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Q&A 項 目 問 題 回 覆 1. 申 請 報 名 1-1.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需 具 備 什 麼 資 格? 申 請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需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註 規 定, 除 需 持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外, 另 需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滿 六 年 以 上 (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需 滿 八 年 ), 且 每 年 來 臺 不 得 超 過 120 天 註 :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本 條 例 所 稱 澳 門 居 民, 指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或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仍 准 予 報 名, 惟 須 填 具 切 結 書, 同 意 於 錄 取 分 發 後, 其 身 分 應 符 合 香 港 澳 1-2.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入 學 管 道 有 幾 種?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始 得 來 臺 入 學 招 收 澳 門 學 生, 係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辦 理 管 道 分 述 如 下 : 管 道 一 :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制 報 名 時 至 多 可 選 填 3 個 校 系 志 願, 將 各 校 系 備 審 資 料 上 傳 至 填 報 系 統, 再 依 各 校 審 查 合 格 排 序 名 額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一 旦 錄 取, 則 不 再 辦 理 聯 合 分 發 ; 惟 未 使 用 之 名 額, 可 流 用 至 聯 合 分 發 管 道 二 : 學 士 班 聯 合 分 發 制 採 計 學 科 測 驗 分 數 為 分 發 順 序 之 依 據 按 成 績 高 低 所 填 志 願 ( 至 多 可 選 填 70 個 校 系 志 願 ) 及 校 系 名 額 分 發 可 與 個 人 申 請 制 同 時 報 名, 若 個 人 申 請 制 未 獲 錄 取, 則 得 依 聯 合 分 發 制 志 願 選 填 結 果 分 發 未 達 大 學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未 選 填 校 系 志 願 者, 一 律 分 發 至 師 大 僑 先 部, 修 讀 一 年 後 再 依 結 業 成 績 及 其 所 填 志 願 校 系 名 額 分 發 至 各 大 學 管 道 三 : 申 請 僑 先 部 澳 門 學 生 可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自 願 申 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就 讀, 隔 年 7 月 依 僑 先 部 結 業 成 績 及 校 系 志 願 分 發 大 學,9 月 註 冊 入 讀 大 學 一 年 級
管 道 四 :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符 合 申 請 碩 士 班 或 博 士 班 入 學 資 格 之 澳 門 學 生, 得 選 填 3 個 校 系 志 願 申 請 碩 博 士 班, 報 名 時 將 備 審 資 料 分 別 上 傳 至 填 報 系 統, 再 依 各 校 審 查 合 格 排 序 名 額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 1. 澳 門 大 學 2.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3.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4. 旅 遊 學 院 管 道 五 : 單 獨 招 生 1-3. 有 無 任 何 方 式 或 優 惠 措 施 可 以 另 外 申 請 並 獲 保 送 分 發 至 想 就 讀 之 大 學? 1-4. 報 名 方 式 及 地 點 為 何? 依 據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與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大 學 校 院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與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各 年 級, 應 擬 訂 招 生 規 定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訂 定 招 生 簡 章, 詳 列 招 生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甄 選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作 