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第七届“竞争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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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选 报 指 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北 京 大 学 竞 争 法 研 究 中 心 简 介... 2 一. 研 究 中 心... 2 二. 人 才 培 养... 3 三. 学 术 活 动... 3 第 二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基 本 情 况... 5 一. 方 向 介 绍... 5 二. 培 养 目 标... 9 三. 培 养 模 式... 9 四. 专 项 奖 学 金... 10 五. 毕 业 去 向... 10 第 三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师 资 介 绍... 15 一. 院 内 导 师... 15 二. 高 级 研 究 员... 19 三. 校 外 导 师... 21 第 四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教 学 规 划... 28 一. 专 业 高 级 课 程 简 介... 28 ( 一 ) 竞 争 法 专 题... 28 ( 二 ) 反 垄 断 法... 28 ( 三 ) 侵 权 法 专 题... 29 ( 四 ) 金 融 法... 29 ( 五 )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29 二. 教 学 计 划... 30 第 五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遴 选 办 法... 33 一. 报 名 条 件... 33 二. 报 名 和 考 核 时 间... 34 三. 选 拔 流 程... 34 第 六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硕 项 目... 35 负 责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35

第 一 部 分 北 京 大 学 竞 争 法 研 究 中 心 简 介 一.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大 学 竞 争 法 研 究 中 心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Competition Law) 成 立 于 2007 年 ( 北 京 大 学 校 发 [2007]212 号 ) 竞 争 法 是 调 整 在 国 家 规 制 市 场 竞 争 行 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竞 争 法 是 经 济 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反 垄 断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还 包 括 特 殊 市 场 监 管 制 度 ( 特 别 是 能 源 市 场 电 信 市 场 房 地 产 市 场 证 券 市 场 银 行 业 市 场 保 险 市 场 食 品 药 品 市 场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运 输 市 场 等 市 场 监 管 制 度 ), 并 与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侵 权 法 律 制 度 企 业 与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金 融 法 律 制 度 财 政 与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有 密 切 关 联 竞 争 法 学 的 研 究 可 以 并 需 要 从 法 学 ( 特 别 是 经 济 法 学 民 商 法 学 知 识 产 权 法 学 ) 经 济 学 ( 特 别 是 产 业 组 织 理 论 ) 管 理 学 等 多 个 角 度 进 行 基 于 竞 争 法 和 竞 争 法 学 的 特 点, 中 心 研 究 人 员 包 括 经 济 法 民 法 商 法 知 识 产 权 法 等 多 个 学 科 方 向 的 专 家, 有 ( 拼 音 序 ) 王 成 韦 之 肖 江 平 薛 军 杨 明 叶 姗 张 双 根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中 心 的 学 术 顾 问 有 杨 紫 烜 盛 杰 民 张 守 文 尚 明 等 教 授, 中 心 负 责 人 为 肖 江 平 杨 明 中 心 聘 请 了 孔 祥 俊 为 高 级 研 究 员, 还 聘 请 从 事 竞 争 法 理 论 研 究 和 实 务 工 作 方 面 的 学 者 市 场 竞 争 和 监 管 机 关 官 员 法 官 著 名 律 师 为 校 外 导 师 中 心 的 研 究 人 员 从 多 学 科 视 角 研 究 竞 争 法 原 理 反 垄 断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以 及 特 殊 市 场 监 管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 主 持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科 技 部 司 法 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和 国 内 外 其 他 机 构 等 委 托 的 课 题 几 十 项 ; 在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法 学 研 究 中 国 法 学 及 其 他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100 多 篇, 出 版 著 作 教 材 10 多 部 ; 参 与 国 家 大 量 的 经 济 民 商 事 立 法, 在 国 家 的 反 垄 断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侵 权 责 任 产 品 质 量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能 源 金 融 食 品 能 源 房 地 产 等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 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建 设 部 工 业 与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等 机 关 或 部 门 建 立 起 了 经 常 性 的 联 系, 在 规 章 或 司 法 解 释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专 业 问 题 咨 询 案 件 论 证 等 方 面 完 成 了 不 少 工 作 二. 人 才 培 养 竞 争 法 中 心 自 2009 年 起 承 担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以 培 养 具 有 经 济 ( 或 管 理 ) 和 法 律 双 重 知 识 背 景, 适 应 企 业 市 场 竞 争 政 府 市 场 监 管 律 师 事 务 所 竞 争 法 律 实 务 工 作 需 要, 高 层 次 复 合 型 应 用 型 的 竞 争 法 专 门 人 才 为 目 标 截 至 目 前, 已 经 招 生 6 年, 共 计 137 名 ; 毕 业 4 届, 计 91 名 中 心 研 究 生 就 业 前 景 广 阔,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毕 业 去 向 包 括 主 管 机 关 知 名 企 业 知 名 律 所 等 单 位 三. 学 术 活 动 竞 争 法 中 心 还 筹 办 了 诸 多 学 术 活 动 中 心 特 色 论 坛 北 大 竞 争 法 论 坛 以 讲 座 研 讨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邀 请 国 内 外 专 家 学 者 竞 争 执 法 官 员 实 务 界 和 业 界 人 士 共 同 参 与, 至 今 已 举 办 30 期 例 如 : 2012 年 5 月, 韩 国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委 员 长 金 东 洙 博 士 (Dr. Kim Dong Su), 讲 座 : 韩 国 竞 争 主 管 机 构 的 执 法 效 果 及 政 策 动 向 ; 2012 年 6 月,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商 务 部 反 垄 断 局 局 长 尚 明 博 士 讲 座 : 中 国 经 营 者 集 中 反 垄 断 审 查 实 践 ; 2012 年 9 月, 与 中 国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竞 争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共 同 组 织 首 届 中 国 青 年 优 秀 竞 争 法 论 文 征 文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连 续 举 办 到 第 四 届 2012 年 10 月,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FTC) 竞 争 局 保 罗 诺 兰 博 士 (Dr. Paul Nolan) 讲 座 : 美 国 反 垄 断 执 法 以 医 疗 领 域 反 垄 断 为 例 ; 2012 年 10 月, 韩 国 大 法 院 量 刑 委 员 会 委 员 长 韩 国 高 丽 大 学 前 校 长 李 基 秀 博 士 (Dr. Ki-Su Lee) 讲 座 : 韩 国 国 民 信 赖 的 量 刑 基 准 以 经 济 犯 罪 为 例 ; 2012 年 10 月, 主 办 互 联 网 产 业 反 垄 断 国 际 研 讨 会, 国 内 外 专 家 学 者 实 务 界 人 士 和 我 国 有 关 部 门 官 员 70 余 人 参 加 研 讨 ; 2012 年 12 月,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与 反 垄 断 局 李 青 副

局 长 讲 座 : 反 价 格 垄 断 案 例 分 析 ; 2013 年 6 月, 中 韩 学 术 交 流 北 大 竞 争 法 奖 学 金 颁 奖 与 交 流 ; 2013 年 7 月, 韩 国 IBK 银 行 行 长 赵 俊 熙 讲 座, 做 变 革 时 代 的 先 锋 :IBK 与 韩 国 中 小 企 业 暨 北 京 大 学 竞 争 法 奖 学 金 捐 赠 仪 式 ; 2013 年 11 月, 韩 国 国 家 竞 争 力 研 究 院 院 长 高 丽 大 学 前 校 长 李 基 秀 教 授 做 以 特 别 法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及 以 民 法 规 制 消 费 者 合 同 讲 座 韩 国 专 家 访 问 团 访 问 交 流 ; 2013 年 12 月, 主 办 第 16 期 竞 争 法 论 坛 行 业 惯 例 与 不 正 当 竞 争 高 端 论 坛, 来 自 竞 争 法 知 识 产 权 法 侵 权 法 网 络 科 学 与 信 息 技 术 等 相 关 学 科 的 著 名 学 者 参 加 了 本 次 论 坛 ; 2013 年 12 月, 主 办 第 17 期 竞 争 法 论 坛 互 联 网 价 格 竞 争 法 规 制 高 端 论 坛 第 二 届 中 国 青 年 竞 争 法 优 秀 论 文 征 文 颁 奖 交 流, 相 关 部 门 学 界 业 界 和 实 务 界 等 70 余 名 嘉 宾 参 加 ; 2014 年 7 月, 主 办 第 21 期 竞 争 法 论 坛 技 术 创 新 与 竞 争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来 自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北 京 山 东 广 东 等 省 市 高 院 和 10 多 个 中 院 的 法 官 专 家 与 会 会 议 地 点 在 成 都 ; 2015 年 12 月, 主 办 第 30 期 竞 争 法 论 坛 技 术 变 革 中 的 反 垄 断, 美 国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前 主 席 等 国 内 外 知 名 学 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等 机 关 高 级 官 员, 微 软 阿 里 巴 巴 等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法 务 负 责 人, 方 达 立 方 等 知 名 律 所 合 伙 人 等 80 多 位 专 家,10 多 位 获 奖 者 参 加 会 议

