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雅 族 篇
第 二 章 泰 雅 族 篇 吳 奐 儀 89.08- 迄 今 逢 甲 大 學 建 築 系 助 教 85.09-89.06 台 大 建 築 與 城 鄉 所 碩 士 目 錄 2-1 族 群 簡 介...2 2-1-1 族 群 概 述...2 2-1-2 地 理 分 布...2 2-2 文 化 特 徵...5 2-2-1 社 會 結 構...5 2-2-2 祭 儀 文 化...7 2-2-3 物 質 文 化...8 2-2-4 風 俗 習 慣...15 2-3 住 居 文 化...18 2-3-1 聚 落 空 間...19 2-3-2 建 築 類 型...20 2-3-3 生 活 空 間...26 2-3-4 生 活 器 具...30 2-3-5 營 建 過 程...31 2-1
2-1 族 群 簡 介 2-1-1 族 群 概 述 三 四 百 年 來, 泰 雅 族 人 的 足 跡 終 於 散 佈 整 個 台 灣 中 北 部 的 山 區, 並 沿 著 中 央 山 脈 和 雪 山 山 脈 主 要 河 川 兩 旁 的 階 地 建 立 了 無 數 部 落, 而 支 持 他 們 在 這 海 拔 五 百 到 二 千 公 尺 以 上 的 高 冷 山 區 建 立 家 園 的 力 量, 正 是 祖 先 訂 下 的 規 訓 (gaga), 也 是 世 代 深 植 在 他 們 心 中 的 utux 信 仰 長 久 以 來, 祖 先 以 深 奧 的 語 言 傳 唱 下 來 的 古 訓, 教 導 他 們 要 像 野 草 般 向 四 處 尋 找 生 存 的 空 間 祖 靈 的 力 量 穿 透 深 奧 的 古 訓, 在 現 實 的 生 活 裡 幾 乎 無 所 不 在 從 白 天 到 黑 夜, 從 出 生 到 死 亡, 世 代 相 傳 的 gaga 規 範 了 男 男 女 女, 每 天 該 過 的 日 子, 一 生 該 走 的 路, 一 切 只 為 了 死 後 可 以 順 利 通 過 那 座 彩 虹 橋, 進 入 祖 靈 的 世 界, 與 祖 先 們 永 遠 生 活 在 一 起 雖 然 這 樣 的 信 念, 在 數 百 年 來 的 遷 移 拓 墾 歲 月 中, 從 不 曾 動 搖 過, 但 隨 著 時 間 流 逝, 在 高 山 阻 隔 下, 人 們 的 生 活 習 慣 出 現 了 不 同 的 樣 貌, 語 言 也 起 了 變 化 1 泰 雅 族 可 分 為 兩 個 亞 族, 一 個 是 泰 雅 族 Tayal 是 居 住 在 西 北 部 地 方 的 族 人, 另 一 個 是 賽 德 克 亞 族 Sedeq 居 住 在 東 南 地 方 如 霧 社 太 魯 閣 一 帶, 兩 個 系 統 的 生 活 習 俗 不 盡 相 同, 語 言 的 差 異 也 頗 大 而 泰 雅 族 的 遷 移 並 不 是 放 棄 原 來 的 祖 居 地, 而 是 留 一 部 份 族 人 緊 守 祖 先 的 發 祥 地, 另 一 部 份 的 人 則 出 外 尋 求 新 的 生 活 天 地, 容 納 新 增 的 族 人 另 立 新 族 群 的 門 戶, 將 新 獵 場 和 新 耕 地 用 來 滋 養 族 人 的 生 活, 使 整 個 泰 雅 族 更 附 有 活 力 朝 氣 成 為 一 個 大 族 群 部 落 是 以 地 域 社 會 為 基 礎 組 成 之 最 原 始 政 治 組 織, 也 是 最 基 本 的 自 治 單 位 由 於 共 同 勞 動 祭 祀, 所 形 成 的 部 落 團 體, 彼 此 是 有 宗 親 的 關 係 存 在, 亦 即 有 血 源 血 親 關 係 人 的 結 合 部 落 所 以, 泰 雅 族 之 原 始 社 會 組 織, 以 泛 血 緣 形 式 之 血 族 群 為 基 礎, 以 共 同 祭 儀 共 同 狩 獵 及 共 負 罪 罰 等 社 會 功 能, 形 成 地 緣 兼 血 族 關 係 的 組 織 泰 雅 族 居 住 的 聚 落 分 佈 相 當 分 散, 多 在 海 拔 五 百 到 一 千 公 尺 處 的 山 岳 地 帶, 散 居 在 台 灣 中 北 部 山 區 和 中 央 山 脈 的 兩 側 的 高 山 地 區 河 川 之 中 上 游 河 谷 一 帶 廣 大 的 山 區, 北 起 台 北 縣 烏 來, 南 至 南 投 縣 萬 大 花 蓮 縣 卓 溪 ; 西 自 台 中 縣 東 勢, 東 至 宜 蘭 縣 南 澳 的 廣 大 地 區, 以 雪 山 山 系 西 北 斜 面, 東 北 側 及 大 嵙 崁 溪 之 中 游 上 游 溪 谷 為 主 部 落 的 組 織 型 態, 會 因 居 住 方 式 經 濟 生 活 方 式 和 遷 移 的 歷 史 而 有 所 不 同, 其 居 住 方 式, 有 以 群 居 的 集 中 部 落 和 若 干 疏 散 住 屋 合 成 的 一 部 落 2-1-2 地 理 分 布 早 期 泰 雅 族 散 居 於 南 投 花 蓮 兩 縣 內 泰 雅 族 與 賽 德 克 亞 族, 其 分 界 線 在 北 港 溪 與 和 平 溪 鄉 相 連 之 一 線, 以 北 為 泰 雅 族 Atayal 族 群, 以 南 是 賽 德 克 Sedeq 族 群 依 山 脈 河 流 的 形 勢 分 佈 在 各 處 形 成 二 十 個 部 族, 分 述 如 下 - 1 2004, 誰 是 泰 雅 族, 台 灣 原 住 民 知 識 庫 - 泰 雅 族, 智 慧 藏 學 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2-2
一 北 側 的 阿 泰 雅 爾 Atayal 分 佈 較 廣, 包 括 - 台 灣 原 住 民 各 族 聚 落 及 建 築 基 本 資 料 委 託 研 究 案 ( 一 ) 宜 蘭 東 南 海 岸 薩 卡 武 的 南 澳 群 1. 南 澳 klesan: 其 領 域 自 大 南 澳 沿 海 岸 經 北 方 的 猴 猴 鼻 至 小 南 澳, 再 由 北 北 西 方 之 大 湖 山 向 西 南 西, 經 大 湖 桶 山 漸 向 南 南 西, 然 後 從 九 份 山 南 下 沿 三 星 山 的 稜 線 至 南 湖 大 山, 由 此 向 東 至 大 濁 水 北 溪 與 南 溪 的 匯 合 點, 向 東 北 回 到 大 南 澳 ( 二 ) 西 南 山 區 的 溪 頭 群 2. 溪 頭 : 居 宜 蘭 濁 水 溪 上 游, 領 域 自 南 湖 大 山 東 北 的 稜 線 至 三 星 山, 由 此 向 北 經 九 份 山 至 九 芎 湖 向 西 北 至 拳 頭 母 山, 由 此 山 之 西 南 經 棲 蘭 山 漸 向 南 至 西 村 匯 合 點, 向 南 南 西 由 大 壩 尖 山 東 南 方 與 slbija 山 東 方 的 相 交 點, 向 東 至 南 湖 大 山 ( 三 ) 合 歡 山 一 帶 的 大 嵙 崁 群 : 包 括 屈 尺 馬 力 考 溫 奇 那 奇 馬 武 督 梅 卡 郎 上 平 山 3. 屈 尺 mstranan: 領 域 由 阿 玉 山 東 北 東 之 稜 線 至 烘 爐 地 山, 由 北 方 的 火 炎 山 向 西 經 雙 溪 口 至 獅 仔 頭 山 後 南 下, 由 插 天 山 東 南 至 棲 南 山 向 北 北 東 回 到 阿 玉 山 4. 大 嵙 崁 : 領 域 由 插 天 山 北 方 的 稜 線 至 獅 仔 頭 山, 經 西 南 方 草 嶺 山 至 麥 樹 仁 山, 向 東 回 到 插 天 山 5.gogan: 其 之 領 域 由 西 村 匯 合 點, 經 北 方 snariq 山 babaw kulu' 山 tman 山 等, 至 插 天 山 向 西, 由 此 南 下 經 鳥 嘴 山 之 西 方 至 李 崠 山 東 南 方 8,030 尺 的 高 地, 由 其 稜 線 向 東 北 回 到 西 村 匯 合 點 6.mrqwang: 舊 稱 馬 武 督, 位 於 大 嵙 崁 溪 上 游, 其 東 與 gogan, 南 與 knaji', 西 南 與 sykaru', 西 與 klapai, 西 北 與 咸 菜 硼 支 廳 的 民 庄 相 接, 北 以 李 崠 山 的 稜 線 與 大 嵙 崁 為 境 7.knaji': 東 隔 中 央 山 脈, 遠 鄰 溪 頭, 西 與 sykaru' 相 對, 北 接 mrqwang, 南 望 大 霸 尖 山 8.klapai: 舊 稱 上 坪 自 稱 Mklapai, 東 接 mrqwang, 南 至 鹿 場 大 山, 西 及 北 與 樹 杞 林 支 廳 的 民 庄 為 鄰 9. sykaru': 居 住 在 大 霸 尖 山 東 北 的 山 地, 即 上 坪 溪 上 游 的 sykaru' 溪 兩 岸 的 族 群 由 四 社 所 組 成, 領 域 由 大 霸 尖 山 的 西 麓 向 北 北 西 至 sykaru' 大 山, 由 此 向 西 南 從 大 窩 山 回 到 大 霸 尖 山 的 西 麓 ( 四 ) 跟 桃 園 苗 栗 賽 夏 族 為 鄰 的 大 湖 群 : 包 括 鹿 場 北 勢 汶 水 大 湖 等 10. 大 湖 : 領 域 由 馬 限 山 向 東 北 經 cinmui 山 的 西 麓 到 達 汶 水 番 的 領 域, 向 西 至 養 母 山, 向 東 南 東 回 到 司 馬 限 山 11. 汶 水 rirah: 領 域 由 鹿 場 大 山 稜 線 之 北 方 至 加 里 山 偏 向 南, 到 大 湖 支 廳 下 的 民 庄 八 角 林, 南 下 至 養 母 山, 向 東 北 東 回 到 鹿 場 大 山 2-3
12. 北 勢 mepaynox: 因 居 住 在 大 安 溪 流 域 而 得 此 名, 領 域 由 大 雪 山 向 東 北 東 至 slbija 山, 由 此 向 北 至 大 霸 尖 山, 向 西 至 鹿 場 大 山, 再 向 西 南 經 cinmui 山 司 馬 限 山 及 馬 那 邦 山 等 至 觀 音 山, 由 東 南 方 鳶 嘴 山 回 到 大 雪 山 13. s'ulai: 居 住 在 大 甲 溪 上 游, 由 現 在 的 pasing( 白 毛 社 ) s'ulai yukan newal 三 社 組 成, 另 有 從 北 勢 遷 移 而 來 的 sbai' 社 ( 五 ) 賽 考 列 克 群 : 包 括 萬 大 南 勢 西 卡 瑤 薩 拉 毛 馬 利 巴 拜 巴 拉 白 狗 等 社 族 14.qsya': 部 落 居 住 在 大 甲 溪 上 游 沿 岸, 因 而 總 稱 為 alang qsya( 水 社 ), 散 佈 在 s'ulai 番 之 東 南, 即 大 甲 溪 的 上 游 由 四 社 所 組 成 15.bb'ala: 沿 北 港 溪 上 游 右 岸 居 住 由 五 社 所 組 成, 領 域 由 bb'ala 山 至 有 勝 山, 向 北 北 東 至 白 姑 大 山 的 西 麓, 向 西 南 西 至 qsya' 的 領 域, 南 下 經 眉 冷 山 回 到 bb'ala 山 16. 