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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相 關 之 報 名 試 務 審 查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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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德菁英計畫」96年秋季班二技暨二專招生簡章編列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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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出國報告-廣西 - 上傳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職業學校類科對照表

2014年度厦门市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附件2:

依據○○年○○月○○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號函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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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種子課輔社台南服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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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二 小 時 (B) 三 小 時 (C) 四 小 時 (D) 五 小 時 第 一 組 出 題 6. 若 對 於 收 到 的 交 通 違 規 罰 單 不 服, 在 收 到 罰 單 幾 日 內 須 向 警 察 機 關 或 監 理 機 關 申 訴? (A) 十 天 (B) 十 五 天 (C) 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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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Modern Ideas of Government Reform ...

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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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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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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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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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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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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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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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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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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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 德 工 業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簡 介 Table of Contents 經 營 理 念 : 董 事 長 的 話 1. 公 司 概 況 1.1 公 司 簡 介 1.2 產 品 介 紹 主 要 產 品 和 服 務 : 五 金 文 具 事 務 用 品 主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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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公 司 概 况 2 责 任 专 题 6 责 任 管 理 13 为 股 东 实 现 价 值 创 造 16 为 员 工 建 设 幸 福 家 园 18 以 客 户 为 依 归 提 供 优 质 产 品 与 服 务 27 与 合 作 伙 伴 携 手 共 赢 30 与 社 会 和 谐 共 存 32 缔

95年9月1日 圖書館林主任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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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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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高校发展动态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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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備 註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時 間 103/07/01~07/11( 五 ) 7/1( 二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7/11( 五 ) 下 午 3 時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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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词 二 航 文 化 故 事 百 年 老 店 的 代 代 延 续, 实 质 上 是 其 文 化 的 脉 脉 传 承 正 如 我 们 致 力 于 卓 越 绩 效 管 理 只 有 起 点, 没 有 终 点 一 样, 追 求 基 业 长 青 的 企 业 文 化 也 是 没 有 止 境 的 所 以, 忠

「台德菁英計畫」96年秋季班二技暨二專招生簡章編列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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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说 明 编 制 依 据 上 海 市 文 明 单 位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指 导 手 册 (2013 版 )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指 南 (SEO-CSR 1.0) 时 间 区 间 本 报 告 内 容 主 要 时 间 区 间 为 2015 年 度 ; 部 分 内 容 适 当 追 溯 以

2013方針_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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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2016 年 8 月

中山大学采取多种措施促进

機構計劃_

Microsoft Word - 公聽會_01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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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和益101年報.doc

目 录 目 录 行 业 信 息... 1 新 疆 物 流 学 会 成 立, 中 国 物 流 学 会 致 信 祝 贺... 1 中 国 物 流 发 展 报 告 ( ) 出 版... 2 中 物 联 收 集 物 流 领 域 乱 收 费 问 题... 6 中 物 联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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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升 學 篇 ~ 壹 技 專 校 院 考 招 分 離 制 度 簡 介 2 貳 105 學 年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3 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與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4 肆 技 專 院 校 招 生 管

焦 阳 微 根 尖 手 术 薛 芃 常 蓓 11 折 页 类 桂 林 医 学 院 廖 远 峰 增 强 牙 齿 健 康, 增 进 身 体 健 康 12 折 页 类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口 腔 医 学 院 洪 骋 远 爱 牙 专 刊 13 折 页 类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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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發 訓 字 第 10425005273 號 函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089568 號 函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承 辦 單 位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電 話 :(03)5593142 轉 2741~2743 傳 真 :(03)5578980 網 址 :http://www.must.edu.tw/

目 錄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2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2 參 報 名. 3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5 伍 甄 選 方 式. 6 陸 面 試. 6 柒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6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7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7 拾 錄 取 公 告. 8 拾 壹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8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8 拾 叁 招 生 申 訴 辦 法....9 拾 肆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10 拾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0 拾 陸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12 附 件 一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13 附 件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14 附 件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16 附 件 四 學 校 簡 介...26 附 件 五 報 名 表.. 28 附 件 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31 附 件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32 1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筆 試 項 目 為 綜 合 測 驗 ㄧ 科 本 校 僅 依 志 願 順 序, 遴 選 考 生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與 合 作 學 校 之 面 試, 並 根 據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日 期 重 要 項 目 備 註 104 年 6 月 26 日 ( 五 ) 公 告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H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U 下 載 網 址 :http://www.must.edu.twuh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至 104 年 8 月 6 日 ( 四 ) 104 年 7 月 15 日 起 ( 三 ) 報 名 參 加 面 試 1. 採 通 訊 現 場 及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120.105.1.118/double/ 2. 報 名 費 500 元 1. 104 年 7 月 15 日 起, 安 排 與 廠 商 進 行 面 試 面 試 時 間 視 當 時 狀 況 予 以 調 整 之 2. 面 試 地 點 :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共 同 訂 定 104 年 8 月 13 日 ( 四 ) 筆 試 試 場 公 告 筆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104 年 8 月 16 日 ( 日 ) 筆 試 測 驗 104 年 8 月 27 日 ( 四 ) 放 榜 網 站 :HUhttp://www.must.edu.tw/U 公 告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單 104 年 9 月 1 日 ( 二 ) 報 到 註 冊 至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下 載 網 址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HUhttp://www.must.edu.tw/UH 二 下 載 時 間 :104 年 6 月 26 日 ( 五 ) 起,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2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104) 學 年 辦 理 四 技 招 生,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為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職 類, 四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35 人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將 依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4 天 ( 週 一 ~ 週 四 ) 學 校 上 課 2 天 ( 週 五 週 六 ) 四 技 訓 練 生 於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見 附 件 一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件 二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合 作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參 報 名 1B 一 報 名 資 格 四 技 學 制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 普 通 科 之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4)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 普 通 科 之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5)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1)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3)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3

