务 实 知 识 产 权 资 讯 2013 年 8 月 第 8 期 ( 总 第 19 期 ) Editorial 立 法 动 态 (LEGISLATION):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商 标 法 修 正 案 知 产 数 据 (IP DATA): 务 实 抽 样 :2012 年 北 京 高 院 专 利 权 无 效 行 政 案 件 抽 样 统 计 务 实 数 据 综 述 国 际 动 态 (INTERNATIONAL IP NEWS): 美 高 等 法 院 判 决 人 类 基 因 专 利 授 权 无 效 德 国 知 识 产 权 新 法 8 月 生 效 案 例 追 踪 (CASES UPDATES): 证 明 商 标 的 保 护 : 第 5020381 号 证 明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创 造 性 判 断 中 对 现 有 技 术 领 域 的 确 定 与 考 虑 : 第 97216613.0 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无 效 行 政 纠 纷 立 法 动 态 (Legislation)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商 标 法 修 正 案 (NPCSC adopted the Amendment of the Trademark Law) 2013 年 8 月 30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的 决 定, 该 决 定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次 商 标 法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规 范 商 标 申 请 和 使 用 行 为, 明 确 商 标 注 册 和 使 用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中 国 商 标 申 请 量 连 续 11 年 居 世 界 首 位, 该 原 则 的 确 立 将 有 助 于 遏 制 商 标 抢 注 之 风, 并 可 能 使 商 标 申 请 量 有 所 下 降 2. 明 确 声 音 可 以 作 为 商 标 注 册 3. 厘 清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明 确 驰 名 商 标 个 案 处 理 原 则 ; 同 时 明 确 禁 止 将 驰 名 商 标 用 作 广 告 宣 传, 违 反 规 定 者 将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以 十 万 元 罚 款 此 举 有 助 于 缓 解 目 前 驰 名 商 标 制 度 异 化 引 发 的 市 场 乱 象, 实 现 商 标 制 度 的 理 性 回 归, 也 有 助 于 引 导 企 业 通 过 提 高 商 品 质 量, 进 行 公 平 竞 争 4. 禁 止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注 册 除 代 理 服 务 之 外 的 商 标, 违 法 者 将 受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警 告 和 罚 款, 乃 至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并 将 相 关 行 为 与 代 理 机 构 的 工 商 信 用 档 案 和 代 理 资 质 挂 钩, 以 规 制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商 标 抢 注 行 为, 净 化 商 标 市 场 1
此 外, 还 规 范 商 标 代 理 活 动, 禁 止 代 理 机 构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扰 乱 商 标 代 理 市 场 秩 序, 这 些 规 定 有 助 于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商 标 代 理 业 的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5. 完 善 商 标 异 议 评 审 制 度, 增 加 关 于 商 标 审 查 时 限 的 规 定 该 规 定 将 有 助 于 使 得 相 关 当 事 人 对 商 标 审 查 评 审 程 序 有 一 定 预 期, 并 有 助 于 避 免 无 休 止 的 商 标 审 查 程 序 为 恶 意 行 为 人 提 供 钻 法 律 空 子 的 空 间 此 外, 修 正 案 还 明 确 了 商 标 审 查 程 序 与 司 法 程 序 的 衔 接 问 题, 避 免 行 政 与 司 法 裁 决 的 冲 突 导 致 当 事 人 的 讼 累 以 及 社 会 资 源 的 浪 费 6. 加 强 商 标 专 用 权 保 护, 明 确 商 标 侵 权 判 定 的 混 淆 原 则 该 规 定 更 符 合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的 本 意, 也 更 符 合 商 标 权 保 护 过 程 中 侵 权 认 定 的 实 际 情 况 此 外, 修 正 案 加 大 对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和 商 标 违 法 行 为 的 打 击 力 度, 将 法 定 赔 偿 上 限 提 高 至 300 万 元 此 举 对 于 商 标 侵 权 人 更 有 威 慑 力 目 前, 实 务 界 司 法 界 代 理 界 学 术 界 企 业 等 都 密 切 关 注 实 施 条 例 的 修 改 情 况, 希 望 相 关 配 套 规 定 的 出 台 能 够 对 修 正 案 中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作 出 进 一 步 的 澄 清 和 完 善, 以 便 2014 年 5 