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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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位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温 振 華 教 授 清 乾 隆 25 至 53 年 (1760~1788) 間 番 界 外 之 開 墾 研 究 生 : 楊 勝 傑 撰 201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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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致 謝 辭 在 經 過 近 三 年 半 的 時 間, 才 終 於 完 成 了 這 本 論 文 而 這 本 論 文 能 夠 誕 生, 我 只 不 過 是 個 書 寫 的 人, 更 重 要 的 在 這 段 過 程 中 每 一 個 幫 助 我 的 貴 人 因 為 有 你 們 的 出 現, 才 讓 我 在 千 辛 萬 苦 中 淬 煉 出 這 本 著 作 感 謝 我 的 恩 師 温 振 華 教 授, 在 我 對 論 文 毫 無 頭 緒 時 提 供 了 我 這 個 題 目 老 師 每 星 期 在 台 北 台 南 來 回 奔 波 的 狀 況 下 還 能 撥 出 時 間 與 我 討 論 論 文 進 度 除 了 論 文 的 指 導 之 外, 更 的 收 穫 是 每 次 與 老 師 的 對 話 間 都 能 習 到 在 論 文 之 外 的 生 活 經 驗 特 別 是 有 時 在 寫 作 的 過 程 中, 老 師 有 時 親 切 的 詢 問 進 度, 更 是 讓 我 倍 感 溫 暖 感 謝 我 的 家 庭, 給 我 這 段 時 間 可 以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撰 寫 論 文 父 親 楊 火 灶 與 母 親 吳 孟 貞, 雖 然 沒 有 傲 人 的 歷, 但 是 在 他 們 影 子 下 成 長 的 我 卻 能 夠 到 更 多 在 課 本 中 不 到 的 知 識, 這 才 是 能 夠 完 成 這 本 論 文 的 基 礎 還 有 吾 姊 楊 佩 穎 在 求 的 期 間, 在 面 對 經 濟 困 窘 的 情 況 下, 總 能 雪 中 送 炭 的 幫 我 一 把 感 謝 三 位 教 授, 為 這 本 論 文 的 開 始 與 結 束 起 了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論 文 的 起 點 來 自 母 校 台 北 歷 史 系 的 李 朝 津 教 授, 因 為 在 的 最 後 一 年 有 老 師 的 鼓 勵 與 寫 作 論 文 的 指 導, 才 有 後 來 投 考 碩 士 班 的 動 力 ; 而 終 點 則 是 有 兩 位 考 試 委 員 吳 明 教 授 戴 寶 村 教 授, 有 兩 位 老 師 在 論 文 的 修 改 上 提 供 意 見 與 指 導, 才 能 讓 這 本 論 文 順 利 完 成 沒 有 這 三 位 老 師, 這 本 論 文 就 不 會 完 成 感 謝 在 台 史 所 求 的 路 途 中, 每 一 個 階 段 拉 我 一 把 的 每 一 雙 手 在 台 史 所 所 上 的 每 一 堂 課, 都 是 這 本 論 文 的 螺 絲 釘, 缺 一 不 可 在 台 史 所 遇 到 的 每 一 個 人, 也 都 是 幫 助 我 畢 業 的 力 量 長 李 宗 信 陳 家 豪 郭 凱 迪 蔡 昇 璋 游 智 勝 莊 豪 濱 曾 培 強 李 金 都 等, 都 是 在 研 究 上 的 先 行 者 ; 弟 昭 圻 勝 豪 柏 宇 敬 彥 等, 在 研 究 過 程 的 幫 忙 與 協 助 特 別 是 宗 信 長, 在 其 百 忙 之 中 幫 助 我 了 解 地 圖 的 繪 製 與 使 用, 才 讓 論 文 能 如 此 豐 富 感 謝 我 的 同 : 與 我 一 起 習 日 文 的 世 賢 堅 銘 ; 與 我 一 起 打 球 的 莊 勝 傑 以 牧 ; 與 我 聊 日 劇 卡 通 的 雅 慧 ; 與 我 天 南 地 北 亂 哈 拉 的 甯 凱 柏 棕 宜 芬 ; 與 我 搭 擋 主 持 許 多 活 動 的 芷 盈 ; 總 叫 我 一 聲 老 爹 的 裴 文 璟 芳 我 們 有 過 共 同 的 回 憶, 也 有 過 偶 爾 的 爭 執 但 都 將 同 留 在 彼 此 的 記 憶 中 感 謝 思 庭 與 哲 安 兩 個 特 別 的 弟 妹 : 思 庭 總 督 促 著 我 撰 寫 論 文, 也 常 常 提 醒 我 迷 迷 糊 糊 的 個 性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論 文 的 格 式 整 理 上, 思 庭 更 幫 了 我 一 個 忙 還 有 許 多 零 零 總 總 的 事 情, 這 才 讓 我 的 碩 士 生 活 更 加 豐 富 ; 哲 安 則 是 在 業 上 十 分 認 真, 在 研 究 與 籃 球 的 路 上 都 常 常 與 我 同 行 最 後 僅 以 這 本 論 文 獻 給 在 論 文 撰 寫 期 間 仙 逝 的 外 祖 父 吳 世 和 先 生 不 能 讓 你 看 到 我 碩 士 畢 業, 也 許 是 本 論 文 完 成 時 唯 一 的 遺 憾 2011/1/15 書 於 台 北 錫 口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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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摘 要 乾 隆 25 年 (1760) 時, 台 灣 出 現 了 一 條 被 稱 作 藍 線 的 統 界 線 這 條 界 線 是 由 當 時 的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上 奏 朝 廷 之 後 所 劃 定 的, 這 條 界 線 的 用 意 就 是 在 於 要 將 漢 人 與 被 稱 為 生 番 的 原 住 民 隔 離 開 來,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番 界 楊 廷 璋 所 提 出 全 新 的 番 界 策 在 楊 廷 璋 的 想 法 之 中, 漢 人 與 生 番 之 間 之 所 以 會 爆 發 傷 害 主 因 在 於 番 界 策 的 鬆 弛, 如 果 嚴 加 規 範 必 然 能 產 生 效 果, 使 民 番 之 間 隔 離 接 觸, 相 互 無 礙 於 是 把 楊 廷 璋 的 目 標 放 在 建 隔 離 民 番 界 線 的 工 作 之 上 但 是 到 了 乾 隆 53 年 (1788) 時, 來 台 平 定 林 爽 文 之 亂 的 陝 甘 總 督 福 康 安 上 奏 朝 廷 在 番 界 外 設 置 屯 丁 福 康 安 在 來 台 平 定 亂 事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在 番 界 外 的 土 地 開 發 情 況 嚴 重, 隔 絕 民 番 的 界 線 形 同 虛 設 才 決 定 在 原 有 的 界 線 上 向 外 擴 張 並 設 置 屯 丁, 同 時 將 沒 收 的 田 產 作 為 屯 丁 的 口 糧 於 是 在 自 楊 廷 璋 設 藍 線 以 來, 到 福 康 安 奏 請 設 屯 制 的 這 二 十 八 年 間, 藍 線 外 的 土 地 開 墾 情 形 是 如 何 變 化, 透 過 各 種 史 料 文 獻 與 古 文 書 等 資 料, 以 各 個 區 域 為 研 究 範 圍, 並 整 理 出 其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各 種 模 式, 則 是 本 文 的 重 點 最 後 再 透 過 在 乾 隆 55 年 (1788) 時 同 為 閩 浙 總 督 的 伍 納 拉 的 奏 文, 來 看 看 楊 廷 璋 的 策 成 效 如 何, 是 否 能 在 設 置 界 線 之 後, 就 成 功 阻 隔 漢 人 的 進 入 關 鍵 詞 : 番 界 界 外 開 墾 土 牛 藍 線 屯 制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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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1 第 二 節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斷 限...3 第 三 節 研 究 回 顧 與 史 料...8 第 四 節 章 節 斷 限 研 究 方 法...15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19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北 部 地 區 的 開 發 慨 況...22 第 二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後 台 北 盆 地 東 緣 界 外 開 墾 情 形...29 第 三 節 桃 園 地 區 界 外 開 墾...44 第 四 節 新 竹 苗 栗 近 山 一 帶 界 外 開 墾...56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73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中 部 地 區 的 開 墾 慨 況...75 第 二 節 乾 隆 25 年 後 台 中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80 第 三 節 乾 隆 25 年 後 南 投 集 集 地 區 的 問 題...97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南 部 地 區 的 開 墾 慨 況 第 二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後 嘉 義 台 南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之 情 況 第 三 節 乾 隆 25 年 後 高 雄 羅 漢 內 外 門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四 節 乾 隆 25 年 後 屏 東 沿 山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五 章 結 論 參 考 書 目 附 錄 III

9 表 目 次 表 2-1: 乾 隆 25 年 前 桃 園 地 區 開 墾 概 況...25 表 2-2: 竹 塹 地 區 墾 區 莊 的 始 墾 者 和 始 墾 年 代 ( 乾 隆 6 年 以 前 )...26 表 2-3: 乾 隆 25 年 前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開 墾 概 況...28 表 2-4: 總 督 府 檔 案 中 提 及 霧 里 薛 相 關 契 約...39 表 2-5: 烏 樹 林 隘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械 鬥 一 事 經 過...49 表 2-6: 圓 山 仔 西 北 犁 頭 山 隘 邊 草 地 地 區 竹 塹 社 契 字 差 異...60 表 2-7: 乾 隆 53 年 後 安 溪 以 北 養 贍 埔 地 的 位 置 與 土 地 小...70 表 3-1: 乾 隆 中 葉 以 前 台 中 平 原 開 墾 概 況...76 表 3-2: 乾 隆 中 葉 以 前 台 中 平 原 主 要 興 築 水 圳...76 表 3-3: 彰 化 雲 林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前 主 要 的 拓 墾 範 圍...77 表 3-4: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南 投 縣 開 發 的 概 況...79 表 3-5: 猫 霧 捒 司 向 岸 裡 社 下 達 修 築 土 牛 表...82 表 3-6: 乾 隆 35 年 軍 工 匠 與 岸 裡 社 爭 執 事 件 表...90 表 3-7: 岸 裡 社 人 控 訴 何 福 興 侵 墾 表...96 表 3-8: 乾 隆 53 年 後 安 溪 以 南 至 北 港 溪 以 北 養 贍 埔 地 的 位 置 與 土 地 小 表 4-1: 鄭 氏 時 期 嘉 南 地 區 開 墾 一 覽 表 表 4-2: 乾 隆 53 年 後 北 港 溪 以 南 養 贍 埔 地 的 位 置 與 土 地 小 IV

10 圖 目 次 圖 1-1: 各 章 節 分 析 流 程 圖...16 圖 2-1: 台 灣 北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圖 2-2: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獅 球 嶺 至 鶯 歌 尖 山 段...29 圖 2-3: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圖 圖 2-4: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圖 圖 2-5: 台 北 盆 地 東 原 番 界 圖...32 圖 2-6: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峯 仔 崎 禁 地...33 圖 2-7: 民 番 界 址 圖 秀 朗 溪 旁 山 丘 與 今 日 地 景 之 比 對...40 圖 2-8: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劃 歸 界 外 的 安 寮 圖 2-9: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桃 園 地 區 圖 2-10: 桃 園 一 帶 至 鳳 山 崎 番 界...45 圖 2-11: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乍 凹 口 界 與 番 老 粉 界...53 圖 2-12: 新 竹 一 帶 番 界 圖...56 圖 2-13: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位 在 番 界 外 的 圓 山 仔 地 區...58 圖 2-14: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新 竹 香 山 地 區...62 圖 2-15: 尖 山 以 南 苗 栗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66 圖 2-16: 北 部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全 圖...69 圖 3-1: 台 灣 中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圖 3-2: 安 溪 甲 溪 兩 溪 流 域 相 接 番 界 圖 3-3: 朴 仔 籬 社 位 置 - 台 灣 保 圖 與 今 日 地 形 圖 對 照...84 圖 3-4: 朴 仔 籬 社 至 土 牛 小 間 番 界...85 圖 3-5: 姑 婆 區 域 衛 星 圖 圖 3-6: 安 溪 至 烏 溪 區 域 間 番 界 之 可 能 位 置...87 圖 3-7: 南 投 一 帶 番 界 圖 圖 3-8: 中 部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全 圖 圖 4-1: 台 灣 南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圖 4-2: 鄭 氏 時 期 拓 墾 範 圍 圖 圖 4-3: 嘉 南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 圖 4-4: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梅 仔 坑 的 位 置 圖 4-5: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高 雄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 圖 4-6: 高 雄 地 區 番 界 圖 圖 4-7: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屏 東 地 區 圖 圖 4-8: 屏 東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 圖 4-9: 南 部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全 圖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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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近 年 來, 台 灣 主 體 意 識 的 抬 頭, 除 了 展 現 台 灣 為 主 體 價 值 的 經 濟 等 議 題 外, 也 讓 社 會 上 原 先 較 微 弱 的 原 住 民 聲 音, 開 始 勇 於 爭 取 屬 於 自 己 的 權 利 而 這 些 陸 續 出 現 的 新 族 群, 有 些 與 我 們 原 本 所 知 道 的 原 住 民 族 是 有 些 差 異 的 這 些 新 族 群 有 些 是 從 原 本 一 般 人 所 謂 的 九 族 中, 因 為 語 言 風 俗 等 原 因 再 細 分 出 來 的 族 群, 例 如 太 魯 閣 族 以 及 賽 德 克 族 ; 另 外 一 種 情 形, 則 是 這 些 族 群 被 漸 漸 的 漢 化 而 消 失 在 社 會 上, 這 些 族 群 的 後 人 也 在 今 日 陸 陸 續 續 開 始 認 識 自 己 的 祖 先 而 推 動 族 群 認 同, 例 如 噶 瑪 蘭 族 與 西 拉 雅 族 1 這 些 原 住 民 族 群, 在 百 年 前 並 不 被 歸 納 在 像 現 今 一 個 概 括 的 原 住 民 體 系 之 中 他 們 在 日 本 人 類 家 的 眼 中, 被 分 為 高 山 族 與 平 埔 族 甚 至 在 清 朝, 有 的 族 群 被 視 為 是 化 外 之 民, 有 的 卻 得 向 清 府 繳 貢 納 餉 一 塊 土 地 上, 卻 出 現 兩 種 不 同 的 統 方 式 如 此 差 異 極 的 理 也 就 連 帶 的 誕 生 了 一 條 分 隔 管 理 與 否 的 界 線,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番 界 就 像 在 現 代, 一 般 人 會 將 台 灣 社 會 致 分 為 所 謂 的 四 族 群, 也 就 是 本 省 人 客 家 人 原 住 民 與 新 住 民 當 然 此 類 分 法, 在 現 在 社 會 上 造 成 了 許 多 上 的 問 題, 但 是 不 能 否 認 的, 這 種 分 類 在 社 會 上 有 一 定 的 流 通 性 同 樣 的 我 們 在 探 討 清 朝 的 社 會 問 題 時, 也 會 有 將 人 民 分 為 幾 個 族 群 的 現 象, 一 般 來 說, 我 們 會 將 清 代 的 族 群 分 為 三 類 : 漢 人 熟 番 生 番 致 上 來 說 漢 人 與 熟 番 是 居 住 在 番 界 內, 生 番 則 是 在 所 謂 的 番 界 外 這 條 番 界 規 定 了 漢 人 所 能 開 墾 的 範 圍, 但 是 民 間 卻 未 必 能 遵 守 這 命 令, 甚 至 地 方 官 府 也 未 必 會 徹 底 執 行 番 界 的 限 制 也 就 會 有 許 多 界 外 侵 墾 的 問 題, 於 是 乎 產 生 了 在 原 本 的 番 界 外, 卻 出 現 許 多 漢 人 開 墾 的 田 園 這 些 未 在 官 方 許 可 下 開 墾 的 土 地, 最 後 的 命 運 又 是 如 何, 就 是 本 文 想 要 了 解 的 方 向 而 漢 人 是 如 何 進 入 這 些 界 外 的 土 地, 又 或 者 是 否 有 與 熟 番 抑 或 是 生 番 族 群 間 的 合 作, 也 將 是 試 圖 釐 清 的 部 分 除 了 了 解 上 述 私 自 開 墾 的 土 地, 後 來 處 理 的 方 式 外 研 究 這 段 期 間 的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另 一 個 目 標, 就 是 試 圖 重 新 利 用 在 開 墾 過 程 中 所 呈 現 的 界 外 開 墾 區 域, 來 1 行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2010/12/10) 1

