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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另 一 種 親 密 關 係 的 社 會 保 障 -- 女 同 志 家 庭 生 活 之 探 究 The Social Protection of Another Intimacy --- A Study on The Lesbian Family Life 研 究 生 : 葉 曉 穎 指 導 教 授 : 魏 書 娥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謝 誌 論 文 可 以 完 成, 真 的 要 感 謝 許 多 出 現 在 我 身 旁 的 貴 人, 謝 謝 你 們 熱 心 的 幫 忙 與 鼓 勵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本 研 究 中 所 有 的 受 訪 者, 因 為 妳 們 願 意 也 樂 意 分 享 自 身 的 經 驗, 這 篇 論 文 才 能 出 現 另 外 無 法 成 為 受 訪 者 的 朋 友, 也 謝 謝 妳 們 熱 心 的 幫 助 謝 謝 魏 書 娥 老 師 的 指 導, 在 我 撰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中, 不 斷 的 砥 礪 磨 練 我, 提 點 研 究 上 的 缺 漏 與 盲 點, 讓 我 扎 扎 實 實 的 過 完 研 究 生 活 感 謝 兩 位 口 試 委 員 -- 李 美 玲 老 師, 王 舒 芸 老 師, 有 您 們 精 闢 又 寶 貴 的 建 議, 這 篇 論 文 才 能 更 加 完 整 研 究 所 這 段 期 間, 謝 謝 凱 西 幫 我 下 載 許 多 資 料, 我 不 會 忘 記 我 們 的 約 定 還 有 玄 櫻 在 我 要 口 考 前, 傳 來 的 鼓 勵 簡 訊, 溫 暖 了 我 的 心 特 別 要 感 謝 老 蔡 鳳 凰 小 牛 珊 珊 筱 蘋 靜 宜, 有 妳 / 你 們 的 傾 聽 與 陪 伴, 讓 我 獲 得 很 多 力 量 與 信 心 最 後, 我 要 感 謝 始 終 支 持 我 的 父 母 親, 謝 謝 您 們 讓 我 去 完 成 自 己 想 要 做 的 事 情 以 及 我 生 命 中 的 伴 侶, 胖 胖 感 謝 有 你 一 直 在 我 身 邊, 分 享 我 的 喜 怒 哀 樂, 無 論 發 生 什 麼 事, 你 都 會 用 最 純 真 的 眼 神 傻 傻 的 笑 容 無 私 的 愛 陪 著 我

摘 要 本 研 究 企 圖 探 討 女 同 志 伴 侶 身 處 在 以 異 性 戀 為 保 障 對 象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下, 如 何 保 障 彼 此 親 密 關 係 的 生 活, 以 及 對 於 中 老 年 生 活 的 規 劃 5 對 受 訪 者 年 齡 在 24 到 33 歲, 親 密 關 係 持 續 1 年 以 上 本 研 究 採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資 料 蒐 集 藉 由 半 結 構 式 深 度 訪 談 進 行, 以 持 續 性 比 較 分 析 方 法 來 分 析 資 料 研 究 發 現,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實 踐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與 異 性 戀 夫 妻 幾 乎 沒 有 差 別 然 而 在 房 屋 的 持 有 權 / 繼 承 權 醫 療 的 探 視 與 決 定 權 以 及 保 險 受 益 人 等 需 要 親 屬 關 係 才 能 擁 有 繼 承 或 是 決 策 的 權 利,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完 全 不 被 看 見 因 此 在 台 灣 社 會, 女 同 志 伴 侶 擁 有 實 質 的 親 密 關 係, 卻 只 能 依 循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法 律 條 文 來 保 障 彼 此 關 鍵 字 : 女 同 志, 女 同 志 伴 侶, 親 密 關 係, 社 會 福 利

ABSTRACT This study attempted to discuss how the lesbian couples ensure each other s lives and plan for their old age under the social welfare system, which mainly protects heterosexual lives. In this study were 5 lesbian couples aged 24 to 33 years old interviewed, who had sustained relationships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is study used qualitative method; the research data were collected with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and analyzed by constant comparative method.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findings, there was no difference between lesbian s relationship and the heterosexual s. Generally lesbian s relationships were undervaluated, whereas only family members have rights to claim on the right of ownership/inheritance of housing, medical visitation and planning, and beneficiaries of insurance. Therefore, lesbian couples with substantial relationship could only ensure each other s lives in terms of the non-kinship law in Taiwan. Key words:lesbian, lesbian couples, intimate relationship, social welfare.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背 景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6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11 第 一 節 臺 灣 同 志 家 庭 現 況 ----------------------------------------11 第 二 節 各 國 對 同 性 伴 侶 結 合 的 法 律 規 章 ----------------------------16 第 三 節 小 結 ----------------------------------------------------27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29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29 第 二 節 研 究 參 與 者 ----------------------------------------------30 第 三 節 研 究 場 域 ------------------------------------------------34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與 資 料 蒐 集 --------------------------------------37 第 五 節 資 料 分 析 ------------------------------------------------39 第 六 節 研 究 倫 理 ------------------------------------------------44 第 四 章 分 析 與 討 論 --------------------------------------------------45 第 一 節 雙 親 的 期 待 與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46 第 二 節 購 買 房 子 與 屋 權 擁 有 者 ------------------------------------59 第 三 節 保 險 與 醫 療 ----------------------------------------------69 第 四 節 撫 養 以 及 中 老 年 規 劃 --------------------------------------82 I

第 五 章 結 論 --------------------------------------------------------95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95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103 參 考 文 獻 ----------------------------------------------------------104 附 錄 附 錄 一 ------------------------------------------------------------110 附 錄 二 ------------------------------------------------------------121 附 錄 三 ------------------------------------------------------------123 附 錄 四 ------------------------------------------------------------126 附 錄 五 ------------------------------------------------------------127 附 錄 六 ------------------------------------------------------------128 II

表 次 表 2-1 歐 洲 國 家 承 認 伴 侶 關 係 權 益 列 表 --------------------------------17 表 2-2 親 屬 關 係 在 法 領 域 中 的 重 要 性 ----------------------------------21 表 2-3 申 請 購 買 國 民 住 宅 的 規 定 --------------------------------------24 表 2-4 民 法 中 合 法 夫 妻 的 保 障 ----------------------------------------25 表 3-1 正 式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32 表 3-2 訪 談 地 點 時 間 暨 次 數 資 料 ------------------------------------34 表 3-3 第 一 層 整 理 --------------------------------------------------40 表 3-4 第 二 層 系 統 整 理 ----------------------------------------------41 表 3-5 第 三 層 系 統 整 理 ----------------------------------------------42 表 3-6 第 四 層 系 統 整 理 ----------------------------------------------43 表 4-1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申 請 條 件 ----------------------------------------67 表 4-2 兒 童 收 養 流 程 表 ----------------------------------------------83 II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背 景 2007 年 12 月, 兩 位 來 自 台 南 的 女 生, 在 親 朋 好 友 的 見 證 下 決 定 攜 手 共 度 一 生 雙 方 的 母 親 皆 出 席 這 場 盛 會, 入 口 處 擺 著 兩 人 甜 蜜 的 婚 紗 照 ----- 公 視, 誰 來 晚 餐 2008-10-22 研 究 者 在 大 學 求 學 階 段 時 代, 電 視 頻 道 曾 播 放 杜 修 蘭 原 著 小 說 逆 女 的 改 拍 電 視 劇, 讓 研 究 者 印 象 深 刻 是 逆 女 中 主 角 天 使 看 著 清 清 留 給 她 的 紙 條 上, 寫 著 : 我 們 並 不 傷 害 別 人, 為 什 麼 他 們 要 傷 害 我 們? 當 下 只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悲 情 的 故 事, 往 後 接 觸 到 社 會 不 同 面 向 的 事 物, 才 慢 慢 體 悟 到 原 來 當 初 的 悲 情 故 事 竟 是 異 性 戀 霸 權 社 會 底 下 的 壓 迫, 也 埋 下 研 究 者 對 女 同 志 議 題 關 懷 的 種 子 爾 後, 研 究 者 在 一 次 打 工 的 機 緣 下, 認 識 了 一 位 女 性 顧 客, 可 能 是 研 究 者 主 動 跟 她 交 談, 幾 次 下 來 進 而 發 展 出 一 段 短 暫 的 友 誼 關 係 交 談 之 中 得 知 她 30 歲, 當 時 研 究 者 表 示 她 還 年 輕, 沒 想 到 女 性 友 人 卻 語 重 心 長 的 說 她 已 經 不 小 了, 曾 經 有 交 往 的 女 友, 但 現 在 是 單 身, 保 守 的 工 作 的 場 域 也 很 難 結 交 到 同 志 朋 友, 平 時 除 了 從 固 定 的 網 絡 和 幾 位 熟 識 的 年 輕 小 T 一 起 出 來 打 球 外, 也 沒 有 再 認 識 新 的 友 人 一 方 面 是 對 於 網 路 上 沒 有 真 正 見 面 的 談 天 交 友 始 終 無 法 信 任, 另 一 方 面 認 為 要 找 到 相 同 年 紀 的 朋 友 不 容 易 研 究 者 對 於 女 性 友 人 才 30 歲 卻 已 透 露 出 交 友 不 易 的 心 態 感 到 疑 慮 及 不 解, 因 為 對 照 於 研 究 者 在 大 學 時 期 認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們, 似 乎 沒 有 出 現 過 這 類 的 問 題, 研 究 者 也 省 思 是 否 認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年 紀 皆 與 自 己 相 仿 或 沒 有 相 差 太 多, 她 們 平 時 有 固 定 的 活 動 團 體 也 會 透 過 網 路 聯 繫 保 持 聯 絡 或 是 交 換 訊 息 後 來 研 究 者 離 開 打 工 的 場 域, 雖 然 有 留 下 自 身 的 聯 絡 方 式, 但 是 卻 如 石 沉 大 海 沒 有 音 訊, 讓 研 究 者 一 直 深 感 遺 憾, 同 時 也 加 深 想 更 進 一 步 去 了 解 女 同 志 的 念 頭 1

同 志 團 體 一 直 致 力 於 爭 取 社 會 給 予 福 利 保 障 上 的 平 權,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正 視 社 會 家 庭 型 態 多 元 化 的 改 變, 從 最 初 推 動 的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到 近 期 則 是 改 為 先 催 生 同 居 法, 讓 同 居 這 件 事 情 在 法 律 上 可 以 獲 得 立 法 保 障 同 居 的 現 象 越 來 越 普 遍, 不 管 是 異 性 戀 的 婚 前 同 居 或 是 不 婚 同 居, 然 而 對 於 同 志 伴 侶, 同 居 是 兩 個 人 一 起 生 活 的 唯 一 辦 法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之 下, 雖 然 同 居 事 實 相 較 於 以 前 保 守 的 農 村 社 會 觀 念, 已 不 再 是 不 容 於 他 人 眼 中 的 情 況, 但 在 社 會 道 德 的 檢 視 下, 同 居 的 普 遍 現 象 還 是 只 限 於 異 性 戀 伴 侶 同 樣 處 在 同 居 的 狀 態 中, 異 性 戀 伴 侶 和 同 志 伴 侶 雖 然 都 會 面 臨 缺 乏 法 律 保 障 的 生 活, 然 兩 者 承 受 的 社 會 壓 力 卻 是 大 不 相 同 異 性 戀 伴 侶 可 以 選 擇 進 入 婚 姻, 藉 由 結 婚 這 項 被 社 會 承 認 的 儀 式 來 獲 得 法 律 上 賦 予 的 保 障 跟 權 利 即 便 異 性 戀 伴 侶 從 婚 姻 離 異 或 是 結 束 同 居 的 關 係, 他 們 依 舊 能 回 歸 到 原 來 的 生 活 中 或 者 是 回 到 原 生 家 庭 而 同 志 則 必 須 承 擔 出 櫃 會 帶 來 的 風 險, 一 旦 選 擇 出 櫃 公 開 身 分, 即 使 政 府 一 直 呼 籲 性 別 平 等 的 口 號, 倡 導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型 態, 同 志 仍 會 擔 憂 某 些 工 作 環 境 本 屬 保 守 像 是 公 家 機 關 老 師 軍 人 等 職 場, 公 開 身 分 會 造 成 自 身 可 能 被 歧 視 或 漠 視 甚 至 被 質 疑 工 作 能 力 也 會 憂 心 出 櫃 可 能 使 原 生 家 庭 選 擇 脫 離 彼 此 的 親 屬 關 係 同 時 社 會 一 直 存 在 的 男 婚 女 嫁 觀 念 也 會 使 雙 親 面 對 自 己 的 不 婚 背 負 更 大 的 壓 力 相 較 於 異 性 戀 伴 侶 得 到 的 社 會 家 人 親 朋 好 友 的 支 持, 同 志 伴 侶 雖 然 有 同 居 的 親 密 關 係 與 事 實, 卻 仍 無 法 得 到 社 會 給 予 平 等 的 對 待 法 務 部 於 2001 年 研 擬 完 成 人 權 保 障 基 本 法 草 案 1, 除 了 同 意 應 該 尊 重 同 性 戀 者 權 益 之 外, 並 將 賦 予 同 性 戀 者 得 組 成 家 庭 收 養 子 女 的 權 利, 但 同 性 戀 者 仍 不 得 結 婚 這 項 草 案 雖 然 有 明 文 指 出 同 志 可 自 組 家 庭 收 養 子 女, 並 視 同 居 的 同 志 伴 侶 為 同 一 家 庭 的 成 員, 但 仍 不 承 認 同 志 伴 侶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夫 妻 婚 姻 關 係 2009 年 3 月 31 日 立 法 院 完 成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公 約, 簡 稱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三 讀 程 序, 總 統 並 於 同 年 4 月 22 日 公 布 兩 1 第 31 條 : 同 性 男 女, 得 依 法 組 成 家 庭 及 收 養 子 女, 其 合 法 權 益 應 予 保 障 2

