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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以 FAHP-DEA 建 構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例 Use FAHP-DEA to Build Bank Loans Decision-Making Model- Tak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s an Example 研 究 生 : 周 昱 均 指 導 教 授 : 王 河 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摘 要 論 文 名 稱 : 以 FAHP-DEA 建 構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例 頁 數 :78 校 所 別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時 間 :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研 究 生 : 周 昱 均 學 位 : 碩 士 指 導 教 授 : 王 河 星 關 鍵 詞 : 授 信 中 小 企 業 模 糊 層 級 程 序 分 析 法 (FAHP)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DEA) 大 量 吸 收 民 間 零 散 資 金 以 進 行 授 信 放 款 一 直 都 是 銀 行 主 要 之 業 務, 也 是 銀 行 重 要 的 獲 利 來 源, 但 自 從 民 國 八 十 年 政 府 核 准 十 六 家 新 銀 行 成 立 之 後, 金 融 界 競 爭 日 趨 白 熱 化, 授 信 放 款 業 務 乃 成 為 兵 家 必 爭 之 地, 面 對 民 營 銀 行 的 高 效 率 與 企 圖 心, 昔 日 高 枕 無 憂 的 公 營 行 庫 也 不 得 不 全 力 備 戰 各 銀 行 除 了 力 求 服 務 上 差 異 化 外, 在 價 格 方 面 利 誘 消 費 者 更 是 毫 不 手 軟, 但 在 獲 得 相 費 者 青 睞 之 後, 衍 生 的 問 題 卻 非 銀 行 本 身 消 受 的 起 - 逾 放 比 過 高 的 問 題 鑒 於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統 計, 中 小 企 業 佔 台 灣 企 業 數 九 成 以 上,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餘 額 占 整 體 企 業 放 款 約 三 成 比 重 ( 對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而 言 則 遠 高 於 此 ), 對 銀 行 存 放 款 業 務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故 本 文 乃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評 估 標 的, 利 用 模 糊 層 級 程 序 分 析 法 (FAHP) 評 選 出 授 信 評 估 之 重 要 指 標 並 與 以 權 重 再 加 入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DEA)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且 有 效 率 之 授 信 決 策 模 式, 以 有 效 預 防 銀 行 逾 期 放 款 比 例 過 高 的 問 題 經 本 研 究 分 析 二 十 二 家 廠 商 後 可 得 知, 以 績 效 評 分 90 分 為 界, 高 於 90 分 之 4 家 廠 商 皆 為 銀 行 之 優 良 客 戶 ( 未 曾 有 延 遲 還 款 或 呆 帳 之 情 形 ); 低 於 ( 包 含 )90 分 之 8 家 廠 商, 其 中 3 家 為 該 銀 行 未 核 准 放 款 之 借 戶,3 家 為 核 准 放 款 卻 成 為 呆 帳 之 借 戶, 另 有 2 家 則 意 外 為 該 銀 行 之 優 良 客 戶, 所 以 本 模 型 生 型 I 誤 差 之 機 率 為 25%, 產 生 型 II 誤 差 的 機 率 0% 驗 證 模 型 中 本 研 究 再 隨 機 加 入 四 家 廠 商 之 資 料, 高 於 90 分 之 十 七 家 廠 商 為 核 准 之 廠 商, 低 於 90 分 之 9 家 為 不 核 准 之 廠 商, 本 驗 證 模 型 產 生 型 I 誤 差 之 機 率 22.2%, 型 II 誤 差 之 機 率 5.9% 因 此 藉 由 本 模 型 獲 得 績 效 排 序, 可 明 確 得 知 廠 商 營 運 之 優 劣 i

ABSTRACT Title:Use FAHP-DEA to Build Bank Loans Decision-Making Model- Tak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s an Example Pages:78 School: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epartment: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Time:July, 2006 Researcher:Yu-Jun Chou Degree:Master Advisor:Her-Sing Wang Keywords:Loans,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Fuzzy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FAHP),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 It is a major business as well as an important profit-making source for banks to attract large amounts of scattered capitals for loans. Since the authorized establishment of 6 new banks in 2002, competition in financial industry has become fierce day by day. Faced with high efficiency and enterprise of banks in private sector, once carefree state- operated banks have to fully gear up for the competition. In addition to differentiated services, banks spare no efforts to attract consumers by low price. However, derived problem of too high loan/deposit ratio is what banks cannot stand.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Department of Ministry of Economics,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ccount for more than 90% of the total enterprises in Taiwan with 30% of total bank loans to enterprises.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have a huge impact on bank deposit/loan business. Therefore, this paper aims at evaluating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 series of complete and efficient loan decision-making models are set up by important loan appraisal indicators produced by FAHP and weighed plus DEA to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problem of too high rate of overdue loans. It can be told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22 businesses in this study, divided by performance grade of 90, 4 businesses with grades more than 90 are all excellent bank clients (without overdue loans or bad debts). Among the 8 businesses with grades less than (including) 90, 3 businesses are the borrowers never authorized by the bank, 3 ii

businesses are authorized borrowers of bad debts while the rest 2 businesses turn out unexpectedly to be excellent borrowers of the bank. Therefore, Type I error probability is 25% of this model and Type II error probability of this model is 0%. Data of 4 more businesses are randomly added into the validation model of this study, 7 businesses with grades more than 90 are authorized businesses and 9 businesses with grades less than 90 are unauthorized businesses. Type I error probability of this validation model is 22.2% and Type II error probability of this validation model is 5.9%. Hence, with the help of the performance hierarchy acquired from this model, the operational status of businesses can be clearly learned. iii

誌 謝 兩 年 前, 以 一 顆 忐 忑 的 心 進 入 北 科 工 管, 總 是 想 著 自 己 是 否 能 勝 任 這 陌 生 且 廣 闊 的 領 域, 可 是 在 內 心 深 處 我 卻 又 相 信, 我 一 定 可 以, 就 是 這 股 可 笑 的 自 信, 讓 我 在 兩 年 的 學 習 過 程 中, 不 斷 挑 戰 自 己, 鞭 策 自 己, 雖 然 在 課 堂 上 我 仍 時 常 不 敵 瞌 睡 蟲 侵 襲, 因 此 我 要 感 謝 三 位 同 窗 摯 友 - 庭 瑋 大 頭 ( 永 展 ) 彥 毅 ( 依 叫 我 起 床 次 數 排 序 ), 沒 有 你 們, 我 的 遠 大 理 想 及 雄 心 壯 志 皆 在 睡 夢 中 灰 飛 湮 滅! 兩 年 來, 在 工 管 這 塊 領 域 上, 我 的 所 學 雖 只 是 滄 海 一 粟, 但 在 自 我 學 習 的 訓 練 上, 卻 讓 我 無 論 現 在 或 未 來 皆 獲 益 匪 淺, 這 都 要 感 謝 我 的 恩 師 - 王 河 星 博 士 與 車 振 華 博 士, 以 及 細 心 指 導 本 人 論 文 的 口 試 委 員 - 陳 琨 太 博 士, 若 非 老 師 們 循 循 善 誘 諄 諄 教 誨, 學 生 焉 能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時 光 荏 苒, 我 也 即 將 告 別 校 園, 入 伍 從 軍, 感 謝 一 路 栽 培 我 的 父 母 爸 媽 : 從 小, 我 總 是 讓 你 們 掛 心, 謝 謝 你 們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 感 謝 從 小 最 疼 我 的 爺 爺 奶 奶, 兩 位 總 在 我 失 意 時 鼓 勵 我 的 姊 姊 ; 還 有 許 許 多 多 幫 助 過 我, 鼓 勵 過 我 的 同 學 學 長 ( 姊 ) 學 弟 ( 妹 ), 真 的 很 謝 謝 你 們 此 外 : 大 頭 : 盼 你 早 日 完 婚, 不 必 特 地 等 我 退 伍 了 彥 毅 : 相 信 你 的 熱 情, 終 能 融 化 冰 山! 祝 福 你! 庭 瑋 : 今 天, 你 的 馬 岱 贏 了, 我 很 替 你 高 興! 這 是 你 邁 向 廠 長 的 一 大 步! 前 年 四 月, 正 是 水 深 火 熱, 我 卻 總 在 半 夢 半 醒 之 間, 妳 擔 心 我 考 不 上 研 究 所 ; 去 年 七 月 我 被 存 貨 模 型 弄 得 精 疲 力 竭, 妳 不 厭 其 煩 教 我 推 導 ; 今 年, 更 是 風 風 雨 雨, 未 曾 停 歇, 儘 管 如 此, 妳 依 舊 伴 隨 著 我, 謝 謝 妳! 韻 芝 iv

目 錄 中 文 摘 要...i 英 文 摘 要...ii 誌 謝...iv 目 錄...v 表 目 錄...vii 圖 目 錄...viii 第 一 章 緒 論.... 研 究 背 景....2 研 究 動 機...5.3 研 究 目 的...6.4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7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8 2. 銀 行 授 信 決 策...8 2.. 銀 行 授 信 之 種 類...8 2..2 授 信 決 策 之 形 成...0 2..3 授 信 決 策 之 流 程...3 2..4 授 信 決 策 之 缺 失...4 2..5 探 討 授 信 決 策 之 相 關 文 獻...4 2.2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概 況...5 2..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與 相 關 文 獻 探 討...6 2.3 層 級 分 析 法...8 2.3. AHP 基 本 假 設...8 2.3.2 AHP 法 進 行 步 驟...9 2.3.3 AHP 的 適 用 範 圍...20 2.3.4 AHP 的 應 用 領 域...2 2.4 模 糊 理 論...23 2.4. 模 糊 理 論 概 述...23 2.4.2 模 糊 集 合 (Fuzzy Sets) 與 歸 屬 函 數...23 2.4.3 模 糊 數...24 2.4.4 模 糊 運 算...25 2.4.5 解 模 糊 化...26 2.4.6 模 糊 語 意 變 數...27 2.5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法 (Fuzzy AHP)...28 2.6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28 2.6.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的 定 義 與 衡 量...29 2.6.2 CCR 模 式...29 2.6.3 BCC 模 式...30 2.6.4 DEA 模 式 之 特 質...3 2.6.5 DEA 使 用 程 序...32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34 v

3. 研 究 方 法...34 3..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之 缺 陷...34 3..2 層 級 分 析 法 之 缺 陷...35 3.2 研 究 架 構...35 第 四 章 案 例 導 入 與 結 果 分 析...44 4. 因 素 之 選 取...44 4.2 FAHP 法 之 運 作...48 4.2. 問 卷 回 收 與 檢 定...48 4.2.2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準 則 權 重 之 建 立...50 4.3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之 運 作...55 4.3. 資 料 蒐 集 與 處 理...55 4.3.2 分 析 結 果...6 4.3.3 模 型 之 驗 證...63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未 來 方 向...66 5. 研 究 結 論...66 5.2 研 究 貢 獻...66 5.3 未 來 研 究 方 向...67 參 考 文 獻...69 附 錄...74 vi

表 目 錄 表 2. 授 信 決 策 相 關 文 獻 整 理...5 表 2.2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之 文 獻 整 理...7 表 2.3 模 糊 語 意 變 數 轉 換 尺 度 表...27 表 3. 兩 者 相 對 重 要 性 之 模 糊 語 意 尺 度...40 表 4.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之 評 估 準 則...44 表 4.2 評 估 矩 陣 的 隨 機 指 標 值...48 表 4.3 合 格 問 卷 範 例 及 一 致 性 檢 定 結 果...49 表 4.4 模 糊 成 對 比 較 矩 陣...5 表 4.5 整 合 後 之 模 糊 成 對 比 較 矩 陣...52 表 4.6 各 準 則 之 模 糊 權 重...54 表 4.7 第 二 層 四 大 因 素 之 模 糊 權 重...54 表 4.8 層 級 串 聯 後 之 模 糊 權 重...55 表 4.9 22 家 廠 商 資 料 表...56 表 4.0 整 理 後 之 廠 商 資 料 表...60 表 4. 驗 證 之 廠 商 資 料 表 ( 已 處 理 )...63 vii

圖 目 錄 圖. 金 融 業 十 大 病 灶...2 圖 2. 企 業 授 信 之 種 類...9 圖 2.2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模 式... 圖 2.3 授 信 作 業 流 程...3 圖 2.4 AHP 流 程 圖...20 圖 2.5 梯 形 模 糊 數...25 圖 2.6 三 角 形 模 糊 數...25 圖 2.7 DEA 流 程 圖...33 圖 3.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圖...37 圖 3.2 研 究 核 心 架 構 圖...38 圖 3.3 模 糊 語 意 之 歸 屬 函 數...40 圖 3.4 本 研 究 資 料 處 理 程 序 圖...42 圖 3.5 Frontier Analyst Professional 使 用 介 面...43 圖 4. 銀 行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決 策 準 則 之 架 構...47 圖 4.2 Frontier Analyst 之 分 析 結 果...6 圖 4.3 加 入 驗 證 廠 商 之 分 析 結 果...64 viii

第 一 章 緒 論 在 97 年 金 融 風 暴 席 捲 亞 洲, 台 灣 雖 有 鶴 立 雞 群 之 勢, 風 暴 過 後 卻 難 掩 疲 態, 不 但 台 幣 驟 貶, 金 融 弊 病 逐 一 浮 現, 最 嚴 重 者 莫 過 於 銀 行 逾 放 比 過 高 的 問 題 兩 千 年 所 爆 發 的 中 興 銀 案 更 暴 露 出 民 間 銀 行 不 當 授 信 造 成 逾 放 比 過 高 的 重 大 隱 憂, 加 上 近 來 大 型 金 控 紛 紛 成 立, 競 爭 激 烈 不 在 話 下, 於 是 各 銀 行 為 求 業 績 不 惜 放 寬 借 貸 之 限 制, 惡 性 循 環 的 結 果 就 是 接 二 連 三 的 呆 帳, 而 中 小 企 業 的 低 信 用 即 是 呆 帳 的 主 要 來 源 之 ㄧ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不 佳 早 已 是 陳 年 痼 疾, 主 要 因 為 中 小 企 業 本 來 規 模 就 小, 加 上 獨 資 企 業 佔 大 多 數, 往 往 缺 乏 專 業 經 理 人 治 理, 稍 有 不 慎 即 虧 損 連 連, 因 此 讓 銀 行 望 之 卻 步, 但 中 小 企 業 對 數 十 年 來 的 台 灣 經 濟 貢 獻 甚 鉅, 可 說 是 台 灣 經 濟 奇 蹟 的 最 大 功 臣 基 於 此, 政 府 一 直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與 銀 行 間 資 金 融 通, 只 是, 在 資 金 取 得 越 來 越 容 易 的 今 日, 我 們 必 須 用 更 嚴 謹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先 天 不 良 的 中 小 企 業, 才 不 致 使 政 府 多 年 來 的 美 意 淪 為 全 民 的 負 擔 本 文 為 此 建 立 一 套 完 善 的 授 信 評 估 決 策 模 型, 並 以 最 繁 瑣 且 難 以 評 估 之 中 小 企 業 為 對 象, 希 望 提 供 給 各 銀 行 相 關 單 位 作 為 決 策 參 考 標 的, 藉 此 徹 底 改 善 銀 行 逐 漸 弱 化 的 體 質, 進 而 穩 固 台 灣 金 融 體 系!. 研 究 背 景 近 年 來 台 灣 經 濟 局 勢 與 金 融 體 系 發 生 極 大 的 轉 變, 主 要 是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的 後 遺 症 與 台 灣 潛 在 金 融 危 機 97 年 8 月 加 權 指 數 站 上 萬 點, 社 會 大 眾 在 歡 欣 鼓 舞 之 時, 完 全 忽 略 東 南 亞 各 國 經 濟 已 遭 金 融 風 暴 重 創, 尚 以 為 台 灣 得 天 獨 厚 能 在 哀 鴻 遍 野 的 情 況 下 逆 勢 上 揚, 不 到 半 年, 央 行 不 敵 國 際 匯 市, 台 幣 由 28 塊 多 重 貶 至 3.5 並 持 續 走 貶 ; 台 股 也 大 跌 至 七 千 多 點, 同 時 廣 義 貨 幣 M2 供 給 額 年

增 率 降 至 7.09%, 創 下 歷 年 來 新 低, 可 看 出 銀 行 放 款 趨 緩, 投 資 成 長 銳 減, 景 氣 不 佳 使 資 金 需 求 降 低, 銀 行 經 營 便 陷 入 困 境, 銀 行 業 為 了 拉 抬 業 績, 為 求 獲 利 不 擇 手 段 的 後 果 ( 信 用 卡 大 戰 即 是 一 例 ), 使 台 灣 金 融 弊 病 逐 一 浮 現 我 們 可 以 由 陳 松 興 阮 淑 祥 (2003) 所 著 一 兆 元 黑 洞 - 為 台 灣 金 融 重 建 工 程 把 脈 一 書 中 看 到 台 灣 金 融 業 十 大 病 灶 ( 分 為 四 大 項 ): 圖. 金 融 業 十 大 病 灶 資 料 來 源 陳 松 興 阮 淑 祥 (2003): 一 兆 元 黑 洞 - 為 台 灣 金 融 重 建 工 程 把 脈 () 總 體 經 濟 環 境 惡 化 : 2000~200 年 台 灣 經 濟 負 成 長 2.8%, 失 業 率 竄 升 至 5% 以 上, 景 氣 衰 退 程 2