(4)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5)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普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6)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及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 及 在 營 官 兵 持 有 合 法 證 件 暨 具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均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7)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並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各 入 學 管 道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次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B 二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報 名 手 續 ( 一 )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 1.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至 104 年 8 月 6 日 ( 四 ) 2.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及 網 路 報 名 (1) 通 訊 報 名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後, 連 同 報 名 表 學 歷 ( 力 ) 相 關 表 件 ( 報 名 表 件 的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須 加 蓋 原 發 証 學 校 之 戳 記 ) 及 匯 票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快 遞 或 宅 急 便 方 式 於 104 年 8 月 6 日 (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收, 以 供 審 查 (2) 現 場 報 名 :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至 104 年 8 月 6 日 ( 四 ) 止 (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_09:00 至 16:00 止 ) (3) 網 路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者 可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至 104 年 8 月 6 日 ( 四 ) 15:00 止, 點 選 下 列 網 址 :http://120.105.1.118/double/ 登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請 自 行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於 B4 信 封 上,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後, 連 同 報 名 表 學 歷 ( 力 ) 相 關 表 件 ( 報 名 表 件 的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須 加 蓋 原 發 証 學 校 之 戳 記 ) 及 匯 票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快 遞 或 宅 急 便 方 式 於 104 年 8 月 6 日 (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4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收, 以 供 審 查 ( 二 ) 報 名 手 續 : 1.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報 名 表, 並 請 詳 細 填 寫 或 使 用 網 路 方 式 報 名 2. 依 規 定 黏 貼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3.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六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連 同 報 名 費 的 郵 政 匯 票 已 黏 貼 相 片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放 入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4. 將 信 封 上 各 資 料 欄 填 妥 勾 選 ( 查 核 )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30401)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收 5.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新 台 幣 500 元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不 得 有 錯 字 別 字 或 漏 字 ), 並 將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或 親 臨 本 校 行 政 二 館 一 樓 進 修 學 校 教 務 組 繳 納 報 名 費 用 符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6. 本 會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查 驗 繳 交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但 暫 不 查 核 正 本 ( 俟 至 事 業 單 位 及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時 再 行 繳 驗 ), 若 繳 交 證 件 已 完 備, 即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已 完 成 7.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15 位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備 註 : 1.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3.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4.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現 役 軍 人 於 104 年 9 月 5 日 ( 六 ) 退 役,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招 生 甄 選 職 類,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35 人, 招 生 甄 選 名 額 含 括 於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總 量 管 制 之 管 制 名 額 二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5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合 作 學 校 / 科 ( 系 ) 別 職 類 合 作 學 校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小 計 總 計 001 亞 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電 整 合 ( 四 技 學 制 ) 15 002 崴 立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003 恩 良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004 台 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35 005 合 信 汽 車 工 業 ( 股 ) 公 司 2 附 註 :U 1.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學 校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五 六 伍 甄 選 方 式 一 第 一 階 段 : 面 試 ( 依 第 一 階 段 總 成 績 比 序 並 對 照 考 生 之 志 願 順 序, 依 次 遴 選,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80% ( 其 中 學 校 佔 面 試 成 績 30% 事 業 單 位 佔 面 試 成 績 70% ) 二 第 二 階 段 :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20% 三 第 三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 經 面 試 合 格 之 考 生,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之 面 試 ) 陸 面 試 一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起, 廠 商 每 週 安 排 一 次 面 試 面 試 時 間 視 當 時 狀 況 予 以 調 整 之 二 面 試 地 點 :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共 同 訂 定 三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三 )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柒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一 報 到 地 點 : 各 事 業 單 位 二 面 試 通 過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6

