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統 府 公 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壹 總 統 令 目 次 明 令 褒 揚 2 貳 專 載 105 年 3 月 份 總 統 府 月 會 暨 宣 誓 典 禮 3 參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一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3 二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5 肆 附 錄 轉 載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105 年 度 鑑 字 第 13685 號 7 1
總 統 令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05 0 0 0 1 9 9 2 0 號 外 交 部 前 特 任 大 使 陸 以 正, 才 懷 隋 和, 彝 鼎 珪 璋 崢 嶸 歲 月, 卒 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系, 曉 暢 多 國 語 言, 陶 廣 涉 外 新 知, 朝 兢 夕 惕, 早 勵 清 操 嗣 負 笈 遠 遊, 獲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新 聞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礱 淬 利 器, 橫 翔 捷 出 於 擔 任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處 長 紐 約 新 聞 處 主 任 期 間, 培 植 秀 異 專 業 人 才, 益 弘 海 外 宣 傳 能 量 ; 深 化 主 流 媒 體 情 誼, 提 升 臺 灣 國 際 能 見 度 ; 肩 負 前 驅 計 畫 重 責, 屢 拓 中 美 洲 非 洲 要 務, 沈 謀 立 決, 胸 臆 自 出 ; 坐 揮 遙 制, 屢 獻 嘉 猷 復 持 節 奧 地 利 瓜 地 馬 拉, 協 成 官 員 奧 國 參 訪, 鞏 固 臺 瓜 雙 邊 關 係 ; 力 促 貝 里 斯 邦 交 事 宜, 完 備 尼 國 建 交 使 命, 運 籌 出 奇, 當 艱 彌 奮 尤 以 駐 南 非 特 命 全 權 大 使 任 內, 敦 睦 白 人 政 府 長 期 友 好 邦 誼, 推 進 非 洲 民 族 議 會 良 性 發 展 ; 延 續 臺 斐 實 質 交 流, 捍 衛 國 家 利 益 尊 嚴, 殫 誠 極 瘁, 衡 慮 困 心 ; 折 衝 調 濟, 令 譽 芳 騰 曾 獲 頒 美 國 自 由 勳 章 瓜 國 鳥 大 十 字 勳 章 南 非 好 望 角 勳 章 暨 膺 聘 無 任 所 大 使 等 殊 榮 綜 其 生 平, 憂 時 愛 國, 貞 固 成 其 志 業 ; 懋 績 聲 采, 矩 範 垂 於 後 昆, 流 風 遐 緒, 彤 史 傳 名 遽 聞 嵩 齡 捐 館, 軫 惜 良 殷, 應 予 明 令 褒 揚, 用 示 政 府 崇 禮 賢 彥 之 至 意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張 善 政 2
專 載 105 年 3 月 份 總 統 府 月 會 暨 宣 誓 典 禮 105 年 3 月 份 總 統 府 月 會 暨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林 桓 及 僑 務 委 員 會 副 委 員 長 信 世 昌 宣 誓 典 禮,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在 總 統 府 大 禮 堂 舉 行, 總 統 主 持 並 監 誓, 副 總 統 中 央 與 地 方 高 級 文 武 官 員 及 民 意 代 表 等 約 140 人 與 會, 會 中 由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數 據 科 技 與 應 用 研 究 所 所 長 林 蔚 君 專 題 報 告 : 大 數 據 價 創 臺 灣 經 濟, 典 禮 至 11 時 結 束 記 事 期 間 :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105 年 3 月 4 日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3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無 公 開 行 程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偕 同 副 總 統 視 察 鐵 公 路 南 太 麻 里 橋 改 建 工 程 成 果 聽 取 說 明 並 致 詞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台 9 線 405K+180 處 ) 偕 同 副 總 統 視 察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太 麻 里 溪 復 原 : 嘉 蘭 堤 防 之 重 建 成 果 觀 賞 非 洲 舞 演 出 聽 取 簡 報 及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部 落 經 驗 分 享 後 致 詞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嘉 蘭 村 ) 3
偕 同 副 總 統 視 察 嘉 蘭 天 空 步 道 聽 取 說 明 防 落 石 整 修 工 程 現 況 並 步 行 天 空 步 道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嘉 蘭 村 ) 偕 同 副 總 統 訪 視 部 落 產 業 芭 伊 工 坊 及 青 年 會 等 重 建 成 果 並 致 詞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嘉 蘭 部 落 廣 場 ) 偕 同 副 總 統 頭 目 代 表 等 鄉 親 一 同 祈 禱 用 餐 並 共 飲 連 杯 酒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嘉 蘭 部 落 廣 場 ) 3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無 公 開 行 程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主 持 105 年 3 月 份 