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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都 建 組 研 究 生 手 冊 電 話 :(07)5919387 傳 真 :(07)5919386 地 址 :81148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高 雄 大 學 路 700 號 E-Mail:cda@nuk.edu.tw 1

目 錄 辦 法 規 章 碩 士 班 修 業 規 則 3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規 則 5 碩 士 班 提 升 外 語 能 力 實 施 要 點 7 本 系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8 選 修 非 本 系 開 設 課 程 學 分 認 定 辦 法 9 碩 士 班 菁 英 培 育 國 際 見 習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11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13 學 位 考 試 流 程 都 建 組 -- 學 術 論 文 流 程 15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繳 交 與 畢 業 生 效 日 期 關 係 說 明 圖 17 都 建 組 相 關 表 格 學 生 選 定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18 研 究 生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19 論 文 初 稿 書 面 審 查 20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申 請 表 21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 請 逕 上 學 生 教 務 系 統 申 請 後 印 出 ) 22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23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24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25 學 位 審 定 書 26 學 位 考 試 撤 銷 申 請 書 ( 請 逕 上 學 生 教 務 系 統 申 請 後 印 出 ) 27 校 訂 論 文 格 式 論 文 封 面 28 封 背 格 式 29 中 文 摘 要 30 英 文 摘 要 31 2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規 則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第 3 次 籌 備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12 月 5 日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 月 14 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則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碩 士 生 之 修 業 期 間 為 一 至 四 年 修 業 完 畢 頒 授 : 設 計 學 碩 士 (Master of Design) 學 位 第 三 條 本 系 碩 士 生 分 為 ( 一 )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組 ( 二 ) 創 意 設 計 組 兩 組 可 以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或 創 作 作 品 ( 含 創 作 論 述 學 位 考 試 ) 擇 一 畢 業 第 四 條 碩 士 生 必 須 修 畢 24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完 成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或 畢 業 創 作 作 品 個 展 及 創 作 論 述 學 位 考 試 碩 士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惟 仍 應 撰 寫 中 文 提 要, 格 式 比 照 學 術 論 文 格 式, 並 依 本 規 則 第 七 條 第 二 款 所 訂 之 外 語 能 力 規 定, 通 過 後 始 能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第 五 條 碩 士 生 修 課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六 條 碩 士 生 申 請 課 程 學 分 的 抵 免 與 承 認, 依 據 本 系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及 選 修 非 本 系 開 設 課 程 學 分 認 定 辦 法 辦 理 第 七 條 碩 士 生 以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為 畢 業 學 位 考 試 者, 必 須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始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 一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及 相 關 規 定 必 須 選 修 課 程 二 通 過 規 定 外 語 能 力 認 定 標 準, 此 標 準 係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提 升 外 語 能 力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三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於 國 內 外 相 關 之 研 討 會 或 學 術 期 刊 公 開 發 表 論 文 至 少 乙 篇 四 創 設 組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辦 理 乙 場 論 文 主 題 審 查 會 五 都 建 組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辦 理 乙 場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第 八 條 碩 士 生 以 創 作 作 品 為 畢 業 學 位 考 試 者, 必 須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始 得 申 請 碩 士 創 作 論 述 學 位 考 試 : 一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及 相 關 規 定 必 須 選 修 課 程 二 通 過 規 定 外 語 能 力 認 定 標 準, 此 標 準 係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提 升 外 語 能 力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三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於 國 內 外 公 開 之 正 式 場 所 發 表 作 品 展 演 四 創 設 組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辦 理 乙 場 作 品 主 題 審 查 會 第 九 條 碩 士 生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之 ; 若 指 導 教 授 為 二 人 以 上, 至 少 一 人 應 為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第 十 條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題 目 或 創 作 作 品 主 題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交 本 系 登 記 存 查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題 目 或 創 作 作 品 主 題 之 更 改,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交 本 系 登 記 存 查 第 十 一 條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題 目 或 創 作 作 品 主 題 之 修 改 內 容 之 撰 寫, 應 接 受 指 導 教 授 之 指 導 3

