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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S U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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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 要 1. 导 言 :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在 实 施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方 面 的 法 律 和 体 制 框 架 概 述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 签 署 了 公 约, 于 2005 年 5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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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聘任、敘薪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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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 de Cass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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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年 代 专 门 考 察 道 教 造 像 与 道 教 哲 学 思 想 传 统 美 学 思 想 之 密 切 关 系 的 著 作 并 不 多 见 本 文 尝 试 从 现 代 哲 学 与 审 美 视 阈 的 角 度 揭 示 道 教 造 像 所 积

2 5 全 國 策 略 會 議 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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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指 南 由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于 2010 年 8 月 出 版, 由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秘 书 处 印 制 本 指 南 仅 供 大 众 信 息 之 用, 并 非 正 式 文 件 只 要 说 明 出 处, 即 可 转 载 或 翻 译 其 内 容 如 需 得 到 更 多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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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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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期 间, 发 出 的 呼 吁 总 额 为 亿 美 元, 其 中 本 组 织 筹 集 2618 万 美 元 这 一 数 字 占 处 理 影 响 约 27 个 国 家 和 领 地 的 紧 急 情 况 产 生 的 卫 生 问 题 所 需 资 金 的 17% 4. 对 199

了 波 涛 和 号 声 袁 读 者 很 容 易 就 进 入 广 州 城 的 水 上 旅 途 袁 进 入 一 座 野 水 上 名 城 冶 的 传 说 中 去 遥 于 是 袁 一 座 名 城 往 事 充 满 了 漂 流 感 袁 旋 律 自 水 上 而 来 袁 我 们 就 这 样 来 到 了 往 事 的

壹、摘 要

市 立 永 平 高 中 無 填 報 無 填 報 (02) 市 立 樹 林 高 中 已 填 報 已 填 報 (02) 市 立 明 德 高 中 已 填 報 (02) 市 立 秀 峰 高 中 已 填 報

2. 禁 止 母 乳 代 用 品 之 促 銷 活 動, 以 及 不 得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式, 取 得 奶 瓶 及 安 撫 奶 嘴 認 證 說 明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式, 取 得 奶 瓶 及 安 撫 奶 嘴, 並 在 婦 產 科 門 診 兒 科 門 診 產

是 骇 人 听 闻 又 至 元 二 十 二 年 年 遣 马 速 忽 阿 里 赍 钞 千 锭 往 马 八 儿 图 求 奇 宝 ¹ 钞 每 锭 折 钱 贯 所 用 资 金 也 达 十 万 贯 之 钜 然 而 元 朝 廷 千 金 一 掷 博 换 来 的 却 是 赏 玩 之 物 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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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 张 预 所 讲 后 半 句 大 体 是 不 错 的 但 说 军 队 在 占 领 区 内 留 滞 耗 费 或 财 竭 师 老 而 不 得 归 的 原 因 是 由 于 不 赏 有 功 将 士 就 很 偏 狭 很 不 准 确 了 杨 丙 安 先 生 对 费 留 的 词 源 进 行 了 考 证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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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空 学 报 第 卷 试 验 有 限 元 模 型 的 建 立 试 验 有 限 元 模 型 建 立 与 修 改 运 行 见 图 在 试 验 有 限 元 模 型 建 立 时 以 上 述 资 料 为 基 础 对 原 模 型 进 行 修 改 图 系 统 模 型 修 改 运 行 框 图 设 计 厂 所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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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 一 导 言 1. 在 为 解 决 21 世 纪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一 些 重 大 问 题 提 供 指 引 方 面, 科 学 的 作 用 十 分 关 键 科 学 对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履 行 其 职 责 起 到 中 心 作 用, 这 些 职 责 包 括 不 断 对 环 境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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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TD/B/WP/257/Rev.1 - Chinese version

目 錄 計 畫 摘 要... 1 第 一 章 緒 論... 3 第 一 節 計 畫 背 景 與 動 機... 3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5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7 第 二 章 目 的 1: 分 析 外 籍 配 偶 所 需 具 備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之 程 度... 1

認 股 權 證 證 券 代 號 與 認 股 權 證 相 關 的 股 份 12,000,000 數 目 上 限 推 出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發 行 日 2016 年 7 月 6 日 上 市 日 期 2016 年 7 月 8 日 估 值 日 ² 緊 接 期 滿 日 前 的 五

创刊号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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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 上 升 的 变 动 趋 势 ¹ 人 们 的 消 费 意 识 和 消 费 欲 望 日 益 强 化 消 费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国 民 的 消 费 需 求 结 构 也 随 之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年 份 食 品 衣 服 房 租 燃 料 灯 火 杂 项 资 料 来 源 据 拙 文 近 代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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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非 常 希 望 该 小 组 的 建 议 尤 其 是 其 执 行 摘 要 能 受 到 将 于 2000 年 9 月 来 纽 约 参 加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的 所 有 领 导 人 的 注 意 这 次 历 史 性 的 高 级 别 会 议 提 供 了 一 个 独 特 的 机 会 使 我 们 能 够

年 第 期 隆 收 藏 的 手 稿 部 分 中 ¹ 手 抄 稿 共 面 全 书 以 毛 笔 工 整 缮 写 每 叶 两 面 每 面 行 每 行 字 版 面 颇 大 高 公 分 宽 公 分 它 是 依 据 拉 丁 文 武 加 大 译 本 º 翻 译 而 成 包 括 四 福 音 书 使 徒 行 传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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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发 展 战 胜 英 美 称 雄 世 界 一 言 以 蔽 之 就 是 先 大 陆 后 海 洋 ¹ 基 于 这 样 的 全 球 战 略 构 想 纳 粹 德 国 的 决 策 者 决 定 把 同 美 国 的 决 斗 放 在 德 国 征 服 世 界 的 计 划 的 最 后 一 个 阶 段 即 通 过 一

派 反 对 工 农 运 动 这 就 看 共 产 党 如 何 做 好 工 作 了 如 果 我 们 把 农 村 革 命 分 步 骤 走 如 果 当 时 对 右 派 斗 争 能 做 到 有 理 有 利 有 节 就 能 把 右 派 孤 立 起 来 如 果 共 产 党 再 能 抓 住 军 队 那 么 下 面

( 二 )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 三 ) 弱 勢 家 庭 扶 助 ( 四 ) 其 他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措 施 六 創 造 兩 性 帄 等 ( 一 ) 勞 委 會 推 動 情 形 ( 二 ) 內 政 部 推 動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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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革 时 期 福 建 红 卫 兵 破 四 旧 运 动 述 略 大 学 聂 元 梓 等 人 贴 出 第 一 张 大 字 报 的 消 息 福 建 日 报 当 天 转 载 人 民 日 报 社 论 横 扫 一 切 牛 鬼 蛇 神 文 中 提 到 一 个 无 产 阶 级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高 潮 正

束 朝 鲜 战 争 年 召 开 的 日 内 瓦 会 议 苏 联 扮 演 了 主 要 角 色 最 终 导 致 印 度 支 那 问 题 的 解 决 年 月 经 苏 联 提 议 美 英 法 苏 在 日 内 瓦 召 开 四 国 首 脑 会 议 讨 论 德 国 问 题 欧 洲 安 全 问 题 裁 军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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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第八届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评奖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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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概况

王彦坤: 112 晋书 所见辞书未收词语考释 者, 退却之意也 朱氏亦于 说文通训定声 孚部弟六 2010年 9月 立征伐之勋, 遐迩归功, 二也, 即其例 衄 篆下注曰: 衄, 叚借为朒 然 4. 保负 担保 卷 70 应詹传 : 今南北杂 古籍中多见 败衄 挫衄 折衄, 而不见或 错, 属托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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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被 废 除 而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目 前 形 势 下 这 种 制 度 能 否 再 度 恢 复 实 施 带 着 这 些 问 题 笔 者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对 这 一 制 度 的 来 龙 去 脉 作 了 初 步 梳 理 并 尝 试 对 以 上 问 题 作 出 较 准 确 的 回 答 子

年 外 国 文 学 第 期 他 们 拉 我 加 入 排 球 队 我 不 干 我 可 不 想 在 身 高 上 占 人 便 宜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每 天 早 晨 我 们 都 得 点 名 贝 斯 特 维 那 波 肯 福 布 戎 布 朗 利 康 恩 克 伊 尔 克 里 西 琉 斯 达 林 杜 宾 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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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不 人 道 之 行 为 或 基 于 政 治 上 或 种 族 上 之 理 由 而 进 行 旨 在 实 现 或 有 关 本 法 庭 管 辖 范 围 内 任 何 罪 行 的 迫 害 行 为 也 就 是 说 法 庭 宪 章 明 确 规 定 了 远 东 国 际 法 庭 管 辖 权 的 范 围 是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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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联 合 国 A/HRC/WG.6/7/AGO/1 大 会 Distr.: General 30 Nov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 权 理 事 会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第 七 届 会 议 2010 年 2 月 8 日 至 19 日, 日 内 瓦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5/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15(a) 段 提 交 的 国 家 报 告 * 安 哥 拉 * 本 文 件 在 送 交 联 合 国 翻 译 部 门 前 未 经 编 辑 GE.09-17292 (C) 241209 301209

