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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中,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3490 个, 其 中 : 省 级 32 个 市 ( 地 ) 级 407 个 县 ( 区 县 级 市 ) 级 2816 个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2975 个, 其 中 : 省 级 31 个 市 ( 地 ) 级 389 个 县 ( 区 县 级 市 ) 级 2532 个, 另 有 22 个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承 担 卫 生 监 督 职 责 ( 二 ) 床 位 数 2014 年 末,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660.1 万 张, 其 中 : 医 院 496.1 万 张 ( 占 75.2%),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138.1 万 张 ( 占 20.9%) 与 上 年 比 较, 床 位 增 加 41.9 万 张, 其 中 : 医 院 床 位 增 加 38.3 万 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增 加 3.1 万 张 每 千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由 2013 年 4.55 张 增 加 到 2014 年 4.84 张 ( 三 ) 卫 生 人 员 总 数 2014 年 末, 全 国 卫 生 人 员 总 数 达 1023.4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44.4 万 人 ( 增 长 4.5%) 2014 年 末 卫 生 人 员 总 数 中,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759.0 万 人, 乡 村 医 生 和 卫 生 员 105.8 万 人, 其 他 技 术 人 员 38.0 万 人, 管 理 人 员 45.1 万 人,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75.5 万 人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中,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289.3 万 人, 注 册 护 士 300.4 万 人 与 上 年 比 较,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增 加 37.9 万 人 ( 增 长 5.3%), 其 他 人 员 数 见 表 2 2014 年 末 卫 生 人 员 机 构 分 布 : 医 院 574.2 万 人 ( 占 56.1%),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353.7 万 人 ( 占 34.6%),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87.5 万 人 ( 占 8.5%) 与 上 年 比 较,3 类 机 构 卫 生 人 员 有 所 增 加 ( 见 表 3) 2014 年, 每 千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2.12 人, 每 千 人 口 注 册 护 士 2.20 人 ; 每 万 人 口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6.41 人 表 2 全 国 卫 生 人 员 数 2014 2013 卫 生 人 员 总 数 ( 万 人 ) 1023.4 979.0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759.0 721.1

#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289.3 279.5 # 执 业 医 师 237.5 228.6 注 册 护 士 300.4 278.3 药 师 ( 士 ) 41.0 39.6 技 师 ( 士 ) 40.7 38.8 乡 村 医 生 和 卫 生 员 105.8 108.1 其 他 技 术 人 员 38.0 36.0 管 理 人 员 45.1 42.1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75.5 71.8 每 千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 人 ) 2.12 2.06 每 千 人 口 注 册 护 士 ( 人 ) 2.20 2.05 每 万 人 口 公 共 卫 生 人 员 ( 人 ) 6.41 6.08 注 : 卫 生 人 员 和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公 务 员 中 取 得 卫 生 监 督 员 证 书 的 人 数 下 表 同 表 3 全 国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数 ( 万 人 ) 人 员 数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2014 2013 2014 2013 总 计 1023.4 979.0 759.0 721.1 医 院 574.2 537.1 474.2 442.5 公 立 医 院 488.2 460.6 408.0 383.9 民 营 医 院 86.0 76.4 66.1 58.6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353.7 351.4 217.7 213.8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48.9 47.6 41.8 40.6 乡 镇 卫 生 院 124.7 123.4 105.3 104.3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87.5 82.6 63.2 60.9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19.2 19.4 14.2 14.3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7.2 8.2 6.0 7.0 其 他 机 构 8.0 7.9 3.9 3.9 ( 四 ) 卫 生 总 费 用 据 初 步 核 算,2014 年 全 国 卫 生 总 费 用 预 计 达 35378.9 亿 元, 其 中 : 政 府 卫 生 支 出 10590.7 亿 元 ( 占 29.9%), 社 会 卫 生 支 出 13042.9 亿 元 ( 占 36.9%), 个 人

卫 生 支 出 11745.3 亿 元 ( 占 33.2%) 人 均 卫 生 总 费 用 2586.5 元, 卫 生 总 费 用 占 GDP 百 分 比 为 5.56% 二 医 疗 服 务 ( 一 ) 门 诊 和 住 院 量 2014 年,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总 诊 疗 人 次 达 76.0 亿 人 次, 比 上 年 增 加 2.9 亿 人 次 ( 增 长 4.0%) 2014 年 居 民 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平 均 就 诊 5.6 次 2014 年 总 诊 疗 人 次 中, 医 院 29.7 亿 人 次 ( 占 39.1%),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43.6 亿 人 次 ( 占 57.4%),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2.7 亿 人 次 ( 占 3.5%) 与 上 年 比 较, 医 院 诊 疗 人 次 增 加 2.3 亿 人 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诊 疗 人 次 增 加 0.4 亿 人 次 ( 见 表 4) 2014 年 公 立 医 院 诊 疗 人 次 26.5 亿 人 次 ( 占 医 院 总 数 的 89.1%), 民 营 医 院 3.3 亿 人 次 ( 占 医 院 总 数 的 10.9%) 2014 年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门 诊 量 达 17.1 亿 人 次, 比 上 年 增 加 0.5 亿 人 次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门 诊 量 占 门 诊 总 量 的 22.6%, 所 占 比 重 比 上 年 降 低 0.2 个 百 分 点 表 4 全 国 医 疗 服 务 工 作 量 诊 疗 人 次 数 ( 亿 人 次 ) 入 院 人 数 ( 万 人 ) 2014 2013 2014 2013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合 计 76.0 73.1 20441 19215 医 院 29.7 27.4 15375 14007 公 立 医 院 26.5 24.6 13415 12316 民 营 医 院 3.3 2.9 1960 1692 医 院 中 : 三 级 医 院 14.0 12.4 6291 5450 二 级 医 11.5 10.9 7006 6621