月 1 日 之 后 商 标 法 能 更 好 实 施 知 产 数 据 (IP DATA) 务 实 抽 样 (BIPI Sampling):2012 年 北 京 高 院 专 利 权 无 效 行 政 案 件 抽 样 统 计 近 日, 务 实 中 心 的 研 究 人 员 抽 取 了 100 件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012 年 受 理 的 专 利 权 无 效 行 政 纠 纷 案 件 ( 涉 及 两 审 行 政 判 决 书 共 计 200 份 ) 抽 样 统 计 数 据 如 下 : 抽 样 案 件 概 述 在 这 100 件 专 利 权 无 效 案 件 中, 涉 外 案 件 有 27 件 其 中 涉 外 主 体 胜 诉 的 有 11 件, 败 诉 的 有 14 件 就 涉 案 专 利 的 类 型 而 言,100 件 专 利 无 效 案 件 中, 涉 及 发 明 专 利 无 效 的 有 40 件,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无 效 的 有 45 件, 涉 及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无 效 的 有 15 件 案 件 审 理 结 果 在 抽 样 的 100 件 专 利 权 无 效 案 件 中, 经 专 利 复 审 委 以 及 两 审 法 院 审 理 后, 专 利 权 被 全 部 无 效 的 有 59 件, 部 分 无 效 的 12 件, 被 维 持 有 效 的 有 29 件 就 专 利 复 审 委 的 复 审 结 果 而 言, 专 利 复 审 委 决 定 专 利 权 全 部 无 效 的 有 54 件, 部 分 无 效 的 14 件, 维 持 有 效 的 32 件 就 审 判 结 果 而 言, 一 审 判 决 撤 销 专 利 复 审 委 决 定 13 件 ; 维 持 专 利 复 审 委 决 定 87 件 二 审 判 决 撤 销 专 利 复 审 委 决 定 及 一 审 判 决 6 件 ; 维 持 一 审 判 决 93 件 二 审 判 决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维 持 专 利 复 审 委 裁 定 的 案 件 1 件 ; 二 审 终 审 判 决 撤 销 专 利 复 审 委 决 定 的 共 18 件 案 件 审 理 时 间 2
抽 样 的 100 件 专 利 权 无 效 案 件 的 平 均 审 判 时 间 为 142 天, 涉 外 案 件 平 均 审 判 时 间 为 135 天, 国 内 案 件 144 天 发 明 类 案 件 平 均 审 判 时 间 为 137 天, 实 用 新 型 案 件 140 天, 外 观 设 计 案 件 159 天 法 律 适 用 该 100 件 专 利 权 无 效 案 件 所 使 用 的 实 体 法 规 定 主 要 涉 及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九 条,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务 实 数 据 综 述 (BIPI Statistic Summary) 北 京 市 各 级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庭 20 年 案 件 统 计 1993 年 8 月 至 2013 年 7 月, 北 京 市 各 级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庭 共 受 理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行 政 案 件 6.2 万 余 件, 审 结 6 万 件, 其 中 受 理 著 作 权 案 件 3.8 万 件 专 利 权 案 件 6000 余 件 商 标 权 案 件 1.2 万 余 件 受 理 著 作 权 商 标 权 专 利 权 案 件 占 总 量 比 例 分 别 为 61.3% 19.3% 9.7% 其 中 受 理 著 作 权 案 件 最 多, 超 过 总 量 的 一 半, 专 利 权 案 件 最 少, 不 到 10% ( 来 源 : 北 京 市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审 判 二 十 周 年 座 谈 会 )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五 周 年, 工 商 机 关 查 办 相 关 案 件 情 况 垄 断 法 实 施 五 周 年, 工 商 机 关 查 办 的 相 关 案 件 呈 现 如 下 特 点 : 案 件 数 量 呈 逐 年 较 快 增 长 态 势,2009 年 立 案 1 件 2010 年 立 案 2 件 2011 年 立 案 7 件 2012 年 至 今 立 案 14 件, 涉 案 领 域 以 民 生 领 域 为 重 点, 包 括 建 筑 材 料 保 险 电 信 二 手 车 交 易 旅 游 特 种 器 材 公 共 事 业 等 行 业 案 件 类 型 覆 盖 了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三 类 行 为, 其 中 大 部 分 是 垄 断 协 议 案 件 在 立 案 调 查 的 20 起 涉 嫌 垄 断 协 议 案 件 中,13 起 是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 新 华 社 ) 2002-2012 年 乌 鲁 木 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受 理 量 据 法 制 日 报 报 道, 今 年 以 来, 乌 鲁 木 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数 量 大 幅 度 增 长, 截 至 今 年 7 月 底 受 理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案 件 303 件, 而 2012 年 全 年 受 理 270 余 件 2002 年 至 