2 公 約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初 稿 的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初 稿 : 第 459 點 指 出, 民 法 上 之 婚 姻, 係 以 終 生 共 同 生 活 為 其 目 的 之 一 男 一 女 之 適 法 的 結 合 關 係, 是 採 取 規 範 的 單 婚 之 一 夫 一 妻 之 婚 姻 制 度, 立 法 機 關 就 婚 姻 關 係 之 有 效 成 立, 訂 定 登 記 一 夫 一 妻 等 要 件 因 此, 民 法 承 認 之 婚 姻, 未 包 括 非 異 性 關 係 之 婚 姻 此 外, 目 前 尚 未 針 對 同 性 或 異 性 非 婚 伴 侶 關 係 提 供 類 似 婚 姻 之 身 分 保 障 對 於 上 述 伴 侶 關 係 權 益 應 如 何 保 障, 有 研 究 評 估 之 價 值, 法 務 部 刻 正 針 對 此 等 伴 侶 制 度 議 題 進 行 研 議 第 480 點 : 目 前 中 華 民 國 之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係 尊 重 多 元 家 庭 及 文 化, 在 福 利 提 供 上 並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家 庭 第 482 點 : 另 鼓 勵 青 年 結 婚 成 家 生 育 子 女, 目 前 內 政 部 推 動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提 供 前 2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及 租 金 補 貼, 其 補 貼 對 象 為 新 婚 或 育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者,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亦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家 庭 之 適 用 條 款, 同 性 伴 侶 家 庭 如 經 領 養 登 記 手 續 育 有 未 滿 20 歲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亦 可 申 辦 在 兩 公 約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初 稿 中, 政 府 宣 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不 過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對 這 份 初 稿 做 了 回 應, 抨 擊 政 府 沒 有 誠 實 面 對 社 會 上 已 存 的 歧 視 3 2006 年, 同 性 婚 姻 法 曾 在 立 法 院 被 提 出, 卻 遭 到 保 守 立 法 委 員 的 反 對, 連 反 對 理 由 都 未 說 明, 就 提 案 否 決 同 性 婚 姻 法 草 案 4 就 當 前 的 法 律 條 文 中, 除 了 2007 年 3 月 6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修 正 案, 將 當 前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者, 納 入 家 暴 法 5 同 志 伴 侶 因 為 有 同 居 的 親 密 關 係 這 項 事 實, 符 合 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保 護 範 圍 2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人 權 大 步 走 3 詳 細 資 料 請 見 :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 兩 公 約 監 督 聯 盟 記 者 會 4 資 料 來 源 : 性 別 人 權 協 會 5 第 3 條 : 本 法 所 定 家 庭 成 員, 包 括 下 列 各 員 及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 一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二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家 長 家 屬 或 家 屬 間 關 係 者 三 現 為 或 曾 為 直 系 血 親 或 直 系 姻 親 四 現 為 或 曾 為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或 旁 系 姻 親 3

當 前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無 論 是 社 會 保 險 還 是 社 會 救 助, 皆 是 依 據 傳 統 家 庭 也 就 是 異 性 戀 家 庭 的 型 態 來 設 計, 對 於 沒 有 婚 姻 承 認 保 障 的 同 志 伴 侶 有 諸 多 限 制 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中 又 以 老 年 福 利 醫 療 保 險 ( 重 大 手 術 簽 署 同 意 書 保 險 受 益 人 ) 婦 女 福 利 社 會 補 助 ( 青 年 成 家 夫 妻 合 併 報 稅 ) 對 於 同 居 中 的 同 志 伴 侶 影 響 甚 大 同 志 人 口 逐 漸 趨 向 明 顯 化, 但 法 律 上 並 未 有 同 志 婚 姻 的 合 法 性, 同 志 伴 侶 僅 能 以 同 居 生 活 來 當 作 是 變 相 的 婚 姻 ; 然 而 相 關 法 令 上 並 沒 有 同 居 伴 侶 法 之 規 範 因 此 同 志 伴 侶 即 使 彼 此 承 諾 舉 行 公 開 的 婚 禮 儀 式, 依 然 無 法 替 對 方 或 是 共 同 組 織 的 家 庭 爭 取 到 應 有 的 權 利 當 同 志 伴 侶 面 臨 遭 遇 重 大 意 外 事 故 或 是 步 入 老 年 等, 他 們 給 予 另 一 半 的 保 障 微 乎 其 微, 同 時 還 要 擔 憂 原 生 家 庭 以 及 社 會 所 加 諸 在 身 上 的 壓 力, 對 於 同 志 伴 侶, 社 會 給 予 的 保 障 幾 乎 趨 近 於 零 研 究 者 在 選 定 女 同 志 為 研 究 對 象 之 前, 也 曾 思 考 是 否 要 列 入 男 同 志 為 研 究 對 象 的 問 題 相 較 於 社 會 對 男 性 不 婚 的 觀 點 是 比 較 寬 鬆, 甚 至 當 男 性 經 濟 能 可 自 行 獨 立 或 是 事 業 有 成 就 算 不 婚 也 被 冠 上 黃 金 單 身 漢 的 稱 呼 ; 而 女 性 在 社 會 婚 姻 體 制 之 下 被 賦 予 傳 宗 接 代 的 隱 性 責 任 女 同 志 絕 大 部 分 是 生 長 在 異 性 戀 體 制 下 的 家 庭 裡, 面 對 異 性 戀 社 會 所 設 定 的 適 婚 年 齡 期, 最 主 要 的 壓 力 來 源, 便 是 被 社 會 賦 予 要 完 成 子 女 婚 配 的 原 生 家 庭, 也 使 得 大 多 數 女 同 志 在 日 常 家 庭 的 生 活 中 須 承 受 婚 姻 的 壓 力 ( 鄭 美 里,1997) 女 同 志 絕 大 部 分 都 為 不 婚 女 性, 當 然 也 是 有 步 入 異 性 戀 婚 姻 體 系 而 後 選 擇 離 開 的 女 同 志, 但 多 數 在 身 分 別 上 還 是 未 婚 女 同 志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會 比 男 同 志 來 得 大, 是 因 為 他 們 不 但 要 去 面 對 異 性 戀 社 會 中 對 同 性 愛 的 恐 懼, 更 要 承 受 在 現 今 社 會 中 男 性 對 女 性 的 剝 削 以 及 矮 化 再 者, 在 同 志 的 平 權 運 動 中, 雖 然 可 見 男 女 同 志 的 共 同 參 與, 但 大 多 數 卻 以 男 同 志 為 主 ( 尤 其 是 中 產 階 級 的 白 人 男 同 志 ), 相 對 來 說 女 同 志 經 常 是 被 邊 緣 化 的, 換 言 之, 雖 然 同 志 運 動 讓 社 會 大 眾 看 見 了 同 志, 但 看 到 的 卻 是 男 同 志 卻 看 不 見 女 同 志 ( 周 華 山 趙 文 宗,1995)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社 會 處 境 上 面 臨 傳 統 父 權 對 女 性 的 限 制 與 約 束, 及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污 名 與 岐 視 他 們 身 處 雙 重 弱 勢 族 群, 其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與 挑 戰 遠 超 過 異 性 戀 或 男 同 志 同 居 伴 侶 ( 吳 昱 廷,2000) 4

雖 然 女 同 志 面 對 這 麼 多 的 困 境, 不 過 她 們 卻 沒 有 因 此 被 擊 倒, 甚 至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凝 聚 更 多 力 量, 像 是 前 身 為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的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女 同 志 沒 有 默 默 承 受 社 會 加 諸 在 身 上 的 壓 力, 她 們 反 而 是 去 面 對 挑 戰, 並 且 尋 找 出 一 套 應 對 的 方 式 5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同 志 並 不 是 因 為 被 放 在 不 利 的 位 置 上 而 被 壓 迫 的, 同 志 的 被 壓 迫 是 因 為 他 們 不 被 放 在 公 領 域 與 私 領 域 ----- 張 娟 芬 1997 異 性 戀 霸 權 是 藉 由 保 障 男 女 關 係 成 為 社 會 結 構 的 基 本 單 位, 來 確 保 再 生 產 (reproduction), 特 別 是 ( 但 不 只 是 ) 在 一 般 所 謂 的 私 領 域 裡 也 就 是 說, 異 性 戀 霸 權 給 予 以 異 性 伴 侶 為 基 礎 的 家 庭 一 個 享 有 特 權 的 社 會 地 位, 使 得 家 庭 成 為 唯 一 合 法 的 基 點 ( 張 娟 芬,1997) 我 們 的 社 會 是 以 異 性 戀 為 架 構, 一 般 大 眾 對 於 自 身 享 受 到 的 權 利 與 福 利 視 之 理 所 當 然 ; 民 法 上 規 定 有 關 遺 產 繼 承 夫 妻 財 產 共 有 子 女 監 護 權 等 等 都 在 一 個 前 提 之 下 : 一 男 一 女 結 婚 所 形 成 的 家 庭, 徹 底 排 除 其 他 親 密 關 係 存 在 的 可 能 性 然 而 謝 文 宜 (2008) 指 出, 因 為 社 會 的 變 遷 加 上 平 權 意 識 興 起, 無 論 是 選 擇 同 居 不 婚 或 是 單 身 的 人 口 也 日 漸 趨 多, 婚 姻 將 不 再 是 通 用 的 一 個 生 活 標 準, 女 同 志 伴 侶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亦 被 視 為 是 情 感 經 營 的 多 種 生 活 選 擇 之 一 由 於 法 定 的 婚 姻 關 係 是 指 一 男 一 女, 法 令 上 對 同 居 中 的 同 志 伴 侶 也 沒 有 一 個 有 法 律 效 益 的 稱 呼, 蔡 明 璋 (1998/2002) 認 為 親 密 關 係 是 一 種 很 確 切 的 了 解 關 愛, 並 且 親 近 一 個 人 的 方 式 藉 由 交 談 聆 聽 分 享 想 法 顯 露 感 情, 而 維 持 一 種 深 切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女 同 志 伴 侶 對 雙 方 的 關 心 支 持 兩 人 在 生 活 上 相 互 依 靠 與 扶 持 的 這 層 關 係, 無 疑 與 異 性 戀 婚 姻 一 樣, 然 而 在 法 令 還 未 給 予 同 志 伴 侶 認 可 的 稱 謂 前, 婚 姻 並 不 能 用 在 同 志 伴 侶 的 關 係, 因 此 對 於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生 活 上 互 相 扶 持 陪 伴 照 護 的 情 感, 研 究 者 認 為 親 密 關 係 是 一 個 適 當 的 形 容 一 般 異 性 戀 伴 侶 在 交 往 的 時 候, 都 會 有 著 宣 告 天 下 的 心 態, 無 非 是 想 從 社 會 獲 得 更 多 的 祝 福 與 支 持 ; 反 觀 兩 位 女 同 志 在 交 往 時, 她 們 可 能 會 擔 心 公 開 之 後 所 要 面 臨 接 踵 而 來 的 問 題, 社 會 風 氣 看 似 開 放 多 元 家 庭 的 生 活 型 態, 其 實 還 蘊 含 著 6

對 同 志 的 汙 名 與 恐 同 由 於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在 台 灣 尚 未 通 過 法 律 的 承 認 及 賦 予 相 關 條 文 保 障, 因 此 伴 侶 間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沒 辦 法 像 異 性 戀 者 能 受 到 法 律 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保 障, 透 過 社 會 認 可 的 婚 姻 儀 式, 拓 展 伴 侶 雙 方 新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謝 文 宜,2006) 縱 使 同 志 的 親 密 關 係 沒 有 社 會 的 支 持 法 律 的 保 障,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生 活 經 驗 上 也 會 採 和 異 性 戀 伴 侶 相 似 的 模 式, 如 交 換 信 物 像 是 戒 指 或 是 跟 同 志 友 人 公 開 有 伴 侶 的 身 分 鄭 美 里 (1997) 提 出 女 同 志 伴 侶 有 些 親 密 的 行 為 乍 看 之 下 是 模 仿 異 性 戀, 但 就 其 原 理 是 在 同 志 婚 姻 得 不 到 法 律 認 可, 女 同 志 只 能 挪 用 異 性 戀 婚 姻 的 元 素 另 一 個 因 素 為 傳 統 社 會 異 性 戀 婚 姻 模 式 已 深 植 每 個 國 人 的 心 中, 從 小 時 後 教 科 書 上 的 圖 文 到 電 視 新 聞 媒 體 影 音 雜 誌 電 影 等, 無 不 充 斥 異 性 戀 婚 姻 結 合 模 式 對 於 女 同 志 伴 侶 而 言, 既 不 是 模 仿 也 非 複 製 異 性 戀 婚 姻, 交 換 信 物 或 是 舉 辦 儀 式 看 似 與 傳 統 婚 姻 相 仿 的 過 程, 其 中 蘊 含 屬 與 自 身 對 親 密 關 係 的 詮 釋 同 運 團 體 一 直 爭 取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能 享 有 與 異 性 戀 家 庭 等 同 之 平 等 權 利, 也 認 為 婚 姻 與 家 庭 不 再 像 以 前 是 合 為 一 體, 現 今 已 經 是 錯 開 的 兩 面 研 究 者 認 為 應 該 先 了 解 同 志 伴 侶 在 組 成 家 庭 以 後, 所 面 臨 的 生 活 上 缺 乏 保 障 的 困 境 與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限 制, 才 能 真 正 探 討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後 的 需 求 研 究 者 並 非 要 探 討 或 是 尋 找 出 一 套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應 該 涵 蓋 甚 麼 樣 的 模 式 兩 人 該 怎 麼 相 處 或 者 是 同 居 生 活 就 應 該 做 什 麼 樣 事 情 的 標 準 台 大 女 同 性 戀 文 化 研 究 社 (1995) 出 版 的 刊 物 中 提 到 : 倘 若 女 同 志 伴 侶 關 係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生 活 選 擇 方 式, 就 衍 生 了 一 個 問 題 : 女 同 志 在 自 己 的 生 活 方 式 中 是 否 擁 有 對 等 的 權 利? 而 現 有 的 女 同 志 研 究 相 關 論 文, 主 要 是 還 是 以 不 同 年 齡 階 層 同 志 身 分 認 同 現 身 的 過 程 同 志 和 原 生 家 庭 的 關 係 同 志 運 動 議 題 同 志 婚 姻 組 成 家 庭 之 法 律 探 討 以 及 近 一 兩 年 來 出 現 少 數 的 以 家 庭 暴 力 或 女 同 志 母 職 身 分 為 探 討 主 題 的 論 文, 從 社 會 福 利 層 面 來 觀 看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後 的 福 利 需 求 之 相 關 研 究 還 未 被 注 意 謝 文 宜 (2008) 認 為 女 同 志 在 伴 侶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維 持 上, 比 較 不 易 受 到 社 會 眼 光 等 外 在 因 素 的 影 響, 反 而 重 心 移 至 關 注 於 未 來 老 年 生 活 的 規 劃, 兩 人 該 如 何 相 互 扶 7

