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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第 41 卷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研究留日物理学生是中 国近现代物理学史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出身 并任翰林院编修 不久 云贵总督李经羲上 奏 要求调其回云南兴办新学 他欣然回滇办学宣 1 统二年( 1910) 他接任云南优级师范学堂监督 兼 专任理化教员 负责筹办云南工矿学堂 并担任第一

第 30 卷 53 贾熟村 太平天国时期的左宗棠集团 之浮收中饱 有不遵守之州县 欲求阻挠之吏绅 即予撤革 于是 咸丰元 二 三 四等年之民 间积欠 率皆踊跃输将 使国课不至虚悬 军储 不至束手 州县办公亦不至拮据 收到了很好的 [2] 效果 农民亦欢欣鼓舞 咸丰六年正月 道员王錱陷湖南江华 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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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年 級 吳 毓 秀 老 師 : 感 謝 午 餐 公 司 平 時 均 能 準 時 送 餐, 但 希 望 能 不 要 使 用 加 工 品, 且 學 生 反 映 希 望 能 多 加 蛋 品 的 食 物 3. 三 年 級 柯 阿 青 老 師 : 雞 肉 有 血 水 味, 請 午 餐 公 司 能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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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➂)11. 炎 炎 夏 日, 即 使 下 起 滂 沱 大 雨, 都 消 除 不 了 令 人 心 煩 的 暑 氣 這 句 話 主 要 想 表 達 什 麼? ➀ 夏 日 裡 經 常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令 人 心 煩 ➁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的 日 子, 可 以 消 除 暑 氣 ➂ 夏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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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边 疆 考 古 研 究 ( 第 14 辑 ) 由 此 可 知, 瓮 衮 汪 古 只 是 一 词 的 不 同 译 音, 应 是 神 之 意 汪 古 部 当 是 以 所 居 的 瓮 衮 山 为 该 部 族 的 名 称, 而 非 来 自 长 城 之 蒙 古 语 译 音, 更 非 来 自 匈 奴 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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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1 节 :1870 未 死 将 生 的 时 刻 (1) 第 一 部 1870~1910 留 着 " 辫 子 " 的 洋 务 运 动 1870 未 死 将 生 的 时 刻 吾 日 夜 望 死, 忧 见 宗 之 陨 - 曾 国 藩,1869 年 公 元 1869 年 7 月 7 日, 同 治 八

Transcription:

歷 史 系 研 究 部 碩 士 論 文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指 導 教 授 : 劉 維 開 教 授 研 究 生 : 陳 世 局 中 華 民 一 三 年 六 月

謝 辭 本 文 主 要 的 內 容 在 於 運 用 了 史 館 典 藏 的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檔 案, 在 撰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中, 就 是 不 斷 地 閱 讀 這 批 檔 案, 架 構 出 這 篇 論 文, 所 以 非 常 感 謝 從 到 研 究 所 的 習 過 程 中, 陸 續 教 我 認 識 習 史 料 檔 案 的 諸 位 老 師, 讓 我 對 檔 案 不 斷 地 瞭 解 及 運 用 研 究 我 最 早 接 觸 到 檔 案 是 民 86 年 9 月, 那 時 就 讀 歷 史 系 二 年 級, 該 期 系 上 聘 請 了 中 人 民 的 劉 耿 生 教 授, 是 我 開 始 習 檔 案 的 課 程, 期 間 劉 教 授 曾 帶 同 參 訪 史 館 故 宮 博 物 院 等 歷 史 檔 案 典 藏 機 關 88 年 4 月 在 系 辦 張 曉 寧 助 教 的 引 薦 下, 擔 任 何 思 瞇 老 師 的 助 理, 到 史 館 中 研 院 近 史 所 檔 案 館 等 地 方, 蒐 集 檔 案 資 料, 開 始 觸 摸 到 實 體 檔 案 翌 年 5 月 又 因 何 思 瞇 老 師 與 近 史 所 檔 案 館 莊 樹 華 主 任 合 作 檔 案 保 護 技 術 規 範 的 研 究 計 畫, 我 在 幫 何 莊 兩 位 老 師 蒐 集 檔 案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也 到 了 不 少 檔 案 保 護 的 知 識 91 年 6 月 退 伍 後, 因 近 史 所 檔 案 館 進 行 數 位 典 藏 計 畫, 我 擔 任 計 畫 助 理, 在 該 館 開 始 習 檔 案 的 編 目 數 位 化 權 威 控 制 閱 讀 服 務 等 各 種 檔 案 工 作, 直 到 民 95 年 12 月 數 典 計 畫 結 束 97 年 3 月 起 在 高 雄 市 警 局 新 興 分 局 擔 任 書 記 的 工 作, 開 始 接 觸 收 發 文 公 文 簽 辦 及 機 關 檔 案 室 的 歸 檔 卷 編 目 作 業 ; 98 年 12 月 起 在 史 館 服 務, 又 接 觸 到 檔 案 數 位 化 工 作 對 我 而 言, 我 的 工 作 經 歷, 剛 好 是 從 一 件 公 文 產 生 到 歸 檔 再 進 入 到 歷 史 檔 案 館 的 過 程, 所 以 不 管 是 公 文 或 實 體 檔 案 或 數 位 檔 案, 都 不 陌 生 在 此 感 謝 張 助 教 何 老 師 莊 老 師 讓 我 有 這 個 機 會 接 觸 到 檔 案 實 務 工 作 民 100 年 考 取 歷 史 所 碩 士 班 後, 不 久 在 工 作 中, 就 意 外 發 現 了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的 檔 案, 很 訝 異, 民 府 曾 為 保 管 古 物 設 置 這 樣 的 機 關, 在 查 閱 相 關 資 料 後, 發 現 該 機 關 尚 未 被 深 入 探 討, 於 是 從 那 時 起 便 開 始 蒐 集 資 料 在 就 讀 碩 士 班 期 間, 曾 修 習 劉 維 開 教 授 的 中 現 代 史 料 民 檔 案 等 課 程, 使 我 對 民 史 的 檔 案 日 記 等 史 料 觀 念, 又 更 為 清 楚 很 感 謝 劉 老 師 在 撰 寫 論 文 I

過 程 中 的 指 導, 使 論 文 的 架 構 更 為 完 備 ; 亦 感 謝 張 力 教 授 及 林 桶 法 教 授 在 論 文 口 試 時, 提 出 論 文 寫 作 的 方 向 寫 作 技 巧 等 許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生 獲 益 良 多 我 從 民 85 年 9 月 進 入 歷 史 系 到 今 (103) 年 6 月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這 條 歷 史 習 之 路 已 走 了 18 年, 我 走 這 條 路 並 非 坦 途, 不 過, 很 感 謝 劉 維 開 教 授 張 力 教 授 林 桶 法 教 授 何 老 師 莊 老 師 的 教 導 ; 也 感 謝 同 漢 傑 志 杰 這 18 年 的 支 持 鼓 勵 近 史 所 檔 案 館 同 仁 在 借 閱 書 籍 的 幫 忙 史 館 許 多 同 仁 的 協 助 及 鼓 勵, 謝 謝! 民 103 年 6 月 II

論 文 目 次 前 言 1 第 一 章 成 與 沿 革 11 第 一 節 背 景 11 第 二 節 成 與 發 展 28 第 三 節 暫 行 結 束 36 第 二 章 人 員 與 組 織 49 第 一 節 委 員 組 成 分 析 49 第 二 節 組 織 與 運 作 72 第 三 節 與 古 物 保 存 處 所 的 關 係 81 第 三 章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業 務 的 推 動 93 第 一 節 現 存 古 物 的 保 管 95 第 二 節 地 下 古 物 的 保 管 134 第 四 章 地 方 辦 事 處 業 務 的 推 動 143 第 一 節 北 平 辦 事 處 的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146 第 二 節 西 安 辦 事 處 的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160 結 論 183 附 錄 一 :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事 記 189 附 錄 二 :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相 關 法 規 195 參 考 書 目 223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中 文 摘 要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自 1934 年 7 月 成 以 來, 依 據 古 物 保 存 法 的 規 定, 陸 續 推 動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包 括 訂 定 相 關 古 物 行 法 規 全 古 物 古 蹟 的 調 查 與 登 記 古 物 的 審 核 與 獎 勵 採 掘 古 物 執 照 的 核 發 及 防 止 古 物 的 外 流 等 方 面, 都 有 相 當 不 錯 的 成 績 不 過 由 於 民 府 面 臨 日 軍 不 斷 的 進 軍 華 北, 家 經 費 量 地 挹 注 軍 事 建 設, 造 成 家 財 經 費 不 均 衡, 故 在 1935 年 6 月 中 央 古 物 會 從 直 屬 於 行 院, 改 隸 屬 於 內 部, 人 員 及 組 織 遭 到 縮 編 1937 年 7 月 盧 溝 橋 事 變 爆 發, 中 全 面 對 日 抗 戰, 民 府 下 令 中 央 古 物 會 結 束 業 務, 相 關 古 物 行 工 作 則 改 由 內 部 禮 俗 司 兼 辦 本 文 主 要 是 使 用 中 央 古 物 會 留 存 的 檔 案 及 該 會 委 員 的 文 集, 旁 及 民 府 檔 案 行 院 檔 案 及 教 育 部 檔 案, 將 中 華 民 的 第 一 個 古 物 行 機 關 做 一 全 面 的 探 討, 以 瞭 解 中 央 古 物 會 對 文 化 保 存 的 貢 獻 及 其 不 足 之 處 關 鍵 字 : 古 物 行 內 部 古 物 法 規 考 古 發 掘 南 京

A Study on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Antiquities, 1934~1937 ABSTRACT The Committee for Antique Preservation, found by July of 1934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ntique Preservation Law, has made much contribution to the perseveration of antique, including making antiqu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registering historic places and antiques, verifying and awarding antiques, licensing for antique excavation, preventing illegal export of antiques and so on. However, the Committee staff and affairs were reduced, and supervised by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instead of the Executive Yuan in June 1935, due to the shortage of expenditure during Japan s invasion. In July of 1937, with the Marco Polo Bridge event and the outbreak of China s against Japan, the Committee has been ended and the affairs were been transferred to the Bureau of Rite and Custom in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is dissertation examines the first institu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antique preservation in modern China by referencing the official archive, including that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Executive Yuan,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the Committee members collections. The aim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to clarify the Committee s contribution and defect in the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antiqu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tique legal,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 Nanjing City

前 言 2003 年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葉 姓 審 計 員 與 高 雄 市 財 局 官 員 在 查 核 各 筆 市 有 地 時, 無 意 中 發 現 該 市 苓 雅 區 河 南 路 11 巷 50 號 一 處 老 舊 倉 庫, 裝 滿 了 七 百 多 箱 的 廣 東 省 洋 票 及 檔 案 文 件 資 料 經 詢 問 住 戶 陳 祥 初 夫 婦 得 知 : 這 批 洋 票 及 檔 案 文 件 資 料 是 1949 年 廣 東 省 主 席 薛 岳 (1896-1998) 遷 運 來 臺, 由 廣 東 省 府 向 高 雄 市 議 會 行 文, 要 求 租 借 河 南 路 11 巷 50 號 的 市 有 地, 這 塊 地 約 665 平 方 公 尺, 借 用 期 限 至 光 復 陸, 以 存 放 洋 票 及 檔 案 資 料, 於 是 廣 東 省 主 席 及 前 廣 東 省 府 財 局 秘 書 長 姚 傳 淦 (1957 年 任 成 企 管 系 教 授 ) 口 頭 交 代 部 屬 陳 祥 初, 好 好 保 管, 直 到 反 攻 陸 的 那 一 天 1 審 計 及 財 局 官 員 不 相 信 陳 祥 初 夫 婦 所 言, 認 定 該 夫 婦 是 佔 用 市 有 地, 於 是 審 計 人 員 建 議 高 雄 市 財 局 行 文 行 院 有 財 產 局 檔 案 管 理 局 及 中 央 銀 行, 請 求 派 相 關 單 位 前 來 會 勘 與 瞭 解 情 況, 不 料, 上 述 單 位 皆 正 式 函 文 高 雄 市 財 局 表 示 這 批 洋 票 及 檔 案 資 料 已 無 保 存 價 值, 請 地 方 府 逕 行 銷 毀 於 是 高 雄 市 財 局 向 陳 祥 初 夫 婦 催 還 市 有 地 ; 陳 祥 初 夫 婦 不 服 高 雄 市 府 之 作 為, 依 循 司 法 途 徑 向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請 求 解 決 土 地 佔 用 的 問 題,2007 年 1 月 法 院 判 決 高 雄 市 府 勝 訴, 陳 祥 初 夫 婦 必 須 搬 離, 同 年 12 月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與 高 雄 市 財 局 臺 灣 歷 史 博 物 館 等 單 位 到 場 履 勘, 確 認 是 無 用 紙 鈔, 將 於 近 期 銷 毀 在 現 場 的 臺 史 博 助 理 研 究 員 張 幸 真 表 示 : 仍 可 作 為 貨 幣 史 的 史 料, 臺 史 博 將 蒐 集 1 箱, 作 為 保 存 2008 年 1 月 30 日 展 開 拆 除 作 業 至 2 月 1 日 傍 晚 拆 除 全 部 地 上 建 物, 歷 時 3 天 所 有 的 洋 票 及 檔 案 資 料 全 1 殷 道 貞, 廢 屋 藏 寶 塵 封 56 年 700 箱 洋 票 見 光, 中 時 報, 臺 北,2005 年 10 月 27 日, 版 A8