13 第 一 章 緒 論 尋 找 出 所 謂 番 界 的 可 能 位 置 台 灣 的 番 界 問 題, 主 要 是 起 因 自 清 廷 對 於 台 灣 統 的 消 極 策 所 導 致 由 於 清 廷 對 於 台 灣 的 統 模 式, 包 含 制 定 渡 台 三 禁 等 策, 都 顯 現 清 廷 在 台 灣 的 模 式 是 消 極 的 於 是 乎 對 於 台 灣 的 統 界 線, 也 就 是 前 面 所 提 及 的 番 界, 不 是 由 府 主 動 制 定, 而 是 配 合 民 間 因 開 發 而 逐 漸 擴 漢 人 的 生 活 範 圍, 清 廷 才 會 進 行 界 線 的 調 整, 也 就 是 文 獻 上 常 提 到 的 紅 線 與 藍 線 不 過 府 的 策 調 整 往 往 是 不 即 民 間 開 發 的 速 度, 所 以 屢 見 界 外 侵 墾 的 問 題 發 生 當 然 伴 隨 漢 人 在 界 外 侵 墾 的 事 件 發 生, 漢 人 與 生 番 接 觸 的 機 會 也 就 增, 為 清 廷 的 統 帶 來 隱 憂 調 整 現 有 的 策, 勢 必 成 為 清 廷 在 理 台 灣 的 重 點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 清 廷 利 用 熟 番 來 隔 絕 漢 人 與 生 番 清 廷 將 界 外 的 土 地 撥 給 部 分 親 府 的 熟 番 部 社, 作 為 養 贍 地, 而 這 一 片 劃 給 熟 番 的 養 贍 地, 將 他 們 的 邊 線 連 結 起 來, 就 是 目 前 尚 未 明 朗 化 的 綠 線, 則 不 是 本 文 所 要 處 理 的 議 題 另 一 方 面 還 要 做 的, 就 是 在 了 解 番 界 外 的 開 發 狀 況 之 後, 對 當 初 促 成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降 這 條 嶄 新 番 界 的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的 提 案, 做 一 次 檢 討 同 時 在 透 過 二 十 八 年 後, 福 康 安 在 台 灣 奏 請 設 置 屯 丁 的 建 議 下, 來 觀 察 楊 廷 璋 劃 定 番 界 的 成 效 目 前 台 灣 已 知 最 早 且 完 整 的 番 界 地 圖, 是 收 藏 於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所 藏 的 民 番 界 址 圖 2 這 張 圖 在 柯 志 明 教 授 著 的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中, 將 舊 地 圖 與 現 在 台 灣 的 地 圖 做 一 個 結 合, 繪 製 出 以 現 代 台 灣 地 圖 為 底 的 台 灣 番 界 圖 3 但 是 這 張 地 圖 有 經 過 史 料 的 考 證 以 及 加 上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後 的 地 圖, 或 許 能 再 透 過 近 日 其 他 契 約 文 書 將 其 部 分 作 細 微 的 修 正, 使 其 能 更 臻 完 備 同 樣 的, 本 文 在 研 究 寫 作 的 過 程 中, 就 是 企 圖 摸 索 出 這 樣 一 條 屬 於 台 灣 早 期 的 生 活 界 線, 我 想 也 正 如 同 本 文 題 目 一 樣, 刻 劃 出 更 細 微 的 這 條 藍 色 界, 在 衛 星 地 圖 上 重 現 出 這 條 消 失 許 久 的 界 線 2 3 本 地 圖 是 在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所 發 現, 最 早 由 施 添 福 為 其 命 名 為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番 界 圖 後 來 在 付 印 之 時, 又 有 杜 正 勝 將 其 命 名 為 民 番 界 址 圖 而 清 朝 乾 隆 年 間 尚 有 另 一 幅 台 灣 地 圖 為 乾 隆 台 灣 輿 圖, 為 了 更 明 確 的 區 分 兩 圖, 故 本 文 決 定 使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來 稱 呼 這 幅 地 圖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社 研 所,2001) 2

1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節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斷 限 在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的 斷 限 上, 本 文 所 要 探 討 的 區 域 是 以 整 個 台 灣 為 目 標, 分 析 在 漢 人 開 墾 與 社 會 變 遷 過 程 中, 所 謂 的 番 界 因 應 開 墾 過 程 中 在 整 個 台 灣 各 區 域 的 變 遷 而 時 間 上, 則 是 以 清 朝 乾 隆 中 期 開 始, 由 乾 隆 25 到 53 年, 也 就 是 1760 至 1788 年 間 的 番 界 變 遷 為 時 間 界 限 然 則 在 此 處 所 指 的 台 灣, 勢 必 在 分 析 上 與 現 今 所 謂 的 台 灣 將 有 所 不 同, 因 為 在 清 朝 乾 隆 中 期, 官 方 的 勢 力 尚 未 深 入 山 區 主 因 是 清 朝 自 鄭 氏 王 手 上 取 得 台 灣 之 後, 對 於 台 灣 實 質 統 的 範 圍 是 直 接 沿 襲 鄭 氏 王 對 於 台 灣 統 方 針 只 是 避 免 反 抗 事 件 的 消 極 防 範, 所 以 並 未 試 圖 有 效 積 極 的 開 發 鄭 氏 王 以 外 的 統 範 圍 4 當 時 在 台 灣 的 土 地 上, 漢 人 做 為 從 中 沿 海 一 帶 陸 續 移 民 的 族 群, 在 當 時 必 然 並 非 主 要 的 族 群 此 時 做 為 台 灣 主 要 族 群 的 是 在 文 獻 上 常 被 稱 為 熟 番 的 平 埔 族, 而 這 些 平 埔 族 也 就 散 居 在 台 灣 西 部 廣 的 平 原 區 域 與 北 部 區 域 5 其 中 早 在 荷 西 統 台 灣 期 間, 就 已 經 有 許 多 在 安 平 地 區 及 部 分 中 北 部 與 東 部 的 平 埔 族 接 受 荷 蘭 在 員 的 殖 民 府 統, 並 在 每 年 參 與 所 謂 的 長 老 會 議, 這 些 現 象 在 近 年 來 翻 譯 出 版 的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內 文 中 可 以 觀 察 到 長 老 會 議 的 過 程 6 不 過 荷 蘭 與 西 班 牙 的 統 並 未 有 設 界 隔 離 的 策,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對 於 殖 民 當 局 來 說, 並 不 會 有 統 上 的 問 題 所 以 在 鄭 氏 王 之 前, 尚 未 有 明 顯 的 番 界 出 現 不 過 隨 著 清 帝 在 施 琅 的 提 議 下, 成 功 打 敗 在 台 灣 的 鄭 氏 王 後, 權 正 式 入 主 台 灣 但 是 隨 之 而 來 的 問 題 卻 是 台 灣 棄 留 與 否 的 問 題, 最 後 在 施 琅 以 陳 台 灣 棄 留 利 害 疏 打 動 康 熙 皇 帝, 清 帝 才 勉 強 將 台 灣 劃 入 版 圖 之 內 7 但 是 雖 然 台 灣 已 經 被 納 入 清 帝 的 領 土, 不 過 從 攻 下 台 灣 即 有 放 棄 台 灣 的 打 算, 就 不 難 想 像 未 來 清 府 對 於 台 灣 的 統 勢 必 會 是 比 較 消 極 不 過 雖 然 府 的 態 度 是 消 極 的, 但 是 面 對 陸 原 鄉 的 生 活 困 難, 還 是 有 許 多 漢 人 願 意 冒 險 渡 海 來 台 以 尋 求 更 好 更 安 定 的 生 活 環 境 而 台 灣 便 在 這 樣 的 時 空 背 景 之 下, 開 始 湧 入 一 波 波 的 漢 人 戴 寶 村, 臺 灣 史 ( 台 北 市 : 五 南,2006), 頁 89 溫 振 華,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策 篇 ( 清 時 期 ) ( 南 投 市 : 台 灣 文 獻 館,2007), 頁 江 樹 生 譯 著,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台 南 市 : 台 南 市 府,1999 李 筱 峰, 台 灣 史 一 百 件 事 ( 上 ) ( 台 北 市 : 玉 山 社,1999), 頁 46 3

15 第 一 章 緒 論 移 民, 展 開 規 模 的 拓 墾 工 作 也 就 自 然 的 發 生 了 許 多 漢 人 與 番 人 的 衝 突, 迫 使 清 府 必 須 考 慮 如 何 處 理 漢 番 生 活 的 隔 離, 而 有 番 界 的 想 法 誕 生 然 而 依 據 台 灣 省 通 稿 的 描 述, 台 灣 最 早 的 番 界 已 經 可 以 追 溯 到 明 永 曆 19 年 (1665), 鄭 氏 王 在 實 施 屯 田 制 後, 始 與 番 人 接 觸 頻 繁, 為 了 開 墾 安 全 而 設 番 界 : 永 曆 十 九 年, 諮 議 參 軍 陳 永 華 請 屯 田 之 制, 以 開 拓 番 地 而 人 民 之 私 墾 者 亦 眾, 每 遭 番 害, 乃 築 土 牛 以 界 之, 禁 出 入 土 牛 者, 造 土 如 牛, 置 要 害, 戌 兵 防 守, 至 今 留 其 跡 或 曰 紅 線, 則 以 土 築 短 垣, 上 砌 紅 磚 為 識, 耕 者 不 得 越, 此 即 所 謂 番 界 是 也 8 雖 然 說 其 跡 至 今 尚 留, 但 是 關 於 這 條 鄭 氏 王 時 期 就 設 置 的 番 界, 現 在 尚 無 法 證 實 此 一 番 界 的 真 實 性 或 許 只 能 說 在 鄭 氏 王 的 時 代, 漢 人 跟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範 圍 就 有 被 區 隔 的 可 能 性 目 前 已 知 在 清 代 最 早 出 現 番 界 的 時 間, 是 在 康 熙 61 年 (1722) 所 設 置 的 由 於 當 年 爆 發 朱 一 貴 事 件 之 後, 清 朝 府 才 了 解 到 漢 人 已 經 過 度 深 入 番 社 區 域, 必 須 加 以 限 制 避 免 雙 方 爆 發 衝 突, 造 成 統 秩 序 的 混 亂 其 中 以 當 時 曾 隨 其 堂 兄 南 澳 總 兵 藍 廷 珍 來 台 平 定 朱 一 貴 事 件 的 藍 鼎 元 與 閩 浙 總 督 覺 羅 滿 保 兩 人 為 主, 提 出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意 見 策 傾 向 限 制 漢 人 與 番 人 交 流 的 覺 羅 滿 保 則 是 提 出 棄 地 遷 民 與 建 築 邊 牆, 主 張 加 強 限 制 的 說 法 如 下 : 茲 又 承 到 憲 檄, 臺 鳳 諸 三 縣 山 中 居 民, 盡 行 驅 逐, 房 舍 盡 行 拆 毀, 各 山 口 俱 用 巨 木 塞 斷, 不 許 一 人 出 入 山 外 以 十 里 為 界, 凡 附 山 十 里 內 民 家, 俱 令 遷 移 他 處 ; 田 地 俱 置 荒 蕪 自 北 路 起, 至 南 路 止, 築 土 牆 高 五 六 尺, 深 挖 濠 塹, 永 為 定 界 越 界 者 以 盜 賊 論 如 此 則 奸 民 無 窩 頓 之 處, 而 野 番 不 能 出 為 害 矣 9 而 力 主 開 發 番 地, 並 使 番 民 化 成 良 民 的 藍 鼎 元 則 是 對 於 覺 羅 滿 保 的 說 法 提 出 質 疑, 提 出 六 點 說 明 遷 民 劃 界 的 手 法 並 無 法 控 制 漢 人 與 生 番 間 的 關 係 其 認 為 一 但 遷 民 台 灣 並 沒 有 可 以 安 插 遷 民 的 土 地, 其 二 是 遷 民 所 要 負 擔 費 用 太, 其 三 四 是 築 邊 牆 的 勞 力 與 費 用 過 其 五 為 遷 民 的 生 活 如 何 安 頓 其 六 則 是 一 但 遷 民 8 9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台 灣 省 通 志 稿 ( 台 北 市 : 台 灣 省 府 印 刷 廠 ), 頁 57 藍 鼎 元, 東 征 集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2 種,1959), 頁 40 4

