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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先 进 班 级 先 进 团 支 部 评 选 办 法 89 25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93 26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管 理 办 法 107 27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考 试 规 则 114 28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干 部 管 理 办 法 116 29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办 法 121 30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行 为 文 明 规 范 124 31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与 学 生 自 律 协 议 书 127 32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图 书 馆 借 阅 制 度 131 33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教 室 规 则 136 34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证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管 理 办 法 137 35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教 学 大 楼 管 理 规 定 139 36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拱 宸 桥 校 区 学 生 公 寓 文 明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140 37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杨 汛 桥 校 区 学 生 公 寓 文 明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154 38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校 园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164 附 录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7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175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12 号 ) 186 浙 江 省 高 校 文 明 寝 室 建 设 标 准 ( 浙 教 工 委 2012 17 号 ) 194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按 照 招 生 规 定 被 我 校 录 取 的 新 生, 应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有 关 证 件, 按 规 定 日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入 学 者, 必 须 提 前 一 周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所 属 学 院 办 公 室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应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予 以 注 册, 即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相 应 的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徇 私 舞 弊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学 籍, 予 以 退 回 情 节 恶 劣 的,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医 院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申 请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学 生 入 学 后,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必 须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来 校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并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向 学 院 办 公 室 报 到 注 册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申 请 缓 交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及 时 办 理 申 请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否 则 作 旷 课 论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凡 因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等 而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的 学 生, - 1 -

均 按 学 生 所 就 读 年 级 专 业 收 费 标 准 缴 费 第 二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五 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堂 讲 授 考 试 实 验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生 产 劳 动 军 事 训 练 等, 都 要 进 行 考 勤,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的, 事 先 必 须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擅 自 缺 勤 者, 均 以 旷 课 论 第 六 条 教 师 可 以 根 据 本 细 则 的 原 则 所 授 课 程 的 特 点 和 学 生 人 数 多 少 等 情 况 制 定 本 门 课 程 考 勤 办 法 ( 如 点 名 签 到 等 ) 进 行 考 勤 ( 可 全 程 考 勤 或 抽 查 方 式 考 勤 ), 并 将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按 一 定 比 例 计 入 学 生 课 程 的 平 时 成 绩 各 学 院 原 则 上 应 每 周 进 行 考 勤 统 计 第 七 条 学 生 旷 课 时 间, 一 般 课 程 按 课 表 规 定 的 上 课 学 时 计 算 ; 实 习 生 产 劳 动 军 事 训 练 社 会 调 查 等, 按 每 天 五 学 时 计 算 学 生 旷 课 的 相 关 纪 律 处 分 遵 照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条 学 生 请 假 按 下 列 手 续 办 理 : 1 病 假 在 校 期 间, 因 病 缺 勤 或 住 院, 均 需 持 本 校 卫 生 所 或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证 明 ( 并 经 校 卫 生 所 审 核 ), 本 人 无 法 办 理 的 可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2 事 假 学 生 上 课 期 间 一 般 不 准 请 假 因 特 殊 原 因 请 假 者, 必 须 持 有 关 证 明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除 急 病 或 紧 急 事 故 外, 不 得 补 假 ( 补 假 手 续 须 在 返 校 的 当 日 内 办 理 ) 病 事 假 一 天 由 班 主 任 审 批, 三 天 ( 含 ) 以 内 由 辅 导 员 审 批, 三 天 ( 不 含 ) 以 上 由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 连 续 请 假 两 周 以 上 还 须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自 行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按 自 动 退 - 2 -

学 处 理 第 三 章 学 制 学 分 和 课 程 修 读 第 九 条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本 科 基 本 学 制 为 四 年, 专 科 基 本 学 制 为 三 年 本 专 科 学 生 提 前 修 满 学 分 可 以 提 前 毕 业 对 于 在 学 制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难 以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学 校 同 意 的 学 生, 可 以 延 长 两 年 学 习 年 限 办 理 提 前 毕 业 或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手 续 应 当 在 当 年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者 应 当 缴 纳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费 用 第 十 条 学 生 修 读 的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两 种 必 修 课 是 指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基 本 规 格, 要 求 学 生 必 须 掌 握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等 方 面 的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基 础 必 修 课 专 业 基 础 必 修 课 和 实 践 教 学 必 修 环 节 等 选 修 课 是 为 了 拓 宽 学 生 的 知 识 面, 可 以 在 学 校 规 定 开 设 的 课 程 内 进 行 有 选 择 的 修 读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设 置 的 各 类 课 程 各 教 学 环 节 均 规 定 一 定 的 学 分, 各 门 课 程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学 分 数 均 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或 开 课 实 施 计 划 为 准 学 生 应 修 的 最 低 学 分 数 及 有 关 课 程 要 求 均 以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为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不 低 于 4.0 分 或 确 有 专 长 者,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分 管 院 长 批 准, 可 以 免 听 ( 或 免 修 ) 部 分 相 关 课 程 学 生 修 读 的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有 局 部 冲 突 时, 在 征 得 学 院 及 任 课 教 师 的 意 见 并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同 意 后, 可 申 请 免 听 其 中 一 门 课 的 冲 突 部 分 凡 经 批 准, 免 听 某 门 课 程 者 均 须 按 时 完 成 该 课 程 应 做 的 实 验, 并 按 时 交 作 业, 方 可 参 加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获 得 课 程 学 分 - 3 -

下 列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 思 政 课 实 验 和 实 践 课 军 事 训 练 课 程 设 计 综 合 论 文 训 练 等 第 四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每 学 期 必 须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程 和 所 修 读 的 全 部 课 程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载 入 成 绩 卡, 并 归 入 档 案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方 可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试 成 绩 的 评 定 一 般 采 用 百 分 制 ; 考 查 成 绩 评 定 一 般 采 用 五 级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百 分 制 的 换 算 标 准 是 :90 100 分 为 优,80 89 分 为 良,70 79 分 为 中,60 69 分 为 及 格,59 分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每 学 期 必 修 课 限 选 课 期 末 总 评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和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缓 考 的 课 程, 均 可 给 予 补 考 一 次 ( 选 修 课 一 律 不 进 行 补 考 ), 补 考 成 绩 及 格 可 获 得 学 分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可 给 予 重 修 机 会, 实 践 环 节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参 加 补 考, 直 接 申 请 重 修 学 生 一 学 期 缺 旷 课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 或 教 师 一 学 期 内 随 机 抽 查 点 名 无 故 3 次 不 到 者 ), 或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累 计 缺 交 达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均 不 准 参 加 课 程 的 考 核,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注 明 取 消 字 样, 并 不 得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须 按 重 修 处 理 学 生 一 学 期 累 计 旷 课 60 学 时 ( 含 ) 者, 不 得 参 加 本 学 期 所 有 课 程 的 考 试, 所 有 课 程 以 0 分 计, 注 明 取 消 字 样, 并 不 得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当 学 年 不 得 重 修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修 读 课 程 的 考 核 时, 必 须 凭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院 办 公 室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经 学 院 分 管 院 长 批 准, 在 课 程 考 试 前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方 可 缓 考 ( 校 级 选 修 课 无 缓 考 ), 否 则 作 旷 考 论 处 凡 旷 考 者, 该 次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注 明 旷 考 字 样, 并 不 得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须 按 重 修 处 理 - 4 -

第 十 七 条 凡 考 试 作 弊 者, 按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若 为 期 中 考 试 作 弊 者, 该 课 程 期 中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 若 为 期 末 考 试 作 弊 者, 该 课 程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注 明 作 弊 字 样, 不 准 正 常 补 考, 按 重 修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重 修 一 般 应 在 下 一 学 年 内 完 成 重 修 须 办 理 相 关 的 申 请 手 续, 若 重 修 课 程 与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发 生 时 间 冲 突,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十 二 条 执 行 重 修 考 核 不 及 格 不 得 补 考 经 重 修 后, 在 学 生 成 绩 册 中 记 载 学 生 重 修 后 的 学 习 成 绩 第 十 九 条 对 毕 业 班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高 于 2.0 的, 学 校 视 实 际 情 况 在 毕 业 前 统 一 组 织 补 考,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一 个 月 进 行,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第 二 十 条 为 充 分 反 映 学 生 掌 握 课 程 知 识 的 程 度,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实 行 学 分 绩 点 制 综 合 衡 量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并 作 为 学 生 评 优 评 奖 的 依 据 1 绩 点 与 成 绩 的 关 系 : 百 分 制 成 绩 五 级 制 成 绩 绩 点 90 100 分 优 5 80 89 分 良 4 70 79 分 中 3 60 69 分 及 2 60 分 以 下 ( 不 含 ) 不 及 格 0 2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 课 程 绩 点 ; 学 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学 期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总 和 / 学 期 课 程 学 分 总 和 ; 修 业 期 满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所 修 全 部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总 和 / 所 修 全 部 课 程 学 分 总 和 3 经 补 考 或 重 修 成 绩 及 格 的 课 程 绩 点 以 1.0 记 ( 若 属 于 缓 考 - 5 -

的 仍 按 原 来 的 计 算 ) 学 分 绩 点 记 载 保 留 一 位 小 数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共 体 育 课 成 绩 以 考 勤 与 课 内 教 学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因 健 康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体 育 课 的 学 生, 经 校 医 务 室 证 明, 可 由 体 育 课 转 修 体 育 保 健 课, 体 育 保 健 课 考 核 及 格 者 可 以 取 得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但 需 注 明 是 体 育 保 健 课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综 合 评 价 方 案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的 形 式 进 行 第 五 章 升 级 与 留 级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学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经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获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准 予 升 级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一 学 年 内 不 及 格 ( 补 考 后 ) 学 分 达 18 学 分 ( 含 ) 以 上 或 跨 学 年 累 计 不 及 格 ( 补 考 后 ) 学 分 达 30 学 分 ( 含 ) 以 上 者 应 予 留 级 在 本 条 的 款 项 中 累 计 不 及 格 课 程 学 分 时,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军 训 体 育 课 任 意 选 修 课 辅 修 课 程 不 及 格 课 程 学 分 不 计 算 在 内 第 二 十 五 条 留 级 均 在 新 学 年 初 实 施, 本 科 生 四 年 级 末 和 专 科 生 三 年 级 末 不 再 实 施 留 级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留 级 以 后 其 学 籍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以 前 考 试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或 合 格 的 课 程, 如 需 重 新 修 读, 则 需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在 校 累 计 不 及 格 课 程 必 须 在 当 学 年 申 请 重 修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专 科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允 许 留 级 一 次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留 级 的 处 理, 由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送 教 务 处 核 准, 一 般 在 新 学 年 初 处 理 完 毕 - 6 -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学 生 可 以 有 一 次 转 专 业 的 机 会 其 时 间 在 第 三 学 期 初 ( 本 专 科 生 ) 或 第 五 学 期 初 ( 本 科 生 ) 1 符 合 优 秀 生 转 专 业 条 件 者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关 于 优 秀 学 生 申 请 校 内 专 业 调 整 的 规 定 ); 2 确 有 专 长, 转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者 ( 具 体 标 准 由 接 收 学 院 确 定 ); 3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校 卫 生 所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宜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或 其 它 高 等 学 校 别 的 专 业 学 习 者 4 学 校 因 专 业 停 招, 原 专 业 的 休 学 期 满 的 复 学 生 和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的 新 生, 不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第 三 十 条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学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2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的 ;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由 低 录 取 分 学 校 转 入 高 录 取 分 学 校 的 ; 3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4 应 予 退 学 的 ; 5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转 专 业 转 学 的 手 续,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1 学 生 在 本 校 范 围 内 转 专 业, 需 由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推 荐, 拟 转 入 专 业 组 织 笔 试 或 面 试 后 同 意 接 收, 并 附 考 核 的 原 始 材 料 和 其 它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 7 -

