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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 一 )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全 体 董 事 会 成 员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过 程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的 原 则 ( 三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投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发 行 债 券 行 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0 2881 号 ) 国 家 发 改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存 续 期 监 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1 1765 号 ) 交 易 场 所 的 相 关 上 市 规 则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履 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的 义 务, 及 时 披 露 可 能 对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利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并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确 保 不 存 在 重 大 遗 漏 虚 假 记 载 和 误 导 性 陈 述 ( 四 ) 将 加 强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管 控, 严 格 按 照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和 规 定 ( 五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如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将 及 时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六 ) 将 对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按 时 足 额 兑 付 本 息 II

( 七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强 化 债 务 管 控, 对 整 体 债 务 实 行 边 界 控 制 二 发 行 人 相 关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的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职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保 证 其 已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和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有 关 要 求,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确 认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做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其 他 任 何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III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芙 蓉 城 投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25 亿 元 ( 三 ) 债 券 期 限 :7 年 期 ( 四 )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确 定,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首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基 准 利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逾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 五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和 第 7 年 分 期 兑 付, 分 别 偿 还 本 金 的 20% 每 次 还 本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IV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 六 )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元 ( 七 ) 发 行 方 式 与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 八 ) 信 用 安 排 : 中 证 信 用 增 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的 不 可 撤 消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九 ) 信 用 级 别 : 经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A V

目 录 释 义... 1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4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5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13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17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19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20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22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4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36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53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66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67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76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与 对 策... 86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 94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 97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99 第 十 八 条 备 查 文 件... 100 VI

释 义 义 :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发 行 人 / 公 司 指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5 亿 元 的 2016 年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本 期 债 券 指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芙 蓉 城 投 债 )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募 集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簿 记 建 档 指 指 指 制 作 的 2016 年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1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指 恒 泰 长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东 方 金 诚 指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承 销 团 承 销 团 协 议 余 额 包 销 指 指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副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组 织 主 承 销 商 与 承 销 团 其 他 成 员 签 署 的 2015 年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团 协 议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各 自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的 份 额 承 担 债 券 发 行 的 风 险, 在 发 行 期 结 束 后,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并 按 时 足 额 划 拨 本 期 债 券 各 自 承 销 份 额 对 应 的 款 项 担 保 人 指 中 证 信 用 增 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指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债 权 代 理 人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监 管 银 行 ( 账 户 监 管 人 )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分 行 发 行 人 为 监 管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在 交 通 银 行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分 行 专 门 设 立 的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2

发 行 人 为 监 管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在 交 通 银 行 偿 债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专 门 设 立 的 偿 债 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工 作 日 指 指 金 监 管 账 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公 休 日 )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管 理 条 例 指 债 券 管 理 通 知 指 国 务 院 于 1993 年 8 月 2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发 改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2004 1134 号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推 进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发 简 化 程 序 通 知 指 展 简 化 发 行 核 准 程 序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2008 7 号 ) 区 政 府 指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指 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3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发 改 财 金 [2015]3050 号 )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湖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湘 发 改 [2015]46 号 ) 文 件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长 沙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长 发 改 [2015]699 号 ) 文 件 报 送 湖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芙 发 改 [2015]11 号 ) 文 件 报 送 长 沙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 芙 政 [2015] 54 号 ) 文 件 同 意 申 请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6 月 3 日 召 开 的 董 事 会 决 定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4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车 站 北 路 236 号 湘 湖 渔 场 芙 蓉 国 土 局 办 公 楼 法 人 代 表 : 王 劲 峰 联 系 人 : 黄 煌 联 系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车 站 北 路 236 号 湘 湖 渔 场 芙 蓉 国 土 局 办 公 楼 联 系 电 话 :0731-82193180 传 真 :0731-82193181 邮 政 编 码 :410004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 恒 泰 长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长 江 路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大 街 280 号 科 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 人 代 表 : 张 伟 联 系 人 : 李 国 维 滕 志 远 孙 维 星 吴 大 鹏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C 座 506 联 系 电 话 :010-56673708 传 真 :010-56673728 邮 政 编 码 :100032 5

( 二 ) 副 主 承 销 商 : 1 开 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人 代 表 : 李 刚 联 系 人 : 王 洁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马 家 堡 东 路 洋 桥 12 号 天 路 蓝 图 大 厦 5008 室 联 系 电 话 :010-50948225 传 真 :010-57643638 邮 政 编 码 :100068 2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89 号 志 远 大 厦 18 层 法 人 代 表 :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 王 艺 璇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展 北 街 9 号 华 远 企 业 号 D 座 联 系 电 话 :010-88321551 传 真 :001-88321681 邮 政 编 码 :100044 ( 三 ) 分 销 商 1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法 人 代 表 : 兰 荣 6

联 系 人 : 周 棚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楼 20 楼 联 系 电 话 :021-20370686 传 真 :021-38565905 邮 政 编 码 :200135 2 华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中 华 北 路 216 号 华 创 大 厦 法 人 代 表 : 陶 永 泽 联 系 人 : 王 金 蕾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6 号 恒 奥 中 心 C 座 3A 联 系 电 话 :010-66500921 传 真 :010-66500935 邮 政 编 码 :100033 3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2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 元 法 人 代 表 : 赵 立 功 联 系 人 : 李 淼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2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48F 联 系 电 话 :0755-82545701 传 真 :0755-82577892 7

邮 政 编 码 :518035 4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 号 法 人 代 表 : 李 玮 联 系 人 : 王 铭 峰 陶 云 联 系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 号 联 系 电 话 :010-59013896 传 真 :0531-68889222 邮 政 编 码 :250001 三 担 保 人 : 中 证 信 用 增 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 人 代 表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吴 金 晶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9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6581875 传 真 :010-66581611 邮 政 编 码 :100032 四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人 代 表 : 吕 世 蕴 联 系 人 : 李 杨 田 鹏 8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8170735 010-88170738 传 真 :010-66061875 邮 政 编 码 :100033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总 经 理 : 高 斌 联 系 人 : 王 博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021-38874800 传 真 :021-58754185 邮 政 编 码 :200120 五 交 易 所 系 统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法 人 代 表 : 黄 红 元 联 系 人 : 李 刚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联 系 电 话 :021-68808888 传 真 :021-68802819 邮 政 编 码 :200120 六 审 计 机 构 :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天 津 开 发 区 广 场 东 路 20 号 滨 海 金 融 街 E7106 室 9

