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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以 個 案 研 究 析 究 幼 兒 園 管 理 創 新 與 行 銷 策 略 規 劃 與 成 效 經 由 訪 談 與 參 與 觀 察 法, 探 析 幼 兒 園 管 理 創 新 與 行 銷 策 略 規 劃 與 成 效, 包 括 : 建 立 創 新 願 景 營 造 利 於 管 理 創 新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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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公 民 治 理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探 討 許 立 一 摘 要 20 世 紀 初 迄 今, 自 由 民 主 社 會 當 中 公 共 治 理 的 主 流 論 述 應 為 多 元 論 及 其 所 引 導 的 利 益 政 治 實 務 但 在 20 世 紀 末 葉, 主 張 賦 予 公 民 更 多 的 和 實 質 的 政 治 參 與 呼 聲 日 隆, 且 在 實 務 上 日 益 常 見, 此 似 乎 意 味 著 公 共 治 理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正 從 以 多 元 論 為 基 礎 的 利 益 政 治 逐 步 走 向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的 公 民 治 理 職 此 之 故, 本 文 將 以 社 群 論 作 為 公 民 治 理 的 理 論 基 礎, 闡 述 其 精 髓 ; 其 次, 分 析 20 世 紀 公 民 治 理 發 展 受 阻 的 原 因 ; 再 者, 闡 述 當 代 公 民 治 發 展 的 契 機 社 群 論 述 重 建 的 經 過 ; 最 後, 扼 要 地 敘 述 兩 個 實 際 的 政 策 個 案 呈 現 公 民 治 理 的 實 踐 經 驗 關 鍵 詞 : 公 民 治 理 公 共 治 理 社 群 社 群 主 義 公 民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副 教 授 1

壹 前 言 在 多 元 論 (pluralism) 的 引 導 之 下, 公 共 治 理 實 務 運 作 發 展 成 為 一 種 以 利 益 團 體 作 為 主 要 參 與 者 的 政 治 型 態, 而 從 理 想 與 現 實 的 比 較 可 以 發 現, 利 益 團 體 政 治 ( 現 實 ) 並 不 符 合 多 元 論 原 本 所 欲 建 構 的 多 元 政 體 之 理 想 尤 其 是 在 1960 年 代, 西 方 蓬 勃 興 起 的 社 會 運 動 當 中 所 凸 顯 的 族 群 隔 閡 環 境 惡 化 以 及 財 富 嚴 重 分 配 不 均 等 議 題, 使 人 們 開 始 反 思 自 由 主 義 的 政 治 型 態 是 否 過 度 向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傾 斜, 且 太 重 視 多 數 決 的 政 治 遊 戲 規 則, 因 而 導 致 社 會 中 的 弱 勢 遭 到 邊 緣 化 的 結 果 此 般 觀 點 深 受 新 左 派 (New Left School) 或 稱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Neo Marxism) 的 影 響 與 鼓 舞, 一 股 反 對 利 益 團 體 壟 斷 政 策 制 定 以 及 質 疑 自 利 為 政 治 行 動 之 唯 一 動 機 的 批 判 思 想 興 起 1970 年 代 石 油 短 缺 的 危 機 發 生, 導 致 美 國 遭 逢 嚴 重 的 停 滯 性 通 膨, 且 此 一 經 濟 劣 境 一 直 惡 化 至 1980 年 代 末 期 雷 根 (Ronald Reagan) 主 政 結 束 時, 美 國 經 濟 陷 入 谷 底, 致 使 人 們 反 思 集 權 傾 向 的 大 有 為 政 府 似 乎 無 力 解 決 經 濟 危 機, 新 右 派 (New Right School) 觀 點 因 而 大 行 其 道, 小 而 美 政 府 頓 時 成 為 新 寵 以 上 時 空 背 景 的 演 變, 帶 來 了 1990 年 代 乃 至 21 紀 初 仍 餘 波 盪 漾 的 新 公 共 管 理 行 政 革 新 風 潮, 但 同 一 時 間 它 也 促 成 了 更 為 實 質 的 以 及 更 為 直 接 的 公 民 參 與 治 理 ( 以 下 本 文 皆 簡 稱 公 民 治 理 ) 理 念 蓬 勃 發 展, 在 今 日 公 民 治 理 似 已 成 為 超 越 新 公 共 管 理 的 另 一 波 改 革 浪 潮 (cf. Rouban, 1999) 綜 合 而 言, 公 民 治 理 受 到 兩 種 時 空 系 絡 及 其 思 維 的 影 響 : 一 為 1960 年 代 社 會 權 利 意 識 抬 頭 ; 另 一 為 1980 年 代 小 而 美 政 府 的 反 集 權 思 維 然 而 後 者 所 蘊 含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卻 又 成 為 主 張 公 民 治 理 的 支 持 者 批 判 的 對 象, 因 為 公 民 治 理 的 支 持 者 採 取 社 群 意 識 的 基 調, 主 張 蘊 含 命 運 共 同 體 觀 念 的 社 群 才 是 公 民 治 理 的 基 礎, 在 他 ( 她 ) 們 眼 中 自 利 動 機 對 於 公 共 治 理 而 言 可 能 是 弊 要 大 於 利 盱 衡 20 2

世 紀 末 迄 今, 歐 美 先 進 社 會 中 愈 來 愈 多 的 政 策 實 務 經 驗, 足 以 證 明 公 民 積 極 參 與 治 理 並 不 僅 僅 是 一 種 理 想 或 是 政 治 學 說, 它 是 一 種 可 以 具 體 實 踐 的 治 理 途 徑 和 方 法 貳 公 民 治 理 的 論 述 基 礎 本 節 以 規 範 的 角 度 闡 述 公 民 治 理 的 論 述 基 礎, 首 先 明 確 指 出 優 質 和 良 性 的 公 民 治 理 應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其 次 臚 列 社 群 的 概 念 意 涵, 最 後 則 是 闡 述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之 公 民 的 內 涵 一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的 公 民 治 理 1960 與 70 年 代, 公 民 參 與 的 觀 念 成 為 西 方 社 會 各 階 層 關 注 的 課 題 可 是, 當 時 的 相 關 文 獻 卻 多 呈 現 出 一 種 持 續 性 的 基 調 : 雖 然 注 重 公 共 治 理 和 公 民 之 間 的 多 樣 關 係, 但 將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有 效 執 行 視 為 是 一 種 工 具 性 質 在 此 觀 點 之 下, 公 民 被 視 為 消 費 者 特 定 計 畫 所 必 須 之 資 訊 和 支 持 的 來 源 公 共 決 策 基 本 價 值 的 根 源 以 及 公 共 服 務 的 配 合 者 ( 合 作 生 產 者 ) 而 此 中 所 隱 含 的 偏 見 乃 是 : 公 民 被 視 為 是 消 極 被 動 的 自 利 行 為 個 體, 而 且 公 民 參 與 通 常 被 認 為 是 弊 大 於 利 (cf. Stivers, 1990: 248; King & Stivers, 1998: 57-60) 亦 即, 公 民 是 公 民, 政 府 是 政 府, 毫 無 社 群 意 識 存 在 於 其 中 如 此 公 民 參 與 治 理 所 可 能 導 致 的 結 果 就 非 常 有 可 能 是 民 粹 政 治, 個 體 只 重 私 利 而 不 能 顧 及 整 體 利 益, 只 重 短 期 利 益 卻 以 長 遠 的 利 益 作 為 代 價 在 20 世 紀 最 後 幾 年, 歷 經 新 公 共 管 理 政 府 改 革 運 動 之 後, 某 些 論 者 對 於 新 3

公 共 管 理 更 重 視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 績 效 ) 以 及 更 深 化 了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缺 陷 感 到 不 滿, 因 此 強 烈 地 主 張 公 民 積 極 參 與 治 理 的 必 要 性, 甚 而 提 出 公 民 治 理 的 論 述 (Box, 1999; 2004: 25-41; King & Stivers, 1998) 所 謂 公 民 治 理 意 味 著 肯 定 公 民 在 公 共 政 策 運 作 過 程 中 可 以 扮 演 更 重 要 和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但 並 不 是 主 張 政 府 可 以 完 全 地 被 公 民 所 取 代, 相 反 地, 此 一 理 念 強 調 的 是 公 民 公 共 官 僚 以 及 政 治 精 英 的 合 作 和 夥 伴 關 係 總 結 而 言, 一 種 良 性 而 優 質 的 公 民 參 與 治 理 應 該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至 於 何 謂 社 群? 以 及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的 意 涵 為 何, 本 節 以 下 分 別 論 述 之 二 社 群 的 概 念 意 涵 社 群 的 概 念 在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中 由 來 已 久, 其 可 溯 源 於 古 希 臘 哲 學 家 亞 里 斯 多 德 (Aristotle), 他 界 定 國 家 是 社 群 的 一 種 (Sabine & Thorson, 1973: 119-121), 自 此 西 方 傳 統 政 治 思 想 當 中 國 家 就 是 社 群, 一 直 到 20 世 紀 初 此 一 想 法 才 發 生 變 化 ( 稍 後 詳 述 ) 社 群 的 意 涵 歷 經 中 世 紀 啟 蒙 時 代 (the Enlightenment)(17 18 世 紀 ) 的 補 充 和 修 正, 大 致 蘊 含 如 下 的 意 涵, 茲 扼 要 臚 列 敘 述 之 ( 一 ) 社 群 是 個 體 為 生 存 之 目 的 採 取 合 作 行 為 的 產 物 大 致 而 言 早 期 的 社 群 論 者 在 探 討 社 群 的 起 源 時, 都 立 場 一 致 地 指 出 : 個 體 為 了 生 存 的 目 的 會 願 意 採 取 合 作 行 為 因 而 形 成 社 群, 而 社 群 的 治 理 者 以 及 政 府 則 是 為 了 處 理 共 同 利 益 所 產 生 的 機 制 當 個 體 遭 遇 不 幸 時, 成 員 可 以 向 社 群 尋 求 協 助, 而 社 群 有 責 任 為 個 體 解 決 困 境, 此 也 正 是 政 府 應 對 人 民 負 責 之 觀 念 的 起 源 至 於 公 共 治 理 的 形 式 是 民 主 還 是 集 權 政 體, 則 是 與 社 群 成 員 對 政 權 順 服 程 度 的 界 4

定 有 關 ( 二 ) 社 群 是 一 種 命 運 共 同 體 community 一 詞 可 譯 為 社 群 社 區 以 及 共 同 體 事 實 上, 在 政 治 思 想 家 談 論 社 群 此 一 概 念 之 初, 就 已 經 界 定 了 社 群 是 一 種 人 與 人 之 間 命 運 相 繫 休 戚 與 共 的 集 合 體 在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觀 念 下, 蘊 含 著 整 體 大 於 個 體 之 和 的 思 維 (Deutsch, 1980: 82) 從 古 代 希 臘 時 期 到 近 代 (17 18 世 紀 ), 採 取 社 群 論 的 政 治 思 想 家 的 研 究 重 心 是, 將 國 家 的 性 質 視 為 社 群 並 加 以 探 討 ; 到 了 20 世 紀 的 現 代 社 群 論 卻 是, 將 社 會 的 性 質 視 為 社 群, 而 研 究 社 會 在 公 共 治 理 中 的 角 色 然 而, 不 論 政 治 研 究 的 重 心 是 在 國 家 還 是 社 會, 社 群 論 者 對 於 社 群 的 假 定 基 本 一 致, 其 內 涵 為 : 社 群 是 命 運 共 同 體, 其 乃 為 一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體, 所 以 整 體 並 不 等 同 於 個 體 的 加 總 ; 整 體 優 先 於 個 體, 個 體 不 能 脫 離 整 體 而 獨 立 存 在 與 此 命 運 共 同 體 相 對 的 觀 念 是, 基 於 自 利 動 機 採 取 合 作 行 為 的 聚 合 體, 其 認 為 整 體 利 益 就 是 個 體 利 益 的 總 和, 故 此 說 為 大 多 數 社 群 論 者 所 否 定 社 群 論 者 多 半 反 對 以 原 子 論 (atomism) 式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self-interested individualism) 看 待 社 群 成 員 原 子 論 意 指 整 體 由 一 個 個 單 一 個 體 ( 原 子 ) 聚 合 而 成, 因 此 個 體 可 以 脫 離 整 體 獨 立 生 存, 此 外 它 意 味 著 整 體 等 於 個 體 的 加 總 ;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則 是 認 為 人 的 行 為 只 是 在 追 求 自 利 社 群 論 者 反 對 原 子 論 式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意 味 著 : 第 一 他 們 反 對 社 群 成 員 可 以 隨 時 進 出 社 群 並 且 能 夠 遺 世 獨 立, 同 時 也 不 認 為 社 群 等 於 成 員 的 加 總, 所 以 此 處 採 取 的 是 總 體 論 (holism) 1 的 觀 點 第 二 他 們 認 為 社 群 對 成 員 有 責 任, 反 之 社 群 成 員 也 對 整 體 負 有 義 務, 絕 非 單 純 地 功 利 組 合 而 已 亦 即, 個 人 除 了 自 利 之 外 也 有 利 他 的 情 操 1 簡 而 言 之, 所 謂 總 體 論 意 指 整 體 不 可 分 割, 欲 對 整 體 進 行 觀 察, 就 必 須 從 整 體 的 特 性 加 以 分 析, 而 不 是 對 個 體 進 行 分 析 然 後 再 加 總 得 出 關 於 整 體 的 結 論 5

