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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Online Gaming Crime Patterns 陳 志 誠 大 同 大 學 資 訊 經 營 系 所 chenps@ttu.edu.tw 柯 巧 心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資 訊 室 heartlet@hotmail.com 陳 巧 珮 大 同 大 學 資 訊 經 營 所 mayday0413@hotmail.com 摘 要 近 年 來 線 上 遊 戲 已 被 消 費 大 眾, 特 別 是 青 少 年 族 群 所 青 睞 但 是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不 斷 產 生, 線 上 遊 戲 成 為 網 路 犯 罪 者 的 主 要 目 標, 不 但 破 壞 了 全 球 網 路 虛 擬 世 界 的 秩 序, 也 深 深 影 響 到 現 實 社 會 的 安 寧 甚 至 於 人 身 財 產 的 安 全, 值 得 我 們 深 入 探 討 與 研 究 為 瞭 解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問 題 之 現 況, 本 研 究 藉 由 蒐 集 台 灣 2002 至 2009 年 共 八 年 來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進 行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實 證 研 究 其 次, 本 研 究 也 將 將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依 不 同 犯 罪 手 法 歸 納 為 五 大 類 : 身 分 竊 盜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利 用 工 具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與 其 它 等 五 項 作 為 本 研 究 犯 罪 模 式 初 步 分 析 之 範 疇 再 針 對 各 類 型 的 典 型 個 案 進 行 分 析, 進 一 步 了 解 各 類 型 犯 罪 之 特 性 手 法 與 流 程 後, 建 構 初 步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另 外, 新 增 複 合 式 攻 擊 犯 罪 類 型, 並 在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犯 罪 類 型 下 再 新 增 網 路 釣 魚 一 小 類, 建 構 出 更 為 完 整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最 後, 我 們 針 對 政 策 法 規 安 全 技 術 教 育 宣 導 和 犯 罪 偵 查 等 四 個 構 面 提 出 策 進 建 議 目 前 針 對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相 關 理 論 及 研 究 相 對 缺 乏, 本 研 究 適 足 以 補 足 這 方 面 文 獻 的 不 足, 期 盼 未 來 在 實 務 上 對 犯 罪 預 防 與 偵 查 有 所 幫 助 關 鍵 字 : 線 上 遊 戲 網 路 犯 罪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犯 罪 模 式 犯 罪 手 法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online games are greatly beloved by the public, especially the young generation. Unfortunately, many security problems accompany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gaming, not only demolishing the order of the Internet, but becoming the main target of computer criminals. This phrenomenon deserves our special attention because online gaming is affecting our daily life and online gaming crime is threatening our personal and social security.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reality of online gaming crime, we analyze online gaming criminal cases from 2002 to 2008 in Taiwan and conduct an empirical study. We classify online gaming crimes according to their modus operandi in five patterns of identity theft, online gaming fraud, crime through instruments, crime through system vulnerability, and crime through traditional criminal methods. We discussed in great details these five preliminary online gaming crime patterns based on crime characteristics, methods and process. Through interviews with academicians and criminal investigators, we added a hybrid criminal pattern into our research framework. In addition, they suggested phishing as a special criminal method under online gaming fraud. With the knowledge we obtained in this research, we proposed security controls from four aspects of policy, techniques, education 25

26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and investigation. Since online gaming crimes are rarely mentioned in the literature, this study is of reference value for researchers and criminal investigators. Key words: On-line game, network crime, on-line game crime, crime pattern, crime technique 一 前 言 隨 著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產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讓 許 多 人 沉 醉 於 線 上 遊 戲 的 虛 擬 世 界 中, 虛 擬 帳 號 與 寶 物 也 漸 漸 被 賦 予 了 現 實 世 界 中 的 價 值, 形 成 了 新 的 交 易 市 場 因 為 遊 戲 世 界 中 的 規 範 遠 不 及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法 律, 於 是 衍 生 出 種 種 的 犯 罪 問 題 近 年 來, 因 應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日 益 增 加, 臺 灣 於 2003 年 訂 定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章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根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統 計,2009 年 1 至 9 月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發 生 數 共 20,980 件, 其 中 以 詐 欺 案 11,465 件 ( 占 54.65%) 為 最 多,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3,216 件 ( 占 15.33%) 次 之, 而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案 件 多 數 為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 警 政 署,2009) 整 理 統 計 資 料 發 現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率 有 逐 年 提 升 的 跡 象, 另 根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偵 辦 電 腦 犯 罪 案 件 的 成 果 報 告, 網 路 竊 盜 案 件 已 躍 升 為 排 行 榜 第 一 名, 其 中 絕 大 部 分 是 虛 擬 寶 物 的 竊 盜 案 件 例 如 台 灣 曾 有 一 名 玩 家 一 次 被 盜 走 天 幣 30 多 億 元 的 高 級 裝 備, 等 同 台 幣 約 10 多 萬 元, 創 下 目 前 被 盜 寶 物 金 額 最 高 的 紀 錄 1 隨 著 時 間 不 斷 地 推 演, 線 上 遊 戲 相 關 的 犯 罪 也 不 斷 推 陳 出 新, 甚 而 有 變 本 加 厲 的 趨 勢, 警 察 對 於 案 件 的 偵 破, 遠 不 及 案 件 的 持 續 發 生 再 者, 法 院 審 判 時, 常 因 數 位 證 據 不 足 或 不 具 有 證 據 力, 而 無 法 定 罪, 造 成 犯 罪 人 變 本 加 厲 的 進 行 非 法 牟 利 且 偵 辦 時, 常 發 現 網 站 伺 服 端 為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等 境 外 地 區, 使 得 追 查 不 易, 均 值 得 我 們 重 視 與 進 一 步 地 探 討 因 此, 本 研 究 希 望 藉 由 探 討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問 題 的 現 況, 透 過 犯 罪 特 性 分 析, 建 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期 能 提 供 未 來 實 務 上 犯 罪 預 防 與 偵 查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其 餘 內 容 安 排 如 下 : 第 二 節 裡, 對 線 上 遊 戲 線 上 遊 戲 安 全 議 題 及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作 初 步 的 探 討 第 三 節 裡, 就 蒐 集 到 的 歷 年 官 方 犯 罪 資 料, 針 對 犯 罪 手 法 觸 犯 罪 名 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場 所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被 害 價 值 進 行 犯 罪 分 析, 再 針 對 犯 罪 者 的 特 性 做 分 析, 做 為 分 析 犯 罪 模 式 的 基 礎 第 四 節 裡, 針 對 所 蒐 集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進 行 剖 析, 採 用 其 犯 罪 手 法 做 為 分 類 的 依 據, 將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依 不 同 犯 罪 手 法 歸 納 為 身 分 竊 盜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利 用 工 具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與 其 它 等 五 大 類, 接 著 再 針 對 各 類 型 的 典 型 案 例 進 一 步 了 解 犯 罪 的 特 性 手 法 及 流 程 最 後 於 第 五 節, 综 合 本 篇 研 究 的 結 論, 並 提 出 預 防 及 偵 查 之 建 議 與 未 來 研 究 課 題 二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問 題, 惟 國 內 對 於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並 無 明 確 的 界 定 本 節 先 藉 由 對 線 上 遊 戲 的 了 解, 再 針 對 線 上 遊 戲 的 安 全 議 題 與 威 脅 進 行 探 討, 輔 以 相 關 犯 罪 學 理 論, 以 期 整 合 出 完 整 的 犯 罪 分 析 架 構, 有 助 於 未 來 對 新 興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考 驗 2.1 線 上 遊 戲 遊 戲 產 業 包 含 電 腦 遊 戲 電 腦 主 機 遊 戲 休 閒 遊 戲 大 型 機 台 遊 戲 博 奕 類 遊 戲 等 1 2007 年 4 月 16 日 經 濟 日 報,http://city.udn.com/54683/2154546,2008 年 5 月 11 日 存 取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27 產 業, 而 其 中 電 腦 遊 戲 包 括 電 腦 單 機 與 網 路 遊 戲, 網 路 遊 戲 中 又 包 括 線 上 遊 戲, 中 國 稱 之 網 遊 2.1.1 線 上 遊 戲 的 意 涵 線 上 遊 戲 ( 或 稱 網 路 遊 戲 ) 是 一 種 電 腦 軟 體, 透 過 區 域 網 路 (local area network,lan) 網 際 網 路 (Interenet) 無 線 網 路 (Wireless network) 電 信 網 路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等 網 路 作 為 媒 介 的 遊 戲 類 型 (Chen et al.,2004) 一 般 來 說, 有 別 於 傳 統 的 單 機 遊 戲, 線 上 遊 戲 是 一 種 必 須 連 上 網 路 才 能 進 行 之 電 腦 遊 戲 且 提 供 多 人 互 動 交 談 甚 至 延 伸 到 社 群 活 動 等 機 制, 線 上 遊 戲 玩 家 也 必 須 透 過 安 裝 Client 端 軟 體 或 是 網 頁 瀏 覽 器 來 與 遊 戲 服 務 商 所 提 供 的 遊 戲 平 台 做 連 結 2.1.2 線 上 遊 戲 的 分 類 一 般 而 言, 國 內 所 流 行 的 線 上 遊 戲 多 屬 於 角 色 扮 演 性 質 較 重 的 多 人 線 上 角 色 扮 演 遊 戲 (Massive Multiplayer Online Role-Playing Game, MMORPG) 國 內 線 上 遊 戲 的 遊 戲 種 類, 可 依 遊 戲 平 台 方 式 分 成 三 大 類 ( 徐 勝 凌,2003): (1) 網 站 遊 戲 (Web Game) 這 類 遊 戲 在 網 路 上 很 多, 提 供 較 簡 單 普 通 的 回 合 制 遊 戲, 玩 家 人 數 以 2 到 4 人 為 主 棋 牌 類 通 常 是 大 家 共 同 的 服 務, 更 複 雜 的 則 有 賽 車 撞 球 益 智 類 遊 戲 等 等 適 合 使 用 者 上 網 消 磨 時 間 這 類 網 站 大 都 採 用 免 費 註 冊, 成 為 會 員 後 就 可 以 直 接 在 網 站 上 玩 遊 戲 舉 例 而 言, 現 行 Facebook 所 提 供 之 各 類 型 之 遊 戲 就 屬 此 類, 且 因 不 需 安 裝 Client 端 軟 體, 因 此 玩 家 進 入 之 技 術 門 檻 低, 預 測 可 成 為 線 上 遊 戲 之 主 流 趨 勢 (2) 連 線 遊 戲 (Network Game) 這 類 遊 戲 是 一 種 可 以 在 單 機 上 玩, 也 可 以 將 幾 台 電 腦 連 在 一 起, 讓 單 機 遊 戲 擁 有 連 線 功 能, 提 供 2 到 8 名 玩 家 對 打 的 即 時 遊 戲 ; 現 在 的 遊 戲 軟 體 公 司 甚 至 會 主 動 提 供 官 方 網 站, 將 玩 家 匯 集 到 同 一 個 地 方, 官 方 伺 服 器 扮 演 搓 合 腳 色 (Match-making) 玩 家 只 需 買 遊 戲 光 碟, 之 後 不 需 再 付 錢 不 過, 這 類 遊 戲 沒 有 累 積 性, 屬 於 回 合 制 競 爭 的 比 賽 (3) 線 上 遊 戲 (Online Game) 這 類 遊 戲 可 容 納 上 千 至 萬 人 的 遊 戲, 提 供 玩 家 上 網 建 構 屬 於 自 己 的 虛 擬 世 界, 通 常 沒 有 固 定 的 遊 戲 模 式, 讓 玩 家 自 行 發 展, 其 全 名 稱 為 多 人 線 上 角 色 扮 演 遊 戲 (Massive Multiplayer Online Role-Playing Game, MMORPG) 寬 頻 網 路 和 遊 戲 點 數 是 玩 這 些 遊 戲 要 先 準 備 好 的 條 件 至 於 遊 戲 軟 體 就 不 一 定 要 收 費, 有 的 軟 體 就 是 採 取 免 費 贈 送 的 方 式 這 種 線 上 遊 戲, 單 機 是 沒 有 辦 法 玩 的, 玩 家 必 須 花 錢 購 買 點 數 或 是 繳 納 月 費 之 後, 才 能 連 上 遊 戲 公 司 的 伺 服 器, 然 後 和 數 千 人 一 起 在 伺 服 器 中 遊 玩, 伺 服 器 並 會 隨 時 記 錄 玩 家 在 遊 戲 世 界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經 歷 吾 人 將 以 上 三 類 網 路 遊 戲 之 比 較 整 理 於 表 一 2.1.3 線 上 遊 戲 特 性 一 個 遊 戲 軟 體 應 包 含 以 下 三 個 基 本 要 素, 遊 戲 中 所 需 要 的 角 色 (Role) 整 個 遊 戲 所 呈 現 出 的 畫 面 設 計 (Layout) 以 及 遊 戲 規 則 (Rules) 的 訂 定 線 上 遊 戲 最 早 起 源 於 1970 年 末 由 英 國 Esses University 學 生 RoyTrubshaw 所 創 造 的 冒 險 性 遊 戲 泥 巴 (Mult-User dungeon or dimension,mud),mud 是 一 種 文 字 化 的 線 上 遊 戲, 指 的 是 一 個 存 在 網 路 多 人 參 與 使 用 者 可 擴 張 的 虛 擬 實 境, 其 介 面 是 以 文 字 為 主 ( 陳 怡 安,2003) 每 一 種 MUD 在 情 境 上 以 及 主 題 上 都 有 很 大 的 差 別, 但 是 它 們 都 擁 有 一 些 共 同 的 特 徵 - 角 色 扮 演 虛 擬 社 群 以 及 遠 距 臨 場 感 等 線 上 遊 戲 的 特 性 整 理 如 表 二 所 示

