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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嘉義高中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 第 6 次行政會議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

國立嘉義高中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紀錄 日期時間 103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 時間 08:30~ 地點 旭陵樓 3 樓第 1 會議室 主席 黃校長義春 紀錄彙整 葉國宗 參加人員 如簽到表 壹 主席報告 1.今天上午 11:30 要出發至溪湖高中進行 104 學年度之高中優質化複審報告 校長及主 任與 組長要親自說明 第一年申請到 800 萬元 感謝王主任 陳組長 各科召集人 及各位同仁的努力付出 2.重申前令 不管專任或兼任行政工作 雖各有分工 但一定要協調合作並依法行政 為了嘉中校譽 有狀況發生就是在考驗我們 要以冷靜的心來面對 做最妥適的處理 3.有關進校林主任請領款項乙節 感謝三人小組就相關情形進行瞭解並彙整報告 請人 事按行政程序簽核 以利後續處理 貳 上次會議提案討論執行情形 案號 1 提案人 學務處生輔組 連署人 案 說 辦 決 由 訂定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07 月 26 日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四章第 24 條規定: 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 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並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 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前項規定之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1.校園安全規劃 2.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3.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4.校園霸凌之界定 樣態及通報權責 5.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6.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7.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8.禁止報復之警示 9.隱私之保密 10.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二)參照教育部及各國立高中(職)之相關規定擬定草案 如附件 1 法 草案經行政會議審查後送校務會議通過 於 104 學年第 1 學期納入學生手冊(紙 本) 議 1. 將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納入 104 學年第 1 學期納入學生 ~1~

手冊(紙本) 2.再研議如何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教職員工聘約 中 融合後先提行政會議通過 再提校務會議決議 参 提案討論 案號 無 肆 各單位報告 一 教務處報告 1.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報名作業已於 12/10 結束 本校共有 15 位學生代表嘉義市參加 全國比賽 2.103 年度資優班成班考試暨高瞻班甄選報名將於 12/16(二)-12/17(三)兩日辦理 相關報名訊息以及資料已公告於網路 3.12/16(二)~12/19(五)進行 104 年學測及英文檢定第二次測驗報名基本資料校對作 業 4.103 學年度數理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決賽將陸續開始舉辦 至 12 月底前結束 5.預計 104 年 1 月初召開慈桂英語獎學金資格審查會議 6.均質化寒假天文營於 2/15(日)~2/17(三)於杉林溪辦理 7.104 年度優質化計畫將完成全校網路環境設置 且 1 3 年級班級電腦與機櫃將會 與 2 年級現行網路設備做整合可用同一顆感應扣 8.垃圾場之垃圾清運據報上學習每週一次 本學期每月才清運一次 造成果蠅孳生 不知為何如此 請衛生組持續與環保局溝通反映 二 學務處報告 訓育組 工作事項: 1.12/06志工參訪活動 上午由本校洪瑞鼎老師分享國際志工講座 下午前往朴子船 仔頭藝術村進行關懷環境志工服務活動 本校派兩台遊覽車前往 由學務處曾婷 琬組長 魏芳芳組長 劉怡汝組長 教務處張威傑組長共同帶隊前往 2.12/08~12/19進行健康微笑大使選拔活動 學生持健康標語微笑拍照 並發表健康 宣言進行選拔 拍照地點在學務處德益空間 後續進行全校微笑貼紙投票 預計 於12/22日於週會頒獎 預定辦理事項 1.班聯會於12/19晚上舉辦ICE愛ㄙ聖誕趴 下午05:30進場 邀請嘉義地區高中職16 餘社團及李唯楓 孫盛希 陳彥允藝人表演 請校長18:00到場 12/06 關懷環境 志工參訪活動 12/19 晚上舉辦 ICE 愛ㄙ聖誕趴 ~2~