2 本 校 学 生 要 求 转 学 时, 须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院 长 同 意, 教 务 处 审 核 并 报 校 长 批 准, 拟 转 入 学 校 审 核 报 批 转 学 的 手 续 一 般 应 在 每 学 期 末 办 理 3 外 校 学 生 要 求 转 入 本 校 者, 按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转 入 我 校 后, 按 转 入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修 读 课 程, 其 原 来 所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是 否 有 效 或 部 分 有 效, 由 转 入 学 院 会 同 教 务 处 决 定, 并 把 学 生 补 修 转 入 专 业 课 程 的 计 划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七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1 因 病 经 校 卫 生 所 诊 断 证 明,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教 学 周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 2 根 据 考 勤, 一 学 期 缺 课 超 过 教 学 周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 3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休 学 学 生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由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 确 认 ) 表, 连 同 有 关 材 料, 经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 2 休 学 学 生 的 户 口 不 迁 出 学 校, 在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参 加 奖 学 金 及 其 它 各 项 先 进 的 评 定 ; 3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回 家 治 疗,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 4 学 生 休 学 以 一 学 年 为 限, 确 因 身 体 原 因 等 需 要 延 长 的 需 再 次 提 出 休 学 申 请 并 经 学 校 同 意, 但 休 学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学 年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8 -

1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持 有 二 等 甲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开 具 的 已 经 恢 复 健 康 的 证 明 书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须 由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学 院 同 意, 在 学 期 开 学 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2 因 其 他 原 因 休 学 的 学 生 在 期 满 前 向 学 院 申 请 复 学, 并 附 上 相 关 材 料 和 证 明, 经 学 院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学 生 复 学 后, 原 则 上 应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逾 期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论 处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可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二 年 第 八 章 退 学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1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 含 休 学 ) 超 过 基 本 学 制 所 规 定 的 年 限 两 年 者 ; 2 未 请 假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 3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5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注 册 日 期 两 周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者 ; 6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学 生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退 学 不 属 于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退 学,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填 写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申 请 退 学 ( 确 认 ) 表, 连 同 有 关 材 料, 经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 9 -

见,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分 管 校 长 审 批,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退 学 后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因 学 生 离 开 学 校 等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如 期 送 达 时,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或 学 校, 可 依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以 法 院 专 递 方 式 邮 寄 送 达 民 事 诉 讼 文 书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方 法, 将 处 分 决 定 以 邮 政 特 快 专 递 的 方 式 邮 寄 至 学 生 在 入 学 时 所 填 写 的 家 庭 地 址 ( 若 学 生 在 就 学 期 间, 家 庭 地 址 发 生 变 更 且 在 学 籍 卡 上 更 新 的, 则 按 变 更 后 的 地 址 邮 寄 ) 同 时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2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自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的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逾 期 不 办 理 者, 由 学 院 代 为 办 理,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3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四 十 条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完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并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总 数, 德 智 体 达 到 所 学 专 业 本 专 科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相 应 的 本 科 或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同 时 达 到 辅 修 专 业 要 求 者, 另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内, 修 完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但 未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者, 可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关 于 结 业 生 申 请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的 规 定 : 1 结 业 学 生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和 教 学 环 节, 可 在 结 业 后 学 习 年 限 内 的 每 学 期 初 申 请 返 校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经 考 核 合 格 并 达 到 规 - 10 -

定 总 学 分 的, 可 申 请 结 业 证 书 换 毕 业 证 书 2 学 生 在 毕 业 当 年 ( 学 年 ) 内 因 违 纪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在 终 止 察 看 处 分 后,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3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且 符 合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例 的 本 科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并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省 教 育 厅 报 教 育 部 审 核 备 案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对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校 追 回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四 十 七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可 由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正 式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并 从 2009 级 学 生 开 始 执 行 以 往 有 关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与 本 实 施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一 律 以 本 实 施 细 则 为 准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11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修 订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及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条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原 则 上 在 大 学 期 间 未 受 过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2.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满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3.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毕 业 环 节 成 绩 中 等 及 以 上 ; 第 二 条 因 第 一 条 第 1 款 原 因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但 满 足 毕 业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同 意 后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受 处 分 后 曾 获 得 过 校 级 及 以 上 奖 学 金 或 先 进 等 荣 誉 称 号 者 ( 其 中 校 级 先 进 指 校 级 三 好 学 生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校 优 秀 党 员 校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校 级 优 秀 团 干 部 等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等 ); 2.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者 ( 要 求 提 供 县 级 及 以 上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 第 三 条 因 第 一 条 第 3 款 原 因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同 意 后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科 技 竞 赛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者 ( 其 中 省 级 科 技 竞 - 12 -

赛 是 指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的 数 学 建 模 电 子 设 计 程 序 设 计 多 媒 体 作 品 设 计 机 械 设 计 结 构 设 计 财 会 信 息 化 电 子 商 务 英 语 演 讲 工 业 设 计 生 命 科 学 大 学 生 广 告 艺 术 设 计 大 学 生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大 赛 等 科 技 竞 赛 以 及 挑 战 杯 大 赛 等 项 目 ); 2. 研 究 生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国 家 分 数 线 ; 3. 在 公 开 出 版 刊 物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专 业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1 篇 及 以 上 ; 4. 其 他 学 业 上 或 学 术 上 有 突 出 成 绩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为 学 院 学 位 评 审 组 和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教 务 处 学 院 学 位 评 审 组 一 般 由 学 院 领 导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3~5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1 人 主 要 职 责 是 :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政 治 表 现 学 习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材 料,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本 学 院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和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建 议 名 单 教 务 处 对 各 学 院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和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建 议 名 单 及 材 料 进 行 复 查 后, 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学 院 领 导 和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若 干 人 主 要 职 责 是 : 对 教 务 处 复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议 和 表 决, 确 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和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第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一 年 组 织 一 次, 学 院 学 位 评 审 组 在 毕 业 环 节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建 议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于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授 予 或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并 将 名 单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并 将 授 予 学 位 的 情 况 按 规 定 上 报 第 六 条 学 位 一 般 不 予 补 授 有 下 列 情 况,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一 次 学 位 补 授 : 1. 毕 业 时 由 于 课 程 ( 含 毕 业 环 节 ) 未 通 过 而 没 有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后 允 许 返 - 13 -

校 参 加 重 修, 成 绩 合 格 且 满 足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 2. 补 授 予 资 格 审 定 工 作 与 下 一 届 毕 业 生 学 位 授 予 一 同 进 行 第 七 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要 坚 持 标 准 凡 违 反 本 细 则, 营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查 出 将 撤 消 已 授 学 位, 并 对 有 关 人 员 作 出 严 肃 处 理 第 八 条 本 细 则 经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通 过 起 有 效, 自 2016 届 毕 业 生 开 始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14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评 价 方 案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人 格 健 全, 具 有 较 强 适 应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创 业 精 神 的 高 级 应 用 型 人 才, 深 化 成 才 规 划 活 动, 激 励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引 导 学 生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综 合 素 质,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实 际, 特 制 定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评 价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一 方 案 的 指 导 思 想 1 方 案 是 基 于 大 学 生 成 才 规 划 目 标 体 系, 通 过 学 生 是 否 达 到 所 设 定 的 相 应 目 标, 对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的 具 体 规 定 ; 2 学 生 的 综 合 评 价 ( 以 下 简 称 评 价 ) 不 仅 是 对 学 生 在 校 表 现 和 各 方 面 素 质 的 测 定 和 评 价, 也 是 学 院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之 一 3 采 取 定 量 评 价 与 定 性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依 据 每 名 学 生 的 特 点, 从 知 识 能 力 和 素 质 三 大 方 面 进 行 个 性 化 评 价 二 方 案 的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具 有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三 方 案 的 指 标 体 系 1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及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的 总 体 要 求, 结 合 学 生 制 定 的 成 才 规 划 实 际, 设 立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三 个 一 级 评 价 指 标 2 知 识 评 价 设 定 为 2 个 二 级 评 价 指 标, 即 课 程 知 识 与 拓 展 知 识 课 程 知 识 又 由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听 取 学 术 讲 座 三 个 三 级 评 价 指 标 构 成 : 必 修 课 评 价 以 学 生 自 已 在 成 才 规 划 制 定 的 目 标 是 否 达 到 来 进 行 评 价, 兼 顾 进 步 明 显 的 学 生 ; 选 修 课 则 以 选 修 并 及 格, 得 到 学 分 为 评 价 标 准 ; 听 取 学 术 讲 座 以 听 取 学 术 讲 座 的 次 数 进 行 记 - 15 -