28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2.2 線 上 遊 戲 之 安 全 議 題 2 賽 門 鐵 克 在 全 球 網 路 安 全 威 脅 研 究 報 告 中 觀 察 到 一 項 主 要 攻 擊 趨 勢, 即 專 業 網 路 犯 罪 日 益 增 加 比 起 過 去 廣 泛 且 無 組 織 性 的 網 路 攻 擊, 網 路 犯 罪 者 逐 漸 偏 好 鎖 定 特 定 目 標 來 進 行 攻 擊, 攻 擊 也 愈 趨 利 益 導 向 線 上 遊 戲 已 成 為 惡 意 程 式 攻 擊 的 主 要 目 標, 更 成 為 網 路 駭 客 的 新 目 標 在 前 50 大 惡 意 程 式 碼 排 名 中, 有 5% 即 鎖 定 線 上 遊 戲, 其 中 遊 戲 橘 子 所 代 理 的 天 堂 及 智 冠 代 理 的 魔 獸 世 界 更 是 成 為 被 鎖 定 目 標 的 兩 個 遊 戲 在 亞 太 及 日 本 地 區, 排 名 第 一 的 惡 意 程 式 便 是 竊 取 線 上 遊 戲 帳 號 的 Gamepass.Trojan 木 馬 程 式 ; 台 灣 是 回 報 這 個 木 馬 程 式 頻 率 第 二 多 的 國 家, 僅 次 於 中 國 大 陸 此 外, 伴 隨 著 台 灣 網 際 網 路 架 構 日 趨 完 善, 國 人 生 活 逐 漸 依 靠 網 路 根 據 統 計, 在 亞 太 及 日 本 區 的 所 有 都 市 中, 台 北 是 擁 有 最 多 釣 魚 網 站 的 城 市 根 據 研 究 指 出, 線 上 遊 戲 有 以 下 的 安 全 問 題 (Yan & Choi,2002): (1) 共 謀 的 方 式 進 行 作 弊 ; (2) 以 遊 戲 本 身 規 則 的 漏 洞 進 行 作 弊 ; (3) 虛 擬 資 產 的 詐 騙 盜 用 他 人 的 帳 號 及 密 碼 ; (4) 對 其 它 玩 家 進 行 分 散 式 阻 斷 攻 擊, 使 其 不 能 獲 得 公 平 的 結 果 ; (5) 針 對 遊 戲 本 身 的 缺 失 進 行 作 弊 的 行 為 ; (6) 以 玩 家 認 證 機 制 上 的 缺 失 進 行 攻 擊 ; (7) 內 部 工 作 人 員 的 舞 弊 ; (8) 以 詐 騙 的 方 式 騙 取 任 何 關 於 遊 戲 上 的 物 品 ; (9) 針 對 遊 戲 設 計 流 程 上 的 漏 洞 或 缺 失 進 行 作 弊 ; (10) 對 遊 戲 軟 體 本 身 進 行 修 改, 使 其 獲 得 不 公 平 的 利 益 線 上 遊 戲 作 弊 可 能 造 成 以 下 七 種 影 響 (Chen et al.,2005): (1) 阻 礙 線 上 遊 戲 的 正 常 發 展 ; (2) 增 長 的 犯 罪 行 為 如 竊 盜 詐 欺 仿 冒 故 意 破 壞 或 威 脅 行 為 ; (3) 在 玩 家 之 中 造 成 不 公 平 競 爭 ; (4) 利 用 作 弊 程 式 在 其 它 的 玩 家 身 上 獲 取 非 法 的 利 益 ; (5) 危 害 受 害 者 財 務 精 神 福 利 或 社 會 關 係 ; (6) 增 加 遊 戲 公 司 負 擔 和 資 源 浪 費, 例 如 : 網 路 頻 寬 伺 服 器 處 理, 和 管 理 費 用 ; (7) 影 響 遊 戲 伺 服 器 的 資 料 有 效 性, 例 如 作 為 數 位 證 據 電 磁 紀 錄, 尤 其 是 當 它 介 入 犯 罪 調 查 而 成 為 證 據 的 一 部 分 時 2.2.1 線 上 遊 戲 安 全 保 護 機 制 Yee et al.(2006) 曾 將 線 上 遊 戲 系 統 之 潛 在 威 脅 分 為 非 法 存 取 遊 戲 遊 戲 作 弊 破 壞 遊 戲 遊 戲 付 費 作 弊 竊 取 遊 戲 財 產 權 的 部 分 等 五 大 類 因 此, 為 吸 引 更 多 的 玩 家 加 入, 線 上 遊 戲 業 者 必 須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線 上 遊 戲 網 路 平 台, 減 少 玩 家 帳 號 密 碼 或 虛 擬 寶 物 等 被 盜 的 機 會, 此 平 台 必 須 涵 蓋 網 路 系 統 與 應 用 程 式 等 層 面 之 安 全, 如 提 供 網 站 暨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 網 路 系 統 層 面 ); 實 體 的 動 態 密 碼 鎖 通 訊 安 全 鎖 等 身 分 認 證 機 制 ( 應 用 程 式 層 面 ); 遊 戲 內 倉 庫 鎖 裝 備 綁 定 系 統 等 交 易 保 護 機 制 ( 應 用 程 式 層 面 ); 並 保 留 與 分 析 遊 戲 歷 程 相 關 紀 錄 檔 ( 系 統 層 面 ) 2 賽 門 鐵 克 全 球 網 路 安 全 威 脅 研 究 報 告 第 12 期 消 費 者 安 全 訊 息, http://www.symantec.com/zh/tw/about/news/release/article.jsp?prid=20070920_02,2010 年 2 月 1 日 存 取

類 型 訴 求 玩 家 族 群 特 性 遊 戲 特 性 收 入 來 源 使 用 者 端 遊 戲 軟 體 主 要 遊 戲 形 態 代 表 作 台 灣 投 入 業 者 未 來 發 展 潛 力 網 站 遊 戲 (Web Games)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29 表 一 以 平 台 分 類 的 網 路 遊 戲 連 線 遊 戲 (Network Games) 線 上 遊 戲 (Online Games) 一 般 大 眾 玩 家 級 玩 家 級 僅 是 個 人 在 玩, 凝 聚 力 低 打 發 時 間 純 粹 好 玩 的 遊 戲 廣 告 收 入, 販 售 遊 戲 點 數 費 用 常 為 三 五 好 由 號 召 一 起 同 樂 遊 戲 特 性 著 重 於 短 期 間 內 的 刺 激 對 戰 軟 體 銷 售 收 入 廣 告 收 入 電 子 商 務 族 群 凝 聚 力 及 遊 戲 忠 誠 度 較 高 需 耗 費 較 多 時 間 鑽 研 遊 戲 的 場 景 角 色 能 力 的 累 積 販 售 軟 體 收 入 會 員 連 線 收 入 廣 告 收 入 不 可 單 機 執 行 可 單 機 執 行 不 可 單 機 執 行 棋 牌 類 益 智 類 即 時 戰 略 角 色 扮 演 MUD 宏 碁 戲 谷 MSN Facebook 元 碁 AsiaContent 各 大 入 口 網 站 世 紀 帝 國 星 海 爭 霸 第 三 波 松 崗 UO EQ 天 堂 未 來 發 展 性 高 商 機 可 逐 漸 開 發 商 機 最 大 華 彩 智 冠 華 義 遊 戲 橘 子 昱 泉 大 宇 數 碼 細 胞 等 2.3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現 今 線 上 遊 戲 的 問 題 相 當 多, 但 針 對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相 關 理 論 及 研 究 相 對 的 缺 乏, 學 術 上 對 於 線 上 遊 戲 的 犯 罪 無 一 致 性 的 定 義, 故 此 節 將 引 述 犯 罪 學 相 關 理 論, 做 進 一 步 的 解 釋 2.3.1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定 義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是 透 過 電 腦 與 網 路 的 犯 罪 行 為, 所 以 要 探 討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首 先 必 須 先 瞭 解 何 謂 電 腦 犯 罪 (Computer Crime) 與 網 路 犯 罪 (Cyber Crime) 依 據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開 發 組 織 (OECD) 之 定 義, 電 腦 犯 罪 係 指 利 用 自 動 的 資 料 處 理 系 統 或 資 料 通 訊 系 統, 以 實 施 違 反 法 律 或 為 倫 理 所 非 難 或 不 被 容 許 之 所 有 的 犯 罪 行 為 而 網 路 犯 罪 則 主 要 是 透 過 電 腦 所 連 結 的 虛 擬 網 際 網 路 空 間 區 隔, 對 某 種 客 體 進 行 資 料 的 處 理 與 輸 入 處 理 與 輸 出 的 不 法 操 作 行 為, 或 是 為 有 關 資 料 處 理 的 資 訊 蒐 集 刺 探 資 料 處 理 的 電 腦 破 壞 對 電 腦 系 統 的 時 間 竊 盜 或 是 對 資 料 系 統 的 侵 入 等 犯 罪 行 為 方 式 3 可 3 網 路 使 用 犯 罪 問 題 及 預 防 措 施 之 研 究, 馮 震 宇,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2000 年 4 月, 頁 9

30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落 在 網 路 犯 罪 與 電 腦 犯 罪 二 者 之 範 疇 中 林 宜 隆 (2001) 將 網 路 遊 戲 犯 罪 型 態 列 入 被 動 性 質 的 網 路 犯 罪 類 別 - 以 網 路 空 間 為 犯 罪 場 所 中 但 本 研 究 認 為 所 謂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定 義 係 採 廣 義 的 立 場, 泛 指 對 於 線 上 遊 戲 活 動 所 涉 及 犯 罪 行 為 之 一 種 方 式 或 現 象 的 描 述, 應 涵 蓋 所 有 以 線 上 遊 戲 作 為 犯 罪 工 具 目 標 或 單 純 僅 做 為 犯 罪 的 平 台 而 言 林 文 龍 (2003) 將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分 為 社 交 工 程 傳 統 竊 盜 偽 造 集 資 工 具 詐 騙 與 員 工 自 盜 或 其 它 類 型 等 五 類 但 由 於 多 年 來 整 個 大 環 境 的 改 變, 包 括 線 上 遊 戲 已 有 新 的 流 行 趨 勢, 遊 戲 增 加 許 多 安 全 保 護 機 制, 台 灣 法 律 也 針 對 電 腦 犯 罪 特 別 增 修, 而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也 有 許 多 新 興 的 犯 罪 手 法 等, 所 以 本 研 究 依 據 所 蒐 集 案 例 資 料 與 訪 談 整 理 資 料 重 新 予 以 分 類 表 二 線 上 遊 戲 的 特 性 編 號 特 性 說 明 1 玩 家 身 分 認 證 玩 家 藉 由 輸 入 自 己 所 申 請 的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遊 戲 2 使 用 者 付 費 遊 戲 玩 家 必 須 透 過 購 買 點 數 儲 值 卡, 並 於 登 入 遊 戲 時 輸 入 儲 值 卡 上 之 序 號, 以 支 付 遊 戲 連 線 的 時 數 費 用 3 網 路 連 線 各 個 玩 家 係 透 過 網 路 連 線 到 遊 戲 主 機 進 行 遊 戲 4 角 色 扮 演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在 線 上 扮 演 著 不 同 角 色, 裝 扮 成 與 現 實 生 活 完 全 不 同 的 自 我, 可 以 具 體 表 現 出 玩 家 心 理 狀 態 的 反 應 5 遠 距 臨 場 感 藉 由 線 上 遊 戲 的 真 實 臨 場 感, 讓 每 位 玩 家 都 能 夠 藉 由 遠 距 模 式, 模 擬 戰 鬥, 或 參 與 模 擬 遊 戲 情 結 6 即 時 多 人 互 動 性 由 於 線 上 遊 戲 可 以 同 時 提 供 數 以 千 萬 計 的 玩 家 同 時 參 與 遊 戲, 遊 戲 的 進 行 方 式, 是 一 種 即 時 且 多 人 互 動 的 模 式 7 虛 擬 社 群 線 上 遊 戲 的 社 群 效 果 與 人 際 互 動, 玩 家 與 玩 家 之 間, 關 係 是 既 競 爭 又 聯 合, 彼 此 的 人 際 互 動 與 社 群 發 展, 是 非 常 的 密 切, 藉 由 線 上 遊 戲, 產 生 了 強 而 有 力 的 虛 擬 社 群 8 遊 戲 目 標 透 過 遊 戲 技 巧 累 積 虛 擬 資 產, 以 達 到 遊 戲 目 標 9 引 人 入 勝 的 聲 光 視 覺 效 果 線 上 遊 戲 中 利 用 2D 或 3D 立 體 技 術 提 供 如 動 畫 般 的 視 覺 效 果 與 立 體 環 繞 音 效, 帶 給 玩 家 身 歷 其 境 的 感 官 效 果 2.3.2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動 機 之 形 成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Routine Activity Theory)(Cohen&Felson,1979) 將 犯 罪 歸 類 為 人 們 日 常 生 活 型 態 的 一 種 結 果, 且 犯 罪 事 件 要 發 生 必 須 有 三 種 要 素 在 時 空 的 聚 合 :(1) 有 動 機 及 能 力 的 犯 罪 者 (Motivation) (2) 合 適 的 犯 罪 標 的 物 (Object) 及 (3) 抑 制 犯 罪 發 生 者 的 不 在 場 (Protect) 在 玩 家 沈 迷 於 線 上 遊 戲 所 帶 來 的 快 樂 之 際, 往 往 會 因 一 時 的 好 奇 心 或 為 提 升 遊 戲 中 虛 擬 角 色 等 級, 得 到 虛 擬 寶 物 等 誘 惑 下, 導 致 犯 罪 動 機 的 形 成, 促 使 偏 差 行 為 的 出 現, 進 而 產 生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且 線 上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財 物, 在 犯 罪 得 手 後 可 以 隱 藏 起 來, 不 容 易 被 其 它 人 看 到 ; 而 虛 擬 財 物 的 獨 有 特 性 克 服 了 物 理 上 之 體 積 和 重 量 的 因 素, 可 以 瞬 間 完 成 移 轉 ; 在 線 上 遊 戲 的 場 域 當 中, 財 物 確 實 在 現 場 而 且 可 以 被 接 近 ; 線 上 遊 戲 的 高 度 盛 行, 使 虛 擬 財 物 同 樣 具 有 市 場 價 值 ; 虛 擬 財 物 也 是 另 一 種 形 式 的 財 貨, 可 以 用 來 享 受 與 揮 霍 ; 虛 擬 財 物 可 以 在 遊 戲 中 交 易, 並 且 也 可 以 直 接 變 現 為 新 台 幣 脫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31 手, 甚 至 其 具 有 專 門 的 贓 物 市 場 進 行 買 賣, 這 些 特 性 都 使 得 線 上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財 物, 成 為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件 中 的 熱 門 標 的 物 另 根 據 Hirschi(1969) 提 出 的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Social