指 導 教 授 之 變 更, 應 徵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與 新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本 系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流 程 如 下, 學 生 需 依 序 進 行 : 一 創 設 組 作 品 主 題 審 查 會 及 論 文 主 題 審 查 會 與 都 建 組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將 於 每 年 八 月 底 與 一 月 底 分 別 公 告 該 學 期 的 建 議 日 程 表, 學 生 需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後, 始 得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二 學 位 考 試 : 於 每 年 六 月 及 十 二 月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作 業, 學 生 應 依 校 方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並 與 系 辦 公 室 確 認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事 宜 三 學 生 應 於 口 試 舉 行 前 將 碩 士 創 作 論 述 及 創 作 作 品 之 相 關 資 料 提 交 系 辦 公 室 並 轉 送 各 口 試 委 員 四 申 請 以 創 作 作 品 ( 含 創 作 論 述 ) 為 學 位 考 試 畢 業 者, 除 創 作 論 述 提 交, 另 必 須 於 學 位 考 試 期 間 於 公 開 的 藝 文 空 間, 舉 行 創 作 畢 業 成 果 公 開 發 表 五 若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或 作 品 主 題 審 查 會, 但 因 故 未 能 在 該 學 期 之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者, 在 下 一 學 期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之 前, 是 否 需 再 次 辦 理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或 作 品 主 題 審 查 會, 由 指 導 教 授 視 學 生 論 文 修 改 程 度 決 定 之 六 若 為 修 正 後 通 過 者 得 於 一 個 月 內 修 正 後, 經 由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完 成 七 若 未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得 在 下 一 學 期 再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之 前, 由 指 導 教 授 視 學 生 提 案 修 改 程 度 決 定 之 八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如 因 故 未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之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第 十 三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或 實 務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且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認 定 者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為 三 至 五 人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數 應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十 五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惟 須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評 定 為 及 格 者 方 為 及 格, 否 則 以 不 及 格 論 第 十 六 條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等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情 事,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屬 實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第 十 七 條 本 規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規 則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第 3 次 籌 備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12 月 5 日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 月 14 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則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修 業 期 間 為 一 至 六 年 修 業 完 畢 頒 授 : 設 計 學 碩 士 (Master of Design) 學 位 第 三 條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分 為 ( 一 )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組 ( 二 ) 創 意 設 計 組 兩 組 可 以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或 創 作 作 品 ( 含 創 作 論 述 學 位 考 試 ) 擇 一 畢 業 第 四 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必 須 修 畢 24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完 成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或 畢 業 創 作 作 品 個 展 及 創 作 論 述 學 位 考 試 碩 士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惟 仍 應 撰 寫 中 文 提 要, 格 式 比 照 學 術 論 文 格 式 第 五 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修 課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六 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申 請 課 程 學 分 的 抵 免 與 承 認, 依 據 本 系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及 選 修 非 本 系 開 設 課 程 學 分 認 定 辦 法 辦 理 第 七 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以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為 畢 業 學 位 考 試 者, 必 須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始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 一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及 相 關 規 定 必 須 選 修 課 程 二 創 設 組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辦 理 乙 場 論 文 主 題 審 查 會 三 都 建 組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辦 理 乙 場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第 八 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生 以 創 作 作 品 為 畢 業 學 位 考 試 者, 必 