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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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位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温 振 華 教 授 清 乾 隆 25 至 53 年 (1760~1788) 間 番 界 外 之 開 墾 研 究 生 : 楊 勝 傑 撰 201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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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致 謝 辭 在 經 過 近 三 年 半 的 時 間, 才 終 於 完 成 了 這 本 論 文 而 這 本 論 文 能 夠 誕 生, 我 只 不 過 是 個 書 寫 的 人, 更 重 要 的 在 這 段 過 程 中 每 一 個 幫 助 我 的 貴 人 因 為 有 你 們 的 出 現, 才 讓 我 在 千 辛 萬 苦 中 淬 煉 出 這 本 著 作 感 謝 我 的 恩 師 温 振 華 教 授, 在 我 對 論 文 毫 無 頭 緒 時 提 供 了 我 這 個 題 目 老 師 每 星 期 在 台 北 台 南 來 回 奔 波 的 狀 況 下 還 能 撥 出 時 間 與 我 討 論 論 文 進 度 除 了 論 文 的 指 導 之 外, 更 的 收 穫 是 每 次 與 老 師 的 對 話 間 都 能 習 到 在 論 文 之 外 的 生 活 經 驗 特 別 是 有 時 在 寫 作 的 過 程 中, 老 師 有 時 親 切 的 詢 問 進 度, 更 是 讓 我 倍 感 溫 暖 感 謝 我 的 家 庭, 給 我 這 段 時 間 可 以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撰 寫 論 文 父 親 楊 火 灶 與 母 親 吳 孟 貞, 雖 然 沒 有 傲 人 的 歷, 但 是 在 他 們 影 子 下 成 長 的 我 卻 能 夠 到 更 多 在 課 本 中 不 到 的 知 識, 這 才 是 能 夠 完 成 這 本 論 文 的 基 礎 還 有 吾 姊 楊 佩 穎 在 求 的 期 間, 在 面 對 經 濟 困 窘 的 情 況 下, 總 能 雪 中 送 炭 的 幫 我 一 把 感 謝 三 位 教 授, 為 這 本 論 文 的 開 始 與 結 束 起 了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論 文 的 起 點 來 自 母 校 台 北 歷 史 系 的 李 朝 津 教 授, 因 為 在 的 最 後 一 年 有 老 師 的 鼓 勵 與 寫 作 論 文 的 指 導, 才 有 後 來 投 考 碩 士 班 的 動 力 ; 而 終 點 則 是 有 兩 位 考 試 委 員 吳 明 教 授 戴 寶 村 教 授, 有 兩 位 老 師 在 論 文 的 修 改 上 提 供 意 見 與 指 導, 才 能 讓 這 本 論 文 順 利 完 成 沒 有 這 三 位 老 師, 這 本 論 文 就 不 會 完 成 感 謝 在 台 史 所 求 的 路 途 中, 每 一 個 階 段 拉 我 一 把 的 每 一 雙 手 在 台 史 所 所 上 的 每 一 堂 課, 都 是 這 本 論 文 的 螺 絲 釘, 缺 一 不 可 在 台 史 所 遇 到 的 每 一 個 人, 也 都 是 幫 助 我 畢 業 的 力 量 長 李 宗 信 陳 家 豪 郭 凱 迪 蔡 昇 璋 游 智 勝 莊 豪 濱 曾 培 強 李 金 都 等, 都 是 在 研 究 上 的 先 行 者 ; 弟 昭 圻 勝 豪 柏 宇 敬 彥 等, 在 研 究 過 程 的 幫 忙 與 協 助 特 別 是 宗 信 長, 在 其 百 忙 之 中 幫 助 我 了 解 地 圖 的 繪 製 與 使 用, 才 讓 論 文 能 如 此 豐 富 感 謝 我 的 同 : 與 我 一 起 習 日 文 的 世 賢 堅 銘 ; 與 我 一 起 打 球 的 莊 勝 傑 以 牧 ; 與 我 聊 日 劇 卡 通 的 雅 慧 ; 與 我 天 南 地 北 亂 哈 拉 的 甯 凱 柏 棕 宜 芬 ; 與 我 搭 擋 主 持 許 多 活 動 的 芷 盈 ; 總 叫 我 一 聲 老 爹 的 裴 文 璟 芳 我 們 有 過 共 同 的 回 憶, 也 有 過 偶 爾 的 爭 執 但 都 將 同 留 在 彼 此 的 記 憶 中 感 謝 思 庭 與 哲 安 兩 個 特 別 的 弟 妹 : 思 庭 總 督 促 著 我 撰 寫 論 文, 也 常 常 提 醒 我 迷 迷 糊 糊 的 個 性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論 文 的 格 式 整 理 上, 思 庭 更 幫 了 我 一 個 忙 還 有 許 多 零 零 總 總 的 事 情, 這 才 讓 我 的 碩 士 生 活 更 加 豐 富 ; 哲 安 則 是 在 業 上 十 分 認 真, 在 研 究 與 籃 球 的 路 上 都 常 常 與 我 同 行 最 後 僅 以 這 本 論 文 獻 給 在 論 文 撰 寫 期 間 仙 逝 的 外 祖 父 吳 世 和 先 生 不 能 讓 你 看 到 我 碩 士 畢 業, 也 許 是 本 論 文 完 成 時 唯 一 的 遺 憾 2011/1/15 書 於 台 北 錫 口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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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摘 要 乾 隆 25 年 (1760) 時, 台 灣 出 現 了 一 條 被 稱 作 藍 線 的 統 界 線 這 條 界 線 是 由 當 時 的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上 奏 朝 廷 之 後 所 劃 定 的, 這 條 界 線 的 用 意 就 是 在 於 要 將 漢 人 與 被 稱 為 生 番 的 原 住 民 隔 離 開 來,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番 界 楊 廷 璋 所 提 出 全 新 的 番 界 策 在 楊 廷 璋 的 想 法 之 中, 漢 人 與 生 番 之 間 之 所 以 會 爆 發 傷 害 主 因 在 於 番 界 策 的 鬆 弛, 如 果 嚴 加 規 範 必 然 能 產 生 效 果, 使 民 番 之 間 隔 離 接 觸, 相 互 無 礙 於 是 把 楊 廷 璋 的 目 標 放 在 建 隔 離 民 番 界 線 的 工 作 之 上 但 是 到 了 乾 隆 53 年 (1788) 時, 來 台 平 定 林 爽 文 之 亂 的 陝 甘 總 督 福 康 安 上 奏 朝 廷 在 番 界 外 設 置 屯 丁 福 康 安 在 來 台 平 定 亂 事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在 番 界 外 的 土 地 開 發 情 況 嚴 重, 隔 絕 民 番 的 界 線 形 同 虛 設 才 決 定 在 原 有 的 界 線 上 向 外 擴 張 並 設 置 屯 丁, 同 時 將 沒 收 的 田 產 作 為 屯 丁 的 口 糧 於 是 在 自 楊 廷 璋 設 藍 線 以 來, 到 福 康 安 奏 請 設 屯 制 的 這 二 十 八 年 間, 藍 線 外 的 土 地 開 墾 情 形 是 如 何 變 化, 透 過 各 種 史 料 文 獻 與 古 文 書 等 資 料, 以 各 個 區 域 為 研 究 範 圍, 並 整 理 出 其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各 種 模 式, 則 是 本 文 的 重 點 最 後 再 透 過 在 乾 隆 55 年 (1788) 時 同 為 閩 浙 總 督 的 伍 納 拉 的 奏 文, 來 看 看 楊 廷 璋 的 策 成 效 如 何, 是 否 能 在 設 置 界 線 之 後, 就 成 功 阻 隔 漢 人 的 進 入 關 鍵 詞 : 番 界 界 外 開 墾 土 牛 藍 線 屯 制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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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1 第 二 節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斷 限...3 第 三 節 研 究 回 顧 與 史 料...8 第 四 節 章 節 斷 限 研 究 方 法...15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19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北 部 地 區 的 開 發 慨 況...22 第 二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後 台 北 盆 地 東 緣 界 外 開 墾 情 形...29 第 三 節 桃 園 地 區 界 外 開 墾...44 第 四 節 新 竹 苗 栗 近 山 一 帶 界 外 開 墾...56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73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中 部 地 區 的 開 墾 慨 況...75 第 二 節 乾 隆 25 年 後 台 中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80 第 三 節 乾 隆 25 年 後 南 投 集 集 地 區 的 問 題...97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南 部 地 區 的 開 墾 慨 況 第 二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後 嘉 義 台 南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之 情 況 第 三 節 乾 隆 25 年 後 高 雄 羅 漢 內 外 門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四 節 乾 隆 25 年 後 屏 東 沿 山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五 章 結 論 參 考 書 目 附 錄 III

9 表 目 次 表 2-1: 乾 隆 25 年 前 桃 園 地 區 開 墾 概 況...25 表 2-2: 竹 塹 地 區 墾 區 莊 的 始 墾 者 和 始 墾 年 代 ( 乾 隆 6 年 以 前 )...26 表 2-3: 乾 隆 25 年 前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開 墾 概 況...28 表 2-4: 總 督 府 檔 案 中 提 及 霧 里 薛 相 關 契 約...39 表 2-5: 烏 樹 林 隘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械 鬥 一 事 經 過...49 表 2-6: 圓 山 仔 西 北 犁 頭 山 隘 邊 草 地 地 區 竹 塹 社 契 字 差 異...60 表 2-7: 乾 隆 53 年 後 安 溪 以 北 養 贍 埔 地 的 位 置 與 土 地 小...70 表 3-1: 乾 隆 中 葉 以 前 台 中 平 原 開 墾 概 況...76 表 3-2: 乾 隆 中 葉 以 前 台 中 平 原 主 要 興 築 水 圳...76 表 3-3: 彰 化 雲 林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前 主 要 的 拓 墾 範 圍...77 表 3-4: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南 投 縣 開 發 的 概 況...79 表 3-5: 猫 霧 捒 司 向 岸 裡 社 下 達 修 築 土 牛 表...82 表 3-6: 乾 隆 35 年 軍 工 匠 與 岸 裡 社 爭 執 事 件 表...90 表 3-7: 岸 裡 社 人 控 訴 何 福 興 侵 墾 表...96 表 3-8: 乾 隆 53 年 後 安 溪 以 南 至 北 港 溪 以 北 養 贍 埔 地 的 位 置 與 土 地 小 表 4-1: 鄭 氏 時 期 嘉 南 地 區 開 墾 一 覽 表 表 4-2: 乾 隆 53 年 後 北 港 溪 以 南 養 贍 埔 地 的 位 置 與 土 地 小 IV

10 圖 目 次 圖 1-1: 各 章 節 分 析 流 程 圖...16 圖 2-1: 台 灣 北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圖 2-2: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獅 球 嶺 至 鶯 歌 尖 山 段...29 圖 2-3: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圖 圖 2-4: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圖 圖 2-5: 台 北 盆 地 東 原 番 界 圖...32 圖 2-6: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峯 仔 崎 禁 地...33 圖 2-7: 民 番 界 址 圖 秀 朗 溪 旁 山 丘 與 今 日 地 景 之 比 對...40 圖 2-8: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劃 歸 界 外 的 安 寮 圖 2-9: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桃 園 地 區 圖 2-10: 桃 園 一 帶 至 鳳 山 崎 番 界...45 圖 2-11: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乍 凹 口 界 與 番 老 粉 界...53 圖 2-12: 新 竹 一 帶 番 界 圖...56 圖 2-13: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位 在 番 界 外 的 圓 山 仔 地 區...58 圖 2-14: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新 竹 香 山 地 區...62 圖 2-15: 尖 山 以 南 苗 栗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66 圖 2-16: 北 部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全 圖...69 圖 3-1: 台 灣 中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圖 3-2: 安 溪 甲 溪 兩 溪 流 域 相 接 番 界 圖 3-3: 朴 仔 籬 社 位 置 - 台 灣 保 圖 與 今 日 地 形 圖 對 照...84 圖 3-4: 朴 仔 籬 社 至 土 牛 小 間 番 界...85 圖 3-5: 姑 婆 區 域 衛 星 圖 圖 3-6: 安 溪 至 烏 溪 區 域 間 番 界 之 可 能 位 置...87 圖 3-7: 南 投 一 帶 番 界 圖 圖 3-8: 中 部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全 圖 圖 4-1: 台 灣 南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圖 4-2: 鄭 氏 時 期 拓 墾 範 圍 圖 圖 4-3: 嘉 南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 圖 4-4: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梅 仔 坑 的 位 置 圖 4-5: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高 雄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 圖 4-6: 高 雄 地 區 番 界 圖 圖 4-7: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屏 東 地 區 圖 圖 4-8: 屏 東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 圖 4-9: 南 部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全 圖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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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近 年 來, 台 灣 主 體 意 識 的 抬 頭, 除 了 展 現 台 灣 為 主 體 價 值 的 經 濟 等 議 題 外, 也 讓 社 會 上 原 先 較 微 弱 的 原 住 民 聲 音, 開 始 勇 於 爭 取 屬 於 自 己 的 權 利 而 這 些 陸 續 出 現 的 新 族 群, 有 些 與 我 們 原 本 所 知 道 的 原 住 民 族 是 有 些 差 異 的 這 些 新 族 群 有 些 是 從 原 本 一 般 人 所 謂 的 九 族 中, 因 為 語 言 風 俗 等 原 因 再 細 分 出 來 的 族 群, 例 如 太 魯 閣 族 以 及 賽 德 克 族 ; 另 外 一 種 情 形, 則 是 這 些 族 群 被 漸 漸 的 漢 化 而 消 失 在 社 會 上, 這 些 族 群 的 後 人 也 在 今 日 陸 陸 續 續 開 始 認 識 自 己 的 祖 先 而 推 動 族 群 認 同, 例 如 噶 瑪 蘭 族 與 西 拉 雅 族 1 這 些 原 住 民 族 群, 在 百 年 前 並 不 被 歸 納 在 像 現 今 一 個 概 括 的 原 住 民 體 系 之 中 他 們 在 日 本 人 類 家 的 眼 中, 被 分 為 高 山 族 與 平 埔 族 甚 至 在 清 朝, 有 的 族 群 被 視 為 是 化 外 之 民, 有 的 卻 得 向 清 府 繳 貢 納 餉 一 塊 土 地 上, 卻 出 現 兩 種 不 同 的 統 方 式 如 此 差 異 極 的 理 也 就 連 帶 的 誕 生 了 一 條 分 隔 管 理 與 否 的 界 線,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番 界 就 像 在 現 代, 一 般 人 會 將 台 灣 社 會 致 分 為 所 謂 的 四 族 群, 也 就 是 本 省 人 客 家 人 原 住 民 與 新 住 民 當 然 此 類 分 法, 在 現 在 社 會 上 造 成 了 許 多 上 的 問 題, 但 是 不 能 否 認 的, 這 種 分 類 在 社 會 上 有 一 定 的 流 通 性 同 樣 的 我 們 在 探 討 清 朝 的 社 會 問 題 時, 也 會 有 將 人 民 分 為 幾 個 族 群 的 現 象, 一 般 來 說, 我 們 會 將 清 代 的 族 群 分 為 三 類 : 漢 人 熟 番 生 番 致 上 來 說 漢 人 與 熟 番 是 居 住 在 番 界 內, 生 番 則 是 在 所 謂 的 番 界 外 這 條 番 界 規 定 了 漢 人 所 能 開 墾 的 範 圍, 但 是 民 間 卻 未 必 能 遵 守 這 命 令, 甚 至 地 方 官 府 也 未 必 會 徹 底 執 行 番 界 的 限 制 也 就 會 有 許 多 界 外 侵 墾 的 問 題, 於 是 乎 產 生 了 在 原 本 的 番 界 外, 卻 出 現 許 多 漢 人 開 墾 的 田 園 這 些 未 在 官 方 許 可 下 開 墾 的 土 地, 最 後 的 命 運 又 是 如 何, 就 是 本 文 想 要 了 解 的 方 向 而 漢 人 是 如 何 進 入 這 些 界 外 的 土 地, 又 或 者 是 否 有 與 熟 番 抑 或 是 生 番 族 群 間 的 合 作, 也 將 是 試 圖 釐 清 的 部 分 除 了 了 解 上 述 私 自 開 墾 的 土 地, 後 來 處 理 的 方 式 外 研 究 這 段 期 間 的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另 一 個 目 標, 就 是 試 圖 重 新 利 用 在 開 墾 過 程 中 所 呈 現 的 界 外 開 墾 區 域, 來 1 行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2010/12/10) 1

13 第 一 章 緒 論 尋 找 出 所 謂 番 界 的 可 能 位 置 台 灣 的 番 界 問 題, 主 要 是 起 因 自 清 廷 對 於 台 灣 統 的 消 極 策 所 導 致 由 於 清 廷 對 於 台 灣 的 統 模 式, 包 含 制 定 渡 台 三 禁 等 策, 都 顯 現 清 廷 在 台 灣 的 模 式 是 消 極 的 於 是 乎 對 於 台 灣 的 統 界 線, 也 就 是 前 面 所 提 及 的 番 界, 不 是 由 府 主 動 制 定, 而 是 配 合 民 間 因 開 發 而 逐 漸 擴 漢 人 的 生 活 範 圍, 清 廷 才 會 進 行 界 線 的 調 整, 也 就 是 文 獻 上 常 提 到 的 紅 線 與 藍 線 不 過 府 的 策 調 整 往 往 是 不 即 民 間 開 發 的 速 度, 所 以 屢 見 界 外 侵 墾 的 問 題 發 生 當 然 伴 隨 漢 人 在 界 外 侵 墾 的 事 件 發 生, 漢 人 與 生 番 接 觸 的 機 會 也 就 增, 為 清 廷 的 統 帶 來 隱 憂 調 整 現 有 的 策, 勢 必 成 為 清 廷 在 理 台 灣 的 重 點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 清 廷 利 用 熟 番 來 隔 絕 漢 人 與 生 番 清 廷 將 界 外 的 土 地 撥 給 部 分 親 府 的 熟 番 部 社, 作 為 養 贍 地, 而 這 一 片 劃 給 熟 番 的 養 贍 地, 將 他 們 的 邊 線 連 結 起 來, 就 是 目 前 尚 未 明 朗 化 的 綠 線, 則 不 是 本 文 所 要 處 理 的 議 題 另 一 方 面 還 要 做 的, 就 是 在 了 解 番 界 外 的 開 發 狀 況 之 後, 對 當 初 促 成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降 這 條 嶄 新 番 界 的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的 提 案, 做 一 次 檢 討 同 時 在 透 過 二 十 八 年 後, 福 康 安 在 台 灣 奏 請 設 置 屯 丁 的 建 議 下, 來 觀 察 楊 廷 璋 劃 定 番 界 的 成 效 目 前 台 灣 已 知 最 早 且 完 整 的 番 界 地 圖, 是 收 藏 於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所 藏 的 民 番 界 址 圖 2 這 張 圖 在 柯 志 明 教 授 著 的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中, 將 舊 地 圖 與 現 在 台 灣 的 地 圖 做 一 個 結 合, 繪 製 出 以 現 代 台 灣 地 圖 為 底 的 台 灣 番 界 圖 3 但 是 這 張 地 圖 有 經 過 史 料 的 考 證 以 及 加 上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後 的 地 圖, 或 許 能 再 透 過 近 日 其 他 契 約 文 書 將 其 部 分 作 細 微 的 修 正, 使 其 能 更 臻 完 備 同 樣 的, 本 文 在 研 究 寫 作 的 過 程 中, 就 是 企 圖 摸 索 出 這 樣 一 條 屬 於 台 灣 早 期 的 生 活 界 線, 我 想 也 正 如 同 本 文 題 目 一 樣, 刻 劃 出 更 細 微 的 這 條 藍 色 界, 在 衛 星 地 圖 上 重 現 出 這 條 消 失 許 久 的 界 線 2 3 本 地 圖 是 在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所 發 現, 最 早 由 施 添 福 為 其 命 名 為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番 界 圖 後 來 在 付 印 之 時, 又 有 杜 正 勝 將 其 命 名 為 民 番 界 址 圖 而 清 朝 乾 隆 年 間 尚 有 另 一 幅 台 灣 地 圖 為 乾 隆 台 灣 輿 圖, 為 了 更 明 確 的 區 分 兩 圖, 故 本 文 決 定 使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來 稱 呼 這 幅 地 圖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社 研 所,2001) 2

1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節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斷 限 在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的 斷 限 上, 本 文 所 要 探 討 的 區 域 是 以 整 個 台 灣 為 目 標, 分 析 在 漢 人 開 墾 與 社 會 變 遷 過 程 中, 所 謂 的 番 界 因 應 開 墾 過 程 中 在 整 個 台 灣 各 區 域 的 變 遷 而 時 間 上, 則 是 以 清 朝 乾 隆 中 期 開 始, 由 乾 隆 25 到 53 年, 也 就 是 1760 至 1788 年 間 的 番 界 變 遷 為 時 間 界 限 然 則 在 此 處 所 指 的 台 灣, 勢 必 在 分 析 上 與 現 今 所 謂 的 台 灣 將 有 所 不 同, 因 為 在 清 朝 乾 隆 中 期, 官 方 的 勢 力 尚 未 深 入 山 區 主 因 是 清 朝 自 鄭 氏 王 手 上 取 得 台 灣 之 後, 對 於 台 灣 實 質 統 的 範 圍 是 直 接 沿 襲 鄭 氏 王 對 於 台 灣 統 方 針 只 是 避 免 反 抗 事 件 的 消 極 防 範, 所 以 並 未 試 圖 有 效 積 極 的 開 發 鄭 氏 王 以 外 的 統 範 圍 4 當 時 在 台 灣 的 土 地 上, 漢 人 做 為 從 中 沿 海 一 帶 陸 續 移 民 的 族 群, 在 當 時 必 然 並 非 主 要 的 族 群 此 時 做 為 台 灣 主 要 族 群 的 是 在 文 獻 上 常 被 稱 為 熟 番 的 平 埔 族, 而 這 些 平 埔 族 也 就 散 居 在 台 灣 西 部 廣 的 平 原 區 域 與 北 部 區 域 5 其 中 早 在 荷 西 統 台 灣 期 間, 就 已 經 有 許 多 在 安 平 地 區 及 部 分 中 北 部 與 東 部 的 平 埔 族 接 受 荷 蘭 在 員 的 殖 民 府 統, 並 在 每 年 參 與 所 謂 的 長 老 會 議, 這 些 現 象 在 近 年 來 翻 譯 出 版 的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內 文 中 可 以 觀 察 到 長 老 會 議 的 過 程 6 不 過 荷 蘭 與 西 班 牙 的 統 並 未 有 設 界 隔 離 的 策,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對 於 殖 民 當 局 來 說, 並 不 會 有 統 上 的 問 題 所 以 在 鄭 氏 王 之 前, 尚 未 有 明 顯 的 番 界 出 現 不 過 隨 著 清 帝 在 施 琅 的 提 議 下, 成 功 打 敗 在 台 灣 的 鄭 氏 王 後, 權 正 式 入 主 台 灣 但 是 隨 之 而 來 的 問 題 卻 是 台 灣 棄 留 與 否 的 問 題, 最 後 在 施 琅 以 陳 台 灣 棄 留 利 害 疏 打 動 康 熙 皇 帝, 清 帝 才 勉 強 將 台 灣 劃 入 版 圖 之 內 7 但 是 雖 然 台 灣 已 經 被 納 入 清 帝 的 領 土, 不 過 從 攻 下 台 灣 即 有 放 棄 台 灣 的 打 算, 就 不 難 想 像 未 來 清 府 對 於 台 灣 的 統 勢 必 會 是 比 較 消 極 不 過 雖 然 府 的 態 度 是 消 極 的, 但 是 面 對 陸 原 鄉 的 生 活 困 難, 還 是 有 許 多 漢 人 願 意 冒 險 渡 海 來 台 以 尋 求 更 好 更 安 定 的 生 活 環 境 而 台 灣 便 在 這 樣 的 時 空 背 景 之 下, 開 始 湧 入 一 波 波 的 漢 人 戴 寶 村, 臺 灣 史 ( 台 北 市 : 五 南,2006), 頁 89 溫 振 華,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策 篇 ( 清 時 期 ) ( 南 投 市 : 台 灣 文 獻 館,2007), 頁 江 樹 生 譯 著,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台 南 市 : 台 南 市 府,1999 李 筱 峰, 台 灣 史 一 百 件 事 ( 上 ) ( 台 北 市 : 玉 山 社,1999), 頁 46 3

15 第 一 章 緒 論 移 民, 展 開 規 模 的 拓 墾 工 作 也 就 自 然 的 發 生 了 許 多 漢 人 與 番 人 的 衝 突, 迫 使 清 府 必 須 考 慮 如 何 處 理 漢 番 生 活 的 隔 離, 而 有 番 界 的 想 法 誕 生 然 而 依 據 台 灣 省 通 稿 的 描 述, 台 灣 最 早 的 番 界 已 經 可 以 追 溯 到 明 永 曆 19 年 (1665), 鄭 氏 王 在 實 施 屯 田 制 後, 始 與 番 人 接 觸 頻 繁, 為 了 開 墾 安 全 而 設 番 界 : 永 曆 十 九 年, 諮 議 參 軍 陳 永 華 請 屯 田 之 制, 以 開 拓 番 地 而 人 民 之 私 墾 者 亦 眾, 每 遭 番 害, 乃 築 土 牛 以 界 之, 禁 出 入 土 牛 者, 造 土 如 牛, 置 要 害, 戌 兵 防 守, 至 今 留 其 跡 或 曰 紅 線, 則 以 土 築 短 垣, 上 砌 紅 磚 為 識, 耕 者 不 得 越, 此 即 所 謂 番 界 是 也 8 雖 然 說 其 跡 至 今 尚 留, 但 是 關 於 這 條 鄭 氏 王 時 期 就 設 置 的 番 界, 現 在 尚 無 法 證 實 此 一 番 界 的 真 實 性 或 許 只 能 說 在 鄭 氏 王 的 時 代, 漢 人 跟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範 圍 就 有 被 區 隔 的 可 能 性 目 前 已 知 在 清 代 最 早 出 現 番 界 的 時 間, 是 在 康 熙 61 年 (1722) 所 設 置 的 由 於 當 年 爆 發 朱 一 貴 事 件 之 後, 清 朝 府 才 了 解 到 漢 人 已 經 過 度 深 入 番 社 區 域, 必 須 加 以 限 制 避 免 雙 方 爆 發 衝 突, 造 成 統 秩 序 的 混 亂 其 中 以 當 時 曾 隨 其 堂 兄 南 澳 總 兵 藍 廷 珍 來 台 平 定 朱 一 貴 事 件 的 藍 鼎 元 與 閩 浙 總 督 覺 羅 滿 保 兩 人 為 主, 提 出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意 見 策 傾 向 限 制 漢 人 與 番 人 交 流 的 覺 羅 滿 保 則 是 提 出 棄 地 遷 民 與 建 築 邊 牆, 主 張 加 強 限 制 的 說 法 如 下 : 茲 又 承 到 憲 檄, 臺 鳳 諸 三 縣 山 中 居 民, 盡 行 驅 逐, 房 舍 盡 行 拆 毀, 各 山 口 俱 用 巨 木 塞 斷, 不 許 一 人 出 入 山 外 以 十 里 為 界, 凡 附 山 十 里 內 民 家, 俱 令 遷 移 他 處 ; 田 地 俱 置 荒 蕪 自 北 路 起, 至 南 路 止, 築 土 牆 高 五 六 尺, 深 挖 濠 塹, 永 為 定 界 越 界 者 以 盜 賊 論 如 此 則 奸 民 無 窩 頓 之 處, 而 野 番 不 能 出 為 害 矣 9 而 力 主 開 發 番 地, 並 使 番 民 化 成 良 民 的 藍 鼎 元 則 是 對 於 覺 羅 滿 保 的 說 法 提 出 質 疑, 提 出 六 點 說 明 遷 民 劃 界 的 手 法 並 無 法 控 制 漢 人 與 生 番 間 的 關 係 其 認 為 一 但 遷 民 台 灣 並 沒 有 可 以 安 插 遷 民 的 土 地, 其 二 是 遷 民 所 要 負 擔 費 用 太, 其 三 四 是 築 邊 牆 的 勞 力 與 費 用 過 其 五 為 遷 民 的 生 活 如 何 安 頓 其 六 則 是 一 但 遷 民 8 9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台 灣 省 通 志 稿 ( 台 北 市 : 台 灣 省 府 印 刷 廠 ), 頁 57 藍 鼎 元, 東 征 集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2 種,1959), 頁 40 4

16 第 一 章 緒 論 策 與 民 眾 發 生 糾 紛 必 掀 起 另 一 波 抗 官 運 動 10 不 過 因 為 清 朝 的 態 度 還 是 承 襲 一 貫 消 極 台 方 針, 所 以 是 採 用 加 強 限 制 的 手 段 不 過 也 做 了 些 許 的 修 正, 就 是 劃 定 漢 人 與 番 社 生 活 的 區 域 限 制, 彼 此 互 不 干 擾, 這 也 就 是 目 前 已 知 在 清 代 文 獻 上 最 早 設 置 的 番 界 不 過 這 一 次 的 番 界 劃 定, 並 不 是 在 地 面 上 給 出 一 條 明 確 的 分 界, 僅 僅 是 在 重 要 的 道 路 一 塊 界 碑, 告 知 百 姓 一 但 越 過, 則 進 入 番 社 領 域 而 且 更 有 趣 的 是 在 北 部 地 區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偏 僻, 動 亂 並 沒 有 波 及 於 北 部, 在 番 界 的 石 工 作 主 要 是 集 中 在 中 南 部 區 域, 甚 至 是 在 台 北 地 區 就 僅 僅 只 有 三 處 石 11 不 過 這 次 的 作 用, 由 於 官 方 並 沒 有 強 力 推 行, 只 是 把 漢 人 過 度 入 侵 番 社 區 域 的 土 地 給 畫 出, 為 的 只 是 便 於 官 府 管 理 其 後 陸 續 還 有 雍 正 7 年 (1738) 巡 台 御 史 赫 碩 色 與 夏 之 芳 的 劃 定 生 番 界 址 ; 乾 隆 2 年 (1737) 巡 台 御 史 白 起 圖 要 求 嚴 禁 買 賣 番 地 並 將 近 番 地 劃 清 ; 乾 隆 3 年 (1738) 有 閩 浙 總 督 郝 玉 麟 再 釐 清 耕 地 外, 將 界 址 土 名 繪 圖 造 冊 但 致 上 在 康 熙 61 年 到 乾 隆 10 年 (1722~1745) 間 的 番 界 致 上 變 化 不 12 而 本 文 之 所 以 選 定 乾 隆 25 年 (1760) 為 時 間 的 起 點, 主 因 是 在 於 這 一 年 台 灣 的 番 界 策 變 化 上, 出 現 一 件 特 別 的 事 件 當 時 的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奏 准 釐 清 彰 化 縣 和 淡 水 廳 的 邊 界, 同 時 在 原 本 僅 以 石 為 界 的 番 界 上, 改 採 取 挑 溝 堆 土 的 模 式 來 劃 清 界 限 13 其 後 則 是 由 分 巡 台 灣 道 楊 景 素 監 督 完 工, 這 是 將 原 先 舊 有 的 界 碑, 從 點 擴 展 到 線 的 隔 絕, 而 這 條 自 彰 化 開 始 挖 溝 而 成 的 番 界, 就 是 日 後 為 人 所 熟 知 的 藍 線 14 也 就 是 自 這 一 年 開 始, 清 朝 官 方 對 於 番 界 的 位 置 有 了 明 確 的 界 線 設 定, 使 得 漢 人 越 過 番 界 的 問 題 不 再 像 之 前 以 石 為 界 那 般 容 易 踰 越 而 是 否 為 越 界 侵 墾 的 行 為, 便 更 加 容 易 判 別 其 當 初 的 奏 文 如 下 : 一 臺 郡 彰 化 縣 沿 山 番 界, 年 來 侵 墾 漸 近 內 地, 生 番 逸 出 為 害 今 據 該 鎮 道 勘 明, 於 車 路 旱 溝 之 外, 各 有 溪 溝 水 圳 及 外 山 山 根, 堪 以 久 遠 劃 界 其 與 溪 圳 不 相 接 處, 挑 挖 深 溝, 堆 築 土 牛 為 界 至 淡 防 廳 一 帶, 從 前 原 定 同 上 註, 頁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 種,1961), 頁 其 中 在 台 北 地 區 的 石 僅 有 澹 水 之 山 頂 山 前 並 石 頭 溪 峰 仔 嶼 社 口 三 處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牛 溝 和 區 域 發 展,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集 ( 上 ) ( 台 北 市 : 玉 山 社,1996), 頁 162 乾 隆 25 年 時 的 彰 化 縣 與 淡 水 廳 的 界 限 是 以 甲 溪 為 界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牛 溝 和 區 域 發 展, 頁 166 5

17 第 一 章 緒 論 火 燄 山 等 界, 僅 於 生 番 出 沒 之 隘 口 石 為 表, 餘 亦 未 經 劃 清 今 酌 量 地 處 險 要, 即 以 山 溪 為 界 ; 其 無 山 溪 處, 亦 一 律 挑 溝 堆 土, 以 分 界 限 一 彰 邑 各 處 越 墾 田 園, 新 舊 界 內 共 二 十 處 ; 或 社 番 自 行 開 墾 或 給 民 人 開 墾 納 租, 番 民 均 屬 相 安 若 安 設 官 莊, 則 地 盡 歸 官, 番 民 失 業 ; 自 應 遵 照 乾 隆 十 一 年 之 例, 還 番 耕 管 以 各 社 通 事 土 目 為 管 事, 以 各 墾 戶 為 佃 人, 分 別 納 租 ; 仍 令 各 通 事 土 目 將 經 收 每 年 租 粟 及 完 納 課 銀 各 數 目, 造 冊 查 覈 一 淡 水 彰 化 二 屬 劃 定 新 界 之 外, 其 田 園 埔 地 盡 皆 退 為 荒 埔, 還 番 管 業, 不 許 漢 人 墾 至 如 淡 水 廳 所 屬 之 拳 頭 母 山 等 處 逼 近 生 番, 時 出 擾 害, 業 經 佃 逃 田 荒 ; 應 徵 粟 米, 均 應 按 數 豁 除 其 未 墾 埔 田, 飭 令 各 業 佃 勒 限 三 年, 開 墾 升 科 一 淡 彰 二 處 沿 邊 要 隘, 向 派 番 丁 把 守 今 定 界 之 後, 新 屬 沿 邊 共 應 設 隘 寮 十 處, 派 撥 熟 番 二 百 一 十 七 名 ; 淡 水 一 帶 共 應 設 隘 寮 一 十 八 處, 派 撥 熟 番 七 百 二 十 名, 加 謹 防 守 其 番 丁 口 糧, 彰 屬 即 於 該 社 番 租 粟 內 撥 給 ; 淡 屬 向 無 租 粟, 查 各 社 番 曠 埔 現 在 未 墾 者 尚 多, 應 令 查 出 稟 墾, 以 資 隘 丁 口 糧 仍 令 該 管 巡 檢 同 附 近 汛 弁, 於 定 界 各 處 嚴 密 巡 查 15 而 接 著 會 把 時 間 訂 在 乾 隆 53 年 (1788) 做 為 研 究 時 間 範 圍 的 結 束 也 正 是 因 為 在 這 一 年, 劃 定 番 界 的 歷 程 上 也 發 生 一 件 重 的 變 革 因 為 在 這 一 年, 來 台 平 定 林 爽 文 之 亂 的 陝 甘 總 督 福 康 安, 上 奏 朝 廷 把 協 助 平 亂 有 功 的 熟 番 設 為 屯 丁, 同 時 還 給 予 養 赡 地 而 這 些 養 赡 地 有 的 可 能 是 沒 收 叛 軍 而 來 的 田 產, 有 的 則 有 可 能 是 在 番 界 外 私 墾 後 被 查 到 的 土 地 16 這 項 工 作 則 是 在 乾 隆 55 年 (1790) 由 當 時 的 閩 浙 總 督 伍 納 拉 所 完 成, 在 其 的 奏 文 中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問 題 : 其 說 法 如 下 : 查 臺 灣 一 廳 四 縣, 南 北 一 帶, 綿 亙 千 有 餘 里, 西 臨 海, 東 傍 內 山, 界 外 曠 土 甚 多, 番 民 爭 相 墾 種 自 乾 隆 十 五 年 及 二 十 五 年 節 經 勘 定 界 址, 禁 民 越 墾 復 於 四 十 九 年, 經 前 督 臣 富 綱 奏 明 清 丈 共 據 丈 報 已 墾 田 園 一 萬 一 千 二 百 四 甲 零, 未 墾 荒 埔 五 千 四 百 四 十 一 甲 零, 每 甲 合 內 地 民 田 十 一 畝 三 分 一 厘, 分 別 番 民 歸 官 經 理 旋 值 臺 匪 滋 事, 尚 未 定 案 茲 據 該 府 等 周 歷 界 外, 挨 莊 按 戶, 逐 段 督 丈, 將 已 墾 未 墾, 分 別 劃 清 內 已 墾 者, 以 乾 隆 四 十 九 年 查 明 一 萬 一 千 二 百 四 甲 零 之 數 為 原 額, 遇 有 不 符 之 處, 逐 加 更 正 其 中 已 屬 民 產, 飭 令 報 升, 實 係 番 業, 免 其 科 賦 並 有 原 報 不 實, 或 續 後 墾 成, 除 番 戶 自 耕 不 計 外, 復 丈 溢 民 耕 田 園 三 千 七 百 三 十 五 甲 零, 均 應 入 於 未 墾 數 內, 一 并 撥 給 屯 丁 但 此 項 丈 溢 田 園, 悉 屬 畸 零, 難 以 分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86 種,1964), 頁 124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0 種,1963), 頁

18 第 一 章 緒 論 割, 須 就 其 地 土 之 肥 磽, 歲 收 之 多 寡, 酌 征 租 銀, 均 勻 分 給 在 屯 丁 得 有 屯 租, 即 係 應 分 地 土, 而 民 人 先 經 墾 開, 曾 費 工 資, 仍 令 承 種 完 租, 不 致 一 朝 失 業, 庶 民 番 均 得 相 安, 俾 昭 公 允 再 查 未 墾 荒 埔, 原 丈 五 千 四 百 四 十 一 甲 零, 今 覆 加 勘 丈, 除 應 禁 之 烏 樹 林 仍 行 禁 止 有 盡 係 砂 石 不 堪 開 墾 者 悉 行 剔 除 外, 實 丈 出 荒 埔 五 千 六 百 九 十 一 甲 零, 較 原 丈 之 數, 有 盈 無 絀 17 根 據 伍 納 拉 的 說 法, 隨 著 福 康 安 將 這 些 土 地 設 置 為 養 赡 地 後, 這 些 土 地 一 方 面 成 為 新 番 界 的 界 線 18 另 一 方 面 也 就 說 明 了 這 些 原 本 未 被 劃 為 養 贍 地 的 土 地, 早 在 被 認 定 為 番 界 外 的 土 地 的 時 候, 就 已 經 有 陸 續 被 開 墾 的 現 象 發 發 生 於 是 便 以 此 作 為 本 文 所 探 討 的 時 間 點 的 尾 端, 探 究 出 在 這 二 十 餘 年 間 在 番 界 外 地 區 開 墾 的 特 殊 現 象 與 番 界 變 遷 綜 合 以 上 的 時 間 斷 代 與 區 域, 可 以 致 看 出 本 文 研 究 的 重 點 是 關 於 清 乾 隆 中 期 至 晚 期 有 關 台 灣 番 界 外 土 地 開 發 的 研 究, 而 所 運 用 的 時 間 切 入 點 則 是 以 兩 次 番 界 重 策 變 革 的 時 間 點 為 時 間 斷 限, 觀 察 番 界 因 為 在 台 灣 的 漢 人 開 發 對 於 入 侵 熟 番 土 地 的 影 響 筆 者 認 為 若 以 此 角 度 分 析, 期 望 可 有 效 釐 清 在 這 段 期 間 土 地 開 墾 的 模 式 以 及 番 界 的 確 切 地 點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1 種, 1959), 頁 1-2 這 條 新 的 番 界, 就 是 閩 浙 總 督 伍 拉 納 在 乾 隆 55 年 的 奏 稿 中 所 提 到 的 綠 線 另 外 他 還 提 及 在 乾 隆 25 年 到 乾 隆 53 年 間 尚 有 過 一 次 的 番 界 戡 定, 是 為 紫 線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1 種,1959), 頁 15 7

19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節 研 究 回 顧 與 史 料 研 究 回 顧 目 前 台 灣 在 番 界 議 題 上 的 者 以 施 添 福 為 最 主 要 的 人 物, 其 對 於 番 界 最 為 清 楚 的 文 章 除 了 以 介 紹 性 質 的 台 灣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箚 記 - 試 釋 土 牛 紅 線 與 紅 線 與 藍 線 -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番 界 兩 文 是 了 解 番 界 的 最 佳 入 門 閱 讀 文 章, 將 土 牛 紅 線 由 來 已 久 的 謬 誤 做 了 解 釋 ; 而 另 一 篇 文 章 則 是 介 紹 在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發 現 的 地 圖, 並 將 其 作 略 的 介 紹 19 另 外 最 重 要 的 文 章 是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牛 溝 和 區 域 發 展 一 文, 該 文 利 用 施 添 福 其 地 理 系 出 身 的 背 景, 成 功 描 繪 出 清 代 兩 次 番 界 的 型 變 動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把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地 拓 墾 與 經 營 模 式 做 詳 細 的 分 析, 同 時 也 討 論 該 地 區 社 會 組 織 的 特 殊 性, 在 對 於 台 灣 史 面 對 區 域 形 式 的 開 發 史 的 研 究 下, 下 一 個 可 以 習 的 模 範 20 但 是 僅 是 利 用 兩 條 番 界, 將 竹 塹 地 區 設 為 區 分 成 三 個 特 殊 的 人 文 區 域, 這 個 部 份 則 有 商 榷 的 空 間 假 設 在 這 個 空 間 這 樣 以 漢 人 熟 番 生 番 的 設 置 方 式, 是 否 在 空 間 內 都 依 循 著 這 樣 一 個 準 則 在 進 行, 筆 者 認 為 這 仍 是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而 在 清 代 土 地 開 墾 的 課 題 上, 以 熟 番 地 權 流 失 的 問 題 為 主 要 的 議 題, 在 這 個 方 面 則 以 柯 志 明 在 番 頭 家 一 書 中 有 完 整 的 論 述 21 柯 志 明 認 為 清 府 對 待 於 熟 番 的 土 地 管 理 方 式, 是 一 種 令 人 感 到 困 惑 的 地 權 保 護 因 為 其 根 據 其 他 者 的 研 究, 施 添 福 發 現 熟 番 的 土 地 早 在 乾 隆 初 期 就 開 始 有 流 失 的 現 象 產 生, 另 一 方 面 邵 式 柏 (John Shepherd) 卻 又 認 為 有 些 地 區 有 所 謂 番 租 的 現 象 產 生, 這 些 現 象 卻 又 好 像 呈 現 了 熟 番 在 土 地 所 有 權 上 的 優 勢, 不 過 兩 者 都 是 用 區 域 來 呈 現 各 自 對 於 熟 番 地 權 變 化, 兩 者 看 似 都 沒 有 問 題, 只 是 當 要 套 用 於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就 不 免 有 些 不 妥 不 過 柯 志 明 則 是 認 為 清 朝 對 於 熟 番 地 的 管 理, 因 為 其 原 本 消 極 的 封 禁 轉 變 成 為 積 極 的 番 地 保 護 於 是 乎 誕 生 了 劃 定 其 所 要 保 護 的 界 線, 也 就 是 番 界 只 是 在 界 內 的 保 護 策, 由 於 初 期 的 地 方 官 吏 未 必 能 徹 底 執 行 不 管 是 合 法 的 向 熟 番 請 施 添 福, 台 灣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箚 記 - 試 釋 土 牛 紅 線, 台 灣 風 物 第 39 卷 第 2 期, 頁 95-98; 紅 線 與 藍 線 -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番 界,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通 訊 第 19 期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的 土 牛 溝 和 區 域 發 展, 頁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社 研 所,2001 8

20 第 一 章 緒 論 墾 土 地 或 者 是 私 下 的 典 賣 承 租, 都 讓 熟 番 在 界 內 的 土 地 逐 漸 流 向 了 漢 民 為 了 確 保 熟 番 的 生 存 空 間, 所 以 才 會 產 生 所 謂 的 三 層 制 度, 把 界 外 的 土 地 交 給 熟 番 開 墾, 一 方 面 由 府 提 供 生 活 的 空 間 一 方 面 還 能 起 到 防 範 生 番 的 作 用 只 是 當 隨 著 清 府 對 於 熟 番 不 再 積 極 保 護 以 及 對 生 番 改 採 積 極 的 理 策, 熟 番 對 於 清 府 來 說 不 再 具 有 緩 頰 漢 人 與 生 番 衝 突 的 中 間 角 色, 所 以 其 獨 特 的 番 租 也 不 再 受 到 府 的 保 障, 如 此 逐 漸 接 受 漢 人 生 活 方 式 的 熟 番, 逐 漸 的 就 與 漢 人 融 合, 漢 化 程 度 也 使 得 這 些 熟 番 與 漢 人 的 社 會 區 隔 逐 漸 難 以 分 辨 柯 志 明 教 授 在 番 頭 家 這 本 書, 把 熟 番 在 界 內 或 是 界 外 的 養 赡 埔 地 的 地 權 流 失 現 象, 做 了 一 個 完 整 的 介 紹, 加 上 其 出 身 社 會 的 背 景, 確 實 呈 現 出 另 一 種 歷 史 所 忽 略 的 熟 番 在 族 群 策 中 所 扮 演 的 特 殊 角 色 不 過 這 本 書 仍 舊 類 似 施 添 福 教 授 一 樣, 過 度 強 調 三 層 生 活 的 存 在, 然 則 目 前 這 項 策 推 動 成 效 如 何, 可 能 還 要 更 多 的 證 據 來 證 明 另 外, 番 頭 家 一 書 所 使 用 的 檔 案, 以 宮 中 檔 案 為 主, 地 契 為 輔 的 模 式, 可 能 會 過 度 以 在 上 位 者 的 視 角 為 本, 錯 失 了 民 間 對 這 樣 一 條 界 線 或 族 群 策 的 真 實 情 境 再 者 就 是 柯 志 明 教 授 想 要 重 現 乾 隆 中 葉 番 界 圖 的 現 代 地 圖, 但 是 或 許 需 要 再 進 一 步 的 考 證, 如 果 可 能 的 話, 應 該 使 用 在 小 一 點 的 比 例 尺 地 圖, 如 此 一 來 便 能 更 清 晰 的 界 定 當 年 在 分 隔 生 番 的 那 一 條 界 線, 或 是 土 牛 在 現 在 社 會 中 的 確 切 位 置, 如 此 將 番 界 重 現 的 意 義 才 會 更 加 的 有 價 值 目 前 在 番 界 研 究 的 博 碩 士 論 文 中, 則 是 以 台 灣 歷 史 研 究 所 的 王 慧 芬 在 2000 年 所 完 成 的 碩 士 論 文 清 代 台 灣 的 番 界 策 最 為 完 整, 其 將 番 界 策 設 的 始 末 完 整 的 陳 述, 並 重 新 定 義 番 界 策 的 意 義, 說 明 清 府 對 於 原 住 民 的 族 群 事 務 上 的 兩 項 策, 也 就 是 歸 化 策 與 番 界 策 歸 化 策 所 針 對 的 即 是 有 納 餉 上 貢 的 熟 番 族 群 為 主, 將 其 納 入 清 府 的 統 範 圍 之 內 ; 番 界 策 所 要 呈 現 的 就 是 將 不 受 其 規 範 的 生 番 與 其 能 控 制 的 區 域 做 出 一 條 界 線, 一 方 面 能 有 利 於 控 制 界 內 的 事 物, 另 一 方 面 是 要 呈 現 界 外 的 生 番 與 糾 紛 不 受 其 保 障 但 是 這 篇 論 文 的 使 用 上, 也 同 樣 多 半 使 用 官 方 角 度 的 檔 案 也 就 是 說 可 能 忽 略 掉 民 間 對 於 番 界 策 的 因 應 手 法, 因 為 假 若 這 樣 一 條 番 界 策 是 如 同 官 方 所 假 設 的 一 樣, 可 以 成 功 隔 離 出 漢 人 熟 番 與 生 番 的 生 活 界 線, 那 麼 為 何 又 會 陸 續 有 因 界 外 侵 墾 而 造 成 的 漢 番 衝 突 與 番 界 變 遷 這 一 點 是 這 篇 論 文 比 較 忽 略 掉 的 部 份, 而 這 個 被 忽 略 的 部 份 也 就 是 筆 者 將 試 圖 要 探 討 的 問 題 以 上 是 目 前 以 番 界 作 為 直 接 題 目 或 相 關 研 究 的 主 要 專 書 與 論 文 但 本 文 除 了 以 上 的 參 考 資 料 外, 筆 者 9

21 第 一 章 緒 論 還 會 透 過 許 多 小 地 區 的 論 文, 藉 由 整 合 小 地 區 的 論 文, 來 連 結 出 番 界 變 化 的 可 能 性 即 是 利 用 的 是 各 區 域 的 區 域 研 究, 作 為 觀 察 每 一 個 區 域 的 番 界 的 參 考 資 料 如 果 根 據 區 域 來 劃 分, 在 北 部 地 區 已 有 不 少 前 人 研 究 可 參 考, 像 是 溫 振 華 的 清 代 新 店 地 區 社 會 經 濟 之 變 遷 一 書 中, 利 用 地 契 呈 現 出 在 新 店 地 區 由 秀 朗 社 為 主 軸 的 開 發 概 況 22 而 李 文 良 的 中 心 與 邊 緣 :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緣 淺 山 地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則 是 將 重 心 放 在 台 北 盆 地 的 東 南 地 區, 利 用 幾 個 產 業 的 變 化 說 明 在 淺 山 地 區 的 社 會 變 化 23 另 外 在 詹 瑋 的 博 士 論 文 台 北 文 山 地 區 百 餘 年 來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 ) 中, 也 有 提 到 在 文 山 地 區 番 界 的 變 化 24 而 在 桃 園 地 區 則 有 陳 世 榮 的 清 代 北 桃 園 的 開 發 與 地 方 社 會 建 構 (1683~1895) 在 針 對 霄 裡 社 群 在 番 界 周 邊 的 開 墾 給 予 了 一 定 的 資 料 提 供 25 而 在 新 竹 地 區 的 前 人 研 究, 數 量 上 是 優 於 其 他 地 區 的 像 是 吳 明 頭 前 溪 中 上 游 開 墾 史 暨 史 料 彙 編 一 書, 就 提 供 了 在 頭 前 溪 上 游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文 獻 資 料 26 而 吳 育 臻 的 隘 地 區 聚 落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變 遷 與 陳 志 豪 的 碩 士 論 文 北 臺 灣 隘 墾 社 會 轉 型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關 西 地 區 為 例 ( ) 雖 然 都 超 出 了 本 文 的 研 究 時 間 斷 限, 但 仍 能 幫 助 了 解 新 竹 地 區 的 開 墾 問 題 與 特 色 27 中 部 地 區 則 是 有 許 多 以 岸 理 社 為 中 心 的 論 文 與 專 書, 像 是 洪 麗 完 的 台 灣 中 部 平 埔 族 : 沙 轆 社 與 岸 裡 社 之 硏 究 熟 番 社 會 網 絡 與 集 體 意 識, 陳 秋 坤 的 清 代 台 灣 土 著 地 權 - 官 僚 漢 佃 與 岸 裡 社 人 的 土 地 變 遷 , 都 是 能 提 供 了 解 作 為 中 部 主 要 集 團 的 岸 理 社 在 界 外 問 題 上 的 角 色 28 另 外 在 位 論 文 上 像 溫 振 華, 清 代 新 店 地 區 社 會 經 濟 之 變 遷,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2000 李 文 良, 中 心 與 邊 緣 :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緣 淺 山 地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1999 詹 瑋, 台 北 文 山 地 區 百 餘 年 來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 ), 台 北 : 歷 史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2002 陳 世 榮, 清 代 北 桃 園 的 開 發 與 地 方 社 會 建 構 (1683~1895), 桃 園 : 中 央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9 吳 明, 頭 前 溪 中 上 游 開 墾 史 暨 史 料 彙 編,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1998 吳 育 臻, 隘 地 區 聚 落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變 遷,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 局,2002; 陳 志 豪, 北 臺 灣 隘 墾 社 會 轉 型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關 西 地 區 為 例 ( ), 桃 園 : 中 央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6 洪 麗 完, 台 灣 中 部 平 埔 族 : 沙 轆 社 與 岸 裏 社 之 硏 究,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鄉,1997 熟 番 社 會 網 絡 與 集 體 意 識, 台 北 市 : 聯 經,2009; 陳 秋 坤, 清 代 台 灣 土 著 地 權 - 官 僚 漢 佃 與 岸 10

22 第 一 章 緒 論 是 林 聖 蓉 的 從 番 界 策 看 臺 中 東 勢 的 拓 墾 與 族 群 互 動 ( ) 以 及 張 永 楨 的 清 代 濁 水 溪 中 游 的 開 發 等 區 域 開 發 的 論 文 也 都 可 以 從 中 得 到 關 於 各 區 域 在 番 界 周 邊 開 墾 的 問 題 南 部 地 區 之 嘉 南 地 區 是 以 梁 志 輝 嘉 義 地 區 漢 人 社 會 發 展 之 研 究 ( ) 及 趙 文 榮 清 代 台 南 地 區 的 開 發 與 社 會 變 遷 ( ) 兩 篇 論 文, 來 做 為 嘉 南 地 區 開 發 概 況 的 了 解 29 而 在 沿 山 地 區 則 是 有 另 外 池 永 歆 的 嘉 義 沿 山 聚 落 的 存 在 空 間 以 內 埔 仔 十 三 庄 頭 十 四 緣 區 域 構 成 為 例 與 黃 素 真 的 沿 山 鄉 街 的 存 在 空 間 - 以 林 屺 埔 街 為 例 兩 篇 論 文 30 而 在 高 雄 地 區 則 有 由 高 雄 縣 府 所 推 出 一 系 列 關 於 高 雄 地 區 的 叢 書, 其 中 以 吳 進 喜 施 添 福 的 高 雄 聚 落 發 展 史 以 及 溫 振 華 的 高 雄 縣 平 埔 族 史 與 高 雄 縣 土 地 開 發 史 可 以 作 為 高 雄 地 區 開 發 的 參 考 31 屏 東 地 區 則 是 有 簡 炯 仁 在 做 長 期 的 先 民 研 究, 像 是 屏 東 平 原 平 埔 族 之 研 究 與 屏 東 平 原 先 人 的 開 發 兩 書 就 是 在 討 論 屏 東 平 原 開 發 很 重 要 的 參 考 著 作 32 而 在 位 論 文 方 面 則 是 有 莊 清 祥 的 屏 東 高 樹 路 關 地 區 之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之 研 究 與 朱 明 璞 的 清 代 里 港 地 區 的 開 發 的 兩 篇 文 章, 都 是 以 屏 東 平 原 單 一 地 區 做 為 研 究 的 重 點, 是 做 為 屏 東 平 原 區 域 開 發 的 問 題 上 值 得 參 考 的 文 章 裡 社 人 的 土 地 變 遷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近 史 所,1997 梁 志 輝, 嘉 義 地 區 漢 人 社 會 發 展 之 研 究 ( ), 嘉 義 : 中 正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5; 趙 文 榮, 清 代 台 南 地 區 的 開 發 與 社 會 變 遷 ( ), 台 南 : 台 南 師 範 院 鄉 土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9 池 永 歆, 嘉 義 沿 山 聚 落 的 存 在 空 間 以 內 埔 仔 十 三 庄 頭 十 四 緣 區 域 構 成 為 例,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1996; 黃 素 真 沿 山 鄉 街 的 存 在 空 間 - 以 林 屺 埔 街 為 例,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1997 吳 進 喜 施 添 福, 高, 雄 聚 落 發 展 史,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 高 雄 縣 府,1997; 溫 振 華, 高 雄 縣 平 埔 族 史,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 高 雄 縣 府,1997 高 雄 縣 土 地 開 發 史,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 高 雄 縣 府,1997 簡 炯 仁, 屏 東 平 原 平 埔 族 之 研 究,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香,2006 屏 東 平 原 先 人 的 開 發, 屏 東 市 : 屏 縣 文 化 局 2006 莊 清 祥, 屏 東 高 樹 路 關 地 區 之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之 研 究, 高 雄 : 高 雄 師 範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2007; 朱 明 璞 清 代 里 港 地 區 的 開 發, 台 中 : 私 東 海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3 第 一 章 緒 論 研 究 史 料 除 了 前 述 的 前 人 研 究 回 顧, 本 文 運 用 的 史 料 主 要 是 以 目 前 已 經 陸 續 編 撰 完 成 的 明 清 台 灣 檔 案 彙 編, 以 及 清 代 台 灣 方 志 彙 刊 中 的 各 類 台 灣 方 志 作 為 官 方 檔 案 資 料 以 及 地 方 志 的 佐 證 外 還 有 像 是 由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所 整 理 出 的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外, 還 有 以 事 件 類 型 分 類 的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台 案 彙 錄 乙 集 台 案 彙 錄 丙 級 台 案 彙 錄 戊 集 台 案 彙 錄 已 集 等 都 是 必 然 會 參 考 的 部 分 然 後 本 文 最 主 要 在 土 地 開 發 上 的 問 題, 是 要 利 用 民 間 契 約 文 書 來 呈 現 關 於 本 文 所 要 探 討 的 界 外 開 墾 問 題 也 就 是 說 若 想 要 了 解 漢 人 與 番 人 在 相 處 上 的 情 景, 勢 必 要 爬 梳 原 始 檔 案 與 書 籍 而 除 了 有 上 述 提 過 官 方 的 奏 摺 與 官 民 合 作 的 地 方 方 志 外, 這 幾 年 被 廣 為 利 用 的 資 料 就 是 契 約 文 書 契 約 文 書 是 民 間 經 濟 生 活 的 一 個 部 分, 但 是 經 過 歷 史 的 流 逝, 如 今 逐 漸 成 為 我 們 了 解 當 時 經 濟 生 活 的 一 個 媒 介 而 當 然 出 自 民 間 的 契 約 文 書, 自 然 是 最 能 直 接 呈 現 當 時 的 生 活 面 貌 台 灣 的 契 約 文 書 蒐 集 最 早 可 以 追 溯 到 咸 豐 6 年 (1860), 當 時 英 駐 台 副 領 事 史 溫 侯 (Robert Swinhoe,1836~1877) 所 發 現 的 新 港 文 書 不 過 量 出 現 是 在 日 初 期, 當 時 為 了 釐 清 土 地 歸 屬 問 題, 總 督 府 成 了 土 地 調 查 局 及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而 在 文 獻 叢 刊 中 的 私 法 物 權 篇 及 清 代 租 調 查 書, 就 是 民 間 為 了 證 明 土 地 所 有 權 而 出 示 的 契 約 文 書 的 整 理, 但 是 因 為 是 自 各 地 蒐 集, 故 過 於 散 亂 另 外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中 關 於 撫 墾 署 的 部 分, 則 是 收 有 沿 山 地 區 有 爭 議 的 契 約 戰 後 則 是 美 亞 洲 會 所 主 導, 在 1976 年 成 台 灣 史 研 究 會, 之 後 由 馬 若 蒙 委 託 王 世 慶 蒐 集 民 間 契 約 與 古 文 書, 後 編 輯 收 藏 於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1986 年 中 研 院 成 台 灣 史 田 野 調 查 計 劃 由 張 光 直 領 導 蒐 集 直 到 今 日 則 由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繼 續 蒐 集 工 作, 但 因 民 間 古 物 收 集 者 漸 增, 加 上 民 眾 防 衛 心 較 早 年 為 重, 使 得 近 年 來 的 蒐 集 工 作 顯 得 十 分 困 難 34 而 本 文 最 主 要 可 能 使 用 的 契 約, 除 了 上 述 的 部 分 之 外 另 外 現 今 已 由 許 多 者 與 地 方 文 史 工 作 者 陸 續 蒐 集 整 理 的 契 約 文 書 也 是 本 文 可 以 利 用 的 資 料 還 有 一 部 分 的 契 約 將 從 總 督 府 檔 案 公 文 類 纂 中 爬 梳 取 得, 由 於 日 本 府 在 首 次 取 得 台 灣 這 塊 殖 民 地 時 為 了 進 行 近 代 性 的 統, 必 須 取 得 完 整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34 家 圖 書 館 特 藏 組 編 輯, 認 識 台 灣 古 契 字 ( 台 北 市 : 家 圖 書 館,2007), 頁

24 第 一 章 緒 論 為 了 釐 清 在 清 朝 統 時 混 亂 的 台 灣 土 地 權 力 問 題 所 以 有 爭 議 的 土 地 以 及 為 了 取 得 土 地 的 所 有 權, 量 可 以 做 為 土 地 證 明 的 契 約 文 書 便 在 此 時 量 出 現 而 其 中 最 為 關 鍵 的 部 份 就 是 在 於 撫 墾 署 的 抄 錄 文 書, 因 為 在 這 個 丘 陵 近 山 地 區, 正 是 主 要 番 界 外 的 區 域, 於 是 乎 這 段 地 區 的 契 約 文 書, 或 多 或 少 可 以 從 中 尋 找 出 有 關 的 部 分 而 雖 然 日 本 總 督 府 所 整 理 契 約 文 書 是 在 明 33 年 (1900) 前 後, 然 則 契 約 文 書 是 有 其 延 續 性 的, 當 需 要 出 示 土 地 所 有 權 證 明 的 時 候, 契 約 所 有 權 人 都 會 有 拿 出 該 土 地 上 所 有 的 契 約, 而 時 間 也 自 然 會 向 前 延 伸, 甚 至 在 契 約 上 也 會 講 述 該 土 地 轉 讓 的 現 象, 也 就 能 從 這 些 契 約 中 尋 找 在 這 片 土 地 上 開 墾 的 情 形 與 現 象 除 了 文 字 上 的 史 料 之 外, 本 論 文 還 將 利 用 的 是 古 地 圖 做 為 參 考 的 資 料 其 中 使 用 最 多 的 就 是 由 杜 正 勝 取 名 的 民 番 界 址 圖, 這 張 古 地 圖 原 本 有 施 添 福 將 其 命 名 為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番 界 圖, 而 後 在 南 天 書 局 重 製 時 才 由 杜 正 勝 將 其 重 新 命 名, 而 本 文 所 採 用 的 名 稱 就 是 民 番 界 址 圖 這 張 古 地 圖 是 在 1991 年 四 月 由 中 研 院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 的 工 作 人 員 在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中 意 外 發 現 的, 其 內 容 與 其 他 留 下 來 的 清 代 古 地 圖 有 著 極 的 不 同 在 地 圖 中 有 著 紅 藍 兩 條 長 線, 其 中 有 部 分 區 域 為 紅 藍 兩 線 並 存, 但 藍 線 多 在 北 部, 而 紅 線 則 多 在 南 部 這 兩 條 線 的 功 能, 則 是 寫 在 地 圖 的 開 頭 : 圖 內 民 番 界 址, 以 紅 線 為 舊 定 界, 以 藍 線 為 新 定 界 台 鳳 諸 三 屬 用 紅 線, 源 其 舊 也 ; 淡 防 屬 向 無 通 身 畫 界, 只 山 口 設 碑 耳, 今 依 新 定 界 用 藍 線 ; 彰 屬 則 于 舊 界 之 外 間 置 新 界, 故 紅 藍 線 並 用 謹 分 別 繪 畫 如 左 35 透 過 在 卷 首 的 這 段 文 字, 可 以 知 道 這 張 地 圖 是 由 其 功 能 性, 也 就 是 將 民 番 兩 者 間 的 界 線 界 定 出 來 而 本 地 圖 的 可 能 繪 製 時 間, 則 是 有 施 添 福 透 過 圖 上 在 二 仁 溪 與 高 屏 溪 之 間 的 數 處 禁 地 來 斷 定 時 間 上 限 為 乾 隆 20 年 (1755) 下 限 年 代 則 是 利 用 鳳 山 縣 丞 的 位 置 與 竹 塹 城 北 的 員 山 仔 土 牛 來 斷 定 為 乾 隆 26 年 (1761) 春 加 上 圖 中 有 提 到 挖 掘 土 牛 的 文 句, 此 與 乾 隆 25 年 (1760) 時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所 奏 請 的 挖 掘 土 牛 時 間 符 合, 故 施 添 福 認 為 本 圖 最 有 可 能 的 年 代 便 是 在 乾 隆 25 年 上 下 36 由 於 本 論 文 研 究 時 空 斷 限 將 以 清 朝 乾 隆 中 期 至 晚 期 為 主, 故 可 能 向 前 及 向 後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南 天 :2003 施 添 福, 紅 線 與 藍 線 - 清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犯 界 圖, 清 代 台 灣 地 域 與 社 會 - 竹 塹 地 區 的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 新 竹 縣 : 竹 縣 文 化 局,2001), 頁