白 狗 hakul: 居 住 地 在 深 山 中 沿 白 姑 大 山 之 南, 即 沿 北 港 溪 上 游 居 住 的 三 社 組 成 東 接 mli'pa, 西 鄰 bb'ala, 北 至 白 姑 大 山 17. mli'pa: 居 住 在 合 歡 山 的 西 方, 即 北 港 溪 上 游 兩 岸 由 六 社 組 成, 領 域 東 至 合 歡 山, 南 以 眉 溪 上 游 與 賽 夏 族 troku 相 接, 西 與 hakul 為 鄰, 北 接 slamao 18. slamao: 東 以 畢 祿 山 的 稜 線 與 太 魯 閣 為 鄰, 西 邊 遠 接 北 勢 南 勢, 北 邊 遠 抵 slbija 山, 南 與 mli'pa 臨 接 19. 萬 大 pligwan: 領 域 至 安 東 郡 山 北 方 的 能 高 山, 由 此 向 西 至 賽 夏 族 霧 社 的 paran 社 領 域 的 東 部, 再 向 西 南 由 高 地 向 東 南 東 回 到 安 東 郡 山 20. sqojao: 位 於 大 甲 溪 的 最 上 游, 即 較 slamao 居 住 地 更 內 陸 的 地 方 正 好 居 住 在 溪 頭 與 slamao 的 當 中 二 南 側 的 賽 德 克 Sedeq 則 分 為 東 西 兩 分 支, 包 括 - 1. 東 支 分 佈 在 太 魯 閣 一 帶, 包 括 道 澤 太 魯 閣, 在 台 中 縣 東 勢 和 花 蓮 木 瓜 蘭 溪 一 帶 2. 西 支 則 分 布 在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霧 社 一 帶 賽 德 克 亞 族 有 德 奇 塔 雅 Teka-daya 土 魯 閣 Torko 道 澤 Tausa 及 太 魯 閣 等 四 個 族 群, 盤 居 於 中 央 山 地 以 北 西 側 山 區 者, 且 多 居 今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境 霧 社 以 東, 形 成 以 下 居 住 區 域 - 1.Sedeg 亞 族 的 居 住 區 : 居 濁 水 溪 上 源 霧 社 以 東 的 山 澗 溪 谷 2.Segoleg 亞 族 的 居 住 區 : 居 北 港 溪 上 游, 今 瑞 岩 一 帶 山 區, 在 今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力 行 發 祥 兩 村 境 3.Tseoles 亞 族 居 住 區 : 居 大 安 溪 上 源, 今 大 霸 尖 山 以 西 山 區 2-4
2-2 文 化 特 徵 2-2-1 社 會 結 構 泰 雅 族 是 以 血 緣 為 基 礎 形 成 共 祭 共 獵 共 負 罪 責 等 功 能 的 地 緣 部 落 而 Gaga 是 父 系 世 系 群 的 泰 雅 族 社 會 裡, 最 結 實 的 命 運 共 同 體 的 組 合,Gaga 被 定 義 為 : 血 族 祭 祀 地 緣 共 食 等 功 能, 其 本 意 為 祖 先 所 定 之 制 度 規 範, 逐 漸 演 變 成 功 能 群 體, 發 揮 共 勞 合 作 同 負 罪 責 同 甘 共 苦 的 團 隊 精 神 大 體 而 言, 泰 雅 族 的 社 會 組 織 分 為 血 族 狩 獵 祭 祀 犧 牲 及 共 勞 團 體 以 及 長 老 會 議 等, 而 前 四 個 團 體 的 成 員 有 互 相 重 疊 的 特 質 這 些 團 體 均 見 於 泰 雅 族 各 族 群, 幾 乎 成 為 泰 雅 族 人 一 生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社 會 生 活 之 一 部 分 一 社 會 團 體 組 織 泰 雅 族 的 決 策 單 位 是 長 老 或 族 長, 凡 是 部 落 內 外 的 重 要 事 務 皆 需 經 由 長 老 的 協 調 後 交 由 頭 目 執 行, 而 頭 目 不 可 專 斷 任 意 行 事, 否 則 會 遭 致 社 眾 排 棄, 甚 至 引 起 部 落 內 亂, 或 者 是 各 血 族 團 體 間 的 各 自 為 政 ; 而 長 老 或 族 長 的 組 成 之 是 否 健 全 也 是 部 落 行 政 組 織 的 重 要 關 鍵 ( 一 ) 部 落 組 織 泰 雅 族 乃 以 泛 血 親 群 作 為 構 成 部 落 的 基 礎, 其 基 本 的 聚 落 單 位 叫 做 Ala, 意 指 由 二 戶 以 上 至 數 十 戶 的 人 同 住 的 聚 落, 有 時 Gaga 是 包 含 在 Ala 之 內, 所 以 社 群 部 落 通 常 都 是 由 數 個 Gaga 所 組 成 共 推 一 位 領 袖 領 袖 制 度 的 產 生 有 二 : 一 為 以 父 系 群 的 首 長 為 主 的 血 緣 主 義 ; 二 為 以 親 族 尊 長 為 主 的 尊 長 法 則 不 論 由 何 種 方 式 產 生, 其 家 族 長 的 權 威 與 部 落 的 政 治 權 力 緊 密 的 互 相 配 合, 所 以 各 族 的 領 袖 擁 有 政 治 和 軍 事 指 揮 權, 司 權 則 屬 祭 司, 如 遇 到 部 落 有 重 大 事 情 時, 則 由 頭 目 召 集 長 老 會 議 以 決 策 之 ( 二 ) 血 族 團 體 血 族 團 體 是 指 同 一 血 緣 家 族 同 居 於 一 處 而 形 成 的 社 會 團 體, 同 時 也 是 泰 雅 族 社 會 組 織 最 基 本 的 單 位, 是 維 繫 家 族 間 一 切 規 範 的 社 會 團 體, 或 家 族 以 外 同 一 社 其 他 不 同 家 族 的 組 織, 諸 凡 一 切 行 為 規 範 價 值 判 斷 端 賴 於 此 ( 三 ) 狩 獵 團 體 獵 團 是 部 落 或 gaga 中 的 男 子 所 組 成 的 狩 獵 團 體, 婦 女 是 被 禁 止 參 加 的 狩 獵 團 體 同 時 是 祭 祀 以 及 犧 牲 團 體, 因 此, 它 是 一 個 共 同 狩 獵 共 同 作 戰 或 共 同 祭 祀 共 同 犧 牲 的 團 體 的 基 本 單 位, 每 一 團 員 共 同 負 有 保 護 共 有 獵 區 與 負 責 部 落 內 安 全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四 ) 祭 祀 團 體 2-5
祭 祀 團 體 簡 稱 祭 團, 是 為 泰 雅 族 執 行 同 一 gaga 的 宗 族 儀 式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團 體, 其 祭 祀 範 圍 包 括 播 種 祭 收 獲 祭 獵 頭 祭 祈 雨 祭 祈 晴 祭 祖 靈 祭, 以 及 脫 離 或 加 入 gaga 等 之 類 的 儀 式 ( 五 ) 犧 牲 團 體 犧 牲 團 體 簡 稱 牲 團, 為 血 族 共 食 的 意 思, 亦 即 由 一 血 族 共 同 分 肉 的 團 體 由 組 織 的 性 質 功 能, 及 其 社 會 價 值 等 觀 點 來 說 可 分 為 兩 種 ; 一 為 pesomaro gaga (Sedeg 語 ) 意 即 贖 罪, 所 以 又 稱 贖 罪 團 體 ; 一 為 kigal kapolkal negan(sedeg 語 ), 意 即 一 群 人 共 食, 故 其 稱 為 共 食 團 體 ( 六 ) 共 勞 團 體 共 勞 團 體 意 即 為 一 群 人 共 同 合 作 勞 動 的 意 思, 該 團 體 具 有 條 件 互 換, 即 一 個 團 員 替 那 些 團 員 做 那 些 事 或 做 若 干 工 作 日, 那 些 人 需 替 這 個 團 員 做 若 干 日, 含 有 交 換 工 作 日 的 互 換 制 度 所 以 也 稱 為 換 日 制, 這 種 團 體 並 無 一 定 的 組 織 或 成 員, 通 常 為 包 括 部 落 組 織 的 血 族 團 體, 及 有 姻 親 關 係 者 為 對 象, 還 要 視 勞 動 的 性 質 數 量, 以 及 成 員 居 住 之 距 離 等 三 項 要 素 ( 五 ) 長 老 會 議 泰 雅 族 崇 尚 民 主, 遇 有 重 要 大 事 務 則 由 頭 目 召 開 會 議 決 議, 然 後 才 交 由 頭 目 執 行 推 動, 所 以 真 正 決 定 全 社 或 血 族 團 體 事 務 則 是 會 議 制 度 會 議 分 為 兩 種 : 部 落 內 會 議 與 攻 守 同 盟 聯 合 會 議, 分 述 如 下 - 1. 部 落 內 會 議 : 族 長 會 議 長 老 會 議 部 落 大 會 等 2. 部 落 同 盟 聯 合 會 議 : 處 理 - 1 部 落 間 狩 獵 越 界, 非 法 入 侵 等 部 落 案 件 問 題 2 解 決 部 落 間 個 人 案 發 事 件, 如 酗 酒 打 架 婚 姻 等 3 討 論 敵 群 入 侵 狀 況 及 部 落 間 聯 合 攻 防 事 宜 二 親 族 制 度 泰 雅 族 人 認 為 家 是 共 同 生 活 的 團 體, 並 且 是 為 社 會 組 織 之 基 礎 ; 部 落 內 的 社 會 性 團 體 通 常 不 以 個 人 為 組 織 單 位 而 是 以 家 為 單 位 家 是 由 夫 妻 及 年 幼 之 子 女 構 成 家 庭 成 員, 而 家 長 未 婚 的 姊 妹 及 弟 弟 仍 同 住 在 家 裡, 但 這 些 人 在 將 來 結 婚 後, 或 進 入 他 家 或 建 造 新 家 分 居 家 族 的 意 思 是 一 個 家 屋 以 及 同 住 的 成 員, 家 族 名 係 代 表 這 個 家 屋 所 屬 的 屋 主 以 及 其 內 的 全 部 成 員 在 親 族 制 度 方 面, 其 原 始 性 質 為 父 系 主 義, 家 族 的 原 始 型 態 為 分 居 而 族 產 共 有 以 及 聯 合 家 族 制 是 由 諸 兄 弟 形 成 聯 合 家 族, 財 產 與 房 舍 共 同 擁 有 而 構 成 親 族 關 係 之 婚 姻 之 基 本 法 則 是 屬 於 嫁 聚 婚, 所 以 泰 雅 族 人 的 家 系 主 要 為 子 女 從 父 制, 泰 雅 族 家 族 以 男 人 至 上, 女 子 為 次 以 血 緣 親 屬 關 係 聚 集 成 的 部 落 是 為 泰 雅 族 的 認 同 單 位, 在 泰 雅 家 族 中 普 通 有 兩 種 單 位 - 2-6