( 三 ) 社 群 蘊 含 著 歸 屬 感 在 社 群 為 一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觀 念 下, 歸 屬 感 便 成 為 維 繫 社 群 整 體 性 的 重 要 因 素 (Deutsch, 1980: 82) 社 群 成 員 對 於 社 群 的 歸 屬 感, 使 其 認 知 個 體 為 整 體 不 可 分 的 一 部 份 我 群 意 識, 有 時 候 大 我 比 小 我 還 重 要, 所 以 感 同 身 受 的 同 理 心 乃 是 成 員 相 互 理 解 的 方 式 所 以 社 群 成 員 彼 此 相 互 依 賴 的 互 依 性 (mutuality) 超 越 了 功 利 取 向 的 組 合 ( 四 ) 社 群 並 非 指 涉 具 體 的 團 體 論 者 或 謂 多 元 論 者 眼 中 的 利 益 團 體 是 否 也 可 視 為 社 群? 綜 觀 社 群 論 者 的 看 法, 作 者 認 為 社 群 乃 是 一 種 抽 象 和 普 遍 性 的 概 念, 它 並 不 是 指 涉 某 種 具 體 的 團 體 或 是 社 區 社 群 此 一 概 念 應 是 意 指 人 們 休 戚 與 共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性 質, 特 別 是 在 不 可 分 割 性 的 觀 念 下, 它 並 不 是 單 純 地 指 涉 一 群 為 數 眾 多 的 人 們 所 形 成 的 團 體 ( 五 ) 認 為 公 共 治 理 具 有 道 德 意 涵 社 群 論 者 對 於 治 理 階 級 的 角 色 和 職 責 多 賦 予 道 德 的 色 彩 易 言 之, 社 群 的 治 理 就 是 要 使 社 群 臻 於 良 善 生 活 (good life) 的 境 界, 而 良 善 生 活 的 內 涵 不 只 在 於 物 質 層 面 的 滿 足, 還 包 括 精 神 和 道 德 的 充 實, 因 此 社 群 的 治 理 者 和 政 府 必 須 對 它 所 治 理 的 對 象 負 起 道 德 責 任 6

三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以 社 群 觀 念 為 中 心 的 政 治, 公 民 不 應 被 認 定 完 全 以 自 利 為 動 機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公 民 之 所 以 為 公 民, 其 意 味 著 公 民 個 人 與 其 身 處 的 系 絡 ( 靜 態 的 制 度 結 構 以 及 動 態 的 人 際 關 係 ) 形 成 一 種 緊 密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社 群 而 在 社 群 主 義 論 者 的 看 法 下, 社 群 乃 是 公 民 社 會 (civil society) 的 理 想 型 態, 亦 即 一 個 理 想 的 公 民 社 會 應 是 一 種 人 們 彼 此 休 戚 與 共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因 為 如 此 人 們 才 會 有 意 願 為 彼 此 的 共 同 未 來 共 赴 事 功 反 之, 自 利 個 人 的 假 定 只 能 促 成 短 暫 的 合 作 關 係, 當 合 作 的 一 方 獲 利 時, 合 作 關 係 隨 時 可 能 終 止, 因 此 社 會 的 發 展 可 能 只 會 是 短 線 交 易 的 副 產 品, 並 不 是 長 共 同 願 景 所 創 造 的 成 就 以 下 將 以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見 解 為 根 據, 闡 述 公 民 治 理 的 基 礎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之 特 質 ( 一 ) 自 主 性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之 第 一 項 人 性 論 上 的 假 定 為 自 主 性 所 謂 的 自 主 性 意 指 行 動 (action) 的 自 主 性 (autonomy), 而 一 個 人 的 自 主 行 動 則 包 含 了 兩 項 關 鍵 質 素 : 自 我 決 定 (self-determination) 和 真 誠 (authenticity), 前 述 二 種 質 素 彼 此 之 間 以 及 它 們 與 行 動 之 間 息 息 相 關 (Oldfield, 1990: 18) 行 動 的 意 涵 與 行 為 (behavior) 並 不 相 同 韋 伯 就 指 出, 行 動 蘊 含 了 社 會 性 (cf. 吳 曲 輝 等 譯,1992); 而 哲 學 中 的 詮 釋 學 派 則 是 明 白 地 指 出, 行 動 的 社 會 性 在 於 它 包 含 了 行 動 者 指 向 他 人 行 動 的 主 觀 詮 釋 (cf. Fay, 1976) 職 此 之 故, 學 者 界 定 行 動 使 之 有 別 於 行 為 之 原 因 在 於, 強 調 行 動 乃 是 一 種 具 理 性 動 機 目 的 和 意 志 的 舉 措, 亦 即, 行 動 包 含 了 精 神 和 思 考 的 成 分, 在 其 中 便 具 備 了 自 我 決 定 和 7

真 誠 兩 個 重 要 的 質 素 第 一 自 我 決 定 意 指 個 人 的 行 動 乃 是 其 意 志 的 產 物, 而 根 據 盧 梭 和 康 德 (Immanuel Kant) 的 看 法, 自 我 的 意 志 乃 是 意 指 個 人 不 屈 從 或 受 制 於 他 人 第 二 所 謂 真 誠 不 僅 意 指 個 人 為 自 我 意 志 之 主 宰, 並 且 還 意 味 著 因 為 個 人 選 擇 了 某 種 意 志, 或 至 少 理 性 地 認 同 某 種 意 志, 致 使 個 人 以 某 種 方 式 成 為 該 意 志 之 主 宰 以 較 為 口 語 化 的 方 式 予 以 陳 述, 真 誠 意 謂 行 動 者 清 楚 自 己 在 幹 什 麼, 而 且 有 一 定 的 選 擇 餘 地 綜 合 言 之, 自 主 的 個 人 之 行 動 就 是, 此 種 行 動 由 行 動 者 自 我 決 定, 並 且 是 行 動 者 真 誠 之 自 我 意 志 的 展 現 (Oldfield, 1990: 18) 自 主 性 此 一 概 念 亦 遭 到 質 疑, 但 從 正 反 的 辯 證 中 可 以 更 為 清 楚 地 理 解 其 內 涵, 以 下 分 別 析 述 之 第 一 種 質 疑 的 觀 點 認 為,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資 源 的 分 配 不 平 等, 嚴 重 地 限 制 了 大 部 分 的 人 們 採 取 自 我 決 定 之 行 動 的 機 會 易 言 之, 在 人 們 大 部 分 的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他 ( 她 ) 們 多 半 作 他 ( 她 ) 們 不 得 不 作 的 事, 他 ( 她 ) 們 要 不 是 必 須 屈 從 於 他 人 的 意 志, 要 不 就 是 受 制 於 其 身 處 的 制 度 結 構, 只 能 採 取 特 定 方 式 的 行 動 上 述 的 質 疑 表 面 看 來 頗 具 說 服 力, 但 仔 細 深 究 之, 可 以 發 現 它 並 不 能 推 翻 自 主 性 的 原 則 簡 而 言 之, 前 述 觀 點 的 言 下 之 意 為, 只 有 少 數 人 得 以 享 有 自 主 行 動 的 機 會 ( 擁 有 較 多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資 源 者 ), 但 事 實 上 是, 現 代 的 民 主 體 制 之 下, 沒 有 任 何 的 政 治 社 群 會 根 據 不 平 等 的 資 源 分 配 原 則 為 基 礎 加 以 建 構 或 是 得 到 正 當 性 所 以, 重 點 應 該 是 在 於 如 何 分 配 ( 或 重 分 配 ) 資 源, 使 任 何 人 不 會 遭 到 漠 視 (Oldfield, 1990: 18) 職 此 之 故, 自 主 性 在 實 務 上 之 所 以 遭 遇 阻 礙, 並 非 因 為 其 存 在 著 內 在 的 理 論 弔 詭, 而 是 因 為 外 在 客 觀 因 素 所 致, 但 此 種 外 在 客 觀 因 素 卻 是 可 以 進 行 調 整 的, 並 且 長 期 以 來 諸 如 此 類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的 問 題, 早 已 是 政 治 學 者 致 力 試 圖 加 以 解 決 者 第 二 個 對 於 自 主 性 的 質 疑, 源 於 馬 克 思 (Karl Marx) 的 看 法, 對 於 自 主 性 當 中 的 真 誠 此 一 質 素 形 成 了 嚴 厲 的 挑 戰 馬 克 思 認 為, 意 識 型 態 能 夠 將 人 們 的 思 維 禁 錮 於 某 種 特 定 的 模 式 之 中, 所 以 意 識 型 態 有 助 於 支 撐 特 定 的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制 度 依 照 馬 克 思 的 觀 察, 擁 有 物 質 生 產 工 具 的 階 級 總 是 宰 制 著 擁 有 精 神 生 產 工 具 的 階 級, 但 對 馬 克 思 而 言, 此 並 非 人 類 歷 史 的 全 部, 他 認 為 人 類 的 歷 史 勢 將 8

演 進 成 為 共 產 社 會, 但 此 一 蛻 變 必 須 經 由 革 命 的 行 動, 受 到 純 正 的 無 產 階 級 意 識 之 左 右 (Oldfield, 1990: 18) 易 言 之, 根 據 馬 克 思 的 看 法, 人 類 歷 史 的 發 展 必 然 要 從 某 種 意 識 型 態 轉 換 成 另 一 種 意 識 型 態, 人 們 的 行 動 總 是 在 意 識 型 態 的 影 響 下 展 開 如 果 馬 克 思 的 觀 點 可 以 成 立 的 話, 那 麼 自 主 行 動 以 及 其 中 所 謂 的 真 誠 是 否 存 在? 不 禁 令 人 質 疑 扼 要 言 之, 此 處 對 於 自 主 性 的 質 疑 在 於 : 意 識 型 態 完 全 地 左 右 人 們 的 行 動, 因 此 受 到 意 識 型 態 箝 制 的 行 動, 並 非 行 動 者 自 由 選 擇 之 意 志 ( 即 真 誠 ) 的 產 物 是 以, 人 類 行 動 具 自 主 性 的 觀 點, 實 大 有 問 題 然 而 前 述 馬 克 思 的 觀 點, 一 樣 地 無 法 推 翻 自 主 性 的 原 則 的 確, 對 大 多 數 生 活 在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的 人 而 言, 意 識 型 態 的 魔 力 確 實 降 低 了 人 們 行 動 的 自 主 性, 特 別 是 其 中 的 真 誠 特 質 可 是, 是 否 每 一 個 人 皆 為 意 識 型 態 的 奴 隸? 其 實 是 可 爭 議 的 舉 例 言 之, 在 十 九 世 紀 的 英 國, 社 會 中 最 具 階 級 意 識 ( 意 識 型 態 ) 的 是 中 產 階 級, 其 在 政 治 系 統 中 位 居 要 津 者 的 比 例 雖 然 不 是 最 多, 卻 能 夠 確 保 國 家 的 作 為 符 合 他 們 的 利 益 (Oldfield, 1990: 18-19) 易 言 之, 這 些 中 產 階 級 雖 然 受 到 意 識 型 態 的 影 響, 卻 不 是 毫 無 自 覺 地 不 知 道 自 己 所 為 何 事, 他 ( 她 ) 們 的 行 動 仍 然 是 其 所 選 擇 之 意 志 的 產 物 總 言 之, 馬 克 思 提 出 意 識 型 態 會 箝 制 人 類 行 動 的 主 張, 因 而 令 人 不 禁 對 自 主 行 動 的 可 能 性 產 生 懷 疑, 特 別 是 針 對 其 中 真 誠 此 一 質 素 而 言, 更 是 嚴 厲 的 挑 戰 但 是, 當 人 們 是 有 意 識 地 接 受 某 種 意 識 型 態, 亦 即 理 性 地 認 同 於 某 種 意 識 型 態, 並 根 據 該 意 識 型 態 採 取 行 動 時, 那 麼 他 ( 她 ) 仍 然 是 對 某 種 意 志 進 行 了 選 擇, 此 依 然 是 一 種 符 合 真 誠 的 自 主 行 動 第 三 個 質 疑 的 觀 點 亦 將 焦 點 置 於 真 誠 之 上, 其 認 為 人 為 社 會 性 的 動 物, 透 過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社 會 賦 予 人 們 特 定 角 色, 這 些 角 色 界 定 了 人 們 自 我 的 身 份, 進 而 自 我 無 法 和 自 我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其 內 化 的 行 動 規 則 分 離, 據 此, 所 謂 的 自 主 性 及 其 中 蘊 含 的 真 誠 似 乎 顯 得 毫 無 存 在 的 可 能 性 不 過, 此 一 觀 點 仍 不 足 以 推 翻 自 主 性, 因 為 人 們 扮 演 一 個 角 色 並 不 會 總 是 只 有 單 一 的 行 動 模 式, 而 且 人 們 無 可 避 免 地 會 面 臨 角 色 衝 突 所 以, 固 然 自 我 無 法 與 社 會 和 歷 史 所 賦 予 他 ( 她 ) 的 角 色 分 離, 但 除 非 他 ( 她 ) 能 夠 與 其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離, 否 則 的 話 他 ( 她 ) 9

