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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65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陳 瑞 崇 ** 一 要 生 養 眾 多, 遍 滿 地 面, 治 理 這 地 二 你 必 終 身 勞 苦 才 能 從 地 裡 得 吃 的 三 你 必 汗 流 滿 面 才 得 糊 口, 直 到 你 歸 了 土 四 事 就 這 樣 成 了 財 產 權 之 倡 議 與 私 產 制 之 確 立 是 為 反 映 擴 大 或 是 用 來 引 導 和 限 制 人 的 貪 婪 天 性? 如 果 設 立 政 治 社 會 與 政 府 的 目 的 是 用 來 保 障 財 產 及 財 產 權, 是 不 是 同 時 保 障 或 限 制 人 之 貪 婪 天 性, 包 括 無 窮 之 欲 望 與 滿 足 欲 望 之 行 動? 人 為 何 天 性 貪 婪? 本 文 擬 證 成 以 下 見 解 : 政 府 論 兩 篇 乃 作 者 體 察 神 不 在 人 間 之 真 實, 期 以 聖 經 詮 釋 與 論 政 府 供 世 人 自 救 於 生 活 困 局 的 論 辯 神 之 創 世 與 造 人 雖 是 計 畫, 亞 當 與 夏 娃 之 被 逐 卻 屬 意 外 先 祖 違 背 上 帝 意 旨, 子 孫 萬 難 期 望 神 再 臨 塵 世 世 人 唯 有 設 法, 就 在 此 世 以 財 產 感 謝 三 位 審 查 人 ( 共 五 次 ) 的 評 論 與 建 議 及 貴 刊 編 委 會 與 編 輯 的 耐 心 和 細 心, 筆 者 收 穫 良 多, 並 遵 照 指 教, 逐 項 盡 力 修 改 論 文 至 於 論 文 見 解 書 寫 策 略 及 學 術 論 文 之 旨 趣 的 見 解, 或 與 國 內 政 治 學 界 前 輩 有 所 出 入, 論 文 修 改 未 盡 之 處, 敬 請 海 涵 另 本 文 去 年 草 成 之 日 正 值 西 洋 政 治 思 想 史 課 程 ( 政 三 B) 準 備 完 成 洛 克 政 府 論 兩 篇 的 講 授, 課 堂 上 的 教 學 與 同 學 的 問 答 對 本 文 之 進 行 和 完 成, 皆 具 難 以 抹 滅 的 作 用 謹 以 本 文 紀 念 去 年 修 習 這 門 課 的 陳 峻 群 同 學, 也 感 謝 修 習 過 這 門 課 的 每 位 同 學 所 提 供 的 寶 貴 刺 激 筆 者 是 教 學 相 長 的 最 大 受 益 者 **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副 教 授 E-mail: juichung@scu.edu.tw 投 稿 日 期 :2010 年 05 月 17 日 ;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2011 年 4 月 21 日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 頁 65-112

6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權 之 聲 稱 及 巨 大 強 制 力 安 置 此 生 為 安 身 立 命 所 不 可 或 缺, 卻 又 容 易 引 人 無 限 貪 欲 的 財 產, 由 此 推 演 出 成 立 國 家 與 政 府 的 必 要 性 與 合 理 性, 也 展 現 洛 克 對 政 治 與 人 生 之 關 聯 的 見 解 那 就 是 人 獨 在 人 間, 若 欲 挽 救 墮 落 之 格 局, 唯 有 人 以 不 違 逆 上 帝 之 賜 福 及 對 人 類 自 愛 愛 人 之 期 許, 接 受 獨 在 人 間 的 事 實, 以 同 意 與 授 權 為 手 段, 以 有 限 立 法 為 體 制 之 樞 紐, 以 保 衛 社 會 作 為 無 可 退 讓 的 立 足 點, 造 起 純 粹 出 於 人 之 理 性 與 力 量 且 無 待 神 意 或 神 力 以 行 永 固 人 間 之 效 的 政 治 秩 序 關 鍵 詞 : 洛 克 政 府 論 兩 篇 財 產 勞 動 政 治 社 會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67 前 言 財 產 權 之 倡 議 與 私 產 制 之 確 立 是 為 反 映 擴 大 或 是 用 來 引 導 和 限 制 人 的 貪 婪 天 性? 這 個 論 題 的 答 案 將 決 定 另 一 項 論 題 的 論 證 方 向 - 如 果 設 立 政 治 社 會 與 政 府 的 目 的 是 用 來 保 障 財 產 及 財 產 權, 是 不 是 同 時 保 障 或 限 制 人 之 貪 婪 天 性, 包 括 無 窮 之 欲 望 與 滿 足 欲 望 之 行 動? 人 為 何 天 性 貪 婪? 這 些 提 問 可 歸 結 於 財 產 概 念 所 有 制 與 財 產 權 的 思 考 上 西 洋 政 治 思 想 史 上, 最 為 著 名 且 影 響 深 遠 的 財 產 權 論 述 自 是 洛 克 (John Locke, 1632-1704) 的 政 府 論 次 篇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第 五 章, 其 中 關 於 人 之 天 性 與 財 產 權 的 關 聯 的 詮 釋, 更 是 決 定 洛 克 政 治 思 想 之 性 格 及 不 同 詮 釋 的 關 鍵 再 進 一 步 看, 在 以 上 論 題 的 作 答 上, 上 帝 聖 經 經 文 及 自 然 狀 態 概 念 是 否 具 無 可 替 代 的 ( 發 動 ) 角 色, 更 是 各 方 詮 釋 之 間 非 常 鮮 明 的 歧 異 點 以 下 以 鄧 恩 (John Dunn) 施 特 勞 斯 (Leo Strauss) 和 麥 克 佛 森 (C. B. Macpherson) 等 政 治 思 想 研 究 的 代 表 性 人 物 為 例 說 明 英 國 政 治 思 想 史 家 鄧 恩 主 張, 洛 克 的 政 府 論 次 篇 的 自 然 狀 態 概 念 是 一 項 神 學 公 理 (an axiom of theology), 第 4 至 13 節 則 是 全 書 論 證 的 前 提 鄧 恩 並 斷 言, 洛 克 寫 至 第 6 節 時, 次 篇 之 全 書 論 證 便 已 隱 然 成 型 (Dunn,1969: 103, 104) 第 二, 鄧 恩 引 用 洛 克 在 1678 年 提 出 的 反 問 - 如 果 一 個 人 發 現 上 帝 使 他 和 其 他 人 處 與 一 種 離 開 社 會 便 無 法 生 活 的 狀 態, 他 能 不 作 出 結 論 認 為 他 有 義 務 並 且 上 帝 要 求 他 遵 守 有 利 於 維 持 社 會 的 那 些 規 則 嗎? - 主 張, 在 洛 克 看 來, 政 治 權 利 繼 政 治 義 務, 二 者 均 來 源

6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於 上 帝 的 意 志 在 政 府 論 兩 篇 中, 洛 克 展 現 了 劇 烈 的 思 想 轉 變, 因 為 他 把 判 斷 如 何 去 維 持 社 會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還 給 了 每 一 個 成 年 人 ( 鄧 恩,1990: 35) 第 三, 鄧 恩 主 張, 對 洛 克 而 言, 自 然 狀 態 是 上 帝 使 一 切 人 在 世 界 上 處 於 的 狀 態, 它 先 於 人 們 的 生 活 和 由 這 生 活 形 成 的 社 會 洛 克 設 想 自 然 狀 態 的 目 的 不 是 為 了 說 明 人 們 像 什 麼 樣 子, 而 是 為 了 說 明 人 們 作 為 上 帝 的 創 造 物 有 哪 些 權 利 和 義 務 (Dunn,1990: 53) 綜 合 前 述 見 解 來 看, 上 帝 在 政 府 論 兩 篇 扮 演 著 樞 紐 的 作 用, 聖 經 經 文 的 詮 釋 便 成 為 洛 克 書 寫 和 讀 者 理 解 政 府 論 兩 篇 的 關 鍵 策 略, 自 然 狀 態 概 念 則 是 體 現 上 帝 與 聖 經 教 誨 的 重 要 人 類 境 況 至 為 著 名 且 影 響 深 遠 的 財 產 學 說, 當 然 離 不 開 神 學 眼 光 的 鋪 陳 與 作 者 宗 教 性 的 關 懷 然 對 施 特 勞 斯 和 麥 克 佛 森 而 言, 上 帝 和 聖 經 及 兩 者 對 自 然 狀 態 概 念 的 詮 解 與 論 證 作 用, 則 賦 予 洛 克 的 政 治 思 想 ( 尤 其 是 財 產 學 說 ) 截 然 不 同 的 內 涵 與 形 貌 最 足 以 彰 顯 這 三 位 洛 克 研 究 的 著 名 學 者 的 差 異, 便 是 關 於 人 是 否 天 生 貪 婪 能 否 無 限 地 擁 有 財 產 政 府 與 社 會 的 目 的 與 財 產 權 保 障 的 關 聯 與 限 度 的 不 同 見 解 上 這 項 差 異 將 使 得 上 帝 聖 經 和 自 然 狀 態 在 政 府 論 兩 篇 的 作 用 完 全 不 同, 由 此 展 現 詮 解 各 異 的 人 之 圖 像 社 會 之 本 性 與 政 府 之 目 的 等, 則 是 構 成 這 部 政 治 思 想 典 籍 的 不 同 詮 釋 的 重 要 差 異 施 特 勞 斯 認 為, 儘 管 洛 克 強 調 貨 幣 的 發 明 使 得 財 產 革 命 化 了 的 這 一 事 實, 但 是 關 於 人 們 隨 意 聚 斂 大 量 金 銀 的 自 然 權 利 受 到 那 場 革 命 的 影 響 所 產 生 的 後 果, 他 則 未 置 一 辭 ( 施 特 勞 斯,2003: 246)? 施 特 勞 斯 更 引 人 們 聯 合 成 為 國 家 和 置 身 於 政 府 之 下 的 重 大 的 和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保 護 他 們 的 財 產 (Locke, 1988: II, 124), 提 出 以 下 斷 言,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69 洛 克 的 這 一 核 心 論 斷, 並 不 意 味 著 人 們 進 入 公 民 社 會 是 為 著 保 護 那 些 每 個 人 的 微 不 足 道 的 財 產 的 狹 小 邊 界 - 在 那 邊 界 之 內 他 們 的 欲 望 受 到 起 始 時 期 或 自 然 狀 態 中 簡 樸 貧 困 的 生 活 方 式 的 侷 限 人 們 進 入 社 會 更 多 地 是 為 了 擴 大 而 不 是 保 護 他 們 的 財 產 需 要 得 到 公 民 社 會 保 護 的 財 產 不 是 靜 態 的 ( static) 財 產 - 一 個 人 從 他 的 先 人 那 裡 繼 承 下 來 又 想 傳 之 後 世 的 小 農 場 - 而 是 動 態 的 (dynamic) 財 產 ( 施 特 勞 斯,2003: 250) 換 言 之, 人 們 組 成 社 會 和 成 立 政 府 的 目 的 是 為 保 護 既 有 的 財 產 和 追 求 更 多 和 各 種 財 產 的 欲 望, 後 者 名 之 為 財 產 權 這 項 見 解 賦 予 社 會 和 政 府 以 純 然 的 自 利 取 向, 即 使 離 開 自 然 狀 態, 人 與 人 之 間 不 僅 難 免 財 產 競 逐, 更 可 能 為 擴 大 財 產 的 類 型 與 數 量 而 必 然 產 生 的 聚 斂 衝 突 和 妄 自 尊 大 施 特 勞 斯 認 為, 就 聖 經 傳 統 和 哲 學 傳 統 而 言, 洛 克 財 產 學 說 及 其 政 治 哲 學 是 革 命 性 作 品, 因 為 它 使 個 人 自 我 成 了 道 德 世 界 的 中 心 和 源 泉, 人 的 勞 動 才 是 一 切 有 價 值 的 東 西 的 源 泉, 而 非 自 然 的 賜 予, 因 此, 成 為 人 類 高 貴 性 的 標 誌 的, 不 是 感 恩 戴 德 和 有 意 識 地 順 從 或 模 仿 自 然, 而 是 充 滿 希 望 的 自 強 自 立 和 創 造 性 通 過 釋 放 人 的 具 有 生 產 效 力 的 貪 欲, 人 們 實 際 上 從 自 然 的 束 縛 中 解 放 出 來, 並 且 個 人 也 從 先 於 一 切 同 意 獲 協 議 而 存 在 的 社 會 束 縛 中 解 放 出 來 那 種 解 放 是 通 過 習 俗 性 事 物 的 範 本 亦 即 貨 幣 的 斡 旋 而 實 現 的 人 類 的 創 造 性 活 動 成 了 最 高 主 宰 的 世 界, 實 際 上 就 是 習 俗 的 統 治 取 代 了 自 然 規 則 的 統 治 的 世 界 自 此 以 後, 自 然 僅 僅 提 供 本 身 並 無 價 值 的 質 料 ; 賦 予 其 形 式 的 是 人, 是 人 的 自 由 創 造 ( 施 特 勞 斯,2003: 253) 簡 言 之, 人 對 財 產 的 欲 望 與 決 斷 才 是 塵 世 人 事 的 源 頭, 人 之 自 由 財 產 之 寶 貴 和 財 產 權 之 重 要, 只 需 從 人 因 勞 動 而 創 造 財 產 的 簡 單 事 實 與 評 價 中, 即 可 證 成 上 帝 聖 經 和 自 然 狀 態 只 是 人 自 行 創 發 的 必 要 參 照 項 理 由 與 舞 台, 勞 動 即 解 釋 與 證 成 了 一 切

