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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招 生 學 制 系 ( 科 ) 名 額 各 系 科 ( 組 ) 學 位 學 程 招 收 名 額 分 為 初 估 名 額 及 實 際 名 額, 實 際 名 額 不 得 少 於 初 估 名 額 各 系 科 ( 組 ) 學 程 實 際 招 收 名 額, 於 放 榜 前 3 日 公 布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各 系 為 1 名 一 大 學 部 二 技 一 年 級 部 別 學 制 年 級 系 別 初 估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備 註 日 間 部 二 技 1 護 理 系 7 1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二 技 1 助 產 系 8 1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二 技 1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5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二 技 1 高 齡 及 長 期 照 護 事 業 系 1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二 技 1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20 1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二 技 1 保 健 營 養 系 9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二 技 1 日 間 部 二 技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安 全 衛 生 消 防 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組 15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20 1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二 技 1 護 理 系 5 1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二 技 1 高 齡 及 長 期 照 護 事 業 系 16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二 技 1 物 理 治 療 系 2 1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二 技 1 保 健 營 養 系 12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二 技 1 進 修 部 二 技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安 全 衛 生 消 防 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組 12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25 1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二 大 學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部 別 學 制 年 級 系 別 初 估 退 伍 名 額 軍 人 備 註 日 間 部 四 技 2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15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物 理 治 療 系 3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保 健 營 養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健 康 美 容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應 用 化 學 及 材 料 科 學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生 物 科 技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資 訊 管 理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休 閒 與 遊 憩 事 業 管 理 系 18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 1 -

日 間 部 四 技 2 幼 兒 保 育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應 用 外 語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資 訊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2 文 教 事 業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四 技 2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18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四 技 2 資 訊 管 理 系 12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四 技 2 休 閒 與 遊 憩 事 業 管 理 系 1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三 大 學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部 別 學 制 年 級 系 別 初 估 退 伍 名 額 軍 人 備 註 日 間 部 四 技 3 護 理 系 1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物 理 治 療 系 4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保 健 營 養 系 14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健 康 美 容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應 用 化 學 及 材 料 科 學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生 物 科 技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資 訊 管 理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休 閒 與 遊 憩 事 業 管 理 系 7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幼 兒 保 育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應 用 外 語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資 訊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四 技 3 文 教 事 業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四 技 3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四 技 3 資 訊 管 理 系 2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進 修 部 四 技 3 休 閒 與 遊 憩 事 業 管 理 系 9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四 專 科 部 部 別 學 制 年 級 科 別 初 估 退 伍 名 額 軍 人 備 註 日 間 部 五 專 1 護 理 科 2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五 專 2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2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五 專 2 應 用 外 語 科 2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五 專 3 護 理 科 2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五 專 3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1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 2 -

部 別 學 制 年 級 科 別 初 估 退 伍 名 額 軍 人 備 註 日 間 部 五 專 4 護 理 科 9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五 專 4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10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日 間 部 五 專 4 應 用 外 語 科 7 1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貳 報 名 資 格 及 規 定 事 項 一 大 學 部 報 考 學 制 / 年 級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系 組 限 制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四 技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四 技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技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1.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修 業 滿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2.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修 業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3. 專 科 畢 業 生 或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1.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修 業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2.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修 業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1.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修 業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2.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修 業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護 理 系 助 產 系 物 治 系 醫 技 系 職 安 系 勞 工 健 康 照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護 組,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 其 餘 學 系 不 限 1. 在 校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2. 休 學 生 :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休 學 證 明 書 (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退 學 生 :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專 科 或 大 學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5.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1.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其 相 對 應 之 年 級 及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 (1)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2. 年 滿 22 歳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檢 附 下 列 學 分 證 明 達 80 學 分 以 上, 得 報 考 二 年 級 各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6 月 30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此 規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22 歳 年 齡 之 限 制 3.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36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 二 年 級, 修 得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 三 年 級 4.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以 切 結 書 代 替 5.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勒 令 退 學,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 3 -