2012 年, 新 疆 各 级 法 院 审 理 的 专 利 商 标 著 作 权 技 术 合 同 4 类 知 识 产 权 案 中, 著 作 权 案 达 796 件, 位 列 第 一 但 新 疆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状 况 (2002-2011) 显 示, 从 2002 年 至 2011 年 全 疆 法 院 共 审 理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一 二 审 及 再 审 民 事 案 件 1891 件, 其 中 一 审 案 件 1779 件, 二 审 案 件 409 件, 再 审 45 件 从 案 件 类 型 看,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562 件 商 标 纠 纷 案 件 479 件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796 件, 技 术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50 件, 其 他 纠 纷 案 件 146 件 可 能 由 于 笔 误 所 致, 两 份 报 道 中 关 于 著 作 权 案 件 数 量 的 数 据 有 些 不 一 致, 有 待 进 一 步 确 认 3
国 际 动 态 (INTERNATIONAL IP NEWS) 美 高 等 法 院 判 决 人 类 基 因 专 利 授 权 无 效 (US Court Invalidated Gene Patents) 近 日, 美 国 高 等 法 院 就 美 国 民 权 同 盟 (ACLU) 公 共 专 利 基 金 会 (PUBPAT) 诉 讼 巨 数 遗 传 公 司 (Myriad Genetics) 乳 腺 癌 卵 巢 癌 相 关 基 因 专 利 案 做 出 终 审 判 决 至 此, 一 场 历 时 四 年 关 于 人 类 基 因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专 利 的 大 辩 论 以 巨 数 遗 传 公 司 被 判 定 专 利 无 效 而 告 终 高 等 法 院 认 为, 如 基 因 和 DNA 这 种 基 本 自 然 物 质 不 应 该 作 为 专 利 进 行 授 权 此 番 判 决 被 认 为 将 对 美 国 基 因 专 利 授 权 制 度 产 生 深 远 影 响 美 国 国 立 卫 生 研 究 院 等 公 立 研 究 机 构 对 判 决 结 果 表 示 欢 迎, 认 为 取 消 人 类 基 因 专 利 授 权 将 有 利 于 基 于 基 因 的 疾 病 新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的 研 究, 给 美 国 人 民 健 康 带 来 福 祉 ( 人 民 网 ) 德 国 知 识 产 权 新 法 8 月 生 效 (The 8 th Amendment of the Copyright Law was put into effective in August) 8 月 1 日, 德 国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新 法 律 版 权 法 第 八 修 正 案 正 式 生 效 该 法 保 护 对 象 的 范 围 较 为 广 泛, 不 仅 包 括 报 纸 杂 志 和 出 版 方 的 网 站, 也 涵 盖 了 新 闻 博 客 以 及 其 他 的 一 些 刊 载 新 闻 的 网 站 根 据 该 法, 任 何 新 闻 报 道 都 受 到 新 法 律 的 保 护 任 何 定 期 刊 载 新 闻 的 主 体 均 被 该 法 视 作 典 型 出 版 商 出 版 商 对 其 以 商 业 为 目 的 公 开 发 行 的 出 版 物 或 其 中 的 任 一 部 分 享 有 专 有 权, 其 他 任 何 出 版 商 如 未 经 授 权 擅 自 引 用, 均 属 违 反 该 法 律 的 行 为, 除 非 仅 涉 及 个 别 单 词 或 最 小 的 文 字 片 段 这 意 味 着, 即 使 是 在 新 闻 评 论 新 闻 链 接 中 涉 及 的 相 关 新 闻 内 容, 在 搜 集 和 使 用 时 也 会 受 到 限 制 这 部 被 认 为 严 苛 的 法 律 备 受 争 议, 尤 其 是 对 出 版 商 的 界 定 成 为 各 界 争 论 的 焦 点 而 该 法 也 对 网 络 搜 索 引 擎 也 将 产 生 不 小 的 冲 击, 无 论 相 关 的 新 闻 搜 索 网 站 是 否 愿 意, 他 们 在 提 供 新 闻 或 者 相 关 链 接 时 都 必 须 得 到 来 源 方 的 许 可 任 何 跳 过 这 一 环 节 的 行 为 都 将 是 违 法 的, 权 利 持 有 人 有 权 对 此 提 出 警 告, 甚 至 对 这 些 未 经 授 权 的 使 用 提 起 诉 讼, 寻 求 法 律 的 保 护 而 这 所 涉 及 的 赔 偿 不 是 所 有 网 站 经 营 者 都 能 承 受 的 了 的 对 于 媒 体 人 闻 言, 根 据 该 法, 记 者 不 能 二 次 利 用 自 己 的 新 闻 报 道, 这 将 导 致 他 们 从 出 版 商 那 里 所 获 取 的 收 入 大 幅 减 少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一 个 自 由 记 者 为 一 家 出 版 社 撰 稿, 他 不 在 稿 件 上 注 明 允 许 谷 歌 新 闻 摘 用, 那 么 该 记 者 的 稿 件 将 不 会 出 现 在 谷 歌 新 闻 的 搜 索 词 条 里, 这 样 极 可 能 大 幅 削 减 这 篇 报 道 的 受 关 注 度 该 法 的 出 台 也 加 剧 了 谷 歌 等 网 络 搜 索 引 擎 与 出 版 商 之 间 的 博 弈 ( 中 国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网 ) 4