法 人 代 表 : 方 文 森 联 系 人 : 邓 建 华 喻 朝 辉 联 系 地 址 : 长 沙 市 开 福 区 中 山 路 589 号 开 福 万 达 广 场 商 业 综 合 体 写 字 楼 B 区 B 座 写 字 楼 23012 号 房 联 系 电 话 :0731-84450511 传 真 :0731-88616296 邮 政 编 码 :410005 七 发 行 人 律 师 : 湖 南 环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开 福 区 湘 江 大 道 208 号 欧 陆 经 典 A 座 25 楼 湖 南 环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刘 用 生 联 系 人 : 刘 用 生 周 海 战 联 系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开 福 区 湘 江 大 道 208 号 欧 陆 经 典 A 座 25 楼 湖 南 环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系 电 话 :0731-84916901 传 真 :0731-84916900 邮 政 编 码 :410005 八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54 号 伊 泰 大 厦 5 层 501 室 法 人 代 表 : 陈 景 耀 联 系 人 : 王 磊 10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54 号 伊 泰 大 厦 5 层 501 室 联 系 电 话 :010-62299800 传 真 :010-65660988 邮 政 编 码 :100082 九 监 管 银 行 ( 一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营 业 场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五 一 大 道 622 号 负 责 人 : 唐 玲 联 系 人 : 罗 浩 联 系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五 一 大 道 622 号 联 系 电 话 :0731-82249650 传 真 :0731-82249653 邮 政 编 码 :410007 ( 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分 行 营 业 场 所 : 长 沙 市 开 福 区 芙 蓉 中 路 一 段 478 号 运 达 国 际 广 场 负 责 人 : 罗 明 联 系 人 : 杨 烺 联 系 地 址 : 长 沙 市 人 民 东 路 46 号 铭 城 国 际 大 厦 14 楼 联 系 电 话 :0731-84229667 传 真 :0731-84229649 邮 政 编 码 :410005 11

十 债 权 代 理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营 业 场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五 一 大 道 622 号 负 责 人 : 唐 玲 联 系 人 : 罗 浩 联 系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五 一 大 道 622 号 联 系 电 话 :0731-82249650 传 真 :0731-82249653 邮 政 编 码 :410007 12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芙 蓉 城 投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25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7 年 期 五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确 定,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首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基 准 利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逾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六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七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八 发 行 方 式 及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九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6 年 1 月 26 13

日 十 发 行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网 点 发 行 的 部 分 发 行 期 限 为 2 个 工 作 日, 即 自 发 行 首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止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部 分 发 行 期 限 为 2 个 工 作 日, 即 自 发 行 首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止 十 一 簿 记 建 档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日 为 2016 年 1 月 25 日 十 二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1 月 26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三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为 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 至 2023 年 1 月 25 日 十 四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的 第 3 4 5 6 7 年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本 金 ; 第 3 4 5 6 7 年 利 息 分 别 随 债 券 存 继 期 内 第 3 4 5 6 7 年 末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十 五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1 月 2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六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1 月 2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14

十 七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十 八 认 购 与 托 管 :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十 九 承 销 方 式 :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二 十 承 销 团 成 员 :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为 恒 泰 长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为 开 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和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二 十 一 信 用 安 排 : 中 证 信 用 增 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的 不 可 撤 消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二 十 二 信 用 级 别 : 经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二 十 三 监 管 银 行 ( 账 户 监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分 行 二 十 四 债 权 代 理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二 十 五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在 1 个 月 内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15

二 十 六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6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已 在 主 承 销 商 公 告 的 2016 年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规 定 二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面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部 分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方 法 如 下 :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部 分 的 投 资 者 须 是 持 有 17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联 系,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需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18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19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者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者, 下 同 ) 被 视 为 做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投 资 者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后,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四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该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变 更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低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20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投 资 者 同 意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作 为 债 权 代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签 署 2015 年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即 被 视 为 接 受 上 述 协 议 之 权 利 及 义 务 安 排 六 本 期 债 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监 管 银 行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并 依 法 就 该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七 对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2015 年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作 出 的 有 效 决 议, 所 有 投 资 者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均 应 接 受 21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从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起, 每 年 的 应 付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1 月 2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利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设 置 提 前 偿 还 本 金 条 款,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第 3 4 5 6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和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每 年 还 本 时, 本 金 按 照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本 期 债 券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1 月 2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当 年 兑 付 本 金 部 分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二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兑 付 通 过 相 关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22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23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名 住 称 :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车 站 北 路 236 号 湖 湘 渔 场 芙 蓉 国 土 局 办 公 楼 法 人 代 表 : 王 劲 峰 注 册 资 金 :10 亿 元 成 立 日 期 :2000 年 11 月 27 日 企 业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农 业 产 业 化 及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 芙 蓉 区 区 域 内 部 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土 地 整 理 ; 房 地 产 开 发 ( 不 含 前 置 审 批 和 许 可 项 目,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芙 蓉 城 投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是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政 府 全 资 设 立 的 国 有 企 业, 芙 蓉 城 投 是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主 要 的 开 发 建 设 主 体 和 资 产 运 营 实 体 公 司 主 要 承 担 芙 蓉 区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和 管 理,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以 及 配 套 服 务 等 职 能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资 产 总 额 为 1,169,898.49 万 元, 合 并 负 债 总 额 为 447,220.8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为 722,677.61 万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38.23%;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176,304.12 万 元, 净 利 润 89,620.48 万 元 24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发 行 人 系 经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成 立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函 ( 芙 政 函 2000 41 号 ) 批 准, 由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政 府 出 资, 于 2000 年 11 月 27 日 在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发 行 人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5,03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刘 强 2003 年 6 月, 经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刘 强 变 更 为 彭 再 魁 2009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根 据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决 定 及 关 于 置 换 并 增 加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函,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5,030 万 元 增 加 到 10,0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增 加 到 10,000 万 元, 由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投 入 4,970 万 元 用 货 币 置 换 原 实 物 出 资, 由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投 入 5,030 万 元 人 民 币, 置 换 原 5,030 万 元 的 房 地 产 该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5,030.00 万 元 增 至 10,000 万 元 2012 年 3 月, 经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彭 再 魁 变 更 为 王 劲 峰 2012 年 12 月,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为 农 业 产 业 化 及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 芙 蓉 区 区 域 内 部 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土 地 整 理 ; 房 地 产 开 发 ( 不 含 前 置 审 批 和 许 可 项 目,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发 行 人 的 历 次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符 合 当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依 法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25

2014 年 7 月, 发 行 人 根 据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决 定, 公 司 注 册 资 增 加 到 100,000 万 元 该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0,000 万 元 增 至 100,000 万 元 三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发 行 人 系 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是 其 唯 一 出 资 人, 出 资 比 例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100%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是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100%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四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及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制 定 了 长 沙 市 芙 蓉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建 立 了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并 制 定 了 相 关 的 配 套 制 度 规 范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和 程 序, 明 确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的 各 级 职 权, 形 成 了 集 中 控 制 分 级 管 理 责 权 利 分 明 的 管 理 机 制, 确 保 公 司 经 营 工 作 有 序 高 效 地 进 行 目 前, 发 行 人 的 治 理 结 构 如 下 : 1 股 东 根 据 公 司 法 规 定,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由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行 使 股 东 会 的 部 分 职 权, 决 定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但 26

