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製程安評估報告書

Similar documents
製程危害評估

/ 65

化學材料業自主管理實務手冊

Microsoft Word - 第三章第三節.doc

<4D F736F F D20C2B2A9F6A74EADE1AAC5BDD5A7DEB34E5FA4545F2E646F63>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Microsoft Word - 中餐烹調-素食乙級 doc

( 제4조 제1 항 관련) 1 이 한약조제지침서에 수재한 한약의 품질은 따로 정하고 있는 규정이 없는 한 대한약 전 또는 대한약전외 한약( 생약) 규격집 의 규격에 따르고, 상기규격집에 수재되지 아니 한 것은 기성한약서에 대한 잠정규정 ( 보건사회부 예규

人 体 穴 位 全 图 简 介 我 们 可 从 十 大 人 体 穴 位 图 与 ( 眼 头 面 手 脚 胸 耳 背 足 及 全 身 ) 对 应 图 上 找 到 你 所 需 要 的 穴 位 并 按 摩 保 健 如 眼 睛 不 好, 可 从 面 眼 手 足 耳 穴 位 图 ( 有 详 细 说 明 ) 中

<534B544C DACFCA8FDB160B3C6B5E B FB8D5BE5C2E706466>

<4D F736F F D20A46AB14DA4C6BEC7B1D0A7F75FA5FEA4E52E646F63>

YS1.mps

<4D F736F F D20AFB4A7C7A555B2D5C2B4A657B3E62E646F63>

FZ1.s92

1 4. ( 3 ) F A 的 氣 壓 缸 緩 衝 行 程 的 長 度, 依 工 業 規 格 的 建 議 為 ~ ~ ~ ~ 15 mm 1 5. ( 4 ) 在 管 路 安 裝 中, 若 要 管 路 閉 止 時,

D1z.mps

观 察 窗 关 乎 生 老 病 死 ( 一 ) 中 国 医 疗 卫 生 透 视 ( 曾 德 强 )71 人 格 风 范 德 乃 医 之 大 道 ( 王 永 清 )89 企 业 文 化 锡 器 礼 品 浅 谈 礼 品 文 化 走 进 安 康 之 二 ( 胡 伟 )95 组 工 干 部 之 歌 林 彦

( 修 改 稿 ) 2013 年 11 月 7 日 議 程 前 發 言 高 開 賢 鄭 志 強 聯 合 發 言 ( 高 開 賢 議 員 代 表 發 言 ) 回 歸 後, 本 澳 近 十 年 高 速 發 展,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取 得 較 佳 成 績, 但 亮 麗 數 據 背 後, 蘊 藏 了

BW-1353К

85年度危險性機械設備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4D F736F F D DD3CDC6E1C5E7CDBFB5C4B0B2C8ABD3EBBDA1BFB5D6B8B5BC>

2 尊 敬 的 用 户 : 非 常 感 谢 您 购 买 榨 汁 机 为 正 确 使 用 和 维 护 本 产 品, 请 仔 细 阅 读 和 保 管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在 使 用 本 产 品 的 过 程 中 如 遇 功 能 异 常 或 疑 问, 请 予 以 参 考 因 未 按 照 使 用 说 明

春 季 灯 饰 展 2016 年 美 国 芝 加 哥 家 庭 用 品 展 等 展 会 的 招 展 工 作 做 好 我 市 外 贸 企 业 入 网 广 电 商 平 台 的 推 进 总 结 收 尾 工 作 做 好 2015 年 1-12 月 全 市 外 贸 进 出 口 数 据 统 计 及 分 析 通 报


I

校园之星

政府服務品質獎 服務規劃機關 參獎申請書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維 護 相 對 不 易, 現 在 破 損 補 丁 的 地 磚 路 面 也 讓 民 眾 行 車 安 全 與 市 容 景 觀 同 受 威 脅 二 據 了 解, 北 市 府 為 強 化 整 體 地 區 或 商 圈 文 化 特 質 與 形 象, 提 升 商 圈 行 銷 實 力,

桃 園 台 北 互 送 一 般 快 遞 配 送 服 務 ( 一 ) 時 效 說 明 : 桃 園 叫 件 時 間 北 市 七 區 配 達 時 效 雙 北 特 區 配 達 時 效 09:50 前 13:00 前 15:00 前 09:51~13:50 17:30 前 18:00 前 13:51 後 隔


22.doc


中央一号文件

2011年党风廉政信息(第二十三辑)

123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0

安全教育案例

<4D F736F F D20B8DFBDCCB6AFCCAC5F C4EAB5DA3038C6DA2DD7DBBACFA3BAB8DFB5C8BDCCD3FDB7A2D5B9B8C4B8EFB6AFCCACBBE3B1E0>


2048.doc

<4D F736F F D20B8F2A6B1BEA4B1D3BEC7BE69A5CDB4BCBC7AA4A7B6C0ABD2A4BAB8672E646F63>

p0188.PDF

第五讲

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 %

<4D F736F F D20B0B2C8ABD6AACAB6CAD6B2E12E727466>

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文件

*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Microsoft PowerPoint - ³Ò´f¿³

石 狮 市 小 学 语 文 阅 读 与 习 作 教 学 征 文 评 选 优 秀 作 品 汇 编 耕 耘 ( 第 17 辑 ) 目 录 前 言 小 学 教 研 室 [4] 阅 读 教 学 把 握 内 在 联 系 提 升 理 性 认 识 祥 芝 中 心 校 黄 军 荣 [5] 求 真 务 实 有 效 教

' I 6

中国教育管理全集_二十五_

6寸PDF生成工具

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Microsoft Word - 中國文學.doc

13

<4D F736F F D20A4E8A4E8A470BBA1ACE3A8735FA457B6C7AAA95F2E646F63>

(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Microsoft Word - 全文.doc

城 市 学 研 究 第 辑 革 既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深 入 探 索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实 践 需 要 事 实 上 年 重 庆 市 成 为 全 国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时 国 务 院 通 过 了 重 庆

<4D F736F F D C4EAB5DAD2BBBCBEB6C8B1A8B8E6C8ABCEC42E646F63>

一、入园指引: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Microsoft Word - 魯迅-藥.doc

附:

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 学 校 例

茶文化与人际关系

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4D F736F F D20D6D0CEF7D2BDBDE1BACFCDE2BFC6D1A720D6D0CEF7D2BDBDE1BACFB9C7C9CBBFC6D1A72E646F63>

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党风廉政

Microsoft Word - 煽.doc

Microsoft Word - 文档 2

中 国 画 院 画 家 力 作 将 集 体 亮 相 济 南...21 韩 中 日 国 际 女 书 画 家 交 流 展 在 韩 国 举 办...22 宁 波 博 物 馆 馆 藏 邵 克 萍 版 画 波 兰 展 出...22 宜 昌 人 在 美 国 办 画 展...22 文 物 保 护 23 北 宋 陪


校旗及学风、校风、教风

证券代码:002153

儿 时 期 是 语 言 迅 速 发 展 时 期 岁 的 儿 能 够 掌 握 全 部 基 本 语 音 随 着 知 识 经 验 的 丰 富 词 汇 日 益 增 多 词 汇 中 实 词 多 其 中 以 名 词 动 词 最 多 ) 虚 词 少 语 句 以 简 单 句 为 主 复 合 句 少 正 确 量 下

第 期 庆振轩 张馨心 闲愁最苦 山之后 事乖人愿 一出山来不自由 痛感 先自一 愁 身愁不 了 那 堪 愁 上 更 添 愁 尽 管 小 草 旧 曾 呼 远 吴头楚 尾 一 棹 人 千 里 休 说 旧 愁 新 志 而今友人应和自己的心愿召唤 故人今又寄当 恨 长 亭 树 今 如 此 霜 天 晓 角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護 理 標 準

投稿類別:觀光餐旅類

Microsoft Word - 小論文 正.doc

2014就业质量年报(第2稿)

长 征 过 程 中, 林 彪 一 直 是 先 锋, 两 万 五 千 里 都 是 他 开 路 过 湘 江, 我 们 的 伤 亡 很 大, 为 什 么? 周 恩 来 要 负 全 责, 大 搬 家, 坛 坛 罐 罐 都 搬, 部 队 行 动 非 常 困 难 林 彪 已 经 打 开 了 一 个 大 口 子,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文件

灯型系列

古 都 开 封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誉 主 任 : 吉 炳 伟 主 任 : 陈 国 桢 委 员 : 贺 全 营 李 合 耕 和 宝 杰 高 树 田 屯 汴 京 安 洪 海 刘 顺 安 郑 西 乾 姚 春 贵 王 书 增 苗 书 梅 程 民 生 田 玉 林 张 德 娟 万 是 明 郭 书 学 田


中餐烹饪基础.doc

本刊述评 在雷锋精神的激励下 做好奥运传承工作 以实际行动践行北京精神 运精神 提高奥运财富传承工作水平 努力成为践行北京精神的示范单位 市 委市政府领导对奥促会工作提出了具体 的指导意见 体现了对北京筹备 举办 奥运会的深厚感情 体现了对奥运财富 传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更指 明了奥促会今后


自 亦 缚 于 轮 回 故 世 间 天 力 能 救 谁 是 故 依 止 不 虚 者 皈 依 三 宝 佛 诸 极 难 忍 恶 趣 苦 能 仁 说 为 恶 业 果 是 故 虽 遇 生 命 难 终 不 造 罪 佛 三 有 乐 如 草 头 露 一 瞬 刹 那 毁 灭 法 恒 时 不 变 解 脱 果 希 求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三 年 半 的 時 間 完 成 了 父 神 委 託 他 的 三 大 使 命 : 成 全 律 法, 宣 揚 天 國 福 音 及 成 就 救 恩 圍 繞 著 這 三 大 使 命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做 了 很 多 的 工 作, 並 且 都 是 在 法 利 賽 人 的 監 視

