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师 2013 99 号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院 系 各 部 处 各 单 位 :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3 98 号 )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和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教 师 函 2013 55 号 ) 和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与 职 务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 华 师 2012 83 号 ) 等 文 件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际, 现 就 2013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和 有 关 政 策 ( 一 ) 申 报 我 校 有 评 审 权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按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华 1
师 2008 49 号 ) 执 行 ; 申 报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按 广 东 省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按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012 38 号 ) 执 行 ( 三 ) 学 历 ( 学 位 ) 条 件 除 以 下 情 形 外, 均 按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 华 师 2008 49 号 ) 执 行 : 1. 非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申 报 我 校 有 评 审 权 的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2.196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非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否 则 必 须 满 足 学 历 ( 学 位 ) 破 格 条 件 ( 破 格 条 件 与 华 师 2008 49 号 文 中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的 相 同 ), 且 获 得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满 5 年 3. 非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申 报 学 校 没 有 评 审 权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按 广 东 省 相 关 行 业 的 要 求 执 行 ( 四 ) 外 语 条 件 按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执 行, 并 根 据 原 人 事 部 关 于 完 善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7 37 号 ) 和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文 有 关 规 定,2001 年 广 东 省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单 不 作 为 职 称 外 语 条 件 的 有 效 依 据 2
( 五 ) 计 算 机 条 件 按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执 行 ( 六 )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按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和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提 供 条 例 实 施 以 来 每 年 的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2013 年 度 尚 未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任 务 的 可 暂 不 提 供 ) 二 对 若 干 问 题 的 说 明 ( 一 ) 关 于 评 审 与 聘 任 的 问 题 根 据 华 师 [2012]83 号 文 件 要 求, 学 校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价 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分 开,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与 学 校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挂 钩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和 职 责 要 求, 实 行 职 数 内 对 岗 竞 聘, 竞 聘 成 功 者 兑 现 相 应 的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 二 ) 关 于 申 报 系 列 及 专 业 的 问 题 申 报 人 要 按 在 职 在 岗 的 要 求, 对 岗 申 报 相 应 的 系 列 和 专 业 申 报 材 料 经 学 校 受 理 后, 不 得 改 报 其 他 专 业 或 资 格 ( 三 )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的 问 题 申 报 评 审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具 备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2013 年 已 提 交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的 申 报 人, 在 教 师 资 格 获 批 前, 可 书 面 说 明 情 况 后, 允 许 先 提 交 职 称 申 报 材 料 如 申 报 人 申 请 的 教 师 资 格 在 当 年 评 委 会 各 学 科 组 评 审 前 获 得 通 过 ( 以 广 东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查 3
询 结 果 为 准 ), 可 作 为 有 效 资 格 对 待, 否 则 申 报 材 料 不 予 上 会 评 审 近 三 年 内 引 进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从 企 业 引 进 的 高 级 技 能 型 人 才 暂 未 具 备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 四 ) 关 于 教 师 的 师 德 表 现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教 人 2002 4 号 ) 和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 教 社 科 2009 3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情 况 作 为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的 重 要 内 容, 申 报 人 要 真 实 准 确 填 写 和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并 对 自 己 提 交 的 职 称 材 料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作 