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民 治 理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探 討 許 立 一 摘 要 20 世 紀 初 迄 今, 自 由 民 主 社 會 當 中 公 共 治 理 的 主 流 論 述 應 為 多 元 論 及 其 所 引 導 的 利 益 政 治 實 務 但 在 20 世 紀 末 葉, 主 張 賦 予 公 民 更 多 的 和 實 質 的 政 治 參 與 呼 聲 日 隆, 且 在 實 務 上 日 益 常 見, 此 似 乎 意 味 著 公 共 治 理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正 從 以 多 元 論 為 基 礎 的 利 益 政 治 逐 步 走 向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的 公 民 治 理 職 此 之 故, 本 文 將 以 社 群 論 作 為 公 民 治 理 的 理 論 基 礎, 闡 述 其 精 髓 ; 其 次, 分 析 20 世 紀 公 民 治 理 發 展 受 阻 的 原 因 ; 再 者, 闡 述 當 代 公 民 治 發 展 的 契 機 社 群 論 述 重 建 的 經 過 ; 最 後, 扼 要 地 敘 述 兩 個 實 際 的 政 策 個 案 呈 現 公 民 治 理 的 實 踐 經 驗 關 鍵 詞 : 公 民 治 理 公 共 治 理 社 群 社 群 主 義 公 民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副 教 授 1
壹 前 言 在 多 元 論 (pluralism) 的 引 導 之 下, 公 共 治 理 實 務 運 作 發 展 成 為 一 種 以 利 益 團 體 作 為 主 要 參 與 者 的 政 治 型 態, 而 從 理 想 與 現 實 的 比 較 可 以 發 現, 利 益 團 體 政 治 ( 現 實 ) 並 不 符 合 多 元 論 原 本 所 欲 建 構 的 多 元 政 體 之 理 想 尤 其 是 在 1960 年 代, 西 方 蓬 勃 興 起 的 社 會 運 動 當 中 所 凸 顯 的 族 群 隔 閡 環 境 惡 化 以 及 財 富 嚴 重 分 配 不 均 等 議 題, 使 人 們 開 始 反 思 自 由 主 義 的 政 治 型 態 是 否 過 度 向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傾 斜, 且 太 重 視 多 數 決 的 政 治 遊 戲 規 則, 因 而 導 致 社 會 中 的 弱 勢 遭 到 邊 緣 化 的 結 果 此 般 觀 點 深 受 新 左 派 (New Left School) 或 稱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Neo Marxism) 的 影 響 與 鼓 舞, 一 股 反 對 利 益 團 體 壟 斷 政 策 制 定 以 及 質 疑 自 利 為 政 治 行 動 之 唯 一 動 機 的 批 判 思 想 興 起 1970 年 代 石 油 短 缺 的 危 機 發 生, 導 致 美 國 遭 逢 嚴 重 的 停 滯 性 通 膨, 且 此 一 經 濟 劣 境 一 直 惡 化 至 1980 年 代 末 期 雷 根 (Ronald Reagan) 主 政 結 束 時, 美 國 經 濟 陷 入 谷 底, 致 使 人 們 反 思 集 權 傾 向 的 大 有 為 政 府 似 乎 無 力 解 決 經 濟 危 機, 新 右 派 (New Right School) 觀 點 因 而 大 行 其 道, 小 而 美 政 府 頓 時 成 為 新 寵 以 上 時 空 背 景 的 演 變, 帶 來 了 1990 年 代 乃 至 21 紀 初 仍 餘 波 盪 漾 的 新 公 共 管 理 行 政 革 新 風 潮, 但 同 一 時 間 它 也 促 成 了 更 為 實 質 的 以 及 更 為 直 接 的 公 民 參 與 治 理 ( 以 下 本 文 皆 簡 稱 公 民 治 理 ) 理 念 蓬 勃 發 展, 在 今 日 公 民 治 理 似 已 成 為 超 越 新 公 共 管 理 的 另 一 波 改 革 浪 潮 (cf. Rouban, 1999) 綜 合 而 言, 公 民 治 理 受 到 兩 種 時 空 系 絡 及 其 思 維 的 影 響 : 一 為 1960 年 代 社 會 權 利 意 識 抬 頭 ; 另 一 為 1980 年 代 小 而 美 政 府 的 反 集 權 思 維 然 而 後 者 所 蘊 含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卻 又 成 為 主 張 公 民 治 理 的 支 持 者 批 判 的 對 象, 因 為 公 民 治 理 的 支 持 者 採 取 社 群 意 識 的 基 調, 主 張 蘊 含 命 運 共 同 體 觀 念 的 社 群 才 是 公 民 治 理 的 基 礎, 在 他 ( 她 ) 們 眼 中 自 利 動 機 對 於 公 共 治 理 而 言 可 能 是 弊 要 大 於 利 盱 衡 20 2
世 紀 末 迄 今, 歐 美 先 進 社 會 中 愈 來 愈 多 的 政 策 實 務 經 驗, 足 以 證 明 公 民 積 極 參 與 治 理 並 不 僅 僅 是 一 種 理 想 或 是 政 治 學 說, 它 是 一 種 可 以 具 體 實 踐 的 治 理 途 徑 和 方 法 貳 公 民 治 理 的 論 述 基 礎 本 節 以 規 範 的 角 度 闡 述 公 民 治 理 的 論 述 基 礎, 首 先 明 確 指 出 優 質 和 良 性 的 公 民 治 理 應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其 次 臚 列 社 群 的 概 念 意 涵, 最 後 則 是 闡 述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之 公 民 的 內 涵 一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的 公 民 治 理 1960 與 70 年 代, 公 民 參 與 的 觀 念 成 為 西 方 社 會 各 階 層 關 注 的 課 題 可 是, 當 時 的 相 關 文 獻 卻 多 呈 現 出 一 種 持 續 性 的 基 調 : 雖 然 注 重 公 共 治 理 和 公 民 之 間 的 多 樣 關 係, 但 將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有 效 執 行 視 為 是 一 種 工 具 性 質 在 此 觀 點 之 下, 公 民 被 視 為 消 費 者 特 定 計 畫 所 必 須 之 資 訊 和 支 持 的 來 源 公 共 決 策 基 本 價 值 的 根 源 以 及 公 共 服 務 的 配 合 者 ( 合 作 生 產 者 ) 而 此 中 所 隱 含 的 偏 見 乃 是 : 公 民 被 視 為 是 消 極 被 動 的 自 利 行 為 個 體, 而 且 公 民 參 與 通 常 被 認 為 是 弊 大 於 利 (cf. Stivers, 1990: 248; King & Stivers, 1998: 57-60) 亦 即, 公 民 是 公 民, 政 府 是 政 府, 毫 無 社 群 意 識 存 在 於 其 中 如 此 公 民 參 與 治 理 所 可 能 導 致 的 結 果 就 非 常 有 可 能 是 民 粹 政 治, 個 體 只 重 私 利 而 不 能 顧 及 整 體 利 益, 只 重 短 期 利 益 卻 以 長 遠 的 利 益 作 為 代 價 在 20 世 紀 最 後 幾 年, 歷 經 新 公 共 管 理 政 府 改 革 運 動 之 後, 某 些 論 者 對 於 新 3
公 共 管 理 更 重 視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 績 效 ) 以 及 更 深 化 了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缺 陷 感 到 不 滿, 因 此 強 烈 地 主 張 公 民 積 極 參 與 治 理 的 必 要 性, 甚 而 提 出 公 民 治 理 的 論 述 (Box, 1999; 2004: 25-41; King & Stivers, 1998) 所 謂 公 民 治 理 意 味 著 肯 定 公 民 在 公 共 政 策 運 作 過 程 中 可 以 扮 演 更 重 要 和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但 並 不 是 主 張 政 府 可 以 完 全 地 被 公 民 所 取 代, 相 反 地, 此 一 理 念 強 調 的 是 公 民 公 共 官 僚 以 及 政 治 精 英 的 合 作 和 夥 伴 關 係 總 結 而 言, 一 種 良 性 而 優 質 的 公 民 參 與 治 理 應 該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至 於 何 謂 社 群? 以 及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的 意 涵 為 何, 本 節 以 下 分 別 論 述 之 二 社 群 的 概 念 意 涵 社 群 的 概 念 在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中 由 來 已 久, 其 可 溯 源 於 古 希 臘 哲 學 家 亞 里 斯 多 德 (Aristotle), 他 界 定 國 家 是 社 群 的 一 種 (Sabine & Thorson, 1973: 119-121), 自 此 西 方 傳 統 政 治 思 想 當 中 國 家 就 是 社 群, 一 直 到 20 世 紀 初 此 一 想 法 才 發 生 變 化 ( 稍 後 詳 述 ) 社 群 的 意 涵 歷 經 中 世 紀 啟 蒙 時 代 (the Enlightenment)(17 18 世 紀 ) 的 補 充 和 修 正, 大 致 蘊 含 如 下 的 意 涵, 茲 扼 要 臚 列 敘 述 之 ( 一 ) 社 群 是 個 體 為 生 存 之 目 的 採 取 合 作 行 為 的 產 物 大 致 而 言 早 期 的 社 群 論 者 在 探 討 社 群 的 起 源 時, 都 立 場 一 致 地 指 出 : 個 體 為 了 生 存 的 目 的 會 願 意 採 取 合 作 行 為 因 而 形 成 社 群, 而 社 群 的 治 理 者 以 及 政 府 則 是 為 了 處 理 共 同 利 益 所 產 生 的 機 制 當 個 體 遭 遇 不 幸 時, 成 員 可 以 向 社 群 尋 求 協 助, 而 社 群 有 責 任 為 個 體 解 決 困 境, 此 也 正 是 政 府 應 對 人 民 負 責 之 觀 念 的 起 源 至 於 公 共 治 理 的 形 式 是 民 主 還 是 集 權 政 體, 則 是 與 社 群 成 員 對 政 權 順 服 程 度 的 界 4
定 有 關 ( 二 ) 社 群 是 一 種 命 運 共 同 體 community 一 詞 可 譯 為 社 群 社 區 以 及 共 同 體 事 實 上, 在 政 治 思 想 家 談 論 社 群 此 一 概 念 之 初, 就 已 經 界 定 了 社 群 是 一 種 人 與 人 之 間 命 運 相 繫 休 戚 與 共 的 集 合 體 在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觀 念 下, 蘊 含 著 整 體 大 於 個 體 之 和 的 思 維 (Deutsch, 1980: 82) 從 古 代 希 臘 時 期 到 近 代 (17 18 世 紀 ), 採 取 社 群 論 的 政 治 思 想 家 的 研 究 重 心 是, 將 國 家 的 性 質 視 為 社 群 並 加 以 探 討 ; 到 了 20 世 紀 的 現 代 社 群 論 卻 是, 將 社 會 的 性 質 視 為 社 群, 而 研 究 社 會 在 公 共 治 理 中 的 角 色 然 而, 不 論 政 治 研 究 的 重 心 是 在 國 家 還 是 社 會, 社 群 論 者 對 於 社 群 的 假 定 基 本 一 致, 其 內 涵 為 : 社 群 是 命 運 共 同 體, 其 乃 為 一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體, 所 以 整 體 並 不 等 同 於 個 體 的 加 總 ; 整 體 優 先 於 個 體, 個 體 不 能 脫 離 整 體 而 獨 立 存 在 與 此 命 運 共 同 體 相 對 的 觀 念 是, 基 於 自 利 動 機 採 取 合 作 行 為 的 聚 合 體, 其 認 為 整 體 利 益 就 是 個 體 利 益 的 總 和, 故 此 說 為 大 多 數 社 群 論 者 所 否 定 社 群 論 者 多 半 反 對 以 原 子 論 (atomism) 式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self-interested individualism) 看 待 社 群 成 員 原 子 論 意 指 整 體 由 一 個 個 單 一 個 體 ( 原 子 ) 聚 合 而 成, 因 此 個 體 可 以 脫 離 整 體 獨 立 生 存, 此 外 它 意 味 著 整 體 等 於 個 體 的 加 總 ;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則 是 認 為 人 的 行 為 只 是 在 追 求 自 利 社 群 論 者 反 對 原 子 論 式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意 味 著 : 第 一 他 們 反 對 社 群 成 員 可 以 隨 時 進 出 社 群 並 且 能 夠 遺 世 獨 立, 同 時 也 不 認 為 社 群 等 於 成 員 的 加 總, 所 以 此 處 採 取 的 是 總 體 論 (holism) 1 的 觀 點 第 二 他 們 認 為 社 群 對 成 員 有 責 任, 反 之 社 群 成 員 也 對 整 體 負 有 義 務, 絕 非 單 純 地 功 利 組 合 而 已 亦 即, 個 人 除 了 自 利 之 外 也 有 利 他 的 情 操 1 簡 而 言 之, 所 謂 總 體 論 意 指 整 體 不 可 分 割, 欲 對 整 體 進 行 觀 察, 就 必 須 從 整 體 的 特 性 加 以 分 析, 而 不 是 對 個 體 進 行 分 析 然 後 再 加 總 得 出 關 於 整 體 的 結 論 5
