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doc
|
|
|
- 净 陶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總 統 府 公 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目 次 壹 總 統 令 一 公 布 法 律 ( 一 ) 增 訂 並 修 正 行 政 訴 訟 法 條 文 2 ( 二 ) 修 正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條 文 3 ( 三 )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條 文 4 二 任 免 官 員 7 三 明 令 褒 揚 15 貳 專 載 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開 國 紀 念 典 禮 暨 元 旦 團 拜 15 二 總 統 頒 授 常 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前 常 任 代 表 林 義 夫 勳 章 典 禮 16 參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一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16 二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17 肆 中 央 研 究 院 公 告 預 告 訂 定 中 央 研 究 院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18 1
2 總 統 令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茲 增 訂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條 之 一 條 文 ; 並 修 正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行 政 訴 訟 法 增 訂 第 一 百 三 十 條 之 一 條 文 ; 並 修 正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公 布 第 一 百 三 十 條 之 一 當 事 人 代 理 人 之 所 在 處 所 或 所 在 地 法 院 與 行 政 法 院 間, 有 聲 音 及 影 像 相 互 傳 送 之 科 技 設 備 而 得 直 接 審 理 者, 行 政 法 院 認 為 適 當 時, 得 依 聲 請 或 依 職 權 以 該 設 備 審 理 之 前 項 情 形, 其 期 日 通 知 書 記 載 之 應 到 處 所 為 該 設 備 所 在 處 所 依 第 一 項 進 行 程 序 之 筆 錄 及 其 他 文 書, 須 陳 述 人 簽 名 者, 由 行 政 法 院 傳 送 至 陳 述 人 所 在 處 所, 經 陳 述 人 確 認 內 容 並 簽 名 後, 將 筆 錄 及 其 他 文 書 以 電 信 傳 真 或 其 他 科 技 設 備 傳 回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項 之 審 理 及 前 項 文 書 傳 送 之 辦 法, 由 司 法 院 定 之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至 第 六 項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六 十 六 條 但 書 第 六 十 七 條 但 書 第 一 百 條 第 一 項 前 段 第 二 項 2
3 總 統 令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第 一 百 十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二 項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百 三 十 條 之 一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七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百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百 條 第 二 百 零 七 條 第 二 百 零 八 條 第 二 百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百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百 十 四 條 第 二 百 十 七 條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條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第 三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百 七 十 二 條 關 於 法 院 或 審 判 長 權 限 之 規 定, 於 受 命 法 官 行 準 備 程 序 時 準 用 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茲 修 正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修 正 第 十 三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公 布 第 十 三 條 為 維 護 離 島 居 民 之 生 命 安 全 及 身 體 健 康, 行 政 院 應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在 離 島 開 業 之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機 構 及 其 他 醫 事 機 構, 並 訂 定 特 別 獎 勵 及 輔 導 辦 法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離 島 地 區 居 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由 中 央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對 於 應 由 離 島 緊 急 送 往 臺 灣 本 島 就 醫 之 急 重 症 病 人 3
4 總 統 令, 其 往 返 交 通 費 用,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補 助 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為 尊 重 末 期 病 人 之 醫 療 意 願 及 保 障 其 權 益, 特 制 定 本 條 例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專 用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 指 為 減 輕 或 免 除 末 期 病 人 之 生 理 心 理 及 靈 性 痛 苦, 施 予 緩 解 性 支 持 性 之 醫 療 照 護, 以 增 進 其 生 活 品 質 二 末 期 病 人 : 指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不 可 治 癒, 且 有 醫 學 上 之 證 據, 近 期 內 病 程 進 行 至 死 亡 已 不 可 避 免 者 三 心 肺 復 甦 術 : 指 對 臨 終 瀕 死 或 無 生 命 徵 象 之 病 人, 施 予 氣 管 內 插 管 體 外 心 臟 按 壓 急 救 藥 物 注 射 心 臟 電 擊 心 臟 人 工 調 頻 人 工 呼 吸 等 標 準 急 救 程 序 或 其 他 緊 急 救 治 行 為 四 維 生 醫 療 : 指 用 以 維 持 末 期 病 人 生 命 徵 象, 但 無 4
5 治 癒 效 果, 而 只 能 延 長 其 瀕 死 過 程 的 醫 療 措 施 五 維 生 醫 療 抉 擇 : 指 末 期 病 人 對 心 肺 復 甦 術 或 維 生 醫 療 施 行 之 選 擇 六 意 願 人 : 指 立 意 願 書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或 作 維 生 醫 療 抉 擇 之 人 第 四 條 末 期 病 人 得 立 意 願 書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或 作 維 生 醫 療 抉 擇 前 項 意 願 書, 至 少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並 由 意 願 人 簽 署 : 一 意 願 人 之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住 所 或 居 所 二 意 願 人 接 受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或 維 生 醫 療 抉 擇 之 意 願 及 其 內 容 三 立 意 願 書 之 日 期 意 願 書 之 簽 署, 應 有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者 二 人 以 上 在 場 見 證 但 實 施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及 執 行 意 願 人 維 生 醫 療 抉 擇 之 醫 療 機 構 所 屬 人 員 不 得 為 見 證 人 第 五 條 二 十 歲 以 上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得 預 立 第 四 條 之 意 願 書 前 項 意 願 書, 意 願 人 得 預 立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並 以 書 面 載 明 委 任 意 旨, 於 其 無 法 表 達 意 願 時, 由 代 理 人 代 為 簽 署 第 六 條 之 一 經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條 之 意 願 人 或 其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於 意 願 書 表 示 同 意,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其 意 願 註 記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 以 下 簡 稱 健 保 卡 ), 該 意 願 註 記 之 效 力 與 意 願 書 正 本 相 同 但 意 願 人 或 其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依 前 條 5
6 規 定 撤 回 意 願 時, 應 通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廢 止 該 註 記 前 項 簽 署 之 意 願 書, 應 由 醫 療 機 構 衛 生 機 關 或 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法 人 以 掃 描 電 子 檔 存 記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資 料 庫 後, 始 得 於 健 保 卡 註 記 經 註 記 於 健 保 卡 之 意 願, 與 意 願 人 臨 床 醫 療 過 程 中 書 面 明 示 之 意 思 表 示 不 一 致 時, 以 意 願 人 明 示 之 意 思 表 示 為 準 第 七 條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或 維 生 醫 療,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由 二 位 醫 師 診 斷 確 為 末 期 病 人 二 應 有 意 願 人 簽 署 之 意 願 書 但 未 成 年 人 簽 署 意 願 書 時, 應 得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未 成 年 人 無 法 表 達 意 願 時, 則 應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署 意 願 書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醫 師, 應 具 有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末 期 病 人 無 簽 署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意 願 書 且 意 識 昏 迷 或 無 法 清 楚 表 達 意 願 時, 由 其 最 近 親 屬 出 具 同 意 書 代 替 之 無 最 近 親 屬 者, 應 經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照 會 後, 依 末 期 病 人 最 大 利 益 出 具 醫 囑 代 替 之 同 意 書 或 醫 囑 均 不 得 與 末 期 病 人 於 意 識 昏 迷 或 無 法 清 楚 表 達 意 願 前 明 示 之 意 思 表 示 相 反 前 項 最 近 親 屬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配 偶 二 成 年 子 女 孫 子 女 三 父 母 四 兄 弟 姐 妹 五 祖 父 母 六 曾 祖 父 母 曾 孫 子 女 或 三 親 等 旁 系 血 親 6
7 七 一 親 等 直 系 姻 親 末 期 病 人 符 合 第 一 項 至 第 四 項 規 定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或 維 生 醫 療 之 情 形 時, 原 施 予 之 心 肺 復 甦 術 或 維 生 醫 療, 得 予 終 止 或 撤 除 第 三 項 最 近 親 屬 出 具 同 意 書, 得 以 一 人 行 之 ; 其 最 近 親 屬 意 思 表 示 不 一 致 時, 依 第 四 項 各 款 先 後 定 其 順 序 後 順 序 者 已 出 具 同 意 書 時, 先 順 序 者 如 有 不 同 之 意 思 表 示, 應 於 不 施 行 終 止 或 撤 除 心 肺 復 甦 術 或 維 生 醫 療 前 以 書 面 為 之 第 八 條 醫 師 應 將 病 情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之 治 療 方 針 及 維 生 醫 療 抉 擇 告 知 末 期 病 人 或 其 家 屬 但 病 人 有 明 確 意 思 表 示 欲 知 病 情 及 各 種 醫 療 選 項 時, 應 予 告 知 第 九 條 醫 師 應 將 第 四 條 至 前 條 規 定 之 事 項, 詳 細 記 載 於 病 歷 ; 意 願 書 或 同 意 書 並 應 連 同 病 歷 保 存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陳 以 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戴 遐 齡 副 主 任 委 員 陳 雲 蓮 及 錢 薇 娟 因 組 織 調 整 已 准 退 職, 均 應 予 免 職 此 令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7
8 任 命 陳 益 興 為 教 育 部 政 務 次 長 此 令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任 命 張 淑 燕 為 行 政 院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秘 書 任 命 廖 美 娥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陳 焜 元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林 文 淵 李 秉 洲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處 長, 施 旺 坤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參 事, 周 均 育 林 國 漳 黃 淑 梅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吳 倩 萍 陳 思 均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林 烱 鈺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編 審, 洪 昌 文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研 究 員, 鍾 振 芳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主 任, 馬 永 芳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副 主 任 任 命 陳 建 源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政 風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莊 士 勳 為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黃 錫 和 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副 組 長, 莊 琇 媛 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陳 銘 賢 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蔡 火 炎 楊 麗 萍 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曾 玉 瓊 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局 長 任 命 羅 貽 翔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8
