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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 災 教 材 教 案 下 載 使 用 說 明 本 教 材 已 經 過 教 育 部 101 年 度 防 災 教 育 教 材 統 整 計 畫 之 教 材 教 案 審 議 委 員 審 查, 審 查 結 果 如 下 : 教 材 名 稱 : 化 學 相 關 場 所 之 危 害 評 估 ( 編 號 :UVOTTP03) 學 習 階 段 : 大 專 院 校 作 者 : 仇 敏 教 授 等 編 輯 勘 誤 說 明 : 以 下 內 容 均 已 按 照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 如 有 無 法 修 正 之 處, 皆 已 加 註 於 內 文 附 近, 請 參 閱 防 災 素 養 指 標 : 依 照 教 育 部 校 園 師 生 防 災 教 育 素 養 檢 測 計 畫 所 修 定 之 防 災 素 養 指 標, 建 議 大 專 院 校 教 材 教 案 應 符 合 下 列 的 指 標 經 審 議 委 員 評 定, 本 教 材 符 合 之 素 養 項 目 已 於 下 表 中 以 打 V 標 示 編 號 符 合 對 應 之 素 養 內 涵 ( 一 般 性 防 災 素 養 ) F1 v 能 分 析 常 見 災 害 的 成 因 與 可 能 造 成 的 損 失 F2 對 於 全 球 性 的 環 境 災 害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F3 v 能 了 解 不 同 的 災 害 類 型 環 境 狀 況 及 防 備 情 形 所 造 成 損 傷 種 類 及 程 度 F4 v 能 了 解, 並 掌 握 防 災 工 作 的 主 要 內 涵, 包 括 : 平 時 預 防 ( 減 災 ) 災 前 整 備 災 時 應 變 及 災 後 救 護 F5 ( ) 能 了 解 複 合 式 災 難 會 比 單 一 災 害 更 加 嚴 重 F6 v 能 正 確 判 斷 減 輕 災 害 傷 亡 損 失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F7 能 籌 劃 減 災 災 前 整 備 的 工 作 要 項, 包 括 : 防 災 地 圖 及 逃 生 路 線 避 難 所 需 物 品 及 演 練 F8 能 評 估 出 防 災 過 程, 所 採 取 避 災 行 為 的 合 理 性 F9 能 了 解 災 害 發 生 後 可 提 供 的 各 種 支 援 F10 能 了 解 所 處 的 地 區 及 環 境 可 能 發 生 的 複 合 式 災 害 類 型, 並 知 道 如 何 加 以 應 變 F11 v 能 主 動 蒐 集 防 災 相 關 資 訊 策 略 與 方 法 F12 v 能 警 覺, 並 主 動 分 析 四 周 環 境 中 的 潛 在 的 危 險 或 災 害 F13 能 警 覺 發 生 極 端 氣 候 或 複 合 式 災 害 的 可 能 性, 並 能 及 早 防 備 F14 v 能 分 析 防 災 策 略 之 成 效 F15 能 重 視, 並 協 助 防 災 救 災 工 作 與 避 難 疏 散 計 畫 F16 能 積 極 參 與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F17 能 協 助 社 區 或 學 校 規 劃 防 災 救 災 計 畫 F18 能 體 認 參 與 防 災 救 援 工 作 的 社 會 責 任 與 重 要 性 F19 能 熟 悉 社 區 及 校 園 避 難 路 線 與 場 所 F20 能 熟 悉, 並 協 助 指 導 社 區 民 眾 操 作 生 活 上 的 各 項 防 災 救 援 設 備 與 器 具 F21 v 能 具 備 配 合 各 項 防 災 救 災 準 備 工 作 的 能 力 F22 能 配 合 避 難 計 畫 進 行, 並 協 助 人 員 疏 散 的 工 作 F23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協 助 學 校 社 區 救 援 及 重 建 的 工 作 F24 能 協 助 學 校 或 社 區 成 立 社 區 的 防 災 救 護 中 心, 並 擔 任 協 助 指 揮 的 角 色

2 防 災 教 材 教 案 下 載 使 用 說 明 F25 能 具 備 極 端 氣 候 或 複 合 式 災 害 發 生 時 的 因 應 能 力 編 號 符 合 對 應 之 素 養 內 涵 ( 專 業 性 防 災 素 養 ) G1 v 能 分 析 災 害 的 類 型 與 成 因, 並 能 判 斷 可 能 造 成 危 險 之 區 域 及 嚴 重 程 度 G2 v 能 了 解, 並 掌 握 各 階 段 防 災 工 作 的 主 要 內 涵, 包 括 : 平 時 預 防 ( 減 災 ) 災 前 整 備 災 時 應 變 及 災 後 救 護 G3 能 分 析 災 害 對 於 環 境 經 濟 社 會 等 層 面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G4 對 於 全 球 性 的 環 境 災 害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G5 能 了 解 極 端 氣 候 或 複 合 式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及 現 象 G6 v 能 就 各 類 型 災 害 之 特 性, 籌 畫 並 採 取 適 當 的 防 備 方 法 G7 v 具 備 檢 視 災 害 防 備 工 作 適 切 與 否 的 知 識 G8 能 具 備 極 端 氣 候 或 複 合 式 災 害 的 防 災 知 識 及 技 能 G9 具 備 使 用 各 類 型 防 災 及 救 護 器 具 的 知 識 G10 具 備 災 害 發 生 後 復 原 復 建 的 專 業 知 識 G11 v 能 主 動 鑑 別 防 救 災 設 備 的 妥 善 程 度 G12 v 能 依 各 種 徵 兆 分 析 出 各 種 災 害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G13 v 能 運 用 專 業 背 景 知 識 評 鑑 環 境 中 潛 在 危 險 或 發 生 災 害 的 可 能 程 度, 並 通 知 相 關 人 員 G14 能 評 估 各 類 型 防 災 技 術 的 效 益 G15 能 評 估 宣 導 防 災 計 畫 與 減 低 災 損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G16 能 運 用 所 具 備 之 專 業 知 識 可 協 助 在 地 社 區 或 學 校, 進 行 防 災 救 災 工 作 G17 能 體 認 參 與 防 災 救 援 工 作 的 社 會 責 任 與 重 要 性 G18 能 主 動 參 與 地 區 性 防 災 救 災 計 畫 之 規 劃 及 協 助 工 作 G19 具 備 規 劃 地 區 性 防 災 救 災 計 畫 的 能 力 G20 具 備 規 劃 地 區 性 疏 散 避 難 計 畫 與 安 置 場 所 的 能 力 G21 能 夠 教 導 他 人 使 用 防 災 救 護 器 具 G22 熟 練 各 項 救 災 工 作 之 專 業 技 術 G23 具 備 執 行 災 後 復 原 復 建 工 作 之 技 能 G24 能 協 助 成 立 區 域 防 災 救 護 中 心, 並 擔 任 指 揮 協 調 的 角 色 G25 能 熟 悉 極 端 氣 候 或 複 合 式 災 害 發 生 的 因 素 及 防 範 策 略 審 議 委 員 : 王 价 巨 方 慶 林 古 建 國 李 文 正 李 秀 珍 林 文 安 金 若 蘭 施 邦 築 洪 榮 昭 馬 士 元 張 建 興 張 添 晉 陳 文 龍 陳 柏 華 陳 政 任 陳 建 元 陳 淑 惠 陳 麗 秋 單 信 瑜 黃 小 玲 董 建 成 廖 冠 群 劉 文 章 蔡 元 芳 賴 素 麗 羅 麗 惠 鄭 進 山 歐 陽 嶠 暉 ( 教 育 部 臺 環 字 第 號 函 核 覆 同 意 後 聘 請 之 ; 審 議 委 員 含 括 不 同 專 長 之 專 家 學 者 與 實 務 專 家, 委 員 依 姓 氏 筆 劃 數 排 序 )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水 工 試 驗 所 )

3 第 三 章 化 學 相 關 場 所 之 危 害 評 估 3.1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化 學 性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1.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法 規 有 鑑 於 我 國 國 民 所 得 日 漸 增 加, 民 眾 對 健 康 問 題 日 益 重 視 之 情 況 下, 若 作 業 場 所 之 環 境 狀 況 無 法 掌 握, 作 為 環 境 改 善 之 依 據 時, 往 後 將 衍 生 出 相 當 多 之 問 題, 而 這 些 問 題 則 需 有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以 為 因 應, 因 此 政 府 為 使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規 定 更 明 確 化, 於 民 國 八 十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修 訂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增 列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即 雇 主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依 規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所 謂 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workplace monitoring) 係 遵 循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所 稱, 為 掌 握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實 態 及 評 估 勞 工 暴 露 狀 況, 所 實 施 之 規 劃 採 樣 分 析 或 儀 器 測 量 而 化 學 性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係 以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中 訂 有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的 480 種 有 害 物 ( 化 學 物 質 ) 為 主 因 為 這 些 化 學 物 質 均 訂 有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且 至 目 前 為 止 人 類 對 這 些 物 質 的 毒 性 機 制 臨 床 資 料 動 物 試 驗 資 料 等 均 較 有 所 掌 握,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較 容 易 由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結 果 決 定 應 有 的 配 套 措 施, 故 以 此 等 有 害 的 化 學 物 質 作 為 測 定 的 對 象 若 違 反 本 項 之 規 定,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而 不 如 期 改 善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六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所 以 此 項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除 可 瞭 解 勞 工 暴 露 狀 況 外, 也 有 罰 鍰 之 規 定, 雇 主 必 需 遵 守 2.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執 行 化 學 性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分 類 測 定 項 目 測 定 期 限 及 紀 錄 保 存 年 限 見 表 至 於 紀 錄 內 容 包 括 : 測 定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 測 定 方 法 ; 測 定 處 所 ; 測 定 條 件 ; 測 定 結 果 ; 測 定 人 員 姓 名 ( 含 資 格 文 號 及 簽 名 ), 委 託 測 定 時 需 包 含 測 定 機 構 名

4 稱 及 依 據 測 定 結 果 採 取 之 必 要 防 範 措 施 事 項 表 化 學 性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分 類 項 目 期 限 及 紀 錄 保 存 年 限 應 實 施 環 測 場 所 測 定 項 目 測 定 期 限 紀 錄 保 存 年 限 設 置 中 央 管 理 方 式 之 空 氣 調 節 二 氧 化 碳 設 備 之 建 築 物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濃 度 每 六 個 月 三 年 坑 內 作 業 場 所 ( 礦 場 地 下 礦 物 之 試 掘 採 掘 場 所 隧 道 掘 削 之 建 設 工 程 之 場 所 及 此 等 試 掘 採 掘 或 建 設 工 程 之 場 所 已 完 工 可 粉 塵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每 六 個 月 三 年 通 行 之 地 下 通 道 ) 特 定 粉 麈 作 業 場 所 粉 麈 濃 度 每 六 個 月 或 作 業 條 五 年 件 改 變 時 四 十 八 種 有 機 溶 劑 之 作 業 場 所 有 機 溶 劑 濃 度 每 六 個 月 三 年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三 十 五 種 特 特 定 化 學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場 所 物 質 濃 度 每 六 個 月 三 年 鉛 作 業 之 作 業 場 所 鉛 濃 度 每 一 年 三 年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之 作 業 場 所 四 烷 基 鉛 濃 度 每 一 年 三 年 溶 於 苯 之 接 近 煉 焦 爐 或 於 其 上 方 從 事 煉 煉 焦 爐 生 焦 之 場 所 成 物 之 濃 每 六 個 月 三 年 度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以 上 場 所 如 為 臨 時 性 作 業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或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之 作 業 場 所, 不 在 此 限 : (A) 臨 時 性 作 業 : 係 指 正 常 作 業 以 外 之 作 業, 其 作 業 期 間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且 一 年 內 不 再 重 複 者 (B)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 係 指 雇 主 使 勞 工 連 日 作 業 時, 每 日 作 業 時 間 在 一 小 時 以 內 (C)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 係 指 作 業 期 間 不 超 過 一 個 月, 且 確 知 自 該 作 業 終 了 日 起 六 個 月, 不 再 實 施 該 作 業 者 3.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

5 依 據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中 對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定 義, 係 包 含 有 採 樣 分 析 及 策 略 的 規 劃 因 此, 雇 主 在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前, 須 先 擬 定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此 採 樣 策 略 擬 定 時 須 考 慮 下 列 事 項 : (1) 測 定 對 象 的 決 定 及 採 樣 方 法 之 決 定 (2) 採 樣 頻 率 的 決 定 (3) 污 染 物 種 類 之 確 定 (4) 採 樣 位 置 的 選 擇 (5) 採 樣 時 段 的 決 定 (6) 每 一 樣 本 採 樣 時 間 的 決 定 等, 方 能 訂 出 一 有 效 可 行 的 計 畫 其 流 程 如 圖 3-1-1: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策 略 組 織 規 劃 與 執 行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結 果 評 估 文 件 處 理 圖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基 本 要 項 流 程 圖 4. 現 場 勞 工 配 合 計 畫 擬 定 完 成, 依 據 計 畫 至 現 場 採 樣 時, 勞 工 的 配 合 度,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因 素 之 一 一 般 勞 工 的 主 要 工 作 重 點 是 如 何 完 成 工 作, 而 其 他 的 問 題 則 常 常 受 到 忽 視, 所 以 當 採 樣 測 定 人 員 進 入 工 廠, 欲 進 行 採 樣 時, 勞 工 會 對 配 掛 在 身 上 的 儀 器 和 設 備 產 生 排 斥 感, 若 測 定 人 員 沒 有 適 當 的 說 明 其 目 的 及 如 何 採 樣, 使 勞 工 產 生 懷 疑 不 安 及 恐 懼 等 狀

6 況, 則 採 樣 的 工 作 無 法 順 利 完 成 因 此, 為 使 採 樣 能 得 到 最 好 的 結 果, 採 樣 前 的 說 明 是 必 須 的 說 明 的 內 容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 正 確 工 業 衛 生 概 念 (3) 所 使 用 之 採 樣 設 備, 採 樣 時 所 應 注 意 事 項 (4) 採 樣 工 作 流 程 (5) 採 樣 時 應 配 合 事 項 (6) 數 據 評 估 意 義 及 如 何 應 用 5. 採 樣 分 析 方 法 之 介 紹 採 樣 之 基 本 要 求 為 取 得 足 夠 且 適 宜 分 析 狀 態 之 樣 本 以 供 分 析 為 原 則 最 常 使 用 的 採 樣 方 法, 依 據 有 害 物 的 狀 態 做 分 類 有 : (1) 固 體 捕 集 法 適 用 氣 態 有 害 物 將 試 料 空 氣 通 過 固 體 粒 子 層 予 以 吸 著, 以 將 測 定 對 象 物 質 捕 集 之 方 法 謂 之 一 般 常 使 用 之 固 體 吸 附 劑 有 活 性 碳 及 矽 膠, 其 顆 粒 大 小 為 6~20 篩 目 (mesh) 其 組 合 系 列 見 圖 (10) 圖 吸 附 管 採 樣 之 採 樣 組 合 系 列 (2) 過 濾 捕 集 法 適 用 於 粒 狀 有 害 物 將 試 料 空 氣 通 過 濾 紙, 藉 由 阻 截 等 原 理 予 以 捕 集 之 方 法 謂 之 濾 紙 之 類 型 可 分 薄 膜 濾 紙 (membrane filter) 纖 維 濾 紙 (fiber filter) 及 核 膜 濾 紙 (nuclepore) 其 組 合 見 圖 3-1-3

