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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考 场 规 则... 53 附 件 4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监 考 人 员 守 则... 54 附 件 5 考 生 须 知... 56 附 件 6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加 密 锁 管 理 规 定... 58 附 件 7 准 考 证 样 式... 59 附 件 8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标 准... 60 附 件 9 照 片 信 息 标 准... 67 附 件 10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证 书 打 印 样 式... 68 附 件 11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系 统 ( 考 务 ) 管 理 人 员 上 岗 证... 69 附 件 12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点 标 牌 样 式... 71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规 则 (2014 年 版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的 正 常 实 施, 特 制 订 本 考 务 管 理 规 则 第 二 条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是 经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批 准,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主 办, 测 试 应 试 者 计 算 机 应 用 知 识 与 能 力 的 等 级 水 平 考 试 第 三 条 报 名 者 不 受 年 龄 职 业 民 族 种 族 和 受 教 育 程 度 等 的 限 制, 均 可 依 照 本 规 程 自 愿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第 四 条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遵 循 科 学 公 正 准 确 规 范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的 试 题 副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启 用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六 条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主 办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制 定 解 释 考 试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2. 宣 传 推 广 指 导 协 调 组 织 实 施 考 试 ; 3. 审 核 指 导 认 定 撤 销 管 理 各 级 承 办 机 构 ; 4. 制 定 修 改 考 试 级 别 考 试 科 目 和 考 试 时 间 等 ; 5. 制 定 编 写 考 试 大 纲 和 教 程 ; 6. 命 制 试 题 提 供 答 案, 制 定 评 分 标 准 ; 7. 研 制 维 护 发 放 考 试 软 件 题 库 加 密 锁 和 考 务 管 理 软 件 等 ; 8. 组 织 评 卷, 确 定 各 级 别 各 科 目 合 格 优 秀 分 数 线 ; 9. 考 生 信 息 以 及 成 绩 的 审 核 确 认 公 布 发 放 备 案 统 计 分 析 等 ; 10. 印 制 和 发 放 合 格 证 书 合 格 证 明 书 ; 11. 组 织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有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 12. 处 理 考 试 期 间 的 突 发 事 件 ; 13.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相 关 工 作 ; 14. 开 展 考 试 研 究 与 交 流 ; 1

15. 其 它 全 局 性 问 题 的 处 理 第 七 条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成 立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委 员 会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委 员 会 在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领 导 下 负 责 研 究 策 划 和 指 导 考 试,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研 究 学 科 发 展, 设 计 考 试 方 案, 制 定 考 试 实 施 计 划 ; 2. 审 定 考 试 大 纲, 指 导 教 程 教 辅 等 考 生 学 习 媒 体 的 编 撰 ; 3. 制 定 考 试 的 命 题 原 则, 指 导 命 题 工 作, 推 荐 命 题 人 员 ; 4. 研 究 考 试 发 展, 监 督 指 导 评 估 考 试 的 实 施, 提 供 考 试 咨 询 第 八 条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设 立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按 照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的 要 求 负 责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部 队 ) 考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并 对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部 队 ) 内 宣 传 推 广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2. 根 据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的 有 关 规 定, 规 划 申 报 管 理 评 估 撤 销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部 队 ) 的 考 点 将 考 点 的 相 关 信 息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审 核 备 案, 经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审 核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 3. 公 布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报 名 手 续 等, 接 受 考 生 咨 询, 组 织 考 生 报 名, 按 照 规 定 采 集 考 生 信 息 ; 4. 负 责 考 试 系 统 题 库 加 密 锁 等 考 试 资 料 的 申 报 接 收 复 制 升 级 保 管 分 发 运 送 以 及 安 全 保 密 等 工 作 ; 5. 负 责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部 队 ) 的 考 风 考 纪 ; 组 织 考 试 巡 视 监 督 工 作 ; 6. 印 制 有 关 材 料, 填 写 并 汇 总 各 种 报 表 ; 7. 应 配 置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专 职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接 受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组 织 的 有 关 培 训 和 考 核, 并 持 证 上 岗 ; 8. 组 织 所 属 考 点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与 考 核 ; 9. 负 责 考 试 信 息 管 理 和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部 队 ) 内 的 成 绩 管 理 工 作, 并 按 时 向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上 报 有 关 数 据 ; 10. 受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委 托, 接 收 分 发 并 管 理 合 格 证 书 ; 11. 负 责 考 试 收 费, 按 时 按 规 定 向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完 成 财 务 结 算 ; 12. 开 展 考 试 研 究 与 交 流 ; 2

13. 负 责 遗 留 问 题 处 理, 接 受 考 生 的 咨 询 ; 14. 按 规 定 建 立 应 急 通 讯 网 络, 严 格 执 行 值 班 制 度 和 报 告 制 度 考 试 期 间, 能 够 保 持 与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间 通 畅 的 联 系 ( 电 话 网 络 等 ); 15. 按 时 完 成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交 派 的 有 关 工 作 第 九 条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根 据 自 身 工 作 的 需 要, 可 以 设 立 地 市 级 承 办 机 构 地 市 级 承 办 机 构 在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指 导 下, 受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委 托, 可 负 责 在 本 地 区 的 相 关 工 作 地 市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受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委 托, 指 导 监 督 本 辖 区 考 点 的 报 名 和 组 考 工 作 ; 2. 监 督 并 协 助 辖 区 内 的 考 点 做 好 考 试 的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 3. 受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委 托 做 好 考 试 的 巡 视 工 作 ; 4. 完 成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第 十 条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依 照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的 要 求 遴 选 考 点, 并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审 核 备 案 考 点 具 体 负 责 考 试 实 施, 并 对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考 点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按 照 考 务 管 理 规 则 考 务 手 册 及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考 试 ; 2. 在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的 具 体 安 排 下, 组 织 报 名 编 排 考 场 公 布 考 试 时 间 和 准 考 证 信 息 ; 3. 负 责 考 试 期 间 本 考 点 加 密 锁 题 库 光 盘 等 考 试 材 料 的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 4. 考 试 费 收 取 ; 5. 考 试 宣 传 工 作 接 受 考 生 咨 询 ; 6.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保 管 和 上 报 有 关 考 试 数 据 ; 7. 接 受 考 务 技 术 培 训 和 考 核 ; 如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有 变 动,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机 构 汇 报, 并 选 派 合 适 人 员 参 加 业 务 培 训, 做 好 工 作 交 接 ; 8. 职 责 范 围 内 监 考 人 员 的 聘 请 培 训 和 考 核 ; 9. 考 试 软 件 的 安 装 和 调 试 ; 10. 转 发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合 格 证 明 书 ; 11. 接 受 考 生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并 汇 总 上 报 给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 12. 遗 留 问 题 的 汇 总 上 报 ; 13. 完 成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及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交 派 的 有 关 工 作 3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根 据 自 身 工 作 需 要, 可 在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部 队 ) 设 立 中 心 考 点 中 心 考 点 受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委 托, 除 完 成 考 点 的 基 本 工 作 外, 还 可 承 担 : 1. 对 该 省 其 它 考 点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 2. 对 有 关 考 点 进 行 考 试 各 环 节 的 技 术 支 持 和 处 理 工 作 ; 3. 其 它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评 卷 工 作 由 受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委 托 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承 担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评 卷 点 评 卷 点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承 担 部 分 科 目 的 评 卷 工 作 ; 2. 按 照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要 求 上 报 成 绩 数 据 ; 3. 负 责 评 卷 期 间 的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 4. 受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委 托 的 与 评 卷 有 关 的 其 它 工 作 第 三 章 工 作 人 员 第 十 二 条 为 确 保 考 试 的 正 常 实 施, 各 级 考 试 机 构 应 该 按 要 求 配 备 足 够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并 严 格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应 选 聘 责 任 心 强 作 风 正 派 有 一 定 考 试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作 为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如 有 直 系 亲 属 参 加 考 试,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回 避 接 触 题 库 光 盘, 并 不 得 参 与 监 考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1.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成 立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的 组 长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分 管 领 导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业 务 处 室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小 组 成 员 中 应 有 业 务 专 家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根 据 考 试 规 模 和 发 展 配 备 与 之 相 适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省 级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省 级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领 导 小 组 和 省 级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省 级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的 组 成 名 单 及 联 系 方 式 应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备 案, 相 关 成 员 或 联 系 方 式 有 变 动 时 应 及 时 将 变 化 情 况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 2.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要 有 计 划 地 培 训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3.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购 置 必 要 的 设 备, 配 备 相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以 实 现 考 试 信 4