為 各 校 招 生 之 依 據 除 個 人 申 請 制 及 聯 合 分 發 制 入 學 管 道 外, 曾 獲 得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牌 獎 銀 牌 獎 銅 牌 獎 或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一 等 獎 二 等 獎 三 等 獎 四 等 獎 者, 需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獲 獎 證 明 書, 本 會 將 其 申 請 資 料 送 申 請 者 選 填 之 志 願 校 系 ( 以 3 個 志 願 為 限, 可 跨 類 組 選 填 ) 審 查 通 過 後, 名 額 另 案 核 定 並 優 先 錄 取 ; 如 未 獲 錄 取, 再 依 聯 合 分 發 管 道 辦 理 後 續 分 發 事 宜 不 論 是 以 哪 種 管 道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皆 須 在 報 名 期 間 內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入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印 出 各 式 申 請 表 件, 連 同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交 表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報 名 費 用 繳 交 至 指 定 地 點 即 完 成 報 名 各 申 請 管 道 須 繳 交 資 料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管 道 一 :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制 申 請 表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證 件 畢 業 證 書 ( 學 歷 證 書 )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個 人 申 請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等 項 報 名 地 點 :(1) 澳 門 國 父 紀 念 館 或 (2) 團 體 報 名 學 校 指 定 老 師
管 道 二 : 學 士 班 聯 合 分 發 制 申 請 表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證 件 畢 業 證 書 ( 學 歷 證 書 )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准 考 證 聯 合 分 發 校 系 志 願 表 等 項 報 名 地 點 :(1) 澳 門 國 父 紀 念 館 或 (2) 團 體 報 名 學 校 指 定 老 師 管 道 三 : 申 請 僑 先 部 申 請 表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證 件 畢 業 證 書 ( 學 歷 證 書 )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等 項 報 名 地 點 :(1) 澳 門 國 父 紀 念 館 或 (2) 團 體 報 名 學 校 指 定 老 師 管 道 四 :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申 請 表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證 件 畢 業 證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碩 士 論 文 ( 限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繳 交 ;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尚 未 完 成 論 文 口 試 者, 須 附 指 導 教 授 簽 認 可 如 期 完 成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等 ) 及 申 請 系 所 另 行 規 定 應 上 傳 資 料 等 項 報 名 地 點 :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澳 門 新 口 岸 宋 玉 生 廣 場 411-417 號 皇 朝 廣 場 五 樓 J-O 座 2. 校 系 志 願 2-1. 所 謂 三 個 類 組 的 科 系 是 如 何 區 分? 管 道 五 : 單 獨 招 生 此 部 分 又 分 為 以 下 兩 種 方 式 1. 各 校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2. 各 校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以 此 管 道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者, 請 自 行 向 臺 灣 各 大 專 院 校 申 請 報 名, 並 依 照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以 及 各 校 招 生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各 大 學 校 系 劃 分 為 三 個 類 組 : 第 一 類 組 : 屬 文 法 商 教 育 社 會 傳 播 管 理 等 相 關 科 系 第 二 類 組 : 屬 理 工 科 技 資 訊 等 相 關 科 系 第 三 類 組 : 屬 醫 農 生 物 等 相 關 科 系 2-2. 可 以 選 擇 幾 個 志 願? 跨 類 組 : 目 前 已 開 放 第 二 三 類 組 得 互 跨 類 組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分 數 則 依 志 願 所 屬 類 組 別 分 別 採 計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制 : 不 分 類 組, 至 多 可 選 填 3 個 申 請 校 系 志 願 學 士 班 聯 合 分 發 : 限 選 一 個 類 組 ( 但 第 二 三 類 組 得 互
