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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委 托 认 证 受 理 通 知 书 27 六 认 证 意 见 书 28 七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委 托 公 告 受 理 通 知 书 30 八 公 告 31 九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封 面 32 十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封 面 33 十 一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的 通 知 ( 建 标 [2008]182 号 ) 34 十 二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编 写 规 定 的 通 知 ( 苏 建 标 [2011]7 号 ) 56 十 三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印 刷 样 式 63-2 -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苏 建 函 科 2013 711 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质 量 管 理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建 设 局 ( 委 ), 昆 山 泰 兴 沭 阳 县 ( 市 ) 建 设 局 : 为 提 高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标 准 化 水 平, 推 进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充 分 发 挥 标 准 在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新 产 品 等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的 约 束 引 导 桥 梁 纽 带 和 技 术 支 撑 作 用, 进 一 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根 据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是 指 对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中 需 要 协 调 和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所 制 定 的 标 准, 涉 及 材 料 和 设 备 采 购 的 技 术 要 求, 勘 察 设 计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方 法 或 工 艺 的 要 求, 安 全 卫 生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技 术 要 求 以 及 试 验 检 验 和 评 定 的 方 法 等 二 已 有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 1 -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也 可 以 根 据 本 企 业 的 技 术 特 点 和 工 程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优 于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企 业 标 准 ; 对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企 业 标 准 企 业 可 以 自 行 组 织 编 制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亦 可 委 托 相 关 机 构 编 制 鼓 励 企 业 加 大 新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力 度, 不 断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适 时 将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上 升 为 地 方 标 准 三 企 业 是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和 实 施 的 主 体, 对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的 内 容 及 实 施 结 果 承 担 责 任 企 业 应 组 织 用 户 生 产 单 位 科 研 机 构 及 有 关 专 家 对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审 查, 并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后 定 稿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人 负 责 批 准 发 布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发 布 后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是 企 业 组 织 生 产 和 推 广 应 用 的 技 术 依 据, 可 作 为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时 约 定 质 量 指 标 的 考 核 标 准 四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复 审, 确 保 其 有 效 性 先 进 性 和 适 用 性,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在 有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发 布 实 施 后, 企 业 标 准 应 当 及 时 复 审, 并 确 定 其 继 续 有 效 修 订 或 者 废 止 五 按 照 自 愿 原 则, 企 业 可 委 托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对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认 证 公 告 通 过 认 证 公 告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在 - 2 -

所 应 用 工 程 技 术 文 件 中 可 直 接 引 用, 可 作 为 其 编 制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检 测 质 量 验 收 和 使 用 维 护 管 理 的 技 术 依 据 六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按 照 科 学 性 公 益 性 便 捷 化 原 则, 制 定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公 告 程 序, 规 范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公 告 工 作 ; 参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规 定 要 求, 统 一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版 式 ; 正 式 公 告 前 将 有 关 情 况 上 报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七 企 业 制 定 发 布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参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八 本 通 知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建 筑 节 能 与 科 研 设 计 处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013 年 10 月 30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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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公 告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完 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管 理 体 系, 规 范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 认 证 公 告 过 程, 提 高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质 量, 根 据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质 量 管 理 的 通 知 ( 苏 建 函 科 [2013]711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认 证 是 指 证 明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编 制 发 布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和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要 求 的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本 规 则 所 称 公 告 是 指 向 全 省 正 式 公 布 通 过 认 证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的 活 动 第 三 条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遵 循 公 正 公 开 客 观 独 立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对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自 愿 委 托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公 益 性 认 证 公 告 第 四 条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有 效 期 1 年,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公 告 有 效 期 3 年, 自 认 证 公 告 之 日 算 起 第 五 条 认 证 公 告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编 制 应 符 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的 要 求 - 5 -

第 二 章 认 证 第 六 条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过 程 包 括 委 托 受 理 形 式 检 查 专 家 认 证 等 环 节 第 七 条 企 业 委 托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对 其 编 制 发 布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认 证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并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客 观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 一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委 托 书 一 份 ( 二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三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稿 文 本 一 式 十 份 ( 附 电 子 版 ),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批 准 发 布 文 件 和 审 查 意 见 ; 2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条 文 和 条 文 说 明 ; 3 编 制 说 明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情 况 说 明 研 究 报 告 和 有 关 设 计 计 算 书 ; 4 涉 及 产 品 的 须 具 有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的 产 品 标 准 ; 5 省 辖 市 昆 山 泰 兴 沭 阳 等 县 ( 市 )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技 术 应 用 评 估 意 见 ; 6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 7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中 涉 及 的 专 利 授 权 证 明 材 料 或 未 涉 及 他 人 专 利 技 术 的 声 明 ; 8 工 程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联 合 签 证 的 在 2-6 -

个 以 上 工 程 应 用 证 明 ( 四 ) 相 关 的 影 像 资 料 第 八 条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受 理 企 业 报 送 的 认 证 资 料 后, 当 场 对 材 料 完 整 性 进 行 形 式 检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告 知 需 要 补 正 的 内 容, 并 将 报 送 材 料 退 回 第 九 条 形 式 审 查 通 过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认 证 会 议, 并 提 前 通 告 企 业 做 好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第 十 条 专 家 认 证 会 议 前, 如 有 必 要,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可 组 织 专 家 对 企 业 及 工 程 应 用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并 出 具 现 场 考 察 记 录 表 第 十 一 条 按 照 专 业 结 构 合 理 理 论 基 础 扎 实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原 则,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从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审 查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专 家 组 成 认 证 专 家 组, 人 数 应 为 不 少 于 5 人 的 奇 数 第 十 二 条 专 家 认 证 过 程 中, 以 现 行 标 准 为 依 据, 通 过 质 询 研 讨 等 方 式, 认 证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条 文 的 科 学 性 可 靠 性 可 行 性 等 认 证 通 过 后,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当 场 出 具 标 注 有 效 期 的 认 证 意 见 书 第 三 章 公 告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公 告 过 程 包 括 委 托 受 理 形 式 检 查 复 核 检 查 发 布 等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委 托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对 其 编 制 发 布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公 告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并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客 观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 7 -

( 一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公 告 委 托 书 一 份 ( 二 ) 有 效 期 内 的 认 证 意 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三 ) 企 业 与 法 定 资 格 单 位 签 订 的 出 版 印 刷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新 闻 出 版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准 印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四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稿 一 份, 并 骑 缝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第 十 五 条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受 理 企 业 报 送 的 公 告 资 料 后, 当 场 对 材 料 完 整 性 进 行 形 式 检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告 知 需 要 补 正 的 内 容, 并 将 报 送 材 料 退 回 第 十 六 条 形 式 审 查 通 过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组 织 认 证 专 家 组 成 员 对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稿 进 行 复 核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复 核 检 查 通 过, 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同 意 后,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正 式 发 布 公 告, 通 知 委 托 企 业 领 取 公 告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也 可 接 受 企 业 委 托, 通 过 技 术 服 务 的 方 式 将 认 证 公 告 后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稿 在 江 苏 建 设 科 技 与 建 筑 节 能 网 上 进 行 全 文 公 布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则 由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认 证 公 告 参 照 此 规 则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则 自 2014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8 -