一. 导 言 1. 本 报 告 按 照 大 会 2006 年 4 月 3 日 第 60/251 号 决 议 第 5(e) 段 和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提 交 2. 报 告 涉 及 的 时 间 为 2002-2009 年, 应 与 安 哥 拉 共 和 国 已 向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及 妇 女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其 它 报 告 一 起 综 合 评 估 A. 编 写 本 报 告 采 用 的 方 法 3. 安 哥 拉 承 诺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本 报 告 是 从 这 个 角 度 出 发, 在 多 部 门 委 员 会 协 调 下 制 定 的 该 委 员 会 包 括 国 家 机 构 代 表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主 要 是 安 哥 拉 非 政 府 组 织 联 合 会 (FONGA) 保 护 人 权 和 环 境 国 际 联 盟 (LIDDHA) 及 乡 村 发 展 支 持 协 会 (ADAC) 1 的 代 表 4. 通 过 与 各 省 人 权 委 员 会 2 及 联 合 国 机 构 联 系 和 磋 商, 多 部 门 委 员 会 从 负 责 落 实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政 策 的 机 构 搜 集 了 信 息 和 统 计 数 据 5. 由 于 篇 幅 限 制, 我 们 优 先 选 择 确 实 反 映 国 家 人 权 状 况 全 貌 的 内 容, 其 它 提 交 给 各 条 约 机 构 的 国 家 报 告 可 视 为 本 报 告 的 补 充 B. 地 理 和 人 口 状 况 6. 安 哥 拉 位 于 南 部 非 洲 西 海 岸, 北 与 刚 果 共 和 国 接 壤, 东 北 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毗 邻, 东 接 赞 比 亚 共 和 国, 南 连 纳 米 比 亚 共 和 国 安 哥 拉 濒 临 大 西 洋, 为 撒 哈 拉 南 部 非 洲 第 五 大 国, 总 面 积 1,246,700 平 方 公 里 刚 果 河 河 口 及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一 部 份 将 卡 宾 达 省 与 本 土 隔 离 全 国 分 为 3 18 个 省, 设 有 163 个 市 和 547 个 乡 安 哥 拉 人 口 约 为 16,526,000 人, 人 口 密 度 为 每 平 方 公 里 13.2 人 C. 国 际 条 约 7. 安 哥 拉 已 是 众 多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的 缔 约 国, 并 且 正 在 加 入 下 列 国 际 文 书 :1970 年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1988 年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它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公 约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关 于 防 止 打 击 和 惩 罚 贩 卖 人 口, 特 别 是 贩 卖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各 附 加 议 定 书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的 关 于 取 缔 死 刑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残 疾 人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D.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宪 法 机 制 8. 该 机 制 基 于 立 法 权 行 政 权 和 司 法 权 分 立 的 原 则 : 2 GE.09-17292

共 和 国 总 统 : 国 家 元 首 和 安 哥 拉 武 装 部 队 总 司 令 ; 国 民 议 会 : 人 民 的 代 表 机 构, 负 责 通 过 法 律 ; 政 府 : 公 共 管 理 最 高 执 行 机 构, 向 总 统 和 国 民 议 会 政 治 负 责 ; 法 庭 : 主 管 人 民 司 法 的 主 权 机 构 ; 总 检 察 院 : 负 责 统 一 监 督 司 法 合 法 性 的 机 构 ; 法 律 促 进 委 员 会 : 以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自 由 和 各 项 保 障 为 宗 旨 的 独 立 公 共 机 构 E.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其 它 机 构 9. 已 成 立 各 省 人 权 委 员 会 全 国 家 庭 委 员 会 全 国 儿 童 委 员 会 家 庭 咨 询 中 心, 形 成 增 进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的 系 统 A/HRC/WG.6/7/AGO/1 二.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策 A. 不 受 歧 视 权 10. 宪 法 第 18 条 规 定, 平 等 权 和 不 受 歧 视 权 为 民 主 法 治 国 家 的 基 本 原 则, 法 律 依 此 严 惩 任 何 破 坏 社 会 和 谐 造 成 歧 视 和 特 权 的 行 为 宪 法 第 7 条 是 这 一 原 则 的 法 律 基 础, 促 进 安 哥 拉 在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上 团 结 一 致, 全 国 共 同 发 展 11. 政 府 从 保 障 生 存 的 全 局 出 发, 实 行 社 会 援 助 和 特 别 保 护 政 策, 其 中 包 括 给 残 疾 人 老 人 病 人 或 少 数 群 体 个 体 化 或 专 门 化 待 遇 B. 生 命 权 12. 9 月 16 日 第 23/92 号 法 规 定 禁 止 死 刑, 其 条 款 准 许 成 立 监 督 和 保 障 生 命 权 的 机 构 刑 法 第 358 条 禁 止 堕 胎, 从 孕 期 始 即 保 护 和 维 护 人 的 生 命 但 在 临 床 和 医 疗 中 发 生 母 亲 生 命 危 险 或 存 在 危 及 孩 子 正 常 发 育 的 不 相 容 情 况 时, 需 就 地 成 立 医 疗 评 议 会 决 定 是 否 在 怀 孕 22 周 内 中 止 妊 娠 法 律 不 允 许 中 止 妊 娠, 将 其 视 同 一 种 应 惩 罚 的 罪 行 C. 姓 名 权 和 国 籍 权 13. 10 月 19 日 第 10/85 号 法 第 1 条 阐 明, 公 民 的 完 整 姓 名 包 括 名 和 姓 个 人 循 程 序 进 行 登 记 和 建 立 户 口, 户 口 是 办 理 身 份 证 的 依 据 和 公 民 身 份 的 保 证 在 某 一 时 期, 数 十 万 儿 童 被 剥 夺 该 项 权 利 政 府 已 于 1998 年 和 2001 年 开 展 两 次 免 费 出 GE.09-17292 3

生 登 记 活 动, 分 别 为 658,620 人 和 2,200,000 人 进 行 了 登 记 为 掌 握 死 亡 率 及 疾 病 信 息, 死 亡 登 记 亦 免 费 14. 5 月 14 日 第 31/07 号 法 令 规 定,0 至 5 岁 儿 童 免 交 登 记 费,8 至 11 岁 儿 童 发 放 身 份 证, 可 在 医 院 产 院 婴 幼 中 心 等 接 生 单 位 和 市 区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登 记 同 时 该 体 系 将 扩 至 社 区, 使 所 有 儿 童 得 以 享 受 这 项 权 利 15. 父 母 一 方 为 安 哥 拉 公 民, 无 论 子 女 出 生 在 安 哥 拉 或 外 国, 具 有 安 哥 拉 国 籍 ; 父 母 一 方 取 得 安 哥 拉 国 籍, 未 成 年 或 无 法 自 理 子 女 可 取 得 安 哥 拉 国 籍, 并 可 在 成 年 后 选 择 另 一 国 籍 ; 安 哥 拉 境 内 出 生 但 父 母 不 具 任 何 国 籍 者, 或 安 哥 拉 境 内 出 生 但 父 母 不 详 父 母 国 籍 不 详 或 无 国 籍 的 儿 童, 这 类 问 题 已 经 制 定 出 新 的 国 籍 法, 将 在 国 民 议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有 所 进 展 D. 司 法 系 统 16. 安 哥 拉 司 法 系 统 由 各 管 理 司 法 的 机 构 组 成 ; 宪 法 第 2 条 规 定 该 系 统 基 于 民 主 国 家 的 性 质 及 这 一 性 质 产 生 的 权 利 由 各 法 庭 构 成 1. 现 有 司 法 系 统 (a) 宪 法 法 院 : 最 高 宪 法 司 法 机 构 ; (b) 最 高 法 院 : 负 责 全 国 司 法 裁 判, 根 据 不 同 范 畴 设 立 审 判 庭, 庭 下 设 处 ; (c) 省 级 法 院 : 共 19 个, 职 能 相 同, 负 责 各 省 司 法 裁 判 ; 省 级 法 院 下 设 审 判 庭, 庭 下 设 处 ; (d) 市 级 法 院 : 共 19 个, 负 责 所 在 市 的 司 法 裁 判 市 级 法 院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受 理 争 讼 并 处 以 相 应 的 轻 罪 惩 罚 或 罚 款 市 级 法 院 亦 受 理 诉 讼 标 的 在 10 万 宽 扎 以 下 的 民 事 案 件 ; (e) 军 事 法 庭 : 主 要 审 理 军 人 犯 罪, 由 最 高 军 法 委 员 会 最 高 军 事 法 庭 地 区 军 事 法 庭 军 事 区 法 庭 及 驻 地 军 事 法 庭 构 成 前 线 军 事 法 庭 只 是 在 法 律 条 文 上 做 了 规 定 4 GE.09-17292

各 省 市 法 院 与 法 官 数 量 : N 省 份 法 院 数 目 法 官 人 数 市 法 院 数 目 法 官 人 数 卡 宾 达 省 1 3 Bucuzau 1 1 扎 伊 尔 省 1 2 Soyo 1 2 威 热 省 1 3 Negage 1 4 本 格 省 1 3 ----- ----- 2 罗 安 达 省 1 48 Ingombota 1 Viana 1 23 Cacuaco 1 北 隆 达 省 1 3 ----- ----- 1 南 隆 达 省 1 3 ----- ----- 6 马 兰 热 省 1 3 Cacuso 1 3 北 宽 扎 省 1 3 Cambambe 1 1 Golungo Alto 1 1 南 宽 扎 省 1 4 Gabela 1 1 Libolo 1 1 Porto Amboim 1 1 莫 希 科 省 4 ----- ----- 1 比 耶 省 1 5 ----- ----- 2 万 博 省 1 6 Caala 1 9 本 格 拉 省 - 洛 比 托 2 13 Cubal Baia Farta 1 1 5 宽 多 - 库 邦 戈 省 1 3 ----- ----- 3 威 拉 省 1 8 Matala 1 4 纳 米 贝 省 1 5 Tômbua Bibala 1 1 1 1 库 内 内 省 1 3 Cahama 1 4 总 计 19 129 19 77 GE.09-17292 5