院 一 级 医 院 1.9 1.8 798 729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43.6 43.2 4094 4301 其 他 机 构 2.7 2.5 972 907 合 计 中 : 非 公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16.8 16.3 2035 1773 76.02 2014 年,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入 院 人 数 20441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1226 万 人 ( 增 长 6.4%), 年 住 院 率 为 14.9% 2014 年 入 院 人 数 中, 医 院 15375 万 人 ( 占 75.2%),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4094 万 人 ( 占 20.0%),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972 万 人 ( 占 4.8%) 与 上 年 比 较, 医 院 入 院 增 加 1368 万 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入 院 减 少 207 万 人,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入 院 增 加 65 万 人 ( 见 表 4) 2014 年, 公 立 医 院 入 院 人 数 13415 万 人 ( 占 医 院 总 数 的 87.3%), 民 营 医 院 1960 万 人 ( 占 医 院 总 数 的 12.7%)

( 二 ) 医 院 医 师 工 作 负 荷 2014 年, 医 院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7.5 人 次 和 住 院 2.6 床 日, 其 中 : 公 立 医 院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7.8 人 次 和 住 院 2.7 床 日 与 上 年 比 较, 医 院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工 作 量 略 有 增 加 ( 见 表 5) 表 5 医 院 医 师 担 负 工 作 量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人 次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住 院 床 日 2014 2013 2014 2013 医 院 7.5 7.3 2.6 2.6 公 立 医 院 7.8 7.6 2.7 2.7 民 营 医 院 5.8 5.6 2.1 2.0 医 院 中 : 三 级 医 院 8.4 8.3 2.8 2.8 二 7.2 2.7 级 医 院 6.9 2.7 一 6.5 1.9 级 医 院 6.5 1.8

( 三 ) 病 床 使 用 2014 年, 全 国 医 院 病 床 使 用 率 88.0%, 其 中 : 公 立 医 院 92.8% 与 上 年 比 较, 医 院 病 床 使 用 率 下 降 1.0 个 百 分 点 ( 其 中 公 立 医 院 下 降 0.7 个 百 分 点 ) 2014 年 医 院 出 院 者 平 均 住 院 日 为 9.6 日 ( 其 中 : 公 立 医 院 9.8 日 ), 比 上 年 缩 短 0.2 日 表 6 医 院 病 床 使 用 情 况 病 床 使 用 率 (%) 出 院 者 平 均 住 院 日 2014 2013 2014 2013 医 院 88.0 89.0 9.6 9.8 公 立 医 院 92.8 93.5 9.8 10.0 民 营 医 院 63.1 63.4 8.4 8.4 医 院 中 : 三 级 医 院 101.8 102.9 10.7 11.0 二 级 医 院 87.9 89.5 8.8 9.0 一 级 医 院 60.1 60.9 9.1 9.0 三 农 村 卫 生 ( 一 )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截 至 2014 年 底, 全 国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人 口 数 达 7.36 亿 人, 参 合 率 为 98.9% 2014 年 度 新 农 合 筹 资 总 额 达 3025.3 亿 元, 人 均 筹 资 410.9 元 全 国 新 农 合 基 金 支 出 2890.4 亿 元 表 7 全 国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情 况 2014 2013 参 合 人 口 数 ( 亿 人 ) 7.36 8.02 参 合 率 (%) 98.9 98.7 当 年 筹 资 总 额 ( 亿 元 ) 3025.3 2972.5 人 均 筹 资 ( 元 ) 410.9 370.6 当 年 基 金 支 出 ( 亿 元 ) 2890.4 2902.2 当 年 补 偿 支 出 受 益 人 次 ( 亿 人 次 ) - 19.42 注 : 部 分 城 市 统 一 实 行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制 度, 参 合 人 数 有 所 减 少

( 二 ) 农 村 三 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2014 年 底, 全 国 2854 个 县 ( 县 级 市 ) 共 设 有 县 级 医 院 12365 所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2002 所 县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2816 所 县 级 卫 生 监 督 所 1924 所, 四 类 县 级 卫 生 机 构 共 有 卫 生 人 员 233.0 万 人 2014 年 底, 全 国 3.27 万 个 乡 镇 共 设 3.7 万 个 乡 镇 卫 生 院, 床 位 116.7 万 张, 卫 生 人 员 124.7 万 人 ( 其 中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105.3 万 人 ) 与 上 年 比 较, 乡 镇 卫 生 院 减 少 113 个 ( 乡 镇 撤 并 后 卫 生 院 合 并 ), 床 位 增 加 3.1 万 张, 人 员 增 加 1.3 万 人 ( 见 表 8) 2014 年, 每 千 农 业 人 口 乡 镇 卫 生 院 床 位 由 2013 年 1.30 张 增 加 到 2014 年 1.33 张, 每 千 农 业 人 口 乡 镇 卫 生 院 人 员 由 1.41 人 增 加 到 1.43 人 表 8 全 国 农 村 乡 镇 卫 生 院 医 疗 服 务 情 况 2014 2013 乡 镇 数 ( 万 个 ) 3.27 3.29 乡 镇 卫 生 院 数 ( 个 ) 36902 37015 床 位 数 ( 万 张 ) 116.7 113.6 卫 生 人 员 数 ( 万 人 ) 124.7 123.4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105.3 104.3 #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43.3 43.4 每 千 农 业 人 口 乡 镇 卫 生 院 床 位 ( 张 ) 1.33 1.30 每 千 农 业 人 口 乡 镇 卫 生 院 人 员 ( 人 ) 1.43 1.41 诊 疗 人 次 ( 亿 人 次 ) 10.29 10.07 入 院 人 数 ( 万 人 ) 3733 3937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人 次 9.5 9.3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住 院 床 日 1.6 1.6 病 床 使 用 率 (%) 60.5 62.8 出 院 者 平 均 住 院 日 ( 日 ) 6.3 5.9