三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公 告 流 程 图 咨 询 阶 段 企 业 咨 询 企 业 提 交 认 证 委 托 书 补 全 资 料, 重 新 提 交 认 证 阶 段 企 业 提 交 认 证 资 料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完 善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组 织 专 家 对 企 业 及 工 程 应 用 现 场 踏 勘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召 开 专 家 认 证 会 形 成 现 场 考 察 记 录 表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出 具 认 证 意 见 书 企 业 提 交 公 告 委 托 书 企 业 提 交 公 告 资 料 公 告 阶 段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组 织 认 证 专 家 对 出 版 印 刷 稿 复 核 检 查 报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发 布 公 告 - 9 -

四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公 告 资 料 模 板 - 10 -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委 托 书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 受 理 方 ): 我 单 位 制 定 发 布 了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Q ), 现 委 托 贵 单 位 进 行 认 证, 请 予 受 理 我 单 位 将 遵 守 贵 站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有 关 规 则,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客 观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2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稿 文 本 3 相 关 的 影 像 资 料 委 托 单 位 ( 盖 章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授 权 人 ): 20 年 月 日 - 11 -

注 : 委 托 认 证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的 主 体 应 是 具 备 生 产 配 套 产 品 能 力 的 生 产 企 业 - 12 -

( 三 ) 认 证 稿 文 本 - 13 -

公 司 [20XX] 第 X 号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发 布 令 各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 本 公 司 组 织 编 制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于 年 月 日 通 过 了 专 家 组 的 审 查,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和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要 求, 符 合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技 术 政 策 要 求 现 批 准 发 布, 编 号 为 Q/320, 自 年 月 日 起 实 施 此 令 公 司 名 称 ( 盖 章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年 月 日 - 14 -

公 司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审 查 意 见 标 准 名 称 企 业 名 称 主 要 起 草 人 审 查 情 况 : 1 审 查 日 期 : 2 地 点 : 3 编 制 单 位 : 4 组 织 审 查 机 构 : 5 专 家 组 对 标 准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1) 2) 3) 审 查 结 论 : 专 家 组 组 长 : 年 月 日 注 : 由 企 业 组 织 审 查 并 出 具 - 15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审 查 专 家 表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 职 称 表 决 意 见 通 过 不 通 过 签 名 - 16 -

公 司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一 企 业 概 况 二 编 制 背 景 三 研 究 现 状 四 工 程 应 用 情 况 五 编 制 目 的 适 用 范 围 及 主 要 编 制 依 据 六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情 况 七 经 济 及 社 会 效 益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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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局 - 20 - 公 司 技 术 应 用 评 估 意 见 年 月 日, 应 公 司 的 申 请, 建 设 局 组 织 专 家 召 开 了 技 术 应 用 评 估 会 议, 与 会 专 家 听 取 了 公 司 ( 及 其 技 术 合 作 单 位 ) 的 介 绍, 经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及 现 场 质 询, 形 成 如 下 意 见 : 1 提 供 的 资 料 基 本 齐 全 2 技 术 概 况 及 应 用 情 况 : 3 技 术 参 数 ( 是 / 否 )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4 检 测 报 告 应 用 证 明 等 材 料 ( 是 / 否 ) 符 合 要 求 5 该 技 术 ( 是 / 否 ) 适 合 工 程 应 用 6 建 议 : 1) 2) 专 家 组 组 长 : 专 家 组 成 员 : XXX 建 设 局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主 要 针 对 技 术 内 容 和 工 程 应 用 做 出 评 价, 标 准 内 容 可 不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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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 编 号 : ) 涉 及 有 关 专 利 情 况 如 下 : 一 该 专 利 是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发 明 专 利 专 利 名 称 : 专 利 号 : 二 该 专 利 的 专 利 权 人 为 : 本 公 司 享 有 该 专 利 的 法 定 权 利 ( 附 专 利 证 书 复 印 件 ) 经 与 专 利 权 人 合 同 约 定, 作 为 被 许 可 方, 本 公 司 已 获 得 该 专 利 使 用 权, 使 用 时 间 和 范 围 是 : ( 附 专 利 证 书 及 许 可 合 同 复 印 件 ) 特 此 声 明 专 利 权 人 签 字 ( 盖 章 ): 公 司 ( 盖 章 ): 注 : 有 专 利 企 业 参 考 年 月 日 - 23 -

公 司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未 涉 及 专 利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号 : ) 未 涉 及 专 利 特 此 声 明 ( 编 公 司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无 专 利 企 业 参 考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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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公 告 委 托 书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 受 理 方 ): 我 单 位 已 完 成 了 认 证 后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Q ) 的 修 改 工 作, 现 委 托 贵 单 位 进 行 公 告, 请 予 受 理 我 单 位 将 遵 守 贵 站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公 告 有 关 规 则, 并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客 观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1 认 证 意 见 书 2 法 定 资 格 单 位 签 订 的 出 版 印 刷 合 同 复 印 件 一 份 3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稿 1 份 委 托 单 位 ( 盖 章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授 权 人 ): 20 年 月 日 - 26 -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委 托 认 证 受 理 通 知 书 根 据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公 告 规 则 第 八 条 规 定, 编 制 发 布 单 位 报 送 的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委 托 认 证 材 料 已 由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受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委 托 认 证 受 理 号 : 委 托 认 证 受 理 日 :2014 年 月 日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名 称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编 制 发 布 单 位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发 布 号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发 布 日 : 经 核 实,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确 认 收 到 材 料 如 下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委 托 书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企 业 技 术 认 证 稿 条 文 及 条 文 说 明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发 布 文 件 和 审 查 意 见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编 制 说 明 研 究 报 告 和 有 关 设 计 计 算 书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经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的 产 品 标 准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专 利 授 权 证 明 材 料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工 程 实 例 及 相 关 材 料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影 像 资 料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委 托 单 位 代 表 :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年 月 日 - 27 -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认 证 意 见 书 公 司 : 受 你 单 位 委 托, 我 站 于 年 月 日 组 织 专 家 对 你 单 位 报 送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 标 准 设 计 ( 简 称 标 准 / 标 准 设 计 ) 进 行 了 认 证 专 家 组 查 阅 了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经 过 质 询 讨 论, 形 成 以 下 意 见 : 1 2 3 建 议 : 1) 2) 3) 认 证 专 家 组 组 长 签 名 :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年 月 日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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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委 托 公 告 受 理 通 知 书 根 据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公 告 规 则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编 制 发 布 单 位 报 送 的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委 托 公 告 材 料 已 由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受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委 托 公 告 受 理 号 : 委 托 公 告 受 理 日 : 年 月 日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名 称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编 制 发 布 单 位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核 实,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确 认 收 到 材 料 如 下 :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公 告 委 托 书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依 法 出 版 证 明 复 印 件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稿 每 份 页 数 : 页 材 料 份 数 : 份 委 托 单 位 代 表 :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年 月 日 - 30 -

第 2 号 关 于 发 布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硬 泡 聚 氨 酯 保 温 板 工 程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的 公 告 南 京 红 宝 丽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制 定 实 施 的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硬 泡 聚 氨 酯 保 温 板 工 程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Q320125 HXC013 2013 符 合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认 证 公 告 规 则, 现 予 公 告, 编 号 320125 R002 2014, 有 效 期 截 至 2017 年 3 月 11 日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2014 年 3 月 12 日 - 31 -