16 第 一 章 緒 論 策 與 民 眾 發 生 糾 紛 必 掀 起 另 一 波 抗 官 運 動 10 不 過 因 為 清 朝 的 態 度 還 是 承 襲 一 貫 消 極 台 方 針, 所 以 是 採 用 加 強 限 制 的 手 段 不 過 也 做 了 些 許 的 修 正, 就 是 劃 定 漢 人 與 番 社 生 活 的 區 域 限 制, 彼 此 互 不 干 擾, 這 也 就 是 目 前 已 知 在 清 代 文 獻 上 最 早 設 置 的 番 界 不 過 這 一 次 的 番 界 劃 定, 並 不 是 在 地 面 上 給 出 一 條 明 確 的 分 界, 僅 僅 是 在 重 要 的 道 路 一 塊 界 碑, 告 知 百 姓 一 但 越 過, 則 進 入 番 社 領 域 而 且 更 有 趣 的 是 在 北 部 地 區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偏 僻, 動 亂 並 沒 有 波 及 於 北 部, 在 番 界 的 石 工 作 主 要 是 集 中 在 中 南 部 區 域, 甚 至 是 在 台 北 地 區 就 僅 僅 只 有 三 處 石 11 不 過 這 次 的 作 用, 由 於 官 方 並 沒 有 強 力 推 行, 只 是 把 漢 人 過 度 入 侵 番 社 區 域 的 土 地 給 畫 出, 為 的 只 是 便 於 官 府 管 理 其 後 陸 續 還 有 雍 正 7 年 (1738) 巡 台 御 史 赫 碩 色 與 夏 之 芳 的 劃 定 生 番 界 址 ; 乾 隆 2 年 (1737) 巡 台 御 史 白 起 圖 要 求 嚴 禁 買 賣 番 地 並 將 近 番 地 劃 清 ; 乾 隆 3 年 (1738) 有 閩 浙 總 督 郝 玉 麟 再 釐 清 耕 地 外, 將 界 址 土 名 繪 圖 造 冊 但 致 上 在 康 熙 61 年 到 乾 隆 10 年 (1722~1745) 間 的 番 界 致 上 變 化 不 12 而 本 文 之 所 以 選 定 乾 隆 25 年 (1760) 為 時 間 的 起 點, 主 因 是 在 於 這 一 年 台 灣 的 番 界 策 變 化 上, 出 現 一 件 特 別 的 事 件 當 時 的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奏 准 釐 清 彰 化 縣 和 淡 水 廳 的 邊 界, 同 時 在 原 本 僅 以 石 為 界 的 番 界 上, 改 採 取 挑 溝 堆 土 的 模 式 來 劃 清 界 限 13 其 後 則 是 由 分 巡 台 灣 道 楊 景 素 監 督 完 工, 這 是 將 原 先 舊 有 的 界 碑, 從 點 擴 展 到 線 的 隔 絕, 而 這 條 自 彰 化 開 始 挖 溝 而 成 的 番 界, 就 是 日 後 為 人 所 熟 知 的 藍 線 14 也 就 是 自 這 一 年 開 始, 清 朝 官 方 對 於 番 界 的 位 置 有 了 明 確 的 界 線 設 定, 使 得 漢 人 越 過 番 界 的 問 題 不 再 像 之 前 以 石 為 界 那 般 容 易 踰 越 而 是 否 為 越 界 侵 墾 的 行 為, 便 更 加 容 易 判 別 其 當 初 的 奏 文 如 下 : 一 臺 郡 彰 化 縣 沿 山 番 界, 年 來 侵 墾 漸 近 內 地, 生 番 逸 出 為 害 今 據 該 鎮 道 勘 明, 於 車 路 旱 溝 之 外, 各 有 溪 溝 水 圳 及 外 山 山 根, 堪 以 久 遠 劃 界 其 與 溪 圳 不 相 接 處, 挑 挖 深 溝, 堆 築 土 牛 為 界 至 淡 防 廳 一 帶, 從 前 原 定 同 上 註, 頁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 種,1961), 頁 其 中 在 台 北 地 區 的 石 僅 有 澹 水 之 山 頂 山 前 並 石 頭 溪 峰 仔 嶼 社 口 三 處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牛 溝 和 區 域 發 展,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集 ( 上 ) ( 台 北 市 : 玉 山 社,1996), 頁 162 乾 隆 25 年 時 的 彰 化 縣 與 淡 水 廳 的 界 限 是 以 甲 溪 為 界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牛 溝 和 區 域 發 展, 頁 166 5

17 第 一 章 緒 論 火 燄 山 等 界, 僅 於 生 番 出 沒 之 隘 口 石 為 表, 餘 亦 未 經 劃 清 今 酌 量 地 處 險 要, 即 以 山 溪 為 界 ; 其 無 山 溪 處, 亦 一 律 挑 溝 堆 土, 以 分 界 限 一 彰 邑 各 處 越 墾 田 園, 新 舊 界 內 共 二 十 處 ; 或 社 番 自 行 開 墾 或 給 民 人 開 墾 納 租, 番 民 均 屬 相 安 若 安 設 官 莊, 則 地 盡 歸 官, 番 民 失 業 ; 自 應 遵 照 乾 隆 十 一 年 之 例, 還 番 耕 管 以 各 社 通 事 土 目 為 管 事, 以 各 墾 戶 為 佃 人, 分 別 納 租 ; 仍 令 各 通 事 土 目 將 經 收 每 年 租 粟 及 完 納 課 銀 各 數 目, 造 冊 查 覈 一 淡 水 彰 化 二 屬 劃 定 新 界 之 外, 其 田 園 埔 地 盡 皆 退 為 荒 埔, 還 番 管 業, 不 許 漢 人 墾 至 如 淡 水 廳 所 屬 之 拳 頭 母 山 等 處 逼 近 生 番, 時 出 擾 害, 業 經 佃 逃 田 荒 ; 應 徵 粟 米, 均 應 按 數 豁 除 其 未 墾 埔 田, 飭 令 各 業 佃 勒 限 三 年, 開 墾 升 科 一 淡 彰 二 處 沿 邊 要 隘, 向 派 番 丁 把 守 今 定 界 之 後, 新 屬 沿 邊 共 應 設 隘 寮 十 處, 派 撥 熟 番 二 百 一 十 七 名 ; 淡 水 一 帶 共 應 設 隘 寮 一 十 八 處, 派 撥 熟 番 七 百 二 十 名, 加 謹 防 守 其 番 丁 口 糧, 彰 屬 即 於 該 社 番 租 粟 內 撥 給 ; 淡 屬 向 無 租 粟, 查 各 社 番 曠 埔 現 在 未 墾 者 尚 多, 應 令 查 出 稟 墾, 以 資 隘 丁 口 糧 仍 令 該 管 巡 檢 同 附 近 汛 弁, 於 定 界 各 處 嚴 密 巡 查 15 而 接 著 會 把 時 間 訂 在 乾 隆 53 年 (1788) 做 為 研 究 時 間 範 圍 的 結 束 也 正 是 因 為 在 這 一 年, 劃 定 番 界 的 歷 程 上 也 發 生 一 件 重 的 變 革 因 為 在 這 一 年, 來 台 平 定 林 爽 文 之 亂 的 陝 甘 總 督 福 康 安, 上 奏 朝 廷 把 協 助 平 亂 有 功 的 熟 番 設 為 屯 丁, 同 時 還 給 予 養 赡 地 而 這 些 養 赡 地 有 的 可 能 是 沒 收 叛 軍 而 來 的 田 產, 有 的 則 有 可 能 是 在 番 界 外 私 墾 後 被 查 到 的 土 地 16 這 項 工 作 則 是 在 乾 隆 55 年 (1790) 由 當 時 的 閩 浙 總 督 伍 納 拉 所 完 成, 在 其 的 奏 文 中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問 題 : 其 說 法 如 下 : 查 臺 灣 一 廳 四 縣, 南 北 一 帶, 綿 亙 千 有 餘 里, 西 臨 海, 東 傍 內 山, 界 外 曠 土 甚 多, 番 民 爭 相 墾 種 自 乾 隆 十 五 年 及 二 十 五 年 節 經 勘 定 界 址, 禁 民 越 墾 復 於 四 十 九 年, 經 前 督 臣 富 綱 奏 明 清 丈 共 據 丈 報 已 墾 田 園 一 萬 一 千 二 百 四 甲 零, 未 墾 荒 埔 五 千 四 百 四 十 一 甲 零, 每 甲 合 內 地 民 田 十 一 畝 三 分 一 厘, 分 別 番 民 歸 官 經 理 旋 值 臺 匪 滋 事, 尚 未 定 案 茲 據 該 府 等 周 歷 界 外, 挨 莊 按 戶, 逐 段 督 丈, 將 已 墾 未 墾, 分 別 劃 清 內 已 墾 者, 以 乾 隆 四 十 九 年 查 明 一 萬 一 千 二 百 四 甲 零 之 數 為 原 額, 遇 有 不 符 之 處, 逐 加 更 正 其 中 已 屬 民 產, 飭 令 報 升, 實 係 番 業, 免 其 科 賦 並 有 原 報 不 實, 或 續 後 墾 成, 除 番 戶 自 耕 不 計 外, 復 丈 溢 民 耕 田 園 三 千 七 百 三 十 五 甲 零, 均 應 入 於 未 墾 數 內, 一 并 撥 給 屯 丁 但 此 項 丈 溢 田 園, 悉 屬 畸 零, 難 以 分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86 種,1964), 頁 124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0 種,1963), 頁

18 第 一 章 緒 論 割, 須 就 其 地 土 之 肥 磽, 歲 收 之 多 寡, 酌 征 租 銀, 均 勻 分 給 在 屯 丁 得 有 屯 租, 即 係 應 分 地 土, 而 民 人 先 經 墾 開, 曾 費 工 資, 仍 令 承 種 完 租, 不 致 一 朝 失 業, 庶 民 番 均 得 相 安, 俾 昭 公 允 再 查 未 墾 荒 埔, 原 丈 五 千 四 百 四 十 一 甲 零, 今 覆 加 勘 丈, 除 應 禁 之 烏 樹 林 仍 行 禁 止 有 盡 係 砂 石 不 堪 開 墾 者 悉 行 剔 除 外, 實 丈 出 荒 埔 五 千 六 百 九 十 一 甲 零, 較 原 丈 之 數, 有 盈 無 絀 17 根 據 伍 納 拉 的 說 法, 隨 著 福 康 安 將 這 些 土 地 設 置 為 養 赡 地 後, 這 些 土 地 一 方 面 成 為 新 番 界 的 界 線 18 另 一 方 面 也 就 說 明 了 這 些 原 本 未 被 劃 為 養 贍 地 的 土 地, 早 在 被 認 定 為 番 界 外 的 土 地 的 時 候, 就 已 經 有 陸 續 被 開 墾 的 現 象 發 發 生 於 是 便 以 此 作 為 本 文 所 探 討 的 時 間 點 的 尾 端, 探 究 出 在 這 二 十 餘 年 間 在 番 界 外 地 區 開 墾 的 特 殊 現 象 與 番 界 變 遷 綜 合 以 上 的 時 間 斷 代 與 區 域, 可 以 致 看 出 本 文 研 究 的 重 點 是 關 於 清 乾 隆 中 期 至 晚 期 有 關 台 灣 番 界 外 土 地 開 發 的 研 究, 而 所 運 用 的 時 間 切 入 點 則 是 以 兩 次 番 界 重 策 變 革 的 時 間 點 為 時 間 斷 限, 觀 察 番 界 因 為 在 台 灣 的 漢 人 開 發 對 於 入 侵 熟 番 土 地 的 影 響 筆 者 認 為 若 以 此 角 度 分 析, 期 望 可 有 效 釐 清 在 這 段 期 間 土 地 開 墾 的 模 式 以 及 番 界 的 確 切 地 點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1 種, 1959), 頁 1-2 這 條 新 的 番 界, 就 是 閩 浙 總 督 伍 拉 納 在 乾 隆 55 年 的 奏 稿 中 所 提 到 的 綠 線 另 外 他 還 提 及 在 乾 隆 25 年 到 乾 隆 53 年 間 尚 有 過 一 次 的 番 界 戡 定, 是 為 紫 線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1 種,1959), 頁 15 7

19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節 研 究 回 顧 與 史 料 研 究 回 顧 目 前 台 灣 在 番 界 議 題 上 的 者 以 施 添 福 為 最 主 要 的 人 物, 其 對 於 番 界 最 為 清 楚 的 文 章 除 了 以 介 紹 性 質 的 台 灣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箚 記 - 試 釋 土 牛 紅 線 與 紅 線 與 藍 線 -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番 界 兩 文 是 了 解 番 界 的 最 佳 入 門 閱 讀 文 章, 將 土 牛 紅 線 由 來 已 久 的 謬 誤 做 了 解 釋 ; 而 另 一 篇 文 章 則 是 介 紹 在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發 現 的 地 圖, 並 將 其 作 略 的 介 紹 19 另 外 最 重 要 的 文 章 是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牛 溝 和 區 域 發 展 一 文, 該 文 利 用 施 添 福 其 地 理 系 出 身 的 背 景, 成 功 描 繪 出 清 代 兩 次 番 界 的 型 變 動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把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地 拓 墾 與 經 營 模 式 做 詳 細 的 分 析, 同 時 也 討 論 該 地 區 社 會 組 織 的 特 殊 性, 在 對 於 台 灣 史 面 對 區 域 形 式 的 開 發 史 的 研 究 下, 下 一 個 可 以 習 的 模 範 20 但 是 僅 是 利 用 兩 條 番 界, 將 竹 塹 地 區 設 為 區 分 成 三 個 特 殊 的 人 文 區 域, 這 個 部 份 則 有 商 榷 的 空 間 假 設 在 這 個 空 間 這 樣 以 漢 人 熟 番 生 番 的 設 置 方 式, 是 否 在 空 間 內 都 依 循 著 這 樣 一 個 準 則 在 進 行, 筆 者 認 為 這 仍 是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而 在 清 代 土 地 開 墾 的 課 題 上, 以 熟 番 地 權 流 失 的 問 題 為 主 要 的 議 題, 在 這 個 方 面 則 以 柯 志 明 在 番 頭 家 一 書 中 有 完 整 的 論 述 21 柯 志 明 認 為 清 府 對 待 於 熟 番 的 土 地 管 理 方 式, 是 一 種 令 人 感 到 困 惑 的 地 權 保 護 因 為 其 根 據 其 他 者 的 研 究, 施 添 福 發 現 熟 番 的 土 地 早 在 乾 隆 初 期 就 開 始 有 流 失 的 現 象 產 生, 另 一 方 面 邵 式 柏 (John Shepherd) 卻 又 認 為 有 些 地 區 有 所 謂 番 租 的 現 象 產 生, 這 些 現 象 卻 又 好 像 呈 現 了 熟 番 在 土 地 所 有 權 上 的 優 勢, 不 過 兩 者 都 是 用 區 域 來 呈 現 各 自 對 於 熟 番 地 權 變 化, 兩 者 看 似 都 沒 有 問 題, 只 是 當 要 套 用 於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就 不 免 有 些 不 妥 不 過 柯 志 明 則 是 認 為 清 朝 對 於 熟 番 地 的 管 理, 因 為 其 原 本 消 極 的 封 禁 轉 變 成 為 積 極 的 番 地 保 護 於 是 乎 誕 生 了 劃 定 其 所 要 保 護 的 界 線, 也 就 是 番 界 只 是 在 界 內 的 保 護 策, 由 於 初 期 的 地 方 官 吏 未 必 能 徹 底 執 行 不 管 是 合 法 的 向 熟 番 請 施 添 福, 台 灣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箚 記 - 試 釋 土 牛 紅 線, 台 灣 風 物 第 39 卷 第 2 期, 頁 95-98; 紅 線 與 藍 線 -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番 界,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通 訊 第 19 期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牛 溝 和 區 域 發 展, 頁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社 研 所,2001 8