9 副 處 長, 宋 海 笙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副 秘 書 長, 王 湘 君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張 志 範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白 永 成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督 察, 史 浩 誠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屏 東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主 任, 丁 作 權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花 蓮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林 高 智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新 北 市 榮 民 服 務 處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謝 國 珍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室 主 任 任 命 張 淑 媚 為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處 長, 曾 碧 淵 為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巫 信 杜 為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謝 東 進 為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任 命 陳 汾 蘭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研 究 員, 黃 群 修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余 美 滿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許 維 文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副 局 長, 陳 建 斌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副 署 長, 林 孟 輝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研 究 員 兼 課 長 任 命 吳 世 雄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處 長, 莊 美 娟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組 長, 王 玉 珊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施 貞 仰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臺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柯 秀 燕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屏 澎 東 區 就 業 服 9
10 務 中 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吳 璧 如 為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處 長, 馮 艾 雯 為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人 事 室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龍 浩 為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蔡 妙 凌 為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室 主 任 任 命 葉 劉 慧 娟 周 國 金 藍 坤 田 為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呂 忠 仁 為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處 長 任 命 江 清 松 為 客 家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孫 于 卿 為 客 家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處 長 任 命 黃 雪 櫻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主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主 任 任 命 吳 靜 瑤 為 司 法 院 統 計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李 美 蓮 為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會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會 計 主 任 任 命 簡 淑 娟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陳 昌 全 為 審 計 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審 計, 張 漢 卿 李 錦 常 為 審 計 部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審 計 官, 李 素 芳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審 計 兼 副 主 任, 吳 明 玉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審 計 兼 課 長, 胡 德 政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稽 察 兼 課 長, 錢 震 球 許 美 鈴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桃 園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審 計 兼 課 長, 洪 平 貴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桃 園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審 計 兼 副 主 任, 張 明 為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苗 栗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審 計 兼 副 主 任, 林 淑 薰 為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楊 一 芳 為 審 計 部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審 計 室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審 計 兼 副 主 任 任 命 簡 錤 彪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王 先 黎 為 臺 10
11 北 市 南 港 區 公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區 長, 陳 泉 壽 為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公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區 長, 高 文 婷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王 榮 進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任 命 高 文 婷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總 工 程 司, 劉 惠 雯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任 命 顏 燕 玲 為 臺 北 市 議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任 命 陳 正 輝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郭 俊 傑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廖 素 娟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傅 瀅 濱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曾 榮 英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王 玉 芬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任 命 陳 如 昌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參 議, 黃 晴 曉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參 事, 謝 文 浩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鍾 愛 華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施 肇 芳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郭 丁 參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簡 淑 芬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沈 政 安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權 理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徐 仙 卿 為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公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區 長 任 命 郭 美 峯 為 臺 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許 永 聖 為 臺 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洪 杰 志 為 臺 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林 裕 清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藍 美 珍 為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公 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區 長 11
12 任 命 林 琦 瑜 為 南 投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任 命 張 武 福 為 澎 湖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任 命 陳 瑩 蓁 巫 美 慧 廖 珮 伶 吳 姿 慧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周 琬 柔 古 孟 玄 林 秀 慈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劍 虹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曾 瑜 萍 王 君 淳 鄭 誌 榮 吳 馥 亘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廖 文 祥 張 立 良 曹 東 發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池 佳 盈 鄭 淑 琴 莊 慧 如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程 予 張 榮 樺 賴 筱 雯 戴 孝 閔 江 維 翰 劉 宇 真 陳 盈 筑 吳 國 政 劉 雅 醇 廖 御 靜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淑 芬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比 恕 依 西 浪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姵 樺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周 淑 婉 黃 亮 鳴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朱 婉 如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淑 宜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易 萱 鄭 心 茹 周 彥 亨 胡 佩 芬 邱 雅 琪 陳 巧 芬 馮 淑 華 李 宜 樺 紀 忠 良 劉 雅 慈 葛 容 芬 唐 樂 耘 葉 思 瑋 陳 茜 庭 呂 俊 明 張 芝 蓉 楊 依 紋 曾 慶 九 王 俊 仁 吳 幸 娟 湯 若 妍 范 姜 仁 茂 張 富 涵 張 玉 勳 李 春 慧 陳 姸 希 蔣 明 宗 粘 凱 淇 邱 瀚 平 李 偉 義 陳 柏 翰 黃 于 哲 游 穎 軒 鄭 宇 涵 謝 千 慧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蔡 佳 勳 李 麗 娟 郭 家 伶 陳 怡 惠 楊 金 昌 謝 詠 筑 江 彥 廷 李 有 峻 楊 彩 惠 范 利 新 葉 祐 豪 林 紹 傑 許 博 芬 王 光 宇 劉 惠 琪 陳 富 瑱 許 文 娟 徐 孟 璇 黃 家 綉 陳 正 勳 顏 芳 蕙 余 彥 12
