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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公 告 2016-006 號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重 建 校 舍 內 外 部 裝 潢 工 程 報 價 ( 投 標 ) 公 告 文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重 建 校 舍 外 部 部 裝 潢 工 程 報 價 公 告 以 及 下 列 表 格 一 同 公 告 1. 繳 交 提 案 投 標 事 項 件 名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重 建 校 舍 內 部 設 施 裝 潢 工 程 竣 工 完 成 建 物 內 能 夠 實 行 正 常 教 育 活 動 及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之 內 外 部 裝 修 等 - 參 考 附 件 7,9,10 設 計 圖 及 目 錄, 提 出 室 內 及 室 外 的 裝 潢 計 畫 提 案 書 內 需 包 含 內 外 部 空 間 - 地 下 室 : 餐 廳 提 案 內 容 - 一 樓 : 校 長 室, 會 議 室, 教 育 研 究 室, 茶 水 間, 檔 案 室, 圖 書 室, 幼 稚 園 ( 兩 間 ), 幼 稚 園 活 動 空 間 - 二 樓 : 教 室 ( 三 間 ), 活 動 中 心 - 三 樓 : 教 室 ( 三 間 ) - 四 樓 : 科 學 室 - 外 部 運 動 場 ( 長 椅, 學 校 資 訊 版, 貼 學 校 名 稱 及 設 置 電 子 看 板, 運 動 場 畫 線 ) 基 礎 金 額 금 7,200,000 NTD ( 包 含 所 有 稅 金 及 花 費 ) 提 案 書 提 出 時 間 2016.06.30.( 四 ) 10:00 ~ 2016.07.05.( 二 ) 16:00 提 案 書 提 出 方 式 直 接 訪 問 ( 所 有 資 料 需 於 繳 交 時 間 內 交 至 指 定 收 受 場 所 ) 收 受 場 所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四 樓 教 務 室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詔 安 街 29 號 螢 橋 國 小 新 大 樓 四 樓 )

締 結 契 約 日 決 定 得 標 者 當 日 算 起 五 日 內 工 程 現 場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青 年 路 68 巷 1 號 施 工 期 間 簽 約 日 起 50 日 以 內 ( 若 有 不 得 已 的 情 況 發 生, 經 雙 方 討 論 後 得 以 延 長 2. 投 標 及 訂 定 契 約 方 式 (1) 需 同 時 繳 交 規 格 投 標 書 ( 提 案 書 ) 及 價 格 投 標 書 ( 投 標 書 ), 且 限 通 過 規 格 投 標 評 價 者, 方 得 實 施 價 格 評 價 (2) 不 允 許 共 同 承 攬 (3) 本 工 程 採 取 清 廉 契 約 制 (4) 屬 於 單 年 度 契 約 3. 投 標 資 格 (1) 根 據 大 韓 民 國 規 定 的 相 關 法 律 實 行 令 第 12 條 及 同 等 法 律 實 行 規 則 第 14 條 具 有 參 加 資 格 的 企 業 (2) 根 據 大 韓 民 國 規 定 的 相 關 法 律 實 行 令 及 同 等 法 律 實 行 規 則 第 76 條 有 過 不 正 當 手 段 參 加 競 標 企 業 一 律 取 消 資 格 (3) 根 據 台 灣 營 造 法 第 7 條 具 及 建 築 法 第 77 條 之 2 第 4 項 之 有 參 加 資 格 的 企 業 (4) 根 據 台 灣 營 造 法 持 有 丙 等 綜 合 營 造 業 或 根 據 建 築 法 持 有 室 內 裝 修 業 登 記 證 之 營 業 企 業 4. 企 業 選 定 方 法 及 日 程 (1)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內 部 設 施 投 標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照 審 查 基 準 表 評 定 提 案 書, 限 達 85 分 以 上 之 企 業, 方 能 開 封 價 格 投 標 書, 以 提 出 最 低 價 格 之 企 業 ] 為 最 終 得 標 企 業 (2) 開 標 時, 若 通 過 第 一 次 招 標 審 核 的 廠 商 有 一 家 以 上 的 情 況 時, 將 持 續 進 行 (3) 開 標 時, 若 沒 有 廠 商 得 標 的 情 況 之 下, 將 在 同 一 場 所 再 一 次 進 行 招 標 ( 必 需 攜 帶 代 表 人 印 鑑 ) (2) 選 定 日 期 區 分 時 間 場 所 備 註 收 受 提 案 書 2016. 06. 30.( 四 ) 10:00 ~ 2016. 07. 05.( 二 ) 16:00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四 樓 教 務 室 直 接 訪 問 收 受 場 所 ( 上 班 時 間 ) 發 表 提 案 書 2016. 07. 06.( 三 ) 5:00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15 樓 大 會 議 室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2016. 07. 06.( 三 ) 16:00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15 樓 大 會 議 室 以 上 日 期 可 能 會 依 學 校 日 程 不 同 而 有 所 更 動 5. 提 案 說 明 會 (1) 日 期 : 2016. 07. 06.( 三 ) 15:00~16:00 (2) 場 所 :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15 樓 大 會 議 室 日 期 及 場 所 可 能 依 照 參 加 企 業 數 不 同 而 有 所 更 動 (3) 對 象 : 完 成 登 錄 參 加 投 標 作 業 並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資 料 之 企 業 (4) 順 序 : 依 照 本 校 規 定 (5) 說 明 時 間 : 15 分 左 右 ( 說 明 10 分 鐘, 問 答 時 間 5 分 鐘 ) (6) 說 明 者 : 限 兩 名 提 案 說 明 者 (7) 提 案 內 容 以 CD 或 是 USB 檔 案 轉 移 方 式 繳 交 ( 不 歸 還 ) 6. 繳 交 資 料 (1) ( 附 件 一 ) 投 標 參 加 申 請 書 一 份 (2) ( 附 件 二 ) 投 標 書 及 ( 附 件 三 ) 結 算 明 細 書 一 份 (3) 提 案 書 十 份 可 接 受 自 由 樣 式, 但 需 參 照 學 校 指 示 結 算 明 細 書 之 項 目 及 說 明 書 來 進 行 設 計, 並 標 示 項 目 別 材 質 名 稱, 瑕 疵 補 償 事 項, 公 司 現 況 ( 公 司 沿 革, 介 紹, 代 表 者 名 稱, 員 工 數, 資 本 額, 聯 絡 處 等 ) 竣 工 完 成 建 築 物 內 能 夠 實 行 正 常 教 育 活 動 及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之 內 外 部 裝 修 等 切 用 品 ( 桌 上 型 電 腦 筆 記 型 電 腦 TV, 家 電 用 品 冷 暖 氣 除 外 ) 及 設 備 ( 網 路 總 機 廣 播 監 視 器 ), 外 部 設 備 裝 潢 設 置 ( 長 椅, 學 校 名 稱 貼 附, 電 子 看 板 設 置 ) 皆 須 包 含 於 提 案 內, 有 利 於 獨 創 性 的 設 計 公 司 (4) ( 附 件 四 ) 切 結 書 及 ( 附 件 五 ) 清 廉 執 行 切 結 書 各 一 份 (5) ( 附 件 六 ) 委 任 章 及 受 理 人 身 分 證 ( 影 本 ) 各 一 份 ( 非 代 表 者 且 委 任 代 理 人 的 情 況 ) (6) 營 業 執 照 及 稅 務 登 記 證, 代 碼 證 影 本 各 一 份 (7) 其 他 利 於 審 查 之 事 項