注 :1 320125-R002 2014 为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认 证 号 其 中 :320125 为 企 业 标 准 所 在 地 区 编 号 ;R002 为 认 证 编 号 ;2014 为 年 度 号 2 Q/320125 HXC013 2013 为 企 业 发 布 令 编 号 - 32 -

注 : 编 号 说 明 同 上 页 - 3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的 通 知 建 标 [2008]18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及 有 关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国 家 人 防 办, 解 放 军 总 后 基 建 部, 各 有 关 协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的 管 理, 统 一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要 求,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质 量,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和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部 组 织 修 订 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尚 未 报 批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均 执 行 新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 和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规 定 > 的 通 知 ( 建 标 [1996]626 号 ) 中 的 附 件 一 同 时 废 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八 年 十 月 七 日 - 34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建 标 [2008]18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的 管 理, 统 一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要 求,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质 量, 有 利 于 正 确 理 解 和 使 用 标 准,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 以 下 统 称 为 标 准 ) 的 编 写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标 准 的 编 写,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标 准 编 写 应 做 到 格 式 规 范, 逻 辑 严 谨, 结 构 清 晰, 用 词 简 明, 规 定 明 确 第 四 条 在 编 写 标 准 条 文 的 同 时, 应 编 写 标 准 的 条 文 说 明, 并 应 同 时 出 版, 配 套 使 用 第 五 条 标 准 的 正 式 文 本 应 由 标 准 批 准 部 门 指 定 的 出 版 机 构 出 版 标 准 局 部 修 订 内 容 和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正 式 文 本, 可 在 标 准 批 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第 二 章 标 准 构 成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六 条 标 准 应 由 前 引 部 分 正 文 部 分 和 补 充 部 分 构 成 - 35 -

第 七 条 标 准 各 部 分 的 构 成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前 引 部 分 1 封 面 ; 3 扉 页 ; 3 公 告 ; 4 前 言 ; 5 目 次 二 正 文 部 分 1 总 则 ; 2 术 语 和 符 号 ; 3 技 术 内 容 三 补 充 部 分 1 附 录 ; 2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 3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第 二 节 前 引 部 分 第 八 条 标 准 封 面 应 包 括 标 准 类 别 检 索 代 号 分 类 符 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英 文 译 名 发 布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发 布 机 构 等 要 素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封 面 还 应 包 括 标 准 备 案 号 第 九 条 标 准 编 号 由 标 准 代 号 发 布 标 准 的 顺 序 号 发 布 标 准 的 年 号 组 成 同 一 类 或 同 一 领 域 标 准 的 代 号 应 统 一 当 标 准 中 无 强 制 性 条 文 时, 标 准 代 号 后 应 加 /T 表 示 例 如 : 某 项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采 用 GB 50-20 表 示, 某 - 36 -

项 无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采 用 GB/T 50-20 表 示 第 十 条 标 准 名 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标 准 名 称 应 简 练 明 确 地 反 映 标 准 的 主 题 内 容 ; 二 标 准 名 称 宜 由 标 准 的 对 象 用 途 和 特 征 名 三 部 分 组 成 ; 例 如 : 钢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对 象 ) ( 用 途 ) ( 特 征 名 ) 三 标 准 应 根 据 其 特 点 和 性 质, 采 用 标 准 规 范 或 规 程 作 为 特 征 名 ; 四 标 准 名 称 应 有 对 应 的 英 文 译 名 第 十 一 条 标 准 发 布 公 告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一 标 题 及 公 告 号 ; 二 标 准 名 称 和 编 号 ; 三 标 准 实 施 日 期 ; 四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应 列 出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编 号 ; 全 文 强 制 的, 用 文 字 表 明 ; 五 全 面 修 订 的 标 准 应 列 出 被 替 代 标 准 的 名 称 编 号 和 废 止 日 期 ; 六 局 部 修 订 的 标 准, 应 采 用 经 此 次 修 改 的 原 条 文 同 时 废 止 的 典 型 用 语 予 以 说 明 ; 七 批 准 部 门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标 准 的 前 言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制 订 ( 修 订 ) 标 准 的 任 务 来 源 ; 二 概 述 标 准 编 制 的 主 要 工 作 和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 对 修 订 的 标 - 37 -

准, 还 应 简 述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变 更 情 况 ; 三 当 标 准 中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时, 应 采 用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的 典 型 用 语, 予 以 说 明 ; 同 时 还 应 说 明 强 制 性 条 文 管 理 解 释 的 负 责 部 门 ; 四 标 准 的 管 理 部 门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解 释 单 位 名 称 邮 编 和 通 信 地 址 ; 五 标 准 的 主 编 单 位 参 编 单 位 主 要 起 草 人 和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 必 要 时, 还 可 包 括 参 加 单 位 名 单 第 十 三 条 参 加 单 位 名 单 的 确 定 和 编 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对 在 标 准 编 制 过 程 中 提 供 技 术 科 研 试 验 验 证 等 支 持 且 贡 献 比 较 突 出 的, 同 时 而 未 具 体 承 担 标 准 编 写 的 单 位, 可 作 为 标 准 的 参 加 单 位 ; 二 参 加 单 位 名 单 应 在 参 编 单 位 名 单 之 后 顺 序 编 排 第 十 四 条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 的 确 定 和 编 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应 是 参 与 标 准 审 查 的 专 家 组 成 员, 并 应 以 签 名 为 准 ; 二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 应 在 主 要 起 草 人 名 单 之 后 另 行 编 排 第 十 五 条 标 准 正 文 目 次 应 包 括 中 文 目 次 和 英 文 目 次 ; 英 文 目 次 应 与 中 文 目 次 相 对 应, 并 在 中 文 目 次 之 后 另 页 编 排 ; 英 文 目 次 页 码 应 与 中 文 目 次 页 码 连 续 第 十 六 条 标 准 的 目 次 应 从 第 1 章 按 顺 序 列 出, 包 括 : 章 名 节 名 附 录 名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条 文 说 明 及 其 起 - 38 -

始 页 码 标 准 的 页 码 应 起 始 于 第 1 章 第 三 节 正 文 部 分 第 十 七 条 标 准 的 总 则 应 按 下 列 内 容 和 顺 序 编 写 : 一 制 定 标 准 的 目 的 ; 二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 三 标 准 的 共 性 要 求 ; 四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制 定 标 准 的 目 的, 应 概 括 地 阐 明 制 定 该 标 准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第 十 九 条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应 与 标 准 的 名 称 及 其 规 定 的 技 术 内 容 相 一 致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中, 当 有 不 适 用 的 内 容 时, 应 指 明 标 准 的 不 适 用 范 围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不 应 规 定 参 照 执 行 的 范 围 第 二 十 条 对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可 采 用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适 用 于... 的 典 型 用 语 ; 对 标 准 的 不 适 用 范 围 可 采 用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不 适 用 于... 的 典 型 用 语 第 二 十 一 条 标 准 的 共 性 要 求 应 为 涉 及 整 个 标 准 的 基 本 原 则, 或 是 与 大 部 分 章 节 有 关 的 基 本 要 求 当 共 性 要 求 的 内 容 较 多 时, 可 独 立 成 章, 章 名 宜 采 用 基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应 采 用...,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的 典 型 用 语 第 二 十 三 条 标 准 中 采 用 的 术 语 和 符 号 ( 代 号 缩 略 语 ), - 39 -