7 (10) 圖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採 樣 組 合 系 列 至 於 分 析 方 法 種 類 繁 多, 同 學 們 在 儀 器 分 析 課 程 中 所 學 的 分 析 儀 器, 多 半 是 可 加 以 應 用 的, 在 此 就 不 一 一 介 紹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作 業 環 境 中 物 理 性 危 害 因 子 分 類, 依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是 指 噪 音 (noise) 及 高 溫 (etreme high temperature) 作 業 而 言, 以 下 就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予 以 說 明 先 就 噪 音 部 份 加 以 說 明 首 先, 什 麼 聲 音 可 稱 之 為 噪 音? 凡 是 人 所 不 喜 歡 覺 得 不 悅 耳 或 音 量 過 大 的 聲 音, 都 可 以 稱 為 噪 音 而 此 處 所 說 的 噪 音, 是 指 音 量 太 大, 會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的 聲 音 而 我 們 常 說 的 噪 音 一 般 可 分 (11) 為 變 動 性 噪 音 衝 擊 性 噪 音 與 連 續 性 噪 音 三 大 類 (1) 變 動 性 噪 音 可 說 是 最 常 見 的 一 種 噪 音 形 式, 不 論 是 工 廠 交 通 人 聲, 或 是 卡 拉 OK 舞 廳 所 引 起 的 噪 音 均 包 含 其 中 它 包 含 了 人 類 能 聽 見 聲 音 頻 率 的 範 圍 (20 Hz 至 Hz)

8 (11) 圖 變 動 性 噪 音 (2) 衝 擊 性 噪 音 若 有 一 聲 音 從 發 出 到 最 大 振 幅 的 時 間 不 大 於 35 毫 秒, 此 聲 音 稱 為 衝 擊 性 噪 音, 如 營 建 工 地 的 打 樁 聲 (3) 連 續 性 噪 音 (11) 圖 衝 擊 性 噪 音 如 果 兩 次 噪 音 的 衝 擊 間 隔 小 於 0.5 秒 時, 即 為 連 續 性 噪 音, 如 工 廠 的 機 器 運 轉 聲 或 是 吸 塵 器 所 發 出 的 聲 響 (11) 圖 連 續 性 噪 音 又 那 裡 有 噪 音 呢? 有 噪 音 的 場 所 音 量 到 底 有 多 大? 應 如 何 量 測? 對 人 體 有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關 切 的 問 題 通 常 有 噪 音 的 場 所 比 比 皆 是, 舉 凡 : 工 作 場 所, 如 : 工 廠 ( 紡 織 廠 汽 車 製 造 廠 鋼 鐵 廠 ) 機 場 正 在 營 建 的 工 地 等 營 業 場 所, 如 : 百 貨 公 司 PUB 餐 館 夜 市 等 娛 樂 場 所, 如 :KTV 舞 廳 電 動 遊 樂 場 卡 拉 OK 等 居 住 環 境, 如 : 飛 機 經 過 路 線 車 輛 吹 風 機 熱 門 音 樂 等

9 (10) 圖 噪 音 測 定 場 所 當 我 們 長 時 間 處 在 高 噪 音 環 境 下, 就 有 可 能 使 我 們 造 成 永 久 性 的 聽 力 損 失, 因 為 聽 力 損 失 的 特 色 之 一 即 是 不 可 逆 不 可 復 原 的 過 程, 一 旦 發 生 聽 力 受 損 目 前 還 沒 有 辦 法 治 療, 只 有 避 免 繼 續 惡 化 下 去, 而 無 法 恢 復 原 來 的 健 康 很 多 人 以 為 噪 音 是 可 以 適 應 的, 其 實 這 個 觀 念 是 錯 誤 的 在 自 以 為 習 慣 噪 音 的 時 候, 噪 音 對 人 體 的 危 害 是 仍 持 續 存 在 的 至 於 測 定 噪 音 的 儀 器 中, 以 噪 音 計 及 噪 音 劑 量 計 最 為 常 用 (11) 2. 連 續 性 噪 音 測 定 連 續 性 噪 音 中 包 括 穩 定 型 及 變 動 型 兩 類 此 類 噪 音 在 測 定 時 要 掌 握 現 場 的 狀 況 調 查 項 目 以 及 測 定 對 象, 依 據 調 查 目 的 具 體 實 行 測 定 計 畫 中 應 包 含 (A) 為 何 做?(B) 做 什 麼?(C) 怎 麼 做? (D) 人 時 地 考 量 (E) 預 定 測 定 結 果 在 評 估 連 續 性 噪 音 時, 可 從 其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或 暴 露 之 劑 量 兩 個 觀 點 來 評 估, 以 求 保 護 作 業 勞 工 與 符 合 法 規 的 要 求 結 果 與 法 規 比 較 及 評 估 測 定 計 算 結 果, 與 法 定 限 值 比 較, 以 評 估 該 場 所 之 噪 音 值 是 否 對 作 業 勞 工 有 危 害, 作 為 改 善 控 制 之 參 考 (11) 3. 衝 擊 性 噪 音 測 定 衝 擊 性 噪 音 在 噪 音 各 類 型 中 較 特 殊 的 一 種, 它 產 生 間 歇 性 的 巨 大 聲 響, 常 對 作 業 勞 工 及 周 遭 環 境 造 成 極 大 的 因 優 典 型 的 衝 擊 性 噪 音 常 出 現 在 營 建 工 地 的 打 樁 作 業 金 屬 機 械 工 廠 的 衝 剪 機 械 作 業 或 沖 床

10 作 業, 其 特 色 是 瞬 間 產 生 巨 大 聲 響 後, 音 量 又 迅 速 下 降 消 失, 間 隔 一 段 時 間 ( 可 能 是 數 秒 ) 後, 又 再 重 覆 發 生 所 謂 衝 擊 性 噪 音 至 少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連 續 兩 音 波 波 峰 出 現 的 時 間 間 隔 大 於 1 秒 (2) 聲 音 達 峰 值 ( 最 大 振 幅 ) 所 需 的 時 間 小 於 秒 (3) 聲 音 由 峰 值 往 下 降 低 30dB 所 需 之 時 間 小 於 0.5 秒 波 峰 出 現 的 間 隔 大 於 一 秒 以 上, 是 描 述 比 此 種 噪 音 的 非 連 續 性, 若 某 噪 音 的 型 態 很 類 似 於 衝 擊 性 噪 音, 但 兩 波 峰 值 出 現 的 時 間 間 隔 小 於 一 秒, 則 其 評 估 方 式 仍 需 依 連 續 性 噪 音 處 理 又 定 義 中 提 及 衝 擊 性 噪 音 達 最 大 振 幅 所 需 時 間 小 於 秒 與 聲 音 由 最 高 峰 往 下 降 30dB, 所 需 時 間 小 於 0.5 秒, 主 要 是 描 述 其 瞬 間 音 量 最 大 及 突 然 音 壓 級 下 降 的 特 性 如 此 在 測 定 衝 性 噪 音 時, 所 需 的 儀 器 設 備 與 評 估 的 標 準 也 與 其 他 類 型 噪 音 不 同 實 務 上, 依 不 同 作 業 型 態 來 認 定 其 發 生 衝 擊 性 噪 音 以 後, 除 以 噪 音 計 測 定 峰 值 音 壓 級 (L peak) 外, 以 噪 音 劑 量 計 (Dosemeter) 量 測 其 暴 露 劑 量 (D) 再 者 就 高 溫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來 討 論 : (12) 1. 熱 環 境 測 定 凡 是 涉 及 高 溫 高 濕 及 高 輻 射 熱 源 的 作 業, 並 且 伴 隨 需 直 接 接 觸 高 溫 的 物 體 或 工 作 負 荷 較 重 的 勞 工, 都 必 需 避 免 產 生 熱 危 害 所 謂 的 熱 危 害 係 指 : 當 體 熱 無 法 藉 由 正 常 的 管 道 適 時 排 至 體 外 時, 便 會 造 成 體 熱 蓄 積 於 體 內 的 現 象 此 時 若 不 利 用 其 他 的 方 式 排 除 體 熱, 或 減 少 熱 蓄 積, 則 易 引 起 熱 疾 病, 此 即 為 熱 危 害 常 見 的 熱 疾 病 包 括 熱 中 暑 熱 衰 竭 熱 痙 攣 及 熱 暈 厥 等, 其 中 尤 以 熱 中 暑 最 危 險, 若 不 緊 急 作 適 當 的 處 理 會 有 死 亡 之 虞 除 此 之 外, 熱 疾 病 亦 可 能 造 成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率 之 增 加, 由 此 可 見 熱 危 害 的 嚴 重 性 (13) 也 就 由 於 在 熱 環 境 中 工 作 容 易 造 成 工 作 者 大 量 流 失 水 分 與 電 解 質, 因 此 應 補 充 適 量 水 分 及 電 解 質 ( 必 要 時 得 添 加 食 鹽 ), 以 減 少 熱 疾 病 發 生 的 機 率 唯 所 補 充 之 水 分 其 水 溫 不 宜 太 高 或 太 低, 約 在 10 ~15 之 間 較

11 為 適 宜 一 般 測 定 前 需 進 行 作 業 現 場 調 查 訪 視, 蒐 集 有 關 背 景 資 料, 緊 接 著 再 做 現 場 的 實 際 測 定 評 估, 包 括 熱 環 境 參 數 ( 氣 溫 氣 濕 氣 動 及 輻 射 等 ) 與 工 作 負 荷 量 的 評 估, 進 而 採 行 適 當 的 保 護 措 施 是 非 常 必 要 我 國 評 估 的 標 準 係 依 據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中 規 定, 於 高 溫 作 業 場 所 需 每 三 個 月 測 定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Wet Bulb Globe Tempera -ture, 簡 稱 WBGT) 一 次 以 上, 而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之 定 義 中, 環 境 溫 度 評 估 之 參 數 中 包 含 了 乾 球 溫 度 (Dry-Bulb Temperature,DB), 黑 球 溫 度 (Globe Temperature,GT) 及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Natural Wet-Bulb Temperature,NWB) 等 三 種, 依 室 內 或 室 外 情 況 與 有 無 日 曬 之 區 別, 可 依 公 式 分 別 加 以 計 算 評 估, 其 評 估 公 式 分 別 為 : 1. 室 外 有 日 曬 : WBGT = 0.7 NWB GT DB (1) 2. 室 內 或 室 外 無 日 曬 : WBGT = 0.7 NWB GT (2) 以 下 介 紹 如 何 實 施 熱 環 境 測 定 (1) 需 進 行 熱 環 境 測 定 之 工 作 場 所 凡 合 乎 下 列 兩 條 件 者 需 進 行 熱 環 境 測 定 A. 勞 工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超 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值, 即 輕 工 作 者 30.6, 中 度 工 作 時 為 28, 而 重 工 作 時 則 為 25.9 B. 下 列 之 作 業 場 所 (A) 於 鍋 爐 房 或 鍋 爐 間 從 事 工 作 之 作 業 場 所 (B) 灼 熱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條 塊 壓 軋 及 鍛 造 之 作 業 場 所 (C) 鑄 造 間 處 理 融 熔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之 作 業 場 所 (D)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類 物 料 加 熱 或 熔 煉 之 作 業 場 所 (E) 處 理 搪 瓷 玻 璃 電 石 熔 爐 及 高 溫 熔 料 之 作 業 場 所 (F) 蒸 汽 火 車 輪 船 機 房 從 事 工 作 之 作 業 場 所 (G) 從 事 蒸 汽 操 作 燒 窯 等 之 作 業 場 所 (H)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但 臨 時 性 作 業 ( 正 常 作 業 以 外 之 作 業, 作 業 期 間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12 且 不 再 重 複 者 )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 每 日 作 業 不 超 過 一 小 時 )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 作 業 期 間 不 超 過 一 個 月, 且 六 個 月 內 不 再 實 施 該 作 業 者 ) 之 作 業 場 所, 不 在 此 限 2.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之 測 定 進 行 與 評 估 (1) 儀 器 組 裝 與 架 設 A. 選 擇 並 已 經 校 正 之 溫 度 計, 如 工 作 場 所 熱 均 勻 時, 裝 設 黑 球 溫 度 計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計 乾 球 溫 度 計 於 暴 露 者 腹 部 高 度 為 原 則 ), 裝 設 懸 掛 如 圖 所 示 B. 檢 核 溫 度 計 是 否 插 在 黑 球 中 心 C. 檢 核 紗 布 長 度 是 否 包 紮 住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計 圖 黑 球 溫 度 計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計 乾 球 溫 度 計 裝 設 懸 掛 圖 (2) 資 料 處 理 及 評 估 A. 將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黑 球 溫 度 及 乾 球 溫 度 依 不 同 小 時 段 記 錄 結 果 B. 將 各 小 時 的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黑 球 溫 度 及 乾 球 溫 度 平 均 值 代 入 公 式 (1) 或 (2), 計 算 各 小 時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WBGT) C. 依 勞 工 作 業 型 態 : 輕 工 作, 指 僅 以 坐 姿 或 立 姿 進 行 手 臂 部 動 作 以 操 縱 機 器 者 所 稱 中 度 工 作, 指 於 走 動 中 提 舉 或 推 動 一 般 重 量 物 體 者 所 稱 重 工 作, 指 鏟 掘 推 等 全 身 運 動 之 工 作 者 D. 由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紀 錄, 代 入 下 式 計 算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13 (WBGT) TWA ( WBGT ) TWA = ( WBGT ) T + ( WBGT ) T ( WBGT ) 1 1 T + T T n n T n E. 由 勞 工 作 業 型 態 之 輕 工 作 中 度 工 作 重 工 作 等 及 (WBGT) TWA 代 入 表 判 定 是 否 為 高 溫 作 業 工 作 者 F. 若 判 定 為 高 溫 作 業 工 作 者, 以 其 每 小 時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調 整 該 勞 工 每 小 時 作 息 時 間 中 作 業 與 休 息 的 時 間 比 例 每 小 時 作 息 時 間 比 例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值, 表 高 溫 作 業 作 息 時 間 表 連 續 作 業 75% 作 業 25% 休 息 50% 作 業 50% 休 息 25% 作 業 75% 休 息 輕 工 作 中 度 工 作 重 工 作 自 動 檢 查 定 期 檢 查 如 何 針 對 法 令 所 規 定 的 作 為 落 實 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對 於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實 習 工 場 或 試 驗 工 場 等 單 位 內 所 使 用 之 儀 器 ( 機 械 ) 設 備 之 安 全 衛 生 是 一 項 非 常 的 重 要 工 作, 也 是 大 部 分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者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平 時 自 動 檢 查 工 作 項 目, 必 須 先 清 點 所 購 置 及 使 用 的 儀 器 和 設 備, 了 解 所 使 用 的 種 類 及 數 量, 並 確 認 各 種 儀 器 及 設 備 的 使 用 時 機 頻 率 及 操 作 人 員, 配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規 則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安 全 規 則 鍋 爐 及 壓 力 容 器 安 全 規 則 高 壓 氣 體 設 備 安 全 規 則 等 法 令 規 定, 建 立 各 校 園 的 儀 器 設 備 或 作 業 的 自 動 檢 查 勞 工, 以 符 合 法 令 的 規 定 及 避 免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一 般 大 專 院 校 實 驗 室 平 時 的 儀 器 設 備 的 自 動 檢 查 工 作 規 劃 如 圖 3-2-1