( 附 件 一 ) 投 標 參 加 申 請 書,( 附 件 四 ) 保 證 書,( 附 件 五 ) 清 廉 履 行 保 證 書, ( 附 件 六 ) 委 任 章 投 標 書 及 結 算 明 細 表 繳 交 後 需 蓋 上 代 表 人 之 印 鑑 並 且 密 封 於 信 封 內 提 案 書 及 其 他 提 案 資 料 ( 附 件 一 四 五 六 除 外 ) 也 需 蓋 上 代 表 人 之 印 鑑 後 密 封 於 信 封 內 需 繳 交 共 兩 袋 信 封 7. 現 場 說 明 會 及 設 計 圖 瀏 覽 (1) 此 工 程 根 據 大 韓 民 國 規 定 的 相 關 法 律 實 行 令 第 14 條 第 二 項, 省 略 現 場 8.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 相 關 問 題 :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教 務 室 ( 窗 口 : 尹 賢 淑 02-2303-9126,070-8200-0522) - 若 有 需 要 現 場 訪 問 勘 查 或 是 現 場 說 明 的 情 況, 依 照 前 項 的 聯 絡 方 式 詢 問 後, 方 可 至 現 場 訪 問 及 聽 取 說 明 (1) 報 價 ( 投 標 )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在 繳 交 期 限 內 直 接 繳 交 至 指 定 場 所 ( 不 接 受 郵 寄, 逾 時 不 受 理 ) (2) 繳 出 的 報 價 ( 投 標 ) 書 不 得 收 回 (3) 若 繳 出 資 料 中 有 與 事 實 不 符 合 併 取 消 資 格 的 情 況 之 下, 繳 交 資 料 者 ( 廠 商 ) 需 自 行 負 擔 責 任 (4) 本 投 標 檔 以 及 相 關 資 料 之 解 釋 有 其 他 的 疑 義 時, 需 要 以 業 主 ( 台 北 韓 國 學 校 ) 為 主, 而 相 關 法 令 以 大 韓 民 國 之 契 約 法 為 優 先 (5) 隨 後 契 約 各 以 中 文 及 韓 文 的 形 式 呈 現 (6) 若 是 業 主 (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 無 其 餘 要 求 及 變 更 時, 以 繳 交 之 報 價 ( 投 標 ) 書 內 容 為 主 (7) 得 標 之 廠 商 需 依 照 設 計 圖 施 工, 並 於 契 約 期 間 內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8) 在 工 程 進 行 中 有 任 何 設 計 變 更 的 事 項 發 生 時, 契 約 雙 方 需 先 進 行 討 論 後 進 行 處 理 (9) 若 發 生 新 增 項 目 及 物 品 的 情 況 之 下, 以 締 結 新 契 約 為 優 先, 契 約 金 額 以 調 整 的 物 品 項 目 單 價 乘 以 得 標 率 為 最 後 金 額 (10) 金 額 款 項 支 付 的 部 分, 在 經 由 檢 查 驗 收 後, 簽 約 雙 方 約 定 之 日 期 15 日 以 內 將 支 付 款 項 依 照 廠 商 議 論 的 進 度 情 況 不 同, 金 額 支 付 的 日 期 將 做 調 整 (10) 根 據 契 約 雙 方 所 產 生 的 債 權 ( 工 程 貸 款 請 求 權 ) 若 想 轉 移 至 協 力 廠 商 時, 需 經 由 業 主 簽 名 同 意 方 可 轉 移