總 統 府 月 會 暨 宣 誓 典 禮 因 應 流 感 疫 情 召 開 國 安 高 層 會 議 研 商 因 應 策 略 與 措 施 及 未 來 改 善 作 法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蒞 臨 阿 嬤 家 - 和 平 與 女 性 人 權 館 揭 牌 儀 式 並 致 詞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迪 化 街 ) 蒞 臨 女 潮 流 科 技 生 活 時 代 105 年 慶 祝 國 際 婦 女 節 記 者 會 致 詞 揭 幕 並 參 觀 Demo Show 特 展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臺 大 醫 院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 偕 同 副 總 統 伉 儷 蒞 臨 慶 祝 105 年 國 際 婦 女 節 聯 誼 茶 會 致 詞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君 品 酒 店 ) 接 見 紐 約 外 交 關 係 協 會 (CFR) 會 長 哈 斯 (Richard Haass) 等 一 行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偕 同 副 總 統 蒞 臨 海 基 會 25 週 年 回 顧 與 前 瞻 論 壇 致 詞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接 見 義 大 利 前 總 理 前 歐 盟 執 委 蒙 蒂 (Mario Monti) 參 議 員 伉 儷 一 行 4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接 見 美 國 華 府 智 庫 哈 德 遜 研 究 所 訪 華 團 一 行 蒞 臨 2016 年 傅 爾 布 萊 特 學 人 年 度 研 究 會 議 午 餐 致 詞 並 與 現 場 學 人 進 行 問 答 交 流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臺 大 醫 院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記 事 期 間 : 105 年 3 月 4 日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3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無 公 開 行 程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陪 同 總 統 視 察 鐵 公 路 南 太 麻 里 橋 改 建 工 程 成 果 並 致 詞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台 9 線 405K+180 處 ) 陪 同 總 統 視 察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太 麻 里 溪 復 原 : 嘉 蘭 堤 防 之 重 建 成 果 觀 賞 非 洲 舞 演 出 聽 取 簡 報 及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部 落 經 驗 分 享 後 致 詞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嘉 蘭 村 ) 陪 同 總 統 視 察 嘉 蘭 天 空 步 道 聽 取 說 明 防 落 石 整 修 工 程 現 況 並 步 行 天 空 步 道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嘉 蘭 村 ) 陪 同 總 統 訪 視 部 落 產 業 芭 伊 工 坊 及 青 年 會 等 重 建 成 果 並 致 詞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嘉 蘭 部 落 廣 場 ) 陪 同 總 統 頭 目 代 表 等 鄉 親 一 同 祈 禱 用 餐 並 共 飲 連 杯 酒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嘉 蘭 部 落 廣 場 ) 蒞 臨 靈 鷲 山 第 6 屆 普 仁 獎 頒 獎 典 禮 頒 獎 並 致 詞 (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福 隆 街 ) 5
3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無 公 開 行 程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出 席 105 年 3 月 份 總 統 府 月 會 暨 宣 誓 典 禮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出 席 因 應 流 感 疫 情 國 安 高 層 會 議 偕 夫 人 陪 同 總 統 出 席 慶 祝 105 年 國 際 婦 女 節 聯 誼 茶 會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君 品 酒 店 )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陪 同 總 統 出 席 海 基 會 25 週 年 回 顧 與 前 瞻 論 壇 致 詞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蒞 臨 2016 臺 灣 國 際 遊 艇 展 開 幕 典 禮 致 詞 進 行 掌 舵 啟 航 儀 式 並 參 觀 展 覽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高 雄 展 覽 館 ) 蒞 臨 晨 星 暨 Smart 智 富 臺 灣 基 金 獎 頒 獎 典 禮 致 詞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臺 北 晶 華 酒 店 ) 6