度 五 十 年 來 僅 見 銀 行 面 臨 呆 帳 迅 速 爬 升, 獲 利 不 足 以 打 消 呆 帳, 銀 行 無 法 隱 藏 逾 放 過 多 又 急 需 高 獲 利, 只 好 從 事 賭 博 式 的 高 風 險 投 資 (2) 產 業 西 進 與 經 濟 轉 型 緩 慢 企 業 陸 續 將 工 廠 外 移, 大 陸 開 放 後, 台 商 產 能 大 多 西 進, 使 本 地 銀 行 企 業 金 融 逐 漸 式 微, 人 才 也 紛 紛 流 向 大 陸 另 外 台 灣 在 製 造 業 優 勢 被 大 陸 取 代 之 後, 應 提 升 服 務 業 之 比 重, 但 因 國 內 政 經 情 勢 不 佳 而 轉 型 緩 慢 (3) 資 產 泡 沫 化 989 年 開 放 銀 行 新 設, 造 成 過 度 競 爭, 各 銀 行 為 了 爭 取 放 款, 忽 略 基 本 授 信 原 則, 企 業 爭 相 借 款 從 事 投 機 行 為, 直 接 影 響 不 動 產 與 股 市 的 價 格, 造 成 非 理 性 繁 榮 的 假 象, 因 此 不 動 產 與 股 票 作 為 擔 保 品 往 往 被 高 估 其 價 值, 使 呆 帳 機 率 大 為 提 高 (4) 金 融 產 業 結 構 設 計 錯 誤 台 灣 金 融 產 業 結 構 的 設 計 一 開 始 便 採 取 仿 美 國 的 分 業 專 業 經 營 原 則, 主 要 是 因 為 怕 銀 行 太 大 無 法 有 效 管 理, 但 此 舉 並 未 考 量 經 濟 規 模 與 效 率 的 問 題, 何 況 台 灣 與 幅 員 廣 闊 的 美 國 差 異 頗 大, 所 以 財 政 部 在 200 年 提 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架 構 允 許 跨 業 經 營, 並 迅 速 完 成 立 法 發 放 執 照, 但 草 率 的 過 程 卻 衍 生 許 多 問 題 (5) 過 度 競 爭 與 直 接 金 融 興 起 致 獲 利 偏 低 政 府 積 極 開 放 新 銀 行 加 入 競 爭 卻 未 積 極 監 管 營 運 不 佳 之 金 融 機 構, 造 成 銀 行 間 削 價 惡 性 競 爭, 例 如 以 超 低 利 率 爭 取 放 款 以 降 低 逾 放 比, 卻 無 法 收 取 合 理 的 利 息 ; 信 用 卡 家 家 都 免 年 費, 卻 非 每 家 銀 行 都 能 損 益 兩 平 (6) 擔 保 品 的 授 信 文 化 3

過 去 大 家 習 慣 以 最 能 保 值 的 不 動 產 作 為 擔 保 品, 但 隨 著 經 濟 不 景 氣, 不 動 產 市 場 低 迷, 這 些 不 動 產 已 成 為 銀 行 不 動 的 存 貨 一 方 面, 銀 行 授 信 已 不 適 合 以 擔 保 品 為 主 要 評 估 依 據 ; 另 一 方 面, 銀 行 最 常 收 受 的 擔 保 品 - 不 動 產 的 價 值 往 往 被 高 估 且 流 通 性 低, 造 成 違 約 後 回 收 不 易 所 以 銀 行 應 該 建 立 內 部 信 用 評 估 制 度, 並 支 持 推 動 企 業 信 用 評 等 相 關 制 度 (7) 透 明 度 不 足 本 國 市 場 透 明 度 嚴 重 不 足, 市 場 能 揭 露 的 資 訊 有 限, 而 銀 行 也 不 喜 對 外 發 布 資 訊, 只 能 依 賴 主 管 機 關 的 監 管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是 銀 行 逾 放 比 ( 拖 欠 本 金 或 利 息 之 放 款 總 額 除 以 放 款 總 額 ), 主 要 因 為 監 理 規 定 鬆 散, 執 行 不 嚴 以 至 於 銀 行 逾 放 比 與 國 際 標 準 漸 行 漸 遠 (8) 缺 乏 即 時 糾 正 及 退 出 機 制 即 時 糾 正 指 銀 行 財 務 業 務 惡 化 以 致 對 存 款 人 債 權 人 之 權 益 有 損 失, 主 管 機 關 必 須 介 入 退 出 市 場 則 是 利 用 清 算 合 併 概 括 承 受 過 渡 銀 行 等 應 用, 讓 不 具 生 存 能 力 之 銀 行 有 秩 序 的 退 出 市 場 若 無 此 二 機 制, 容 易 對 金 融 市 場 造 成 極 大 傷 害, 中 興 銀 案, 即 是 最 好 之 負 面 教 材 (9) 欠 缺 獨 立 性 導 致 不 當 紓 困 及 干 預 許 多 被 不 景 氣 擊 垮 而 面 臨 淘 汰 的 企 業, 運 用 政 商 關 係 要 求 政 府 介 入 請 銀 行 團 紓 困, 以 至 於 銀 行 投 入 許 多 資 金 在 沒 有 前 景 的 企 業, 完 全 違 反 市 場 經 濟 原 則, 也 讓 銀 行 暴 露 在 更 大 的 風 險 之 中 簡 單 說, 不 當 紓 困 只 是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對 經 濟 成 長 與 產 業 競 爭 力 都 只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安 鋒 鋼 鐵 與 東 帝 士 集 團 即 是 不 當 紓 困 造 成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0) 監 理 機 關 的 寬 容 與 姑 息 金 融 監 理 旨 在 維 護 金 融 體 系 的 安 定 確 保 存 款 人 權 益, 所 以 監 理 機 關 4

必 須 注 意 市 場 健 全 與 否, 銀 行 資 訊 是 否 充 分 被 揭 露, 銀 行 是 否 涉 及 違 法, 但 監 理 官 都 非 常 清 楚 積 極 查 核 的 結 果 將 會 慘 不 忍 睹, 例 如 對 逾 期 放 款 認 定 的 寬 鬆 導 致 資 本 適 足 率 失 真 另 外, 由 於 法 律 授 權 不 完 整 導 致 監 理 官 介 入 時 通 常 已 經 病 入 膏 肓, 只 好 任 其 維 持 營 運 之 假 象, 以 求 社 會 秩 序 安 定 由 陳 阮 二 人 所 著 當 中 可 清 楚 了 解 本 研 究 之 背 景, 即 近 年 來 台 灣 金 融 體 系 之 轉 變 與 弊 病, 簡 言 之, 台 灣 金 融 業 已 非 數 十 年 前 金 飯 碗 時 代,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烽 火 連 天 的 殺 戮 戰 場, 金 融 業 在 內 憂 外 患 之 下, 除 了 削 價 競 爭, 勢 必 得 另 謀 出 路, 才 能 在 這 風 雨 飄 搖 的 時 代 中 站 穩 腳 步.2 研 究 動 機 根 據 管 理 大 師 Michael Porter(980) 提 出 企 業 競 爭 兩 大 策 略 : 產 品 差 異 化 與 價 格 領 導, 我 們 可 以 看 見 檯 面 上 的 價 格 競 爭 早 已 是 短 兵 相 接 的 割 喉 戰, 思 考 如 何 使 產 品 服 務 差 異 化 成 為 各 銀 行 當 務 之 急 由 本 文 背 景 我 們 了 解 現 今 台 灣 金 融 環 境 之 困 境, 所 以 本 研 究 以 金 融 業 者 的 角 度 來 尋 找 可 行 之 道 大 環 境 的 不 景 氣 與 大 陸 磁 吸 效 應 自 然 不 是 金 融 業 者 本 身 所 能 掌 控 ; 而 結 構 面 的 問 題 由 來 已 久, 需 要 政 府 與 立 法 機 關 積 極 修 改, 金 融 業 者 充 其 量 也 只 是 任 人 擺 佈 的 棋 子,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知 道 當 外 在 環 境 因 素 不 可 抗 拒 之 時, 我 們 是 否 應 著 力 於 金 融 業 者 內 部 的 控 管! 在 市 場 激 烈 的 競 爭 下, 表 面 的 數 字 蒙 蔽 了 大 眾 也 讓 業 者 本 身 忽 略 了 真 正 的 危 機, 由 之 前 現 金 卡 浮 濫 至 今 許 多 銀 行 停 止 現 金 卡 業 務 可 知, 亮 麗 的 現 金 卡 發 卡 量, 造 就 驚 人 的 呆 帳, 更 造 就 許 多 年 紀 輕 輕 便 信 用 破 產 的 新 貧 戶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業 者 也 發 現 不 能 一 味 的 以 促 銷 式 手 法 拓 展 業 務, 銀 行 本 身 對 資 金 需 求 者 也 必 須 審 慎 評 估, 降 低 風 險 經 建 會 更 是 具 體 地 指 出, 信 用 評 等 可 促 進 債 市 建 康 及 資 訊 透 明 度 的 提 升 在 財 政 部 輔 導 下, 民 國 86 年 5 月 29 日 正 式 成 立 的 我 國 第 一 家 信 用 評 等 公 司, 但 是 台 灣 推 行 信 用 評 等 的 速 度 仍 然 緩 慢, 至 今 公 佈 信 評 結 果 的 公 司 仍 是 少 數, 這 跟 5

本 土 企 業 不 喜 自 我 揭 露 資 訊 也 有 關 係, 但 大 眾 對 信 評 認 識 不 深, 不 知 其 重 要 性 恐 怕 才 是 主 因 如 上 所 述, 銀 行 業 者 要 依 賴 不 知 何 時 能 普 及 的 信 評 機 制, 似 乎 緩 不 濟 急, 而 巴 塞 爾 第 二 號 資 本 協 議 中 提 及 的 內 部 信 用 評 估 (Internal Rating Based) 又 是 植 基 於 外 部 信 評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信 用 等 級, 另 外, 廣 大 中 小 企 業 是 否 都 會 申 請 信 用 評 等 也 是 一 大 問 題, 但 銀 行 卻 不 可 避 免 必 須 跟 中 小 企 業 往 來, 所 以 本 研 究 希 望 能 在 企 業 信 用 評 等 制 度 尚 未 普 及 前, 讓 血 流 不 止 的 銀 行 業 止 血, 以 撐 過 寒 冷 的 後 金 融 風 暴 時 代.3 研 究 目 的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無 可 避 免 以 人 為 決 策 最 為 關 鍵, 相 對 的 使 不 當 授 信 的 風 險 提 高 (ex. 關 係 人 放 款 ), 何 況 業 務 繁 重, 人 難 免 也 會 出 錯, 所 以 本 研 究 以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法 結 合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建 構 一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讓 銀 行 業 者 在 從 事 授 信 放 款 業 務 時, 有 更 精 確 的 依 據, 本 研 究 還 有 幾 項 主 要 目 的, 條 列 如 下 : ()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DEA) 一 向 被 運 用 在 績 效 評 估 之 領 域, 本 研 究 希 望 藉 由 DEA 做 為 信 用 評 估 之 工 具, 將 無 形 的 信 用 具 體 化, 成 為 一 有 形 的 效 率 指 標, 作 為 授 信 與 否 最 重 要 之 依 據 (2) 本 研 究 如 果 純 粹 以 資 料 包 絡 法 評 估 各 企 業 之 信 用, 在 權 數 設 定 方 面 會 有 權 數 為 零 的 缺 失, 所 以 本 文 嘗 試 以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法 解 決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權 數 設 限 的 問 題, 讓 DEA 分 析 結 果 更 客 觀 (3) 由 於 本 研 究 評 估 標 的 是 各 企 業 之 信 用, 所 以 在 投 入 與 產 出 的 選 取 方 面 會 遇 到 非 量 化 或 無 法 以 單 期 來 評 斷 的 問 題, 本 研 究 嘗 試 利 用 模 糊 理 論 (Fuzzy Theory)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使 蒐 集 到 的 投 入 產 出 資 料 得 以 順 利 的 被 分 析 (4) 本 研 究 將 蒐 集 民 間 銀 行 業 者 相 關 授 信 決 策 資 料, 作 為 投 入 產 出 之 依 據, 並 追 6

蹤 觀 察 各 樣 本 後 續 還 款 情 形 是 否 良 好, 以 便 與 分 析 結 果 做 驗 證.4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本 研 究 旨 在 建 立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模 型 主 要 在 於 評 估 企 業 經 營 與 信 用 狀 況 (2) 本 研 究 基 於 資 料 包 絡 法 對 受 測 單 位 限 制, 僅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不 考 慮 大 型 企 業 (3) 由 於 資 料 取 得 不 易, 故 本 模 型 之 準 則 僅 限 於 可 收 集 到 之 企 業 報 核 書 內, 其 餘 皆 不 考 慮 (4) 本 研 究 著 重 於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授 信 業 務 之 融 資 業 務, 對 業 務 細 節, 例 如, 金 額 大 小, 幾 年 償 還 皆 不 考 慮 7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授 信 決 策 並 非 一 個 全 新 的 議 題, 對 於 一 間 銀 行 或 一 家 金 融 業 者 來 說, 這 是 每 天 都 必 須 面 對 的 重 大 決 策, 從 受 理 徵 信 分 析 審 查 簽 約 撥 款 以 致 於 事 後 管 理, 往 往 花 費 大 量 人 力 物 力, 結 果 卻 不 如 人 意, 尤 其 授 信 業 務 受 景 氣 影 響 至 深, 讓 人 有 靠 天 吃 飯 之 疑 慮 有 鑒 於 此, 多 年 前 便 有 學 者 專 家 針 對 授 信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探 討, 企 圖 在 有 限 的 線 索 中 找 出 規 律 性, 以 便 最 出 最 佳 之 決 策 本 章 共 有 銀 行 授 信 業 務 探 討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概 況 層 級 分 析 法 模 糊 理 論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法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六 部 分 2.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依 據 銀 行 法 第 5 條 之 2 規 定, 稱 授 信 者, 謂 銀 行 辦 理 放 款 透 支 貼 現 保 證 承 兌 及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業 務 項 目, 所 以 授 信 意 指 銀 行 對 客 戶 授 與 信 用, 並 負 擔 風 險 已 賺 取 利 息 之 業 務 2.. 銀 行 授 信 的 種 類 所 謂 授 信, 係 指 銀 行 對 於 顧 客 授 與 信 用, 並 負 擔 風 險 之 業 務, 銀 行 授 與 信 用 之 型 態 可 分 為 兩 種, 一 為 銀 行 以 其 所 有 之 資 金 貸 與 需 要 者, 以 賺 取 利 息 之 直 接 授 信 ; 一 為 銀 行 利 用 其 特 有 之 信 用 創 造 功 能 辦 理 保 證 匯 票 承 兌 簽 發 信 用 狀 等, 非 直 接 貸 與 資 金 之 間 接 授 信 依 財 政 部 函 頒 之 銀 行 對 企 業 授 信 規 範, 將 銀 行 辦 理 之 授 信 業 務 分 為 融 資 業 務 票 據 承 兌 業 務 及 保 證 業 務 三 大 類 : 8

圖 2. 企 業 授 信 之 種 類 資 料 來 源 : 金 融 人 員 研 究 訓 練 中 心 銀 行 授 信 實 務 概 要 (2000) 另 依 本 國 銀 行 現 行 實 務 劃 分, 授 信 種 類 如 下 ( 邱 潤 容,2003): 一 依 期 間 來 劃 分 :. 短 期 放 款 :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內 2. 中 期 放 款 :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內 3. 長 期 放 款 : 期 間 在 七 年 以 上 二 依 擔 保 品 分 :. 擔 保 放 款 : 對 銀 行 之 授 信, 提 供 下 列 之 一 為 擔 保 者 : a. 不 動 產 或 動 產 抵 押 權 b. 動 產 或 權 利 質 權 c. 借 款 人 營 業 交 易 所 發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d. 各 級 政 府 公 庫 主 管 機 關 銀 行 或 經 政 府 核 准 設 立 之 信 用 保 證 機 構 之 保 證 9

2. 無 擔 保 放 款 : 謂 無 前 條 各 款 擔 保 之 授 信 三 依 授 信 戶 之 借 款 用 途 與 還 款 來 源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授 信 型 態 :. 資 產 轉 換 型 (ASSETS CONVERSION) 融 資 使 企 業 能 支 應 取 得 原 物 料 增 加 存 貨 支 付 工 資 或 購 買 應 收 款 項 等 短 期 性 營 運 資 金 之 需 求, 還 款 財 源 為 營 業 收 入 2. 現 金 流 量 型 (CASH FLOW) 提 供 企 業 中 長 期 所 需 資 金, 包 括 融 通 經 常 性 營 運 資 金 特 定 資 本 支 出 投 資 理 財 等, 還 款 財 源 為 保 留 盈 餘 3. 資 產 保 障 型 (ASSETS PROTECTION) 銀 行 是 當 鋪 這 句 話 所 表 示 的 即 是 此 一 類 型 之 授 信, 銀 行 並 不 重 視 資 金 的 借 款 用 途 及 還 款 來 源, 僅 著 重 擔 保 品 的 變 現 價 值 是 否 足 以 償 還 借 款 金 額 2..2 授 信 決 策 的 形 成 銀 行 要 形 成 最 佳 授 信 決 策 首 先, 須 蒐 集 相 關 的 資 訊, 可 由 企 業 的 財 務 資 料 及 非 財 務 資 料 兩 方 面 著 手, 然 後, 運 用 授 信 5P 原 則 償 債 能 力 分 析 客 戶 毛 利 率 貢 獻 分 析 等 決 策 方 法, 將 企 業 的 財 務 資 料 及 非 財 務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研 判, 以 作 為 是 否 授 予 信 用 的 依 據 授 信 決 策 模 式 如 圖 2.2 0