息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现 代 化 和 规 范 化 第 十 五 条 考 点 工 作 人 员 1. 考 点 是 考 试 的 直 接 组 织 实 施 机 构, 考 点 在 考 试 期 间 应 配 备 所 需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2. 考 点 的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考 点 的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监 考 人 员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等 主 考 由 单 位 现 职 分 管 负 责 人 担 任, 负 责 考 点 的 考 试 工 作, 主 考 对 上 级 考 试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可 设 立 若 干 名 副 主 考, 协 助 主 考 完 成 工 作 ; 3. 考 点 至 少 设 一 名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一 名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考 务 工 作 和 技 术 工 作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的 名 单 及 联 系 方 式 应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备 案, 人 员 或 联 系 方 式 变 动 时 应 及 时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 4. 各 类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接 受 考 前 培 训 和 考 核 ; 5. 各 类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第 四 章 考 试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制 定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大 纲, 组 织 专 家 统 一 命 制 试 题, 统 一 制 作 考 试 系 统 题 库 光 盘 加 密 锁 第 十 七 条 报 名 和 考 场 编 排 1.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其 辖 区 内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的 报 名 及 考 场 编 排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实 施 ; 2.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和 考 点 应 及 时 公 布 当 年 的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及 有 关 的 报 名 手 续, 并 做 好 组 织 宣 传 工 作 ; 3.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使 用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下 发 的 考 务 管 理 软 件 或 自 行 开 发 的 报 名 系 统 进 行 报 名 等 相 关 工 作 ; 4. 考 生 报 名 时, 应 按 要 求 提 供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台 湾 居 民 往 来 大 陆 通 行 证 护 照, 下 同 ; 5. 报 名 者 不 受 年 龄 职 业 学 历 等 限 制, 均 可 根 据 自 己 学 习 情 况 和 实 际 能 力 选 考 相 应 的 级 别 和 科 目 ; 5

6. 考 生 报 名 应 登 记 正 确 的 个 人 报 名 信 息, 签 署 考 生 诚 信 承 诺 书 ;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考 生 的 本 人 照 片 信 息 ; 交 纳 考 试 费 ; 7.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监 督 或 实 施 考 场 编 排 和 准 考 证 号 生 成 工 作, 考 场 编 排 需 使 用 考 试 中 心 编 制 的 考 务 管 理 软 件 进 行 编 排 ; 8. 考 场 编 排 数 据 应 经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确 认 无 误 后, 方 可 向 考 生 发 放 准 考 证 和 公 布 考 场 ; 发 放 准 考 证 后, 严 禁 重 新 编 排 考 场, 对 重 新 编 排 数 据 的 考 点,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组 织 考 试 1.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 2.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的 考 试 形 式 为 无 纸 化 考 试 ; 3. 考 试 时 间 为 每 年 3 月 9 月 12 月, 其 中 12 月 份 的 考 试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根 据 情 况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开 考 ; 4. 考 点 按 考 务 手 册 要 求 做 好 考 试 等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5. 考 生 凭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参 加 考 试 考 生 在 考 场 内 应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的 考 生, 按 有 关 处 罚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6. 考 试 期 间, 承 办 机 构 要 派 巡 视 员 监 督 检 查 考 试 实 施 情 况,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巡 视 记 录 ; 7. 考 试 结 束 后,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要 立 即 总 结 考 试 实 施 情 况, 形 成 报 告, 并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 8. 考 试 结 束 后, 考 点 及 受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委 托 的 地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考 生 考 试 数 据 回 收 盘 题 库 光 盘 加 密 锁 等 有 关 材 料 回 收 核 对 密 封 后, 送 ( 寄 ) 至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指 定 地 点 考 试 数 据 回 收 盘 题 库 光 盘 等 有 关 材 料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妥 善 保 存 半 年 以 上 ;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对 有 关 考 试 材 料 的 保 密 工 作 负 责 考 试 材 料 销 毁 后,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做 好 销 毁 登 记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按 照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要 求 的 格 式, 汇 总 统 计 其 辖 区 内 数 据, 并 进 行 上 报 第 二 十 条 有 关 材 料 的 保 存 时 效 1. 考 生 考 试 数 据 由 考 点 负 责 回 收 合 并, 并 在 一 致 性 校 验 通 过 后 上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妥 善 保 存 半 年 以 上 ; 6

2.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考 试 数 据 ( 包 括 考 生 文 件 夹 回 收 库 数 据 ), 除 上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外, 考 点 应 妥 善 保 存 半 年 以 上 ; 3. 题 库 光 盘 和 加 密 锁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交 回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回 收 清 点 后 妥 善 保 存, 直 到 下 次 考 试 前 再 进 行 旧 题 库 光 盘 销 毁 和 加 密 锁 升 级 等 工 作 第 五 章 评 卷 成 绩 与 证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未 经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同 意,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向 社 会 公 布 考 生 的 答 题 文 件 成 绩 等 考 试 信 息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教 育 考 试 中 心 委 托 评 卷 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根 据 考 务 手 册 制 定 评 卷 管 理 办 法, 成 立 评 卷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组 织 评 卷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试 成 绩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组 织 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考 试 成 绩 等 第 共 分 优 秀 及 格 不 及 格 三 等 90-100 分 为 优 秀 60-89 分 为 及 格 0-59 分 为 不 及 格 第 二 十 五 条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考 试 数 据 回 收 处 理 等 工 作, 并 向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上 报 考 生 信 息 和 考 试 数 据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审 核 所 有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上 报 的 考 试 数 据 后, 进 行 成 绩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设 计 印 制 颁 发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试 成 绩 优 秀 者, 在 合 格 证 书 上 注 明 优 秀 字 样 ; 考 试 成 绩 及 格 者, 在 合 格 证 书 上 注 明 合 格 字 样 第 二 十 八 条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部 队 ) 合 格 证 书 的 分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设 计 印 制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书 合 格 证 书 遗 失 破 损 的 考 生 可 向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申 请 补 办 合 格 证 明 书 第 三 十 条 合 格 证 书 合 格 证 明 书 全 国 通 用, 可 作 为 人 员 择 业 人 才 流 动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知 识 与 能 力 水 平 的 证 明, 可 供 用 人 部 门 录 用 和 考 核 工 作 人 员 时 参 考 第 三 十 一 条 合 格 证 书 合 格 证 明 书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可 向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查 询 7

第 六 章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于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试 机 构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参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于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进 行 警 告 批 评 通 报 直 至 撤 销 其 承 办 资 格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于 违 反 有 关 定 的 考 点,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或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暂 停 或 撤 销 其 考 点 资 格 第 三 十 五 条 考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在 成 绩 处 理 时 根 据 违 规 记 录 进 行 处 理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结 果 的 送 达 考 生 申 诉 等 相 关 手 续,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参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于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试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在 考 试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直 至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地 市 级 承 办 机 构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考 试 期 间 派 专 人 值 班 第 七 章 考 试 费 标 准 第 三 十 九 条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及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报 物 价 部 门 审 批 确 定 收 费 第 四 十 条 各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按 照 要 求 及 时 向 上 级 机 构 交 纳 考 试 费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则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8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务 手 册 (2014 年 版 ) 第 一 章 考 点 设 置 与 管 理 第 一 节 考 点 设 置 原 则 1. 严 格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禁 止 跨 省 设 立 考 点 任 何 考 点 禁 止 设 立 分 考 点 部 队 系 统 考 点 的 设 立 应 考 虑 到 地 方 已 有 考 点 的 分 布 情 况, 凡 新 设 立 的 考 点 应 取 得 当 地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2.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合 理 规 划 考 点 布 局 合 理 规 划 考 点 的 原 则 : 确 保 考 试 安 全 ; 方 便 考 生 报 名 ; 保 证 考 试 规 模, 原 则 上 单 次 考 试 不 少 于 200 人 3. 每 个 考 点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分 配 一 个 考 点 代 码, 该 代 码 只 限 于 该 考 点 使 用 存 在 多 校 区 的 考 点, 应 为 不 同 校 区 分 别 申 请 考 点 代 码 第 二 节 考 点 应 具 备 条 件 1. 具 有 省 级 或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机 构 签 发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2. 成 立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并 由 单 位 现 职 分 管 负 责 人 担 任 主 考 3.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保 密 室 及 相 关 设 备 设 施, 且 通 过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审 核, 能 保 证 加 密 锁 题 库 光 盘 等 有 关 考 试 资 料 的 安 全 保 密 4. 具 有 一 定 数 量 业 务 水 平 较 高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的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并 且 通 过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培 训 考 核 备 案, 持 证 上 岗 5. 具 有 保 证 考 试 顺 利 实 施 的 必 要 场 地 及 条 件 严 禁 租 借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其 它 地 点 作 为 考 试 场 所 6. 考 试 期 间 应 成 立 安 全 保 卫 医 疗 等 工 作 小 组, 确 保 考 试 顺 利 进 行 7. 具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考 生 规 模 8.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及 相 关 设 备 满 足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9. 能 够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组 织 考 试 10. 考 试 期 间, 能 够 与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和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之 间 保 持 电 话 和 网 络 的 通 畅 9