分 拓 展 知 识 目 标 以 学 生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获 得 各 种 资 格 证 书 为 主 要 加 分 项, 其 中 不 同 的 资 格 证 书 或 考 试 证 书 对 不 同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分 值 上 进 行 区 分 3 能 力 评 价 设 定 为 3 个 二 级 评 价 指 标, 即 学 习 创 新 能 力 沟 通 适 应 能 力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能 力 评 价 不 设 基 础 分, 以 加 分 为 主, 学 生 在 成 才 规 划 中 制 定 目 标 并 能 够 完 成 的, 均 可 以 给 予 加 分 其 中 学 习 创 新 能 力 以 发 表 论 文 承 担 课 题 参 加 竞 赛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的 评 价 ; 沟 通 适 应 能 力 以 学 生 在 日 常 学 习 生 活 中 的 表 现 给 予 定 性 评 价, 视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的 加 分 或 减 分 ;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以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经 历 及 表 现 参 加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的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的 评 价 4 素 质 评 价 设 定 为 5 个 二 级 评 价 指 标 其 中 政 治 追 求 评 价 以 实 现 相 应 政 治 追 求 目 标 为 加 分 ; 学 习 习 惯 评 价 则 侧 重 于 学 生 在 教 室 表 现, 设 为 减 分 项 目, 凡 有 不 符 合 课 堂 规 范 要 求 的 行 为 在 评 价 时 进 行 减 分 ; 文 明 修 养 评 价 侧 重 于 学 生 日 常 的 待 人 接 物 文 明 礼 貌 文 明 生 活 和 在 寝 室 的 表 现, 如 寝 室 卫 生 及 安 全 等 ; 遵 纪 守 法 目 标 侧 重 于 对 行 为 规 范 的 要 求, 按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执 行 ; 身 心 健 康 评 价 是 大 学 生 素 质 评 价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要 求 学 生 应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以 体 育 课 体 育 素 质 测 试 达 标 和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活 动 来 进 行 评 价 ; 而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则 以 定 性 评 价 为 主, 其 目 的 是 起 引 导 作 用 四 评 价 等 级 评 定 与 登 记 测 评 得 分 之 和 为 测 评 最 后 得 分, 根 据 最 后 得 分 排 名 每 学 期 评 定 一 次 成 绩, 一 学 年 的 学 生 综 合 评 价 成 绩 取 两 学 期 考 评 成 绩 的 平 均 值, 记 入 大 学 生 综 合 评 价 登 记 表, 毕 业 生 综 合 评 价 成 绩 按 在 校 三 ( 四 ) 年 的 评 价 成 绩 的 平 均 值 排 序 五 实 施 办 法 1 全 面 推 行 学 生 成 才 规 划 设 计, 按 照 拟 定 成 才 规 划 目 标 体 系, - 16 -

组 织 指 导 学 生 根 据 自 身 的 专 业 特 点, 实 际 状 态 和 今 后 发 展 设 定 自 己 的 发 展 目 标, 这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2 在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由 各 个 学 院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学 生 学 期 学 习 成 绩 体 育 成 绩 团 学 干 部 考 核 情 况 公 寓 内 纪 实 表 现 学 生 科 研 成 果 等 资 料 各 班 必 须 对 每 个 学 生 奖 惩 分 数 及 原 因 做 好 具 体 记 载, 以 便 学 生 查 询 学 院 在 实 施 中, 要 由 认 真 负 责 的 学 生 负 责 具 体 情 况 记 载 及 有 关 数 据 的 登 记 工 作, 并 将 结 果 在 全 院 同 学 中 公 示 各 学 院 成 立 学 生 综 合 评 价 领 导 小 组, 制 定 相 应 实 施 细 则, 由 辅 导 员 具 体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要 求 应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成 才 规 划 与 评 价 工 作, 学 院 负 责 汇 总 并 审 查 测 评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3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次 评 价, 并 将 结 果 报 学 生 发 展 与 服 务 处 备 案 4 整 体 评 价 综 合 成 绩 计 算 : 评 价 以 百 分 制 计 总 分 = 知 识 分 60%+ 能 力 分 20%+ 素 质 分 20% 六 评 价 结 果 的 适 用 范 围 1 奖 学 金 及 各 类 先 进 的 评 定 根 据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总 分 排 序 进 行 奖 学 金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团 学 干 部 优 秀 毕 业 生 等 的 评 定 2 推 荐 就 业 每 年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毕 业 生 时, 以 毕 业 生 的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作 为 重 要 依 据, 学 院 将 毕 业 生 的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按 专 业 排 名 列 序, 前 15% 的 作 为 优 秀 大 学 毕 业 生 评 选 优 先 推 荐 就 业 的 重 要 依 据 七 本 方 案 自 2009 级 学 生 开 始 正 式 实 施 八 本 方 案 由 学 生 发 展 与 服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17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评 价 体 系 1. 知 识 目 标 评 价 : 1.1 课 程 知 识 目 标 评 价 : 课 程 知 识 评 价 总 分 为 200 分, 其 中 必 修 课 最 高 140 分 1.1.1 必 修 课 目 标 评 价 按 选 定 的 目 标, 实 现 了 就 得 到 相 应 分 值 ; 达 到 更 高 目 标, 每 进 步 一 档, 则 奖 励 10 分 若 目 标 未 达 到, 则 在 成 绩 所 在 段 得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10 分 必 修 课 专 业 排 名 前 五 分 之 一 段 前 五 分 之 二 段 前 五 分 之 三 段 后 五 分 之 二 段 后 五 分 之 一 段 分 值 140 120 100 80 60 1.1.2 选 修 课 目 标 评 价 选 修 课 评 价 基 础 分 40 分, 选 取 1 门 并 通 过 考 试 可 获 20 分 ;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选 修 课 学 分 总 量 后, 学 期 自 动 获 得 该 项 目 的 基 础 分 1.1.3 参 加 规 定 量 的 学 术 讲 座 学 术 讲 座 评 价 基 础 分 为 0 分, 每 参 加 1 次 加 1 分, 上 限 20 分 1.2 拓 展 知 识 目 标 评 价 拓 展 知 识 评 价 以 加 分 为 主, 不 设 上 限 证 书 类 别 辅 修 合 格 证 书 英 语 等 级 证 书 3 级 4 级 6 级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一 级 二 级 各 类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每 本 证 书 得 分 20 3 6 10 3 5 5 备 注 : 计 算 机 类 学 生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加 分 由 信 息 科 学 学 院 确 定 ;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英 语 等 级 证 书 加 分 由 外 国 语 学 院 确 定 其 它 各 类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加 分 由 各 学 院 自 定 - 18 -

2. 能 力 目 标 评 价 2.1 学 习 创 新 能 力 目 标 评 价 2.1.1 在 学 院 学 校 ( 市 级 ) 省 级 国 家 级 和 三 大 国 际 权 威 检 索 机 构 刊 物 发 表 作 品 级 别 国 际 级 国 家 一 级 国 家 二 级 正 式 刊 物 学 校 校 报 学 院 院 刊 分 值 60 40 30 20 4 2 注 : 同 一 作 品 计 最 高 分, 不 累 计 加 分 发 表 作 品 包 括 含 纸 质 实 物 与 电 子 作 品 ; 2.2.2 承 担 或 参 与 学 院 学 校 ( 市 级 ) 省 级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承 担 科 研 课 题 级 别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厅 局 级 学 校 学 院 横 向 课 题 分 值 60 40 30 15 5 5 参 与 科 研 课 题 级 别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厅 局 级 学 校 学 院 企 业 分 值 20 15 10 6 3 3 2.2.3 在 学 院 学 校 ( 市 级 ) 省 级 国 家 级 和 国 际 级 竞 赛 获 奖 竞 赛 获 奖 以 学 科 竞 赛 为 主, 其 它 类 别 的 竞 赛 经 院 级 及 以 上 学 术 机 构 认 定 后 给 予 相 应 奖 励 参 加 院 级 及 以 上 科 技 竞 赛, 以 获 奖 证 书 或 文 件 为 依 据, 级 别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厅 局 级 学 校 学 院 分 值 60 40 30 10 5 备 注 :1 竞 赛 获 奖 不 含 体 育 与 文 艺 比 赛 ; 2 发 表 作 品 承 担 课 题 竞 赛 获 奖 等 的 认 定 参 照 学 校 科 研 认 定 标 准 执 行 - 19 -

2.2 沟 通 适 应 能 力 以 日 常 学 习 生 活 中 的 表 现 给 予 定 性 评 价, 只 要 学 会 与 人 交 往, 能 作 出 正 确 的 判 断, 以 得 体 的 方 式 化 解 人 际 交 往 的 矛 盾 和 纠 纷, 为 适 应 社 会 做 好 了 准 备, 就 可 得 到 20 分 发 现 有 违 上 述 要 求 的 行 为, 视 情 节 轻 重 每 次 扣 2-5 分, 扣 分 不 设 上 限 2.3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2.3.1 校 内 外 社 会 实 践 经 历 ( 含 日 常 和 假 期 ) 分 两 个 层 次 : 第 一 参 加 校 院 两 级 组 织 的 青 年 志 愿 者 等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每 一 次 加 1 分 ; 寒 暑 假 期 间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且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有 总 结 的, 每 参 加 一 次 加 2-3 分 第 二 获 社 会 实 践 ( 志 愿 服 务 ) 先 进 个 人, 国 家 级 加 20 分, 省 级 10 分, 校 级 5 分, 院 级 2 分 2.3.2 担 任 学 校 学 院 班 级 公 寓 等 学 生 干 部 经 历 学 生 干 部 指 校 院 班 三 级 团 学 干 部 校 全 媒 体 中 心 及 学 生 公 寓 任 职 校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学 生 助 理 等 对 学 生 干 部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考 核, 各 级 学 生 干 部 分 别 由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确 定 等 级 学 生 干 部 任 用 考 核 部 门, 应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考 核 可 分 四 等 : 优, 系 数 1.5; 良 好, 系 数 1.2; 称 职, 系 数 1; 不 称 职, 系 数 0 考 核 分 值 = 考 核 等 级 系 数 基 础 分 备 注 :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的 基 础 分 为 5 分, 兼 任 数 职 者, 分 别 考 核, 累 计 得 分 2.3.3 参 加 学 院 学 校 ( 市 级 ) 省 级 国 家 级 和 国 际 级 文 化 活 动 获 奖 情 况 分 两 个 层 次 : 第 一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的 参 与 者 每 次 2 分, 组 织 者 每 次 加 5 分 ( 由 校 院 级 组 织 部 门 出 具 书 面 材 料 ) 第 二 参 加 学 院 学 校 及 校 级 以 上 文 艺 活 动 和 其 它 相 关 活 动 ( 如 文 化 艺 术 节 元 旦 文 艺 会 演 等 ) 获 奖 励 或 表 彰 者, 其 中 国 家 级 及 以 上 40 分, 省 级 20 分, - 20 -