( 三 ) 社 群 蘊 含 著 歸 屬 感 在 社 群 為 一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觀 念 下, 歸 屬 感 便 成 為 維 繫 社 群 整 體 性 的 重 要 因 素 (Deutsch, 1980: 82) 社 群 成 員 對 於 社 群 的 歸 屬 感, 使 其 認 知 個 體 為 整 體 不 可 分 的 一 部 份 我 群 意 識, 有 時 候 大 我 比 小 我 還 重 要, 所 以 感 同 身 受 的 同 理 心 乃 是 成 員 相 互 理 解 的 方 式 所 以 社 群 成 員 彼 此 相 互 依 賴 的 互 依 性 (mutuality) 超 越 了 功 利 取 向 的 組 合 ( 四 ) 社 群 並 非 指 涉 具 體 的 團 體 論 者 或 謂 多 元 論 者 眼 中 的 利 益 團 體 是 否 也 可 視 為 社 群? 綜 觀 社 群 論 者 的 看 法, 作 者 認 為 社 群 乃 是 一 種 抽 象 和 普 遍 性 的 概 念, 它 並 不 是 指 涉 某 種 具 體 的 團 體 或 是 社 區 社 群 此 一 概 念 應 是 意 指 人 們 休 戚 與 共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性 質, 特 別 是 在 不 可 分 割 性 的 觀 念 下, 它 並 不 是 單 純 地 指 涉 一 群 為 數 眾 多 的 人 們 所 形 成 的 團 體 ( 五 ) 認 為 公 共 治 理 具 有 道 德 意 涵 社 群 論 者 對 於 治 理 階 級 的 角 色 和 職 責 多 賦 予 道 德 的 色 彩 易 言 之, 社 群 的 治 理 就 是 要 使 社 群 臻 於 良 善 生 活 (good life) 的 境 界, 而 良 善 生 活 的 內 涵 不 只 在 於 物 質 層 面 的 滿 足, 還 包 括 精 神 和 道 德 的 充 實, 因 此 社 群 的 治 理 者 和 政 府 必 須 對 它 所 治 理 的 對 象 負 起 道 德 責 任 6
三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以 社 群 觀 念 為 中 心 的 政 治, 公 民 不 應 被 認 定 完 全 以 自 利 為 動 機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公 民 之 所 以 為 公 民, 其 意 味 著 公 民 個 人 與 其 身 處 的 系 絡 ( 靜 態 的 制 度 結 構 以 及 動 態 的 人 際 關 係 ) 形 成 一 種 緊 密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社 群 而 在 社 群 主 義 論 者 的 看 法 下, 社 群 乃 是 公 民 社 會 (civil society) 的 理 想 型 態, 亦 即 一 個 理 想 的 公 民 社 會 應 是 一 種 人 們 彼 此 休 戚 與 共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因 為 如 此 人 們 才 會 有 意 願 為 彼 此 的 共 同 未 來 共 赴 事 功 反 之, 自 利 個 人 的 假 定 只 能 促 成 短 暫 的 合 作 關 係, 當 合 作 的 一 方 獲 利 時, 合 作 關 係 隨 時 可 能 終 止, 因 此 社 會 的 發 展 可 能 只 會 是 短 線 交 易 的 副 產 品, 並 不 是 長 共 同 願 景 所 創 造 的 成 就 以 下 將 以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見 解 為 根 據, 闡 述 公 民 治 理 的 基 礎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之 特 質 ( 一 ) 自 主 性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之 第 一 項 人 性 論 上 的 假 定 為 自 主 性 所 謂 的 自 主 性 意 指 行 動 (action) 的 自 主 性 (autonomy), 而 一 個 人 的 自 主 行 動 則 包 含 了 兩 項 關 鍵 質 素 : 自 我 決 定 (self-determination) 和 真 誠 (authenticity), 前 述 二 種 質 素 彼 此 之 間 以 及 它 們 與 行 動 之 間 息 息 相 關 (Oldfield, 1990: 18) 行 動 的 意 涵 與 行 為 (behavior) 並 不 相 同 韋 伯 就 指 出, 行 動 蘊 含 了 社 會 性 (cf. 吳 曲 輝 等 譯,1992); 而 哲 學 中 的 詮 釋 學 派 則 是 明 白 地 指 出, 行 動 的 社 會 性 在 於 它 包 含 了 行 動 者 指 向 他 人 行 動 的 主 觀 詮 釋 (cf. Fay, 1976) 職 此 之 故, 學 者 界 定 行 動 使 之 有 別 於 行 為 之 原 因 在 於, 強 調 行 動 乃 是 一 種 具 理 性 動 機 目 的 和 意 志 的 舉 措, 亦 即, 行 動 包 含 了 精 神 和 思 考 的 成 分, 在 其 中 便 具 備 了 自 我 決 定 和 7
真 誠 兩 個 重 要 的 質 素 第 一 自 我 決 定 意 指 個 人 的 行 動 乃 是 其 意 志 的 產 物, 而 根 據 盧 梭 和 康 德 (Immanuel Kant) 的 看 法, 自 我 的 意 志 乃 是 意 指 個 人 不 屈 從 或 受 制 於 他 人 第 二 所 謂 真 誠 不 僅 意 指 個 人 為 自 我 意 志 之 主 宰, 並 且 還 意 味 著 因 為 個 人 選 擇 了 某 種 意 志, 或 至 少 理 性 地 認 同 某 種 意 志, 致 使 個 人 以 某 種 方 式 成 為 該 意 志 之 主 宰 以 較 為 口 語 化 的 方 式 予 以 陳 述, 真 誠 意 謂 行 動 者 清 楚 自 己 在 幹 什 麼, 而 且 有 一 定 的 選 擇 餘 地 綜 合 言 之, 自 主 的 個 人 之 行 動 就 是, 此 種 行 動 由 行 動 者 自 我 決 定, 並 且 是 行 動 者 真 誠 之 自 我 意 志 的 展 現 (Oldfield, 1990: 18) 自 主 性 此 一 概 念 亦 遭 到 質 疑, 但 從 正 反 的 辯 證 中 可 以 更 為 清 楚 地 理 解 其 內 涵, 以 下 分 別 析 述 之 第 一 種 質 疑 的 觀 點 認 為,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資 源 的 分 配 不 平 等, 嚴 重 地 限 制 了 大 部 分 的 人 們 採 取 自 我 決 定 之 行 動 的 機 會 易 言 之, 在 人 們 大 部 分 的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他 ( 她 ) 們 多 半 作 他 ( 她 ) 們 不 得 不 作 的 事, 他 ( 她 ) 們 要 不 是 必 須 屈 從 於 他 人 的 意 志, 要 不 就 是 受 制 於 其 身 處 的 制 度 結 構, 只 能 採 取 特 定 方 式 的 行 動 上 述 的 質 疑 表 面 看 來 頗 具 說 服 力, 但 仔 細 深 究 之, 可 以 發 現 它 並 不 能 推 翻 自 主 性 的 原 則 簡 而 言 之, 前 述 觀 點 的 言 下 之 意 為, 只 有 少 數 人 得 以 享 有 自 主 行 動 的 機 會 ( 擁 有 較 多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資 源 者 ), 但 事 實 上 是, 現 代 的 民 主 體 制 之 下, 沒 有 任 何 的 政 治 社 群 會 根 據 不 平 等 的 資 源 分 配 原 則 為 基 礎 加 以 建 構 或 是 得 到 正 當 性 所 以, 重 點 應 該 是 在 於 如 何 分 配 ( 或 重 分 配 ) 資 源, 使 任 何 人 不 會 遭 到 漠 視 (Oldfield, 1990: 18) 職 此 之 故, 自 主 性 在 實 務 上 之 所 以 遭 遇 阻 礙, 並 非 因 為 其 存 在 著 內 在 的 理 論 弔 詭, 而 是 因 為 外 在 客 觀 因 素 所 致, 但 此 種 外 在 客 觀 因 素 卻 是 可 以 進 行 調 整 的, 並 且 長 期 以 來 諸 如 此 類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的 問 題, 早 已 是 政 治 學 者 致 力 試 圖 加 以 解 決 者 第 二 個 對 於 自 主 性 的 質 疑, 源 於 馬 克 思 (Karl Marx) 的 看 法, 對 於 自 主 性 當 中 的 真 誠 此 一 質 素 形 成 了 嚴 厲 的 挑 戰 馬 克 思 認 為, 意 識 型 態 能 夠 將 人 們 的 思 維 禁 錮 於 某 種 特 定 的 模 式 之 中, 所 以 意 識 型 態 有 助 於 支 撐 特 定 的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制 度 依 照 馬 克 思 的 觀 察, 擁 有 物 質 生 產 工 具 的 階 級 總 是 宰 制 著 擁 有 精 神 生 產 工 具 的 階 級, 但 對 馬 克 思 而 言, 此 並 非 人 類 歷 史 的 全 部, 他 認 為 人 類 的 歷 史 勢 將 8
演 進 成 為 共 產 社 會, 但 此 一 蛻 變 必 須 經 由 革 命 的 行 動, 受 到 純 正 的 無 產 階 級 意 識 之 左 右 (Oldfield, 1990: 18) 易 言 之, 根 據 馬 克 思 的 看 法, 人 類 歷 史 的 發 展 必 然 要 從 某 種 意 識 型 態 轉 換 成 另 一 種 意 識 型 態, 人 們 的 行 動 總 是 在 意 識 型 態 的 影 響 下 展 開 如 果 馬 克 思 的 觀 點 可 以 成 立 的 話, 那 麼 自 主 行 動 以 及 其 中 所 謂 的 真 誠 是 否 存 在? 不 禁 令 人 質 疑 扼 要 言 之, 此 處 對 於 自 主 性 的 質 疑 在 於 : 意 識 型 態 完 全 地 左 右 人 們 的 行 動, 因 此 受 到 意 識 型 態 箝 制 的 行 動, 並 非 行 動 者 自 由 選 擇 之 意 志 ( 即 真 誠 ) 的 產 物 是 以, 人 類 行 動 具 自 主 性 的 觀 點, 實 大 有 問 題 然 而 前 述 馬 克 思 的 觀 點, 一 樣 地 無 法 推 翻 自 主 性 的 原 則 的 確, 對 大 多 數 生 活 在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的 人 而 言, 意 識 型 態 的 魔 力 確 實 降 低 了 人 們 行 動 的 自 主 性, 特 別 是 其 中 的 真 誠 特 質 可 是, 是 否 每 一 個 人 皆 為 意 識 型 態 的 奴 隸? 其 實 是 可 爭 議 的 舉 例 言 之, 在 十 九 世 紀 的 英 國, 社 會 中 最 具 階 級 意 識 ( 意 識 型 態 ) 的 是 中 產 階 級, 其 在 政 治 系 統 中 位 居 要 津 者 的 比 例 雖 然 不 是 最 多, 卻 能 夠 確 保 國 家 的 作 為 符 合 他 們 的 利 益 (Oldfield, 1990: 18-19) 易 言 之, 這 些 中 產 階 級 雖 然 受 到 意 識 型 態 的 影 響, 卻 不 是 毫 無 自 覺 地 不 知 道 自 己 所 為 何 事, 他 ( 她 ) 們 的 行 動 仍 然 是 其 所 選 擇 之 意 志 的 產 物 總 言 之, 馬 克 思 提 出 意 識 型 態 會 箝 制 人 類 行 動 的 主 張, 因 而 令 人 不 禁 對 自 主 行 動 的 可 能 性 產 生 懷 疑, 特 別 是 針 對 其 中 真 誠 此 一 質 素 而 言, 更 是 嚴 厲 的 挑 戰 但 是, 當 人 們 是 有 意 識 地 接 受 某 種 意 識 型 態, 亦 即 理 性 地 認 同 於 某 種 意 識 型 態, 並 根 據 該 意 識 型 態 採 取 行 動 時, 那 麼 他 ( 她 ) 仍 然 是 對 某 種 意 志 進 行 了 選 擇, 此 依 然 是 一 種 符 合 真 誠 的 自 主 行 動 第 三 個 質 疑 的 觀 點 亦 將 焦 點 置 於 真 誠 之 上, 其 認 為 人 為 社 會 性 的 動 物, 透 過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社 會 賦 予 人 們 特 定 角 色, 這 些 角 色 界 定 了 人 們 自 我 的 身 份, 進 而 自 我 無 法 和 自 我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其 內 化 的 行 動 規 則 分 離, 據 此, 所 謂 的 自 主 性 及 其 中 蘊 含 的 真 誠 似 乎 顯 得 毫 無 存 在 的 可 能 性 不 過, 此 一 觀 點 仍 不 足 以 推 翻 自 主 性, 因 為 人 們 扮 演 一 個 角 色 並 不 會 總 是 只 有 單 一 的 行 動 模 式, 而 且 人 們 無 可 避 免 地 會 面 臨 角 色 衝 突 所 以, 固 然 自 我 無 法 與 社 會 和 歷 史 所 賦 予 他 ( 她 ) 的 角 色 分 離, 但 除 非 他 ( 她 ) 能 夠 與 其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離, 否 則 的 話 他 ( 她 ) 9
將 無 法 在 面 臨 角 色 衝 突 時 做 出 抉 擇 行 動 事 實 上 人 們 的 日 常 經 驗 是, 他 ( 她 ) 總 是 在 角 色 衝 突 時 有 所 抉 擇 和 因 應, 並 且 不 一 定 依 照 既 定 角 色 的 內 化 行 動 規 則 採 取 行 動 此 種 選 擇 和 選 擇 的 能 力, 意 味 著 自 我 不 能 完 全 等 同 於 自 我 所 扮 演 的 社 會 角 色, 此 即 使 得 自 我 與 其 角 色 之 間 存 在 著 一 定 距 離, 並 且 因 而 為 真 誠 創 造 了 空 間 (Oldfield, 1990: 19-20)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第 一 個 人 性 假 定 為 自 主 性, 它 為 公 民 有 能 力 在 參 與 治 理 的 過 程 中, 對 公 共 事 務 進 行 獨 立 判 斷 並 做 出 抉 擇 提 供 了 基 礎 但 是, 僅 有 自 主 性 並 不 能 確 保 人 們 的 行 動 具 備 人 文 關 懷 的 精 神 和 良 善 的 傾 向 因 此,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還 需 要 仁 愛 與 道 德 的 意 識, 以 下 將 對 此 作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闡 述 第 二 項 公 民 意 識 ( 二 ) 利 他 精 神 上 述 對 於 自 主 性 的 探 討 已 經 指 出, 人 有 其 社 會 的 屬 性, 不 僅 因 為 人 們 的 身 分 部 分 地 源 自 於 其 所 扮 演 的 社 會 角 色, 更 是 由 於 人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共 享 的 經 驗 機 緣 境 遇 以 及 有 時 候 個 人 的 選 擇, 會 將 特 定 的 人 們 以 某 種 方 式 繫 在 一 起, 而 如 果 此 種 聯 繫 關 係 是 社 群 的 基 礎 的 話, 那 麼 個 體 之 間 關 係 的 特 質 就 有 必 要 特 別 地 加 以 釐 清, 學 者 歐 菲 德 (Adrian Oldfield) 主 張 應 可 將 之 稱 為 友 愛 (friendship), 此 即 利 他 精 神 利 他 精 神 乃 是 使 得 自 主 的 個 人 得 以 凝 聚 成 為 社 群 的 關 係 特 質, 而 不 是 一 般 認 為 的 公 民 美 德 或 禮 儀, 其 原 因 在 於 後 者 容 易 使 人 誤 認 社 群 本 身 就 有 生 命, 且 凌 駕 於 其 組 成 分 子 公 民 之 上 利 他 精 神 讓 自 主 個 人 的 行 動 具 備 了 道 德 性, 同 時 也 使 個 體 成 為 公 民 (Oldfield, 1990: 20) 公 民 美 德 或 禮 儀 乃 是 在 政 治 社 群 或 特 定 制 度 結 構 之 下 形 塑 出 來 的 觀 念 或 態 度, 所 以 它 們 是 在 社 群 已 經 成 形 之 後 的 產 物, 而 不 是 凝 聚 和 形 成 社 群 的 原 因 更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固 然 不 能 漠 視 社 群 對 其 成 員 的 影 響 力 和 約 束 力, 但 社 群 的 根 源 為 個 體, 其 自 主 行 動 中 具 備 某 種 特 質, 使 自 主 的 行 動 獲 得 了 道 德 的 方 向 感, 並 且 因 10