三 面 試 通 過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應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4 年 8 月 16 日 ( 日 )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預 備 鈴 第 一 節 時 間 13:50 14:00~15:00 項 目 筆 試 測 驗 綜 合 測 驗 ( 與 勞 工 相 關 的 常 識 時 事 ) 備 註 :1. 筆 試 測 驗 為 選 擇 題 型,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2.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三 筆 試 地 點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備 註 : 詳 細 筆 試 地 點 於 104 年 8 月 13 日 ( 四 )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中 公 告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預 定 104 年 8 月 27 日 ( 四 ), 於 本 校 網 站 Hhttp:// Hwww.must.edu.tw/ 開 放 成 績 查 詢 並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單, 考 生 若 在 104 年 8 月 27 日 ( 四 ) 前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本 校 承 辦 單 位 查 詢 ( 電 話 :03-5593142 分 機 2741~2743) 二 報 名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4 年 8 月 27 日 ( 四 ) 8:30 至 8 月 28 日 ( 五 ) 16:30,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件 七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先 傳 真 至 複 查 中 心, 同 時 去 電 確 認 ( 三 )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2 工 作 日 內 回 覆 ( 四 ) 不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 五 ) 傳 真 號 碼 :03-5578980, 電 話 :03-5593142 分 機 2741~2743 7

拾 錄 取 公 告 一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面 試 通 過 生 之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二 本 會 定 於 104 年 8 月 27 日 ( 四 ) 將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Hhttp://www.must.edu.tw/H 拾 壹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9 月 1 日 ( 二 ),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三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四 ( 學 校 簡 介 ) 四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以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 https://sites.google.com/site/mustacct/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一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中 午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2B 黑 色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到 試 場 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均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國 民 身 分 證 可 以 用 有 效 期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駕 照 替 代 三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四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應 試 須 知 : ( 一 ) 請 準 時 入 場 13:50( 鈴 響 )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14:00(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8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之 位 置,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則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四 )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 五 )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試 題 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ˇ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試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 三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 五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六 ) 測 驗 進 行 中 不 得 中 途 離 場, 亦 不 得 提 早 交 卷, 否 則 不 計 分 ( 七 ) 本 測 驗 採 用 標 準 量 尺 給 分, 滿 分 為 100 分 試 題 共 50 題, 限 50 分 鐘 作 答 ( 八 ) 本 測 驗 採 電 腦 閱 卷, 全 部 為 選 擇 題, 每 題 有 ABCD 四 個 備 選 答 案, 選 其 中 一 個 以 黑 色 鉛 筆 塗 黑 塗 滿 作 答 每 題 答 對 者 給 分, 答 錯 答 二 個 以 上 或 未 答 者 均 不 給 分 亦 不 倒 扣 如 要 更 改 答 案, 須 將 原 答 案 擦 乾 淨 請 務 必 在 該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未 在 規 定 之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者, 一 律 不 計 分 例 :C 為 答 案 作 答 樣 例 正 確 錯 誤 錯 誤 錯 誤 錯 誤 ( 九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佈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佈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十 )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十 一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叁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確 定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辦 法 ) 二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四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式 : 9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3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二 )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 三 )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四 )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 五 )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 六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 七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並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六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會 追 認 及 補 救 七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拾 肆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下 載 網 址 :HUhttp://www.must.edu.tw/UH 首 頁 或 招 生 專 區 二 下 載 時 間 :104 年 6 月 26 日 ( 五 ) 起,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拾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三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六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各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七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予 桃 園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有 關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10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桃 園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備 查 11

拾 陸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如 何 到 明 新 開 車 : 1. 中 山 高 湖 口 交 流 道 下 (83.8 公 里 出 口 ), 往 湖 口 新 豐 方 向 行 駛, 遇 士 林 電 機 ( 丁 字 路 口 ) 右 轉 400 公 尺 後, 再 左 轉 走 新 興 路 ( 省 道 台 一 線 ), 經 新 豐 火 車 站 約 900 公 尺, 抵 達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2. 中 山 高 竹 北 交 流 道 下 (91.0 公 里 出 口 ), 往 竹 北 市 區 方 向 行 駛, 走 光 明 六 路, 遇 中 華 路 ( 省 道 台 一 線 ) 右 轉 往 新 豐 方 向, 經 竹 北 派 出 所 後 約 4 公 里 即 可 抵 達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1. 高 鐵 : 可 搭 乘 至 新 竹 站 後 轉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至 本 校 a. 搭 乘 電 車, 路 線 於 六 家 車 站 轉 乘 電 車 至 北 新 竹 站 換 車 至 新 豐 火 車 站, 出 車 站 大 門 左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b. 搭 乘 高 鐵 接 駁 車 轉 乘 電 車, 路 線 為 高 鐵 - 竹 北 火 車 站, 可 於 竹 北 火 車 站 上 車, 至 新 豐 火 車 站, 出 車 站 大 門 左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2. 火 車 : 可 搭 電 車 至 新 豐 火 車 站, 出 車 站 大 門 左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3. 巴 士 : 可 選 擇 搭 乘 新 竹 客 運 中 壢 客 運 至 本 校 a. 搭 乘 新 竹 客 運 班 車, 路 線 可 選 擇 新 竹 - 湖 口 新 竹 - 中 壢 ( 經 新 豐 ) 以 及 新 竹 - 新 庄 子 ( 經 新 豐 ), 於 新 竹 中 壢 火 車 站 附 近 上 車,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下 車 b. 搭 乘 中 壢 客 運 班 車, 路 線 為 中 壢 - 新 竹, 可 於 新 竹 中 壢 火 車 站 附 近 上 車,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下 車 12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職 類 實 際 學 雜 費 一 般 生 ( 補 助 學 費 1/2) 原 住 民 學 生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學 費 雜 費 學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機 電 整 合 1,434* 實 際 學 時 1,434* 實 際 學 時 1,434* 實 際 學 時 1,434* 實 際 學 時 1,434* 實 際 1,434* 實 際 1,434* 實 際 1,434* 實 際 1,434* 實 際 1,434* 實 際 1,434* 實 際 1,434* 實 際 1,434* 實 際 ( 高 級 技 術 員 ) *3/4 *1/4 *3/4*1/2 *3/4*1/2 學 時 *3/4 學 時 *1/4 學 時 學 時 *3/4 學 時 *1/4 學 時 學 時 *3/4 學 時 *1/4 學 時 附 註 :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13