Control Theory), 反 觀 目 前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問 題 的 情 形, 反 映 出 外 在 環 境 之 教 養 與 控 制 的 不 足, 線 上 遊 戲 所 提 供 的 環 境 如 同 社 會 群 體 之 縮 影, 玩 家 為 了 紓 解 現 實 社 會 造 成 的 壓 力 及 苦 惱, 為 了 滿 足 現 實 社 會 中 所 欠 缺 的 部 份, 往 往 都 會 造 成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之 動 機 三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特 性 分 析 本 研 究 共 蒐 集 台 灣 自 2002 年 至 2007 年 共 4,666 件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其 資 料 來 源 為 警 察 機 關 的 官 方 文 件, 包 括 刑 事 案 件 移 送 書 受 理 案 件 記 錄 表 新 聞 稿 等 首 先 將 上 述 資 料 依 照 相 關 欄 位 輸 入 資 料 庫 後, 再 針 對 線 上 犯 罪 的 人 事 時 地 物 等 十 個 犯 罪 屬 性 ( 如 表 三 ), 進 行 犯 罪 特 性 與 犯 罪 者 特 性 分 析, 所 得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3.1 犯 罪 特 性 以 下 將 蒐 集 得 來 的 案 例 資 料 分 別 從 犯 罪 手 法 相 關 法 律 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場 所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被 害 價 值 等 做 分 析 及 討 論 3.1.1 犯 罪 手 法 依 犯 罪 手 法 的 特 徵 與 普 及 性,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可 分 為 身 分 竊 盜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利 用 工 具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及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方 法 與 其 它 等 五 大 類 其 中 身 分 竊 盜 係 指 假 冒 他 人 身 分, 竊 取 他 人 遊 戲 帳 號 密 碼 虛 擬 貨 幣 寶 物,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申 請 遊 戲 帳 號 或 購 買 遊 戲 儲 值 卡 點 數 等 不 法 行 為 ;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係 指 以 詐 術 騙 取 被 害 人 的 帳 號 密 碼 虛 擬 貨 幣 寶 物 裝 備 或 現 金 等, 包 括 買 賣 詐 欺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與 網 路 釣 魚 等 新 興 詐 欺 手 法 ; 利 用 工 具 係 指 利 用 工 具 進 行 不 法 行 為, 包 括 利 用 木 馬 程 式 或 外 掛 程 式 未 經 授 權 架 設 私 人 伺 服 器 等 ;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係 指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進 行 不 法 行 為, 包 括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駭 客 入 侵 等 ; 而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方 法 與 其 它 則 泛 指 犯 罪 者 由 於 參 與 線 上 遊 戲 而 引 發 的 強 盜 殺 人 傷 害 妨 害 性 自 主 等 傳 統 犯 罪 行 為, 與 除 了 上 述 手 法 以 外 的 其 它 不 法 行 為 經 統 計, 得 知 以 身 分 竊 盜 類 的 犯 罪 手 法 類 型 所 占 比 例 為 最 高 (47.71%),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類 位 居 第 二 (35.36%), 兩 者 加 起 來 超 過 八 成 (83.07%); 其 次 為 利 用 工 具 (4.86%)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3.15%) 及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方 法 與 其 它 (8.92%), 如 表 四 足 見 近 幾 年 所 查 獲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仍 以 竊 盜 與 詐 欺 類 案 件 為 主 表 三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分 析 表 欄 位 內 容 年 齡 案 發 當 時 的 年 齡 人 犯 罪 者 性 別 男 女 職 業 如 工 學 生 無 業 服 務 工 作 商 等 犯 罪 紀 錄 是 否 具 有 前 科 記 錄 事 犯 罪 手 法 身 分 竊 盜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利 用 工 具 等 觸 犯 罪 名 如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竊 盜 詐 欺 洗 錢 等 時 犯 罪 時 間 案 件 發 生 時 間 地 犯 罪 場 所 如 : 犯 罪 者 家 中 被 害 人 家 中 網 咖 等 物 遊 戲 名 稱 如 : 天 堂 仙 境 傳 說 MU 奇 蹟 Online 等 被 害 價 值 如 : 被 盜 虛 擬 資 產 之 價 值 ( 單 位 : 新 台 幣 )

32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表 四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手 法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身 分 竊 盜 259 363 429 374 353 448 2226 42.25% 48.79% 52.19% 50.40% 43.26% 48.22% 47.71% 線 上 遊 戲 201 264 281 256 322 326 1650 詐 欺 32.79% 35.48% 34.18% 34.50% 39.46% 35.09% 35.36% 犯 32 37 35 30 44 49 227 利 用 工 具 罪 5.22% 4.97% 4.26% 4.04% 5.39% 5.27% 4.86% 手 利 用 遊 戲 或 13 18 25 24 32 35 147 法 系 統 漏 洞 2.12% 2.42% 3.04% 3.23% 3.92% 3.77% 3.15%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108 62 52 58 65 71 416 統 犯 罪 方 法 與 其 它 17.62% 8.33% 6.33% 7.82% 7.97% 7.64% 8.92%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4666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3.1.2 相 關 法 律 依 線 上 遊 戲 的 犯 罪 案 件 所 觸 犯 的 罪 名 來 分, 可 分 為 刑 法 之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竊 盜 詐 欺 侵 占 強 盜 及 其 它 等 六 種, 而 其 中 其 它 則 包 括 觸 犯 贓 物 著 作 權 法 商 標 法 毀 損 偽 造 文 書 洗 錢 等 罪 經 統 計,2002 年 以 觸 犯 刑 法 之 竊 盜 罪 ( 占 73.7%) 及 詐 欺 罪 ( 占 20.2%), 二 項 涵 蓋 超 過 所 有 的 九 成 以 上 的 案 件 ( 占 93.9%), 如 表 五 而 台 灣 於 2003 年 通 過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章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章 之 後, 其 中 第 358 條 入 侵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罪 第 359 條 破 壞 電 磁 紀 錄 罪 第 360 條 干 擾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罪 第 362 條 製 作 專 供 電 腦 犯 罪 之 程 式 罪 等, 將 涵 蓋 無 故 入 侵 無 故 取 得 刪 除 變 更 電 磁 紀 錄 無 故 干 擾 電 腦 系 統 與 製 作 專 供 犯 罪 電 腦 程 式 等 犯 罪 型 態, 故 原 本 以 竊 盜 等 罪 名 起 訴 之 犯 罪 行 為, 多 改 以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起 訴 經 統 計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自 2004 年 至 2007 年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件 之 犯 罪 行 為 所 觸 犯 的 罪 名 則 以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位 居 第 一 ( 占 49.68 %), 而 詐 欺 罪 位 居 第 二 ( 占 35.93%), 二 者 加 起 來 超 過 八 成 五 的 案 件 ( 占 85.61) 其 次 為 其 它 ( 占 5.77 %) 竊 盜 ( 占 5.68 %) 侵 占 ( 占 1.90 %) 及 強 盜 ( 占 1.03 %) 3.1.3 犯 罪 時 間 經 統 計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線 上 遊 戲 的 犯 罪 案 件 之 犯 罪 時 間 以 下 午 4 點 到 6 點 為 最 多 ( 占 9.60%), 凌 晨 12 點 至 2 點 為 位 居 第 二 ( 占 9.43%), 其 次 為 中 午 12 點 到 下 午 2 點 ( 占 9.13%), 晚 上 8 點 到 10 點 ( 占 9.04%), 晚 上 10 到 12 點 ( 占 8.92%), 凌 晨 2 點 到 4 點 ( 占 8. 38%), 下 午 2 點 到 4 點 ( 占 8.08%), 晚 上 6 點 到 8 點 ( 占 8.08%), 早 上 8 點 到 10 點 ( 占 7.95%), 凌 晨 4 點 6 到 點 ( 占 7.50%), 清 晨 6 點 到 8 點 ( 占 7.31%), 早 上 10 點 到 中 午 12 點 ( 占 6.58%), 如 表 3-4 可 見 從 凌 晨 4 點 一 直 到 中 午 12 點, 這 8 個 小 時 內, 犯 罪 案 件 發 生 頻 率 較 少 ( 共 占 29.34%), 這 時 段 可 能 為 多 數 犯 罪 者 的 睡 眠 時 段 其 實 各 時 段 看 起 來 沒 有 太 大 的 區 別, 可 能 是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者 的 職 業 多 為 無 業 勞 工 或 學 生, 且 目 前 寬 頻 上 網 普 及, 無 時 無 刻 在 到 處 皆 可 方 便 上 網, 所 以 導 致 犯 罪 時 段 沒 有 太 大 的 區 別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33 表 五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者 觸 犯 罪 名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妨 害 電 0 127 419 368 406 451 1644 腦 使 用 0% 17.07% 50.97% 49.60% 43.70% 48.55% 49.68% 452 353 79 54 23 32 188 竊 盜 73.7% 47.45% 9.61% 7.28% 2.48% 3.44% 5.68% 觸 124 223 296 279 288 326 1189 犯 詐 欺 20.2% 29.97% 36.01% 37.60% 31.00% 35.09% 35.93% 罪 9 14 8 13 17 25 63 侵 佔 名 1.5% 1.88% 0.97% 1.75% 1.83% 2.69% 1.90% 強 盜 2 6 2 7 14 11 34 0.3% 0.81% 0.24% 0.94% 1.51% 1.18% 1.03% 其 它 26 21 18 21 68 84 191 4.2% 2.82% 2.19% 2.83% 7.32% 9.04% 5.77%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3309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表 六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時 間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0-2 53 65 75 66 96 85 440 8.65% 8.74% 9.12% 8.89% 11.76% 9.15% 9.43% 2-4 60 62 73 56 58 82 391 9.79% 8.33% 8.88% 7.55% 7.11% 8.83% 8.38% 4-6 48 52 70 55 53 72 350 7.83% 6.99% 8.52% 7.41% 6.50% 7.75% 7.50% 6-8 49 53 61 47 57 74 341 7.99% 7.12% 7.42% 6.33% 6.99% 7.97% 7.31% 58 56 71 53 56 77 371 8-10 9.46% 7.53% 8.64% 7.14% 6.86% 8.29% 7.95% 犯 26 42 56 61 61 61 307 罪 10-12 4.24% 5.65% 6.81% 8.22% 7.48% 6.57% 6.58% 時 73 67 81 59 59 87 426 12-14 間 11.91% 9.01% 9.85% 7.95% 7.23% 9.36% 9.13% 14-16 54 62 73 54 54 80 377 8.81% 8.33% 8.88% 7.28% 6.62% 8.61% 8.08% 16-18 55 74 73 65 95 86 448 8.97% 9.95% 8.88% 8.76% 11.64% 9.26% 9.60% 18-20 33 63 56 76 80 69 377 5.38% 8.47% 6.81% 10.24% 9.80% 7.43% 8.08% 20-22 47 76 61 71 92 75 422 7.67% 10.22% 7.42% 9.57% 11.27% 8.07% 9.04% 22-24 57 72 72 79 55 81 416 9.30% 9.68% 8.76% 10.65% 6.74% 8.72% 8.92%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4666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34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3.1.4 犯 罪 場 所 經 統 計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線 上 遊 戲 的 犯 罪 案 件 發 生 之 犯 罪 場 所 以 網 咖 所 占 比 例 為 最 多 ( 占 37.74%), 犯 嫌 家 中 位 居 第 二 ( 占 26.25%), 被 害 人 家 中 位 居 第 三 ( 占 14.17%), 其 次 為 銀 行 或 郵 局 ( 占 12.17%) 及 其 它 ( 占 9.67%), 如 表 七 隨 著 網 路 寬 頻 的 日 益 普 及, 線 上 遊 戲 玩 家 於 自 己 家 中 或 其 它 場 所 上 網 遊 戲 的 機 會 日 漸 增 加 ; 在 網 咖 犯 罪 的 比 率 則 相 對 減 少 ; 而 發 生 在 銀 行 或 郵 局 的 案 件, 則 屬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類 型 之 犯 罪 居 多 表 七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場 所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網 咖 336 352 357 265 217 234 1761 54.81% 47.31% 43.43% 35.71% 26.59% 25.19% 37.74% 犯 嫌 189 165 223 196 196 256 1225 犯 家 中 30.83% 22.18% 27.13% 26.42% 24.02% 27.56% 26.25% 罪 被 害 22 68 96 123 154 198 661 場 人 家 中 3.59% 9.14% 11.68% 16.58% 18.87% 21.31% 14.17% 所 銀 行 或 41 117 96 92 105 117 568 郵 局 6.69% 15.73% 11.68% 12.40% 12.87% 12.59% 12.17% 其 它 25 42 50 66 144 124 451 4.08% 5.65% 6.08% 8.89% 17.65% 13.35.