1. 以 家 屋 為 單 位 的 小 家 族, 特 徵 為 子 女 婚 嫁 後 便 分 居 或 從 夫 住, 實 施 幼 子 從 父 與 養 父 2. 從 財 產 祭 祀 等 關 係 而 成 立 之 伸 展 家 族, 共 有 土 地 共 同 耕 作 共 同 祭 祀 等 三 財 產 制 度 泰 雅 族 人 對 於 財 產 的 觀 念, 除 了 有 關 於 個 人 的 以 外, 還 有 屬 於 一 家 或 一 族 眾 的 分 述 如 下 - 1. 公 財 產 : 有 的 部 族 其 土 地 全 部 屬 於 全 體 族 人 所 有, 而 有 的 部 族 則 承 認 一 家 的 私 有 土 地, 只 有 不 屬 於 私 有 的 土 地 才 歸 全 體 所 有 意 指 這 些 公 有 土 地 除 了 表 示 不 專 屬 於 任 何 一 人, 同 時 也 表 示 任 何 族 人 都 可 以 共 同 使 用 該 土 地 2. 家 財 產 : 指 的 是 歸 於 家 長 管 理, 個 人 不 可 擅 自 處 分, 屬 於 家 團 所 有 或 屬 於 合 有 的 物 品 分 為 個 人 私 有 以 及 家 所 有 二 種 通 常 個 人 身 上 所 穿 戴 的 衣 服 裝 飾 品 等 物 件 屬 個 人 私 有, 而 其 他 家 中 所 有 物 品 則 全 部 屬 於 一 家 的 財 產 特 例 是 認 為 家 屬 靠 自 身 力 量 所 得 到 的 物 件, 如 婦 女 織 的 布 匹 男 子 獵 獲 的 鹿 角 或 受 雇 所 得 等 不 屬 家 財 產 而 是 個 人 私 有 3. 家 族 繼 承 權 : 是 由 么 兒 繼 承 父 親 的 房 產 與 家 業 且 須 奉 養 父 母, 其 餘 的 兄 弟 姐 妹 成 年 後 都 得 另 創 家 族, 各 自 有 其 家 長 ; 諸 兄 弟 的 家 庭 彼 此 間 形 成 一 大 聯 合 家 族, 但 戶 長 仍 由 長 子 擔 任 以 維 持 聯 合 家 族 型 態 ; 而 一 家 如 因 絕 嗣 而 廢 絕 後 其 家 產 則 歸 同 祖 宗 族 所 有 2-2-2 祭 儀 文 化 一 歲 時 祭 儀 泰 雅 族 人 的 基 本 信 仰 是 祖 靈 崇 拜, 由 於 祖 靈 的 庇 祐, 族 人 得 以 豐 收 豐 獵 和 族 人 平 安, 所 以 歲 時 祭 儀 與 狩 獵 生 產, 山 田 農 業 經 濟 生 產 息 息 相 關, 而 負 責 祭 禮 的 單 位 即 是 Gaga 泰 雅 族 歲 時 祭 儀 以 粟 為 中 心 而 開 展 農 耕 儀 禮, 其 間 參 雜 捕 魚 和 狩 獵 活 動, 並 以 播 種 祭 祖 靈 祭 收 穫 祭 最 為 盛 大 因 此 泰 雅 族 人 對 於 每 年 各 個 農 事 階 段 均 配 合 農 時 而 有 不 同 的 祭 儀, 分 述 如 下 - 1. 開 墾 祭 ( 二 月 ): 早 期 實 施 山 田 輪 耕 休 墾 制 度 下, 山 田 種 植 三 五 年 後 便 視 其 地 利 已 盡, 並 另 覓 新 的 耕 地 開 墾 2. 播 種 祭 ( 三 月 ): 初 春 山 粟 花 蕾 綻 開 時, 祭 團 首 領 即 決 定 一 日 為 播 種 期, 並 通 知 同 Gaga 祭 團 成 員 準 備 播 種, 家 家 戶 戶 遵 囑 搗 粟 釀 酒 並 點 燃 爐 火 3. 除 草 祭 ( 五 月 ): 田 間 粟 苗 約 一 寸 高, 由 各 家 個 別 舉 行 除 草, 家 長 到 山 田 中 拔 一 把 草, 並 放 在 田 中 石 堆 上 或 堆 放 橫 土 堰 堤 上, 任 其 日 曬 終 至 枯 萎 4. 收 割 祭 ( 七 月 ): 田 中 穀 子 開 始 收 成 時, 其 意 即 粟 稻 收 穫 的 儀 式, 與 播 粟 祭 一 般 同 為 祭 團 成 員 共 同 舉 行 的 祭 儀, 並 適 用 以 祈 雨 降 福 領 受 恩 賜 5. 豐 年 祭 ( 八 月 ): 收 割 祭 後, 各 家 開 始 準 備 做 酒 備 做 豐 年 祭 之 用 豐 年 祭 前 的 狩 獵 為 祭 獵 其 獵 期 為 一 整 月, 由 全 gaga 的 人 參 加 的 團 體 稱 之 為 2-7
Malustuan 豐 年 祭 前 一 個 月 已 經 是 農 閒 時 間, 而 其 流 程 為 - 八 月 初 頭 目 見 到 月 亮 已 露 眉, 則 通 知 各 家 做 糕 並 準 備 小 米, 以 供 上 山 狩 獵 之 用 ; 其 後, 男 子 進 入 深 山 打 獵 至 下 弦 月 將 止, 再 攜 帶 獵 物 回 家, 同 時, 女 子 也 早 在 豐 年 祭 前 完 成 織 布 及 釀 製 小 米 酒 以 備 豐 年 節 之 用 6. 新 穀 入 倉 祭 ( 九 月 ): 是 將 收 穫 的 新 穀 乾 燥 入 倉 的 儀 式 收 割 後 的 粟 穀 需 曝 曬 乾 燥 並 待 運 回 家, 而 首 批 運 回 返 家 儲 藏 的 新 穀, 則 須 舉 行 新 穀 入 倉 收 藏 的 儀 式, 同 時 祭 告 祖 靈 7. 開 倉 嘗 新 祭 ( 九 月 ): 開 倉 祭 是 在 收 藏 祭 的 後 二 日 且 為 晦 日 舉 行 儀 式, 其 與 收 穫 最 後 一 批 新 粟 須 相 隔 兩 天, 這 段 期 間 則 嚴 禁 開 倉 8. 祖 靈 祭 : 泰 雅 族 宗 教 信 仰 主 要 為 祖 靈, 咸 信 人 的 一 生 受 到 祖 靈 的 主 宰 二 祭 祀 組 織 與 祭 主 ( 一 ) 組 織 祭 祀 有 一 定 的 組 織 團 體 稱 之 為 祭 祀 團 體, 是 為 泰 雅 族 執 行 同 一 慣 習 或 祭 祀 gaga 宗 族 儀 式 中 最 重 要 的 團 體, 其 祭 祀 範 圍 包 括 播 種 祭 收 獲 祭 獵 頭 祭 祈 雨 祭 祈 晴 祭 祖 靈 祭, 以 及 脫 離 或 加 入 gaga 等 之 類 的 儀 式 另 外, 狩 獵 團 體 同 時 也 是 祭 祀 及 犧 牲 的 團 體, 遇 重 要 慶 典 如 婚 禮 豐 收 祭 獵 首 祭 祖 靈 祭 等, 則 視 為 全 gaga 或 社 的 活 動 因 此, 它 是 一 個 共 同 狩 獵 共 同 作 戰 或 共 同 祭 祀 共 同 犧 牲 的 團 體 的 基 本 單 位 ( 二 ) 祭 主 每 一 gaga 都 有 一 位 司 祭 者, 有 守 護 者 主 持 者 的 功 能 意 涵, 祭 主 有 掌 管 其 族 內 聯 合 祭 祀 的 責 任, 但 有 的 部 族 則 是 每 逢 祭 典 就 命 番 丁 輪 流 負 責 祭 祀 而 司 祭 的 形 成 方 式 有 - 1. 以 宗 族 組 成 的 gaga, 由 該 族 中 之 男 性 尊 長 擔 任 2. 由 gaga 該 社 或 該 部 落 之 頭 目 擔 任 3. 由 世 襲 或 由 各 社 頭 目 協 商 選 一 人 擔 任 2-2-3 物 質 文 化 一 飲 食 ( 一 ) 食 物 種 類 泰 雅 族 是 以 狩 獵 燒 墾 遊 耕 為 主 要 的 經 濟 生 活, 所 以 在 食 物 方 面 有 - 1. 穀 類 : 主 要 穀 類 為 米 小 米 及 黍 在 收 穫 時, 將 這 些 穗 捆 成 一 把 一 把 地 在 太 陽 下 曬 乾 後, 連 穗 直 接 貯 藏 在 倉 庫 內 需 要 時 取 出 放 在 臼 上 搗 去 穀 和 糠 米 與 粟 分 為 黏 性 與 無 黏 性 兩 種, 無 黏 性 煮 成 乾 飯 吃 黏 性 則 用 臼 搗 打 後 吃 ; 接 近 平 地 的 泰 雅 族 以 稻 米 為 主 食, 而 深 山 的 泰 雅 族 則 是 以 粟 黍 番 薯 為 主 食 2-8
2. 蔬 果 類 : 甘 薯 瓜 類 豆 類 薑 韮 芋 頭 果 實 香 菇 芭 蕉 心 籐 bunguw 喬 木 嫩 芽 等 3. 葷 食 : 泰 雅 族 人 狩 獵 獲 得 的 獸 肉, 以 及 漁 獲 等, 都 是 在 農 閒 的 時 候 捕 獲 時 食 之 獸 類 包 括 山 豬 鹿 羌 山 羊 山 貓 熊 豹 穿 山 甲 兔 子 豬 及 水 牛 雉 鳥 等 漁 獲 則 有 鰷 魚 鯉 魚 香 魚 石 伏 魚 鰻 魚 龞 石 等 ( 二 ) 烹 調 方 式 泰 雅 飲 食 的 烹 飪 方 法 有 烤 煮 蒸 三 種, 三 餐 是 以 粟 黍 及 米 煮 飯 粥, 或 地 瓜 飯 為 日 常 主 食 平 日 到 山 田 間 工 作, 或 者 是 到 獵 場 狩 獵, 所 攜 帶 的 乾 糧 為 飯 團 或 地 瓜 等 ( 三 ) 泰 雅 美 食 1. 香 蕉 粽 : 以 熟 香 蕉 和 糯 米 製 作, 在 慶 典 宴 客 的 時 候, 常 以 熟 軟 的 香 蕉 泥 與 糯 米 混 合, 並 用 香 蕉 葉 包 成 長 形 兩 端 繫 繩 蒸 熟 2. 米 糕 與 粟 糕 : 米 糕 是 在 慶 典 時 常 見 的 美 食, 其 中 粟 粉 粽 粟 粽 是 以 種 植 粟 收 成 後 打 攪 而 成 3. 竹 筒 飯 : 利 用 桂 竹 鋸 節 內 部 塞 糯 米 蒸 熟 成 竹 筒 飯 ( 四 ) 其 他 1. 酒 文 化 : 泰 雅 族 住 民 以 往 製 酒 多 用 糯 米 或 粟 糯 使 其 發 酵 製 成 泰 雅 族 有 關 酒 文 化 的 知 識 及 語 言 使 用 很 豐 富, 釀 酒 是 婦 女 的 知 識 實 踐, 更 重 要 的 是 泰 雅 父 女 親 手 釀 造 以 小 米 釀 製 而 成 的 小 米 酒, 在 其 共 飲 文 化 中 婦 女 雖 然 置 酒 但 並 沒 有 被 分 配 到 飲 用 小 米 酒 的 權 利, 只 能 淺 嚐 酒 缸 中 的 渣 滓 2. 菸 草 : 早 期 原 住 民 的 菸 草 一 般 是 由 自 己 栽 種, 所 採 收 的 菸 葉 曬 乾 後 切 成 煙 絲 就 可 以 捲 吸 抽 煙 所 用 的 桿 煙 斗 都 是 自 製 的 是 為 竹 子 的 根 部, 煙 桿 則 是 細 竹 作 成 的 泰 雅 族 煙 斗 每 人 一 支, 他 們 不 會 把 自 己 的 煙 斗 借 與 別 人 使 用, 僅 以 煙 草 待 客 二 衣 飾 泰 雅 族 婦 女 精 於 紡 織 工 藝, 在 台 灣 原 住 民 中 最 為 發 達 者 古 代 泰 雅 族 男 女 性 都 以 自 己 織 成 之 麻 布 為 衣 料, 其 完 全 用 苧 麻 織 成 之 麻 布 稱 Malatsa, 其 中 腰 一 段 用 黑 棉 線 滲 織 者 稱 Tsinubahen, 用 紅 藍 毛 線 滲 織 者 謂 Lamoan, 經 緯 皆 以 毛 線 交 織 者 稱 Xaivilan 泰 雅 族 人 的 服 飾 是 為 了 表 現 美 觀 和 社 會 地 位, 因 此 從 頭 到 腳 各 種 飾 物 有 冠 飾 耳 飾 頸 飾 臂 飾 腕 飾 腰 飾 和 腿 飾 等, 每 一 種 飾 物 都 很 精 美, 很 能 表 現 泰 雅 族 的 藝 術 天 份 ( 田 哲 益 2001 2 ) 泰 雅 族 人 用 苧 麻 為 材 料, 剝 取 表 皮 後 曬 乾 挑 紗 紡 線, 再 經 過 清 水 洗 滌 後 便 開 始 定 線 整 經 織 布 ; 以 植 物 或 礦 物 為 染 料, 喜 歡 紅 白 兩 色 2 達 西 烏 拉 彎. 畢 馬 ( 田 哲 益 ),2001.06,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 泰 雅 族, 臺 原 出 版 社, 台 北,p.232 2-9