出 承 诺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并 查 实 有 伪 造 身 份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不 如 实 填 报 或 提 交 不 真 实 材 料, 有 意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等, 视 为 违 反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五 ) 关 于 教 学 业 绩 审 核 申 报 教 授 副 教 授 和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教 学 业 绩 登 记 表, 经 单 位 审 核 通 过 后, 提 交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会 同 教 务 部 门, 根 据 关 于 做 好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全 日 制 本 科 教 学 业 绩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 华 师 2008 93 号 ), 对 申 报 人 的 本 科 教 学 业 绩 进 行 复 审, 复 审 结 论 将 作 为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 六 ) 关 于 学 术 论 文 等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论 文 获 得 的 专 利 奖 励 等 业 绩 成 果, 申 报 人 署 名 的 第 一 单 位 必 须 是 申 4
报 人 所 在 的 工 作 单 位 ( 包 括 调 动 者 的 原 工 作 单 位 ), 被 SCI EI ISTP ISR 等 索 引 收 录 的 论 文, 要 附 检 索 机 构 出 具 的 正 规 检 索 证 明 复 印 件, 并 由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与 申 报 评 审 的 专 业 从 事 的 岗 位 工 作 相 一 致 ( 七 ) 关 于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人 填 写 的 科 研 项 目 必 须 要 有 项 目 立 项 书 或 结 题 书, 其 中 项 目 立 项 以 项 目 合 同 书 或 审 批 单 位 的 有 关 文 件 为 准 ; 项 目 结 题 以 审 批 单 位 的 鉴 定 证 书 或 验 收 证 书 为 准, 其 它 证 明 无 效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项 目 组 成 员 变 更 的, 必 须 有 原 立 项 单 位 的 变 更 通 知 书 如 申 报 人 填 写 科 研 项 目 是 子 课 题 的, 要 标 注 清 楚 ; 到 位 经 费 是 指 划 拨 到 学 校 的 经 费,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的, 不 能 填 写 整 个 项 目 经 费 ( 八 ) 关 于 送 审 论 文 代 表 作 的 问 题 对 于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实 行 匿 名 评 审 论 文 代 表 作 申 报 人 自 行 选 定 两 篇 论 文 代 表 作, 复 印 一 式 两 份, 由 学 院 审 核 盖 章, 分 别 装 入 两 个 材 料 袋 提 交 ( 不 再 退 还 ); 论 文 代 表 作 原 件 与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放 入 主 材 料 袋 提 交 代 表 作 复 印 件 须 附 上 发 表 刊 物 的 封 面 封 底 和 目 录, 并 隐 去 作 者 姓 名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提 交 送 审 论 文 代 表 作 的, 按 论 文 代 表 作 不 合 格 处 理 ( 九 ) 申 报 人 填 写 送 评 的 学 科 组 名 称 应 严 格 按 照 高 评 委 下 设 学 科 组 规 范 填 写 为 规 范 申 报 专 业, 申 报 人 填 写 的 职 称 申 报 专 业 应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科 分 类 与 代 码 简 表 ( 国 家 标 准 GBT 13745-2009), 不 得 填 写 简 称 申 报 专 业 填 写 到 二 级 学 科, 医 5
学 艺 术 学 语 言 学 等 填 写 到 三 级 学 科 ( 十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转 换 后 要 申 报 现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若 申 报 同 级 资 格, 应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若 申 报 晋 升 高 一 级 资 格, 应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二 年, 并 提 交 反 映 现 岗 位 的 工 作 业 绩, 同 时 把 原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表 作 为 申 报 现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附 件 之 一 提 交, 不 得 用 原 岗 位 的 业 绩 申 报 现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十 一 ) 关 于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问 题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有 关 要 求, 海 外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回 国 后 首 次 申 报 可 享 受 一 次 特 别 政 策 即 不 受 资 历 等 条 件 限 制 直 接 按 意 愿 申 报 职 称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业 绩 材 料 必 须 是 在 国 外 期 间 取 得 的, 可 以 是 论 文, 也 可 以 是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 其 次, 这 些 成 果 要 有 较 高 的 水 平, 得 到 国 内 三 位 以 上 同 行 专 家 的 一 致 认 可 或 推 荐 最 后, 其 实 际 水 平 能 力 要 由 评 委 会 来 评 定 另 外,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取 得 的 学 历 ( 学 位 ),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认 证 证 明, 与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 十 二 ) 关 于 社 保 凭 证 问 题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的 要 求, 申 报 人 在 提 交 职 称 申 报 材 料 时, 须 同 时 提 交 现 工 作 单 位 最 近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缴 交 的 社 保 凭 证 原 件 社 保 凭 证 可 由 本 人 凭 身 份 证 到 省 社 保 局 ( 地 址 : 广 州 市 林 和 中 路 168 号 ) 办 理, 或 登 录 省 社 保 局 官 网 (http://www.gdsi.gov.cn/) 进 行 网 上 打 印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申 报 我 校 或 省 教 育 厅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社 保 凭 证 由 学 校 统 一 办 6