13 勳 蘇 煒 哲 彭 佩 瑩 許 桂 嫚 陳 芝 蓉 徐 喜 聖 游 文 瑛 籃 珮 瑜 林 沛 源 林 宜 鴻 劉 心 荷 李 佩 蓉 蔡 家 棋 蔡 佳 恩 吳 崇 歆 林 怡 吟 邱 元 亨 徐 順 英 曾 常 豪 宋 豐 浚 蔡 尚 諺 石 瑞 慈 李 文 伶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郭 真 鍾 興 姮 袁 巧 如 蔡 瓊 儀 彭 小 芳 梁 靜 怡 王 琇 柔 劉 珮 如 王 元 弘 王 宜 婷 黃 騰 緯 蔡 宏 宜 李 青 青 盧 亮 有 謝 鳳 娟 林 妍 溱 陳 心 怡 王 晨 燁 徐 世 樺 謝 俊 億 張 高 文 吳 青 儒 楊 荏 筑 陳 玉 許 嘉 芬 許 雅 竹 陳 威 志 吳 怡 萱 簡 惠 華 汪 亭 汝 賴 芃 如 江 勇 箴 陳 首 睿 陳 冠 宏 蔡 馥 吉 劉 子 薇 黃 怡 瑄 謝 亞 芳 施 幸 宜 林 晉 民 游 智 宇 劉 怡 伶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雅 玲 周 怡 伶 陳 又 綺 黃 嘉 怜 曾 怡 靜 石 淳 豪 陳 昀 姍 賴 伯 婷 陳 嘉 峰 林 琬 禎 莊 承 翰 簡 筱 帆 郤 瑞 育 朱 曉 俐 蘇 瑋 竣 翁 稜 普 廖 威 順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紀 岑 亞 謝 涵 妮 陳 琳 苑 李 明 強 湯 錦 意 黃 淑 貞 張 純 菁 林 虹 妤 黃 惠 君 李 裕 婷 陳 淑 婷 劉 芸 孜 李 巧 麟 陳 依 婷 鄭 耀 宗 楊 傑 棠 戴 育 佑 邱 柏 凱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蔡 慶 隆 王 政 淵 林 君 珊 林 昱 岑 黃 仁 政 王 志 立 劉 靜 如 陳 盈 全 黃 瓊 妃 林 宛 蓉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楊 馨 怡 洪 紹 軒 劉 育 成 賴 惠 琴 蕭 翔 云 黃 湧 焜 石 靖 嵐 錢 俊 青 徐 鍇 簡 世 賓 曾 兆 進 李 侑 价 林 以 琳 蔡 美 莉 黃 詩 芸 歐 長 潤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李 靜 棻 陳 思 瀚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曾 焙 琪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溫 椀 茹 賴 昆 鉦 石 育 民 劉 昭 英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游 佳 靜 林 家 全 簡 有 在 黃 雅 雯 康 弘 佑 高 圖 佑 曾 郁 芸 蔡 雨 婷 洪 麗 玲 黃 彩 鳳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13
14 任 命 李 思 賢 王 秀 慧 方 彥 鈞 鄭 怡 恬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冠 霖 蔡 宗 龍 簡 明 煌 翁 奭 洲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鄭 衣 麗 黃 俊 傑 陳 國 玄 蕭 畹 琪 賴 榮 德 蔡 佩 韻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葉 雅 文 張 哲 郡 蘇 佳 慧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楊 家 昇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惠 珍 鄧 清 標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黃 馨 儀 陳 青 玉 游 秀 華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許 瑜 玲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奕 蕙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派 洪 勝 裕 為 薦 派 公 務 人 員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任 命 李 政 昌 為 警 監 四 階 警 察 官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任 命 何 震 寰 戴 輝 源 為 外 交 部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司 長, 莊 恒 盛 為 北 美 事 務 協 調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秘 書 長 任 命 陳 薇 倫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14
15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號 臺 灣 醫 院 協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張 錦 文, 博 約 溫 潤, 明 慧 早 達 少 歲 困 頓 儉 貧, 展 驥 鵬 舉, 卒 業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嗣 負 笈 遊 學, 獲 美 國 密 西 根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歷 任 臺 北 馬 偕 長 庚 醫 院 副 院 長 暨 財 團 法 人 張 錦 文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等 職, 汲 引 現 代 先 進 管 理 制 度, 培 育 優 質 行 政 專 業 人 才 ; 草 創 接 掌 馬 偕 護 校, 獎 掖 黽 勉 良 師 學 子 ; 襄 助 各 級 醫 院 興 辦, 擬 議 醫 師 診 察 費 制, 覃 思 碩 擘, 用 舍 攸 宜 ; 出 奇 劃 策, 創 見 屢 標 尤 以 開 設 生 命 線 心 理 輔 導 機 制, 建 置 張 老 師 服 務 專 線, 深 化 自 殺 防 治 協 談, 匡 扶 青 少 年 成 長 發 展, 新 硎 初 試, 實 效 觀 成 爰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接 任 中 沙 醫 療 團 團 長, 推 展 人 道 救 護, 厚 植 國 民 外 交, 靖 獻 嘉 謨, 馳 聲 海 宇 曾 獲 頒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一 等 衛 生 獎 章 外 交 績 優 獎 章 暨 第 十 九 屆 醫 療 奉 獻 獎 特 殊 貢 獻 獎 等 殊 譽, 復 膺 選 美 國 醫 務 管 理 學 會 院 士, 洵 迺 亞 洲 首 位 獲 此 榮 銜 者, 勛 華 懋 績, 輝 耀 杏 林, 爰 有 臺 灣 醫 管 教 父 美 稱 綜 其 生 平, 開 醫 務 管 理 之 先 河, 行 淑 世 惠 群 之 職 志, 遺 緒 遐 福, 卷 帙 流 芳 ; 著 儀 矩 範, 奕 葉 馨 垂 遽 聞 溘 然 捐 館, 悼 惜 彌 殷, 應 予 明 令 褒 揚, 用 示 政 府 軫 念 邦 賢 之 至 意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專 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開 國 紀 念 典 禮 暨 元 旦 團 拜 15
1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開 國 紀 念 典 禮 暨 元 旦 團 拜,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在 總 統 府 大 禮 堂 舉 行, 總 統 主 持 並 以 奮 起 行 動 扭 轉 未 來 為 題 發 表 祝 詞, 副 總 統 中 央 與 地 方 高 級 文 武 官 員 及 民 意 代 表 等 約 二 百 人 參 與, 典 禮 至 9 時 25 分 結 束 總 統 頒 授 常 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前 常 任 代 表 林 義 夫 勳 章 典 禮 總 統 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上 午 10 時 10 分 在 總 統 府 3 樓 臺 灣 晴 廳 頒 授 我 國 常 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前 常 任 代 表 林 義 夫 二 等 景 星 勳 章, 以 表 彰 渠 於 任 內 致 力 經 貿 事 務 拓 展 國 際 關 係 之 卓 著 貢 獻 授 勳 時,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楊 進 添 外 交 部 部 長 林 永 樂 經 濟 部 次 長 卓 士 昭 總 統 府 第 三 局 局 長 張 國 葆 暨 受 勳 者 家 屬 等 在 場 觀 禮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記 事 期 間 :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至 102 年 1 月 3 日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訪 視 臺 灣 保 來 得 (Porite) 公 司 (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 蒞 臨 南 崁 五 福 宮 建 廟 350 週 年 慶 暨 五 朝 祈 安 酬 恩 完 醮 慶 典 致 詞 (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 12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蒞 臨 101 年 度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政 策 座 談 會 致 詞 ( 臺 北 市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 蒞 臨 傳 愛 到 非 洲 中 非 文 化 與 武 藝 交 流 公 益 記 者 會 觀 賞 16
17 臺 灣 及 非 洲 兒 童 精 彩 武 藝 表 演 並 致 詞 ( 臺 北 市 梅 門 德 藝 天 地 ) 12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 無 公 開 行 程 12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蒞 臨 臺 北 最 high 新 年 城 跨 年 晚 會 致 詞 並 與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等 人 共 同 倒 數 迎 接 新 年 暨 觀 賞 煙 火 秀 ( 臺 北 市 政 府 前 市 民 廣 場 ) 1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偕 同 副 總 統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元 旦 升 旗 典 禮 ( 總 統 府 府 前 廣 場 ) 主 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開 國 紀 念 典 禮 暨 元 旦 團 拜 並 以 奮 起 行 動, 扭 轉 未 來 為 題 發 表 元 旦 祝 詞 ( 總 統 府 ) 1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蒞 臨 教 育 部 繼 往 開 來 啟 動 典 禮 致 詞 (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 接 見 第 14 屆 國 家 建 築 金 質 獎 暨 第 9 屆 國 家 品 牌 玉 山 獎 得 獎 企 業 代 表 一 行 1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授 勳 常 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前 常 任 代 表 林 義 夫 ( 總 統 府 ) 接 見 法 國 國 民 議 會 友 臺 小 組 主 席 博 賀 德 (François Brottes) 等 一 行 記 事 期 間 :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17
18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至 102 年 1 月 3 日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蒞 臨 第 16 屆 國 家 講 座 主 持 人 暨 第 56 屆 學 術 獎 頒 獎 典 禮 致 詞 並 頒 獎 (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 12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蒞 臨 第 1 屆 星 雲 教 育 獎 頒 獎 典 禮 致 詞 並 頒 獎 ( 高 雄 市 佛 光 山 佛 陀 紀 念 館 ) 12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 蒞 臨 101 年 屏 東 萬 丹 國 際 紅 豆 節 開 幕 典 禮 致 詞 (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公 園 ) 12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無 公 開 行 程 1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陪 同 總 統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元 旦 升 旗 典 禮 出 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開 國 紀 念 典 禮 暨 元 旦 團 拜 蒞 臨 圓 山 文 化 節 百 家 揮 毫 迎 新 春 揮 毫 並 致 詞 ( 臺 北 市 圓 山 飯 店 ) 1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無 公 開 行 程 1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無 公 開 行 程 中 央 研 究 院 公 告 18
19 中 央 研 究 院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公 共 字 第 號 主 旨 : 預 告 訂 定 中 央 研 究 院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訂 定 機 關 : 中 央 研 究 院 二 訂 定 依 據 :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三 中 央 研 究 院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逐 條 說 明 如 附 件 本 案 另 載 於 本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 學 術 行 政 訊 息 區 四 對 於 本 公 告 內 容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修 正 建 議 者, 請 於 本 公 告 刊 登 公 報 隔 日 起 七 日 內 陳 述 意 見 或 洽 詢 : ( 一 ) 承 辦 單 位 : 中 央 研 究 院 總 辦 事 處 公 共 事 務 組 王 仰 桂 先 生 ( 二 ) 地 址 :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研 究 院 路 二 段 128 號 ( 三 ) 電 話 :(02) ( 四 ) 傳 真 :(02) ( 五 ) 電 子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院 長 翁 啟 惠 中 央 研 究 院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本 院 研 發 成 果 之 管 理 運 用 權 益 分 配 智 慧 財 產 權 申 請 及 維 護 事 宜, 向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政 府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19