14 清 查 各 中 儀 器 及 設 備 和 作 業 種 類 及 型 態 各 儀 器 設 備 及 作 業 的 操 作 人 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的 整 理 整 理 出 各 校 自 身 應 定 期 需 要 的 檢 查 設 備 種 類 建 立 各 校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建 立 各 種 自 動 檢 查 表 格 確 定 各 設 備 作 業 的 檢 查 人 員 自 動 檢 查 人 員 的 訓 練 自 動 檢 查 內 容 的 檢 討 例 行 性 自 動 檢 查 工 作 的 執 行 異 常 設 備 的 維 護 與 管 理 自 動 檢 查 資 料 的 保 存 與 管 理 自 動 檢 查 計 劃 的 檢 討 與 修 訂 圖 平 時 的 自 動 檢 查 工 作 規 劃 流 程 圖 自 動 檢 查 的 種 類 及 其 應 檢 查 的 内 容, 須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的 第 十 四 條 至 第 五 十 八 條 的 規 定 實 施 之, 並 在 檢 查 前, 須 先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而 自 動 檢 查 的 種 類 包 括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及 檢 點 三 大 類 定 期 檢 查 的 對 象 為 機 械 及 設 備, 就 設 備 之 定 期 檢 查 部 份, 包 括 : 乾 燥 設 備 及 其 附 屬 設 備 ; 乙 炔 熔 接 裝 置 ( 除 此 等 裝 置 之 配 管 埋 設 於 地 下 之 部 份 外 ) ; 氣 體 集 合 熔 接 裝 置 ( 除 此 等 裝 置 之 配 管 埋 設 於 地 下 之 部 份 外 ) ; 高 壓 電 氣 設 備 ; 工 廠 電 廠 礦 場 或 營 造 工 地 之 低 壓 電 氣 設 備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吹 吸 型 換 氣 裝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內 之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等, 均 應 每

15 年 定 期 實 施 檢 查 一 次 至 於 對 鍋 爐, 則 應 每 月 定 期 實 施 檢 查 一 次 就 重 點 檢 查 部 份, 例 如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實 習 工 廠 及 試 驗 工 廠 的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或 是 實 際 負 責 操 作 人 員, 對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除 塵 裝 置, 於 開 始 使 用 拆 卸 改 裝 或 修 理 時, 應 依 規 定 實 施 重 點 檢 查 上 述 兩 種 檢 查 結 果, 須 就 下 列 項 目 作 成 紀 錄, 保 存 三 年 : 1 檢 查 年 月 日 2 檢 查 方 法 3 檢 查 部 分 ( 包 括 有 關 之 工 作 流 程 圖 機 械 設 備 結 構 圖 ) 4 檢 查 發 現 危 害, 分 析 危 害 因 素 5 評 估 危 害 風 險 ( 嚴 重 性 及 可 能 性 分 析 ) 6 實 施 檢 查 者 之 姓 名 7 依 檢 查 及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之 內 容 8 定 期 檢 討 改 善 措 施 之 合 宜 性 檢 點 1. 機 械 設 備 之 作 業 檢 點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實 習 工 廠 及 試 驗 工 廠 的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或 是 實 際 負 責 操 作 人 員 對 車 輛 機 械 ; 簡 易 升 降 機 ; 衝 剪 機 械 ; 工 業 用 機 器 人, 應 每 日 作 業 前 實 施 檢 點 2. 作 業 檢 點 實 驗 室 ( 試 驗 室 ) 實 習 工 廠 及 試 驗 工 廠 的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或 是 實 際 負 責 操 作 人 員 使 勞 工 ( 教 職 員 工 生 ) 從 事 危 險 性 設 備 作 業 ( 包 括 鍋 爐 及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 高 壓 氣 體 作 業 ( 包 括 高 壓 氣 體 之 灌 裝 作 業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儲 存 作 業 高 壓 氣 體 之 運 輸 作 業 及 高 壓 氣 體 之 廢 棄 作 業 ); 從 事 機 器 人 之 教 導 及 操 作 作 業 ;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 從 事 有 害 物 質 作 業 ( 包 括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及 粉 塵 作 業 ); 從 事 金 屬 之 熔 接 熔 斷 或 加 熱 作 業 ( 包 括 乙 炔 熔 接 裝 置 及 氣 體 集 合 裝 置 ) 等, 應 使 該 教 職 員 工 生 就 其 作 業 有 關 事 項 實 施 檢 點

16 主 管 人 員 教 職 員 工 生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在 實 施 檢 查 檢 點 時, 如 發 現 對 教 職 員 工 生 有 危 害 之 虞 時, 應 即 報 告 上 級 主 管 ; 於 發 現 有 異 常 時, 應 立 即 檢 修 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如 果 學 校 將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或 再 承 攬 時, 如 該 承 攬 人 使 用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係 由 原 事 業 單 位 ( 學 校 ) 提 供 者, 該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應 由 原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及 重 點 檢 查 需 要 執 行 定 期 檢 查 及 重 點 檢 查 於 有 必 要 時 得 由 承 攬 人 會 同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及 重 點 檢 查 如 承 攬 人 或 再 承 攬 人 具 有 實 施 之 能 力 時, 得 以 書 面 約 定 由 承 攬 人 或 再 承 攬 人 為 之 如 果 學 校 承 租 承 借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供 教 職 員 工 生 使 用 者, 應 對 該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承 租 承 借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自 動 檢 查 定 期 檢 查 及 重 點 檢 查, 於 承 租 承 借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時, 得 以 書 面 約 定 由 出 租 出 借 人 為 之 總 言 之, 各 校 之 自 動 檢 查 工 作, 必 須 配 合 各 校 園 的 實 際 情 形, 規 劃 適 合 需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透 過 計 畫 的 執 行, 選 定 適 合 的 人 員 加 以 檢 查, 並 建 立 各 項 的 檢 查 表 格, 以 達 到 防 範 危 害 發 生 的 目 的 3.3 安 全 測 試 大 部 分 化 學 品 因 熱 化 學 上 趨 向 最 低 能 量 的 關 係, 其 生 產 製 程 過 程 屬 於 放 熱 反 應, 因 此 都 具 有 熱 失 控 (Runaway) 的 潛 在 危 害 物 質 在 製 造 或 儲 運 過 程 中, 亦 可 能 由 於 一 些 不 可 預 期 因 素 ( 如 進 料 控 制 錯 誤 雜 質 中 間 物 分 解 冷 卻 系 統 故 障 及 外 界 火 災 等 ) 而 偏 離 正 常 操 作 範 圍, 造 成 劇 烈 放 熱 反 應, 此 時 反 應 所 產 生 的 熱 量 若 無 法 迅 速 移 除, 則 將 導 致 反 應 物 系 統 溫 度 上 升 並 加 快 反 應, 進 一 步 加 速 放 熱 現 象 如 果 同 時 引 發 了 其 他 強 烈 的 放 熱 反 應, 則 伴 隨 而 來 的 熱 量 或 氣 體 壓 力 將 造 成 整 個 製 程 反 應 失 去 控 制, 造 成 安 全 閥 或 破 裂 片 開 啟 以 進 行 緊 急 排 放, 釋 放 過 高 的 壓 力 倘 若 緊 急 排 放 系 統 設 計 不 良, 則 有 可 能 導 致 熱 爆 炸 (Thermal explosion) 火 災, 或 是 有 害 性 的 毒 性 化 學 品 大 量 排 放 等 嚴 重 災 害, 將 對 工 廠 或 社 會 造 成 極 大 損 失 像 1976 年 義 大 利 薩 維 梭 (Seveso) 之 四 氯 雙 苯 戴 奧 辛 (TCDD) 排 放 事 故 及 1984 年 印 度 波 帕 (Bhopal) 之 異 氰 酸 甲 酯 (MIC) 外 洩 災 難 造 成 數 千 人 死 亡, 都 是 最 好 的 例 證 因 此 對 於 製 程 中 化 學 物 質 的 熱 穩

17 定 性 反 應 特 性 火 災 爆 炸 特 性 以 及 失 控 現 象 的 瞭 解 分 析 乃 是 防 制 失 控 反 應 災 害 的 先 決 條 件 圖 所 示 為 美 國 Merck 公 司 對 化 學 品 製 程 之 安 全 評 估 流 程 及 熱 卡 計 技 術 系 統 特 性 目 的 方 法 非 預 期 失 控 反 應 化 學 特 性 預 期 正 常 反 應 化 學 特 性 放 熱 特 性 掃 瞄 失 控 反 應 活 性 估 計 最 低 放 熱 起 始 溫 度 瞭 解 失 控 反 應 後 果 ( 昇 溫 / 昇 壓 速 率 ) 放 熱 化 學 反 應 掃 瞄 決 定 反 應 性 與 放 熱 行 為 精 確 的 測 定 放 熱 效 應 熱 分 析 (DTA / DSC) 加 速 ( 絕 熱 ) 卡 計 (VSP2/ARC) DIERS 技 術 (VSP2/ 兩 相 流 理 論 ) 熱 分 析 (DTA / DSC) 熱 流 反 應 卡 計 (RC1) 熱 流 卡 計 (C-80) 圖 美 國 Merck 公 司 製 程 安 全 測 試 熱 穩 定 性 測 試 熱 分 析 技 術 是 測 量 物 質 在 加 熱 過 程 中 或 維 持 定 溫 環 境 條 件 下, 物 質 因 熱 分 解 等 反 應 產 生 的 熱 量, 以 了 解 物 質 於 製 程 或 儲 運 過 程 中 是 否 釋 出 熱 量 對 於 新 製 程 或 是 較 顯 著 製 程 改 變 ( 如 改 變 反 應 物 溶 劑 回 流 管 線 濃 度 或 是 增 加 操 作 單 元 等 ) 而 言, 所 有 製 程 步 驟 中 的 物 質, 如 反 應 物 本 身 反 應 混 合 物 反 應 生 成 物 萃 取 物 蒸 餾 物 蒸 餾 殘 餘 物 廢 料 處 理 等 都 須 進 行 測 試 對 於 顯 著 改 變 的 製 程 ( 如 新 的 再 結 晶 製 程 濃 度 的 微 調 等 ) 而 言, 則 針 對 改 變 的 部 分 進 行 測 試, 而 對 於 改 變 並 不 顯 著 的 製 程 ( 如 原 料 供 應 商 的 改 變 ), 通 常 可 以 不 進 行 測 試 由 熱 分 析 技 術 可 得 到 預 期 與 非 預 期 反 應 的 放 熱 起 始 溫 度 放 熱 量 大 小 和 放 熱 速 率, 其 結 果 可 作 為 是 否 進 行 更 詳 細 的 失 控 反 應 測 試 的 判 定 標 準

18 目 前 國 際 上 普 遍 使 用 的 反 應 熱 穩 定 性 測 試 技 術 可 分 為 熱 分 析 技 術 (Technology of Thermal Analysis) 絕 熱 卡 計 技 術 (Technology of Adiabatic Calorimetry) 恆 溫 熱 卡 計 技 術 (Techology of Isothermal Calorimetry) 反 應 熱 卡 計 技 術 (Techology of Reaction Calorimetry) 及 緊 急 排 放 控 制 DIERS 技 術 (Technology of Emergency Relief Control) 等 五 種 在 此 先 介 紹 熱 穩 定 分 析 兩 種 測 試 技 術 的 應 用 與 測 試 使 用 的 儀 器, 而 絕 熱 卡 計 技 術 反 應 熱 卡 計 技 術 與 緊 急 排 放 控 制 DIERS 技 術 則 留 待 第 節 反 應 性 測 試 討 論 : 1. 熱 分 析 技 術 (DSC, DTA): 能 快 速 測 得 物 質 的 放 熱 量 放 熱 速 率 放 熱 起 始 溫 度 等 2. 恆 溫 熱 卡 計 技 術 (TAM): 物 質 運 輸 / 儲 存 之 最 高 溫 度 測 定 1. 熱 分 析 技 術 熱 分 析 技 術 主 要 是 使 用 微 差 掃 瞄 熱 卡 計 (Differential Scanning Calorimetry, DSC) 及 微 差 熱 分 析 儀 (Differential Thermal Analysis, DTA), 來 做 熱 穩 定 性 篩 檢 測 試, 以 量 測 物 質 的 熱 量 變 化 與 溫 度 的 關 係 基 本 原 理 是 以 無 熱 變 化 的 基 準 物 質 或 空 白 實 驗 與 被 測 物 質 在 同 樣 試 驗 條 件 下, 同 時 升 溫 或 降 溫 而 產 生 兩 者 的 溫 度 差 的 量 測 記 錄 等 以 DSC 對 反 應 物 中 間 物 產 物 等 作 熱 穩 定 性 篩 檢 測 試, 可 得 到 反 應 熱 ( H) 分 解 熱 ( H) 放 熱 速 率 放 熱 起 始 溫 度 比 熱 (Cp) 及 簡 單 反 應 的 動 力 學 數 H 據 等 根 據 一 般 經 驗 法 則, 如 果 非 預 期 反 應 的 絕 熱 升 溫 ( d Tad, = ) Cp 小 於 50, 屬 於 低 嚴 重 性 的 熱 危 害, 不 須 再 做 進 一 步 測 試, 否 則 需 針 對 DSC 測 試 中 篩 檢 出 的 危 害 源 再 進 行 絕 熱 卡 計 VSP2 實 驗, 精 確 地 模 擬 物 質 在 絕 熱 狀 況 下 失 控 過 程 中 溫 度 及 壓 力 變 化 情 形 以 瑞 士 Mettler 公 司 製 造 之 DSC 821 e 為 例, 其 原 理 乃 是 將 參 考 體 與 樣 品 放 置 於 加 熱 爐 中, 加 熱 爐 四 周 有 一 組 加 熱 器 用 以 控 制 加 熱 爐 溫 度 在 參 考 體 與 樣 品 下 方 有 一 熱 流 感 溫 體, 其 上 有 一 對 熱 電 偶 (Thermocouple) 可 以 偵 測 出 參 考 體 與 樣 品 間 的 溫 度 差 ( T) 當 樣 品 升 溫 到 轉 折 點 如 晶 態 轉 變 熔 點 沸 點 或 者 產 生 熱 分 解 反 應, 此 時 加 熱 器