2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部 銷 燬 之 後 這 塊 市 有 地, 高 雄 市 府 僅 作 綠 美 化 之 用, 於 2014 年 2 月 25 日 拍 賣, 市 值 預 估 逾 億 元 2 這 批 洋 票 於 2008 年 銷 毀, 翌 年 (2009 年 ) 不 少 單 位 皆 有 紀 念 1949 遷 臺 60 週 年 的 活 動, 假 使 這 批 洋 票 能 晚 1 年 銷 毀, 是 否 會 變 成 有 保 存 價 值? 這 座 倉 庫 是 見 證 1949 年 遷 徙 的 活 的 建 築, 轉 型 成 1949 年 紀 念 館, 或 許 有 可 能 吧! 無 獨 有 偶 的, 與 1949 年 遷 徙 有 關 的 基 隆 港 碼 頭, 於 2014 年 2 月 基 隆 市 府 因 都 市 更 新, 將 要 拆 除 基 隆 港 西 二 西 三 碼 頭, 引 起 當 地 文 史 團 體 的 抗 議, 不 少 者 表 示, 基 隆 港 西 二 西 三 碼 頭 是 承 載 著 日 僑 遣 返 故 宮 寶 來 臺 韓 戰 反 共 義 士 登 臺 陳 島 撤 退 等 重 歷 史 事 件 的 地 點 慶 幸 的 是, 基 隆 港 西 二 西 三 碼 頭 在 文 史 團 體 的 聲 援 下, 文 化 部 同 意 保 留, 之 後 朝 博 物 館 的 方 向 規 劃 3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於 1982 年 5 月 26 日 公 布 實 施, 檔 案 法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臺 灣 仍 不 時 會 發 生 古 物 古 蹟 遭 到 銷 毀 及 拆 除 的 情 形, 上 述 的 實 例 都 是 發 生 在 檔 案 法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法 公 布 實 施 之 後, 實 為 令 人 費 解, 文 化 部 ( 前 身 為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及 檔 案 管 理 局 為 上 述 兩 項 法 規 的 主 管 機 關, 這 些 機 關 是 如 何 推 動 業 務 的, 由 於 是 目 前 仍 運 作 中 的 機 關 且 時 代 距 離 甚 近, 恐 難 瞭 解 其 內 部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不 過,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的 前 身 古 物 保 存 法, 是 民 府 在 1931 年 6 月 7 日 公 布 的, 主 管 機 關 為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該 會 留 存 的 檔 案 目 前 典 藏 於 史 館, 透 過 對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探 討, 或 許 可 以 瞭 解 當 時 民 府 2 3 熊 逎 祺, 700 箱 洋 票 老 兵 看 守 半 世 紀, 聯 合 報, 高 雄,2007 年 1 月 4 日, 版 A5 曹 敏 吉, 700 多 箱 洋 票 啟 封 將 銷 毀, 聯 合 報, 高 雄,2007 年 12 月 21 日, 版 C2 謝 梅 芬, 塵 封 一 甲 子 700 箱 洋 票 燒 了, 聯 合 報, 高 雄,2008 年 1 月 31 日, 版 A1 A10 謝 梅 芬, 曾 堆 放 洋 票 錢 坑 25 日 拍 賣, 聯 合 報, 高 雄,2014 年 2 月 9 日, 版 C1 郭 琇 真, 基 隆 碼 頭 部 分 保 留 轉 渡 海 薪 傳 博 物 館, 收 錄 於 臺 灣 報 : http://tw.news.yahoo.com/ 基 隆 碼 頭 部 分 保 留 - 轉 渡 海 薪 傳 博 物 館 - 161101118.html (2014/2/13 點 閱 )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3 是 如 何 處 理 古 物 古 蹟 的 保 存 在 歷 史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古 物 古 蹟 是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重 要 軌 跡, 亦 是 民 族 發 展 的 文 化 象 徵, 不 同 的 家 民 族 在 歷 史 發 展 的 過 程, 都 會 留 下 不 少 屬 於 自 己 文 化 的 古 物, 古 物 的 功 能 在 於 保 存 文 化 的 重 要 命 脈 所 以, 妥 善 的 保 存 古 物 才 能 使 文 化 不 斷 地 延 綿 發 掦 中 歷 代 以 來, 對 於 古 物 保 護, 在 民 間 社 會 方 面, 是 由 附 庸 風 雅 的 文 人 雅 士 視 為 古 玩, 自 行 珍 藏, 進 而 發 展 出 金 石 在 官 方 的 舉 措 主 要 有 二 方 面, 一 是 由 皇 室 將 書 畫 雕 刻 等 藝 術 精 品 作 皇 家 收 藏 ; 另 一 是 保 護 皇 陵, 禁 止 人 民 盜 掘 陵 墓 例 如 在 清 代 對 於 皇 室 陵 寢 的 管 理, 主 要 是 由 禮 部 工 部 內 務 府 等 三 個 機 關 分 工 合 作, 禮 部 掌 監 視 禮 儀 歲 供 物 品, 工 部 從 事 修 繕 工 程, 內 務 府 則 負 責 祭 祀 陵 寢 之 保 衛 及 打 掃 整 理 工 作 這 些 分 工 主 要 是 為 鞏 固 統 秩 序, 維 護 封 建 綱 常 禮 教 的 手 段, 並 不 像 現 代 府 有 維 護 與 修 復 的 積 極 保 護 作 為 4 中 近 代 以 來, 清 末 就 有 不 少 古 物 遭 到 破 壞, 例 如 英 法 聯 軍 八 聯 軍, 不 少 古 物 毀 於 戰 火, 甚 至 有 外 探 險 家 以 術 研 究 為 名, 將 中 古 物 運 出 外 清 廷 有 鑑 於 此, 在 1906 年 的 官 制 改 革 中, 將 保 護 古 物 古 蹟 列 入 民 部 的 職 掌, 民 部 為 此 項 新 的 業 務, 上 呈 保 存 古 物 推 廣 辦 法 摺, 內 容 要 求 各 地 督 撫 詳 查 境 內 所 有 歷 代 以 來 的 碑 碣 石 刻 書 畫 佛 像 等 古 物 古 蹟 ; 不 久 部 亦 於 1909 年 搶 救 了 原 欲 銷 毀 的 內 閣 庫 檔 案 及 書 籍, 及 保 護 遭 外 人 運 走 殘 存 在 敦 煌 石 室 的 敦 煌 文 書, 為 典 藏 這 些 珍 貴 古 物 文 獻, 部 也 籌 劃 設 京 師 圖 書 館, 並 附 設 古 物 保 存 會 5 不 過 部 這 批 古 物 到 了 民 初 年 卻 衍 生 為 八 千 麻 袋 事 件, 由 於 這 批 古 物 在 清 末 雖 幸 免 於 焚 毀 而 保 存 下 來, 到 了 民 初 年, 卻 無 人 整 理,1921 年 教 育 部 因 經 費 困 難, 預 定 將 這 批 古 物 變 賣 以 4 5 張 德 澤, 清 代 家 機 關 考 略 ( 北 京 : 苑 出 版 社,2001 年 ), 頁 65 138-139 176 史 勇, 中 近 代 文 物 事 業 簡 史 ( 蘭 州 : 甘 肅 人 民 出 版 社,2009 年 ), 頁 19 關 曉 紅, 晚 清 部 研 究 ( 廣 州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2000 年 ), 頁 477-487

4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補 充 教 育 部 的 經 費, 於 是 將 重 15 萬 斤 的 檔 案 裝 成 八 千 麻 袋, 以 4,000 元 洋 賣 給 北 京 的 同 懋 增 紙 店 羅 振 玉 (1866-1940) 得 知 此 事 後, 以 12,000 元 的 價 錢 買 回 ;1924 年 羅 振 玉 除 留 下 一 部 分 外, 又 以 16,000 元 賣 給 前 清 遺 老 李 盛 鐸 (1859-1937); 之 後 李 氏 也 留 下 一 部 分, 其 餘 賣 給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中 研 院 史 語 所 ) 此 一 轉 賣 古 物 的 事 件, 史 稱 八 千 麻 袋 事 件 6 古 物 是 民 族 文 化 發 展 的 重 要 物 質 象 徵, 本 應 受 府 的 重 視, 可 惜, 由 於 清 末 民 初 接 連 的 內 憂 外 患 與 局 動 盪 不 安, 故 使 府 無 法 推 行 完 善 的 古 物 保 存 措 施, 以 致 不 易 建 古 物 保 管 制 度 近 代 以 來 隨 著 歐 美 先 進 家 對 於 保 管 古 物 的 觀 念 不 斷 地 傳 入, 在 清 末 的 堂 已 設 有 博 物 課 程 民 初 已 設 的 若 干 古 物 保 存 機 關, 如 北 平 古 物 陳 列 所 南 京 古 物 保 存 所 故 宮 博 物 院 這 些 機 關 具 有 博 物 館 性 質, 已 發 揮 了 一 些 保 存 古 物 的 作 用, 但 沒 有 法 定 職 能, 組 織 亦 不 完 整, 加 上 軍 閥 割 據, 紛 亂, 古 物 保 存 工 作 同 樣 不 被 官 方 所 重 視, 甚 至 常 在 戰 火 中 遭 受 波 及 而 損 毀 ; 直 至 民 府 北 伐 統 一 全 以 後, 隨 著 的 統 一, 府 基 於 維 護 權 的 考 量, 建 民 族 家 的 需 求, 進 行 文 化 建 設, 對 於 古 物 古 蹟 不 能 不 重 視, 於 是 著 手 整 頓 全 的 古 物, 才 能 逐 步 推 動 古 物 統 一 保 管 的 制 度 故 一 之 保 管 古 物 措 施, 一 方 面 要 有 計 畫 的 推 行, 另 一 方 面 也 要 適 應 當 時 環 境 和 需 要, 當 時 的 民 府 能 正 視 古 物 的 重 要 性, 落 實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不 僅 發 揚 中 文 化, 加 強 民 族 自 信 心, 激 勵 愛 精 神, 也 改 變 了 民 眾 過 去 對 古 物 的 態 度 1927 年 發 生 中 瑞 西 北 科 考 查 團 事 件, 翌 年 民 府 於 院 下 設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院 古 物 會 ), 但 因 無 法 定 之 職 權, 無 法 有 效 統 籌 全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加 上 1929 年 10 月 河 南 地 方 6 周 雪 恒 編, 中 檔 案 事 業 史 ( 北 京 : 中 人 民 出 版 社,1994 年 ), 頁 414-417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5 府 與 中 研 院 史 語 所 搶 掘 安 陽 殷 墟 的 紛 擾, 為 解 決 類 似 的 古 物 紛 爭 事 件, 民 府 勢 必 要 將 古 物 納 入 家 體 制, 推 動 古 物 行,1930 年 6 月 古 物 保 存 法 完 成 法, 將 古 物 主 管 機 關 定 為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央 古 物 會 ), 翌 年 6 月 實 施, 不 過, 中 央 古 物 會 並 未 即 成, 因 為 1931 年 9 月 的 九 一 八 事 變 1932 年 的 一 二 八 事 變, 民 府 甚 至 西 遷 洛 陽,1933 年 1 月 日 軍 又 入 侵 山 海 關, 平 津 古 物 南 遷, 一 時 無 暇 顧 及 古 物 行 體 制 的 建, 直 至 1934 年 7 月 正 式 成 中 央 古 物 會 中 央 古 物 會 是 中 第 一 個 古 物 行 機 關, 雖 然 存 在 僅 3 年 的 時 間, 不 過, 在 古 物 法 規 的 推 動 全 古 物 古 蹟 的 調 查 古 建 築 的 修 繕 採 掘 執 照 的 核 發 防 止 古 物 的 外 流 等 方 面, 都 有 不 少 的 作 為 該 會 之 成 有 三 個 意 義 : 首 先, 民 建 以 來 僅 有 古 物 保 存 機 關, 無 古 物 行 機 關 清 末 民 初 以 來, 各 地 對 古 物 古 蹟 的 保 護 工 作 皆 是 各 自 發 展, 直 至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才 有 中 央 級 的 古 物 行 機 關, 表 示 民 府 認 知 到 古 物 保 管 的 重 要 性, 不 能 僅 停 留 於 各 古 物 保 存 處 所 各 自 為 的 階 段, 而 是 需 要 一 個 古 物 行 機 關 統 籌 全 古 物 的 管 理 其 次, 確 定 出 土 之 古 物 有 化, 以 禁 止 古 物 之 販 賣 圖 利 及 外 流 出 清 末 民 初 以 來, 人 民 為 圖 私 利 盜 掘 古 物 賣 給 外 人, 導 致 古 物 外 流 嚴 重, 民 府 訂 定 的 古 物 保 存 法 明 白 規 定 出 土 的 古 物 概 歸 有 既 屬 有, 就 須 成 古 物 行 的 主 管 機 關 : 中 央 古 物 會 並 訂 定 相 關 古 物 法 規, 禁 止 古 物 盜 掘 盜 賣 給 外 人 圖 利 之 情 況, 使 採 掘 出 土 之 古 物 皆 由 家 保 管 再 者, 進 行 全 古 物 調 查, 以 掌 握 全 古 物 的 情 況 中 央 古 物 會 為 掌 握 全 古 物, 以 省 市 為 單 位 進 行 古 物 之 全 普 查, 以 現 存 的 檔 案 來 看, 有 17 個 省 市 造 冊 送 到 中 央 古 物 會 存 查, 使 中 央 古 物 會 能 掌 握 全 古 物 古 蹟 之 數 量 種 類 及 地 點