理 ( 十 三 ) 关 于 答 辩 工 作 评 委 会 继 续 对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组 织 答 辩,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按 时 到 会 参 加 答 辩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评 审 对 于 申 报 学 校 没 有 评 审 权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按 相 关 评 委 会 的 要 求 执 行 答 辩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交 纳 答 辩 费 ( 十 四 ) 关 于 辅 导 员 申 报 职 称 问 题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为 促 进 专 职 辅 导 员 队 伍 的 健 康 发 展, 评 委 会 将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与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组 中, 对 专 职 辅 导 员 和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专 业 课 教 师 进 行 分 类 评 审 以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申 报 的, 在 申 报 表 和 推 荐 表 现 从 事 何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栏 目 中 注 明 专 职 辅 导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要 突 出 从 事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特 点, 有 落 实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的 具 体 描 述 或 记 录 ( 十 五 ) 对 于 申 报 音 乐 学 美 术 学 电 子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科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委 员 会 参 照 华 师 2008 49 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后 方 可 参 加 广 东 省 相 关 评 委 会 评 审 ( 十 六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直 接 申 报 副 高 级 或 不 分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但 必 须 满 足 所 申 报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且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业 绩 成 果 论 著 等 必 须 是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取 得 的 方 为 有 效 脱 产 应 届 博 士 须 在 学 校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满 1 年 方 可 申 报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7
( 十 七 ) 关 于 所 需 材 料 表 格 问 题 1. 对 于 我 校 有 评 审 权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根 据 附 件 1 所 列 的 表 格,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所 需 材 料 表 格 可 在 学 校 人 事 处 主 页 下 载 2. 对 于 委 托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使 用 教 师 网 上 职 称 申 报 系 统, 如 实 地 在 网 上 填 写 申 报 材 料 ( 网 址 : http://rsc.gdhed.edu.cn), 填 写 完 毕 后, 打 印 出 相 关 的 表 格 3. 对 于 委 托 教 育 系 统 以 外 的 专 业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使 用 省 人 社 厅 制 作 的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所 需 材 料 表 格 可 在 学 校 人 事 处 主 页 下 载 4. 为 保 持 表 格 的 规 范 性, 申 报 人 在 填 写 表 格 的 过 程 中, 请 保 持 表 格 的 格 式 结 构 不 变, 如 某 一 栏 目 填 写 内 容 较 多, 多 余 部 分 可 复 制 相 应 表 格 附 页 填 写 三 申 报 材 料 及 审 核 ( 一 )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对 照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和 申 报 评 审 办 法 的 规 定, 真 实 客 观 完 整 填 报 相 关 表 格, 并 提 供 有 效 佐 证 材 料 申 报 人 有 一 稿 多 投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情 况 的 材 料, 一 律 不 得 提 交, 并 要 在 申 报 表 工 作 负 面 情 况 说 明 栏 注 明 申 报 人 需 对 同 类 材 料 按 规 定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提 交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供 所 在 单 位 审 查 ( 二 )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要 求 1.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各 单 位 要 认 真 核 对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与 申 报 人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经 历 论 文 业 绩 及 所 起 8
的 作 用 年 度 考 核 等 客 观 事 实 相 符 凡 复 印 件 需 经 单 位 审 核 人 认 真 审 查 原 件, 核 实 后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写 与 原 件 相 符 字 样, 并 签 署 审 核 人 姓 名 和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各 单 位 要 认 真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申 报 条 件 3.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各 单 位 要 全 面 清 点 申 报 的 基 础 材 料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等 是 否 完 整 提 交, 各 类 表 格 中 的 必 填 栏 目 (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和 时 效 等 ) 是 否 出 现 空 白, 表 格 填 写 是 否 整 洁 清 楚, 是 否 存 在 隐 瞒 或 虚 报 行 政 职 务 未 填 报 负 面 情 况 等 现 象 4.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性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均 截 止 于 今 年 8 月 31 日, 其 后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计 算 机 模 块 考 试 合 格 证 学 历 ( 学 位 ) 证 等 均 不 得 作 为 今 年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注 明 原 因 退 回, 并 及 时 告 知 申 报 人 ( 三 ) 所 在 单 位 要 召 开 考 核 推 荐 工 作 会 议, 对 申 报 人 的 师 德 表 现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实 绩 专 业 能 力 和 水 平 进 行 评 议, 并 形 成 推 荐 意 见 四 关 于 公 示 工 作 ( 一 ) 落 实 评 前 公 示 制 度 各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及 时 将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有 关 材 料 ( 特 别 是 申 报 人 的 推 荐 表 ) 9