第 二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基 本 情 况 一. 方 向 介 绍 经 济 法 是 法 的 体 系 中 的 重 要 部 门 法 之 一 竞 争 法 是 经 济 法 的 一 个 分 支 1. 竞 争 法 与 竞 争 法 学 (1) 竞 争 法 竞 争, 普 遍 存 在 于 植 物 界 动 物 界 和 人 类 社 会 竞 争 是 追 求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主 体 之 间 互 相 争 胜 的 现 象 竞 争 法 中 的 竞 争 是 指 市 场 竞 争, 又 称 商 业 竞 争 或 经 济 竞 争, 是 指 经 济 利 益 互 相 对 立 的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以 获 取 交 易 机 会 为 目 的 的 经 济 行 为 竞 争 法, 是 指 调 整 在 国 家 规 制 市 场 竞 争 行 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竞 争 法 包 括 反 垄 断 法 和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以 及 特 殊 市 场 的 竞 争 规 制 制 度 竞 争 法 中 的 反 垄 断 法, 包 括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行 为 规 制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规 制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规 制 行 政 性 垄 断 行 为 规 制 等 垄 断 行 为 规 制 制 度, 以 及 反 垄 断 法 的 执 行 和 诉 讼 反 垄 断 法 的 适 用 除 外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效 力 等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制 度 竞 争 法 中 的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包 括 欺 骗 性 标 识 行 为 规 制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规 制 诋 毁 商 誉 行 为 规 制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规 制 和 不 当 附 奖 赠 促 销 行 为 规 制 制 度 及 相 应 的 实 施 制 度 特 殊 市 场 监 管 制 度, 主 要 有 证 券 市 场 银 行 业 市 场 保 险 市 场 电 信 市 场 房 地 产 市 场 能 源 市 场 ( 石 油 市 场 电 力 市 场 煤 炭 市 场 等 ) 食 品 药 品 市 场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运 输 市 场 等 市 场 的 监 管 制 度 从 1890 年 美 国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到 现 在, 世 界 17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制 定 了 包 括 反 垄 断 法 在 内 的 竞 争 法 中 国 从 1980 年 国 务 院 竞 争 十 条 到 1993 年 制 定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2007 年 制 定 反 垄 断 法, 我 国 竞 争 法 立 法 体 系 基 本 形 成 特 殊 市 场 监 管 立 法 体 系 也 已 经 形 成, 并 且 规 模 和 影 响 都 较 大 从 法 的 体 系 上 看, 经 济 法 民 法 行 政 法 等 是 法 的 体 系 中 的 部 门 法 竞 争 法 和 财 税 法 金 融 法 等 都 是 经 济 法 的 重 要 分 支 竞 争 法 体 系 中 的 反 垄 断 法 律 制 度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律 制 度 和 特 殊 市 场 竞 争 规 制 制 度, 与 金 融 法 税 收 法 公 司 法 合 同 法 侵 权 法 知 识 产 权 法 等 均 有 密 切 联 系 (2) 竞 争 法 学 竞 争 法 学, 是 以 竞 争 法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理 论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竞 争 法 总 论 反 垄 断 法 学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学 和 特 殊 市 场 竞 争 规 制 理 论 基 于 经 济 学 特 别 是 产 业 组 织 理 论 对 竞 争 法 学 的 重 要 影 响, 产 业 组 织 理 论 中 的 若 干 理 论 也 成 为 竞 争 法 理 论 体 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内 容 学 习 和 研 究 竞 争 法, 法 学 基 础 自 不 待 言, 下 列 学 科 的 知 识 和 角 度 也 都 非 常 重 要 : 经 济 学 中 的 产 业 组 织 理 论, 特 别 是 有 关 SCP 范 式 不 同 学 派 的 理 论, 产 业 组 织 市 场 规 制 竞 争 政 策 等 理 论 和 知 识 非 常 重 要 管 理 学 中 的 企 业 管 理 市 场 营 销 也 有 重 要 帮 助 经 济 法 学 中 的 经 济 法 总 论 市 场 规 制 法 原 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理 论 金 融 法 的 理 论 和 制 度 税 收 法 中 的 有 关 理 论 和 制 度 以 及 企 业 与 公 司 法 的 理 论 和 制 度, 都 对 学 习 和 研 究 竞 争 法 理 论 和 制 度 具 有 重 要 的 指 导 帮 助 作 用 民 商 法 学 中 的 合 同 法 侵 权 法 和 知 识 产 权 法 等 理 论 和 制 度, 对 于 学 习 和 研 究 竞 争 法 理 论 和 制 度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3) 社 会 对 竞 争 法 人 才 的 需 求 市 场 经 济 实 质 上 是 竞 争 的 经 济 适 度 正 当 的 竞 争 具 有 效 率 公 平 秩 序 等 多 方 面 的 价 值, 但 是 过 度 的 不 正 当 的 竞 争 就 会 破 坏 竞 争 机 制 损 失 效 率 和 公 平, 并 且 带 来 经 济 秩 序 的 混 乱 为 此 实 行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的 各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无 不 有 竞 争 立 法 反 垄 断 法 基 于 其 在 维 护 和 重 建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被 称 为 经 济 宪 法 近 年 来, 我 国 在 竞 争 法 领 域 特 别 是 反 垄 断 法 的 立 法 和 实 施 上 取 得 了 突 破 性 发 展 以 反 垄 断 法 为 例, 我 国 在 2007 年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 ( 以 下 简 称 反 垄 断 法 ), 自 2008 年 实 施 至 今 虽 然 不 满 五 年, 但 是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已 在 立 法 执 法 和 司 法 方 面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发 展 比 如,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案 件 数 量 逐 年 递 增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的 统 计, 截 至 2015 年 第 一 季 度 年 底, 在 商 务 部 审 结 的 全 部 案 件 中, 无 条 件 批 准 的 1023 件, 附 条 件 批 准 24 件, 禁 止 2 件 其 中, 商 务 部 禁 止 马 士 基 地 中 海 航 运 达

飞 设 立 网 络 中 心 经 营 者 集 中, 时 隔 五 年 后 再 次 直 接 禁 止 了 涉 嫌 损 害 竞 争 的 并 购 案, 表 明 反 垄 断 审 查 是 有 牙 齿 的 此 外, 经 营 者 集 中 简 易 案 件 制 度 也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完 善 再 比 如, 国 家 发 改 委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与 反 垄 断 局, 承 担 着 与 价 格 有 关 的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和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工 作 为 加 强 反 价 格 垄 断 的 执 法, 国 家 发 改 委 在 全 国 设 立 8 个 反 垄 断 调 查 机 构, 包 括 东 北 区 华 北 区 西 北 区 华 南 区 西 南 区 和 华 中 区 6 个 区 域 性 反 垄 断 调 查 局, 和 在 广 东 省 和 江 苏 省 设 立 直 属 局 2014 年, 全 国 共 查 处 各 类 价 格 违 法 案 件 2.49 万 件, 实 施 经 济 制 裁 44.72 亿 元 全 国 执 法 机 构 先 后 查 处 了 汽 车 及 零 部 件 保 险 水 泥 眼 镜 等 一 系 列 具 有 广 泛 影 响 的 价 格 垄 断 案 件, 共 处 罚 款 约 18 亿 元, 维 护 和 促 进 各 行 业 和 领 域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为 消 费 者 带 来 实 惠 其 中 : 汽 车 垄 断 案 3 件, 共 处 罚 款 15.48 亿 元, 促 使 部 分 品 牌 汽 车 主 动 降 低 在 中 国 市 场 的 销 售 价 格 ; 保 险 业 垄 断 案 1 件, 共 处 罚 款 1.1 亿 元 ; 水 泥 垄 断 案 1 件, 共 处 罚 款 1.14 亿 元 ; 眼 镜 垄 断 案 1 件, 共 处 罚 款 1957 万 元 此 前, 已 有 多 家 知 名 企 业 因 实 施 价 格 垄 断 行 为 而 被 处 罚, 如 茅 台 和 五 粮 液 被 罚 4.49 亿 元 ; 合 生 元 美 赞 臣 多 美 滋 雅 培 富 仕 兰 ( 美 素 佳 儿 ) 恒 天 然 等 六 家 奶 粉 企 业 被 罚 6.6873 亿 ; 韩 国 三 星 LG,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奇 美 友 达 中 华 映 管 和 瀚 宇 彩 晶 等 六 家 液 晶 面 板 企 业 被 罚 3.53 亿 元 等 备 受 瞩 目 的 美 国 高 通 案 中, 高 通 公 司 于 2015 年 年 初 被 处 以 罚 款 60.88 亿 元 人 民 币 一 系 列 大 案 要 案 的 处 理 不 仅 表 明 我 国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关 本 身 的 反 垄 断 意 识 越 来 越 强 也 反 映 出 反 垄 断 管 理 局 的 能 力 技 术 水 平 和 自 信 心 越 来 越 高, 反 垄 断 执 法 的 环 境 越 来 越 好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反 垄 断 与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执 法 局, 负 责 行 政 性 垄 断 和 价 格 以 外 的 其 他 垄 断 行 为 执 法, 其 反 垄 断 执 法 活 动 也 在 扎 实 推 进 之 中 截 至 2014 年 底 月, 反 垄 断 法 已 实 施 6 年, 工 商 机 关 共 计 立 案 调 查 垄 断 案 件 43 件, 已 查 结 垄 断 案 件 19 件, 中 止 调 查 1 件, 所 有 案 件 处 罚 决 定 和 中 止 决 定 均 通 过 工 商 总 局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其 中,2014 年 工 商 机 关 新 立 案 调 查 垄 断 案 件 为 13 件, 总 局 直 接 立 案 调 查 了 微 软 公 司 和 北 京 盛 开 体 育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2 件 涉 及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重 大 垄 断 案 件 在 司 法 方 面, 反 垄 断 及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私 人 诉 讼 案 件 不 断 增 加 其 中 奇 虎 360 诉 腾 讯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案 锐 邦 诉 强 生 垄 断 案 人 人 网 诉 百 度 垄 断 案 互 动 百 科 诉 百 度 垄 断 案 读 吧 网 诉 盛 大 垄 断 案 腾 讯 诉 奇 虎 360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金