2014 年 底, 全 国 58.5 万 个 行 政 村 共 设 64.5 万 个 村 卫 生 室 村 卫 生 室 人 员 达 146.0 万 人, 其 中 :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30.4 万 人 注 册 护 士 9.8 万 人 乡 村 医 生 98.6 万 人 平 均 每 村 村 卫 生 室 人 员 2.49 人 与 上 年 比 较, 村 卫 生 室 数 减 少 0.4 万 个, 人 员 总 数 增 加 0.3 万 人 ( 见 表 9) 表 9 全 国 村 卫 生 室 及 人 员 数 2014 2013 行 政 村 数 ( 万 个 ) 58.5 58.9 村 卫 生 室 数 ( 万 个 ) 64.5 64.9 人 员 总 数 146.0 145.7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 万 人 ) 30.4 29.1 注 册 护 士 数 ( 万 人 ) 9.8 8.5 乡 村 医 生 和 卫 生 员 数 ( 万 人 ) 105.8 108.1 # 乡 村 医 生 98.6 100.5 平 均 每 村 村 卫 生 室 人 员 数 ( 人 ) 2.49 2.47 注 : 村 卫 生 室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和 注 册 护 士 数 包 括 乡 镇 卫 生 院 设 点 的 数 字 ( 三 ) 农 村 医 疗 服 务 2014 年, 全 国 县 级 ( 含 县 级 市 ) 医 院 诊 疗 人 次 达 10.1 亿 人 次, 比 上 年 增 加 0.8 亿 人 次 ; 入 院 人 数 7114.2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560.6 万 人 ; 病 床 使 用 率 84.3%, 比 上 年 下 降 1.5 个 百 分 点 2014 年, 乡 镇 卫 生 院 诊 疗 人 次 为 10.29 亿 人 次, 比 上 年 增 加 0.2 亿 人 次 ; 入 院 人 数 3733 万 人, 比 上 年 减 少 204 万 人 2014 年,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9.5 人 次 和 住 院 1.6 床 日 病 床 使 用 率 60.5%, 出 院 者 平 均 住 院 日 6.3 日 与 上 年 相 比, 乡 镇 卫 生 院 医 师 工 作 负 荷 有 所 增 加, 病 床 使 用 率 下 降 2.3 个 百 分 点, 平 均 住 院 日 延 长 0.4 日

2014 年 村 卫 生 室 诊 疗 量 达 19.9 亿 人 次, 比 上 年 减 少 0.3 亿 人 次, 平 均 每 个 村 卫 生 室 年 诊 疗 量 3085 人 次 四 社 区 卫 生 ( 一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2014 年 底, 全 国 已 设 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34238 个, 其 中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8669 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25569 个 与 上 年 相 比,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增 加 181 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增 加 92 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人 员 38.2 万 人, 平 均 每 个 中 心 44 人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人 员 10.7 万 人, 平 均 每 站 4 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人 员 数 比 上 年 增 加 1.3 万 人, 增 长 2.7% 表 10 全 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情 况 2014 2013 街 道 数 ( 个 ) 7696 7564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数 ( 个 ) 8669 8488 床 位 数 ( 张 ) 171754 167998 卫 生 人 员 数 ( 人 ) 381856 368636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323053 311332 #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134258 130907 诊 疗 人 次 ( 亿 人 次 ) 5.4 5.1 入 院 人 数 ( 万 人 ) 298.1 292.1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人 次 16.1 15.7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住 院 床 日 0.7 0.7 病 床 使 用 率 (%) 55.6 57.0 出 院 者 平 均 住 院 日 9.9 9.8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数 ( 个 ) 25569 25477 卫 生 人 员 数 ( 人 ) 106915 107437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94450 94886 #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42740 42931 诊 疗 人 次 ( 亿 人 次 ) 1.5 1.5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人 次 14.4 14.3