20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及 本 院 自 訂 之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成 果 發 展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該 要 點 於 八 十 九 年 六 月 五 日 訂 定 後 實 施, 迭 經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廿 三 日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廿 七 日 九 十 五 年 三 月 卅 日 九 十 六 年 二 月 五 日 及 九 十 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等 五 次 修 正 歷 次 修 正 及 衍 生 之 配 套 法 規, 均 使 本 院 研 發 成 果 之 運 用 及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更 趨 良 善 茲 因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於 一 百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修 正 通 過, 其 中,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分 別 規 定 : 中 央 研 究 院 得 報 請 其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置 科 學 研 究 基 金 第 一 項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成 果 所 得, 除 應 撥 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保 管 運 用 部 分 外, 歸 屬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部 分, 得 循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方 式 撥 入 前 項 之 科 學 研 究 基 金 由 是, 本 院 取 得 設 置 科 學 研 究 基 金 及 保 管 運 用 智 慧 財 產 權 成 果 所 得 之 法 源 依 據 復 以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即 已 規 定, 略 以 各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政 府 補 助 委 託 出 資 或 公 立 研 究 機 關 ( 構 ) 依 法 編 列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預 算 所 進 行 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就 其 目 的 要 件 期 限 範 圍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比 例 登 記 管 理 收 益 分 配 迴 避 及 其 相 關 資 訊 之 揭 露 資 助 機 關 介 入 授 權 第 三 人 實 施 或 收 歸 國 有 及 相 關 程 序 等 事 項, 訂 定 法 規 命 令 施 行 之 此 外, 參 酌 第 九 次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之 共 識, 在 全 球 化 競 爭 下, 為 拉 近 與 其 他 國 家 競 逐 人 才 學 研 成 果 與 產 業 需 求 間 的 落 差, 強 化 研 發 產 能 的 上 中 下 游 連 結, 有 效 促 進 產 官 學 合 作 平 台 機 會, 使 國 內 專 利 發 展 與 學 術 間 的 關 連 性 緊 密 結 合, 提 升 研 發 效 能, 本 辦 法 鼓 勵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之 進 行, 使 國 家 整 體 科 研 經 費 透 過 合 理 配 置, 帶 動 產 業 集 中 資 源 創 新 發 展 爰 同 時 參 酌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之 精 神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成 果 發 展 管 理 要 點 之 現 行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要 旨 如 下 : 20
21 一 本 辦 法 之 法 源 依 據 ( 第 一 條 ) 二 本 辦 法 名 詞 定 義 ( 第 二 條 ) 三 研 究 成 果 發 展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權 責 ( 第 三 條 ) 四 研 究 成 果 發 展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及 決 議 方 式 ( 第 四 條 ) 五 研 發 成 果 之 歸 屬 ( 第 五 條 ) 六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申 請 維 護 及 讓 與 規 定 ( 第 六 條 ) 七 研 發 成 果 之 權 益 分 配 ( 第 七 條 ) 八 研 發 成 果 之 運 用 原 則 及 例 外 規 定 ( 第 八 條 ) 九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 第 九 條 ) 十 接 受 研 究 經 費 及 設 備 之 贊 助 規 定 ( 第 十 條 ) 十 一 本 辦 法 之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 第 十 一 條 ) 中 央 研 究 院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草 案 對 照 表 條 文 第 一 條 為 有 效 管 理 中 央 研 究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依 法 編 列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預 算 所 進 行 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而 歸 屬 於 本 院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成 果 所 得,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及 參 酌 第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研 發 成 果, 指 本 院 人 員 因 職 務 所 產 生 之 知 識 技 術 著 作 在 院 內 製 成 之 產 品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電 腦 軟 體 商 業 機 密 專 業 知 識 及 其 他 技 術 資 料, 與 因 而 取 得 之 國 內 外 專 利 權 本 院 出 版 品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所 有 衍 生 之 權 說 明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於 一 百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修 正 通 過 後, 本 院 取 得 設 置 科 學 研 究 基 金 之 法 源 為 有 效 管 理 該 歸 屬 於 本 院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成 果 所 得 部 分, 爰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及 參 酌 第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之 精 神, 訂 定 本 辦 法 名 詞 定 義 21
22 利 研 發 成 果 之 管 理 及 運 用, 指 與 研 發 成 果 權 利 有 關 之 協 商 諮 詢 審 查 申 請 收 益 利 用 技 術 移 轉 使 用 授 權 委 任 信 託 訴 訟 諮 商 維 護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第 一 項 本 院 出 版 品 之 管 理 及 運 用 要 點, 另 定 之 但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電 腦 軟 體 及 其 手 冊 說 明 等 衍 生 著 作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本 院 受 贈 或 代 管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適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三 條 本 院 應 設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研 管 會 ), 由 院 長 聘 請 院 內 外 人 員 組 成, 襄 助 院 長 監 督 本 院 研 發 成 果 之 管 理 及 運 用 下 列 事 項 應 經 研 管 會 審 議 : 一 本 院 以 專 屬 方 式 對 台 灣 以 外 地 區 之 對 象 授 權 案 之 審 查 二 本 院 無 償 授 權 業 者 案 之 審 查 三 本 院 專 利 權 拋 棄 或 讓 與 之 處 分 四 本 院 受 讓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審 查 及 決 定 五 本 院 技 術 移 轉 利 益 衝 突 之 應 揭 露 利 益 揭 露 方 式 及 迴 避 之 審 定 研 管 會 對 於 違 反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情 事, 得 進 行 必 要 之 調 查, 並 於 調 查 完 成 後, 提 請 有 關 單 位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第 四 條 研 管 會 之 運 作 規 定 如 下 : 為 有 效 監 督 本 院 研 發 成 果 之 管 理 及 運 用 過 程, 使 相 關 決 定 透 明 化 並 昭 公 信, 宜 由 院 內 外 人 士 組 成 專 業 機 制, 協 助 院 長 加 以 監 督, 爰 由 院 長 聘 請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研 管 會 ), 就 下 列 事 宜 協 助 審 議 : 一 本 院 專 屬 授 權 台 灣 以 外 地 區 之 對 象 二 本 院 無 償 授 權 三 本 院 專 利 權 拋 棄 或 讓 與 之 處 分 四 本 院 受 讓 智 慧 財 產 權 五 本 院 技 術 移 轉 利 益 衝 突 之 應 揭 露 利 益 揭 露 方 式 及 迴 避 之 認 定 一 除 研 管 會 外 部 委 員 得 依 各 機 關 學 22
23 一 研 管 會 置 委 員 ( 含 召 集 人 ) 七 至 十 五 人, 任 期 二 年,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院 外 委 員 得 酌 支 審 查 費 委 員 期 滿 得 連 任, 任 期 內 如 有 出 缺 者, 其 繼 任 人 選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二 研 管 會 置 召 集 人, 由 院 長 指 定 副 院 長 一 人 擔 任, 負 責 召 集 會 議 並 為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召 集 或 出 席 者, 得 指 定 委 員 代 理 之 三 研 管 會 委 員 不 得 代 理 委 員 對 其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案 件, 應 行 迴 避 四 研 管 會 之 決 議, 應 有 過 半 數 委 員 出 席,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行 之, 或 得 由 召 集 人 會 知 各 委 員, 並 經 徵 得 過 半 數 委 員 同 意 行 之 五 召 集 人 於 例 行 性 技 術 移 轉 案 件 作 成 決 定 之 前, 得 指 派 委 員 一 至 二 人 協 助 提 供 意 見 六 研 管 會 之 行 政 業 務, 由 本 院 公 共 事 務 組 統 籌 辦 理 第 五 條 由 本 院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委 辦 或 出 資 進 行 之 研 究 工 作,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外, 所 產 生 之 研 發 成 果, 歸 屬 於 本 院 本 院 人 員 非 於 前 項 情 形 下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過 程 中 亦 未 使 用 本 院 資 源 ( 場 地 設 備 或 經 驗 等 ), 所 產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酌 支 相 關 費 用 外, 研 管 會 組 成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二 研 管 會 之 召 集 人 由 院 長 指 定 一 名 副 院 長 擔 任, 本 條 並 就 會 議 之 決 議 方 式 或 例 行 性 案 件 之 決 議 方 式 規 定 之 一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略 以 各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政 府 補 助 委 託 出 資 或 公 立 研 究 機 關 ( 構 ) 依 法 編 列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預 算 所 進 行 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就 其 目 的 要 件 期 限 範 圍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比 例 登 記 管 23
24 生 之 研 發 成 果,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外, 歸 屬 於 該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或 著 作 人 ( 以 下 簡 稱 創 作 人 ) 本 院 人 員 進 行 前 項 情 形 之 研 究 工 作, 過 程 中 擬 使 用 本 院 資 源, 應 報 請 所 屬 單 位 同 意, 並 與 本 院 訂 立 契 約, 約 定 研 發 成 果 所 有 權 歸 屬 及 權 益 收 入 分 配 歸 屬 於 本 院 之 研 發 成 果 適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就 本 條 規 定 有 疑 義 者, 得 經 創 作 人 或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報 請 研 管 會 認 定 第 六 條 創 作 人 應 自 行 或 經 由 所 屬 單 位 報 請 公 共 事 務 組 處 理 與 其 研 發 成 果 有 關 之 各 項 事 宜 本 院 評 估 該 研 發 成 果 利 用 價 值 讓 與 可 能 性 或 其 他 商 品 化 可 能 性 經 費 負 擔 等 因 素 後, 得 為 下 列 處 置 : 一 決 定 提 出 智 慧 財 產 權 申 請 之 案 件, 所 需 各 項 費 用, 由 本 院 負 擔 二 決 定 不 提 出 智 慧 財 產 權 申 請 之 案 件, 應 將 申 請 權 讓 與 創 作 人 等 自 費 申 請 創 作 人 等 取 得 權 利 後, 應 向 本 院 提 出 智 慧 財 產 權 讓 與 之 申 請, 本 院 並 得 為 如 下 決 定 : ( 一 ) 決 定 受 讓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應 對 取 得 權 利 之 創 作 人 等 補 償 理 收 益 分 配 迴 避 及 其 相 關 資 訊 之 揭 露 資 助 機 關 介 入 授 權 第 三 人 實 施 或 收 歸 國 有 及 相 關 程 序 等 事 項, 訂 定 法 規 命 令 施 行 之 二 本 院 智 財 業 務 相 對 單 純, 研 發 成 果 之 管 理 運 用 均 以 依 法 編 列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預 算 所 進 行 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為 主, 惟 考 量 日 後 業 務 之 需 求, 爰 將 本 院 人 員 非 於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所 定 之 情 況, 所 進 行 之 研 究 工 作 所 產 生 研 發 成 果, 亦 加 以 規 範 之, 衡 平 國 家 資 源 及 本 院 人 員 之 權 益 一 研 發 成 果 產 出 後, 尚 需 經 由 本 院 主 管 單 位 及 研 管 會 綜 合 判 斷 其 利 用 價 值 商 品 化 經 費 負 擔 市 場 考 量 等 因 素 後, 以 決 定 是 否 動 支 公 務 預 算, 提 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申 請 加 以 保 護 二 承 前, 智 慧 財 產 權 申 請 與 否 之 決 定, 尚 可 細 分 為 如 下 : ( 一 ) 本 院 決 定 申 請 ( 二 ) 本 院 決 定 不 申 請, 讓 與 創 作 人 自 費 申 請 ( 三 ) 本 院 決 定 不 申 請, 讓 與 創 作 人 自 費 申 請 後, 本 院 決 定 接 受 創 作 人 讓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 四 ) 本 院 決 定 不 申 請, 讓 與 創 作 人 自 費 申 請 後, 本 院 決 定 不 接 受 創 作 人 讓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 五 ) 本 院 與 創 作 人 均 不 申 請, 讓 與 24