当 现 行 标 准 中 尚 无 统 一 规 定, 且 需 要 给 出 定 义 或 涵 义 时, 可 独 立 成 章, 集 中 列 出 当 内 容 少 时, 可 不 设 此 章 第 二 十 四 条 标 准 中 的 符 号 ( 代 号 缩 略 语 )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当 现 行 标 准 中 没 有 规 定 时, 应 采 用 国 际 通 用 的 符 号 当 无 国 际 通 用 的 符 号 时, 应 采 用 字 母 符 号 表 示 第 二 十 五 条 标 准 中 的 物 理 量 和 计 量 单 位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使 用 方 法 和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标 准 中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一 应 规 定 需 要 遵 守 的 准 则 和 达 到 的 技 术 要 求 以 及 采 取 的 技 术 措 施, 不 得 叙 述 其 目 的 或 理 由 ; 二 定 性 和 定 量 应 准 确, 并 应 有 充 分 的 依 据 ; 三 纳 入 标 准 的 技 术 内 容, 应 成 熟 且 行 之 有 效 凡 能 用 文 字 阐 述 的, 不 宜 用 图 作 规 定 ; 四 标 准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抵 触, 相 关 的 标 准 条 文 应 协 调 一 致 不 得 将 其 他 标 准 的 正 文 或 附 录 作 为 本 标 准 的 正 文 或 附 录 ; 五 章 节 构 成 应 合 理, 层 次 划 分 应 清 楚, 编 排 格 式 应 符 合 统 一 要 求 ; 六 技 术 内 容 表 达 应 准 确 无 误, 文 字 表 达 应 逻 辑 严 谨 简 练 明 确 通 俗 易 懂, 不 得 模 棱 两 可 ; 七 表 示 严 格 程 度 的 用 词 应 恰 当, 并 应 符 合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的 规 定 ; 八 同 一 术 语 或 符 号 应 始 终 表 达 同 一 概 念, 同 一 概 念 应 始 终 采 用 同 一 术 语 或 符 号 ; - 40 -

九 公 式 应 只 给 出 最 后 的 表 达 式, 不 应 列 出 推 导 过 程 在 公 式 符 号 的 解 释 中, 可 包 括 简 单 的 参 数 取 值 规 定, 不 得 作 其 他 技 术 性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标 准 中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编 写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为 直 接 涉 及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人 身 健 康 环 境 保 护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和 其 他 公 共 利 益, 且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的 条 文 ; 二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是 完 整 的 条, 当 特 殊 需 要 时 可 为 完 整 的 款 ; 三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采 用 黑 体 字 标 志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专 门 的 术 语 标 准 或 符 号 标 准, 其 技 术 内 容 构 成 可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标 准 编 写 规 则 第 1 部 分 : 术 语 GB/T20001.1 和 标 准 编 写 规 则 第 2 部 分 : 符 号 GB/T20001.2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节 补 充 部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附 录 应 与 正 文 有 关, 并 为 正 文 条 文 所 引 用 附 录 应 属 于 标 准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内 容 具 有 与 标 准 正 文 同 等 的 效 力 第 三 十 条 标 准 中 表 示 严 格 程 度 的 用 词 应 采 用 规 定 的 典 型 用 词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应 单 独 列 出, 编 排 在 正 文 之 后, 有 附 录 时 应 排 在 附 录 之 后 典 型 用 词 及 其 说 明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 二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 41 -

三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四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采 用 可 第 三 十 一 条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应 是 标 准 正 文 所 引 用 过 的 标 准 或 参 照 采 纳 的 国 际 标 准 国 外 标 准,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标 准 编 号 应 与 正 文 的 引 用 方 式 一 致 ; 二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及 参 照 采 纳 的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标 准 的 层 次, 依 次 列 出 ; 三 当 每 个 层 次 有 多 个 标 准 时, 应 按 先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后 产 品 标 准 的 顺 序, 依 标 准 编 号 顺 序 排 列 ; 四 参 照 采 纳 的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标 准 应 按 先 国 际 标 准 后 国 外 标 准 的 顺 序, 依 标 准 编 号 顺 序 排 列 第 三 章 层 次 划 分 及 编 号 第 一 节 层 次 划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标 准 正 文 应 按 章 节 条 款 项 划 分 层 次 在 同 一 层 次 中 应 按 先 主 后 次 共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进 行 排 序 第 三 十 三 条 章 是 标 准 的 分 类 单 元, 节 是 标 准 的 分 组 单 元, 条 是 标 准 的 基 本 单 元 条 应 表 达 一 个 具 体 内 容, 当 其 层 次 较 多 时, 可 细 分 为 款, 款 亦 可 再 分 成 项 当 某 节 内 容 较 多 或 内 容 较 复 杂 时, 可 在 该 节 增 加 次 分 组 单 元, 但 所 属 节 的 条 文 编 号 应 连 续 ; 次 分 组 单 元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大 写 - 42 -

罗 马 数 字 顺 序 编 号 第 二 节 层 次 编 号 第 三 十 四 条 标 准 的 章 节 条 编 号 应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层 次 之 间 加 圆 点, 圆 点 应 加 在 数 字 的 右 下 角 第 三 十 五 条 章 的 编 号 应 在 同 一 标 准 内 自 始 至 终 连 续 ; 节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章 内 连 续 ; 条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的 节 内 连 续 当 章 内 不 分 节 时, 条 的 编 号 中 对 应 节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0 表 示 第 三 十 六 条 款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项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带 右 半 括 号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款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的 条 内 连 续 ; 项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的 款 内 连 续 第 三 节 附 录 第 三 十 七 条 附 录 的 层 次 划 分 和 编 号 方 法 应 与 正 文 相 同 但 附 录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大 写 正 体 英 文 字 母, 从 A 起 连 续 编 号 编 号 应 写 在 附 录 两 字 后 面 例 如 : 附 录 A;A.2;A.2.1 等 附 录 号 不 得 采 用 I O X 三 个 字 母 第 三 十 八 条 附 录 应 按 在 正 文 中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依 次 编 排 附 录 应 设 置 标 题, 其 排 列 格 式 应 在 附 录 号 后 空 一 字 加 标 题 居 中 ; 每 个 附 录 应 另 页 编 排 第 三 十 九 条 附 录 中 表 公 式 图 的 编 号 方 法 应 与 正 文 中 的 表 公 式 图 的 编 号 方 法 一 致 第 四 十 条 当 一 个 附 录 中 的 内 容 仅 为 一 个 表 时, 不 应 编 节 - 43 -