( 二 )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2014 年, 全 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诊 疗 人 次 5.4 亿 人 次, 入 院 人 数 298.1 万 人, 门 诊 和 住 院 量 比 上 年 增 加 ( 见 表 10); 平 均 每 个 中 心 年 诊 疗 量 6.2 万 人 次, 年 入 院 量 344 人 ;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16.1 人 次 和 住 院 0.7 日 2014 年, 全 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诊 疗 人 次 1.5 亿 人 次, 平 均 每 站 年 诊 疗 量 5866 人 次, 医 师 日 均 担 负 诊 疗 14.4 人 次 五 中 医 药 服 务 ( 一 ) 中 医 类 机 构 床 位 及 人 员 数 2014 年 末, 全 国 中 医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总 数 达 43635 个, 比 上 年 增 加 1669 个 其 中 : 中 医 类 医 院 3732 个, 中 医 类 门 诊 部 诊 所 39854 个, 中 医 类 研 究 机 构 49 个 与 上 年 比 较, 中 医 类 医 院 增 加 142 个, 中 医 类 门 诊 部 及 诊 所 增 加 1526 个 ( 见 表 11) 表 11 全 国 中 医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数 和 床 位 数 机 构 数 ( 个 ) 床 位 数 ( 张 ) 2014 2013 2014 2013 总 计 43635 41966 877255 794160 中 医 类 医 院 3732 3590 755050 686793 中 医 医 院 3115 3015 665005 608843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384 358 67277 58774 民 族 医 医 院 233 217 22768 19176 中 医 类 门 诊 部 1468 1283 736 807 中 医 门 诊 部 1154 991 500 490 中 西 医 结 合 门 诊 部 301 279 218 289 民 族 医 门 诊 部 13 13 18 28 中 医 类 诊 所 38386 37045 - - 中 医 诊 所 30795 29335 - - 中 西 医 结 合 诊 所 7116 7286 - - 民 族 医 诊 所 475 424 - - 中 医 类 研 究 机 构 49 48 - - 中 医 ( 药 ) 研 究 院 ( 所 ) 36 35 - - 中 西 医 结 合 研 究 所 3 3 - - 民 族 医 ( 药 ) 学 研 究 所 10 10 - -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中 医 类 临 床 科 室 - - 121469 106560 注 : 中 医 类 临 床 科 室 包 括 中 医 科 各 专 业 中 西 医 结 合 科 民 族 医 学 科 2014 年 末, 提 供 中 医 服 务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占 同 类 机 构 的 83.2%,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占 53.0%, 乡 镇 卫 生 院 占 64.9%, 村 卫 生 室 占 34.4% 与 上 年 比 较, 四 类 机 构 所 占 比 重 均 有 提 高 ( 见 表 12) 表 12 提 供 中 医 服 务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占 同 类 机 构 的 比 重 (%) 2014 2013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83.2 82.5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53.0 51.3 乡 镇 卫 生 院 64.9 63.6 村 卫 生 室 34.4 33.6 2014 年 末, 全 国 中 医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87.7 万 张, 其 中 : 中 医 类 医 院 75.5 万 张 ( 占 86.1%) 与 上 年 比 较, 中 医 类 床 位 增 加 8.3 万 张, 其 中 : 中 医 类 医 院 床 位 增 加 6.8 万 张 2014 年 末, 全 国 中 医 药 卫 生 人 员 总 数 达 54.5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2.2 万 人 ( 增 长 4.2%) 其 中 :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41.9 万 人, 中 药 师 ( 士 )11.2 万 人 两 类 人 员 较 上 年 有 所 增 加 ( 见 表 13) 表 13 全 国 中 医 药 人 员 数

2014 2013 中 医 药 人 员 总 数 ( 万 人 ) 54.5 52.3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41.9 39.8 见 习 中 医 师 1.5 1.4 中 药 师 ( 士 ) 11.2 11.0 中 医 药 人 员 占 同 类 人 员 总 数 的 %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14.5 14.3 见 习 中 医 师 6.7 6.9 中 药 师 ( 士 ) 27.3 27.9 ( 二 ) 中 医 医 疗 服 务 2014 年, 全 国 中 医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总 诊 疗 人 次 达 8.7 亿 人 次, 比 上 年 增 加 0.6 亿 人 次 ( 增 长 6.9%) 其 中 : 中 医 类 医 院 5.3 亿 人 次 ( 占 60.7%), 中 医 类 门 诊 部 及 诊 所 1.3 亿 人 次 ( 占 14.7%),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中 医 类 临 床 科 室 2.2 亿 人 次 ( 占 24.6%) 2014 年, 全 国 中 医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出 院 人 数 2535.8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259.8 万 人 ( 增 长 11.4%) 其 中 : 中 医 类 医 院 2227.1 万 人 ( 占 87.8%), 中 医 类 门 诊 部 1.4 万 人,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类 临 床 科 室 307.3 万 人 ( 占 12.1%) 表 14 全 国 中 医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量 诊 疗 人 次 ( 万 人 次 ) 出 院 人 数 ( 万 人 ) 2014 2013 2014 2013 中 医 类 总 计 87430.9 81409.4 2535.8 2276.0 中 医 类 医 院 53058.1 48952.5 2227.1 2010.1 中 医 医 院 47164.2 43726.3 2001.5 1815.7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5101.3 4466.1 177.0 154.1 民 族 医 医 院 792.6 760.1 48.6 40.2 中 医 类 门 诊 部 1525.5 1433.6 1.4 0.8 中 医 门 诊 部 1304.8 1221.6 1.1 0.5 中 西 医 结 合 门 诊 部 218.5 207.9 0.3 0.3