= = 地 板 面 具 夜 光 效 果 無 障 礙 車 位 張 貼 標 誌 消 防 泵 浦 室 具 一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 樓 地 板 及 防 火 門 窗 等 防 火 設 備 區 劃 分 隔 A B 台 電 配 電 場 所 地 板 之 活 載 重 強 度 不 的 小 於 400kg/m2 C 1. 建 議 於 配 電 場 所 引 進 管 下 方 設 置 集 水 孔 2. 配 電 場 所 之 地 板 應 予 抹 平 並 以 適 當 斜 度 (1/50~1/100) 傾 向 門 口 或 集 水 孔, 惟 不 得 低 於 同 層 之 地 板, 俾 有 效 排 水 D 6"-6 ES-1 用 戶 依 台 電 規 範 自 行 埋 設 (RC 加 固 ) E 受 電 箱 低 壓 3" 管 由 防 火 門 下 方 佈 設, 門 檻 應 提 高 15cm 用 戶 依 台 電 規 範 自 行 埋 設 A1 人 孔 1 1' 2 2' 3 4 4' 5 5' 6 65x65 通 風 下 百 葉 窗 65x65 通 風 上 百 葉 窗 = S 消 防 水 池 範 圍 台 電 維 修 通 道 : 至 B1F 台 電 配 電 場 所 通 道 電 表 淨 寬 達 120cm 淨 高 200cm 以 上 受 電 箱, 且 保 持 淨 空 60A 防 火 門 120x210 污 水 坑 範 圍 雨 水 貯 集 滯 洪 池 範 圍 無 障 礙 車 位 張 貼 標 誌 位 置 無 障 礙 車 位 張 貼 標 誌 位 置 廢 水 坑 範 圍 殘 障 車 位 白 色 淺 藍 色 或 白 色 發 電 機 室 具 一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 樓 地 板 及 防 火 門 窗 等 防 火 設 備 區 劃 分 隔 發 電 機 進 排 氣 管 道 發 電 機 進 排 氣 管 道 青 年 路 ( 開 放 計 劃 道 路 ) 一 樓 地 板 面 積 : 1. 6.475*6.425+6.775*1.075=48.89 2. 2.4*2.775=6.66 3. 1.725*0.775+4.125*1.735+5.825*1.915+5.525*1.075=25.59 4. 3.425*2+1.7*2.51=11.12 5. 10.6*5+3.15*3.4=63.71 6. 4.65*3.45+1.25*3.15=19.98 7. 5.3*8.65=45.85 8. 6.75*1.583+0.5*(6.75+1.492)*4.717-7.064*0.756*2/3=26.56 9. 6*1.492+4.75*6.75+0.5*(6+10.111)*4.583+0.5*(16.286+ 16.892)*0.675+23.225*2.525+22.55*3.025+19.45*5+23.45* 4.65+17.15*2.8+7.064*0.756*2/3=473.86 10. 4.25*2.8+4.2*2.5=22.4 樓 地 板 面 積 合 計 :744.62m2 二 防 空 避 難 室 固 定 設 備 面 積 1/4 檢 討 : 48.89+45.85+27.3=122.04m2 < 504.12/4=126.03m2, OK 三 防 空 避 難 室 面 積 檢 討 : 744.62m2 > 建 築 面 積 =504.12m2, OK 四 其 中 停 車 空 間 面 積 : 744.62-122.04-127.38-22.4-7.72=465.08m2 五 地 下 室 容 積 樓 地 板 面 積 檢 討 : 樓 地 板 面 積 (A1)-[ 法 定 機 電 設 備 空 間 (B1)+ 實 設 停 車 位 (N1)*40 + 法 定 機 車 位 (N3)*4] 744.62-[(106.97*225%+1344.03*300%)*15%+10*40+7*4] =-324.30m2 < 0m2, 免 計 入 容 積, OK 六 樓 梯 數 量 檢 討 :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九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地 下 層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200m2 以 上 者, 建 築 物 應 自 各 該 層 設 置 二 座 以 上 之 直 通 樓 梯 達 避 難 層 或 地 面, 但 依 第 八 十 九 條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計 算 方 式, 本 層 樓 地 板 面 積 : 63.71+19.98=83.69m2 < 200m2, 應 設 一 座, 實 設 一 座, OK 七 樓 梯 及 平 台 寬 度 檢 討 : 樓 地 板 面 積 :83.69m2 < 200m2 樓 梯 寬 度 平 台 寬 度 檢 討 : 實 設 145cm 應 設 75cm, OK! 樓 梯 級 高 檢 討 : 實 設 15.8cm 應 設 20cm, OK! 樓 梯 級 深 檢 討 : 實 設 26cm 應 設 21cm, OK! 八 停 車 位 面 積 : 法 定 汽 車 位 :2.5*5.5*9=123.75m2 法 定 殘 障 汽 車 位 :3.5*6=21m2 法 定 機 車 位 :0.9*2.2*6=11.88m2 法 定 殘 障 機 車 位 :2.25*2.2=4.95m2 自 設 機 車 位 :0.9*2.2*6=11.88m2 面 積 合 計 :123.75+21+11.88+4.95+11.88=173.46m2 九 容 積 樓 地 板 面 積 : 飯 廳 :10.6*5+3.15*3.4=63.71m2 配 餐 室 :4.65*3.45+1.25*3.15=19.98m2 合 計 :83.69m2 十 計 算 停 車 空 間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 飯 廳 :10.6*5+3.15*3.4=63.71m2 配 餐 室 :4.65*3.45+1.25*3.15=19.98m2 梯 廳 :5.825*7.5=43.69m2 合 計 :127.38m2 十 一 無 障 礙 停 車 空 間 : #802-- 位 置 : 設 於 最 靠 近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出 入 口 或 無 障 礙 電 梯 處 ==> 已 盡 可 能 設 置 於 靠 近 無 障 礙 電 梯 處 #803-- 引 導 標 誌 #803.1-- 入 口 引 導 : 車 道 入 口 處 及 車 道 沿 路 轉 彎 處 應 設 置 明 顯 之 引 導 標 誌, 且 應 與 行 進 方 向 垂 直, 以 利 辨 視 ==> 依 規 範 設 置, OK #803.2-- 車 位 標 誌 #803.2.1-- 車 位 標 誌 : 室 外 車 位 旁 具 夜 光 效 果, 尺 寸 40 cm 40cm, 下 緣 高 度 190~200cm ==> 本 案 無 設 置 室 外 停 車 位 #803.2.2-- 車 位 懸 掛 張 貼 標 誌 : 室 內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上 方 鄰 近 牆 或 柱 面 旁 具 夜 光 效 果, 且 無 遮 蔽 易 於 辨 識, 尺 寸 30cm 30cm, 下 緣 高 度 190cm ==> 依 規 範 設 置, OK #803.3-- 車 位 地 面 標 誌 : 標 誌 圖 尺 寸 90cm 90cm, 停 車 格 線 為 淺 藍 色 或 白 色 與 地 面 具 有 辨 識 之 反 差 效 果, 下 車 區 為 白 色 斜 線 及 直 線 ==> 依 規 範 設 置, OK #803.4-- 停 車 位 地 面 :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高 低 差 0.5cm, 坡 度 1/50 ==> 本 案 無 高 低 差, 並 舖 設 防 滑 地 坪, OK #804-- 汽 車 停 車 位 #804.1-- 單 一 停 車 位 長 寬 600cm 350cm ( 含 150cm 寬 下 車 區, 下 車 區 斜 間 淨 距 離 <40, 標 線 寬 度 為 10cm) ==> 依 規 範 設 置, OK #804.2-- 相 鄰 停 車 位 長 寬 600cm 550cm ( 含 150cm 寬 共 用 下 車 區 ) ==> 本 案 無 設 置 相 鄰 車 位 #805-- 機 車 停 車 位 及 出 入 口 #805.1-- 機 車 停 車 位 : 長 寬 220cm 225cm, 停 車 位 地 面 上 應 設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標 誌, 標 誌 圖 尺 寸 90cm 90cm ==> 依 規 範 設 置, OK #805.2-- 出 入 口 : 寬 度 及 通 達 無 障 礙 機 車 停 車 位 之 車 道 寬 度 均 180cm ==> 均 180cm, OK 十 二 地 下 一 層 無 障 礙 樓 梯 檢 討 : #301-- 通 則 #301.1-- 型 式 ==>RC 造 U 型 梯, OK #301.2-- 地 板 表 面 ==> 樓 梯 平 台 梯 級 表 面 為 防 滑 材 料, OK #301.3-- 戶 外 樓 梯 ==> 免 檢 討, OK #302-- 樓 梯 設 計 #302.1-- 樓 梯 底 版 ==> 未 有 淨 高 未 及 190 供 人 穿 越 處, OK #302.2-- 樓 梯 轉 折 設 計 ==> 依 規 範 設 置, OK #302.3-- 樓 梯 平 台 ==> 無 梯 級 及 高 低 差, OK #303-- 梯 級 #303.1-- 級 深 及 級 高 ==> 級 高 15.83cm<16cm, 級 深 26cm 26cm 且 55cm 2*15.83+26=57.66 65cm, OK #303.2-- 梯 級 鼻 端 ==> 依 規 範 設 置, OK #303.3-- 防 滑 條 ==> 依 規 範 設 置, OK #303.4-- 防 護 緣 高 度 ==>5cm 5cm, OK #303.5.1-- 本 案 非 供 住 宅 使 用, OK #303.5.2-- 級 高 及 級 深 ==> 免 檢 討, OK #304-- 扶 手 與 欄 杆 #304.1-- 扶 手 ==> 本 案 扶 手 高 75cm, OK #304.2-- 扶 手 端 部 ==> 水 平 延 伸 35cm>30cm, 防 勾 撞 處 理 依 規 範 設 置, OK #305-- 警 示 設 施 #305.1-- 終 端 警 示 ==> 依 規 範 設 置, OK #306-- 戶 外 平 台 階 梯 ==> 免 檢 討, OK C F B C 2 3 4 5 地 下 壹 層 平 面 圖 S=1/100 十 三 台 電 配 電 場 所 面 積 檢 討 : 台 電 配 電 場 所 總 淨 面 積 : 1. 4.05*3.86=15.63 2. 0.25*1.2=0.3 3. 0.25*2.16=0.54 4. 0.25*3.34=0.84 5. (3.52+1.04)*3.59/2=8.19 0.19*3.74*2/3=0.47 8.19-0.47=7.72 6. (3.52+4.05)*0.6/2=2.27 合 計 :15.63+0.3+0.54+0.84+7.72+2.27=27.3m2 淨 高 不 足 2.5m 之 面 積 : 室 內 淨 高 3.2m 2.5m (OK!) 淨 寬 不 足 3.5m 之 面 積 : 0.3+0.54+0.84+7.72=9.4m2 台 電 配 電 場 所 有 效 淨 面 積 : 27.3-9.4=17.9m2 3 需 設 置 之 雨 水 貯 集 滯 洪 池 容 量 :1451*0.078=113.18 立 方 公 尺 雨 水 貯 集 滯 洪 池 面 積 檢 討 :5.5*11.8*2.2=142.78 立 方 公 尺 > 113.18 立 方 公 尺,OK (ES-1)6"-6 管 預 埋 至 建 築 線 外 0.3 公 尺 埋 深 1.2 公 尺 ( 如 遇 水 溝 應 通 過 水 溝 底 至 少 埋 至 另 側 溝 壁 外 0.1 公 尺 ) 地 下 一 層 平 面 圖 A2-01