附 件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4)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3. 在 勞 動 部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3) 完 成 全 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14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除 本 計 畫 補 助 或 減 免 之 學 ( 雜 ) 費 外, 其 他 部 分 之 學 ( 雜 ) 費 必 須 由 訓 練 生 負 擔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詳 見 附 件 一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訓 練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勞 動 部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相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者, 應 賠 償 勞 動 部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15

附 件 三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地 址 亞 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訓 練 協 電 話 03-5885191 分 機 61801 林 紅 宏 公 司 調 經 理 傳 真 03-5889896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文 山 里 關 埔 路 水 車 頭 段 629 號 E-mailhh.lin@awea.com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亞 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1986 年, 亞 崴 機 電 28 年 以 來 廣 受 各 界 所 肯 定, 是 一 家 最 優 質 最 專 業 的 切 削 工 具 機 設 計 製 造 的 領 導 廠 商, 伴 随 著 亞 崴 機 電 新 產 品 的 不 斷 挑 戰 創 新, 諸 如 : 超 大 跨 距 的 天 車 式 龍 門 加 工 機 大 型 天 車 式 龍 門 五 軸 加 工 機 等 革 命 性 產 品 的 陸 續 上 市, 龍 門 世 家 以 及 龍 門 機 第 一 品 牌 等 優 良 的 口 碑, 在 市 場 當 中 不 斷 地 流 傳, 感 謝 各 界 對 亞 崴 機 電 的 肯 定 與 支 持, 我 們 將 更 積 極 更 努 力 的 整 合 資 源 源, 提 供 最 優 質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期 朌 和 客 戶 長 期 攜 手 共 同 成 長 在 公 司 營 運 不 斷 成 長 之 下, 擬 持 續 擴 大 生 產 規 模, 急 需 更 多 技 術 人 才 加 入, 期 以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之 目 標, 鼓 勵 青 年 學 子 投 入 機 械 工 程 領 域, 透 過 技 術 長 期 深 耕 與 經 騇 之 累 積, 培 育 更 多 地 方 優 秀 人 才, 並 降 低 產 業 人 口 分 佈 失 衡 現 象, 進 而 促 進 台 灣 機 械 工 業 技 術 提 昇 與 創 新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械 系 (1) 招 募 人 數 : 8 人 (2) 合 作 學 校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文 山 里 關 埔 路 水 車 頭 段 629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22900 元 整, 請 假 依 規 定 扣 除 薪 資 計 算 基 準 : 本 薪 + 交 通 + 津 貼 + 全 勤 (20400+1000+1500) 每 日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16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4 人 業 務 範 圍 : 總 裝 薪 資 約 : 23,900 元 ( 月 薪 ) 另 加 全 勤 及 工 作 獎 金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約 500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他 學 業 成 績 達 75 分 以 上 且 操 性 成 績 75 分 以 上, 福 委 會 發 給 獎 學 金 二 仟 伍 佰 元 年 終 獎 金 依 業 績 狀 況 而 定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勞 動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尾 牙 活 動 發 於 年 節 禮 券 每 年 旅 遊 補 助 5000~6000 元 生 日 禮 卷 1000 元 及 慶 生 活 動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17