% 9.67%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4666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3.1.5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經 統 計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線 上 遊 戲 的 犯 罪 案 件 發 生 之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以 天 堂 所 占 比 例 為 最 多 ( 占 71.95%), 其 它 或 不 詳 位 居 第 二 ( 占 18.05%), 仙 境 傳 說 位 居 第 三 ( 占 3.06%), 其 次 為 MU 奇 蹟 Online ( 占 2.51%) 金 庸 群 俠 傳 ( 占 1.97%) 石 器 時 代 及 ( 占 1.24%) 及 魔 力 寶 貝 ( 占 1.22%), 如 表 八 其 它 遊 戲 種 類 所 發 生 的 案 件 也 有 與 日 俱 增 的 趨 勢, 尤 其 是 各 款 熱 門 的 新 遊 戲, 足 見 台 灣 熱 門 的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愈 來 愈 多 元 化, 且 各 款 線 上 遊 戲 有 所 謂 的 生 命 周 期, 例 如 曾 風 靡 一 時 的 石 器 時 代 與 魔 力 寶 貝, 已 不 再 風 行 雖 然 如 今 天 堂 遊 戲 也 不 再 那 麼 風 行, 但 這 六 年 來 案 件 仍 以 發 生 於 遊 戲 天 堂 居 多, 本 研 究 歸 納 出 幾 項 原 因 如 下 : 1. 天 堂 是 台 灣 最 早 引 進 且 市 佔 率 最 高 的 線 上 遊 戲, 在 台 灣 從 2000 年 發 展 至 今 會 員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可 稱 是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霸 主 2. 天 堂 中 許 多 的 虛 擬 貨 幣 ( 俗 稱 天 幣 ) 虛 擬 寶 物 裝 備 等 在 台 灣 現 實 市 場 中 的 價 值 高 過 其 他 的 線 上 遊 戲 3. 天 堂 的 台 灣 代 理 商 - 遊 戲 橘 子, 提 供 檢 掉 單 位 詳 細 的 遊 戲 歷 程 紀 錄, 因 此 從 這 些 犯 罪 活 動 紀 錄 中, 可 推 得 許 多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發 生 於 天 堂 4. 申 請 遊 戲 橘 子 GASH 帳 號 密 碼 的 規 則 為 最 少 8 碼 最 多 20 碼, 且 由 英 文 數 字 組 成, 不 能 含 有 特 殊 符 號, 故 密 碼 之 安 全 性 可 能 不 夠 高 3.1.6 被 害 價 值 被 害 價 值 係 指 被 害 人 由 於 該 犯 罪 案 件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金 額, 如 被 盜 虛 擬 資 產 之 市 場 價 值 或 被 詐 騙 之 金 額 經 統 計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所 占 案 件 比 例 最 高 的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35 表 八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遊 戲 種 類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天 堂 565 521 575 516 558 622 3357 92.17% 70.03% 69.95% 69.54% 68.38% 66.95% 71.95% 金 庸 群 23 26 27 10 4 2 92 俠 傳 3.75% 3.49% 3.28% 1.35% 0.49% 0.22% 1.97% 石 器 10 12 23 8 3 2 58 線 時 代 1.63% 1.61% 2.80% 1.08% 0.37% 0.22% 1.24% 上 魔 力 3 26 16 9 2 1 57 遊 寶 貝 0.49% 3.49% 1.95% 1.21% 0.25% 0.11% 1.22% 戲 仙 境 2 11 28 26 30 46 種 143 類 傳 說 0.33% 1.48% 3.41% 3.50% 3.68% 4.95% 3.06% MU 5 9 19 22 24 38 117 奇 蹟 0.82% 1.21% 2.31% 2.96% 2.94% 4.09% 2.51% 其 它 或 5 139 134 151 195 218 842 不 詳 0.82% 18.68% 16.30% 20.35% 23.90% 23.47% 18.05%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4666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表 九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被 害 價 值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 1,000 439 378 331 185 97 119 1549 71.62% 50.81% 40.27% 24.93% 11.89% 12.81% 33.20% 1,000-48 83 150 171 179 186 817 5,000 7.83% 11.16% 18.25% 23.05% 21.94% 20.02% 17.51% 5,000-1 8 37 69 143 154 176 587 被 萬 1.31% 4.97% 8.39% 19.27% 18.87% 18.95% 12.58% 害 5 22 55 87 106 122 397 1-2 萬 價 0.82% 2.96% 6.69% 11.73% 12.99% 13.13% 8.51% 值 2 18 24 33 40 53 170 2-4 萬 ( 0.33% 2.42% 2.92% 4.45% 4.90% 5.71% 3.64% 0 8 17 9 13 25 72 新 4-6 萬 0.00% 1.08% 2.07% 1.21% 1.59% 2.69% 1.54% 台 0 4 5 6 3 8 26 幣 6-8 萬 0.00% 0.54% 0.61% 0.81% 0.37% 0.86% 0.56% ) 0 0 2 5 9 7 23 8-10 萬 0.00% 0.00% 0.24% 0.67% 1.10% 0.75% 0.49% > 10 萬 0 1 3 8 14 19 45 0.00% 0.13% 0.36% 1.08% 1.72% 2.05% 0.96% 不 詳 111 193 166 95 201 214 980 18.11% 25.94% 20.19% 12.80% 24.63% 23.04% 21.00%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4666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36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為 新 台 幣 1,000 元 (33.20%) 以 下, 被 害 價 值 不 詳 則 位 居 第 二 (21.00%), 其 次 為 新 台 幣 1,000 至 5,000 元 (17.51%) 5,000 至 1 萬 元 (12.58%) 1 萬 至 2 萬 元 (8.51%) 2 萬 至 4 萬 元 (3.64%) 4 萬 至 6 萬 元 (1.54%) 6 萬 至 8 萬 元 (0.56%) 8 萬 至 10 萬 元 (0.49%) 及 大 於 10 萬 元 (0.96%), 如 表 九 另 從 圖 一 的 趨 勢 足 見 被 害 價 值 有 逐 年 升 高 的 趨 勢, 表 示 虛 擬 資 產 的 市 場 價 值 攀 升, 且 線 上 遊 戲 玩 家 願 意 花 更 多 的 錢 購 買 但 由 於 線 上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資 產 價 值 難 以 評 估, 且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的 案 件 記 錄 不 夠 完 整, 造 成 被 害 價 值 不 詳 所 占 的 比 率 頗 高 3.2 犯 罪 者 特 性 除 了 針 對 犯 罪 的 特 性 作 分 析 之 外, 以 下 將 會 對 犯 罪 者 的 特 性 作 分 析 及 討 論 透 過 犯 罪 者 的 年 齡 性 別 職 業 及 犯 罪 手 法 之 記 錄 可 以 了 解 並 歸 納 出 可 能 的 犯 罪 模 式 450439 400 378 350 331 300 250 200 185 179 186 150 150 171 100 97 119 50 48 83 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1000 1000~5000 5000~1 萬 1 萬 ~2 萬 2 萬 ~4 萬 4 萬 ~6 萬 6 萬 ~8 萬 8 萬 ~10 萬 >10 萬 不 詳 圖 一 :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被 害 價 值 分 析 趨 勢 圖 3.2.1 年 齡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線 上 遊 戲 的 犯 罪 案 件 發 生 之 犯 罪 者 年 齡 以 21 至 25 歲 者 最 多 (39.80%),15 至 20 歲 位 居 第 二 (23.96%),25 至 30 歲 位 居 第 三 (17.32%), 故 15 至 30 歲 的 犯 罪 者 占 超 過 八 成 (81.08%), 符 合 報 導 指 出 線 上 遊 戲 的 人 口 以 15 至 30 歲 為 主 (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週 報,2005) 犯 罪 者 年 齡 其 次 為 31 至 35 歲 (9.86%) 36 至 40 歲 (4.44%) 大 於 40 歲 (3.02%) 及 小 於 14 歲 (1.61%), 如 表 十 另 透 過 圖 二 可 知 26~30 歲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者 有 逐 年 增 多 的 趨 勢 70.00% 63.30% 68.01%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46.40% 38.27% 36.00% 33.69% 28.50% 29.17% 22.00% 19.81% 22.17% 4.3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圖 二 :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者 年 齡 分 析 趨 勢 圖 <14 15~20 21~25 26~30 31~35 36~40 >40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37 3.2.2 性 別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犯 罪 者 大 部 分 均 為 男 性, 總 共 占 全 部 案 例 的 89.86%, 女 性 犯 罪 者 僅 占 10.14%, 如 表 十 一 除 了 可 能 由 於 戰 略 型 的 多 人 角 色 扮 演 線 上 遊 戲 以 男 性 玩 家 居 多, 而 女 性 則 較 偏 愛 玩 益 智 型 與 可 愛 型 的 遊 戲 表 十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者 年 齡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 14 52 0 2 6 7 8 75 8.5% 0.0% 0.20% 0.81% 0.86% 0.86% 1.61% 15-20 388 32 234 147 111 206 1118 63.3% 4.30% 28.50% 19.81% 13.60% 22.17% 23.96% 21-25 135 506 381 284 238 313 1857 22.0% 68.01% 46.40% 38.27% 29.17% 33.69% 39.80% 年 26 155 119 142 168 198 808 25-30 齡 4.2% 20.83% 14.50% 19.14% 20.59% 21.31% 17.32% 31-35 10 31 36 96 162 125 460 1.6% 4.17% 4.40% 12.94% 19.85% 13.46% 9.86% 36-40 0 13 44 44 54 52 207 0.0% 1.75% 5.30% 5.93% 6.62% 5.60% 4.44% > 40 2 7 6 23 76 27 141 0.3% 0.94% 0.70% 3.10% 9.31% 2.91% 3.02%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4666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表 十 一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者 性 別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性 男 587 637 752 678 704 835 4193 95.80% 85.62% 91.50% 91.37% 86.27% 89.88% 89.86% 別 26 107 70 64 112 94 473 女 4.2% 14.38% 8.50% 8.63% 13.73% 10.12% 10.14%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4666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3.2.3 職 業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以 無 業 所 占 比 例 為 最 高 ( 占 26.94%), 工 位 居 第 二 ( 占 22.46%), 學 生 則 位 居 第 三 ( 占 18.20%), 其 次 為 其 它 ( 占 11.55%) 商 ( 占 11.27%) 軍 ( 占 8.08%) 及 資 訊 ( 占 1.50%), 如 表 十 二 可 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者 以 無 業 工 人 或 學 生 為 大 宗, 學 生 可 能 較 沒 有 判 斷 與 自 制 能 力, 以 欠 缺 法 律 常 識, 容 易 被 慫 恿 犯 罪 而 其 中 商 也 包 括 許 多 沒 有 工 作, 而 是 以 販 賣 虛 擬 貨 幣 裝 備 寶 物 等 為 業 的 犯 罪 者 3.2.4 犯 罪 紀 錄 情 形 研 究 中 所 汲 取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犯 罪 者 大 部 分 均 無 犯 罪 紀 錄, 亦 即 犯 罪 者 查 無 前 科 資 料 之 所 占 比 例 為 66.01%; 而 具 有 犯 罪 紀 錄 的 犯 罪 者 占 了 33.99%, 如 表 十 三