20 第 一 章 緒 論 墾 土 地 或 者 是 私 下 的 典 賣 承 租, 都 讓 熟 番 在 界 內 的 土 地 逐 漸 流 向 了 漢 民 為 了 確 保 熟 番 的 生 存 空 間, 所 以 才 會 產 生 所 謂 的 三 層 制 度, 把 界 外 的 土 地 交 給 熟 番 開 墾, 一 方 面 由 府 提 供 生 活 的 空 間 一 方 面 還 能 起 到 防 範 生 番 的 作 用 只 是 當 隨 著 清 府 對 於 熟 番 不 再 積 極 保 護 以 及 對 生 番 改 採 積 極 的 理 策, 熟 番 對 於 清 府 來 說 不 再 具 有 緩 頰 漢 人 與 生 番 衝 突 的 中 間 角 色, 所 以 其 獨 特 的 番 租 也 不 再 受 到 府 的 保 障, 如 此 逐 漸 接 受 漢 人 生 活 方 式 的 熟 番, 逐 漸 的 就 與 漢 人 融 合, 漢 化 程 度 也 使 得 這 些 熟 番 與 漢 人 的 社 會 區 隔 逐 漸 難 以 分 辨 柯 志 明 教 授 在 番 頭 家 這 本 書, 把 熟 番 在 界 內 或 是 界 外 的 養 赡 埔 地 的 地 權 流 失 現 象, 做 了 一 個 完 整 的 介 紹, 加 上 其 出 身 社 會 的 背 景, 確 實 呈 現 出 另 一 種 歷 史 所 忽 略 的 熟 番 在 族 群 策 中 所 扮 演 的 特 殊 角 色 不 過 這 本 書 仍 舊 類 似 施 添 福 教 授 一 樣, 過 度 強 調 三 層 生 活 的 存 在, 然 則 目 前 這 項 策 推 動 成 效 如 何, 可 能 還 要 更 多 的 證 據 來 證 明 另 外, 番 頭 家 一 書 所 使 用 的 檔 案, 以 宮 中 檔 案 為 主, 地 契 為 輔 的 模 式, 可 能 會 過 度 以 在 上 位 者 的 視 角 為 本, 錯 失 了 民 間 對 這 樣 一 條 界 線 或 族 群 策 的 真 實 情 境 再 者 就 是 柯 志 明 教 授 想 要 重 現 乾 隆 中 葉 番 界 圖 的 現 代 地 圖, 但 是 或 許 需 要 再 進 一 步 的 考 證, 如 果 可 能 的 話, 應 該 使 用 在 小 一 點 的 比 例 尺 地 圖, 如 此 一 來 便 能 更 清 晰 的 界 定 當 年 在 分 隔 生 番 的 那 一 條 界 線, 或 是 土 牛 在 現 在 社 會 中 的 確 切 位 置, 如 此 將 番 界 重 現 的 意 義 才 會 更 加 的 有 價 值 目 前 在 番 界 研 究 的 博 碩 士 論 文 中, 則 是 以 台 灣 歷 史 研 究 所 的 王 慧 芬 在 2000 年 所 完 成 的 碩 士 論 文 清 代 台 灣 的 番 界 策 最 為 完 整, 其 將 番 界 策 設 的 始 末 完 整 的 陳 述, 並 重 新 定 義 番 界 策 的 意 義, 說 明 清 府 對 於 原 住 民 的 族 群 事 務 上 的 兩 項 策, 也 就 是 歸 化 策 與 番 界 策 歸 化 策 所 針 對 的 即 是 有 納 餉 上 貢 的 熟 番 族 群 為 主, 將 其 納 入 清 府 的 統 範 圍 之 內 ; 番 界 策 所 要 呈 現 的 就 是 將 不 受 其 規 範 的 生 番 與 其 能 控 制 的 區 域 做 出 一 條 界 線, 一 方 面 能 有 利 於 控 制 界 內 的 事 物, 另 一 方 面 是 要 呈 現 界 外 的 生 番 與 糾 紛 不 受 其 保 障 但 是 這 篇 論 文 的 使 用 上, 也 同 樣 多 半 使 用 官 方 角 度 的 檔 案 也 就 是 說 可 能 忽 略 掉 民 間 對 於 番 界 策 的 因 應 手 法, 因 為 假 若 這 樣 一 條 番 界 策 是 如 同 官 方 所 假 設 的 一 樣, 可 以 成 功 隔 離 出 漢 人 熟 番 與 生 番 的 生 活 界 線, 那 麼 為 何 又 會 陸 續 有 因 界 外 侵 墾 而 造 成 的 漢 番 衝 突 與 番 界 變 遷 這 一 點 是 這 篇 論 文 比 較 忽 略 掉 的 部 份, 而 這 個 被 忽 略 的 部 份 也 就 是 筆 者 將 試 圖 要 探 討 的 問 題 以 上 是 目 前 以 番 界 作 為 直 接 題 目 或 相 關 研 究 的 主 要 專 書 與 論 文 但 本 文 除 了 以 上 的 參 考 資 料 外, 筆 者 9

21 第 一 章 緒 論 還 會 透 過 許 多 小 地 區 的 論 文, 藉 由 整 合 小 地 區 的 論 文, 來 連 結 出 番 界 變 化 的 可 能 性 即 是 利 用 的 是 各 區 域 的 區 域 研 究, 作 為 觀 察 每 一 個 區 域 的 番 界 的 參 考 資 料 如 果 根 據 區 域 來 劃 分, 在 北 部 地 區 已 有 不 少 前 人 研 究 可 參 考, 像 是 溫 振 華 的 清 代 新 店 地 區 社 會 經 濟 之 變 遷 一 書 中, 利 用 地 契 呈 現 出 在 新 店 地 區 由 秀 朗 社 為 主 軸 的 開 發 概 況 22 而 李 文 良 的 中 心 與 邊 緣 :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緣 淺 山 地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則 是 將 重 心 放 在 台 北 盆 地 的 東 南 地 區, 利 用 幾 個 產 業 的 變 化 說 明 在 淺 山 地 區 的 社 會 變 化 23 另 外 在 詹 瑋 的 博 士 論 文 台 北 文 山 地 區 百 餘 年 來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 ) 中, 也 有 提 到 在 文 山 地 區 番 界 的 變 化 24 而 在 桃 園 地 區 則 有 陳 世 榮 的 清 代 北 桃 園 的 開 發 與 地 方 社 會 建 構 (1683~1895) 在 針 對 霄 裡 社 群 在 番 界 周 邊 的 開 墾 給 予 了 一 定 的 資 料 提 供 25 而 在 新 竹 地 區 的 前 人 研 究, 數 量 上 是 優 於 其 他 地 區 的 像 是 吳 明 頭 前 溪 中 上 游 開 墾 史 暨 史 料 彙 編 一 書, 就 提 供 了 在 頭 前 溪 上 游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文 獻 資 料 26 而 吳 育 臻 的 隘 地 區 聚 落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變 遷 與 陳 志 豪 的 碩 士 論 文 北 臺 灣 隘 墾 社 會 轉 型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關 西 地 區 為 例 ( ) 雖 然 都 超 出 了 本 文 的 研 究 時 間 斷 限, 但 仍 能 幫 助 了 解 新 竹 地 區 的 開 墾 問 題 與 特 色 27 中 部 地 區 則 是 有 許 多 以 岸 理 社 為 中 心 的 論 文 與 專 書, 像 是 洪 麗 完 的 台 灣 中 部 平 埔 族 : 沙 轆 社 與 岸 裡 社 之 硏 究 熟 番 社 會 網 絡 與 集 體 意 識, 陳 秋 坤 的 清 代 台 灣 土 著 地 權 - 官 僚 漢 佃 與 岸 裡 社 人 的 土 地 變 遷 , 都 是 能 提 供 了 解 作 為 中 部 主 要 集 團 的 岸 理 社 在 界 外 問 題 上 的 角 色 28 另 外 在 位 論 文 上 像 溫 振 華, 清 代 新 店 地 區 社 會 經 濟 之 變 遷,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2000 李 文 良, 中 心 與 邊 緣 :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緣 淺 山 地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1999 詹 瑋, 台 北 文 山 地 區 百 餘 年 來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 ), 台 北 : 歷 史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2002 陳 世 榮, 清 代 北 桃 園 的 開 發 與 地 方 社 會 建 構 (1683~1895), 桃 園 : 中 央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9 吳 明, 頭 前 溪 中 上 游 開 墾 史 暨 史 料 彙 編,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1998 吳 育 臻, 隘 地 區 聚 落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變 遷,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 局,2002; 陳 志 豪, 北 臺 灣 隘 墾 社 會 轉 型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關 西 地 區 為 例 ( ), 桃 園 : 中 央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6 洪 麗 完, 台 灣 中 部 平 埔 族 : 沙 轆 社 與 岸 裏 社 之 硏 究,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鄉,1997 熟 番 社 會 網 絡 與 集 體 意 識, 台 北 市 : 聯 經,2009; 陳 秋 坤, 清 代 台 灣 土 著 地 權 - 官 僚 漢 佃 與 岸 10

22 第 一 章 緒 論 是 林 聖 蓉 的 從 番 界 策 看 臺 中 東 勢 的 拓 墾 與 族 群 互 動 ( ) 以 及 張 永 楨 的 清 代 濁 水 溪 中 游 的 開 發 等 區 域 開 發 的 論 文 也 都 可 以 從 中 得 到 關 於 各 區 域 在 番 界 周 邊 開 墾 的 問 題 南 部 地 區 之 嘉 南 地 區 是 以 梁 志 輝 嘉 義 地 區 漢 人 社 會 發 展 之 研 究 ( ) 及 趙 文 榮 清 代 台 南 地 區 的 開 發 與 社 會 變 遷 ( ) 兩 篇 論 文, 來 做 為 嘉 南 地 區 開 發 概 況 的 了 解 29 而 在 沿 山 地 區 則 是 有 另 外 池 永 歆 的 嘉 義 沿 山 聚 落 的 存 在 空 間 以 內 埔 仔 十 三 庄 頭 十 四 緣 區 域 構 成 為 例 與 黃 素 真 的 沿 山 鄉 街 的 存 在 空 間 - 以 林 屺 埔 街 為 例 兩 篇 論 文 30 而 在 高 雄 地 區 則 有 由 高 雄 縣 府 所 推 出 一 系 列 關 於 高 雄 地 區 的 叢 書, 其 中 以 吳 進 喜 施 添 福 的 高 雄 聚 落 發 展 史 以 及 溫 振 華 的 高 雄 縣 平 埔 族 史 與 高 雄 縣 土 地 開 發 史 可 以 作 為 高 雄 地 區 開 發 的 參 考 31 屏 東 地 區 則 是 有 簡 炯 仁 在 做 長 期 的 先 民 研 究, 像 是 屏 東 平 原 平 埔 族 之 研 究 與 屏 東 平 原 先 人 的 開 發 兩 書 就 是 在 討 論 屏 東 平 原 開 發 很 重 要 的 參 考 著 作 32 而 在 位 論 文 方 面 則 是 有 莊 清 祥 的 屏 東 高 樹 路 關 地 區 之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之 研 究 與 朱 明 璞 的 清 代 里 港 地 區 的 開 發 的 兩 篇 文 章, 都 是 以 屏 東 平 原 單 一 地 區 做 為 研 究 的 重 點, 是 做 為 屏 東 平 原 區 域 開 發 的 問 題 上 值 得 參 考 的 文 章 裡 社 人 的 土 地 變 遷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近 史 所,1997 梁 志 輝, 嘉 義 地 區 漢 人 社 會 發 展 之 研 究 ( ), 嘉 義 : 中 正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5; 趙 文 榮, 清 代 台 南 地 區 的 開 發 與 社 會 變 遷 ( ), 台 南 : 台 南 師 範 院 鄉 土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9 池 永 歆, 嘉 義 沿 山 聚 落 的 存 在 空 間 以 內 埔 仔 十 三 庄 頭 十 四 緣 區 域 構 成 為 例,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1996; 黃 素 真 沿 山 鄉 街 的 存 在 空 間 - 以 林 屺 埔 街 為 例,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1997 吳 進 喜 施 添 福, 高, 雄 聚 落 發 展 史,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 高 雄 縣 府,1997; 溫 振 華, 高 雄 縣 平 埔 族 史,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 高 雄 縣 府,1997 高 雄 縣 土 地 開 發 史,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 高 雄 縣 府,1997 簡 炯 仁, 屏 東 平 原 平 埔 族 之 研 究,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香,2006 屏 東 平 原 先 人 的 開 發, 屏 東 市 : 屏 縣 文 化 局 2006 莊 清 祥, 屏 東 高 樹 路 關 地 區 之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之 研 究, 高 雄 : 高 雄 師 範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2007; 朱 明 璞 清 代 里 港 地 區 的 開 發, 台 中 : 私 東 海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3 第 一 章 緒 論 研 究 史 料 除 了 前 述 的 前 人 研 究 回 顧, 本 文 運 用 的 史 料 主 要 是 以 目 前 已 經 陸 續 編 撰 完 成 的 明 清 台 灣 檔 案 彙 編, 以 及 清 代 台 灣 方 志 彙 刊 中 的 各 類 台 灣 方 志 作 為 官 方 檔 案 資 料 以 及 地 方 志 的 佐 證 外 還 有 像 是 由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所 整 理 出 的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外, 還 有 以 事 件 類 型 分 類 的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台 案 彙 錄 乙 集 台 案 彙 錄 丙 級 台 案 彙 錄 戊 集 台 案 彙 錄 已 集 等 都 是 必 然 會 參 考 的 部 分 然 後 本 文 最 主 要 在 土 地 開 發 上 的 問 題, 是 要 利 用 民 間 契 約 文 書 來 呈 現 關 於 本 文 所 要 探 討 的 界 外 開 墾 問 題 也 就 是 說 若 想 要 了 解 漢 人 與 番 人 在 相 處 上 的 情 景, 勢 必 要 爬 梳 原 始 檔 案 與 書 籍 而 除 了 有 上 述 提 過 官 方 的 奏 摺 與 官 民 合 作 的 地 方 方 志 外, 這 幾 年 被 廣 為 利 用 的 資 料 就 是 契 約 文 書 契 約 文 書 是 民 間 經 濟 生 活 的 一 個 部 分, 但 是 經 過 歷 史 的 流 逝, 如 今 逐 漸 成 為 我 們 了 解 當 時 經 濟 生 活 的 一 個 媒 介 而 當 然 出 自 民 間 的 契 約 文 書, 自 然 是 最 能 直 接 呈 現 當 時 的 生 活 面 貌 台 灣 的 契 約 文 書 蒐 集 最 早 可 以 追 溯 到 咸 豐 6 年 (1860), 當 時 英 駐 台 副 領 事 史 溫 侯 (Robert Swinhoe,1836~1877) 所 發 現 的 新 港 文 書 不 過 量 出 現 是 在 日 初 期, 當 時 為 了 釐 清 土 地 歸 屬 問 題, 總 督 府 成 了 土 地 調 查 局 及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而 在 文 獻 叢 刊 中 的 私 法 物 權 篇 及 清 代 租 調 查 書, 就 是 民 間 為 了 證 明 土 地 所 有 權 而 出 示 的 契 約 文 書 的 整 理, 但 是 因 為 是 自 各 地 蒐 集, 故 過 於 散 亂 另 外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中 關 於 撫 墾 署 的 部 分, 則 是 收 有 沿 山 地 區 有 爭 議 的 契 約 戰 後 則 是 美 亞 洲 會 所 主 導, 在 1976 年 成 台 灣 史 研 究 會, 之 後 由 馬 若 蒙 委 託 王 世 慶 蒐 集 民 間 契 約 與 古 文 書, 後 編 輯 收 藏 於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1986 年 中 研 院 成 台 灣 史 田 野 調 查 計 劃 由 張 光 直 領 導 蒐 集 直 到 今 日 則 由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繼 續 蒐 集 工 作, 但 因 民 間 古 物 收 集 者 漸 增, 加 上 民 眾 防 衛 心 較 早 年 為 重, 使 得 近 年 來 的 蒐 集 工 作 顯 得 十 分 困 難 34 而 本 文 最 主 要 可 能 使 用 的 契 約, 除 了 上 述 的 部 分 之 外 另 外 現 今 已 由 許 多 者 與 地 方 文 史 工 作 者 陸 續 蒐 集 整 理 的 契 約 文 書 也 是 本 文 可 以 利 用 的 資 料 還 有 一 部 分 的 契 約 將 從 總 督 府 檔 案 公 文 類 纂 中 爬 梳 取 得, 由 於 日 本 府 在 首 次 取 得 台 灣 這 塊 殖 民 地 時 為 了 進 行 近 代 性 的 統, 必 須 取 得 完 整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34 家 圖 書 館 特 藏 組 編 輯, 認 識 台 灣 古 契 字 ( 台 北 市 : 家 圖 書 館,2007), 頁