校 级 5 分, 院 级 2 分 2.3.4 参 加 各 类 社 团 活 动 经 历 获 社 团 先 进 个 人 加 5 分 ; 获 优 秀 社 团 的 社 员 每 人 加 3 分, 优 秀 社 团 负 责 人 加 7.5 分 ( 由 校 团 委 出 具 书 面 材 料 ) 3. 素 质 目 标 群 3.1 政 治 追 求 3.1.1 入 党 前 表 现 以 设 定 目 标 为 基 本 评 价 依 据, 凡 实 现 目 标 则 获 相 应 分 值 评 价 项 目 递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成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成 为 预 备 党 员 得 分 5 10 20 3.1.2 入 党 后 表 现 学 生 党 员 学 期 考 核 优 秀 加 20 分, 不 合 格 扣 50 分 担 任 党 内 职 务 的, 考 核 共 分 四 等 : 优, 系 数 1.5; 称 职, 系 数 1; 不 称 职, 系 数 0 备 注 : 担 任 党 内 职 务 的 基 础 分 为 5 分, 兼 任 数 职 者, 分 别 考 核, 不 累 计 得 分, 取 最 高 分 计 入 3.2 学 习 习 惯 评 价 迟 到 早 退 旷 课 上 课 聊 天 玩 手 机 睡 觉 吃 东 西 等 不 良 表 现 进 行 减 分 每 查 实 一 次 扣 2 分, 其 中 每 旷 课 1 节 扣 5 分 对 未 被 列 出 的 不 良 学 习 习 惯 参 照 上 述 行 为 扣 减 3.3 文 明 修 养 3.3.1 好 人 好 事 对 助 人 为 乐 见 义 勇 为 等 先 进 事 迹, 经 核 实, 视 情 况 每 件 加 5-20 分 3.3.2 文 明 礼 貌 凡 有 违 文 明 礼 貌 的 行 为 发 生, 发 现 一 次 扣 5 分 - 21 -

3.3.3 寝 室 卫 生 及 安 全 寝 室 卫 生 以 公 寓 服 务 中 心 检 查 为 准, 以 寝 室 成 员 集 体 为 单 位, 优 秀 一 次 每 人 加 5 分, 良 好 一 次 每 人 加 3 分 ; 合 格 一 次 每 人 加 1 分 ; 不 合 格 每 次 每 人 扣 5 分 ; 违 规 使 用 电 器 的, 当 事 人 一 次 扣 10 分, 若 无 法 确 定 当 事 人, 则 该 寝 室 成 员 每 人 扣 10 分 3.4 遵 纪 守 法 根 据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进 行 扣 分, 扣 分 从 通 报 批 评 开 始 处 分 名 称 分 值 处 分 名 称 分 值 留 校 察 看 -50 警 告 -10 记 过 -30 通 报 批 评 -5 严 重 警 告 -20 3.5 身 心 健 康 3.5.1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3.5.1.1 达 到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加 10 分 3.5.1.2 认 真 锻 炼,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参 加 晨 练, 达 到 标 准 的 加 10 分 3.5.1.3 积 极 参 与 校 内 外 各 种 体 育 健 身 活 动 和 比 赛 的, 分 两 个 层 次 : 第 一 体 育 活 动 的 参 与 者 每 次 加 2 分 组 织 者 每 次 加 5 分 ( 由 组 织 部 门 出 具 书 面 材 料 ) 第 二 参 加 院 级 及 以 上 体 育 比 赛 获 奖 励 者, 其 中 国 家 级 及 以 上 40 分, 省 级 20 分, 校 级 5 分, 院 级 2 分 3.5.2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具 有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加 20 分 - 22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评 价 成 绩 卡 姓 名 学 年 综 合 评 价 成 绩 知 识 60% 能 力 20% 素 质 20% 性 别 学 期 课 程 知 识 拓 展 知 识 学 习 创 新 能 力 沟 通 适 应 能 力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政 治 追 求 学 习 习 惯 文 明 修 养 遵 纪 守 法 身 心 健 康 专 业 评 价 成 绩 具 体 项 目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学 术 讲 座 辅 修 合 格 证 书 英 语 等 级 证 书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其 它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合 计 发 表 作 品 承 担 或 参 与 科 研 竞 赛 获 奖 学 会 与 人 交 往, 能 作 出 正 确 的 判 断, 化 解 矛 盾 和 纠 纷, 为 社 会 适 应 做 准 备 社 会 实 践 参 与 学 生 干 部 经 历 文 化 活 动 获 奖 社 团 活 动 及 工 作 合 计 入 党 前 表 现 入 党 后 表 现 减 分 累 计 好 人 好 事 文 明 礼 貌 寝 室 卫 生 及 安 全 减 分 累 计 达 到 标 准 良 好 的 晨 练 晨 学 身 体 素 质 体 育 比 赛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合 计 合 计 班 级 评 价 排 名 得 分 总 分 比 例 分 - 23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成 才 规 划 目 标 体 系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大 学 的 学 习 目 的, 提 高 学 习 主 动 性, 促 进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学 校 要 求 每 名 同 学 制 定 成 才 规 划 请 根 据 以 下 的 目 标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的 情 况, 确 定 本 学 期 中 在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要 求, 并 按 照 这 个 要 求 去 努 力 1. 知 识 目 标 群 : 1.1 课 程 知 识 目 标 1.1.1 必 修 课 目 标 ( 必 修 课 成 绩 在 专 业 年 级 排 名 情 况, 如 争 取 前 1/5, 前 2/5 前 3/5 ) 1.1.2 选 修 课 目 标 (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选 课, 并 且 能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 1.1.3 参 加 规 定 量 的 学 术 讲 座 ( 每 学 期 能 够 参 加 一 定 量 的 学 术 讲 座 ) 1.2 拓 展 知 识 目 标 1.2.1 辅 修 合 格 证 书 ( 是 否 有 意 愿 获 得 辅 修 合 格 证 书 ) 1.2.2 英 语 等 级 证 书 (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几 级 英 语 等 级 ) 1.2.3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几 级 计 算 机 等 级 ) 1.2.4 其 它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 是 否 有 意 愿 获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 2. 能 力 目 标 群 2.1 学 习 创 新 能 力 2.1.1 在 学 院 学 校 ( 市 级 ) 国 家 一 级 二 级 核 心 ( 省 级 ) 和 三 大 国 际 权 威 检 索 机 构 刊 物 发 表 作 品 2.1.2 承 担 或 参 与 学 院 学 校 ( 市 级 ) 省 级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2.1.3 在 学 院 学 校 ( 市 级 ) 省 级 国 家 级 和 国 际 级 竞 赛 获 奖 - 24 -

2.2 沟 通 适 应 能 力 2.2.1 学 会 与 人 交 往 2.2.2 以 得 体 的 方 式 化 解 人 际 交 往 的 矛 盾 和 纠 纷 2.2.3 营 造 和 谐 氛 围, 为 社 会 适 应 做 准 备 2.3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2.3.1 校 内 外 社 会 实 践 经 历 ( 含 日 常 和 假 期 ) 2.3.2 担 任 公 寓 班 级 学 院 学 校 等 学 生 干 部 2.3.3 参 加 学 院 学 校 ( 市 级 ) 省 级 国 家 级 和 国 际 级 文 化 活 动 获 奖 情 况 2.3.4 参 加 各 类 社 团 活 动 经 历 3. 素 质 目 标 群 3.1 政 治 追 求 3.1.1 入 党 前 表 现 3.1.2 入 党 后 表 现 3.2 学 习 习 惯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维 护 教 学 秩 序, 不 出 现 诸 如 迟 到 早 退 旷 课 上 课 聊 天 玩 手 机 睡 觉 吃 东 西 等 不 良 表 现 3.3 文 明 修 养 3.3.1 文 明 礼 貌 (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举 止 文 明 等 ) 3.3.2 寝 室 卫 生 及 安 全 3.4 遵 纪 守 法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3.5 身 心 健 康 3.5.1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3.5.1.1 达 到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3.5.1.2 认 真 锻 炼,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参 加 晨 练 晨 学 3.5.1.3 积 极 参 与 校 院 两 级 组 织 的 各 种 体 育 健 身 活 动 和 比 赛 3.5.2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 25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成 才 规 划 目 标 卡 姓 名 学 年 成 才 规 划 目 标 体 系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性 别 学 期 课 程 知 识 拓 展 知 识 学 习 创 新 能 力 沟 通 适 应 能 力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政 治 追 求 学 习 习 惯 文 明 修 养 遵 纪 守 法 身 心 健 康 具 体 项 目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学 术 讲 座 辅 修 合 格 证 书 英 语 等 级 证 书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其 它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发 表 作 品 承 担 或 参 与 科 研 竞 赛 获 奖 学 会 与 人 交 往, 能 作 出 正 确 的 判 断, 化 解 矛 盾 和 纠 纷, 为 社 会 适 应 做 准 备 社 会 实 践 参 与 学 生 干 部 经 历 文 化 活 动 获 奖 社 团 活 动 及 工 作 入 党 前 表 现 入 党 后 表 现 好 人 好 事 文 明 礼 貌 寝 室 卫 生 及 安 全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专 业 标 准 成 绩 晨 学 体 育 比 赛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班 级 目 标 - 26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本 科 生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和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积 极 探 索 高 级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教 学 新 形 式 和 新 途 径, 深 化 成 才 规 划 工 作, 为 学 生 自 主 化 高 效 化 学 习 和 个 性 发 展 提 供 更 广 阔 的 空 间, 增 强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能 力, 现 将 原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更 名 为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创 新 实 践 属 实 践 环 节, 是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学 校 根 据 大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的 特 点 和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将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状 况 纳 入 学 分 制 管 理 和 学 生 评 价 第 三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参 加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并 修 满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分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就 读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对 于 延 期 毕 业 的 学 生 且 未 获 满 4 学 分 的 学 生, 应 在 延 期 学 习 期 间, 参 照 本 办 法 自 行 修 满 所 缺 学 分 并 递 交 相 关 材 料 经 学 校 审 定 确 认 第 二 章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体 系 第 五 条 创 新 实 践 共 计 4-8 个 学 分, 超 过 4 个 学 分 可 抵 校 选 课 学 分 主 要 包 括 品 德 修 养 社 会 服 务 与 自 我 发 展 科 研 活 动 与 竞 赛 学 习 与 技 能 培 训 证 书 创 新 创 业 等 五 个 方 面 第 六 条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原 则 上 须 在 第 八 学 期 开 学 初 修 完, 因 特 - 27 -