而 得 以 凝 聚 個 體 成 為 社 群, 此 種 特 質 便 是 利 他 精 神 前 述 的 看 法 可 以 溯 源 於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觀 念, 他 認 為 政 體 (polis) 是 一 種 人 的 聯 盟 (association of men), 但 是 一 種 類 型 特 殊 的 聯 盟, 它 本 質 上 雖 為 某 種 聚 合, 而 這 種 聚 合 並 非 個 體 的 加 總 (cf. Aristotle, 1995; Oldfield, 1990: 21) 職 此 之 故, 政 體 的 成 員 之 間 需 要 某 種 特 殊 的 和 輔 助 性 的 能 力, 而 此 種 能 力 讓 人 們 獲 得 更 好 以 及 更 高 形 式 的 生 命, 亞 里 斯 多 德 稱 此 種 生 命 形 式 為 真 正 的 個 體 (real unit), 政 體 非 常 需 要 由 此 種 真 正 的 個 體 組 合 而 成 亞 里 斯 多 德 指 出, 前 述 讓 人 們 成 為 真 正 個 體 的 那 種 能 力 就 是 正 義 以 及 利 他 精 神 意 即 正 義 和 利 他 精 神 使 得 人 們 得 以 凝 聚 在 一 起, 因 而 構 成 了 政 體 他 界 定 所 謂 的 正 義 即 合 法 與 公 平, 因 為 法 律 使 我 們 的 生 活 合 乎 每 一 種 美 德, 並 且 遏 止 了 每 一 種 邪 惡 (cf. Aristotle, 1976: 176 cited by Oldfield, 1990: 21) 更 重 要 的 是, 正 義 與 利 他 精 神 息 息 相 關 亞 里 斯 多 德 眼 中 的 正 義 乃 是 構 成 利 他 精 神 的 基 本 精 神, 他 對 利 他 精 神 作 了 以 下 的 詮 釋 : 一 種 將 社 群 結 合 在 一 起 的 凝 聚 力, 而 且 立 法 者 似 乎 將 之 視 為 比 正 義 更 為 重 要, 人 們 除 了 符 合 正 義 之 外, 還 需 要 利 他 精 神 的 特 質, 最 合 理 的 說 法 是, 應 該 將 利 他 精 神 視 為 正 義 舉 例 言 之, 亞 里 斯 多 德 認 為, 由 於 形 成 的 基 礎 不 同, 利 他 精 神 也 有 不 同 的 類 型, 如 功 利 取 向 追 求 快 樂 以 及 善 行 的 亞 里 斯 多 德 主 張, 最 完 美 的 利 他 精 神 乃 以 善 行 為 基 礎 : 在 此 基 礎 之 下, 每 一 個 人 都 希 望 自 己 和 別 人 都 能 得 到 幸 福 他 ( 她 ) 們 希 望 他 ( 她 ) 們 的 朋 友 獲 得 幸 福, 只 因 為 他 ( 她 ) 是 朋 友, 每 個 人 愛 他 ( 她 ) 的 朋 友, 只 因 為 他 ( 她 ) 是 朋 友, 而 不 是 別 有 所 圖, 此 為 一 種 最 為 真 摯 的 友 誼 再 者, 利 他 精 神 也 因 為 關 係 的 差 異 而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統 治 者 與 被 治 者 父 母 與 其 兒 女 兄 弟 之 間 同 志 之 間 同 胞 之 間 等 上 述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利 他 精 神, 便 需 要 配 合 各 種 適 當 的 正 義 原 則 ( 即 法 律 )(cf. Aristotle, 1976: 258-259, 263, 273 cited by Oldfield, 1990: 21-22) 綜 上 所 述, 在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眼 中, 利 他 精 神 和 正 義 無 法 分 離 並 且 彼 此 相 輔 相 成, 而 他 的 觀 點, 正 可 作 為 本 文 所 主 張 的 公 民 與 社 群 關 係 的 論 述 基 礎 易 言 之, 由 利 他 精 神 所 構 成 的 社 群, 實 際 上 已 然 兼 具 了 正 義 的 成 分, 其 中 法 律 扮 演 一 種 最 11
低 限 度 的 道 德 標 準, 仁 愛 情 感 以 及 友 誼 則 是 扮 演 凝 聚 成 員 的 主 要 因 素 職 此 之 故, 此 種 社 群 因 為 兼 具 了 正 義 的 質 素, 不 至 於 因 為 過 度 著 重 於 情 感 而 失 去 理 智, 但 也 因 為 其 以 利 他 精 神 為 基 礎, 使 得 人 們 身 處 的 系 絡 不 再 是 那 麼 極 端 地 去 人 性 化 (dehumanization) 和 物 化, 亦 即 不 再 如 機 器 一 樣 冰 冷 無 情, 此 也 是 西 方 思 想 中 理 想 的 公 民 社 會 ( 三 ) 判 斷 能 力 (judgment) 以 下 所 欲 探 討 的 重 點 為 : 第 一 判 斷 與 前 述 的 自 主 性 乃 是 連 貫 的 概 念, 有 了 此 一 前 提, 才 不 會 使 後 續 關 於 判 斷 的 論 述 令 人 產 生 一 種 個 體 遭 到 政 治 社 群 ( 整 體 ) 淹 沒 的 感 覺 其 次, 此 處 所 稱 的 判 斷 能 力 乃 是 指 與 公 共 生 活 有 關 的 判 斷, 而 不 是 私 人 領 域 的 判 斷 首 先, 此 處 所 謂 的 判 斷 包 含 了 兩 層 意 義, 第 一 有 判 斷 的 客 體 才 有 判 斷, 意 即, 判 斷 發 生 在 事 實 之 後 ; 第 二 判 斷 ( 指 深 思 熟 慮 的 判 斷 ) 發 生 於 行 動 之 前, 它 是 一 種 實 踐 的 智 慧 (Beiner, 1983: 7) 判 斷 可 以 被 視 為 是 人 類 與 生 俱 來 的 能 力, 因 此 也 可 以 將 前 述 二 者 視 為 是 人 類 共 通 的 特 質 因 為 判 斷 力 當 中 蘊 含 著 實 踐 的 智 慧, 所 以 使 得 自 主 的 個 體 可 以 與 其 所 扮 演 的 社 會 角 色 之 間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離, 並 且 在 特 定 角 色 當 中 和 角 色 之 間 從 事 選 擇 亦 即, 自 主 的 個 體 所 擁 有 的 判 斷 力, 使 他 ( 她 ) 得 以 選 擇 適 當 與 合 宜 的 行 為 職 此 之 故, 判 斷 力 不 是 一 種 虛 構 的 能 力 或 才 能, 它 與 自 主 性 息 息 相 關 (Oldfield, 1990: 25) 其 次, 此 處 所 關 注 的 判 斷 乃 指 個 體 在 政 治 社 群 當 中 的 判 斷, 而 此 種 判 斷 的 性 質 與 內 涵 與 私 領 域 當 中 的 判 斷 極 為 不 同 個 體 在 政 治 社 群 當 中 的 判 斷, 其 內 涵 通 常 是 政 治 社 群 成 員 所 欲 追 求 的 集 體 生 活 方 式, 因 此 它 涉 及 了 對 於 共 享 生 活 方 式 之 假 定 的 明 確 責 任, 是 以 此 種 判 斷 導 致 政 治 社 群 必 須 予 以 特 別 地 關 注, 並 且 此 種 判 斷 因 而 具 有 權 威 性 申 言 之, 在 政 治 社 群 當 中 的 判 斷 攸 關 著 政 治 社 群 的 成 員 之 行 12
動, 而 這 些 行 動 構 成 了 他 ( 她 ) 們 所 共 享 的 生 活 特 別 是 由 於, 對 某 些 人 而 言 某 種 生 活 方 式 是 好 的, 對 其 他 人 而 言 卻 不 一 定 如 此, 所 以 對 政 治 社 群 整 體 而 言, 所 謂 好 的 生 活 乃 是 意 指 此 一 生 活 方 式 可 以 維 繫 政 治 社 群 的 存 在 (Oldfield, 1990: 25) 因 此 如 何 做 出 可 以 調 和 私 人 與 公 共 領 域 之 間 衝 突 的 判 斷, 便 是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能 力 至 於 此 種 能 力 的 培 育, 當 然 需 要 透 過 教 育 和 訓 練 為 之, 但 是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則 是 在 於, 公 民 自 覺 對 於 做 出 適 當 的 政 治 判 斷 負 有 責 任, 而 此 正 是 政 治 社 群 得 以 存 續 下 去 的 重 要 原 因 (cf. Oldfield, 1990: 25) 更 重 要 的 是, 公 民 自 覺 對 於 做 出 適 當 的 政 治 判 斷 負 有 責 任, 也 正 是 慎 思 熟 慮 的 民 主 治 理 亟 需 的 公 民 意 識 參 20 世 紀 公 民 參 與 治 理 發 展 遲 滯 的 原 因 盱 衡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史, 蘊 含 命 運 共 同 體 意 涵 的 國 家 觀, 乃 是 貫 穿 古 代 至 近 代 的 基 本 信 念, 而 此 一 觀 念 經 由 啟 蒙 時 代 (The Enlightenment) 歐 洲 多 位 重 要 政 治 思 想 家 的 補 充, 特 別 是 盧 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的 論 述, 使 得 社 群 論 的 內 涵 更 加 豐 富, 並 且 成 為 19 世 紀 政 治 學 的 主 流 思 維, 深 刻 影 響 了 美 國 獨 立 革 命 以 及 法 國 大 革 命 (cf. Sabine & Thorson, 1973: 533-535; Deutsch, 1980: 83-85) 易 言 之, 啟 蒙 時 代 的 社 群 論 導 致 了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興 起, 然 此 一 社 群 論, 本 應 在 民 主 成 為 普 世 價 值 的 20 世 紀, 進 一 步 地 成 為 公 民 積 極 參 與 治 理 的 基 石 才 是, 但 事 實 卻 非 如 此 以 下 將 析 論 公 民 治 理 在 20 世 紀 未 能 獲 得 充 分 發 展 的 原 因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雙 重 困 境 一 理 論 的 困 境 : 社 群 意 識 在 政 治 科 學 中 失 去 地 位 13
但 從 1920 年 代 開 始, 美 國 政 治 學 界, 對 於 前 述 觀 點 開 始 提 出 了 嚴 厲 的 挑 戰 並 轉 而 採 取 了 分 歧 社 會 的 基 本 假 定, 多 元 論 遂 成 為 政 治 科 學 的 主 流 隨 後 又 在 經 濟 學 的 衝 擊 下, 以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假 定 的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將 反 國 家 觀 念 (anti-statism)(cf. Stillman II, 1995) 推 到 極 致 以 下 將 簡 述 此 段 歷 史 沿 革, 說 明 社 群 論 在 20 世 紀 衰 微 的 時 空 系 絡 ( 一 ) 研 究 焦 點 的 轉 移 : 從 社 群 到 政 府 大 約 在 西 元 1890 至 1920 年 代, 當 時 美 國 政 治 學 者 對 於 來 自 歐 陸 德 國 以 社 群 為 基 底 的 政 治 思 想 極 為 讚 賞, 不 過 他 們 卻 在 國 家 為 一 共 同 體 的 概 念 之 下, 發 展 出 一 種 排 除 抽 象 思 維 走 向 實 用 路 線 的 政 治 理 論, 被 稱 為 進 步 主 義 (progressivism) 者 換 言 之, 他 們 承 認 國 家 本 質 上 是 一 種 社 群, 亦 即 它 是 一 個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體, 但 是 進 步 主 義 者 更 著 重 於 研 究 政 府 的 功 能, 主 張 政 府 是 引 導 社 會 進 步 的 舵 手, 所 以 在 此 時 以 社 群 為 主 題 的 政 治 思 想 便 轉 型 成 為 以 政 府 功 能 為 焦 點 的 政 治 科 學 (Gunnell, 1995: 21-22) 而 此 一 時 期 的 美 國 正 處 於 所 謂 進 步 年 代, 當 時 治 學 界 則 是 瀰 漫 著 一 股 被 稱 為 進 步 主 義 的 意 識 型 態 所 謂 進 步 主 義 是 一 種 在 19 世 紀 末 至 20 世 紀 初 從 北 美 開 始 的 政 治 運 動 和 意 識 形 態, 此 一 意 識 形 態 屬 於 中 間 偏 左 的 立 場 ( 但 不 是 所 有 中 間 偏 左 派 皆 是 進 步 主 義 的 支 持 者 ) 進 步 主 義 者 主 張 勞 動 人 權 和 社 會 正 義 的 持 續 進 步, 他 們 是 福 利 國 家 和 反 托 拉 斯 法 最 早 的 擁 護 者 之 一 在 20 世 紀 初 期, 進 步 主 義 者 例 如 著 名 的 威 爾 遜 (Woodrow Wilson)(1887, reprinted in 1992) 魏 勞 畢 (W. W. Willoughby) (1889) 古 德 諾 (Frank J. Goodnow)(1900, reprinted in 1992) 等 人, 積 極 鼓 吹 努 力 改 革 美 國 的 政 治 程 序, 拒 絕 政 黨 分 贓 制, 他 們 導 入 總 統 初 選 制 和 無 黨 派 選 舉 制, 成 功 降 低 政 治 角 頭 的 勢 力, 他 們 披 露 當 時 的 貪 腐 現 象, 並 倡 議 和 改 革 公 共 行 政 制 度 同 時 在 進 步 主 義 者 的 鼓 吹 和 努 力 下, 終 於 促 成 了 在 1913 年 的 美 國 憲 法 14