7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提 出 佔 有 性 個 人 主 義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的 麥 克 佛 森 (C. B. Macpherson) 主 張 (Macpherson, 1962: 203), 次 篇 第 36 節 是 洛 克 財 產 學 說 從 有 限 佔 有 轉 為 無 限 佔 用 的 關 鍵 段 落 : 我 敢 大 膽 地 肯 定 說, 假 使 不 是 由 於 貨 幣 的 出 現 和 人 們 默 許 同 意 賦 予 土 地 以 一 種 價 值, 形 成 了 ( 基 於 同 意 ) 較 大 的 佔 有 和 對 土 地 的 權 利, 則 這 一 所 有 權 的 法 則, 即 每 人 能 利 用 多 少 就 可 以 佔 有 多 少, 會 仍 然 在 世 界 上 有 效, 而 不 使 任 何 人 感 受 困 難, 因 為 世 界 上 尚 有 足 夠 的 土 地 供 成 倍 居 民 的 需 要 (Locke, 1988: II, 36) 換 言 之, 貨 幣 的 通 用 就 是 人 自 行 發 明 突 破 洛 克 式 但 書 (Lockean proviso, 請 參 本 文 第 三 節 ) 的 所 有 制 限 制, 而 得 以 追 逐 擁 有 擴 張 財 產 的 重 要 發 明, 上 帝 聖 經 或 自 然 狀 態 概 念 是 洛 克 用 來 為 貨 幣 的 發 明 與 通 行 及 所 造 就 的 佔 有 性 社 會 與 價 值 觀 辯 護, 自 私 消 費 商 品 市 場 自 由 才 是 人 們 成 立 政 治 社 會 和 政 府 倡 議 財 產 權 所 要 體 現 的 價 值 前 述 三 項 各 異 觀 點 造 就 出 無 法 交 集 的 人 社 會 與 政 府 之 圖 像 與 目 的, 也 產 出 政 府 論 兩 篇 的 不 同 詮 釋, 貪 婪 財 產 所 有 制 財 產 權 政 治 社 會 與 政 府 等 概 念 及 其 性 質 也 因 此 出 現 理 解 與 連 結 上 的 歧 異 本 文 的 寫 作 觀 點 傾 向 前 述 鄧 恩 的 三 項 觀 點, 透 過 聖 經 經 文 的 參 究 和 政 治 神 學 之 旨 趣, 爬 梳 文 本, 證 成 政 府 論 兩 篇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乃 洛 克 體 認 人 因 背 神 而 無 法 永 生, 神 之 光 照 不 再 降 臨, 基 督 徒 哲 學 家 不 忍 見 世 人 從 此 棄 神, 期 以 論 政 府 (Discourse Concerning Government), 供 世 人 自 救 於 生 活 困 局 的 論 辯, 藉 以 指 出 人 間 之 真 實 和 限 制 乃 政 治 必 須 開 展 的 起 點 與 終 點, 別 無 寄 託 與 憑 藉 最 終 證 明 及 上 帝 和 聖 經 經 文 及 發 展 出 的 人 政 治 社 會 與 政 府 等 概 念 對 政 府 論 兩 篇 的 詮 釋 的 必 要 與 重 要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71 洛 克 同 時 為 了 使 世 人 的 眼 光 透 過 這 部 著 名 的 政 治 思 想 史 典 籍, 不 忘 藉 由 神 的 光 照 直 視 人 間, 體 察 同 為 神 的 創 造 物 的 真 實 與 限 制, 引 導 人 的 思 慮 認 識 人 間 實 相 與 邊 境, 以 自 知 有 限 的 論 說 與 修 辭, 啟 發 世 人 以 政 治 是 什 麼 和 政 治 何 為 的 純 粹 俗 世 的 認 識 及 同 時 為 人 與 公 民 之 自 處 與 相 處 之 道, 即 為 政 府 論 兩 篇 之 關 鍵 意 旨 財 產 權 與 有 限 政 府 乃 其 中 攸 關 上 帝 造 人 之 命 令 的 必 要 議 論 與 權 力 安 排, 絕 非 獨 立 議 題, 其 目 的 仍 是 教 導 並 維 護 世 人, 承 認 離 開 永 生 樂 園 的 事 實, 就 在 此 生 築 成 全 由 人 力 創 發 的 政 治 社 會, 領 受 賜 福 與 懲 罰 的 人 生 一 要 生 養 眾 多, 遍 滿 地 面, 治 理 這 地 人 並 未 生 產 海 中 魚 類 或 野 生 動 物, 何 以 有 權 加 以 撈 捕 或 獵 捕? 人 並 未 創 造 海 灘 山 林 土 地 或 動 植 物, 何 以 有 權 據 為 私 人 財 產? 難 道 航 行 在 大 海 便 能 宣 稱 擁 有 海 洋? 洛 克 認 為, 人 對 萬 物 的 所 有 權 並 非 自 創, 而 是 來 自 神 的 賜 允, 從 作 為 天 地 的 創 世 者 和 全 世 界 唯 一 的 主 人 和 所 有 者 的 上 帝 而 論, 人 類 對 生 物 的 所 有 權 只 能 是 上 帝 允 許 過 的 利 用 它 們 的 自 由 (Locke, 1988: I, 39) 1 上 帝 在 每 個 人 身 上 安 置 求 生 自 保 的 慾 望,(Locke, 1988: I, 86, 88) 並 賜 萬 物 予 世 人, 那 是 基 於 他 所 具 有 的 可 以 利 用 那 些 為 他 生 存 所 必 需 或 對 他 的 生 存 有 用 處 之 物 的 權 利 (Locke, 1988: I, 86), 人 類 才 得 對 地 上 海 中 天 上 的 動 植 物, 擁 有 正 當 的 財 產 權 這 項 賜 予 首 見 於 創 世 紀 第 一 章 第 28-30 節 : 上 帝 賜 福 給 他 們, 說 : 要 1. 為 行 文 方 便, 本 文 以 I 和 II 分 別 作 為 政 府 論 首 篇 與 政 府 論 次 篇 的 代 號 例 如,(Locke, 1988: I, 39) 即 指 ( 政 府 論 首 篇, 第 39 節 )

7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生 養 眾 多, 使 你 們 的 後 代 遍 滿 世 界, 控 制 大 地 我 要 你 們 管 理 魚 類 鳥 類, 和 所 有 的 動 物 我 供 給 五 穀 和 各 種 果 子 作 你 們 的 食 物 但 是 所 有 的 動 物 和 鳥 類, 我 給 牠 們 青 草 和 蔬 菜 吃 一 切 就 照 著 他 的 命 令 完 成 這 次 神 賜 給 亞 當 和 夏 娃 的 是 萬 物 管 理 權 及 食 用 五 穀 和 果 子 的 權 利 基 於 一 切 成 文 的 授 予 所 能 給 予 的 東 西 都 不 能 超 出 明 文 所 表 達 的 意 思 的 解 經 觀 點 (Locke, 1988: I, 25), 洛 克 針 對 費 爾 默 爵 士 由 上 述 經 文 引 申 出 亞 當 是 全 世 界 的 君 主 的 學 說, 根 據 希 伯 來 文 所 作 的 聖 經 考 據, 作 出 兩 點 回 應 :( 一 ) 上 帝 並 未 給 予 亞 當 對 人 類 兒 女 同 類 以 任 何 直 接 的 權 力 ( 二 ) 上 帝 給 他 的 不 是 他 對 低 級 生 物 的 個 人 統 治 權 (private Dominion), 而 是 與 一 切 人 類 相 同 的 權 利 (Locke, 1988: I, 24) 2 因 此, 亞 當 並 未 因 神 賜 成 為 君 主, 也 無 人 獲 神 賜 而 成 為 任 何 人 的 統 治 者, 世 人 基 於 生 活 必 需 皆 有 權 取 用 萬 物 人 生 而 平 等 之 意 即 指 無 人 獲 神 賜 予 高 於 其 他 人 的 統 治 權 與 財 產 權, 一 切 可 辨 之 不 平 等 皆 屬 人 為 上 帝 的 第 二 次 賜 福 是 上 帝 與 挪 亞 立 約, 見 創 世 紀 第 九 章 第 1-3 節 : 上 帝 賜 福 給 挪 亞 和 他 的 兒 子 們, 說 : 要 生 養 眾 多, 使 你 們 的 後 代 遍 滿 世 界 所 有 地 上 的 牲 畜 空 中 的 飛 鳥 地 面 的 爬 蟲, 和 海 裏 的 魚 類 都 要 畏 懼 你 們, 歸 你 們 管 理 從 前 我 把 蔬 菜 給 你 們 作 食 物, 現 在 我 也 把 這 些 動 物 給 你 們 作 食 物 這 次 賜 福 同 樣 無 關 2. 洛 克 另 引 詩 篇 第 八 篇 : 你 造 他 僅 低 於 你 自 己 ; 你 用 光 榮 尊 貴 作 他 的 華 冠 你 讓 他 管 理 所 有 被 造 物, 把 一 切 都 放 在 他 腳 下 : 牛 羊 荒 野 的 走 獸, 空 中 的 飛 鳥, 江 河 的 魚 類, 海 洋 的 生 物, 都 歸 他 管 轄 佐 證 亞 當 獲 賜 的 是 對 低 級 生 物 的 統 治 權, 無 關 對 人 類 的 治 理 (Locke, 1988: I, 28) 按 經 文 所 示, 上 帝 按 自 己 的 形 象 完 成 造 男 造 女 之 後, 上 帝 賜 福 給 他 們 (them), 因 此, 亞 當 與 夏 娃 同 為 受 賜 對 象, 洛 克 引 申 出 男 女 ( 夫 妻 ) 共 有 對 低 級 生 物 的 統 治 權 (Locke, 1988: I, 29, 30) 惟 洛 克 所 稱 對 低 級 生 物 的 統 治 權, 應 該 是 指 管 理 權, 因 為 食 用 動 物 的 權 利 不 屬 於 本 次 賜 予 範 圍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73 由 誰 統 治 其 他 人, 而 是 將 人 的 糧 食 範 圍 擴 大 至 動 物, 受 賜 者 並 未 限 於 挪 亞, 而 是 包 括 他 的 兒 子 們 (Locke, 1988: I, 39) 洛 克 強 調, 從 上 述 經 文 來 看, 上 帝 是 一 切 賜 予 的 最 高 且 唯 一 的 源 頭, 除 了 看 到 把 人 類 在 這 個 可 居 住 的 地 球 上 的 位 置 提 高 到 其 他 種 類 的 生 物 以 上, 不 可 能 發 現 其 他 意 思 這 不 過 是 給 人 作 為 代 表 他 的 創 造 者 之 形 象 而 成 為 地 上 主 要 居 民 的 整 個 人 類 以 對 其 他 生 物 的 統 治 權 而 已 (Locke, 1988: I, 40) 這 項 統 治 的 必 要 是 來 自 上 帝 要 世 人 生 養 眾 多, 遍 滿 地 面 的 命 令, 既 然 上 帝 吩 咐 人 類 生 育 繁 衍, 他 自 己 就 應 給 予 全 體 人 類 以 一 種 利 用 食 物 衣 服 和 其 他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權 利 - 這 些 東 西 的 原 料 上 帝 已 為 他 們 做 了 如 此 豐 富 的 供 應 (Locke, 1988: I, 41) 上 帝 賜 予 世 人 以 生 存 必 要 的 萬 物 使 用 權 與 管 理 權, 但 並 未 賜 予 任 何 人 以 統 治 他 人 的 政 治 權 力, 人 群 治 理 所 必 要 的 政 治 權 力 顯 然 是 道 地 的 人 為 發 明 透 過 聖 經 經 文 的 參 究 與 自 然 法, 洛 克 指 出 費 爾 默 爵 士 的 論 證 謬 誤 (Tully, 1980: 59), 駁 斥 爵 士 的 主 張 - 一 切 政 府 都 是 絕 對 君 主 制 ; 他 所 根 據 的 理 由 是 : 沒 有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的 (That no Man is Born free) (Locke, 1988: I, 2), 並 聲 稱, 已 摧 毀 了 試 圖 為 人 類 設 上 枷 鎖 的 一 根 用 沙 粒 作 成 的 繩 子 (a Rope of Sand)(Locke, 1988: I, 1), 遂 有 必 要 尋 繹 另 一 種 關 於 政 府 的 產 生 關 於 政 治 權 力 的 起 源 和 關 於 用 來 安 排 和 明 確 誰 享 有 這 種 權 力 的 方 法 的 說 法 (Locke, 1988: II, 1) 既 然 上 帝 並 未 給 予 亞 當 或 挪 亞 統 治 同 類 的 權 力, 洛 克 所 要 尋 繹 的 其 實 是 關 於 政 府 與 權 力 之 起 源 的 正 確 說 法, 是 為 交 代 政 治 權 力 之 正 當 起 源 的 議 論 3 3. Ruth W. Grant 認 為, 洛 克 並 不 反 對 也 不 否 認 父 權 乃 政 府 權 威 的 原 型, 但 拒 斥 父 權 等 於 政 府 權 威 或 作 為 政 府 權 威 的 源 頭 他 認 為 政 府 之 創 建 需 要 一 種 全 新 的 人 為 加 工, 那 就 是 經

7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要 生 養 眾 多, 遍 滿 世 界, 控 制 大 地 的 上 帝 命 令 不 僅 關 乎 個 人 生 存, 還 涉 及 家 庭 的 組 成 及 其 成 員 的 安 全, 因 而 需 要 財 產 與 財 產 權 之 保 障, 否 則 將 無 由 生 存, 也 無 力 管 理 萬 物 創 世 後 的 自 然 狀 態 並 無 政 治 權 力, 以 保 障 眾 人 生 活 必 需, 加 上 世 人 身 心 能 力 平 等 且 無 從 屬 關 係, 人 們 在 自 然 狀 態 中 無 力 也 無 權 治 人 (Locke, 1988: II, 4), 必 須 另 覓 途 徑 以 履 行 上 帝 意 旨, 否 則 縱 使 擁 有 賜 予 管 理 萬 物 之 權, 也 會 由 於 自 身 難 保 而 無 法 達 成 使 命 這 項 履 行 上 帝 意 旨 的 發 明 與 議 論 全 然 無 關 上 帝 的 賜 予, 而 是 純 然 人 為 的 俗 世 的 和 強 調 此 生 的 權 力 安 排, 無 待 上 帝 承 認 與 保 證, 只 因 上 帝 創 世 後, 即 使 有 過 兩 次 賜 福, 祂 早 已 獨 留 世 人 在 人 間, 一 切 的 人 間 難 題 全 看 世 人 自 行 梳 理 解 決 洛 克 指 出, 人 們 聯 合 成 為 國 家 和 置 身 於 政 府 之 下 的 重 大 的 和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為 保 護 他 們 的 財 產, 因 為 平 等 又 自 由 的 自 然 狀 態 缺 乏 共 認 的 確 切 法 律 超 然 公 正 的 法 官 及 執 法 必 需 的 權 力 等 保 障 財 產 的 必 要 條 件 (Locke, 1988: II, 124-126 ) 換 言 之, 上 帝 並 未 提 供 法 律 法 官 和 執 法 權 力, 這 些 都 是 用 來 解 決 保 護 財 產 的 人 為 發 明 神 不 在 人 間, 政 府 論 兩 篇 所 提 供 的 是 世 人 獲 得 神 賜 萬 物 之 後 的 自 我 救 濟 之 道, 但 目 的 絕 不 是 棄 絕 造 物 者, 而 是 安 排 為 遵 從 上 帝 命 令 的 必 要 外 在 條 件 上 帝 的 賜 福 不 僅 無 關 統 轄 同 類 的 權 力, 也 不 包 括 人 類 自 我 救 贖 的 權 力 與 能 力 洛 克 強 調, 除 了 確 保 政 府 善 盡 保 障 人 民 財 產 與 財 產 權 的 職 責, 政 府 不 得 涉 入 專 屬 上 帝 的 靈 魂 救 贖, 因 為 誰 也 沒 有 責 由 社 會 成 員 之 相 互 且 平 等 的 同 意, 才 得 造 出 具 統 治 正 當 性 的 政 府 這 項 政 治 行 動 無 關 且 超 越 血 緣, 純 然 出 於 保 障 個 人 財 產 及 維 護 擁 有 財 產 所 需 之 自 由 的 考 量 (Grant, 1991: 64-67)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75 成 官 長 比 他 人 更 多 地 來 掌 管 靈 魂 的 事, 因 為 上 帝 從 未 把 一 個 人 高 於 另 一 個 人 的 權 威 賜 予 任 何 人, 致 使 他 有 權 強 迫 任 何 人 篤 信 他 的 宗 教, 畢 竟 關 於 每 個 人 的 靈 魂 和 天 國 的 管 理 不 屬 於 國 家, 也 不 能 屈 從 於 它, 只 能 完 全 由 每 個 人 自 己 去 管 ( 洛 克, 2002: 6, 38) 洛 克 認 為, 在 此 世, 追 求 永 生 是 專 屬 於 每 個 人 的 事, 遵 守 上 帝 為 人 類 救 贖 而 設 下 的 規 定 是 最 崇 高 的 義 務, 我 們 應 當 極 其 關 心 極 其 勤 奮 和 孜 孜 不 倦 地 去 追 求 探 索 和 實 現 這 些 事 情, 因 為 在 今 生, 沒 有 任 何 東 西 能 夠 比 永 生 更 值 得 關 心 但 個 人 無 法 自 我 救 贖, 只 能 全 心 相 信 並 盡 力 做 到 那 些 為 獲 取 上 帝 恩 典 所 必 須 的 事 情 ( 洛 克,2002: 35) 那 些 事 情 是 指 維 持 生 存 所 必 要 的 兩 種 外 在 條 件 : 一 種 是 通 過 人 們 的 辛 勤 和 努 力 才 能 獲 取 或 保 持 的 而 非 天 然 生 成 或 可 隨 處 取 用 的 生 活 資 源 ; 另 一 種 是 因 人 類 的 墮 落, 寧 願 損 人 利 己 地 掠 奪 他 人 的 勞 動 果 實, 也 不 願 以 自 己 的 辛 勤 勞 動 供 養 自 己 而 必 要 設 置 的 保 護 機 制, 人 們 需 要 保 護 他 們 通 過 誠 實 勞 動 取 得 的 所 有 權, 需 要 保 護 他 們 賴 以 取 得 進 一 步 需 求 物 品 之 自 由 與 力 量, 這 使 得 人 們 結 成 社 會, 透 過 互 助 與 集 體 力 量, 彼 此 保 障 有 助 於 今 生 安 適 和 幸 福 的 財 產 安 全 ( 洛 克,2002: 36) 對 洛 克 而 言, 這 個 用 來 確 保 公 民 利 益 (civil interests) 和 外 部 繁 榮 的 社 會 就 是 國 家 (commonwealth), 所 謂 公 民 利 益, 我 指 的 是 生 命 自 由 健 康 和 疾 病 以 及 對 諸 如 金 錢 土 地 房 屋 家 具 等 外 在 物 的 佔 有 權 官 長 的 職 責 是 : 公 正 無 私 地 行 使 平 等 的 法 律, 總 體 上 保 護 所 有 的 人 並 具 體 地 保 護 每 一 個 公 民 屬 於 今 生 的 對 這 些 東 西 的 所 有 權 ( 洛 克,2002: 5) 因 此, 在 洛 克 的 政 治 哲 學 中, 財 產 / 財 產 權 與 國 家 / 政 治 權 力 乃 事 關 世 人 生 存 與 生 活 的 概 念 與 制 度 的 孿 生 子 兩 者 雖 純 屬 俗 世, 然 那 是 為 獲 上 帝 恩 典 的 必 要 條 件, 那 就 是 不 僅 是 活 著, 而 且 是 過 著 得 以 生 養 眾 多, 遍 滿 地 面, 治 理 大 地 的 合 宜 生 活