殊 情 况 未 修 满 的 学 生, 须 在 第 八 学 期 四 月 底 前 完 成 补 修 认 证 工 作 第 七 条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体 系 及 记 分 标 准 如 下 表 所 示, 学 生 在 各 种 活 动 中 取 得 荣 誉 时, 如 在 同 一 活 动 不 同 级 别 中 获 奖, 只 取 其 中 分 值 最 高 的 一 个, 不 累 加 ; 如 由 2 人 ( 含 ) 以 上 的 小 组 获 奖 时, 根 据 具 体 规 定 分 配 分 值 ; 同 一 作 品 获 得 多 次 奖 励 时, 只 记 最 高 分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体 系 及 记 分 标 准 学 分 体 系 品 德 修 养 ( 至 少 完 成 1 学 分 形 式 生 活 习 惯 学 习 习 惯 记 分 标 准 每 学 期 在 寝 室 检 查 中 无 不 合 格, 无 违 章 电 器, 经 后 勤 保 障 处 杨 认 证 每 位 寝 室 成 员 可 获 得 0.2 学 分 ; 每 学 期 在 寝 汛 桥 校 区 管 委 会 室 检 查 中 获 优 秀 4 次 ( 含 ) 以 上 且 无 不 合 格, 无 违 ( 基 础 学 院 ) 提 供 章 电 器, 经 认 证 每 位 寝 室 成 员 可 获 得 0.5 学 分 材 料, 并 认 定 每 学 期 无 旷 课 迟 到 早 退 及 课 堂 不 良 行 为 者, 经 认 证 可 获 得 0.1 学 分 备 注 各 学 院 杨 汛 桥 校 区 管 委 会 ( 基 础 学 院 ) 提 供 材 料 并 认 定 社 会 服 务 与 自 我 发 展 ( 最 高 上 限 2 学 分 ) 校 院 重 大 活 动 暑 期 三 下 乡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者 服 务 学 干 成 长 社 团 成 长 每 学 期 积 极 参 加 校 院 两 级 组 织 的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的 重 大 活 动, 经 认 证 每 次 可 获 得 0.1 学 分 每 学 年 积 极 参 加 校 院 两 级 组 织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在 当 地 达 到 一 定 的 社 会 正 面 影 响 力, 经 认 证 可 获 得 0.5 学 分 每 学 期 积 极 参 加 校 院 两 级 组 织 的 校 内 外 志 愿 服 务 ( 含 实 验 室 辅 助 工 作 教 学 信 息 员 工 作 等 ), 累 计 达 到 20 小 时 ( 含 ) 以 上, 经 认 证 后 可 获 得 0.5 学 分 学 生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 以 学 生 手 册 认 定 的 学 生 干 部 为 准 包 括 校 院 团 委 学 生 会 等 各 班 班 委 寝 室 长 等 ) 在 树 人 先 锋 营 中 任 职 在 校 全 媒 体 中 心 任 职 在 校 学 生 办 事 大 厅 担 任 学 生 助 理 在 校 党 员 之 家 担 任 学 生 助 理 等,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给 予 不 高 于 0.5 学 分 / 学 期 认 定 社 团 成 员 根 据 所 在 社 团 及 本 人 评 定 考 核 情 况, 给 予 不 高 于 0.5 学 分 / 学 年 认 定 同 一 学 年 内 对 同 一 学 生 只 记 最 高 分 数 一 次, 不 重 复 累 计 加 分 - 28 - 校 团 委 院 分 团 委 杨 汛 桥 校 区 管 委 会 ( 基 础 学 院 ) 教 务 处 基 础 部 等 提 供 材 料, 学 院 认 定 学 生 处 校 团 委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保 卫 处 校 办 人 事 组 织 处 等 提 供 材 料, 学 院 认 定

学 分 体 系 科 研 活 动 与 竞 赛 学 习 与 技 能 培 训 证 书 形 式 课 题 研 究 与 专 利 发 明 出 版 著 作 与 发 表 论 文 学 科 竞 赛 文 体 竞 赛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外 语 等 级 证 书 记 分 标 准 学 生 参 与 ( 前 3 名 参 与 人 ) 并 完 成 国 家 级 省 级 校 级 院 级 课 题 研 究, 最 高 分 别 记 4 3 2 1 学 分, 课 题 各 参 与 者 所 获 具 体 学 分 由 学 院 与 该 课 题 负 责 教 师 商 议 确 定 ; 学 生 发 明 专 利 ( 限 第 一 第 二 专 利 人 ) 记 4 学 分, 学 生 获 得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限 第 一 第 二 专 利 人 ) 每 个 记 2 学 分, 软 件 著 作 权 每 个 记 1 学 分 学 生 出 版 著 作, 出 版 著 作 第 一 作 者 最 高 记 6 学 分, 二 三 作 者 最 高 分 别 记 4 3 学 分 ;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按 照 一 级 学 术 期 刊 二 级 学 术 期 刊 其 他 具 有 公 开 发 行 刊 号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不 含 学 术 作 品 增 刊 论 文 集 和 汇 编 ), 第 一 作 者 最 高 分 别 记 6 4 2 学 分, 第 二 作 者 最 高 分 别 记 3 2 1 学 分 ; 若 论 文 被 SCI SSCI EI 收 录, 第 一 二 作 者 皆 可 记 6 学 分 学 科 竞 赛 的 记 分 办 法 参 照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地 市 级 文 体 竞 赛 ( 如 演 讲 赛 校 团 委 院 分 团 辩 论 赛 征 文 诗 词 创 作 比 赛 舞 蹈 比 赛 书 画 委 杨 汛 桥 校 区 管 比 赛 朗 诵 比 赛 体 育 竞 赛 等 ) 获 奖 ( 三 等 奖 或 委 会 ( 基 础 学 院 ) 铜 奖 以 上 ) 最 高 分 别 记 1.5 1 0.5 学 分 ( 注 : 校 基 础 部 等 提 供 材 级 文 体 竞 赛 获 奖 加 分 参 照 地 市 级 执 行, 院 级 料, 学 院 认 定 文 体 竞 赛 获 奖 加 分 不 超 过 0.2 分 / 项 ) 非 计 算 机 类 专 业 学 生 取 得 计 算 机 能 力 二 级 证 书 ( 省 级 及 以 上 ) 计 算 机 类 专 业 学 生 取 得 计 算 机 能 力 三 级 证 书 ( 省 级 及 以 上 ) 获 得 学 分 2 学 分 ; 取 得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程 序 员 证 书 分 别 获 得 学 分 4 2.5 1 学 分, 同 类 证 书 只 取 最 高 级 别, 不 重 复 记 学 分 备 注 科 研 处 校 团 委 学 院 提 供 材 料, 学 院 认 定 教 务 处 提 供 材 料, 学 院 认 定 非 英 语 专 业 通 过 CET-6 级 记 2 学 分 ; 通 过 教 务 处 提 供 材 CET-4 级 记 0.5 学 分, 分 数 达 497 分 ( 含 ) 以 上 料, 学 院 认 定 记 1 学 分 ;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通 过 专 业 英 语 四 级 记 0.5 学 分, 分 数 达 75 分 ( 含 ) 以 上 记 1 学 分, 通 过 CET-6 级 记 1 学 分, 通 过 专 业 英 语 八 级 记 2 学 分 ; 日 语 专 业 学 生 通 过 日 语 二 级 90 分 ( 含 ) 以 上 记 0.5 学 分, 分 数 达 120 分 ( 含 ) 以 上 记 1 学 分, 通 过 日 语 一 级 能 力 测 试 记 2 学 分 同 类 证 书 只 取 最 高 级 别, 不 重 复 记 学 分 - 29 -

学 分 体 系 形 式 记 分 标 准 备 注 学 习 与 技 能 培 训 证 书 职 业 技 能 ( 或 资 格 ) 证 书 培 训 及 学 习 证 书 获 得 由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或 政 府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职 业 技 能 ( 或 资 格 ) 证 书 每 证 记 0.5 学 分 其 他 证 书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并 认 证, 每 证 不 高 于 0.5 学 分 完 成 校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课 并 结 业 获 0.5 学 分 参 加 创 业 学 院 ( 含 行 业 学 院 校 企 合 作 班 等 共 建 项 目 ) KAB SYB 8+X 模 拟 创 业 电 商 创 业 等 学 习 培 训 班, 考 核 通 过 并 获 证 书 记 0.5 学 分 获 得 学 校 颁 发 的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记 4 学 分 参 与 校 实 验 室 开 放 项 目 并 考 核 合 格 者 最 高 记 1 学 分 参 与 海 外 各 类 研 习 活 动 并 考 核 合 格 者 最 高 记 1 学 分 学 院 认 定 学 院 学 生 处 认 定 教 务 处 提 供 材 料, 学 院 认 定 国 交 处 提 供 材 料, 学 院 认 定 创 业 实 践 完 成 杭 州 市 师 友 计 划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营 等 相 关 活 动 并 获 得 证 书 加 1 学 分 入 驻 校 创 业 园 区 创 业 团 队 负 责 人 加 1.5 学 分, 合 伙 人 加 0.5 学 分 ( 限 合 伙 人 中 排 名 前 3) 创 新 创 业 创 业 成 果 在 校 期 间 注 册 成 立 实 体 公 司 的 法 人 代 表 加 3 学 分, 股 东 合 伙 人 ( 须 提 供 工 商 局 备 案 的 股 东 合 伙 人 证 明 ) 加 1 学 分 获 政 府 创 业 资 助 奖 励 的 公 司 法 人 每 1 万 元 加 0.5 学 分 网 店 学 院 学 生 处 认 经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实 名 认 证, 且 连 续 经 营 6 个 月 定 ( 含 ) 以 上 加 1 学 分, 淘 宝 等 级 达 五 心 加 2 学 分 钻 石 级 加 2.5 学 分 皇 冠 级 加 3 学 分 金 冠 级 加 4 学 分 网 创 项 目 年 营 业 额 超 过 10 万 元 加 1 分, 超 过 30 万 元 加 2 分, 超 过 50 万 元 加 3 分, 超 过 100 万 元 加 4 分 创 业 服 务 高 年 级 担 任 创 业 团 队 学 生 导 师 加 1 学 分 - 30 -

第 八 条 各 部 门 ( 单 位 ) 可 根 据 学 生 培 养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五 大 体 系 内, 申 请 其 他 形 式 的 加 分 项 目,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记 分 标 准,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纳 入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体 系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有 新 的 创 新 实 践 项 目 产 生,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列 入 学 校 创 新 实 践 体 系 予 以 实 施 各 部 门 ( 单 位 ) 独 立 申 请 的 全 部 创 新 实 践 加 分 项 目 总 和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2 分 / 生 第 三 章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实 施 和 评 定 第 九 条 学 校 成 立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对 全 校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规 划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认 证 实 施 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认 证 中 心, 日 常 办 公 设 在 学 生 处, 负 责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认 证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各 学 院 成 立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副 书 记 ( 或 书 记 ) 和 教 学 副 院 长 担 任 组 长 的 院 级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实 施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对 本 学 院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规 划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认 证 实 施 工 作 的 领 导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认 证 中 心, 由 学 院 分 团 委 书 记 兼 任 中 心 主 任, 成 员 由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员 班 主 任 院 分 团 委 学 生 会 主 要 干 部 等 组 成, 负 责 本 学 院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认 证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具 体 实 施 各 班 级 成 立 班 级 认 证 小 组, 组 长 由 各 班 长 和 团 支 部 书 记 担 任, 小 组 成 员 由 班 委 会 团 支 部 及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认 证 小 组 负 责 协 助 学 院 创 新 实 践 认 证 中 心 做 好 本 班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的 材 料 收 集 和 初 步 认 证 工 作 第 十 条 认 定 基 本 程 序 : 学 生 可 随 时 进 入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系 统 进 行 申 请, 由 班 级 初 审 学 院 复 审 校 创 新 实 践 认 证 中 心 审 定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按 照 校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的 要 求 获 得 的 学 分 超 过 规 定 学 分 4 个 ( 含 ) 以 上, 由 学 院 核 准, 上 报 教 务 处, 并 经 学 校 批 准, - 31 -

