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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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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指 導 老 師 : 翁 志 遠 百 善 孝 為 先? 奉 養 父 母 與 接 受 子 女 奉 養 之 態 度 及 影 響 因 素 : 跨 時 趨 勢 分 析 Changes in attitude toward adult children's responsibility to financially support and to live with their parents 學 生 : 朱 啟 東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月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百 善 孝 為 先? 奉 養 父 母 與 接 受 子 女 奉 養 之 態 度 及 影 響 因 素 : 跨 時 趨 勢 分 析 Changes in attitude toward adult children's responsibility to financially support and to live with their parents 學 生 : 朱 啟 東 撰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月 系 所 章 戳 :

謝 辭 一 年 的 時 間, 論 文 完 成 了, 要 感 謝 所 有 幫 助 我 完 成 這 份 論 文 的 人, 首 先 很 謝 謝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翁 志 遠 老 師, 從 一 開 始 請 老 師 幫 忙 指 導 我 的 論 文 開 始 到 現 在, 我 覺 得 很 慶 幸 當 初 是 請 翁 老 師 來 當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再 一 次 一 次 的 討 論 中 又 學 習 到 了 很 多, 作 論 文 的 過 程 中 老 師 也 幫 助 我 很 多, 到 現 在 終 於 完 成 了, 我 想 翁 志 遠 老 師 真 的 也 是 完 成 這 份 論 文 很 大 的 工 程, 從 資 料 到 統 計 方 法, 老 師 都 很 細 心 的 在 指 導 我, 在 此 感 謝 在 這 裡 也 很 感 謝 我 們 的 論 文 小 組, 一 起 努 力 一 起 討 論, 有 大 家 的 激 勵 讓 我 的 論 文 進 度 不 會 落 後, 在 此 感 謝 最 後 感 謝 在 我 做 論 文 時 幫 助 我 替 我 加 油 打 氣 的 大 家, 有 你 們 的 支 持 才 能 讓 我 完 成 這 份 論 文 I

中 文 摘 要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目 的 是 要 探 討 因 為 時 代 的 改 變 對 於 子 女 奉 養 父 母 的 態 度 是 否 有 跟 著 改 變, 研 究 將 分 為 接 受 子 女 奉 養 與 奉 養 父 母 的 態 度 兩 類, 研 究 採 用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資 料 1990 1995 2001 2005 與 2010 等 五 個 年 份 的 調 查 資 料, 此 資 料 採 用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依 問 卷 內 容 分 出 使 用 變 項, 即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居 住 安 排 為 接 受 奉 養 變 項, 對 父 母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與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為 奉 養 變 項, 之 後 採 用 相 關 分 析 看 出 變 項 的 相 關 聯 性, 在 使 用 卡 方 檢 定 與 交 叉 表 找 出 變 項 的 分 配 狀 況, 最 後 使 用 回 歸 分 析 去 研 究 分 配 趨 勢 找 出 在 控 制 其 他 變 數 下 的 影 響 因 素, 研 究 發 現 隨 著 年 份 的 改 變 對 於 父 母 的 奉 養 態 度 與 自 己 接 受 奉 養 的 態 度 都 會 有 所 改 變, 又 除 了 年 份 之 外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也 會 影 響 到 奉 養 的 態 度, 如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奉 養 態 度 越 傾 向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宗 教 信 仰 為 不 同 的 宗 教 對 於 奉 養 態 度 上 也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此 研 究 建 議, 隨 著 時 代 的 改 變 對 於 父 母 的 奉 養 態 度 上, 在 同 住 與 金 錢 的 奉 養 都 趨 向 於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顯 示 出 未 來 政 府 在 對 老 人 的 福 利 政 策 上 應 該 要 有 更 完 善 的 制 定, 因 為 此 奉 養 態 度 的 趨 勢 會 造 成 未 來 的 老 年 人 必 須 依 靠 自 己 生 活, 且 年 長 父 母 在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上 面 需 要 多 一 點 的 負 擔, 而 子 女 對 於 父 母 的 奉 養 照 顧 轉 向 何 種 形 式 的 奉 養 也 是 未 來 值 得 探 討 的 II

Abstract The goal of this research is to examine whether children s attitude toward supporting their parents has changed over time. This research contained two variables, accepting supports from parents or giving supports to parents. Social changing research questionnaire data from 1990, 1995, 2001, 2005 and 2010 were adopted through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in this research. Based on the content of the questionnaires, accepting supports from parents included arranging one s future living expenses and housing, and giving supports to parents included arranging one s parents future living expenses and housing. Researchers used analysis of correlation to see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wo variables, then used chi-square and crosstab tests to see the data distribution and lastly, used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influential factor while holding other variables constant. Research results showed that attitudes toward supporting parents or accepting supports from parents changed over time. Besides time, individual s background also changed this attitude. For example, with higher education, parents rely less on their children or one with different religion backgrounds may have different attitudes toward this issue. Therefore, this research suggested that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more comprehensive system for elders in the future a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parents rarely rely on their children for living expense or housing. This trend may lead to issue such as burdens for elders living alone or taking care of themselves without supports. The pattern of how children give supports to their parents is also worth discussing. III

目 次 謝 辭 I 中 文 摘 要 II 英 文 摘 要 III 目 次 IV 表 次 V 圖 次 VI 壹 貳 参 緒 論 1 文 獻 回 顧 2 研 究 方 法 6 一 資 料 來 源 與 說 明 6 二 研 究 假 設 6 三 研 究 方 法 與 分 析 7 肆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8 一 描 述 統 計 8 二 卡 方 檢 定 16 三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25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32 參 考 書 目 33 IV

表 次 表 1-1-1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一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8 表 1-1-2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二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10 表 1-1-3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三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11 表 1-1-4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四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12 表 1-2-1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一 : 結 果 變 項 相 關 矩 陣... 14 表 1-2-2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二 : 結 果 變 項 相 關 矩 陣... 14 表 1-2-3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三 : 結 果 變 項 相 關 矩 陣... 15 表 1-2-4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四 : 結 果 變 項 相 關 矩 陣... 16 表 2-1-1 年 份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16 表 2-1-2 年 份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16 表 2-1-3 年 份 與 結 果 變 項 三 交 叉 表... 17 表 2-1-4 年 份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17 表 2-2-1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17 表 2-2-2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18 表 2-2-3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18 表 2-2-4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18 表 2-2-5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19 表 2-2-6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19 表 2-2-7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三 交 叉 表... 19 表 2-2-8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20 表 2-2-9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20 表 2-2-10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20 表 2-3-1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21 表 2-3-2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21 表 2-3-3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21 表 2-3-4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22 表 2-3-5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22 表 2-3-6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23 表 2-3-7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23 表 2-3-8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24 表 2-3-9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24 表 3-1-1 結 果 變 項 一 的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25 表 3-1-2 結 果 變 項 二 的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27 表 3-1-3 結 果 變 項 三 的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30 表 3-1-4 結 果 變 項 四 的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31 V

圖 次 表 1-1-1 結 果 變 項 一 互 動 模 型 圖... 27 表 1-1-2 結 果 變 項 二 互 動 模 型 圖... 29 表 1-1-3 結 果 變 項 四 互 動 模 型 圖... 33 VI

壹 緒 論 子 代 奉 養 父 母 是 東 方 孝 道 的 文 化 本 質, 傳 統 的 文 化 告 訴 我 們 要 盡 孝 為 大, 如 身 體 髮 膚 受 之 父 母 樹 欲 靜 而 風 不 止, 子 欲 養 而 親 不 待, 這 些 格 言 也 都 一 再 的 提 醒 我 們 盡 孝 的 重 要, 在 這 樣 大 環 境 下 的 奉 養 觀 念 是 否 有 隨 著 時 代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改 變, 在 不 同 的 經 濟 與 家 庭 體 制 下 子 女 對 於 奉 養 父 母 的 態 度 又 是 否 出 現 了 不 同 的 形 式 近 三 十 年 來, 台 灣 的 人 口 與 經 濟 型 態 有 了 重 大 的 轉 變, 根 據 家 庭 收 支 報 告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調 查 報 告, 2010 ) 顯 示 民 國 75 年 家 庭 人 口 數 5 人 以 上 的 家 庭 佔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九, 一 直 到 民 國 99 年 家 庭 人 口 數 5 人 以 上 的 家 庭 佔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十 八, 從 這 項 數 據 可 以 看 出 家 庭 型 態 開 始 有 了 改 變, 從 五 人 以 上 的 大 家 庭 慢 慢 的 轉 型 成 了 5 人 以 下 小 家 庭 居 多 的 家 庭 型 態, 又 依 照 5 等 分 位 的 平 均 可 支 配 所 得 資 料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調 查 報 告, 2010 ) 指 出, 民 國 75 年 最 低 收 入 組 與 最 高 收 入 組 相 差 了 快 5 倍, 到 了 民 國 99 年 最 低 收 入 組 與 最 高 收 入 組 則 相 差 了 6 倍 多, 且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資 料, 2010 ) 從 民 國 75 年 的 66.43 到 民 國 99 年 的 104.7, 這 樣 大 幅 度 的 成 長 可 以 看 出 經 濟 型 態 上 也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從 原 本 1 人 賺 錢 可 以 養 活 1 家 人 到 現 在 1 人 賺 錢 可 能 自 己 都 吃 不 飽 的 窘 境, 這 樣 的 環 境 使 得 本 來 子 女 賺 錢 供 養 父 母 這 樣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情, 慢 慢 的 轉 變 成 了 父 母 老 了 要 靠 政 府 的 補 助 過 生 活, 人 口 轉 型 也 相 對 的 影 響 到 了 台 灣 的 家 庭 結 構, 當 家 庭 結 構 出 現 改 變, 其 中 的 家 庭 功 能 也 會 有 所 改 變, 當 中 我 們 要 去 注 意 的 就 是 父 母 照 顧 的 方 面 因 為 環 境 這 樣 的 改 變, 使 得 原 本 傳 統 的 孝 道 觀 念 出 現 了 一 股 很 大 的 衝 擊, 對 於 養 兒 防 老 的 觀 念 也 出 現 了 改 變, 近 來 電 視 上 許 多 父 母 覺 得 子 女 不 孝 的 社 會 事 件 發 生, 在 面 臨 龐 大 經 濟 壓 力 的 社 會 下, 子 女 的 奉 養 是 否 還 可 以 比 照 傳 統 的 觀 念,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與 傳 統 家 庭 觀 和 價 值 觀 的 改 變, 再 加 上 因 就 學 或 工 作 而 導 致 之 城 鄉 遷 移, 使 得 父 母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家 庭 制 度 與 功 能 開 始 崩 解, 造 成 越 來 越 多 的 成 年 子 女 以 及 老 年 父 母 在 態 度 上 並 不 期 望 一 定 要 同 住, 且 雙 方 皆 更 偏 好 以 經 濟 奉 養 的 方 式 照 顧 老 年 父 母 ( 章 英 華, 1994 ),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奉 養 方 式 在 民 國 83 年 時 的 改 變, 近 來 較 少 有 學 者 再 去 研 究 此 類 相 關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在 金 錢 的 奉 養 方 面, 而 本 研 究 將 就 此 不 足 的 方 面 進 而 提 出 去 研 究, 並 接 續 先 前 的 研 究 更 進 一 步 的 去 探 討 民 國 80 年 代 到 90 年 代 的 奉 養 態 度 轉 變,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從 三 個 不 同 的 年 代 中 找 出 子 女 奉 養 父 母 態 度 與 接 受 奉 養 態 度 的 轉 變 與 影 響 的 機 制, 在 研 究 中 會 以 子 女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與 金 錢 的 奉 養 與 自 己 對 未 來 的 居 住 與 金 錢 安 排 這 兩 方 面 出 發, 透 過 個 人 背 景 的 變 項 進 一 步 的 去 探 討 影 響 奉 養 態 度 的 因 素, 以 及 接 受 奉 養 態 度 的 因 素 在 研 究 中 所 提 及 的 奉 養 態 度 是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同 住, 還 有 子 女 對 父 母 的 金 錢 支 援, 這 兩 方 面 的 態 度 總 稱 作 奉 養 態 度, 而 接 受 奉 養 的 態 度 即 是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居 住 與 金 錢 的 安 排 本 研 究 將 分 析 跨 時 代 的 奉 養 態 度 與 接 受 奉 養 態 度 的 改 變, 再 由 控 制 變 項 去 找 到 影 響 其 改 變 的 因 素 1