附 件 三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崴 立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新 興 路 458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崴 立 機 電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李 玉 麒 電 話 03-6960360 分 機 2101 傳 真 03-6960390 E-mailrandy.li@welegroup.com 由 董 事 長 關 永 昌 先 生 所 創 立, 由 崴 立 員 工 出 資 60%, 並 接 受 日 本 豐 田 汽 車 轄 下 的 JTEKT 子 集 團 ( 包 括 TOYODA 豐 田 工 機 ) 投 資 40%; 崴 立 經 營 技 術 團 隊 主 要 來 自 工 業 研 究 院 機 械 研 究 所, 擁 有 20 多 年 豐 富 成 功 的 工 具 機 企 業 營 運 經 驗 傳 承 工 研 院 創 新 的 優 良 血 統, 崴 立 素 以 開 發 創 新 聞 名 國 內 外 業 界, 目 前 擁 有 完 整 的 產 品 群, 包 括 大 型 龍 門 加 工 機 龍 門 五 面 加 工 機 龍 門 五 軸 加 工 機 大 型 臥 式 搪 孔 機 立 式 加 工 機 小 龍 門 高 速 加 工 機 大 型 立 式 車 銑 複 合 機 等 高 階 優 良 產 品 崴 立 近 年 來 參 加 臺 灣 工 具 機 研 發 創 新 競 賽 成 果 豐 碩, 包 括 2009 年 UG 五 軸 加 工 機 獲 得 優 等 獎 2011 年 VTC 車 銑 複 合 機 榮 獲 最 高 榮 譽 特 優 獎,2013 年 MT 銑 車 複 合 機 再 度 蟬 聯 特 優 獎 桂 冠 崴 立 的 優 良 產 品, 暢 銷 全 世 界 各 主 要 國 家, 崴 立 期 許 以 優 越 的 創 新 研 發 技 術 與 管 理, 成 為 一 家 優 良 的 廠 商 崴 立 以 專 業 經 營 團 隊 勞 資 合 作 建 立 核 心 價 值, 以 可 靠 創 新 面 對 快 速 變 化 的 市 場 及 客 戶 需 求, 更 預 備 好 優 良 的 服 務 團 隊 作 後 盾, 所 以 崴 立 機 電 需 要 長 期 培 養 優 秀 的 人 力 及 人 才 以 建 立 優 良 的 產 品 及 服 務 品 質, 達 到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的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8 人 (2) 合 作 學 校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新 興 路 458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22,268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大 一 底 薪 21008+ 全 勤 獎 金 1260( 大 二 ~ 大 四 每 年 調 薪 1200) 每 日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3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無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休 息 時 間 ( 空 班 )10:00~10:10;12:00~12:50; 15:00~15:1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8 人 業 務 範 圍 : 機 械 組 立 裝 配 機 械 小 組 合 裝 配 精 密 鏟 花 CNC 程 式 加 工 數 值 控 制 品 質 檢 驗 薪 資 約 : 29,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18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500 元 註 第 一 年 宿 舍 租 金 公 司 全 額 補 助 ; 第 二 ~ 四 年 補 助 50%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目 前 宿 舍 已 滿, 需 預 約 等 候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績 效 及 年 終 獎 金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三 節 / 生 日 禮 金 年 度 員 工 旅 遊 補 助 等, 以 上 不 含 入 五 其 它 生 活 津 貼 內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對 機 械 加 工 油 品 過 敏 者 不 適 合 19