持 相 互 照 顧, 以 及 死 後 財 產 醫 療 保 險 的 問 題 等 8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徐 光 國 (2003) 將 家 庭 的 功 能 分 為 以 下 七 項 :(1) 性 愛 功 能 ;(2) 生 殖 功 能 ; (3) 社 會 化 功 能 ;(4) 感 情 功 能 ;(5) 地 位 功 能 ;(6) 保 護 功 能 ;(7) 經 濟 功 能 藍 采 風 (1996) 同 樣 也 指 出 家 庭 ( 與 婚 姻 ) 有 五 項 基 本 功 能 :(1) 生 育 的 功 能 ;(2) 社 會 化 的 功 能 ;(3) 經 濟 與 照 護 的 功 能 ;(4) 情 感 的 功 能 ;(5) 傳 承 社 會 地 位 的 功 能 為 了 達 成 以 上 的 幾 項 功 能, 組 成 家 庭 的 伴 侶 必 須 面 對 以 及 承 擔 眾 多 的 角 色 位 置 : 如 養 家 ( 經 濟 ) 角 色 家 務 角 色 性 角 色 親 屬 角 色 等 等 在 同 志 相 關 的 研 究 論 文 中, 描 述 感 情 ( 情 感 ) 功 能 的 不 在 少 數 ; 惟 獨 經 濟 功 能 還 沒 有 被 提 出 來, 研 究 者 認 為 這 是 當 前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沒 有 對 同 志 或 是 同 居 中 的 伴 侶 有 明 確 的 保 障 與 規 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是 政 府 為 保 障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其 範 圍 包 含 了 個 人 跟 家 庭, 個 人 指 的 是 單 身 的 男 女 而 家 庭 則 為 一 男 一 女 組 成 的 有 小 孩 或 是 無 小 孩 之 家 庭 然 而 個 人 與 家 庭 並 不 適 用 於 女 同 志 伴 侶 所 組 成 的 家 庭, 社 會 支 持 是 假 設 所 有 的 家 庭 都 是 一 夫 一 妻 的 異 性 戀 家 庭, 而 且 拒 絕 授 予 基 本 權 利 給 所 有 女 同 志 家 庭 縱 然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的 家 庭 無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或 是 法 律 的 支 持, 並 不 代 表 女 同 志 伴 是 存 在 一 個 孤 寂 的 狀 態 中, 就 好 像 其 他 的 伴 侶 一 樣, 她 們 會 維 持 並 且 建 立 存 在 於 彼 此 間 有 意 義 的 關 係 Slater(1995) 提 到 即 便 身 為 受 壓 迫 處 在 社 會 邊 緣 地 帶 的 身 分, 女 同 志 家 庭 仍 發 展 出 一 套 能 夠 保 證 自 己 在 社 會 上 位 置 的 力 量, 這 種 力 量 也 是 研 究 者 欲 想 了 解 的 部 分 具 有 歸 屬 患 難 與 共 相 互 許 諾 且 分 享 親 密 資 源 決 策 與 價 值 特 質 的 人 生 活 在 一 起, 即 稱 為 家 庭 ( 徐 光 國,2003) 女 同 志 家 庭 就 像 所 有 的 家 庭 一 樣, 當 她 們 生 活 在 一 起 時, 都 必 須 面 對 持 續 而 且 特 別 的 生 命 階 段, 從 剛 開 始 相 識 到 感 情 趨 於 穩 定 後 兩 人 對 生 活 中 大 小 事 的 協 調 原 生 家 庭 催 婚 壓 力 有 無 小 孩 的 態 度 以 及 步 入 生 命 後 期 的 規 畫 等 因 此 研 究 者 想 從 既 存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 這 裡 指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是 和 女 同 志 生 活 保 障 相 關 的 社 會 保 險 與 津 貼 社 會 救 助 社 會 9

住 宅 健 康 與 醫 療 照 護 等 ) 對 照 出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後, 面 對 生 活 經 濟 的 需 求, 發 現 並 瞭 解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缺 乏 社 會 制 度 支 持 下 面 對 不 確 定 性 高 的 未 來, 如 何 持 續 以 及 保 障 她 們 的 親 密 關 係 因 此 研 究 者 想 探 討 以 下 的 研 究 問 題 : 1.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自 己 認 為 的 家 庭 之 後, 如 何 在 異 性 戀 主 權 社 會 規 範 下 發 展 可 以 適 應 的 生 活 模 式? 2. 現 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與 法 令 是 以 異 性 戀 家 庭 為 主 體, 女 同 志 伴 侶 如 何 在 制 度 下 找 出 保 障 自 己 和 伴 侶 的 生 活 方 法? 3. 女 同 志 伴 侶 面 對 其 未 來 的 中 老 年 生 活 有 何 相 關 的 規 劃? 10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臺 灣 同 志 家 庭 現 況 民 法 980 條 男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女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不 得 結 婚 由 此 條 文 看 出 國 內 婚 姻 制 度 乃 是 建 立 在 一 男 一 女 的 基 礎 上 然 而 民 法 1123 條 同 家 之 人, 除 家 長 外, 均 為 家 屬 雖 非 親 屬, 而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同 居 一 家 者, 視 為 家 屬 在 規 定 結 婚 為 一 男 一 女 的 同 時, 又 認 定 所 謂 的 家 屬 是 包 含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標 之 人, 是 否 承 認 了 同 志 伴 侶 雖 沒 有 法 律 上 的 親 屬 關 係, 但 因 為 是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而 同 居, 社 會 將 有 可 能 會 視 他 們 為 彼 此 的 家 屬? 然 而 同 志 伴 侶 就 算 為 家 屬 身 分, 在 法 律 上 依 舊 沒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稱 謂 可 以 保 障 權 利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關 注 婚 姻 制 度 的 規 定, 致 力 於 兩 性 平 權 的 基 礎 上, 近 年 來 著 手 草 擬 同 居 伴 侶 法, 希 望 能 規 範 保 障 同 居 人 ( 無 論 是 同 志 或 是 異 性 戀 者 ) 的 權 益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於 2011 年 推 出 了 民 法 伴 侶 制 度 修 正 草 案 6 2006 年, 同 性 婚 姻 法 曾 在 立 法 院 被 提 出, 卻 遭 到 保 守 立 法 委 員 的 反 對, 連 反 對 理 由 都 未 說 明, 就 提 案 否 決 同 性 婚 姻 法 草 案 2009 年 兩 公 約 報 告 初 稿 中 指 出, 民 法 承 認 之 婚 姻, 未 包 括 非 異 性 關 係 之 婚 姻, 目 前 尚 未 針 對 同 性 或 異 性 非 婚 伴 侶 關 係 提 供 類 似 婚 姻 之 身 分 保 障, 法 務 部 刻 正 針 對 此 等 伴 侶 制 度 議 題 進 行 研 議 也 提 到 目 前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係 尊 重 多 元 家 庭 及 文 化, 在 福 利 提 供 上 並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家 庭 在 兩 公 約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初 稿 中, 政 府 宣 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未 排 除 同 性 伴 侶, 然 而 從 2009 年 一 直 到 2012 年, 始 終 沒 有 看 到 法 務 部 提 出 任 何 與 同 志 伴 侶 的 具 體 研 議, 同 時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也 抨 擊 政 府 沒 有 誠 實 面 對 社 會 上 已 存 的 歧 視 同 志 伴 侶 與 異 性 戀 者 的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其 親 密 關 係 的 經 營 必 須 面 對 不 能 接 受 他 / 她 們 的 文 化 環 境 廖 國 寶 (1996) 研 究 男 同 志 在 異 性 戀 社 會 下, 同 志 身 份 造 成 生 活 上 所 多 不 便 但 是 當 男 性 有 穩 定 的 經 濟 基 礎, 在 男 人 越 陳 越 香 的 說 法 下, 男 同 志 的 婚 姻 可 以 無 限 制 的 延 長, 雖 然 可 帶 來 長 時 間 的 拖 拉 戰 術, 然 而 最 終 6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伴 侶 制 度 草 案 11

還 是 須 面 對 家 庭 的 壓 力 相 較 之 下, 女 同 志 在 面 對 適 婚 年 齡 到 來, 遭 遇 社 會 認 知 對 女 性 還 是 存 有 應 該 結 婚 步 入 家 庭 的 觀 念, 親 朋 好 友 會 詢 問 是 否 有 對 象 收 到 職 場 上 同 事 的 喜 帖 醫 療 研 究 指 出 高 齡 產 婦 的 風 險 雙 親 存 有 男 婚 女 嫁 的 觀 念 進 而 安 排 相 親 等 等 壓 力, 無 法 像 男 性 一 樣 隨 著 年 紀 增 加 而 有 相 對 應 的 優 勢 當 然 除 了 上 述 壓 力 之 外, 女 同 志 還 可 能 憂 心 出 櫃 之 後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污 名 壓 力, 面 對 原 生 家 庭 不 認 同 自 身 的 性 傾 向 因 而 引 發 情 感 切 割 等 等 問 題 莊 瑞 君 (2009) 提 到 女 同 志 在 對 家 人 現 身 的 動 機 包 含 失 戀 時 刻 需 要 抒 發 與 支 持 的 管 道 抒 發 隱 藏 同 志 身 份 的 壓 力 被 瞭 解 的 需 求 被 家 人 發 現 性 傾 向 而 承 認 與 抒 發 隱 藏 同 志 身 份 的 壓 力 隱 藏 自 己 性 傾 向 的 同 志, 會 因 為 生 活 壓 力 倍 增, 而 在 時 時 害 怕 被 發 現 的 擔 心 中, 承 受 著 極 大 的 情 緒 張 力 女 同 志 在 現 身 之 前 會 考 量 家 人 對 同 志 的 理 解 與 包 容 度, 面 對 比 較 可 能 包 容 或 理 解 同 志 的 家 人, 會 選 擇 優 先 現 身 男 同 志 與 家 人 出 櫃 的 考 量 有 : 面 臨 到 家 庭 催 婚 的 壓 力 與 原 生 家 庭 關 係 密 切, 因 而 不 想 欺 騙 家 人 希 望 獲 得 家 人 對 自 己 以 及 對 伴 侶 的 認 同, 這 些 因 素 都 會 使 他 們 認 真 思 考 要 與 家 人 出 櫃 男 同 志 出 櫃 之 後 接 踵 而 來 的 衝 突 則 是, 父 母 對 自 己 的 監 控 更 加 嚴 厲 ; 要 求 改 變 性 向 ; 雙 親 為 了 避 免 與 自 己 有 更 大 的 衝 突, 反 而 壓 抑 他 們 的 情 緒 ; 釐 清 雙 親 對 同 志 的 迷 思 與 誤 解 的 溝 通 上 起 了 更 大 的 衝 突 ( 蘇 俊 丞,2007)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在 婦 女 醫 療 議 題 逐 漸 提 升 時, 病 人 可 能 為 女 同 志 身 分 的 意 識 依 舊 沒 有 被 醫 療 人 員 重 視 例 如 在 特 定 的 醫 療 情 境 下 面 對 醫 生 的 問 診, 侷 限 於 時 間 的 問 診, 往 往 使 女 同 志 無 法 把 自 己 的 情 形 清 楚 表 達 ; 醫 生 也 絲 毫 沒 有 女 同 志 的 想 像 思 維, 因 此 並 沒 有 考 慮 到 眼 前 就 診 的 病 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同 時 醫 生 也 忽 略 個 人 的 情 感 與 性 生 活 與 求 診 者 的 病 灶 有 關 ( 余 欣 庭,2008) 女 同 志 交 往 給 外 界 的 印 象 一 直 是 和 平 穩 定 溫 和, 許 多 女 同 志 伴 侶 相 關 研 究 也 都 使 外 界 產 生 這 樣 的 假 像, 而 忽 略 了 同 性 伴 侶 跟 異 性 伴 侶 一 樣 會 遭 遇 到 相 同 的 問 題, 這 一 兩 年 來, 國 內 漸 漸 出 現 親 密 伴 侶 之 間 出 現 暴 力 相 向 的 研 究 當 同 居 對 象 被 納 入 家 暴 法 中 保 護 時, 溫 筱 雯 (2008) 指 出 女 同 志 在 受 到 伴 侶 的 暴 力 行 為 後, 即 使 知 道 家 暴 法 的 存 在, 卻 因 考 量 這 是 另 一 種 半 強 迫 式 出 櫃, 並 且 將 要 面 對 異 性 戀 社 會 的 審 判, 在 12