同 時 泰 雅 族 服 飾 的 構 圖 如 紋 面 具 有 其 圖 騰 意 義 存 在 這 些 表 示 在 織 布 上 的 象 形 圖 騰 符 號, 也 藉 此 傳 達 服 飾 的 精 神 意 義 泰 雅 族 服 飾 的 圖 騰 表 示 上 以 紅 色 為 主, 象 徵 泰 雅 族 的 積 極 進 取 之 心 與 生 命 力, 原 因 是 在 泰 雅 族 的 Gaga 裡 有 一 種 說 法, 因 為 Utux( 指 惡 鬼 ) 最 怕 紅 色, 所 以 泰 雅 族 將 衣 服 用 暗 紅 色 的 顏 料 是 具 有 嚇 鬼 的 作 用 在 ; 若 是 用 在 衣 服 上 的 話, 前 面 的 圖 案 主 要 都 是 織 成 菱 形 狀 花 紋 也 比 較 單 一, 這 圖 案 象 徵 祖 靈 的 眼 睛, 具 有 保 護 作 用 ; 背 部 的 圖 案 則 是 用 較 複 雜 的 花 紋 來 阻 赫 Utux ( 田 哲 益 2001 3 ) 泰 雅 族 的 衣 服 可 分 為 長 衣 ( 無 袖 有 袖 ) 無 袖 短 衣 套 袖 方 布 ( 架 裟 狀 ) 腰 裙 胸 兜 兜 襠 布 護 腳 布 等 六 種, 分 述 如 下 - 1. 長 衣 短 衣 : 無 論 有 無 袖 或 長 短 衣 都 一 律 無 領 無 襟 也 沒 有 鈕 釦 將 兩 片 長 條 布 並 排 後 從 中 央 折 為 前 後 兩 半, 在 後 面 左 右 兩 側 分 別 加 以 縫 合, 留 下 腋 下 部 位 不 縫 作 為 袖 口, 這 是 無 袖 長 衣 通 常 在 腰 部 附 近 有 橫 條 紅 色 織 紋, 背 後 部 份 的 2/3 面 積 亦 有 紅 色 系 橫 條 平 行 織 紋, 有 時 紅 紋 中 加 上 黑 紋 或 白 紋 略 作 變 化, 有 時 雙 手 袖 口 或 手 臂 上 膊 部 位 也 有 織 紋 2. 袖 套 : 利 用 一 塊 長 寬 約 30 40 公 分 見 方 的 長 條 麻 布 料 使 其 成 為 圓 筒 狀, 但 僅 縫 一 半 左 右, 中 央 部 位 留 下 開 口 約 30-40 公 分 可 讓 雙 手 穿 上, 通 常 在 袖 口 都 有 紅 色 織 紋 作 點 綴, 有 時 也 會 出 現 黑 色 或 素 色 的 織 紋 作 為 變 化 3. 其 他 : 胸 兜 兜 檔 布 護 腳 布 頭 巾 ( 女 ) 帽 子 ( 男 ) 4 圖 2-2-1: 泰 雅 族 男 女 服 飾 5 圖 2-2-2: 泰 雅 族 男 女 服 飾 3 同 前,p.233 4,1996.00, 泰 雅 族,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一 卷,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台 北,p.11 5 屏 東 縣 大 武 山 原 住 民 文 化 服 務 勞 動 合 作 社,2005.01, 九 十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勞 務 規 劃 書 - 遊 客 載 運 及 導 覽 解 說,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屏 東,p.23 2-10
6 圖 2-2-3: 男 子 無 袖 長 衣 圖 2-2-4: 男 子 無 袖 短 衣 ( 左 ) 長 衣 ( 右 ) 7 8 圖 2-2-5: 男 子 含 袖 套 長 衣 9 圖 2-2-6: 套 袖 兜 襠 護 腳 三 工 藝 泰 雅 族 工 藝 屬 於 家 庭 工 藝, 只 有 男 女 與 老 幼 年 齡 的 分 工 其 主 要 材 料 日 常 6 施 翠 峰,2004.08, 臺 灣 原 住 民 身 體 裝 飾 與 服 飾,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台 北,p.76-77 7,1996.00, 泰 雅 族,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一 卷,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台 北,p.85 8 施 翠 峰,2004.08, 臺 灣 原 住 民 身 體 裝 飾 與 服 飾,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台 北,p.77 9,1996.00, 泰 雅 族,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一 卷,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台 北,p.86 2-11
生 活 易 於 取 得 的 自 然 材 料 來 作 為 日 常 生 活 器 具, 最 常 見 的 材 料 主 要 有 藤 竹 月 桃 等 三 種 各 種 手 工 藝 技 術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紡 織 技 術 一 個 泰 雅 族 女 性, 不 但 要 會 養 豬 種 小 米 和 地 瓜 洗 衣 煮 飯 等 日 常 的 勞 動, 還 要 會 織 布, 而 織 布 是 一 件 十 分 耗 時 費 工 的 事 過 去, 女 人 親 自 到 田 裡 種 苧 麻, 從 收 割 苧 麻 到 一 件 織 品 完 成 最 少 要 十 天, 一 件 給 獵 頭 勇 士 穿 的 華 麗 禮 服, 更 要 花 上 兩 三 個 月 織 布 時 又 必 須 伸 直 了 雙 腿, 頂 著 織 布 機 慢 慢 挑 線, 有 時 連 著 三 四 天 才 完 成 一 件 被 單 泰 雅 女 人 到 了 適 婚 年 齡 時, 除 了 具 備 基 本 的 家 事 勞 動 能 力 外, 一 定 要 學 會 有 關 織 布 一 切 的 工 作, 包 括 砍 麻 染 色 繞 線 理 經 織 布, 如 此 她 才 有 資 格 成 為 一 個 好 媳 婦, 成 為 一 個 祖 靈 認 同 的 美 人 10 11 圖 2-2-7: 傳 統 織 布 12 圖 2-2-8: 傳 統 織 布 13 圖 2-2-9: 傳 統 織 布 14 圖 2-2-10: 傳 統 織 布 婦 女 織 布 用 織 布 機 長 度 約 與 腳 相 同, 再 加 上 機 身 周 圍 的 長 度 而 已 ; 材 料 是 將 苧 麻 紡 成 線 將 其 掛 在 紡 錘 上 捻, 之 後 可 用 薯 榔 染 色 後 再 上 機, 接 著 把 交 換 得 來 10 2004, 泰 雅 族 的 一 生 - 織 布, 台 灣 原 住 民 知 識 庫 - 泰 雅 族, 智 慧 藏 學 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11 同 前 12 同 前 13,1996.00, 泰 雅 族,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一 卷, 14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台 北,p.118 同 前 2-12
的 毛 線 和 棉 線, 或 拆 有 色 布 的 線 做 為 緯 線 織 花 而 紡 織 的 傳 統 技 術 上, 最 簡 單 的 是 在 布 面 上 用 單 線 夾 色 線 織 上 垂 直 線 條, 或 變 化 成 交 叉 斜 短 線, 大 體 上 仍 保 持 直 線 式 其 織 布 圖 案 相 當 精 緻, 主 要 是 以 菱 形 圖 樣 的 變 化, 包 括 以 各 色 麻 線 疊 成 菱 型 發 展, 或 者 在 大 菱 形 圖 案 中 以 花 紋 表 現 等 在 顏 色 方 面 則 是 以 紅 黃 粉 紅 淺 綠 為 主, 配 以 少 量 的 藍 紫 黑 色 材 質 上 是 以 白 麻 為 主, 如 有 染 布 則 其 染 料 也 是 以 自 然 物 為 主 ( 二 ) 編 織 藝 術 通 常 編 織 係 指 前 述 的 女 子 織 布 以 及 男 子 編 器 泰 雅 人 種 竹 圍 籬 聚 落, 所 以 就 地 取 材 蓋 房 舍, 多 出 的 竹 材 用 來 編 織 實 用 藤 器, 起 初 以 十 字 編 為 圖 紋, 摸 索 中 創 造 了 人 字 編 的 編 藍 法, 傳 統 泰 雅 族 男 子 的 竹 編 器 技 藝, 從 小 就 由 父 親 教 導, 所 以 每 個 男 子 都 會 竹 藤 編 法, 且 所 編 的 器 物 多 為 實 用 之 容 器 ; 而 泰 雅 族 竹 編 技 術 的 在 各 類 自 然 材 料 運 用 中, 以 竹 木 兩 類 應 用 最 廣 泛 在 結 網 技 藝 方 面 是 以 籐 麻 線 或 麻 繩 為 材 料 織 成 狩 獵 網 袋, 用 手 結 法 成 掌 方 型 後 再 結 邊 成 為 方 袋 ; 漁 網 則 是 有 手 結 與 中 心 結 法 兩 種 在 編 紋 方 面, 泰 雅 族 籐 竹 編 紋 有 人 字 紋 六 角 紋 以 及 柳 條 紋 等 等 1. 竹 編 器 物 包 括 有 - 1 食 用 : 竹 酒 杯 竹 水 桶 等 2 武 器 : 竹 箭 3 樂 器 : 竹 口 琴 笛 等 4 紡 織 用 具 : 紡 織 的 筵 子, 織 布 用 的 梭 子 5 生 活 用 具 : 桿 煙 斗 等 6 農 具 : 如 撥 巴 克 ( 會 響 的 竹 片 ), 用 以 驅 趕 小 米 田 裡 啄 食 的 麻 雀 2. 結 網 工 藝 有 - 1 藤 編 器 物 : 有 背 簍 糓 簍 肉 簍 圓 箕 魚 荃 等 2 飾 物 : 籐 帽 煙 草 的 籐 包 3 食 器 : 盛 物 用 的 籐 製 糧 食 盒 等 ( 三 ) 木 工 工 藝 泰 雅 族 人 日 常 生 活 所 用 的 木 製 用 具 甚 多, 木 工 在 泰 雅 族 工 藝 中 佔 重 要 之 地 位 木 工 通 常 是 男 子 的 工 作, 所 做 的 成 品 亦 多 屬 家 中 所 需 的 日 常 生 活, 以 實 用 為 主, 並 不 以 精 美 為 主 1. 飲 食 用 品 : 臼 蒸 籠 撈 飯 捧 木 盤 等 2. 紡 織 用 具 : 繃 線 框 理 經 架 織 機 等 3. 搬 運 工 具 : 負 薪 架 4. 刳 木 器 : 木 皿 木 桶 木 槽 等 5. 砍 削 木 器 : 木 柄 木 枕 等 6. 雕 刻 飾 品 : 煙 斗 耳 飾 裝 飾 性 器 物 2-13
7. 瓢 工 盛 器 : 瓢 水 壺 瓢 杯 水 瓢 ( 四 ) 製 革 技 藝 台 灣 原 住 民 各 族 聚 落 及 建 築 基 本 資 料 委 託 研 究 案 由 於 泰 雅 族 人 非 常 重 狩 獵, 因 此 製 革 技 術 在 泰 雅 族 社 會 中 相 當 普 遍 其 製 革 方 法 是 先 將 獸 皮 從 野 獸 身 上 剝 下, 修 整 後 放 在 烤 革 架 以 火 烘 乾, 之 後 再 將 獸 皮 製 成 帽 子 雨 衣 墊 皮 皮 衣 佩 袋 等 實 用 的 生 活 用 具 較 為 特 殊 的 是 泰 雅 族 的 羌 皮 背 包, 其 具 備 多 項 功 能 與 用 途 ; 由 於 羌 皮 厚 且 有 油 脂, 製 成 背 包 後 可 用 來 裝 袋 獵 物, 在 深 山 裡 遇 雨 攤 開 來 就 變 成 雨 衣, 天 寒 時 當 作 睡 袋 保 暖, 遇 到 猛 獸 侵 襲 可 充 作 盾 牌 所 以, 早 期 泰 雅 族 人 上 山 狩 獵 時, 羌 皮 背 包 和 獵 刀 被 視 為 隨 身 攜 帶 保 護 之 物 四 住 居 早 期 由 於 泰 雅 族 是 為 游 牧 狀 態 所 以 部 落 多 建 在 山 坡 小 台 地 上, 到 了 農 耕 技 術 進 步 後 才 開 始 定 居, 但 房 屋 多 為 散 居 而 不 是 非 常 集 中 的 大 部 落 泰 雅 族 的 傳 統 建 築 是 以 家 屋 為 主, 其 他 附 屬 建 築 則 有 家 禽 舍 獸 骨 架 等, 而 每 一 家 屋 皆 有 穀 倉 於 家 屋 或 者 耕 地 附 近, 並 散 落 於 聚 落 內 部 另 外, 比 較 特 殊 的 建 築 還 有 望 樓 以 及 田 間 小 屋 在 家 屋 構 造 材 料 使 用 上 有 竹 材 木 材 樹 皮 等 等 非 常 具 有 彈 性 圖 2-2-11: 烏 來 社 住 屋 15 圖 2-2-12: 太 魯 閣 族 住 屋 16 圖 2-2-13: 布 洛 灣 社 住 屋 17 圖 2-2-14: 沙 德 社 住 屋 18 15 2004, 泰 雅 族 的 家, 台 灣 原 住 民 知 識 庫 - 泰 雅 族, 智 慧 藏 學 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16 同 前 2-14