25 第 一 章 緒 論 各 延 昇 部 份 時 間 的 土 地 開 發 現 象, 以 求 能 更 完 整 的 呈 現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特 質 ; 至 於 空 間 範 圍 則 是 以 涵 蓋 在 兩 次 番 界 變 遷 的 地 區 為 主 ( 也 可 說 是 全 台 灣 的 番 界, 但 由 於 番 界 係 指 清 帝 統 範 圍, 之 外 的 空 間 或 許 不 在 其 認 定 的 統 範 圍 ) 至 於 研 究 方 法 則 以 歷 史 研 究 法 為 主, 著 重 資 料 之 收 集 解 讀 與 分 析, 藉 此 探 討 所 欲 呈 現 的 議 題 14

26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四 節 章 節 斷 限 與 研 究 方 法 本 篇 論 文 除 了 結 論 外, 計 畫 將 其 分 做 四 個 章 節 在 第 一 章 為 本 論 文 的 緒 論 首 先 是 簡 單 說 明 論 文 研 究 動 機 及 希 望 達 成 的 目 標, 以 表 達 本 文 的 問 題 意 識 接 著 定 義 本 文 的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斷 限, 並 說 明 選 擇 時 間 點 的 原 因 第 三 部 份 為 研 究 回 顧 與 史 料, 藉 由 前 人 所 曾 經 做 過 的 相 關 研 究, 找 尋 其 不 足 或 者 可 以 習 的 知 識 另 外 則 是 簡 單 介 紹 本 論 文 所 要 利 用 的 史 料 出 處 為 何, 並 說 明 史 料 性 質 與 運 用 方 法 第 四 部 份 是 研 究 方 法, 簡 單 說 明 本 文 是 利 用 傳 統 史 蒐 集 資 料 並 加 以 集 合 分 析, 並 且 說 明 本 論 文 如 何 斷 限 各 章 節, 並 為 各 章 節 作 簡 單 說 明 最 後 則 是 在 論 文 最 後 處 詳 列 論 文 的 參 考 書 目 而 在 章 節 的 斷 限 上, 本 文 所 採 取 的 方 式, 是 一 個 分 割 型 的 章 節 斷 限 將 台 灣 番 界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區 域, 然 後 再 將 其 分 為 三 段 中 區 域, 也 就 是 做 為 內 文 主 軸 的 三 章 ; 而 後 將 三 個 中 區 域 分 成 小 區 域 的 個 別 研 究, 以 此 成 為 每 章 中 的 各 個 小 節 透 過 每 一 個 區 域 內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分 析, 再 集 結 而 成 一 個 主 軸, 進 而 歸 結 出 在 台 灣 番 界 外 開 墾 可 能 的 特 殊 現 象 或 議 題 而 本 文 的 研 究 辦 法 是 採 取 傳 統 史 的 研 究 方 式, 利 用 整 理 史 料 與 前 人 研 究 後, 再 歸 納 出 可 能 的 問 題 並 討 論 之 本 文 所 採 取 的 方 式 : 第 一 步 除 了 為 每 一 章 節 的 區 域 做 區 域 的 界 定 之 外 還 會 在 進 入 區 域 開 發 前 先 致 說 明 在 該 區 域 內, 漢 人 開 發 前 便 存 在 的 原 住 民 分 布 的 略 情 形 ; 第 二 步 則 是 除 了 簡 單 介 紹 每 一 個 區 域 在 乾 隆 25 年 以 前 開 發 的 概 況, 藉 以 了 解 該 區 域 開 發 的 整 體 性, 說 明 進 入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前 因 ; 然 後 在 進 入 各 個 小 區 域 界 外 開 墾 的 現 象 探 討, 最 後 再 將 各 章 節 總 合 起 來 於 結 論 處 進 行 討 論 也 就 是 先 將 整 體 分 為 小 範 圍 分 析 之 後, 將 其 結 合 回 整 體 的 研 究 方 式, 而 每 一 章 的 狀 況 就 像 是 下 圖

27 第 一 章 緒 論 史 料 與 文 獻 前 人 研 究 界 定 各 節 區 域 範 圍 與 該 章 區 域 內 的 族 群 分 布 各 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探 討 各 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探 討 各 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探 討 總 結 各 章 區 域 內 界 外 開 墾 之 狀 況 圖 1-1: 各 章 節 分 析 流 程 圖 於 是 透 過 如 前 述 內 容 與 圖 1-1 的 研 究 方 式, 則 可 以 將 本 文 致 上 分 成 五 章 十 五 節 其 各 章 節 名 稱 如 下 :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第 二 節 研 究 區 域 與 時 間 斷 限 第 三 節 研 究 回 顧 與 史 料 第 四 節 章 節 斷 限 研 究 方 法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北 部 地 區 的 開 發 慨 況 第 二 節 台 北 盆 地 東 緣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三 節 桃 園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第 四 節 新 竹 苗 栗 近 山 一 帶 界 外 開 墾 16

28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中 部 地 區 的 開 墾 慨 況 第 二 節 台 中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三 節 南 投 集 集 地 區 的 問 題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南 部 地 區 的 開 墾 慨 況 第 二 節 嘉 南 地 區 的 番 界 與 禁 地 問 題 第 三 節 高 雄 羅 漢 內 外 門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四 節 屏 東 沿 山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五 章 結 論 其 中 第 一 章 內 容 已 經 在 前 面 說 明 過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界 外 侵 墾 講 述 北 台 灣 在 本 文 所 要 呈 現 的 乾 隆 25 至 53 年 (1760~1788) 間 番 界 外 之 開 墾, 目 前 所 能 了 解 的 將 以 三 峽 桃 園 以 及 新 竹 地 區 做 為 研 究 分 析 的 主 要 地 區 然 而 北 台 灣 的 番 界 界 線, 由 於 早 在 康 熙 48 年 (1709) 即 有 目 前 已 知 第 一 個 墾 號 陳 賴 張 請 墾 淡 北 地 區, 但 有 趣 的 是 在 台 北 盆 地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偏 北, 與 當 時 台 灣 開 發 重 心 的 台 南 地 區 距 離 較 遠, 於 是 乎 造 成 設 界 石 的 朱 一 貴 動 亂 並 沒 有 及 於 台 北 盆 地, 而 造 成 在 此 地 區 設 定 所 謂 的 界 碑 上 的 密 度 是 遠 低 於 中 南 部 區 域 所 以 北 部 地 區 作 為 本 文 番 界 起 點 在 其 周 圍 的 開 墾 狀 況, 也 將 是 本 章 所 希 望 能 夠 處 理 的 議 題 第 三 章, 主 要 是 討 論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發 的 問 題 則 是 將 角 度 轉 向 中 部, 這 段 期 間 中 部 的 變 化, 首 先 要 注 意 到 的 就 是 岸 裡 社 的 開 發, 另 一 個 部 分 就 是 漢 人 量 移 入 後, 各 種 名 目 的 界 外 開 墾 在 中 部 地 區 出 現, 有 像 是 軍 工 匠 首 的 越 界 招 佃 匠 丁 或 隘 丁 自 身 的 招 佃 有 的 是 自 己 前 往 開 墾, 也 有 的 是 招 佃 漢 人 前 往, 這 些 獨 特 的 土 地 開 墾 模 式 也 將 是 本 章 節 探 討 的 重 點 第 四 章, 紅 線 再 現 由 於 土 牛 的 挖 掘 主 要 是 以 淡 彰 區 域 為 主, 於 是 乎 以 南 部 為 主 要 的 探 討 地 區 在 地 圖 上 是 使 用 紅 線 來 繪 製 而 在 台 灣 的 南 部 地 區, 是 屬 於 較 早 開 發 的 區 域, 平 埔 族 的 漢 化 情 形 也 是 所 有 地 區 中 最 明 顯 尤 其 是 在 嘉 南 平 原 17

29 第 一 章 緒 論 東 側 沿 山 地 區, 使 得 這 段 區 域 的 番 界 反 而 沒 有 其 他 地 區 明 顯 主 要 是 在 屏 東 地 區, 有 因 為 鳳 山 八 社 遷 往 守 隘 的 因 素, 而 有 較 為 顯 著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也 就 是 本 章 所 要 主 要 探 討 的 對 象 最 後 為 結 論, 除 了 總 結 各 章 內 容 外, 將 藉 著 各 地 區 的 探 討, 重 新 整 理 乾 隆 中 期 以 來 台 灣 各 區 域 在 番 界 外 的 開 墾 情 形, 重 新 解 釋 關 於 界 外 不 得 開 墾 的 規 定 與 實 踐, 並 依 此 來 重 新 劃 定 所 謂 番 界 的 位 置 以 及 凸 顯 各 個 區 域 的 差 異 與 特 色 最 後, 則 是 對 因 資 料 不 足 或 個 人 能 力 所 不 及, 而 導 致 仍 舊 無 法 釐 清 之 處 及 未 來 可 能 的 精 進 之 處 稍 加 說 明, 以 此 總 結 本 文 18

30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區 域 斷 限 本 章 由 台 灣 北 部 起 始, 探 討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將 時 間 設 定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後, 並 以 此 作 為 時 間 軸 的 界 定 而 在 區 域 上 則 是 限 制 在 台 灣 北 部 於 是 必 須 先 界 定 本 章 所 要 討 論 的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限, 接 續 前 章 探 討 的 區 域 繼 續 向 南 延 伸, 將 探 討 的 區 域 劃 分 主 要 是 利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水 系 及 山 地 作 為 依 據, 於 是 由 藍 線 起 點 的 獅 球 嶺 一 路 向 南 延 伸 至 安 溪 的 北 岸 這 段 區 域, 將 其 界 定 為 本 章 所 稱 的 北 部 區 域 劃 分 區 域 的 方 式, 本 文 所 主 要 劃 分 的 依 據, 如 上 所 說 是 利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自 然 景 觀 為 主 於 是 區 域 的 分 界 可 能 不 與 今 日 行 區 域 相 同, 而 是 以 地 形 或 者 是 河 水, 來 作 為 本 章 節 區 域 分 析 的 依 據 在 獅 球 嶺 跟 安 溪 流 域 之 間 的 土 地, 根 據 陳 正 祥 的 台 灣 地 誌 所 說, 抵 可 以 將 其 分 為 基 隆 竹 東 丘 陵 屯 山 台 北 盆 地 林 口 台 地 桃 園 沖 積 扇 新 竹 平 原 及 苗 栗 丘 陵 等 區 域 37 而 本 章 所 要 討 論 的 區 域, 主 要 是 在 獅 球 嶺 及 安 溪 間 的 界 外 開 發 的 問 題 原 因 主 要 是 在 於 漢 人 開 發 的 過 程 中, 多 是 以 平 原 為 主 要 開 發 區 域, 由 於 平 原 開 發 日 漸 飽 和, 此 時 的 漢 人 開 發 只 好 往 靠 近 東 部 沿 山 地 區 尋 找 適 合 耕 地 但 是 府 為 了 限 制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的 交 往, 也 為 了 避 免 兩 造 發 生 爭 執, 自 半 線 以 北 以 山 溪 為 界, 其 無 山 溪 處, 亦 一 律 挑 溝 堆 土, 以 分 界 限 38 於 是 在 安 溪 以 北 的 這 個 區 域, 將 成 為 本 章 所 稱 的 北 部 區 域 並 且 依 照 水 系 及 開 墾 區 域 等 進 行 劃 分, 將 分 為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漢 溪 以 南 至 鳳 山 溪 以 北 鳳 山 溪 以 南 至 安 溪 以 北 等 三 區 域 如 若 配 合 今 日 行 區 域, 抵 上 就 是 今 天 的 台 北 縣 市 桃 園 縣 以 及 竹 苗 一 帶 39 以 下 將 配 合 此 三 區 域 進 行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討 論 區 域 內 的 族 群 分 布 在 安 溪 以 北 到 獅 球 嶺 以 南 的 這 個 區 域 中, 漢 人 除 要 面 對 在 清 朝 官 方 的 准 許 之 下 才 能 到 此 地 開 墾 的 問 題 之 外, 還 有 一 個 最 的 問 題, 就 是 在 於 與 原 先 居 住 在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誌 ( 台 北 市 : 南 天,1993), 頁 769 施 添 福, 台 灣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剳 記 ( 一 ), 台 灣 風 物 39 卷 2 期, 頁 95 如 就 此 區 域 劃 分 加 上 地 形 的 配 合, 地 形 上 致 是 區 分 為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林 口 台 地 及 桃 園 沖 積 扇 新 竹 帄 原 及 苗 栗 丘 陵 等 三 區 域 19

31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這 塊 土 地 生 活 的 原 住 民 的 關 係 在 本 區 域 內 的 原 住 民, 致 上 可 以 區 分 成 平 埔 族 與 高 山 族 兩 類 而 本 區 域 內 的 平 埔 族 在 分 布 上, 最 的 就 是 在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的 凱 達 格 蘭 (Ketagalan), 其 中 還 包 含 了 兩 支 凱 達 格 蘭 的 亞 群, 有 在 較 北 部 的 基 隆 貢 寮 與 淡 水 一 帶 的 馬 賽 (Basay), 以 及 較 為 偏 南 的 新 店 板 橋 一 帶 則 稱 之 為 雷 朗 (Luiling) 40 另 外 還 有 分 布 在 台 北 盆 地 南 方 與 桃 園 平 原 北 部 的 龜 崙 社 則 是 被 土 田 滋 認 為 獨 在 凱 達 格 蘭 之 外, 反 與 賽 夏 族 更 為 接 近 但 是 本 文 在 族 群 分 類 上, 主 要 是 採 用 李 壬 癸 的 分 類, 並 不 打 算 將 其 獨 出 來 41 另 外 還 有 在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為 主 的 道 卡 斯 (Taokas) 相 對 於 平 埔 族 的 複 雜, 本 區 域 內 的 高 山 族 分 布 則 是 簡 單 許 多 主 要 就 是 以 兩 個 族 為 主, 這 兩 族 分 別 為 泰 雅 族 (Atayal) 與 賽 夏 族 (Saisiat) 其 中 縱 橫 於 北 部 山 區 丘 陵 的 泰 雅 族, 有 因 為 區 域 的 因 素 可 以 細 分 為 各 社 群, 而 比 較 鄰 近 番 界 界 線 的 社 群 則 有 : 位 在 基 隆 河 上 游 北 港 溪 的 白 狗 群 (Xakut) 嵙 崁 溪 流 域 的 嵙 崁 群 安 溪 上 游 的 北 勢 群 甲 溪 中 游 的 南 勢 群 李 壬 癸, 台 灣 帄 埔 族 的 種 類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 台 北 市 : 玉 山 社,1996), 頁 只 是 為 了 在 區 域 劃 分 更 為 有 利, 將 龜 崙 社 群 挪 到 桃 園 地 區 再 討 論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 台 北 市 : 南 天,1935), 頁 頁 頁 頁

32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道 卡 斯 南 勢 群 賽 夏 泰 雅 北 勢 群 泰 雅 雷 朗 嵙 崁 群 凱 達 格 蘭 泰 雅 馬 賽 白 狗 群 泰 雅 圖 2-1: 台 灣 北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資 料 來 源 : 李 壬 癸, 台 灣 平 埔 族 的 種 類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頁 53-56;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頁 頁 頁 頁 ( 根 據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中 的 附 圖 修 改 ) 21

33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北 部 地 區 的 開 發 概 況 本 節 首 先 要 作 的, 就 是 先 就 北 部 區 域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開 發 的 狀 況 作 一 個 概 述, 藉 以 表 示 台 灣 漢 人 在 可 耕 地 減 少 下 逐 漸 向 番 界 挑 戰 而 要 探 討 的 北 部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的 開 發 現 象, 如 前 言 所 述 並 非 完 全 依 照 現 今 行 區 域 的 劃 分 來 區 別 所 參 考 的 劃 分 方 式, 除 了 當 時 的 縣 廳 界 線 之 外, 還 包 括 利 用 天 然 地 形 以 及 漢 番 庄 社 的 所 在, 以 及 同 一 社 群 或 族 群 的 整 合 以 便 將 所 劃 分 的 區 域 再 利 用 古 今 地 圖 的 對 照, 及 其 所 呈 現 的 街 庄 與 地 形 特 色 作 為 分 析 的 方 式 首 先 關 於 台 北 盆 地 的 開 發, 最 早 可 以 追 溯 到 荷 蘭 時 代, 漢 人 在 1644 年 就 已 經 取 得 荷 蘭 人 的 准 許, 在 基 隆 淡 水 一 帶 開 墾 在 1648 年 時 更 引 進 牛 隻, 有 打 算 進 行 更 精 細 的 開 墾 43 而 在 鄭 氏 王 時 期, 經 過 者 推 敲, 則 以 洪 楊 二 族 人 在 基 隆 淡 水 一 帶 的 開 發 較 為 可 信 44 但 是 不 論 是 荷 蘭 時 代 或 是 鄭 氏 王 時 代, 在 北 部 地 區 的 開 發, 都 只 能 算 是 比 較 零 星 的 開 發 要 比 較 有 規 模 的 開 墾, 要 到 清 朝 取 得 台 灣 之 後, 才 陸 續 出 現 規 模 的 開 發 然 而 清 朝 的 理 態 度 較 為 消 極, 故 原 先 官 方 並 不 鼓 勵 百 姓 到 北 台 灣 發 展 但 是 隨 著 中 南 部 的 土 地 逐 漸 開 發 飽 和, 加 上 康 熙 44 年 (1705) 起 遇 到 接 連 的 饑 荒 與 天 災, 官 方 由 於 有 收 賦 的 壓 力, 於 是 除 了 禁 止 種 植 甘 蔗 外, 也 逐 漸 放 寬 對 於 北 部 地 區 的 請 墾 要 求 45 除 了 早 年 的 零 星 開 墾 之 外, 在 康 熙 48 年 (1709) 由 戴 歧 伯 陳 逢 春 陳 憲 伯 賴 永 和 與 陳 天 章 等 五 人 成 陳 賴 章 墾 號, 向 當 時 的 諸 羅 縣 事 宋 永 清 請 墾 上 淡 水 社 的 佳 臘 地 區, 是 台 北 盆 地 目 前 已 知 也 最 早 的 開 墾 契 約, 並 由 此 開 始 台 北 地 區 開 發 進 入 快 速 成 長 46 而 在 這 張 陳 賴 章 的 墾 單 中, 除 了 一 般 墾 單 會 有 標 明 的 四 至, 也 就 是 表 明 東 西 南 北 四 個 方 位 的 界 線 之 外, 在 宋 永 清 給 於 康 熙 48 年 發 給 陳 賴 章 的 這 張 墾 單 中 可 以 發 現, 既 然 是 官 府 許 可 的 開 墾 行 為, 曹 永 和, 荷 據 時 期 台 灣 開 發 史 略, 台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聯 經,1979), 頁 64 尹 章 義, 台 北 帄 原 拓 墾 史 研 究 ( ), 台 灣 開 發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聯 經,1989), 頁 尹 章 義 認 為 在 伊 能 嘉 矩 所 著 的 清 領 以 前 台 灣 の 台 北 地 方 與 台 灣 文 化 志 中, 許 多 有 關 鄭 氏 王 時 期 的 北 部 開 發, 多 是 有 誤 依 據 其 的 考 證, 僅 有 楊 洪 二 姓 族 人 的 開 發 是 比 較 可 以 採 信 的 陳 培 桂 纂 輯, 淡 水 廳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470 在 淡 水 廳 志 中 是 紀 錄 從 康 熙 44 年 起 有 年 饑 荒, 而 50 年 則 是 遇 上 地 震 與 颱 風 溫 振 華, 清 代 台 灣 淡 北 地 區 的 拓 墾, 台 灣 風 物 55 卷 3 期, 頁 28 22

34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那 麼 開 墾 的 範 圍 中, 是 不 可 以 與 番 社 的 土 地 重 疊 契 字 上 是 這 樣 說 明 : 四 至 竝 無 妨 礙 民 番 地 界 現 在 招 佃 開 墾, 合 情 稟 叩 金 批 准 給 單 示, 以 便 報 墾 陞 科 等 情 ; 業 經 批 准 行, 查 票 著 該 社 社 商 通 事 土 官 查 勘 確 覆 去 後 47 從 上 面 幾 行 字 便 不 難 發 現, 確 實 當 時 的 官 府 因 為 饑 荒 所 造 成 的 問 題, 所 以 願 意 開 放 北 部 地 區 予 墾 戶 去 招 佃 開 墾 不 過 官 府 所 必 須 禁 止 的 事 項, 就 是 嚴 格 禁 止 漢 人 與 番 人 之 間 的 交 流 ( 熟 番 與 生 番 皆 禁 止 ) 其 實 這 一 點, 是 與 上 述 所 說 過 的 清 府 消 極 台 的 策 是 有 關 的 因 為 清 朝 的 理 態 度 較 為 消 極, 所 以 致 上 不 希 望 台 灣 發 生 變 動 所 以 官 方 對 於 漢 人 與 平 埔 族 間, 則 是 採 取 隔 離 的 方 式, 以 避 免 雙 方 接 觸 過 近 而 發 生 社 會 動 亂 台 北 盆 地 週 邊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過 程 中, 陸 陸 續 續 有 許 多 漢 人 移 民 移 居 到 此 地 開 墾 而 在 開 墾 的 過 程 中, 雖 然 官 方 的 態 度 是 禁 止 漢 番 往 來, 不 過 當 移 民 漢 人 數 量 超 越 無 主 可 耕 地 所 能 負 荷 的 範 圍 之 後, 即 使 官 方 嚴 格 禁 止, 但 為 了 生 存 下 去 的 人, 便 往 往 會 將 眼 光 投 射 在 屬 於 平 埔 族 的 土 地, 而 詳 細 的 情 形 則 是 在 後 面 再 來 敘 述 不 過 台 北 盆 地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其 發 展 是 十 分 快 速 的 如 若 利 用 村 庄 的 變 化, 也 許 可 以 多 少 看 出 一 些 開 發 的 情 形 在 陳 賴 章 獲 得 墾 照 的 八 年 後, 也 就 是 康 熙 56 年 (1717) 成 書 的 諸 羅 縣 志 記 載, 在 當 時 的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尚 未 有 漢 人 村 庄 出 現 48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台 北 盆 地 便 陸 續 有 許 多 聚 落 先 後 誕 生 像 是 在 乾 隆 7 年 由 台 灣 道 按 察 使 司 副 使 劉 良 壁 所 纂 修 的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就 有 提 到 當 時 台 北 盆 地 周 圍 已 經 有 除 了 關 渡 北 投 奇 里 岸 八 芝 蓮 林 加 臘 圭 母 子 灣 與 永 興 等 盆 地 內 等 庄 之 外, 已 經 成 長 到 了 二 十 個 莊 49 到 了 乾 隆 29 年 (1764) 的 余 文 儀 編 寫 的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則 是 一 口 氣 成 長 到 六 十 一 個 莊 落, 顯 現 在 漢 人 移 民 開 墾 下, 台 北 盆 地 週 邊 內 人 口 量 增 加 50 而 其 中 台 北 盆 地 內 高 賢 編 著, 台 北 古 契 字 集 ( 台 北 市 :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2002), 頁 11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根 據 諸 羅 縣 志 的 記 載, 最 北 的 庄 為 半 線 庄 而 當 時 在 台 北 盆 地 週 邊 的 皆 為 番 社, 計 有 內 北 投 社 麻 少 翁 社 武 朥 灣 社 浪 泵 社 擺 接 社 雞 柔 社 雞 籠 社 金 包 里 社 及 山 朝 社 劉 良 璧,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除 了 在 台 北 盆 地 內 的 七 個 庄 外, 尚 有 八 里 坌 滬 尾 屯 竿 蓁 林 瓦 笠 興 仔 武 朥 灣 興 直 加 里 珍 擺 接 山 腳 八 里 坌 仔 海 山 等 庄 余 文 儀,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7), 頁

35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也 由 七 個 村 庄 一 口 氣 提 升 至 二 十 二 個 村 庄, 足 可 見 開 發 之 迅 速 51 另 外, 在 這 些 街 庄 的 成 亦 可 以 觀 察 出 本 地 區 的 街 庄 是 由 淡 水 河 流 域 的 下 游 逐 漸 往 中 游 延 伸, 是 與 早 期 墾 戶 所 請 墾 的 區 域 有 關 也 顯 示 本 區 域 的 開 墾 是 以 淡 水 河 下 游 作 為 首 先 開 發 區 域, 後 才 逐 漸 向 盆 地 外 環 周 圍 以 及 淡 水 河 上 游 地 區 開 發 52 桃 園 地 區 的 開 墾 情 況, 在 康 熙 22 年 (1683) 清 廷 取 得 台 灣 之 後, 如 同 前 述, 府 並 不 鼓 勵 漢 人 往 北 部 發 展, 於 是 呈 現 在 桃 園 的 人 文 景 觀, 也 許 可 以 形 容 是 一 片 荒 蕪 在 康 熙 29 年 (1690) 成 書 的 台 灣 府 志 中 就 形 容 到 : 南 嵌 竹 塹 之 間, 山 深 水 闊, 外 番 錯 襍, 亦 草 竊 之 淵 藪 53 就 是 致 在 敘 述 當 時 的 桃 園 地 區, 尚 未 有 漢 人 進 行 開 發 所 能 看 到 的, 就 是 山 水 遼 闊 的 自 然 景 觀, 以 及 生 活 在 其 中 的 原 住 民 如 此 的 景 象, 七 年 後 康 熙 36 年 時, 郁 永 河 抵 台 往 淡 水 地 區 採 磺 時, 仍 舊 沒 有 多 少 改 變 遂 留 王 君 竹 塹 社, 余 復 馳 至 南 崁 社 宿 自 竹 塹 迄 南 崁 八 九 十 里, 不 見 一 人 一 屋, 求 一 樹 就 蔭 不 得 ; 掘 土 窟, 置 瓦 釜 為 炊, 就 烈 日 下, 以 澗 水 沃 之, 各 飽 一 餐 途 中 遇 麋 鹿 麞 麚 逐 隊 行, 甚 夥, 驅 獫 猲 獟 獲 三 鹿 既 至 南 崁, 入 深 箐 中, 披 荊 度 莽, 冠 履 俱 敗 : 直 狐 之 窟, 非 人 類 所 宜 至 也 54 一 樣 敘 述 著 竹 塹 到 南 崁 間 的 地 景, 郁 永 河 所 形 容 的 樣 子 更 加 荒 蕪 一 人 一 屋 一 樹 都 不 復 見, 僅 有 麋 鹿 等 物, 實 不 宜 人 所 居 一 直 到 康 熙 晚 期 之 際, 桃 園 地 區 依 舊 是 一 塊 未 開 發 的 處 女 地, 在 諸 羅 縣 志 中 記 載 : 竹 塹 過 鳳 山 崎, 一 望 平 蕪 ; 捷 足 者 窮 日 之 力, 乃 至 南 嵌 時 有 野 番 出 沒, 沿 路 無 村 落, 行 者 亦 鮮 ; 孤 客 必 倩 熟 番 持 弓 矢 為 護 而 後 行 野 水 縱 橫, 或 厲 或 揭, 俗 所 云 九 十 九 溪 也 遇 陰 雨, 天 地 昏 慘, 四 顧 悽 絕 ; 然 諸 山 秀 拔, 形 勢 似 漳 泉 若 碁 置 村 落 設 備 禦, 因 而 開 闢 之, 可 得 良 田 數 千 頃, 就 是 在 說 明 桃 園 地 區 雖 然 看 似 荒 蕪, 但 其 極 具 開 發 之 潛 力 55 隨 著 清 府 逐 漸 放 寬 人 民 北 上 開 墾, 在 康 熙 晚 期 賴 科 進 入 蘆 竹 地 區 開 始 開 墾 之 後, 桃 園 地 區 的 拓 墾 便 開 始 快 速 成 長 56 若 用 漢 人 街 庄 的 方 法 來 檢 驗 漢 人 開 墾 溫 振 華, 台 北 市 志 沿 革 志 城 市 篇 ( 台 北 市 :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1988), 頁 溫 振 華, 清 代 台 灣 淡 北 地 區 的 拓 墾, 台 灣 風 物 55 卷 3 期, 頁 18 蔣 毓 英,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4), 頁 264 郁 永 和, 裨 海 紀 遊 ( 台 北 市 : 遠 流,2005), 頁 28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357 盛 清 沂,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上 ), 台 灣 文 獻 31 卷 4 期, 頁

36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的 成 效, 則 可 以 發 現 在 乾 隆 7 年 (1742) 的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中, 桃 園 地 區 已 經 出 現 了 坑 仔 虎 茅 奶 笏 澗 仔 歷 甘 棠 等 五 個 庄 從 賴 科 進 入 開 墾 到 此 時 不 過 二 十 餘 年, 可 見 本 區 開 展 之 速 57 而 在 桃 園 地 區 能 如 此 迅 速 發 展, 除 了 前 述 土 地 極 具 發 展 潛 能 之 外, 還 加 上 水 利 設 施 的 配 合, 才 能 有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本 地 區 最 重 要 的 水 利 設 施 則 為 乾 隆 6 年 (1741) 的 霄 裏 圳 以 及 乾 隆 13 年 (1748) 的 靈 潭 陂 為 主 要 之 水 利 設 施, 其 開 鑿 及 灌 溉 範 圍 如 淡 水 廳 志 所 述 : 靈 潭 陂, 在 桃 澗 堡, 距 廳 北 五 十 里 乾 隆 十 三 年, 霄 裏 通 事 知 母 六 招 佃 所 置 其 水 灌 溉 五 小 莊 黃 泥 塘 等 田 甲 相 傳 昔 旱, 莊 佃 禱 雨 於 此 即 應, 故 名 霄 裏 圳, 在 桃 澗 堡, 距 廳 北 六 十 餘 里 乾 隆 六 年, 業 戶 薛 奇 龍 同 通 事 知 母 六 集 佃 所 置 其 水 由 山 腳 泉 水 孔 開 導 水 源, 灌 溉 番 仔 寮 三 塊 厝 南 興 莊 棋 盤 厝 八 塊 厝 山 腳 莊 共 六 莊 田 甲 水 額 十 分 勻 攤, 番 佃 六 漢 佃 四 內 有 陂 塘 小 四 口 乾 隆 年 間, 因 新 興 莊 田 園 廣 闊, 水 不 敷 額, 佃 戶 張 子 敏 游 耀 南 等 向 通 事 別 給 馬 陵 埔 陰 窩, 開 鑿 一 圳 引 接 之 58 而 到 乾 隆 25 年 以 前, 桃 園 地 區 的 開 墾 就 已 經 來 到 今 天 的 八 德 平 鎮 龍 潭 等 地, 已 經 十 分 靠 近 番 界 區 域 其 他 桃 園 地 區 主 要 的 開 墾 情 形, 茲 整 理 於 表 2-1 表 2-1: 乾 隆 25 年 前 桃 園 地 區 開 墾 概 況 開 墾 者 開 墾 區 域 ( 今 日 地 名 ) 時 間 賴 科 - 墾 號 陳 和 議 蘆 竹 康 熙 52 年 (1713) 郭 光 天 - 墾 戶 鄭 郭 圖 園 中 壢 雍 乾 之 際 業 戶 薛 啟 隆 桃 園 市 乾 隆 2 年 (1737) 梅 縣 人 宋 來 平 鎮 乾 隆 9 年 (1744) 漢 佃 李 旺 中 壢 乾 隆 15 年 (1750) 資 料 來 源 : 盛 清 沂,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上 ), 台 灣 文 獻 31 卷 4 期 ; 陳 世 榮, 清 代 北 桃 園 的 開 發 與 地 方 社 會 建 構 中 央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9; 陳 鴻 圖, 台 灣 水 利 史 ( 台 北 市, 五 南,2009), 頁 而 往 南 的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則 是 類 似 台 北 桃 園 地 區, 在 清 府 初 領 有 台 灣 之 際 都 尚 未 有 規 模 的 漢 人 開 墾, 雖 然 有 零 星 的 開 發, 但 在 番 害 之 下 而 拋 荒 在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中, 說 明 在 本 區 域 內 記 載 最 早 的 墾 戶 是 康 熙 中 期 來 到 台 灣 的 泉 州 籍 墾 戶 王 世 傑, 在 康 熙 35 年 (1696) 取 得 竹 北 一 堡 的 第 三 區 及 第 六 區 內 的 楊 竂 庄 浸 水 庄 油 車 港 庄 十 塊 寮 庄 糠 榔 庄 埔 頂 庄 赤 土 崎 庄 地 方 的 墾 照, 並 召 集 劉 良 璧,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陳 培 桂 篡 輯, 淡 水 廳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37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漢 佃 前 來 開 墾 59 而 在 王 世 傑 開 墾 竹 塹 的 同 時, 有 另 一 位 開 發 者 則 是 同 樣 來 自 泉 州 的 汪 其 楚 汪 其 楚 在 康 雍 之 際 來 到 竹 塹 地 區, 沿 著 鳳 山 溪 北 上 60 開 闢 公 館 崎 荒 埔, 也 就 是 今 天 的 桃 園 縣 新 豐 鄉, 並 在 雍 正 13 年 (1735) 與 眾 人 合 組 汪 仰 詹 墾 號, 創 置 萃 豐 莊 61 根 據 施 添 福 利 用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中 得 到 資 料 分 析 後 所 製 成 的 表 2-2, 則 可 以 致 觀 察 到 在 竹 塹 地 區 先 後 開 墾 的 年 代 62 表 2-2: 竹 塹 地 區 墾 區 莊 的 始 墾 者 和 始 墾 年 代 ( 乾 隆 6 年 以 前 ) 莊 名 ( 墾 區 名 ) 始 墾 者 始 墾 年 代 竹 塹 街 王 世 傑 康 熙 五 十 年 前 後 北 莊 王 世 傑 康 熙 五 十 年 前 後 南 莊 ( 隆 恩 息 莊 ) 王 佐 康 熙 五 十 年 前 後 貓 兒 錠 莊 郭 亦 榮 雍 正 11 年 (1733) 翠 ( 萃 ) 豐 莊 汪 仰 詹 汪 其 楚 雍 正 13 年 (1735) 中 港 莊 雍 正 年 間 資 料 來 源 : 施 添 福, 清 代 竹 塹 地 區 的 墾 區 莊 : 萃 豐 莊 的 設 和 演 變, 清 代 台 灣 地 域 與 社 會 - 竹 塹 地 區 的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 新 竹 縣 : 竹 縣 文 化 局,2001), 頁 41 將 在 桃 園 地 區 的 墾 莊 拿 掉 之 後, 可 以 發 現 在 康 熙 年 間 到 雍 正 年 間 竹 塹 地 區 的 開 發 已 經 有 十 足 的 發 展, 而 且 發 展 的 方 式 是 獨 特 的 即 是 所 謂 的 墾 區 莊 開 墾 模 式, 這 樣 的 一 個 模 式 提 供 了 一 個 穩 定 的 力 量 當 竹 塹 地 區 兩 端 的 南 崁 和 中 港 一 帶 發 生 分 類 械 鬥 的 時 候, 使 得 這 些 墾 莊 區 能 夠 倖 免 於 難, 顯 現 墾 區 莊 的 開 墾 與 社 會 的 穩 定 性 之 間, 存 在 著 一 定 的 關 係 相 較 於 新 竹 地 區 在 康 熙 中 晚 期 就 陸 續 開 始 有 墾 戶 及 合 股 式 的 拓 墾 方 式 從 事 開 墾, 苗 栗 地 區 的 開 發 反 而 是 在 乾 隆 初 年 進 入 規 模 的 開 墾 與 一 般 想 法 中, 台 灣 的 開 發 進 程 為 由 南 到 北 的 觀 念 相 比 之 下, 在 新 竹 南 方 的 苗 栗 地 區 反 而 較 晚 開 發, 是 明 顯 與 這 個 由 南 向 北 的 趨 勢 相 反 會 出 現 這 樣 子 的 狀 況, 或 許 與 以 下 所 提 的 理 由 有 關 首 先 當 時 的 台 灣 開 發 多 是 由 中 沿 海 的 移 民 越 過 黑 水 溝 後 來 台 開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一 篇 ( 台 北 市 : 南 天,1998), 頁 13 王 世 傑 所 請 墾 區 域 概 為 竹 塹 東 門 街 至 暗 街 仔, 也 就 是 今 天 的 新 竹 市 東 門 里 一 帶 鳳 山 溪 在 今 日 桃 園 縣 與 新 竹 縣 之 間 施 添 福, 清 代 竹 塹 地 區 的 墾 區 莊 : 萃 豐 莊 的 設 和 演 變, 清 代 台 灣 地 域 與 社 會 - 竹 塹 地 區 的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頁 48 同 上 註, 頁 57 26

38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墾, 而 康 熙 末 年 的 上 岸 處, 北 多 為 竹 塹, 中 由 鹿 港 上 岸, 以 至 於 夾 在 其 中 的 苗 栗 開 發 較 晚 二 則 為 苗 栗 地 區 多 為 丘 陵, 與 傳 統 漢 人 尋 求 適 合 農 作 的 平 原 地 形 不 符 三 則 是 受 到 苗 栗 丘 陵 區 域 的 番 害 所 阻, 尤 其 是 在 丘 陵 東 部 的 泰 雅 族 北 勢 群, 可 能 是 造 成 本 區 域 較 晚 開 發 的 原 因 於 是 本 區 到 康 熙 50 年 (1711) 才 有 漳 州 人 張 徽 揚 在 竹 南 的 公 館 一 帶 進 行 開 墾, 然 後 則 是 雍 正 晚 期 則 有 六 姓 移 民 在 房 裡 溪 北 部 承 墾 苑 裡 社 北 勢 區 域 的 土 地 63 而 在 進 入 乾 隆 朝 之 後, 苗 栗 地 區 則 開 始 有 較 多 的 漢 人 進 入 拓 墾, 如 包 含 在 乾 隆 元 年 (1736) 的 十 一 姓 粵 人 進 入 通 霄 一 帶 開 墾 以 及 泉 州 人 林 耳 順 於 乾 隆 4 年 (1739) 以 及 隔 年 的 張 翁 林 三 姓 閩 人 先 後 與 中 港 社 番 約 開 墾 64 以 下 則 是 將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的 主 要 開 發 者 整 理 如 表 2-3 如 此 簡 單 了 解 北 部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的 開 發 概 況 之 後, 以 下 將 同 樣 利 用 分 區 的 方 式 進 行 各 區 域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至 53 年 (1788) 間 界 外 開 墾 問 題 的 探 究 抵 是 今 天 苑 裡 鎮 北 部 盛 清 沂,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下 ), 台 灣 文 獻 32 卷 1 期, 頁

39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表 2-3: 乾 隆 25 年 前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開 墾 概 況 開 墾 者 開 墾 區 域 ( 今 日 地 名 ) 時 間 泉 州 人 王 世 傑 新 竹 市 康 熙 中 期 泉 州 人 汪 淇 楚 - 墾 號 汪 仰 詹 新 竹 市 新 豐 康 雍 之 際 三 溪 人 徐 鵬 新 豐 雍 正 3 年 (1725) 潘 復 和 王 德 珪 - 墾 號 王 春 承 竹 北 乾 隆 2 年 (1737) 竹 塹 社 番 衛 阿 貴 新 埔 乾 隆 12 年 (1747) 竹 塹 社 番 衛 開 業 錢 子 白 新 埔 湖 口 乾 隆 15 年 (1750) 饒 平 人 林 欽 堂 林 先 坤 竹 北 乾 隆 17 年 (1752) 彰 州 人 張 徽 揚 竹 南 康 熙 50 年 (1711) 蔡 尤 李 郭 毛 陳 六 姓 苑 裡 雍 正 末 期 粵 籍 十 一 姓 人 通 霄 乾 隆 1-2 年 ( ) 泉 州 人 林 耳 順 頭 份 乾 隆 4 年 (1739) 通 事 鍾 啟 宗 後 龍 乾 隆 6 年 (1741) 漢 佃 徐 元 輝 通 霄 乾 隆 11 年 (1746) 漢 佃 徐 盛 後 龍 乾 隆 12 年 (1747) 漢 佃 徐 煥 創 等 人 後 龍 乾 隆 16 年 (1751) 陸 豐 人 劉 寬 恩 西 湖 乾 隆 17 年 (1752) 資 料 來 源 : 盛 清 沂,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上 ), 台 灣 文 獻 31 卷 4 期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下 ), 台 灣 文 獻 32 卷 1 期 28

40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二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後 台 北 盆 地 東 緣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本 節 開 始 將 討 論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後, 至 乾 隆 53 年 (1788) 間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形 首 先 要 進 行 的, 就 是 進 行 番 界 位 置 的 標 定 而 本 文 所 採 用 的 方 式 是 利 用 乾 隆 25 年 (1760) 的 民 番 界 址 圖, 所 呈 現 的 藍 線 界 內 外 的 地 點 來 進 行 地 點 的 選 定 但 山 水 式 的 地 圖 在 描 繪 上, 勢 必 有 其 誤 差 則 必 須 依 據 圖 上 的 地 形 與 相 對 位 置, 如 前 所 言, 本 節 是 以 台 北 盆 地 東 部 的 靠 山 地 區 作 為 分 析 的 對 象 同 時 再 利 用 可 能 幾 近 同 時 期 繪 製 的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中 的 聚 落 以 及 地 景 與 其 作 一 些 分 析 比 對 於 是 觀 察 民 番 界 址 圖 後, 在 該 地 圖 所 呈 現 的 藍 色 界 線, 北 界 是 由 雞 籠 山 尾 的 獅 球 嶺 為 界 線 起 點, 經 峯 仔 峙 接 南 港 仔 山 後 以 新 店 溪 為 天 然 界 線, 進 入 坪 林 地 區, 接 著 沿 秀 朗 庄 ( 台 北 之 南, 新 店 溪 西 南 側, 中 和 以 東 ) 65 南 勢 角 庄 (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接 近 南 邊 丘 陵 ) 66 青 小 坑 庄 ( 筆 者 推 測 為 青 潭, 新 店 溪 東 岸 小 支 流 ) 67 海 山 庄 ( 台 北 盆 地 西 南 側, 約 今 日 土 城 三 峽 鶯 歌 一 帶 ), 68 後 接 漢 溪 界 至 尖 山, 並 以 尖 山 作 為 本 節 討 論 區 域 的 終 點, 如 圖 2-2 圖 2-2: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獅 球 嶺 至 鶯 歌 尖 山 段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則 根 據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地 形 水 文 以 及 地 景 聚 落 等 來 與 今 天 地 圖 進 行 描 繪, 起 點 同 樣 是 獅 球 嶺, 沿 著 山 腳 並 將 峯 仔 峙 畫 在 界 外, 再 越 過 基 隆 河 後 沿 著 山 腳 接 到 南 港 仔 山 過 南 港 仔 山 往 南 則 是 要 沿 著 河 川, 但 是 在 今 天 的 衛 星 地 圖 上 我 們 已 經 無 法 找 到 這 條 河 道 本 文 是 依 照 土 牛 多 沿 山 腳 或 者 河 道 的 特 性, 依 山 腳 後 銜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 北 市 : 南 天,1993), 頁 156 同 上 註, 頁 193 同 上 註, 頁 188 同 上 註, 頁

41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接 景 美 溪 但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是 被 兩 條 河 流 所 包 圍, 這 與 我 們 今 日 所 理 解 之 地 形 有 極 差 異, 如 圖 2-3 於 是 在 另 外 對 照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之 後, 可 以 發 現 在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中 的 坪 林 地 區 並 未 被 兩 條 河 流 所 包 圍, 而 是 左 右 兩 側 各 有 一 條 河 川, 如 圖 2-4 圖 2-3: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圖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

42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2-4: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中 坪 林 地 區 圖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複 印,2009 與 今 日 河 川 對 照, 則 可 以 得 知 左 側 為 景 美 溪 右 側 為 新 店 溪 而 往 後 則 是 在 沿 著 山 腳 接 漢 溪 後 到 達 尖 山, 也 就 是 今 天 鶯 歌 一 帶 69 利 用 這 樣 了 解 之 後, 我 們 可 以 在 今 日 的 地 圖 上, 畫 出 番 界 所 在 的 位 置, 能 夠 更 加 瞭 解 番 界 的 位 置, 如 圖 2-5 以 及 熟 悉 番 界 兩 端 的 區 域, 進 而 探 究 其 開 發 的 現 象 69 尖 山 在 今 天 鶯 歌 一 帶, 今 日 仍 留 有 尖 山 路 尖 山 埔 路 等 地 名 31

43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2-5: 台 北 盆 地 東 緣 番 界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自 行 繪 製 致 上 來 說, 這 個 區 域 的 平 埔 族 社 群 是 以 凱 達 格 蘭 族 為 主, 於 是 便 將 討 論 的 重 點 放 在 這 個 族 群 之 上 於 是 尖 山 周 邊 的 龜 崙 社 ( 新 莊 桃 園 交 接 處 ) 霄 里 社 則 是 到 下 一 節 論 述, 也 正 是 因 為 這 兩 個 社 是 否 為 凱 達 格 蘭 族 則 另 有 其 他 意 見 但 為 了 研 究 方 面, 故 在 區 域 的 分 段 上 將 其 歸 到 桃 園 地 區 再 做 討 論 70 如 前 所 說,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最 北 的 位 置 是 以 獅 球 嶺 作 為 番 界 的 起 點, 而 在 圖 上 可 以 看 見 在 界 線 外 的 聚 落 為 三 貂 社, 在 連 接 的 第 一 個 地 名 則 是 峯 仔 崎, 則 是 可 以 在 另 一 張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找 到 峰 仔 峙 社 為 對 照, 而 如 今 峯 仔 峙 的 確 切 位 置 已 經 不 可 考, 然 而 這 個 社 名 仍 然 存 在, 而 這 個 舊 地 名 就 位 於 汐 止 地 區 71 而 在 其 旁 也 有 字 解 釋 這 個 位 置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 帄 埔 族 史 篇 ( 北 ) ( 南 投 市 : 省 文 獻 會, 2001), 頁 134 將 龜 崙 人 與 南 崁 四 社 產 生 相 對 應 關 係 是 為 近 代 術 分 類 的 產 物 ; 而 另 將 龜 崙 視 為 獨 族 群 則 是 土 田 滋 利 用 其 所 收 集 的 字 彙, 發 現 較 近 於 賽 夏 族 翁 佳 音, 台 北 古 地 圖 考 釋 (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鄕,2006), 頁 39; 另 一 方 面 在 污 止 地 區 還 留 有 峰 仔 崎 的 舊 地 名, 可 能 就 是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將 峰 仔 崎 的 崎 誤 植 為 峙 而 成 32

44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離 內 山 十 里, 離 生 番 八 十 里, 係 界 外 禁 地 72 透 過 上 面 的 文 字 跟 圖 象 都 顯 示, 在 這 個 區 域 的 土 地, 是 歸 劃 在 界 外 的 區 域, 為 禁 止 開 墾 的 區 域, 如 圖 2-6 圖 2-6: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峯 仔 崎 禁 地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但 是 官 方 的 限 制, 在 地 方 上 並 沒 有 辦 法 徹 底 的 執 行, 可 以 在 契 約 文 書 上 還 是 看 到 這 個 區 域 被 開 墾 的 情 形, 該 契 約 如 下 : 仝 合 約 字 人 曾 文 烽 魏 士 標 蔡 光 登 鄒 成 光 等, 因 缺 乏 田 園 耕 種, 本 年 相 議, 合 夥 連 財, 仝 向 與 攸 峙 二 社 土 目 副 土 等, 就 總 給 贌 墾 得 保 長 坑 樹 林 埔 地 壹 所, 經 已 墾 單 內 四 至 載 明 因 參 拾 參 年 間 土 目 加 里 卒, 先 抽 出 贌 給 犁 分 肆 張 半 在 內, 係 曾 魏 蔡 劉 等 除 外, 其 餘, 墾 單 內 總 贌 林 地, 多 寡 係 是 此 合 同 內 四 人 夥 記 應 分 肆 股 均 分, 不 得 私 心 圖 佔 ; 或 地 美 惡 高 低, 苦 樂 共 分, 截 長 補 短, 不 敢 生 端 事 倘 遇 官 府 衙 門 往 來 查 勘 土 牛 溝, 科 派 費 用, 肆 股 同 心 協 力 攤 出, 不 敢 推 委, 亦 不 得 擅 自 私 相 授 受, 恐 口 無 憑, 仝 合 同 肆 張 壹 色, 各 執 壹 紙, 永 炤 批 明 墾 單 係 是 夥 記 曾 文 峰 收 管, 再 炤 行 73 乾 隆 參 拾 肆 年 正 月 日 給 約 字 人 曾 文 烽 魏 士 標 蔡 光 登 鄒 成 光 從 上 面 這 張 契 字 可 以 看 到, 曾 文 烽 等 人 由 於 缺 乏 土 地, 於 是 向 塔 塔 攸 及 峯 仔 崎 兩 社 承 租 土 地 進 行 開 墾 而 這 塊 土 地 位 在 保 長 坑, 也 就 是 在 今 天 汐 止 與 五 堵 之 間, 根 據 圖 上 位 置, 正 是 屬 於 在 界 外 的 區 域 74 而 且 除 了 在 本 區 域 開 墾 工 本 自 備 之 外, 還 要 負 擔 官 員 勘 查 土 牛 的 費 用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高 賢 編, 臺 北 古 契 字 三 集 ( 臺 北 市 :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2005), 頁 261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頁

45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同 樣 的 在 一 年 之 後, 又 可 以 看 到 在 峰 仔 崎 ( 以 下 契 約 則 植 為 蜂 仔 峙 ) 地 區, 被 金 圭 貂 三 社 一 同 招 漢 佃 前 來 開 墾 : 杜 賣 盡 根 契, 北 港 等 社 通 事 昇 舉, 金 包 里 社 土 目 甘 望 雲, 圭 籠 社 土 目 利 加 力, 三 貂 社 土 目 腳 準 等, 承 祖 遺 下, 有 鹿 場 一 所 土 名 蜂 仔 峙, 緣 界 內 被 鄰 引 佃 開 墾, 經 控 訴 還 在 案, 併 與 鄰 番 定 界, 約 分 收, 各 收 有 憑 舉 等 會 議 : 三 社 均 乏 口 糧, 不 若 將 林 埔 依 例 招 墾, 年 收 多 寡 稅 租, 三 社 均 分, 分 給 口 糧, 免 被 侵 越 控 究 茲 有 蕭 秉 忠 前 來 開 墾, 時 酒 禮 墾 完 足, 就 界 內 圭 籠 港 仔 口 八 堵 莊, 踏 出 林 埔 ㄧ 所 : 東 至 暖 暖 溪, 西 至 石 厝 坑, 南 至 山 頂 盡 水 流 內, 北 至 溪, 四 至 分 明 為 界 ; 付 秉 忠 前 來 開 墾, 永 遠 為 業 議 定 三 年 支 內 免 稅, 三 年 以 外, 所 收 五 谷 一 九 五 抽 的 其 築 陂 開 穿 圳, 佃 人 自 理, 至 庄 內 防 孚 保 固, 不 虞, 及 口 角 什 事, 佃 人 自 行 設 法 調 理 相 安, 不 得 甘 連 業 主 係 此 二 比 甘 愿, 各 無 反 悔 今 欲 有 憑, 杜 賣 盡 根 契 一 氏, 付 執 為 炤 即 日 三 社 收 過 酒 禮 銀 完 足 在 炤 乾 隆 参 拾 伍 年 柒 月 日 杜 賣 盡 根 契 分 府 送 給 北 港 等 社 通 事 昇 舉 記 分 府 送 金 包 里 社 土 目 甘 望 雲 記 分 府 送 圭 籠 社 土 目 利 加 力 記 75 分 府 送 三 貂 社 土 目 腳 準 記 這 張 乾 隆 35 年 (1770) 的 契 約, 原 本 是 在 界 外 且 為 平 埔 族 鹿 場 的 峯 仔 峙, 在 勘 定 番 界 僅 僅 經 過 十 餘 年 的 開 發, 已 經 被 視 為 界 內, 而 且 還 因 為 開 墾 問 題 而 有 所 爭 執 還 鬧 上 官 府 赫 然 發 現, 在 峯 仔 崎 這 個 區 域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是 相 當 複 雜 的, 除 了 在 當 地 的 峰 仔 崎 社 外, 還 有 沿 著 基 隆 河 往 上 的 塔 塔 攸 及 里 族, 另 外 還 有 自 北 方 南 下 的 金 包 里 社 圭 籠 社 以 及 三 貂 社 而 契 約 中 提 到, 緣 界 內 被 鄰 引 佃 開 墾, 經 控 訴 還 在 案, 或 許 指 的 就 是 在 前 面 一 張 契 約 中 所 說 的 峰 仔 崎 社 與 金 圭 貂 三 社 因 為 土 地 承 墾 的 問 題 發 生 控 案 不 過 即 便 在 土 地 的 所 有 權 上, 幾 個 社 之 間 產 生 爭 議 但 是 土 地 的 開 發 則 是 持 續 在 進 行, 前 述 的 金 圭 貂 三 社 土 目 就 已 決 定 要 依 循 開 墾 的 模 式 招 募 佃 人 承 墾, 於 是 漢 人 蕭 秉 忠 在 這 樣 的 契 機 下, 成 為 峯 仔 峙 地 區 的 佃 戶 同 樣 的 模 式 也 出 現 在 乾 隆 39 年 (1774) 的 契 約 上 : 給 佃 批 金 圭 貂 土 目 希 南 覔 林 安 邦 利 加 臘 等 三 社, 有 祖 遺 下 林 埔 壹 所, 土 名 坐 落 長 潭 堵 因 前 通 土 未 開 憲 例 准 番 招 墾 行 招 佃 墾 耕 以 致 滋 事, 是 以 稟 墾 清 還, 而 該 佃 俱 各 遵 示, 將 地 退 還 別 圖 在 案 茲 納 等 通 臺 社 番 俱 有 口 75 黃 美 英 主 編, 凱 達 格 蘭 族 古 文 書 彙 編 ( 台 北 縣 ;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1996), 頁

46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糧, 惟 那 等 三 社 居 北 海 之 濱, 餘 無 寸 土 可 耕, 惟 此 一 撮 可 堪 墾 耕 以 資 口 糧 社 費, 不 堪 棄 置 拋 荒 幸 近 蒙 憲 行 堺 外 埔 地 准 番 招 墾, 但 那 等 遠 居 乏 力 不 能 自 耕, 爰 是 公 議 將 此 埔 地 踏 明 堺 址, 東 至 崙 腳 浦 邊 併 港, 西 至 崙 頂 分 水, 南 至 橫 崙 尾 合 水 溝 併 山 頂, 北 至 港 四 至 明 白 為 堺, 給 与 余 美 敬 詹 宝 星 等 自 備 工 本 前 去 伐 木 墾 耕 為 業 所 種 五 穀 什 子 照 例 一 九 抽 的 充 給 社 番 口 糧, 不 得 短 欠 至 于 開 墾 成 田 照 丈 按 甲 納 租, 經 風 煽 淨 园 納 租, 每 甲 参 石 田 納 租 每 甲 六 石, 車 運 至 港 交 納 其 開 築 埤 圳, 係 佃 人 自 理, 如 佃 人 若 欲 退 佃 等, 耕 無 租 任 從 其 便 那 等 社 番 不 得 阻 撓 生 端 情 弊 至 該 庄 人 等 務 需 分, 不 許 竊 匪 容 奸 茲 事, 今 欲 有 憑 例 佃 批 壹 帋 付 执 為 炤 乾 隆 参 拾 玖 年 正 月 據 口 代 書 人 楊 元 美 76 仝 佃 批 人 希 南 覔 林 安 邦 利 加 臘 在 這 張 契 字 上, 金 圭 貂 三 社 的 土 目 再 次 將 土 地 招 佃 予 漢 開 墾, 而 且 在 這 裡 更 明 白 說 明 番 界 變 遷 的 現 象, 也 就 是 說 原 本 是 不 得 開 墾 的 土 地,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界 外 土 地 已 經 得 以 准 許 進 行 開 墾, 於 是 乎 才 能 有 這 樣 一 張 說 明 這 個 變 化 的 契 字 除 了 界 外 土 地 逐 漸 進 行 開 墾 外,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在 這 個 區 域 裡 面 最 起 碼 已 經 有 蕭 秉 忠 余 美 敬 及 詹 宝 星 等 人 在 三 年 內 陸 續 進 入 此 區 域 開 墾 以 上 所 看 到 的 開 墾 現 象, 致 尚 能 可 以 看 作 番 界 隨 著 開 墾 而 逐 漸 向 外 擴 張, 而 金 圭 貂 三 社 的 土 目, 致 上 還 是 遵 照 清 廷 的 要 求, 在 經 過 同 意 後, 才 將 這 些 原 本 是 屬 於 界 外 的 土 地, 透 過 招 佃 漢 人 來 開 墾 不 過 在 土 地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拓 墾 的 目 標, 自 然 會 開 始 朝 向 在 界 線 範 圍 之 外 的 區 域 像 是 在 乾 隆 49 年 (1784) 的 這 張 契 字, 就 是 說 明 了 這 樣 一 個 現 象 : 墾 批 開 闢 山 林 海 埔 字, 圭 籠 社 番 土 目 巳 力 氏 老 婆 利 本 于 雷 禮 勿 氏 八 振 禮 勿 氏 媽 眉, 老 婆 社 丁 白 番 甘 望 雲 檳 榔 荖 等 本 社 承 祖 遺 下, 有 未 闢 山 林 海 埔 ㄧ 所, 坐 落 土 名 圭 籠 隘 門 外 土 地 公 崙 東 至 崙 分 水 為 界, 西 東 至 港 溝 為 界, 南 至 港 溝 為 界, 北 至 坑 分 水 透 鱟 穴 外 盡 水 為 界, 四 址 分 明 年 納 配 本 社 租 壹 石 正, 向 通 土 言 明 茲 因 乏 人 開 墾 耕 作, 時 有 漢 人 何 瓊 前 來 給 墾 耕 作, 公 同 議 定, 瓊 愿 出 埔 底 犁 頭 銀 陸 拾 肆 元 正, 其 銀 即 日 公 同 交 收 足 訖 其 山 林 海 埔 隨 即 踏 明 界 址, 交 付 何 瓊 前 去 掌 管, 築 水 開 田, 永 遠 為 業 保 此 山 林 海 埔, 係 為 巳 力 老 婆 等 之 業 日 後 子 孫 不 敢 言 及 爭 長 競 短, 亦 不 干 承 墾 人 之 事 此 係 二 比 甘 愿, 各 無 反 悔 恐 口 無 憑, 給 墾 開 闢 山 林 海 埔 批 壹 紙 付 執, 永 遠 為 照 即 日 巳 力 老 婆 等 同 中 親 收 過 墾 批 內 埔 底 佛 銀 陸 拾 肆 員 正 代 筆 人 林 王 陽 76 劉 澤 民 編, 台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帄 埔 族 開 係 文 獻 選 輯 續 編 ( 上 ) ( 南 投 市 : 台 灣 文 獻 館,2004), 頁 12 35

47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完 訖 在 照 業 主 乾 隆 肆 拾 玖 年 貳 月 日 為 中 人 李 嘉 賓 知 見 通 事 在 場 土 目 墾 批 字 社 番 巳 力 氏 老 婆 甘 望 雲 檳 榔 荖 77 禮 勿 氏 媽 眉 老 波 社 丁 這 樣 的 開 墾, 顯 現 出 漢 人 已 經 將 觸 角 伸 向 界 線 範 圍 外 的 土 地 通 常 隘 都 是 用 來 防 範 生 番, 也 就 是 圭 籠 社 的 社 人 有 負 責 防 守 的 隘, 然 而 到 了 乾 隆 49 年 (1784) 的 階 段, 漢 人 在 此 地 區 的 開 墾 也 已 經 開 始 出 現 飽 和 現 象, 又 或 者 可 以 說 漢 人 透 過 平 埔 族 社 番 擔 任 業 主 的 方 式, 藉 此 來 開 發 在 隘 門 外 的 新 興 土 地 這 個 區 域 的 土 地 開 墾, 致 上 都 是 以 金 圭 貂 三 社 為 主 人, 接 受 漢 人 或 者 是 招 募 漢 人 來 為 他 們 開 墾, 來 求 取 抽 租 納 貢 或 者 是 生 活 所 需 但 是 這 樣 一 個 區 域 逐 漸 由 界 外 區 域, 慢 慢 發 展 成 為 界 內 區 域, 都 是 開 墾 過 程 中 可 以 想 見 的 現 象 但 是, 卻 有 一 張 契 字 是 相 反 的 路 線, 這 塊 土 地 是 金 包 里 社 土 目 林 安 邦 的 土 地, 土 名 叫 做 水 尾, 是 其 祖 遺 下 的 土 地, 然 而 有 趣 的 是 這 塊 土 地 原 本 是 在 界 內, 而 是 怎 樣 變 成 界 外, 由 於 只 有 一 張 契 字, 尚 無 法 瞭 解, 但 卻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案 例 78 而 在 經 過 峯 仔 峙 之 後, 藍 色 的 番 界 則 是 沿 著 汐 止 地 區 的 水 系 以 東 的 區 域, 後 進 入 南 港 邊 緣 再 轉 進 文 山 地 區 接 景 美 溪 並 以 其 作 為 天 然 界 線, 而 在 接 霧 里 薛 區 域 後 進 入 平 林 庄 在 汐 止 地 區 則 是 有 兩 支 來 自 基 隆 河 流 域 的 平 埔 族, 在 這 個 區 域 內, 成 為 主 要 的 土 地 所 有 者 一 支 是 較 為 靠 近 台 北 盆 地 中 心 的 錫 口 社, 錫 口 社 位 置 主 要 是 在 今 天 的 松 山 地 區, 而 錫 口 社 人 從 松 山 遷 移 至 此 地, 反 而 擠 壓 到 原 本 在 此 的 三 貂 四 社 79 這 張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的 墾 字, 就 可 以 看 到 汐 止 地 區 就 是 以 平 埔 族 的 錫 口 社 番 為 地 主, 再 請 漢 人 佃 墾 : 給 山 埔 地 墾 字 錫 口 社 番 如 來 承 祖 遺 下 有 山 埔 地 一 所, 址 在 樟 樹 灣 番 婆 坑 庄 東 至 赤 土 崎 嶺 頭 分 水 直 透 南 畔 路 下 小 坑 為 界, 西 至 坑 底 石 門 圳 頭 為 界, 南 至 崙 中 張 家 山 分 水 為 界, 北 至 李 家 山 分 水 為 界 其 東 西 四 至 界 址 明 白, 年 納 山 租 銀 四 錢, 番 口 糧 租 谷 四 斗 正 今 因 缺 公 項, 乏 銀 費 用, 愿 將 此 山 埔 地, 欲 行 出 賣 與 人 先 問 房 親 社 番 人 等, 不 欲 承 受, 外 託 中 引 高 賢 編 著, 台 北 古 契 字 二 集 ( 台 北 市 :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2003), 頁 207 高 賢 編 著, 台 北 古 契 字 集, 頁 355 在 這 張 契 字 中, 林 安 邦 的 土 地 坐 落 在 土 名 水 尾 的 地 方, 因 為 是 一 所 沙 埔, 無 法 開 墾 耕 作, 便 招 給 漢 人 蓋 店 鋪 而 其 中 說 明 到, 這 塊 土 地 是 本 處 界 內 松 山 錫 口 社 遷 往 污 止 地 區 的 說 法 主 要 是 承 襲 自 伊 能 嘉 矩 的 研 究 翁 佳 音, 台 北 古 地 圖 考 釋, 頁 43 36