24 第 一 章 緒 論 為 了 釐 清 在 清 朝 統 時 混 亂 的 台 灣 土 地 權 力 問 題 所 以 有 爭 議 的 土 地 以 及 為 了 取 得 土 地 的 所 有 權, 量 可 以 做 為 土 地 證 明 的 契 約 文 書 便 在 此 時 量 出 現 而 其 中 最 為 關 鍵 的 部 份 就 是 在 於 撫 墾 署 的 抄 錄 文 書, 因 為 在 這 個 丘 陵 近 山 地 區, 正 是 主 要 番 界 外 的 區 域, 於 是 乎 這 段 地 區 的 契 約 文 書, 或 多 或 少 可 以 從 中 尋 找 出 有 關 的 部 分 而 雖 然 日 本 總 督 府 所 整 理 契 約 文 書 是 在 明 33 年 (1900) 前 後, 然 則 契 約 文 書 是 有 其 延 續 性 的, 當 需 要 出 示 土 地 所 有 權 證 明 的 時 候, 契 約 所 有 權 人 都 會 有 拿 出 該 土 地 上 所 有 的 契 約, 而 時 間 也 自 然 會 向 前 延 伸, 甚 至 在 契 約 上 也 會 講 述 該 土 地 轉 讓 的 現 象, 也 就 能 從 這 些 契 約 中 尋 找 在 這 片 土 地 上 開 墾 的 情 形 與 現 象 除 了 文 字 上 的 史 料 之 外, 本 論 文 還 將 利 用 的 是 古 地 圖 做 為 參 考 的 資 料 其 中 使 用 最 多 的 就 是 由 杜 正 勝 取 名 的 民 番 界 址 圖, 這 張 古 地 圖 原 本 有 施 添 福 將 其 命 名 為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番 界 圖, 而 後 在 南 天 書 局 重 製 時 才 由 杜 正 勝 將 其 重 新 命 名, 而 本 文 所 採 用 的 名 稱 就 是 民 番 界 址 圖 這 張 古 地 圖 是 在 1991 年 四 月 由 中 研 院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 的 工 作 人 員 在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中 意 外 發 現 的, 其 內 容 與 其 他 留 下 來 的 清 代 古 地 圖 有 著 極 的 不 同 在 地 圖 中 有 著 紅 藍 兩 條 長 線, 其 中 有 部 分 區 域 為 紅 藍 兩 線 並 存, 但 藍 線 多 在 北 部, 而 紅 線 則 多 在 南 部 這 兩 條 線 的 功 能, 則 是 寫 在 地 圖 的 開 頭 : 圖 內 民 番 界 址, 以 紅 線 為 舊 定 界, 以 藍 線 為 新 定 界 台 鳳 諸 三 屬 用 紅 線, 源 其 舊 也 ; 淡 防 屬 向 無 通 身 畫 界, 只 山 口 設 碑 耳, 今 依 新 定 界 用 藍 線 ; 彰 屬 則 于 舊 界 之 外 間 置 新 界, 故 紅 藍 線 並 用 謹 分 別 繪 畫 如 左 35 透 過 在 卷 首 的 這 段 文 字, 可 以 知 道 這 張 地 圖 是 由 其 功 能 性, 也 就 是 將 民 番 兩 者 間 的 界 線 界 定 出 來 而 本 地 圖 的 可 能 繪 製 時 間, 則 是 有 施 添 福 透 過 圖 上 在 二 仁 溪 與 高 屏 溪 之 間 的 數 處 禁 地 來 斷 定 時 間 上 限 為 乾 隆 20 年 (1755) 下 限 年 代 則 是 利 用 鳳 山 縣 丞 的 位 置 與 竹 塹 城 北 的 員 山 仔 土 牛 來 斷 定 為 乾 隆 26 年 (1761) 春 加 上 圖 中 有 提 到 挖 掘 土 牛 的 文 句, 此 與 乾 隆 25 年 (1760) 時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所 奏 請 的 挖 掘 土 牛 時 間 符 合, 故 施 添 福 認 為 本 圖 最 有 可 能 的 年 代 便 是 在 乾 隆 25 年 上 下 36 由 於 本 論 文 研 究 時 空 斷 限 將 以 清 朝 乾 隆 中 期 至 晚 期 為 主, 故 可 能 向 前 及 向 後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南 天 :2003 施 添 福, 紅 線 與 藍 線 -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犯 界 圖, 清 代 台 灣 地 域 與 社 會 - 竹 塹 地 區 的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 新 竹 縣 : 竹 縣 文 化 局,2001), 頁

25 第 一 章 緒 論 各 延 昇 部 份 時 間 的 土 地 開 發 現 象, 以 求 能 更 完 整 的 呈 現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特 質 ; 至 於 空 間 範 圍 則 是 以 涵 蓋 在 兩 次 番 界 變 遷 的 地 區 為 主 ( 也 可 說 是 全 台 灣 的 番 界, 但 由 於 番 界 係 指 清 帝 統 範 圍, 之 外 的 空 間 或 許 不 在 其 認 定 的 統 範 圍 ) 至 於 研 究 方 法 則 以 歷 史 研 究 法 為 主, 著 重 資 料 之 收 集 解 讀 與 分 析, 藉 此 探 討 所 欲 呈 現 的 議 題 14

26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四 節 章 節 斷 限 與 研 究 方 法 本 篇 論 文 除 了 結 論 外, 計 畫 將 其 分 做 四 個 章 節 在 第 一 章 為 本 論 文 的 緒 論 首 先 是 簡 單 說 明 論 文 研 究 動 機 及 希 望 達 成 的 目 標, 以 表 達 本 文 的 問 題 意 識 接 著 定 義 本 文 的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斷 限, 並 說 明 選 擇 時 間 點 的 原 因 第 三 部 份 為 研 究 回 顧 與 史 料, 藉 由 前 人 所 曾 經 做 過 的 相 關 研 究, 找 尋 其 不 足 或 者 可 以 習 的 知 識 另 外 則 是 簡 單 介 紹 本 論 文 所 要 利 用 的 史 料 出 處 為 何, 並 說 明 史 料 性 質 與 運 用 方 法 第 四 部 份 是 研 究 方 法, 簡 單 說 明 本 文 是 利 用 傳 統 史 蒐 集 資 料 並 加 以 集 合 分 析, 並 且 說 明 本 論 文 如 何 斷 限 各 章 節, 並 為 各 章 節 作 簡 單 說 明 最 後 則 是 在 論 文 最 後 處 詳 列 論 文 的 參 考 書 目 而 在 章 節 的 斷 限 上, 本 文 所 採 取 的 方 式, 是 一 個 分 割 型 的 章 節 斷 限 將 台 灣 番 界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區 域, 然 後 再 將 其 分 為 三 段 中 區 域, 也 就 是 做 為 內 文 主 軸 的 三 章 ; 而 後 將 三 個 中 區 域 分 成 小 區 域 的 個 別 研 究, 以 此 成 為 每 章 中 的 各 個 小 節 透 過 每 一 個 區 域 內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分 析, 再 集 結 而 成 一 個 主 軸, 進 而 歸 結 出 在 台 灣 番 界 外 開 墾 可 能 的 特 殊 現 象 或 議 題 而 本 文 的 研 究 辦 法 是 採 取 傳 統 史 的 研 究 方 式, 利 用 整 理 史 料 與 前 人 研 究 後, 再 歸 納 出 可 能 的 問 題 並 討 論 之 本 文 所 採 取 的 方 式 : 第 一 步 除 了 為 每 一 章 節 的 區 域 做 區 域 的 界 定 之 外 還 會 在 進 入 區 域 開 發 前 先 致 說 明 在 該 區 域 內, 漢 人 開 發 前 便 存 在 的 原 住 民 分 布 的 略 情 形 ; 第 二 步 則 是 除 了 簡 單 介 紹 每 一 個 區 域 在 乾 隆 25 年 以 前 開 發 的 概 況, 藉 以 了 解 該 區 域 開 發 的 整 體 性, 說 明 進 入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前 因 ; 然 後 在 進 入 各 個 小 區 域 界 外 開 墾 的 現 象 探 討, 最 後 再 將 各 章 節 總 合 起 來 於 結 論 處 進 行 討 論 也 就 是 先 將 整 體 分 為 小 範 圍 分 析 之 後, 將 其 結 合 回 整 體 的 研 究 方 式, 而 每 一 章 的 狀 況 就 像 是 下 圖

27 第 一 章 緒 論 史 料 與 文 獻 前 人 研 究 界 定 各 節 區 域 範 圍 與 該 章 區 域 內 的 族 群 分 布 各 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探 討 各 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探 討 各 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探 討 總 結 各 章 區 域 內 界 外 開 墾 之 狀 況 圖 1-1: 各 章 節 分 析 流 程 圖 於 是 透 過 如 前 述 內 容 與 圖 1-1 的 研 究 方 式, 則 可 以 將 本 文 致 上 分 成 五 章 十 五 節 其 各 章 節 名 稱 如 下 :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第 二 節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斷 限 第 三 節 研 究 回 顧 與 史 料 第 四 節 章 節 斷 限 研 究 方 法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北 部 地 區 的 開 發 慨 況 第 二 節 台 北 盆 地 東 緣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三 節 桃 園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第 四 節 新 竹 苗 栗 近 山 一 帶 界 外 開 墾 16

28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中 部 地 區 的 開 墾 慨 況 第 二 節 台 中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三 節 南 投 集 集 地 區 的 問 題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南 部 地 區 的 開 墾 慨 況 第 二 節 嘉 南 地 區 的 番 界 與 禁 地 問 題 第 三 節 高 雄 羅 漢 內 外 門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四 節 屏 東 沿 山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五 章 結 論 其 中 第 一 章 內 容 已 經 在 前 面 說 明 過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界 外 侵 墾 講 述 北 台 灣 在 本 文 所 要 呈 現 的 乾 隆 25 至 53 年 (1760~1788) 間 番 界 外 之 開 墾, 目 前 所 能 了 解 的 將 以 三 峽 桃 園 以 及 新 竹 地 區 做 為 研 究 分 析 的 主 要 地 區 然 而 北 台 灣 的 番 界 界 線, 由 於 早 在 康 熙 48 年 (1709) 即 有 目 前 已 知 第 一 個 墾 號 陳 賴 張 請 墾 淡 北 地 區, 但 有 趣 的 是 在 台 北 盆 地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偏 北, 與 當 時 台 灣 開 發 重 心 的 台 南 地 區 距 離 較 遠, 於 是 乎 造 成 設 界 石 的 朱 一 貴 動 亂 並 沒 有 及 於 台 北 盆 地, 而 造 成 在 此 地 區 設 定 所 謂 的 界 碑 上 的 密 度 是 遠 低 於 中 南 部 區 域 所 以 北 部 地 區 作 為 本 文 番 界 起 點 在 其 周 圍 的 開 墾 狀 況, 也 將 是 本 章 所 希 望 能 夠 處 理 的 議 題 第 三 章, 主 要 是 討 論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發 的 問 題 則 是 將 角 度 轉 向 中 部, 這 段 期 間 中 部 的 變 化, 首 先 要 注 意 到 的 就 是 岸 裡 社 的 開 發, 另 一 個 部 分 就 是 漢 人 量 移 入 後, 各 種 名 目 的 界 外 開 墾 在 中 部 地 區 出 現, 有 像 是 軍 工 匠 首 的 越 界 招 佃 匠 丁 或 隘 丁 自 身 的 招 佃 有 的 是 自 己 前 往 開 墾, 也 有 的 是 招 佃 漢 人 前 往, 這 些 獨 特 的 土 地 開 墾 模 式 也 將 是 本 章 節 探 討 的 重 點 第 四 章, 紅 線 再 現 由 於 土 牛 的 挖 掘 主 要 是 以 淡 彰 區 域 為 主, 於 是 乎 以 南 部 為 主 要 的 探 討 地 區 在 地 圖 上 是 使 用 紅 線 來 繪 製 而 在 台 灣 的 南 部 地 區, 是 屬 於 較 早 開 發 的 區 域, 平 埔 族 的 漢 化 情 形 也 是 所 有 地 區 中 最 明 顯 尤 其 是 在 嘉 南 平 原 17

29 第 一 章 緒 論 東 側 沿 山 地 區, 使 得 這 段 區 域 的 番 界 反 而 沒 有 其 他 地 區 明 顯 主 要 是 在 屏 東 地 區, 有 因 為 鳳 山 八 社 遷 往 守 隘 的 因 素, 而 有 較 為 顯 著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也 就 是 本 章 所 要 主 要 探 討 的 對 象 最 後 為 結 論, 除 了 總 結 各 章 內 容 外, 將 藉 著 各 地 區 的 探 討, 重 新 整 理 乾 隆 中 期 以 來 台 灣 各 區 域 在 番 界 外 的 開 墾 情 形, 重 新 解 釋 關 於 界 外 不 得 開 墾 的 規 定 與 實 踐, 並 依 此 來 重 新 劃 定 所 謂 番 界 的 位 置 以 及 凸 顯 各 個 區 域 的 差 異 與 特 色 最 後, 則 是 對 因 資 料 不 足 或 個 人 能 力 所 不 及, 而 導 致 仍 舊 無 法 釐 清 之 處 及 未 來 可 能 的 精 進 之 處 稍 加 說 明, 以 此 總 結 本 文 18