第 17 修 正 案 參 議 員 直 選 制 以 及 1920 年 的 第 19 修 正 案 婦 女 聯 邦 選 舉 投 票 權 由 前 述 說 明 可 見, 進 步 主 義 不 僅 是 一 種 政 治 研 究 的 路 線, 它 還 是 一 種 政 治 制 度 的 改 革 實 務 運 動, 並 且 有 著 極 為 明 顯 的 成 就 總 之, 在 此 種 追 求 進 步 改 革 的 時 空 背 景 下, 以 社 群 為 基 底 的 國 家 觀 在 美 國 雖 然 仍 為 政 治 學 者 研 究 的 基 本 共 識, 但 是 當 時 美 國 政 治 學 研 究 的 焦 點 卻 已 從 社 群 意 涵 之 探 討 轉 移 至 政 府 ( 法 律 制 度 與 行 政 管 理 ) 的 功 能 之 上 ( 二 ) 基 本 假 定 的 變 遷 : 從 共 同 體 的 社 群 到 多 元 論 以 及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前 一 階 段 美 國 政 治 學 者 基 本 上 還 是 認 同 國 家 是 社 群 的 一 種, 亦 即 國 家 是 一 個 不 可 分 割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不 過 相 較 於 19 世 紀 以 前, 其 研 究 的 焦 點 已 從 探 討 社 群 國 家 的 內 涵 轉 移 至 政 府 的 功 能 之 上 但 在 1920 年 代 以 後, 政 治 學 者 轉 向 採 取 行 為 主 義 (behavioralism) 2 的 途 徑 從 事 政 治 研 究, 傳 統 以 社 群 看 待 國 家 的 觀 念 逐 漸 不 再 受 到 以 政 治 科 學 家 自 詡 的 政 治 學 者 青 睞, 並 且 盱 衡 當 時 美 國 的 政 治 實 況, 他 們 也 不 再 認 為 社 會 是 一 種 命 運 共 同 體, 轉 而 認 為 多 元 論 所 主 張 的 分 歧 社 會 才 是 事 實 (Gunnell, 1995: 22-23) 進 而, 多 元 論 成 為 美 國 政 治 理 論 和 實 務 的 主 流, 它 不 但 是 一 種 描 述 政 治 事 實 的 理 論, 還 是 一 種 美 國 民 主 實 務 的 形 式, 甚 至 是 自 由 民 主 政 治 實 踐 的 規 範 (cf. Gunnell, 1995: 19-20) 1920 年 代 政 治 學 者 觀 察 了 美 國 社 會 的 現 況, 指 出 國 家 並 非 如 同 19 世 紀 以 前 政 治 思 想 家 所 謂 如 同 命 運 共 同 體 一 般 的 社 群, 而 是 一 種 分 歧 或 是 分 裂 的 情 形 一 開 始, 學 者 將 此 種 社 會 分 歧 視 為 病 態, 並 且 相 信 應 該 採 取 19 世 紀 政 治 學 者 的 路 線, 致 力 於 國 家 的 民 主 統 一 和 社 會 控 制, 才 能 夠 讓 國 家 變 得 更 好 可 是 隨 後, 這 些 政 治 學 者 便 發 現, 進 步 主 義 者 所 揭 示 之 民 主 政 治 由 公 眾 的 民 意 所 決 定, 其 實 已 2 主 張 以 自 然 科 學 的 方 法 進 行 社 會 研 究, 並 且 主 要 的 觀 察 重 點 在 於 人 的 外 顯 行 為, 故 稱 行 為 主 義 因 為 自 然 科 學 的 研 究 方 法 只 能 研 究 那 些 可 以 透 過 感 官 經 驗 得 到 的 對 象, 所 以 行 為 主 義 主 張 唯 有 行 為 可 以 做 為 研 究 課 題, 價 值 不 應 成 為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範 疇, 15
然 被 腐 敗 政 客 和 經 濟 精 英 所 把 持, 亦 即 民 主 政 治 最 重 要 的 公 民 參 與 在 當 時 的 政 治 情 境 下 根 本 就 是 神 話 所 以, 原 本 堅 持 將 國 家 視 為 社 群 的 學 者, 紛 紛 放 棄 原 來 的 路 線, 而 多 元 論 的 倡 議 成 為 挽 救 自 由 民 主 的 途 徑 多 元 論 被 視 為 是 批 判 的 政 治 理 論, 它 是 對 於 保 守 的 政 治 理 論 國 家 一 元 論 的 反 動 (cf. Gunnell, 1995: 23-24) 到 了 1970 80 年 代, 政 治 科 學 受 到 經 濟 學 的 影 響, 又 加 深 了 以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基 本 假 定 的 政 治 論 述 之 發 展,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的 興 起 和 發 展, 使 反 國 家 的 觀 點 發 展 到 高 峰 事 實 上, 早 在 1917 年, 賴 斯 基 (Harold J. Laski) 便 從 哲 學 的 角 度 指 出, 總 體 並 不 優 先 於 個 體, 總 體 對 於 個 體 不 具 任 何 道 德 上 的 意 義, 個 體 自 身 就 具 有 特 殊 性, 個 體 並 非 總 體 的 一 部 份, 個 體 的 特 殊 性 也 不 是 由 個 體 與 總 體 的 關 係 所 決 定 (Laski, 1917 cited by Gunnell, 1995: 25) 此 種 觀 點 對 於 社 群 論 不 啻 構 成 了 極 為 嚴 峻 的 挑 戰 簡 而 言 之,1920 年 代 以 後, 由 於 美 國 政 治 學 朝 向 科 學 化 發 展 以 及 政 治 現 實 的 衝 擊, 政 治 學 研 究 的 基 本 假 定 從 國 家 為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社 群, 移 轉 為 社 會 的 多 元 分 歧 性, 然 後 再 出 現 走 向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基 本 假 定 總 之, 政 治 研 究 的 重 心 從 國 家 移 轉 至 社 會 乃 至 於 個 人, 而 社 群 國 家 的 課 題 似 乎 成 為 政 治 科 學 的 毒 瘤, 必 須 去 之 而 後 快 不 過, 在 1980 年 代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大 行 其 道 的 同 時, 重 拾 社 群 觀 念 的 論 述 也 開 始 萌 芽 二 實 務 的 困 境 ( 一 ) 工 業 社 會 問 題 的 複 雜 性 和 專 業 性 當 代 民 主 政 治 當 中 實 踐 公 民 意 識 的 根 本 問 題 在 於, 人 們 對 於 公 民 追 求 公 善 的 16
良 知 和 能 力 普 遍 受 到 質 疑 誠 如 Rousseau 所 言, 積 極 主 動 的 公 民 參 與, 只 適 合 在 小 型 的 社 會 以 及 經 濟 同 質 性 高 的 地 方 實 行 而 當 代 工 業 社 會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之 複 雜 性 和 專 業 性, 往 往 使 公 共 決 策 欲 達 成 共 識 決 的 困 難 度 升 高 以 及 民 眾 參 與 能 力 受 限 例 如, 當 代 民 主 政 治 運 作 所 呈 現 之 不 可 治 理 性 (ungovernability) 的 困 境, 也 凸 顯 了 落 實 公 民 參 與 的 障 礙 ( 二 )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高 張 落 實 積 極 公 民 參 與 的 另 一 個 困 難 在 於, 自 由 主 義 對 於 個 人 權 利 的 主 張 使 個 人 主 義 的 觀 念 盛 行 自 由 主 義 對 於 個 人 權 利 的 主 張, 根 源 於 反 抗 君 權 神 授 說, 進 而 其 反 對 任 何 暴 政 假 公 善 優 於 個 別 利 益 之 和 為 名, 遂 行 極 權 統 治 之 實 職 此 之 故, 兼 善 天 下 被 自 由 主 義 視 為 對 於 個 人 利 益 的 一 種 威 脅, 或 至 少 其 意 味 著, 個 人 必 須 以 自 我 犧 牲 為 代 價 以 換 取 公 善 同 時, 自 由 主 義 雖 然 也 支 持 個 人 有 權 對 政 體 做 出 承 諾, 但 是 卻 對 政 體 加 諸 於 個 人 的 限 制 抱 持 懷 疑 的 態 度 所 以, 對 自 由 主 義 而 言, 社 群 意 識 或 許 可 能 太 過 於 向 集 體 主 義 傾 斜, 而 有 損 於 個 人 自 由 (Stivers, 1990: 250) ( 三 ) 利 益 團 體 幾 乎 壟 斷 了 個 人 的 表 意 空 間 再 者, 當 代 盛 行 的 多 元 主 義 獨 厚 於 有 組 織 的 團 體, 卻 不 利 於 公 民 扮 演 實 質 的 政 策 角 色, 尤 其 是 不 利 於, 某 些 希 望 在 政 策 過 程 中 扮 演 更 積 極 角 色 的 公 民 是 以, 寡 頭 支 配 幾 乎 無 所 不 在, 而 吸 納 (cooptation) 變 成 了 無 可 避 免 的 情 況 不 論 公 共 官 僚 對 於 積 極 的 公 民 參 與 有 多 大 的 興 趣, 在 實 務 上 他 ( 她 ) 們 卻 難 以 對 此 提 供 實 質 的 助 益 舉 例 言 之, 在 美 國 的 政 經 體 制 當 中, 個 人 自 由 和 正 義, 以 及 社 會 安 定 和 繁 榮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Wamsley et al., 1990: 32) 因 此, 治 理 的 議 題 包 含 了, 17
介 於 個 人 和 團 體 需 求 之 間 的 自 由 之 衝 突, 亦 即, 社 會 目 標 的 達 成,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以 多 數 個 人 的 些 許 自 由 為 代 價, 甚 至 是 以 少 數 個 人 的 許 多 自 由 為 代 價 換 言 之, 在 實 務 上, 公 共 官 僚 希 望 人 性 地 處 理 其 顧 客 的 事 務, 卻 發 現 他 ( 她 ) 們 的 期 望 受 制 於 僵 固 的 結 構 和 過 程, 諸 如 法 令 規 章 或 黨 派 的 協 商 等 因 素, 從 而, 導 致 他 ( 她 ) 們 只 能 將 共 通 的 標 準 套 用 在 個 別 的 公 民 身 上 (Stivers, 1990: 250-251) 此 種 窘 境, 誠 如 學 者 韓 墨 (Ralph P. Hummel)(1989) 所 言 : 我 ( 公 共 官 僚 ) 希 望 實 踐 倫 理, 但 他 ( 她 ) 們 卻 不 讓 我 這 麼 做 (I'd Like to be ethical, but they won't let me.) ( 四 ) 公 共 官 僚 的 中 立 和 專 業 取 向 形 成 與 公 民 對 話 的 阻 礙 抑 有 進 者, 積 極 的 公 民 參 與 之 實 踐 的 另 一 項 困 難 為, 公 共 官 僚 的 中 立 和 專 業 立 場 與 庶 民 大 眾 的 期 待 格 格 不 入 傳 統 治 理 模 式 的 核 心 在 於 威 爾 遜 (Woodrow Wilson) 和 古 德 諾 (Frank J. Goodnow) 所 提 出 之 行 政 與 政 治 分 離 論 價 值 中 立 的 觀 念, 以 及 在 前 述 價 值 引 導 之 下 產 生 的 專 業 主 義 前 述 觀 念 導 致 公 共 官 僚 不 能 對 公 共 利 益 進 行 深 層 思 考 和 價 值 辯 證, 使 公 共 官 僚 雖 然 可 能 必 須 面 對 各 種 民 眾 的 訴 求, 卻 不 得 對 各 種 訴 求 做 出 道 德 性 的 判 斷 和 價 值 承 諾, 因 而 在 此 情 形 下 公 共 官 僚 對 於 公 共 利 益 的 實 踐 演 變 成 為 一 種 表 象 換 言 之, 在 實 務 上, 公 共 官 僚 僅 能 尋 求 解 決 問 題 的 技 術 性 方 案, 卻 不 能 反 省 政 策 是 否 能 夠 達 成 公 共 利 益, 或 是 思 考 被 界 定 的 公 共 利 意 是 否 真 為 公 共 利 益 綜 合 言 之, 公 共 官 僚 根 本 無 法 與 公 民 展 開 真 誠 的 對 話 肆 當 代 公 民 治 理 發 展 的 契 機 : 社 群 論 的 重 建 自 由 主 義 朝 向 以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假 定 的 論 述 取 向 成 為 主 流, 並 在 公 18
共 選 擇 理 論 提 出 後 發 展 至 高 峰 但 從 1960 年 代 開 始, 某 些 學 者 對 於 前 述 趨 勢 非 常 不 滿, 因 此 提 出 嚴 厲 的 批 判, 其 中 有 一 股 思 維 便 是 植 基 於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社 群 觀 念 之 上, 進 而 發 展 出 了 所 謂 的 社 群 主 義 (communitarianism) 扼 要 言 之, 現 代 的 社 群 論 起 源 自 對 於 自 由 主 義 的 批 判, 重 拾 了 社 群 論 的 精 神, 但 論 述 重 心 並 不 是 國 家 而 是 在 社 會, 亦 即, 社 群 主 義 所 關 注 的 議 題 並 非 發 展 國 家 理 論, 而 是 社 會 在 公 共 治 理 的 角 色 以 下 介 紹 社 群 主 義 的 緣 起 以 及 其 代 表 論 述 一 對 自 由 主 義 走 向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反 動 社 群 觀 念 在 政 治 科 學 中 遭 到 排 擠 至 少 半 世 紀 之 後, 某 些 政 治 學 者 開 始 對 於 自 由 主 義 (liberalism) 當 中, 以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假 定 的 論 述 感 到 不 滿 他 們 認 為, 此 種 論 述 產 生 了 一 個 疏 離 感 濃 厚 價 值 流 失 道 德 淪 喪 正 義 遭 到 蒙 蔽 的 社 會 於 是, 一 種 蘊 含 著 19 世 紀 以 前 社 群 論 之 精 神 的 社 群 主 義 (communitarianism), 在 1980 年 代 開 始 萌 芽 社 群 主 義 可 說 是 起 源 於 對 自 由 主 義 前 述 發 展 趨 勢 的 批 判, 所 以 從 198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社 群 主 義 和 自 由 主 義 論 者 之 間 的 論 戰 便 充 斥 於 各 個 期 刊 之 上, 也 因 此 社 群 主 義 可 說 是 在 與 自 由 主 義 的 論 戰 過 程 中 成 長 學 者 麥 英 泰 (Alistair MacIntyre)(1981) 對 當 代 自 由 主 義 提 出 批 判, 社 群 主 義 的 意 味 濃 厚, 可 以 一 窺 社 群 主 義 論 者 對 於 當 時 自 由 主 義 的 不 滿, 雖 然 當 時 還 沒 有 社 群 主 義 此 一 名 稱 他 指 出, 現 代 社 會 經 濟 和 意 識 型 態 的 變 遷, 創 造 了 一 種 相 對 主 義 的 困 境 宗 教 和 道 德 的 問 題 關 於 善 正 義 美 德 等, 已 成 為 一 種 純 屬 個 人 的 良 心 問 題 或 是 可 受 公 評 的 政 治 意 見, 然 後 自 由 主 義 卻 扮 演 這 些 彼 此 競 逐 以 及 無 從 比 較 優 劣 之 意 見 的 評 斷 者 麥 英 泰 更 強 調, 在 此 現 代 社 會 中, 原 為 道 德 主 體 的 人 被 視 為 是 孤 立 的 商 品 化 的 以 及 冷 漠 的 原 子 他 認 為, 當 代 所 呈 現 的 諸 多 病 象, 其 最 佳 的 治 療 方 法 就 是 重 建 能 夠 共 享 價 值 和 道 德 的 社 群, 例 如 中 世 紀 的 19