7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從 政 府 論 首 篇 ( 以 下 簡 稱 首 篇 ) 政 府 論 次 篇 ( 以 下 簡 稱 次 篇 ) 到 同 年 出 版 的 論 宗 教 寬 容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洛 克 一 再 展 現 的 是 政 治 權 力 政 府 與 國 家 之 俗 世 性 此 生 性 外 在 性 與 有 限 性, 舉 凡 神 聖 性 彼 世 性 內 在 性 與 超 越 性 等 範 疇, 皆 不 屬 於 政 治 範 疇 但 弔 詭 的 是, 哲 學 家 對 政 治 的 思 索 與 議 論 和 世 人 身 處 政 府 治 理 之 下 的 生 活, 仍 是 為 了 做 到 上 帝 對 亞 當 夏 娃 挪 亞 及 其 子 孫 的 期 許 當 眾 人 財 產 皆 獲 穩 當 保 障, 上 帝 命 令 便 同 樣 穩 妥 地 實 現 於 人 間, 為 人 本 分 便 告 圓 滿 當 洛 克 將 世 人 的 生 命 自 由 與 地 產 皆 稱 為 財 產 時 (Locke, 1988: II, 87, 123), 保 障 財 產 就 是 實 現 上 帝 命 令, 而 不 只 是 提 供 必 要 條 件 ( 身 外 之 物 ), 另 一 項 必 要 的 政 治 權 力 政 府 和 國 家 便 是 世 人 順 服 上 帝 的 自 我 約 束 之 道 為 甚 麼 人 們 無 法 自 發 地 和 平 地 完 成 上 帝 交 付 的 任 務, 而 必 須 發 明 制 定 法 律 以 判 處 死 刑 和 一 切 較 輕 處 分 來 規 定 和 保 護 財 產 並 運 用 共 同 體 的 力 量 來 執 行 法 律 和 保 衛 國 家 不 受 外 來 侵 害 的 政 治 權 力 (Locke, 1988: II, 3)? 只 有 神 不 在 之 處, 體 現 人 之 思 索 修 辭 與 議 論 及 其 有 限 性 的 政 治 與 政 治 學 才 得 登 場 哲 學 家 將 思 索 的 起 點 設 定 在 人 間 的 萌 生, 那 是 一 種 無 政 治 的 生 活 境 況, 自 信 只 要 考 究 其 中, 便 可 正 確 地 認 識 政 治 權 力 (Locke, 1988: II, 4)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77 二 你 必 終 身 勞 苦 才 能 從 地 裏 得 吃 的 自 然 狀 態 並 無 政 治 權 力, 但 卻 是 孕 育 政 治 權 力 的 母 體, 出 生 後 的 政 治 權 力 則 是 用 來 消 滅 自 然 狀 態 阿 胥 克 雷 夫 特 (Richard Ashcraft) 認 為, 洛 克 的 自 然 狀 態 概 念 乃 結 合 歷 史 事 實 與 道 德 虛 構 的 產 物, 同 是 對 人 之 存 在 的 歷 史 性 與 道 德 性 描 述, 兩 者 不 悖 歷 史 提 供 經 驗 與 事 例, 對 規 範 或 規 則 之 確 立 並 無 決 定 性 作 用, 洛 克 的 政 治 理 論 所 要 探 求 的 是 從 曾 經 是 什 麼 至 應 當 是 什 麼 的 轉 化 (Ashcraft, 1991: 213-214) 就 文 本 來 看, 自 然 狀 態 概 念 或 有 其 歷 史 與 道 德 立 場 的 元 素, 但 就 解 釋 洛 克 的 財 產 理 論 與 政 府 之 俗 世 性 而 言, 關 於 人 之 源 起 的 聖 經 經 文, 自 有 其 較 為 優 越 的 位 置 4 4. 除 了 神 學 背 景 之 外, 自 然 狀 態 概 念 可 能 包 含 著 其 他 三 種 元 素 : 歷 史 事 實 道 德 立 場 與 國 際 關 係 之 比 擬 葛 萊 特 (Mark Glat) 認 為, 洛 克 為 達 成 論 說 任 務, 避 免 運 用 英 國 史 的 例 證, 而 專 注 於 從 人 類 史 (history of mankind) 援 引 人 類 在 政 治 社 會 與 自 然 狀 態 的 處 境 的 事 例, 而 關 於 美 洲 住 民 的 歷 史 與 民 族 誌 作 品 便 成 為 洛 克 大 量 引 用 的 材 料 例 如, 次 篇 第 49 節 : 世 界 之 緣 起 乃 美 洲, 並 假 定 眼 前 的 美 洲 就 是 歐 洲 的 過 去, 這 對 歐 洲 讀 者 而 言, 是 不 證 自 明 的 普 遍 可 證 的 由 此 推 翻 洛 克 欠 缺 歷 史 感 背 離 十 七 世 紀 英 國 史 學 思 想 或 政 府 論 兩 篇 無 關 歷 史 的 錯 誤 評 價 (Glat, 1991: 631-632) 塔 克 (Richard Tuck) 認 為, 17 至 18 世 紀 自 然 法 和 自 然 權 利 作 家 都 自 信 地 將 自 然 狀 態 當 作 說 明 的 主 要 部 分 的 原 因 是 自 然 狀 態 乃 直 接 取 用 於 國 家 在 國 際 關 係 的 處 境 與 思 維, 也 就 是 將 國 家 為 求 生 存 而 不 擇 手 段 的 判 斷, 將 作 個 人 在 無 政 府 和 無 法 律 的 境 況 中 的 典 範 : 確 實 存 在 真 實 的 鮮 活 的 在 國 際 關 係 領 域 中 相 互 作 用 的 行 為 主 體 範 例 我 們 可 以 把 自 己 想 像 為 像 主 權 國 家 一 樣 行 動 的 自 然 個 體, 而 且 這 種 想 像 是 獲 取 自 由 行 為 主 體 感 覺 的 非 常 有 效 的 途 徑 主 權 國 家, 從 國 際 關 係 上 來 看, 一 方 面 是 沒 有 任 何 情 感 關 聯 的 自 治 行 為 主 體, 另 一 方 面 又 沒 有 資 格 把 其 他 行 為 主 體 當 作 道 德 上 是 無 效 的, 從 而 不 得 不 認 可 一 些 普 遍 原 則 來 規 範 其 對 待 那 些 主 體 的 行 為, 儘 管 只 是 以 一 種 比 成 熟 公 民 社 會 更 薄 弱 的 形 式 但 是, 它 的 自 我 保 存 是 一 件 幾 乎 壓 倒 其 他 一 切 考 慮 的 關 鍵 事 情 如 此 看 來, 國 際 舞 台 就 是 一 個 供 自 然 權 利 理 論 家 們 的 基 本 原 理 運 行 的 近 乎 完 美 的 範 例, 本 書 就 是 要 嘗 試 著 對 這 個 事 實 的 歷 史 意 義 進 行 詳 細 的 考 察 ( 塔 克,2009: 10-11)

7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上 帝 按 自 己 的 形 象 造 男 造 女, 賜 福 給 他 們 受 造 的 亞 當 與 夏 娃 因 違 反 上 帝 命 令, 食 下 善 惡 樹 的 果 實, 被 逐 出 伊 甸 園 亞 當 註 定 汗 流 滿 面, 終 生 辛 勞, 生 產 糧 食, 直 到 你 死, 歸 於 塵 土 ( 創 世 紀 第 二 章 第 16-17 節 ; 第 三 章 第 17-19 節 ) 聖 經 並 未 交 代, 離 開 伊 甸 園 的 那 對 男 女 是 否 還 保 有 上 帝 所 賦 予 的 萬 物 管 理 權, 但 可 確 定 的 是, 上 帝 不 再 白 白 地 供 給 食 物 和 給 予 永 生, 必 須 勞 動 以 求 生 卻 避 不 開 必 死 之 結 局 遂 成 為 世 人 無 可 改 變 的 定 局 上 帝 最 初 賜 給 世 人 取 用 萬 物 以 求 生 自 保 的 權 利, 直 到 上 帝 懲 罰 世 人, 才 將 勞 動 安 置 於 人 的 生 命 格 局 中, 地 必 為 你 的 緣 故 受 咒 詛 ; 你 必 終 身 勞 苦 才 能 從 地 裏 得 吃 的, 眾 人 如 何 憑 藉 己 力, 在 神 給 定 的 勞 動 與 必 死 格 局 中, 做 到 繁 衍 眾 多, 佈 滿 地 面, 治 理 大 地, 自 是 身 為 基 督 徒 的 洛 克 的 基 本 關 懷, 人 生 是 全 知 全 能 憐 憫 慈 愛 的 神 所 造 之 秩 序 乃 洛 克 思 想 之 關 鍵 性 前 提 (Dunn, 1990: 10-11) 以 下 段 落 正 是 人 類 勞 動 的 源 頭 與 成 果 的 最 佳 闡 釋 : 上 帝 將 世 界 給 予 全 人 類 所 共 有 時, 也 命 令 人 們 要 從 事 勞 動, 人 的 貧 乏 處 境 也 需 要 他 從 事 勞 動 上 帝 和 人 的 理 性 指 示 他 墾 殖 土 地, 這 就 是 說, 為 了 生 活 需 要 而 改 良 土 地, 從 而 把 屬 於 他 的 東 西 即 勞 動 施 加 於 土 地 之 上 誰 服 從 了 上 帝 的 命 令 對 土 地 的 任 何 部 分 加 以 開 拓 耕 耘 和 播 種, 他 就 在 上 面 增 加 (annex) 了 原 來 屬 於 他 所 有 的 某 種 東 西, 這 種 所 有 物 是 旁 人 無 權 要 求 的, 如 果 加 以 奪 取, 就 不 能 不 造 成 損 害 (Locke, 1988: II, 32) 土 地 成 為 亞 當 勞 動 的 對 象, 透 過 所 有 物 ( 增 加 的 某 種 東 西 ) 的 呈 現 與 承 認, 勞 動 ( 農 耕 ) 與 生 存 成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因 果 5 5. 從 經 文 來 看, 糧 食 生 產 限 於 農 耕, 農 耕 是 上 帝 唯 一 應 允 的 勞 動 形 式, 採 集 狩 獵 游 牧 商 業 貿 易 皆 非 經 文 提 及 的 勞 動 然 洛 克 並 非 不 瞭 解 農 業 以 外 的 謀 生 方 式, 例 如 次 篇 第 38 節, 便 以 聖 經 故 事 中 的 遊 牧 生 活 背 景, 解 釋 土 地 的 佔 有 也 應 適 用 敗 壞 之 前 予 以 利 用 之 勞 動 原 則, 因 為 我 們 知 道, 在 最 初 有 人 居 住 的 那 些 地 方, 也 大 約 是 那 時 居 民 最 多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79 神 創 世 後 的 自 然 狀 態 是 神 不 在 其 中 的 自 由 但 不 放 任 的 狀 態, 人 皆 有 處 理 身 體 和 財 產 的 自 由 和 遵 循 自 然 法 的 義 務 以 理 性 作 為 同 義 詞 的 自 然 法 教 導 世 人 認 識, 同 為 全 能 和 全 知 之 創 世 主 的 創 造 物 (workmanship), 6 奉 祂 的 命 令 來 到 此 世, 從 事 祂 的 事 務 ; 他 們 是 祂 的 財 產 創 造 物, 祂 要 他 們 存 在 多 久, 並 不 由 他 們 彼 此 作 主 最 重 要 的 是, 世 人 平 等 和 獨 立, 並 無 從 屬 關 係, 但 眾 人 在 自 然 狀 態 中 所 享 有 的 只 是 自 然 法 給 予 他 的 那 種 保 護 自 己 和 其 餘 人 類 的 權 力 (Locke, 1988: II, 135), 因 而 負 有 自 愛 與 互 愛 的 義 務, 當 他 保 存 自 身 不 成 問 題 時, 他 就 應 該 盡 其 所 能 保 存 其 餘 的 人 類 (Locke, 1988: II, 6) 這 項 義 務 構 成 洛 克 政 治 哲 學 至 為 關 鍵 的 安 排, 是 遏 止 財 產 的 所 在, 直 到 亞 伯 蘭 的 時 候, 人 們 還 是 帶 著 他 們 的 牛 羊 群 這 是 他 們 的 財 產 自 由 地 來 往 遊 牧 ; 而 亞 伯 蘭 是 在 他 作 為 一 個 異 鄉 人 的 地 方 遊 牧 的 顯 而 易 見, 在 那 裏, 至 少 大 部 分 土 地 是 公 有 的, 居 民 們 並 不 加 以 重 視, 也 不 在 他 們 所 利 用 的 部 分 之 外 主 張 財 產 權 但 是 當 同 一 地 方 不 夠 供 他 們 在 一 起 牧 放 飼 養 他 們 的 羊 群 時, 他 們 就 基 於 同 意, 像 亞 伯 蘭 和 羅 得 那 樣 ( 創 世 紀, 第 十 三 章, 第 五 節 ), 分 開 和 擴 大 他 們 的 牧 地, 到 對 他 們 最 合 適 的 地 方 去 (II, 38) 農 業 論 證 優 越 性 僅 成 立 於 新 世 界 的 一 小 部 分, 以 下 的 情 況 值 得 注 意 : 西 班 牙 征 服 的 印 加 和 阿 茲 特 克 帝 國, 是 行 農 業 和 私 產 制, 西 班 牙 的 勝 利 無 關 農 業 優 越 性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東 部 的 印 第 安 人 也 行 農 耕 而 非 狩 獵, 可 見 印 第 安 人 並 無 唯 一 營 生 方 式 行 農 耕 私 產 制 和 豢 養 黑 奴 的 印 第 安 人 依 舊 被 歐 洲 殖 民 者 趕 出 居 住 地, 印 第 安 人 縱 使 不 行 農 耕, 他 們 對 土 地 的 運 用 比 遊 牧 民 族 複 雜, 其 方 式 已 和 次 篇 第 五 章 描 述 的 歐 洲 人 完 全 一 致, 歐 洲 人 對 印 第 安 人 的 錯 誤 刻 板 印 象 使 農 業 論 證 的 可 行 性 大 打 折 扣 歐 洲 人 透 過 條 約 或 直 接 取 用 而 獲 得 許 多 並 無 農 業 可 利 用 性 的 土 地, 這 項 取 得 無 關 勞 動 若 是 為 挖 掘 地 下 資 源, 便 無 需 農 耕 所 需 的 大 規 模 的 私 有 制, 採 礦 也 是 當 時 歐 洲 人 在 美 洲 的 常 見 產 業 之 一 (Flanagan, 1989: 600-601) 換 言 之, 洛 克 筆 下 的 歐 洲 人 與 美 洲 印 第 安 人 都 流 於 刻 板 印 象, 並 將 他 們 當 作 同 質 性 極 高 的 人 群 6. 拉 斯 萊 特 (Peter Laslett) 認 為, 洛 克 將 人 乃 上 帝 之 創 造 物 視 為 常 識 性 的 前 提, 也 是 這 部 訴 諸 常 識 之 作 的 起 點 當 時 人 們 認 為 不 值 得 對 它 提 出 嚴 肅 的 質 疑, 與 其 說 它 依 靠 已 得 到 證 實 的 上 帝 的 存 在, 不 如 說 它 依 靠 接 受 一 種 觀 點 的 可 能 性, 可 以 把 這 種 觀 點 稱 為 得 自 天 外 的 世 界 觀 (a synoptic view of the world), 或 更 通 俗 地 說, 用 上 帝 之 眼 觀 察 人 間 的 觀 點 如 果 你 承 認 有 可 能 從 高 處 俯 瞰 人 類, 則 可 以 說 你 已 同 意 了 洛 克 的 這 個 起 點 ( 拉 斯 萊 特,2007: 119)