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一 孔 子 談 終 生 學 習 的 理 念 1 孔 子 自 稱 自 己 是 最 好 學 的 子 曰 : 十 室 之 邑, 必 有 忠 信 如 丘 者 焉, 不 如 丘 之 好 學 也 ( 公 冶 長 ) 葉 公 問 孔 子 於 子 路, 子 路 不 對 子 曰 :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招 聘 对 象 我 县 2007 年 以 来 通 过 全 省 统 筹 选 聘 任 满 2 个 聘 期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在 村 任 职 且 目 前 在 岗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聘 期 时 间 以 报 名 时 履 行 大 学 生 村

醒世姻缘传3.PDF

GD084.PDF

Transcription:

第 三 章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鑒 於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多 具 有 大 量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或 製 程 中 涉 及 複 雜 之 化 學 反 應 及 高 溫 高 壓 等 操 作 參 數, 危 害 風 險 較 高 傳 統 的 工 廠 安 全 設 計, 係 以 加 裝 保 護 性 的 設 備 及 依 循 安 全 操 作 規 範 來 防 止 災 害 之 發 生, 欠 缺 風 險 管 理 之 概 念 本 章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是 運 用 系 統 的 方 法, 辨 識 製 程 中 之 化 學 物 質 設 備 作 業 環 境 及 人 為 因 素 等, 是 否 可 能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或 大 量 漏 洩 中 毒 等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並 以 科 學 方 法 分 析 並 評 估 其 災 害 風 險, 及 是 否 需 採 取 進 一 步 的 危 害 控 制 對 策 本 章 應 檢 附 資 料 包 括 : 3.1. 製 程 說 明 : 3.1.1 工 作 場 所 流 程 圖 3.1.2 製 程 設 計 規 範 3.1.3 機 械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3.1.4 製 程 操 作 手 冊 3.1.5 維 修 保 養 制 度 3.2.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3.2.1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3.2.2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安 全 評 估 3.3.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3.3.1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結 果 說 明 3.3.2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檢 核 表 3.4. 參 與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之 簽 認 3.4.1 相 關 證 明 資 格 文 件 3.4.2 參 與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之 簽 認 表 3.1 製 程 說 明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時, 必 須 事 前 蒐 集 工 作 場 所 流 程 圖 製 程 3-1

設 計 規 範 機 械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製 程 操 作 手 冊 及 維 修 保 養 制 度 等 資 料, 於 申 請 時, 應 就 前 述 事 項 分 別 將 重 點 及 管 理 做 擇 要 說 明 3.1.1 工 作 場 所 流 程 圖 主 要 包 括 流 程 概 述 反 應 方 程 式 管 線 儀 表 圖 (P&ID) 等 : 1. 流 程 概 述 事 業 單 位 以 方 塊 圖 或 製 程 流 程 圖 (PFD) 及 文 字 敍 述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生 產 流 程 並 說 明 各 項 設 備 之 名 稱 及 其 功 能, 對 於 複 雜 流 程 則 可 劃 分 為 若 干 個 製 程 區, 例 如 分 成 反 應 區 吸 收 區 回 收 區 純 化 區... 等, 於 方 塊 流 程 圖 上 註 明 區 域 劃 分, 再 分 區 說 明 其 流 程 2. 管 線 儀 表 圖 (P&ID) 製 程 之 管 線 儀 表 圖 應 註 明 壓 力 溫 度 流 量 內 容 物 狀 態 內 容 積 等 重 要 操 作 參 數 控 制 設 備 及 安 全 或 連 鎖 裝 置, 製 程 若 因 規 模 太 大, 於 單 張 製 程 管 線 儀 表 圖 上 無 法 表 示 者, 可 分 割 為 數 張 說 明, 如 屬 商 業 機 密 不 便 公 開 者, 可 存 廠 備 查, 但 仍 需 準 備 簡 化 之 製 程 流 程 圖, 並 需 列 出 反 應 器 蒸 餾 器 吸 收 塔 混 合 器 沉 澱 分 離 器 熱 交 換 器 計 量 槽 儲 槽 容 器 本 體 泵 及 壓 縮 機 等 重 要 設 備, 並 對 物 質 及 設 備 加 以 編 碼, 俾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勞 動 檢 查 員 到 廠 時 可 節 省 時 間, 至 於 詳 細 物 質 及 設 備 相 關 資 料 可 於 製 程 設 計 規 範 及 機 械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中 補 充 說 明 3.1.2 製 程 設 計 規 範 事 業 單 位 應 說 明 下 列 項 目 製 程 設 計 之 選 用 與 工 程 建 造 時 所 遵 循 之 國 內 外 法 規 或 準 則 : 1. 製 程 設 計 選 用 之 依 據 製 程 設 備 結 構 安 全 ( 含 耐 震 設 計 ) 及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所 參 考 之 國 內 外 規 範 2. 檢 附 危 險 性 設 備 本 體 構 造 檢 查 及 竣 工 檢 查 之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及 清 單 3. 高 壓 氣 體 設 備 應 檢 附 經 以 常 用 壓 力 1.5 倍 以 上 壓 力 實 施 之 耐 壓 試 驗 3-2

及 以 常 用 壓 力 以 上 壓 力 實 施 之 氣 密 試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丙 類 工 作 場 所 應 檢 附 高 壓 氣 體 類 壓 力 容 器 之 處 理 能 力 計 算 等 相 關 資 料 5. 對 可 能 存 有 可 燃 性 氣 體 或 易 燃 液 體 蒸 氣 之 場 所, 應 說 明 電 氣 防 爆 區 域 劃 分 等 級 範 圍, 並 檢 附 危 險 場 所 範 圍 區 分 圖 6. 製 程 中 如 有 化 學 反 應 者, 應 說 明 其 反 應 方 程 式, 如 屬 放 熱 反 應 者 應 檢 附 其 質 能 平 衡 資 料 3.1.3 機 械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1. 事 業 單 位 需 填 列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主 要 機 械 設 備, 如 塔 槽 泵 壓 縮 機 攪 拌 機 熱 交 換 器 反 應 器 壓 力 容 器 鍋 爐 冷 凍 機 組 等 之 相 關 規 格 明 細 2. 機 械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製 程 相 關 機 械 設 備 其 編 號 名 稱 容 積 內 容 物 設 計 ( 操 作 ) 溫 度 設 計 ( 操 作 ) 壓 力 設 計 ( 操 作 ) 流 量 相 變 化 等, 格 式 可 參 考 表 3.1.3, 其 他 相 關 機 械 設 備 及 其 附 屬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表, 可 存 廠 備 查 操 作 條 件 設 備 名 稱 設 備 編 號 內 容 物 ( 註 明 固 相 液 相 或 氣 相 ) 表 3.1.3 機 械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表 設 計 壓 力 操 作 壓 力 設 計 溫 度 操 作 溫 度 設 計 流 量 操 作 流 量 容 積 備 註 3.1.4 製 程 操 作 手 冊 事 業 單 位 應 訂 定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內 各 項 重 要 製 程 機 械 設 備 作 業, 並 應 包 括 不 同 情 境 ( 如 正 常 操 作 緊 急 處 置 等 ) 之 相 關 操 作 手 冊 3-3

作 業 程 序 或 安 全 標 準, 於 申 請 時 應 說 明 各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手 冊 名 稱 及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檢 附 目 錄 或 清 單, 詳 細 製 程 操 作 手 冊 可 存 廠 備 查 表 3.1.4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手 冊 名 稱 或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目 錄 文 件 編 號 操 作 手 冊 或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名 稱 3.1.5 維 修 保 養 制 度 1. 事 業 單 位 應 建 立 維 持 本 系 統 安 全 運 轉 及 重 要 設 備 之 分 級 保 養 制 度, 並 依 製 程 設 計 規 範 機 械 設 備 規 格 操 作 條 件 及 自 動 檢 查 結 果 等 資 料, 說 明 相 關 維 修 保 養 制 度 實 施 計 畫 及 相 關 稽 核 管 理 措 施, 並 包 含 進 行 大 修 開 槽 等 作 業 之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 含 負 責 單 位 人 員 稽 核 及 檢 查 方 法 頻 率 使 用 之 表 單 等 ) 2.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維 修 保 養 計 畫 及 相 關 手 冊 清 單, 詳 細 資 料 則 可 存 廠 備 查, 前 述 計 畫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維 修 流 程 及 紀 錄 (2) 設 備 儀 表 各 級 保 養 週 期 (3) 維 修 保 養 組 織 權 責 (4) 開 車 前 / 操 作 中 / 停 車 之 檢 查 與 保 養 (5) 其 他 高 危 險 作 業 管 制 事 項 3.2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首 先 必 須 進 行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以 發 掘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之 系 統 / 單 元, 並 針 對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選 擇 適 當 之 安 全 評 估 方 法 實 施 評 估, 過 程 中 應 予 記 錄 並 將 改 善 建 議 彙 整 3-4