二 專 科 部 報 考 學 制 / 年 級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科 ( 組 ) 限 制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限 考 資 格 備 註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1. 五 專 肄 業, 修 畢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2. 高 中 職 肄 業, 修 畢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1. 五 專 肄 業, 修 畢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2. 高 中 職 肄 業, 修 畢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3. 高 中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1. 在 校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五 專 肄 業, 修 畢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2. 高 中 職 肄 業, 修 畢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3. 高 中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1. 五 專 肄 業, 修 畢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2. 大 學 肄 業, 修 畢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者 不 限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組 報 考 2. 休 學 生 :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休 學 證 明 書 (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退 學 生 :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1. 因 違 返 校 規 被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試 2. 五 年 制 及 二 年 制 不 同 學 制 之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生, 不 得 相 互 轉 學 1. 其 它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其 相 對 應 之 年 級 及 科 ( 組 ) 2.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以 切 結 書 代 替 3.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勒 令 退 學,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三 性 質 相 近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 對 照 表 學 制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二 技 護 理 系 助 產 系 物 理 治 療 系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組 護 理 系 科 組 ; 五 專 為 護 理 科 畢 業 助 產 與 護 理 系 科 組 ; 五 專 為 護 理 科 畢 業 物 理 治 療 復 健 相 關 系 科 組 醫 事 技 術 或 醫 學 檢 驗 相 關 系 科 組 ; 五 專 為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科 醫 事 技 術 科 或 醫 事 檢 驗 科 畢 業 護 理 系 科 組 ; 五 專 為 護 理 科 畢 業 四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4 -

五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應 受 徵 集 之 役 男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不 得 辦 理 緩 徵, 雖 在 學 者 仍 須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六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畢 業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繳 交 影 本 七 服 兵 役 人 員 ( 含 替 代 役 男 ), 若 將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 本 校 開 學 日 )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須 出 具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繳 交 影 本, 並 繳 驗 學 ( 力 ) 證 件 正 本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正 本, 方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名 另 外, 所 出 具 之 資 料 若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 包 括 無 法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須 經 服 務 單 位 權 責 主 管 核 定 後 始 得 報 考,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一 ) 少 校 級 ( 含 ) 以 下 官 士 兵 :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 二 )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 三 ) 將 軍 級 軍 官 :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八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九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依 規 定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就 學 緩 徵 條 件, 並 因 不 得 緩 徵, 雖 在 學 仍 須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十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十 一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須 持 有 以 下 證 明 : ( 一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二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 三 )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得 以 受 理 學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代 替 之 ; 第 二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十 二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三 外 國 學 生 須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具 備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書 ( 由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在 國 外 開 立, 如 外 國 學 生 已 因 其 他 事 由 合 法 入 境 國 內, 並 已 於 我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開 戶 存 款, 則 由 該 金 融 機 構 開 具 財 力 證 明 書, 不 需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十 四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繳 交 影 本, 始 可 依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辦 理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 否 則 一 律 視 為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 5 -

十 五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及 須 備 證 件 :( 具 多 重 身 分 之 學 生, 僅 得 擇 一 申 請 優 待 ) ( 一 ) 退 伍 軍 人 ( 不 含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1.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役 別 / 役 期 退 伍 期 間 加 分 優 待 比 例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2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5% 加 原 始 總 分 2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加 原 始 總 分 5%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備 註 : 退 伍 年 數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105 年 1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2. 報 名 應 繳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5)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述 各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3. 凡 退 伍 五 年 以 上 或 曾 以 本 項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項 優 待 ( 二 )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符 合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4~17 頁 附 件 三 ) 第 20 條 規 定 者, 報 名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時, 繳 交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6 -