可 换 取 相 应 学 分 的 校 级 选 修 课 学 分, 按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认 证 程 序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章 实 施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保 障 措 施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教 学 单 位 各 级 团 学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 学 生 社 团 ) 应 该 积 极 组 织 各 种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供 学 生 选 择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各 个 职 能 部 门 和 其 他 教 学 辅 助 部 门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积 极 支 持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为 他 们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认 证 单 位 应 本 着 严 肃 认 真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学 生 的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进 行 认 证,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学 生,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相 应 学 分 认 定, 并 作 违 纪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各 学 院 须 在 本 办 法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制 订 院 级 本 科 生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教 务 处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从 2016 级 本 科 生 开 始 全 面 实 施 - 32 -

附 件 : 学 科 竞 赛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加 分 办 法 级 别 国 家 级 省 级 甲 类 省 级 乙 类 厅 局 级 校 级 获 奖 等 级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鼓 励 奖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鼓 励 奖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 33 - 创 新 实 践 学 分 / 生 ( 新 ) 8 8 6 4 2 4 4 3 2 1 3 3 2 1 2 2 1.5 1 1 1 0.5 0.5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实 施 办 法 一 为 了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决 定, 促 进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养 成 经 常 锻 炼 身 体 的 习 惯, 提 高 体 质 健 康 水 平 和 自 我 保 健 能 力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2014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要 求,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在 校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标 准 测 试 二 标 准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在 分 管 校 长 领 导 下, 由 教 务 处 学 生 发 展 与 服 务 处 基 础 部 ( 公 体 部 ) 校 卫 生 所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协 同 配 合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为 使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特 成 立 以 下 领 导 工 作 小 组 : 组 长 : 叶 时 平 王 军 副 组 长 : 金 劲 彪 董 弋 芬 李 立 敏 成 员 : 赵 军 王 春 燕 各 学 院 书 记 基 础 部 ( 公 体 部 ) 教 师 三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每 学 年 测 试 一 次 各 测 试 项 目 的 成 绩, 由 基 础 部 ( 公 体 部 ) 汇 总, 并 按 照 标 准 要 求 评 定 成 绩 确 定 等 级 有 体 育 课 的 学 生, 标 准 成 绩 计 入 到 体 育 课 总 分 无 体 育 课 的 学 生, 标 准 成 绩 则 作 为 当 学 年 的 体 育 成 绩 四 奖 励 办 法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奖 励 5 分 ( 不 累 计 加 分 ), 计 入 当 年 标 准 总 成 绩 : 1 当 年 获 等 级 运 动 员 称 号 者 ; 2 当 年 参 加 校 运 动 会 及 以 上 体 育 比 赛 获 名 次 者 ; 3 学 生 体 育 干 部 在 组 织 各 项 体 育 活 动 中,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者 - 34 -

以 上 奖 励 由 学 生 在 每 年 的 11 月 1 日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附 相 关 证 明 ), 报 基 础 部 ( 公 体 部 ) 批 准 五 学 年 总 分 由 标 准 分 与 附 加 分 之 和 构 成, 满 分 为 120 分 标 准 分 由 各 单 项 指 标 得 分 与 权 重 乘 积 之 和 组 成, 满 分 为 100 分 附 加 分 根 据 实 测 成 绩 确 定, 即 对 成 绩 超 过 100 分 的 加 分 指 标 进 行 加 分, 满 分 为 20 分 ; 大 学 的 加 分 指 标 为 男 生 引 体 向 上 和 1000 米 跑, 女 生 1 分 钟 仰 卧 起 坐 和 800 米 跑, 各 指 标 加 分 幅 度 均 为 10 分 六 根 据 学 生 学 年 总 分 评 定 等 级 :90.0 分 及 以 上 为 优 秀, 80.0~89.9 分 为 良 好,60.0~79.9 分 为 及 格,59.9 分 及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七 每 个 学 生 每 学 年 评 定 一 次, 学 生 毕 业 时 的 成 绩 和 等 级, 按 毕 业 当 年 学 年 总 分 的 50% 与 其 他 学 年 总 分 平 均 得 分 的 50% 之 和 进 行 评 定 八 学 生 测 试 成 绩 评 定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者, 方 可 参 加 评 优 与 评 奖 ; 成 绩 达 到 优 秀 者, 方 可 获 体 育 奖 学 分 测 试 成 绩 评 定 不 及 格 者, 在 本 学 年 度 准 予 补 测 一 次, 补 测 仍 不 及 格, 则 学 年 成 绩 评 定 为 不 及 格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毕 业 时, 标 准 测 试 的 成 绩 达 不 到 50 分 者 按 结 业 或 肄 业 处 理 九 学 生 因 病 或 残 疾 可 向 学 校 提 交 暂 缓 或 免 予 执 行 标 准 的 申 请, 经 医 疗 单 位 证 明, 体 育 教 学 部 门 核 准, 可 暂 缓 或 免 予 执 行 标 准, 并 填 写 免 予 执 行 <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申 请 表,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确 实 丧 失 运 动 能 力 被 免 予 执 行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仍 可 参 加 评 优 与 评 奖, 毕 业 时 标 准 成 绩 需 注 明 免 测 免 测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一 是 全 免, 适 用 于 持 残 疾 证 学 生, 可 参 加 评 优 与 评 奖 ; 二 是 部 分 免 测, 适 用 于 除 持 残 疾 证 以 外 的 因 病 免 测 学 生, 免 测 项 目 最 高 分 为 60 分, 其 他 非 免 测 项 目 须 照 常 进 行 十 对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者, 给 予 作 弊 处 理 十 一 测 试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4 月 至 11 月 份 因 此, 各 学 院 基 础 部 - 35 -

( 公 体 部 ) 要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思 想 认 识, 积 极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顺 利 完 成 测 试 工 作 本 实 施 办 法 按 教 育 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的 通 知 精 神 执 行, 由 基 础 部 ( 公 体 部 ) 负 责 解 释 附 :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项 目 和 要 求 序 号 测 试 项 目 权 重 动 作 要 求 1 身 高 体 重 15% 直 立 2 肺 活 量 15% 一 口 气 的 呼 出 量 3 50 米 20% 站 立 式 蹲 踞 式 起 跑 均 可 4 立 定 跳 远 10% 常 规 方 法 5 坐 位 体 前 屈 10% 坐 位 双 腿 伸 直 双 手 前 伸, 测 柔 韧 性 6 (1) 引 体 向 上 ( 男 ) (2) 1 分 钟 仰 卧 起 坐 ( 女 ) 10% (1) 掌 心 朝 前 的 正 握, 向 上 引 体 至 下 巴 超 过 杠 面 算 完 成 一 次, 引 体 时 躯 干 不 得 有 振 动 等 附 加 动 作 (2) 常 规 方 法 7 1000 米 跑 ( 男 ) 800 米 跑 ( 女 ) 20% 耐 力 跑 要 求 平 时 经 常 锻 炼 - 36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转 学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学 生 转 学 工 作, 维 护 高 等 教 育 公 平 公 正 和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转 学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育 部 教 学 厅 [2015]4 号 ), 以 及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转 发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转 学 工 作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 浙 教 办 学 [2015]59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基 本 原 则 学 生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二 基 本 条 件 1 学 生 转 学 应 当 在 同 层 次 同 批 次 院 校 之 间 进 行 学 生 在 同 层 次 同 批 次 院 校 之 间 的 转 学, 其 录 取 时 的 高 考 分 数 应 当 达 到 拟 转 入 学 校 当 年 相 同 生 源 地 同 批 次 录 取 学 生 的 最 低 分 数, 且 转 入 专 业 应 为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2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2) 高 考 分 数 低 于 拟 转 入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相 应 年 份 录 取 分 数 的 ; (3)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4) 通 过 定 向 就 业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等 特 殊 招 生 形 式 录 取 的 ; (5) 未 通 过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或 未 使 用 高 考 成 绩 入 学 的 ( 含 保 送 生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专 升 本 五 年 一 贯 制 三 位 一 体 等 ); (6) 拟 转 入 学 校 与 转 出 学 校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 - 37 -

(7) 跨 学 科 门 类 的 ; (8) 应 予 退 学 的 ; (9)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三 申 请 转 学 的 程 序 1 转 入 我 校 学 习 (1) 由 学 生 本 人 向 我 校 教 务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经 转 出 院 校 签 字 盖 章 的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 备 案 ) 表 ( 省 外 高 校 转 入 的 备 案 表 可 自 选 ) 转 出 学 校 在 校 期 间 成 绩 单 和 表 现 鉴 定 书 与 转 学 理 由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2) 由 教 务 处 综 合 招 生 办 审 核 情 况 和 学 校 拟 接 受 学 院 的 意 见, 并 提 交 校 领 导 班 子 会 议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予 以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校 长 签 署 同 意 接 收 函 (3) 由 教 务 处 将 相 关 材 料 转 给 学 生 转 出 学 校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 跨 省 转 学 的, 需 报 两 省 ( 市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4)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方 可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2 转 出 我 校 学 习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 备 案 ) 表, 并 附 与 转 出 理 由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后, 送 教 务 处 签 署 意 见, 报 分 管 副 校 长 审 核 并 由 校 长 签 发 核 准 函 拟 转 入 的 院 校 同 意 接 收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转 学 必 需 材 料 后,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四 附 则 1 本 细 则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其 他 有 关 转 学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2 本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转 学 所 需 材 料 清 单 - 38 -