附 錄 ( 轉 載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105 年 度 鑑 字 第 13685 號 ) 7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105 年 度 鑑 字 第 13685 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陳 美 滿 中 央 研 究 院 化 學 研 究 所 技 士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違 法 案 件 經 中 央 研 究 院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主 文 陳 美 滿 申 誡 事 實 中 央 研 究 院 移 送 意 旨 以 : 一 本 案 緣 於 審 計 部 辦 理 軍 公 教 及 國 營 事 業 人 員 具 公 司 ( 商 號 ) 負 責 人 公 司 董 監 事 身 分 情 形 專 案 調 查, 發 現 本 院 部 分 人 員 具 有 公 司 ( 商 號 ) 負 責 人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身 分, 該 部 函 請 本 院 查 明 有 無 未 合 法 兼 職 情 形 妥 處, 經 本 院 查 核, 所 列 本 院 人 員 名 單 中, 技 士 陳 美 滿 女 士 ( 以 下 簡 稱 陳 員 ), 分 別 兼 任 電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電 子 公 司 ) 及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實 業 公 司 ) 董 事 職 務, 涉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法 ) 第 13 條 第 1 項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之 規 定, 爰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 以 下 簡 稱 懲 戒 法 ) 規 定, 移 送 貴 會 審 議 二 查 陳 員 係 於 80 年 7 月 1 日 初 任 公 職,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目 前 為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據 陳 員 表 示, 因 其 妹 妹 婆 家 成 立 家 族 企 業 公 司 初 期 需 要 資 金, 爰 被 邀 請 投 資, 且 因 輩 分 及 排 名 的 關 係 被 推 任 董 事, 在 不 諳 規 定 情 形 下, 於 99 年 2 月 25 日 起 擔 任 實 業 公 司 董 事, 並 持 有 該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5.45% 股 份 ( 該 公 司 資 本 總 額 新 臺 幣 以 下 同 1,100 萬 元, 陳 員 個 人 單 純 出 資 60 萬 元 ) 另 實 業 公 司 以 450 萬 元 轉 投 資 電 子 公 司, 因 陳 員 為 實 業 公 司 董 事, 爰 被 推 任 為 代 表 人 擔 任 電 子 公 司 董 事, 陳 員 個 人 並 未 投 資 電 1
子 公 司, 電 子 公 司 營 業 登 記 於 陳 員 名 下 之 股 份 並 非 其 個 人 所 有 又 查 陳 員 於 本 院 請 其 說 明 兼 職 情 事 後, 已 分 別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及 同 年 6 月 4 日 完 成 實 業 公 司 及 電 子 公 司 董 事 解 任 手 續, 並 分 別 經 新 北 市 政 府 104 年 6 月 9 日 及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104 年 6 月 11 日 核 准 變 更 登 記 ( 即 陳 員 解 任 董 事 職 務 ) 三 另 查 實 業 公 司 為 國 際 貿 易 業, 電 子 公 司 則 為 從 事 機 械 器 具 批 發 及 電 子 材 料 生 產 ( 電 腦 軸 承 ), 而 陳 員 擔 任 本 院 化 學 研 究 所 技 士, 負 責 之 工 作 項 目 為 300 兆 赫 核 磁 共 振 儀 400 兆 赫 核 磁 共 振 儀 兩 機 器 的 操 作 管 理 充 填 氮 氣 負 責 儀 器 使 用 者 之 操 作 訓 練, 以 及 使 用 核 磁 共 振 儀 網 路 上 預 約 時 間 的 網 頁 登 記 管 理, 亦 管 理 核 磁 共 振 儀 所 需 要 的 空 壓 機 及 空 氣 乾 燥 機 的 正 常 運 作, 其 兼 任 上 開 2 公 司 董 事 職 務 期 間, 未 實 際 參 與 經 營, 亦 未 因 兼 職 而 支 領 任 何 報 酬, 且 兼 任 之 職 務 並 未 與 本 職 業 務 有 關, 亦 無 在 本 職 上 與 兼 任 之 公 司 有 任 何 採 購 關 係 或 利 益 衝 突 之 情 事, 所 持 有 之 原 始 股 份 未 超 過 10%( 電 子 公 司 營 業 登 記 於 其 名 下 之 持 股 為 實 業 公 司 轉 投 資 之 股 份, 非 陳 員 實 際 持 股 ), 均 已 完 成 職 務 解 任 四 本 案 陳 員 上 開 兼 職 情 事, 經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召 開 本 院 行 政 技 術 人 員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認 屬 銓 敘 部 104 年 8 月 6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1044005116 號 函 擬 具 之 違 反 服 務 法 第 13 條 規 定 之 認 定 標 準 懲 處 原 則 及 參 考 標 準 態 樣 序 號 (7): 知 悉 並 掛 名 公 司 ( 商 號 ) 負 責 人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惟 未 實 際 參 與 經 營 及 未 支 領 報 酬 之 情 事, 確 有 違 反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受 懲 戒 情 事, 爰 依 規 定 移 請 貴 會 審 議 五 又 依 銓 敘 部 前 開 來 函 略 以, 針 對 適 用 服 務 法 且 適 用 懲 戒 法 者, 如 經 調 查 後 業 已 釐 清 責 任, 且 審 認 係 屬 形 式 上 違 法, 並 對 公 務 員 品 位 形 2