將 無 法 在 面 臨 角 色 衝 突 時 做 出 抉 擇 行 動 事 實 上 人 們 的 日 常 經 驗 是, 他 ( 她 ) 總 是 在 角 色 衝 突 時 有 所 抉 擇 和 因 應, 並 且 不 一 定 依 照 既 定 角 色 的 內 化 行 動 規 則 採 取 行 動 此 種 選 擇 和 選 擇 的 能 力, 意 味 著 自 我 不 能 完 全 等 同 於 自 我 所 扮 演 的 社 會 角 色, 此 即 使 得 自 我 與 其 角 色 之 間 存 在 著 一 定 距 離, 並 且 因 而 為 真 誠 創 造 了 空 間 (Oldfield, 1990: 19-20)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第 一 個 人 性 假 定 為 自 主 性, 它 為 公 民 有 能 力 在 參 與 治 理 的 過 程 中, 對 公 共 事 務 進 行 獨 立 判 斷 並 做 出 抉 擇 提 供 了 基 礎 但 是, 僅 有 自 主 性 並 不 能 確 保 人 們 的 行 動 具 備 人 文 關 懷 的 精 神 和 良 善 的 傾 向 因 此,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還 需 要 仁 愛 與 道 德 的 意 識, 以 下 將 對 此 作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闡 述 第 二 項 公 民 意 識 ( 二 ) 利 他 精 神 上 述 對 於 自 主 性 的 探 討 已 經 指 出, 人 有 其 社 會 的 屬 性, 不 僅 因 為 人 們 的 身 分 部 分 地 源 自 於 其 所 扮 演 的 社 會 角 色, 更 是 由 於 人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共 享 的 經 驗 機 緣 境 遇 以 及 有 時 候 個 人 的 選 擇, 會 將 特 定 的 人 們 以 某 種 方 式 繫 在 一 起, 而 如 果 此 種 聯 繫 關 係 是 社 群 的 基 礎 的 話, 那 麼 個 體 之 間 關 係 的 特 質 就 有 必 要 特 別 地 加 以 釐 清, 學 者 歐 菲 德 (Adrian Oldfield) 主 張 應 可 將 之 稱 為 友 愛 (friendship), 此 即 利 他 精 神 利 他 精 神 乃 是 使 得 自 主 的 個 人 得 以 凝 聚 成 為 社 群 的 關 係 特 質, 而 不 是 一 般 認 為 的 公 民 美 德 或 禮 儀, 其 原 因 在 於 後 者 容 易 使 人 誤 認 社 群 本 身 就 有 生 命, 且 凌 駕 於 其 組 成 分 子 公 民 之 上 利 他 精 神 讓 自 主 個 人 的 行 動 具 備 了 道 德 性, 同 時 也 使 個 體 成 為 公 民 (Oldfield, 1990: 20) 公 民 美 德 或 禮 儀 乃 是 在 政 治 社 群 或 特 定 制 度 結 構 之 下 形 塑 出 來 的 觀 念 或 態 度, 所 以 它 們 是 在 社 群 已 經 成 形 之 後 的 產 物, 而 不 是 凝 聚 和 形 成 社 群 的 原 因 更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固 然 不 能 漠 視 社 群 對 其 成 員 的 影 響 力 和 約 束 力, 但 社 群 的 根 源 為 個 體, 其 自 主 行 動 中 具 備 某 種 特 質, 使 自 主 的 行 動 獲 得 了 道 德 的 方 向 感, 並 且 因 10

而 得 以 凝 聚 個 體 成 為 社 群, 此 種 特 質 便 是 利 他 精 神 前 述 的 看 法 可 以 溯 源 於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觀 念, 他 認 為 政 體 (polis) 是 一 種 人 的 聯 盟 (association of men), 但 是 一 種 類 型 特 殊 的 聯 盟, 它 本 質 上 雖 為 某 種 聚 合, 而 這 種 聚 合 並 非 個 體 的 加 總 (cf. Aristotle, 1995; Oldfield, 1990: 21) 職 此 之 故, 政 體 的 成 員 之 間 需 要 某 種 特 殊 的 和 輔 助 性 的 能 力, 而 此 種 能 力 讓 人 們 獲 得 更 好 以 及 更 高 形 式 的 生 命, 亞 里 斯 多 德 稱 此 種 生 命 形 式 為 真 正 的 個 體 (real unit), 政 體 非 常 需 要 由 此 種 真 正 的 個 體 組 合 而 成 亞 里 斯 多 德 指 出, 前 述 讓 人 們 成 為 真 正 個 體 的 那 種 能 力 就 是 正 義 以 及 利 他 精 神 意 即 正 義 和 利 他 精 神 使 得 人 們 得 以 凝 聚 在 一 起, 因 而 構 成 了 政 體 他 界 定 所 謂 的 正 義 即 合 法 與 公 平, 因 為 法 律 使 我 們 的 生 活 合 乎 每 一 種 美 德, 並 且 遏 止 了 每 一 種 邪 惡 (cf. Aristotle, 1976: 176 cited by Oldfield, 1990: 21) 更 重 要 的 是, 正 義 與 利 他 精 神 息 息 相 關 亞 里 斯 多 德 眼 中 的 正 義 乃 是 構 成 利 他 精 神 的 基 本 精 神, 他 對 利 他 精 神 作 了 以 下 的 詮 釋 : 一 種 將 社 群 結 合 在 一 起 的 凝 聚 力, 而 且 立 法 者 似 乎 將 之 視 為 比 正 義 更 為 重 要, 人 們 除 了 符 合 正 義 之 外, 還 需 要 利 他 精 神 的 特 質, 最 合 理 的 說 法 是, 應 該 將 利 他 精 神 視 為 正 義 舉 例 言 之, 亞 里 斯 多 德 認 為, 由 於 形 成 的 基 礎 不 同, 利 他 精 神 也 有 不 同 的 類 型, 如 功 利 取 向 追 求 快 樂 以 及 善 行 的 亞 里 斯 多 德 主 張, 最 完 美 的 利 他 精 神 乃 以 善 行 為 基 礎 : 在 此 基 礎 之 下, 每 一 個 人 都 希 望 自 己 和 別 人 都 能 得 到 幸 福 他 ( 她 ) 們 希 望 他 ( 她 ) 們 的 朋 友 獲 得 幸 福, 只 因 為 他 ( 她 ) 是 朋 友, 每 個 人 愛 他 ( 她 ) 的 朋 友, 只 因 為 他 ( 她 ) 是 朋 友, 而 不 是 別 有 所 圖, 此 為 一 種 最 為 真 摯 的 友 誼 再 者, 利 他 精 神 也 因 為 關 係 的 差 異 而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統 治 者 與 被 治 者 父 母 與 其 兒 女 兄 弟 之 間 同 志 之 間 同 胞 之 間 等 上 述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利 他 精 神, 便 需 要 配 合 各 種 適 當 的 正 義 原 則 ( 即 法 律 )(cf. Aristotle, 1976: 258-259, 263, 273 cited by Oldfield, 1990: 21-22) 綜 上 所 述, 在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眼 中, 利 他 精 神 和 正 義 無 法 分 離 並 且 彼 此 相 輔 相 成, 而 他 的 觀 點, 正 可 作 為 本 文 所 主 張 的 公 民 與 社 群 關 係 的 論 述 基 礎 易 言 之, 由 利 他 精 神 所 構 成 的 社 群, 實 際 上 已 然 兼 具 了 正 義 的 成 分, 其 中 法 律 扮 演 一 種 最 11

低 限 度 的 道 德 標 準, 仁 愛 情 感 以 及 友 誼 則 是 扮 演 凝 聚 成 員 的 主 要 因 素 職 此 之 故, 此 種 社 群 因 為 兼 具 了 正 義 的 質 素, 不 至 於 因 為 過 度 著 重 於 情 感 而 失 去 理 智, 但 也 因 為 其 以 利 他 精 神 為 基 礎, 使 得 人 們 身 處 的 系 絡 不 再 是 那 麼 極 端 地 去 人 性 化 (dehumanization) 和 物 化, 亦 即 不 再 如 機 器 一 樣 冰 冷 無 情, 此 也 是 西 方 思 想 中 理 想 的 公 民 社 會 ( 三 ) 判 斷 能 力 (judgment) 以 下 所 欲 探 討 的 重 點 為 : 第 一 判 斷 與 前 述 的 自 主 性 乃 是 連 貫 的 概 念, 有 了 此 一 前 提, 才 不 會 使 後 續 關 於 判 斷 的 論 述 令 人 產 生 一 種 個 體 遭 到 政 治 社 群 ( 整 體 ) 淹 沒 的 感 覺 其 次, 此 處 所 稱 的 判 斷 能 力 乃 是 指 與 公 共 生 活 有 關 的 判 斷, 而 不 是 私 人 領 域 的 判 斷 首 先, 此 處 所 謂 的 判 斷 包 含 了 兩 層 意 義, 第 一 有 判 斷 的 客 體 才 有 判 斷, 意 即, 判 斷 發 生 在 事 實 之 後 ; 第 二 判 斷 ( 指 深 思 熟 慮 的 判 斷 ) 發 生 於 行 動 之 前, 它 是 一 種 實 踐 的 智 慧 (Beiner, 1983: 7) 判 斷 可 以 被 視 為 是 人 類 與 生 俱 來 的 能 力, 因 此 也 可 以 將 前 述 二 者 視 為 是 人 類 共 通 的 特 質 因 為 判 斷 力 當 中 蘊 含 著 實 踐 的 智 慧, 所 以 使 得 自 主 的 個 體 可 以 與 其 所 扮 演 的 社 會 角 色 之 間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離, 並 且 在 特 定 角 色 當 中 和 角 色 之 間 從 事 選 擇 亦 即, 自 主 的 個 體 所 擁 有 的 判 斷 力, 使 他 ( 她 ) 得 以 選 擇 適 當 與 合 宜 的 行 為 職 此 之 故, 判 斷 力 不 是 一 種 虛 構 的 能 力 或 才 能, 它 與 自 主 性 息 息 相 關 (Oldfield, 1990: 25) 其 次, 此 處 所 關 注 的 判 斷 乃 指 個 體 在 政 治 社 群 當 中 的 判 斷, 而 此 種 判 斷 的 性 質 與 內 涵 與 私 領 域 當 中 的 判 斷 極 為 不 同 個 體 在 政 治 社 群 當 中 的 判 斷, 其 內 涵 通 常 是 政 治 社 群 成 員 所 欲 追 求 的 集 體 生 活 方 式, 因 此 它 涉 及 了 對 於 共 享 生 活 方 式 之 假 定 的 明 確 責 任, 是 以 此 種 判 斷 導 致 政 治 社 群 必 須 予 以 特 別 地 關 注, 並 且 此 種 判 斷 因 而 具 有 權 威 性 申 言 之, 在 政 治 社 群 當 中 的 判 斷 攸 關 著 政 治 社 群 的 成 員 之 行 12