民 族 医 门 诊 部 2.2 4.1 - - 中 医 类 诊 所 11342.0 11059.3 - - 中 医 诊 所 8870.1 8616.7 - - 中 西 医 结 合 诊 所 2362.0 2341.5 - - 民 族 医 诊 所 110.0 101.1 - -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类 临 床 科 室 21505.3 19964.0 307.3 263.2 中 医 类 服 务 量 占 医 疗 服 务 总 量 的 % 15.6 15.4 12.5 12.0 六 病 人 医 药 费 用 ( 一 ) 医 院 病 人 医 药 费 用 2014 年, 医 院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220.0 元, 按 当 年 价 格 比 上 年 上 涨 6.6%, 按 可 比 价 格 上 涨 4.5%; 人 均 住 院 费 用 7832.3 元, 按 当 年 价 格 比 上 年 上 涨 5.2%, 按 可 比 价 格 上 涨 3.2% 日 均 住 院 费 用 811.9 元, 上 涨 幅 度 高 于 人 均 住 院 费 用 上 涨 ( 见 表 15) 2014 年, 医 院 门 诊 药 费 占 48.3%, 比 上 年 下 降 1.0 个 百 分 点 ; 医 院 住 院 药 费 占 38.3%, 比 上 年 下 降 1.2 个 百 分 点 2014 各 级 公 立 医 院 中, 三 级 医 院 门 诊 费 用 上 涨 5.1%( 当 年 价 格, 下 同 ), 涨 幅 比 上 年 下 降 0.9 个 百 分 点 ( 见 表 15), 低 于 二 级 医 院 0.8 个 百 分 点 ; 三 级 医 院 住 院 费 用 上 涨 3.2%, 涨 幅 比 上 年 下 降 1.6 个 百 分 点, 高 于 二 级 医 院 0.3 个 百 分 点 表 15 医 院 病 人 门 诊 和 住 院 费 用 医 院 公 立 医 院 三 级 医 院 二 级 医 院 2014 2013 2014 2013 2014 2013 2014 2013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 元 ) 220.0 206.4 221.6 207.9 269.8 256.7 176.0 166.2 上 涨 %( 当 年 价 格 ) 6.6 7.2 6.6 7.5 5.1 6.0 5.9 5.6 上 涨 %( 可 比 价 格 ) 4.5 4.5 4.5 4.8 3.0 3.3 3.8 2.9 人 均 住 院 费 用 ( 元 ) 7832.3 7442.3 8290.5 7858.9 12100.2 11722.4 5114.6 4968.3 上 涨 %( 当 年 价 5.2 6.6 5.5 7.3 3.2 4.8 2.9 5.1

格 ) 上 涨 %( 可 比 价 格 ) 3.2 3.9 3.4 4.6 1.2 2.1 0.9 2.4 日 均 住 院 费 用 ( 元 ) 811.9 756.2 843.8 782.7 1132.4 1061.1 581.5 552.7 上 涨 %( 当 年 价 格 ) 7.4 8.4 7.8 9.2 6.7 8.4 5.2 6.4 上 涨 %( 可 比 价 格 ) 5.3 5.6 5.7 6.4 4.6 5.6 3.2 3.7 注 :1 绝 对 数 按 当 年 价 格 计 算 ;2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指 门 诊 病 人 次 均 医 药 费 用, 人 均 住 院 费 用 指 出 院 病 人 人 均 医 药 费 用, 日 均 住 院 费 用 指 出 院 病 人 日 均 医 药 费 用 下 表 同 ( 二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病 人 医 药 费 用 2014 年,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92.3 元, 按 当 年 价 格 比 上 年 上 涨 6.7%, 按 可 比 价 格 上 涨 4.6%; 人 均 住 院 费 用 2635.2 元, 按 当 年 价 格 比 上 年 上 涨 6.1%, 按 可 比 价 格 上 涨 4.1% 2014 年,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门 诊 药 费 占 门 诊 费 用 的 68.8%, 比 上 年 下 降 0.1 个 百 分 点 ; 住 院 药 费 占 住 院 费 用 的 44.1%, 比 上 年 下 降 1.4 个 百 分 点 表 16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病 人 门 诊 和 住 院 费 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2014 2013 2014 2013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 元 ) 92.3 86.5 56.9 52.7 上 涨 %( 当 年 价 格 ) 6.7 2.2 8.0 7.1 上 涨 %( 可 比 价 格 ) 4.6-0.3 5.9 4.4 人 均 住 院 费 用 ( 元 ) 2635.2 2482.7 1382.9 1267.0 上 涨 %( 当 年 价 格 ) 6.1 2.7 9.1 11.1 上 涨 %( 可 比 价 格 ) 4.1 0.1 7.0 8.3 日 均 住 院 费 用 ( 元 ) 267.3 252.4 220.7 214.0 上 涨 %( 当 年 价 格 ) 5.9 5.0 3.1 6.5 上 涨 %( 可 比 价 格 ) 3.8 2.4 1.1 3.8 注 : 绝 对 数 按 当 年 价 格 计 算

2014 年, 乡 镇 卫 生 院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56.9 元, 按 当 年 价 格 比 上 年 上 涨 8.0%, 按 可 比 价 格 上 涨 5.9%; 人 均 住 院 费 用 1382.9 元, 按 当 年 价 格 比 上 年 上 涨 9.1%, 按 可 比 价 格 上 涨 7.0% 日 均 住 院 费 用 220.7 元, 按 当 年 价 格 比 上 年 上 涨 3.1%, 按 可 比 价 格 上 涨 1.1% 2014 年, 乡 镇 卫 生 院 门 诊 药 费 占 门 诊 费 用 的 54.3%, 比 上 年 下 降 0.2 个 百 分 点 ; 住 院 药 费 占 住 院 费 用 的 45.8%, 比 上 年 下 降 1.0 个 百 分 点 七 疾 病 控 制 与 公 共 卫 生 ( 一 ) 传 染 病 报 告 发 病 和 死 亡 2014 年, 全 国 甲 乙 类 传 染 病 共 报 告 发 病 307.6 万 例, 死 亡 16059 人 报 告 发 病 数 居 前 5 位 的 病 种 依 次 为 病 毒 性 肝 炎 肺 结 核 梅 毒 细 菌 性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淋 病, 占 甲 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发 病 总 数 的 90.4%; 报 告 死 亡 数 居 前 五 位 的 病 种 依 次 为 艾 滋 病 肺 结 核 狂 犬 病 病 毒 性 肝 炎 人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占 甲 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死 亡 总 数 的 98.2%( 见 表 17) 2014 年, 全 国 甲 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发 病 率 为 227.0/10 万, 死 亡 率 为 1.2/10 万 表 17 全 国 甲 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发 病 及 死 亡 数 病 名 发 病 例 数 死 亡 人 数 2014 2013 2014 2013 总 计 3075972 3057463 16059 16301 鼠 疫 3 0 3 0 霍 乱 24 53 0 1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0 0 0 0 艾 滋 病 45145 42286 12030 11437 病 毒 性 肝 炎 1223021 1251872 515 739