須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始 得 申 請 碩 士 創 作 論 述 學 位 考 試 : 一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及 相 關 規 定 必 須 選 修 課 程 二 創 設 組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辦 理 乙 場 作 品 主 題 審 查 會 第 九 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或 本 系 兼 任 教 授 為 之 ; 若 選 擇 本 系 兼 任 教 授 為 指 導 教 授 者, 應 同 時 選 定 一 位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協 助 指 導 相 關 事 宜 第 十 條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應 於 第 一 學 年 之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二 星 期 內 選 定,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題 目 或 創 作 作 品 主 題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交 本 系 登 記 存 查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題 目 或 創 作 作 品 主 題 之 更 改,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交 本 系 登 記 存 查 第 十 一 條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之 修 改 內 容 之 撰 寫, 應 接 受 指 導 教 授 之 指 導 指 導 教 授 之 變 更, 應 徵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與 新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本 系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流 程 如 下, 學 生 需 依 序 進 行 : 一 創 設 組 作 品 主 題 審 查 會 及 論 文 主 題 審 查 會 與 都 建 組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5

發 表 會, 將 於 每 年 八 月 底 與 一 月 底 分 別 公 告 該 學 期 的 建 議 日 程 表, 學 生 需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後, 始 得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二 學 位 考 試 : 於 每 年 六 月 及 十 二 月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作 業, 學 生 應 依 校 方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並 與 系 辦 公 室 確 認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事 宜 三 學 生 應 於 口 試 舉 行 前 將 碩 士 創 作 論 述 及 創 作 作 品 之 相 關 資 料 提 交 系 辦 公 室 並 轉 送 各 口 試 委 員 四 申 請 以 創 作 作 品 ( 含 創 作 論 述 ) 為 學 位 考 試 畢 業 者, 除 創 作 論 述 提 交, 另 必 須 於 學 位 考 試 期 間 於 公 開 的 藝 文 空 間, 舉 行 創 作 畢 業 成 果 公 開 發 表 五 若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或 作 品 主 題 審 查 會, 但 因 故 未 能 在 該 學 期 之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者, 在 下 一 學 期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之 前, 是 否 需 再 次 辦 理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或 作 品 主 題 審 查 會, 由 指 導 教 授 視 學 生 論 文 修 改 程 度 決 定 之 六 若 為 修 正 後 通 過 者 得 於 一 個 月 內 修 正 後, 經 由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完 成 七 若 未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得 在 下 一 學 期 再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之 前, 由 指 導 教 授 視 學 生 提 案 修 改 程 度 決 定 之 八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如 因 故 未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之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第 十 三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或 實 務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且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認 定 者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為 三 至 五 人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數 應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十 五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惟 須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評 定 為 及 格 者 方 為 及 格, 否 則 以 不 及 格 論 第 十 六 條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等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情 事,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屬 實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第 十 七 條 本 規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提 升 外 語 能 力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本 系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配 合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以 及 本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規 則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二 凡 本 系 一 般 生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必 須 通 過 以 下 之 外 語 相 關 檢 定 測 驗 始 可 畢 業 : 1. 基 準 要 求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成 績 (ITP)520 分 以 上 (ibt)79 分 以 上 TOEIC 多 益 成 績 700 分 或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複 試 ) 之 要 求, 或 等 同 上 述 要 求 之 其 他 英 文 能 力 測 驗 或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2. 成 績 進 步 要 求 為 鼓 勵 學 生 建 立 本 身 對 追 求 自 我 成 長 與 進 步 的 態 度, 凡 學 生 已 參 加 外 文 相 關 檢 定 考 試 至 少 二 次 以 上, 有 具 體 進 步 者 ( 以 英 文 為 例, 多 益 成 績 進 步 100 分 以 上, 或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成 績 進 步 30 分 以 上 者, 但 相 關 外 文 檢 定 考 試 第 一 次 分 數 需 達 多 益 成 績 300 分 或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371 分 ), 或 參 加 英 文 考 試 達 三 次 以 上, 其 中 多 益 成 績 達 650 分 或 托 福 成 績 達 480 分 者, 則 予 以 通 過 3. 