8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權 與 政 治 權 力 腐 化 的 防 火 牆 洛 克 認 為, 仁 愛 之 心, 人 皆 有 之, 上 帝 斷 無 可 能 允 許 世 人 追 逐 無 限 慾 望, 放 任 無 產 者 或 無 力 自 保 之 人 陷 溺 於 貧 窮 飢 餓 而 不 顧 洛 克 主 張, 上 帝 除 了 強 烈 要 求 世 人 互 愛 互 助, 更 賦 予 世 人 為 求 生 存 得 取 用 他 人 財 產 的 積 極 資 格 : 作 為 一 切 人 類 之 主 和 父 親 的 上 帝, 沒 有 給 予 他 的 任 何 兒 女 以 對 世 界 上 的 特 定 一 部 份 東 西 的 這 種 所 有 權, 倒 是 給 予 了 他 的 貧 困 的 兄 弟 以 享 受 他 的 剩 餘 財 物 的 權 力, 以 便 一 旦 他 的 兄 弟 有 急 切 的 需 要 時, 不 會 遭 到 不 正 當 的 拒 絕 若 不 以 財 產 救 濟 兄 弟, 任 其 餓 死, 這 將 永 遠 是 一 宗 罪 惡 (a Sin), 因 為 仁 愛 (charity) 給 予 每 個 人, 在 沒 有 其 他 辦 法 維 持 生 命 的 情 況 下, 為 免 於 極 端 貧 困 而 分 取 他 人 豐 富 財 物 中 的 一 部 份 的 權 利 (Locke, 1988: I, 42) 個 人 擁 有 財 產 的 重 要 性 不 僅 是 為 滿 足 一 己 之 生 存 與 生 活 所 需, 更 以 其 他 人 能 否 免 於 飢 餓 與 貧 困 當 作 為 人 的 本 分, 7 人 們 有 權 為 了 自 保 之 不 得 已 而 取 用 他 人 財 產 這 項 本 分 與 權 利 不 因 親 疏 遠 近 而 有 別, 上 帝 就 這 樣 將 互 愛 與 自 保 根 植 於 人 身 上, 我 毫 不 懷 疑, 在 上 帝 宣 佈 這 些 話 以 前, 即 創 世 紀 第 一 章 第 28 29 節 ( 縱 然 如 果 這 些 話 一 定 要 理 解 為 是 用 文 字 說 出 的 ), 甚 至 尚 無 任 何 文 字 的 賜 予 (Verbal Donation) 的 時 候, 人 類 根 據 上 帝 的 旨 意 和 特 許 就 已 經 有 了 使 用 萬 物 的 權 利 (Locke, 1988: I, 86) 因 此, 取 用 萬 物 不 僅 7. 另 有 旁 證 可 見 洛 克 對 人 類 互 愛 之 本 分 的 強 調 與 堅 持 論 及 征 服 者 向 失 敗 者 要 求 賠 償 的 權 利 時, 洛 克 主 張, 我 被 征 服 了 : 我 的 生 命 權 誠 然 由 於 已 經 喪 失 而 任 人 處 置, 但 我 的 妻 子 兒 女 的 生 命 權 卻 不 是 這 樣, 因 此, 妻 子 和 子 女 都 有 權 從 丈 夫 和 父 親 的 財 產 中, 取 得 生 活 所 需 若 遇 無 法 滿 足 勝 利 者 的 索 求 與 家 人 的 需 要, 洛 克 認 為, 按 自 然 法 的 精 神 應 盡 可 能 照 顧 每 一 個 人, 所 以, 富 足 有 餘 的 人 應 該 減 少 他 的 獲 得 充 分 滿 足 的 要 求, 讓 那 些 不 是 如 此 就 會 受 到 死 亡 威 脅 的 人 取 得 他 們 的 迫 切 和 優 先 的 權 利 (II, 183) 此 外, 洛 克 的 財 產 私 有 而 應 共 用 以 養 仁 愛 之 心 的 主 張, 實 與 亞 里 士 多 德 的 城 邦 財 產 制 度 的 主 張, 極 為 相 近 請 參 政 治 學 (Politics) 第 二 卷 ( 亞 里 士 多 德,1994:1263a20-1263b25)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81 是 為 了 溫 飽, 更 是 為 了 他 人 免 於 挨 餓 與 貧 窮 自 然 法 所 教 導 的 是 受 造 物 當 體 察 與 遵 從 造 物 者 的 意 旨 自 愛 愛 人, 其 實 就 是 福 音 書 所 稱 的 摩 西 律 法 的 兩 大 誡 命, 全 心 全 情 全 意 愛 主 你 的 上 帝 ( 敬 神 ) 及 你 要 愛 鄰 人, 像 愛 自 己 一 樣 ( 愛 人 )( 馬 太 福 音 第 二 三 章 第 37-39 節 ) 人 是 神 的 創 造 物, 珍 愛 神 之 所 造 就 是 敬 神, 敬 神 愛 人 便 體 現 於 自 愛 愛 人 惟 這 項 為 人 之 本 分 與 權 利 必 須 仰 賴 充 足 的 生 活 物 質, 因 而 涉 及 財 產 的 獲 得 與 分 享 洛 克 說 : 政 治 權 力 是 人 們 得 自 行 處 置 財 產 時 才 會 存 在 (Locke, 1988: II, 174), 這 可 引 申 為 政 治 權 力 是 為 保 護 共 世 人 善 盡 為 人 本 分 所 必 要 之 財 產, 拿 掉 仁 愛 之 心, 單 單 強 調 私 產 保 障, 恐 非 洛 克 之 真 意, 反 而 陷 哲 學 家 於 背 神 之 誣 作 為 神 的 創 造 物, 世 人 有 權 為 生 存 與 助 人 而 取 用 萬 物, 但 人 們 何 以 難 以 安 穩 地 享 有 財 產, 而 需 發 明 政 治 權 力 來 保 護 財 產 審 判 懲 惡 和 保 衛 共 同 體 (Locke, 1988: II, 3)? 為 甚 麼 自 由 又 平 等 的 自 然 狀 態 卻 是 充 滿 著 恐 懼 和 經 常 危 險 的 狀 況 而 不 是 自 愛 愛 人 的 自 然 展 現, 以 致 人 們 願 意 放 棄 自 由, 讓 自 己 受 制 於 其 他 權 力 的 統 轄 和 控 制 (Locke, 1988: II, 123)? 人 若 離 群 索 居, 難 題 便 可 迎 刃 而 解? 上 帝 將 人 造 成 群 居 動 物, 不 宜 單 獨 生 活, 就 使 他 處 於 必 要 方 便 和 愛 好 的 強 烈 要 求 下, 迫 使 他 加 入 社 會 (society), 並 使 他 具 有 理 智 和 語 言 以 便 繼 續 社 會 生 活 並 享 受 社 會 生 活 註 定 過 著 群 體 生 活 的 人 們, 必 定 會 犯 錯, 做 出 違 反 自 然 法 和 正 當 理 性 規 則 (the right rule of reason) 的 行 為, 一 個 人 因 而 墮 落, 並 宣 告 自 己 拋 棄 人 性 的 原 則 (principles of human nature) 而 成 為 有 害 之 人 (Locke, 1988: II, 10) 最 初 的 解 決 之 道 便 是 讓 互 不 從 屬 的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執 行 自 然 法,

8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8 以 能 促 使 其 悔 改 的 懲 罰 來 制 止 違 反 理 性 和 公 道 之 人 (Locke, 1988: II, 7, 8) 但 這 樣 的 安 排 其 實 無 濟 於 事, 因 為 個 別 的 力 量 不 足 以 有 效 遏 止 與 懲 罰 惡 行, 只 會 讓 情 況 變 糟, 尤 其 如 果 人 們 審 理 自 己 的 案 件, 自 私 會 使 人 們 偏 袒 自 己 和 他 們 的 朋 友, 而 在 另 一 方 面, 心 地 不 良 感 情 用 事 和 報 復 心 理 都 會 使 他 們 過 分 地 懲 罰 別 人, 結 果 只 會 發 生 混 亂 和 無 秩 序, 上 帝 便 用 政 府 來 約 束 人 們 的 偏 私 和 暴 力 (Locke, 1988: II, 13) 當 人 們 無 法 在 自 然 狀 態 中 享 有 安 全 的 生 活, 尤 其 無 法 安 穩 地 享 有 與 保 固 自 己 的 財 產, 洛 克 認 為, 他 們 會 選 擇 一 起 加 入 社 會, 以 互 相 保 護 他 們 的 生 命 自 由 (Liberties) 和 地 產, 即 我 們 根 據 一 般 名 詞 稱 之 為 財 產 的 東 西 (Property)(Locke, 1988: II, 123) 這 裡 的 社 會 不 是 出 於 婚 姻 血 緣 家 計 勞 動 的 夫 妻 親 子 主 奴 關 係, 因 為 在 目 的 關 係 和 範 圍 上, 不 論 個 別 地 或 聯 合 在 一 起, 這 8. 洛 克 回 答 他 人 可 能 將 人 人 都 享 有 懲 罰 罪 犯 和 充 當 自 然 法 的 執 行 人 的 權 利 視 為 奇 怪 的 學 說 時, 要 求 質 疑 之 人 為 他 解 釋, 任 何 君 主 或 國 家 是 基 於 何 種 權 利 可 處 死 或 處 罰 在 領 土 範 圍 內 犯 罪 的 外 國 人, 畢 竟 一 國 之 法 不 及 於 外 國 人, 外 國 人 亦 無 接 受 約 束 的 義 務? 洛 克 舉 例, 在 印 第 安 人 眼 中, 那 些 擁 有 立 法 權 的 外 國 人 是 毫 無 權 威 的 由 此 可 見, 如 果 基 於 自 然 法, 每 一 個 人 並 不 享 有 對 於 觸 犯 自 然 法 的 行 為 加 以 懲 罰 的 權 力, 那 就 很 難 理 解 處 罰 外 國 人 的 正 當 性, 因 為 任 何 國 家 的 官 員 並 未 享 有 多 於 每 個 人 基 於 自 然 得 對 另 一 個 人 行 使 的 權 力 (Locke, 1988: II, 9) 這 項 回 應 可 分 兩 部 份 一 是 為 制 止 違 反 自 然 法 之 行 為, 必 須 有 人 執 行 處 罰, 但 人 皆 自 由 和 平 等, 無 人 應 擁 有 高 於 和 多 於 他 人 之 權 力, 因 而 必 須 由 每 個 人 扮 演 執 法 者 的 角 色 二 是 無 論 是 本 國 人 或 外 國 人 違 反 自 然 法, 任 何 人 皆 得 施 以 促 其 悔 改 且 永 不 再 犯 的 合 宜 處 罰 因 此, 當 歐 洲 人 至 美 洲 殖 民, 認 定 當 地 住 民 違 反 自 然 法 時, 不 因 他 們 並 無 管 轄 權 和 執 法 權 而 不 得 加 以 處 罰, 反 而 基 於 維 護 自 然 法, 有 權 加 以 處 罰 然 而, 在 觀 念 上, 兩 方 並 非 共 屬 一 個 世 界 當 印 第 安 人 並 無 歐 洲 人 的 自 然 法 觀 念 與 作 法, 歐 洲 人 的 處 罰 何 以 仍 是 正 當 的? 歐 洲 人 容 許 印 第 安 人 以 相 同 的 誰 使 人 流 血 的, 人 亦 必 使 他 流 血 的 原 則 施 加 自 己 身 上? 對 歐 洲 人 而 言, 自 然 法 是 放 諸 四 海 而 皆 準 的, 但 卻 是 單 向 施 用 於 非 歐 洲 人, 這 是 指 單 由 歐 洲 人 行 使 懲 罰 權, 而 且 只 在 非 歐 洲 地 區, 絕 難 想 像 歐 洲 人 會 允 許 印 第 安 人 在 歐 洲 基 於 相 同 理 由 針 對 歐 洲 人 行 使 相 同 權 利!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83 些 社 會 都 不 足 以 形 成 政 治 社 會 (Locke, 1988: II, 77), 而 是 政 治 社 會 (political society) 洛 克 說 : 政 治 社 會 本 身 如 果 不 具 有 保 護 財 產 的 權 力, 從 而 可 以 處 罰 這 個 社 會 的 一 切 犯 罪 行 為, 就 不 成 其 為 政 治 社 會, 也 無 法 存 續 (Locke, 1988: II, 87) 由 此 可 看 出, 保 護 財 產 所 需 要 的 權 力 遠 超 過 單 一 家 庭 或 家 庭 的 聯 合 所 能 承 擔, 這 項 巨 大 的 嶄 新 權 力 是 透 過 懲 罰 罪 犯 來 達 成 保 護 眾 人 私 產 的 目 的 如 果 單 憑 個 人 家 庭 或 眾 多 家 庭 之 結 合 都 無 法 使 人 安 穩 地 保 有 和 享 受 財 產, 9 而 必 須 發 明 政 治 權 力 和 設 立 政 治 社 會, 這 項 位 階 高 於 範 圍 大 於 且 效 力 強 於 任 何 個 人 或 團 體 的 權 力 如 何 可 能 來 自 大 多 數 人 的 同 意? 在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之 前, 必 須 認 清 財 產 的 性 質 及 引 發 種 種 不 方 便 情 況 的 緣 由, 並 回 答 試 探 以 下 可 能 性 : 這 種 享 有 自 由 卻 充 滿 疑 懼 和 危 險 的 自 然 狀 態 會 不 會 正 是 由 於 人 們 爭 奪 財 產 而 造 成? 若 世 人 皆 無 私 產, 仍 需 設 立 政 府? 若 人 人 皆 有 私 產, 又 何 需 爭 奪? 世 人 何 需 財 產? 財 產 從 何 而 來? 為 什 麼 無 財 產 便 無 法 生 存 和 過 著 舒 適 生 活? 9. 事 實 上, 洛 克 並 未 就 個 人 或 家 庭 何 以 無 法 解 決 財 產 保 護 而 必 須 組 成 政 治 社 會, 提 出 充 足 的 說 明, 以 致 政 治 社 會 的 必 要 性 只 能 依 靠 保 護 私 產 的 單 一 條 件, 政 治 社 會 與 其 他 社 會 的 差 異 也 同 樣 只 繫 於 財 產 保 障 一 事 霍 布 斯 (Thomas Hobbes) 在 論 公 民 (De Cive) 第 五 章 第 五 節 及 利 維 坦 (Leviathan) 第 十 七 章, 針 對 人 類 何 以 無 法 像 螞 蟻 或 蜜 蜂 等 亞 里 斯 多 德 稱 為 天 生 的 政 治 動 物 那 樣 自 然 地 和 平 共 處, 互 助 合 作, 提 出 足 以 發 展 出 建 立 利 維 坦 之 絕 對 必 要 性 的 合 理 論 據 ( 霍 布 斯, 2003: 55-56; Hobbes,1955: 110-112)