48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就 與 漢 人 陳 連 招 身 上, 出 首 承 買 三 面 議 定, 時 值 價 銀 壹 拾 貳 員 正, 即 日 仝 中 兩 相 交 收 足 訖 其 山 埔 地, 踏 明 四 至 界 址, 隨 時 與 陳 連 招 前 去 耕 種, 開 築 成 田, 收 租 納 課, 永 為 己 業 保 此 山 埔 地, 係 是 如 來 承 祖 遺 下, 與 別 社 番 親 無 干, 亦 無 典 掛 他 人, 不 明 情 弊 為 礙 如 有 不 明 情 弊, 如 來 出 首, 一 力 抵 當, 不 干 買 主 之 事 係 此, 二 比 甘 愿, 各 無 反 悔, 口 恐 無 憑, 今 欲 有 憑, 給 山 埔 字 壹 紙, 付 執 為 炤 即 日 同 中 如 來 親 收 過, 字 內 銀 壹 拾 貳 員, 完 足 再 炤 批 明 內 改 圳 一 字, 添 注 是 一 字, 聲 明, 炤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正 月 代 筆 人 吳 清 海 在 場 甲 頭 力 稷 知 見 番 阿 陵 九 九 喃 80 日 給 山 埔 墾 字 番 如 來 而 汐 止 區 域 最 主 要 的 平 埔 族, 則 是 以 里 族 社 為 最 里 族 的 位 置 從 今 日 的 南 港 內 湖 一 帶, 一 路 延 伸 到 汐 止 81 里 族 社 的 土 目 高 力, 都 是 以 類 似 番 租 的 形 式, 招 佃 漢 人 前 來 開 墾 但 不 同 的 是 漢 人 似 乎 是 先 在 這 個 區 域 開 墾, 然 後 才 由 高 力 去 向 這 些 漢 人 要 求 定 契 取 得 稅 銀 以 及 番 租 : 給 墾 永 耕 字 里 族 社 土 目 高 力, 緣 承 祖 遺 下 有 南 港 新 莊 仔 埤 頂 地 坵 一 塊, 土 名 前 山 茲 有 漢 人 吳 清 前 來 給 墾 永 耕, 力 愿 踏 明 界 址 付 墾 東 至 厝 後 崙 背 分 水 流 落 內 直 透 崙 頂, 西 至 厝 前 崙 背 分 水 流 內 直 透 至 崙 頭 下 至 坑 尾 為 界, 南 至 崙 頂 分 水 流 為 界, 北 至 崙 背 透 坑 為 界, 四 至 界 址 明 白 即 收 過 山 價 銀 完 足, 議 定 歷 年 八 月 收 成 後, 交 納 山 稅 銀 一 錢 正, 不 得 拖 欠 此 山 係 是 力 承 祖 遺 下 之 業, 與 別 社 番 無 干, 亦 無 重 給 與 人 不 明 等 情, 如 有 不 明, 力 自 一 力 抵 擋, 不 干 銀 主 之 事 自 給 墾 後, 凡 四 至 界 內, 任 憑 銀 主 開 墾 田 園, 栽 植 雜 物, 併 作 墳 起 蓋 等 事 一 給 之 後, 永 遠 付 銀 主 以 為 己 業, 日 後 子 孫 不 敢 言 貼, 亦 不 敢 言 贖 等 情 此 係 兩 愿, 今 欲 有 憑, 給 墾 永 耕 字 一 紙, 付 執 為 照 乾 隆 四 十 一 年 四 月 82 日 給 乾 隆 41 年 (1776) 以 前, 在 南 港 地 區 就 已 經 有 漢 人 在 此 地 開 墾 但 是 開 墾 的 模 式 比 較 傾 向 私 下 進 行 開 墾, 而 在 里 族 土 目 高 力 發 現 之 後, 才 由 其 向 開 墾 的 漢 人 議 定 交 納 每 年 的 稅 銀, 但 是 實 際 上 已 經 是 由 漢 人 取 得 土 地 的 實 質 所 有 權 給 開 墾 契 字 里 族 社 土 目 高 力 有 承 祖 父 遺 下 林 埔 地 一 所, 坐 貫 土 名 南 港 新 莊 仔 埤 尾 前 山 東 至 坑 為 界, 西 至 後 山 埤 崙 背 為 界, 南 至 崙 頭 分 水 為 界, 北 至 水 尾 為 界, 四 至 界 址 踏 明 今 因 陳 伯 官 向 給 山 弟 開 墾, 永 佃 耕 種, 永 遠 為 業, 不 敢 阻 擋 年 載 番 租 銀 一 錢 三 分, 時 言 議 山 價 銀 十 二 高 賢 編 著, 台 北 古 契 字 二 集, 頁 206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 帄 埔 族 史 ( 北 ), 頁 109 劉 澤 民 編, 台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帄 埔 族 開 係 文 獻 選 輯 續 編 ( 上 ), 頁

49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員 正, 銀 即 日 向 中 交 收 足 訖 其 山 林 埔 地 一 所, 踏 付 與 陳 伯 官 身 上, 用 力 開 墾 耕 作, 不 敢 異 言 茲 事 保 此 山 係 是 力 承 祖 父 物 業, 與 別 人 無 干, 並 無 別 給 開 墾 他 人 不 明 為 礙, 如 有 不 明 為 礙, 力 自 出 首 抵 擋, 不 干 伯 等 之 事 此 係 二 比 兩 愿, 各 無 反 悔, 恐 口 無 憑, 今 欲 有 憑, 給 開 墾 字 一 紙, 付 執 為 照 乾 隆 四 十 三 年 八 月 代 書 人 許 向 官 83 日 給 開 墾 契 字 里 族 社 土 目 高 力 而 兩 年 後, 高 力 一 樣 在 面 對 漢 人 先 行 開 墾 的 情 形 下, 也 只 能 以 年 繳 番 租 的 形 式 與 陳 伯 官 訂 契 約, 而 實 質 上 幾 乎 是 將 土 地 賣 出 高 力 所 屬 的 里 族 社, 並 不 是 主 動 的 招 請 漢 人 來 到 汐 止 開 墾 但 是 被 漢 人 侵 墾 的 番 地, 高 力 也 沒 有 要 向 淡 水 廳 防 提 告 的 跡 象, 反 而 有 種 逆 來 順 受 的 局 勢, 直 接 跟 開 墾 的 漢 人 定 墾 契 在 經 過 南 港 仔 庄 之 後, 番 界 則 循 著 景 美 溪 向 新 店 溪 流 域 前 進 在 景 美 溪 流 域 的 東 側 為 霧 里 薛 山 跟 霧 里 薛 埔 等 區 域, 這 個 區 域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上 是 在 景 美 溪 的 東 側, 若 是 以 今 天 的 衛 星 圖 來 看, 景 美 溪 並 未 像 圖 中 表 示 的 那 樣 筆 直, 所 以 僅 以 東 側 來 說 明 可 能 較 不 完 善 另 一 方 面 景 美 溪 在 穿 過 今 天 寶 橋 一 帶 之 後, 就 已 經 進 入 界 內, 不 再 作 為 番 界 的 界 線 也 就 是 說 透 過 民 番 界 址 圖 與 今 天 的 地 圖 來 作 比 對, 番 界 在 南 港 一 帶 沿 著 信 義 區 周 邊 山 區, 到 了 今 天 的 文 山 區 後 沿 著 景 美 溪 到 達 寶 橋 一 帶, 也 就 是 說 在 圖 中 所 指 稱 的 霧 里 薛 埔 跟 霧 里 薛 山, 很 可 能 就 是 在 今 天 福 德 坑 一 帶 景 美 溪 東 南 岸 的 土 地 及 山 區 而 在 這 個 區 域 的 開 墾 情 形, 則 是 以 雷 朗 社 番 業 戶 為 首 的 開 墾 因 為 在 當 時 的 規 定, 番 界 外 的 土 地, 為 漢 人 不 得 開 墾 的 區 域 而 漢 人 若 對 界 外 的 土 地 有 開 墾 意 圖, 最 簡 單 的 方 式 就 是 透 過 熟 番 的 手, 假 借 向 熟 番 承 墾 的 名 義, 藉 以 取 得 取 得 開 發 土 地 的 權 利 而 在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地 區 的 熟 番 部 落, 則 是 以 向 雷 朗 四 社 業 主 承 墾 為 最 84 於 是 漢 人 在 熟 番 的 名 義 之 下, 可 能 沒 有 向 熟 番 付 出 多 的 代 價, 就 取 得 土 地 開 發 的 權 利 85 如 同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從 霧 里 薛 區 域 開 始, 開 墾 的 狀 況 是 必 須 透 過 向 平 埔 族 番 高 賢 編 著, 台 北 古 契 字 集, 頁 133 雷 朗 四 社 業 主 可 能 是 當 時 在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區 域 帄 埔 部 落 的 共 同 領 袖, 當 時 所 謂 的 雷 朗 四 社, 對 於 究 竟 是 哪 四 社 所 組 成, 諸 多 者 仍 有 分 歧 李 文 良, 中 心 與 邊 緣 :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緣 淺 山 地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1999), 頁 20 38

50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業 戶 的 名 義, 才 能 取 得 土 地 進 行 拓 墾 而 由 霧 里 薛 地 區 開 始, 最 主 要 的 番 業 戶 就 是 透 過 秀 霧 庄 番 業 戶 君 孝 的 手 中 來 取 得 在 總 督 府 檔 案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五 張 有 關 霧 里 薛 地 區 的 古 文 書, 這 五 張 古 文 書 可 以 說 明 漢 人 如 何 在 這 個 劃 定 界 外 的 區 域 開 墾 透 過 這 五 張 古 文 書 可 以 獲 得 一 些 在 這 個 契 約 開 墾 的 情 形, 在 以 下 再 詳 細 說 明 ( 表 2-4): 表 2-4: 總 督 府 檔 案 中 提 及 霧 里 薛 相 關 契 約 契 名 契 人 坐 落 年 份 給 山 佃 批 秀 霧 等 庄 番 業 戶 君 孝 霧 里 薛 坑 內 乾 隆 42 年 11 月 給 山 佃 批 秀 霧 等 庄 番 業 戶 君 孝 霧 里 薛 十 五 份 嶺 後 乾 隆 42 年 11 月 給 山 佃 批 秀 霧 等 庄 番 業 戶 君 孝 霧 里 薛 六 張 犁 山 后 乾 隆 42 年 12 月 給 山 墾 批 秀 朗 社 番 業 戶 君 孝 仔 給 墾 批 雷 朗 爪 霧 四 數 番 業 戶 韓 君 孝 仔 霧 里 薛 內 湖 頭 重 溪 乾 隆 46 年 11 月 霧 里 薛 十 五 份 嶺 後 乾 隆 48 年 8 月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數 位 化 檔 案, 開 墾 地 業 主 權 認 定 方 ノ 件,5724-1, 頁 320;5730-1, 頁 從 上 述 的 契 約 觀 察, 霧 里 薛 這 個 地 區 名 稱 一 直 都 有 出 現 在 這 些 契 約 當 中, 而 霧 里 薛 可 能 是 個 平 埔 族 的 聚 落, 可 是 因 為 烏 來 泰 雅 族 的 擴 張 而 併 入 秀 朗 社 之 中 86 在 乾 隆 46 年 (1781) 前 的 契 約 可 以 看 作 為 秀 霧 社 或 者 秀 朗 社 番 業 戶 的 君 孝 及 君 孝 仔, 將 這 些 土 地 佃 給 漢 人 開 墾, 而 自 己 則 是 取 得 每 年 的 山 稅 銀 並 藉 此 作 為 眾 番 口 糧 87 尚 看 不 出 這 個 在 番 界 邊 緣 地 區 開 墾 的 危 險 性, 而 在 乾 隆 48 年 (1783) 的 給 墾 批 我 們 就 可 以 看 到 在 霧 里 薛 地 區 開 墾 的 困 難 因 為 這 個 區 域 在 開 墾 時 必 須 要 面 對 烏 來 泰 雅 族 的 入 侵, 所 以 必 須 要 募 僱 丁 勇 設 隘 88 也 就 是 說 官 方 是 同 意 秀 霧 社 番 業 戶 在 這 個 區 域 開 發, 而 同 意 開 發 的 原 因, 或 許 是 希 望 其 能 夠 作 為 在 番 界 邊 界 上 防 範 烏 來 泰 雅 族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所 以 秀 霧 社 才 會 在 霧 里 薛 奉 憲 示 諭 募 僱 丁 勇 設 隘 然 而 秀 霧 社 雖 然 是 作 為 設 隘 的 領 導 者, 但 未 必 有 意 願 在 這 個 地 區 開 墾, 所 以 秀 霧 社 將 霧 里 薛 的 土 地, 多 是 佃 給 漢 人 開 墾 而 霧 里 薛 地 區 沿 著 景 美 溪 往 新 店 地 區, 而 在 今 天 坪 林 地 區 與 台 北 縣 南 勢 角 溫 振 華, 歷 史 與 考 古 的 交 會 - 帄 埔 族 了 阿 社 與 牛 罵 社 社 址 研 究, 師 台 灣 史 報, 第 1 期 (2007), 頁 19 君 孝 與 ( 韓 ) 君 孝 仔 應 為 父 子 關 係 溫 振 華, 清 代 新 店 地 區 社 會 經 濟 之 變 遷 (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2000), 頁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數 位 化 檔 案, 開 墾 地 業 主 權 認 定 方 ノ 件,5730-1, 頁

51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交 接 處 的 秀 朗 橋 周 邊 可 能 就 是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上 所 謂 的 秀 朗 溪 界 可 以 看 到 在 圖 2-7 中 周 圍 皆 為 平 原 的 土 地, 並 且 在 河 流 的 南 側, 出 現 幾 座 山 丘, 可 能 就 是 在 今 天 文 山 區 與 新 店 市 交 接 處 的 尖 山 上 圖 2-7: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秀 朗 溪 旁 山 丘 與 今 日 地 景 之 對 比 資 料 來 源 :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Google map 而 秀 朗 社 除 了 是 在 霧 里 薛 地 區 為 番 業 戶 外, 在 新 店 溪 流 域 也 是 番 業 戶 的 形 式, 成 為 漢 人 承 墾 土 地 的 媒 介 可 以 看 到 在 漳 和 永 三 庄 的 開 墾, 在 平 林 平 原 旁 的 開 發, 也 是 有 過 界 溢 出 開 墾 的 情 形, 官 方 也 是 交 給 雷 朗 社 來 負 責 : 雷 朗 社 等 番 業 戶 生, 土 目 東 義 乃 緣 漳 和 永 三 庄 奉 憲 清 丈, 溢 出 田 貳 百 肆 拾 七 甲 零 遵 例 赴 府 憲, 憲 蒙 恩 移 廳 憲 義 詳, 歸 番 在 案 滋 永 豐 庄 溢 額, 各 佃 經 同 業 戶 林 成 祖 與 乃 等 議 約, 永 豐 庄 埔 地 原 係 磽 瘠, 且 成 祖 同 佃 人 開 鑿 埤 圳, 工 本 浩 繁 因 是, 酌 以 每 甲 田 納 租 六 石, 內 乃 番 等 生 園 租 三 石, 業 戶 林 成 祖 收 水 租 三 口, 永 為 定 例 倘 業 佃 頂 換, 永 無 加 減 滋 佃 楊 切 名 下, 溢 額 田 零 甲 捌 分 捌 厘 貳 毫 捌 絲 捌 乎, 每 甲 照 三 石 完 納, 約 早 晚 二 季, 車 運 至 枋 寮 館, 各 半 完 納, 不 得 少 欠 此 田 經 憲 疊 丈, 寸 土 無 匿 ; 日 後 不 得 藉 端 再 丈, 今 欲 有 憑, 給 佃 批 壹 紙 付 執, 永 耕 為 炤 89 乾 隆 三 十 六 年 月 日 給 也 就 是 說 明, 當 土 地 開 墾 之 後 有 越 過 番 界 的 情 形, 並 不 會 強 行 要 求 漢 佃 拋 荒 離 開 而 是 以 現 報 昇 科 的 方 式, 就 地 合 法 同 樣 的 現 象 在 往 南 的 安 寮 中, 可 以 作 為 例 子 來 參 考 而 則 說 明 安 寮 的 契 字, 並 利 用 該 契 約 分 析 官 方 在 面 對 界 外 土 地 時 的 處 理 態 度 : 89 高 賢 編 著, 台 北 古 契 字 二 集, 頁

52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招 佃 批 南 港 等 社 通 事 瑪 珯 擺 接 社 土 目 斗 六 甲, 今 有 安 寮 庄 等 處 劃 出 界 外 田 原, 蒙 分 憲 給 准 社 番 管 業, 以 資 口 糧 茲 該 社 番 在 處 孚 巡 隘 口, 不 暇 力 耕 愿 將 此 田 園 折 共 叁 甲 弍 分 五 釐, 招 得 張 玉 瑛 官 前 來 耕 作, 永 遠 納 租, 議 定 每 甲 田 逓 年 納 番 租 粟 捌 石 正, 其 粟 議 明 搧 淨 無 致 冇 言 定 租 粟 挑 至 自 己 園 腳 交 納, 付 番 船 儎 至 社 分 給 口 粮 不 得 少 欠 升 合, 如 租 粟 完 明 無 欠, 任 從 玉 瑛 官 耕 作 永 為 己 業 通 土 業 主 不 得 別 招 起 耕, 倘 有 拖 欠 租 粟 及 庄 中 辦 事 任 通 土 業 主 稟 逐 起 耕 不 得 霸 踞 堅 執 今 欲 有 凴 招 耕 佃 批 壹 紙 付 執 為 炤 90 乾 隆 叁 十 弍 年 陸 月 日 招 耕 佃 批 通 事 業 主 代 書 社 記 江 豐 隆 在 番 界 劃 定 的 當 時, 安 寮 所 處 的 位 置, 不 論 是 契 字 上 所 呈 現 的 劃 出 界 外, 以 及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所 展 現 出 來 的 相 對 方 位, 都 是 屬 於 在 界 外 的 區 域, 如 下 圖 2-8 圖 2-8: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劃 歸 界 外 的 安 寮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在 此 我 們 可 以 將 安 寮 做 為 一 個 範 例, 透 過 安 寮 的 這 張 契 字, 可 以 讓 我 們 看 到 當 時 台 灣 的 地 方 官 僚 對 於 已 經 劃 歸 界 外 的 開 發 區 域 是 做 一 個 怎 樣 的 處 理 與 永 豐 庄 不 同 的 是, 永 豐 庄 的 土 地 開 墾 是 越 界, 而 安 寮 的 位 置 則 是 完 全 被 劃 定 在 界 外 但 是 可 以 在 安 寮 的 契 字 上 看 到, 雖 然 地 處 界 外, 府 仍 舊 是 將 這 個 區 域 交 給 與 官 方 關 係 較 為 緊 密 的 番 社 通 事 來 管 理 這 樣 的 處 理 方 式, 呈 現 出 府 雖 然 明 白 知 道 安 寮 的 位 置 是 在 界 外, 但 還 是 將 該 地 的 所 有 權 交 給 了 社 番 管 理, 也 就 是 在 契 約 中 所 提 到 的 擺 接 社 來 管 理 這 個 區 域 而 且 雖 然 官 方 嚴 禁 在 界 外 地 方 開 90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典 藏 北 部 地 區 古 文 書 專 輯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 頁 29 41

53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墾, 但 是 在 這 個 地 處 界 外 又 鄰 近 生 番 出 沒 的 地 點, 因 為 守 隘 的 需 要, 官 方 還 是 同 意 在 熟 番 通 事 為 首 的 方 式, 讓 漢 人 做 為 佃 戶 的 方 式 進 入 這 個 區 域 進 行 開 墾, 並 以 此 來 收 取 番 租 口 糧 那 麼 在 制 定 番 界 時 的 想 法, 限 制 漢 人 越 界 開 墾 的 功 能, 在 安 寮 這 個 區 域 則 是 蕩 然 無 存 另 外 一 個 在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緣 的 例 子, 則 是 在 今 天 的 台 北 縣 三 峽 鎮 一 帶 在 這 個 區 域 有 一 張 由 四 社 共 同 訂 的 契 字, 其 所 呈 現 的 複 雜 關 係 十 分 特 殊, 於 是 將 本 契 字 全 文 引 出, 該 契 字 如 下 : 同 招 墾 合 約 人, 霄 裡 社 通 事 鳳 生 甲 頭 假 已 ; 龜 崙 土 目 武 朗 ; 武 朥 灣 社 通 事 萬 宗 土 目 阿 喃 ; 擺 接 土 目 茅 飽 琬 童 甲 頭 社 丁 眾 白 番 等 今 因 四 社 原 有 捕 鹿 公 埔 一 帶 等 所, 土 名 三 角 湧 福 安 埔, 東 至 尖 山, 西 至 海 山 溪, 南 至 姑 陷 山 頂 分 水, 北 至 橫 溪, 四 至 為 界 數 年 來 鹿 隻 稀 少, 林 埔 荒 蕪, 棄 置 有 年 適 奉 列 憲 示 諭, 凡 有 近 界 未 墾 埔 地, 准 行 聽 番 招 墾 開 闢 田 園, 收 租 粟 分 為 種 番 口 糧, 爰 敢 相 率 公 同 呈 請 憲 示, 准 招 佃 墾 耕 在 案 于 四 社 番 先 踏 出 犁 分 二 十 張, 兩 通 事 犁 分 捌 張, 每 張 五 甲, 俱 在 界 內, 或 自 墾 招 墾 各 聽 其 便 餘 會 集 四 社 通 土 甲 頭 白 番 公 議 招 得 漢 人 陳 金 定 李 朝 盛 廖 張 江 羅 唐 祿 等 前 來 承 認 佃 首, 招 集 眾 佃 赴 福 安 埔 四 至 界 內 之 地, 不 論 山 埔 樹 林 沙 洲 坑, 盡 給 批 戳 記, 付 與 佃 首 前 去 分 給 眾 佃 約 佃 人 自 出 資 本 墾 耕, 蓋 屋 居 住, 仍 共 被 埔 底 銀 兩 四 千 員, 交 鳳 宗 等 四 社 土 目 眾 番, 收 赴 府 彰 塹 淡 文 武 各 衙 門 遞 稟 請 墾 往 來 動 用, 併 請 鄉 勇 幫 護 孚 隘 工 食 等 項 各 所 費 之 需 如 恐 不 敷, 係 佃 首 墊 理 約 佃 人 耕 種 什 雜, 一 二 三 年 抽 的 者, 充 公 以 為 議 設 鄉 勇 工 食 其 鄉 勇 防 護, 倘 遇 流 番 出 沒, 致 有 不 測, 係 佃 夥 自 當 料 理, 不 干 四 社 之 事 但 開 埤 築 圳 所 費 銀 兩 以 百 千 對, 照 台 例 業 佃 四 六 均 出, 業 主 出 四, 佃 人 出 六 三 年 外 所 有 開 成 田 園 者, 清 丈 水 田, 每 甲 納 租 口 糧 粟 捌 石, 旱 園 每 甲 納 粟 四 石 如 是 四 社 業 主 無 力 均 出, 佃 人 需 當 集 成, 約 水 田 情 愿 減 收 粟 二 石 以 為 水 租, 其 水 田 結 定 納 租 口 糧 粟 六 石, 旱 園 租 粟 肆 石, 永 遠 定 例 為 業 仍 開 墾 未 周 之 處, 亦 悉 聽 佃 首 等 先 後 墾 遍, 不 得 刁 止 違 約 自 今 約 之 後, 再 不 得 私 給 佃 批, 倘 有 查 出 抹 消 將 來 如 奉 文, 應 行 報 陞 納 科, 係 四 社 番 通 土 鳳 宗 等 之 事, 與 佃 人 無 涉 庄 中 如 遇 小 公 務 應 稟 官 各 事, 鳳 宗 等 四 社 通 土 自 當 出 頭, 同 行 蓋 戳 辦 理, 不 得 躲 避 往 回 費 用, 三 年 之 內, 佃 鳩 集 支 應, 其 三 年 之 外, 係 鳳 宗 等 番 收 租, 當 出 頭 自 理, 不 干 佃 人 之 事 此 係 公 議 兩 愿, 各 不 得 反 悔 異 言, 今 欲 有 憑, 合 招 墾 字 肆 紙, 佃 首 各 執 壹 指 為 炤 即 日 四 社 通 土 番 眾 收 過 埔 底 銀 兩 四 千 園 完 足 再 炤 甲 頭 文 仔 沙 其 里 武 朗 彩 挪 頭 萬 社 師 陳 陌 先 業 主 武 朥 灣 通 事 土 目 社 丁 阿 錦 業 主 擺 接 社 通 事 土 目 甲 頭 納 擺 社 師 羅 漢 輝 社 丁 阿 忠 洛 42

54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生 業 主 霄 裡 社 通 事 甲 頭 甲 已 業 主 龜 崙 社 土 目 甲 頭 勉 哥 依 口 代 筆 人 陳 陌 先 91 乾 隆 参 拾 捌 年 参 月 日 上 述 這 張 契 字, 所 關 聯 的 地 區 是 在 今 天 的 台 北 縣 三 峽 鎮 的 一 塊 捕 鹿 公 埔 而 且 其 所 有 權 是 很 特 殊 的 屬 於 四 社 共 有 的 土 地, 包 含 武 朥 灣 社 擺 接 社 霄 裡 社 龜 崙 社 等 四 社 在 四 社 通 事 土 目 共 同 訂 合 約 招 漢 佃 前 來 開 墾, 將 共 有 埔 地 中 扣 掉 二 十 八 張 土 地 分 別 給 予 四 社 番 人 與 兩 位 通 事, 其 餘 土 地 就 交 給 陳 李 廖 羅 四 位 漢 人 佃 首 來 負 責 分 配 另 外 像 是 將 埔 底 銀 四 千 員 則 是 作 為 遞 送 文 件 往 來 各 衙 門 以 及 請 鄉 勇 守 隘 的 資 金, 將 開 鑿 水 圳 的 資 金 從 業 佃 六 四 分 攤 轉 為 佃 人 自 行 在 租 金 減 免 的 模 式 都 是 以 往 沒 有 看 過 的 特 殊 例 子 而 且 因 為 這 塊 埔 地 所 在 的 位 置 是 在 界 外 的 區 域, 雖 然 在 契 字 中 說 此 地 是 近 界 未 墾 埔 地, 且 是 與 所 有 人 也 就 是 四 社 通 土 訂 契 約, 但 實 際 上 這 樣 的 開 墾 是 不 被 官 方 所 同 意 的 而 與 前 述 的 安 寮 的 例 子 似 乎 是 一 樣, 但 是 卻 又 有 其 差 異 首 先, 安 寮 的 狀 況 是 由 官 方 將 界 外 土 地 撥 給 鄰 近 的 南 港 等 社 通 事 與 擺 接 社 土 目 來 管 理, 且 其 准 其 開 墾 土 地 的 原 因 十 分 明 顯, 主 要 是 為 了 作 為 其 守 隘 的 口 糧, 然 後 才 在 無 力 開 墾 的 背 景 下 朝 漢 佃 前 來 開 墾 但 是 福 安 埔 的 招 佃, 雖 然 也 有 提 到 請 鄉 勇 守 隘 的 工 作, 但 似 乎 不 是 其 主 要 的 工 作 另 外 在 契 字 中 更 明 白 提 到, 往 後 可 能 會 有 報 陞 納 科 的 事 情 會 發 生, 也 就 是 說 在 訂 契 約 的 當 下, 這 塊 土 地 的 開 墾 並 沒 有 向 官 方 申 請, 也 就 是 說 這 樣 的 開 墾 工 作 是 在 非 法 的 工 作, 自 然 是 不 會 向 官 方 說 明 只 是 在 契 約 中 留 下 後 路, 當 往 後 土 地 歸 入 界 內 時, 將 由 番 業 主 來 負 責 報 陞 91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第 一 回 報 告 書 附 錄 參 考 書 ( 台 北 :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1903), 頁 56-58;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社 研 所,2001), 頁

55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三 節 桃 園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之 情 況 本 節 將 延 續 上 節 之 內 容, 討 論 在 經 過 鶯 歌 尖 山 之 後, 從 漢 溪 以 南 約 至 鳳 山 崎 的 區 域, 如 若 就 今 天 行 區 域 來 看, 就 是 在 台 北 縣 南 端 鶯 歌 鎮 至 新 竹 縣 北 緣 境 內 依 據 前 一 節 的 番 界 位 置, 則 本 章 將 從 尖 山 南 部 開 始 出 發, 往 南 延 伸 至 鳳 山 崎 為 止 92 如 若 根 據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繪 製, 則 一 樣 是 從 尖 山 南 端 向 南 延 伸 後 抵 達 在 溪 墘 隘 南 方 的 鳳 山 崎 為 止, 如 圖 2-9, 將 是 本 節 將 要 討 論 的 區 域 圖 2-9: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桃 園 地 區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從 民 番 界 址 圖 所 呈 現 的 藍 線 位 置, 與 台 北 盆 地 東 緣 的 藍 線 來 作 比 較, 則 可 以 發 現 從 尖 山 以 南 的 區 域 至 溪 墘 隘 一 帶, 藍 線 的 位 置 與 道 路 的 位 置 有 了 一 定 的 重 疊, 是 為 本 區 番 界 設 定 的 一 個 特 殊 現 象 在 清 代 的 方 志 上 來 看, 這 段 界 線 多 已 經 不 可 考 93 而 是 在 日 初 期 的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中, 可 以 依 稀 找 到 關 於 這 段 界 線 的 記 錄 這 段 記 錄 卻 說 的 是 在 乾 隆 46 年 (1781)5 月 由 淡 防 同 知 裁 決 修 築 的 土 牛 溝, 而 這 段 界 線 起 自 紅 毛 港, 經 過 青 埔 庄 三 湖 庄 二 湖 庄 頭 湖 庄 陰 影 窩 庄 後, 過 溪 墘 庄 上 營 盤 庄, 接 著 過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頁 298 鳳 山 崎 在 新 竹 縣 鳳 山 溪 北 側, 為 新 竹 沿 海 帄 原 與 桃 園 沖 積 扇 之 交 接 點 在 彰 化 縣 志 中 就 提 到, 昔 日 之 土 牛 紅 線 至 今 已 無 遺 跡 ; 界 外 荒 埔, 俱 為 民 間 樂 土, 而 其 詳 不 可 得 聞 矣 周 璽, 彰 化 縣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56 第二章 北部地區的界外開墾情形 高山頂庄至安平鎮庄 橫接東勢庄後經南嶼庄至頂埔庄之後 到海山堡下的尖山 南後再到海山堡的河 94這段文字約略顯現了從紅毛港開始 一直到今天台北 縣鶯歌鎮的尖山一帶 只是這樣一段文字的可靠性是多少 則是令人質疑的 於 是本文將再參考施添福所根據地方志 公文書以及民間契約後所取得的土牛位 置 作為參考之用 其所推定土牛溝的位置由北至南方向則為 鶯歌 尖山 湳 埔頂 南興 東勢 南勢 安平鎮 高山頂 上營盤 溪墘 陰影窩 頭湖 二湖 三湖 四湖 波羅汶 湖口 鳳山崎 枋寮 犁頭山 十塊 寮 芒頭埔 番仔寮 隘口 七份仔 員山仔 金山面和柴梳山接壤處 埔頂 石頭坑 雞蛋面 蜈蜞窩 巡司埔 即新竹城南門外 隙仔 內外獅山 牛埔 香山 鹽水港 荖衢崎 土牛 中港 尖山 95而本節所探討的桃 可以畫出可能的番界位置圖 如圖 2-10 園地區 則是起自 鶯歌 尖山到鳳山崎的土牛藍線位置 而根據施添福的調查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2-10 桃園一帶至鳳山崎番界 資料來源 根據資料後筆者利用 Google Earth 自行繪製 94 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 台灣土地慣行一敤 第一篇 頁 131 其中南嶼庄可能是南興庄誤植 95 施添福 清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 一個地理的研究 清代台灣地域與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 頁 77 45

57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瞭 解 本 節 所 要 探 討 的 區 域 之 後, 以 下 將 利 用 幾 個 被 畫 在 界 外 的 村 莊 案 例 來 討 論 在 這 個 範 圍 內 所 出 現 的 幾 個 界 外 開 墾 的 現 象 南 興 庄 根 據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呈 現, 當 藍 線 從 ( 鶯 歌 ) 尖 山 連 接 起 由 北 向 南 來 自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的 番 界 界 線 後, 往 南 延 伸 之 後, 所 出 現 的 第 一 個 被 劃 定 在 界 外 的 界 外 村 莊, 是 為 南 興 庄 很 可 惜 的 我 們 並 未 發 現 有 與 南 興 庄 相 關 的 契 約 文 書, 但 也 很 幸 運 的 在 南 興 庄 更 東 邊 的 打 撈 山 隘 的 相 關 契 約, 或 許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一 些 在 此 地 的 開 發 現 象, 該 契 約 如 下 : 給 墾 霄 裏 社 通 事 鳳 生, 同 甲 頭 白 番 等, 承 祖 遺 下 有 埔 地 一 所, 坐 落 名 打 朥 山 員 樹 林 今 因 社 番 稀 微 乏 力, 不 能 自 耕, 合 議 招 得 就 近 殷 實 莊 鄰 蔡 來 洪 天 鄭 明 前 來 向 承 給 墾 埔 地 犁 份 二 張, 每 段 長 短 不 一, 原 依 橫 頭 經 丈 十 六 篙 定 界, 每 篙 丈 二 五 裁 縫 尺 為 準 東 至 崁 頭, 西 至 車 路, 南 至 ; 北 至 林 陳 二 氏 為 界, 照 橫 經 丈 界 址, 踏 付 與 蔡 來 洪 天 鄭 明 前 去 自 備 工 本, 開 闢 成 園 耕 管, 永 為 己 業 其 歷 年 所 種 雜 仔, 遞 年 報 明 業 主, 依 例 一 九 五 抽 的, 車 運 到 社 交 納, 分 給 社 番 口 糧 之 資 ; 倘 有 事 務 公 費, 業 主 一 力 抵 擋 將 來 久 居 工 力 造 成 水 田 多 寡, 仍 照 淡 屬 依 例 按 甲 而 納 番 租 六 碩 從 今 給 付 闢 耕 作, 莊 中 和 睦 相 安, 不 許 窩 匪 一 切 等 弊 ; 如 有 此 情, 聽 業 主 稟 究 該 佃 墾 成 水 田 園 地 或 欲 別 創, 任 從 出 退 另 頂, 抵 還 工 本, 報 明 業 主 割 認 承 頂, 不 得 私 相 授 受, 本 社 亦 不 得 阻 撓 此 係 業 佃 相 依, 合 給 墾 批 一 紙, 永 遠 執 照 一 批 明 : 地 瓜 係 一 九 五 抽 的, 不 得 車 運 到 社, 再 照 業 主 乾 隆 四 十 三 年 七 月 日 96 白 番 得 宗 南 武 屢 這 張 在 乾 隆 43 年 (1778) 的 契 約 文 書, 說 明 的 是 在 由 霄 裡 社 負 責 管 理 的 南 興 庄 外 的 打 撈 山 地 區, 在 無 力 開 墾 的 情 形 下, 霄 裡 社 通 事 鳳 生 決 定 將 該 地 招 佃 漢 人 開 墾 不 過 並 沒 有 說 明 該 地 是 處 在 界 外 區 域, 不 過 仍 舊 在 土 名 上 透 露 出 這 是 界 外 招 佃 的 訊 息 澗 仔 瀝 在 南 興 庄 旁 的 界 外 區 域, 還 另 外 有 一 個 寫 在 界 外 區 域 的 地 名, 是 為 澗 仔 96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代 台 灣 租 調 查 書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2 種,1963), 頁

58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瀝 以 下 茲 收 錄 一 在 乾 隆 42 年 (1777) 時 的 一 契 字 : 給 佃 批 霄 裡 杜 業 主 通 事 鳳 生, 先 年 承 祖 父 遣 下 有 菁 埔 壹 處 今 有 佃 人 蕭 際 朝 沈 實 元 前 來 承 墾 犁 分 壹 所, 坐 落 土 名 澗 仔 瀝 新 典 庄 次 口 埤 塘 下 東 至 圳 為 界, 西 至 崁 下 陰 溝 為 界, 南 至 新 興 庄 次 口 埤 塘 腳 下 為 界, 北 至 土 牛 溝 為 界, 四 至 界 址 面 踏 明 白 交 付 佃 人 前 去 自 已 架 造, 自 備 牛 隻 種 仔 農 器 家 物, 墾 闢 成 田 所 種 芝 麻 豆 粟 成 熟 之 日, 報 知 業 管 照 庄 例 一 九 五 抽 的, 務 要 乾 精 供 納 租 斗 量 訖 給 付 完 單, 佃 人 不 得 拖 租 累 公 以 借 番 丁 口 糧 其 埔 地 自 給 批 之 後 任 從 佃 人 開 墾, 至 若 佃 家 不 得 窩 藏 匪 類, 亦 不 得 開 場 聚 賭 以 及 恃 強 逞 兇 另 生 滋 幣 等 情, 就 佃 家 傭 工 親 戚 人 等 倘 過 生 番 擾 警 不 度 之 爭, 佃 人 自 行 料 理 典, 業 主 無 涉 倘 日 後 佃 人 回 鄉 別 創 此 業, 出 退 抵 還 工 本, 須 擇 成 實 之 人 方 許 出 退, 不 得 私 相 受 授, 此 係 其 心 其 願, 今 欲 有 憑, 拾 佃 批 壹 紙 付 執 為 照 乾 隆 肆 拾 貳 年 八 月 番 差 業 主 社 記 97 日 給 佃 批 這 張 乾 隆 42 年 (1777) 的 契 字, 同 樣 是 由 霄 裡 社 業 主 通 事 鳳 生 招 漢 佃 到 澗 仔 瀝 地 方 開 墾 雖 然 同 樣 沒 有 提 到 界 外 開 墾 的 字 句, 但 仍 舊 可 以 從 地 名 上 所 透 露 出 的 訊 息 推 測 開 墾 的 位 置 是 在 界 外 地 區 烏 樹 林 隘 而 澗 仔 瀝 旁 則 是 有 一 處 隘 口, 其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上 的 地 名 為 烏 樹 林 隘 而 在 烏 樹 林 隘 地 區 雖 然 沒 有 留 下 任 何 地 契, 但 是 卻 在 官 方 的 奏 摺 中 意 外 的 留 下 開 墾 的 痕 跡 在 乾 隆 48 年 (1783) 時, 烏 樹 林 黃 泥 塘 一 帶 爆 發 鄉 民 爭 鬥 一 案 這 件 案 子 乍 看 之 下 僅 是 在 清 朝 台 灣 屢 見 不 鮮 的 械 鬥 案 件, 然 而 仔 細 觀 察 之 後 才 發 現 這 是 一 場 因 界 外 開 墾 而 產 生 的 械 鬥 案 這 場 械 鬥 在 福 建 巡 撫 上 奏 乾 隆 皇 帝 的 奏 摺 中, 被 詳 細 的 說 明 整 場 經 過, 其 文 如 下 : 福 建 巡 撫 臣 雅 跪 奏 為 奏 聞 事 : 竊 臣 於 十 月 十 一 日, 接 據 臺 灣 道 楊 廷 樺 稟 稱 :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聞 淡 防 廳 所 轄 之 黃 泥 塘 地 方, 有 居 民 因 爭 埔 互 相 鬥 毆, 並 放 火 焚 屋 殺 傷 人 命 之 事 時 值 該 廳 馬 鳴 鑣 因 公 在 郡, 當 飭 親 往 究 辦 據 該 丞 查 明 起 根 由, 因 該 處 劃 出 界 外 之 烏 樹 林 逼 近 內 山, 向 募 鄉 勇 二 十 名, 又 於 最 要 之 黃 泥 塘 一 處 亦 募 鄉 勇 二 十 名, 准 其 就 近 墾 種, 給 予 腰 牌, 搭 寮 駐 孚 有 張 昂 等, 係 烏 樹 林 鄉 勇 另 有 武 林 埔, 係 通 事 鳳 生 招 李 探 李 華 開 墾 其 黃 泥 塘 並 有 馬 林 埔 地 方, 係 林 淡 陳 輝 等 墾 耕 先 因 鳳 生 之 父 知 母 亦 將 武 林 埔 地 一 段 批 給 張 昂 開 墾, 鳳 生 向 其 還 銀 退 地, 張 昂 掯 不 退 97 本 契 約 收 藏 於 史 館 台 灣 文 獻 館, 轉 錄 自 高 賢 編 著, 台 北 古 契 字 三 集, 頁

59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交, 藉 稱 原 作 隘 丁 口 糧, 分 向 武 林 埔 墾 丁 李 華 顏 沃 等 及 馬 林 埔 墾 丁 林 淡 陳 輝 租, 各 不 依 從, 互 相 較 鬧 七 月 十 四 日, 墾 丁 董 生 之 子 董 郎 以 張 昂 借 端 抽, 倡 議 拆 其 寮 舍, 不 容 充 當 鄉 勇 十 七 日, 張 昂 等 護 衛 莊 民 入 山 樵 採, 止 留 胡 佛 看 寮, 董 郎 即 糾 集 墾 丁 林 淡 等, 各 執 鋤 棍 豬 鑣 前 往 張 昂 寮 內 擊 碎 屋 瓦, 搶 取 雜 物 而 散 張 昂 歸 見, 不 忿, 亦 邀 集 鄉 勇 往 李 探 家 較 鬧 董 郎 出 頭 幫 助, 被 張 昂 毆 傷 十 八 日 早, 張 昂 復 集 眾 向 林 淡 家 吵 嚷 又 同 張 研 張 巧 劉 坤 等 趕 入 林 雲 屋 內, 被 火 焚 燒 林 雲 賴 丕 成 林 淡 李 進 李 豹 等 先 後 趕 至, 各 傷 張 昂 張 研 張 巧 劉 坤 身 死, 並 將 張 昂 等 四 屍 拖 入 火 中 燬 藏 經 該 丞 驗 報 該 道, 業 飭 提 犯 赴 郡, 從 嚴 辦 理, 審 明 解 勘 等 情 稟 報 到 臣 臣 接 閱 之 下, 不 勝 髮 指 查 海 外 地 方, 豈 容 刁 民 肆 行 無 忌? 且 彰 化 諸 羅 二 縣, 漳 泉 匪 徒 械 鬥 焚 殺, 甫 經 懲 創, 乃 淡 水 復 有 焚 搶 殺 命 之 事, 實 屬 愍 不 畏 死, 尤 當 嚴 予 重 懲, 以 儆 匪 惡 若 待 招 解 來 省, 非 惟 海 洋 風 信 靡 定, 輾 轉 需 時, 有 稽 顯 戮, 處 匪 類 未 得 目 睹 典 刑, 亦 無 足 以 示 懲 警 且 糾 夥 焚 殺, 最 為 臺 習, 此 案 究 係 共 犯 若 干 名, 是 否 全 獲, 此 外 有 無 不 實 不 盡, 亦 未 據 切 實 稟 聞 事 關 重, 難 容 輕 縱 臣 隨 飛 飭 該 道 楊 廷 樺 馳 赴 該 境, 速 提 各 犯 嚴 究 夥 黨, 盡 數 根 拿, 毋 使 一 名 漏 網, 即 照 辦 理 諸 彰 械 鬥 之 案, 會 同 署 臺 灣 鎮 臣 柴 紀 審 訊 明 確, 將 罪 惡 重 各 犯, 即 於 該 地 正 法 梟 示 其 應 行 發 遣 之 犯, 解 回 內 地 起 解 備 錄 案 情, 另 摺 具 奏 庶 審 辦 不 致 稽 延, 匪 徒 益 知 凜 惕, 以 期 彰 法 而 快 人 心, 仰 副 皇 上 靖 匪 除 奸 之 至 意 再 該 道 楊 廷 樺 於 此 等 要 案, 一 經 聞 信, 即 應 親 往 督 拿, 上 緊 究 辦, 乃 僅 令 該 同 知 自 行 查 報, 殊 屬 非 是, 相 應 請 旨 交 部 議 處 所 有 據 報 淡 水 奸 民 焚 燒 殺 命 及 臣 飭 遵 辦 理 緣 由, 理 合 恭 摺 奏 聞, 伏 祈 皇 上 睿 鑒, 謹 奏 乾 隆 四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初 三 日 奉 旨 : 楊 廷 樺 著 該 部 議 處 具 奏, 欽 此 於 初 四 日 抄 出 到 部 98 這 件 案 件, 是 純 佃 人 與 鄉 勇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所 引 發 的 一 場 械 鬥 99 主 要 也 是 因 為 守 隘 鄉 勇 在 多 時 候 都 有 開 墾 鄰 近 土 地 的 權 力, 但 是 在 此 處 卻 意 外 與 霄 裏 社 佃 給 漢 人 的 土 地 發 生 糾 紛 根 據 以 上 的 奏 文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奏 文, 將 整 理 整 個 事 件 如 下 表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案 彙 錄 己 集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91 種,1964), 頁 純 佃 人 係 在 此 專 門 指 僅 有 佃 農 身 分 之 人, 而 不 另 外 具 有 鄉 勇 隘 丁 軍 工 匠 等 其 他 身 分 48

60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時 間 乾 隆 33 年 乾 隆 43 年 乾 隆 年 乾 隆 46 年 乾 隆 46 年 乾 隆 46 年 7 月 16 日 乾 隆 46 年 7 月 17 日 表 2-5: 烏 樹 林 隘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械 鬥 一 事 經 過 事 件 經 過 淡 水 同 知 段 介 招 募 四 十 名 鄉 勇, 分 守 烏 樹 林 武 陵 埔 與 黃 泥 塘 馬 陵 埔 兩 地 鳳 生 將 武 陵 埔 地 召 蕭 際 朝 李 探 林 淡 三 人 墾 種, 蕭 際 朝 離 開 其 份 由 李 探 林 淡 兩 人 攤 分 鳳 生 再 招 李 華 王 海 賴 弼 羅 義 林 振 林 雍 丁 意 董 生 董 天 喜 曾 周 平 李 曾 顏 沃 鄭 亨 李 卻 楊 良 廖 舉 陳 姜, 其 中 羅 義 又 招 李 陞 幫 墾, 共 二 十 人 分 股 承 墾 霄 裏 社 番 阿 生 將 馬 陵 埔 地 招 林 淡 賴 力 認 墾 林 淡 一 股, 又 分 林 博 陳 輝 王 世 丁 營 甘 苗 張 印 王 乙 等 七 人 分 股 承 墾, 議 明 現 年 成 熟, 定 額 納 租 張 昂 以 武 陵 埔 地 已 經 由 其 故 叔 張 淑 攀 林 世 業 洪 廷 衛 向 鳳 生 故 父 番 知 母 六 認 墾, 且 有 押 金 銀 三 十 元 未 還, 不 肯 退 地, 並 赴 淡 防 廳 呈 控 李 華 邀 集 股 夥 林 淡 林 振 廖 舉 陳 姜 顏 沃 李 卻 王 海 鄭 亨 曾 周 平 林 雍, 與 羅 義 之 墾 夥 李 陞 賴 弼 之 子 賴 丕 成 董 生 之 子 董 醇 等 共 十 四 人, 在 武 陵 埔 分 地 張 昂 藉 守 隘 一 事 向 李 華 等 議 抽 口 糧, 雙 方 不 歡 而 散 董 醇 以 張 昂 現 住 隘 寮 為 其 股 業 地 基, 倡 言 拆 寮, 免 其 藉 口 抽 租 當 日 張 昂 與 鄉 勇 護 衛 莊 民 入 山 樵 採, 惟 留 胡 佛 住 寮 看 守 董 醇 即 與 林 淡 林 振 林 應 賴 丕 成 王 海 李 華 李 卻 陳 美 顏 沃 廖 舉 曾 周 平 鄭 亨 李 陞 等 十 四 人, 各 執 器 械 前 往 拆 寮, 留 隘 的 胡 佛 驚 逃 隨 後 林 淡 董 醇 賴 丕 成 林 振 王 海 等 各 用 鏢 棍 撞 碎 寮 內 屋 瓦 賴 丕 成 搬 回 舊 桌 一 張, 內 銅 鑼 一 面, 粗 紙 竹 紙 各 二 刀 隨 後 鄉 保 張 三 和 楊 承 銘 到 地 喝 散 張 昂 回 寮 後, 即 率 鄉 勇 張 研 張 巧 劉 坤 胡 佛 劉 卓 文 洪 廷 衛 胡 戴 洪 紹 洪 創 柯 悅 洪 趙 黃 鸞 張 會 福 林 富 林 盛 曾 禮 楊 養 等 十 八 人, 各 執 器 械, 往 李 探 家 報 仇 其 中 鄉 勇 胡 朋 張 托 因 病 未 往 董 醇 在 爭 執 中 被 張 昂 揮 刀 傷 及 肩 胛, 隨 赴 竹 塹 巡 檢 稟 驗 49

61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乾 隆 46 年 7 月 18 日 乾 隆 46 年 林 淡 聽 聞 張 昂 率 眾 鄉 勇 前 來 打 架, 並 聲 言 燒 厝, 轉 告 其 兄 林 雲 商 謀 抵 禦 於 是 林 雲 起 意 糾 同 股 夥 族 親 王 海 林 振 賴 丕 成 林 博 林 雍 林 智 與 其 弟 林 淡 等 二 十 一 人, 分 路 伏 截 張 昂 張 巧 劉 坤 張 研 劉 卓 文 張 會 福 林 富 等 及 張 昂 族 人 張 記 宗 張 告 共 二 十 人 先 後 來 到 後 林 雲 等 分 頭 突 出 劉 卓 文 張 會 福 張 告 各 被 林 振 林 淡 王 海 毆 傷 林 雍 投 石 擲 傷 林 富 額 角 林 智 用 竹 篙 鎗 戳 傷 張 記 宗 左 眉 林 雲 先 用 山 豬 鏢 戳 傷 張 研 肚 左, 賴 丕 成 又 用 山 豬 鏢 戳 傷 張 研 臍 肚 倒 地 死 亡 賴 丕 成 又 戳 傷 張 巧 左 肋, 林 雲 再 戳 張 巧 臍 肚 致 死 劉 坤 先 用 半 斬 刀 戳 傷 林 振 額 角, 林 振 用 山 豬 鏢 回 戳 劉 坤 左 肋 倒 地 致 死 林 淡 用 山 豬 鏢 戳 傷 張 昂 胸 膛 偏 右 倒 地 死 亡 林 雲 遂 起 意 燒 屍 滅 跡, 先 將 屋 內 雜 物 搬 移, 叫 王 海 林 振 將 張 研 張 巧 二 屍 放 至 屋 內, 林 淡 再 叫 林 博 將 張 昂 屍 體 扛 至 屋 內, 林 雲 隨 放 火 燒 屋, 延 及 林 博 洪 探 林 希 各 屋, 共 燒 八 屋, 各 屍 隨 火 焚 燒, 化 為 灰 燼, 僅 成 零 星 骨 屑 事 後 林 雲 發 現 劉 坤 一 屍, 沒 有 一 起 焚 燒, 維 時 火 勢 已 熄, 林 雲 令 林 振 將 屍 放 至 背 上, 背 至 蘇 先 門 口 樹 下 停 放 後 林 雲 將 屍 拉 至 湳 水 邊, 即 用 刀 砍 斷 劉 坤 頭 顱, 又 砍 傷 胸 膛, 連 心 坎 肚 腹 破 裂 未 斷, 又 砍 斷 兩, 連 臍 肚 及 後 兩 合 作 三 截, 埋 匿 湳 水 底 林 雲 又 隱 諱 放 火 臠 屍 情 節, 揚 言 張 昂 放 火 燒 屋, 致 將 劉 坤 身 屍 併 燒 經 淡 防 同 知 馬 鳴 鑣 到 地 相 驗, 拿 獲 首 夥 要 犯, 究 出 劉 坤 身 屍 覆 加 研 訊 據 林 雲 等 各 供 認 起 意 糾 鬥 殺 傷 張 昂 等 四 人 致 死, 放 火 燒 屍 支 解 各 實 情 不 諱 將 林 雲 依 律 凌 遲 處 死, 林 淡 等 三 犯 依 例 斬 決 梟 示, 恭 請 王 命 正 法, 董 醇 等 三 犯 擬 絞,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案 彙 錄 己 集,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91 種, 頁 從 上 面 的 奏 文 與 整 理 過 後 的 表 格 可 以 看 出, 這 場 在 烏 樹 林 與 黃 泥 塘 地 區 的 械 鬥 案 會 發 生, 是 因 為 界 外 土 地 的 開 墾 權 力 導 致 先 是 在 乾 隆 33 年 (1768) 因 為 守 隘 的 關 係, 霄 裏 社 通 事 知 母 六 才 會 將 土 地 墊 給 鄉 勇 們 開 墾 但 是 隨 後 在 乾 隆 46 年 (1781) 時, 知 母 六 之 子 鳳 生 在 另 外 招 來 另 一 批 純 佃 人 之 時, 卻 因 為 土 地 的 劃 分 出 了 問 題, 導 致 雙 方 勢 力 爆 發 型 械 鬥, 雙 方 也 都 為 此 付 出 生 命 為 代 價 後 來 為 了 處 理 此 案, 台 灣 道 楊 廷 樺 曾 經 會 同 北 路 協 副 將 左 瑛 親 自 到 武 陵 埔 烏 樹 林 等 界 外 埔 地 會 勘, 並 根 據 當 地 田 園 的 開 發 概 況 納 供 陞 科, 以 下 為 其 處 理 的 結 果 : 廷 樺 會 同 北 路 協 副 將 左 瑛 現 勘 武 陵 埔 等 處 離 烏 樹 林 十 餘 里 不 等, 由 烏 樹 林 轉 入 生 番 地 界 亦 有 十 餘 里 不 等 訪 之 土 人, 其 出 住 居 巢 穴 尚 離 百 餘 里 墾 成 田 園, 新 舊 不 一, 勘 丈 共 五 百 四 十 七 甲 零 社 番 因 有 界 外 荒 埔 聽 番 民 佃 50

62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墾 以 資 生 計 之 例 案, 又 因 番 少 地 多, 不 能 通 墾, 因 招 佃 無 業 貧 農 合 力 認 墾, 冀 分 餘 潤 內 有 番 自 墾 成 及 墾 限 已 滿 屆 滿 抽 租 已 未 未 收 之 別 在 番 自 墾 種 者, 似 應 仍 歸 番 管 武 陵 馬 陵 二 處, 既 有 先 後 舉 墾, 抽 租 之 際, 未 便 給 墾, 再 滋 事 端 黃 泥 塘 一 處, 距 生 番 較 遠 現 在 民 居 稠 密, 足 可 防 備, 不 必 再 設 鄉 勇 且 張 昂 等 械 鬥 滋 事, 俱 已 分 別 究 辦, 所 有 墾 成 各 田 園, 應 請 一 併 入 官, 另 行 召 佃 輸 租 陞 科, 永 折 後 原 給 墾 字, 飭 追 繳 銷 其 餘 已 墾 田 園, 給 番 殊 覺 太 優, 逐 佃 恐 致 失 所, 可 否 再 飭 請 丈, 入 官 給 墾 陞 科, 查 明 水 旱 田 園, 仿 照 官 莊 之 例 定 額 輸 租 所 有 未 墾 荒 埔, 一 併 入 官, 不 准 番 民 私 墾 其 番 眾 口 糧, 可 否 於 現 收 麥 租 內 酌 量 賞 給, 均 出 自 皇 上 格 外 天 恩, 非 臣 等 所 敢 擅 便 另 繪 圖 說 並 開 田 園 甲 數 清 單, 恭 呈 御 覽 100 楊 廷 樺 所 做 的 決 定, 認 為 界 外 埔 地 仍 可 交 由 番 民 開 墾 以 資 生 計, 也 同 意 招 佃 開 墾 一 事 而 武 陵 馬 陵 兩 埔 地 則 是 維 持 原 有 的 開 墾, 而 黃 泥 塘 則 是 在 張 昂 等 人 鬧 事 被 捕 究 辦 之 後, 因 地 方 人 口 已 經 成 長 足 以 自 衛, 便 決 定 裁 撤 鄉 勇 也 就 是 說, 在 烏 樹 林 地 區 爆 發 的 這 場 械 鬥, 正 好 給 予 了 觀 察 清 朝 官 方 處 理 界 外 糾 紛 的 機 會 在 面 對 界 外 原 本 不 該 開 墾, 卻 又 已 經 墾 成 田 園 的 狀 況 下 維 持 現 有 田 地 才 是 官 方 的 最 目 標, 所 以 在 懲 究 滋 事 份 子 之 後, 官 方 將 土 地 繼 續 撥 給 霄 裡 社 人 不 論 是 自 行 開 墾 亦 或 是 招 漢 佃 前 來 開 墾, 只 要 做 到 向 官 方 報 准 陞 科 便 可 南 勢 庄 安 平 鎮 庄 在 烏 樹 林 之 後, 則 是 有 南 勢 庄 與 安 平 鎮 庄 兩 庄 被 劃 定 在 界 外 區 域 很 幸 運 的 可 以 在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的 調 查 中, 看 到 一 張 契 約 關 於 這 個 區 域 的 開 墾 狀 況 : 同 合 約 字 澗 仔 歷 業 戶 郭 樽 霄 裡 社 通 事 阿 生 副 通 事 搭 應 番 差 打 那 萬, 白 番 馬 俊 六 南 馬 勃 斗 律 等 為 遵 斷 甘 愿 退 還 歸 管, 公 同 定 界, 以 杜 侵 弊 事 緣 業 戶 郭 樽 承 管 報 陞 庄 業 界 址, 與 生 等 溝 牛 內 外 庄 業 毗 連, 屢 因 佃 人 侵 佔 越 耕, 致 相 互 控 于 乾 隆 四 十 六 年 五 月 內, 蒙 前 憲 成 堂 斷, 以 安 帄 鎮 土 牛 溝 內, 南 勢 庄 角 車 路, 直 抵 舊 社 仔 後 水 尾 庄, 番 佃 陳 倉 觀 壹 分 埔 崙 分 水 為 界, 係 在 溝 牛 內, 屬 業 戶 原 管 之 業, 照 原 歸 還 碧 戶 郭 樽 收 租 輸 課 ; 諭 令 郭 樽 逐 年 貼 納 社 租 捌 拾 貳 石, 社 餉 銀 柒 兩 捌 錢 其 從 前 奉 文 劃 出 外, 併 番 舊 管 之 業, 歸 生 等 社 番 掌 管, 不 得 混 爭 越 佔 ; 生 等 番 眾, 俱 已 甘 愿 退 還 冰 釋, 各 俱 遵 依 讞 在 案 茲 生 等 會 同 業 戶 郭 樽, 併 闔 社 白 番 公 人 到 地, 照 依 憲 斷, 眼 同 定 界 碑, 以 杜 日 後 滋 弊 所 有 從 前 故 通 事 知 母 六, 向 求 業 戶 郭 宗 嘏, 伊 報 陞 界 內 犁 分 貳 張, 分 給 白 番 陳 里 問 等, 前 去 開 墾 田 園 ; 生 等 應 墾 一 段 之 業, 在 業 戶 郭 樽 界 內, 未 免 日 後 子 孫, 復 啟 100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案 彙 錄 己 集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91 種,1964), 頁

63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爭 端 茲 生 同 白 番, 聽 公 親 議 處, 業 戶 愿 貼 白 番 工 本 銀 元, 白 番 經 已 甘 愿 將 所 墾 田 園, 照 原 給 四 址, 另 退 還 字, 付 業 戶 郭 樽 前 赴 起 耕 別 佃 其 佃 人 所 有 侵 越 郭 樽 界 內 埔 地, 壹 併 憑 公 親 清 釐 歸 掌, 以 斷 葛 藤 ; 而 業 戶 逐 年 貼 納 社 租 餉 銀, 永 無 增 多 減 少, 不 敢 異 言 此 係 二 比 遵 斷, 甘 愿 清 釐 定 界, 各 無 抑 勒 ; 再 不 得 生 端, 別 情 翻 控 恐 口 無 憑, 同 合 約 一 樣 貳 紙, 各 執 壹 紙, 永 遠 存 炤 再 批 明 於 前 年 故 通 事 知 母 六, 經 向 求 業 戶 郭 宗 塅 給 出 伊 報 陞 內, 原 帶 埔 地 壹 所, 東 西 四 至, 載 明 於 退 還 字 內 茲 生 同 白 番 等, 恐 後 日 交 雜 滋 事, 情 愿 將 原 日 故 通 事 給 墾 之 田 園, 收 過 工 本 銀, 情 愿 將 業 退 還 業 戶 郭 樽, 歸 一 掌 管, 工 本 銀 經 已 收 訖 其 原 日 所 給 墾 批, 理 應 取 出 交 還, 礙 此 批 田 前 年 失 落, 無 從 檢 出 交 退, 倘 後 日 檢 出 此 二 紙 批, 以 為 廢 紙, 再 不 敢 藉 此 出 頭 生 端, 再 炤 再 批 明 因 故 通 事 知 母 六, 有 向 前 業 戶 郭 宗 塅 郭 樽, 分 給 白 番 打 那 萬, 前 去 墾 耕 因 白 番 打 那 萬 頻 捏 控 生 端, 再 後 勸 今 打 那 萬, 不 得 仍 前 滋 事, 混 行 翻 控 等 情, 再 炤 又 批 明 舊 社 番 佃 陳 倉 觀, 埔 崙 連 界, 有 王 煥 壹 佃 侵 越, 經 已 清 整 交 還, 餘 照 各 舊 管, 並 無 侵 越, 批 明 再 炤 依 口 代 筆 李 東 生 白 番 斗 律 德 宗 馬 俊 六 南 馬 勃 阿 北 公 親 番 差 打 那 萬 李 東 生 陳 隍 伙 長 饒 俊 魁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日 同 合 約 業 戶 郭 樽 通 事 阿 生 本 張 契 字 是 在 乾 隆 51 年 (1786) 時, 霄 裡 社 通 事 阿 生 與 漢 人 業 戶 郭 樽 對 開 墾 範 圍 的 爭 執 原 本 契 字 上 所 呈 現 的 狀 況, 並 未 透 露 出 有 界 外 開 墾 的 成 分 但 其 後 提 到 在 乾 隆 46 年 (1781) 由 台 灣 府 淡 水 理 番 同 知 成 履 泰 的 裁 定 下, 將 這 塊 有 爭 議 的 土 地 判 給 漢 業 戶 郭 樽, 但 要 求 每 年 必 須 貼 納 社 租 給 霄 裡 社 但 是 原 本 就 屬 於 漢 業 戶 的 土 地, 何 以 出 現 與 霄 裡 社 的 糾 紛 主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這 塊 土 地 其 從 前 奉 文 劃 出 外, 並 將 管 理 的 權 力 轉 給 霄 裡 社 通 事 阿 生 負 責, 才 會 因 此 跟 漢 業 戶 郭 樽 發 生 土 地 權 力 的 紛 爭 而 上 述 從 前 奉 文 劃 出 界 外 所 指 的, 可 能 就 是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時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的 清 定 番 界 的 工 作 在 劃 定 番 界 時, 原 本 將 這 塊 土 地 劃 歸 為 界 外, 所 以 將 這 塊 土 地 的 所 有 權 交 給 臨 近 的 霄 裡 社 負 責 管 理 而 後 來 由 霄 裡 社 自 行 招 佃 的 漢 人 似 乎 在 開 墾 的 過 程 中, 與 仍 在 臨 近 界 內 土 地 進 行 開 墾 的 原 業 戶 郭 樽 發 生 爭 執 而 成 履 泰 在 勘 定 之 後, 定 界 碑 以 區 分 霄 裡 社 跟 漢 業 戶 之 間 的 土 地 於 是 這 塊 似 乎 位 在 邊 緣 模 糊 地 帶 的 土 地 糾 紛, 恰 巧 成 為 證 實 位 在 番 界 邊 緣 的 證 據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一 篇, 頁

