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 訪 問 員 的 話 親 愛 的 訪 問 員 您 好 : 首 先 歡 迎 您 參 加 本 次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狀 況 家 戶 訪 問 工 作 調 查 訪 問 工 作 就 好 比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裡 的 實 驗 工 作 一 樣, 是 經 驗 研 究 裡 最 基 礎 的 工 作,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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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2 年 12 月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基 本 調 查 家 戶 訪 問 員 手 冊 全 國 意 向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2 月

2 給 訪 問 員 的 話 親 愛 的 訪 問 員 您 好 : 首 先 歡 迎 您 參 加 本 次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狀 況 家 戶 訪 問 工 作 調 查 訪 問 工 作 就 好 比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裡 的 實 驗 工 作 一 樣, 是 經 驗 研 究 裡 最 基 礎 的 工 作, 對 於 本 公 司 而 言, 沒 有 各 位 訪 問 員 辛 苦 的 付 出 協 助 調 查 訪 問 工 作, 就 沒 有 分 析 資 料, 專 案 也 就 沒 有 根 基, 原 住 民 族 的 就 業 狀 況 就 不 可 能 有 充 份 的 發 展 所 有 調 查 資 料 正 是 需 要 依 賴 各 位 辛 勤 訪 問 員 的 蒐 集, 因 此 調 查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詳 實 完 整, 完 全 仰 賴 各 位 的 表 現 為 了 本 專 案 能 夠 順 利 完 成, 也 為 了 我 們 能 夠 得 到 正 確 的 研 究 結 果, 希 望 各 位 訪 員 能 夠 發 揮 最 大 的 幹 勁, 在 人 身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能 排 除 種 種 困 難, 蒐 集 到 最 正 確 的 資 料 在 此 先 向 各 位 訪 員 致 最 高 的 感 謝 之 忱 若 您 在 執 行 家 戶 訪 問 期 間 如 有 任 何 與 訪 問 工 作 有 關 疑 問, 請 與 專 案 督 導 聯 繫 全 國 意 向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3 一 專 案 目 的 瞭 解 我 國 原 住 民 族 的 就 業 失 業 狀 況 及 面 臨 的 困 境, 並 且 據 以 評 估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促 進 各 項 法 規 及 措 施 利 用 情 形 二 調 查 對 象 以 設 籍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原 住 民 住 戶 ( 戶 內 至 少 有 1 位 15 歲 以 上 且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 為 調 查 對 象 三 調 查 方 式 本 專 案 採 用 家 戶 面 對 面 訪 問 方 式 進 行, 戶 內 15 歲 以 上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成 員 全 數 訪 查 方 式 進 行 四 資 料 時 期 與 訪 問 期 間 3 月 調 查 :3 月 10 日 至 3 月 16 日 訪 問 時 間 :3 月 17 日 至 4 月 16 日 6 月 調 查 :6 月 9 日 至 6 月 15 日 訪 問 時 間 :6 月 16 日 至 7 月 15 日 9 月 調 查 :9 月 15 日 至 9 月 21 日 訪 問 時 間 :9 月 22 日 至 9 月 21 日 12 月 調 查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訪 問 時 間 :12 月 22 日 至 103 年 1 月 21 日 2

4 五 訪 問 員 參 加 調 查 工 作 流 程 流 程 階 段 內 容 說 明 參 加 訪 問 員 訓 練 瞭 解 面 訪 抽 樣 調 查 的 意 義 正 確 訪 問 原 則 與 技 巧 問 卷 內 容 及 記 錄 規 則 等 簽 訂 訪 問 員 訓 練 表 及 保 密 切 結 書 告 知 專 案 督 導 執 行 調 查 的 時 間 進 行 前 測 練 習 進 行 家 戶 訪 問 回 報 進 度 提 交 完 成 問 卷 依 據 專 案 特 性 及 需 求 進 行 互 訪 前 測 或 實 地 前 測 練 習 服 裝 儀 容 需 整 齊 確 認 執 行 地 區 及 配 額 檢 查 問 卷 接 觸 表 Show card 贈 品 訪 員 證 等 是 否 攜 帶 依 據 專 案 所 規 定 的 時 間 點 回 報 專 案 督 導 進 度 將 訪 問 完 成 的 問 卷 及 接 觸 表 整 理 完 成 後,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交 回 公 司 督 導 需 當 場 檢 視 問 卷 份 數 配 額 問 卷 內 容 接 觸 表 等 確 認 無 誤 六 相 關 規 定 ( 一 ) 確 認 執 行 地 點 若 訪 問 員 對 於 執 行 該 地 區 不 熟 悉 時, 請 於 執 行 前 確 認 正 確 的 地 區 / 里, 避 免 舟 車 勞 頓 跑 錯 地 方, 甚 至 於 有 問 錯 地 區 問 錯 受 訪 對 象 的 狀 況 所 有 面 訪 受 查 戶 皆 有 詳 細 地 址, 建 議 訪 問 員 利 用 網 路 上 電 子 地 圖 查 詢 相 關 的 位 置 與 當 日 訪 問 移 動 路 線, 提 升 訪 問 效 率 3

5 ( 二 ) 務 必 要 找 到 正 確 的 訪 問 對 象 1. 特 定 名 單 : 在 正 式 展 開 訪 問 之 前, 請 務 必 依 據 樣 本 名 單 地 址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等 項 資 料 確 認 對 方 確 實 是 提 供 樣 本 裡 所 列 的 受 訪 對 象, 切 不 可 張 冠 李 戴 或 任 意 找 他 人 代 答 2. 訪 問 本 人 : 應 由 受 查 者 本 人 回 答 問 卷, 若 其 他 成 員 因 長 住 外 地 短 時 間 不 住 家 裡 戶 籍 與 住 地 不 同 等 原 因, 可 採 用 電 話 訪 問 完 成 調 查 3. 代 答 原 則 : 若 其 他 成 員 因 長 住 外 地 短 時 間 不 住 家 裡 戶 籍 與 住 地 不 同 等 原 因 並 且 無 法 取 得 通 訊 方 式 或 者 因 傷 病 無 法 回 答, 才 可 由 了 解 家 中 其 他 成 員 現 況 者 來 代 答 ( 三 ) 依 循 規 定 進 行 面 訪 1. 請 確 實 告 知 受 訪 者 問 卷 第 一 頁 的 受 訪 者 隱 私 權 宣 告 事 項 2. 請 務 必 依 據 樣 本 表 所 列 地 址 親 自 到 戶 面 訪, 不 可 採 用 郵 寄 或 傳 真 問 卷 等 方 式 替 代 面 訪, 也 不 可 找 其 他 未 經 訪 問 員 訓 練 者 代 為 進 行 訪 問 但 是 若 受 訪 戶 已 經 採 用 親 自 面 訪 方 式 完 成 家 中 主 要 成 員, 而 其 他 成 員 受 限 於 長 住 外 地 短 時 間 不 住 家 裡 戶 籍 與 居 住 地 不 同 等 原 因, 則 可 以 詢 問 家 中 其 他 成 員 之 通 訊 電 話, 採 用 電 話 訪 問 完 成 補 充 訪 問 戶 內 其 他 成 員 狀 況 應 至 少 到 府 接 觸 一 次 以 上 才 可 以 詢 問 電 話, 以 電 話 訪 問 完 成 3. 如 果 受 訪 者 堅 持 自 填 問 卷 時, 請 訪 問 員 禮 貌 的 告 知, 因 問 卷 的 設 計 有 邏 輯 及 跳 題, 需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訪 問 員 來 詢 問 才 能 瞭 解 該 問 卷 的 用 意, 若 受 訪 者 堅 持 自 填 問 卷, 訪 問 員 必 須 陪 同 在 場, 隨 時 可 回 答 受 訪 者 填 答 時 的 疑 問, 亦 可 避 免 他 人 代 答 ( 四 ) 訪 問 原 則 1. 訪 問 員 對 於 所 有 調 查 獲 得 的 資 料 有 絕 對 保 密 之 義 務 2. 逐 字 且 正 確 地 唸 出 問 題, 看 清 有 關 跳 問 的 指 示, 不 可 問 錯 問 項 4

6 3. 假 如 第 一 次 問 題 的 回 答 結 果 覺 得 不 完 全 或 不 恰 當, 可 以 用 非 引 導 性 的 方 式 進 一 步 解 釋 說 明 或 以 其 他 不 影 響 回 答 結 果 的 方 式 進 行 追 問 4. 訪 問 記 錄 不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要 點 記 錄, 必 須 確 實 反 映 出 受 訪 者 回 答 的 全 部 內 容, 而 且 只 能 記 錄 受 訪 者 所 說 出 的 答 案, 切 勿 加 入 自 己 的 意 見 5. 訪 問 員 對 於 回 答 的 內 容 應 持 中 立 立 場, 不 做 價 值 判 斷 在 訪 問 過 程 中, 訪 問 員 不 可 針 對 訪 問 的 相 關 主 題 提 出 隱 含 特 別 價 值 或 喜 好 的 意 見 ; 也 不 該 對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表 示 贊 同 反 對 或 喜 歡 厭 惡, 嚴 守 發 問 聆 聽 圈 選 答 案 之 份 際, 不 可 與 受 訪 者 討 論 本 身 之 價 值 觀, 以 避 免 影 響 受 訪 者 之 答 案 6. 問 卷 訪 問 記 錄 必 須 邊 訪 問 邊 記 錄, 不 可 於 訪 問 完 後 再 行 記 錄, 以 免 內 容 錯 漏, 除 專 案 中 有 特 殊 規 定 或 有 錄 音 7. 訪 問 完 成 離 開 受 訪 者 住 家 之 前, 應 該 將 整 份 問 卷 從 頭 到 尾 檢 查 一 遍, 檢 查 有 無 錯 漏 8. 完 成 訪 問 後, 請 將 紀 念 品 贈 送 受 訪 者, 切 勿 因 為 麻 煩 而 不 送 如 果 有 需 要, 亦 可 考 慮 先 送 紀 念 品 當 成 受 訪 的 誘 因 再 進 行 訪 問 禮 物 請 確 實 送 給 接 受 你 訪 問 的 受 訪 者, 勿 依 個 人 好 惡 而 決 定 送 或 不 送 9. 請 勿 將 問 卷 及 禮 物 單 獨 留 在 交 通 工 具 上 或 隨 意 放 置 以 防 被 偷 或 遺 失 若 無 法 自 行 提 交 給 督 導, 請 委 託 有 信 譽 的 人 員 或 快 遞 並 需 事 前 告 知 督 導, 過 程 中 由 訪 問 員 瞭 解 送 達 情 形, 若 途 中 問 卷 遺 失 相 關 賠 償 責 任 由 訪 問 員 負 責 11. 訪 問 員 應 定 期 向 督 導 員 回 報 進 度, 並 依 規 定 交 回 完 成 問 卷 12. 若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或 訪 問 期 間 有 任 何 困 難 ( 如 位 在 山 區 交 通 不 便 ), 或 臨 時 有 突 發 狀 況 發 生, 不 能 繼 續 訪 問 時, 請 隨 時 與 督 導 保 持 聯 絡, 若 有 任 何 異 動 請 主 動 告 訴 督 導 5

7 ( 五 ) 訪 問 過 程 相 關 規 定 1. 訪 問 員 需 依 照 各 分 區 督 導 員 所 分 發 之 區 域 與 份 數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訪 查 工 作 2. 訪 問 地 區 為 平 地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及 非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北 高 等 地, 需 在 三 日 內 交 回 給 督 導 員, 山 地 鄉 需 在 五 天 內 交 回 在 訪 查 過 程 中 必 須 每 二 天 回 報 進 度, 並 確 實 填 寫 面 訪 接 觸 表 3. 訪 問 時 若 有 無 法 接 觸 的 名 單, 如 外 出 等 情 形, 需 在 不 同 時 間 回 訪 三 次, 若 接 觸 三 次 後 還 未 能 完 成, 請 訪 問 員 記 錄 詳 細 聯 絡 電 話 4. 若 遇 有 拒 訪 資 料 錯 誤 或 特 殊 情 形 而 無 法 訪 問 此 樣 本 戶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督 導, 若 確 定 符 合 可 以 替 代 樣 本 進 行, 訪 問 員 須 依 實 際 狀 況 記 錄 於 接 觸 表 上 並 請 督 導 簽 名, 訪 問 員 不 得 自 行 任 意 更 改 及 替 換 5. 問 卷 繳 回 督 導 時, 需 讓 督 導 檢 查 完 畢 確 認 無 誤 後 才 可 離 開, 若 發 現 有 遺 漏 值 或 問 卷 上 有 填 寫 錯 誤 的 部 分 訪 問 員 需 做 複 查, 將 問 卷 錯 漏 的 地 方 向 受 訪 者 確 認 後 更 正 與 補 齊 答 案 6. 訪 問 員 需 依 據 分 配 之 問 卷 完 成 數 提 報 進 度 給 督 導 員, 督 導 員 彙 整 後 必 須 至 少 每 週 提 報 2 次 進 度 給 研 究 團 隊 7. 訪 問 員 需 依 照 各 分 區 督 導 員 所 分 發 之 區 域 與 份 數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訪 查 工 作 本 次 調 查 訪 問 期 間 為 102 年 12 月 22 日 至 103 年 1 月 21 日, 亦 即 所 有 訪 問 工 作, 訪 員 必 須 依 督 導 規 定 時 間 交 回 問 卷 8. 可 提 醒 受 訪 者, 後 續 會 有 複 查 人 員 以 電 話 進 行 複 查 的 工 作 ( 六 ) 問 卷 複 查 相 關 規 定 1. 若 受 訪 者 非 樣 本 名 單 上 所 列 視 為 無 效 問 卷 2. 非 依 規 定 而 找 他 人 代 為 回 答 問 題 者 視 為 無 效 問 卷 3. 未 依 配 額 執 行 專 案 視 為 無 效 問 卷 6