動, 而 這 些 行 動 構 成 了 他 ( 她 ) 們 所 共 享 的 生 活 特 別 是 由 於, 對 某 些 人 而 言 某 種 生 活 方 式 是 好 的, 對 其 他 人 而 言 卻 不 一 定 如 此, 所 以 對 政 治 社 群 整 體 而 言, 所 謂 好 的 生 活 乃 是 意 指 此 一 生 活 方 式 可 以 維 繫 政 治 社 群 的 存 在 (Oldfield, 1990: 25) 因 此 如 何 做 出 可 以 調 和 私 人 與 公 共 領 域 之 間 衝 突 的 判 斷, 便 是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能 力 至 於 此 種 能 力 的 培 育, 當 然 需 要 透 過 教 育 和 訓 練 為 之, 但 是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則 是 在 於, 公 民 自 覺 對 於 做 出 適 當 的 政 治 判 斷 負 有 責 任, 而 此 正 是 政 治 社 群 得 以 存 續 下 去 的 重 要 原 因 (cf. Oldfield, 1990: 25) 更 重 要 的 是, 公 民 自 覺 對 於 做 出 適 當 的 政 治 判 斷 負 有 責 任, 也 正 是 慎 思 熟 慮 的 民 主 治 理 亟 需 的 公 民 意 識 參 20 世 紀 公 民 參 與 治 理 發 展 遲 滯 的 原 因 盱 衡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史, 蘊 含 命 運 共 同 體 意 涵 的 國 家 觀, 乃 是 貫 穿 古 代 至 近 代 的 基 本 信 念, 而 此 一 觀 念 經 由 啟 蒙 時 代 (The Enlightenment) 歐 洲 多 位 重 要 政 治 思 想 家 的 補 充, 特 別 是 盧 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的 論 述, 使 得 社 群 論 的 內 涵 更 加 豐 富, 並 且 成 為 19 世 紀 政 治 學 的 主 流 思 維, 深 刻 影 響 了 美 國 獨 立 革 命 以 及 法 國 大 革 命 (cf. Sabine & Thorson, 1973: 533-535; Deutsch, 1980: 83-85) 易 言 之, 啟 蒙 時 代 的 社 群 論 導 致 了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興 起, 然 此 一 社 群 論, 本 應 在 民 主 成 為 普 世 價 值 的 20 世 紀, 進 一 步 地 成 為 公 民 積 極 參 與 治 理 的 基 石 才 是, 但 事 實 卻 非 如 此 以 下 將 析 論 公 民 治 理 在 20 世 紀 未 能 獲 得 充 分 發 展 的 原 因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雙 重 困 境 一 理 論 的 困 境 : 社 群 意 識 在 政 治 科 學 中 失 去 地 位 13

但 從 1920 年 代 開 始, 美 國 政 治 學 界, 對 於 前 述 觀 點 開 始 提 出 了 嚴 厲 的 挑 戰 並 轉 而 採 取 了 分 歧 社 會 的 基 本 假 定, 多 元 論 遂 成 為 政 治 科 學 的 主 流 隨 後 又 在 經 濟 學 的 衝 擊 下, 以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假 定 的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將 反 國 家 觀 念 (anti-statism)(cf. Stillman II, 1995) 推 到 極 致 以 下 將 簡 述 此 段 歷 史 沿 革, 說 明 社 群 論 在 20 世 紀 衰 微 的 時 空 系 絡 ( 一 ) 研 究 焦 點 的 轉 移 : 從 社 群 到 政 府 大 約 在 西 元 1890 至 1920 年 代, 當 時 美 國 政 治 學 者 對 於 來 自 歐 陸 德 國 以 社 群 為 基 底 的 政 治 思 想 極 為 讚 賞, 不 過 他 們 卻 在 國 家 為 一 共 同 體 的 概 念 之 下, 發 展 出 一 種 排 除 抽 象 思 維 走 向 實 用 路 線 的 政 治 理 論, 被 稱 為 進 步 主 義 (progressivism) 者 換 言 之, 他 們 承 認 國 家 本 質 上 是 一 種 社 群, 亦 即 它 是 一 個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體, 但 是 進 步 主 義 者 更 著 重 於 研 究 政 府 的 功 能, 主 張 政 府 是 引 導 社 會 進 步 的 舵 手, 所 以 在 此 時 以 社 群 為 主 題 的 政 治 思 想 便 轉 型 成 為 以 政 府 功 能 為 焦 點 的 政 治 科 學 (Gunnell, 1995: 21-22) 而 此 一 時 期 的 美 國 正 處 於 所 謂 進 步 年 代, 當 時 治 學 界 則 是 瀰 漫 著 一 股 被 稱 為 進 步 主 義 的 意 識 型 態 所 謂 進 步 主 義 是 一 種 在 19 世 紀 末 至 20 世 紀 初 從 北 美 開 始 的 政 治 運 動 和 意 識 形 態, 此 一 意 識 形 態 屬 於 中 間 偏 左 的 立 場 ( 但 不 是 所 有 中 間 偏 左 派 皆 是 進 步 主 義 的 支 持 者 ) 進 步 主 義 者 主 張 勞 動 人 權 和 社 會 正 義 的 持 續 進 步, 他 們 是 福 利 國 家 和 反 托 拉 斯 法 最 早 的 擁 護 者 之 一 在 20 世 紀 初 期, 進 步 主 義 者 例 如 著 名 的 威 爾 遜 (Woodrow Wilson)(1887, reprinted in 1992) 魏 勞 畢 (W. W. Willoughby) (1889) 古 德 諾 (Frank J. Goodnow)(1900, reprinted in 1992) 等 人, 積 極 鼓 吹 努 力 改 革 美 國 的 政 治 程 序, 拒 絕 政 黨 分 贓 制, 他 們 導 入 總 統 初 選 制 和 無 黨 派 選 舉 制, 成 功 降 低 政 治 角 頭 的 勢 力, 他 們 披 露 當 時 的 貪 腐 現 象, 並 倡 議 和 改 革 公 共 行 政 制 度 同 時 在 進 步 主 義 者 的 鼓 吹 和 努 力 下, 終 於 促 成 了 在 1913 年 的 美 國 憲 法 14

第 17 修 正 案 參 議 員 直 選 制 以 及 1920 年 的 第 19 修 正 案 婦 女 聯 邦 選 舉 投 票 權 由 前 述 說 明 可 見, 進 步 主 義 不 僅 是 一 種 政 治 研 究 的 路 線, 它 還 是 一 種 政 治 制 度 的 改 革 實 務 運 動, 並 且 有 著 極 為 明 顯 的 成 就 總 之, 在 此 種 追 求 進 步 改 革 的 時 空 背 景 下, 以 社 群 為 基 底 的 國 家 觀 在 美 國 雖 然 仍 為 政 治 學 者 研 究 的 基 本 共 識, 但 是 當 時 美 國 政 治 學 研 究 的 焦 點 卻 已 從 社 群 意 涵 之 探 討 轉 移 至 政 府 ( 法 律 制 度 與 行 政 管 理 ) 的 功 能 之 上 ( 二 ) 基 本 假 定 的 變 遷 : 從 共 同 體 的 社 群 到 多 元 論 以 及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前 一 階 段 美 國 政 治 學 者 基 本 上 還 是 認 同 國 家 是 社 群 的 一 種, 亦 即 國 家 是 一 個 不 可 分 割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不 過 相 較 於 19 世 紀 以 前, 其 研 究 的 焦 點 已 從 探 討 社 群 國 家 的 內 涵 轉 移 至 政 府 的 功 能 之 上 但 在 1920 年 代 以 後, 政 治 學 者 轉 向 採 取 行 為 主 義 (behavioralism) 2 的 途 徑 從 事 政 治 研 究, 傳 統 以 社 群 看 待 國 家 的 觀 念 逐 漸 不 再 受 到 以 政 治 科 學 家 自 詡 的 政 治 學 者 青 睞, 並 且 盱 衡 當 時 美 國 的 政 治 實 況, 他 們 也 不 再 認 為 社 會 是 一 種 命 運 共 同 體, 轉 而 認 為 多 元 論 所 主 張 的 分 歧 社 會 才 是 事 實 (Gunnell, 1995: 22-23) 進 而, 多 元 論 成 為 美 國 政 治 理 論 和 實 務 的 主 流, 它 不 但 是 一 種 描 述 政 治 事 實 的 理 論, 還 是 一 種 美 國 民 主 實 務 的 形 式, 甚 至 是 自 由 民 主 政 治 實 踐 的 規 範 (cf. Gunnell, 1995: 19-20) 1920 年 代 政 治 學 者 觀 察 了 美 國 社 會 的 現 況, 指 出 國 家 並 非 如 同 19 世 紀 以 前 政 治 思 想 家 所 謂 如 同 命 運 共 同 體 一 般 的 社 群, 而 是 一 種 分 歧 或 是 分 裂 的 情 形 一 開 始, 學 者 將 此 種 社 會 分 歧 視 為 病 態, 並 且 相 信 應 該 採 取 19 世 紀 政 治 學 者 的 路 線, 致 力 於 國 家 的 民 主 統 一 和 社 會 控 制, 才 能 夠 讓 國 家 變 得 更 好 可 是 隨 後, 這 些 政 治 學 者 便 發 現, 進 步 主 義 者 所 揭 示 之 民 主 政 治 由 公 眾 的 民 意 所 決 定, 其 實 已 2 主 張 以 自 然 科 學 的 方 法 進 行 社 會 研 究, 並 且 主 要 的 觀 察 重 點 在 於 人 的 外 顯 行 為, 故 稱 行 為 主 義 因 為 自 然 科 學 的 研 究 方 法 只 能 研 究 那 些 可 以 透 過 感 官 經 驗 得 到 的 對 象, 所 以 行 為 主 義 主 張 唯 有 行 為 可 以 做 為 研 究 課 題, 價 值 不 應 成 為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範 疇, 15

然 被 腐 敗 政 客 和 經 濟 精 英 所 把 持, 亦 即 民 主 政 治 最 重 要 的 公 民 參 與 在 當 時 的 政 治 情 境 下 根 本 就 是 神 話 所 以, 原 本 堅 持 將 國 家 視 為 社 群 的 學 者, 紛 紛 放 棄 原 來 的 路 線, 而 多 元 論 的 倡 議 成 為 挽 救 自 由 民 主 的 途 徑 多 元 論 被 視 為 是 批 判 的 政 治 理 論, 它 是 對 於 保 守 的 政 治 理 論 國 家 一 元 論 的 反 動 (cf. Gunnell, 1995: 23-24) 到 了 1970 80 年 代, 政 治 科 學 受 到 經 濟 學 的 影 響, 又 加 深 了 以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基 本 假 定 的 政 治 論 述 之 發 展,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的 興 起 和 發 展, 使 反 國 家 的 觀 點 發 展 到 高 峰 事 實 上, 早 在 1917 年, 賴 斯 基 (Harold J. Laski) 便 從 哲 學 的 角 度 指 出, 總 體 並 不 優 先 於 個 體, 總 體 對 於 個 體 不 具 任 何 道 德 上 的 意 義, 個 體 自 身 就 具 有 特 殊 性, 個 體 並 非 總 體 的 一 部 份, 個 體 的 特 殊 性 也 不 是 由 個 體 與 總 體 的 關 係 所 決 定 (Laski, 1917 cited by Gunnell, 1995: 25) 此 種 觀 點 對 於 社 群 論 不 啻 構 成 了 極 為 嚴 峻 的 挑 戰 簡 而 言 之,1920 年 代 以 後, 由 於 美 國 政 治 學 朝 向 科 學 化 發 展 以 及 政 治 現 實 的 衝 擊, 政 治 學 研 究 的 基 本 假 定 從 國 家 為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社 群, 移 轉 為 社 會 的 多 元 分 歧 性, 然 後 再 出 現 走 向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基 本 假 定 總 之, 政 治 研 究 的 重 心 從 國 家 移 轉 至 社 會 乃 至 於 個 人, 而 社 群 國 家 的 課 題 似 乎 成 為 政 治 科 學 的 毒 瘤, 必 須 去 之 而 後 快 不 過, 在 1980 年 代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大 行 其 道 的 同 時, 重 拾 社 群 觀 念 的 論 述 也 開 始 萌 芽 二 實 務 的 困 境 ( 一 ) 工 業 社 會 問 題 的 複 雜 性 和 專 業 性 當 代 民 主 政 治 當 中 實 踐 公 民 意 識 的 根 本 問 題 在 於, 人 們 對 於 公 民 追 求 公 善 的 16

