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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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服 務 業 聯 合 總 會 委 託 專 案 研 究 台 灣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監 理 制 度 之 探 討 計 畫 主 持 人 : 周 行 一 共 同 計 畫 主 持 人 : 邱 靖 博 研 究 人 員 : 葉 淑 玲 陳 恩 儀 葉 穎 如 游 聖 貞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台 灣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監 理 制 度 之 探 討 壹 前 言 根 據 美 林 財 務 管 理 公 司 (Merrill Lynch) 與 凱 捷 顧 問 公 司 (Capgemini) 於 2009 年 全 球 財 富 報 告 (2009 World Wealth Report) 之 調 查 預 估, 未 來 5 年 中 (2008-2013), 全 球 高 淨 值 人 士 之 金 融 資 產 將 以 8.1% 的 複 合 年 增 率 達 48.5 兆 美 元 ; 其 中 亞 太 地 區 複 合 年 增 率 為 12.8%, 區 域 財 富 達 13.5 兆 美 元, 是 全 球 各 區 域 中 速 度 最 快 的 ; 並 預 期 2013 年 前, 亞 太 地 區 將 超 越 北 美, 成 為 高 淨 值 人 士 金 融 資 產 最 高 之 區 域 以 上 數 據 顯 示, 由 於 亞 洲 地 區 的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擁 有 高 淨 值 財 富 的 富 人 也 日 趨 增 加, 因 此 財 富 管 理 (Wealth Management) 業 務 在 亞 洲 地 區 也 開 始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成 為 亞 洲 金 融 機 構 極 欲 開 拓 的 市 場 國 內 近 幾 年 來 金 融 市 場 之 發 展, 在 面 對 國 際 外 來 競 爭 壓 力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成 立 的 版 圖 整 併, 金 融 業 對 於 金 融 創 新 及 客 戶 服 務 上 尋 求 更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而 隨 著 富 裕 人 士 持 續 成 長, 理 財 觀 念 與 意 識 大 幅 提 升, 對 於 財 富 管 理 的 需 求 日 趨 增 加, 加 上 傳 統 消 費 金 融 與 企 業 融 資 業 務 量 減 少 存 放 款 利 差 縮 減 利 潤 下 降 的 情 形 下, 龐 大 的 財 富 管 理 市 場 已 成 為 金 融 服 務 業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的 利 基, 而 發 展 為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領 域 2008 年 下 半 年 爆 發 之 金 融 海 嘯 席 捲 全 球 後, 對 全 球 經 濟 造 成 重 大 傷 害, 根 據 私 募 基 金 黑 石 集 團 (Blackstone Group) 執 行 長 史 瓦 茲 曼 (Stephen Schwarzman) 說 法, 全 球 信 用 危 機 毀 掉 45% 的 世 界 財 富 1 此 外, 今 周 刊 與 Yahoo! 奇 摩 合 作 的 調 查 發 現, 我 國 高 達 52% 民 眾 的 1 新 浪 網, 金 融 海 嘯 近 半 世 界 財 富 毀 了,2009 年 3 月 13 日 1

財 富 縮 水 超 過 四 成, 除 了 銀 行 財 富 管 理 事 業 群 獲 利 大 減 三 四 成 外, 更 因 連 動 債 發 行 機 構 雷 曼 兄 弟 倒 閉, 引 發 嚴 重 之 客 訴 潮, 造 成 社 會 動 盪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給 各 國 政 府 金 融 機 構 及 投 資 人 上 了 寶 貴 的 一 課, 如 果 各 國 政 府 部 門 嚴 格 監 理 相 關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銷 售 許 可 銀 行 能 充 分 明 瞭 自 身 投 資 或 販 售 的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本 質 投 資 人 能 夠 清 楚 知 道 投 資 產 品 風 險, 金 融 風 暴 就 不 會 衝 擊 全 球 而 從 過 去 經 驗 來 看, 可 預 期 景 氣 循 環 過 後, 市 場 需 求 仍 將 浮 現,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仍 然 大 有 可 為 為 了 重 建 市 場 秩 序 強 化 投 資 人 保 護 與 提 升 我 國 金 融 產 業 競 爭 力, 本 研 究 擬 藉 由 比 較 我 國 與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對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之 規 範, 以 及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對 財 富 管 理 市 場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檢 視 相 關 監 理 制 度 之 缺 失, 並 探 討 外 國 相 關 監 理 制 度 之 最 新 發 展 趨 勢, 在 兼 顧 產 品 創 新 前 提 下, 對 我 國 財 富 管 理 未 來 監 管 方 向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措 施 供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貳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一 研 究 範 圍 ( 一 ) 對 我 國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日 本 韓 國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之 規 範 及 監 理 機 制,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以 了 解 各 國 在 該 業 務 之 監 理 重 點 及 方 向 ( 二 ) 探 討 金 融 海 嘯 對 財 富 管 理 市 場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發 掘 其 所 曝 露 出 之 相 關 監 理 制 度 缺 失 與 應 改 進 之 處, 以 及 國 內 外 監 理 制 度 之 最 新 發 展 趨 勢 2

( 三 ) 就 提 升 市 場 紀 律 改 善 業 者 經 營 管 理 效 能 以 及 加 強 投 資 人 保 護 角 度, 對 我 國 財 富 管 理 監 理 制 度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二 研 究 限 制 一 本 研 究 主 要 針 對 財 富 管 理 之 監 理 制 度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未 包 含 市 場 分 析 部 分 二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之 服 務 範 疇 廣 泛, 包 括 投 資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不 動 產 管 理 稅 務 管 理 信 託 各 類 諮 詢 規 劃 助 理 服 務 等, 本 研 究 僅 針 對 財 富 管 理 業 者 提 供 金 融 投 資 產 品 之 監 理 規 範 加 以 探 討 分 析, 未 涵 蓋 其 它 服 務 領 域 參 我 國 與 外 國 於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監 理 制 度 之 比 較 有 關 我 國 與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各 國 於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監 理 制 度 之 相 關 規 範 兹 彙 總 如 下 表 : 3

項 目 監 管 模 式 主 管 機 關 主 要 規 管 法 律 國 家 表 1 我 國 與 外 國 於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監 理 制 度 相 關 規 範 比 較 表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機 構 類 型 監 管 模 式 ( 規 則 性 監 管 模 式 ) 機 構 別 及 功 能 別 綜 合 監 管 模 式 一 元 化 監 管 模 式 ( 原 則 性 監 管 模 式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1) 貨 幣 管 理 局 (OCC) 金 融 服 務 局 (FSA) 員 會, 轄 下 各 局 分 別 管 管 理 銀 行 業 理 其 所 屬 業 者 (2) 證 券 管 理 委 員 會 (1) 銀 行 局 : 銀 行 業 (SEC) (2) 證 券 期 貨 局 : 證 券 商 管 理 非 銀 行 體 系 之 (3) 保 險 局 : 保 險 業 投 資 公 司 投 資 顧 問 及 證 券 商 (1) 銀 行 證 券 商 人 身 保 險 業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2) 銀 行 證 券 商 人 身 保 險 業 公 會 自 律 規 範 (1)1933 年 證 券 法 (2)1934 年 證 券 交 易 法 (3)1940 年 投 資 顧 問 法 (4) 聯 邦 法 12 CFR 9 銀 行 信 託 法 (1) 金 融 服 務 暨 市 場 法 (FSMA) (2) 金 融 服 務 暨 市 場 法 授 權 FSA 訂 定 行 政 命 令 (Rules) 與 指 引 (Guidance) 機 構 類 型 監 管 模 式 一 元 化 監 管 模 式 ( 規 則 性 監 管 模 式 ) ( 原 則 性 監 管 模 式 ) (1)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金 融 管 理 局 (MAS) 察 委 員 會 (SFC) (2) 銀 行 同 時 受 金 融 管 理 局 (HKMA, 前 線 日 常 運 作 監 督 ) 及 證 監 會 ( 後 勤 調 查 及 執 法 ) 共 同 監 管 (1) 公 司 條 例 (1) 證 券 期 貨 法 (2)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2) 財 務 顧 問 法 4

國 家 項 目 商 品 審 查 機 制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在 國 內 募 集 銷 售 之 金 融 商 品 必 須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1) 境 外 基 金 應 由 同 業 公 會 審 查, 轉 報 金 管 會 核 准 (2)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非 以 專 業 投 資 人 為 銷 售 對 象 者, 應 由 各 業 同 業 公 會 審 查, 確 認 商 品 之 風 險 程 度 (3)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均 須 報 送 金 管 會 完 成 審 查 程 序 若 屬 新 型 態 保 險 商 品 應 採 核 准 方 式 辦 理 ; 若 屬 備 查 商 品 者, 則 依 規 定 辦 理 抽 查 主 管 機 關 不 會 針 對 產 品 逐 項 審 核, 銀 行 與 投 資 顧 問 負 有 信 託 管 理 人 義 務, 銷 售 商 品 應 做 適 合 性 審 查 (1) 逐 漸 採 行 準 則 基 礎 (principle-based) 監 理 模 式, 通 常 以 負 面 表 列 方 式 列 舉 原 則 精 神 下 的 禁 止 規 定, 只 要 金 融 產 品 未 違 反 負 面 表 列 下 的 禁 止 規 定, 即 允 以 開 放 (2) 另 以 風 險 控 制 為 原 則 性 監 理 導 向, 其 風 險 管 理 範 疇, 綜 括 於 財 務 面 業 務 面 法 令 遵 循 及 商 譽 風 險, 同 時 運 用 在 特 殊 商 品 審 查 上, 例 如 基 金 (1) 向 公 眾 發 出 之 投 資 邀 約 文 件 ( 銷 售 文 件 ) 必 須 獲 得 證 監 會 認 可 (2) 審 查 標 準 為 是 否 適 當 揭 露 產 品 的 所 有 相 關 特 點 及 風 險 (3) 確 保 產 品 適 合 個 別 投 資 者 是 中 介 人 之 責 任 (1) 除 非 適 用 豁 免, 投 資 產 品 之 公 開 說 明 書 須 經 金 管 局 核 准 註 冊 (2) 審 查 標 準 為 是 否 有 揭 露 產 品 之 特 性 及 風 險 (3) 財 務 顧 問 必 須 確 保 產 品 適 合 客 戶 5

國 家 項 目 可 豁 免 部 分 規 定 之 投 資 人 類 別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之 專 業 投 資 人 除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人 及 一 定 規 模 之 法 人 或 基 金 外, 包 括 符 合 資 產 充 分 之 金 融 商 品 知 識 或 交 易 經 驗 之 自 然 人 對 於 專 業 投 資 人 應 符 合 之 資 格 條 件, 應 由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盡 合 理 調 查 之 責 任, 並 向 投 資 人 取 得 合 理 可 信 之 佐 證 依 據 並 無 此 類 規 定, 主 要 係 依 投 資 顧 問 或 銀 行 等 銷 售 機 構 及 諮 詢 人 員 依 照 客 戶 個 別 狀 況, 推 介 適 合 之 商 品 選 擇 性 的 專 業 客 戶 專 業 投 資 者 合 格 投 資 者 (elective professional ( 高 資 產 淨 值 投 資 者 )(accredited investors) clients) (professional investors) 包 括 機 構 投 資 者 與 符 合 資 產 標 準 的 投 符 合 資 產 交 易 數 資 者 或 機 構 法 人 量 擔 任 專 業 職 位 經 可 享 有 散 戶 投 資 者 驗 標 準 的 高 資 產 淨 值 人 士 可 享 有 散 戶 投 資 者 不 得 參 與 的 投 資 機 會 未 獲 散 戶 投 資 者 需 要 的 同 等 保 障 投 資 公 司 必 須 評 估 客 戶 是 否 具 備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及 瞭 解 所 涉 風 險 不 得 參 與 的 投 資 機 會 未 獲 散 戶 投 資 者 需 要 的 同 等 保 障 當 有 客 戶 要 求 取 得 專 業 投 資 者 的 身 份 時, 市 場 中 介 人 應 評 估 及 合 理 地 相 信 該 客 戶 對 有 關 產 品 及 市 場 有 豐 富 的 認 識 及 具 備 足 夠 的 專 業 知 識 符 合 資 產 或 收 入 標 準 的 投 資 者 或 機 構 法 人 可 享 有 散 戶 投 資 者 不 得 參 與 的 投 資 機 會 未 獲 散 戶 投 資 者 需 要 的 同 等 保 障 6