64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102 婆 老 粉 界 在 經 過 南 勢 庄 與 安 平 鎮 庄 後, 藍 線 向 南 延 伸 則 可 以 看 到 一 個 特 殊 的 問 題 出 現 藍 線 越 過 溪 墘 隘 之 後, 在 今 天 的 行 區 域 來 看 已 經 進 入 了 新 竹 縣 境 內 但 是 由 於 本 文 在 地 區 斷 限 上 已 經 提 過, 可 能 不 盡 然 能 與 今 行 區 完 全 符 合, 故 將 在 鳳 山 崎 以 北 的 婆 老 粉 放 置 在 本 節 來 討 論 婆 老 粉 地 區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溪 墘 溪 及 其 南 岸 之 間, 出 現 了 番 界 向 溪 移 動 的 現 象 103 在 溪 墘 溪 上 遊 的 乍 凹 口 界 寫 著 乍 凹 樹 林 口 原 定 界, 后 移 設 在 婆 老 粉 為 新 定 界 而 在 乍 凹 口 界 的 西 南 方, 也 就 是 在 溪 墘 溪 的 南 岸 則 特 別 註 明 有 婆 老 粉 界, 並 在 旁 說 明 離 內 山 二 里, 離 生 番 約 一 百 餘 里, 如 圖 2-11 圖 2-11: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乍 凹 口 界 與 番 老 粉 界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而 將 乍 凹 口 界 轉 移 到 番 老 粉 界 的 緣 由, 也 許 可 以 從 圖 上 看 出 一 些 端 倪, 乍 凹 口 界 距 離 山 區 太 過 接 近, 面 對 生 番 來 襲 恐 怕 應 接 不 及, 所 以 將 預 定 番 界 向 西 南 後 102 婆 老 粉 波 羅 粉 與 波 羅 汶 所 指 的 可 能 是 同 一 地 區, 只 是 用 字 上 有 所 差 異, 指 的 事 今 日 的 新 竹 縣 湖 口 一 帶 103 根 據 今 日 地 圖, 在 溪 墘 與 蚵 壳 港 庄 的 溪 流, 所 指 的 應 該 為 橫 亙 在 溪 鎮 與 新 豐 鄉 之 間 的 社 子 溪 53

65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移 但 此 一 設 計, 豈 不 與 當 初 的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的 以 山 溪 為 界 有 所 衝 突 104 連 帶 也 使 得 番 界 與 與 山 腳 之 間 尚 有 未 墾 埔 地, 也 就 成 為 開 墾 者 一 個 關 注 的 目 標 105 且 在 番 界 與 山 地 之 間, 已 經 繪 有 一 間 房 舍, 顯 現 可 能 已 有 人 在 此 區 域 拓 墾, 於 是 在 新 設 定 界 之 時, 為 避 免 其 佃 種 貧 民 均 須 遷 移 失 業 106 故 原 可 能 循 前 例, 特 准 陞 科 成 為 界 內, 但 卻 因 而 使 得 新 定 界 太 近 內 山, 才 不 由 得 將 其 劃 歸 界 外 只 是 如 何 在 楊 廷 璋 所 謂 的 以 山 溪 為 界 跟 避 免 貧 民 遷 移 失 業 兩 者 間 取 得 平 衡, 是 目 前 很 難 去 確 定 的 只 是 以 波 老 粉 的 例 子 來 看, 邊 界 的 安 定 跟 百 姓 的 生 活 上, 官 方 的 選 擇 最 終 還 是 前 者 較 為 重 要 而 以 下 的 契 字, 則 可 以 說 明 在 婆 老 粉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模 式 為 : 給 佃 批 竹 塹 社 通 事 丁 老 吻, 土 目 什 班, 甲 頭 南 茅 女 力 里 罵 一 均 改 等, 今 有 祖 遺 下 波 羅 粉 草 地 一 所, 因 離 社 遠 隔, 眾 番 無 力, 不 能 開 種, 荒 蕪 多 年 今 念 番 餉 無 歸, 該 番 孚 隘 口 糧 不 敷, 前 通 事 等 已 於 二 十 二 年, 稟 請 分 府 王 前 往 勘 界, 報 墾 陞 科, 及 屢 經 列 憲 示 令 煌 煌, 准 給 示 招 佃 墾 田 供 課, 以 足 番 食 在 案 茲 因 招 得 漢 人 賴 應 龍 自 備 工 本 種 仔 牛 隻, 前 來 認 墾 犁 份 六 張, 即 日 面 同 踏 定 界 址 給 墾 當 日 三 面 言 定 所 種 五 穀 照 例 滿 斗 一 九 五 抽 的, 收 穫 之 時, 要 請 業 主 踏 看, 不 得 私 自 擅 割 其 租 粟 運 至 社 搧 鼓 交 納, 並 無 欠 減 認 墾 之 後, 務 宜 小 心 勤 耕 其 水 分 毋 論 先 後 墾 開, 俱 要 照 份 均 勻 灌 溉, 勿 以 強 欺 弱, 霸 佔 生 端 滋 事 ; 如 有 缺 欠 租 粟, 及 越 界 侵 佔 霸 水 情 弊, 即 去 佃 另 招 別 耕 ; 若 孚 分 耕 種, 無 欠 課 租, 該 佃 欲 別 創 佃 業, 任 憑 退 頂, 吻 等 再 無 阻 擋 所 有 坡 圳 水, 係 佃 人 自 行 修 築, 與 業 主 不 干 今 欲 有 憑, 合 給 佃 批, 付 執 為 照 再 批 明 : 另 踏 出 屋 孙 地 基 及 薗 地 禾 埕 等 項, 在 舊 望 樓 下 餘 埔 合 併 批 明, 再 照 另 再 批 明 : 其 埔 界 址 東 至 橫 崁 ; 西 至 坑 溝 ; 南 至 圳 ; 北 至 崁 頂 車 路 ; 四 址 分 明 為 界 內 所 有 埔 地, 此 係 呂 仕 榮 賴 應 龍 二 人 均 分, 所 批 是 實, 再 照 乾 隆 四 十 一 年 十 月 日 老 老 仔 巳 老 番 加 比 丁 老 吻 加 比 長 腳 南 茅 少 力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86 種,1964), 頁 126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上 的 番 老 粉 界 說 明 該 界 距 離 內 山 尚 有 二 里, 且 在 其 界 線 與 山 地 間 尚 繪 有 一 間 房 舍, 故 可 能 早 有 漢 人 在 此 地 開 墾 的 可 能 中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 北 京 ), 軍 機 處 奏 摺 錄 副 轉 錄 自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頁 , 附 錄 四 54

66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給 甲 頭 里 罵 107 一 均 改 首 先 本 契 約 與 本 節 中 其 他 契 約 不 同 之 處, 是 已 經 由 南 崁 四 社 中 的 範 圍 轉 移 到 了 竹 塹 社 的 範 圍 在 婆 老 粉 的 開 墾, 則 是 與 前 一 節 安 寮 的 問 題 有 其 類 似 性, 一 樣 是 由 熟 番 番 社 作 為 業 主, 並 以 此 身 分 招 佃 漢 人 開 墾 前 面 已 經 看 到 在 婆 老 粉 到 乍 凹 口 原 定 界 之 間 有 一 塊 區 域, 而 竹 塹 社 番 便 是 在 此 地 擔 綱 守 隘 的 工 作 但 是 負 責 守 隘 的 竹 塹 社 番 已 經 無 法 負 擔 守 隘 的 龐 經 濟 壓 力, 加 上 沒 有 餘 力 去 開 墾 婆 老 粉 的 荒 地, 在 守 隘 跟 無 力 開 墾 的 惡 性 循 環 之 下, 又 給 了 漢 人 到 此 開 墾 的 機 會 107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代 台 灣 租 調 查 書, 頁

67 第二章 北部地區的界外開墾情形 第四節 新竹 苗栗近山一帶界外開墾 本節將本章尚未討論的區域 作一個結束 而將討論的範圍則將是接續著前 一節的鳳山崎 一直到安溪北的這段區域 致上就是在今天的新竹 苗栗一 帶 本節將接續前一節中 根據施添福的研究 在竹塹社區域內的土牛界線是從鳳山 崎 枋寮 犁頭山 十塊寮 芒頭埔 番仔寮 隘口 七份仔 員山仔 金山 面和柴梳山接壤處 埔頂 石頭坑 雞蛋面 蜈蜞窩 巡司埔 即新竹城南門 外 隙仔 內外獅山 牛埔 香山 鹽水港 荖衢崎 土牛 中港 尖山 鳳山崎以北的區域已於前節討論 108於是利用施添福的資料 可以繪製 出新竹地區的番界位置 如圖 2-12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2-12 新竹一帶番界圖 資料來源 根據資料後 筆者利用 Google Earth 自行繪製 根據圖 2-12 所呈現的 在新竹一帶的番界多是沿著東面的山腳而 與楊廷 璋以山腳為界的想法以及在 民番界址圖 中所呈現的情況是符合的 而在這個 108 施添福 清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 一個地理的研究 清代台灣地域與社會- 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 頁 77 56

68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符 合 番 界 設 目 標 的 區 域, 是 否 能 夠 同 樣 符 合 禁 止 人 民 越 界 開 墾 的 命 令 在 竹 塹 城 以 東 的 番 界, 主 要 就 是 在 頭 前 溪 的 中 上 游 一 帶, 仍 舊 有 漢 人 到 此 處 開 墾 的 現 象 使 得 本 區 域 仍 舊 沒 有 達 成 嚴 禁 越 過 地 界 的 目 標, 像 是 在 樹 杞 林 地 區, 也 就 是 今 天 的 竹 東 鎮, 雖 然 在 新 竹 文 獻 通 訊 中 提 到 在 乾 隆 34 年 (1769) 已 有 惠 州 人 進 墾 此 處, 可 惜 的 是 並 沒 有 契 字 等 資 料 能 夠 證 實 109 不 過 以 下 這 張 在 員 山 仔 的 契 字, 則 可 以 看 出 一 些 端 倪 : 給 佃 批 字, 竹 塹 社 通 事 丁 老 吻 土 目 什 班 等, 自 祖 遺 下 埔 地 壹 所, 坐 落 土 名 員 山 仔 番 仔 湖 等 處 今 因 埔 地 離 社 遙 遠, 種 作 不 敷, 給 與 漢 人 洪 名 顯 第 貳 分 半 張 第 陸 分 半 張 係 顯 自 備 工 本 前 去 鑿 池 開 築 坡 圳 灌 蔭 成 田, 永 為 己 業, 遞 年 收 租 谷 石 為 眾 番 口 粮 當 日 議 定 圳 水 到 田 耕 種 禾 稻, 每 甲 首 年 貼 納 租 谷 貳 石, 次 年 貼 納 租 谷 肆 石 ; 三 年 貼 納 租 谷 陸 石, 以 后 永 為 定 例, 年 冬 不 得 增 減, 其 租 谷 係 佃 人 自 備 牛 車 運 至 社 倉, 鼓 煽 乾 凈 量 交 足 訖 給 出 完 單, 不 得 少 欠 此 埔 委 係 本 社 祖 遺 物 業, 與 別 社 無 干 涉, 日 後 不 敢 異 言 生 端, 倘 有 他 人 爭 阻 埔 地, 係 通 土 社 番 一 力 抵 當 此 係 二 比 甘 愿, 各 無 反 悔, 口 恐 無 憑, 給 佃 墾 批 字 存 炤 批 明 員 山 仔 番 仔 湖 典 納 租 谷 參 拾 石, 柯 仔 壢 供 納 租 谷 拾 伍 石, 三 分 仔 供 納 租 谷 壹 石, 合 共 租 谷 肆 拾 陸 石 其 肆 拾 石 土 目 辛 勞 后 存 陸 石 歸 社 公 收 再 炤 乾 隆 參 拾 玖 年 拾 月 日 給 佃 批 字 理 番 分 府 胡 給 竹 塹 社 通 事 丁 老 吻 110 理 番 分 府 胡 給 竹 塹 社 土 目 什 班 這 張 契 字, 是 乾 隆 39 年 (1774) 由 竹 塹 社 通 事 將 員 山 仔 土 地 招 由 漢 佃 洪 名 顯 開 墾 的 契 字, 同 時 也 是 這 個 區 域 目 前 已 知 最 早 的 契 字 而 這 張 契 字 則 可 以 反 應 出 四 個 現 象 : 首 先 是 在 請 墾 的 土 地 上, 是 位 在 今 竹 東 之 頭 重 埔 一 帶 ; 第 二 則 是 所 給 的 埔 地 以 犁 分 計 算, 一 分 為 一 張 犁 五 甲 並 編 有 流 水 編 號, 證 明 竹 塹 社 在 招 佃 前, 已 將 埔 地 區 分 為 若 干 等 分, 故 乾 隆 39 年 (1774)10 月 已 經 佃 出 第 二 半 分, 由 此 可 以 知 開 墾 時 間 更 早 於 乾 隆 39 年 (1774); 第 三 是 契 約 中 並 未 有 埔 底 銀, 由 此 可 知 竹 塹 社 招 佃 目 的 不 在 收 取 埔 底 銀, 而 是 收 取 租 榖 以 作 番 社 口 糧 ; 第 四 則 是 呈 現 將 埔 地 佃 出 之 後, 竹 塹 社 對 於 地 權 的 掌 握 便 十 分 薄 弱 吳 明, 頭 前 溪 中 上 游 開 墾 史 暨 史 料 彙 編 (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1998), 頁 43 張 炎 憲 王 世 慶 李 季 樺, 台 灣 帄 埔 族 文 獻 資 料 選 集 - 竹 塹 社 ( 上 )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 ), 頁 吳 明, 頭 前 溪 中 上 游 開 墾 史 暨 史 料 彙 編, 頁

69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在 上 述 這 篇 契 字 所 指 的 地 點, 其 坐 落 的 土 名 為 員 山 仔 而 所 謂 的 員 山 仔, 致 上 的 位 置 除 了 前 述 今 天 的 竹 東 鎮 頭 重 埔 一 帶 外, 還 包 含 了 在 今 天 竹 東 鎮 隔 著 頭 前 溪 對 望 的 芎 林 鄉 下 山 村 附 近 112 如 若 再 對 照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員 山 仔 所 繪 製 的 地 點 的 話, 更 可 以 確 定 所 謂 的 員 山 仔 地 區 是 屬 於 番 界 之 外 的 區 域, 如 圖 2-13 圖 2-13: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位 在 番 界 外 的 員 山 仔 地 區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而 前 述 已 經 提 到 的 關 於 員 山 仔 的 契 字 自 然 也 是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證 明 之 一 而 除 了 前 述 的 契 字 之 外, 目 前 被 發 現 關 於 員 山 仔 地 區 的 契 字 並 不 只 限 於 這 一 張 在 乾 隆 50 年 (1784)12 月 到 乾 隆 51 年 (1785)9 月 的 短 短 十 個 月 間, 可 以 看 到 一 共 有 四 張 關 於 員 山 仔 地 區 的 契 字 在 這 段 期 間 訂 這 四 張 關 於 員 山 仔 地 區 的 契 字, 有 許 多 地 方 是 雷 同 的, 以 下 先 引 其 中 最 早 的 一 張 : 乾 隆 五 十 年 十 二 月 員 山 仔 溪 北 犁 頭 山 竹 塹 社 通 事 什 班 土 目 斗 限 比 抵 同 眾 番 等 給 佃 批 給 佃 批 竹 塹 社 通 事 什 班 土 目 斗 限 比 抵 同 眾 番 等, 今 有 員 山 仔 溪 北 犁 頭 山 隘 邊 草 地 壹 所, 未 經 開 墾 茲 蒙 憲 奏 明 委 官 勘 丈 劃 入 界 內, 准 番 開 墾 業 經 呈 明 淡 分 府 給 示 墾 種 在 案 茲 番 乏 力 開 墾, 愿 招 得 漢 人 劉 承 豪 自 備 牛 隻 工 本 前 來 認 墾 犁 分 壹 張 坐 第 分, 即 當 丈 明 每 張 五 甲 分 定 界 址, 其 丈 篙 係 東 興 庄 裁 縫 尺 一 丈 四 尺 七 寸 為 一 篙 一 篙 議 定 五 年 內 不 得 抽 的, 三 年 之 外 圳 水 到 田 每 甲 納 租 捌 石, 旱 園 納 租 畫 石, 其 谷 車 運 至 社 倉, 租 斗 量 納 不 得 少 欠 如 佃 人 要 別 創 退 費 頂 耕, 務 須 向 社 對 佃 過 名 不 得 私 相 授 受, 如 要 開 築 坡 圳 議 定 工 資, 艮 兩 四 六 均 出, 業 出 四, 佃 人 出 六, 至 於 分 灌 小 圳, 係 佃 人 之 事 其 坡 圳 日 后 或 有 崩 壞, 亦 係 四 六 均 出, 其 佃 人 務 要 安 分 孚 法 112 吳 明, 頭 前 溪 中 上 游 開 墾 史 暨 史 料 彙 編, 頁 29 58

70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不 得 窩 容 匪 類, 如 有 窩 匪 及 拋 荒 拖 租 累 課 情 事, 即 將 田 取 回 另 招 別 佃 承 耕, 此 係 兩 愿 各 無 異 言, 給 佃 批 付 炤 批 明 應 納 租 自 乾 隆 伍 拾 參 年 每 甲 先 納 壹 石 至 五 十 四 年 每 甲 供 納 租 捌 石 永 為 定 例 不 得 增 減 批 再 批 明 乾 隆 伍 拾 六 年 業 既 墾 成 丈 定 五 甲 八 分 四 厘 踏 明 四 至 界 址 東 至 水 坑 口 上 片 朾 柊 樹 橫 路 直 透 河 與 劉 可 富 毗 連 為 界 西 至 與 自 己 田 毗 連 為 界 南 至 河 為 界 北 至 水 坑 口 由 坑 壢 透 至 崁 下 自 己 田 毗 連 為 界 其 坡 圳 水 上 流 下 接 不 得 另 移 別 處 批 為 照 113 乾 隆 五 十 年 十 二 月 日 給 佃 批 上 述 的 契 字, 是 在 乾 隆 50 年 (1785)12 月 由 竹 塹 社 通 事 什 班 及 土 目 斗 限 比 抵 與 漢 佃 人 劉 承 豪 所 訂 的 給 佃 批 契 字 中 有 提 到, 這 塊 土 地 所 坐 落 的 地 方 是 在 員 山 仔 地 區 在 這 個 區 域 的 土 地, 清 朝 府 多 將 這 片 在 竹 塹 城 以 東 的 土 地 交 給 竹 塹 社 來 管 理 而 從 在 員 山 仔 地 方 的 契 約 可 以 看 到 除 了 劉 承 豪 外, 還 有 其 他 漢 人 也 來 到 此 處 與 竹 塹 社 簽 約 開 墾, 包 含 林 拱 寰 林 體 魁 彭 雲 化 等 三 人 都 在 此 時 陸 續 與 竹 塹 社 訂 契 約 而 林 林 彭 三 人 與 竹 塹 社 所 訂 的 契 約 致 上 都 是 與 劉 承 毫 所 簽 訂 的 契 字 同 小 異, 僅 是 所 請 墾 人 以 及 請 墾 的 區 域 所 納 租 金 等 些 許 部 分 有 所 差 異, 整 理 如 下 表 張 炎 憲 王 世 慶 李 季 樺, 台 灣 帄 埔 族 文 獻 資 料 選 集 - 竹 塹 社 ( 上 )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 ), 頁 87 其 中 漢 佃 人 劉 承 豪 在 原 書 中 豪 字 為, 與 吳 明 的 頭 前 溪 中 上 游 開 墾 史 暨 史 料 彙 編 一 書 後 對 照 而 知 59

71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表 2-6: 員 山 仔 西 北 犁 頭 山 隘 邊 草 地 地 區 竹 塹 社 契 字 差 異 時 間 請 墾 人 請 墾 番 號 請 墾 四 至 所 納 租 金 乾 隆 50 年 12 月 劉 承 豪 犁 份 壹 張 坐 第 分 東 至 水 坑 口 上 片 朾 柊 樹 橫 路 直 透 河 與 劉 可 富 毗 連 為 界 西 至 與 自 己 田 毗 連 為 界 南 至 河 為 界 北 至 水 坑 口 由 坑 壢 透 至 崁 下 自 己 田 毗 連 為 界 乾 隆 53 年 每 甲 納 壹 石 ;54 年 後 每 甲 納 租 捌 石 乾 隆 50 年 12 月 乾 隆 51 年 3 月 林 拱 寰 犁 分 半 張 第 分 未 標 明 乾 隆 52 年 每 林 體 魁 乾 隆 51 年 9 彭 雲 化 月 九 芎 林 下 山 地 基 壹 處 配 下 蔭 溝 第 貳 段 犁 分 壹 張 坐 第 東 至 山 坑 水 溝 為 界 西 至 體 元 兄 毗 連 為 界 南 至 蔭 溝 為 界 北 至 山 頂 天 水 流 甲 納 壹 石 ;54 年 後 每 甲 納 租 捌 石 未 標 明 落 為 界 未 標 明 議 定 三 年 內 不 分 得 抽 的 三 年 之 外 圳 水 到 田 每 甲 納 租 捌 石 貳 斗 旱 園 納 租 石 參 考 資 料 : 張 炎 憲 王 世 慶 李 季 樺, 台 灣 平 埔 族 文 獻 資 料 選 集 - 竹 塹 社 ( 上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 頁 從 上 述 的 表 2-6, 可 以 發 現 與 前 面 竹 塹 社 在 乾 隆 39 年 (1774) 所 簽 訂 的 契 約 相 比, 其 特 色 幾 乎 都 一 一 呈 現, 像 是 竹 塹 社 將 土 地 做 編 號 的 工 作, 以 及 以 收 取 租 為 最 目 的 的 特 色, 都 再 一 次 的 在 這 幾 張 契 約 出 現 另 外 這 幾 張 在 員 山 仔 溪 頭 山 地 區 的 契 字 上, 還 有 一 項 值 得 注 目 的 地 方 就 是 茲 蒙 憲 奏 明, 委 官 勘 丈 劃 入 界 內, 准 番 開 墾 業 經 呈 明 淡 分 府 給 示 墾 種 在 案 114 這 樣 一 段 話, 不 僅 僅 是 說 114 張 炎 憲 王 世 慶 李 季 樺, 台 灣 帄 埔 族 文 獻 資 料 選 集 - 竹 塹 社 ( 上 ), 頁 87 60

72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明 了 本 區 域 原 本 是 屬 於 番 界 外 的 地 區 更 重 要 的 一 點 則 是, 他 提 供 了 驗 證 在 閩 浙 總 督 伍 拉 納 在 乾 隆 55 年 (1790) 的 奏 章 中 所 提 到 在 乾 隆 49 年 (1784) 時, 台 灣 曾 進 行 過 一 次 新 的 界 外 清 丈 : 自 乾 隆 十 五 年 及 二 十 五 年 節 經 勘 定 界 址, 禁 民 越 墾 復 於 四 十 九 年, 經 前 督 臣 富 綱 奏 明 清 丈 115 而 這 條 被 重 新 清 丈 原 界 線 外 墾 地, 所 得 到 的 區 域 界 線, 可 能 就 是 伍 拉 納 所 說 的 紫 線 116 而 正 因 為 有 在 乾 隆 49 年 (1784) 的 重 新 清 丈, 竹 塹 社 才 得 以 將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時 被 劃 定 為 界 外 的 員 山 仔 地 區 重 新 勘 丈 劃 入 界 內 而 在 員 山 仔 地 區 之 後, 番 界 則 是 在 竹 塹 城 的 東 方 沿 著 山 角 逐 漸 往 南 走,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有 一 段 區 域 是 順 著 山 腳 向 著 西 方 延 伸 的 這 個 現 象 與 前 面 提 到 的 施 添 福 的 研 究 致 雷 同, 應 有 極 高 的 可 信 度 而 這 段 往 西 行 走 的 番 界, 一 直 延 伸 到 香 山 才 繼 續 向 南 延 伸, 如 圖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1 種,1959), 頁 1 同 上 註, 頁 15 其 原 文 摘 錄 如 下 : 雖 於 乾 隆 十 五 年 及 二 十 五 年 等 年 兩 次 碑, 併 於 淡 彰 兩 廳 設 土 牛 已 分 界 限, 因 閱 年 既 久, 日 漸 廢 弛 自 應 遵 奉 部 行, 劃 定 界 址, 庶 可 束 邊 境 而 杜 爭 端 茲 據 台 灣 鎮 道 等 請 以 此 次 清 查 歸 屯 地 段 為 準, 或 抵 山 根, 或 傍 坑 崁, 令 地 方 觀 揀 用 堅 實 石 料, 豎 界 碑, 詳 開 年 月 地 方, 書 深 刻 並 稱 存 檔 原 圖, 從 前 以 紅 藍 紫 色 化 線 為 界, 今 即 添 畫 綠 線, 以 別 新 舊 61

73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2-14: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新 竹 香 山 地 區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而 香 山 地 區 的 開 發, 曾 在 康 熙 年 間 發 生 陳 許 曾 三 姓 十 餘 人 被 生 番 ( 泰 雅 族 ) 殺 害 的 事 件 由 於 太 過 危 險, 故 在 此 開 墾 的 漢 人 不 得 不 拋 荒 離 開 117 如 此 也 不 難 看 出 為 何 香 山 地 區 在 往 後 會 成 為 漢 人 與 生 番 相 隔 的 界 線 所 在 雖 然 地 勢 靠 近 生 番 出 沒 之 處, 但 是 在 開 墾 的 壓 力 下, 本 區 域 仍 舊 有 漢 人 勇 敢 的 在 此 地 開 墾 其 所 呈 現 的 特 色 是 否 與 同 為 竹 塹 社 地 的 員 山 仔 地 區 相 同, 茲 引 用 下 面 兩 張 契 字 與 一 件 碑 文 作 為 說 明 : 117 新 竹 縣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香 山 鄉 文 縣 採 訪 冊, 新 竹 文 獻 會 通 訊 第 零 壹 肆 號, 頁 13 62

74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乾 隆 四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香 山 南 勢 山 竹 塹 社 通 事 丁 老 吻 土 目 什 班 等 給 墾 批 字 給 墾 批 字 竹 塹 社 通 事 丁 老 吻 土 目 什 班 等, 有 祖 遺 下 埔 地 一 所, 坐 落 土 名 香 山 南 勢 山 東 至 隘 口 阬, 西 至 姚 家 碑, 南 至 獅 頭 山, 北 至 田 園 墘, 四 至 為 界 明 白, 三 面 言 議 其 四 至 內 付 楊 壁 勸 前 去 開 墾 耕 種 三 年 以 後 每 年 實 納 租 粟 四 石, 永 為 定 例, 保 此 埔 地 係 吻 等 祖 遺 之 業, 與 別 社 無 干, 如 有 別 社 爭 阻, 係 吻 抵 當, 不 干 承 人 之 事 日 後 佃 人 回 籍, 任 從 退 賣 頂 耕, 業 主 亦 不 得 阻 當 此 係 兩 愿, 今 欲 有 憑, 給 批 一 紙 付 照 118 乾 隆 四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日 給 墾 批 竹 塹 社 以 下 則 是 另 一 張 關 於 香 山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的 契 字 :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四 月 隆 恩 庄 南 界 香 山 佃 楊 與 佃 丁 黃 雅 等 界 開 墾 稟 乾 隆 四 十 四 年 蒙 恩 憲 老 爺 成 諱 履 泰 愛 民 跟 子 比 甘 棠, 五 月 十 一 日 堂 斷 諭 查 隆 恩 庄 南 界 之 香 山 地 方 乃 屬 劃 出 界 外 之 地, 然 界 外 雖 墾 得 些 少, 若 准 該 番 贌 給 楊 勸 一 人 墾 種 難 釋 終 來 成 佔 之 端, 今 隆 恩 庄 佃 丁 黃 雅 等 既 已 情 愿 遵 斷 鳩 銀 五 十 元 給 楊 勸 為 開 墾 工 本 之 需, 即 飭 該 原 差 前 往 查 明 園 中 現 種 何 物, 係 楊 勸 收 成 後 即 日 起 耕 不 許 再 種, 所 有 黃 雅 等 佃 應 繳 銀 五 十 元 亦 著 速 繳 以 憑 給 領 完 案, 嗣 後 該 處 番 丁 如 敢 再 招 墾 該 地 之 事 定 行 拏 究 不 貨 此 諭 是 功 既 成 肅 肅 雍 雍 勒 石 遺 民 生 者 啣 環 殽 戶 遍 封 幽 間 荒 埜 禽 獸 翱 翔 雲 山 茫 茫 烟 水 蒼 蒼 恩 憲 之 切 山 高 水 長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四 月 日 穀 旦 竹 塹 南 庄 眾 子 民 同 謹 置 在 香 山 地 區 的 開 墾 現 象, 就 不 若 前 面 提 到 的 區 域, 可 以 在 官 方 默 許 或 甚 至 同 意 的 情 形 下, 在 界 外 地 區 進 行 開 墾 工 作 像 是 在 乾 隆 42 年 11 月 (1777) 時, 竹 塹 社 通 事 土 目 將 土 地 招 漢 佃 楊 壁 勸 前 來 開 墾 這 樣 的 招 佃 漢 人 前 來 開 墾 的 方 式, 與 119 前 述 竹 塹 社 招 佃 的 方 式 並 沒 有 多 的 差 異 但 是 當 土 地 開 墾 的 情 況 被 官 方 發 現 之 後, 結 果 卻 與 在 員 山 仔 地 方 的 狀 況 相 逕 庭 也 就 是 說, 官 方 並 不 允 准 漢 人 在 此 處 越 界 開 墾 的 行 為 官 方 反 對 的 處 理 方 式, 則 是 可 以 在 香 山 地 區 的 第 二 張 契 約 裡 面 看 到 在 乾 隆 44 年 (1779) 時, 淡 水 撫 民 同 知 成 履 泰 發 現 在 隆 恩 庄 南 的 香 山 地 區 是 屬 於 界 外 之 地, 竹 塹 社 將 土 地 先 佃 與 黃 雅 等, 而 後 黃 雅 等 在 招 得 楊 勸 來 到 此 處 開 墾 不 過 張 炎 憲 王 世 慶 李 季 樺, 台 灣 帄 埔 族 文 獻 資 料 選 集 - 竹 塹 社 ( 上 )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 ), 頁 86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一 篇 ( 台 北 市 : 南 天,1998), 頁 66; 張 炎 憲 王 世 慶 李 季 樺, 台 灣 帄 埔 族 文 獻 資 料 選 集 - 竹 塹 社 ( 上 )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 ), 頁 56 63

75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在 被 官 方 發 現 這 項 界 外 開 墾 的 行 為 時, 這 次 官 方 則 是 要 求 黃 雅 等 補 償 楊 勸 開 墾 工 本 鳩 銀 五 十 元 然 後 在 作 物 收 成 之 後 不 得 再 繼 續 開 墾 而 黃 雅 等 則 除 了 要 賠 償 楊 勸 外, 還 要 向 官 方 再 交 納 鳩 銀 五 十 元 才 得 以 將 本 案 完 結 這 個 例 子, 成 為 了 官 方 在 遏 阻 界 外 侵 墾 的 問 題 上, 一 個 成 功 的 範 例 但 為 何 在 廣 的 竹 塹 社 所 負 責 的 土 地, 有 像 員 山 仔 般 事 後 清 丈 成 為 界 內 的 土 地 ; 卻 也 有 被 官 方 要 求 拋 荒 棄 墾, 像 是 香 山 地 區 這 樣 的 現 象 在 以 下 這 件 碑 文, 或 許 可 以 看 出 一 些 端 倪 香 山 南 勢 山 冢 牧 碑 在 縣 城 西 門 外 三 里 牛 埔 恩 隆 橋 南 畔 高 五 尺 二 寸 寬 二 尺 六 寸 三 分 正 書 二 十 六 行 行 四 十 七 字 檯 頭 在 內 福 建 臺 灣 城 孚 營 參 府 沈 為 籍 番 黨 佔 息 業 呼 乞 移 究 示 禁 諭 止 事 本 年 九 月 初 十 日 據 竹 塹 南 莊 息 佃 黃 雅 劉 子 周 倪 壯 曾 黃 光 扶 陳 招 等, 具 呈 前 事 詞, 稱 雅 等 南 莊 息 佃 計 戶 一 百 六 十 餘 家, 年 納 供 課 八 百 六 十 八 石, 零 息 業 南 迫 高 山 西 通 海, 全 賴 香 山 一 坏 山 場 牧 牛 輸 課, 導 水 通 流 灌 溉 田 生, 斯 葬 斯 墓 羅 墳 列,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地 棍 葉 紹 任 等 佔 墾,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黃 配 祖 以 奸 棍 朋 謀 事, 赴 分 憲 楊 具 控 親 臨 蹈 勘,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堂 斷 繪 圖 在 案 不 許 佔 爭, 二 十 六 年 清 丈 通 報 在 案 豈 料 地 棍 楊 勸 等 瓜 分 佔 墾, 影 藉 竹 塹 社 番 給 墾, 阻 牧 截 源 止 葬 眾 息, 佃 經 投 明 管 莊 官 王 管 事 何 成 美 社 番 丁 老 吻 到 驗 諭 止 稟 憲 在 案 談 楊 勸 等 八 月 十 六 日 仍 行 強 墾 竊 息 莊, 乃 朝 近 物 業 恩 憲 為 主 兼 之 審 斷 鐵 成, 而 又 佃 管 兩 世 今 楊 勸 等 罔 上 藐 官 殃 民 罪 通 于 天 合 繳 楊 分 憲 斷 結 內 外 存 查 案 圖 呈 驗 叩 乞 恩 憲 老 爺 移 究 示 諭 禁 止 眾 佃 民 沾 恩 切 呈 等 情 據, 此 查 此 案 此 據 管 理 莊 務 把 總 王 得 貴 具 稟 前 情 到 府 正 在 備 移 查 究 間 茲 據 前 情 合 就 移 究 為 此 備 移 貴 府 煩 依 事 理, 希 即 查 案 差 拘 楊 勸 等 嚴 究 示 禁 毋 許 藉 番 批 照 佔 墾 息 莊 牧 場 塞 截 水 源, 仍 將 拘 究 示 禁 緣 由 賤 覆 幸 勿 延 緩 望 切 望 切 須 側 移 者 計 移 送 圖 一 冊 120 乾 隆 四 十 三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移 這 張 碑 文, 是 紀 錄 關 於 香 山 地 區 發 生 糾 紛 的 事 件 經 過 從 上 述 碑 文 可 以 知 道, 香 山 南 勢 山 對 於 竹 塹 南 庄 的 佃 人 是 有 著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一 方 面 是 全 庄 一 百 六 十 餘 家 的 佃 人, 必 須 依 賴 來 自 香 山 南 勢 山 地 區 的 灌 溉 引 水 ;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在 香 山 南 勢 山 是 竹 塹 南 庄 人 埋 葬 死 者 的 墓 區 所 以 當 這 個 區 域 陸 續 遭 到 侵 占 的 時 候, 竹 塹 南 庄 的 漢 人 自 然 是 會 向 官 方 爭 取 於 是 本 就 屬 於 界 外 的 香 山 地 區, 界 外 侵 墾 已 經 可 能 是 官 方 給 予 的 最 包 容 如 果 還 發 生 開 墾 的 糾 紛, 對 於 官 府 來 說 自 然 是 不 得 不 驅 離 這 些 在 非 法 區 域 開 發 的 人 們 所 以 同 樣 是 界 外 開 墾 的 行 為, 會 產 生 官 方 截 然 120 新 竹 縣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香 山 鄉 文 縣 採 訪 冊, 新 竹 文 獻 會 通 訊 第 零 壹 肆 號, 頁

76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不 同 的 兩 種 態 度 也 就 不 難 想 像 而 從 上 述 的 區 域 繼 續 向 南, 則 是 自 頭 份 鎮 的 尖 山 繼 續 往 南 一 直 到 安 溪 北 岸 則 是 本 節 亦 是 本 章 最 後 要 討 論 的 區 域 根 據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繪 圖, 番 界 在 從 頭 份 鎮 尖 山 繼 續 延 伸, 其 所 可 能 的 位 置 是 沿 著 中 港 溪 以 及 其 支 流 南 港 溪 為 天 然 界 線 然 後 再 從 沿 山 腳 延 續 到 後 龍 溪 的 中 上 游 位 置 其 中 在 後 龍 溪 的 周 圍 則 可 以 看 到 有 兩 個 屬 於 道 卡 斯 族 的 番 社 分 布 在 界 內 位 置, 成 為 了 可 以 對 照 的 目 標 這 兩 個 番 社 為 嘉 志 閣 社 與 猫 里 社, 嘉 志 閣 主 社 抵 是 在 今 天 苗 栗 市 嘉 盛 里 啟 文 小 121 而 猫 里 社 的 位 置 可 能 也 是 在 苗 栗 市 一 帶 122 於 是 番 界 的 路 線 最 有 可 能 的 方 式 就 是 沿 著 苗 栗 市 東 側 後 龍 溪 流 域 往 南 抵 達 苗 栗 龜 山 東 側 山 腳 之 下 然 後 沿 山 腳 往 南 折 向 西 方 到 西 湖 鄉 然 後 在 西 湖 鄉 三 湖 村 留 有 土 牛 的 舊 名, 則 成 為 可 以 參 考 的 位 置 123 沿 著 通 霄 社 的 東 側, 也 就 是 今 天 通 霄 鎮 的 東 側 往 南 沿 著 猫 盂 社 東 側 山 腳 到 達 猫 盂 溪 的 北 岸 而 後 在 猫 盂 溪 的 南 岸 則 是 沿 著 山 腳 到 達 安 溪 的 北 岸 根 據 這 樣 的 方 式, 可 以 在 衛 星 圖 上 推 測 並 劃 出 現 代 的 番 界 位 置 圖, 如 圖 陳 水 木 潘 英 海, 道 卡 斯 後 壠 社 群 古 文 書 輯 ( 苗 栗 市 : 苗 縣 文 化 局,2002), 頁 27 陳 水 木, 道 卡 斯 族 通 霄 地 區 古 地 契 暨 地 方 開 拓 史 ( 苗 栗 市 : 苗 縣 文 化 局,2001), 頁 33 甘 賢, 苗 栗 縣 墾 拓 與 族 群 互 動 之 原 漢 界 面 歷 史 空 間 調 查 研 究 ( 台 南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9), 頁 44 65

77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2-15, 尖 山 以 南 苗 栗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自 行 繪 製 而 在 訂 定 出 番 界 的 位 置 之 後, 接 著 則 是 本 論 文 所 要 討 論 的 重 心, 也 就 是 在 番 界 以 東 的 開 墾 問 題 然 而 在 這 個 區 域 裡, 對 於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到 乾 隆 53 年 (1788) 間 的 開 墾 資 料, 卻 幾 乎 沒 有 留 下 任 何 遺 跡 可 以 供 後 人 追 尋 其 中 所 能 看 到 的 文 字 記 載, 多 是 記 載 在 乾 隆 53 年 (1788) 後, 福 康 安 推 行 屯 制 之 後 負 責 管 理 屯 地 的 番 社 將 土 地 交 給 漢 佃 開 墾 的 資 料 僅 有 少 部 分 的 文 字 記 載 可 能 的 界 外 開 墾 的 現 象, 像 是 在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中 僅 有 一 個 關 於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形, 也 只 是 短 短 交 代 在 乾 隆 年 間 的 罩 欄 地 區 有 漢 人 江 連 龍 在 此 地 招 佃 人 開 墾 的 幾 行 文 字 124 不 過 既 然 土 地 開 墾 的 記 錄 上, 沒 有 能 直 接 的 證 據, 那 麼 也 許 能 夠 旁 敲 側 擊 出 一 些 漢 人 在 此 地 區 開 墾 的 蛛 絲 馬 跡 在 乾 隆 31 年 (1766) 所 發 生 的 鱟 殼 莊 民 被 殺 一 案, 也 許 就 成 為 可 以 觀 察 本 區 域 在 漢 人 越 墾 上 的 一 些 小 證 據 乾 隆 31 年 (1766) 閩 浙 總 督 蘇 昌 派 余 文 儀 由 廈 門 渡 海 來 台 調 查 後 殼 莊 民 被 殺 的 事 件, 其 事 情 的 經 過 在 余 文 儀 的 調 查 下 得 知 案 由 是 因 為 在 苗 栗 縣 ( 當 時 的 淡 水 廳 境 內 ) 三 湖 地 區 原 本 是 在 舊 界 內 的 民 田, 後 因 124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一 篇, 頁 33 66

78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生 番 威 脅 性 太 高, 便 在 新 訂 番 界 時 將 三 湖 地 區 劃 在 界 外, 禁 止 人 民 越 界 開 墾 125 只 是 雖 然 劃 歸 界 外, 仍 舊 有 許 多 人 民 會 越 過 番 界, 前 往 偷 墾 由 於 地 處 生 番 邊 境, 漢 番 便 容 易 發 生 衝 突 先 是 在 乾 隆 30 年 (1765) 冬, 有 生 番 越 過 番 界 追 捕 鹿 隻, 卻 遭 鱟 殼 莊 民 射 死 以 至 於 在 乾 隆 31 年 (1766)3 月 時 有 鱟 殼 莊 民 的 牛 隻 跑 出 界 外, 而 莊 民 前 往 找 尋 的 同 時 卻 巧 遇 生 番, 後 生 番 追 趕 莊 民 至 鱟 殼 莊 後 竟 放 火 燒 寮, 多 人 喪 命, 就 是 生 番 藉 機 挾 怨 報 復 126 隨 著 在 余 文 儀 結 合 岸 裡 社 在 內 的 熟 番 攻 打 三 湖 地 區 的 生 番 部 落 之 後, 本 事 件 即 是 致 上 告 一 段 落 而 後 處 理 的 方 式, 則 是 由 蘇 昌 再 次 上 奏 乾 隆 皇 帝 的 奏 章 上 可 以 一 窺 一 二, 也 能 看 到 漢 民 越 墾 的 原 因 與 情 況, 該 奏 文 如 下 : 閩 浙 總 督 蘇 昌 奏 : 安 戢 臺 郡 邊 界 事 宜 : 一 劃 出 界 外 之 地, 多 係 耕 久 熟 田 ; 貧 民 每 於 近 界 處, 零 星 搭 寮 居 住, 圖 便 私 墾 偷 種 生 番 見 人 戶 稀 少, 乘 間 肆 虐 現 飭 通 查 各 屬, 凡 逼 近 番 界 之 零 星 住 戶, 悉 令 遷 移 附 近 莊 居 住 ; 其 房 屋 不 過 竹 寮 草 舍, 移 搭 極 為 便 易 一 二 湖 加 志 閣 兩 莊 係 後 汛 所 轄, 離 汛 俱 二 十 里 ; 每 有 生 番 肆 虐, 不 及 救 護 查 後 殼 莊 已 成 腹 地, 不 須 多 兵, 現 在 駐 劄 外 委 千 總 各 一 員, 兵 七 十 四 名 ; 請 撥 兵 十 四 名 駐 二 湖 十 二 名 駐 加 志 閣 加 志 閣 現 有 熟 番 空 社, 可 以 修 葺 居 住 ; 二 湖 應 建 營 房 七 間 一 向 山 一 帶 居 民 與 生 番 相 近, 雖 設 有 隘 口, 而 生 番 善 於 走 險 隨 處 出 沒, 居 民 每 遭 焚 殺 查 乾 隆 十 年 定 議 : 逼 近 生 番 地 界, 每 屆 深 秋, 令 各 設 望 樓 一 座, 懸 鑼 巡 警, 互 相 救 援 但 生 番 乘 間 肆 虐, 原 不 盡 在 深 秋, 望 樓 竹 木 搭 架 亦 難 經 久 ; 應 於 近 山 各 莊 向 山 一 面, 建 設 火 磚 望 樓 一 座 ; 令 莊 民 每 夜 輪 流 派 出 四 人 在 樓 孚 望, 見 有 生 番 蹤 跡, 即 放 鳴 鑼, 俾 居 民 聞 聲 接 應 一 貧 民 於 近 界 處 搭 寮 私 墾, 至 越 出 界 外, 零 星 偷 種 番 地 ; 猝 遇 生 番, 鮮 不 斃 命 嗣 後 無 論 界 外 之 三 湖 蛤 仔 峙 等 處, 不 許 私 種 ; 即 逼 近 番 界 之 荒 埔, 悉 行 嚴 禁 責 成 各 巡 檢 及 附 近 汛 弁, 於 禁 墾 各 處, 每 月 各 帶 兵 役 遊 巡 ; 其 無 巡 檢 處, 即 令 縣 丞 輪 查 一 乾 隆 三 年 十 一 年 清 釐 民 番 地 界, 本 屬 井 然 ; 無 如 番 性 多 愚, 漢 奸 利 誘 債, 移 滅 定 界, 漸 復 越 占 比 年 熟 番 滋 生 日 眾, 生 計 日 蹙 ; 及 今 不 辦, 日 久 必 潛 入 山, 仍 作 生 番 應 查 照 定 例, 凡 從 前 明 界 址 有 檔 案 可 稽 者, 俱 逐 一 清 出, 再 為 界 ; 如 有 侵 越, 即 追 出 歸 番 耕 管 其 例 後 私 及 債 剝 占 抵 各 田 園, 悉 行 還 番 ; 將 本 人 逐 令 過 水, 以 杜 滋 訟 惟 是 番 性 無 常, 仍 恐 復 聽 奸 徒 誘 騙, 再 行 私 賣 ; 應 將 各 社 舊 存 田 園 甲 數 四 至 並 續 後 清 出 及 賣 斷 歸 各 業 通 查 造 冊, 申 送 存 案 地 方 官 奉 行 不 力, 即 予 參 處 並 於 各 社 刊 木 榜, 將 所 有 番 社 田 園 土 名 俱 刊 明 榜 內 ; 如 再 有 私 私 賣 情 事, 即 將 田 業 歸 官 充 公, 並 按 畝 科 此 處 說 的 新 定 界 便 是 在 乾 隆 25 年 由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所 請 奏 劃 定 的 番 界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86 種,1964), 頁

79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算 罪 127 根 據 蘇 昌 的 奏 章 可 知 由 於 三 湖 地 區 的 土 地, 是 從 原 先 的 界 內 變 成 了 界 外, 而 開 墾 而 成 的 土 地 才 會 特 別 容 易 成 為 漢 民 覬 覦 的 對 象 所 以 其 要 求 三 湖 地 區 鄰 近 的 草 寮 全 數 拆 除, 將 漢 民 遷 往 鄰 近 較 的 村 庄 居 住 並 且 派 兵 駐 紮 二 湖 與 嘉 志 閣 地 區 以 預 防 生 番 進 入 擾 民, 且 要 建 能 長 期 使 用 的 望 樓 取 代 容 易 損 害 的 竹 木 望 樓 然 後 要 嚴 禁 漢 人 再 越 界 開 墾 土 地, 派 各 巡 檢 經 常 巡 邏 不 過 蘇 昌 所 想 要 嚴 禁 漢 人 越 墾 的 想 法, 是 不 太 可 能 實 現 因 為 蘇 昌 在 處 理 界 外 已 墾 土 地 的 方 式, 是 清 朝 一 貫 使 用 的 方 法 就 是 將 土 地 交 給 熟 番 來 負 責 開 墾 耕 種, 雖 然 奏 文 說 的 官 冕 堂 皇, 飭 令 官 員 嚴 加 查 緝 不 許 漢 人 再 侵 墾 土 地 但 是 根 據 前 述 幾 個 由 熟 番 番 社 所 管 理 的 界 外 土 地 經 驗, 在 幾 年 之 後, 熟 番 番 社 便 有 可 能 因 為 不 熟 生 產, 亦 或 是 缺 銀 納 供, 或 是 最 常 見 的 需 要 守 隘 口 糧, 便 有 可 能 再 次 招 漢 佃 前 來 開 墾, 由 此 一 來 蘇 昌 所 想 要 嚴 禁 漢 人 深 入 的 想 法, 勢 必 將 會 付 諸 流 水, 徒 勞 無 功 127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頁

80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小 結 除 了 前 述 在 安 溪 以 北 的 界 外 開 墾 的 問 題 之 外 以 下 則 是 將 前 述 的 史 料 以 及 契 字 等 資 料, 整 理 並 連 接 各 地 區 番 界 的 可 能 位 置 之 後 重 新 呈 現 乾 隆 25 年 (1760) 到 53 年 (1788) 間 在 安 溪 以 北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況 如 將 北 起 獅 球 嶺, 南 至 安 溪 北 岸 的 這 個 區 域 的 番 界 整 個 連 結 起 來, 可 以 得 到 如 下 圖 2-16 圖 2-16: 北 部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全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前 三 節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繪 製 那 麼 根 據 以 上 的 現 象, 或 許 可 以 觀 察 出 幾 個 有 趣 的 現 象 : 首 先 是 番 界 阻 隔 漢 番 接 觸 的 成 效 以 北 部 地 區 為 例, 在 秀 朗 社 霄 裡 社 與 竹 塹 社 這 三 個 番 社 作 為 觀 察 下, 番 界 兩 側 能 否 真 的 相 安 無 事 以 上 三 個 番 社 分 別 是 負 責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緣 的 土 地 桃 園 東 側 土 地 以 及 新 竹 東 側 沿 山 丘 陵 的 土 地, 以 這 三 個 區 域 來 看, 這 些 番 社 對 於 番 界 外 的 土 地, 並 沒 有 甚 麼 特 別 的 處 理 方 式 同 樣 的 常 常 是 會 招 漢 佃 前 來 開 墾, 那 麼 施 添 福 所 謂 的 三 層 生 活 圈 似 乎 無 法 成 熟 番 並 沒 有 很 成 功 的 阻 隔 生 番 與 漢 人 的 生 活 空 間, 而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漢 人 也 因 為 容 易 與 生 番 接 觸, 發 生 糾 紛 的 機 率 也 就 較 第 二 則 是 消 失 的 界 外 田 園 在 林 爽 文 事 件 之 後, 清 朝 官 方 將 沒 收 得 到 的 土 地 69

81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分 成 各 地 區 的 屯 地 準 備 給 與 撥 給 各 地 的 熟 番 前 往 開 墾 並 作 為 養 贍 埔 地 撥 給 各 社, 而 這 些 位 在 北 部 地 區 的 所 撥 給 屯 丁 的 養 贍 埔 地, 將 其 羅 列 如 下 表 2-7 其 由 南 到 北 分 布 的 區 域 十 分 寬 廣, 由 此 可 知 番 界 阻 隔 漢 人 侵 墾 的 效 果 似 乎 不 佳 然 而 比 較 可 惜 的 是 雖 然 知 道 有 多 處 界 外 侵 墾 的 土 地, 但 是 現 有 資 料 之 下, 尚 無 法 得 知 這 些 界 外 土 地 的 開 墾 情 況 表 2-7, 乾 隆 53 年 後 安 溪 以 北 養 贍 埔 地 的 位 置 與 土 地 小 養 贍 埔 地 位 置 土 地 面 積 彰 化 縣 屬 罩 欄 無 礙 可 墾 荒 埔 三 百 一 十 六 甲 九 分 六 釐 七 毫 八 絲 淡 水 廳 屬 芎 蕉 灣 無 礙 可 墾 荒 埔 內 灣 未 墾 荒 埔 鹽 水 港 未 墾 荒 埔 武 陵 埔 未 墾 荒 埔 馬 陵 埔 未 墾 荒 埔 四 方 林 未 墾 荒 埔 黃 泥 塘 未 墾 荒 埔 淮 仔 埔 未 墾 荒 埔 山 坑 仔 未 墾 荒 埔 姑 崁 未 墾 荒 埔 尖 山 腳 未 墾 荒 埔 三 角 湧 未 墾 荒 埔 八 連 港 未 墾 荒 埔 七 堵 未 墾 荒 埔 田 藔 港 未 墾 荒 埔 楊 梅 埔 未 墾 荒 埔 九 芎 林 未 墾 荒 埔 七 十 三 甲 二 分 二 十 二 甲 三 分 六 釐 七 十 四 甲 二 分 八 釐 四 百 一 十 二 甲 五 分 一 百 九 十 六 甲 五 分 六 十 一 甲 二 百 五 甲 七 分 一 百 一 十 五 甲 五 分 七 十 四 甲 八 分 四 釐 三 毫 二 絲 一 百 七 十 二 甲 五 分 三 十 七 甲 六 十 五 甲 八 分 二 十 甲 六 分 八 毫 六 十 五 甲 二 分 二 釐 四 毫 一 十 甲 六 分 二 百 四 十 九 甲 七 分 三 厘 四 毫 四 絲 三 十 五 甲 四 分 五 釐 二 毫 四 絲 資 料 來 源 :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 第 一 編 ), 頁 第 三 則 是 官 方 的 態 度 在 面 對 界 外 的 土 地, 原 本 依 照 楊 廷 璋 的 想 法, 在 深 掘 土 牛 之 後, 目 的 就 是 要 將 漢 人 與 界 外 的 土 地 做 一 個 隔 絕 但 是 在 劃 定 界 線 之 時, 可 能 會 有 部 分 原 本 界 內 的 土 地 被 劃 定 成 界 外 但 是 官 方 的 態 度 便 很 容 易 成 為 民 間 依 循 的 路 線 在 此 可 以 看 到, 清 朝 官 方 對 於 界 外 的 土 地 並 沒 有 限 制 開 墾, 反 而 會 因 為 各 種 原 因 而 同 意 開 墾, 像 是 本 章 的 安 寮 就 是 一 個 這 樣 的 例 子 又 或 者 是 在 竹 塹 地 區 的 沿 山 區 域, 多 有 將 原 本 是 界 外 的 土 地, 在 新 勘 定 界 時 劃 入 界 內 的 現 象 如 此 一 來, 可 以 想 見 官 方 對 於 界 外 土 地 的 態 度 並 不 若 楊 廷 璋 所 想 的 那 樣, 民 間 對 於 70

82 第 二 章 北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界 外 開 墾 的 興 趣 自 然 也 就 不 會 因 為 劃 定 番 界 而 有 所 減 低 71

83 72

84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區 域 斷 限 自 本 章 開 始, 將 延 續 第 二 章 模 式, 探 討 中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本 章 同 樣 將 時 間 斷 限 在 乾 隆 中 葉 以 後, 作 為 時 間 軸 的 界 定 而 在 區 域 上 則 是 限 制 在 中 部 地 區 首 先 必 須 先 界 定 本 文 所 指 稱 的 中 部 地 區 的 界 限, 接 續 前 章 探 討 的 區 域 繼 續 向 南 延 伸, 將 探 討 的 區 域 劃 分 主 要 是 利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溪 流 水 域 作 為 依 據, 是 由 安 溪 以 南 一 直 到 笨 港 以 北 的 這 段 區 域, 將 其 界 定 為 本 章 的 中 部 區 域 128 在 劃 分 區 域 的 方 式, 如 前 章 所 言, 區 域 的 分 界 可 能 無 法 與 今 天 行 區 域 相 同, 而 是 以 地 形 或 者 是 河 水, 來 作 為 本 章 節 區 域 分 析 的 依 據 在 安 溪 跟 苯 港 溪 上 游 之 一 的 石 龜 溪 兩 流 域 之 間 的 土 地, 抵 可 以 將 其 分 為 甲 溪 沖 積 平 原 肚 山 台 地 台 中 盆 地 濁 水 溪 沖 積 平 原 八 卦 山 台 地 集 集 埔 里 盆 地 129 而 我 們 主 要 所 會 碰 觸 的 區 域, 都 是 在 沖 積 平 原 的 東 方, 靠 近 山 地 的 丘 陵 地 帶 或 者 是 山 腳 地 區 原 因 主 要 是 在 於 漢 人 開 發 的 過 程 中, 多 是 以 平 原 為 主 要 開 發 區 域, 而 此 時 的 漢 人 開 發 已 經 逐 漸 靠 近 東 部 丘 陵 地 區, 府 為 了 限 制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的 交 往, 也 為 了 避 免 兩 造 發 生 爭 執, 於 是 以 山 溪 為 界, 其 無 山 溪 處, 亦 一 律 挑 溝 堆 土, 以 分 界 限 130 而 被 劃 歸 在 界 線 之 外 的 土 地, 也 就 是 今 天 台 中 平 原 彰 化 及 雲 林 東 側 靠 山 地 帶 以 及 埔 里 集 集 區 域, 正 是 我 們 所 要 探 討 的 區 域 本 區 域 內 的 族 群 分 布 當 漢 人 要 來 到 這 個 區 域 進 行 開 墾 的 時 候, 勢 必 要 面 對 這 個 區 域 裡 原 本 就 居 住 的 原 住 民 族 群 而 在 北 起 安 溪, 南 至 笨 港 溪 以 北 的 這 個 區 域, 呈 現 怎 樣 的 族 群 分 布 一 般 來 說, 可 以 將 區 域 內 的 族 群 簡 單 區 分 為 平 埔 族 與 高 山 族 兩 體 系 平 埔 族 主 要 分 布 的 區 域 就 是 在 所 謂 的 番 界 之 內, 其 主 要 的 族 群 包 含 有 分 布 在 彰 化 西 螺 一 帶 的 貓 霧 捒 (Babuza), 台 中 梧 棲 清 水 沙 鹿 沿 海 一 帶 的 巴 布 拉 (Papora), 草 屯 斗 六 一 帶 的 北 洪 雅 (Hoanya), 台 中 豐 原 東 勢 一 帶 的 巴 則 海 (Pazeh), 128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笨 港 溪, 為 今 日 之 北 港 溪 北 港 溪 的 舊 名 為 笨 港 溪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河 川 報 導 /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誌, 頁 769 主 要 是 參 考 台 灣 地 誌 的 地 理 分 區, 加 上 與 文 章 對 應 的 地 區 所 分 施 添 福, 台 灣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剳 記 ( 一 ), 台 灣 風 物 39 卷 2 期, 頁 95 73

85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以 上 是 分 布 在 本 區 域 內 的 平 埔 族 群 131 而 主 要 生 活 在 番 界 以 東 的 高 山 族 則 可 致 分 為 下 列 各 部, 包 含 泰 雅 族 中 賽 德 克 (Sədeq) 體 系 的 霧 社 番 (Tek-daya), 以 及 阿 里 山 地 區 到 荖 濃 溪 中 上 游 流 域 為 主 的 鄒 族 (Tsou), 其 中 與 本 區 域 較 有 關 係 的 邵 族 社 群 則 是 在 タコプラン 番 以 北 的 北 邵 群, 以 及 在 南 投 一 帶 的 布 農 族 卓 社 群, 如 下 圖 拍 瀑 拉 巴 則 海 霧 社 群 賽 德 克 貓 霧 捒 卓 社 群 布 農 北 洪 雅 北 鄒 圖 3-1: 台 灣 中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資 料 來 源 : 李 壬 癸, 台 灣 平 埔 族 的 種 類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頁 56-59;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頁 頁 頁 ( 根 據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中 的 附 圖 修 改 ) 李 壬 癸, 台 灣 帄 埔 族 的 種 類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頁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頁 頁 頁

86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中 部 地 區 的 開 墾 概 況 在 這 個 區 域 中, 漢 人 開 發 的 情 況 或 許 可 以 從 兩 個 地 方 作 為 比 較 的 依 據, 則 可 以 致 看 出 一 些 徵 兆 雍 正 元 年 (1723)8 月 在 閩 浙 總 督 覺 羅 滿 保 水 師 提 督 姚 堂 及 巡 台 御 史 吳 達 禮 等 向 清 廷 奏 請 之 後, 在 諸 羅 縣 以 北 設 置 彰 化 縣 133 而 在 隔 年 諸 羅 縣 調 撥 彰 化 縣 的 賦 役 中, 新 墾 舊 額 田 園 共 三 百 七 十 甲 零 六 分 九 釐 零 而 在 雍 正 9 年 (1731) 調 撥 淡 水 廳 防 的 田 園 之 後, 在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成 書 的 乾 隆 27 年 ( 1762) 左 右, 已 經 成 長 到 一 萬 八 千 七 百 九 十 甲 二 分 三 釐 零, 成 長 高 達 五 十 倍 134 另 一 個 面 向 則 是 在 街 庄 的 成 長 上, 在 康 熙 晚 期 成 書 的 諸 羅 縣 志 中, 在 此 時 期 本 區 域 內 的 漢 人 村 庄 僅 有 三 個, 且 只 到 半 線 庄 135 在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之 中, 漢 人 庄 已 經 開 始 成 長 136 而 在 與 民 番 界 址 圖 繪 製 時 間 相 近 的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時, 則 是 有 著 幅 度 的 成 長 僅 是 在 彰 化 縣 境 內, 就 已 經 成 長 到 16 個 堡 132 個 庄 137 加 上 在 濁 水 溪 以 南, 笨 港 溪 以 北 範 圍 內 漢 人 庄, 已 經 可 以 想 見 當 時 漢 人 在 這 個 區 域 中 開 發 的 盛 況 138 在 依 照 區 域 的 劃 分, 在 乾 隆 26 年 (1760) 以 前 的 這 段 區 域 開 發, 本 文 將 其 分 為 三 個 區 域 來 概 述 首 先 是 今 天 安 溪 以 南 至 烏 溪 流 域, 也 抵 就 是 今 天 台 中 縣 市 在 荷 時 期 與 鄭 氏 王 時 期, 本 區 域 多 僅 有 零 星 的 開 發, 要 到 清 朝 統 台 灣 之 後, 才 有 較 具 規 模 的 開 發 其 中 台 中 平 原 在 康 熙 55 年 (1790) 起, 岸 裡 社 已 有 在 張 達 京 的 教 導 下 向 官 方 請 墾 的 舉 動 139 而 岸 裡 社 也 正 是 台 中 區 域 開 發 的 戴 寶 村, 台 灣 史 ( 台 北 市 : 五 南,2006), 頁 91 研 院 近 史 所,1997), 頁 余 文 儀,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7), 頁 其 中 在 雍 正 6 年 到 12 年 間, 曾 爆 增 一 萬 三 千 餘 甲, 則 可 能 是 與 張 達 京 擔 任 岸 裡 社 通 事 之 後, 量 開 發 有 關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105 諸 羅 縣 志 中, 本 區 域 的 漢 人 庄 僅 提 到 打 貓 庄 他 里 霧 庄 及 半 線 庄, 抵 只 有 到 今 天 的 彰 化 縣 一 帶 劉 良 璧,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其 中 在 彰 化 縣 轄 內, 漢 人 保 庄 數 量 已 達 到 10 保 110 庄 余 文 儀,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7), 頁 根 據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繪 製, 濁 水 溪 流 域 的 南 界 是 作 為 彰 化 縣 與 諸 羅 線 的 邑 界 諸 羅 縣 境 內, 牛 稠 溪 以 北 的 漢 人 街 庄 有 笨 港 街 笨 港 南 街 塗 獅 庄 三 槺 榔 庄 鹿 場 庄 牛 担 灣 庄 參 照 圖 內 彰 化 縣 邑 內 的 街 庄 並 未 達 到 132 個 來 推 測, 在 濁 水 溪 與 牛 稠 溪 兩 流 域 間 的 漢 人 街 庄 必 然 超 越 圖 上 所 描 繪 之 數 量 陳 秋 坤, 清 代 台 灣 土 著 地 權 - 官 僚 漢 佃 與 岸 裡 社 人 的 土 地 變 遷, ( 台 北 市 : 中