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項 目 與 佔 分 比 例 一 本 次 招 生 採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辦 理, 審 查 總 成 績 為 100 分 成 績 單 ( 必 繳 ) 項 目 自 傳 ( 必 繳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選 繳 ) 請 參 閱 成 績 單 繳 交 對 照 表 佔 分 比 例 50% 30% 20% 說 明 備 註 1. 成 績 單 須 有 該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2. 若 該 學 期 因 轉 學 ( 系 ) 或 降 轉 抵 免, 應 檢 附 轉 學 ( 系 ) 或 降 轉 前 各 該 學 期 成 績 單 3. 得 使 用 歷 年 成 績 單 替 代 單 學 期 成 績 單, 惟 指 定 之 學 期 必 須 有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300 字 以 內 之 自 傳 ( 如 成 長 背 景 求 學 經 歷 學 習 規 劃 生 涯 規 劃 社 團 參 與 及 專 長 培 養 等 ) 證 照 技 能 比 賽 證 明 幹 部 證 明 社 團 參 與 志 工 服 務 等 1. 每 位 考 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由 2~3 位 委 員 評 分, 分 數 平 均 後 為 該 生 之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 2.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總 成 績 = 成 績 單 x50%+ 自 傳 x30%+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x20% 3.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為 : (1)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二 各 學 制 年 級 成 績 單 繳 交 對 照 表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繳 交 成 績 單 ( 採 計 之 學 期 成 績 ) 大 學 部 修 畢 四 技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大 學 部 修 畢 四 技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大 學 部 修 畢 二 技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五 專 修 畢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五 專 修 畢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五 專 修 畢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五 專 修 畢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五 專 畢 業 生 ( 或 修 滿 五 年 之 肄 業 生 ) 者 高 中 職 修 畢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高 中 職 修 畢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高 中 職 修 畢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36 學 分 或 修 滿 72 學 分 者 大 學 部 四 技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大 學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五 專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國 中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五 專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五 專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五 專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五 專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國 中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高 中 職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高 中 職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平 均 證 明 正 本 - 7 -

肆 簡 章 公 告 本 簡 章 104 年 12 月 8 日 上 網 公 告,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網 址 : http://admission.fy.edu.tw/, 或 來 函 並 附 上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B4 尺 寸 (25.7 cm*36.4 cm), 貼 足 25 元 ( 需 掛 號 者 貼 足 45 元 )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函 取 簡 章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索 取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網 路 報 名 ( 一 ) 報 名 日 期 繳 費 報 名 完 成 成 104 年 12 月 28 日 ( 一 ) 上 午 8 時 至 105 年 1 月 22 日 ( 五 ) 晚 上 10 時 前 完 成 網 路 資 料 輸 入 繳 費 及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或 親 送 ( 二 ) 報 名 作 業 規 定 1. 考 生 每 人 至 多 報 名 三 系 組, 一 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進 入 報 名 網 站 ( 網 址 : https://asp2003.fy.edu.tw/nwes/),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送 出 2. 依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3. 繳 費 1 小 時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附 件 四 ) 及 信 封 封 面 ( 黏 貼 於 信 封 上, 範 例 如 附 件 七 ) 4. 於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考 生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5. 報 名 資 料 須 於 105 年 1 月 22 日 ( 五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送 本 校 招 生 暨 入 學 服 務 中 心 ( 三 )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1. 報 名 費 : 每 一 系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中 低 收 入 戶 35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免 報 名 費 2. 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繳 費 帳 號, 考 生 得 以 臨 櫃 ( 限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 或 ATM 轉 帳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繳 費 證 明 單 請 自 行 留 存 ( 四 )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1. 報 名 表 2.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1) 在 校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2) 休 學 生 :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休 學 證 明 書 (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退 學 生 :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成 績 單 ( 採 計 之 學 期 成 績 單 ) (2) 自 傳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五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見 附 件 八 及 附 件 九 二 報 名 費 優 待 規 定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考 生, 須 檢 附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 或 親 送 ) 至 本 會, 經 審 核 確 認 後, 始 得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傳 真 :07-7830546, 確 認 電 話 :07-7828898) - 8 -