25 申 請 費 用 有 權 益 收 入 者, 給 與 創 作 人 百 分 之 六 十 之 報 酬, 其 餘 百 分 之 十 給 與 本 院 百 分 之 十 給 與 創 作 人 所 屬 實 驗 室 百 分 之 二 十 給 與 國 庫 ( 二 ) 決 定 不 受 讓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應 無 償 或 有 償 同 意 取 得 權 利 之 創 作 人 等 保 留 該 權 利 三 本 院 及 創 作 人 等 均 不 提 出 申 請 者, 得 同 意 創 作 人 與 第 三 人 訂 定 契 約, 由 其 代 為 申 請 代 申 請 人 應 以 本 院 名 義 提 出, 於 取 得 權 利 登 記 後, 得 向 本 院 申 請 費 用 補 償 給 予 優 先 授 權, 或 以 無 償 或 有 償 方 式 取 得 該 權 利 歸 屬 本 院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依 法 應 繳 納 年 費 或 維 持 費 者, 於 繳 費 五 年 後 未 實 施 移 轉 或 授 權, 本 院 參 酌 創 作 人 或 其 所 屬 單 位 意 見, 得 為 下 列 之 處 置 : 一 繼 續 或 終 止 繳 納 年 費 或 維 持 費 二 將 權 利 以 有 償 或 無 償 方 式 讓 與 創 作 人 或 第 三 人 第 七 條 屬 於 本 院 研 發 成 果 之 權 益 收 入, 得 於 扣 除 必 要 之 衍 生 費 用 後, 提 撥 分 配 創 作 人 百 分 之 四 十, 本 院 創 作 人 所 屬 實 驗 室 及 國 庫 或 資 助 機 關 至 多 各 百 分 之 二 十 前 項 所 稱 權 益 收 入, 包 括 授 權 金 權 利 金 價 金 股 權 材 料 第 三 人 申 請 三 在 已 經 歸 屬 於 本 院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方 面, 由 於 維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需 不 斷 投 入 公 務 預 算, 倘 不 計 算 市 場 價 值 產 業 應 用 性 預 算 配 置 等 因 素, 普 遍 一 律 維 護, 顯 不 符 合 資 源 合 理 使 用 及 節 撙 公 帑 之 精 神 爰 考 量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繳 費 五 年 後 仍 未 實 施 移 轉 或 授 權 者, 本 院 得 參 酌 創 作 人 或 其 所 屬 單 位 意 見, 決 定 不 予 持 續 維 護 或 讓 與 創 作 人 及 第 三 人, 使 資 源 與 預 算 得 有 效 利 用 一 為 有 效 運 用 研 究 成 果, 並 鼓 勵 研 究 機 構 與 民 間 企 業 擴 大 參 與 研 究 發 展,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參 酌 外 國 為 加 強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之 使 用,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另 有 規 定 之 立 法 例, 如 美 國 之 Bayh-Dole 法 案, 明 定 政 府 出 資 之 25
26 移 轉 收 入 或 其 他 權 益 ; 衍 生 費 用 之 項 目 ( 不 含 專 利 申 請 及 維 護 費, 主 要 如 匯 兌 費 用 ), 由 公 共 事 務 組 簽 報 院 長 核 定 創 作 人 所 屬 實 驗 室 之 權 益 收 入, 於 提 撥 分 配 時, 如 創 作 人 已 未 任 職 於 本 院, 該 收 入 應 分 配 予 管 轄 該 實 驗 室 之 單 位 創 作 人 之 權 益 收 入 得 分 配 予 其 相 關 研 究 團 隊 ; 研 究 團 隊 之 名 單 由 創 作 人 指 定 之 第 一 項 所 定 權 益 收 入 以 外 之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歸 屬 於 本 院 於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情 形, 研 發 成 果 權 益 收 入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契 約 約 定 屬 於 本 院 者, 準 用 第 一 項 分 配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院 管 理 之 研 發 成 果, 得 對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 構 ) 廠 商 其 他 團 體 或 個 人 為 技 術 之 移 轉 或 使 用 之 授 權, 但 以 有 償 非 專 屬 及 我 國 管 轄 區 域 內 優 先 為 原 則 以 無 償 或 專 屬 方 式 對 我 國 管 轄 區 域 外 之 對 象 為 技 術 之 移 轉 或 使 用 之 授 權 者, 應 在 促 進 科 技 發 展 社 會 福 祉 國 家 利 益, 確 保 研 發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商 品 化,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遵 守 國 際 承 諾, 且 不 違 反 公 平 原 則 下, 以 書 面 契 約 就 其 用 途 授 權 地 區 授 權 期 間 再 授 權 再 移 轉 或 其 他 事 項 為 適 當 之 限 制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成 果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應 本 公 平 與 效 益 原 則, 得 歸 研 究 機 構 或 企 業 所 有 或 運 用, 不 受 國 有 財 產 法 之 限 制, 並 授 權 行 政 院 訂 定 其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以 資 適 用 二 承 前, 政 府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研 發 成 果 由 執 行 研 究 發 展 之 單 位 負 管 理 及 運 用 之 責 者, 其 管 理 或 運 用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應 將 一 定 比 率 分 配 創 作 人 爰 此, 本 院 乃 參 酌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目 前 定 有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者, 訂 定 國 庫 本 院 及 創 作 人 等 之 權 益 收 入 分 配 比 例 本 院 管 理 之 研 發 成 果, 其 運 用 實 施 係 於 我 國 管 轄 區 域 內, 以 有 償 非 專 屬 方 式 為 原 則 但 考 量 開 放 創 新 及 國 際 分 工 之 產 業 趨 勢, 並 兼 顧 國 內 產 業 效 益, 例 外 得 允 許 於 境 外 實 施 亦 即, 研 發 成 果 之 運 用 原 則 上 應 以 提 供 我 國 研 究 機 構 或 企 業 在 我 國 管 轄 區 域 內 進 行 製 造 或 使 用 為 優 先, 而 其 例 外 情 形, 於 符 合 特 定 要 件 之 下, 報 經 本 院 研 管 會 審 議 後 進 行, 期 以 協 助 國 內 產 業 全 球 布 局, 並 兼 顧 國 內 產 業 之 保 護 同 時, 也 符 合 當 前 政 府 鼓 勵 參 與 國 際 標 準 之 政 策 方 向, 期 以 促 進 國 際 接 軌 與 增 進 國 際 影 響 力 26
27 前 項 所 稱 有 償, 其 方 式 包 括 以 授 權 金 權 利 金 價 金 股 權 交 互 授 權 技 術 合 作 或 其 他 業 界 通 用 方 式, 作 為 技 術 移 轉 或 授 權 之 對 價 者 第 九 條 本 院 所 屬 單 位 及 其 人 員, 於 不 妨 害 本 院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及 應 取 得 之 權 益 前 提 下, 得 接 受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團 體 或 政 府 機 關 ( 構 ) 之 委 託 進 行 研 究, 或 共 同 進 行 合 作 研 究 前 項 委 託 或 合 作 研 究, 應 以 契 約 約 定 研 發 成 果 歸 屬 及 權 益 收 入 分 配 比 例 本 院 依 契 約 約 定 得 享 有 之 授 權 金 權 利 金 價 金 股 權 及 其 他 權 益 收 入 之 分 配, 準 用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就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所 定 之 情 形 訂 立 委 託 或 合 作 研 究 契 約 時, 應 事 先 向 本 院 核 備 ; 於 該 研 發 成 果 實 際 產 生 時, 應 即 時 通 知 本 院, 執 行 國 有 權 利 代 管 及 權 益 收 入 分 配 事 宜 本 院 人 員 參 與 非 所 屬 單 位 之 研 究 計 畫, 或 接 受 外 界 委 託, 凡 涉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情 形 者, 應 先 取 得 其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並 報 院 核 備 ; 第 一 項 至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準 用 之 本 院 人 員 將 研 發 成 果 提 供 外 界 使 用, 並 以 入 股 或 其 他 方 式 參 與 利 益 分 配 時, 除 不 得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一 在 產 業 創 新 提 升 學 研 地 位 之 目 標 下, 本 辦 法 參 酌 第 九 屆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之 共 識, 為 增 進 國 內 產 業 優 勢, 促 成 產 官 學 合 作 平 台 機 會, 使 研 發 成 果 之 產 生 多 元 化, 提 升 研 發 效 能 二 本 院 人 員 在 不 妨 害 學 術 研 究 之 前 提 下, 自 應 鼓 勵 其 接 受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團 體 或 政 府 機 關 ( 構 ) 之 委 託 進 行 研 究, 或 與 其 共 同 合 作, 使 經 費 合 理 配 置, 帶 動 產 業 集 中 資 源 創 新 發 展 27
28 務 法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先 取 得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並 報 院 核 備 ; 第 一 項 至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準 用 之 第 十 條 本 院 所 屬 單 位 得 接 受 其 他 自 本 條 之 訂 定 理 由 同 前, 並 使 本 院 獲 贈 然 人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之 儀 器 設 備 及 獲 贊 助 之 經 費, 其 使 用 ( 以 下 簡 稱 贊 助 單 位 ) 贊 助 研 究 經 費 程 序 有 所 遵 循 或 儀 器 設 備 所 贊 助 之 研 究 經 費 或 儀 器 設 備, 屬 於 受 贈 單 位 受 贈 單 位 在 不 影 響 其 研 究 需 要 之 範 圍 內, 得 准 許 贊 助 單 位 使 用 本 院 研 究 室 實 驗 室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及 其 他 輔 助 工 具 ; 所 產 生 之 維 護 及 其 他 使 用 費 用, 由 贊 助 單 位 負 擔 贊 助 研 究, 準 用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條 次 變 更, 本 辦 法 之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28
29 編 輯 發 行 : 總 統 府 第 二 局 地 址 : 台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1 段 122 號 電 話 :(02) (02) 轉 6252 傳 真 :(02) 印 刷 : 九 茹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本 報 每 週 三 發 行 ( 另 於 非 公 報 發 行 日 公 布 法 律 時 增 刊 ) 定 價 : 每 份 新 臺 幣 35 元 半 年 新 臺 幣 936 元 全 年 新 臺 幣 1872 元 國 內 郵 寄 資 費 內 含 ( 零 購 掛 號 及 國 外 郵 資 外 加 )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帳 號 : 戶 名 : 總 統 府 第 二 局 零 購 請 洽 總 統 府 第 二 局 或 政 府 出 版 品 展 售 門 市 國 家 書 店 松 江 門 市 /104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209 號 1 樓 /(02)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台 中 總 店 /400 台 中 市 中 山 路 6 號 /(04) 轉 27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台 大 法 學 店 /100 台 北 市 銅 山 街 1 號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逢 甲 店 /407 台 中 市 河 南 路 2 段 240 號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高 雄 店 /800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中 山 一 路 290 號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屏 東 店 /900 屏 東 市 民 族 路 104 號 2 樓 /( 04) 02) 08) 07) GPN: 中 華 郵 政 台 北 誌 字 第 861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雜 誌 交 寄
第 二 章 古 代 慢 慢 睁 开 眼 睛, 我 的 面 前 出 现 一 个 女 孩 子, 大 约 十 六 七 岁, 身 穿 淡 绿 色 布 裙, 头 上 两 个 小 圆 髻 特 别 娇 俏 可 爱 医 院 什 么 时 候 出 现 这 么 一 个 可 爱 的 古 装 护 士 啊! 这 医 院 真 有
迷 糊 妻 主 : 夫 君 太 妖 孽 / 作 者 : 小 骨 头 第 一 章 穿 越 今 天 又 是 解 剖 课, 作 为 一 名 医 学 生, 对 此 我 表 示 万 分 头 痛! 怪 只 怪 当 初 高 考 差 了 几 分, 远 离 最 爱 的 文 学 专 业 而 去 学 医! 想 当 初 鲁 迅 先 生 弃 医 从 文, 我 这 是 与 伟 大 的 学 者 思 想 家 背 道 而 驰 啊!