附 件 三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恩 良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復 興 路 12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張 勝 彥 20 電 話 03-5984207 分 機 705 傳 真 03-5981584 E-mailArthur@enliang.com.tw 恩 良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立 於 1983 年,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為 :BMC/EPOXY 高 分 子 複 合 材 料 高 低 壓 絕 緣 礙 子 銅 排 夾 OEM 高 壓 絕 緣 成 型 品 比 流 器 及 絕 緣 套 管 等 公 司 草 創 初 期 即 自 行 研 發 及 生 產 複 合 材 料, 並 供 應 國 內 各 大 電 機 廠 使 用 後 來 為 了 擴 大 營 業 範 疇 更 增 設 了 成 型 加 工 廠, 提 供 客 戶 成 型 的 服 務 及 建 立 恩 良 自 有 品 牌 的 絕 緣 礙 子 等 產 品 30 年 後 的 今 日, 恩 良 已 擁 有 近 百 人 的 員 工 位 於 湖 口 及 竹 北 各 佔 地 超 過 千 坪 的 廠 房 並 擁 有 完 善 且 先 進 的 生 產 及 研 究 開 發 設 備, 材 料 及 產 品 更 廣 受 海 內 外 各 電 機 大 廠 的 好 評 及 採 用, 工 廠 並 獲 得 ISO-9001:2008 年 版 認 證 通 過, 目 前 已 是 海 內 外 相 當 知 名 的 絕 緣 材 料 及 產 品 的 生 產 供 應 商 不 少 海 外 知 名 公 司 如 : 日 本 三 菱 電 機 富 士 電 機 明 電 社 及 西 門 子 ABB 等 大 廠 更 評 比 恩 良 為 最 優 良 的 材 料 及 絕 緣 零 組 件 供 應 商 夥 伴 主 要 應 用 產 業 : 電 機 產 業 :GIS VCB 的 絕 緣 零 組 件, 高 低 壓 支 持 礙 子 光 電 產 業 : 投 影 機 高 耐 熱 低 收 縮 的 零 組 件 印 表 機 高 精 度 零 組 件 軌 道 產 業 : 供 應 台 北 捷 運 局 及 高 雄 捷 運 局 第 三 導 電 軌 用 絕 緣 礙 子 比 流 器 產 業 : 供 應 特 殊 套 管 型 比 流 器 燃 料 電 池 產 業 : 供 應 燃 料 電 池 用 導 電 雙 極 板 恩 良 同 時 擁 有 材 料 及 電 氣 絕 緣 專 業 的 製 造 商, 特 別 重 視 新 材 料 新 產 品 的 研 究 開 發 並 與 各 大 研 究 及 學 術 單 位 合 作, 讓 新 產 品 開 發 的 腳 步 持 續 向 前 挺 進 例 如 : 馬 達 定 子 絕 緣 封 注, 投 影 機 光 機 引 擎 上 蓋, 氣 密 用 端 子 座, 燃 料 電 池 用 導 電 雙 極 板, 捷 運 第 三 導 電 軌 用 絕 緣 礙 子 等 2011 年 11 月 恩 良 企 業 更 以 桃 園 機 場 捷 運 線 之 第 三 導 電 軌 絕 緣 礙 子, 第 一 代 產 品 榮 獲 法 國 JEC 新 加 坡 展 軌 道 創 新 獎 及 第 二 代 產 品 榮 獲 第 18 屆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創 新 研 究 獎 產 品 功 能 及 外 型 設 計 由 恩 良 公 司 獨 力 完 成, 超 越 以 往 OEM 廠 商 的 角 色 公 司 不 斷 精 益 求 精, 要 求 好 還 要 更 好 的 精 神 持 續 帶 領 全 體 恩 良 員 工 邁 向 ASIA NO.1 的 目 標 前 進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1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棫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復 興 路 12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21,00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正 常 出 勤, 每 周 上 班 四 天 每 日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不 需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午 休 時 間 12:00~12:4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8~10 人 業 務 範 圍 :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之 各 部 門 薪 資 約 : 2.8 萬 ~3 萬 元 ( 月 薪 ) 職 類 : (1) 招 募 人 數 : 人 (2) 合 作 學 校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日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時 分 至 時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人 業 務 範 圍 : 薪 資 約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午 餐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員 工 在 學 獎 助 學 金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員 工 旅 遊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生 日 蛋 糕 三 節 禮 品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21

附 件 三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台 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邱 澤 峯 公 司 地 址 3035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興 村 光 復 路 14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品 質 第 一 全 員 參 與 顧 客 滿 意 電 話 03-5983601 分 機 290 傳 真 03-5982787 E-mailElton.chiu@taiwayltd.com.tw 台 惟 公 司 自 1983 成 立,30 年 來 一 直 以 汽 車 零 件 - 等 速 傳 動 軸 的 製 造 為 其 核 心 產 品, 產 品 供 應 國 內 各 家 汽 車 廠, 是 國 內 最 大 汽 車 前 輪 傳 動 軸 製 造 廠 的 領 導 廠 商 ;2006 年 首 度 取 得 光 陽 沙 灘 車 (ATV) 傳 動 軸 業 務, 並 持 續 再 取 得 國 內 八 家 沙 灘 車 (ATV) 製 造 廠 之 業 務 與 裕 隆 汽 車 中 華 汽 車 中 華 台 亞 集 團 為 關 係 企 業, 全 國 唯 一 製 造 汽 車 沙 灘 車 前 輪 傳 動 軸 等 速 接 頭 正 廠 零 件 廠 商, 本 公 司 與 世 界 知 名 廠 商 ( 英 商 GKN 日 商 NTN) 技 術 合 作 廠, 於 1995 年 起 即 陸 續 通 過 ISO9002 QS9000 TS16949 ISO14001 OHSAS18000 自 護 制 度 等 多 項 品 質 環 境 及 安 全 認 證, 在 改 善 活 動 方 面 績 效 更 是 卓 越, 參 加 全 國 團 結 圈 競 賽 獲 得 多 座 金 銀 銅 塔 獎 之 優 異 表 現, 同 時 於 2004 年 通 過 日 本 TPM 優 秀 賞 審 查 的 殊 榮,2011 年 通 過 TTQS 評 鑑 獲 得 銀 牌 獎 之 肯 定 學 習 & 發 展 核 心 職 能 : 溝 通 與 團 隊 主 動 積 極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訓 練 類 別 : 管 理 訓 練 技 術 ( 能 ) 訓 練 學 分 班 進 修 工 安 訓 練 特 殊 技 能 訓 練 職 能 訓 練 專 案 訓 練 (Lean Enterprise 精 實 企 業 語 文 訓 練 ) 及 其 他 理 念 認 知 等 訓 練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興 村 光 復 路 14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2,040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1200 元 x17 天 每 日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0 分 至 16 時 2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22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日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上 下 午 各 休 息 5 分 鐘, 中 午 用 餐 30 分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業 務 範 圍 : 薪 資 約 : 26,930 ( 含 交 通 / 伙 食 / 全 勤 津 貼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中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其 他 1. 年 終 獎 金 依 在 職 比 例 發 給, 滿 一 年 給 予 6000 元 2. 學 費 補 助 每 學 期 給 予 1200 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享 公 司 福 委 會 每 年 國 內 外 旅 遊 補 助 個 人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三 節 與 生 日 禮 金, 更 有 豐 富 多 樣 的 社 團 活 動 員 工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給 予 公 假 且 全 額 免 費 除 享 勞 健 保 外, 更 為 員 工 及 其 眷 屬 規 劃 團 體 保 險 之 額 外 保 障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23