30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區 域 斷 限 本 章 由 台 灣 北 部 起 始, 探 討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將 時 間 設 定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後, 並 以 此 作 為 時 間 軸 的 界 定 而 在 區 域 上 則 是 限 制 在 台 灣 北 部 於 是 必 須 先 界 定 本 章 所 要 討 論 的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限, 接 續 前 章 探 討 的 區 域 繼 續 向 南 延 伸, 將 探 討 的 區 域 劃 分 主 要 是 利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水 系 及 山 地 作 為 依 據, 於 是 由 藍 線 起 點 的 獅 球 嶺 一 路 向 南 延 伸 至 安 溪 的 北 岸 這 段 區 域, 將 其 界 定 為 本 章 所 稱 的 北 部 區 域 劃 分 區 域 的 方 式, 本 文 所 主 要 劃 分 的 依 據, 如 上 所 說 是 利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自 然 景 觀 為 主 於 是 區 域 的 分 界 可 能 不 與 今 日 行 區 域 相 同, 而 是 以 地 形 或 者 是 河 水, 來 作 為 本 章 節 區 域 分 析 的 依 據 在 獅 球 嶺 跟 安 溪 流 域 之 間 的 土 地, 根 據 陳 正 祥 的 台 灣 地 誌 所 說, 抵 可 以 將 其 分 為 基 隆 竹 東 丘 陵 屯 山 台 北 盆 地 林 口 台 地 桃 園 沖 積 扇 新 竹 平 原 及 苗 栗 丘 陵 等 區 域 37 而 本 章 所 要 討 論 的 區 域, 主 要 是 在 獅 球 嶺 及 安 溪 間 的 界 外 開 發 的 問 題 原 因 主 要 是 在 於 漢 人 開 發 的 過 程 中, 多 是 以 平 原 為 主 要 開 發 區 域, 由 於 平 原 開 發 日 漸 飽 和, 此 時 的 漢 人 開 發 只 好 往 靠 近 東 部 沿 山 地 區 尋 找 適 合 耕 地 但 是 府 為 了 限 制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的 交 往, 也 為 了 避 免 兩 造 發 生 爭 執, 自 半 線 以 北 以 山 溪 為 界, 其 無 山 溪 處, 亦 一 律 挑 溝 堆 土, 以 分 界 限 38 於 是 在 安 溪 以 北 的 這 個 區 域, 將 成 為 本 章 所 稱 的 北 部 區 域 並 且 依 照 水 系 及 開 墾 區 域 等 進 行 劃 分, 將 分 為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漢 溪 以 南 至 鳳 山 溪 以 北 鳳 山 溪 以 南 至 安 溪 以 北 等 三 區 域 如 若 配 合 今 日 行 區 域, 抵 上 就 是 今 天 的 台 北 縣 市 桃 園 縣 以 及 竹 苗 一 帶 39 以 下 將 配 合 此 三 區 域 進 行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討 論 區 域 內 的 族 群 分 布 在 安 溪 以 北 到 獅 球 嶺 以 南 的 這 個 區 域 中, 漢 人 除 要 面 對 在 清 朝 官 方 的 准 許 之 下 才 能 到 此 地 開 墾 的 問 題 之 外, 還 有 一 個 最 的 問 題, 就 是 在 於 與 原 先 居 住 在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誌 ( 台 北 市 : 南 天,1993), 頁 769 施 添 福, 台 灣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剳 記 ( 一 ), 台 灣 風 物 39 卷 2 期, 頁 95 如 就 此 區 域 劃 分 加 上 地 形 的 配 合, 地 形 上 致 是 區 分 為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林 口 台 地 及 桃 園 沖 積 扇 新 竹 帄 原 及 苗 栗 丘 陵 等 三 區 域 19

31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這 塊 土 地 生 活 的 原 住 民 的 關 係 在 本 區 域 內 的 原 住 民, 致 上 可 以 區 分 成 平 埔 族 與 高 山 族 兩 類 而 本 區 域 內 的 平 埔 族 在 分 布 上, 最 的 就 是 在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的 凱 達 格 蘭 (Ketagalan), 其 中 還 包 含 了 兩 支 凱 達 格 蘭 的 亞 群, 有 在 較 北 部 的 基 隆 貢 寮 與 淡 水 一 帶 的 馬 賽 (Basay), 以 及 較 為 偏 南 的 新 店 板 橋 一 帶 則 稱 之 為 雷 朗 (Luiling) 40 另 外 還 有 分 布 在 台 北 盆 地 南 方 與 桃 園 平 原 北 部 的 龜 崙 社 則 是 被 土 田 滋 認 為 獨 在 凱 達 格 蘭 之 外, 反 與 賽 夏 族 更 為 接 近 但 是 本 文 在 族 群 分 類 上, 主 要 是 採 用 李 壬 癸 的 分 類, 並 不 打 算 將 其 獨 出 來 41 另 外 還 有 在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為 主 的 道 卡 斯 (Taokas) 相 對 於 平 埔 族 的 複 雜, 本 區 域 內 的 高 山 族 分 布 則 是 簡 單 許 多 主 要 就 是 以 兩 個 族 為 主, 這 兩 族 分 別 為 泰 雅 族 (Atayal) 與 賽 夏 族 (Saisiat) 其 中 縱 橫 於 北 部 山 區 丘 陵 的 泰 雅 族, 有 因 為 區 域 的 因 素 可 以 細 分 為 各 社 群, 而 比 較 鄰 近 番 界 界 線 的 社 群 則 有 : 位 在 基 隆 河 上 游 北 港 溪 的 白 狗 群 (Xakut) 嵙 崁 溪 流 域 的 嵙 崁 群 安 溪 上 游 的 北 勢 群 甲 溪 中 游 的 南 勢 群 李 壬 癸, 台 灣 帄 埔 族 的 種 類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 台 北 市 : 玉 山 社,1996), 頁 只 是 為 了 在 區 域 劃 分 更 為 有 利, 將 龜 崙 社 群 挪 到 桃 園 地 區 再 討 論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 台 北 市 : 南 天,1935), 頁 頁 頁 頁

32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道 卡 斯 南 勢 群 賽 夏 泰 雅 北 勢 群 泰 雅 雷 朗 嵙 崁 群 凱 達 格 蘭 泰 雅 馬 賽 白 狗 群 泰 雅 圖 2-1: 台 灣 北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資 料 來 源 : 李 壬 癸, 台 灣 平 埔 族 的 種 類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頁 53-56;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頁 頁 頁 頁 ( 根 據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中 的 附 圖 修 改 ) 21

33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北 部 地 區 的 開 發 概 況 本 節 首 先 要 作 的, 就 是 先 就 北 部 區 域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開 發 的 狀 況 作 一 個 概 述, 藉 以 表 示 台 灣 漢 人 在 可 耕 地 減 少 下 逐 漸 向 番 界 挑 戰 而 要 探 討 的 北 部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的 開 發 現 象, 如 前 言 所 述 並 非 完 全 依 照 現 今 行 區 域 的 劃 分 來 區 別 所 參 考 的 劃 分 方 式, 除 了 當 時 的 縣 廳 界 線 之 外, 還 包 括 利 用 天 然 地 形 以 及 漢 番 庄 社 的 所 在, 以 及 同 一 社 群 或 族 群 的 整 合 以 便 將 所 劃 分 的 區 域 再 利 用 古 今 地 圖 的 對 照, 及 其 所 呈 現 的 街 庄 與 地 形 特 色 作 為 分 析 的 方 式 首 先 關 於 台 北 盆 地 的 開 發, 最 早 可 以 追 溯 到 荷 蘭 時 代, 漢 人 在 1644 年 就 已 經 取 得 荷 蘭 人 的 准 許, 在 基 隆 淡 水 一 帶 開 墾 在 1648 年 時 更 引 進 牛 隻, 有 打 算 進 行 更 精 細 的 開 墾 43 而 在 鄭 氏 王 時 期, 經 過 者 推 敲, 則 以 洪 楊 二 族 人 在 基 隆 淡 水 一 帶 的 開 發 較 為 可 信 44 但 是 不 論 是 荷 蘭 時 代 或 是 鄭 氏 王 時 代, 在 北 部 地 區 的 開 發, 都 只 能 算 是 比 較 零 星 的 開 發 要 比 較 有 規 模 的 開 墾, 要 到 清 朝 取 得 台 灣 之 後, 才 陸 續 出 現 規 模 的 開 發 然 而 清 朝 的 理 態 度 較 為 消 極, 故 原 先 官 方 並 不 鼓 勵 百 姓 到 北 台 灣 發 展 但 是 隨 著 中 南 部 的 土 地 逐 漸 開 發 飽 和, 加 上 康 熙 44 年 (1705) 起 遇 到 接 連 的 饑 荒 與 天 災, 官 方 由 於 有 收 賦 的 壓 力, 於 是 除 了 禁 止 種 植 甘 蔗 外, 也 逐 漸 放 寬 對 於 北 部 地 區 的 請 墾 要 求 45 除 了 早 年 的 零 星 開 墾 之 外, 在 康 熙 48 年 (1709) 由 戴 歧 伯 陳 逢 春 陳 憲 伯 賴 永 和 與 陳 天 章 等 五 人 成 陳 賴 章 墾 號, 向 當 時 的 諸 羅 縣 事 宋 永 清 請 墾 上 淡 水 社 的 佳 臘 地 區, 是 台 北 盆 地 目 前 已 知 也 最 早 的 開 墾 契 約, 並 由 此 開 始 台 北 地 區 開 發 進 入 快 速 成 長 46 而 在 這 張 陳 賴 章 的 墾 單 中, 除 了 一 般 墾 單 會 有 標 明 的 四 至, 也 就 是 表 明 東 西 南 北 四 個 方 位 的 界 線 之 外, 在 宋 永 清 給 於 康 熙 48 年 發 給 陳 賴 章 的 這 張 墾 單 中 可 以 發 現, 既 然 是 官 府 許 可 的 開 墾 行 為, 曹 永 和, 荷 據 時 期 台 灣 開 發 史 略, 台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聯 經,1979), 頁 64 尹 章 義, 台 北 帄 原 拓 墾 史 研 究 ( ), 台 灣 開 發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聯 經,1989), 頁 尹 章 義 認 為 在 伊 能 嘉 矩 所 著 的 清 領 以 前 台 灣 の 台 北 地 方 與 台 灣 文 化 志 中, 許 多 有 關 鄭 氏 王 時 期 的 北 部 開 發, 多 是 有 誤 依 據 其 的 考 證, 僅 有 楊 洪 二 姓 族 人 的 開 發 是 比 較 可 以 採 信 的 陳 培 桂 纂 輯, 淡 水 廳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470 在 淡 水 廳 志 中 是 紀 錄 從 康 熙 44 年 起 有 年 饑 荒, 而 50 年 則 是 遇 上 地 震 與 颱 風 溫 振 華, 清 代 台 灣 淡 北 地 區 的 拓 墾, 台 灣 風 物 55 卷 3 期, 頁 28 22

34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那 麼 開 墾 的 範 圍 中, 是 不 可 以 與 番 社 的 土 地 重 疊 契 字 上 是 這 樣 說 明 : 四 至 竝 無 妨 礙 民 番 地 界 現 在 招 佃 開 墾, 合 情 稟 叩 金 批 准 給 單 示, 以 便 報 墾 陞 科 等 情 ; 業 經 批 准 行, 查 票 著 該 社 社 商 通 事 土 官 查 勘 確 覆 去 後 47 從 上 面 幾 行 字 便 不 難 發 現, 確 實 當 時 的 官 府 因 為 饑 荒 所 造 成 的 問 題, 所 以 願 意 開 放 北 部 地 區 予 墾 戶 去 招 佃 開 墾 不 過 官 府 所 必 須 禁 止 的 事 項, 就 是 嚴 格 禁 止 漢 人 與 番 人 之 間 的 交 流 ( 熟 番 與 生 番 皆 禁 止 ) 其 實 這 一 點, 是 與 上 述 所 說 過 的 清 府 消 極 台 的 策 是 有 關 的 因 為 清 朝 的 理 態 度 較 為 消 極, 所 以 致 上 不 希 望 台 灣 發 生 變 動 所 以 官 方 對 於 漢 人 與 平 埔 族 間, 則 是 採 取 隔 離 的 方 式, 以 避 免 雙 方 接 觸 過 近 而 發 生 社 會 動 亂 台 北 盆 地 週 邊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過 程 中, 陸 陸 續 續 有 許 多 漢 人 移 民 移 居 到 此 地 開 墾 而 在 開 墾 的 過 程 中, 雖 然 官 方 的 態 度 是 禁 止 漢 番 往 來, 不 過 當 移 民 漢 人 數 量 超 越 無 主 可 耕 地 所 能 負 荷 的 範 圍 之 後, 即 使 官 方 嚴 格 禁 止, 但 為 了 生 存 下 去 的 人, 便 往 往 會 將 眼 光 投 射 在 屬 於 平 埔 族 的 土 地, 而 詳 細 的 情 形 則 是 在 後 面 再 來 敘 述 不 過 台 北 盆 地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其 發 展 是 十 分 快 速 的 如 若 利 用 村 庄 的 變 化, 也 許 可 以 多 少 看 出 一 些 開 發 的 情 形 在 陳 賴 章 獲 得 墾 照 的 八 年 後, 也 就 是 康 熙 56 年 (1717) 成 書 的 諸 羅 縣 志 記 載, 在 當 時 的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尚 未 有 漢 人 村 庄 出 現 48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台 北 盆 地 便 陸 續 有 許 多 聚 落 先 後 誕 生 像 是 在 乾 隆 7 年 由 台 灣 道 按 察 使 司 副 使 劉 良 壁 所 纂 修 的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就 有 提 到 當 時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已 經 有 除 了 關 渡 北 投 奇 里 岸 八 芝 蓮 林 加 臘 圭 母 子 灣 與 永 興 等 盆 地 內 等 庄 之 外, 已 經 成 長 到 了 二 十 個 莊 49 到 了 乾 隆 29 年 (1764) 的 余 文 儀 編 寫 的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則 是 一 口 氣 成 長 到 六 十 一 個 莊 落, 顯 現 在 漢 人 移 民 開 墾 下, 台 北 盆 地 週 邊 內 人 口 量 增 加 50 而 其 中 台 北 盆 地 內 高 賢 編 著, 台 北 古 契 字 集 ( 台 北 市 :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2002), 頁 11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根 據 諸 羅 縣 志 的 記 載, 最 北 的 庄 為 半 線 庄 而 當 時 在 台 北 盆 地 週 邊 的 皆 為 番 社, 計 有 內 北 投 社 麻 少 翁 社 武 朥 灣 社 浪 泵 社 擺 接 社 雞 柔 社 雞 籠 社 金 包 里 社 及 山 朝 社 劉 良 璧,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除 了 在 台 北 盆 地 內 的 七 個 庄 外, 尚 有 八 里 坌 滬 尾 屯 竿 蓁 林 瓦 笠 興 仔 武 朥 灣 興 直 加 里 珍 擺 接 山 腳 八 里 坌 仔 海 山 等 庄 余 文 儀,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7), 頁