87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要 角, 舉 凡 平 原 地 帶 的 開 墾, 水 源 的 取 得 到 近 山 區 域 的 管 理 都 與 其 有 關 而 漢 人 為 了 在 台 中 平 原 取 得 最 有 優 勢 的 開 發 利 潤, 便 由 張 達 京 與 岸 裡 社 簽 約, 由 其 負 責 築 水 圳 提 供 灌 溉 用 水, 而 岸 裡 社 割 地 換 水 取 得 水 份 並 在 往 後 同 樣 利 用 此 模 式 之 下, 由 張 達 京 成 的 六 館 業 戶 也 在 雍 正 元 年 (1723) 向 岸 裡 社 取 得 開 墾 土 地, 而 在 擁 有 穩 定 的 水 源 之 後, 台 中 區 域 的 開 發, 也 自 此 開 始 快 速 成 長 140 以 下 茲 以 兩 表 呈 現 在 本 區 域 內 於 乾 隆 前 期 的 開 發 現 象 : 表 3-1: 乾 隆 中 葉 以 前 台 中 帄 原 開 墾 概 況 開 墾 區 域 ( 今 日 地 名 ) 開 墾 者 年 代 沙 鹿 梧 棲 嚴 玉 章 雍 正 初 年 清 水 吳 瓊 華 乾 隆 元 年 (1736) 陽 蕭 趙 王 四 姓 甲 安 豐 原 神 岡 林 張 秋 三 姓 雅 潭 子 岸 裡 社 頭 目 阿 莫 岸 裡 社 通 事 張 達 京 六 館 業 戶 乾 隆 10 年 (1745) 康 熙 40 年 代 康 熙 54 年 (1715) 雍 正 元 年 (1723) 雍 正 十 年 (1732)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洪 敏 麟 等, 台 中 縣 甲 溪 流 域 開 發 史, 頁 表 3-2: 乾 隆 中 葉 以 前 台 中 帄 原 主 要 興 築 水 圳 水 利 設 施 興 築 人 年 代 中 渡 頭 圳 業 戶 王 錦 遠 雍 正 年 間 五 福 圳 業 戶 林 成 祖 雍 正 11 年 (1732) 肚 圳 林 戴 石 三 姓 業 戶 雍 正 13 年 (1735) 貓 霧 捒 圳 六 館 業 戶 雍 正 晚 期 王 田 圳 業 戶 董 顯 謨 乾 隆 初 期 頭 汴 坑 圳 林 班 進 乾 隆 15 年 (1750) 資 料 來 源 : 陳 鴻 圖, 台 灣 水 利 史, 頁 ; 溫 振 華, 清 代 漢 人 企 業 精 神,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 上 ), 頁 透 過 表 3-1 可 以 概 瞭 解 台 中 平 原 的 開 發 概 況 而 表 3-2 則 是 當 時 台 中 平 原 的 水 利 設 施 興 築 的 簡 表 主 要 是 因 漢 人 願 意 從 中 沿 海 冒 險 渡 海 來 台 的 主 因, 就 是 要 追 求 教 為 優 渥 的 生 活 條 件, 而 農 業 開 發, 更 是 漢 人 生 活 的 根 本, 其 中 最 有 利 可 圖 的 開 發 便 是 水 田 的 開 墾 而 追 求 水 田 的 開 墾, 必 須 透 過 水 利 設 施 的 興 築, 使 得 可 以 灌 溉 的 水 田 增 加, 旱 園 減 少 141 故 我 們 從 水 利 設 施 興 築 的 狀 況, 可 以 輔 以 做 為 洪 敏 麟 等, 台 中 縣 甲 溪 流 域 開 發 史 ( 豐 原 市 : 台 中 縣 文 化 中 心,1989), 頁 127 黃 克 武, 清 代 台 灣 稻 作 之 發 展, 台 灣 文 獻 33 卷 2 期, 頁

88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觀 察 開 發 概 況 的 媒 介 於 是 從 上 述 兩 表 的 發 展 來 看, 在 乾 隆 中 葉 以 前 台 中 平 原 的 開 發 逐 漸 進 入 飽 和 階 段 而 本 章 另 一 個 區 域, 也 就 是 今 天 彰 化 雲 林 一 帶 在 乾 隆 中 葉 以 前 的 開 發 又 是 如 何 彰 化 雲 林 地 區 較 接 近 當 時 為 經 中 心 的 台 南, 故 開 發 密 度 在 乾 隆 中 葉 以 前 是 高 於 台 中 平 原 最 早 在 雲 林 入 墾 的 漢 人 身 分, 包 含 文 武 官 員 商 家 士 族 地 主 以 及 流 民 等 尤 其 是 進 入 鄭 氏 王 時 期, 開 始 進 入 兵 農 合 一 的 屯 田 制 其 中 鄭 氏 王 來 到 此 地 開 墾 的 為 參 軍 林 圯, 開 墾 的 主 要 範 圍 包 含 今 日 的 林 內 埤 斗 南 一 帶 142 進 入 清 代 之 後, 取 代 原 本 屯 墾 制 度 的 則 是 以 墾 戶 制 度 由 墾 戶 請 墾 土 地 之 後, 在 採 合 夥 或 招 佃 等 方 式 進 行 開 墾 其 中 已 知 來 此 地 開 墾 者 為 沈 紹 宏 所 請 墾 的 區 域 抵 是 在 今 天 的 雲 林 縣 褒 忠 鄉 一 帶 143 隨 後 沈 紹 宏 則 陸 續 向 北 開 墾 至 斗 南 一 帶, 其 他 墾 戶 則 是 陸 續 在 今 天 的 古 坑 林 內 西 螺 等 地 區 展 開 拓 墾 工 作, 主 要 的 拓 墾 情 形 請 參 考 表 3-3 表 3-3: 彰 化 雲 林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前 主 要 的 拓 墾 範 圍 拓 墾 區 域 ( 今 日 地 名 ) 拓 墾 領 導 人 年 代 褒 忠 墾 戶 沈 紹 宏 康 熙 24 年 (1968) 斗 南 同 上 康 熙 29 年 (1690) 古 坑 墾 戶 吳 陳 劉 三 姓 康 熙 29 年 (1690) 彰 化 平 原 墾 號 施 長 齡 康 熙 中 期 林 內 鄭 萃 蔡 麟 康 熙 末 期 斗 六 林 內 林 克 明 康 熙 52 年 (1713) 西 螺 墾 戶 王 玉 成 雍 正 初 期 元 長 墾 戶 吳 有 乾 隆 初 期 斗 六 薛 蒲 乾 隆 初 期 古 坑 翁 裕 乾 隆 初 期 斗 六 林 內 楊 逞 乾 隆 初 期 資 料 來 源 : 仇 徳 哉, 雲 林 縣 志 稿 ( 卷 七 ), 頁 16-20; 周 璽 總 纂, 彰 化 縣 志, 頁 相 對 於 雲 林 主 要 是 由 各 個 墾 戶 區 域 做 零 星 的 開 發, 如 前 表 3-3 所 示, 彰 化 的 開 發 在 康 熙 中 期 由 施 世 榜 申 請 的 施 長 齡 墾 照 請 墾 彰 化 平 原 一 帶 於 是 在 越 過 濁 水 雲 林 縣 發 展 史 編 簒 委 員 會, 雲 林 縣 開 發 史 ( 雲 林 縣 : 雲 林 縣 府,1997), 頁 5-16 賴 福 順, 鳥 瞰 清 代 台 灣 的 開 拓 ( 台 北 市 : 日 創 社 文 化,2007), 頁 43 77

89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溪 北 的 彰 化 平 原 則 是 由 兩 施 楊 兩 姓 墾 戶 為 首 故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前 彰 化 平 原 開 發 已 經 十 分 完 整, 尤 其 是 水 田 開 發 已 經 十 分 普 遍, 而 之 所 以 能 如 此 主 因 為 八 堡 圳 的 開 鑿 引 濁 水 溪 並 開 圳 於 側, 導 水 灌 田, 並 相 度 地 勢 高 處, 導 水 引 入 小 溝, 用 資 灌 溉 144 八 堡 圳 於 康 熙 48 年 (1783) 由 施 世 榜 為 首, 聯 合 彰 化 平 原 內 主 要 墾 首 楊 志 申 吳 洛 黃 仕 卿 等 人, 集 資 約 九 十 餘 萬 兩 於 沙 連 下 堡 濁 水 莊 取 濁 水 溪 水 為 源 頭 145 而 八 堡 圳 的 開 鑿, 則 是 在 困 難 重 重 下 進 行, 在 林 先 生 指 導 下 耗 費 十 年 於 康 熙 58 年 (1793) 完 工, 為 開 發 彰 化 平 原 提 供 水 源 146 而 在 八 堡 圳 開 鑿 完 成 之 後, 使 得 彰 化 平 原 的 開 發 展 開 新 的 面 貌 包 含 造 成 加 強 台 灣 社 會 對 興 築 水 利 設 施 的 興 趣 擴 彰 化 平 原 的 可 耕 地 與 產 量 更 使 得 以 彰 化 平 原 作 為 腹 地 的 港 口 鹿 港, 在 此 之 後 崛 起 147 中 部 地 區 在 靠 山 地 區 以 西 的 開 發 概 況, 致 如 同 以 上 所 述, 在 平 原 地 帶 開 發 分 別 有 著 六 館 業 戶 或 是 施 長 齡 墾 號 等 型 墾 號 進 行 招 佃 開 墾 使 得 本 區 域 內 的 平 原 土 地 開 發 十 分 迅 速, 很 快 的 便 逐 漸 達 到 飽 和 狀 態 為 此 較 晚 到 達 的 漢 人, 為 了 尋 求 新 的 開 墾 的 天 地, 有 的 向 北 發 展, 有 的 就 是 向 東 進 行 雖 說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就 陸 續 有 各 式 各 樣 劃 定 番 界 的 工 作, 但 是 執 行 的 並 不 嚴 格, 執 行 方 式 也 多 有 瑕 疵, 也 才 提 供 漢 人 向 東 深 入 開 墾 的 機 會 148 在 台 中 彰 化 及 雲 林 以 東, 也 就 是 今 天 的 南 投 縣 雖 然 對 於 當 時 的 漢 人 來 說, 地 處 生 番 出 沒 地, 有 開 墾 的 危 險 性 但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就 在 本 區 域 的 平 原 區 以 東, 故 許 多 稍 晚 來 到 此 地 的 漢 人, 或 是 在 平 原 地 區 的 漢 人 為 取 得 更 利 益 而 轉 進 南 投 地 區,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也 就 是 集 中 在 集 集 以 及 埔 里 盆 地 而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周 璽, 彰 化 縣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156 八 堡 圳 的 水 源 口 於 今 天 彰 化 縣 二 水 鄉 倡 和 村 賴 福 順, 鳥 瞰 清 代 台 灣 的 開 拓 ( 台 北 市 : 日 創 社 文 化,2007), 頁 52 八 堡 圳 的 開 發, 由 於 在 取 水 的 技 術 上 尚 未 成 熟, 所 以 在 開 鑿 的 過 程 中 不 斷 失 敗 傳 說 後 來 有 一 位 老 人 出 現 教 導 取 水 方 式, 開 鑿 完 成 之 後 便 消 失 無 蹤, 而 後 廟 紀 念 此 人 原 文 : 在 東 螺 堡, 源 由 濁 水 分 流 康 熙 五 十 八 年, 庄 民 施 長 齡 築, 時 圳 道 難 通, 有 自 稱 林 先 生 者, 繪 圖 教 以 疏 鑿 之 方, 灌 溉 五 十 餘 里 之 田 迨 圳 成 欲 謝 之, 查 尋 並 無 其 人, 今 圳 簝 奉 祀 神 位, 不 忘 功 也 ; 周 璽, 彰 化 縣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157 陳 鴻 圖, 台 灣 水 利 史 ( 台 北 市 : 五 南,2009), 頁 王 慧 芬, 清 代 台 灣 的 番 界 策 ( 台 灣 碩 士 論 文 ), 頁 在 乾 隆 25 年 楊 廷 璋 挖 土 牛 前, 清 廷 曾 以 石 碑 等 方 式 界 定 番 界, 然 則 界 定 的 效 果 不, 故 人 民 為 尋 求 耕 地, 則 陸 續 有 跨 界 開 墾 的 行 為 78

90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尚 未 嚴 格 執 行 劃 定 番 界 之 前, 陸 續 到 此 開 墾 的 墾 首 與 開 墾 範 圍 及 其 年 代 則 整 理 如 下 表 3-4 表 3-4: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南 投 縣 開 發 的 概 況 開 墾 區 域 ( 今 日 地 名 ) 開 墾 者 年 代 林 圯 埔 墾 戶 林 格 康 熙 28 年 (1689) 竹 山 墾 戶 鄭 乞 食 乾 隆 58 年 (1719) 姓 墾 戶 程 志 成 乾 隆 5 年 (1740) 草 屯 墾 戶 池 良 生 乾 隆 16 年 (1751) 竹 山 墾 戶 林 虎 乾 隆 21 年 (1756) 鹿 谷 墾 戶 許 廷 瑄 同 上 資 料 來 源 : 劉 枝 萬 等 簒, 南 投 縣 志 稿, 頁 由 上 表 可 以 得 知, 在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南 投 縣 便 有 許 多 漢 人 在 生 活 壓 力 下, 冒 險 又 犯 法 的 向 東 邊 挺 進 本 文 將 討 論 的 中 部 地 區, 北 起 安 溪, 南 至 笨 港 然 則 在 本 節 中, 討 論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的 開 墾 概 況, 透 過 以 上 的 描 述, 不 難 看 出 當 時 中 部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劃 定 番 界 以 前, 就 已 經 是 一 個 開 墾 相 當 完 整 的 區 域 所 以 即 使 在 設 番 界 挖 溝 劃 線 之 後, 在 界 外 仍 舊 有 開 墾 的 行 動 而 這 些 在 界 外 的 拓 墾 行 動, 是 在 怎 樣 的 時 空 背 景 下 誕 生, 以 及 被 稱 為 土 牛 藍 線 的 線 段 又 可 能 在 何 處, 而 這 些 在 界 外 仍 被 開 墾 的 地 方 又 是 哪 裡, 也 就 是 我 們 以 下 將 討 論 的 部 分 79

91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二 節 安 溪 以 南 至 烏 溪 流 域 如 前 所 述, 本 章 是 接 續 前 章 的 區 域, 將 劃 分 漢 人 開 墾 界 限 的 藍 線 繼 續 往 南 延 伸 接 續 前 章 的 藍 線 在 日 南 庄 東 方 碰 觸 到 丘 陵 地 沿 著 山 腳, 接 觸 到 安 溪 後 沿 著 安 溪 北 岸 為 界 149 但 是 若 依 照 民 番 界 址 圖 來 看, 則 出 現 一 疑 問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安 溪 的 上 游 與 甲 溪 相 互 連 接 也 許 在 當 時 繪 師 的 眼 中, 安 溪 與 甲 溪 在 朴 子 籬 社 周 邊 兩 溪 流 域 已 十 分 接 近, 也 就 是 在 后 里 鄉 東 側 山 腳 的 區 域, 更 是 兩 溪 接 近 之 處 於 是 我 們 可 以 利 用 乾 隆 輿 圖 同 樣 地 區 作 為 對 照 之 用, 在 乾 隆 輿 圖 中 可 以 明 顯 的 看 到, 圖 中 安 溪 與 甲 溪 兩 溪 上 游 並 未 相 連 結 而 朴 仔 離 社 的 位 置 則 是 與 民 番 界 址 圖 相 同, 皆 位 在 蓬 山 之 後 的 甲 溪 上 游 之 南 岸 而 使 得 兩 溪 交 會 處 的 番 界 成 為 一 個 空 白 處, 其 中 與 乾 隆 輿 圖 的 有 十 分 明 顯 的 差 異, 極 有 可 能 是 在 繪 製 上 出 現 錯 誤 如 若 根 據 番 界 的 制 定 策, 是 用 山 溪 地 形 為 界 的 第 一 原 則 來 看, 兩 溪 間 的 山 區 溪 側 山 腳, 或 許 是 連 結 兩 段 流 域 最 有 可 能 的 番 界, 示 意 如 圖 3-2 圖 3-2: 安 溪 甲 溪 兩 流 域 相 接 番 界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自 行 繪 製 149 日 南 庄 在 今 天 甲 鎮 日 南 里 80

92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而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甲 溪 南 的 第 一 個 番 社, 就 是 朴 仔 籬 社, 而 朴 仔 籬 社 正 是 我 們 可 以 運 用 來 判 別 番 界 位 置 的 一 個 標 地, 並 做 為 甲 溪 以 南 番 界 出 發 點 可 能 的 依 據 朴 仔 籬 社 作 為 在 甲 溪 上 游 番 界 的 邊 境, 必 須 肩 負 起 維 護 土 牛 界 線 的 工 作 在 乾 隆 26 年 (1761) 春 天 在 福 建 分 巡 台 灣 道 揚 景 素 巡 建 土 牛 溝 完 成 之 下, 一 條 深 溝 高 壘 疆 界 井 然 的 界 線 出 現 150 但 是 不 到 一 年, 我 們 就 已 經 可 以 看 到 在 同 一 年 間, 貓 霧 捒 巡 檢 司 就 開 始 下 令 每 年 的 2 8 月 須 派 員 探 查, 也 許 是 擔 心 這 條 用 來 限 制 漢 人 翻 越 的 界 線, 在 自 然 與 人 為 的 各 種 因 素 下, 會 遭 到 破 壞, 但 從 下 面 的 古 文 書 來 看, 出 現 一 些 有 趣 的 跡 象 : 候 補 分 州 管 理 猫 霧 捒 司 事 加 三 級 戴 為 恭 陳 臺 郡 現 任 應 辦 要 件 仰 祈 賡 鑒 事 本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蒙 本 縣 正 堂 胡 信, 票 內 開 本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蒙 本 府 憲 余 檄 開, 照 得 淡 彰 所 屬 勘 定 民 番 界 址, 劃 出 界 外 各 處 禁 地, 挑 挖 深 溝 推 築 土 牛 及 溪 圳 定 為 界 限 一 案 乾 隆 廿 六 年 四 月 初 一 日, 蒙 憲 檄 行 奉 准, 都 咨 飭 令 每 年 二 八 兩 月, 就 近 委 員 前 往 挑 溝 築 牛 及 溪 圳 各 處 所, 實 力 逐 加 查 勘, 如 有 坍 淤, 即 令 該 廳 縣 就 近 派 撥 佃 民 及 時 挑 築 仍 令 該 委 員 于 勘 竣 後, 將 某 處 俱 係 完 整, 某 處 已 有 坍 淤, 知 會 地 方 官 挑 築 緣 由 申 報 道 憲 查 考 等 因, 移 行 遵 照 在 案 茲 屬 八 月 之 期, 除 將 勘 定 界 外, 禁 地 挑 溝 築 牛 及 溪 圳 定 為 界 限 各 處 所 開 單 委 員 笨 港 縣 丞 前 往 查 勘 外, 合 就 行 知 為 此 票 仰 該 縣 官 吏, 照 依 事 理 即 便 查 照 妥 辦 毋 違 等 因, 蒙 此 合 就 飭 行 為 此 票 仰 該 司 官 攢 照 依 事 理, 速 將 朴 仔 籬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界 外 禁 地 挑 挖 深 溝 堆 築 土 牛 及 溪 圳 定 為 界 限 各 處 所 即 親 往 勘 溝 牛 何 處 完 整, 何 處 坍 淤 逐 一 查 明 分 晰 開 具 清 摺 申 繳 一 面 就 近 派 撥 佃 民 及 時 挑 築 毋 得 違 延 火 速 頇 票 等 因 蒙 此 合 飭 挑 築, 為 此 單 仰 岸 裡 社 通 事 敦 仔 速 將 朴 仔 篱 界 溝 土 牛 所 有 坍 淤 之 處, 即 派 撥 社 番 及 就 近 佃 民 照 舊 修 築 完 整 限 三 日 內 報 竣 赴 司, 以 憑 親 臨 查 勘 如 番 佃 疲 玩, 即 稟 報 究 處 事 關 委 員 詣 勘 在 即 該 通 事 毋 得 草 率 延 誤 致 干 嚴 究 火 速 頇 單 右 仰 准 此 乾 隆 廿 六 年 八 月 廿 日 給 151 從 這 張 由 貓 霧 捒 司 送 給 岸 裡 社 通 事 敦 仔 的 公 文 來 看, 僅 在 乾 隆 26 年 (1761) 春 修 築 的 土 牛 溝, 就 已 經 開 始 有 崩 塌 的 跡 象 如 若 不 是 朴 仔 籬 界 溝 沿 用 舊 有 的 土 牛 溝, 即 可 能 是 在 乾 隆 26 年 (1761) 修 築 的 土 牛 工 事 並 未 修 築 完 善 152 從 乾 隆 余 文 儀,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7), 頁 岸 裡 社 文 書,NO.952: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竹 塹 地 區 地 區 的 土 牛 溝 和 區 域 發 展,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 上 ) ( 台 北 市 : 81

93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年 (1761) 起, 貓 霧 捒 司 就 多 次 向 岸 裡 社 總 通 事 下 達 修 築 土 牛 的 命 令, 茲 整 理 如 表 3-5 表 3-5: 貓 霧 捒 司 向 岸 裡 社 下 達 修 築 土 牛 表 發 文 者 ( 貓 霧 捒 巡 檢 司 ) 修 築 區 域 時 間 戴 宏 度 朴 仔 籬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乾 隆 26 年 8 月 20 日 程 鏜 朴 仔 籬 乾 隆 28 年 8 月 30 日 程 鏜 朴 仔 籬 乾 隆 29 年 1 月 25 日 程 鏜 朴 仔 籬 乾 隆 29 年 9 月 12 日 程 鏜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校 粟 林 阿 里 史 萬 斗 六 姑 婆 黃 竹 坑 乾 隆 30 年 9 月 日 汪 順 ( 親 自 勘 查 土 牛 ) 朴 仔 籬 乾 隆 31 年 7 月 9 日 汪 順 阿 里 史 乾 隆 31 年 10 月 3 日 汪 順 朴 仔 籬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乾 隆 32 年 5 月 3 日 楊 思 聰 朴 仔 籬 沙 歷 巴 來 乾 隆 34 年 5 月 1 日 楊 思 聰 朴 仔 籬 乾 隆 35 年 8 月 21 日 資 料 來 源 : 岸 裡 社 文 書 NO.952: 根 據 以 上 的 表 格, 不 難 發 現, 雖 然 實 際 修 築 與 維 護 的 是 岸 裏 社 總 通 事, 但 作 為 負 責 番 界 維 護 命 令 機 關 是 貓 霧 捒 巡 檢 司 而 且 可 以 發 現, 貓 霧 捒 巡 檢 司 在 處 理 番 界 維 護 上, 是 十 分 積 極 的 每 隔 半 年 到 一 年 左 右, 就 會 發 文 要 求 岸 裡 社 派 員 到 番 界 處 檢 查 維 護 那 麼, 這 一 段 由 岸 裡 社 所 負 責 的 番 界 究 竟 是 位 在 何 處 以 下 將 做 可 能 的 分 析 前 文 曾 提 到, 藍 色 番 界 在 經 過 日 南 庄 東 方 山 腳 下 之 後, 往 南 延 伸 到 了 安 溪, 沿 著 安 溪 連 結 甲 溪, 而 甲 溪 南 接 觸 到 的 就 是 朴 仔 籬 社 而 從 此 處 開 始, 沙 歷 巴 來 積 校 栗 林 阿 里 史 姑 婆 黃 竹 坑, 甚 至 越 過 了 肚 溪 到 達 萬 斗 六 的 這 段 範 圍 裡 的 番 界, 維 護 工 作 都 是 岸 裡 社 必 須 派 員 負 責 維 護 的 153 關 於 朴 仔 籬 社 的 位 置, 我 們 可 以 利 用 以 下 的 方 式, 做 一 個 推 測 首 先, 要 先 找 到 朴 仔 籬 社 與 今 天 地 名 的 相 關 位 置, 根 據 現 有 的 者 研 究 朴 仔 籬 社 可 能 是 在 今 天 豐 原 的 朴 子 社 區 154 再 則 利 用 台 灣 堡 圖, 可 以 找 到 位 在 甲 溪 南 岸 的 朴 仔 玉 山 社,1996), 頁 岸 裡 社 文 書,NO.952: 朴 仔 籬 社 今 日 位 置, 致 上 是 位 在 今 天 豐 原 神 岡 的 交 界 處 溫 振 華, 茅 埔 開 發 史 ( 豐 82

94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口 155 接 著 利 用 中 研 院 的 台 灣 新 舊 地 圖 比 對 系 統, 我 們 就 可 以 找 到 朴 仔 籬 社 的 可 能 位 置, 如 圖 原 市 : 中 縣 文 化,1999), 頁 23 張 耀 錡, 台 灣 帄 埔 族 社 名 研 究 ( 台 中 市 : 南 天,2003), 頁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頁 139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堡 圖 ( 台 北 市 : 遠 流,1996), 第 128 號 堡 圖 83

95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3-3: 朴 仔 籬 社 位 置 - 台 灣 堡 圖 與 今 日 地 形 圖 對 照 資 料 來 源 :Google map;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土 地 調 查 局 調 製, 台 灣 堡 圖 說 明 : 上 圖 為 Google map 中 所 呈 現 朴 仔 籬 社 周 圍 的 地 形 ; 下 圖 則 是 台 灣 堡 圖 84

96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中 朴 仔 籬 社 周 圍 地 圖 而 找 到 朴 仔 籬 社 的 推 測 位 置 之 後, 就 依 此 做 為 連 接 甲 溪 番 界 的 指 標, 便 能 依 據 民 番 界 址 圖 上 的 地 形 與 社 庄 的 相 對 位 置 來 繼 續 繪 製 這 條 藍 色 的 番 界 那 麼 朴 仔 籬 社 界 定 出 來 之 後, 番 界 的 東 界 則 是 有 較 明 確 的 指 標 能 利 用 本 指 標 就 是 在 今 天 台 中 縣 石 岡 鄉 土 牛 小 內, 留 有 一 塊 石 碑, 其 碑 文 如 下 : 勘 定 朴 仔 籬 處, 南 北 計 長 二 百 八 十 五 丈 五 尺, 共 堆 土 牛 一 十 九 個 每 土 牛 長 二 丈, 底 濶 一 丈, 高 八 尺, 頂 寬 六 尺 每 溝 長 一 十 五 丈, 濶 一 丈 二 尺, 深 六 尺 永 禁 民 人 逾 越 私 墾 156 這 一 塊 石 碑, 正 好 可 以 用 以 判 斷 出 一 條 在 朴 仔 籬 社 東 方 的 番 界 位 置 而 在 土 牛 小 旁 的 土 牛 就 是 從 甲 溪 北 岸 聯 結 到 甲 溪 南 岸 的 山 區 的 關 鍵, 而 利 用 這 個 關 鍵, 便 能 描 繪 出 這 個 區 域 的 番 界 位 置, 如 圖 3-4 圖 3-4: 朴 仔 籬 社 至 土 牛 小 間 番 界 資 料 來 源 : 溫 振 華, 茅 埔 開 發 史, 頁 30 接 著 沿 山 而 出 的 番 界, 則 可 以 在 接 旱 溪 後 沿 著 烏 牛 欄 溪 支 流 到 達 校 栗 林 庄 旁 157 然 而 今 天 的 栗 林 村 卻 是 在 這 條 線 的 西 方, 也 就 是 並 不 是 在 所 謂 的 番 界 外, 與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校 栗 林 庄 有 著 些 微 的 差 異, 是 舊 地 名 的 變 遷, 亦 或 是 水 道 的 遷 移,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中 部 碑 文 集 成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1 種,1963), 頁 68 校 栗 林 庄 在 今 天 台 中 潭 子 鄉 栗 林 村 余 賢 慧 張 家 榮 編 輯, 中 央 圖 書 館 台 灣 分 館 館 藏 台 中 地 區 古 文 書 選 輯 ( 中 和 市 : 台 灣 分 館 ), 頁

97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則 仍 待 更 多 資 料 的 旁 證 參 考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描 繪, 番 界 則 是 將 沿 著 水 道 向 南 延 伸 而 這 條 水 道 則 是 烏 溪 的 支 流, 也 就 是 旱 溪 直 到 到 達 地 名 為 姑 婆 的 埔 地 後, 再 沿 著 濁 水 溪 的 支 流 往 上 進 入 阿 罩 霧 地 區, 也 就 是 今 天 的 霧 峰 鄉 而 姑 婆 的 位 置 則 可 以 利 用 總 督 府 檔 案 公 文 類 纂 中 的 契 約 文 書 來 佐 證, 得 知 姑 婆 的 地 名, 是 在 台 灣 堡 圖 中 的 藍 興 堡 內 新 庄 之 中 158 也 就 是 在 今 天 台 中 縣 里 市 的 十 九 甲 的 位 置, 如 圖 該 文 書 如 下 : 藍 興 堡 內 新 庄 三 三 四 番 之 一 同 鬮 分 字 人, 從 堂 兄 弟 林 玉 振 林 紅 柑, 有 前 年 合 本 買 過 林 媽 妙 鬮 分 水 田 貳 段, 併 帶 竹 圍, 址 在 內 新 庄 東 門 外 阿 拔 溝 姑 婆 經 丈 壹 甲 五 分 捌 厘 貳 毫 玖 忽, 帶 水 份 通 流 灌 溉 年 納 屯 隘 租 谷 拾 貳 石 五 斗, 又 水 谷 貳 斗 其 東 西 四 至 載 在 買 契 內 明 白 今 因 兄 弟 具 先 商 議 欲 分, 爰 請 公 親 人 等 將 此 弍 段 田 業 並 荒 埔 壙 地 配 踏 公 帄, 作 貳 股 均 分 拈 鬮 為 定 自 分 后, 個 人 憑 鬮 字 業, 日 后 子 孫 不 得 爭 長 較 短, 致 傷 和 氣 口 恐 無 憑, 合 鬮 分 弍 紙, 同 樣 各 執 壹 紙 存 照 今 將 所 分 田 業 開 列 於 左 : 一 鬮 天 字 : 林 紅 柑 拈 得 水 田 荒 埔 弍 段, 址 在 阿 拔 溝 姑 婆 東 至 溪 ; 西 至 抄 封 ; 南 至 林 玉 振 分 得 田 ; 北 至 車 路 又 過 溪 東 片 壹 段 : 東 至 林 媽 妙 田 ; 西 至 溪 ; 南 至 林 玉 振 分 得 田 ; 北 至 車 路, 併 帶 水 份, 通 流 灌 溉 年 納 屯 隘 租 谷 六 石 弍 斗 五 升, 又 水 谷 壹 斗 此 份 田 業 份 柑 拈 得, 應 歸 柑 掌 管, 永 為 己 業 其 上 手 林 媽 妙 賣 契 壹 紙, 除 掌 印 契 壹 紙, 共 弍 紙 交 付 柑 收 執 批 照 二 地 字 : 林 玉 振 拈 得 水 田 荒 埔 弍 段, 址 在 阿 拔 溝 姑 婆 東 至 溪 ; 西 至 抄 封 ; 南 至 振 自 己 田 ; 北 至 林 紅 柑 分 得 田 又 過 溪 東 片 壹 段, 東 至 林 媽 福 田 ; 西 至 溪 ; 南 至 林 周 田 ; 北 至 林 紅 柑 分 得 田, 併 帶 水 份 通 流 灌 溉 年 納 屯 隘 租 谷 六 石 弍 斗 五 升, 又 水 谷 壹 斗 此 份 田 業 係 振 拈 得, 應 歸 振 掌 管, 永 為 己 業 其 上 手 林 媽 妙 鬮 書 壹 紙 並 胡 福 賣 契 壹 紙 信 照 壹 紙, 共 參 紙 交 付 振 收 執 批 照 道 光 貳 拾 九 年 十 月 林 玉 振 阿 拔 溝 姑 婆 分, 西 壹 半 東 至 林 玉 振 田 界 ; 西 至 抄 封 田 界 ; 南 至 林 玉 振 田 界 ; 北 至 林 紅 柑 田 界 年 配 納 屯 隘 租 谷 壹 石 五 斗, 又 水 谷 參 升 此 田 業 讓 與 林 泳 掌 管 批 明 此 照 代 筆 人 謝 如 南 ( 花 押 ) 知 見 人 堂 兄 照 ( 花 押 ) 公 親 人 廖 天 賽 ( 花 押 ) 同 堂 兄 居 ( 花 押 ) 道 光 貳 拾 柒 年 拾 壹 月 貳 拾 六 日 仝 鬮 分 從 兄 弟 林 玉 振 ( 花 押 ) 紅 柑 ( 花 押 ) 86

98 第三章 中部地區界外開墾情形 圖 3-5 姑婆區域衛星圖 參考資料 根據資料後筆者利用 Google Earth 繪製 而隨著番界再進入霧峰鄉後 則是沿著山腳抵達烏溪北岸 而整段連結起來 也 就是本節所想要探討的區域 如圖 3-6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3-6 安溪至烏溪區域番界之可能位置 參考資料 根據資料後筆者利用 Google Earth 繪製 那麼依照楊廷璋最早的意見 番界一旦劃定 應當可以抑止漢人 覬覦界外 荒樸埔 漸復私展禁限 侵佔番業 又要求縣丞輪巡查 如有越界墾耕情事 87

99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即 行 查 拏 嚴 究 159 也 就 是 在 官 方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行 為 並 不 被 允 許, 如 若 是 在 界 外 的 開 墾 行 動, 不 是 非 法 行 為, 就 可 能 是 特 別 的 案 例 於 是 在 肚 溪 流 域 到 烏 溪 流 域 的 這 個 範 圍 裡, 就 出 現 這 三 種 模 式 的 開 發 案, 分 別 為 軍 工 匠 首 招 人 開 墾 番 社 招 佃 以 及 守 隘 人 招 佃 開 墾 等 三 種 模 式, 以 下 將 略 說 明 其 開 墾 方 式 軍 工 匠 首 開 發 首 先 是 在 東 勢 角 的 軍 工 匠 的 開 發 台 灣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關 係, 位 於 清 帝 東 南 沿 海 最 外 圍, 而 成 為 設 置 或 整 備 水 師 的 主 要 地 區 在 清 朝 初 領 有 台 灣 之 際, 水 師 戰 船 多 是 在 福 建 設 廠 建 造 但 自 康 熙 35 年 (1696) 起, 開 始 規 定 可 整 修 而 不 堪 駕 駛 者, 可 以 由 內 地 之 員 辦 運 工 料 赴 台 興 修 160 而 後 則 陸 陸 續 續 在 台 灣 各 地 開 始 進 行 採 伐 軍 工 的 工 作, 抑 或 是 在 台 設 廠 監 造 採 辦 桅 木 161 其 中 關 於 台 中 地 區 的 軍 工 匠, 則 設 置 所 謂 的 匠 首, 負 責 整 個 區 域 的 軍 工 開 採 軍 工 匠 的 開 採 模 式, 由 台 灣 道 直 接 向 匠 首 下 命 令 匠 首 則 多 由 具 有 資 本 的 一 般 人 民, 再 由 其 招 募 小 匠 幫 忙 開 採 而 在 本 區 域 的 匠 首 最 早 為 張 達 京 擔 任, 乾 隆 23 年 (1758) 張 達 京 被 解 除 通 事 職 的 同 時 也 失 去 匠 首 的 身 分, 由 鄭 翰 書 取 而 代 之, 鄭 翰 書 死 後 則 由 鄭 成 亮 擔 任, 而 接 替 鄭 成 亮 者 則 是 鄭 成 鳳 162 而 鄭 成 鳳 接 任 匠 首 一 職 之 後, 便 開 啟 了 一 連 串 與 岸 裡 社 相 互 攻 訐 的 角 力 戰, 也 使 得 利 用 軍 工 匠 的 身 分 合 法 掩 護 前 往 界 外 開 墾 的 模 式 得 以 揭 露 乾 隆 33 年 (1768)10 月 24 日, 岸 裡 通 事 敦 仔 收 到 來 自 彰 化 知 縣 成 履 泰 的 公 文, 內 文 述 說 匠 首 鄭 成 鳳 控 訴 敦 仔 混 稟 小 匠 越 界 搭 寮 現 蒙 理 番 分 憲 飭 差 驅 逐 匠 夥 焚 燬 匠 寮 等 情 據 此 查 軍 工 小 匠 乃 係 奉 憲 所 設 豈 容 任 番 焚 燬 寮 廠, 竟 監 招 漢 人 張 善 等 私 墾, 築 建 房 屋, 硃 屬 玩 法, 彰 化 知 縣 便 要 求 敦 仔 要 約 束 其 下, 不 可 以 生 事 破 壞 匠 寮, 且 必 須 將 生 事 者 送 至 縣 衙 163 而 為 此 敦 仔 與 鄭 成 鳳 的 關 係 中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 北 京 ), 軍 機 處 奏 摺 錄 副 轉 錄 自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社 研 所,2001), 頁 , 附 錄 四 程 士 毅, 軍 工 匠 人 與 台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問 題, 台 灣 風 物 44 卷 3 期, 頁 15 陳 培 桂, 淡 水 廳 志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282 原 文 是 曰 : 按 雍 正 三 年, 覆 准 台 灣 水 師 等 營 戰 船 在 台 設 廠, 委 台 道 台 協 監 造 乾 隆 六 年, 議 准 閩 戰 船 桅 木 仍 令 各 道 採 辦 ; 除 台 灣 遠 隔 海 洋, 仍 循 舊 例 程 士 毅, 軍 工 匠 人 與 台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問 題, 台 灣 風 物 44 卷 3 期, 頁 岸 裡 社 文 書 NO. 953:039 88

100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便 從 此 惡 化, 往 後 數 年, 雙 方 在 界 外 軍 工 匠 寮 的 爭 執 不 斷 乾 隆 35 年 (1770) 匠 首 鄭 成 鳳 與 敦 仔 的 衝 突 在 下 面 這 份 公 文 來 到 後, 整 個 爆 發 開 來 : 為 飭 行 趕 辦 以 應 軍 工 事 蒙 本 道 憲 蔣 憲 牌 照 得 廠 中 本 年 修 造 案, 船 工 雲 集, 需 用 含 檀 鹿 耳 等 項 樟 料 孔 多, 備 牌 行 縣 飭 辦, 以 副 軍 工 需 用 等 因 蒙 此 案 照 先 蒙 憲 諭 業 經 飭 著 赴 辦, 并 嚴 諭 各 該 通 土 就 近 撥 番 護 衛 在 案 茲 蒙 前 因 合 遵 照 開 單 押 辦, 為 此 票 仰 料 差 李 長 飛 往 岸 裡 水 沙 連 各 軍 工 寮 嚴 嚴 催 匠 首 曾 文 琬 鄭 成 鳳 督 小 匠 速 即 遵 照 粘 單 內 開 各 料 星 夜 趕 製 陸 續 運 港 交 配 仍 嚴 著 岸 裡 社 通 事 敦 仔 沙 連 社 丁 首 賴 蒼 萌, 務 頇 各 照 往 例 撥 製, 倘 敢 抗 延, 許 即 具 稟 赴 照 以 究 嚴 究 該 差 督 催 不 力 稟 此 不 貸 火 速 頇 票 計 粘 單 一 紙 計 開 : 中 小 樑 頭 四 百 塊 中 鹿 二 十 付 樟 枋 一 千 塊 中 尾 穿 樑 四 十 件 中 含 檀 十 枝 屈 子 極 四 十 件 扛 罩 四 十 塊 中 扛 罩 五 十 件 托 浪 板 四 百 件 繚 牛 四 十 件 灣 直 極 四 百 件 八 字 極 四 十 枝 鹿 耳 二 十 付 抱 舨 極 一 百 塊 中 樑 座 三 百 件 雙 連 二 百 件 中 樑 金 二 十 件 車 耳 二 百 件 中 下 金 二 十 件 中 轉 水 二 十 件 中 下 株 二 十 件 中 桅 座 二 十 件 斗 中 斗 蓋 四 十 件 中 尾 禁 十 件 164 正 堂 成 三 十 五 年 貳 月 初 九 給 這 張 由 台 灣 道 蔣 允 焄 向 彰 化 知 縣 成 履 泰 開 的 給 料 單, 由 於 數 量 龐, 故 成 履 泰 不 敢 怠 慢, 在 同 月 27 日 隨 即 下 令 敦 仔 嚴 飭 社 丁 徐 振 嘉, 務 頇 逐 日 多 撥 壯 番 親 督 護 製, 勒 令 各 匠 星 星 夜 趕 辦, 毋 得 互 相 催 誤 仍 將 每 日 撥 番 若 干, 護 匠 某 名, 製 成 料 件 若 干 165 為 的 就 是 希 望 岸 裡 社 與 軍 工 匠 們 能 好 好 相 處, 如 期 完 成 軍 工 料 的 開 採 但 是 成 履 泰 的 命 令, 並 未 讓 雙 方 達 成 共 識 結 果 這 次 的 開 採 工 事, 反 而 又 使 得 雙 方 各 執 己 見, 不 歡 而 散 為 了 使 整 個 事 件 更 加 清 晰, 茲 將 乾 隆 35 年 的 軍 工 匠 與 岸 裡 社 番 紛 爭 事 件 整 理 如 下 表 岸 裡 社 文 書 NO.953: 岸 裡 社 文 書 NO.953:113 89

101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表 3-6: 乾 隆 35 年 軍 工 匠 與 岸 裡 社 爭 執 事 件 表 乾 2 月 9 日 台 灣 道 蔣 允 焄 開 單 取 料 四 千 餘 件 隆 35 年 乾 隆 36 年 2 月 27 日 彰 化 知 縣 成 履 泰 下 令 岸 裡 社 通 事 敦 仔 派 撥 社 番 20 名 護 衛 軍 工 匠 3 月 16 日 敦 仔 上 報 東 勢 角 除 軍 工 匠 外, 尚 有 四 五 十 餘 人 私 墾 私 製 5 月 1 日 朴 仔 籬 社 土 目 該 旦 馬 斯 萊 警 告 匠 丁 生 番 出 沒 5 月 7 日 敦 仔 上 報 新 任 彰 化 知 縣 王 執 禮, 東 勢 角 私 墾 匠 寮 遭 匠 丁 燒 毀 5 月 13 日 匠 首 鄭 成 鳳 指 岸 裡 社 丁 假 扮 生 番, 嚇 阻 匠 丁 並 縱 火 燒 寮 5 月 18 日 王 執 禮 下 令 料 差 李 長 前 往 東 勢 角 調 查 5 月 23 日 李 長 回 報, 事 件 甚 難 處 理, 匠 丁 與 岸 裡 社 人 雙 方 早 有 嫌 隙 5 月 25 日 鄭 成 鳳 向 蔣 允 焄 報 告 此 事, 蔣 下 令 王 執 查 辦 界 外 私 墾 的 岸 裡 社 社 記 郭 宏 業 閏 5 月 3 日 蔣 允 焄 再 下 令 彰 化 知 縣 抓 拿 滋 事 生 番 閏 5 月 15 日 王 執 禮 下 令 鄭 成 鳳 回 山 復 工 6 月 28 日 蔣 允 焄 下 令 註 銷 此 案, 重 令 匠 首 回 山 製 料 7 月 8 日 鄭 成 鳳 重 新 回 山 製 料 10 月 敦 仔 再 控 告 鄭 成 鳳 任 小 匠 濫 冒 營 私, 王 執 禮 派 差 役 陳 啟 查 看, 證 實 匠 丁 雜 多 難 以 盡 數 11 月 3 日 敦 仔 向 理 番 同 知 李 本 楠 要 求 暫 停 製 料 12 月 2 日 林 姓 及 五 名 人 等 稱 其 夥 遭 生 番 殺 害 將 社 丁 徐 振 嘉 私 刑 拷 打, 並 由 鄭 成 鳳 控 告 徐 振 嘉 不 撥 番 護 衛 2 月 10 日 王 執 禮 命 令 徐 振 嘉 撥 番 護 衛 匠 丁 2 月 23 日 敦 仔 以 屢 惹 眾 匠 揣 怒 為 由 將 徐 振 嘉 辭 退 社 丁 3 月 5 日 王 執 禮 再 下 令 社 丁 張 善 撥 番 護 衛 匠 丁 4 月 8 日 敦 仔 另 募 得 張 達 崇 為 新 社 丁, 事 件 抵 落 幕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 溫 振 華, 茅 埔 開 發 史 ( 豐 原 市 : 中 縣 文 化,1999), 頁 ; 程 士 毅, 軍 工 匠 人 與 台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問 題, 台 灣 風 物 44 卷 3 期, 頁 22-27; 林 聖 蓉, 從 番 界 策 看 台 中 東 勢 的 拓 墾 與 族 群 互 動 台 灣 碩 士 論 文, 頁 從 上 表 中 不 難 發 現, 原 本 應 該 是 相 互 合 作 的 岸 裡 社 與 軍 工 匠 兩 者 而 兩 者 的 工 作 分 別 為 負 責 護 衛 的 岸 裡 社 社 丁, 以 及 負 責 開 採 製 料 的 軍 工 匠, 反 而 在 開 採 的 過 程 中 相 互 控 告 而 這 之 中 可 能 的 原 因, 則 是 來 自 界 外 開 墾 的 利 益 因 為 一 但 軍 工 匠 進 行 開 採, 岸 裡 社 就 得 負 擔 保 護 匠 丁 的 工 作, 加 上 私 製 者 眾, 使 得 護 衛 社 番 任 務 過 重 再 則 護 衛 社 番 在 此 無 法 有 任 何 生 產 行 為, 而 軍 工 匠 人 不 論 是 私 製 軍 工, 或 者 是 私 墾 界 外 埔 地, 都 能 獲 得 諸 多 利 益 看 在 無 法 從 事 生 產 的 社 番 眼 中, 90

102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勢 必 容 易 產 生 紛 爭 166 不 過 也 因 為 如 此, 得 以 看 到 在 台 中 東 勢 角 地 區, 利 用 軍 工 匠 人 的 合 法 身 分, 越 過 番 界 得 以 在 界 外 進 行 開 墾 的 特 殊 方 式 岸 裡 社 招 佃 開 墾 另 一 個 界 外 開 墾 的 模 式, 則 是 以 番 社 僱 農 的 名 義 來 進 入 非 法 區 域 開 墾 如 前 所 述,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重 定 番 界 之 後, 在 台 中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方 式, 就 是 巧 妙 利 用 軍 工 匠 做 為 身 分 掩 護, 進 而 越 過 番 界 進 行 開 墾 然 則 這 樣 的 手 法, 由 於 利 益 跟 責 任 等 因 素 混 雜 其 中, 也 就 造 成 軍 工 匠 人 與 岸 裡 社 人 產 生 諸 多 紛 爭 但 是 軍 工 匠 人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越 過 番 界 開 墾 尚 屬 合 法 而 接 下 來 所 要 說 的, 則 是 將 非 法 開 墾 變 成 合 法 開 墾 的 狀 態 在 乾 隆 35 年 (1770) 開 始 陸 續 爆 發 的 軍 工 匠 人 與 岸 裡 社 人 的 紛 爭 前 一 年, 在 這 個 區 域 內, 出 現 一 種 全 然 不 同 的 界 外 開 墾 方 式 這 種 模 式 是 透 過 所 謂 在 界 外 的 歸 化 生 番 的 招 佃 漢 人, 而 來 到 界 外 從 事 開 墾 的 工 作 167 而 生 活 在 土 牛 界 外 的 屋 鏖 十 一 社, 為 了 繳 納 做 為 歸 化 生 番 的 獻 餉, 不 得 不 招 佃 漢 人 開 墾 以 做 為 解 決 獻 餉 的 方 式 168 但 是 看 似 合 法 的 由 歸 化 生 番 為 招 佃 人 的 開 墾 方 式, 最 後 卻 被 官 方 認 定 為 非 法 的 行 為, 茲 以 下 列 文 書 做 為 例 證 : 169 捒 司 汪 為 確 查 祥 請 申 禁 事 : 本 月 初 三 日, 蒙 憲 批 據 本 司 詳 報, 朴 仔 篱 奸 民 黃 禎 慶 等 界 外 私 墾 一 案 緣 由, 並 據 鄉 保 劉 淑 全 為 稟 報 事, 稟 仝 前 情 蒙 批 仰 候 即 飭 差 拘 嚴 究, 仍 親 往 查 勘 等 因 蒙 此 案 查, 先 據 通 事 敦 仔 所 稟, 屋 鏊 四 社 歸 化 生 番 由 巴 仕 等 墾 耕 埔 地, 稱 在 土 牛 之 側 業 經 本 司 往 查 私 墾 埔 地, 并 邊 山 新 起 草 寮, 黃 禎 慶 黃 發 禎 等 數 座 又 係 在 土 牛 數 里 之 外 越 墾, 與 原 官 不 符 隨 經 本 司 設 報 各 憲 在 案, 茲 蒙 前 因, 合 行 差 拘 查 勘 為 此 票 仰 本 役 速 往 該 地, 協 同 鄉 保 甲, 著 岸 裡 社 通 事 敦 仔, 速 即 查 明 朴 仔 篱 土 牛 外 私 墾 漢 奸 花 名 係 何 人 拾 集 私 墾, 并 有 葫 蘆 墩 事, 山 腳 一 帶 私 墾 奸 民 據 實 稟 覆 本 司 以 憑 親 臨 查 勘, 仍 拘 后 開 有 名 私 墾 奸 民 各 正 身 到 案 訊 明 詳 究 去 役 毋 得 刻 延 干 咎 速 速 計 開 私 墾 奸 民 黃 禎 慶 黃 發 禎 張 會 明 關 維 鄭 鎮 鄭 勤 陳 參 賴 鍋 老 柯 六 院 黃 文 待 黃 懷 壽 黃 永 可 黃 輝 使 謝 知 使 詹 益 淡 李 五 妹 陳 保 生 原 稟 鄉 保 劉 淑 全, 并 帶 葫 蘆 墩 烏 牛 欄 等 庄 甲 長 問 話 程 士 毅, 軍 工 匠 人 與 台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問 題, 台 灣 風 物 44 卷 3 期, 頁 20 溫 振 華,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策 篇 ( 清 時 期 ) ( 南 投 市 : 台 灣 文 獻 館,2007), 頁 37 屋 鏖 等 十 三 社 的 歸 化, 係 在 乾 隆 31 年 時, 由 岸 裡 社 通 事 潘 敦 招 來, 每 社 每 年 必 頇 繳 納 四 張 鹿 皮 四 石 小 米 見 溫 振 華, 茅 埔 開 發 史 ( 豐 原 市 : 中 縣 文 化,1999), 頁 岸 裡 社 文 書,NO952:070 91

103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差 陳 美 卅 三 年 四 月 初 五 日 給 從 上 面 的 這 張 由 貓 霧 捒 司 所 發 給 岸 裡 社 通 事 的 文 書, 清 楚 的 說 明 了 即 使 是 由 歸 化 生 番 為 招 佃 人 的 開 墾 方 式, 卻 也 是 被 認 定 為 非 法 私 墾 的 行 為 所 以 由 貓 霧 捒 司 送 文 要 求 岸 裡 社 通 事 敦 仔 必 須 將 黃 禎 慶 等 十 七 名 私 墾 的 佃 人, 並 協 同 鄉 保 及 葫 蘆 墩 烏 牛 欄 的 甲 長 進 行 訊 問 也 就 是 說, 番 界 外 的 開 墾, 在 此 階 段, 是 不 允 許 利 用 番 人 為 招 佃 人, 漢 人 為 佃 戶 的 模 式 即 使 這 樣 的 模 式 是 由 岸 裡 社 通 事 指 導 屋 鏖 等 歸 化 生 番 社, 如 何 在 經 濟 壓 力 之 下 解 決 每 年 必 須 交 納 的 納 餉, 仍 然 無 法 被 貓 霧 捒 司 所 諒 解 對 於 屋 鏖 十 三 社 的 鹿 皮 小 米 納 餉, 要 求 其 必 須 另 尋 它 法 170 但 是 岸 裡 社 並 沒 有 辦 法 在 其 他 地 方 為 屋 鏖 等 社 找 到 方 法, 顯 然 的 再 次 招 佃 漢 人 來 開 墾, 是 其 認 為 最 直 接 最 能 解 決 的 手 段 因 為 到 了 乾 隆 38 年 (1773), 屋 鏖 社 的 歸 化 生 番, 仍 舊 招 來 漢 人 黃 懷 春 來 到 此 地 開 墾 : 171 分 墾 耕 字 人 黃 懷 春, 今 因 岸 社 通 事 阿 打 歪 希, 同 土 目 由 巴 仕 由 民 容 茅 歪 瓦 旦 等, 復 招 春 復 贌 土 牛 側 埔 地 一 塊, 東 至 埔 尾, 西 至 土 牛 側 旱 溝 為 界, 南 至 山 崁 ; 北 至 溪 墘 為 界 當 日 議 定 四 址 內 租, 癸 巳 年 起, 乙 未 年 止, 每 年 共 納 租 粟 六 十 石 滿 正, 三 年 後 每 年 另 加 租 粟 四 十 石, 湊 成 一 百 石, 作 二 十 股 均 分, 四 址 草 地 亦 作 二 十 股 均 分 今 黃 旋 之 子 黃 閻 拈 得 西 十 八 一 份, 橫 十 丈 中 第 九 一 份, 橫 十 五 丈 東 尾 第 三 份, 東 半 份, 橫 六 丈, 俱 係 魯 班 尺 式, 以 此 分 定, 不 得 侵 越 連 界 者 ; 寸 地 如 有 浸 越, 將 田 牽 還 被 侵 之 人 期 開 此 埔 租 粟, 癸 巳 年 起, 各 字 內 納 社 租 粟 三 石 滿 正 ; 乙 未 年 止, 各 字 內 納 社 租 粟 五 石 滿 正, 俱 要 年 年 完 納 其 田 園 永 付 耕 作, 春 不 敢 轉 贌 他 人 ; 如 租 不 完 而 累 贌 主 者, 任 贌 主 同 通 事 招 別 耕 作, 不 敢 霸 耕 踞 住 亦 不 得 深 入 內 山 抽 藤 吊 鹿, 交 換 生 熟 番 眾, 窩 匪 聚 賭, 演 花 皷 皮 猴, 採 茶 鬥 毆, 列 械 霸 止 圳 路, 侵 佔 居 地, 以 強 欺 弱, 假 是 生 非 ; 如 有 等 情, 任 莊 眾 贌 主 逐 出 外 莊, 將 田 追 入 眾 此 係 二 比 甘 愿, 各 無 抑 勒, 口 恐 無 憑, 公 分 墾 耕 字 一 紙, 付 執 為 照 批 明 : 如 退 下 手, 當 通 聞 莊 眾, 不 得 私 退, 再 照 乾 隆 三 十 八 年 三 月 日 在 見 人 黃 烈 黃 賽 玉 分 墾 耕 字 人 黃 懷 春 溫 振 華, 茅 埔 開 發 史 ( 豐 原 市 : 中 縣 文 化,1999), 頁 15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代 台 灣 租 調 查 書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2 種,1963), 頁

104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根 據 以 上 的 契 字, 屋 鏖 社 土 目 由 巴 仕 在 經 過 五 年 前, 招 佃 黃 禎 慶 等 人 被 貓 霧 捒 司 查 禁 之 後, 仍 舊 在 納 歸 化 餉 的 壓 力 之 下, 招 漢 人 黃 懷 春 前 來 開 墾, 以 取 得 佃 租 很 無 奈 的, 屋 鏖 等 社 在 岸 裡 社 的 介 紹 下, 成 為 清 朝 統 下 的 歸 化 生 番 在 面 臨 必 須 年 年 繳 納 餉 稅 的 壓 力 下, 卻 又 因 為 其 地 處 界 外 的 不 利 位 置, 即 使 招 得 漢 人 耕 佃, 卻 又 被 官 方 所 查 禁 的 困 境 守 隘 人 招 佃 開 墾 另 外 在 台 中 地 區 還 有 另 一 種 模 式 的 界 外 開 墾 模 式, 這 個 模 式 則 可 以 今 天 東 勢 的 中 科 與 石 角 一 帶 所 留 下 的 土 地 契 約 文 書 來 觀 察 因 為 隨 著 軍 工 匠 進 入 東 勢 地 去 開 採 軍 工 料, 為 了 保 護 軍 工 匠 人 的 安 全 與 開 採 進 度 的 順 利, 官 方 通 常 會 命 令 岸 裡 社 要 派 隘 丁 嚴 防 生 番 越 界 成 為 阻 礙 開 採 軍 工 的 因 素 而 其 中 在 中 科 與 石 角 地 方 便 設 有 兩 處 的 隘 寮, 而 負 責 這 兩 座 隘 寮 的 則 是 朴 仔 籬 社 社 人 以 下 是 乾 隆 52 年 (1787) 時 朴 仔 籬 社 土 目 郡 乃 納 烏 將 官 方 同 意 的 土 地 招 漢 佃 邱 禮 千 的 契 字 : 招 墾 耕 字 朴 仔 社 土 目 郡 乃 那 烏, 今 有 祖 遺 草 地 奉 憲 題 奏 准 墾 內 埔 地 壹 塊, 土 名 東 勢 角 小 中 窩 口, 東 至 溪 崁 為 界, 西 至 阿 四 老 埔 為 界, 南 至 路 為 界, 北 至 高 崁 為 界, 四 止 界 址 分 明 因 社 番 不 諳 墾 耕, 前 經 招 得 漢 人 邱 禮 千 出 首 承 墾, 茲 千 自 備 水 分 農 器 伙 食 工 本, 墾 成 田 當 日, 業 佃 親 同 到 田 踏 看, 議 定 遞 年 實 納 小 一 併 租 穀 柒 石 正, 其 租 務 要 遞 年 重 風 乾 精, 遞 年 上 下 兩 季 均 納, 豐 荒 不 得 加 減 升 合 其 租 約 限 四 年, 自 茲 丁 未 年 春 起, 至 庚 戌 年 冬 止 限 滿 之 後, 依 照 原 田 原 租, 另 轉 批, 付 贌 耕 納 此 係 番 業 漢 墾, 日 後 不 得 另 招 別 佃 倘 有 別 佃, 務 頇 貼 還 水 分 伙 食 工 本 銀 員 如 無 銀 還, 任 千 自 行 典 退 耕 納, 此 係 郡 乃 祖 遺 自 己 物 業, 人 番 不 得 阻 爭 倘 有 人 番 阻 爭 情 事, 一 力 抵 當, 不 干 千 事 今 欲 有 憑, 招 墾 批 字 壹 紙, 付 執 為 照 172 乾 隆 伍 拾 貳 年 丁 未 二 月 日 招 墾 耕 字 土 目 郡 乃 那 烏 而 在 契 字 中 提 到 的 漢 佃 邱 禮 千, 似 乎 是 在 中 科 石 角 一 帶 相 當 積 極 從 事 開 墾 的 一 號 人 物 因 為 除 了 向 朴 仔 籬 社 土 目 郡 乃 那 烏 承 墾 土 地 之 外, 邱 禮 千 還 向 朴 仔 籬 社 社 人 阿 木 阿 四 老 承 墾 土 地, 該 契 字 如 下 : 招 墾 字 朴 仔 社 阿 目 阿 四 老, 今 有 祖 遺 草 地 奉 憲 題 奏 准 墾 內 埔 地 一 塊, 土 名 東 勢 角 小 中 窩 口, 東 至 石 埔 為 界, 西 至 高 崁 為 界, 南 至 車 路 為 界, 北 至 溪 圳 為 界, 四 止 分 明 今 因 自 己 不 能 開 墾, 情 愿 招 得 匠 人 邱 禮 千 出 首 承 墾 茲 千 自 備 水 分 農 器 伙 食 工 本, 成 田 當 日, 業 佃 到 埔 踏 看 四 至 界 址, 分 明 議 定 四 年 開 墾 無 租, 此 是 工 本 承 田, 到 至 四 年 過 後, 番 匠 二 人 合 議 該 納 租 谷 172 溫 振 華, 茅 埔 開 發 史, 頁 35 93

105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多 少 此 係 二 比 甘 願, 兩 無 生 端 倘 有 上 首 人 番 阻 爭, 不 干 千 之 事, 此 係 阿 目 阿 四 老 一 力 抵 當 口 恐 無 憑, 招 業 墾 耕 字 為 照 乾 隆 五 十 二 年 五 月 初 五 招 贌 字 阿 目 阿 四 老 173 若 就 以 上 兩 張 在 中 科 石 角 地 區 的 契 字 來 看, 邱 禮 千 與 朴 仔 籬 社 的 關 係 可 能 十 分 密 切, 除 了 能 向 土 目 郡 乃 納 烏 承 墾 土 地 之 外, 還 能 向 朴 仔 籬 社 一 般 的 社 人 請 墾 土 地 而 這 樣 一 個 跡 象, 也 另 外 顯 現 出 當 時 朴 仔 籬 社 對 於 土 地 的 所 有 權 的 概 念, 似 乎 已 經 起 了 變 化, 因 為 土 地 不 再 屬 於 所 有 社 人 共 同 所 有, 而 可 以 有 各 人 的 土 地, 也 就 是 說 已 經 開 始 有 土 地 個 人 化 的 傾 向 何 福 興 界 外 開 墾 糾 紛 前 面 三 種 模 式, 雖 然 在 界 外 開 墾 已 是 屬 於 一 種 非 法 不 被 官 方 所 准 許 的 但 是 透 過 軍 工 匠 的 合 法 身 分, 又 或 者 是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者 的 簽 契 約, 都 算 是 一 種 地 下 化 的 社 會 秩 序, 官 方 在 不 知 情 的 狀 況 下 除 非 雙 方 發 生 糾 紛, 否 則 是 很 難 察 覺 的 但 是 接 下 來 的 開 墾 模 式, 則 是 一 開 始 就 注 定 會 有 糾 紛 的 方 式 因 為 以 下 的 這 個 方 式, 似 乎 是 要 以 瞞 天 過 海 的 手 段 進 行 界 外 開 墾 在 乾 隆 49 年 (1784) 時, 在 台 中 東 勢 地 區 產 生 一 則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糾 紛 而 這 個 開 墾 糾 紛 的 關 鍵 人 物 則 為 何 福 興 約 在 乾 隆 49 年 8 月 之 前, 何 福 興 就 已 經 開 始 在 朴 仔 籬 社 外 東 勢 角 埔 地 有 開 墾 的 行 動 並 且 何 福 興 自 己 也 瞭 解 到, 在 朴 仔 籬 社 外 東 勢 角 的 這 塊 土 地, 是 地 處 界 外, 不 得 開 發 於 是 何 福 興 所 想 的 解 決 方 案, 是 聲 稱 開 發 的 行 動 是 有 透 過 理 番 同 知 衙 內 的 師 爺 向 理 番 同 知 上 報 174 何 福 興 的 這 個 說 法, 可 以 在 岸 裡 社 通 事 潘 明 慈 向 上 通 報 的 文 書 中 得 知 : 175 具 稟 轅 下 岸 裡 社 通 事 潘 明 慈 土 目 郡 乃 那 烏 等 為 冒 請 墾 闢 沖 要 禁 地, 恩 乞 停 止 事 荷 蒙 督 憲 奏 辦 清 丈, 台 灣 界 外 已 未 墾 田 園 荒 埔 條 款, 開 列 委 員 查 勘 如 何 墾 耕 之 地 勘 丈 報 陞 如 係 險 要 生 番 出 沒 之 區, 不 論 已 墾 未 墾, 乃 隨 時 禁 止 等 因 茲 有 朴 仔 籬 東 勢 角 一 撮 埔 地, 乃 生 番 出 沒 路 頭 最 險 地 方, 漢 人 從 不 敢 到 地 私 墾, 係 朴 籬 社 番 在 地 護 衛 軍 工 小 匠 製 料, 就 處 墾 耕 多 少, 耕 種 地 瓜 充 飢 云 向 有 何 福 興 藉 稱 署 內 何 師 爺 赴 爺 台 以 及 縣 主 衙 門, 將 朴 仔 籬 東 勢 角 最 險 禁 地 呈 報 墾 闢, 在 外 招 佃 墾 耕, 似 屬 招 搖, 誠 恐 生 番 出 沒 殘 害, 咎 將 歸 誰, 合 將 地 方 要 害 情 形 預 稟, 伏 乞 老 爺 電 察 沖 要 禁 地, 恩 乞 禁 止 地 方 幸 甚, 閤 社 均 沾 戴 德 切 叩 同 上 註, 頁 35 溫 振 華, 茅 埔 開 發 史, 頁 岸 裡 社 文 書,NO.958:068 94