本 節 事 業 單 位 應 說 明 選 用 之 危 害 分 析 方 法 及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之 辨 識 原 則,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方 法 之 選 用, 實 施 流 程 執 行 方 式 及 彙 整 評 估 紀 錄 及 結 果 3.2.1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係 針 對 工 作 場 所 中, 製 造 處 置 使 用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之 易 燃 性 安 定 性 毒 性 等 本 質 危 害, 及 製 程 系 統 之 操 作 條 件 如 溫 度 壓 力 流 量 及 外 在 環 境 等 系 統 作 用 危 害, 予 以 辨 識 及 分 析 1. 本 質 危 害 分 析 : 事 業 單 位 可 參 考 表 3.2.1-1 表 3.2.1-2 表 3.2.1-3 製 作 完 成 下 列 3 份 檢 核 表 : (1) 檢 核 表 A: 物 質 危 害 檢 核 表 檢 討 化 學 物 質 的 易 燃 性 安 定 性 毒 性 及 健 康 危 害 (2) 檢 核 表 B: 物 質 相 容 性 檢 核 表 檢 討 化 學 物 質 間 及 化 學 品 與 設 備 材 質 間 之 相 容 性, 是 否 彼 此 間 在 製 程 中 不 正 常 接 觸 時 會 有 化 學 反 應 發 生? (3) 檢 核 表 C: 處 理 方 法 檢 核 表 考 慮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對 裝 置 / 製 程 系 統 設 計 的 可 能 需 求 2. 系 統 作 用 危 害 分 析 : (1) 事 業 單 位 可 依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實 務, 劃 分 各 系 統 / 單 元, 例 如 劃 分 成 反 應 區 蒸 餾 區 萃 取 區 分 離 區... 等 區 分 別 予 以 說 明 (2) 針 對 各 製 程 區 域 進 行 檢 核, 以 發 掘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區 域 備 註 :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實 際 作 業 特 性 或 相 關 製 程, 可 參 照 下 列 模 式 自 行 訂 定 評 估 項 目, 而 將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或 數 個 條 件, 列 為 屬 於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區 域 : 3-5

Q>20% TQ 高 放 熱 反 應 : 氧 化 硝 化 鹵 化 有 機 金 屬 化 偶 氮 化 氫 化 裂 解 / 熱 分 解 聚 合 磺 化 縮 合 反 應 等 製 程 中 之 組 成 在 爆 炸 下 限 (LEL) 以 上, 爆 炸 上 限 (UEL) 以 下, 或 濃 度 在 此 範 圍 附 近 者 具 有 在 100 以 下 熱 不 安 定 性, 或 與 一 般 物 質, 如 空 氣 水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物 接 觸 後 起 反 應 之 物 質, P 10psig T>A.I.T. 或 為 易 燃 性 氣 體 P 20 kg/cm 2 或 P 500 mm Hg 製 程 中 有 明 顯 之 高 低 壓 差, P;( 上 游 壓 力 ) 4( 下 游 壓 力 ) 符 號 說 明 : Q: 製 程 區 域 中 瞬 間 可 能 出 現 之 危 險 物 或 有 害 物 的 最 大 量, 概 估 該 製 程 區 內 塔 槽 與 管 線 中 的 總 量, 單 位 為 kg TQ: 勞 動 檢 查 法 施 行 細 則 附 表 一 中 危 險 物 的 法 定 限 量, 或 附 表 二 中 有 害 物 的 法 定 限 量 T: 製 程 區 中 的 最 大 操 作 溫 度 A.I.T.: 可 燃 性 或 易 燃 性 液 體 的 自 燃 溫 度 P: 製 程 區 中 的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P: 製 程 中 上 下 游 的 操 作 壓 差 除 前 述 方 法 外, 事 業 單 位 亦 可 採 用 如 蒙 氏 指 數 (Mond Index) 陶 氏 火 災 爆 炸 指 數 (Dow F&EI) 或 化 學 暴 露 指 數 (CEI) 等 國 際 上 已 發 展 並 廣 為 運 用 之 危 害 分 析 方 法 3-6

表 3.2.1-1 ( 檢 核 表 A: 物 質 危 害 檢 核 表 )( 參 考 例 ) 危 害 查 核 表 危 害 之 潛 在 性 參 考 註 解 號 數 查 核 表 A 場 所 : 重 大? 有 關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性 質 之 詳 細 資 料, 是 日 期 :? 可 能 1 如 : 註 解 1 否 都 已 做 了 確 認? 化 學 之 危 害 性 質 如 下 : - 無 品 名 液 氮 (LIN) 氮 氣 (GAN) 狀 態 L G 總 量 ( 庫 存 量 / 生 產 量 ) 火 災 爆 炸 之 危 害 反 應 性 / 毒 性 危 害 其 他 健 康 之 危 害 火 災 爆 炸 靜 電 安 定 性 致 突 燙 傷 / 腐 蝕 放 射 急 性 慢 性 窒 息 之 危 害 變 性 凍 傷 性 性 臭 味 其 它 - - - - - - - - - - - 2 1 - - - - - - - - - - - - 註 : 1. 氮 氣 液 氮 氬 氣 液 氬 氫 氣 氦 氣 有 窒 息 危 害 應 備 有 完 善 之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管 制 程 序 2. 液 氮 液 氧 液 氬 有 凍 傷 危 害 現 場 作 業 人 員 需 穿 戴 適 當 PPE 3.... 3-7

表 3.2.1-2 ( 檢 核 表 B: 物 質 相 容 性 檢 核 表 ) 物 質 相 容 性 查 核 表 危 害 之 潛 在 性 參 考 註 解 號 數 查 核 表 B 場 所 : 重 大? 有 關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性 質 之 詳 細 資 料, 是 日 期 :? 可 能 2 如 : 註 解 2 否 都 已 做 了 確 認? 考 量 化 學 品 與 化 學 品 或 與 結 構 材 質 間 所 - 無 有 可 能 反 應 之 情 況 化 學 物 質 化 學 物 質 反 應 特 性 氮 氣 氧 氣 氫 氣 氬 氣 氦 氣 尼 龍 人 造 橡 膠 鑄 鐵 Al SS 304 SS 316 C.S 結 構 材 質 化 學 物 質 氮 氣 / 液 氮 - - - - - - - - - - - - 氮 氣 / 液 氮 氧 氣 / 液 氧 - - 2 - - 1 1 1 1 3 3 - 氧 氣 / 液 氧 註 : 1. 氧 氣 液 氧 不 可 使 用 鑄 鐵 人 造 橡 膠 尼 龍 2. 氫 氣 應 與 氧 氣 隔 離 3.... 3-8

表 3.2.1-3 ( 檢 核 表 C: 處 理 方 法 檢 核 表 ) 處 理 方 法 查 核 表 危 害 之 潛 在 性 參 考 註 解 號 數 查 核 表 C 場 所 : 重 大? 有 關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性 質 之 詳 日 期 :? 可 能 3 如 : 註 解 3 細 資 料, 是 否 都 已 做 了 確 認? 化 學 品 與 處 理 方 法 之 相 關 性 質 如 下 : - 無 品 名 狀 態 總 量 ( 庫 存 量 / 生 產 量 ) 儲 存 運 輸 處 理 製 程 條 件 工 廠 配 置 區 域 分 級 氣 體 排 放 液 體 排 放 噪 音 控 制 品 質 控 制 應 變 程 序 公 用 設 施 法 規 標 準 液 氮 (LIN) L - - 3-4 - 5-7 1 6 - - 氮 氣 (GAN) G - - - - - - - - 7 1 2 - - 註 : 1. 氮 氣 純 度 要 符 合 本 氣 體 場 產 品 品 質 需 求 規 範 要 求 2. 氮 氣 洩 漏 之 緊 急 應 變 需 穿 戴 SCBA 攜 帶 氧 氣 偵 測 器 3.... 3-9

3.2.2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安 全 評 估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3.2.1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之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與 製 程 特 性, 選 擇 適 合 之 方 法 實 施 評 估, 於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中 說 明 選 用 依 據 有 關 各 種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的 方 法 建 議 使 用 時 機 及 其 優 缺 點 說 明 如 下 : 1. 檢 核 表 (Check list): 建 議 使 用 於 系 統 / 單 元 可 能 發 生 災 害 規 模 小, 災 害 型 態 相 同, 而 操 作 程 序 較 不 複 雜 者, 如 批 次 生 產 工 廠 (1) 優 點 : a 不 太 需 要 太 多 的 訓 練 或 經 驗 b 容 易 使 用 c 可 集 中 於 特 定 的 考 慮 項 目 d 可 應 用 於 工 廠 設 計 或 操 作 的 任 一 階 段 (2) 缺 點 : a 需 發 展 或 置 備 考 慮 周 全 的 檢 核 表 b 好 的 引 導 者 需 有 經 驗 或 好 的 創 見 c 因 檢 查 範 圍 局 限 於 檢 核 表 項 目, 易 遺 漏 其 他 的 潛 在 危 害 d 較 難 以 稽 核 其 完 整 性 2. 如 果 - 結 果 分 析 (What If): 建 議 使 用 於 系 統 / 單 元 可 能 發 生 災 害 規 模 小, 災 害 型 態 相 同, 而 操 作 程 序 較 不 複 雜 者, 用 來 檢 討 設 備 設 計 及 操 作 上 的 任 何 問 題,What-if 分 析 亦 可 應 用 於 特 定 後 果 的 分 析 ( 如 人 員 安 全 公 眾 安 全 或 環 境 安 全 ) (1) 優 點 : a 可 應 用 於 工 廠 設 計 或 操 作 的 任 一 階 段 b 容 易 集 中 於 特 定 的 考 慮 項 目 c 可 檢 討 出 非 製 程 的 事 項 ( 如 作 業 實 務 ) d 僅 需 非 正 式 的 訓 練 e 需 要 的 幕 僚 作 業 少 於 其 他 的 分 析 方 法 (2) 缺 點 : a 高 度 依 賴 引 導 者 的 經 驗 3-10