8 4. 擅 自 找 他 人 ( 未 受 訓 者 ) 代 做 問 卷 者 視 為 無 效 問 卷 5. 若 未 依 規 定 出 示 show card 而 未 出 示 視 為 無 效 問 卷 6. 訪 問 內 容 若 未 屬 實, 或 蓄 意 欺 騙, 該 案 所 有 問 卷 視 為 無 效 問 卷 7. 複 查 督 導 會 針 對 每 位 訪 員 的 所 有 問 卷 進 行 電 話 複 查, 必 要 時 進 行 實 地 複 查, 並 針 對 部 分 特 定 問 項 及 基 本 資 料 查 核, 經 查 核 為 無 效 或 全 退 之 問 卷, 將 不 予 計 算 訪 費 8. 若 受 訪 者 所 留 電 話 為 空 號 / 暫 停 使 用 / 無 電 話 / 傳 真 機 / 答 錄 機 / 非 受 訪 者 本 人 / 無 此 人 3 次 不 同 天 不 同 時 段 接 觸 均 為 無 人 接 聽 / 未 接 / 電 話 中 / 轉 語 音 信 箱 / 無 回 應 / 未 開 機 等, 將 被 記 錄 為 電 話 錯 誤 之 情 形 9. 以 單 一 訪 員 同 批 進 卷 問 卷 進 行 統 計, 若 某 一 訪 員 本 次 進 卷 10 份, 全 數 複 查 後, 發 現 作 廢 2 份, 電 話 錯 誤 3 份, 確 認 無 誤 5 份 ; 則 其 作 廢 率 為 20%, 電 話 錯 誤 率 30%, 有 效 率 50% 複 查 督 導 根 據 以 下 規 則, 作 為 判 斷 問 卷 是 否 有 效 之 標 準 項 目 別 電 話 錯 誤 率 30% 及 以 下 電 話 錯 誤 率 30% 以 上 作 廢 率 30% 退 作 廢 問 卷 全 退 及 以 下 作 廢 率 30% 以 上 全 退 全 退 10. 訪 問 員 若 未 依 規 定 沒 給 受 訪 者 贈 品, 則 依 贈 品 金 額 扣 除 訪 費 若 受 訪 者 堅 持 不 接 受 贈 品, 訪 問 員 需 照 實 提 交 回 公 司 ( 七 ) 問 卷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 1. 受 訪 者 收 入 的 填 寫 方 式 為 開 放 記 錄, 在 填 寫 上 務 必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並 標 示 千 分 位 方 式 書 寫 ( 例 如 : 主 要 工 作 收 入 為 12,000 元 正 確 填 寫 方 式 應 為 12,000 其 他 填 寫 方 式, 如 一 萬 二 1 萬 2 千 皆 為 錯 誤 填 寫 ) 若 有 書 寫 錯 誤 請 確 實 更 正 2. 訪 問 完 畢, 訪 問 員 必 須 簽 名 填 寫 訪 問 日 期 時 間 等 資 料 7

9 3. 訪 問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逐 頁 逐 題 檢 查 問 卷 內 容 是 否 有 錯 誤 漏 答 或 重 複 情 形 (1) 問 卷 填 答 遺 漏 或 錯 誤 : 請 督 導 注 意 問 卷 題 目 該 填 答 的 題 目 是 否 皆 有 填 答 ; 逐 題 檢 查 問 卷 跳 題 部 分 是 否 依 照 跳 題 邏 輯 填 寫 若 有 勾 選 其 他 的 選 項, 請 確 實 檢 查 是 否 將 受 訪 者 的 答 案 確 實 記 錄 在 問 卷 中 有 畫 底 線 需 要 記 錄 的 部 分, 亦 請 檢 查 是 否 確 實 詳 細 的 填 寫 且 字 跡 必 須 清 楚 (2) 問 卷 內 容 重 複 填 答 : 問 卷 題 目 中 該 為 單 選 的 題 目, 請 督 導 注 意 是 否 勾 選 為 複 選 的 狀 況 不 需 要 填 寫 的 大 題 是 否 有 誤 填 的 情 形 (EX: 就 業 者 不 應 填 寫 D 部 分 : 失 業 狀 況 ) ( 八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請 督 導 檢 查 訪 問 員 繳 回 的 問 卷 時, 確 實 的 檢 查 題 目 是 否 有 漏 答 的 情 形 一 份 完 整 成 功 訪 問 的 問 卷 應 該 在 每 個 該 填 答 的 題 目 都 必 需 要 填 答 假 設 訪 問 受 訪 者 得 到 的 答 案 是 "0" 應 該 在 問 卷 上 記 錄 "0" 而 不 是 留 下 " 空 白 ", 對 我 們 來 說 " 空 白 " 代 表 的 意 義 可 能 是 有 問, 但 沒 有 記 錄 可 能 是 答 案 為 0 也 可 能 是 沒 有 問 所 以 沒 有 填 答, 這 樣 一 來 我 們 就 沒 辦 法 得 知 受 訪 者 確 切 的 狀 況 是 哪 一 種, 在 後 續 的 資 料 分 析 上 就 會 產 生 偏 差, 分 析 的 結 果 就 沒 辦 法 的 反 應 真 實 的 狀 況 例 如 : E1. 請 問 您 主 要 工 作 的 每 月 收 入 是 多 少?, 沒 有 其 他 收 入 這 裡 也 應 該 要 補 "0" 2. 樣 本 戶 號 常 常 會 有 同 一 戶 樣 本 但 是 填 寫 的 戶 號 不 一 致 請 督 導 及 訪 問 員 確 實 檢 查 問 卷 上 的 樣 本 戶 號 3. 有 送 出 的 禮 品, 請 務 必 填 寫 禮 品 簽 收 單, 未 送 出 的 禮 品, 請 確 實 繳 回 研 究 團 隊 8

10 4. 同 一 戶 的 問 卷 請 務 必 放 在 一 起 若 是 分 為 多 次 才 完 成 同 一 戶 的 訪 問, 請 確 定 該 家 戶 完 全 訪 問 完 了 再 一 起 進 卷, 避 免 同 一 戶 的 問 卷 分 多 次 進 卷 5. 就 失 業 回 報 單, 請 以 縣 市 為 單 位 填 報, 請 督 導 彙 整 訪 問 結 果 填 報 6. 問 卷 應 由 訪 問 員 親 自 填 寫, 不 可 將 問 卷 給 受 訪 者 填 寫 7. 若 受 訪 者 受 訪 時 呈 現 酒 醉 狀 態 且 無 法 清 楚 理 解 問 卷 內 容, 請 勿 進 行 訪 問 9

11 參 102 年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基 本 調 查 問 卷 填 表 說 明 一 名 詞 與 定 義 ( 一 ) 勞 動 力 之 分 類 (1) 民 間 勞 動 力 : 指 在 資 料 標 準 週 內 年 滿 15 歲 可 以 工 作 之 民 間 人 口, 包 括 就 業 者 及 失 業 者 (2) 就 業 者 : 指 在 資 料 標 準 週 內 年 滿 15 歲 從 事 有 酬 工 作 者, 或 從 事 15 小 時 以 上 之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3) 失 業 者 : 指 在 資 料 標 準 週 內 年 滿 15 歲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1) 無 工 作 ;(2) 隨 時 可 以 工 作 ;(3) 正 在 尋 找 工 作 或 已 找 工 作 在 等 待 結 果 此 外, 尚 包 括 等 待 恢 復 工 作 者 及 找 到 職 業 而 尚 未 開 始 工 作 亦 無 報 酬 者 (4) 非 勞 動 力 : 指 在 資 料 標 準 週 內, 年 滿 15 歲 不 屬 於 勞 動 力 之 民 間 人 口, 包 括 因 就 學 料 理 家 務 高 齡 身 心 障 礙 想 工 作 而 未 找 工 作 且 隨 時 可 以 開 始 工 作 及 其 他 原 因 等 而 未 工 作 亦 未 找 工 作 者 10

12 (5)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 勞 動 力 占 15 歲 以 上 民 間 人 口 之 比 率 (6) 失 業 率 : 失 業 者 占 勞 動 力 之 比 率 ( 二 ) 就 業 者 之 從 業 身 分 就 業 者 雇 主 自 營 作 業 者 受 僱 者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受 政 府 僱 用 者 受 私 人 僱 用 者 (1) 雇 主 : 指 自 己 經 營 或 合 夥 經 營 事 業 而 僱 有 他 人 幫 助 工 作 之 就 業 者 (2) 自 營 作 業 者 : 指 自 己 經 營 或 合 夥 經 營 事 業 而 未 僱 有 他 人 之 就 業 者 (3) 受 僱 者 : 指 為 薪 資 或 其 他 經 濟 報 酬 而 受 僱 者, 並 分 為 受 私 人 僱 用 者 及 受 政 府 僱 用 者 二 類 (4)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 指 幫 同 戶 長 或 其 他 家 屬 從 事 營 利 工 作 而 不 支 領 薪 資 之 就 業 者 11

13 二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調 查 以 臺 澎 地 區 ( 包 括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 普 通 住 戶 與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內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自 由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之 本 國 籍 民 間 人 口 為 對 象, 不 包 括 監 管 人 口 及 失 蹤 人 口 凡 在 資 料 標 準 週 (102 年 12 月 15 日 至 102 年 12 月 21 日 ) 最 後 一 天, 受 查 戶 之 戶 口 名 簿 上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人 口, 均 列 為 調 查 對 象 民 國 87 年 12 月 21 日 以 前 出 生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從 其 規 定 : (1) 凡 資 料 標 準 週 最 後 一 天, 受 查 戶 之 戶 口 名 簿 上 雖 有 下 列 人 口, 不 進 行 調 查, 惟 須 於 問 卷 備 註 欄 註 明 : 1 赴 國 外 仍 保 留 戶 籍, 但 離 境 時 間 超 過 二 年 者 至 於 漁 民 船 員 或 各 機 構 派 駐 國 外 之 工 作 人 員, 雖 其 離 境 時 間 超 過 二 年 仍 應 調 查 2 死 亡 尚 未 除 籍 者 3 因 就 學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寄 籍, 不 與 此 戶 共 同 生 活 者, 不 進 行 調 查 4 名 單 樣 本 : 除 了 人 不 在 且 籍 不 在 者, 其 餘 的 人 必 須 接 受 訪 問 5 非 名 單 樣 本 a. 戶 籍 在 此, 也 居 住 在 此, 必 須 訪 問 b. 戶 籍 在 此, 不 居 住 在 此 且 不 是 寄 籍 者, 必 須 訪 問 (2) 現 役 軍 人 : 現 役 軍 人 指 職 業 軍 人 或 正 服 兵 役 之 人 口 但 不 包 括 受 三 個 月 以 下 短 期 徵 召 或 軍 事 訓 練 者, 亦 不 包 括 退 役 軍 職 外 調 或 軍 事 機 關 學 校 聘 雇 之 人 員 (3) 下 列 人 員 B1 問 項 以 後 不 予 調 查 : 監 管 人 口 : 受 監 禁 羈 押 管 訓 或 感 化 教 育 之 人 口 12

14 失 蹤 人 口 : 出 走 已 久 下 落 不 明 一 年 以 上 或 已 登 記 報 案 為 失 蹤 人 口 者 ( 二 ) 如 受 查 戶 戶 內 15 歲 以 上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人 口 超 過 一 人 時, 請 用 二 份 以 上 問 卷 查 填, 第 二 張 之 戶 內 人 口 編 號 即 順 序 由 2 開 始, 依 訪 問 順 序 依 序 編 號 ( 三 ) 問 卷 內 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均 依 戶 口 名 簿 資 料 為 準, 其 餘 依 受 訪 者 答 覆 填 寫, 受 詢 人 雖 不 限 於 受 訪 問 者 本 人, 但 儘 量 由 本 人 回 答 為 原 則 ( 四 ) 問 卷 中 應 填 數 字 欄, 一 律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 ) 填 寫, 切 勿 潦 草 ( 五 ) 所 有 註 號 欄, 如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地 點 場 所 名 稱 工 作 部 門 等, 或 劃 有 者, 應 以 簡 明 文 字 或 數 字 填 列 說 明 字 跡 必 須 清 楚 ( 六 ) 問 卷 內 各 問 項 有 註 明 跳 問 某 問 項 者, 應 按 其 所 註 明 之 次 序 詢 問 ; 未 註 明 跳 問 者, 即 依 照 各 問 項 之 號 碼 次 序 詢 問 ( 七 ) 填 妥 之 各 樣 本 鄉 鎮 市 區 問 卷, 應 按 樣 本 編 號 次 序 整 理 成 冊 裝 入 封 套, 並 於 指 定 日 期 分 批 轉 交 督 導 員 彙 整, 進 行 複 查 及 後 續 資 料 處 理 ( 八 ) 填 妥 之 問 卷 應 由 訪 問 員 及 督 導 員 分 別 簽 章 13

15 三 15 歲 以 上 人 口 調 查 問 項 填 寫 說 明 ( 一 ) 一 般 概 況 1. 住 址 欄 之 填 寫, 應 查 填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詳 細 地 址, 每 份 問 卷 均 應 詳 填 受 查 者 地 址, 不 可 省 略 (1) 母 體 地 址 南 澳 鄉 東 岳 村 褒 揚 十 三 街 218 號 十 二 樓 之 3 訪 員 錯 誤 填 寫 南 澳 東 岳 褒 揚 13 街 218 號 12 樓 ~ 三 母 體 地 址 訪 員 錯 誤 填 寫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龜 庵 路 23 號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龜 庵 23 號 2. 電 話 欄 : 請 填 寫 可 與 受 查 者 直 接 聯 絡 的 電 話, 並 請 加 填 電 話 區 域 號 碼 於 括 弧 內, 或 登 錄 受 查 者 手 機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3. 樣 本 編 號 先 依 樣 本 名 單 圈 選 為 新 增 樣 本 或 追 蹤 樣 本, 標 示 在 樣 本 名 單 上 樣 本 編 號 共 計 有 12 位 數 : 第 一 段 2 位 數 為 縣 市 代 碼 ; 第 二 段 1 位 數 為 層 別 代 號 ; 第 三 段 2 位 數 為 鄉 鎮 市 代 碼 ; 第 四 段 7 位 數 為 樣 本 戶 號 請 參 考 樣 本 名 單 的 資 訊, 正 確 填 寫 樣 本 編 號 樣 本 編 號 可 以 在 樣 本 名 單 上 查 詢 15 歲 以 上 戶 內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須 等 於 戶 內 人 口 編 號 的 最 後 一 號 ; 如 果 一 戶 使 用 二 張 以 上 問 卷, 15 歲 以 上 戶 內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欄 均 須 填 寫 4. 戶 內 人 口 編 號 欄 : 戶 長 為 1 號, 其 餘 按 訪 問 次 序 依 序 填 列 ; 若 戶 長 不 是 原 住 民, 不 需 訪 查, 其 餘 則 直 接 按 訪 問 順 序 編 號 依 序 填 列 14