退 休 法 官 人 数 省 级 7 2 市 级 17. 全 国 各 公 共 部 门 共 有 236 名 法 官, 其 中 男 性 179 名, 女 性 57 名 2. 诉 诸 法 律 18. 必 要 时, 公 民 可 不 受 歧 视 地 诉 诸 法 律, 依 法 或 依 权 起 诉 和 起 被 诉 他 们 还 可 获 得 司 法 支 持, 向 他 们 提 供 的 司 法 援 助 无 需 支 付 律 师 费 或 交 纳 司 法 税 19. 随 着 工 作 条 件 改 善, 薪 酬 得 到 提 高, 法 官 的 独 立 性 和 成 绩 也 日 益 为 人 所 公 认 20. 司 法 和 法 律 改 革 正 在 进 行, 考 虑 用 多 种 方 式 调 解 和 解 决 冲 突, 使 人 民 不 上 法 庭 便 可 诉 诸 法 律, 从 而 减 轻 法 庭 程 序 负 荷, 减 少 案 件 积 压 总 检 察 院 : 负 责 统 一 监 督 司 法 合 法 性 的 机 构 ; 法 律 促 进 委 员 会 : 以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自 由 和 各 项 保 障 为 宗 旨 的 独 立 公 共 机 构 ; 传 统 权 威 : 按 照 各 地 理 社 会 文 化 区 域 的 传 统 习 俗 实 施 习 惯 法 规 则 3. 司 法 改 革 21. 政 府 成 立 了 司 法 和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起 草 和 调 整 一 系 列 法 律 文 件, 使 其 符 合 有 关 人 权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已 提 交 的 草 案 有 : 海 关 法 ( 已 通 过 ) 律 师 行 会 法 预 防 性 监 禁 法 搜 身 搜 查 和 扣 押 法 仲 裁 调 解 法 建 立 调 停 中 心 的 法 令 法 官 身 份 组 织 法 公 共 部 和 总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法 庭 组 织 法 调 整 司 法 书 记 员 组 织 结 构 的 法 令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正 在 修 改 的 有 : 有 关 军 法 和 法 律 援 助 的 内 容 及 关 于 法 律 工 作 者 职 业 培 训 的 法 令 1992 年 的 宪 法 也 在 修 改 中 E. 监 狱 状 况 22. 安 哥 拉 的 监 狱 系 统 正 在 现 代 化 和 发 展 中, 主 要 表 现 为 使 被 羁 押 者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至 2006 年 12 月, 全 国 有 9,829 人 被 监 禁, 其 中 5,083 人 在 监 外 执 行 2009 年 9 月, 计 有 16,183 人 被 监 禁, 其 中 711 人 监 外 待 审 1. 囚 犯 待 遇 23. 在 监 禁 期 间, 限 于 专 门 条 件 和 出 于 本 人 与 社 会 的 利 益, 囚 犯 的 某 些 权 利 受 到 限 制 然 而, 国 家 承 认 并 尊 重 其 权 利, 尤 其 是 生 命 权 尊 严 和 人 身 完 整 权 不 6 GE.09-17292

受 酷 刑 和 残 忍 有 辱 人 格 或 非 人 道 待 遇 权 不 歧 视 权 自 由 思 想 和 宗 教 权 以 及 家 庭 和 隐 私 权 这 些 权 利 是 囚 犯 改 造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主 导 因 素 自 由 权 载 述 于 宪 法 第 20 条, 刑 法 第 328 条 和 第 391 条 规 定 了 对 侵 犯 自 由 权 的 处 罚 全 国 计 有 31 所 监 狱, 其 中 4 所 设 施 条 件 不 佳, 为 临 时 设 施 或 改 用 设 施, 特 别 是 在 本 格 省 北 隆 达 省 和 扎 伊 尔 省 (Nbanza-Congo 和 Soyo) 几 地 24. 被 监 禁 人 员 的 医 疗 由 圣 保 罗 监 狱 医 院 专 门 负 责, 必 要 时 中 心 军 医 院 可 提 供 帮 助 每 个 监 所 均 有 卫 生 室 或 卫 生 所 在 饮 食 方 面, 可 保 证 全 国 服 刑 人 员 每 日 三 餐 25. 将 囚 犯 依 性 别 年 龄 获 罪 情 况 国 籍 和 疾 病 情 况 等, 按 照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所 载 联 合 国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标 准 规 则 及 安 哥 拉 监 狱 法 进 行 分 类 安 置, 决 定 其 最 适 当 监 禁 和 服 刑 处 所 优 先 照 顾 16-18 岁 和 18-21 岁 的 年 轻 囚 犯, 给 他 们 参 与 各 项 活 动 及 接 受 训 导 教 育 技 术 职 业 培 训 进 行 公 益 劳 动 的 机 会 对 怀 孕 或 育 婴 女 犯 有 特 别 待 遇, 她 们 可 将 孩 子 带 养 到 3 岁 26. 外 籍 囚 犯 所 受 待 遇 与 本 国 囚 犯 相 同 监 禁 人 数 的 增 加 使 国 家 不 得 不 采 取 大 赦 赦 免 减 刑 以 劳 代 监 等 措 施 2. 监 狱 系 统 的 改 革 和 人 性 化 27. 为 真 正 实 现 监 狱 系 统 改 革, 安 哥 拉 国 家 正 在 立 法 组 织 和 基 础 建 设 方 面 采 取 一 系 列 步 骤, 其 中 包 括 新 监 狱 法 (8 月 29 日 第 8/08 号 法 ) 的 生 效, 制 定 监 狱 系 统 的 职 称 制 度,(12 月 24 日 第 43/99 号 法 令 ) 颁 布 监 狱 劳 动 组 织 规 则 (10 月 1 日 第 64/04 号 法 令 ), 培 训 监 狱 长 监 狱 社 会 活 动 培 训 员 和 监 狱 管 理 人 员 这 些 在 PIR- PALOP 合 作 计 划 框 架 内 进 行 的 培 训 获 欧 盟 资 助 新 建 6 所 监 狱, 其 中 在 卡 宾 达 和 卡 奎 拉 的 两 所 已 投 入 使 用, 在 北 隆 达 卡 希 多 姆 班 扎 和 索 约 的 四 所 正 在 收 尾 和 安 装 设 备 3.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28. 联 合 国 1985 年 11 月 29 日 第 40/33 号 决 议 批 准 的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北 京 规 则 ) 第 14 条 第 1 款 规 定, 应 由 主 管 机 构 审 判 少 年 犯 罪,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也 强 调 这 一 点 12 月 31 日 第 18/88 号 法 第 27 条 规 定, 省 级 法 院 应 根 据 司 法 需 要, 设 立 专 项 审 判 庭 该 规 定 导 致 少 年 法 庭 的 消 失 第 18/88 号 法 第 33 条 第 3 款 规 定, 应 就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设 专 项 法 律, 省 级 法 院 院 长 在 其 职 权 内 解 决 未 成 年 人 的 刑 事 执 法 问 题 29. 4 月 19 日 第 9/96 号 法 于 1996 年 通 过, 它 规 定 各 省 级 法 院 设 立 称 为 少 年 庭 的 少 年 司 法 审 判 庭, 专 门 主 管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以 减 轻 法 院 一 词 产 生 的 惩 罚 感 少 年 庭 执 行 对 各 年 龄 段 未 成 年 人 的 社 会 保 护 措 施, 以 及 对 12 至 16 岁 少 年 的 犯 罪 预 防 措 施 少 年 庭 的 工 作 由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委 员 会 协 助 该 委 员 会 为 5 人 组 成 的 非 司 法 自 主 常 设 机 构, 与 少 年 庭 密 切 合 作, 负 责 移 送 少 年 庭 的 涉 案 未 成 年 人 配 合 执 行 审 判 庭 的 判 决 A/HRC/WG.6/7/AGO/1 GE.09-17292 7