公 會 (guild) 或 是 以 承 諾 為 基 礎 的 自 我 管 治 (self-ruling) 社 群 (Young, 1996: 495) 1982 年 時, 學 者 善 鐸 (Michael J. Sandel) 在 其 所 著 自 由 主 義 與 正 義 的 限 制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一 書, 提 出 了 社 群 主 義 的 概 念 他 的 社 群 主 義 主 張, 應 將 諸 如 正 義 權 利 以 及 自 由 等 政 治 價 值 嵌 入 具 體 的 社 會 和 文 化 系 絡 從 而, 他 將 社 會 視 為 優 先 於 政 治 並 且 是 政 治 的 基 本 構 成 善 鐸 指 出,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假 定 個 人 優 先 於 社 會 關 係 乃 是 錯 誤 的 看 法 因 為 根 據 此 一 假 定, 個 人 既 然 不 受 特 定 的 社 會 和 文 化 之 拘 束, 那 麼 所 謂 正 義 的 原 則 也 就 不 能 對 其 產 生 約 束, 或 者 充 其 量 僅 能 發 揮 管 制 陌 生 群 眾 間 公 共 關 係 的 形 式 作 用 (Young, 1996: 494-495) 前 述 善 鐸 的 觀 點 指 出 了 一 種 概 念 就 是 系 絡 性 (contextuality), 也 就 是 對 於 特 定 社 會 和 文 化 的 重 視 學 者 泰 勒 (Charles Taylor)(1992) 將 此 種 重 視 系 絡 的 觀 念 做 了 進 一 步 的 詮 釋 他 指 出, 自 由 主 義 著 重 於 一 體 適 用 的 基 本 權 利, 亦 即 所 有 人 皆 享 有 相 同 而 且 平 等 的 權 利, 所 以 法 律 制 度 對 所 有 人 亦 一 律 平 等 但 是, 泰 勒 從 保 存 少 數 特 殊 文 化 的 政 策 個 案 指 出, 少 數 弱 勢 文 化 的 保 存, 出 於 更 高 標 準 的 道 德 考 量, 可 能 需 要 的 是 特 別 的 待 遇 和 特 別 的 權 利, 而 此 種 思 維 超 越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Young, 1996: 496) 二 艾 尊 倪 的 社 群 主 義 社 群 主 義 最 為 重 要 的 代 表 人 物 應 是 艾 尊 倪 (Amitai Etzioni) 他 早 期 的 論 述 旨 在 研 究 政 策 決 策, 針 對 漸 進 主 義 ( incrementalism ) 和 廣 博 理 性 模 式 (comprehensive rationality) 二 種 決 策 理 論 進 行 檢 視, 並 調 和 二 者 的 不 足 之 處 提 出 修 正 性 的 決 策 模 式 綜 合 掃 瞄 模 式 (mixed scanning model), 主 張 在 基 本 方 針 性 質 的 決 策 應 採 取 理 性 途 徑 長 遠 的 視 野 以 決 定 方 向, 然 後 在 執 行 層 次 的 決 策 則 可 採 用 漸 進 的 方 式 達 成 目 的 (Etzioni, 1967: 385) 但 綜 合 掃 瞄 模 式 的 內 涵 並 不 20
僅 止 於 決 策 的 探 討, 它 還 涵 蓋 了 對 於 個 人 與 社 會 的 調 和 與 關 懷, 成 為 艾 尊 倪 社 群 主 義 學 說 的 起 點 ( 一 ) 積 極 社 會 觀 1968 年 艾 尊 倪 又 出 版 積 極 的 社 會 (The Active Society) 一 書, 他 的 看 法 明 顯 突 出 了 社 會 系 絡 對 於 政 策 決 策 的 意 義, 主 張 一 種 知 識 的 社 會 系 絡 觀 念, 剖 析 集 體 性 的 社 會 過 程 權 力 ( 政 府 ) 和 知 識 的 關 係 知 識 的 分 配 以 及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概 念 社 會 意 識 (societal consciousness) 他 認 為 廣 博 理 性 模 式 以 及 漸 進 主 義 模 式 皆 有 瑕 疵, 不 足 以 促 成 積 極 的 社 會, 艾 尊 倪 對 其 所 謂 積 極 社 會 的 界 定 大 致 為 : 一 種 社 會 在 其 中 人 們 透 過 社 會 的 集 體 性, 可 以 對 自 己 更 加 瞭 解, 並 且 更 能 夠 轉 變 社 會 使 之 與 自 己 的 價 值 相 一 致 他 相 信, 面 對 後 現 代 社 會 的 轉 型, 對 於 社 會 的 理 解 需 要 做 更 大 幅 度 的 改 變, 應 將 社 會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且 在 此 過 程 中 建 立 社 會 意 識 (Parsons, 1995: 297-298) 因 此 他 對 於 個 人 的 假 定 當 然 採 取 了 不 同 於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觀 點, 他 說 : 沒 有 人 可 以 讓 自 己 獲 得 自 由 而 不 同 時 也 擴 張 他 人 的 自 由, 而 自 我 的 轉 型 深 層 地 植 基 於 社 群 自 我 改 造 的 共 同 行 動 (Etzioni, 1968: 2) 簡 而 言 之, 積 極 的 社 會 可 說 是 艾 尊 倪 後 續 發 展 社 群 主 義 學 說 的 基 礎, 在 書 中 的 基 本 思 維 其 實 就 是 社 群 論 他 被 視 為 社 群 主 義 的 健 將 ( 二 ) 共 享 政 策 知 識 因 為 艾 尊 倪 採 取 了 社 群 觀 念, 將 社 會 視 為 命 運 共 同 體, 所 以 政 策 的 決 策 過 程 乃 是 植 基 於 一 回 應 性 的 社 會 而 不 是 一 種 疏 離 的 社 會 公 共 政 策 的 目 標 最 終 在 於 提 升 社 會, 人 們 在 其 社 群 中 扮 演 積 極 的 角 色, 政 治 的 行 動 和 學 術 的 反 思 將 有 更 高 的 和 更 具 公 共 性 的 地 位 (Etzioni, 1968: 7) 前 述 境 界 的 達 成 需 要 藉 由 提 升 個 人 與 社 會 意 識, 並 且 將 精 神 財 富 視 為 比 物 質 更 為 重 要 的 態 度 積 極 社 會 是 一 種 認 識 自 己 的 社 會, 並 且 將 此 種 知 識 用 以 改 造 自 我 和 公 共 領 域 是 以, 社 會 科 學 與 其 他 21
形 式 的 知 識 在 提 升 積 極 社 會 的 過 程 中, 扮 演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進 而, 對 於 社 群 的 強 調 乃 是 艾 尊 倪 後 續 著 作 的 中 心 思 想, 成 為 他 倡 議 知 識 的 角 色 應 該 在 於 促 成 更 為 開 放 和 更 為 真 誠 的 政 策 對 話 過 程 之 基 礎, 據 此 他 認 為 權 力 和 知 識 應 該 進 行 更 廣 泛 的 分 配 他 主 張, 在 積 極 的 社 會 之 中, 公 眾 應 該 被 視 為 政 策 分 析 者 的 一 分 子 而 不 是 被 排 除 在 外, 知 識 精 英 應 該 與 公 眾 針 對 各 種 公 共 議 題 展 開 互 動 (Parsons, 1995: 435) 總 之, 關 於 公 共 政 策 的 資 訊 和 知 識 不 應 該 由 少 數 握 有 決 策 權 力 者 以 及 政 策 分 析 專 業 人 員 所 壟 斷, 他 ( 她 ) 們 應 該 與 人 民 分 享 資 訊 和 知 識, 更 重 要 的 是 向 人 民 解 釋 這 些 資 訊 和 知 識 乃 是 他 ( 她 ) 們 義 務 ( 三 ) 以 社 群 意 識 為 基 礎 的 理 性 公 共 論 辯 艾 尊 倪 認 為 現 代 民 主 的 限 制 乃 是 肇 因 於 : 強 調 程 序 民 主 個 人 主 義 並 對 社 群 予 以 漠 視, 所 以 他 試 圖 為 此 困 境 提 供 解 決 方 案 到 了 1990 年 代, 艾 尊 倪 的 著 作 更 為 具 體 地 使 用 社 群 主 義 一 詞 來 標 示 他 的 思 想 (Etzioni, 1993; 1996), 在 這 些 著 作 中 他 延 續 自 己 從 1960 年 代 以 來 的 思 維, 一 再 強 調 唯 有 重 拾 社 群 的 觀 念, 才 能 有 效 解 決 當 代 自 由 主 義 的 窘 境 他 一 方 面 批 判, 當 代 自 由 主 義 的 政 治 實 務 運 作 太 強 調 自 利 之 外, 另 一 派 所 謂 慎 思 型 民 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的 主 張 亦 有 不 足 之 處 慎 思 型 民 主 是 一 種 信 念 也 是 一 種 實 務, 其 假 定 運 用 民 主 的 程 序 例 如 公 聽 會, 就 可 以 將 公 眾 的 不 滿 情 緒 和 挫 折 納 入 政 策 而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得 到 解 決 (cf. Fishkin, 1991; Bohman & Rehg, 1999; Elster, 1999: 119-120; 黃 東 益,2000; 許 立 一,2003) 慎 思 型 民 主 的 支 持 者 認 為, 所 謂 慎 思 型 的 民 主 本 質 上 是 一 種 理 想 的 政 治 過 程, 其 由 公 平 的 程 序 構 成, 在 此 過 程 中 政 治 行 動 者 可 以 進 行 理 性 的 討 論, 能 夠 使 得 政 治 衝 突 獲 得 解 決 (Clemons & McBeth, 2001: 247) 雖 然, 艾 尊 倪 承 認 慎 思 型 民 主 的 核 心 是 理 性 而 不 僅 憑 大 眾 的 意 願 (will) 3 而 已, 慎 思 型 民 3 只 有 意 願 缺 乏 理 性 就 容 易 流 於 民 粹 22
主 主 張 採 取 理 性 的 公 共 論 辯 而 不 是 感 性 的 訴 求, 所 以 它 所 能 達 成 的 效 果 與 民 粹 主 義 大 相 逕 庭 但 是 艾 尊 倪 還 是 認 為, 此 種 慎 思 型 民 主 仍 有 其 限 制, 因 為 理 性 公 共 對 話 的 前 提 是 公 開 完 整 的 資 訊, 但 公 民 通 常 不 易 掌 握 翔 實 的 資 訊 ; 其 次, 團 體 的 價 值 往 往 將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判 斷 ; 再 者, 對 於 公 共 議 題 的 認 知 和 理 解 通 常 是 價 值 判 斷 性 質 居 多 而 非 純 粹 的 客 觀 經 驗, 所 以 不 容 易 進 行 理 性 論 辯 因 此, 艾 尊 倪 主 張 公 共 對 話 的 首 要 之 務 乃 在 於 建 構 社 群 意 識 換 言 之, 政 策 利 害 關 係 人 或 是 標 的 人 口 在 進 行 公 共 議 題 的 論 辯 之 前, 應 該 讓 他 ( 她 ) 們 具 備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意 識 個 體 必 須 為 自 己 的 行 動 負 責 對 整 體 負 有 責 任 並 且, 進 一 步 促 使 公 共 議 題 的 論 辯 是 一 種 道 德 的 對 話 (moral dialogue) 他 提 出 道 德 對 話 的 幾 項 規 則 大 致 如 下 (Etzioni, 1996: 104): 第 一 論 辯 的 各 造 不 應 污 衊 對 手, 應 該 克 制 自 己, 不 可 全 盤 否 定 對 手 的 價 值 第 二 不 應 公 開 羞 辱 對 手 深 信 的 價 值 和 承 諾 第 三 少 用 權 利 一 詞 4, 多 用 需 要 希 望 和 利 益 等 詞 彙 第 四 將 某 些 ( 零 和 ) 議 題 排 除 與 論 辯 過 程 之 外 艾 尊 倪 希 望 藉 由 以 上 規 則, 讓 公 共 對 話 的 過 程 平 和, 以 及 因 此 達 到 真 誠 溝 通 的 效 果 伍 公 民 治 理 的 實 踐 經 驗 20 世 紀 60 年 代 以 後 社 群 觀 念 重 獲 重 視 以 及 社 群 主 義 抬 頭 的 原 因 是 : 某 些 學 者 對 於 自 由 主 義 朝 向 原 子 論 式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的 發 展 趨 勢 感 到 不 滿, 於 是 重 拾 蘊 含 命 運 共 同 體 意 識 的 社 群 觀 念 社 群 主 義 來 自 於 不 同 學 者 的 論 述, 但 其 目 的 都 在 於 試 圖 提 出 更 為 理 想 的 治 理 方 式 (cf. Taylor, 1982; 1987), 也 就 是 公 民 實 質 而 直 接 4 權 利 一 詞 有 非 我 莫 屬 的 意 味, 太 過 霸 氣, 不 利 於 溝 通 23