生活輔導組 工作事項: 1.12月6日實施本學期第六次週末輔導 2.協助完成12月8日高一新詩擂台賽 3.12月10日協助完成高一週會事宜 4.12月11日召開本學期第二次性平會 5.處理校內抽菸案1件 6.處理同學不當行為2件 預定辦理事項 1.12月29日辦理103-1學期改過銷過會議 2.12月20日實施本學期第七次週末輔導 社團活動組 工作事項: 1.104 年日本教育旅行已於 11/27 辦理招標 由嘉禾旅行社得標 預定辦理日期為 104.02.09-13 共計五天四夜 參訪地區及學校為北海道千歲高級中學 預定辦理事項 1.103.12.13-14 本校喜信社辦理飢餓三十活動 共 57 位同學參與 體育組 工作事項: 1.高二班際籃球賽於12/10完成 冠軍:209 亞軍:208 季軍:207 殿軍:211 2.103年教育部中等學校籃球聯賽嘉義區預賽訂12/15~12/20於本校體育館舉行 3.104年嘉義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本校計有七項93人參賽 衛生保健組 工作事項: 1. 12月10日辦理健康促進活動宣導與競賽 2. 12月09日起推動教職員工 萬步行 -健康促進活動 3. 12月起至與護理課程共同推動高三 健康動!營養食!活力青年! 健康體位 活動 針對食物營養宣導推動 4. 12月起與體育課程共同推動高一 二 健康動!營養食!活力青年! 健康體位 活動 宣導推動運動 三 教官室報告 1. 1202 日 1230 時邀請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實施軍校招生宣導 2. 1203 1204 1208 1211 實施 戒煙教育 計 2 員 3. 1210 日 1230 時 針對 11 月交通違規及騎乘機車同學實施 交通安全教育 計 18 員 4. 1217 日 1410 時至 1610 時辦理學期 反詐騙 交通安全暨法律基本常識測驗 由一 二年級同學參加 5. 1217 完成填報內政部 風災 震災 火災 爆炸災害等防救災資源 資料 ~3~

6. 12 月防治愛滋宣導月 完成高一 防治愛滋病認知檢測 待辦事項 1. 辦理 104 年元旦升旗典禮相關事宜 2. 1227 日(星期六)本校熱舞及街舞社組隊參加全國創意舞蹈大賽初賽 地點 正修科 技大學 四 總務處報告 1. 室外籃球場改善工程複驗(12/08) 2. 召開本年度技工友會議(12/09) 3. 參加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12/10) 五 輔導室報告 1. 103 學年度備審資料營報名 82 名額滿 舉行日期 104/02/05.06 2. 12/9 家庭教育家長學習輔導講座 參加人數約 100 人 反應熱烈 成效良好 感謝 教務處 總務處協助 3. 12/10 性平教育演講於樹人堂舉行 高一學生參加 感謝教官室協助 4. 12/05 融合教育影片欣賞講座於史蹟館舉行 共五個班級報名參加 六 圖書館報告 1. 上週協助各處室執行優質化資本門購書書目開列 圖書交貨之後由圖書館分類編目 供全校讀者借閱 2. 教育部中學生網站小論文 1031115 梯次比賽 本校協助生物 地球科學評審 將邀 請這二科老師幫忙評審 3. 教育部來函 東華書局贈送彰雲嘉區高中高職圖書 由各校自行上網填需求調查表 本校協助轉寄 郵資各校自行負擔 4. 上週修護及更新樹人堂 視聽教室 自修室 數位錄影鏡頭與線路 以保障自修學 生及在圖書館四周活動的師生安全 5. 圖書館廁所清掃工作內容及清潔標準已簽請納入工作契約 希望廁所清掃能達到乾 淨無臭味 6. 今年實習老師與圖書館同仁互動良好 到圖書館借書或閱覽時 常能主動幫忙且態 度不錯 希望圖書館優質閱讀環境 能開啟老師指導學生利用圖書資源的動能 7. 圖書館主任於 12 月 11 日參加嘉義地區圖書館年度工作檢討會 12 月 18 19 日參 加全國高中高職圖書館輔導團年度檢討會並報告彰雲嘉區圖書館分區研習成果 8. 最近發現極少數學生未經借閱將書攜出館 將加強門禁及數位錄影 並對違規學生 施以輔導及適當處分 七 人事室報告 1. 重申各單位招募人才及僱用均須符合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以促 進職場平權 請各單位重新檢視人員甄選項目 內容及考試過程是否有其合理性 以避免涉及身心障礙或性別歧視 2. 聘僱人員 其生理假於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修正前 依性別 ~4~