30.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的 运 行 尚 不 尽 人 意, 除 2006 年 在 罗 安 达 已 开 始 运 行 外, 外 地 各 省 未 全 部 建 立 该 系 统 设 施 不 足 法 官 数 量 少 没 有 拘 留 和 半 拘 留 所 等, 都 是 造 成 这 种 状 况 的 深 层 原 因 F. 移 民 状 况 31. 1 月 14 日 第 2/94 号 法 管 辖 安 哥 拉 的 移 民 问 题, 处 理 移 民 行 为 争 端 1. 难 民 和 申 请 避 难 者 32. 安 哥 拉 有 14 个 难 民 安 置 区 : 罗 安 达 省 3 个 北 宽 扎 省 1 个 南 宽 扎 省 3 个 马 兰 热 省 1 个 北 隆 达 省 3 个 南 隆 达 省 1 个 莫 希 科 省 1 个, 共 安 置 10,537 名 难 民 和 3,936 名 申 请 避 难 者 2. 移 民 子 女 的 就 业 教 育 和 医 疗 状 况 33. 第 5/95 号 法 令 涉 及 企 业 雇 用 非 居 民 外 国 劳 工 和 本 国 熟 练 劳 动 力 ;1 月 19 日 第 06/01 号 法 令 为 非 居 民 外 国 劳 工 的 职 业 活 动 制 定 了 标 准 G. 基 本 自 由 34. 宪 法 明 确 提 出 了 各 项 基 本 自 由, 并 且 不 排 除 国 际 法 各 适 用 法 律 和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自 由 1. 结 社 自 由 35. 管 辖 结 社 的 5 月 11 日 第 14/91 号 法 在 司 法 改 革 过 程 中 做 了 重 新 表 述 在 人 权 方 面, 安 哥 拉 目 前 有 462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活 动, 其 中 国 内 329 个, 国 际 133 个 它 们 活 跃 在 社 会 和 发 展 各 领 域, 如 教 育 卫 生 人 权 机 构 支 助 公 民 和 选 举 教 育 文 化 及 农 业 等 这 些 非 政 府 组 织 中 三 成 在 各 省 设 有 代 表 处, 其 中 数 个 组 织 的 公 益 性 为 国 家 所 承 认 2. 集 会 自 由 36. 宪 法 第 32 条 保 障 言 论 自 由 和 集 会 游 行 结 社 以 及 其 它 一 切 形 式 的 表 达 自 由 第 16/91 号 法 专 门 就 全 体 公 民 使 用 这 些 自 由 做 出 规 定 但 是, 当 该 法 第 6 条 规 定 的 法 律 条 件 不 满 足 时, 有 关 当 局 可 拒 绝 这 一 自 由 权 利 3. 言 论 自 由 37. 宪 法 第 32 条 规 定 了 言 论 集 会 和 游 行 自 由 这 一 基 本 权 利 受 不 同 法 律 条 文 保 护, 其 中 包 括 家 庭 法 其 法 律 基 础 与 各 项 有 关 人 权 的 国 际 条 约 相 符 上 述 法 律 覆 盖 言 论 自 由 的 问 题, 规 范 有 关 当 局 的 职 能, 指 定 和 划 定 举 行 集 会 或 游 行 的 公 共 场 所 8 GE.09-17292

4. 出 版 自 由 38. 在 论 及 和 报 告 侵 犯 人 权 问 题, 特 别 是 曝 光 家 庭 暴 力 群 体 暴 力 和 制 度 暴 力, 揭 露 当 局 的 不 作 为 或 少 作 为 慢 待 需 要 帮 助 者 或 受 暴 力 行 为 侵 害 者 的 行 为 时, 各 种 社 会 通 讯 手 段 是 最 好 的 预 防 和 加 强 制 度 支 持 的 工 具 第 7/06 号 法 管 辖 出 版 自 由, 允 许 使 用 社 会 通 讯 手 段, 通 过 培 养 告 知 警 示 和 宣 传 国 家 与 国 际 法 律 的 方 式, 促 进 对 人 权 的 保 护 该 领 域 现 有 5 家 公 共 机 构 和 12 家 私 营 机 构 39. 全 国 范 围 的 广 播 和 电 视 播 出 由 安 哥 拉 国 家 电 台 (RNA) 和 安 哥 拉 电 视 台 (TPA) 负 责 5. 信 仰 和 宗 教 自 由 40. 安 哥 拉 为 政 教 分 离 的 世 俗 国 家, 信 仰 和 宗 教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护 所 有 宗 教 组 织 宗 教 场 所 和 宗 教 器 物, 承 认 并 保 障 信 仰 和 宗 教 自 由 国 家 规 范 各 宗 教 的 规 章, 使 其 不 影 响 公 共 秩 序 和 国 家 利 益 ( 宪 法 第 45 条 ) 1987 至 2000 年 期 间, 依 8 月 19 日 第 46/91 号 法 及 其 共 同 法 令 共 承 认 了 83 个 宗 教 组 织 国 民 议 会 已 通 过 管 辖 信 仰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5 月 21 日 第 2/04 号 法 41. 经 总 统 决 定 成 立 了 部 际 委 员 会, 负 责 研 究 和 处 理 宗 教 现 象, 紧 急 综 合 处 理 国 家 发 生 的 宗 教 问 题, 推 动 与 国 家 承 认 的 宗 教 首 领 会 晤, 解 决 领 导 权 冲 突 等 问 题 该 委 员 会 研 究 制 止 向 儿 童 施 巫 术 的 办 法 并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议 委 员 会 还 负 责 提 出 修 改 和 补 充 关 于 信 仰 和 宗 教 自 由 法 律 的 司 法 框 架 42. 安 哥 拉 人 口 多 数 信 奉 基 督 教 (90%), 约 70% 为 天 主 教 徒,15% 为 新 教 徒,5% 为 其 他 教 派 安 哥 拉 有 900 多 个 自 称 的 宗 教 组 织 未 获 承 认, 其 中 不 少 进 行 有 违 道 德 良 好 习 俗 和 公 共 秩 序 的 教 事 活 动, 如 亵 渎 墓 地 诈 骗 割 阴 裸 体 祭 祀 等 6. 工 会 自 由 43. 宪 法 第 33 条 规 定 了 组 织 行 会 和 工 会 自 由 的 权 利, 保 障 公 民 工 会 活 动 形 式 组 织, 以 及 加 入 工 会 的 自 由, 适 当 保 护 选 出 的 劳 动 者 代 表 行 使 职 责 时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制 约 强 迫 或 限 制 尽 管 在 登 记 法 律 组 织 活 动 方 面 存 在 实 施 困 难 和 压 力 等 限 制 因 素, 安 哥 拉 是 有 工 会 自 由 的 这 些 困 难 和 限 制 在 内 地 大 于 罗 安 达 44. 8 月 28 日 第 21-D/92 号 工 会 法 规 定 了 组 建 工 会 和 / 或 工 会 联 合 会 的 标 准 制 定 这 些 标 准 依 循 的 原 则 是 民 主 和 相 对 于 国 家 政 党 雇 主 组 织 及 任 何 非 工 会 性 质 机 构 的 独 立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工 会 机 构 并 通 过 管 理 这 些 机 构 的 章 程 7. 示 威 自 由 45. 正 在 确 定 示 威 自 由 的 准 则 反 对 党 社 会 团 体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工 会 与 国 家 和 政 府 机 构 之 间 应 当 存 在 伙 伴 关 系, 以 协 调 各 方 利 益, 促 进 国 家 和 平 与 发 展 尽 管 如 此, 它 们 常 会 以 其 倡 议 不 总 是 受 到 重 视 为 由 依 法 进 行 抗 议 A/HRC/WG.6/7/AGO/1 GE.09-17292 9

H. 公 民 参 与 公 共 生 活 46. 公 民 参 与 公 共 政 治 生 活 是 宪 法 赋 予 的 基 本 权 利, 其 限 制 仅 涉 及 无 选 举 能 力 者 ( 精 神 病 患 者 服 刑 者 和 被 判 监 禁 者 ) 选 举 法 也 出 于 军 人 准 军 人 法 官 公 共 部 以 及 法 律 促 进 委 员 会 官 员 的 职 务 原 因, 对 他 们 作 出 约 束 公 民 通 过 定 期 普 选 自 己 的 代 表 或 参 与 国 家 生 活 的 其 他 民 主 方 式 来 行 使 政 治 权 利 1. 行 使 公 民 身 份 47. 公 民 通 过 使 用 结 社 集 会 言 论 出 版 信 仰 和 宗 教 组 织 工 会 示 威 等 自 由 权 利 和 平 等 地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地 使 用 公 共 服 务 参 加 定 期 普 选 选 举 自 己 的 代 表 等 方 式 行 使 公 民 身 份 2. 选 举 48. 1992 年, 政 治 谅 解 使 立 法 选 举 和 总 统 选 举 获 得 成 功, 但 其 成 果 被 武 装 冲 突 破 坏 10 年 后 武 装 冲 突 停 息, 达 成 了 2002 年 卢 埃 纳 和 平 协 议 和 2007 年 关 于 卡 宾 达 局 势 的 纳 米 贝 和 平 协 议 49. 根 据 这 两 个 协 议, 反 叛 军 事 力 量 被 解 散 并 编 入 安 哥 拉 武 装 力 量 ; 重 新 安 顿 了 人 口 ; 政 党 进 入 边 远 地 区 宣 传 各 自 主 张, 组 织 和 动 员 人 民 ; 各 政 治 派 别 进 入 政 府 于 2008 年 9 月 再 次 启 动 的 立 法 选 举 程 序 3. 政 党 50. 第 2/05 号 法 规 定 了 组 建 政 党 和 表 达 人 民 意 愿 的 自 由, 保 障 政 党 以 民 主 参 与 国 家 公 共 生 活 为 社 会 目 的 进 行 组 织 与 活 动 该 法 规 定, 可 经 法 定 有 关 机 构 决 定 和 司 法 判 决 将 政 党 解 散 51. 宪 法 司 法 问 题 由 宪 法 法 院 管 辖 当 某 一 政 党 有 违 法 律 或 在 全 国 立 法 选 举 中 所 获 选 票 不 足 全 部 选 票 的 0.5% 时, 法 院 可 决 定 将 其 解 散 4. 妇 女 的 参 与 52. 在 各 决 策 机 构 中, 男 女 比 例 如 下 : 国 民 议 会 220 名 议 员 中 女 性 81 人 (31%);33 名 部 长 中 女 性 8 人 (24%);55 名 副 部 长 中 女 性 9 人 (16%);2 名 国 务 秘 书 中 女 性 1 人 (50%);18 名 省 长 中 女 性 3 人 (17%);29 名 副 省 长 中 女 性 9 人 (23%);163 名 市 行 政 官 员 中 女 性 21 人 (13%);529 名 乡 行 政 官 员 中 女 性 17 人 (0.3%) 在 司 法 系 统 中 : 最 高 法 院 14 名 顾 问 法 官 中 女 性 2 人 (14%); 宪 法 法 院 中 女 性 3 人 ; 审 计 法 院 中 女 性 2 人 ; 省 级 法 院 129 名 法 官 中 女 性 34 人 (26%); 乡 级 法 院 77 名 法 官 中 女 性 12 人 (16%) 10 GE.09-17292