公 司 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增 减 注 册 资 本 和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由 出 资 人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发 行 人 股 东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力 : (1) 分 得 红 利 权 ; (2) 委 派 和 更 换 董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会 成 员 ; (3) 指 派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监 事 会 主 席 ; (4) 决 定 增 减 注 册 资 本 和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5) 决 定 公 司 的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解 散 ; (6)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 (7)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8) 依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2 董 事 会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可 以 连 任,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五 人, 设 董 事 长 一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由 芙 蓉 区 政 府 委 派 人 员 组 成, 董 事 长 由 芙 蓉 区 政 府 从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指 定,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负 责 向 芙 蓉 区 政 府 报 告 工 作 ; 执 行 区 政 府 的 决 定 (2)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3) 决 定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4) 决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5) 拟 定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方 案 ; (6) 拟 定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解 散 的 方 案 ; (7)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27

(8)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 (9)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3 监 事 会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监 事 会, 公 司 监 事 会 为 外 派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由 五 人 组 成, 由 区 政 府 委 派, 其 中 有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两 名, 公 司 监 事 任 期 三 年, 任 期 届 满, 可 连 续 委 派,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会 主 席 一 名, 由 监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主 要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 (2) 对 董 事 经 理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司 章 程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3) 当 董 事 和 经 理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和 经 理 予 以 纠 正 ; (4)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董 事 会 ; (5)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监 事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 二 ) 组 织 结 构 发 行 人 在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方 面, 以 高 效 精 简 为 原 则, 根 据 发 行 人 定 位 业 务 特 点 及 业 务 需 要 设 置 了 办 公 室 财 务 部 经 营 发 展 部 工 程 部 总 工 办 和 审 计 监 察 部 6 个 职 能 部 门 截 止 2014 年 末,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28

五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纳 入 合 并 报 告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共 有 5 家 且 均 为 全 资 子 公 司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 长 沙 芙 蓉 新 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0 100% 2 长 沙 市 白 果 园 街 区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00.00 100% 3 长 沙 芙 蓉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00.00 100% 29

4 长 沙 宏 韵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00.00 100% 5 长 沙 匠 心 广 告 装 潢 有 限 公 司 50.00 100%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如 下 : ( 一 ) 长 沙 芙 蓉 新 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芙 蓉 新 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7 年 7 月 16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该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农 民 安 置 房 建 设 ; 建 筑 安 装 ; 装 饰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 房 地 产 信 息 咨 询 ; 投 资 管 理, 建 筑 材 料 装 饰 材 料 的 销 售 截 至 2014 年 末,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545,216.17 万 元, 总 负 债 155,860.3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389,355.84 万 元 ;2014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20,803.61 万 元 ( 二 ) 长 沙 市 白 果 园 街 区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长 沙 市 白 果 园 街 区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该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投 资 截 至 2014 年 末,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56,215.78 万 元, 总 负 债 11.59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56,204.19 万 元 ;2014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59.88 万 元 ( 三 ) 长 沙 芙 蓉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长 沙 芙 蓉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4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该 公 司 的 30

经 营 范 围 为 :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 建 设 工 程 代 建 及 咨 询 策 划 截 至 2014 年 末,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35,430,62 万 元, 总 负 债 35,510.6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80.06 万 元 ;2014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184.53 万 元 ( 四 ) 长 沙 宏 韵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宏 韵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9 年 3 月 26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2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该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园 林 景 观 设 计 施 工 ; 苗 木 种 植 销 售 截 至 2014 年 末,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36,672.74 万 元, 总 负 债 36,680.0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7.28 万 元 ;2014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74 万 元 ( 五 ) 长 沙 匠 心 广 告 装 潢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匠 心 广 告 装 潢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3 年 4 月 7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该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该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国 内 各 类 广 告 ; 企 业 形 象 设 计 ; 包 装 设 计 ; 平 面 设 计 ; 工 艺 品 的 制 作 销 售 截 至 2014 年 末,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160.00 万 元, 总 负 债 213.50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53.50 万 元 ;2014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65 万 元 下 : 六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简 介 截 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如 项 目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王 劲 峰 男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成 员 刘 顺 泉 男 副 董 事 长 刘 孟 乾 男 董 事 31

监 事 会 成 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易 幸 男 董 事 娄 国 华 男 董 事 魏 运 辉 男 监 事 会 主 席 彭 鹏 男 监 事 孔 飙 男 监 事 谭 利 辉 女 监 事 黄 煌 女 监 事 王 劲 峰 男 总 经 理 谭 江 涛 男 副 总 经 理 谭 晓 世 女 副 总 经 理 喻 守 谦 男 副 总 经 理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王 劲 峰 先 生,1966 年 06 月 出 生, 大 专 学 历 历 任 长 沙 市 振 湘 建 凯 设 计 公 司 技 术 员, 长 沙 市 修 业 小 学 基 建 专 干, 长 沙 市 东 区 教 育 局 计 财 股 副 股 长 股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教 育 局 计 财 股 股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教 育 局 副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建 设 局 副 局 长 ( 兼 ) 城 建 投 资 公 司 经 理, 芙 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经 理 党 组 书 记 区 城 乡 建 设 局 副 局 长 ( 兼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刘 顺 泉 先 生,1968 年 06 月 出 生, 大 学 学 历 历 任 长 沙 市 十 六 中 教 师 团 委 书 记 副 校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教 育 局 副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纪 委 常 委 干 部 室 主 任 监 察 局 副 局 长,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刘 孟 乾 先 生,1968 年 05 月 出 生, 大 专 学 历 历 任 宁 乡 县 双 凫 镇 财 政 所 干 部, 宁 乡 县 财 政 局 干 部, 宁 乡 县 农 业 税 征 收 管 理 局 局 长, 宁 乡 县 财 政 局 副 局 长 农 业 税 征 收 管 理 局 局 长, 宁 乡 县 政 府 办 副 主 任 县 金 融 证 券 办 党 组 书 记 ( 兼 ),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主 任 科 员 副 主 任 党 组 副 书 记,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财 政 局 党 组 书 记 局 长, 现 任 公 司 32