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因生理日至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1日生理假 全 年請假未逾3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又其陪產假依性平法 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 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3日請假 辦理 八 主計室報告 無 九 進修學校報告 (ㄧ) 校務處報告: 1.103年12月6日(六)下午1時 黑豹旗青棒錦標賽本校對戰桃園農工(上屆亞軍) 最 後不幸以2:3敗北 甚是遺憾 但全隊士氣高昂 力戰到底 雖敗猶榮 (二) 教務組報告: 1.本學期進修學校作業抽查時間訂於12月2 3 5日 目前已抽查完畢 2.進修學校本學期到目前為止(103.12.9)共有6人辦理休學手續完成 3.103學年第二學期的高中職免學費調查至103年12月15日截止 目前正處理相關作 業 4.103學年第二學期的各科教科書已調查完畢 目前請合作社幫忙訂書 十 教師會理事長 十一 秘書報告 家長會: 1. 12/10(三)陪同與許偉益老師伉儷拜訪家長會長賀慕竹校友之衡園 2. 12/03 寄發家長會通訊錄及未繳費委員通知 校友服務: 1. 恭賀本校傑出校友涂醒哲學長當選嘉義市長 李進勇學長當選雲林縣長 2. 12 月 3 日(三)08:30 安排聯合報記者魯永明訪問許偉益老師談高中時代的涂醒哲 學長 3. 12 月 19 日(五)16:30 嘉義市校友會年度大會將於鈺通大飯店舉行 並選舉理監事 及理事長 棒球後援會: 1. 12 月 26 日(五)10:00 於嘉義市棒球場舉行台日棒球聯誼賽 本校棒球隊將代表嘉 義市出賽對抗日本靜岡高中 其他事務 1. 12 月 13 日(六)19:30 溪頭米堤飯店李總經理麗裕邀約聆聽本校傑出校友田園樂 府創辦人簡上仁博士的 臺灣民謠花再開 音樂會(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 更深 入瞭解其對臺灣民謠的蒐集 保存 延續與再創所做的努力與付出 2. 12 月 21 日(日)嘉中校友網球會年終賽 日出即開打 10 點開幕儀式 備有早中 餐 晚上 18:00 於皇品飯店聚餐 新任會長就任 ~5~

3. 12 月 21 日(日)14:30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舉辦 2014 米堤冬季音樂會 有盧易之 鋼琴獨奏及弦樂五重奏等精彩節目 當天會場外提供熱湯圓 請大家踴躍前往聆 聽 4. 12 月 20 日(六)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雲門舞集表演 有贊助門票 20 張 需要者 請請洽教務王主任 伍 臨時動議 無 陸 散會 ~6~

附件 1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草案) 民國 103 年 月 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依據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訂定本校校園霸 凌防制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有關校園霸凌之界定 樣態依本準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霸凌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 文字 圖畫 符號 肢體動作或其他方 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 排擠 欺負 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 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 或難以抗拒 產生精神上 生理 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 校園霸凌 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 於校園內 外所發生之霸凌 行為 三 學生 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 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 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 依該法規定處理 第三條 第四條 學校應以預防為原則 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 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 工作 一 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 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 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二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 品德教育 人權教育 生命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 資訊倫理教育 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 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 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或結合校務會議 導師會議或教 師進修研習時間 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四 學校得善用優秀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 辦理志工招募研習 協助學校預 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五 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 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 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 機制 培訓及研習 並應配合 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學校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 防制 調查 確認 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其成員含括導師代表 學務主任 主任教官 生輔 組長 主任輔導教師 家長代表 教師代表 學者專家 班聯會主席 會議 召開時 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 法律專業 人員 警政 衛生福利 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第一項小組成員 應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師資培育之大學 設有社 第五條 會工作或輔導系 所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培訓 為防制校園霸凌 本校校園安全規劃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 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 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霸凌事件之空間 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7~