I. 买 卖 人 口 53. 宪 法 第 20 22 23 25 30 和 46 条 保 障 人 身 与 尊 严 得 到 尊 重 和 保 护, 禁 止 酷 刑 及 其 他 非 人 道 待 遇 允 许 自 由 迁 徙 绝 对 优 先 保 护 儿 童, 并 规 定 了 工 作 权 1886 年 起 一 直 使 用 的 刑 法 没 有 将 人 口 买 卖 作 为 典 型 犯 罪, 但 修 改 后 确 保 该 罪 行 必 惩 无 疑 54. 政 府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制 定 行 政 标 准 和 行 政 程 序 来 管 理 以 儿 童 为 主 的 人 口 流 动 措 施 包 括 提 高 认 识 的 宣 传 活 动 和 培 训 执 法 人 员 建 立 儿 童 保 护 网 络 在 国 内 和 国 际 边 界 设 立 站 卡, 检 查 无 人 带 领 和 无 旅 行 证 件 的 未 成 年 人, 或 要 求 提 供 成 年 人 与 被 带 领 儿 童 关 系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家 长 开 具 的 旅 行 许 可 政 府 制 定 了 全 国 战 略 行 动 计 划, 成 立 了 打 击 人 口 贩 卖 跨 部 门 委 员 会 和 一 个 全 国 观 察 机 构 55. 妇 女 和 儿 童 在 人 口 买 卖 现 象 中 是 弱 者 已 加 强 措 施 打 击 与 贩 卖 妇 女 儿 童 有 关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暴 力 行 为, 特 别 是 商 业 性 性 剥 削 卖 淫 奴 役 强 迫 劳 动 切 除 器 官 等 商 业 性 性 剥 削 56. 作 为 打 击 对 儿 童 商 业 性 性 剥 削 全 国 干 预 行 动 计 划 ( 第 24/99 号 决 议 ) 内 容 的 一 部 份,2008 年 全 国 举 办 了 各 种 圆 桌 会 讨 论 会 和 论 坛, 就 国 内 对 儿 童 进 行 性 剥 削 和 卖 淫 的 情 况 做 了 大 量 研 讨, 以 期 制 定 国 家 战 略, 打 击 和 减 少 针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该 战 略 的 目 标 是 改 善 信 息 数 据 的 收 集 系 统, 出 台 法 律, 打 破 强 奸 不 受 惩 罚 的 现 象, 并 制 定 专 项 计 划 防 止 局 面 恶 化 三.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A. 保 护 家 庭 和 弱 势 群 体 57. 2 月 29 日 第 1/88 号 法 通 过 了 家 庭 法 家 庭 法 为 政 治 经 济 和 社 会 方 面 的 真 正 解 放, 为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儿 童 保 护 的 制 度 化, 也 为 家 务 与 责 任 的 公 平 分 派 提 供 了 解 决 问 题 的 手 段 1. 儿 童 58. 宪 法 赋 予 儿 童 绝 对 优 先 权, 认 为 儿 童 是 人 口 中 最 弱 势 群 体 政 府 依 这 一 法 律 前 提, 提 倡 儿 童 的 和 谐 发 展, 并 于 2007 年 在 联 合 国 机 构 及 其 他 社 会 合 作 伙 伴 配 合 下 做 出 11 项 承 诺 政 府 成 立 了 全 国 儿 童 委 员 会, 长 期 负 责 社 会 协 商 并 对 落 实 所 承 诺 的 政 策 进 行 跟 踪 和 检 查 全 国 儿 童 委 员 会 于 2009 年 6 月 组 织 召 开 第 四 次 儿 童 问 题 论 坛, 其 中 4 次 专 题 圆 桌 会 分 析 了 政 策 效 果 GE.09-17292 11

2. 妇 女 0 岁 至 5 岁 儿 童 受 惠 于 医 疗 卫 生 教 育 等 社 会 政 策, 存 活 率 食 品 安 全 出 生 登 记 和 婴 幼 教 育 方 面 有 显 著 进 步 ; 6 岁 至 18 岁 儿 童 的 初 等 教 育 毛 入 学 率 增 长 突 出 :2004 年 为 118.1%, 2005 年 为 118.2%,2006 年 为 122.1%,2007 年 为 127.1%; 所 有 儿 童 均 受 惠 于 下 列 计 划 和 举 措 : 预 防 和 降 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对 家 庭 及 儿 童 的 影 响 防 止 和 减 少 针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提 高 家 庭 的 能 力 巩 固 已 有 突 破 儿 童 与 社 会 沟 通 国 家 总 预 算 中 涉 及 儿 童 部 分 建 立 安 哥 拉 儿 童 指 数 系 统 59. 政 府 与 社 会 伙 伴 一 起 执 行 依 据 北 京 行 动 纲 要 达 喀 尔 行 动 纲 领 制 定 的 部 长 会 议 常 务 委 员 会 2001 年 批 准 的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国 家 战 略 及 战 略 规 划 60. 为 防 止 和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政 府 成 立 了 一 批 家 庭 咨 询 中 心, 配 备 专 业 干 部 ( 心 理 医 生 社 会 学 者 律 师 ), 采 取 行 动 保 护 受 伤 害 者 自 2006 年 以 来,3,271 人 在 这 些 中 心 获 得 咨 询 服 务, 其 中 有 2,919 名 女 性 (89%) 发 生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较 多 的 省 份 有 : 罗 安 达 省 (31%) 本 格 拉 省 (20%) 比 耶 省 (8%) 北 隆 达 省 (1%) 仲 裁 调 解 法 正 在 通 过 程 序 中, 它 将 成 为 防 止 和 减 少 该 现 象 的 重 要 武 器 政 府 与 安 哥 拉 律 师 协 会 之 间 正 在 起 草 一 项 合 作 议 定, 为 各 省 建 立 的 家 庭 咨 询 中 心 配 备 律 师, 向 暴 力 直 接 或 间 接 受 害 者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61. 一 般 劳 动 法 保 障 女 工 的 同 工 同 酬 和 不 受 歧 视 的 权 利, 保 护 哺 孕 女 工, 保 护 女 工 不 从 事 禁 止 工 种 或 劳 动, 禁 止 给 女 工 有 害 健 康 和 危 险 的 工 作, 以 及 所 有 切 实 或 潜 在 地 危 及 遗 传 功 能 的 工 作, 并 制 定 出 一 套 雇 主 必 须 遵 守 的 专 项 规 则 这 个 过 程 包 括 起 草 一 项 打 击 和 制 止 家 庭 内 暴 力 的 法 律 3. 残 疾 人 62. 2005 年, 安 哥 拉 约 有 170,000 名 残 疾 者, 大 多 数 分 布 于 25-44 岁 年 龄 段, 56% 为 男 性 他 们 中 62% 为 运 动 障 碍,28% 为 感 觉 障 碍,10% 为 精 神 障 碍 运 动 障 碍 残 疾 者 中 75% 由 于 触 发 地 雷 等 爆 炸 装 置 造 成 截 肢 ;22% 曾 患 小 儿 麻 痹 症 残 疾 者 最 为 集 中 的 省 份 是 : 南 宽 扎 省 (11.75%) 罗 安 达 省 (9.55%) 本 格 拉 省 (8.65%) 北 隆 达 省 (7.81%) 和 万 博 省 (7.1%) 63. 国 家 政 策 以 身 体 康 复 学 校 教 育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就 业 指 导 为 重 点 向 残 疾 人 提 供 特 别 保 护, 并 对 他 们 进 行 心 理 社 会 随 访, 使 他 们 不 受 歧 视 和 排 挤 地 融 入 社 区 2005 年 和 2006 年 期 间,20,877 名 残 疾 人 受 到 帮 助, 为 这 两 年 预 计 帮 助 人 数 的 30% 12 GE.09-17292