圖 2.2.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模 式 資 料 來 源 : 潘 錫 將 銀 行 如 何 利 用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資 料 作 授 信 決 策 ( 994) 銀 行 業 採 用 一 般 公 認 較 能 符 合 判 斷 標 準 的 評 估 因 素 有 五 項, 即 美 國 銀 行 家 Paul H. Hunn 提 出 的 五 項 基 本 原 則 ( 通 稱 為 5P 原 則 ) 借 款 戶 (Personal factor) 資 金 用 途 (Purpose factor) 還 款 財 源 (Payment factor) 債 權 確 保 (Protection factor) 授 信 戶 展 望 (Perspective factor) 茲 將 授 信 5P 原 則 簡 述 如 下 :( 謝 文 堅, 2002) 一 借 款 戶 因 素 (Personal factor) 主 要 在 於 評 估 借 款 戶 的 責 任 感 經 營 成 效 及 與 銀 行 往 來 之 情 形, 所 需 了 解 的 事 項 包 括 :

. 營 業 歷 史 ( 創 立 時 間 企 業 生 命 週 期 及 營 業 項 目 ) 2. 經 營 能 力 ( 營 收 金 額 增 減 趨 勢 獲 利 能 力 ) 3. 誠 實 信 用 ( 過 去 對 承 諾 之 履 行 財 務 報 表 之 可 信 度 ) 4. 關 係 企 業 情 況 5. 往 來 銀 行 之 存 款 外 匯 往 來 實 績 與 放 款 是 否 相 稱, 是 否 主 動 提 供 徵 信 資 料 等 二 資 金 用 途 因 素 (Purpose factor) 借 款 資 金 的 運 用 目 的, 是 作 為 授 信 評 估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健 全 的 授 信 業 務 應 重 視 借 款 資 金 用 途 是 否 正 當, 並 在 貸 放 後 加 以 追 蹤 是 否 依 原 定 之 資 金 用 途 運 用, 借 款 用 途 可 分 為 三 類 :. 購 買 資 產 2. 償 還 既 存 債 務 3. 替 代 股 權 一 般 而 言, 以 購 買 資 產 為 最 佳 之 資 金 用 途, 償 還 既 存 債 次 之, 替 代 股 權 銀 行 要 承 擔 最 高 之 風 險, 為 最 差 三 還 款 財 源 因 素 (Payment factor) 還 款 財 源 是 確 保 借 款 本 利 回 收 的 先 決 條 件, 因 此 為 授 信 人 員 評 估 授 信 案 件 的 核 心, 各 項 借 款 之 還 款 財 源 為 :. 臨 時 性 週 轉 金 貸 款 2. 經 常 性 週 轉 金 貸 款 3. 設 備 資 金 貸 款 四 債 權 保 障 因 素 (Protection factor) 債 權 保 障 為 銀 行 收 回 貸 款 之 第 二 道 保 障, 債 權 保 障 主 要 可 分 為 :. 內 部 保 障 2. 外 部 保 障 五 授 信 戶 展 望 因 素 ( Perspective factor) 即 承 接 本 件 授 信 案 之 利 弊 如 何 銀 行 承 接 一 授 信 案 件 之 利 益 不 外 有 利 息 手 續 費 保 證 費 及 承 兌 費 等 收 入 或 借 款 戶 所 能 為 銀 行 增 加 之 相 關 業 務 ( 如 存 款 外 匯 等 ) 之 往 來 但 銀 行 相 對 的 也 需 承 擔 下 列 的 風 險 :. 無 法 按 期 收 回 的 流 動 性 風 險 2. 無 法 收 回 本 金 利 息 的 財 務 風 險 2

3. 利 率 及 匯 率 不 利 變 化 可 能 遭 受 損 失 之 利 匯 率 風 險 2..3 授 信 決 策 之 流 程 流 程 包 括 與 客 戶 的 洽 談 受 理 申 請 徵 信 調 查 擔 保 品 之 鑑 估 分 析 審 核 核 准 貸 放 進 行 借 保 戶 之 對 保 簽 約 擔 保 品 之 抵 押 權 設 定 以 致 最 後 將 資 金 以 轉 帳 方 式 撥 貸 至 借 款 戶 之 銀 行 帳 戶 內, 茲 將 相 關 授 信 作 業 流 程 列 示 如 圖 3.3 圖 2.3 授 信 作 業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 初 復 新 銀 行 放 款 實 務 (98) 3

2..4 授 信 決 策 之 缺 失 授 信 過 程 的 瑕 疵 或 是 決 策 失 當 都 是 造 成 逾 放 比 過 高 的 元 兇, 而 本 研 究 最 終 目 的 即 為 降 低 銀 行 逾 放 比, 因 此 本 研 究 在 建 立 模 型 前, 必 須 了 解 銀 行 授 信 之 缺 失, 以 下 分 為 放 款 管 理 因 素 與 銀 行 授 信 因 素 兩 部 分 :( 林 俊 吉,2002) ㄧ 銀 行 放 款 管 理 因 素 :. 企 業 徵 信 資 料 失 實 或 不 完 整 2. 擔 保 品 鑑 價 失 當 3. 銀 行 承 受 過 度 經 營 績 效 壓 力 或 同 業 的 競 爭 情 勢, 從 事 高 風 險 性 放 款 4. 放 款 管 理 不 當, 未 掌 握 確 實 償 債 財 源 或 資 金 流 向 5. 銀 行 主 管 或 高 層 指 示 不 當 放 款 二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因 素 :. 授 信 專 業 人 才 不 足 2. 貸 放 後 疏 於 管 理, 未 提 早 發 現 借 戶 危 機 3. 授 信 決 策 過 度 依 賴 擔 保 品 以 上 缺 失 為 授 信 放 款 失 當 導 致 逾 放 比 過 高 之 主 要 原 因 本 研 究 以 上 述 原 因 為 解 決 摽 的, 將 採 用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建 立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將 參 閱 各 文 獻 並 採 用 專 家 問 卷 挑 選 出 若 干 項 評 估 準 則 作 為 投 入 與 產 出, 但 資 料 包 絡 法 尚 不 足 以 使 模 型 完 善 運 作, 所 以 本 研 究 將 採 取 其 他 方 法 作 為 輔 助 2..5 探 討 授 信 決 策 相 關 文 獻 關 於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約 起 源 於 80 年 代, 以 下 為 本 研 究 針 對 授 信 決 策 相 關 文 獻 所 作 之 整 理 : 4

表 2. 授 信 決 策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作 者 / 年 份 分 析 方 法 Capon(982) 利 用 迴 歸 分 析 與 區 別 分 析 Srinivasan, Venkat & Kim (988) 區 別 分 析 法 線 性 規 劃 Logistic 迴 歸 模 式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AHP) 蘇 秋 凰 陳 耀 竹 (99) 模 糊 理 論 與 模 糊 排 序 分 析 應 用 在 信 用 評 等 林 蔓 蓁 (994) 類 神 經 網 路 來 評 估 授 信 客 戶 的 風 險 Begley et al.(996) 區 別 分 析 法 Logistic 迴 歸 分 析 馮 志 剛 (996) 張 志 向 (997) 吳 俊 儒 (2002) Stepanova and Thomas(2002) 運 用 因 素 分 析 法, 模 糊 層 級 程 序 法 建 立 授 信 評 估 模 型 以 國 內 某 商 業 銀 行 符 合 中 小 企 業 的 授 信 案 件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存 活 分 析 法 Malhotra(2003) 區 別 分 析 法 倒 傳 遞 類 神 經 網 路 Lundstedt(2004) MDA Logit 模 型 與 BSM 模 型 Berg(2005) 區 別 分 析 法 類 神 經 網 路 2.2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概 況 所 謂 中 小 企 業 係 指 經 營 規 模 相 對 比 大 企 業 為 小 之 企 業 然 企 業 之 規 模 應 如 何 認 定, 常 需 依 許 多 衡 量 標 準, 如 總 產 出 銷 售 總 值 總 資 產 總 資 本 投 入 及 雇 用 人 數 等 不 同 之 經 濟 指 標 來 衡 量 企 業 規 模 大 小, 且 可 能 因 政 府 之 政 策 產 業 特 性 及 國 情 差 異 有 所 不 同, 故 中 小 企 業 之 定 義 並 非 是 絕 對 一 成 不 變 的, 而 5

是 會 依 經 濟 指 標 彈 性 修 訂 的 我 國 首 次 正 式 公 布 中 小 企 業 之 定 義 始 於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九 月, 其 後 經 過 七 次 修 正, 並 於 八 十 四 年 九 月 所 修 訂 之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除 將 實 收 資 本 額 予 以 調 升 外, 也 參 考 其 它 國 家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認 定 標 準, 增 訂 經 常 雇 用 人 數 之 條 件 限 制, 而 採 行 雙 軌 制 之 認 定 標 準 本 研 究 中 之 中 小 企 業 定 義, 將 依 經 濟 部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所 頒 定 之 最 新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中 之 資 本 額 及 雇 用 員 工 數 兩 項 條 件 為 基 礎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民 92) 凡 合 乎 下 列 標 準 之 一 者, 均 視 為 本 研 究 所 定 義 之 中 小 企 業 ( 一 )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 實 收 資 本 額 八 千 萬 元 以 下 者 或 經 常 雇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二 百 人 者 ( 二 ) 農 林 漁 牧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商 業 服 務 業 : 前 一 年 營 業 額 在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以 下 者 或 經 常 雇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五 十 人 者 2.2.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與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楊 和 炳 (993) 就 銀 行 授 信 評 估 的 角 度 看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問 題 的 癥 結 主 要 在 : () 中 小 企 業 本 身 財 務 結 構 不 健 全, 財 務 報 表 與 實 際 不 符, 造 成 報 表 審 核 困 難 (2) 企 業 營 業 額 銳 減, 形 成 新 貸 續 貸 案 件 之 障 礙 (3) 企 業 資 金 外 移, 利 率 匯 率 變 動, 中 小 企 業 營 運 風 險 提 高 (4) 企 業 自 有 資 金 不 足, 且 用 途 不 當 (5) 貨 幣 政 策 提 高 銀 行 經 營 轉 趨 穩 健 保 守 (6) 中 小 企 業 缺 乏 理 財 人 才, 經 濟 環 境 變 動 時 易 造 成 錯 誤 的 投 資 判 斷 (7) 中 小 企 業 多 屬 勞 力 密 集 之 家 族 企 業, 技 術 提 升 困 難, 競 爭 力 較 薄 弱 (8) 中 小 企 業 購 置 土 地, 貸 款 成 數 過 低, 形 成 資 金 壓 力 (9) 資 金 緊 俏 時, 商 場 交 易 習 慣 改 變, 如 購 料 採 現 金 交 易, 引 起 週 轉 失 靈 (0) 企 業 還 款 來 源 無 法 掌 握 6

以 下 為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之 相 關 文 獻 : 表 2.2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之 文 獻 整 理 作 者 / 年 份 Petersen and Rajan (994) Ang, Lin and 研 究 內 容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樣 本, 指 出 銀 行 與 企 業 的 長 期 往 來 關 係 可 減 輕 借 貸 市 場 中 資 訊 不 對 稱 的 問 題 強 調 負 責 人 信 用 風 險 對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品 質 有 顯 著 影 響 Tyler (995) Nadine(996) 認 為 中 小 企 業 借 方 潛 在 議 價 能 力 相 對 不 如 大 企 業, 其 融 資 管 道 亦 較 大 企 業 少 Francis, Graham and Patrick(996) 黎 法 寬 (997)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所 做 的 實 證 研 究 以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法 為 計 量 工 具, 發 現 清 算 價 值 公 司 規 模 及 已 為 上 市 公 司 與 中 小 企 業 長 期 負 債 呈 正 相 關 建 立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分 析 模 式, 除 財 務 資 料 外, 加 入 三 項 銀 行 往 來 關 係 變 數, () 往 來 銀 行 家 數 (2) 是 否 以 短 期 融 資 為 主 (3) 融 資 寬 裕 度 等 非 財 務 性 資 料 黃 重 菁 (998) 探 討 新 舊 銀 行 在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決 策 上 的 考 量 因 素 有 何 差 別, 研 究 發 現 新 舊 銀 行 都 很 重 視 擔 保 品 因 素 劉 凌 鋒 (998) 以 個 案 研 究 法 為 主, 訪 談 中 小 企 業 主, 歸 納 出 中 小 企 業 在 借 款 上 面 臨 的 問 題 劉 玉 皙 (200) 認 為 信 用 評 等 主 要 是 對 企 業 的 償 債 能 力 進 行 評 比, 可 以 提 供 借 款 人 與 債 權 銀 行 許 多 好 處 唐 于 雅 (2003) 探 討 銀 行 往 來 關 係 對 中 小 企 業 借 款 條 件 與 授 信 風 險 之 影 響 陳 忠 賢 (2004) 以 違 約 風 險 高 低 當 作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案 之 授 信 訂 價 依 據, 充 分 反 映 不 同 信 用 風 險 溢 價, 以 公 平 向 客 戶 收 取 費 用 7

2.3 層 級 分 析 法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是 由 美 國 匹 茲 堡 大 學 教 授 Thomas L. Saaty 在 97 年 (Saaty, 977, 980) 為 美 國 防 部 從 事 應 變 計 畫 問 題 研 究 所 發 展 的 決 策 方 法, 多 年 來 其 已 運 用 於 經 濟 規 劃 以 及 許 多 社 會 管 理 科 學 的 領 域 當 中, 主 要 目 的 是 協 助 決 策 者 解 決 含 有 多 屬 性 的 複 雜 問 題, 並 藉 由 系 統 結 構 法, 將 錯 綜 複 雜 的 評 估 問 題 建 立 不 同 層 級 架 構, 由 不 同 層 面 給 予 層 級 分 解, 藉 由 決 策 者 進 行 兩 兩 因 子 的 比 較, 且 給 予 一 個 相 對 重 要 值 的 判 斷, 以 構 建 出 所 有 因 子 對 於 決 策 問 題 的 影 響 性 大 小, 透 過 量 化 判 斷, 有 助 決 策 者 對 事 物 瞭 解, 減 少 決 策 錯 誤 風 險 性 2.3. AHP 基 本 假 設 (Satty,980): 在 使 用 AHP 前, 需 要 了 解 幾 個 主 要 的 假 設, 該 方 法 的 基 本 假 設 如 下 :( 鄧 振 源 等,989) ( 一 ) 一 個 系 統 問 題 可 分 解 成 許 多 種 類 或 成 份, 並 形 成 網 路 層 級 結 構 ( 二 ) 層 級 結 構 中, 每 一 層 級 的 要 素 均 假 設 具 有 獨 立 性 ( 三 ) 每 一 層 級 內 要 素, 可 用 上 一 層 級 內 某 些 要 素 作 為 評 準 進 行 評 估 ( 四 ) 進 行 評 估 時, 可 將 絕 對 數 值 尺 度 轉 換 為 比 例 尺 度 ( 五 ) 各 層 級 要 素 進 行 成 對 比 較 後, 可 使 用 正 倒 矩 陣 處 理 ( 六 ) 偏 好 關 係 滿 足 具 遞 移 性, 且 優 劣 與 強 度 關 係 也 滿 足 遞 移 性 ( 七 ) 容 許 不 具 遞 移 性 的 情 形, 但 需 測 試 其 一 致 性 的 程 度 ( 八 ) 要 素 的 優 先 程 度, 可 用 加 權 法 則 求 得 ( 九 ) 任 何 要 素 只 要 出 現 在 層 級 結 構 中, 不 論 其 優 先 程 度 如 何, 均 被 認 為 與 整 個 評 估 結 構 有 關 8