附 件 三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合 信 汽 車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黃 永 華 電 話 03-4697186 分 機 2200 稱 調 經 理 傳 真 03-4696732 公 司 地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興 隆 路 294 號 E-mail ufhun4548@goshen.com.tw 址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合 信 公 司 自 1965 年 10 月 成 立, 主 要 之 營 業 項 目 內 容 一 直 都 以 汽 車 零 件 - 剎 車 零 件 製 造 與 組 裝 為 其 核 心 產 品 ( 碟 式 剎 車 鼓 式 剎 車 管 類 摩 擦 材 等 ), 並 供 應 國 內 OEM 與 OES 廠 商, 是 國 內 目 前 最 大 之 汽 車 鼓 式 剎 車 製 造 商 公 司 現 行 與 日 本 AKB( 曙 ) HOSEI( 豐 生 ) USUI( 臼 井 ) 等 會 社 做 技 術 合 作, 並 與 其 做 海 外 公 司 之 合 資, 以 擴 大 海 外 生 產 據 點 另 對 於 OEM 廠 商 則 以 國 瑞 汽 車 裕 日 汽 車 中 華 汽 車 福 特 汽 車 ADSTW 等 廠 商 做 產 品 供 應 另, 公 司 自 1998 年 7 月 起 即 陸 續 通 過 ISO9002 QS9000 TS16949 ISO14001 等 多 項 品 質 環 境 認 證, 在 改 善 活 動 方 面 績 效 更 是 卓 越, 多 次 獲 得 OEM 廠 商 之 表 揚, 同 時 於 2011 年 獲 得 日 本 Toyota 海 外 品 質 優 秀 賞 的 殊 榮 學 習 & 發 展 核 心 職 能 : 溝 通 與 團 隊 主 動 積 極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訓 練 類 別 : 職 能 訓 練 技 術 ( 能 ) 訓 練 管 理 訓 練 工 安 訓 練 特 殊 技 能 訓 練 職 能 訓 練 專 案 訓 練 (Lean Enterprise) 語 文 訓 練 ) 及 其 他 理 念 認 知 等 訓 練 為 了 能 夠 讓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我 們 秉 持 公 司 合 和 誠 信 創 造 革 新 之 經 營 理 念 做 中 心 思 想 規 劃 前 進, 並 落 實 公 司 之 基 本 方 針 -1.C.S.NO.12 人 才 培 育 3. 自 主 技 術 能 力 4.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5. 建 立 企 業 形 象 等 實 施, 以 創 造 公 司 之 核 心 價 值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興 隆 路 294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21,000 元 整 ( 每 週 工 作 4 天, 每 月 以 18 天 計 ) 計 算 基 準 : 每 日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24

每 時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20 分 至 17 時 1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日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上 下 午 各 休 息 10 分 鐘, 中 午 用 餐 30 分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業 務 範 圍 : 儲 備 幹 部 薪 資 約 : 2.8 萬 ~3 萬 ( 含 全 勤 津 貼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費 無 需 分 攤, 僅 做 冷 氣 電 費 個 人 使 用 給 付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約 元 ( 僅 做 中 餐 供 應, 伙 食 費 不 做 扣 抵 )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五 其 它 合 信 之 LOGO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25