兩 層 壓 力 之 下 而 選 擇 放 棄 2010 台 灣 同 志 遊 行 聯 盟 文 宣 組 製 作 雙 重 弱 勢 現 聲 共 六 集 影 片 7, 其 中 第 五 集 的 標 題 為 : 老 年 同 志 同 志 遊 行 運 動 中, 常 見 到 的 是 青 年 學 子 同 志, 老 年 同 志 的 身 影 似 乎 隱 沒 在 看 不 見 的 地 方 在 異 性 戀 社 會 中 做 為 男 同 志, 他 們 必 須 要 當 隱 形 人, 不 被 別 人 識 別 ; 身 為 老 年 人, 他 們 越 趨 老 化 的 身 體 在 同 志 社 群 中 視 為 不 受 歡 迎, 因 此 老 年 男 同 志 面 對 雙 重 社 會 排 除 ( 王 增 勇,2010) 黃 靖 雯 (2011) 的 研 究 中, 三 位 中 老 年 女 同 志 在 結 婚 前 就 進 入 中 產 階 級 的 勞 動 市 場, 享 有 足 夠 的 經 濟 能 力, 似 乎 擁 有 不 結 婚 也 能 生 活 的 條 件, 然 而 經 歷 適 婚 年 齡 時, 卻 又 面 臨 到 必 然 要 結 婚 的 壓 力, 同 性 間 的 愛 情 則 是 讓 她 們 感 覺 看 不 到 未 來 趙 彥 寧 (2005) 看 到 老 T 早 年 有 經 濟 能 力 時 就 與 原 生 家 庭 斷 絕 關 係, 但 至 晚 年 卻 身 處 醫 療 邊 緣, 最 後 還 是 必 須 依 賴 父 系 家 庭, 才 能 勉 強 獲 得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視 之 理 所 當 然 的 醫 療 照 料 與 社 會 福 利 同 樣 身 為 公 民 的 身 分, 老 T 因 為 醫 護 系 統 對 她 們 身 份 的 不 了 解 跟 歧 視 還 有 社 會 缺 乏 保 障 之 下, 她 們 無 法 依 女 同 志 的 身 分 來 獲 取 公 民 的 健 康 保 障 當 自 身 經 濟 趨 於 弱 勢 只 能 轉 向 以 前 交 往 過 的 女 性 伴 侶, 卻 也 會 遭 遇 到 過 往 的 女 性 伴 侶 可 能 早 已 步 入 異 性 戀 家 庭 無 法 提 供 幫 忙 同 樣 的, 男 同 志 由 於 得 不 到 伴 隨 婚 姻 關 係 所 產 生 的 相 關 法 律 保 障 和 社 會 的 支 持 再 加 上 沒 有 子 嗣, 在 傳 統 養 兒 防 老 的 心 態 作 祟 下, 使 得 有 些 男 同 志 同 居 伴 侶 對 老 年 之 後 的 養 老 問 題 深 感 擔 憂 ( 吳 昱 廷,2000) 如 果 將 老 年 ( 或 退 休 ) 準 備 區 分 為 正 式 ( 例 如 公 私 部 門 提 供 的 完 整 性 的 退 休 計 畫 方 案 ) 與 非 正 式 ( 自 我 的 準 備 方 式 與 周 圍 朋 友 同 事 的 私 下 討 論 諮 詢 等 ) 的 準 備 方 式, 男 同 志 大 多 提 到 的 是 非 正 式 的 老 年 準 備 探 究 原 因 可 能 是 由 於 現 有 的 正 式 體 系 資 源 不 足 或 是 本 身 對 正 式 組 織 的 信 賴 感 較 低, 反 應 出 男 同 志 面 對 正 式 的 老 年 / 退 休 準 備 計 劃 老 年 福 利 制 度 時 的 不 安 ( 沈 志 勳,2004) 林 思 妤 (2006) 李 惠 珊 (2008) 指 出 女 同 志 媽 媽 不 管 是 為 了 原 生 家 庭 雙 親 7 六 個 主 題 分 別 是 :1. 腦 性 麻 痺 同 志 : 新 之 助 ;2. 感 染 者 同 志 : 浩 浩 ;3. 聽 障 同 志 : 鸚 鵡 ;4. 跨 性 別 同 志 :Zoe;5. 老 年 同 志 :Tong;6. 同 志 父 母 : 郭 媽 媽 13

施 予 的 期 待 和 壓 力 或 是 純 粹 只 想 要 生 小 孩, 進 入 婚 姻 之 後 ( 無 論 是 曾 經 進 入 異 性 戀 婚 姻 或 是 和 男 同 志 協 定 假 結 婚 ) 遭 遇 不 公 平 待 遇 在 婚 姻 裡 當 女 同 志 身 分 被 發 現 時, 在 法 律 上 想 要 爭 取 小 孩 的 撫 養 權 更 顯 困 難 ; 若 是 與 男 同 志 協 議 假 結 婚 來 平 息 原 生 家 庭 的 壓 力, 更 必 須 在 婚 前 的 協 議 書 中 詳 加 規 定 婚 後 生 活 兩 人 要 如 何 參 與 對 方 的 原 生 家 庭 不 進 入 婚 姻 的 女 同 志 媽 媽 選 擇 以 人 工 受 孕 的 方 式 來 懷 孕 生 子, 卻 也 同 樣 要 面 對 自 己 雙 親 質 疑 小 孩 的 來 源 陳 麗 如 (2000)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女 同 志 較 少 想 到 中 年 或 是 老 年 的 生 活, 口 中 的 未 來 大 致 上 是 40 歲 之 前 的 生 活 不 外 乎 是 希 望 能 有 安 定 的 生 活 ( 這 裡 所 指 是 能 有 穩 定 的 工 作 房 子 互 相 扶 持 依 靠 的 伴 侶 ), 除 了 工 作 之 外, 還 能 做 有 意 義 的 事 情 並 且 過 著 屬 於 兩 人 世 界 的 親 密 生 活 2007 年 台 中 一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雙 方 家 長 皆 出 席 見 證 下, 公 開 完 成 她 們 的 婚 禮, 這 也 是 台 灣 第 一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舉 行 儀 式 時 雙 方 家 長 都 有 現 身 2008 年 公 視 誰 來 晚 餐 節 目 播 出 一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同 年 底 舉 行 結 婚 儀 式, 然 而 只 有 雙 方 的 母 親 參 與 婚 禮 節 目 剛 開 始 撥 放 兩 人 婚 禮 的 畫 面, 後 來 各 自 提 到 自 我 認 同 以 及 跟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的 情 況 2010 年 一 對 男 同 志 伴 侶 在 台 大 校 友 會 館 內 舉 行 結 婚 儀 式, 這 也 是 國 內 第 三 對 男 同 志 公 開 結 婚, 且 雙 方 父 母 親 都 出 席 婚 禮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同 志 伴 侶 對 於 公 開 儀 式 賦 予 她 們 的 重 大 意 義 在 於 這 是 一 種 象 徵 兩 人 接 下 來 會 一 起 共 度 生 活 互 相 扶 持, 即 使 公 開 婚 禮 在 法 律 上 仍 沒 有 實 質 的 認 可 當 把 同 志 的 身 分 暫 時 放 置 一 邊, 他 們 所 遭 遇 到 社 會 問 題, 如 家 暴 醫 療 照 護 老 年 居 住 小 孩 扶 養 權 等 等 現 象 皆 是 一 般 大 眾 可 能 會 面 臨 然 而 在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沒 有 保 障 同 志 的 情 況 下, 原 先 只 是 一 般 民 眾 福 利 的 缺 失 反 而 變 成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權 利 的 漠 視 不 過,2008 年 因 為 孫 道 存 贈 股 給 同 居 女 友 判 罰 事 件,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憲 文 ( 釋 字 第 647 號 ) 建 議 修 改 配 偶 贈 與 免 稅 的 規 定, 應 可 擴 大 適 用 同 居 人 財 政 部 和 會 計 師 均 認 為, 同 居 的 法 律 關 係 目 前 沒 有 一 個 標 準 也 難 以 認 定, 除 非 民 法 有 明 確 定 義, 否 則 並 不 可 行 另 外 台 灣 邁 入 高 齡 化 社 會, 面 臨 老 年 人 口 逐 年 增 加 新 生 嬰 兒 逐 年 減 低 的 情 況 下,2010 年 由 遠 東 集 團 召 集 學 者 歷 時 一 年 完 成 的 開 14

創 新 猷, 預 約 大 未 來 白 皮 書, 內 文 指 出 的 具 體 政 策 建 議 可 以 有 四 : 一 集 中 資 源 鼓 勵 生 育, 避 免 備 多 力 分, 以 第 三 胎 高 額 補 助 為 優 先 二 要 求 提 高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困 難 證 明 文 件, 設 法 減 少 墮 胎 數 量, 並 建 立 有 公 信 力 的 收 領 養 制 度 三 針 對 40 歲 以 上 未 有 生 育 或 收 養 子 女 的 人 口, 加 成 徵 收 老 年 照 護 保 險 費 用, 未 雨 綢 繆 四 落 實 資 本 密 集 產 業 的 發 展, 維 繫 投 資 報 酬 水 準, 保 障 老 年 生 活 儲 備 之 適 足 其 中 第 三 項 主 要 是 針 對 單 身 或 者 是 夫 妻 無 子 女 而 提 出 的 建 議, 同 志 伴 侶 在 政 府 沒 有 合 法 承 認 其 親 密 關 係 之 下, 也 被 歸 類 在 單 身 人 口 中 假 若 同 志 伴 侶 要 住 在 同 棟 屋 子 裡 分 享 彼 此 的 喜 怒 哀 樂 讓 兩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更 加 緊 密 一 同 過 著 柴 米 油 鹽 醬 醋 茶 的 生 活, 同 居 是 同 志 伴 侶 僅 能 選 擇 的 生 活 模 式 然 而 這 樣 親 密 的 同 居 狀 態 在 政 府 制 定 的 法 律 條 文 下, 只 是 兩 個 單 身 的 同 性 者, 而 非 有 實 質 名 分 的 伴 侶 縱 使 只 是 學 者 建 議 的 白 皮 書, 政 府 並 未 落 實 也 未 正 式 修 文 立 法, 然 而 在 這 幾 條 建 議 中 卻 可 看 到 對 同 志 缺 少 的 保 障, 顯 示 學 者 對 於 同 志 伴 侶 的 不 了 解 在 同 志 伴 侶 未 獲 得 法 律 條 文 承 認 正 式 關 係 之 前, 將 會 持 續 面 臨 不 同 的 挑 戰 15

第 二 節 各 國 對 同 性 伴 侶 結 合 的 法 律 規 章 一 國 外 2008 年 6 月, 挪 威 國 會 通 過 一 項 新 的 婚 姻 法 案, 允 許 同 性 戀 人 結 婚 並 可 領 養 小 孩, 女 同 志 也 可 接 受 人 工 受 孕, 這 項 新 法 案 會 取 代 原 有 的 伴 侶 法, 賦 予 同 志 伴 侶 和 異 性 戀 伴 侶 有 相 同 的 結 婚 權 利 阿 根 廷 及 加 拿 大 境 內 的 幾 個 省 份 :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安 大 略 及 魁 北 克 等 等, 已 經 紛 紛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 而 冰 島 丹 麥 英 國 德 國 法 國 瑞 士 及 美 國 的 華 盛 頓 康 乃 狄 克 州 愛 阿 華 州 麻 薩 諸 塞 州 新 罕 布 什 爾 州 和 佛 蒙 特 州 則 允 許 公 民 聯 姻 (Civil Union or Partnership) 或 公 民 結 合 契 約 等 形 成 伴 侶 關 係 ( 李 惠 珊,2008) 2009 年 12 月, 墨 西 哥 首 都 墨 西 哥 城 地 方 議 會 通 過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法 案, 此 法 案 允 許 同 志 合 法 結 婚, 並 且 可 以 合 法 收 養 小 孩 共 同 申 請 貸 款 繼 承 伴 侶 遺 產 以 及 將 同 志 伴 侶 列 入 保 險 受 益 人 等 同 時 間 阿 根 廷 法 院 也 批 准 一 對 同 志 戀 人 的 婚 姻 為 合 法 化, 在 阿 國 的 民 法 上 並 不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然 而 憲 法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婚 姻 必 須 僅 限 於 一 男 一 女 的 結 合, 故 產 生 了 法 律 模 糊 地 帶, 也 使 得 同 性 戀 人 的 結 合 為 合 法 除 此 之 外,2010 年 葡 萄 牙 也 允 許 同 性 戀 人 結 婚, 這 是 暨 比 利 時 荷 蘭 西 班 牙 瑞 典 挪 威 之 後, 第 六 個 允 許 同 志 結 婚 的 國 家 同 年 4 月,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下 令 醫 院 允 許 同 志 能 有 探 視 自 己 伴 侶 的 權 利, 這 項 規 定 將 可 使 病 人 將 自 身 醫 療 權 授 予 給 同 性 伴 侶, 使 自 己 的 伴 侶 有 權 力 做 出 關 於 醫 療 上 的 決 定 7 月, 阿 根 廷 議 會 通 過 一 項 承 認 同 性 婚 姻 的 法 律, 阿 根 廷 因 此 成 為 第 一 個 承 認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的 拉 美 國 家, 不 過 這 部 法 律 實 行 的 對 象 僅 限 於 阿 根 廷 公 民 直 到 2012 年, 阿 根 廷 聖 菲 省 民 政 部 門 允 許 外 國 公 民 進 入 阿 國 後, 只 要 在 聖 菲 省 合 法 停 留 時 間 超 過 4 天, 就 可 以 在 當 地 民 政 部 門 登 記 結 婚 Eskridge 與 Spedale(2006) 曾 將 歐 洲 國 家 與 北 美 洲 的 加 拿 大 在 法 律 上 有 承 認 伴 侶 關 係 ( 並 非 特 定 指 同 性 之 間 的 伴 侶 ) 的 現 況 統 整 出 來 ( 表 2-1), 有 助 於 研 究 者 瞭 解 歐 洲 各 國 對 於 同 志 組 成 家 庭 權 利 的 重 視 表 2-1 中, 橫 軸 表 示 各 國 對 同 志 伴 侶 關 係 的 保 障 程 度 縱 軸 則 比 較 在 不 同 程 度 的 法 定 保 障 下, 同 志 伴 侶 能 夠 16

獲 得 的 福 利 或 保 障 表 2-1: 歐 洲 國 家 承 認 伴 侶 關 係 權 益 列 表 (A European Menu of Partnership Recognition Options) 8 同 居 公 民 結 合 生 活 伴 侶 登 註 冊 的 伴 侶 關 婚 姻 cohabitation 條 約 法 記 制 度 係 Marriage ( 匈 ); Pactes Life Registered ( 荷 ; 加 ; 事 實 上 結 婚 Civil( 法 ) Partnership Partnerships 西 ) De Facto ( 德 ); ( 北 歐 ) Unions( 葡 ) 公 民 伴 侶 Civil Partnership ( 英 ) 員 工 醫 療 福 利 津 貼 財 產 共 有 租 約 共 享 家 庭 喪 親 准 許 請 假 伴 侶 意 外 死 亡 可 提 出 賠 償 要 求 有 扶 養 彼 此 義 務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皆 享 有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8 此 表 格 出 自 Gay Marriage: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P.87 17