語 文 進 修 課 程 要 求 學 生 若 參 加 本 系 認 可 之 語 文 進 修 課 程 ( 含 本 校 語 文 中 心 開 設 之 進 修 課 程 或 本 校 西 語 系 大 二 以 上 課 程, 或 本 系 開 設 之 專 業 英 語 課 程 ), 其 多 益 模 擬 考 測 驗 成 績 達 基 準 要 求, 或 其 他 語 文 課 程 學 期 成 績 達 到 70 分 以 上, 即 算 通 過 本 系 要 求 上 述 認 可 之 課 程, 由 本 所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公 告 之 4. 外 文 論 文 寫 作 要 求 凡 學 生 提 送 之 論 文, 是 以 外 文 寫 作 者, 即 算 通 過 本 系 標 準 5. 如 有 其 他 外 文 能 力 認 定 需 求 者, 提 交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之 三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外 語 相 關 檢 定 成 績 已 達 本 要 點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之 基 準 要 求, 即 算 通 過 四 本 系 為 鼓 勵 學 生 進 修 外 文, 凡 參 與 相 關 語 文 進 修 課 程 者, 可 持 上 課 證 或 繳 費 證 明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每 次 最 多 為 2000 元, 每 人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在 職 班 學 生 不 適 用 六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為 準 七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欲 抵 免 學 分 之 科 目, 須 符 合 下 列 二 項 條 件,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 一 申 請 抵 免 之 原 修 習 科 目, 至 入 學 時 未 逾 五 年 者 二 申 請 抵 免 之 原 修 習 科 目 成 績 大 學 部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碩 士 班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第 三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以 學 生 入 學 之 當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為 限, 學 生 可 於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擇 一 辦 理, 並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申 請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由 申 請 抵 免 本 系 科 目 之 授 課 教 師 審 查 之 欲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有 兩 位 以 上 教 師 教 授 者, 共 同 審 查 之 有 審 查 權 教 師 對 於 抵 免 學 分 審 查 認 有 疑 義, 或 彼 此 意 見 不 一 致 者, 得 申 請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對 於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查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於 告 知 後 1 週 內 向 系 上 提 出 申 訴 本 系 於 受 理 前 項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速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處 理 之, 並 向 申 訴 人 告 知 處 理 結 果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申 訴 人 到 場 陳 述 意 見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經 院 務 會 議 審 查 及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選 修 非 本 系 開 設 課 程 學 分 認 定 辦 法 第 一 條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規 則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非 本 系 開 設 課 程 係 指 在 本 校 其 他 系 所 或 他 校 相 關 系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第 三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 碩 士 班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在 修 業 期 間 於 本 校 或 他 校 之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修 習 相 關 課 程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內 容 提 出 學 分 認 定 第 四 條 學 分 認 定 之 申 請,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備 齊 該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以 及 本 系 指 導 教 授 或 導 師 之 意 見,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送 請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凡 未 經 事 先 申 請 者, 本 系 得 不 承 認 第 五 條 申 請 認 定 學 分 之 合 計, 以 最 多 不 超 過 本 所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的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上 述 課 程 修 業 成 績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本 系 得 撤 銷 其 認 定 相 同 或 類 似 學 科, 不 得 重 複 提 出 要 求 認 定 第 六 條 學 分 認 定 申 請 之 不 同 意 結 果, 應 告 知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對 不 同 意 的 審 查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提 出 申 訴 本 系 受 理 前 項 申 訴 案 件 時, 應 儘 速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處 理 之, 並 向 申 訴 人 告 知 處 理 結 果 系 務 會 議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請 申 訴 人 到 場 陳 述 意 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院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選 修 非 本 系 開 設 課 程 學 分 認 定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姓 名 開 課 學 校 : 開 課 系 所 : 任 課 教 師 : 課 名 : 擬 申 請 認 定 科 目 / 學 分 學 分 數 : 申 請 認 定 學 分 之 合 計, 以 最 多 不 超 過 本 所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的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上 述 課 程 修 業 成 績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本 