( 一 ) 家 屋 的 類 型 可 分 為 - 1. 中 部 地 區 : 包 括 南 投 縣 宜 蘭 縣 及 臺 中 縣 一 帶, 地 坪 為 半 穴 式 的 構 造, 平 面 呈 矩 形 正 面 較 寬 之 單 室, 屋 頂 為 二 坡 水 直 線 型 2. 西 部 地 區 : 包 括 新 竹 五 峰 鄉 一 帶, 地 坪 為 平 床 式 構 造, 平 面 呈 正 面 較 窄 的 矩 形 之 單 室, 因 屋 頂 為 半 桶 形 狀 所 以 門 由 側 邊 開 口 3. 東 部 西 北 部 地 區 : 包 括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苗 栗 縣 臺 北 縣 一 帶, 皆 是 平 地 構 造 的 地 坪, 平 面 也 屬 矩 形 單 室 ( 二 ) 望 樓 : 其 功 能 在 於 作 為 部 落 防 禦 性 建 築, 其 外 型 為 數 十 根 圓 木 所 支 撐, 距 離 地 面 高 度 約 3-6 公 尺 的 干 欄 式 建 築, 可 同 時 容 納 3-4 個 人 左 右 望 樓 四 面 只 有 一 個 出 入 口, 另 外 三 面 皆 為 牆 面 並 留 設 有 瞭 望 的 窗 口 ; 其 平 臺 四 週 設 有 狹 窄 的 通 道, 屋 頂 蓋 茅 草 或 樹 皮, 室 內 高 度 則 約 為 1.2-1.5 公 尺, 地 板 中 央 則 放 置 石 板 作 為 火 坑 ( 三 ) 田 間 小 屋 : 泰 雅 族 人 會 在 燒 田 之 後 在 山 田 裡 修 建 一 間 耕 作 小 屋, 通 常 在 田 舍 修 建 之 後 就 開 始 開 墾 而 小 屋 的 位 置 通 常 在 旱 田 的 中 間, 選 擇 一 塊 較 為 平 坦 的 地 方, 這 塊 地 方 是 具 有 能 夠 控 制 整 個 的 旱 田 的 位 置, 同 時 是 便 於 交 通 的 位 置 小 屋 的 大 小 有 別, 所 以 修 建 耕 作 小 屋 上, 大 間 的 需 要 由 團 體 互 助 完 成, 小 間 的 可 自 力 營 建 2-2-4 風 俗 習 慣 一 精 靈 靈 魂 以 及 祖 靈 信 仰 泰 雅 族 傳 統 信 仰 的 本 質 是 精 靈 主 義, 是 以 信 仰 靈 的 存 在 為 中 心, 因 此 他 們 對 神 祇 精 靈 死 靈 和 妖 怪 之 觀 念 分 明 認 為 靈 鬼 (Daemonism) 是 由 人 死 後 所 變 化 的, 在 古 代 Utux 兼 稱 死 者 與 死 靈, 生 靈 也 稱 作 Utux 以 支 持 肉 體 為 主, 一 旦 離 開 肉 體 成 為 死 靈 泰 雅 族 大 多 數 的 族 群 相 信 靈 鬼 與 神 靈 有 善 惡 兩 種, 人 死 則 化 為 靈 鬼, 善 死 者 為 善 靈 其 可 到 天 界 保 佑 子 孫, 而 橫 死 者 為 惡 靈 則 留 於 人 間 作 祟 令 人 生 病 或 帶 來 厄 運 然 而 具 體 實 踐 泰 雅 人 基 本 信 仰 型 態 的 是 以 祖 靈 為 中 心, 因 此 表 現 在 具 體 的 行 為 則 有 積 極 地 依 照 固 有 的 程 序 執 行 儀 式, 消 極 地 則 是 遵 從 禁 忌 祖 靈 信 仰 是 整 合 社 會 的 重 要 機 制, 而 且 這 種 信 仰 更 因 其 在 經 濟 上 得 到 支 持, 成 為 一 種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支 配 性 價 值 二 巫 術 與 占 卜 徵 驗 ( 一 ) 巫 醫 巫 術 : 巫 醫 一 般 多 為 婦 女, 在 泰 雅 族 的 聚 落 裡 視 其 聚 落 大 小 至 少 有 一 二 位 行 巫 醫 者 要 做 巫 醫 不 須 具 備 特 殊 資 格, 只 要 心 地 善 良 生 性 勤 勞 對 人 很 誠 懇, 懂 得 gaya, 即 包 括 祈 rutux 的 祈 禱 詞, 就 能 學 習 成 為 巫 醫, 但 多 半 是 母 子 或 婆 媳 相 傳 而 巫 醫 職 責 是 在 族 人 生 病 或 社 民 蒙 受 災 17 18 同 前 同 前 2-15
害 時, 須 經 由 施 以 術 法 的 醫 療 儀 式 來 除 去 病 魔 因 此, 各 族 皆 有 司 祭 和 巫 覡 充 當 溝 通 的 媒 介, 司 祭 有 時 由 部 落 首 領 兼 任, 在 部 落 公 眾 儀 式 時 向 神 明 祭 獻 與 祝 告 ; 巫 師 則 有 黑 白 之 分, 黑 巫 術 能 害 人, 白 巫 術 則 是 助 人 而 巫 醫 是 為 行 巫 者 與 身 兼 醫 者, 但 不 擔 任 祭 司 主 持 重 要 禮 儀 ( 二 ) 鳥 占 : 鳥 占 是 族 人 出 外 時, 根 據 像 鷦 鷯 的 小 鳥 叫 做 ssiliq, 來 判 斷 此 行 吉 凶 的 意 思 所 以 泰 雅 族 人 如 狩 獵 馘 首 出 外 旅 行 等 都 必 須 依 照 鳥 占 行 事 舉 行 鳥 占 有 兩 種 方 法 : 一 是 在 固 定 處 蹲 踞 聽 察 鳥 聲, 另 一 種 是 在 進 行 中 聽 察 鳥 聲 若 叫 聲 流 暢 意 味 吉 利, 若 是 短 促 則 視 為 凶 兆, 狩 獵 馘 首 或 其 他 行 事 則 要 延 期 又 再 途 中 遇 該 鳥 自 面 前 飛 過, 也 為 凶 兆, 必 須 折 回 他 日 再 行 前 往 ( 三 ) 夢 卜 : 根 據 夢 來 判 斷 事 情 吉 凶 的 習 慣 稱 為 夢 卜 當 出 草 或 戰 鬥 時, 必 須 在 途 中 住 宿 做 夢 以 占 卜 其 吉 凶, 若 為 凶 夢 則 返 回, 或 者 繼 續 住 宿 該 處 等 待 吉 夢 出 現 後 再 行 例 如 開 墾 或 建 築 時, 必 在 該 基 地 上 插 立 左 右 兩 顆 樹 並 架 上 橫 木, 在 上 面 掛 上 木 鉤, 然 後 以 當 夜 的 夢 占 卜 吉 凶, 若 為 凶 夢 時 就 取 消 開 墾 或 是 建 築 三 喪 葬 禮 儀 ( 一 ) 臨 終 : 死 者 彌 留 之 際, 須 有 一 位 親 屬 在 旁 送 其 斷 氣 才 算 是 善 終 ; 一 邊 摸 撫 死 者 的 右 手 及 兩 目, 原 因 是 如 有 眼 白 外 露, 則 表 示 其 家 將 續 有 人 死 亡 當 人 斷 氣 之 後, 仍 不 能 夠 肯 定 是 否 已 死 亡, 要 立 即 去 請 巫 覡 或 巫 婆 來 招 魂 作 法 ; 如 確 立 死 亡, 則 請 鬼 神 善 待 死 靈 引 其 到 達 靈 界 重 享 安 樂 ( 二 ) 入 殮 : 死 者 斷 氣 後, 近 親 立 即 為 其 洗 抹 並 換 上 盛 裝 ; 在 地 上 擺 一 塊 方 布, 然 後 將 死 者 自 床 自 床 移 屍 於 地 上, 並 將 死 者 雙 腿 彎 曲 至 腹 部 裡 成 蹲 坐 姿, 將 兩 膝 屈 收 至 胸 前, 兩 臂 置 膝 上 或 交 置 胸 前, 頭 要 直 抬 平 視 接 著 由 子 女 或 近 親 把 死 者 用 布 棉 或 獸 皮 將 身 體 包 裹 用 帶 緊 綁, 四 角 結 於 頭 後 並 將 頭 露 在 外 面, 再 把 死 者 放 在 地 上 安 坐 ( 三 ) 埋 葬 : 早 期 泰 雅 族 人 是 將 死 者 埋 在 室 內 寢 室 中 死 者 生 前 睡 的 床 底 下, 而 埋 葬 時 還 必 須 先 把 寢 室 拆 掉, 然 後 挖 一 深 約 5-6 尺, 寬 約 3-4 尺 的 圓 墓 穴, 由 近 親 將 屍 體 埋 在 穴 中, 屍 體 是 用 蹲 坐 的 方 式 面 向 河 岸, 狀 如 初 生 嬰 兒 的 來 自 自 然 歸 之 自 然 之 意, 然 後 蓋 石 板 覆 土 平 穴 在 泰 雅 族 的 習 俗 中, 人 死 後 必 須 等 所 有 之 血 親 都 到 達 之 後 才 能 入 土, 不 過 最 多 等 兩 天 即 埋, 而 且 入 土 時 間 以 白 天 為 佳 四 婚 姻 制 度 泰 雅 族 為 典 型 的 父 系 社 會, 是 以 男 子 承 襲 家 系 繼 承 財 產 的 傳 統, 所 以 婚 姻 居 住 的 法 則 是 以 妻 從 夫 居 住 的 嫁 娶 婚 為 正 則 其 婚 姻 制 度 有 以 下 幾 種 - 2-16
1. 嫁 娶 婚 : 是 泰 雅 族 社 會 正 常 的 婚 姻 法 則 2. 招 贅 婚 : 在 泰 雅 族 傳 統 的 社 會 婚 姻 的 一 個 變 則 3. 搶 奪 婚 : 是 指 男 方 以 搶 奪 手 段 強 迫 女 子 的 結 婚 方 式 4. 交 換 婚 : 條 件 為 雙 方 各 有 可 婚 者, 使 甲 戶 兄 妹 與 乙 戶 姐 弟 達 成 交 換 結 婚 的 方 式 五 禁 忌 信 仰 泰 雅 族 在 信 仰 上 因 為 多 神 主 義 的 影 響 所 以 禁 忌 特 別 多 一 般 而 言, 祭 祀 是 依 古 代 傳 下 來 的 儀 式 內 容 舉 行, 且 有 嚴 格 的 禁 忌 遵 守 不 得 違 反 ; 如 - 1. 祭 祀 日 或 前 一 日 要 換 火, 也 就 是 將 爐 中 的 舊 火 丟 棄 重 新 生 火, 直 至 祭 祀 全 部 結 束 不 得 熄 滅, 而 且 祭 祀 中 絕 對 禁 止 向 他 人 借 火 2. 祭 祀 時 不 得 觸 摸 生 麻, 且 完 全 禁 止 使 用 裁 縫 織 布 等 的 麻 線 3. 祭 祀 時 概 不 得 對 外 往 來 4. 不 可 使 用 針 剪 刀 小 刀 若 有 需 要 應 使 用 竹 製 品, 否 則 將 對 農 作 物 有 害 六 文 面 19 圖 2-2-15: 泰 雅 婦 女 文 面 泰 雅 族 過 去 被 稱 為 黥 面 番, 黥 面 有 與 其 他 族 群 做 區 別 的 最 重 要 意 義 做 為 一 個 泰 雅 人 是 無 法 逃 避 刺 青, 小 孩 生 下 無 論 男 女 皆 在 額 頭 刺 青, 代 表 這 是 一 個 人, 以 便 和 動 物 作 區 別 到 了 青 少 年 時, 女 性 初 經 來 了 以 後, 臉 頰 兩 側 會 加 刺 頰 紋 ; 男 性 則 在 通 過 獵 首 的 考 驗 以 後, 在 唇 部 下 方 刺 青 頤 紋 日 據 以 後, 男 性 只 要 隨 隊 出 過 草 提 回 他 人 獵 得 的 人 頭, 或 父 兄 曾 獵 過 人 頭 著 也 可 以 刺 青 沒 有 刺 青 的 男 子 在 人 們 的 眼 中 是 懦 弱 膽 小 始 終 被 人 瞧 不 起, 死 後 更 無 法 接 受 渡 虹 橋 的 考 驗 女 孩 雖 說 初 經 來 了 就 可 以 刺 青, 但 在 這 之 前, 如 有 過 性 行 為 被 人 知 道, 那 刺 青 師 就 不 會 在 她 的 臉 上 施 以 細 膩 的 花 紋 刻 意 隱 瞞 的 話, 後 果 嚴 重, 刺 青 的 臉 會 發 炎, 這 就 是 utux 對 她 的 懲 罰 一 個 懶 惰 不 會 織 布 的 女 孩, 同 樣 也 不 配 擁 有 美 麗 文 面 刺 青 的 過 程 非 常 的 痛, 每 個 泰 雅 男 女 都 有 如 此 深 刻 的 經 歷, 一 個 女 孩 如 果 到 了 該 刺 青 的 時 候 而 沒 有 刺 青, 除 了 本 人 會 被 族 人 譏 笑, 人 們 還 會 認 為 她 是 不 會 生 育 的 女 人, 家 族 也 會 因 此 招 來 禍 端 一 位 擅 織 的 處 女 會 受 到 utux 的 眷 顧, 19 2004, 泰 雅 族 的 一 生 - 文 面, 台 灣 原 住 民 知 識 庫 - 泰 雅 族, 智 慧 藏 學 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2-17