( 一 ) 凡 屬 於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如 欲 免 繳 或 減 免 本 招 生 報 名 費, 須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減 免 報 名 費 30% 為 新 臺 幣 350 元 整 註 :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 二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三 報 名 須 知 ( 一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辦 本 招 生,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成 績 評 分 資 料 整 理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校 自 報 名 表 件 取 得 各 項 內 容 為 限,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使 用 資 料 ; 使 用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考 生 完 成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由 本 校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 二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須 依 報 名 辦 法 規 定 採 網 路 報 名,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報 名 各 欄 位 資 料 及 退 費 ; 考 生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詳 加 確 認 檢 查 備 齊 後 郵 寄 或 親 送 本 校 ( 三 ) 若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四 ) 考 生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一 律 以 A4( 或 小 於 A4) 紙 張 影 印, 繳 交 影 本 即 可, 惟 如 影 本 模 糊 不 清 致 難 以 辨 認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各 證 件 影 本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若 有 繳 交 正 本 而 遺 失 破 損 者, 本 委 員 會 概 不 負 責 報 到 註 冊 時 則 須 繳 驗 學 歷 ( 力 ) 及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若 發 現 原 提 出 證 件 不 實 或 偽 造,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五 ) 考 生 各 項 應 繳 報 名 資 料 證 件, 須 備 齊 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所 列 檢 附 資 料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裝 訂 ( 或 用 長 尾 夾 夾 妥 ), 平 放 置 入 信 封 內 一 併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原 件 退 還 不 予 受 理 如 因 寄 送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六 ) 考 生 各 項 報 名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後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報 名 前 務 必 詳 加 確 認 檢 查 ( 七 ) 報 名 各 欄 位 資 料 未 依 規 定 登 錄 或 登 錄 不 清 楚, 以 致 未 收 到 本 校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八 ) 持 境 外 大 學 畢 業 證 件 者, 需 將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譯 為 中 文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陸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辦 法 ( 一 ) 本 招 生 成 績 統 一 於 105 年 1 月 29 日 ( 五 ) 上 午 10:00 招 生 資 訊 網 開 放 查 詢, 網 址 : https://asp2003.fy.edu.tw/nwes_score/ - 9 -

( 二 )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慮, 得 填 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附 件 十 ),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12: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複 查,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 07-7830546, 確 認 電 話 :07-7828898 07-7811151 轉 2140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二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方 式 ( 一 )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考 生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之 項 目, 概 不 處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閱 讀 抄 寫 複 印 及 攝 影 ( 三 ) 複 查 方 式 為 檢 視 並 確 認 評 分 分 數 計 算 與 登 錄 無 誤 ( 四 )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提 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確 認 ( 五 ) 複 查 結 果 於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前 通 知 考 生 ; 複 查 後 成 績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柒 錄 取 原 則 及 公 告 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以 考 生 總 成 績 排 序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各 系 組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餘 為 備 取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若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簡 章 所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次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者, 致 使 各 系 組 之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均 予 增 額 錄 取 三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達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優 先 以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錄 取 ; 未 於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錄 取 者, 得 以 未 享 加 分 優 待 之 總 成 績 與 一 般 生 比 序, 達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一 般 生 錄 取 四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recruit.fy.edu.tw/bin/home.php 公 告, 本 會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之 考 生,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遞 補 捌 報 到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2 月 5 日 ( 五 ) 至 本 校 註 冊 課 務 組 ( 日 間 部 錄 取 生 ) 或 進 修 業 務 組 ( 進 修 部 錄 取 生 )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並 領 取 註 冊 相 關 資 料 袋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之 考 生,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攜 帶 報 到 註 冊 資 料 如 下 : ( 一 ) 在 校 生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二 ) 休 學 生 :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休 學 證 明 書 (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退 學 生 :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四 ) 畢 業 生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五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2 月 5 日 ( 五 ) 晚 上 八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備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2 月 17 日 ( 三 ) 至 本 校 註 冊 課 務 組 ( 日 間 部 錄 取 生 ) 或 進 修 業 務 組 ( 進 修 部 錄 取 生 )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並 領 取 註 冊 相 關 資 料 袋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報 - 10 -