案 例 追 踪 (CASES UPDATES) 证 明 商 标 的 保 护 : 第 5020381 号 证 明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Protection of Certificate Trademark: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cerning Trademark No. 5020381) 2005 年 11 月 23 日, 舟 山 市 水 产 流 通 与 加 工 协 会 申 请 注 册 第 5020381 号 舟 山 带 鱼 ZHOUSHANDAIYU 及 图 证 明 商 标,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为 第 29 类 带 鱼 片 等 2008 年 11 月 20 日, 该 商 标 获 得 初 步 审 定 公 告, 同 时 舟 山 带 鱼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 涉 案 商 标 经 核 准 后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 2009 年 8 月 13 日, 该 商 标 注 册 人 名 义 变 更 为 舟 山 市 水 产 流 通 与 加 工 行 业 协 会 2011 年 1 月 28 日,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的 代 理 人 公 正 购 买 了 小 蛟 龙 牌 舟 山 精 选 带 鱼 段 一 袋, 该 产 品 外 包 装 表 明 产 品 生 产 商 为 申 马 人 公 司, 原 料 产 地 为 浙 江 舟 山 2011 年 3 月 2 日,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的 代 理 人 向 华 冠 公 司 发 出 律 师 函, 称 华 冠 公 司 下 属 的 华 冠 购 物 中 心 销 售 商 品 侵 犯 了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的 商 标 权 利, 要 求 停 止 侵 权, 赔 偿 损 失 未 果 后,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将 申 马 人 公 司 和 华 冠 公 司 诉 至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判 令 两 被 告 停 止 侵 权, 赔 偿 损 失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是 否 侵 犯 证 明 商 标 权 利, 不 能 以 被 控 侵 权 行 为 是 否 容 易 导 致 相 关 公 众 对 商 品 来 源 产 生 混 淆 作 为 判 断 标 准, 而 应 当 以 被 控 侵 权 行 为 是 否 容 易 导 致 相 关 公 众 对 商 品 的 原 产 地 等 特 定 品 质 产 生 误 认 作 为 判 断 标 准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主 张 申 马 人 公 司 在 商 品 外 包 装 上 突 出 使 用 舟 山 带 鱼 字 样, 容 易 造 成 公 众 混 淆, 因 此 构 成 侵 权, 是 对 法 律 的 错 误 理 解, 实 质 上 将 证 明 商 标 与 商 品 商 标 混 同 是 否 突 出 使 用, 是 否 造 成 商 品 来 源 混 淆, 与 是 否 侵 犯 证 明 商 标 权 利 无 关 本 案 中, 涉 案 商 标 系 作 为 证 明 商 标 注 册 的 地 理 标 志, 即 证 明 商 品 原 产 地 为 舟 山 海 域 的 标 志 因 此, 在 原 产 于 舟 山 海 域 的 带 鱼 上 标 注 舟 山 精 选 带 鱼 段 属 于 对 地 理 标 志 的 正 当 使 用, 并 不 侵 犯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的 商 标 权 利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作 为 证 明 商 标 的 注 册 人, 属 于 对 商 品 有 监 督 能 力 的 组 织, 应 当 有 能 力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某 带 鱼 产 品 是 否 属 于 舟 山 海 域 的 带 鱼 但 是,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并 未 封 存 公 证 购 买 产 品, 致 使 无 法 判 断 申 马 人 公 司 生 产, 华 冠 公 司 销 售 的 带 鱼 的 原 产 地 由 此 产 生 的 不 利 后 果 应 当 由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自 行 承 担 因 此, 根 据 现 有 证 据, 不 能 证 明 申 马 人 公 司 使 用 舟 山 精 选 带 鱼 段 容 易 导 致 相 关 公 众 对 商 品 的 原 产 地 等 特 定 品 质 产 生 误 认 遂 判 决 : 驳 回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根 据 商 标 法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集 体 商 标 证 明 商 标 注 册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证 明 商 标 是 用 来 标 示 商 品 原 产 地 原 料 制 造 方 法 质 量 或 其 他 特 定 品 质 的 商 标 证 明 商 标 是 为 了 向 社 会 公 众 证 明 某 一 产 品 或 服 务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品 质, 证 明 5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权 利 以 保 有 管 理 维 持 证 明 商 标 为 核 心, 应 当 允 许 其 商 品 符 合 证 明 商 标 所 