106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四 十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入 稟 理 憲 唐 批 : 何 福 興 等 未 給 示 准 墾, 該 處 果 否 近 生 番, 不 日 親 臨 丈 勤 候 勤 明 定 奪 也 就 是 說, 何 福 興 要 以 岸 裡 社 通 事 上 司 早 已 知 情 的 手 段, 來 壓 迫 潘 明 慈 對 於 其 在 界 外 開 墾 一 事 睜 一 隻 眼 閉 一 隻 眼 結 果 當 岸 裡 社 通 事 向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上 報 之 後, 才 發 現 何 福 興 所 聲 稱 的 請 墾, 實 際 上 並 未 獲 得 允 准, 成 為 事 實 上 的 界 外 侵 墾, 反 而 是 被 理 番 同 知 唐 鎰 要 求 要 查 定 是 否 離 生 番 過 於 接 近 然 則 這 樣 一 條 回 批 文, 則 凸 顯 了 有 關 於 界 外 侵 墾 的 一 個 疑 雲 原 本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掘 土 牛 劃 定 界 的 制 訂 番 界 的 這 項 工 作, 所 希 望 達 到 的 就 是 可 以 永 禁 侵 越, 還 要 求 縣 丞 輪 流 巡 察, 不 許 虛 應 故 事, 如 有 越 界 墾 耕 情 事, 即 行 查 孥 嚴 究 176 可 是 當 界 外 侵 墾 的 事 情 被 發 現 之 後, 理 番 同 知 的 第 一 反 應 卻 不 是 下 令 嚴 查, 竟 是 要 先 觀 察 其 離 生 番 的 遠 近, 再 行 定 奪 這 樣 的 態 度, 讓 何 福 興 等 人 有 恃 無 恐, 一 直 到 乾 隆 50 年 ( 1785) 之 時, 仍 無 視 岸 裡 社 向 上 舉 報 的 壓 力, 持 續 在 東 勢 角 繼 續 佃 墾 177 但 是 岸 裡 社 面 對 何 福 興 的 侵 墾 行 為, 並 未 因 為 理 番 分 府 的 態 度 而 有 所 軟 化, 在 之 後 的 兩 年 間, 岸 裡 社 仍 舊 持 續 向 上 舉 報 何 福 興 等 人 的 侵 墾 岸 裡 社 對 何 福 興 的 指 控, 姿 整 理 如 下 表 中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 北 京 ), 軍 機 處 奏 摺 錄 副 轉 錄 自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社 研 所,2001), 頁 , 附 錄 四 何 福 興 在 乾 隆 49 年 時, 已 被 岸 裡 社 通 事 舉 報 界 外 侵 墾 情 事, 但 是 其 仍 舊 在 乾 隆 50 年 1 月 時, 下 招 墾 戶 單, 無 視 其 侵 墾 的 爭 議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代 台 灣 租 調 查 書, 頁 原 文 如 下 : 招 墾 單 戶 曾 安 榮 巫 良 基 何 福 興, 今 有 東 勢 角 應 墾 田 園, 奉 憲 詳 咨, 准 給 榮 等 陞 科, 議 定 每 年 每 甲 佃 人 承 耕, 供 納 業 戶 租 粟 八 石, 照 配 運 車 工 銀 三 錢 六 分, 均 限 早 季 運 至 倉 下 交 收 茲 以 師 爺 祀 內 江 佛 佐 郭 開 璉 等, 前 來 認 墾 匠 寮 南 片 田 三 分 二 釐 七 毛 六 絲, 四 至 載 冊 分 明 自 給 之 後, 任 從 墾 耕, 永 遠 管 業 ; 倘 日 後 別 創 另 退, 頇 問 明 業 主, 頂 退 字 蓋 戳, 方 許 承 頂 今 欲 有 憑, 墾 單 付 照 乾 隆 五 十 年 正 月 日 墾 戶 95

107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表 3-7: 岸 裡 社 人 控 訴 何 福 興 侵 墾 表 時 間 控 訴 人 事 由 乾 隆 49 年 8 月 12 日 岸 裡 社 通 事 潘 明 慈 土 目 郡 乃 那 烏 界 外 招 佃 墾 耕, 恐 生 番 侵 害, 應 禁 墾 乾 隆 49 年 10 月 25 日 岸 裡 社 副 通 事 茅 格 馬 下 六 土 目 潘 孝 貴 啟 萬 生 番 出 沒 危 險, 應 以 杜 侵 墾, 已 靖 地 方 乾 隆 49 年 11 月 29 日 岸 裡 社 監 生 潘 士 萬 清 查 侵 墾 地 處 生 番 出 沒, 應 當 禁 墾 乾 隆 50 年 8 月 岸 裡 社 通 事 潘 明 慈 拘 侵 墾 佃 民, 押 拆 房 屋, 禁 止 私 墾 乾 隆 51 年 4 月 岸 裡 社 監 生 潘 兆 敏 向 彰 化 邑 主 請 墾 報 陞, 墾 地 近 生 番 出 沒 處, 求 禁 乾 隆 51 年 5 月 23 日 朴 仔 籬 社 土 木 目 郡 乃 佔 墾 番 業 成 田, 請 求 歸 還 資 料 來 源 : 岸 裡 社 文 書 NO.958: 雖 然 岸 裡 社 人 積 極 的 向 官 方 尋 求 合 法 的 解 決 途 徑, 但 是 官 方 的 態 度 究 竟 會 是 強 行 驅 離 侵 墾 者, 還 是 就 地 合 法 報 陞 納 科, 則 是 已 經 無 法 確 認 因 為 就 在 理 番 分 府 尚 未 對 何 福 興 等 人 界 外 侵 墾 的 行 為 作 出 裁 決 前, 便 爆 發 了 震 盪 台 灣 一 年 兩 個 月 的 林 爽 文 事 件, 而 被 迫 擱 置 這 個 事 件 甲 溪 到 烏 溪 的 這 段 區 域, 有 著 其 獨 特 的 開 發 特 色 由 於 在 台 中 平 原 地 區, 以 巴 宰 海 族 的 岸 裡 社 為 主 要 社 群 加 上 岸 裡 社 有 著 與 官 方 良 好 關 係 的 緣 故, 以 及 開 採 軍 工 料 的 特 殊 產 業, 所 以 就 連 在 番 界 外 的 開 墾 都 有 著 獨 特 的 連 結 致 上 可 以 將 其 區 分 為 四 種 模 式 : 首 先 是 以 軍 工 匠 人 為 主 力 的 界 外 開 墾, 第 二 則 是 租 佃 位 在 界 外 的 歸 化 生 番 的 土 地 ; 第 三 則 是 向 守 隘 番 社 及 其 社 人 租 佃 界 外 土 地, 以 上 三 種 界 外 土 地 的 開 墾 都 起 碼 是 在 雙 方 同 意 之 下 的 開 墾 ; 最 後 一 種 則 是 不 理 會 土 地 所 有 者, 逕 行 私 下 越 界 進 行 界 外 開 墾 96

108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三 節 南 投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本 節 將 延 續 前 節 自 烏 溪 流 域 以 南, 到 九 芎 山 以 北 的 區 域 根 據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描 繪, 番 界 在 越 過 烏 溪 之 後 番 界 將 越 過 北 投 埔 化 定 在 界 外, 也 就 是 在 草 屯 西 方 的 北 投 舊 街 178 然 後 沿 著 山 腳 到 萬 丹 隘 坑 179 過 萬 丹 隘 之 後, 番 界 則 是 沿 著 虎 仔 坑 西 面 的 溪 水 後 在 沿 著 山 腳 到 達 九 芎 山 腳 下 的 濁 水 溪 北 岸 如 若 根 據 這 樣 的 描 繪 與 地 形 的 配 合, 可 以 在 今 天 南 投 地 區 的 衛 星 圖 畫 出 推 測 的 番 界 位 置, 如 下 圖 3-7 圖 3-7: 南 投 一 帶 番 界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自 行 繪 製 在 透 過 前 述 以 及 地 圖 的 繪 製, 已 經 可 以 致 了 解 番 界 的 所 在 位 置 同 樣 的, 接 著 將 要 探 討 的 將 是 在 番 界 以 東 的 開 墾 情 事 如 若 依 照 史 料 跟 區 域 劃 分, 將 可 以 分 成 為 草 屯 地 區 與 水 沙 連 地 區 的 開 墾 以 下 將 依 這 兩 個 區 域 的 狀 況 做 敘 述 草 屯 地 區 根 據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描 繪, 今 天 草 屯 鎮 似 乎 是 在 界 外 的 區 域 而 本 區 域 在 清 朝 是 屬 於 北 投 社 番 的 區 域 漢 人 早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番 界 劃 定 以 前 就 已 經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頁 94 萬 丹 地 名 仍 存 在 於 今 天 的 名 間 鄉 97

109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有 許 多 人 來 到 此 地 開 墾 而 番 界 劃 定 之 後, 漢 人 向 北 投 社 番 承 墾 土 地 的 狀 況 並 沒 有 改 變 以 下 則 以 三 張 由 北 投 社 與 漢 人 訂 的 契 字 來 觀 察 北 投 社 與 漢 人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 ( 壹 ) 給 永 耕 佃 批 北 投 社 番 業 主 余 啟 章, 因 先 年 有 簡 汝 懷 向 前 番 目 買 去 草 地 壹 處, 坐 土 ( 名 ) 內 轆 庄, 即 招 得 佃 人 黃 士 彩 劉 明 及 黃 慶 福, 自 費 工 本 墾 築 成 田, 并 帶 水 分 灌 溉 今 簡 觀 宗 兄 弟 因 欠 番 租, 不 能 承 管, 本 年 閏 五 月 內, 赴 縣 主 胡 呈 稟 將 庄 交 還 社 番 自 行 管 業 完 課, 蒙 准 推 收 過 割 茲 章 等 前 來, 仍 招 得 原 佃 黃 士 彩 劉 明 及 黃 慶 福, 耕 作 庄 前 原 田 壹 叚, 又 東 勢 水 汴 頭 原 田 壹 叚, 丈 明 共 柒 甲 柒 分 正, 即 日 面 議, 全 年 照 例 供 租, 其 課 番 丁 什 費 等 項, 壹 儘 在 內, 俱 係 業 主 自 理, 與 佃 人 無 干 每 甲 納 租 捌 石, 遞 年 共 納 租 粟 陸 拾 壹 石 陸 斗 正, 永 為 定 例 其 租 至 拾 月 冬 公 眾 滿 斗 在 庄 風 精 量 交 付 番 車 運, 不 得 少 欠 升 合 倘 佃 人 回 唐, 其 田 底 任 憑 佃 人 頂 退, 業 主 不 得 阻 擋 刁 難, 止 照 原 佃 收 租 今 欲 有 憑, 給 永 耕 佃 批 壹 紙, 付 佃 永 執 為 照 代 筆 北 投 社 記 同 本 社 通 事 乾 隆 貳 拾 柒 年 玖 月 日 永 耕 佃 批 番 業 主 余 啟 章 180 ( 貳 ) 墾 佃 給 批 人 北 投 社 番 業 主 買 奕, 有 祖 遺 下 鬮 分 水 田 一 小 坵, 併 帶 水 分 灌 溉 內 園 一 坵, 南 至 圳, 北 至 車 路, 東 至 火 巴 連 園, 西 至 朝 用 田 ; 四 至 界 限 明 白 因 築 守 隘 口, 自 己 不 能 耕 作, 今 招 得 漢 人 陳 仕 官 前 來 頂 耕, 時 收 起 開 闢 埔 底 辛 勞 銀 三 十 員 正 其 銀 即 日 同 中 交 收 足 訖 ; 其 田 併 園 隨 踏 付 佃 人 管 耕, 永 遠 為 業, 併 付 起 蓋 栽 插, 歷 年 配 納 租 粟 二 斗, 永 遠 定 例, 付 業 主 車 運, 不 得 增 多 減 少 自 給 之 後, 永 斷 葛 藤, 佃 人 管 耕, 世 代 久 遠 相 承, 業 主 不 敢 藉 端 自 耕, 亦 不 敢 另 給 他 人 倘 佃 人 要 回 唐, 聽 其 轉 遞, 業 主 不 得 阻 擋 生 端 今 欲 有 憑, 合 給 批 一 紙, 永 遠 為 照 即 日 收 起 開 闢 辛 勞 完 足, 再 照 乾 隆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日 知 見 人 通 土 朗 業 戶 余 啟 章 在 場 人 巴 連 代 筆 人 黃 成 業 中 人 張 安 觀 母 目 斗 180 林 美 容, 草 屯 鎮 鄉 土 社 會 史 資 料 (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台 灣 風 物 雜 誌 社,1990), 頁 10 98

110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番 婦 蹈 投 招 佃 給 批 番 業 主 181 買 奕 ( 参 ) 遵 憲 再 給 佃 批 字 北 投 社 番 業 戶 余 啟 章 通 事 郎 斗 六 土 目 總 三 甲 等, 有 遺 草 地 萬 寶 莊, 於 乾 隆 八 年 間, 前 土 目 葛 買 奕 議 請 漢 人 吳 連 倘 包 開 水 圳, 因 工 資 訴 控, 前 縣 主 陸 堂 斷 : 犂 份 四 十 張 付 倘 招 佃 給 批, 收 佃 底 銀 作 工 資 又 三 十 二 年, 蒙 縣 主 韓 臨 莊 遶 埒 親 丈 佃 人 李 喬 基 份 下 原 田 二 十 一 甲 五 分, 年 納 租 一 百 七 十 二 石 ; 溢 田 四 甲 四 分 六 釐 四 毫 七 絲 六 忽, 溢 租 三 十 五 石 七 斗 一 升 八 合 零 八 撮 ; 原 溢 共 田 二 十 五 甲 九 分 六 釐 四 毫 七 絲 六 忽, 共 納 原 溢 租 粟 二 百 零 七 石 七 斗 一 升 八 合 八 撮, 在 莊 交 納 清 楚, 不 得 少 欠 升 合, 亦 不 得 虛 濕 抵 塞 ; 如 有 少 欠, 任 業 主 呈 追 倘 有 社 餉 諸 事, 係 番 業 主 抵 擋 番 莊 中 作 陂 修 圳 等 費, 佃 人 支 理 此 係 業 佃 甘 愿, 今 欲 有 憑, 遵 憲 再 給 佃 批 字 一 紙, 付 執 為 照 土 目 霞 記 乾 隆 三 十 七 年 十 月 日 遵 憲 再 給 佃 批 字 番 通 事 郎 斗 六 記 余 啟 章 記 182 在 這 三 張 來 自 北 投 社 的 契 字 之 中, 都 出 現 了 一 個 名 字 叫 做 余 啟 章 而 且 其 身 分 除 了 是 番 業 戶 之 外, 也 具 有 通 事 的 身 分 在 乾 隆 32 年 (1767) 以 前, 余 啟 章 都 是 以 番 業 戶 的 身 分 出 現 在 契 字 之 中 而 到 乾 隆 37 年 (1772) 上 下, 才 開 始 具 有 所 為 的 通 事 資 格 這 樣 的 一 個 轉 變, 或 許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而 到 了 乾 隆 47 年 (1782) 時, 北 投 社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似 乎 已 經 從 番 社 共 有 轉 變 成 為 社 番 個 人 可 以 自 行 買 賣 租 佃, 這 樣 一 個 現 象 可 以 自 下 列 的 這 張 契 字 來 觀 察 : 給 盡 根 賣 契 字 人 北 投 社 白 番 己 卯 好 禮 等, 有 承 祖 父 遺 下 山 林 埔 壹 所, 座 落 土 名 粗 坑 內, 東 至 坑 界 西 至 己 卯 周 家 園 界 南 至 陌 里 九 自 為 界 北 至 埔 崙 頂 石 乾 坑 界, 四 至 踏 界 明 白, 帶 灌 注 坑 內 坑 水 五 分 今 乏 力 墾 耕, 愿 將 此 山 林 招 墾, 先 盡 番 親 不 能, 外 托 中 引 就 與 漢 人 陳 茂 伯 出 佛 銀 壹 百 貳 拾 員 正, 銀 即 日 仝 中 收 訖, 其 山 林 踏 付 茂 伯 掌 管, 開 園 耕 作 每 年 約 納 社 租 之 錢, 再 納 小 租 佛 銀 貳 員, 永 遠 為 業 一 賣 千 休, 無 涉 日 後 子 孫, 並 不 敢 言 贖, 亦 不 敢 言 及 找 洗 等 情 其 園 永 付 銀 主 掌 管 為 業, 亦 無 重 張 典 掛 他 人 交 加 不 明 為 礙 如 有 不 明, 己 卯 好 禮 壹 力 抵 當, 不 干 銀 主 之 事 此 係 兩 愿, 各 無 反 悔, 恐 口 無 憑, 盡 根 賣 契 壹 紙, 付 執 為 炤 代 書 人 : 王 慶 祥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代 台 灣 租 調 查 書, 頁 同 上 註, 頁

111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即 日 仝 中 收 過 字 契 內 佛 銀 壹 百 貳 拾 員 正 足 再 炤 為 中 人 : 德 明 知 見 人 世 元 通 事 183 乾 隆 肆 拾 柒 年 拾 壹 月 日 盡 根 賣 契 字 人 己 卯 好 在 上 述 這 張 契 字 可 以 看 到, 北 投 社 番 己 卯 好 禮 並 不 具 任 何 通 事 或 者 土 目 的 身 分, 但 是 其 獨 自 擁 有 其 父 祖 留 下 來 的 土 地 然 後 在 無 力 開 墾 的 情 勢 之 下, 招 漢 佃 陳 茂 伯 前 來 此 地 開 墾 這 樣 的 一 個 現 象, 除 了 漢 人 利 用 向 北 投 社 承 墾 土 地 進 入 屬 於 界 外 的 北 投 埔 與 內 木 柵 地 區 進 行 開 墾 的 問 題 之 外, 另 外 還 有 北 投 社 人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轉 移 的 問 題 是 否 可 能 與 漢 人 進 入 開 墾 後, 帶 入 土 地 個 人 私 有 化 的 現 象, 都 是 可 以 思 考 的 問 題 然 而 就 本 張 契 字 的 呈 現, 北 投 社 已 經 開 始 有 土 地 私 有 化 的 現 象, 這 是 可 以 確 定 的 軍 工 匠 與 水 沙 連 地 區 除 了 在 北 投 埔 與 內 木 柵 地 區 發 生 界 外 開 墾 的 現 象 之 外, 南 投 地 區 還 有 一 處 成 為 了 界 外 開 墾 的 主 要 區 域 而 這 個 主 要 的 區 域 就 是 在 今 天 竹 山 鎮 以 東 一 帶 的 土 地, 此 處 被 稱 之 為 水 沙 連 地 區 其 中 越 界 開 墾 的 問 題 主 因, 則 是 與 前 面 提 到 的 東 勢 角 的 問 題 一 樣, 都 是 與 軍 工 匠 的 活 動 有 關 前 文 曾 經 提 到 過, 原 本 軍 工 匠 主 要 開 採 軍 工 的 區 域 在 岸 裡 舊 社 與 阿 里 史 社 兩 區 域 中 但 是 到 了 乾 隆 二 十 年 代, 這 兩 個 區 域 的 樟 木 就 已 經 被 砍 伐 殆 盡, 於 是 兩 地 的 匠 首 便 分 別 帶 領 其 部 下 軍 工 匠 丁 往 更 內 山 移 動 其 中 前 述 的 鄭 成 鳳 便 領 其 匠 眾 前 往 東 勢 角 一 帶 開 採 軍 工 ; 而 原 本 在 阿 里 史 社 域 開 採 的 匠 首 曾 文 琬 則 是 帶 領 其 部 下 來 到 水 沙 連 坪 頂 一 帶 184 曾 文 琬 與 鄭 成 鳳 都 有 一 樣 的 問 題, 就 是 軍 工 匠 人 在 開 採 軍 工 的 同 時, 為 了 使 獲 利 提 高, 往 往 都 會 進 行 周 圍 的 土 地 開 墾, 也 就 是 在 前 一 節 提 到 的 用 合 法 的 身 分 進 行 非 法 的 界 外 開 墾 於 是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之 下, 由 曾 文 琬 所 領 導 在 水 沙 連 地 區 開 墾 的 軍 工 匠 眾, 也 開 始 了 在 本 區 進 行 開 發 的 工 作 於 是 當 這 些 在 界 外 不 該 發 生 的 行 為 逐 漸 出 現 之 後, 彰 化 知 縣 成 履 泰 在 得 知 之 後, 便 刻 下 達 曉 諭 禁 止 水 沙 連 周 邊 地 區 的 界 外 土 地 進 行 開 發, 這 張 曉 諭 則 如 下 : 劉 澤 民, 臺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帄 埔 族 關 係 文 獻 選 輯 續 編 上 冊 ( 南 投 市 :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2006), 頁 118 程 士 毅, 軍 工 匠 人 與 台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問 題, 台 灣 風 物 44 卷 3 期, 頁

112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正 堂 成 為 懇 恩 示 禁 等 事 據 軍 工 匠 首 曾 文 琬 鄭 成 鳳 具 稟 前 事 詞 稱 切 琬 等 承 充 軍 匠 首 督 率 小 匠 勒 謹 辦 公 咸 知 凜 遵 法 紀 惟 查 阿 里 史 苧 仔 坑 烏 牛 欄 南 勢 坑 朴 仔 頂 萬 斗 六 草 鞋 墩 內 木 柵 萬 丹 虎 仔 坑 八 娘 坑 集 集 等 處 各 山 場 現 有 不 法 奸 民 冒 稱 軍 工 在 于 各 處 山 坑 山 墘 私 越 掘 番 栽 種 什 仔 搭 蓋 草 屋 侵 入 內 山 抽 藤 吊 鹿, 燒 取 澗 灰, 拾 取 薯 茛, 盜 砍 番 竹, 私 換 番 貨 干 抱 功 令 不 一 而 足 至 策 應 軍 工 樟 木 最 為 暨 要 民 間 拾 柴 燒 炭 殘 山 離 木 盡 足 任 採 有 餘 近 來 奸 頑 庄 民 突 戶 不 遵 約 束 輒 敢 冒 入 辦 料 肆 行 砍 燒 車 運 殘 害 樟 木 混 擾 軍 工 琬 等 觀 此 種 不 法 若 不 預 稟 趕 逐 誠 恐 將 來 生 番 出 沒 貽 害 非 輕 勢 得 據 實 稟 明 叩 乞 恩 准 出 示 禁 嚴 票 著 料 差 協 仝 各 通 土 查 拘 趕 逐 等 情 據 此 合 行 出 示 嚴 禁 為 此 示 仰 該 地 鄉 保 通 土 管 甲 庄 民 人 等 知 悉 爾 等 附 近 沿 山 庄 民 務 頇 家 諭 戶 曉 愛 惜 身 家 毋 許 越 出 界 外 山 場 滋 弊 併 假 藉 軍 匠 名 色 殘 害 樟 木 私 置 情 弊 倘 敢 故 違 許 該 附 近 通 土 人 等 即 行 驅 逐 一 面 指 名 具 稟 赴 縣 以 憑 拏 究 該 鄉 保 通 土 不 許 縱 容 徇 庇 亦 不 得 借 端 滋 事 致 干 併 究 不 貸 各 宜 凜 遵 毋 違 特 示 卅 三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給 185 發 岸 裡 社 曉 諭 成 履 泰 透 過 岸 裡 社, 向 在 水 沙 連 地 區 開 採 軍 工 的 曾 文 琬 提 出 禁 諭, 只 是 這 樣 的 諭 示 並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軍 工 匠 人 在 界 外 開 墾 但 是 與 下 面 這 張 僅 僅 相 差 一 個 月 的 諭 示 相 比, 同 樣 的 地 區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看 法, 則 有 著 南 轅 北 轍 的 答 案 : 分 府 張 為 遵 飭 勘 覆 事 本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准 本 府 鄒 移 開 據 笨 港 分 縣 摺 稟 奉 委 查 勘 彰 邑, 清 水 溝 集 集 埔 八 娘 坑 虎 仔 坑 萬 斗 六 黃 竹 坑 姑 婆 溝 栗 林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阿 里 史 等 處, 劃 出 界 外 埔 地, 併 他 裡 溫 山 下 水 底 寮 木 屐 寮 東 埔 臘 林 祀 埔 埤 仔 庄 橫 溪 厝 查 勘 邊 界 除 八 娘 坑 外 俱 有 私 墾, 詢 係 附 近 之 番 隘 丁 及 匠 墾 耕 等 由 除 飭 該 縣 將 犯 卷 解 審 勘 丈 外, 備 關 到 分 府 查 照, 檄 提 縣 卷 確 勘 訊 究, 議 擬 詳 報 等 因 准 此 蒙 經 飭 提 縣 卷 去 后, 茲 據 該 縣 檄 繳 卷 前 來, 合 行 票 飭 為 此 票 仰 役 協 仝 鄉 保 甲 前 往 各 該 處, 查 明 有 無 私 墾 之 人, 傳 集 聽 候 本 分 府 親 臨 勘 訊 詳 報 去 役 毋 得 滋 擾 干 咎 速 速 頇 票 差 張 勇 卅 三 年 八 月 廿 七 日 給 186 這 張 由 台 灣 府 知 府 鄒 應 元 下 令 笨 港 縣 丞 查 勘 在 水 沙 連 一 帶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況, 結 果 得 到 的 答 案 竟 是 僅 有 八 娘 坑 一 帶 有 私 墾 的 問 題, 僅 僅 一 個 月 的 差 距 竟 然 讓 成 履 泰 與 鄒 應 元 得 到 截 然 不 同 的 兩 種 答 案, 究 竟 是 哪 一 個 呈 報 的 環 節 出 了 問 題, 很 可 惜 185 岸 裡 社 文 書 NO.953: 岸 裡 社 文 書 NO.954:

113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的 從 文 中 無 法 得 知 不 過 鄒 應 元 除 了 是 對 於 界 外 開 墾 範 圍 的 理 解 而 與 成 履 泰 相 異 之 外, 成 鄒 兩 人 卻 都 理 解 到 在 這 個 區 域 內 進 行 界 外 侵 墾 的 問 題, 主 要 是 來 自 隘 丁 與 軍 工 匠 人 不 過 相 對 於 鄭 成 鳳 在 東 勢 角 與 岸 裡 社 因 為 界 外 開 墾 的 利 益 爆 發 衝 突 而 鬧 上 官 府, 在 水 沙 連 坪 頂 地 區 的 曾 文 琬 集 團 就 顯 得 與 北 投 社 關 係 要 好 得 多 以 下 這 張 在 乾 隆 35 年 (1770) 要 求 曾 文 琬 趕 製 工 料 的 諭 示 中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端 倪 : 署 正 堂 王 為 料 採 辦 無 資 等 事 案 據 匠 首 曾 文 琬 等 稟 請 照 舊 在 北 投 東 勢 坑 赶 辦 含 檀 鹿 耳 株 樑 等 料 策 應 即 廠 等 情 據 此 業 經 飭 仝 北 投 社 通 土 會 議 妥 辦 去 后 未 據 回 覆 茲 奉 憲 札 嚴 催 前 項 料 迫 切 查 該 處 山 場 既 經 從 前 採 辦 有 案 自 可 照 舊 飭 辦 但 蓋 寮 尚 稽 時 日 應 速 先 行 議 撥 妥 匠 設 法 赶 辦 以 濟 急 需 合 亟 飭 撥 為 此 票 仰 料 差 李 長 著 匠 首 曾 文 琬 鄭 成 鳳 速 即 飛 撥 精 熟 妥 匠 三 十 名 幹 練 幫 夥 一 名 開 明 年 貌 姓 名 該 匠 首 仝 具 保 結 即 日 繳 送 赴 縣 察 給 腰 牌 戳 記 以 憑 另 示 飭 辦 併 嚴 辦 該 通 土 社 番 會 期 進 山 護 製 如 果 各 匠 實 力 辦 公 一 面 擇 地 蓋 寮 以 資 赶 辦 該 匠 首 不 得 以 玩 匠 冒 充 致 滋 弊 混 干 咎 速 速 頇 票 卅 五 年 閏 五 月 十 九 日 給 187 在 這 張 諭 示 中 可 以 看 到, 在 趕 辦 工 料 的 同 時, 官 方 跟 曾 文 琬 都 有 通 知 北 投 番 通 事 土 目 會 議 關 於 趕 辦 工 料 一 事 雖 然 文 中 說 到 尚 未 得 到 北 投 社 的 回 覆, 但 是 已 經 不 難 看 出 曾 文 琬 轄 下 軍 工 匠 集 團 與 北 投 社 關 係 是 優 於 鄭 成 鳳 與 岸 裡 社 的 關 係 187 岸 裡 社 文 書 NO.953:

114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小 結 由 於 本 章 乃 是 沿 續 前 章 往 南, 主 要 探 討 的 區 域 是 在 安 溪 以 南 到 北 港 溪 以 北 的 這 個 區 域 內 的 界 外 開 墾 問 題 如 若 根 據 本 章 前 述 的 番 界 位 置 推 測, 是 可 以 得 到 一 條 橫 跨 安 溪 自 北 港 溪 的 番 界 界 線, 如 圖 3-8 圖 3-8: 中 部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全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前 兩 節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繪 製 從 上 圖 來 觀 察, 中 部 地 區 的 番 界 位 置, 與 北 部 地 區 相 比 更 靠 近 內 山 區 域 而 在 中 部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問 題 上, 最 的 界 外 開 墾 主 力 是 來 自 軍 工 匠 集 團 不 論 是 負 責 的 軍 工 匠 守, 或 者 是 受 雇 的 軍 工 匠 丁, 都 在 開 採 軍 工 的 同 時, 進 行 界 外 開 墾 的 工 作 表 3-8, 所 呈 現 的 是 本 區 域 內 在 乾 隆 53 年 (1788) 福 康 安 在 平 定 林 爽 文 之 亂 後, 奏 請 設 屯 丁 並 撥 給 養 贍 埔 地 時 所 列 出 沒 收 的 界 外 埔 地 根 據 這 張 表, 可 以 發 現 這 些 界 外 侵 墾 的 土 地 部 分 是 集 中 台 中 縣 東 側 沿 山 丘 陵 與 南 投 縣 西 側 區 域 正 好 跟 軍 工 匠 人 開 墾 的 區 域 致 雷 同, 或 許 從 這 項 巧 合 可 以 證 明 軍 工 匠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行 為 103

115 第 三 章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表 3-8: 乾 隆 53 年 後 安 溪 以 南 至 北 港 溪 北 養 贍 埔 地 的 位 置 與 土 地 小 養 贍 埔 地 位 置 土 地 面 積 彰 化 縣 屬 永 平 坑 荒 埔 園 成 埔 併 未 墾 荒 埔 一 百 六 十 九 甲 八 分 一 釐 八 娘 坑 未 墾 荒 埔 一 百 五 十 九 甲 三 分 二 釐 虎 仔 坑 未 墾 荒 埔 二 十 三 甲 五 分 二 毫 內 木 柵 未 墾 荒 埔 一 百 八 十 七 甲 四 分 九 釐 八 四 絲 萬 斗 六 未 墾 荒 埔 八 十 七 甲 二 分 六 釐 校 標 林 未 墾 荒 埔 五 十 甲 六 分 二 釐 六 毫 二 絲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未 墾 荒 埔 三 百 二 十 甲 三 分 六 釐 水 底 藔 未 墾 荒 埔 五 百 九 十 七 甲 七 分 四 釐 五 毫 七 絲 八 忽 東 勢 角 未 墾 荒 埔 雞 油 埔 無 礙 可 墾 荒 埔 一 十 三 甲 一 分 八 釐 四 毫 九 十 四 甲 五 分 二 釐 八 毫 資 料 來 源 :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 第 一 編 ), 台 北 市 : 南 天,1998, 頁 194 中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發 的 問 題, 主 要 是 與 軍 工 匠 人 有 關 因 為 當 台 灣 地 方 官 府 在 獲 知 朝 廷 下 達 開 採 軍 工 料 的 命 令 之 後, 勢 必 有 一 定 量 額 的 軍 工 料 必 須 繳 交 所 以 在 面 對 軍 工 匠 人 在 界 外 的 侵 墾 行 為, 官 方 都 會 給 予 一 定 程 度 的 掩 飾 也 正 是 因 為 如 此, 軍 工 匠 人 在 界 外 的 開 墾 行 為 就 好 像 被 地 下 合 法 化 了 但 是 這 樣 的 一 個 狀 況, 卻 與 在 此 地 的 岸 裡 社 之 間, 發 生 利 益 的 衝 突 但 是 在 官 方 的 態 度 之 中, 取 得 應 繳 交 的 軍 工 料 額 才 是 最 為 重 要 的 工 作 而 對 於 軍 工 匠 人 越 界 開 墾 的 狀 況, 只 要 不 要 與 在 地 番 社 發 生 衝 突, 致 上 是 不 會 有 嚴 重 問 題 而 且 另 一 方 面 中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有 與 其 他 區 域 不 同 的 情 況, 除 了 在 軍 工 匠 的 越 界 開 墾 之 外, 還 有 漢 佃 向 歸 化 生 番 承 墾 土 地 的 現 象 這 樣 一 個 現 象 又 再 一 次 與 施 添 福 的 三 層 制 有 了 極 的 衝 突, 漢 人 不 僅 僅 是 像 前 章 所 說 的, 進 入 應 當 是 隔 離 漢 番 的 熟 番 保 留 地 中 開 墾, 在 中 部 地 區 更 有 直 接 向 在 界 外 的 界 外 歸 化 生 番 承 墾 土 地, 進 入 極 為 不 穩 定 的 區 域 生 活, 是 十 分 特 殊 的 案 例 104

116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區 域 斷 限 如 同 前 章, 本 章 將 繼 續 討 論 笨 港 以 南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況 在 時 間 上, 同 樣 是 將 時 間 斷 限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後, 也 就 是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建 議 挑 挖 深 溝 堆 築 土 牛 形 成 番 界 以 後 而 本 章 則 討 論 的 南 部 區 域, 是 接 續 上 一 章 討 論 到 笨 港 以 北 的 地 區 繼 續 往 南 作 延 伸 188 也 就 是 在 笨 港 以 南 至 沙 馬 磯 頭 的 這 段 區 域 189 致 上 來 說, 也 就 是 今 天 的 嘉 義 地 區 到 今 日 的 屏 東 恆 春 半 島 南 端 一 帶 而 本 章 所 要 討 論 的 地 區, 其 地 形 致 上 可 以 分 為 嘉 南 平 原 高 雄 平 原 內 門 丘 陵 屏 東 平 原 以 及 恆 春 半 島 等 五 地 形 區 190 嘉 南 平 原 為 台 灣 較 早 開 發 之 區 域, 自 荷 時 期 及 鄭 氏 王 時 期, 就 為 開 發 的 重 鎮 191 故 在 清 廷 取 得 台 灣 之 後, 除 了 持 續 在 嘉 南 平 原 進 行 開 發 外, 為 了 減 輕 人 口 的 壓 力, 逐 漸 朝 南 北 兩 端 拓 展 而 往 北 的 拓 墾 現 象, 已 經 在 前 兩 章 致 討 論 過 而 往 南 的 拓 墾, 就 是 本 章 所 要 論 述 的 重 點 為 了 研 究 方 便, 以 下 本 章 將 區 域 劃 分 為 嘉 南 平 原 高 雄 及 內 門 地 區 屏 東 及 其 沿 山 地 區 三 區 域 利 用 地 形 水 文 以 及 行 區 域 劃 分 等, 本 文 的 三 區 域 的 界 線 分 別 為 : 嘉 南 平 原 為 北 港 溪 上 游 之 一 的 石 龜 溪 至 二 仁 溪, 抵 是 今 天 的 嘉 義 台 南 兩 縣 接 著 是 二 仁 溪 以 南 至 高 屏 溪, 也 就 是 今 天 的 高 雄 縣 市 最 後 是 高 屏 溪 以 南 至 恆 春 半 島, 相 當 於 今 日 的 屏 東 縣 如 此 劃 分 成 三 區 域, 也 就 是 本 章 在 討 論 時 所 參 照 的 區 塊 於 是 包 含 嘉 南 平 原, 及 往 南 的 高 雄 平 原 屏 東 平 原 在 陸 續 經 過 漢 人 開 墾 後, 發 展 逐 漸 飽 和 於 是 乎 為 了 尋 求 更 優 渥 的 生 活, 漢 人 逐 漸 向 東 方 的 沿 山 地 區 前 進, 包 含 內 門 丘 陵 在 內 的 沿 山 地 區 成 為 漢 人 逐 漸 進 入 的 區 域 只 是 與 前 兩 章 不 同 如 前 章 所 敘, 笨 港 溪 即 為 今 日 之 北 港 溪 沙 馬 磯 頭 為 今 日 屏 東 恆 春 半 島 南 端 之 舊 名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 臺 北 市 : 南 天,1993), 頁 153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誌 ( 臺 北 市 : 南 天,1993), 頁 769 主 要 是 參 考 台 灣 地 誌 的 地 理 區 域, 將 本 文 所 要 討 論 的 區 域 對 應 在 書 中 的 分 區 曹 永 和, 鄭 氏 時 代 之 台 灣 墾 殖, 台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臺 北 市 : 聯 經,1979), 頁 282 文 中 提 及 在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中 所 列 鄭 氏 時 代 開 拓 之 田 園 面 積, 其 中 在 台 灣 縣 的 開 拓 面 積 達 三 百 八 十 八 餘 萬 甲, 約 占 當 時 全 台 灣 開 拓 面 積 的 52% 105

117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的 是,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在 濁 水 溪 以 北 的 區 域 為 新 定 界 的 藍 線, 而 本 章 所 探 討 的 區 域 則 是 用 紅 線 標 定 192 也 就 是 本 章 所 討 論 的 區 域, 其 番 界 乃 是 沿 用 舊 制, 其 中 與 北 部 藍 線 區 域 最 不 同 之 處, 則 是 在 紅 線 劃 定 區 域 最 為 重 要 的 依 據 是 在 圖 中 可 以 看 到 界 碑 的 設 置 193 則 將 是 本 章 藉 以 劃 定 番 界 的 重 要 依 據 本 區 域 內 的 族 群 分 布 本 區 域 北 起 自 北 港 溪, 往 南 到 達 恆 春 半 島 在 這 個 區 域 內, 來 自 中 東 南 沿 海 的 漢 人 移 民 所 要 面 對 原 本 就 在 這 片 土 地 的 族 群 也 是 致 上 可 分 為 平 埔 族 與 高 山 族 兩 部 分 其 中 平 埔 族 可 以 分 為 在 嘉 義 一 帶 的 洪 雅 族 南 部 平 原 地 區 的 西 拉 雅 族 兩 族 但 是 在 過 去 多 將 西 拉 雅 族 再 細 分 為 以 台 南 地 區 為 主 的 西 拉 雅 (Siraya) 台 南 南 區 與 高 雄 地 區 的 武 壠 (Taivoan) 以 及 以 屏 東 平 原 為 主 的 馬 卡 道 (Makatao) 三 群 194 而 在 高 山 族 方 面 則 是 比 前 兩 章 的 族 群 更 加 複 雜, 包 含 主 要 是 集 中 在 中 部 山 區 的 布 農 族 (Bunun) 中 的 最 南 端 社 群 的 郡 社 群 (Isi-bukun) 195 生 活 範 圍 以 阿 里 山 地 區 到 荖 濃 溪 中 上 游 流 域 為 主 的 鄒 族 (Tsou), 而 與 本 區 域 較 有 關 係 的 邵 族 社 群 包 含 在 タコプラン 番 以 南 的 南 邵 群 以 及 在 荖 濃 溪 流 域 生 活 的 四 社 群 196 還 有 魯 凱 族 (Rukai) 中 在 隘 寮 南 北 溪 流 域 與 濁 口 溪 流 域 區 域 的 19 個 小 社 群 197 以 及 在 排 灣 族 中 的 Butsul 群, 另 外 則 是 有 魯 凱 族 的 19 個 社 群, 則 是 清 朝 文 獻 中 常 見 的 傀 儡 番 198 根 據 以 上 的 研 究, 可 以 將 各 族 群 的 相 192 在 笨 港 以 北 至 濁 水 溪 以 南 之 間, 就 已 經 在 鬥 六 門 東 方 使 用 紅 線 作 為 番 界 的 界 線, 然 則 為 了 研 究 上 的 因 素, 故 將 鬥 六 門 東 方 的 番 界 及 其 周 邊 設 定 在 中 部 區 域 193 圖 內 民 番 界 址, 以 紅 線 為 舊 定 界, 以 藍 線 為 新 定 界 台 鳳 諸 三 屬 用 紅 線, 源 其 舊 也 源 自 民 番 界 址 圖 捲 首 民 番 界 址 圖, 北 市 : 南 天,2003 李 壬 癸, 台 灣 帄 埔 族 的 種 類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 台 北 市 : 玉 山 社,1996), 頁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 台 北 市 : 南 天,1935), 頁 頁 170 其 中 郡 社 群 在 日 文 被 稱 為 郡 番 或 稱 施 武 郡 番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 台 北 市 : 南 天,1935), 頁 頁 雖 然 也 有 部 分 者 將 邵 族 歸 類 在 帄 埔 族 的 一 支, 但 本 文 將 其 歸 類 在 高 山 族 的 一 支, 理 由 已 在 前 文 說 明 197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 台 北 市 : 南 天,1935), 198 頁 其 中 19 個 社 群 包 含 隘 寮 南 北 溪 流 域 的 Kochapongan Tato-or Budai Kabarayan Kanamodisan Tokubul Adel Kinuran Dadel Tamarakao Shiderao Labun; 濁 口 溪 流 域 的 Toruluka Kongadavan Oponohu; 及 與 排 灣 族 混 合 的 上 Paiwan Kinjaroan Kurugul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 台 北 市 : 南 天,1935), 106

118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對 位 置 標 在 圖 上, 使 其 更 容 易 理 解, 如 圖 4-1 南 洪 雅 西 拉 雅 武 壠 南 鄒 社 群 魯 凱 郡 社 群 19 布 農 馬 卡 道 Butsul 群 排 灣 圖 4-1: 台 灣 南 部 族 群 分 布 圖 參 考 資 料 : 李 壬 癸, 台 灣 平 埔 族 的 種 類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頁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種 研 究 室 編,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頁 頁 170 ( 根 據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中 的 附 圖 修 改 ) 頁

119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一 節 乾 隆 25 年 以 前 南 部 地 區 開 發 概 況 本 節 將 依 照 前 言 所 說, 由 於 討 論 的 區 域 為 笨 港 以 南 的 區 域, 為 瞭 解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本 區 域 內 的 開 發 概 況 同 樣 是 依 照 前 述 的 劃 分 方 式, 將 南 部 地 區 分 為 三 區 段 進 行 開 發 概 述 嘉 南 平 原 最 早 在 荷 蘭 時 代 即 引 進 漢 人 進 行 開 墾,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獎 勵 之 下, 為 數 不 少 的 漢 人 來 到 赤 崁 地 區 投 入 農 業 生 產 工 作 根 據 巴 達 維 亞 在 1638 年 送 回 本 的 的 報 告 書 中 提 到, 已 經 約 有 一 萬 至 一 萬 一 千 名 的 漢 人, 在 荷 蘭 統 範 圍 內 進 行 墾 殖 活 動 199 而 到 了 1650 年 在 台 灣 的 漢 人 已 經 成 長 到 約 一 萬 五 千 人, 而 在 赤 崁 附 近 開 墾 的 土 地 也 在 1656 時 也 達 到 一 定 的 成 效, 稻 田 已 達 摩 爾 亨, 蔗 園 達 摩 爾 亨 200 今 日 嘉 義 市 東 區, 有 紅 毛 埤 以 資 灌 溉 及 紅 毛 井 取 生 活 用 水 ; 水 上 鄉 番 仔 寮 莊 中 有 紅 毛 寮 的 名 稱, 都 是 荷 蘭 統 時 期 開 墾 所 留 下 的 例 證 201 接 著 當 鄭 氏 王 在 1661 年 取 代 在 赤 崁 地 區 的 荷 蘭 權 後, 量 的 漢 人 隨 著 鄭 氏 父 子 來 到 赤 崁 地 區, 成 為 開 墾 的 主 要 勞 動 力 202 而 鄭 氏 王 的 開 墾 模 式, 是 以 官 佃 官 員 開 墾 以 及 屯 墾 為 主 跟 隨 鄭 氏 王 來 到 台 灣 的 漢 人, 多 是 鄭 氏 王 的 官 員 軍 隊 及 其 家 眷, 在 面 對 龐 的 軍 民 人 口, 一 方 面 開 放 官 員 在 各 地 拓 墾, 另 一 方 面 遂 推 行 屯 墾 以 減 輕 糧 食 壓 力 雖 然 伊 能 嘉 矩 認 為 鄭 氏 王 的 拓 墾 範 圍, 北 起 淡 水 基 隆, 南 至 鳳 山 恆 春 等 地 然 而 其 主 要 的 屯 墾 範 圍 也 還 是 沿 續 荷 蘭 統 時 期 的 範 圍, 主 要 集 中 在 赤 崁 周 圍 地 區, 也 就 是 今 天 台 南 平 原 地 區, 如 圖 4-2 而 目 前 可 知 的 開 墾 地 點 則 是 整 理 如 表 曹 永 和, 荷 據 時 代 台 灣 開 發 史 略, 台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臺 北 市 : 聯 經,1979), 頁 63 同 上 註, 頁 64 陳 美 玲, 嘉 義 帄 原 的 聚 落 發 展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博 士 論 文,1999), 頁 曹 永 和, 鄭 氏 時 代 之 台 灣 墾 殖, 台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臺 北 市 : 聯 經,1979), 頁 277 曹 永 和 根 據 Albr. Wirth 的 論 點, 推 估 鄭 氏 王 在 全 盛 時 期, 人 口 約 有 十 五 至 二 十 萬 108

120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4-2: 鄭 氏 時 期 拓 墾 範 圍 圖 資 料 來 源 : 曹 永 和, 台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頁

121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表 4-1: 鄭 氏 時 期 嘉 南 地 區 開 墾 一 覽 表 嘉 義 地 區 台 南 地 區 莊 名 開 墾 者 今 日 地 名 莊 名 開 墾 者 今 日 地 名 康 榔 莊 詔 安 徐 遠 朴 子 鎮 鄉 村 林 鳳 營 莊 林 鳳 六 甲 鄉 下 雙 溪 莊 南 安 侯 成 六 腳 鄉 兩 溪 村 後 營 莊 不 詳 西 港 鄉 後 營 村 溪 墘 厝 莊 南 安 候 定 六 腳 鄉 溪 厝 村 營 莊 不 詳 新 市 鄉 營 村 塗 師 莊 南 安 魏 善 莫 六 腳 鄉 塗 師 村 社 不 詳 新 市 鄉 社 村 蒜 頭 莊 南 安 黃 雄 六 腳 鄉 蒜 頭 村 小 新 營 莊 不 詳 善 化 鄉 小 新 裏 蘇 厝 寮 莊 南 安 蘇 澤 恩 六 腳 鄉 蘇 厝 村 中 營 莊 不 詳 下 營 鄉 中 營 村 灣 內 莊 南 安 陳 意 境 六 腳 鄉 灣 南 村 下 營 莊 不 詳 下 營 鄉 竹 子 腳 莊 同 安 陳 德 卿 六 腳 鄉 竹 本 村 二 鎮 莊 戎 旗 二 鎮 官 田 鄉 二 鎮 村 林 內 莊 同 安 陳 元 六 腳 鄉 古 林 村 新 營 莊 不 詳 新 營 市 六 腳 佃 莊 龍 溪 楊 巷 摘 六 腳 鄉 六 腳 村 左 鎮 莊 援 剿 左 鎮 左 鎮 鄉 林 內 莊 平 和 林 寬 老 六 腳 鄉 古 林 村 中 協 莊 佐 先 鋒 鎮 中 協 官 田 鄉 官 田 村 後 崩 山 莊 平 和 林 虎 六 腳 鄉 崩 山 村 後 鎮 莊 不 詳 新 營 市 護 鎮 理 更 寮 莊 龍 溪 蔡 振 隆 六 腳 鄉 更 寮 村 舊 營 莊 不 詳 鹽 水 鎮 舊 營 裏 後 潭 莊 彰 浦 向 媽 窮 太 保 市 前 後 潭 查 畝 營 莊 查 賦 駐 屯 處 柳 營 鄉 查 畝 營 茄 苳 腳 莊 南 安 陳 水 源 太 堡 市 春 朱 五 軍 營 莊 五 軍 中 軍 柳 營 鄉 五 軍 營 崙 仔 頂 莊 平 和 林 一 太 堡 市 崙 頂 果 毅 莊 果 毅 後 鎮 柳 營 鄉 果 毅 村 本 協 莊 不 詳 後 壁 鄉 本 協 資 料 來 源 : 梁 志 輝, 嘉 義 地 區 漢 人 社 會 發 展 之 研 究 ( ), 中 正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43-44; 趙 文 榮, 清 代 台 南 地 區 的 開 發 與 社 會 變 遷, 台 南 師 範 院 鄉 土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在 康 熙 23 年 (1684) 之 後, 清 廷 取 得 台 灣 之 後, 曾 因 為 策 緣 故 而 有 短 暫 的 真 空 期, 使 得 台 灣 在 人 口 或 者 開 墾 上 都 陷 入 小 低 潮 203 也 就 如 靖 海 侯 施 琅 所 說 的 自 臣 去 歲 奉 旨 蕩 平, 偽 藩 偽 文 武 官 員 丁 卒 與 各 省 難 民 相 率 還 籍, 近 有 其 半 人 去 業 荒, 勢 所 必 有, 只 是 這 樣 的 現 象, 並 沒 有 在 擁 有 廣 可 耕 地 的 台 灣 出 現 太 久 204 在 康 熙 24 年 (1685) 施 琅 請 奏 開 墾 台 灣 草 地 田 園 一 案 准 後, 原 本 被 拋 荒 的 土 地, 又 再 一 次 成 為 移 民 者 的 天 堂 205 像 是 沈 紹 宏 在 康 熙 24 年 (1685) 戴 寶 村, 台 灣 史 ( 臺 北 市 : 五 南,2006), 頁 85 當 時 清 廷 初 取 的 台 灣 時, 鄭 氏 遺 民 棄 地 撤 退, 而 府 也 限 制 人 民 渡 海 來 台, 同 時 約 束 開 墾 範 圍, 故 人 口 及 土 地 開 發 都 往 後 退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靖 海 紀 事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1 種, 1958), 頁 67 石 萬 壽, 沈 光 文 事 蹟 新 探, 台 灣 文 獻 33 卷 2 期, 頁

122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就 向 府 請 墾 今 天 的 鹿 草 鄉 而 留 下 的 契 字,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之 下 所 產 生 的 206 而 由 施 琅 招 來 台 灣 開 墾 的 漳 泉 兩 府 漢 人 在 台 南 嘉 義 高 雄 等 地 開 墾 開 成 後 所 繳 交 給 定 額 租 或 者 抽 成 租, 就 是 所 謂 的 施 侯 租, 屬 於 租 的 一 種 207 隨 著 漢 人 陸 續 來 台 開 墾, 嘉 南 平 原 的 開 發 逐 漸 飽 和 像 是 在 康 熙 28 年 (1689) 前 後 由 蔣 毓 英 所 纂 修 的 台 灣 府 志 中, 在 嘉 南 平 原 的 漢 人 聚 落 一 共 有 四 坊 十 九 裏 208 在 當 時 全 台 灣 的 漢 人 聚 落 中, 其 所 占 的 比 例 為 最 高, 足 見 當 時 嘉 南 地 區 的 開 發 確 實 為 全 台 最 高 209 而 在 過 了 近 半 個 世 紀 之 後, 在 劉 良 壁 纂 輯 的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中, 成 長 為 四 坊 二 十 四 裏 七 堡 十 八 莊, 雖 成 長 幅 度 反 不 及 其 他 地 方, 但 仍 舊 是 台 灣 漢 人 聚 落 最 多 之 處 210 而 纂 修 於 乾 隆 25(1760) 至 27 年 (1762) 間 的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中, 則 是 可 以 看 到 在 嘉 南 地 區 漢 人 聚 落 成 長 的 腳 步 已 經 逐 漸 趨 緩, 僅 僅 只 有 在 諸 羅 縣 有 成 長 三 十 九 堡 以 及 一 莊 211 由 上 述 文 獻 所 記 載 可 以 推 知,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前 後 的 嘉 南 平 原 地 區, 能 開 發 的 土 地 幾 乎 都 已 開 發 殆 盡, 為 取 得 更 多 可 耕 地, 人 民 逐 漸 向 北 部 移 動, 以 便 取 得 土 地 開 墾, 也 才 連 帶 使 得 其 他 地 方 的 聚 落 幅 成 長 212 也 就 是 說 如 若 嘉 南 地 區 想 要 再 進 行 土 地 開 發 的 工 作, 在 平 原 地 帶 已 趨 飽 和 的 狀 態 下, 勢 必 往 東 部 丘 陵 前 進, 而 其 成 效 如 何, 206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代 台 灣 租 調 查 書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2 種,1963), 頁 1 為 目 前 已 知 嘉 南 地 區 最 早 的 墾 照, 原 文 如 下 : 具 稟 人 沈 紹 宏, 為 懇 恩 稟 請 發 給 告 示 開 墾 事 緣 北 路 鹿 野 草 荒 埔 原 為 鄭 時 左 武 驤 將 軍 舊 荒 營 地 一 所, 甚 為 廣 闊, 並 無 人 請 耕, 伏 祈 天 臺 批 准 宏 著 李 嬰 為 管 事, 招 佃 開 墾, 三 年 後 輸 納 課 ; 並 乞 天 臺 批 發 明 示 臺 道, 開 載 四 至, 付 李 嬰 前 往 鹿 野 草 草 地 起 蓋 房 屋, 招 佃 開 墾, 永 為 世 業, 頇 至 稟 者 今 開 四 至, 東 至 路 及 八 撐 溪, 西 至 龜 佛 山 及 崁, 南 至 抱 竹 及 崁 仔 上, 北 至 溪 崁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十 月 日 墾 荒, 現 奉 上 令, 准 速 給 照, 以 便 招 佃 及 時 料 理 ; 候 墾 耕 成 熟 之 後, 照 例 起 科, 照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二 篇 ( 臺 北 市 : 南 天,1998), 頁 蔣 毓 英 纂 修,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 文 建 會,2004), 頁 其 中 包 含 在 台 灣 縣 內 的 四 坊 十 五 裏 以 及 諸 羅 縣 的 四 裏 在 蔣 毓 英 所 纂 修 的 台 灣 府 志 中, 台 灣 府 所 統 轄 的 聚 落 共 有 四 坊 二 十 六 裏 二 莊 四 十 六 社, 一 鎮 其 中 為 漢 人 的 坊 裏 莊 中, 嘉 南 地 區 所 占 的 四 坊 十 五 裏 幾 乎 占 六 成 劉 良 璧 纂 輯,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余 文 儀 主 修,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7), 頁 在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當 中, 在 今 天 嘉 南 地 區 以 北 的 區 域, 有 彰 化 縣 以 及 淡 水 廳 兩 個 行 區 域, 漢 人 聚 落 的 數 量 成 長 都 超 過 了 近 一 倍 以 上 彰 化 縣 由 十 堡 成 長 至 十 六 堡, 淡 水 廳 則 由 三 十 莊 成 長 到 一 百 三 十 二 個 莊 111

123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則 將 在 下 一 節 說 明 如 前 段 所 敘 述 的, 嘉 南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前 後, 在 平 原 地 區 的 開 發 已 經 逐 漸 飽 和, 開 發 程 度 也 幾 乎 是 全 台 之 冠 於 是 緊 鄰 嘉 南 平 原 的 高 雄 地 區, 成 為 早 期 漢 人 擴 張 拓 墾 範 圍 的 選 項 之 一 正 因 為 鄰 近 早 期 台 灣 開 發 重 心 的 嘉 南 地 區, 於 是 高 雄 地 區 也 是 自 荷 蘭 時 代 即 有 開 墾 的 紀 錄, 但 是 並 未 有 規 模 的 開 墾, 多 為 零 星 的 開 發 到 了 鄭 氏 時 期, 在 面 對 龐 的 糧 食 壓 力 下, 鄭 氏 王 積 極 的 投 入 土 地 的 開 墾 開 墾 的 模 式 除 如 前 所 述 外, 在 高 雄 地 區 主 要 可 以 看 到 三 種 模 式, 一 種 是 官 佃 田 園, 一 種 是 文 武 官 田, 另 一 種 是 營 盤 田 213 在 鄭 氏 王 時 期, 高 雄 地 區 屬 於 當 時 的 萬 年 縣 所 管 轄, 而 依 台 灣 府 志 記 載 偽 額 官 佃 上 中 下 則 田 園, 共 計 一 千 八 百 九 十 二 甲 五 分 六 厘 二 毫 一 絲 九 忽 偽 額 文 武 官 上 中 下 則 田 園, 共 計 七 千 三 百 一 十 五 甲 七 分 八 厘 四 毫 一 絲 三 忽, 則 證 實 本 區 域 在 鄭 氏 時 期 已 有 開 墾 之 紀 錄 214 而 鄭 氏 時 期 在 高 雄 地 區 的 開 發 概 況 則 是 透 過 文 獻 以 及 族 譜 資 料 可 以 得 到, 而 根 據 伊 能 嘉 矩 在 台 灣 文 化 志 一 書 中, 利 用 文 獻 資 料 與 口 碑 傳 說, 可 以 得 知 除 了 鄰 近 東 側 丘 陵 的 土 地 之 外, 在 高 雄 地 區 的 土 地 多 在 清 代 以 前 就 已 經 陸 續 被 開 墾 215 不 過 與 嘉 南 地 區 相 同, 在 清 朝 初 取 得 台 灣 曾 因 策 因 素 而 遷 民 返 鄉 使 得 土 地 開 發 不 增 反 減 在 康 熙 年 間 高 雄 地 區 土 地 荒 蕪 的 景 象, 可 以 在 許 多 文 獻 中 都 能 看 到, 如 台 灣 府 志 中 說 鳳 山 縣 延 袤 荒 野, 無 市 廛 216 而 在 鳳 山 縣 的 漢 人 聚 落, 僅 僅 只 有 四 裏 二 莊, 而 其 中 四 裏 是 集 中 在 北 部, 而 離 中 心 更 遠 的 南 部 區 域 僅 有 兩 個 莊 217 但 隨 著 嘉 南 地 區 飽 和, 荒 野 千 里 的 高 雄 地 區 成 為 拓 墾 者 注 目 的 目 標, 就 連 官 員 也 成 為 招 攬 墾 民 的 一 份 子 218 在 康 熙 42 年 (1703) 時 高 雄 地 區 的 開 發 似 乎 已 經 進 入 一 個 高 峰, 在 黃 叔 璥 的 台 海 使 槎 錄 中 提 到 羅 漢 內 門 外 門 田, 皆 吳 進 喜 施 添 福, 高 雄 縣 聚 落 發 展 史 ( 高 雄 鳳 山 市 : 高 縣 府,1997), 頁 52 蔣 毓 英 纂 修,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 文 建 會,2004), 頁 218 伊 能 嘉 矩, 台 灣 文 化 志 ( 下 卷 ) ( 台 中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1), 頁 被 開 墾 的 區 域 包 含 今 日 的 鳳 山 市 樹 鄉 寮 鄉 林 園 鄉 仁 武 鄉 社 鄉 燕 巢 鄉 梓 官 鄉 路 竹 鄉 永 孜 鄉 湖 內 鄉 茄 定 鄉 彌 陀 鄉 岡 山 鎮 蔣 毓 英 纂 修,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 文 建 會,2004), 頁 210 蔣 毓 英 纂 修,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 文 建 會,2004), 頁 137 其 中 四 裏 二 莊 指 的 是 長 裏 嘉 祥 裏 維 新 裏 及 仁 壽 裏 ; 鳳 山 莊 觀 音 莊 積 極 辦 理 開 發 工 作 的 官 員 包 含 台 灣 知 府 蔣 毓 英 以 及 台 灣 總 兵 楊 文 魁 等 人 112