貳 文 獻 回 顧 根 據 文 獻 中 與 本 研 究 有 相 關 的 研 究 理 論 為 聚 合 理 論 與 世 界 體 系 理 論, 首 先 是 聚 合 理 論, 聚 合 理 論 指 出 傳 統 社 會 一 旦 現 代 化, 將 會 朝 著 西 方 國 家 的 生 活 方 式 推 進, 而 本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為 依 照 聚 合 理 論 台 灣 的 社 會 發 展 會 走 向 與 西 方 國 家 相 同 的 結 果, 所 以 其 家 庭 型 態 會 朝 向 核 心 家 庭 的 形 式 發 展 另 外 就 是 世 界 體 系 理 論, 不 同 於 聚 合 理 論 的 一 致 性 發 展, 世 界 體 系 理 論 指 出 現 代 化 是 一 種 國 際 現 象, 任 何 國 家 的 發 展 基 本 上 取 決 於 它 在 世 界 體 系 中 的 角 色, 以 及 自 己 文 化 遺 產 或 政 治 遺 產 的 影 響, 不 必 然 是 西 方 國 家 的 翻 版, 將 此 理 論 運 用 在 老 人 奉 養 關 係 上, 可 以 提 出, 因 為 台 灣 本 身 有 自 己 的 文 化 與 政 治 的 傳 承, 而 不 全 是 仰 賴 西 方 國 家 的 知 識, 所 以 在 現 代 化 過 程 中 不 見 得 會 與 西 方 國 家 相 同, 也 就 是 可 能 會 受 到 傳 統 觀 念 的 影 響, 使 得 家 庭 組 成 的 改 變 不 一 定 會 與 西 方 國 家 相 同, 而 這 樣 家 庭 的 結 構 也 許 是 以 三 代 同 堂 為 主 另 外 在 家 庭 變 遷 的 趨 勢 中, 文 化 顯 著 論 反 對 了 聚 合 化 理 論 將 西 方 社 會 文 化 視 為 全 球 人 類 社 會 仿 效 的 對 象, 而 是 主 張 文 化 偏 好 是 被 經 濟 資 源 所 影 響, 擁 有 越 好 的 經 濟 資 源 其 能 發 展 越 好 的 文 化 偏 好, 而 這 些 文 化 偏 好 未 必 會 趨 近 於 西 方 文 化 的 型 態 (Peek et al,2004; 林 靜 湄,2001) 而 除 了 台 灣 之 外 也 有 學 者 進 行 亞 洲 與 歐 美 等 國 老 人 及 居 住 安 排 的 研 究, Tsuya&Martin(1992) 說 明 日 本 60 歲 以 上 老 人 的 居 住 安 排 會 受 到 年 齡 性 別 婚 姻 狀 態 教 育 程 度 居 住 地 子 代 數 目 的 影 響 加 上 財 產 分 配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較 低 及 居 住 於 傳 統 農 業 區 內 而 只 贈 與 給 長 子 以 及 現 代 化 有 可 能 會 影 響 以 上 的 現 象 Won&Lee(1999) 研 究 韓 國 老 年 人 的 居 住 安 排, 研 究 提 到 與 子 代 同 住 是 韓 國 家 庭 的 常 態, 而 影 響 到 老 人 居 住 安 排 的 重 要 向 度 是 家 庭 關 係, 此 現 象 與 西 方 社 會 有 所 不 同, 其 他 影 響 的 度 向 還 有 老 年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經 濟 資 源 及 教 育 程 度 都 會 是 影 響 韓 國 老 人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因 素 Kamo&Zhou(1994) 探 討 原 本 是 中 國 與 日 本 移 民 至 美 國 的 老 年 人 居 住 安 排, 其 研 究 發 現 因 為 當 初 移 民 背 景 的 不 同 而 居 住 安 排 會 有 所 差 異, 居 住 安 排 受 到 文 化 的 影 響 也 大 於 現 代 化 與 同 化 的 效 果 提 到 文 化 差 異 的 部 分 Koebel&Murray(1999) 的 研 究 中 提 到 東 南 亞 國 家 受 到 孝 道 文 化 的 影 響, 會 有 代 間 的 牽 絆 效 果, 使 得 與 父 母 同 住 變 成 一 種 責 任 與 義 務, 這 樣 的 文 化 相 較 於 美 國 人 就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使 得 三 代 同 堂 成 了 東 方 社 會 特 有 的 一 種 家 庭 結 構 柯 瓊 芳 (2002) 研 究 歐 盟 各 國 的 奉 養 態 度, 發 現 經 濟 社 會 的 現 代 化 與 子 女 同 居 照 顧 意 願 間 存 有 明 顯 的 相 關, 國 民 平 均 所 得 較 高 家 庭 聯 繫 較 鬆 散 非 婚 生 比 率 較 高 女 性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較 高 地 區, 子 女 的 同 居 照 顧 意 願 較 低 且 因 為 社 會 民 主 福 利 政 策 與 個 人 主 義 的 關 係, 這 些 國 家 如 丹 麥 瑞 典 芬 蘭 及 荷 蘭 等 國 都 只 有 10%~18% 的 受 訪 子 女 認 為 應 該 與 父 母 親 同 住 照 料, 反 之 地 中 海 國 家 因 為 還 沒 有 完 全 落 實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所 以 把 奉 養 責 任 歸 諸 於 子 女 與 政 府 共 同, 使 得 同 住 意 願 高 達 70%, 但 隨 著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發 展, 這 些 地 中 海 國 家 的 子 女 奉 養 意 願 也 將 2

慢 慢 下 降,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政 府 將 在 養 老 政 策 上 扮 演 更 積 極 主 動 的 角 色 研 究 中 也 提 到, 隨 著 經 濟 與 文 化 的 全 球 化,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將 會 繼 續 提 升, 個 人 主 義 意 識 風 行, 有 關 隱 私 權 與 獨 立 生 活 空 間 的 需 求 也 會 因 為 經 濟 水 準 的 提 升 而 得 到 滿 足, 這 樣 使 得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可 能 都 不 願 意 選 擇 共 同 居 住, 或 成 為 對 方 的 負 擔, 所 以 透 過 政 府 的 賦 稅 制 度 與 養 老 年 金 的 儲 備 機 制 會 是 未 來 發 展 的 趨 勢, 這 也 顯 示 出 目 前 歐 洲 父 母 與 子 女 同 住 情 況 的 走 向, 會 漸 漸 的 趨 向 分 開 居 住 發 展, 而 這 也 是 西 方 社 會 目 前 的 發 展 情 勢 歐 盟 諸 國 相 較 於 東 方 國 家 沒 有 傳 統 孝 道 文 化 的 牽 制, 進 而 發 展 出 的 社 會 民 主 主 義 政 策 使 他 們 的 子 代 在 選 擇 是 否 同 住 方 面 較 沒 有 經 濟 的 照 顧 壓 力 與 傳 統 孝 道 的 束 縛, 相 對 的 東 方 國 家 的 子 代 在 面 臨 居 住 的 抉 擇 下 就 會 多 了 一 些 影 響 的 因 素 存 在, 其 中 影 響 很 重 的 就 是 傳 統 孝 道 的 包 袱, 在 亞 洲 許 多 國 家 都 有 此 傳 統 因 素, 而 中 國 更 是 如 此, 台 灣 當 然 也 是 從 中 國 所 留 傳 下 來 有 著 很 深 厚 的 儒 家 傳 統 文 化 思 想 的 一 方 中 國 人 是 最 講 究 孝 道 的 民 族, 在 很 多 古 書 上 即 有 記 載 : 為 人 子, 止 於 孝 : 為 人 父, 止 於 慈, 父 慈 子 孝 是 最 高 的 倫 理 守 則 和 美 德 可 見 孝 道 在 中 國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且 是 維 持 家 庭 制 度 穩 定 的 基 石 ( 楊 國 樞,1993) 論 語 學 而 篇 說 : 君 子 務 本, 本 立 而 道 生, 孝 弟 也 者, 其 為 人 之 本 與? 因 此, 家 庭 倫 理 是 本, 是 價 值 的 根 源, 而 家 庭 倫 理 首 重 孝 道, 重 視 反 哺 報 恩 的 概 念, 以 及 個 人 在 家 庭 中 克 盡 孝 悌 的 責 任, 父 慈 子 孝 的 價 值 系 統 就 成 了 家 庭 倫 理 的 首 要 標 誌 : 孝 經 中 明 載 : 孝, 德 之 本 也, 教 之 所 由 生 也, 與 年 老 父 母 同 堂 共 居 敬 老 的 家 庭 倫 理 規 範 向 來 也 就 具 有 強 制 力 量 的 文 化 意 義 ( 邱 怡 汶,2004) 自 唐 代 開 始, 法 律 上 對 家 族 的 範 圍 即 有 明 確 的 界 定, 要 求 子 孫 不 得 分 財 異 籍, 與 父 母 分 居 是 屬 於 十 惡 罪 行 中 的 不 孝 罪 行, 大 清 律 法 也 明 確 指 出 : 祖 父 母 父 母 在 者, 子 孫 別 立 戶 籍, 分 異 財 產 者, 杖 一 百 ( 葉 光 輝,1997) 以 上 的 文 獻 都 一 再 的 顯 示 了 傳 統 孝 道 對 於 台 灣 家 庭 的 重 要 之 處, 也 可 以 說 已 經 深 入 家 庭 的 核 心, 無 形 中 已 經 成 了 一 般 大 眾 都 覺 得 理 所 當 然 的 一 股 力 量, 然 而, Burgass 和 Locke 曾 預 言 明 日 的 家 庭 將 會 是 生 育 率 降 低 小 家 庭 盛 行 婦 女 就 業 增 加 家 庭 的 歷 史 性 功 能 減 少 等, 也 都 一 一 應 驗 在 今 日 的 社 會 由 此 可 見, 由 於 家 庭 功 能 的 改 變, 老 人 的 照 顧 將 勢 必 受 影 響, 在 此 情 況 下, 我 們 不 禁 要 思 考, 傳 統 孝 道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呢? 它 是 否 也 受 社 會 變 遷 的 影 響? 都 將 是 社 會 大 眾 必 須 關 心 的 重 點 ( 卓 春 英,2001), 社 會 邁 向 現 代 化 的 同 時, 家 庭 結 構 也 受 到 了 很 大 的 衝 擊, 價 值 觀 的 改 變, 個 人 主 義 的 興 起, 這 些 也 與 西 方 國 家 一 樣 開 始 漸 漸 的 興 起, 使 得 中 國 傳 統 的 大 家 族 多 代 同 堂 的 制 度 慢 慢 的 被 取 而 代 之, 現 代 新 婚 夫 妻 喜 歡 自 組 小 家 庭, 父 母 的 同 住 問 題 也 出 現 了 衝 擊, 使 傳 統 的 孝 道 文 化 出 現 了 很 大 的 挑 戰, 年 輕 一 輩 的 人 在 所 謂 的 孝 道 上 也 漸 漸 有 所 不 同 的 看 法, 也 許 同 住 不 再 是 一 定 的 模 式, 而 是 選 擇 另 外 的 方 式 行 孝, 甚 至 是 與 父 母 完 全 的 經 濟 獨 立 互 不 相 干, 這 都 使 得 傳 統 家 庭 價 值 開 始 鬆 動, 家 庭 的 功 能 資 源 或 是 家 庭 關 係 都 開 始 發 生 改 變, 進 而 影 響 了 家 庭 結 構 與 家 庭 成 員 需 求 的 滿 足, 而 奉 養 的 觀 念 同 住 的 問 題 這 些 也 都 受 到 了 相 當 大 的 衝 擊 與 挑 戰 提 到 了 台 灣 家 庭 變 遷 我 們 可 以 從 社 會 外 在 因 素 來 探 討 台 灣 家 庭 的 變 遷, 目 前 台 灣 家 庭 有 所 改 變 的 地 方 大 致 上 是 家 庭 結 構 的 改 變 家 庭 功 能 的 改 變 與 家 庭 資 源 的 改 變, 邱 怡 汶 (2004) 提 到 台 閩 地 區 受 到 社 會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影 響, 家 戶 組 成 規 3