6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上 述 三 點, 略 述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的 若 干 意 義 及 作 用, 如 此 重 要 的 機 關, 惜 迄 今 尚 末 有 博 碩 士 論 文 做 深 入 討 探 關 於 中 華 民 時 期 的 古 物 保 管 研 究 的 文 獻 回 顧,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個 方 面 : 在 考 古 史 方 面, 中 央 古 物 會 最 早 在 研 究 專 書 上 出 現 的 是 1937 年 2 月, 由 衛 聚 賢 撰 寫 的 中 考 古 史, 此 書 將 中 央 古 物 會 視 為 考 古 管 理 機 關, 由 於 當 時 中 央 古 物 會 還 存 在, 故 對 中 央 古 物 會 當 無 法 清 楚 地 論 述, 僅 以 二 行 簡 單 敘 述 而 已, 不 過 此 書 於 附 錄 中 刊 載 古 物 保 存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保 留 了 當 時 該 會 的 資 料 7 其 次 是 黃 建 秋 所 著 的 百 年 中 考 古, 此 書 歷 敘 中 考 古 自 1900 年 至 2000 年 的 發 展 過 程, 將 中 央 古 物 會 視 為 考 古 管 理 與 研 究 機 關 之 一 環, 不 過 卻 誤 將 中 央 古 物 會 視 為 院 古 物 會, 致 使 在 敘 述 上 出 現 誤 差 8 由 於 上 述 兩 書 皆 是 考 古 史 的 專 書, 將 中 央 古 物 會 視 為 考 古 機 關 是 無 可 厚 非 的, 但 中 央 古 物 會 不 是 只 保 護 考 古 出 土 的 古 物, 對 於 公 有 古 物 私 有 古 物 及 古 建 築 也 是 其 管 轄 範 圍, 故 對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論 述 仍 有 探 討 的 空 間 在 古 物 法 規 方 面 的 研 究, 是 目 前 成 果 較 多 的 一 部 份, 在 專 書 方 面, 有 包 遵 彭 的 古 物 保 存 法 9, 李 曉 東 的 民 文 物 法 規 史 評 10, 包 氏 所 撰 之 書, 敘 述 範 圍 不 僅 於 中 華 民 亦 及 於 其 他 家, 是 廣 義 的 古 物 保 存 法 的 專 書, 內 容 並 未 敘 明 中 央 古 物 會 如 何 執 行 及 推 動 古 物 保 存 法 ; 李 氏 所 著 之 書, 內 容 敘 述 1912 至 1949 年 間 從 民 初 的 保 護 古 物 法 令 到 民 府 的 古 物 保 存 法 及 其 相 關 古 物 法 規 均 有 討 論, 關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敘 及 組 織 條 例 辦 事 細 則 會 議 規 則 及 地 方 辦 事 處 之 規 定, 至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與 古 物 保 存 法 的 關 係, 並 未 詳 述 論 述 在 論 文 方 面, 許 淑 君 的 臺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發 展 歷 程 (1895-2001)- 以 文 化 資 產 7 8 9 10 衛 聚 賢, 中 考 古 史 (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93 年 臺 1 版 6 刷 ), 頁 137 黃 建 秋, 百 年 中 考 古 ( 南 京 : 江 蘇 人 民 出 版 社,2011 年 ), 頁 63 包 遵 彭, 古 物 保 存 法 臺 北 : 中 華 叢 書 編 審 委 員 會,1966 年 李 曉 東, 民 文 物 法 規 史 評 北 京 : 文 物 出 版 社,2013 年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7 保 存 法 令 之 探 討 為 主, 此 文 將 院 古 物 會 視 為 中 央 古 物 會, 造 成 在 敘 述 上 有 所 誤 差 11 鮮 喬 鎣 的 中 文 物 法 制 化 管 理 的 開 始 - 簡 析 南 京 民 府 的 古 物 保 存 法 此 文 則 是 論 述 古 物 保 存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的 內 容 局 限 及 影 響 12 程 曉 燕 的 碩 士 論 文 文 物 古 跡 保 護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關 於 民 府 時 期 的 敘 述 過 於 簡 略, 偏 重 中 陸 時 期 的 發 展 情 形 13 殷 寶 寧 的 文 化 搭 臺, 經 濟 唱 戲? 中 文 物 保 護 法 令 與 策 變 遷 歷 程 分 析 14, 殷 氏 此 文 論 述 的 主 角 是 現 行 中 陸 的 文 物 法 令, 但 將 視 為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僅 為 中 央 的 任 務 編 組, 並 非 行 管 理 實 體, 這 應 是 指 院 古 物 會, 或 是 中 央 古 物 會 1937 年 10 月 以 後 的 情 景, 並 非 中 央 古 物 會 發 展 的 全 部 實 情 黃 翔 瑜 的 古 物 保 存 法 的 制 定 及 其 施 行 困 境 (1930-1949) 民 以 來 古 物 保 存 法 制 之 誕 生 背 景 試 析 (1911-1930) 民 以 來 文 化 保 存 觀 念 的 發 軔 及 其 遞 變 (1916-1935) 等 文 章, 是 近 年 對 古 物 保 存 法 最 有 系 統 的 研 究 15 上 述 論 述 古 物 法 的 專 書 及 論 文 皆 以 古 物 保 存 法 為 研 究 對 象, 雖 有 提 及 中 央 古 物 會 為 該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但 該 機 關 如 何 推 動 古 物 行 則 尚 未 有 較 明 確 的 敘 述 ; 而 且 該 機 關 結 束 後, 古 物 保 存 法 並 未 廢 止, 這 階 段 又 是 誰 在 推 動 11 12 13 14 15 許 淑 君, 臺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發 展 歷 程 之 研 弄 (1895-2001): 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令 之 探 討 為 主 ( 雲 林 : 雲 林 科 技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2 年 6 月 ), 頁 52 鮮 喬 鎣, 中 文 物 法 制 化 管 理 的 開 端 簡 析 南 京 民 府 的 古 物 保 存 法, 中 華 文 化 論 壇,2010 年 第 2 期, 頁 35-39 程 曉 燕, 文 物 古 跡 保 護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 重 慶 : 重 慶 碩 士 論 文,2006 年 4 月 ), 頁 18 殷 寶 寧, 文 化 搭 臺, 經 濟 唱 戲? 中 文 物 保 護 法 令 與 策 變 遷 歷 程 分 析, 臺 灣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5 卷 第 3 期 (2009 年 秋 季 號 ), 頁 99 黃 翔 瑜, 古 物 保 存 法 的 制 定 及 其 施 行 困 境 (1930-1949), 史 館 館 刊, 第 32 期 (2012 年 6 月 ), 頁 41-83 黃 翔 瑜, 民 以 來 古 物 保 存 法 制 之 誕 生 背 景 試 析 (1911-1930), 史 館 館 刊, 第 34 期 (2012 年 12 月 ), 頁 1-44 黃 翔 瑜, 民 以 來 文 化 保 存 觀 念 的 發 軔 及 其 遞 變 (1916-1935) 近 代 家 的 型 塑 : 中 華 民 建 一 百 年 際 術 討 論 會 論 文 集 ( 臺 北 : 史 館,2013 年 ), 頁 791-834

8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這 種 奇 特 的 現 象 亦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從 現 存 的 檔 案 看 出, 中 央 古 物 會 雖 因 抗 戰 軍 興 而 結 束 會 務, 業 務 由 內 部 禮 俗 司 兼 辦, 看 似 結 束 的 機 關, 可 是 在 1938 年 及 1939 年 黃 季 陸 及 雷 殷 又 曾 以 該 會 主 席 委 員 之 名 義, 處 理 相 關 古 物 案 件, 可 見 中 央 古 物 會 仍 持 續 發 揮 若 干 功 能 因 此, 值 得 我 們 對 此 機 關 有 較 為 全 面 的 瞭 解 關 於 近 代 中 古 物 保 護 工 作 的 研 究 : 在 專 書 方 面, 有 史 勇 的 中 近 代 文 物 事 業 簡 史, 本 書 全 面 論 述 中 自 晚 清 至 1949 年 期 間, 中 古 物 保 管 事 業 的 發 展 過 程, 是 目 前 較 為 全 面 論 述 這 方 面 的 專 書, 但 對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運 作 著 墨 不 多 16 至 於 論 文 方 面, 主 要 有 馬 樹 華 撰 寫 的 中 華 民 府 的 文 物 保 護, 鄭 濱 寫 的 1860-2009 中 文 物 保 護 歷 程 研 究 及 周 媛 所 著 之 南 京 民 府 時 期 的 名 勝 古 跡 保 護 (1927~ 1937 17 前 面 二 篇 碩 士 論 文 是 皆 以 時 序 發 展 為 主 軸, 敘 述 由 民 初 年 至 1949 年 的 文 物 保 護 工 作, 分 為 北 京 府 南 京 民 府 抗 戰 時 期 及 抗 戰 後 等 四 個 時 期 的 文 物 保 護 情 形 ; 而 鄭 濱 更 是 將 時 限 敘 述 至 中 共 建 以 後 至 於 周 媛 的 這 篇 則 只 限 於 民 府 抗 戰 前 對 古 物 古 蹟 的 保 護 工 作, 但 機 關 法 規 與 保 護 工 作, 這 三 者 未 密 切 聯 結 以 上 三 篇, 對 於 民 時 期 的 文 物 保 護 工 作 皆 給 予 較 正 面 的 評 價, 但 並 未 凸 顯 中 央 古 物 會 此 一 古 物 統 籌 機 關 在 民 府 推 動 保 管 古 物 過 程 的 角 色 與 作 用 因 此, 中 央 古 物 會 到 底 推 動 了 多 少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實 有 全 面 討 論 之 必 要 關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研 究 : 有 羅 桂 環 的 試 論 20 世 紀 前 期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的 成 及 意 義 及 馬 樹 華 的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小 16 17 史 勇, 中 近 代 文 物 事 業 簡 史 ( 蘭 州 : 甘 肅 人 民 出 版 社,2009 年 ), 頁 104 馬 樹 華, 中 華 民 府 的 文 物 保 護 濟 南 : 山 東 師 範 碩 士 論 文,2000 年 5 月 鄭 濱, 1860-2009 中 文 物 保 護 歷 程 研 究 濟 南 : 山 東 師 範 碩 士 論 文, 2010 年 4 月 周 媛, 南 京 民 府 時 期 的 名 勝 古 跡 保 護 ( 1927-1937), 揚 州 報 ( 人 文 社 會 科 版 ), 第 11 卷 第 5 期 (2007 年 9 月 ), 頁 118-122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9 考, 前 者 要 是 針 對 中 央 古 物 會 制 止 外 人 來 華 考 察 並 禁 止 將 古 物 帶 出 中 有 詳 細 的 論 述 ; 不 過, 此 文 將 院 古 物 會 與 中 央 古 物 會 二 個 機 關 視 為 一 個 機 關 是 不 太 妥 適 的, 因 為 這 二 個 機 關 的 隸 屬 關 係 與 法 定 職 權 均 有 差 別, 不 應 視 為 同 一 機 關 18 而 後 者 亦 是 基 於 一 般 人 常 將 院 古 物 會 與 中 央 古 物 會 混 淆, 才 會 撰 寫 此 篇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小 考 19 所 以, 對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發 展 歷 程 尚 缺 乏 研 究, 才 會 對 於 此 一 機 關 認 知 不 清, 造 成 誤 解, 所 以 有 必 要 對 中 央 古 物 會 組 織 與 發 展 的 做 較 為 全 面 的 探 討 綜 上 所 述, 這 些 者 已 從 某 些 方 面 和 不 同 角 度 對 民 時 期 的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及 中 央 古 物 會 進 行 了 若 干 分 析, 且 取 得 了 不 少 研 究 成 果 然 整 體 而 言, 對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研 究 仍 處 於 初 步 階 段, 現 有 的 研 究 成 果 存 在 著 一 些 局 限, 實 有 再 深 入 討 探 的 必 要 本 文 擬 以 前 人 研 究 結 果 基 礎 上, 對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成 與 發 展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探 討, 以 中 央 古 物 會 業 務 的 發 展 為 重 點, 進 行 分 析 論 述 本 文 將 利 用 史 館 典 藏 的 民 府 檔 案 行 院 檔 案 內 部 檔 案 教 育 部 檔 案 及 中 央 古 物 會 出 版 品 中 陸 第 二 歷 史 檔 案 館 出 版 的 史 料 彙 編 中 央 古 物 會 歷 屆 主 委 與 常 務 委 員 的 文 集 自 傳 等 史 料 進 行 討 論, 以 探 討 民 府 在 面 臨 內 憂 外 患 下, 仍 由 中 央 古 物 會 致 力 於 從 事 古 物 保 管 的 文 化 建 設 工 作 全 文 架 構, 除 前 言 和 結 論 外, 共 分 四 章 : 第 一 章 為 中 央 古 物 會 之 成 與 沿 革, 敘 述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經 過 如 何 改 隸 內 部 1937 年 如 何 結 束 業 務, 改 由 禮 俗 司 兼 辦 業 務 第 二 章 敘 述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人 事 與 組 織, 分 析 委 員 的 組 成, 包 含 歷 屆 主 席 委 員 常 務 委 員 的 歷 經 歷 ; 並 透 過 這 些 委 員 留 存 的 文 集, 瞭 解 這 些 委 員 對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的 想 18 19 羅 桂 環, 試 論 20 世 紀 前 期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的 成 及 意 義, 中 科 技 史 雜 誌, 第 27 卷 第 2 期 (2006 年 2 期 ), 頁 138-139 馬 樹 華,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小 考, 文 博,2007 年 第 5 期, 頁 72-73

10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法 是 如 何 ; 其 次 論 述 組 織 架 構 及 其 運 作, 敘 述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內 部 單 位 及 如 何 運 作, 以 及 論 述 中 央 古 物 會 與 各 地 方 保 存 處 所 的 關 係 第 三 章 為 中 央 古 物 會 對 於 現 存 的 古 物 及 地 下 古 物 的 保 管, 推 動 多 少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第 四 章 敘 述 北 平 西 安 辦 事 處 如 何 審 核 古 物 出 口 保 護 古 物 修 復 當 地 的 古 蹟 附 錄 一 為 中 央 古 物 會 事 記, 從 1930 年 6 月 公 布 古 物 保 存 法 到 1937 年 10 月 暫 行 結 束, 透 過 簡 要 的 敘 事, 以 明 瞭 這 個 機 關 的 發 展 歷 程 附 錄 二 為 古 物 保 存 法 中 央 古 物 會 組 織 條 例 等 相 關 古 物 法 規

第 一 章 成 與 沿 革 1927 年 4 月 18 日 民 府 定 都 南 京,1928 年 完 成 北 伐 後, 逐 步 推 動 許 多 經 濟 相 關 方 面 建 設 的 同 時, 對 於 自 20 世 紀 以 來, 中 數 千 年 所 遺 留 的 珍 貴 古 物 不 斷 毀 損 與 外 流 的 問 題, 自 應 有 權 責 機 關 予 以 保 管 屬 於 全 民 所 共 有 的 古 物 保 管 好 歷 史 古 物, 也 是 對 千 百 年 來 中 權 力 和 合 法 性 的 一 個 主 要 來 源 1 所 以 中 央 古 物 會 在 此 時 依 古 物 保 存 法 成, 推 動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使 民 府 逐 步 將 古 物 納 入 家 體 制 第 一 節 背 景 一 個 機 關 及 制 度 的 成, 總 是 有 其 時 代 的 背 景 及 原 因, 產 生 了 某 種 亟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於 是 府 成 權 責 機 關 加 以 解 決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成 亦 是 如 此, 府 在 面 對 古 物 的 盜 掘 盜 賣 外 流 的 情 形 下, 就 設 置 古 物 行 機 關, 從 事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本 節 敘 述 的 背 景 將 分 遠 因 近 因 等 外 與 內 的 時 代 環 境 因 素, 描 述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前 的 歷 史 發 展 一 遠 因 清 末 民 初 以 來, 在 內 外 因 素 的 交 互 下, 古 物 保 存 的 重 要 性 開 始 受 到 注 意, 中 人 意 識 到 必 須 採 取 保 護 古 物 的 措 施, 以 防 止 古 物 的 毀 1 埃 利 奧 特 沈 偉 著, 潘 利 俠 劉 繼 月 譯, 中 皇 家 收 藏 傳 奇 ( 北 京 : 當 代 中 出 版 社,2007 年 ), 頁 9