跨 ), 至 多 可 選 填 70 個 校 系 志 願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 至 多 可 選 填 3 個 申 請 校 系 志 願 2-3. 有 些 大 學 是 不 是 個 人 申 請 係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決 定 的 收 生 管 道, 部 分 大 學 校 沒 有 接 受 個 人 申 系 暫 無 提 供 個 人 申 請 名 額, 故 沒 有 接 受 個 人 申 請, 各 管 請? 道 校 系 名 額 可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系 所 名 額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2-4. 臺 灣 哪 一 所 學 校 因 各 校 系 有 不 同 的 發 展 重 點 與 特 色, 建 議 可 先 至 各 校 系 網 站 比 較 好? 了 解 其 課 程 的 安 排 與 師 資 是 否 符 合 期 望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提 供 了 校 系 名 稱 關 鍵 字 查 詢 系 統, 可 直 接 連 結 到 該 校 系 官 方 網 站,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2-5. 可 以 從 哪 途 徑 或 亦 可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的 網 站 使 用 系 所 名 額 查 詢 系 統 以 關 鍵 方 法 知 道 有 關 臺 灣 的 字 方 式 搜 尋 有 提 供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的 臺 灣 各 大 學 系 所 大 學 最 詳 盡 資 訊? 分 則, 系 統 中 亦 有 各 校 系 的 連 結 網 址, 學 生 可 直 接 點 選 連 結 至 各 校 系 網 站 了 解 更 詳 盡 的 資 訊 ( 如 : 各 系 所 課 程 安 排 師 資 校 友 成 就 及 未 來 出 路 ) 2-6. 要 如 何 填 志 願? 不 管 是 何 種 管 道, 申 請 者 應 依 自 己 喜 歡 的 期 望 就 讀 的 校 系 興 趣 及 意 願 強 度, 從 第 1 志 願 開 始 依 序 選 填 不 管 選 校 或 選 系, 主 要 皆 須 依 申 請 者 的 興 趣 及 意 願 依 序 填 寫 為 宜 選 填 志 願 的 訣 竅 有 三 : 選 填 志 願 訣 竅 一 : 依 照 自 己 的 興 趣 來 排 序 如 果 想 如 願 進 入 自 己 的 理 想 科 系, 最 重 要 的 一 定 要 按 照 自 己 的 興 趣 及 喜 好 程 度 來 排 列 志 願 序, 把 最 想 讀 或 是 最 感 興 趣 的 科 系 排 在 第 一 個 志 願, 依 序 排 列! 海 外 聯 招 會 的 分 發 程 序 為 : 1. 按 照 測 驗 或 採 計 科 目 成 績 來 計 算 分 發 總 分 2. 依 據 分 發 總 分 的 高 低, 來 決 定 志 願 讀 取 的 順 序, 即 分 發 總 分 最 高 者 的 志 願 表 為 讀 取 之 第 一 順 位 3. 再 依 照 分 發 順 位 志 願 填 寫 的 順 序, 以 及 校 系 名 額 數 來 進 行 分 發 詳 細 點 來 說 : 海 外 聯 合 會 在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時, 僅 僅 會 訂 出 一 個 該 梯 次 類 組 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並 不 會 針 對 每 一 個 大 學 系 組 訂 出 各 個 錄 取 標 準 也 就 是 說, 凡 達 到 聯 招 會 所 訂 大 學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的 人, 就 有 資 格 按 照 他 所 填 的 校 系 志 願 來 分 發 進 入 大 學 分 發 的 順 序 是 從 成 績 最 高 的 人 開 始, 先 看 其 所 填 的 第 一 志 願, 若 有 名 額, 直 接 分 發 進 入 該 系 組 ; 若 無 名 額, 才 看 他 填 的 第 二 志 願, 待 成 績 最 高 的 第 一 名 分 發 好 後, 才 會 開 始