項 目 資 訊 揭 露 人 員 資 格 國 家 (1) 商 品 說 明 書 (2) 風 險 預 告 書 (3) 客 戶 權 益 手 冊 (4) 持 續 揭 露 (5) 推 廣 文 件 (1) 測 驗 (2) 訓 練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1) 交 易 資 訊 (2) 利 益 衝 突 (3) 廣 告 推 銷 (4) 客 戶 申 訴 與 處 理 紀 錄 (5) 內 部 控 制 準 則 (6) 風 險 報 告 書 銷 售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產 品 知 識, 並 需 定 期 受 訓 (1) 商 品 說 明 書 (2) 公 司 業 務 人 員 資 訊 (3) 費 用 資 訊 (4)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風 險 警 告 通 知 書 (5)FSA 提 供 各 金 融 機 構 金 融 商 品 對 照 表 FSA 就 申 請 執 照 在 英 國 從 事 相 關 投 資 活 動 的 人 員, 訂 定 培 訓 與 能 力 要 求, 其 中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結 構 性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建 議 的 從 業 員, 需 通 過 相 關 考 試 (1) 銷 售 文 件 (2) 持 續 揭 露 (3) 推 廣 文 件 (1) 適 當 人 選 (2) 勝 任 能 力 (3) 持 續 培 訓 (1) 產 品 資 訊 (2) 公 司 資 訊 (3) 薪 酬 利 益 衝 突 資 訊 (4) 廣 告 資 訊 (1) 測 驗 (2) 鼓 勵 持 續 受 訓 7

國 家 項 目 銷 售 作 業 規 範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業 者 應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及 員 工 行 為 守 則 (1) 業 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2) 瞭 解 客 戶 評 估 作 業 (3) 監 視 不 尋 常 或 可 疑 交 易 (4) 客 戶 資 料 運 用 及 保 密 (5) 業 務 推 廣 及 客 戶 帳 戶 風 險 管 理 (6) 防 範 內 線 交 易 及 利 益 衝 突 (7) 內 控 內 稽 及 風 險 管 理 之 制 度 (1) 投 資 顧 問 法 訂 定 信 託 人 從 業 之 準 則 (2)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必 須 依 法 設 立 書 面 的 章 程 及 程 序 (3)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應 提 供 雇 員 一 份 書 面 的 職 業 道 德 準 則 (4)OCC 訂 定 非 存 款 類 投 資 產 品 之 零 售 業 務 跨 監 理 部 門 說 明, 規 範 銀 行 以 及 非 證 券 商 之 機 構 非 經 投 資 信 託 方 式 所 進 行 之 金 融 商 品 銷 售 行 為 FSA Handbook (1) 最 高 標 準 準 則 中, 訂 有 基 本 從 業 原 則 (2) 業 務 準 則 中 訂 有 瞭 解 客 戶 原 則 合 適 性 原 則 證 監 會 訂 有 持 牌 人 或 金 管 局 訂 有 註 冊 人 操 守 準 則 (1) 基 本 行 為 準 則 (2) 適 合 性 規 定 (3) 確 保 客 戶 明 白 產 品 之 性 質 與 風 險 (1) 財 務 顧 問 操 守 標 準 指 引 和 推 薦 投 資 產 品 之 注 意 事 項 : 主 要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為 了 解 客 戶 客 戶 需 求 分 析 (2) 財 務 顧 問 優 良 實 務 文 件 : 旨 在 強 化 財 務 顧 問 建 議 與 銷 售 過 程 抱 怨 處 理 法 律 遵 循 功 能 與 其 能 力 水 準 (3) 公 平 對 待 指 引 - 董 事 會 及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達 成 對 顧 客 公 平 對 待 結 果 之 責 任 : 金 融 機 構 應 達 成 之 五 項 公 平 對 待 結 果 8

項 目 業 務 查 核 國 家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1) 業 者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或 法 令 遵 循 部 門 應 定 期 審 核 各 項 作 業 規 則 內 容 (2) 金 管 會 之 金 融 檢 查 執 行 係 統 一 由 轄 下 檢 查 局 負 責, 依 檢 查 態 樣 可 分 為 一 般 檢 查 專 案 檢 查 及 受 託 檢 查 等 三 種 方 式 (1) 業 者 依 據 準 則 進 行 內 部 控 制 及 風 險 管 理 章 程 (2) 主 管 機 關 制 訂 業 務 遵 守 準 則, 並 定 期 查 核 (3) 投 資 顧 問 查 核 採 資 料 審 核 (4) 銀 行 業 查 核 採 資 料 審 核 實 地 審 查 電 話 訪 談 客 戶 (1) 現 場 審 查 (2) 喬 裝 顧 客 以 進 行 專 題 抽 查 (1) 業 者 自 我 評 核 (2) 非 現 場 審 查 ( 書 面 審 查 ) (3) 現 場 審 查 和 調 查 (4) 特 定 主 題 視 察 (5) 與 董 事 局 舉 行 會 議 (6) 與 外 聘 核 數 師 (Auditor) 合 作 (7) 與 其 他 監 管 當 局 分 享 資 料 (8) 除 了 喬 裝 顧 客 外, 金 管 局 似 無 對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任 何 突 擊 實 地 查 巡 (1) 非 現 場 審 查 ( 書 面 審 查 ) (2) 實 地 審 查 (3) 特 定 主 題 之 檢 查 (4) 在 作 例 行 審 查 前 通 常 會 知 會 受 檢 機 構, 但 在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實 施 突 擊 檢 查 (5) 喬 裝 顧 客 之 專 項 檢 討 9

國 家 項 目 主 管 機 關 執 法 權 力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1) 依 法 對 業 者 及 從 業 人 員 為 適 當 之 處 分 (2) 於 業 者 於 客 戶 間 之 交 易 糾 紛, 則 採 業 者 自 律 措 施, 並 無 仲 裁 或 命 令 賠 償 之 法 定 權 力 (1) SEC 為 申 訴 窗 口, 投 資 人 可 隨 時 向 SEC 舉 發 遭 受 詐 騙 或 執 業 機 構 有 業 務 過 失 之 情 事 (2) SEC 會 審 核 申 訴 之 資 料, 並 且 由 法 規 執 行 單 位 對 違 法 情 事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投 資 顧 問 違 反 投 資 顧 問 法 之 原 則, 視 為 詐 欺 FSA 具 有 廣 泛 提 出 紀 律 制 裁 民 事 懲 處 及 刑 事 檢 控 的 權 力, 其 中 包 括 罰 款 公 開 譴 責 撤 銷 機 構 註 冊 申 請 強 制 令, 要 求 失 職 機 構 向 客 戶 賠 償, 甚 至 對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提 出 刑 事 檢 控 (1) 金 管 局 沒 有 權 力 仲 裁 銀 行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糾 紛, 或 命 令 銀 行 向 客 戶 作 出 賠 償 (2) 金 管 局 紀 律 措 施 為 撤 換 管 理 階 層 及 董 事 暫 停 或 撤 銷 認 可 適 用 於 具 體 條 文 之 刑 事 制 裁 權 力, 但 缺 乏 證 監 會 可 實 施 之 處 以 罰 款 與 公 開 發 出 譴 責 手 段 (3) 證 監 會 :( 局 部 ) 撤 銷 /( 局 部 )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或 註 冊 ; 撤 銷 / 暫 停 核 准 成 為 負 責 人 員 ; 禁 止 申 請 牌 照 或 註 冊 ; 禁 止 申 請 成 為 負 責 人 員 主 管 人 員 或 有 關 人 士 ; 罰 款 ; 譴 責 ( 私 下 或 公 開 ) (1) 金 管 局 無 權 請 求 法 院 或 命 令 金 融 機 構 作 出 賠 償 (2) 其 管 理 行 動 包 括 : 公 開 譴 責 罰 款 對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提 出 民 事 懲 處 發 出 禁 制 令 撤 銷 牌 照, 以 及 將 個 案 轉 介 新 加 坡 警 察 部 轄 下 的 商 業 偵 查 局 進 行 刑 事 調 查 及 檢 控 10

國 家 項 目 爭 議 調 解 機 制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1)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糾 紛 依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法 規 定, 由 保 護 中 心 受 理 申 訴 並 進 行 調 處 (2) 銀 行 保 險 交 易 糾 紛 銀 行 交 易 糾 紛, 由 銀 行 局 及 銀 行 公 會 受 理 申 訴 ; 保 險 交 易 糾 紛, 則 由 保 險 局 及 保 發 中 心 負 責 (3)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公 平 交 易 法 消 費 者 亦 可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向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或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提 出 申 訴 並 要 求 調 解 ; 另 亦 可 依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規 定, 向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檢 舉 並 請 求 賠 償 (1) 執 業 機 構 需 保 留 客 金 融 申 訴 審 查 員 服 務 目 前 並 無 獨 立 專 業 之 戶 申 訴 與 處 理 方 式 申 訴 機 構 解 決 客 戶 就 之 紀 錄 金 融 產 品 與 銷 售 機 構 (2) 主 管 機 關 會 以 電 話 間 之 糾 紛 訪 談 曾 經 提 出 申 訴 之 投 資 人, 確 認 申 訴 情 況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中 心 單 一 金 融 服 務 申 訴 審 查 委 員 機 制 免 申 訴 費 用 爭 議 案 件 必 須 受 FOS 所 管 轄 的 金 融 活 動 可 提 出 申 訴 的 消 費 者 為 : 個 人 ; 年 營 業 額 年 所 得 淨 資 產 不 超 過 100 萬 歐 元 之 公 司 行 號 公 益 團 體 信 託 時 間 上 限 制 : 事 件 發 生 已 超 過 6 年 或 知 悉 該 事 件 後 已 超 過 3 年 不 受 理 損 害 賠 償 上 限 為 10 萬 歐 元 消 費 者 有 權 選 擇 拒 絕 接 受 最 終 裁 決, 而 就 該 案 件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與 金 融 機 構 發 生 財 務 糾 紛 而 未 能 解 決 的 投 資 者, 可 向 獨 立 之 金 融 業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投 訴 調 解 服 務 為 免 費 性 質, 裁 決 服 務 則 收 取 微 少 之 手 續 費 求 償 限 額 : 被 保 險 人 與 保 險 公 司 之 糾 紛 為 10 萬 新 元 ; 消 費 者 與 銀 行 資 本 市 場 或 其 它 之 糾 紛 則 為 5 萬 新 元 裁 決 對 金 融 機 構 有 約 束 效 果, 對 消 費 者 則 無, 消 費 者 可 以 選 擇 拒 絕 接 受 裁 判 結 果, 並 可 接 洽 新 加 坡 消 費 者 協 會 新 加 坡 調 解 中 心 或 小 額 賠 償 法 庭 尋 求 民 事 賠 償, 這 些 組 織 係 處 理 所 有 類 型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糾 紛, 不 限 於 金 融 事 務 11