16 ( 二 ) 調 查 問 項 A 部 分 : 基 本 資 料 A1. 是 否 本 人 回 答 : 如 為 本 人 回 答, 在 是 本 人 之 圈 內 ; 如 不 是 本 人 回 答, 而 由 家 人 代 答, 則 在 不 是 本 人 之 圈 內 以 本 人 回 答 為 原 則 A1-1. 是 否 本 人 回 答 : 如 為 入 戶 面 訪, 在 面 對 面 訪 問 之 圈 內 ; 如 採 用 電 話 訪 問 完 成, 則 在 電 話 訪 問 之 圈 內 以 面 對 面 訪 問 為 原 則 A2. 性 別 : 如 為 男 性, 在 男 性 之 1 圈 內, 為 女 性 則 在 女 性 之 圈 內 姓 名 欄 應 填 戶 口 名 簿 登 記 之 姓 名, 以 樣 本 名 單 上 之 姓 名 為 主 A3. 請 問 您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齡 : 應 依 戶 口 名 簿 資 料 查 填, 民 國 前 出 生 者 在 民 前 之 圈 內 註 記, 民 國 後 出 生 者 在 民 國 之 圈 內 註 記 足 歲 之 計 算 方 法 是 從 出 生 日 期 算 至 資 料 標 準 週 最 後 一 天 為 止 A4. 請 問 您 的 教 育 程 度? : 只 填 最 高 學 歷, 不 論 其 畢 業 輟 學 或 在 學 如 高 中 二 年 級 輟 學, 則 應 在 高 中 之 圈 內 註 記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前 三 年 比 照 高 職, 四 五 年 級 則 列 為 專 科 學 歷 較 低 而 依 我 國 考 試 法 之 規 定, 應 考 較 高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以 考 試 之 等 級 認 定 之, 如 考 試 資 格 與 教 育 程 度 同 級 者 或 獲 榮 譽 學 位 者 仍 以 原 教 育 程 度 認 定 之 神 學 院 等 宗 教 教 義 研 修 機 構 之 學 位, 目 前 尚 未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故 仍 以 原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歷 為 其 教 育 程 度 識 字 但 未 受 正 式 教 育, 則 在 自 修 之 圈 內 註 記 A5. 請 問 您 的 婚 姻 狀 況? : 應 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在 圈 內 註 記 (1) 未 婚 : 指 從 未 結 婚 或 從 未 與 人 同 居 者, 已 訂 婚 而 從 未 結 婚 或 同 居 者 仍 屬 未 婚 (2) 有 配 偶 ( 含 與 人 同 居 ) : 有 配 偶 指 已 正 式 結 婚, 而 婚 姻 關 係 繼 續 者 ( 包 括 有 配 偶, 但 因 職 業 上 身 體 上,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同 居 之 義 務 者 ) 未 婚 之 男 女 而 有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之 行 為 者 ( 包 括 妾 ) 為 同 居 (3) 離 婚 分 居 : 離 婚 係 指 雖 曾 正 式 結 婚, 但 目 前 已 經 正 式 脫 離 夫 妻 關 係 者, 或 雖 未 正 式 離 婚, 但 在 事 實 上 因 感 情 不 睦 而 分 居 者, 或 曾 與 人 同 居, 但 目 前 已 經 不 再 同 居 而 不 復 履 行 夫 妻 之 共 同 生 活 者 (4) 喪 偶 : 喪 偶 者 係 指 夫 妻 之 一 方 業 經 死 亡, 目 前 尚 未 再 婚 或 與 人 同 居 15

17 者, 或 同 居 人 之 一 方 已 經 死 亡, 目 前 尚 未 結 婚 或 尚 未 與 人 同 居 者 一 人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狀 況 者, 按 有 配 偶 同 居 離 婚 分 居 喪 偶 未 婚 之 優 先 次 序 定 之 ; 配 偶 在 大 陸 地 區 情 況 不 明 者, 應 由 受 查 者 自 行 認 定 A6. 請 問 您 需 不 需 要 負 責 家 計? : 本 問 項 所 謂 負 責 家 計 是 指 家 中 的 各 項 開 銷, 其 經 濟 來 源 由 誰 來 支 付 如 受 查 者 需 要 負 責 家 計, 應 再 就 其 為 主 要 家 計 負 責 人 或 次 要 ( 輔 助 ) 家 計 負 責 人, 從 或 項 擇 其 一 項 圈 內 註 記 A7. 請 問 您 所 屬 的 族 別? :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之 山 地 及 平 地 原 住 民 族 別, 概 分 為 阿 美 族 泰 雅 族 排 灣 族 魯 凱 族 布 農 族 賽 夏 族 雅 美 族 ( 達 悟 ) 卑 南 族 鄒 族 ( 或 稱 曹 族 ) 邵 族 噶 瑪 蘭 族 太 魯 閣 族 撒 奇 萊 雅 族 及 賽 德 克 族 等 十 四 族 另 有 分 支 自 成 一 族 者, 則 請 歸 入 其 他, 並 於 後 面 橫 線 上 註 明 其 族 別 若 受 查 者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但 是 並 未 向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或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登 記 者, 請 填 其 他, 但 如 果 受 查 者 明 白 自 己 所 屬 族 別 仍 應 歸 入 各 族 內 A8. 請 問 您 配 偶 所 屬 的 族 別? : 依 照 受 查 者 配 偶 所 屬 族 別 圈 選 答 案 ~, 若 受 查 者 的 配 偶 非 原 住 民 歸 入 非 原 住 民, 受 查 者 未 婚 歸 入 尚 未 結 婚,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之 山 地 及 平 地 原 住 民 族 別, 概 分 為 阿 美 族 泰 雅 族 排 灣 族 魯 凱 族 布 農 族 賽 夏 族 雅 美 族 ( 達 悟 ) 卑 南 族 鄒 族 ( 或 稱 曹 族 ) 邵 族 噶 瑪 蘭 族 太 魯 閣 族 撒 奇 萊 雅 族 及 賽 德 克 族 等 十 四 族 另 有 分 支 自 成 一 族 者, 則 請 歸 入 其 他, 並 於 後 面 橫 線 上 註 明 其 族 別 若 受 查 者 的 配 偶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但 是 並 未 向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或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登 記 者, 請 填 其 他, 但 如 果 受 查 者 明 白 配 偶 所 屬 族 別 仍 應 歸 入 各 族 內 16

18 B 部 分 : 勞 動 力 狀 況 B1. 請 問 您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在 做 什 麼 工 作? : 本 問 項 所 謂 做 什 麼 工 作, 包 括 在 做 工 作 及 無 工 作 情 形 在 做 工 作 係 指 個 人 在 資 料 標 準 週 (102 年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 內 所 從 事 之 有 酬 工 作 或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包 含 至 項 無 工 作 指 凡 資 料 標 準 週 內 均 未 曾 做 過 工 作, 不 論 其 原 來 是 否 有 工 作 均 屬 之, 包 含 至 項 如 某 人 於 資 料 標 準 週 之 前 幾 天 有 工 作, 後 幾 天 則 因 某 種 原 因 離 開 此 工 作 而 未 做 工 作, 這 種 情 形 仍 應 歸 入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之 答 案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 指 在 工 作 場 所 或 自 家 經 營 之 事 業 或 農 地 工 作 而 有 報 酬, 至 於 下 列 各 種 情 形 亦 應 歸 入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選 項 之 下 : 1. 學 徒 不 須 繳 費 而 有 膳 宿 或 其 他 報 酬 者 2.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空 暇 從 事 其 他 工 作 領 有 報 酬 者 3. 凡 從 事 領 有 報 酬 的 宗 教 工 作 人 員,( 如 : 幫 人 做 法 事 或 收 驚 的 道 士 ) 或 純 為 修 行 或 宣 揚 教 義 之 宗 教 工 作 者 ( 如 : 和 尚 尼 姑 牧 師 神 父 修 女 ) 4. 純 為 修 行 或 宣 揚 教 義 之 宗 教 工 作 者, 因 其 吃 住 免 費 可 視 為 一 種 報 酬, 故 視 為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5. 教 師 自 行 接 案 護 士 廚 師 臨 時 工 種 釋 迦 外 包 打 掃 健 保 員 務 農 打 零 工 木 工 流 動 攤 販 固 定 位 置 之 攤 商 建 築 鐵 工 部 短 促 人 員 6. 在 家 幫 人 帶 小 孩, 且 領 有 報 酬 7. 只 要 是 經 常 性 從 事 農 事 工 作, 無 論 農 忙 或 農 閒 8. 計 程 車 司 機 的 工 作 時 間 無 論 長 短, 只 要 是 經 常 性 以 開 計 程 車 為 業 者 利 用 課 餘 或 假 期 工 作 : 指 學 生 ( 不 論 日 夜 間 部 ) 在 課 餘 或 假 期 兼 任 家 庭 教 師 或 從 事 其 他 工 作 者, 包 括 職 校 學 生 從 事 有 薪 俸 實 習 ( 如 建 教 合 作 ); 兼 任 家 庭 教 師 之 學 生 ; 幫 忙 農 事 工 作 ; 在 學 校 擔 任 助 教 或 研 究 助 理 之 學 生 家 事 餘 暇 從 事 工 作 : 指 大 部 分 時 間 在 家 料 理 家 務, 利 用 空 暇 從 事 手 工 藝 或 其 他 按 件 計 酬 之 工 作 如 家 事 餘 暇 從 事 農 事 工 作 者, 其 定 義 為 : a. 農 戶 中 已 有 人 列 為 自 營 作 業 者 時, 餘 可 列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17

19 b. 非 農 戶 之 小 規 模 養 豬 養 家 禽 或 種 植 果 蔬 者, 如 符 合 就 業 者 定 義, 均 應 查 填 行 業 職 業 狀 況 ( 圈 選 ~ 請 續 問 B3) 有 工 作 而 未 做 : 因 某 種 原 因 如 傷 病 季 節 性 關 係 例 假 事 假 特 別 假 已 受 雇 用 ( 如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或 職 前 訓 練 ) 或 等 待 恢 復 工 作 ( 如 工 作 場 所 暫 時 歇 業 或 公 職 人 員 因 案 停 職 ), 致 資 料 標 準 週 未 工 作, 請 圈 選 本 項 答 案 原 先 有 工 作 者, 但 因 為 各 式 各 樣 原 因 導 致 標 準 週 剛 好 沒 去 工 作 ( 圈 選 此 項 者 跳 問 B4) 例 如 1. 職 業 運 動 選 手 : 在 球 季 結 束 後, 訓 練 未 開 始 前 會 有 一 段 休 息 的 時 間, 因 此 應 將 此 種 狀 況 歸 類 為 有 工 作 而 未 做 EX: 在 美 國 打 棒 球, 休 息 三 個 月 至 十 月 底 2. 有 工 作 者, 但 因 為 懷 孕 請 產 假 3. 有 工 作 者, 但 因 家 人 生 病, 請 假 在 家 照 顧 家 人 4. 因 為 季 節 性 的 關 係, 沒 有 去 工 作 例 如 種 植 荖 葉 的 人, 上 週 剛 採 完 荖 葉, 標 準 週 沒 有 荖 葉 可 以 採 5. 剛 好 沒 有 接 case 無 工 作 在 找 工 作 或 已 找 工 作 在 等 待 結 果 : 指 資 料 標 準 週 有 工 作 意 願 且 有 找 工 作 之 行 動, 但 未 能 獲 得 有 酬 工 作 ( 工 時 不 限 ) 或 未 能 從 事 15 小 時 以 上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或 以 前 已 找 工 作, 資 料 標 準 週 在 等 待 結 果, 且 隨 時 可 開 始 工 作 有 工 作 意 願, 且 有 找 工 作 的 行 動 ( 圈 選 此 項 跳 問 D1) 例 如 : 未 找 工 作, 有 在 等 僱 主 或 公 司 通 知 去 上 班 的 人 想 工 作 而 未 去 找 工 作, 且 隨 時 可 以 開 始 工 作 : 指 有 工 作 意 願, 而 無 尋 找 工 作 行 動 有 工 作 意 願, 但 沒 有 找 工 作 的 行 動 ( 圈 選 此 項 者 跳 問 D8) 求 學 及 準 備 升 學 ( 兼 有 工 作 者 圈 無 工 作 在 找 工 作 或 已 找 工 作 在 等 待 結 果 選 ): 指 未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之 學 生 或 在 資 料 標 準 週 未 就 學, 準 備 升 學 而 在 補 習 班 補 習 或 在 家 自 修 且 未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者 這 裡 所 指 學 生 是 指 在 正 規 學 校 求 學 的 學 生, 不 包 括 接 受 職 業 性 訓 練 者 至 於 無 任 何 報 酬 或 須 繳 費 之 學 徒 不 視 為 求 學,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歸 類 : 如 機 車 行 學 徒 雖 然 無 任 何 報 酬, 但 機 車 行 有 提 供 膳 宿, 應 圈 選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 如 在 美 語 補 習 班 學 美 語, 亦 不 視 為 求 學, 應 按 其 實 際 情 形 圈 選 其 他 適 當 答 案 18

20 料 理 家 務 ( 兼 有 工 作 者 圈 無 工 作 在 找 工 作 或 已 找 工 作 在 等 待 結 果 選 ): 指 在 家 料 理 家 庭 事 務, 如 教 養 子 女 照 顧 家 人 煮 飯 洗 衣 整 理 庭 園 等, 不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工 作 高 齡 (65 歲 以 上 ) 身 心 障 礙 : 高 齡 指 65 歲 以 上 體 弱 而 未 具 工 作 能 力 者 身 心 障 礙 指 四 肢 五 官 殘 缺 痼 疾 或 心 智 喪 失, 未 具 工 作 能 力 之 程 度 賦 閒 : 指 資 料 標 準 週 無 工 作 且 沒 有 工 作 意 願 而 賦 閒 在 家 者, 請 圈 選 本 項 答 案 傷 病 : 指 資 料 標 準 週 身 體 受 傷 或 生 病, 不 能 工 作 者, 請 圈 選 本 項 答 案 ( 圈 選 ~ 請 續 問 B2) 現 役 軍 人 : 包 含 職 業 軍 人 或 正 服 兵 役 之 人 口 但 不 包 括 受 三 個 月 以 下 短 期 徵 召 或 軍 事 訓 練 者, 亦 不 包 括 退 役 軍 職 外 調 或 軍 事 機 關 學 校 聘 雇 之 人 員 ( 圈 選 此 項 者 跳 問 E1) 監 管 人 口 失 蹤 人 口 : 如 為 此 二 種 人 口 之 一 時, 在 # 圈 內 註 記 後 結 束 訪 問 其 他 : 凡 不 屬 於 以 上 13 項 者, 先 在 $ 圈 內 註 記 後, 並 在 橫 線 上 詳 細 寫 明 原 因 ( 圈 選 此 項 者 續 問 B2) 19

21 B2. 請 問 您 在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有 沒 有 做 任 何 有 酬 或 無 酬 家 屬 的 工 作 ( 指 幫 同 戶 長 或 其 他 家 屬 從 事 營 利 工 作, 每 週 在 十 五 小 時 以 上, 而 不 支 領 薪 資 之 就 業 者 ): 此 題 是 問 B1 回 答 求 學 及 準 備 升 學 料 理 家 務 高 齡 身 心 障 礙 賦 閒 傷 病 及 其 他 者 參 考 B1 有 利 用 課 餘 假 期 農 閒 或 家 事 餘 暇 工 作 有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 圈 選 者 續 問 B3) 有 工 作 而 未 做 ( 跳 問 B4) 沒 有 做 任 何 工 作 ( 跳 問 E1) B3. 請 問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您 實 際 工 作 幾 小 時? : 為 明 瞭 資 料 標 準 週 七 天 內 之 工 作 時 數, 查 填 時 應 就 主 要 工 作 與 其 他 所 有 工 作 兩 部 分, 分 別 查 填 其 工 作 時 數 訪 問 員 請 計 算 受 訪 者 主 要 與 次 要 工 作 合 計 時 數, 作 為 後 續 問 題 跳 題 依 據 若 主 要 與 次 要 工 作 合 計 工 作 時 數 不 足 35 小 時, 續 問 B3-1, 餘 跳 問 B6 有 關 從 事 兩 種 以 上 工 作 者 之 主 要 次 要 工 作 區 分 方 法 : (1) 以 時 間 較 長 者 為 主 要 工 作, 其 餘 為 其 他 所 有 工 作 (2) 兩 項 工 作 時 數 相 等, 以 有 酬 工 作 為 主 要 工 作,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為 其 他 所 有 工 作 (3) 當 兩 項 工 作 時 數 均 未 達 15 小 時, 以 有 酬 工 作 為 主 要 工 作 ;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為 次 要 工 作 例 如 農 夫 : 其 工 作 時 數 受 天 候 之 季 節 性 因 素 影 響 極 大, 致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不 定 例 如 無 固 定 雇 主 與 廠 外 按 件 計 酬 之 受 雇 者 : 例 如 營 建 工 或 家 庭 代 工, 雖 其 為 不 同 雇 主 工 作, 但 若 均 從 事 於 同 一 工 作 性 質 之 工 作 時, 其 工 作 時 數 應 予 以 合 併 計 算 例 如 自 雇 身 分 者 : 例 如 自 營 麵 攤 業 主 計 程 車 司 機 等, 其 工 作 時 數 可 任 由 其 自 行 安 排 而 不 受 約 束, 則 由 受 查 者 以 其 當 初 選 擇 該 項 工 作 之 情 形 B3-1. 在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您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沒 有 達 到 35 小 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麼? 業 務 不 振 無 法 找 到 工 時 大 於 35 小 時 之 工 作 季 節 關 係 天 氣 惡 劣 或 災 害 影 響 工 作 本 身 不 需 35 小 時 20