地 界 線 3 4 2 1 2 2 蓄 水 池 儲 存 室 配 餐 室 發 電 機 室 LED 1 1 2 2 UP 飯 廳 消 防 泵 浦 室 30cm BAB1 A 梯 無 障 礙 樓 梯 雨 水 貯 集 滯 洪 池 範 圍 -60CM 電 氣 室 消 防 水 池 範 圍 電 表 65x65 通 風 下 百 葉 窗 受 電 箱 60A 防 火 門 120x220 資 源 回 收 室 污 水 坑 範 圍 地 界 線 用 戶 依 台 電 規 範 自 行 埋 設 A1 人 孔 台 電 配 電 場 所 垃 圾 回 收 室 UP 無 障 礙 車 位 張 貼 標 誌 位 置 防 空 避 難 室 兼 停 車 空 間 30cm 廢 水 坑 範 圍 殘 障 車 位 青 年 路 ( 開 放 計 劃 道 路 ) 65x65 通 風 上 百 葉 窗 AC110V 無 障 礙 車 位 張 貼 標 誌 位 置 TO BAB1 TO 1F 建 築 線 TO BAB1-60CM 消 防 水 池 雨 水 貯 集 滯 洪 池 建 築 線 雨 水 貯 集 滯 洪 池 及 消 防 水 池 平 面 圖 A1=S:1/100 A3=S:1/200 T4-01

前 院 最 小 深 度 前 院 平 均 深 度 189 3.8 5 148 444 458 4300 A1=1/75 世 億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3=1/150 台 北 市 韓 國 學 校 新 建 工 程 新 北 市 區 永 和 博 愛 街 20 巷 2 號 TEL:(02)89252523 圖 名 TITLE 一 層 保 全 監 視 設 備 平 面 施 工 圖 圖 號 DRAWING NO. 張 數 SHEET NO. 檔 案 名 稱 FILE NAME 73 69 55 FL+130cm FL+220cm FL+220cm(h: 30cm) FL+220cm(h: 30cm) AC110V 30A. AC110V 30A. LED 洩 水 S:1/100 616 565 圍 牆 4042 後 院 平 均 深 度 後 院 最 小 深 度 60*60cm 陰 井 30cm 排 水 明 溝 加 鍍 鋅 格 柵 蓋 板 檢 討 部 分 詳 A2-3 2870 圍 牆 計 入 建 築 面 積 圍 牆 台 電 維 修 通 道 : 至 B1F 台 電 配 電 場 所 通 道 淨 寬 達 120cm 淨 高 200cm 以 上, 且 保 持 淨 空 30cm 排 水 明 溝 加 鍍 鋅 格 柵 蓋 板 防 水 閘 門 請 確 實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及 台 電 公 司 相 關 規 定 設 置 必 要 之 防 ( 擋 ) 及 排 水 設 施 接 至 公 共 排 水 溝 60*60cm 陰 井 11m 青 年 路 68 巷 壹 層 平 面 圖 S=1/100 1.5m 人 行 道 警 示 設 施 洩 水 S:1/100 3543 退 縮 計 入 建 築 面 積 2204 道 路 寬 度, 並 舖 築 AC 計 畫 道 路 已 開 闢 都 市 計 畫 20m 路 ( 已 開 闢 ) 3946 1.5m 人 行 道 圍 牆 公 共 排 水 溝 97 20m 青 年 路 1565 60*60cm 陰 井 接 至 公 共 排 水 溝 30cm 排 水 明 溝 加 鍍 鋅 格 柵 蓋 板

附 件 1 投 標 申 請 書 ( 包 括 第 一 次 審 查 申 請 書 ) 申 請 人 投 標 概 要 商 號 及 法 人 營 業 執 照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招 標 公 告 ( 地 名 ) 號 碼 招 標 檔 案 名 投 標 保 證 金 投 標 申 請 書 請 確 切 填 寫 以 下 內 容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公 告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新 建 造 景 工 程 無 需 提 交 處 理 時 間 立 即 法 人 營 業 執 照 號 碼 聯 繫 電 話 證 件 號 碼 投 標 日 期 2016... 委 託 代 理 人 蓋 章 我 方 代 表 投 標 申 請 人 簽 署 並 處 理 與 此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務 姓 名 : 證 件 號 碼 : 本 公 章 用 於 投 標 特 此 聲 明 蓋 章 : 本 人 對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的 新 建 造 景 工 程 投 標 公 告 事 項 無 異 議, 另 附 材 料 申 請 投 標 附 件 材 料 : 1. 投 標 資 格 證 明 資 料 影 本 一 份 2. 公 告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資 料 2016. 06.. 申 請 人 : 蓋 章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校 長 閣 下 ------------------------ 截 取 線 -------------------- 應 募 申 請 受 理 證 明 受 理 編 號 收 受 人 企 業 名 代 表 者 名 場 所 事 業 登 記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FAX)

附 件 2 投 標 書 公 告 編 號 台 北 韓 國 學 校 公 告 第 2016- 號 報 價 ( 投 標 ) 年 月 日 件 名 台 北 韓 國 學 校 重 建 校 舍 內 部 設 施 裝 潢 工 程 投 標 金 額 新 台 幣 元 整 ( NTD) 竣 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締 結 契 約 日 起 50 天 以 內 ) 此 投 標 且 繳 納 之 投 標 書, 本 人 會 依 照 貴 機 關 所 提 供 的 公 告 文, 契 約 書, 提 案 書 及 遵 循 韓 國 契 約 相 關 法 令, 並 以 上 述 投 標 金 額 於 訂 定 期 限 內 完 工 2016 年 6 月 日 商 號 或 名 稱 : 地 址 : 統 一 編 號 : 負 責 人 : : ( 簽 名 ) :

附 件 3 金 額 結 算 明 細 書 區 分 算 出 明 細 數 量 單 位 金 額 備 註 詳 細 項 目 別 區 分 做 成 合 計 結 算 明 細 書 含 稅 價