系 得 撤 銷 其 認 定 相 同 或 類 似 學 科, 不 得 重 複 提 出 要 求 認 定 申 請 人 請 備 齊 該 課 程 的 課 程 大 綱 指 導 教 授 或 導 師 意 見 簽 名 : 系 務 會 議 審 核 結 果 經 年 月 日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系 務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決 議 為 : 通 過, 同 意 認 定 學 分 不 通 過 其 他 系 主 任 : 10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菁 英 培 育 國 際 見 習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都 建 所 第 16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都 建 所 第 17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都 建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創 建 系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秉 承 原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研 究 所 積 極 提 供 學 生 赴 國 外 見 習 或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機 會 的 傳 統, 為 培 育 具 有 國 際 觀 視 野 並 能 與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潮 流 接 軌 之 設 計 專 業 人 才, 特 制 定 本 辦 法, 藉 以 鼓 勵 本 系 學 生 關 心 環 境 永 續 議 題, 並 擴 展 國 際 交 流 學 習 成 果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之 菁 英 培 育 國 際 見 習 獎 學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獎 學 金 ) 是 由 財 團 法 人 陳 水 來 文 教 基 金 會 贊 助 第 三 條 本 獎 學 金 之 獎 助 名 額 及 金 額 : 一 每 年 若 干 名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將 依 陳 水 來 文 教 基 金 會 贊 助 之 經 費 額 度 與 學 生 申 請 之 金 額 適 時 調 整 二 以 個 人 或 團 體 名 義 共 同 申 請 者, 每 名 ( 團 )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整 本 系 將 依 據 申 請 人 ( 團 體 ) 返 國 後 提 出 之 書 面 報 告 以 及 在 經 驗 交 流 座 談 會 公 開 報 告 之 實 際 內 容, 經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討 論 後, 核 定 相 關 補 助 額 度 第 四 條 本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申 請 日 期 :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備 妥 申 請 資 料 向 系 辦 公 室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者 恕 不 受 理 第 五 條 本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資 格 : 一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本 系 碩 士 班 在 學 生 ; 新 生 須 於 第 二 學 期 才 能 申 請 二 全 學 年 ( 或 學 期 ) 學 業 總 成 績 達 全 班 總 名 次 前 二 分 之 一 三 具 適 當 外 語 能 力, 並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第 六 條 本 獎 學 金 申 請 應 檢 具 之 資 料 : 一 申 請 表 (A4 格 式, 應 包 含 姓 名 學 號 年 級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及 E-mail) 二 英 文 自 傳 三 成 績 單 ( 含 名 次 ) 四 家 長 同 意 書 五 推 薦 函 2 封 11

六 學 習 計 畫 書 七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或 個 人 作 品 ( 如 獎 狀 證 書 等 ) 第 七 條 本 獎 學 金 之 甄 選 方 法 : 一 本 獎 學 金 之 審 核 由 本 系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審 查 二 審 查 內 容 包 括 該 生 在 校 成 績 外 語 能 力 學 習 計 畫 書 之 可 行 性 等 三 依 據 評 審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四 評 審 結 果,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皆 以 正 式 公 告 之 甄 選 結 果 為 依 據 第 八 條 學 籍 與 相 關 事 宜 一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於 正 式 通 知 之 後, 需 自 行 完 成 出 國 相 關 手 續, 並 於 出 國 前 一 個 月 將 簽 證 影 本 送 本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二 核 定 之 獎 學 金 不 得 保 留 或 延 用 三 獲 本 獎 學 金 補 助 之 學 生, 其 出 國 期 間 的 學 業 學 籍 及 兵 役 相 關 問 題 之 處 理,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回 饋 義 務 及 成 果 考 評 一 獲 獎 學 金 者 應 於 返 國 後, 義 務 參 與 由 本 系 及 財 團 法 人 陳 水 來 文 教 基 金 會 舉 辦 之 成 果 推 廣 活 動 二 為 促 進 研 究 成 果 共 享, 獲 獎 學 金 者 應 於 返 國 後 二 個 月 內, 撰 寫 詳 細 之 研 究 報 告 書 送 交 本 系 辦 公 室, 並 於 相 關 之 經 驗 交 流 座 談 會 公 開 發 表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應 依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由 本 系 之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為 鼓 勵 本 系 學 生 專 心 從 事 研 究 及 輔 助 教 師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並 鼓 勵 公 共 事 務 之 參 與, 特 訂 定 本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系 學 生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但 在 職 進 修 之 研 究 生 若 帶 職 或 帶 薪 者,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助 學 金 第 三 條 助 學 金 分 為 教 師 研 究 室 助 理 助 學 金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助 學 金 二 類 第 四 條 教 師 研 究 室 助 理 助 學 金 為 協 助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課 程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繕 打 或 相 關 教 學 研 究 等 事 宜, 每 位 老 師 配 予 一 ~ 三 位 學 生,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6000 元 為 限 學 生 需 接 受 專 任 教 師 之 派 任 與 監 督 事 宜 申 請 教 學 研 究 助 學 金 需 徵 詢 教 師 意 願, 並 填 具 相 關 資 料 第 五 條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助 學 金 採 公 告 申 請 制, 為 協 助 本 系 必 要 之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每 學 期 初 工 作 項 目 決 定 後, 於 系 上 