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6ABEC7A9CEA7DEB14DB07CAED5A662BEC7BEC7A5CDA5D3BDD0B3F8A657B0D1A55B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A740B77EAD6EC24928A4BDA76929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穨邱秀玲綜合展望報告.PDF

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4D F736F F D20B9F0D5FEB0ECB7A2A3A A3A93532BAC52E646F63>

103_02.xls

<313032A655A874B2D5B3CCA743BFFDA8FABCD0B7C7AAED2E786C73>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untitled

学生工作部处2010年工作总结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YYW1.nps

<4D F736F F D A67E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0B2A4E9B4FAC5E7C2B2B3B928A4BDB77C29>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untitled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2 04%; 6 62, , , GDP50162, ( ) 2014, , ; , 9 9 ; 82558, 300/10, 158, 0 57/10 ; 25 73/10 ; 4 68 ( )

标题

粤技组〔2010〕24号

¸ßÐÛÊÐÕþ¸®½ÌÓý¾ÖôßËù„ÙŽCêP„WУ¾ÅÊ®ÄêÈËÊÂÈ˃TŁþ‹óôßÆ·¹ÜȦÌá°¸

公安机关业务管理与执法实务全书(八).doc

1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1.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证券代码(A股/H股):000063/ 证券简称: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

檔 描 述 標籤記錄 OMITTED


bnb.PDF

附件2

收 和 非 税 收 入 占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比 重 分 别 为 68.8% 和 31.2%, 其 中 税 收 收 入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7.2%, 非 税 收 入 89.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2.3% 2.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2015 年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特 载

<CCF5BFEEB7D1C2CAB1ED2E786C73>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方案

Microsoft Word - CPU_Fujian_1st_Issue__FINAL_.doc

于 淤 盂 兰溪市公安局灵洞派出所 榆 淤体能训练 于为老人送证上门 盂救助走失人员 千里迢迢送 锦旗 余 榆破获绑架案 学校送锦旗 虞与学校开展篮球友谊赛 愚五四青年节组织爬山活动 舆组织体能测试 余普法宣传日 法制进校园 俞民警消防检查 虞 逾灵洞派出所大楼 俞 愚 舆 逾

untitled

标题

综 合 1.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1 号 ) 关 于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Microsoft Word - 104bady.doc

封面

學生簡明資料

<4D F736F F D20B9FCA4C6BFA 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屏東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甄選簡章

壹、教務處

17 省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关 于 转 发 国 家 计 委 收 费 管 理 司 财 政 部 综 合 与 改 革 司 关 于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改 派 费 问 题 的 复 函 甘 价 费 号 1996 年 6 月 3 日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18 省 物 价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临沂商城信息

福州大学


untitled

第 一 屆 興 大 睿 茶 平 臺 興 大 睿 茶 證 照 簡 章 目 錄 目 錄..1 重 要 預 定 日 期 與 考 生 注 意 事 項..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3 壹 貳 參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報 名 日 期...4 檢 定 日 期...4 報 檢 資 格...4 報 檢 科 目

<4D F736F F D20C9EEB6ABBDF8A1B A1B331BAC5>

哈尔滨理工大学桂林工学院

Q1-6 請 問 我 的 孩 子 讀 了 幾 個 月 資 工 系, 一 直 覺 得 好 難, 對 自 己 打 擊 很 大, 學 校 是 否 輔 導 學 生 正 向 學 習? 學 生 是 否 可 轉 系, 讓 孩 子 能 夠 學 以 致 用 Q1-7 發 現 很 多 學 生 會 等 到 斷 網 後 才

目 录 1 办 公 室 述 职 报 告 1 2 规 划 财 务 科 述 职 报 告.4 3 海 域 管 理 与 海 洋 利 用 科 述 职 报 告.7 4 渔 业 科 述 职 报 告 13 5 中 国 海 监 东 营 市 支 队 述 职 报 告 17 6 水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站 述

加快高等教育发展 促进上海的产业升级

(94¦~¤j¨Æ¬ö)

06順天門診表2.indd

《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专栏和主要行业提纲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7)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西 宁 政 报 )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度 中 国 西 宁 FIRST 青 年 电 影 展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36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45768ruerjgftkryj.doc

目 前 看, 國 內 股 市 滬 綜 指 週 二 放 量 收 升 3.34%, 經 過 短 期 盤 整, 技 術 性 反 彈 條 件 已 具 備, 而 A 股 納 入 MSCI 指 數 的 概 率 上 升, 對 市 場 形 成 潛 在 利 好 支 持 風 險 提 示 : 市 場 目 前 仍 舊 虛