董 事 易 幸 先 生,1985 年 10 月 出 生, 大 学 学 历 历 任 宁 乡 县 城 郊 茆 田 村 主 任 助 理 ( 大 学 生 村 官 ), 长 沙 市 湘 湖 管 理 局 干 部 ( 选 调 生 ), 长 沙 市 湘 湖 管 理 局 规 划 建 设 科 副 科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工 务 局 党 组 成 员 副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党 组 成 员 副 主 任,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娄 国 华 先 生,1957 年 07 月 出 生, 中 专 学 历 历 任 长 沙 市 郊 区 马 王 堆 乡 友 谊 村 村 办 企 业 核 算 员 供 销 员 副 厂 长, 长 沙 市 郊 区 马 王 堆 乡 企 业 办 副 主 任 主 任, 长 沙 市 东 方 大 酒 店 总 经 理, 长 沙 市 郊 区 马 王 堆 乡 企 业 办 主 任, 长 沙 市 郊 区 东 岸 乡 副 乡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副 乡 长 党 委 委 员,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乡 镇 企 业 局 副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马 王 堆 街 道 党 工 委 委 员 办 事 处 副 主 任 党 工 委 副 书 记 办 事 处 主 任, 长 沙 市 湖 湘 管 理 局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 二 ) 监 事 会 魏 运 辉 先 生,1965 年 09 月, 大 专 学 历 历 任 长 沙 橡 胶 厂 实 习 工, 浏 阳 县 人 溪 乡 支 农, 任 乡 长 助 理, 长 沙 橡 胶 厂 干 部, 长 沙 市 东 区 芙 蓉 区 朝 阳 街 街 道 办 事 处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招 商 局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合 作 局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城 建 投 资 公 司 副 经 理, 长 沙 市 芙 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副 经 理 党 组 成 员, 长 沙 市 芙 蓉 甚 而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副 经 理 党 组 成 员 正 科 级 干 部,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彭 鹏 先 生,1974 年 09 月, 大 专 学 历 历 任 长 沙 市 郊 区 东 岸 乡 政 府 33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政 府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局 干 部 副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商 务 局 副 局 长 旅 游 局 副 局 长 党 组 成 员,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法 制 办 主 任,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孔 飙 先 生,1967 年 12 月 出 生, 大 专 学 历 历 任 长 沙 市 教 学 器 材 公 司 干 部, 长 沙 汽 车 电 器 厂 干 部, 长 沙 市 东 区 统 计 局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计 统 物 局 干 部 副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统 计 局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审 计 局 局 长 党 委 组 书 记,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谭 利 辉 女 士,1966 年 12 月 出 生, 高 中 学 历 历 任 长 沙 县 检 察 院 刑 二 科 及 反 贪 局 干 警 副 科 级 检 察 员 反 贪 局 副 局 长 税 务 检 察 室 主 任 反 贪 局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检 察 院 反 贪 局 干 警,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科 级 检 察 员, 起 诉 科 刑 二 科 控 告 申 诉 检 察 科 科 长 检 察 委 员 正 科 级 检 察 员,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纪 委 常 委 监 察 局 副 局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纪 委 副 书 记 监 察 局 局 长 区 政 府 党 组 成 员, 现 任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黄 煌 女 士,1976 年 07 月 出 生, 中 专 学 历 历 任 长 沙 市 郊 区 东 岸 乡 政 府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招 商 局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局 干 部 副 主 任 科 员 副 局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商 务 局 局 长 党 组 成 员, 长 沙 市 芙 蓉 基 础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副 经 理 党 组 成 员 正 科 级 干 部, 现 任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王 劲 峰 先 生, 公 司 总 经 理, 简 历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简 历 谭 江 涛 先 生,1977 年 02 月 出 生, 中 专 学 历 历 任 长 沙 市 郊 区 湘 湖 34

渔 场 规 划 建 设 科 干 部, 长 沙 市 湘 湖 管 理 局 规 划 建 设 科 干 部, 长 沙 市 富 丽 华 大 酒 店 工 程 部 员 工,A 长 沙 市 湘 湖 管 理 局 重 点 工 程 指 挥 部 科 员, 长 沙 市 湘 湖 管 理 局 副 科 级 人 大 联 络 员, 长 沙 市 湘 湖 管 理 局 规 划 建 设 科 副 科 长 科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征 地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城 建 投 资 公 司 副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谭 晓 世 女 士,1973 年 12 月 出 生, 中 专 学 历 历 任 宁 乡 县 药 检 所 干 部, 宁 乡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干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基 础 建 设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副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喻 守 谦 先 生,1971 年 07 月 出 生, 中 专 学 历 历 任 湖 南 省 总 队 衡 阳 市 支 队 耒 阳 市 中 队 战 士, 武 警 长 沙 指 挥 学 校 后 勤 队 学 员, 湖 南 省 总 队 衡 阳 市 支 队 常 宁 市 中 队 司 务 长, 湖 南 省 总 队 衡 阳 市 支 队 衡 山 县 中 队 司 务 长 副 中 队 长 中 队 长, 湖 南 省 总 队 衡 阳 市 支 队 警 通 中 队 政 治 指 导 员, 湖 南 省 总 队 衡 阳 市 支 队 司 令 部 警 务 股 正 连 职 参 谋 股 长, 武 警 长 沙 指 挥 学 校 校 务 部 警 务 装 备 科 副 营 职 参 谋 大 学 生 培 训 大 队 副 大 队 长 校 务 部 警 务 科 科 长,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交 管 局 干 部 党 组 成 员 纪 检 组 长, 长 沙 芙 蓉 基 建 投 资 中 心 党 组 成 员 纪 检 组 长,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35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经 营 环 境 ( 一 ) 长 沙 市 基 本 情 况 及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长 沙 市 位 于 湖 南 省 东 部 偏 北, 东 邻 江 西 省 宜 春 萍 乡 两 市, 南 接 株 洲 湘 潭 两 市, 西 连 娄 底 益 阳 两 市, 北 抵 岳 阳 益 阳 两 市 截 至 2014 年, 长 沙 市 共 辖 六 区 ( 芙 蓉 区 天 心 区 岳 麓 区 开 福 区 雨 花 区 望 城 区 ) 两 县 ( 长 沙 县 和 宁 乡 县 ) 并 代 管 一 个 县 级 市 ( 浏 阳 市 ), 总 共 辖 82 个 街 道 95 个 镇 14 个 乡 总 面 积 为 11,819.5 平 方 公 里, 总 人 口 857.52 万 人, 常 住 人 口 731.15 万 人 图 9-1 长 沙 市 区 位 图 长 沙 是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有 3000 年 悠 久 的 历 史 文 化, 约 有 2400 36