19 所 供 應 之 能 量 (mw) 為 樣 品 所 吸 收 ( 吸 熱 反 應 ), 或 樣 品 釋 放 能 量 ( 放 熱 反 應 ) 均 能 使 樣 品 與 參 考 體 間 的 溫 度 不 再 維 持 平 衡, 而 有 熱 流 (heat-flux) 產 生, 此 種 差 異 對 溫 度 的 關 係 圖, 即 該 樣 品 的 熱 譜 圖 (Thermogram) 圖 為 異 丙 苯 過 氧 化 氫 (CHP) 利 用 DSC 所 得 的 昇 溫 掃 瞄 圖, 由 圖 中 可 以 得 知 放 熱 起 始 溫 度 放 熱 量 比 熱 等 圖 為 80wt%CHP 熱 譜 圖, 由 圖 中 可 發 現 CHP 放 熱 起 始 溫 度 大 致 在 100, 而 尖 端 溫 度 為 186.5, 且 由 積 分 可 知 其 放 熱 值 為 1,462 J/g Sample Heat flow to sample Furnace (T s ) Furnace lid Reference (T r ) Heat flow to reference Sensor(thermal resistance) Furnace (T c ) Furnace (T c ) Measurement of thermal Unit 圖 熱 流 (Heat-Flux) 式 DSC 加 熱 爐 C p :specific heat Melting process T Exothermic reaction H decomposition :enthalpy change during reaction decomposition 熱 分 析 儀 ΔT(T sample -T reference ) t 圖 熱 分 析 儀 的 溫 度 掃 瞄 圖 微 差 掃 瞄 熱 卡 計 (DSC) 是 一 種 快 速 方 便 的 篩 選 化 學 品 放 熱 行 為

20 的 熱 分 析 儀 器, 利 用 DSC 所 建 立 的 熱 分 析 技 術 可 以 提 供 放 熱 起 始 溫 度 反 應 熱 分 解 熱 熱 容 量 等 數 據, 但 是 由 於 樣 品 量 少 無 法 攪 拌 和 製 程 條 件 的 缺 乏, 利 用 DSC 的 數 據 從 事 製 程 反 應 熱 危 害 評 估 時, 尚 需 與 反 應 熱 卡 計 和 加 速 熱 卡 計 的 資 料 及 反 應 器 的 操 作 參 數 互 相 配 合 4 3 CHP 80% CHP Delta H 80 : wt% J/g Peak : J H :1,419 J/g Peak:186.5 Heat Power (W/g) Temperature ( J) Temperature 圖 異 丙 苯 過 氧 化 氫 80 wt% DSC 昇 溫 掃 瞄 熱 譜 圖 2. 恆 溫 熱 卡 計 技 術 反 應 分 解 動 力 學 的 研 究 可 以 提 升 製 程 危 害 分 析 的 準 確 度, 研 究 數 據 可 用 以 模 擬 正 常 或 失 誤 條 件 下 的 危 害 量 化, 並 可 作 為 儲 存 運 輸 或 操 作 處 理 上, 熱 爆 炸 性 物 質 潛 在 危 害 評 估 恆 溫 實 驗 可 減 少 溫 度 變 數 的 影 響, 有 利 於 數 據 的 說 明 與 動 力 學 參 數 的 求 取, 因 此 對 於 未 知 反 應 機 制 的 反 應, 可 以 等 溫 模 式 進 行 試 驗 以 LKB 2277 多 頻 道 微 量 熱 卡 計 TAM 為 例,TAM 主 要 是 利 用 一 密 閉 25 升 水 浴 槽 及 外 部 加 熱 冷 卻 器, 利 用 內 外 循 環 水 槽 組 成 其 恆 溫 系 統, 使 儀 器 於 12~90 的 實 驗 範 圍 能 保 持 ± 主 要 在 探 討 微 熱 卡 計 的 熱 功 率 輸 出 (Thermal Power Output) 焓 變 化 (Enthalpy change, H ) 和 放 熱 速 率 等, 以 了 解 化 學 藥 品 於 製 程 或 儲 運 過 程 熱 危 害 現 象, 多 頻 道 微 量 熱 卡 計 TAM 裝 置 如 圖 所 示 利 用 恆 溫 熱 卡 計 TAM 對 CHP 進 行 低 溫 環 境 下 之 熱 失 控 行 為 研 究, 所 得 之 恆 溫 熱 譜 圖 如 圖 圖 中 顯 示 在 沒 有 明 顯 反 應 發 生 的 初 始 過 程 中, 經 歷 一 段 誘 發 階 段, 而 導 致 反 應 加 速 分 解 之 自 放 熱 現 象, 顯 示 CHP

21 於 一 般 恆 溫 儲 槽 內, 可 能 熱 分 解 後 之 產 物 具 催 化 效 果, 因 催 化 劑 的 累 積 而 形 成 CHP 熱 失 控 現 象, 表 示 異 丙 苯 過 氧 化 氫 於 低 溫 之 恆 溫 條 件 下 具 有 自 催 化 現 象, 因 此 對 於 CHP 儲 存 與 運 輸 過 程 中 必 須 對 其 加 以 防 範, 以 因 應 其 潛 在 之 熱 危 害 現 象 控 制 面 板 樣 品 測 試 罐 測 量 罐 勾 條 熱 轉 換 單 體 測 量 圓 柱 水 浴 槽 加 熱 冷 卻 槽 泵 溫 度 調 節 單 元 圖 多 頻 道 微 量 熱 卡 計 構 圖 CHP 80 wt% 75 恆 溫 熱 分 解 圖 反 應 性 測 試 對 於 新 製 程 既 有 製 程 及 非 常 顯 著 改 變 的 製 程, 可 使 用 反 應 卡 計 技 術 進 行 預 期 反 應 化 學 的 測 試, 至 於 是 否 需 要 研 究 非 預 期 反 應 化 學 的 熱 效 應 則 視 非 預 期 反 應 之 本 質 特 性 而 定 若 以 DSC 進 行 非 預 期 反 應 的 絕 熱 升 溫

22 ( H d Tad, = ) 大 於 50, 屬 於 中 度 嚴 重 性 以 上 的 熱 危 害, 必 須 針 對 在 DSC Cp 測 試 中 篩 檢 出 的 危 害 源 做 VSP2 或 ARC 實 驗, 精 確 地 模 擬 物 質 在 絕 熱 狀 況 下 失 控 過 程 中 溫 度 及 壓 力 變 化 情 形 上 一 節 中 已 介 紹 熱 分 析 技 術 及 恆 溫 熱 卡 計 技 術, 在 此 即 針 對 絕 熱 卡 計 反 應 熱 卡 計 技 術 及 緊 急 排 放 DIERS 技 術 作 一 探 討 說 明 1. 絕 熱 卡 計 技 術 (VSP2, ARC, RSST, PHI-TEC II): 量 測 物 質 絕 熱 狀 態, 自 加 熱 過 程 中 溫 度 與 壓 力 的 變 化 情 形 2. 反 應 卡 計 技 術 (RC1, C-80): 模 擬 批 式 / 半 批 式 反 應 製 程 及 製 程 參 數 改 變 之 效 應 3. 緊 急 排 放 DIERS 技 術 (RSST, VSP2, PHI-TEC II): 快 速 測 得 物 質 失 控 反 應 的 壓 力 與 溫 度 數 據, 以 進 行 緊 急 排 放 系 統 設 計 1. 絕 熱 卡 計 技 術 若 在 DSC/DTA 熱 分 析 測 試 中 發 現 有 潛 在 的 顯 著 放 熱 反 應, 則 需 進 一 步 做 製 程 安 全 測 試, 而 絕 熱 卡 計 技 術, 如 加 速 熱 卡 計 (ARC) Dewar 卡 計 緊 急 排 放 測 試 儀 (Vent Sizing Package 2, VSP2) 及 PHI-TEC II 即 常 被 用 來 模 擬 物 質 在 絕 熱 狀 況 下 失 控 反 應 過 程 中 溫 度 及 壓 力 的 變 化, 可 獲 得 放 熱 活 性 的 程 度 由 於 偵 測 靈 敏 度 較 DSC 高, 可 決 定 放 熱 起 始 溫 度 絕 熱 卡 計 的 操 作 方 式 為 加 熱 等 待 搜 尋 (heat-wait-search) 先 將 卡 計 加 熱 至 某 一 設 定 溫 度 在 此 溫 度 等 待 一 段 時 間 ( 約 10 至 20 分 鐘 ) 以 維 持 熱 平 衡, 之 後 進 入 搜 尋 狀 態, 方 法 如 圖 若 放 熱 速 率 大 於 起 始 放 熱 設 定 值 ( 如 0.02 /min or 0.05 /min), 則 控 制 器 關 掉 輻 射 加 熱 器, 打 開 爐 體 加 熱 器, 進 入 放 熱 狀 態, 並 維 持 反 應 溫 度 與 爐 體 溫 度 相 等 的 絕 熱 狀 況 以 VSP2 為 例, 其 絕 熱 卡 計 設 計 裝 置 如 圖 3-3-8, 此 裝 置 可 用 以 模 擬 反 應 器 的 絕 熱 失 控 狀 況 利 用 VSP2 實 驗 可 得 到 的 熱 動 力 數 據 有 : 絕 熱 溫 度 上 升 反 應 熱 最 大 可 能 壓 力 氣 體 生 成 量 放 熱 起 始 溫 度 溫 度 上 升 速 率 壓 力 上 升 速 率 到 達 最 大 反 應 速 率 的 時 間 活 化 能 等

23 Temperature ( o C) 初 始 加 熱 等 待 等 待 搜 尋 絕 熱 40 搜 尋 階 段 加 熱 Time (min) 圖 絕 熱 卡 計 加 熱 等 待 搜 尋 操 作 方 法 圖 緊 急 排 放 測 試 儀 (VSP2) 裝 置 圖 2. 緊 急 排 放 DIERS 技 術 非 預 期 壓 力 的 上 升, 如 非 緊 急 釋 壓 或 排 放, 有 時 會 導 致 不 預 期 的 洩 漏, 甚 至 工 廠 設 備 的 損 壞, 因 此, 適 當 的 壓 力 紓 解 設 計 對 於 工 廠 的 安 全 維 護 相 當

24 的 重 要 美 國 化 學 工 程 師 學 會 AIChE 發 展 出 的 緊 急 排 放 DIERS 技 術, 乃 利 用 絕 熱 卡 計 中 失 控 反 應 數 據 排 放 測 試 數 據, 應 用 於 化 工 製 程 作 為 緊 急 兩 相 排 放 系 統 的 設 計, 特 別 適 用 於 非 預 期 反 應 的 失 控 後 果 處 理, 其 主 要 運 用 的 測 試 儀 器 為 VSP2 和 反 應 系 統 分 析 儀 (Reactive System Screening Tool, RSST), 如 圖 及 圖 所 示 排 放 測 試 槽 Solenoid 排 放 緩 衝 器 控 制 器 圖 VSP2 整 體 裝 置 進 料 裝 置 壓 力 轉 換 試 樣 瓶 加 熱 器 破 裂 盤 熱 電 偶 絕 熱 棉 不 鏽 鋼 容 器 圖 RSST 測 試 VSP2 和 RSST 最 大 的 優 點 為 測 試 數 據 可 以 配 合 製 程 和 設 備 資 料 來 作 反 應 系 統 的 緊 急 排 放 設 計, 如 排 放 面 積 的 計 算 兩 相 流 體 的 特 性 與 種 量 排 放 量 計 算 氣 液 分 離 槽 設 計 等 至 於 安 裝 緊 急 排 放 系 統 則 需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1) 非 預 期 反 應 的 起 始 溫 度 與 正 常 的 操 作 條 件 之 差 異,(2) 氣 體 生 成 速 率,(3) 操 作 範 圍 的 安 全 性,(4) 放 熱 的 強 度 和 速 率,(5) 反 應 物 質 的 總 量, (6) 排 放 物 的 流 體 性 質,(7) 起 始 反 應 的 機 構 以 及 (8) 製 程 原 有 的 控 制 能 力

25 等 3. 反 應 熱 卡 計 技 術 反 應 卡 計 測 試 主 要 是 用 來 決 定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的 熱 效 應, 包 括 反 應 熱 混 合 熱 溶 解 熱 和 結 晶 生 成 熱 等 若 已 知 的 預 期 反 應 或 操 作 有 引 發 非 預 期 反 應 的 潛 能, 一 般 採 用 RC1 反 應 卡 計 做 為 製 程 安 全 研 究 的 工 具, 主 要 原 因 為 其 可 在 實 驗 室 中 模 擬 實 際 工 廠 操 作 狀 況 下 的 熱 效 應, 此 外,RC1 也 能 夠 可 靠 地 研 究 製 程 條 件 改 變 時 的 結 果, 例 如 進 料 速 率 試 藥 濃 度 反 應 溫 度 對 放 熱 功 率 的 即 時 現 象 圖 為 瑞 士 Mettler-Toledo 公 司 所 製 造 圖 反 應 熱 卡 計 RC1 RC1 主 要 用 來 制 定 安 全 操 作 條 件, 安 全 操 作 條 件 定 義 為 在 製 程 失 控 狀 況 下, 即 使 預 期 反 應 的 生 成 熱 完 全 用 來 提 高 反 應 系 統 的 溫 度, 亦 不 能 到 達 非 預 期 反 應 的 起 始 溫 度, 如 果 化 工 製 程 具 有 高 放 熱 性 行 為, 則 使 用 RC1 作 測 試 是 製 程 改 善 的 重 要 步 驟 火 災 爆 炸 特 性 測 試 石 化 工 廠 特 化 工 廠 及 近 十 年 來 蓬 勃 發 展 的 電 子 產 品 工 業, 不 論 上 下 游 工 廠 製 程 均 使 用 大 量 的 危 險 性 物 品, 如 矽 甲 烷 乙 烯 丙 烯 丁 二 烯 異 丙 醇 等, 因 其 不 安 定 性 可 燃 性 及 其 物 化 特 性, 常 因 製 程 異 常 而 導 致 火 災 爆 炸, 甚 至 因 而 衍 生 有 害 物 外 洩, 逸 散 至 園 區 各 處 或 社 區, 往 往 造 成 環 境 設 備 人 員 與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之 龐 大 傷 害, 因 此 國 內 積 極 發 展 物 質 火 災 爆 炸 特 性