到 註 冊 之 考 生,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爾 後 如 有 已 報 到 考 生 放 棄 入 學, 本 校 將 依 序 個 別 通 知 備 取 生 三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要 求 查 驗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如 有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四 轉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持 前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以 入 學 當 學 年 度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逾 期 不 受 理 五 錄 取 之 考 生,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轉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若 原 就 讀 學 校 與 錄 取 學 校 上 課 時 間 無 衝 突,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轉 學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因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六 錄 取 生 除 因 懷 孕 分 娩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及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資 格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錄 取 生 註 冊 入 學 時, 須 繳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 含 ) 以 上 所 出 具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胸 部 X 光 攝 影 ), 方 得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玖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放 榜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序 號 報 考 系 組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其 他 一 應 考 考 生 對 轉 學 考 各 階 段 ( 報 名 考 試 等 ) 有 疑 問 時, 應 於 該 階 段 提 出, 事 後 提 出 者, 本 會 將 不 予 處 理 二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成 績 不 合 錄 取 標 準 時, 除 查 明 原 因 外, 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勒 令 退 學, 不 得 異 議 三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依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異 議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決 議 - 11 -

附 件 一 有 關 大 學 部 轉 學 考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節 錄 自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12 -

附 件 二 有 關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報 考 資 格 節 錄 自 93 年 05 月 18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0930062068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專 科 學 校 及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專 科 部 辦 理 轉 學 生 招 生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七 條 轉 學 生 之 轉 學 資 格 : ( 一 ) 五 年 制 : (1) 技 術 校 院 附 設 專 科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者 (2)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者 (3)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 段 ) 以 上 者 ( 二 ) 二 年 制 : (1) 技 術 校 院 附 設 專 科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者 (2) 技 術 校 院 或 專 科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專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者 五 年 制 二 年 制 不 同 學 制 之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不 得 相 互 轉 學 第 一 項 各 款 報 考 者 依 其 原 讀 科 ( 組 ) 或 所 修 學 分 得 報 考 之 科 ( 組 ) 別 得 報 考 之 年 級 及 原 校 修 業 成 績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由 各 校 或 聯 招 會 自 行 規 ( 認 ) 定 並 明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必 要 時, 亦 得 自 行 訂 定 性 質 相 近 科 ( 組 ) 對 照 表 列 入 簡 章 供 考 生 參 考 - 13 -

附 件 三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得 以 畢 業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升 學 : 一 國 民 中 學 及 其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三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升 學,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 甄 審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所 定 學 生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二 甄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學 生 下 列 成 績, 經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後, 依 學 生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但 有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但 書 情 形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 一 ) 第 六 條 或 第 八 條 所 定 運 動 成 績 ( 二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三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經 該 校 辦 理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通 過 四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 前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依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按 其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加 分 通 過 第 四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所 定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選 拔 或 徵 召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選 徵 程 序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 一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成 績 不 限 二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三 世 界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六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八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九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十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 二 )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一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洲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二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太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太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三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前 六 名 - 14 -