8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三 你 必 汗 流 滿 面 才 得 糊 口, 直 到 你 歸 了 土 人 們 成 立 政 府 是 為 保 護 他 們 的 財 產 (Locke, 1988: II, 85, 87, 95, 124, 131, 134, 136-138), 然 洛 克 對 財 產 (property) 卻 有 兩 種 認 定 一 是 洛 克 將 生 命 自 由 (liberties) 和 地 產 等 都 稱 為 財 產 (Locke, 1988: II, 87, 123) 二 是 次 篇 第 五 章 所 論 說 的 財 產, 那 是 透 過 勞 動 而 改 變 共 有 的 無 主 物 之 原 初 狀 態 ( 如 圈 用 土 地 馴 養 動 物 生 產 糧 食 採 礦 採 集 食 物 狩 獵 ), 造 就 出 排 他 的 私 人 佔 有 後 者 不 僅 不 包 括 生 命 與 自 由, 連 地 產 也 不 應 算 在 內, 因 為 生 命 自 由 和 地 產 皆 非 來 自 勞 動 所 造, 便 不 屬 於 第 五 章 所 稱 的 財 產 政 府 所 要 保 護 的 財 產 到 底 是 甚 麼? 勞 動 如 何 造 出 財 產? 10 若 細 究 文 本, 勞 動 並 非 創 造 財 產 的 唯 一 要 素, 而 是 促 發 事 物 性 質 轉 變 的 發 動 器, 另 有 關 鍵 要 素 才 得 產 出 因 勞 動 而 使 共 有 資 源 轉 化 為 私 有 物 的 主 張, 10 洛 克 堅 定 地 主 張, 將 絕 大 部 分 的 價 值 加 在 土 地 上 的 是 勞 動, 沒 有 勞 動 就 幾 乎 分 文 不 值 我 們 是 靠 勞 動 才 得 到 土 地 的 一 切 有 用 產 品 的 最 大 部 分 的 接 著 這 位 哲 學 家 向 讀 者 展 現 他 對 勞 動 過 程 的 具 體 認 識 成 本 的 細 緻 分 析 及 生 產 工 具 的 剖 視 他 解 釋 為 甚 麼 一 英 畝 小 麥 的 麥 杆 麩 皮 和 麵 包 的 價 值 高 於 一 英 畝 同 樣 肥 沃 而 荒 蕪 的 土 地 所 出 產 的 產 品 的 價 值, 不 僅 犁 地 人 所 費 的 力 氣 收 割 人 和 打 麥 人 的 勞 累 和 烤 麵 包 人 的 汗 水, 要 算 進 我 們 所 吃 的 麵 包 裏, 就 是 那 些 馴 練 耕 牛, 採 掘 冶 煉 鐵 和 礦 石, 砍 伐 並 準 備 木 材 來 製 造 犁 磨 盤 烤 爐 或 為 數 甚 多 的 其 他 工 具 的 人 們 的 勞 動, 只 要 是 這 種 糧 食 從 播 種 到 製 成 麵 包 所 必 需 的, 都 必 須 計 算 在 勞 動 的 賬 上, 並 承 認 它 具 有 這 樣 的 效 果 自 然 和 土 地 只 提 供 本 身 幾 乎 沒 有 價 值 的 資 料 每 一 塊 麵 包 在 供 我 們 食 用 之 前 需 要 勤 勞 提 供 並 使 用 的 東 西, 假 如 我 們 能 夠 追 根 求 源 的 話, 將 是 一 張 奇 怪 的 物 品 清 單 鐵 樹 木 皮 革 樹 皮 木 材 石 頭 磚 頭 煤 石 灰 布 染 料 瀝 青 焦 油 桅 杆 繩 索 以 及 一 切 在 船 上 應 用 的 材 料 ( 船 隻 運 來 了 任 何 工 人 在 工 作 的 任 何 部 分 應 用 的 任 何 物 品 ), 凡 此 種 種, 幾 乎 不 勝 枚 舉, 至 少 是 過 於 冗 長 (Locke, 1988: II, 43)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85 只 要 他 使 任 何 東 西 脫 離 自 然 所 提 供 的 和 那 個 東 西 所 處 的 狀 態, 他 就 已 經 摻 進 他 的 勞 動, 在 這 上 面 加 上 他 自 己 的 某 些 東 西 (he hath mixed his Labour with, and joyned to it something that is his own), 因 而 使 它 成 為 他 的 財 產 既 然 是 由 他 來 使 這 件 東 西 脫 離 自 然 所 安 排 給 它 的 一 般 狀 態, 那 麼 在 這 上 面 就 由 它 的 勞 動 加 上 了 一 些 東 西 (it hath by this labour something annexed to it), 從 而 排 斥 了 其 他 人 的 共 同 權 利 (Locke, 1988: II, 27) 勞 動 使 它 們 同 公 共 的 東 西 有 所 區 別, 勞 動 在 萬 物 之 母 的 自 然 所 已 完 成 的 作 業 上 面 加 上 一 些 東 西 (That added something to them more than Nature, the common Mother of all, had done), 這 樣 它 們 就 成 為 他 的 私 有 的 權 利 了 (Locke, 1988: II, 28) 簡 言 之, 透 過 勞 動 加 諸 於 事 物 的 他 自 己 的 某 些 東 西, 兩 者 協 同, 才 得 改 變 事 物 狀 態, 惟 洛 克 並 未 交 待 這 重 要 的 某 些 東 西 是 甚 麼 從 文 句 來 看, 勞 動 是 動 詞 媒 介, 某 些 東 西 是 指 是 由 勞 動 滲 入 (join) 或 附 加 (annex) 於 事 物 之 中 促 其 改 變 的 材 料 此 一 未 明 言 的 添 加 物 必 定 來 自 勞 動 者, 勞 動 是 勞 動 者 的 無 可 爭 議 的 所 有 物, 勞 動 的 私 有 性 是 來 自 勞 動 工 具 的 排 他 性, 每 人 對 他 自 己 的 人 身 享 有 一 種 所 有 權 (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 除 他 以 外, 任 何 人 都 沒 有 這 種 權 利 他 的 身 體 所 從 事 的 勞 動 和 他 的 雙 手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我 們 可 以 說, 是 正 當 地 屬 於 他 的 (Locke, 1988: II, 27) 因 此, 作 為 勞 動 工 具 的 身 體 的 排 他 性 決 定 了 勞 動 及 其 成 果 的 私 有 性, 勞 動 才 得 以 造 出 私 有 財 產 私 有 性 從 身 體 透 過 勞 動 遞 移 至 勞 動 施 加 的 事 物, 而 以 排 他 的 佔 有 狀 態 作 為 事 物 性 質 改 變 的 證 明, 這 一 切 的 連 結 必 須 出 於 有 佔 有 意 圖 的 勞 動 因 此, 洛 克 所 指 的 他 自 己 的 某 些 東 西 應 當 是 勞 動 者 以 身 體 勞 動 改 變 生 活 資 源 之 無 主 狀 態 的 佔 有 意 圖 但 佔 有 之 意 圖 與 事 實 仍 有 限 制, 這 項 佔 有 只 要 不 損 及 他 人 生 活 所 需 且 不 浪 費, 其 正 當 性 乃 不 證 自 明 例 如, 為 了 扶 養 家 人, 摘 取

8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 勞 動 ) 樹 上 的 蘋 果 ( 共 有 資 源 ) 使 之 脫 離 原 有 狀 態 而 構 成 私 人 佔 有 ( 意 圖 ), 才 得 正 當 地 以 財 產 形 式 ( 即 使 時 間 極 為 短 暫 ) 給 子 女 或 年 老 家 人 食 用 若 無 佔 有 之 意 圖 ( 無 關 生 活 所 需 ) 而 摘 取 蘋 果, 這 種 造 成 浪 費 的 勞 動, 即 使 出 於 身 體 的 勞 動, 依 舊 違 反 上 帝 設 下 的 限 制, 勞 動 成 果 自 不 得 成 為 財 產 (Locke, 1988: II, 31, 36) 為 生 活 所 需 不 浪 費 且 無 損 他 人 生 存 的 身 體 勞 動, 才 是 上 帝 認 可 洛 克 倡 議 的 正 當 勞 動, 所 創 造 的 才 是 正 當 的 財 產 洛 克 的 財 產 之 二 義 其 實 包 含 著 勞 動 的 前 因 後 果 勞 動 是 為 生 養 眾 多 與 舒 適 生 活, 生 命 與 自 由 是 勞 動 之 必 要 條 件 與 目 的, 勞 動 產 出 的 財 產 ( 可 見 的 可 計 價 的 與 可 買 賣 的 身 外 之 物 ) 是 維 繫 生 命 與 繁 衍 子 孫 的 憑 藉 因 此, 政 府 要 保 障 的 人 民 財 產 必 定 包 括 勞 動 所 必 要 的 生 命 與 諸 自 由 (liberties) 及 其 所 得, 其 目 的 不 限 於 照 顧 特 定 世 代, 而 是 為 了 保 守 上 帝 造 人 及 對 人 的 期 許 或 命 令 勞 動 創 造 財 產 絕 非 如 開 花 結 果 般 的 自 然 事 實, 必 須 有 一 先 行 條 件, 那 就 是 眾 人 皆 承 認 勞 動 可 以 創 造 財 產, 並 承 諾 因 勞 動 而 來 的 財 產 必 獲 得 平 等 且 周 全 的 保 障 換 言 之, 財 產 是 一 種 獲 眾 人 承 認 承 諾 而 尊 重 和 保 障 的 聲 稱, 然 後 表 諸 於 可 見 物 件 的 排 他 的 佔 有 狀 態 上, 我 的 你 的 或 他 的 的 區 分 是 眾 人 認 定 的 結 果 而 非 自 然 事 實 若 缺 少 眾 人 的 共 認 和 共 守, 縱 使 勞 動 創 造 財 產 是 不 證 自 明 的 真 理, 但 不 足 自 然 產 出 私 人 佔 有 的 事 實 與 正 當 性, 除 非 提 出 這 項 聲 稱 之 人 可 藉 由 強 力 單 方 面 地 確 保 自 己 的 勞 動 造 出 的 就 是 自 己 的 財 產, 自 然 無 需 眾 人 之 承 認 和 允 諾 洛 克 的 財 產 見 解 是 單 方 面 的 真 理 聲 稱, 但 又 明 知 光 憑 勞 動 不 可 能 造 就 私 人 佔 有 的 事 實, 否 則 便 無 發 明 政 府 的 必 要 簡 言 之, 哲 學 家 要 論 說 的 是 勞 動 財 產 所 有 權 = 設 立 政 府 的 必 要 必 然 與 正 當 性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87 次 篇 第 五 章 一 開 始 便 交 代 該 章 的 主 要 任 務, 11 我 將 設 法 說 明, 在 上 帝 給 予 人 類 為 人 類 所 共 有 的 東 西 之 中, 人 們 如 何 能 使 其 中 某 部 份 成 為 他 們 的 財 產, 且 無 需 經 過 全 體 世 人 的 明 確 協 議 (Locke, 1988: II, 25) 為 甚 麼 每 個 人 非 擁 有 財 產 不 可? 按 洛 克 的 任 務 安 排, 這 等 於 問 : 為 甚 麼 人 們 須 將 上 帝 賜 予 世 人 共 有 的 資 源 變 成 私 產 才 得 生 存 下 去? 洛 克 在 首 篇 說 : 既 然 上 帝 吩 咐 人 類 生 育 繁 衍, 他 自 己 就 應 該 給 予 全 體 人 類 以 一 種 利 用 食 物 衣 服 和 其 他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權 利 - 這 些 東 西 的 原 料 上 帝 已 為 他 們 做 了 那 樣 豐 富 的 供 應 (Locke, 1988: I, 41), 次 篇 重 申, 上 帝 讓 世 人 共 有 世 界, 並 賦 予 理 性 以 追 求 生 活 的 最 大 好 處, 土 地 及 其 上 面 的 一 切 都 是 給 人 們 用 來 維 持 生 存 和 舒 適 生 活 的 這 些 用 以 生 存 與 生 活 的 資 源 是 指 自 然 自 發 長 成 的 果 實 和 獸 類, 共 有 狀 態 則 是 指 沒 有 人 對 於 處 於 自 然 狀 態 的 東 西 原 來 就 具 有 排 斥 其 他 人 的 私 人 統 治 權 (a private Dominion) ( Locke, 1988: II, 26) 洛 克 接 著 寫 出 關 鍵 的 轉 折, 這 些 共 有 資 源 既 然 是 給 人 類 使 用, 以 生 養 眾 多, 那 就 必 然 要 透 過 某 種 撥 歸 私 用 的 方 式 (appropriate), 才 能 對 於 某 一 個 人 有 用 處 或 好 處 洛 克 以 不 懂 得 圈 用 土 地 (Inclosure) 而 仍 是 共 有 土 地 之 住 戶 的 野 蠻 印 第 安 人 為 例, 他 們 必 須 把 養 活 他 的 鹿 肉 或 果 實 變 為 己 有, 即 變 為 他 的 一 部 分, 而 別 人 不 能 再 對 它 享 有 任 何 權 利, 才 得 對 維 持 他 的 生 命 有 任 11. 阿 米 堤 吉 (David Armitage) 舉 出 諸 多 證 據 顯 示,1682 年 七 月, 洛 克 正 參 與 卡 羅 萊 納 基 本 法 的 修 訂 ( 幅 度 超 過 四 分 之 一 ), 作 者 推 斷, 當 時 很 可 能 同 時 進 行 次 篇 第 五 章 的 寫 作 因 此, 洛 克 的 財 產 論 有 其 立 即 可 辨 的 殖 民 脈 絡 次 篇 雖 不 是 為 滿 足 殖 民 需 求 所 寫, 但 必 定 有 其 殖 民 根 源 此 外, 阿 米 堤 吉 認 為, 次 篇 第 五 章 是 單 獨 寫 成, 日 後 再 插 入 次 篇 全 書 中, 在 主 題 和 關 鍵 概 念 的 表 述 上, 第 五 章 論 財 產 明 顯 是 第 四 章 論 奴 役 和 第 六 章 論 父 權 等 論 說 非 政 治 性 權 威 的 中 斷 (Armitage, 2004: 617)