b 因 以 小 組 成 員 的 經 驗 為 主 導, 易 遺 漏 某 些 潛 在 危 害 c 較 難 以 稽 核 其 完 整 性 3. 危 害 與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HazOp): 建 議 使 用 於 系 統 / 單 元 可 能 發 生 災 害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災 害 型 態 不 同 或 發 生 災 害 地 方 多 處 且 操 作 程 序 複 雜 者, 如 化 工 製 程 單 元 (1) 優 點 : a 以 表 格 化 逐 項 進 行 分 析, 以 相 關 引 導 字 及 製 程 偏 離 分 析 災 害 可 能 原 因 影 響 結 果 改 善 措 施 期 限 等, 其 作 業 方 式 清 楚, 且 有 一 定 脈 絡 可 循, 較 如 果 - 結 果 分 析 (What if) 更 具 系 統 化 b 地 毯 式 檢 討, 可 鑑 定 出 各 種 可 能 發 生 之 潛 在 危 害, 找 出 管 理 設 計 及 操 作 上 可 能 疏 忽 之 盲 點, 減 少 分 析 之 遺 漏 c 可 提 供 工 廠 預 防 保 養 規 劃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製 作 參 考 d 對 於 較 複 雜 之 製 程, 亦 能 作 完 善 分 析, 尤 其 對 特 殊 及 新 製 程 e 分 析 過 程 中 彼 此 交 換 經 驗, 可 提 升 工 業 之 安 全 分 析 能 力 f 可 單 獨 使 用, 進 行 安 全 分 析 g 廣 泛 應 用 於 石 化 及 化 工 業 (2) 缺 點 : a 花 費 時 間 及 人 力 多 b 分 析 過 程 較 繁 複, 若 長 期 分 析 可 能 降 低 腦 力 激 盪 效 率 c 可 能 產 生 一 些 較 無 重 要 性 或 意 義 之 分 析 事 件 d 屬 於 定 性 分 析, 無 定 量 分 析 e 可 能 無 法 作 多 種 組 合 原 因 之 分 析 4. 故 障 樹 分 析 (FTA) : 建 議 使 用 於 系 統 / 單 元 可 能 發 生 災 害 規 模 甚 鉅, 且 災 害 型 態 單 一 者 較 適 用 故 障 樹 分 析 (Fault Tree Analysis), 如 大 型 儲 槽 單 元 (1) 優 點 : a 可 藉 由 邏 輯 推 理 方 法, 強 迫 分 析 者 思 考, 使 系 統 失 效 和 組 件 故 障 原 因 能 夠 直 接 表 現 出 來, 較 表 格 化 更 為 方 便 3-11

b 可 明 確 表 示 出 系 統 各 部 位 故 障 情 形 和 導 致 系 統 失 效 途 徑 c 同 時 具 有 定 性 及 定 量 功 能 及 故 障 重 要 性 排 序 功 能 d 可 作 多 種 組 合 原 因 之 分 析 e 分 析 範 圍 廣, 包 括 人 為 設 備 環 境 之 失 誤 (2) 缺 點 : a 適 合 之 組 件 故 障 發 生 機 率 或 頻 率 資 料 不 易 求 得 b 分 析 時 所 花 費 時 間 較 大 ( 對 較 複 雜 之 製 程 單 元 約 需 幾 個 星 期 ) c 定 量 分 析 需 藉 由 電 腦 輔 助 計 算 出 最 小 切 割 組 合 及 頂 端 事 件 發 生 機 率 d 頂 端 事 件 設 定 不 當 或 有 遺 漏, 其 分 析 結 果 則 不 完 全 e 故 障 樹 之 建 立 需 有 高 度 分 析 技 巧, 否 則 會 遺 漏 重 要 事 件, 造 成 機 率 之 誤 算 5.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FMEA) : 建 議 使 用 於 系 統 / 單 元 可 能 發 生 災 害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災 害 型 態 不 同 或 發 生 災 害 地 方 多 處, 而 操 作 程 序 較 不 複 雜 者, 如 機 械 性 操 作 或 物 理 性 操 作 (1) 優 點 : a 適 於 不 複 雜 系 統 中 設 備 零 件 之 分 析 b 表 格 化 分 析, 較 有 系 統 c 對 於 設 計 改 變 或 系 統 改 變, 更 新 容 易 d 必 要 時 可 作 事 故 嚴 重 排 序 (2) 缺 點 : a 其 分 析 對 象 僅 限 於 硬 體, 對 於 人 為 因 素 及 作 業 環 境 因 素 皆 未 納 入 分 析 b 分 析 只 限 於 單 一 失 誤 模 式, 無 法 分 析 雙 重 或 多 重 組 合 失 誤 模 式, 可 能 遺 漏 某 些 危 害 c 無 法 直 接 顯 現 組 件 發 生 故 障 之 根 本 原 因 3-12

3.2.3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事 業 單 位 以 前 述 安 全 評 估 方 法, 進 行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時, 實 施 過 程 應 予 記 錄, 並 將 改 善 建 議 彙 整 其 中 危 害 與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方 法 (HazOp), 目 前 正 為 多 數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及 業 界 所 採 用, 其 主 要 分 析 特 色 係 結 合 幾 位 不 同 背 景 的 專 業 人 員 藉 助 腦 力 激 盪, 相 互 交 換 意 見, 找 出 工 廠 製 程 內 部 所 隱 藏 之 危 險 因 素, 地 毯 式 搜 索 檢 視 工 廠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再 進 而 對 工 廠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措 施, 達 到 避 免 可 能 發 生 的 任 何 災 害 有 別 於 其 他 傳 統 分 析 方 法, 僅 以 個 人 技 術 經 驗 鑑 認 安 全 危 害 來 的 更 客 觀 與 周 延 故 HazOp 在 工 業 安 全 分 析 方 法 上, 儼 然 已 竄 升 為 目 前 評 估 工 廠 安 全 危 害 的 主 流, 並 已 為 各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與 業 界 相 繼 採 用 有 關 分 析 方 法 之 實 施 簡 述 如 下 : 1.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HazOp) (1)HazOp 分 析 是 5~7 人 在 安 全 上 工 程 上 以 及 操 作 上 之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藉 助 結 構 化 的 腦 力 激 盪 來 辨 識 出 工 廠 潛 在 危 害 之 一 種 程 序 及 技 術, 可 應 用 於 工 廠 設 計 和 操 作 的 任 何 階 段 其 方 法 是 使 用 一 組 已 建 立 的 引 導 字 (Guidwords)( 例 如 壓 力 過 高 過 低 等 ), 針 對 某 一 製 程 區 段 或 步 驟, 有 系 統 地 找 出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的 製 程 偏 離, 並 辨 識 其 可 能 的 原 因 後 果 以 及 安 全 防 護, 同 時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它 是 一 種 較 完 整 的 定 性 分 析 技 術 (2)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研 究 (HazOp) 系 統 流 程 如 圖 3.2.3 3-13

準 備 評 估 執 行 評 估 撰 寫 報 告 追 蹤 考 核 研 究 目 標 及 範 圍 確 認 人 員 編 組 資 料 蒐 集 研 討 節 點 劃 分 及 進 度 安 排 會 議 安 排 HazOp 分 析 撰 寫 報 告 追 蹤 考 核 表 格 偏 離 原 因 後 果 防 護 措 施 改 善 建 議 圖 3.2.3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研 究 (HazOp) 系 統 流 程 (3) 檢 討 項 目 : HazOp 作 業 所 檢 討 的 項 目 包 括 : a. 工 廠 操 作 性 之 危 害 ( 開 車 停 車 及 維 修 ) b. 儀 電 與 設 備 可 能 之 故 障 危 害 c. 人 為 疏 忽 之 可 能 危 害 d. 工 廠 配 置 上 之 安 全 考 量 e. 流 程 設 計 上 之 安 全 考 量 f. 設 備 設 計 上 之 安 全 考 量 g. 污 染 防 範 措 施 是 否 周 全 h. 土 木 結 構 之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周 全 i. 系 統 控 制 之 安 全 考 量 j. 消 防 與 防 災 設 施 規 劃 上 之 檢 討 k. 預 警 設 施 規 劃 是 否 周 全 3-14

l.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合 理 性 m. 是 否 合 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規 定 (4)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a. 工 作 範 圍 界 定 : 依 系 統 / 單 元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分 析 結 果 屬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者, 必 須 進 行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之 工 作 範 圍 b. 工 作 人 員 選 定 : 工 作 成 員 約 5~7 人, 其 成 員 包 括 設 計 及 方 法 工 程 師 現 場 操 作 工 程 師 維 修 工 程 師 儀 表 工 程 師 機 械 工 程 師 工 安 人 員 工 作 小 組 長 及 技 術 秘 書, 情 況 許 可 應 邀 請 製 程 設 計 單 位 派 員 參 與 c. 資 料 蒐 集 :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進 行 時 則 需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文 件 : a 更 新 的 製 程 流 程 圖 管 線 儀 表 圖 (P&IDs) b 質 能 平 衡 圖 c 製 程 設 計 規 範 d 操 作 手 冊 / 程 序 e 製 程 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f 機 械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g 維 修 紀 錄 h 工 廠 配 置 圖 i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j 意 外 事 故 報 告 書 k 預 防 損 失 的 標 準 d. 製 程 研 討 : 3-15