4. 老 人 和 退 伍 军 人 64. 2005 年 至 2006 年, 已 安 排 1,283 名 老 人 进 入 养 老 院 ; 同 一 时 期 恢 复 了 威 拉 省 和 比 耶 省 的 两 所 养 老 院 65. 依 照 卢 萨 卡 卢 埃 纳 和 纳 米 贝 协 议 退 伍 的 军 人 得 到 资 金 物 质 的 支 持 和 职 业 培 训, 帮 助 他 们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B. 消 除 贫 困 和 社 会 不 平 等 66. 为 持 续 快 速 地 减 少 贫 困 巩 固 和 平 实 现 计 划 中 的 既 定 优 先 目 标, 政 府 自 2003 年 起 实 施 消 除 贫 困 战 略, 发 展 国 家 社 会 经 济, 以 期 达 到 下 列 目 标 : 至 2006 年, 安 顿 380 万 流 离 失 所 者 45 万 难 民 和 160,783 名 退 伍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 至 2006 年, 在 全 国 农 区 内 及 居 住 区 附 近 清 除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及 其 他 爆 炸 装 置 ; 以 可 持 续 方 式 发 展 国 内 农 业, 使 生 产 达 到 保 证 全 国 人 口 粮 食 安 全 的 水 平 ; 至 2006 年, 使 85% 的 人 口 了 解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及 其 传 播 方 式 ; 至 2015 年, 保 证 全 体 儿 童 接 受 初 等 义 务 教 育 ; 至 2015 年, 完 成 全 国 成 年 人 扫 盲 ; 至 2015 年, 实 现 普 遍 接 种 疫 苗 预 防 几 个 主 要 的 儿 童 疾 病 ( 麻 疹 白 喉 卡 介 苗 和 脊 灰 炎 ); 至 2015 年, 将 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率 降 低 75%; 恢 复 并 定 期 维 修 全 国 公 路 网 (15,500 公 里 ); 恢 复 铁 路 改 善 全 体 居 民 饮 用 水 状 况 ; 改 善 城 乡 地 区 基 础 卫 生 设 施 ; 增 加 输 电 入 户 的 百 分 比 ; 向 生 活 困 难 家 庭 提 供 社 会 住 房 ; 至 2015 年, 实 现 出 生 登 记 向 全 体 公 民 颁 发 身 份 证 ; 降 低 并 稳 定 平 均 通 货 膨 胀 率 1. 适 足 住 房 权 67. 宪 法 第 21 条 规 定, 适 足 住 房 权 是 国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这 一 宪 法 标 准 的 实 现 取 决 于 国 家 机 制 及 住 房 鼓 励 政 策 68. 武 装 冲 突 造 成 农 村 人 口 向 城 镇 的 流 动, 加 大 了 本 已 紧 张 的 住 房 压 力, 迫 使 国 家 创 造 政 策 行 政 和 财 政 条 件, 鼓 励 增 加 住 房 69. 和 平 的 到 来 使 有 效 地 回 应 需 求 扩 展 环 境 良 好 的 新 城 区 成 为 可 能 政 府 从 而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制 定 原 则, 管 理 正 在 无 序 扩 张 的 大 小 城 镇, 使 国 民 能 够 根 据 各 自 的 经 济 能 力, 通 过 购 买 或 租 赁 获 得 住 房 70. 下 列 法 律 对 城 镇 扩 大 确 定 了 原 则 和 管 理 规 定 :(a) 1 月 17 日 第 1/97 号 法 第 1 类 3 号, 关 于 简 化 和 改 进 商 业 和 土 地 登 记 ;(b) 9 月 3 日 第 3/07 号 法 第 1 类 106 号, 鼓 励 住 房 基 本 法 ;(c) 1987 年 3 月 28 日 第 47/611 号 法 令, 批 准 土 地 登 记 法 ;(d) 第 43525 号 法 令, 关 于 城 镇 租 赁 ;(e) 1 月 24 日 第 6/92 号 法 令 第 1 类 4 号, 关 于 城 乡 不 动 产 占 用 纠 纷 ;(f) 9 月 9 日 第 46-A/92 号 法 令, 规 定 省 级 政 府 可 将 其 拥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向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出 让 ;(g) 8 月 25 日 第 58/978 号 法 令, 关 于 将 国 务 秘 书 处 属 下 的 房 地 产 管 理 移 交 给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住 房 合 作 社 ;(h) 2 月 13 日 第 7/04 号 法 令, 关 于 新 生 活 土 地 划 分 的 司 法 正 规 化 ;(i) 3 月 9 日 第 12/04 号 法 令 第 1 类 20 号, 关 于 成 立 全 国 住 房 研 究 所 ;(j) 第 39/06 号 决 议, 批 A/HRC/WG.6/7/AGO/1 GE.09-17292 13

准 登 记 机 关 的 现 代 化 ;(k) 9 月 4 日 第 60/06 号 决 议 第 1 类 107 号, 批 准 政 府 的 鼓 励 住 房 政 策 ;(l) 6 月 15 日 第 5/04 号 总 统 令, 关 于 成 立 工 作 组 制 定 房 地 产 市 场 规 章 ;(m) 5 月 25 日 第 10/91 号 令, 关 于 成 立 国 有 住 房 资 源 出 售 委 员 会 ;(n) 9 月 28 日 第 10/04 号 令, 关 于 将 国 有 住 房 资 源 管 理 移 交 城 市 和 环 境 部 71. 城 镇 扩 张 无 序 土 地 使 用 失 当 城 镇 产 权 合 法 化 问 题 城 郊 机 能 的 破 碎 和 降 低 土 地 和 设 施 使 用 计 划 不 周, 都 使 得 城 镇 化 城 市 规 划 与 城 市 管 理 出 现 偏 差, 给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环 境 带 来 消 极 影 响 72. 城 市 基 本 建 设 和 公 共 集 体 设 施 尽 管 已 在 恢 复, 但 数 量 和 质 量 均 有 问 题 相 对 于 混 乱 的 土 地 使 用 动 态 人 口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迅 速 变 化, 基 础 设 施 网 的 布 局 显 得 落 后 和 不 合 理 在 已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的 地 方, 土 地 转 让 出 现 价 格 投 机 这 种 状 况 始 于 武 装 冲 突 期 间, 造 成 居 民 习 惯 于 无 政 府 此 后 政 府 如 上 所 述 通 过 法 律 措 施 和 规 定 改 变 这 种 状 况, 但 经 常 不 被 居 民 理 解 和 接 受, 形 成 居 民 违 法 局 面 发 生 这 类 情 况 时, 政 府 采 取 适 当 的 惩 戒 措 施 73. 政 府 正 在 努 力 安 置 那 些 非 法 生 活 在 危 险 区 不 稳 定 区 或 城 镇 规 划 区 的 人 由 于 这 些 群 体 人 数 多 范 围 大, 个 别 官 员 在 执 行 公 务 时 有 过 度 行 为 尽 管 目 标 是 使 非 法 占 用 政 府 规 划 土 地 的 群 体 服 从 命 令, 但 官 员 的 过 度 行 为 都 受 到 儆 戒 性 处 分 和 惩 罚 74. 尽 管 政 府 已 完 成 一 些 向 公 务 员 私 人 提 供 住 宅 和 重 新 安 顿 的 项 目, 但 因 住 房 缺 口 尚 达 170 万 套, 仍 无 法 应 对 家 庭 企 业 和 行 政 部 门 的 构 成 和 需 求 的 变 化 75. 与 中 心 城 镇 多 数 人 口 的 境 遇 相 反, 握 有 水 电 路 三 通 土 地 的 私 人 企 业 主 要 面 向 社 会 中 上 层, 造 成 需 求 持 续 增 长, 房 价 投 机 不 衰 由 于 住 房 合 作 社 刚 起 步, 仅 能 解 决 少 数 大 型 国 企 职 工 的 住 房 问 题, 无 法 改 变 经 济 弱 势 阶 层 的 状 况 为 了 减 缓 住 房 需 求 的 压 力, 政 府 已 通 过 一 项 至 2013 年 建 设 100 万 套 住 宅 安 顿 600 万 人 的 计 划 其 中 115,000 套 为 行 政 拨 款 建 设,120,000 套 由 私 营 企 业 出 资,80,000 套 由 住 房 合 作 社 出 资,685,000 套 靠 有 指 导 的 自 建 2.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权 76. 一 般 劳 动 法 第 85 至 95 条 对 从 事 劳 动 的 条 件 作 出 规 定, 表 示 将 根 据 各 专 项 问 题 的 广 泛 多 样 程 度 制 定 其 它 规 范 性 法 律 条 文 77. 由 于 建 筑 业 渔 业 和 非 贸 易 服 务 业 创 造 就 业 的 活 力,2006 年 失 业 率 为 25.2%, 与 2005 年 的 29.2% 的 估 计 数 字 相 比 降 低 4%, 以 此 保 障 了 国 民 的 就 业 权 78. 在 农 业 林 业 和 畜 牧 业 方 面, 就 业 吸 纳 的 主 要 是 重 新 安 顿 人 员 和 流 离 失 所 者 难 民 及 退 伍 军 人 经 济 社 会 融 入 计 划 所 涉 及 的 群 体, 新 增 雇 员 72,230 人, 将 可 耕 地 总 面 积 扩 大 了 约 2% 79. 由 于 投 资 行 为 的 原 因, 渔 业 总 体 就 业 方 面 没 有 重 要 变 化 2005 年 已 有 41,500 名 渔 民, 后 因 5 艘 沿 海 渔 船 投 入 生 产 又 新 增 4,944 个 就 业 岗 位 14 GE.09-17292