条 号, 应 在 附 录 号 前 加 表 字 编 号 例 如 附 录 C 为 一 个 表, 其 编 号 为 表 C 第 四 十 一 条 当 一 个 附 录 中 的 内 容 仅 为 一 个 图 时, 不 应 编 节 条 号, 应 在 附 录 号 前 加 图 字 编 号 例 如 附 录 C 为 一 个 图, 其 编 号 为 图 C 第 四 章 格 式 编 排 第 四 十 二 条 标 准 中 的 每 章 应 另 起 一 页 编 排 章 节 应 设 置 标 题, 其 排 列 格 式 应 在 章 节 号 后 空 一 字 加 标 题 居 中 ; 条 号 的 排 列 格 式 从 左 起 顶 格 书 写 ; 款 号 从 左 起 空 二 字 书 写 ; 条 款 的 内 容 应 在 编 号 后 空 一 字 书 写, 换 行 时 应 顶 格 书 写 项 号 应 左 起 空 三 字 书 写, 其 内 容 应 在 编 号 后 接 写, 换 行 时 应 与 上 行 首 字 对 齐 若 条 文 分 段 叙 述 时, 每 段 第 一 行 均 左 起 空 二 字 书 写 第 四 十 三 条 术 语 符 号 一 章, 当 同 时 存 在 术 语 和 符 号 时, 应 分 节 编 写 每 个 术 语 应 编 写 为 一 条,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中 文 名 称 英 文 名 称 术 语 定 义 中 文 名 称 和 英 文 名 称 应 在 编 号 后 空 一 字 书 写, 中 文 名 称 后 空 两 字 书 写 英 文 对 应 词, 术 语 定 义 应 在 英 文 名 称 换 行 后 空 两 字 书 写 符 号 内 容 应 包 括 符 号 及 其 涵 义, 符 号 与 涵 义 之 间 应 加 破 折 号, 符 号 的 计 量 单 位 不 应 列 出 符 号 可 不 编 号, 但 应 按 字 母 顺 序 排 列 对 性 质 相 同 的 多 个 符 号 可 归 为 一 条 - 44 -

第 五 章 引 用 标 准 第 四 十 四 条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可 以 引 用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不 应 引 用 地 方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可 以 引 用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被 引 用 的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必 须 是 经 备 案 的 标 准 第 四 十 五 条 当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标 准 的 有 关 内 容 时, 不 得 引 用 其 名 称 和 编 号, 应 将 采 纳 的 相 关 内 容 结 合 标 准 编 写 的 实 际, 作 为 标 准 的 正 式 条 文 列 出 第 四 十 六 条 当 标 准 中 涉 及 的 内 容 在 有 关 的 标 准 中 已 有 规 定 时, 宜 引 用 这 些 标 准 代 替 详 细 规 定, 不 宜 重 复 被 引 用 标 准 中 相 关 条 文 的 内 容 第 四 十 七 条 对 标 准 条 文 中 引 用 的 标 准 在 其 修 订 后 不 再 适 用, 应 指 明 被 引 用 标 准 的 名 称 代 号 顺 序 号 年 号 例 如 : GB50***-2006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标 准 条 文 中 被 引 用 的 标 准 在 其 修 订 后 仍 然 适 用, 应 指 明 被 引 用 标 准 的 名 称 代 号 和 顺 序 号, 不 写 年 号 例 如 : GB50*** 第 四 十 九 条 强 制 性 条 文 中 引 用 其 他 标 准, 仅 表 示 在 执 行 该 强 制 性 条 文 时, 必 须 同 时 执 行 被 引 用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强 制 性 条 文 中 不 应 引 用 本 标 准 中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内 容 - 45 -

第 六 章 编 写 细 则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十 条 标 准 的 编 号 应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一 经 编 号, 其 顺 序 号 不 应 改 变 经 修 订 重 新 发 布, 应 将 原 标 准 发 布 年 号 改 为 该 标 准 重 新 发 布 的 年 号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备 案 顺 序 号 不 应 改 变 第 五 十 一 条 标 准 的 封 面 及 扉 页 应 按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规 定 的 格 式 编 写 第 二 节 典 型 用 语 第 五 十 二 条 标 准 条 文 中, 条 款 之 间 承 上 启 下 的 连 接 用 语, 应 采 用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或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等 典 型 用 语 第 五 十 三 条 在 本 标 准 条 文 中 引 用 其 他 条 文 时, 应 采 用 符 合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第 *.*.* 条 的 规 定 或 按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第 *.*.* 条 的 规 定 采 用 等 典 型 用 语 第 五 十 四 条 在 本 标 准 条 文 中 引 用 其 他 表 公 式 时, 应 分 别 采 用 按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表 *.*.* 的 规 定 取 值 和 按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公 式 (*.*.*) 计 算 等 典 型 用 语 第 五 十 五 条 在 叙 述 性 文 字 段 中 描 述 偏 差 范 围 时, 应 采 用 允 许 偏 差 为 的 典 型 用 语, 不 应 写 成 大 于 ( 或 小 于 ) 超 过 等 - 46 -

第 三 节 表 第 五 十 六 条 当 条 文 中 采 用 表 有 利 于 对 标 准 的 理 解 时, 宜 采 用 表 格 的 方 式 表 述 第 五 十 七 条 表 应 有 表 名, 并 应 列 于 表 格 上 方 居 中 第 五 十 八 条 条 文 中 的 表 应 按 条 号 前 加 表 字 编 号 当 同 一 个 条 文 中 有 多 个 表 时, 可 在 条 号 后 加 表 的 顺 序 号 例 如 : 第 3.2.5 条 的 两 个 表, 其 表 编 号 应 分 别 为 表 3.2.5-1 表 3.2.5-2 表 的 编 号 后 应 空 一 字 列 出 表 名, 一 并 居 中 排 于 表 格 顶 线 上 方 例 如 : 表 4.7.2 围 墙 与 各 建 ( 构 ) 筑 物 的 最 小 间 距 建 ( 构 ) 筑 物 名 称 最 小 间 距 (m) 甲 类 物 料 仓 库 及 堆 场 10.0 一 般 建 筑 物 5.0 道 路 路 面 1.5 标 准 轨 距 铁 路 5.0 第 五 十 九 条 表 应 排 在 有 关 条 文 附 近, 与 条 文 的 内 容 相 呼 应, 并 应 采 用 符 合 表 *.*.* 规 定 或 按 表 *.*.* 的 规 定 确 定 等 典 型 用 语 表 中 的 栏 目 和 数 值 可 根 据 情 况 横 列 或 竖 列 当 遇 大 表 格 需 跨 两 页 及 以 上 时, 应 在 每 页 重 复 表 的 编 号, 并 在 续 排 表 的 编 号 前 加 续 表 二 字 第 六 十 条 表 内 数 值 对 应 位 置 应 对 齐, 表 栏 中 文 字 或 数 字 相 同 时, 应 重 复 写 出 当 表 栏 中 无 内 容 时, 应 以 短 横 线 表 示, 不 留 - 47 -