擁 有 一 張 美 麗 的 文 面, 不 但 可 以 在 死 後 通 過 虹 橋, 在 世 時 更 是 男 性 夢 寐 以 求 的 美 麗 女 人, 是 族 人 眼 中 理 想 的 女 性 20 2-3 住 居 文 化 泰 雅 族 人 分 佈 範 圍 由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東 至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連 線 以 北, 含 蓋 整 個 台 灣 北 部 三 地 地 帶, 族 人 居 住 在 高 山 峻 嶺, 地 陡 削 壁 杉 木 植 遍 山 林, 搭 蓋 房 舍 時, 就 地 取 材, 以 杉 木 做 為 主 建 材 即 房 屋 的 主 體 架 構, 再 用 樹 皮 做 為 屋 頂, 房 舍 內 地 面 挖 空 為 半 穴 居, 多 層 杉 木 為 牆, 用 來 防 止 野 獸 或 敵 人 的 侵 襲 居 住 更 高 海 拔 之 部 落, 為 了 防 止 飄 雪 堆 積 殘 留 於 屋 頂, 會 將 屋 頂 設 計 成 尖 斜 狀 一 領 域 觀 念 泰 雅 族 的 部 落 是 族 群 的 基 本 單 位, 早 期 按 社 民 的 居 住 方 式, 有 群 居 的 集 中 部 落 和 若 干 疏 散 住 屋 合 成 的 一 部 落 部 落 的 組 織 型 態, 會 因 居 住 方 式 和 經 濟 生 活 ( 農 耕 與 狩 獵 ) 和 遷 移 的 歷 史 而 不 同 因 此, 泰 雅 族 各 族 群 或 部 落 都 有 一 定 的 領 域, 除 非 受 到 同 族 異 群 或 者 異 族 的 侵 擾 征 占 才 會 放 棄 原 有 領 域 泰 雅 族 人 的 居 住 區 域 在 清 末 民 初 期 間, 已 據 有 台 灣 北 部 的 山 區 約 占 全 山 地 的 1/3; 大 致 是 從 台 中 埔 里 花 蓮 三 地 連 成 一 線 以 北 的 山 區 均 為 泰 雅 族 群 分 佈 地 二 部 落 特 色 泰 雅 族 所 謂 領 域, 大 範 圍 指 血 族 群 所 持 的 土 地, 包 括 部 落 人 民 所 屬 土 地, 以 及 同 一 血 族 群 團 體 所 共 有 獵 區 ; 小 範 圍 指 部 落 所 持 範 圍 內 的 土 地, 包 括 家 屋 居 地 道 路 水 源 耕 地 溪 流 原 野 林 木 及 其 副 產 物 等 而 其 部 落 的 性 質 有 分 散 式 部 落 以 及 血 族 同 居 部 落 等 特 色, 分 述 如 下 ( 廖 守 臣 1998 21 )- ( 一 ) 血 族 同 居 部 落 泰 雅 族 的 血 族 落 是 指 部 落 人 民 由 同 一 血 族 關 係 者 同 住 一 處, 其 成 員 通 常 是 由 父 系 家 族 或 姻 親 血 緣 所 組 成, 一 般 而 言, 以 父 系 家 族 居 於 一 社, 為 部 落 成 員 的 常 態, 以 姻 親 同 居 者 為 變 則 ; 泰 雅 族 人 允 許 姻 親 家 戶 同 居, 其 可 能 的 解 釋 是 因 父 系 家 族 漸 趨 式 微, 或 者 同 一 族 群 者 向 外 遷 徙, 致 使 原 社 父 系 家 族 人 口 銳 減, 乃 允 許 具 有 姻 親 關 係 者 遷 入 同 住 共 同 使 用 或 承 襲 祖 先 所 擁 有 領 域, 造 成 雙 系 血 親 混 居 成 社 的 現 象, 不 過 泰 雅 族 社 會 裏 由 雙 系 血 親 共 同 居 住 的 部 落 較 少, 而 以 父 系 家 族 所 構 成 的 血 族 群 式 部 落 相 當 普 遍 ( 二 ) 分 散 式 部 落 分 散 式 部 落 是 指 一 個 居 住 於 同 一 部 落 內 家 屋 作 零 散 分 佈, 或 偶 有 若 干 戶 聚 集 一 處, 但 從 整 個 族 群 分 佈 型 態 而 言 仍 屬 於 分 散 聚 落 這 種 部 落 型 態 的 特 徵 20 21 同 前 廖 守 臣,1998.08, 泰 雅 族 的 社 會 組 織, 私 立 慈 濟 醫 學 暨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花 蓮,p. 2-18
通 常 是 : 一 個 部 落 內 家 屋 分 佈 成 若 干 處, 有 單 戶 或 幾 戶 同 住, 且 呈 不 規 則 分 佈, 絕 無 經 規 劃 性 整 齊 排 列 的 聚 落 型 出 現 ; 部 落 內 的 人 大 多 是 屬 於 同 一 血 緣 者 居 住, 其 它 透 過 婚 姻 關 係 或 收 養 成 長 另 擇 居 於 部 落 內 立 家 屋 者 為 數 不 多 泰 雅 族 之 部 落 所 以 呈 散 居 不 易 建 立 聚 集 型 社 區 的 可 能 因 素 有 - 1. 多 深 居 台 灣 中 央 地 域 及 其 東 西 兩 側 延 伸 的 山 地 或 零 星 分 布 於 溪 流 兩 岸 的 緩 斜 地 台 地, 該 地 乏 廣 闊 平 坦 地 實 難 建 立 聚 集 式 部 落 2. 台 灣 北 部 山 區 屬 高 山 溫 帶 型 氣 候, 隨 處 可 成 聚 落 3. 廣 大 領 域 人 口 壓 力 較 小, 加 之 深 居 高 山 外 來 壓 力 也 趨 緩 和, 有 利 於 散 居 4. 由 於 採 行 墾 殖 輪 耕 法 而 移 動 住 屋, 也 易 造 成 住 戶 分 散 三 部 落 遷 建 日 殖 時 期, 政 府 鑑 於 泰 雅 族 民 性 強 悍 且 不 斷 抗 日 ( 霧 社 事 件 則 為 賽 德 克 族 所 為 ), 造 成 統 治 階 級 管 理 困 難, 且 非 為 各 駐 在 所 的 警 力 能 有 效 控 制 所 以, 為 了 有 效 瓦 解 泰 雅 族 民 的 集 結 抗 日 行 為, 殖 民 政 府 所 採 取 的 遷 移 方 式 有 二 - ( 一 ) 散 戶 集 中 遷 建 1. 選 擇 較 平 坦 或 緩 坡 地 為 遷 居 地, 或 將 鄰 近 若 干 部 落 散 戶 集 於 一 處 : 其 所 新 建 部 落 通 常 位 於 駐 在 所 所 在 地 或 棧 道 線 上 的 緩 坡 地 或 河 谷 狹 隘 台 地 上, 這 種 遷 移 方 式 見 於 今 烏 來 復 興 泰 安 和 平 仁 愛 等 鄉 境, 以 及 大 同 尖 石 五 峰 等 鄉, 還 有 花 蓮 縣 境 土 魯 閣 道 澤 與 巴 托 蘭 諸 群 也 採 行 此 法 2. 迫 令 深 山 或 山 麓 上 方 部 落 散 戶 在 指 定 地 區 向 山 麓 淺 山 溪 邊 台 地 遷 徙 : 諸 如 屈 尺 群 東 半 部 三 社 遷 於 英 士 ; 南 澳 群 內 和 平 溪 北 溪 等 社 遷 於 羅 東 鎮 西 南 淺 山 一 帶 ; 花 蓮 縣 境 原 居 秀 林 鄉 山 區 部 落 下 山 遷 於 今 秀 林 萬 榮 卓 溪 三 鄉 境 的 山 麓 ( 二 ) 血 族 群 分 散 遷 徙 : 血 族 群 分 散 式 遷 徙 的 方 式 往 往 是 將 同 一 血 族 支 系 住 民 分 批 遷 往 若 干 已 設 定 的 移 住 地 區, 促 使 同 一 血 族 群 與 其 他 族 群 混 居 而 不 重 新 設 立 聚 落, 目 的 則 是 在 於 瓦 解 泰 雅 族 人 同 血 族 群 間 原 有 的 凝 結 力 以 減 低 其 聚 集 頑 抗 的 能 量 ; 或 者 是 利 用 社 內 不 同 血 族 群 間 心 結, 施 以 挑 撥 離 間 達 到 相 互 制 衡 以 防 止 聚 眾 抗 日 的 發 生 於 是 血 族 群 部 落 逐 漸 成 為 若 干 不 同 血 族 混 雜 一 起 的 多 元 化 部 落 2-3-1 聚 落 空 間 在 海 拔 500 至 2000 公 尺 的 山 區 過 著 山 田 燒 墾 與 游 獵 生 活 的 泰 雅 族, 由 於 地 力 有 限, 幾 乎 每 隔 兩 三 年 就 要 重 新 開 墾 一 塊 新 地 一 年 一 年 過 去, 隨 著 人 口 的 增 加, 當 感 到 部 落 界 線 範 圍 內 的 土 地 快 用 盡 時, 出 外 打 獵 的 人 便 會 開 始 注 意 哪 裡 有 尚 未 被 人 占 領 的 土 地 於 是 每 到 一 處 陌 生 的 地 方, 泰 雅 族 人 會 站 上 高 嶺 處 遠 眺, 只 要 不 見 炊 煙, 便 知 道 這 將 是 一 個 可 以 依 靠 的 新 天 地 因 為 泰 雅 族 相 信 火 熄 2-19