22 其 他 ( 以 上 續 答 B3-2) 照 顧 小 孩 照 顧 老 人 家 事 太 忙 ( 以 照 顧 小 孩 或 老 人 為 主 圈 ) 功 課 太 多 傷 病 例 假 事 假 特 別 假 不 願 多 做 ( 以 上 跳 答 B6) B3-2. 請 問 您 想 不 想 增 加 工 作 時 數?( 或 增 加 額 外 工 作 ) : 詢 問 主 要 工 作 與 次 要 工 作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不 足 35 小 時 者 圈 選 想 者 請 續 問 B3-3 B3-3. 請 問 您 想 增 加 工 作 時 數 ( 或 增 加 額 外 工 作 ) 的 主 要 原 因? B4. 請 問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您 不 去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麼? : 傷 病 季 節 性 關 係 例 假 事 假 特 別 假 已 受 僱 用 領 有 報 酬 而 因 故 未 開 始 工 作 ( 以 上 跳 答 B6) 已 定 於 短 期 內 開 始 工 作 而 無 報 酬 跳 問 D1 等 待 恢 復 工 作 續 答 B5 其 他 跳 答 B6 B5. 請 問 您 在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有 沒 有 工 作 報 酬? 有 工 作 報 酬 者 跳 問 B6 沒 有 工 作 報 酬 者 續 問 (B5-1) 請 問 您 在 12 月 1 日 至 12 月 30 日 之 間 有 沒 有 工 作 報 酬? B6. 請 問 您 主 要 工 作 的 身 分 是 什 麼? : 本 問 項 係 依 主 要 工 作 場 所 之 身 分 填 列 雇 主 : 凡 自 己 或 合 夥 經 營 事 業 而 支 付 薪 資 僱 用 他 人 幫 忙 者, 均 歸 列 為 雇 主 自 營 作 業 者 : 凡 自 己 或 合 夥 經 營 事 業 或 獨 立 從 事 一 項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藝 工 作, 除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及 無 酬 學 徒 外, 並 未 僱 用 他 人 幫 忙 工 作 者, 均 歸 列 為 自 營 作 業 者, 如 未 僱 用 人 之 農 夫 雜 貨 店 主 醫 生 小 說 家 等 受 私 人 僱 用 者 : 指 受 私 人 私 立 機 構 政 黨 民 間 團 體 或 外 國 機 關 團 體 僱 用 者 ; 學 徒 若 不 須 繳 費, 但 有 膳 宿 或 其 他 報 酬 者 亦 歸 此 類 21

23 受 政 府 僱 用 者 : 指 受 雇 於 本 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公 立 醫 院 等, 包 括 由 選 舉 產 生 之 公 職 人 員, 如 村 里 長, 亦 應 歸 入 受 政 府 僱 用 圈 選 本 選 項 者 請 續 問 (B6-1) 請 問 有 沒 有 正 式 公 務 員 任 用 資 格?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 凡 在 資 料 標 準 週 於 家 屬 經 營 之 事 業 內 幫 忙 工 作 15 小 時 以 上, 而 不 領 受 固 定 報 酬 者, 均 為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請 跳 問 (C1) 於 家 屬 經 營 之 事 業 內 幫 忙 工 作 15 小 時 以 下, 而 不 領 受 固 定 報 酬 者 為 非 勞 動 力 請 跳 問 (E1) C 部 分 : 就 業 狀 況 C1. 請 問 您 主 要 工 作 的 行 業 是 什 麼?( 以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為 準 ) : 依 主 要 工 作 的 工 作 場 所 及 主 要 產 品 或 業 務 判 斷 圈 選 至 項 相 關 之 行 業 類 別 1. 所 謂 場 所 係 指 一 人 或 一 人 以 上 從 事 生 產 產 品, 或 提 供 勞 務 的 活 動 空 間 而 言, 須 在 同 一 固 定 範 圍 接 受 同 一 權 力 組 織 的 指 揮 監 督 如 一 家 工 廠 一 個 農 場 一 家 商 店 一 間 醫 院 等 均 屬 之, 場 所 名 稱 如 :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銀 行 燦 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誠 品 書 局 等 2. 所 謂 主 要 產 品 或 業 務 : 指 工 作 場 所 之 主 要 產 品 或 業 務 如 從 事 商 業, 應 問 明 係 批 發 或 零 售, 兼 營 批 發 及 零 售 只 須 選 擇 營 業 利 潤 較 大 者 3. 行 業 圈 選 完, 若 是 選 擇 農 林 漁 牧 業 打 獵 請 續 問 C1-1 C1-2 C1-1. 請 問 您 平 均 每 年 農 閒 期 間 約 多 久? 若 是 圈 選 選 項 沒 有 農 閒 時 期 者, 跳 問 至 C2 C1-2. 請 問 您 農 閒 期 間 有 沒 有 打 零 工?( 指 其 他 有 工 作 報 酬 的 零 工 ) C2. 請 問 您 主 要 工 作 是 擔 任 什 麼 工 作?( 以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為 準 ) : 本 問 項 依 主 要 工 作 的 職 務 填 列, 應 根 據 受 查 者 職 位 名 稱 或 身 分 地 位 判 斷 圈 選 至 項 相 關 之 職 業 類 別, 並 填 寫 工 作 地 點 職 業 名 稱 及 工 作 內 容 及 由 訪 問 員 查 表 填 寫 相 關 職 業 別 之 細 分 類 編 號 本 問 項 判 斷 說 明 如 下 : 職 位 名 稱 或 身 分 地 位 : 職 位 名 稱 如 董 事 長 會 計 主 任 科 員 人 事 管 理 員 物 理 教 師 理 髮 師 廠 長 領 班 技 工 ; 身 分 地 位 如 農 夫 貨 車 司 機 記 帳 員 售 貨 員 砌 磚 工 郵 差 打 字 員 碾 米 工 豆 腐 製 造 工 碼 頭 工 人 搬 運 工 女 傭 廚 子 菜 販 等 C2-1. 請 問 您 第 一 份 工 作 主 要 是 擔 任 什 麼 工 作?: 探 詢 受 查 者 第 一 份 工 作 的 職 務 填 列, 應 根 據 受 查 者 職 位 名 稱 或 身 分 地 位 判 斷 圈 選 至 項 相 關 之 職 業 類 別, 並 填 寫 工 作 地 點 職 業 名 稱 及 工 作 內 容 及 由 訪 問 員 查 表 填 寫 相 關 職 業 別 之 細 分 類 編 號 本 問 項 判 斷 說 明 如 下 : 職 位 名 稱 或 身 分 地 位 : 職 位 名 稱 如 董 事 長 會 計 主 任 科 員 22

24 人 事 管 理 員 物 理 教 師 理 髮 師 廠 長 領 班 技 工 ; 身 分 地 位 如 農 夫 貨 車 司 機 記 帳 員 售 貨 員 砌 磚 工 郵 差 打 字 員 碾 米 工 豆 腐 製 造 工 碼 頭 工 人 搬 運 工 女 傭 廚 子 菜 販 等 若 受 訪 者 沒 有 換 過 工 作, 但 年 資 已 久, 剛 開 始 工 作 為 技 術 人 員, 目 前 為 專 業 人 員, 若 工 作 性 質 已 經 有 所 改 變, 仍 算 是 有 換 過 工 作, 需 填 寫 c2-1 若 受 訪 者 有 換 過 工 作, 但 第 一 份 工 作 不 只 一 份 職 業, 請 受 訪 者 以 一 開 始 從 事 的 工 作 職 務 來 回 答 C2-2. 您 在 目 前 的 工 作 場 所 工 作 年 月 ; 自 開 始 工 作 以 來, 總 工 作 年 資 年 月 : 探 詢 受 查 者 在 目 前 工 作 場 所 的 工 作 時 間, 及 開 始 工 作 以 來 的 總 工 作 年 資, 請 填 入 整 數 之 年 月 C3. 請 問 您 目 前 主 要 工 作 地 點 的 縣 市 及 鄉 鎮 市 區?( 以 9/15~9/21 為 準 ) : 請 填 寫 事 業 單 位 或 工 作 場 所 所 在 地 之 縣 市 及 鄉 鎮 名 稱, 並 依 據 手 冊 所 附 資 料 填 縣 市 鄉 鎮 代 碼 C4. 請 問 您 的 工 作 是 否 是 部 分 工 時 定 期 契 約 或 勞 動 派 遣 等 非 典 型 勞 動 工 作 : 探 詢 受 查 者 目 前 為 正 職 員 工 或 從 事 非 典 型 勞 動 正 職 員 工 選 不 是 跳 答 問 C5, 從 事 非 典 型 勞 動 者 選, 續 答 C4-1~4-2 C4-1. 請 問 您 從 事 的 是 哪 一 類 非 典 型 勞 動 工 作 : 請 依 受 查 者 實 際 勞 動 狀 況, 就 工 作 型 態 圈 選 選 項 1 至 3( 可 複 選 ) 正 職 員 工 指 從 事 長 期 性 之 繼 續 性 工 作, 為 公 司 全 時 正 式 員 工 ; 非 典 型 勞 動 泛 指 所 有 異 於 一 般 定 期 的 全 時 有 酬 僱 傭 關 係 的 員 工, 本 問 卷 所 稱 之 非 典 型 勞 動 包 括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定 期 契 約 工 派 遣 工 作 者, 各 選 項 定 義 如 下 : 1 部 分 工 時 : 謂 其 工 作 時 間, 較 該 事 業 單 位 內 之 全 時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 通 常 為 法 定 工 作 時 間 或 企 業 所 定 之 工 作 時 間 ), 有 相 當 程 度 縮 短 之 勞 工, 其 縮 短 之 時 數, 由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訂 定 之 ( 例 如 : 某 公 司 每 週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為 42 小 時, 則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指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未 滿 35 小 時 的 員 工 ) 2 定 期 契 約 : 指 從 事 短 期 之 非 繼 續 性 工 作 者, 即 勞 資 之 間 僅 是 暫 時 性 僱 傭 關 係 ( 例 如 : 臨 時 工 工 讀 生 季 節 工 或 專 案 計 畫 契 約 人 員 ) 3 勞 動 派 遣 : 指 某 公 司 ( 稱 要 派 公 司 ) 與 派 遣 公 司 簽 訂 派 遣 契 約, 再 由 派 遣 公 司 派 遣 至 要 派 公 司 服 務 的 員 工, 派 遣 工 作 者 在 派 遣 期 間 是 接 受 要 派 公 司 之 指 揮 與 命 令 C4-2 您 從 事 非 典 型 勞 動 工 作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 探 詢 受 訪 者 從 事 非 典 型 勞 動 的 原 因 本 題 可 複 選, 請 就 原 因 選 項 至 圈 選 ; 若 圈 選 其 他, 請 以 簡 明 文 字 說 明 C5. 請 問 您 目 前 所 從 事 的 工 作 是 不 是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臨 時 性 工 作?: 若 圈 選 不 23

25 是 者 跳 答 C6. 若 圈 選 1 是 者, 續 問 C5-1. C5-2. C5-3. C5-1. 請 問 您 所 從 事 的 臨 時 性 工 作 之 期 限 是 多 久? C5-2. 請 問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臨 時 性 工 作, 對 您 的 生 活 改 善 有 沒 有 幫 助? C5-3. 請 問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此 項 臨 時 性 工 作 結 束 後 您 會? C6. 請 問 您 獲 得 目 前 這 份 工 作 的 求 職 管 道? : 找 到 此 份 工 作 的 方 法 不 限 一 種, 故 可 圈 選 兩 種 以 上 方 法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求 職 ( 含 上 網 ) 係 指 向 政 府 所 屬 各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登 記 求 職 者 或 上 政 府 所 屬 各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網 站 求 職 者 ; 參 加 政 府 考 試 分 發 係 指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之 高 普 考 及 各 種 特 考 者 圈 選 其 他 者, 必 須 於 橫 線 上 寫 明 其 方 法 C7. 請 問 您 目 前 工 作 場 所 是 否 有 僱 用 外 勞?: 圈 選 者 續 答 C7-1 C7-1.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工 作 場 所 僱 用 外 勞 對 您 工 作 的 影 響 是?: 探 詢 受 訪 者 認 為 外 勞 對 其 工 作 的 影 響 本 題 可 複 選, 請 就 選 項 至 圈 選 ; 圈 選 其 他, 請 以 簡 明 文 字 說 明, 認 為 無 影 響 者 圈 選 此 題 答 完 後 跳 答 E 部 分 D 部 分 : 失 業 狀 況 D1. 如 果 現 在 有 工 作 機 會, 您 能 不 能 開 始 工 作? : 能, 跳 問 D2 不 能, 續 問 D1-1 不 能 開 始 工 作 的 原 因,( 回 答 完 跳 問 E1) D2. 請 問 您 沒 有 工 作 而 找 尋 工 作 或 等 待 恢 復 工 作 有 多 久 了? : 請 受 查 者 估 算 從 沒 有 工 作 至 資 料 標 準 週 最 後 一 天 12 月 21 日, 總 共 沒 有 工 作 有 幾 個 星 期 答 完 續 問 D3 失 業 週 數 : 找 工 作 起 至 資 料 標 準 週 最 後 一 日 止, 找 尋 工 作 之 總 週 數 ; 若 有 人 長 期 沒 有 工 作, 但 是 期 間 找 工 作 的 行 動 並 不 持 續, 則 僅 能 以 最 近 一 次 找 工 作 起 開 始 計 算 失 業 週 數 D3. 請 問 您 用 什 麼 方 法 找 尋 工 作? ( 可 複 選 ): 尋 找 工 作 的 方 法 不 限 一 種, 故 可 圈 選 兩 種 以 上 方 法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求 職 ( 含 上 網 ) 係 指 向 政 府 所 屬 各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登 記 求 職 者 或 上 政 府 所 屬 各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網 站 求 職 者 ; 參 加 政 府 考 試 分 發 係 指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之 高 普 考 及 各 種 特 考 者 圈 選 其 他 者, 必 須 於 橫 線 上 寫 明 其 方 法 24