脊 髓 灰 质 炎 0 0 0 0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3 2 1 2 麻 疹 52628 27646 28 24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11522 12810 79 109 狂 犬 病 924 1172 854 1128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858 2178 29 64 登 革 热 46864 4663 6 0 炭 疽 248 193 3 1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153585 188669 4 13 肺 结 核 889381 904434 2240 2576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13768 14136 0 3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170 213 12 21 百 日 咳 3408 1712 2 0 白 喉 0 0 0 0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426 492 15 45 猩 红 热 54247 34207 0 2 布 鲁 氏 菌 病 57222 43486 2 0 淋 病 95473 99659 2 1 梅 毒 419091 406772 69 69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498 353 6 5 血 吸 虫 病 4212 5699 0 1 疟 疾 2921 3896 24 20 人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330 19 135 0 注 :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 起, 人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纳 入 法 定 乙 类 传 染 病 进 行 管 理, 甲 型 H1N1 流 感 从 乙 类 调 整 至 丙 类, 并 归 并 至 流 行 性 感 冒 进 行 统 计 2014 年 甲 乙 类 传 染 病 合 计 中 包 括 2014 年 1-10 月 甲 型 H1N1 流 感 报 告 发 病 数 和 死 亡 数 2014 年, 全 国 丙 类 传 染 病 共 报 告 发 病 410.8 万 例, 死 亡 570 人 报 告 发 病 数 居 前 5 位 的 病 种 依 次 为 手 足 口 病 其 它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流 行 性 感 冒 和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占 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发 病 总 数 的 99.6% 报 告 死 亡 数 较 多 的 病 种 依 次 为 手 足 口 病 其 它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和 流 行 性 感 冒, 占 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死 亡 总 数 的 98.5%( 见 表 18) 2014 年, 全 国 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发 病 率 为 303.2/10 万, 死 亡 率 为 0.02/10 万

表 18 全 国 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发 病 及 死 亡 数 病 名 发 病 例 数 死 亡 人 数 2014 2013 2014 2013 合 计 4108419 3358955 570 291 流 行 性 感 冒 215533 129873 43 14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187500 327759 1 1 风 疹 11793 17580 0 0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41514 36387 0 0 麻 风 病 349 402 0 2 斑 疹 伤 寒 1670 1989 1 0 黑 热 病 291 158 1 1 包 虫 病 3363 3841 0 1 丝 虫 病 0 0 0 0 其 它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867545 1012589 23 20 手 足 口 病 2778861 1828377 501 252 注 :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 起, 甲 型 H1N1 流 感 从 乙 类 调 整 至 丙 类, 并 纳 入 流 行 性 感 冒 进 行 统 计 ( 二 ) 血 吸 虫 病 防 治 2014 年 底, 全 国 血 吸 虫 病 流 行 县 ( 市 区 )453 个 ; 累 计 达 到 血 吸 虫 病 传 播 控 制 标 准 的 县 ( 市 区 )135 个, 累 计 达 到 传 播 阻 断 标 准 的 县 ( 市 区 )313 个 ; 年 底 实 有 病 人 11.6 万 人, 比 上 年 减 少 6.9 万 人 ; 年 内 治 疗 病 人 28.1 万 人 次, 扩 大 化 疗 256.6 万 人 次 ( 三 ) 地 方 病 防 治 2014 年 底, 全 国 克 山 病 病 区 县 数 327 个, 累 计 控 制 ( 消 除 ) 县 255 个, 现 症 病 人 3.8 万 人 ; 大 骨 节 病 病 区 县 378 个, 累 计 控 制 ( 消 除 ) 县 262 个, 现 症 病 人 61.1 万 人 ; 碘 缺 乏 病 防 治 工 作 县 ( 区 ) 2795 个, 现 症 病 人 30.8 万 人 地 方 性 氟 中 毒 ( 饮 水 型 ) 病 区 县 数 1046 个, 控 制 县 数 214 个, 氟 斑 牙 病 人 1814.5 万 人, 氟 骨 症 病 人 127.1 万 人 ; 地 方 性 氟 中 毒 ( 燃 煤 污 染 型 ) 病 区