工 作 小 組 俟 資 料 收 集 齊 全 之 後, 即 可 進 行 製 程 之 研 討, 此 時 最 好 由 製 程 工 程 師 先 向 小 組 說 明 製 程 之 特 性, 使 小 組 成 員 對 製 程 充 分 瞭 解 e. 製 程 劃 分 : 列 出 欲 分 析 系 統 之 單 元, 予 以 管 線 編 號, 編 號 原 則 上 必 需 考 慮 設 備 之 完 整 性, 通 常 一 個 設 備 本 體 為 一 個 管 線 編 號, 而 一 個 設 備 到 另 一 設 備 之 間 管 線 再 予 以 另 一 個 編 號, 依 此 原 則 對 製 程 劃 分, 訂 出 欲 分 析 系 統 / 單 元 管 線 編 號 f. HazOp 執 行 步 驟 : a 選 擇 一 節 點 b 解 釋 此 一 節 點 的 設 計 目 的 c 選 擇 一 製 程 參 數 d 選 擇 一 引 導 字 用 在 製 程 參 數 上 以 發 展 出 有 意 義 的 製 程 偏 離, 常 用 之 製 程 偏 離 參 數 如 表 3.2.3-1 所 示 e 列 出 偏 離 可 能 的 原 因 f 檢 驗 與 偏 離 相 關 的 後 果 g 辨 識 既 存 的 防 護 措 施 h 決 定 後 果 嚴 重 性 等 級 i 決 定 後 果 可 能 性 等 級 j 依 風 險 評 估 矩 陣 對 應 出 風 險 等 級 k 評 估 風 險 的 可 接 受 性 l 依 風 險 等 級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m 重 複 所 有 引 導 字 ( 步 驟 d ) 3-16

n 重 複 所 有 製 程 參 數 ( 步 驟 c ) o 重 複 所 有 節 點 ( 步 驟 a ) (5) 分 析 記 錄 格 式 及 改 善 建 議 其 分 析 紀 錄 應 包 括 製 程 參 數 偏 離 引 導 字 可 能 原 因 可 能 的 結 果 可 能 性 影 響 程 度 及 對 此 項 分 析 作 出 改 善 建 議 等 項 目,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記 錄 格 式 及 改 善 建 議 之 彙 整, 如 表 3.2.3-2 所 示 並 於 3.3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與 檢 核 中,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與 改 善 期 限 引 導 字 偏 離 製 程 參 數 較 多 MORE 表 3.2.3-1 常 用 之 製 程 偏 離 參 數 表 較 少 無 相 反 只 有 部 分 不 僅... 又 除... 之 外 LESS NO REVERSE PART OF AS WELL AS OTHER THAN 流 量 高 流 量 低 流 量 無 流 量 逆 流 壓 力 高 壓 低 壓 真 空 溫 度 高 溫 低 溫 液 位 高 液 位 低 液 位 無 液 位 成 分 錯 誤 組 成 雜 質 錯 誤 物 質 反 應 高 反 應 低 反 應 無 反 應 副 反 應 錯 誤 反 應 時 間 時 間 太 長 時 間 太 短 動 作 未 執 行 程 序 動 作 太 晚 動 作 太 早 程 序 內 容 有 缺 失 未 依 照 順 序 執 行 步 驟 部 分 動 作 未 執 行 執 行 額 外 的 動 作 執 行 錯 誤 的 動 作 3-17

表 3.2.3-2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記 錄 格 式 及 改 善 建 議 之 彙 整 表 ( 參 考 例 ) 廠 製 程 危 害 分 析 與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工 作 表 製 程 / 操 作 程 序 名 稱 : 區 製 程 / 節 點 描 述 :C-001 到 V-001 間 P-0001 之 管 線 管 線 設 備 編 號 :P-0001-10 設 計 目 的 : 圖 號 :000-A-00B 項 目 引 導 字 製 程 偏 離 可 能 原 因 可 能 危 害 / 後 果 防 護 措 施 / 補 充 說 明 嚴 重 性 可 能 性 風 險 等 級 改 善 建 議 1 較 多 高 流 量 2 較 少 低 流 量 3 較 多 高 壓 力 3-18

2. 故 障 樹 分 析 (Fault Tree Analysis) 故 障 樹 是 一 種 利 用 圖 形 和 邏 輯 之 方 法 以 顯 示 危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及 途 徑 之 危 害 分 析 技 術, 由 於 故 障 樹 分 析 可 以 用 來 探 究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之 原 因 及 可 能 性, 且 由 於 電 腦 運 用 於 故 障 樹 分 析, 使 得 故 障 樹 能 從 事 處 理 複 雜 之 定 量 分 析, 因 此 故 障 樹 分 析 常 被 用 來 作 為 防 止 事 故 發 生 或 事 故 發 生 後 之 調 查 分 析 工 具, 有 關 故 障 樹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1) 故 障 樹 分 析 應 注 意 之 重 點 事 項 : a. 依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演 繹 所 有 發 生 原 因 之 系 統 邏 輯 圖 示 b. 導 出 最 小 分 割 集 合 (MCS) c. 建 立 失 誤 率 及 實 施 量 化 分 析 d. 依 MCS 進 行 相 對 重 要 性 排 序 及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2) 故 障 樹 分 析 步 驟 通 常 故 障 樹 分 析 步 驟 可 分 為 下 列 數 項 : a. 定 義 製 程 之 分 析 範 圍 b. 決 定 頂 端 事 件 c. 找 出 可 能 造 成 頂 端 事 件 發 生 之 事 件 及 因 素 d. 以 故 障 樹 圖 形 表 示 以 上 邏 輯 關 係 e. 進 行 定 性 分 析, 找 出 最 小 切 割 組 合 f. 進 行 定 量 分 析, 計 算 各 最 小 切 割 組 合 之 失 效 機 率 及 頂 端 事 件 發 生 機 率 g. 結 果 分 析 h.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3) 改 善 建 議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定 量 分 析 須 對 各 設 備 之 維 修 紀 錄 進 行 統 3-19

計 分 析, 以 求 得 各 設 備 元 件 之 失 誤 率, 若 無 法 取 得 實 際 各 設 備 元 件 之 失 誤 率, 則 可 引 用 國 內 外 相 關 各 設 備 元 件 之 失 誤 率 資 料, 但 必 須 詳 加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進 行 故 障 樹 分 析 所 得 之 結 果, 可 存 廠 備 查 故 障 樹 分 析 改 善 建 議 之 彙 整 可 參 考 表 3.2.3-3, 且 於 3.3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與 檢 核 中,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與 改 善 期 限 表 3.2.3-3 故 障 樹 分 析 改 善 建 議 之 彙 整 表 項 次 頂 端 事 件 可 能 結 果 改 善 建 議 1 2 3 3.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Failure Modes and Effects Analysis)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係 對 操 作 程 序 較 複 雜 之 系 統 設 備, 以 表 格 化 之 方 法 找 出 各 種 元 件 / 設 備, 所 有 型 態 之 失 誤 對 系 統 及 周 邊 環 境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之 危 害 分 析 方 法 有 關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方 法 說 明 如 下 : (1)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應 注 意 之 重 點 事 項 分 析 項 目 包 括 設 備 元 件 失 誤 模 式 影 響 防 護 措 施 改 善 對 策 等 事 項 (2) 分 析 步 驟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所 使 用 之 引 導 原 則 為 將 化 工 製 程 中 之 設 備 元 件 事 先 列 出, 如 : 手 動 閥 安 全 閥 控 制 閥 泵 壓 縮 機 熱 交 換 器... 等, 再 將 各 設 備 元 件 3-20

之 失 誤 模 式 一 一 列 出 如 控 制 閥 之 失 誤 模 式 包 括 : 故 障 全 開 (fails open) 故 障 關 閉 (fails close) 外 部 洩 漏 (leaks externally) 內 部 洩 漏 (leaks internally) 等 評 估 時 對 照 P&ID 圖 逐 一 分 析 各 元 件, 並 逐 一 以 失 誤 模 式 來 檢 討 在 這 種 失 誤 模 式 下 之 可 能 後 果 或 危 害, 同 時 亦 辨 識 其 安 全 防 護 是 否 足 夠 進 行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必 須 對 分 析 之 系 統 / 單 元 所 有 之 設 備 / 元 件 及 其 儀 控 系 統 電 氣 設 備 進 行 分 析 討 論 各 設 備 / 元 件 所 有 可 能 之 失 誤 模 式 及 可 能 影 響, 並 考 慮 現 有 安 全 設 施 防 護 是 否 足 夠, 是 否 須 提 改 善 建 議 (3) 改 善 建 議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其 表 格 請 參 考 表 3.2.3-4, 並 將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之 改 善 建 議 彙 整,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之 改 善 建 議 彙 整 表 請 參 考 表 3.2.3-5, 且 於 3.3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與 檢 核 中,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與 改 善 期 限 表 3.2.3-4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表 項 目 設 備 / 元 件 失 誤 模 式 可 能 後 果 安 全 防 護 改 善 建 議 3-21

表 3.2.3-5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之 改 善 建 議 彙 整 表 項 次 可 能 原 因 可 能 後 果 改 善 建 議 4. 檢 核 表 (Checklist) 有 關 檢 核 表 分 析 方 法 說 明 如 下 : (1) 檢 核 表 分 析 應 注 意 之 重 點 事 項 由 有 經 驗 之 專 業 人 員 製 成 列 表 式 之 檢 查 要 項, 再 由 查 核 人 員 針 對 被 檢 討 的 區 域, 回 答 檢 核 表 上 的 問 題, 並 根 據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此 分 析 方 法 是 最 易 執 行 的 方 法, 可 廣 泛 的 應 用 於 各 類 型 化 學 工 廠, 且 是 工 廠 或 製 程 在 設 計 建 廠 試 車 與 正 常 運 轉 時 常 用 的 分 析 技 術 但 因 此 法 局 限 於 已 設 計 好 的 檢 核 項 目, 易 遺 漏 其 他 潛 在 危 害 (2) 分 析 步 驟 1. 檢 核 人 員 應 就 檢 核 小 組 報 告 中 所 提 之 改 善 建 議, 召 集 相 關 人 員 舉 行 追 蹤 會 議, 並 於 會 中 指 定 負 責 單 位 及 人 員,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稽 核 缺 失 由 檢 核 人 員 彙 整 改 善 完 成 簽 核 2. 由 檢 核 小 組 長 彙 整 檢 核 小 組 所 有 成 員 之 發 現 與 意 見, 於 檢 核 結 束 前 向 負 責 人 提 出 口 頭 重 點 簡 報 並 由 小 組 長 負 責 於 檢 核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將 檢 核 之 過 程 發 現 改 善 建 議 製 作 成 完 整 之 書 面 報 告, 並 陳 核 負 責 人 3-22