國 家 項 目 投 資 人 教 育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2006~2008 年 金 融 知 識 普 及 工 作, 行 動 綱 領 有 四 : 廣 泛 提 昇 人 民 基 本 金 融 知 識 加 強 對 資 訊 封 閉 及 弱 勢 等 特 定 族 群 之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工 作 金 融 知 識 納 入 學 校 教 育 教 材 結 合 媒 體 公 益 團 體 及 志 工 等 社 會 資 源, 並 運 用 網 路 科 技, 以 提 高 推 動 的 廣 度 與 深 度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投 資 人 教 育 係 由 SEC 及 FINRA 進 行,SEC 對 違 規 金 融 機 構 或 執 業 人 員 提 起 訴 訟 獲 得 賠 償 金 額, 提 撥 部 分 作 為 投 資 人 教 育 使 用 (1) 分 短 期 及 長 期 計 畫 (2) 策 略 主 軸 有 二 : 教 育 消 費 者 基 本 知 識 及 技 能, 使 其 具 有 理 解 及 發 問 能 力 提 供 消 費 者 中 立 及 一 般 性 的 資 訊 及 建 議, 以 幫 助 他 們 理 財 及 做 出 資 訊 充 分 的 決 定 (3)2006~2011 年 (5 年 9,000 萬 英 鎊 ) 之 全 國 改 善 理 財 能 力 政 策 (1) 建 立 投 資 者 教 育 網 站 學. 投 資 (2) 與 學 校 合 辦 教 育 課 程 (3) 各 式 宣 導 教 育 (4) 證 監 會 於 2008/09 財 政 年 度 預 留 了 2,000 萬 港 元 之 財 政 預 算, 針 對 金 融 海 嘯 之 不 當 銷 售 投 訴, 推 出 一 項 名 為 運 籌 在 五 行. 投 資 要 學 問 之 新 投 資 者 教 育 推 廣 計 畫 2003 年 存 錢 有 方 理 財 有 道 (MoneySENSE) 全 國 理 財 教 育 計 畫 12

肆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對 財 富 管 理 市 場 之 衝 擊 與 監 理 制 度 因 應 之 道 2008 年 下 半 年 起, 美 國 本 土 由 次 級 房 貸 所 引 起 之 金 融 危 機 擴 散 成 為 全 球 性 的 金 融 風 暴, 造 成 全 球 股 匯 市 重 挫, 而 金 融 市 場 動 盪 不 安, 亦 影 響 民 間 消 費 及 投 資 信 心, 對 財 富 管 理 市 場 造 成 相 當 之 衝 擊, 包 括 : 一 全 球 億 萬 富 豪 財 富 大 幅 縮 水 依 美 國 權 威 財 經 雜 誌 富 比 士 (Forbes) 公 布 的 2009 年 全 球 身 價 10 億 美 元 以 上 億 萬 富 豪 榜 顯 示, 全 球 億 萬 富 翁 人 數 為 793 人, 比 去 年 同 期 劇 減 30%, 為 2003 年 以 來 首 次 下 降, 財 富 也 由 4.4 萬 億 美 元 降 至 2.3 萬 億 美 元 二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規 模 縮 小, 資 金 加 速 轉 移 波 士 頓 企 管 顧 問 集 團 (BCG) 指 出, 全 球 資 產 管 理 規 模 出 現 十 年 來 首 度 萎 縮, 減 少 11.7% 至 92.4 兆 美 元 北 美 地 區, 尤 其 美 國, 是 資 產 管 理 受 創 最 嚴 重 地 區 ; 受 富 裕 人 士 青 睞 之 瑞 士 和 加 勒 比 海 等 離 岸 財 富 管 理 中 心, 所 管 理 的 資 產 亦 大 幅 縮 水 ; 全 球 只 有 拉 丁 美 洲 資 產 管 理 規 模 是 唯 一 增 長 之 地 區 2 此 外, 富 裕 人 士 對 原 先 委 託 之 私 人 銀 行 失 去 信 心, 資 金 加 速 轉 移 至 其 它 財 富 管 理 機 構, 以 美 國 為 例,2008 年 被 重 新 安 排 之 資 產 至 少 有 1 兆 美 元 3 由 於 財 富 管 理 事 業 群 獲 利 大 減, 部 分 機 構 遂 調 降 財 富 管 理 開 戶 門 檻, 或 對 相 關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縮 編 裁 撤 等 調 整, 銷 售 人 員 之 收 入 或 獎 金 也 大 幅 縮 水 三 對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投 資 轉 為 保 守 謹 慎 金 融 海 嘯 爆 發 後, 衍 生 性 商 品 與 高 風 險 幾 乎 劃 上 等 號, 投 資 人 轉 而 尋 求 股 票 債 券 基 金 等 傳 統 投 資 工 具, 相 對 壓 縮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之 獲 利 空 間 根 據 國 際 交 換 及 衍 生 工 具 協 會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2 3 工 商 時 報, 全 球 財 富 大 縮 水 資 產 管 理 規 模 減 11%,2009 年 9 月 16 日 工 商 時 報, 銀 行 不 可 信? 美 半 數 有 錢 人 想 轉 檯,2009 年 6 月 18 日 13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nc., 以 下 簡 稱 ISDA) 統 計, 過 去 為 熱 門 投 資 標 的 之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DS) 商 品 之 合 約 市 值, 自 2007 下 半 年 高 峰 之 62 兆 美 元, 一 路 下 滑 至 2009 上 半 年 之 31.2 兆 美 元 4, 仍 未 見 有 回 升 跡 象 四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趨 嚴 風 暴 之 後, 各 國 主 管 機 關 紛 紛 檢 討, 提 出 改 革 措 施, 例 如 相 關 監 管 架 構 之 設 計 銷 售 機 構 及 人 員 規 範 之 妥 適 性 商 品 透 明 度 以 及 投 資 人 保 護 等 雖 然 各 國 遭 遇 之 問 題 及 衝 擊 程 度 不 同, 惟 皆 有 加 強 監 管 以 重 建 市 場 秩 序 之 趨 勢 而 針 對 規 模 龐 大, 缺 乏 監 管 又 不 透 明 被 認 為 是 此 波 金 融 海 嘯 元 兇 之 一 的 CDS 市 場,ISDA 已 推 出 改 革 信 貸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之 措 施, 包 括 將 CDS 合 約 標 準 化 採 行 中 央 結 算 等 以 下 兹 就 我 國 與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日 本 韓 國 等 各 國 財 富 管 理 市 場 受 到 之 主 要 衝 擊, 以 及 該 國 主 管 機 關 所 採 行 之 因 應 措 施 與 改 革 制 度 加 以 分 析 比 較 其 中 日 本 與 韓 國 分 別 於 2007 年 9 月 30 日 及 2009 年 2 月 4 日 施 行 新 的 整 合 性 金 融 市 場 法 案, 在 此 次 金 融 海 嘯 中 較 無 發 生 重 大 違 規 糾 紛 事 件, 故 特 納 入 加 以 探 討 之 4 ISDA News Release, ISDA Mid-Year 2009 Market Survey Shows Credit Derivatives at $31.2 Trillion, September 15, 2009, http://www.isda.org. 14

表 2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在 各 國 財 富 管 理 市 場 引 發 之 問 題 及 主 管 機 關 對 相 關 制 度 之 因 應 改 革 措 施 簡 要 比 較 表 國 家 項 目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日 本 韓 國 引 發 之 衝 擊 約 51,000 名 個 別 投 資 個 別 投 資 者 購 入 主 要 為 整 體 金 約 43,000 名 個 別 約 10,200 名 個 別 投 未 見 重 大 投 資 未 見 投 資 糾 紛 者 購 入 約 400 億 新 台 約 600 億 美 元 之 幣 之 雷 曼 相 關 結 構 型 結 構 型 產 品 融 體 系 之 穩 定 投 資 者 購 入 約 201 資 者 購 入 約 6.55 億 糾 紛 案 件 性 影 響, 個 別 投 億 港 元 之 雷 曼 相 新 元 之 雷 曼 相 關 結 案 件 產 品 資 糾 紛 較 少 關 結 構 型 產 品 構 型 產 品 處 理 方 式 (1) 金 管 會 要 求 銀 行 應 協 助 客 戶 主 張 權 益, 並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及 受 理 申 訴 (2) 受 理 投 資 人 申 訴, 由 第 三 人 調 解 銀 行 與 投 資 人 間 之 爭 議 (3) 訂 定 爭 議 態 樣 及 其 處 理 原 則, 有 效 處 理 銷 售 爭 議 案 件 (4) 限 期 達 成 和 解 件 數 (5) 評 議 委 員 會 訂 定 爭 點 類 型 化 及 一 致 性 補 償 標 準 由 於 各 類 基 金 及 管 理 之 金 融 機 構 都 經 過 註 冊, 因 此 投 資 人 可 向 涉 嫌 不 當 銷 售 或 惡 意 詐 欺 之 投 資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或 是 投 資 顧 問 代 表, 以 法 律 途 徑 展 開 訴 訟 申 請 賠 償 也 有 州 政 府 ( 新 漢 普 夏 州 ) 代 表 州 民 向 金 融 機 構 提 出 訴 訟 各 項 救 市 方 案 :(1) 設 立 電 話 專 線 (1) 挹 注 資 金 接 受 投 訴 (2) 接 收 有 問 題 (2) 統 一 由 證 監 會 的 銀 行 決 定 投 訴 後 續 (3) 禁 止 放 空 處 理 方 式 (4) 降 息 (3) 定 期 於 網 站 公 (5) 提 高 存 款 保 布 調 查 進 展 障 額 度 (4)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6) 擴 大 財 政 支 者 達 成 協 議, 出 向 符 合 資 格 之 (7) 減 稅 客 戶 回 購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1) 要 求 雷 曼 兄 弟 受 託 人 有 所 作 為 及 跟 進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2) 要 求 每 家 業 者 委 任 一 位 獨 立 人 士 監 督 投 訴 程 序 (3) 要 求 在 一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投 訴 審 查 (4) 安 排 快 捷 流 程 轉 交 投 訴 案 件 予 金 融 業 爭 議 調 解 中 心 (5) 進 行 調 查 並 公 布 結 果 日 本 民 眾 投 資 傾 向 保 守, 因 此 未 見 大 量 購 買 連 動 債 或 結 構 商 品 受 損 之 案 件 雷 曼 兄 弟 宣 布 破 產 同 日, 日 本 政 府 對 雷 曼 兄 弟 日 本 分 公 司 發 布 資 產 凍 結 命 令, 以 保 障 客 戶 資 產, 同 時 發 出 業 務 停 止 命 令 15

國 家 項 目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日 本 韓 國 檢 討 議 題 (1) 對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專 案 檢 查 並 考 量 適 當 行 政 處 分 (2) 加 強 對 投 資 產 品 銷 售 人 員 之 監 管 (1) 監 管 架 構 (2) 銀 行 從 事 的 證 券 活 動 (3) 銷 售 點 的 監 管 (4) 對 於 向 香 港 公 眾 發 售 的 投 資 產 品 的 有 關 文 件 的 監 管 (5) 專 業 投 資 者 的 定 義 (6) 中 介 人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7) 解 決 爭 議 (8) 投 資 者 教 育 (9) 執 法 權 力 (1) 對 金 融 機 構 展 開 調 查 工 作 (2) 加 強 對 投 資 產 品 之 監 管, 向 公 眾 展 開 諮 詢 對 未 上 市 投 資 產 品 之 提 案 對 複 雜 性 投 資 產 品 之 額 外 提 案 對 未 上 市 公 司 債 之 額 外 提 案 16