80. 石 油 业 2006 年 创 造 了 近 5% 的 就 业 岗 位 前 几 年 的 投 资 带 来 石 油 工 业 领 域 活 动 的 增 加, 形 成 就 业 机 会 增 长 81. 在 钻 石 业 方 面, 开 办 了 一 些 公 私 合 资 企 业, 如 Catoca SDM 矿 业 公 司 Chitotolo 矿 业 公 司 卢 瓦 矿 业 (Luô) 东 北 隆 达 矿 业 计 划 (Projeto Mineiro Lunda Nordeste) 和 钻 石 基 金 会 (Fondation Brilhante) 等, 对 行 业 生 产 发 展 作 出 特 殊 贡 献, 也 因 此 带 来 就 业 增 长 82. 在 加 工 业 方 面, 投 资 带 来 1,827 个 工 作 岗 位, 与 累 计 至 2006 年 的 岗 位 相 加,2007 年 共 计 34,360 名 从 业 工 人 83. 在 建 筑 业 方 面,2006 年 生 产 的 发 展 形 成 30,521 个 新 工 作 岗 位, 与 2005 年 的 累 计 数 相 加 共 计 206,521 名 工 人, 相 当 于 增 长 17% 84. 在 能 源 和 水 利 方 面, 投 资 带 来 4,690 个 新 工 作 岗 位 85. 在 邮 政 通 信 方 面, 该 领 域 2006 年 的 投 资 创 造 了 3,257 个 工 作 岗 位 86. 在 酒 店 旅 游 业 方 面, 所 批 准 的 投 资 带 来 2,277 个 就 业 机 会, 相 当 于 增 长 374% 87. 在 保 险 和 养 恤 基 金 领 域, 保 险 公 司 中 介 公 司 或 保 险 和 再 保 险 经 纪 人 数 量 增 加 显 著, 保 险 费 金 额 从 2003 年 的 2.719 亿 美 元 增 加 到 2005 年 的 3.776 亿 美 元, 带 来 就 业 增 长 88. 在 教 育 方 面,2004-2006 年 期 间 新 增 约 7,500 个 教 师 岗 位 ( 初 中 等 教 育 ), 小 学 教 师 数 量 从 2004 年 的 73,006 人 逐 渐 增 加 到 2006 年 的 75,569 人 89. 在 医 疗 卫 生 方 面, 医 疗 网 的 增 加 带 来 医 疗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增 长, 全 国 卫 生 系 统 新 增 14,071 人 90. 职 业 培 训 在 就 业 政 策 方 面 占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2003 至 2006 年 期 间, 各 机 构 企 业 和 经 批 准 的 参 与 者 创 办 了 304 个 公 私 职 业 培 训 中 心, 开 展 培 训 和 恢 复 行 动 与 以 前 几 年 相 比,2004 年 增 长 12.2%,2005 年 增 长 5.5%,2006 年 增 长 8% 91. 10 月 27 日 第 79/06 号 法 令 根 据 预 期 的 通 货 膨 胀 情 况, 对 国 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作 出 调 整, 定 为 相 当 于 82 美 元 的 宽 扎, 于 2006 年 开 始 实 行 这 恰 巧 与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表 现 作 出 的 公 务 员 工 资 调 整 吻 合 3. 适 足 食 物 权 92. 安 哥 拉 政 府 在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的 框 架 内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刺 激 国 家 经 济 的 重 建 和 振 兴, 消 除 贫 困 为 保 证 全 体 人 民 持 久 地 具 备 获 得 食 物 的 物 质 经 济 条 件, 制 定 一 项 新 的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和 营 养 战 略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将 之 作 为 实 现 1996 年 世 界 粮 食 峰 会 目 标 和 所 做 承 诺 以 及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的 一 个 重 要 手 段 A/HRC/WG.6/7/AGO/1 GE.09-17292 15

93. 由 于 政 府 及 其 伙 伴 的 投 资, 农 业 基 本 粮 食 生 产 逐 年 增 加 但 2005-2006 年 度 因 遭 受 天 灾, 全 国 农 村 谷 物 产 量 与 上 一 年 相 比 下 降 23.5%, 必 须 依 靠 进 口 满 足 全 国 需 要 94. 安 哥 拉 在 下 述 方 面 采 取 了 步 骤 :(a) 便 利 向 农 民 家 庭 租 让 耕 地 ;(b) 发 展 农 业 灌 溉 农 业 机 械 化, 使 粮 食 种 植 多 样 化 ;(c) 生 产 和 增 加 使 用 多 类 优 良 种 子 ; (d) 改 进 向 农 民 提 供 的 技 术 援 助 ;(e) 鼓 励 畜 养 业 向 全 国 发 展 ;(f) 建 立 粮 食 供 应 系 统, 稳 定 粮 食 购 销 价 格 ;(g) 农 渔 产 品 的 销 售 和 增 值 ;(h) 重 振 农 用 工 业 ( 面 粉 厂 粮 食 储 藏 塔 肉 类 加 工 厂 禽 舍 仓 库 冷 冻 链 和 电 力 );(i) 加 强 合 作 化 运 动 ;(j) 便 利 贷 款 和 产 品 销 售 ;(k) 制 定 农 村 妇 女 全 国 行 动 计 划 95. 农 业 政 策 由 下 述 法 律 管 辖 :(a) 11 月 9 日 第 94 号 土 地 法, 确 定 了 国 有 土 地 司 法 体 系 一 般 基 础, 明 确 土 地 权 利 及 其 转 让 构 成 行 使 废 除 的 一 般 制 度, 以 此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特 别 是 农 村 弱 势 群 体 的 权 利 ;(b) 第 44531/1962 号 法 令 ( 林 业 规 定 ) 和 第 40 :040 号 法 令, 制 定 了 保 护 土 地 动 植 物 ( 包 括 猎 物 ) 的 规 则, 以 此 保 护 动 植 物 种 群 延 续 的 群 落 生 境, 维 持 原 始 生 境 不 受 破 坏 的 必 要 条 件, 防 止 毁 坏 公 益 森 林 数 万 自 给 自 足 的 小 农 平 均 每 户 耕 种 1.4 公 顷 由 多 块 构 成 的 土 地, 耕 种 面 积 逐 年 略 增 C. 健 康 权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备 权 96. 健 康 权 是 公 民 基 本 人 权 之 一 ( 宪 法 第 47 条 4 第 1 款 ) 关 于 国 家 卫 生 服 务 的 12 月 13 日 第 9/75 号 法 保 证 全 体 国 民 免 费 得 到 医 疗 通 过 成 立 医 疗 站 医 疗 中 心 和 在 全 国 各 地 配 备 来 自 国 内 外 的 人 力 资 源, 建 立 了 医 疗 卫 生 网, 从 而 扩 大 了 医 药 服 务 97. 安 哥 拉 人 口 中 仅 有 10% 享 有 饮 用 水 正 在 制 定 以 2012 年 80% 的 居 民 得 到 饮 用 水 为 目 标 的 人 人 有 水 计 划 供 水 系 统 的 恢 复 工 作 ( 取 水 水 处 理 和 供 水 网 ) 也 正 在 进 行 至 2010 年, 各 主 要 省 会 的 饮 用 水 系 统 应 得 到 恢 复 由 于 该 领 域 缺 乏 组 织, 目 前 供 水 商 业 未 得 到 应 有 的 开 发, 有 人 用 罐 车 运 输 出 售 河 水 和 湖 水, 从 中 获 取 不 当 利 益 并 给 公 共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问 题 98. 战 争 破 坏 了 以 前 所 有 的 努 力 成 果, 使 人 口 就 医 率 降 幅 最 高 至 70% 左 右 这 一 局 面 造 成 新 生 儿 死 亡 率 大 幅 上 升, 计 达 1.7%; 千 分 之 150 的 儿 童 只 活 到 1 岁, 四 分 之 一 的 儿 童 活 不 到 5 岁 人 均 寿 命 为 42 岁 儿 童 主 要 死 于 急 性 呼 吸 道 感 染 腹 泻 及 其 他 饮 水 不 洁 粪 便 处 理 不 当 引 起 的 疾 病 这 种 情 况 在 农 村 尤 甚, 60% 的 家 庭 无 法 获 得 饮 用 水,75% 的 家 庭 没 有 粪 便 处 理 设 施 8 月 28 日 第 21- B/92 号 法 是 全 国 卫 生 系 统 基 本 法, 鼓 励 卫 生 领 域 里 的 私 人 举 措, 通 过 创 办 新 的 卫 生 机 构 为 提 高 整 体 医 疗 卫 生 能 力 作 出 贡 献 16 GE.09-17292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99. 国 家 卫 生 预 算 从 2% 增 至 2009 年 的 8.3%, 使 卫 生 系 统 得 到 发 展 恢 复 已 有 设 施 并 在 人 口 安 置 区 建 立 新 机 构 后,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由 2003 年 的 965 个 增 至 2008 年 的 1,986 个 其 中 初 中 级 卫 生 保 健 单 位 的 数 量 成 倍 增 长, 从 2003 年 的 696 个 增 至 2008 年 的 1,485 个, 卫 生 中 心 从 162 个 增 至 317 个, 市 级 医 院 从 52 个 至 132 个 5 100. 医 科 院 校 数 量 从 1 个 发 展 至 6 个, 其 中 1 个 为 私 立 为 落 实 公 民 的 健 康 权 保 证 输 送 合 格 人 才, 在 7 个 学 区 创 造 条 件 成 立 了 7 所 高 等 卫 生 技 术 学 校 为 提 供 高 质 量 医 疗 服 务 填 补 空 缺 和 培 养 本 国 干 部, 安 哥 拉 现 有 800 名 古 巴 籍 专 业 卫 生 人 员 参 与 协 议 合 作 101. 政 府 的 全 国 卫 生 政 策 包 括 四 个 战 略 方 向 : 6 (1) 调 整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使 全 民 享 有 初 级 保 健 ;(2) 降 低 新 生 儿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死 亡 率 及 国 家 疾 病 分 类 中 主 要 疾 病 的 发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3) 提 升 和 保 护 利 于 健 康 的 整 体 环 境 ; 和 (4) 培 养 个 人 家 庭 和 社 区 增 进 和 保 护 健 康 的 能 力 按 照 提 高 医 院 接 待 能 力 的 计 划, 三 级 医 院 设 立 专 项 医 疗, 如 血 液 透 析 心 血 管 外 科 髋 关 节 外 科 脑 积 水 分 流 术 等, 提 高 诊 断 能 力 ( 如 TAC 等 ) 102. 常 规 疫 苗 接 种 的 覆 盖 率 从 2002 年 的 35% 提 高 至 2008 年 的 80% 2002 年 至 2005 年 期 间, 无 一 例 小 儿 麻 痹 症 记 录 此 后 该 病 重 现, 但 带 有 类 似 亚 洲 国 家 地 方 性 流 行 的 外 来 野 生 病 原 体 为 切 断 小 儿 麻 痹 传 播 链, 政 府 发 起 了 种 痘 活 动, 向 1 岁 以 内 儿 童 提 供 预 防 卡 介 苗 麻 疹 白 喉 小 儿 麻 痹 和 黄 热 病 的 疫 苗, 向 15-45 岁 妇 女 提 供 破 伤 风 疫 苗 除 这 些 常 规 疫 苗 外, 还 提 供 维 生 素 A 和 接 种 器 材, 对 卫 生 工 作 者 做 疫 苗 接 种 培 训, 培 训 冷 冻 链 技 术 人 员, 帮 助 社 区 对 种 痘 后 儿 童 进 行 随 访, 支 持 组 织 在 校 女 孩 做 破 伤 风 疫 苗 接 种 和 避 孕 计 划 方 面 的 培 训,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加 快 接 种 计 划 的 进 行, 并 防 治 疟 疾 肺 结 核 锥 虫 病 及 其 它 非 传 播 性 疾 病 ( 如 糖 尿 病 心 血 管 病 癌 症 贫 血 先 天 性 畸 形 等 ) 103. 在 安 哥 拉,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发 病 率 接 近 2.1%, 低 于 该 病 高 发 区 南 部 非 洲 国 家 的 平 均 水 平 由 共 和 国 总 统 任 主 席 的 全 国 防 治 艾 滋 病 和 主 要 地 方 病 委 员 会 依 据 第 8/04 号 法 及 第 43/03 号 法 令, 通 过 了 数 项 计 划, 由 国 家 防 治 艾 滋 病 研 究 所 执 行 104. 2002 年 至 2005 年 期 间, 无 一 例 小 儿 麻 痹 症 记 录 此 后 该 病 重 现, 但 带 有 类 似 亚 洲 国 家 地 方 性 流 行 的 外 来 野 生 病 原 体 2005-2007 年 期 间 发 生 的 病 例 促 使 国 家 加 快 行 动 消 灭 这 一 疾 病, 为 5 百 万 5 岁 以 上 儿 童 接 种 了 疫 苗, 向 4 百 万 儿 童 提 供 了 维 生 素 补 充 105. 调 整 加 快 降 低 安 哥 拉 新 生 儿 及 儿 童 死 亡 率 2004-2008 年 战 略 计 划, 使 其 适 合 2005-2009 年 段 7 扩 大 初 级 网 络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的 目 标 疟 疾 在 5 岁 以 上 儿 童 的 死 亡 率 中 占 35% 在 新 生 儿 的 死 亡 率 中 占 25%, 住 院 病 人 中 60% 和 住 院 A/HRC/WG.6/7/AGO/1 GE.09-17292 17