124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傑 巔 社 地 也 康 熙 四 十 二 年, 臺 諸 民 人 招 汀 州 屬 縣 民 墾 自 後 往 來 漸 眾, 耕 種 採 樵, 每 被 土 番 鏢 殺 或 放 火 燒 死, 割 去 頭 顱, 官 弁 詰 捕 而 相 近 者 為 木 岡 武 洛 澤 機, 遠 之 為 內 幽 諸 社, 生 番 環 聚, 緝 為 艱 界 絕 其 出 入, 可 以 杜 患 矣, 可 以 看 到 在 當 時 的 高 雄 地 區 連 在 番 害 嚴 重 的 羅 漢 內 外 門 ( 今 旗 山 內 門 ) 都 已 經 有 漢 人 進 入 開 墾 219 到 了 康 熙 59 年 (1720) 時 的 鳳 山 縣 志 的 紀 錄, 則 是 增 加 了 二 里 四 莊, 而 市 街 則 是 增 加 了 四 個 街 市 220 雖 然 在 康 熙 26 年 (1687) 到 康 熙 59 年 (1720) 間, 漢 人 的 街 莊 已 經 有 所 成 長, 但 是 在 一 般 人 的 觀 念 裡, 鳳 山 縣 依 舊 是 尚 未 開 發 的 面 貌 像 是 在 雍 正 元 年 藍 鼎 元 的 平 臺 紀 略 中 說 到 而 此 日 之 臺 灣, 較 十 年 二 十 年 以 前, 又 更 不 可 緩 前 此 臺 灣, 止 府 百 餘 裏, 鳳 山 諸 羅 皆 毒 惡 瘴 地, 令 其 邑 者 尚 不 敢 至, 就 可 以 看 到 藍 鼎 元 對 鳳 山 縣 的 印 象 就 是 不 好 的 土 地, 官 員 也 不 敢 前 往 221 這 樣 一 個 印 象, 似 乎 跟 同 一 時 期 的 黃 叔 璥 的 看 法, 差 了 很 一 截, 或 許 跟 兩 人 所 看 的 角 度 有 所 關 係 黃 叔 璥 來 台 做 為 一 個 觀 察 者, 而 藍 鼎 元 卻 是 從 事 軍 事 工 作 不 過 在 經 過 朱 一 貴 事 件 之 後, 台 灣 整 體 的 開 發 工 作 勢 必 往 後 退 但 是 台 灣 的 片 土 地, 仍 然 吸 引 著 漢 人 持 續 進 入 開 墾 在 乾 隆 7 年 (1742) 的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中, 街 莊 里 持 續 增 加 到 六 里 五 莊 五 街 222 而 在 經 過 二 十 年 之 後 的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中, 在 漢 人 聚 落 方 面 則 是 沒 有 的 變 化,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在 這 個 階 段 高 雄 地 區 的 開 發 陷 入 停 滯 相 反 的 在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中 的 輿 地 志,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高 雄 地 區 發 展 的 端 倪 : 按 鳳 處 東 南, 地 兼 山 海 山 標 鼓 嶼, 合 魚 鹽 蜃 蛤, 常 不 盡 夫 取 攜 ; 海 表 瑯 峰, 列 梓 栗 楩 楠, 復 足 供 夫 日 用 打 鼓 港 巨 艦 可 通, 而 旗 後 萬 丹, 水 利 能 生 三 倍 ; 林 蒲 漁 家 錯 落, 而 東 港 西 溪 採 捕 不 下 千 戶 海 坪 魚 塭, 港 商 掌 而 貼 納 本 輕 ; 灶 戶 鹽 埕, 貨 利 多 而 徵 餉 從 薄 龍 目 二 井, 源 自 天 開 ; 河 流 三 叉 淡 水 有 三 叉 河 地 方, 工 非 人 力 二 層 緣 溪 而 下, 綠 野 桑 田 鳳 界 至 二 層 行 溪 以 下 皆 帄 原 ; 兩 港 分 裏 而 遙 淡 水 分 港 東 西, 農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 種,1961), 頁 112 李 丕 煜 主 修, 鳳 山 縣 志 ( 臺 北 : 文 建 會,2005), 頁 增 加 二 裏 為 港 東 港 西 兩 裏 ; 四 莊 為 半 屏 山 莊 赤 山 莊 竹 橋 莊 小 竹 橋 莊 ; 四 街 市 為 下 陂 頭 街 中 衝 街 阿 公 店 街 湖 街 藍 鼎 元, 帄 臺 紀 略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4 種,1961), 頁 29 劉 良 璧 纂 輯,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其 中 增 加 的 一 裏 為 長 裏 分 為 一 二 圖, 兩 莊 為 觀 音 山 莊 以 及 小 竹 橋 莊 分 為 兩 個, 街 則 是 增 加 小 店 仔 街 113

125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耕 士 讀 山 豬 毛 為 狉 獉 地, 今 則 營 屯 村 落, 碁 布 星 羅 新 設 淡 水 營 ; 阿 猴 林 為 逋 逃 藪, 今 則 壤 僻 山 凹, 禾 青 麥 秀 康 熙 六 十 年, 賊 多 潛 匿 於 此 津 渡 免 輸 官 稅 惟 各 廟 觀 香 燈 費 准 給, 陂 潭 足 補 天 工 上 游 土 地 瘠 疏, 用 糞 慮 旱 在 淡 水 溪 上 ; 下 游 田 園 卑 沃, 不 糞 慮 淹 淡 水 溪 下 夏 月 鮮 晴 火 耨 水 耕, 異 初 開 之 逸 獲 昔 稱 田 不 糞 而 耕 ; 習 紡 績, 非 曩 昔 之 女 紅 鳳 山 嘉 祥 等 裏 多 織 布 地 角 山 頭, 零 星 免 課 ; 旱 田 沙 例 新 例 照 同 孜 下 沙 則, 新 墾 緩 徵 粟 米 餘 資 閩 粵, 菁 糖 直 達 蘇 杭 ; 絲 帛 雖 藉 中 邦, 瓜 果 亦 登 天 府 停 山 樵 採 其 業, 依 水 蜃 蛤 其 家 城 郭 村 莊, 莿 竹 珊 瑚 屏 障 ; 鄉 閭 洲 麓, 覆 茅 編 竹 室 廬 牛 車 任 重 舟 楫 濟 人, 經 商 便 於 水 陸 ; 溪 漲 帄 蕪 泥 途 濘 淖, 行 旅 苦 於 秋 淋 不 桑 不 蠶, 率 由 地 煖 ; 無 鴻 無 鵲, 祗 別 土 宜 山 居 不 虞 猛 虎, 室 處 最 忌 毒 蛇 晴 天 風 信, 早 東 晚 西 ; 果 熟 花 開, 無 冬 無 夏 人 崇 氣 節, 奴 婢 不 為 ; 俗 尚 奢 華, 富 豪 更 甚 223 從 上 面 引 用 的 文 句 中, 在 當 時 的 高 雄 地 區 許 多 原 本 沒 有 開 墾 的 地 方 已 經 被 陸 續 開 闢, 像 是 山 豬 毛 及 阿 猴 林 等 皆 以 建 村 成 田 而 且 除 了 增 加 許 多 新 墾 田 園 外, 粟 米 等 作 物 還 有 餘 力 外 銷 另 外 同 樣 是 在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的 輿 地 志 中, 還 提 到 了 幾 個 在 規 制 志 沒 有 提 到 的 街 莊, 像 是 中 壇 莊 龍 肚 莊 等, 都 再 再 呈 現 出 高 雄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開 發 的 盛 況 224 而 除 了 街 莊 發 展 之 外, 土 地 開 墾 的 成 長 以 下 將 與 屏 東 地 區 合 併 討 論 相 較 於 嘉 南 以 及 高 雄 地 區, 屏 東 地 區 的 開 墾 就 略 顯 緩 慢 不 過 屏 東 平 原 雖 然 開 發 較 為 緩 慢, 但 是 在 稻 作 農 業 上 反 而 鳳 山 八 社 很 早 便 有 耕 作 紀 錄 最 早 在 東 番 紀 中, 就 曾 經 有 無 水 田, 畬 種 禾, 山 花 開 則 耕, 禾 熟, 拔 其 穗, 粒 米 比 中 華 稍 長, 且 甘 香 的 記 載, 便 是 在 說 台 灣 已 經 有 稻 米 的 種 植 225 另 外 像 是 台 灣 府 志 中 也 提 到 鳳 山 之 下 淡 水 等 八 社, 不 捕 禽 獸, 專 以 耕 種 為 務, 計 丁 輸 米 於 官, 都 是 說 明 居 住 在 屏 東 平 原 的 鳳 山 八 社, 在 康 熙 初 期 以 前 就 已 經 是 從 事 農 耕 工 作 226 然 後 就 在 這 樣 的 基 礎 之 上, 漢 人 開 始 進 入 屏 東 平 原, 而 屏 東 平 原 的 開 發 才 進 入 另 一 個 階 段, 這 個 階 段 的 主 角 由 原 先 的 鳳 山 八 社, 轉 變 成 為 由 府 城 南 下 的 客 家 人 為 主 力 根 據 伊 能 嘉 矩 的 調 查, 漢 人 拓 墾 屏 東 平 原 的 時 間, 抵 是 在 康 熙 年 ( ) 前 後 來 自 廣 東 嘉 應 州 之 鎮 平 平 遠 興 寧 長 樂 等 縣 民, 初 渡 王 瑛 曾 編 纂,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王 瑛 曾 編 纂,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陳 第, 東 番 紀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56 種,1963), 頁 24 蔣 毓 英 纂 修,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 文 建 會,2004), 頁

126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台 時 本 想 在 府 城 附 近 開 墾, 卻 因 為 府 城 一 帶 多 為 閩 人 所 占, 僅 在 東 門 外 邊 墾 殖 菜 園 在 得 知 下 淡 水 地 區 東 岸 流 域 有 未 拓 草 地 存 在, 才 相 互 拉 攏 遷 移 至 此 拓 墾, 田 園 漸 次 增 廣 東 原 籍 者 聽 聞 此 事, 便 接 踵 而 來, 隨 之 拓 展 其 開 墾 的 範 圍, 北 自 羅 漢 門, 南 至 林 仔 邊 溪 口 也 就 是 在 沿 著 下 淡 水 溪 以 及 東 港 溪 兩 溪 流 域, 產 生 許 多 小 村 莊 計 有 十 三 莊 六 十 四 小 莊 的 客 家 莊 227 以 下 可 以 透 過 兩 張 契 字 可 見 在 康 熙 年 間 屏 東 平 原 的 漢 人 聚 落 如 何 成 形, 一 個 是 在 萬 丹 的 濫 濫 莊 的 契 字 : 福 建 臺 灣 府 鳳 山 縣 正 堂 宋 為 懇 天 恩 準 給 墾 裕 課 事 據 蔡 俊 具 稟 前 事 詞 稱 切 俊 查 得 上 淡 水 港 西 裏 土 名 濫 濫 搭 樓 茅 有 荒 埔 壹 所 東 至 麻 網 坑 ; 西 至 崙 下 ; 南 至 潭 底 ; 北 至 柳 仔 林 概 係 青 埔 並 無 他 人 開 墾 在 先, 及 違 礙 番 佃 人 等 田 園, 俊 茲 欲 募 佃 前 往 開 墾, 但 未 經 請 墾 不 敢 擅 便 理 合, 稟 請 叩 乞 恩 准 給 墾, 俾 得 募 佃 開 墾, 上 供 課 下 資 自 家, 沾 恩 叩 等 情 到 縣, 據 此 業 經 行 據, 該 通 事 管 事 查 覆 無 礙, 除 給 墾 外, 合 就 出 示 曉 諭 為 此 示, 仰 濫 濫 搭 樓 茅 附 近 番 民, 該 墾 戶 蔡 俊 請 墾 該 裏 草 地 照, 依 四 至 聽 其 墾 輸 課, 不 許 附 近 勢 豪 及 有 誤 課, 該 墾 戶 界 混 爭, 致 啟 訟 端 幹 咎 未 便, 特 示 康 熙 肆 拾 參 年 拾 壹 月 初 四 日 給 發 上 淡 水 濫 濫 塔 樓 茅 曉 諭 228 另 一 張 則 是 來 自 頓 物 莊 的 契 字 : 仝 約 人, 下 淡 水 社 土 官 阿 裏 莫 加 貓 居 覓 副 土 引 人 教 冊 施 也 落 等, 原 有 草 地 壹 所, 自 肆 拾 六 年, 因 何 周 王 招 得 傅 如 鐸 傅 成 宿 等 開 成 頓 物 莊, 後 本 社 番 民 與 何 周 王 爭 訟, 蒙 前 任 縣 主 宋 審 斷, 頓 物 莊 租 粟 歸 於 番 民, 完 課 當 日 番 佃 面 合 約, 其 築 埤 開 圳 費 用 工 本, 俱 係 佃 囚 自 備 墾 成, 水 田 業 主 拾 五 甲 無 異 十 餘, 歷 年 每 甲 納 租 七 石, 送 社 交 倉 明 白 茲 因 伍 拾 玖 年, 本 社 番 齒 益 眾, 向 佃 議 增 租 粟 致 控 李 縣 主 審 斷, 加 租 貳 石 案, 番 佃 兩 相 允 服 茲 今 頓 物 莊, 各 佃 名 下 額 租, 並 審 斷 所 加 之 租, 俱 一 足 收 但 今 本 社 眾 番, 苦 無 應 公, 仍 向 頓 物 莊, 各 佃 揭 過 粟 供 柒 百 石, 於 完 供 斷 情 願 允 歷 年 每 甲 扣 除 減 租 壹 石 伍 鬥, 滿 為 利, 當 日 業 佃 面 議, 每 年 每 甲 實 收 租 粟 柒 石 伍 鬥 滿, 佃 人 車 運 本 社 交 倉, 永 為 定 例 其 佃 人 日 後 有 別 圖 生 業, 以 及 回 唐 者, 其 田 底 聽 憑 佃 人 頂 退 抵 還 工 本 業 主, 不 得 再 生 枝 節, 其 管 事 任 收 照 舊 免, 田 伍 甲 無 租, 倘 日 後 番 民 仍 行 弊 端, 任 憑 佃 人 執 字 鳴 官 究 此, 二 比 甘 願, 兩 無 逼 勒 今 育 有 憑, 合 約 永 執 付 照 伊 能 嘉 矩, 台 灣 文 化 志 ( 下 卷 ) ( 台 中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1), 頁 142 陳 秋 坤, 清 代 屏 東 地 區 土 地 契 約 與 官 方 文 書, 屏 東 文 縣 第 2 期, 頁

127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229 康 熙 六 拾 年 貳 月 日 仝 合 約 在 見 人 莊 管 事 黃 其 介 在 場 見 副 官 張 明 觀 引 人 居 覓 加 貓 下 淡 水 社 土 官 阿 裏 莫 教 冊 代 書 書 手 加 貓 居 覓 施 也 落 問 文 李 恩 根 據 這 兩 張 契 字, 可 以 看 到 兩 個 在 屏 東 平 原 的 村 莊, 也 就 是 在 契 字 中 提 到 的 濫 濫 搭 樓 茅 跟 頓 物 莊 兩 地 前 面 曾 經 提 過, 在 康 熙 年 ( ) 前 後, 開 始 有 部 分 粵 籍 移 民 來 到 下 淡 水 流 域 進 行 土 地 開 墾 而 兩 莊 成 莊 的 時 間, 根 據 兩 張 契 字 所 顯 示 概 在 康 熙 40 年 代, 漢 人 陸 續 來 到 此 地 開 墾 成 莊 只 是 這 些 土 地, 根 據 簡 炯 仁 的 研 究, 部 分 是 屬 於 官 莊 的 性 質 只 是 同 樣 做 為 官 莊 的 開 墾 方 式, 屏 東 平 原 跟 前 述 高 雄 地 區 仍 舊 有 其 差 異 因 為 高 雄 地 區 的 官 莊 主 要 是 承 接 荷 蘭 時 代 鄭 氏 王 的 土 地, 主 要 是 在 上 的 官 員 地 主 以 及 下 方 的 佃 人 ; 而 在 屏 東 平 原 的 官 莊 則 是 有 強 佔 原 住 民 土 地 招 墾 的 問 題 230 所 以 才 會 在 第 二 張 契 字 裡 看 到 漢 人 在 康 熙 46 年 (1707) 時 已 經 開 成 頓 物 莊, 而 後 才 在 康 熙 59 年 (1720) 跟 下 淡 水 社 番 發 生 糾 紛, 就 是 因 為 在 屏 東 平 原 除 了 地 主 跟 佃 人 之 間, 尚 有 與 原 住 民 的 問 題 存 在 而 這 樣 的 土 地 糾 紛, 使 得 屏 東 平 原 上 的 原 住 民 在 漢 人 開 墾 的 情 形 下, 不 得 不 往 東 方 遷 移 像 是 在 下 淡 水 溪 中 下 游 跟 中 港 西 中 游 的 茄 藤 社 上 下 淡 水 社 以 及 力 力 社 外, 林 邊 溪 流 域 的 放 索 社, 下 淡 水 溪 中 上 游 的 阿 猴 社 塔 樓 社 及 武 洛 社 都 有 受 到 漢 人 開 墾 的 壓 力 所 以 在 乾 隆 42 年 (1777) 台 灣 知 府 蔣 元 樞 提 出 將 撥 派 鳳 山 縣 內 轄 熟 番 把 守 隘 區, 然 後 附 隘 埔 地, 聽 其 墾 種, 以 茲 衣 食 231 就 是 希 望 能 給 鳳 山 八 社 的 番 社 在 漢 人 開 墾 的 壓 力 下, 官 方 能 給 予 一 定 的 幫 助, 此 舉 與 乾 隆 53 年 (1788) 福 康 安 所 提 的 屯 制 有 其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村 上 直 次 郎, 新 港 文 書 ( 臺 北 市 : 捷 帅 出 版,1995), 頁 141 簡 炯 仁, 客 家 人 拓 墾 竹 田 鄉 頓 物 莊, 屏 東 帄 原 先 人 的 開 發 ( 屏 東 市 : 屏 縣 文 化 局,2006), 頁 97 蔣 元 樞, 重 修 台 灣 各 建 築 圖 說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83 種,1963), 頁

128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以 上 是 利 用 文 獻 中 的 漢 人 街 莊 數 量 的 成 長, 來 看 高 雄 以 及 屏 東 地 區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的 發 展 除 了 利 用 聚 落 增 減 的 方 式 之 外, 還 可 以 利 用 田 賦 的 增 加 來 作 為 高 屏 區 域 開 發 的 觀 察 在 清 朝 初 取 得 台 灣 時, 以 高 屏 地 區 為 主 的 鳳 山 縣 共 有 田 園 五 千 零 四 十 八 甲 六 分 零 八 毫 三 絲 六 忽 ; 並 在 康 熙 24 年 (1685) 時 新 墾 田 園 共 有 五 百 二 十 五 甲 五 分 六 厘 五 毫 二 絲 八 忽 232 並 在 康 熙 24 至 43 年 間 (1685~1704), 總 共 有 新 墾 田 園 三 千 六 百 八 十 甲 零 六 分 一 釐 八 毫 五 絲 七 忽 233 而 在 康 熙 43 年 到 乾 隆 9 年 間 (1704~1744) 則 是 增 加 新 墾 田 園 一 千 七 百 零 五 甲 六 分 零 七 毫 七 絲 九 忽 234 而 在 乾 隆 9 年 (1744) 以 後 一 直 到 乾 隆 24 年 (1759), 共 有 新 墾 田 園 一 千 兩 百 四 十 一 甲 一 分 六 厘 一 毫 八 絲 一 忽 235 可 以 發 現 在 清 朝 領 有 台 灣 之 後, 只 有 在 拓 墾 的 初 期 有 過 短 暫 的 量 增 加 外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以 前 高 屏 地 區 並 沒 有 出 現 過 爆 炸 性 的 增 加, 而 是 以 穩 定 的 速 度 在 進 行 著 土 地 的 開 墾 而 越 到 後 來 可 以 發 現 土 地 開 墾 的 增 加 速 度, 約 是 平 均 每 年 增 加 約 十 甲 左 右 的 面 積, 可 能 跟 平 原 地 帶 開 發 逐 漸 陷 入 飽 和 有 關 蔣 毓 英 纂 修,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4), 頁 218 李 丕 煜, 鳳 山 縣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5), 頁 136 余 文 儀,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7), 頁 文 中 並 無 新 墾 田 園 統 計, 乃 根 據 文 中 各 段 時 期 田 園 額 度 計 算 而 得 余 文 儀,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7), 頁 309 在 雍 正 9 年 以 後, 田 園 丈 量 的 準 則 由 甲 改 為 畝, 而 在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前 文 提 及, 一 甲 約 為 十 一 畝 117

129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二 節 嘉 義 台 南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之 情 況 本 節 開 始, 接 續 著 前 一 章 的 番 界 範 圍, 繼 續 向 南 延 伸 上 一 章 的 番 界 止 於 北 港 溪 上 游 之 一 的 石 龜 溪 流 域, 也 就 是 本 章 的 番 界 的 起 點 處 前 章 已 經 提 到 過, 在 越 過 濁 水 溪 之 後 的 番 界, 乃 是 舊 定 界, 故 緣 其 舊, 而 以 紅 線 繪 之, 而 本 節 將 討 論 到 的 區 域 結 束 在 二 仁 溪 的 上 游 236 其 範 圍 與 今 日 嘉 義 台 南 兩 縣 之 範 圍 致 相 同, 故 將 本 節 定 位 在 嘉 義 台 南 地 區 在 討 論 嘉 義 台 南 地 區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問 題 前, 與 前 面 兩 章 的 方 式 相 同, 將 先 試 著 將 番 界 畫 出 在 地 圖 之 上 首 先 觀 察 民 番 界 址 圖 上, 在 本 節 研 究 區 域 上 所 能 用 以 判 斷 的 番 界 指 標 將 可 以 在 紅 線 上 發 現 幾 個 可 以 作 為 指 標 的 名 稱, 其 由 北 至 南 依 序 為 : 梅 仔 坑 生 番 界 碑 - 中 坑 生 番 界 碑 - 築 仔 林 生 番 界 碑 - 蘆 筿 產 生 番 界 碑 - 枋 仔 岸 生 番 界 - 姜 埔 林 生 番 界 - 九 重 溪 生 番 界 - 剖 仔 六 坑 界 址 而 且 在 沿 著 上 面 的 番 界 界 線, 其 周 圍 所 繪 製 的 圖 形 以 及 其 所 提 到 的 地 名, 都 能 夠 成 為 判 別 的 依 據 準 則 前 面 就 已 經 提 過 數 次, 在 濁 水 溪 以 南 的 番 界, 都 是 屬 於 舊 定 界, 故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上 其 所 繪 製 的 界 線 顏 色 為 紅 色 除 了 色 彩 上 與 淡 彰 兩 屬 有 所 不 同 之 外, 還 有 一 個 可 以 提 供 線 索 的 關 鍵, 就 是 在 於 這 條 紅 色 的 舊 定 界, 是 源 自 舊 有 的 番 界 做 為 準 則 而 其 中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在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奏 請 挑 挖 深 溝 堆 疊 土 牛 的 番 界 策 之 前 的 就 是 在 乾 隆 15 年 (1750) 時, 同 樣 擔 任 閩 浙 總 督 的 喀 爾 吉 善 所 提 出 的 在 石 以 隔 絕 民 番 的 界 線 237 其 與 本 節 所 要 探 討 的 區 域 的 有 關 意 見 為 : 台 灣 縣 屬 東 南 應 以 淡 水 溪 為 界, 於 六 張 犁 山 等 處 石, 諸 羅 縣 屬 阿 裏 丹 地 方 移 回 頭 埔 界 ; 蘆 林 產 等 三 處 移 交 金 交 崎 山 腳 界 238 這 樣 一 段 敘 述, 所 呈 現 的 狀 態, 致 上 與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所 繪 製 的 圖 像 是 一 致 的, 足 以 證 明 其 所 說 源 其 舊 一 事 為 真 其 中 尚 有 幾 個 界 碑 的 位 置 與 康 熙 61 年 (1722) 由 覺 羅 滿 保 所 提 的 定 界 石 的 地 名 與 位 置 似 乎 有 所 關 係, 在 北 區 域 內 由 也 就 是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做 為 台 鳳 兩 邑 交 界 的 二 層 溪, 即 是 今 天 的 二 仁 溪 王 慧 芬, 清 代 台 灣 的 番 界 策 ( 台 灣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0), 頁 45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86 種,1964), 頁

130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北 至 南 包 括 梅 仔 坑 中 坑 蘆 麻 產 白 望 埔 埔 姜 林 九 重 溪 239 而 這 些 舊 地 名, 有 部 分 仍 舊 存 在 當 地 地 區 像 是 梅 仔 坑 位 在 今 天 梅 山 鄉 境 內, 中 坑 地 名 至 今 仍 存 在 在 嘉 義 縣 境 內, 盧 麻 產 則 在 今 竹 崎 鄉 內 埔 村, 白 望 埔 則 在 今 天 中 埔 鄉 同 仁 深 坑 一 帶, 埔 姜 林 則 在 今 中 埔 鄉 社 口 石 頭 厝 至 中 埔 頂 埔 240 再 加 上 在 本 區 域 中 的 番 界 界 線 旁, 出 現 了 幾 個 番 社, 包 括 哆 咯 消 離 番 茄 報 番 武 壠 望 明 明 社 芒 仔 芒 社 卓 機 社 等 其 中 哆 咯 可 能 為 哆 囉 社 的 別 字, 而 哆 囉 社 在 乾 隆 中 葉 可 能 位 置 是 在 台 南 縣 東 山 鄉 東 山 村 241 而 消 離 番 茄 報 番 武 壠 與 芒 仔 芒 社 皆 為 武 壠 社 群, 其 中 消 離 番 與 茄 報 番 應 為 霄 里 社 與 茄 拔 社 的 別 字 霄 里 社 在 今 天 台 南 縣 玉 井 鄉 豐 里 村, 茄 拔 社 則 在 嘉 慶 年 間 遷 往 楠 西 鄉 楠 西 村, 武 壠 則 是 在 台 南 縣 玉 井 鄉 玉 田 村, 芒 仔 芒 社 則 是 在 台 南 縣 玉 井 鄉 一 帶 生 活, 而 卓 機 社 最 有 可 能 在 台 南 縣 左 鎮 鄉 中 正 村 或 是 榮 和 村 一 帶 242 利 用 這 些 舊 地 名, 加 上 番 社 的 位 置 及 地 圖 上 所 顯 現 的 地 形, 結 合 以 上 的 資 料, 將 推 測 而 得 的 番 界 界 線 繪 製 如 下 圖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 種,1961), 頁 167 其 中 有 部 分 地 名 完 全 相 同, 亦 有 部 分 地 名 是 可 能 指 的 是 同 一 點 方, 像 是 在 台 海 使 槎 錄 中 的 爐 麻 產 就 與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蘆 筿 產 生 番 界 碑 就 是 同 一 地 方, 而 白 望 埔 則 是 在 以 台 語 發 音 時 與 枋 仔 岸 有 相 似 之 處, 可 能 也 是 指 同 一 地 方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 北 市 : 南 天,1993), 頁 62 頁 127 洪 麗 完, 台 南 縣 境 帄 埔 族 之 擴 散 與 遷 徙 研 究 ( ) ( 台 南 縣 府 委 託,2006), 頁 同 上 註, 頁 71 頁

131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4-3: 嘉 南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自 行 繪 製 而 在 推 測 出 可 能 的 番 界 之 後, 接 著 就 可 以 進 行 在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討 論 嘉 義 台 南 地 區 開 始, 是 屬 於 舊 有 的 番 界 地 區, 如 前 所 說, 在 這 個 區 域 內 不 像 彰 化 以 北 一 帶 有 規 模 挖 掘 土 牛 的 工 作 在 南 部 區 域, 較 沒 有 挖 掘 土 牛, 但 取 而 代 之 的 則 是 在 民 番 界 線 上 設 石 碑 做 為 阻 隔 雙 方 位 置 的 依 據 而 且 很 幸 運 的, 在 嘉 南 地 區 有 一 塊 關 於 界 定 民 番 界 址 的 石 碑 被 保 存 到 今 天, 可 以 做 為 觀 察 番 界 的 參 考 與 依 據 這 塊 碑 文 位 在 今 天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太 平 村 境 內 的 太 平 山 脊 上, 長 一 百 五 十 公 分, 寬 八 十 公 分, 其 碑 上 文 字 如 下 : 諸 羅 分 縣 李 準 本 縣 正 堂 陶 關 移 奉 本 府 正 堂 鄒 憲 票 遵 即 檢 查 前 縣 徐 勘 詳, 原 案 湖 頂 寮 三 渡 水 蟾 蜍 嶺 奇 里 岸 庵 古 坑 等 處, 以 山 脊 分 水 為 界, 山 前 屬 民, 山 後 屬 番 請 竪 界 碑 區 別 民 番 界 限 等, 因 准 此 合 型 竪 碑 界, 以 杜 匠 民 越 界 私 墾 頇 至 界 碑 者 乾 隆 叁 拾 叁 年 叁 月 243 日 243 陳 文 達, 嘉 義 梅 山 乾 隆 民 番 界 碑, 台 灣 文 獻 第 37 卷 第 3 期, 頁

132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本 碑 文 是 在 乾 隆 33 年 (1768)3 月 由 當 時 諸 羅 縣 笨 港 縣 丞 李 倓 與 諸 羅 縣 知 縣 陶 浚 奉 台 灣 府 知 府 鄒 應 元 的 命 令 下 設 了 這 塊 石 界 碑 這 塊 界 碑 的 豎 日 期, 是 在 極 為 特 別 的 乾 隆 33 年, 在 清 代 的 番 界 劃 定 或 調 整 的 時 間 上, 乾 隆 33 年 並 沒 有 過 任 何 變 化 而 根 據 碑 文 中 所 說 的, 這 塊 民 番 界 碑, 是 依 據 前 諸 羅 知 縣 徐 所 勘 定 的 位 置 做 為 民 番 的 界 線 那 麼 了 解 徐 指 的 是 何 人, 也 許 就 能 為 這 條 界 線 的 年 代 找 到 一 些 蛛 絲 馬 跡 諸 羅 知 縣 徐 指 的 是 在 乾 隆 16 年 (1751)10 月 由 惠 安 知 縣 調 任 的 徐 德 峻, 而 其 所 的 施 行 的 工 作, 則 是 在 乾 隆 15 年 (1750) 由 閩 浙 總 督 喀 爾 吉 善 所 提 出 的 重 新 釐 定 生 番 界 址 的 石 工 作 244 而 後 在 乾 隆 33 年 (1768) 時, 李 倓 與 陶 浚 便 奉 台 灣 知 府 鄒 應 元 的 命 令, 正 式 在 梅 山 坑 一 帶 確 在 湖 頂 寮 三 渡 水 蟾 蜍 嶺 奇 里 岸 庵 古 坑 等 處, 以 山 脊 分 水 為 界 後, 才 在 梅 山 坑 一 帶 設 這 塊 石 碑 用 以 確 民 番 的 邊 界 另 外 在 碑 文 中 看 到 一 個 有 趣 的 狀 況, 除 了 以 石 碑 來 做 為 民 番 生 活 的 界 線 之 外, 還 透 露 出 一 個 現 象 石 碑 上 以 杜 匠 民 越 界 私 墾 這 段 文 字, 正 好 與 前 面 台 中 地 區 的 狀 況 有 所 類 似, 似 乎 逾 越 番 界 私 墾 的 情 事 特 別 容 易 發 生 在 帶 有 軍 工 匠 身 分 的 匠 人, 所 以 才 會 在 碑 文 上 特 別 指 出 防 止 匠 人 越 界 私 墾 的 文 句 而 除 了 碑 文 上 的 文 字 外, 石 碑 本 身 的 存 在 與 這 塊 石 碑 的 位 置, 就 足 以 證 實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梅 山 坑 生 番 界 碑 的 繪 製 是 確 有 其 事, 不 僅 是 確 認 南 路 番 界 石 為 界 的 方 式 外, 設 位 置 也 與 民 番 界 址 圖 相 去 不 遠 ( 如 下 圖 4-4) 244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86 種,1964), 頁

133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4-4: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梅 仔 坑 的 位 置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前 述 是 在 梅 仔 坑 地 區 的 生 番 界 址 碑 其 內 文 與 設 的 緣 由, 比 較 可 惜 的 部 分 是 在 於 嘉 南 地 區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上 雖 然 繪 製 有 多 達 八 個 生 番 界, 但 是 目 前 還 保 存 下 的 石 碑, 就 僅 僅 只 有 梅 山 生 番 界 碑 上 留 存 那 麼 在 嘉 南 地 區 一 帶 的 番 界 周 圍 產 生 怎 樣 的 開 墾 現 象, 以 下 將 繼 續 討 論 之 在 嘉 義 地 區 的 番 界 界 碑, 除 了 前 述 的 梅 仔 坑 之 外, 尚 有 像 是 中 坑 蘆 麻 產 等 處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上 繪 有 界 碑 如 今 卻 只 剩 下 梅 山 坑 民 番 界 碑 保 存 下 來, 但 是 仍 然 可 以 利 用 各 界 碑 的 舊 地 名, 尋 找 可 能 有 關 的 界 外 開 墾 訊 息 很 可 惜 的 是 卻 沒 有 辦 法 像 梅 山 坑 地 區 那 樣 找 出 關 鍵 性 的 證 據 僅 能 在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中 看 到 一 段 關 於 白 望 埔 地 區 的 開 發 概 況, 其 敘 述 白 望 埔 地 區 在 乾 隆 年 間 有 鄭 楳 取 得 開 墾 權 利, 而 後 又 有 林 烏 毛 典 得 石 硦 庄 的 土 地 往 後 在 白 望 埔 地 區 開 墾 的 小 租 122

134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戶 多 向 鄭 林 兩 家 納 租, 使 得 鄭 林 兩 家 變 成 為 白 望 埔 地 區 的 租 戶 245 這 樣 一 段 文 字 已 經 是 目 前 已 知 關 於 白 望 埔 開 發 的 少 數 資 料 而 除 了 在 界 碑 周 圍 的 狀 況 之 外, 仍 然 可 以 透 過 一 些 資 料, 來 了 解 在 嘉 南 地 區 沿 山 開 發 的 一 些 情 況 像 是 在 番 界 確 之 後, 本 區 域 內 沿 山 地 區 的 開 發 確 實 受 到 了 影 響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就 是 在 界 外 的 土 地 上, 將 管 理 的 權 利 交 給 臨 近 的 熟 番 亦 或 是 化 番 來 管 理 以 下 的 這 張 契 字, 就 可 以 讓 窺 探 出 在 嘉 義 沿 山 的 開 墾 狀 況, 其 契 字 內 文 如 下 : 墾 單 字 人 阿 里 山 社 正 通 事 阿 邑 里, 有 山 場 一 所, 址 在 石 礲 崎 腳 寮, 東 至 社 寮, 西 至 礅 墘, 南 至 礅 頂, 北 至 溪 墘 ; 四 至 明 白 為 界 茲 有 佃 人 劉 攀 前 來 給 墾 為 業, 年 一 九 抽 得, 貼 納 本 社 番 外, 其 業 永 付 劉 攀 執 掌 管 業, 一 墾 無 二 誠 恐 將 來 混 耕 侵 越, 合 墾 單 付 執 為 照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四 月 日 代 書 鄭 秉 衷 246 在 見 社 丁 陳 邦 這 張 契 約 是 由 在 嘉 義 沿 山 地 區 的 阿 里 社 通 事, 將 在 今 天 嘉 義 縣 中 埔 鄉 石 弄 一 帶 的 土 地 佃 給 漢 人 劉 攀 來 開 墾 雖 然 沒 有 明 白 說 出 其 是 否 位 在 界 外, 但 從 其 今 天 的 位 置 來 推 測, 位 在 沿 山 地 區 的 這 塊 土 地, 極 有 可 能 為 界 外 土 地 除 了 這 張 阿 里 山 社 通 事 的 契 字 之 外, 嘉 義 沿 山 地 區 的 開 墾 出 現 了 一 件 相 當 罕 見 的 案 例 這 個 案 例 的 狀 況, 被 刻 在 今 天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半 天 岩 紫 雲 寺 的 佛 祖 香 燈 碑 文, 其 碑 文 如 下 : 乾 隆 参 拾 年 貳 月 日, 阿 里 山 通 事 陳 朮, 通 事 陳 仝 蓋 惟 廟 孙 孝 院, 無 代 不 興, 梁 武 帝 尤 崇 者 也, 即 我 朝 無 不 欽 敬 者 也 但 有 孝 院, 則 必 有 香 油 之 資 ; 有 持 孝 院, 必 有 衣 食 之 費 念 及 半 天 岩 由 來 久 矣, 因 無 寸 土 所, 致 及 中 間 廢 墜 迨 我 覺 豐 和 尚, 持 清 淨, 修 苦 竹, 不 憚 一 己 之 勞, 而 募 什 方 之 緣, 重 建 廟 孙, 實 現 喜 出 孝 地 岩 前 至 溪, 岩 後 至 山 坪 頂, 岩 左 至 董 坑, 岩 右 至 南 寮 坑 山 頂 水 流 岩, 四 至 明 白 為 界 隨 後 送 去 本 孝, 求 為 佛 業 日 後 倘 有 接 吾 通 事 之 任, 倘 不 得 謹, 讓 土 番 奪 回 去 此 業, 以 絕 佛 之 香 燈, 以 缺 僧 人 之 衣 食, 如 有 邪 念 者, 天 地 不 容 鬼 神 共 誅 汝 和 尚 可 抄 錄 碑 記, 聞 官 究 但 后 來 接 自 任 之 君 子 者, 看 即 佛 面, 必 再 加 施 廣 地, 豈 有 奪 回 片 土 之 理 今 歆 有 孝, 合 將 土 地 界 限, 勒 石 為 記 247 住 僧 覺 豐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一 篇 ( 臺 北 市 : 南 天,1998), 頁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代 台 灣 租 調 查 書,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2 種, 頁 379 池 永 歆, 嘉 義 沿 山 聚 落 的 存 在 空 間 以 內 埔 仔 十 三 庄 頭 十 四 緣 區 域 構 成 為 例 ( 台 123

135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這 件 碑 文 呈 現 了 一 個 相 當 特 殊 的 案 例, 這 個 在 界 外 地 區 的 狀 況 既 不 是 漢 人 越 界 侵 墾, 也 不 是 軍 工 匠 越 界 開 墾, 而 是 和 尚 越 界 興 建 寺 廟 而 且 除 了 興 建 寺 廟 之 外, 其 還 在 寺 廟 周 邊 開 墾 土 地 更 甚 者, 還 利 用 宗 教 的 力 量 要 求 土 番 不 得 奪 回 也 就 是 說 這 件 越 界 的 事 件, 雖 然 也 有 從 事 開 墾 的 問 題, 但 是 卻 又 牽 扯 到 宗 教 信 仰 的 問 題, 十 分 特 別 而 從 上 述 兩 個 案 例 來 看, 或 許 可 以 推 測 出, 在 乾 隆 年 間 嘉 義 沿 山 地 區, 開 始 有 漢 人 進 入 承 租 番 人 土 地 隨 著 漢 人 的 到 來, 伴 隨 著 土 地 的 侵 墾 與 佔 據, 使 得 原 本 設 番 界 族 隔 漢 番 的 用 意, 卻 沒 有 成 功 限 制 漢 番 間 的 生 活 範 圍 反 而 使 得 嘉 義 沿 山 地 區 逐 漸 漢 人 生 活 的 居 住 空 間 北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1996), 頁 19 池 永 歆, 嘉 義 沿 山 聚 落 的 存 在 空 間 以 內 埔 仔 十 三 庄 頭 十 四 緣 區 域 構 成 為 例 (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1996), 頁

136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三 節 乾 隆 25 年 後 高 雄 羅 漢 內 外 門 的 界 外 開 墾 本 節 延 續 前 節 的 番 界, 是 從 二 仁 溪 以 南 一 直 到 高 屏 溪 以 北 的 這 塊 區 域 其 中 同 樣 的 利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地 形 與 相 對 位 置, 在 加 上 現 存 的 舊 地 名, 來 推 測 並 且 劃 定 出 本 區 域 的 番 界 界 線 在 觀 察 民 番 界 址 圖 之 後, 在 二 仁 溪 ( 地 圖 中 的 二 仁 溪 為 二 層 溪 ) 以 南 與 高 屏 溪 ( 地 圖 中 的 高 屏 溪 為 淡 水 溪 ) 以 北 之 間 的 番 界 周 圍, 一 共 有 六 張 犁 禁 地 旗 尾 山 土 地 祠 望 樓 木 柵 崎 腳 莊 北 勢 樣 仔 腳 莊 腳 帛 寮 等 地 名 與 聚 落 被 繪 製 於 圖 上, 如 下 圖 4-5 圖 4-5: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高 雄 地 區 的 番 界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而 這 些 出 現 在 民 番 界 址 圖 的 名 稱, 現 在 有 些 地 名 已 經 消 失 無 蹤, 但 仍 有 部 分 地 區 的 地 名 被 保 存 了 下 來, 以 下 則 將 這 些 地 區 的 位 置 致 說 明 首 先 是 觀 音 亭, 其 位 在 高 雄 縣 旗 山 街 西 北 約 四 公 里 處, 為 二 仁 溪 上 游 谷 地 西 岸 249 而 腳 帛 寮 則 是 在 今 天 高 雄 縣 境 內 的 內 門 鄉 內 南 村 一 帶 北 勢 聚 落 則 同 樣 是 位 在 內 門 鄉 內 249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頁

137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而 旗 尾 山 則 是 在 旗 尾 村 的 北 方, 最 高 點 305 公 尺 250 於 是 透 過 這 些 僅 存 得 少 部 分 地 名, 然 後 再 加 上 地 圖 上 一 些 地 景 的 配 合, 可 以 做 出 以 下 的 推 斷 : 番 界 界 線 ( 紅 線 ), 在 經 過 龍 潭 禁 地 的 西 方 時, 是 依 靠 著 二 仁 溪 上 游 流 域 向 南 延 伸, 但 二 仁 溪 與 高 屏 溪 實 際 上 在 上 游 處 並 沒 有 相 連 於 是 本 文 則 是 根 據 圖 上 所 呈 現 的 地 貌, 番 界 線 在 過 觀 音 亭 之 後 在 兩 個 山 地 之 間 的 峽 谷 穿 過 抵 達 旗 尾 山 的 山 腳 之 下, 並 且 在 越 過 高 屏 溪 上 游 之 後 向 山 腳 前 進 而 透 過 上 面 的 說 明, 我 們 得 以 在 衛 星 圖 上 劃 訂 出 所 推 測 的 番 界, 如 圖 4-6 圖 4 6 : 高 雄 地 區 番 界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自 行 繪 製 在 利 用 地 圖 與 舊 地 名 等 資 料 統 合 推 測 出 番 界 位 置 之 後, 而 後 越 過 界 線 的 情 況 則 是 以 下 所 要 討 論 在 二 仁 溪 與 高 屏 溪 兩 溪 上 游 間 的 範 圍, 雖 然 不 像 在 本 文 中 其 他 區 域 的 空 間 來 得, 但 是 透 過 文 獻 之 後, 其 所 呈 現 面 貌, 並 不 亞 於 其 他 區 域 在 本 節 所 要 討 論 的 區 域 內, 最 主 要 在 此 生 活 的 是 新 港 社 與 傑 巔 社 兩 社, 而 這 塊 區 域 也 就 是 黃 淑 敬 所 說 的 羅 漢 內 門 外 門 田 251 而 根 據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的 記 載, 羅 漢 內 門 陳 正 祥,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頁 292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 種,1961), 頁

138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的 開 墾 早 在 康 熙 28 年 (1689) 已 有 謝 鑾 謝 鳳 兩 人 到 此, 但 是 在 康 熙 42 年 (1703) 開 始 規 模 有 漢 人 進 入 開 墾 252 而 羅 漢 外 門 裏 則 是 提 到 該 地 在 康 熙 時 期 有 新 港 社 番 墾 耕, 乾 隆 初 年 才 有 漢 人 來 請 墾 土 地 253 而 本 區 域 的 開 墾 則 是 因 為 兩 件 事 情 發 生 之 後 才 漸 漸 增 加, 其 一 是 在 雍 正 9 年 (1731) 時, 台 灣 縣 縣 丞 署 移 到 羅 漢 門 ; 其 二 則 是 乾 隆 27 年 11 月 (1762) 時 傑 巔 社 通 事 可 安, 土 目 琳 瑯 等 督 率 眾 番 在 六 張 犁 隘 口 把 守 防 禦 之 後, 漢 人 才 敢 規 模 的 進 入 這 塊 臨 近 生 番 出 沒 的 危 險 之 處 那 麼 在 進 入 乾 隆 年 間 之 後, 尤 其 是 本 論 文 所 要 討 論 的 乾 隆 25 年 以 後 的 狀 況, 將 在 以 下 討 論 之 在 前 面 就 曾 經 提 到 過, 乾 隆 25 年 的 番 界 劃 定, 台 鳳 兩 邑 所 規 定 的 番 界, 是 沿 襲 舊 制 於 是 在 討 論 本 區 域 時 候, 就 不 能 忽 略 一 塊 關 於 在 乾 隆 20 年 (1755) 所 訂 的 碑 文, 其 內 容 如 下 : 台 灣 縣 正 堂 章, 為 墾 飭 埔 界 等 事,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蒙 本 府 憲 鍾, 信 牌 知 奉, 蒙 潘 憲 德 巡 撫 部 院 鍾 總 督 部 堂 咯, 本 縣 勘 詳, 東 方 木, 燒 羹 寮 一 帶, 與 內 門 之 頭 二 三 埔, 及 龍 潭 口 金 校 崎 等 處 埔 地, 一 體 禁 墾, 仍 於 外 門 崎 腳 莊 之 北, 六 張 犁 山 頂, 並 番 薯 寮 莊 之 附 近, 淡 水 溪 與 鳳 邑 之 旗 尾 山, 禁 地 相 對 處 所, 內 門 新 興 莊 之 北, 與 頭 重 埔, 接 壤 地 方, 補 界 石, 永 遠 重 禁, 界 外 之 地, 毋 許 民 番 偷 越 私 墾, 界 內 餘 埔, 仍 聽 熟 番 開 墾 亦 不 許 奸 民 私 贌 越 墾, 如 違 照 例 罪, 特 示 254 乾 隆 二 十 年 五 月 勒 石 這 件 碑 文 的 存 在, 證 實 了 羅 漢 內 外 門 在 當 時 確 實 屬 於 界 外 禁 墾 之 地 漢 人 是 不 得 擅 自 越 界 開 墾, 只 有 熟 番 也 就 是 傑 巔 社 能 夠 開 闢 這 塊 土 地 而 傑 巔 社 之 所 以 能 取 得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權 力, 其 實 與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狀 況 十 分 類 似 能 在 非 法 區 域 進 行 合 法 開 墾 的 原 因, 正 是 守 隘 一 事 以 下 的 諭 示, 則 可 以 讓 傑 巔 社 番 如 何 在 界 外 守 隘 的 身 分 上, 實 行 界 外 開 墾 的 工 作 該 諭 示 如 下 :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一 篇, 頁 97 對 於 羅 漢 內 門 的 沿 革, 可 能 是 承 襲 自 黃 淑 敬 的 台 海 使 槎 錄 中 的 記 載, 一 則 為 康 熙 三 十 八 年, 郡 民 謝 鑾 謝 鳳 偕 勘 輿 至 羅 漢 門 蔔 地 與 康 熙 四 十 二 年, 台 諸 民 人 招 汀 州 屬 縣 民 墾 兩 段 文 字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二 篇 ( 臺 北 市 : 南 天,1998), 頁 95 旗 尾 山 人, 蕃 薯 寮 管 內 新 港 卓 猴 及 傑 巔 社 熟 番 之 移 居 及 沿 革, 台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三 卷 ( 上 ) ( 台 中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88), 頁

139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特 調 福 建 台 灣 府, 台 灣 縣 正 堂 加 三 級 錄 六 次 紀 功 四 次 趙, 為 乞 准 示 禁, 以 孜 社 番 事, 乾 隆 三 十 年 十 月 初 二 日, 據 羅 漢 外 門 傑 巔 社 通 事 可 孜, 土 目 瑯 琳 稟 稱, 緣 孜 等 於 乾 隆 二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間 蒙 各 憲 檄 行 前 攝 縣 向 何, 給 委 腰 牌, 孜 等 督 率 眾 蕃, 在 六 張 犁 隘 口 把 孚 生 蕃 出 沒, 戕 害 民 人 孜 等 凜 遵 孚 禦, 經 二 十 八 二 十 九 兩 年, 截 殺 生 蕃 頭 顱 解 稟, 嗣 蒙 憲 堂 諭 加 謹 巡 邏, 據 併 准 孜 等, 就 地 耕 墾 荒 埔, 以 資 口 糧 因 邇 來 社 差 不 法, 招 致 引 白 役 數 十 人 及 廳 差 民 壯, 依 靠 勢 焰, 竝 無 奉 票 辦 公, 日 夜 居 住 在 寮, 覬 覦 蕃 婦, 併 設 賭 擾 社 蕃 孜 等 屢 次 斥 阻, 置 若 罔 聞, 欲 指 稟 報, 慣 熟 衙 門, 畏 犯 其 鋒 若 順 從, 眾 蕃 難 受 荼 毒 之 慘, 是 以 不 已, 將 情 秉 明, 叩 付 俯 憐 蕃 民 均 屬 赤 子, 乞 准 示 稟, 俾 蕃 黎 得 孜, 闔 社 謳 歌, 沾 切 上 叩 等 情 據 此 ; 除 密 差 查 拏 外, 合 行 出 示 嚴 禁, 為 此 示 仰, 羅 漢 外 門 兵 役 人 等 知 悉, 嗣 後, 凡 有 衙 門 差 役, 以 及 民 壯, 如 無 奉 辦 公 事, 恣 意 混 到 寮, 或 覬 覦 蕃 婦, 或 騷 擾 社 蕃, 竝 酗 酒 行 兇, 呼 群 賭 博, 肆 橫 無 忌, 許 該 通 土 社 記, 據 實 姓 名, 赴 縣 具 稟, 以 憑 嚴 拏 究 處 該 社 蕃 等, 亦 宜 孜 靜 孚 分, 不 許 勺 引 漢 奸 在 寮 滋 事, 一 經 察 出, 定 行 竝 究, 斷 不 姑 寬, 各 宜 凜 遵, 毋 違 特 示 乾 隆 三 十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發 六 張 犁 隘 寮 張 掛 255 透 過 這 張 諭 示, 得 以 瞭 解 傑 巔 社 人 如 何 在 六 張 犁 隘 口 進 行 開 墾 在 乾 隆 27 年 (1762)11 月 在 台 灣 縣 知 縣 何 愷 的 命 令 下, 傑 巔 社 通 事 土 安 帶 領 旗 下 社 番 把 守 六 張 犁 隘 口 而 傑 巔 社 在 此 守 隘 的 表 現 十 分 出 色, 在 乾 隆 年 ( ) 之 間 截 殺 生 番 頭 顱 送 往 官 府 由 守 隘 的 成 果 非 常 好, 傑 巔 社 獲 得 了 在 隘 口 附 近 就 地 開 墾 的 特 許 只 是 取 得 開 墾 特 許 的 界 外 六 張 犁 地 區, 反 而 吸 引 許 多 人 來 此, 使 得 原 本 取 得 開 墾 特 許 的 傑 巔 社 人 的 的 生 活 被 打 亂 於 是 才 在 乾 隆 30 年 (1765) 由 新 任 台 灣 縣 知 縣 趙 愛 發 出 這 張 諭 示, 就 是 要 恢 復 傑 巔 社 人 的 生 活 秩 序, 嚴 令 衙 門 差 役 無 故 進 入 六 張 犁 地 區, 更 不 許 漢 人 進 入 鬧 事 256 而 在 羅 漢 內 外 門 地 區 除 了 有 傑 巔 社 特 許 在 六 張 犁 地 區 取 得 開 墾 權 力 之 外, 另 外 還 有 新 港 社 同 樣 在 此 地 開 墾 的 狀 況 以 下 則 是 新 港 社 在 羅 漢 內 門 頭 二 三 埔 開 墾 之 際 被 兵 差 騷 擾 一 案 發 生 後, 台 灣 縣 知 縣 王 右 弼 發 給 新 港 社 的 諭 示 257 其 全 文 如 下 : 旗 尾 山 人, 蕃 薯 寮 管 內 新 港 卓 猴 及 傑 巔 社 熟 番 之 移 居 及 沿 革, 台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三 卷 ( 上 ) ( 台 中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88), 頁 124 台 灣 縣 知 縣 何 愷 在 乾 隆 27 年 於 任 內 亡 故, 中 間 歷 經 宋 清 源 陶 紹 景 兩 任 知 縣, 在 乾 隆 30 年 由 趙 愛 接 任 王 右 弼 是 在 乾 隆 34 年 4 月 由 德 化 縣 知 縣 轉 任, 其 與 趙 愛 之 間 尚 有 曾 曰 琇 128

140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特 調 福 建 台 灣 府 台 灣 縣 正 堂 加 三 級 記 功 一 次, 為 蒙 諭 設 禦, 墾 恩 給 照, 以 杜 擾 害 事, 乾 隆 三 十 五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蒙 本 府 正 堂 鄒 批 本 縣 議 詳 番 裏 撓 等 呈 稱, 墾 耕 烏 山 腳 等 處 三 重 埔 地 區 被 兵 差 鄉 營 所 擾 一 案, 蒙 批 姑 如 詳 銷 案 該 縣 仍 示 曉 諭, 聽 番 耕 種, 不 許 漢 民 私 墾, 以 及 鄉 保 差 役 前 往 需 索 茲 事, 倘 有 違 犯, 拏 重 究, 毋 稍 寬 縱, 此 檄 等 因 蒙 此 案, 查 四 月 十 一 日 蒙 本 府 憲 批 聚 新 港 社 土 目 裏 撓 裏 觀 機 振 芳 等 具 呈 示 詞 稱, 緣 賊 匪 黃 教 作 逆 潛 山 藏 僻, 擾 害 地 方, 荷 蒙 憲 天 捨 身 剿 捕, 不 避 艱 險, 保 護 民 番, 孜 居 樂 業, 經 蒙 單 諭 撓 等 三 人, 選 撥 壯 番 追 隨 憲 天 從 徵, 遍 孛 巡 查 堵 諭, 剿 滅 賊 匪, 凜 遵 而 往, 鼓 舞 而 前, 不 敢 逡 巡 畏 縮 憲 駕 路 經 烏 山 腳, 親 視 三 重 埔, 地 濶 曠 野, 荊 棘 叢 茂, 最 易 藏 奸 出 沒 之 處, 隨 時 停 駕 查 閱 即 蒙 單 諭 撓 等 三 人, 作 速 集 聚 番 丁, 在 地 剪 除 荊 棘, 設 柵 防 禦, 以 絕 匪 源 撓 等 遵 諭 經 已 集 聚 星 散 社 番, 在 地 設 柵 堵 禦, 剪 除 荊 棘, 開 闢 種 作, 以 資 口 糧 茲 幸 賊 首 孥 獲, 殲 魁 匪 黨, 搜 戮 殆 盡, 太 帄 如 初, 共 樂 堯 天, 滿 台 百 姓 俱 黎, 俱 各 謳 歌 憲 天 文 身 亦 能 武 備, 此 乃 真 台 邦 之 父 母 也 蓋 從 徵 之 漢 民, 有 功 則 恩 賜 封 榮, 番 係 無 知 惟 賴 鑿 耕 而 食 開 闢 墾 耕, 則 此 一 班 玩 法, 獨 不 思 係 憲 令 遣 戌 之 番, 敢 如 此 荼 毒 撓 等 若 不 將 情 稟 明 肯 給 照 示 查 烏 山 腳 一 帶 即 係 羅 漢 內 門 之 頭 二 三 重 埔, 文 菓 林 水 蛙 潭 等 處, 離 域 六 十 餘 裏, 原 屬 深 山 密 林, 樹 林 叢 襍, 迫 近 內 山 從 前 每 有 生 番 荒 埔 出 沒 茲 事, 貽 害 地 方, 節 奉 列 憲 嚴 檄 飭 禁, 豎 界 碑 劃 出 界 外 禁 地, 永 不 許 民 番 越 界 墾 種, 以 啟 釁 端 等 因 在 案, 嗣 於 乾 隆 三 十 年, 幹 一 件 恭 陳 台 郡 等 事, 案 內 奉 行 從 前 劃 出 界 外 之 地, 則 聽 熟 番, 藉 以 畜 性 種 植, 庶 留 此 有 餘 不 盡 之 地, 以 為 熟 番 仰 事 俯 育 之 資, 可 遠 隔 生 番, 實 幹 民 番 交 有 裨 益, 總 不 許 漢 人 贌 墾 及 巧 借 傭 工 各 色, 招 徠 漢 人 代 為 耕 作 等 弊, 如 有 前 項 等 情, 即 嚴 拏 究 等 因, 議 詳 在 案, 茲 蒙 前 因, 合 再 出 示 曉 諭 為 此 示 仰 闔 屬 番 民 汛 兵 差 役 鄉 保 人 等 知 悉 該 處 埔 地, 例 聽 新 港 社 熟 番 耕 作, 不 許 漢 民 私 墾, 以 鄉 營 兵 役 前 往 需 索 滋 事 倘 敢 違 犯, 許 該 社 番 指 名 赴 縣 具 稟, 以 憑 嚴 拏 重 究, 決 不 寬 縱 該 社 番 亦 不 得 巧 借 傭 工 各 色, 招 徠 漢 人 代 為 耕 種 等 弊, 致 啟 釁 端, 如 有 前 項 情 事, 察 出 一 併 嚴 孥 究, 各 宜 凜 遵 毋 為, 特 示 乾 隆 三 十 五 年 七 月 初 三 日 給 諭 258 發 三 重 埔 張 掛 曉 新 港 社 人 來 到 羅 漢 內 外 門 的 起 因, 是 因 為 台 灣 知 府 鄒 應 元 在 剿 捕 黃 教 之 亂 之 時, 來 到 烏 山 腳 與 三 重 埔 一 帶, 發 現 此 地 容 易 成 為 賊 匪 的 藏 匿 之 處, 遂 下 令 新 港 社 土 目 召 集 番 丁 在 此 地 設 柵 防 守, 並 准 其 開 墾 以 資 口 糧 由 於 本 地 地 處 界 外, 在 跟 前 面 張 掛 於 六 張 犁 地 區 的 諭 示 一 樣, 是 嚴 令 禁 止 漢 人 越 過 界 線 到 此 開 墾 在 258 旗 尾 山 人, 蕃 薯 寮 管 內 新 港 卓 猴 及 傑 巔 社 熟 番 之 移 居 及 沿 革, 台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三 卷 ( 上 ) ( 台 中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88), 頁

141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這 張 諭 示 上, 可 以 看 到 漢 人 可 能 已 經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名 目 越 過 番 界, 所 以 才 在 諭 示 提 到 此 事 由 此 可 知 新 港 社 人 與 傑 巔 社 人 一 樣, 都 是 配 合 官 府 的 策 來 到 邊 界 守 隘, 然 後 在 因 為 口 糧 等 問 題 得 以 在 界 外 埔 地 進 行 開 墾 以 上 在 羅 漢 內 外 門 所 發 生 的 界 外 開 墾 的 事 件, 透 過 碑 文 示 諭 以 及 文 獻 的 拼 湊 之 後, 得 以 重 新 呈 現 出 來 而 在 本 節 的 區 域 內, 尚 有 楠 梓 仙 溪 東 裏 的 範 圍 屬 於 界 外 之 地 259 在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中 的 記 錄 是 該 地 為 芒 仔 芒 社 霄 裡 社 頭 社 茄 拔 社 等 社 番 占 管 之 地, 傳 聞 在 乾 隆 二 三 十 年 間 由 四 社 社 番 擇 地 自 墾, 而 後 才 漸 成 田 園 墾 成 田 園 並 無 須 繳 納 任 何 租 稅, 後 因 與 生 番 發 生 爭 執 遂 將 墾 成 田 園 加 上 番 租 給 予 生 番 口 糧, 而 後 則 漸 漸 鬆 弛, 更 在 清 丈 後, 該 番 租 卻 消 失 無 蹤 260 以 及 在 荖 濃 溪 中 游 的 界 外 地 帶, 也 是 在 依 據 官 方 說 法 中 並 無 漢 番 私 越 開 墾 等 造 成 番 情 不 穩 之 事 261 然 而 雖 然 得 知 該 區 域 所 開 墾 之 區 域 為 界 外 區 域, 卻 沒 有 留 下 類 似 羅 漢 內 外 門 區 域 的 文 本 資 料, 以 至 於 無 法 更 詳 細 的 瞭 解 該 區 域 任 何 界 外 開 墾 的 細 枝 末 節, 可 謂 十 分 可 惜 之 處 楠 梓 以 溪 東 裏 的 範 圍, 包 含 清 末 的 阿 裏 關 莊 ( 金 甲 以 鄉 東 孜 村 西 孜 村 和 孜 村 關 山 村 小 林 村 ) 邱 元 莊 ( 同 鄉 田 村 寶 隆 村 ) 六 龜 裏 莊 ( 六 龜 鄉 六 龜 村 義 寶 村 ) 土 攏 灣 莊 ( 同 鄉 土 壠 村 中 興 村 ) 荖 濃 莊 ( 同 鄉 荖 濃 村 寶 來 村 ) 新 開 莊 ( 同 鄉 新 發 村 ) 新 莊 ( 杉 林 鄉 杉 林 村 ) 杉 林 山 莊 ( 同 上 ) 茄 苳 湖 莊 ( 同 鄉 木 梓 村 ) 十 張 犁 莊 ( 同 鄉 集 來 村 ); 溫 振 華, 高 雄 縣 土 地 開 拓 史 ( 高 雄 縣 : 高 縣 府,1997), 頁 83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敤, 第 二 篇 ( 臺 北 市 : 南 天,1998), 頁 97 洪 麗 完, 清 代 楠 梓 以 溪 荖 濃 溪 中 游 之 生 熟 番 族 群 關 係 ( ): 以 撫 番 租 為 中 心, 台 灣 史 研 究 14 卷 3 期, 頁 16 溫 振 華, 高 雄 縣 土 地 開 拓 史 ( 高 雄 縣 : 高 縣 府,1997), 頁

142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第 四 節 乾 隆 25 年 後 屏 東 沿 山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本 節 將 探 討 的 區 域, 是 延 續 上 一 節 的 區 域 繼 續 往 南, 也 就 是 在 高 屏 溪 以 南 的 區 域, 致 上 是 為 今 天 屏 東 縣 的 境 內 如 同 前 文 所 說 過 的, 在 南 部 地 區 的 番 界 是 延 續 前 次 番 界 戡 定 界 參 考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中 對 於 鳳 山 縣 疆 界 的 敘 述, 則 可 以 得 到 一 條 關 於 番 界 的 路 線 該 路 線 則 如 下 : 旗 尾 溪 - 彌 濃 山 - 中 壇 莊 - 龍 肚 莊 - 龜 仔 脰 - 阿 拔 泉 - 澤 機 - 路 關 - 高 朗 朗 - 檳 榔 林 - 加 走 莊 - 糞 箕 湖 - 枋 寮 263 除 了 是 在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中 有 提 到 上 面 的 地 名 之 外, 還 可 以 再 利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所 出 現 在 番 界 界 線 周 圍 的 地 名, 用 以 作 為 參 考 而 自 高 屏 溪 以 南 在 番 界 周 圍 的 地 名 由 北 自 南 依 序 有, 旗 尾 庄 界 九 方 林 庄 龍 肝 庄 十 張 犁 界 碑 牛 石 埔 石 坡 石 岡 南 嵌 林 新 山 勢 界 碑 梹 榔 林 界 碑 石 崙 碎 石 岡 糞 箕 湖 庄 界 碑 興 盛 庄 界 碑 武 力 界 碑 枋 寮 界 碑 ( 如 圖 4-7) 263 王 瑛 曾 編 纂,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 臺 北 市 : 文 建 會,2006), 頁

143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圖 4 7 :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屏 東 地 區 圖 資 料 來 源 : 繪 者 不 明,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2003 ( 由 於 屏 東 地 區 的 番 界 在 幅 長 較 長, 故 將 其 裁 成 三 段, 以 利 閱 讀 ) 而 利 用 這 些 舊 地 名, 加 上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相 對 地 景, 可 以 在 今 天 的 衛 星 圖 上, 劃 定 出 番 界 的 所 在 位 置, 如 下 圖 4-8 圖 4-8: 屏 東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自 行 繪 製 而 屏 東 地 區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狀 況 又 是 如 何, 在 劃 定 出 番 界 界 線 的 可 能 位 置 之 後, 地 理 的 位 置 條 件 已 經 致 了 解, 另 外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兩 個 條 件 人 與 事 則 是 鳳 山 八 社 與 建 寮 守 隘 然 而 在 時 間 上 屏 東 地 區 派 熟 番 前 往 守 隘 的 時 間, 並 無 法 很 確 切 的 斷 定 132