附 件 :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转 学 所 需 材 料 清 单 ( 省 内 一 式 四 份 省 外 一 式 五 份 ) 1.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 备 案 ) 表 ( 省 外 高 校 转 入 的 备 案 表 可 自 选 ); 2. 转 学 理 由 佐 证 材 料 (1 患 病 : 转 出 学 校 拟 转 入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 加 盖 学 校 医 院 或 医 务 室 印 章 );2 特 殊 困 难 : 关 系 证 明 等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3. 学 生 高 考 录 取 花 名 册 复 印 件 ( 加 盖 转 出 学 校 招 生 部 门 印 章 ); 4. 学 生 在 原 就 读 学 校 已 学 课 程 成 绩 单 ( 加 盖 转 出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印 章 ); 5.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表 现 鉴 定 书 ( 加 盖 转 出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印 章 ); 6. 转 出 学 校 公 示 页 面 完 整 截 图 ( 主 要 包 括 : 学 生 姓 名, 转 出 拟 转 入 学 校 和 专 业 名 称, 入 学 年 份, 考 生 高 考 分 数, 转 学 理 由 等 ) ( 加 盖 转 出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印 章 ); 7.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 备 案 ) 表 ( 省 外 高 校 学 生 的 备 案 表 可 自 选 ); 8. 拟 转 入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或 招 生 监 督 部 门 出 具 的 同 意 该 生 转 入 的 证 明, 内 含 拟 转 入 相 关 专 业 相 应 年 份 同 生 源 地 最 低 录 取 分 数 线 ; 研 究 生 转 学, 另 附 拟 转 入 专 业 导 师 或 导 师 组 同 意 接 收 证 明 及 其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专 业 考 核 或 学 业 水 平 评 估 结 果 ( 加 盖 转 入 学 校 招 生 部 门 印 章 ); 9. 拟 转 入 院 ( 系 ) 集 体 研 究 会 议 纪 要 ( 含 转 入 学 生 名 单 和 表 决 情 况 ); 10. 拟 转 入 学 校 集 体 研 究 会 议 纪 要 ( 含 转 入 学 生 名 单 和 表 决 情 况 ); - 39 -

11. 转 入 学 校 公 示 页 面 完 整 截 图 ( 主 要 包 括 : 学 生 姓 名, 转 出 拟 转 入 学 校 和 专 业 名 称, 入 学 年 份, 考 生 高 考 分 数,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在 生 源 地 相 应 年 份 的 高 考 录 取 分 数 线, 转 学 理 由 等 )( 加 盖 转 入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印 章 ); 12. 拟 转 入 学 校 校 长 签 署 的 接 收 函 ( 包 括 学 校 公 示 的 时 间 和 结 果 等 )( 加 盖 转 入 学 校 印 章 ); 13.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注 : 所 有 材 料 均 需 原 件 - 40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为 了 推 进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更 好 地 贯 彻 以 生 为 本 的 教 育 理 念, 进 一 步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鼓 励 学 生 个 性 化 发 展, 根 据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适 用 对 象 及 说 明 转 专 业 的 适 用 对 象 为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在 籍 在 校 学 生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有 一 次 从 入 学 专 业 转 入 另 一 个 专 业 的 机 会, 插 入 新 专 业 班 级 中 学 习, 学 籍 管 理 与 学 生 管 理 转 至 新 专 业 所 属 学 院 负 责, 并 按 新 专 业 毕 业 一 年 级 学 生 可 以 跨 学 院 转, 二 年 级 学 生 原 则 上 在 本 学 院 内 转 ( 家 扬 书 院 除 外 ) 二 转 专 业 时 间 本 科 在 籍 在 校 学 生 可 在 一 年 级 或 二 年 级 的 春 季 学 期 申 请 转 专 业, 专 科 在 籍 在 校 学 生 可 在 一 年 级 的 春 季 学 期 申 请 转 专 业, 审 批 通 过 后 于 新 学 年 初 转 入 新 专 业 就 读 三 各 类 转 专 业 基 本 条 件 ( 一 ) 优 秀 生 转 专 业 基 本 条 件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的 学 生 可 以 自 主 申 请 校 内 转 专 业, 要 求 转 专 业 前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无 补 考 重 修 记 录, 且 各 学 期 各 科 成 绩 总 分 名 列 同 年 级 同 专 业 前 30% 对 于 个 别 转 入 专 业, 申 请 学 生 还 需 要 满 足 转 入 专 业 对 部 分 课 程 的 附 加 条 件 ( 二 ) 特 殊 转 专 业 基 本 条 件 1. 专 业 兴 趣 生 学 生 在 某 一 专 业 上 有 明 显 专 长, 并 已 取 得 相 应 成 果 ( 如 已 出 版 - 41 -

专 著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论 文 或 在 重 大 专 业 竞 赛 中 获 奖 等 ), 可 申 请 转 入 其 特 长 专 业 无 专 长 但 对 原 就 读 专 业 确 不 感 兴 趣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转 入 感 兴 趣 的 高 考 录 取 分 相 当 的 专 业 具 体 条 件 如 下 : 转 入 转 出 专 业 均 有 生 源 地 招 生 的, 则 本 人 高 考 分 数 必 须 达 到 拟 转 入 专 业 相 同 生 源 地 的 最 低 录 取 分 ; 拟 转 入 专 业 无 相 同 生 源 地 招 生 的, 则 参 考 相 关 生 源 地 高 考 录 取 分, 即 拟 转 出 专 业 浙 江 生 源 录 取 最 低 分 必 须 不 低 于 拟 转 入 专 业 浙 江 生 源 录 取 最 低 分 2. 身 体 状 况 特 殊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者 ; 或 者 经 学 校 认 定, 学 生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不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可 申 请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3. 学 习 困 难 生 确 因 专 业 不 适 应, 造 成 学 习 困 难 或 确 无 能 力 修 读 原 专 业 相 关 课 程 的 一 二 年 级 学 生, 可 申 请 转 入 当 年 浙 江 省 高 考 录 取 平 均 分 相 对 较 低 的 专 业 4. 对 于 退 役 复 学 的 学 生,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高 校 学 生 参 军 入 伍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5]3 号 ) 精 神, 可 申 请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四 不 予 转 专 业 的 情 况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专 业 : 1. 身 体 条 件 不 符 合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的 体 检 标 准 ; 2. 低 批 次 录 取 申 请 转 入 高 批 次 ( 由 学 校 组 织 特 殊 考 核 的 选 拔 除 外 ); 3. 本 人 高 考 类 别 与 申 请 转 入 的 专 业 高 考 类 别 不 同 ; 4. 入 学 以 来, 因 违 纪 曾 受 过 学 校 处 分 ; 5.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已 经 转 过 一 次 专 业 ; - 42 -

6. 不 符 合 转 入 专 业 的 录 取 要 求 五 转 专 业 人 数 控 制 对 于 转 入 专 业, 所 属 学 院 提 供 该 专 业 全 年 级 学 生 人 数 10% 以 内 的 名 额 ; 对 于 转 出 专 业, 原 则 上 不 限 制 转 出 学 生 人 数 转 入 新 专 业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进 行 插 班 学 习, 若 转 入 专 业 每 行 政 班 需 插 班 学 生 数 较 多, 则 视 情 况 组 建 新 的 行 政 班 ; 学 生 转 出 后 人 数 小 于 20 人 的 行 政 班 原 则 上 不 再 设 班, 与 同 年 级 同 专 业 其 他 行 政 班 进 行 整 合 ( 外 语 类 艺 术 类 专 业 视 情 况 而 定 ) 六 办 理 程 序 转 专 业 工 作 于 每 年 4 月 份 启 动, 当 学 期 末 完 成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如 下 : 1. 各 学 院 向 教 务 处 上 报 拟 接 收 转 入 学 生 的 专 业 名 额 数 审 核 录 取 办 法 附 加 要 求, 由 教 务 处 汇 总 后 向 学 生 公 布 2. 符 合 转 专 业 基 本 条 件 的 学 生 需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填 写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生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并 附 不 少 于 300 字 的 详 细 陈 述 理 由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备 案 并 汇 总 报 教 务 处 3.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将 申 请 材 料 送 相 关 转 入 学 院 4. 转 入 学 院 对 拟 转 入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和 选 拔, 在 两 周 内 将 拟 接 收 的 学 生 名 单 报 教 务 处 5. 教 务 处 审 核 并 确 定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公 示 一 周 后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6. 教 务 处 校 内 公 布 转 专 业 结 果 下 发 转 专 业 文 件, 并 进 行 学 籍 异 动 7. 转 专 业 学 生 根 据 文 件 到 转 入 学 院 办 理 相 关 注 册 手 续 8. 家 扬 书 院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家 扬 书 院 另 行 制 订 细 则 七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的 管 理 1.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自 新 学 年 起 由 转 入 专 业 所 属 学 院 管 理, 转 - 43 -

出 转 入 学 院 需 做 好 交 接 工 作 2.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须 修 满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和 环 节,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达 到 转 入 专 业 毕 业 学 分 要 求 后, 方 可 毕 业 3. 学 生 在 原 专 业 已 修 读 过 且 成 绩 合 格 的 课 程, 若 与 转 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课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经 相 关 教 学 单 位 确 认 后 可 作 为 转 入 专 业 已 修 课 程, 承 认 学 分 ; 学 生 在 原 专 业 已 修 读 过 且 成 绩 合 格 的 转 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无 规 定 的 课 程, 可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转 换 为 校 级 选 修 课 学 分 4. 为 使 学 生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尽 快 完 成 课 程 补 修,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学 生 根 据 本 人 各 学 期 的 课 程 进 度, 在 全 校 相 同 层 次 范 围 内 选 择 课 程 补 修 5.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从 转 入 学 年 起 按 所 转 入 专 业 学 费 标 准 缴 纳 学 费 八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原 校 内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废 止 - 44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进 一 步 调 动 大 学 生 的 科 技 创 新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有 效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特 修 订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竞 赛 宗 旨 : 崇 尚 科 学 追 求 真 知 勤 奋 学 习 迎 接 挑 战 第 二 条 竞 赛 目 标 : 培 养 大 学 生 的 创 新 思 维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团 队 精 神, 提 升 大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科 研 水 平, 推 进 我 校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健 康 有 序 的 开 展 第 三 条 科 技 竞 赛 的 参 与 对 象 为 在 籍 在 校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第 二 章 机 构 第 四 条 科 技 竞 赛 作 为 一 项 经 常 性 的 教 学 活 动 纳 入 到 学 校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的 日 常 工 作 中 学 校 成 立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统 筹 科 技 竞 赛 的 组 织 立 项 项 目 管 理 经 费 筹 划 制 度 建 设 和 比 赛 主 办 等 工 作 第 五 条 校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地 点 在 教 务 处, 具 体 负 责 科 技 竞 赛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与 校 外 竞 赛 项 目 组 委 会 联 系, 协 调 安 排 竞 赛 的 相 关 事 宜 ; 负 责 修 订 每 年 度 科 技 竞 赛 项 目 目 - 45 -