8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何 好 處 (Locke, 1988: II, 26) 但 為 甚 麼 非 得 撥 歸 私 用, 否 則 不 利 生 存? 資 源 共 有 何 以 妨 礙 生 存? 洛 克 提 出 很 奇 怪 的 回 答 他 認 為, 取 用 資 源 若 必 先 取 得 眾 人 同 意, 那 麼, 儘 管 上 帝 給 予 人 類 很 豐 富 的 東 西, 人 類 早 已 餓 死 了 (Locke, 1988: II, 28) 其 實 既 然 是 共 有 物, 而 且 是 出 自 上 帝 的 安 排, 人 皆 有 權 出 於 生 存 而 取 用 之, 本 就 不 需 要 他 人 同 意, 洛 克 似 乎 回 答 了 根 本 無 需 提 出 的 問 題 此 外, 上 帝 賜 豐 富 資 源 給 人 類, 也 賦 予 世 人 互 愛 之 心, 怎 會 任 人 餓 死, 何 況 為 了 免 於 飢 餓, 人 們 有 權 取 用 他 人 財 產, 更 無 餓 死 之 虞 除 非 人 們 不 再 或 不 願 互 愛, 共 有 資 源 反 而 成 為 人 們 竭 力 爭 奪 的 對 象, 那 時, 世 人 顯 然 已 背 棄 神 與 同 類 共 有 (common) 是 上 帝 設 定 的 資 源 狀 態, 由 此 預 設 相 稱 的 人 際 關 係 但 如 果 洛 克 所 稱 的 共 有 是 指 世 上 資 源 最 初 不 屬 於 任 何 人 的 無 主 狀 態 (unowned), 那 麼, 只 要 資 源 無 主, 從 中 取 用 或 佔 有 當 然 無 需 得 到 他 人 同 意, 也 無 人 得 正 當 地 表 示 同 意 或 拒 絕 從 無 主 資 源 轉 化 為 私 有 物 的 途 徑 有 二 : 一 是 佔 有, 二 是 創 造 當 生 活 必 需 的 資 源 是 無 主 的, 只 要 佔 有 的 事 實 一 經 成 立, 就 可 將 無 主 物 變 為 私 有 物, 世 人 爭 奪 無 主 資 源 所 引 發 的 各 種 衝 突 與 傷 害, 將 使 求 生 存 所 必 要 的 取 用 宛 如 戰 爭 行 為 在 自 然 狀 態 中, 佔 有 即 可 取 得 財 產, 未 必 來 自 勞 動 的 無 中 生 有 諾 錫 克 (Robert Nozick) 問 : 洛 克 把 對 一 個 無 主 物 的 所 有 權 看 作 是 由 某 人 對 無 主 物 (an unowned object) 的 勞 動 產 生 的 這 引 起 了 許 多 問 題, 如 對 無 主 物 的 勞 動 是 在 什 麼 範 圍 導 致 所 有 權 呢? (Nozick, 1974: 174) 勞 動 創 造 財 產 之 效 何 在? 土 地 和 一 切 低 等 動 物 為 一 切 人 所 共 有, 但 是 每 人 對 他 自 己 的 人 身 享 有 一 種 所 有 權, 除 他 以 外 任 何 人 都 沒 有 這 種 權 利 我 們 可 以 說, 他 的 身 體 所 從 事 的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89 勞 動 和 他 的 雙 手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是 正 當 地 屬 於 他 的 勞 動 滲 入 事 物, 改 變 事 物 之 原 有 狀 態 而 為 新 事 物, 由 此 成 為 勞 動 者 所 有, 且 正 當 地 排 斥 他 人 的 佔 有 或 使 用 所 有 權 之 獲 得 承 認 被 當 作 勞 動 的 獎 賞, 既 然 勞 動 是 勞 動 者 的 無 可 爭 議 的 所 有 物, 那 麼 對 於 這 一 有 所 增 益 的 東 西, 除 了 他 以 外 就 沒 有 人 能 夠 享 有 權 利 只 要 在 還 留 有 足 夠 的 同 樣 好 的 東 西 給 其 他 人 所 共 有 的 情 況 下 (where there is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locke, 1988: II, 27), 取 用 資 源 並 無 礙 他 人 生 存, 勞 動 創 造 財 產 的 原 則 便 得 穩 立 於 世 人 們 透 過 勞 動, 從 共 有 的 東 西 中 取 出 任 何 一 部 份 並 使 它 脫 離 自 然 所 安 置 的 狀 態, 才 開 始 有 財 產 權 (Locke, 1988: II, 28), 這 是 指 當 發 明 和 技 能 改 善 了 生 活 的 種 種 便 利 條 件 的 時 候, 他 用 來 維 持 自 己 的 生 存 或 享 受 的 大 部 份 東 西 完 全 是 他 自 己 的, 並 不 與 他 人 共 有 (Locke, 1988: II, 44) 諾 錫 克 深 具 洞 見 地 問 : 為 甚 麼 勞 動 與 某 物 連 結 後, 便 使 勞 動 者 成 為 該 物 的 所 有 者, 即 為 甚 麼 / 如 何 所 有 權 擴 大 到 了 其 餘 部 份 (ownership seeps over into the rest)? 為 什 麼 我 所 擁 有 的 和 非 我 所 有 的 混 合 不 是 使 我 失 去 既 有 之 物, 而 是 獲 得 原 本 非 我 所 有 之 物? 也 許 應 當 把 這 一 解 釋 修 改 為 : 對 某 物 的 勞 動 改 善 了 它, 使 它 更 有 價 值 ; 任 何 人 都 有 權 佔 有 一 個 他 創 造 了 其 價 值 的 東 西 為 什 麼 一 個 人 的 權 利 竟 擴 展 到 整 個 物 品 而 不 僅 僅 是 他 的 勞 動 所 增 加 的 價 值 (Nozick, 1974: 174-175)? 洛 克 的 說 明 或 可 回 答 諾 錫 克 的 提 問, 個 人 勞 動 所 創 造 的 不 只 是 私 人 財 產, 一 個 人 基 於 他 的 勞 動 把 土 地 劃 歸 私 用, 並 不 減 少 而 是 增 加 了 人 類 的 共 同 積 累 (Locke, 1988: II, 37) 例 如 相 同 面 積 的 土 地 以 圈 用 和 耕 種 所 生 產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至 少 比 任 其 荒 蕪 不 用 而 自 然 長 成 的 產 量, 多 上 十 倍, 甚 至 百 倍 我 試 問, 在 聽 憑 自 然 從 未 加 以 任 何 改 良 栽 培 或 耕 種 的 美 洲

9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森 林 和 未 開 墾 的 荒 地 上, 一 千 英 畝 土 地 對 於 貧 窮 困 苦 的 居 民 所 提 供 的 生 活 所 需, 能 否 像 在 得 文 郡 (Devonshire) 的 同 樣 肥 沃 而 栽 培 得 很 好 的 十 英 畝 土 地 所 出 產 的 同 樣 多 呢 (Locke, 1988: II, 37)? 只 要 透 過 勞 動, 不 妨 礙 他 人 取 用 共 有 資 源, 無 需 獲 得 他 人 同 意, 便 可 擁 有 將 上 帝 所 賜 轉 化 為 私 有 物, 而 且 獲 取 大 大 地 超 過 勞 動 所 創 造 的 那 一 部 份 的 財 產, 所 有 權 所 擴 及 的 非 勞 動 創 造 的 那 部 分, 則 是 上 帝 ( 或 洛 克 ) 對 勞 動 者 私 人 勞 動 實 則 嘉 惠 世 人 的 獎 賞 但 如 何 確 定 勞 動 本 身 及 結 果 是 否 留 有 充 足 且 同 樣 好 的 資 源 給 其 他 人? 洛 克 加 上 第 二 項 限 制, 上 帝 厚 賜 萬 物 給 世 人 的 限 度 是 誰 能 在 一 件 東 西 敗 壞 之 前 盡 量 用 它 來 供 生 活 所 需, 誰 就 可 以 勞 動 確 定 他 對 那 個 東 西 的 財 產 權 上 帝 創 造 的 東 西 不 是 供 人 們 糟 蹋 或 敗 壞 的 (Locke, 1988: II, 31), 若 超 過 限 度, 不 僅 非 份 內 應 得, 更 應 歸 世 人, 每 個 人 合 宜 的 財 產 幅 度 就 是 自 然 根 據 人 類 的 勞 動 和 生 活 所 需 的 範 圍 而 很 好 地 規 定 的 (Locke, 1988: II, 36) 超 出 生 活 所 需 的 應 得 範 圍 所 得 的 財 產, 便 是 不 義 之 財 洛 克 認 為, 為 使 世 人 謹 守 生 活 必 需 之 分 際, 上 帝 還 設 下 第 三 項 限 制, 祂 是 把 世 界 給 予 勤 勞 和 有 理 性 的 人 們 利 用 的 ( 而 勞 動 使 人 取 得 對 它 的 權 利 ), 不 是 給 予 好 事 吵 鬧 和 紛 爭 的 人 來 巧 取 豪 奪 的 (Locke, 1988: II, 36) 因 此, 勞 動 ( 勤 勉 ) 留 有 充 足 之 共 有 資 源 供 他 人 取 用 ( 互 愛 ) 和 不 超 過 生 活 所 需 ( 節 制 ) 等 條 件 及 所 彰 顯 的 德 性, 即 通 稱 為 洛 克 式 但 書 但 洛 克 式 條 件 反 而 讓 人 不 解 設 立 政 府 之 必 要 性 若 以 停 留 在 手 上 而 尚 未 腐 敗 的 狀 態 作 為 擁 有 財 產 的 合 宜 標 準, 設 立 政 府 所 要 保 障 的 將 是 壽 命 極 為 短 暫 的 自 然 長 成 物 大 自 然 會 使 手 上 握 有 多 於 生 活 必 需 之 物, 自 然 腐 敗, 雖 然 造 成 浪 費, 卻 也 是 最 方 便 和 最 有 效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91 的 節 制 之 道 若 並 無 剩 餘 以 作 為 財 產, 何 需 保 護 財 產 的 政 府! 世 人 若 發 揮 互 愛 之 心, 本 應 將 尚 未 腐 壞 的 多 餘 糧 食 給 予 食 物 不 足 的 同 胞 因 此, 設 立 政 府 以 保 護 必 定 腐 壞 且 應 及 早 施 予 他 人 的 財 產, 實 屬 多 餘 大 自 然 可 制 止 浪 費, 仁 愛 之 心 可 利 澤 世 人, 實 在 無 需 設 立 政 府 除 非 世 人 之 生 命 自 由 和 財 產 已 非 大 自 然 之 力 和 仁 愛 之 心 所 能 保 護, 那 就 是 大 自 然 已 無 法 分 辨 浪 費 與 否, 因 為 世 人 財 產 已 由 不 會 腐 壞 的 貨 幣 替 代, 難 以 評 估 是 否 超 過 生 活 必 需 而 應 加 以 制 止 由 積 累 貨 幣 而 不 受 罰 而 引 發 的 貪 婪, 使 仁 愛 之 心 無 由 發 揮, 生 命 與 自 由 12 難 保 不 受 他 人 侵 犯 洛 克 期 待 的 政 府 力 量 必 須 節 制 世 人 不 因 追 逐 貨 幣 而 相 殘, 也 不 應 依 賴 同 胞 慈 愛, 而 以 強 力 維 持 每 個 人 的 平 等 與 自 由 這 項 人 為 發 見 與 權 力 建 制 的 證 成 等 於 承 認 人 們 無 力 在 平 等 自 由 又 無 足 以 仲 裁 是 非 的 法 律 公 正 的 法 官 與 懲 惡 揚 善 的 有 效 力 量 的 自 然 狀 態 中, 制 止 和 懲 罰 逾 越 洛 克 式 條 件 的 行 為 與 獲 得 的 財 產 貨 幣 的 發 明 與 通 用 正 是 洛 克 用 以 推 演 政 府 之 必 要 性 的 關 鍵 論 12. 這 是 出 自 霍 布 斯 利 維 坦 的 典 型 詰 問, 以 突 顯 力 量 在 壓 制 或 遏 止 人 際 紛 爭 及 創 造 與 維 繫 秩 序 的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性 利 維 坦 第 十 七 章 : 各 種 自 然 法 本 身 ( 諸 如 正 義 公 道 謙 謹 慈 愛, 以 及 [ 總 起 來 說 ] 己 所 欲, 施 於 人 ), 如 果 沒 有 某 種 權 威 使 人 們 遵 從, 便 跟 那 些 驅 使 我 們 走 向 偏 私 自 傲 復 仇 等 等 的 自 然 激 情 互 相 衝 突 沒 有 武 力, 契 約 便 只 是 一 紙 空 文, 完 全 沒 有 力 量 使 人 們 得 到 安 全 保 障 (Hobbes,1955: 109-110) 在 第 四 十 六 章, 霍 布 斯 提 到 人 民 總 愛 抱 怨 自 己 遭 到 獨 斷 政 府 的 統 治, 非 要 等 到 內 戰 爆 發, 才 會 深 切 地 明 白, 使 法 律 具 有 力 量 和 權 威 的 不 是 空 談 和 允 諾, 而 是 人 和 武 力 (arms) (Hobbes,1955: 447) 洛 克 似 乎 並 未 在 寫 作 政 府 論 兩 篇 時, 面 對 想 起 或 引 伸 這 項 同 胞 前 輩 的 關 鍵 論 證, 只 有 在 首 篇 第 92 節 寫 道 : 統 治 的 劍 是 為 著 使 作 惡 事 者 恐 怖, 藉 這 恐 怖 逼 使 人 們 來 遵 守 社 會 的 明 文 法 律, 這 劍 不 是 單 為 統 治 者 自 己 的 利 益 而 給 予 他 的 此 外 別 無 深 入 的 討 論 關 於 洛 克 有 無 閱 讀 過 霍 布 斯 的 作 品 並 影 響 政 府 論 兩 篇 的 寫 作, Peter Laslett 根 據 洛 克 的 筆 記 日 記 書 信 書 單 和 購 書 記 錄, 提 出 精 微 深 入 的 分 析, 請 參 見 拉 斯 萊 特 ( 2007: 92, 95-96, 97-98)