良 知 和 能 力 普 遍 受 到 質 疑 誠 如 Rousseau 所 言, 積 極 主 動 的 公 民 參 與, 只 適 合 在 小 型 的 社 會 以 及 經 濟 同 質 性 高 的 地 方 實 行 而 當 代 工 業 社 會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之 複 雜 性 和 專 業 性, 往 往 使 公 共 決 策 欲 達 成 共 識 決 的 困 難 度 升 高 以 及 民 眾 參 與 能 力 受 限 例 如, 當 代 民 主 政 治 運 作 所 呈 現 之 不 可 治 理 性 (ungovernability) 的 困 境, 也 凸 顯 了 落 實 公 民 參 與 的 障 礙 ( 二 )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高 張 落 實 積 極 公 民 參 與 的 另 一 個 困 難 在 於, 自 由 主 義 對 於 個 人 權 利 的 主 張 使 個 人 主 義 的 觀 念 盛 行 自 由 主 義 對 於 個 人 權 利 的 主 張, 根 源 於 反 抗 君 權 神 授 說, 進 而 其 反 對 任 何 暴 政 假 公 善 優 於 個 別 利 益 之 和 為 名, 遂 行 極 權 統 治 之 實 職 此 之 故, 兼 善 天 下 被 自 由 主 義 視 為 對 於 個 人 利 益 的 一 種 威 脅, 或 至 少 其 意 味 著, 個 人 必 須 以 自 我 犧 牲 為 代 價 以 換 取 公 善 同 時, 自 由 主 義 雖 然 也 支 持 個 人 有 權 對 政 體 做 出 承 諾, 但 是 卻 對 政 體 加 諸 於 個 人 的 限 制 抱 持 懷 疑 的 態 度 所 以, 對 自 由 主 義 而 言, 社 群 意 識 或 許 可 能 太 過 於 向 集 體 主 義 傾 斜, 而 有 損 於 個 人 自 由 (Stivers, 1990: 250) ( 三 ) 利 益 團 體 幾 乎 壟 斷 了 個 人 的 表 意 空 間 再 者, 當 代 盛 行 的 多 元 主 義 獨 厚 於 有 組 織 的 團 體, 卻 不 利 於 公 民 扮 演 實 質 的 政 策 角 色, 尤 其 是 不 利 於, 某 些 希 望 在 政 策 過 程 中 扮 演 更 積 極 角 色 的 公 民 是 以, 寡 頭 支 配 幾 乎 無 所 不 在, 而 吸 納 (cooptation) 變 成 了 無 可 避 免 的 情 況 不 論 公 共 官 僚 對 於 積 極 的 公 民 參 與 有 多 大 的 興 趣, 在 實 務 上 他 ( 她 ) 們 卻 難 以 對 此 提 供 實 質 的 助 益 舉 例 言 之, 在 美 國 的 政 經 體 制 當 中, 個 人 自 由 和 正 義, 以 及 社 會 安 定 和 繁 榮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Wamsley et al., 1990: 32) 因 此, 治 理 的 議 題 包 含 了, 17

介 於 個 人 和 團 體 需 求 之 間 的 自 由 之 衝 突, 亦 即, 社 會 目 標 的 達 成,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以 多 數 個 人 的 些 許 自 由 為 代 價, 甚 至 是 以 少 數 個 人 的 許 多 自 由 為 代 價 換 言 之, 在 實 務 上, 公 共 官 僚 希 望 人 性 地 處 理 其 顧 客 的 事 務, 卻 發 現 他 ( 她 ) 們 的 期 望 受 制 於 僵 固 的 結 構 和 過 程, 諸 如 法 令 規 章 或 黨 派 的 協 商 等 因 素, 從 而, 導 致 他 ( 她 ) 們 只 能 將 共 通 的 標 準 套 用 在 個 別 的 公 民 身 上 (Stivers, 1990: 250-251) 此 種 窘 境, 誠 如 學 者 韓 墨 (Ralph P. Hummel)(1989) 所 言 : 我 ( 公 共 官 僚 ) 希 望 實 踐 倫 理, 但 他 ( 她 ) 們 卻 不 讓 我 這 麼 做 (I'd Like to be ethical, but they won't let me.) ( 四 ) 公 共 官 僚 的 中 立 和 專 業 取 向 形 成 與 公 民 對 話 的 阻 礙 抑 有 進 者, 積 極 的 公 民 參 與 之 實 踐 的 另 一 項 困 難 為, 公 共 官 僚 的 中 立 和 專 業 立 場 與 庶 民 大 眾 的 期 待 格 格 不 入 傳 統 治 理 模 式 的 核 心 在 於 威 爾 遜 (Woodrow Wilson) 和 古 德 諾 (Frank J. Goodnow) 所 提 出 之 行 政 與 政 治 分 離 論 價 值 中 立 的 觀 念, 以 及 在 前 述 價 值 引 導 之 下 產 生 的 專 業 主 義 前 述 觀 念 導 致 公 共 官 僚 不 能 對 公 共 利 益 進 行 深 層 思 考 和 價 值 辯 證, 使 公 共 官 僚 雖 然 可 能 必 須 面 對 各 種 民 眾 的 訴 求, 卻 不 得 對 各 種 訴 求 做 出 道 德 性 的 判 斷 和 價 值 承 諾, 因 而 在 此 情 形 下 公 共 官 僚 對 於 公 共 利 益 的 實 踐 演 變 成 為 一 種 表 象 換 言 之, 在 實 務 上, 公 共 官 僚 僅 能 尋 求 解 決 問 題 的 技 術 性 方 案, 卻 不 能 反 省 政 策 是 否 能 夠 達 成 公 共 利 益, 或 是 思 考 被 界 定 的 公 共 利 意 是 否 真 為 公 共 利 益 綜 合 言 之, 公 共 官 僚 根 本 無 法 與 公 民 展 開 真 誠 的 對 話 肆 當 代 公 民 治 理 發 展 的 契 機 : 社 群 論 的 重 建 自 由 主 義 朝 向 以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假 定 的 論 述 取 向 成 為 主 流, 並 在 公 18

共 選 擇 理 論 提 出 後 發 展 至 高 峰 但 從 1960 年 代 開 始, 某 些 學 者 對 於 前 述 趨 勢 非 常 不 滿, 因 此 提 出 嚴 厲 的 批 判, 其 中 有 一 股 思 維 便 是 植 基 於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社 群 觀 念 之 上, 進 而 發 展 出 了 所 謂 的 社 群 主 義 (communitarianism) 扼 要 言 之, 現 代 的 社 群 論 起 源 自 對 於 自 由 主 義 的 批 判, 重 拾 了 社 群 論 的 精 神, 但 論 述 重 心 並 不 是 國 家 而 是 在 社 會, 亦 即, 社 群 主 義 所 關 注 的 議 題 並 非 發 展 國 家 理 論, 而 是 社 會 在 公 共 治 理 的 角 色 以 下 介 紹 社 群 主 義 的 緣 起 以 及 其 代 表 論 述 一 對 自 由 主 義 走 向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反 動 社 群 觀 念 在 政 治 科 學 中 遭 到 排 擠 至 少 半 世 紀 之 後, 某 些 政 治 學 者 開 始 對 於 自 由 主 義 (liberalism) 當 中, 以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假 定 的 論 述 感 到 不 滿 他 們 認 為, 此 種 論 述 產 生 了 一 個 疏 離 感 濃 厚 價 值 流 失 道 德 淪 喪 正 義 遭 到 蒙 蔽 的 社 會 於 是, 一 種 蘊 含 著 19 世 紀 以 前 社 群 論 之 精 神 的 社 群 主 義 (communitarianism), 在 1980 年 代 開 始 萌 芽 社 群 主 義 可 說 是 起 源 於 對 自 由 主 義 前 述 發 展 趨 勢 的 批 判, 所 以 從 198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社 群 主 義 和 自 由 主 義 論 者 之 間 的 論 戰 便 充 斥 於 各 個 期 刊 之 上, 也 因 此 社 群 主 義 可 說 是 在 與 自 由 主 義 的 論 戰 過 程 中 成 長 學 者 麥 英 泰 (Alistair MacIntyre)(1981) 對 當 代 自 由 主 義 提 出 批 判, 社 群 主 義 的 意 味 濃 厚, 可 以 一 窺 社 群 主 義 論 者 對 於 當 時 自 由 主 義 的 不 滿, 雖 然 當 時 還 沒 有 社 群 主 義 此 一 名 稱 他 指 出, 現 代 社 會 經 濟 和 意 識 型 態 的 變 遷, 創 造 了 一 種 相 對 主 義 的 困 境 宗 教 和 道 德 的 問 題 關 於 善 正 義 美 德 等, 已 成 為 一 種 純 屬 個 人 的 良 心 問 題 或 是 可 受 公 評 的 政 治 意 見, 然 後 自 由 主 義 卻 扮 演 這 些 彼 此 競 逐 以 及 無 從 比 較 優 劣 之 意 見 的 評 斷 者 麥 英 泰 更 強 調, 在 此 現 代 社 會 中, 原 為 道 德 主 體 的 人 被 視 為 是 孤 立 的 商 品 化 的 以 及 冷 漠 的 原 子 他 認 為, 當 代 所 呈 現 的 諸 多 病 象, 其 最 佳 的 治 療 方 法 就 是 重 建 能 夠 共 享 價 值 和 道 德 的 社 群, 例 如 中 世 紀 的 19

公 會 (guild) 或 是 以 承 諾 為 基 礎 的 自 我 管 治 (self-ruling) 社 群 (Young, 1996: 495) 1982 年 時, 學 者 善 鐸 (Michael J. Sandel) 在 其 所 著 自 由 主 義 與 正 義 的 限 制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一 書, 提 出 了 社 群 主 義 的 概 念 他 的 社 群 主 義 主 張, 應 將 諸 如 正 義 權 利 以 及 自 由 等 政 治 價 值 嵌 入 具 體 的 社 會 和 文 化 系 絡 從 而, 他 將 社 會 視 為 優 先 於 政 治 並 且 是 政 治 的 基 本 構 成 善 鐸 指 出,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假 定 個 人 優 先 於 社 會 關 係 乃 是 錯 誤 的 看 法 因 為 根 據 此 一 假 定, 個 人 既 然 不 受 特 定 的 社 會 和 文 化 之 拘 束, 那 麼 所 謂 正 義 的 原 則 也 就 不 能 對 其 產 生 約 束, 或 者 充 其 量 僅 能 發 揮 管 制 陌 生 群 眾 間 公 共 關 係 的 形 式 作 用 (Young, 1996: 494-495) 前 述 善 鐸 的 觀 點 指 出 了 一 種 概 念 就 是 系 絡 性 (contextuality), 也 就 是 對 於 特 定 社 會 和 文 化 的 重 視 學 者 泰 勒 (Charles Taylor)(1992) 將 此 種 重 視 系 絡 的 觀 念 做 了 進 一 步 的 詮 釋 他 指 出, 自 由 主 義 著 重 於 一 體 適 用 的 基 本 權 利, 亦 即 所 有 人 皆 享 有 相 同 而 且 平 等 的 權 利, 所 以 法 律 制 度 對 所 有 人 亦 一 律 平 等 但 是, 泰 勒 從 保 存 少 數 特 殊 文 化 的 政 策 個 案 指 出, 少 數 弱 勢 文 化 的 保 存, 出 於 更 高 標 準 的 道 德 考 量, 可 能 需 要 的 是 特 別 的 待 遇 和 特 別 的 權 利, 而 此 種 思 維 超 越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Young, 1996: 496) 二 艾 尊 倪 的 社 群 主 義 社 群 主 義 最 為 重 要 的 代 表 人 物 應 是 艾 尊 倪 (Amitai Etzioni) 他 早 期 的 論 述 旨 在 研 究 政 策 決 策, 針 對 漸 進 主 義 ( incrementalism ) 和 廣 博 理 性 模 式 (comprehensive rationality) 二 種 決 策 理 論 進 行 檢 視, 並 調 和 二 者 的 不 足 之 處 提 出 修 正 性 的 決 策 模 式 綜 合 掃 瞄 模 式 (mixed scanning model), 主 張 在 基 本 方 針 性 質 的 決 策 應 採 取 理 性 途 徑 長 遠 的 視 野 以 決 定 方 向, 然 後 在 執 行 層 次 的 決 策 則 可 採 用 漸 進 的 方 式 達 成 目 的 (Etzioni, 1967: 385) 但 綜 合 掃 瞄 模 式 的 內 涵 並 不 20