县 数 173 个, 控 制 县 数 50 个, 氟 斑 牙 病 人 1453.7 万 人, 氟 骨 症 病 人 188.2 万 人 ( 四 ) 农 村 改 水 改 厕 截 至 2014 年 底, 全 国 累 计 农 村 改 水 受 益 人 口 9.2 亿 人, 改 水 受 益 人 口 占 农 村 总 人 口 的 95.8% 农 村 自 来 水 普 及 率 为 79.0%, 比 上 年 提 高 2.6 个 百 分 点 农 村 累 计 使 用 卫 生 厕 所 19939.3 万 户, 其 中 : 当 年 新 增 卫 生 厕 所 685.1 万 户 农 村 卫 生 厕 所 普 及 率 76.1%, 比 上 年 提 高 2.0 个 百 分 点 八 妇 幼 卫 生 ( 一 ) 妇 幼 保 健 2014 年, 孕 产 妇 产 前 检 查 率 96.2%, 产 后 访 视 率 93.9% 与 上 年 比 较, 产 前 检 查 率 和 产 后 访 视 率 有 所 提 高 ( 见 表 19) 2014 年 住 院 分 娩 率 为 99.6%( 市 99.9%, 县 99.4%), 比 上 年 提 高 0.1 个 百 分 点 ( 市 与 上 年 持 平, 县 提 高 0.2 个 百 分 点 ) 2014 年,3 岁 以 下 儿 童 系 统 管 理 率 达 89.8%, 比 上 年 提 高 0.8 个 百 分 点 ; 孕 产 妇 系 统 管 理 率 达 90.0%, 比 上 年 提 高 0.5 个 百 分 点 表 19 孕 产 妇 及 儿 童 保 健 情 况 2014 2013 产 前 检 查 率 (%) 96.2 95.6 产 后 访 视 率 (%) 93.9 93.5 住 院 分 娩 率 (%) 99.6 99.5 市 99.9 99.9 县 99.4 99.2 3 岁 以 下 儿 童 系 统 管 理 率 (%) 89.8 89.0 孕 产 妇 系 统 管 理 率 (%) 90.0 89.5

( 二 )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率 据 妇 幼 卫 生 监 测,2014 年,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率 11.7, 其 中 : 城 市 5.9, 农 村 14.2 ; 婴 儿 死 亡 率 8.9, 其 中 : 城 市 4.8, 农 村 10.7 与 上 年 相 比,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率 婴 儿 死 亡 率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下 降 ( 见 表 20) ( 三 )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据 妇 幼 卫 生 监 测,2014 年,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为 21.7/10 万, 其 中 : 城 市 20.5/10 万, 农 村 22.2/10 万 与 上 年 相 比,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有 所 下 降 ( 见 表 20) 城 市 孕 产 妇 主 要 死 因 构 成 : 产 科 出 血 占 21.2% 羊 水 栓 塞 占 13.1% 妊 娠 期 高 血 压 疾 病 占 11.1% 合 并 心 脏 病 占 7.1%; 农 村 孕 产 妇 主 要 死 因 构 成 : 产 科 出 血 占 28.3% 羊 水 栓 塞 占 15.5% 妊 娠 期 高 血 压 疾 病 占 11.6% 合 并 心 脏 病 占 8.0% 表 20 监 测 地 区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死 亡 率 合 计 城 市 农 村 2014 2013 2014 2013 2014 2013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1/10 万 ) 21.7 23.2 20.5 22.4 22.2 23.6 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率 ( ) 11.7 12.0 5.9 6.0 14.2 14.5 婴 儿 死 亡 率 ( ) 8.9 9.5 4.8 5.2 10.7 11.3 新 生 儿 死 亡 率 ( ) 6.3 3.7 7.3 ( 四 ) 国 家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项 目 全 国 所 有 县 ( 市 区 ) 普 遍 开 展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为 农 村 计 划 怀 孕 夫 妇 免 费 提 供 健 康 教 育 健 康 检 查 风 险 评 估 和 咨 询 指 导 等 孕 前 优 生 服 务 2014 全 国 共 为 1253 万 名 计 划 怀 孕 夫 妇 提 供 免 费 检 查, 目 标

人 群 覆 盖 率 平 均 达 95.4% 筛 查 出 的 风 险 人 群 全 部 获 得 针 对 性 的 咨 询 指 导 和 治 疗 转 诊 等 服 务, 落 实 了 孕 前 预 防 措 施, 有 效 降 低 了 出 生 缺 陷 的 发 生 风 险 九 食 品 安 全 与 卫 生 监 督 ( 一 ) 扩 大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范 围 根 据 各 省 ( 区 市 ) 及 新 疆 建 设 兵 团 报 告 ( 下 同 ), 截 至 2014 年 底, 全 国 设 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点 2489 个, 对 29 类 29.2 万 份 样 品 进 行 监 测, 获 得 监 测 数 据 207 万 个 ; 在 1965 个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设 置 监 测 点, 开 展 食 源 性 疾 病 监 测 试 点 工 作 ( 二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监 督 2014 年, 全 国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被 监 督 单 位 145.4 万 个, 从 业 人 员 830.0 万 人, 持 健 康 证 人 数 占 97.7% 对 公 共 场 所 进 行 经 常 性 卫 生 监 督 262.0 万 户 次, 合 格 率 为 99.2% 依 法 查 处 案 件 31351 件, 结 案 31162 件 ( 三 )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2014 年, 全 国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 供 水 ) 被 监 督 单 位 6.4 万 个, 直 接 从 事 供 管 水 人 员 36.4 万 人, 持 健 康 证 人 数 占 82.2% 生 活 饮 用 水 经 常 性 卫 生 监 督 15.2 万 户 次, 合 格 率 为 99.5% 监 督 抽 检 涉 水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846 件, 合 格 率 87.5% ( 四 ) 消 毒 产 品 卫 生 监 督 2014 年, 全 国 消 毒 产 品 被 监 督 单 位 4668 个, 从 业 人 员 7.2 万 人, 有 效 卫 生 许 可 证 4668 份 消 毒 产 品 经 常 性 卫 生 监 督 2.5 万 户 次, 合 格 率 为 96.8% 对 1.3 万 件 消 毒 产 品 进 行 监 测, 合 格 率 为 95.9%