录, 审 批 校 级 科 技 竞 赛 项 目 申 请 ; 负 责 筹 措 竞 赛 所 需 经 费, 落 实 奖 励 工 作 及 获 奖 学 生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认 定 等 第 六 条 学 校 各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安 排 与 落 实 竞 赛 委 员 会 所 分 解 的 保 证 竞 赛 顺 利 进 行 的 各 项 工 作 第 三 章 组 织 第 七 条 竞 赛 类 别 与 范 围 1. 国 家 级 竞 赛 : 包 括 教 育 部 ( 高 教 司 ) 主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2. 省 级 竞 赛 : 分 为 甲 类 和 乙 类 两 种 甲 类 : 包 括 浙 江 省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 省 教 育 厅 ) 主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团 省 委 主 办 的 挑 战 杯 竞 赛 乙 类 : 包 括 省 教 育 厅 主 办 的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主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全 国 范 围 的 学 会 协 会 与 行 业 主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3. 厅 局 级 竞 赛 : 包 括 厅 局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不 含 省 教 育 厅 )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地 方 政 府 与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高 校 主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省 级 范 围 的 相 关 学 会 协 会 与 行 业 主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4. 校 级 竞 赛 : 包 括 校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主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同 类 高 校 举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5. 各 类 文 娱 体 育 类 比 赛 网 络 游 戏 操 作 等 比 赛 不 在 本 实 施 办 法 范 围 之 列 第 八 条 立 项 管 理 1. 学 校 重 点 支 持 省 级 甲 类 以 上 竞 赛 项 目, 每 年 初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相 关 通 知, 由 校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指 定 承 办 单 位 承 办 单 位 要 全 力 以 赴 地 组 织 参 加, 且 须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举 行 选 拔 赛 2. 对 于 省 级 乙 类 及 以 下 的 科 技 竞 赛 项 目,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根 据 其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影 响 力 等 因 素 选 择 性 的 组 织 参 加, 并 报 校 科 技 - 46 -

竞 赛 委 员 会 审 批 立 项 3. 学 校 支 持 各 学 院 ( 部 门 ) 承 办 各 类 校 级 科 技 竞 赛, 同 时 学 院 ( 部 门 ) 须 给 予 相 应 的 配 套 经 费 支 持 4. 学 校 每 年 公 布 纳 入 育 人 服 务 考 核 范 围 的 科 技 竞 赛 项 目 目 录, 作 为 各 学 院 ( 部 门 ) 申 请 科 技 竞 赛 立 项 的 参 照 目 录 第 九 条 组 织 实 施 1.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均 采 用 项 目 负 责 制, 由 各 竞 赛 承 办 单 位 成 立 工 作 机 构 指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制 定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并 填 写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科 技 竞 赛 项 目 申 请 表, 由 承 办 单 位 报 校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审 批 2. 承 办 单 位 负 责 科 技 竞 赛 的 宣 传 组 织 发 动 落 实 和 指 导 工 作, 负 责 将 校 级 竞 赛 结 果 报 校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公 示, 推 荐 参 加 校 外 竞 赛 的 校 队 成 员 名 单 ; 负 责 对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核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做 好 竞 赛 总 结, 并 做 好 相 关 材 料 的 存 档 工 作 其 它 各 部 门 要 大 力 支 持 竞 赛 承 办 单 位 的 各 类 竞 赛 活 动 3.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跨 学 院 ( 部 门 ) 专 业 组 队 参 赛 对 于 来 自 非 承 办 单 位 的 学 生, 其 所 属 单 位 应 大 力 支 持, 做 好 相 关 参 赛 保 障 工 作 ; 对 于 承 办 单 位 应 积 极 接 纳 非 承 办 单 位 学 生 参 与 到 竞 赛 项 目 中 来, 其 参 赛 经 费 应 由 承 办 单 位 一 并 开 支 ; 对 于 承 办 单 位 与 所 属 单 位 ( 协 办 单 位 ) 有 约 共 同 承 办 的 项 目, 参 赛 经 费 按 双 方 约 定 执 行 4. 学 校 鼓 励 各 教 学 单 位 将 竞 赛 培 训 课 程 化 系 统 化, 鼓 励 将 培 训 课 程 纳 入 专 业 必 修 选 修 和 校 通 识 类 课 程 第 四 章 经 费 第 十 条 科 技 竞 赛 经 费 由 学 校 每 年 以 包 干 经 费 的 形 式 划 拨 到 各 承 办 单 位, 用 于 科 技 竞 赛 所 需 的 各 类 开 支 对 于 经 费 支 出 较 大 的 重 要 科 技 竞 赛 项 目, 学 校 视 情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费 补 助 - 47 -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社 会 赞 助, 应 经 过 校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定 同 意 后 方 可, 一 般 提 供 赞 助 超 过 5000 元 的 赞 助 商, 允 许 其 冠 名 第 十 二 条 科 技 竞 赛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主 要 为 以 下 三 方 面 : 1. 科 技 竞 赛 所 需 的 报 名 资 料 材 料 交 通 差 旅 等 费 用 ; 2. 校 内 赛 参 赛 队 员 指 导 教 师 的 奖 励 经 费 ; 3.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评 审 专 家 的 评 审 费 第 十 三 条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纳 入 育 人 服 务 工 作 量 考 核 范 围,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根 据 育 人 服 务 考 核 指 导 意 见 ( 浙 树 人 [2012]8 号 : 附 件 2) 制 订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章 奖 励 第 十 四 条 各 教 学 单 位 举 办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在 二 级 考 核 ( 教 学 考 核 模 块 ) 中 予 以 体 现, 由 多 个 单 位 共 同 参 与 的, 按 工 作 量 和 贡 献 度 给 予 酌 情 分 配 第 十 五 条 教 学 单 位 承 办 多 个 竞 赛 项 目 并 获 奖, 可 分 别 进 行 奖 励, 同 一 竞 赛 项 目 只 奖 励 最 高 级 别 奖 项 同 一 作 品 多 次 获 奖, 以 所 获 的 最 高 级 别 奖 项 进 行 奖 励 第 十 六 条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的 奖 励 标 准 见 下 表 :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奖 励 标 准 级 别 获 奖 等 级 承 办 单 位 ( 元 ) 指 导 教 师 ( 元 / 队 ) 参 赛 学 生 ( 元 / 队 )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 生 特 等 奖 25000 25000 10000 4 一 等 奖 20000 20000 8000 4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10000 12000 5000 4 三 等 奖 5000 9000 3000 3 鼓 励 奖 1000 1000 1000 2-48 -

级 别 获 奖 等 级 承 办 单 位 ( 元 ) 指 导 教 师 ( 元 / 队 ) 参 赛 学 生 ( 元 / 队 )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 生 特 等 奖 6000 11000 3600 3 一 等 奖 5000 9000 3000 3 省 级 甲 类 二 等 奖 2500 3000 1500 2 三 等 奖 1000 1000 800 2 鼓 励 奖 500 500 500 1 特 等 奖 1200 1800 1200 2 省 级 乙 类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1000 500 1500 750 1000 500 2 1.5 三 等 奖 1.5 特 等 奖 1.5 厅 局 级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1.5 1 三 等 奖 1 特 等 奖 0.5 校 级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0.5 0.3 三 等 奖 0.3 说 明 :(1) 表 中 奖 励 标 准 仅 适 用 于 学 校 立 项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项 目 ;(2) 指 导 教 师 奖 励 按 项 目 计, 不 考 虑 项 目 参 赛 学 生 数 学 生 奖 励 按 队 执 行, 超 出 3 人 的 队 伍, 每 增 加 1 人 奖 金 增 原 金 额 的 10%, 总 额 最 多 不 超 过 2 倍 (3)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甲 类 鼓 励 奖 ( 未 获 奖 的 成 功 参 赛 项 目 ) 为 校 内 奖 励, 旨 在 鼓 励 高 级 别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第 十 七 条 所 有 的 奖 励 由 学 校 统 一 划 拨 到 承 办 单 位, 竞 赛 有 协 办 单 位 的, 由 承 办 单 位 与 协 办 单 位 协 商 进 行 奖 励 二 次 分 配 ; 对 指 导 - 49 -

教 师 奖 励 由 承 办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酌 情 可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第 十 八 条 科 技 竞 赛 获 奖 项 目 业 绩 点 的 计 算 按 照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绩 点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 浙 树 办 教 [2013]37 号 )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对 于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省 级 甲 类 及 以 上 竞 赛 并 获 得 省 级 一 等 奖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在 指 导 教 师 名 单 中 排 名 第 一 位 的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可 认 定 其 在 教 学 上 有 突 出 贡 献, 在 当 年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中 定 为 A, 对 其 他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应 给 予 倾 斜 ; 对 指 导 科 技 竞 赛 成 绩 优 异 的 教 师, 学 院 在 推 荐 评 选 教 学 成 果 奖 教 改 项 目 立 项 职 称 评 聘 等 方 面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除 获 以 上 奖 励 外, 可 按 照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冯 茹 尔 专 才 奖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报 冯 茹 尔 专 才 奖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有 参 赛 项 目 的 最 终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后 期 开 发 成 果 转 化 依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原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稿 ) ( 浙 树 办 教 2012 36 号 ) 同 时 废 止 - 50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课 程 重 修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实 行 课 程 重 修 制 度 是 实 施 学 分 制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为 完 善 课 程 重 修 管 理, 规 范 操 作 过 程, 根 据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及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学 分 制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重 修 对 象 1 在 校 生 必 修 课 限 选 课 补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者 2 在 校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但 不 满 意 者 3 在 学 习 年 限 内 有 不 合 格 课 程 的 结 业 生 第 二 条 重 修 方 式 在 校 生 重 修 一 般 应 在 下 一 学 年 内 完 成, 因 教 学 计 划 调 整 引 起 的 当 学 期 开 课 的 课 程 也 可 申 请 重 修 每 学 生 每 学 期 课 程 重 修 申 请 门 数 不 得 超 过 四 门 毕 业 班 学 生 除 外 ) 1 跟 班 重 修 当 前 学 期 有 相 同 的 开 班 课 程, 并 且 与 正 常 上 课 不 冲 突 的 情 况 下, 学 生 应 申 请 跟 班 重 修 要 求 学 生 在 教 室 容 量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选 择 跟 班 重 修 2 组 班 重 修 因 教 学 计 划 调 整 停 开 跟 班 上 课 教 室 容 量 不 足 或 跟 班 课 程 与 正 常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的 情 况 下, 教 学 单 位 可 组 班 重 修 3 涉 及 两 校 区 的 重 修 按 下 列 方 式 进 行 : (1) 原 则 上 在 杨 汛 桥 校 区 第 二 学 期 完 成 第 一 学 期 的 课 程 重 修, 不 同 学 分 的 同 类 课 程 可 以 互 认 ; (2) 重 修 人 数 5 人 ( 含 ) 以 上 的, 开 课 学 院 原 则 上 由 组 班 进 行 ; (3) 重 修 人 数 5 人 以 下 的, 学 生 可 自 愿 选 择 到 杨 汛 桥 校 区 插 班, 或 取 得 自 考 成 绩, 或 取 得 爱 课 程 学 堂 在 线 等 在 线 开 放 课 程 学 分, 或 取 得 本 校 SPOCs( 筹 建 中 ) 的 成 绩 均 认 可 -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