9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題 洛 克 為 貨 幣 下 一 定 義 : 這 是 一 種 人 們 可 以 保 存 而 不 至 於 損 壞 的 能 耐 久 的 東 西, 他 們 基 於 相 互 同 意 (mutual consent), 用 它 來 交 換 真 正 有 用 但 易 於 敗 壞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Locke, 1988: II, 47) 當 世 人 同 意 以 不 會 腐 敗 的 金 屬 或 石 頭 作 為 交 換 財 貨 的 貨 幣, 追 求 及 累 積 多 於 生 活 必 需 的 以 貨 幣 形 式 儲 存 與 表 現 的 財 產, 便 不 致 推 翻 上 帝 設 下 的 不 浪 費 的 勞 動 規 則, 從 此 獲 取 財 產 可 以 無 關 勞 動 ( 如 放 高 利 貸 繼 承 ) 13 或 生 活 所 需, 更 無 需 擔 心 勞 動 剩 餘 會 腐 壞, 擁 有 私 產 成 為 一 種 純 粹 且 追 求 無 限 積 累 的 活 動 貨 幣 的 通 用 改 變 原 有 的 正 當 與 不 正 當 之 分, 因 為 只 要 將 財 產 轉 化 為 不 會 腐 敗 的 貨 幣, 就 可 算 是 不 違 背 上 帝 意 旨 再 多 的 貨 幣 也 不 妨 礙 他 人 取 得 充 足 資 源, 追 逐 無 限 貨 幣 之 無 限 制 便 超 越 也 否 定 了 一 切 限 制 洛 克 承 認, 若 非 貨 幣 的 發 明, 按 需 求 而 取 用 資 源 的 所 有 權 法 則 依 舊 有 效 (Locke, 1988: II, 36), 人 們 的 超 過 需 要 的 佔 有 欲 改 變 了 事 物 的 真 實 價 值, 這 種 價 值 是 以 事 物 對 人 的 生 活 的 功 用 而 定 的 (Locke, 1988: II, 37), 合 宜 的 財 產 標 準 是 生 存 與 舒 適 生 活 所 必 需, 但 貨 幣 的 出 現 與 改 變 了 這 項 標 準, 世 人 的 同 意 打 破 了 上 帝 的 限 定 表 面 上, 無 論 是 資 源 之 取 用 或 土 地 之 佔 有, 洛 克 並 未 因 貨 幣 之 13. 洛 克 在 首 篇 為 繼 承 父 母 財 產 的 正 當 性 提 出 辯 護 這 類 非 出 於 勞 動 而 獲 得 財 產 的 作 法, 其 正 當 性 在 於 上 帝 要 求 父 母 繁 衍 下 一 代 並 善 盡 養 育 之 責, 在 父 母 死 後, 兒 子 們 怎 樣 較 他 人 為 先 地 得 承 襲 父 母 財 產 的 權 利? 父 母 在 死 後 自 己 實 際 上 既 沒 有 把 這 種 權 利 轉 移 給 別 人, 為 什 麼 它 不 再 歸 還 給 人 類 的 共 同 財 產 (common stock of mankind) 呢? 我 們 可 以 答 覆 說, 公 眾 同 意 把 它 給 予 死 者 的 兒 子 們 這 是 來 自 大 眾 的 默 許, 我 想, 其 根 據 是 這 樣 的 : 上 帝 扎 根 在 人 類 心 中 和 鏤 刻 在 他 的 天 性 上 的 最 根 本 和 最 強 烈 的 要 求, 就 是 保 存 自 己 的 要 求, 這 就 是 每 一 個 人 具 有 支 配 萬 物 以 維 持 個 人 生 存 與 供 給 個 人 使 用 的 權 利 的 基 礎 但 是, 除 此 之 外, 上 帝 又 在 人 類 心 中 扎 下 了 繁 殖 自 己 種 類 和 延 續 後 代 的 強 烈 的 要 求, 這 種 要 求 就 給 予 兒 子 們 以 分 享 父 母 的 財 產 權 和 承 襲 他 的 財 產 的 權 利 洛 克 並 聲 稱, 繼 承 財 產 是 上 帝 法 和 國 家 法 共 同 支 持 的 權 利 (Locke, 1988: I, 88)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93 通 用 而 棄 守 不 浪 費 的 原 則, 在 他 未 能 消 費 以 前 果 子 腐 壞 或 者 鹿 肉 敗 壞, 他 就 違 反 了 自 然 的 共 同 法, 就 會 受 到 懲 罰 : 他 侵 犯 了 他 的 鄰 人 的 應 享 部 份, 因 為 當 這 些 東 西 超 過 他 的 必 要 用 途 和 可 能 提 供 給 他 的 生 活 需 要 的 限 度 時, 他 就 不 再 享 有 權 利 (Locke, 1988: II, 37) 凡 是 圈 入 加 以 飼 養 和 利 用 的 牲 畜 和 產 品 也 都 是 他 的 但 是, 如 果 在 他 圈 用 範 圍 內 的 草 在 地 上 腐 爛, 或 者 他 所 種 植 的 果 實 因 未 被 摘 采 和 貯 存 而 敗 壞, 這 塊 土 地, 儘 管 經 他 圈 用, 還 是 被 看 作 是 荒 廢 的, 可 以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所 佔 有 (Locke, 1988: II, 38) 但 他 並 未 宣 告, 貨 幣 取 得 超 過 生 活 所 需 之 人, 將 失 去 財 產 權 利, 反 而 在 第 40 至 44 節 持 續 地 申 論 勞 動 利 用 地 利 創 造 價 值 之 巨 效, 14 為 積 累 貨 幣 不 受 限 制 的 正 當 性 提 出 交 待, 假 如 他 願 意 將 他 的 乾 果 換 取 一 塊 其 顏 色 為 他 所 喜 愛 的 金 屬, 將 他 的 綿 羊 換 取 一 些 貝 殼, 或 將 羊 毛 換 取 一 塊 閃 爍 的 卵 石 或 一 塊 鑽 石, 由 他 終 身 加 以 收 藏, 他 並 不 曾 侵 犯 他 人 的 權 利 這 些 14. 如 第 40 節 : 我 認 為, 如 果 說 在 有 利 於 人 生 的 土 地 產 品 中, 十 分 之 九 是 勞 動 的 結 果, 這 不 過 是 個 極 保 守 的 計 算 如 果 我 們 正 確 地 把 供 我 們 使 用 的 東 西 加 以 估 計 並 計 算 有 關 它 們 的 各 項 費 用 哪 些 純 然 是 得 自 自 然 的, 哪 些 是 從 勞 動 得 來 的 我 們 就 會 發 現, 在 絕 大 多 數 的 東 西 中, 百 分 之 九 十 九 全 然 要 歸 之 於 勞 動 第 41 節 又 以 美 洲 住 民 為 例, 由 於 不 用 勞 動 去 進 行 改 進, 他 們 沒 有 我 們 所 享 受 的 需 用 品 的 百 分 之 一 在 那 裏, 一 個 擁 有 廣 大 肥 沃 土 地 的 統 治 者, 在 衣 食 住 方 面 還 不 如 英 國 的 一 個 粗 工 第 42 節 以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 如 麵 包 酒 和 布 匹 ) 來 說 明 勞 動 創 造 的 價 值, 假 使 勞 動 不 供 給 我 們 這 些 更 有 用 的 物 品, 我 們 的 麵 包 飲 料 和 衣 服 只 能 是 橡 實 水 和 樹 葉 或 獸 皮 生 產 這 些 資 料 的 土 地 很 難 說 佔 有 價 值 的 任 何 部 分, 至 多 只 能 說 占 極 小 的 部 分 ; 其 價 值 是 如 此 之 小, 以 致 我 們 甚 至 把 完 全 聽 憑 自 然 而 未 經 放 牧 耕 種 或 栽 培 的 土 地 名 副 其 實 地 叫 做 荒 地, 並 且 我 們 會 發 現 它 的 好 處 幾 乎 是 等 於 零 第 43 節 再 以 美 洲 和 英 國 的 對 比 為 例, 說 明 勞 動 創 造 出 絕 大 部 分 的 價 值, 不 僅 犁 地 人 所 費 的 力 氣 收 割 人 和 打 麥 人 的 勞 累 和 烤 麵 包 人 的 汗 水, 要 算 進 我 們 所 吃 的 麵 包 裏, 就 是 那 些 馴 練 耕 牛, 採 掘 冶 煉 鐵 和 礦 石, 砍 伐 並 準 備 木 材 來 製 造 犁 磨 盤 烤 爐 或 為 數 甚 多 的 其 他 工 具 的 人 們 的 勞 動, 只 要 是 這 種 糧 食 從 播 種 到 製 成 麵 包 所 必 需 的, 都 必 須 計 算 在 勞 動 的 賬 上, 並 承 認 它 具 有 這 樣 的 效 果 自 然 和 土 地 只 提 供 本 身 幾 乎 沒 有 價 值 的 資 料 第 44 節 則 下 結 論 : 當 發 明 和 技 能 改 善 了 生 活 的 種 種 便 利 條 件 的 時 候, 他 用 來 維 持 自 己 的 生 存 或 享 受 的 大 部 份 東 西 完 全 是 他 自 己 的, 並 不 與 他 人 共 有

9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結 實 耐 久 的 東 西, 他 喜 歡 積 聚 多 少 都 可 以 超 過 他 的 正 當 財 產 的 範 圍 與 否, 不 在 於 他 佔 有 多 少, 而 在 於 是 否 有 什 麼 東 西 在 他 手 裡 一 無 用 處 地 毀 壞 掉 (Locke, 1988: II, 46) 貨 幣 讓 勤 勉 程 度 不 同 之 人 擁 有 積 累 與 擴 大 財 產 的 機 會, 但 只 要 缺 乏 耐 久 稀 少 且 貴 重 的 東 西, 任 何 地 方 的 人 們 都 無 意 願 擴 大 土 地, 勤 奮 勞 動 (Locke, 1988: II, 48) 洛 克 以 當 時 的 美 洲 作 為 例 證, 如 果 一 個 人 在 美 洲 內 地 的 中 部 擁 有 一 萬 英 畝 或 十 萬 英 畝 的 上 好 土 地, 他 耕 種 得 很 好, 也 有 很 多 牛 羊, 但 他 無 法 和 世 界 的 其 他 部 分 進 行 貿 易, 通 過 出 賣 產 品 換 取 貨 幣, 他 將 對 這 塊 土 地 作 什 麼 評 價 呢? 圈 用 這 種 土 地 不 會 划 算 ; 我 們 會 看 到 他 只 保 留 一 塊 能 夠 供 應 他 自 己 和 他 家 屬 以 生 活 用 品 的 土 地, 而 把 多 餘 的 部 分 重 新 放 棄 給 自 然 的 曠 野 (Locke, 1988: II, 48) 他 又 說, 全 世 界 的 初 期 都 像 美 洲 (in the beginning all the World was America), 那 時 無 人 知 曉 貨 幣 為 何 物 如 今 只 要 一 個 人 在 他 鄰 人 中 間 發 現 可 以 用 作 貨 幣 和 具 有 貨 幣 價 值 的 某 種 東 西, 你 將 看 到 這 同 一 個 人 立 即 開 始 擴 大 他 的 地 產 (Locke, 1988: II, 49) 15 人 們 默 許 或 自 願 同 意 讓 人 佔 有 其 產 量 超 過 個 人 消 費 量 的 土 地, 這 個 方 法 就 是 把 剩 餘 產 品 去 交 換 可 以 窖 藏 而 不 致 損 害 任 何 人 的 金 銀 ; 這 些 金 屬 在 佔 有 人 手 中 不 會 毀 壞 或 敗 壞 洛 克 似 乎 容 許 違 反 上 帝 意 旨 的 無 限 積 累, 人 們 之 所 以 能 夠 超 出 社 會 的 範 圍, 無 需 契 約, 而 這 樣 地 把 物 品 分 成 不 平 等 的 私 有 財 產, 只 是 由 於 他 們 賦 予 金 銀 以 一 種 價 值 並 默 認 貨 幣 的 使 用 (Locke, 1988: II, 50) 15. 但 洛 克 在 次 篇 第 108 節 對 美 洲 住 民 並 無 擴 大 土 地 之 意 圖 與 行 動, 則 有 另 一 種 說 法 : 我 們 看 到 美 洲 它 仍 是 亞 洲 和 歐 洲 原 始 時 代 的 一 種 模 型, 那 裡 地 廣 人 稀, 人 力 和 財 力 的 缺 乏 使 人 們 產 生 不 出 擴 大 土 地 佔 有 的 念 頭, 也 不 致 為 了 擴 大 土 地 的 範 圍 而 引 起 鬥 爭, 因 此, 到 底 是 尚 未 發 明 和 使 用 貨 幣 還 是 自 然 條 件 之 特 性 使 美 洲 住 民 並 未 如 歐 洲 人 那 樣 以 佔 有 土 地 為 勤 奮 勞 動 之 典 型, 或 者 兩 者 是 因 果 關 係, 則 需 深 究 洛 克 對 美 洲 印 第 安 人 與 殖 民 主 義 的 立 場 與 見 解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95 勞 動 成 果 正 當 地 屬 於 勞 動 者 所 有, 勞 動 者 自 可 自 由 地 決 定 是 為 立 即 食 用 而 取 用 資 源, 只 要 不 讓 勞 動 剩 餘 腐 壞, 或 者 為 積 累 超 過 生 活 所 需 而 勞 動 貨 幣 彷 彿 是 勤 奮 勞 動 的 獎 賞, 追 逐 貨 幣 成 為 勤 勉 耕 耘 的 同 義 詞 保 護 財 產 = 保 護 貨 幣 = 勤 勞 耕 作 成 為 一 項 看 似 無 可 質 疑 的 等 式 第 一 個 等 號 規 定 了 政 府 的 目 的, 第 二 個 等 號 有 二 義 : 一 是 設 定 了 勞 動 的 價 值 是 由 可 計 價 與 可 交 換 的 貨 幣 ( 即 市 場 價 格 ) 決 定 ; 二 是 保 護 貨 幣 即 保 障 勞 動 自 由 與 肯 定 勞 動 價 值, 而 無 法 計 價 的 勞 動 極 可 能 是 無 價 值 或 無 價 的 勞 動 這 項 等 式 限 縮 了 財 產 的 內 涵 政 府 職 能 的 範 圍 與 勞 動 的 目 的, 政 府 變 成 是 為 保 護 有 產 者 之 貨 幣 或 可 用 貨 幣 計 價 的 財 產 而 設 立, 即 使 必 須 保 障 人 民 的 生 命 與 自 由, 但 那 是 鼓 勵 他 們 追 逐 超 過 生 活 所 需 的 貨 幣 而 勞 動 然 而, 上 帝 賜 世 人 萬 物 以 共 用, 不 得 浪 費, 不 得 貪 婪, 以 使 他 人 仍 有 充 裕 食 物 或 土 地 可 用 何 以 這 項 上 帝 律 令 可 經 由 人 們 的 默 許 和 自 願 的 同 意 而 被 推 翻? 為 什 麼 自 然 法 竟 遭 到 人 為 協 議 的 擱 置 (Lebovics, 1991: 255-256)? 政 府 的 設 立 與 目 的 不 僅 無 關 上 帝 根 植 於 人 心 的 互 愛 本 分, 反 而 幫 助 世 人 以 不 腐 壞 的 貨 幣 避 開 因 浪 費 資 源 而 失 去 取 用 資 源 之 權 利 的 風 險? 馬 克 思 (Karl Marx) 精 要 地 說 出 洛 克 的 貨 幣 學 說 與 所 有 權 主 張 之 關 聯 : 所 有 權 的 一 個 限 界 是 個 人 勞 動 的 限 界 ; 另 一 個 限 界 是 一 個 人 不 能 超 出 自 己 所 能 使 用 的 量 來 積 蓄 更 多 的 東 西 後 一 種 限 界 ( 把 其 他 的 交 換 撇 開 不 說 ) 也 會 通 過 這 樣 一 種 交 換, 即 容 易 消 滅 的 產 品 和 貨 幣 的 交 換 而 擴 大 ( 馬 克 思, 1975: 409) 洛 克 的 財 產 理 論 與 政 府 學 說 竟 推 翻 了 上 帝 賜 予 萬 物 的 本 旨? 難 道 只 要 世 人 默 許 或 同 意 便 可 改 變 上 帝 律 則, 取 消 正 當 勞 動 應 遵 守 的 條 件? 其 實 洛 克 迂 迴 地 告 訴 讀 者, 神 既 已 不 在 人 間, 只 要 我 們 願 意, 大 可 過 著 神 禁 止 的 生