參 與 治 理 的 模 式 (cf. Clemons & McBeth, 2001: 16-20) 事 實 上, 社 群 對 於 公 共 治 理 的 參 與 早 就 體 現 於 英 法 和 比 利 時 等 國 的 殖 民 地 行 政 實 務 當 中, 其 目 的 在 於 讓 社 群 自 立 更 生 並 對 其 本 地 問 題 負 起 責 任 在 1960 年 代 時, 美 國 制 定 了 經 濟 機 會 法 (Economy Opportunity Act)(1964) 以 及 透 過 模 範 城 市 計 畫 (Model Cities Program), 社 群 的 理 念 被 導 入 於 公 共 治 理 實 務 之 中, 其 目 的 為 促 使 社 群 解 決 其 本 身 所 遭 遇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問 題 於 此 同 時, 在 1969 年, 英 國 制 定 了 社 群 發 展 法 (Community Development Act) 啟 動 了 一 連 串 計 劃, 以 提 升 社 區 和 鄰 里 關 係 到 了 1990 年 代, 英 國 又 有 新 一 波 以 社 群 理 念 為 基 礎 的 公 共 政 策 被 提 出, 用 以 挽 救 位 居 工 業 區 和 市 中 心 已 然 頹 圮 的 社 區 (Parsons, 1995: 503) 時 至 今 日, 歐 美 各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公 民 實 質 性 地 直 接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的 實 務 日 漸 增 多, 以 下 將 舉 美 國 和 愛 爾 蘭 的 個 案 呈 現 近 來 公 民 治 理 的 實 務 發 展, 並 扼 要 歸 納 此 二 個 案 的 啟 發 一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衛 生 暨 人 群 服 務 部 的 社 區 衛 生 中 心 計 畫 學 者 Stivers 分 析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衛 生 暨 人 群 服 務 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 DHHS) 的 一 項 社 區 衛 生 中 心 (Community Health Center, CHC) 計 畫, 說 明 了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與 公 民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的 公 民 參 與 的 成 功 經 驗 該 計 畫 聘 用 地 方 上 來 自 於 民 間 的 公 民 擔 任 重 要 的 職 務, 依 據 適 當 的 法 律 以 及 規 章, 將 聯 邦 補 助 的 經 費 分 配 於 一 系 列 複 雜 的 醫 療 服 務 活 動 當 中 究 其 本 質, 該 計 畫 透 過 地 方 人 士 將 抽 象 的 方 針, 導 入 當 地 社 區 的 具 體 需 求, 因 而 賦 予 了 公 民 在 特 定 領 域 中 判 斷 公 共 利 益 的 實 質 權 威 雖 然,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扮 演 監 督 公 民 的 角 色, 但 公 民 就 其 權 限 範 圍 亦 擁 有 可 觀 的 權 威 特 別 是, 經 由 規 律 性 的 實 質 互 動,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和 公 民 一 起 參 與 了 相 關 規 則 的 共 享 詮 釋 職 此 之 故,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不 只 是 告 知 公 民 計 畫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如 何 進 行, 尤 有 甚 者, 公 民 和 官 員 還 一 起 達 成 了 24
意 義 和 行 動 方 面 的 共 識, 使 他 ( 她 ) 們 彼 此 緊 密 地 結 合 (Stivers, 1990: 268) 前 述 個 案 為 實 質 的 公 民 參 與 提 供 了 成 功 的 範 例, 它 證 明 了 公 民 做 為 共 治 者 以 及 公 民 與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共 同 決 策 並 非 非 不 可 能 之 事 二 愛 爾 蘭 地 方 發 展 政 策 的 公 民 治 理 經 驗 都 柏 林 (Dublin) 的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Southside Partnership) 是 愛 爾 蘭 (Ireland) 全 國 38 個 區 域 合 作 計 畫 的 執 行 機 構 之 一, 理 事 會 由 22 位 理 事 所 組 成 社 會 代 表 4 人 社 區 代 表 9 人 國 家 機 關 代 表 6 人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3 人 它 的 組 織 架 構 則 包 含 數 個 委 員 會 以 及 工 作 團 隊 作 業 團 隊 (Operating Group) 地 方 就 業 服 務 管 理 委 員 會 (Local Employment Service Management Committee) 擴 展 經 濟 機 會 網 絡 (Expanding Economic Opportunities Network) 以 及 教 育 工 作 團 隊 (Education Working Group) 等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在 其 所 發 佈 的 平 等 宣 言 (Equality Statement) 當 中 宣 示 : 將 致 力 於 讓 每 一 個 居 住 於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轄 下 的 人 民 都 能 擁 有 機 會 參 與 和 結 果 的 平 等, 消 除 貧 窮 與 社 會 歧 視 ; 以 及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的 工 作 內 涵 乃 是 以 人 權 哲 學 為 其 基 礎 職 此 之 故,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的 工 作 目 標 在 於 解 決 位 處 都 柏 林 南 區 數 個 社 區 當 中 的 貧 窮 問 題, 因 此 它 所 服 務 的 標 的 團 體 和 社 區 都 面 臨 著 極 度 貧 窮 的 困 境, 而 這 些 人 們 的 特 質 是 : 貧 困 代 代 相 傳 高 度 依 賴 社 會 福 利 低 學 歷 惡 劣 的 居 住 環 境 政 府 服 務 的 提 供 不 足 暴 力 問 題 毒 品 和 犯 罪 充 斥 雖 然 不 同 的 標 的 團 體 如 長 期 失 業 人 口 遊 民 單 親 家 庭 殘 障 人 士 各 有 不 同 的 問 題, 但 他 ( 她 ) 們 卻 都 有 著 共 同 的 經 驗 就 是 遭 到 社 會 邊 緣 化 以 及 對 於 那 些 影 響 自 己 生 活 的 決 策 和 政 策 幾 無 置 喙 的 餘 地 職 此 之 故, 合 作 理 事 會 的 工 作 植 基 於 社 區 發 展 的 觀 點, 試 圖 對 長 期 以 來 遭 到 邊 緣 化 的 團 體 授 能, 讓 其 掌 控 那 些 影 響 其 生 活 的 決 策 於 是 公 民 參 與 便 成 為 南 25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所 有 工 作 的 核 心, 並 且 透 過 以 下 的 途 徑 實 踐 公 民 參 與 : 第 一 諮 詢 (consultation) 合 作 理 事 會 在 一 項 為 期 6 年 的 策 略 規 劃 共 同 願 景 2000-2006 (United Vision 2000-2006) 中, 擴 大 了 諮 商 的 程 序, 讓 超 過 1000 位 以 上 的 民 眾 親 身 參 與 了 其 所 屬 社 區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的 規 劃 標 的 團 體 參 與 了 諮 商 活 動 的 設 計 和 主 持, 理 事 會 運 用 創 新 和 創 造 性 的 方 法 以 極 大 化 參 與 的 內 涵 與 人 數, 而 社 區 發 展 計 劃 的 草 案 來 自 於 人 們 的 參 與 投 入, 然 後 回 饋 給 社 區 並 由 社 區 行 使 最 終 的 同 意 權, 如 此 一 來 社 區 發 展 策 略 的 採 行 便 具 有 共 識 的 基 礎 第 二 能 力 建 構 (capacity building) 合 作 理 事 會 在 推 行 工 作 時, 對 於 標 的 人 口 不 論 是 個 人 團 體 還 是 社 區 均 採 取 共 赴 事 功 的 作 法, 也 就 是 培 養 標 的 人 口 自 身 的 能 力 以 改 變 其 自 己 的 生 活 處 境 和 社 區 社 區 的 居 民 不 但 被 鼓 舞 發 展 改 善 所 屬 社 區 的 方 案, 並 且 還 要 與 合 作 理 事 會 配 合 共 同 執 行 該 方 案 此 外, 合 作 理 事 會 還 有 一 項 重 要 措 施 就 是 訓 練 社 區 領 袖, 讓 他 ( 她 ) 們 有 能 力 為 社 區 中 的 弱 勢 群 體 表 達 需 求 爭 取 利 益 以 及 提 出 對 策 第 三 合 作 理 事 會 本 身 的 結 構 (Partnership s structure) 設 計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本 身 就 是 由 社 會 國 家 機 關 社 區 和 自 願 團 體 的 代 表 所 組 成, 此 種 利 益 和 觀 點 融 合 的 設 計 貫 穿 整 個 理 事 會 的 結 構 在 南 區 合 作 理 事 會 當 中, 有 超 過 30 個 以 上 的 工 作 團 隊 和 網 絡 是 結 合 了 標 的 人 口, 以 共 同 設 計 和 執 行 解 決 諸 如 學 業 中 輟 創 業 發 展 就 業 服 務 遊 民 收 容 社 區 發 展 支 援 等 問 題 的 方 案 為 基 礎 所 組 成 此 種 結 構 安 排 挑 戰 並 促 使 決 策 者 改 變 其 作 為 和 政 策, 以 確 保 地 方 上 的 民 眾 得 以 掌 握 那 些 影 響 其 所 屬 社 區 的 決 策 (Meldon, Kenny & Walsh, 2004: 46-47) 三 個 案 的 啟 發 上 述 個 案 的 特 色 在 於 公 民 公 共 官 僚 以 及 政 治 精 英 的 合 作 與 夥 伴 關 係, 促 使 公 民 參 與 政 策 制 定 以 及 執 行 的 過 程, 公 民 自 己 作 主 決 定 所 需 要 的 公 共 服 務 內 26
容 在 上 述 個 案 中, 公 共 事 務 運 作 過 程 不 再 與 公 民 疏 離 而 遙 不 可 及, 亦 即 公 民 不 再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旁 觀 者, 民 主 政 治 對 於 身 為 社 群 成 員 的 公 民 而 言, 它 是 一 種 權 利 更 是 一 種 義 務 由 於 公 民 必 須 經 常 涉 身 公 共 事 務 的 運 作 過 程, 因 而 民 主 對 於 公 民 而 言 甚 至 是 一 種 志 業 以 下 將 扼 要 臚 列 敘 述 上 述 個 案 所 蘊 含 的 重 要 質 素 : ( 一 ) 公 民 為 共 治 者 所 謂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就 是 願 意 積 極 投 入 公 共 領 域 與 其 他 成 員 展 開 對 話 的 公 民, 因 此 建 立 公 共 對 話 的 互 動 機 制, 成 為 建 立 共 享 價 值 和 共 同 利 益 的 關 鍵 所 在 經 由 公 共 對 話 機 制 的 建 立, 政 治 精 英 公 共 官 僚 與 公 民 可 以 構 成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的 社 群, 而 此 種 社 群 透 過 法 律 規 章 政 策 程 序 的 訂 定, 成 員 共 享 公 共 事 務 的 責 任 以 及 政 策 的 擬 定 論 者 稱 此 種 架 構 為 社 群 政 策 取 向 (cf. Box, 1998; 2004: 62-65) 在 此 架 構 下, 政 治 精 英 負 責 立 法 並 給 予 較 大 立 法 授 權 空 間, 因 而 公 共 官 僚 可 以 使 用 其 裁 量 權, 從 事 規 則 制 定 以 及 設 計 行 政 的 程 序, 將 公 民 納 入 政 策 制 定 和 執 行 的 過 程 此 種 設 計, 將 公 民 視 為 共 治 者 與 共 同 決 策 者, 而 不 僅 是 消 費 者 或 服 務 的 使 用 者 總 之, 經 由 制 度 化 的 規 律 性 實 質 互 動, 政 治 精 英 公 共 官 僚 和 公 民 共 同 詮 釋 了 相 關 政 策 運 作 規 則 職 此 之 故, 政 治 精 英 不 只 是 制 定 規 則, 而 公 共 官 僚 則 不 只 是 告 知 規 則, 公 民 和 官 員 一 起 達 成 了 意 義 和 行 動 的 共 識, 使 他 ( 她 ) 們 彼 此 緊 密 地 結 合 在 一 起 (Stivers, 1990: 268) 換 言 之, 公 共 治 理 乃 是 由 公 民 公 共 官 僚 和 政 治 精 英 的 共 同 志 業 ( 二 ) 公 共 官 僚 即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公 共 官 僚 專 業 主 義 很 容 易 讓 人 產 生 一 種 技 術 官 僚 的 不 良 印 象, 尤 其 是 只 重 經 27
濟 效 率 卻 缺 乏 實 質 理 性 思 維 的 專 家, 總 是 被 譏 評 為 訓 練 有 術 的 狗 因 此, 黑 堡 宣 言 (Blacksburg Manifesto) 對 於 專 業 主 義 的 重 新 詮 釋, 進 而 其 可 以 與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融 合 在 一 起 黑 堡 宣 言 對 於 專 業 主 義 重 新 詮 釋 為 :. 我 們 認 為 專 業 主 義 重 點 不 在 於 公 共 官 僚 是 否 為 一 種 專 業 社 群 的 成 員, 或 者 其 是 否 夠 資 格 擁 有 專 業 地 位,. 