8 3C 3C
8 3C 3C 5 6 1 2 3 4 01 05 06 08 10 11 19 23 01 02 0304 05 3 06 07 08 1. 2. 3. 4. 1. 2. 3. 4. 09 5. 6. 7. 8. 9. 10. 11. 12. 1. 2. 10 11 100 6 29 12 59 1. 2. 3. 4. 5. 13 90 10 31 14 8 15 102 5 8 16 35 36
8 3C 3C
8 3C 3C 4 1 2 3 05 01 06 08 10 14 11 17 21 25 01 02 03 04 05 06 1. 2. 3. 4. 5. 55%~85% 1. 2. 07 08 3. 4.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98 5 1 1. 2. 5-10 220 15-25kg http://www.cla.gov.tw/ 17 18 19 20 1 02-2771-8151
Microsoft Word - 澎湖田調報告_璉謙組.doc
越 籍 新 住 民 妊 娠 醫 療 照 護 : 訪 談 李 亞 梅 女 士 組 長 : 郭 璉 謙 成 大 中 文 所 博 二 組 員 : 阮 壽 德 成 大 中 文 所 博 一 黃 榆 惠 成 大 中 文 所 碩 一 許 愷 容 成 大 中 文 所 碩 一 何 珍 儀 成 大 中 文 所 碩 一 指 導 老 師 : 陳 益 源 教 授 前 言 2009 年 03 月 21 日, 下 午 2 時 30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新 龙 围 空 间 新 龙 围 初 衷 是 打 造 成 一 个 集 村 民 聚 会 文 化 展 览 产 品 展 示 培 训 会 议 等 多 功 能 的 村 民 活 动 中 心, 在 2015 年 7 月 15 日 开 张
绿 耕 简 报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第 一 期 广 东 绿 耕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心 城 乡 合 作 公 平 贸 易 共 创 生 态 文 明 与 可 持 续 生 活 新 龙 围 重 生 之 旅, 仍 在 继 续 从 化 连 南 四 川 云 南 沙 东 培 训 中 山 大 学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31312D3239A4F4AB4FA7BDACFCAE69ABCAADB132AED52E696E6464>
防災小尖兵 童言童畫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ISBN 978-986-03-0381-0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中華 華民 民 國1 國 1 0 0年 0 年 12 12月 9 GPN 1010004048 定價新台幣 99元 序 98年八八莫拉克風災及88年的921大地震 台灣受到嚴重的創傷 讓國人真正感受到極端氣候變遷下 大自然反撲的力量不容小覷 尤其
p1-5
特殊教育叢書 (118) 臺北市 118 學年度學前 國小暨國中階段特殊教育班優良教材教具評選 得獎作品專輯 101 臺北市101學年度學前 得獎作品專輯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印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出版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印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 TASC Start 5.
悠活台南-NO10-悠活行事曆-new
11 12 November 悠活行事曆 December 11/3 12/22 西拉雅文化節 民族事務委員會 11月 12月 東山咖啡季 農業局 地點 左鎮國小 左鎮拔馬平埔文物館 臺灣文學館 地點 東山區 以動靜態相關藝文活動呈現西拉雅文化特色 開幕當天有特色美食 傳 東山擁有適合咖啡生長的環境 加上農民用心栽培 是正港的 臺灣味 統親子趣味競賽及文創展示讓民眾同樂 各部落的夜祭也將陸續到來 咖啡
--------------------------------------------------------------------------------
-------------------------------------------------------------------------------- -------------------------------------------------------------------------------- 010203 040506 070809 10 --------------------------------------------------------------------------------
untitled
1372 http://www.president.gov.tw/ 94 年 10 26 6656 令 錄 1 8 9 參 10 令 令 94 年 10 18 良 行 參 領 1 立 李 立 理 寧 劉 隆 金 蓮 蘭 麗 隆 栗 盧 利 金 利 2 呂 福 行 李 行 行 李 行 行 行 行 良 行 玲 行 金 理 行 金 理 行 金 理 參 林 金 行 李 瑩 力 女 林 李 3 蘭 劉 林 玲
伊 斯 蘭 文 化 節 CONTENTS 伊 斯 蘭 文 化 節 慧 明 禪 寺 樹 林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 老 人 共 餐 土 城 義 塚 大 墓 公 - 放 水 燈 土 城 義 塚 大 墓 公 - 中 元 普 渡 三 重 鎮 安 宮 頂 泰 山 巖 金 法 林 廣 行 宮 關 聖 帝 君
伊 斯 蘭 文 化 節 CONTENTS 伊 斯 蘭 文 化 節 慧 明 禪 寺 樹 林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 老 人 共 餐 土 城 義 塚 大 墓 公 - 放 水 燈 土 城 義 塚 大 墓 公 - 中 元 普 渡 三 重 鎮 安 宮 頂 泰 山 巖 金 法 林 廣 行 宮 關 聖 帝 君 聖 誕 - 平 安 宴 樹 林 鎮 安 宮 - 新 莊 大 眾 廟 出 巡 02 封 面 故 事 耶
8 3C 3C 1 2 3 4
8 3C 3C 1 2 3 4 01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5 19 1. 2. 3. 2 7 8 3 5 6 4 1 01 02 03 04 05 1. 06 2. 1. lipid layer 3. 2. aqueous layer 4. 3. mucus layer 1. 2. 07 08 09 1. Sjögren's Syndrome 2. 3.