2.3.2 AHP 法 進 行 步 驟 ( 曾 國 雄 鄧 振 源,989) ( 一 ) 問 題 的 界 定 宜 儘 量 擴 大, 將 可 能 影 響 問 題 的 要 素, 均 納 入 問 題 中 ( 二 ) 主 要 找 出 階 層 結 構 中 的 各 要 素, 並 建 立 要 素 之 間 階 層 關 係, 基 於 人 類 不 易 同 時 對 七 種 以 上 事 物 進 行 比 較, 每 一 層 要 素 不 宜 超 過 七 個 此 階 段 包 含 形 成 問 題 確 立 定 義 確 定 要 素 及 階 層 三 步 驟 ( 三 ) 在 上 一 層 級 某 要 素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下, 進 行 要 素 間 的 成 對 比 較 因 此 需 設 計 問 卷, 在 至 9 尺 度 下, 讓 參 與 者 填 寫, 此 問 卷 需 清 楚 敘 述 每 一 成 對 比 較 之 問 題 其 後, 根 據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建 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四 ) 計 算 特 徵 值 特 徵 向 量 得 到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後, 求 取 各 層 級 要 素 權 重, 使 用 數 值 分 析 Eigenvalue 解 法, 求 特 徵 向 量 或 優 勢 向 量 ( 五 ) 進 行 一 致 性 檢 定, 做 成 一 致 性 指 標 (Consistency Index, C.I.) 檢 查 決 策 者 回 答 所 構 成 的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是 否 為 一 致 性 矩 陣 而 一 致 性 指 標, 不 論 在 決 策 者 判 斷 的 評 量 或 是 整 個 層 級 結 構 的 測 試,Saaty 建 議 左 右 為 可 接 受 的 偏 誤, 如 此 一 致 性 才 能 獲 得 保 證 ( 六 ) 各 層 級 要 素 間 的 權 重 計 算 後, 再 進 行 整 體 層 級 權 重 的 計 算, 最 後 依 各 方 案 權 重, 以 決 定 最 適 方 案 9

圖 2.4 AHP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鄧 振 源 曾 國 雄 (989) 2.3.3 AHP 的 適 用 範 圍 AHP 主 要 應 用 在 決 策 問 題 (Decision Making Problems), 依 Saaty (980) 的 20

經 驗,AHP 可 應 用 在 下 列 十 二 種 類 型 之 問 題 上 () 決 定 優 先 次 序 (Setting Priorities) (2) 產 生 替 代 方 案 (Generating a Set of Alternatives) (3) 選 擇 最 佳 方 案 (Choosing a Best Policy Alternatives) (4) 決 定 需 求 (Determining Requirements) (5) 資 源 分 配 (Allocating Resources) (6) 預 測 結 果 或 風 險 評 估 (Predicting Outcomes / Risk Assessment) (7) 衡 量 績 效 (Measuring Performance) (8) 系 統 設 計 (Designing Systems) (9) 確 保 系 統 穩 定 (Ensuring System Stability) (0) 最 佳 化 (Optimizing) () 規 劃 (Planning) (2) 解 決 衝 突 (Conflict Resolution) 2.3.4 AHP 的 應 用 領 域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的 應 用 領 域 眾 多, 大 約 可 區 分 為 以 下 30 項 ( 鄧 振 源 曾 國 雄, 989b) () 經 濟 與 規 劃 (2) 能 源 ( 政 策 與 資 源 分 配 ) (3) 健 康 (4) 衝 突 解 決 軍 事 管 制 及 世 界 影 響 2

(5) 材 料 控 制 與 採 購 (6) 彈 性 製 造 系 統 (Flexible Manufacturing Systems) (7) 人 力 選 擇 與 績 效 評 估 (8) 專 案 計 畫 選 擇 (9) 行 銷 管 理 (0)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的 抉 擇 ()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2) 微 電 腦 的 選 擇 (3) 預 算 分 配 (4) 投 資 組 合 的 選 擇 (5) 成 本 - 數 量 - 利 潤 (Cost-Volume-Profit) 分 析 的 模 型 選 擇 (6) 會 計 與 審 計 (7) 教 育 (8) 政 治 (9) 主 觀 機 率 的 估 計 與 交 叉 影 響 分 析 (Cross Impact Analysis) (20) 社 會 學 (2) 區 域 間 遷 移 型 態 (22) 競 爭 下 的 行 為 研 究 (23) 環 境 (24) 建 築 (25) 模 糊 集 合 (Fuzzy Set) 中 用 以 評 量 隸 屬 程 度 (Membership Grade) (26) 方 法 論 的 發 展 (27) 諮 詢 22

(28) 運 輸 規 劃 (29) 多 目 標 規 劃 (30) 大 規 模 系 統 的 設 計 2.4 模 糊 理 論 2.4. 模 糊 理 論 概 述 965 年, 美 國 加 州 柏 克 萊 大 學 Zadeh 教 授 發 表 模 糊 集 合 (FUZZY SET) 論 文 是 一 門 模 仿 人 類 思 考, 處 理 存 在 於 所 有 物 理 系 統 中 的 不 精 確 本 質 的 數 位 控 制 方 法 學 模 糊 理 論 認 為, 人 類 的 思 考 邏 輯 是 模 糊 的, 即 使 是 條 件 和 資 料 不 明 確 時, 仍 必 須 作 下 判 斷, 例 如 人 類 對 冷 熱 的 認 知 因 人 而 異 而 現 代 電 腦 是 兩 極 邏 輯, 非 0 即, 這 和 人 類 思 考 方 式 剛 好 背 道 而 馳, 毫 無 改 變 空 間,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仰 賴 模 糊 數 學 方 法 取 代 傳 統 數 學 方 法 來 求 解 模 糊 性 的 問 題, 因 模 糊 邏 輯 理 論 能 提 供 一 種 方 法, 將 研 究 對 象 以 0 與 之 間 的 數 值 來 表 示 模 糊 概 念 的 程 度, 稱 為 歸 屬 函 數 (membership function) 將 人 類 的 主 觀 判 斷 數 值 化, 使 得 研 究 結 果 更 能 符 合 人 類 思 考 模 式 ( 張 維 文,2005) 2.4.2 模 糊 集 合 與 歸 屬 函 數 模 糊 集 合 是 模 糊 理 論 的 基 礎, 也 是 傳 統 集 合 觀 念 的 延 伸, 由 Zadeh 教 授 提 出 也 就 是 用 傳 統 集 合 描 述 特 徵 函 數 從 非 0 即 的 二 值 選 擇, 推 廣 為 可 從 0 到 之 間 的 任 何 值 作 選 擇, 此 新 型 的 特 徵 函 數, 稱 之 為 歸 屬 函 數 利 用 歸 屬 函 數 可 以 描 述 模 糊 集 合 的 性 質, 而 透 過 歸 屬 函 數, 才 能 對 模 糊 集 合 進 行 量 化, 也 才 有 可 能 利 用 精 確 的 數 學 方 法 去 分 析 和 處 理 模 糊 性 資 訊 但 要 順 利 建 立 一 個 足 以 表 達 模 糊 概 念 的 歸 屬 函 數 卻 不 是 容 易 的 工 作 歸 屬 函 數 決 定 時, 模 糊 集 合 即 隨 之 決 定, 通 常 如 何 選 擇 適 當 的 歸 屬 函 數 往 往 是 決 定 是 否 能 成 功 應 用 歸 屬 涵 數 的 關 23

鍵, 一 般 而 言 並 無 公 式 或 定 理, 通 常 是 根 據 經 驗 與 統 計 方 法 來 加 以 確 認, 很 難 具 有 客 觀 性 ( 張 銘 仁,2004) 令 U 為 討 論 的 全 體 對 象, 稱 為 論 域 (Universe of Discourse), 論 域 中 的 每 個 對 象, 稱 為 元 素, 以 u 表 示 而 U 上 的 一 個 模 糊 子 集 合 A, 是 指 : 對 任 何 x 屬 於 U 的 都 指 定 一 個 數 ( x) [ 0,] f A, 稱 x 隸 屬 於 A 程 度, 該 影 射 稱 為 A 的 歸 屬 函 數 (Membership Function) A 的 歸 屬 涵 數 值 域 {0,} 時, f A 變 化 為 一 個 普 通 的 子 集 合 之 特 徵 函 數,A 變 化 成 一 個 普 通 子 集 當 A 單 獨 出 現 或 使 用 時, 稱 為 模 糊 集 合 (Fuzzy Sets), 而 它 的 特 性 函 數 被 稱 為 歸 屬 函 數 (Membership Function) ( 李 允 中, 200) 許 多 研 究 學 者 為 了 能 夠 找 到 系 統 性 的 方 法, 以 便 建 立 較 客 觀 的 歸 屬 函 數 通 常, 他 們 會 先 建 立 粗 略 的 歸 屬 函 數, 然 後 透 過 " 學 習 " 和 不 斷 的 學 習 經 驗, 逐 步 修 正 和 調 整, 使 歸 屬 函 數 更 臻 於 完 善 也 更 加 客 觀 2.4.3 模 糊 數 ( 闕 頌 廉,98) 模 糊 數 乃 為 信 賴 區 間 (Confidence Interval) 概 念 之 擴 充, 結 合 可 能 性 分 析 之 α 水 準 (Level a Presumption) 與 α 水 準 信 賴 區 間 之 性 質 模 糊 數 為 一 不 精 確 值 (Imprecision Numbers), 與 機 率 論 中 之 隨 機 變 數 (Random Numbers) 是 不 同 的 數 學 上 而 言, 模 糊 數 之 定 義 為 : 以 實 線 (Real Line) 集 合 為 全 集 合 之 模 糊 集 合, 正 規 化 且 為 凸 集 合, 以 具 有 區 段 性 連 續 之 隸 屬 函 數 之 模 糊 集 合, 稱 之 為 模 糊 數, 意 即 模 糊 數 須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 凸 模 糊 子 集 (Convex Fuzzy Subset) 2. 正 規 化 模 糊 子 集 (Normality of A Fuzzy Subset) 3. 區 段 連 續 模 糊 數 一 般 分 為 梯 形 模 糊 數 (Flat or Trapezoidal Fuzzy Numbers) 與 三 角 形 模 糊 數 (Triangular Fuzzy Numbers), 其 圖 形 如 2.4 2.5 所 示 24

圖 2.5 梯 形 模 糊 數 圖 2.6 三 角 形 模 糊 數 2.4.4 模 糊 運 算 ( 闕 頌 廉,98) 在 此 將 本 研 究 所 用 到 的 模 糊 運 算 作 一 定 義 依 據 模 糊 數 的 性 質 及 擴 張 原 理, 假 設 有 模 糊 數 A 及 A2: 25

26 ( ) ( ) ( ) ( ) R L n n n n R L R L R L R L R L R L R L u m l A l m u A u u u l u l l l m m u u u l u l l l A A u u u l u l l l m m u u u l u l l l A A u u m m l l A A u u m m l l A A u m l A u m l A = = = = = + + + = = = ),, ( ~ 6. ),, ( ~ 5. /, /, /, / max, /, /, /, /, / min ~ / ~ 4. :,,, max,,,,, min ~ ~ 3. ),, ( ~ ~ 2. : ),, ( ~ ~. ),, ( ~ ),, ( ~ / / / /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開 根 號 倒 數 除 法 模 糊 數 乘 法 運 算 子 乘 法 減 法 模 糊 數 加 法 運 算 子 加 法 2.4.5 解 模 糊 化 解 模 糊 化 就 是 將 模 糊 資 料 轉 換 為 明 確 的 資 料, 以 方 便 模 糊 排 序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工 具 解 模 糊 化 並 無 一 確 定 方 法, 需 視 問 題 的 特 性 而 定 一 般 較 常 用 的 方 法 有 以 下 幾 種 :( 吳 彥 輝,999) ( 一 ) 重 心 法 其 理 念 就 是 求 取 模 糊 集 合 中 心 值 來 代 表 整 個 模 糊 集 合 ( 二 ) 形 心 法 形 心 法 與 重 心 法 類 似, 其 目 的 為 求 出 三 角 形 面 積 的 形 心 值 ( 三 ) 平 均 最 大 隸 屬 度 法 平 均 最 大 隸 屬 度 法 是 以 隸 屬 度 函 數 中 最 高 隸 屬 度 值 的 元 素, 代 表 解 模 糊 化 後 的 值 ; 若 符 合 此 條 件 的 值 不 只 一 個, 則 取 所 有 符 合 條 件 的 值 之 平 均 值 代 表 解 模 糊 化 的 值

2.4.6 模 糊 語 意 變 數 Zadeh(972) 在 其 972 年 發 表 的 文 章 中 提 到, 當 我 們 處 理 的 問 題 太 過 於 複 雜 或 難 以 定 義, 且 傳 統 量 化 方 法 很 難 合 理 的 加 以 描 述 的 情 況 下, 此 時 可 能 需 要 以 模 糊 語 意 變 數 (Fuzzy Linguistic Variable) 的 概 念 來 處 理 而 所 謂 模 糊 語 意 變 數, 是 一 種 針 對 人 類 語 言 之 語 意 程 度 的 不 同 所 相 對 應 的 變 數, 當 我 們 要 明 確 反 映 出 語 意 變 數 的 價 值 時, 則 需 要 有 適 當 的 轉 變 方 式 才 能 達 成 Chen & Hwang(992) 針 對 以 往 眾 多 的 模 糊 多 屬 性 決 策 方 法, 在 使 用 上 常 遭 遇 困 難, 因 此, 發 表 了 一 種 較 簡 單 的 方 法, 利 用 八 種 模 糊 語 意 種 轉 換 尺 度 表, 系 統 地 讓 決 策 者 方 便 使 用, 如 表 2.3 所 示 此 法 的 基 本 假 設 為 多 屬 性 決 策 問 題 可 以 包 含 模 糊 與 明 確 資 料, 並 且 模 糊 資 料 可 以 用 模 糊 語 意 性 措 詞 或 模 糊 數 加 以 表 示, 將 決 策 者 所 給 予 之 語 意 變 數 值, 轉 換 成 相 關 地 模 糊 數 表 2.3 模 糊 語 意 變 數 轉 換 尺 度 表 Scale 2 3 4 5 6 7 8 Linguistic No.of terms used 2 3 5 5 6 7 9 None V Very low V V V V V Low-very low V Low V V V V V V V Farily low V V V V Mol low V V Medium V V V V V V V Mol high V V Farily high V V V V High V V V V V V V V high-very high V very high V V V V V Excellent V 資 料 來 源 Chen and Hwang (992) 27

2.5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法 本 研 究 所 發 展 之 模 糊 AHP 法 模 式, 乃 是 以 Buckley 的 模 糊 AHP 改 善 模 式 作 為 基 礎 Buckley 的 作 法 是 首 先 要 求 各 專 家 以 順 序 尺 度 排 列 各 決 策 準 則 及 所 有 替 代 方 案 的 優 先 順 序, 以 取 代 傳 統 AHP 法 中 以 數 字 的 比 率 (ratios of numbers) 來 表 示 其 對 兩 兩 準 則 間 相 對 重 要 程 度 的 看 法, 以 解 決 成 對 比 較 值 過 於 主 觀 不 精 確 模 糊 等 缺 失 然 後, 再 將 這 群 專 家 所 給 予 每 一 準 則 下 各 替 代 方 案, 以 及 各 決 策 準 則 的 優 先 順 序 分 別 轉 成 模 糊 集 合 最 後, 利 用 平 均 及 總 計 的 方 法 串 聯 各 層 級, 即 可 求 算 出 各 替 代 方 案 的 等 級 此 種 作 法 要 求 專 家 以 順 序 尺 度 來 表 達 其 對 各 決 策 準 則 及 所 有 替 代 方 案 相 對 重 要 程 度 的 看 法, 而 不 是 使 用 數 字 比 率 值, 對 專 家 而 言 較 為 容 易, 尤 其 是 當 決 策 準 則 及 替 代 方 案 的 數 目 很 多 時, 更 可 發 揮 避 免 成 對 比 較 值 過 於 主 觀 不 精 確 的 結 果 Buckley 基 於 () 傳 統 AHP 法 的 不 精 確 問 題 ; 以 及 (2)Saaty 用 來 求 取 權 重 的 λ-max 方 法, 難 以 被 使 用 在 模 糊 矩 陣 的 求 算 上 等 缺 失, 亦 將 模 糊 集 合 理 論 應 用 在 傳 統 AHP 法 上, 並 且 將 一 致 性 的 概 念 一 般 化 到 模 糊 矩 陣 中,Buckley 的 作 法 是 要 求 決 策 者 以 梯 形 模 糊 數 (flat or trapezoidal fuzzy numbers) 來 表 示 其 對 兩 兩 準 則 間 相 對 重 要 程 度 的 看 法, 形 成 模 糊 正 倒 值 矩 陣 (fuzzy positive reciprocal matrix); 接 著, 利 用 幾 何 平 均 數 方 法 來 計 算 每 一 模 糊 矩 陣 的 模 糊 權 重 ; 然 後, 經 由 各 層 級 的 串 聯, 以 決 定 各 替 代 方 案 的 最 後 模 糊 權 重 ; 最 後, 以 各 替 代 方 案 模 糊 權 重 的 特 徵 函 數 圖 形 來 排 列 各 替 代 方 案 的 優 先 順 序 2.6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早 期 學 者 衡 量 效 率 皆 著 重 在 配 置 效 率 (allocation efficiency), 直 到 Farrell 於 957 年 提 出 以 生 產 前 緣 (production frontier) 的 觀 念 來 衡 量 技 術 效 率 (technical efficiency), 技 術 效 率 才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DEA 效 率 評 估 模 式 即 是 根 據 Farrell 的 技 術 效 率 概 念 而 來 (Charnes et. al.;978),charnes 等 學 者 將 單 一 投 入 28