十 四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前 四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三 名 第 五 條 前 條 各 款 所 定 賽 會 之 參 賽 國 ( 地 區 ) 及 隊 ( 人 ) 數,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但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定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參 賽 成 績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前 二 名 : 應 有 四 國 ( 地 區 ) 及 四 隊 ( 人 ) 以 上 二 第 三 名 : 應 有 五 國 ( 地 區 ) 及 五 隊 ( 人 ) 以 上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名 次 : 應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第 六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全 國 性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 一 參 加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成 績 不 限 二 參 加 前 款 以 外 之 下 列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 ( 一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或 亞 洲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或 認 可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 二 )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選 拔 參 加 之 賽 會 三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四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五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核 定 辦 理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六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該 學 年 度 前 二 款 賽 會 運 動 種 類 或 項 目 以 外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八 個 或 九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或 七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七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選 徵 程 序,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 一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十 二 名 二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十 名 三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前 三 款 以 外 身 心 障 礙 國 際 賽 會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第 八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賽 會,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 一 前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成 績 不 限 二 前 款 以 外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 成 績 不 限 三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七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至 六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15 -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四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聽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每 學 年 度 指 定,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前 項 名 次 以 第 某 名 至 第 某 名 之 組 群 表 示, 未 明 確 區 分 名 次 者, 以 該 組 群 最 優 名 次 定 之 第 十 條 招 生 學 校 應 將 甄 審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依 本 部 指 定 之 日 期,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納 入 招 生 簡 章 前 項 甄 審 名 額, 不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內 ; 甄 試 名 額,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協 助 學 生 申 請 甄 審 或 甄 試 ; 學 生 符 合 甄 審 及 甄 試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申 請 學 生 於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期 限 後, 至 當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學 校 應 協 助 其 於 當 年 九 月 五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甄 審 或 甄 試,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所 列 各 招 生 學 校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自 選 一 種 運 動 種 類, 檢 附 該 簡 章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向 本 部 提 出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甄 審 者, 應 檢 附 最 近 三 年 內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 申 請 甄 試 者, 應 檢 附 最 近 二 年 內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期 間 得 予 以 延 長 : 一 服 兵 役 者 : 依 兵 役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服 兵 役 者 之 服 役 期 間 或 國 家 體 育 競 技 代 表 隊 服 補 充 兵 役 辦 法 第 六 條 所 定 補 充 兵 役 者 之 列 管 期 間 延 長 二 生 育 者 : 每 胎 延 長 二 年 第 十 三 條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者, 依 各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前 項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之 同 一 等 級 國 際 賽 會 之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次 一 等 級 國 際 賽 會 之 成 績 評 定 ; 其 餘 依 此 類 推 二 依 前 款 規 定 評 定 結 果 成 績 相 同 者,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依 甄 試 資 格 之 賽 會 成 績 評 定 三 依 前 款 規 定 評 定 結 果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評 定 : ( 一 ) 依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申 請 者 : 依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之 高 低 評 定 ( 二 )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申 請 者 : 依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高 低 評 定 第 十 四 條 以 甄 試 方 式 升 學 者, 除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情 形 外, 應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取 得 之 運 動 成 績 係 參 加 賽 會 種 類 或 項 目 屬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團 體 競 賽 者,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家 代 表 隊 證 明 或 參 加 個 人 賽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在 甄 試 期 間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規 定 賽 會 者, 得 申 請 補 辦 甄 試 第 十 五 條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應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並 通 過 或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者, 依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或 前 條 第 一 項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與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加 分 之 總 分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前 項 分 發,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依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申 請 者 : 以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高 低 評 定 二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申 請 者 : 依 學 科 成 績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高 低 評 定 - 16 -

前 項 加 分, 依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規 定 如 下 : 一 第 一 級 :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第 二 級 :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第 三 級 :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第 四 級 :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第 五 級 : 百 分 之 十 六 第 六 級 : 百 分 之 五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三 條 及 前 條 第 二 項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由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審 議 小 組 評 定 之 第 十 七 條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升 學, 未 能 完 成 分 發, 或 經 分 發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重 行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八 條 本 部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甄 審 及 甄 試,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為 之 受 委 託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應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及 體 育 運 動 團 體 學 校 與 機 關 之 代 表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甄 審 及 甄 試 申 請 案 前 項 審 議 小 組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人 數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十 九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報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得 單 獨 辦 理 招 收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其 招 生 規 定 由 學 校 擬 訂,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前 項 招 收 名 額, 應 納 入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內 但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之 學 校 事 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於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以 內, 以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報 考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者, 得 依 各 辦 理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之 簡 章 規 定 予 以 加 分, 最 高 不 得 逾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一 合 於 第 四 條 規 定 二 合 於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二 十 一 條 依 本 辦 法 輔 導 升 學 之 學 生, 其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學 校 代 表 隊 組 訓 學 業 生 活 及 運 動 傷 害 防 制 等 相 關 事 項, 學 校 應 訂 定 規 定 據 以 執 行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前 項 事 項 予 以 考 核, 作 為 核 定 學 校 甄 審 甄 試 及 單 獨 辦 理 招 生 名 額 之 參 據 第 二 十 二 條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合 於 當 時 規 定 之 運 動 成 績 者, 其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得 依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17 -