9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活, 卻 不 為 神 處 罰? 人 們 的 同 意 創 造 了 積 累 無 限 貨 幣 的 正 當 性, 這 項 同 意 實 已 挑 戰 了 神 的 權 威 當 勞 動 主 要 是 為 獲 取 用 以 交 換 可 計 價 之 物 的 貨 幣, 然 後 取 得 貨 幣 逐 漸 無 需 透 過 勞 動, 契 約 與 協 議 逐 漸 被 接 受 為 正 當 的 取 產 方 式 貨 幣 貶 抑 了 勞 動 創 造 價 值 的 能 力, 勞 動 與 生 活 所 需 之 滿 足 的 因 果 關 係 被 貨 幣 打 斷 與 扭 曲 既 然 不 會 腐 敗 的 貨 幣 已 安 然 通 過 不 浪 費 的 自 然 法 限 制, 人 人 皆 可 取 用 遠 超 過 生 活 必 需 之 共 有 資 源, 先 轉 化 為 私 產, 再 轉 換 成 貨 幣, 擁 有 再 多 的 貨 幣 都 不 會 因 多 於 生 活 必 需 ( 貪 婪 ) 而 受 罰, 無 人 因 擁 有 過 多 的 貨 幣 而 受 罰, 貨 幣 本 身 成 為 自 然 法 無 法 評 判 的 對 象 在 貨 幣 面 前, 世 人 似 再 也 無 須 理 會 上 帝 對 人 類 互 愛 與 節 制 的 命 令! 難 道 貨 幣 真 是 世 人 用 以 反 叛 上 帝 的 精 心 傑 作, 政 府 是 為 保 障 人 們 追 逐 貨 幣 以 滿 足 無 限 欲 望 而 設, 即 使 出 現 財 富 分 配 極 端 不 平 等, 政 府 只 能 保 護 而 不 得 制 止 或 緩 和? 在 次 篇 第 五 章 的 最 後 一 節, 洛 克 猶 重 申 過 多 地 割 據 歸 己, 或 取 得 多 於 他 所 需 要 的 東 西, 這 是 既 無 用 處, 也 不 誠 實 的 (Locke, 1988: II, 51) 如 果 政 府 保 護 的 是 人 們 得 透 過 貨 幣 之 積 累 而 無 限 延 展 的 佔 有 欲, 洛 克 用 以 批 駁 莫 爾 默 爵 士 父 權 論 所 建 立 的 財 產 權 父 權 和 統 治 權 的 區 別 ( 首 篇 ) 建 構 和 描 述 平 等 和 自 由 的 自 然 狀 態 概 念 及 鋪 陳 勞 動 創 造 財 產 ( 次 篇 ) 等 關 鍵 論 證 所 仰 賴 的 聖 經 經 文 詮 釋, 難 道 是 為 了 在 次 篇 第 五 章 加 以 取 消 與 否 定? 這 對 身 為 基 督 徒 且 寫 出 基 督 教 的 合 理 性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as Delivered in the Scriptures, 1695) 的 哲 學 家 是 合 理 的 推 斷 嗎? 就 看 第 五 章 以 後 的 論 證 能 否 支 持 前 引 施 特 勞 斯 的 論 斷 為 甚 麼 設 立 政 府 不 是 洛 克 導 正 貨 幣 引 人 萌 生 和 追 逐 無 限 貪 欲 之 弊 病 以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97 實 現 上 帝 對 世 人 期 許 的 必 要 措 施? 貨 幣 的 發 明 與 通 用 象 徵 著 上 帝 地 位 的 下 降, 人 之 同 意 的 作 用 上 升 世 人 的 同 意 可 作 出 違 逆 上 帝 意 旨 的 決 定, 但 也 可 用 來 實 現 上 帝 命 令 其 實 洛 克 在 次 篇 第 五 章 末 了, 留 下 伏 筆 世 人 同 意 賦 予 金 銀 以 價 值 而 作 為 貨 幣, 此 舉 是 為 擴 大 財 產, 而 政 府 則 以 法 律 規 定 財 產 權, 土 地 的 佔 有 是 由 成 文 憲 法 (positive constitutions) 加 以 確 定 的 (Locke, 1988: II, 50) 換 言 之, 縱 使 無 人 得 遏 止 世 人 追 逐 貨 幣, 亦 無 人 會 因 獲 取 超 過 生 活 必 需 之 財 產 而 受 罰, 但 若 無 法 律 與 成 文 憲 法 的 承 認 與 保 障, 不 會 腐 壞 的 貨 幣 將 由 於 易 於 儲 存 交 換 流 通 及 難 以 辨 認 所 有 權 等 特 質, 反 而 比 其 他 會 腐 敗 的 財 產, 更 容 易 面 臨 著 減 損 或 失 去 財 產 的 狀 況 雖 然 人 們 可 自 由 獲 取, 卻 難 以 平 安 地 享 有 洛 克 就 這 樣 為 貨 幣 的 發 明 與 通 行 引 發 的 上 帝 命 令 危 機, 設 置 停 損 點, 設 立 政 府 以 確 保 無 人 因 他 人 貪 婪 追 逐 貨 幣 而 喪 失 擁 有 財 產 ( 含 生 命 與 諸 自 由 ), 以 實 現 上 帝 賜 萬 物 予 世 人 以 期 他 們 自 愛 愛 人 的 意 旨 塔 克 (Richard Tuck) 便 認 為, 洛 克 的 財 產 學 說 包 含 人 當 保 護 同 類 的 本 分, 財 產 的 取 得 是 為 了 運 用 上 帝 所 賜 資 源 保 存 同 為 上 帝 創 造 物 的 人 類 同 胞, 國 家 便 是 為 了 這 項 目 的 而 作 為 一 種 補 充 性 的 社 會 (the complementary kind of society) 來 安 排 世 人 追 逐 財 產 的 行 動 (Tully,1980: 175), 那 就 是 以 強 制 力 梳 理 人 之 貪 欲, 以 不 違 互 愛 的 為 人 本 分 財 產 權 源 自 世 人 為 個 別 利 益 而 有 權 利 用 低 級 生 物, 統 治 權 則 大 為 不 同, 這 劍 不 是 單 為 統 治 者 的 利 益 而 給 予 他 的, 它 是 為 了 保 障 個 人 的 權 利 和 財 產, 以 保 護 其 不 受 他 人 的 暴 力 或 侵 犯 的 方 法 而 設, 是 以 被 治 者 的 利 益 為 目 的 ; 統 治 的 劍 是 為 著 使 作 惡 事 者 恐 怖 (a terror to evil doers), 藉 這 恐 怖 逼 使 人 們 來 遵 守 社 會 的 明 文 法 律, 這 種 法 律 是 依 照 自 然 法 則 而 制 定, 是 為 公 眾 謀 福 利 的, 也 就 是 說, 在 公 共 法 規 所 能 提 供 的 範 圍 內, 為

9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社 會 的 各 個 特 定 成 員 謀 利 益 (Locke, 1988: I, 92) 對 洛 克 而 言, 世 人 使 用 與 追 逐 貨 幣 之 勢 已 不 可 擋, 勞 動 與 財 產 的 關 係 已 變, 人 之 貪 婪 隨 之 萌 發, 縱 使 有 遠 離 上 帝 所 設 的 平 等 與 自 由 狀 態 之 虞, 仍 要 靠 世 人 自 救 政 府 正 是 人 類 自 救 於 墮 落 的 關 鍵 發 明, 即 以 眾 人 之 力 模 仿 神 在 的 境 況 創 造 與 維 持 世 人 的 平 等 與 自 由, 並 履 行 獨 創 的 職 能 保 障 人 民 的 生 命 自 由 與 財 產 四 事 就 這 樣 成 了 塔 克 言 簡 意 賅 地 指 出, 洛 克 的 政 治 哲 學 是 一 種 關 於 人 民 主 權 的 委 託 理 論 (a delegation theory of popular sovereignty), 它 奠 基 於 政 治 社 會 (political society) 與 財 產 (property) 等 兩 大 概 念 上 前 者 是 統 治 正 當 性 的 基 礎, 後 者 乃 統 治 的 目 的 (Tully,1993:137-138), 兩 者 的 連 結 則 必 須 藉 由 每 個 人 的 協 議 與 同 意 人 在 自 然 狀 態 取 得 財 產 及 擁 有 財 產 權 無 需 獲 得 他 人 同 意, 只 因 上 帝 賜 萬 物, 乃 為 了 人 類 的 繁 衍 然 關 於 人 之 治 理 的 政 治 社 會, 則 必 須 獲 得 多 數 人 同 意 才 得 組 成 這 項 同 意 是 指 每 個 成 員 都 自 願 放 棄 為 自 保 和 保 人 的 自 然 權 力, 並 排 除 一 切 處 罰 違 反 自 然 法 之 行 為 的 私 人 判 決, 並 將 之 交 予 社 會 (Locke, 1988: II, 128), 使 社 會 成 了 仲 裁 人, 用 明 確 不 變 的 法 規 來 公 正 地 和 同 等 地 對 待 一 切 當 事 人 (Locke, 1988: II, 87) 再 由 社 會 將 這 項 權 力 授 權 予 立 法 機 關, 按 公 共 福 祉 所 需 制 定 法 律, 由 立 法 機 關 或 立 法 機 關 所 委 任 的 官 長 擔 任 人 世 間 的 裁 判 者, 判 決 一 切 爭 端 和 救 濟 國 家 之 任 何 成 員 可 能 受 到 的 損 害, 這 就 是 公 民 社 會 的 立 法 權 和 執 行 權 的 起 源 (Locke, 1988: II, 88, 89) 一 旦 確 立 政 府 是 為 被 治 者 的 福 利, 而 不 是 為 統 治 者 獨 自 的 利

人 間 與 政 府 論 兩 篇 99 益 而 設 的 基 本 準 則 (Locke, 1988: I, 93), 組 成 政 府 必 定 是 同 其 他 人 協 議 聯 合 組 成 為 一 個 共 同 體, 以 謀 他 們 彼 此 間 的 舒 適 安 全 和 和 平 的 生 活, 以 便 安 穩 地 享 受 他 們 財 產 並 且 有 更 大 的 保 障 來 防 止 共 同 體 以 外 任 何 人 的 侵 犯 (Locke, 1988: II, 95 ) 洛 克 強 調, 唯 有 眾 人 的 同 意, 才 曾 或 才 能 創 立 世 界 上 任 何 合 法 的 政 府 (Locke, 1988: II, 99), 才 得 結 成 一 個 整 體 來 行 動, 從 而 成 為 一 個 單 獨 的 國 家 (Locke, 1988: II, 211) 相 對 於 自 然 狀 態 中 可 見 的 親 子 主 奴 和 夫 妻 關 係, 政 治 社 會 是 一 項 嶄 新 的 人 際 關 係, 擁 有 新 身 份 的 成 員 之 間, 依 舊 平 等 和 自 由, 但 已 無 權 依 據 自 然 法 或 國 家 法 懲 罰 違 法 者, 只 因 眾 人 已 將 權 力 交 給 立 法 機 關 公 共 福 祉 是 立 法 者 和 政 治 社 會 成 員 行 動 的 基 準, 不 再 允 許 任 何 人 單 憑 一 己 之 私 行 事 只 要 人 們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與 步 驟, 同 意 建 立 共 同 體 或 政 府, 他 們 因 此 就 立 刻 結 合 起 來 並 組 成 一 個 國 家, 那 裡 的 大 多 數 人 享 有 替 其 餘 的 人 做 出 行 動 和 決 定 的 權 利 (Locke, 1988: II, 95) 洛 克 強 調 的 是, 人 的 意 志 與 集 體 決 策 可 以 改 變 或 創 造 群 體 生 活 方 式, 透 過 同 意 之 表 示, 集 結 眾 多 個 別 之 力 轉 化 為 單 一 之 強 大 力 量, 對 內 保 障 每 個 人 的 生 命 自 由 與 財 產, 對 外 保 衛 共 同 體 不 受 侵 犯 為 證 明 以 同 意 組 成 政 治 社 會 之 經 驗 意 涵 的 普 世 性, 洛 克 引 用 西 班 牙 航 海 家 阿 科 斯 塔 (José de Acosta, 1539-1600) 的 印 第 安 人 的 自 然 和 道 德 歷 史 (The Naturall and Morall Historie of the Indies) 的 記 述, 16 以 美 洲 原 住 民 的 政 治 社 會 為 例, 指 出 他 們 的 16. 塔 克 (2009: 200) 指 出, 關 於 洛 克 對 歐 洲 殖 民 和 探 索 活 動 以 及 對 歐 洲 各 國 之 間 的 關 係 的 興 趣, 從 來 都 是 毫 無 疑 問 的 印 第 安 人 的 自 然 和 道 德 歷 史 描 述 墨 西 哥 的 社 會 與 政 治 史 及 中 美 洲 人 民 的 生 活, 洛 克 頗 為 信 服 該 書 作 者 的 描 述 由 洛 克 的 圖 書 目 錄 顯 示, 他 對 這 類 海 外 探 險 的 記 述 相 當 熟 悉, 收 集 頗 豐 這 類 藏 書 還 包 括 另 一 位 西 班 牙 探 險 家 的 記 述, 內 容 相 近 於 阿 科 斯 塔 的 書, 另 有 法 國 人 Jean de Léry 關 於 巴 西 部 落 的 描 述 英 國 人 蓋 吉

10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一 期 政 治 社 會 都 起 源 於 自 願 的 結 合 和 人 們 自 由 地 選 擇 他 們 的 統 治 者 和 政 府 形 式 的 相 互 協 議 (Locke, 1988: II, 102) 這 等 於 告 訴 讀 者, 如 果 身 處 不 同 文 明 與 營 生 方 式 的 美 洲 原 住 民 仍 是 根 據 成 員 的 自 由 選 擇 與 同 意, 才 得 組 成 政 治 社 會, 便 可 得 出 人 類 天 生 是 自 由 的 的 結 論, 因 為 歷 史 實 例 證 明 世 界 上 凡 是 在 和 平 中 創 建 的 政 府, 都 以 上 述 基 礎 為 開 端, 並 基 於 人 民 的 同 意 而 建 立 的 ; 因 此, 對 於 最 初 建 立 (Thomas Gage) 對 阿 茲 特 克 文 化 之 下 的 美 洲 部 落 的 觀 察, 還 有 兩 位 法 國 方 濟 會 修 士 所 著 的 遊 記, 分 別 以 北 美 印 第 安 人 和 加 拿 大 原 住 民 部 落 為 題 拜 茲 (William G. Batz) 認 為, 資 料 引 用 與 藏 書 之 間 必 有 關 乎 洛 克 政 治 思 想 之 詮 解 的 重 要 關 聯 洛 克 政 治 理 論 的 發 展, 尤 其 是 自 然 狀 態 的 屬 性, 不 僅 是 哲 學 方 法 與 邏 輯 的 結 果, 更 是 受 到 洛 克 對 原 始 美 洲 的 知 識 的 牽 引, 他 對 美 洲 部 落 人 民 歷 史 的 閱 讀 和 新 世 界 的 法 國 英 國 與 西 班 牙 遊 歷 者 粗 糙 的 人 類 學 描 述, 可 能 已 經 提 供 若 干 動 機 與 藉 口 以 假 定 先 行 於 財 產 與 政 府 的 原 始 自 然 狀 態 (Batz, 1991: 243, 244) 洛 克 一 生 與 美 洲 有 三 項 連 結 一 由 閱 讀 而 來 的 知 識 與 想 像 力 ; 二 參 與 殖 民 地 冒 險 的 投 資, 且 獲 利 頗 豐 ; 三 涉 入 政 府 的 殖 民 事 務 部 門, 獲 致 殖 民 事 業 與 殖 民 地 實 況 的 務 實 認 識 由 於 理 論 與 實 務 經 驗 使 洛 克 得 以 提 出 解 決 國 內 紛 亂 的 解 決 方 案 (Lebovics, 1991: 258) Barbara Arneil 的 說 法 頗 為 中 肯, 她 認 為, 當 次 篇 第 五 章 和 第 十 六 章 的 論 證 重 複 且 一 致 出 現 在 洛 克 其 他 關 於 殖 民 主 題 的 文 章 書 信 與 公 文 書 起 草 筆 記 中, 洛 克 為 殖 民 利 益 辯 護 的 立 場, 至 為 明 晰, 雖 難 以 確 認 這 是 不 是 洛 克 寫 作 的 唯 一 意 圖, 但 至 少 是 必 須 加 以 掌 握 才 得 正 確 解 讀 典 籍 的 一 個 面 向 (Arneil, 1994: 608-609) 阿 胥 克 萊 夫 特 (Richard Ashcraft) 發 現,1697 年, 洛 克 時 任 貿 易 委 員 會 (Board of Trade) 委 員, 曾 寫 下 一 份 關 於 維 吉 尼 亞 殖 民 地 (the Virginia colony) 政 府 改 革 的 手 稿, 字 數 約 一 萬 字 這 項 改 革 方 案 不 僅 成 為 貿 易 委 員 會 的 正 式 政 策 聲 明, 且 促 成 維 吉 尼 亞 殖 民 地 總 督 的 更 換 這 份 切 中 殖 民 地 改 革 需 求 的 手 稿, 蘊 含 著 次 篇 所 揭 示 的 基 本 原 則 與 結 論, 包 括 保 護 財 產 權 行 政 權 與 立 法 權 分 立 且 後 者 大 於 前 者 司 法 獨 立 繫 於 無 私 之 法 官 當 政 府 淪 為 暴 政 (tyranny), 人 民 得 撤 回 既 有 的 服 從 等 (Ashcraft, 1969: 742-746, 756-757) 但 這 項 殖 民 地 改 革 無 一 涉 及 殖 民 者 如 何 對 待 原 住 民 及 其 傳 統 財 產 與 權 利, 洛 克 所 揭 示 與 應 用 的 原 則 只 針 對 本 國 人, 而 無 關 殖 民 地 住 民 正 如 法 爾 (James Farr) 指 出, 洛 克 身 為 非 洲 奴 隸 貿 易 的 商 業 投 機 者 和 英 國 殖 民 政 策 的 倡 導 者 ( 例 如 促 成 立 法 以 確 保 每 位 卡 羅 萊 納 的 自 由 人 對 其 黑 奴 皆 有 絕 對 權 力 與 權 威 ), 他 的 政 治 思 想 蘊 含 了 一 項 基 本 矛 盾, 那 就 是 洛 克 如 何 熱 切 地 鼓 吹 普 遍 的 自 然 權 利, 同 時 又 同 樣 積 極 地 支 持 取 消 這 些 權 利 的 機 構 與 制 度 (Farr, 1991: 666)? 因 此, 洛 克 對 美 洲 印 第 安 人 的 知 識 及 他 一 生 對 英 國 殖 民 政 策 之 形 成 諮 詢 與 執 行 ( 起 草 卡 羅 萊 納 的 基 本 憲 法 和 成 為 殖 民 地 業 主 ) 是 否 牽 引 著 這 位 十 七 世 紀 哲 學 家 的 政 治 思 想, 應 當 是 值 得 探 究 的 一 個 側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