<4D F736F F D20B9E3D6DDC3F1BFC6D4B0B9DCCEAFBBE1D0A1B6EEB9A4B3CCBDA8C9E8C6F3D2B5BFE2BDA8BFE2B9ABB8E B8C4D7EED6D5B0E6>

( ) ( ) 7 ( ) 8 ( ) ( ) ( ) ( ) (SB/T ) ( ) ( 67) ( 26, 14, 12) ( ) ( ) 1 2 ( ) (

( ) ( ) ( ) ( )

[ 編 號 :31271] 海 關 總 署 第 163 號 令 發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關 於 大 嶝 對 台 小 額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管 理 辦 法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廢 止 1999 年 3 月 26 日 廈 門 海 關 公 佈 的

<39392DB0B7AB4FC2F9A4EBA55A2D312E706466>

< DD0ECBBE3CCE5D3FDD2BBC6DA E696E6464>

兰州新区科教研发中心园区A区文教路、文曲路(中快速路-纬十六路)及文曲中路(文曲路-北快速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Microsoft Word - 01民政部門-綜合-定稿0416.doc

臺灣期貨交易所101年新進人員招募簡章公告版.doc

第 四 节 教 室 管 理 27 第 五 节 实 验 室 管 理 27 第 六 节 考 试 管 理 28 第 七 节 公 寓 管 理 30 第 八 节 网 络 管 理 34 第 九 节 图 书 馆 管 理 36 第 五 章 学 生 组 织 41 第 一 节 学 生 会 41 第 二 节 班 委 团

屏東縣一0三學年度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企業策略期中報告2..doc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1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

智慧健康简报

中華民國九十年 月 日


<4D F736F F D20A5A5B0FCB2A3AB65B0B7B164B7D3C540BDC3B1D0ABFCBEC9AA41B0C8B8C9A755A4E8AED72BA4BDA E646F63>

目 录 领 导 关 怀 科 技 部 - 市 政 府 专 题 会 商 会 议 召 开 全 国 政 协 副 主 席 科 技 部 部 长 万 钢 出 席 并 讲 话 市 委 副 书 记 市 长 杨 雄 出 席 市 政 府 与 中 科 院 全 面 深 化 合 作 协 议 签 署 仪 式 中 科 院 院 长

, 數 量 有 限, 送 完 為 止 四 95 年 度 申 辦 自 然 人 憑 證 之 用 戶, 於 102 年 到 期 後 憑 證 自 動 失 效, 故 需 重 新 申 辦, 而 99 年 度 申 辦 者 將 陸 續 出 現 5 年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之 情 形, 請 輔 導

Microsoft Word - 137次行政會議紀錄.doc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 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2011年报-摘要.indd

22 广 东 省 清 障 车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粤 海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3 广 东 省 流 控 元 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恒 基 金 属 制 品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4 广 东 省

标题

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

cpc101m7uwet5j68rf70uynwm.doc

2 奋 斗 的 历 程 丰 硕 的 成 果 ( 二 ) 化 进 程 图 l 清 华 大 学 综 合 教 务 系 统 数 据 管 理 流 程 二 教 务 系 统 的 一 级 管 理 模 式 教 务 系 统 配 合 学 校 体 制 改 革, 将 二 级 教 务 管 理 变 为 一 级 管 理 模 式 减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 B

黑A4FA~1

元 [ 所 ] IA27 ( D ) 下 列 何 項 情 況, 其 夫 妻 所 得 可 免 合 併 申 報? (A) 當 年 度 結 婚 (B) 當 年 度 離 婚 (C) 妻 58 歲, 夫 62 歲 無 所 得 受 其 子 扶 養 (D) 以 上 皆 是 [ 所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簡章_公告版_.doc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德州公交简报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城商业广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及幕墙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招标公告