35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也 由 七 個 村 庄 一 口 氣 提 升 至 二 十 二 個 村 庄, 足 可 見 開 發 之 迅 速 51 另 外, 在 這 些 街 庄 的 成 亦 可 以 觀 察 出 本 地 區 的 街 庄 是 由 淡 水 河 流 域 的 下 游 逐 漸 往 中 游 延 伸, 是 與 早 期 墾 戶 所 請 墾 的 區 域 有 關 也 顯 示 本 區 域 的 開 墾 是 以 淡 水 河 下 游 作 為 首 先 開 發 區 域, 後 才 逐 漸 向 盆 地 外 環 周 圍 以 及 淡 水 河 上 游 地 區 開 發 52 桃 園 地 區 的 開 墾 情 況, 在 康 熙 22 年 (1683) 清 廷 取 得 台 灣 之 後, 如 同 前 述, 府 並 不 鼓 勵 漢 人 往 北 部 發 展, 於 是 呈 現 在 桃 園 的 人 文 景 觀, 也 許 可 以 形 容 是 一 片 荒 蕪 在 康 熙 29 年 (1690) 成 書 的 台 灣 府 志 中 就 形 容 到 : 南 嵌 竹 塹 之 間, 山 深 水 闊, 外 番 錯 襍, 亦 草 竊 之 淵 藪 53 就 是 致 在 敘 述 當 時 的 桃 園 地 區, 尚 未 有 漢 人 進 行 開 發 所 能 看 到 的, 就 是 山 水 遼 闊 的 自 然 景 觀, 以 及 生 活 在 其 中 的 原 住 民 如 此 的 景 象, 七 年 後 康 熙 36 年 時, 郁 永 河 抵 台 往 淡 水 地 區 採 磺 時, 仍 舊 沒 有 多 少 改 變 遂 留 王 君 竹 塹 社, 余 復 馳 至 南 崁 社 宿 自 竹 塹 迄 南 崁 八 九 十 里, 不 見 一 人 一 屋, 求 一 樹 就 蔭 不 得 ; 掘 土 窟, 置 瓦 釜 為 炊, 就 烈 日 下, 以 澗 水 沃 之, 各 飽 一 餐 途 中 遇 麋 鹿 麞 麚 逐 隊 行, 甚 夥, 驅 獫 猲 獟 獲 三 鹿 既 至 南 崁, 入 深 箐 中, 披 荊 度 莽, 冠 履 俱 敗 : 直 狐 之 窟, 非 人 類 所 宜 至 也 54 一 樣 敘 述 著 竹 塹 到 南 崁 間 的 地 景, 郁 永 河 所 形 容 的 樣 子 更 加 荒 蕪 一 人 一 屋 一 樹 都 不 復 見, 僅 有 麋 鹿 等 物, 實 不 宜 人 所 居 一 直 到 康 熙 晚 期 之 際, 桃 園 地 區 依 舊 是 一 塊 未 開 發 的 處 女 地, 在 諸 羅 縣 志 中 記 載 : 竹 塹 過 鳳 山 崎, 一 望 平 蕪 ; 捷 足 者 窮 日 之 力, 乃 至 南 嵌 時 有 野 番 出 沒, 沿 路 無 村 落, 行 者 亦 鮮 ; 孤 客 必 倩 熟 番 持 弓 矢 為 護 而 後 行 野 水 縱 橫, 或 厲 或 揭, 俗 所 云 九 十 九 溪 也 遇 陰 雨, 天 地 昏 慘, 四 顧 悽 絕 ; 然 諸 山 秀 拔, 形 勢 似 漳 泉 若 碁 置 村 落 設 備 禦, 因 而 開 闢 之, 可 得 良 田 數 千 頃, 就 是 在 說 明 桃 園 地 區 雖 然 看 似 荒 蕪, 但 其 極 具 開 發 之 潛 力 55 隨 著 清 府 逐 漸 放 寬 人 民 北 上 開 墾, 在 康 熙 晚 期 賴 科 進 入 蘆 竹 地 區 開 始 開 墾 之 後, 桃 園 地 區 的 拓 墾 便 開 始 快 速 成 長 56 若 用 漢 人 街 庄 的 方 法 來 檢 驗 漢 人 開 墾 溫 振 華, 台 北 市 志 沿 革 志 城 市 篇 ( 台 北 市 :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1988), 頁 溫 振 華, 清 代 台 灣 淡 北 地 區 的 拓 墾, 台 灣 風 物 55 卷 3 期, 頁 18 蔣 毓 英,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4), 頁 264 郁 永 和, 裨 海 紀 遊 ( 台 北 市 : 遠 流,2005), 頁 28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357 盛 清 沂,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上 ), 台 灣 文 獻 31 卷 4 期, 頁

36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的 成 效, 則 可 以 發 現 在 乾 隆 7 年 (1742) 的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中, 桃 園 地 區 已 經 出 現 了 坑 仔 虎 茅 奶 笏 澗 仔 歷 甘 棠 等 五 個 庄 從 賴 科 進 入 開 墾 到 此 時 不 過 二 十 餘 年, 可 見 本 區 開 展 之 速 57 而 在 桃 園 地 區 能 如 此 迅 速 發 展, 除 了 前 述 土 地 極 具 發 展 潛 能 之 外, 還 加 上 水 利 設 施 的 配 合, 才 能 有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本 地 區 最 重 要 的 水 利 設 施 則 為 乾 隆 6 年 (1741) 的 霄 裏 圳 以 及 乾 隆 13 年 (1748) 的 靈 潭 陂 為 主 要 之 水 利 設 施, 其 開 鑿 及 灌 溉 範 圍 如 淡 水 廳 志 所 述 : 靈 潭 陂, 在 桃 澗 堡, 距 廳 北 五 十 里 乾 隆 十 三 年, 霄 裏 通 事 知 母 六 招 佃 所 置 其 水 灌 溉 五 小 莊 黃 泥 塘 等 田 甲 相 傳 昔 旱, 莊 佃 禱 雨 於 此 即 應, 故 名 霄 裏 圳, 在 桃 澗 堡, 距 廳 北 六 十 餘 里 乾 隆 六 年, 業 戶 薛 奇 龍 同 通 事 知 母 六 集 佃 所 置 其 水 由 山 腳 泉 水 孔 開 導 水 源, 灌 溉 番 仔 寮 三 塊 厝 南 興 莊 棋 盤 厝 八 塊 厝 山 腳 莊 共 六 莊 田 甲 水 額 十 分 勻 攤, 番 佃 六 漢 佃 四 內 有 陂 塘 小 四 口 乾 隆 年 間, 因 新 興 莊 田 園 廣 闊, 水 不 敷 額, 佃 戶 張 子 敏 游 耀 南 等 向 通 事 別 給 馬 陵 埔 陰 窩, 開 鑿 一 圳 引 接 之 58 而 到 乾 隆 25 年 以 前, 桃 園 地 區 的 開 墾 就 已 經 來 到 今 天 的 八 德 平 鎮 龍 潭 等 地, 已 經 十 分 靠 近 番 界 區 域 其 他 桃 園 地 區 主 要 的 開 墾 情 形, 茲 整 理 於 表 2-1 表 2-1: 乾 隆 25 年 前 桃 園 地 區 開 墾 概 況 開 墾 者 開 墾 區 域 ( 今 日 地 名 ) 時 間 賴 科 - 墾 號 陳 和 議 蘆 竹 康 熙 52 年 (1713) 郭 光 天 - 墾 戶 鄭 郭 圖 園 中 壢 雍 乾 之 際 業 戶 薛 啟 隆 桃 園 市 乾 隆 2 年 (1737) 梅 縣 人 宋 來 平 鎮 乾 隆 9 年 (1744) 漢 佃 李 旺 中 壢 乾 隆 15 年 (1750) 資 料 來 源 : 盛 清 沂,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上 ), 台 灣 文 獻 31 卷 4 期 ; 陳 世 榮, 清 代 北 桃 園 的 開 發 與 地 方 社 會 建 構 中 央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9; 陳 鴻 圖, 台 灣 水 利 史 ( 台 北 市, 五 南,2009), 頁 而 往 南 的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則 是 類 似 台 北 桃 園 地 區, 在 清 府 初 領 有 台 灣 之 際 都 尚 未 有 規 模 的 漢 人 開 墾, 雖 然 有 零 星 的 開 發, 但 在 番 害 之 下 而 拋 荒 在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中, 說 明 在 本 區 域 內 記 載 最 早 的 墾 戶 是 康 熙 中 期 來 到 台 灣 的 泉 州 籍 墾 戶 王 世 傑, 在 康 熙 35 年 (1696) 取 得 竹 北 一 堡 的 第 三 區 及 第 六 區 內 的 楊 竂 庄 浸 水 庄 油 車 港 庄 十 塊 寮 庄 糠 榔 庄 埔 頂 庄 赤 土 崎 庄 地 方 的 墾 照, 並 召 集 劉 良 璧,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陳 培 桂 篡 輯, 淡 水 廳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37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漢 佃 前 來 開 墾 59 而 在 王 世 傑 開 墾 竹 塹 的 同 時, 有 另 一 位 開 發 者 則 是 同 樣 來 自 泉 州 的 汪 其 楚 汪 其 楚 在 康 雍 之 際 來 到 竹 塹 地 區, 沿 著 鳳 山 溪 北 上 60 開 闢 公 館 崎 荒 埔, 也 就 是 今 天 的 桃 園 縣 新 豐 鄉, 並 在 雍 正 13 年 (1735) 與 眾 人 合 組 汪 仰 詹 墾 號, 創 置 萃 豐 莊 61 根 據 施 添 福 利 用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中 得 到 資 料 分 析 後 所 製 成 的 表 2-2, 則 可 以 致 觀 察 到 在 竹 塹 地 區 先 後 開 墾 的 年 代 62 表 2-2: 竹 塹 地 區 墾 區 莊 的 始 墾 者 和 始 墾 年 代 ( 乾 隆 6 年 以 前 ) 莊 名 ( 墾 區 名 ) 始 墾 者 始 墾 年 代 竹 塹 街 王 世 傑 康 熙 五 十 年 前 後 北 莊 王 世 傑 康 熙 五 十 年 前 後 南 莊 ( 隆 恩 息 莊 ) 王 佐 康 熙 五 十 年 前 後 貓 兒 錠 莊 郭 亦 榮 雍 正 11 年 (1733) 翠 ( 萃 ) 豐 莊 汪 仰 詹 汪 其 楚 雍 正 13 年 (1735) 中 港 莊 雍 正 年 間 資 料 來 源 : 施 添 福, 清 代 竹 塹 地 區 的 墾 區 莊 : 萃 豐 莊 的 設 和 演 變, 清 代 台 灣 地 域 與 社 會 - 竹 塹 地 區 的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 新 竹 縣 : 竹 縣 文 化 局,2001), 頁 41 將 在 桃 園 地 區 的 墾 莊 拿 掉 之 後, 可 以 發 現 在 康 熙 年 間 到 雍 正 年 間 竹 塹 地 區 的 開 發 已 經 有 十 足 的 發 展, 而 且 發 展 的 方 式 是 獨 特 的 即 是 所 謂 的 墾 區 莊 開 墾 模 式, 這 樣 的 一 個 模 式 提 供 了 一 個 穩 定 的 力 量 當 竹 塹 地 區 兩 端 的 南 崁 和 中 港 一 帶 發 生 分 類 械 鬥 的 時 候, 使 得 這 些 墾 莊 區 能 夠 倖 免 於 難, 顯 現 墾 區 莊 的 開 墾 與 社 會 的 穩 定 性 之 間, 存 在 著 一 定 的 關 係 相 較 於 新 竹 地 區 在 康 熙 中 晚 期 就 陸 續 開 始 有 墾 戶 及 合 股 式 的 拓 墾 方 式 從 事 開 墾, 苗 栗 地 區 的 開 發 反 而 是 在 乾 隆 初 年 進 入 規 模 的 開 墾 與 一 般 想 法 中, 台 灣 的 開 發 進 程 為 由 南 到 北 的 觀 念 相 比 之 下, 在 新 竹 南 方 的 苗 栗 地 區 反 而 較 晚 開 發, 是 明 顯 與 這 個 由 南 向 北 的 趨 勢 相 反 會 出 現 這 樣 子 的 狀 況, 或 許 與 以 下 所 提 的 理 由 有 關 首 先 當 時 的 台 灣 開 發 多 是 由 中 沿 海 的 移 民 越 過 黑 水 溝 後 來 台 開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一 篇 ( 台 北 市 : 南 天,1998), 頁 13 王 世 傑 所 請 墾 區 域 概 為 竹 塹 東 門 街 至 暗 街 仔, 也 就 是 今 天 的 新 竹 市 東 門 里 一 帶 鳳 山 溪 在 今 日 桃 園 縣 與 新 竹 縣 之 間 施 添 福, 清 代 竹 塹 地 區 的 墾 區 莊 : 萃 豐 莊 的 設 和 演 變, 清 代 台 灣 地 域 與 社 會 - 竹 塹 地 區 的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頁 48 同 上 註, 頁 57 26

38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墾, 而 康 熙 末 年 的 上 岸 處, 北 多 為 竹 塹, 中 由 鹿 港 上 岸, 以 至 於 夾 在 其 中 的 苗 栗 開 發 較 晚 二 則 為 苗 栗 地 區 多 為 丘 陵, 與 傳 統 漢 人 尋 求 適 合 農 作 的 平 原 地 形 不 符 三 則 是 受 到 苗 栗 丘 陵 區 域 的 番 害 所 阻, 尤 其 是 在 丘 陵 東 部 的 泰 雅 族 北 勢 群, 可 能 是 造 成 本 區 域 較 晚 開 發 的 原 因 於 是 本 區 到 康 熙 50 年 (1711) 才 有 漳 州 人 張 徽 揚 在 竹 南 的 公 館 一 帶 進 行 開 墾, 然 後 則 是 雍 正 晚 期 則 有 六 姓 移 民 在 房 裡 溪 北 部 承 墾 苑 裡 社 北 勢 區 域 的 土 地 63 而 在 進 入 乾 隆 朝 之 後, 苗 栗 地 區 則 開 始 有 較 多 的 漢 人 進 入 拓 墾, 如 包 含 在 乾 隆 元 年 (1736) 的 十 一 姓 粵 人 進 入 通 霄 一 帶 開 墾 以 及 泉 州 人 林 耳 順 於 乾 隆 4 年 (1739) 以 及 隔 年 的 張 翁 林 三 姓 閩 人 先 後 與 中 港 社 番 約 開 墾 64 以 下 則 是 將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的 主 要 開 發 者 整 理 如 表 2-3 如 此 簡 單 了 解 北 部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的 開 發 概 況 之 後, 以 下 將 同 樣 利 用 分 區 的 方 式 進 行 各 區 域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至 53 年 (1788) 間 界 外 開 墾 問 題 的 探 究 抵 是 今 天 苑 裡 鎮 北 部 盛 清 沂,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下 ), 台 灣 文 獻 32 卷 1 期, 頁