26 D4. 請 問 您 想 找 個 全 日 的 工 作, 還 是 只 是 想 找 個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 探 詢 受 訪 者 從 事 何 種 工 作 類 型 的 意 願, 請 就 選 項 至 圈 選 全 日 工 作 與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之 判 別 標 準 : (1) 場 所 單 位 有 規 定 正 常 上 班 時 數 : 1. 凡 受 訪 者 每 週 應 工 作 之 時 數, 達 到 場 所 單 位 規 定 之 正 常 上 班 時 數 時, 即 屬 全 日 工 作 者 ; 反 之, 則 屬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2. 此 項 認 定 係 以 每 週 應 工 作 時 數 來 判 定, 並 非 以 資 料 標 準 週 一 週 之 情 形 來 判 定 ; 亦 即 不 受 資 料 標 準 週 加 班 請 假 或 季 節 性 因 素 等 特 殊 狀 況 之 影 響 (2) 場 所 單 位 未 規 定 正 常 工 時 1. 季 節 性 工 作 者 : 例 如 農 夫, 其 工 作 時 數 受 天 候 之 季 節 性 因 素 影 響 極 大, 致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不 定 因 此, 凡 以 農 事 工 作 為 主 業, 而 經 常 性 從 事 農 事 工 作 者, 一 律 歸 入 全 日 工 作 者 ; 至 於 幫 忙 農 事 工 作 之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若 其 工 作 時 數 與 主 要 農 事 工 作 者 一 致, 亦 比 照 主 要 農 事 工 作 者, 歸 入 全 日 工 作 者 ; 若 其 工 作 時 數 明 顯 較 少, 則 應 歸 入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2. 無 固 定 雇 主 與 廠 外 按 件 計 酬 之 受 僱 者 : 例 如 營 建 工 或 家 庭 代 工, 雖 其 為 不 同 雇 主 工 作, 但 若 均 從 事 於 同 一 工 作 性 質 之 工 作 時, 其 工 作 時 數 應 予 以 合 併 計 算 原 則 上 凡 非 屬 季 節 性 ( 即 旺 季 或 淡 季 ) 之 期 間, 大 致 平 均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超 過 35 小 時 者, 即 歸 為 全 日 工 作 者 ; 反 之, 則 屬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3. 自 雇 身 分 者 : 例 如 自 營 麵 攤 業 主 計 程 車 司 機 等, 其 工 作 時 數 可 任 由 其 自 行 安 排 而 不 受 約 束, 原 則 上 凡 非 屬 季 節 性 之 期 間, 其 大 致 平 均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超 過 35 小 時 者, 一 律 歸 入 全 日 工 作 者 ; 未 達 35 小 時 者, 則 由 受 訪 者 以 其 當 初 選 擇 該 項 工 作 之 情 形 主 觀 的 來 認 定 D5. 請 問 您 在 找 尋 工 作 中, 有 沒 有 遇 到 過 工 作 機 會? : 圈 選 沒 有 者 跳 問 D5-3.; 圈 選 有 者 續 問 D5-1. D5-1. 請 問 您 遇 到 什 麼 工 作 機 會? ; D5-2. 請 問 您 沒 有 去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麼? ( 可 複 選 ) 本 問 項 可 以 圈 選 兩 種 以 上 的 答 案 ; 回 答 之 後 跳 問 D6 25

27 D5-3. 請 問 您 找 尋 工 作 中, 主 要 遭 遇 的 困 難 是? 本 問 項 可 圈 選 兩 種 以 上 的 答 案 D6. 請 問 您 從 前 有 過 工 作 嗎? : 指 過 去 曾 連 續 三 個 月 以 上 有 酬 或 每 週 15 小 時 以 上 的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此 題 主 要 想 知 道 受 訪 者 過 去 是 否 曾 經 做 過 長 期 且 穩 定 的 工 作 離 開 情 形 及 為 何 離 開 的 原 因 過 去 都 沒 有 工 作 或 從 未 有 過 職 業, 均 於 沒 有 圈 選, 並 跳 答 D7. 過 去 曾 有 過 職 業 之 認 定 : 如 僅 從 事 臨 時 短 期 性 ( 包 括 在 學 中 經 常 從 事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之 畢 業 生 ) 工 作 者 視 同 過 去 沒 有 職 業 過 去 曾 有 過 其 他 職 業 者, 請 於 有 圈 選 並 續 問 D6-1 D6-2 D6-1. 請 問 您 離 開 上 次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麼? ( 單 選 題 ) 工 作 場 所 業 務 緊 縮 或 歇 業 : 包 括 政 府 機 關 撤 銷 及 民 營 事 業 或 自 營 作 業 之 停 業 倒 閉 或 業 務 緊 縮 季 節 性 或 臨 時 性 的 工 作 結 束 對 原 有 工 作 不 滿 意 : 指 由 於 待 遇 不 好 工 作 太 忙 工 作 環 境 不 佳 福 利 太 差 或 志 趣 與 性 情 不 合, 而 放 棄 工 作 工 作 場 所 外 移 健 康 不 良 : 指 由 於 傷 病 身 體 衰 弱 而 不 能 勝 任 原 工 作, 而 予 放 棄 或 被 辭 退 因 本 身 工 作 問 題 被 解 僱 家 務 太 忙 因 原 住 民 身 分 被 歧 視 退 休 結 婚 或 生 育 發 生 職 災 無 法 工 作 其 他 凡 不 屬 以 上 11 項 原 因 者, 於 後 面 橫 線 上 註 明 原 因 D6-2. 請 問 您 離 開 上 次 工 作 的 方 式 是? 自 願 離 職 非 自 願 離 職 D7. 請 問 您 最 希 望 從 事 哪 些 項 目 的 工 作 內 容? ( 包 括 自 行 創 業 ) ( 可 複 選, 最 多 選 三 項 ): 依 希 望 從 事 的 工 作 內 容 填 列, 判 斷 圈 選 至 Q 項 相 關 之 工 作 內 容, W 其 他 : 凡 不 屬 以 上 20 項 原 因 者, 於 後 面 橫 線 上 註 明 原 因 跳 問 D9 D8. 請 問 您 這 次 沒 工 作 時, 有 沒 有 去 找 工 作?: 圈 選 1 有 者 跳 答 D9 題 ; 圈 選 2 沒 有 者 續 問 D8-1 注 意!! 請 確 認 b1 及 d8 答 案 的 邏 輯 有 沒 有 矛 盾, 如 果 b1 勾 選 6 跳 答 d8 一 定 要 勾 選 2 D8-1. 請 問 您 沒 有 找 工 作 的 原 因?( 可 複 選 ) 26

28 D9. 在 沒 有 工 作 期 間, 您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為 何?( 可 複 選 ): 本 問 項 可 以 圈 選 兩 種 以 上 的 答 案 主 要 依 受 查 者 在 上 述 沒 有 工 作 期 間, 其 經 濟 主 要 由 哪 些 管 道 來 取 得 選 項 有 :1 積 蓄 ;2 家 庭 協 助, 指 同 住 家 人 對 受 查 者 的 協 助 ; 3 親 友 協 助, 指 其 他 親 朋 好 友 對 受 訪 者 的 協 助 ;4 社 區 或 部 落 協 助 ;5 借 貸, 向 家 人 親 友 當 鋪 銀 行 等 借 貸 均 包 括 在 此 ;6 失 業 給 付, 如 受 訪 者 以 失 業 給 付 名 義 向 政 府 申 請 ;7 政 府 救 助 : 各 級 政 府 給 予 的 協 助 ;8 民 間 救 助 ;9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 年 滿 65 歲 未 接 受 政 府 生 活 補 助 及 未 經 收 容 安 置 者, 且 無 扶 養 義 務 人 或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未 達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2.5 倍, 非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可 請 領 生 活 津 貼 ;)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其 他, 圈 選 此 項 必 須 於 橫 線 上 寫 明 其 來 源 續 答 E1 27

29 E 部 分 : 其 他 E1. 請 問 您 主 要 工 作 的 每 月 收 入 是 多 少? : 主 要 工 作 的 收 入, 若 受 訪 者 無 主 要 工 作, 則 填 0 元 ( 如 果 受 訪 者 為 失 業 者 或 非 勞 動 力 應 無 主 要 工 作 收 入 ) 所 謂 收 入 指 工 商 等 業 的 利 潤 ; 農 事 耕 作 之 淨 收 入 ; 或 受 僱 人 員 經 常 性 收 入 如 薪 資 獎 金 佣 金 加 班 費 小 費 等, 但 不 包 含 生 育 教 育 補 助 金 等 非 經 常 性 收 入 新 進 或 轉 業 的 就 業 者, 則 以 約 定 或 規 定 之 待 遇 來 計 算 (1) 每 月 工 作 收 入 穩 定 者 : 以 最 近 1 個 月 的 收 入 來 填 列, 如 受 僱 者, 原 則 上 填 102 年 5 月 份 工 作 收 入 (2) 每 月 工 作 收 入 不 穩 定 者 : 若 有 季 節 性 變 動 者, 以 全 年 工 作 收 入 的 平 均 數 來 填 列 a. 有 季 節 性 工 作 收 入 之 農 夫, 除 包 括 其 主 要 作 物 收 入 外, 還 應 包 括 其 所 生 產 附 屬 作 物 ( 如 養 豬 種 菜 等 ) 的 收 入 b. 有 季 節 性 工 作 收 入 之 零 工 雜 工, 其 收 入 依 是 否 從 事 同 一 性 質 工 作 而 定 例 如 去 年 均 從 事 同 一 性 質 之 營 建 工, 應 填 寫 全 年 的 每 月 平 均 收 入 ; 若 受 訪 者 有 時 為 營 建 工 有 時 是 農 事 雜 工, 則 填 列 5 月 份 之 全 部 工 作 收 入 c. 有 季 節 性 工 作 收 入 之 廠 外 按 件 計 酬 工, 若 其 工 作 穩 定 應 填 列 5 月 份 之 工 作 收 入 ; 若 屬 工 作 不 穩 定 者, 則 查 填 全 年 之 每 月 平 均 收 入 d. 失 業 者 及 非 勞 動 力 者 不 會 有 主 要 工 作 收 入, 應 該 要 填 答 0 元, 如 果 他 回 答 有 工 作 收 入, 要 確 認 他 的 是 不 是 就 業 者 E2. 請 問 您 主 要 工 作 外 的 每 月 其 他 收 入 是 多 少? : 指 非 工 作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收 入 所 謂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兼 職 工 作 收 入 投 資 股 票 基 金 收 入 房 租 地 租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退 休 金 補 助 各 項 獎 金 津 貼 等, 如 為 一 年 一 次 性 之 收 入, 請 將 其 平 均, 總 結 每 月 平 均 的 其 他 收 入 金 額 大 約 是 多 少 E3. 請 問 您 曾 經 在 工 作 場 所 遇 到 職 業 災 害 嗎?( 從 以 前 至 今 ): 圈 選 2 沒 有 者 跳 問 E4; 圈 選 3 沒 有 工 作 過 者 跳 問 E9; 圈 選 1 有 者 續 問 E3.1 請 問 是 誰 提 供 的 賠 償?( 可 複 選 ) E3.2 請 問 您 的 傷 害 或 疾 病, 對 您 工 作 有 何 影 響?( 單 選 ) E4.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收 過 工 作 安 全 與 職 災 預 防 宣 導 資 料? E5.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接 受 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含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 相 關 課 程?: 28

30 E6.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發 生 過 勞 資 爭 議?: 勞 資 爭 議 包 括 薪 資 未 付 ( 含 工 時 紀 錄 錯 誤 ) 解 僱 時 欠 薪 資 資 遣 費 爭 議 職 業 災 害 爭 議 等 圈 選 1 有 者, 續 問 E5-1. 請 問 是 哪 種 勞 資 爭 議? 圈 選 2 沒 有 者, 跳 問 E7 E7. 請 問 您 從 以 前 到 現 在, 在 工 作 的 場 所 中 有 沒 有 因 為 原 住 民 的 身 分 受 到 歧 視? E8. 假 設 您 的 工 作 能 力 在 最 好 的 狀 況 為 10 分, 請 問 您 給 目 前 的 工 作 能 力 打 幾 分?: 請 受 訪 者 自 評 目 前 工 作 能 力 之 分 數 E9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參 加 過 政 府 或 民 間 機 構 所 辦 理 的 職 業 訓 練?: 圈 選 3 從 來 沒 有 及 2 以 前 沒 參 加 過, 目 前 正 在 參 加 中, 跳 問 E10; 圈 選 1 以 前 有 參 加 過, 續 問 E9-1 E9-1. 請 問 您 參 加 過 職 業 訓 練, 有 沒 有 從 事 與 職 訓 內 容 相 關 的 工 作? 圈 選 1 有 者 直 接 跳 問 E10; 圈 選 2 沒 有 續 問 E9-2 E9-2. 請 問 您 沒 有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的 原 因? 本 題 可 圈 選 兩 種 以 上 的 答 案 E10. 請 問 您 想 不 想 要 ( 再 ) 參 加 政 府 或 民 間 機 構 所 辦 理 的 職 業 訓 練? 圈 選 1 想 者, 續 問 E10-1 請 問 您 想 要 參 加 哪 些 職 業 訓 練? 本 問 項 可 以 圈 選 兩 種 以 上 的 答 案 圈 選 2 不 想 者 跳 問 E10-2,E10-2. 想 問 您 不 想 要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的 原 因 本 問 項 可 以 圈 選 兩 種 以 上 的 答 案 E11. 請 問 您 目 前 需 要 政 府 提 供 什 麼 就 業 服 務?( 可 複 選 ): 本 題 可 以 複 選, 其 答 項 有 :1 就 業 資 訊 2 就 業 諮 詢 3 就 業 媒 合 幫 忙 找 工 作 : 政 府 請 民 間 企 業 或 廠 商 提 供 就 業 名 額 或 就 業 機 會, 並 藉 由 舉 辦 活 動 的 方 式, 居 中 協 助 求 職 民 眾 與 業 者 兩 方 做 聯 繫, 如 舉 辦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等 4 生 涯 輔 導 5 就 業 座 談 會 6 創 業 輔 導 7 勞 動 合 作 社 輔 導 圈 選 8 其 他 者, 必 須 於 橫 線 上 寫 明 需 要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都 不 需 要 的 受 查 者, 直 接 圈 選 9 E12.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參 加 下 列 社 會 保 險? 本 題 可 以 複 選, 選 填 1~8 者 跳 答 E13; 填 答 9 者 續 問 E12-1. 請 問 您 沒 有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的 原 因? ( 可 複 選 ) E13. 除 了 社 會 保 險 之 外, 是 否 有 參 加 其 他 的 商 業 保 險?( 可 複 選 ) E14. 請 問 您 目 前 工 作 場 所 是 否 有 僱 用 外 勞?: 圈 選 者 續 答 E

31 E14-1.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工 作 場 所 僱 用 外 勞 對 您 工 作 的 影 響 是?: 探 詢 受 訪 者 認 為 外 勞 對 其 工 作 的 影 響 本 題 可 複 選, 請 就 選 項 至 圈 選 ; 圈 選 其 他, 請 以 簡 明 文 字 說 明, 認 為 無 影 響 者 圈 選 E13. 如 果 有 工 作 職 缺 要 通 知 您, 請 問 您 希 望 透 過 哪 些 方 式? ( 可 複 選 ) 30