山 网 络 诉 奇 虎 360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王 老 吉 诉 加 多 宝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优 酷 诉 UC 浏 览 器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等 案 件 引 起 了 广 泛 的 社 会 关 注 尤 其 是 奇 虎 360 与 腾 讯 之 间 的 3Q 大 战, 引 发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全 民 大 讨 论 2012 年 5 月 3 日, 最 高 院 出 台 了 中 国 首 个 反 垄 断 司 法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因 垄 断 行 为 引 发 的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该 司 法 解 释 中, 对 垄 断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的 受 案 范 围 管 辖 权 案 由 原 告 资 格 与 行 政 程 序 的 衔 接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以 及 诉 讼 时 效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规 定 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王 胜 俊 在 2012 年 3 月 11 日 在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上 所 做 的 工 作 报 告 上 也 特 别 指 明 依 法 审 理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件, 制 裁 垄 断 行 为, 营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环 境 近 三 年 来, 反 垄 断 诉 讼 案 件 数 量 的 大 幅 度 增 加, 已 经 成 为 事 实 1993 年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实 施 后, 以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作 为 综 合 执 法 机 关 10 多 个 部 委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参 与 执 法 的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执 法 体 系 早 已 形 成 在 禁 止 欺 骗 性 标 识 行 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诋 毁 商 誉 行 为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和 不 当 附 奖 赠 促 销 行 为 方 面 开 展 了 大 量 执 法 工 作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方 面 的 诉 讼 案 件 之 多 影 响 之 大 作 用 之 广, 也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随 着 互 联 网 时 代 的 到 来, 大 量 新 型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不 断 涌 现, 实 施 了 20 余 年 的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逐 渐 显 现 出 滞 后 性 2014 年 12 月, 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的 牵 头 下,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修 法 研 究 课 题 基 本 完 成 ( 北 京 大 学 竞 争 法 研 究 中 心 承 担 了 其 中 的 一 个 课 题 ) 在 特 殊 市 场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制 或 监 管 方 面,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众 多, 主 管 部 门 20 多 个, 每 个 主 管 部 门 涉 及 的 特 殊 市 场 均 有 数 十 个 其 中, 与 证 券 市 场 银 行 业 市 场 保 险 市 场 电 信 市 场 房 地 产 市 场 能 源 市 场 ( 石 油 市 场 电 力 市 场 煤 炭 市 场 等 ) 食 品 药 品 市 场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运 输 市 场 新 闻 出 版 市 场 文 化 市 场 特 种 设 备 市 场 各 种 专 营 专 卖 市 场 等 主 要 的 特 殊 市 场 监 管 有 关 部 门 至 少 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商 务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公 安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国 家 旅 游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国 家 邮 政 局 国 家 文 物 局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等 20 多 个 正 是 这 样 的 执 法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和 体 制,

才 使 得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市 场 竞 争 状 况 总 体 上 呈 现 越 来 越 规 范 有 序 的 态 势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需 要 建 立 和 维 护, 就 需 要 有 大 量 的 竞 争 法 人 才 充 实 到 各 级 各 类 竞 争 执 法 机 关 各 级 法 院, 需 要 有 更 大 规 模 的 竞 争 法 人 才 充 实 到 企 业 各 类 服 务 机 构 ( 如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市 场 咨 询 机 构 市 场 调 查 机 构 等 )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实 力 的 进 一 步 增 强,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联 系 越 来 越 密 切, 国 外 公 司 对 了 解 中 国 竞 争 法 制 度 的 竞 争 法 人 才 的 需 求 量 也 会 越 来 越 大 一 个 现 实 的 例 子 是, 几 乎 每 一 个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外 国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并 都 要 同 时 向 欧 盟 美 国 和 中 国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关 申 报 这 也 是 为 什 么 近 年 来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营 者 集 中 反 垄 断 申 报 业 务 呈 现 井 喷 式 增 长 的 原 因 之 一 同 时,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第 40 条 的 规 定, 反 垄 断 诉 讼 业 务 也 迅 猛 增 长 2015 年,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的 法 律 硕 士 就 业 去 向 中, 就 有 10 多 名 同 学 去 知 名 律 所 从 事 反 垄 断 相 关 业 务 二. 培 养 目 标 本 方 向 的 基 本 目 标 是 : 培 养 具 有 经 济 ( 或 管 理 ) 和 法 律 双 重 知 识 背 景, 适 应 多 方 面 法 律 实 务 工 作 需 要 的 高 层 次 复 合 型 应 用 型 竞 争 法 专 门 人 才 为 保 证 学 生 在 未 来 执 业 中 能 够 顺 利 与 实 践 接 轨, 本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的 各 类 学 习 和 训 练, 包 括 必 修 课 专 业 方 向 课 社 会 实 践 和 专 业 实 习 以 及 学 位 论 文 等 均 按 照 企 业 的 市 场 竞 争 和 政 府 的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工 作 需 要 展 开 专 业 课 程 采 用 教 师 讲 授 课 堂 讨 论 以 及 报 告 写 作 等 综 合 形 式 的 参 与 式 教 学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涉 及 金 融 法 竞 争 法 ( 反 垄 断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产 品 质 量 法 特 殊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制 度 ( 特 殊 市 场 如 能 源 市 场 电 信 市 场 房 地 产 市 场 证 券 市 场 银 行 业 市 场 保 险 市 场 食 品 药 品 市 场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运 输 市 场 等 ) 企 业 与 公 司 法 劳 动 法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等 三. 培 养 模 式 按 照 遵 循 统 一 规 则 体 现 方 向 个 性 强 化 专 业 基 础 突 出 实 践 特 色 的 设 想 培 养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的 法 律 硕 士 遵 循 统 一 规 则 遵 循 教 育 部 和 北 京 大 学 有 关 法 律 硕 士 培 养 的 统 一 规 定, 比 如, 在 培 养 目 标 学 制 总 学 分 实 习 学 位 论 文 等 方 面 的 统 一 要 求, 本 方 向

均 遵 照 执 行 体 现 方 向 个 性 在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设 置 专 业 实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等 方 面 均 体 现 本 方 向 的 个 性 同 时, 在 招 收 条 件 上, 也 适 当 体 现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学 科 对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知 识 的 侧 重 强 化 专 业 基 础 牢 固 的 专 业 基 础 是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重 要 前 提 6 门 专 业 限 选 课 和 4 门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均 强 调 基 础 知 识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制 度 的 学 习 和 研 究 突 出 实 践 特 色 主 要 体 现 在 : 所 有 课 程 均 针 对 竞 争 法 ( 中 外 反 垄 断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和 市 场 监 管 法 ) 以 及 金 融 法 企 业 与 公 司 法 等 的 法 律 实 践 ; 市 场 竞 争 和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课, 进 行 专 门 学 习 和 研 究 ; 邀 请 法 律 实 务 专 家 ( 市 场 竞 争 监 管 部 门 的 官 员 法 官 知 名 律 师 等 ) 讲 课 讲 座 指 导 实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 和 知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建 立 和 完 善 联 合 培 养 机 制 ; 学 位 论 文 强 调 应 用 性 实 践 性 四. 专 项 奖 学 金 竞 争 法 中 心 从 2012 年 起, 每 学 年 面 向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的 研 究 生 设 立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专 项 奖 学 金, 设 奖 人 数 为 20-25 人 设 立 本 奖 学 金 的 宗 旨 在 于 激 励 品 学 兼 优 和 为 竞 争 法 学 科 的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在 校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捐 资 方 为 韩 国 高 丽 大 学 前 校 长 李 基 秀 教 授,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主 要 依 据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学 术 成 果 发 表 对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贡 献 及 相 关 获 奖 情 况, 评 委 由 奖 学 金 捐 资 人 和 竞 争 法 中 心 老 师 担 任, 评 选 申 请 结 果 公 布 纳 入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学 工 办 系 统 同 时,2014 年 起 面 向 申 请 进 入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的 同 学 设 立 了 新 生 奖 学 金 2015 年 起, 北 京 策 略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本 方 向 设 立 了 竞 争 法 奖 学 金, 每 年 5 名, 每 名 6000 元 五. 毕 业 去 向 根 据 社 会 对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专 业 人 才 的 需 求 和 法 学 院 的 安 排, 北 大 竞 争 法 研 究 中 心 从 2010 年 开 始 接 收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的 法 律 硕 士,

目 前 已 经 招 收 学 生 109 名 通 过 中 心 联 系 推 荐 或 安 排, 先 后 有 5 人 在 国 家 发 改 委 反 垄 断 局 实 习,30 多 人 在 商 务 部 反 垄 断 局 实 习,2 人 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实 习,10 多 人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实 习,20 多 人 在 富 而 德 金 杜 君 合 方 达 金 诚 同 达 等 知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多 人 在 北 京 等 地 方 司 法 机 构 实 习,2 人 到 美 国 康 奈 尔 大 学 法 学 院 东 京 大 学 公 费 交 流 访 问 一 学 年 或 一 学 期, 多 人 参 加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等 国 际 知 名 大 学 短 期 班 交 流 2009 级 市 场 竞 争 法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就 业 情 况 33% 33% 中 央 竞 争 法 管 理 机 关 国 有 银 行 及 国 有 企 业 知 名 律 所 20% 7% 7% 银 行 证 券 信 托 等 金 融 机 构 海 外 留 学 方 向 开 设 以 来, 方 向 内 法 律 硕 士 就 业 情 况 良 好 2009 级 竞 争 法 法 律 硕 士 的 就 业 去 向 统 计 表 明, 本 方 向 学 生 未 来 供 职 单 位 有 商 务 部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银 行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新 华 保 险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另 有 几 名 同 学 被 证 券 信 托 及 其 他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招 录 2010 级 竞 争 法 法 律 硕 士 就 业 情 况 也 非 常 理 想, 就 业 去 向 多 样 化, 就 业 单 位 有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省 行 富 而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房 地 产 公 司 中 融 信 托 等 ; 另 有 几 名 同 学 被 药 监 局 交 管 局 等 监 管 机 构 录 用 ; 还 有 同 学 选 择 创 业 等