2012 P.41 8 月 號 P.28 艷 夏 新 北 食 遊 趣 您 有 多 久 沒 有 到 烏 來 避 暑? 烏 來 不 僅 只 有 泡 湯 的 樂 趣, 周 邊 的 景 點 清 涼 的 瀑 02 跟 著 我 趴 趴 GO 陳 庭 妮 真 愛 美 食 28 好 風 味 好 伴 手 振 頤 軒
2012 P.41 8 月 號 P.28 艷 夏 新 北 食 遊 趣 您 有 多 久 沒 有 到 烏 來 避 暑? 烏 來 不 僅 只 有 泡 湯 的 樂 趣, 周 邊 的 景 點 清 涼 的 瀑 02 跟 著 我 趴 趴 GO 陳 庭 妮 真 愛 美 食 28 好 風 味 好 伴 手 振 頤 軒 鳳 梨 酥 芋 到 泥 今 生 一 定 要 來 吃 布 南 勢 溪, 以 及 豐 富 的 美 食 文
Microsoft Word - 秋字第4期.doc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秋 字 第 4 期 目 錄 專 載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80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政 令 水 利 訂 定 新 北 市 暫 掛 纜 線 管 理 要 點 廢 止 臺 北 縣 雨 水
104 3 25 2 6 7 7 7 9 1 1 0 4 3 1 3 104 104 1 0 4 3 1 3 2 3 1 0 4 3 1 3 1 0 4 3 1 6 4 5 1 0 4 3 1 6 1 0 4 3 1 3 1 0 4 0 0 0 2 8 3 4 0 1 0 4 3 1 7 1 0 4 0 0 0 2 1 7 0 0 6 104 3 13 ( ) 5 3 23 104 3 17 ( )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總 統 府 公 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壹 總 統 令 一 公 布 法 律 目 錄 ( 一 ) 修 正 醫 師 法 條 文 2 ( 二 ) 修 正 醫 療 法 條 文 2 ( 三 ) 修 正 就 業 保 險 法 條 文 3 ( 四 ) 修 正 就 業 服 務 法 條 文 4 ( 五 ) 修 正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條 例 條 文 5 ( 六 ) 增
85 : NO.600 TAIPOWER 41
101 9 25 40 101 12 85 : NO.600 TAIPOWER 41 3 ( ) 5 (SOP) 42 101 12 1 A B C D A D D D A D A 2 B K 10 B 2,400 B 2,400 165 167 ( 1 2) NO.600 TAIPOWER 43 91 565 165 1. 2. 3. 4. 5. 1. 44 101 12 2. 20,000 1
12. 人 事 室... 90 13. 主 計 室... 91 14.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97 15.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99 16. 秘 書 室... 105 17. 北 師 美 術 館... 106 18. 附 屬 實 驗 小 學... 107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2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5 年 1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二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605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張 校 長 新 仁 記 錄 : 黃 崇 銘 四 出 席 人 員 : 學 術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暨 附 小 校 長 五 會 議 程 序 : 頒 發 續 任 主 管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湯 瑞 媛 開 業 執 照...42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楊 丹 誠 開 業 執 照...42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林 學 堅 開 業 執 照...43 預 告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草 案
目 錄 壹 專 載 桃 園 市 政 府 第 1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1 桃 園 市 政 府 第 2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6 貳 政 令 訂 定 桃 園 市 立 大 溪 木 藝 生 態 博 物 館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立 大 溪 木 藝 生 態 博 物 館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立 大 溪 木 藝 生 態 博 物 館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 () () () () 2
1 () () () () () 2 1 3 2 4 2 3 2 3 2 3 3 () 6 () () () () () 4 () 2 () 2 1 3 () () () () 6 () () ( ) ( ) ( ) ( ) ( ) ( ) ( ) () 5 () 8 () 6 1 () () () 7 () () () () () ()()() ) 4 () () () () 8 () () ()
封 面 故 事 COVER STORY 農 曆 六 月 廿 四 日 是 關 聖 帝 君 壽 誕, 每 年 各 地 關 帝 廟 都 有 盛 大 熱 鬧 的 慶 典, 因 國 人 崇 敬 關 公 忠 孝 節 義 講 信 用 的 精 神, 祂 也 成 了 照 顧 生 意 人 的 武 財 神, 也 因 鑽
金 包 里 媽 祖 大 遶 境 - 起 馬 炮 明 志 書 院 CONTENTS 頂 泰 山 巖 金 包 里 慈 護 宮 二 媽 回 娘 家 板 橋 接 源 堂 - 媽 祖 聖 誕 遶 境 三 重 先 嗇 宮 神 農 文 化 祭 - 神 將 猴 硐 煤 礦 博 物 園 區 - 瑞 三 運 煤 橋 頂 泰 山 巖 02 封 面 故 事 新 北 恩 主 公 聖 堂 巡 禮 36 民 俗 采 風 錄 凡
004 www.cdc.gov.tw 005 006 www.cdc.gov.tw 007 009 010 www.cdc.gov.tw 聽 希望在唱歌 向熱情的周梅華 有個愛她的丈夫楊建盛與 6 個可愛的孩 外 子 阿美族的血液在她身上奔流著 患病之前 她有一張 美麗的臉 透亮出健康的神采 雖然家境不好 兩人沒有被貧困打倒 反而更賣力工作 他 們住在花蓮光復太巴塱部落 建盛從事重勞力的建築業
统计学院第八期党校专题报道
翻 页 一 年 将 尽, 习 惯 盘 点 走 过 的 岁 月 回 眸 2011 我 们 行 走 的 身 影, 几 多 忙 碌, 几 多 欣 喜 为 一 个 封 面, 我 们 殆 精 竭 虑 精 心 构 思 ; 为 一 篇 文 章, 我 们 再 三 思 量 反 复 打 磨 ; 为 一 幅 插 图, 我 们 细 细 挑 选, 几 经 取 舍 炎 炎 夏 日, 汗 流 浃 背, 字 斟 句 酌, 逐 字
手冊01
步 行 困 難 老 人 居 家 安 全 手 冊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出 版 台 灣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與 安 全 促 進 學 會 編 製 序 隨 著 社 會 高 齡 化 的 趨 勢, 老 年 人 口 逐 漸 增 加, 其 健 康 與 安 全 也 備 受 重 視 與 關 注 根 據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事 故 傷 害 是 造 成 長 者 傷 亡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Microsoft Word -
實 務 工 作 坊 國 中 小 與 高 中 職 ( 五 ) 性 別 教 育 師 生 共 同 創 造 的 課 堂 高 中 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之 行 動 研 究 張 明 敏 ( 國 立 竹 北 高 中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7 日 C- 甲 -37 性 別 教 育 師 生 共 同 創 造 的 課 堂 高 中 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嘉 義 縣 鹿 草 鄉 下 潭 國 小 1O3 學 年 度 家 長 委 員 會 及 顧 問 名 單 家 長 委 員 會 顧 問 會 長 周 以 凱 施 坤 霖 郭 銘 進 張 啟 原 副 會 長 戴 志 成 吳 輝 臨 吳 明 偉 蘇 東 漢 榮 譽 會 長 沈 俊 佟 蘇 聰 明 洪 加 祥 蘇
發 行 人 : 劉 威 志 編 輯 群 : 下 潭 國 小 教 師 主 編 : 鄭 冠 仁 老 師 總 編 輯 : 徐 慶 鐘 主 任 地 址 : 嘉 義 縣 鹿 草 鄉 光 潭 村 196 號 電 話 :05-3651544 傳 真 :05-3650253 網 路 陷 阱 多! 少 女 為 了 見 網 友 失 蹤, 苗 栗 市 一 名 小 女 生 黃, 離 家 2 個 多 月, 到 現 在 依 然
4-1-5
103 年 度 親 職 教 育 - 節 能 減 碳 愛 地 球 親 子 科 學 營 成 果 報 告 表 計 畫 名 稱 辦 理 學 校 103 年 度 親 職 教 育 - 節 能 減 碳 愛 地 臺 南 市 新 民 國 民 小 學 球 親 子 科 學 營 補 助 金 額 新 臺 幣 1 萬 9,400 元 整 對 象 本 校 低 年 級 家 長 及 學 生 親 子 組 活 動 場 次 1 場 附 件
2012 P.16 6 月 號 P.9 2012 新 北 市 特 色 伴 手 禮 出 爐 歷 經 一 番 激 烈 的 競 爭, 深 獲 消 費 者 矚 目, 由 新 北 市 政 府 舉 辦 2012 新 北 市 特 色 伴 手 禮 選 拔 活 動 已 圓 滿 落 幕, 共 計 100 家 廠 商 超
2012 P.16 6 月 號 P.9 2012 新 北 市 特 色 伴 手 禮 出 爐 歷 經 一 番 激 烈 的 競 爭, 深 獲 消 費 者 矚 目, 由 新 北 市 政 府 舉 辦 2012 新 北 市 特 色 伴 手 禮 選 拔 活 動 已 圓 滿 落 幕, 共 計 100 家 廠 商 超 過 130 件 作 品 參 賽, 在 經 過 網 路 投 票 及 專 家 評 選 之 後, 入 圍
7 月 16 日 周 二 19:30 * 儿 童 园 地 明 日 之 星 周 广 仁 钢 琴 艺 术 新 人 奖 得 主 钢 琴 名 曲 赏 析 音 乐 会 钢 琴 : 潘 雨 萌 王 一 诺 李 悦 萌 张 瑞 雪 讲 解 : 陈 达 曲 目 : 肖 邦 : 波 兰 舞 曲 海 顿 : 奏 鸣 曲
打 开 艺 术 之 门 八 喜 2013 暑 期 艺 术 节 时 间 :2013 年 7 月 7 日 -8 月 31 日 地 点 : 中 山 公 园 音 乐 堂 票 价 :20 40 60 80 100 元 订 票 :400-010-8285 www.fcchbj.com 7 月 7 日 周 日 19:30 * 辉 煌 名 团 打 开 艺 术 之 门 2013 暑 期 艺 术 节 开 幕 式 音 乐
2012 3 月 號 萬 金 石 馬 拉 松 北 海 岸 找 好 料 已 邁 入 第 10 年 的 新 北 市 萬 金 石 國 際 馬 拉 松 賽 事, 將 於 3 月 4 日 登 場, 全 長 42 公 里 競 賽 路 線, 跨 越 萬 里 金 山 石 門 三 個 行 政 區, 還 有 全 臺 最
2012 3 月 號 萬 金 石 馬 拉 松 北 海 岸 找 好 料 已 邁 入 第 10 年 的 新 北 市 萬 金 石 國 際 馬 拉 松 賽 事, 將 於 3 月 4 日 登 場, 全 長 42 公 里 競 賽 路 線, 跨 越 萬 里 金 山 石 門 三 個 行 政 區, 還 有 全 臺 最 美 的 維 納 斯 海 岸 線, 沿 途 除 了 美 景, 美 食 名 店 也 吸 引 無 數 遊
0018
發 行 人 : 曾 坤 祥 編 輯 委 員 : 林 靜 文 薛 人 瑋 高 藝 真 謝 承 倉 校 址 :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國 民 中 路 22-20 號 網 址 :www.isse.ilc.edu.tw 電 話 :03-9509788 12/21( 五 ) 社 團 (8) 12/24( 一 ) 下 午 歲 末 聯 歡 暨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12/27( 四 ) 心 甜 工 作 坊 -
untitled
1 1964 0 89 NYU NYU Ramatuelle Book Show High 70 89 70 80 . 414 1990, . 1 2 3 4 5 6 28 78 28 1993 9-12 6790 1992 2.l 5 1748 1992 2 7 () 715 1992 6 8 () 61
佳作.pdf
S H E - -S H E 12 3 3 5 2. 1. 242 1. -SWOT S W O T * * * * * * - L U X - 2. 3 5. 4-9 3. 5 S H E 7 4. 2 2 5. 8 243 7 1... 1. S H E 2. 3. 244 1 2 3 4 1 2 3 4 5 6 1 2 3 4 245 ... 246 247 32 45 1. 2. 1. 2.