單 一 產 出 的 觀 念 擴 展 成 多 元 投 入 多 元 產 出 的 形 式, 並 搭 配 不 同 權 重 加 以 線 性 組 合, 用 於 評 估 決 策 單 位 (Decision Making Unit;DMU) 之 相 對 效 率 - 即 CCR 模 式, 此 方 法 也 至 此 確 立 為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DEA) 2.6.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的 定 義 與 衡 量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 是 Charnes, Cooper &Rhode 在 978 年 發 展 的 效 率 評 估 數 學 模 式, 以 非 預 設 生 產 函 數 代 替 常 用 的 預 設 函 數 來 推 估 效 率 值, 並 採 用 數 學 規 劃 模 式 求 算 效 率 前 緣 (Efficency Frontier) 曲 線, 在 幾 何 意 義 上 是 利 用 包 絡 線 原 理 將 所 有 被 評 估 的 決 策 單 位 (Decision Making Unit, DMU) 之 投 入 項 與 產 出 項 映 射 至 空 間 中, 用 以 評 估 其 組 織 之 相 對 效 率, 找 出 可 以 包 絡 所 有 觀 察 資 料 的 效 率 包 絡 面, 以 形 成 效 率 前 緣, 再 計 算 個 別 DMU 觀 察 值 與 效 率 包 絡 面 的 距 離 求 出 各 相 對 效 率 水 準 經 由 DEA 模 式 所 計 算 出 之 生 產 邊 界 (Production Frontier), 在 經 濟 學 上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即 為 一 包 絡 線, 而 包 絡 線 即 為 所 有 可 能 解 中, 由 最 佳 解 形 成 的 一 條 邊 界 DEA 模 式 即 是 利 用 上 述 原 理, 將 所 有 決 策 單 位 (Decision Making Units,DMU) 之 投 入 與 產 出 項 通 通 加 以 考 量, 以 加 權 產 出 除 以 加 權 投 入 的 概 念 計 算 出 個 別 廠 商 相 對 於 其 他 廠 商 之 效 率 值, 凡 是 相 對 效 率 值 為 者 ( 落 於 生 產 邊 界 上 ), 即 為 具 效 率 單 位 ; 凡 是 相 對 效 率 值 小 於 者, 即 屬 無 效 率 單 位 ( 未 落 於 生 產 邊 界 上 ) ( 曾 瑞 雯,2000) 2.6.2 CCR 模 式 CCR 模 式 是 由 Charnes, Cooper & Rhodes (978)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他 們 將 Farrell(957) 所 定 義 的 單 一 產 出 及 投 入 的 績 效 模 型, 拓 展 為 多 重 產 出 及 投 入 的 績 效 模 型, 並 假 定 規 模 報 酬 固 定 假 設 有 N 家 廠 商, 而 每 一 家 廠 商 有 S 個 投 入 與 T 個 產 出 第 i 家 廠 商 的 投 入 產 出 以 向 量 表 示 則 為 xi(xi=s ) 及 yi(yi=t ), i=,2,.n m 為 產 出 項 y 之 權 重 ;n 為 投 入 項 x 之 權 重 : 29

MAX s. t m, n m,n 0 my nx my nx j j i i j =...N (2.) 由 於 上 式 為 分 數 線 性 規 劃 模 式, 將 造 成 m,n 有 無 限 多 組 解, 於 是 Charnes, Cooper and Rhodes 將 其 轉 換 為 線 性 規 劃 模 式 (linear programming,lp), 如 (2.2) MAX st. m, n m,n 0 my i my j i nx = - nx j 0 j=...n (2.2) 為 了 降 低 其 限 制 式 個 數, 以 方 便 計 算, 在 將 (2.2) 式 作 對 偶 轉 換 (duality), 此 對 偶 模 型 如 (2.3) Min θ, λ θ s. t y θx i i λ 0 + Yλ 0 Xλ 0 (2.3) 其 中 θ 是 一 個 純 量 的 效 率 值,Y 是 所 有 DMU 的 產 出 矩 陣,X 為 投 入 矩 陣,λ 為 一 個 N 的 常 數 向 量,λ 表 示 每 一 個 DMU 的 權 重 假 如 有 N 家 廠 商,(2.3) 式 必 須 求 解 N 次, 因 此 會 有 N 個 (θ, λ) 值 當 θ i=, 表 示 第 i 家 廠 商 具 有 相 對 效 率, 但 當 θ i<, 表 示 第 i 家 廠 商 具 相 對 無 效 率 因 為 此 模 型 為 投 入 導 向 模 型, 因 此 θ 值 小 於 時, 表 示 其 要 素 投 入 量 有 過 多 浪 費 的 情 形, 必 須 減 少 投 入 2.6.3 BCC 模 式 Banker Charnes and Cooper 在 984 年 將 CCR 模 型 中 的 固 定 規 模 報 酬 (CRS) 假 設 剔 除, 以 衡 量 不 同 規 模 報 酬 型 態 的 效 率 估 計 值 (Banker et. al.; 30

984) 將 技 術 效 率 再 分 解 成 純 技 術 效 率 (PTE) 與 規 模 效 率 (SE) 這 表 示 廠 商 無 效 率 產 生 時, 除 了 技 術 方 面 問 題, 更 可 能 是 規 模 不 當 的 問 題, 因 此 當 廠 商 面 對 無 效 率 因 素 時, 除 從 調 整 投 入 產 因 素 外, 也 可 從 調 整 規 模 因 素 以 改 進 其 無 效 率 的 情 形 其 模 型 如 下 : Min s. t θ, λ θ y i + Yλ 0 θx Xλ 0 p λ = i λ 0 (2.4) 與 CCR 模 型 唯 一 不 同 處, p λ = 其 中 P 是 一 個 由 組 成 的 P 的 行 向 量 由 BBC 模 型 所 求 得 的 技 術 效 率 比 CCR 模 型 的 技 術 效 率 大 BBC 模 型 中 的 規 模 效 率 值 (SE), 可 比 較 某 一 特 定 廠 商 CRS 中 的 技 術 效 率 值 與 VRS 中 的 技 術 效 率 值, 其 值 若 無 差 異, 表 示 廠 商 的 無 效 率 並 非 來 自 規 模 的 因 素 ; 但 若 其 間 有 差 異, 其 差 值 表 示 無 效 率 來 自 規 模 無 效 率 部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下 式 表 示 其 間 的 關 係 TE = PTE SE 其 中 TE 表 示 固 定 規 模 下 的 技 術 效 率 值 PTE 表 示 變 動 規 模 下 的 技 術 效 率 值 SE 表 示 規 模 效 率 值 2.6.4 DEA 模 式 之 特 質 DEA 應 用 在 效 率 評 估 模 式 中 具 有 以 下 特 質 :(Lewin et. al. 982) () DEA 可 處 理 多 項 投 入 多 項 產 出 之 評 估 問 題 (2) 提 供 單 一 的 綜 合 性 指 標, 將 一 連 串 的 指 標 透 過 效 率 比 值 來 表 達 各 DMU 的 差 異 (3) 不 需 預 設 投 入 產 出 關 係 之 函 數 型 式, 此 特 性 可 解 決 因 設 定 生 產 函 數 而 導 致 3

的 誤 差 與 實 務 上 投 入 產 出 間 關 係 不 明 確 的 問 題 (4) 投 入 產 出 間 之 權 重 不 受 人 為 主 觀 因 素 影 響,DEA 中 投 入 產 出 間 之 權 重 是 由 數 學 規 劃 所 產 生, 無 須 人 為 判 斷, 可 降 低 主 觀 成 份, 提 高 評 估 的 公 平 性 (5) 可 處 理 定 量 及 定 性 之 問 題, 因 素 可 以 是 數 量 或 非 數 量 的, 其 衡 量 單 位 也 不 需 相 同 (6) 可 區 分 相 對 有 效 率 與 相 對 無 效 率 單 位, 是 一 種 相 對 性 而 非 絕 對 性 的 比 較, 並 可 瞭 解 無 效 率 單 位 的 改 善 目 標 2.6.5 DEA 使 用 程 序 根 據 Golany and Roll(989) 的 文 章 敘 述, 可 將 DEA 的 使 用 程 序 規 劃 為 四 部 份, 其 流 程 如 圖 3.4 所 示 () 定 義 及 選 擇 欲 評 估 之 DMU 及 其 數 量 使 用 數 量 較 少 的 DMU 做 評 估 時, 其 研 究 結 果 可 能 會 有 潛 在 的 誤 差 存 在 ; 而 使 用 較 多 的 DMU 數 量 做 評 估 時, 其 DEA 的 結 果 是 較 具 有 強 健 性 (Robustness)(Ronald and Lawrence 999) 當 DMU 的 數 量 增 加 時, 平 均 效 率 (Mean efficiency) 會 隨 著 下 降, 而 下 降 的 比 率 是 與 樣 本 大 小 有 關 的 當 樣 本 數 較 小 時, 則 平 均 效 率 降 幅 會 較 陡 ; 而 樣 本 數 較 大 時, 平 均 效 率 之 降 幅 會 趨 於 平 緩 (2) 投 入 產 出 項 之 選 取 所 謂 的 投 入 產 出 項 之 選 擇, 乃 是 指 由 所 收 集 的 投 入 產 出 資 料, 進 一 步 的 確 認 投 入 產 出 項 是 否 適 當 投 入 項 透 過 不 同 的 DMU 而 有 產 出 項 的 產 生 ; 以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投 入 項 可 以 資 源 (Resources ) 產 出 項 可 以 績 效 (Performances) 來 替 代, 則 不 同 的 DMU 使 用 各 種 的 資 源, 因 而 產 生 不 同 的 績 效, 藉 以 評 估 各 個 DMU 的 優 劣 (3) DEA 模 式 之 選 取 32

(4) 評 估 結 果 之 分 析 效 率 分 析 差 額 變 數 分 析 敏 感 度 分 析 等 圖 2.7 DEA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郭 鈞 偉 (200) 33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 本 研 究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不 佳 以 及 銀 行 授 信 之 弊 病 提 出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由 於 本 研 究 建 立 之 模 型 並 非 單 一 方 法 形 成, 所 以 本 節 不 僅 僅 描 述 本 研 究 遭 遇 之 問 題 並 針 對 各 研 究 方 法 之 缺 失 進 行 改 善 並 使 之 相 輔 相 成, 以 達 到 本 研 究 之 最 終 目 的 3. 研 究 方 法 3..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之 缺 陷 本 文 採 用 之 方 法 是 以 資 料 包 絡 法 為 基 礎 輔 以 模 糊 層 級 程 序 分 析 法, 主 因 乃 是 Dyson&Thanassoulis(988) 認 為 DEA 模 式 所 運 算 得 出 之 權 數 具 有 以 下 缺 點 : 權 數 的 刻 意 選 擇 可 能 造 成 該 DMU 為 相 對 有 效 率, 但 是 此 效 率 未 必 來 自 於 本 質 效 率 (inherent efficiency), 而 是 來 自 於 權 數 的 選 擇 Charnes 等 三 人 於 978 年 提 出 的 CCR 模 式, 對 於 權 數 的 設 定 是 設 定 其 大 於 等 於 零, 此 一 限 制 會 使 各 DMU 為 求 本 身 效 率 極 大, 捨 棄 不 利 之 因 子, 令 其 權 數 為 零, 此 為 CCR 模 式 的 缺 點 基 於 上 述 權 數 設 定 產 生 的 問 題, 其 後 學 者 乃 不 斷 修 正 CCR 模 式,Charnes 等 人 於 978 年 修 正 其 原 始 模 式 中 權 數 的 限 制, 從 非 負 條 件 調 整 為 絕 對 為 正 的 限 制 (Charnes et. al. 978) Charnes 等 學 者 於 985 年 後 引 進 非 阿 基 米 德 數 ( ) 來 限 制 各 投 入 產 出 項 之 權 數 ( 劉 春 初,998), 使 其 不 為 零, 陸 續 有 許 多 學 者 針 對 權 數 設 定 提 出 不 同 的 修 正 方 向 ( 如 權 數 應 該 設 限 與 權 數 順 序 之 觀 念 ), 但 仍 無 法 適 用 於 所 有 情 況, 還 是 難 以 解 決 前 述 之 問 題 34

3..2 層 級 分 析 法 之 缺 陷 授 信 評 估 的 許 多 準 則 往 往 不 易 以 傳 統 的 數 量 方 式 來 表 達, 在 模 糊 理 論 中 便 藉 由 語 意 變 數 來 克 服, 表 達 此 因 素 重 要 的 程 度 在 實 際 應 用 中, 梯 形 模 糊 數 的 運 算 過 於 複 雜, 實 用 性 也 較 低, 因 此, 本 文 運 用 三 角 模 糊 數 表 達 每 一 語 意 評 判 值, 使 得 決 策 過 程 中 的 模 糊 性 能 充 分 表 達, 以 下 是 FAHP 與 傳 統 AHP 的 差 異, 也 是 本 研 究 使 用 FAHP 的 原 因 ( 張 銘 仁,2004): 一 傳 統 的 評 估 方 式 是 將 填 答 者 心 中 模 糊 的 意 念 以 一 明 確 數 值 作 為 輸 出, 完 全 摒 除 了 語 意 數 值 間 的 模 糊 性 而 為 了 彌 補 傳 統 方 法 的 不 足, 採 用 模 糊 理 論 的 計 算 方 法, 且 以 隸 屬 函 數 來 表 達 語 義 變 數 值 所 代 表 的 含 意, 能 比 較 客 觀 量 測 出 專 家 對 風 險 程 度 的 模 糊 意 象 二 因 FAHP 方 法 使 用 了 模 糊 的 概 念, 並 以 幾 何 平 均 數 整 合 專 家 意 見, 所 以 不 會 產 生 因 專 家 對 某 項 因 素 的 偏 好, 而 使 整 體 差 距 懸 殊 的 情 形, 又 能 呈 現 每 個 專 家 的 意 見, 其 客 觀 程 度 更 勝 以 往 得 知 權 數 設 定 影 響 如 此 深 遠, 本 文 乃 利 用 模 糊 層 級 程 序 分 析 法 建 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求 算 出 投 入 與 產 出 之 個 別 權 重, 在 通 過 一 致 性 比 率 (CR-Consistency Ratio) 與 一 致 性 指 數 (CI-Consistency Index) 的 檢 定 之 後 帶 入 DEA 模 式 中, 將 其 中 權 數 加 以 設 限 以 求 出 更 貼 近 現 實 的 實 證 結 果 3.2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計 劃 之 研 究 流 程 列 述 如 下 : 步 驟 一 : 訂 定 研 究 主 題 步 驟 二 : 文 獻 探 討 ( 銀 行 授 信 中 小 企 業 DEA FAHP) 步 驟 三 : 界 定 問 題 與 研 究 方 法 分 析 35

步 驟 四 : 蒐 集 資 料 步 驟 五 : 利 用 FAHP 法 選 出 準 則 並 計 算 其 權 重 步 驟 六 : 將 資 料 依 DEA 法 與 模 糊 理 論 分 為 投 入 產 出 的 資 料 步 驟 七 : 建 立 FAHP-DEA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步 驟 八 : 實 際 案 例 分 析 與 追 蹤 ( 以 某 銀 行 為 例 ) 步 驟 九 : 結 論 與 建 議 下 圖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圖 : 36

圖 3.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圖 本 研 究 重 心 著 重 於 研 究 流 程 步 驟 四 至 八, 所 以 本 節 將 針 對 步 驟 四 至 八 作 詳 細 解 說, 至 於 步 驟 一 至 四 本 研 究 在 前 兩 章 與 上 節 已 有 詳 述, 本 節 不 再 贅 述 在 解 說 之 前, 本 研 究 將 步 驟 四 至 八 作 一 更 精 細 完 整 的 研 究 架 構 圖, 以 供 參 考 : 37

圖 3.2 研 究 核 心 架 構 圖 ( 步 驟 四 ): 資 料 蒐 集 資 料 蒐 集 主 要 可 分 為 三 部 份 : ( 一 ) 在 文 獻 探 討 過 程 中, 本 研 究 蒐 集 眾 多 銀 行 授 信 放 款 評 估 之 文 獻 資 料, 從 38