空 白 表 内 同 一 表 栏 中 数 值 应 以 小 数 点 或 者 以 等 符 号 为 准 上 下 对 齐 ; 数 值 的 有 效 位 数 应 相 同 第 六 十 一 条 表 中 各 栏 数 值 的 计 量 单 位 相 同 时, 应 把 共 同 的 计 量 单 位 加 括 号 后 紧 接 表 格 名 右 方 书 写 若 计 量 单 位 不 同 时, 应 将 计 量 单 位 分 别 写 在 各 栏 标 题 或 各 栏 数 值 的 右 方 或 正 下 方 第 四 节 公 式 第 六 十 二 条 条 文 中 的 公 式 应 按 条 号 编 号, 并 加 圆 括 号, 列 于 公 式 右 侧 顶 格 当 同 一 条 文 中 有 多 个 公 式 时, 应 连 续 编 号 例 如 :(3.2.5-1) (3.2.5-2) 第 六 十 三 条 条 文 中 的 公 式 应 居 中 书 写 第 六 十 四 条 公 式 应 接 排 在 有 关 条 文 的 后 面, 与 条 文 的 内 容 相 呼 应, 并 可 采 用 按 下 式 计 算 或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等 典 型 用 语 第 六 十 五 条 公 式 中 符 号 的 涵 义 和 计 量 单 位, 应 在 公 式 下 方 式 中 二 字 后 注 释 公 式 中 多 次 出 现 的 符 号, 应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加 以 注 释, 以 后 出 现 时 可 不 重 复 注 释 第 六 十 六 条 公 式 中 符 号 的 注 释 不 得 再 出 现 公 式 式 中 二 字 应 左 起 顶 格, 加 冒 号 后 接 写 需 注 释 的 符 号 符 号 与 注 释 之 间 应 加 破 折 号, 破 折 号 占 两 字 每 条 注 释 均 应 另 起 一 行 书 写 若 注 释 内 容 较 多 需 要 回 行 时, 文 字 应 在 破 折 号 后 对 齐, 各 破 折 号 也 应 对 齐 - 48 -

第 五 节 图 第 六 十 七 条 标 准 中 引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图 时,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六 十 八 条 图 应 有 图 名, 并 应 列 于 图 下 方 居 中 第 六 十 九 条 条 文 中 的 图 应 按 条 号 前 加 图 字 编 号 当 一 个 条 文 中 有 多 个 图 时, 可 在 条 文 号 后 加 图 的 顺 序 号 例 如 : 第 3.2.5 条 有 两 个 图, 其 图 号 应 分 别 为 图 3.2.5-1 图 3.2.5-2 第 七 十 条 对 几 个 分 图 组 成 一 个 图 号 的 图, 在 每 个 分 图 下 方 采 用 (a) (b) (c)... 顺 序 编 号 并 书 写 分 图 名 第 七 十 一 条 图 应 排 在 有 关 条 文 内 容 之 后 可 在 条 文 中 采 用 括 号 标 出 图 的 编 号 第 七 十 二 条 图 中 不 宜 写 文 字, 可 采 用 图 注 号 1 2 3... 或 a b c..., 图 注 应 在 图 的 编 号 及 图 名 下 方 排 列 例 如 : 图 6.2.10-3 预 留 洞 法 拼 樘 料 与 墙 体 的 固 定 1 拼 樘 料 ;2 伸 缩 缝 填 充 物 ;3 增 强 型 钢 ;4 水 泥 砂 浆 - 49 -

第 六 节 数 值 第 七 十 三 条 标 准 中 的 数 值 应 采 用 正 体 阿 拉 伯 数 字 但 在 叙 述 性 文 字 段 中, 表 达 非 物 理 量 的 数 字 为 一 至 九 时, 可 采 用 中 文 数 字 书 写 例 如 : 三 力 作 用 于 一 点 第 七 十 四 条 分 数 百 分 数 和 比 例 数 的 书 写, 应 采 用 数 学 符 号 表 示 例 如 : 四 分 之 三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和 一 比 三 点 五, 应 分 别 写 成 3/4 34% 和 1 3.5 第 七 十 五 条 当 书 写 的 数 值 小 于 1 时, 必 须 写 出 前 定 位 的 0 小 数 点 应 采 用 圆 点 例 如 :0.001 第 七 十 六 条 书 写 四 位 和 四 位 以 上 的 数 字, 应 采 用 三 位 分 节 法 例 如 :10,000 第 七 十 七 条 标 准 中 标 明 量 的 数 值, 应 反 映 出 所 需 的 精 确 度 数 值 的 有 效 位 数 应 全 部 写 出 例 如 : 级 差 为 0.25 的 数 列, 数 列 中 的 每 一 个 数 均 应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正 确 的 书 写 :1.50,1.75,2.00 不 正 确 的 书 写 :1.5,1.75,2 第 七 十 八 条 当 多 位 数 的 数 值 需 采 用 10 的 幂 次 方 式 表 达 时, 有 效 位 数 中 的 0 必 须 全 部 写 出 例 如 :100000 这 个 数, 若 已 明 确 其 有 效 位 数 是 三 位, 则 应 写 成 100 10 3, 若 有 效 位 数 是 一 位 则 应 写 成 1 10 5 第 七 十 九 条 多 位 数 数 值 不 应 断 开 换 行 换 页 第 八 十 条 带 有 表 示 偏 差 范 围 的 数 值 应 按 下 列 示 例 书 写 : 20 ±2 或 (20±2), 不 应 写 成 20±2 ; - 50 -

+ 2 20 2, 不 应 写 成 20 + ; 1 1 0.65±0.05, 不 应 写 成 0.65±.05; 2 50 + 2 mm, 不 应 写 成 50 + mm; 0 0 (55±4)%, 不 应 写 成 55±4% 或 55%± 4% 第 八 十 一 条 表 示 参 数 范 围 的 数 值,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书 写 : 10N~15N 或 (10~15)N, 不 应 写 成 10~15N; 10%~12%, 不 应 写 成 10~20%; 1.1 10 5 ~1.3 10 5, 不 应 写 成 1.1~1.3 10 5 ; 18 ~36 30', 不 应 写 成 18~36 30'; 18 30'~-18 30', 不 应 写 成 ±18 ±30' 第 八 十 二 条 带 有 长 度 单 位 的 数 值 相 乘,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书 写 : 外 形 尺 寸 l b h(mm):240 120 60, 或 240mm 120mm 60mm, 不 应 写 成 240 120 60mm 第 七 节 量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符 号 第 八 十 三 条 标 准 中 的 物 理 量 和 有 数 值 的 单 位 应 采 用 符 号 表 示, 不 应 使 用 中 文 外 文 单 词 ( 或 缩 略 词 ) 代 替 第 八 十 四 条 符 号 代 表 特 定 的 概 念, 代 号 代 表 特 定 的 事 项 在 条 文 叙 述 中, 不 得 使 用 符 号 代 替 文 字 说 明 例 如 : 正 确 书 写 不 正 确 书 写 (1) 钢 筋 每 米 重 量 (1) 钢 筋 每 m 重 量 (2) 搭 接 长 度 应 大 于 12 倍 板 厚 (2) 搭 接 长 度 应 >12 倍 板 厚 - 51 -