( 五 )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2014 年, 全 国 被 监 督 学 校 21.0 万 所,79.2% 的 学 校 已 建 立 学 生 健 康 档 案,97.7% 的 学 校 将 健 康 教 育 纳 入 年 度 教 学 计 划,96.7% 的 学 校 建 立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依 法 查 处 案 件 967 件 ( 六 ) 职 业 卫 生 和 放 射 卫 生 监 督 2014 年, 全 国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机 构 被 监 督 单 位 数 3259 家, 依 法 查 处 案 件 15 件, 结 案 15 件, 其 中 依 法 作 出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15 件 全 国 放 射 卫 生 被 监 督 单 位 4.8 万 个,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23.8 万 人,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率 82.8% 依 法 查 处 案 件 1777 件, 结 案 1761 件 ( 七 ) 医 疗 服 务 采 供 血 和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督 2014 年, 依 法 对 医 疗 机 构 或 医 务 人 员 作 出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并 结 案 23109 件 行 政 处 罚 无 证 行 医 14792 件 依 法 对 采 供 血 机 构 作 出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并 结 案 30 件 依 法 对 传 染 病 防 治 作 出 查 处 案 件 12195 件, 结 案 12034 件, 其 中 依 法 作 出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12189 件 十 计 划 生 育 ( 一 ) 单 独 两 孩 政 策 平 稳 实 施 2014 年 1 月, 浙 江 江 西 安 徽 三 省 首 先 启 动 实 施, 9 月 份, 单 独 两 孩 政 策 全 面 落 地 截 至 2015 年 1 月 底, 全 国 累 计 单 独 夫 妇 再 生 育 申 请 115 万 例, 批 准 108.9 万 例 ( 申 请 与 批 准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时 间 差 ); 目 前 申 请 量 趋 于 平 稳, 每 月 保 持 在 8-9 万 例 单 独 两 孩 政 策 实 施 符 合 预 期 ( 二 )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加 强 便 民 维 权 服 务, 积 极 推 进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创 新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手 段 和 服 务 多 元 供 给 模 式, 服 务 覆 盖 面 不 断 扩 大, 服 务 内 容 得 到 拓 展,40 个 重 点 联 系 城 市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服 务 免 费 覆 盖 率 达 84.8% ( 包 括 部 分 免 费 )

( 三 ) 计 划 生 育 利 益 导 向 政 策 2014 年 计 划 生 育 利 益 导 向 三 项 制 度 共 投 入 资 金 97.9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加 19.8 亿 元 ; 农 村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受 益 771.9 万 人,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受 益 77 万 人, 西 部 地 区 少 生 快 富 工 程 受 益 4.7 万 户 表 21 计 划 生 育 三 项 制 度 进 展 情 况 扶 助 人 数 资 金 制 度 名 称 ( 万 人 ) ( 亿 元 ) 中 央 财 政 2014 2013 2014 2013 2014 2013 总 计 848.9 717.0 97.9 78.1 43.3 31.5 奖 励 扶 助 771.9 649.9 74.1 62.9 32.7 25.8 特 别 扶 助 77.0 67.1 22.4 13.3 9.5 4.2 少 生 快 富 4.7 6.4 1.4 1.9 1.1 1.5 注 : 扶 助 人 数 合 计 中 未 含 少 生 快 富, 少 生 快 富 扶 助 对 象 以 万 户 计 注 解 : (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包 括 医 院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其 他 机 构 (2) 公 立 医 院 指 经 济 类 型 为 国 有 和 集 体 办 的 医 院 ( 含 政 府 办 医 院 ) (3) 民 营 医 院 指 公 立 医 院 以 外 的 其 他 医 院, 包 括 联 营 股 份 合 作 私 营 台 港 澳 投 资 和 外 国 投 资 等 医 院 (4)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包 括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街 道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村 卫 生 室 门 诊 部 诊 所 ( 医 务 室 )

(5)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包 括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机 构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健 康 教 育 机 构 急 救 中 心 ( 站 ) 采 供 血 机 构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6) 政 府 办 指 卫 生 教 育 民 政 公 安 司 法 兵 团 等 行 政 部 门 举 办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7) 中 医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包 括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民 族 医 的 医 院 门 诊 部 诊 所 及 科 研 机 构 (8) 卫 生 人 员 包 括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乡 村 医 生 和 卫 生 员 其 他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按 在 岗 职 工 数 统 计, 包 括 在 编 合 同 制 返 聘 和 临 聘 半 年 以 上 人 员 (9)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注 册 护 士 药 师 ( 士 ) 技 师 ( 士 ) 卫 生 监 督 员 ( 含 公 务 员 中 取 得 卫 生 监 督 员 证 书 的 人 数 ) 其 他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10)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指 取 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且 实 际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含 取 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但 实 际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11) 注 册 护 士 指 取 得 注 册 护 士 证 书 且 实 际 从 事 护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含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但 实 际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12) 每 千 人 口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注 册 护 士 数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按 常 住 人 口 计 算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发 展 门 户 网 http://www.chinagate.cn/ 11/1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