文 獻 中 我 們 可 以 歸 納 出 若 干 項 授 信 業 務 需 要 考 量 之 因 素 ( 二 ) 參 照 ( 一 ) 擷 取 之 因 素 製 成 問 卷, 並 請 本 研 究 案 例 之 銀 行 授 信 人 員 進 行 專 家 問 卷 以 建 立 FAHP 之 權 重 矩 陣 ( 三 ) 而 這 些 授 信 決 策 所 必 備 的 資 料 即 為 受 評 估 廠 商 之 營 運 相 關 資 料, 本 研 究 由 案 例 銀 行 授 信 部 門 取 得, 即 為 企 業 授 信 報 核 書 ( 步 驟 五 ): 用 FAHP 法 選 出 準 則 並 計 算 其 權 重 ( 一 ) 建 立 層 級 架 構 利 用 詳 述 法 或 目 標 - 手 段 法, 對 目 標 進 行 逐 層 分 析, 建 立 層 級 結 構 ( 二 ) 建 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以 層 級 分 析 法 的 概 念 設 計 成 因 素 間 兩 兩 比 較 的 形 式 的 專 家 問 卷, 顧 名 思 義, 問 卷 填 寫 者 須 具 備 銀 行 授 信 相 關 業 務 兩 年 以 上 者, 由 於 Saaty(980) 所 建 議 的 九 分 評 估 尺 度 過 於 瑣 碎, 無 形 中 增 加 填 答 者 之 困 擾, 所 以 本 研 究 採 用 七 分 評 估 尺 度 之 問 卷, 依 次 進 行 同 層 指 標 間 兩 兩 成 對 比 較, 由 此 獲 取 專 家 對 於 兩 因 素 間 相 對 重 要 性 關 係 的 看 法, 再 將 原 始 資 料 轉 換 成 模 糊 數 形 式, 建 立 模 糊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三 ) 群 體 整 合 本 研 究 將 各 專 家 填 寫 之 數 據 依 據 圖 3.3 轉 為 三 角 模 糊 數, 減 少 人 類 思 維 之 模 糊 及 不 精 確 等 特 性 對 研 究 所 產 生 之 影 響, 使 決 策 者 的 真 正 意 圖 能 更 清 晰 的 顯 現 本 研 究 的 模 糊 語 意 是 採 用 的 尺 度 為 七 點 尺 度, 為 同 等 重 要 重 要 非 常 重 要 絕 對 重 要, 並 在 兩 尺 度 間 加 入 折 衷 值, 詳 見 於 表 3. 所 示, 透 過 此 七 點 尺 度 讓 受 訪 專 家 表 達 意 見 39

表 3. 兩 者 相 對 重 要 性 之 模 糊 語 意 尺 度 語 意 措 辭 三 角 模 糊 數 同 等 重 要 =(,,)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2 =(,2,3) 重 要 3 =(2,3,4)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4 =(3,4,5) 非 常 重 要 5 =(4,5,6)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6 =(5,6,7) 絕 對 重 要 7 =(6,7,8) 同 等 重 要 重 要 非 常 重 要 絕 對 重 要 2 3 4 5 6 7 隸 屬 度 2 3 4 5 6 7 8 圖 3.3 模 糊 語 意 之 歸 屬 函 數 就 模 糊 數 而 言, 整 合 專 家 意 見 方 法 有 平 均 數 眾 數 極 大 值 極 小 值 或 極 大 與 極 小 值 混 合 加 權 處 理 等 方 法 在 此, 本 研 究 採 Buckley(985) 所 建 議 之 平 均 數 法 加 以 整 合, 其 方 法 如 下 : ~ ij = N ( m ~ (/ ) ij m~ 2 ij M ~ M m~ ij N ij = 整 合 後 之 三 角 模 糊 數 = 專 家 N對 第 i個 評 估 要 素 與 第 j個 評 估 要 素 之 兩 兩 比 較 值 N = 專 家 總 數 m~ N ij ) (3.) 40

( 四 ) 建 立 模 糊 正 倒 值 矩 陣 當 整 合 完 所 有 專 家 的 意 見 後, 即 可 得 到 許 多 表 達 專 家 意 見 的 三 角 模 糊 數, 接 著 便 可 進 一 步 建 立 模 糊 正 倒 值 矩 陣 ~ M = M L C [ ] M : 模 糊 正 倒 值 矩 陣 ~ M =( L, C, R ) ij ij ij : 第 i個 因 素 下 第 j個 評 估 準 則 之 表 達 專 家 意 見 的 三 角 模 糊 數 之 左 值 : 第 i個 因 素 下 第 j個 評 估 準 則 之 表 達 專 家 意 見 的 三 角 模 糊 數 之 中 間 值 Rij : 第 i個 因 素 下 第 j個 評 估 準 則 之 表 達 專 家 意 見 的 三 角 模 糊 數 之 右 值 ~ ~ M = / M, i, j =,2,, n ij ij ij ji ij ij (3.2) ( 五 ) 計 算 模 糊 權 重 在 建 立 模 糊 正 倒 值 矩 陣 後, 接 著 便 進 行 權 重 的 計 算 本 方 法 採 用 Buckley(985) 的 近 似 法, 如 此 不 但 考 慮 到 一 致 性, 也 具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n Zi ( a ~ a~ a~ / = i i2 in ) ~ ~ ~ ~ Wi = Zi ( Z Z 2 Z n ) a~ : 模 糊 正 倒 值 矩 陣 中 第 i列 第 j欄 之 三 角 模 糊 數 ij Z: i 三 角 模 糊 數 之 幾 何 平 均 值 ~ W: 第 i項 因 素 之 模 糊 權 重 i ( 六 ) 解 模 糊 化 本 研 究 採 用 Teng and Tzeng(993) 所 提 出 之 重 心 法 則 的 公 式, 進 行 解 模 糊 化, 以 求 出 最 佳 方 案 當 模 糊 數 為 三 角 模 糊 數 時, 重 心 法 之 公 式 為 : 假 設 有 一 三 角 模 糊 數 其 解 模 糊 值 為 DF IJ = ~ A [( RIJ LIJ ) + ( M IJ LIJ )]/ 3 + LIJ IJ = ( L IJ, M ( 七 ) 層 級 串 聯 經 由 前 述 幾 個 步 驟, 可 求 得 在 第 一 層 最 終 目 標 下 第 二 層 第 i 個 主 準 則 的 權 重 Wi, 第 二 層 第 i 個 主 準 則 下 第 三 層 第 p 個 次 準 則 的 權 重 Wip, 若 要 求 得 第 一 IJ, R IJ ) (3.3) (3.4) (3.5) 4

層 總 準 則 下 第 三 層 之 權 重 Wp 則 必 須 進 行 層 級 串 聯, 其 串 聯 方 法 如 下 : W = W W P i ip (3.6) ( 步 驟 六 ): 將 資 料 依 DEA 法 與 模 糊 理 論 分 為 投 入 產 出 的 資 料 本 小 節 以 下 列 程 序 圖 做 為 解 說 : 圖 3.4 本 研 究 資 料 處 理 程 序 圖 ( 步 驟 七 ):FAHP-DEA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將 3.2. 所 算 出 之 準 則 權 重 與 3.2.2 經 DEA 法 與 模 糊 理 論 處 理 過 之 投 入 產 出 資 料 代 入 本 研 究 DEA 模 型 中 加 以 分 析, 以 求 得 位 在 效 率 前 緣 之 決 策 單 位 (DMU) 本 研 究 將 採 用 Frontier Analyst Professional 套 裝 軟 體 做 為 分 析 工 具, 其 使 用 介 面 如 下 : 42

圖 3.5 Frontier Analyst Professional 使 用 介 面 ( 步 驟 八 ): 實 際 案 例 分 析 與 追 蹤 ( 以 某 銀 行 為 例 ) 經 由 上 述 套 裝 軟 體 分 析 後, 我 們 可 以 獲 得 各 DMU 之 多 項 數 據, 由 此 本 研 究 可 初 步 區 分, 該 廠 商 是 否 合 乎 本 研 究 授 信 放 款 之 條 件, 我 們 將 持 續 追 蹤 各 DMU, 觀 察 其 還 款 情 況, 以 佐 證 本 研 究 之 分 析, 若 分 析 結 果 與 實 際 案 例 有 所 差 異, 本 研 究 將 透 過 訪 談 了 解 問 題 之 癥 結 所 在, 並 做 為 未 來 研 究 之 參 考 與 方 向 43

第 四 章 案 例 導 入 與 分 析 結 果 本 章 將 照 前 章 描 述 之 架 構 與 方 法 進 行 案 例 導 入, 並 將 實 際 資 料 處 理 後 輸 入 模 型 並 進 行 分 析, 以 下 即 為 詳 細 操 作 過 程 4. 因 素 之 選 取 本 文 採 用 謝 文 堅 (2002) 依 據 問 卷 與 因 素 分 析 法 所 建 立 之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多 準 則 評 估 架 構, 作 為 本 研 究 案 例 導 入 之 基 礎, 如 表 4. 所 示 表 4.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之 評 估 準 則 償 債 能 力 與 財 務 結 構 因 素 營 運 效 能 因 素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因 素 企 業 信 用 因 素 營 業 活 動 現 金 流 量 / 銀 行 短 期 借 款 流 動 比 率 速 動 比 率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銷 貨 的 收 款 方 式 申 貸 企 業 近 期 是 否 曾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資 金 用 途 是 否 與 租 賃 公 司 往 來 民 間 借 款 或 不 動 產 有 非 金 融 機 設 定 之 情 事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及 退 票 紀 錄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申 貸 企 業 其 他 銀 行 往 來 情 形 之 變 動 以 下 為 各 準 則 之 說 明 ( 謝 文 堅,2002): 44

( 一 ) 營 業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 銀 行 短 期 借 款 : 主 要 是 用 來 衡 量 企 業 的 短 期 償 債 能 力, 即 衡 量 企 業 每 一 元 的 銀 行 短 期 借 款 可 由 若 干 從 營 業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淨 現 金 流 入 來 支 應 的 程 度, 是 企 業 衡 量 流 動 性 的 動 態 指 標 ( 二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 即 流 動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係 指 流 動 資 產 與 流 動 負 債 之 間 的 比 率 關 係, 表 示 每 一 元 的 流 動 負 債 有 幾 元 的 流 動 資 產 來 抵 償, 通 常 用 來 測 度 一 企 業 的 短 期 償 債 能 力 ( 三 ) 速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 即 速 動 比 率, 速 動 比 率 係 指 速 動 資 產 與 流 動 負 債 之 間 的 比 率 關 係, 又 稱 為 酸 性 測 驗 比 率, 速 動 比 率 中 所 稱 的 資 產, 乃 是 指 現 金 與 約 當 現 金 有 價 證 券 及 應 收 帳 款 等, 可 以 迅 速 支 付 流 動 負 債 的 資 產, 其 較 流 動 比 率 更 能 精 確 測 驗 出 一 企 業 的 短 期 償 債 能 力 ( 四 )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 即 負 債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係 指 負 債 總 額 與 淨 值 之 間 的 比 率 關 係, 主 要 是 用 來 表 示 每 一 元 的 自 有 資 本 可 償 還 若 干 負 債 的 指 標, 以 衡 量 企 業 的 長 期 償 債 能 力 及 企 業 的 舉 債 程 度 ( 五 )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 即 財 務 費 用 率, 主 要 是 用 來 衡 量 一 企 業 財 務 負 擔 的 程 度, 由 於 利 息 費 用 是 企 業 舉 債 的 固 定 支 出, 若 企 業 的 營 業 收 入 無 法 支 應 固 定 的 利 息 支 出, 表 示 企 業 的 營 運 發 生 問 題 ( 六 )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 主 要 是 用 來 衡 量 企 業 之 營 業 收 入 與 其 銀 行 短 期 借 款 間 之 比 率 關 係, 因 短 期 借 款 之 主 要 還 款 來 源 為 企 業 之 營 業 收 入, 因 此 企 業 之 營 運 情 形 所 產 生 之 營 業 收 入 是 否 足 以 償 還 銀 行 之 短 期 借 款, 為 授 信 時 之 考 量 因 素 ( 七 )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 即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率, 係 指 銷 貨 淨 額 與 應 收 帳 款 之 間 的 比 率 關 係, 主 要 是 用 來 衡 量 一 企 業 的 收 現 能 力 ( 八 ) 銷 貨 的 收 款 方 式 : 徵 授 信 人 員 在 辦 理 一 企 業 授 信 案 時, 對 於 借 戶 銷 貨 之 收 款 方 式 應 詳 細 了 解, 例 如 現 金 交 易 收 受 期 票 之 期 間 信 用 狀 D/A D/P T/T 等, 以 了 解 借 戶 之 週 轉 金 需 求, 及 借 戶 之 信 用 交 易 風 險 是 否 合 理 45

( 九 ) 申 貸 企 業 近 期 內 是 否 曾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或 主 辦 會 計 : 財 務 經 理 或 主 辦 會 計 為 一 企 業 內 最 了 解 企 業 財 務 狀 況 及 負 責 資 金 調 度 之 人 員, 當 企 業 近 期 內 曾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或 主 辦 會 計 時, 應 了 解 其 真 正 之 離 職 原 因 為 何 ( 十 ) 資 金 用 途 : 一 個 授 信 案 件 的 資 金 用 途, 大 約 可 分 為 購 買 資 產 償 還 既 存 債 務 及 替 代 股 權 三 種, 一 般 而 言 以 購 買 資 產 為 最 佳, 償 還 既 存 債 務 次 之, 至 於 替 代 股 權 之 用 途, 則 屬 最 差 ( 十 一 ) 是 否 有 與 租 賃 公 司 往 來 民 間 借 款 或 不 動 產 有 非 金 融 機 構 設 定 之 情 事 : 一 般 而 言, 租 賃 公 司 之 利 率 較 銀 行 高 出 許 多, 因 此 企 業 常 在 無 法 由 銀 行 取 得 融 資 時, 轉 而 向 租 賃 公 司 借 款, 若 連 租 賃 公 司 也 無 法 取 得 融 資 額 度 時, 企 業 只 好 轉 向 民 間 借 款, 如 地 下 錢 莊 等, 付 出 極 高 之 利 息 來 取 得 資 金 週 轉 ( 十 二 )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 徵 授 信 人 員 可 依 借 戶 所 提 供 之 存 借 款 明 細 表, 來 作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例 如 借 戶 之 還 款 繳 息 情 形 是 否 正 常 利 率 水 準 存 款 積 數 金 融 同 業 對 借 戶 之 評 價 等 ( 十 三 ) 公 司 以 往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及 退 票 紀 錄 : 徵 授 信 人 員 在 辦 理 一 企 業 授 信 案 時, 會 藉 由 查 詢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之 資 料 來 了 解 一 企 業 是 否 曾 有 逾 期 呆 帳 及 退 票 紀 錄, 以 了 解 企 業 之 信 用 狀 況 ( 十 四 )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意 見 : 依 財 政 部 69.7.29 台 財 錢 第 一 九 O 七 O 號 函 之 規 定, 總 授 信 歸 戶 金 額 ( 包 括 一 般 放 款 遠 期 信 用 狀 及 保 證 款 項 ) 達 新 台 幣 參 仟 萬 元 以 上 之 民 營 營 利 事 業, 其 財 務 報 表 即 須 經 會 計 師 財 務 簽 證,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之 類 型 可 分 為 標 準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保 留 意 見 否 定 意 見 及 無 法 表 示 意 見 ( 十 五 ) 申 貸 企 業 或 負 責 人 是 否 存 有 尚 未 終 結 之 訴 訟 案 件 或 有 為 第 三 者 作 保 之 情 事 : 尚 未 終 結 之 訴 訟 案 件 及 為 第 三 者 作 保 皆 為 一 企 業 之 或 有 負 債, 一 但 敗 訴 或 借 款 之 第 三 者 逾 放 時, 將 會 成 為 企 業 之 實 質 負 債, 如 金 額 龐 大 時 將 會 對 企 業 之 營 運 產 生 重 大 之 影 響 46

( 十 六 ) 申 貸 企 業 其 往 來 銀 行 往 來 情 形 之 變 動 : 徵 授 信 人 員 在 辦 理 一 企 業 授 信 案 時, 可 藉 由 查 詢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之 資 料 來 了 解 企 業 其 往 來 銀 行 往 來 情 形 之 變 動, 例 如 借 款 金 額 是 否 逐 年 增 或 減 主 力 往 來 銀 行 是 否 變 動 各 往 來 銀 行 融 資 額 度 之 變 動 等 由 上 可 知, 流 動 比 率 與 速 動 比 率 皆 在 衡 量 一 企 業 短 期 償 債 能 力, 所 以 本 研 究 即 以 流 動 比 率 概 括 衡 量 ; 營 業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 銀 行 短 期 借 款 本 研 究 不 加 以 考 慮, 原 因 在 於 大 多 數 中 小 企 業 對 現 金 流 量 等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記 錄 並 不 確 實, 甚 至 毫 無 紀 錄, 所 以 此 準 則 不 適 用 於 本 研 究 ; 是 否 有 與 租 賃 公 司 往 來 民 間 借 款 或 不 動 產 有 非 金 融 機 構 設 定 之 情 事 此 項 則 是 有 資 料 取 得 上 之 困 難, 一 般 申 貸 之 中 小 企 業 背 景 複 雜, 銀 行 授 信 部 門 所 能 取 得 之 資 訊 難 以 萬 全, 故 銀 行 難 以 獲 知 申 貸 企 業 是 否 有 以 上 相 關 情 事, 僅 能 依 據 可 掌 握 之 資 料 進 行 判 斷 ;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申 貸 企 業 其 往 來 銀 行 往 來 情 形 之 變 動 此 二 項 皆 屬 於 與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之 意, 故 本 研 究 以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概 括 之 圖 4. 銀 行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決 策 準 則 之 架 構 47