(3) 测 量 结 果 以 百 分 数 表 示 (3) 测 量 结 果 以 % 表 示 第 八 十 五 条 在 标 准 中 应 正 确 使 用 符 号 单 位 的 符 号 应 采 用 正 体 字 母 物 理 量 的 主 体 符 号 应 采 用 斜 字 母, 上 角 标 下 角 标 应 采 用 正 体 字 母, 其 中 代 表 序 数 的 i j 为 斜 体 代 号 应 采 用 正 体 字 母 第 八 十 六 条 当 标 准 条 文 中 列 有 同 一 计 量 单 位 的 系 列 数 值 时, 可 仅 在 最 末 一 个 数 值 后 写 出 计 量 单 位 的 符 号 例 如 :10 12 14 16MPa 第 八 节 标 点 符 号 和 简 化 字 第 八 十 七 条 图 名 表 名 公 式 表 栏 标 题, 不 应 采 用 标 点 符 号 ; 表 中 文 字 可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最 末 一 句 不 用 句 号 第 八 十 八 条 在 条 文 中 不 宜 采 用 括 号 方 式 表 达 条 文 的 补 充 内 容 ; 当 需 要 使 用 括 号 时, 括 号 内 的 文 字 应 与 括 号 前 的 内 容 表 达 同 一 含 义 第 八 十 九 条 标 点 符 号 应 采 用 中 文 标 点 书 写 格 式 句 号 应 采 用, 不 采 用. ; 范 围 符 号 应 采 用 ~, 不 采 用 ; 连 接 号 应 采 用 -, 只 占 半 格, 写 在 字 间 ; 破 折 号 占 两 格 第 九 十 条 每 个 标 点 符 号 应 占 一 格 各 行 开 始 的 第 一 格 除 引 号 括 号 省 略 号 和 书 名 号 外, 不 得 书 写 其 他 标 点 符 号, 标 点 符 号 可 书 写 在 上 行 行 末, 但 不 占 一 格 第 九 十 一 条 注 中 或 公 式 的 式 中, 其 中 间 注 释 结 束 后 加 分 号, 最 后 的 注 释 结 束 后 加 句 号 - 52 -

第 九 十 二 条 标 准 条 文 及 条 文 说 明 应 采 用 国 家 正 式 公 布 实 施 的 简 化 汉 字 第 九 节 注 第 九 十 三 条 注 应 采 用 1 2 3... 顺 序 编 号 注 的 字 体 应 比 正 文 字 体 小 一 号 第 九 十 四 条 当 条 文 中 有 注 释 时, 其 内 容 应 纳 入 条 文 说 明 当 确 有 必 要 时, 可 在 条 文 的 下 方 列 出 注 释 内 容 中 不 得 出 现 图 表 或 公 式 第 九 十 五 条 表 注 可 对 表 的 内 容 作 补 充 说 明 和 补 充 规 定 表 注 应 列 于 表 格 下 方, 采 用 注 与 其 他 注 释 区 分 表 中 只 有 一 个 注 时, 应 在 注 的 第 一 行 文 字 前 标 明 注 : ; 同 一 表 中 有 多 个 注 时, 应 标 明 注 :1 2 3... 等 第 九 十 六 条 图 注 不 应 对 图 的 内 容 作 规 定, 仅 对 图 的 理 解 作 说 明 图 注 列 于 图 名 的 下 方 第 九 十 七 条 角 注 可 对 条 文 或 表 中 的 内 容 作 解 释 说 明, 术 语 和 符 号 不 得 采 用 角 注 角 注 应 标 注 在 所 需 注 释 内 容 的 右 上 角 第 九 十 八 条 注 的 排 列 格 式 应 另 起 一 行 列 于 所 属 条 文 下 方, 左 起 空 二 字 书 写, 在 注 字 后 加 冒 号, 接 写 注 释 内 容 每 条 注 释 换 行 书 写 时, 应 与 上 行 注 释 的 首 字 对 齐 第 七 章 条 文 说 明 第 九 十 九 条 条 文 说 明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 53 -

一 标 准 正 文 中 的 条 文 宜 编 写 相 应 的 条 文 说 明 ; 当 正 文 条 文 简 单 明 了 易 于 理 解 无 需 解 释 时, 可 不 作 说 明 ; 二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编 写 条 文 说 明, 且 必 须 表 述 作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理 由 ; 三 条 文 说 明 不 得 对 标 准 正 文 的 内 容 作 补 充 规 定 或 加 以 引 伸 ; 四 条 文 说 明 不 得 写 入 涉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保 密 内 容 ; 五 条 文 说 明 不 得 写 入 有 损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的 内 容 第 一 百 零 条 条 文 说 明 应 包 括 封 面 页 制 订 ( 或 修 订 ) 说 明 目 次 所 需 说 明 的 内 容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条 文 说 明 封 面 页 应 包 括 标 准 类 别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以 及 条 文 说 明 字 样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制 订 ( 或 修 订 ) 说 明 应 简 述 标 准 编 制 遵 循 的 主 要 原 则 编 制 工 作 概 况 重 要 问 题 说 明 以 及 尚 需 深 入 研 究 的 有 关 问 题 对 修 订 标 准, 尚 应 包 括 上 次 标 准 内 容 变 化 的 主 要 情 况 及 编 制 单 位 主 要 人 员 名 单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应 根 据 条 文 说 明 的 实 际 章 节 按 顺 序 列 出 章 名 节 名 及 页 码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条 文 说 明 的 章 节 标 题 和 编 号 应 与 正 文 相 一 致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条 文 说 明 内 容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应 按 标 准 的 章 节 条 顺 序, 以 条 为 基 础 进 行 说 明 需 对 术 语 符 号 说 明 时, 可 按 章 或 节 为 基 础 进 行 说 明 ; - 54 -

二 条 文 说 明 应 主 要 说 明 正 文 规 定 的 目 的 理 由 主 要 依 据 及 注 意 事 项 等 对 引 用 的 重 要 数 据 和 图 表 还 应 说 明 出 处 ; 三 条 文 说 明 的 表 述 应 严 谨 明 确 简 练 易 懂, 具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 四 内 容 相 近 的 相 邻 条 文 可 合 写 说 明, 其 编 号 可 采 用 ~ 简 写 例 如 :3.2.2~3.2.6; 五 对 修 订 或 局 部 修 订 的 标 准, 其 修 改 条 文 的 说 明 应 作 相 应 修 改, 并 应 对 新 旧 条 文 进 行 对 比 说 明 未 修 改 的 条 文 宜 保 留 原 条 文 说 明, 也 可 根 据 需 要 重 新 进 行 说 明 ; 六 条 文 说 明 的 表 格 图 和 公 式 编 号, 可 分 别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按 流 水 号 连 续 编 排 ; 七 条 文 说 明 的 内 容 不 得 采 用 注 释 ; 八 当 条 文 说 明 与 正 文 合 订 出 版 时, 其 页 码 应 与 正 文 连 续 编 排, 其 中 封 面 页 应 为 暗 码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司 负 责 解 释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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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编 写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统 一 规 范 标 准 设 计 编 制 格 式,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编 制 质 量,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 简 称 标 准 设 计 ) 是 指 依 据 国 家 行 业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和 国 家 及 我 省 的 文 件 政 策 编 制 的 通 用 设 计 文 件 和 应 用 设 计 文 件 第 三 条 编 制 标 准 设 计 应 做 到 格 式 规 范, 图 面 清 晰, 说 明 简 明, 便 于 利 用,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的 规 定 第 四 条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的 编 制 ( 修 订 ) 审 核 出 版 发 行 解 释 等 日 常 工 作 由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实 施 第 二 章 构 成 和 编 号 第 五 条 标 准 设 计 由 封 面 书 名 页 图 纸 补 充 部 分 等 四 部 分 组 成 第 六 条 标 准 设 计 的 编 号 即 图 集 号, 由 江 苏 省 省 名 的 简 称 代 号 苏 专 业 分 类 号 顺 序 号 和 批 准 年 号 构 成 推 荐 性 标 准 设 计 应 在 专 业 分 类 号 后 增 加 /T 第 七 条 标 准 设 计 按 适 用 条 件 范 围 用 材 类 别 等 分 册 编 制, 并 在 批 准 年 号 后 增 加 ( 一 ) ( 二 ) ( 三 )..., 表 示 第 一 分 册 - 57 -