营改增热点0429定

Transcription: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大 學 或 技 專 院 校 申 請 報 名 參 加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作 業 要 點 壹 報 名 資 格 : 一 報 名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專 業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共 同 科 目 ) 者 : 年 滿 20 歲 ( 以 測 驗 日 計 算 ) 之 大 學 或 技 專 院 校 (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 在 學 學 生, 且 具 有 效 之 學 生 證 證 件 者 二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碼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號 碼 者 三 無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或 受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9 條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已 期 滿 者 貳 報 名 日 期 測 驗 日 期 及 測 驗 地 點 :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大 學 或 技 專 院 校 公 告 報 名 日 期 測 驗 日 期 及 測 驗 教 室, 並 提 供 報 名 表 一 報 名 日 期 由 申 請 學 校 自 行 指 定, 例 如 : 指 定 102 年 7 月 1 日 為 報 名 日 期 二 測 驗 日 期 應 於 指 定 報 名 日 後 30 日 ( 含 ) 以 上, 例 如 : 若 指 定 102 年 7 月 1 日 為 報 名 日 期, 則 測 驗 日 期 應 於 102 年 7 月 31 日 以 後 之 日 為 測 驗 1

日 三 測 驗 地 點 集 中 於 同 一 教 室 測 驗, 另 測 驗 教 室 規 格 如 下 : ( 一 ) 具 冷 氣 設 備 ( 二 ) 須 有 前 後 出 入 口 ( 三 ) 50 個 具 桌 面 座 位 並 提 供 座 位 圖 參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團 體 報 名 肆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 學 校 申 請 報 名 人 數 應 為 50 人 ( 含 ) 以 上, 報 名 人 數 ( 含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 不 足 則 將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扣 除 滙 費 後 全 數 退 回 指 定 帳 戶 伍 報 名 費 用 : 一 共 同 科 目 : 每 人 新 台 幣 250 元 (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收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100 元 ) 二 專 業 科 目 : 每 人 新 台 幣 400 元 (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收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150 元 ) 陸 報 名 程 序 : 一 學 校 指 定 承 辦 人 初 審 ( 初 審 內 容 包 含 : 是 否 年 滿 20 歲 相 關 證 件 是 否 備 齊 等 ) 報 名 資 料 後, 於 測 驗 日 前 30 天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彙 整 並 依 本 會 提 供 之 檔 案 格 式 建 置 報 名 資 料 儲 存 於 媒 體 備 妥 以 下 資 料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產 險 公 會 )( 郵 寄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二 段 125 號 13 樓 業 務 員 管 理 委 員 會 ) 辦 理 報 名 : 2

( 一 ) 報 名 彙 總 表 各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資 料 檔 案 媒 體 ( 如 附 件 1 2) ( 二 )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 電 匯 單 影 本 ) 匯 款 銀 行 : 第 一 銀 行 南 京 東 路 分 行 匯 款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匯 款 帳 號 :143-50-668901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是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予 寄 發 測 驗 入 場 證 二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共 同 科 目 酌 收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100 元 ; 專 業 科 目 酌 收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新 台 幣 150 元 : ( 一 ) 至 測 驗 日 止, 年 齡 未 滿 20 歲 者 ( 二 ) 無 檢 附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證 影 本 ( 經 通 知 以 郵 戳 為 憑 5 個 工 作 日 內 不 補 齊 者 ) ( 三 ) 無 檢 附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等 影 本 ( 經 通 知 以 郵 戳 為 憑 5 個 工 作 日 內 不 補 齊 者 ) ( 四 ) 已 參 加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但 測 驗 成 績 未 公 佈 前 再 報 名 者 ( 五 ) 以 往 參 加 共 同 科 目 測 驗 或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有 違 反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受 處 分 而 未 屆 滿 者 ( 六 ) 受 懲 處 登 錄 處 分 而 尚 未 期 滿 者 三 產 險 公 會 於 報 名 完 成 後 將 報 名 結 果 及 測 驗 入 場 證, 以 掛 號 郵 件 通 知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3

四 資 格 審 核 後 完 成 報 名, 個 人 不 得 請 求 延 期 或 取 消 應 試, 測 驗 當 日 不 克 參 加 測 驗 者, 亦 不 得 請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五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若 因 臨 時 重 大 傷 病 收 到 徵 集 令 國 家 動 員 召 集 令 測 驗 當 日 遇 三 親 等 內 喪 事 或 天 然 災 害 等 因 素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時, 得 由 參 加 人 員 儘 速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徵 集 令 動 員 召 集 令 訃 文 等 ) 交 由 承 辦 人 員 彙 整 向 本 會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柒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參 加 測 驗 之 處 理 方 式 :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申 請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參 加 測 驗 : ( 一 ) 肢 體 障 礙 : 本 會 將 另 外 安 置 座 位, 並 提 供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得 延 長 為 100 分 鐘,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得 延 長 為 70 分 鐘 ( 二 ) 視 覺 障 礙 : 放 大 測 驗 試 卷 字 體 (A4 放 大 至 A3), 並 視 其 障 礙 程 度 另 行 提 供 照 明 及 放 大 鏡 設 備 二 產 險 公 會 經 審 查 後 符 合 資 格 者, 請 學 校 除 原 測 驗 地 點 外, 另 提 供 場 地 為 殘 障 試 場 捌 測 驗 命 題 : 一 共 同 科 目 : 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發 展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證 基 會 ) 網 站 公 告 之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命 題 : ( 一 ) 範 圍 包 括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金 融 市 場 從 業 人 員 職 業 道 德 兩 大 部 分 ( 二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包 括 證 券 期 貨 銀 行 信 託 貨 幣 市 場 及 保 險 等 各 領 4