模 已 漸 縮 小, 成 簡 單 化 之 趨 勢 家 庭 功 能 方 面 由 於 傳 統 家 庭 照 護 責 任 大 部 分 落 於 女 性 的 身 上, 但 現 代 社 會 女 性 的 教 育 程 度 已 提 高, 女 性 就 業 不 斷 增 加, 使 得 雙 薪 家 庭 越 來 越 多, 更 加 使 得 傳 統 家 庭 照 護 老 年 人 的 責 任 與 功 能 產 生 巨 大 的 改 變, 親 子 同 住 關 係 的 感 情 功 能 也 有 逐 漸 減 弱 的 情 形, 最 後 是 家 庭 資 源 的 部 分, 過 去 農 業 社 會 時, 土 地 是 家 庭 主 要 的 財 富 來 源, 強 調 集 體 勞 動 與 互 助 的 生 產 方 式, 這 使 的 家 族 關 係 與 社 會 人 際 網 路 緊 密, 但 這 樣 的 情 況 已 經 有 所 改 變, 現 代 社 會 重 視 專 業 分 工, 家 庭 所 得 是 個 人 所 努 力 來 的, 不 再 重 視 家 庭 分 工, 使 家 族 網 路 逐 漸 縮 小 疏 離, 使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資 源 都 比 以 前 來 的 缺 乏 ( 邱 怡 汶,2004) 影 響 台 灣 家 庭 變 遷 的 因 素 中, 葉 志 誠 (2008) 提 到 在 2004 年 愛 爾 蘭 首 都 舉 辦 的 國 際 家 庭 年 十 周 年 紀 念 論 壇 中, 歸 納 了 家 庭 的 變 因 與 走 向, 當 中 有 六 個 影 響 的 因 素,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因 為 世 界 多 數 國 家 的 生 育 率 都 在 降 低, 世 界 進 入 了 老 年 化 與 少 子 化 的 年 代, 在 歐 洲, 目 前 每 5 個 具 生 產 力 的 工 作 者, 撫 養 一 位 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 但 是 未 來 50 年, 這 個 比 例 很 快 會 下 降 到 2 個 人 以 下, 意 味 著 家 庭 單 位 越 來 越 小, 但 照 護 撫 養 的 責 任 卻 越 來 越 重 女 性 勞 動 力 的 崛 起, 女 性 勞 動 人 口 數 的 比 例 越 來 越 高 的 現 今, 如 何 幫 助 雙 薪 家 庭 擁 有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平 衡, 是 目 前 先 進 國 家 家 庭 政 策 的 最 大 挑 戰, 在 鼓 勵 女 性 進 入 職 場 的 同 時, 企 業 與 政 府 也 要 注 意 雙 薪 家 庭 因 為 時 間 和 資 源 匱 乏 的 情 況 下, 影 響 了 教 養 下 一 代 與 照 顧 老 幼 的 能 量, 以 及 如 何 讓 家 庭 中 的 照 顧 者, 不 論 是 男 性 或 女 性, 擁 有 社 會 同 等 的 尊 重, 也 是 下 一 個 課 題 不 生, 這 是 因 為 子 女 價 值 的 改 變, 由 於 多 數 夫 妻 是 雙 薪 家 庭, 又 多 居 於 都 市, 享 受 了 多 半 的 資 源, 容 易 做 出 不 生 小 孩 的 決 定, 又 現 在 人 生 不 生 小 孩 是 看 個 人 有 多 愛 孩 子, 而 不 在 著 重 需 不 需 要 小 孩 就 性 別 來 看, 對 女 性 職 涯 真 正 造 成 傷 害 的 不 是 結 婚, 而 是 生 育, 生 育 普 遍 會 影 響 女 性 在 職 場 上 的 工 作, 所 以 不 婚 與 不 生 已 是 普 遍 的 趨 勢 全 球 化, 造 成 的 家 庭 阻 力 與 助 力, 就 如 方 便 的 國 內 移 動 使 得 規 模 已 經 越 來 越 小 的 小 家 庭 更 加 支 離 破 碎 了, 加 上 跨 國 婚 姻 的 普 遍 化 也 都 使 得 傳 統 的 家 庭 政 策 需 要 重 新 去 思 考 科 技, 科 技 的 發 展 使 個 人 主 義 的 價 值 觀 也 快 速 的 傳 播, 使 得 世 界 各 的 容 易 形 成 了 一 致 的 態 度, 加 上 生 育 的 形 式 本 來 是 無 法 完 全 控 制 到 現 代 是 夫 妻 可 幾 乎 掌 控 生 育 的 選 擇 控 制 權 家 庭 的 變 形, 多 元 家 庭 的 呈 現, 西 方 國 家 婚 姻 已 經 不 在 是 構 成 家 庭 的 必 要 因 素, 現 在 人 選 擇 同 居 關 係 取 代 婚 姻, 法 國 的 新 生 兒 中,40% 是 屬 於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父 母 所 生 的 非 婚 生 子 女, 單 生 家 庭 也 逐 漸 大 量 的 增 加, 使 政 府 的 家 庭 補 助 對 象 已 經 不 在 只 限 於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家 庭, 而 是 要 擴 及 到 所 有 形 態 的 家 庭 種 種 的 因 素 使 得 世 界 家 庭 會 走 向 如 此 的 趨 勢, 台 灣 當 然 也 不 例 外, 而 家 庭 變 遷 影 響 的 其 中 之 一, 就 是 在 父 母 奉 養 的 方 面, 深 陷 現 代 化 的 潮 流 之 中 台 灣 有 著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的 束 縛 也 有 與 世 界 同 步 的 經 濟 貿 易, 在 這 樣 跨 時 代 的 背 景 之 下 子 女 的 奉 養 態 度 會 有 如 何 的 轉 變 也 是 本 研 究 要 去 探 討 的 然 而, 子 女 奉 養 的 態 度 可 能 會 受 到 人 口 高 齡 化 問 題 的 影 響 而 有 所 改 變, 邱 怡 玟 (2004) 研 究 中 提 到, 高 齡 化 問 題 已 是 全 球 的 人 口 現 象 學, 又 我 國 已 經 在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時 超 過 了 聯 合 國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占 總 人 口 數 百 分 之 七 的 標 準 來 到 了 7.02%, 且 在 民 國 九 十 二 時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數 的 比 率 更 超 越 了 9% 的 水 準, 十 年 內 增 加 2% 的 成 長 速 度 說 明 其 成 長 極 為 快 速, 也 顯 示 出 了 台 灣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有 越 來 越 嚴 重 的 趨 勢, 根 據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預 估 至 2021 年 ( 民 國 110 年 ) 將 會 是 平 均 每 4.5 位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要 負 擔 一 位 老 年 人, 而 至 2036 年 台 灣 地 區 的 老 年 人 人 口 達 到 21.68% 時, 屆 時 平 均 每 2.8 為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將 扶 養 一 位 老 年 人, 這 種 人 口 快 速 且 嚴 重 的 老 化 問 題 考 驗 我 們 對 於 老 人 照 護 的 能 力, 在 人 4