年 建 城 史, 在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始 建 城, 属 楚 国 长 沙, 楚 之 粟 也 是 著 名 的 楚 汉 名 城 屈 贾 之 乡 伟 人 故 里, 楚 文 化 和 湖 湘 文 化 的 重 要 始 源 地 之 一 长 沙 市 矿 产 种 类 繁 多, 尤 以 非 金 属 矿 独 具 特 色 已 查 明 的 有 铁 锰 钒 铜 铅 锌 硫 磷 海 泡 石 重 晶 石 菊 花 石 煤 等 50 余 种, 有 全 国 独 一 无 二 的 菊 花 石, 储 量 居 全 国 首 位 的 海 泡 石, 生 产 规 模 居 全 省 第 一 的 永 和 磷 矿, 等 等 其 中 大 型 矿 床 10 处, 小 型 矿 床 16 处, 矿 点 300 多 处 长 沙 土 壤 种 类 多 样, 可 划 分 9 个 土 类 21 个 亚 类 85 个 土 属 221 个 土 种, 总 面 积 1366.2 万 亩, 其 中, 以 红 壤 水 稻 土 为 主, 分 别 占 土 壤 总 面 积 的 70% 与 25% 其 余 还 有 菜 园 土 潮 土 山 地 黄 壤 黄 棕 壤 山 地 草 甸 土 石 灰 土 紫 色 土 等, 适 宜 多 种 农 作 物 生 长 作 为 是 国 家 交 通 枢 纽, 长 沙 境 内 有 京 广 铁 路 贯 穿 南 北, 有 京 港 客 运 专 线 和 沪 昆 客 运 专 线 两 条 高 铁 线 路 交 汇 于 此, 此 外 还 有 客 货 两 运 的 石 长 铁 路, 规 划 建 设 的 城 际 铁 路 为 长 株 潭 城 际 铁 路 和 长 益 常 城 际 铁 路 黄 花 国 际 机 场 位 于 长 沙 东 郊 的 长 沙 县 黄 花 镇, 距 离 市 区 约 22 公 里, 有 机 场 高 速 和 长 永 高 速 直 达 机 场 可 直 航 境 内 75 个 主 要 城 市 和 香 港 曼 谷 首 尔 釜 山 大 阪 等 境 外 城 市,2009 年 初 开 通 了 直 航 台 北 新 加 坡 高 雄 的 航 线 2013 年 8 月 20 日, 黄 花 机 场 旅 客 吞 吐 量 为 突 破 千 万 人 次, 连 续 五 年 跻 身 千 万 机 场 俱 乐 部 长 沙 港 可 通 江 入 海, 已 与 长 江 沿 岸 及 南 京 上 海 连 云 港 等 港 口 通 航 长 沙 有 湘 江 千 吨 级 航 道 和 有 全 国 最 大 的 内 河 主 枢 纽 港 霞 凝 新 港 已 建 成 一 二 期, 港 口 吞 吐 量 达 1100 多 万 吨, 其 中 港 口 国 际 集 装 箱 吞 37

吐 量 36 万 标 箱, 重 件 杂 货 350 万 吨 近 年 来, 长 沙 市 抓 住 历 史 机 遇, 加 快 发 展, 经 济 建 设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进 步 根 据 长 沙 市 2012-2014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2012-2014 年, 长 沙 市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分 别 为 6399.91 亿 元 7153.13 亿 元 7824.81 亿 元, 年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13.00% 12.0% 10.5% 2014 年, 全 市 第 一 产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318.0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5%; 第 二 产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4245.6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1.4%,; 第 三 产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3261.0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9.7%; 三 次 产 业 结 构 由 2013 年 的 4.1 : 55.1 : 40.8 调 整 为 4.0:54.3:41.7 2012-2014 年, 长 沙 市 分 别 实 现 工 业 增 加 值 3051.94 亿 元 3352.34 亿 元 和 3574.93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5.7% 13.2% 和 11.4% 2014 年, 长 沙 市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3042.05 亿 元, 增 长 12.0%, 全 市 重 工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1750.74 亿 元, 增 长 12.7%, 重 工 业 增 加 值 占 规 模 工 业 增 加 值 的 比 重 达 57.6%, 对 规 模 工 业 增 长 的 贡 献 率 达 68.9% 近 年 来, 长 沙 市 财 政 本 级 收 入 增 长 较 快, 财 政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根 据 长 沙 市 2012-2014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2012 年 -2014 年, 全 市 财 政 总 收 入 分 别 为 796.58 亿 元 883.89 亿 元 1003.08 亿 元, 2014 年 同 比 增 长 13.5%;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分 别 为 490.65 亿 元 536.63 亿 元 802.40 亿 元,2014 年 同 比 增 长 14.3% 综 上 分 析, 长 沙 市 财 政 收 入 规 模 较 大, 综 合 财 力 较 强 长 沙 市 各 项 经 济 发 展 指 标 优 良, 工 业 基 础 雄 厚, 区 位 优 势 明 显 随 着 产 业 结 构 的 不 断 优 化, 对 长 沙 经 济 的 拉 动 作 用 将 不 断 增 强, 经 济 发 展 势 头 良 好 38

( 二 ) 芙 蓉 区 概 况 芙 蓉 区 位 于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主 城 区 东 部, 是 长 沙 市 内 五 区 之 一, 总 面 积 为 42.8 平 方 公 里, 常 住 人 口 52.37 万 辖 13 个 街 道 1 个 正 县 级 单 位 ( 长 沙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隆 平 高 科 技 园 ) 和 1 个 副 县 级 单 位 ( 湘 湖 管 理 局 ) 湖 南 省 与 长 沙 市 首 脑 机 关 汇 集 于 此, 芙 蓉 区 是 湖 南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商 贸 信 息 的 中 心 京 广 铁 路 京 港 澳 高 速 武 广 高 铁 等 交 通 大 动 脉 穿 境 ; 长 沙 城 区 东 西 轴 线 五 一 大 道 与 南 北 轴 线 芙 蓉 路 在 这 里 交 汇 贯 通, 形 成 得 天 独 厚 的 金 十 字 枢 纽 ;20 多 条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纵 横 交 错, 城 市 交 通 畅 达 无 阻 ; 地 铁 二 号 线 已 开 通, 一 号 线 已 动 工, 人 气 与 交 通 承 载 能 力 日 渐 提 升 ; 黄 花 国 际 机 场 毗 邻 而 居, 相 距 仅 20 分 钟 车 程 图 9-2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位 图 经 过 20 多 年 开 拓 与 创 新, 芙 蓉 区 取 得 跨 越 式 的 发 展 成 果 根 据 芙 蓉 区 2015 年 的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截 至 2014 年 底, 芙 蓉 区 实 现 地 区 生 39