32 附 件 1 C2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及 代 碼 表 主 計 處 職 業 分 類 細 表 1 民 意 代 表 主 管 及 經 理 人 員 1111 民 意 代 表 1112 政 府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1113 民 間 團 體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1120 總 經 理 及 總 執 行 長 1211 財 務 經 理 人 員 1212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人 員 1219 其 他 企 業 服 務 及 行 政 經 理 人 員 1221 行 銷 及 有 關 經 理 人 員 1222 廣 告 及 公 關 經 理 人 員 1223 研 究 發 展 經 理 人 員 1310 農 林 漁 牧 業 生 產 經 理 人 員 1321 採 礦 及 採 石 經 理 人 員 1322 製 造 經 理 人 員 1323 營 造 經 理 人 員 1324 供 給 配 送 及 倉 儲 經 理 人 員 1330 資 訊 及 通 訊 技 術 服 務 經 理 人 員 1341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主 管 人 員 1342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主 管 人 員 1343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主 管 人 員 1344 教 育 服 務 主 管 人 員 1345 金 融 及 保 險 服 務 經 理 人 員 1349 其 他 專 業 服 務 經 理 人 員 1411 旅 館 經 理 人 員 1412 餐 廳 經 理 人 員 1420 批 發 及 零 售 場 所 經 理 人 員 1491 運 動 休 閒 及 文 化 中 心 經 理 人 員 1499 未 分 類 其 他 場 所 服 務 經 理 人 員 2 專 業 人 員 2111 物 理 及 天 文 學 專 業 人 員 2112 氣 象 學 專 業 人 員 2113 化 學 專 業 人 員 2114 地 質 及 地 球 物 理 學 專 業 人 員 2120 數 學 精 算 及 統 計 學 專 業 人 員 2131 生 物 植 物 及 動 物 學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2132 農 林 漁 牧 業 專 業 人 員 2133 環 境 保 護 專 業 人 員 2141 工 業 及 生 產 工 程 師 2142 土 木 工 程 師 2143 環 境 工 程 師 2144 機 械 工 程 師 2145 化 學 工 程 師 2146 採 礦 工 程 師 冶 金 學 及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2149 其 他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2151 電 機 工 程 師 2152 電 子 工 程 師 2153 電 信 工 程 師 2161 建 築 師 2162 都 市 及 交 通 規 劃 師 2163 測 量 師 及 製 圖 師 2171 室 內 設 計 師 2172 平 面 及 多 媒 體 設 計 師 2173 產 品 及 服 裝 設 計 師 2210 醫 師 2220 護 理 及 助 產 專 業 人 員 2230 牙 醫 師 2240 中 醫 師 2250 獸 醫 師 2260 藥 師 2291 環 境 及 職 業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31

33 2 專 業 人 員 2292 物 理 治 療 師 2293 營 養 師 2294 聽 力 及 語 言 治 療 師 2295 職 能 治 療 師 2299 未 分 類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專 業 人 員 2310 高 等 教 育 教 師 2320 中 等 教 育 教 師 2331 初 等 教 育 教 師 2332 學 前 教 育 人 員 2340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2391 語 言 才 藝 教 師 2392 音 樂 才 藝 教 師 2393 藝 術 才 藝 教 師 2394 資 訊 技 術 訓 練 師 2395 升 學 及 就 業 補 習 班 教 師 2399 未 分 類 其 他 教 學 專 業 人 員 2411 會 計 專 業 人 員 2412 財 務 及 投 資 顧 問 2421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2422 人 事 及 員 工 培 訓 專 業 人 員 2431 廣 告 及 行 銷 專 業 人 員 2432 公 關 專 業 人 員 2433 資 訊 及 通 訊 技 術 銷 售 專 業 人 員 2434 醫 療 及 其 他 技 術 銷 售 專 業 人 員 2511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師 2512 軟 體 開 發 及 程 式 設 計 師 2513 網 站 及 多 媒 體 程 式 開 發 人 員 2519 其 他 軟 體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人 員 及 分 析 師 2521 資 料 庫 設 計 師 及 管 理 師 2522 系 統 管 理 師 2523 電 腦 網 路 專 業 人 員 2529 其 他 資 料 庫 及 網 路 專 業 人 員 2611 律 師 及 公 設 辯 護 人 2612 法 官 2 專 業 人 員 2613 檢 察 官 2619 其 他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2621 檔 案 及 文 物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2622 圖 書 館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2631 經 濟 學 專 業 人 員 2632 社 會 人 類 學 及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2633 哲 學 歷 史 及 政 治 學 專 業 人 員 2634 心 理 學 專 業 人 員 2635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2636 宗 教 專 業 人 員 2641 作 家 及 有 關 撰 稿 人 員 2642 新 聞 記 者 2643 語 言 學 及 翻 譯 專 業 人 員 2651 視 覺 藝 術 創 作 人 員 2652 音 樂 歌 唱 表 演 及 作 曲 人 員 2653 舞 蹈 表 演 及 編 舞 人 員 2654 電 影 舞 台 及 有 關 導 演 與 製 作 人 2655 演 員 2656 廣 播 電 視 及 其 他 媒 體 播 報 員 2659 其 他 創 作 及 表 演 藝 術 人 員 3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111 物 理 及 化 學 技 術 員 3112 營 建 工 程 技 術 員 3113 電 機 工 程 技 術 員 3114 電 子 工 程 技 術 員 3115 機 械 工 程 技 術 員 3116 化 學 工 程 技 術 員 3117 工 業 及 生 產 技 術 員 3118 製 圖 員 3119 其 他 工 程 科 學 技 術 員 3121 採 礦 監 督 人 員 3122 製 造 監 督 人 員 3123 營 造 監 督 人 員 3131 發 電 設 備 操 作 員 32

34 3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132 焚 化 爐 水 處 理 及 有 關 設 備 操 作 員 3133 化 學 加 工 設 備 控 制 員 3134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精 煉 設 備 操 作 員 3135 金 屬 生 產 製 程 控 制 員 3139 其 他 製 程 控 制 技 術 員 3141 生 命 科 學 技 術 員 3142 農 林 漁 牧 技 術 員 及 推 廣 人 員 3151 船 舶 輪 機 長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3152 船 舶 艙 面 監 管 及 引 水 人 員 3153 飛 航 駕 駛 員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3154 飛 航 管 制 員 3155 飛 航 安 全 電 子 技 術 員 3211 醫 學 影 像 及 治 療 設 備 技 術 員 3212 醫 學 及 病 理 檢 驗 技 術 員 3213 藥 學 技 術 員 3214 醫 學 及 牙 科 輔 具 技 術 員 3220 護 理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230 傳 統 醫 學 技 術 員 3240 獸 醫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291 牙 醫 助 理 人 員 及 鑲 牙 生 3292 醫 學 紀 錄 及 保 健 資 訊 技 術 員 3293 配 鏡 技 術 員 3294 物 理 治 療 技 術 員 3295 環 境 及 職 業 衛 生 技 術 員 3296 救 護 車 工 作 人 員 3299 未 分 類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311 證 券 金 融 交 易 員 及 經 紀 人 3312 信 用 及 貸 款 人 員 3313 會 計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314 統 計 數 學 及 精 算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315 財 物 及 損 失 鑑 價 人 員 3321 保 險 代 理 人 3322 商 業 銷 售 代 表 3323 採 購 員 3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324 買 賣 經 紀 人 3331 報 關 代 理 人 3332 會 議 及 活 動 規 劃 人 員 3333 職 業 介 紹 人 及 承 包 人 3334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3339 其 他 企 業 支 援 服 務 代 理 人 3341 辦 公 室 監 督 人 員 3342 專 業 秘 書 3351 海 關 及 邊 界 檢 查 人 員 3352 政 府 稅 務 人 員 3353 政 府 社 會 福 利 人 員 3354 政 府 核 照 人 員 3355 政 府 偵 查 人 員 3359 其 他 政 府 管 理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411 法 律 及 有 關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412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413 宗 教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421 運 動 員 3422 運 動 健 身 及 休 閒 娛 樂 指 導 員 3431 攝 影 師 3432 美 術 館 圖 書 館 及 博 物 館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433 行 政 主 廚 3439 其 他 藝 術 及 文 化 有 關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3511 資 訊 及 通 訊 操 作 技 術 員 3512 資 訊 及 通 訊 使 用 者 支 援 技 術 員 3513 電 腦 網 路 及 系 統 技 術 員 3514 網 站 技 術 員 3521 廣 播 及 視 聽 技 術 員 3522 電 信 工 程 技 術 員 4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4110 一 般 辦 公 室 事 務 人 員 4120 事 務 秘 書 4130 資 料 輸 入 及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4211 銀 行 櫃 員 及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33

35 4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4212 博 弈 及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4213 典 當 及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4214 收 帳 及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4221 旅 遊 諮 詢 及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4222 接 待 員 及 服 務 台 事 務 人 員 4223 總 機 人 員 4224 電 話 及 網 路 客 服 人 員 4225 統 計 調 查 訪 談 人 員 4229 其 他 顧 客 資 訊 事 務 人 員 4311 會 計 及 簿 記 事 務 人 員 4312 統 計 財 務 及 保 險 事 務 人 員 4321 存 貨 事 務 人 員 4322 生 產 事 務 人 員 4323 運 輸 事 務 人 員 4910 人 事 事 務 人 員 4991 圖 書 館 事 務 人 員 4992 郵 件 處 理 及 投 遞 人 員 4993 編 碼 校 對 及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4994 歸 檔 及 複 印 事 務 人 員 4995 教 育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4999 其 他 未 分 類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5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5111 飛 機 及 船 舶 旅 運 服 務 人 員 5112 隨 車 服 務 人 員 5113 嚮 導 人 員 5120 廚 師 5131 飲 料 調 製 員 5139 其 他 餐 飲 服 務 人 員 5140 美 髮 美 容 及 造 型 設 計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5151 建 築 物 管 理 員 5152 家 庭 家 事 管 理 員 5159 其 他 場 所 家 事 管 理 員 5191 占 星 算 命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5192 殯 葬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5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5193 寵 物 美 容 師 及 動 物 照 料 工 作 人 員 5194 汽 車 駕 駛 教 練 5199 未 分 類 其 他 個 人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5211 攤 販 及 市 場 銷 售 人 員 5212 街 頭 餐 飲 銷 售 人 員 5220 商 店 銷 售 有 關 人 員 5230 收 銀 員 及 售 票 員 5291 時 裝 及 其 他 模 特 兒 5292 展 售 說 明 人 員 5293 家 戶 推 銷 員 5294 電 話 及 網 路 行 銷 人 員 5295 加 油 站 服 務 員 5296 餐 食 服 務 櫃 台 工 作 人 員 5299 未 分 類 其 他 銷 售 及 展 示 工 作 人 員 5310 兒 童 照 顧 工 作 人 員 5320 個 人 健 康 照 顧 工 作 人 員 5401 消 防 人 員 5402 警 察 5403 法 警 及 矯 正 機 關 戒 護 人 員 5404 保 全 及 警 衛 人 員 5409 其 他 保 安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6 農 林 漁 牧 業 生 產 人 員 6010 農 藝 及 園 藝 作 物 栽 培 人 員 6021 家 畜 飼 育 人 員 6022 家 禽 飼 育 人 員 6023 養 蜂 及 養 蠶 人 員 6029 其 他 動 物 飼 育 人 員 6030 農 牧 綜 合 生 產 人 員 6040 林 業 生 產 人 員 6051 水 產 養 殖 人 員 6052 內 陸 沿 岸 及 近 海 漁 撈 人 員 6053 遠 洋 漁 撈 人 員 7 技 藝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111 砌 磚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34

36 7 技 藝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112 砌 石 裁 石 及 石 雕 工 作 人 員 7113 混 凝 土 鋪 設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114 營 建 木 作 人 員 7119 其 他 營 建 構 造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121 屋 頂 工 作 人 員 7122 地 面 牆 面 鋪 設 及 磁 磚 鋪 貼 人 員 7123 泥 作 工 作 人 員 7124 絕 緣 材 料 安 裝 人 員 7125 玻 璃 安 裝 人 員 7126 管 道 裝 設 人 員 7127 空 調 及 冷 凍 機 械 裝 修 人 員 7131 油 漆 噴 漆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132 建 築 物 清 潔 人 員 7211 金 屬 砂 模 及 砂 心 製 造 人 員 7212 焊 接 及 切 割 人 員 7213 板 金 人 員 7214 金 屬 結 構 預 備 及 組 合 人 員 7215 索 具 裝 置 及 鋼 纜 絞 結 人 員 7221 鍛 造 錘 造 及 鍛 壓 工 作 人 員 7222 工 具 製 造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223 金 屬 工 具 機 設 定 及 操 作 人 員 7224 金 屬 打 磨 及 工 具 磨 削 人 員 7231 機 動 車 輛 維 修 人 員 7232 航 空 器 維 修 人 員 7233 產 業 用 機 器 維 修 人 員 7234 自 行 車 及 有 關 維 修 人 員 7311 精 密 儀 器 製 造 及 修 理 人 員 7312 樂 器 製 造 及 調 音 人 員 7313 珠 寶 及 貴 金 屬 製 作 人 員 7314 陶 瓷 製 品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315 玻 璃 製 造 切 割 研 磨 及 修 整 人 員 7316 招 牌 書 寫 裝 飾 繪 畫 雕 刻 及 蝕 刻 人 員 7317 木 竹 藤 及 有 關 材 質 手 工 藝 工 作 人 員 7318 紡 織 品 及 皮 革 手 工 藝 工 作 人 員 7 技 藝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319 其 他 手 工 藝 工 作 人 員 7321 印 刷 前 置 工 作 人 員 7322 印 刷 人 員 7323 裝 訂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411 建 築 物 電 力 系 統 裝 修 人 員 7412 電 力 機 械 裝 修 人 員 7413 電 線 裝 修 人 員 7421 資 訊 及 通 訊 設 備 裝 修 人 員 7429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裝 修 人 員 7911 肉 類 魚 類 屠 宰 及 有 關 食 品 處 理 人 員 7912 麵 包 點 心 及 糖 果 製 造 人 員 7913 乳 製 品 製 造 人 員 7914 蔬 果 及 有 關 保 藏 人 員 7915 食 品 飲 料 試 味 及 分 級 人 員 7919 其 他 食 品 製 造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921 木 材 乾 燥 及 保 存 處 理 人 員 7922 家 具 木 工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923 木 工 機 器 設 定 及 操 作 人 員 7931 裁 縫 毛 皮 加 工 及 製 帽 人 員 7932 服 飾 打 樣 及 剪 裁 人 員 7933 縫 紉 刺 繡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934 鞣 革 製 革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935 製 鞋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991 潛 水 人 員 7992 引 爆 及 爆 破 人 員 7993 非 食 品 飲 料 產 品 分 級 及 檢 查 人 員 7994 消 毒 及 除 蟲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7999 其 他 未 分 類 技 藝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8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及 組 裝 人 員 8111 採 礦 及 採 石 工 作 人 員 8112 礦 石 及 石 材 處 理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8113 鑽 井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8114 水 泥 石 材 及 其 他 礦 產 品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21 金 屬 製 造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35