系 級 :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4 年 級 學 號 :0983656 姓 名 : 楊 薇 靜 本 校 實 習 課 程 名 稱 : 海 外 實 習 校 外 實 習 單 位 名 稱 : 上 海 市 杜 鵑 園 幼 兒 園 實 習 時 間 :2012/07/16~2012/08/16 實 習 期 間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1 年 度 第 2 次 學 生 業 界 實 習 心 得 徵 文 比 賽 獲 獎 名 單 學 院 別 金 作 獎 銀 作 獎 銅 作 獎 佳 作 師 範 學 院 幼 教 學 系 楊 薇 靜 教 育 學 系 吳 念 真 幼 教 學 系 許 智 婷 數 位 系 梁 香 亞 特 教 系 林 如 美 數 位 系 陳 沛 筑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外 語 學 系 王 竣 民 中 文
untitled
Vol.265 FisheriesExtension 9710 FISHERIES EXTENSION FISHERIES EXTENSION NO. 265 CONTENTS 04 06 08 / 18 / 23 / 30 / 36 / 40 / 42 / 44 2008 / W3http://www.fa.gov.tw [email protected] 0800-082594 07813-6208
1
總 監 月 報 GOVERNOR S MONTHLY LETTER 地 區 總 監 / 陳 弘 修 地 區 秘 書 長 / 吳 國 欽 月 報 主 委 / 林 清 波 委 員 / 易 正 珍 王 善 澤 張 華 隆 劉 進 炎 張 葆 生 NO.11 21. 5 1 總 監 的 話 輕 舟 已 過 萬 重 山 地 區 總 監 陳 弘 修 / DG E.N.T. 在 未 上 任 總 監 前, 有 位
成 人 牧 區 時 間 內 容 教 室 教 師 09:30~10:10 週 日 基 督 徒 信 仰 要 理 102 教 室 林 欣 衛 / 溫 宏 遠 09:00~09:50 週 日 英 文 查 經 班 201 教 室 李 家 遠 09:00~10:30 週 二 詩 篇 聖 堂 一 樓 戴 文 峻
網 址 :http://www.cccbc.net 提 摩 太 前 書 2:1-4 成 為 禱 告 傳 承 的 教 會 E-mail: [email protected] 主 後 2016 年 5 月 29 日 成 人 主 日 崇 拜 程 序 青 年 主 日 崇 拜 程 序 第 一 堂 8:00-9:15/ 第 二 堂 10:15-11:50 09:30-10:50 ( 對 象 : 國
七 美 小 管 季 漁 港 攝 影 比 賽 銀 攝 獎 攝 影 / 許 宏 志 拍 攝 漁 港 : 南 滬 漁 港 文 / 高 世 澤 夏 季 在 七 美 小 島 紮 營 七 分 漁 鄉, 三 分 很 觀 光 當 南 滬 港 吞 下 一 整 排 六 月 的 小 管 船 後 七 美 打 了 一 個 長
特 別 企 劃 澎 湖 漁 夫 體 驗 行 達 人 帶 路 介 紹 4 種 不 同 捕 魚 方 式 體 驗 古 早 味 的 捕 魚 隱 藏 在 潮 間 帶 石 堆 裡 的 寶 藏 - 抱 墩 抓 魚 囉! Fisheries Extension 286 Vol. 2010 年 7 月 出 版 漁 民 與 指 導 員 適 用 活 動 報 導 漁 樂 九 九 99 年 全 國 漁 民 節 慶 祝 活 動
蟲家族病友走出戶外 必須動員極大的人力 些 讓我們的上下車動線恢復方便順暢 飲食 物力 才能達成出遊的目的 特別是螢火蟲家 方面 每餐都有當地特色 也很豐富 我們吃 族重度殘障的病友 這次的遊覽 不僅為病友 得不亦樂乎 接著在寶島時代村 雖然人很 提供難得的出遊機會 更在罕病基金會的協助 多 但在罕
南區病友旅遊 舍的風貌 夥伴們在解說老師的帶領下 一窺 早期阿里山林業開發生活史 這裡還是知名電 今年南區暑期病友旅遊安排到彰化 南投 與嘉義遊樂 第一站來到了彰化鹿港 緞帶王 觀光工廠 園區所有的空間 都布置了成千 上萬七彩絢爛的美麗緞帶 園區更設置各站手 工緞帶體驗區 緞帶印染 緞帶蝴蝶結纏繞教 學 織己織筆DIY體驗 加上現場免費提供美 味的霜淇淋 讓螢火蟲家族的夥伴們度過了一 段極富知性與趣味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處 長 序 2 3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處 長 序 2 3 參 山 知 多 少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概 述 90 3 16 5 18 77,521 4 5 Content 目 錄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觀 光 資 源 解 說 手 冊 Chapter 1 遊 山 風 情 話 6 8 9 10 11 11 98 99 100 100 12 特 產 伴 手 禮 Chapter 2 景 點 最 精 采 102
朝陽之燦—彩繪教育的天空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黃 昱 幃 - 夢 想 領 航 夢 想 領 航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黃 昱 幃 由 本 人 所 設 計 的 教 師 節 卡 片, 於 2007 年 成 為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認 可, 並 核 發 的 教 師 節 賀 卡, 我 為 這 張 卡 片 設 計 的 主 題 為 夢 想 領 航, 那 是 因 為 師 者, 所 以 傳 道 授 業
Microsoft Word - 0727秋字第5期-OK.doc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秋 字 第 5 期 目 錄 專 載 法 規 政 令 經 濟 發 展 社 政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81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諮 詢 會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AAB374C54BB8F4ABD8B35DA7DEB34EBCD0B7C7B357BD64>
交 通 技 術 標 準 規 範 鐵 路 類 工 程 設 計 部 高 速 鐵 路 建 設 技 術 標 準 規 範 交 通 部 頒 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交 通 技 術 標 準 規 範 鐵 路 類 工 程 設 計 部 高 速 鐵 路 建 設 技 術 標 準 規 範 交 通 部 頒 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刷 :(02)2349-2072 :(02)8780-3079
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NATIONAL TOU-CHENG HOME ECONOMICS & COMMERCIAL VOCATIONAL HIGH SCHOOL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0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二 每 日 建 議 攝 取 蔬 果 之 份 數 ( 蔬 果 579): ( 一 ) 依 照 個 人 生 活 活 動 強 度 性 別 及 年 齡, 查 出 每 日 熱 量 需 求 ( 二 ) 依 每 日 熱 量 需 求, 查 出 六 大 類 飲 食 建 議 份 數 5 蔬 果 7 蔬 果 9 蔬 果
一 每 份 蔬 果 之 定 義 ( 一 ) 蔬 菜 1 份 : 生 的 可 食 部 分 100 公 克 ( 二 ) 水 果 1 份 : 以 重 量 為 準,1 份 所 含 水 果 個 數 因 水 果 個 別 差 異 而 有 不 同 二 每 日 建 議 攝 取 蔬 果 之 份 數 ( 蔬 果 579): ( 一 ) 依 照 個 人 生 活 活 動 強 度 性 別 及 年 齡, 查 出 每 日 熱 量
新 北 新 發 現 三 重 青 年 住 宅 8 月 15 日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全 臺 首 座 BOT 社 會 住 宅 一 只 皮 箱 即 可 入 住 資 料 提 供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字 整 理 李 宏 毅 三 重 青 年 住 宅 是 新 北 市 政 府 102 年 推 動 的 全
CONTENTS 02 04 10 14 18 22 新 北 新 發 現 三 重 青 年 住 宅 8 月 15 日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全 臺 首 座 BOT 社 會 住 宅 一 只 皮 箱 即 可 入 住 封 面 故 事 旺 年 天 團 十 八 般 武 藝 讓 老 人 家 笑 忘 歲 月 名 家 私 房 景 點 大 文 用 挑 剔 的 嘴 吃 遍 全 板 橋 紅 辣 椒 川 菜 浮 洲 牛 肉
地 對 自 己 說 : 我 熱 愛 著 我 的 青 春, 我 愛 著 我 在 青 春 路 上 留 下 的 每 一 筆 色 彩! 我 願 意 花 費 心 思 充 實 我 的 青 春, 因 為 我 的 青 春 不 能 留 白! 2
我 的 青 春 不 留 白 企 管 系 孫 瑜 1001402030 這 裡 的 花 有 種 不 一 樣 的 芳 香, 這 裡 的 草 有 種 不 一 樣 的 活 力, 這 裡 的 大 海 有 種 不 一 樣 的 廣 闊 無 垠, 這 裡 的 青 春 有 種 不 一 樣 的 盎 然 色 彩 慢 慢 地 走 在 青 春 路 上, 看 過 的 聽 過 的 感 受 過 的, 在 在 都 是 我 青 春 的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總 統 府 公 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目 錄 壹 特 載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總 統 陳 水 扁 閣 下 聯 合 公 報 2 索 羅 門 群 島 總 理 蘇 嘉 瓦 瑞 閣 下 貳 總 統 令 一 公 布 法 律 ( 一 ) 增 訂 刪 除 並 修 正 民 法 親 屬 編 條 文 3 ( 二 ) 增 訂 民 法 親 屬 編 施 行 法 條 文
Microsoft Word - 103.12.26新聞稿附件.doc
103 年 社 區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營 造 暨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成 果 發 表 會 表 揚 名 單 一 達 標 最 速 獎 達 標 日 期 ( 目 標 噸 數 ) 1 花 蓮 縣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5 月 15 日 2 基 隆 市 基 隆 市 衛 生 局 5 月 28 日 3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6 月 24 日 4 新 竹 縣 新 竹 縣 政 府 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