換 言 之, 專 業 主 義 應 該 以 憲 政 規 則 的 維 繫 為 職 志, 意 即 對 於 公 共 官 僚 而 言, 以 專 業 的 態 度 行 事 就 是 運 用 專 業 能 力 達 成 捍 衛 憲 政 的 目 的 (cf. Wamsley et al., 1990: 47-50) 上 述 對 於 專 業 主 義 的 詮 釋, 可 以 從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概 念, 獲 得 更 進 一 步 的 補 充 和 修 正 (Stivers, 1990: 269): 第 一 個 人 的 反 躬 自 省 : 即 自 我 要 求 以 及 一 種 審 慎 的 過 程, 使 個 人 釐 清 專 業 社 經 性 別 和 種 族 等 成 見 同 時, 自 省 的 內 容 還 應 包 括 對 於 理 性 行 動 之 限 制 的 反 思, 就 主 觀 面 向 而 言, 個 人 行 動 受 到 潛 意 識 的 影 響, 就 客 觀 面 向 而 言, 未 知 的 情 境 和 未 預 期 的 結 果, 以 上 皆 使 理 性 行 動 備 受 限 制 最 後, 自 省 由 自 我 轉 向 他 人, 認 知 主 觀 互 證 的 特 質, 以 便 明 瞭 社 會 建 構 的 自 身 以 及 對 此 建 構 的 參 與 此 一 過 程, 使 得 行 政 實 務 和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在 認 識 論 和 規 範 的 基 礎 上, 得 以 相 互 結 合 第 二 發 展 對 於 行 政 系 絡 的 批 判 研 究 途 徑 : 批 判 的 研 究 途 徑 植 基 於 人 類 追 求 自 由 的 旨 趣 之 上, 其 試 圖 透 過 新 的 政 治 經 濟 面 向 之 行 政 知 識, 重 新 檢 視 制 度 的 實 踐 此 一 重 新 的 檢 視, 將 可 探 求 環 繞 於 行 政 實 務 周 遭 的 那 些 未 知 的 政 經 情 勢, 並 且, 有 時 候 可 以 決 定 公 民 處 理 政 策 議 題 的 知 識 能 力 水 平 此 種 批 判 的 研 究 途 經 之 運 用, 實 為 施 為 者 製 造 差 異 的 能 力 之 展 現 第 三 承 諾 於 既 存 的 理 性 (giving of reasons): 所 謂 既 存 的 理 性, 實 為 美 國 政 治 傳 統 中 聯 邦 主 義 的 主 張, 其 認 為 公 民 具 有 理 性 和 明 智 的 本 質 公 民 信 任 公 共 官 僚 對 於 既 存 理 性 的 承 諾 一 種 在 具 體 情 勢 中 發 展 而 出 的 信 任 成 為 對 於 政 府 之 信 心 的 基 礎, 即 使 在 缺 乏 對 話 的 情 況 之 下 仍 然 不 會 動 搖 此 種 信 心 源 自 於 公 共 官 僚 的 作 為 必 然 有 其 充 分 的 理 由, 亦 即, 他 ( 她 ) 們 能 夠 說 服 公 民, 其 乃 是 28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而 採 取 行 動 此 一 承 諾 同 時 反 映 出 一 種 社 會 學 習 的 觀 點, 即 公 民 可 以 從 他 ( 她 ) 們 所 聽 到 的 理 由, 反 過 來 進 一 步 提 出 他 ( 她 ) 們 的 見 解 一 個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社 會, 其 中 的 公 共 官 僚 應 該 也 會 具 備 積 極 行 動 的 意 識, 因 為 他 ( 她 ) 也 是 公 民, 因 而 擁 有 一 種 挑 戰 結 構 制 約 的 能 動 性, 此 即 學 者 Anthony Giddens 所 言 之 創 造 差 異 的 能 力, 其 能 夠 衝 撞 並 改 善 現 狀 (cf. Giddens, 1979; 1984; Blaikie, 1993: 69-77), 俾 利 於 公 共 利 益 誠 如 Stivers 所 言 : 公 共 官 僚 乃 是 公 民 之 代 理 人, 其 致 力 的 目 標 為, 依 循 他 ( 她 ) 們 的 ( 指 行 政 人 員 ) 知 識 和 經 驗, 以 及 根 據 在 其 周 遭 的 結 構 和 情 勢, 獲 得 發 展 藉 此, 公 民 的 知 識 能 力 亦 得 以 開 花 結 果 (Stivers, 1990: 269) 學 者 認 為, 以 美 國 的 歷 史 經 驗 為 例, 在 19 世 紀 早 期, 公 共 官 僚 乃 是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的 行 政 人 員 (citizen administrator), 因 為 公 共 官 僚 也 是 公 民, 而 公 共 治 理 就 是 公 民 的 治 理 隨 著 時 空 變 遷 以 及 專 業 化 的 發 展,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的 公 共 官 僚 漸 次 消 失 (cf. Crenson & Ginsberg, 2002: 23-29),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以 科 學 思 維 和 技 術 為 基 礎 的 技 術 官 僚, 公 共 官 僚 和 公 民 成 為 兩 種 分 離 的 社 會 構 成 或 者 是 階 級, 彼 此 緊 密 結 合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意 識 蕩 然 無 存 職 此 之 故, 將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與 公 共 官 僚 予 以 重 新 連 結, 應 可 促 使 公 共 官 僚 對 於 公 共 治 理 的 認 知 超 越 技 術 層 次 的 思 維, 使 公 共 治 理 更 符 合 民 主 且 內 涵 更 為 豐 富 (cf. King & Stivers, 1998; Meier & O Toole, 2006) 總 之, 公 共 官 僚 來 自 於 社 會 屬 於 公 民 的 一 分 子, 一 個 具 有 社 群 意 識 之 社 會, 公 民 對 社 會 具 有 責 任 意 識, 由 此 等 公 民 組 成 的 官 僚 體 系 必 然 具 備 社 群 主 義 所 揭 示 的 理 想 政 治 之 特 質 職 此 之 故, 一 方 面, 公 民 會 積 極 課 責 於 公 共 官 僚, 也 會 對 自 己 的 行 動 負 責 ; 另 一 方 面, 公 共 官 僚 亦 將 勇 於 承 擔 課 責, 並 將 追 求 良 善 生 活 而 非 遵 循 法 令 規 章 視 為 行 政 行 為 的 目 標 ( 三 ) 公 共 利 益 即 共 享 價 值 29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不 僅 追 求 自 利 還 重 視 社 群 的 共 同 利 益, 而 此 一 共 同 利 益 之 內 涵 則 是 在 公 共 對 話 過 程 中 獲 得 因 此,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定 過 程, 就 是 公 民 價 值 共 享 的 詮 釋 過 程, 公 共 利 益 就 是 一 種 共 享 價 值 從 而, 公 民 的 價 值 持 續 性 地 體 現 於 其 並 不 能 直 接 參 與 的 公 共 治 理 實 務 當 中 (Stivers, 1996: 264-265) 上 述 的 觀 點 主 張, 應 讓 公 民 透 過 公 共 對 話 決 定 何 謂 公 共 利 益, 此 一 決 策 機 制 絕 非 常 見 的 多 數 決 的 投 票 方 式, 而 是 建 立 一 套 可 以 建 立 共 享 價 值 的 對 話 機 制 然 後 此 種 對 話 在 具 備 社 群 意 識 的 公 民 之 間 進 行, 包 容 多 元 利 他 憐 憫 成 為 重 要 的 元 素, 所 以 其 決 策 的 內 涵 將 會 符 合 社 會 公 正 的 價 值 誠 如, 史 蒂 芙 指 出 : 人 性 或 許 是 自 利 的, 而 且 某 種 程 度 是 躁 進 的, 但 是 一 如 我 們 所 見,. 公 民 有 能 力 學 習 與 發 展, 變 得 具 有 見 識 而 且 善 體 人 意 (Stivers, 1996: 265) 就 上 述 觀 點 而 論,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定 並 非 政 治 精 英 或 是 公 共 官 僚 獨 享 的 權 力 因 為, 政 府 行 動 的 效 果 影 響 所 及 為 全 面 性 的, 並 且 它 是 一 種 具 有 法 定 強 制 力 的 行 動, 所 以 可 能 會 對 人 民 權 益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職 此 之 故, 在 理 想 的 公 民 社 會 當 中, 公 民 當 然 有 權 對 於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表 達 意 見 更 重 要 的 是, 積 極 負 責 的 公 民 其 行 動 應 是 以 共 同 利 益 為 取 向 陸 結 語 從 西 方 政 治 學 的 發 展 歷 程 而 論, 社 群 一 直 是 政 治 思 想 中 對 於 國 家 的 基 本 假 定, 換 言 之 國 家 就 是 社 群, 它 是 一 個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體, 此 種 觀 念 在 盧 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的 學 說 當 中 獲 得 強 化, 並 對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影 響 深 刻 到 了 20 世 紀 以 後, 政 治 科 學 興 起 後 國 家 理 論 的 研 究 逐 漸 被 行 為 主 義 的 支 持 者 所 摒 除, 社 群 此 一 概 念 雖 然 不 致 於 消 失, 但 是 關 於 它 的 論 述 規 範 性 質 通 30
常 被 認 為 十 分 濃 厚, 主 流 論 者 視 之 為 理 想 十 足 但 實 踐 困 難, 因 而 此 派 學 說 一 直 是 20 世 紀 以 來 的 非 主 流 相 反 地, 美 國 的 多 元 論 蓬 勃 發 展 而 引 導 了 利 益 政 治 的 實 務 運 作 型 態 之 後, 利 益 政 治 似 乎 就 是 自 由 民 主 社 會 公 共 治 理 的 主 流 典 範 不 過 令 人 值 得 關 注 的 轉 向 是, 在 20 世 紀 的 末 葉, 馬 克 思 主 義 在 實 踐 方 面 終 於 宣 告 落 敗, 西 方 自 由 主 義 中 的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發 展 至 顛 峰 期 間, 社 群 意 識 也 同 時 由 於 某 些 學 者 的 大 力 闡 揚, 成 為 對 於 主 流 政 治 論 述 與 實 務 的 一 股 反 動 力 量 而 此 一 反 動 力 量 在 以 市 場 經 濟 學 自 利 個 人 主 義 為 基 礎 的 新 公 共 管 理 改 革 風 潮 之 後, 竟 然 成 為 公 共 政 策 運 作 的 實 務 一 向 被 認 為 是 規 範 性 質 的 主 張 卻 成 為 一 種 政 策 制 定 和 執 行 的 實 際 作 為, 此 一 經 驗 足 以 說 明 規 範 理 論 確 有 指 導 實 務 發 展 的 作 用, 只 要 人 們 不 要 一 味 地 予 以 排 擠, 同 時 此 一 經 驗 也 凸 顯 長 期 以 來 主 流 論 述 所 隱 含 的 偏 見 不 願 意 相 信 公 民 其 實 是 有 能 力 也 有 意 願 自 己 解 決 自 己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或 許, 大 權 在 握 的 政 府 機 關 民 選 ( 政 務 ) 官 員 公 共 官 僚 用 什 麼 樣 的 觀 點 界 定 其 所 服 務 的 公 民, 此 一 社 會 的 公 民 就 會 是 什 麼 樣 子, 它 的 公 共 政 策 實 務 也 就 會 呈 現 某 種 型 態, 歐 美 許 多 施 行 公 民 治 理 的 成 功 個 案 足 以 印 證 前 述 的 邏 輯 易 言 之, 如 果 握 有 權 力 者 願 意 相 信 公 民 的 潛 能 予 以 授 能 設 計 妥 善 的 機 制, 公 民 治 理 不 會 是 一 種 空 談 或 是 永 遠 不 能 落 實 的 理 想 而 已 因 此 重 點 在 於 執 政 者 的 誠 意, 亦 即 不 是 不 可 為 而 是 不 為 之 至 於, 如 果 深 究 不 為 之 的 背 後 原 因, 或 有 可 能 發 現 其 與 民 主 的 基 本 精 神 根 本 背 道 而 馳 當 然, 更 重 要 的 是, 什 麼 樣 的 公 民 也 決 定 了 什 麼 樣 的 政 府, 畢 竟 國 家 機 關 的 成 員 並 非 處 於 真 空 之 中, 他 ( 她 ) 們 來 自 社 會 身 屬 公 民 的 一 份 子, 公 民 是 否 將 公 共 事 務 之 積 極 參 與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權 利 而 積 極 爭 取? 乃 是 建 構 公 民 治 理 的 起 點 以 下 茲 扼 要 歸 納 臚 列 促 成 實 質 公 民 參 與 的 重 要 前 提 做 為 本 文 之 結 論, 它 們 應 是 台 灣 未 來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走 向 更 高 程 度 的 公 民 參 與, 值 得 思 考 採 行 的 原 則 : 第 一 促 使 社 會 正 視 不 同 理 念 的 良 性 競 爭, 減 少 浮 誇 不 實 的 口 水 和 口 號 政 治, 緩 解 社 會 的 對 立 和 衝 突 31
第 二 設 計 不 只 侷 限 於 公 民 投 票 或 是 選 舉 的 公 民 參 與 機 制, 例 如 現 下 已 有 實 務 採 行 的 公 民 議 會 或 將 原 有 的 村 里 民 大 會 加 以 改 造 或 強 化 和 貫 徹 公 聽 會 程 序 以 及 運 用 資 訊 網 路 提 升 公 民 參 與 的 便 利 性 等, 引 導 公 民 進 入 實 際 的 政 策 運 作 過 程, 讓 他 ( 她 ) 們 不 但 參 與 政 策 制 定 甚 至 參 與 執 行 第 三 將 公 民 視 為 公 共 事 務 運 作 的 主 角, 不 再 是 冷 漠 的 旁 觀 者 以 及 消 極 的 媒 體 節 目 之 消 費 者, 讓 他 ( 她 ) 們 真 正 能 夠 做 成 決 策 參 與 方 案 規 劃 甚 至 成 為 政 策 執 行 者 第 三 除 強 調 公 共 決 策 參 與 者 發 言 的 權 利 亦 重 視 發 言 的 責 任, 避 免 弱 勢 者 遭 到 邊 緣 化 也 避 免 光 說 不 練 是 以, 培 養 公 民 對 於 公 民 社 會 的 正 確 認 知 並 具 備 公 民 德 行 亟 為 重 要 第 四 減 少 黑 箱 作 業 的 政 策 運 作 模 式, 強 化 公 民 對 政 府 的 信 賴 感 和 效 能 感 第 五 鼓 勵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經 由 與 公 民 的 對 話 不 斷 地 反 省 政 策 目 標, 且 在 政 策 過 程 中 與 公 民 發 展 夥 伴 關 係, 避 免 政 策 與 公 民 的 實 際 需 求 漸 行 漸 遠 而 違 背 了 民 主 的 真 諦 是 以, 適 當 類 型 的 政 策 採 取 由 下 而 上 的 執 行 模 式 應 該 更 受 重 視 和 受 到 更 為 廣 泛 的 實 踐 32