11. 能 够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考 试 费 的 收 取 管 理 工 作, 并 及 时 上 缴 考 试 费 12. 完 成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及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交 派 的 软 件 测 试 新 科 目 试 点 等 相 关 工 作 第 三 节 考 点 审 核 程 序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根 据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的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本 省 内 的 考 点 分 布 和 规 划 初 步 审 核 材 料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根 据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上 报 有 关 材 料, 最 终 审 核 备 案 并 赋 予 考 点 代 码 具 体 审 核 程 序 如 下 : 1. 申 请 单 位 填 写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点 审 核 表 和 相 关 书 面 报 告, 报 送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2.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根 据 总 体 规 划 和 考 点 布 局 数 量 等 因 素, 严 格 按 照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点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对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初 步 审 核 包 括 : 实 地 考 察 报 告 分 析 初 步 结 论 3.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核 的 单 位 进 行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 至 少 各 1 人 ) 的 培 训 与 考 核, 并 对 合 格 者 发 放 上 岗 证 上 岗 证 样 式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设 计,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印 制 ( 详 见 附 件 11) 4.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将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点 审 核 表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同 时 在 考 务 管 理 软 件 中 添 加 考 点 信 息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依 据 全 国 整 体 部 署 安 排 以 及 各 省 考 点 规 模 情 况,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最 终 审 核 备 案 5.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收 到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的 批 复 后, 根 据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点 标 牌 样 式 ( 详 见 附 件 12) 制 作 下 发 考 点 标 牌,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部 署 该 考 点 下 一 次 组 织 开 展 考 试 的 各 项 工 作 6. 部 队 系 统 遴 选 考 点 一 般 应 在 部 队 院 校, 考 生 应 限 定 为 部 队 内 部 人 员 7.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每 年 5 月 审 核 新 考 点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于 每 年 4 月 底 之 前 上 报 完 整 的 考 点 审 核 材 料 第 四 节 考 点 评 估 制 度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要 建 立 考 点 动 态 管 理 和 考 核 评 估 制 度 考 点 布 局 规 划 完 成 后,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对 考 点 的 日 常 管 理 巡 视 员 的 巡 视 记 录 考 点 10

的 考 后 总 结 等 进 行 量 化, 每 年 至 少 要 对 现 有 考 点 进 行 一 次 认 证 和 动 态 评 估, 择 优 保 留, 对 不 合 格 的 考 点 进 行 警 告 批 评 ( 限 期 整 改 ) 撤 销 承 办 考 试 资 格 并 于 每 年 的 12 月 15 日 前 将 评 估 考 核 材 料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点,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或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有 权 暂 停 撤 销 考 点 资 格 : 1. 出 现 保 密 材 料 丢 失 泄 密 事 件 2. 出 现 大 规 模 集 体 作 弊 事 件 3.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及 相 关 设 备 不 达 标 或 滥 用 盗 版 软 件 4.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5. 考 后 评 估 未 达 标 6.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能 到 位,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未 通 过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考 核 7. 连 续 两 次 考 试 不 开 考 的 考 点 8. 不 按 照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确 定 的 考 试 费 标 准 进 行 收 费 9. 连 续 两 次 报 名 人 数 低 于 200 人 的 考 点 (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对 报 名 规 模 做 进 一 步 规 定 ) 对 于 曾 被 暂 停 或 撤 销 过 考 点 资 格 的 单 位, 如 想 再 次 申 请 成 为 考 点,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着 重 对 其 办 考 条 件 管 理 力 量 生 源 状 况 设 备 和 软 件 是 否 达 标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等 进 行 评 审 如 认 为 其 可 以 再 次 承 担 考 点 职 责,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在 赋 予 考 点 代 码 时 将 予 以 标 注, 以 区 别 其 它 考 点 11

第 二 章 考 前 准 备 第 一 节 考 点 布 置 1. 考 点 内 应 划 出 考 试 区 域, 并 设 置 明 显 警 戒 线 在 考 试 期 间,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入 内 2. 在 考 点 的 入 口 处 应 悬 挂 ( 或 张 贴 ) 写 有 考 试 名 称 的 横 幅, 并 张 贴 考 场 分 布 图 考 生 须 知 等 3. 考 点 内 应 设 有 明 显 的 考 场 路 线 指 示 牌 4. 在 考 场 门 口 张 贴 本 考 场 的 考 场 号 第 二 节 考 场 布 置 1. 考 场 内 应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对 监 控 系 统 的 要 求 是 : (1) 能 清 晰 无 死 角 地 拍 摄 到 考 场 内 情 况 (2)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要 能 清 晰 地 拍 摄 到 考 试 服 务 器, 考 试 服 务 器 不 在 考 场 内 的, 要 求 单 独 安 装 监 控 系 统 进 行 监 控 (3) 整 个 考 试 期 间 要 进 行 全 天 24 小 时 不 间 断 监 控 (4) 监 控 录 像 应 保 存 半 年 备 查 (5) 考 试 结 束 后,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要 组 织 专 人 对 监 控 录 像 进 行 回 放 审 查 抽 查 2. 应 实 行 单 人 单 桌 单 机 考 试 如 无 法 实 现 单 人 单 桌 单 机 时, 考 生 左 右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60 厘 米, 前 后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80 厘 米 3. 考 场 应 有 充 足 的 光 线, 保 证 适 当 的 通 风 和 安 静 的 环 境 4. 在 考 试 实 施 时, 除 考 试 必 备 物 品 外, 其 它 物 品 不 应 带 入 考 场 5. 考 场 应 配 备 应 考 机 器 数 量 的 5% 以 上 作 备 用 考 试 机 6. 考 场 内 每 一 台 用 于 考 试 的 计 算 机 显 示 器 上 端 明 显 位 置 处 标 明 考 试 机 号, 考 试 号 应 与 考 生 进 考 场 时 抽 签 号 码 一 一 对 应 7. 应 准 备 草 稿 纸 和 一 定 量 的 备 用 笔 ( 考 试 期 间, 考 点 应 向 考 生 提 供 草 稿 纸, 草 稿 纸 考 后 收 回, 考 生 不 能 带 离 考 场 ) 12

8. 打 印 考 场 签 到 表 考 试 异 常 情 况 登 记 表 等 第 三 节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请 培 训 和 考 核 ( 一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聘 请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各 级 承 办 机 构 按 要 求 安 排 组 织 评 聘 1.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考 点 的 监 考 人 员 流 动 监 考 人 员 以 及 考 点 的 医 疗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等 2.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考 点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聘 请, 并 将 每 位 人 员 的 简 要 情 况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备 案 3. 每 个 考 场 应 根 据 考 试 用 计 算 机 数 量, 原 则 上 每 25 台 机 器 聘 请 一 名 监 考 人 员 且 每 个 机 房 不 得 少 于 两 名 监 考 人 员 监 考 人 员 应 有 责 任 心 应 对 监 考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使 他 们 了 解 监 考 人 员 职 责 考 场 座 位 分 布, 熟 悉 考 生 须 知 和 考 场 规 则 4. 考 场 所 在 的 楼 层 或 一 定 数 量 的 考 场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流 动 监 考 人 员 5. 考 试 期 间, 考 点 应 设 立 考 务 保 卫 等 工 作 小 组, 并 为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必 要 的 文 具 等 用 品 ( 二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部 队 ) 内 所 有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对 考 点 主 考 进 行 培 训, 并 安 排 督 促 考 点 主 考 对 本 考 点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有 条 件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也 可 直 接 对 考 点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三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 考 核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经 过 严 格 的 培 训 后, 需 要 参 加 上 岗 前 的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为 前 面 所 培 训 的 内 容 考 核 形 式 和 题 目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或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确 定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承 担 本 次 考 试 的 相 关 工 作 13

第 三 章 考 生 报 名 及 考 场 编 排 第 一 节 报 名 一 报 名 对 象 报 名 者 不 受 年 龄 职 业 学 历 等 背 景 的 限 制, 均 可 根 据 自 己 学 习 情 况 和 实 际 能 力 选 考 相 应 的 级 别 和 科 目 同 次 考 试 考 生 可 报 考 多 个 级 别 或 科 目, 但 不 允 许 重 复 报 考 同 一 个 科 目 二 报 名 地 点 考 生 可 按 照 省 级 考 试 承 办 机 构 公 布 的 流 程 到 考 点 现 场 报 名 或 在 网 上 报 名 三 报 名 时 间 考 生 在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报 名 四 考 试 科 目 级 别 科 目 名 称 科 目 代 码 考 试 方 式 考 试 时 间 计 算 机 基 础 及 WPS Office 应 用 14 无 纸 化 90 分 钟 一 级 计 算 机 基 础 及 MS Office 应 用 15 无 纸 化 90 分 钟 计 算 机 基 础 及 Photoshop 应 用 16 无 纸 化 90 分 钟 C 语 言 程 序 设 计 24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VB 语 言 程 序 设 计 26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VFP 数 据 库 程 序 设 计 27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Java 语 言 程 序 设 计 28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二 级 Access 数 据 库 程 序 设 计 29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C++ 语 言 程 序 设 计 61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MySQL 数 据 库 程 序 设 计 63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Web 程 序 设 计 64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MS Office 高 级 应 用 65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网 络 技 术 35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数 据 库 技 术 36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三 级 软 件 测 试 技 术 37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38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嵌 入 式 系 统 开 发 技 术 39 无 纸 化 120 分 钟 四 级 网 络 工 程 师 41 无 纸 化 90 分 钟 数 据 库 工 程 师 42 无 纸 化 90 分 钟 软 件 测 试 工 程 师 43 无 纸 化 90 分 钟 信 息 安 全 工 程 师 44 无 纸 化 90 分 钟 14