法 律 上 的 伴 侶 決 策 代 理 人 收 入 課 * 稅 共 同 擁 有 小 孩 的 權 利 擁 有 繼 承 權 共 同 收 * ** 養 小 孩 經 由 法 律 中 止 關 係 對 伴 侶 忠 貞 等 同 傳 統 婚 姻 * 德 國 不 適 用 ** 北 歐 國 家 均 可 共 同 收 養 妻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小 孩 或 夫 與 前 妻 所 生 的 小 孩, 瑞 典 可 以 收 養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小 孩 從 表 格 裡 面 可 以 得 知 福 利 最 完 善 的 國 家 是 將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等 同 於 異 性 戀 婚 姻, 同 志 伴 侶 經 由 法 律 承 認 彼 此 當 離 異 時 也 會 經 由 法 律 程 序 來 結 束 異 性 戀 婚 姻 享 有 的 各 項 福 利 同 志 伴 侶 也 皆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無 論 是 在 醫 療 保 險 小 孩 撫 養 權 社 會 賦 予 的 福 利 之 下, 荷 蘭 加 拿 大 與 西 班 牙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並 給 予 完 善 的 保 障 以 上 幾 個 國 家 保 障 同 居 伴 侶 的 法 條 雖 不 盡 然 相 同, 卻 有 共 通 的 項 目 : 財 產 可 以 共 有 彼 此 要 撫 養 對 方 的 義 務 伴 侶 意 外 身 亡 可 以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賠 償 另 一 伴 可 享 有 伴 侶 公 司 的 員 工 醫 療 福 利 與 津 貼 以 及 在 不 同 情 況 下 都 能 享 有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匈 牙 利 跟 葡 萄 牙 不 允 許 伴 侶 在 法 律 上 能 有 為 另 一 伴 決 策 的 能 力 18

9 同 時 對 小 孩 的 養 育 法 令 也 一 律 沒 有 涵 蓋 法 國 的 公 民 結 合 條 約 法 (Pactes Civil) 並 非 單 指 同 志 伴 侶 適 用, 此 法 認 定 兩 位 同 性 或 是 異 性 的 成 年 人 有 無 結 婚 意 願 男 女 等 經 由 法 律 程 序 結 合 共 同 生 活, 與 其 說 是 保 障 同 志 生 活, 實 際 上 為 保 障 無 論 是 異 性 或 同 性 的 同 居 生 活 比 較 貼 切, 也 同 樣 不 包 含 小 孩 的 養 育 權 利 德 國 的 同 性 伴 侶 法 規 定 中, 有 不 少 得 以 準 用 德 國 民 法 之 規 定 不 同 於 法 國 的 公 民 結 合 條 約 法, 可 有 異 性, 德 國 規 定 同 性 伴 侶 法 就 僅 限 於 同 性, 而 且 是 兩 人 要 在 主 管 機 關 面 前 同 時 聲 明 彼 此 成 為 伴 侶 身 分 的 意 願 ; 伴 侶 間 必 須 要 履 行 相 互 扶 持 照 顧 義 務 ; 一 方 要 負 擔 他 方 子 女 的 照 顧 義 務 ; 彼 此 共 同 財 產 制 ; 繼 承 權 利 ; 以 及 當 兩 人 決 定 分 離 時, 也 必 須 以 公 證 的 方 式 提 出 聲 明 10 相 較 於 歐 洲 國 家 與 加 拿 大 對 同 性 伴 侶 的 法 律 規 範, 美 國 方 面, 可 分 為 四 部 分 : 一 州 政 府 簽 發 結 婚 許 可 證 給 同 性 伴 侶 : 康 涅 狄 格 州 (2008 年 ),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2010 年 ), 依 阿 華 州 (2009 年 ), 馬 薩 諸 塞 州 (2004 年 ), 新 罕 布 什 爾 州 (2010 年 ) 和 佛 蒙 特 州 (2009 年 ) 二 州 政 府 承 認 同 性 伴 侶 的 婚 姻 並 且 承 認 別 州 同 性 伴 侶 的 合 法 權 : 馬 里 蘭 州 (2010 年 ) 和 紐 約 (2008 年 ) 三 賦 予 州 內 的 同 性 伴 侶 享 有 州 法 制 定 的 配 偶 權 : 加 州 ( 家 庭 伴 侶 法,2005 年 但 在 2008 年, 因 8 號 提 案 禁 止 同 志 結 婚 提 案 ), 內 華 達 州 ( 家 庭 伴 侶 法,2009 年 ), 紐 澤 西 州 ( 民 間 團 體,2007 年 ), 俄 勒 岡 州 ( 家 庭 伴 侶 法,2008 年 ) 和 華 盛 頓 ( 家 庭 伴 侶 法,2007/2009) 四 州 內 的 配 偶 無 論 是 異 性 或 是 同 性 都 享 有 一 些 法 律 權 利 : 科 羅 拉 多 州 ( 指 定 受 益 人,2009 年 ), 夏 威 夷 ( 互 惠 受 益 者,1997 年 ), 緬 因 州 (2004 年 ), 和 威 斯 康 辛 州 ( 家 庭 伴 侶 法,2009 年 ) 美 國 縱 使 已 經 有 些 州 法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或 者 是 公 佈 同 居 伴 侶 相 關 法 令, 但 是 彼 此 之 間 的 分 歧 過 大, 不 同 州 的 同 居 伴 侶 法 令 規 定 項 目 皆 不 同, 也 無 法 相 互 適 用, 9 有 關 法 國 公 民 結 合 條 約 法 的 詳 細 內 容 可 參 考 許 耀 明 (2006), 家 的 解 構 與 重 構 : 從 法 國 德 國 比 利 時 與 歐 盟 層 次 新 近 法 制 談 異 性 婚 姻 外 之 其 他 共 同 生 活 關 係 10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見 戴 瑀 如 (2004) 論 德 國 同 性 伴 侶 法 19

部 分 的 州 法 依 舊 是 不 承 認 同 志 伴 侶, 也 沒 有 賦 予 同 性 伴 侶 法 律 上 的 權 利 從 2011 年 1 月 18 日 開 始, 聯 邦 法 規 要 求 各 州 醫 院 參 加 醫 療 保 險 (medicare) 和 醫 療 補 助 (mediaid) 計 劃, 關 於 探 視 病 人 的 權 利 也 通 過 書 面 的 政 策, 在 最 基 本 的 探 視 權 下 禁 止 歧 視 性 傾 向 與 性 別 認 同 在 這 之 前, 各 州 醫 院 對 於 探 視 病 人 權 利 可 分 成 兩 種 情 況, 一 是 有 法 律 認 可 的 親 密 關 係, 包 含 婚 姻 公 民 結 合 法 家 庭 伴 侶 法 ; 另 一 種 則 是 單 獨 探 視 病 人 的 權 利 依 據 法 律 承 認 的 親 密 關 係, 開 放 探 視 權 利 的 州 醫 院 可 分 成 三 個 類 型 : 一 無 論 是 同 性 配 偶 或 婚 姻 關 係 的 伴 侶, 或 者 是 有 經 過 國 家 承 認 的 親 密 關 係, 州 醫 院 都 提 供 相 同 的 探 視 權 利 : 加 州, 康 涅 狄 格 州,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愛 荷 華 州, 馬 薩 諸 塞 州, 內 華 達 州, 新 罕 布 什 爾 州, 紐 澤 西 州, 俄 勒 岡 州, 佛 蒙 特 州 和 華 盛 頓 州 二 州 醫 院 提 供 探 視 權 利 給 予 同 性 配 偶 或 伴 侶, 其 親 密 關 係 經 由 法 令 承 認, 但 是 一 部 份 受 到 限 制 : 科 羅 拉 多, 夏 威 夷, 馬 里 蘭 州, 紐 約 和 威 斯 康 辛 州 三 依 據 探 病 者 法 令 規 章, 州 醫 院 提 供 探 視 權 利 : 特 拉 華, 伊 利 諾 伊, 肯 塔 基 州, 明 尼 蘇 達, 內 布 拉 斯 加, 北 卡 羅 來 納, 弗 吉 尼 亞 和 西 弗 吉 尼 亞 州 另 外, 佐 治 亞 州 和 南 卡 羅 來 納 州 的 醫 院 根 據 法 規, 將 探 視 權 延 伸 到 指 定 的 醫 療 代 理 人 11 二 國 內 當 前 國 內 的 法 律 條 文 規 範 中, 除 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三 條 有 將 同 居 關 係 納 入, 因 此 同 志 伴 侶 也 納 入 範 圍 之 中, 其 他 的 法 令 沒 有 一 條 是 可 以 保 障 或 是 賦 予 權 利 於 同 志 伴 侶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包 含 了 社 會 保 險 與 津 貼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就 業 安 全 社 會 住 宅 與 社 區 營 造 健 康 與 醫 療 照 護 福 利 制 度 的 條 文 規 定 是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而 家 庭 成 員 的 組 成 則 是 一 男 一 女 為 基 本, 也 就 是 異 性 戀 家 庭 社 會 救 助 法 國 民 住 宅 條 例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稅 法 醫 療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的 陪 產 假, 11 資 料 來 源 :Human Rights Campaign. http://www.hrc.org/ 20

甚 至 是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等 等, 裡 面 的 條 文 都 開 宗 明 義 指 出 親 屬 與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 如 表 2-2) 表 2-2 親 屬 關 係 在 法 領 域 中 的 重 要 性 ( 研 究 者 自 制 表 格, 僅 舉 列 出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的 部 分 條 文 ) 法 領 域 條 文 法 條 國 民 年 金 13 家 庭 人 口 範 圍, 除 申 請 人 外, 包 括 下 列 人 員 : 一 配 偶 二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三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及 兄 弟 姊 妹 四 前 三 款 以 外,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所 得 稅 法 15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配 偶, 及 合 於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得 申 報 減 除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受 扶 養 親 屬, 有 前 條 各 類 所 得 者, 應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合 併 報 繳 醫 療 法 63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手 術, 應 向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說 明 手 術 原 因 手 術 成 功 率 或 可 能 發 生 之 併 發 症 及 危 險, 並 經 其 同 意, 簽 具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始 得 為 之 但 情 況 緊 急 者, 不 在 此 限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7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同 意 書, 末 期 病 人 意 識 昏 迷 或 無 法 清 楚 表 達 意 願 時, 意 願 書 由 其 最 近 親 屬 出 具 同 意 書 代 替 之 前 項 最 近 親 屬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配 偶 二 成 人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三 父 母 四 兄 弟 姐 妹 五 祖 父 母 六 曾 祖 父 母 或 三 親 等 旁 系 血 親 七 一 親 等 直 系 姻 親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喪 葬 費 補 助 標 準 3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喪 葬 費 之 補 助, 死 者 親 屬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器 官 摘 取 移 植 醫 院 發 給 之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證 明 書 及 死 者 親 屬 證 明 文 件, 向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21

4 前 條 規 定 所 稱 親 屬, 依 下 列 順 序 定 之 : 一 配 偶 二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三 父 母 四 兄 弟 姊 妹 五 祖 父 母 六 曾 祖 父 母 或 三 親 等 旁 系 血 親 七 一 親 等 直 系 姻 親 遺 產 與 贈 與 稅 法 4 本 法 稱 經 常 居 住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係 指 被 繼 承 人 或 贈 與 人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一 死 亡 事 實 或 贈 與 行 為 發 生 前 二 年 內,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住 所 者 二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住 所 而 有 居 所, 且 在 死 亡 事 實 或 贈 與 行 為 發 生 前 二 年 內,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留 時 間 合 計 逾 三 百 六 十 五 天 者 但 受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聘 請 從 事 工 作,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特 定 居 留 期 限 者, 不 在 此 限 保 險 法 5 本 法 所 稱 受 益 人, 指 被 保 險 人 或 要 保 人 約 定 享 有 賠 償 請 求 權 之 人,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均 得 為 受 益 人 民 法 980 男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女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不 得 結 婚 民 法 982 結 婚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有 二 人 以 上 證 人 之 簽 名, 並 應 由 雙 方 當 事 人 向 戶 政 機 關 為 結 婚 之 登 記 民 法 1138 遺 產 繼 承 人, 除 配 偶 外, 依 左 列 順 序 定 之 : 一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二 父 母 三 兄 弟 姊 妹 四 祖 父 母 民 法 1039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 共 同 財 產 之 半 數, 歸 屬 於 死 亡 者 之 繼 承 人, 其 他 半 數, 歸 屬 於 生 存 之 他 方 前 項 財 產 之 分 劃, 其 數 額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一 項 情 形, 如 該 生 存 之 他 方, 依 法 不 得 為 繼 承 人 時, 其 對 於 共 同 財 產 得 請 求 之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於 離 婚 時 所 應 得 之 數 額 人 工 生 殖 法 1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59 ( 前 略 ) 其 遺 屬 受 領 死 亡 補 償 之 順 位 如 左 : ( 一 ) 配 偶 及 子 女 22

( 二 ) 父 母 ( 三 ) 祖 父 母 ( 四 ) 孫 子 女 ( 五 ) 兄 弟 姐 妹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15 受 僱 者 於 其 配 偶 分 娩 時, 雇 主 應 給 予 陪 產 假 三 日 陪 產 假 期 間 工 資 照 給 社 會 救 助 法 4 本 法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指 經 申 請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符 合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在 最 低 生 活 費 以 下, 且 家 庭 財 產 未 超 過 中 央 直 轄 市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當 年 度 一 定 金 額 者 ( 後 略 ) 5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前 條 所 定 家 庭, 其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除 申 請 人 外, 包 括 下 列 人 員 : 一 配 偶 二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三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四 前 三 款 以 外,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保 險 受 益 人 在 法 律 上 並 未 規 定 一 定 要 與 被 保 險 人 有 血 緣 關 係, 但 是 一 般 保 險 公 司 為 了 避 免 道 德 風 險, 當 受 益 人 非 血 緣 關 係 時 會 要 求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者 提 出 說 明, 進 而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核 保, 無 論 是 否 有 審 核 通 過, 這 無 疑 對 同 志 伴 侶 是 另 一 層 的 傷 害 與 強 迫 現 身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出 發 點 為 保 障 人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當 同 志 伴 侶 選 擇 單 身, 或 是 留 在 原 生 家 庭 中, 她 能 享 有 社 會 賦 予 的 制 度 與 保 障 ; 一 旦 與 原 生 家 庭 切 割 關 係, 和 伴 侶 組 成 自 己 的 家 庭 時, 就 成 為 社 會 制 度 下 不 被 看 見 的 一 個 角 落 政 府 公 告 的 購 買 國 民 住 宅 方 案 中, 研 究 者 以 高 雄 市 申 請 購 買 國 民 住 宅 的 規 定 為 例 ( 表 2-3), 雖 然 國 民 住 宅 條 文 指 出 建 造 國 宅 是 為 了 安 定 國 民 生 活, 但 條 件 依 舊 是 要 有 直 系 血 親 或 者 是 配 偶 23