域 之 基 本 知 識 ( 三 ) 試 題 由 證 基 會 以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隨 機 產 出 二 專 業 科 目 : ( 一 ) 命 題 範 圍 以 產 險 公 會 編 印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練 習 題 及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保 險 法 規 為 範 圍 ( 二 ) 試 題 依 前 述 命 題 範 圍 以 本 會 業 務 員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題 庫 並 以 電 腦 隨 機 抽 取 方 式 為 之 玖 測 驗 科 目 及 方 式 : 一 共 同 科 目 : ( 一 ) 證 基 會 網 站 公 告 之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 二 ) 以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方 式 為 之, 試 題 100 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採 筆 試 以 劃 卡 方 式 作 答 二 專 業 科 目 : ( 一 ) 分 為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及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二 科 ( 二 ) 每 次 測 驗 以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方 式 為 之, 不 得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試 題 100 題, 測 驗 時 間 為 80 分 鐘 ;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試 題 50 題, 測 驗 時 間 為 50 分 鐘, 採 筆 試 以 劃 卡 方 式 作 答 本 會 不 受 理 單 獨 報 考 共 同 科 目 壹 拾 測 驗 合 格 標 準 : 一 共 同 科 目 : 7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成 績 保 留 5 年 二 專 業 科 目 : 測 驗 二 科 目 合 計 分 數 達 14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且 任 一 科 成 5

績 不 得 低 於 60 分 始 為 合 格 壹 拾 壹 測 驗 時 間 : 每 週 週 一 至 週 五 ( 註 1), 分 上 下 午 場 次 ( 如 下 ), 由 報 名 學 校 指 定 : 測 驗 場 次 測 驗 時 間 及 測 驗 科 目 場 次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09:00~10:00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上 午 場 10:10~11:30 11:40~12:30 專 業 科 目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13:30~14:30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下 午 場 14:40~16:00 16:10~17:00 專 業 科 目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註 1: 週 一 至 週 五,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原 則 每 天 以 二 家 學 校 申 請 為 主, 若 超 過 本 會 保 留 有 調 整 測 驗 日 期 之 權 利 註 2: 台 北 市 以 外 地 區, 為 便 利 本 會 安 排, 請 指 定 為 下 午 場 壹 拾 貳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於 測 驗 前 10 分 鐘 到 達 試 場 聽 取 監 考 人 員 說 明 填 答 等 相 關 規 定 一 填 寫 須 知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填 答 須 知 列 印 於 測 驗 試 卷 封 面, 摘 錄 如 下 : ( 一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限 以 2B 鉛 筆 填 寫 劃 記 及 作 答 並 應 先 依 規 定 清 楚 正 確 6