嵌 入 式 系 统 开 发 工 程 师 45 无 纸 化 90 分 钟 五 考 试 日 期 考 试 日 期 3 月 倒 数 第 一 个 周 六 到 下 周 周 二 9 月 倒 数 第 二 个 周 六 到 下 周 周 二 12 月 级 别 NCRE-1~4 级 NCRE-1~4 级 NCRE-1~2 级 注 :1. 具 体 考 试 日 期 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下 发 文 件 为 准 2.12 月 份 的 考 试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开 考 六 报 名 流 程 1. 由 考 生 本 人 到 考 点 报 名, 填 写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并 按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考 生 照 片 ( 照 片 格 式 参 见 附 件 9); 或 者 按 照 考 点 要 求 完 成 以 上 报 名 工 作 2. 考 生 凭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报 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台 湾 居 民 往 来 大 陆 通 行 证 护 照, 下 同 3. 考 生 应 在 一 式 两 联 的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上 确 认 信 息 ( 含 照 片 ), 对 于 错 误 的 信 息 应 当 场 提 出, 考 点 更 改 后 再 次 确 认 签 字 签 字 后 的 信 息 将 以 此 为 准, 今 后 不 再 更 改 4. 考 生 持 考 生 留 存 的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注 : 使 用 网 上 报 名 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考 生 按 照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公 布 的 报 名 流 程 进 行 报 名 七 考 点 应 完 成 的 工 作 1. 根 据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每 次 考 前 下 发 的 有 关 文 件,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和 考 点 应 在 报 名 前 公 布 开 考 级 别 和 科 目 报 名 时 间 和 地 点 报 名 的 手 续 以 及 考 生 须 知 2. 报 名 时 要 验 证 考 生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与 本 人 是 否 一 致 3. 考 生 出 生 日 期 字 段 应 采 用 8 位 字 符 型 输 入 ( 如 考 生 出 生 日 期 为 1980 年 12 月 8 日, 则 应 填 写 19801208), 否 则 将 导 致 成 绩 合 格 的 考 生 无 法 取 得 证 书 编 号 和 证 书 4. 考 点 采 集 完 考 生 信 息 后, 应 立 刻 输 出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一 式 两 份 ( 含 照 片 ), 考 生 应 确 认 信 息, 对 于 考 生 有 异 议 的 信 息, 考 点 应 当 场 核 对 或 重 新 采 集, 考 生 确 认 无 误 后 签 字, 考 点 和 考 生 各 持 一 份 考 生 一 旦 确 认 信 息 并 签 字, 今 后 的 15

信 息 不 再 更 改 考 点 留 存 考 生 签 字 的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半 年 备 查 5. 对 于 采 用 集 体 报 名 方 式 报 名 的 考 点, 由 考 点 在 考 前 负 责 确 认 考 生 信 息, 一 旦 确 认 后 不 再 允 许 更 改 6. 考 点 应 在 考 生 报 名 时, 通 知 考 生 领 取 准 考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模 拟 考 试 时 间, 应 携 带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 考 生 留 存 )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方 能 领 取 准 考 证 7. 报 名 结 束 后, 考 点 按 规 定 生 成 当 次 考 试 数 据, 并 按 要 求 上 报 给 上 级 机 构 注 : 使 用 网 上 报 名 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考 点 按 照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相 应 的 工 作 八 缴 费 考 生 应 按 照 考 点 报 名 要 求 进 行 缴 费 考 点 应 严 格 执 行 物 价 部 门 批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具 体 要 求, 及 时 足 额 上 交 考 试 费 第 二 节 编 排 考 场 1. 编 排 考 场 应 使 用 考 务 管 理 软 件 进 行 编 排, 禁 止 人 为 调 整 编 排 结 果, 每 个 考 场 建 议 不 超 过 99 名 考 生 2. 准 考 证 号 应 使 用 考 务 管 理 软 件 自 动 生 成 3. 考 场 编 排 结 果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确 定 对 考 生 公 布 的 时 间 和 公 布 方 式 第 三 节 印 发 准 考 证 1. 考 生 准 考 证 由 考 点 统 一 打 印 发 放 准 考 证 上 应 有 考 生 报 名 时 提 供 的 照 片 2. 在 发 放 准 考 证 时, 应 向 考 生 公 布 当 次 考 试 各 等 级 的 考 场 分 布 表, 再 次 公 布 考 试 时 间 ; 公 布 考 场 规 则 ; 提 醒 考 生 考 试 时 应 携 带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3. 考 生 领 取 准 考 证 时, 应 本 人 持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 考 生 留 存 )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到 指 定 地 点 领 取 注 : 使 用 网 上 报 名 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考 生 按 照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和 考 点 的 要 求 打 印 准 考 证 16

第 四 节 上 报 考 前 数 据 1. 考 前 两 个 月,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统 计 考 点 加 密 锁 情 况, 并 填 写 加 密 锁 申 请 表, 申 请 增 加 或 更 换 加 密 锁 等 2. 考 前 2 周,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把 当 次 报 名 人 数 考 点 数 监 考 人 员 数 等 统 计 情 况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3. 考 前 3 天,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把 当 次 的 考 试 数 据 考 生 照 片 保 密 室 值 班 电 话 表 应 急 通 讯 网 络 等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考 生 照 片 以 光 盘 ( 应 含 备 份 光 盘 ) 形 式 寄 送 到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其 它 数 据 通 过 考 务 管 理 平 台 上 报 4. 考 生 照 片 按 考 点 顺 序 存 放, 不 要 压 缩 ( 照 片 格 式 参 见 附 件 9) 第 五 节 注 意 事 项 考 点 接 受 考 生 报 名 时 间 工 作 重 点 特 别 注 意 事 项 报 名 时 间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确 定 报 名 结 束 后 接 受 考 生 报 名 考 点 应 公 布 本 次 开 考 级 别 语 言 考 试 时 间 考 生 注 意 事 项 等 有 关 信 息 考 生 报 名 信 息 ( 含 照 片 ) 采 集 报 名 时 打 印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考 生 签 字 确 认 后 一 份 考 点 留 存 ( 保 存 半 年 ), 一 份 考 生 留 存 ; 一 旦 考 生 信 息 确 认 信 息 将 不 再 更 改 编 排 考 场 生 成 准 考 证 号 使 用 网 上 报 名 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考 生 按 照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公 布 的 报 名 流 程 进 行 报 名 此 工 作 在 报 名 全 部 结 束 后 进 行 发 放 准 考 证 或 上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数 据 后, 则 禁 止 重 新 进 行 编 排 ; 对 于 违 规 重 新 编 排 的 考 点 将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考 生 领 取 准 考 证 时, 应 持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领 取 考 点 应 再 次 公 布 本 次 开 考 级 别 语 言 考 试 时 间 考 生 注 意 事 项 等 有 关 信 息 使 用 网 上 报 名 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考 点 和 考 生 按 照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相 应 的 工 作 17

第 四 章 考 试 实 施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采 用 无 纸 化 考 试 形 式, 考 试 在 局 域 网 环 进 行 下 进 行 考 试 系 统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研 发, 并 下 发 给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考 试 的 具 体 实 施 第 一 节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标 准 详 见 每 次 考 前 下 发 的 NCRE 考 试 系 统 使 用 说 明 第 二 节 考 试 系 统 的 安 装 和 调 试 1. 在 考 前 2 周, 考 点 应 准 备 好 考 试 用 的 计 算 机, 安 装 调 试 局 域 网 络 2. 在 考 前 2 周, 考 点 安 装 考 试 系 统, 如 遇 有 问 题 要 立 即 联 系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或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寻 求 解 决 办 法 安 装 考 试 系 统 前, 要 断 开 机 房 所 有 与 外 界 的 网 络 连 接 3. 在 考 前 2 周, 考 点 应 将 模 拟 题 库 导 入 系 统, 向 本 次 考 生 开 放 考 点 应 派 一 定 数 量 的 辅 导 人 员, 辅 导 考 生 掌 握 考 试 系 统 的 使 用 4. 在 考 前 2 天,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要 到 各 个 机 房 检 查 考 试 系 统 是 否 能 够 正 常 运 行, 并 将 正 式 报 名 库 导 入 考 试 系 统 进 行 测 试, 如 遇 有 问 题 要 立 即 同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或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联 系 5. 在 考 前 1 天, 考 点 主 考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同 时 到 各 个 机 房 检 查 考 试 系 统 是 否 能 够 正 常 运 行 确 认 正 常 后, 应 立 即 将 考 场 封 闭, 并 贴 上 封 条 第 三 节 考 试 实 施 注 意 事 项 1. 考 生 应 在 考 前 15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交 验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在 考 场 签 到 表 上 签 字, 同 时 抽 签 决 定 考 试 机 号 2. 考 前 10 分 钟, 监 考 人 员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 详 见 附 件 3) 18