12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損 與 外 流 ( 一 ) 外 人 盜 運 中 古 物 近 代 考 古 是 從 19 世 紀 初 逐 步 發 展 起 來, 而 且 自 達 爾 文 (Charles Robert Darwin,1809-1882) 創 進 化 論 之 後, 歐 洲 術 界 加 速 擺 脫 基 督 教 教 義 的 束 縛, 近 代 考 古 因 受 到 達 爾 文 進 化 論 的 影 響, 致 力 研 究 人 類 及 文 化 的 起 源 與 發 展 19 世 紀 末 20 世 紀 初 歐 美 的 傳 教 士 地 質 家 和 探 險 家 紛 紛 進 入 中 進 行 古 生 物 化 石 的 搜 集 地 質 的 調 查 及 從 事 考 古 的 工 作 2 尤 其 是 1858 年 的 中 英 天 津 條 約 第 9 款 規 定 : 英 民 人 准 聽 持 照 前 往 內 地 各 處 游 歷 通 商, 執 照 由 領 事 官 發 給, 由 地 方 官 蓋 印 經 過 地 方, 如 飭 交 出 執 照, 應 可 隨 時 呈 驗, 無 訛 放 行 ; 雇 船 雇 人, 裝 運 行 李 貨 物, 不 得 攔 阻 如 其 無 照, 其 中 或 有 訛 誤, 以 及 有 不 法 情 事, 就 近 送 交 領 事 館 懲 辦, 沿 途 只 可 拘 禁, 不 可 凌 虐 如 通 商 各 口 有 出 外 游 玩 者, 地 在 百 里, 其 在 三 五 日 內, 毋 庸 請 照 惟 水 手 船 上 人 等, 不 在 此 例, 應 由 地 方 官 會 同 領 事 官, 另 定 章 程, 妥 為 彈 壓 惟 于 江 寧 等 處, 有 賊 處 所, 俟 城 池 克 復 之 後, 再 行 給 照 3 經 由 此 一 明 確 規 定 英 人 民 可 執 照 前 往 中 各 地 遊 歷 及 通 商, 連 裝 運 之 行 李 及 貨 物, 皆 不 得 攔 阻, 開 啟 日 後 英 人 將 批 的 古 物 運 出 中 ; 究 竟 運 出 多 少 古 物, 中 人 也 不 清 楚 ; 這 條 不 平 等 條 約 加 上 片 面 最 惠 待 遇 的 規 定, 今 後 中 給 予 各 的 一 切 貿 易 及 其 他 權 益, 訂 約 家 皆 一 體 適 用 4 此 後, 歐 美 各 的 的 探 險 家 進 入 中 遊 歷 考 察 探 險 等 活 動, 將 各 式 古 物 帶 出 中, 如 入 無 人 之 境, 2 3 4 孫 鐵 剛, 中 舊 石 器 時 代 ( 臺 北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1985 年 ), 頁 1-2 梁 為 楫 鄭 則 民 主 編, 中 近 代 不 平 等 條 約 選 編 與 介 紹 ( 北 京 : 中 廣 播 電 視 出 版 社,1993 年 ), 頁 88 梁 為 楫 鄭 則 民 主 編, 中 近 代 不 平 等 條 約 選 編 與 介 紹, 頁 24 74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13 換 言 之, 中 古 物 外 流 自 此 門 戶 洞 開 清 末 古 物 外 流 最 受 著 目 的 就 是 敦 煌 文 書 的 外 流, 而 為 何 中 西 北 地 區 會 如 此 受 到 西 方 探 險 家 的 注 目, 這 與 當 時 的 列 強 情 勢 也 有 關 聯, 自 19 世 紀 下 半 葉 起, 西 方 列 強 在 競 相 在 海 外 殖 民 地 進 行 瓜 分 後, 新 疆 也 成 為 英 俄 所 欲 瓜 分 的 對 象 為 了 爭 奪 新 疆 及 佔 有 新 疆 的 勢 力 範 圍, 英 俄 兩 派 出 探 險 隊 進 入 新 疆, 蒐 取 軍 事 情 報, 包 含 山 川 分 布 及 交 通 城 鎮 等 資 料, 以 作 為 進 一 步 掠 奪 新 疆 的 準 備, 自 1870 年 以 後 的 英 俄 兩 探 險 隊 已 注 意 到 新 疆 古 物,1890 年 更 是 量 搜 集 西 域 古 物 ; 5 其 中 尤 以 新 疆 地 區 的 敦 煌 經 卷 遭 外 人 所 劫 掠, 最 為 人 所 知 6 最 早 是 在 1907 年 ( 光 緒 33 年 ) 英 人 斯 坦 因 (Marc Aurel Stein,1862-1943) 將 敦 煌 文 物 經 卷 及 藝 術 品 盜 回 英, 之 後 引 發 一 連 串 的 敦 煌 奪 寶 風 潮 7 法 人 漢 家 伯 希 和 (Paul Pelliot,1878-1945) 所 劫 掠 的 文 物 與 文 獻, 不 論 在 質 與 量 上, 都 比 其 他 家 探 險 家 之 劫 掠 更 為 嚴 重 8 清 末 民 初 外 人 以 術 之 名, 將 批 古 物 運 出 中, 絕 對 不 僅 止 於 上 述 的 斯 坦 因 伯 希 和 等 人, 根 據 較 新 的 研 究 成 果, 者 黃 翔 瑜 在 5 6 7 8 榮 新 江, 敦 煌 十 八 講 ( 北 京 : 北 京 出 版 社,2003 年 初 版 3 刷 ), 頁 124-125 史 家 陳 寅 恪 在 1930 年 代 曾 說 : 燉 煌 者, 吾 術 之 傷 心 史 也 其 發 現 之 佳 品, 不 流 入 於 異, 即 秘 藏 於 私 家 茲 有 之 八 千 餘 軸, 蓋 當 時 唾 棄 之 賸 餘, 精 華 已 去, 糟 粕 空 存 由 此 可 知, 敦 煌 經 卷 流 失 之 嚴 重 陳 寅 恪, 陳 垣 燉 煌 劫 餘 錄 序, 收 入 陳 寅 恪, 金 明 館 叢 稿 二 編 ( 北 京 : 生 活 讀 書 新 知 三 聯 書 店, 2001 年 ), 頁 266-267 另 外 中 央 古 物 會 委 員 黃 文 弼 在 其 著 作 高 昌 匋 集 中, 曾 提 及 歐 美 科 家 對 新 疆 古 物 感 到 興 趣 的 原 因 : 在 三 十 年 前, 歐 人 尚 不 注 意 新 疆 有 所 謂 文 化, 即 中 史 書 之 記 載, 亦 不 過 記 其 朝 貢 與 軍 事 而 已, 近 三 十 年 來, 因 為 新 疆 土 人 屢 有 古 文 字 之 發 現, 始 引 起 歐 洲 人 之 注 意 黃 文 弼, 高 昌 匋 集, 收 入 中 西 北 文 獻 叢 書 第 七 輯 西 北 考 古 文 獻 第 二 卷 ( 蘭 州 : 古 籍 書 店,1990 年 ), 頁 394 衛 聚 賢, 中 考 古 史 (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83 年 臺 1 版 6 刷 ), 頁 113 伯 希 和 等 著, 耿 昇 譯, 伯 希 和 西 域 探 險 記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11 年 ), 頁 1-27

14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其 民 以 來 古 物 保 存 法 制 之 誕 生 背 景 試 析 一 文 中, 對 於 1850 至 1940 年 間 各 探 險 隊 在 中 西 北 地 區 有 詳 細 的 統 計 列 表, 指 出 1871-1920 年 最 為 密 集, 次 數 高 達 133 次 ; 而 1901-1911 年 間 是 最 頻 繁 的, 10 年 間 有 45 次, 平 均 一 年 就 有 近 5 組 的 外 考 察 團 進 入 中 西 北 地 區 從 事 考 察 探 險 活 動, 可 說 是 中 古 物 外 流 的 高 峰 期 ; 而 以 別 區 分, 次 數 最 多 的 前 5 為 : 俄 53 次, 英 30 次, 瑞 典 22 次, 德 20 次, 日 本 13 次, 從 這 些 數 據 的 統 計 不 難 看 出, 外 人 頻 繁 進 出 中 及 古 物 外 流 的 嚴 重 性 9 此 外, 中 陸 者 吳 鳳 鳴 在 其 1840 至 1911 年 外 地 質 家 在 華 調 查 與 研 究 工 作 一 文 中, 則 將 進 入 中 的 外 地 質 家 列 出, 且 不 僅 限 於 中 西 北 地 區, 分 區 列 出 如 下 : 華 北 及 中 原 地 區 有 ( 美 ) 彭 拜 萊 (Raphael Pumppelly,1837-1923) ( 德 ) 李 希 霍 芬 (Rechthofen,1833-1905) ( 美 ) 維 理 士 (Bailey Willis, 1857-1949) ( 德 ) 梭 爾 格 (Sologar) 達 維 德 (A. David) 金 斯 麥 爾 (T. W. Kingsmill) 畢 克 莫 爾 (A. S. Bickmore) 等 7 人 東 北 地 區 有 ( 德 ) 李 希 霍 芬 (Rechthofen,1833-1905) ( 俄 ) 奧 勃 魯 契 夫 (1863-1956) ( 美 ) 維 理 士 (Bailey Willis,1857-1949) ( 日 ) 小 川 琢 (1870-1941) ( 日 ) 橫 山 又 郎 (1860-1942) ( 日 ) 矢 部 長 克 (1878-1969) ( 日 ) 小 藤 文 次 郎 (1856-1935) ( 日 ) 石 井 八 萬 次 郎 ( 日 ) 遠 藤 隆 次 ( 日 ) 尾 崎 金 等 10 人 西 北 地 區 有 ( 德 ) 李 特 爾 (Karl Ritter,1779-1859) ( 德 ) 洪 堡 (Humboldt, 1769-1854) ( 俄 ) 普 熱 瓦 爾 斯 基 (1839-1888) ( 俄 ) 波 塔 寧 (1835-1920) ( 俄 ) 格 魯 姆 - 格 爾 日 邁 洛 (1860-1936) ( 瑞 典 ) 斯 文 赫 定 ( Sven Hedin, 1865-1952 ) ( 美 ) 榮 赫 鵬 (Younghusband,1863-1942) 米 凱 克 里 斯 (H. Michaclis) ( 美 ) 諾 克 赫 爾 (W. W. Rockhill) ( 俄 ) 奧 勃 魯 契 夫 (1863-1956) 9 黃 翔 瑜, 民 以 來 古 物 保 存 法 制 之 誕 生 背 景 試 析 (1911-1930), 史 館 館 刊, 第 34 期 (2012 年 12 月 ), 頁 16-17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15 ( 英 ) 李 特 雷 迪 爾 (G. R. Littledale) ( 奧 ) 洛 川 (L. Loczy) ( 德 ) 福 特 勒 (K. Futlere) ( 德 ) 霍 德 瑞 爾 (K. Holderer ) ( 俄 ) 柯 茲 洛 夫 (1863-1935) 塔 費 爾 (A. Tafel) ( 德 ) 斯 坦 因 (A. Stein,1862-1943) 等 17 人 西 南 地 區 有 ( 法 ) 儒 伯 爾 特 (J. O. Joubert) ( 法 ) 羅 歇 (Emile Rocher,1846-1924) ( 奧 ) 洛 川 (L. Loczy ) ( 法 ) 杜 克 羅 ( P. Duclos ) ( 法 ) 萊 克 利 ( M. A. Leclere ) ( 法 ) 德 普 拉 ( J. Deprat ) ( 法 ) 朗 特 諾 ( H. Lantenois ) ( 法 ) 古 尼 隆 ( M. Counillion ) ( 法 ) 滿 蘇 ( H. Mansuy ) ( 英 ) 戴 維 斯 ( H. R. Davies ) ( 英 ) 勃 郎 ( J. C. Brown ) ( 法 ) 莫 諾 ( G. H. Monod ) ( 法 ) 簡 克 (R. Lagan Jack) ( 法 ) 馬 爾 特 (Marttilli) 等 14 人 10 這 些 人 是 廣 義 的 地 質 家, 有 些 地 理 家 礦 業 工 程 師, 甚 至 著 名 的 斯 坦 因 斯 文 赫 定 都 列 名 其 中, 尤 其 是 這 兩 人, 他 們 來 到 中 絕 對 不 僅 是 做 地 質 考 察, 而 且 將 批 中 古 物 運 回 自 己 的 家 吳 氏 之 文 章 分 成 這 四 區 域, 可 以 看 出 仍 是 以 西 北 地 區 是 最 多 外 考 察 家 進 入 的 地 區, 而 且 與 當 時 各 在 中 的 勢 力 範 圍 有 關, 西 南 地 區 以 法 人 居 多, 東 北 地 區 以 日 本 人 居 多, 顯 見 各 侵 略 中 不 僅 是 外 交 經 濟 等 方 面, 連 古 物 都 慘 遭 強 取 豪 奪 ( 二 ) 人 盜 掘 盜 賣 古 物 古 物 在 某 些 民 眾 的 眼 中 是 視 為 有 價 值 的 財 物, 在 清 末 民 初 時 局 不 靖 的 年 代, 民 眾 為 求 生 存, 古 物 更 是 被 視 為 發 財 的 商 品, 自 民 建 以 來, 前 清 皇 室 所 藏 的 文 物 更 成 為 貪 財 之 徒 的 覬 覦 對 象 1914 年 就 曾 發 生 熱 河 行 宮 古 物 遭 盜 的 案 件, 此 案 件 經 北 京 府 調 查 後, 發 現 是 由 10 吳 鳳 鳴, 1840 至 1911 年 外 地 質 家 在 華 調 查 與 研 究 工 作, 中 科 技 史 料,1992 年 第 1 期, 頁 37-49