類 的 社 回 環 境 中, 家 庭 一 直 擔 負 著 老 人 安 養 的 角 色, 老 年 人 的 照 護 也 一 向 被 視 為 家 庭 的 責 任, 但 人 口 老 化 卻 對 家 庭 照 護 帶 來 了 龐 大 大 衝 擊, 且 還 不 僅 僅 於 此 ( 邱 怡 汶,2004) 再 看 到 社 會 家 庭 的 變 遷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再 加 上 傳 統 孝 道 的 拉 扯 中, 老 人 的 照 顧 方 式 是 否 還 能 維 持 以 往 的 子 女 同 住 關 係, 又 或 是 連 父 母 的 立 場 都 已 經 有 所 改 變, 以 下 有 一 些 針 對 台 灣 子 女 奉 養 父 母 的 相 關 研 究, 民 國 80 年 代 的 子 女 奉 養 父 母 的 文 獻 資 料 顯 示, 從 父 母 立 場 而 言, 近 半 數 (46%) 贊 成 父 母 和 已 婚 子 女 同 住, 但 亦 有 高 達 37% 的 人 認 為 不 必 同 住 ; 而 由 子 女 的 角 度 評 量 時, 則 有 六 成 多 (62.3%) 的 受 訪 者 偏 好 同 住, 表 示 不 必 同 住 者 則 為 15.7%(Ibid) 可 以 看 出 在 同 住 照 顧 方 面 子 女 還 是 會 認 為 同 住 才 是 最 具 體 的 奉 養 方 式, 但 如 果 由 父 母 的 角 度 出 發, 則 開 始 有 認 為 不 見 得 要 同 住 這 樣 的 觀 念 出 現 另 外 在 經 濟 奉 養 方 面, 由 子 女 立 場 贊 成 共 同 分 攤 父 母 生 活 費 用 的 比 例 高 達 九 成 (89.6%), 只 有 不 到 5% 的 人 表 是 年 老 父 母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經 濟 奉 養 而 從 父 母 的 角 度 切 入 時, 同 意 與 不 同 意 子 女 提 供 經 濟 奉 養 者 則 分 別 為 58% 和 35.7%, 大 致 與 同 住 之 態 度 相 仿 換 言 之, 父 母 一 致 偏 好 居 住 分 開 和 經 濟 自 立, 但 子 女 不 僅 更 傾 向 同 住 和 負 擔 經 濟 之 傳 統 奉 養 態 度, 且 更 強 烈 認 同 經 濟 面 向 的 奉 養 方 式 ( 章 英 華,1994) 而 實 際 的 同 住 與 經 濟 奉 養 的 調 查 結 果 指 出, 對 已 婚 受 訪 者 之 父 母 而 言, 其 奉 養 方 式 由 居 住 安 排 來 看, 父 母 與 已 婚 子 女 同 住 之 主 幹 家 庭 占 了 六 成 五, 父 母 自 己 住 或 與 未 婚 子 女 同 住 之 核 心 家 庭 則 占 了 三 成 二 經 濟 奉 養 情 況 亦 頗 為 相 當, 由 子 女 負 擔 為 主 要 方 是 ( 六 成 ), 經 濟 自 立 者 其 次 ( 約 三 成 一 ), 而 由 政 府 來 源 負 擔 者 則 占 了 6.8% 至 於 對 年 老 父 母 之 奉 養 態 度 方 面, 從 子 女 立 場 考 量 時 較 贊 成 父 母 與 已 婚 子 女 同 住 且 接 受 子 女 的 經 濟 奉 養 ; 而 由 父 母 立 場 回 答 時 則 表 達 出 較 強 的 分 住 意 願 和 經 濟 自 立 的 態 度 不 過 即 使 為 人 子 女 者 似 乎 比 父 母 ( 立 場 ) 更 認 同 傳 統 孝 道 的 典 型 安 排, 父 母 本 身 也 仍 然 有 過 半 數 傾 向 此 傳 統 奉 養 方 式 然 而 當 問 及 個 人 年 老 時 偏 好 之 奉 養 方 式 時, 不 與 已 婚 子 女 同 住 以 及 自 理 生 活 費 之 非 傳 統 態 度 首 度 高 過 傳 統 安 排 方 式 ( 伊 慶 春, 1998) 又 為 此 所 下 之 結 論 為 : 因 為 隨 著 個 人 之 社 經 資 源 提 高 社 會 制 度 的 進 步 以 及 孝 道 觀 念 的 彈 性 實 行 ; 未 來 不 必 依 賴 子 女 奉 養 老 年 生 活 所 需 之 可 能 性 大 為 增 加 ( 伊 慶 春, 1998) 另 外 根 據 陳 淑 美 與 林 佩 萱 (2010) 的 研 究 顯 示, 閩 南 地 區 老 人 主 流 的 居 住 安 排 仍 為 親 子 兩 代 共 同 居 住, 在 經 濟 方 面, 子 女 奉 養 父 母, 老 人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機 率 較 高, 此 為 子 女 孝 順 父 母 的 表 徵, 老 人 的 經 濟 與 居 住 安 排 更 有 保 障 在 照 顧 需 要 方 面, 喪 偶 的 老 年 人 和 子 孫 同 住 的 機 率 較 高, 但 是 老 人 自 評 健 康 不 佳 者 和 子 女 同 住 的 機 率 較 低, 可 見 照 顧 需 要 對 居 住 安 排 的 影 響 以 子 代 獲 益 較 多 老 年 人 協 助 照 顧 孫 子 女 者 和 老 人 的 居 住 安 排 有 強 烈 的 正 向 關 係, 父 母 的 利 他 效 果 大 於 子 女 的 利 他 效 果 ( 陳 淑 美 林 佩 萱, 2010) 從 章 英 華 與 伊 慶 春 的 研 究 可 以 發 現 民 國 80 年 代 子 女 奉 養 的 態 度 為 認 為 同 住 與 經 濟 奉 養 是 必 要 的, 也 有 許 多 家 庭 實 際 的 有 在 往 這 樣 的 方 向 發 展, 到 了 民 國 90 年 代 末 期 時 陳 淑 美 與 林 佩 萱 的 調 查 發 現, 閩 南 地 區 的 奉 養 方 式 還 是 遵 從 著 同 住 為 主 的 居 住 奉 養 形 式, 這 樣 的 情 況 分 析, 父 母 的 奉 養 還 是 受 到 傳 統 的 觀 念 所 牽 絆, 看 似 30 年 來 只 有 些 許 改 變 的 奉 養 關 係, 其 背 後 個 人 的 背 景 變 項 是 否 在 不 同 的 年 代 有 不 同 的 影 響, 而 跨 時 代 的 奉 養 分 析 與 尋 找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是 否 也 會 影 響 子 女 對 父 母 的 奉 養 態 度 與 子 女 自 己 接 受 奉 養 的 態 度 這 將 是 本 研 究 將 觀 察 的 重 點 5

参 研 究 方 法 一 資 料 來 源 與 說 明 本 研 究 採 用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計 畫 的 資 料,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是 由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發 展 處 在 一 九 八 三 年 推 動, 由 社 會 科 學 界 研 究 人 員 規 劃 執 行 調 查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經 由 抽 樣 調 查 研 究 收 集 資 料 提 供 學 術 界 進 行 有 關 社 會 變 遷 之 研 究 分 析 在 基 本 調 查 研 究 的 設 計 上, 是 以 間 隔 五 年 為 原 則, 從 事 貫 時 性 之 調 查, 以 集 得 可 做 兩 個 時 間 點 以 上 之 比 較 分 析, 達 到 探 究 社 會 變 遷 為 重 要 目 標 本 研 究 使 用 著 重 在 調 查 資 料 內 的 家 庭 功 能 奉 養 態 度 道 德 觀 念 與 個 人 背 景 資 料 為 主 抽 樣 方 法 以 2010 年 調 查 資 料 為 例, 調 查 時 以 台 灣 地 區 具 有 國 籍 之 18 歲 以 上 民 眾 為 研 究 母 體 利 用 分 層 等 機 率 三 階 段 ( 層 級, 村 里, 個 人 ) 抽 樣, 為 避 免 其 他 因 素 干 擾 ( 如 拒 訪 等 ) 導 致 無 法 達 成 預 計 案 數, 以 膨 脹 樣 本 的 方 式 進 行 抽 樣, 抽 出 的 所 有 個 人 都 必 須 經 過 訪 查 ; 膨 脹 比 率 介 於 1.3 倍 到 2.5 倍 之 間, 共 抽 出 4018 案 資 料 蒐 集 則 以 面 對 面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於 2010 年 7 月 12 日 開 始 執 行 到 同 年 9 月 20 日 最 後, 實 際 完 訪 樣 本 數 為 1895 案 其 他 年 數 的 資 料 會 有 小 幅 的 調 整 以 當 年 度 為 主 其 他 年 度 也 依 照 此 方 式 有 些 微 的 調 整, 此 為 隨 機 抽 樣 的 問 卷 是 訪 問 樣 本 本 研 究 採 用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資 料 1990 1995 2001 2005 與 2010 年 等 5 個 年 份 的 資 料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依 照 分 析 的 依 變 項 資 料 去 選 取 不 同 年 份 的 資 料 進 行 整 理 合 併, 接 受 奉 養 的 態 度 上,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態 度 依 變 項 中 使 用 了 1990 1995 2001 與 2010 年 等 4 個 年 份 的 資 料, 合 併 後 的 樣 本 有 8286 個 樣 本 資 料 對 自 己 未 來 居 住 的 態 度 依 變 項 中 使 用 了 1990 1995 與 2001 年 等 3 個 年 份 的 資 料, 合 併 之 後 有 6391 個 樣 本 資 料 奉 養 父 母 的 態 度 上,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的 態 度 依 變 項 中 使 用 了 1990 與 1995 年 等 2 個 年 份 的 資 料, 合 併 之 後 的 樣 本 數 有 4412 個 樣 本 資 料 最 後 在 對 父 母 居 住 的 態 度 依 變 項 中 使 用 了 1990 1995 2005 與 2010 等 4 個 年 份 的 資 料, 合 併 之 後 的 樣 本 數 為 8453 個 樣 本 資 料 二 研 究 假 設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假 設 透 過 不 同 年 份 的 比 較 與 分 析 來 看 出 在 時 代 的 改 變 下 子 女 奉 養 父 母 的 態 度 是 否 會 有 所 改 變, 在 文 獻 回 顧 中 看 到 此 改 變 仍 然 維 持 著 傳 統 的 奉 養 方 式 做 些 許 的 改 變, 也 就 不 會 有 太 大 的 改 變, 本 研 究 將 提 出 以 下 假 設 假 設 1-1: 父 母 接 受 子 女 金 錢 奉 養 的 傾 向, 將 會 逐 年 下 降 假 設 1-2: 父 母 接 受 子 女 金 錢 奉 養 的 傾 向, 再 逐 年 下 降 之 餘 還 會 受 到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的 影 響 假 設 2-1: 父 母 接 受 子 女 居 住 奉 養 的 傾 向, 將 會 逐 年 下 降 假 設 2-2: 父 母 接 受 子 女 居 住 奉 養 的 傾 向, 再 逐 年 下 降 之 餘 還 會 受 到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的 影 響 假 設 3-1: 對 父 母 金 錢 奉 養 的 傾 向, 將 會 逐 年 提 高 假 設 3-2: 對 父 母 金 錢 奉 養 的 傾 向, 在 逐 年 提 高 之 餘 還 會 受 到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的 影 響 假 設 4-1: 對 父 母 居 住 奉 養 的 傾 向, 將 會 逐 年 下 降 假 設 4-2: 對 父 母 居 住 奉 養 的 傾 向, 在 逐 年 下 降 之 餘 還 會 受 到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的 影 響 6

三 統 計 方 法 與 分 析 ( 一 ) 依 變 項 本 研 究 的 依 變 項 為 子 女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態 度, 子 女 是 如 何 去 看 待 父 母 的 同 住 問 題, 這 也 是 傳 統 奉 養 的 最 基 本 條 件, 由 此 變 項 可 以 得 知 傳 統 奉 養 觀 念 是 否 有 因 為 時 代 的 更 迭 而 改 變 子 女 對 父 母 金 錢 奉 養 的 態 度, 由 於 父 母 養 兒 育 女, 但 老 了 之 後 的 經 濟 來 源 是 否 會 由 子 女 負 擔, 而 當 今 的 子 女 又 是 否 會 願 意 提 供 父 母 金 錢 上 的 奉 養, 而 金 錢 上 的 奉 養 可 能 也 會 與 父 母 的 居 住 有 所 關 係 最 後 是 子 女 自 身 對 同 住 的 態 度 與 子 女 自 身 對 金 錢 奉 養 的 態 度, 這 兩 個 變 項 是 從 子 女 的 角 度 出 發, 從 這 個 變 項 可 以 看 出 在 下 一 代 的 奉 養 關 係 的 改 變, 去 推 估 未 來 可 能 會 遇 到 的 父 母 奉 養 問 題 將 資 料 問 題 整 理 出 的 四 個 變 項 為 下, 其 選 項 為 經 過 整 理 後 的 選 項 接 受 奉 養 的 態 度 : (1)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安 排,1. 由 子 女 負 擔 2.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2)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居 住 安 排,1. 父 母 與 子 女 居 住 2. 父 母 不 必 與 子 女 居 住 奉 養 父 母 的 態 度 : (3) 對 父 母 的 生 活 費 安 排,1. 由 子 女 負 擔 2. 不 依 靠 子 女 (4)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1. 父 母 與 子 女 居 住 2. 父 母 不 必 與 子 女 居 住 以 上 變 項 將 會 使 用 虛 擬 編 碼 設 定 為 虛 擬 變 項 ( 二 ) 自 變 項 本 研 究 的 自 變 項 ( 控 制 變 項 ) 為 個 人 的 背 景 變 項 使 用 變 項 如 下 (1) 年 份 (year): 依 照 調 查 資 料 進 行 的 年 份 所 區 分 (2) 同 期 群 (cohort): 依 照 受 訪 者 出 生 年 所 劃 分 的 群 體 (3) 年 齡 (age): 受 訪 者 受 訪 時 的 年 齡 (4) 性 別 (sex): 男 性 與 女 性 (5) 籍 貫 (ethnic): 本 省 閩 南 人 本 省 客 家 人 大 陸 各 省 市 與 原 住 民 (6) 婚 姻 狀 況 (marr): 已 婚 與 未 婚 (7) 教 育 程 度 (edu): 無 自 修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與 研 究 所 以 上 (8)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fedu): 無 自 修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與 研 究 所 以 上 (9)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medu): 無 自 修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與 研 究 所 以 上 (10) 宗 教 信 仰 (relig): 佛 教 道 教 民 間 信 仰 一 貫 道 回 教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與 無 宗 教 信 仰 以 上 10 個 控 制 變 項, 研 究 中 會 使 用 虛 擬 編 碼 設 定 為 虛 擬 變 項 ( 三 ) 分 析 方 法 分 析 方 法 採 用 描 述 統 計 與 次 數 分 配 整 理 調 查 資 料, 先 檢 視 資 料 的 分 配 狀 況, 再 使 用 相 關 分 析 去 確 認 在 各 變 項 間 是 否 有 相 關 聯 性 存 在, 此 為 整 理 樣 本 找 出 與 定 義 遺 漏 值, 使 資 料 保 持 其 研 究 分 析 的 準 確 性 使 用 卡 方 分 配 來 檢 視 在 不 同 年 代 依 變 項 的 改 變 與 顯 著 性, 使 用 年 代 同 期 群 籍 貫 等 變 項 跑 卡 方 分 配, 看 在 不 同 年 代 下 控 制 變 項 後 的 交 叉 表 顯 示 作 用 為 了 找 出 影 響 奉 養 態 度 的 變 項, 本 研 究 使 用 了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模 型, 去 分 析 各 變 項 是 否 有 存 在 一 定 的 相 關 聯 性, 進 而 去 推 論 與 解 釋 這 些 找 到 的 結 果 7