附 件 四 考 生 報 名 表 印 出 格 式 範 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序 號 401DF001 考 生 姓 名 陳 X 玲 身 分 證 字 號 A234567890 性 別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76 年 8 月 5 日 報 考 系 組 / 報 考 年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組 / 一 年 級 報 考 身 分 一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Y 畢 ( 肄 ) 業 學 校 / 系 科 通 訊 資 料 檢 附 資 料 ( 請 列 印 後 用 藍 筆 勾 選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 護 理 系 行 動 電 話 :0911654987 自 宅 :077811151 公 司 :077811151#2140 電 子 郵 件 :aa@fy.edu.tw (831)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山 頂 里 山 頂 路 116 號 3 樓 1. 報 名 表 2.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轉 學 / 休 學 /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4.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成 績 單 ( 採 計 之 學 期 成 績 單 ) (2) 自 傳 (3)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6.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7. 其 他 : 照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折 齊 )!! 注 意!! 影 本 需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身 分 證 影 本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折 齊 )!! 注 意!! 影 本 需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1.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簽 認 2.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時, 已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中, 有 關 本 校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考 生 簽 章 : - 18 -

附 件 五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考 生 姓 名 : 自 傳 ( 格 式 不 拘,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 考 生 簽 名 : - 19 -

附 件 六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因 就 讀 學 校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未 能 及 時 取 得, 陳 請 貴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准 予 先 行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日 後 入 學 所 繳 之 學 歷 證 件, 若 與 招 生 簡 章 中 所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願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錄 取 之 學 校 予 以 勒 令 退 學, 不 得 異 議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連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20 -

附 件 七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印 出 格 式 範 例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寄 件 前 請 檢 查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以 免 影 響 您 的 權 益 本 封 袋 請 以 掛 號 ( 或 限 掛 ) 寄 達 或 親 送 本 校 招 生 業 務 組, 否 則 若 有 遺 失 或 延 誤, 而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掛 號 郵 資 貼 郵 票 處 寄 件 人 : 陳 X 玲 電 話 :0911654987( 手 機 ) 077811151(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831)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山 頂 里 山 頂 路 116 號 3 樓 地 址 :83102 高 雄 巿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收 件 者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 收 編 號 401DF001 報 考 系 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組 報 名 資 料 包 括 :(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所 檢 附 文 件 請 在 打 勾 ) 報 名 表 : 自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後,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照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轉 學 / 休 學 /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成 績 單 ( 採 計 之 學 期 成 績 單 ) (2)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3)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 - 21 -

附 件 八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 錄 網 址 http://admission.fy.edu.tw/ 點 選 左 方 功 能 選 項 之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請 先 詳 閱 本 作 業 流 程 及 第 23 頁 注 意 事 項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點 選 報 名 考 試 類 別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同 意 選 擇 欲 報 考 系 所 選 擇 報 考 組 別 及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組 別 及 相 關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等 務 必 輸 入 正 確 請 詳 記 網 路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繳 費 (ATM 轉 帳 或 至 中 國 信 託 臨 櫃 繳 費 ) 請 參 考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第 23 頁, 附 件 九, 第 五 點 ) 1 小 時 後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繳 費 成 功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確 認 前 請 詳 細 檢 閱, 確 認 後 即 無 法 再 做 修 改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將 報 名 表 填 妥 並 備 齊 文 件 置 入 信 封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或 自 行 送 件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報 名 資 料 信 封 寄 達 或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業 務 組,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22 -

