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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管 理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 颁 布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4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5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6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2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9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31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4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5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6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7 业 务 规 则 : 指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8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1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2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3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4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6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7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8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49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5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2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54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5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名 称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秀 浦 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28 号 陆 家 嘴 基 金 大 厦 9 层 4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友 联 5 成 立 时 间 :2013 年 8 月 30 日 6 注 册 资 本 :3 亿 元 人 民 币 7 电 话 :021-60232799 8 联 系 人 : 敖 玲 9 股 权 结 构 : 本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1114 号 文 批 准,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90% 股 权 ;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10% 股 权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 胡 友 联 先 生, 董 事 长,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会 计 师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财 会 处 副 处 长,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财 会 部 财 务 处 处 长,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综 合 处 处 长 计 划 处 处 长,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山 市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行 长, 上 海 银 行 浦 东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行 长, 上 海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党 委 委 员 施 红 敏 先 生, 董 事, 男,1968 年 10 月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首 席 财 务 官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综 合 处 兼 政 策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财 务 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政 策 制 度 处 高 级 经 理,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第 一 支 行 副 行 长,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会 计 结 算 处 高 级 经 理,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李 永 飞 先 生,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博 士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6

理,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银 河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上 海 上 康 银 创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陈 琦 伟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现 任 上 海 亚 商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上 海 股 权 投 资 协 会 理 事 长,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咨 询 顾 问, 中 国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顾 问, 中 国 亚 布 力 企 业 家 论 坛 理 事, 新 沪 商 联 合 会 当 值 主 席, 黑 龙 江 省 成 都 市 等 多 个 地 方 政 府 金 融 顾 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专 家 委 员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晏 小 江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男,1955 年 3 月 生, 毕 业 于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获 系 统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现 任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建 行 上 海 分 行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建 新 银 行 ( 香 港 ) 执 行 董 事 副 行 长 ; 建 行 南 非 分 行 行 长 ; 建 行 香 港 分 行 行 长 ; 建 银 国 际 ( 香 港 ) 行 政 总 裁 ; 香 港 大 新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大 新 银 行 ( 中 国 ) 行 长 李 德 峰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历 任 山 东 省 菏 泽 地 区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任 教,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民 泰 金 融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教 材 编 写 与 命 题 委 员 会 委 员 培 训 委 员 会 委 员 2 监 事 : 董 建 红 女 士, 监 事, 西 安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历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处 财 务 处 科 员 副 科 长 科 长, 一 拖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长 总 会 计 师,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部 部 长 财 务 总 监, 兼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洛 阳 银 行 董 事 现 任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顾 文 女 士, 职 工 监 事, 英 国 曼 彻 斯 特 大 学 法 学 院 国 际 商 法 专 业 硕 士, 英 国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士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持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曾 供 职 于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现 任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风 险 控 制 与 合 规 部 总 监 3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李 永 飞 先 生, 总 经 理 ( 简 历 请 参 见 上 述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王 素 文 先 生,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代 任 督 察 长,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7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办 股 份 转 让 总 部 项 目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执 行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5 本 基 金 拟 任 基 金 经 理 : 楼 昕 宇 先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曾 在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负 责 IPO 项 目 承 做, 现 任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6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王 素 文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投 资 总 监 ); 赵 治 烨 先 生 ( 投 资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研 究 副 总 监 基 金 经 理 ); 楼 昕 宇 先 生 ( 基 金 经 理 ) 7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8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承 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泄 漏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它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9

(9) 贬 损 同 行, 以 提 高 自 己 ; (10)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欺 诈 成 分 ; (11)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2)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3)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及 限 制 等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不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勤 勉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牟 取 不 当 利 益 ;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10