僅 止 於 決 策 的 探 討, 它 還 涵 蓋 了 對 於 個 人 與 社 會 的 調 和 與 關 懷, 成 為 艾 尊 倪 社 群 主 義 學 說 的 起 點 ( 一 ) 積 極 社 會 觀 1968 年 艾 尊 倪 又 出 版 積 極 的 社 會 (The Active Society) 一 書, 他 的 看 法 明 顯 突 出 了 社 會 系 絡 對 於 政 策 決 策 的 意 義, 主 張 一 種 知 識 的 社 會 系 絡 觀 念, 剖 析 集 體 性 的 社 會 過 程 權 力 ( 政 府 ) 和 知 識 的 關 係 知 識 的 分 配 以 及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概 念 社 會 意 識 (societal consciousness) 他 認 為 廣 博 理 性 模 式 以 及 漸 進 主 義 模 式 皆 有 瑕 疵, 不 足 以 促 成 積 極 的 社 會, 艾 尊 倪 對 其 所 謂 積 極 社 會 的 界 定 大 致 為 : 一 種 社 會 在 其 中 人 們 透 過 社 會 的 集 體 性, 可 以 對 自 己 更 加 瞭 解, 並 且 更 能 夠 轉 變 社 會 使 之 與 自 己 的 價 值 相 一 致 他 相 信, 面 對 後 現 代 社 會 的 轉 型, 對 於 社 會 的 理 解 需 要 做 更 大 幅 度 的 改 變, 應 將 社 會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且 在 此 過 程 中 建 立 社 會 意 識 (Parsons, 1995: 297-298) 因 此 他 對 於 個 人 的 假 定 當 然 採 取 了 不 同 於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觀 點, 他 說 : 沒 有 人 可 以 讓 自 己 獲 得 自 由 而 不 同 時 也 擴 張 他 人 的 自 由, 而 自 我 的 轉 型 深 層 地 植 基 於 社 群 自 我 改 造 的 共 同 行 動 (Etzioni, 1968: 2) 簡 而 言 之, 積 極 的 社 會 可 說 是 艾 尊 倪 後 續 發 展 社 群 主 義 學 說 的 基 礎, 在 書 中 的 基 本 思 維 其 實 就 是 社 群 論 他 被 視 為 社 群 主 義 的 健 將 ( 二 ) 共 享 政 策 知 識 因 為 艾 尊 倪 採 取 了 社 群 觀 念, 將 社 會 視 為 命 運 共 同 體, 所 以 政 策 的 決 策 過 程 乃 是 植 基 於 一 回 應 性 的 社 會 而 不 是 一 種 疏 離 的 社 會 公 共 政 策 的 目 標 最 終 在 於 提 升 社 會, 人 們 在 其 社 群 中 扮 演 積 極 的 角 色, 政 治 的 行 動 和 學 術 的 反 思 將 有 更 高 的 和 更 具 公 共 性 的 地 位 (Etzioni, 1968: 7) 前 述 境 界 的 達 成 需 要 藉 由 提 升 個 人 與 社 會 意 識, 並 且 將 精 神 財 富 視 為 比 物 質 更 為 重 要 的 態 度 積 極 社 會 是 一 種 認 識 自 己 的 社 會, 並 且 將 此 種 知 識 用 以 改 造 自 我 和 公 共 領 域 是 以, 社 會 科 學 與 其 他 21

形 式 的 知 識 在 提 升 積 極 社 會 的 過 程 中, 扮 演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進 而, 對 於 社 群 的 強 調 乃 是 艾 尊 倪 後 續 著 作 的 中 心 思 想, 成 為 他 倡 議 知 識 的 角 色 應 該 在 於 促 成 更 為 開 放 和 更 為 真 誠 的 政 策 對 話 過 程 之 基 礎, 據 此 他 認 為 權 力 和 知 識 應 該 進 行 更 廣 泛 的 分 配 他 主 張, 在 積 極 的 社 會 之 中, 公 眾 應 該 被 視 為 政 策 分 析 者 的 一 分 子 而 不 是 被 排 除 在 外, 知 識 精 英 應 該 與 公 眾 針 對 各 種 公 共 議 題 展 開 互 動 (Parsons, 1995: 435) 總 之, 關 於 公 共 政 策 的 資 訊 和 知 識 不 應 該 由 少 數 握 有 決 策 權 力 者 以 及 政 策 分 析 專 業 人 員 所 壟 斷, 他 ( 她 ) 們 應 該 與 人 民 分 享 資 訊 和 知 識, 更 重 要 的 是 向 人 民 解 釋 這 些 資 訊 和 知 識 乃 是 他 ( 她 ) 們 義 務 ( 三 )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的 理 性 公 共 論 辯 艾 尊 倪 認 為 現 代 民 主 的 限 制 乃 是 肇 因 於 : 強 調 程 序 民 主 個 人 主 義 並 對 社 群 予 以 漠 視, 所 以 他 試 圖 為 此 困 境 提 供 解 決 方 案 到 了 1990 年 代, 艾 尊 倪 的 著 作 更 為 具 體 地 使 用 社 群 主 義 一 詞 來 標 示 他 的 思 想 (Etzioni, 1993; 1996), 在 這 些 著 作 中 他 延 續 自 己 從 1960 年 代 以 來 的 思 維, 一 再 強 調 唯 有 重 拾 社 群 的 觀 念, 才 能 有 效 解 決 當 代 自 由 主 義 的 窘 境 他 一 方 面 批 判, 當 代 自 由 主 義 的 政 治 實 務 運 作 太 強 調 自 利 之 外, 另 一 派 所 謂 慎 思 型 民 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的 主 張 亦 有 不 足 之 處 慎 思 型 民 主 是 一 種 信 念 也 是 一 種 實 務, 其 假 定 運 用 民 主 的 程 序 例 如 公 聽 會, 就 可 以 將 公 眾 的 不 滿 情 緒 和 挫 折 納 入 政 策 而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得 到 解 決 (cf. Fishkin, 1991; Bohman & Rehg, 1999; Elster, 1999: 119-120; 黃 東 益,2000; 許 立 一,2003) 慎 思 型 民 主 的 支 持 者 認 為, 所 謂 慎 思 型 的 民 主 本 質 上 是 一 種 理 想 的 政 治 過 程, 其 由 公 平 的 程 序 構 成, 在 此 過 程 中 政 治 行 動 者 可 以 進 行 理 性 的 討 論, 能 夠 使 得 政 治 衝 突 獲 得 解 決 (Clemons & McBeth, 2001: 247) 雖 然, 艾 尊 倪 承 認 慎 思 型 民 主 的 核 心 是 理 性 而 不 僅 憑 大 眾 的 意 願 (will) 3 而 已, 慎 思 型 民 3 只 有 意 願 缺 乏 理 性 就 容 易 流 於 民 粹 22

主 主 張 採 取 理 性 的 公 共 論 辯 而 不 是 感 性 的 訴 求, 所 以 它 所 能 達 成 的 效 果 與 民 粹 主 義 大 相 逕 庭 但 是 艾 尊 倪 還 是 認 為, 此 種 慎 思 型 民 主 仍 有 其 限 制, 因 為 理 性 公 共 對 話 的 前 提 是 公 開 完 整 的 資 訊, 但 公 民 通 常 不 易 掌 握 翔 實 的 資 訊 ; 其 次, 團 體 的 價 值 往 往 將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判 斷 ; 再 者, 對 於 公 共 議 題 的 認 知 和 理 解 通 常 是 價 值 判 斷 性 質 居 多 而 非 純 粹 的 客 觀 經 驗, 所 以 不 容 易 進 行 理 性 論 辯 因 此, 艾 尊 倪 主 張 公 共 對 話 的 首 要 之 務 乃 在 於 建 構 社 群 意 識 換 言 之, 政 策 利 害 關 係 人 或 是 標 的 人 口 在 進 行 公 共 議 題 的 論 辯 之 前, 應 該 讓 他 ( 她 ) 們 具 備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意 識 個 體 必 須 為 自 己 的 行 動 負 責 對 整 體 負 有 責 任 並 且, 進 一 步 促 使 公 共 議 題 的 論 辯 是 一 種 道 德 的 對 話 (moral dialogue) 他 提 出 道 德 對 話 的 幾 項 規 則 大 致 如 下 (Etzioni, 1996: 104): 第 一 論 辯 的 各 造 不 應 污 衊 對 手, 應 該 克 制 自 己, 不 可 全 盤 否 定 對 手 的 價 值 第 二 不 應 公 開 羞 辱 對 手 深 信 的 價 值 和 承 諾 第 三 少 用 權 利 一 詞 4, 多 用 需 要 希 望 和 利 益 等 詞 彙 第 四 將 某 些 ( 零 和 ) 議 題 排 除 與 論 辯 過 程 之 外 艾 尊 倪 希 望 藉 由 以 上 規 則, 讓 公 共 對 話 的 過 程 平 和, 以 及 因 此 達 到 真 誠 溝 通 的 效 果 伍 公 民 治 理 的 實 踐 經 驗 20 世 紀 60 年 代 以 後 社 群 觀 念 重 獲 重 視 以 及 社 群 主 義 抬 頭 的 原 因 是 : 某 些 學 者 對 於 自 由 主 義 朝 向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發 展 趨 勢 感 到 不 滿, 於 是 重 拾 蘊 含 命 運 共 同 體 意 識 的 社 群 觀 念 社 群 主 義 來 自 於 不 同 學 者 的 論 述, 但 其 目 的 都 在 於 試 圖 提 出 更 為 理 想 的 治 理 方 式 (cf. Taylor, 1982; 1987), 也 就 是 公 民 實 質 而 直 接 4 權 利 一 詞 有 非 我 莫 屬 的 意 味, 太 過 霸 氣, 不 利 於 溝 通 23

參 與 治 理 的 模 式 (cf. Clemons & McBeth, 2001: 16-20) 事 實 上, 社 群 對 於 公 共 治 理 的 參 與 早 就 體 現 於 英 法 和 比 利 時 等 國 的 殖 民 地 行 政 實 務 當 中, 其 目 的 在 於 讓 社 群 自 立 更 生 並 對 其 本 地 問 題 負 起 責 任 在 1960 年 代 時, 美 國 制 定 了 經 濟 機 會 法 (Economy Opportunity Act)(1964) 以 及 透 過 模 範 城 市 計 畫 (Model Cities Program), 社 群 的 理 念 被 導 入 於 公 共 治 理 實 務 之 中, 其 目 的 為 促 使 社 群 解 決 其 本 身 所 遭 遇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問 題 於 此 同 時, 在 1969 年, 英 國 制 定 了 社 群 發 展 法 (Community Development Act) 啟 動 了 一 連 串 計 劃, 以 提 升 社 區 和 鄰 里 關 係 到 了 1990 年 代, 英 國 又 有 新 一 波 以 社 群 理 念 為 基 礎 的 公 共 政 策 被 提 出, 用 以 挽 救 位 居 工 業 區 和 市 中 心 已 然 頹 圮 的 社 區 (Parsons, 1995: 503) 時 至 今 日, 歐 美 各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公 民 實 質 性 地 直 接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的 實 務 日 漸 增 多, 以 下 將 舉 美 國 和 愛 爾 蘭 的 個 案 呈 現 近 來 公 民 治 理 的 實 務 發 展, 並 扼 要 歸 納 此 二 個 案 的 啟 發 一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衛 生 暨 人 群 服 務 部 的 社 區 衛 生 中 心 計 畫 學 者 Stivers 分 析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衛 生 暨 人 群 服 務 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 DHHS) 的 一 項 社 區 衛 生 中 心 (Community Health Center, CHC) 計 畫, 說 明 了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與 公 民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的 公 民 參 與 的 成 功 經 驗 該 計 畫 聘 用 地 方 上 來 自 於 民 間 的 公 民 擔 任 重 要 的 職 務, 依 據 適 當 的 法 律 以 及 規 章, 將 聯 邦 補 助 的 經 費 分 配 於 一 系 列 複 雜 的 醫 療 服 務 活 動 當 中 究 其 本 質, 該 計 畫 透 過 地 方 人 士 將 抽 象 的 方 針, 導 入 當 地 社 區 的 具 體 需 求, 因 而 賦 予 了 公 民 在 特 定 領 域 中 判 斷 公 共 利 益 的 實 質 權 威 雖 然,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扮 演 監 督 公 民 的 角 色, 但 公 民 就 其 權 限 範 圍 亦 擁 有 可 觀 的 權 威 特 別 是, 經 由 規 律 性 的 實 質 互 動,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和 公 民 一 起 參 與 了 相 關 規 則 的 共 享 詮 釋 職 此 之 故,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不 只 是 告 知 公 民 計 畫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如 何 進 行, 尤 有 甚 者, 公 民 和 官 員 還 一 起 達 成 了 24