38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可 知 由 具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者 所 犯 案 件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故 犯 罪 者 再 犯 率 是 否 提 升 線 上 遊 戲 安 全 是 否 防 禦 不 足, 以 及 台 灣 對 於 判 決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是 否 有 處 罰 過 輕 之 現 象, 可 能 值 得 我 國 進 一 步 地 去 探 討 表 十 二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者 職 業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無 業 147 191 191 187 257 284 1257 23.98% 25.67% 23.24% 25.20% 31.50% 30.57% 26.94% 工 78 195 232 164 175 204 1048 12.72% 26.21% 28.22% 22.10% 21.45% 21.96% 22.46% 商 9 28 53 141 149 146 526 1.47% 3.76% 6.45% 19.00% 18.26% 15.72% 11.27% 職 2 4 12 6 11 35 70 資 訊 業 0.33% 0.54% 1.46% 0.81% 1.35% 3.77% 1.50% 軍 44 84 74 86 52 37 377 7.18% 11.29% 9.00% 11.59% 6.37% 3.98% 8.08% 學 生 286 131 145 56 84 147 849 46.66% 17.61% 17.64% 7.55% 10.29% 15.82% 18.20% 其 它 47 111 115 102 88 76 539 7.67% 14.92% 13.99 13.75% 10.78% 8.18% 11.55%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4666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表 十 三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者 犯 罪 紀 錄 分 析 量 數 量 案 件 數 ( 百 分 比 ) 測 年 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 計 犯 111 198 173 325 411 368 1586 有 罪 18.10% 26.61% 21.00% 43.80% 50.37% 39.61% 33.99% 紀 502 546 649 417 405 561 3080 無 錄 81.90% 73.39% 79.00% 56.20% 49.63% 60.39% 66.01% 總 計 613 744 822 742 816 929 4666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藉 由 以 上 針 對 本 研 究 所 蒐 集 之 線 上 遊 戲 案 例 的 犯 罪 特 性 與 犯 罪 者 特 性 之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我 們 能 大 致 看 到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之 樣 貌, 例 如 犯 罪 手 法 以 竊 盜 與 詐 欺 類 案 件 為 主 ; 所 觸 犯 的 罪 名 以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詐 欺 罪 為 主 ; 犯 罪 時 間 沒 有 太 大 的 區 別 ; 犯 罪 場 所 以 網 咖 與 住 家 為 主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以 天 堂 所 占 比 例 最 多 ; 被 害 價 值 以 新 台 幣 5,000 元 以 下 為 主 ; 另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之 犯 罪 者 年 齡 以 15 至 30 歲 為 主 ; 性 別 以 男 性 居 多 ; 職 業 以 無 業 勞 工 學 生 為 主 ; 而 犯 罪 紀 錄 則 以 無 前 科 居 多 等, 這 些 均 可 作 為 我 們 分 析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之 基 礎 四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初 步 分 析 犯 罪 類 型 論 (Crime Typology) 主 要 是 描 述 和 探 討 各 主 要 犯 罪 類 型 的 本 質 普 及 性 及 有 關 的 重 要 問 題 而 犯 罪 類 型 的 探 討 至 今 仍 甚 為 不 確 定, 研 究 者 常 各 持 己 見 ( 許 春 金, 1996) 本 研 究 針 對 所 蒐 集 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件 進 行 分 類 剖 析, 採 犯 罪 手 法 作 為 分 類 的 依 據, 依 其 犯 罪 手 法 的 特 徵 與 普 及 性, 將 所 蒐 集 的 案 例 分 析 後, 共 歸 納 出 五 種 線 上 遊 戲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39 犯 罪 類 型, 即 以 身 分 竊 盜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利 用 工 具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與 其 它 等 五 項, 作 為 本 研 究 犯 罪 模 式 初 步 分 析 之 範 疇 而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的 典 型 案 例 又 分 為 買 賣 詐 欺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二 類 ; 利 用 工 具 的 典 型 案 例 又 分 為 利 用 木 馬 程 式 利 用 外 掛 程 式 架 設 私 人 伺 服 器 三 類 ;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的 典 型 案 例 又 分 為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駭 客 入 侵 二 類, 本 章 將 取 各 類 型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之 典 型 個 案 進 行 分 析 4.1 身 分 竊 盜 ( 一 ) 案 情 摘 要 : 張 OO 於 電 腦 網 路 上 利 用 網 友 提 供 洪 OO 之 密 碼 及 帳 號, 進 入 遊 戲 OO 數 位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伺 服 器 內, 先 後 分 別 登 入 被 害 人 李 OO 林 OO 兩 人 基 本 資 料 ( 身 分 證 字 號 ) 來 申 請 遊 戲 帳 號, 並 在 遊 戲 中 將 被 害 人 洪 OO 所 擁 有 的 虛 擬 寶 物 竊 取 使 用 將 所 竊 取 得 虛 擬 寶 物 轉 移 到 用 李 OO 身 分 所 申 請 的 帳 號 角 色 中, 再 將 寶 物 販 賣 予 其 它 角 色, 而 交 易 所 得 的 虛 擬 貨 幣 再 轉 移 到 用 林 OO 身 分 所 申 請 的 帳 號 角 色 中 4 ( 二 ) 犯 罪 者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29 歲 性 別 : 男 職 業 : 無 業 犯 罪 紀 錄 : 無 前 科 資 料 ( 三 ) 觸 犯 罪 名 :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等 罪 ( 四 ) 發 生 時 間 :2005 年 11 月 1 日 (08:00) ( 五 ) 犯 罪 場 所 : 犯 罪 者 家 中 ( 六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 新 天 上 碑 ( 七 ) 被 害 價 值 : 新 台 幣 2,000 元 4.2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指 的 是 線 上 遊 戲 中 延 伸 出 的 詐 欺 行 為, 這 裡 歸 納 為 兩 大 類, 分 別 為 買 賣 詐 欺 及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買 賣 詐 欺 涵 蓋 騙 取 金 錢 財 務 及 虛 擬 資 產, 社 交 工 程 詐 欺 指 的 是 利 用 社 交 工 程 (Social Engineer) 詐 騙 手 法 來 進 行 線 上 遊 戲 的 犯 罪 4.2.1 買 賣 詐 欺 ( 一 ) 案 情 摘 要 : 黃 OO 與 徐 OO 先 向 銀 行 與 郵 局 開 戶 申 請 帳 號, 作 為 轉 帳 詐 欺 匯 款 洗 錢 之 用, 再 佯 以 販 賣 天 幣 為 由, 在 天 堂 網 路 遊 戲 平 臺 上, 誘 使 正 在 家 中 上 網 的 被 害 人 翁 OO 上 當 被 害 人 隨 後 便 連 續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依 其 指 示 匯 入 八 筆 金 額 至 指 定 帳 號, 前 後 共 計 新 台 幣 60 萬 2,899 元, 事 後 發 覺 受 騙 始 報 警 處 理 5 ( 二 ) 犯 罪 者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2 人 均 為 41 歲 性 別 : 均 為 男 職 業 : 均 為 生 產 運 輸 作 業 ( 工 ) 犯 罪 紀 錄 : 黃 OO 有 賭 博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等 多 項 刑 案 資 料 ; 徐 OO 有 賭 博 詐 欺 等 刑 案 資 料 ( 三 ) 觸 犯 罪 名 : 刑 法 詐 欺 罪 4 5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民 雄 分 局 刑 事 案 件 報 告 書, 嘉 民 警 偵 0950080230 號,2006 年 1 月 16 日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彰 化 分 局 刑 事 案 件 報 告 書, 彰 警 分 偵 0940036635 號,2006 年 01 月 14 日

40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 四 ) 發 生 時 間 :2004 年 4 月 29 日 (12:00),2004 年 5 月 1 日 (13:00) ( 五 ) 犯 罪 場 所 : 銀 行 郵 局 ( 六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 天 堂 ( 七 ) 被 害 價 值 : 新 台 幣 60 萬 2,899 元 ( 八 ) 犯 罪 證 據 : 匯 款 單 據 銀 行 與 郵 局 存 戶 開 戶 資 料 資 金 往 來 明 細 表 通 報 詐 騙 帳 戶 警 示 報 表 4.2.2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 一 ) 案 情 摘 要 : 黃 OO 以 先 拐 後 偷 之 混 合 犯 罪 方 式, 於 網 路 遊 戲 魔 獸 世 界 中, 進 行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犯 罪, 利 用 網 友 惻 隱 之 心 騙 取 財 物 後, 再 以 家 逢 巨 變 無 處 可 去 等 藉 口 借 宿 被 害 人 家 中 竊 取 財 物 黃 嫌 平 日 無 所 事 事, 除 吃 飯 睡 覺 外 均 在 家 中 上 網 自 娛, 另 黃 女 身 材 較 為 壯 碩, 因 懼 怕 外 型 不 夠 亮 麗, 遂 剪 貼 網 路 上 之 美 少 女 照 片 並 以 邦 妮 陳 喬 瑜 等 身 份, 結 交 了 許 多 宅 男 網 友 由 於 黃 嫌 美 少 女 的 角 色 在 網 路 上 極 受 歡 迎, 且 經 交 談 後 發 現, 許 多 網 友 們 都 是 思 想 單 純 極 富 愛 心 的 標 準 宅 男, 遂 心 生 歹 念, 利 用 他 們 的 同 情 心, 編 造 如 星 星 知 我 心 主 角 般 的 可 憐 身 世, 以 騙 取 網 友 匯 款 救 急 援 助 受 騙 對 象 不 僅 宅 男, 更 有 女 性 網 友 不 僅 遭 渠 詐 騙 財 物, 還 因 憐 憫 黃 女 無 家 可 歸 同 意 借 宿 家 中, 卻 遭 黃 嫌 竊 取 電 腦 現 金 手 機 昂 貴 化 妝 品 等 財 物 6 ( 二 ) 犯 罪 者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25 歲 性 別 : 女 職 業 : 無 業 犯 罪 紀 錄 : 無 前 科 資 料 ( 三 ) 觸 犯 罪 名 : 刑 法 詐 欺 竊 盜 罪 ( 四 ) 發 生 時 間 :2007 年 4 月 間 ( 五 ) 犯 罪 場 所 : 被 害 人 家 中 ( 六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 魔 獸 世 界 ( 七 ) 被 害 價 值 : 約 新 台 幣 30 萬 元 4.3 利 用 工 具 此 類 犯 罪 通 常 是 設 計 或 利 用 木 馬 程 式 與 外 掛 程 式 等 入 侵 或 遊 戲 作 弊 工 具, 或 是 利 用 線 上 遊 戲 本 身 的 設 計 漏 洞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以 下 分 為 利 用 木 馬 程 式 利 用 外 掛 程 式 架 設 私 人 伺 服 器 三 類 4.3.1 利 用 木 馬 程 式 ( 一 ) 案 情 摘 要 : 許 OO 本 身 因 沈 迷 於 天 堂 網 路 遊 戲, 深 知 盜 帳 號 竊 寶 物 後 再 騙 取 新 台 幣 等 犯 罪 手 法, 並 利 用 該 網 咖 電 腦 未 裝 設 再 生 卡 ( 曾 經 由 顧 客 所 下 載 的 資 料, 經 重 新 開 機 後 均 會 重 新 洗 去, 不 會 存 留 ) 的 漏 洞, 在 每 一 台 電 腦 中 皆 預 先 植 入 木 馬 監 看 程 式, 致 所 有 玩 家 的 一 舉 一 動 皆 在 許 OO 監 控 中, 藉 以 趁 機 取 得 被 害 人 帳 號 密 碼 許 OO 設 定 好 木 馬 程 式 後, 即 教 唆 網 咖 內 之 李 鄭 陳 姓 等 不 良 少 年 上 網 尋 找 被 害 人, 將 之 引 誘 到 板 橋 該 家 網 咖 中, 使 其 慢 慢 進 入 預 設 之 陷 阱, 再 要 張 姓 未 成 年 中 輟 生 出 面 與 被 害 人 交 易, 伺 取 得 被 害 人 帳 號 密 碼 後, 立 即 由 許 OO 交 由 另 外 一 組 人 馬 操 作 上 線, 將 被 害 人 虛 擬 人 物 中 的 寶 物 搜 刮 一 空 俟 作 案 完 成 後, 一 群 人 再 到 另 一 家 網 咖 中 集 體 分 贓 被 害 人 之 寶 物 警 6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山 分 局, 自 喻 身 世 坎 坷 好 比 星 星 知 我 心, 先 拐 後 偷 惡 行 遭 罵 真 正 沒 良 心! 恐 龍 妹 化 身 美 少 女, 利 用 網 友 愛 心, 詐 騙 大 台 北 宅 男 宅 女, 來 源 : http://cspp.tcpd.