(2)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其 它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2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沟 通 ( 报 告 制 度 ) 内 部 监 控 监 督 和 内 部 监 察 (1) 控 制 环 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公 司 管 理 层 贯 彻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公 司 全 体 职 工 必 须 忠 于 职 守 勤 勉 尽 责,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规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职 能,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以 及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权 责 统 一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即 : 以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以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各 机 构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11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2)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分 析,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各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标 准 制 定 修 改 本 部 门 内 控 制 度, 提 交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部 门 提 交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复 核, 提 交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发 布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估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评 价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提 出 改 进 方 案,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3) 控 制 活 动 1 授 权 控 制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授 权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2 资 产 分 离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3 业 务 隔 离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管 理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与 特 定 客 户 委 托 资 产 实 行 独 立 隔 离 运 作, 在 人 员 配 置 岗 位 职 责 及 其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业 务 规 则 与 流 程 有 关 银 行 存 款 账 号 证 券 账 号 等 分 开 设 置, 并 分 开 核 算 4 岗 位 隔 离 制 度 公 司 推 行 内 部 工 作 的 目 标 管 理 和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各 岗 位 人 员 各 司 其 职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程 序 和 工 作 标 准, 限 制 越 权 穿 插 代 理 等 行 为, 以 便 于 各 部 门 明 确 分 工 各 岗 位 相 互 监 督 ; 包 括 货 币 有 价 证 券 的 保 管 与 账 务 相 分 离,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相 分 离, 投 资 决 策 与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相 分 离, 前 台 交 易 与 后 台 结 算 相 分 离, 损 失 的 确 认 与 核 销 相 分 离, 风 险 评 定 人 员 与 业 务 办 理 岗 位 相 分 离, 基 金 经 理 与 办 理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投 资 经 理 岗 位 相 分 离 等 5 物 理 隔 离 制 度 对 于 不 同 工 作 区 划 分 不 同 的 保 密 级 别,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12

研 究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强 调 交 易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的 一 级 保 密 性, 实 行 严 格 的 门 禁 制 度, 并 相 应 建 立 安 全 保 障 设 施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保 密 守 则 和 监 督 处 罚 措 施 6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资 料 备 份 和 系 统 备 份 措 施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需 要 随 着 业 务 的 改 变 而 更 新, 每 年 测 试 及 演 习 一 次 (4) 信 息 沟 通 为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和 临 时 报 告 制 度 定 期 报 告 按 照 每 日 每 周 每 月 每 季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一 旦 出 现 报 告 事 由 后 的 及 时 报 告 此 外, 公 司 制 定 针 对 违 规 及 非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机 制 员 工 发 现 违 规 或 非 法 行 为 出 现 时 可 视 情 况 越 级 报 告 (5) 内 部 监 控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适 时 改 进 (6) 监 督 和 内 部 监 察 公 司 严 格 贯 彻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依 法 经 营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各 项 业 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各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及 对 外 提 交 材 料 在 实 施 或 提 交 前, 均 需 经 监 察 稽 核 部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审 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各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基 金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着 重 于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跟 踪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对 业 务 部 门 的 运 作 提 供 监 察 标 准 和 政 策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及 指 引, 提 供 监 察 方 面 的 培 训 3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13

的 责 任 (2)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4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兴 业 银 行 )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北 京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成 立 日 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74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90.5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李 峰 联 系 电 话 :021-52629999-212050 2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兴 业 银 行 成 立 于 1988 年 8 月, 是 经 国 务 院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首 批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总 行 设 在 福 建 省 福 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 正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01166), 注 册 资 本 190.52 亿 元 开 业 二 十 多 年 来, 兴 业 银 行 始 终 坚 持 真 诚 服 务, 相 伴 成 长 的 经 营 理 念,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优 质 高 效 的 金 融 服 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36,774.35 亿 元, 股 东 权 益 1997.69 亿 元, 全 年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12.11 亿 元 2013 年 兴 业 银 行 市 场 地 位 和 品 牌 形 象 稳 步 提 升, 成 功 跻 身 全 球 银 行 50 强 ( 英 国 银 行 家 杂 志 排 名 ) 世 界 企 业 500 强 ( 美 国 财 富 杂 志 排 名 ) 和 全 球 上 市 企 业 200 强 ( 美 国 福 布 斯 杂 志 排 名 ) 行 列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市 场 处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处 科 技 支 持 处 稽 核 监 察 处 运 营 管 理 处 期 货 业 务 管 理 处 期 货 存 管 结 算 处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等 处 室, 共 有 员 工 97 人, 业 务 岗 位 人 员 均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15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74 号 截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 银 行 已 托 管 开 放 式 基 金 33 只 --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长 盛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光 大 保 德 信 红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全 球 视 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和 谐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欧 新 趋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天 弘 永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有 机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欧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 河 领 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 6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 河 沪 深 300 成 长 增 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 金 融 地 产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安 沪 深 300 量 化 增 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 金 通 用 鑫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 裕 惠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添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添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工 银 瑞 信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 现 金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广 发 活 期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华 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景 顺 长 城 景 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中 银 薪 钱 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中 邮 现 金 驿 站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1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1292.93 亿 元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兴 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兴 业 银 行 审 计 部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稽 核 监 察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专 职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16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2)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4)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5)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 与 行 政 研 发 和 营 销 等 部 门 严 格 分 离 (6)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 目 标,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反 馈 和 纠 正 ; (7) 审 慎 性 原 则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在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时, 做 到 先 期 完 成 相 关 制 度 建 设 ; (8)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 制 度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以 及 对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领 导 进 行 问 责 4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1)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2) 建 立 健 全 的 组 织 管 理 结 构 : 前 后 台 分 离, 不 同 部 门 岗 位 相 互 牵 制 (3)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17