16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北 平 古 玩 商 勾 結 熱 河 行 宮 的 人 員, 將 熱 河 行 宮 的 寶 物 盜 賣 以 獲 取 暴 利 11 另 外, 當 時 人 尚 有 盜 掘 古 墓 以 獲 取 古 物, 再 轉 售 古 玩 商 或 外 人, 以 獲 取 金 錢 此 種 盜 掘 古 物 之 事 情 歷 代 以 來 中 各 地 皆 曾 發 生, 直 至 1921 年 前 後 因 外 人 以 高 價 收 購 中 古 物, 更 引 發 益 為 嚴 重 的 盜 掘 古 墓 及 盜 賣 古 風 之 風 潮 12 例 如 1921 年 11 月 河 北 省 巨 鹿 縣 知 事 就 曾 購 買 民 間 出 土 瓷 器 轉 售 予 美 人 13 不 論 是 清 宮 寶 物 或 是 從 地 下 挖 掘 出 來 的 古 物, 都 成 為 不 肖 之 徒 轉 售 獲 利 的 對 象 故 在 北 京 府 時 期 就 曾 發 布 限 制 古 物 出 口 令 : 中 文 化 最 古, 藝 術 最 精, 凡 家 之 所 留 貽, 社 會 之 所 珍 護, 非 但 供 考 古 之 研 究, 實 關 於 粹 之 保 存 乃 聞 近 來 多 有 將 中 古 物 採 運 出 口 者, 似 此 紛 紛 售 運, 漫 無 查 考, 若 不 禁 令 重 申, 何 以 遺 傳 永 久 並 由 稅 務 處 擬 定 限 制 古 物 出 口 章 程, 通 飭 各 海 關 一 體 遵 照 至 保 存 古 物, 本 係 內 務 部 職 掌 其 京 外 商 民 如 有 私 售 情 事, 尤 應 嚴 重 取 締 著 由 各 地 方 長 官 實 行 禁 止, 以 防 散 佚, 而 廣 流 傳 14 不 過 雖 有 限 制 古 物 出 口 之 禁 令, 但 成 效 不 彰, 例 如 1923 年 11 月 湖 北 省 教 育 會 為 制 止 出 售 清 室 古 物 向 內 務 部 陳 請 : 竊 我 與 埃 及 希 臘 印 度 同 為 數 千 年 前 古, 其 文 明 久 為 中 西 所 稱 羨 清 室 之 古 物, 尤 為 歷 代 帝 室 遞 嬗 相 傳 之 珍 秘, 並 非 一 代 一 代 人 所 得 私 有 合 全 五 千 年 之 文 物, 集 於 首 都 之 清 室, 一 涉 疏 忽, 不 徒 散 佚 堪 虞, 即 精 神 且 將 無 從 取 徵 15 因 此, 上 述 這 些 府 或 民 間 不 時 會 有 這 些 禁 止 法 令 及 陳 請 之 建 11 12 13 14 15 中 第 二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中 華 民 史 檔 案 資 料 匯 編 第 三 輯 文 化 ( 南 京 : 江 蘇 古 籍 出 版 社,1991 年 ), 頁 206-219 衛 聚 賢, 中 考 古 史, 頁 114 中 第 二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中 華 民 史 檔 案 資 料 匯 編 第 三 輯 文 化, 頁 244-249 中 第 二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中 華 民 史 檔 案 資 料 匯 編 第 三 輯 文 化, 頁 185 中 第 二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中 華 民 史 檔 案 資 料 匯 編 第 三 輯 文 化, 頁 222-223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17 議, 不 難 想 像 當 時 古 物 流 失 之 嚴 重, 古 物 盜 賣 盜 掘 之 熾 盛 ( 三 ) 西 方 保 護 古 物 思 想 的 傳 入 雖 然 外 人 將 量 古 物 運 出 中, 對 中 文 化 是 一 損 害, 但 清 末 民 初 在 西 風 東 漸 的 影 響 下, 有 利 於 注 重 古 物 的 思 想 也 傳 進 了 中, 使 中 人 意 識 到 古 物 保 存 的 重 要 性 上 述 許 多 外 考 察 家 進 入 中 運 回 自 己 的 家, 除 了 獲 得 金 錢 上 的 報 酬 外, 部 份 的 古 物 是 典 藏 於 各 的 博 物 館 或 圖 書 館, 以 供 研 究 參 考 之 用 而 外 保 存 古 物 及 各 類 收 藏 品 的 博 物 館 亦 於 清 末 傳 入 中,1868 年 法 神 父 韓 伯 祿 (P. Haude) 在 上 海 創 辦 震 旦 博 物 院, 蒐 藏 中 所 產 的 植 物 標 本, 之 後 1874 年 有 上 海 博 物 院 1904 年 有 天 津 華 北 博 物 院,1923 年 天 津 法 教 士 桑 志 華 (Ernil Licent) 成 北 疆 博 物 館 西 方 的 設 各 類 博 物 館 的 宗 旨 是 保 存 粹 文 獻 保 存 專 門 問 的 精 華 和 各 地 鄉 土 的 特 徵, 使 民 眾 自 動 的 探 討 識, 進 而 推 展 社 會 文 化 和 民 族 產 業 16 有 其 術 及 教 育 的 目 標, 因 此 中 人 在 中 本 土 看 到 西 方 的 博 物 館, 深 覺 古 物 不 只 是 奇 珍 異 寶 的 陳 列 場 所, 同 時 具 有 象 徵 民 族 文 化 的 意 義, 意 識 到 古 物 保 存 的 重 要 性 所 以, 張 謇 (1853-1926) 眼 見 西 方 人 從 中 各 地 蒐 藏 來 的 物 品 保 存 在 博 物 館 供 人 參 觀, 而 中 人 卻 放 任 自 己 的 東 西 由 外 人 蒐 藏, 於 是 在 1905 年 成 南 通 博 物 院, 蒐 羅 的 物 品 僅 二 千 九 百 餘 件, 雖 不 算 多, 但 在 當 時 執 者 未 能 對 古 物 保 存 的 情 形, 有 此 成 績 已 算 是 相 當 難 能 可 貴 了, 也 能 促 使 人 意 識 到 自 己 動 手 保 存 古 物 的 重 要 性 進 入 民 之 後, 便 有 官 方 成 的 博 物 館, 例 如 1912 年 教 育 部 將 前 清 的 子 監 官 舍, 設 歷 史 博 物 館 籌 備 處,1913 年 交 通 部 創 辦 交 通 北 平 鐵 道 管 理 院 博 物 館,1914 年 內 部 長 朱 啟 鈐 (1871-1964) 將 16 陳 端 志, 博 物 館 ( 上 海 : 商 務 印 書 館,1937 年 ), 頁 13-15

18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清 廷 之 熱 河 行 宮 所 藏 之 各 種 古 玩 器 物 藏 品 運 回 紫 禁 城 之 文 藏 殿 武 英 殿, 另 建 寶 蘊 樓 作 為 倉 庫 使 用, 於 同 年 10 月 成 北 平 古 物 陳 列 所, 1915 年 6 月 江 蘇 省 府 於 南 京 城 之 明 朝 故 宮 遺 址 內 成 南 京 古 物 保 存 所, 而 1924 年 10 月 北 平 故 宮 博 物 院 的 成, 將 清 代 所 藏 之 古 物 書 畫, 公 諸 世 人, 從 傳 統 的 私 藏 走 向 公 藏 的 觀 念, 更 具 指 標 性 的 意 義 17 顯 見 保 存 古 物 的 觀 念, 自 清 末 受 西 方 家 的 博 物 館 觀 念 的 影 響 到 中 人 自 行 成 博 物 館, 再 到 民 時 期 由 官 方 成 博 物 館 保 存 古 物 一 路 發 展 下 來, 已 逐 漸 壯 ( 四 ) 金 石 家 與 粹 派 的 保 存 古 物 自 清 末 以 來, 雖 然 有 部 份 人 為 獲 取 暴 利 不 斷 地 私 掘 盜 賣 古 物, 致 使 古 物 外 流 但 保 存 古 物 的 觀 念, 不 僅 是 從 西 方 博 物 館 觀 念 傳 入 中, 也 有 來 自 中 本 身 內 部 的 力 量 中 傳 統 文 人 對 金 石 收 藏 的 愛 好, 發 展 到 了 清 末 民 初, 逐 漸 轉 變 為 古 物 保 存 金 石 是 中 文 人 研 究 歷 代 金 石 之 種 類 形 式 制 度 及 其 刻 於 金 石 上 面 的 文 字 圖 像 由 於 金 石 具 有 證 經 訂 史 輯 佚 等 考 證 的 功 用, 向 為 文 人 所 重 視, 尤 其 在 宋 代, 金 石 名 家 輩 出, 如 劉 敞 歐 陽 修 呂 臨 王 黼 薛 尚 功 趙 明 誠 洪 適 王 象 之 等 人 之 後 歷 經 元 明 清, 至 清 末, 因 甲 骨 簡 牘 等 古 物 陸 續 出 土, 再 度 引 起 金 石 家 的 重 視 與 收 藏, 最 著 名 的 人 物 就 是 羅 振 玉 (1866-1940) 18 所 以, 在 清 末 民 初 古 物 外 流 之 際, 羅 振 玉 等 人 也 開 始 搜 購 甲 骨 簡 牘, 無 形 之 中, 使 部 份 古 物 保 留 在 中 境 內, 但 畢 竟 仍 停 留 在 私 藏 的 17 18 李 濟 曾 昭 燏, 博 物 館 ( 上 海 : 正 中 書 局,1947 年 滬 1 版 ), 頁 2 5 陳 端 志, 博 物 館 ( 上 海 : 商 務 印 書 館,1937 年 ), 頁 13-15 梁 吉 生, 論 舊 中 博 物 館 事 業 的 歷 史 意 義, 中 博 物 館,1988 年 第 2 期, 頁 11 朱 劍 心, 金 石 ( 臺 灣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80 年 臺 4 版 ), 頁 3-4 王 正 華, 羅 振 玉 的 收 藏 與 出 版 器 物 器 物 在 民 初 年 的 成, 臺 灣 美 術 史 研 究 集 刊, 第 31 期 (2011 年 9 月 ), 頁 287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19 階 段 在 府 的 公 權 力 尚 未 將 古 物 納 入 家 體 制 時, 這 些 金 石 家 發 揮 不 少 正 面 作 用 例 如 清 末 金 石 家 莫 友 芝 (1811-1871) 曾 前 往 南 京 郊 區 調 查 六 朝 陵 墓, 將 訪 得 8 處 陵 墓 遺 址 之 情 形, 撰 成 金 石 筆 識 一 卷, 日 後 中 央 古 物 會 委 員 朱 希 祖 (1879-1944) 調 查 南 京 六 朝 陵 墓 時, 此 書 成 為 重 要 的 參 考 依 據 之 一 19 可 見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脈 絡 之 一 是 可 溯 自 金 石 家 對 於 古 蹟 古 物 之 調 查 研 究 此 外, 清 末 有 另 一 批 文 人 也 甚 為 重 視 古 物 的 保 存, 就 是 粹 派 的 者, 在 保 種 愛 存 宗 旨 下, 系 統 地 探 討 中 古 代 術 史 並 竭 力 保 存 史 書 典 籍 及 古 物 雖 然 粹 派 有 其 反 滿 的 目 的, 不 過 本 文 將 聚 焦 其 對 於 保 存 古 物 的 言 論 粹 派 將 古 代 先 秦 諸 子, 視 為 一 種 古 代 術 的 研 究, 其 目 的 在 於 繼 承 傳 統 的 文 化 遺 產, 所 以 粹 派 的 主 張 是 以 中 固 有 文 化 做 主 體 發 展 民 族 新 文 化, 進 而 衍 生 出 粹 保 存 主 義, 將 保 存 舊 文 化 視 為 發 展 新 文 化 的 基 礎 粹 派 可 溯 自 1904 年 成 的 保 存 會, 翌 年 創 刊 粹 報 20 此 刊 物 中 常 將 當 時 古 物 被 外 人 購 買 的 訊 息 刊 登 於 報 上, 例 如 : 嘉 祥 梁 武 祠 肥 城 孝 山 堂 的 畫 像 石 近 多 被 日 人 串 買, 以 致 零 落 不 全, 山 東 提 使 鑑 於 此, 特 於 圖 書 館 內 附 設 金 石 保 存 所 一 區, 又 於 日 內 特 派 內 總 課 員 姚 鵬 圖, 前 往 嘉 祥 濟 寧 一 帶, 將 所 有 碑 碣, 查 明 有 無, 現 存 實 數, 並 每 種 搨 一 底 本, 留 存 所 內, 以 為 陳 列 之 用, 保 存 古 物, 不 使 流 之 異, 至 文 獻 無 徵, 亦 當 今 之 急 務 也, 所 願 各 行 省 踵 而 行 之 耳 21 19 20 21 朱 希 祖, 中 早 期 考 古 調 查 報 告 : 六 朝 陵 墓 調 查 報 告 ( 北 京 : 線 裝 書 局,2006 年 ), 頁 4 許 弘 義, 保 存 會 研 究 ( 臺 北 : 臺 灣 師 範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74 年 6 月 ), 頁 17 鄧 實, 愛 隨 筆, 景 印 粹 報 舊 刊 全 集 第 13 冊 粹 報 第 五 年 第 三 號 (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74 年 ), 頁 7065

20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可 見 當 時 古 物 外 流 之 情 形, 僅 能 仰 賴 地 方 官 的 重 視 而 保 存 古 物, 所 以 粹 派 才 會 呼 籲 保 存 古 物, 不 使 流 之 異 保 存 會 是 由 鄧 實 (1877-1951) 黃 節 (1873-1935) 劉 師 培 (1884-1919) 陳 去 病 (1874-1933) 等 人 在 上 海 共 同 組 織 的 22 尤 其 是 陳 去 病 日 後 在 民 府 院 成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時, 陳 氏 就 任 院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江 蘇 分 會 主 任 委 員 可 以 看 出,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的 歷 史 脈 絡 之 一 與 粹 派 對 於 保 存 古 物 的 思 想 是 有 相 關 的 綜 上 所 述, 在 清 末 民 初 時, 對 於 古 物 的 保 存, 在 內 有 正 面 的 因 素, 例 如 傳 統 金 石 者 與 收 藏 與 淸 末 粹 者 的 保 存 古 物, 這 條 脈 絡 與 日 後 院 古 物 會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成 員, 有 其 明 顯 的 脈 絡 ; 而 內 不 利 的 因 素, 則 是 民 眾 保 存 古 物 的 觀 念 不 足, 將 古 物 視 為 獲 取 暴 利 的 生 財 工 具 而 外 的 因 素, 雖 有 外 考 察 團 假 術 之 名, 卻 不 斷 地 將 中 古 物 運 回 自 己 家 ; 但 正 面 的 因 素, 則 是 外 博 物 館 的 引 進, 使 人 對 西 方 保 護 古 物 的 觀 念 有 較 深 的 印 象 與 瞭 解 二 近 因 上 述 清 末 民 初 對 於 古 物 保 存 的 正 面 及 不 利 因 素 的 相 互 影 響 下, 因 北 京 府 內 局 不 靖, 無 暇 推 動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直 到 民 府 1930 年 公 布 古 物 保 存 法,1934 年 成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才 算 是 將 古 物 納 入 家 體 制, 使 古 物 行 有 法 可 循, 有 權 責 機 關 依 法 行 以 下 敘 述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前, 民 府 面 對 的 古 物 保 管 的 歷 史 發 展 22 鄭 師 渠, 粹 魂 晚 清 粹 派 文 化 思 想 研 究 ( 臺 北 : 文 津 出 版 社,1992 年 ), 頁 9-10 147 162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21 ( 一 ) 西 北 科 考 查 團 清 末 民 初 以 來, 外 人 憑 藉 著 強 的 力 與 財 力, 進 入 中, 不 論 是 從 事 科 考 察 或 是 探 險 游 歷, 總 是 會 將 批 的 古 物 帶 出 中, 當 時 中 術 界 對 於 外 人 到 中 內 地 帶 走 批 古 物 甚 為 不 滿 到 了 1927 年 從 外 留 返 的 中 者 日 益 增 加, 已 經 有 了 自 行 研 究 的 能 力, 只 是 礙 於 財 力 無 法 從 事 科 考 察, 於 是 有 者 組 成 中 術 團 體 協 會 就 是 希 望 將 內 的 術 團 體 共 同 合 作, 自 己 出 發 到 各 地 搜 集 材 料, 以 為 精 深 研 究 的 預 備 23 同 年 瑞 典 漢 家 斯 文 赫 定 又 再 度 想 前 往 中 西 北 地 區 從 事 科 考 察, 消 息 一 出, 輿 論 嘩 然, 於 是 中 術 團 體 協 會 與 斯 文 赫 定 共 同 商 議 合 作 辦 法, 訂 合 作 辦 法 19 條, 共 組 西 北 科 考 查 團 該 團 有 中 團 員 10 人, 分 別 為 : 徐 炳 昶 (1888-1976 ) 袁 復 禮 ( 1893-1987 ) 黃 文 弼 ( 1893-1966 ) 丁 道 衡 (1899-1956) 詹 蕃 勳 崔 鶴 峰 馬 葉 謙 (1901-1929) 李 憲 之 劉 衍 淮 (1907-1982) 龔 元 忠 等, 以 徐 炳 昶 為 中 方 團 長 ; 歐 洲 團 有 17 人, 斯 文 赫 定 為 歐 洲 方 團 長 於 1927 年 5 月 9 日 至 北 京 出 發,1928 年 1 月 考 查 團 抵 達 哈 密, 同 年 斯 文 赫 定 因 支 助 此 次 考 查 團 經 費 的 德 家 航 空 總 公 司 Luff-hansa, 不 再 續 約, 致 使 經 費 不 足, 故 於 同 年 5 月 6 日 返,1929 年 1 月 10 日 徐 炳 昶 等 人 回 到 北 平 此 次 由 中 外 兩 者 共 組 科 考 察 團 的 方 式, 可 以 說 1920 丶 30 年 代 正 是 中 古 物 保 護 民 族 主 義 情 緒 高 漲 時 期 的 反 映 24 由 於 當 時 中 府 並 未 成 古 物 行 機 關, 只 能 靠 中 界 以 組 織 協 會 的 方 式 救 中 古 物, 也 促 成 了 院 設 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試 圖 解 決 古 物 外 流 的 情 形 23 24 徐 旭 生, 徐 旭 生 西 遊 日 記 ( 上 海 : 上 海 書 店,1990 年 ), 頁 2-5 11 吳 淑 瑛, 展 覽 中 的 中 : 以 1961 年 中 古 藝 術 品 赴 美 展 覽 為 例 ( 臺 北 : 歷 史 系 統 研 究 部 碩 士 論 文,2003 年 7 月 ), 頁 31-32