标 示 的 特 定 品 质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正 当 使 用 该 证 明 商 标 中 的 地 名 本 案 中, 涉 案 商 标 系 作 为 证 明 商 标 注 册 的 地 理 标 志, 即 系 证 明 商 品 原 产 地 为 浙 江 舟 山 海 域, 且 商 品 的 特 定 品 质 主 要 由 浙 江 舟 山 海 域 的 自 然 因 素 所 决 定 的 标 志, 用 以 证 明 使 用 该 商 标 的 带 鱼 商 品 具 有 管 理 规 则 中 所 规 定 的 特 定 品 质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作 为 该 商 标 的 注 册 人, 对 于 其 商 品 符 合 特 定 品 质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要 求 使 用 该 证 明 商 标 的, 应 当 允 许 而 且, 其 不 能 剥 夺 虽 没 有 向 其 提 出 使 用 该 证 明 商 标 的 要 求, 但 商 品 确 产 于 浙 江 舟 山 海 域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正 当 使 用 该 证 明 商 标 中 地 名 的 权 利 但 同 时, 对 于 其 商 品 并 非 产 于 浙 江 舟 山 海 域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在 商 品 上 标 注 该 商 标 的,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则 有 权 禁 止, 并 依 法 追 究 其 侵 犯 证 明 商 标 权 利 的 责 任 本 案 中, 申 马 人 公 司 作 为 涉 案 商 品 的 生 产 者, 对 于 涉 案 商 品 是 否 产 自 浙 江 舟 山 海 域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但 其 所 司 提 交 的 证 据, 尚 不 足 以 证 明 涉 案 商 品 原 产 地 为 浙 江 舟 山 海 域, 因 此, 其 在 涉 案 商 品 上 标 注 舟 山 精 选 带 鱼 段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正 当 使 用, 构 成 侵 犯 涉 案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应 当 就 此 承 担 停 止 侵 权 赔 偿 损 失 的 法 律 责 任 华 冠 公 司 作 为 涉 案 商 品 的 销 售 者, 能 够 证 明 其 销 售 的 涉 案 商 品 来 自 申 马 人 公 司, 且 在 收 到 舟 山 水 产 协 会 的 律 师 函 后 下 架 了 涉 案 商 品, 故 其 无 需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据 此, 二 审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申 马 人 公 司 承 担 停 止 侵 权 和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根 据 (2011) 一 中 民 初 字 第 9242 号 和 (2012) 高 民 终 字 第 5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整 理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创 造 性 判 断 中 对 现 有 技 术 领 域 的 确 定 与 考 虑 : 第 97216613.0 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无 效 行 政 纠 纷 (Consideration of Prior Art in Determination of Inventive Step of Patent for Utility Model) 1997 年 5 月 28 日, 赵 东 红 张 如 一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出 名 称 为 握 力 计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1998 年 9 月 23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授 予 其 专 利 权, 即 涉 案 专 利 2008 年 4 月 28 日, 邹 继 豪 以 涉 案 专 利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以 及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为 由,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2008 年 11 月 6 日,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作 出 第 12613 号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认 定 名 称 为 握 力 计 的 第 97216613.0 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宣 告 涉 案 专 利 全 部 无 效 赵 东 红 张 如 一 不 服 被 诉 决 定, 向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一 审 法 院 维 持 了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裁 定 赵 东 红 张 如 一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判 断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是 否 具 有 创 造 性, 一 般 着 重 于 考 虑 该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所 属 的 技 术 领 域 本 案 中, 涉 案 专 利 要 求 保 护 的 是 一 种 握 力 计, 所 要 解 决 的 技 术 问 题 是 提 供 一 种 检 测 精 确 6