表 2-3 申 請 購 買 國 民 住 宅 的 規 定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證 件 1.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申 購 國 宅 2. 全 戶 財 產 歸 戶 清 單 3. 印 章 1.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輔 助 人 民 本 自 購 國 民 2. 全 戶 財 產 歸 戶 清 單 住 宅 貸 款 3. 印 章 申 請 條 件 1. 年 滿 20 歲, 在 本 市 設 有 戶 籍 2. 未 曾 受 政 府 輔 助 購 ( 建 ) 住 宅 者 3. 與 直 系 親 屬 設 籍 同 一 戶 或 有 配 偶 者 4. 符 合 行 政 院 公 告 之 收 入 較 低 家 庭 標 準 者 5. 本 人 配 偶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及 其 配 偶,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受 前 第 3 項 限 制 : 1. 年 滿 40 歲 無 配 偶 者 2. 父 母 均 已 死 亡, 戶 籍 內 有 未 滿 20 歲 或 已 滿 20 歲 而 仍 在 學 身 心 障 礙 或 沒 有 謀 生 能 力 且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之 兄 弟 姊 妹 需 照 顧 者 1. 年 滿 20 歲, 在 本 市 設 有 戶 籍 者 2. 未 曾 受 政 府 輔 助 購 ( 建 ) 住 宅 者 3. 與 直 系 親 屬 設 籍 同 一 戶 或 有 配 偶 者 4. 符 合 行 政 院 公 告 之 收 入 較 低 家 庭 標 準 者 5. 本 人 配 偶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及 其 配 偶,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受 前 第 3 項 限 制 :1. 年 滿 40 歲 無 配 偶 者 2. 父 母 均 已 死 亡, 戶 籍 內 有 未 滿 20 歲 或 已 滿 20 歲 而 仍 在 學 身 心 障 礙 或 沒 有 謀 生 能 力 且 均 無 自 有 住 宅 之 兄 弟 姊 妹 需 照 顧 者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內 政 部 施 行 的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 參 見 附 錄 一 ), 用 意 在 於 幫 助 青 年 在 成 家 育 子 方 面 的 阻 礙 能 較 為 減 少, 除 了 每 月 有 補 助 購 屋 前 兩 年 的 房 貸 利 率 也 為 零 要 申 請 此 方 案 的 最 大 前 提 是 必 須 有 婚 姻 基 礎, 對 於 同 志 伴 侶 其 身 分 別 一 直 被 歸 類 在 單 身, 即 便 舉 行 公 開 婚 禮 儀 式 仍 就 無 法 律 效 益 在 法 律 規 定 下 的 正 常 婚 姻 關 係 24

中, 夫 妻 是 被 認 可 且 能 享 有 合 法 的 權 利 ; 同 志 伴 侶 的 親 密 關 係 未 被 法 律 條 文 承 認, 在 欠 缺 法 律 認 可 的 情 況 之 下, 同 志 伴 侶 僅 以 能 利 用 其 他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法 律 條 文 來 變 相 保 障 對 方 的 權 利 民 法 條 文 中, 合 法 夫 妻 能 有 以 下 相 關 保 障, 見 表 2-4 表 2-4 民 法 中 合 法 夫 妻 的 保 障 ( 研 究 者 列 舉 出 幾 項 相 關 性 條 文 ) 民 法 條 文 內 文 1001 夫 妻 互 負 同 居 之 義 務 但 有 不 能 同 居 之 正 當 理 由 者, 不 在 此 限 1003 夫 妻 於 日 常 家 務, 互 為 代 理 人 1003-1 1004 1017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除 法 律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由 夫 妻 各 依 其 經 濟 能 力 家 事 勞 動 或 其 他 情 事 分 擔 之 夫 妻 得 於 結 婚 前 或 結 婚 後, 以 契 約 就 本 法 所 定 之 約 定 財 產 制 中, 選 擇 其 一, 為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夫 或 妻 之 財 產 分 為 婚 前 財 產 與 婚 後 財 產, 由 夫 妻 各 自 所 有 不 能 證 明 為 婚 前 或 婚 後 財 產 者, 推 定 為 婚 後 財 產 ; 不 能 證 明 為 夫 或 妻 所 有 之 財 產, 推 定 為 夫 妻 共 有 1018 夫 或 妻 各 自 管 理 使 用 收 益 及 處 分 其 財 產 1030-1 1031 1039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夫 或 妻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扣 除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所 負 債 務 後, 如 有 剩 餘, 其 雙 方 剩 餘 財 產 之 差 額, 應 平 均 分 配 夫 妻 之 財 產 及 所 得, 除 特 有 財 產 外, 合 併 為 共 同 財 產, 屬 於 夫 妻 公 同 共 有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 共 同 財 產 之 半 數, 歸 屬 於 死 亡 者 之 繼 承 人, 其 他 半 數, 歸 屬 於 生 存 之 他 方 前 項 財 產 之 分 劃, 其 數 額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1074 夫 妻 收 養 子 女 時, 應 共 同 為 之 2000 年 祈 家 威 向 法 院 請 求 同 性 伴 侶 公 證 結 婚 但 被 法 院 駁 回, 後 來 聲 請 釋 憲, 最 後 的 結 果 是 大 法 官 不 受 理 案 件 ( 第 1166 次 不 受 理 案 件, 參 見 附 錄 二 )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裁 定 96 年 度 養 聲 字 第 81 號 ( 參 見 附 錄 三 ), 駁 回 女 同 志 伴 侶 欲 收 養 子 女 的 申 請 文 中 雖 言 明 尊 重 同 性 伴 侶 的 組 合, 卻 也 同 時 提 到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看 25

法, 即 便 法 律 給 予 同 志 權 利, 社 會 觀 感 要 接 受 還 是 需 要 很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 以 及 同 志 家 庭 收 養 小 孩 可 能 會 影 響 孩 子 成 長, 法 官 以 小 孩 健 康 成 長 為 由 駁 回 了 這 對 女 同 志 想 要 收 養 小 孩 的 申 請 同 志 伴 侶 一 直 努 力 在 爭 取 自 身 的 權 利, 同 時 也 透 過 法 律 的 管 道 來 實 現, 社 會 一 直 講 求 性 別 平 等 的 同 時, 也 將 同 志 伴 侶 推 到 更 邊 緣 的 地 方 每 對 伴 侶 都 在 自 身 的 親 密 關 係 中 與 權 利 作 戰, 女 同 志 伴 侶 也 不 例 外 縱 使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不 支 持 女 同 志 伴 侶, 她 們 依 然 企 圖 去 做 到 和 異 性 戀 相 比 之 下, 彼 此 關 係 間 的 平 等 (Slater,1995) 26

第 三 節 小 結 許 耀 明 (2008) 指 出 歐 洲 國 家 對 於 同 性 伴 侶 權 益 的 法 令 是 立 基 於 個 人 私 生 活 領 域 保 障, 而 非 認 為 兩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庭 為 保 障, 也 就 是 將 異 性 戀 婚 姻 所 組 的 家 庭 生 活 與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的 家 庭 生 活 區 隔 開 來 歐 洲 法 院 表 示 歐 盟 各 國 可 以 對 同 性 婚 姻 這 議 題 自 行 立 法, 是 否 要 承 認 同 性 伴 侶 間 的 關 係 而 對 於 賦 予 同 性 伴 侶 在 親 密 關 係 中 的 權 利 與 福 利 保 障 或 是 同 性 伴 侶 的 關 係 等 同 於 婚 姻 關 係, 又 或 另 修 立 新 法 條 來 解 釋 同 性 伴 侶 關 係, 則 是 由 各 個 國 家 的 法 律 來 考 量, 並 不 介 入 干 涉 國 內 由 於 民 法 對 於 同 居 始 終 沒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跟 標 準, 同 居 這 個 現 象 是 處 於 模 糊 的 邊 緣 地 帶, 無 論 是 異 性 戀 或 是 同 志 伴 侶 選 擇 同 居 為 生 活 型 態, 皆 無 法 給 對 方 一 個 保 障 先 不 論 性 別, 當 兩 人 選 擇 不 進 入 社 會 的 體 制 : 婚 姻, 又 決 定 廝 守 終 生, 其 身 分 別 就 只 是 單 身 而 非 有 更 親 密 的 關 係, 也 無 法 享 有 任 何 社 會 保 障, 即 使 是 異 性 戀 伴 侶 在 法 律 只 偏 向 於 異 性 戀 婚 姻 的 制 度 下, 無 論 同 志 伴 侶 兩 個 人 共 同 生 活 了 多 久, 一 起 存 錢 計 畫 未 來, 有 了 房 子 慢 慢 步 入 中 老 年 的 生 活, 相 知 相 惜 廝 守 終 生, 始 終 沒 有 法 律 的 保 障, 也 得 不 到 任 何 醫 療 財 產 社 會 福 利 權 利 甚 至 是 伴 侶 去 世 之 後, 亦 沒 有 一 個 可 處 的 社 會 位 置 ( 廖 國 寶,1998; 謝 文 宜,2006) 相 較 於 國 外 無 論 是 承 認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或 是 以 另 一 種 名 稱 而 有 相 對 應 的 法 律 來 給 予 同 志 伴 侶 保 障, 國 內 在 這 方 面 仍 沒 有 看 到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與 同 志 伴 侶 有 關 的 實 質 政 策 與 建 議 社 會 對 同 志 的 限 制 在 私 領 域 不 只 無 法 對 親 人 出 櫃 伴 侶 親 密 關 係 無 法 獲 得 平 等 對 待 ; 公 領 域 中, 透 過 國 家 的 法 律 制 度 規 範, 舉 凡 結 婚 養 育 小 孩 醫 療 照 護 社 會 福 利 保 險 津 貼 就 業 購 屋 等 看 來 中 性 理 所 當 然 的 公 民 權 益, 其 實 都 隱 含 著 異 性 戀 的 親 屬 意 識 形 態 ( 李 慈 穎,2007) 同 樣 是 身 為 公 民 的 身 分, 同 志 和 異 性 戀 者 的 差 別 在 於 性 別 傾 向, 其 他 應 盡 的 權 利 義 務, 舉 凡 納 稅 皆 都 相 同 從 文 獻 當 中 研 究 者 看 到, 在 面 對 法 律 缺 乏 對 同 志 友 善 的 態 度 與 支 持, 社 會 普 遍 還 是 存 有 恐 同 症, 和 難 以 向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的 三 重 壓 力 之 下, 但 是 同 志 伴 侶 們 仍 然 不 放 棄 希 27

望 有 些 同 志 曾 經 在 面 臨 社 會 周 遭 環 境 家 人 等 施 予 的 婚 姻 壓 力 下, 進 入 異 性 戀 的 婚 姻 狀 態, 像 是 沈 志 勳 (2004) 王 增 勇 (2010) 黃 靖 雯 (2011) 研 究 中 的 中 老 年 男 女 同 志, 然 而 無 論 她 / 他 們 現 在 仍 處 在 異 性 戀 婚 姻 分 居 或 是 已 經 回 復 到 原 本 的 同 志 關 係 中, 她 / 他 們 也 都 找 出 一 個 在 生 活 上 平 衡 的 力 量 年 輕 一 點 的 男 女 同 志, 無 論 是 否 與 原 生 家 庭 出 櫃, 皆 會 面 對 不 同 的 壓 力 與 衝 突, 彭 心 筠 (2010) 提 到 抗 婚 的 女 同 志 藉 由 額 外 提 供 的 情 緒 勞 力 或 金 錢 等, 向 自 己 或 他 人 進 行 補 償, 來 撫 平 社 會 對 於 她 們 不 進 入 婚 姻 且 無 法 替 社 會 提 出 貢 獻 的 負 面 評 價 在 抵 抗 的 過 程 中, 由 於 女 同 志 被 排 除 在 社 會 邊 緣 的 價 值 損 失, 使 這 些 女 同 志 普 遍 認 為 經 濟 與 社 會 地 位 的 維 持, 能 成 為 肯 定 自 身 價 值 的 重 要 關 鍵, 使 之 成 為 自 己 獨 立 且 不 依 靠 他 人 而 生 存 的 力 量 28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高 淑 清 (2008) 指 出 質 性 研 究 不 是 以 操 作 型 的 變 項 來 形 成 待 答 問 題, 而 是 在 脈 絡 中 建 構 出 研 究 的 主 題 也 就 是 說 質 性 研 究 者 關 注 的 是 站 在 研 究 對 象 的 觀 點 來 理 解 他 們 的 行 為 雖 說 大 量 的 樣 本 可 以 進 行 事 實 的 推 估, 但 因 限 於 本 研 究 之 參 與 者 其 身 分 上 的 特 殊 性, 不 易 尋 找, 且 研 究 者 感 興 趣 的 是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的 生 活 經 驗 與 主 觀 感 受, 也 唯 有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才 可 達 到 研 究 者 之 需 求 因 此 本 研 究 不 採 用 具 推 論 性 的 量 化 研 究, 而 採 取 小 樣 本 深 度 訪 談 之 質 性 研 究, 深 入 探 索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內 心 世 界 質 的 研 究 中, 訪 談 通 常 是 兩 個 人 之 間 有 目 的 談 話, 藉 由 其 中 一 人 ( 研 究 者 ) 的 提 問, 從 過 程 中 搜 集 對 方 ( 受 訪 者 ) 的 語 言 資 料, 進 而 真 正 了 解 研 究 對 象 如 何 解 釋 以 及 看 待 他 們 的 世 界 ( 黃 瑞 琴,2005) 訪 談 的 用 意 主 要 是 搜 集 受 訪 者 對 特 定 事 件 或 生 活 經 驗 的 主 觀 感 受, 因 此 唯 有 藉 由 不 預 設 立 場 的 提 問 避 免 形 式 化 的 問 答, 改 以 雙 向 討 論 互 動 的 對 話 過 程, 才 能 蒐 集 到 豐 富 且 真 實 的 資 料 ( 歐 用 生,1995) 透 過 各 種 不 同 的 訪 談 問 題, 可 使 研 究 者 清 楚 面 對 自 身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所 夾 帶 的 各 種 受 訪 者 的 預 設 觀 點 和 立 場 本 研 究 是 探 討 女 同 志 伴 侶 組 成 家 庭 後, 面 對 當 前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未 能 保 障 她 們 的 生 活, 促 使 女 同 志 伴 侶 衍 生 的 因 應 措 施, 從 生 活 經 驗 或 是 特 定 的 特 殊 事 件 來 呈 現 她 們 的 觀 點 因 此, 深 度 訪 談 可 使 研 究 參 與 者 回 顧 自 己 的 生 命 經 驗, 並 且 進 一 步 反 思 自 身 的 生 活 經 驗, 使 文 本 更 加 豐 富 29