单 位 的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及 电 话, 同 时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置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不 便 于 张 榜 和 网 上 公 示 的 申 报 材 料 应 统 一 有 序 放 置 在 会 议 室 等 场 所 对 外 开 放, 以 备 查 验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投 诉 主 要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和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并 接 受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处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单 位 统 一 出 具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 连 同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报 送 公 示 期 间 凡 经 查 实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和 其 它 违 规 行 为 的 申 报 材 料 一 律 不 得 报 送,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举 报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核 实 的, 应 如 实 注 明, 先 行 报 送, 但 不 得 停 止 核 查, 核 查 结 果 应 及 时 报 送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 二 ) 认 真 做 好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工 作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及 时 将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名 单 通 过 的 资 格 名 称 在 单 位 张 榜 和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处 或 人 事 处 在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情 况 表 ( 见 附 件 ) 上 如 实 加 具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报 送 上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五 评 审 工 作 安 排 1.7 月 3 日 前 : 各 单 位 提 交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推 荐 工 作 安 排 表 和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名 册 表 2.9 月 6 日 前 : 各 单 位 完 成 材 料 公 示 及 考 核 推 荐 工 作, 形 成 单 位 考 核 和 推 荐 意 见 3.9 月 9 日 -12 日 : 各 单 位 将 申 报 人 的 代 表 作 ( 一 式 两 份 ) 10
连 同 已 打 印 好 的 所 有 表 格 以 及 其 他 的 评 审 材 料 送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经 过 公 示 的 表 格 不 能 随 意 修 改 材 料 不 能 随 意 增 补 4.9 月 15 日 前 : 学 校 召 开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委 员 会 会 议, 讨 论 学 校 没 有 评 审 权 的 申 报 人 材 料, 并 推 荐 至 校 外 相 关 评 委 会 5.10 月 -12 月 : 召 开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学 科 组 会 议 及 评 委 会 会 议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必 须 在 学 科 评 审 组 进 行 公 开 答 辩 六 收 费 标 准 评 审 收 费 标 准 按 原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转 发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35 号 ) 执 行,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如 下 : 1. 申 报 评 审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920 元 / 人 ( 含 评 审 费 580 元, 论 文 鉴 定 费 200 元, 答 辩 费 140 元 ) 2. 申 报 评 审 副 高 级 或 不 分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780 元 / 人 ( 含 评 审 费 580 元, 论 文 鉴 定 费 200 元 ) 3. 申 报 评 审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450 元 / 人 4. 申 报 评 审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280 元 / 人 正 式 受 理 材 料 之 后,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开 具 相 关 凭 证, 由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到 学 校 财 务 处 缴 纳 11
七 联 系 方 式 受 理 部 门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公 室 受 理 地 点 : 石 牌 校 区 行 政 办 公 楼 606 室 联 系 人 : 林 德 丰 联 系 电 话 :85211059 电 子 邮 箱 :szk4@scnu.edu.cn 附 件 :1.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所 需 材 料 一 览 表 2.2013 年 度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名 册 表 3.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推 荐 工 作 安 排 表 4.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高 评 委 下 设 学 科 组 名 录 5. 申 报 材 料 评 前 公 示 ( 样 式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3 年 6 月 27 日 印 发 责 任 校 对 : 李 若 凡 王 丰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