國 家 項 目 改 革 措 施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日 本 韓 國 (1) 銀 行 辦 理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業 務 進 行 海 外 投 資 規 定 比 照 證 券 及 保 險, 回 歸 由 金 管 會 統 一 管 理, 且 限 縮 多 項 投 資 條 件 (2) 訂 定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管 理 規 則 (3) 修 正 信 託 業 及 證 券 商 受 託 海 外 投 資 規 範 (4) 開 放 證 券 商 得 以 信 託 方 式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5) 擬 修 正 銀 行 辦 理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6) 擬 設 立 專 責 機 構, 處 理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7) 建 置 金 融 知 識 專 屬 網 站, 加 強 投 資 者 (1) 法 規 環 境 之 改 革 設 立 新 的 國 家 銀 行 監 理 局 改 善 法 規 架 構, 使 其 能 針 對 金 融 危 機 做 出 有 效 反 應 授 權 財 政 部 可 指 派 FDIC 或 SEC 為 破 產 機 構 之 管 理 人 可 命 令 法 定 資 本 額 下 降 之 大 型 公 司 集 團, 針 對 資 本 額 不 足 提 出 立 即 解 決 方 案 要 求 TIER 1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隨 時 準 備 公 司 面 臨 財 務 危 機 時 之 因 應 方 案 (1) 加 強 監 管 整 體 金 融 體 系 風 險 (2) 總 體 審 慎 監 理 (3) 強 化 消 費 者 保 護 (4) 國 際 金 融 監 管 合 作 兩 階 段 行 動 綱 領 範 疇 : (1) 第 一 階 段 毋 須 對 監 管 架 構 作 任 何 結 構 性 改 變 投 資 產 品 之 銷 售 中 介 人 之 業 務 操 守 對 投 資 者 之 教 育 (2) 第 二 階 段 檢 討 監 管 架 構 之 結 構 性 議 題 是 否 應 保 留 在 公 司 條 例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兩 套 公 開 招 募 制 度 是 否 成 立 一 法 定 之 財 經 事 務 申 訴 專 員 (1) 發 布 公 平 交 易 指 引 (2) 加 強 前 線 監 督 行 動 (3) 加 強 投 資 者 教 育 (4) 加 強 未 上 市 投 資 產 品 之 監 管 制 度 推 動 金 融 法 規 改 造 的 Better Regulation 計 畫, 該 計 畫 四 大 支 柱 重 點 為 : (1) 第 一 支 柱 : 達 成 規 則 性 監 理 與 原 則 性 監 理 之 最 佳 組 合 建 立 防 火 牆 機 制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管 理 提 升 主 管 機 構 檢 查 人 員 素 質 (2) 第 二 支 柱 : 早 期 發 現 優 先 議 題 及 提 升 應 對 效 果 維 持 金 融 系 統 安 定 以 及 對 資 本 市 場 法 亦 作 出 部 分 修 正, 並 於 2009 年 1 月 13 日 經 韓 國 國 會 修 正 審 議 通 過 (1) 增 列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規 模 之 限 制 命 令 對 象 (2) 強 化 櫃 檯 買 賣 市 場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投 資 人 保 護 措 施 (3) 強 化 金 融 投 資 業 者 銷 售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自 律 規 範 及 行 為 限 制 17

項 目 國 家 教 育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台 灣 美 國 英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日 本 韓 國 (2) 針 對 馬 多 夫 詐 騙 案 之 改 革 投 資 人 資 產 防 護 機 制 隨 機 抽 查 制 度 第 三 人 審 核 制 度 活 化 SEC 法 規 執 行 部 門 職 權 改 造 各 類 申 訴 及 內 部 情 報 之 處 理 流 程 告 發 人 制 度 對 金 融 機 構 採 取 風 險 查 核 加 強 檢 查 人 員 偵 測 詐 欺 的 能 力 增 加 具 專 業 檢 查 能 力 之 職 員 是 否 調 整 銀 行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之 監 管 架 構 是 否 透 過 立 法 成 立 一 跨 業 之 投 資 者 教 育 局 投 資 人 保 護 維 持 證 券 市 場 價 格 發 現 機 能 維 持 金 融 仲 介 機 能 (3) 第 三 支 柱 : 增 加 金 融 機 關 自 律 之 誘 因 (4) 第 四 支 柱 : 行 政 透 明 及 可 預 測 性 18

伍 健 全 台 灣 財 富 管 理 監 理 制 度 未 來 發 展 之 建 議 金 融 海 嘯 後, 我 國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了 國 外 作 法 及 各 界 意 見, 對 引 發 廣 大 投 資 糾 紛 之 結 構 型 商 品 訂 定 了 相 當 完 整 嚴 格 之 規 範, 對 保 護 投 資 人 及 重 建 市 場 秩 序 方 面 有 一 定 之 效 用 其 中 已 改 善 之 部 分 本 章 不 再 贅 述, 謹 綜 合 前 述 各 國 對 財 富 管 理 市 場 之 監 理 制 度 金 融 海 嘯 後 之 新 管 理 規 範, 以 及 本 研 究 座 談 會 ( 會 議 紀 錄 請 詳 參 附 錄 ) 與 會 人 員 之 意 見, 進 一 步 就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整 體 觀 點 提 出 未 來 監 管 方 向 之 建 議,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一 法 規 面 ( 一 ) 監 管 制 度 一 致 性, 儘 速 推 動 整 合 性 金 融 服 務 法 規 立 法 本 次 雷 曼 事 件, 台 灣 散 戶 投 資 人 購 買 之 連 動 債 幾 乎 全 是 由 銀 行 代 銷, 少 數 是 複 委 託 證 券 商 購 入, 至 於 保 險 業 銷 售 之 投 資 型 保 單 則 因 法 令 規 定 較 嚴 格 而 未 傳 出 投 資 糾 紛, 造 成 同 一 商 品 在 不 同 之 金 融 產 業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之 法 令 規 範 情 形, 對 投 資 人 保 護 顯 有 失 公 平 此 次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後, 各 國 為 因 應 轉 變 中 的 全 球 金 融 制 度, 同 時 考 量 到 金 融 業 務 間 的 分 界 漸 趨 模 糊, 紛 紛 檢 討 自 身 之 金 融 監 管 架 構, 進 行 結 構 性 的 改 變 三 十 人 集 團 (G30) 5 於 2008 年 10 月 發 表 了 金 融 監 管 架 構 : 在 全 球 市 場 環 境 下 之 監 管 模 式 及 挑 戰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 Approaches and Challenges in a Global Marketplace) 的 報 告, 檢 討 了 十 七 個 主 要 國 家 的 監 管 制 度, 探 討 其 在 應 用 四 大 主 要 金 融 監 管 模 式 ( 以 機 構 類 型 為 本 的 監 管 模 式 以 業 務 性 質 為 本 的 監 管 模 式 綜 合 監 管 模 式 雙 峰 監 管 模 式 ) 時 遭 遇 之 問 題 5 三 十 人 集 團 (G30) 是 一 關 注 國 際 經 濟 及 貨 幣 事 務 之 諮 詢 組 織, 其 網 站 為 www.group30.org 19

我 國 雖 於 2004 年 即 設 置 了 一 元 化 之 監 理 機 構 金 管 會, 然 實 際 上 各 業 務 局 仍 按 各 自 業 法 運 作, 法 令 並 未 完 全 整 合 根 據 三 十 人 集 團 之 分 析 顯 示, 隨 著 市 場 發 展 和 金 融 革 新, 金 融 機 構 目 前 所 從 事 的 是 跨 業 別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銷 售 活 動, 採 取 以 機 構 類 型 為 主 的 監 管 模 式 是 面 臨 壓 力 最 大 的 監 管 模 式, 因 此 我 國 有 必 要 配 合 市 場 發 展 實 況, 對 監 管 架 構 進 行 改 革 主 管 機 關 以 往 曾 考 慮 進 行 功 能 性 監 理, 然 因 各 機 構 之 性 質 客 戶 屬 性 等 有 所 差 異, 除 非 另 立 新 法, 否 則 整 合 上 有 所 困 難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對 各 業 法 具 有 共 通 性 質 者, 儘 量 予 以 一 致 性 規 範, 惟 長 期 而 言, 仍 應 以 同 一 法 規 為 依 歸, 再 視 各 業 別 屬 性 訂 立 例 外 規 定, 除 可 提 升 法 規 行 政 效 率 強 化 監 理 效 能 外, 亦 可 避 免 投 資 人 混 淆 及 杜 絕 監 理 套 利 之 情 況 至 於 究 採 原 則 性 (principle-based) 監 理 或 規 則 性 (rule-based) 監 理 方 式, 兩 種 方 法 各 有 其 優 缺 點, 以 風 險 控 制 為 本 的 原 則 性 監 理 導 向 較 為 彈 性 能 更 有 效 促 進 金 融 發 展 而 成 為 趨 勢 ; 另 一 方 面, 規 則 性 監 理 有 法 規 明 確 性 資 訊 透 明 度 及 可 預 測 性 優 點, 仍 為 安 定 整 體 金 融 市 場 之 重 要 基 礎,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並 未 純 粹 採 納 原 則 性 監 理 模 式, 而 是 將 兩 者 交 互 運 用 6 ( 例 如 : 日 本 ) 因 此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應 參 考 日 本 及 韓 國 之 經 驗, 儘 速 訂 立 一 整 合 性 金 融 投 資 法 規, 由 縱 向 之 行 業 別 管 理, 逐 步 轉 化 為 橫 向 之 業 務 別 管 理, 漸 次 達 成 功 能 性 監 理 之 目 標 同 時 將 原 則 性 監 理 與 規 則 性 監 理 兩 者 交 互 運 用 ( 例 如 : 英 國 對 董 監 事 規 管 採 用 原 則 性 監 理, 對 業 務 人 員 則 採 規 則 性 監 理 ), 建 立 一 套 較 為 彈 性 之 原 則 性 標 準, 以 彌 補 法 令 不 及 修 法 時 之 空 窗 期 需 求, 並 輔 以 監 理 機 關 頒 布 之 行 政 命 令 或 指 導 原 6 參 蕭 碧 燕, 準 則 基 礎 (principle-based) 監 理 制 度 之 簡 介, 集 保 結 算 所 雙 月 刊, 第 186 期,2009 年 10 月, 頁 36 20

則, 以 提 供 監 理 者 及 業 者 間 對 法 規 解 釋 與 適 用 取 得 共 識 之 平 衡 方 法 另 外, 三 十 人 集 團 之 報 告 指 出, 有 愈 來 愈 多 國 家 對 雙 峰 模 式 產 生 興 趣, 即 由 兩 個 監 管 機 構 分 擔 監 管 職 能, 其 中 一 個 機 構 負 責 監 管 安 全 性 及 穩 健 性, 另 一 個 機 構 則 監 管 業 務 操 守, 各 國 之 改 革 方 向 值 得 主 管 機 關 進 一 步 關 注, 以 建 構 最 適 我 國 之 金 融 監 理 制 度 ( 二 ) 檢 討 財 富 管 理 本 質, 賦 予 法 律 授 權 基 礎, 以 及 強 化 金 融 機 構 財 務 顧 問 制 度 由 財 富 管 理 之 本 質 而 言, 係 服 務 客 戶 之 一 個 過 程, 在 此 過 程 中 必 須 依 照 客 戶 生 命 週 期 (life cycle) 階 段 之 不 同 理 財 需 求, 提 供 客 戶 中 長 期 的 資 產 配 置 或 投 資 組 合 規 劃, 其 業 務 性 質 應 跳 脫 目 前 國 內 業 者 僅 為 商 品 銷 售 之 框 架, 因 此 財 務 諮 詢 應 是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然 而 台 灣 現 行 的 理 財 文 化 並 不 願 意 付 費 給 獨 立 的 財 務 顧 問 (financial advisor or financial planner), 投 資 人 聽 到 的 意 見 全 來 自 於 商 品 提 供 者, 這 些 資 訊 可 能 因 銷 售 佣 金 等 誘 因 而 有 所 偏 差 另 一 方 面, 目 前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是 架 構 在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及 複 委 託 之 關 係 上, 因 此 銀 行 雖 有 財 務 諮 詢 的 角 色, 但 並 無 投 資 的 決 定 運 用 權, 且 理 論 上 受 託 人 不 能 對 信 託 人 主 動 推 介 產 品, 此 點 未 來 應 予 改 變, 甚 至 為 了 與 國 外 業 者 競 爭, 應 讓 業 者 也 有 資 產 的 運 用 決 定 權, 為 客 戶 做 實 際 的 資 產 配 置 再 者, 最 近 十 年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在 台 灣 蓬 勃 發 展, 惟 至 目 前 並 無 法 源 依 據, 而 是 採 用 行 政 命 令 或 自 律 規 範 管 理, 遂 發 展 出 若 干 奇 特 現 象 例 如 : 實 際 運 作 上 銀 行 業 之 財 富 管 理 係 以 信 託 方 式 進 行, 惟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銀 行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須 設 立 專 責 部 門, 使 其 不 必 受 到 信 託 部 管 轄 雖 然 銀 行 發 行 新 產 品 必 須 經 商 21