分 發 第 二 名, 當 然 也 是 從 他 的 第 一 志 願 開 始 分 發, 若 有 名 額, 就 直 接 分 發 該 系 組, 若 已 無 名 額, 則 依 序 看 下 一 志 願, 依 此 類 推 選 填 志 願 訣 竅 二 : 善 用 系 所 名 額 查 詢 系 統! 如 果 對 某 一 種 系 組 有 興 趣, 建 議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系 所 名 額 查 詢 系 統 輸 入 系 所 名 稱 關 鍵 字, 查 詢 所 有 相 關 科 系 ; 但 如 果 已 下 定 決 心 非 唸 某 幾 所 特 定 大 學, 則 建 議 以 學 校 名 稱 做 為 關 鍵 字 查 詢, 將 該 校 所 屬 該 類 組 的 全 部 系 組 一 次 填 足 在 選 填 志 願 前, 強 烈 建 議 透 過 查 詢 系 統 連 結 到 各 學 校 及 系 組 的 官 方 網 站, 瞭 解 該 校 系 組 的 課 程 師 資 學 分 要 求 畢 業 出 路 等 相 關 資 訊, 同 學 將 更 清 楚 各 校 系 的 規 模 及 特 色, 選 填 並 排 序 出 合 適 的 校 系 志 願 選 填 志 願 訣 竅 三 : 把 七 十 個 志 願 都 填 滿! 參 加 海 外 聯 招 有 一 個 很 大 的 好 處, 那 就 是 一 次 可 以 選 填 70 個 校 系 志 願! 省 去 一 一 向 每 所 大 學 每 個 系 組 遞 件 送 審 的 麻 煩 70 個 志 願 表 示 有 70 個 選 擇 的 機 會, 如 果 沒 有 把 握 所 有 填 的 校 系 志 願 都 還 有 名 額, 那 麼 最 好 就 是 把 70 個 志 願 都 填 滿! 3. 成 績 採 計 成 績 如 何 採 計? 要 不 要 參 加 考 試? 因 為, 依 據 海 外 聯 招 會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有 99.8% 都 可 以 順 利 分 發 到 所 填 志 願 的 校 系 對 於 那 遺 珠 之 憾 的 0.2%, 海 外 聯 招 會 也 提 供 了 一 個 補 救 的 機 會 -- 辦 理 二 次 分 發, 也 就 是 萬 一 所 填 的 70 個 志 願 都 已 經 沒 有 名 額 可 供 分 發 了, 海 外 聯 招 會 便 會 另 外 提 供 尚 有 名 額 之 校 系 名 單, 讓 同 學 可 以 有 再 填 一 次 志 願 辦 理 二 次 分 發 的 機 會 ; 但 是, 若 一 開 始 就 沒 填 滿 70 個 志 願, 這 個 二 次 選 填 志 願 及 二 次 分 發 的 機 會 就 沒 有 囉! 所 以, 請 好 好 把 握 住 70 個 機 會, 儘 量 填 滿 70 個 校 系 志 願 喔! 澳 門 試 務 委 員 會 每 年 約 於 4 月 上 旬 會 辦 理 澳 門 學 生 來 臺 升 學 之 學 科 測 驗, 依 澳 門 試 務 委 員 ( 澳 門 中 學 老 師 組 成 ) 建 議 命 題 範 圍, 並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命 題 組 進 行 命 題, 後 再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試 務 組 赴 澳 門, 以 具 保 密 及 公 正 性 的 最 高 原 則, 辦 理 入 闈 印 卷 ; 報 名 學 生 再 依 報 考 類 組 至 考 場 應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押 卷 返 臺, 並 由 閱 卷 組 進 行 閱 卷 及 成 績 造 冊, 交 由 分 發 組 依 據 各 類 組 同 學 的 成 績 高 低 及 所 選
填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各 類 組 成 績 採 計 科 目 : 第 一 類 組 :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歷 史 地 理 第 二 類 組 :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4. 分 發 問 題 4-1. 學 士 班 分 發 方 式 為 何? 4-2. 臺 灣 各 大 學 校 系 入 學 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為 何? 第 三 類 組 :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化 學 生 物 1. 個 人 申 請 制 : 申 請 人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經 各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各 生 選 填 志 願 序 辦 理 分 發 如 個 人 申 請 未 獲 錄 取, 則 進 入 聯 合 分 發, 並 依 申 請 人 所 持 文 憑 及 申 請 類 組 別 採 計 分 發 分 數 2. 聯 合 分 發 : 依 照 申 請 學 生 選 擇 採 計 之 會 考 文 憑 成 績 選 填 志 願 序 及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辦 理 分 發 為 落 實 僑 教 政 策, 臺 灣 各 大 學 校 系 專 為 全 球 華 裔 學 生 ( 含 澳 門 ) 提 供 的 外 加 的 招 生 名 額, 視 每 年 報 名 學 生 之 總 體 程 度 排 序 及 其 所 填 校 系 志 願 進 行 分 發, 且 各 校 系 名 額 多 為 個 位 數, 故 無 法 一 一 訂 定 各 校 系 之 錄 取 分 數 1. 個 人 申 請 制 : 主 要 按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選 填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名 額 進 行 分 發, 每 人 至 多 錄 取 一 校 系 未 獲 個 人 申 請 分 發 錄 取 者, 則 可 進 入 聯 合 分 發 管 道, 依 會 考 文 憑 成 績 分 發 2. 