第 二 節 研 究 參 與 者 研 究 者 最 初 在 尋 找 受 訪 者 時, 曾 經 陷 入 苦 思, 雖 然 研 究 者 在 大 學 時 期 有 認 識 幾 位 女 同 志 友 人, 但 是 她 們 都 已 經 離 開 校 園 各 自 工 作, 並 且 都 有 穩 定 的 交 往 對 象, 幾 經 考 量, 最 後 研 究 者 還 是 將 她 們 排 除 在 名 單 外 主 要 的 原 因 為 研 究 者 本 身 認 為 和 她 們 的 熟 識 度 會 影 響 文 本 的 呈 現 及 訪 談 內 容 的 深 度, 雙 方 彼 此 太 過 熟 識 反 而 不 見 得 能 說 出 自 身 真 正 的 感 受 與 想 法, 因 此 僅 請 她 們 介 紹 是 否 有 認 識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研 究 者 擔 心 訪 談 極 為 熟 識 的 女 同 志 友 人, 是 否 會 讓 對 方 產 生 因 為 認 識 許 久, 故 有 很 多 內 容 會 以 為 研 究 者 都 知 情 而 不 一 一 說 明, 另 外 就 是 研 究 者 認 為 訪 談 是 一 件 會 觸 及 到 個 人 隱 私 的 事 情, 跟 不 熟 識 甚 至 是 初 次 見 面 的 人 反 而 會 聊 到 更 多 的 議 題, 原 因 在 於 研 究 者 與 受 訪 者 周 遭 的 人 事 物 都 不 相 識 加 上 可 能 之 後 也 可 能 不 會 再 見 面, 所 以 受 訪 者 不 用 擔 心 訪 談 述 說 的 內 容 由 於 女 同 志 伴 侶 的 身 分 實 屬 特 殊, 也 比 較 隱 密, 因 此 在 找 尋 受 訪 者 時, 研 究 者 除 了 在 2GIRL 女 子 拉 拉 學 園 網 站 PTT 實 業 坊 的 5466 版 上 發 出 徵 求 女 同 志 伴 侶 參 與 研 究 的 文 章, 也 請 認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詢 問 她 們 週 遭 的 女 同 志 朋 友 是 否 有 意 願 成 為 受 訪 者 至 於 對 女 同 志 的 認 定, 並 沒 有 限 制 女 同 志 伴 侶 間 一 定 要 有 不 同 的 性 別 氣 質, 例 如 T P 不 分 等 組 合, 研 究 者 是 以 她 們 對 自 身 的 認 同 為 原 則 以 主 觀 認 定 自 己 不 屬 於 異 性 戀 的 女 性, 不 以 其 客 觀 行 為 作 為 判 斷 標 準, 也 就 是 以 認 同 自 己 的 同 志 身 分 為 標 準 研 究 者 欲 了 解 的 是 社 會 福 利 條 文 規 範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所 組 成 家 庭 的 影 響, 因 此 在 研 究 對 象 的 選 取 以 在 社 會 上 有 穩 定 工 作 固 定 收 入 非 打 工 性 質, 在 經 濟 方 面 的 開 銷 完 全 是 自 給 自 足 的 情 況, 不 仰 賴 原 生 家 庭, 兩 人 工 作 收 入 是 生 活 上 的 經 濟 支 柱 或 者 是 以 其 中 一 方 的 收 入 為 生 活 中 的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同 時, 必 須 是 和 伴 侶 居 住 在 一 起 的 女 同 志, 居 住 的 條 件 可 以 是 租 屋 已 有 自 己 的 房 子 或 是 住 在 伴 侶 原 生 家 庭 裡 研 究 者 認 為 兩 個 人 共 同 生 活, 從 熱 戀 經 磨 合 期 一 直 到 相 互 熟 悉, 至 少 要 經 歷 一 段 的 時 間 才 算 穩 定 研 究 指 出, 女 同 志 伴 侶 關 係 的 建 立 在 一 年 以 後 會 逐 漸 產 生 關 係 黏 膩 (fusion) 的 問 題 (Slater,1995; 謝 文 宜, 30

2008) 因 此 研 究 者 限 定 交 往 的 時 間 需 達 到 一 年 以 上 在 尋 找 受 訪 者 的 過 程 中, 加 上 研 究 者 本 身 就 認 識 的 女 同 志 友 人, 前 後 總 共 接 觸 到 18 位 女 同 志, 其 中 有 16 位 互 為 伴 侶, 剩 下 的 2 位 也 有 伴 侶, 不 過 因 為 另 一 伴 侶 不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因 此 就 從 名 單 中 剔 除 8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在 研 究 者 的 詢 問 下 均 表 示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不 過 考 量 其 中 有 2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非 完 全 同 居 在 一 起, 其 中 1 對 的 狀 況 是 屬 於 住 在 自 己 的 原 生 家 庭 中 且 居 住 在 同 一 城 市 ; 另 一 對 則 是 幾 乎 是 住 在 伴 侶 家 中, 但 還 是 會 回 去 原 生 家 庭 中, 因 為 她 們 的 原 生 家 庭 也 是 在 同 一 城 市 在 幾 經 思 索 之 後, 研 究 者 認 為 既 然 探 討 的 層 面 為 同 志 家 庭 生 活, 也 就 是 同 志 伴 侶 自 己 組 成 的 一 個 空 間, 此 空 間 應 為 兩 人 所 擁 有, 縱 使 在 法 律 上 不 能 稱 之 為 家 庭, 實 際 對 同 志 伴 侶 而 言 已 經 是 一 個 自 認 為 的 家 這 2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並 不 符 合 研 究 者 限 定 的 同 居, 因 此 也 排 除 另 外 還 有 1 對 則 是 雙 方 的 身 分 皆 為 學 生, 其 中 一 位 雖 為 學 生 不 過 在 經 濟 方 面 已 經 趨 於 獨 立, 同 時 她 們 也 是 研 究 者 最 初 的 前 導 對 象 訪 談 進 行 中, 研 究 者 發 現 兩 人 在 經 濟 醫 療 面 對 沒 有 保 障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老 年 生 活 等, 仍 未 有 進 一 步 的 思 考, 對 於 畢 業 之 後 的 規 劃 也 沒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方 向 而 且 受 訪 者 的 生 活 經 驗 無 法 回 答 研 究 者 的 問 題, 前 導 問 題 中 有 些 方 向 也 太 過 龐 大, 使 得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顯 得 答 非 所 問 分 析 完 前 導 對 象 在 訪 談 時 提 供 的 資 料 後, 研 究 者 決 定 將 此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排 除, 同 時 也 讓 研 究 者 在 尋 找 受 訪 者 的 方 向, 更 加 確 定 有 穩 定 工 作 經 濟 獨 立 等 條 件 最 終 完 成 的 訪 談 對 象 為 1 對 研 究 者 本 身 認 識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3 對 經 由 滾 雪 球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以 及 1 對 看 過 研 究 者 在 板 上 徵 文, 而 回 覆 願 意 成 為 研 究 對 象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總 共 有 五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願 意 接 受 研 究 者 邀 請 成 為 受 訪 者, 以 下 為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31

表 3-1 正 式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2009 年 接 受 訪 談 時 的 年 紀 與 狀 態 ) 12 編 號 姓 名 年 齡 職 業 居 住 地 住 屋 交 往 時 間 同 居 時 間 A B 璐 菲 鐲 珞 26 27 無 工 程 師 南 部 購 屋 五 年 六 個 月 五 年 五 個 月 C 娜 米 珊 緻 28 33 無 營 造 業 南 部 購 屋 二 年 半 二 年 二 個 月 D 巧 芭 巫 鎖 璞 29 30 職 員 教 師 北 部 租 屋 四 年 三 個 月 四 年 E 羅 璸 法 蘭 奇 27 29 無 業 務 員 北 部 跟 羅 璸 同 住 家 中 一 年 十 個 月 將 近 二 年 F 布 蘿 珂 薇 薇 安 24 29 作 業 員 社 工 人 員 北 部 租 屋 四 年 多 四 年 受 訪 者 的 年 紀 平 均 都 已 接 近 30 歲, 最 初 研 究 者 也 想 過 設 立 年 齡 限 制, 希 望 能 夠 找 到 30 歲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然 而 友 人 璐 菲 在 詢 問 她 認 識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之 後, 告 知 研 究 者 有 一 些 有 穩 定 生 活 的 女 同 志 其 實 反 而 會 慢 慢 脫 離 同 志 圈, 並 非 刻 意 遠 離 而 是 因 為 以 兩 人 生 活 為 重 心 璐 菲 也 提 到 因 此 在 同 志 圈 會 出 現 一 種 現 象 : 突 然 消 失 很 久 鮮 少 與 友 人 聯 絡 的 朋 友 開 始 又 出 現 在 邀 約 的 聚 會, 或 是 其 他 同 志 私 底 下 的 活 動 時, 那 就 很 有 可 能 是 她 與 伴 侶 分 手 了, 才 會 再 積 極 參 加 圈 內 的 活 動 研 究 者 接 觸 的 訪 談 對 象, 除 去 鐲 珞 和 璐 菲 為 原 本 就 認 識 的 友 人, 娜 米 / 珊 緻 跟 巧 芭 / 巫 鎖 璞 這 2 對 最 初 均 為 以 MSN 或 信 件 互 相 聯 繫, 先 建 立 初 步 的 關 係 之 後 再 約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來 進 行 訪 談 羅 璸 / 法 蘭 奇 則 是 透 過 電 話 交 談 增 加 彼 此 的 熟 悉 度 後 決 定 訪 談 的 時 間 及 地 點 ; 布 蘿 珂 / 薇 薇 安 則 是 經 由 羅 璸 / 法 蘭 奇 電 話 聯 繫 她 們 的 意 願, 馬 上 敲 定 時 間 直 奔 她 們 家 中 進 行 訪 談 原 則 上 訪 談 的 進 行 時 間 以 及 進 行 地 12 為 了 保 護 隱 私, 研 究 者 將 受 訪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加 以 隱 匿, 但 不 會 影 響 訪 談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32

點 都 由 受 訪 者 跟 研 究 者 共 同 協 商 之 後, 以 受 訪 者 方 便 為 主, 並 且 雙 方 都 覺 得 安 全 舒 適 無 壓 力 及 避 免 訪 談 過 程 中 擔 心 會 被 旁 人 無 意 聽 到 內 容 的 地 點 目 的 為 創 造 一 個 舒 適 放 心 安 全 不 受 干 擾 不 需 擔 憂 隱 私 洩 漏 沒 有 時 間 壓 力 的 訪 談 情 境 在 結 束 訪 談 之 後, 研 究 者 均 與 所 有 的 受 訪 者 留 下 聯 絡 方 式, 例 如 電 話 mail 或 是 MSN, 以 方 便 錄 音 檔 騰 寫 完 成 後 將 逐 字 稿 傳 給 每 一 對 受 訪 者, 請 她 們 確 認 訪 談 提 到 的 所 有 內 容 都 同 意 讓 研 究 者 在 日 後 資 料 分 析 上 使 用 此 外, 研 究 者 如 有 其 他 後 續 的 問 題 想 要 請 教 她 們 加 以 補 充, 也 可 以 透 過 聯 絡 方 式 跟 她 們 取 得 聯 繫 33

第 三 節 研 究 場 域 五 對 受 訪 者 當 中 有 三 對 受 訪 者 伴 侶 願 意 讓 研 究 者 到 她 們 的 家 中 進 行 訪 談, 這 也 讓 研 究 者 能 進 行 較 深 入 的 參 與 觀 察 璐 菲 和 鐲 珞 這 對 受 訪 者 是 唯 一 分 開 接 受 訪 談 的 情 侶, 主 要 原 因 為 鐲 珞 的 工 作 時 間 比 較 忙 碌 又 加 上 研 究 者 之 前 就 與 她 們 相 識, 她 們 對 於 分 開 訪 談 這 件 事 情 並 無 任 何 不 妥 的 感 受, 最 後 決 定 分 開 訪 談 研 究 者 最 初 也 曾 考 慮 過 每 一 對 同 志 伴 侶 分 開 訪 談 的 方 法 是 否 可 行, 但 基 於 受 訪 者 對 研 究 者 本 身 完 全 不 熟 識 單 獨 訪 談 可 能 會 造 成 受 訪 者 的 不 願 意, 再 加 上 時 間 地 點 不 易 配 合 ( 受 訪 者 皆 分 布 在 不 同 縣 市 ), 因 此 研 究 者 最 後 取 消 分 開 訪 談 的 想 法 表 3-3 為 五 對 受 訪 者 伴 侶 接 受 訪 談 的 次 數 表 3-2 訪 談 地 點 時 間 暨 次 數 資 料 姓 名 訪 談 地 點 面 訪 時 間 訪 談 方 式 訪 談 總 次 數 鐲 珞 受 訪 者 家 中 2 小 時 面 訪 1 次 1 璐 菲 受 訪 者 家 中 2 小 時 面 訪 1 次 msn 2 次 3 娜 米 珊 緻 受 訪 者 家 中 3 小 時 面 訪 1 次 msn 2 次 Mail 1 次 4 巫 鎖 璞 巧 芭 咖 啡 廳 2 小 時 面 訪 1 次 msn 2 次 Mail 2 次 5 羅 璸 法 蘭 奇 餐 飲 店 1 小 時 面 訪 1 次 Mail 1 次 電 話 2 次 4 布 蘿 珂 薇 薇 安 受 訪 者 家 中 1 小 時 面 訪 1 次 Mail 1 次 2 吳 美 枝 (2004) 和 蘇 淑 冠 (2005) 的 研 究 中, 都 有 碰 到 在 訪 談 中 是 以 其 中 一 方 為 主 導, 另 一 方 在 旁 附 和 或 是 不 說 話 的 情 況 研 究 者 在 進 行 訪 談 的 時 候 發 現 伴 34