品 審 議 委 員 會 ( 信 託 部 負 責 ) 通 過 方 能 上 架 銷 售, 但 追 求 業 績 之 財 富 管 理 部 在 會 議 上 卻 可 能 比 風 險 控 管 嚴 謹 的 信 託 部 贏 得 更 多 支 持 7, 引 發 後 果 嚴 重 之 道 德 風 險, 在 現 行 未 健 全 之 法 令 下 可 能 有 更 多 的 雷 曼 事 件 發 生 針 對 以 上 扭 曲 現 象, 建 議 賦 予 從 事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之 法 律 授 權 基 礎, 以 符 合 法 治 國 家 原 則, 以 及 重 新 釐 清 及 定 義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本 質, 強 化 獨 立 認 證 之 財 務 顧 問 機 制, 未 來 在 整 合 性 法 令 中, 規 定 從 事 財 富 管 理 業 者 應 具 有 財 務 顧 問 的 執 照 及 決 定 運 用 客 戶 資 產 權 利 之 全 權 委 託 執 照, 投 資 人 在 不 必 額 外 付 費 之 情 況 外, 業 者 應 提 供 其 最 適 資 產 配 置 規 劃, 改 變 以 銷 售 推 介 活 動 作 為 業 務 核 心 之 情 況, 避 免 發 生 銷 售 利 益 凌 駕 投 資 適 配 之 情 形, 或 者 業 者 銷 售 產 品 出 問 題 後, 以 僅 為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身 份 為 由, 推 卸 應 負 之 責 任 例 如 : 今 (2009) 年 開 始 施 行 之 韓 國 金 融 投 資 業 及 資 本 市 場 法 即 將 與 顧 客 具 有 直 接 債 務 關 係 或 受 託 顧 客 資 產 之 行 業 規 定 為 認 可 業 務, 而 不 受 託 投 資 人 資 產 之 行 業 規 定 為 登 錄 業 務, 分 別 加 以 管 理, 我 國 可 進 一 步 研 究 參 採 之 二 業 務 面 ( 一 ) 監 管 重 點 應 放 在 銷 售 行 為, 非 商 品 本 身 雷 曼 事 件 後, 結 構 債 令 人 聞 之 色 變, 主 管 機 關 更 為 此 訂 出 相 關 之 管 理 規 範, 包 括 建 立 總 代 理 人 制 度 區 分 投 資 人 屬 性 對 不 同 之 投 資 人 適 用 不 同 程 度 之 審 查 機 制 等 等, 同 時 限 縮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透 過 信 託 業 及 證 券 商 兩 管 道 進 行 海 外 投 資 之 範 圍 從 考 量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角 度 而 言, 設 立 總 代 理 人 制 度 及 提 存 營 業 7 商 品 審 議 委 員 會 係 由 一 位 副 總 信 託 部 主 管 財 富 管 理 部 主 管 及 其 它 部 門 主 管 組 成, 風 險 控 管 嚴 謹 的 信 託 部 只 有 一 票 表 決 權, 追 求 業 績 之 財 富 管 理 部 卻 可 能 有 較 多 支 持 票 數 22

保 證 金 有 其 必 要 性, 可 於 發 生 問 題 時 負 起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及 補 償 所 生 債 務 受 害 人, 但 就 商 品 審 查 及 限 縮 投 資 範 圍 而 言, 此 次 連 動 債 事 件 問 題 不 在 商 品 本 身, 而 是 銷 售 行 為 端 發 生 問 題, 在 國 外 限 制 只 能 賣 給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產 品, 在 台 灣 卻 透 過 信 託 機 制 賣 給 一 般 自 然 人 因 此 香 港 主 管 機 關 於 評 估 後, 為 恐 削 弱 中 介 人 的 責 任 意 識 及 投 資 者 之 風 險 意 識, 仍 繼 續 奉 行 以 揭 露 為 本 的 監 管 原 則, 輔 以 對 中 介 人 操 守 的 監 管, 並 透 過 投 資 者 教 育, 向 投 資 者 說 明 產 品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具 體 意 思 此 外, 新 加 坡 政 府 亦 未 設 定 更 嚴 格 之 產 品 限 制 或 審 查 制 度, 而 是 重 罰 不 當 銷 售 行 為 加 強 產 品 風 險 揭 露, 畢 竟 商 品 創 新 日 新 月 異, 主 管 機 關 無 法 針 對 每 樣 商 品 皆 訂 定 一 套 管 理 規 範 因 此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將 重 點 轉 移 至 稽 查 與 監 督 銷 售 行 為, 審 查 制 度 應 在 實 施 一 段 時 間 後 檢 討 其 必 要 性, 不 必 逐 一 送 件 審 查, 可 參 考 保 險 商 品 分 級 審 查 制 度, 對 以 往 銷 售 過 之 同 類 型 商 品 放 寬 審 核 要 求, 新 商 品 才 作 較 嚴 格 之 審 查 ; 審 查 結 果 若 不 符 合 規 定, 應 給 發 行 機 構 一 次 調 整 機 會, 若 仍 未 通 過 審 查, 則 禁 止 銷 售 至 於 審 查 單 位, 應 以 對 投 資 大 眾 權 益 有 無 影 響 劃 分, 銷 售 給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商 品 由 銷 售 單 位 自 行 審 查, 銷 售 給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的 商 品 則 因 公 會 自 律 機 構 與 會 員 關 係 密 切, 比 較 瞭 解 商 品, 在 現 行 金 融 體 系 下 由 其 負 責 審 查 較 為 適 合 另 外, 關 於 審 查 之 內 容, 則 應 比 照 美 英 港 新 等 先 進 國 家, 採 行 真 實 充 分 揭 露 商 品 資 訊 及 風 險 為 準 之 形 式 審 查 而 非 實 質 審 查, 明 確 規 定 複 雜 性 風 險 高 之 商 品 只 能 銷 售 予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同 時 必 須 教 育 投 資 者, 充 分 讓 大 眾 瞭 解 產 品 獲 得 審 核 通 過 之 涵 意 並 非 無 風 險 或 獲 利 之 保 證 23

( 二 ) 全 面 落 實 投 資 人 分 級 制 度 並 調 整 分 級 標 準, 放 寬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範 圍 限 制, 持 續 推 廣 由 資 產 管 理 業 者 代 為 投 資 非 上 市 櫃 商 品 2009 年 新 頒 布 之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管 理 規 則 首 次 將 投 資 人 區 分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與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進 行 分 級 管 理, 俟 後 修 正 之 信 託 業 辦 理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業 務 運 用 信 託 財 產 於 國 外 投 資 之 規 定 與 證 券 商 受 託 買 賣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之 外 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範 圍 及 標 的 規 範, 亦 比 照 對 投 資 人 作 類 別 區 分, 且 比 起 原 有 法 規,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範 圍 相 對 限 縮 許 多 嚴 格 的 產 品 限 制 固 然 有 降 低 投 資 風 險 保 護 投 資 人 之 作 用, 相 對 的 也 剝 奪 了 一 般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機 會 及 扼 殺 業 者 經 營 空 間 如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若 銷 售 對 象 為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則 產 品 內 容 必 須 簡 單 化 百 分 百 保 本 等, 且 每 檔 連 動 債 產 品 都 要 取 得 信 評 機 構 的 評 等, 然 實 務 上 信 評 機 構 並 不 會 就 商 品 本 身 作 評 等, 窒 礙 難 行 的 法 令 造 成 自 2009 年 7 月 23 日 公 布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管 理 規 則 解 除 銷 售 禁 令 後, 長 達 三 個 月 的 銷 售 空 窗 期, 直 至 10 月 26 日 才 由 瑞 士 銀 行 重 新 推 出 新 商 品, 但 該 商 品 只 以 資 產 3,000 萬 以 上 專 業 投 資 人 為 銷 售 對 象, 且 係 不 保 本 之 股 權 連 結 商 品, 與 外 界 認 為 連 動 債 商 品 將 回 歸 保 守 之 預 期 不 同 ; 又 如 2009 年 8 月 21 日 後 一 般 民 眾 透 過 銀 行 與 券 商 進 行 海 外 投 資, 禁 止 買 賣 海 外 放 空 型 或 槓 桿 型 ETF 等 限 縮 投 資 商 品 規 定, 更 引 發 投 資 大 眾 抱 怨 及 業 者 困 擾, 恐 使 投 資 人 轉 向 鄰 近 國 家 投 資 是 以, 雖 然 一 般 投 資 人 僅 宜 接 觸 上 市 櫃 商 品, 惟 其 仍 存 有 多 元 投 資 需 求, 因 此 建 議 持 續 推 廣 非 上 市 櫃 之 投 資 商 品 由 資 產 管 理 業 者 以 發 行 基 金 或 集 合 管 理 帳 戶 之 方 式 代 為 投 資, 以 減 少 散 戶 因 資 訊 不 對 稱 而 受 害 之 情 形, 同 時 若 將 來 發 生 問 題, 代 操 機 構 亦 可 負 起 責 任 再 24

者, 比 照 先 進 諸 國 採 行 投 資 人 分 級 制 度 立 意 良 好, 應 全 面 落 實 至 所 有 投 資 銷 售 推 介 活 動, 惟 分 級 設 計 標 準 可 再 進 一 步 檢 討, 以 專 業 投 資 人 而 言, 分 類 似 過 簡 單, 未 區 分 大 中 小 型 規 模 或 考 量 交 易 功 能 ; 而 許 多 具 金 融 商 品 專 業 知 識 交 易 經 驗 豐 富 之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則 因 財 力 未 達 門 檻, 無 法 續 行 其 投 資 操 作 規 劃, 造 成 資 金 外 移 及 很 多 不 必 要 的 糾 紛, 建 議 就 現 行 分 級 標 準 條 件 再 予 以 檢 討 細 分 而 由 於 各 產 品 複 雜 程 度 不 同, 對 投 資 人 分 級 標 準 亦 不 必 一 致, 建 議 先 蒐 集 分 級 標 準 資 料, 再 評 估 就 各 產 品 屬 性 予 以 調 整 分 級 標 準 ( 三 ) 營 造 開 放 之 財 富 管 理 產 業 經 營 環 境, 提 升 業 者 競 爭 力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由 於 可 承 作 的 業 務 有 限 國 際 化 不 足 通 路 不 夠 等 因 素, 在 開 發 金 融 商 品 上 相 當 被 動, 無 論 是 券 商 或 銀 行 從 事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大 部 分 皆 是 引 進 國 外 商 品, 擔 任 外 國 發 行 人 的 仲 介 商 角 色, 既 不 容 易 充 分 了 解 商 品 內 涵, 且 易 流 於 在 相 同 之 業 務 模 式 框 架 中 競 爭 其 實 國 內 亦 可 自 行 開 發 產 品,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因 為 由 國 內 業 者 自 行 開 發 的 商 品, 較 易 瞭 解 其 產 品 內 容, 例 如 本 國 銀 行 可 嘗 試 將 中 小 企 業 的 貸 款 證 券 化, 銷 售 給 保 險 公 司 等 機 構 投 資 人, 如 此 一 來 銀 行 營 運 亦 可 增 加 除 了 存 放 款 利 差 以 外 之 獲 利 來 源 此 外, 業 者 應 加 強 培 養 本 土 設 計 人 才, 考 慮 向 外 收 購 更 多 的 技 術 各 種 資 源 及 聘 請 優 秀 人 才, 加 以 學 習, 才 能 由 仲 介 商 轉 變 為 發 行 者, 掌 握 開 發 商 品 的 主 動 權 當 然 要 鼓 勵 開 發 設 計 金 融 商 品, 必 須 要 有 開 放 之 經 營 環 境 及 誘 因, 建 議 未 來 在 完 善 配 套 之 法 令 下 ( 如 確 實 之 投 資 人 分 級 與 產 品 適 配 性 確 保 銷 售 行 為 之 正 當 性 等 ), 減 少 業 務 限 制, 對 投 資 商 品 改 採 負 面 表 列, 使 國 內 業 者 真 正 可 以 為 客 戶 提 供 量 身 定 作 之 客 製 化 理 財 服 務, 同 時 提 供 創 新 誘 因, 例 如 給 予 一 段 保 護 期 25