3. 考 前 5 分 钟, 考 生 在 考 试 系 统 中 输 入 自 己 的 准 考 证 号, 并 核 对 显 示 的 姓 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是 否 相 符 如 不 符 合, 由 监 考 人 员 帮 其 查 找 原 因 考 生 信 息 以 报 名 库 和 考 生 签 字 的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信 息 为 准,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4. 考 试 开 始 后, 迟 到 的 考 生 禁 止 入 场 5. 考 试 开 始 后, 考 生 所 有 答 题 操 作 均 在 计 算 机 上 进 行, 计 算 机 自 动 计 时 和 评 定 成 绩 考 生 到 时 如 未 完 成 答 题, 计 算 机 将 自 动 终 止 答 题, 并 由 监 考 人 员 运 行 回 收 程 序 考 试 详 细 的 操 作 规 范 和 技 术 资 料 见 上 机 培 训 资 料 文 档, 该 文 件 存 放 在 考 试 系 统 安 装 盘 内 6. 考 试 开 始 后, 监 考 人 员 应 核 实 每 台 计 算 机 上 显 示 的 考 生 身 份 信 息 准 考 证 上 的 考 生 信 息 与 考 生 本 人 是 否 一 致 7. 在 出 现 系 统 故 障 死 机 死 循 环 供 电 故 障 等 特 殊 情 况 时, 监 考 人 员 可 与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确 认, 如 属 于 系 统 本 身 故 障, 经 考 点 主 考 同 意 后 可 允 许 考 生 重 考, 并 填 写 考 试 异 常 情 况 登 记 表 ; 如 属 于 考 生 误 操 作 造 成, 不 得 重 考 8. 考 生 交 卷 后 ( 包 括 考 试 时 间 已 用 完, 系 统 自 动 退 出 作 答 界 面 ), 等 监 考 人 员 确 认 考 生 交 卷 正 常 后, 方 可 离 开 第 四 节 考 试 数 据 回 收 1. 每 场 考 试 结 束 后,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应 将 本 考 场 的 全 部 数 据 进 行 备 份, 并 妥 善 保 存 后, 方 可 进 行 回 收 合 并 数 据 校 验 等 操 作 2. 全 部 考 试 完 成 后, 考 点 应 将 所 有 考 生 原 始 数 据 刻 制 成 光 盘 保 存 至 少 半 年 ; 并 将 全 部 考 试 数 据 合 并 回 收 校 验 无 误 后, 上 报 给 其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3. 对 于 在 回 收 过 程 中 出 现 异 常 的 考 生, 应 将 出 错 考 生 的 文 件 夹 压 缩 后 按 照 NCRE 考 试 系 统 使 用 说 明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发 到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在 12 小 时 内 予 以 处 理 第 五 节 题 库 光 盘 加 密 锁 等 考 试 资 料 管 理 1. 考 试 当 天, 考 点 主 考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两 人 以 上 同 时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领 取 正 式 题 库 光 盘 和 加 密 锁 2. 考 前 1 小 时, 系 统 管 理 员 ( 或 监 考 人 员 ) 应 完 成 正 式 题 库 的 导 入 工 作 ; 题 19

库 导 入 完 毕 后, 题 库 光 盘 应 存 放 到 考 点 保 密 室 中, 或 上 交 到 上 一 级 机 构 统 一 保 管 3. 当 天 考 试 结 束 后, 加 密 锁 应 存 放 到 考 点 保 密 室 中, 或 上 交 到 上 一 级 机 构 统 一 保 管 4. 考 试 结 束 后, 考 点 应 将 加 密 锁 题 库 光 盘 考 生 数 据 合 并 库 及 考 试 报 告 等 考 试 资 料 上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5. 考 场 签 到 表 及 考 试 报 告 等 考 试 资 料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保 留 半 年 备 查 6.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对 已 考 题 库 光 盘 进 行 销 毁 第 六 节 考 试 主 要 工 作 流 程 考 试 主 要 工 作 流 程 考 前 两 周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对 考 场 的 计 保 证 服 务 器 考 试 机 无 病 毒 算 机 进 行 处 理, 查 杀 病 毒, 保 证 局 域 网 通 畅 调 试 网 络 环 境 ; 使 用 考 试 软 件 模 拟 题 库 对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提 供 考 试 软 件 模 拟 题 库 给 考 点 测 试 考 试 用 机 进 行 测 试 考 点 组 织 考 生 进 行 模 拟 考 试 考 点 应 将 测 试 情 况 汇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考 前 2 天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检 查 考 场 内 的 考 试 系 统 是 否 正 常 运 行 由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随 机 选 择 考 试 机, 使 用 模 拟 题 库 进 行 抽 题 试 做 等 操 作 如 遇 有 问 题 要 立 即 同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或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联 系 考 前 1 天 主 考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再 次 主 考 应 在 场 检 查 考 场 内 的 考 试 系 统 是 否 正 常 运 行 确 认 系 统 正 常 后, 将 考 场 封 闭, 并 贴 上 封 条 如 遇 有 问 题 应 立 即 同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或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联 系 考 试 当 天 考 试 当 天, 主 考 与 系 统 管 理 考 前 1 小 时, 系 统 管 理 员 ( 或 监 考 人 员 ) 人 员 两 人 以 上 同 时 在 场 的 应 完 成 正 式 题 库 的 导 入 工 作 情 况 下 领 取 正 式 题 库 光 盘 和 加 密 锁 题 库 导 入 完 毕 后, 题 库 光 盘 应 存 放 到 考 点 保 密 室 中, 或 上 交 到 上 一 级 机 构 统 一 保 管 考 前 15 分 钟 考 生 凭 准 考 证 有 效 身 份 证 监 考 员 要 求 考 生 签 到 件 进 入 考 场 ; 考 生 抽 签 决 定 考 试 机 号 ; 监 考 人 员 核 查 考 生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准 考 证 考 前 10 分 钟 监 考 人 员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 考 前 5 分 钟 考 生 输 入 自 己 的 准 考 证 号, 监 考 人 员 核 查 考 生 身 份 信 息 考 试 机 号 并 核 查 显 示 的 姓 名 和 身 份 考 试 机 上 显 示 的 考 生 信 息 20

证 号 是 否 正 确 ; 考 试 开 始 后 迟 到 考 生 禁 止 入 场 ; 考 试 结 束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考 生 数 据 是 否 正 常 ;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考 试, 每 场 考 试 结 束 后, 考 生 数 据 回 收 前, 应 进 行 备 份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备 份 回 收 考 考 点 对 于 备 份 的 考 生 数 据, 要 保 存 半 年 生 数 据, 并 核 对 考 生 人 数 备 查 违 规 处 理 等 信 息 ; 对 于 有 异 常 的 考 生 数 据 应 按 照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下 发 的 NCRE 考 试 系 统 使 用 说 明 中 规 定 处 理 考 试 全 部 结 束 后 全 部 数 据 备 份 汇 总, 上 报 回 收 数 据 应 通 过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一 致 性 校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验 且 无 误 后 方 可 上 报 第 七 节 考 试 期 间 值 班 1. 考 试 实 施 期 间,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安 排 专 人 每 两 小 时 浏 览 一 次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的 考 务 管 理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2. 从 考 前 三 天 开 始 直 至 考 试 结 束, 每 天 20:00 前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通 过 考 务 管 理 平 台 报 告 当 天 考 试 情 况, 做 到 每 日 一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如 实 记 录 考 试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相 关 情 况, 对 于 涉 及 试 题 泄 密 集 体 作 弊 等 事 件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3. 从 考 前 三 天 开 始 直 至 考 试 结 束,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安 排 至 少 1 名 网 络 监 察 员, 负 责 对 网 络 不 良 信 息 进 行 监 控, 对 微 博 和 论 坛 上 的 不 良 信 息 要 及 时 举 报 4.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在 考 试 期 间 实 行 应 急 网 络 和 保 密 室 抽 查 制 度, 并 对 抽 查 结 果 进 行 公 布 21

第 五 章 成 绩 处 理 和 证 书 管 理 第 一 节 数 据 回 收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完 成 所 属 考 点 的 考 试 数 据 的 校 验 合 并 回 收 无 误 后, 将 该 数 据 按 规 定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进 行 数 据 的 解 密 和 处 理 第 二 节 成 绩 处 理 发 放 1.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上 机 成 绩 处 理 保 留 成 绩 校 验 等 第 转 换, 并 对 成 绩 合 格 考 生 编 排 证 书 编 号 以 及 证 书 编 号 加 密 等 2. 成 绩 等 第 共 分 优 秀 及 格 不 及 格 三 等 90-100 分 为 优 秀 60-89 分 为 及 格 0-59 分 为 不 及 格 3.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在 考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下 发 考 试 成 绩 数 据 ;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在 收 到 成 绩 数 据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考 生 成 绩 下 发 工 作 4. 对 于 违 规 的 考 生,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根 据 违 规 记 录 进 行 处 理 违 纪 考 生 取 消 该 科 目 成 绩, 作 弊 考 生 取 消 本 次 考 试 所 有 科 目 成 绩 5. 三 四 级 两 个 级 别 的 成 绩, 自 考 试 结 束 之 日 起 可 保 留 半 年 ( 按 月 计 算 ) 第 三 节 证 书 管 理 1. 合 格 证 书 打 印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根 据 成 绩 处 理 结 果 及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上 报 的 有 关 信 息 库 和 照 片 统 一 进 行 打 印 合 格 证 书 考 试 成 绩 优 秀 者, 在 证 书 上 注 明 优 秀 字 样 ; 考 试 成 绩 及 格 者, 在 证 书 上 注 明 合 格 字 样 对 于 没 有 照 片 或 照 片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考 生, 不 予 打 印 证 书 2. 合 格 证 书 发 放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在 考 后 4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合 格 证 书 下 发 给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收 到 证 书 后 根 据 清 单 数 目 对 合 格 证 书 进 行 清 点 核 实, 无 误 后 发 放 22