肆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一 描 述 統 計 本 研 究 使 用 四 個 跨 年 份 資 料 作 分 析 討 論, 本 節 首 先 將 資 料 作 一 個 描 述 性 統 計 的 檢 視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研 究 資 料 分 為 兩 大 部 分, 首 先 是 接 受 奉 養 的 態 度, 有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1990 1995 2001 2010) 對 自 己 未 來 居 住 的 安 排 (1990 1995 2001) 等 兩 個 變 項 名 為 結 果 變 項 一 二 再 來 是 是 奉 養 父 母 的 態 度, 有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1990 1995) 對 父 母 居 住 的 安 排 (1990 1995 2005 2010) 等 兩 個 變 項 名 為 結 果 變 項 三 四, 以 上 為 四 個 合 併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 一 )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表 1-1-1 的 描 述 統 計 表 中 可 以 看 到,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一 裡 面 的 個 人 背 景 資 料 上 其 4 個 年 份 的 樣 本 屬 平 均 分 配, 在 男 女 比 例 方 面 也 是 幾 乎 一 比 一 的 狀 態, 婚 姻 狀 態 上 多 數 樣 本 為 已 婚 佔 了 7 成 9 的 總 樣 本 數, 在 籍 貫 方 面 樣 本 多 屬 閩 南 人 口 佔 樣 本 總 數 的 7 成 4, 可 能 是 隨 機 抽 樣 造 成, 同 期 群 中 民 國 41 年 到 60 年 出 生 的 人 數 佔 了 總 樣 本 數 的 一 半, 在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受 訪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平 均 是 在 國 中 到 高 中 的 程 度, 這 跟 九 年 一 貫 教 育 的 政 策 有 關, 而 父 母 的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因 為 早 期 九 年 一 貫 教 育 尚 未 施 行, 又 受 到 大 環 境 的 影 響, 所 以 教 育 程 度 多 在 國 小 以 下, 宗 教 信 仰 方 面, 樣 本 數 中 最 多 的 為 佛 教 民 間 信 仰 與 無 信 仰 者 為 主, 這 也 跟 傳 統 的 文 化 有 所 相 關, 在 結 果 變 項 方 面,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安 排 中 有 6 成 的 樣 本 數 認 為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幫 助, 而 是 由 自 己 或 是 國 家 負 擔 表 1-1-1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一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N=7418) 變 項 名 稱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備 註 分 為 1990.1995 年 份 1998.36 7.50 1990.00 2010.00 2001.2010 等 4 個 年 份 樣 本 人 口 變 項 年 齡 42.47 14.68 19.00 93.00 性 別 0.51 NA 0.00 1.00 0= 女 性 ;1= 男 性 婚 姻 狀 況 0.21 NA 0.00 1.00 0= 已 婚 ;1= 未 婚 籍 貫 ( 參 考 組 : 閩 南 ) 客 家 0.1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外 省 0.1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原 住 民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同 期 群 ( 參 考 組 : 民 國 3-20 年 出 生 ) 民 國 21-40 年 出 生 0.28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國 41-60 年 出 生 0.50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國 61-80 年 出 生 0.15 NA 0.00 1.00 0= 否 ;1= 是 8

教 育 背 景 變 項 1= 無 接 受 教 育 教 育 程 度 4.50 1.71 1.00 8.00 2= 自 修 3= 國 小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2.98 1.64 1.00 8.00 4= 國 中 5= 高 中 職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2.26 1.42 1.00 8.00 6= 專 科 7= 大 學 8= 研 究 所 以 上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個 人 宗 教 信 仰 ( 參 考 組 : 無 宗 教 信 仰 ) 佛 教 0.31 NA 0.00 1.00 0= 否 ;1= 是 道 教 0.1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間 信 仰 0.26 NA 0.00 1.00 0= 否 ;1= 是 一 貫 道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回 教 0.00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天 主 教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基 督 教 0.04 NA 0.00 1.00 0= 否 ;1= 是 結 果 變 項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安 排 0.60 NA 0.00 1.00 0= 子 女 負 擔 1=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表 1-1-1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一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 續 ) 表 1-1-2 為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二 的 描 述 統 計 值, 在 年 份 方 面 為 1990 1995 與 2001 等 3 個 年 份 的 樣 本 分 配 平 均, 人 口 變 項 方 面 性 別 男 女 各 半, 年 齡 最 小 的 19 歲 最 大 的 93 歲 其 為 當 年 度 訪 談 時 的 性 別, 平 均 年 齡 41 歲, 婚 姻 狀 況 以 已 婚 的 樣 本 居 多, 佔 總 樣 本 的 8 成 1, 籍 貫 屬 閩 南 的 樣 本 居 多, 佔 總 樣 本 的 7 成 5, 同 期 群 也 是 以 民 國 41 年 到 60 年 出 生 的 人 居 多, 教 育 程 度 比 起 資 料 一 有 些 微 的 下 降, 但 其 分 布 情 形 幾 乎 沒 有 改 變, 在 受 訪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平 均 數 一 樣 落 在 國 高 中 的 階 段, 父 母 親 的 教 育 程 度 也 落 在 國 小 以 下 的 居 多, 宗 教 信 仰 方 面 佔 樣 本 數 最 多 的 是 佛 教 民 間 信 仰 與 無 宗 教 信 仰 這 三 項, 三 者 的 總 合 佔 了 總 樣 本 數 的 8 成 1, 也 就 是 幾 乎 所 有 樣 本 的 宗 教 信 仰 都 落 在 這 三 種 信 仰 上, 在 結 果 變 項 上, 有 6 成 8 的 受 訪 者 在 自 己 未 來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認 為 應 該 與 子 女 同 住, 另 外 5 成 8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未 來 在 居 住 安 排 上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9

表 1-1-2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二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N=5503) 變 項 名 稱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備 註 分 為 1990.1995 年 份 1994.91 4.57 1990.00 2001.00 2001 等 3 個 年 份 樣 本 人 口 變 項 年 齡 41.61 13.87 19.00 93.00 性 別 0.51 NA 0.00 1.00 0= 女 性 ;1= 男 性 婚 姻 狀 況 0.19 NA 0.00 1.00 0= 已 婚 ;1= 未 婚 籍 貫 ( 參 考 組 : 閩 南 ) 客 家 0.11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外 省 0.1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原 住 民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同 期 群 ( 參 考 組 : 民 國 3-20 年 出 生 ) 民 國 21-40 年 出 生 0.30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國 41-60 年 出 生 0.54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國 61-80 年 出 生 0.08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教 育 背 景 變 項 1= 無 接 受 教 育 教 育 程 度 4.31 1.66 1.00 8.00 2= 自 修 3= 國 小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2.81 1.59 1.00 8.00 4= 國 中 5= 高 中 職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2.08 1.31 1.00 8.00 6= 專 科 7= 大 學 8= 研 究 所 以 上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個 人 宗 教 信 仰 ( 參 考 組 : 無 宗 教 信 仰 ) 佛 教 0.34 NA 0.00 1.00 0= 否 ;1= 是 道 教 0.11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間 信 仰 0.23 NA 0.00 1.00 0= 否 ;1= 是 一 貫 道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回 教 0.00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天 主 教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基 督 教 0.04 NA 0.00 1.00 0= 否 ;1= 是 結 果 變 項 對 自 己 未 來 居 住 安 排 0.58 NA 0.00 1.00 0= 子 女 同 住 1= 不 必 與 子 女 住 10