孕 妇 中 10% 因 患 疟 疾 入 院, 也 是 基 层 卫 生 系 统 处 理 的 主 要 疾 病 安 哥 拉 每 年 疟 疾 临 床 发 病 率 估 计 为 6 百 万 人 8 106. 依 据 2003 年 全 国 控 制 疟 疾 计 划 制 定 的 2008-2012 五 年 战 略 计 划, 以 发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均 降 低 50% 为 目 标, 以 综 合 控 制 传 播 媒 介 的 预 防 行 动 为 重 点, 同 时 分 发 浸 药 蚊 帐 和 进 行 室 内 喷 洒 药 物 2001 年 起 已 与 全 国 营 养 计 划 合 作, 处 理 急 性 营 养 不 良 根 据 2007 年 的 估 计,5,710,463 名 5 岁 以 下 儿 童 患 有 一 种 类 型 的 营 养 不 良 症, 其 中 40% 为 中 度 不 良,12% 为 急 性 不 良 营 养 不 良 危 及 安 哥 拉 半 数 5 岁 以 下 儿 童, 是 该 年 龄 段 四 分 之 三 死 亡 儿 童 的 病 因 107. 为 了 将 这 一 比 率 在 2009 年 降 低 30%, 已 采 取 的 行 动 有 : 制 定 粮 食 安 全 计 划 和 改 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计 划, 制 定 提 供 饮 用 水 和 基 本 卫 生 设 备 计 划 等 D. 受 教 育 权 108. 关 于 教 育 体 系 基 础 的 12 月 31 日 第 13/01 号 法 规 定, 廉 正 世 俗 民 主 为 教 育 体 系 的 总 原 则, 亦 对 教 育 的 免 费 和 义 务 性 作 出 规 定 某 些 因 素 却 与 这 些 原 则 背 道 而 驰, 尤 其 是 落 后 的 传 统 习 俗 阻 止 女 孩 上 学 或 就 学 四 年 后 继 续 学 业 学 校 距 居 住 地 过 远 及 为 数 众 多 的 早 孕 现 象 同 样 形 成 就 学 障 碍 为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正 采 取 行 动 向 家 长 负 责 教 育 者 及 社 区 进 行 宣 传, 使 他 们 了 解 让 所 有 儿 童 入 学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用 不 歧 视 的 原 则 逐 步 消 除 旧 文 化 的 影 响 109. 国 家 最 贫 困 地 区 的 不 利 地 位 令 人 担 忧 在 纳 米 贝 省 威 拉 省 和 库 内 内 省, 群 体 融 入 专 项 计 划 让 少 数 民 族 群 体 如 Khoi Sans 人 受 惠, 使 游 牧 人 口 中 的 儿 童 在 进 山 放 牧 季 节 能 够 上 学 110. 政 府 制 定 的 全 国 教 育 系 统 重 建 计 划 分 为 系 统 的 恢 复 巩 固 和 发 展 三 个 阶 段, 以 期 初 等 教 育 入 学 率 在 2005 年 达 到 67% 文 盲 率 至 2015 年 降 低 59%, 尤 其 要 降 低 妇 女 文 盲 率 全 国 教 学 评 估 计 划 正 在 葡 萄 牙 语 数 学 方 面 进 行 和 在 实 地 考 察 111. 初 等 教 育 (1-6 年 级 ) 纯 入 学 率 为 56% 15 岁 以 上 人 口 中 30% 为 文 盲, 其 中 半 数 是 妇 女 2009 年 启 动 的 扫 盲 计 划 有 6,698 名 扫 盲 人 员 参 与, 其 中 包 括 109 名 指 导 员 112. 同 时 进 行 的 还 有 扫 盲 补 课 计 划, 通 过 自 学 和 颁 发 多 种 能 力 证 书 来 加 快 学 习 进 程, 无 论 学 习 在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环 境 中 完 成 这 一 方 法 使 60% 的 学 员 用 三 个 月 便 学 会 读 写 113. 包 括 教 科 文 组 织 儿 童 基 金 会 和 欧 盟 在 内 的 各 种 民 间 组 织 多 边 机 构 及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教 育 领 域 提 供 了 宝 贵 的 支 持 ; 欢 迎 其 他 组 织 在 扫 盲 方 面 设 计 项 目 114. 目 前 3,182 名 教 师 从 事 特 殊 教 育, 他 们 也 需 不 断 接 受 培 训 ; 尽 管 如 此, 只 能 覆 盖 目 标 群 体 50% 的 需 求 2007 年 接 收 了 16,393 名 学 生, 其 中 女 生 7,332 人 学 生 中 最 常 见 的 残 障 为 : 听 觉 障 碍 8,110 人 ; 智 力 障 碍 5,022 人 ; 视 觉 障 碍 18 GE.09-17292

3,261 人 正 在 进 行 的 计 划 有 : 统 一 动 作 语 言 ; 成 立 全 国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者 诊 断 和 随 访 中 心 ; 调 整 各 项 有 关 计 划 编 写 聋 人 教 材 和 编 纂 V1 和 V2 盲 文 词 典 115. 校 餐 计 划 正 在 全 国 范 围 推 广 2005-2008 年 期 间,944,721 名 小 学 生 吃 上 了 校 餐 该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提 高 学 生 学 习 能 力, 防 止 弃 学 现 象 增 加 116. 为 防 止 教 育 中 的 语 言 排 斥 保 存 文 化 特 性, 教 育 系 统 引 入 了 几 种 国 家 语 文 这 项 计 划 正 在 240 个 班 级 的 12,000 名 学 生 中 试 行 117. 开 办 了 13 所 新 的 技 工 学 校,90,000 名 学 生 在 校 接 受 基 础 和 中 等 专 业 教 育, 以 利 其 融 入 社 会 118. 公 众 高 等 教 育 新 增 6 所 公 立 大 学 ( 分 布 在 北 部 中 部 和 南 部 ) 及 9 所 私 立 大 学 A/HRC/WG.6/7/AGO/1 GE.09-17292 19

注 1 FONGA : Forum des organisations non-gouvernementales angolaises ; LIDDHA : Ligue internationale de défense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 l'environnement;adac:association pour le développement et le soutien aux campagnes. 2 Le Comité provincial des droits de l'homme, organe coordonné par le Ministère de la justice et composé de représentants d'institutions de l'etat, de la société civile, des églises et des partis politiques. 3 Source: Administration locale - MAT. 4 Lei Constitucional, artigo 47º, ponto 1:O Estado promove as medidas necessárias para assegurar aos cidadãos o direito à assistência médica e sanitária, bem como o direito à assistência na infância, na maternidade, na invalidez, na velhice e em qualquer situação de incapacidade para o trabalho. 5 Ministério da Saúde:Relatório de 2008. 6 GOV de Angola:Plano Nacional de 2009. 7 Plan stratégique pour la réduction de la mortalité maternelle et enfantine en Angola, 2005-2009. Investissant dans le développement humain. MINSA, Direction nationale de la santé publique, en partenariat avec l'oms, l'unicef et le FNUAP. 8 Plano Estratégico Nacional de Controlo da Malária 2008 2012 :Direction nationale de la santé publique, Programme national de contrôle du paludisme. Ministère de la santé,angola. 20 GE.09-17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