(3) 改 善 建 議 檢 核 表 分 析 其 表 格 請 參 考 表 3.2.3-6, 並 將 檢 核 表 分 析 之 改 善 建 議 彙 整, 請 參 考 表 3.2.3-7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製 程 安 全 檢 核 追 蹤 彙 整 表 表 3.2.3-6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檢 核 表 1. 工 作 場 所 現 況 調 查 是 否 不 適 用 1.1 周 界 地 區 涵 蓋 三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住 宅 區 公 共 設 施 工 業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地 理 環 境 人 文 設 施 等 及 其 可 能 存 在 之 最 大 人 數 預 估 是 否 有 更 新 並 符 合 目 前 之 實 際 狀 況? 1.2 現 場 所 有 的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尤 其 是 新 設 者 是 否 皆 依 目 前 之 實 際 狀 況 標 示 於 平 面 配 置 圖 上? 1.3 所 有 的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尤 其 是 新 設 者 是 否 皆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取 得 合 格 證, 且 未 逾 期 使 用? 操 作 人 員 是 否 為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之 合 格 人 員? 1.4 選 擇 一 或 數 種 機 械 器 具, 尤 其 是 曾 經 修 改 變 更 者, 查 看 其 是 否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六 條 所 定 防 護 標 準 之 機 械 器 具 辦 理? 1.5 現 場 所 有 的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之 名 稱 數 量 位 置 是 否 皆 依 目 前 之 實 際 狀 況 標 示 於 平 面 配 置 圖 上? 1.6 觀 察 現 場 所 有 的 危 害 物 質 儲 槽 容 器 主 要 處 理 設 備 是 否 皆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清 楚 標 示? 1.7 與 可 能 接 觸 危 害 物 質 之 員 工 訪 談, 以 確 認 其 是 否 曾 接 受 危 害 通 識 訓 練, 並 對 危 害 物 質 特 性 及 處 理 方 式 認 知 正 確? 1.8 所 有 的 手 提 式 滅 火 器 自 動 滅 火 系 統 火 災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栓 系 統 之 名 稱 數 量 位 置 是 否 皆 依 目 前 之 實 際 狀 況 標 示 於 平 面 配 置 圖 上? 1.9 觀 察 並 檢 驗 手 提 式 滅 火 器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間, 偵 測 器 位 置 是 否 適 當? 是 否 有 適 當 測 試 保 養 並 留 有 紀 錄? 消 防 水 量 是 否 保 持 足 夠? 3-23

2.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是 否 不 適 用 2.1 檢 視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並 由 現 場 觀 察 及 與 相 關 人 員 訪 談, 以 確 認 所 有 改 善 建 議 皆 有 指 定 人 員 進 行 追 蹤 相 關 部 門 負 責 執 行, 並 依 預 定 進 度 完 成? 2.2 製 程 修 改 時 或 每 五 年 實 施 重 新 評 估 所 為 之 危 害 與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HazOp) 報 告 是 否 皆 依 必 要 之 製 程 偏 離 引 導 字 辨 識 出 所 有 可 能 原 因 防 護 措 施, 及 防 護 措 施 失 效 時 的 可 能 後 果 或 危 害? 並 依 現 場 之 修 改 狀 況 及 P&ID 之 更 新 情 形 核 對 分 析 節 點, 以 評 估 其 是 否 完 整? 2.3 與 評 估 小 組 成 員 訪 談, 確 認 評 估 小 組 成 員 是 否 包 括 對 此 製 程 或 修 改 部 分 熟 悉 之 人 員? 2.4 於 製 程 修 改 時 或 至 少 每 五 年 重 新 評 估 一 次 並 記 錄 之 3.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是 否 不 適 用 3.1 檢 視 製 程 操 作 手 冊, 是 否 包 括 各 操 作 階 段 之 操 作 步 驟, 涵 蓋 日 常 作 業 臨 時 性 處 理 程 序 正 常 停 車 歲 修 後 之 開 車 等, 並 與 現 場 操 作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以 確 認 其 熟 知 該 內 容? 3.2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中 是 否 有 說 明 各 操 作 限 制, 修 正 及 避 免 製 程 偏 離 之 步 驟? 3.3 由 現 場 觀 察 人 員 訪 談 以 確 認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有 因 製 程 化 學 品 製 程 技 術 製 程 設 備 之 修 改 而 依 實 際 狀 況 作 必 要 之 更 新? 3.4 由 現 場 觀 察 人 員 訪 談 及 最 近 一 次 紀 錄, 確 認 下 列 安 全 工 作 許 可 之 執 行 是 否 有 納 入 操 作 程 序 : 動 火 作 業? 密 閉 空 間 或 入 槽 作 業? 製 程 設 備 或 管 線 拆 卸? 上 鎖 / 掛 牌 程 序? 4. 異 常 處 理 程 序 是 否 不 適 用 4.1 檢 視 操 作 規 範, 是 否 包 括 異 常 處 理 之 程 序, 並 與 現 場 操 作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以 確 認 其 熟 知 該 內 容? 3-24

4.2 異 常 處 理 步 驟 是 否 包 括 下 列 安 全 衛 生 考 慮 : 預 防 外 洩 之 工 程 控 制? 預 防 外 洩 之 管 理 措 施? 個 人 防 護 器 具? 4.3 由 現 場 觀 察 人 員 訪 談 以 確 認 緊 急 操 作 程 序 有 因 製 程 化 學 品 製 程 技 術 製 程 設 備 之 修 改 而 依 實 際 狀 況 作 必 要 之 更 新? 5. 製 程 修 改 安 全 措 施 5.1 調 閱 一 或 數 件 製 程 修 改 案 件, 確 認 是 否 依 循 製 程 修 改 程 序 說 明 進 行 提 案 審 核 及 作 業 管 理, 與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影 響 評 估, 並 由 指 定 人 員 負 責 確 認 在 製 程 修 改 操 作 前 已 依 程 序 規 定 完 成 各 項 工 作? 5.2 前 項 之 安 全 衛 生 影 響 評 估 之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有 指 定 預 計 完 成 之 日 期 及 執 行 單 位 / 人 員, 並 加 以 追 蹤 管 理? 5.3 訪 談 第 5.1 項 中 製 程 修 改 案 件 相 關 人 員, 以 確 認 在 製 程 修 改 操 作 前 是 否 有 被 告 知 或 接 受 訓 練, 而 其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製 程 修 改 之 原 因 目 的 內 容 及 期 限? 製 程 修 改 後 可 能 產 生 之 潛 在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及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正 常 及 異 常 處 理 程 序 或 維 修 保 養 程 序? 5.4 訪 談 第 5.1 項 中 製 程 修 改 案 件 相 關 人 員, 以 確 認 在 製 程 修 改 操 作 前 是 否 有 將 更 新 後 之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製 程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 製 程 流 程 P&ID 控 制 系 統 圖 警 報 與 連 鎖 系 統 圖 電 力 系 統 圖 設 備 之 規 格 與 維 修 方 式 等 ) 分 發 給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6.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是 否 不 適 用 是 否 不 適 用 6.1 檢 視 年 度 勞 工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表, 是 否 有 針 對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中 有 關 之 主 管 人 員 作 業 人 員 業 務 支 援 人 員 承 攬 人 之 勞 工, 規 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中 須 辦 理 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3-25

6.2 檢 視 年 度 勞 工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表, 是 否 有 針 對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中 有 關 之 主 管 人 員 作 業 人 員 業 務 支 援 人 員 承 攬 人 之 勞 工, 規 劃 依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或 檢 點 表 評 估 結 論 之 特 殊 危 害 之 下 列 相 關 訓 練 事 項 : 操 作 規 範? 維 修 保 養? 自 動 檢 查? 緊 急 應 變? 6.3 參 考 訓 練 課 程 表 內 容 日 期 受 訓 人 員 名 冊 及 簽 到 表, 訪 談 前 述 6.1 與 6.2 項 之 員 工, 以 確 認 其 是 否 完 成 相 關 訓 練 並 熟 知 其 內 容? 7. 自 動 檢 查 制 度 是 否 不 適 用 7.1 參 考 年 度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選 擇 一 或 數 項 自 動 檢 查 項 目, 與 被 指 定 之 自 動 檢 查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以 瞭 解 該 人 員 是 否 曾 參 與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之 規 劃 或 熟 悉 其 目 的, 並 實 際 對 該 項 目 執 行 自 動 檢 查? 7.2 前 述 項 目 之 執 行 是 否 使 用 具 自 動 檢 查 基 準 之 檢 查 表? 及 適 當 之 檢 查 儀 器 設 備 與 個 人 防 護 具? 7.3 從 各 層 級 人 員 ( 如 : 領 班 操 作 員 等 ) 中 選 擇 一 或 數 人 進 行 訪 談, 以 確 認 其 實 際 執 行 之 自 動 檢 查 工 作 是 否 與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中 所 列 之 職 責 相 符? 7.4 自 動 檢 查 記 錄 是 否 涵 蓋 以 下 等 項 目 : 檢 查 年 月 日 檢 查 方 法 檢 查 部 份 檢 查 結 果 實 施 檢 查 者 之 姓 名 依 檢 查 結 果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之 內 容?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之 紀 錄 是 否 依 法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7.5 從 自 動 檢 查 紀 錄 中 選 擇 一 或 數 項 應 改 善 事 項, 與 負 責 改 善 單 位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或 進 行 必 要 之 現 場 觀 察, 以 確 認 是 否 實 施 追 蹤 改 善 措 施? 8. 承 攬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不 適 用 3-26