表 1-1-3 為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三 的 描 述 統 計 值, 樣 本 年 分 為 1990 與 1995 等 兩 年 的 樣 本 資 料, 性 別 方 面 男 性 與 女 性 樣 本 各 占 一 半, 年 齡 最 小 19 歲 最 大 74 歲, 平 均 年 齡 是 39.8 歲, 此 年 齡 為 受 訪 者 受 訪 時 的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以 已 婚 的 居 多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8 成 2, 顯 示 多 數 的 受 訪 者 為 已 婚 者, 籍 貫 以 閩 南 族 人 為 大 多 數,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7 成 6, 同 期 群 以 民 國 41 年 到 60 年 出 生 的 樣 本 為 多 數, 佔 了 一 半 以 上 的 樣 本 數 量, 教 育 程 度 上, 受 訪 者 自 身 的 教 育 程 度 平 均 落 在 國 中, 父 親 的 教 育 程 度 平 均 落 在 國 小, 母 親 的 教 育 程 度 平 均 則 是 以 自 修 與 無 接 受 教 育 為 主, 反 映 出 了 當 時 的 社 會 現 狀, 女 性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較 男 性 來 的 小, 宗 教 信 仰 以 佛 教 的 樣 本 人 數 佔 3 成 5 為 最 多, 其 次 是 無 宗 教 信 仰 與 民 間 信 仰 各 佔 2 成 多, 在 結 果 變 項 上, 對 於 父 母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有 6 成 6 的 人 都 認 為 父 母 的 生 活 費 該 由 子 女 來 負 擔, 有 3 成 4 的 人 認 為 父 母 的 生 活 費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由 國 家 或 自 己 負 擔 表 1-1-3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三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N=3919) 變 項 名 稱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備 註 分 為 1990.1995 年 份 1992.18 2.48 1990.00 1995.00 等 兩 個 年 份 樣 本 人 口 變 項 年 齡 39.87 12.50 19.00 74.00 性 別 0.51 NA 0.00 1.00 0= 女 性 ;1= 男 性 婚 姻 狀 況 0.18 NA 0.00 1.00 0= 已 婚 ;1= 未 婚 籍 貫 ( 參 考 組 : 閩 南 ) 客 家 0.11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外 省 0.1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原 住 民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同 期 群 ( 參 考 組 : 民 國 3-20 年 出 生 ) 民 國 21-40 年 出 生 0.3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國 41-60 年 出 生 0.56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國 61-80 年 出 生 0.03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教 育 背 景 變 項 1= 無 接 受 教 育 教 育 程 度 4.25 1.61 1.00 8.00 2= 自 修 3= 國 小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2.77 1.56 1.00 8.00 4= 國 中 5= 高 中 職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2.02 1.27 1.00 8.00 6= 專 科 7= 大 學 8= 研 究 所 以 上 11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個 人 宗 教 信 仰 ( 參 考 組 : 無 宗 教 信 仰 ) 佛 教 0.36 NA 0.00 1.00 0= 否 ;1= 是 道 教 0.10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間 信 仰 0.24 NA 0.00 1.00 0= 否 ;1= 是 一 貫 道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回 教 0.00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天 主 教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基 督 教 0.04 NA 0.00 1.00 0= 否 ;1= 是 結 果 變 項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安 排 0.34 NA 0.00 1.00 0= 子 女 負 擔 1=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表 1-1-3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三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 續 ) 表 1-1-4 為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四 的 描 述 統 計 值, 樣 本 年 份 為 1990 1995 2005 與 2010 等 4 個 年 份 的 樣 本 平 均 分 配, 年 齡 最 小 值 19, 最 大 值 97, 平 均 數 42, 此 年 齡 為 受 訪 者 受 訪 時 的 年 齡, 性 別 分 配 為 男 女 各 半, 婚 姻 狀 況 以 已 婚 的 樣 本 居 多, 佔 總 數 的 7 成 3, 籍 貫 以 閩 南 人 為 主, 佔 了 總 樣 本 數 的 7 成, 同 期 群 以 民 國 41 年 到 民 國 60 年 出 生 的 樣 本 數 佔 4 成 8 居 多, 受 訪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平 均 數 落 在 國 中 與 高 中 職, 受 訪 者 父 親 的 教 育 程 度 落 在 國 小, 母 親 的 教 育 程 度 落 在 自 修 及 無 接 受 教 育, 這 與 時 代 背 景 有 所 相 關 聯, 早 年 女 性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少 於 男 性, 宗 教 信 仰 上, 以 民 間 信 仰 佔 總 樣 本 數 3 成 為 最 多, 其 次 是 佛 教 與 無 宗 教 信 仰 各 佔 2 成 多, 結 果 變 項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有 5 成 2 的 人 認 為 父 母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4 成 8 的 人 認 為 子 女 應 該 與 父 母 同 住 表 1-1-4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四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N=7424) 變 項 名 稱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備 註 分 為 1990.1995 年 份 1999.43 7.97 1990.00 2010.00 2005.2010 等 4 個 年 份 樣 本 人 口 變 項 年 齡 42.31 14.97 19.00 97.00 性 別 0.51 NA 0.00 1.00 0= 女 性 ;1= 男 性 婚 姻 狀 況 0.23 NA 0.00 1.00 0= 已 婚 ;1= 未 婚 籍 貫 ( 參 考 組 : 閩 南 ) 客 家 0.13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外 省 0.11 NA 0.00 1.00 0= 否 ;1= 是 12

原 住 民 0.01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同 期 群 ( 參 考 組 : 民 國 前 3 年 - 民 國 20 年 出 生 ) 民 國 21-40 年 出 生 0.27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國 41-60 年 出 生 0.48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國 61-80 年 出 生 0.18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教 育 背 景 變 項 1= 無 接 受 教 育 教 育 程 度 4.58 1.72 1.00 8.00 2= 自 修 3= 國 小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3.05 1.65 1.00 8.00 4= 國 中 5= 高 中 職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2.35 1.46 1.00 8.00 6= 專 科 7= 大 學 8= 研 究 所 以 上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個 人 宗 教 信 仰 ( 參 考 組 : 無 宗 教 信 仰 ) 佛 教 0.29 NA 0.00 1.00 0= 否 ;1= 是 道 教 0.1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民 間 信 仰 0.31 NA 0.00 1.00 0= 否 ;1= 是 一 貫 道 0.02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回 教 0.00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天 主 教 0.01 NA 0.00 1.00 0= 否 ;1= 是 基 督 教 0.04 NA 0.00 1.00 0= 否 ;1= 是 結 果 變 項 對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0.52 NA 0.00 1.00 0= 子 女 同 住 1= 不 必 與 子 女 住 表 1-1-4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四 : 主 要 變 項 描 述 統 計 值 ( 續 ) ( 二 ) 結 果 變 項 相 關 分 析 表 1-2-1 相 關 矩 陣 中, 第 一 欄 為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與 變 項 間 的 相 關 年 份 方 面, 樣 本 年 份 越 大, 覺 得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就 越 多 (r=.386,p<.001), 受 訪 者 的 年 齡 越 大, 就 越 認 為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應 該 由 子 女 負 擔 (r=-.082,p<.001), 性 別 方 面, 男 性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人 數 比 例 較 女 性 多 (r=.048,p<.001), 未 婚 的 人 較 已 婚 的 人 更 認 為 在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不 需 要 依 靠 子 女 (r=.104, p<.001), 教 育 程 度 上, 不 論 是 自 己, 父 親 或 是 母 親 的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越 認 為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r=.334,p<.001)( r=.246,p<.001)( r=.244, p<.001) 13

表 1-2-1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一 : 結 果 變 項 相 關 矩 陣 (N=7418) 變 項 1 2 3 4 5 6 7 8 1.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 2. 年 份.386 *** - 3. 年 齡 -.082 ***.187 *** - 4. 性 別.048 ***.011.029 ** - 5. 婚 姻.104 ***.110 *** -.469 ***.082 *** - 6. 教 育 程 度.334 ***.207 *** -.496 ***.146 ***.338 *** - 7. 父 親 教 育 程 度.246 ***.161 *** -.375 ***.010.300 ***.608 *** - 8. 母 親 教 育 程 度.244 ***.220 *** -.414 ***.004.359 ***.563 ***.716 *** - + p<.10, * p<.05, ** p<.01, *** p<0.001 表 1-2-2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二 : 結 果 變 項 相 關 矩 陣 (N=5503) 變 項 1 2 3 4 5 6 7 8 1.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 2. 年 份.147 *** - 3. 年 齡 -.057 ***.217 *** - 4. 性 別 -.024.011.049 *** - 5. 婚 姻.011.017 -.417 ***.070 *** - 6. 教 育 程 度.190 ***.059 *** -.503 ***.153 ***.285 *** - 7. 父 親 教 育 程 度.154 ***.024 -.351 *** -.005.237 ***.586 *** - 8. 母 親 教 育 程 度.140 ***.056 *** -.379 *** -.015.270 ***.520 ***.690 *** - + p<.10, * p<.05, ** p<.01, *** p<0.001 14

表 1-2-2 相 關 矩 陣 中, 第 一 欄 為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與 變 項 間 的 相 關 年 份 方 面, 樣 本 年 份 越 大, 覺 得 自 己 未 來 居 住 安 排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就 越 多 (r=.147, p<.001), 受 訪 者 的 年 齡 越 大, 就 越 認 為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應 該 與 子 女 同 住 (r=-.057,p<.001), 性 別 與 婚 姻 對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的 變 項 沒 有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教 育 程 度 上, 不 論 是 自 己, 父 親 或 是 母 親 的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越 認 為 自 己 未 來 的 居 住 安 排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r=.190,p<.001)( r=.154,p<.001)( r=.140,p<.001) 表 1-2-3 相 關 矩 陣 中, 第 一 欄 為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安 排 與 變 項 間 的 相 關 年 份 方 面, 樣 本 年 份 越 大, 覺 得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就 越 多 (r=.044, p<.001), 年 齡 越 大 的 人, 越 認 為 在 父 母 生 活 費 上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r=.119,p<.001), 未 婚 的 人 較 已 婚 的 人 多 認 為 父 母 的 生 活 費 應 該 由 自 女 負 擔 (r=-.051,p<.001), 性 別 自 己 教 育 程 度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與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皆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1-2-3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三 : 結 果 變 項 相 關 矩 陣 (N=3919) 變 項 1 2 3 4 5 6 7 8 1. 父 母 生 活 費 安 排 - 2. 年 份.044 ** - 3. 年 齡.119 ***.148 *** - 4. 性 別.028.031 *.074 *** - 5. 婚 姻 -.051 ** -.028 -.412 ***.073 *** - 6. 教 育 程 度.016.030 * -.477 ***.158 ***.271 *** - 7. 父 親 教 育 程 度.025 -.026 -.303 *** -.010.217 ***.562 *** - 8. 母 親 教 育 程 度.006 -.007 -.329 *** -.025.236 ***.492 ***.670 *** - + p<.10, * p<.05, ** p<.01, *** p<0.001 表 1-2-4 相 關 矩 陣 中, 第 一 欄 為 對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與 變 項 間 的 相 關 樣 本 年 份 越 大, 覺 得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就 越 多 (r=.340,p<.001), 年 齡 越 大, 越 認 為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r=.090,p<.001), 男 性 認 為 父 母 應 該 與 子 女 居 住 的 比 例 大 於 女 性, 婚 姻 方 面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自 己 教 育 程 度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與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均 為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越 認 為 父 母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r=.126,p<.001)( r=.110,p<.001)( r=.121,p<.001) 15

表 1-2-4 結 果 變 項 資 料 四 : 結 果 變 項 相 關 矩 陣 (N=7424) 變 項 1 2 3 4 5 6 7 8 1.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 2. 年 份.340 *** - 3. 年 齡.090 ***.186 *** - 4. 性 別 -.031 **.008.019-5. 婚 姻.003.121 *** -.510 ***.090 *** - 6. 教 育 程 度.126 ***.222 *** -.503 ***.153 ***.368 *** - 7. 父 親 教 育 程 度.110 ***.179 *** -.381 ***.021.336 ***.609 *** - 8. 母 親 教 育 程 度.121 ***.237 *** -.438 ***.017.413 ***.578 ***.720 *** - + p<.10, * p<.05, ** p<.01, *** p<0.001 二 卡 方 檢 定 表 2-1-1 年 份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年 份 1990 (N=2487) 57.5% 42.5% 1995 (N=1818) 58.7% 41.3% 2001 (N=1923) 25.5% 74.5% 2010 (N=1892) 12.5% 87.5% 表 2-1-1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1351.374;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的 態 度 會 因 為 年 份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越 晚 近 的 樣 本 越 認 為 在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上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反 之, 越 早 期 的 樣 本 越 認 為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需 要 由 子 女 負 擔, 假 設 1-1 成 立 表 2-1-2 年 份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年 份 1990 (N=2487) 45.3% 54.7% 1995 (N=1688) 52.1% 47.9% 2001 (N=1843) 27.6% 72.4% 表 2-1-2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239.446;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的 安 排 態 度 會 因 為 年 份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越 晚 近 的 樣 本 越 越 認 為 在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反 之, 越 早 期 的 樣 本 越 認 為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需 要 與 子 女 同 住, 此 差 異 在 2001 年 有 明 顯 的 改 變,1990 到 1995 則 是 沒 有 太 大 的 改 變, 假 設 2-1 成 立 16