(4)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 控 (5)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并 签 订 承 诺 书 (6)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应 急 预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 备 中 心,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18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名 称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28 号 陆 家 嘴 基 金 大 厦 9 层 电 话 :(021)60232799 传 真 :(021)60232779 客 服 电 话 :(021)60231999 联 系 人 : 敖 玲 网 址 :www.boscam.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秀 浦 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28 号 陆 家 嘴 基 金 大 厦 9 层 电 话 :(021)60232799 传 真 :(021)60232779 客 服 电 话 :(021)60231999 联 系 人 : 刘 雪 峰 网 址 :www.boscam.com.cn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伯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北 路 1688 号 北 楼 1918 室 负 责 人 : 杨 立 久 电 话 :(021)63259678 传 真 :(021)63259698 联 系 人 : 施 红 霞 经 办 律 师 : 张 新 民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19

名 称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二 座 8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二 座 8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邹 俊 电 话 :(010)85085000 联 系 人 : 虞 京 京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国 蓓 虞 京 京 20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注 册 文 件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801 号 注 册 日 期 :2016 年 4 月 14 日 ( 二 ) 基 金 类 型 与 存 续 期 间 1 基 金 类 型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 三 ) 募 集 方 式 通 过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售, 暂 不 委 托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并 及 时 公 告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四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五 )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延 长 或 缩 短 发 售 募 集 期, 并 及 时 公 告 ( 六 ) 募 集 限 额 21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七 ) 本 基 金 的 面 值 认 购 价 格 及 认 购 费 用 1 份 额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 价 格 : 人 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4 认 购 数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均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5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10,000+5)/1.00=10,005.0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可 得 到 10,00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部 分 ) ( 八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3 认 购 确 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应 在 T+2 日 到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结 果,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4 认 购 的 金 额 限 制 (1)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2)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3) 本 基 金 不 设 最 高 认 购 限 额 22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认 购 的 数 额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调 整 实 施 前 2 日 在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5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九 )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23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已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24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的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其 他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新 的 业 务 发 展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确 定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25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5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四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T 日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26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本 基 金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登 记 的 办 理 时 间 方 式 等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五 ) 申 购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申 请 申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2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的 份 额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单 笔 赎 回 份 额 不 限 3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不 设 上 限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为 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特 定 市 场 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六 )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27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方 式, 申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 计 算 公 式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1.00 元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例 一 : 假 定 T 日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 元, 则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 赎 回 金 额 的 确 定 分 两 种 情 况 处 理 : (1) 部 分 赎 回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如 其 未 付 收 益 为 正 或 该 笔 赎 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1.0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负 值 时, 赎 回 金 额 如 下 计 算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1.00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如 其 该 笔 赎 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1.0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负 值 时, 则 将 从 该 笔 赎 回 的 确 认 金 额 中 扣 除 该 笔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1.00+ 赎 回 份 额 按 比 例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2) 全 部 赎 回 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赎 回 本 基 金 余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赎 回 金 额 包 括 赎 回 份 额 和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两 部 分,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1.00 元 +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例 二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0,000.00 份, 且 有 1,00.00 28