了, 是 不 祥 的 預 兆, 所 以 家 中 的 火 總 是 終 年 不 斷 22 台 灣 原 住 民 各 族 聚 落 及 建 築 基 本 資 料 委 託 研 究 案 土 地 是 泰 雅 族 人 的 重 要 財 產, 是 經 濟 生 活 與 子 孫 生 存 空 間 的 場 所, 取 得 了 土 地 先 占 權 後 為 確 認 其 族 群 或 者 部 落 間 的 土 地 界 線 與 領 域 範 圍, 須 舉 行 認 界 儀 式, 儀 式 過 程 有 立 石 為 界 水 誓 兩 項 常 見 於 各 族 群 早 期 泰 雅 族 聚 落 大 多 沿 溪 而 設, 散 居 型 的 分 佈, 而 為 了 避 免 雨 季 水 患 及 山 頂 強 風 吹 襲, 聚 落 集 中 在 溪 流 兩 側 山 坡 的 中 段 位 置 泰 雅 族 的 聚 落 常 面 向 河 谷, 背 靠 山 岩, 前 後 均 有 天 然 屏 障, 兩 側 通 道 通 常 狹 小 難 行, 這 是 考 慮 易 於 防 守 的 一 種 安 全 的 聚 落 佈 局 一 位 置 條 件 泰 雅 族 對 於 部 落 位 置 的 選 定, 通 常 須 考 慮 的 條 件 如 下 - 1. 便 於 農 耕 : 山 勢 緩 坡 適 合 墾 殖 由 於 主 要 的 經 濟 生 活 為 農 耕, 因 此 先 占 卜 便 於 農 耕 之 地 後, 再 決 定 住 居 2. 適 於 防 禦 : 容 易 防 守, 確 能 保 護 族 人 生 命 與 財 產 的 地 點 3. 與 同 族 群 毗 鄰 而 居, 易 於 共 同 生 活 4. 合 於 衛 生 : 選 擇 視 野 良 好 的 山 腰 地, 避 開 溪 流 沿 岸 低 窪 地 以 及 其 他 溼 氣 重 或 風 大 之 處 5. 非 不 祥 之 地 : 埋 葬 屍 體 的 地 方 及 其 附 近 是 他 們 認 為 不 吉 的 嫌 忌 之 地 6. 占 卜 吉 地 : 取 得 符 合 上 述 之 地 後, 先 於 該 地 割 除 數 尺 平 方 之 草 木, 樹 立 兩 根 木 叉, 其 上 搭 架 橫 木, 橫 木 上 懸 掛 木 鉤, 當 夜 做 夢 以 卜 定 居 此 地 之 吉 凶 2-3-2 建 築 類 型 泰 雅 族 的 建 築 以 家 屋 為 主, 附 屬 建 築 有 穀 倉 豬 舍 雞 舍 獸 骨 架 望 樓 及 首 棚, 其 中 尤 以 望 樓 最 為 突 出, 是 為 其 他 土 着 族 所 沒 有 的 ; 而 穀 倉 散 立 於 家 屋 聚 落 中, 在 東 部 及 西 北 部 型 之 木 竹 建 構 的 主 屋 之 間, 也 呈 現 了 相 當 之 地 位 在 平 面 的 類 型 上, 泰 雅 族 的 家 屋 是 一 個 極 平 凡 的 矩 形, 由 於 入 口 方 向 不 同, 有 長 邊 及 短 邊 正 命 的 差 異, 但 是 屋 之 四 隅 作 為 床 舖 相 當 一 致 ( 關 華 山 1982 23 ) 一 動 機 與 條 件 泰 雅 族 分 家 觀 念 為 以 每 家 一 屋 為 原 則, 如 果 父 母 均 逝 其 兄 弟 們 則 必 得 另 建 新 屋 建 新 屋 時, 得 互 相 幫 助 收 及 建 築 的 材 料 另 外, 泰 雅 族 古 代 行 室 內 葬, 家 屋 內 埋 滿 後, 這 個 家 屋 即 行 報 廢 泰 雅 族 人 選 擇 建 築 住 屋 的 地 點, 也 是 經 過 縝 密 的 思 慮, 住 居 的 選 擇 必 須 設 合 耕 作, 必 須 有 充 分 的 水 源, 也 必 須 是 易 於 防 衛 的 地 點 環 境 二 家 屋 的 樣 式 分 類 22 2004, 泰 雅 族 的 社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知 識 庫 - 泰 雅 族, 智 慧 藏 學 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23 關 華 山 等,1982.03, 台 灣 山 地 文 化 建 築 - 卑 南 族, 台 灣 山 地 文 化 園 區 規 劃 報 告 書 第 二 冊, 台 灣 省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南 投,p.111 2-20
1. 依 生 活 樣 式 分 類 : 穴 居 式 平 地 式 2. 依 平 面 型 分 類 : 單 室 複 室 : 3. 依 構 造 材 料 分 類 : 木 造 竹 造 石 造 土 角 造 4. 依 屋 頂 形 狀 分 類 : 直 線 形 曲 線 形 5. 依 家 屋 基 地 分 類 : 方 形 矩 形 三 家 屋 的 建 築 類 型 ( 一 ) 中 部 地 方 住 家 台 灣 原 住 民 各 族 聚 落 及 建 築 基 本 資 料 委 託 研 究 案 1. 半 穴 居 式 住 屋 ( 田 哲 益 2001 24 ) 泰 雅 族 中 部 半 豎 居 式 住 屋, 包 括 南 投 縣 宜 蘭 縣 及 台 中 縣 一 帶 如 霧 社 群 萬 大 群 溪 頭 群 南 澳 群 瑞 岩 等 為 泰 雅 族 家 屋 的 主 要 本 型, 主 要 為 半 穴 式 的 基 地 正 面 較 寬 的 矩 型 平 面 單 面 直 線 式 雙 坡 屋 頂 ; 屋 頂 材 料 包 括 粘 板 岩 檜 木 板 或 茅 草 泰 雅 族 的 房 屋 大 部 分 是 屬 於 小 型 長 方 木 屋 傳 統 的 泰 雅 建 築 受 環 境 影 響 及 避 免 動 物 的 侵 攪, 泰 雅 族 的 居 屋 建 築, 所 採 的 形 式 大 部 分 都 是 半 穴 居 式 的, 即 以 屋 內 凹 入 地 下, 屋 簷 高 不 過 一 公 尺 半 的 半 穴 居 方 式 穴 坑 式 住 屋 最 大 的 特 徵 是 以 長 條 形 的 積 木 橫 放 為 牆 壁, 屋 頂 的 材 質 則 有 下 列 三 種 : (1) 石 板 屋 頂 : 如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的 巴 蘭 社 住 家 (2) 檜 木 皮 底 再 加 石 版 鋪 面, 上 壓 木 條 以 固 定 石 版 : 如 宜 蘭 南 澳 鄉 的 家 屋 (3) 檜 木 皮 污 頂 或 茅 茸 屋 頂 : 如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南 投 縣 霧 社 一 帶 的 泰 雅 族 人, 多 為 半 穴 式 的 屋 頂, 屋 身 凹 陷 入 地 面 以 下, 屋 頂 用 石 板 目, 不 怕 颱 風, 屋 外 又 加 檜 木 中 部 半 穴 式 家 屋, 凹 陷 地 面 一 之 手 臂 勝 深 至 三 隻 手 臂 深, 萬 大 社 也 有 鑿 二 公 尺 深 的 穴 屋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和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一 帶 的 穴 屋, 有 的 在 屋 瘠 多 加 橫 樑 大 木, 用 來 支 撐 屋 簷 厚 厚 的 屋 頂, 以 避 免 夏 季 強 光 直 射 圖 2-3-1: 巴 蘭 社 ( 中 部 ) 25 圖 2-3-2: 南 山 社 ( 中 部 ) 26 2. 半 豎 穴 式 木 屋 ( 田 哲 益 2001 27 ) 24 25 26 27 達 西 烏 拉 彎. 畢 馬 ( 田 哲 益 ),2001.06,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 泰 雅 族, 臺 原 出 版 社, 台 北,p.155 關 華 山 等,1982.03, 台 灣 山 地 文 化 建 築 - 卑 南 族, 台 灣 山 地 文 化 園 區 規 劃 報 告 書 第 二 冊, 台 灣 省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南 投,p.112 同 前,p.112 達 西 烏 拉 彎. 畢 馬 ( 田 哲 益 ),2001.06,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 泰 雅 族, 臺 原 出 版 社, 台 北,p. 2-21
造 屋 時, 先 探 定 家 屋 需 要 之 地 面, 通 常 會 先 將 地 面 向 下 挖 約 一 點 五 公 尺 至 兩 公 尺 的 深 泰 雅 族 的 房 屋 大 都 是 長 方 形, 橫 廣 八 至 二 十 公 尺, 縱 深 四 至 八 公 尺 造 基 屋 將 掘 出 之 土 石, 推 至 於 四 周 成 土 垣, 鏟 平 基 屋 成 之 地 面 全 是 泥 土 鋪 造 泰 雅 人 會 利 用 挖 出 的 淤 泥, 推 積 在 房 屋 周 圍, 成 為 土 壘, 泰 雅 族 人 認 為 這 樣 就 可 以 防 禦 外 敵 牆 壁 是 用 竹 子 或 木 材 築 成 墙 壁 可 分 為 外 墙 與 內 墙 : 外 墙 緊 靠 支 持 橫 樑 的 木 柱, 內 墙 緊 靠 外 墙, 以 竹 編 程 高 大 的 平 面, 用 柳 條 編 法 編 成 屋 頂 的 材 料, 因 地 區 而 異, 有 石 板 樹 皮 ( 檜 木 皮 ) 茅 草 竹 子 等, 以 茅 屋 最 常 見 蓋 石 板 則 直 接 鋪 在 橫 竹 上, 鋪 的 方 法 與 鋪 瓦 相 似, 由 屋 脊 向 屋 緣 鋪, 上 半 部 均 壓 住 前 石 板 的 下 半 部 室 內 之 安 置 : 室 內 之 安 置, 一 家 一 室, 室 內 中 央 為 地 灶, 四 隅 靠 牆 處 為 床, 沿 著 牆 邊 有 火 槍 山 刀 農 具 等 物 室 外 設 備, 穀 倉 搭 建 在 室 外, 以 木 椿 為 支 架, 上 架 木 板, 以 竹 編 壁 面, 茅 草 蓋 屋 頂 其 位 置 常 不 在 家 鄰 近 處, 而 在 空 曠 山 坡 上, 此 外 尚 有 畜 屋 與 柴 屋 ( 二 ) 西 部 地 方 住 家 : 半 桶 式 ( 半 圓 式 ) 住 屋 ( 田 哲 益 2001 28 ) 泰 雅 族 西 部 半 桶 式 住 屋, 包 刮 新 竹 五 峰 鄉 一 帶, 如 美 巴 拉 社 等 為 泰 雅 族 家 屋 中 較 特 別 的 一 種, 因 為 其 屋 頂 為 半 桶 形 狀 基 地 一 般 為 平 床 式 構 造, 屋 頂 為 茅 草 材 料 西 部 半 圓 形 屋 頂 住 家 四 周 壁 面 與 半 穴 式 同 樣 為 積 木 式, 最 大 特 色 為 拱 型 木 板 再 覆 上 茅 草 為 屋 頂 如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一 帶 五 峰 鄉 一 帶 的 泰 雅 族 屋 頂 為 半 桶 型, 有 如 日 本 唐 式 的 屋 頂 正 門 口 形 狀 門 口 由 側 邊 進 入, 為 木 造 屋 圖 2-3-3: 美 巴 拉 社 ( 西 部 ) 29 圖 2-3-4: 玻 可 斯 依 社 ( 東 部 ) 30 ( 三 ) 東 部 地 方 住 家 : 竹 壁 平 地 屋 ( 田 哲 益 2001 31 ) 東 部 竹 壁 住 家 以 竹 材 為 壁 茅 草 為 頂, 分 佈 於 花 蓮 縣 境 內 淺 山 區 泰 雅 族 人 之 平 地 竹 屋, 在 基 地 面 積 與 家 屋 型 制 上 與 半 豎 穴 式 家 屋 相 同, 為 矩 形 兩 坡 屋 頂 家 屋, 只 是 屋 內 與 室 外 在 一 水 平 面 上 而 異 平 地 竹 屋 除 樑 柱 使 用 木 材 外, 築 壁 蓋 28 29 30 31 同 前,p.156 關 華 山 等,1982.03, 台 灣 山 地 文 化 建 築 - 卑 南 族, 台 灣 山 地 文 化 園 區 規 劃 報 告 書 第 二 冊, 台 灣 省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南 投,p.112 同 前,p.112 達 西 烏 拉 彎. 畢 馬 ( 田 哲 益 ),2001.06,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 泰 雅 族, 臺 原 出 版 社, 台 北,p.158 2-22