第六條 三 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四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 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 化差異之特殊性 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 其範圍應包括 校園內所設之宿舍 衛浴設備等 為防制校園霸凌 校園人際互動準則及校內外教學注意事項如下 一 校園為公開場域 故在校園和課堂之人際互動應尊重個人意願及他人感 受 所以任何引起第三者感覺不適或影響個人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等行為皆應避免 包括 1. 猥褻或意圖侵犯他人之言語 2. 講髒話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語 3. 對男女生身材或器官做惡劣批評或開玩笑 4. 5. 6. 7. 有關性的笑語嘲諷 公然暴露自己身體 嘲笑同學 刻意排擠 人身攻擊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事情 8. 拼貼展示或播送造成他人感覺不適之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 物品 9. 其他身體侵犯行為 二 教學互動注意事項 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 如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和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1.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及他人感受 第七條 2.在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若發現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關係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 並陳 報本校相關單位主管處理 為防制校園霸凌 本校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如下 一 本校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治教育 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身體自主 之知能 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 每年定期舉辦校園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並 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或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 每年 應參加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並予以公差 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 利用多元管道 公告周知霸凌防治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 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 鼓勵校園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 及調查處理 二 本校建置校園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 主動提供予相關 人員 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罷凌事件之界定 類型及相關法規 ~8~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 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三 學校除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本規定外 亦納入學 校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相關規定如下 (一)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 義務之認知 學校教 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 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發揮 樂於助人 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 師生 間 親師間 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 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 積極助 人及處理人際關係 以培養其責任感 道德心 樂於助人及自尊尊 人之處事態度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 真實面對自己 並積極 正向思考 (三)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 應積極提供協 助 主動輔導 及就學生學習狀況 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 進行深 入了解及關懷 (四)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 榮譽心 相互幫助 關懷 照顧之 品德及同理心 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 查學生被霸凌情形 評估行為類別 屬性及嚴重程度 依權責進行 第八條 輔導 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四 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 應視情節輕重 分別依成績考核 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行為人有違反本 準則之規定者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規 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事件通報權責規定如下 一 導師 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 園霸凌事件時 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 報 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校園安全及災害 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向直轄市 縣 市 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 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 對於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 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第九條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程序如下 一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 得向行 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 以下簡稱調查學校 申請調查 學校於受 理申請後 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 結果 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9~

第十條 二 導師 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即通報校長 或學務單位 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 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三 學校經學生 民眾之檢舉 以下簡稱檢舉人 或大眾傳播媒體 警政機 關 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 構 等之報導或通知 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 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 始處理程序 四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 通報 檢舉或通知 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除 依規定通報外 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 並通知當事人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 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 舉 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 學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 朗讀或使其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或檢舉人 拒絕簽名 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 得不 予受理 二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 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 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 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 班級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申請人及 受委任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 如有相關證據 亦應記載或附卷 三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調查時 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得 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 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 經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 且無不對等之 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三) 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 另作成書面資 料 交由行為人 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 學校就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 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不在 此限 (五)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認 情節重大者 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四 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 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 決後 應將處理情形 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 報 所屬主管機關 五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 學校應即請求警政 社政機關 構 或檢察機 關協助 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社會秩序 ~ 10 ~

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六 其他: (一) 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二 學校於調查程序中 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應提供必要之輔導 或協助 未提供者 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學校處理 三 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 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 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四) 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 調查學校應以書 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五) 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 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其共同主 管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主管機關時 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第十一條 (六)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 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其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有關校園霸凌事件之隱私保密規定如下 一 依前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 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 始文書 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 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 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 第十二條 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禁止校園霸凌事件報復之警示措施如下 一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 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 以下簡稱當 事人 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必要時 學校 得為下列處置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得 不受請假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情節嚴重者 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 輔導 (三) 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 預防 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 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 當事人非屬調查學校之學生時 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 依前 項規定處理 三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 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三條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如下 一 學校將調查及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 報告 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 11 ~

第十四條 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申復 其以言詞為之者 調查學校應 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 簽名或蓋章 三 學校受理申復後 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 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四 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 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 學校懲處不服者 得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或依訴願 法 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如下 一 學校完成調查後 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 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 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 行為人非屬調查學校學生時 應將調查報告 輔 導或懲處建議 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二 前項輔導機制 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 訂定輔導計畫 明列懲處建議 或第十二條規定之必要處置 輔導內容 分工 期程 完備輔導紀錄 並 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三 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 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 轉介專業諮 商 醫療機構實施矯正 治療及輔導 或商請社政機關 構 輔導安置 四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 應依霸凌事件成因 檢討學校相關環境及 教育措施 立即進行改善 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 確認 不成立者 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進行輔導管 教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並陳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