附 件 4 保 證 書 本 公 司 參 與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新 建 造 景 工 程 投 標, 服 從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決 定 事 項 對 評 價 結 果 不 提 出 其 它 異 議 當 本 企 業 被 選 中 作 為 合 約 締 結 方 的 情 況, 本 企 業 會 在 服 務 截 止 之 前 誠 實 的 履 行 合 約 如 果 違 反 以 上 任 何 一 條 保 證, 本 公 司 不 僅 會 承 擔 相 應 的 法 律 責 任 也 會 接 受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方 面 任 何 的 處 置 措 施 2016 年 06 月 日 地 址 : 商 號 名 稱 : 證 件 號 碼 : 代 表 簽 名 : ( 蓋 章 )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閣 下

附 件 5 保 證 合 約 清 廉 投 標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書 第 一 條 ( 目 的 ) 為 保 證 能 夠 公 正 公 平 履 行 合 約, 特 此 制 定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書. 本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書 的 目 的 是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在 施 工, 用 工, 物 品 購 買 過 程 中 對 投 標 人 員 投 標 中 的 特 別 事 項 作 出 限 定. 第 二 條 ( 參 加 競 標 企 業 有 關 清 廉 合 約 履 行 書 的 提 交 ) 1 參 加 競 標 的 企 業 秉 著 與 主 管 機 構 相 互 信 賴 的 原 則, 不 在 競 標, 簽 約, 履 行 合 約 的 環 節 上 採 取 不 正 當 行 為, 不 向 有 關 公 務 員 提 供 錢 物 等 賄 賂. 違 反 上 述 情 況, 會 受 到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合 約 解 除 等 處 罰. 各 個 競 標 企 業 都 視 為 提 交 了 清 廉 合 同 履 行 協 議 書. 決 定 投 標 的 企 業 代 表 需 要 簽 名 並 且 提 交 協 議 書. 在 簽 約 時, 簽 約 物 件 都 應 該 遵 守 清 廉 協 定 內 容. 並 且 同 意 並 遵 守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清 廉 協 議 書 特 別 條 件 約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2 中 標 者 應 銘 記 清 廉 合 約 履 行 特 殊 條 件 中 規 定 的 各 項 內 容, 再 收 到 中 標 通 知 10 天 之 內 應 該 簽 約, 如 果 不 能 遵 守 時 間, 中 標 資 格 將 會 取 消. 第 三 條 ( 負 責 簽 約 公 務 員 清 廉 合 約 履 行 書 的 提 交 ) 參 與 合 同 簽 訂 的 公 務 員 等 清 廉 合 約 對 象 都 不 得 從 競 標 企 業 手 中 收 受 任 何 因 競 標, 簽 約, 以 及 在 履 行 合 約 過 程 中 行 賄 的 錢 物. 違 反 時 候 將 接 受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警 戒 及 懲 罰. 相 關 人 員 須 向 負 責 機 關 領 導 提 交 以 上 內 容 的 清 廉 合 約 履 行 協 議 書. 第 四 條 ( 不 正 當 競 標 者 處 罰 規 定 ) 1 競 標 者 為 了 獲 取 競 標 資 格, 或 者 中 標 等 目 的, 發 生 不 公 正 行 為 時,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按 照 以 下 規 定 在 給 予 競 標 限 定 1. 競 標 過 程 中 勸 說 負 責 人 令 某 個 企 業 中 標 的 情 況, 主 導 者 兩 年 之 內 不 得 投 標. 2. 提 前 對 競 標 價 格 進 行 商 議, 主 導 中 標 的 特 定 人 員, 兩 年 之 內 不 得 競 標. 2 投 標 暗 箱 操 作 等 不 公 正 行 為 發 生 時 可 以 根 據 第 一 項 以 及 反 壟 斷 公 正 等 有 關 條 款 向 有 關 機 關 提 起 申 訴. 可 以 對 競 標 結 果 保 持 異 議. 3 違 反 在 投 標 合 約 締 結 及 合 約 履 行 過 程 中 不 得 向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賄 賂 錢 或 物 時 會 受 到 下 麵 條 款 中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對 各 種 情 況 的 限 制 和 處 罰. 1. 在 投 標 及 合 同 簽 訂 過 程 中 向 相 關 公 務 員 行 賄 另 其 中 標 簽 訂 合 約 時 取 消 競 標 資 格 兩 年. 2. 另 投 標 及 合 約 條 件 有 利 於 中 標 者 或 者 以 不 切 實 履 行 合 約 條 件 為 目 的 對 公 務 員 行 賄, 投 標 者 將 在 一 年 之 內 不 准 參 加 競 標 3. 向 投 標, 合 約 締 結 以 及 履 行 合 約 的 公 務 員 提 供 賄 賂 的 人 員 在 投 標 參 與 者 受 到 處 分 後 六 個 月 之 內 不 得 參 與 投 標. 4 第 1 項 至 第 3 項 受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投 標 資 格 限 制 的 投 標 企 業, 不 得 向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提 出 賠 償 要 求 及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第 五 條 ( 條 約 終 止 情 況 ) 競 標, 簽 訂 合 約 以 及 合 約 履 行 期 間 出 現 向 公 務 員 行 賄 的 行 為

時, 按 照 以 下 政 策 進 行 處 理. 1. 合 同 簽 訂 之 前 出 現 該 行 為 者 取 消 中 標 結 果 2. 簽 訂 合 同 之 後 正 式 施 工 之 前 出 現 此 行 為 的 按 照 相 應 規 定 進 行 處 理. 3. 開 始 著 手 實 行 之 後 出 現 該 行 為, 解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除 非 在 進 度, 規 模, 用 人 等 勘 察 後, 不 得 已 的 情 況 下 不 實 行. 4. 簽 約 對 象 依 照 第 1 號 至 第 3 號 的 規 定 終 止 合 同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不 得 提 出 民 事 刑 事 上 責 任 第 六 條 ( 其 他 事 項 ) 參 與 競 標 的 企 業, 臨 時 職 員, 正 規 職 員 ( 包 括 下 級 供 應 商 ) 及 代 理 人 不 得 向 公 務 員 行 賄, 企 業 要 制 定 符 合 企 業 道 德 綱 領 和 檢 舉 內 部 不 正 之 風 不 予 處 分 的 規 定, 努 力 按 照 規 定 執 行.