8.1 調 閱 承 攬 合 約 資 料, 抽 查 其 中 案 件 是 否 有 依 以 下 方 式 對 承 攬 人 或 其 員 工 進 行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採 取 必 要 之 告 知 : 施 工 安 全 會 議? 簽 署 文 件? 書 面 通 知? 承 攬 人 員 工 訓 練 時? 發 出 安 全 工 作 許 可 證 時? 8.2 調 閱 共 同 作 業 承 攬 案 件 之 相 關 文 件, 或 與 轄 區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以 確 認 是 否 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並 指 定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擔 任 指 揮 及 協 調 工 作? 工 作 之 聯 繫 與 調 整? 工 作 場 所 之 巡 視? 相 關 承 攬 事 業 間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必 要 事 項? 8.3 是 否 對 承 攬 人 員 工 之 作 業 進 行 必 要 之 監 督? 其 方 式 為 : 8.4 各 轄 區 是 否 有 對 承 攬 人 之 安 全 紀 錄 進 行 評 估 並 作 成 文 件 紀 錄, 以 供 以 後 發 包 單 位 選 擇 承 攬 人 之 參 考? 9.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9.1 參 考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組 織 架 構, 訪 談 一 或 數 位 參 與 應 變 組 織 之 人 員 以 確 認 其 是 否 瞭 解 在 緊 急 狀 況 下 之 職 務 權 責? 9.2 警 報 廣 播 系 統 是 否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每 一 種 警 報 的 設 置 目 的 可 清 楚 明 顯 的 辨 識 區 分? 於 受 影 響 之 工 作 場 所 的 噪 音 與 燈 光 強 度 下, 所 有 相 關 員 工 皆 能 查 覺? 良 好 的 維 護 於 可 操 作 狀 況 下? 定 期 測 試 並 有 記 錄, 於 測 試 後 可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恢 復 正 常 可 操 作 狀 況? 有 指 派 人 員 負 責 維 護 與 測 試? 是 否 不 適 用 3-27

9.3 疏 散 路 線 是 否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經 由 現 場 觀 察 疏 散 至 安 全 位 置 的 路 線 是 否 容 易 辨 識 ( 如 : 清 楚 的 路 標 )? 經 由 現 場 觀 察, 疏 散 路 線 是 否 被 堵 死 鎖 死 或 障 礙 物 擋 道? 於 漆 黑 的 環 境 下, 疏 散 路 線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照 明 以 利 辨 識? 9.4 至 現 場 察 看,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消 防 設 備 搶 救 設 備 個 人 防 護 具 急 救 設 備 通 訊 器 材 及 偵 測 器 材 等 應 變 設 備? 並 透 過 人 員 訪 談, 確 認 員 工 熟 悉 其 位 置, 並 能 正 確 使 用? 9.5 廠 外 支 援 單 位 與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訊 是 否 齊 備 及 更 新? 9.6 透 過 人 員 訪 談, 以 確 認 其 是 否 有 參 與 並 熟 悉 針 對 一 般 危 害, 例 如 火 災, 所 舉 行 之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與 員 工 訓 練? 9.7 透 過 人 員 訪 談, 以 確 認 其 是 否 有 參 與 並 熟 悉 針 對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結 論 或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可 能 發 生 之 最 嚴 重 危 害 狀 況, 所 定 期 舉 行 之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與 員 工 訓 練? 9.8 是 否 有 因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之 結 果 環 境 變 更 法 令 變 更 組 織 變 更 製 程 修 改 等 原 因 修 正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並 記 錄 存 檔? 表 3.2.3-7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製 程 安 全 檢 核 追 蹤 彙 整 表 改 善 建 議 事 項 負 責 部 門 / 人 員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進 度 說 明 * 是 否 完 成 * 檢 核 人 員 簽 名 : 工 安 主 管 簽 名 : 廠 長 簽 名 : 檢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3-28

5. 如 果 - 結 果 分 析 (What If) 分 析 每 一 階 段 的 裝 置 或 製 程, 藉 由 " 如 果 裝 置 失 效 或 操 作 失 誤 會 造 成 什 麼 影 響?" 的 問 題 來 辨 識 出 潛 在 危 害, 是 一 種 非 結 構 性 的 腦 力 激 盪 方 法, 可 應 用 於 大 部 分 的 設 計 或 操 作, 並 可 由 不 具 太 多 分 析 經 驗 的 人 員 來 執 行 此 法 因 採 開 放 式 的 問 答, 故 可 激 發 出 許 多 被 忽 略 的 潛 在 危 害, 但 不 易 引 導 與 規 範 此 分 析 之 進 行 有 關 如 果 - 結 果 分 析 方 法 說 明 如 下 : (1) 如 果 - 結 果 分 析 應 注 意 之 重 點 事 項 如 果 - 結 果 (What If) 本 是 一 個 具 有 想 像 力 創 造 力 的 分 析 技 術, 利 用 小 組 成 員 的 腦 力 激 盪 來 檢 討 製 程 或 其 操 作 之 安 全 性 危 害 分 析 人 員 在 小 組 研 討 會 議 上 檢 討 製 程 或 其 活 動, 以 鑑 認 出 潛 在 的 安 全 問 題 每 一 成 員 均 被 激 勵 提 出 What If 問 題, 或 與 其 有 關 的 特 定 事 務 事 實 上, What If 分 析 技 術 能 用 來 檢 討 設 備 設 計 及 操 作 上 的 任 何 問 題 ( 如 : 建 築 物 電 力 系 統 原 料 產 品 儲 存 物 料 處 理 廠 內 環 境 操 作 步 驟 工 作 實 務 管 理 實 務 及 工 廠 保 全 等 ) 若 分 析 人 員 皆 有 豐 富 的 經 驗,What If 分 析 由 一 至 二 個 人 即 可 完 成, 但 較 複 雜 的 系 統 則 需 由 更 多 的 人 或 更 多 次 的 小 組 研 討 會 議 才 能 完 成 (2) 分 析 步 驟 1. 利 用 What If 分 析 來 檢 討 製 程, 通 常 是 由 進 料 開 始, 並 沿 著 製 程 流 程 直 至 製 程 結 束 為 止 或 到 所 定 義 的 分 析 邊 界 為 止 What-if 分 析 亦 可 應 用 於 特 定 後 果 的 分 析 ( 如 人 員 安 全 公 眾 安 全 或 環 境 安 全 ) 而 其 結 果 通 常 是 描 述 出 問 題 可 能 產 生 的 潛 在 意 外, 且 辨 識 其 特 定 原 因 2. What If 所 分 析 的 問 題 及 其 答 案 ( 含 危 害 後 果 防 護 措 施 及 改 善 建 議 ) 通 常 會 記 錄 在 一 張 工 作 表 上 3-29

3. 在 界 定 研 究 範 圍 之 後,What If 之 分 析 步 驟 為 (1) 評 估 前 準 備,(2) 執 行 評 估,(3) 撰 寫 報 告 4. 最 後 是 準 備 一 些 What If 問 題, 以 便 在 評 估 會 議 上 進 行 檢 討 之 用, 藉 此 可 打 開 熱 烈 討 論 的 氣 氛, 並 發 掘 出 一 些 潛 在 的 問 題 如 果 是 針 對 上 次 的 評 估 作 更 新, 或 是 工 廠 的 改 善 計 畫 進 行 分 析, 則 上 次 報 告 中 所 列 的 問 題 可 應 用 於 此 若 是 新 工 廠 或 是 首 次 應 用 What If 分 析 技 術 者, 縱 使 在 會 議 進 行 中 會 有 其 他 問 題 被 提 出 來, 則 在 小 組 研 討 會 議 進 行 前, 小 組 成 員 亦 應 先 研 擬 出 一 些 初 步 的 問 題 5. 執 行 評 估 : 評 估 會 議 應 由 對 工 廠 及 製 程 有 全 面 性 瞭 解 及 在 小 組 之 調 查 分 析 範 圍 內 有 相 當 經 驗 的 人 員 對 欲 分 析 之 製 程 作 一 基 本 的 解 釋 開 始, 不 僅 對 製 程 作 一 簡 明 的 描 述, 亦 應 描 述 出 工 廠 已 採 取 的 安 全 預 防 安 全 設 備 及 健 康 控 制 程 序 等 等 (3) 改 善 建 議 表 3.2.3-8 是 What If 分 析 工 作 表, 可 使 記 錄 工 作 易 於 進 行 除 了 完 成 此 工 作 表 外, 亦 應 列 出 改 善 建 議 之 清 單 3-30