结 构 简 单 操 作 方 便 的 握 力 计, 而 对 比 文 件 公 开 的 是 一 种 手 提 式 数 字 显 示 电 子 秤, 是 一 种 测 重 力 的 装 置, 二 者 的 发 明 目 的 以 及 传 感 器 受 力 方 向 均 存 在 差 异, 属 于 不 同 技 术 领 域,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不 能 轻 易 想 到 将 其 他 技 术 领 域 中 的 传 感 器 运 用 到 本 领 域 而 且,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另 一 专 利 无 效 决 定 亦 已 明 确 认 定 本 专 利 与 对 比 文 件 属 于 不 同 的 技 术 领 域, 而 该 另 一 专 利 无 效 决 定 效 力 未 经 任 何 法 定 程 序 被 否 定,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针 对 同 样 的 情 况 作 出 不 同 的 判 断, 有 悖 不 得 反 复 无 常 的 依 法 行 政 原 则 据 此 判 决 撤 销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和 一 审 判 决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不 服 二 审 判 决, 提 起 再 审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专 利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是 为 了 保 护 专 利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鼓 励 发 明 创 造, 推 动 发 明 创 造 的 应 用, 提 高 创 新 能 力,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可 见, 专 利 制 度 不 仅 要 维 护 专 利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还 要 充 分 考 虑 社 会 公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进 而 实 现 两 者 之 间 的 平 衡 为 了 实 现 上 述 平 衡, 就 需 要 设 置 合 理 的 专 利 授 权 标 准 对 于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而 言, 需 要 设 立 合 理 的 创 造 性 判 断 标 准 如 果 创 造 性 标 准 设 置 得 太 低, 就 会 导 致 创 新 程 度 不 高 的 专 利 申 请 较 容 易 获 得 授 权 或 者 很 难 被 宣 告 无 效, 势 必 会 限 制 技 术 的 传 播 和 利 用, 不 利 于 科 技 进 步 和 社 会 发 展, 损 害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如 果 创 造 性 标 准 设 置 得 太 高, 专 利 申 请 获 得 授 权 的 难 度 就 会 大 大 提 高, 将 会 减 损 专 利 法 对 技 术 创 新 的 激 励 作 用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发 明 的 创 造 性, 是 指 与 现 有 技 术 相 比, 该 发 明 具 有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 实 用 新 型 的 创 造 性, 是 指 该 实 用 新 型 具 有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进 步 专 利 法 规 定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创 造 性 标 准 低 于 发 明 专 利 的 创 造 性 标 准 判 断 发 明 创 造 是 否 具 有 创 造 性, 应 当 基 于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并 通 过 将 发 明 创 造 的 技 术 方 案 与 现 有 技 术 进 行 比 对 来 判 断 发 明 专 利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创 造 性 标 准 不 同, 因 此 技 术 比 对 时 所 考 虑 的 现 有 技 术 领 域 也 应 当 有 所 不 同, 这 是 体 现 发 明 专 利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创 造 性 标 准 差 别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技 术 领 域, 应 当 是 要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技 术 方 案 所 属 或 者 应 用 的 具 体 技 术 领 域, 而 不 是 上 位 的 或 者 相 邻 的 技 术 领 域, 也 不 是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本 身 涉 案 专 利 是 名 称 为 握 力 计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判 