26 危 害 分 析 技 術, 以 改 善 製 程 安 全 近 十 五 年 來, 工 研 院 環 安 衛 中 心 以 科 技 專 業 引 進 此 項 技 術, 經 研 究 員 發 展 迄 今 已 有 幾 項 技 術 能 力, 包 括 前 面 敘 述 之 熱 安 定 性 (Stability) 外, 尚 有 著 火 性 (Ignitability) 燃 燒 性 (Burning) 粉 塵 爆 炸 特 性 (Explsion) 蒸 氣 雲 (Vapor cloud) 爆 炸 測 試 等 各 項 技 術, 詳 細 說 明 如 表 所 示 項 目 名 稱 測 試 功 能 應 用 物 料 可 燃 性 燃 燒 物 料 之 延 燒 性 燃 燒 測 試 可 供 防 護 需 求 之 參 考 依 據 性 物 料 之 發 火 性 燃 燒 速 率 預 測 式 實 驗 最 低 著 火 溫 度 測 試 物 料 測 試 分 析 參 考 基 本 物 性 / 化 性 測 試 分 析 著 火 可 燃 性 液 體 / 氣 體 之 操 作 自 燃 溫 度 測 試 液 體 及 氣 體 自 燃 溫 度 性 條 件 安 全 評 估 液 體 物 質 之 危 害 等 級 判 定 消 防 材 料 選 用 之 依 據 閃 火 點 測 試 樣 品 之 閃 火 點 操 作 條 件 安 全 評 估 儲 存 與 運 輸 條 件 之 安 全 防 範 物 料 製 程 中 之 安 全 評 估 最 低 著 火 能 量 測 試 粉 體 最 低 著 火 ( 引 爆 ) 能 量 靜 電 危 害 防 護 之 依 據 僅 適 用 於 可 燃 性 粉 體 爆 爆 炸 下 限 (LEL) 工 廠 製 程 操 作 條 件 之 安 全 炸 最 大 爆 炸 壓 力 (P 特 max ) 評 估 性 20 升 爆 炸 鋼 球 測 試 最 大 爆 壓 上 昇 速 率 (dp/dt) max 適 用 於 可 燃 性 粉 體 及 可 燃 限 氧 濃 度 (MOC) 性 液 氣 混 合 物 爆 炸 特 性 值 (K ST ) 防 護 設 計 之 依 據 表 火 災 爆 炸 預 防 評 估 技 術 一 覽 表 1. 燃 燒 性 燃 燒 特 性 即 為 了 解 固 體 物 料 或 化 學 品 是 否 為 可 燃 物 質, 引 火 或 點 燃 後 是 否 具 有 擴 散 或 延 燒 之 現 象? 藉 由 燃 燒 試 驗 可 測 出 物 料 之 可 燃 性 延 燒 性 及 發 火 行 為 在 一 般 化 學 工 廠 或 電 子 工 廠 之 物 質 處 理 過 程 中, 考 慮 物 料 可 能 會 在 面 臨 高 溫 之 環 境 下 操 作, 因 此 必 須 了 解 物 料 在 高 溫 狀 況 下, 燃 燒 之 特 性 與 行 為 方 法 是 先 將 物 料 放 入 烘 箱 加 熱 至 高 溫, 再 以 約 1,000 之 電 熾 熱 白 金 絲 插 入 試 料 的 末 端 約 5 秒, 觀 察 其 燃 燒 現 象, 如 圖 並 依 觀 察

27 的 燃 燒 嚴 重 程 度 分 級 如 表 3-3-2, 以 物 料 實 驗 對 照 表 燃 燒 特 性 之 分 級 表 可 了 解 物 料 之 燃 燒 特 性 燃 燒 分 級 中 1~3 級 表 示 無 延 燒 性,4~6 級 表 示 具 有 延 燒 性 通 常 4~5 級 之 物 料 在 製 程 或 單 元 操 作 處 理 時, 應 該 裝 有 灑 水 系 統 加 以 防 護, 第 6 級 之 物 料 一 旦 著 火, 即 以 非 常 迅 速 之 速 率 擴 展, 難 以 控 制 圖 燃 燒 特 性 測 試 圖 表 根 據 燃 燒 試 驗 結 果 所 作 之 物 質 燃 燒 等 級 分 級 表 測 試 結 果 級 數 無 著 火 現 象 1 短 暫 著 火 但 迅 速 熄 滅 無 火 焰 擴 散 2 局 部 燃 燒 或 赤 紅 但 無 擴 散 現 象 3 赤 紅 悶 燒 或 赤 紅 但 無 火 焰 之 緩 慢 分 解 4 像 煙 火 有 火 花 之 燃 燒 或 有 火 焰 之 緩 慢 燃 燒 火 焰 擴 散 5 無 火 焰 快 速 分 解 或 有 火 焰 之 快 速 燃 燒 6 2. 著 火 性 著 火 性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兩 種 現 象, 第 一 種 為 在 某 溫 度 環 境 下 自 然 著 火 之 現 象, 稱 之 為 自 燃, 即 不 需 火 花 或 火 焰 的 狀 況 下 即 可 燃 燒 ; 第 二 種 需 局 部 性 供 給 著 火 能 量 而 點 燃 之 現 象, 後 者 常 見 為 可 燃 性 混 合 氣 體 經 點 火 動 作 而 燃 燒 之 現 象 自 燃 溫 度 (Autoignition temperature), 指 將 可 燃 性 物 質 置 於 助 燃 性 氣 體 中 受 熱, 不 加 任 何 火 源, 當 放 熱 反 應 其 熱 生 成 速 率 大 於 熱 移 除 效 率 時, 熱 量 自 動 累 積 使 溫 度 持 續 上 升 直 到 產 生 燃 燒 時 之 最 低 溫 度, 自 燃 溫 度

28 與 物 質 本 身 之 特 性 儲 存 量 空 隙 率 及 蒸 氣 與 含 氧 率 有 關 而 著 火 溫 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測 試 通 常 以 容 器 內 裝 滿 可 燃 性 混 合 氣 體, 一 邊 提 高 混 合 氣 體 之 溫 度 一 邊 進 行 點 火 作 業, 並 觀 察 有 無 著 火 現 象, 如 此, 即 可 測 知 最 低 之 著 火 溫 度 物 料 之 本 性 體 積 表 面 形 狀 盛 裝 容 器 及 加 熱 條 件 等 因 素, 皆 能 影 響 著 火 溫 度 (1) 著 火 溫 度 測 試 對 於 一 可 能 是 危 險 物 質 進 行 火 災 爆 炸 特 性 測 試 之 前, 必 須 對 此 物 質 之 性 質 有 初 步 的 瞭 解, 著 火 溫 度 區 間 測 試 儀 就 是 測 試 樣 品 著 火 溫 度 範 圍 所 使 用 的 儀 器, 如 圖 所 示 著 火 溫 度 區 間 測 試 儀, 共 有 5 個 加 熱 恆 溫 盤, 溫 度 依 實 驗 需 求 設 定, 本 試 驗 以 為 測 試 溫 度, 將 100 毫 克 之 樣 品 分 別 放 入 預 先 設 定 好 之 5 個 加 熱 恆 溫 盤, 觀 察 是 否 有 發 煙 分 解 或 著 火 之 現 象, 如 此 即 可 初 步 了 解 此 未 知 化 合 物 在 不 同 溫 度 範 圍 內 可 能 發 生 之 危 害 現 象, 以 作 為 初 步 危 害 特 性 篩 選 與 實 驗 人 員 操 作 安 全 的 參 考 圖 著 火 溫 度 區 間 測 試 儀 (2) 最 低 著 火 溫 度 測 試 利 用 氣 體 吹 力 將 粉 體 揚 起 形 成 浮 游 塵, 使 其 接 觸 已 加 熱 至 高 溫 之 熱 表 面, 觀 察 是 否 會 發 火 在 化 工 廠 的 製 程 操 作 單 元 如 噴 霧 式 乾 燥 機 流 體 化 床 式 乾 燥 機, 常 會 有 熱 表 面 及 浮 游 塵 存 在, 因 此 必 須 知 道 浮 游 塵 最 低 著 火 溫 度 以 制 定 安 全 操 作 條 件, 因 為 小 部 份 的 浮 游 塵 著 火 可 能 成 為 一 個 能 量 較 大 引 火 源 而 引 爆 周 遭 環 境 其 餘 更 大 量 的 浮 游 塵

29 而 釀 為 嚴 重 的 粉 塵 爆 炸 災 害 測 試 裝 置 如 下 圖 圖 浮 塵 最 低 著 火 溫 度 測 試 儀 (3) 閃 火 點 測 試 物 質 的 閃 火 點 (Flash Point) 即 指 引 火 性 液 體 ( 如 易 燃 性 液 體 ) 表 面 蒸 發 作 用 釋 出 的 蒸 氣, 與 空 氣 混 和 成 為 可 燃 的 混 合 氣 體, 其 濃 度 達 到 燃 燒 下 限 (LFL) 時, 遇 到 火 源 表 面 可 閃 爍 起 火, 但 火 焰 不 能 繼 續 燃 燒 的 最 低 溫 度, 在 該 溫 度 下, 液 體 表 面 揮 發 產 生 之 蒸 氣 濃 度 恰 為 燃 燒 下 限, 火 焰 引 燃 後 表 面 附 近 之 可 燃 蒸 氣 即 因 燃 燒 之 化 學 反 應 而 消 耗, 濃 度 降 低 至 燃 燒 下 限 以 下, 不 再 繼 續 發 生 閃 火 現 象, 因 此 閃 火 點 越 低 表 示 該 液 體 越 容 易 受 外 界 火 源 而 點 燃, 危 險 性 越 高 若 當 環 境 溫 度 使 可 燃 性 蒸 氣 持 續 維 持 燃 燒 時, 該 溫 度 稱 之 為 燃 點, 依 經 驗 而 言 此 溫 度 約 較 該 物 質 之 閃 火 點 高 約 5~20 閃 火 點 在 100 以 下 之 物 質, 其 燃 點 常 與 閃 火 點 相 當 接 近 ( 甚 至 相 同 ), 故 在 評 估 或 表 示 某 一 物 質 之 可 燃 性 危 險 程 度 時, 常 用 閃 火 點 比 較, 而 較 少 用 燃 點 一 般 而 言 測 定 閃 火 點 前 可 先 行 測 試 該 待 測 物 可 燃 或 不 可 燃 ( 取 約 0.5 cc 待 測 物 置 於 鋁 箔 上, 以 點 燃 之 火 柴 棒 沿 上 空 劃 過, 觀 察 待 測 物 是 否 可 燃 ), 待 測 物 為 不 可 燃 時, 代 表 為 非 易 燃 物 質, 不 再 執 行 閃 火 點 測 試 ; 可 燃 時 才 行 測 定 閃 火 點 閃 火 點 之 測 試 方 法 為 於 特 定 尺 寸 的 銅 製 杯 皿 及 配 件 的 杯 蓋 中, 將 75 ml 的 樣 品 在 連 續 攪 拌 下, 以 固 定 且 緩 慢 的 速 度 加 熱, 於 固 定 的 升 溫 間 隔 中, 將 試 驗 火 焰 導 入 杯 皿 中, 於 試 驗 火 焰 導 入 的 瞬 間 並 停 止 攪

30 拌, 當 試 驗 火 焰 點 燃 樣 品 上 方 之 可 燃 混 合 蒸 氣 的 最 低 溫 度 稱 之 為 閃 火 點, 其 裝 置 圖 如 圖 圖 閃 火 點 測 試 儀 各 種 可 燃 性 液 體 之 閃 火 點 可 由 儀 器 精 確 測 量 得 知, 但 因 所 使 用 儀 器 之 靈 敏 度 與 條 件 不 同, 所 得 到 之 結 果 可 能 稍 有 差 異, 有 時 差 異 可 達 10 以 密 閉 系 統 測 試 ( 閉 杯 法 ) 所 得 之 結 果 通 常 較 開 放 式 系 統 ( 開 杯 法 ) 所 測 得 之 閃 火 點 來 得 低 3. 爆 炸 特 性 爆 炸 現 象 是 由 於 爆 炸 中 心 的 化 學 物 質 以 極 快 的 速 率 進 行 氧 化 或 燃 燒 放 熱 反 應, 熱 量 向 外 傳 遞 造 成 震 波 或 壓 力 波 所 造 成, 物 質 的 爆 炸 特 性 測 試 及 後 果 分 析, 除 了 可 作 為 工 廠 火 災 爆 炸 量 化 風 險 分 析 外, 亦 可 用 於 找 出 火 災 爆 炸 事 故 的 原 因, 作 為 預 防 類 似 事 故 的 對 策, 也 可 列 入 於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相 關 措 施 中, 並 可 作 為 災 後 復 原 的 重 要 參 考 欲 防 阻 嚴 重 火 災 爆 炸 的 發 生 必 須 了 解 物 質 之 爆 炸 特 性, 其 主 要 項 目 為 : (1) 物 質 之 危 害 特 性, 例 如 : 物 理 化 學 特 性 爆 炸 上 下 限 閃 火 點 最 小 著 火 能 量 是 否 為 自 燃 物 質 禁 水 物 質 air-sensitive 化 合 物 或 爆 炸 性 物 質 (2) 現 場 溫 度 壓 力 氧 濃 度 與 溼 度 等 環 境 狀 況 與 操 作 條 件 (3) 現 場 可 能 存 在 之 著 火 源 及 其 能 量 之 大 小 A. 最 低 著 火 能 量 測 試 使 可 燃 性 氣 體 易 燃 液 體 蒸 氣 或 可 燃 性 粉 塵 著 火 所 需 的 最 低 能 量 稱 之 為 最 小 著 火 能 量 (Minimum ignition energy; MIE) 當 溫 度 壓 力 愈