侶 兩 個 人 在 敘 述 生 活 情 況 或 是 對 於 事 情 的 看 法 時, 也 是 呈 現 一 方 一 直 在 發 言, 而 另 外 一 半 則 是 以 補 充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談 話 ; 又 或 者 是 研 究 者 再 一 次 詢 問 問 題 時, 比 較 少 話 的 一 方 才 會 再 多 說 幾 句 由 於 進 行 訪 談 的 時 候, 受 訪 者 雙 方 皆 與 研 究 者 為 面 對 面, 因 此 研 究 者 可 以 清 楚 觀 察 兩 人 談 話 時 的 面 部 表 情 細 微 動 作 甚 至 是 另 外 一 半 在 敘 述 事 情 觀 點 時 對 方 出 現 挑 眉 但 是 不 發 一 語, 或 者 是 直 接 打 斷 對 話 研 究 者 事 後 藉 由 MSN 電 話 mail 和 受 訪 對 象 聯 繫 時, 也 會 向 受 訪 者 詢 問 當 天 流 露 出 一 些 不 經 意 的 小 動 作 是 為 何 意 研 究 者 發 現 四 對 共 同 訪 談 的 女 同 志 伴 侶 中, 可 概 分 成 兩 種 情 況 : 巫 鎖 璞 / 巧 芭 和 羅 璸 / 法 蘭 奇 的 情 況 為, 當 一 方 在 描 述 自 己 的 看 法 時, 另 一 方 有 時 候 會 打 斷 談 話 而 說 出 自 己 的 想 法, 此 時 原 來 說 話 的 一 方 會 安 靜 下 來 小 聲 的 說 自 己 的 不 認 同, 或 是 將 音 量 放 大 直 接 反 駁 對 方 的 說 法 無 論 是 哪 種 情 況, 被 打 斷 的 一 方 瞬 間 的 表 情 都 會 若 有 所 思, 或 許 這 與 受 訪 者 本 身 的 個 性 有 相 關 聯, 另 外 一 種 可 能 則 為 伴 侶 雙 方 的 相 處 模 式 一 直 都 是 這 樣 娜 米 / 珊 緻 跟 布 蘿 珂 / 薇 薇 安 則 為 互 補 的 狀 況, 當 一 方 在 闡 述 時, 另 外 一 半 會 看 著 對 方 或 者 是 靜 靜 聽 對 方 描 述, 等 到 說 完 了 之 後 才 會 開 口 補 充 雖 然 四 對 受 訪 者 有 些 許 不 同 的 反 應, 不 過 大 致 上 還 是 會 有 以 下 兩 點 模 式 :( 一 ) 伴 侶 雙 方 有 達 成 共 識 的 想 法, 在 回 答 上 皆 由 一 方 回 答, 另 一 方 只 做 補 充 說 明 的 動 作 ;( 二 ) 除 非 一 方 統 整 兩 人 的 觀 念 之 後 做 出 的 回 答 真 的 和 自 己 的 想 法 有 很 大 的 分 歧 點, 另 一 方 才 會 發 聲 表 達 自 己 完 整 的 意 思 鐲 珞 跟 璐 菲 是 研 究 者 唯 一 分 開 訪 談 的 伴 侶, 同 一 件 事 情 兩 人 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與 觀 點, 或 許 是 伴 侶 沒 有 在 身 邊 因 此 很 多 話 更 能 直 接 說 出 口, 並 非 是 抱 怨 或 是 不 滿 對 方 的 話 語, 而 是 更 多 擔 心 彼 此, 以 及 想 要 改 善 當 下 親 密 關 係 中 的 一 些 可 見 的 紛 爭 上 述 四 位 同 時 接 受 訪 談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其 實 有 一 小 插 曲 發 生 在 巫 鎖 璞 跟 巧 芭 身 上, 兩 人 有 一 小 段 時 間 是 分 開 訪 談, 因 為 研 究 者 問 的 問 題 剛 好 是 巫 鎖 璞 不 想 讓 巧 芭 知 道 的 部 分, 因 此 就 請 巧 芭 暫 時 離 席, 巧 芭 也 同 意 爾 後 當 研 究 者 將 逐 字 稿 寄 給 兩 人 檢 閱 時, 也 是 分 成 兩 份, 巫 鎖 璞 擁 有 最 完 整 的 逐 字 稿, 而 巧 芭 的 部 分 則 是 刪 除 了 伴 侶 單 獨 受 訪 的 那 段 文 字 在 一 次 與 巫 鎖 璞 的 交 談 中 無 意 得 知 當 天 訪 35

談 結 束 後 巧 芭 其 實 就 有 詢 問 巫 鎖 璞 單 獨 受 訪 時 的 內 容, 巫 鎖 璞 最 後 也 有 告 知 巧 芭 Carrington(1999) 提 到 在 他 的 研 究 中, 同 志 會 因 為 受 到 同 志 伴 侶 關 係 較 異 性 戀 伴 侶 關 係 還 要 來 的 平 等 的 看 法 影 響, 因 此 接 受 訪 談 時 會 出 現 在 某 些 問 題 情 況 下 寧 可 選 擇 不 說 自 己 的 真 正 想 法 這 給 研 究 者 一 個 很 大 的 省 思, 因 為 在 鐲 珞 與 璐 菲 的 案 例 的 確 是 可 以 發 現 當 伴 侶 沒 有 一 同 接 受 訪 談 時, 受 訪 者 會 透 露 出 較 多 的 訊 息 也 會 比 較 願 意 分 享 自 身 的 經 驗 然 而 當 原 本 一 同 接 受 訪 談 的 伴 侶, 突 然 有 一 方 被 告 知 不 能 聽 自 己 伴 侶 的 回 答 要 先 回 避 時, 縱 使 後 來 她 們 依 舊 會 告 訴 對 方 自 己 講 了 些 甚 麼 內 容, 但 在 當 下 只 有 受 訪 者 與 研 究 者 的 情 境 之 下, 確 實 能 得 到 不 同 於 兩 人 一 起 接 受 訪 談 的 內 容 第 二 節 有 提 到, 在 一 開 始 尋 找 受 訪 者 時, 研 究 者 就 排 除 了 幾 位 認 識 的 同 志 友 人, 為 了 是 想 避 免 過 度 熟 識 反 而 讓 資 料 無 法 完 整 的 呈 現 然 而 排 除 了 熟 識 的 友 人, 就 會 產 生 與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之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關 係 皆 是 從 陌 生 開 始 在 陌 生 的 情 況 下, 提 出 分 開 訪 談 的 要 求, 對 受 訪 者 與 研 究 者 都 是 一 大 考 驗, 不 僅 是 時 間 上 必 須 配 合 受 訪 者,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受 訪 者 願 不 願 意 信 任 研 究 者 故 研 究 者 認 為, 在 進 行 訪 談 時, 若 想 要 取 得 受 訪 者 兩 人 同 意 分 開 訪 談, 勢 必 要 與 受 訪 者 的 關 係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與 信 任 36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與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工 具 研 究 者 的 研 究 工 具 為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大 綱 錄 音 設 備 以 及 研 究 日 誌 等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大 綱 研 究 者 先 以 前 導 式 研 究 與 一 對 女 同 志 伴 侶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藉 由 前 導 式 研 究 訪 談 大 綱 重 新 修 訂 適 當 的 訪 談 問 題 ( 參 見 附 錄 四 ) 錄 音 設 備 訪 談 同 意 書 進 行 訪 談 前 會 先 告 知 對 方 需 要 錄 音, 並 且 將 訪 談 大 綱 及 訪 談 同 意 書 ( 参 見 附 錄 五 ) 交 給 受 訪 者 參 閱 完 成 簽 名 確 認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研 究 參 與 者 同 意 錄 音 之 後, 才 會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全 程 錄 音 以 確 保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並 會 做 簡 易 的 訪 談 稿 筆 記 訪 談 檔 案 的 轉 錄 工 作 由 研 究 者 親 自 完 成, 一 方 面 是 顧 及 保 密 的 原 則, 以 免 在 託 付 他 人 時 出 現 受 訪 者 身 份 資 料 洩 漏 的 危 險 另 一 方 面, 研 究 者 自 身 擔 任 轉 錄 員 也 有 好 處, 在 重 複 聽 取 與 轉 錄 訪 談 內 容 時 能 夠 幫 助 研 究 者 再 一 次 經 歷 當 時 的 情 境,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與 洞 察 受 訪 者 的 內 容 與 脈 絡, 分 析 的 焦 點 也 能 在 這 時 逐 漸 浮 現 研 究 日 誌 研 究 期 間, 研 究 者 將 在 閱 讀 文 獻 資 料 時 觸 發 的 想 法 資 料 分 析 訪 談 過 程 前 後 等 任 何 心 得 省 思 都 記 錄 在 研 究 日 誌 中 每 一 次 訪 談 後, 在 日 誌 上 列 出 每 次 訪 談 時 所 談 及 的 主 題, 可 以 幫 助 研 究 者 本 身 了 解 哪 些 話 題 已 經 被 談 論 過 ; 同 時 立 即 記 錄 每 一 次 訪 談 過 程 前 後 的 感 想 和 省 思 且 研 究 日 誌 也 如 同 訪 談 者 的 評 注, 在 日 誌 裡 記 載 資 料 呈 現 的 主 題 解 釋, 以 及 研 究 參 與 者 語 言 意 義 的 表 情 和 姿 勢 等 37

資 料 蒐 集 蒐 集 資 料 並 非 機 械 式 的 記 錄 資 料, 而 是 必 須 同 時 分 析 和 解 釋 資 料, 並 且 能 夠 立 即 發 現 資 料 有 無 存 在 相 互 矛 盾, 然 後 判 斷 是 否 還 需 要 近 一 步 蒐 集 更 多 的 資 料 一 旦 資 料 中 的 主 題 已 經 顯 而 易 見, 研 究 者 才 能 準 備 結 束 蒐 集 資 料 的 工 作, 專 注 在 資 料 的 綜 合 分 析 與 解 釋 上 ( 黃 瑞 琴,2005) 在 一 種 相 對 開 放 且 經 過 設 計 的 訪 談 情 境 中, 研 究 參 與 者 可 能 會 比 在 標 準 化 訪 談 法 或 問 卷 作 答 中 更 能 夠 清 楚 地 表 達 出 自 身 的 主 觀 觀 點,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法 就 是 以 此 基 礎 建 立 起 來 訪 談 大 綱 需 擬 出 幾 個 主 題 領 域, 每 一 個 都 是 由 一 個 開 放 性 問 題 (open question) 所 引 出, 並 且 以 一 個 衝 突 性 問 題 (confrontational question) 作 結 束 ( 李 政 賢 廖 志 桓 林 靜 如, 2007) 因 此 本 研 究 採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方 法 來 蒐 集 資 料 作 為 文 本 來 源 文 獻 資 料 的 蒐 集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除 了 閱 讀 和 同 志 ( 尤 其 以 女 同 志 為 主 ) 相 關 書 籍, 並 從 CEPS 中 文 電 子 期 刊 服 務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EBSCO 等 學 術 網 頁 上 搜 尋 和 女 同 志 議 題 有 關 的 文 章 ; 另 外 也 參 與 研 討 會 ( 如 性 別 女 性 醫 療 議 題 ), 不 定 期 瀏 覽 同 志 網 站 (2GIRL 女 子 拉 拉 學 院 臺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性 別 人 權 協 會 拉 媽 報 台 灣 女 同 志 拉 拉 手 協 會 等 等 ) 了 解 女 同 志 的 生 活 狀 態 以 及 和 她 們 息 息 相 關 的 資 訊 除 此 之 外, 研 究 者 也 在 同 志 論 壇 上 ( 以 2GIRL 女 子 拉 拉 學 院 為 主 ) 註 冊 帳 號, 不 以 研 究 為 主 要 目 的 而 是 純 粹 為 結 交 新 朋 友 的 想 法 與 心 態, 認 識 同 志 朋 友 38

第 五 節 資 料 分 析 研 究 者 與 受 訪 者 進 行 訪 談 時, 為 了 確 保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在 經 由 她 們 同 意 錄 音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錄 音 筆 進 行 紀 錄, 並 輔 以 簡 易 的 訪 談 筆 記, 訪 談 結 束 後 將 透 過 訪 談 錄 音 蒐 集 的 資 料 以 豆 子 謄 稿 機, 轉 謄 成 文 字 會 選 用 豆 子 謄 稿 機 此 程 式 的 原 因 是, 此 軟 體 可 以 同 時 呈 現 錄 音 檔 與 文 字 編 輯 欄, 一 邊 聽 取 錄 音 檔 時 就 能 編 輯 文 字 資 料 分 析 是 採 用 Glaser & Strauss 提 出 的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constant comparative method) 的 文 本 分 析 模 式 在 質 性 研 究 當 中, 文 本 資 料 的 詮 釋 與 研 究 素 材 的 蒐 集 或 取 樣, 兩 者 是 密 不 可 分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的 分 析 和 蒐 集 資 料 是 以 脈 動 的 方 式 同 時 交 錯 進 行 著 : 首 先 是 進 行 訪 談, 然 後 是 分 析 和 理 論 的 發 展 ; 接 著 再 一 次 訪 談, 然 後 再 做 分 析 直 到 研 究 整 個 完 成 為 止 ( 高 淑 清,2008)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的 目 的, 就 是 從 資 料 中 歸 納 的 發 展 和 建 構 理 論 Glaser & Strauss(1967) 將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分 成 主 要 的 四 個 步 驟 : 1. 比 較 應 用 在 各 範 疇 下 的 事 件 : 將 研 究 問 題 和 資 料 中 呈 現 的 主 題 盡 可 能 編 碼 進 入 範 疇 中, 並 且 比 較 在 相 同 範 疇 下 的 事 件 2. 統 整 分 析 範 疇 類 別 以 及 範 疇 類 別 的 特 性 3. 界 定 理 論 4. 撰 寫 理 論 後 來 徐 宗 國 ( 譯 )(1997) 將 持 續 性 比 較 法 的 操 作 方 法 再 細 分 成 五 個 相 關 步 驟 : 1. 開 放 性 譯 碼 (open coding) 2. 形 成 範 疇 (category) 3. 命 名 4. 形 成 主 題 (theme) 5. 核 心 範 疇 由 於 開 放 性 編 碼 以 概 念 的 形 成 來 呈 現 出 資 料 與 現 象, 因 此 轉 謄 後 的 資 料 首 要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