2011 级 2012 级 竞 争 法 法 律 硕 士 就 业 情 况 更 加 多 元, 就 业 单 位 包 括 知 名 律 所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券 商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等 等 上 图 表 明, 就 业 情 况 已 经 超 出 当 初 设 立 本 方 向 时 的 预 期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较 强 的 专 业 性 和 较 广 泛 的 知 识 面, 为 总 体 乐 观 的 毕 业 去 向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这 也 表 明, 竞 争 法 方 向 研 究 生 就 业 前 景 十 分 广 阔,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各 类 企 业 ( 特 别 是 特 殊 市 场 中 的 企 业 ) 与 市 场 竞 争 有 关 的 经 营 管 理 法 律 实 务 工 作 各 级 政 府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中 的 竞 争 规 制 或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以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与 企 业 市 场 竞 争 和 政 府 市 场 监 管 有 关 的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扩 大 为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后, 社 会 需 求 面 更 大, 就 业 口 径 更 宽, 事 业 前 景 更 为 广 阔

2015 届 及 以 前 的 毕 业 生 去 向 ( 部 分 ) (1) 部 委 及 其 机 构 商 务 部 反 垄 断 局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公 安 部 第 一 研 究 所 国 家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急 技 术 处 理 协 调 中 心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2) 省 市 自 治 区 机 关 及 其 机 构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北 京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北 京 市 第 一 检 察 分 院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小 客 车 指 标 调 控 管 理 办 公 室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南 省 委 办 公 厅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组 织 部 成 都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3) 金 融 机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光 大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浙 商 银 行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盛 证 券 幸 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企 业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广 电 集 团 越 秀 地 产 鸿 坤 地 产 融 信 地 产 (5) 律 师 事 务 所 英 国 富 而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代 表 处 瑞 典 曼 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上 海 代 表 处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方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君 泽 君 律 师 事 务 所 安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汉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世 泽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隆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尚 公 律 师 事 务 所

第 三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师 资 介 绍 一. 院 内 导 师 本 方 向 的 院 内 全 职 导 师, 均 承 担 本 方 向 学 生 的 论 文 指 导, 有 的 还 承 担 本 方 向 及 相 关 方 向 的 必 修 课 高 端 课 程 的 教 学 专 题 讲 座 等 教 学 与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目 前 在 本 方 向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师 资 如 下 : 张 守 文 主 要 经 历 张 守 文 教 授, 于 1989 年 获 得 学 士 学 位,1994 年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毕 业 后 留 校 任 教, 并 于 1999 年 获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张 守 文 教 授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院 长 北 京 大 学 法 治 与 发 展 研 究 院 院 长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北 京 市 法 学 会 副 会 长, 曾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财 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1995 年 获 美 国 GE 经 济 学 奖 1996 年 获 法 学 研 究 100 期 优 秀 论 文 奖 ;1999 年 被 北 京 市 法 学 会 授 予 优 秀 中 青 年 法 学 家 称 号 ;2000 年 获 教 育 部 首 届 青 年 教 师 奖, 同 年 入 选 北 京 市 新 世 纪 社 科 理 论 人 才 百 人 工 程 ;2002 年 获 教 育 部 霍 英 东 青 年 教 师 奖 ( 研 究 类 ), 并 获 司 法 部 法 学 教 材 和 法 学 科 研 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奖 等 诸 多 成 就 2002 年 底, 当 选 为 中 国 法 学 会 第 三 届 杰 出 中 青 年 法 学 家 张 守 文 教 授 自 1991 年 以 来, 陆 续 发 表 和 出 版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的 研 究 成 果, 主 要 涉 及 经 济 法 理 论 财 税 法 竞 争 法 社 会 法 信 息 法 合 同 法 国 际 经 济 法 等 领 域 专 著 有 经 济 法 理 论 的 重 构 财 税 法 疏 议 税 法 的 困 境 与 挑 战 税 法 原 理 税 法 通 论 市 场 经 济 与 新 经 济 法 信 息 法 学 等, 教 材 有 经 济 法 学 国 际 经 济 法 新 论 财 税 法 教 程 中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理 论 与 实 务 等 张 守 文 老 师 自 2014 年 起 指 导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叶 静 漪

主 要 经 历 1985 年 获 北 京 大 学 法 律 系 法 学 学 士 学 位,1993 年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2012 年 获 得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经 济 法 专 业 劳 动 法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方 向 博 士 学 位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党 委 副 书 记, 法 学 院 劳 动 法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教 授, 北 京 大 学 中 外 妇 女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员, 兼 任 中 国 社 会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参 与 合 编 著 作 社 会 正 义 的 十 年 探 索 : 中 国 与 国 外 劳 动 法 制 改 革 比 较 研 究 劳 动 合 同 法 十 二 讲 瑞 典 劳 动 法 导 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释 义 劳 动 合 同 立 法 理 论 难 点 解 析 劳 动 法 学 (21 世 纪 法 学 系 列 教 材 ); 编 译 通 过 立 法 实 现 残 疾 人 就 业 机 会 平 等 教 育 培 训 课 程 指 南 ( 中 文 版 ); 在 北 京 大 学 学 报 ( 哲 社 会 版 ) 法 学 杂 志 人 民 论 坛 等 专 业 期 刊 发 表 独 著 合 著 学 术 论 文 十 余 篇 截 至 2014 年 底, 曾 在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北 京 局 合 作 项 目 商 务 部 与 联 合 国 合 作 项 目 民 政 部 委 托 项 目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办 公 室 委 托 课 题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法 学 研 究 课 题 教 育 部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等 近 二 十 个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或 课 题 中 担 任 项 目 主 持 人 执 行 人 课 题 负 责 人 叶 静 漪 老 师 自 2015 年 起 指 导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的 法 律 硕 士 ( 以 下 拼 音 序 ) 王 成 主 要 经 历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北 京 大 学 法 治 与 发 展 研 究 院 司 法 案 件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民 商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研 究 人 员,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武 汉 大 学 环 境 法 研 究 所 兼 职 教 授 ; 中 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 究 会 理 事, 北 京 市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学 会 理 事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局 公 安 交 通 法 律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法 律 咨 询 专 家

代 表 性 著 作 有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经 济 分 析 侵 权 法 合 同 法 等 代 表 性 论 文 有 法 律 关 系 的 性 质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正 当 性 侵 权 法 归 责 原 则 的 理 念 及 配 置 等 王 成 老 师 自 2010 年 起 指 导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目 前 指 导 2012 级 2013 级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多 名 肖 江 平 主 要 经 历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清 华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博 士 后 博 士 后 期 间, 作 为 起 草 小 组 成 员 和 执 笔 人 之 一 参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法 专 家 稿 的 起 草, 并 为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本 科 生 开 设 经 济 法 总 论 等 课 程 2004 年 至 今 在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任 教, 为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讲 授 竞 争 法 经 济 法 总 论 能 源 法 等 方 面 的 课 程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竞 争 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兼 任 中 国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副 秘 书 长 常 务 理 事, 北 京 市 经 济 法 学 会 副 会 长,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市 场 监 管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出 版 有 中 国 经 济 法 学 史 研 究 经 济 法 学 理 研 究 与 案 例 分 析 等 专 著 和 教 材 此 外, 参 编 著 作 和 教 材 10 多 部, 主 持 司 法 部 科 技 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发 改 委 价 检 与 反 垄 断 局 商 务 部 反 垄 断 局 等 的 课 题 20 多 项, 发 表 论 文 若 干 篇 肖 江 平 老 师 自 2010 年 起 指 导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目 前 指 导 2012 级 2013 级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多 名 薛 军 主 要 经 历 1996 年 获 得 中 南 政 法 学 院 法 学 学 士 学 位,2000 年 获 得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2001 年 赴 意 大 利 比 萨 大 学 法 律 系 任 访 问 学 者, 并 于 2005 年 获 得 意 大 利 罗 马 大 学 (Tor vergata)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曾 供 职 于 江 苏 南 通 中 级 法 院,2005 年 7 月 进 入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任 教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副 院 长, 同 时 任 意 大 利 Trento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国 法 课 程 特 聘 教 授, 湖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罗 马 法 系 研

究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著 有 批 判 民 法 学 的 理 论 建 构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 ), 译 著 有 埃 塞 俄 比 亚 民 法 典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1 年 版 ), 学 说 汇 纂 ( 第 48 卷 )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 意 大 利 法 概 要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7 年 版 ), 罗 马 政 制 史 ( 第 1 卷 )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 参 与 编 纂 绿 色 民 法 典 债 法 总 则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 参 与 撰 写 合 同 法 学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另 有 三 十 余 篇 学 术 文 章 及 十 余 篇 译 文 发 表 于 中 外 法 学 中 国 法 学 法 学 法 商 研 究 法 学 研 究 等 数 家 核 心 期 刊 并 于 2009 年 荣 获 司 法 部 优 秀 论 文 二 等 奖 薛 军 老 师 自 2010 年 起 指 导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目 前 指 导 2012 级 2013 级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多 名 杨 明 主 要 经 历 1998 年 获 得 中 南 政 法 学 院 法 学 学 士 学 位,2001 年 获 得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学 位,2004 年 获 得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2004 至 2006 年 在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出 站 后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师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院 聘 教 授 北 京 大 学 竞 争 法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北 京 大 学 国 际 知 识 产 权 法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2008 年 至 2009 年 赴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 分 校 法 学 院 任 访 问 学 者, 2012 年 2 月 至 4 月 赴 美 国 阿 克 伦 大 学 法 学 院 任 访 问 教 授 先 后 承 担 十 余 项 国 家 级 课 题 研 究, 其 主 持 的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课 题 网 络 虚 拟 社 会 的 法 律 规 制 研 究 于 2011 年 获 得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课 题 结 项 优 秀 证 明 杨 明 教 授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研 究 成 果 颇 丰, 专 著 有 知 识 产 权 法 : 条 文 说 理 案 例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7 年 版 ), 知 识 产 权 请 求 权 研 究 兼 以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为 考 察 对 象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 参 与 编 著 七 本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著 作, 另 有 三 十 余 篇 学 术 文 章 发 表 于 比 较 法 研 究 法 商 研 究 中 外 法 学 等 专 业 期 刊 杨 明 老 师 自 2010 年 起 指 导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目 前 指 导 2012 级 2013 级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多 名