39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表 2-3: 乾 隆 25 年 前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開 墾 概 況 開 墾 者 開 墾 區 域 ( 今 日 地 名 ) 時 間 泉 州 人 王 世 傑 新 竹 市 康 熙 中 期 泉 州 人 汪 淇 楚 - 墾 號 汪 仰 詹 新 竹 市 新 豐 康 雍 之 際 三 溪 人 徐 鵬 新 豐 雍 正 3 年 (1725) 潘 復 和 王 德 珪 - 墾 號 王 春 承 竹 北 乾 隆 2 年 (1737) 竹 塹 社 番 衛 阿 貴 新 埔 乾 隆 12 年 (1747) 竹 塹 社 番 衛 開 業 錢 子 白 新 埔 湖 口 乾 隆 15 年 (1750) 饒 平 人 林 欽 堂 林 先 坤 竹 北 乾 隆 17 年 (1752) 彰 州 人 張 徽 揚 竹 南 康 熙 50 年 (1711) 蔡 尤 李 郭 毛 陳 六 姓 苑 裡 雍 正 末 期 粵 籍 十 一 姓 人 通 霄 乾 隆 1-2 年 ( ) 泉 州 人 林 耳 順 頭 份 乾 隆 4 年 (1739) 通 事 鍾 啟 宗 後 龍 乾 隆 6 年 (1741) 漢 佃 徐 元 輝 通 霄 乾 隆 11 年 (1746) 漢 佃 徐 盛 後 龍 乾 隆 12 年 (1747) 漢 佃 徐 煥 創 等 人 後 龍 乾 隆 16 年 (1751) 陸 豐 人 劉 寬 恩 西 湖 乾 隆 17 年 (1752) 資 料 來 源 : 盛 清 沂,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上 ), 台 灣 文 獻 31 卷 4 期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下 ), 台 灣 文 獻 32 卷 1 期 28

40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二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後 台 北 盆 地 東 緣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本 節 開 始 將 討 論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後, 至 乾 隆 53 年 (1788) 間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形 首 先 要 進 行 的, 就 是 進 行 番 界 位 置 的 標 定 而 本 文 所 採 用 的 方 式 是 利 用 乾 隆 25 年 (1760) 的 民 番 界 址 圖, 所 呈 現 的 藍 線 界 內 外 的 地 點 來 進 行 地 點 的 選 定 但 山 水 式 的 地 圖 在 描 繪 上, 勢 必 有 其 誤 差 則 必 須 依 據 圖 上 的 地 形 與 相 對 位 置, 如 前 所 言, 本 節 是 以 台 北 盆 地 東 部 的 靠 山 地 區 作 為 分 析 的 對 象 同 時 再 利 用 可 能 幾 近 同 時 期 繪 製 的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中 的 聚 落 以 及 地 景 與 其 作 一 些 分 析 比 對 於 是 觀 察 民 番 界 址 圖 後, 在 該 地 圖 所 呈 現 的 藍 色 界 線, 北 界 是 由 雞 籠 山 尾 的 獅 球 嶺 為 界 線 起 點, 經 峯 仔 峙 接 南 港 仔 山 後 以 新 店 溪 為 天 然 界 線, 進 入 坪 林 地 區, 接 著 沿 秀 朗 庄 ( 台 北 之 南, 新 店 溪 西 南 側, 中 和 以 東 ) 65 南 勢 角 庄 (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接 近 南 邊 丘 陵 ) 66 青 小 坑 庄 ( 筆 者 推 測 為 青 潭, 新 店 溪 東 岸 小 支 流 ) 67 海 山 庄 ( 台 北 盆 地 西 南 側, 約 今 日 土 城 三 峽 鶯 歌 一 帶 ), 68 後 接 漢 溪 界 至 尖 山, 並 以 尖 山 作 為 本 節 討 論 區 域 的 終 點, 如 圖 2-2 圖 2-2: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獅 球 嶺 至 鶯 歌 尖 山 段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則 根 據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地 形 水 文 以 及 地 景 聚 落 等 來 與 今 天 地 圖 進 行 描 繪, 起 點 同 樣 是 獅 球 嶺, 沿 著 山 腳 並 將 峯 仔 峙 畫 在 界 外, 再 越 過 基 隆 河 後 沿 著 山 腳 接 到 南 港 仔 山 過 南 港 仔 山 往 南 則 是 要 沿 著 河 川, 但 是 在 今 天 的 衛 星 地 圖 上 我 們 已 經 無 法 找 到 這 條 河 道 本 文 是 依 照 土 牛 多 沿 山 腳 或 者 河 道 的 特 性, 依 山 腳 後 銜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 北 市 : 南 天,1993), 頁 156 同 上 註, 頁 193 同 上 註, 頁 188 同 上 註, 頁

41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接 景 美 溪 但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是 被 兩 條 河 流 所 包 圍, 這 與 我 們 今 日 所 理 解 之 地 形 有 極 差 異, 如 圖 2-3 於 是 在 另 外 對 照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之 後, 可 以 發 現 在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中 的 坪 林 地 區 並 未 被 兩 條 河 流 所 包 圍, 而 是 左 右 兩 側 各 有 一 條 河 川, 如 圖 2-4 圖 2-3: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圖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

42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2-4: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圖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複 印,2009 與 今 日 河 川 對 照, 則 可 以 得 知 左 側 為 景 美 溪 右 側 為 新 店 溪 而 往 後 則 是 在 沿 著 山 腳 接 漢 溪 後 到 達 尖 山, 也 就 是 今 天 鶯 歌 一 帶 69 利 用 這 樣 了 解 之 後, 我 們 可 以 在 今 日 的 地 圖 上, 畫 出 番 界 所 在 的 位 置, 能 夠 更 加 瞭 解 番 界 的 位 置, 如 圖 2-5 以 及 熟 悉 番 界 兩 端 的 區 域, 進 而 探 究 其 開 發 的 現 象 69 尖 山 在 今 天 鶯 歌 一 帶, 今 日 仍 留 有 尖 山 路 尖 山 埔 路 等 地 名 31

43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2-5: 台 北 盆 地 東 緣 番 界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自 行 繪 製 致 上 來 說, 這 個 區 域 的 平 埔 族 社 群 是 以 凱 達 格 蘭 族 為 主, 於 是 便 將 討 論 的 重 點 放 在 這 個 族 群 之 上 於 是 尖 山 周 邊 的 龜 崙 社 ( 新 莊 桃 園 交 接 處 ) 霄 里 社 則 是 到 下 一 節 論 述, 也 正 是 因 為 這 兩 個 社 是 否 為 凱 達 格 蘭 族 則 另 有 其 他 意 見 但 為 了 研 究 方 面, 故 在 區 域 的 分 段 上 將 其 歸 到 桃 園 地 區 再 做 討 論 70 如 前 所 說,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最 北 的 位 置 是 以 獅 球 嶺 作 為 番 界 的 起 點, 而 在 圖 上 可 以 看 見 在 界 線 外 的 聚 落 為 三 貂 社, 在 連 接 的 第 一 個 地 名 則 是 峯 仔 崎, 則 是 可 以 在 另 一 張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找 到 峰 仔 峙 社 為 對 照, 而 如 今 峯 仔 峙 的 確 切 位 置 已 經 不 可 考, 然 而 這 個 社 名 仍 然 存 在, 而 這 個 舊 地 名 就 位 於 汐 止 地 區 71 而 在 其 旁 也 有 字 解 釋 這 個 位 置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 帄 埔 族 史 篇 ( 北 ) ( 南 投 市 : 省 文 獻 會, 2001), 頁 134 將 龜 崙 人 與 南 崁 四 社 產 生 相 對 應 關 係 是 為 近 代 術 分 類 的 產 物 ; 而 另 將 龜 崙 視 為 獨 族 群 則 是 土 田 滋 利 用 其 所 收 集 的 字 彙, 發 現 較 近 於 賽 夏 族 翁 佳 音, 台 北 古 地 圖 考 釋 (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鄕,2006), 頁 39; 另 一 方 面 在 污 止 地 區 還 留 有 峰 仔 崎 的 舊 地 名, 可 能 就 是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將 峰 仔 崎 的 崎 誤 植 為 峙 而 成 32

44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離 內 山 十 里, 離 生 番 八 十 里, 係 界 外 禁 地 72 透 過 上 面 的 文 字 跟 圖 象 都 顯 示, 在 這 個 區 域 的 土 地, 是 歸 劃 在 界 外 的 區 域, 為 禁 止 開 墾 的 區 域, 如 圖 2-6 圖 2-6: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峯 仔 崎 禁 地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但 是 官 方 的 限 制, 在 地 方 上 並 沒 有 辦 法 徹 底 的 執 行, 可 以 在 契 約 文 書 上 還 是 看 到 這 個 區 域 被 開 墾 的 情 形, 該 契 約 如 下 : 仝 合 約 字 人 曾 文 烽 魏 士 標 蔡 光 登 鄒 成 光 等, 因 缺 乏 田 園 耕 種, 本 年 相 議, 合 夥 連 財, 仝 向 與 攸 峙 二 社 土 目 副 土 等, 就 總 給 贌 墾 得 保 長 坑 樹 林 埔 地 壹 所, 經 已 墾 單 內 四 至 載 明 因 參 拾 參 年 間 土 目 加 里 卒, 先 抽 出 贌 給 犁 分 肆 張 半 在 內, 係 曾 魏 蔡 劉 等 除 外, 其 餘, 墾 單 內 總 贌 林 地, 多 寡 係 是 此 合 同 內 四 人 夥 記 應 分 肆 股 均 分, 不 得 私 心 圖 佔 ; 或 地 美 惡 高 低, 苦 樂 共 分, 截 長 補 短, 不 敢 生 端 事 倘 遇 官 府 衙 門 往 來 查 勘 土 牛 溝, 科 派 費 用, 肆 股 同 心 協 力 攤 出, 不 敢 推 委, 亦 不 得 擅 自 私 相 授 受, 恐 口 無 憑, 仝 合 同 肆 張 壹 色, 各 執 壹 紙, 永 炤 批 明 墾 單 係 是 夥 記 曾 文 峰 收 管, 再 炤 行 73 乾 隆 參 拾 肆 年 正 月 日 給 約 字 人 曾 文 烽 魏 士 標 蔡 光 登 鄒 成 光 從 上 面 這 張 契 字 可 以 看 到, 曾 文 烽 等 人 由 於 缺 乏 土 地, 於 是 向 塔 塔 攸 及 峯 仔 崎 兩 社 承 租 土 地 進 行 開 墾 而 這 塊 土 地 位 在 保 長 坑, 也 就 是 在 今 天 汐 止 與 五 堵 之 間, 根 據 圖 上 位 置, 正 是 屬 於 在 界 外 的 區 域 74 而 且 除 了 在 本 區 域 開 墾 工 本 自 備 之 外, 還 要 負 擔 官 員 勘 查 土 牛 的 費 用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高 賢 編, 臺 北 古 契 字 三 集 ( 臺 北 市 :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2005), 頁 261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頁

45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同 樣 的 在 一 年 之 後, 又 可 以 看 到 在 峰 仔 崎 ( 以 下 契 約 則 植 為 蜂 仔 峙 ) 地 區, 被 金 圭 貂 三 社 一 同 招 漢 佃 前 來 開 墾 : 杜 賣 盡 根 契, 北 港 等 社 通 事 昇 舉, 金 包 里 社 土 目 甘 望 雲, 圭 籠 社 土 目 利 加 力, 三 貂 社 土 目 腳 準 等, 承 祖 遺 下, 有 鹿 場 一 所 土 名 蜂 仔 峙, 緣 界 內 被 鄰 引 佃 開 墾, 經 控 訴 還 在 案, 併 與 鄰 番 定 界, 約 分 收, 各 收 有 憑 舉 等 會 議 : 三 社 均 乏 口 糧, 不 若 將 林 埔 依 例 招 墾, 年 收 多 寡 稅 租, 三 社 均 分, 分 給 口 糧, 免 被 侵 越 控 究 茲 有 蕭 秉 忠 前 來 開 墾, 時 酒 禮 墾 完 足, 就 界 內 圭 籠 港 仔 口 八 堵 莊, 踏 出 林 埔 ㄧ 所 : 東 至 暖 暖 溪, 西 至 石 厝 坑, 南 至 山 頂 盡 水 流 內, 北 至 溪, 四 至 分 明 為 界 ; 付 秉 忠 前 來 開 墾, 永 遠 為 業 議 定 三 年 支 內 免 稅, 三 年 以 外, 所 收 五 谷 一 九 五 抽 的 其 築 陂 開 穿 圳, 佃 人 自 理, 至 庄 內 防 孚 保 固, 不 虞, 及 口 角 什 事, 佃 人 自 行 設 法 調 理 相 安, 不 得 甘 連 業 主 係 此 二 比 甘 愿, 各 無 反 悔 今 欲 有 憑, 杜 賣 盡 根 契 一 氏, 付 執 為 炤 即 日 三 社 收 過 酒 禮 銀 完 足 在 炤 乾 隆 参 拾 伍 年 柒 月 日 杜 賣 盡 根 契 分 府 送 給 北 港 等 社 通 事 昇 舉 記 分 府 送 金 包 里 社 土 目 甘 望 雲 記 分 府 送 圭 籠 社 土 目 利 加 力 記 75 分 府 送 三 貂 社 土 目 腳 準 記 這 張 乾 隆 35 年 (1770) 的 契 約, 原 本 是 在 界 外 且 為 平 埔 族 鹿 場 的 峯 仔 峙, 在 勘 定 番 界 僅 僅 經 過 十 餘 年 的 開 發, 已 經 被 視 為 界 內, 而 且 還 因 為 開 墾 問 題 而 有 所 爭 執 還 鬧 上 官 府 赫 然 發 現, 在 峯 仔 崎 這 個 區 域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是 相 當 複 雜 的, 除 了 在 當 地 的 峰 仔 崎 社 外, 還 有 沿 著 基 隆 河 往 上 的 塔 塔 攸 及 里 族, 另 外 還 有 自 北 方 南 下 的 金 包 里 社 圭 籠 社 以 及 三 貂 社 而 契 約 中 提 到, 緣 界 內 被 鄰 引 佃 開 墾, 經 控 訴 還 在 案, 或 許 指 的 就 是 在 前 面 一 張 契 約 中 所 說 的 峰 仔 崎 社 與 金 圭 貂 三 社 因 為 土 地 承 墾 的 問 題 發 生 控 案 不 過 即 便 在 土 地 的 所 有 權 上, 幾 個 社 之 間 產 生 爭 議 但 是 土 地 的 開 發 則 是 持 續 在 進 行, 前 述 的 金 圭 貂 三 社 土 目 就 已 決 定 要 依 循 開 墾 的 模 式 招 募 佃 人 承 墾, 於 是 漢 人 蕭 秉 忠 在 這 樣 的 契 機 下, 成 為 峯 仔 峙 地 區 的 佃 戶 同 樣 的 模 式 也 出 現 在 乾 隆 39 年 (1774) 的 契 約 上 : 給 佃 批 金 圭 貂 土 目 希 南 覔 林 安 邦 利 加 臘 等 三 社, 有 祖 遺 下 林 埔 壹 所, 土 名 坐 落 長 潭 堵 因 前 通 土 未 開 憲 例 准 番 招 墾 行 招 佃 墾 耕 以 致 滋 事, 是 以 稟 墾 清 還, 而 該 佃 俱 各 遵 示, 將 地 退 還 別 圖 在 案 茲 納 等 通 臺 社 番 俱 有 口 75 黃 美 英 主 編, 凱 達 格 蘭 族 古 文 書 彙 編 ( 台 北 縣 ;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19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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