22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 二 ) 院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民 府 定 都 南 京 後, 在 1927 年 7 月 公 布 院 組 織 法,10 月 1 日 成 中 華 民 院, 蔡 元 培 (1868-1940) 就 任 院 院 長 25 院 為 全 最 高 術 教 育 機 關, 其 組 織 法 第 9 條 規 定 得 設 術 上 及 教 育 行 上 各 專 門 委 員 會 26,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正 是 其 中 之 一 院 古 物 會 於 1928 年 3 月 成, 此 一 專 責 機 關 的 成, 顯 示 民 府 已 正 視 古 物 的 重 要 性, 有 鑑 於 前 述 西 北 科 考 查 團 案 件, 中 者 基 於 保 護 古 物 不 受 外 人 盜 掘 盜 運, 採 自 救 方 式 與 斯 文 赫 定 談 判, 顯 見 當 時 府 沒 有 古 物 權 責 機 關, 既 然 古 物 事 關 家 主 權 與 民 族 尊 嚴, 府 就 應 設 權 責 機 關 處 理 古 物 案 件, 因 此 設 置 院 古 物 會 已 顯 示 府 有 意 對 於 古 物 加 以 保 護 與 管 理, 以 杜 絕 外 人 盜 掘 及 古 物 外 流 的 歪 風 依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第 一 條 之 規 定 該 機 關 的 職 掌 是 古 物 會 專 管 計 畫 全 古 物 古 蹟 保 管 研 究 及 發 掘 等 事 宜 27 該 機 關 組 織 成 員, 有 主 任 委 員 張 繼 (1882-1947), 委 員 : 傅 斯 年 (1896-1950 ) 蔡 元 培 ( 1868-1940 ) 張 人 傑 ( 1877-1950 ) 易 培 基 (1880-1937) 胡 適 (1891-1962) 李 四 光 (1889-1971) 李 宗 侗 (1895-1974) 李 煜 瀛 (1881-1973) 高 魯 (1847-1947) 徐 炳 昶 (1888-1976) 沈 兼 士 (1887-1947) 陳 寅 恪 (1890-1969) 李 濟 (1896-1979) 朱 家 驊 (1893-1963) 顧 頡 剛 (1893-1980) 馬 衡 (1881-1955) 劉 復 (1891-1934) 袁 復 禮 (1893-1987) 翁 文 灝 25 26 27 蔡 元 培, 字 鶴 卿, 號 孓 民, 浙 江 紹 興 人 1890 年 庚 寅 科 進 士,1912 年 任 南 京 臨 時 府 教 育 總 長,1916 年 任 北 京 校 長,1927 年 任 院 院 長,1928 年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長,1932 年 任 中 央 校 長 徐 友 春 主 編, 民 人 物 辭 典 ( 增 訂 本 ) ( 石 家 莊 : 河 北 人 民 出 版 社,2007 年 2 版 2 刷 ), 頁 2218 蔡 鴻 源 主 編, 民 法 規 集 成 第 28 冊 ( 合 肥 : 黃 山 書 社,1999 年 ), 頁 91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編,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工 作 彙 報 ( 北 京 : 線 裝 書 局,2006 年 ), 頁 1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23 (1889-1971) 等 20 人 28 這 些 成 員 多 是 與 歷 史 考 古 金 石 天 文 地 質 及 古 生 物 等 相 關 專 業 科 背 景 的 的 者 29 院 古 物 會 之 會 址 原 本 設 於 南 京, 迨 民 府 完 成 北 伐 後, 院 古 物 會 委 員 認 為 時 軍 機 粗 定, 北 平 文 物 賴 以 保 存 者 尤 多 嗣 以 北 平 為 數 百 年 故 都, 眾 議 遷 本 會 於 北 平, 故 於 1928 年 9 月 以 北 平 分 會 之 會 址 團 城, 做 為 該 會 會 址 30 同 年 10 月 民 府 令 院 改 為 教 育 部, 區 制 也 逐 步 取 消, 所 有 院 之 業 務 改 由 教 育 部 辦 理, 院 古 物 會 也 改 稱 為 教 育 部 古 物 會 31 1930 年 6 月 民 府 頒 布 實 施 古 物 保 存 法, 此 法 將 古 物 之 主 管 機 關 定 為 中 央 古 物 會 將 保 管 古 物 的 機 關 層 級 提 高, 直 隸 於 行 院, 由 古 物 保 存 法 賦 予 中 央 古 物 會 法 定 的 權 責, 因 此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後, 教 育 部 古 物 會 也 隨 之 裁 撤 ( 三 ) 安 陽 古 物 搶 掘 事 件 清 末 民 初 安 陽 殷 墟 甲 骨 的 出 土, 可 以 說 是 震 驚 中 外, 尤 其 是 刻 於 龜 甲 獸 骨 上 的 文 字, 可 以 說 不 僅 是 傳 統 的 金 石 家 或 留 歸 的 者 都 感 到 相 當 有 興 趣, 而 河 南 的 官 紳 民 眾 自 然 視 甲 骨 為 寶 物, 不 時 有 盜 挖 盜 賣 的 情 事 發 生 由 於 史 語 所 對 於 發 掘 殷 墟 工 作 相 當 感 興 趣, 派 董 作 賓 赴 河 南 與 省 28 29 30 31 院 古 物 會 的 委 員 初 成 時, 含 主 任 委 員 共 20 人 ; 日 後 又 增 聘 徐 悲 鴻 (1895-1953) 林 風 眠 (1900-1991) 易 韋 齋 3 人 院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錄, 院 公 報 第 4 期 (1928 年 4 月 ), 頁 99-100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編,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工 作 彙 報, 頁 183 黃 翔 瑜, 古 物 保 存 法 的 制 定 及 其 施 行 困 境 (1930-1949), 史 館 館 刊 第 32 期 (2012 年 6 月 ), 頁 53-55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編,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工 作 彙 報, 頁 2 莊 文 亞 編, ( 民 23 年 ) 全 文 化 機 關 一 覽 ( 臺 北 : 中 出 版 社,1973 年 ), 頁 241 陳 哲 三, 中 華 民 院 之 研 究 ( 臺 北,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76 年 ), 頁 152

24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府 協 商 挖 掘 殷 墟, 河 南 省 府 同 意 史 語 所 的 考 古 工 作, 於 是 該 所 進 行 考 古 採 掘 工 作, 第 一 次 採 掘 是 1928 年 10 月 13 日 至 10 月 30 日, 第 二 次 是 1929 年 3 月 7 日 至 5 月 10 日, 由 於 史 語 所 將 這 兩 次 出 土 古 物 皆 運 回 史 語 所 研 究, 引 起 了 河 南 省 府 及 當 地 鄉 紳 的 不 滿, 尤 其 是 河 南 博 物 館 館 長 何 日 章 (1893-1979) 對 於 這 批 河 南 出 土 的 古 物 希 望 能 陳 列 於 開 封, 之 後 史 語 所 在 進 行 第 三 次 採 掘 時 (1929 年 10 月 7 日 至 21 日 同 年 11 月 15 日 至 12 月 12 日 ), 就 遇 到 了 阻 礙, 因 何 日 章 等 人 也 組 織 殷 墟 發 掘 隊, 開 始 採 掘 龜 甲 獸 骨, 形 成 搶 掘 的 局 面 河 南 地 方 官 紳 認 為 安 陽 出 土 的 古 物 就 應 留 在 河 南, 而 不 是 送 到 外 地 陳 列 研 究, 而 中 研 院 史 語 所 則 認 為 出 土 的 地 下 古 物 應 屬 於 家, 應 供 術 研 究 由 於 此 次 的 搶 掘 糾 紛 案 件, 董 作 賓 李 濟 等 考 古 家 及 相 關 者, 向 民 府 要 求 制 定 古 物 保 存 法, 使 府 機 關 及 術 單 位 能 依 法 遵 循 32 顯 見 當 時 雖 有 教 育 部 古 物 會, 卻 無 古 物 法 規, 仍 無 法 解 決 古 物 搶 掘 及 保 管 的 問 題 因 此, 制 定 古 物 法 規 及 成 古 物 行 機 關, 已 成 為 當 時 民 府 亟 須 面 對 的 問 題 ( 四 ) 古 物 保 存 法 對 於 古 物 古 蹟 的 專 責 機 關, 在 淸 末 則 分 屬 民 部 掌 管 保 護 古 蹟, 部 則 管 轄 圖 書 管 博 物 館 33 自 民 成 以 來, 有 關 古 物 之 保 管 措 施, 主 要 的 權 限 仍 是 教 育 部 與 內 部 教 育 部 1913 年 12 月 2 日 修 正 的 教 育 部 分 科 規 程 社 會 教 育 司 職 掌 調 查 及 搜 集 古 物 事 項 並 設 有 歷 史 博 物 館 作 為 調 查 搜 集 古 物 及 社 會 教 育 之 場 所 ; 內 部 32 33 吳 浩 坤 潘 悠, 中 甲 骨 史 ( 臺 北 : 貫 雅 文 化 事 業 公 司,1990 年 ), 頁 33-34 郭 勝 強, 河 南 與 甲 骨 ( 開 封 : 河 南 出 版 社,2003 年 ), 頁 37-38 陳 洪 波, 中 科 考 古 的 興 起 1928-1949 年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考 古 史 ( 桂 林 : 廣 西 師 範 出 版 社,2011 年 ), 頁 146-150 關 曉 紅, 晚 清 部 研 究 ( 廣 州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2000 年 ), 頁 470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25 1914 年 7 月 11 日 修 正 的 內 務 部 官 制 之 規 定, 民 司 掌 管 關 於 保 存 古 物 事 項 ;1917 年 12 月 8 日 公 布 的 內 務 部 廳 司 分 科 規 則 之 規 定, 禮 俗 司 第 四 科 掌 5 項 事 務 關 於 保 存 古 物 事 項 關 於 保 護 各 地 方 名 勝 古 蹟 事 項 關 於 保 護 歷 代 陵 墓 事 項 關 於 保 護 古 代 祠 廟 及 其 他 建 築 物 事 項 關 於 古 物 保 存 所 古 物 陳 列 所 事 項 ; 顯 示 內 部 也 有 保 存 古 物 之 職 責, 並 在 北 京 設 有 古 物 陳 列 所 34 這 兩 部 雖 都 職 司 古 物 業 務, 也 有 典 藏 保 存 古 物 的 場 所, 但 一 直 沒 有 保 護 古 物 之 法 令, 直 到 1916 年 11 月 4 日 內 務 部 才 公 布 保 存 古 物 暫 行 辦 法, 共 有 5 款, 是 民 初 年 時 較 明 確 的 辦 法, 可 以 看 出 古 物 的 內 容 包 含 歷 代 帝 王 陵 寢 先 賢 墳 墓 古 代 城 郭 關 塞 壁 壘 巖 洞 樓 觀 祠 宇 臺 榭 亭 塔 堤 堰 橋 梁 湖 池 井 泉 之 屬 歷 代 碑 版 造 像 畫 壁 摩 崖 古 蹟 古 喬 木 風 景 金 石 竹 木 陶 磁 錦 繡 各 種 器 物 及 舊 刻 書 帖 名 人 圖 畫 等 五 類, 其 保 存 方 式 多 責 成 地 方 官 公 正 紳 士 或 公 共 團 體 寺 廟 住 持, 顯 然 當 時 中 央 保 存 古 物 之 力 量, 尚 無 能 力 深 入 地 方, 加 上 又 沒 有 強 制 力, 當 然 也 就 無 法 有 效 扼 止 古 物 遭 到 破 壞 之 情 形 35 因 此 雖 有 頒 布 保 護 辦 法, 卻 因 內 多 年 兵 燹 浩 劫, 古 物 早 已 損 毀 遺 失 外 流 無 數, 形 同 具 文 1928 年 7 月 內 部 有 鑑 於 北 伐 完 成 後, 各 地 名 勝 古 蹟 古 物 保 存 之 法 規 應 儘 速 妥 為 釐 定, 遂 開 始 起 草 名 勝 古 蹟 古 物 保 存 條 例, 並 上 呈 民 府 36 經 民 府 法 制 局 提 出 修 正 意 見, 內 部 參 酌 修 改 後, 於 1928 年 9 月 8 日 由 民 府 指 令 內 部 將 名 勝 古 蹟 古 物 保 存 條 34 35 36 蔡 鴻 源 主 編, 民 法 規 集 成 第 7 冊 ( 合 肥 : 黃 山 書 社,1999 年 ), 頁 105 蔡 鴻 源 主 編, 民 法 規 集 成 第 11 冊 ( 合 肥 : 黃 山 書 社,1999 年 ), 頁 117 蔡 鴻 源 主 編, 民 法 規 集 成 第 12 冊 ( 合 肥 : 黃 山 書 社,1999 年 ), 頁 160 蔡 鴻 源 主 編, 民 法 規 集 成 第 26 冊 ( 合 肥 : 黃 山 書 社,1999 年 ), 頁 151-152 呈 請 府 核 示 名 勝 古 蹟 古 物 保 存 條 例 草 案 ( 民 17 年 7 月 9 日 ), 名 勝 古 蹟 古 物 保 存 條 例,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002A