4.2 FAHP 法 之 運 作 4.2. 問 卷 回 收 與 檢 定 研 究 問 卷 共 寄 發 30 份, 回 收 25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83.33% 問 卷 回 收 之 後, 將 篩 選 合 格 的 問 卷 之 資 料, 輸 入 Microsoft Excel 計 算, 獲 得 每 份 問 卷 的 各 層 級 之 優 先 向 量 一 致 性 指 標 (C.I.) 一 致 性 比 率 (C.R.), 及 整 個 層 級 結 構 的 一 致 性 比 率 (C.R.H.) 之 後, 就 每 一 份 合 格 的 問 卷 進 行 一 致 性 檢 驗, 將 不 符 合 一 致 性 者 剔 除 本 研 究 以 下 列 公 式 進 行 檢 定 : C. I. = ( λ MAX n) /( n ) n = 準 則 數, λmax 為 最 大 特 徵 值 (4.) R.I. 可 由 下 表 得 知 : 表 4.2 評 估 矩 陣 的 隨 機 指 標 值 資 料 來 源 :( 鄧 振 源 曾 國 雄,989) C. R. = C. I./ R. I. (4.2) 本 研 究 以 各 層 級 的 C.R., 及 整 個 層 級 結 構 的 C.R.H., 任 一 值 大 於 0. 就 剔 除, 檢 定 結 果 合 格 的 有 效 問 卷 共 20 份 48

表 4.3 合 格 問 卷 範 例 及 一 致 性 檢 定 結 果 第 二 層 矩 陣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企 業 信 用 C.I R.I C.R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3 5 7 0.039 0.9 0.043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3 3 5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5 /3 3 企 業 信 用 /7 /5 /3 第 三 層 ( 企 業 償 債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3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3 第 三 層 ( 企 業 營 運 ) 近 期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近 期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資 金 用 途 銷 貨 收 款 ' 方 式 C.I R.I C.R 經 理 /5 /7 0.032 0.58 0.056 資 金 用 途 5 /3 銷 貨 收 款 ' 方 式 7 3 第 三 層 ( 營 運 效 能 )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款 業 收 入 C.I R.I C.R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7 5 0.032 0.58 0.056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7 /3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5 3 第 三 層 ( 企 業 信 用 )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C.I R.I C.R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5 3 0.09 0.58 0.033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意 見 /5 /3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3 3 49

4.2.2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準 則 權 重 之 建 立 本 研 究 主 要 採 用 Buckley(985) 所 提 出 的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法 的 概 念, 不 過 在 研 究 中 採 用 三 角 模 糊 數 取 代 梯 形 函 數, 而 評 估 問 卷 尺 度 是 以 七 個 尺 度 來 取 代 九 個 評 估 尺 度 在 整 合 專 家 意 見 上 依 據 Saaty(980) 的 建 議, 採 用 幾 何 平 均 數, 而 解 模 糊 化 過 程 則 採 用 Teng and Tzeng(993) 所 提 出 的 重 心 法 以 上 運 算 過 程 均 用 Excel 2003 工 具 進 行 計 算 以 下 並 說 明 如 何 將 問 卷 尺 度 轉 換 為 量 值 整 合 專 家 意 見 建 立 模 糊 正 倒 矩 陣 計 算 模 糊 權 重 與 正 規 化 以 及 層 級 串 聯 等 步 驟 ( 一 ) 語 意 轉 換 根 據 圖 3.3 的 糊 語 意 尺 度 之 轉 換, 先 將 20 份 專 家 所 填 的 問 卷 整 理, 再 將 每 個 因 素 兩 兩 比 較 的 明 確 值 轉 換 成 模 糊 值 表 4.4 為 20 份 問 卷 之 一 50

表 4.4 模 糊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第 二 層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企 業 信 用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4 /3 /2 /4 /3 /2 2 3 4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2 3 4 /4 /3 /2 2 3 4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2 3 4 2 3 4 4 5 6 企 業 信 用 /4 /3 /2 /4 /3 /2 /6 /5 /4 第 三 層 ( 企 業 償 債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4 /3 /2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2 3 4 第 三 層 ( 企 業 營 運 ) 近 期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經 資 金 用 途 理 銷 貨 收 款 方 式 近 期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6 /5 /4 /8 /7 /6 資 金 用 途 4 5 6 /4 /3 /2 銷 貨 收 款 方 式 6 7 8 2 3 4 第 三 層 ( 營 運 效 能 )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帳 款 營 業 收 入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2 3 4 4 5 6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4 /3 /2 2 3 4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6 /5 /4 /4 /3 /2 第 三 層 ( 企 業 信 用 )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意 見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4 5 6 2 3 4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意 見 /6 /5 /4 /4 /3 /2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4 /3 /2 2 3 4 ( 二 ) 整 合 專 家 意 見 並 建 立 模 糊 正 倒 值 矩 陣 運 用 公 式 (3.) 的 幾 何 平 均 數 整 合 20 份 問 卷 的 專 家 意 見, 也 就 是 根 據 三 角 模 糊 數 之 左 中 與 右 值, 分 別 取 其 幾 何 平 均 數, 以 表 4.3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為 例,: 5

左 值 之 幾 何 平 均 數 = 中 值 之 幾 何 平 均 數 = 右 值 之 幾 何 平 均 數 = 20 20 20 2 /4 /6 /4 2 /8 /8 = 0.34 /6 /8 /8 /8 /6 /6 /4 /4 3 /3 /5 /3 3 /7 /7 = 0.40 /5 /7 /7 /7 /5 /5 /3 /3 4 /2 /4 /2 4 /6 /6 = 0.48 /4 /6 /6 /6 /4 /4 /2 /2 建 立 以 下 之 模 糊 正 倒 值 矩 陣, 如 下 表 4.5 所 示 表 4.5 整 合 後 之 模 糊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第 二 層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企 業 信 用 企 業 償 債 能 力.00.00.00 2.07 2.50 2.96 2.6 2.77 3.44 3.3 4.27 5.9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0.34 0.40 0.48.00.00.00 0.73 0.90.0.49 2.0 2.58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0.29 0.36 0.46 0.9..36.00.00.00.74 2.30 2.86 企 業 信 用 0.9 0.23 0.30 0.39 0.50 0.67 0.35 0.43 0.57.00.00.00 第 三 層 ( 企 業 償 債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00.00.00.49.89 2.34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0.4 0.5 0.65.00.00.00 第 三 層 ( 企 業 營 運 ) 近 期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資 金 用 途 銷 貨 收 款 方 式 近 期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經 理.00.00.00 0.55 0.65 0.78 0.88.7.49 資 金 用 途.07.53.47.00.00.00.37.79 2.28 銷 貨 收 款 方 式 0.67 0.86.4 0.44 0.56 0.73.00.00.00 第 三 層 ( 營 運 效 能 )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帳 款 營 業 收 入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00.00.00.68 2.8 2.67 2.4 2.55 2.96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0.37 0.46 0.59.00.00.00.6.49.90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0.34 0.39 0.47 0.53 0.67 0.87.00.00.00 第 三 層 ( 企 業 信 用 )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意 見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00.00.00 4.00 5.00 6.00 2.00 3.00 4.00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意 見 0.7 0.20 0.25.00.00.00 0.25 0.33 0.50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0.25 0.33 0.50 2.00 3.00 4.00.00.00.00 ( 三 ) 準 則 權 重 之 計 算 評 估 各 準 則 權 重 用 公 式 (3.3) 與 公 式 (3.4) 求 出 各 矩 陣 之 模 糊 權 重 以 第 52

二 層 及 四 大 因 素 為 例 : Z Z Z L M R ( 償 債 能 力 ) = ( 2.07 2.6 3.3) ( 償 債 能 力 ) = ( 2.5 2.77 4.27) ( 償 債 能 力 ) = ( 2.96 3.44 5.9) Z: 三 角 模 糊 數 之 幾 何 平 均 值 比 照 上 列 計 算 方 式 可 獲 得 : Z Z Z Z L L L L ( 償 債 能 力 ) =.96 ( 營 運 狀 況 ) =0.78 ( 營 運 效 能 ) =0.82 ( 企 業 信 用 ) =0.40 將 上 列 各 值 縱 向 加 總 可 得 SZ =3.96 L SZ M Z Z Z Z =4.7 M M M M / 4 / 4 / 4 =.96 =2.33 =2.7 ( 償 債 能 力 ) =2.33 ( 營 運 狀 況 ) =0.92 ( 營 運 效 能 ) =0.98 ( 企 業 信 用 ) =0.47 SZ =5.52 R ( 償 債 能 力 ) =2.7 ( 營 運 狀 況 ) =.08 ( 營 運 效 能 ) =.6 ( 企 業 信 用 ) =0.58 償 債 能 力 之 模 糊 權 重 =(.96 3.96,2.33 4.7,2.7 5.52)=( 7.76,,4.9) 同 上 營 運 狀 況 之 模 糊 權 重 =( 3.09,4.34,5.98) 營 運 效 能 之 模 糊 權 重 =( 3.26,4.62,6.4) 企 業 信 用 之 模 糊 權 重 =(.59,2.23,3.23) 所 以 本 研 究 可 獲 得 結 果 如 下 表 4.6 所 示 Z Z Z Z R R R R 53

表 4.6 各 準 則 之 模 糊 權 重 下 限 值 中 間 值 上 限 值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7.76 4.9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3.09 4.34 5.98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3.26 4.62 6.4 企 業 信 用.59 2.23 3.23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2.26 2.87 3.57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85.49.88 近 期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2.03 2.83 3.66 資 金 用 途 2.95 4.34 5.22 銷 貨 收 款 方 式.72 2.42 3.28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a) 4.37 5.83 7.52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b) 2.6 2.9 3.93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c).60 2. 2.79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6.28 9.55 3.4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意 見.09.57 2.32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2.49 3.87 5.85 ( 四 ) 解 模 糊 化 與 層 級 串 聯 本 研 究 之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法 旨 在 解 決 資 料 包 絡 法 之 權 重 設 定 問 題, 在 3.. 節 中 已 有 詳 述, 故 本 研 究 僅 針 對 第 二 層 之 四 大 因 素 模 糊 權 重 ( 表 4.7) 進 行 解 模 糊 化 : 表 4.7 第 二 層 四 大 因 素 之 模 糊 權 重 下 限 值 中 間 值 上 限 值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7.76 4.9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3.09 4.34 5.98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3.26 4.62 6.4 企 業 信 用.59 2.23 3.23 利 用 公 式 (3-5) 計 算 解 模 糊 化, 以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為 例 : 解 模 糊 值 = [( 6.4 4.62) +( 4.62 3.26) ]/ 3+ 3.26=4. 76 即 以 公 式 (3-6) 進 行 層 級 串 聯, 以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為 例 : 上 限 值 =4.76 7.52= 35.8 中 間 值 =4.76 5.83= 27.75 下 限 值 =4.76 4.37=20.79 54

本 文 將 第 三 層 之 十 一 項 準 則 權 重 保 持 模 糊 數 型 態, 以 便 進 行 與 資 料 包 絡 法 之 整 合 各 準 則 層 級 串 聯 後 之 權 重 如 表 4.8 所 示 表 4.8 層 級 串 聯 後 之 模 糊 權 重 下 限 值 中 間 值 上 限 值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25.39 32.24 40.03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3.29 6.66 2.05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9.09 2.64 6.37 資 金 用 途 3.7 9.38 23.33 銷 貨 收 款 方 式 7.7 0.8 4.64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20.79 27.75 35.8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9.63 3.83 8.73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7.62 0.04 3.30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4.78 22.47 3.52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2.56 3.69 5.46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5.86 9. 3.77 4.3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之 運 作 4.3. 資 料 蒐 集 與 處 理 本 研 究 蒐 集 22 家 中 小 企 業 之 企 業 授 信 報 核 書, 取 得 授 信 決 策 項 準 則 之 實 際 數 據 以 作 為 DEA 模 型 之 投 入 產 出, 如 表 4.9 55

表 4.9 22 家 廠 商 資 料 表 56

57

上 表 所 列 之 數 據 包 含 定 性 與 定 量 之 資 料, 無 法 直 接 輸 入 DEA 模 型 進 行 運 算, 於 58

是 本 研 究 作 了 以 下 處 理 : ( 一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此 四 項 準 則 本 文 蒐 集 到 三 年 之 數 據, 於 是 本 文 利 用 模 糊 理 論 之 概 念 將 各 項 準 則 之 三 年 數 據 視 為 一 三 角 模 糊 數, 進 行 22 家 廠 商 之 模 糊 矩 陣 建 構, 可 建 構 出 四 個 22*22 之 矩 陣, 求 出 之 權 重 即 為 該 廠 商 在 該 項 準 則 之 三 年 表 現 總 結 ( 二 ) 資 金 用 途 近 期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公 司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 融 資 簽 證 ) 此 四 項 屬 於 定 性 化 之 資 料, 本 研 究 以 (,0.) 作 為 代 表 資 金 用 途 正 當 近 期 無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公 司 無 逾 期. 呆 帳 紀 錄 有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 融 資 簽 證 ) 本 研 究 均 給 予 之 值, 反 之 則 給 予 0. 之 值 ( 資 料 包 絡 法 之 投 入 與 產 出 項 不 得 為 零 ) ( 三 ) 銷 貨 收 款 方 式 本 研 究 蒐 集 之 22 家 廠 商 共 有 九 種 收 款 方 式, 本 研 究 以 現 金 優 於 短 期 票 據 優 於 長 期 票 據 之 原 則 給 予 9 分 至 分 為 了 避 免 定 量 性 指 標 出 現 負 值, 影 響 整 體 分 析 結 果, 本 研 究 參 考 宋 忠 儒 (200) 之 資 料 轉 換 方 式, 即 將 標 準 化 加 減 三 個 標 準 差 之 範 圍 分 為 一 百 等 分, 將 各 定 量 性 指 標 轉 為 0 至 00 之 區 間 值 如 式 4.3 所 示 p ij p σ j 其 中 p p σ ij j j j 00 6 廠 商 i於 指 標 j之 數 值 指 標 j之 平 均 數 + 50 指 標 j芝 標 準 差 (4.3) 整 理 後 可 得 表 4.0: 59

表 4.0 整 理 後 之 廠 商 資 料 表 接 著 進 行 DEA 求 取 效 率 值, 以 公 式 (2.) 為 例, 將 表 4.0 數 據 帶 入 並 展 開 : MAX s. t m, n (6mr + 4m + + m ) + ( m i 2 E = (60.84n + + 4.3n ) + (6.63n (60.84n m, n (6m r i r i + 0 r i + 4m + + + m ) + ( m 4.3n ) + (6.63n 2 2 2 + + + + + + + + 2 m m ) + 45.92n 2 ) 45.92n + 2 ) + + 2 ) + (6.63m + + (6.63m + 6 (66.0n (66.0n 5 6 + + + + 5 45.92m + + 45.92m + + 6 ) 6.50n (4.4) 6.50n 5 6 ) ) i 5 ) i 式 ( 4.4) 即 為 本 研 究 求 取 相 對 效 率 之 目 標 函 數 與 限 制 式, 以 下 繁 複 之 數 學 運 算, 本 文 將 表 4.0 代 入 Frontier Analyst 套 裝 軟 體 後 進 行 運 算, 並 進 行 權 重 之 設 定, 由 於 此 軟 體 之 權 種 以 百 分 比 形 式 表 現, 故 本 研 究 將 表 4.8 之 模 糊 數 轉 為 百 分 比 形 式, 由 於 本 研 究 欲 改 善 資 料 包 絡 法 之 權 重 為 零 之 缺 陷 ( 詳 見 3.. 節 ), 所 以 將 所 有 準 則 權 重 之 下 限 值 代 入 軟 體 中, 更 進 一 步 限 制 DEA 之 權 重 60

4.3.2 分 析 結 果 經 分 析 可 獲 得 以 下 結 果 : 未 核 准 呆 帳 圖 4.2 Frontier Analyst 之 分 析 結 果 本 研 究 模 型 分 析 22 家 廠 商, 經 由 該 銀 行 授 信 部 門 提 供 之 實 際 結 果 比 對 可 得 知, 若 以 績 效 評 分 90 分 為 界 定 值, 績 效 評 分 高 於 90 分 之 4 家 廠 商 皆 為 銀 行 之 優 良 客 戶 ( 未 曾 有 延 遲 還 款 或 呆 帳 之 情 形 ); 低 於 ( 包 含 )90 分 之 8 家 廠 商, 其 中 3 家 為 該 銀 行 未 核 准 放 款 之 借 戶,3 家 為 核 准 放 款 卻 成 為 呆 帳 之 借 戶, 另 有 2 家 則 意 外 為 該 銀 行 之 優 良 客 戶 即 為 假 設 檢 定 中 之 型 I 誤 差 (H 0 為 真, 卻 拒 絕 H 0 ), 6