間, 在 該 期 間 內 其 它 業 者 不 得 模 仿 發 行 類 似 產 品,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人 員 在 新 產 品 送 審 期 間 亦 必 須 加 以 保 密, 以 引 導 業 者 進 行 差 異 化 發 展, 避 免 淪 於 同 質 性 商 品 殺 價 競 爭 ( 四 )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律 機 構 訂 定 指 導 方 針, 提 供 予 業 者 參 考 有 關 客 戶 與 商 品 適 配 部 分, 在 連 動 債 事 件 前 法 規 皆 已 明 確 規 定 必 須 瞭 解 客 戶 投 資 屬 性 及 評 估 其 適 合 之 商 品, 新 發 布 之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管 理 規 則 亦 再 次 強 化 銷 售 端 之 適 合 性 評 估, 可 知 問 題 點 不 在 於 法 令 之 闕 如, 而 是 在 執 行 層 面 上 應 如 何 落 實 KYC ( Know Your Customer) 惟 有 業 者 反 應 實 際 執 行 上 確 有 相 當 困 難, 若 客 戶 不 願 提 供 其 完 整 收 入 資 產 等 個 人 資 料 時, 業 者 亦 很 難 由 其 它 管 道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 又 如 自 然 人 得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條 件 之 一 為 具 備 充 分 之 金 融 商 品 專 業 知 識 或 交 易 經 驗, 然 何 謂 充 分 卻 有 賴 業 者 之 自 行 判 斷, 而 這 將 影 響 到 客 戶 分 級 的 正 確 性 再 者, 法 令 規 定 業 者 必 須 以 顯 著 之 字 體 標 示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之 風 險 程 度 等 資 訊, 何 謂 顯 著 則 見 仁 見 智, 以 上 種 種 皆 屬 灰 色 地 帶 而 有 解 釋 操 縱 之 可 能 以 鄰 近 國 家 為 例, 不 論 是 採 原 則 性 監 理 之 新 加 坡 或 規 則 性 監 理 之 香 港, 其 皆 以 發 布 指 引 方 式 提 供 業 者 遵 循 法 令 之 依 據, 例 如 : 客 戶 必 須 主 動 提 供 證 明 資 料, 若 財 務 顧 問 代 表 可 證 明 其 作 出 合 理 諮 詢 後, 客 戶 仍 不 願 提 供 資 訊, 即 可 免 責 等 ; 美 國 則 是 對 零 售 非 存 款 性 投 資 產 品 8 (Retail Nondeposit Investment Sales) 制 定 有 監 察 手 冊, 舉 凡 資 訊 揭 露 適 合 性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客 訴 程 序 等 皆 有 重 點 指 引 因 此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法 令 規 定 中 模 糊 地 帶 部 分 儘 可 能 提 供 相 關 指 引 或 解 釋, 作 為 業 者 依 循 之 標 準, 避 免 有 操 縱 或 誤 導 之 空 間, 減 少 銷 售 8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Comptroller s Handbook (Section 413), Retail Nondeposit Investment Sales,, February, 1994, http://www.occ.treas.gov/handbook/rnis1.pdf 26

產 品 予 不 適 合 客 戶 之 情 況, 方 能 強 化 監 理 之 效 果 ( 五 ) 加 強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採 用 多 樣 化 彈 性 之 查 核 機 制 由 於 金 融 商 品 之 創 新 日 新 月 異, 複 雜 度 與 日 俱 增, 要 作 好 監 理 工 作, 肩 負 重 責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自 律 機 構 人 員 必 須 同 步 瞭 解 相 關 產 品 知 識, 否 則 無 法 對 其 風 險 或 影 響 層 面 有 正 確 之 評 估, 亦 可 能 因 不 瞭 解 而 扼 殺 了 產 品 生 機 或 業 者 經 營 空 間 ; 或 者 對 相 關 業 務 進 行 查 核 時, 無 法 掌 握 關 鍵 因 素, 而 使 實 質 檢 查 流 於 空 泛 程 序 再 者, 負 責 金 融 檢 查 事 務 之 金 管 會 檢 查 局, 於 執 行 檢 查 時 基 本 上 係 至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查 核, 其 通 常 會 事 先 通 知 受 檢 機 構 並 告 知 當 次 查 核 項 目 觀 諸 國 外 如 英 國 及 新 加 坡 金 融 服 務 管 理 局 對 業 者 營 運 手 法 進 行 專 案 查 核 時, 會 進 行 所 謂 交 易 檢 測, 即 測 試 銷 售 人 員 對 產 品 的 認 識 及 實 際 銷 售 時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有 時 亦 以 喬 裝 客 戶 方 式 進 行, 或 者 聯 絡 客 戶, 蒐 集 其 對 銷 售 程 序 及 投 資 建 議 的 素 質 意 見 等 因 此, 建 議 負 責 查 核 之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律 機 構 人 員 必 須 制 定 一 套 訓 練 計 畫, 針 對 新 種 商 品 或 檢 查 技 巧 上 進 行 持 續 定 期 之 進 修, 以 期 配 合 市 場 之 發 展 速 度, 甚 至 走 在 前 端 引 導 市 場 朝 健 康 正 向 地 發 展 至 於 查 核 重 點 應 在 銷 售 手 法 上, 注 意 是 否 確 實 作 到 KYC 有 無 誤 導 客 戶 嫌 疑 銷 售 行 為 是 否 受 到 佣 金 或 獎 金 之 誘 導 等 檢 查 方 式 則 可 參 採 國 外 作 法, 抽 查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銷 售 人 員 及 訪 談 財 富 管 理 客 戶 等, 惟 採 用 訪 談 或 致 電 客 戶 時, 應 先 宣 導 公 告 之, 避 免 客 戶 誤 會 為 詐 騙 集 團 或 引 發 客 戶 對 業 者 營 運 疑 慮 之 負 面 揣 測 此 外, 美 國 證 管 會 於 2008 年 馬 多 夫 詐 騙 案 後, 在 對 投 資 顧 問 業 務 之 管 理 改 進 措 施 上, 採 用 所 謂 告 發 人 制 度, 由 判 決 成 立 後 的 罰 款 中, 扣 除 賠 償 給 投 資 人 之 部 分, 成 立 一 27

筆 基 金 來 獎 勵 告 發 嚴 重 違 反 聯 邦 證 券 法 規 案 件 之 人, 亦 為 可 輔 助 查 核 參 採 方 法 之 一 ( 六 ) 注 重 理 財 人 員 或 銷 售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董 監 事 及 高 階 主 管 之 責 任, 在 財 富 管 理 或 商 品 銷 售 程 序 中, 除 了 KYC 為 基 礎 重 點 工 作 外, KYP(Know Your Product) 亦 為 重 要 之 一 環, 如 果 理 財 人 員 或 銷 售 人 員 對 產 品 本 身 不 夠 瞭 解, 要 如 何 推 薦 適 當 之 產 品 給 客 戶? 各 國 對 於 金 融 產 品 銷 售 人 員 皆 訂 有 一 定 之 資 格, 必 須 通 過 測 驗 及 參 加 一 定 時 數 之 訓 練 後 才 能 從 事 相 關 業 務 新 加 坡 當 局 於 金 融 海 嘯 後 已 成 立 由 不 同 產 業 協 會 代 表 組 成 之 工 作 小 組, 為 複 雜 性 投 資 產 品 所 需 之 知 識 研 發 新 的 資 本 市 場 和 財 務 顧 問 服 務 (CMFAS) 證 照 測 驗 模 組, 包 括 規 則 和 條 例 以 及 產 品 知 識 ; 我 國 主 管 機 關 金 管 會 亦 於 日 前 責 令 銀 行 公 會 研 擬 結 構 式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證 照 之 考 試 資 格 與 方 式, 預 定 於 明 (2010) 年 6 月 後, 必 須 具 備 相 關 證 照, 才 能 銷 售 雙 元 貨 幣 (DCD) 結 構 型 存 款 等 衍 生 性 商 品 因 此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應 視 市 場 發 展, 定 期 評 估 是 否 更 新 理 財 人 員 資 格 及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使 其 具 備 從 事 業 務 所 需 之 完 整 知 識, 特 別 是 針 對 新 開 發 之 商 品, 以 確 保 客 戶 與 產 品 之 適 配 性, 與 金 融 發 展 與 時 並 進 而 理 財 顧 問 部 門 主 管 則 要 確 實 做 到 KYS(Know Your Staff), 也 就 是 瞭 解 你 的 職 員, 主 管 必 須 定 期 抽 查 職 員 是 否 接 受 適 當 之 訓 練, 熟 悉 相 關 產 品 知 識 對 於 整 體 銷 售 活 動 之 正 當 性 及 法 令 遵 循 義 務, 則 應 以 法 規 或 行 政 命 令 要 求 由 金 融 機 構 之 董 監 事 及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負 起 責 任, 例 如 新 加 坡 即 於 2009 年 金 融 海 嘯 發 生 後 公 布 新 的 公 平 交 易 指 引, 強 調 由 金 融 機 構 之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負 起 建 立 公 平 對 待 顧 客 文 化 之 28

主 要 責 任 三 資 訊 揭 露 面 為 加 強 投 資 人 之 保 護, 並 提 供 投 資 人 最 新 參 考 資 訊, 主 管 機 關 對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之 管 理 亦 比 照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發 行 人 或 總 代 理 人 應 就 其 所 發 行 或 代 理 之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編 製 中 文 投 資 人 須 知, 以 及 中 文 產 品 說 明 書 交 付 予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轉 交 投 資 人 9; 發 行 人 或 總 代 理 人 應 於 每 一 營 業 日 公 告 所 發 行 或 代 理 之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參 考 價 格 資 料, 以 金 管 會 指 定 之 系 統 辦 理 公 告 ; 提 供 之 商 品 資 訊 及 行 銷 文 件 內 容 不 得 有 誤 導 或 誇 大 之 陳 述 ; 此 外, 若 事 後 發 行 機 構 或 保 證 機 構 發 生 重 大 事 件 可 能 影 響 投 資 人 權 益 事 件 時, 發 行 人 總 代 理 人 應 於 三 日 內 公 告 通 報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轉 知 投 資 人 等 以 上 不 論 於 產 品 資 訊 及 時 參 考 價 格 與 重 大 事 件 之 揭 露 以 及 行 銷 過 程 之 持 平 廣 告 方 面, 主 管 機 關 皆 已 參 考 國 外 制 度 進 行 相 關 規 範 建 議 能 全 面 性 落 實 於 所 有 投 資 產 品, 未 來 在 訂 立 整 合 性 法 規 時 能 統 一 規 範 於 資 訊 揭 露 專 章, 明 定 發 行 人 或 總 代 理 人 與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之 告 知 義 務, 促 進 市 場 之 資 訊 透 明 度 及 加 強 投 資 人 之 保 護 四 投 資 人 保 護 面 ( 一 ) 建 置 常 態 性 之 金 融 爭 議 調 解 機 制 我 國 目 前 對 於 金 融 交 易 糾 紛 之 處 理, 主 要 採 業 者 自 律 方 式, 調 解 9 有 關 投 資 人 須 知 及 中 文 產 品 說 明 書 進 一 步 之 詳 細 規 定, 係 委 由 金 融 總 會 與 公 會 擬 訂, 根 據 金 融 總 會 公 布 之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中 文 投 資 人 須 知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發 行 人 或 總 代 理 人 應 編 製 不 超 過 四 頁 且 內 文 至 少 不 得 小 於 12 字 體 之 中 文 投 資 人 須 知 ;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中 文 產 品 說 明 書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則 規 定 中 文 產 品 說 明 書 須 以 顯 著 方 式 ( 以 比 其 他 內 文 較 大 之 粗 黑 字 體 刊 印, 且 至 少 不 得 小 於 12 字 體 ) 刊 印 商 品 之 投 資 風 險 警 語 29