26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例 以 部 令 公 布 之 37 內 部 也 即 函 達 各 省 府 各 特 別 市 府 各 省 民 廳 施 行 此 保 存 條 例 名 勝 古 蹟 古 物 保 存 條 例 共 11 條, 這 條 例 對 於 名 勝 古 蹟 及 古 物 之 類 別, 致 上 是 沿 續 1916 年 的 內 務 部 的 保 存 古 物 暫 行 辦 法 ; 該 條 例 也 僅 於 內 部 對 各 省 市 縣 府 的 要 求, 因 此 對 於 古 物 保 護 仍 無 法 周 延, 甚 至 無 法 解 決 上 述 河 南 安 陽 搶 掘 古 物 的 糾 紛 所 以, 民 府 推 動 古 物 保 存 法 的 訂 定, 此 法 於 1930 年 6 月 2 日 公 布 38 但 民 府 並 沒 有 即 實 施, 主 因 在 於 該 法 將 主 管 機 關 定 為 中 央 古 物 會, 但 礙 於 當 時 內 局 不 穩, 爆 發 中 原 戰, 以 致 於 民 府 無 力 籌 組 中 央 古 物 會, 仍 由 教 育 部 古 物 會 勉 力 維 持 內 古 物 保 管 的 工 作 直 至 一 年 後, 因 山 西 天 龍 山 石 佛 雕 像 不 斷 遭 外 人 盜 鑿 而 毀 損, 實 業 部 向 中 央 反 映, 山 西 地 方 官 署 應 切 實 保 護 古 物 以 免 再 有 遺 失 39 此 事 經 行 院 第 25 次 會 議 決 議, 呈 請 民 府 定 1931 年 6 月 15 日 正 式 實 施, 並 令 教 育 內 兩 部 擬 妥 相 關 保 存 及 追 還 古 物 之 相 關 措 施 40 此 法 是 民 以 來 首 部 保 護 古 物 的 基 本 法, 同 年 7 月 2 日 民 府 公 布 實 施 古 物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41 這 兩 部 法 規 關 於 古 物 之 實 施 保 存 方 面 如 登 記 保 管 流 通 採 掘 各 項 皆 有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見 附 錄 二 不 37 38 39 40 41 據 呈 名 勝 古 蹟 古 物 保 存 條 例 已 照 法 制 局 意 見 修 正 仰 以 部 令 公 布 分 行 查 照 由 ( 民 17 年 9 月 8 日 ), 名 勝 古 蹟 古 物 保 存 條 例,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002A 奉 府 令 明 令 公 布 古 物 保 存 法 訓 令 知 照 由 ( 民 19 年 6 月 6 日 ), 古 物 保 存 法,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005A 山 西 太 原 縣 的 天 龍 山 石 窟 佛 像 是 中 南 北 朝 開 始 雕 刻, 歷 經 隋 唐 兩 代 不 斷 擴 石 窟 範 圍, 是 重 要 的 佛 像 雕 刻 藝 術 品 但 自 清 末 以 來 不 斷 遭 到 外 人 盜 鑿 及 外 流, 1931 年 5 月 教 育 部 古 物 會 亦 函 請 山 西 省 府 追 查 並 飭 令 當 地 縣 府 妥 善 保 護 現 在 的 古 物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編,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工 作 彙 報, 頁 173 李 裕 群, 天 龍 山 石 窟 分 期 研 究, 考 古 報,1992 年 第 1 期, 頁 35 府 指 令 古 物 保 存 法 定 期 自 本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起 施 行 除 照 案 明 令 規 定 外 令 仰 轉 飭 知 照 訓 令 知 照 由 ( 民 20 年 6 月 20 日 ), 古 物 保 存 法,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005A 指 令 古 物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現 經 本 院 制 定 公 布 施 行 由 ( 民 20 年 7 月 2 日 ), 古 物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 026000015003A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27 過, 若 要 使 古 物 保 存 法 行 使 於 全, 則 有 賴 於 古 物 保 存 法 第 9 條 所 稱 之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若 中 央 古 物 會 一 日 不 成, 該 法 仍 無 法 有 效 地 施 行 ( 五 ) 重 視 文 化 的 氛 圍 1927 年 4 月 18 日 民 府 定 都 南 京, 翌 年 完 成 北 伐,1929 年 因 軍 編 遣 會 議, 引 發 中 原 戰 1931 年 因 日 軍 入 侵 東 北, 發 生 九 一 八 事 變, 不 到 半 年,1932 年 日 軍 攻 擊 上 海, 發 生 一 二 八 事 變, 民 府 因 而 遷 都 洛 陽 ;1933 年 日 軍 入 侵 上 海 關, 平 津 震 動, 北 平 古 物 南 遷 民 府 遭 遇 到 一 連 串 的 內 亂 與 日 軍 侵 華 的 戰 火, 要 推 動 古 物 行 是 有 其 困 難 的, 所 以 1930 年 古 物 保 存 法 成 後, 該 法 之 權 責 機 關 卻 一 直 沒 有 成, 直 至 1934 年 7 月 才 成 1934 年 當 時 的 時 代 氛 圍, 民 府 的 家 建 設 已 不 拘 限 於 硬 體 上, 已 逐 步 擴 展 至 文 化 思 想 層 面, 注 意 到 文 化 對 於 家 建 設 的 重 要 性 例 如 在 1934 年 2 月 民 府 推 動 新 生 活 運 動 ; 42 不 久 中 民 黨 的 力 行 社 若 干 成 員, 以 鄧 文 儀 (1905-1998) 為 首 成 中 文 化 會, 同 年 3 月 民 黨 的 CC 系 也 成 中 文 化 建 設 協 會, 翌 年 1 月 10 日 有 10 位 教 授 在 文 化 建 設 月 刊 上 發 表 中 本 位 的 文 化 建 設 宣 言 一 文 43 這 些 人 不 乏 界 中 人, 但 也 代 表 當 時 執 者 民 黨 對 42 1935 年 4 月 民 眾 劉 賓 秋 等 人 呈 向 中 央 古 物 會 陳 請 江 南 鐵 路 公 司 因 建 築 京 蕪 路 段, 將 會 毀 壞 宋 末 劉 叔 向 之 古 墓, 請 求 該 會 能 與 鐵 道 部 協 調 保 護 古 墓, 因 劉 叔 向 在 宋 末 時 是 深 明 義 不 為 夷 狄 之 臣, 其 高 風 亮 節 載 於 史 冊, 頗 能 呼 應 此 時 蔣 介 石 提 倡 禮 儀 廉 恥 的 新 生 活 運 動, 故 其 陳 請 保 護 該 古 墓 所 持 理 由 之 一 即 是 蔣 委 員 提 倡 新 生 活 運 動 凡 於 禮 儀 廉 恥 諸 端 訓 示 人, 因 此 當 時 蔣 介 石 推 動 的 新 生 活 運 動, 對 當 時 的 風 氣 是 有 助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成 為 懇 求 令 飭 江 南 鐵 路 公 司 變 更 京 蕪 路 南 京 總 車 站 地 點 俾 保 留 宋 先 賢 古 墓 遺 址 以 培 民 氣 而 安 先 靈 事 ( 民 24 年 4 月 15 日 ), 保 護 宋 先 賢 古 墓 制 江 南 公 司 圈 燬,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4913A 43 這 10 教 授 分 別 為 : 王 新 命 何 炳 松 武 堉 幹 孫 寒 冰 黃 文 山 陶 希 聖 章 益 陳

28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文 化 建 設 是 採 取 民 族 文 化 復 興 的 積 極 態 度 44 這 些 人 雖 然 日 後 與 中 央 古 物 會 關 係 並 不 深, 但 可 以 視 為 1934 年 7 月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前 後 的 時 代 氛 圍 與 府 的 態 度, 是 有 利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成 綜 上 各 點 所 述, 民 府 為 因 應 外 人 不 斷 進 入 中 境 內 盜 運 古 物 出, 不 僅 傷 害 民 族 文 化 歷 史 之 根 基, 也 使 家 主 權 受 損, 於 是 在 院 下 設 古 物 會, 不 過 仍 無 法 應 付 類 似 安 陽 古 物 糾 紛 案 件, 所 以 制 定 古 物 保 存 法 且 以 中 央 古 物 會 為 主 管 機 關, 但 礙 於 內 憂 外 患, 直 至 1934 年 7 月 中 央 古 物 會 才 正 式 成, 得 以 推 動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於 全 第 二 節 成 與 發 展 古 物 保 存 法 是 民 府 處 理 古 物 行 的 根 本 法, 自 頒 行 之 後, 全 各 府 機 關 及 古 物 保 存 處 所 皆 應 以 此 法 為 依 據, 處 理 相 關 古 物 行 工 作, 主 管 機 關 為 中 央 古 物 會, 直 隸 於 行 院, 職 掌 計 劃 全 古 物 古 蹟 之 保 管 調 查 及 發 掘 事 宜 一 成 中 央 古 物 會 之 組 織 條 例 於 1932 年 6 月 18 日 公 布 施 行 該 會 隸 屬 於 行 院, 故 行 院 於 1933 年 1 月 10 日 第 82 次 會 議, 依 據 古 物 保 存 法 第 9 條 規 定 : 中 央 古 物 會 由 行 院 聘 請 古 物 專 家 6 人 至 11 人, 教 育 44 高 傭 樊 仲 雲 薩 孟 武 等 人 王 新 命 等, 中 本 位 的 文 化 建 設 宣 言, 收 入 帕 米 爾 書 店 編 輯 部 編, 中 本 位 文 化 討 論 集 ( 臺 北 縣 中 和 : 帕 米 爾 書 店,1980 年 ), 頁 10-15 張 儁, 中 本 位 文 化 與 全 盤 西 化 論 戰 的 本 質 (1934-1935) ( 臺 北 : 臺 灣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87 年 6 月 ), 頁 190-195 蕭 阿 勤, 民 黨 權 的 文 化 與 道 德 論 述 (1934-1991) 知 識 社 會 的 分 析 ( 臺 北 : 臺 灣 社 會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1 年 6 月 ), 頁 64 蔡 淵 洯, 抗 戰 前 民 黨 之 中 本 位 的 文 化 建 設 運 動 (1928-1937) ( 臺 北 : 臺 灣 師 範 歷 史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1991 年 7 月 ), 頁 238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29 部 內 部 代 表 各 2 人, 各 研 究 院 各 博 物 院 代 表 各 1 人, 為 該 會 委 員 此 次 會 議 決 議 中 央 古 物 會 委 員 名 單, 聘 任 古 物 專 家 張 繼 戴 傳 賢 蔡 元 培 吳 敬 恆 李 煜 瀛 張 人 傑 陳 寅 恪 翁 文 灝 李 濟 袁 復 禮 馬 衡 等 11 人, 並 由 內 教 育 兩 部 各 派 代 表 二 人, 各 研 究 院 各 博 物 院 各 派 代 表 一 人, 會 同 組 織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委 員 45 此 一 名 單 與 教 育 部 古 物 會 的 委 員 差 異 不, 主 要 是 由 黨 員 及 歷 史 考 古 金 石 地 質 等 知 名 者 組 成, 不 過 這 批 委 員 沒 有 成 功 組 成 中 央 古 物 會, 沒 有 召 開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或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可 能 的 原 因 有 二, 首 先 是 1933 年 1 月 正 值 日 軍 入 侵 山 海 關, 平 津 震 動, 府 全 力 一 面 與 日 方 斡 旋, 一 面 忙 於 將 平 津 重 要 古 物 南 遷, 無 暇 顧 及 成 中 央 古 物 會 ; 其 二, 或 許 是 與 教 育 界 的 派 系 紛 爭 有 關, 蔡 元 培 與 李 煜 瀛 各 有 派 系, 早 在 1929 年 因 派 系 紛 爭, 導 致 馬 敘 倫 (1885-1970) 請 辭 教 育 部 次 長 職 位, 接 著 又 於 1933 年 在 因 張 繼 與 李 煜 瀛 不 合 引 發 故 宮 院 長 易 培 基 盜 寶 案 的 醜 聞, 此 次 委 員 名 單 將 蔡 李 二 人 列 入, 勢 必 會 對 往 後 會 務 發 展 有 所 影 響 46 因 此 在 外 有 日 軍 侵 華 的 戰 火, 內 有 教 育 派 系 的 隱 憂, 使 得 1933 年 1 月 中 央 古 物 會 委 員 並 沒 有 召 開 任 何 委 員 會 議, 也 沒 有 組 成 中 央 古 物 會 尤 其 是 教 育 派 系 的 紛 爭, 使 日 後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時, 行 院 決 定 由 內 部 常 務 次 長 傅 汝 霖 擔 任 主 席 委 員, 或 許 是 有 關 聯 的 到 了 1934 年 7 月 3 日 行 院 第 167 次 會 議 決 議, 改 組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聘 定 古 物 專 家 李 濟 葉 恭 綽 黃 文 弼 傅 斯 年 朱 希 祖 蔣 復 璁 滕 固 等 7 人, 教 育 部 代 表 舒 楚 石, 內 部 代 表 傅 汝 霖 盧 錫 榮, 中 央 研 究 院 代 表 院 董 作 賓, 合 計 11 位 為 委 員, 其 中 傅 汝 霖 滕 45 46 中 第 二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中 華 民 史 檔 案 資 料 匯 編 第 五 輯 第 一 編 文 化, 頁 590 吳 瀛, 故 宮 塵 夢 錄 ( 北 京 : 紫 禁 城 出 版 社,2005 年 ), 頁 201 林 輝 鋒, 南 京 民 府 初 期 教 育 界 的 派 系 之 爭 以 馬 敘 倫 的 經 歷 為 線 索 的 考 察, 北 京 教 育 評 論, 第 7 卷 第 3 期 (2009 年 7 月 ), 頁 142-143