叶 姗 主 要 经 历 2000 年 获 得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学 位,2003 年 获 得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2008 年 获 得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学 位,2010 年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出 站 2010 年 7 月 于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任 教 至 今,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出 版 财 政 赤 字 的 法 律 控 制 税 法 之 预 约 定 价 制 度 研 究 等 专 著 ; 在 法 学 环 球 法 律 评 论 中 外 法 学 现 代 法 学 法 学 家 法 商 研 究 等 专 业 期 刊 发 表 代 表 性 独 著 学 术 论 文 十 余 篇 曾 主 持 多 项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课 题, 曾 获 多 项 省 部 级 校 级 科 研 奖 励 叶 姗 老 师 自 2010 年 起 指 导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目 前 指 导 2012 级 2013 级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多 名 张 双 根 主 要 经 历 1992 年 获 得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1995 年 获 得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2003 年 获 德 国 柏 林 洪 堡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1995 年 7 月 至 2000 年 6 月 期 间,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民 商 法 教 研 室 任 教, 期 间 获 中 欧 高 等 教 育 合 作 项 目 访 问 学 者 奖 学 金, 于 1998 年 12 月 至 1999 年 12 月 赴 德 访 修 2004 年 8 月 至 今 在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任 教,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商 法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在 法 学 家 环 球 法 律 评 论 比 较 法 研 究 清 华 法 学 中 外 法 学 等 专 业 期 刊 发 表 独 著 学 术 论 文 几 十 篇 张 双 根 老 师 自 2010 年 起 指 导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目 前 指 导 2012 级 2013 级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多 名 二. 高 级 研 究 员 孔 祥 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巡 回 法 庭 副 庭 长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法 学 学 士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和 法 学 博 士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后 曾 任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反 垄 断 处 处 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副 庭 长,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庭 副 庭 长 庭 长,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政 法 委 副 书 记 ( 挂 职 ), 现 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巡 回 法 庭 副 庭 长, 兼 任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理 论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北 京 大 学 竞 争 法 研 究 中 心 高 级 研 究 员,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生 导 师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 知 识 产 权 法 竞 争 法 法 学 方 法 论 曾 被 评 为 全 国 十 大 杰 出 青 年 法 学 家 (2006), 首 届 全 国 法 院 审 判 业 务 专 家, 入 选 英 国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杂 志 评 选 的 2009 2011 2012 年 全 球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50 个 知 识 产 权 人 物 著 有 个 人 独 著 近 30 部, 主 要 有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新 思 维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13 年 版 )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适 用 的 基 本 问 题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13 年 版 ) 商 标 法 适 用 的 基 本 问 题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 ) 司 法 哲 学 与 裁 判 方 法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10 年 版 ) 商 标 与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原 理 与 判 例 ( 上 下 册, 法 律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 法 律 方 法 论 ( 三 卷 本,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 民 商 法 新 问 题 与 判 解 研 究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1995 年 版 ) 中 国 集 体 企 业 制 度 创 新 ( 中 国 方 正 出 版 社 1996 年 版 ) 公 司 法 要 论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1997 年 版 )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法 概 论 ( 经 济 科 学 出 版 社 1997 年 版 ) 合 同 法 教 程 ( 中 国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适 用 与 完 善 ( 法 律 出 版 社 1998 年 版 ) 反 垄 断 法 原 理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0 版 ) 中 国 现 行 反 垄 断 法 的 理 解 与 适 用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0 年 版 )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法 原 理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1998 年 版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新 论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1 年 版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原 理 ( 知 识 产 权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 公 平 交 易 执 法 前 沿 问 题 研 究 ( 工 商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 WTO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及 其 国 内 适 用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2 年 版 ) WTO 法 律 的 国 内 适 用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2 年 版 ) 法 律 规 范 冲 突 的 选 择 适 用 与 漏 洞 填 补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与 判 解 研 究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 行 政 行 为 的 可 诉 性 与 原 告 资 格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与 法 律 适 用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 担 保 法 及 其 司 法 解 释 理 解 与 适 用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1 年 版 ) 等 在 中 国 法 学 法 学 研 究 法 律 适 用 人 民 司 法 等 报 刊 杂 志 发 表 文 章 200 余 篇

承 办 案 件 800 余 件, 其 中 包 括 数 十 件 大 要 案 曾 多 次 获 得 结 案 能 手 调 解 能 手 等 荣 誉 曾 荣 立 个 人 三 等 功 一 次, 个 人 二 等 功 三 次, 获 人 民 满 意 的 政 法 干 警 首 都 文 明 职 工 北 京 市 法 院 系 统 先 进 法 官 等 称 号, 多 次 被 评 为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优 秀 审 判 长 在 知 识 产 权 及 法 律 专 业 期 刊 上 发 表 了 30 多 篇 学 术 论 文 共 计 40 余 万 字 ; 在 全 国 法 院 系 统 学 术 论 文 研 讨 会 上 获 二 等 奖 和 三 等 奖 各 一 次 ; 参 加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 订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规 章 的 专 家 小 组, 并 撰 写 论 文 ; 参 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和 国 家 版 权 局 国 家 重 点 课 题 各 一 次, 并 分 别 撰 写 论 文 ; 出 版 个 人 专 著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热 点 问 题 研 究 一 部 承 办 的 案 件 中 不 乏 全 国 首 例 的 新 类 型 案 件, 其 中 包 括 网 站 名 称 冲 突 案 欧 特 克 公 司 软 件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微 软 公 司 诉 京 东 商 城 公 司 侵 害 软 件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涉 及 恶 意 软 件 的 网 络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百 度 公 司 诉 360 公 司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以 中 国 网 通 公 司 和 中 国 移 动 公 司 为 被 告 的 垄 断 纠 纷 案 等 受 到 国 内 外 高 度 关 注 的 案 件 三. 校 外 导 师 根 据 学 院 统 一 要 求, 本 方 向 的 校 外 导 师, 协 助 承 担 论 文 指 导, 负 责 研 究 生 实 习 职 业 规 划 就 业 指 导 和 协 助 等 工 作 本 方 向 的 校 外 导 师, 包 括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官 员 法 官 行 业 专 家 知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高 级 合 伙 人 等, 包 括 ( 拼 音 序 ): 冯 刚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副 庭 长 法 学 硕 士 承 办 案 件 八 百 余 件, 其 中 包 括 数 十 件 大 要 案 曾 多 次 获 得 结 案 能 手 调 解 能 手 等 荣 誉 曾 荣 立 个 人 三 等 功 一 次, 个 人 二 等 功 三 次, 获 人 民 满 意 的 政 法 干 警 首 都 文 明 职 工 北 京 市 法 院 系 统 先 进 法 官 等 称 号, 多 次 被 评 为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优 秀 审 判 长 在 知 识 产 权 及 法 律 专 业 期 刊 上 发 表 了 30 多 篇 学 术 论 文 共 计 40 余 万 字 ; 在 全 国 法 院 系 统 学 术 论 文 研 讨 会 上 获 二 等 奖 和 三 等 奖 各 一 次 ; 参 加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 订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规 章 的 专 家 小 组, 并 撰 写 论 文 ; 参 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和 国 家 版 权 局 国 家 重 点 课 题 各 一 次, 并 分 别 撰 写 论 文 ; 出 版 个 人 专 著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热 点 问 题 研 究 一 部 承 办 的 案 件 中 不 乏 全 国 首 例 的 新 类 型 案 件, 其 中 包 括 网 站 名 称 冲 突 案 欧 特