144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出 時 間, 僅 只 能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枋 寮 隘 旁 寫 有 枋 寮 隘 望 樓 南 離 加 喀 塘 禁 區 五 里, 北 離 糞 箕 湖 隘 十 里, 隔 坑 一 道, 撥 放 放 索 社 番 十 名 把 守, 來 判 斷 鳳 山 八 社 派 人 把 守 隘 口 的 時 間 最 遲 不 會 遲 於 北 路 地 區 實 行 守 隘 工 作 264 清 朝 官 方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前 後, 在 武 洛 新 東 勢 山 豬 毛 枋 寮 口 糞 箕 湖 和 巴 陽 庄 等 處 社 至 六 隘 口, 並 且 撥 番 巡 守 然 後 這 條 番 界 則 是 在 基 本 上 將 鳳 山 八 社 的 活 動 範 圍 限 制 在 離 山 腳 十 數 里 以 外 的 地 區, 用 以 做 為 隔 離 漢 人 與 生 番 的 番 界 另 外 則 是 從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可 以 看 到 在 屏 東 平 原 一 帶 設 有 許 多 汛, 並 駐 紮 官 兵 在 此 正 因 為 如 此,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前 後, 官 方 利 用 汛 防 與 營 盤 的 形 式, 成 功 介 入 屏 東 平 原 北 方 的 墾 闢 工 作, 形 成 軍 民 雜 居 的 社 會 現 象 265 但 是 在 乾 隆 40 年 (1775) 時, 當 時 的 台 灣 知 府 蔣 元 樞 認 為 新 定 番 界 並 未 設 有 固 定 隘 寮, 守 番 的 守 隘 僅 能 來 回 巡 視 無 法 長 期 駐 守 使 得 在 番 界 周 圍 遭 到 量 開 墾, 失 去 隔 離 民 番 的 功 用 性, 再 加 上 生 番 出 沒 之 處 也 多 有 轉 變, 使 得 原 有 的 隘 寮 的 狀 況 已 經 失 去 作 用 於 是 蔣 元 樞 在 親 自 巡 查 之 後, 決 定 要 重 新 或 修 整 總 計 十 座 的 隘 寮, 其 修 整 狀 況 如 下 : 除 舊 有 之 糞 箕 湖 巴 陽 莊 新 東 勢 等 四 隘 仍 照 舊 址 改 建 外, 其 山 豬 毛 隘 移 建 於 雙 溪 口 武 洛 隘 移 建 於 加 臘 埔 枋 寮 隘 移 建 於 毛 獅 獅, 並 添 建 路 關 生 母 口 溪 等 三 隘, 共 計 十 座 外 則 砌 築 石 墻, 闊 五 尺 高 八 九 尺 及 一 丈 不 等, 周 圍 約 計 一 百 二 十 丈 及 一 百 四 五 十 丈 不 等 中 蓋 住 屋 五 六 十 間, 亦 有 八 九 十 間 者, 俱 照 社 番 居 屋 建 蓋 仍 撥 鳳 邑 所 轄 之 阿 猴 武 洛 上 淡 水 下 淡 水 搭 樓 茄 藤 力 力 放 索 等 八 社 熟 番 住 孚, 並 按 地 勢 之 險 夷 酌 派 番 丁 之 多 寡, 連 眷 同 居, 以 堅 其 志 附 隘 埔 地, 聽 其 墾 種, 以 資 衣 食 ; 分 界 址, 以 杜 佔 爭 隘 寮 之 後, 另 建 寮 房 六 所 ; 周 圍 以 木 為 柵, 柵 內 蓋 屋 四 五 六 十 間 不 等 令 生 番 通 事 攜 帶 壯 丁 孚 禦, 與 熟 番 互 為 聲 援 又 令 近 山 居 民 : 莊 則 設 望 樓 二 座 小 莊 一 座 ; 每 樓 派 三 四 人, 日 則 遠 眺, 夜 鳴 鑼 柝 每 月 自 朔 至 晦, 預 期 派 定, 書 望 樓 之 上, 以 專 責 成 如 有 生 番 蹤 跡, 即 行 鳴 鑼 ; 各 莊 聞 鑼, 互 相 救 援 現 在 防 禦 甚 嚴, 法 頗 備 : 既 分 地 以 裕 隘 番 口 食, 復 豎 界 以 息 隘 番 紛 爭 番 散 難 馭, 設 隘 首 以 歸 約 束 ; 丁 眾 難 防, 住 通 事 以 專 稽 察 且 稽 查 漢 奸 牽 娶 番 婦, 則 諸 弊 可 杜 ;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屏 東 帄 園 的 土 地 拓 墾 和 族 群 關 係, 帄 埔 族 群 與 台 灣 歷 史 文 化 術 研 討 會 ( 台 北 : 中 研 院 ), 頁 57 陳 秋 坤, 清 代 塔 樓 社 人 社 的 負 擔 與 產 權 變 遷 ( ), 台 灣 史 研 究 第 9 卷 第 2 期, 頁

145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明 定 生 番 交 易 日 期, 則 透 漏 自 絕 : 實 於 杜 絕 生 番 之 中, 兼 寓 防 奸 除 弊 之 意 266 蔣 元 樞 對 於 屏 東 地 區 的 隘 寮 做 了 一 次 清 楚 的 敘 述, 在 屏 東 平 原 東 側 共 有 十 座 隘 寮 需 要 防 守, 而 防 守 的 主 要 力 量 並 不 是 官 府, 而 是 來 自 於 屏 東 平 原 上 的 鳳 山 八 社 社 人 也 因 為 這 樣 的 緣 故, 鳳 山 八 社 不 得 不 開 始 漸 漸 向 屏 東 平 原 的 東 側 遷 移 而 鳳 山 八 社 所 負 責 防 守 的 隘 寮 分 配 狀 況 則 是, 武 洛 社 守 埔 姜 溪 口 旁 隘 阿 猴 社 守 雙 溪 口 隘 寮 塔 樓 社 守 思 覓 安 庄 後 隘 與 檨 仔 腳 隘 ; 另 外 舊 有 的 隘 寮 則 是 加 獵 埔 隘 由 武 洛 社 負 責 双 溪 口 隘 與 杜 君 英 隘 由 上 淡 水 社 負 責 新 東 老 埤 隘 由 下 淡 水 社 負 責 萬 巾 庄 隘 由 力 力 社 負 責 吧 陽 毛 獅 獅 隘 則 由 茄 藤 負 責 而 枋 寮 浦 羌 林 隘 則 由 放 索 社 負 責 267 而 就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之 下, 屏 東 的 鳳 山 八 社 在 前 往 守 隘 的 過 程 中, 也 就 有 了 開 墾 周 邊 土 地 的 契 機 根 據 前 面 幾 個 平 埔 族 負 擔 有 守 隘 工 作 的 例 子, 或 多 或 少 可 以 推 測 出 鳳 山 八 社 在 來 到 屏 東 東 部 沿 山 地 區 守 隘 的 情 況, 可 能 同 樣 會 出 現 為 了 取 得 守 隘 口 糧 的 背 景 之 下, 將 土 地 租 佃 給 漢 人 來 開 墾 只 可 惜 這 樣 的 案 例 並 沒 有 契 字 或 者 在 古 文 書 中 可 以 發 現 目 前 所 能 看 到 的, 只 有 一 張 關 於 搭 樓 社 未 在 中 壇 庄 的 土 地 租 佃 出 去 的 情 況, 該 契 字 如 下 : 招 耕 字 人 搭 樓 社 番 業 主 邦 雅, 承 父 先 年 到 台 鬮 分 墾 得 溪 埔 園 壹 處, 坐 落 鳳 邑 中 壇 庄, 土 名 肚 猴 溪 埔 東 至 蛇 山 腳 為 界 ; 西 至 金 瓜 寮 路 為 界 ; 南 至 清 水 港 溪 為 界 ; 北 至 中 壇 小 溪 為 界, 四 至 批 明 今 因 孚 隘 乏 力 耕 種, 將 埔 園 托 中 引 就 招 得 黃 仕 珍 黃 起 鳳 言 前 來 出 本 招 佃 耕 墾 當 日 三 面 言 議, 願 收 犁 頭 工 銀 四 佰 員, 拆 重 參 佰 貳 拾 兩 足, 銀 契 二 比 交 訖 其 埔 園 踏 界 交 銀 主 前 去 招 佃 開 墾, 吉 庄 永 為 己 業, 掌 管 收 租, 不 敢 異 言 限 約 三 年 無 租, 以 後 成 業 者, 每 年 該 納 埔 底 租 谷 參 拾 石, 又 納 通 事 社 課 租 粟 拾 石, 道 栳 不 得 短 欠 其 埔 園 係 乃 是 父 自 墾 之 業, 與 房 親 墜 目 人 等 無 干, 亦 無 不 明 倘 有 不 明 茲 事, 雅 自 抵 當, 倘 有 生 番 下 山 作 歹, 與 業 主 無 干 倘 被 水 沖 崩, 物 業 係 業 佃 二 比 消 摩, 後 日 復 浮 復 納, 不 得 異 言 短 欠 此 係 二 比 甘 願, 口 恐 無 憑, 招 耕 字 壹 紙, 付 執 為 照 為 中 人 劉 子 僯 在 場 人 通 事 268 乾 隆 四 拾 年 貳 月 日 招 耕 字 人 邦 雅 代 筆 人 男 文 明 蔣 元 樞, 重 修 台 灣 各 建 築 圖 說 ( 臺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83 種,1963), 頁 簡 炯 仁, 屏 東 帄 原 帄 埔 族 之 研 究 (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香,2006), 頁 339 劉 澤 民 陳 文 添 嚴 義 芳 編 譯, 台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帄 埔 族 關 係 文 獻 選 輯 (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2001), 頁

146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透 過 上 述 的 契 字, 可 以 發 現 是 因 為 搭 樓 社 人 在 守 隘 的 過 程 中, 並 沒 有 餘 力 來 開 墾 這 位 在 中 壇 庄 的 土 地 於 是 業 主 邦 雅 決 定 將 土 地 招 給 漢 人 來 承 墾, 也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契 機 之 下, 才 有 黃 仕 珍 跟 黃 起 奉 兩 人 前 來 這 個 逼 近 生 番 出 沒 之 地 開 墾 屏 東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多 少 與 鳳 山 八 社 向 東 遷 往 潮 州 斷 層 必 然 是 有 所 連 結 因 為 這 樣 遷 移 的 狀 況, 除 了 與 漢 人 勢 力 逐 漸 增 強 有 關 之 外, 也 與 清 朝 官 方 決 定 將 鳳 山 縣 轄 的 隘 寮 交 給 鳳 山 八 社 來 管 理 有 關 這 樣 的 遷 徙 情 況 致 上 可 以 將 八 社 分 成 兩 個 社 群 來 看 待, 其 中 一 個 是 包 含 力 力 社 茄 藤 社 以 及 放 索 社 的 港 東 里 社 群, 另 外 一 個 則 是 有 上 下 淡 水 社 阿 猴 社 搭 樓 社 與 武 洛 社 在 內 的 港 溪 里 社 群 其 中 港 東 里 社 群 在 因 應 守 隘 而 遷 徙 的 區 域 是 在 東 港 溪 東 岸 的 萬 金 庄 以 南, 也 就 是 今 天 萬 巒 鄉 潮 州 鎮 新 埤 鄉 枋 寮 鄉 境 內 的 沿 山 公 路 沿 線 上 而 港 溪 里 社 群 則 是 遷 移 到 東 港 溪 西 岸 的 老 埤 庄 以 北, 主 要 是 在 今 天 內 埔 鄉 長 鄉 鹽 埔 鄉 以 及 高 樹 鄉 的 沿 山 公 路 上 269 只 是 關 於 鳳 山 八 社 遷 移 到 番 界 上 進 行 守 隘 工 作 的 同 時, 在 開 墾 周 邊 土 地 的 情 況 並 沒 有 更 多 的 契 字 被 保 留 下 來, 或 者 目 前 尚 未 發 現, 都 是 十 分 可 惜 之 處 而 在 屏 東 地 區 除 了 鳳 山 八 社 因 應 遷 移 守 隘 而 可 能 形 成 的 界 外 開 墾 模 式 之 外, 屏 東 地 區 還 有 一 種 可 能 促 成 界 外 開 墾 情 事 的 因 素, 這 個 因 素 在 前 一 章 就 已 經 提 及 這 個 因 素 就 是 成 為 中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發 工 作 主 力 的 軍 工 匠, 在 鳳 山 縣 轄 內 的 枋 寮, 是 為 台 灣 開 採 軍 工 的 主 要 區 域 之 一 關 於 枋 寮 地 區 的 軍 工 廠 則 是 在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中 有 留 下 記 載 : 在 縣 東 南 六 十 里 枋 寮 街 購 料 造 船 軍 匠 屯 聚 之 所 270 不 過 相 較 於 前 章 有 岸 裡 社 文 書 所 留 下 來 的 證 據 可 以 看 到 軍 工 匠 集 團 如 何 在 中 部 地 區, 以 軍 工 匠 合 法 的 名 義 越 界 進 入 界 外 開 墾 土 地 可 是 在 鳳 山 縣 境 內, 比 較 可 惜 的 是 沒 有 如 此 有 系 統 的 古 文 書 留 下 來 印 證 軍 工 匠 人 越 界 的 情 事 不 過 仍 然 可 以 利 用 其 他 的 文 獻 來 佐 證 屏 東 地 區 軍 工 匠 人 從 事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形 這 樣 一 個 關 於 屏 東 地 區 有 軍 工 匠 從 事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況 就 隱 藏 在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中 的 附 台 灣 知 府 楊 廷 理 等 會 稟 一 文 中, 其 記 錄 如 下 : 簡 炯 仁, 屏 東 帄 原 帄 埔 族 之 研 究, 頁 349 王 瑛 曾 編 纂,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頁

147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瑯 嶠 僻 處 台 南, 逼 近 生 番 界 地, 並 無 漢 人 私 墾, 惟 有 靠 北 之 龜 甓 灣 埤 子 頭 兩 處 有 軍 功 匠 首 陳 元 品 等 墾 有 水 田 八 十 二 甲 七 分 零, 亦 令 呈 報 升 科 271 從 上 述 引 文 可 以 發 現, 在 瑯 嶠 一 帶 由 於 開 採 軍 工 的 關 係, 而 與 中 部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行 為 相 似, 有 著 軍 工 匠 首 陳 元 品 的 越 界 開 墾 問 題 而 相 對 於 中 部 軍 工 匠 集 團 係 由 岸 裡 社 派 番 丁 保 護, 瑯 嶠 地 區 的 軍 工 匠 則 可 能 是 與 鳳 山 八 社 關 係 密 切 271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1 種,1959), 頁

148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小 結 根 據 以 上 的 內 容, 了 解 到 本 章 所 主 要 探 討 的 主 題 就 是 南 部 地 區 在 番 界 外 的 開 發 這 個 區 域 與 中 北 部 不 同 的 地 方 是 在 於, 其 所 依 據 的 番 界 規 則 是 舊 制, 並 不 是 由 楊 廷 璋 所 說 的 挖 掘 深 溝 式 的 界 線, 僅 僅 是 利 用 生 番 出 沒 口 的 界 碑 做 為 番 界 設 參 考 的 依 據 不 過 本 文 同 樣 利 用 民 番 界 址 圖 中 的 地 景 與 古 地 名 的 對 照, 推 測 出 一 條 屬 於 這 個 區 域 內 的 番 界 位 置, 將 其 連 接 所 得 到 的 圖 就 如 同 圖 4-9 圖 4-9: 南 部 地 區 番 界 位 置 全 圖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前 三 節 資 料 後 筆 者 利 用 Google Earth 繪 製 而 正 因 為 南 部 地 區 所 採 行 的 番 界 界 定 方 式 與 中 北 部 地 區 不 同, 其 所 呈 現 的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事 也 就 與 其 他 地 區 有 所 差 異, 主 要 是 有 兩 特 色 第 一 是 南 部 地 區 的 番 界 較 中 北 部 地 區 深 入 沿 山 地 區 像 是 嘉 南 地 區 由 於 是 屬 於 開 發 較 早 的 區 域, 番 界 所 處 的 位 置 相 較 於 中 北 部 地 區 則 是 已 經 推 進 到 沿 山 地 區 的 丘 陵 地 帶, 就 像 是 梅 山 地 區 的 梅 仔 坑 生 番 界 碑 所 在 的 位 置 一 樣, 已 經 將 漢 人 開 發 的 勢 力 漸 漸 往 淺 山 地 區 前 進, 而 不 是 像 中 北 部 地 區 的 番 界 多 是 沿 著 山 腳 而 劃 而 除 了 番 界 較 中 北 部 深 入 之 外, 南 部 的 界 外 開 墾 尚 有 一 個 特 色, 就 是 係 由 遷 137

149 第 四 章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移 的 熟 番 為 開 發 主 力 而 其 中 熟 番 社 群 遷 移 的 原 因 則 有 兩 因 素, 其 一 是 因 為 漢 人 勢 力 的 壓 迫,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配 合 官 方 的 守 隘 策 這 個 現 象 在 整 個 南 部 地 區 幾 乎 都 可 以 看 到, 像 是 嘉 南 地 區 的 武 壠 社 群 高 雄 羅 漢 內 外 門 的 傑 巔 社 群 以 及 在 屏 東 平 原 東 部 的 鳳 山 八 社 都 是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但 是 可 惜 的 是, 在 南 部 地 區 關 於 界 外 土 地 的 開 墾 情 況, 反 而 沒 有 中 北 部 這 樣 留 下 可 以 參 考 的 資 料 除 了 在 前 文 中, 利 用 目 前 已 能 得 知 的 資 料 來 做 分 析 之 外, 在 乾 隆 53 年 (1788) 時 為 設 屯 制 被 劃 定 為 養 贍 埔 地 的 界 外 沒 收 土 地, 多 少 也 能 提 供 了 解 在 乾 隆 53 年 (1788) 前 南 部 地 區 有 哪 些 界 外 區 域 已 經 有 被 開 墾 情 況, 如 下 表 4-2 養 贍 地 位 置 鳳 山 縣 屬 南 坪 溪 墘 未 墾 荒 埔 表 4-2: 乾 隆 53 年 後 北 港 溪 以 南 養 贍 埔 地 的 位 置 與 土 地 小 南 坪 林 口 未 墾 荒 埔 埔 羗 林 無 礙 可 墾 荒 埔 羗 騰 林 無 礙 可 墾 荒 埔 頭 社 山 腳 無 礙 可 墾 荒 埔 下 淡 水 南 坪 頂 無 礙 可 墾 荒 埔 北 坪 無 礙 可 墾 荒 埔 上 淡 水 南 坪 頂 無 礙 可 墾 荒 埔 嘉 義 縣 屬 芉 蓁 崙 未 墾 荒 埔 埔 未 墾 荒 埔 十 張 犁 未 墾 荒 埔 面 積 小 四 十 三 甲 二 分 一 釐 一 毫 一 絲 二 百 二 十 九 甲 八 分 八 釐 一 絲 六 毫 三 百 二 十 七 甲 六 分 九 十 甲 零 八 分 七 十 四 甲 二 百 七 十 三 甲 五 分 九 釐 六 毫 八 絲 二 百 四 十 七 甲 七 分 一 釐 六 毫 八 絲 二 百 四 十 九 甲 七 分 五 釐 二 毫 二 十 八 甲 八 分 四 釐 七 毫 二 絲 二 十 五 甲 九 分 四 釐 八 毫 八 絲 一 十 一 甲 五 分 六 釐 資 料 來 源 :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 第 一 編 ), 頁 南 部 地 區 的 資 料 較 北 部 地 區 為 少 的 原 因, 一 方 面 可 能 是 因 為 南 部 地 區 的 開 發 早 於 台 灣 各 處, 使 得 番 界 較 近 山 區 危 險 性 較 高, 相 對 於 中 北 部 漢 人 可 能 較 不 願 意 冒 險 而 另 外 一 種 可 能 或 許 是 資 料 詄 失, 也 就 正 好 是 因 為 南 部 地 區 的 熟 番 經 常 在 遷 移, 而 使 得 諸 多 資 料 容 易 在 遷 移 的 過 程 遺 失 或 許 在 往 後 會 有 更 新 的 資 料 出 土, 能 夠 再 藉 此 更 明 白 南 部 地 區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況 138

150 第 五 章 結 論 第 五 章 結 論 經 過 前 面 二 三 四 章 的 討 論, 已 經 可 以 看 到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各 種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也 透 過 地 形 與 舊 地 名 的 對 照, 推 測 出 番 界 的 可 能 位 置 簡 單 來 說 越 過 番 界 進 行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形, 已 經 不 能 算 是 個 案 在 短 短 的 二 十 八 年 間, 不 論 是 在 依 循 舊 制 的 南 部 地 區, 又 或 者 採 取 全 新 對 策 的 淡 彰 兩 屬, 都 可 以 在 前 文 中 的 敘 述 中, 找 到 諸 多 界 外 開 墾 的 痕 跡 那 麼 如 同 在 第 一 章 中 所 說 到 的, 本 文 的 目 的 除 了 在 前 面 各 章 中 描 繪 出 各 區 域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況 之 外, 另 一 方 面 還 要 試 著 檢 驗 當 年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所 提 出 全 新 的 番 界 策 其 在 上 奏 乾 隆 皇 帝 的 奏 文 中, 闡 述 了 他 劃 定 番 界 方 式 與 目 標 在 楊 廷 璋 的 想 法 之 中, 漢 人 與 生 番 之 間 之 所 以 會 爆 發 傷 害 主 因 在 於 番 界 策 的 鬆 弛, 如 果 嚴 加 規 範 必 然 能 產 生 效 果, 使 民 番 之 間 隔 離 接 觸, 相 互 無 礙 於 是 把 楊 廷 璋 的 目 標 放 在 建 隔 離 民 番 界 線 的 工 作 之 上 所 以 可 以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看 到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提 出 挑 溝 堆 土 這 樣 一 個 意 見 之 後, 台 灣 番 界 策 上 出 現 一 條 劃 時 代 的 番 界, 這 條 番 界 連 結 了 南 北 兩 路 截 然 不 同 的 劃 界 策 也 因 為 這 樣 一 個 策, 使 得 以 往 落 實 並 不 徹 底 的 番 界 策, 在 出 現 有 如 此 明 白 且 容 易 辨 別 的 番 界 之 後, 這 條 限 制 漢 人 逾 越 的 生 活 界 線 似 互 較 之 前 更 可 能 實 現 在 楊 廷 璋 的 想 法 中, 在 劃 定 界 線 的 過 程 中, 當 有 出 現 在 舊 界 外, 新 界 內 的 已 墾 土 地, 其 同 意 該 田 園 報 准 陞 科 但 是 在 新 定 界 之 外 的 已 墾 土 地, 其 就 嚴 格 要 求 其 墾 人 拋 荒 然 後 在 淡 彰 兩 屬 新 定 界 上, 設 新 舊 隘 寮 二 十 八 處, 由 熟 番 派 員 前 往 駐 守, 其 目 的 也 就 是 為 了 確 保 生 番 越 界 侵 害 的 可 能 性 只 是 楊 廷 璋 的 奏 文 寫 的 清 楚, 但 是 根 據 本 文 前 述 的 經 驗 來 看, 似 乎 就 不 是 這 麼 完 美 實 行 在 沿 邊 的 界 外 地 區 根 據 戶 部 的 規 則, 漢 人 在 台 灣 想 要 開 墾 的 時 候, 所 要 遵 守 的 規 則 是 凡 報 墾 避 開 具 界 址 土 名 聽 官 查 勘, 出 示 曉 諭 後 五 個 月, 如 無 原 業 呈 報, 地 方 官 即 取 結 給 照, 限 年 陞 科 貧 者 酌 借 牛 種, 陞 科 後 代 還 墾 戶 不 請 印 照, 以 私 墾 論 官 勘 不 實, 並 予 議 處 至 承 墾 後 或 實 在 墾 不 成 熟, 仍 准 報 官 勘 明, 銷 照 退 業 272 根 據 上 述 的 戶 部 則 例, 漢 人 在 台 灣 想 要 取 得 開 墾 的 權 力, 經 濟 能 力 未 必 是 首 要 之 務, 對 官 方 來 說 請 墾 土 地 的 第 一 目 標 就 是 不 得 有 土 地 重 複 的 情 事 發 生, 這 樣 的 重 複 指 的 不 只 是 兩 批 漢 人 對 土 地 的 重 複 開 墾 權 利 更 甚 者 其 實 是 指 對 於 土 地 所 有 權 上, 是 否 有 與 番 社 土 地 重 複 也 就 是 當 土 地 為 清 白 無 主 的 272 欽 定 戶 部 則 例 ( 台 北 市 : 成 文 出 版 社,1968), 頁

151 第 五 章 結 論 之 後, 方 能 准 其 開 墾 後 陞 科 正 因 為 官 府 對 於 土 地 的 資 格 是 有 較 嚴 格 的 要 求, 漢 人 佃 戶 所 採 取 的 方 式 就 是 不 以 自 身 名 義 請 墾 土 地, 而 是 直 接 向 熟 番 請 墾 土 地 這 樣 的 模 式 不 僅 僅 是 在 界 內 發 生, 就 連 界 外 漢 人 同 樣 是 利 用 這 樣 的 方 式 來 取 得 土 地 的 實 際 開 墾 工 作 其 實 楊 廷 璋 已 經 盡 力 要 阻 擋 漢 人 越 界 開 墾, 這 件 工 作 可 以 在 岸 裡 社 每 年 二 八 兩 月 都 奉 命 得 派 社 番 前 往 番 界 上 修 護 土 牛 便 可 見 一 斑 為 了 維 持 番 界 的 功 能 與 位 置, 官 方 是 很 努 力 的 在 維 持 這 樣 一 條 界 線 的 存 在 只 是 根 據 前 文 可 以 看 到 各 式 各 樣 的 界 外 開 墾 模 式, 在 這 短 短 的 二 十 八 年 間 於 各 地 發 生 其 所 產 生 界 外 開 墾 的 模 式, 致 上 可 以 將 其 分 為 以 下 五 種 : 第 一 因 為 臨 近 番 界 的 熟 番, 被 官 方 指 派 前 往 邊 界 守 隘 然 後 在 負 擔 守 隘 的 沉 重 經 濟 壓 力 之 下, 官 方 將 周 圍 的 界 外 土 地 以 補 助 守 隘 口 量 的 方 式 撥 給 守 隘 熟 番 然 後 再 由 獲 得 界 外 土 地 的 熟 番 佃 給 漢 人 以 取 得 補 助 口 糧 其 中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就 是 在 北 部 地 區 的 安 寮 第 二 則 是 有 點 類 似 第 一 類 型, 只 是 在 開 墾 者 的 身 分 上 有 所 不 同 也 就 是 守 隘 熟 番 在 守 隘 的 過 程 中 自 行 來 開 墾 隘 寮 臨 近 的 土 地 這 種 模 式 可 以 在 羅 漢 內 外 門 的 情 形 看 到, 傑 巔 社 跟 新 港 社 番 在 遷 移 的 過 程 中, 負 擔 守 隘 與 在 鄰 近 土 地 開 墾 的 工 作 第 三 則 是 軍 工 匠 集 團 的 開 墾 由 於 台 灣 擁 有 豐 富 的 山 林 資 源, 成 為 清 朝 取 得 製 造 戰 船 的 軍 工 料 來 源 之 一 而 處 理 中 央 下 達 的 開 採 軍 工 命 令, 自 然 是 身 為 地 方 官 府 重 責 任 所 以 為 了 讓 開 採 順 利, 所 以 官 方 會 對 於 在 開 採 軍 工 的 同 時, 進 行 界 外 開 墾 的 行 為 睜 一 隻 眼 閉 一 隻 眼 也 正 因 為 這 樣, 使 得 軍 工 匠 人 成 為 部 份 界 外 開 墾 的 主 因 像 是 在 東 勢 角 一 帶 的 鄭 成 鳳 水 沙 連 的 曾 文 琬 以 及 在 瑯 嶠 一 帶 的 陳 元 品 的 開 墾, 都 是 軍 工 匠 集 團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實 例 第 四 則 是 透 過 向 熟 番 承 租 土 地 開 墾, 也 是 在 界 外 開 墾 的 模 式 這 樣 的 情 況 是 最 常 見, 且 普 遍 的 漢 佃 透 過 與 熟 番 簽 訂 契 約, 成 為 前 往 界 外 開 墾 的 依 據 只 是 這 樣 的 方 式, 多 少 有 些 掩 耳 盜 鈴 的 想 法, 在 契 字 上 多 數 絕 口 不 提 界 外 一 字 賭 的 是 官 方 清 丈 田 園 的 怠 惰, 在 不 被 發 現 之 前 茲 意 開 墾 在 桃 園 的 霄 裡 社 與 新 竹 的 竹 塹 社 對 於 界 外 土 地 的 處 理 方 式, 常 常 就 是 這 樣 去 佃 給 漢 人 140

152 第 五 章 結 論 第 五 種 則 是 最 危 險 的 方 式, 就 是 漢 人 既 不 透 過 熟 番 之 手, 也 沒 有 任 何 身 分, 強 行 越 過 番 界 去 開 墾 此 種 模 式 一 來 容 易 造 成 民 番 之 間 的 糾 紛, 另 一 方 面 在 面 對 界 外 生 番 的 威 脅 之 下, 也 最 容 易 出 事 情 所 以 官 方 在 面 對 這 樣 的 情 況 是 最 嚴 格 在 取 締 的, 像 是 在 古 坑 往 東 一 帶 擁 有 廣 土 地 的 翁 裕 一 族,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之 下, 被 沒 收 了 量 田 產 於 是 界 外 土 地 在 這 樣 的 五 種 方 式 之 下, 被 開 發 的 情 況 可 能 跟 當 初 決 定 要 開 創 一 條 更 有 阻 隔 能 力 的 番 界 的 假 設 有 很 的 差 異 也 就 是 說 今 天 回 過 頭 來 看 楊 廷 璋 的 這 個 舉 措, 似 乎 沒 有 產 生 多 功 效 在 面 對 沃 野 千 里 的 另 一 端, 漢 人 仍 舊 是 勇 敢 的 越 過 界 線 進 行 開 墾 當 然 有 些 部 份 是 屬 於 熟 番 在 遷 移 過 程 中, 所 進 行 的 界 外 開 墾, 只 是 與 漢 人 前 仆 後 繼 的 開 墾 情 勢 相 比, 恐 怕 會 是 小 巫 見 巫 除 了 今 天 本 文 透 過 契 字 與 古 文 書 等 方 面 來 見 證 界 外 開 墾 的 方 式 之 外, 在 乾 隆 55 年 (1790) 時, 由 當 時 同 樣 擔 任 閩 浙 總 督 的 伍 拉 納 的 奏 文 可 以 看 到, 對 於 在 三 十 年 前 由 楊 廷 璋 所 力 主 劃 定 的 番 界 一 案, 雖 未 明 說, 但 多 少 能 嗅 出 番 界 策 失 敗 的 味 道, 因 為 在 伍 納 拉 的 奏 文 中, 可 以 看 到 乾 隆 49 年 (1784) 推 行 的 界 外 土 地 清 丈 中, 已 經 發 現 在 界 外 的 土 地 田 園 已 經 高 達 一 萬 六 千 餘 甲 可 見 在 取 締 界 外 開 墾 的 工 作 上, 官 方 並 沒 有 很 嚴 厲 的 執 行 也 就 是 說 楊 廷 璋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所 力 主 開 挖 的 淡 彰 兩 屬 的 新 番 界, 也 並 沒 有 成 功 的 阻 隔 漢 人 越 界 經 過 二 十 餘 年 之 後, 當 年 積 極 開 挖, 每 年 二 八 兩 月 尚 會 派 人 修 復 的 土 牛 溝, 早 已 因 閱 年 既 久, 日 漸 廢 弛 自 應 遵 奉 部 行, 劃 定 界 址, 庶 可 束 邊 境 而 杜 爭 端 茲 據 臺 灣 鎮 道 等 請 以 此 次 清 查 歸 屯 地 段 為 準, 或 抵 山 根, 或 傍 坑 崁, 令 地 方 官 揀 用 堅 厚 石 料, 豎 碑 界, 詳 開 年 月 地 方, 書 深 刻 273 必 須 重 新 劃 定 番 界 然 後 在 渡 海 來 台 的 福 康 安 的 建 議 之 下, 乾 隆 53 年 (1788) 提 案 將 界 外 土 地 分 撥 給 熟 番 屯 田, 藉 以 讓 熟 番 遷 移 到 距 離 生 番 較 近 的 番 界 周 邊 的 界 外 埔 地, 以 達 到 監 視 生 番, 保 護 界 內 民 番 生 活 的 安 定 而 被 派 駐 的 這 些 地 方, 也 就 間 接 證 明 了 在 這 段 其 間,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盛 況 274 那 麼 總 結 的 來 說, 在 番 界 設 的 過 程 中, 多 是 為 象 徵 性 的 做 法 設 界 碑 以 防 止 民 番 接 觸, 只 是 這 樣 透 過 點 與 點 之 間 的 阻 隔 作 用 並 不 很 所 以 當 乾 隆 25 年 (1760) 楊 廷 璋 提 出 嶄 新 的 番 界 策 時, 多 少 就 是 為 了 避 免 重 蹈 前 人 的 覆 273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頁 請 參 考 附 錄 各 社 分 配 職 位 及 分 配 埔 地 一 表 141

153 第 五 章 結 論 轍, 將 點 與 點 之 間 連 結 起 來, 連 結 出 一 條 所 謂 的 藍 色 界 線 這 樣 的 策 在 實 行 之 初, 也 許 多 少 能 對 在 界 線 周 邊 的 開 墾 行 為 有 一 些 嚇 阻 作 用 只 可 惜 最 後 在 面 對 生 活 的 壓 力 與 龐 的 經 濟 利 益 的 吸 引 之 下, 一 來 一 往 之 間, 漢 人 或 是 熟 番 陸 陸 續 續 的 翻 越 藍 色 界 線, 尋 求 一 個 開 墾 的 新 天 地 本 文 在 透 過 參 考 部 份 契 字 與 古 文 書, 試 圖 將 在 乾 隆 25 年 (1760) 至 乾 隆 53 年 (1788) 間 番 界 外 開 墾 的 情 形, 利 用 區 域 斷 限 的 模 式 來 呈 現 在 可 以 取 得 的 資 料 有 限 與 筆 者 可 能 有 所 疏 忽 遺 漏 之 下, 尚 有 需 多 地 區 的 界 外 開 墾 情 形 沒 有 被 挖 掘 出 來 另 外 則 是 本 文 的 討 論 時 間 雖 然 是 界 定 在 乾 隆 中 葉 的 28 年 間, 但 是 探 討 的 空 間 卻 是 包 含 整 個 台 灣, 勢 必 會 有 因 題 目 太 而 有 所 疏 漏 的 現 象 希 望 能 在 未 來 更 加 充 實 資 料 與 術 能 力 之 後, 能 對 這 些 在 番 界 外 的 開 墾 行 動 從 事 更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142

154 參 考 書 目 參 考 書 目 1. 史 料 A. 台 灣 史 料 集 成 台 灣 史 料 集 成 委 員 會 編 輯 2006 明 清 台 灣 檔 案 彙 編 ( 第 壹 輯 )( 第 貳 輯 )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蔣 毓 英 纂 修 2004 台 灣 府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高 拱 乾 纂 輯 2004 台 灣 府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周 鍾 瑄 主 修 2005 諸 羅 縣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李 丕 煜 主 修 2005 鳳 山 縣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劉 良 璧 纂 輯 2005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范 咸 六 十 七 纂 輯 2005 重 修 台 灣 府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王 瑛 曾 編 纂 2006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余 文 儀 主 修 2007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周 璽 總 纂 2006 彰 化 縣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陳 培 桂 纂 輯 2006 淡 水 廳 志 台 北 市 : 文 建 會 B.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1959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1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59 台 灣 外 記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60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3 私 法 物 權 篇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0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3 台 灣 中 部 碑 文 集 成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1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3 清 代 台 灣 租 調 查 書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2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43

155 參 考 書 目 1963 台 案 彙 錄 乙 集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73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3 台 案 彙 錄 戊 集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79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4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86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4 台 案 彙 錄 已 集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91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6 台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18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黃 叔 璥 1961 台 海 使 槎 錄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4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藍 鼎 元 1961 平 臺 紀 略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4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陳 第 1963 東 番 紀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56 種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連 橫 1962 台 灣 通 史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28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蔣 元 樞 1966 重 修 台 灣 各 建 築 圖 說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83 種 台 北 市 : 台 灣 銀 行 C. 其 他 類 型 郁 永 河 經 濟 研 究 室 2004 裨 海 紀 遊 台 北 市 : 遠 流 台 圖 書 館 藏 - 岸 裡 社 文 書 史 館 台 灣 文 獻 館 藏 -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2. 專 書 A. 古 文 書 集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2000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典 藏 北 部 地 區 古 文 書 專 輯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余 慧 賢 張 家 榮 編 2009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館 藏 臺 中 地 區 古 文 書 選 輯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 台 灣 分 館 144

156 參 考 書 目 村 上 直 次 郎 1995 新 港 文 書 台 北 市 : 捷 幼 林 玉 茹 主 編 2009 台 南 縣 平 埔 族 古 文 書 集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 南 縣 府 高 賢 編 2002 台 北 古 契 字 集 台 北 市 : 台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2003 台 北 古 契 字 集 ( 二 ) 台 北 市 : 台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2005 台 北 古 契 字 集 ( 三 ) 台 北 : 台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陳 水 木 2001 道 卡 斯 族 通 霄 地 區 古 地 契 暨 地 方 開 拓 史 苗 栗 市 : 苗 縣 文 化 局 陳 水 木 潘 英 海 2002 道 卡 斯 蓬 山 社 群 古 文 書 輯 苗 栗 市 : 苗 縣 文 化 局 2002 道 卡 斯 後 壠 社 群 古 文 書 輯 苗 栗 市 : 苗 縣 文 化 局 黃 美 英 主 編 1996 凱 達 格 蘭 古 文 書 彙 編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 張 炎 憲 1988 台 灣 古 文 書 集, 台 北 市 : 南 天 1998 竹 塹 古 文 書, 新 竹 市 : 新 竹 市 文 化 中 心 張 炎 憲 王 世 慶 李 季 樺 編 1993 台 灣 平 埔 族 文 獻 資 料 選 集 - 竹 塹 社 ( 上 下 兩 冊 ),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台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 劉 澤 民 陳 文 添 顏 義 芳 編 譯 2001 台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平 埔 族 關 係 文 獻 選 輯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劉 澤 民 編 2002 平 埔 百 社 古 文 書 南 投 : 史 館 台 灣 文 獻 館 2003 台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平 埔 族 關 係 文 獻 選 輯 續 編 上 冊 南 投 : 史 館 台 灣 文 獻 館 2003 甲 東 西 社 古 文 書 ( 兩 冊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潘 英 海 2005 中 央 硏 究 院 民 族 硏 究 所 藏 道 卡 斯 古 契 文 書 圖 文 册 台 北 市 : 中 硏 院 民 族 所 B. 一 般 專 書 王 世 慶 1994 清 代 台 灣 社 會 經 濟 台 北 市 : 聯 經, 1996 淡 水 河 流 域 河 港 水 運 史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研 究 所 王 存 胡 文 青 2002 台 灣 的 古 地 圖 - 明 清 時 期 台 北 市 : 遠 足 文 化 145

157 參 考 書 目 中 村 孝 志 1997 荷 蘭 時 代 台 灣 史 研 究 ( 上 卷 ): 概 說 產 業 台 北 市 : 稻 香 尹 章 義 1989 台 灣 開 發 史 研 究 台 北 市 : 聯 經 台 北 帝 土 俗 人 類 研 究 室 調 查 1935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之 研 究 台 北 市 : 南 天 仇 德 哉 主 修 1983 雲 林 縣 志 稿 台 北 市 : 成 文 白 棟 樑 1997 平 埔 足 跡 : 台 灣 中 部 平 埔 族 遷 移 史 台 中 市 : 晨 星 安 倍 明 義 1987 台 灣 地 名 研 究 台 北 市 : 武 陵 伊 能 嘉 矩 1991 台 灣 文 化 志 ( 下 卷 ) 台 中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李 文 良 1999 中 心 與 邊 緣 : 台 北 盆 地 東 南 緣 淺 山 地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台 北 縣 板 橋 李 壬 癸 市 : 北 縣 文 化 1997 台 灣 平 埔 族 的 歷 史 與 互 動 台 北 市 : 常 民 文 化 吳 明 1998 頭 前 溪 中 上 游 開 墾 史 暨 史 料 彙 編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 2000 金 廣 福 墾 隘 研 究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 吳 進 喜 施 添 福 1997 高 雄 聚 落 發 展 史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 高 雄 縣 府 吳 育 臻 2000 隘 地 區 聚 落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變 遷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 局 林 文 龍 2002 竹 山 鎮 志 ( 開 拓 志 ) 南 投 : 竹 山 鄉 公 所 林 玉 茹 主 編 2009 麻 豆 港 街 的 歷 史 族 群 與 家 族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 南 縣 府 林 美 容 編 1990 草 屯 鎮 鄉 土 社 會 史 資 料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台 灣 風 物 雜 誌 社 林 孟 龍 王 鑫 2002 台 灣 的 河 流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 遠 足 文 化 洪 英 聖 2002 畫 說 乾 隆 台 灣 輿 圖 台 北 市 : 聯 經 洪 敏 麟 1988 台 灣 舊 地 名 之 沿 革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146

158 參 考 書 目 1989 台 中 縣 甲 溪 流 域 開 發 史 豐 原 市 : 台 中 縣 文 化 中 心 洪 麗 完 1997 台 灣 中 部 平 埔 族 : 沙 轆 社 與 岸 裏 社 之 硏 究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鄉 2006 台 南 縣 境 平 埔 族 之 擴 散 與 遷 徙 研 究 ( ) 台 南 縣 府 委 託 2009 熟 番 社 會 網 絡 與 集 體 意 識 台 北 市 : 聯 經 柯 志 明 2001 番 頭 家 :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與 熟 番 地 權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社 研 所 翁 佳 音 2006 台 北 古 地 圖 考 釋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香 曹 永 和 1985 台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台 北 : 聯 經 施 添 福 1987 清 代 在 台 漢 人 的 祖 籍 分 布 和 原 鄉 生 活 方 式 台 北 市 : 師 地 理 系 2001 清 代 台 灣 的 地 域 社 會 - 竹 塹 地 區 的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 局 南 投 縣 鹿 谷 鄉 志 編 纂 委 員 會 等 編 輯 2009 鹿 谷 鄉 志 南 投 縣 鹿 谷 鄉 : 鹿 谷 鄉 公 所 梁 志 輝 鍾 幼 蘭 2001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平 埔 族 史 篇 ( 中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家 圖 書 館 特 藏 組 編 輯 2007 認 識 台 灣 古 契 字 台 北 市 : 家 圖 書 館 陳 正 祥 1993 台 灣 地 誌 台 北 市 : 南 天 1993 台 灣 地 名 辭 典 台 北 市 : 南 天 陳 志 豪 2010 機 會 之 庄 : 十 九 二 十 世 紀 之 際 新 竹 關 西 地 區 之 歷 史 變 遷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竹 縣 文 化 局 陳 秋 坤 1997 清 代 台 灣 土 著 地 權 - 官 僚 漢 佃 與 岸 裡 社 人 的 土 地 變 遷 台 北 市 : 中 研 院 近 史 所 陳 秋 坤 洪 麗 完 主 編 2001 契 約 文 書 與 社 會 生 活 ( ) 台 北 市 : 中 央 硏 究 院 台 灣 史 硏 究 所 籌 備 處 陳 鴻 圖 2009 台 灣 水 利 史 台 北 市 : 五 南 張 炎 憲 李 筱 峰 戴 寶 村 主 編 1996 台 灣 史 論 文 精 選 ( 上 ) 台 北 : 玉 山 社 張 勝 彥 147

159 參 考 書 目 1993 清 代 台 灣 廳 縣 制 度 之 研 究 台 北 市 : 華 世 張 耀 錡 2003 台 灣 平 埔 族 社 名 研 究 台 中 市 : 南 天 湯 慧 敏 1998 再 見 道 卡 斯 :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新 港 東 西 社 之 調 查 硏 究 苗 栗 市 : 苗 栗 縣 府 雲 林 縣 發 展 史 編 簒 委 員 會 1997 雲 林 縣 開 發 史 雲 林 縣 : 雲 林 縣 府 溫 吉 編 譯 1999 台 灣 番 志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溫 振 華 1988 台 北 市 志 沿 革 志 城 市 篇 台 北 市 :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1999 茅 埔 開 發 史 豐 原 市 : 台 中 縣 文 化 中 心 1997 高 雄 縣 平 埔 族 史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 高 雄 縣 府 1997 高 雄 縣 土 地 開 發 史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 高 雄 縣 府 2000 清 代 新 店 地 區 社 會 經 濟 之 變 遷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北 縣 文 化 2007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策 篇 ( 清 時 期 ) 南 投 市 : 史 館 台 灣 文 獻 館 溫 振 華 戴 寶 村 1998 淡 水 河 流 域 變 遷 史 台 北 縣 : 台 北 縣 文 化 中 心 詹 素 娟 2007 舊 文 獻 新 發 現 - 台 灣 原 住 民 歷 史 文 獻 解 讀 台 北 市 : 日 創 社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平 埔 族 史 篇 ( 北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廖 忠 俊 2008 臺 灣 鄉 鎮 舊 地 名 考 釋 台 北 市 : 允 晨 文 化 楊 建 夫 2001 台 灣 的 山 脈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 遠 足 文 化 潘 英 1996 台 灣 平 埔 族 史 台 北 市 : 南 天 2000 台 灣 拓 殖 史 及 其 族 姓 分 佈 研 究 台 北 市 : 南 天 潘 英 海 詹 素 娟 1995 平 埔 研 究 論 文 集 台 北 市 : 中 硏 院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1998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 全 三 冊 ) 台 北 市 : 南 天 簡 炯 仁 1995 台 灣 開 發 與 族 群 台 北 市 : 前 衛 2006 屏 東 平 原 平 埔 族 之 研 究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 稻 香 2006 屏 東 平 原 先 人 的 開 發 屏 東 市 : 屏 縣 文 化 局 148

160 參 考 書 目 賴 福 順 2007 鳥 瞰 清 代 台 灣 的 開 發 台 北 市 : 日 創 社 戴 寶 村 2006 台 灣 史 台 北 市 : 五 南 藤 崎 濟 之 助 1936 台 灣 の 蕃 族 東 京 : 史 館 刊 行 會 3. 期 刊 論 文 A. 位 論 文 王 慧 芬 2000 清 代 台 灣 的 番 界 策 台 北 : 台 灣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甘 賢 2009 苗 栗 縣 拓 墾 與 族 群 互 動 之 原 漢 界 面 歷 史 空 間 調 查 研 究 台 南 : 朱 明 璞 台 南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2008 清 代 里 港 地 區 的 開 發 台 中 : 私 東 海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李 文 良 1996 日 時 期 台 灣 林 野 整 理 事 業 之 研 究 以 桃 園 溪 地 區 為 中 心 台 北 池 永 歆 台 灣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96 嘉 義 沿 山 聚 落 的 存 在 空 間 以 內 埔 仔 十 三 庄 頭 十 四 緣 區 域 構 成 為 例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 卓 淑 娟 1998 清 代 台 灣 中 部 漢 番 關 係 之 研 究 台 中 : 私 東 海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洪 麗 完 1985 清 代 台 中 開 發 之 研 究 ( ) 台 中 : 私 東 海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欣 怡 2005 清 代 台 灣 漢 人 社 會 的 建 - 以 平 林 溪 流 域 為 例 台 南 : 台 南 師 範 鄉 土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聖 蓉 2007 從 番 界 策 看 台 中 東 勢 的 拓 墾 與 族 群 互 動 ( ) 台 北 : 台 灣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黃 素 真 1997 沿 山 鄉 街 的 存 在 空 間 - 以 林 圮 埔 街 為 例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 梁 志 輝 149

161 參 考 書 目 1995 嘉 義 地 區 漢 人 社 會 發 展 之 研 究 ( ) 嘉 義 : 中 正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張 環 顯 1992 清 代 埔 里 的 開 發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張 永 楨 2006 清 代 濁 水 溪 中 游 的 開 發 台 南 : 成 功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論 文 陳 世 榮 1999 清 代 北 桃 園 的 開 發 與 地 方 社 會 建 構 (1683~1895) 桃 園 : 中 央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美 鈴 1999 嘉 義 平 原 的 聚 落 發 展 年 以 前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系 陳 淑 婷 碩 士 論 文 2006 八 掌 溪 流 域 的 開 發 與 社 會 發 展 ( ) 嘉 義 : 中 正 歷 莊 清 祥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07 屏 東 高 樹 路 關 地 區 之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之 研 究 高 雄 : 高 雄 師 範 詹 瑋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2002 台 北 文 山 地 區 百 餘 年 來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 ) 台 北 : 歷 史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楊 宗 穆 2001 卓 蘭 地 方 的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 ) 台 灣 師 範 地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趙 文 榮 1999 清 代 台 南 地 區 的 開 發 與 社 會 變 遷 ( ) 台 南 : 台 南 師 範 院 鄉 土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鍾 文 娟 2003 清 代 苑 裡 地 區 的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1683~1895)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歷 史 研 究 所 系 碩 士 論 文 B. 期 刊 論 文 尹 章 義 陳 宗 仁 1998 青 潭 溪 畔 的 陌 生 人, 北 縣 文 化 57:13-24 林 文 龍 2001 彰 化 楊 家 的 內 山 開 墾, 彰 化 文 獻 3:6-14 梁 志 輝 150

162 參 考 書 目 1997 環 境 與 生 存 : 沿 山 鄉 庄 梅 仔 坑 開 發 史, 嘉 義 文 獻 27:13-35 程 士 毅 1995 軍 工 匠 人 與 台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問 題, 台 灣 風 物 44(3): 陳 秋 坤 2002 清 代 塔 樓 社 人 社 餉 負 擔 與 產 權 變 遷, 台 灣 史 研 究 9(2): 陳 文 達 1986 嘉 義 梅 山 乾 隆 民 番 界 碑, 台 灣 文 獻 37(3): 陳 哲 三 1979 竹 山 ( 林 圮 埔 ) 在 台 灣 開 發 史 上 的 地 位, 南 投 文 獻 叢 刊 25: 旗 尾 山 人 1988 蕃 薯 寮 管 內 新 港 卓 猴 及 傑 巔 社 熟 番 之 移 居 及 沿 革, 台 灣 慣 習 記 事 3: 洪 麗 完 2007 清 代 楠 梓 仙 溪 荖 濃 溪 中 游 之 生 熟 番 族 群 關 係 ( ): 以 撫 施 添 福 番 租 為 中 心, 台 灣 史 研 究 14(3): 頁 清 代 台 灣 屏 東 平 原 的 土 地 拓 墾 和 族 群 關 係, 平 埔 族 群 與 台 灣 歷 史 文 化 施 聖 文 術 研 討 會 : 土 牛 番 界 隘 勇 線 : 劃 界 與 劃 線, 家 與 社 會 5:37-97 溫 振 華 1998 安 身 命 赤 皮 湖 : 廖 鑿 在 粗 坑 一 帶 的 拓 墾, 北 縣 文 化 57: 清 代 台 灣 淡 北 地 區 的 拓 墾, 台 灣 風 物 55(3): 歷 史 與 考 古 的 交 會 - 平 埔 族 了 阿 社 與 牛 罵 社 社 址 研 究, 師 台 灣 史 報 1:30-67 盛 清 沂 1980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上 ), 台 灣 文 獻 31(3): 新 竹 桃 園 苗 栗 三 縣 地 區 開 闢 史 ( 下 ), 台 灣 文 獻 32(1): 黃 鼎 松 1998 從 古 文 書 看 苗 栗 的 早 期 拓 植, 苗 栗 文 獻 13: 頁 新 竹 縣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香 山 鄉 文 縣 採 訪 冊, 新 竹 文 獻 會 通 訊 第 零 壹 肆 號, 黃 克 武 1981 清 代 台 灣 稻 作 之 發 展, 台 灣 文 獻 33(2): 四 地 圖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土 地 調 查 局 調 製 1996 台 灣 堡 圖 台 北 市 : 遠 流 再 版 151

163 參 考 書 目 繪 者 不 明 2003 民 番 界 址 圖 台 北 市 : 南 天 複 印 繪 者 不 明 2009 清 乾 隆 朝 台 灣 輿 圖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複 印 五 網 路 資 源 中 央 研 究 院 漢 籍 電 子 文 獻 台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台 灣 歷 史 數 位 圖 書 館 台 灣 方 志 台 灣 歷 史 文 化 地 圖 家 文 化 資 料 庫 152

164 附 錄 附 錄 各 社 分 配 職 位 及 分 配 埔 地 職 務 名 數 量 分 配 埔 地 南 路 千 總 一 員 ( 斗 生 擔 任 ) 上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十 甲 放 索 社 屯 把 總 一 員 ( 戴 光 位 擔 任 ) 上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五 甲 ( 以 下 屬 鳳 山 外 委 一 員 ( 桂 文 郎 ) 上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三 甲 縣 ) 放 索 社 屯 丁 39 名 埔 姜 林 埔 地 四 十 六 甲 力 力 社 屯 丁 69 名 埔 姜 林 埔 地 八 十 三 甲 下 淡 水 社 屯 丁 111 名 埔 姜 林 埔 地 五 十 五 甲 六 分 下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七 十 七 甲 六 分 上 淡 水 社 屯 丁 60 名 上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七 十 一 甲 搭 樓 社 小 屯 外 委 一 員 ( 桂 卓 ) 上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三 甲 新 港 社 小 屯 ( 以 下 屬 台 灣 縣 ) 搭 樓 社 屯 丁 155 名 武 洛 社 屯 丁 50 名 阿 猴 社 屯 丁 71 名 上 淡 水 社 屯 丁 24 名 下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百 九 十 五 甲 九 分 九 釐 六 毫 八 絲 上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一 十 七 甲 八 分 南 坪 頂 溪 墘 埔 地 四 十 三 甲 二 分 一 釐 一 毫 一 絲 外 委 一 員 ( 加 郎 ) ( 註 1) 南 崁 林 口 埔 地 八 十 三 甲 八 分 上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二 十 八 甲 五 分 新 港 社 屯 丁 201 名 北 坪 埔 地 二 百 四 十 四 甲 七 分 七 釐 六 毫 八 絲 南 崁 林 口 埔 地 九 十 四 甲 卓 猴 社 屯 丁 68 名 傑 巔 社 屯 丁 31 名 上 淡 水 社 之 南 坪 頂 埔 地 一 百 一 十 一 甲 四 分 五 釐 二 毫 南 崁 林 口 埔 地 五 十 二 甲 北 路 千 總 一 員 ( 潘 明 慈 擔 任 ) 罩 欄 埔 地 一 十 甲 蕭 攏 社 小 屯 外 委 一 員 ( 向 直 ) 永 平 坑 埔 第 三 甲 ( 以 下 屬 嘉 義 蕭 攏 社 屯 丁 41 名 永 平 坑 埔 地 一 百 六 十 六 甲 八 分 二 釐 縣 ) 麻 豆 社 屯 丁 50 名 蕭 里 社 屯 丁 20 名 灣 裡 社 屯 丁 46 名 八 娘 坑 埔 地 六 十 九 甲 五 分 二 毫 八 絲 武 壠 頭 社 屯 丁 16 名 姑 婆 埔 地 一 百 二 十 九 甲 一 分 八 釐 五 茄 拔 社 屯 丁 20 名 芒 仔 芒 社 屯 丁 30 名 武 壠 派 社 屯 丁 20 名 毫 六 絲 153

165 附 錄 嘉 義 社 屯 丁 20 名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六 十 甲 哆 囉 咯 社 屯 丁 20 名 內 優 社 屯 丁 10 名 十 張 犁 埔 地 十 一 甲 一 分 五 釐 六 毫 阿 里 山 社 屯 丁 7 名 埔 埔 地 八 甲 一 分 二 釐 八 毫 八 絲 柴 里 社 小 屯 外 委 一 員 ( 漢 ) 內 木 柵 埔 地 三 甲 柴 里 社 屯 丁 38 名 內 木 柵 埔 地 五 十 三 甲 四 分 九 釐 八 毫 四 絲 阿 里 山 社 屯 丁 40 名 埔 埔 地 一 十 七 甲 八 分 二 釐 芉 蓁 崙 埔 地 二 十 八 甲 八 分 四 釐 七 毫 二 絲 水 沙 連 社 屯 丁 90 名 八 娘 坑 埔 地 九 十 甲 東 螺 社 屯 ( 以 下 屬 彰 化 縣 ) 打 貓 社 屯 丁 15 名 他 里 霧 社 屯 丁 25 名 西 螺 社 屯 丁 56 名 貓 兒 干 社 屯 丁 29 名 南 社 屯 丁 12 名 把 總 一 員 ( 阿 眉 擔 任 ) 外 委 一 員 ( 蒲 朝 生 ) 東 螺 社 屯 丁 152 名 馬 芝 遴 社 屯 丁 23 名 二 林 社 屯 丁 28 名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四 十 九 甲 三 厘 三 毫 六 絲 水 底 藔 埔 地 一 百 三 十 一 甲 七 分 四 釐 五 毫 六 絲 八 忽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五 甲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三 甲 沙 歷 巴 來 積 積 埔 地 二 百 零 三 甲 眉 裡 社 屯 丁 50 名 校 標 林 埔 地 五 十 甲 六 分 二 釐 六 毫 二 絲 武 郡 社 屯 丁 28 名 萬 斗 六 埔 地 四 十 二 甲 二 分 六 釐 半 線 社 屯 丁 13 名 突 社 屯 丁 76 名 水 底 藔 埔 地 一 百 六 甲 阿 東 社 屯 丁 30 名 北 投 社 小 屯 外 委 一 員 ( 仕 成 ) 內 木 柵 埔 地 三 甲 北 投 社 屯 丁 128 名 內 木 柵 埔 地 ㄧ 百 二 十 八 甲 南 投 社 屯 丁 23 名 虎 仔 坑 埔 地 二 十 三 甲 五 分 二 釐 貓 羅 社 屯 丁 45 名 萬 斗 六 社 埔 地 四 十 五 甲 柴 坑 社 屯 丁 33 名 水 底 藔 埔 地 ㄧ 百 五 甲 肚 北 社 屯 丁 31 名 肚 南 社 屯 丁 31 名 貓 霧 捒 西 社 屯 丁 10 名 阿 里 史 社 小 外 委 一 員 ( 潘 習 開 ) 水 底 藔 埔 地 三 甲 屯 阿 里 史 社 屯 丁 119 名 水 底 藔 埔 地 二 百 五 十 三 甲 水 里 社 屯 丁 26 名 154

166 附 錄 遷 善 南 社 屯 丁 30 名 遷 善 北 社 屯 丁 14 名 感 恩 社 屯 丁 27 名 烏 牛 欄 社 屯 丁 32 名 肚 社 屯 丁 47 名 姑 婆 埔 地 四 十 七 甲 蔴 薯 社 屯 把 總 一 員 ( 烏 墨 擔 任 ) 罩 欄 埔 地 五 甲 外 委 一 員 ( 潘 捷 文 ) 罩 欄 埔 地 三 甲 蔴 薯 社 屯 丁 38 名 罩 欄 埔 地 二 百 九 十 八 甲 九 分 九 釐 岸 裡 社 屯 丁 112 名 翁 仔 社 屯 丁 25 名 葫 蘆 墩 社 屯 丁 25 名 雞 油 埔 埔 地 九 十 四 甲 五 分 二 釐 八 毫 東 勢 角 埔 地 一 十 三 甲 一 分 八 釐 四 毫 峙 仔 腳 社 屯 丁 20 名 西 勢 尾 社 屯 丁 26 名 朴 仔 籬 社 屯 丁 144 名 貓 裡 蘭 社 屯 丁 12 名 日 北 社 小 屯 外 委 一 員 ( 林 茂 才 ) 馬 陵 埔 埔 地 三 甲 日 北 社 屯 丁 70 名 日 南 社 屯 丁 74 名 甲 東 社 屯 丁 72 名 甲 西 社 屯 丁 40 名 馬 陵 埔 埔 地 一 百 一 十 八 甲 馬 陵 埔 埔 地 七 十 五 甲 五 分 黃 泥 塘 埔 地 四 十 三 甲 六 分 四 方 林 埔 地 六 十 一 甲 四 分 四 釐 黃 泥 塘 埔 地 六 十 六 甲 八 分 黃 泥 塘 埔 地 六 十 六 甲 雙 寮 社 屯 丁 44 名 黃 泥 塘 埔 地 二 十 九 甲 五 分 淮 仔 埔 埔 地 四 十 四 甲 竹 塹 社 屯 把 總 一 員 ( 錢 茂 祖 擔 任 ) 武 陵 埔 埔 地 五 甲 外 委 一 員 ( 和 盛 ) 竹 塹 社 屯 丁 95 名 房 裡 社 屯 丁 44 名 宛 裡 社 屯 丁 12 名 吞 霄 社 屯 丁 25 名 貓 盂 社 屯 丁 8 名 後 壠 社 屯 丁 39 名 新 港 社 屯 丁 52 名 猫 閣 社 屯 丁 35 名 ( 註 2) 中 港 社 屯 丁 33 名 武 陵 埔 埔 地 三 甲 武 陵 埔 埔 地 一 百 五 十 四 甲 一 分 武 陵 埔 埔 地 一 百 五 十 甲 芎 蕉 灣 埔 地 四 十 五 甲 芎 蕉 灣 埔 地 二 十 八 甲 二 分 內 灣 埔 埔 地 二 十 二 甲 三 分 六 釐 三 灣 埔 埔 地 八 甲 八 分 三 釐 二 毫 鹽 水 港 埔 地 七 十 甲 四 分 二 釐 八 毫 155

167 附 錄 雙 藔 社 屯 丁 42 名 武 陵 埔 埔 地 一 百 四 甲 四 分 霄 裡 社 屯 丁 20 名 武 朥 灣 小 屯 外 委 一 員 ( 軍 作 擔 任 ) 三 角 湧 埔 地 三 甲 武 朥 灣 社 屯 丁 22 名 山 仔 坑 埔 地 七 十 四 甲 八 分 四 釐 三 毫 二 擺 接 社 屯 丁 13 名 里 族 社 屯 丁 14 名 雷 里 社 屯 丁 24 名 猫 里 錫 口 社 屯 丁 14 名 搭 搭 收 社 屯 丁 16 名 蜂 仔 社 屯 丁 20 名 圭 泵 社 屯 丁 15 名 絲 淮 仔 埔 埔 地 七 十 一 甲 五 分 尖 山 腳 埔 地 三 十 七 甲 五 分 八 里 坌 社 屯 丁 5 名 圭 北 社 屯 丁 11 名 毛 少 翁 社 屯 丁 4 名 雞 籠 社 屯 丁 14 名 金 包 里 社 屯 丁 26 名 北 投 社 屯 丁 18 名 三 貂 社 屯 丁 21 名 少 雞 籠 社 屯 丁 10 名 龜 崙 社 屯 丁 14 名 南 嵌 社 屯 丁 13 名 八 連 港 埔 地 二 十 甲 六 分 四 毫 七 堵 埔 地 六 十 五 甲 二 分 二 釐 四 毫 甲 寮 港 埔 地 一 十 甲 六 釐 三 角 湧 埔 地 五 十 七 甲 五 分 八 釐 坑 仔 社 屯 丁 26 名 註 1: 新 港 社 小 屯 的 外 委 所 領 有 的 埔 地, 在 奏 議 中 並 沒 有 說 明, 若 根 據 其 他 各 屯 的 編 制 與 分 配, 其 最 有 可 能 的 埔 地 為 北 坪 埔 地 三 甲 註 2: 猫 閣 社 與 中 港 社 的 屯 丁 合 計 為 62 名, 但 與 猫 閣 社 35 名 中 港 社 33 名 屯 丁 的 相 加 數 量 不 符 參 考 資 料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台 案 彙 錄 甲 集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台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1 種,1959), 頁 1-16; 臨 時 台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編, 台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 第 一 編 ) ( 台 北 市 : 南 天,199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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