考 点 考 点 负 责 本 考 点 证 书 发 放 工 作 考 点 到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领 取 证 书 时, 应 正 式 清 点 交 接 手 续 发 放 考 生 时, 考 生 应 本 人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来 领 取, 并 填 写 领 取 登 记 清 单 3. 合 格 证 书 的 管 理 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本 地 区 的 证 书 管 理 第 四 节 成 绩 复 查 合 格 证 书 补 办 1. 成 绩 复 查 考 生 对 成 绩 的 任 何 疑 问, 应 在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下 发 成 绩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考 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考 点 按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的 要 求 统 一 上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在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下 发 成 绩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考 生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表 ( 详 见 附 表 5), 并 在 考 务 管 理 平 台 上 报 考 生 文 件 夹 2. 合 格 证 书 补 办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对 证 书 的 质 量 负 责 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发 放 的 证 书 出 现 污 损 皱 裂 文 字 出 现 乱 码 等 情 况, 或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上 报 的 报 名 数 据 库 中 有 的 信 息 而 没 有 打 印 出 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在 收 到 合 格 证 书 后 3 个 月 内 将 该 部 分 证 书 统 一 返 回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并 写 明 情 况, 由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盖 章 确 认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给 予 重 新 制 证 由 于 其 它 原 因 造 成 的 如 证 书 遗 失 破 损 等, 考 生 可 登 录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综 合 查 询 网 (chaxun.neea.edu.cn) 申 请 补 办 合 格 证 明 书 23

第 六 章 考 务 工 作 日 程 1. 加 密 锁 申 请 : 考 前 2 个 月,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向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申 报 所 需 添 加 的 加 密 锁 数 量 2. 考 试 系 统 : 考 前 1 个 月,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向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下 发 考 试 系 统 及 模 拟 题 库 3. 加 密 锁 和 题 库 光 盘 : 考 前 15 天,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向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发 放 加 密 锁 升 级 程 序 和 题 库 光 盘 等 考 试 资 料 4. 考 前 快 报 : 考 前 2 周,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把 当 次 报 名 人 数 考 点 数 监 考 人 员 数 等 统 计 情 况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5. 考 前 数 据 : 考 前 3 天,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把 当 次 的 考 试 数 据 ( 新 版 考 务 管 理 软 件 导 出 的 考 试 数 据 ) 考 生 照 片 保 密 室 值 班 电 话 表 应 急 通 讯 网 络 等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考 生 照 片 以 光 盘 ( 应 含 备 份 光 盘 ) 形 式 寄 送 到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其 它 数 据 通 过 考 务 管 理 平 台 上 报 6. 考 后 数 据 : 考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将 有 关 考 后 数 据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考 点 上 报 各 省 承 办 机 构 的 考 试 回 收 数 据 及 有 关 资 料 不 需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但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需 妥 善 保 存 半 年 备 查 7. 成 绩 下 发 :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在 考 后 30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成 绩 处 理 以 及 下 发 工 作 8. 数 据 上 网 :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在 考 后 4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成 绩 证 书 数 据 网 上 发 布 工 作 9. 证 书 下 发 :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将 在 考 后 4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证 书 打 印 以 及 下 发 工 作 24

第 七 章 遗 留 问 题 处 理 1. 考 生 如 对 所 获 证 书 等 存 有 疑 问, 应 向 所 属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汇 总 后 统 一 上 报 给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2.2013 年 3 月 及 以 前 获 得 的 二 级 各 科 目 证 书, 不 区 分 语 言 程 序 设 计 和 数 据 库 程 序 设 计 类, 可 以 作 为 三 级 任 一 科 目 的 获 证 条 件 3.2013 年 3 月 及 以 前 获 得 的 三 级 各 科 目 证 书, 不 区 分 科 目, 可 以 作 为 四 级 任 一 科 目 的 获 证 条 件 25

附 表 1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点 审 核 表 单 位 名 称 办 学 许 可 证 编 号 ( 机 构 代 码 证 ) 联 系 地 址 邮 编 领 导 小 组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所 在 部 门 及 职 务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主 考 副 主 考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如 需 要 另 加 附 件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职 务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 如 需 要 另 加 附 件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所 在 部 门 及 职 务 职 称 考 试 场 地 ( 数 量 ) 保 密 室 考 务 办 公 室 26

标 准 化 考 场 ( 机 房 ) 卫 生 室 计 算 机 硬 件 环 境 服 务 器 型 号 数 量 配 置 考 试 机 型 号 数 量 配 置 其 他 硬 件 (UPS 电 源 局 域 网 等 ) 配 置 计 算 机 软 件 环 境 服 务 器 软 件 版 本 考 试 机 软 件 版 本 招 生 范 围 方 式 ; 预 计 每 次 考 试 人 数 组 考 宣 传 方 式 计 划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意 见 及 拟 定 考 点 编 号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27

制 表 :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附 表 2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加 密 锁 申 请 表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名 称 联 系 人 情 况 姓 名 所 在 部 门 办 公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考 点 基 本 情 况 考 点 总 数 考 场 ( 机 房 ) 总 数 申 请 考 点 加 密 锁 数 量 申 请 说 明 : 单 位 负 责 人 意 见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制 表 :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注 :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为 每 个 考 点 按 照 机 房 ( 局 域 网 ) 数 量 +1 的 原 则 配 备 考 点 加 密 锁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留 存 考 点 加 密 锁 保 证 有 5% 余 量 省 级 加 密 锁 由 考 试 中 心 发 放, 每 省 2 个 28

29

附 表 3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处 理 告 知 书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告 知 书 ( 考 点 存 根 ) 考 点 名 称 考 点 代 码 考 场 准 考 证 号 姓 名 性 别 座 位 号 考 试 科 目 违 规 事 实 考 试 时 间 1. ;2. ;3. ;4. ;5. ;6. ; 7. ; 8. ;9. ;10. ;11. ;12. ;13. ; 14. 考 生 接 受 告 知 书 情 况 备 接 受 告 知 书 考 生 签 名 : 注 注 : 此 存 根 随 违 规 考 生 处 理 决 定 书 至 少 保 存 到 考 试 结 束 后 半 年 监 考 人 员 签 名 : 主 考 签 名 :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告 知 书 ( 考 生 联 ) 考 生 ( 准 考 证 号 : ): 你 在 参 加 20 年 月 日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中 违 反 了 考 试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构 成 了 违 规 事 实, 出 现 了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表 第 项 的 违 规 行 为, 违 规 情 况 已 被 登 记, 特 此 告 知 对 此 如 有 异 议, 可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立 即 向 主 考 申 诉, 亦 可 在 两 天 内 进 一 步 向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提 出 申 诉 ( 电 话 : ); 地 址 : 但 考 试 期 间 在 考 点 和 考 场 内 不 允 许 有 影 响 其 它 考 生 正 常 考 试 的 言 行 你 收 到 告 知 书 后, 应 在 告 知 书 存 根 上 签 名 考 点 ( 盖 章 ): 年 月 日 30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 告 知 书 背 页 内 容 ) 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7. 由 他 人 代 考 在 指 定 位 置 8. 拒 绝 阻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2. 未 按 规 定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9.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3.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4.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10. 伪 造 身 份 证 件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以 自 离 开 考 场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5. 在 考 场 或 其 他 考 试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喧 哗 11.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等 考 试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12. 接 传 答 案 6.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13. 携 带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进 入 考 场 为 14. 有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31