表 2-1-3 年 份 與 結 果 變 項 三 交 叉 表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年 份 1990 (N=2487) 88.3% 11.7% 1995 (N=1840) 85.3% 14.7% 表 2-1-3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8.338;P=.004<0.05,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態 度 會 因 為 年 份 而 有 所 差 異, 但 從 交 叉 表 上 看 來, 其 差 異 可 能 是 因 為 樣 本 數 量 所 造 成, 在 百 分 比 上 並 看 不 出 太 大 的 改 變, 可 能 是 因 為 沒 有 2000 年 之 後 的 樣 本 所 造 成 假 設 3-1 不 成 立 表 2-1-4 年 份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年 份 1990 (N=2485) 60.9% 39.1% 1995 (N=1608) 73.9% 26.1% 2005 (N=2133) 30.5% 69.5% 2010 (N=1892) 21.1% 72.9% 表 2-1-4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1189.928;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態 度 會 因 為 年 份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越 晚 近 的 樣 本 越 認 為 在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反 之, 越 早 期 的 樣 本 越 認 為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需 要 與 子 女 居 住, 此 差 異 在 2005 年 之 後 有 明 顯 的 改 變, 假 設 4-1 成 立 表 2-2-1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1990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籍 貫 閩 南 人 (N=1879) 57.8% 42.2% 客 家 人 (N=245) 63.7% 36.3% 外 省 人 (N=290) 47.2% 52.8% 原 住 民 (N=60) 75.0% 25.0% 表 2-2-1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23.902;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0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原 住 民 在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面, 認 為 應 該 由 子 女 負 擔 的 比 例 大 於 其 他 族 群,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也 都 有 超 過 50% 的 人 認 為 應 該 由 子 女 負 擔, 只 有 外 省 人 認 為 應 該 由 子 女 負 擔 的 比 例 低 於 50% 17

表 2-2-2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1995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籍 貫 閩 南 人 (N=1364) 59.4% 40.6% 客 家 人 (N=208) 64.9% 35.1% 外 省 人 (N=231) 47.6% 52.4% 原 住 民 (N=9) 77.8% 22.2% 表 2-2-2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16.600;P=.001<0.05,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5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原 住 民 在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面, 認 為 應 該 由 子 女 負 擔 的 比 例 大 於 其 他 族 群,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也 都 有 超 過 50% 的 人 認 為 應 該 由 子 女 負 擔, 只 有 外 省 人 認 為 應 該 由 子 女 負 擔 的 比 例 低 於 50% 與 1990 年 沒 有 太 大 的 改 變 表 2-2-3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2001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籍 貫 閩 南 人 (N=1453) 27.1% 72.9% 客 家 人 (N=203) 27.6% 72.4% 外 省 人 (N=218) 8.3% 91.7% 原 住 民 (N=46) 43.5% 56.5% 表 2-2-3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44.497;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2001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外 省 人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樣 本 比 例 高 達 91.7%, 皆 大 於 其 他 族 群 另 外 在 2010 年 的 樣 本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p=.085>0.05 未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在 2010 年 的 樣 本 中 籍 貫 對 於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沒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綜 合 以 上 的 卡 方 檢 定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在 對 未 來 子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方 面, 隨 著 年 份 的 增 加 其 樣 本 從 由 子 女 負 擔 漸 漸 的 傾 向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又 其 中 改 變 最 快 的 為 外 省 人, 其 次 是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最 後 是 原 住 民 表 2-2-4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1990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籍 貫 閩 南 人 (N=1880) 45.6% 54.4% 客 家 人 (N=245) 52.7% 47.3% 外 省 人 (N=290) 32.8% 67.2% 原 住 民 (N=59) 67.8% 32.2% 表 2-2-4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35.864;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0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閩 南 人 與 外 省 人 在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樣 本 比 例 超 過 50% 並 大 於 其 他 2 個 族 群 18

表 2-2-5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1995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籍 貫 閩 南 人 (N=1256) 53.3% 46.7% 客 家 人 (N=201) 63.2% 36.8% 外 省 人 (N=217) 35.0% 65.0% 原 住 民 (N=10) 50.0% 50.0% 表 2-2-5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35.951;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5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外 省 人 在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樣 本 比 例 超 過 50% 並 大 於 其 他 3 個 族 群 表 2-2-6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2001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籍 貫 閩 南 人 (N=1398) 29.0% 71.0% 客 家 人 (N=184) 32.6% 67.4% 外 省 人 (N=215) 12.1% 87.9% 原 住 民 (N=43) 39.5% 60.5% 表 2-2-6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32.555;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2001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外 省 人 在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樣 本 比 例 超 過 80% 並 大 於 其 他 3 個 族 群, 而 其 他 三 個 族 群 也 都 有 超 過 50% 的 樣 本 人 數 認 為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綜 合 以 上 的 卡 方 檢 定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是 哪 個 年 份,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居 住 安 排 方 面, 認 為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比 例 外 省 人 皆 高 於 其 他 族 群, 這 也 反 映 出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因 為 籍 貫 的 不 同 有 所 差 異 表 2-2-7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三 交 叉 表 (1995 年 )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籍 貫 閩 南 人 (N=1384) 86.5% 13.5% 客 家 人 (N=213) 85.9% 14.1% 外 省 人 (N=227) 76.2% 23.8% 原 住 民 (N=10) 100.0% 0.0% 表 2-2-7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18.213;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5 年 樣 本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原 住 民 在 對 父 母 生 活 費 安 排 上,100% 的 樣 本 數 認 為 應 該 由 子 女 負 擔, 大 於 其 他 3 個 族 群 另 外 在 1990 年 的 樣 本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p=.421>0.05 未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在 1990 年 的 樣 本 中 籍 貫 對 於 父 母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沒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在 1990 與 1995 年 份 的 樣 本 中, 對 於 父 母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都 趨 向 於 由 子 女 負 擔, 當 中 只 有 1995 年 在 籍 貫 與 父 母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19

表 2-2-8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1990 年 )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籍 貫 閩 南 人 (N=1879) 61.6% 38.4% 客 家 人 (N=245) 62.0% 38.0% 外 省 人 (N=289) 50.2% 49.8% 原 住 民 (N=59) 83.1% 16.9% 表 2-2-8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26.583;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0 年 樣 本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原 住 民 在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面, 認 為 父 母 應 該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比 例 大 於 其 他 族 群 表 2-2-9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1995 年 )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籍 貫 閩 南 人 (N=1196) 74.7% 25.3% 客 家 人 (N=191) 81.7% 18.3% 外 省 人 (N=206) 61.2% 38.8% 原 住 民 (N=10) 90.0% 10.0% 表 2-2-9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24.990;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5 年 樣 本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原 住 民 在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面, 認 為 父 母 應 該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比 例 大 於 其 他 族 群, 此 結 果 與 1990 年 樣 本 相 同 表 2-2-10 籍 貫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2005 年 )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籍 貫 閩 南 人 (N=1541) 32.1% 67.9% 客 家 人 (N=332) 29.2% 70.8% 外 省 人 (N=221) 19.5% 80.5% 原 住 民 (N=29) 34.5% 65.5% 表 2-2-10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15.120;P=.002<0.05,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2005 年 樣 本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籍 貫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外 省 人 在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認 為 父 母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比 例 大 於 其 他 族 群, 且 高 達 80.5% 另 外 在 2010 年 的 樣 本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p=.165>0.05 未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在 2010 年 的 樣 本 中 不 同 的 籍 貫 對 於 父 母 居 住 的 安 排 上 沒 有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綜 合 以 上 的 卡 方 檢 定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哪 個 年 份, 在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比 例, 外 省 人 皆 大 於 其 他 3 個 族 群, 認 為 父 母 應 與 子 女 居 住 的 比 例, 原 住 民 皆 大 於 其 他 3 個 族 群, 反 映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上, 因 為 籍 貫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20

表 2-3-1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1990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教 育 程 度 無 (N=178) 75.3% 24.7% 自 修 (N=7) 71.4% 28.6% 小 學 (N=732) 66.1% 33.9% 國 中 (N=440) 60.5% 39.5% 高 中 職 (N=676) 51.0% 49.0% 專 科 (N=224) 45.1% 54.9% 大 學 (N=186) 37.6% 62.4% 研 究 所 以 上 (N=26) 42.3% 57.7% 表 2-3-1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105.468;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0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教 育 程 度 在 國 中 以 下 的 人 普 遍 認 為 對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需 要 由 子 女 來 負 擔, 其 百 分 比 都 超 過 60%, 反 之, 教 育 程 度 在 高 中 職 以 上 的 人, 普 遍 認 為 在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上 不 需 要 依 靠 子 女, 這 也 跟 教 育 程 度 影 響 到 社 經 地 位 有 可 能 的 關 聯 表 2-3-2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1995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教 育 程 度 無 (N=151) 78.8% 21.2% 自 修 (N=22) 68.2% 31.8% 小 學 (N=460) 65.2% 34.8% 國 中 (N=264) 62.9% 37.1% 高 中 職 (N=497) 58.6% 41.4% 專 科 (N=229) 41.0% 59.0% 大 學 (N=170) 42.9% 57.1% 研 究 所 以 上 (N=25) 36.0% 64.0% 表 2-3-2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88.121;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5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教 育 程 度 在 國 中 以 下 的 人 普 遍 認 為 對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需 要 由 子 女 來 負 擔, 其 百 分 比 都 超 過 60%, 此 發 現 與 1990 年 的 樣 本 相 同 表 2-3-3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2001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教 育 程 度 無 (N=200) 67.5% 32.5% 自 修 (N=6) 33.3% 66.7% 小 學 (N=397) 46.9% 53.1% 國 中 (N=282) 21.6% 78.4% 高 中 職 (N=512) 12.3% 87.7% 專 科 (N=268) 8.6% 91.4% 大 學 (N=207) 7.7% 92.3% 研 究 所 以 上 (N=50) 8.0% 92.0% 21

表 2-3-3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413.225;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2001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教 育 程 度 在 國 中 以 上 的 人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安 排 方 面 傾 向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特 別 是 在 專 科 大 學 以 上, 其 樣 本 百 分 比 為 90% 以 上, 反 之, 無 接 受 教 育 及 教 育 程 度 國 小 的 人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就 較 有 可 能 傾 向 由 子 女 來 負 擔 表 2-3-4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一 交 叉 表 (2010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由 子 女 負 擔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教 育 程 度 無 (N=80) 67.5% 32.5% 自 修 (N=8) 33.3% 66.7% 小 學 (N=272) 46.9% 53.1% 國 中 (N=210) 21.6% 78.4% 高 中 職 (N=530) 12.3% 87.7% 專 科 (N=253) 8.6% 91.4% 大 學 (N=441) 7.7% 92.3% 研 究 所 以 上 (N=97) 8.0% 92.0% 表 2-3-4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337.589;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2010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安 排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教 育 程 度 在 小 學 以 上 的 人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安 排 方 面 傾 向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特 別 是 在 高 中 職 以 上, 其 樣 本 百 分 比 為 90% 以 上, 而 無 接 受 教 育 的 人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就 較 有 可 能 傾 向 由 子 女 來 負 擔 綜 合 以 上 的 卡 方 檢 定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四 個 年 份 的 卡 方 檢 定 都 有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說 明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在 不 同 的 教 育 程 度 下 會 有 所 差 異, 而 交 叉 表 所 顯 示 出 來 的 差 異 為,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的 人 對 於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越 會 傾 向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其 分 配 會 隨 著 年 份 的 改 變 而 有 所 改 變 表 2-3-5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1990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教 育 程 度 無 (N=178) 52.8% 42.7% 自 修 (N=7) 71.4% 28.6% 小 學 (N=732) 50.0% 50.0% 國 中 (N=440) 45.2% 54.8% 高 中 職 (N=676) 43.6% 56.4% 專 科 (N=224) 40.6% 59.4% 大 學 (N=186) 31.7% 68.3% 研 究 所 以 上 (N=26) 38.5% 61.5% 表 2-3-5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29.564;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0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教 育 程 度 專 科 及 大 學 以 上 的 人, 較 其 他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有 較 多 的 比 例 認 為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不 必 與 父 母 同 住, 其 樣 本 百 分 比 約 在 60% 以 上 22