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6088ceb:42cf&theme=/3790 000000/379130000C/379132200C/Msg,2008 年 4 月 27 日 存 取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41 方 發 現, 作 案 所 用 的 帳 號 是 以 低 價 向 他 人 買 來 的 人 頭 遊 戲 帳 戶, 犯 案 後 即 棄 置 不 用, 致 使 警 方 追 查 困 難, 可 見 許 OO 等 人 在 作 案 前 即 已 做 好 詳 細 的 規 劃, 且 一 開 始 就 想 要 以 這 些 帳 號 作 為 犯 罪 工 具 ; 又 許 OO 事 後 曾 將 詐 騙 所 得 的 部 分 贓 款 及 竊 取 來 的 虛 擬 寶 物 平 分 給 網 咖 中 其 他 的 共 犯 或 知 情 者 做 為 酬 庸, 藉 以 堵 住 他 們 的 嘴 防 止 洩 漏 秘 密, 同 時 亦 可 吸 收 控 制 更 多 的 青 少 年 加 入 其 不 法 犯 罪 行 列 7 ( 二 ) 犯 罪 者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 主 嫌 22 歲, 其 餘 5 名 共 犯 均 為 未 成 年 性 別 : 均 為 男 職 業 : 主 嫌 為 網 咖 管 理 者, 其 它 5 名 共 犯 均 為 中 輟 生 犯 罪 紀 錄 : 無 前 科 資 料 ( 三 ) 觸 犯 罪 名 :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 當 時 則 是 以 竊 盜 罪 起 訴 ) 詐 欺 罪 ( 四 ) 發 生 時 間 :2002 年 1 月 中 旬 ( 五 ) 犯 罪 場 所 : 網 咖 ( 六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 天 堂 ( 七 ) 被 害 價 值 : 約 新 台 幣 數 十 萬 元 4.3.2 利 用 外 掛 程 式 ( 一 ) 案 情 摘 要 : 中 國 某 公 司 僱 用 駭 客 破 解 台 灣 新 天 上 碑 線 上 遊 戲 程 式, 針 對 其 特 性 製 作 天 上 碑 外 掛 程 式, 並 在 網 站 上 公 開 提 供 玩 家 付 費 下 載, 以 牟 取 暴 利, 嚴 重 影 響 到 玩 家 的 權 益 與 商 業 利 益 其 外 掛 程 式 功 能 在 於 修 改 遊 戲 人 物 角 色 之 能 力 值, 並 提 供 玩 家 自 由 買 賣 虛 擬 寶 物 及 裝 備 使 用 天 上 碑 外 掛 程 式 而 搖 身 變 為 打 不 死 的 無 敵 玩 家, 可 以 迅 速 大 幅 增 加 遊 戲 人 物 角 色 之 能 力 及 虛 擬 寶 物 貨 幣, 例 如 增 加 學 輕 功 任 務 增 加 自 動 練 武 功 與 修 改 聲 望 值 等 但 同 時 也 因 回 傳 異 常 資 料 的 大 量 封 包 到 遊 戲 主 機, 主 機 超 載 造 成 排 擠 效 應, 許 多 玩 家 被 阻 擋 而 無 法 連 線, 對 於 未 使 用 外 掛 程 式 之 玩 家 而 言,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且 犯 罪 者 於 遊 戲 客 棧 網, 大 量 使 用 新 天 上 碑 圖 文 行 為, 易 使 玩 家 誤 信 犯 罪 者 設 立 之 網 站 為 官 方 合 法 網 站 及 其 建 置 之 遊 戲 客 棧 網 擁 有 合 法 授 權, 對 代 理 公 司 就 新 天 上 碑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業 已 構 成 侵 害 ; 且 外 掛 程 式 之 製 作, 涉 及 新 天 上 碑 程 式 之 重 製 權 改 作 權 及 著 作 人 格 權, 亦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8 ( 二 ) 犯 罪 者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26 歲 性 別 : 男 職 業 : 無 業 犯 罪 紀 錄 : 無 前 科 資 料 ( 三 ) 觸 犯 罪 名 : 著 作 權 法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 第 360 條 干 擾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罪 第 362 條 製 作 專 供 電 腦 犯 罪 之 程 式 罪 ) 等 罪 ( 四 ) 發 生 時 間 :2002 年 6 月 間 ( 五 ) 犯 罪 場 所 : 犯 罪 者 家 中 ( 六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 新 天 上 碑 ( 七 ) 被 害 價 值 : 不 詳 4.3.3 架 設 私 人 伺 服 器 ( 一 ) 案 情 摘 要 : 7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網 站 新 聞 資 料,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37,2008 年 5 月 12 日 存 取 8 刑 事 警 察 局 網 站, 大 陸 公 司 僱 用 駭 客 破 解 台 灣 網 遊, 來 源 :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55,2008 年 5 月 10 日 存 取

42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陳 姓 少 年 利 用 電 腦 網 路 架 設 線 上 遊 戲 私 人 伺 服 器, 供 不 特 定 人 登 錄 使 用 仙 境 傳 說 ( 以 下 簡 稱 RO) 線 上 遊 戲 ; 並 以 日 系 橘 之 版 主 名 稱 架 設 網 站 飄 漾 t 舞 情 私 服, 供 不 特 定 人 進 行 上 述 RO 私 人 伺 服 器 之 註 冊 及 下 載 遊 戲 補 丁, 玩 家 只 要 先 安 裝 官 方 版 正 式 客 戶 端 軟 體, 再 至 上 述 私 服 網 站 下 載 陳 嫌 的 電 腦 IP 位 址 和 玩 家 端 遊 戲 登 錄 程 式 後, 即 可 以 進 入 陳 姓 少 年 之 RO 私 人 伺 服 器, 並 進 行 免 費 之 線 上 遊 戲, 有 1,500 多 個 玩 家 申 請 會 員 帳 號, 瀏 覽 網 站 數 量 高 達 百 萬 人 次 9 ( 二 ) 犯 罪 者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 未 成 年 性 別 : 男 職 業 : 學 生 犯 罪 紀 錄 : 無 前 科 資 料 ( 三 ) 觸 犯 罪 名 : 著 作 權 法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 四 ) 發 生 時 間 :2007 年 4 月 ( 五 ) 犯 罪 場 所 : 犯 罪 者 家 中 ( 六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 仙 境 傳 說 ( 七 ) 被 害 價 值 : 不 詳 ( 八 ) 主 要 犯 罪 證 據 : 電 腦 主 機 設 備 1 套 4.4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此 類 犯 罪 通 常 是 利 用 線 上 遊 戲 本 身 的 設 計 漏 洞 或 系 統 安 全 漏 洞, 以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依 此 犯 罪 者 特 性 分 為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駭 客 入 侵 兩 類 4.4.1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 一 ) 案 情 摘 要 : 楊 OO 擔 任 遊 戲 公 司 線 上 遊 戲 天 堂 之 遊 戲 管 理 員, 因 職 務 關 係 得 知 天 堂 線 上 遊 戲 密 碼 管 理 機 制 存 有 漏 洞 ( 僅 需 在 OO 遊 戲 公 司 網 站 中 輸 入 玩 家 基 本 資 料 及 遊 戲 帳 號 即 可 輕 易 更 改 掉 密 碼, 導 致 犯 罪 者 利 用 此 法 更 改 密 碼 後, 強 制 被 害 人 下 線, 並 侵 入 遊 戲 帳 號 中 竊 取 虛 擬 道 具 ), 楊 OO 利 用 上 班 擔 服 線 上 遊 戲 管 理 員 之 便, 竊 知 遊 戲 客 戶 ( 被 害 人 ) 葛 OO 之 姓 名 生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等 基 本 資 料 與 遊 戲 帳 號, 復 於 渠 之 租 屋 處 使 用 向 友 人 借 來 的 中 華 電 信 HINET 撥 接 帳 號, 上 網 進 入 OO 遊 戲 公 司 的 網 站, 連 結 至 開 卡 中 心 網 頁 內, 點 選 修 改 密 碼 選 項 後, 輸 入 葛 OO 的 基 本 資 料 及 遊 戲 帳 號, 逕 行 篡 改 密 碼 然 後 使 用 原 帳 號 及 篡 改 後 之 新 密 碼, 重 新 登 入 天 堂 遊 戲 中, 將 被 害 人 葛 OO 踢 下 線, 再 打 電 話 聯 絡 另 一 被 告 王 OO 上 網, 以 王 OO 遊 戲 帳 號 登 入 天 堂 遊 戲 中, 由 楊 OO 將 葛 OO 角 色 ID 中 大 批 高 價 道 具 以 安 全 交 易 (transfer) 方 式 移 轉 至 王 OO 的 角 色 ID 中, 王 OO 亦 同 時 將 少 量 低 價 道 具 移 轉 給 葛 OO 角 色 ID, 以 不 對 稱 交 易 方 式 掩 人 耳 目, 假 交 易 之 名, 行 竊 盜 之 實 且 楊 OO 於 第 二 次 作 案 時 為 逃 避 追 查, 改 使 用 購 自 便 利 商 店 的 遊 戲 點 數, 再 至 網 咖 中 冒 用 被 害 人 身 分 上 網 登 錄 開 立 新 帳 號, 並 新 增 賣 裝 備 帳 號 及 拍 賣 流 當 品 等 遊 戲 角 色, 由 楊 OO 先 將 被 害 人 帳 號 中 的 道 具 直 接 竊 取 至 該 拍 賣 流 當 品 角 色 身 上, 然 後 再 輾 轉 以 安 全 交 易 方 式 過 手 移 至 王 OO 帳 號 中 10 ( 二 ) 犯 罪 者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 均 為 19 歲 性 別 : 均 為 男 9 刑 事 警 察 局 網 站, 破 獲 利 用 模 擬 器 程 式 架 設 網 路 線 上 遊 戲 私 人 伺 服 器 案, 來 源 :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 no=1594,2008 年 5 月 17 日 存 取 10 刑 事 警 察 局 網 站, 來 源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 _2.aspx?no=40,2008 年 5 月 10 日 存 取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43 職 業 : 均 為 學 生 ( 二 人 為 某 技 術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的 同 班 同 學 ) 犯 罪 紀 錄 : 無 前 科 資 料 ( 三 ) 觸 犯 罪 名 :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詐 欺 竊 盜 罪 ( 四 ) 發 生 時 間 :2002 年 1 月 上 旬 ( 五 ) 犯 罪 場 所 : 犯 罪 者 家 中 網 咖 ( 六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 天 堂 ( 七 ) 被 害 價 值 : 約 新 台 幣 5 萬 3,000 元 4.4.2 駭 客 入 侵 ( 一 ) 案 情 摘 要 : I 遊 戲 公 司 之 前 代 理 韓 國 W 遊 戲 公 司 的 網 路 遊 戲, 兩 家 公 司 原 本 合 作 推 出 奇 蹟 On-line 遊 戲, 又 因 韓 國 W 遊 戲 公 司 在 台 灣 設 立 分 公 司, 欲 取 回 該 款 遊 戲 的 營 運 權, 因 此 指 派 韓 國 原 廠 工 程 師 來 台 灣 支 援 不 過 雙 方 完 成 交 接 後, 韓 國 W 遊 戲 公 司 在 台 分 公 司 的 韓 籍 網 路 工 程 師 李 OO 仍 透 過 韓 國 遊 戲 公 司 的 臺 灣 分 公 司 之 電 腦 設 備, 試 圖 再 以 管 理 者 權 限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連 線 進 入 國 內 I 遊 戲 公 司 防 火 牆, 將 原 來 I 遊 戲 公 司 的 網 路 防 火 牆 所 允 許 的 韓 國 原 廠 連 線 IP 改 為 韓 國 W 遊 戲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的 IP, 試 圖 連 續 入 侵 內 部 網 路 以 竊 取 商 業 機 密, 並 刪 除 相 關 連 線 紀 錄 11 ( 二 ) 犯 罪 者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28 歲 性 別 : 男 職 業 : 資 訊 ( 韓 國 籍 網 路 工 程 師 ) 犯 罪 紀 錄 : 無 前 科 資 料 ( 三 ) 觸 犯 罪 名 :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 四 ) 發 生 時 間 :2005 年 3 月 1 日 (01:00) ( 五 ) 犯 罪 場 所 : 犯 罪 者 公 司 ( 六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MU 奇 蹟 Online ( 七 ) 被 害 價 值 : 新 台 幣 上 千 萬 元 ( 八 ) 主 要 犯 罪 證 據 : 相 關 網 路 防 火 牆 設 定 及 入 侵 連 線 Log 紀 錄 4.5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與 其 它 ( 一 ) 案 情 摘 要 : 鍾 OO 於 彰 化 保 安 警 察 總 隊 擔 服 替 代 役 男 職 務 時, 利 用 隊 部 休 假 之 際, 前 往 彰 化 市 某 網 咖 店 內, 上 網 玩 網 路 遊 戲, 並 趁 隙 與 被 害 人 搭 訕 期 間 利 用 有 要 事 商 談 為 由, 誘 使 被 害 人 同 往 該 網 咖 店 內, 趁 機 強 行 壓 制 被 害 人 身 體 意 圖 性 侵 害 遭 被 害 人 抗 拒 而 被 害 人 自 知 無 法 當 場 掙 脫, 遂 委 身 於 現 場 幫 鍾 OO 口 交 至 其 射 精 鍾 OO 在 性 侵 被 害 人 後, 竟 趁 被 害 人 無 法 抗 拒 之 際, 強 盜 其 身 上 之 皮 包 一 只 ( 內 有 現 金 新 台 幣 430 元 行 動 電 話 2 支 電 池 2 顆 被 害 人 駕 照 健 保 卡 鑰 匙 ) 等 財 物 後, 棄 被 害 人 逃 逸 12 ( 二 ) 犯 罪 者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20 歲 性 別 : 男 職 業 : 軍 犯 罪 紀 錄 : 曾 犯 有 違 反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詐 欺 等 刑 案 資 料 ( 三 ) 觸 犯 罪 名 : 刑 法 強 盜 妨 害 性 自 主 ( 四 ) 發 生 時 間 :2006 年 1 月 7 日 (06:30) 11 12 刑 事 警 察 局 網 站, 來 源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744,2008 年 5 月 11 日 存 取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彰 化 分 局 刑 事 案 件 移 送 書, 彰 警 分 偵 0950010100 號,2006 年 1 月 9 日

44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 五 ) 犯 罪 場 所 : 網 咖 ( 六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 不 詳 ( 七 ) 被 害 價 值 : 無, 係 身 體 法 益 受 損 ( 八 ) 主 要 犯 罪 證 據 : 贓 物 認 領 保 管 單 診 斷 書 DNA 鑑 定 受 檢 者 資 料 表 經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個 案 分 析, 並 以 框 架 式 的 呈 現 方 式 來 建 立 犯 罪 流 程, 再 與 其 它 類 型 的 個 案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歸 納 出 各 類 型 的 犯 罪 手 法 如 表 十 四 歸 納 以 上 資 料, 從 犯 罪 主 體 來 說, 人 是 犯 罪 的 主 要 因 素, 就 建 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的 方 向 而 言, 尚 須 考 慮 人 的 心 理 與 行 為, 如 : 犯 罪 動 機 ( 好 奇 心 虛 榮 心 或 商 業 競 爭 等 ) 犯 罪 目 標 ( 玩 家 個 人 或 遊 戲 商 ) 犯 罪 標 的 物 ( 如 現 金 虛 擬 資 產 等 ), 以 及 犯 罪 手 法 等, 初 步 建 構 一 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模 式 另 外, 除 了 以 上 傳 統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之 外, 為 提 出 更 完 整 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額 外 增 加 兩 種 犯 罪 類 型 網 路 釣 魚 及 複 合 式 攻 擊, 並 以 框 架 方 式 呈 現 修 正 後 之 模 式 架 構 圖 如 圖 一 所 示 4.6 新 型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手 法 - 網 路 釣 魚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犯 罪 類 型 除 了 買 賣 詐 欺 及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之 外, 這 幾 年, 利 用 網 路 釣 魚 詐 欺 的 手 法 也 越 來 越 多, 且 手 法 也 越 來 越 精 密, 故 特 別 將 其 納 入 本 研 究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中 網 路 釣 魚 為 竊 取 個 人 身 分 資 訊 ( 最 終 目 的 為 竊 取 金 錢 ) 意 圖 所 進 行 之 任 何 透 過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即 時 通 訊 (Instant Messaging) 或 傳 真 嘗 試 取 得 您 個 人 身 分 資 訊 的 行 為 這 些 網 路 釣 魚 行 為 大 部 分 皆 會 以 合 法 的 目 的 做 掩 飾 ; 也 就 是 說, 它 們 乍 看 之 下 合 法, 實 際 上 卻 是 由 