31 高, 最 小 著 火 能 量 則 相 對 地 降 低 測 試 儀 器 為 最 小 著 火 能 量 測 試 儀, 如 圖 , 為 測 試 粉 體 之 最 小 著 火 能 量 所 獲 得 之 數 值 供 為 靜 電 防 護 之 參 考 依 據 圖 最 小 著 火 能 量 測 試 儀 通 常 粉 體 之 最 小 點 火 能 量 值 介 於 10 毫 焦 耳 及 1000 毫 焦 耳 之 間 為 普 通 性 粉 塵 若 是 在 粉 塵 之 最 小 點 火 能 量 小 於 10 毫 焦 耳, 則 視 為 易 燃 性 粉 塵, 在 此 化 工 製 程 或 單 元 操 作 中 必 須 注 意 靜 電 放 電 所 產 生 引 燃 或 引 爆 浮 游 塵 的 危 害 B. 20 升 爆 炸 鋼 球 測 試 製 藥 業 石 化 業 食 品 業 的 產 品 或 製 程 常 涉 及 粉 塵 及 相 關 的 單 元 操 作, 粉 塵 的 危 害 行 為 除 了 上 述 的 各 種 測 試 外, 爆 炸 特 性 及 危 害 的 防 阻 尤 需 測 定 與 評 估, 以 期 提 供 防 止 爆 炸 災 害 控 制 爆 炸 影 響 範 圍 及 可 能 的 防 護 設 備 的 設 計 目 前 世 界 上 量 測 爆 炸 特 性 之 標 準 方 法 以 體 積 為 1 公 升 5 公 升 以 及 20 公 升 的 容 器 為 主 20 升 爆 炸 鋼 球 測 試 裝 置 如 圖 所 示 測 試 本 體 為 不 銹 鋼 所 製 之 球 體, 球 體 淨 內 容 積 約 為 20 公 升, 可 耐 之 最 大 爆 炸 壓 力 為 39 bar 球 體 外 圍 繞 有 一 體 積 為 1.5 公 升 的 夾 層, 其 主 要 功 能 為 利 用 矽 油 或 熱 媒 油 循 環 以 達 到 控 制 球 體 溫 度, 不 僅 能 維 持 實 驗 所 需 溫 度, 此 外 還 能 瞬 間 移 除 爆 炸 時 所 產 生 的 熱 量, 使 實 驗 能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繼 續 進 行

32 圖 升 爆 炸 鋼 球 之 剖 面 圖 Operating Instructions for the 20-L-Apparatus, 1996 表 爆 炸 等 級 分 類 與 說 明 K g 值 (bar m sec -1 ) 爆 炸 等 級 說 明 0 St-0 無 爆 炸 現 象 1 ~ 200 St-1 弱 爆 炸 現 象 201 ~ 300 St-2 強 爆 炸 現 象 300 以 上 St-3 特 大 爆 炸 現 象 Kg: 爆 炸 特 性 係 數 3.4 危 害 評 估 方 法 製 程 危 害 分 析 的 方 法 種 類 繁 多, 其 用 途 亦 依 其 功 能 而 有 所 不 同, 種 類 大 致 如 下 : 文 獻 搜 尋 / 工 業 實 務 調 查 (Literature Search/Industry Survey)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 PHA) 檢 核 表 分 析 (Checklist Analysis) 安 全 稽 核 (Safety Audit) 為 何 - 假 設 分 析 ( 或 假 設 狀 況 )/ 腦 力 激 盪 (What-If Review/Brainstorming) 相 對 危 害 等 級 法 (Relative Ranking) 工 廠 巡 查 (Plant Walk-Through)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Failure Modes and Effects Analysis, FMEA)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y, HazOp) 或 稱 製 程 控 制 能 力 危 害 複 檢 失 誤 樹 分 析 (Fault Tree Analysis, FTA) 事 件 樹 分 析 (Event Tree Analysis, ETA) 等 失 誤 樹 分 析 與 事 件 樹 分 析 用 於 危 害 頻 率 分 析, 屬 定 量 評 估 法 ; 相 對 危 害 等 級 法 亦 能 對 設 備 等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或 外 洩 時 的 影 響 估 算 出 其 危 害 指 數, 如 Dow Index Mond Index 化 學 暴 露 指 數 (Chemical Exposure Index, CEI) 等, 可 應 用 於 廠 區 配 置 安 全 評 估, 而 其 它 方 法 則 皆 屬 於

33 危 害 辨 識 之 定 性 評 估 法 (26)(27) 美 國 聯 邦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The Federal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於 1992 年 02 月 公 布 美 國 聯 邦 規 則 29 CFR 高 度 危 險 化 學 品 爆 炸 物 及 爆 破 作 業 之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PSM)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 Explosives and Blasting), 這 套 PSM 系 統 包 含 了 十 四 個 項 目, 可 謂 目 前 最 完 善 的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而 製 程 危 害 分 析 (Process Hazard Analysis) 便 是 其 中 的 一 種 (27) 在 危 害 評 估 技 術 及 方 法 中,OSHA 所 認 可 分 析 技 術 主 要 有 下 列 六 大 項 (25) : 1.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2.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3. 失 誤 樹 分 析 4. 為 何 - 假 設 分 析 ( 或 假 設 狀 況 )/ 腦 力 激 盪 5. 檢 核 表 分 析 6. 為 何 - 假 設 ( 或 假 設 狀 況 ) 與 檢 核 表 分 析 表 中 依 據 各 種 分 析 方 法 在 製 程 生 命 週 期 不 同 階 段 中 的 適 用 性 進 行 彙 整, 其 中 工 廠 在 設 計 規 劃 階 段 應 從 宏 觀 角 度 進 行 分 析, 其 評 估 的 重 點 是 製 程 對 廠 區 與 環 境 的 影 響, 製 程 單 元 是 否 會 產 生 火 災 爆 炸 外 洩 等 重 大 危 害, 較 適 用 What-if 與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等 方 法 ; 倘 若 在 完 成 細 部 設 計,P&ID (Piping and Instrumentation Diagram) 齊 備, 工 廠 流 程 設 備 明 確 定 義 後, 可 針 對 所 有 細 部 設 計 進 行 系 統 化 的 安 全 分 析, 此 時 HazOp 與 FMEA 則 為 最 佳 的 選 擇 ; 運 轉 中 的 工 廠 於 擴 建 或 修 改 變 更 時 是 一 評 估 重 點, 相 對 危 害 等 級 分 析 是 可 用 的 方 法, 亦 可 針 對 變 更 部 份 執 行 必 要 的 HazOp 分 析 或 FMEA 或 失 誤 樹 分 析 各 種 危 害 分 析 技 術 各 有 其 優 點 與 限 制, 直 接 選 用 單 一 的 分 析 技 術 固 然 容 易 運 作 管 理, 但 可 能 亦 產 生 了 某 些 分 析 過 程 缺 乏 效 率, 因 此 希 望 能 藉 由 循 序 漸 近 的 方 式, 先 以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將 製 程 或 系 統 劃 分 為 若 干 個 製 程 區 或 次 系 統, 各 別 進 行 探 討, 考 量 風 險 等 級 或 重 大 事 件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即 依 危 害 衍 生 過 程 及 後 果, 針 對 高 度 潛 在 危 害 與 中 度 潛 在 危 害 的 製 程 區 或 次 系 統, 再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評 估 ; 而 經 細 部 評 估 後 再 依 其 定 性 分 析 的 結 果, 決 定 是 否 要 針 對 特 (27) (28) 定 重 大 事 件 執 行 定 量 分 析 (29)

34 表 製 程 各 階 段 之 危 害 分 析 適 用 方 法 (29) 評 估 方 法 文 獻 搜 尋 工 廠 調 查 製 程 階 段 製 程 研 發 基 本 設 計 試 驗 工 廠 細 部 設 計 建 廠 階 段 試 車 階 段 正 常 運 轉 擴 廠 或 修 改 停 廠 拆 除 為 何 - 假 設 分 析 / 腦 力 激 盪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檢 核 表 相 對 危 害 等 級 分 析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失 誤 樹 分 析 工 廠 巡 查 安 全 稽 核 註 : 表 適 用 該 製 程 條 件 32

35 本 節 將 現 行 使 用 之 危 害 分 析 技 術 中, 選 錄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檢 核 表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等, 希 冀 可 藉 由 此 一 系 列 危 害 分 析 技 術 之 介 紹, 對 於 危 害 評 估 得 以 有 更 深 入 之 認 識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點 應 針 對 法 令 規 範 之 要 求 及 規 避 重 大 危 害 風 險 (Significant Risk) 之 兩 種 作 業 進 行 評 估, 提 出 量 化 指 標, 和 效 應 模 式 (Effect Models) 的 作 法, 評 估 人 員 除 需 對 作 業 系 統 或 製 程 充 分 瞭 解 外, 尚 需 有 非 常 專 業 的 理 論 研 究 及 操 作 資 訊 的 累 積, 而 化 學 工 業 常 用 的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HazOp), 核 能 電 廠 電 子 系 統 航 空 太 空 系 統 常 用 的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FMEA) 或 失 誤 樹 分 析 (Fault Tree Analysis) 並 不 見 得 適 用 於 其 它 任 何 領 域 因 此, 在 此 介 紹 較 簡 易 的 半 定 量 方 法, 作 為 危 害 分 析 中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之 參 考 (26) (29) (30) (31) 1. 關 鍵 性 作 業 辨 識 是 否 每 一 項 作 業 均 需 要 分 析? 若 以 一 個 有 30 個 職 務 的 工 廠 為 例, 假 設 每 一 個 職 務 平 均 有 20 個 作 業, 那 麼 就 有 將 近 600 項 作 業 需 要 分 析, 且 在 日 後 需 定 期 加 以 檢 討 與 更 新, 這 將 會 是 一 項 極 費 時 費 力 的 工 作, 因 此 應 用 關 鍵 性 少 數 原 則 (Critical Few Principle) 辨 識 出 關 鍵 性 作 業, 以 期 將 有 限 人 力 與 物 力 用 於 最 需 要 管 制 的 作 業 上 應 是 較 可 行 的 方 式 如 何 辨 別 關 鍵 性 作 業? 一 般 可 以 從 下 面 幾 個 觀 點 來 考 量 : (1) 如 果 此 項 作 業 執 行 不 適 當 時 會 造 成 什 麼 危 害? (2) 如 果 此 項 作 業 執 行 不 適 當, 於 作 業 完 成 後 會 造 成 什 麼 危 害? (3) 這 些 危 害 會 有 多 嚴 重?( 這 項 作 業 的 傷 害 嚴 重 率 如 何? 造 成 的 成 本 品 質 製 程 損 失 有 多 大? 是 否 其 它 部 門 人 員 亦 會 受 到 影 響 與 衝 擊?) 危 害 發 生 的 頻 率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有 多 高, 通 常 我 們 可 行 規 劃 與 改 善 一 般 而 言, 量 化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多 數 採 用 物 理 模 式 (Physical Models) 以 單 位 時 間 內 此 項 工 作 被 執 行 的 次 數 與 其 可 能 發 33

36 生 事 故 損 失 的 機 率 (Probability of Loss) 來 判 斷 以 下 以 三 個 量 化 的 指 標 來 判 別 此 項 作 業 是 否 屬 關 鍵 性 作 業, 以 增 加 其 客 觀 性 如 此 會 比 由 主 觀 概 念 來 判 別 其 是 否 為 關 鍵 性 作 業 來 得 更 恰 當 此 三 個 考 量 點 即 是 : 嚴 重 度 (Severity) 危 害 暴 露 頻 率 (Frequency) 與 損 失 發 生 的 機 率 (Probability) (1) 嚴 重 度 (Severity): 以 四 個 點 數 來 代 表 一 作 業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的 嚴 重 度, 點 數 愈 高 代 表 危 害 性 愈 高 0: 不 會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職 業 病, 製 程 環 境 及 財 產 損 失 ( 低 於 x 元 ) 2: 人 員 輕 微 傷 害 ( 無 損 失 工 時 ), 製 程 環 境 及 財 產 損 失 ( 介 於 x 元 至 y 元 ) 4: 人 員 傷 害 ( 有 損 失 工 時 ), 製 程 環 境 及 財 產 損 失 ( 介 於 y 元 至 z 元 ) 6: 人 員 永 久 失 能, 製 程 環 境 及 財 產 損 失 ( 高 於 z 元 ) 由 上 述 之 定 義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嚴 重 度 不 只 可 從 人 員 傷 害 來 考 慮, 製 程 中 斷, 財 產 與 環 境 損 失 也 應 考 量 另 外, 上 述 中 之 x y z 值 可 依 公 司 規 模 大 小 自 行 定 義, 對 於 大 企 業 而 言, 可 相 對 定 高 一 點, 範 圍 拉 大 一 點, 而 小 企 業 則 可 以 相 對 減 少 (2) 危 害 暴 露 頻 率 (frequency of exposure): 可 以 以 表 方 式 來 考 量 : (3) 損 失 發 生 的 機 率 (Probability of Loss): 以 三 個 點 數 來 表 示 : -1: 低 ( 例 如 每 年 少 於 一 次 ) 0: 中 ( 例 如 每 年 一 至 二 次 ) +1: 高 ( 例 如 每 年 二 次 以 上 ) 損 失 發 生 機 率 點 數 決 定 可 以 從 下 面 幾 個 方 面 來 考 量 : 1: 危 險 性 (Hazardousness): 例 如 其 可 能 接 觸 之 有 害 化 學 物 質 毒 性 機 器 設 備 危 險 性 等 2: 困 難 性 (Difficulty): 例 如 作 業 技 巧 之 困 難 度 3: 複 雜 性 (Complexity): 依 實 際 操 作 之 簡 易 或 複 雜 度 而 言 34

37 表 中 點 數 愈 高 代 表 危 害 性 愈 高, 例 如 以 A 作 業 為 例, 其 作 業 時 操 作 員 人 數 為 2 人, 此 項 作 業 每 天 執 行 2 次, 則 其 危 害 暴 露 頻 率 指 標 ( 重 複 性 ) 為 2 (29) 表 危 害 暴 露 頻 率 評 估 表 每 項 作 業 執 行 人 數 每 人 每 天 作 業 執 行 次 數 ( 直 接 影 響 ) 少 於 一 次 一 至 二 次 二 次 以 上 人 以 上 一 般 可 以 選 擇 一 項 作 業 為 基 準 ( 設 定 其 損 失 機 率 指 標 為 0), 然 後 將 其 它 作 業 與 之 比 較 以 決 定 其 相 對 指 標 值 將 上 述 三 項 指 標, 嚴 重 度 危 害 暴 露 頻 率 及 損 失 發 生 機 率 加 總 即 為 此 項 作 業 之 整 體 危 害 指 標 ( 約 是 0~10), 然 而 到 底 指 標 值 為 多 少 才 屬 關 鍵 性 作 業, 可 以 依 工 廠 特 性 與 人 力 經 費 自 行 加 以 定 義, 這 可 以 依 一 個 階 段 性 政 策 來 考 量, 例 如 某 工 廠 共 有 1,000 項 作 業, 其 中 點 數 高 於 8 的 有 70 項, 點 數 介 於 5~8 有 200 項, 低 於 5 有 730 項, 因 此 在 成 本 人 力 考 量 下, 可 將 關 鍵 性 作 業 指 標 定 在 8 以 上 ( 含 ), 如 此 第 一 階 段 需 執 行 關 鍵 性 分 析 及 管 制 的 作 業 數 目 約 為 70 項, 待 此 70 項 作 業 分 析 完 成 後, 則 可 再 降 低 指 標 值, 將 一 些 次 危 害 作 業 納 入 這 其 實 就 是 關 鍵 性 少 數 的 原 則 (Critical Few Principle) 之 應 用, 所 謂 關 鍵 性 少 數 原 則 即 是 在 所 有 工 作 中 的 20%~30% 作 業, 其 重 要 性 較 高, 當 將 其 完 成 時 即 可 達 成 80% 的 目 標 上 述 的 工 作 可 以 依 流 程 來 規 劃 執 行, 首 先 列 出 職 務 清 冊, 即 全 事 業 單 位 的 所 有 職 務 盤 點 ; 再 依 各 個 職 務 要 求 其 部 門 主 管 領 班 或 資 深 作 業 人 員 展 開 為 作 業 清 冊, 即 列 出 各 別 職 務 的 所 有 作 業 針 對 每 一 項 作 業 之 作 業 特 性 工 作 方 法 設 備 設 施 使 用 材 料 ( 原 物 料 ) 作 業 環 境 等 因 素 有 系 統 的 找 出 其 潛 在 的 危 害, 可 能 的 危 害 類 型 大 致 分 為 以 下 幾 類 : (1) 物 理 性 危 害 : 撞 及 飛 濺 摔 倒 墜 落 切 割 挾 捲 等 機 械 性 傷 害 燙 傷 凍 傷 感 電 輻 射 噪 音 振 動 等 35