表 2-3-6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1995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教 育 程 度 無 (N=143) 62.9% 37.1% 自 修 (N=21) 71.4% 28.6% 小 學 (N=419) 61.6% 38.4% 國 中 (N=245) 53.1% 46.9% 高 中 職 (N=457) 49.5% 50.5% 專 科 (N=213) 40.8% 59.2% 大 學 (N=164) 39.0% 61.0% 研 究 所 以 上 (N=25) 32.0% 68.0% 表 2-3-6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52.408;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5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教 育 程 度 專 科 及 大 學 以 上 的 人, 較 其 他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有 較 多 的 比 例 認 為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不 必 與 父 母 同 住, 其 樣 本 百 分 比 約 在 60% 以 上, 此 發 現 與 1990 年 樣 本 相 同 表 2-3-7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二 交 叉 表 (2001 年 )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教 育 程 度 無 (N=196) 56.6% 43.4% 自 修 (N=6) 16.7% 83.3% 小 學 (N=380) 41.3% 58.7% 國 中 (N=271) 29.9% 70.1% 高 中 職 (N=480) 19.8% 80.2% 專 科 (N=260) 14.2% 85.8% 大 學 (N=200) 11.0% 89.0% 研 究 所 以 上 (N=49) 8.2% 91.8% 表 2-3-7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194.359;P=.000<0.001,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2001 年 樣 本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教 育 程 度 高 中 職 以 上 的 人, 較 其 他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有 較 多 的 比 例 認 為 未 來 自 己 的 居 住 安 排 不 必 與 父 母 同 住, 其 樣 本 百 分 比 約 在 80% 以 上, 其 中 又 以 研 究 所 以 上 有 91.8% 為 最 高 綜 合 以 上 卡 方 檢 定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四 個 年 份 的 卡 方 檢 定 都 有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說 明 對 未 來 自 己 居 住 的 安 排 在 不 同 的 教 育 程 度 下 會 有 所 差 異, 而 交 叉 表 所 顯 示 出 來 的 差 異 為,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的 人 對 於 自 己 未 來 居 住 的 安 排 越 會 傾 向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此 發 現 與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有 相 同 的 發 展 方 向, 其 分 配 會 隨 著 年 份 的 改 變 而 有 所 改 變 在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三 的 卡 方 檢 定 中,1990 年 的 樣 本 卡 方 值 p=.805>0.05, 1995 年 的 樣 本 卡 方 值 p=.185>0.05, 兩 者 均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不 同 的 教 育 程 度 對 於 父 母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沒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其 幾 乎 所 有 的 教 育 程 度 都 傾 向 父 母 的 生 活 費 由 子 女 負 擔, 幾 乎 都 達 到 樣 本 百 分 比 的 80% 以 上 23

表 2-3-8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1995 年 )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教 育 程 度 無 (N=147) 76.9% 23.1% 自 修 (N=17) 82.4% 17.6% 小 學 (N=405) 76.3% 23.7% 國 中 (N=228) 75.0% 25.0% 高 中 職 (N=432) 75.7% 24.3% 專 科 (N=200) 70.5% 29.5% 大 學 (N=155) 61.9% 38.1% 研 究 所 以 上 (N=23) 69.6% 30.4% 在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的 卡 方 檢 定 中,1990 年 的 樣 本 卡 方 值 p=.390>0.05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不 同 的 教 育 程 度 對 於 父 母 居 住 的 安 排 上 沒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表 2-3-8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16.283;P=.023<0.05,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1995 年 樣 本 對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專 科 及 大 學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認 為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教 育 程 度 的 來 的 多 表 2-3-9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交 叉 表 (2005 年 )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與 子 女 同 住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教 育 程 度 無 (N=153) 39.9% 60.1% 自 修 (N=25) 48.0% 52.0% 小 學 (N=369) 35.8% 64.2% 國 中 (N=251) 29.9% 70.1% 高 中 職 (N=596) 28.7% 71.3% 專 科 (N=283) 27.2% 72.8% 大 學 (N=370) 28.1% 71.9% 研 究 所 以 上 (N=85) 22.4% 77.6% 表 2-3-8 卡 方 檢 定 統 計 值 為 20.844;P=.004<0.05,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2005 年 樣 本 對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會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差 異 分 配 狀 況 由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國 中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認 為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教 育 程 度 的 來 的 多, 其 樣 本 百 分 比 均 為 70% 以 上 在 教 育 程 度 與 結 果 變 項 四 的 卡 方 檢 定 中,2010 年 的 樣 本 卡 方 值 p=.054>0.05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不 同 的 教 育 程 度 對 於 父 母 居 住 的 安 排 上 沒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綜 合 以 上 卡 方 檢 定 交 叉 表 可 以 看 出,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沒 有 因 為 教 育 程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太 大 的 改 變, 但 發 現 隨 著 年 份 的 改 變, 在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下 對 父 母 的 居 住 安 排 都 顯 示 出 由 傾 向 父 母 與 子 女 同 住 轉 變 成 傾 向 父 母 不 必 與 子 女 同 住, 即 所 有 的 教 育 程 度 下 的 樣 本 都 有 此 態 度 上 的 改 變 24

三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本 節 將 使 用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對 四 個 結 果 變 項 作 分 析, 當 中 所 使 用 的 自 己 教 育 度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與 母 親 教 育 等 三 個 變 項 都 是 經 過 原 變 項 置 中 過 後 的 變 項, 置 中 方 式 為 原 變 項 減 掉 其 平 均 數, 進 行 迴 歸 的 目 的 在 於 在 控 制 其 他 變 項 後 一 些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對 結 果 變 項 的 影 響 差 異 是 否 還 是 存 在 表 3-1-1 結 果 變 項 一 的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N=7418) 自 變 項 名 稱 B 之 估 計 值 S.E. Exp(B) 人 口 變 項 年 齡.047 ***.012 1.048 性 別.009.055 1.009 婚 姻 狀 況.169.087 1.184 籍 貫 ( 參 考 組 : 閩 南 ) 客 家 -.271 **.084.763 外 省 -.021.099.979 原 住 民 -.554 *.259.575 教 育 背 景 變 項 自 己 教 育 程 度 ( 置 中 ).368 ***.024 1.445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 置 中 ).062 *.026 1.064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 置 中 ).115 ***.030 1.122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個 人 宗 教 信 仰 ( 參 考 組 : 無 信 仰 ) 佛 教 -.294 ***.075.745 道 教 -.287 **.095.750 民 間 信 仰 -.326 ***.080.722 一 貫 道 -.116.216.891 回 教.139 1.246 1.149 天 主 教 -.185.264.831 基 督 教 -.070.166.933 同 期 群 變 項 同 期 群 ( 參 考 組 : 民 國 3~20 年 出 生 ) 民 國 21~40 年 出 生.974 **.356 2.650 民 國 41~60 年 出 生 1.955 ***.352 7.064 民 國 61~80 年 出 生 7.159 ***.655 1285.517 交 互 變 項 ( 年 齡 * 同 期 25

群 : 參 考 同 期 群 變 項 ) 交 互 變 項 1 -.009.013.991 交 互 變 項 2.053 ***.013 1.055 交 互 變 項 3.255 ***.031 1.290 常 數 -.925 ***.353.397 註 : *** p <.001, ** p <.01, * p <.05 表 3-1-1 結 果 變 項 一 的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 續 ) 表 3-1-1 結 果 變 項 一 的 二 元 邏 輯 迴 歸, 人 口 變 項 中, 年 齡 (B=.047, p=.000<.001) 變 項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在 控 制 其 他 變 數 下 年 齡 越 高,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越 傾 向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其 改 變 量 為 年 齡 每 增 加 1 歲,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安 排, 不 必 依 靠 字 女 的 意 願 上 就 增 加 4.8% 在 籍 貫 方 面, 客 家 人 (B=-.271,p=.001<.01) 與 原 住 民 (B=-.554,p=.032<.05) 皆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在 控 制 其 他 變 數 下 相 較 於 閩 南 人,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客 家 人 與 原 住 民 越 傾 向 認 為 需 要 由 子 女 負 擔, 且 原 住 民 的 態 度 又 大 於 客 家 人, 改 變 量 為 客 家 人 在 對 於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人 數 較 閩 南 人 少 了 23.7%, 原 住 民 在 對 於 自 己 未 來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人 數 較 閩 南 人 少 了 42.5% 教 育 程 度 變 項 中, 自 己 的 教 育 程 (B=.368,p=.000<.001) 度 父 親 的 教 育 程 度 (B=.062, p=.018<.05) 與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B=.115, p=.000<.001) 都 有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在 控 制 其 他 變 數 下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越 傾 向 認 為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其 中 自 己 的 教 育 程 度 此 差 異 最 大, 其 次 為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改 變 量 為 自 己 的 教 育 程 度 每 增 加 一 個 程 度,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增 加 44.5%, 父 親 的 教 育 程 度 每 增 加 一 個 程 度, 在 對 未 來 自 己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增 加 6.4%,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每 增 加 一 個 程 度,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增 加 12.2 %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中, 佛 教 (B=-.294,p=.000<.001) 道 教 (B=-.287,p=.003<.01) 與 民 間 信 仰 (B=-.326,p=.000<.001) 皆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在 控 制 其 他 變 數 下 相 較 於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佛 教 道 教 與 民 間 信 仰 者 在 對 未 來 自 己 的 生 活 費 安 排 上 越 傾 向 認 為 由 子 女 負 擔, 其 中 民 間 信 仰 差 異 最 大, 其 次 為 佛 教, 改 變 量 為 信 仰 佛 教 者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較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少 了 25.5%, 信 仰 道 教 者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較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少 了 25% 倍, 民 間 信 仰 者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較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少 27.8% 同 期 群 變 項 中, 民 國 21~40 年 出 生 (B=.974, p=.006<.01) 民 國 41~60 年 出 生 (B=1.955,p=.000<.001) 與 民 國 61~80 年 出 生 (B=7.159,p=.000<.001) 皆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在 控 制 其 他 變 數 下 相 較 於 民 國 3~20 年 出 生 的 人,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民 國 21~40 年 出 生 民 國 41~60 年 出 生 與 民 國 61~80 年 出 生 的 越 傾 向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其 中 差 異 最 大 的 為 民 國 61~80 年 出 生 的 人, 其 次 為 民 國 41~60 年 出 生, 改 變 量 為 民 國 21~40 年 出 生 的 人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依 靠 子 女 的 較 民 國 3~20 年 出 生 的 人 多 了 156%, 民 國 41~60 年 出 生 的 人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較 民 國 3~20 年 出 生 的 人 多 了 606.4%, 民 國 61~80 年 出 生 的 人 在 對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上 認 為 不 必 依 靠 子 女 的 較 民 國 3~20 年 出 生 的 人 多 出 了 128451.7%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在 控 制 其 他 變 數 下 對 於 自 己 未 來 生 活 費 的 安 排 有 顯 著 性 的 影 響 的 有 年 齡 籍 貫 教 育 宗 教 與 同 期 群 等 這 些 背 景 變 項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