第 二 分 册 第 三 分 册 例 如 : 苏 JXX-200X( 一 ) 第 八 条 专 业 代 号 采 用 该 专 业 名 称 中 有 代 表 性 的 汉 字 拼 音 的 第 一 个 字 母 表 示, 见 表 1 表 1 标 准 设 计 中 的 专 业 代 号 专 业 建 筑 结 构 给 排 水 电 气 暖 通 勘 察 市 政 代 号 J G S D N K Z 第 九 条 标 准 设 计 的 编 号 由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确 定, 在 编 制 单 位 提 交 报 批 稿 前 提 供 编 制 人 不 得 自 设 编 号 第 十 条 修 编 标 准 设 计 的 编 号 除 年 号 做 相 应 变 更 外, 其 他 部 分 仍 沿 用 原 编 号 不 变 如 果 某 项 标 准 设 计 废 止, 其 编 号 应 空 缺 第 三 章 编 制 第 一 节 封 面 第 十 一 条 封 面 上 印 有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标 准 设 计 名 称 图 集 号 出 版 社 的 字 样 第 十 二 条 标 准 设 计 的 封 面 颜 色 应 按 专 业 区 分, 并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表 2 标 准 设 计 封 面 颜 色 规 定 专 业 建 筑 市 政 结 构 给 排 水 电 气 暖 通 勘 察 代 号 黄 色 蓝 色 绿 色 红 色 灰 色 土 黄 色 - 58 -

第 二 节 书 名 页 第 十 三 条 书 名 页 包 括 扉 页 版 权 页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批 准 文 件 第 十 四 条 标 准 设 计 的 扉 页 正 面 第 一 行 为 :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设 计 ; 第 二 行 为 : 标 准 设 计 名 称 ; 第 三 行 为 : 图 集 号 ; 第 四 行 为 : 主 编 单 位 ; 第 五 行 为 : 批 准 部 门 ; 第 六 行 为 : 组 织 单 位 ; 第 六 行 为 : 实 施 日 期 ; 第 七 行 为 : 出 版 社 第 十 五 条 标 准 设 计 的 扉 页 背 面 为 版 权 页, 其 编 写 应 符 合 相 关 出 版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批 准 发 布 文 件 的 首 页 应 设 在 正 文 前 的 奇 数 页 上 第 三 节 正 文 第 十 七 条 标 准 设 计 的 正 文 部 分, 包 括 目 录 编 制 说 明 图 表 图 样 等 第 十 八 条 图 纸 的 图 面 尺 寸 ( 宽 高 ) 为 230mm 160mm 特 殊 情 况 下, 图 面 尺 寸 可 采 用 同 侧 延 长 法 加 长, 加 长 部 分 的 尺 寸 应 为 边 长 的 1/8 及 其 倍 数 图 框 线 图 名 栏 用 0.6mm 宽 粗 实 线 绘 制 图 名 栏 底 线 和 右 边 线 应 与 图 框 线 重 合 第 十 九 条 图 纸 首 页 的 上 方 为 标 题 栏 责 任 栏 ( 图 签 栏 ), 下 方 为 目 录 的 编 排 区 右 下 角 为 图 名 栏 标 题 栏 包 括 标 准 设 计 名 称, 批 准 部 门, 主 编 单 位, 参 编 单 位, - 59 -

组 织 单 位, 批 准 文 号, 图 集 号, 修 编 替 代, 实 施 日 期 责 任 栏 包 括 主 编 单 位 负 责 人 主 编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技 术 审 核 人, 技 术 校 核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图 名 栏 包 括 图 名 图 集 号 和 页 次 第 二 十 条 目 录 分 左 右 两 部 分 布 置, 从 上 往 下, 先 左 后 右 依 次 排 序 目 录 里 的 图 名 起 止 页 码 应 与 相 应 的 图 名 栏 上 的 图 名 页 码 一 致 第 二 十 一 条 编 制 说 明 应 简 明 扼 要, 严 谨 规 范, 便 于 理 解 引 用 内 容 包 括 编 制 依 据 适 用 范 围 主 要 内 容 设 计 施 工 等 要 素 索 引 方 式 及 其 它 相 关 内 容 编 排 层 次 如 下 : 1 1.1 1.1.1 第 二 十 二 条 图 纸 的 图 面 力 求 美 观 文 字 说 明 图 样 图 表 等 编 排 应 匀 称, 线 条 图 例 表 示 方 法 等 均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制 图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图 纸 中 采 用 的 技 术 名 词 术 语 符 号 和 计 量 单 位 应 按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无 统 一 规 定 可 采 用 本 专 业 通 用 的 名 词 术 语 和 符 号 第 二 十 四 条 图 纸 必 须 采 用 CAD 技 术 绘 制 用 专 业 软 件 绘 图 部 分 须 分 解 存 图 第 二 十 五 条 图 纸 中 的 文 字 数 字 采 用 Windows 操 作 系 统 自 带 的 仿 宋 字 体 (GB2312) 用 于 文 字 说 明 或 注 尺 寸 与 标 高 标 注 - 60 -

详 图 索 引 与 编 号 第 二 十 六 条 图 纸 上 中 文 字 数 字 的 大 小 高 宽 比 字 间 距 行 间 距 以 不 影 响 图 面 整 体 效 果 为 宜 各 个 项 目 字 体 高 度 选 用 见 表 3, 字 的 宽 高 比 宜 取 值 0.7~0.8 行 间 距 宜 为 字 高 的 1~1.5 倍 表 3 正 文 字 体 尺 寸 参 考 表 (mm) 项 目 字 高 度 (1:100) 标 题 350 编 制 说 明 正 文 265 图 中 尺 寸 和 加 注 265 注 释 220 表 内 文 字 220 第 四 节 补 充 部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补 充 部 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列 出 标 准 设 计 的 主 编 单 位 参 编 单 位 ( 参 加 单 位 ) 组 织 单 位 的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电 话 审 查 人 员 和 参 加 编 制 人 员 名 单 等 第 四 章 其 他 第 二 十 八 条 标 准 设 计 的 报 批 稿 应 内 容 完 整, 文 字 数 字 线 条 清 晰 线 条 等 级 明 确 图 面 整 洁 第 二 十 九 条 标 准 设 计 报 批 稿 提 交 前, 应 完 善 封 面 书 名 页 补 充 部 分, 并 在 图 纸 首 页 标 题 栏 内 填 写 批 准 文 号 - 61 -

第 三 十 条 送 审 稿 经 专 家 审 查 通 过, 编 制 单 位 修 改 完 善 后, 应 向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站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用 于 报 批 及 备 案 归 档 : 1 编 制 说 明 ( 包 括 项 目 编 制 过 程, 主 要 内 容 和 特 点 ) 2 标 准 设 计 纸 质 报 批 稿 3 标 准 设 计 电 子 报 批 稿 4 重 要 的 设 计 依 据 数 据 计 算 过 程 等 资 料 第 三 十 一 条 标 准 设 计 的 出 版 尺 寸 为 横 16 开 ( 宽 高 = 260mm 184mm) 当 书 脊 厚 度 5mm 以 上, 应 在 书 脊 位 置 印 刷 标 准 设 计 名 称 和 出 版 社 名 称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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