元 的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投 资 者 申 请 全 部 赎 回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赎 回 金 额 =10,000.00 1.00 元 + 100.00 元 = 10,100.00 元 (3)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2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29

5 当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6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7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出 现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8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9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9 10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6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7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30

施 8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31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3 若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可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32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 八 ) 其 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33

九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 (1) 现 金 ; (2)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同 业 存 单 ; (3)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4)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的,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以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为 基 本 原 则, 力 求 在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变 动 等 因 素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科 学 预 计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择 优 筛 选 并 优 化 配 置 投 资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积 极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1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体 现 在 : 1)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货 币 政 策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综 合 判 断 ; 2) 根 据 前 述 判 断 形 成 的 利 率 预 期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1) 利 率 分 析 通 过 对 各 种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等 因 素 的 观 察 34

分 析, 预 测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和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变 化 趋 势, 以 此 为 依 据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2)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调 整 在 对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做 出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具 体 而 言,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会 出 现 上 升 时,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下 降 时, 适 度 延 长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2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指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国 债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配 置 的 比 例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个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政 策 倾 向 信 用 等 级 收 益 率 水 平 供 求 关 系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判 断, 采 用 相 对 价 值 和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挖 掘 不 同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的 结 构 性 投 资 价 值, 制 定 并 调 整 类 属 配 置, 形 成 合 理 组 合 以 实 现 稳 定 的 投 资 收 益 3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选 择 个 券 时,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 配 置 央 票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此 外, 本 基 金 也 将 配 置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等 级 较 高 ( 符 合 法 规 规 定 的 级 别 ) 的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类 债 券 除 安 全 性 因 素 之 外,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本 基 金 将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在 此 基 础 上,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高 的 原 因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此 外,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阶 段,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这 也 可 以 帮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投 资 于 定 价 低 估 的 短 期 债 券 品 种 4 套 利 策 略 套 利 操 作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1) 跨 市 场 套 利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有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构 成, 由 于 其 中 的 投 资 群 体 交 易 方 式 等 要 素 不 同, 使 得 两 个 市 场 的 资 金 面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别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机 会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寻 找 合 理 的 介 入 时 机, 进 行 跨 市 场 套 利 操 作, 以 期 获 得 安 全 的 超 额 收 益 35

(2) 跨 品 种 套 利 由 于 投 资 群 体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性, 对 期 限 相 近 的 交 易 品 种 同 样 可 能 因 为 存 在 流 动 性 税 收 等 市 场 因 素 的 影 响 出 现 内 在 价 值 明 显 偏 离 的 情 况 本 基 金 将 在 保 证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跨 品 种 套 利 操 作, 以 期 获 得 安 全 的 超 额 收 益 5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遵 循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债 券 种 正 向 回 购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需 求 变 化,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提 前 做 好 资 金 准 备 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策 略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以 下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选 择 低 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因 素 流 动 性 因 素 利 率 因 素 税 收 因 素 和 提 前 还 款 因 素 ( 四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公 司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如 下 :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等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形 成 决 议 并 下 达 给 基 金 经 理 ; 2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结 合 债 券 池 及 有 关 研 究 报 告, 负 责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3 根 据 有 限 授 权 原 则,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可 直 接 进 入 执 行 程 序 ; 超 出 基 金 经 理 授 权 权 限 的 需 经 过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入 执 行 程 序 ; 4 金 融 工 程 人 员 基 于 一 套 数 量 化 系 统,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日 常 性 的 风 险 测 量 与 绩 效 评 估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36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具 有 低 风 险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本 基 金 选 取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或 者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及 时 公 告,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控 制 在 120 天 以 内, 属 于 低 风 险 高 流 动 性 预 期 收 益 稳 健 的 基 金 产 品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 七 )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 天 ; (2)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3)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4)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5)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37

(6)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0%; (7)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8)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1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1)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3)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除 上 述 (4) (13) 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38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股 票 ; (2)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 券 ; (3)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4) 信 用 等 级 在 AA+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5)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八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如 适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