措 施 則 為 分 業 辦 理, 視 金 融 商 品 性 質 而 有 不 同 之 調 處 機 制, 且 對 金 融 機 構 無 絕 對 之 拘 束 力 至 於 調 處 後 送 交 法 院 之 司 法 效 力 部 分, 只 有 消 保 法 的 消 保 事 件 以 及 投 保 法 的 證 券 期 貨 事 件, 經 消 保 官 或 投 保 中 心 調 處 完 畢 後 有 司 法 效 力, 公 會 的 調 處 則 無 司 法 效 力, 要 透 過 協 調 機 制 約 束 業 者 有 所 困 難 此 次 連 動 債 事 件, 突 顯 出 跨 業 大 規 模 爭 議 案 件 調 解 機 制 之 需 求, 外 界 曾 提 出 將 現 行 只 處 理 證 券 期 貨 糾 紛 之 投 保 法 擴 大 為 金 融 交 易 投 資 人 保 護 法, 將 投 保 中 心 擴 大 為 金 融 交 易 投 資 人 保 護 中 心 之 意 見, 惟 因 涉 及 法 律 架 構 更 動 及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不 符 爭 議 而 作 罷 之 前 由 證 券 商 公 會 提 出 之 資 本 市 場 整 合 法 草 案, 對 於 所 有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均 可 在 該 法 中 被 規 範, 包 括 調 處 機 制, 甚 至 發 生 重 大 違 約 事 件 時 的 團 體 訴 訟 機 制, 可 惜 該 法 案 目 前 並 未 持 續 進 行 ; 至 於 後 來 由 主 管 機 關 金 管 會 提 出 之 金 融 服 務 法 草 案 中, 則 僅 規 範 一 般 民 事 爭 議 上 的 處 理 機 制 由 外 國 相 關 立 法 例 得 知, 英 國 原 先 亦 在 個 別 產 業 設 立 有 申 訴 審 查 員 機 制, 俟 後 則 整 合 為 單 一 具 有 專 業 性 與 獨 立 性 之 金 融 申 訴 審 查 員 服 務 中 心 (FOS), 取 代 原 先 之 分 立 機 制 ; 此 外, 新 加 坡 亦 針 對 小 額 投 資 人 之 需 求, 設 立 金 融 業 爭 議 解 決 中 心 (FIDReC) 投 資 人 透 過 上 述 兩 機 制 之 申 訴 皆 為 免 費 性 質, 其 裁 決 對 金 融 機 構 有 約 束 效 果, 但 投 資 者 若 選 擇 不 接 受, 可 以 另 外 尋 求 其 它 管 道 之 民 事 賠 償 鑒 於 未 來 商 品 種 類 勢 必 非 常 廣 泛, 建 議 未 來 在 整 合 性 法 案 中 必 須 納 入 建 置 一 套 常 態 性 之 金 融 交 易 糾 紛 處 理 機 制, 英 國 及 新 加 坡 之 經 驗 正 可 以 供 作 借 鏡 參 考 ( 二 ) 對 不 當 違 規 行 為 加 重 處 罰 30

雷 曼 迷 你 債 重 創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後, 有 建 議 指 出 應 賦 予 證 監 會 命 令 賠 償 之 權 力, 作 為 紀 律 處 分 其 中 一 種 之 形 式, 惟 香 港 當 局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尚 未 作 出 最 終 決 定 由 各 國 立 法 例 觀 之, 除 少 數 國 家 ( 例 如 : 英 國 ) 以 外, 多 數 國 家 並 未 賦 予 主 管 機 關 此 等 權 力, 此 應 考 量 涉 及 司 法 領 域 時, 主 管 機 關 必 須 依 法 行 政, 不 得 自 行 判 定 作 出 民 刑 事 懲 處 命 令, 以 保 障 業 者 合 法 經 營 之 基 本 權 益 對 此, 本 研 究 亦 贊 同 以 上 考 量, 然 為 維 持 金 融 市 場 之 穩 定, 預 防 類 似 事 件 再 度 影 響 市 場 秩 序, 各 界 均 有 共 識 應 對 業 者 及 業 務 人 員 不 當 違 規 行 為 部 分, 加 重 處 罰, 例 如 美 國 即 對 於 不 當 銷 售 或 是 違 反 信 託 業 務 等 行 為 之 處 罰 相 當 嚴 重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檢 討 現 有 之 罰 則 規 定, 同 時 對 業 者 與 業 務 人 員 之 違 規 行 為 加 重 處 罰, 以 遏 阻 不 當 行 為 發 生, 強 化 投 資 人 保 護 ; 未 來 亦 可 由 各 相 關 機 構 或 公 會 對 違 規 案 例 進 行 歸 類 分 析, 比 照 法 律 損 失 賠 償 判 決 提 出 懲 處 見 解, 由 主 管 機 關 作 成 案 例 對 業 者 廣 為 宣 導, 供 作 爭 議 發 生 時 之 具 體 罰 則 參 考 ( 三 ) 加 強 及 多 元 管 道 之 投 資 人 教 育, 評 估 跨 業 之 聯 合 教 育 方 案 金 融 商 品 不 斷 推 陳 出 新, 投 資 人 亦 應 持 續 接 受 教 育, 提 升 新 技 能 和 知 識, 與 金 融 發 展 與 時 並 進 台 灣 的 投 資 人 對 理 財 投 資 議 題 多 抱 持 高 度 興 趣, 惟 由 金 融 機 構 舉 辦 之 演 講 座 談 或 其 他 各 類 活 動, 多 數 偏 向 產 品 銷 售 觀 點, 非 純 為 提 倡 金 融 知 識 目 的 依 國 外 對 投 資 人 教 育 成 效 所 做 之 研 究, 顯 示 投 資 人 參 與 相 關 活 動 係 為 了 明 牌 或 立 即 獲 利 的 機 會, 若 無 法 匡 正 此 風, 將 使 商 品 銷 售 者 有 機 可 乘 因 此, 投 資 人 教 育 應 由 政 策 獎 勵 導 引, 透 過 一 些 更 積 極 方 式 鼓 勵 獨 立 的 第 三 機 構 單 位 來 執 行 主 管 機 關 應 灌 輸 投 資 人 正 確 之 觀 念, 包 括 財 富 管 理 是 由 個 人 或 家 31

庭 的 基 本 需 求 引 發 而 來, 其 重 點 不 在 於 使 人 快 速 致 富, 而 是 協 助 客 戶 在 人 生 不 同 階 段 面 對 不 同 的 理 財 需 求, 規 劃 中 長 期 之 資 產 配 置, 因 此 財 富 管 理 不 應 由 交 易 行 為 所 主 導 此 外, 對 於 通 過 政 府 審 核 銷 售 之 商 品 亦 不 為 安 全 或 獲 利 之 保 證, 投 資 人 對 於 商 品 特 性 與 風 險 控 管 仍 須 自 負 責 任, 目 前 各 國 政 府 皆 致 力 教 育 投 資 人 看 不 懂 的 商 品 就 不 要 買 至 於 投 資 人 教 育 之 方 式, 長 期 以 來 主 管 機 關 透 過 不 同 形 式 持 續 對 投 資 人 進 行 宣 導, 例 如 : 各 類 主 題 之 摺 頁 宣 導 短 片 問 答 比 賽 大 型 嘉 年 華 會 校 園 金 融 教 育 推 廣 與 補 助 等,2008 年 起 更 製 作 了 活 潑 性 高 之 漫 畫 式 教 材 動 畫 和 遊 戲 式 之 多 媒 體 教 材, 亦 建 置 了 金 融 知 識 專 屬 網 站 金 融 智 慧 網 基 於 網 路 已 成 為 傳 播 資 訊 之 主 要 管 道, 建 議 應 加 快 充 實 豐 富 金 融 智 慧 網 內 容, 並 對 外 廣 為 宣 傳, 期 能 達 成 如 香 港 學. 投 資 及 新 加 坡 MoneySENSE 投 資 者 專 屬 教 育 網 站 之 良 好 成 效 此 外, 電 視 媒 體 在 傳 播 工 具 上 仍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雖 然 當 局 常 藉 其 播 放 宣 導 短 片 或 製 播 相 關 節 目, 惟 教 育 性 質 濃 厚, 建 議 可 添 加 戲 劇 性 之 內 容, 將 教 育 主 題 融 入 節 目 當 中, 以 吸 引 不 同 層 面 之 投 資 大 眾 興 趣, 在 潛 移 默 化 中 吸 收 重 要 金 融 觀 念 與 知 識, 例 如 香 港 以 60 年 代 至 90 年 代 金 融 市 場 為 主 線 背 景 之 電 視 節 目 大 時 代 至 今 仍 為 大 家 津 津 樂 道, 甚 至 為 股 市 創 造 了 若 干 本 土 性 新 詞 彙 用 語 當 然, 要 加 強 持 續 性 之 投 資 人 教 育 宣 導, 經 費 與 人 力 為 不 可 或 缺 之 重 要 支 柱 我 國 之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多 年 前 已 由 證 基 會 聯 合 各 周 邊 單 位 出 資, 實 施 聯 合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具 體 成 效 亦 有 目 共 睹, 但 在 金 融 財 富 管 理 領 域, 多 由 各 業 者 自 行 推 廣, 此 時 投 資 人 收 到 之 資 訊 較 為 片 斷, 香 港 日 前 正 考 慮 立 法 成 立 一 跨 業 之 投 資 者 教 育 局, 因 此 建 議 整 合 國 內 各 業 別 之 活 動, 進 行 短 中 長 期 有 系 統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因 為 當 32