清 廉 締 約 履 行 的 特 殊 條 件 第 一 條 ( 目 的 ) 本 清 廉 條 約 的 特 殊 條 件 系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合 規 公 務 人 員 與 合 約 締 結 方 簽 訂 的 關 於 物 資 採 購 及 工 程 承 包 合 約 普 通 條 款 之 外, 為 了 實 現 清 廉 締 約 而 作 出 的 特 別 規 定 內 容 第 二 條 ( 清 廉 締 約 所 要 遵 循 的 義 務 )1. 物 資 服 務 工 程 外 包 競 標 之 中, 簽 署 清 廉 締 約 履 行 承 諾 書 後 方 可 參 與 競 標 ; 中 標 者 在 合 約 的 締 結 及 履 行 過 程 中,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義 向 相 關 的 公 務 人 員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贈 送 錢 物, 款 待 或 提 供 等 值 的 不 正 當 利 益 第 三 條 ( 非 正 規 業 者 參 與 競 標 的 限 制 ) 1. 在 競 標 價 格 上, 或 以 達 到 內 定 中 標 人 為 目 的 而 內 外 聯 合 舞 弊 等 不 公 正 行 為 發 生 時, 根 據 以 下 第 (1) 款 所 規 定,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將 對 進 行 中 的 競 標 加 以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條 件 (1) 為 了 特 定 的 競 標 串 通 競 標 的 主 導 者, 取 消 競 標 參 加 資 格, 從 受 處 分 之 日 起 2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學 校 的 競 標 (2) 對 於 通 過 互 通 競 標 價 格 消 息 或 主 導 事 先 設 定 中 標 價, 從 而 達 到 內 定 中 標 人 目 的 個 人, 自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處 分 之 日 起 1 年 內, 不 得 參 與 任 何 招 標 2. 內 外 聯 合 舞 弊 行 為 發 生 時, 除 適 用 第 1 條 以 外, 依 據 反 壟 斷 及 公 正 交 易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將 無 例 外 向 公 正 交 易 委 員 會 揭 發 等 措 施 3. 在 競 標 合 約 的 締 結 及 履 行 過 程 中, 不 得 向 相 關 的 公 務 人 員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贈 送 錢 物, 款 待 或 提 供 等 值 的 不 正 當 利 益 違 反 時, 於 以 下 第 一 款 所 提 及 的 期 間 內, 受 限 參 與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進 行 的 任 何 招 標 (1) 在 競 標 合 約 的 締 結 及 履 行 過 程 中, 向 相 關 公 務 人 員 行 賄 以 獲 取 利 益 或 在 施 驗 工 方 面 偷 工 減 料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的 個 人 或 企 業, 自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處 分

之 日 起 2 年 內, 不 得 參 與 任 何 招 標 (2) 以 誘 使 公 務 人 員 在 選 標 工 程 中 在 合 約 條 款 上 作 出 對 競 標 者 和 中 標 者 有 利 的 決 策 為 目 的, 向 其 提 供 賄 賂 的 個 人 或 企 業, 自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處 分 之 日 起 1 年 內, 不 得 參 與 任 何 招 標 (3) 在 競 標 合 約 的 締 結 及 履 行 過 程 中, 向 相 關 公 務 人 員 行 賄 的 個 人 或 企 業, 自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處 分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不 得 參 與 任 何 招 標 4. 根 據 上 述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的 個 人 或 企 業 不 得 向 京 畿 道 教 育 廳 提 出 賠 償 損 失 要 求 和 提 出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第 四 條 ( 合 約 的 解 除 ) 1. 在 競 標 合 約 的 締 結 及 履 行 過 程 中, 向 相 關 的 公 務 人 員 贈 送 錢 物, 款 待 或 提 供 等 值 的 不 正 當 利 益 的 個 人 或 企 業, 根 據 以 下 第 (1) 款 規 定, 對 相 關 合 同 項 下 生 效 下 列 措 施 (1) 相 關 合 同 締 結 之 前, 從 中 標 名 單 中 除 名, 中 標 通 知 無 效 (2) 相 關 聯 合 同 締 結 之 後, 且 工 程 奠 基 之 前, 該 合 同 無 效 (3) 工 程 奠 基 之 後, 與 施 工 單 位 元 全 部 或 部 分 解 約 但 考 慮 工 程 性 質 進 度 規 模 工 期 等 因 素, 可 以 不 與 施 工 單 位 解 約 (4) 相 關 合 同 合 約 方 不 得 對 上 述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提 出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第 五 條 ( 其 他 ) 1. 為 了 規 避 合 約 方 職 員 ( 包 括 分 包 方 職 員 ) 及 其 代 理 人 向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提 供 賄 賂 或 與 公 務 人 員 內 外 聯 合 等 不 正 當 行 為, 企 業 應 積 極 加 強 道 德 及 職 業 操 守 規 範 的 制 定

清 廉 締 約 的 履 行 承 諾 書 本 公 司 深 刻 意 識 到 零 腐 敗 透 明 化 經 營 及 公 正 的 行 政 是 社 會 發 展 乃 至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國 際 上,OECD 國 家 反 賄 賂 協 議 的 生 效, 以 及 加 強 對 腐 敗 企 業 和 國 家 制 裁 的 趨 勢 日 益 深 化 的 背 景 下, 以 清 廉 締 約 為 宗 旨, 參 與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外 包 的 所 有 工 程 物 資 採 購 及 服 務 競 標 的 本 公 司 職 員 及 代 理 人 承 諾 : 1. 不 做 操 縱 競 標 價 格 或 內 定 中 標 人 而 與 內 部 人 員 聯 合, 或 與 其 他 公 司 協 議 商 定 以 妨 礙 公 平 競 標 的 不 正 當 行 為 違 反 承 諾 並 構 成 既 定 事 實 的 情 況 下,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2 年 內 不 參 與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的 任 何 競 標 競 標 過 程 中, 與 其 他 投 標 者 商 定 投 標 價 格 或 為 使 特 定 投 標 者 中 標 而 聯 合 行 為, 構 成 既 定 事 實 的 情 況 下,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1 年 內 不 參 與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的 任 何 競 標 上 述 的 聯 合 等 不 正 當 行 為 構 成 既 定 事 實 的 情 況 下, 對 向 反 壟 斷 及 公 平 交 易 協 會 提 請 仲 裁 後 並 徵 收 罰 金 不 可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2. 在 競 標 合 約 的 締 結 及 履 行 過 程 中, 不 向 相 關 的 公 務 人 員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贈 送 錢 物, 款 待 或 提 供 等 值 的 不 正 當 利 益 違 反 承 諾 向 公 務 人 員 贈 送 不 向 相 關 的 公 務 人 員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贈 送 錢 物, 款 待 或 提 供 等 值 的 不 正 當 利 益, 從 而 在 競 標 過 程 中 取 得 利 益 或 在 施 驗 工 方 面 偷 工 減 料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構 成 既 定 事 實 的 情 況 下,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2 年 內 不 參 與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的 任 何 競 標 違 反 承 諾 向 公 務 人 員 行 賄 致 使 合 約 條 款 對 投 標 者 及 中 標 者 有 利, 或 以 降 低 合 約 標 的 品 質 為 目 的, 向 相 關 的 公 務 人 員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贈 送 錢 物, 款 待 或 提 供 等 值 的 不 正 當 利 益, 構 成 既 定 事 實 的 情 況 下,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1

年 內 不 參 與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的 任 何 競 標 違 反 承 諾 向 公 務 人 員 贈 送 錢 物, 款 待 或 提 供 等 值 的 不 正 當 利 益, 構 成 既 定 事 實 的 情 況 下,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6 個 月 內 不 參 與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的 任 何 競 標 3. 在 競 標 合 約 的 締 結 及 履 行 過 程 中, 向 相 關 的 公 務 人 員 贈 送 錢 物, 款 待 或 提 供 等 值 的 不 正 當 利 益 構 成 既 定 事 實, 于 相 關 合 同 締 結 之 前, 從 中 標 名 單 中 被 除 名, 中 標 通 知 無 效 ; 相 關 條 約 開 始 履 行 之 後, 該 合 約 全 部 或 部 分 解 約, 不 可 對 此 提 出 任 何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4.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及 職 員 應 杜 絕 行 賄 行 為, 以 及 對 舉 報 內 部 違 規 行 為 的 個 人 不 予 處 分, 努 力 按 照 規 定 執 行. 本 清 廉 履 約 承 諾 書 本 著 相 互 信 任 的 原 則 自 覺 遵 守 本 公 司 承 諾, 自 中 標 之 時 起 自 動 以 合 約 的 特 殊 條 件 的 形 式 成 為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來 履 行 如 有 違 反, 受 競 標 資 格 限 制 或 解 約 時, 不 得 向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索 賠 及 提 出 任 何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要 求. 2016 年 06 月 日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長 貴 下 承 諾 人 : ( 公 司 名 稱 ) 法 人 代 表 : ( 簽 字 )