公 告 並 開 放 予 同 學 申 請 之 第 六 條 助 學 金 申 請 助 學 金 原 則 上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欲 申 請 教 師 研 究 室 助 理 助 學 金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助 學 金 之 研 究 生 需 於 開 學 初 公 告 辦 理 期 間 向 本 系 申 請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以 下 文 件, 依 序 裝 訂 : 申 請 書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本 系 根 據 研 究 生 繳 交 資 料, 審 核 或 公 開 抽 籤 後 公 告 名 單 第 七 條 若 有 下 列 之 一 情 形 發 生 者, 本 系 得 終 止 本 助 學 金 之 發 放 : ( 一 ) 研 究 生 畢 業 或 修 業 中 途 因 故 長 期 離 校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停 發 其 助 學 金 ( 二 ) 研 究 生 校 外 有 給 專 任 職 務 者, 停 發 其 助 學 金 ( 三 ) 未 能 通 過 專 任 教 師 有 關 助 理 日 常 工 作 考 核 者, 停 發 其 助 學 金 九 本 辦 法 由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助 學 金 申 請 單 姓 名 : 學 號 : 申 請 日 期 : 申 請 項 目 : 教 師 研 究 室 助 理 助 學 金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助 學 金 申 請 原 因 : 兼 職 情 形 :( 是 否 參 與 工 讀 或 其 他 研 究 案 ) 未 兼 職 兼 職 助 理 工 作 說 明 :( 包 含 工 作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個 人 專 長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 核 定 結 果 : 通 過 未 通 過 審 核 意 見 : 備 註 : 1. 請 詳 閱 本 系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辦 法 再 填 寫 2. 請 填 寫 完 整, 勿 字 跡 潦 草, 以 免 影 響 作 業 程 序 專 任 教 授 簽 章 : ( 申 請 教 學 研 究 助 學 金 需 先 核 章 後 始 可 辦 理 ) 系 主 任 簽 章 : 14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組 碩 士 論 文 撰 寫 程 序 步 驟 程 序 項 目 應 繳 交 資 料 辦 理 截 止 日 期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1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學 生 應 於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並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2 3 4 說 明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通 過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標 準 為 :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Institutional Testing Program) 成 績 520 分 以 上 之 要 求 TOEIC 多 益 成 績 700 分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之 要 求, 或 等 同 上 述 要 求 之 其 他 外 語 能 力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公 開 發 表 之 論 文 乙 篇 申 請 論 文 初 稿 書 論 文 初 稿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面 審 查 作 業 一 式 四 份 1.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11 月 中 旬 4 月 中 旬 申 請 論 文 初 稿 公 會 申 請 表 乙 份 開 發 表 會 2.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11 月 30 日 4 月 30 日 乙 份 請 於 活 動 開 始 前 提 供 相 舉 行 論 文 初 稿 公 關 資 料 予 老 師 事 先 審 開 發 表 會 閱 12 月 第 一 個 星 期 三 5 月 第 一 個 星 期 三 校 方 規 定 之 申 請 書 填 具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申 完 成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表 11 月 30 日 4 月 30 日 請 作 業 一 式 三 份 5 舉 行 論 文 口 試 於 口 試 前 二 星 期 繳 交 經 十 二 月 中 旬 指 導 教 師 確 認 通 過 之 論 至 一 月 上 旬 文 資 料 三 至 五 冊 需 獲 系 上 專 任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者, 始 可 辦 理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必 修 科 目 應 修 畢, 畢 業 學 分 應 修 足 需 完 成 書 面 審 查 作 業, 並 獲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同 意 1. 公 開 舉 行 2. 論 文 初 稿 發 表 會 經 與 會 教 師 討 論 決 議 通 過 後, 方 可 辦 理 口 試 作 業 須 符 校 方 規 定 始 可 申 請 ( 必 修 科 目 應 修 畢, 畢 業 學 分 應 修 足 ), 如 初 稿 審 核 未 過, 請 撤 銷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作 業 1.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至 少 三 位, 其 中 至 少 一 位 為 外 系 所 或 外 校 之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或 對 該 論 文 六 月 中 旬 至 之 研 究 領 域 學 有 專 長 者 七 月 中 旬 2. 論 文 口 試 時 各 委 員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意 見, 應 條 列 整 理 記 錄, 並 與 口 試 後 之 修 正 一 併 附 於 論 文 備 註 碩 專 班 學 生 不 適 用 校 訂 系 辦 公 佈 時 間 15

1. 論 文 修 正 後, 經 指 導 教 授 與 口 試 委 員 簽 核 之 審 定 書 2. 上 傳 電 子 檔 資 料, 並 印 出 授 權 書, 簽 名 後 6 併 入 論 文 中 裝 訂 繳 交 正 式 論 文 及 3. 口 試 後 一 個 月 內 將 修 資 料 正 完 畢 之 論 文 五 冊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下 學 期 結 束 前 依 校 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校 方 及 系 上 ) 送 所 辦 公 室 辦 理 4 中 英 文 ( 紙 本, 電 子 ) 教 育 部 電 子 檔 檔 之 論 文 摘 要 16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論 文 繳 交 與 畢 業 生 效 日 期 關 係 說 明 圖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期 限 4/30 11/30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期 限 成 績 繳 交 期 限 7/31 1/31 之 前 學 位 考 試 是 否 通 過 NO 不 能 畢 業 YES 繳 交 附 有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之 論 文 一 個 月 內 繳 交 畢 業 生 效 日 追 溯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上 所 載 之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 惟 當 學 期 若 有 修 習 其 他 課 程 依 行 事 曆 所 規 定 期 末 考 試 最 後 一 日 以 後 