产 总 值 940.2 亿 元, 增 长 8.5%; 财 政 总 收 入 92.6 亿 元, 增 长 1.9%, 其 中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38.8 亿 元, 增 长 3.6%;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361.4 亿 元, 增 长 16.3%;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625.3 亿 元, 增 长 10% 互 联 网 经 济 加 速 发 展, 湘 茶 集 团 长 沙 银 楼 等 企 业 搭 建 电 商 平 台, 阿 里 巴 巴 长 沙 产 业 带 入 驻 企 业 798 家 楼 宇 经 济 换 挡 提 速, 红 橡 国 际 湘 域 国 际 等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新 增 商 务 楼 宇 面 积 20.4 万 平 方 米, 新 入 驻 楼 宇 企 业 515 家 中 宏 保 险 国 开 证 券 等 省 级 金 融 机 构 相 继 进 驻, 区 域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更 加 稳 固 开 展 芯 动 芙 蓉 快 乐 购 物 第 二 季 商 贸 促 销 活 动, 餐 饮 建 材 等 行 业 经 营 状 况 企 稳 回 升 都 市 工 业 势 头 良 好, 华 智 生 物 英 式 乳 业 等 一 批 投 资 过 十 亿 元 项 目 和 掌 钱 电 子 凯 德 自 控 等 151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入 驻 隆 平 高 科 技 园, 实 现 工 业 总 产 值 458.4 亿 元, 增 长 11.3% 招 商 引 资 成 效 显 著, 引 进 平 安 财 富 湖 南 铁 塔 等 一 批 优 质 项 目 和 总 部 型 企 业, 实 际 利 用 外 资 5.5 亿 美 元, 引 进 省 外 境 内 资 金 76.6 亿 元, 市 外 境 内 资 金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197.8 亿 元 2014 年 全 年, 芙 蓉 区 更 加 注 重 芙 蓉 中 央 商 务 区 核 心 区 域 重 要 节 点 的 城 市 设 计 和 产 业 规 划 加 快 国 金 中 心 世 茂 广 场 豪 廷 广 场 等 高 端 商 务 楼 宇 建 设, 全 力 启 动 擎 天 广 场 佳 兆 业 广 场 宇 成 朝 阳 广 场 等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全 面 提 升 中 心 城 区 品 质, 进 一 步 壮 大 商 务 楼 宇 集 群 抢 抓 政 策 机 遇, 加 快 燕 山 街 等 区 域 的 棚 改 进 程 和 火 炬 村 改 造, 有 序 推 进 二 里 牌 向 韶 村 朝 阳 一 村 等 涉 铁 棚 改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扩 大 棚 改 项 目 储 备, 增 强 中 心 城 区 资 源 供 给 能 力 十 一 五 期 间 共 实 施 重 点 工 程 277 项, 累 计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40

629.5 亿 元, 是 十 五 期 间 的 2.2 倍 路 网 结 构 不 断 完 善, 新 改 建 道 路 46 公 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入 大 幅 提 升, 长 善 垸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成 运 营, 疏 浚 各 类 管 道 43 万 米, 新 建 站 厕 91 座 朝 阳 二 村 中 心 城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基 本 完 成, 已 顺 利 回 迁 3000 户, 东 牌 楼 肇 家 坪 等 中 心 城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正 有 力 推 进, 马 王 堆 片 区 整 体 品 质 明 显 提 升, 东 岸 地 区 城 市 化 进 程 加 快 推 行 管 理 网 络 化, 维 护 作 业 机 械 化, 综 合 治 理 市 场 化, 城 市 管 理 不 断 加 强 ; 建 立 城 市 管 理 数 字 化 信 息 平 台, 数 字 化 城 管 水 平 显 著 提 升 生 态 环 境 持 续 改 善,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达 到 80%, 空 气 质 量 优 良 率 稳 定 在 90% 以 上 ; 累 计 新 建 社 区 公 园 5 个, 新 增 绿 地 240 公 顷 ; 精 心 规 划 建 设 浏 阳 河 休 闲 风 光 带 (8.2 公 里 生 态 景 观 带 和 4 公 里 休 闲 产 业 带 ), 生 态 景 观 带 一 期 工 程 (2.1 公 里 )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生 态 景 观 第 二 期 工 程 和 休 闲 产 业 带 已 全 面 开 工 依 托 于 产 业 迅 速 发 展, 芙 蓉 区 财 政 收 入 快 速 增 长 2012-2014 年, 芙 蓉 区 财 政 收 入 分 别 为 77.7 亿 元 90.9 亿 元 和 92.6 亿 元 其 中,2014 年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38.8 亿, 相 比 2012 年 增 长 2.9% 综 上 分 析,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产 业 集 聚 优 势 明 显, 各 项 经 济 发 展 指 标 优 良, 财 政 收 入 增 长 潜 力 较 大 二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的 现 状 与 前 景 发 行 人 作 为 长 沙 芙 蓉 区 的 城 市 建 设 与 开 发 主 体, 主 要 从 事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等 行 业 ( 一 ) 我 国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是 指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企 业 在 土 地 出 让 前 按 照 41

城 市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市 功 能 定 位 和 经 济 发 展 要 求, 对 一 定 区 域 内 的 城 市 国 有 土 地 和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进 行 统 一 征 用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并 进 行 适 当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社 会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使 建 设 用 地 实 现 宗 地 平 整 市 政 配 套 的 状 态 达 到 出 让 标 准 后 再 进 行 有 偿 出 让 或 转 让 的 过 程 在 企 业 的 参 与 下,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充 分 有 效 的 发 掘 了 城 市 土 地 资 源 的 潜 力 盘 活 了 存 量 土 地 和 增 加 了 城 市 土 地 的 经 济 供 给, 实 现 资 源 开 发 与 利 用 的 综 合 效 益 最 大 化, 推 动 了 我 国 城 市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我 国 城 市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是 伴 随 城 市 土 地 储 备 制 度 的 发 展 而 逐 渐 产 生 的 2010 年 9 月,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下 发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印 发 < 开 展 两 整 治 一 改 革 专 项 行 动 工 作 任 务 及 责 任 分 工 >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10 50 号 ), 通 知 要 求 从 2011 年 4 月 份 开 始, 我 国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必 须 采 用 企 业 主 导 模 式, 取 代 过 去 由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主 导 开 发 模 式,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的 市 场 化 运 作 趋 势 明 显, 参 与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的 企 业 可 以 获 取 一 定 的 经 济 收 益 近 年 来,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迅 速, 在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模 式 下, 我 国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行 业 快 速 发 展, 全 国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总 体 呈 稳 步 增 长 趋 势 根 据 2014 年 中 国 国 土 资 源 公 报 数 据 显 示,2014 年 我 国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27.18 万 公 顷, 出 让 合 同 价 款 3.34 万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减 少 27.50% 和 27.40% 其 中,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土 地 面 积 25.15 万 公 顷, 占 出 让 总 面 积 的 92.50%; 出 让 合 同 价 款 3.18 万 亿 元, 占 出 让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95.30% 十 二 五 是 我 国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关 键 时 期,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保 持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城 镇 化 和 工 业 化 的 进 程 加 快 带 动 城 市 建 设 对 土 地 需 42