不 法 的 企 業 組 織 所 為 典 型 的 電 子 網 路 釣 魚 攻 擊 包 含 兩 種 元 件 : 幾 可 亂 真 的 電 子 郵 件 和 詐 騙 網 頁 這 讓 網 路 釣 魚 成 為 特 別 難 以 察 覺 對 付 的 危 險 犯 罪 行 為, 因 為 犯 罪 者 善 於 將 其 用 來 誘 騙 受 害 者, 使 他 們 認 同 其 合 法 性 採 用 HTML 格 式 的 電 子 郵 件 通 常 包 含 公 司 標 誌 色 彩 圖 形 字 型 樣 式 和 其 它 網 頁 素 材, 且 主 旨 通 常 為 帳 戶 問 題 帳 戶 驗 證 安 全 性 升 級, 及 新 產 品 或 服 務 贈 送 等 這 些 電 子 郵 件 中 的 Web 連 結 大 都 具 有 複 製 自 合 法 網 站 的 外 觀, 使 詐 騙 行 為 幾 乎 無 法 被 偵 測 出 來 13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目 前 流 行 的 社 群 網 站 Facebook 可 能 也 會 成 為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滋 生 的 溫 床,Facebook 已 經 出 現 過 很 多 金 錢 糾 紛, 除 了 開 心 農 場 農 民 幣 買 賣 問 題 外, 最 近 也 有 資 安 業 者 點 名, 近 日 發 現 網 路 流 傳 一 個 假 借 邀 請 加 入 Facebook 黃 金 會 員 的 訊 息, 誘 騙 網 友 同 意 支 付 使 用 費 用, 大 發 網 路 詐 騙 財 的 不 肖 手 法 14 4.7 複 合 式 攻 擊 犯 罪 類 型 本 研 究 依 據 犯 罪 手 法, 將 線 上 犯 罪 歸 納 為 身 分 竊 盜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利 用 工 具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與 其 它 等 五 種 類 型, 但 從 資 訊 安 全 的 角 度 來 看, 利 用 工 具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這 兩 類 犯 罪 類 型 都 比 較 屬 於 技 術 面 的 攻 擊 方 式, 但 隨 著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技 術 及 功 能 日 益 強 大, 純 技 術 攻 擊 的 成 功 率 降 低, 且 攻 擊 後 較 易 被 發 現 並 且 被 追 蹤, 失 敗 的 風 險 較 高 因 此, 犯 罪 手 法 從 傳 統 的 技 術 面 較 重 轉 為 以 技 術 結 合 人 性 弱 點 的 方 式 作 攻 擊, 此 類 的 犯 罪 類 性 歸 納 為 複 合 式 攻 擊 複 合 式 攻 擊 藉 由 交 叉 運 用 各 種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手 法, 提 高 了 犯 罪 的 成 功 率 13 http://tw.trendmicro.com/tw/threats/home-user/common-threats/phishing/index.html 2010 年 2 月 存 取 14 http://www.nownews.com/2010/03/04/11490-2575844.htm 2010 年 3 月 存 取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45 表 十 四 犯 罪 手 法 類 型 彙 整 編 號 類 型 犯 罪 手 法 觸 犯 罪 名 1 身 分 竊 盜 2 3 4 5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利 用 工 具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買 賣 詐 欺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利 用 木 馬 程 式 利 用 外 掛 程 式 架 設 私 人 伺 服 器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駭 客 入 侵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與 其 它 竊 取 他 人 身 分, 進 行 線 上 遊 戲 相 關 之 不 法 行 為, 通 常 係 趁 被 害 人 疏 於 防 範 或 注 意 時 取 得 其 帳 號 及 密 碼, 再 進 入 遊 戲 中 竊 取 該 帳 號 中 的 虛 擬 貨 幣 寶 物 裝 備 等 設 計 買 賣 交 易 假 象 來 取 信 於 被 害 人, 騙 取 現 金 或 線 上 遊 戲 之 虛 擬 貨 幣 寶 物 裝 備 等 以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手 法, 進 行 線 上 遊 戲 相 關 之 不 法 行 為, 常 見 如 取 得 被 害 人 之 帳 號 密 碼 後, 再 進 入 遊 戲 中 竊 取 虛 擬 寶 物 等 設 計 或 利 用 鍵 盤 記 憶 程 式 等 木 馬 程 式, 取 得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設 計 或 利 用 外 掛 程 式, 進 行 不 當 的 遊 戲 行 為, 並 干 擾 其 它 玩 家 與 遊 戲 伺 服 器 的 運 作 架 設 遊 戲 私 人 伺 服 器, 並 架 設 網 站 提 供 程 式 下 載 服 務 等 遊 戲 公 司 內 部 員 工 自 盜, 利 用 軟 體 設 計 之 漏 洞 而 取 得 其 它 玩 家 之 帳 號 密 碼, 進 行 竊 取 虛 擬 寶 物 駭 客 破 解 系 統 安 全, 入 侵 遊 戲 公 司 或 玩 家 電 腦, 以 取 得 帳 號 密 碼 或 竊 得 虛 擬 寶 物 商 業 機 密 等 其 它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如 強 盜 強 迫 他 人 交 出 帳 號 密 碼 搶 劫 超 商 之 遊 戲 儲 值 卡 現 身 實 際 報 復 與 購 買 他 人 盜 取 得 來 的 虛 擬 貨 幣 寶 物 或 裝 備 等, 或 其 它 新 興 犯 罪 手 法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偽 造 文 書 贓 物 等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偽 造 文 書 詐 欺 銀 行 法 等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偽 造 文 書 詐 欺 銀 行 法 等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詐 欺 等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著 作 權 法 商 標 法 等 著 作 權 法 商 標 法 刑 法 詐 欺 等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刑 法 竊 盜 強 盜 傷 害 妨 害 自 由 妨 害 性 自 主 等 五 結 論 與 建 議 雖 然 目 前 線 上 遊 戲 已 經 蓬 勃 發 展, 但 對 於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鮮 少 著 墨, 經 歸 納 分 析 所 得 線 上 遊 戲 之 犯 罪 模 式, 將 有 助 於 對 網 路 犯 罪 過 程 之 要 件 作 較 深 入 的 了 解, 如 犯 罪 動 機 犯 罪 標 的 犯 罪 目 標 及 犯 罪 手 法 等, 另 對 網 路 犯 罪 可 能 涵 括 之 範 疇 犯 案 類 型, 也 能 有 一 較 清 楚 之 界 定, 並 可 供 未 來 作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者 參 考 之 用 ; 而 執 法 機 關 也 可 由 本 研 究 長 期 之 分 析, 得 知 未 來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之 趨 勢, 以 做 為 未 來 進 行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與 偵 查 相 關 案 件 之 參 考 此 外, 章 節 4.6 及 4.7 所 提 出 兩 種 新 的 犯 罪 類 型 並 未 納 入 此 研 究 之 犯 罪 統 計 中, 期 望 未 來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者 可 將 此 兩 種 犯 罪 類 型 納 入 統 計 並 討 論 本 研 究 經 歷 長 時 間 整 理 分 析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案 例 資 料, 本 研 究 貢 獻 如 下 :

46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 一 ) 瞭 解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問 題 的 現 況 自 2001 年 初, 網 路 線 上 遊 戲 在 台 灣 開 始 綻 放 光 芒, 玩 家 人 數 扶 搖 直 上, 特 別 是 青 少 年 族 群 所 青 睞, 但 是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的 種 種 犯 罪 問 題 隨 之 產 生, 線 上 遊 戲 也 成 為 新 興 網 路 犯 罪 者 的 主 要 目 標, 不 但 破 壞 了 虛 擬 世 界 的 秩 序, 也 阻 礙 網 路 事 業 的 正 常 發 展 本 研 究 透 過 蒐 集 台 灣 2002 至 2007 年 共 六 年 來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例,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分 析, 瞭 解 到 線 上 遊 戲 相 關 的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詐 欺 等 層 出 不 窮 的 情 形 諸 多 虛 擬 世 界 中 脫 序 的 行 為, 除 了 造 成 遊 戲 的 不 公 平 現 象, 也 造 成 了 遊 戲 業 者 與 眾 多 玩 家 的 損 失 更 有 甚 者, 線 上 遊 戲 的 糾 紛 已 經 擴 及 到 現 實 社 會 中, 衍 生 出 傳 統 傷 害 身 體 法 益 的 暴 力 犯 罪 行 為, 已 深 深 影 響 到 社 會 的 安 寧 與 人 身 財 產 安 全 每 年 近 千 件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中, 背 後 可 能 隱 藏 著 更 多 的 犯 罪 黑 數, 線 上 遊 戲 所 引 發 的 犯 罪 及 社 會 問 題 實 在 不 容 我 們 忽 視 ( 二 ) 瞭 解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之 犯 罪 特 性 與 犯 罪 者 特 性 根 據 本 研 究 針 對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特 性 分 析, 犯 罪 手 法 仍 以 竊 盜 與 詐 欺 類 案 件 為 主 ; 所 觸 犯 的 罪 名 則 以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詐 欺 罪 為 主 ; 犯 罪 時 間 沒 有 太 大 的 區 別 ; 犯 罪 場 所 以 網 咖 與 住 家 為 主 ; 線 上 遊 戲 種 類 以 天 堂 所 占 比 例 最 多, 各 款 熱 門 新 遊 戲 的 案 件 發 生 數 也 陸 續 增 加 ; 被 害 價 值 以 新 台 幣 5,000 元 以 下 為 主, 但 有 逐 年 升 高 的 趨 勢 另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之 犯 罪 者 年 齡 以 15 至 30 歲 為 主, 尤 其 以 21 至 25 歲 最 多 ; 性 別 以 男 性 居 多 ; 職 業 以 無 業 勞 工 學 生 為 主 ; 而 犯 罪 紀 錄 則 以 無 前 科 居 多, 但 具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者 所 犯 案 件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 三 ) 建 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架 構 本 研 究 犯 罪 模 式 初 步 分 析 之 範 疇, 依 不 同 犯 罪 手 法 分 為 身 分 竊 盜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利 用 工 具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由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與 其 它 等 五 大 類 而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又 分 為 買 賣 詐 欺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二 小 類 ; 利 用 工 具 也 分 為 利 用 木 馬 程 式 利 用 外 掛 程 式 架 設 私 人 伺 服 器 三 小 類 ;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則 分 為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駭 客 入 侵 二 小 類 另 增 加 複 合 式 攻 擊 犯 罪 類 型, 並 在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犯 罪 類 型 下 再 新 增 網 路 釣 魚 一 小 類, 建 構 出 更 為 完 整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未 來 如 有 新 的 犯 罪 類 型, 則 可 再 加 入 於 此 模 式 為 預 防 目 前 台 灣 主 要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手 法 與 未 來 新 興 手 法, 還 需 要 透 過 其 它 預 防 方 法 才 得 以 補 足 目 前 保 護 機 制 的 不 足, 所 以 我 們 於 本 文 最 後 針 對 犯 罪 預 防, 提 出 政 策 法 規 安 全 技 術 教 育 宣 導 犯 罪 偵 查 面 等 四 大 構 面 之 建 議, 期 使 能 更 積 極 有 效 的 防 範 台 灣 日 益 嚴 重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1. 政 策 法 規 面 目 前 台 灣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於 線 上 遊 戲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暨 其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的 事 項 中, 也 有 規 範 業 者 應 至 少 保 留 30 日 之 遊 戲 歷 程 供 消 費 者 查 閱 ; 而 於 盜 寶 事 件 發 生 後, 應 儘 速 恢 復 被 害 者 相 關 電 磁 紀 錄 15 線 上 遊 戲 業 者 除 應 落 實 執 行 網 路 消 費 者 保 護 機 制 之 措 施 外, 並 應 確 實 維 護 消 費 者 使 用 線 上 遊 戲 網 路 的 安 全, 例 如 取 締 所 有 使 用 外 掛 程 式 ( 如 自 動 練 功 程 式 ) 的 遊 戲 角 色, 進 行 凍 結 角 色 的 處 分, 以 維 持 遊 戲 之 安 全 性 與 公 平 性 依 據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業 於 95 年 2 月 17 日 以 經 授 工 字 第 0950051180 號 公 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131 次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內 容 說 明 有 關 玩 家 在 網 路 線 上 遊 戲 之 帳 號 與 密 碼 非 法 使 用, 或 裝 備 寶 物 等 電 磁 紀 錄 被 不 當 移 轉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問 題, 依 線 上 遊 戲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規 定 玩 家 得 逕 向 遊 戲 管 理 公 司 申 訴 並 要 求 仲 裁 ; 如 未 獲 滿 意 處 理, 玩 家 另 可 向 消 基 會 申 訴 15 方 佳 怡, 天 幣 被 盜 別 擔 心, 消 保 會 : 定 型 化 契 約 已 有 強 制 保 障, 來 源 : http://tech.