附 件 四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袁 保 新 訓 練 協 林 恩 瑜 調 經 理 網 校 址 http://www.must.edu.tw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 含 Logo 及 Slogan) 學 校 電 話 03-5593142 分 機 2711 傳 真 03-5578980 E - m a i l enyu@must.edu.tw 本 校 校 名 明 新, 蓋 本 諸 大 學 之 在 明 明 德, 在 新 民, 在 止 於 至 善 精 義, 闡 揚 人 類 與 生 俱 來 之 德 性 與 情 操, 不 獨 為 百 年 樹 人 之 崇 高 理 想, 亦 即 本 校 作 育 英 才 之 終 極 目 標, 冀 望 學 子 皆 能 因 之 而 涵 養 高 尚 品 德, 擁 有 專 業 學 問 與 優 良 技 術, 在 天 人 物 我 的 平 衡 關 係 中, 臻 至 全 人 的 境 界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特 色 分 析 一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與 變 遷 技 職 院 校 多 年 來 培 育 了 許 多 質 優 的 實 用 專 業 人 才, 促 成 了 國 家 建 設 的 快 速 發 展 從 四 十 年 代 的 初 級 職 校, 五 十 年 代 的 高 級 職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乃 至 於 六 十 年 代 的 技 術 學 院, 而 後 的 科 技 大 學, 技 職 教 育 隨 著 國 家 經 濟 的 成 長 人 力 的 需 求 產 業 的 改 變 社 會 的 需 要 以 及 科 技 的 進 步, 持 續 地 調 整, 已 經 建 立 了 一 貫 而 完 整 的 體 系 二 彈 性 多 元 發 展 技 職 教 育 隨 著 台 灣 人 文 科 技 島 的 逐 漸 成 型, 及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等 國 內 外 環 境 的 變 化, 技 職 教 育 將 面 臨 由 計 畫 導 向 朝 向 市 場 導 向 發 展 的 關 鍵 時 期 國 內 的 技 職 教 育 必 然 會 隨 著 國 家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世 界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以 及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等 方 向 調 整, 以 因 應 新 世 紀 人 才 的 需 求 ; 朝 向 更 彈 性 且 多 元 發 展 的 趨 勢, 是 可 以 預 期 的 三 教 學 研 究 與 區 域 發 展 特 色 結 合 本 校 毗 臨 新 竹 工 業 區 與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相 關 的 高 科 技 製 造 管 理 休 閒 老 人 幼 教 等 產 業 發 展 潛 力 豐 沛, 加 上 地 區 資 源 的 豐 富 多 樣 本 校 應 掌 握 周 遭 優 勢 條 件, 在 教 學 實 務 研 究 應 用 與 推 廣 上, 宜 與 地 區 資 源 結 合, 積 極 推 動 區 域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以 提 升 本 校 對 社 會 與 產 業 的 貢 獻 註 1: 學 校 現 有 學 程 內 容 請 至 上 述 科 系 網 址 查 詢 註 2: 學 校 正 式 學 程 內 容 依 據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必 要 時 得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輪 調 計 畫 做 更 動 註 3: 每 學 期 學 分 學 雜 費 為 一 固 定 值 26

三 參 與 職 類 辦 理 學 程 高 職 四 技 四 技 二 技 辦 理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配 合 科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科 系 網 址 http://acade.must.edu.tw/index.aspx?unitid=30102 每 學 期 學 費 21,510 元 (20 學 分 ) 每 學 期 雜 費 7,170 元 (20 學 分 ) 註 :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以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 http://admin.must.edu.tw/04_download.aspx?unitid=20301&mainid=6973 27

附 件 五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報 名 表 序 號 (* 報 名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筆 試 地 點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相 片 實 貼 處 聯 絡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路 行 動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段 巷 弄 號 請 將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近 照 實 貼 於 此 ( 請 黏 貼 與 准 考 證 相 同 之 照 片 ) 學 校 名 稱 科 組 名 稱 學 歷 資 格 同 等 學 歷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畢 ( 結 ) 業 年 月 年 月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高 中 其 他 年 月 考 試 及 格 或 合 格 證 書 名 稱 志 願 代 碼 1. 2. 3.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1. 請 確 認 本 表 所 填 寫 資 料 確 為 考 生 本 人 所 有, 經 發 現 學 歷 ( 力 ) 或 其 他 證 明 檔 與 正 本 不 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請 考 生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並 親 筆 簽 名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年 月 日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附 註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俾 利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28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年 度 ( 學 校 名 )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29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自 傳 ( 請 在 本 頁 範 圍 內, 內 容 以 300~500 字 為 限 )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U( 請 勿 填 寫 ) 30

31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4 學 年 四 技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收 304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受 款 人 若 寫 錯 者, 一 律 退 回 ) 2 報 名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自 傳 等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附 件 五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4 其 他 證 件 ( 請 自 行 填 寫 )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V 郵 票 貼 處 裁 切 線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序 號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 裁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筆 試 面 試 切 申 請 辦 法 : 一 複 查 期 限 :104 年 8 月 28 日 ( 五 ) 16:30 前, 逾 期 不 受 理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格, 先 傳 真 至 03-5578980, 同 時 來 電 確 認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表 件 四 傳 真 號 碼 :03-5578980 電 話 :03-5593142 分 機 2741~2743 線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