克 公 司 软 件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微 软 公 司 诉 京 东 商 城 公 司 侵 害 软 件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涉 及 恶 意 软 件 的 网 络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百 度 公 司 诉 360 公 司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以 中 国 网 通 公 司 和 中 国 移 动 公 司 为 被 告 的 垄 断 纠 纷 案 等 受 到 国 内 外 高 度 关 注 的 案 件 韩 亮 方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法 律 博 士 2001 年 毕 业 于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后 就 读 于 哈 佛 法 学 院 获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2009 年 -2013 年 连 续 被 钱 伯 斯 亚 洲 评 为 在 中 国 的 第 一 等 级 反 垄 断 国 际 律 师, 并 被 PLC 列 入 反 垄 断 国 际 律 师 名 人 录 韩 亮 律 师 在 反 垄 断 业 务 领 域 已 有 12 年 从 业 经 验, 业 务 涉 及 行 业 范 围 广 阔, 包 括 化 工 消 费 品 和 零 售 能 源 和 自 然 资 源 金 融 医 疗 基 础 设 施 和 运 输 以 及 私 募 股 权 韩 亮 律 师 此 前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为 跨 国 公 司 来 华 投 资 及 经 营 涉 及 的 反 垄 断 事 务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和 服 务, 并 参 与 我 国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反 垄 断 立 法 工 作 ; 同 时 为 我 国 公 司 走 出 去 提 供 反 垄 断 方 面 的 相 关 法 律 服 务, 近 年 来 参 与 了 数 项 大 型 案 例, 其 中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成 功 案 例 包 括 吉 利 收 购 沃 尔 沃 案 可 口 可 乐 公 司 收 购 汇 源 案 等 姜 颖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一 庭 庭 长, 法 学 博 士 先 后 审 理 了 多 起 重 大 疑 难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包 括 中 国 十 大 有 影 响 力 诉 讼 之 一 的 尼 欧 普 兰 客 车 外 观 设 计 侵 权 案 北 京 市 十 大 知 识 产 权 精 品 案 之 一 的 鸟 巢 建 筑 作 品 案 北 京 反 垄 断 诉 讼 第 一 案 百 度 案 解 百 纳 葡 萄 酒 商 标 争 议 案 等, 在 国 内 外 产 生 广 泛 影 响 2012 年 7 月, 姜 颖 法 官 被 欧 洲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杂 志 评 为 全 球 知 识 产 权 界 50 位 最 具 影 响 力 人 物 之 一 姜 颖 法 官 还 先 后 被 授 予 全 国 优 秀 法 官 北 京 市 政 法 系 统 优 秀 人 才 奖 等 荣 誉 称 号 李 亢 国 家 发 改 委 政 策 法 规 司 司 长 法 学 博 士 主 要 职 责 为 组 织 起 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 负 责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执 行 情 况 的 调 查 研 究 ; 负 责 相 关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工 作 目 前 的 工 作 重 点 为 : 发 展 规 划 法 投 资 法 经 济 稳 定 增 长 促 进 法 基 础 设 施 特 许 经 营 法 等 李 青 国 家 发 改 委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与 反 垄 断 局 副 局 长 主 要 负 责 领 域 为 服 务 市 场 中 的 价 格 行 为 监 管 和 相 应 反 价 格 垄 断 执 法 工 作, 包 括 调 查 认 定 和 处 理 重 大 的 价 格 垄 断 行 为 和 案 件, 以 及 规 章 等 起 草 制 定 等 工 作 刘 敏 北 京 易 村 通 达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首 席 法 务 官 法 学 博 士 2004 年 获 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 硕 士 学 位,2013 年 获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曾 任 百 度 公 司 法 务 总 监, 负 责 百 度 法 务 部 诉 讼 与 非 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2008 年 担 任 中 国 搜 索 引 擎 第 一 例 反 垄 断 案 件 代 理 人,2009 年 担 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唯 一 一 起 搜 索 引 擎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为 多 次 入 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示 范 案 例 的 搜 索 引 擎 所 涉 及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件 的 负 责 人 卢 延 纯 国 家 发 改 委 反 垄 断 局 副 局 长 主 要 负 责 领 域 为 产 品 市 场 中 的 价 格 行 为 监 管 和 相 应 反 价 格 垄 断 执 法 工 作, 包 括 调 查 认 定 和 处 理 重 大 的 价 格 垄 断 行 为 和 案 件, 参 与 案 件 包 括 高 通 价 格 垄 断 案 液 晶 面 板 价 格 垄 断 案 等 吕 江 商 务 部 反 垄 断 局 处 长 经 济 学 硕 士 法 学 硕 士 1995 年 毕 业 于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英 语 系, 同 年 进 入 外 交 部 翻 译 室, 担 任 英 语 翻 译, 享 受 高 级 翻 译 特 别 津 贴 2000 年 至 2001 年, 就 读 于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法 学 院, 获 国 际 法 硕 士 学 位 2003 年 调 动 到 商 务 部, 先 后 在 公 平 贸 易 局 国 际 贸 易 谈 判 代 表 办 公 室 工 作, 其 间 先 后 在 中 纺 国 际 服 装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钢 铁 工 业 协 会 挂 职

2008 年 商 务 部 组 建 反 垄 断 局 后, 先 后 于 商 务 部 竞 争 政 策 处 和 商 谈 处 工 作 竞 争 政 策 处 的 基 本 职 责 是 配 套 立 法 反 垄 断 宣 传 培 训 国 际 合 作 和 调 研 商 谈 处 成 立 于 2010 年 3 月, 负 责 经 营 者 集 中 反 垄 断 审 查 过 程 中 申 报 前 和 立 案 前 与 申 报 方 的 商 谈, 对 申 报 文 件 资 料 完 备 性 的 审 核, 以 及 对 所 有 经 营 者 集 中 案 件 的 正 式 立 案 工 作 2013 年 9 月, 出 任 竞 争 政 策 处 处 长, 并 于 2014 年 1 月 挂 职 任 江 西 省 全 南 县 委 副 书 记 兼 副 县 长 宁 宣 凤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法 律 硕 士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获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后 就 读 于 加 拿 大 McGill 大 学 法 学 院, 获 法 律 硕 士 学 位 宁 宣 凤 律 师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环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数 家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现 担 任 全 国 律 协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和 美 国 律 师 协 会 国 际 法 部 中 国 法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国 际 贸 易 反 垄 断 及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组 负 责 人 2006 年, 宁 宣 凤 律 师 正 式 组 建 了 金 杜 反 垄 断 及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组, 使 其 成 为 最 早 在 该 领 域 设 立 专 业 组 的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宁 宣 凤 律 师 的 反 垄 断 及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领 域 业 务 主 要 集 中 在 : 协 助 客 户 通 过 商 务 部 并 购 审 查, 及 为 客 户 提 供 反 垄 断 法 合 规 咨 询 已 先 后 代 表 蓝 筹 股 客 户 完 成 了 百 余 起 并 购 反 垄 断 审 查 申 报, 客 户 大 多 为 大 型 跨 国 企 业 王 林 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法 官 法 学 博 士 先 后 毕 业 于 烟 台 大 学 北 京 大 学 和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分 别 获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民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和 商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系 全 国 政 法 系 统 第 一 位 双 博 士 后, 并 获 金 融 学 副 研 究 员 高 级 职 称 长 期 从 事 民 商 事 审 判 与 研 究 工 作, 曾 负 责 起 草 制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 ( 三 ) 和 劳 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 ( 四 ), 现 负 责 起 草 民 间 借 贷 司 法 解 释 主 要 学 术 成 果 包 括 专 著 证 券 法 理 论 与 司 法 适 用 : 新 证 券 法 实 施 以 来 热 点 问 题 研 究 新 保 险 法 裁 判 百 例 精 析 新 保 险 法 实 施 以 来 热 点 问 题 适 用 研 究 ; 合 著 新 公 司 法 实 施 以 来 热 点 问 题 适 用 研 究 ( 第 一 作 者 ); 编 著 劳 动 法 典 型 案 例 评 析 ; 主 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释 义 等 ;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四 十

余 篇 任 2010 年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研 究 重 点 课 题 构 建 我 国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主 持 人 秦 健 百 度 在 线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法 务 总 经 理 法 律 硕 士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现 任 百 度 公 司 法 务 总 经 理, 负 责 公 司 法 务 部 和 信 息 安 全 部 的 管 理 工 作 ( 管 理 250 余 人 团 队 ) 法 务 专 业 层 面, 统 筹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互 联 网 行 业 重 要 立 法 工 作, 统 筹 负 责 全 公 司 诉 讼 及 纠 纷 解 决 公 司 新 兴 业 务 的 风 控 管 理 工 作 及 其 他 重 要 法 务 工 作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兼 职 副 教 授 兼 任 首 都 互 联 网 协 会 法 律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律 师 协 会 信 息 网 络 专 业 委 员 会 专 家 委 员, 执 笔 律 师 办 理 信 息 网 络 法 律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等 执 业 手 册 深 度 参 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版 权 局 等 牵 头 的 多 个 互 联 网 重 要 立 法, 并 在 其 中 成 功 推 动 产 业 立 法 政 策 及 司 法 导 向 承 办 了 大 量 有 影 响 的 案 件, 如 :3B 大 战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若 干 例 ( 其 中 插 标 案 入 选 最 高 院 十 大 创 新 案 件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白 皮 书 ) 竞 品 案 件 若 干 ( 如 百 度 与 搜 狗 / 盛 大 (15 年 )/ 乐 视 (16 年 )/ 大 众 点 评 / 互 动 百 科 等 竞 品 的 纠 纷 承 办 案 件 全 胜 ) 互 联 网 应 用 开 放 平 台 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第 一 案 互 联 网 P2P 技 术 引 发 的 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 被 欧 盟 媒 体 法 项 目 评 选 为 最 佳 案 例 ) 搜 索 引 擎 竞 价 排 名 ( 付 费 搜 索 ) 案 件 若 干 例 国 内 首 例 WAP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等 等 谢 冠 斌 立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法 学 博 士 自 1994 年 起 先 后 就 职 于 国 家 科 委 政 策 法 规 司 和 国 务 院 知 识 产 权 办 公 会 议 办 公 室 ; 从 1999 年 开 始 担 任 司 法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华 科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主 任 ; 2002 年 创 办 北 京 市 立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1999 年 至 2002 年 在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继 续 深 造,2002 年 获 博 士 学 位 谢 冠 斌 律 师 的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为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科 技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风 险 投 资 以 及 保 险 金 融 等 凭 借 深 厚 的 理 论 基 础 政 府 工 作 经 验 及 敬 业 精 神, 谢 冠 斌 律 师 在 执 业 领 域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业 绩, 积 累 了 良 好 的 声 誉 2008 年 11 月 获 国 家 科 技 奖 励 办 公 室 首 届 科 技 法 学 奖 优 秀 人 才 奖 2010 年, 谢 冠 斌 律 师 被 英 国 权 威 评 级 机