意 義 和 行 動 方 面 的 共 識, 使 他 ( 她 ) 們 彼 此 緊 密 地 結 合 (Stivers, 1990: 268) 前 述 個 案 為 實 質 的 公 民 參 與 提 供 了 成 功 的 範 例, 它 證 明 了 公 民 做 為 共 治 者 以 及 公 民 與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共 同 決 策 並 非 非 不 可 能 之 事 二 愛 爾 蘭 地 方 發 展 政 策 的 公 民 治 理 經 驗 都 柏 林 (Dublin) 的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Southside Partnership) 是 愛 爾 蘭 (Ireland) 全 國 38 個 區 域 合 作 計 畫 的 執 行 機 構 之 一, 理 事 會 由 22 位 理 事 所 組 成 社 會 代 表 4 人 社 區 代 表 9 人 國 家 機 關 代 表 6 人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3 人 它 的 組 織 架 構 則 包 含 數 個 委 員 會 以 及 工 作 團 隊 作 業 團 隊 (Operating Group) 地 方 就 業 服 務 管 理 委 員 會 (Local Employment Service Management Committee) 擴 展 經 濟 機 會 網 絡 (Expanding Economic Opportunities Network) 以 及 教 育 工 作 團 隊 (Education Working Group) 等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在 其 所 發 佈 的 平 等 宣 言 (Equality Statement) 當 中 宣 示 : 將 致 力 於 讓 每 一 個 居 住 於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轄 下 的 人 民 都 能 擁 有 機 會 參 與 和 結 果 的 平 等, 消 除 貧 窮 與 社 會 歧 視 ; 以 及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的 工 作 內 涵 乃 是 以 人 權 哲 學 為 其 基 礎 職 此 之 故,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的 工 作 目 標 在 於 解 決 位 處 都 柏 林 南 區 數 個 社 區 當 中 的 貧 窮 問 題, 因 此 它 所 服 務 的 標 的 團 體 和 社 區 都 面 臨 著 極 度 貧 窮 的 困 境, 而 這 些 人 們 的 特 質 是 : 貧 困 代 代 相 傳 高 度 依 賴 社 會 福 利 低 學 歷 惡 劣 的 居 住 環 境 政 府 服 務 的 提 供 不 足 暴 力 問 題 毒 品 和 犯 罪 充 斥 雖 然 不 同 的 標 的 團 體 如 長 期 失 業 人 口 遊 民 單 親 家 庭 殘 障 人 士 各 有 不 同 的 問 題, 但 他 ( 她 ) 們 卻 都 有 著 共 同 的 經 驗 就 是 遭 到 社 會 邊 緣 化 以 及 對 於 那 些 影 響 自 己 生 活 的 決 策 和 政 策 幾 無 置 喙 的 餘 地 職 此 之 故, 合 作 理 事 會 的 工 作 植 基 於 社 區 發 展 的 觀 點, 試 圖 對 長 期 以 來 遭 到 邊 緣 化 的 團 體 授 能, 讓 其 掌 控 那 些 影 響 其 生 活 的 決 策 於 是 公 民 參 與 便 成 為 南 25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所 有 工 作 的 核 心, 並 且 透 過 以 下 的 途 徑 實 踐 公 民 參 與 : 第 一 諮 詢 (consultation) 合 作 理 事 會 在 一 項 為 期 6 年 的 策 略 規 劃 共 同 願 景 2000-2006 (United Vision 2000-2006) 中, 擴 大 了 諮 商 的 程 序, 讓 超 過 1000 位 以 上 的 民 眾 親 身 參 與 了 其 所 屬 社 區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的 規 劃 標 的 團 體 參 與 了 諮 商 活 動 的 設 計 和 主 持, 理 事 會 運 用 創 新 和 創 造 性 的 方 法 以 極 大 化 參 與 的 內 涵 與 人 數, 而 社 區 發 展 計 劃 的 草 案 來 自 於 人 們 的 參 與 投 入, 然 後 回 饋 給 社 區 並 由 社 區 行 使 最 終 的 同 意 權, 如 此 一 來 社 區 發 展 策 略 的 採 行 便 具 有 共 識 的 基 礎 第 二 能 力 建 構 (capacity building) 合 作 理 事 會 在 推 行 工 作 時, 對 於 標 的 人 口 不 論 是 個 人 團 體 還 是 社 區 均 採 取 共 赴 事 功 的 作 法, 也 就 是 培 養 標 的 人 口 自 身 的 能 力 以 改 變 其 自 己 的 生 活 處 境 和 社 區 社 區 的 居 民 不 但 被 鼓 舞 發 展 改 善 所 屬 社 區 的 方 案, 並 且 還 要 與 合 作 理 事 會 配 合 共 同 執 行 該 方 案 此 外, 合 作 理 事 會 還 有 一 項 重 要 措 施 就 是 訓 練 社 區 領 袖, 讓 他 ( 她 ) 們 有 能 力 為 社 區 中 的 弱 勢 群 體 表 達 需 求 爭 取 利 益 以 及 提 出 對 策 第 三 合 作 理 事 會 本 身 的 結 構 (Partnership s structure) 設 計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本 身 就 是 由 社 會 國 家 機 關 社 區 和 自 願 團 體 的 代 表 所 組 成, 此 種 利 益 和 觀 點 融 合 的 設 計 貫 穿 整 個 理 事 會 的 結 構 在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當 中, 有 超 過 30 個 以 上 的 工 作 團 隊 和 網 絡 是 結 合 了 標 的 人 口, 以 共 同 設 計 和 執 行 解 決 諸 如 學 業 中 輟 創 業 發 展 就 業 服 務 遊 民 收 容 社 區 發 展 支 援 等 問 題 的 方 案 為 基 礎 所 組 成 此 種 結 構 安 排 挑 戰 並 促 使 決 策 者 改 變 其 作 為 和 政 策, 以 確 保 地 方 上 的 民 眾 得 以 掌 握 那 些 影 響 其 所 屬 社 區 的 決 策 (Meldon, Kenny & Walsh, 2004: 46-47) 三 個 案 的 啟 發 上 述 個 案 的 特 色 在 於 公 民 公 共 官 僚 以 及 政 治 精 英 的 合 作 與 夥 伴 關 係, 促 使 公 民 參 與 政 策 制 定 以 及 執 行 的 過 程, 公 民 自 己 作 主 決 定 所 需 要 的 公 共 服 務 內 26

容 在 上 述 個 案 中, 公 共 事 務 運 作 過 程 不 再 與 公 民 疏 離 而 遙 不 可 及, 亦 即 公 民 不 再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旁 觀 者, 民 主 政 治 對 於 身 為 社 群 成 員 的 公 民 而 言, 它 是 一 種 權 利 更 是 一 種 義 務 由 於 公 民 必 須 經 常 涉 身 公 共 事 務 的 運 作 過 程, 因 而 民 主 對 於 公 民 而 言 甚 至 是 一 種 志 業 以 下 將 扼 要 臚 列 敘 述 上 述 個 案 所 蘊 含 的 重 要 質 素 : ( 一 ) 公 民 為 共 治 者 所 謂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就 是 願 意 積 極 投 入 公 共 領 域 與 其 他 成 員 展 開 對 話 的 公 民, 因 此 建 立 公 共 對 話 的 互 動 機 制, 成 為 建 立 共 享 價 值 和 共 同 利 益 的 關 鍵 所 在 經 由 公 共 對 話 機 制 的 建 立, 政 治 精 英 公 共 官 僚 與 公 民 可 以 構 成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的 社 群, 而 此 種 社 群 透 過 法 律 規 章 政 策 程 序 的 訂 定, 成 員 共 享 公 共 事 務 的 責 任 以 及 政 策 的 擬 定 論 者 稱 此 種 架 構 為 社 群 政 策 取 向 (cf. Box, 1998; 2004: 62-65) 在 此 架 構 下, 政 治 精 英 負 責 立 法 並 給 予 較 大 立 法 授 權 空 間, 因 而 公 共 官 僚 可 以 使 用 其 裁 量 權, 從 事 規 則 制 定 以 及 設 計 行 政 的 程 序, 將 公 民 納 入 政 策 制 定 和 執 行 的 過 程 此 種 設 計, 將 公 民 視 為 共 治 者 與 共 同 決 策 者, 而 不 僅 是 消 費 者 或 服 務 的 使 用 者 總 之, 經 由 制 度 化 的 規 律 性 實 質 互 動, 政 治 精 英 公 共 官 僚 和 公 民 共 同 詮 釋 了 相 關 政 策 運 作 規 則 職 此 之 故, 政 治 精 英 不 只 是 制 定 規 則, 而 公 共 官 僚 則 不 只 是 告 知 規 則, 公 民 和 官 員 一 起 達 成 了 意 義 和 行 動 的 共 識, 使 他 ( 她 ) 們 彼 此 緊 密 地 結 合 在 一 起 (Stivers, 1990: 268) 換 言 之, 公 共 治 理 乃 是 由 公 民 公 共 官 僚 和 政 治 精 英 的 共 同 志 業 ( 二 ) 公 共 官 僚 即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公 共 官 僚 專 業 主 義 很 容 易 讓 人 產 生 一 種 技 術 官 僚 的 不 良 印 象, 尤 其 是 只 重 經 27