附 表 4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处 理 决 定 书 考 点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考 场 号 考 生 姓 名 性 别 准 考 证 号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违 纪 行 为 类 型 及 代 码 作 弊 行 为 类 型 及 代 码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7. 由 他 人 代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8. 拒 绝 阻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2. 未 按 规 定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责 3.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9.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4.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5. 在 考 场 或 其 他 考 试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6.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10. 伪 造 身 份 证 件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以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11.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等 考 试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12. 接 传 答 案 13. 携 带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进 入 考 场 14. 有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监 考 人 员 甲 ( 签 名 ): 监 考 人 员 乙 ( 签 名 ): 考 点 主 考 ( 签 名 ): 违 规 考 生 ( 签 名 ): 违 规 考 生 拒 绝 签 名 证 明 人 ( 签 名 ): (2 人 以 上 )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处 理 意 见 1. 情 况 属 实, 取 消 该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2. 情 况 属 实, 取 消 当 次 所 有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3. 待 调 查 落 实 处 理 人 : 年 月 日 ( 公 章 ) 制 表 :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说 明 :1.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栏, 由 监 考 人 员 用 红 色 钢 笔 签 字 笔 或 圆 珠 笔 在 有 关 违 规 内 容 前 面 的 内 打, 监 考 人 员 主 考 签 名 2.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处 理 意 见 栏, 请 在 有 关 意 见 前 面 的 内 打, 并 盖 公 章 32

3. 本 表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上 交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4. 证 明 人 可 以 是 监 考 人 员 和 考 点 主 考, 也 可 以 是 同 一 考 场 的 考 生 33

附 表 5 考 生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表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名 称 : ( 公 章 ) 序 号 考 生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准 考 证 号 成 绩 考 点 名 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制 表 :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注 :1.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在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下 发 成 绩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本 表, 盖 章 有 效 ; 2.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通 过 考 务 管 理 平 台 同 时 上 报 考 生 文 件 夹 34

附 表 6 考 试 异 常 情 况 登 记 表 考 点 名 称 考 生 姓 名 考 试 时 间 考 点 代 码 准 考 证 号 考 场 及 批 次 号 考 试 异 常 情 况 : 初 步 判 定 原 因 :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 两 名 监 考 人 员 签 字 : 主 考 签 字 : 制 表 :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35

附 表 7 考 场 签 到 表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考 场 签 到 表 考 点 代 码 : 考 点 名 称 : 考 场 号 : 批 次 号 : 考 场 时 间 : 监 考 人 员 : 座 位 :01 座 位 :02 座 位 :03 座 位 :04 座 位 :05 准 考 证 号 : 准 考 证 号 : 准 考 证 号 : 准 考 证 号 : 准 考 证 号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证 件 号 : 证 件 号 : 证 件 号 : 证 件 号 : 证 件 号 : 考 生 签 字 : 考 生 签 字 : 考 生 签 字 : 考 生 签 字 : 考 生 签 字 : 应 到 考 生 : 实 到 : 缺 考 : 监 考 人 员 签 字 : 36

附 件 1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33 号 令 )( 节 选 ) (2004 年 5 月 1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18 号 发 布, 根 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 育 部 关 于 修 改 <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五 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三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信 息 功 能 的 设 备 的 ; ( 五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六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37

( 七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 八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九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 三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四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 五 )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八 条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的 秩 序,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不 得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 ( 一 )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 二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 三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四 )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 五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考 生 有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有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其 所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当 次 考 试 成 绩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 一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二 ) 向 考 场 外 发 送 传 递 试 题 信 息 的 ; ( 三 )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接 收 信 息 实 施 作 弊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的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考 生 有 前 款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给 予 延 迟 毕 业 时 间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延 迟 期 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38

第 十 条 考 生 有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 科 目 考 试, 其 当 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获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入 学 资 格 的, 由 证 书 颁 发 机 关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已 经 被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的, 由 录 取 学 校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其 学 籍 第 十 二 条 在 校 学 生 在 职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通 报 其 所 在 学 校,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或 者 予 以 解 聘 : ( 一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三 ) 为 作 弊 组 织 者 提 供 试 题 信 息 答 案 及 相 应 设 备 等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行 为 的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管 理 组 织 及 评 卷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并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应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却 隐 瞒 不 报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者 考 试 安 排 的 ; ( 三 )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答 题 的 ; ( 四 ) 擅 自 将 试 题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 五 )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或 者 视 频 录 像 资 料 损 毁 视 频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 ( 六 ) 在 评 卷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漏 评 或 者 积 分 差 错 的 ; ( 七 )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 的 ; ( 八 ) 因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雷 同 卷 的 ; ( 九 ) 擅 自 泄 露 评 卷 统 分 等 应 予 保 密 的 情 况 的 ; ( 十 ) 其 他 违 反 监 考 评 卷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并 调 离 考 试 工 作 岗 位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 档 案,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的 ; 39

( 二 ) 因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 三 ) 利 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考 生 档 案 ( 含 电 子 档 案 ) 的 ; ( 五 ) 在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的 ; ( 六 ) 指 使 纵 容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作 弊 的 ; ( 七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 八 )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编 造 虚 报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的 ; ( 九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徇 私 的 ; ( 十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的 第 十 五 条 因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管 理 混 乱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考 点 或 者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 或 者 同 一 考 点 同 一 时 间 的 考 试 有 1/5 以 上 考 场 存 在 雷 同 卷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取 消 该 考 点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资 格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考 区 内 一 个 或 者 一 个 以 上 专 业 考 试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由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给 予 该 考 区 警 告 或 者 停 考 该 考 区 相 应 专 业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对 出 现 大 规 模 作 弊 情 况 的 考 场 考 点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 人 及 所 属 考 区 的 负 责 人,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 包 括 副 题 及 其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下 同 ) 丢 失 损 毁 泄 密, 或 者 使 考 生 答 卷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盗 窃 损 毁 传 播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建 议 行 为 人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指 使 纵 容 授 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放 松 考 试 纪 律, 致 使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的 ; ( 二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 ( 三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的 ; 40

( 四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掩 盖 作 弊 行 为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作 弊 的 ; ( 五 ) 以 打 击 报 复 诬 陷 威 胁 等 手 段 侵 犯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人 身 权 利 的 ; ( 六 ) 向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的 ; ( 七 ) 故 意 损 坏 考 试 设 施 的 ; ( 八 ) 扰 乱 妨 害 考 场 评 卷 点 及 有 关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后 果 严 重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议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理 第 三 章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与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监 考 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督 考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纪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发 现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收 集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并 在 调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视 频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在 现 场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并 应 当 将 视 频 录 像 作 为 证 据 保 存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条 考 点 汇 总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汇 总 情 况 经 考 点 主 考 签 字 认 定 后, 报 送 上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生 在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中, 出 现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 出 现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也 可 以 要 求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送 材 料 及 证 据,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对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由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 评 卷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有 41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通 知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生 在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认 定, 由 相 关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受 其 委 托 的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场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审 查 中 认 定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认 定 并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参 加 其 他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由 承 办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试 机 构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具 体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考 点 考 场 出 现 大 面 积 作 弊 情 况 或 者 需 要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直 接 介 入 调 查 和 处 理 发 生 第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条 所 列 案 件,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参 与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场 考 点 及 评 卷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的, 考 点 主 考 评 卷 点 负 责 人 应 当 暂 停 其 工 作, 并 报 相 应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生,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应 当 向 提 出 处 理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通 报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在 对 考 试 违 规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对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给 予 其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给 予 考 生 停 考 处 理 的, 经 考 生 申 请,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对 作 弊 的 事 实 情 节 等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载 明 被 处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及 时 送 达 被 处 理 人 42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生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其 上 一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对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也 可 以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授 权 承 担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二 十 八 条 受 理 复 核 申 请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处 理 决 定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和 适 用 的 依 据 等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受 理 后 30 日 内,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 ( 一 )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 法, 内 容 适 当 的, 决 定 维 持 ; ( 二 ) 处 理 决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 1.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2.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3.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处 理 程 序 的 做 出 决 定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对 因 错 误 的 处 理 决 定 给 考 生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补 救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十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保 留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任 何 组 织 个 人 不 得 删 除 变 更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可 以 依 申 请 接 受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查 询, 并 应 当 及 时 向 招 生 学 校 或 者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招 生 参 考 条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汇 总 本 地 区 违 反 规 定 的 考 生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处 理 情 况, 并 向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告 43