37 8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及 組 裝 人 員 8122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31 藥 品 及 化 粧 品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32 照 相 產 品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39 其 他 化 學 產 品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41 橡 膠 製 品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42 塑 膠 製 品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43 紙 製 品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纖 維 準 備 紡 紗 併 紗 及 撚 線 機 械 操 作 人 8151 員 8152 紡 織 及 針 織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53 縫 製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54 漂 染 及 整 理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55 毛 皮 及 皮 革 準 備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56 製 鞋 及 有 關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57 洗 衣 店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其 他 紡 織 品 毛 皮 及 皮 革 製 品 機 械 操 作 人 8159 員 8160 食 品 及 有 關 產 品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71 木 材 加 工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8172 紙 漿 及 造 紙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8191 玻 璃 及 陶 瓷 生 產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8192 蒸 汽 引 擎 及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8193 包 裝 及 有 關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8199 未 分 類 其 他 生 產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8201 機 械 組 裝 人 員 8202 電 力 及 電 子 設 備 組 裝 人 員 8209 其 他 組 裝 人 員 8311 軌 道 車 輛 駕 駛 人 員 8312 軌 道 制 動 器 號 誌 及 轉 轍 器 操 作 人 員 8321 機 車 駕 駛 人 員 8322 小 客 車 及 小 貨 車 駕 駛 人 員 8331 大 客 車 駕 駛 人 員 8332 大 貨 車 駕 駛 人 員 8341 農 業 及 林 業 移 運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8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及 組 裝 人 員 8342 推 土 機 及 有 關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8343 吊 車 起 重 機 及 有 關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8349 其 他 移 運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8350 船 舶 艙 面 水 手 及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9 基 層 技 術 工 及 勞 力 工 9111 家 庭 清 潔 工 及 幫 工 9112 辦 公 室 旅 館 及 類 似 場 所 清 潔 工 及 幫 工 9191 車 輛 清 潔 工 9192 玻 璃 帷 幕 清 潔 工 9199 未 分 類 其 他 清 潔 工 9201 農 牧 業 勞 力 工 9202 林 業 勞 力 工 9203 漁 業 勞 力 工 9311 採 礦 及 採 石 勞 力 工 9312 營 建 勞 力 工 9320 製 造 勞 力 工 9330 運 輸 及 倉 儲 勞 力 工 9401 街 頭 服 務 工 9402 街 頭 非 餐 飲 小 販 9501 廢 棄 物 收 集 工 及 回 收 資 源 分 類 工 9502 環 境 清 掃 工 9901 食 品 烹 調 助 手 9902 抄 表 員 及 自 動 販 賣 機 收 款 員 9909 未 分 類 其 他 基 層 技 術 工 及 勞 力 工 36

38 縣 市 02. 宜 蘭 縣 03. 桃 園 縣 04. 新 竹 縣 05. 苗 栗 縣 07. 彰 化 縣 08. 南 投 縣 09. 雲 林 縣 10. 嘉 義 縣 13. 屏 東 縣 14. 臺 東 縣 15. 花 蓮 縣 16. 澎 湖 縣 17. 基 隆 市 18. 新 竹 市 20. 嘉 義 市 63. 臺 北 市 64. 高 雄 市 65. 新 北 市 66. 臺 中 市 67. 臺 南 市 71. 連 江 縣 72. 金 門 縣 02. 宜 蘭 縣 鄉 鎮 市 區 01. 宜 蘭 市 02. 羅 東 鎮 03. 蘇 澳 鎮 04. 頭 城 鎮 05. 礁 溪 鄉 06. 壯 圍 鄉 07. 員 山 鄉 08. 冬 山 鄉 09. 五 結 鄉 10. 三 星 鄉 11. 大 同 鄉 12. 南 澳 鄉 附 件 2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代 碼 03. 桃 園 縣 鄉 鎮 市 區 08. 大 湖 鄉 01. 桃 園 市 09. 公 館 鄉 02. 中 壢 市 10. 銅 鑼 鄉 03. 大 溪 鎮 11. 南 庄 鄉 04. 楊 梅 市 12. 頭 屋 鄉 05. 蘆 竹 鄉 13. 三 義 鄉 06. 大 園 鄉 14. 西 湖 鄉 07. 龜 山 鄉 15. 造 橋 鄉 08. 八 德 市 16. 三 灣 鄉 09. 龍 潭 鄉 17. 獅 潭 鄉 10. 平 鎮 市 18. 泰 安 鄉 11. 新 屋 鄉 07. 彰 化 縣 鄉 鎮 市 區 12. 觀 音 鄉 01. 彰 化 市 13. 復 興 鄉 02. 鹿 港 鎮 04. 新 竹 縣 鄉 鎮 市 區 03. 和 美 鎮 01. 竹 北 市 04. 線 西 鄉 02. 竹 東 鎮 05. 伸 港 鄉 03. 新 埔 鎮 06. 福 興 鄉 04. 關 西 鎮 07. 秀 水 鄉 05. 湖 口 鄉 08. 花 壇 鄉 06. 新 豐 鄉 09. 芬 園 鄉 07. 芎 林 鄉 10. 員 林 鎮 08. 橫 山 鄉 11. 溪 湖 鎮 09. 北 埔 鄉 12. 田 中 鎮 10. 寶 山 鄉 13. 大 村 鄉 11. 峨 眉 鄉 14. 埔 鹽 鄉 12. 尖 石 鄉 15. 埔 心 鄉 13. 五 峰 鄉 16. 永 靖 鄉 05. 苗 栗 縣 鄉 鎮 市 區 17. 社 頭 鄉 01. 苗 栗 市 18. 二 水 鄉 02. 苑 裡 鎮 19. 北 斗 鎮 03. 通 霄 鎮 20. 二 林 鎮 04. 竹 南 鎮 21. 田 尾 鄉 05. 頭 份 鎮 22. 埤 頭 鄉 06. 後 龍 鎮 23. 芳 苑 鄉 07. 卓 蘭 鎮 24. 大 城 鄉 竹 塘 鄉 26. 溪 州 鄉 08. 南 投 縣 鄉 鎮 市 區 01. 南 投 市 02. 埔 里 鎮 03. 草 屯 鎮 04. 竹 山 鎮 05. 集 集 鎮 06. 名 間 鄉 07. 鹿 谷 鄉 08. 中 寮 鄉 09. 魚 池 鄉 10. 國 姓 鄉 11. 水 里 鄉 12. 信 義 鄉 13. 仁 愛 鄉 09. 雲 林 縣 鄉 鎮 市 區 01. 斗 六 市 02. 斗 南 鎮 03. 虎 尾 鎮 04. 西 螺 鎮 05. 土 庫 鎮 06. 北 港 鎮 07. 古 坑 鄉 08. 大 埤 鄉 09. 莿 桐 鄉 10. 林 內 鄉 11. 二 崙 鄉 12. 崙 背 鄉 13. 麥 寮 鄉 14. 東 勢 鄉 15. 褒 忠 鄉 16. 臺 西 鄉 17. 元 長 鄉 18. 四 湖 鄉 19. 口 湖 鄉

39 20. 水 林 鄉 17. 新 園 鄉 03. 玉 里 鎮 04. 中 山 區 10. 嘉 義 縣 鄉 鎮 市 區 18. 崁 頂 鄉 04. 新 城 鄉 05. 中 正 區 01. 太 保 市 19. 林 邊 鄉 05. 吉 安 鄉 06. 大 同 區 02. 朴 子 市 20. 南 州 鄉 06. 壽 豐 鄉 07. 萬 華 區 03. 布 袋 鎮 21. 佳 冬 鄉 07. 光 復 鄉 08. 文 山 區 04. 大 林 鎮 22. 琉 球 鄉 08. 豐 濱 鄉 09. 南 港 區 05. 民 雄 鄉 23. 車 城 鄉 09. 瑞 穗 鄉 10. 內 湖 區 06. 溪 口 鄉 24. 滿 州 鄉 10. 富 里 鄉 11. 士 林 區 07. 新 港 鄉 25. 枋 山 鄉 11. 秀 林 鄉 12. 北 投 區 08. 六 腳 鄉 26. 三 地 門 鄉 12. 萬 榮 鄉 64. 高 雄 市 鄉 鎮 市 區 09. 東 石 鄉 27. 霧 臺 鄉 13. 卓 溪 鄉 01. 鹽 埕 區 10. 義 竹 鄉 28. 瑪 家 鄉 16. 澎 湖 縣 鄉 鎮 市 區 02. 鼓 山 區 11. 鹿 草 鄉 29. 泰 武 鄉 01. 馬 公 市 03. 左 營 區 12. 水 上 鄉 30. 來 義 鄉 02. 湖 西 鄉 04. 楠 梓 區 13. 中 埔 鄉 31. 春 日 鄉 03. 白 沙 鄉 05. 三 民 區 14. 竹 崎 鄉 32. 獅 子 鄉 04. 西 嶼 鄉 06. 新 興 區 15. 梅 山 鄉 33. 牡 丹 鄉 05. 望 安 鄉 07. 前 金 區 16. 番 路 鄉 14. 臺 東 縣 鄉 鎮 市 區 06. 七 美 鄉 08. 苓 雅 區 17. 大 埔 鄉 01. 臺 東 市 17. 基 隆 市 鄉 鎮 市 區 09. 前 鎮 區 18. 阿 里 山 鄉 02. 成 功 鎮 01. 中 正 區 10. 旗 津 區 13. 屏 東 縣 鄉 鎮 市 區 03. 關 山 鎮 02. 七 堵 區 11. 小 港 區 01. 屏 東 市 04. 卑 南 鄉 03. 暖 暖 區 12. 鳳 山 區 02. 潮 州 鎮 05. 鹿 野 鄉 04. 仁 愛 區 13. 林 園 區 03. 東 港 鎮 06. 池 上 鄉 05. 中 山 區 14. 大 寮 區 04. 恆 春 鎮 07. 東 河 鄉 06. 安 樂 區 15. 大 樹 區 05. 萬 丹 鄉 08. 長 濱 鄉 07. 信 義 區 16. 大 社 區 06. 長 治 鄉 09. 太 麻 里 鄉 18. 新 竹 市 鄉 鎮 市 區 17. 仁 武 區 07. 麟 洛 鄉 10. 大 武 鄉 01. 東 區 18. 鳥 松 區 08. 九 如 鄉 11. 綠 島 鄉 02. 北 區 19. 岡 山 區 09. 里 港 鄉 12. 海 端 鄉 03. 香 山 區 20. 橋 頭 區 10. 鹽 埔 鄉 13. 延 平 鄉 20. 嘉 義 市 鄉 鎮 市 區 21. 燕 巢 區 11. 高 樹 鄉 14. 金 峰 鄉 01. 東 區 22. 田 寮 區 12. 萬 巒 鄉 15. 達 仁 鄉 02. 西 區 23. 阿 蓮 區 13. 內 埔 鄉 16. 蘭 嶼 鄉 63. 臺 北 市 鄉 鎮 市 區 24. 路 竹 區 14. 竹 田 鄉 15. 花 蓮 縣 鄉 鎮 市 區 01. 松 山 區 25. 湖 內 區 15. 新 埤 鄉 01. 花 蓮 市 02. 信 義 區 26. 茄 萣 區 16. 枋 寮 鄉 02. 鳳 林 鎮 03. 大 安 區 27. 永 安 區 38

40 28. 彌 陀 區 26. 貢 寮 區 03. 白 河 區 02. 北 竿 鄉 29. 梓 官 區 27. 金 山 區 04. 柳 營 區 03. 莒 光 鄉 30. 旗 山 區 28. 萬 里 區 05. 後 壁 區 04. 東 引 鄉 31. 美 濃 區 29. 烏 來 區 06. 東 山 區 72. 金 門 縣 鄉 鎮 市 區 32. 六 龜 區 66. 臺 中 市 鄉 鎮 市 區 07. 麻 豆 區 01. 金 城 鎮 33. 甲 仙 區 01. 中 區 08. 下 營 區 02. 金 沙 鎮 34. 杉 林 區 02. 東 區 09. 六 甲 區 03. 金 湖 鎮 35. 內 門 區 03. 南 區 10. 官 田 區 04. 金 寧 鎮 36. 茂 林 區 04. 西 區 11. 大 內 區 05. 烈 嶼 鄉 37. 桃 源 區 05. 北 區 12. 佳 里 區 06. 烏 坵 鄉 38. 那 瑪 夏 區 06. 西 屯 區 13. 學 甲 區 65. 新 北 市 鄉 鎮 市 區 07. 南 屯 區 14. 西 港 區 01. 板 橋 區 08. 北 屯 區 15. 七 股 區 02. 三 重 區 09. 豐 原 區 16. 將 軍 區 03. 中 和 區 10. 東 勢 區 17. 北 門 區 04. 永 和 區 11. 大 甲 區 18. 新 化 區 05. 新 莊 區 12. 清 水 區 19. 善 化 區 06. 新 店 區 13. 沙 鹿 區 20. 新 市 區 07. 樹 林 區 14. 梧 棲 區 21. 安 定 區 08. 鶯 歌 區 15. 后 里 區 22. 山 上 區 09. 三 峽 區 16. 神 岡 區 23. 玉 井 區 10. 淡 水 區 17. 潭 子 區 24. 楠 西 區 11. 汐 止 區 18. 大 雅 區 25. 南 化 區 12. 瑞 芳 區 19. 新 社 區 26. 左 鎮 區 13. 土 城 區 20. 石 岡 區 27. 仁 德 區 14. 蘆 洲 區 21. 外 埔 區 28. 歸 仁 區 15. 五 股 區 22. 大 安 區 29. 關 廟 區 16. 泰 山 區 23. 烏 日 區 30. 龍 崎 區 17. 林 口 區 24. 大 肚 區 31. 永 康 區 18. 深 坑 區 25. 龍 井 區 32. 東 區 19. 石 碇 區 26. 霧 峰 區 33. 南 區 20. 坪 林 區 27. 太 平 區 34. 北 區 21. 三 芝 區 28. 大 里 區 35. 安 南 區 22. 石 門 區 29. 和 平 區 36. 安 平 區 23. 八 里 區 67. 臺 南 市 鄉 鎮 市 區 37. 中 西 區 24. 平 溪 區 01. 新 營 區 71. 連 江 縣 鄉 鎮 市 區 25. 雙 溪 區 02. 鹽 水 區 01. 南 竿 鄉 39

41 附 件 3 面 訪 接 觸 表 接 觸 情 形 : 備 註 欄 情 形 : 拒 訪 中 途 拒 訪 成 功 其 他 情 形 ( 請 紀 錄 ) 無 人 在 家 地 址 錯 誤 住 戶 內 無 原 住 民 身 分 住 戶 內 無 15 歲 以 上 的 原 住 民 不 居 住 在 此 地 址 三 訪 皆 不 在 家 但 取 得 聯 絡 電 話 不 居 住 在 此 但 取 得 聯 絡 電 話 無 法 以 面 訪 完 成 且 無 法 取 得 聯 絡 電 話 其 他 情 形 ( 請 紀 錄 ) * 若 有 取 得 電 話 者 請 註 明 何 時 撥 打 較 適 合 40