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inc/2007cti-news-tech-inc/tech-content/0,4703,130509+13 2007111601185,00.html, 中 時 電 子 報,2008 年 4 月 26 日 存 取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47 犯 罪 動 機 犯 罪 目 標 犯 罪 標 的 物 身 分 竊 盜 竊 取 他 人 身 分 線 上 遊 戲 詐 欺 買 賣 詐 欺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 網 路 釣 魚 利 用 工 具 利 用 木 馬 程 式 利 用 外 掛 程 式 架 設 私 人 伺 服 器 利 用 遊 戲 或 系 統 漏 洞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駭 客 入 侵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與 其 它 暴 力 犯 罪 等 * 複 合 式 攻 擊 手 法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偽 造 文 書 贓 物 等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偽 造 文 書 詐 欺 銀 行 法 等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詐 欺 著 作 權 法 商 標 法 等 刑 法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刑 法 竊 盜 強 盜 傷 害 妨 害 自 由 妨 害 性 自 主 等 線 上 遊 戲 之 犯 罪 模 式 圖 三 :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架 構 圖 資 訊 休 閒 業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早 在 2001 年 已 送 立 法 院 審 查, 但 至 今 尚 未 完 成 立 法, 其 中 第 十 二 條 有 規 定 : 經 營 資 訊 休 閒 業, 應 於 營 業 場 所 內 設 置 下 列 設 施 裝 置 : 一 可 連 接 控 管 每 部 電 腦 之 網 路 內 容 篩 選 過 濾 設 備 二 現 場 錄 影 監 視 器 三 使 用 者 登 錄 之 歷 史 紀 錄 檔 設 施 前 項 所 訂 設 施, 應 於 營 業 時 間 全 程 使 用 ; 錄 影 及 歷 史 紀 錄 檔 資 料, 應 至 少 保 存 三 個 月, 保 存 期 間 內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或 刪 除 另 有 縣 市 政 府 訂 定 自 治 條 例, 例

48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如 臺 北 市 資 訊 休 閒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亦 有 儲 存 錄 影 資 料 與 瀏 覽 網 頁 之 歷 史 紀 錄 檔 等 相 關 規 定 中 央 應 儘 速 通 過 資 訊 休 閒 業 管 理 條 例, 以 加 強 對 網 咖 業 者 的 管 理, 並 規 定 保 留 監 視 器 錄 影 資 料 與 提 供 IP 使 用 紀 錄 等 另 依 警 方 所 移 送 之 年 齡 層 分 佈, 絕 大 多 數 都 是 在 學 學 生, 其 中 又 以 高 國 中 生 佔 大 多 數, 受 理 如 此 多 的 線 上 遊 戲 案 件, 除 了 可 能 影 響 警 方 偵 查 其 它 一 般 及 重 大 刑 案, 且 涉 案 人 多 為 未 成 年, 日 後 若 留 下 犯 罪 記 錄, 對 青 年 人 格 發 展 將 有 負 面 影 響 故 有 專 家 提 議 對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除 罪 化 或 動 用 微 罪 不 舉 緩 起 訴 制 度, 並 予 以 不 起 訴 處 分 如 何 取 得 被 害 玩 家 與 司 法 資 源 平 衡, 在 合 乎 法 理 情 的 基 準 上, 建 立 一 套 裁 量 的 機 制, 對 國 內 龐 大 的 玩 家 及 司 法 機 關, 才 是 雙 贏 作 法 2. 安 全 技 術 面 所 謂 解 鈴 仍 須 繫 鈴 人, 從 遊 戲 公 司 改 變 現 有 遊 戲 帳 號 密 碼 驗 證 方 式, 導 入 更 安 全 有 效 的 身 分 鑑 證 機 制, 以 減 少 此 類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保 障 玩 家 權 益, 才 是 解 決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根 本 的 作 法 另 線 上 遊 戲 可 以 朝 向 以 組 隊 方 式 解 任 務 的 方 向 設 計, 而 不 是 只 靠 個 人 力 量 原 地 打 怪 就 可 以 練 功 升 級, 以 防 堵 玩 家 使 用 外 掛 程 式 ; 而 設 計 完 成 的 玩 家 端 遊 戲 程 式 應 該 進 行 加 密, 以 防 止 惡 意 玩 家 利 用 反 轉 工 程 等 技 術 架 設 模 擬 該 遊 戲 的 私 人 伺 服 器 且 為 了 加 強 阻 擋 駭 客 入 侵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與 複 合 式 手 法 犯 罪 等 攻 擊 事 件 發 生, 建 議 線 上 遊 戲 業 者 可 採 國 際 標 準 ISO 27001 的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ISMS) 規 範, 進 行 包 括 軟 硬 體 設 備 人 員 資 料 等 等 所 有 資 訊 資 產 的 安 全 管 理, 並 定 期 進 行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積 極 加 強 各 種 防 護 措 施 3. 教 育 宣 導 面 為 預 防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線 上 遊 戲 玩 家 必 須 具 備 足 夠 的 資 安 觀 念, 包 括 建 置 一 個 基 礎 的 安 全 使 用 環 境, 例 如 使 用 防 毒 防 駭 軟 體 強 化 個 人 電 腦 安 全 ( 以 防 止 駭 客 入 侵 類 犯 罪 ); 在 網 咖 玩 遊 戲 的 玩 家, 網 咖 電 腦 使 用 的 前 後 都 須 重 新 開 機, 以 使 電 腦 自 動 還 原, 並 於 使 用 後 清 除 暫 存 檔 ( 以 防 止 使 用 木 馬 程 式 類 犯 罪 ); 使 用 正 版 遊 戲 軟 體 定 期 更 新 修 正 程 式, 不 要 使 用 他 人 私 自 架 設 的 遊 戲 伺 服 器 ( 以 防 止 架 設 私 人 伺 服 器 類 犯 罪 ); 留 意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使 用 複 雜 密 碼 並 不 定 期 更 換 帳 號 密 碼, 且 勿 輕 易 將 帳 號 密 碼 告 知 第 三 者 ( 以 防 止 身 分 竊 盜 社 交 工 程 詐 騙 類 犯 罪 ); 識 別 網 站 名 稱 不 要 開 啟 來 歷 不 明 的 連 結 或 檔 案, 以 免 誤 上 含 有 惡 意 程 式 的 網 頁 而 被 盜 取 帳 號 密 碼 ( 以 防 止 網 路 釣 魚 類 犯 罪 ); 勿 隨 意 下 載 使 用 外 掛 程 式, 因 為 外 掛 程 式 常 常 隱 藏 著 不 為 人 知 的 木 馬 程 式, 有 的 以 竊 取 帳 號 密 碼 等 資 料 為 目 的, 有 的 會 導 致 玩 家 電 腦 中 毒 等 ( 以 防 止 使 用 外 掛 程 式 類 犯 罪 ); 也 不 要 將 網 路 虛 擬 世 界 當 作 治 安 的 死 角, 利 用 線 上 遊 戲 平 台 進 行 強 盜 妨 害 自 由 等 傳 統 犯 罪 ( 以 防 止 由 線 上 遊 線 所 衍 生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與 其 它 類 犯 罪 ) 最 後, 還 是 只 有 讓 遊 戲 回 歸 遊 戲, 玩 家 間 避 免 私 底 下 進 行 線 上 遊 戲 虛 擬 貨 幣 寶 物 等 的 交 易, 因 為 若 沒 有 買 賣, 就 沒 有 犯 罪 誘 因 以 防 止 ( 以 防 止 買 賣 詐 欺 類 犯 罪 ), 以 上 各 點 玩 家 唯 有 真 正 瞭 解 並 確 實 做 到, 才 能 杜 絕 各 種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在 遊 戲 玩 家 的 平 均 年 齡 較 低 自 主 意 識 及 自 制 能 力 較 為 薄 弱 的 情 況 下, 容 易 產 生 許 多 負 面 心 智 發 展 及 犯 罪 問 題, 尤 其 現 行 許 多 家 長 及 老 師 並 不 瞭 解 網 路 遊 戲 可 能 產 生 的 犯 罪 問 題, 當 突 然 面 臨 此 類 問 題 時, 往 往 不 知 所 措, 大 多 對 孩 童 已 造 成 傷 害, 因 此 學 校 老 師 及 家 長 應 如 何 教 育 學 童, 教 導 其 正 確 的 網 路 使 用 及 道 德 倫 理 觀 念, 顯 得 十 分 重 要, 即 使 網 路 遊 戲 也 非 法 外 之 地, 別 讓 單 純 的 娛 樂 消 費, 一 躍 成 為 刑 事 司 法 頭 疼 問 題 也 希 望 遊 戲 業 者 在 獲 取 商 業 利 益 的 同 時, 也 必 須 含 括 正 向 的 教 育 意 義, 導 正 玩 家 不 正 確 觀 念 及 惡 習, 共 同 建 立 台 灣 更 優 質 的 網 路 環 境 4. 犯 罪 偵 查 面 線 上 遊 戲 業 者 應 保 留 完 整 的 遊 戲 歷 程 相 關 之 紀 錄 檔, 以 利 警 方 於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等 事 件 案 發 之 後 的 後 續 偵 查 與 追 蹤 而 警 方 除 了 應 加 強 傳 統 與 網 路 二 方 面 的 偵 查 能 力 外,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 49 亦 可 藉 由 與 線 上 遊 戲 業 者 電 信 業 者 與 網 咖 業 者 等 之 密 切 配 合, 進 而 使 用 對 嫌 犯 進 行 即 時 監 控 等 追 蹤 技 巧, 以 早 日 將 線 上 遊 戲 的 犯 罪 者 繩 之 以 法 至 於 未 來 研 究, 吾 人 建 議 (1) 建 立 正 確 性 更 高 更 詳 細 的 犯 罪 案 例 資 料 庫 本 研 究 所 建 立 的 犯 罪 案 例 為 初 步 概 略 資 料, 僅 能 進 行 簡 單 的 特 性 分 析 若 能 配 合 如 法 院 判 決 書 等 其 它 犯 罪 相 關 文 件 進 一 步 查 證 與 補 正 資 料, 提 高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建 立 正 確 性 更 完 備 的 更 詳 細 的 犯 罪 案 例 資 料 庫, 方 能 進 一 步 加 以 分 析 擷 取 有 用 的 資 訊 例 如 透 過 交 叉 比 對, 分 析 出 具 有 哪 些 特 性 的 人 較 容 易 犯 哪 種 類 型 的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除 了 建 立 偵 查 所 需 資 料, 也 能 夠 藉 此 研 究 犯 罪 的 趨 勢, 進 而 加 以 預 防 (2)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的 心 理 剖 繪 研 究 本 研 究 雖 針 對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之 警 方 偵 辦 人 員 與 線 上 遊 戲 業 者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也 透 過 個 案 分 析 各 類 型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手 法 與 流 程, 並 建 構 包 含 犯 罪 者 犯 罪 動 機 目 標 與 標 的 物 的 犯 罪 模 式, 但 仍 嫌 不 夠 深 入 若 能 訪 談 到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案 件 之 加 害 人, 探 究 犯 罪 者 的 心 理 動 機, 再 以 量 化 或 質 化 的 方 法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加 強 對 此 類 犯 罪 心 理 剖 繪 的 部 分, 可 做 為 進 一 步 的 偵 查 策 略 參 考 參 考 文 獻 1. 林 于 勝 周 樹 林 (2006), 線 上 遊 戲 練 就 葵 花 寶 典, 資 策 會 資 訊 市 場 情 報 中 心, 經 濟 日 報,2006 年 2 月 19 日 C6 版 2. 林 文 龍 (2003),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偵 查 模 式 之 研 究, 佛 光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資 訊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3. 林 宜 隆 (2001), 網 際 網 路 與 犯 罪 問 題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社, 二 版,2001 年 11 月 4. 柯 巧 心 (2008), 台 灣 線 上 遊 戲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5. 陳 怡 安 (2003), 線 上 遊 戲 的 魅 力 以 重 度 玩 家 為 例, 嘉 義 南 華 大 學 社 研 所, 碩 士 論 文 6. 陳 俍 任 (2006), 消 費 爭 議 線 上 遊 戲 去 年 排 第 一,C4 版, 北 市 綜 合, 聯 合 報,2006 年 1 月 27 日 7. 陳 慶 峰 (2001), 從 心 流 (flow) 理 論 探 討 線 上 遊 戲 參 與 者 之 網 路 使 用 行 為, 南 華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論 文,2001 年 6 月 8. 許 春 金 (2003), 犯 罪 學 ( 修 訂 四 版 ),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 9. 徐 勝 凌 (2003), 線 上 遊 戲 設 計 吸 引 力 對 顧 客 滿 意 度 影 響 之 研 究,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論 文 10. 馮 震 宇 (2000), 網 路 使 用 犯 罪 問 題 及 預 防 措 施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2000 年 4 月 11. 楊 孟 麗 謝 水 南 ( 譯 )(2003),Jack R. Fraenkel, Norman E. Wallen 著, 教 育 研 究 法 : 研 究 設 計 實 務, 臺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12. 楊 國 樞 文 崇 一 吳 聰 賢 李 亦 園 (2001), 社 會 及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法, 台 灣 東 華,2001 年 11 月, 十 三 版 13. 蘇 芬 媛 (1996), 網 路 虛 擬 社 區 的 形 成 :MUD 之 初 探 性 研 究,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傳 播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6 年 6 月 14. 警 政 署 (2009), 警 政 統 計 通 報 第 45 號,2009 年 11 月 11 日 15. Allan, K. and Crabtree, T. (2004), Next Generation Video-Game Consoles: Platforms & Markets, Juniper Research Limited, Jan. 1, 2004. 16. Chen, Y. C., Chen, P. S., Hwang, J. J., Korba, L., Song, R. and Yee, G. (2005), An Analysis of Online Gaming Crime Characteristics, Journal of Internet Research, pp. 24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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