附 件 2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实 施 办 法 一 总 体 要 求 为 维 护 教 育 考 试 秩 序 和 社 会 稳 定, 按 照 教 育 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的 工 作 要 求, 根 据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的 工 作 特 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各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根 据 本 实 施 办 法 完 善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提 高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各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成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指 挥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在 考 试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按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中 规 定 程 序 开 展 工 作 ( 一 ) 工 作 原 则 1. 统 一 指 挥 快 速 反 应 在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和 各 地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下, 形 成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的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立 足 于 防 范, 抓 早 抓 小 抓 快 一 旦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确 保 发 现 报 告 指 挥 处 置 等 环 节 的 紧 密 衔 接, 做 到 快 速 反 应 正 确 应 对 处 置 果 断, 力 争 把 损 失 或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2.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管 理 发 生 考 试 突 发 事 件 时, 应 遵 循 属 地 化 原 则, 由 当 地 考 试 机 构 ( 一 般 为 省 级, 下 同 ) 统 一 指 挥 处 理 3. 有 效 控 制 就 地 解 决 坚 持 把 突 发 事 件 控 制 在 发 生 地, 就 地 解 决, 避 免 扩 展 ; 如 已 扩 展, 也 要 尽 可 能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避 免 造 成 考 点 考 场 及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混 乱 和 失 控 4. 系 统 联 动 群 防 群 控 发 生 突 发 性 事 件 后, 各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要 立 即 深 入 第 一 线, 掌 握 情 况, 开 展 工 作, 控 制 局 面 5. 以 人 为 本 依 法 处 置 在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过 程 中, 要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原 则, 从 维 护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切 身 利 益 的 角 度 出 发, 按 照 动 之 以 情 晓 之 以 理, 可 散 不 可 聚, 可 顺 不 可 激, 可 分 不 可 结 的 工 作 方 法, 坚 持 安 抚 情 绪 和 教 育 疏 导 为 主, 及 时 化 解 矛 盾,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 对 于 坚 持 错 误 不 听 劝 阻 的, 要 善 于 抓 住 时 机, 果 断 处 置 并 要 做 到 合 情 合 理 依 法 办 事 6. 预 防 为 主 重 在 建 设 从 法 规 制 度 思 想 组 织 设 备 设 施 等 方 面 加 强 硬 件 与 软 件 预 防 措 施 建 设, 保 障 经 费 和 力 量 部 署 到 位, 增 强 工 作 实 力,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7. 加 强 培 训 提 高 素 质 各 级 承 办 机 构 要 提 高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的 素 质 和 实 践 技 能, 使 其 掌 握 应 急 处 置 的 主 要 内 容 本 人 在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中 的 位 置 职 责 以 及 该 如 何 反 应 等, 保 证 44

需 要 时, 能 够 快 速 到 位 规 范 行 动 有 效 处 置 8. 保 守 秘 密 遵 守 纪 律 在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期 间, 严 格 执 行 和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 二 ) 应 急 信 息 系 统 各 级 考 试 机 构 应 建 立 畅 通 的 信 息 传 输 渠 道 和 严 格 的 信 息 上 报 机 制, 完 善 快 速 应 急 信 息 系 统, 包 括 在 各 地 与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之 间 建 立 起 的 快 捷 通 畅 持 续 高 效 的 应 急 信 息 和 处 置 系 统, 以 及 准 确 及 时 的 舆 论 宣 传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信 息 系 统 依 托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与 服 务 平 台 电 话 普 通 传 真 加 密 传 真 加 密 电 话 互 联 网 文 件 传 输 系 统 1. 信 息 报 送 原 则 迅 速 : 发 生 考 试 突 发 事 件 的 单 位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报 告 当 地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准 确 : 信 息 内 容 要 客 观 真 实, 不 得 主 管 臆 断, 不 得 漏 报 瞒 报 谎 报 逐 级 :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后, 事 发 地 要 立 即 逐 级 上 报 到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属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始 发 地 在 逐 级 上 报 的 同 时 要 直 报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立 即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续 报 : 事 件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后, 应 及 时 续 报 2. 信 息 报 送 方 式 信 息 报 送 方 式 包 括 电 话 传 真 考 务 管 理 与 服 务 平 台 等 必 要 时 使 用 加 密 电 话 加 密 传 真 系 统 或 密 码 电 报 等 3. 应 急 信 息 的 主 要 内 容 事 件 发 生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涉 及 范 围 影 响 及 破 坏 程 度 等 情 况 ; 事 件 发 生 起 因 分 析 性 质 判 断 ; 事 发 地 考 试 机 构 采 取 的 措 施 ; 社 会 及 媒 体 等 各 方 面 的 反 应 ; 事 态 发 展 状 态 处 置 过 程 和 报 告 时 的 结 果 ; 需 要 报 送 的 其 它 事 项 4. 新 闻 信 息 发 布 与 宣 传 报 道 关 于 突 发 事 件 的 信 息 发 布, 严 格 执 行 新 闻 发 言 人 制 度, 宣 传 报 道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统 一 宣 传 报 道 口 径, 正 确 引 导 社 会 舆 论 ( 三 ) 其 它 45

1. 本 办 法 是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的 工 作 文 件, 各 级 承 办 机 构 应 遵 照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实 施 细 则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制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应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备 案 2. 在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中, 对 有 突 出 表 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给 予 鼓 励 和 表 彰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依 据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二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 一 ) 命 题 质 量 问 题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办 法 事 件 发 生 处 置 单 位 及 程 序 的 时 间 报 告 ( 单 位 ) 人 考 试 机 构 备 注 在 考 试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应 立 即 通 过 保 政 治 性 问 题 和 严 考 试 开 始 试 题 质 量 问 题, 考 点 负 密 途 径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重 的 公 平 性 问 到 考 试 结 责 人 应 立 即 通 过 保 密 途 由 考 试 中 心 提 出 处 置 方 案 题, 需 上 报 教 育 束 径 报 告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一 般 情 况 下 考 试 正 常 进 行, 部 考 试 中 心 待 考 后 进 行 处 置 ( 二 ) 考 试 过 程 保 密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考 前 试 题 泄 密 事 件 的 处 置 按 照 教 育 部 教 育 系 统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考 试 安 全 类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进 行 处 置 ( 三 ) 考 试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1. 考 前 因 自 然 灾 害 等 因 素 影 响 考 试 进 行 的 应 急 处 置 事 件 考 前 因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造 成 加 密 锁 题 库 光 盘 或 考 生 无 法 准 时 到 达 考 区 处 置 单 位 及 程 序 事 发 地 考 试 机 构 报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落 实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决 定, 做 好 后 续 工 作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组 织 协 调 本 省 后 续 工 作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备 案 46

2. 考 前 出 现 疫 情 等 因 素 对 考 试 进 行 造 成 影 响 的 应 急 处 置 事 件 事 发 地 考 试 机 构 处 置 单 位 及 程 序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前 发 现 1. 协 调 各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并 做 考 生 中 出 现 疫 情 即 向 当 地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和 上 级 考 试 机 构 报 告 好 媒 体 的 宣 传 工 作 协 调 各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做 好 考 试 中 发 现 2. 媒 体 的 宣 传 工 作 立 即 将 情 况 和 考 生 出 现 疫 情 据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和 上 级 考 试 机 构 的 指 示 做 好 相 应 工 作 处 置 决 定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备 案 情 况 有 新 的 进 展 随 时 续 报 3. 据 疫 情 发 展 随 时 向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和 上 级 考 试 机 构 续 报 情 况 并 听 候 进 一 步 的 指 示 3. 考 试 中 发 现 大 规 模 集 体 作 弊 情 况 的 处 置 事 件 事 发 地 考 试 机 构 处 置 单 位 及 程 序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前 发 现 1.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防 有 大 规 模 集 即 向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报 告 止 大 规 模 集 体 作 弊 情 况 发 体 作 弊 情 况 2. 生, 并 做 好 媒 体 的 宣 传 工 作 征 兆 据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的 指 示 做 好 防 范 准 备 工 作 立 即 将 情 况 和 处 置 决 定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备 案 协 调 各 3.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做 好 媒 据 进 展 随 时 向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续 报 情 况 并 听 候 进 一 步 的 指 示 体 的 宣 传 工 作 情 况 有 新 的 进 展 随 时 续 报 47

考 试 中 发 现 1. 大 规 模 集 体 即 向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报 告 作 弊 情 况 2. 据 进 展 随 时 向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续 报 情 况 并 听 候 进 一 步 的 指 示 4. 考 试 突 发 偶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事 件 监 考 人 员 处 置 单 位 及 程 序 考 点 主 考 1. 题 库 光 盘 或 加 密 锁 遗 失 2. 题 库 光 盘 加 密 锁 无 法 读 取 或 损 坏 3. 考 试 登 录 过 程 中, 发 现 姓 名 或 身 份 证 号 不 相 符, 相 片 确 认 为 其 本 人 4. 考 生 计 算 机 交 卷 过 程 中, 出 现 死 机 等 不 能 正 常 评 分 的 5. 合 并 成 绩 回 收 库 过 程 中, 显 示 考 生 数 目 不 对 立 即 报 考 点 主 考, 等 待 处 理 意 见 立 即 报 告 考 点 主 考 考 生 继 续 作 答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核 对 考 生 报 名 信 息 和 考 生 信 息 确 认 单, 如 属 考 生 个 人 原 因 填 写 错 误, 不 予 更 改 ; 如 属 管 理 或 信 息 导 入 错 误, 现 场 不 做 处 理 立 即 报 告 考 点 主 考, 等 待 处 理 意 见 经 再 次 启 动 或 更 换 机 器, 问 题 依 然 存 在 的,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发 送 该 考 生 文 件 夹 到 指 定 信 箱, 等 待 处 理 结 果 核 对 各 机 房 各 批 次 考 试 考 场 登 记 表 上 考 生 信 息 如 有 错 漏 及 时 查 找 原 因, 并 找 回 备 份 数 据 合 并 立 即 联 系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听 候 指 示 省 级 考 试 机 构 应 立 即 上 报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或 逐 级 上 报, 请 示 处 理 意 见 考 后 联 系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由 省 级 承 办 机 构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更 正 6. 一 致 性 检 验 成 检 查 考 场 签 到 表 的 记 录, 如 属 于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