断 其 是 否 具 有 创 造 性, 首 先 应 当 确 定 握 力 计 所 属 的 技 术 领 域 以 及 相 关 和 相 近 的 技 术 领 域 技 术 领 域 的 确 定, 应 当 以 权 利 要 求 所 限 定 的 内 容 为 准, 一 般 根 据 专 利 的 主 题 名 称, 结 合 技 术 方 案 所 实 现 的 技 术 功 能 用 途 加 以 确 定 专 利 在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表 中 的 最 低 位 置 对 其 技 术 领 域 的 确 定 具 有 参 考 作 用 相 近 的 技 术 领 域 一 般 指 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产 品 功 能 以 及 具 体 用 途 相 近 的 领 域, 相 关 的 技 术 领 域 一 般 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与 最 接 近 的 现 有 技 术 的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所 应 用 的 功 能 领 域 涉 案 专 利 技 术 功 能 属 于 测 力 装 置, 具 体 用 途 为 测 人 手 的 握 力 7
由 于 技 术 领 域 范 围 的 划 分 与 专 利 创 造 性 要 求 的 高 低 密 切 相 关, 考 虑 到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创 造 性 标 准 要 求 较 低, 因 此 在 评 价 其 创 造 性 时 所 考 虑 的 现 有 技 术 领 域 范 围 应 当 较 窄, 一 般 应 当 着 重 比 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的 现 有 技 术 但 是 在 现 有 技 术 已 经 给 出 明 确 的 技 术 启 示, 促 使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到 相 近 或 者 相 关 的 技 术 领 域 寻 找 有 关 技 术 手 段 的 情 形 下, 也 可 以 考 虑 相 近 或 者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的 现 有 技 术 所 谓 明 确 的 技 术 启 示 是 指 明 确 记 载 在 现 有 技 术 中 的 技 术 启 示 或 者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能 够 从 现 有 技 术 直 接 毫 无 疑 义 地 确 定 的 技 术 启 示 本 案 中, 为 了 评 价 测 力 传 感 器 的 创 造 性,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考 虑 了 证 据 手 提 式 数 字 显 示 电 子 秤 虽 然 握 力 计 和 电 子 秤 都 是 测 力 装 置, 但 二 者 具 有 不 同 的 特 定 用 途, 且 二 者 施 力 对 象 不 同, 施 力 方 向 也 不 同, 所 以 二 者 不 属 于 相 同 技 术 领 域 但 涉 案 专 利 与 本 案 另 一 现 有 技 术 手 提 式 数 字 显 示 电 子 秤 功 能 相 同, 用 途 相 近, 测 力 传 感 器 的 测 力 原 理 基 本 相 同, 可 以 将 手 提 式 数 字 显 示 电 子 秤 视 为 涉 案 专 利 的 相 近 技 术 领 域 但 是, 由 于 现 有 技 术 并 未 给 出 明 确 的 技 术 启 示,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在 评 价 涉 案 专 利 的 创 造 性 时 考 虑 手 提 式 电 子 秤 的 测 力 传 感 器 属 于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据 此 裁 定 驳 回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再 审 申 请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11) 知 行 字 第 19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整 理 ) 小 贴 士 : 务 实 中 心 各 期 资 讯 均 可 通 过 中 心 网 站 (www.bipi.org) 查 阅 是 一 家 专 门 从 事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商 业 秘 密 等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研 究 型 机 构 中 心 注 重 实 务 方 面 的 研 究, 着 力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遇 到 的 实 际 问 题, 研 究 成 果 为 法 律 政 策 的 制 订 和 决 策 者, 为 企 业 管 理 者 提 供 决 策 参 考 中 心 主 要 业 务 包 括 : 独 立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实 务 研 究 ;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专 题 分 析 论 证 咨 询,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为 解 决 纠 纷 进 行 策 略 分 析, 指 导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 组 织 编 写 出 版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刊 物 书 籍 等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