构 Chambers 评 选 为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的 著 名 律 师 之 一, 并 被 评 价 道 凭 借 深 厚 的 经 验 积 淀 和 敏 捷 清 晰 的 思 路, 能 够 快 速 洞 悉 问 题 切 中 要 害, 他 的 出 色 代 理 能 力 对 细 节 的 关 注 和 优 秀 的 辩 护 技 巧, 在 客 户 和 同 行 中 有 口 皆 碑 2012-2014 年 代 理 著 名 的 3Q 反 垄 断 案 和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的 二 审 俞 思 瑛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副 总 裁, 合 伙 人 2005 年 加 入 阿 里 巴 巴 公 司, 现 任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合 伙 人 副 总 裁, 长 期 负 责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的 国 内 法 律 事 务 在 其 法 律 职 业 生 涯 中, 俞 恩 瑛 女 士 作 为 阿 里 集 团 法 务 部 创 始 人, 组 建 了 阿 里 巴 巴 120 余 人 的 法 务 团 队, 带 领 淘 宝 规 则 部 安 全 部 和 客 户 服 务 部 等 部 门 不 断 完 善 淘 宝 日 常 运 行 及 纠 纷 解 决 等 规 则, 并 推 动 了 淘 宝 与 地 方 法 院 合 同 的 司 法 拍 卖 项 目 袁 祝 杰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北 京 营 业 部 法 学 博 士 2002 年 获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 博 士 学 位,2006 年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出 站 研 究 领 域 主 要 有 竞 争 法 公 司 法 金 融 法 等 主 编 和 参 编 的 主 要 著 作 有 : 竞 争 秩 序 的 建 构 : 行 政 性 限 制 竞 争 研 究 中 国 担 保 法 律 与 实 务 中 国 票 据 法 律 与 实 务 经 济 法 与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 另 在 中 国 法 学 中 外 法 学 经 济 法 研 究 等 刊 物 发 表 论 文 十 余 篇 张 晓 津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二 庭 庭 长 法 学 硕 士 现 任 北 京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审 判 二 庭 庭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参 与 审 理 了 多 起 重 大 疑 难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并 被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选 入 第 二 批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周 俊 武 北 京 金 诚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法 律 硕 士 周 俊 武 律 师 于 知 识 产 权 及 影 视 娱 乐 领 域 执 业 超 过 十 五 年, 办 理 的 众 多 案 件 系

国 内 知 名 热 点 案 例, 周 律 师 主 要 精 通 的 业 务 领 域 为 : 著 作 权 及 不 正 当 竞 争 周 律 师 代 理 了 多 宗 有 影 响 力 的 著 作 权 及 不 正 当 竞 争 领 域 案 件 : 代 理 张 继 钢 就 千 手 观 音 产 生 的 著 作 权 侵 权 纠 纷 并 获 两 审 胜 诉 ; 代 理 快 男 冠 军 陈 楚 生 与 上 海 天 娱 传 媒 公 司 之 间 经 纪 合 同 及 著 作 权 许 可 合 同 纠 纷, 最 终 在 周 律 师 的 斡 旋 下 调 解 结 案 ; 代 理 美 国 研 究 生 入 学 管 理 委 员 会 与 世 纪 博 森 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该 案 属 国 内 首 例 GMAT 试 题 侵 权 纠 纷, 对 出 国 英 语 培 训 行 业 影 响 深 远 ; 商 标 周 律 师 代 理 的 多 件 商 标 侵 权 诉 讼 中, 保 持 着 绝 大 多 数 案 件 胜 诉 或 和 解 的 结 果 其 中, 周 律 师 多 年 之 前 代 理 的 日 本 本 田 公 司 商 标 侵 权 案 件, 在 当 时 曾 引 起 日 本 外 务 省 和 中 国 外 交 部 的 高 度 关 注 影 视 娱 乐 周 律 师 被 认 为 是 影 视 娱 乐 法 律 领 域 最 知 名 的 律 师 周 律 师 的 明 星 客 户 包 括 : 歌 手 羽 泉 组 合 杨 坤 陈 楚 生 尚 雯 婕 何 洁 黄 征 等, 影 视 演 员 李 幼 斌 殷 桃 王 学 兵 董 勇 等, 以 及 导 演 王 家 卫 冯 小 刚, 美 术 设 计 师 叶 锦 添, 舞 蹈 编 导 张 继 钢 少 将 朱 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庭 法 官 法 学 博 士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法 学 博 士, 美 国 佛 罗 里 达 大 学 华 盛 顿 大 学 访 问 学 者 2007 年 7 月 至 今, 担 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庭 法 官, 审 理 了 多 起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起 草 了 反 垄 断 民 事 诉 讼 司 法 解 释 以 及 多 件 重 要 司 法 政 策 性 文 件 在 国 内 外 发 表 论 文 30 余 篇, 出 版 专 著 著 作 权 的 边 界, 合 著 侵 权 责 任 法 理 解 与 适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基 础 理 论 与 未 来 模 式 译 著 数 据 库 的 法 律 保 护 等 主 要 论 文 有 : 专 利 民 事 侵 权 与 行 政 无 效 二 元 分 立 体 制 的 修 正 反 垄 断 民 事 诉 讼 司 法 解 释 的 理 解 与 适 用 涉 外 知 识 产 权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以 <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 为 核 心 合 理 使 用 的 法 律 属 性 建 筑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侵 权 判 定 反 垄 断 民 事 诉 讼 基 本 问 题 探 索 ( 与 郃 中 林 合 写 ) 等

第 四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教 学 规 划 一. 专 业 高 级 课 程 简 介 ( 一 ) 竞 争 法 专 题 课 号 :02911050 课 程 性 质 :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硕 高 级 课 程, 与 经 济 法 学 硕 士 合 班 上 课 课 时 :32 学 时, 每 周 2 节 学 分 :2 学 分 开 课 时 间 : 秋 季 ( 法 硕 二 上 ) 主 要 内 容 ( 参 考, 每 年 均 有 更 新 ): 1 相 关 市 场 ;2 市 场 结 构 ;3 市 场 绩 效 ;4 经 营 者 ;5 竞 争 法 规 范 论 ; 5 竞 争 法 的 执 行 体 制 与 程 序 ;6 竞 争 法 的 诉 讼 ;7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与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规 制 ;8 虚 假 陈 述 的 法 律 规 制 ;9 商 业 贿 赂 的 法 律 规 制 ;10 不 当 附 奖 赠 促 销 的 法 律 规 制, 等 等 ( 二 ) 反 垄 断 法 课 号 :02910300 课 程 性 质 :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硕 高 级 课 程, 与 经 济 法 学 硕 士 合 班 上 课 课 时 :48 学 时, 每 周 3 节 学 分 :3 学 分 开 课 时 间 : 秋 季 ( 法 硕 二 上 ) 主 要 内 容 ( 参 考, 每 年 均 有 更 新 ): 1 垄 断 的 界 定 ;2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3 独 家 交 易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4 垄 断 高 价 的 认 定 和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5 掠 夺 性 定 价 的 认 定 和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6 固 定 价 格 的 反 垄 断 规 制 ;7 限 制 转 售 价 格 的 反 垄 断 规 制 ;8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反 垄 断

申 报 和 审 查 ;9 行 政 性 限 制 市 场 准 入 的 反 垄 断 ;10 反 垄 断 民 事 诉 讼 等 等 ( 三 ) 侵 权 法 专 题 课 号 : 02916642 课 程 性 质 : 法 律 硕 士 市 场 竞 争 方 向 高 级 课 程 课 时 :32 学 时, 每 周 2 节 学 分 :2 学 分 开 课 时 间 : 春 季 ( 法 硕 二 下 ) 主 讲 教 师 : 王 成 薛 军 等 主 要 内 容 ( 参 考, 每 年 均 有 更 新 ): 学 生 在 学 习 掌 握 了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课 程 之 后, 通 过 本 课 程 的 学 习, 是 学 生 对 侵 权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研 究 方 法 最 新 发 展 有 深 入 的 了 解, 在 此 基 础 上, 能 够 进 一 步 对 侵 权 法 加 以 研 究, 并 能 够 利 用 课 程 所 学 分 析 和 解 决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尤 其 是 医 疗 事 故 等 实 际 问 题 ( 四 ) 金 融 法 课 号 :02912720 课 程 性 质 : 法 律 硕 士 市 场 竞 争 方 向 必 修 课 课 时 :48 课 时 学 分 :3 学 分 开 课 时 间 : 秋 季 学 期 ( 法 硕 二 下 ) 主 讲 教 师 : 彭 冰 郭 雳 洪 艳 蓉 等 ( 五 )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课 号 : 02911500