求 的 增 长, 土 地 作 为 不 可 再 生 性 稀 缺 资 源 将 保 持 升 值 趋 势 随 着 我 国 土 地 开 发 制 度 不 断 完 善, 政 府 在 土 地 开 发 体 系 中 逐 步 蜕 变 引 导 职 能, 在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的 大 背 景 下, 我 国 企 业 发 挥 市 场 主 体 积 极 性 充 分 参 与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行 业 将 迎 来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全 国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和 需 求 规 模 将 保 持 持 续 增 长 势 头 ( 二 )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现 状 与 前 景 城 镇 化 水 平 是 一 个 国 家 现 代 化 程 度 的 重 要 标 志, 城 镇 化 进 程 是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和 谐 社 会 的 必 要 途 径, 是 实 现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的 重 要 举 措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带 动 了 我 国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的 大 幅 增 长, 不 断 推 进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为 我 国 城 市 发 展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公 共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完 善 有 利 于 改 善 城 市 投 资 与 居 住 环 境 夯 实 城 市 经 济 发 展 基 础 和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生 态 的 平 衡 因 此,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与 运 营 一 直 受 到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视, 并 得 到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重 点 扶 持 图 9-3 2000-2013 年 我 国 城 镇 化 率 水 平 43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21 世 纪 以 来, 我 国 城 镇 化 进 程 一 直 保 持 稳 步 快 速 发 展 的 态 势 ( 图 9-3),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明 显 加 强, 城 市 经 济 实 力 显 著 增 强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普 查 城 镇 化 率 的 数 据 显 示, 截 至 2014 年 末, 我 国 城 镇 化 率 已 经 达 到 54. 77% 根 据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发 布 中 国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报 告 2012 预 测, 到 2020 年 我 国 城 镇 化 率 将 达 到 60% 左 右 在 本 世 纪 中 叶, 我 国 城 镇 化 也 将 会 进 入 平 稳 发 展 阶 段 从 整 体 上 看, 虽 然 我 国 城 镇 化 建 设 取 得 巨 大 成 就, 但 现 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仍 然 滞 后 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供 需 矛 盾 日 益 突 出, 表 现 为 城 市 道 路 拥 挤 管 网 建 设 不 足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不 完 善 居 住 条 件 差 环 境 保 护 欠 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不 强 区 域 差 距 大 2012 年 党 的 十 八 大 胜 利 召 开, 会 议 高 度 肯 定 了 我 国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并 提 出 坚 持 走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工 业 化 信 息 化 城 镇 化 农 业 现 代 化 道 路,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规 模 将 随 着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推 进 和 国 民 经 济 的 进 步 而 不 断 扩 大 总 体 来 看,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必 将 44

保 持 高 速 增 长 的 势 头, 有 着 广 阔 的 发 展 前 景 ( 三 ) 芙 蓉 区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行 业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及 前 景 2014 年, 芙 蓉 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保 持 稳 定 增 长 全 年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3613572 万 元, 增 长 16.3%, 其 中 非 房 地 产 投 资 2525579 万 元, 增 长 14.8% 全 年 施 工 项 目 705 个, 建 成 投 产 600 个 全 区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投 资 139.8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4.7%, 占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的 39.7%,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31.37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0.1% 得 益 于 区 政 府 制 定 的 一 系 列 加 大 投 资 拉 动 经 济 增 长 的 政 策, 纳 入 统 计 的 大 小 投 资 项 目 245 个, 其 中, 非 房 地 产 项 目 208 个 ( 含 亿 元 以 上 项 目 16 个 ), 在 建 房 地 产 项 目 37 个,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104.6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4.3%, 预 计 到 10 月 底 可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15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0%, 推 进 跨 河 东 进 战 略 加 快 隆 平 新 区 开 发 建 设, 完 成 水 稻 博 物 馆 建 设 文 物 征 集 和 展 陈 设 计, 基 本 实 现 一 馆 三 中 心 核 心 功 能 总 体 布 局 完 成 浏 阳 河 东 岸 风 光 带 建 设 推 进 红 旗 路 及 跨 河 大 桥 京 港 澳 高 速 东 西 辅 道 杉 木 南 路 等 一 批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进 一 步 加 密 东 片 路 网 推 动 203 电 台 省 气 象 站 搬 迁 和 人 民 路 沿 线 高 压 电 缆 下 地, 整 合 驻 区 单 位 土 地 资 源,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人 民 路 提 升 泵 站 等 市 政 配 套 工 程 进 度, 完 成 东 片 雨 污 分 流 体 系 建 设 推 动 皇 后 道 长 云 台 等 地 产 项 目 建 设, 提 升 隆 平 新 区 城 市 化 水 平 加 快 旧 城 改 造 提 质 抢 抓 棚 改 新 政 机 遇, 完 成 友 谊 东 黄 土 塘 火 炬 村 农 科 村 等 区 域 的 棚 改 和 城 中 村 改 造 统 筹 推 进 蝴 蝶 大 厦 湘 华 宾 馆 等 社 会 资 本 主 导 的 棚 改 项 目, 构 建 融 资 和 安 置 渠 道 更 加 多 元 的 45

大 棚 改 格 局 推 进 轨 道 交 通 城 际 铁 路 等 项 目 建 设, 打 通 紫 薇 南 路 支 五 路 等 断 头 路, 提 高 中 心 城 区 道 路 通 行 能 力 加 快 国 金 中 心 世 茂 广 场 万 家 丽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等 城 市 综 合 体 建 设, 壮 大 商 务 楼 宇 集 群 在 目 前 紧 缩 的 投 资 环 境 下 芙 蓉 区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稳 步 增 长, 基 本 实 现 双 过 半 目 标 重 大 项 目 稳 步 推 进 为 了 推 动 项 目 启 动 建 设, 区 委 区 政 府 明 确 今 年 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攻 坚 年, 以 企 业 直 通 车 和 两 帮 两 促 活 动 为 抓 手, 加 强 企 业 服 务 项 目 协 调, 区 委 区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亲 自 担 任 项 目 拆 迁 建 设 指 挥 长, 全 区 上 下 为 项 目 建 设 认 真 做 好 各 项 服 务, 上 半 年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扎 实 推 进 旺 德 府 商 务 楼 已 正 式 投 入 使 用, 百 纳 广 场 一 期 全 面 完 工, 中 庭 国 际 已 顺 利 封 顶, 投 资 达 200 亿 的 长 沙 国 金 中 心 项 目 桩 基 工 程 接 近 收 尾, 建 筑 高 达 347 米 的 长 沙 世 茂 广 场 项 目 正 式 开 工 建 设, 擎 天 广 场 潇 湘 国 际 二 期 等 项 目 拆 迁 扫 尾 有 序 推 进, 高 端 商 务 楼 宇 的 先 后 落 成 或 开 工 建 设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我 区 产 业 结 构 层 次 和 经 济 发 展 质 效 朝 阳 一 村 向 韶 村 二 里 牌 区 域 等 一 批 涉 铁 棚 改 将 按 中 心 城 区 棚 改 新 模 式 开 发, 已 获 市 级 部 门 同 意, 芙 蓉 区 旧 城 棚 改 工 作 迎 来 了 建 设 的 春 风 东 岸 片 区 大 动 脉 滨 河 路 7 月 初 全 面 结 束 拆 迁 工 作, 正 式 进 入 全 面 建 设 阶 段, 营 盘 东 路 东 延 线 路 基 土 方 累 计 完 成 85%, 污 水 管 道 已 全 部 完 成 砂 嘴 子 泵 站 重 建 已 完 成 总 工 程 量 的 70% 京 港 澳 高 速 东 西 辅 道 正 在 进 行 进 场 土 地 平 整 即 将 启 动 建 设 国 际 种 都 一 馆 两 中 心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正 式 启 动, 东 岸 片 区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已 全 面 铺 开 芙 蓉 区 以 狠 抓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为 突 破 口, 掀 起 了 东 西 两 岸 协 调 发 展 的 建 设 热 潮 46