之 日 期 ) 一 個 月 後 繳 交 畢 業 生 效 日 以 實 際 論 文 繳 交 日 期 ( 惟 當 學 期 若 有 修 習 其 他 課 程 依 行 事 曆 所 規 定 期 末 考 試 最 後 一 日 以 後 之 日 期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畢 業 生 效 日 期 與 次 學 期 註 冊 關 係 說 明 圖 畢 業 生 效 日 期 是 否 超 過 7/31 或 1/31 NO 視 為 本 學 期 畢 業 YES 視 為 在 次 學 期 畢 業 故 應 繳 交 次 學 期 註 冊 學 雜 費 後 方 得 畢 業 17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學 生 選 定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 學 號 : 班 別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題 目 : ( 可 暫 訂 ) 論 文 內 容 或 方 向 : ( 可 暫 訂 ) 擬 聘 請 之 指 導 教 授 :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18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研 究 生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學 生, 因 因 素, 欲 更 換 畢 業 論 文 之 指 導 教 授 經 與 原 指 導 教 授 及 新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後, 已 獲 雙 方 老 師 同 意 特 立 此 書 以 玆 證 明 原 指 導 教 授 : 新 指 導 教 授 : 申 請 人 : 研 究 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申 請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會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表 學 生 姓 名 : 論 文 題 目 : 指 導 教 授 : 論 文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同 意 不 同 意 動 機 與 目 的 是 否 切 題 論 文 架 構 是 否 完 整 論 述 邏 輯 是 否 清 晰 階 段 性 進 度 是 否 如 期 完 成 指 導 教 授 針 對 學 生 所 送 論 文 資 料 的 建 議 : 該 生 應 可 於 月 上 旬 完 成 全 部 論 文 內 容, 並 於 年 月 底 - 年 月 上 旬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該 生 尚 有 努 力 空 間 其 他 建 議 : 是 否 同 意 該 生 所 請, 可 於 年 月 日 上 台 進 行 論 文 初 稿 發 表 同 意 不 同 意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教 師 簽 名 : 20

都 建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創 意 設 計 與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初 稿 公 開 發 表 會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說 研 究 生 學 號 申 請 學 期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論 文 題 目 修 業 期 間 論 文 發 表 資 料 修 業 期 間 論 文 發 表 時 間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討 會 名 稱 / 期 刊 名 稱 : 論 文 名 稱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於 國 內 外 相 關 之 研 討 會 或 學 術 期 刊 公 開 發 表 論 文 至 少 乙 篇 ( 碩 專 班 不 適 用 ) 指 導 教 授 審 核 民 國 年 月 日 主 任 審 核 民 國 年 月 日 明 : 一 請 檢 附 修 業 期 間 論 文 發 表 相 關 證 明 通 過 本 系 外 語 能 力 認 定 標 準 資 料 ( 碩 專 班 不 適 用 ) 二 本 表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主 任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可 申 請 作 品 主 題 審 查 會 三 申 請 時 並 繳 交 論 文 初 稿 書 面 資 料 ( 以 建 築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為 主, 每 位 教 師 一 份, 若 有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需 多 加 一 份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1

( 請 上 學 生 教 務 系 統 申 請 後 印 出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碩 士 申 請 要 件 : 本 學 期 可 修 畢 系 所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經 資 格 考 核 及 格 ( 第 一 聯 送 教 務 處 ) 系 所 組 別 研 究 所 系 碩 士 班 組 學 號 中 文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 請 依 身 分 證 記 載 ) 英 文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請 以 大 寫 書 寫 ) ( 請 審 慎 填 寫, 製 妥 後 不 得 更 改 )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核 准 簽 名 欄 系 所 主 管 : 指 導 教 授 : 申 請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1.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四 月 三 十 日 2.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後, 如 無 法 於 本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本 學 期 結 束 之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本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亦 未 舉 行 考 試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3. 英 文 姓 名 係 供 製 作 英 文 學 位 證 書 用, 請 以 大 寫 印 刷 體 工 整 填 寫 正 確 : (1) 英 文 姓 名 應 為 中 文 姓 名 之 音 譯 ( 如 : 王 達 明 譯 為 WANG, DA-MING 或 DA-MING WANG), 並 與 報 考 GRE 托 福 考 試 及 將 來 申 請 成 績 單 學 校 辦 理 護 照 及 簽 證 時 所 用 的 英 文 姓 名 完 全 一 致 (2) 英 文 學 位 證 書 一 旦 繕 印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英 文 姓 名 填 寫 錯 誤 或 更 改 英 文 姓 名 為 由 要 求 重 印 附 註 : 本 申 請 表 一 式 三 聯, 經 系 所 核 定 後, 第 一 聯 由 教 務 處 存 查, 第 二 聯 由 系 所 辦 公 室 存 查, 第 三 聯 由 學 生 留 存 22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碩 士 ( 第 一 聯 送 教 務 處 ) 系 所 組 別 姓 名 學 號 論 文 題 目 考 試 委 員 姓 名 服 務 學 校 或 單 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 含 畢 業 學 校 及 學 位 ) 校 內 / 外 召 集 人 : 核 准 簽 名 欄 系 所 主 管 : 指 導 教 授 : 填 表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1.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五 人 出 席 2. 召 集 人 請 於 備 註 欄 內 註 明 (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 3. 本 名 冊 請 填 妥 後 送 交 系 所 辦 公 室, 連 同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送 教 務 處, 由 系 所 統 一 核 發 委 員 聘 函 ; 若 於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時 尚 未 確 定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則 本 名 冊 至 遲 應 於 口 試 二 星 期 前 送 達 教 務 處 附 註 : 本 名 冊 一 式 三 聯, 經 系 所 核 定 後, 第 一 聯 由 教 務 處 存 查, 第 二 聯 由 系 所 辦 公 室 存 查, 第 三 聯 由 學 生 留 存 23