[ 附 件 6] 1. 委 任 業 務 標 案 案 號 委 任 書 日 期 及 地 點 件 名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重 建 校 舍 內 部 裝 潢 工 程 提 案 書 2. 代 理 人 基 本 資 料 企 業 名 稱 職 位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企 業 電 話 企 業 地 址 貴 校 此 件 名 之 相 關 業 務 將 單 獨 委 任 一 切 相 關 權 限 給 以 上 代 理 人 2016. 06. 委 任 人 廠 商 名 稱 : 負 責 人 姓 名 : ( 使 用 印 鑑 ) ( 印 ) 臺 北 韓 國 學 校 貴 下

[ 附 件 7] 實 名 校 長 室 教 育 研 究 室 會 議 室 文 書 室 茶 水 間 幼 稚 園 圖 書 室 一 般 教 室 活 動 中 心 ( 講 堂 ) 實 驗 室 餐 廳 說 明 書 必 需 涵 蓋 之 內 容 - 辦 公 用 桌 子 椅 子 各 一 - 矮 系 統 櫃 設 置 - 辦 公 用 桌 子 椅 子 各 14 個 以 上 - 白 板 及 系 統 櫃 設 置 - 窗 戶 邊 矮 櫃 設 置 - 會 議 用 桌 子 一 面, 椅 子 16 個 以 上 - 書 架 - 冰 箱, 電 子 爐, 垃 圾 分 類, 所 有 設 計 皆 用 系 統 櫃 設 計 - 入 口 幼 稚 園 拱 形 門 裝 潢 ( 幼 稚 園 名 稱 標 示 用 ) - 教 室 牆 壁 安 全 軟 墊 設 置 - 教 室 外 鞋 櫃 ( 上 層 鋪 設 軟 墊 讓 幼 稚 園 學 生 可 以 坐 著 穿 鞋 ) - 圖 書 館 入 口 拱 形 門 裝 潢 ( 圖 書 館 名 稱 標 示 用 ) - 2 段 雙 面 書 櫃 設 置 - 窗 戶 邊 鋪 設 軟 墊 可 讓 學 生 坐 著 看 書 - 可 供 15 人 以 上 瀏 覽 書 籍 的 桌 面 及 椅 子 - 前 方 設 置 系 統 櫃 ( 結 合 白 板 及 電 視 櫃 ) - 後 方 環 境 布 告 欄 及 系 統 櫃 - 學 生 個 人 用 品 櫃 子 設 置 (15 人 以 上 ) - 教 師 用 桌 椅 講 桌 - 教 室 外 鞋 櫃 ( 上 層 鋪 設 軟 墊 讓 幼 稚 園 學 生 可 以 坐 著 穿 鞋 ) - 舞 台 中 自 動 升 降 螢 幕 可 懸 掛 韓 國 國 旗 及 布 條 的 升 降 布 幕 - 投 影 機 及 遮 光 窗 簾 - 講 堂 可 收 納 式 椅 子 50 個 以 上 - 前 方 設 置 系 統 櫃 ( 結 合 白 板 及 電 視 櫃 ) - 化 學 藥 品 櫃 設 置 ( 透 明 玻 璃 門 ) - 16 人 以 上 用 實 驗 用 桌 椅 - 40 人 左 右 可 就 坐 之 餐 桌 椅 子 備 註 共 通 - 所 有 教 室 內 可 聽 取 校 內 廣 播 以 及 室 內 有 線 電 話 - 除 了 廚 房 外, 其 餘 教 室 內 皆 設 置 室 內 吊 扇 一 台

- 校 舍 內 部 整 層 監 視 器 設 置,( 包 含 走 廊 及 廁 所 入 口 ) - 教 室, 校 長 室, 教 育 研 究 室, 會 議 室, 圖 書 室, 科 學 教 室, 門 窗 百 葉 窗 安 裝 - 現 有 停 車 場 內 設 置 四 台 監 視 器 ( 監 視 器 沿 用 原 本 外 部 預 留 管 線 )( 請 參 考 9-1 附 件 ) 竣 工 完 成 建 築 物 內 能 夠 實 行 正 常 教 育 活 動 及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之 內 外 部 裝 修 等 切 用 品 ( 桌 上 型 電 腦 筆 記 型 電 腦 TV, 家 電 用 品 冷 暖 氣 除 外 ) 及 設 備 ( 網 路 總 機 廣 播 監 視 器 ), 外 部 設 備 裝 潢 設 置 ( 長 椅, 學 校 名 稱 貼 附, 電 子 看 板 設 置 ) 皆 須 包 含 於 提 案 內, 有 利 於 獨 創 性 的 設 計 公 司

[ 附 件 8] 給 分 基 準 表 區 分 領 域 審 查 事 項 分 數 備 註 客 觀 指 標 技 術 能 力 審 查 (80 分 ) 1. 執 行 經 驗 ( 實 績 ) 1 最 近 三 年 間 事 業 執 行 實 績 實 行 經 驗 - 10 件 以 上 : 20 (80 分 ) - 8 件 以 上 : 18-6 件 以 上 : 16 ( 需 附 上 證 明 文 件 ) 2. 實 業 執 行 計 畫 1 造 景 構 成 要 素 (10) - 上 : 10 分, 中 : 8 分, 下 : 6 分 2 專 業 性 (10) - 上 : 10 分, 中 : 8 分, 下 : 6 分 3 獨 特 性 (10) - 上 : 10 分, 中 : 8 分, 下 : 6 分 3. 實 業 執 行 計 畫 1 內 部 設 施 裝 潢 構 成 要 素 (20) - 上 : 5 分, 中 : 3 分, 下 : 1 分 技 術 2 設 計 ~ 施 工 的 執 行 計 畫 適 合 性 (10) - 上 : 5 分, 中 : 3 分, 下 : 1 分 提 案 書 4. 教 育 的 有 效 性 (80 分 ) 1 教 育 性 樹 木 樹 種 的 適 合 性 (5) - 上 : 5 分, 中 : 3 分, 下 : 1 分 2 樹 木 空 間 距 考 慮 學 生 製 作 計 畫 (5) - 上 : 5 分, 中 : 3 分, 下 : 1 分 5. 項 目 執 行 詳 細 計 畫 1 提 交 內 容 及 詳 細 推 薦 計 畫 的 適 用 性 (5) - 上 : 5 分, 中 : 3 分, 下 : 1 分 2 任 務 執 行 計 畫 的 可 能 性 (2) - 可 能 : 2 分 不 可 能 : 0 分 3 維 修 等 事 後 管 理 方 案 (3) - 上 : 3 分, 中 : 2 分, 下 : 1 分 20 30 30 10 10 總 計 100 分 100