填 寫 姓 名 及 填 寫 劃 記 試 卷 類 別 入 場 證 編 號, 如 有 塗 改, 應 於 擦 拭 乾 淨 後, 再 重 新 作 答, 以 免 影 響 測 驗 成 績 ( 二 ) 答 案 卡 係 採 光 學 閱 讀 機 判 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若 試 卷 類 別 或 入 場 證 編 號 填 寫 與 劃 記 不 符 或 未 依 規 定 填 記 作 答 劃 記 不 清 楚 或 塗 改 污 損, 致 閱 讀 機 無 法 判 讀 者,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 三 ) 答 案 卡 除 姓 名 試 卷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填 寫 劃 記 與 作 答 劃 記 外,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或 折 疊 污 損 者, 以 缺 考 或 0 分 計 算 二 試 場 規 則 ( 一 ) 每 次 測 驗 時 間 : 共 同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60 分 鐘 財 產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80 分 鐘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50 分 鐘 ( 二 ) 應 試 人 員 憑 入 場 證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臺 灣 地 區 居 7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 及 有 效 之 學 生 證 入 場, 並 於 考 試 時 放 在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驗 ; 無 入 場 證 身 分 證 件 及 有 效 之 學 生 證 者, 或 證 件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者 均 以 缺 考 或 以 0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三 ) 入 場 證 上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與 證 件 內 容 不 符 時, 應 於 現 場 辦 理 更 正 ( 四 ) 測 驗 開 始 後 共 同 科 目 未 滿 30 分 鐘 專 業 科 目 未 滿 2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 超 過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 五 ) 試 題 答 案 應 填 寫 於 答 案 卡 上, 答 案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否 則 以 缺 考 論 或 以 0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另 答 案 卡 上 之 試 卷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如 填 寫 或 劃 記 錯 誤,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將 以 0 分 計 算 ( 六 )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出 現 任 何 與 作 答 無 關 之 註 記, 亦 不 得 抄 錄 試 題 攜 出 場 外, 否 則 以 0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七 ) 測 驗 進 行 時, 應 試 人 員 禁 止 左 顧 右 盼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交 談 等 企 圖 舞 弊 之 情 事,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應 關 閉 電 源,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0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另 應 試 人 員 若 有 擾 亂 市 場 秩 序 妨 害 測 驗 公 平 之 情 事 時, 將 依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或 本 會 訂 定 之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與 予 論 處 ( 八 ) 繳 卷 時,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均 應 繳 回, 並 請 監 試 人 員 於 該 應 試 人 員 之 入 場 證 上 簽 章 壹 拾 參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 本 會 於 測 驗 後 第 5 個 工 作 日 公 佈 於 本 會 網 站 8

壹 拾 肆 合 格 證 書 製 發 : 合 格 證 書 由 本 會 郵 寄 至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由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轉 發 各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壹 拾 伍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公 佈 後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得 統 一 透 過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於 成 績 公 佈 後 5 日 內 向 本 會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申 請 表 請 詳 閱 本 會 業 務 員 管 理 委 員 會 網 站 ( 網 址 :http://sales.nlia.org.tw) 下 載 專 區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壹 拾 陸 補 發 合 格 證 書 : 在 學 學 生 如 有 共 同 科 目 或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書 遺 失 者, 得 經 由 學 校 彙 總 向 本 會 申 請 補 發 申 請 補 發 時, 若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與 參 加 測 驗 時 資 料 不 符 者, 應 另 提 供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與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將 補 發 合 格 證 書 彙 總 表 及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補 發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3 4) 以 及 補 發 費 用 ( 現 金 即 期 支 票 或 匯 款 單 影 本 ),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產 險 公 會 辦 理 匯 款 銀 行 : 第 一 銀 行 南 京 東 路 分 行 匯 款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匯 款 帳 號 :143-50-668901 補 發 費 用 : 每 人 新 台 幣 250 元 壹 拾 柒 學 校 指 定 承 辦 人 員 協 助 事 項 : 一 公 告 報 名 日 期 測 驗 日 期 及 測 驗 教 室, 並 提 供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2) 9

二 承 辦 人 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後, 初 審 報 名 資 格, 並 建 置 報 名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三 承 辦 人 員 於 測 驗 日 前 30 天 將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電 匯 至 產 險 公 會 後, 備 妥 報 名 彙 總 表 各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1 2) 報 名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以 及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電 匯 單 影 本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產 險 公 會 四 承 辦 人 員 請 於 測 驗 日 當 日 40 分 鐘 前 完 成 測 驗 教 室 佈 置 : 壹 拾 捌 產 險 公 會 指 派 人 員 擔 任 測 驗 試 務 : 依 學 校 報 名 指 定 之 測 驗 日, 由 本 會 派 員 並 攜 帶 測 驗 試 卷 到 學 校 負 責 試 務 工 作 壹 拾 玖 費 用 計 算 標 準 : 產 險 公 會 依 實 際 借 用 座 位 支 付 場 地 整 理 費 用 ( 清 潔 費 ) 依 每 一 座 位 每 一 場 次 以 新 台 幣 10 元 計 算 承 辦 人 員 協 助 整 理 彙 總 及 建 置 報 名 資 料 佈 置 測 驗 場 地 及 各 測 驗 節 次 間 司 鈴, 依 實 際 測 驗 節 次 每 節 支 付 新 台 幣 500 元 10