38 (2) 化 學 性 危 害 : 易 燃 性 或 毒 性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燻 煙 腐 蝕 性 液 體 噴 濺 皮 膚 接 觸 不 相 容 化 學 反 應 等 (3) 生 物 病 原 性 危 害 (4) 人 因 工 程 危 害 : 舉 拉 推 伸, 用 力 過 度 重 複 性 作 業 人 機 介 面 設 計 不 佳 等 定 性 描 述 出 潛 在 危 害 後, 再 利 用 上 述 的 三 項 指 標 定 義 其 關 鍵 性 表 為 一 分 析 的 實 例 以 上 的 評 估 模 式 乃 國 際 損 失 控 制 協 會 (International Loss Control Institute, ILCI) 在 Practical Loss Control Leadership 一 書 中 對 於 作 業 分 析 及 其 步 驟 所 建 議 的 方 法, 給 了 許 多 基 本 的 思 考 然 而 現 今 大 部 份 的 學 者 對 於 風 險 的 定 義 或 實 務 上 的 應 用 皆 採 用 : 潛 在 危 害 發 生 的 或 然 率 / 頻 率 (Likelihood/Frequency) 與 發 生 後 可 能 的 嚴 重 率 / 後 果 (Severity/ Consequence) 的 組 合, 因 此 似 乎 以 二 者 的 乘 積 作 為 指 標 更 易 為 人 所 接 受 (29) 2. 案 例 研 討 分 析 案 例 中 可 以 鋼 鐵 工 業 為 例 探 討 其 風 險 鋼 鐵 工 業 製 程 是 重 工 業 中 非 常 複 雜 的 製 程, 包 括 上 游 的 煉 鐵 中 游 的 煉 鋼 及 下 游 的 軋 鋼, 基 本 原 料 礦 石 與 煤 投 入 高 爐 後 經 操 作 條 件 的 控 制 產 生 鐵 水 及 副 產 物 爐 渣, 因 此 此 段 有 礦 冶 技 術 及 類 似 化 學 工 廠 的 煤 焦 油 分 離 製 程 ; 再 經 由 轉 爐 產 生 各 種 不 同 規 格 的 鋼 材 ; 最 後 再 至 軋 鋼 廠 製 造 為 不 同 的 型 鋼 產 品, 因 此 後 段 製 程 則 為 機 械 加 工 之 型 態 所 以 鋼 鐵 工 業 製 程 涵 蓋 了 重 型 的 窯 爐 高 溫 作 業 高 壓 氣 體 管 線 系 統 連 續 式 的 流 程 批 式 的 加 工 作 業 等 等, 欲 發 展 出 一 套 適 用 於 各 種 型 態 操 作 或 作 業 的 風 險 評 估 模 式 是 一 項 極 大 的 挑 戰 在 此 提 出 的 危 害 鑑 別 與 風 險 分 析 模 式, 並 經 實 際 的 工 業 實 務 驗 證 和 試 評 後, 歸 納 如 以 下 說 明 : 36

39 表 作 業 分 析 實 例 (29) 職 稱 : 研 磨 操 作 員 撰 寫 人 員 : 魏 部 門 : 研 磨 部 撰 寫 日 期 : / / 分 析 人 員 : 魏 曾 複 查 人 員 : 徐 複 查 日 期 : / / 步 驟 損 失 暴 露 風 險 評 估 計 畫 要 求 列 出 某 職 務 從 業 人 員 通 常 所 做 或 可 能 做 的 所 有 作 業 或 活 動 考 量 安 全 衛 生 損 壞 火 災 品 質 或 生 產 問 題 ; 考 量 對 人 員 設 備 物 料 及 環 境 之 影 響 嚴 重 性 重 複 性 機 率 關 鍵 性 作 業 工 程 改 善 訂 立 標 準 作 業 步 驟 技 術 訓 練 訂 定 特 殊 規 則 工 業 衛 生 評 估 其 他 1. 導 引 並 調 整 研 磨 機 的 因 前 一 班 操 作 後 產 生 研 磨 面 / 研 磨 區 域 ; 開 之 不 標 準 狀 況 ˇ ˇ 工 前 檢 查 2. 同 時 調 整 球 磨 傾 斜 度 物 料 溢 流 外 洩, 影 響 下 和 出 口 皮 帶 使 之 同 游 供 料 ˇ 步 適 當 的 時 間 設 定 與 遵 3. 啟 動 研 磨 電 路 循 設 備 開 機 程 序, 否 則 ˇ 無 法 作 動 如 果 監 測 器 未 連 線, 研 4. 啟 動 顆 粒 大 小 監 測 器 磨 中 的 問 題 無 法 偵 ˇ ˇ 測, 將 損 及 產 品 品 質 5. 打 開 兩 只 棒 狀 傳 動 系 如 馬 達 已 啟 動 時, 傳 動 統 驅 動 單 元 的 馬 達 單 元 可 能 嚴 重 損 壞 ˇ ˇ 在 旋 轉 篩 下 舉 起 磨 損 的 鋼 棒 可 能 打 傷 背 6. 更 換 鋼 棒 部 可 能 掉 落 造 成 重 大 ˇ ˇ ˇ 傷 害 手 與 手 指 受 傷 或 造 成 球 磨 機 過 載 機 械 性 傷 害 暴 露 於 氰 化 物 及 石 灰 石 粉 塵 不 7. 礦 石 加 入 球 磨 機 當 的 入 料 將 造 成 阻 塞 或 不 同 礦 石 的 不 當 分 離 ˇ ˇ ˇ 37

40 (1) 風 險 定 義 為 工 作 / 作 業 潛 在 危 害 之 頻 率 及 其 後 果 ( 嚴 重 度 ) 的 組 合 指 標, 所 以 ( 風 險 )=( 頻 率 ) ( 嚴 重 度 ), 而 其 中 ( 頻 率 )=( 暴 露 率 ) ( 發 生 機 會 ), 暴 露 率 係 指 單 位 時 間 作 業 次 數, 發 生 機 會 則 為 介 於 0 與 1 間 的 機 率 因 此 ( 風 險 )= ( 暴 露 率 ) ( 發 生 機 會 ) ( 嚴 重 度 ), 此 三 項 指 標 分 別 再 定 義 於 表 表 表 (30) (31) (31) 表 作 業 暴 露 率 評 分 作 業 狀 況 評 分 持 續 作 業 ( 平 均 每 日 一 次 以 上 ) 10 經 常 作 業 ( 平 均 每 週 一 次 以 上 ) 6 偶 而 作 業 ( 平 均 每 月 一 次 以 上 ) 3 不 常 作 業 ( 平 均 每 季 一 次 以 上 ) 2 少 有 作 業 ( 每 年 一 次 以 上 ) 1 非 常 少 有 ( 每 五 年 一 次 以 上 ) 0.5 (31) 表 危 害 事 件 發 生 機 率 評 分 發 生 機 率 評 分 較 可 能 (Quite possible): 無 防 護 設 施 ( 硬 體 ), 或 其 發 生 機 率 為 1/1, 可 能 (Possible): 有 設 置 一 項 防 護 設 施, 或 其 發 生 機 率 為 1/10,000 2 幾 乎 不 可 能 (Virtually impossible): 設 置 多 重 防 護 設 施, 或 其 發 生 機 率 為 1/100, (31) 表 事 故 可 能 影 響 結 果 評 分 嚴 重 度 評 分 非 常 重 大 災 害 ( 多 人 死 亡 或 損 失 >NT 三 億 ) 100 重 大 災 害 ( 死 亡 一 人 或 損 失 >NT 三 千 萬 ) 40 高 度 災 害 ( 重 傷 或 損 失 >NT 三 百 萬 ) 15 中 度 災 害 ( 輕 傷 或 損 失 >NT 三 十 萬 ) 7 輕 度 災 害 ( 微 小 影 響 或 損 失 >NT 三 萬 ) 3 虛 驚 事 故 或 損 失 三 萬 元 以 下 1 註 :1. 等 級 及 損 失 換 算 公 式 為 等 級 =( 損 失 /3000) 嚴 重 度 指 標 為 考 慮 所 有 防 護 措 施 失 效 下 的 可 能 最 壞 後 果 38

41 (30) (31) 表 風 險 危 害 等 級 風 險 評 分 風 險 等 級 參 考 建 議 >400 1: 非 常 高 風 險 立 即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或 檢 討 研 擬 應 變 措 施 200 至 399 2: 高 度 風 險 優 先 執 行 進 一 步 評 估 後 決 定 是 否 改 善 70 至 199 3: 中 度 風 險 考 慮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20 至 69 4: 低 度 風 險 需 要 注 意 <20 5: 可 接 受 風 險 可 接 受 (2) 風 險 評 估 的 目 的 為 鑑 識 / 評 估 危 害, 不 是 重 新 設 計 工 作 方 法, 因 此 僅 需 依 作 業 方 法 及 本 標 準 加 以 研 判 風 險 是 否 不 可 接 受, 是 否 要 提 出 管 理 方 案 或 進 一 步 檢 討 作 業 方 法, 而 非 就 此 修 改 作 業 方 法 也 不 是 要 立 即 提 (33) 出 緊 急 處 理 步 驟 (34) 有 多 種 危 害 型 態 的 作 業 評 估 時, 事 件 發 生 機 率 評 分 與 可 能 影 響 結 果 評 分 填 寫 其 中 最 嚴 重 者 作 為 該 作 業 之 代 表 指 標 以 下 以 煤 化 學 工 場 分 離 槽 排 廢 料 作 業 程 序 為 示 範, 其 安 全 工 作 程 序 如 表 3-4-8, 利 用 以 上 基 準 評 估 此 作 業 的 潛 在 風 險 : A. 該 作 業 狀 況 為 平 均 每 週 需 進 行 一 次 排 料, 以 出 空 累 積 在 槽 內 的 廢 液 和 熔 渣, 因 此 如 表 為 經 常 性 作 業, 暴 露 率 等 級 =6; B. 該 作 業 為 人 工 作 業, 雖 要 求 作 業 人 員 穿 戴 個 人 防 護 器 具, 但 因 無 其 他 硬 體 設 施 保 護, 如 防 護 具 使 用 不 確 實, 可 能 會 發 生 危 害, 所 以 評 為 表 中 的 較 可 能 發 生, 發 生 機 會 等 級 =10; C. 頻 率 是 前 二 者 的 乘 積, 故 為 60; D. 由 表 中 的 描 述, 不 安 全 因 素 包 括 了 水 蒸 氣 爆 炸 蒸 氣 外 洩 有 機 蒸 氣 暴 露 及 高 溫 燙 傷 濺 傷 等, 皆 可 能 造 成 作 業 人 員 重 傷, 屬 於 表 中 的 高 度 災 害, 嚴 重 度 等 級 =15; E. 風 險 是 頻 率 和 嚴 重 度 的 乘 積, 所 以 此 作 業 的 風 險 評 分 是 900; F. 以 表 評 估 風 險 等 級 是 1 此 種 分 析 模 式 對 於 組 織 龐 大 作 業 類 型 繁 多 的 事 業 單 位 而 言 將 是 曠 日 費 時 的, 且 後 續 的 風 險 控 制 計 畫 或 改 善 建 議 追 蹤 將 會 面 臨 龐 大 的 資 料 整 理 問 題, 因 此 發 展 了 一 些 輔 助 分 析 工 具, 將 以 上 的 評 估 經 驗 分 析 基 準, 結 合 表 報 的 設 計, 並 且 整 合 至 澳 洲 國 家 安 全 委 員 會 39

42 (NSCA) 的 風 險 評 估 模 式, 發 展 並 設 計 成 電 腦 化 的 風 險 評 估 軟 體 及 資 料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29) 表 安 全 工 作 程 序 ( 範 例 ) 工 作 名 稱 :D 程 序 單 位 : 煤 化 學 工 場 工 作 步 驟 工 作 方 法 應 注 意 事 項 安 全 防 護 事 故 處 理 1. 操 作 前 1-1 夜 班 接 班 時 停 止 進 料, 洗 油 進 1. 污 物 排 放 前 1. 安 全 帽 污 物 排 放 準 備 料 閥 手 動 全 關, 調 整 FC5014 應 試 排, 確 定 2. 安 全 靴 時 應 避 免 直 接 蒸 氣 由 800 kgf/cm 2 升 至 能 固 定, 方 可 3. 皮 手 套 溢 出 污 染 1,000 kg/cm 2 持 續 加 熱 約 5 小 繼 續 排 放 環 境 4. 安 全 面 罩 時 5. 有 機 口 罩 1-2 檢 查 收 集 桶 是 否 定 位 2. 迫 驅 (Purge) 管 線 3. 排 污 物 4. 再 迫 驅 管 線 1-3 通 知 控 制 室,D505 準 備 排 污 2. 污 物 排 放 閥 物, 手 動 全 關 FC5014 接 蒸 氣 應 緩 緩 開 2-1 通 知 控 制 室,D505 準 備 污 物 啟, 避 免 因 排 雙 套 管, 開 入 SM 加 熱 放 量 過 大 傷 2-3 關 閉 污 物 出 料 閥, 打 開 污 物 排 及 人 員, 或 產 料 閥, 以 蒸 氣 迫 驅, 確 認 管 線 生 水 蒸 氣 爆 暢 通 炸 3-1 關 閉 迫 驅 之 蒸 氣, 打 開 污 物 出 3. 打 開 SM 迫 料 閥, 排 污 物 至 排 淨 蒸 氣 跑 出 驅 閥 時 須 注 3-2 關 閉 污 物 排 料 閥, 打 開 蒸 氣 迫 意 水 蒸 氣 是 驅 至 D505 管 線 否 外 洩 4-1 關 閉 污 物 出 料 閥, 打 開 污 物 排 4. 污 物 排 放 時 料 閥, 以 蒸 氣 迫 驅 10 分 鐘, 關 人 員 務 必 戴 閉 蒸 汽 上 安 全 面 罩 4-2 關 閉 雙 套 管 之 加 熱 蒸 氣, 完 成 以 策 安 全 排 污 物 作 業 4-3 通 知 控 制 室,D505 進 料 5.Buggy 桶 於 污 物 排 放 前 不 需 事 前 加 水, 於 排 放 完 畢 可 加 入 水 避 免 有 機 氣 體 外 逸 註 :FC5014 D505 為 操 作 單 元 元 件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對 於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主 要 針 對 系 統 或 製 程 生 命 週 期 而 言, 在 早 期 設 40