濟 效 率 卻 缺 乏 實 質 理 性 思 維 的 專 家, 總 是 被 譏 評 為 訓 練 有 術 的 狗 因 此, 黑 堡 宣 言 (Blacksburg Manifesto) 對 於 專 業 主 義 的 重 新 詮 釋, 進 而 其 可 以 與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融 合 在 一 起 黑 堡 宣 言 對 於 專 業 主 義 重 新 詮 釋 為 :. 我 們 認 為 專 業 主 義 重 點 不 在 於 公 共 官 僚 是 否 為 一 種 專 業 社 群 的 成 員, 或 者 其 是 否 夠 資 格 擁 有 專 業 地 位,. 換 言 之, 專 業 主 義 應 該 以 憲 政 規 則 的 維 繫 為 職 志, 意 即 對 於 公 共 官 僚 而 言, 以 專 業 的 態 度 行 事 就 是 運 用 專 業 能 力 達 成 捍 衛 憲 政 的 目 的 (cf. Wamsley et al., 1990: 47-50) 上 述 對 於 專 業 主 義 的 詮 釋, 可 以 從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概 念, 獲 得 更 進 一 步 的 補 充 和 修 正 (Stivers, 1990: 269): 第 一 個 人 的 反 躬 自 省 : 即 自 我 要 求 以 及 一 種 審 慎 的 過 程, 使 個 人 釐 清 專 業 社 經 性 別 和 種 族 等 成 見 同 時, 自 省 的 內 容 還 應 包 括 對 於 理 性 行 動 之 限 制 的 反 思, 就 主 觀 面 向 而 言, 個 人 行 動 受 到 潛 意 識 的 影 響, 就 客 觀 面 向 而 言, 未 知 的 情 境 和 未 預 期 的 結 果, 以 上 皆 使 理 性 行 動 備 受 限 制 最 後, 自 省 由 自 我 轉 向 他 人, 認 知 主 觀 互 證 的 特 質, 以 便 明 瞭 社 會 建 構 的 自 身 以 及 對 此 建 構 的 參 與 此 一 過 程, 使 得 行 政 實 務 和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在 認 識 論 和 規 範 的 基 礎 上, 得 以 相 互 結 合 第 二 發 展 對 於 行 政 系 絡 的 批 判 研 究 途 徑 : 批 判 的 研 究 途 徑 植 基 於 人 類 追 求 自 由 的 旨 趣 之 上, 其 試 圖 透 過 新 的 政 治 經 濟 面 向 之 行 政 知 識, 重 新 檢 視 制 度 的 實 踐 此 一 重 新 的 檢 視, 將 可 探 求 環 繞 於 行 政 實 務 周 遭 的 那 些 未 知 的 政 經 情 勢, 並 且, 有 時 候 可 以 決 定 公 民 處 理 政 策 議 題 的 知 識 能 力 水 平 此 種 批 判 的 研 究 途 經 之 運 用, 實 為 施 為 者 製 造 差 異 的 能 力 之 展 現 第 三 承 諾 於 既 存 的 理 性 (giving of reasons): 所 謂 既 存 的 理 性, 實 為 美 國 政 治 傳 統 中 聯 邦 主 義 的 主 張, 其 認 為 公 民 具 有 理 性 和 明 智 的 本 質 公 民 信 任 公 共 官 僚 對 於 既 存 理 性 的 承 諾 一 種 在 具 體 情 勢 中 發 展 而 出 的 信 任 成 為 對 於 政 府 之 信 心 的 基 礎, 即 使 在 缺 乏 對 話 的 情 況 之 下 仍 然 不 會 動 搖 此 種 信 心 源 自 於 公 共 官 僚 的 作 為 必 然 有 其 充 分 的 理 由, 亦 即, 他 ( 她 ) 們 能 夠 說 服 公 民, 其 乃 是 28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而 採 取 行 動 此 一 承 諾 同 時 反 映 出 一 種 社 會 學 習 的 觀 點, 即 公 民 可 以 從 他 ( 她 ) 們 所 聽 到 的 理 由, 反 過 來 進 一 步 提 出 他 ( 她 ) 們 的 見 解 一 個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社 會, 其 中 的 公 共 官 僚 應 該 也 會 具 備 積 極 行 動 的 意 識, 因 為 他 ( 她 ) 也 是 公 民, 因 而 擁 有 一 種 挑 戰 結 構 制 約 的 能 動 性, 此 即 學 者 Anthony Giddens 所 言 之 創 造 差 異 的 能 力, 其 能 夠 衝 撞 並 改 善 現 狀 (cf. Giddens, 1979; 1984; Blaikie, 1993: 69-77), 俾 利 於 公 共 利 益 誠 如 Stivers 所 言 : 公 共 官 僚 乃 是 公 民 之 代 理 人, 其 致 力 的 目 標 為, 依 循 他 ( 她 ) 們 的 ( 指 行 政 人 員 ) 知 識 和 經 驗, 以 及 根 據 在 其 周 遭 的 結 構 和 情 勢, 獲 得 發 展 藉 此, 公 民 的 知 識 能 力 亦 得 以 開 花 結 果 (Stivers, 1990: 269) 學 者 認 為, 以 美 國 的 歷 史 經 驗 為 例, 在 19 世 紀 早 期, 公 共 官 僚 乃 是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的 行 政 人 員 (citizen administrator), 因 為 公 共 官 僚 也 是 公 民, 而 公 共 治 理 就 是 公 民 的 治 理 隨 著 時 空 變 遷 以 及 專 業 化 的 發 展,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的 公 共 官 僚 漸 次 消 失 (cf. Crenson & Ginsberg, 2002: 23-29),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以 科 學 思 維 和 技 術 為 基 礎 的 技 術 官 僚, 公 共 官 僚 和 公 民 成 為 兩 種 分 離 的 社 會 構 成 或 者 是 階 級, 彼 此 緊 密 結 合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意 識 蕩 然 無 存 職 此 之 故, 將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與 公 共 官 僚 予 以 重 新 連 結, 應 可 促 使 公 共 官 僚 對 於 公 共 治 理 的 認 知 超 越 技 術 層 次 的 思 維, 使 公 共 治 理 更 符 合 民 主 且 內 涵 更 為 豐 富 (cf. King & Stivers, 1998; Meier & O Toole, 2006) 總 之, 公 共 官 僚 來 自 於 社 會 屬 於 公 民 的 一 分 子, 一 個 具 有 社 群 意 識 之 社 會, 公 民 對 社 會 具 有 責 任 意 識, 由 此 等 公 民 組 成 的 官 僚 體 系 必 然 具 備 社 群 主 義 所 揭 示 的 理 想 政 治 之 特 質 職 此 之 故, 一 方 面, 公 民 會 積 極 課 責 於 公 共 官 僚, 也 會 對 自 己 的 行 動 負 責 ; 另 一 方 面, 公 共 官 僚 亦 將 勇 於 承 擔 課 責, 並 將 追 求 良 善 生 活 而 非 遵 循 法 令 規 章 視 為 行 政 行 為 的 目 標 ( 三 ) 公 共 利 益 即 共 享 價 值 29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不 僅 追 求 自 利 還 重 視 社 群 的 共 同 利 益, 而 此 一 共 同 利 益 之 內 涵 則 是 在 公 共 對 話 過 程 中 獲 得 因 此,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定 過 程, 就 是 公 民 價 值 共 享 的 詮 釋 過 程, 公 共 利 益 就 是 一 種 共 享 價 值 從 而, 公 民 的 價 值 持 續 性 地 體 現 於 其 並 不 能 直 接 參 與 的 公 共 治 理 實 務 當 中 (Stivers, 1996: 264-265) 上 述 的 觀 點 主 張, 應 讓 公 民 透 過 公 共 對 話 決 定 何 謂 公 共 利 益, 此 一 決 策 機 制 絕 非 常 見 的 多 數 決 的 投 票 方 式, 而 是 建 立 一 套 可 以 建 立 共 享 價 值 的 對 話 機 制 然 後 此 種 對 話 在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之 間 進 行, 包 容 多 元 利 他 憐 憫 成 為 重 要 的 元 素, 所 以 其 決 策 的 內 涵 將 會 符 合 社 會 公 正 的 價 值 誠 如, 史 蒂 芙 指 出 : 人 性 或 許 是 自 利 的, 而 且 某 種 程 度 是 躁 進 的, 但 是 一 如 我 們 所 見,. 公 民 有 能 力 學 習 與 發 展, 變 得 具 有 見 識 而 且 善 體 人 意 (Stivers, 1996: 265) 就 上 述 觀 點 而 論,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定 並 非 政 治 精 英 或 是 公 共 官 僚 獨 享 的 權 力 因 為, 政 府 行 動 的 效 果 影 響 所 及 為 全 面 性 的, 並 且 它 是 一 種 具 有 法 定 強 制 力 的 行 動, 所 以 可 能 會 對 人 民 權 益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職 此 之 故, 在 理 想 的 公 民 社 會 當 中, 公 民 當 然 有 權 對 於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表 達 意 見 更 重 要 的 是,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其 行 動 應 是 以 共 同 利 益 為 取 向 陸 結 語 從 西 方 政 治 學 的 發 展 歷 程 而 論, 社 群 一 直 是 政 治 思 想 中 對 於 國 家 的 基 本 假 定, 換 言 之 國 家 就 是 社 群, 它 是 一 個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體, 此 種 觀 念 在 盧 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的 學 說 當 中 獲 得 強 化, 並 對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影 響 深 刻 到 了 20 世 紀 以 後, 政 治 科 學 興 起 後 國 家 理 論 的 研 究 逐 漸 被 行 為 主 義 的 支 持 者 所 摒 除, 社 群 此 一 概 念 雖 然 不 致 於 消 失, 但 是 關 於 它 的 論 述 規 範 性 質 通 30

常 被 認 為 十 分 濃 厚, 主 流 論 者 視 之 為 理 想 十 足 但 實 踐 困 難, 因 而 此 派 學 說 一 直 是 20 世 紀 以 來 的 非 主 流 相 反 地, 美 國 的 多 元 論 蓬 勃 發 展 而 引 導 了 利 益 政 治 的 實 務 運 作 型 態 之 後, 利 益 政 治 似 乎 就 是 自 由 民 主 社 會 公 共 治 理 的 主 流 典 範 不 過 令 人 值 得 關 注 的 轉 向 是, 在 20 世 紀 的 末 葉, 馬 克 思 主 義 在 實 踐 方 面 終 於 宣 告 落 敗, 西 方 自 由 主 義 中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發 展 至 顛 峰 期 間, 社 群 意 識 也 同 時 由 於 某 些 學 者 的 大 力 闡 揚, 成 為 對 於 主 流 政 治 論 述 與 實 務 的 一 股 反 動 力 量 而 此 一 反 動 力 量 在 以 市 場 經 濟 學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基 礎 的 新 公 共 管 理 改 革 風 潮 之 後, 竟 然 成 為 公 共 政 策 運 作 的 實 務 一 向 被 認 為 是 規 範 性 質 的 主 張 卻 成 為 一 種 政 策 制 定 和 執 行 的 實 際 作 為, 此 一 經 驗 足 以 說 明 規 範 理 論 確 有 指 導 實 務 發 展 的 作 用, 只 要 人 們 不 要 一 味 地 予 以 排 擠, 同 時 此 一 經 驗 也 凸 顯 長 期 以 來 主 流 論 述 所 隱 含 的 偏 見 不 願 意 相 信 公 民 其 實 是 有 能 力 也 有 意 願 自 己 解 決 自 己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或 許, 大 權 在 握 的 政 府 機 關 民 選 ( 政 務 ) 官 員 公 共 官 僚 用 什 麼 樣 的 觀 點 界 定 其 所 服 務 的 公 民, 此 一 社 會 的 公 民 就 會 是 什 麼 樣 子, 它 的 公 共 政 策 實 務 也 就 會 呈 現 某 種 型 態, 歐 美 許 多 施 行 公 民 治 理 的 成 功 個 案 足 以 印 證 前 述 的 邏 輯 易 言 之, 如 果 握 有 權 力 者 願 意 相 信 公 民 的 潛 能 予 以 授 能 設 計 妥 善 的 機 制, 公 民 治 理 不 會 是 一 種 空 談 或 是 永 遠 不 能 落 實 的 理 想 而 已 因 此 重 點 在 於 執 政 者 的 誠 意, 亦 即 不 是 不 可 為 而 是 不 為 之 至 於, 如 果 深 究 不 為 之 的 背 後 原 因, 或 有 可 能 發 現 其 與 民 主 的 基 本 精 神 根 本 背 道 而 馳 當 然, 更 重 要 的 是, 什 麼 樣 的 公 民 也 決 定 了 什 麼 樣 的 政 府, 畢 竟 國 家 機 關 的 成 員 並 非 處 於 真 空 之 中, 他 ( 她 ) 們 來 自 社 會 身 屬 公 民 的 一 份 子, 公 民 是 否 將 公 共 事 務 之 積 極 參 與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權 利 而 積 極 爭 取? 乃 是 建 構 公 民 治 理 的 起 點 以 下 茲 扼 要 歸 納 臚 列 促 成 實 質 公 民 參 與 的 重 要 前 提 做 為 本 文 之 結 論, 它 們 應 是 台 灣 未 來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走 向 更 高 程 度 的 公 民 參 與, 值 得 思 考 採 行 的 原 則 : 第 一 促 使 社 會 正 視 不 同 理 念 的 良 性 競 爭, 減 少 浮 誇 不 實 的 口 水 和 口 號 政 治, 緩 解 社 會 的 對 立 和 衝 突 31

第 二 設 計 不 只 侷 限 於 公 民 投 票 或 是 選 舉 的 公 民 參 與 機 制, 例 如 現 下 已 有 實 務 採 行 的 公 民 議 會 或 將 原 有 的 村 里 民 大 會 加 以 改 造 或 強 化 和 貫 徹 公 聽 會 程 序 以 及 運 用 資 訊 網 路 提 升 公 民 參 與 的 便 利 性 等, 引 導 公 民 進 入 實 際 的 政 策 運 作 過 程, 讓 他 ( 她 ) 們 不 但 參 與 政 策 制 定 甚 至 參 與 執 行 第 三 將 公 民 視 為 公 共 事 務 運 作 的 主 角, 不 再 是 冷 漠 的 旁 觀 者 以 及 消 極 的 媒 體 節 目 之 消 費 者, 讓 他 ( 她 ) 們 真 正 能 夠 做 成 決 策 參 與 方 案 規 劃 甚 至 成 為 政 策 執 行 者 第 三 除 強 調 公 共 決 策 參 與 者 發 言 的 權 利 亦 重 視 發 言 的 責 任, 避 免 弱 勢 者 遭 到 邊 緣 化 也 避 免 光 說 不 練 是 以, 培 養 公 民 對 於 公 民 社 會 的 正 確 認 知 並 具 備 公 民 德 行 亟 為 重 要 第 四 減 少 黑 箱 作 業 的 政 策 運 作 模 式, 強 化 公 民 對 政 府 的 信 賴 感 和 效 能 感 第 五 鼓 勵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經 由 與 公 民 的 對 話 不 斷 地 反 省 政 策 目 標, 且 在 政 策 過 程 中 與 公 民 發 展 夥 伴 關 係, 避 免 政 策 與 公 民 的 實 際 需 求 漸 行 漸 遠 而 違 背 了 民 主 的 真 諦 是 以, 適 當 類 型 的 政 策 採 取 由 下 而 上 的 執 行 模 式 應 該 更 受 重 視 和 受 到 更 為 廣 泛 的 實 踐 32

參 考 文 獻 何 兆 武 譯 Rousseau, J.-J. 原 著 1987 社 會 契 約 論, 台 北 : 唐 山 吳 曲 輝 等 譯 Turner, J. H. 著 1992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結 構,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黃 東 益 2000 審 慎 思 辯 民 調 : 研 究 方 法 的 探 討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民 意 研 究 季 刊,211 期,123-143 頁 許 立 一 2003 慎 思 熟 慮 的 民 主 行 政, 台 北 : 韋 伯 Barbalet, J. M. 1988 Citizenship. Minneapolis, MN.: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Beiner, R. 1983 Political Judgment.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Blaikie, N. 1993 Approaches to Social Enquiry. Oxford, U. K.: Polity Press. Bohman, J. and W. Rehg 1997 Introduction, in J. Bohman, and W. Rehg (ed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x-xxx).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Box, R. C. 1998 Citizen Governance: American Communities in the 21st Century. Thousand Oaks, CA.: Sage. 2004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Society. Armonk, NY.: M. E. Sharpe, Inc.. Clemons, R. S., & McBeth, M. K. 2001 Public Policy Praxis, Theory and Pragmatism: A Case Approach.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Hall, Inc.. Crenson, M. A., & Ginsberg, B. 2002 Downsizing Democracy. Baltimore, M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Deutsch, K. W 1980 Politics and Government: How People Decide Their Fate. Boston, MA.: Houghton Mifflin. Elster, J. 1999 The Market and the Forum: Three Varieties of Political Theory. In J.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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