參 考 文 獻 何 兆 武 譯 Rousseau, J.-J. 原 著 1987 社 會 契 約 論, 台 北 : 唐 山 吳 曲 輝 等 譯 Turner, J. H. 著 1992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結 構,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黃 東 益 2000 審 慎 思 辯 民 調 : 研 究 方 法 的 探 討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民 意 研 究 季 刊,211 期,123-143 頁 許 立 一 2003 慎 思 熟 慮 的 民 主 行 政, 台 北 : 韋 伯 Barbalet, J. M. 1988 Citizenship. Minneapolis, MN.: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Beiner, R. 1983 Political Judgment.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Blaikie, N. 1993 Approaches to Social Enquiry. Oxford, U. K.: Polity Press. Bohman, J. and W. Rehg 1997 Introduction, in J. Bohman, and W. Rehg (ed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x-xxx).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Box, R. C. 1998 Citizen Governance: American Communities in the 21st Century. Thousand Oaks, CA.: Sage. 2004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Society. Armonk, NY.: M. E. Sharpe, Inc.. Clemons, R. S., & McBeth, M. K. 2001 Public Policy Praxis, Theory and Pragmatism: A Case Approach.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Hall, Inc.. Crenson, M. A., & Ginsberg, B. 2002 Downsizing Democracy. Baltimore, M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Deutsch, K. W 1980 Politics and Government: How People Decide Their Fate. Boston, MA.: Houghton Mifflin. Elster, J. 1999 The Market and the Forum: Three Varieties of Political Theory. In J. 33
Bohman & W. Rehg (Ed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3-33).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Etzioni, A. 1967 Mixed Scanning: A Third Appraoch to Decision-Mak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No. 27, 385-392. 1968 The Active Society: A Theory of Societal and Political Processes. New York, NY.: Free Press. 1993 The Spirit of Community: Rights,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Communitarian Agenda. New York, NY.: Crown Publishers. 1996 The New Golden Rule: Community and Moralit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New York, NY.: Basic Book. Fay, B. 1976 Social Theory and Political Practice. New York, NY.: Holmes & Meuer Publishers, Inc.. Fishkin, J. S. 1991 Democracy and Deliberation: New Directions for Democratic Reform. New Haven, CA.: Yale University Press. Giddens, A. 1979 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 Action, Structure and Contradiction in Social Analysis.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Glen, A. 1993 Methods and Themes in Community Practice. In H. A. Butcher, P. Henderson, & J. Smith (Eds.). Community and Public Policy. London, UK.: Pluto Press. Goodnow, F. J. 1992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Reprinted In J. M. Shafritz & A. C. Hyde (Eds.), Classic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3rd Ed.) (25-28). Pacific Grove, CA.: Book/Cole Publishing Company. Goodsell, C. T. 1990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In G. L. Wamsley et al. (Eds.), Refound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96-113). Newbury Park, C A.: Sage. Gunnell, J. G. 1995 The Declination of the State and the Origins of Pluralism. In J. Far, J. S. Dryzek, & S. T. Leonard (Eds.), Political Science in History: 34
Research Programs and Political Traditions (19-40).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ummel, R. P. 1989 I'd Like to Be Ethical, but They Won't Let M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 12, No. 6, 855-866. King, A. 1975 Overload: Problems of Governing in the 1970s. Political Studies. No. 23, 283-296. King, C. S., & Stivers, C. 1998 Citizens and Administrators: Roles and Relationships. In King, C. S., & Stivers, C. (Eds.). Government Is Us: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an Anti-Government Era (49-67). Thousand Oaks, CA.: Sage. Kymlicka, W. 1995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aski, H. J. 1917 Studies in the Problem of Sovereignty.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MacIntyre, A. 1981 After Virtue. Notre Dame, IN.: 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 March, J. G., & Olsen, J. P. 1995 Democratic Governance. New York, NY.: The Free Press. Meier, K. J., & O'Toole, L. J., Jr. 2006 Bureaucracy in a Democratic State: A Governance Perspective. Baltimore, M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Meldon, J., Kenny, M., & Walsh, J. 2004 Local Government, Local Development and Citizen Participation: Lessons from Ireland. In W. R. Lovan, M. Murray, & Shaffer, R. (Eds.).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 Planning, Conflict Mediation and Public Decision-Making in Civil Society (39-59). Burlington, VT.: Ashgate Publish Co.. Oldfield, A. 1990 Citizenship and Community: Civic Republicanism and Modern World. New York, NY.: Routledge. Parsons, W. 1995 Public Policy: 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olicy Analysis. Brookfield, Vermont: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Company. Rouban, L. (Ed.). 35
1999 Citizens and the New Governance: Beyond New Public Management. Amsterdam, Netherlands: IOS Press. Sabine, G. H. & Thorson, T. L. 1973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4th Ed.). Hinsdale, IL.: Dryden Press. Sandel, M. J. 1982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chattschneider, E. E. 1960 The Semisoverign People. New York, NY.: Holt, Rinehart & Winston. Stillman II, R. J. 1995 The Refounding Movement in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From Rabid Anti-Statism to Mere Anti-Statism in the 1990s. Administrative Theory & Praxis, Vol. 17, No. 1, 29-45. Stivers, C. M. 1990 Active Citizenship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Gary L. Wamsley et al. (Co-authored). Refound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246-273). Newbury Park, CA.: Sage. 1996 Refusing to Get It Right: Citizenship, Difference and the Refounding Project. In G. L. Wamsley, & J. F. Wolf (Eds.), Refounding Democratic Public Administration: Modern Paradoxes, Postmodern Challenges (260-278). Thousand Oaks, CA.: Sage Taylor, C. 1992 Multicultur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Taylor, M. 1982 Community, Anarchy and Liberty. Cambridge, U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The Possibility of Cooperation. Cambridge, U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Wamsley, G. L., R. N. Bacher, C. T. Goodsell, P. S. Kronenberg, J. A. Rohr, C. M. Stivers, O. F. White and J. F. Wolf 1990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the Governance Process: Shifting the political Dialogue, In Gary L. Wamsley et al. (Co-authored), Refound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31-51). Newbury Park, CA.: Sage. Willoughby, W. W. 1896 An Examin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State. New York, NY.: Macmillan. 36
Wilson, W. 1992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 Reprinted In J. M. Shafritz & A. C. Hyde (Eds.), Classic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3rd Ed.) (11-24). Pacific Grove, CA.: Book/Cole Publishing Company. Young, I. M. 1996 Political Theory: An Overview. In R. E. Goodin, & H-D. Klingemann (Eds.), A New Hand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 (479-502).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