43 計 規 劃 階 段 進 行 危 害 分 析, 能 在 早 期 找 出 潛 在 問 題 加 以 改 善, 避 免 建 造 或 運 轉 後 再 行 修 正 的 困 難 ; 此 外 對 於 大 系 統 或 複 雜 的 製 程 可 先 進 行 初 步 的 危 害 篩 選, 找 出 潛 在 危 害 較 高 的 次 系 統 或 製 程 區, 前 者 較 適 用 於 新 設 工 廠, 後 者 適 用 於 已 設 立 之 工 廠 我 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中 指 出 : 實 施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以 分 析 發 掘 工 作 場 所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並 針 對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實 施 下 列 之 一 (Checklist What-If (29) HazOp FMEA FTA) 之 安 全 評 估 (30) 檢 核 表 (checklist) 1. 檢 核 表 之 製 作 (26)(30) (33) (1) 檢 核 表 之 類 型 檢 核 表 基 本 上 可 以 分 成 三 種 基 本 的 類 型, 一 種 為 封 閉 式 的 檢 核 表, 一 種 為 開 放 式 的 檢 核 表, 另 一 種 則 為 混 合 式 的 檢 核 表 開 放 式 的 檢 核 表, 基 本 上 對 於 一 個 新 設 備 或 製 程 的 分 析 較 為 有 效, 在 應 用 上 可 將 分 析 項 目 依 不 同 的 類 別 來 做 分 類, 然 後 根 據 法 規 或 準 則 以 開 放 式 問 題 來 做 逐 一 的 檢 核 ; 若 以 電 子 元 件 製 造 設 備 為 例, 可 將 其 分 成 電 力 系 統 化 學 品 ( 氣 體 及 液 體 ) 系 統 機 械 系 統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系 統, 然 後 由 較 有 經 驗 的 製 程 設 備 及 安 全 工 程 師 將 此 四 大 系 統 逐 一 依 照 規 範 檢 核 危 害 ; 在 使 用 開 放 式 檢 核 表 時, 為 防 止 分 析 有 所 遺 漏, 其 分 析 要 項 除 了 引 導 檢 核 的 問 題 之 外, 還 應 有 設 備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缺 失 點 是 否 存 在 和 改 善 建 議 三 個 要 項 存 在 其 分 析 格 式 如 表 所 示 封 閉 式 檢 核 表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比 較 固 定 的 分 析 工 具, 所 欲 檢 查 的 項 目 已 經 完 全 地 逐 條 列 出, 檢 核 時 並 不 需 要 太 多 的 技 巧, 其 內 容 包 括 檢 查 項 目 和 是 否 有 符 合 檢 查 基 準 的 兩 大 主 要 欄 位, 有 時 還 會 註 明 檢 查 方 法 和 結 果 說 明 ; 此 種 檢 核 表 之 檢 查 項 目 皆 早 已 由 專 人 設 計 完 成, 因 檢 查 之 項 目 完 整 且 固 定, 故 較 適 合 於 一 般 的 例 行 性 檢 查 其 分 析 的 格 式 如 表 所 示 41

44 (28)(31) 開 放 式 之 檢 核 表 分 析 表 格 問 題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缺 失 點 改 善 建 議 1. 電 力 系 統 a. b. 規 範 要 求 之 問 題 2. 化 學 品 ( 氣 體 / 液 體 ) a. b. 規 範 要 求 之 問 題 3. 放 射 性 物 質 a. b. 規 範 要 求 之 問 題 4. 機 械 系 統 a. b. 規 範 要 求 之 問 題 (31)(33) 表 封 閉 式 之 檢 核 表 分 析 表 格 檢 查 項 目 正 常 異 常 改 善 建 議 鍋 1. 胴 體 ( 或 上 下 汽 水 鼓 ) 有 無 損 傷 變 形 爐 2. 爐 胴 有 無 損 傷 過 熱 或 壓 潰 膨 出 本 3. 煙 管 或 水 管 有 無 局 部 過 熱 或 洩 漏 體 4. 外 殼 磚 壁 保 溫 有 無 損 傷 鬆 弛 龜 裂 燃 1. 燃 料 油 加 熱 器 有 無 損 傷 燒 2. 燃 料 輸 送 泵 及 管 線 有 無 損 傷 裝 3. 噴 燃 器 有 無 損 傷 及 污 染 置 4. 過 濾 器 有 無 損 傷 及 堵 塞 5. 煙 道 燃 燒 器 及 爐 壁 有 無 損 傷 污 染 及 異 常 自 1. 自 動 起 動 停 止 裝 置 機 能 有 無 異 常 動 2. 火 焰 檢 出 裝 置 有 無 異 常 控 3. 燃 料 切 斷 裝 置 有 無 異 常 制 4. 水 位 調 節 裝 置 有 無 異 常 裝 5. 壓 力 調 節 裝 置 有 無 異 常 置 6. 電 器 電 線 端 子 有 無 異 常 附 1. 給 水 裝 置 有 無 損 傷 及 作 動 狀 態 是 否 正 常 屬 2. 蒸 汽 管 及 停 止 閥 有 無 損 傷 及 保 溫 狀 態 裝 3. 壓 力 錶 及 水 位 計 是 否 正 常 置 4. 釋 壓 安 全 閥 性 能 是 否 正 常 42

45 表 混 合 式 之 檢 核 表 分 析 ( 化 學 物 質 Hook-up 管 線 之 啟 用 ) (31)(33) 檢 查 項 目 是 否 不 適 用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改 善 建 議 1. 管 線 工 程 已 配 置 完 成 2. 溶 劑 管 線 應 為 不 銹 鋼 管, 而 非 金 屬 鐵 管 3. 溶 劑 管 線 有 不 銹 鋼 外 套 管, 以 防 洩 漏 4. 腐 蝕 化 學 物 質 管 線 應 為 塑 膠 類 管 而 非 金 屬 管 5. 腐 蝕 化 學 物 質 管 線 應 安 裝 塑 膠 類 外 套 管 6. 外 套 管 有 洩 漏 收 集 箱 及 洩 漏 偵 測 器 7. 偵 測 器 有 警 報 系 統 與 控 制 室 相 通 8. 化 學 物 質 輸 送 源 頭 有 自 動 遙 控 關 閉 閥, 可 以 在 生 產 中 遙 控 關 閉 9. 管 線 已 測 試 完 畢, 無 任 何 洩 漏 10. 外 套 管 已 測 試 完 畢, 無 任 何 洩 漏 11. 原 則 上, 每 十 公 尺 要 有 化 學 品 ( 中 英 文 皆 備 ) 標 示 12. 主 管 供 應 化 學 物 質 前, 所 有 SUBMAIN 閥 及 管 端 開 口 已 確 實 關 閉 13. 備 妥 化 學 物 質 管 化 學 物 質 供 應 中, 危 險 勿 動 等 警 告 掛 牌, 供 化 學 物 質 後 立 即 掛 於 管 線 上 14. 管 線 內 部 均 已 清 洗 乾 淨, 已 符 送 化 學 物 質 之 規 定 檢 查 結 果 : 是 否 可 正 式 啟 用 管 線? 監 工 人 員 :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分 工 安 人 員 :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分 品 管 人 員 :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分 43

46 至 於 混 合 式 的 檢 核 表, 則 綜 合 上 述 兩 種 型 式, 其 內 容 包 括 了 檢 查 問 題 項 目 是 否 符 合 檢 查 之 欄 位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及 改 善 建 議 等 事 項 混 合 式 的 檢 核 表 於 分 析 使 用 時, 除 依 循 其 問 項 外, 亦 可 由 評 估 人 員 之 專 業 經 驗 引 伸 其 問 項 涵 意, 並 在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欄 中 作 出 進 一 步 的 解 釋, 發 揮 腦 力 激 盪 的 功 效, 以 檢 核 出 更 多 的 潛 在 問 題 其 格 式 如 表 (27) 所 示 (28)(33) (28)(33) 2. 如 何 設 計 檢 核 表 由 於 產 業 製 程 具 有 多 變 的 特 性, 當 開 發 新 的 製 程 時, 或 許 沒 有 一 份 適 合 的 檢 核 表, 此 時, 如 何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設 計 出 一 份 最 適 合 自 己 的 檢 核 表, 便 顯 得 十 分 重 要 設 計 一 份 適 用 的 檢 核 表, 需 要 下 列 幾 個 要 項 : (1) 找 出 相 關 的 政 府 法 規 公 司 安 全 規 範 及 產 業 共 同 標 準 (2) 準 備 好 工 程 設 計 及 使 用 化 學 品 之 文 件 (3) 瞭 解 操 作 程 序 及 實 際 操 作 情 形 (4) 有 經 驗 的 製 程 設 備 ( 含 檢 修 ) 及 安 全 工 程 師 當 上 述 各 個 要 項 皆 備 齊 時, 即 可 依 照 開 放 式 檢 核 表 的 原 則 來 逐 一 討 論 檢 查 項 目, 當 檢 核 項 目 準 備 完 畢 後, 如 試 評 無 誤 後, 可 將 此 開 放 式 檢 核 表 改 成 混 合 式 或 封 閉 式 檢 核 表 之 型 式, 以 便 節 省 檢 核 表 分 析 時 間 圖 說 明 了 檢 核 表 的 製 備 流 程 可 以 針 對 不 同 的 製 程 操 作 或 分 析 對 象 設 計 各 種 不 同 的 檢 核 表, 以 (26) 做 為 危 害 分 析 使 用 一 般 可 設 計 出 下 列 各 種 不 同 的 檢 核 表 (28)(31) : (1) 製 程 (2) 設 備 或 機 台 (3) 廠 務 系 統 或 公 用 系 統 ( 如 化 學 品 供 應 電 力 系 統 潔 淨 室 空 調 純 水 廢 水 儀 器 空 氣 氮 氣 特 殊 氣 體 ) (4) Hook-up 系 統 (5) 操 作 (6) 維 修 44

47 (7) 人 員 安 全 (8) 消 防 (9) 環 保 (10) 管 理 與 政 策 等 等 修 正 法 規 規 範 標 準 開 放 式 檢 核 表 試 評 NO YES 技 術 文 件 操 作 程 序 有 經 驗 之 人 員 更 新 封 閉 式 檢 核 表 混 合 式 檢 核 表 (28)(31) 圖 檢 核 表 製 備 概 略 流 程 3. 檢 核 表 之 優 缺 點 沒 有 任 何 一 種 危 害 分 析 的 方 法 是 十 全 十 美 的, 能 夠 又 好 用, 又 有 效 率, 且 能 夠 達 到 事 業 單 位 各 個 操 作 階 段 評 估 的 目 的, 檢 核 表 的 分 析 也 不 例 外, 以 下 便 說 明 和 其 他 分 析 方 法 比 較 起 來, 檢 核 表 的 優 點 與 其 使 用 上 的 (26) 限 制 (28) : (1) 檢 核 表 分 析 的 優 點 : A. 適 用 範 圍 廣 泛 ; B. 分 析 方 法 簡 單 ; C. 使 用 時 快 速 容 易 ; D. 分 析 成 本 較 低 ; E. 可 用 來 做 為 操 作 之 訓 練 依 據 (2) 檢 核 表 分 析 的 限 制 : A. 如 何 發 展 出 一 個 好 的 檢 核 表 ; 45

48 B. 檢 核 表 的 品 質 會 受 到 撰 寫 人 經 驗 及 專 業 知 識 的 影 響 ; C. 在 設 備 設 計 的 階 段 較 難 運 用 檢 核 表 ; D. 無 法 進 行 事 故 模 擬 事 故 頻 率 分 析 或 嚴 重 度 排 序 ; E. 不 適 合 用 來 做 為 事 故 調 查 之 依 據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分 析 (HazOP) 1. 何 謂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HazOp)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HazOp) 分 析 技 術 是 1961 年 由 卜 內 門 (ICI) 化 學 公 司 為 解 決 除 草 劑 製 造 過 程 中 的 危 害,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評 估 方 法, 基 本 的 進 行 模 式 是 由 幾 個 不 同 背 景 的 專 業 人 員 以 一 種 創 造 性 系 統 性 的 方 式 相 互 交 換 意 見, 並 將 所 得 到 的 結 果 整 合 起 來, 這 種 方 式 比 起 每 個 人 獨 自 工 作 的 方 式 可 以 辨 識 出 較 多 的 問 題 儘 管 HazOp 技 術 原 來 是 設 計 用 來 評 估 新 的 設 計 或 技 術, 但 它 亦 可 應 用 於 工 廠 規 劃 和 操 作 的 任 何 (31) (34) (37) 階 段 (38) 危 害 與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是 一 種 強 調 腦 力 激 盪, 集 眾 智 慧 產 生 新 知 識 新 觀 念 的 分 析 方 法 藉 由 引 導 詞 與 製 程 參 數 的 組 合, 發 掘 與 設 計 的 預 期 目 標 發 生 歧 異 的 事 情 及 製 程 上 的 一 些 缺 失, 更 明 確 的 知 曉 危 害 所 在 HazOp 分 析 必 須 藉 助 腦 力 激 盪, 其 主 要 優 點 為 可 以 刺 激 創 造 性, 並 且 產 生 新 的 點 子, 這 種 創 造 性 導 因 於 一 個 具 有 各 種 不 同 背 景 的 小 組 成 員 彼 此 相 互 的 經 驗 交 流 因 此, 此 一 分 析 需 要 所 有 參 與 者 自 由 地 發 表 看 法, 但 應 避 免 批 評 其 他 人, 否 則 將 會 使 創 造 性 被 壓 抑 由 於 是 集 體 創 造,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必 須 集 合 各 種 不 同 經 驗 知 識, 和 專 業 訓 練 的 人 員 在 小 組 會 議 中 相 互 研 討 設 計 及 操 作 上 的 問 題 分 析 小 組 設 法 找 出 故 障 或 偏 離 的 原 因, 以 及 其 可 能 造 成 的 後 果 藉 由 危 害 之 後 果 (34) 的 評 估, 可 進 一 步 實 施 量 化 風 險 分 析 (39) 危 害 及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是 由 引 導 字 集 製 程 參 數 的 結 合 而 產 生 有 意 義 的 製 程 偏 離, 但 是 並 非 所 有 的 引 導 字 都 可 應 用 於 製 程 參 數 中, 例 如, 當 製 程 參 數 在 溫 度 的 考 慮 下, 它 的 引 導 字 只 有 較 高 或 較 低 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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