聯 合 分 發 :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每 年 報 名 學 生 之 表 現, 訂 定 該 年 度 得 以 分 發 大 學 之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凡 成 績 達 大 學 錄 取 標 準 者 可 分 發 大 學, 未 達 大 學 錄 取 標 準 者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成 績 愈 高 者, 取 得 優 先 分 發 權 ; 所 填 志 願 若 已 無 招 生 名 額, 則 分 發 至 下 一 個 尚 有 名 額 的 志 願 ; 若 所 填 志 願 皆 已 無 名 額 可 供 分 發, 則 分 發 至 師 大 僑 先 部 4-3. 個 人 申 請 制 錄 取 後, 可 以 再 改 選 擇 聯 合 分 發 管 道 分 發 每 位 申 請 者 於 每 學 年 度 申 請 時 僅 有 一 個 錄 取 機 會 若 個 人 申 請 制 持 奧 林 匹 亞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展 獎 項 獲 各 校 系 審 核 並 通 過 錄 取 後, 皆 不 會 再 由 聯 合 分 發 管 道 錄 取 嗎? 4-4. 何 時 可 以 得 知 分 發 錄 取 結 果?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制 約 在 3 月 底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聯 合 分 發 制 則 約 在 5 月 底 至 6 月 初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5. 課 程 修 業 5-1. 何 時 開 學? 臺 灣 各 大 學 校 院 約 在 9 月 份 開 學, 因 各 校 開 學 時 間 約 有 一 到 兩 個 星 期 的 差 異, 並 可 能 另 外 安 排 新 生 訓 練 時 間, 故 請 依 錄 取 學 校 所 發 的 入 學 通 知 為 主
5-2. 如 果 來 臺 就 讀 的 科 系 與 興 趣 不 符, 請 問 能 否 回 澳 門 後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5-3. 因 故 未 能 如 期 來 臺 入 學, 要 如 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是 否 能 再 度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大 學? 5-4. 可 否 修 雙 主 修 或 輔 系? 5-5. 有 無 跨 國 雙 學 位 或 跨 校 選 課 制 度? 5-6. 臺 灣 的 大 學 使 用 語 言 為 何? 5-7. 僑 先 部 的 教 學 內 容? 6. 學 雜 費 用 6-1. 請 問 就 讀 臺 灣 的 大 學 學 費 大 概 需 多 少? 7. 獎 助 學 金 7-1.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升 學, 能 否 申 請 獎 學 金 助 學 金 或 助 學 貸 款? 7-2. 如 何 申 請 教 育 部 獎 勵 海 外 優 秀 華 裔 學 生 回 國 就 讀 大 學 校 院 獎 學 金? 分 發 在 臺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灣 居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予 重 新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需 檢 附 自 願 退 學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連 同 繳 交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另, 除 可 向 分 發 學 校 詢 問 申 請 轉 系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轉 系 事 宜 外, 亦 可 向 各 校 報 名 轉 學 考, 經 轉 學 考 試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依 所 分 發 學 校 規 定 之 日 期 條 件 逕 向 各 分 發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凡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於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前, 憑 學 校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通 知 書, 申 辦 簽 證 來 臺 一 旦 向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之 後 則 無 法 再 從 澳 門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當 然 可 以 只 是 申 請 雙 主 修 或 輔 系 皆 須 依 照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跨 國 學 位 依 各 校 設 立 之 雙 聯 學 制 辦 理, 另 各 校 有 締 結 國 外 姐 妹 校, 錄 取 學 生 可 申 請 交 換 學 生 至 國 外 就 讀 詳 細 之 申 請 辦 法 請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大 部 分 學 校 系 使 用 華 語 ( 普 通 話 ) 為 教 學 語 言, 一 般 而 言, 偏 重 理 工 管 理 等 校 系 所 採 用 的 教 科 書 多 半 使 用 原 文 ( 英 文 ), 但 有 些 大 學 設 有 全 英 語 課 程, 供 海 外 學 生 選 讀 依 照 各 類 組 安 排 課 程, 主 要 以 補 強 中 學 課 程 銜 接 臺 灣 的 大 學 教 育 為 主, 相 關 課 程 表 可 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網 站 查 詢 臺 灣 各 大 學 的 學 雜 費 用 係 依 就 讀 之 院 系 而 有 不 同 的 收 費 標 準, 每 年 的 學 雜 費 約 新 臺 幣 40,400-145,000 元 ( 折 合 港 幣 約 10,100 元 至 36,250 元 ) 若 合 計 生 活 費 及 住 宿 費, 每 年 開 銷 約 港 幣 23,300 元 至 64,850 元 但 因 每 所 學 校 收 費 標 準 不 同, 個 人 消 費 習 慣 也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估 算 費 用 僅 供 參 考 臺 灣 的 教 育 部 僑 委 會 等 單 位 及 各 大 學 專 為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設 置 的 獎 助 學 金 多 達 70 餘 種, 歡 迎 符 合 各 種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者, 逕 向 各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但 助 學 貸 款 目 前 尚 無 提 供 海 外 僑 生 ( 含 港 澳 學 生 ) 申 請 海 外 華 裔 學 生 凡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分 發 者, 其 相 關 成 績 名 次 資 料 將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由 本 會 製 作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經 由 分 發 學 校 轉 知 得 獎 者, 入 學 前 毋 須 另 行 申 請, 僅 須 於 入 學 後 持 本 會 發 給 之 分 發 通 知 書 影 本 及 獲 獎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即 可 這 項 獎 學 金 每 月 最 高 可 達 新 臺 幣 2.5 萬 ( 年 發 30 萬 元, 即 約 港 幣 7.5 萬 元 )
8. 在 臺 生 活 8-1. 剛 到 臺 灣 如 何 辦 理 開 戶 事 宜? 8-2. 學 校 是 否 有 提 供 宿 舍 讓 澳 門 學 生 居 住? 8-3. 到 臺 灣 升 學 有 無 相 關 醫 療 照 護? 8-4. 若 在 臺 發 生 意 外 ( 例 如 傷 病 需 住 院 治 療 ), 是 否 可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8-5. 臺 灣 的 大 學 放 假 期 間? 本 人 憑 居 留 證 及 護 照 親 自 至 郵 局 辦 理 開 戶,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若 尚 未 申 請 取 得 居 留 證 者, 可 持 入 境 證 ( 入 境 證 內 需 含 統 一 證 號 ) 及 護 照 至 郵 局 辦 理 開 戶 大 多 學 校 皆 有 提 供 海 外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第 一 年 保 障 學 校 住 宿 權 益, 亦 有 學 校 保 障 四 年 住 宿, 唯 住 宿 申 請 仍 需 依 照 各 校 規 定 辦 理 港 澳 生 赴 臺 前 應 事 先 購 買 醫 療 及 旅 遊 保 險, 而 僑 務 委 員 會 也 會 事 先 與 臺 灣 的 保 險 公 司 洽 談, 為 港 澳 學 生 量 身 打 造 周 全 的 保 險 方 案, 以 保 障 港 澳 學 生 入 臺 後 可 立 即 享 有 基 本 的 保 險 照 護 另 外, 海 外 來 臺 就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依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的 規 定, 於 抵 臺 居 留 滿 6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惟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得 於 赴 臺 前 取 得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僑 團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在 取 得 居 留 證 未 滿 6 個 月 內 若 有 出 境 紀 錄, 則 加 入 全 民 健 保 時 間 必 須 是 取 得 居 留 證 日 期 + 出 入 境 天 數, 惟 依 規 定 這 段 期 間 只 能 出 入 境 一 次, 且 不 能 超 過 30 日 若 逾 30 日, 其 加 入 健 保 時 間 自 入 境 之 日 起 重 新 起 算 6 個 月 若 出 境 二 次 ( 含 ) 以 上, 其 加 入 健 保 時 間 自 第 一 次 入 境 之 日 起 算 6 個 月 + 出 入 境 之 時 間 僑 委 會 為 照 顧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特 訂 定 海 外 回 國 就 學 僑 生 醫 療 急 難 及 喪 葬 慰 問 金 發 給 要 點, 凡 因 傷 病 住 院 醫 療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事 