所 以 本 模 型 產 生 型 I 誤 差 之 機 率 為 25%, 產 生 型 II 誤 差 的 機 率 0% 由 分 析 結 果 可 知, 與 銀 行 實 際 操 作 仍 有 出 入,G.F 兩 家 廠 商 經 本 研 究 分 析 績 效 偏 低, 卻 仍 獲 得 銀 行 授 予 信 用, 觀 察 後, 雙 方 往 來 情 況 持 續 良 好, 經 訪 談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獲 得 原 因 如 下 : G:92 年 營 收 較 9 年 成 長 28.07%, 為 近 期 土 木 營 建 業 受 景 氣 好 轉 所 致, 預 期 營 收 將 持 續 成 長 借 戶 與 其 往 來 之 客 戶 交 易 約 20 年, 客 戶 群 相 當 穩 定 且 營 運 順 利 F: 借 戶 主 要 生 產 汽 車 零 件, 由 於 國 內 景 氣 復 甦, 及 汽 車 公 司 核 心 技 術 獲 得 原 廠 轉 移, 以 致 成 本 大 幅 降 低, 進 而 影 響 下 游 之 售 價 降 低, 預 期 將 帶 動 市 場 買 氣, 因 此 對 汽 車 生 產 之 上 下 游 廠 商 前 景 應 持 續 樂 觀 經 由 分 析 結 果 得 知 D N Q 三 家 廠 商 績 效 偏 低, 銀 行 也 未 准 予 放 款, 經 本 研 究 查 閱 資 料 與 專 家 訪 談 後 調 查 原 因 如 下 : D: 本 案 採 取 基 金 專 案, 因 申 辦 期 間 過 久, 逾 三 個 月 之 規 定, 又 因 基 金 表 示 近 兩 個 月 其 他 行 庫 增 貸 金 額 過 多, 無 法 再 做 承 保, 故 通 知 撤 回 N: 購 地 自 籌 款 薄 弱, 且 補 件 時 效 過 久, 予 以 退 件 Q: 授 信 金 額 含 關 係 放 款 金 額 過 高, 且 三 角 貿 易 ( 由 買 方 向 借 戶 下 單 購 料, 借 戶 在 開 狀 向 多 家 供 應 商 購 料, 並 直 接 由 供 應 商 出 貨 至 買 方 ) 不 易 控 管 由 分 析 結 果 可 得 知,U T S. 三 家 廠 商 經 分 析 結 果 績 效 偏 低, 銀 行 卻 准 予 放 款, 以 致 成 為 呆 帳, 經 本 研 究 進 行 深 入 之 專 家 訪 談 後 調 查 原 因 如 下 : ( 一 ) 借 戶 以 特 權 關 說 向 銀 行 施 壓 ( 二 ) 中 小 企 業 之 財 務 報 表 多 有 闕 漏, 已 脫 離 現 實 ( 三 ) 景 氣 循 環 與 產 業 特 性 影 響 甚 鉅, 造 成 判 斷 上 失 誤 62

( 四 ) 借 戶 意 外 遭 受 天 災 人 禍 以 致 營 運 失 敗 4.3.3 模 型 之 驗 證 由 於 DEA 之 績 效 評 估 並 非 絕 對 效 率, 而 是 相 對 效 率, 所 以 績 效 評 分 將 因 廠 商 數 不 同 或 受 測 廠 商 不 同 而 有 所 改 變, 換 句 話 說, 本 研 究 自 行 假 設 之 績 效 評 分 90 分 並 不 足 以 作 為 核 准 授 信 或 是 不 核 准 授 信 之 判 斷 依 據 本 研 究 從 該 銀 行 取 得 另 外 四 家 申 貸 企 業 之 營 運 資 料 並 仿 4.3. 節 之 處 理 方 式 可 得 表 4.: 表 4. 驗 證 之 廠 商 資 料 表 ( 已 處 理 ) 近 期 資 金 融 同 業 銷 貨 利 息 負 債 短 期 銀 是 否 營 業 收 金 照 會 ( 核 收 款 費 用 / 總 額 / 行 借 款 更 換 入 / 應 用 貸 後 負 債 ' 方 營 收 淨 值 / 營 收 財 務 收 帳 款 途 比 率 ) 式 經 理 公 司 會 計 師 流 動 資 有 無 之 查 核 產 / 流 逾 期. ( 融 資 動 負 債 呆 帳 簽 證 ) W 52.63 48.53 56.60 62.59 6 6.92 54.24 X 55.85 40.52 52.86 55.75 7 64.99 60.32 Y 66.54 70.20 68.55 92.90 5 56.27 0. 64.45 Z 79.40 63.76 67.20 76.04 5 56.5 0. 58.55 本 研 究 將 此 四 家 廠 商 之 資 料 與 原 先 二 十 二 家 廠 商 資 料 一 起 代 入 軟 體 中 進 行 分 析, 可 得 圖 4.3 之 結 果 : 63

驗 證 之 廠 商 未 核 准 呆 帳 圖 4.3 加 入 驗 證 廠 商 之 分 析 結 果 由 上 圖 可 知 若 同 樣 以 90 分 為 界 定 值, 績 效 值 高 於 90 分 之 十 七 家 廠 商 為 核 准 之 廠 商, 低 於 90 分 之 9 家 為 不 核 准 之 廠 商 驗 證 之 四 家 廠 商,X W 高 於 90 分, 本 模 型 判 斷 為 可 核 准 之 廠 商, 經 證 實 後 確 實 為 銀 行 核 准 之 客 戶 且 還 款 情 形 正 常 ;Y Z 低 於 90 分, 本 模 型 判 定 為 不 核 准 之 廠 商, 經 證 實 為 銀 行 未 核 准 之 廠 商 本 驗 證 模 型 產 生 型 I 誤 差 (D 廠 商 ) 之 機 率 22.2%, 型 II 誤 差 (G F) 之 機 率 5.9% 由 此 可 知 本 研 究 所 自 行 假 設 之 績 效 評 分 90 分 將 使 受 評 估 之 樣 本 產 生 型 I 誤 64

差 與 型 II 誤 差, 無 法 作 為 授 信 核 准 與 否 之 精 確 指 標, 值 得 參 考 的 是 經 由 該 軟 體 執 行 分 析 後 產 生 的 績 效 評 分 排 序, 意 即 廠 商 營 運 之 優 劣 可 經 由 本 模 型 明 確 比 較 得 知, 故 本 研 究 建 議 可 以 22 家 廠 商 為 基 礎 模 型, 績 效 評 分 高 於 不 核 准 廠 商 之 最 高 分 者 ( 本 研 究 中 為 D 廠 商 ), 判 定 為 可 核 准 之 廠 商 ; 低 於 不 核 准 廠 商 之 最 高 分 者, 判 定 為 不 可 核 准 之 廠 商 由 於 本 研 究 乃 是 依 據 各 廠 商 營 運 績 效 之 評 估 作 為 授 信 與 否 之 標 準, 未 在 風 險 部 分 著 墨 太 多, 我 們 可 參 照 相 關 研 究 對 所 有 受 評 估 廠 商 進 行 風 險 之 評 估, 將 所 有 樣 本 區 分 為 高 低 風 險 之 借 戶, 在 依 本 研 究 模 型 進 行 不 同 比 例 之 放 款 舉 例 來 說 : ( 方 案 一 ) 高 風 險 之 申 貸 企 業 經 本 研 究 分 析, 績 效 評 估 為 前 20% 者 予 以 核 准 ; 低 風 險 之 申 貸 企 業 經 評 估 後 為 前 40% 者 予 以 核 准 另 外, 還 可 針 對 各 行 庫 放 款 績 效 進 行 評 估, 依 據 各 行 庫 前 期 績 效 考 核 決 定 下 期 總 放 款 額 度, 例 如 : ( 方 案 二 ) 前 期 放 款 績 效 考 核 為 前 70% 之 行 庫, 下 期 總 放 款 額 度 件 數 不 受 限 制 ; 為 後 30% 之 行 庫 將 進 行 放 款 額 度 與 件 數 限 制, 即 該 行 庫 評 估 可 核 准 放 款 之 申 貸 案 件, 實 際 僅 允 許 50% 進 行 放 款, 促 使 該 行 庫 更 加 嚴 格 審 核 申 貸 企 業, 以 降 低 呆 帳 之 風 險 65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未 來 方 向 5. 研 究 結 論 由 於 本 土 企 業 不 喜 自 我 揭 露 資 訊 的 陋 習 普 遍, 導 致 目 前 台 灣 推 行 信 用 評 等 的 速 度 仍 然 緩 慢, 對 部 分 的 中 小 企 業 而 言, 接 受 信 評 甚 至 有 自 毀 前 程 之 慮, 但 銀 行 卻 不 可 避 免 必 須 跟 中 小 企 業 往 來, 所 以 本 研 究 綜 合 運 用 FAHP-DEA 建 立 一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更 精 準 判 斷 申 貸 企 業 之 營 運 狀 況 及 還 款 能 力, 以 降 低 銀 行 授 信 放 款 之 風 險 本 研 究 蒐 集 了 9,92,93 三 年 之 廠 商 資 料, 並 利 用 FAHP 將 三 年 之 定 量 化 資 料 仿 三 角 模 糊 數 計 算 出 綜 合 表 現, 再 將 準 則 權 重 以 及 整 理 後 之 22 家 中 小 企 業 廠 商 資 料 輸 入 資 料 包 絡 法 之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分 析, 最 後 另 外 加 入 四 家 廠 商 進 行 驗 證, 可 得 知 若 假 設 以 90 分 為 區 分 值, 產 生 型 I 誤 差 之 機 率 22.2%, 型 II 誤 差 之 機 率 5.9% 本 研 究 建 議 以 績 效 評 分 高 於 不 核 准 廠 商 之 最 高 分 者 ( 本 研 究 中 為 D 廠 商 ), 判 定 為 可 核 准 之 廠 商 ; 低 於 不 核 准 廠 商 之 最 高 分 者, 判 定 為 不 可 核 准 之 廠 商 銀 行 授 信 部 門 之 人 為 決 策 的 確 提 高 疏 失 之 機 率, 本 研 究 之 模 型 也 確 實 能 藉 由 FAHP 與 DEA 達 到 改 善 之 目 的, 但 事 實 也 證 明 目 前 尚 無 法 藉 由 銀 行 蒐 集 之 資 料 進 行 完 全 精 準 之 判 斷, 所 以 後 續 研 究 仍 有 極 大 發 展 與 改 進 之 空 間 5.2 研 究 貢 獻 本 研 究 之 貢 獻, 有 以 下 四 點 : ( 一 )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DEA) 一 向 被 運 用 在 績 效 評 估 之 領 域, 本 研 究 將 DEA 做 為 信 用 評 估 之 工 具, 並 將 無 形 的 信 用 具 體 化, 成 為 一 有 形 的 效 率 指 標, 66

作 為 授 信 與 否 最 重 要 之 依 據 ( 二 ) 本 研 究 若 純 粹 以 資 料 包 絡 法 評 估 各 企 業 之 信 用, 在 權 重 設 定 方 面 會 有 權 重 為 零 ( 或 權 數 極 小 ) 之 缺 失, 所 以 本 文 以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法 解 決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權 重 設 限 的 問 題, 綜 合 專 家 之 意 見 決 定 各 準 則 之 最 小 權 重, 讓 DEA 分 析 結 果 更 客 觀 ( 三 ) 由 於 本 研 究 評 估 標 的 是 各 企 業 之 營 運 績 效, 所 以 在 投 入 與 產 出 的 資 料 方 面 會 遇 到 非 量 化 或 無 法 以 單 期 來 評 斷 的 問 題, 本 研 究 使 用 模 糊 理 論 (Fuzzy Theory)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使 蒐 集 到 的 投 入 產 出 資 料 得 以 順 利 的 被 分 析 ( 四 ) 本 研 究 將 蒐 集 民 間 銀 行 業 者 相 關 授 信 決 策 資 料, 作 為 投 入 產 出 之 依 據, 並 觀 察 各 樣 本 後 續 還 款 情 形 是 否 良 好, 與 分 析 結 果 直 接 驗 證, 肯 定 此 模 型 之 實 用 性 5.3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本 研 究 對 於 台 灣 近 年 之 金 融 局 勢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之 淵 源 與 銀 行 授 信 之 業 務, 均 有 深 入 的 探 討 與 研 究, 但 由 於 時 間 與 人 力 上 的 限 制, 以 及 對 於 可 取 得 之 資 訊 仍 有 限, 使 的 部 分 研 究 未 能 完 善 因 此, 提 出 幾 點 的 建 議 以 供 後 續 研 究 者 參 考 之 用 ( 一 ) 樣 本 之 選 擇 : 本 研 究 將 研 究 對 象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範 圍 進 行 分 析, 經 實 際 調 查 與 資 料 蒐 集 後 發 現, 中 小 企 業 無 論 在 規 模 以 及 產 業 別 上 均 有 極 大 之 差 異, 其 判 斷 之 準 則 也 必 定 不 同, 後 續 研 究 可 依 據 不 同 產 業 別 作 分 類 進 行 分 析, 應 可 獲 得 更 精 確 之 成 果 ( 二 ) 後 續 追 蹤 時 間 : 由 於 時 間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無 法 對 各 DMU 進 行 更 長 期 之 追 蹤, 以 至 於 無 法 確 定 借 戶 是 否 從 一 而 終 確 實 履 約,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可 限 定 短 期 案 例 或 是 拉 長 追 蹤 觀 察 期 間, 以 加 強 確 認 67

( 三 ) 資 料 蒐 集 : 某 些 資 料 的 搜 集 是 有 相 當 的 難 度, 這 也 是 本 研 究 尚 無 法 達 成 百 分 之 百 準 確 率 之 重 大 原 因 之 ㄧ, 例 如 關 係 人 放 款 比 例, 各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消 長, 對 授 信 決 策 均 有 重 大 之 影 響, 由 分 析 結 果 便 可 看 出,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需 加 強 目 標 產 業 之 景 氣 之 觀 察 以 及 銀 行 授 信 部 門 以 外 之 資 訊 蒐 集 ( 例 如 報 章 雜 誌 等 社 會 輿 論 ), 相 信 會 有 重 大 之 收 穫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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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以 FAHP-DEA 建 立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例 ) 之 研 究 問 卷 您 好 : 這 是 一 份 為 研 究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模 型 (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 所 設 計 的 專 家 問 卷, 目 的 在 瞭 解 相 關 評 估 準 則 間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期 能 藉 由 您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經 由 這 份 問 卷, 能 對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此 一 領 域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感 謝 您 在 百 忙 中 撥 冗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在 此 衷 心 的 祝 福 您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指 導 教 授 : 王 河 星 博 士 研 究 生 : 周 昱 均 聯 絡 電 話 :0939767635 E-MAIL:wye004@yahoo.com.tw 問 卷 對 象 與 目 的 問 卷 對 象 為 具 有 授 信 相 關 業 務 兩 年 以 上 經 歷 者, 希 望 藉 由 您 所 提 供 的 寶 貴 意 見, 了 解 相 關 授 信 評 估 準 則 間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進 而 得 知 各 準 則 在 整 體 架 構 中 所 佔 權 重 本 研 究 所 整 理 銀 行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決 策 準 則 之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 74

問 卷 說 明 本 問 卷 是 在 各 層 級 間 做 兩 因 素 的 重 要 性 比 較, 請 您 依 題 意, 以 您 個 人 的 經 驗 在 最 適 合 處 打 V" ( 請 注 意 : 每 題 只 有 一 個 答 案 ) 釋 例 : 當 您 購 買 汽 車 時, 所 考 量 的 因 素 很 多, 但 其 中 兩 項 因 素 為 性 能 與 價 格 當 您 認 為 性 能 的 重 要 性 大 於 價 格 且 為 非 常 重 要 時, 請 於 在 性 能 " 這 邊 的 非 常 重 要 " 打 V", 如 下 所 示 : 絕 對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同 等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絕 對 重 要 價 7 6 5 4 3 2 2 3 4 5 6 7 性 格 V 能 若 認 為 性 能 的 重 要 性 大 於 價 格 但 在 非 常 重 要 與 重 要 之 間 時, 請 於 在 性 能 " 這 邊 的 兩 者 之 間 (4)" 打 V" 75

問 卷 開 始 ( 一 ) 您 認 為 第 二 層 級 四 大 因 素 間 的 重 要 性 比 較 為 :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絕 對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同 等 重 要 7 6 5 4 3 2 2 3 4 5 6 7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絕 對 重 要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企 業 信 用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企 業 信 用 企 業 信 用 ( 二 ) 您 認 為 第 三 層 級 企 業 償 債 能 力 間 的 重 要 性 比 較 為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絕 對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同 等 重 要 7 6 5 4 3 2 2 3 4 5 6 7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絕 對 重 要 負 債 總 額 / 淨 值 76

( 三 ) 您 認 為 第 三 層 級 企 業 營 運 狀 況 間 的 重 要 性 比 較 為 : 絕 對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同 等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近 期 是 否 更 換 財 務 經 理 資 金 用 途 7 6 5 4 3 2 2 3 4 5 6 7 兩 者 之 間 絕 對 重 要 資 金 用 途 銷 貨 收 款 方 式 銷 貨 收 款 方 式 ( 四 ) 您 認 為 第 三 層 級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間 的 重 要 性 比 較 為 : 絕 對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同 等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7 6 5 4 3 2 2 3 4 5 6 7 兩 者 之 間 絕 對 重 要 營 業 收 入 / 應 收 帳 款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營 業 收 入 77

( 五 ) 您 認 為 第 三 層 級 企 業 信 用 間 的 重 要 性 比 較 為 : 絕 對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同 等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非 常 重 要 公 司 以 往 有 無 逾 期 呆 帳 退 票 記 錄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意 見 7 6 5 4 3 2 2 3 4 5 6 7 兩 者 之 間 絕 對 重 要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意 見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金 融 同 業 照 會 本 問 卷 到 此 已 全 部 結 束, 請 再 檢 查 有 無 漏 答 之 處 感 謝 您 熱 心 的 協 助!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