附 件 1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報 名 彙 總 表 一 學 校 名 稱 : 二 系 所 名 稱 : 三 測 驗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四 測 驗 時 間 : 勾 選 場 次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09:00~10:00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上 午 場 10:10~11:30 11:40~12:30 專 業 科 目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13:30~14:30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下 午 場 14:40~16:00 16:10~17:00 專 業 科 目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五 報 名 人 數 : ( 一 ) 共 同 科 目 : 共 人 ; 間 試 場 ( 每 50 人 為 一 間 ) ( 二 ) 專 業 科 目 : 共 人 ; 間 試 場 ( 每 50 人 為 一 間 ) 六 承 辦 人 員 姓 名 : 七 承 辦 人 員 連 絡 電 話 : 區 域 號 碼 ( ) - # 行 動 電 話 : 八 報 名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九 確 認 下 列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 報 名 表 張 ; 滙 款 單 影 本 張 匯 款 銀 行 : 第 一 銀 行 南 京 東 路 分 行 匯 款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匯 款 帳 號 :143-50-668901 11

2 附 件 2 大 學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報 名 表 ( 在 學 學 生 專 用 ) 一 報 名 科 目 : 共 同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時 間 60 分 鐘 專 業 科 目 :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測 驗 時 間 80 分 鐘 ;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測 驗 時 間 60 分 鐘 請 勾 選 類 別 科 目 共 同 + 專 業 專 業 1.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2.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3.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1.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2.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二 應 試 地 點 : ( 由 學 校 統 一 填 寫 ) 三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四 身 分 證 字 號 : 五 姓 名 :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填 列 ) 六 報 名 資 格 : 1. 報 名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者, 年 滿 20 歲 ( 以 測 驗 日 計 算, 測 驗 日 請 洽 貴 校 承 辦 人 員 ) 例 : 若 貴 校 以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為 報 名 日 ; 則 報 名 人 員 應 於 民 國 82 年 7 月 5 日 前 出 生 者 始 符 合 資 格 2. 目 前 是 否 登 錄 為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是 否 ( 勾 選 是 者, 請 填 答 (3) 之 詢 問 事 項 ) 3. 本 人 無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或 受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9 條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已 期 滿 者 七 檢 附 文 件 影 本 ( 請 於 表 格 內 填 妥 相 關 證 件 正 面 影 本 ): 在 學 學 生 證 影 本 ( 正 面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正 面 )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等 ) 註 :1. 本 人 同 意 提 供 上 列 資 料 供 中 華 民 國 產 險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及 法 律 允 許 最 大 時 限 為 蒐 集 電 腦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用, 並 得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停 止 蒐 集 停 止 處 理 或 停 止 利 用 及 刪 除 2 為 符 中 華 民 國 產 險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台 端 不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者 無 法 報 名 參 加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尚 祈 見 諒 12

附 件 3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補 發 合 格 證 書 彙 總 表 一 學 校 名 稱 : 二 補 發 人 數 : ( 一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 共 人 ( 二 )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 共 人 三 承 辦 人 員 姓 名 : 四 承 辦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 區 域 號 碼 ( ) - # 行 動 電 話 : 五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六 確 認 下 列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 申 請 表 現 金 即 期 支 票 匯 款 單 影 本 張 元 張 張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張 匯 款 銀 行 : 第 一 銀 行 南 京 東 路 分 行 匯 款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匯 款 帳 號 :143-50-668901 13

附 件 4 大 學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補 發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表 ( 在 學 學 生 專 用 ) 一 補 發 合 格 證 書 : 填 具 下 列 資 料 請 勾 選 證 書 類 別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二 姓 名 :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填 列 ) 三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四 身 分 證 字 號 : 五 連 絡 電 話 : 區 域 號 碼 ( ) - # 行 動 電 話 : 六 應 試 地 點 : ( 學 校 名 稱 ) 1. 補 發 費 用 : 每 人 新 台 幣 250 元 2. 申 請 補 發 時, 若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與 參 加 測 驗 時 資 料 不 符 者, 應 另 提 供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與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3. 請 先 確 認 是 否 已 通 過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或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其 資 格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且 申 請 書 資 料 填 寫 是 否 正 確 註 :1. 本 人 同 意 提 供 上 列 資 料 供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及 法 律 允 許 最 大 時 限 為 蒐 集 電 腦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用, 並 得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停 止 蒐 集 停 止 處 理 或 停 止 利 用 及 刪 除 2. 為 符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台 端 不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者 無 法 報 名 參 加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尚 祈 見 諒 14

附 件 5 報 名 資 料 格 式 序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報 考 科 目 姓 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5

序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報 考 科 目 姓 名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