變 或 天 然 災 害, 或 因 家 遭 變 故 等, 造 成 經 濟 之 重 大 負 擔, 皆 可 透 過 學 校 協 助 向 僑 委 會 申 請 慰 問 金 除 此 之 外, 各 校 亦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之 申 請 辦 法 供 學 生 申 請, 有 需 求 之 學 生 亦 可 向 學 校 詢 問 申 請 資 格 及 方 式 臺 灣 的 大 學 課 程 每 年 分 上 下 學 期, 每 學 期 共 18 週, 除 週 休 二 日 外, 逢 國 定 假 日 (228 和 平 紀 念 日 雙 十 國 慶 等 ) 也 會 依 各 校 規 定 安 排 假 期 長 假 期 有 寒 假 及 暑 假, 寒 假 約 4 個 星 期 (1 月 底 至 2 月 底 ), 暑 假 約 有 2.5 個 月 (6 月 底 至 9 月 上 旬 ), 另 外 清 明 節 掃 墓 期 間 會 安 排 約 4-5 天 的 春 假, 各 校 實 際 假 期 時 間 須 依 各 校 行 事 曆 為 主
8-6.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可 否 申 請 校 內 外 工 讀? 8-7. 澳 門 學 生 是 否 要 參 與 軍 訓? 9. 畢 業 出 路 9-1. 畢 業 後 可 否 留 在 臺 灣 直 接 就 業? 學 校 會 推 薦 我 們 去 公 司 工 作 嗎? 9-2. 澳 門 學 生 就 讀 哪 些 科 系 可 拿 到 澳 門 政 府 所 頒 發 的 獎 學 金? 9-3. 在 臺 灣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可 以 繼 續 升 學 嗎? 9-4. 畢 業 後 就 業 或 留 學 深 造, 學 歷 是 否 獲 認 可? 各 校 每 學 期 皆 提 供 各 式 工 讀 機 會 供 學 生 申 請, 每 週 至 多 可 工 讀 16 小 時, 寒 暑 假 期 間 不 受 限 制 若 需 申 請 校 外 工 讀, 可 向 各 校 僑 生 輔 導 單 位 詢 問 工 作 證 申 請 辦 理 方 式, 依 規 定 辦 理 校 外 工 讀 澳 門 學 生 毋 須 參 與 軍 訓, 更 不 用 服 兵 役, 除 非 已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須 依 各 校 系 教 學 規 劃 及 安 排, 部 分 校 系 會 與 相 關 產 業 配 合 提 出 合 作 計 畫, 提 供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即 有 實 作 經 驗, 或 安 排 學 生 到 職 場 實 習 ( 如 : 護 理 化 工 等 ) 自 2014 年 7 月 起, 臺 灣 政 府 實 施 攬 才 育 才 留 才 計 劃, 為 留 住 優 異 人 才, 並 讓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成 為 提 升 台 灣 競 爭 力 的 正 面 力 量,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畢 業 後 欲 留 臺 工 作, 將 以 評 點 配 額 機 制 辦 理, 取 代 以 往 單 一 薪 資 審 核 門 檻, 將 以 多 元 面 向 來 評 量 學 生 在 臺 表 現, 讓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留 臺 就 業 更 具 彈 性 獲 許 可 在 臺 工 作 之 港 澳 居 民, 得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及 居 留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規 定, 逕 向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為 鼓 勵 或 協 助 已 完 成 中 學 教 育 的 學 生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並 培 養 澳 門 之 專 業 人 才, 特 針 對 部 分 科 系 設 有 大 專 助 學 金, 相 關 科 系 如 : 創 意 產 業 類 護 理 學 社 會 工 作 或 輔 導 範 疇 教 育 範 疇 及 康 復 治 療 範 疇 的 課 程, 其 他 相 關 申 請 規 定 敬 請 參 考 教 青 局 網 站 在 臺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可 再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繼 續 在 臺 就 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係 外 加, 也 就 是 不 必 和 本 地 生 一 起 競 爭 臺 灣 高 等 院 校 畢 業 生 學 歷 獲 國 際 認 可, 學 生 畢 業 後 可 選 擇 返 港 澳 或 前 往 美 加 繼 續 留 學 深 造, 本 澳 及 美 加 大 學 均 承 認 臺 灣 大 學 學 位 一 般 來 說, 雇 主 ( 包 括 公 營 或 私 營 機 構 ) 或 專 業 團 體 可 自 行 決 定 申 請 人 所 取 得 的 某 個 學 歷, 應 否 視 為 符 合 應 徵 某 個 職 位 或 申 請 註 冊 為 會 員 的 要 求 現 時, 澳 門 有 許 多 臺 灣 畢 業 的 校 友 在 各 界 別 擔 任 職 務, 很 多 政 府 部 門 中 小 學 老 師 甚 至 大 學 教 授 也 是 在 臺 灣 畢 業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