頂 用 竹 材 以 直 徑 五 六 公 分 的 竹 竿, 劈 成 兩 半, 上 下 兩 層 相 扣, 竹 壁 蓋 頂 皆 然 室 內 土 地, 牆 壁 下 墊 似 石 片, 室 外 沿 牆 屋 緣 外, 擁 土 墊 為 高 為 走 廊, 藉 以 防 水 室 內 外 設 備 皆 如 中 部 半 豎 穴 居 式 住 屋 泰 雅 族 東 部 竹 造 平 地 屋, 包 括 花 蓮 縣, 如 鳳 林 鎮 卓 溪 鄉 秀 林 鄉 萬 榮 鄉 等 它 的 平 面 與 中 部 同, 主 要 基 地 是 平 地 構 造, 而 材 料 為 竹 材, 屋 頂 以 竹 子 為 材 料 屋 舍 為 竹 造 平 地 屋 ( 四 ) 西 北 部 地 方 住 家 : 複 合 住 家 ( 田 哲 益 2001 32 ) 圖 2-3-5: 卡 拉 派 依 社 ( 西 北 ) 33 西 北 部 複 室 住 家 同 樣 以 竹 材 為 壁 面, 但 室 內 空 間 已 有 分 隔, 可 能 係 受 到 漢 族 的 影 響, 也 是 泰 雅 族 唯 一 在 有 複 室 間 隔 的 建 築 泰 雅 族 住 家 的 另 一 個 共 通 點 是 床 的 設 置 都 在 屋 內 的 角 落, 中 間 為 起 居 室 泰 雅 族 西 北 部 複 室 住 家, 包 括 復 興 鄉 ( 塞 考 列 雅 族 ) 苗 栗 泰 安 鄉 ( 澤 敖 列 亞 族 ) 及 台 北 烏 來 一 帶, 為 平 地 式 的 基 地 竹 造, 以 竹 子 為 屋 頂 房 屋 建 逐 以 竹 材 較 多 三 附 屬 建 築 物 ( 一 ) 穀 倉 泰 雅 族 每 戶 人 家 大 多 只 有 主 屋 一 間, 少 數 有 主 屋 旁 加 蓋 置 物 室, 而 穀 倉 是 最 主 要 的 附 屬 建 築 物 泰 雅 族 的 穀 倉 通 常 都 設 在 住 屋 的 附 近 或 耕 地 中 央, 原 則 上 每 戶 有 一 間 穀 倉, 經 濟 條 件 較 好 者 也 有 二 三 間 穀 倉 的 情 形, 但 是 也 有 二 三 群 親 族 共 有 一 間 穀 倉 多 做 矩 形, 其 構 造 為 樁 上 式 建 築, 將 四 根 或 六 根 支 柱 埋 在 地 下 作 為 支 柱, 形 成 高 約 四 五 尺 左 右 的 高 架 建 築, 並 且 用 竹 子 或 木 材 做 牆 壁, 用 竹 子 或 茅 草 鋪 蓋 單 斜 或 二 披 水 屋 頂 在 四 方 支 柱 與 地 板 之 銜 接 部 向 下 約 五 六 寸 之 處, 以 圓 形 且 中 央 凹 下 的 木 盤 做 護 緣, 將 其 凹 面 向 下 嵌 入 柱 子, 以 防 止 鼠 類 進 倉 偷 吃 存 糧, 稱 為 防 鼠 板 或 防 鼠 盤 32 33 同 前 關 華 山 等,1982.03, 台 灣 山 地 文 化 建 築 - 卑 南 族, 台 灣 山 地 文 化 園 區 規 劃 報 告 書 第 二 冊, 台 灣 省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南 投,p.113 2-23
34 圖 2-3-6: 穀 倉 35 圖 2-3-7: 望 樓 ( 二 ) 望 樓 望 樓 建 築 是 為 全 社 之 公 共 建 築 物, 主 要 作 為 防 禦 之 用 以 看 守 來 襲 外 敵, 或 是 作 為 社 內 之 集 會 所 一 般 而 言, 每 個 部 落 皆 設 置 有 一 處, 建 在 社 中 最 便 於 監 視 之 處, 多 位 在 每 個 部 落 的 出 入 口 或 中 央 即 有 所 謂 的 望 樓, 也 有 稱 敵 樓 或 瞭 望 台 ; 其 白 天 監 視 敵 人 來 襲, 晚 上 由 青 年 來 擔 任 警 戒 任 務, 是 泰 雅 族 的 建 築 特 色 之 一 望 樓 的 材 料 以 竹 木 為 主, 台 座 距 離 地 面 高 度 約 3~6 公 尺, 上 方 平 臺 長 寬 各 約 1.8 ~3.6 公 尺, 是 由 數 十 根 圓 木 支 柱 交 叉 斜 立 於 地 所 架 起 的 高 腳 木 造 式 的 樁 上 建 築 結 構, 在 離 地 約 三 間 左 右 之 處 鋪 木 板, 並 做 牆 壁 再 用 茅 草 鋪 蓋 兩 面 傾 斜 的 屋 頂 ; 側 面 有 一 個 入 口, 其 他 三 面 則 各 設 一 個 窗 口 其 面 積 大 小 不 一, 但 通 常 為 一 間 半 至 二 間 平 方, 大 約 可 容 納 三 至 四 人 左 右 內 部 空 間 高 度 約 1.2~1.5 公 尺, 地 板 中 央 放 置 石 板 作 為 火 坑, 有 時 台 內 也 以 一 塊 石 板 為 火 爐 底 盤 生 火 圍 爐 ; 在 上 下 瞭 望 台 時, 是 以 木 材 或 竹 子 刻 成 梯 子 的 踏 步 或 用 桂 籐 綁 成 梯 子, 並 在 梯 子 側 面 斜 立 一 根 木 頭 或 竹 竿 作 為 扶 手 平 臺 四 週 設 置 狹 窄 的 迴 廊 通 道 可 供 眺 望 ( 三 ) 田 中 耕 作 工 寮 由 於 泰 雅 族 採 聚 居 方 式, 因 此, 農 田 與 家 屋 的 距 離 很 遠, 當 耕 地 遠 離 住 屋 時, 為 避 免 在 播 種 或 收 穫 之 際 每 日 往 返, 所 以 泰 雅 族 人 在 山 田 裡 常 搭 建 簡 單 的 耕 作 工 寮, 小 屋 僅 在 播 種 及 收 穫 期 間 暫 時 居 住 ; 此 外 到 遠 方 狩 獵 需 宿 數 夜 時, 也 臨 時 在 獵 場 設 置 小 屋 泰 雅 族 的 耕 作 工 寮, 形 式 與 家 屋 相 似, 只 是 略 小 而 已 田 中 耕 作 小 屋 的 功 能 除 了 能 暫 時 棲 深 外 還 可 兼 作 倉 庫, 把 所 收 的 作 物 耕 作 的 農 具 都 放 在 這 裡 泰 雅 族 在 農 忙 的 時 候, 一 家 生 產 者 都 集 中 在 住 小 屋, 白 天 在 田 裡 工 作, 夜 間 就 住 在 這 裡, 直 到 農 忙 完 畢 時 才 回 到 部 落, 恢 復 正 常 的 生 活 所 以, 小 屋 的 設 備 很 齊 全, 有 些 人 家 還 把 雞 養 在 這 裡, 農 間 期 間 也 常 來 走 動 耕 作 小 屋 常 蓋 成 方 形 或 長 方 形, 立 柱 之 後, 在 蓋 上 一 面 或 兩 面 傾 斜 的 屋 頂, 大 多 以 竹 子 或 茅 草 鋪 34,1996.00, 泰 雅 族,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一 卷, 35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台 北,p.73 同 前,p.73 2-24
頂 ; 而 狩 獵 及 出 草 時 所 使 用 的 小 屋 為 暫 時 性 的, 所 以 大 多 為 一 面 傾 斜, 用 芭 蕉 或 茅 草 葉 來 鋪 蓋 ( 四 ) 畜 舍 1. 雞 舍 : 泰 雅 族 幾 乎 每 一 家 都 飼 養 雞, 因 此, 雞 舍 很 普 遍 雞 舍 和 穀 倉 一 樣, 是 屬 於 家 屋 的 附 屬 建 築, 不 單 獨 存 在 雞 舍 以 竹 子 或 木 材 做 支 柱, 在 地 上 建 逐 低 矮 的 小 草 屋, 也 是 竹 墻 式 的, 頂 與 四 壁 都 是 竹 子, 是 唯 一 的 地 上 建 築 物 雞 舍 也 有 高 架 式 建 築, 形 似 穀 倉, 主 要 為 防 止 野 獸 侵 擾 2. 豬 舍 : 泰 雅 族 人 普 遍 養 豬, 以 供 肉 食 及 祭 祀 用 用 木 材 做 柵 欄, 其 內 養 豬 柵 欄 內 建 築 一 間 足 以 遮 蔽 風 雨 之 小 草 屋 ( 五 ) 青 年 會 所 ( 青 年 宿 舍 )( 田 哲 益 2001 36 ) 而 泰 雅 族 少 有 公 共 建 築 的 產 生, 除 了 青 年 宿 舍 之 外, 但 青 年 宿 舍 不 像 卑 南 族 那 樣 具 神 聖 或 莊 嚴 之 會 場, 其 僅 僅 只 是 純 娛 樂 性 質 罷 了, 不 具 政 治 或 宗 族 意 味 這 是 一 種 樁 上 建 築, 外 形 與 家 屋 相 似, 唯 一 的 差 異 是 家 屋 的 地 面 是 在 地 平 下, 而 青 年 宿 舍 是 建 於 半 空 中 在 建 築 材 料 上 也 有 差 別, 青 年 會 所 建 築 不 用 石 板 為 屋 頂, 而 是 以 茅 草 為 屋 頂 青 年 會 所 泰 雅 語 稱 為 Laka, 是 一 種 公 共 性 質 的 建 築 在 泰 雅 族 社 會 中 有 一 項 習 慣, 兄 妹 不 可 以 共 床 睡 眠, 年 長 的 哥 哥 必 須 到 戶 外 尋 找 棲 身 的 地 方, 於 是 就 產 生 了 青 年 會 所 因 此, 青 年 會 所 的 設 置, 一 則 使 得 家 中 兄 妹 分 床 而 睡, 再 則 具 有 守 望 相 助 作 用 青 年 會 所 是 由 幾 個 青 年 自 律 組 合 而 成, 因 此, 它 與 Gaga 部 落 沒 有 關 係 青 年 會 所 可 以 一 家 建 一 個, 也 可 以 幾 個 人 合 建 一 個, 因 此, 一 個 部 落 的 Laka 數 目 並 不 固 定 ( 六 ) 首 棚 ( 敵 首 架 ) 獵 首 的 泰 雅 語 mgaga, 意 為 執 行 祖 訓, 是 一 件 何 等 神 聖 嚴 肅 的 行 為 在 utux 的 信 仰 中, 獵 頭 是 最 後 的 神 判, 泰 雅 族 相 信 utux 是 公 正, 會 主 持 最 後 的 正 義, 因 此 當 一 個 人 不 服 有 罪 的 判 決, 懷 疑 首 領 或 gaga 的 公 正 時, 男 性 可 透 過 獵 頭 證 明 他 的 清 白, 女 性 則 由 他 的 兄 弟 代 替 獵 頭 獵 頭 是 何 等 冒 險 的 行 為, 需 要 相 當 的 勇 氣, 而 勇 氣 的 背 後 正 是 對 utux 公 正 性 的 相 信 因 此 獵 頭 不 只 是 個 人 英 勇 的 表 現, 甚 至 是 整 個 部 落 的 福 祉 37 泰 雅 族 首 棚 是 設 置 在 部 落 頭 目 住 屋 前 或 是 附 近, 基 本 上 一 個 血 親 集 團 Gaga 必 有 一 處 首 棚, 而 一 個 聚 落 有 一 處 或 數 處 其 有 以 石 板 疊 成 的, 也 有 以 竹 竿 或 圓 木 棒 橫 列 上 下 兩 根, 兩 端 以 交 叉 兩 根 棒 子 架 起, 離 地 約 一 公 尺 到 一 點 八 公 尺, 長 約 三 點 六 至 五 點 四 公 尺 首 級 從 右 至 左 按 頭 顱 新 舊 秩 序 排 列 ( 有 些 地 方 也 有 把 最 新 者 擺 置 在 中 央, 舊 頭 顱 往 兩 邊 移 者 ), 年 代 久 遠 之 白 骨 則 以 網 袋 或 藤 籠 吊 掛 於 36 達 西 烏 拉 彎. 畢 馬 ( 田 哲 益 ),2001.06,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 泰 雅 族, 臺 原 出 版 社, 台 北,p.161 37 2004, 泰 雅 族 的 一 生 - 獵 頭, 台 灣 原 住 民 知 識 庫 - 泰 雅 族, 智 慧 藏 學 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