附 件 九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登 錄 網 址 http://admission.fy.edu.tw/, 點 選 左 方 功 能 選 項 之 網 路 報 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主 頁 二 電 腦 軟 硬 體 需 求 ( 一 )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 二 ) 連 接 印 表 機 ( 以 A4 紙 張 列 印 ) ( 三 ) 中 文 輸 出 / 輸 入 能 力 ( 四 ) 請 使 用 中 文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中 的 IE 8.0 以 上 ( 含 ) 瀏 覽 器 進 行 登 錄 作 業 ( 五 ) 本 系 統 建 議 最 佳 解 析 度 為 1024 768 三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開 放 時 間 104 年 12 月 28 日 ( 一 ) 上 午 8:00 起 至 105 年 01 月 22 日 ( 五 ) 晚 上 10:00 止 四 網 路 報 名 操 作 流 程 連 接 至 上 述 網 址 後,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 ( 一 ) 點 選 報 考 類 別 ( 二 )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 三 ) 詳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 四 ) 選 擇 報 考 系 所 ( 五 )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若 電 腦 無 該 特 殊 字 體 時, 請 直 接 跳 過, 待 報 名 表 件 印 出 後, 於 報 名 表 件 上 用 紅 筆 人 工 填 寫 ) ( 六 ) 詳 記 繳 款 帳 號, 儘 速 辦 理 繳 費 事 宜 ( 七 ) 於 繳 費 完 成 1 小 時 後, 上 網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信 封 封 面 ( 八 )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前, 將 報 名 所 需 各 項 資 料 裝 於 信 封 內, 郵 寄 至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 或 親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業 務 組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五 繳 費 須 知 ( 繳 費 時 間 : 同 上 述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開 放 時 間 ) ( 一 )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依 各 銀 行 / 郵 局 提 款 機 轉 帳 規 定 扣 手 續 費 ) 1. 插 入 提 款 卡 2. 輸 入 密 碼 3.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其 他 交 易 或 轉 帳 ;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鍵 入 4.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代 號 822 5.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注 意 : 請 詳 細 核 對 繳 費 帳 號 ) 6. 輸 入 轉 入 報 名 費 金 額 7. 務 必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並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8. 交 易 明 細 單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 二 )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不 扣 手 續 費 ) 1. 填 寫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憑 證 2. 填 寫 繳 費 帳 號 ( 注 意 : 請 詳 細 核 對 繳 費 帳 號 ) 3. 填 寫 受 款 人 名 稱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4. 填 寫 報 名 費 金 額 5.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6.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對 之 用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時, 請 再 檢 查 一 遍, 並 依 正 確 繳 款 帳 號 儘 速 繳 費 繳 費 1 小 時 後, 至 網 路 報 名 第 二 步 驟 列 印 正 式 報 名 表 及 信 封 封 面, 將 報 名 表 件 寄 達 或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業 務 組,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 一 旦 按 審 視 資 料 無 誤 確 認 列 印 鍵 後 資 料 即 不 得 再 做 修 改, 請 於 列 印 前 詳 細 檢 查 一 遍 3.ATM 交 易 單 如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再 次 依 繳 費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 23 -

附 件 十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系 組 報 名 序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考 生 簽 章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系 組 報 名 序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慮, 請 親 自 詳 填 本 表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複 查,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07-7830546, 確 認 電 話 :07-7828898 07-7811151 轉 2140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2.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 中 午 12:00 前,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閱 讀 抄 寫 複 印 及 攝 影 4.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24 -

附 件 十 一 大 寮 捷 運 站 接 駁 車 發 車 時 刻 表 接 駁 車 發 車 時 刻 表 平 日 版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至 大 寮 捷 運 站 ( 星 期 一 至 五 ) 繞 行 及 直 達 輔 英 校 門 口 之 時 間 大 寮 捷 運 站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站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站 大 寮 捷 運 站 07:15 07:23 07:45 07:53 08:40 08:48 09:40 09:48 10:00 10:08 12:00 12:08 12:40 12:48 13:40 13:48 14:30 14:38 15:00 15:08 16:00 16:08 16:55 17:03 17:00 17:08 17:10 17:18 18:00 18:08 18:30 18:38 19:15 19:23 20:00 20:08 21:40 21:48 備 註 : 一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站 上 下 車 皆 於 校 門 口 ; 大 寮 捷 運 站 上 下 車 皆 於 2 號 出 口 二 修 正 詳 班 次 表 紅 字 處, 單 程 以 8 分 鐘 計 - 25 - 總 務 處 製 103.04.01

附 件 十 二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