42 附 件 四 就 失 業 回 報 單 102 年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就 失 業 狀 況 回 報 單 -12 月 填 報 日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執 行 縣 市 : 問 卷 份 數 B1. 請 問 您 12 月 15 日 至 12 月 21 日 在 做 什 麼 工 作? 1.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2. 利 用 課 餘 或 假 期 工 作 3. 家 事 餘 暇 從 事 工 作 4. 有 工 作 而 未 做 5. 無 工 作 在 找 工 作 或 已 找 工 作 在 等 待 結 果 6. 想 工 作 而 未 去 找 工 作, 且 隨 時 可 以 開 始 工 作 7. 求 學 及 準 備 升 學 ( 兼 有 工 作 者 選 2 無 工 作 在 找 工 作 或 已 找 工 作 在 等 待 結 果 選 5) 8. 料 理 家 務 ( 兼 有 工 作 者 選 3 無 工 作 在 找 工 作 或 已 找 工 作 在 等 待 結 果 選 5) 9. 高 齡 (65 歲 以 上 ) 身 心 障 礙 10. 賦 閒 11. 傷 病 12. 現 役 軍 人 13. 監 管 人 口 失 蹤 人 口 14. 其 他 註 : 請 依 縣 市 填 列 本 次 填 報 完 成 份 數 : 督 導 : 41

43 附 件 五 未 遇 留 言 單 102 年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未 遇 留 言 單 先 生 / 小 姐, 您 好! 我 是 全 國 意 向 顧 問 公 司 的 訪 查 員, 敝 姓, 目 前 接 受 原 民 會 委 託 進 行 102 年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您 是 我 們 本 次 調 查 的 訪 問 對 象, 您 的 意 見 及 提 供 就 失 業 相 關 資 訊, 對 政 府 推 動 原 住 民 就 業 輔 導 業 務, 將 有 很 重 要 的 參 考 意 義 我 們 已 於 102 年 月 日, 時 分 到 訪, 由 於 沒 有 遇 到 您, 我 們 將 於 102 年 月 日 再 次 拜 訪 您, 屆 時 請 您 撥 出 約 30 分 鐘 的 時 間 來 接 受 我 們 的 訪 問 您 也 可 以 打 電 話 與 我 聯 繫 您 方 便 接 受 訪 問 的 時 間 若 對 本 調 查 有 任 何 疑 慮, 歡 迎 您 電 話 洽 詢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全 國 意 向 顧 問 公 司 #1644 董 小 姐 #130 黃 小 姐 102 年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未 遇 留 言 單 先 生 / 小 姐, 您 好! 我 是 全 國 意 向 顧 問 公 司 的 訪 查 員, 敝 姓, 目 前 接 受 原 民 會 委 託 進 行 102 年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您 是 我 們 本 次 調 查 的 訪 問 對 象, 您 的 意 見 及 提 供 就 失 業 相 關 資 訊, 對 政 府 推 動 原 住 民 就 業 輔 導 業 務, 將 有 很 重 要 的 參 考 意 義 我 們 已 於 102 年 月 日, 時 分 到 訪, 由 於 沒 有 遇 到 您, 我 們 將 於 102 年 月 日 再 次 拜 訪 您, 屆 時 請 您 撥 出 約 30 分 鐘 的 時 間 來 接 受 我 們 的 訪 問 您 也 可 以 打 電 話 與 我 聯 繫 您 方 便 接 受 訪 問 的 時 間 若 對 本 調 查 有 任 何 疑 慮, 歡 迎 您 電 話 洽 詢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全 國 意 向 顧 問 公 司 #1644 董 小 姐 #130 黃 小 姐 42

44 (1) 農 林 漁 牧 業 附 件 六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選 項 定 義 但 不 包 括 凡 從 事 農 作 物 之 栽 培, 家 畜 家 禽 等 之 飼 育 放 牧, 提 供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林 木 竹 林 之 種 植 採 伐, 水 產 生 物 之 養 殖 採 捕 等 行 業 均 屬 之 業 (2)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凡 從 事 石 油 天 然 氣 砂 石 及 黏 土 等 礦 物 及 土 石 之 探 勘 採 取 初 步 處 理 ( 如 碎 解 洗 選 等 處 理 作 業 ) 及 準 備 作 業 ( 如 除 土 開 坑 掘 鑿 等 礦 場 工 程 ) 等 行 業 均 屬 之 (3) 製 造 業 凡 從 事 以 物 理 或 化 學 方 法, 將 材 料 或 物 質 轉 變 成 新 產 品, 不 論 其 使 用 動 力 機 械 或 人 力, 在 工 廠 內 或 在 家 中 作 業, 均 歸 入 製 造 業 產 品 之 大 修 改 型 改 造 作 業 產 業 機 械 及 設 備 之 維 修 及 安 裝 組 件 之 組 裝 視 同 製 造 業 機 械 設 備 之 專 用 零 組 件 與 其 所 屬 之 機 械 設 備 主 體 之 製 造 歸 入 同 一 類 別 非 專 用 組 件 如 原 動 機 活 塞 電 動 機 電 器 配 件 活 閥 齒 輪 軸 承 等 之 製 造, 則 以 組 件 本 身 歸 入 製 造 業 之 適 當 類 別 43 從 事 生 物 科 技 研 發 應 歸 入 (13)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礦 業 以 外 之 準 備 作 業, 若 非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自 辦, 應 歸 入 (6) 營 造 業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成 再 生 原 料, 應 歸 入 (5)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企 業 總 管 理 機 構 應 歸 入 (13)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從 事 汽 機 車 電 腦 個 人 及 家 庭 用 品 之 修 理 應 歸 入 (19) 其 他 服 務 業 (4) 電 力 及 燃 氣 凡 從 事 電 力 氣 體 燃 料 及 蒸 汽 供 應 之 行 業 供 應 業 均 屬 之 (5) 用 水 供 應 及 凡 從 事 用 水 供 應 廢 ( 污 ) 水 處 理 廢 棄 污 染 整 治 業 物 之 清 除 搬 運 及 處 理 污 染 整 治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資 源 回 收 物 分 類 及 再 製 成 原 料 亦 歸 入 本 類 (6) 營 造 業 凡 從 事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之 興 建 改 建 修 建 築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應 歸 入 繕 等 及 其 專 門 營 造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整 體 性 (13)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建 築 工 程 應 歸 入 41 中 類 建 築 工 程 業, 務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整 體 性 土 木 工 程 應 歸 入 42 中 類 土 木 工 業 程 業, 僅 從 事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之 特 定 部 工 業 廠 房 設 計 土 木 工 程 技 術 分 工 程 者 應 歸 入 43 中 類 專 門 營 造 業 服 務 應 歸 入 (13) 專 業 科 附 操 作 員 之 營 造 設 備 租 賃 亦 歸 入 本 類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未 附 操 作 員 之 營 造 設 備 租 賃 應 歸 入 (14) 支 援 服 務 業 (7)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8)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凡 從 事 有 形 商 品 之 批 發 零 售 經 紀 及 代 理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銷 售 商 品 所 附 帶 不 改 變 商 品 本 質 之 簡 單 處 理, 如 包 裝 清 洗 分 級 運 送 安 裝 修 理 等 亦 歸 入 本 類 凡 從 事 以 各 種 運 輸 工 具 提 供 定 期 或 不 定 鐵 路 車 輛 航 空 器 及 船 舶 修 理 期 之 客 貨 運 輸 及 其 運 輸 輔 助 倉 庫 經 營 應 歸 入 (3) 製 造 業 郵 政 及 快 遞 等 行 業 均 屬 之 附 駕 駛 之 運 輸 未 附 駕 駛 之 運 輸 設 備 租 賃 應 設 備 租 賃 亦 歸 入 本 類 歸 入 (14) 支 援 服 務 業 汽 車 修 理 應 歸 入 (19) 其 他 服 務 業

45 選 項 定 義 但 不 包 括 (9)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凡 從 事 短 期 或 臨 時 性 住 宿 服 務 及 餐 飲 服 務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10) 資 訊 及 通 訊 凡 從 事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如 傳 播 業 出 版 影 片 服 務 聲 音 錄 製 及 音 樂 出 版 傳 播 及 節 目 播 送 電 信 電 腦 系 統 設 計 資 料 處 理 及 資 訊 供 應 服 務 等 (11) 金 融 及 保 險 凡 從 事 金 融 中 介 及 其 輔 助 活 動 ( 含 保 險 業 業 務 及 退 休 基 金 ) 均 屬 之 持 有 資 產 之 活 動, 如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以 及 信 託 基 金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之 活 動 亦 歸 入 本 類 (12) 不 動 產 業 凡 從 事 不 動 產 開 發 經 營 及 管 理 等 行 業 均 融 資 性 租 賃 應 歸 入 (11) 金 屬 之 融 及 保 險 業 (13)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凡 從 事 各 種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如 法 律 及 會 計 企 業 管 理 及 管 理 顧 問 建 築 及 工 程 服 務 技 術 檢 測 及 分 析 研 究 發 展 廣 告 及 市 場 研 究 專 門 設 計 及 獸 醫 服 務 等 (14) 支 援 服 務 業 凡 從 事 支 援 一 般 企 業 運 作 之 各 種 活 動 ( 少 部 分 亦 支 援 家 庭 )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如 租 賃 就 業 服 務 旅 遊 保 全 及 私 家 偵 探 建 築 物 及 綠 化 服 務, 以 及 辦 公 室 行 政 服 務 等 (15) 公 共 行 政 及 凡 政 府 機 關 民 意 機 關 國 防 事 務 及 國 際 國 防 ; 強 制 組 織 等 均 屬 之 政 府 提 供 之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性 社 會 安 全 全 計 畫 亦 歸 入 本 類 (16) 教 育 服 務 業 凡 從 事 正 規 教 育 體 制 內 各 級 學 校 ( 含 學 前 教 育 小 學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及 特 殊 教 育 ) 與 正 規 教 育 體 制 外 各 種 專 業 領 域 之 教 育 服 務, 以 及 不 具 教 學 性 質 之 教 育 輔 助 服 務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上 課 地 點 可 能 在 學 校 教 室 或 透 過 廣 播 電 視 網 路 函 授 或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授 予 學 位 證 書 之 軍 事 學 校 及 法 務 機 構 附 設 學 校, 亦 歸 入 本 類 (17) 醫 療 保 健 及 凡 從 事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之 行 業 社 會 工 作 服 均 屬 之 務 業 (18) 藝 術 娛 樂 凡 從 事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之 行 業 均 屬 及 休 閒 服 務 之, 如 現 場 表 演 經 營 博 物 館 博 弈 運 業 動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活 動 (19) 其 他 服 務 業 凡 從 事 (1) 至 (18) 類 以 外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如 宗 教 職 業 及 類 似 組 織 個 人 及 家 庭 用 品 維 修 洗 衣 理 髮 及 美 容 殯 葬 服 務 及 家 事 服 務 等 44

46 附 件 七 中 華 民 國 職 業 標 準 分 類 1. 民 意 代 表 主 管 及 經 理 人 員 : 從 事 代 表 選 民 參 與 立 法 並 監 督 各 級 政 府 作 為, 以 及 制 定 政 府 企 業 及 其 他 組 織 之 政 策 計 畫 法 令 及 規 章, 並 規 劃 指 揮 協 調 及 綜 理 組 織 或 其 部 門 活 動 之 人 員 2. 專 業 人 員 : 從 事 科 學 理 論 研 究, 應 用 科 學 知 識 以 解 決 經 濟 社 會 工 業 農 業 環 境 等 方 面 問 題, 以 及 從 事 理 化 科 學 生 命 科 學 環 境 科 學 工 程 設 計 資 訊 及 通 訊 法 律 醫 學 宗 教 商 業 新 聞 文 學 教 學 社 會 服 務 及 藝 術 表 演 等 專 業 活 動 之 人 員 本 類 人 員 對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均 須 具 有 專 門 之 知 識, 通 常 需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專 業 訓 練, 或 經 專 業 考 試 及 格 者 3.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 從 事 協 助 解 決 科 學 工 程 醫 療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等 領 域 問 題 之 人 員, 監 督 採 礦 製 造 與 營 造 之 工 作 人 員 及 其 作 業 活 動, 從 事 製 程 控 制 之 人 員, 以 及 商 業 行 政 法 律 社 會 文 化 等 有 關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4.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 從 事 記 錄 彙 整 計 算 或 保 存 文 書 紀 錄 數 值 等 資 料, 辦 理 辦 公 室 事 務 工 作, 以 及 提 供 櫃 台 服 務 台 等 顧 客 服 務 工 作 之 人 員 若 ˇ 選 9 其 他, 請 以 簡 明 文 字 說 明 選 項 定 義 但 不 包 括 一 般 及 文 書 事 務 人 員 從 事 記 錄 或 彙 整 資 料, 以 及 依 據 例 行 程 序 辦 理 辦 公 室 綜 合 性 事 務 工 作 之 人 員 銀 行 櫃 員 收 在 銀 行 郵 局 博 弈 典 當 及 有 關 場 所 從 帳 員 及 有 關 事 事 金 錢 處 理 業 務 之 人 員 務 人 員 總 機 人 員 從 事 操 作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內 之 電 話 總 機 並 轉 接 電 話 之 人 員 電 話 及 網 路 客 服 人 員 會 計 生 產 運 輸 人 事 及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從 事 以 電 話 網 路 等 通 訊 媒 介, 回 答 有 關 公 司 或 組 織 之 商 品 與 服 務 等 問 題, 並 對 顧 客 提 供 建 議 及 資 訊 之 人 員 從 事 蒐 集 及 編 算 會 計 簿 記 統 計 財 務 與 其 他 數 值 資 料, 產 品 及 物 料 之 驗 收 核 發 或 儲 存, 計 算 生 產 作 業 所 需 物 料 數 量, 及 協 調 旅 客 及 貨 物 運 送 時 間, 以 及 從 事 維 護 人 事 有 關 調 動 升 遷 考 核 休 假 薪 資 及 資 格 證 書 等 資 料 之 人 員 圖 書 館 事 物 人 從 事 圖 書 館 資 料 之 出 借 分 類 上 架 及 提 員 供 使 用 者 查 詢 服 務 之 人 員 郵 件 處 理 及 投 在 郵 遞 機 構 從 事 郵 件 收 攬 處 理 及 投 遞 等 遞 人 員 工 作 之 人 員 編 碼 校 對 從 事 資 料 編 碼 校 對 及 更 正, 以 及 從 事 文 歸 檔 複 印 及 件 及 其 他 資 料 之 歸 檔 複 印 掃 描 或 傳 真 有 關 事 務 人 員 之 人 員 從 事 現 場 接 待 服 務 之 人 員 應 歸 入 (4)-9 其 他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5.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 從 事 提 供 旅 運 餐 飲 及 家 事 等 個 人 服 務, 在 攤 位 市 場 批 發 及 零 售 商 店 展 示 與 銷 售 商 品, 以 及 提 供 個 人 照 顧 與 保 安 服 務 之 人 員 若 ˇ 選 14 其 他, 請 以 簡 明 文 字 說 明 選 項 定 義 但 不 包 括 廚 師 在 飯 店 餐 廳 家 庭 及 其 他 場 所 從 事 餐 食 烹 調 之 人 員 45 從 事 餐 食 行 政 規 劃 與 監 督 之 主 廚 應 歸 入 (3) 技 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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