课 程 性 质 : 法 律 硕 士 市 场 竞 争 方 向 高 级 课 程 课 时 :48 学 时, 每 周 3 节 学 分 :3 学 分 开 课 时 间 : 秋 季 ( 法 硕 二 下 ) 主 讲 教 师 : 肖 江 平 张 双 根 杨 明 等 主 要 内 容 ( 参 考, 每 年 均 有 更 新 ): 1 特 殊 市 场 监 管 法 基 本 原 理 ;2 中 国 市 场 监 管 执 法 体 制 ;3 电 力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石 油 天 然 气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煤 炭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可 再 生 能 源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4 电 信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互 联 网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5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银 行 业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保 险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6 食 品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药 品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化 妆 品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7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8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9 铁 路 运 输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公 路 运 输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 航 空 运 输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二. 教 学 计 划 学 制 : 三 年 全 日 制 授 课 总 学 分 要 求 : 须 修 满 至 少 合 计 80 学 分, 其 中 至 少 包 括 : 全 校 公 共 必 修 课 4 学 分, 专 业 基 础 必 修 课 43 学 分, 专 业 方 向 必 修 课 10 学 分, 专 业 方 向 限 选 课 10 学 分, 任 选 课 4 学 分, 毕 业 实 习 3 学 分 和 毕 业 论 文 6 学 分 ( 一 ) 全 校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 共 计 4 学 分 ) 1. 政 治 ( 要 求 从 下 列 课 程 中 修 满 2 学 分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科 学 方 法 论 (61410006) 16 学 时 1 学 分 (2) 自 然 辩 证 法 (61410007) 16 学 时 1 学 分 (3)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60410005) 32 学 时 2 学 分 2. 一 外 英 语 (30810010) 32 学 时 2 学 分 ( 二 ) 专 业 基 础 必 修 课 程 ( 共 计 43 学 分 )

1. 法 理 学 (02980019) 48 学 时 3 学 分 2. 民 法 总 论 (02910112) 64 学 时 4 学 分 3. 刑 法 总 论 (02911440) 64 学 时 4 学 分 4. 民 事 诉 讼 法 (02980014) 48 学 时 3 学 分 5. 刑 事 诉 讼 法 (02910151) 48 学 时 3 学 分 6.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02980029) 48 学 时 3 学 分 7. 国 际 法 学 (02910153) 32 学 时 2 学 分 8. 经 济 法 学 (02910002) 48 学 时 3 学 分 9. 宪 法 (02980021) 32 学 时 2 学 分 10. 物 权 法 与 债 权 法 (02910122) 64 学 时 4 学 分 11. 刑 法 分 论 (02910133) 48 学 时 3 学 分 12. 商 法 概 论 (02910163) 48 学 时 3 学 分 13. 法 律 写 作 与 检 索 (02911453) 48 学 时 3 学 分 法 学 论 文 与 方 法 (02910081) 48 学 时 3 学 分 ( 从 法 律 写 作 类 课 程 中 任 选 3 学 分 ) 14. 民 法 案 例 研 习 (02916191) 48 学 时 3 学 分 刑 法 案 例 研 习 (02911756) 48 学 时 3 学 分 刑 事 诉 讼 案 例 研 习 (02911961) 48 学 时 3 学 分 ( 从 案 例 研 习 系 列 课 程 中 任 选 3 学 分 ) ( 三 ) 专 业 方 向 必 修 课 程 ( 共 计 13 学 分 ): 1. 竞 争 法 专 题 (02911050) 32 课 时 2 学 分 2. 反 垄 断 法 (02910300) 48 课 时 3 学 分 3. 侵 权 法 专 题 (02916642) 32 课 时 2 学 分 4. 金 融 法 (02912720) 48 课 时 3 学 分 5.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实 务 (02911500) 48 课 时 3 学 分 ( 四 ) 专 业 方 向 限 选 课 程 ( 选 修 不 少 于 7 学 分 ): 1. 竞 争 法 (02910311)( 必 选 ) 48 课 时 3 学 分

2. 知 识 产 权 法 (02910022) 48 课 时 3 学 分 3. 企 业 法 与 公 司 法 专 题 (02912670) 48 课 时 3 学 分 4. 财 税 法 (02916370) 48 课 时 3 学 分 5. 公 司 财 务 与 法 律 (02916430) 48 课 时 3 学 分 6. 国 际 经 济 法 (02912660) 48 课 时 3 学 分 7. 合 同 法 实 务 (02911480) 48 课 时 3 学 分 8. 并 购 与 重 组 (02911180) 32 课 时 2 学 分 ( 五 ) 任 选 课 程 ( 选 修 4 分 ) 学 生 可 以 从 法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库 中 或 其 他 院 系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中 选 修 自 己 感 兴 趣 的 课 程, 作 为 任 选 课 学 分 ( 六 ) 专 业 实 习 (3 学 分 ) 毕 业 实 习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二 学 年 的 寒 假, 第 四 学 期 结 束 后 的 暑 假 至 第 五 学 期 结 束, 每 周 实 习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实 习 总 时 长 不 得 少 于 4 个 月 实 习 期 间 需 认 真 填 写 实 习 鉴 定 表, 做 好 实 习 鉴 定 和 实 习 总 结 实 习 结 束 后, 须 及 时 提 交 实 习 鉴 定 表 和 实 习 总 结 ( 七 )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6 学 分 )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应 当 体 现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的 特 色, 提 倡 进 行 多 学 科 交 叉 研 究

第 五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遴 选 办 法 2015 年 拟 招 录 不 超 过 30 名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具 体 报 名 要 求 如 下 : 一. 报 名 条 件 1. 按 照 法 学 院 法 律 硕 士 培 养 方 案, 在 第 一 学 年 完 成 并 通 过 相 应 必 修 课 程 2. 对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或 其 某 一 领 域 有 浓 厚 兴 趣, 有 志 于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或 其 某 一 个 领 域 的 研 究 和 实 务 工 作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涉 及 的 领 域 包 括 反 垄 断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以 及 产 品 质 量 法 特 殊 市 场 监 管 法 ( 特 殊 市 场 如 能 源 市 场 电 信 市 场 房 地 产 市 场 证 券 市 场 银 行 业 市 场 保 险 市 场 食 品 药 品 市 场 医 疗 市 场 运 输 市 场 旅 游 市 场, 以 及 劳 动 力 市 场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市 场 等 等 )( 详 见 第 一 二 部 分 的 介 绍 ) 3. 英 语 和 其 他 外 语 语 种 成 绩 符 合 法 学 院 统 一 要 求 1 4. 鉴 于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课 程 设 置 就 业 去 向 等 特 点, 有 下 列 教 育 背 景 的 同 学 更 适 宜 选 择 本 方 向 : (1) 本 科 是 经 济 类 管 理 类 专 业 的, 或 者 双 学 位 含 有 经 济 类 管 理 类 专 业 的, 或 者 辅 修 过 经 济 类 管 理 类 专 业 方 向 的 ; 2 (2) 本 科 为 电 信 电 子 电 力 材 料 化 工 能 源 建 筑 运 输 食 品 医 疗 医 药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等 工 学 理 学 医 学 相 关 学 科 专 业 的 ; (4) 本 科 为 外 语 类 专 业 的 1 根 据 北 京 大 学 2011 年 接 收 国 内 重 点 院 校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的 选 拔 办 法, 法 律 硕 士 要 求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即 可 : 英 语 四 级 优 秀 ( 或 600 分 ) 英 语 六 级 通 过 ( 或 430 分 ) TOEFL 600 分 ( 或 新 托 福 100 分 ) GRE2000 分 雅 思 6 分 2 根 据 现 行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经 济 学 类 的 本 科 专 业 如 : 经 济 学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财 政 学 金 融 学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贸 易 经 济 保 险 金 融 工 程 税 务 信 用 管 理 网 络 经 济 学 体 育 经 济 投 资 学 环 境 资 源 与 发 展 经 济 学 海 洋 经 济 学 等 管 理 学 类 的 专 业 如 : 管 理 科 学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工 业 工 程 工 程 管 理 工 程 造 价 房 地 产 经 营 管 理 产 品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工 商 管 理 类 工 商 管 理 市 场 营 销 会 计 学 财 务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旅 游 管 理 商 品 学 审 计 学 电 子 商 务 物 流 管 理 国 际 商 务 物 业 管 理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 行 政 管 理 公 共 事 业 管 理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土 地 资 源 管 理 公 共 关 系 学 公 共 政 策 学 城 市 管 理 公 共 管 理 文 化 产 业 管 理 会 展 经 济 与 管 理 国 防 教 育 与 管 理 航 运 管 理 等

二. 报 名 和 考 核 时 间 按 照 院 法 律 硕 士 办 公 室 的 统 一 安 排 进 行 请 适 时 关 注 法 学 院 主 页 的 通 知 三. 选 拔 流 程 1.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书 面 材 料, 中 心 将 组 织 相 关 老 师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书 面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 (1)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研 究 生 参 加 专 业 培 养 方 向 选 拔 申 请 表 ; (2) 个 人 简 历 : 个 人 简 历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信 息 : 基 本 情 况 ; 教 育 背 景 ( 如 本 科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课 程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等 ); 工 作 经 历 ( 如 有 ); 社 会 活 动 ( 如 有 ) 等 ; (3) 已 修 法 律 硕 士 课 程 及 成 绩 ( 校 内 门 户 打 印 即 可 ); (4)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 外 语 水 平 等 级 考 试 成 绩 单 或 证 书 复 印 件 ; (5) 财 务 水 平 等 相 关 等 级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 (6) 竞 争 法 相 关 研 究 成 果 ( 如 有 ): 包 括 论 文 课 题 著 作 等 ; (7) 申 请 人 愿 意 补 充 的 其 他 信 息 申 请 人 需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2. 面 试 竞 争 法 中 心 将 根 据 第 一 轮 的 材 料 审 核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举 行 面 试 如 组 织 面 试, 考 察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申 请 人 专 业 倾 向 或 职 业 兴 趣 对 经 济 和 法 律 问 题 的 分 析 等 3. 录 取 根 据 法 学 院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上 述 条 件, 择 优 录 取 第 一 志 愿 优 先 录 取

第 六 部 分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硕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经 济 法 ( 市 场 竞 争 法 ) 方 向 法 律 硕 士 项 目 负 责 人 : 肖 江 平 老 师 联 系 人 : 杜 楠 联 系 方 式 : 肖 江 平 老 师 :010-62760169 杜 楠 :15201475477;dunan1992@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