象 侵 害 輕 微 者, 程 序 上 似 無 一 律 予 以 停 職 之 必 要 陳 員 經 本 院 請 其 說 明 實 際 兼 職 情 事 後, 即 向 前 開 2 公 司 辭 去 董 事 職 務, 並 已 完 成 職 務 解 任 登 記, 且 未 因 兼 職 而 影 響 其 本 職 業 務 之 推 動, 違 失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爰 未 予 停 職, 併 予 敘 明 附 件 :1. 陳 員 兼 職 陳 述 說 明 影 本 2. 實 業 公 司 及 電 子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理 由 一 本 會 檢 同 移 送 書 繕 本 及 附 件 通 知 被 付 懲 戒 人 陳 美 滿 於 文 到 10 日 內 提 出 申 辯 書, 已 於 105 年 1 月 27 日 送 達, 有 送 達 證 書 在 卷 可 稽, 茲 已 逾 期, 被 付 懲 戒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未 據 申 辯, 爰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23 條 規 定 逕 為 議 決 二 被 付 懲 戒 人 係 中 央 研 究 院 化 學 研 究 所 技 士, 於 任 職 期 間, 兼 任 電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電 子 公 司 ) 及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實 業 公 司 ) 董 事 職 務, 參 與 經 營 商 業 經 審 計 部 全 面 清 查 各 機 關 人 員 涉 及 兼 任 公 司 或 商 號 負 責 人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時 發 現, 被 付 懲 戒 人 即 於 104 年 6 月 11 日 及 同 年 6 月 9 日 辦 理 上 開 公 司 董 事 解 任 變 更 登 記 完 竣 三 上 開 事 實, 有 實 業 公 司 及 電 子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表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 公 司 查 詢 資 料 電 子 公 司 股 東 名 簿 等 影 本 在 卷 可 稽 被 付 懲 戒 人 向 移 送 機 關 陳 述 意 見 時, 承 認 兼 任 家 族 企 業 實 業 公 司 及 電 子 公 司 董 事 無 訛 移 送 機 關 復 已 敘 明, 被 付 懲 戒 人 兼 任 上 開 2 公 司 董 事 職 務 期 間, 未 實 際 參 與 經 營, 亦 未 因 兼 職 而 支 領 任 何 報 酬, 且 兼 任 之 職 務 並 未 與 本 職 業 務 有 關, 亦 無 在 本 職 上 與 兼 任 之 公 司 有 任 何 採 購 關 係 或 利 益 衝 突 之 情 事 被 付 懲 戒 人 復 未 提 出 任 何 申 辯, 其 違 法 事 證, 已 臻 明 確 核 其 所 為, 有 達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3
條 第 1 項 前 段 所 定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之 旨, 爰 審 酌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10 條 所 列 各 款 事 項 等 一 切 情 狀, 議 決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懲 戒 處 分 據 上 論 結, 被 付 懲 戒 人 陳 美 滿 有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2 條 第 l 款 情 事, 應 受 懲 戒, 爰 依 同 法 第 24 條 前 段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議 決 如 主 文 4
( ) ( ) ( ) ( ) 總 統 府 公 報 編 輯 發 行 : 總 統 府 第 二 局 地 址 : 台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1 段 122 號 電 話 :(02)23206254 (02)23113731 轉 6252 傳 真 :(02)23140748 印 刷 : 九 茹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本 報 每 週 三 發 行 ( 另 於 非 公 報 發 行 日 公 布 法 律 時 增 刊 ) 定 價 : 每 份 新 臺 幣 35 元 半 年 新 臺 幣 936 元 全 年 新 臺 幣 1872 元 國 內 郵 寄 資 費 內 含 ( 零 購 掛 號 及 國 外 郵 資 外 加 )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帳 號 :18796835 戶 名 : 總 統 府 第 二 局 零 購 請 洽 總 統 府 第 二 局 或 政 府 出 版 品 展 售 門 市 國 家 書 店 松 江 門 市 /104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209 號 1 樓 /(02)25180207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台 中 總 店 /400 台 中 市 中 區 中 山 路 6 號 /(04)22260330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台 大 店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4 段 160 號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逢 甲 店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河 南 路 2 段 240 號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高 雄 店 /800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中 山 一 路 262 號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屏 東 店 /900 屏 東 市 中 山 路 46 之 2 號 / 02 04 07 08 23683380 27055800 2351960 7324020 GPN: 2000100002 中 華 郵 政 台 北 誌 字 第 861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雜 誌 交 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