根 據 審 查 委 員 會 的 規 定 可 以 部 分 修 改

臺 北 市 韓 國 學 校 總 表 [ 預 算 ] 105 年 6 月 6 日 第 1 頁 共 1 頁 工 程 名 稱 臺 北 市 韓 國 學 校 裝 修 工 程 會 計 科 目 施 工 地 點 臺 北 市 工 程 編 號 項 次 工 作 項 目 金 額 ( 元 ) 備 註 壹 壹. 一 壹. 二 壹. 三 壹. 四 直 接 工 程 費 1F 裝 修 工 程 2F 裝 修 工 程 3F 裝 修 工 程 4F 裝 修 工 程 貳 貳. 一 貳. 二 參 肆 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費 ( 壹 *1%) 可 量 化 不 可 量 化 施 工 環 境 保 護 及 維 護 費 ( 壹 *0.5%) 自 主 品 管 費 ( 壹 *1.2%) 稅 什 費 ( 含 利 潤 稅 捐 及 營 繕 工 程 綜 合 保 險 費 (( 壹 ~ 肆 * 約 11%)) 總 價 ( 總 計 ) 編 製 審 核 覆 核

第 1 頁 共 2 頁 臺 北 市 韓 國 學 校 預 算 詳 細 表 105 年 6 月 6 日 工 程 名 稱 臺 北 市 韓 國 學 校 裝 修 工 程 會 計 科 目 施 工 地 點 臺 北 市 工 程 編 號 項 次 項 目 及 說 明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編 碼 ( 備 註 ) 壹 壹. 一 直 接 工 程 費 1F 裝 修 工 程 壹. 一.1 辦 公 室 矮 櫃 A(H=100) 座 1.00 壹. 一.2 辦 公 室 矮 櫃 B(H=100) 座 1.00 壹. 一.3 辦 公 室 高 櫃 (H=180) 座 3.00 壹. 一.4 辦 公 室 高 櫃 (H=180)+ 移 動 式 白 板 座 1.00 壹. 一.5 檔 案 室 固 定 型 檔 案 架 1 座 2.00 壹. 一.6 檔 案 室 固 定 式 檔 案 架 2(H=210) 式 1.00 壹. 一.7 茶 水 間 L 型 高 櫃 式 1.00 壹. 一.8 校 長 室 矮 櫃 + 洗 手 槽 (H=90) 式 1.00 壹. 一.9 校 長 室 矮 邊 櫃 (H=90) 座 1.00 壹. 一.10 接 待 室 矮 櫃 + 洗 手 槽 + 上 方 白 板 式 2.00 壹. 一.11 圖 書 室 幼 兒 圖 書 矮 櫃 個 5.00 壹. 一.12 幼 兒 安 全 地 墊 ( 厚 5cm) M2 67.11 壹. 一.13 防 撞 安 全 泡 棉 ((H=112, 窗 台 下 )) M 37.45 壹. 一.14 圖 書 室 入 口 造 型 拱 門 式 1.00 壹. 一.15 圖 書 室 矮 鞋 櫃 (15 格 ) 座 1.00 壹. 一.16 圖 書 櫃 ( 雙 面,H=150cm) 組 6.00 壹. 一.17 幼 兒 園 入 口 造 型 拱 門 式 1.00 壹. 一.18 安 全 門 (H=120cm) 樘 1.00 壹. 一.19 幼 兒 教 室 矮 鞋 櫃 (24 格,H=45cm) 座 1.00 壹. 一.20 二 層 活 動 式 磁 性 白 板 + 下 方 櫃 子 座 2.00 壹. 一.21 幼 兒 教 室 置 物 矮 櫃 (H=90cm) 座 1.00 壹. 一.22 幼 兒 教 室 佈 告 欄 座 1.00 壹. 一.23 新 作 百 葉 窗 M 16.50 壹. 一.24 圖 書 室 及 幼 兒 教 室 新 作 窗 簾 + 窗 簾 盒 M 13.50 壹. 二 2F 裝 修 工 程 壹. 二.1 教 室 下 方 置 物 櫃 + 上 方 門 片 櫃 + 高 櫃 座 3.00 壹. 二.2 教 室 佈 告 欄 座 3.00 壹. 二.3 置 物 矮 櫃 A(7x2 格,H=112cm) 座 3.00 壹. 二.4 置 物 矮 櫃 B(8x2 格,H=112cm) 座 3.00 壹. 二.5 二 層 活 動 式 磁 性 白 板 + 下 方 櫃 子 座 3.00 壹. 二.6 20 格 鞋 櫃 (L130xD35xH60) 座 3.00 壹. 二.7 教 室 新 作 窗 簾 + 窗 簾 盒 M 16.50 壹. 二.8 走 廊 新 增 安 全 欄 杆 M 11.80 編 製 審 核 覆 核

第 2 頁 共 2 頁 臺 北 市 韓 國 學 校 預 算 詳 細 表 105 年 6 月 6 日 工 程 名 稱 臺 北 市 韓 國 學 校 裝 修 工 程 會 計 科 目 施 工 地 點 臺 北 市 工 程 編 號 項 次 項 目 及 說 明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編 碼 ( 備 註 ) 壹. 三 3F 裝 修 工 程 壹. 三.1 教 室 下 方 置 物 櫃 + 上 方 門 片 櫃 + 高 櫃 座 3.00 壹. 三.2 教 室 佈 告 欄 座 3.00 壹. 三.3 置 物 矮 櫃 A(7x2 格,H=112cm) 座 3.00 壹. 三.4 置 物 矮 櫃 B(8x2 格,H=112cm) 座 3.00 壹. 三.5 二 層 活 動 式 磁 性 白 板 + 下 方 櫃 子 座 3.00 壹. 三.6 20 格 鞋 櫃 (L130xD35xH60) 座 3.00 壹. 三.7 教 室 新 作 窗 簾 + 窗 簾 盒 M 16.50 壹. 三.8 走 廊 新 增 安 全 欄 杆 M 11.80 壹. 四 4F 裝 修 工 程 壹. 四.1 二 層 活 動 式 磁 性 白 板 + 下 方 櫃 子 M 3.60 壹. 四.2 器 材 櫃, 玻 璃 面 板 (W90xD60xH210cm) 個 10.00 壹. 四.3 不 鏽 鋼 水 槽 個 5.00 壹. 四.4 教 室 新 作 窗 簾 + 窗 簾 盒 M 5.50 貳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費 ( 壹 *1%) 貳. 一 可 量 化 式 貳. 二 不 可 量 化 式 參 施 工 環 境 保 護 及 維 護 費 ( 壹 *0.5%) 肆 自 主 品 管 費 ( 壹 *1.2%) 伍 稅 什 費 ( 含 利 潤 稅 捐 及 營 繕 工 程 綜 合 保 險 費 (( 壹 ~ 肆 * 約 11%)) 1.00 總 價 ( 總 計 ) 編 製 審 核 覆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