30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固 李 濟 葉 恭 綽 蔣 復 璁 為 常 務 委 員, 並 以 傅 汝 霖 為 主 席 委 員 中 央 古 物 會 於 7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在 行 院 召 開 第 1 次 全 會, 參 加 會 議 的 委 員 有 : 傅 汝 霖 葉 恭 綽 李 濟 蔣 復 璁 滕 固 董 作 賓 盧 錫 榮 舒 楚 石 朱 希 祖 等 9 位, 行 院 派 秘 書 長 褚 民 誼 (1884-1946) 蒞 臨 會 致 詞, 與 會 的 委 員 當 場 決 議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於 今 日 成 47 二 經 費 與 辦 公 處 所 1934 年 7 月 12 日 中 央 古 物 會 結 束 第 1 次 全 會 後, 緊 接 著 召 開 第 1 次 常 會, 討 論 預 算 編 列 尋 覓 會 址, 並 函 請 行 院 頒 發 印 信 等 行 事 務 7 月 14 日 第 2 次 常 會 時, 行 院 院 長 汪 兆 銘 (1883-1944) 到 會 場 表 示, 此 會 規 模 須 弘, 作 有 效 保 管 事 業, 故 預 算 經 費 亦 須 較, 如 規 模 狹 小, 毋 寧 不 辦 云 云 48 顯 見 當 時 民 府 在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之 時, 確 係 有 心 要 推 動 全 之 古 物 古 蹟 保 管 工 作 1934 年 8 月 民 府 頒 發 中 央 古 物 會 銅 質 關 防 一 顆, 文 曰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關 防 ; 銅 章 一 顆, 文 曰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49 雖 已 有 機 關 之 關 防 印 信, 但 因 經 費 編 列 尚 未 決 議 通 過, 無 法 辦 公, 故 未 即 啟 用 印 信 關 於 經 費 在 第 1 次 常 會 編 製 的 年 度 經 費 概 算 案 為 60,000 元, 經 1934 年 10 月 17 日 第 3 次 常 會 決 議 通 過 經 費 之 編 訂 與 分 配 為 : 辦 公 費 定 為 2,000 元, 屬 於 薪 工 購 置 印 刷 及 雜 項 支 出 ; 事 業 費 定 為 3,000 47 呈 為 呈 報 本 會 成 情 形 請 予 鑒 核 備 案 並 懇 發 印 信 由 ( 民 23 年 11 月 28 日 ), 48 49 本 會 成 頒 發 印 信 及 啟 用 關 防,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 026000015325A 函 送 本 會 工 作 報 告 書 由 ( 民 23 年 11 月 27 日 ), 五 全 會 報 告 書,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272A 朱 希 祖, 朱 希 祖 日 記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12 年 ), 頁 372 准 文 官 處 函 送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銅 質 關 防 小 章 各 一 顆, 令 該 會 查 收 啟 用 由 ( 民 23 年 8 月 21 日 ), 本 會 成 頒 發 印 信 及 啟 用 關 防,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325A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31 元, 用 於 編 譯 獎 金 調 查 登 記 等 事 務 此 項 經 費 案 經 行 院 會 議 決 議 為 月 支 5,000 元, 以 用 於 事 業 為 主 50 預 算 經 費 核 定 後, 由 內 部 暫 時 先 撥 款 支 用, 中 央 古 物 會 於 此 日 開 始 辦 公 正 式 辦 公 的 時 間 與 成 的 時 間 落 差 3 個 月 的 時 間 在 確 定 有 經 費 可 供 辦 公 使 用, 中 央 古 物 會 於 11 月 1 日 正 式 啟 用 關 防 51 關 於 辦 公 地 點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時, 因 沒 有 籌 備 階 段, 故 未 能 及 時 興 建 辦 公 室, 只 好 暫 借 內 部 後 院 為 辦 公 之 所 至 於 為 何 要 向 內 部 借 用, 或 許 是 為 配 合 主 席 委 員 傅 汝 霖, 因 為 當 時 傅 氏 為 內 部 常 務 次 長 但 由 於 房 屋 固 嫌 狹 隘, 亦 未 便 久 借 不 歸, 故 亟 須 另 尋 會 址, 以 供 委 員 辦 公 之 用 到 了 1935 年 1 月,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正 籌 備 興 建 新 的 建 築 物, 地 點 位 於 南 京 中 山 門 內, 面 積 甚 為 廣 闊, 故 中 央 古 物 會 向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尋 求 協 助, 能 否 多 築 樓 屋 數 幢 以 作 為 中 央 古 物 會 之 辦 公 處 所 52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主 任 李 濟, 正 是 中 央 古 物 會 之 常 務 委 員, 所 以 李 濟 在 公 文 表 示 事 關 文 化 合 作 深 表 贊 同 53 不 過, 在 短 時 間 內, 還 是 需 要 尋 覓 新 的 辦 公 地 點, 於 是 另 外 租 賃 在 南 京 西 華 門 頭 條 巷 24 號, 在 同 年 3 月 5 日 遷 入 辦 公 54 50 51 52 53 54 函 送 本 會 工 作 報 告 書 由 ( 民 23 年 11 月 27 日 ), 五 全 會 報 告 書,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272A 呈 報 啟 用 關 防 並 擇 定 會 址 由 ( 民 23 年 11 月 1 日 ), 本 會 成 頒 發 印 信 及 啟 用 關 防,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325A 為 建 築 中 央 博 物 院 院 所 請 多 築 樓 屋 數 幢 撥 作 本 會 辦 公 處 所 由 ( 民 24 年 1 月 16 日 ), 本 會 會 址 遷 移 故 派 守 衛 警 請 中 央 博 物 院 多 建 房 屋 為 本 會 會 所,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043A 函 復 多 築 樓 屋 數 幢 為 貴 會 辦 公 處 所 事 當 就 院 址 餘 地 於 可 能 範 圍 內 酌 建 以 為 貴 會 會 所 由 ( 民 24 年 1 月 18 日 ), 本 會 會 址 遷 移 故 派 守 衛 警 請 中 央 博 物 院 多 建 房 屋 為 本 會 會 所,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043A 本 會 之 會 址 已 於 三 月 五 日 遷 至 西 華 門 頭 條 巷 二 十 四 號 新 屋 辦 公 希 查 照 由 ( 民 24 年 3 月 6 日 ), 本 會 會 址 遷 移 故 派 守 衛 警 請 中 央 博 物 院 多 建 房 屋 為 本 會 會 所,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043A

32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三 降 級 縮 編 中 央 古 物 會 成 約 1 年 的 時 間, 府 以 節 省 經 費 支 出 的 理 由, 將 該 會 降 編, 併 入 內 部 中 央 古 物 會 於 1935 年 6 月 28 日 併 入 內 部,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為 節 省 府 財 支 出, 民 24 年 度 的 家 總 預 算, 於 中 央 會 議 第 458 次 會 議 提 出 討 論, 據 審 查 預 算 計 畫 委 員 會 表 示, 府 提 出 的 24 年 度 家 普 通 總 概 算, 擬 列 歲 入 742,643,340 元, 歲 出 898,423,452 元, 加 上 各 機 關 請 求 增 加 歲 出 91,244,334 元, 擬 補 列 歲 入 64,510,666 元, 收 支 不 敷, 達 182,513,780 元 經 開 會 審 查 後, 並 遵 照 中 央 會 議 決 定 的 裁 併 機 關 原 則, 裁 併 某 些 機 關, 以 減 少 黨 軍 各 項 費 用 的 支 出 其 次 的 原 因 是 本 年 度 收 入 短 少, 若 不 能 不 力 事 節 流, 在 勢 危 急 之 時, 須 增 厚 家 實 力, 以 圖 家 自 強 自 救 以 禦 侮 的 準 備 所 以,24 年 度 家 普 通 歲 少 歲 出 總 概 算, 照 中 央 會 議 常 務 委 員 所 擬 通 過, 由 府 編 成 預 算, 送 法 院 審 議 在 核 定 二 十 四 年 度 家 普 通 總 概 算 書 的 歲 出 經 常 門 第 二 款 務 費 之 第 三 項 其 他 機 關 的 第 20 節 提 及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辦 事 處 併 入 內 部 ; 而 該 年 度 同 時 被 併 的 機 關 有 : 農 村 復 興 委 員 會 及 行 院 檔 案 整 理 處 併 入 行 院 南 京 古 物 保 存 所 併 入 南 京 市 府 ; 遭 裁 撤 的 機 關 有 : 庶 指 導 委 員 會 外 交 部 北 平 檔 案 保 管 處 語 統 一 籌 備 委 員 會 交 通 部 北 平 保 管 處 等 單 位 ; 顯 見 文 教 單 位 的 經 費 在 家 撙 節 財 支 出 以 供 家 軍 事 建 設 的 策 下, 多 數 面 臨 被 犧 牲 的 命 運 55 中 央 古 物 會 奉 行 院 第 3329 號 訓 令 於 1935 年 6 月 1 日 起 著 手 裁 併 事 宜 56 中 央 古 物 會 整 理 會 務 及 卷 宗 資 料 古 物 清 冊 圖 書 室 清 冊 55 奉 府 令 中 央 核 定 二 十 四 年 度 家 普 通 歲 入 歲 出 總 概 算 及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仰 知 照 等 56 因 訓 令 知 照 並 飭 屬 知 照 由 ( 民 24 年 5 月 30 日 ), 本 會 歸 併 內 部,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279A 奉 府 訓 令 關 於 核 定 二 十 四 年 度 家 總 概 算 案 內 應 行 遵 辦 事 項 令 院 查 繫 遵 辦 並 飭 屬 遵 辦 等 因 通 令 遵 照 辦 理 具 報 由 ( 民 24 年 6 月 12 日 ), 本 會 歸 併 內 部,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279A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33 職 員 名 冊 等 移 交 清 冊, 定 於 6 月 28 日 辦 理 移 交, 由 內 部 總 務 司 司 長 葛 敬 猷 禮 俗 司 司 長 盧 錫 榮 (1895-1958) 等 人 進 行 接 收 57 當 日 上 午 9 點 內 部 葛 盧 兩 位 司 長 率 同 主 管 科 人 員 前 往 辦 理 接 收, 先 與 中 央 古 物 會 負 責 移 交 人 員 許 寶 駒 (1899-1960) 詢 問 交 接 程 序 情 形, 繼 由 許 寶 駒 交 出 中 央 古 物 會 銅 質 關 防 1 顆 首 長 銅 質 官 章 1 顆 貨 銀 行 支 票 1 紙 計 6,300 洋 元, 農 工 銀 行 支 票 1 紙 計 74.78 洋 元, 卷 宗 移 交 清 冊 1 冊 收 發 室 移 交 簿 冊 章 戳 清 冊 1 冊, 會 計 室 收 支 各 項 帳 目 總 冊 1 冊, 各 項 傢 具 物 品 清 冊 1 冊, 經 費 節 餘 支 存 清 清 1 冊, 會 計 室 單 據 合 約 帳 簿 清 冊 1 冊, 圖 書 室 各 種 清 冊 1 冊, 古 物 清 冊 1 冊, 照 片 圖 畫 清 冊 1 冊, 中 央 古 物 會 及 所 屬 北 平 西 安 辦 事 處 職 員 名 冊 1 冊, 公 役 名 冊 1 冊, 以 上 關 防 官 章 及 職 員 名 冊 交 楊 曾 勗 科 員 接 收, 其 餘 各 項 清 冊 由 內 部 主 管 科 人 員 分 頭 點 收, 交 接 工 作 於 當 日 中 午 12 點 半 結 束 58 至 於 中 央 古 物 會 的 業 務, 因 不 能 即 中 斷, 便 向 行 院 呈 文 請 示 : 本 會 常 據 各 方 請 求 撥 款 照 修 名 蹟 自 應 酌 予 補 助 又 印 刷 刊 物 古 蹟 調 查 報 告 修 繕 北 平 辦 事 處 房 屋 等 費 亦 須 照 撥 以 上 各 款 均 就 本 會 23 年 度 結 存 經 費 項 下 分 別 支 配 動 用 該 會 23 年 度 經 費 節 餘 共 9,718.68 元, 指 定 用 途 如 下,1 甘 家 巷 蕭 秀 墓 修 理 費 800 元 ;2 中 營 造 社 社 會 梁 思 成 請 求 撥 款 補 助 修 理 河 北 趙 縣 石 橋 薊 縣 獨 樂 寺 觀 音 閣 山 門 山 西 雲 崗 石 窟 等 處 共 3,000 元 ;3 補 助 修 理 甪 直 保 聖 寺 1,000 元 ;4 補 助 北 平 歷 史 博 物 館 修 理 北 平 午 門 城 樓 天 花 板 1,000 元 ;5 補 助 西 京 籌 備 委 員 會 修 護 茂 陵 昭 陵 1,000 元 ;6 補 助 北 平 辦 事 處 修 繕 費 200 元 ;7 印 六 朝 陵 墓 報 告 印 刷 費 1,375 元 ;8 印 會 會 議 總 錄 印 57 58 准 函 以 貴 會 奉 令 併 入 本 部 定 於 本 月 廿 八 日 辦 理 移 交 請 派 員 接 收 等 由 茲 派 本 部 司 長 葛 敬 猷 等 屆 時 前 往 接 收 函 復 請 查 照 由 ( 民 24 年 6 月 24 日 ), 本 會 歸 併 內 部,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279A 會 呈 交 接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情 形, 請 鑒 核 備 案 由 ( 民 24 年 7 月 15 日 ),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歸 併 本 部 接 收 案,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161A

34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之 研 究 (1934~1937) 刷 費 214 元 ;9 北 平 辦 事 處 職 員 公 役 遣 散 費 419 元 ; 59 10 西 安 辦 事 處 職 員 公 役 遣 散 費 275 元 以 上 10 項 共 9,283 元, 所 以 用 結 餘 經 費 支 付 是 足 夠 完 全 上 述 古 物 古 蹟 修 護 及 行 雜 支 的 費 用 60 在 完 成 交 接 手 續 後, 內 部 將 中 央 古 物 會 接 收 的 情 形 於 同 年 7 月 向 行 院 行 文 報 告 完 成 歸 併 作 業, 民 府 於 7 月 25 日 第 1878 號 指 令 准 予 備 案 61 不 過, 中 央 古 物 會 只 是 併 入 內 部 並 非 裁 撤, 為 持 續 進 行 全 古 物 保 管 工 作, 又 於 同 年 9 月 5 日 開 始 辦 公, 原 有 中 央 古 物 會 之 關 防 官 章 即 日 繼 續 啟 用, 民 府 亦 於 9 月 14 日 第 2217 號 指 令 應 准 備 案 62 中 央 古 物 會 6 月 28 日 併 入 內 部, 原 本 內 部 是 規 劃 自 新 的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即 自 1935 年 7 月 1 日 起, 中 央 古 物 會 就 應 開 始 辦 公 不 過, 由 於 要 合 乎 相 關 法 定 程 序, 延 至 同 年 9 月 5 日 才 重 新 啟 用 印 信 開 始 辦 公 首 先 是 聘 任 委 員 手 續, 原 中 央 古 物 會 所 有 委 員 及 古 物 專 家 皆 由 行 院 聘 任, 現 在 該 會 改 隸 內 部, 則 應 該 內 部 分 別 聘 任 其 次 是 修 改 各 關 係 法 規, 因 現 行 的 中 央 古 物 會 組 織 條 例, 是 根 據 古 物 保 存 法 第 9 條 制 定, 而 現 在 改 隸 內 部, 古 物 保 存 法 中 央 古 物 會 組 織 條 例, 應 分 別 調 整 修 正 再 者 是 人 力 的 調 整, 中 央 古 物 會 組 織 條 例 規 定 59 60 61 62 中 央 古 物 會 要 併 入 內 部, 除 留 下 部 分 職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須 資 遣, 依 24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加 給 本 會 及 北 平 安 西 安 兩 辦 事 處 各 職 員 及 公 役 等 薪 餉 一 個 月 以 資 遣 散 據 呈 報 加 給 本 會 及 北 平 西 安 兩 辦 事 處 各 職 員 及 公 役 等 薪 餉 一 個 月 俾 資 遣 散 祈 鑒 核 備 等 情 指 令 備 案 ( 民 24 年 6 月 27 日 ), 本 會 歸 併 內 部,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279A 函 送 撥 款 處 所 及 動 用 結 存 經 費 各 款 數 目 清 單 一 紙 希 查 照 見 復 由 ( 民 24 年 6 月 28 日 ),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歸 併 本 部 接 收 案,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161A 前 據 該 會 呈 交 接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情 形, 請 鑒 核 備 案 等 情 經 呈 奉 府 指 令 准 予 備 案 令 行 知 照 由 ( 民 24 年 7 月 30 日 ),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歸 併 本 部 接 收 案,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161A 前 據 呈 請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繼 續 啟 用 印 信 日 期 一 案 經 呈 奉 指 令 准 予 備 案 轉 行 知 照 由 ( 民 24 年 9 月 24 日 ), 中 央 古 物 保 管 委 員 會 歸 併 本 部 接 收 案, 內 部 檔 案, 史 館 藏, 入 藏 登 錄 號 :02600001516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