規 模 擴 大 時, 產 生 的 效 應 也 較 大, 投 資 人 亦 可 接 收 到 完 整 之 金 融 知 識, 最 後 再 對 實 施 成 效 進 行 定 期 性 評 估, 針 對 結 果 加 以 改 進 調 整 此 外, 各 國 公 部 門 近 來 紛 紛 提 高 其 財 務 教 育 預 算, 進 行 長 期 分 階 段 之 計 畫, 若 法 例 許 可 時, 更 會 輔 以 來 自 業 界 或 市 場 之 徵 費 收 入, 建 議 我 國 亦 可 進 一 步 評 估 參 採 之, 例 如 自 監 理 年 費 中 提 撥 一 定 之 比 例 作 為 投 資 人 教 育 基 金 等 陸 結 論 隨 著 金 融 環 境 之 變 化 及 富 裕 人 口 之 增 長, 財 富 管 理 已 成 為 近 年 來 之 顯 學, 在 歐 美 國 家 已 盛 行 多 年, 於 亞 洲 地 區 亦 蓬 勃 發 展 此 次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雖 然 一 度 重 創 該 業 務, 惟 展 望 未 來, 仍 將 扮 演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之 主 流, 為 提 升 我 國 金 融 產 業 競 爭 力, 主 管 機 關 應 加 以 重 視 並 引 導 該 產 業 朝 正 向 積 極 發 展 本 次 金 融 風 暴 恰 巧 給 予 各 國 一 全 面 檢 視 金 融 產 業 健 全 性 之 機 會, 就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而 言, 風 暴 過 後 各 國 採 取 之 原 則 幾 乎 相 同, 皆 以 提 升 資 訊 透 明 度 及 保 護 投 資 人 角 度 進 行 改 革, 惟 作 法 上 依 其 監 理 精 神 而 有 些 許 差 異, 例 如 同 為 亞 洲 國 家 之 香 港 新 加 坡 之 改 革 方 向 為 產 品 銷 售 過 程 與 人 員 專 業 度 ( 理 專 是 否 經 過 充 分 訓 練, 提 供 投 資 人 正 確 資 訊?) 增 設 外 部 稽 核 制 度 監 督 銷 售 機 構 是 否 遵 照 標 準 販 售 等, 而 台 灣 則 新 增 商 品 審 查 制 度 進 一 步 限 制 發 行 機 構 與 投 資 產 品 種 類 究 竟 何 種 作 法 較 好, 並 無 明 確 定 論, 因 不 同 金 融 制 度 之 國 家 此 次 不 約 而 同 皆 遭 受 程 度 不 一 之 打 擊 ( 此 次 雷 曼 連 動 債 事 件, 採 取 金 融 監 理 一 元 化 之 新 加 坡 亦 受 傷 慘 重 ) 反 之, 應 由 本 國 金 融 產 業 及 投 資 人 成 熟 度 角 度 考 量, 何 種 監 理 方 式 最 適 合 協 助 我 國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發 展, 33

本 研 究 即 據 此 提 出 上 述 建 議, 而 相 關 建 議 事 項 可 採 分 階 段 推 行 實 施 : 一 短 期 措 施 ( 一 ) 對 各 業 法 具 有 共 通 性 質 者, 儘 量 給 予 一 致 性 規 範, 同 時 進 一 步 研 擬 未 來 實 施 功 能 性 監 理 之 規 範 ( 二 ) 檢 討 財 富 管 理 本 質, 強 化 獨 立 之 財 務 顧 問 制 度 ( 三 ) 對 複 雜 性 風 險 程 度 高 之 商 品 設 立 總 代 理 人 制 度 並 予 以 審 查 ( 四 ) 蒐 集 資 料, 評 估 是 否 調 整 現 行 投 資 人 分 級 設 計 標 準 ( 五 ) 逐 步 放 寬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範 圍 限 制, 持 續 推 廣 由 資 產 管 理 業 者 代 為 投 資 非 上 市 櫃 商 品 ( 六 ) 鼓 勵 金 融 創 新, 初 期 可 採 複 製 商 品 加 上 難 以 取 代 之 獨 創 性 方 式 研 發 本 土 型 新 商 品, 並 給 予 創 新 保 護 期 獎 勵 ( 七 ) 訂 定 較 明 確 之 相 關 指 引 或 案 例, 提 供 業 者 遵 循 參 考 ( 八 ) 引 進 喬 裝 客 戶 等 彈 性 查 核 機 制, 將 銷 售 過 程 列 為 查 核 之 重 點 ( 九 ) 研 發 理 財 人 員 證 照 測 驗 模 組, 加 強 業 務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 十 ) 善 加 利 用 網 路 及 多 媒 體 教 育 功 能, 嘗 試 製 作 全 國 性 之 電 視 節 目, 充 實 豐 富 金 融 智 慧 網 之 內 容 二 中 期 措 施 ( 一 ) 採 取 功 能 性 監 理 原 則, 建 置 一 整 合 性 金 融 服 務 法 規, 各 業 別 從 事 相 同 業 務 以 單 一 法 規 為 依 歸, 以 提 升 監 理 綜 效 ( 二 ) 賦 予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法 律 明 文 基 礎, 端 正 現 行 未 全 然 受 信 託 部 門 控 管 之 現 象 ( 三 ) 檢 討 逐 一 審 查 之 必 要 性, 採 取 分 級 審 查 制 度 ( 四 ) 全 面 落 實 投 資 人 分 級 制 度 至 所 有 投 資 銷 售 推 介 活 動 ( 五 ) 培 養 本 土 設 計 人 才, 提 供 客 戶 量 身 定 作 之 客 製 化 理 財 服 務 34

( 六 ) 評 估 制 定 告 發 人 制 度, 對 不 當 違 規 行 為 加 重 處 罰, 以 減 少 違 規 案 件 之 發 生, 促 進 市 場 秩 序 ( 七 ) 強 化 董 監 事 與 高 級 主 管 階 層 之 公 平 交 易 責 任, 確 實 作 到 KYS (Know Your Staff) 瞭 解 你 的 職 員 ( 八 ) 於 整 合 性 法 規 中 訂 定 資 訊 揭 露 專 章, 全 面 落 實 於 所 有 金 融 商 品 ( 九 ) 規 劃 持 續 性 投 資 人 教 育 經 費 來 源, 由 公 部 門 定 期 編 製 預 算 或 市 場 徵 費 支 應 三 長 期 措 施 ( 一 ) 以 原 則 性 監 理 為 主 規 則 性 監 理 為 輔, 兩 者 交 互 運 用, 確 保 監 管 模 式 能 配 合 市 場 發 展 與 金 融 革 新 ( 二 ) 採 取 充 分 揭 露 之 形 式 審 查, 使 市 場 回 歸 自 律 機 制, 節 省 龐 大 時 間 與 人 力 成 本, 同 時 教 育 投 資 者 審 查 通 過 之 意 涵 ( 三 ) 在 完 善 之 配 套 法 規 下, 對 可 承 作 商 品 採 負 面 表 列, 藉 以 增 進 金 融 商 品 之 創 新 開 發 並 引 導 良 性 競 爭, 活 絡 市 場 自 由 度 及 提 升 整 體 金 融 效 能 ( 四 ) 制 定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律 機 構 查 核 人 員 之 持 續 訓 練 計 畫, 以 配 合 市 場 之 發 展, 並 改 進 查 核 方 法 ( 五 ) 建 置 常 態 性 之 金 融 爭 議 調 解 機 制, 促 進 投 資 人 保 護 ( 六 ) 評 估 跨 業 統 一 聯 合 教 育 方 案 之 可 行 性, 對 投 資 人 教 育 成 效 進 行 定 期 性 評 估 兹 將 上 述 短 中 長 期 建 議 事 項 分 成 法 規 面 業 務 面 資 訊 揭 露 面 與 投 資 人 保 護 面 等 四 大 構 面, 彙 整 如 下 表 : 35

表 3 健 全 財 富 管 理 監 理 制 度 之 建 議 方 案 構 面 法 規 面 業 務 面 對 各 業 法 具 有 共 通 性 質 者, 儘 量 給 予 一 致 性 規 範, 同 時 進 一 步 研 擬 未 來 實 施 功 能 性 監 理 之 規 範 檢 討 財 富 管 理 本 質, 強 化 獨 立 之 財 務 顧 問 制 度 對 複 雜 性 風 險 程 度 高 之 商 品 設 立 總 代 理 人 制 度 並 予 以 審 查 蒐 集 資 料, 評 估 是 否 調 整 現 行 投 資 人 分 級 設 計 標 準 逐 步 放 寬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範 圍 限 制, 持 續 推 廣 由 資 產 管 理 業 者 代 為 投 資 非 上 市 櫃 商 品 訂 定 較 明 確 之 相 關 指 引 或 案 例, 提 供 業 者 遵 循 參 考 鼓 勵 金 融 創 新, 初 期 可 採 複 製 商 品 加 上 難 以 取 代 建 議 措 施 短 期 中 期 長 期 採 取 功 能 性 監 理 原 則, 建 置 一 整 合 性 金 融 服 務 法 規, 各 業 別 從 事 相 同 業 務 以 單 一 法 規 為 依 歸, 以 提 升 監 理 綜 效 賦 予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法 律 明 文 基 礎, 端 正 現 行 未 全 然 受 信 託 部 門 控 管 之 現 象 檢 討 逐 一 審 查 之 必 要 性, 採 取 分 級 審 查 制 度 全 面 落 實 投 資 人 分 級 制 度 至 所 有 投 資 銷 售 推 介 活 動 培 養 本 土 設 計 人 才, 提 供 客 戶 量 身 定 作 之 客 製 化 理 財 服 務 評 估 制 定 告 發 人 制 度, 對 不 當 違 規 行 為 加 重 處 罰, 以 減 少 違 規 案 件 之 發 生, 促 進 市 場 秩 序 強 化 董 監 事 與 高 級 主 管 階 層 之 公 平 交 易 責 任, 確 實 作 到 KYS 以 原 則 性 監 理 為 主 規 則 性 監 理 為 輔, 兩 者 交 互 運 用, 確 保 監 管 模 式 能 配 合 市 場 發 展 與 金 融 革 新 採 取 充 分 揭 露 之 形 式 審 查, 使 市 場 回 歸 自 律 機 制, 節 省 龐 大 時 間 與 人 力 成 本, 同 時 教 育 投 資 者 審 查 通 過 之 意 涵 在 完 善 之 配 套 法 規 下, 對 可 承 作 商 品 採 負 面 表 列, 藉 以 增 進 金 融 商 品 之 創 新 開 發 並 引 導 良 性 競 爭, 活 絡 市 場 自 由 度 及 提 升 整 體 金 融 效 能 制 定 主 管 機 關 或 自 律 機 構 查 核 人 員 之 持 續 訓 練 計 畫, 以 配 合 市 場 36

構 面 引 進 喬 裝 客 戶 等 彈 性 查 核 機 制, 將 銷 售 過 程 列 為 查 核 之 重 點 研 發 理 財 人 員 證 照 測 驗 模 組, 加 強 業 務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建 議 措 施 短 期 中 期 長 期 之 獨 創 性 方 式 研 ( Know Your 之 發 展, 並 改 進 發 本 土 型 新 商 品, 並 給 予 創 新 保 護 期 獎 勵 Staff) 瞭 解 你 的 職 員 查 核 方 法 資 訊 揭 露 面 投 資 人 保 護 面 善 加 利 用 網 路 及 多 媒 體 教 育 功 能, 嘗 試 製 作 全 國 性 之 電 視 節 目, 充 實 豐 富 金 融 智 慧 網 之 內 容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於 整 合 性 法 規 中 訂 定 資 訊 揭 露 專 章, 全 面 落 實 於 所 有 金 融 商 品 規 劃 持 續 性 投 資 人 教 育 經 費 來 源, 由 公 部 門 定 期 編 製 預 算 或 市 場 徵 費 支 應 建 置 常 態 性 之 金 融 爭 議 調 解 機 制, 促 進 投 資 人 保 護 評 估 跨 業 統 一 聯 合 教 育 方 案 之 可 行 性, 對 投 資 人 教 育 成 效 進 行 定 期 性 評 估 俗 諺 說 : 危 機 就 是 轉 機, 藉 由 此 次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使 政 府 業 者 及 投 資 大 眾 體 認 到 健 全 的 市 場 以 及 強 化 自 身 責 任 之 重 要 性, 如 果 三 方 皆 有 所 共 識 並 努 力 完 善 相 關 制 度, 對 於 吸 引 國 內 外 資 金 產 業 之 發 展 以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提 升, 必 定 有 正 面 助 益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