表 3.2.3-8 What If 分 析 工 作 表 區 域 : 會 議 日 期 : 圖 號 : 分 析 人 員 : 如 果 結 果? 後 果 / 危 害 防 護 措 施 建 議 3.3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與 檢 核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後 所 提 出 之 處 理 對 策 需 彙 整 成 表 或 冊, 經 主 管 單 位 核 可 予 以 執 行 時, 應 將 改 善 建 議 改 善 方 法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執 行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等 資 料 做 成 紀 錄 表, 並 由 安 全 評 估 小 組 領 導 人 或 由 廠 長 或 其 指 派 人 員 負 責 考 核 事 業 單 位 應 將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及 進 一 步 的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紀 錄 之 危 害 控 制 事 項 納 入 勞 工 訓 練 計 畫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及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中 1.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1 依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結 果, 具 體 說 明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對 策 ( 列 表 說 明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可 能 之 災 害 原 因 及 後 果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設 施 風 險 分 級 危 害 控 制 或 改 善 對 策 完 成 期 限 及 權 責 單 位 ) 2 蒐 集 相 同 製 程 設 備 之 災 害 案 例 發 生 原 因 及 採 取 之 預 防 對 策 3 說 明 如 何 使 現 場 單 位 確 實 依 本 計 畫 執 行 危 害 控 制 或 改 善 措 施 之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2. 有 關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後 所 提 出 之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處 理 對 策, 請 參 考 3-31

表 3.3 3.4 參 與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之 簽 認 參 與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應 於 報 告 書 中 具 名 簽 認 ( 註 明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其 為 執 業 技 師 者 應 加 蓋 技 師 執 業 圖 記 ), 並 依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資 格 文 件 影 本 本 項 資 料 應 另 檢 附 製 程 評 估 小 組 每 次 實 施 評 估 過 程 及 結 果 之 相 關 紀 錄 文 件 影 本 3-32

節 點 編 號 或 名 稱 表 3.3 製 程 危 害 控 制 彙 整 表 引 導 字 參 數 偏 離 可 能 危 害 原 因 影 響 後 果 風 險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改 善 建 議 方 案 預 定 等 級 完 成 日 期 方 案 狀 況 執 行 單 位 結 案 日 期 備 註 N002-67- N053 N004-67- N117 N009-67- N279 高 濃 度 異 常 作 動 高 流 量 高 濃 度 異 常 作 動 高 流 量 3-33

附 錄 申 請 設 備 之 處 理 能 力 計 算 等 相 關 資 料 根 據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6 條 與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2 條 所 定 義 之 丙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係 指 ( 一 ) 一 千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氧 氣 有 毒 性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 二 ) 五 千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前 款 以 外 之 高 壓 氣 體 根 據 高 壓 氣 體 勞 工 安 全 規 則 第 19 條 本 規 則 所 稱 處 理 能 力, 係 指 處 理 設 備 或 減 壓 設 備 以 壓 縮 液 化 或 其 他 方 法 一 日 可 處 理 之 氣 體 容 積 ( 換 算 於 溫 度 在 攝 氏 零 度 壓 力 為 每 平 方 公 分 零 公 斤 狀 態 時 之 容 積 ) 值 有 關 高 壓 氣 體 處 理 設 備 之 處 理 能 力 計 算 相 關 規 定 及 計 算 如 下 : 一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 ( 一 ) 所 稱 高 壓 氣 體 如 下.. 1. 在 常 用 溫 度 下, 表 壓 力 ( 以 下 簡 稱 壓 力 ) 達 每 平 方 公 分 十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縮 氣 體 或 溫 度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時 之 壓 力 可 達 每 平 方 公 分 十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縮 氣 體, 但 不 含 壓 縮 乙 炔 氣 2. 在 常 用 溫 度 下, 壓 力 達 每 平 方 公 分 二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縮 乙 炔 氣 或 溫 度 在 攝 氏 十 五 度 時 之 壓 力 可 達 每 平 方 公 分 二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縮 乙 炔 氣 3. 在 常 用 溫 度 下, 壓 力 達 每 平 方 公 分 二 公 斤 以 上 之 液 化 氣 體 或 壓 力 達 每 平 方 公 分 二 公 斤 時 之 溫 度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以 下 之 液 化 氣 體 4. 前 款 規 定 者 外, 溫 度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時, 壓 力 超 過 每 平 方 公 分 零 公 斤 以 上 之 液 化 氣 體 中 之 液 化 氰 化 氫 液 化 溴 甲 烷 液 化 環 氧 乙 烷 或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液 化 氣 體 ( 二 ) 所 稱 處 理 設 備, 係 指 以 壓 縮 液 化 及 其 他 方 法 處 理 氣 體 之 高 壓 氣 體 製 造 設 備 ( 三 ) 所 稱 處 理 能 力, 係 指 處 理 設 備 或 減 壓 設 備 以 壓 縮 液 化 或 3-34

其 他 方 法 一 日 可 處 理 之 氣 體 容 積 ( 換 算 於 溫 度 在 攝 氏 零 度 壓 力 為 每 平 方 公 分 零 公 斤 狀 態 時 之 容 積 ) 值 註 : 減 壓 設 備 係 指 將 高 壓 氣 體 變 換 為 非 高 壓 氣 體, 該 設 備 之 處 理 能 力 不 納 入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處 理 能 力 之 計 算 二 處 理 能 力 之 計 算 : ( 一 ) 泵 : 泵 出 口 側 之 高 壓 氣 體 處 理 能 力 計 算 公 式 : 一 日 處 理 能 力 (m 3 /day)=l ρ (22.4(m 3 /kg-mole)/m) 24hr/day 式 中 :L: 液 泵 吐 出 口 側 之 高 壓 氣 體 量 (l/hr) ρ: 液 態 氣 體 0 時 之 液 體 比 重 (kg/ l) M: 氣 體 之 莫 耳 分 子 量 (kg/kg-mole) ( 二 ) 壓 縮 機 : 壓 縮 機 吐 出 口 側 之 高 壓 氣 體 處 理 能 力 計 算 公 式 : 一 日 之 處 理 能 力 (m 3 /day)= /4 d 2 S n N 60(min/hr) 24(hr/day) P 式 中 :d: 氣 缸 直 徑 (cm) S: 活 塞 衝 程 (cm) n: 每 分 鐘 回 轉 數 (rpm) N: 氣 缸 數 P: 使 用 狀 態 下 壓 力 ( 絕 對 壓 力 kgf/cm 2 ) ( 三 ) 氣 化 器 : 可 氣 化 高 壓 氣 體 之 能 力 計 算 公 式 : 一 日 之 處 理 能 力 (m 3 /day)=c 24(hr/day) 22.4(m 3 /kgmole)/m 式 中 :C: 保 證 公 稱 能 力 加 以 計 算 (kg/hr) M: 氣 體 之 分 子 量 (kg/kg-mole) ( 四 ) 冷 凝 器 : 可 液 化 之 高 壓 氣 體 能 力 但 附 屬 於 塔 類 為 緩 衝 槽 之 冷 凝 器, 此 時 有 關 處 理 能 力 為 最 大 通 過 之 液 化 氣 體 量 ( 液 3-35

態 處 理 能 力 m 3 /day) ( 五 ) 反 應 器 : 1. 高 壓 氣 體 之 莫 耳 數 不 變 時, 其 處 理 能 力 取 決 於 製 造 時 之 壓 力 溫 度 與 反 應 器 前 後 之 處 理 能 力 2. 高 壓 氣 體 之 莫 耳 數 有 改 變 時, 其 處 理 能 力 以 反 應 器 出 口 側 之 處 理 設 備 之 處 理 能 力 為 反 應 器 之 處 理 能 力 3. 高 壓 氣 體 於 輸 入 反 應 器 後, 因 反 應 作 用 致 有 高 壓 氣 體 被 消 費 時, 除 部 分 高 壓 氣 體 瞬 間 成 為 非 高 壓 氣 體 者 外, 以 高 壓 氣 體 之 入 口 側 處 理 設 備 能 力 為 反 應 器 之 處 理 能 力 ( 六 ) 精 餾 分 餾 塔 : 依 ( 三 ) 氣 化 器 及 ( 四 ) 冷 凝 器 之 例 計 算 若 單 體 之 塔 內 同 時 有 蒸 發 冷 凝 反 覆 處 理 者, 任 何 一 次 之 蒸 發 冷 凝 之 操 作 均 要 計 算 一 次 之 處 理 量 以 累 計 處 理 能 力 ( 七 ) 其 他 : 1. 以 減 壓 閥 為 處 理 設 備, 當 以 減 壓 行 為 從 事 該 高 壓 氣 體 之 製 造 時, 減 壓 閥 之 處 理 能 力 以 0 m 3 /day 計 算 但 以 減 壓 閥 以 外 之 設 備 為 減 壓 行 為 之 高 壓 氣 體 之 製 造, 則 應 累 計 其 處 理 能 力 2. 熱 交 換 器 中, 相 未 變 化, 且 入 口 側 與 出 口 側 之 壓 力 差 很 少 者, 此 熱 交 換 器 不 計 其 處 理 能 力 3. 包 括 控 制 閥 之 閥 類 均 不 計 算 其 處 理 能 力 4. 處 理 設 備 中, 同 一 處 所 設 置 複 數 之 設 備 做 為 備 用 設 備 時, 備 用 設 備 之 處 理 能 力 於 計 算 處 理 能 力 時 可 不 予 累 加 計 算, 但 備 用 設 備 於 平 常 運 轉 亦 須 同 時 使 用 時, 則 應 併 入 計 算 5. 附 屬 冷 凍 設 備 之 壓 縮 機 蒸 發 器 冷 凝 器 等 之 處 理 能 力 依 前 述 計 算 方 法 分 別 累 加 計 算 6. 高 壓 氣 體 與 高 壓 氣 體 以 外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只 以 其 中 之 高 壓 氣 體 為 處 理 能 力 之 計 算 對 象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