( 教 務 處 留 存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博 士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學 號 姓 名 系 所 組 別 論 文 題 目 考 試 時 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委 員 評 分 委 員 意 見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備 註 各 考 試 委 員 成 績 評 定 後, 請 彙 總 並 填 入 成 績 通 知 單 內, 本 評 分 表 送 教 務 處 留 存 24

( 教 務 處 留 存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博 士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應 考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系 所 組 別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中 英 文 題 目 如 有 修 改 必 要, 本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授 權 由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修 改 召 集 人 : ( 簽 名 ) 考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考 試 地 點 考 試 成 績 總 平 均 成 績 : ( 成 績 請 四 捨 五 入 後 以 國 字 大 寫 並 取 整 數 ) 召 集 人 : ( 簽 名 ) 說 明 : 1.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惟 須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評 定 為 及 格 者 方 為 及 格, 否 則 以 不 及 格 論 2.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三 至 五 名, 學 位 考 試 至 少 須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至 少 須 委 員 五 人 出 席 ; 考 試 委 員 須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表 25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審 定 書 ( 標 楷 體 18 號 字 ) 本 校 學 系 ( 研 究 所 ) 碩 ( 博 ) 士 班 (16 號 字, 以 下 同 ) 研 究 生 ( 學 號 :00000000) 所 提 論 文 題 目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舉 行 口 試, 符 合 碩 /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標 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簽 章 : ( 召 集 人 )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 所 長 26

務 必 於 期 限 內 上 學 生 教 務 系 統 申 請 撤 銷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撤 銷 申 請 書 博 士 生 碩 士 生 學 生 已 申 請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茲 因, 擬 撤 銷 本 學 期 申 請 之 學 位 考 試, 敬 陳 核 準 指 導 教 授 : 系 ( 所 ) 主 任 : 學 生 : 簽 章 系 所 別 : 學 號 : 聯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之 前 申 請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逾 期 未 撤 銷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二 本 申 請 書 送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同 意 後, 請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存 查 27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系 ( 研 究 所 ) 碩 ( 博 ) 士 論 文 ( 以 上 皆 標 楷 體 20 號 字, 置 中 ) ( 中 英 文 題 目 ) ( 中 文 標 楷 體, 英 文 Times New Roman 18 號 字, 置 中, 以 下 皆 同 ) 研 究 生 : 撰 指 導 教 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 本 論 文 封 面 上 下 邊 緣 留 白 一 吋, 即 2.54 公 分 ) 28

29 封 背 格 式 : 加 註 畢 業 學 年 度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 碩 ( 博 ) 士 論 文 ( 論 文 題 目 ) 研 究 生 : 撰 研 究 所 < * 以 A4 的 長 邊 為 高 度, 寬 度 不 限, 視 論 文 厚 度 而 定 * 上 下 各 留 邊 緣 留 白 2.5 公 分 * 字 體 為 標 楷 體, 粗 體 ( 請 依 論 文 厚 度 調 整 字 體 )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和 研 究 所 兩 行 字 要 利 用 分 散 對 齊 調 成 一 樣 長 度 (5 公 分 )

( 中 文 題 目 ) ( 標 楷 體 18 號 字. 置 中. 粗 體 ) 指 導 教 授 : 博 士 ( 教 授 ) 大 學 所 ( 標 楷 體 12 號 字, 置 中, 如 有 兩 個 以 上 則 如 上 面 格 式 順 序 書 列 ) 學 生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所 ( 標 楷 體 12 號 字, 置 中 ) 摘 要 ( 以 下 皆 為 標 楷 體 12 號 字, 左 右 對 齊 ) 本 論 文 研 製 之 -------------------------- 關 鍵 字 : ( 關 鍵 字 為 粗 體, 注 意 縮 排 ) ( 本 論 文 摘 要 上 下 左 右 邊 緣 留 白 一 吋, 即 2.54 公 分 ) 30

( 英 文 題 目 ) (Times New Roman 體 18 號 字, 置 中, 粗 體 ) Advisor(s): Dr.(Professor) ------ Institute of ---------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Times New Roman 體 12 號 字, 置 中, 如 有 兩 個 以 上 則 如 上 面 格 式 順 序 書 列 ) Student: ------ Institute of ---------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Times New Roman 體 12 號 字, 置 中 ) ABSTRACT ( 以 下 皆 為 Times New Roman 體 12 號 字, 左 右 對 齊 ) A procedure is ---------------------------- -------------------------------- Keywords: aaaaaaaaa, aaaaaa, aaaa, aaaaaaaaaaaaaa, aaaaaaaaaaaaaaaa, aaaaaaaaaaaaaa, aaa, aaaaaaaa (Keywords 為 粗 體, 注 意 縮 排 ) ( 本 論 文 摘 要 上 下 左 右 邊 緣 留 白 一 吋, 即 2.54 公 分 )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