综 上 分 析, 随 着 芙 蓉 区 招 商 引 资 不 断 深 入, 产 业 聚 集 效 应 愈 加 凸 显, 入 驻 商 家 将 不 断 增 加, 芙 蓉 区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业 务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将 面 临 巨 大 的 需 求 三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 一 )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发 行 人 是 经 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国 有 企 业, 是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主 体 发 行 人 自 成 立 以 来, 经 营 规 模 和 实 力 不 断 壮 大, 在 芙 蓉 区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处 于 主 导 地 位, 在 区 域 内 具 有 行 业 垄 断 性, 因 而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和 良 好 的 发 展 前 景 ( 二 )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优 势 1 独 特 的 区 位 优 势 发 行 人 所 处 芙 蓉 区 有 着 得 天 独 厚 的 区 位 优 势 省 市 首 脑 机 关 汇 集 于 此, 是 湖 南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商 贸 信 息 的 中 心, 也 是 人 流 物 流 资 金 流 信 息 流 密 集 度 最 高 的 地 域 长 沙 火 车 站 长 沙 汽 车 东 站 湖 南 通 信 指 挥 中 心 的 交 通 信 息 枢 纽 驻 于 区 内 ; 五 一 大 道 等 20 多 条 城 市 主 干 道 纵 横 交 织, 京 珠 高 速 公 路 穿 境 而 过 黄 花 国 际 机 场 毗 邻 而 居, 交 通 十 分 便 利 图 9-4 芙 蓉 区 对 外 交 通 示 意 图 47

2 行 业 垄 断 优 势 发 行 人 是 芙 蓉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城 市 资 产 经 营 的 核 心 主 体, 在 区 域 内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经 营 等 领 域 具 有 行 业 垄 断 优 势 作 为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发 行 人 获 得 了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使 其 在 项 目 获 取 方 面 处 于 垄 断 地 位, 具 有 极 强 的 竞 争 力, 市 场 地 位 相 对 稳 定 同 时 在 项 目 运 作 方 面, 发 行 人 承 接 了 大 量 芙 蓉 区 的 重 点 项 目, 在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理 等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形 成 了 独 立 完 善 的 决 策 投 资 和 管 理 体 系, 为 发 行 人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提 升 和 盈 利 能 力 持 续 稳 定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3 政 策 支 持 优 势 发 行 人 是 芙 蓉 区 从 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的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作 为 开 发 区 主 要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投 资 和 运 营 主 体, 发 行 人 在 资 源 获 取 投 融 资 税 收 项 目 开 发 等 方 面 都 得 到 了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和 大 力 扶 持 48

下, 近 几 年 发 行 人 的 资 金 实 力 和 经 营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竞 争 力 进 一 步 提 升 4 良 好 的 融 资 能 力 发 行 人 拥 有 良 好 的 资 信 条 件, 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等 国 内 大 型 金 融 机 构 一 直 保 持 着 密 切 的 合 作 关 系 公 司 积 极 加 强 与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合 作,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地 筹 集 城 市 建 设 资 金, 满 足 了 芙 蓉 区 开 发 和 建 设 的 资 金 需 求 良 好 的 资 信 条 件 和 强 大 的 融 资 能 力 为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开 展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很 好 的 保 障 了 发 行 人 业 务 的 持 续 拓 展 和 债 务 如 期 偿 还 四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状 况 及 发 展 规 划 ( 一 )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发 行 人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业 务 主 要 是 从 事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代 建 和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公 司 与 政 府 签 订 代 建 协 议, 公 司 垫 资 进 行 平 整, 拆 迁 等 小 工 程, 工 程 结 束 后, 政 府 根 据 决 算 报 告 支 付 工 程 款 在 开 发 土 地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公 司 根 据 政 府 的 规 划 进 行 土 地 拆 迁 整 理, 将 项 目 地 块 整 理 开 发 至 满 足 出 让 条 件 后, 将 已 开 发 的 土 地 交 由 政 府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以 招 拍 挂 方 式 出 让, 并 根 据 事 前 约 定 收 回 土 地 开 发 成 本 及 分 享 土 地 出 让 净 收 益 发 行 人 作 为 芙 蓉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最 主 要 的 投 资 主 体, 肩 负 着 芙 蓉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等 多 项 重 要 任 务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行 人 接 受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委 托 进 行 基 础 设 施 建 49

设, 通 过 获 得 项 目 周 边 土 地 出 让 金 返 还 和 现 金 支 付 等 方 式 来 保 障 自 身 的 投 资 回 收 和 盈 利 ( 二 )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状 况 根 据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度 经 营 情 况 的 审 计 结 果, 发 行 人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反 映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工 程 建 设 收 入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收 入 等 2012-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见 表 9-1 表 9-1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度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工 程 建 设 收 入 - - 18,532.22 10.40% 170,487.18 100%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收 入 175,527.75 100% 159,659.20 89.60% - - 合 计 175,527.75 100% 178,191.42 100% 170,487.18 100% 1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收 入 是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来 源 之 一, 建 设 之 前, 发 行 人 与 政 府 签 订 代 建 协 议, 由 发 行 人 先 行 垫 资 进 行 平 整 土 地, 拆 迁 等 小 工 程, 每 个 小 工 程 结 束 后 出 具 结 算 报 告, 整 个 工 程 结 束 后 出 具 决 算 造 价 报 告 再 由 政 府 根 据 决 算 报 告 对 工 程 项 目 支 付 工 程 款,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款 包 括 项 目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中 发 行 人 自 筹 资 金 部 分 和 融 资 利 息 及 相 应 的 投 资 收 益 ( 约 12% 计 算 ) 政 府 将 于 三 年 内 将 工 程 款 付 清, 付 清 方 式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现 金 支 付 和 土 地 划 拨 2012-2014 年, 发 行 人 工 程 建 设 收 入 分 别 为 170,487.18 万 元 18,532.22 万 元 和 0 万 元, 分 别 占 当 年 主 营 业 收 入 的 100% 10.40% 和 0% 50

2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收 入 占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比 较 大, 由 发 行 人 对 芙 蓉 区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进 行 开 发 整 理, 开 发 完 成 后 将 土 地 交 由 长 沙 市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进 行 招 拍 挂, 成 交 后 受 让 方 将 土 地 出 让 金 直 接 支 付 到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土 地 收 入 专 户,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按 照 规 定 扣 除 有 关 税 费 及 上 缴 部 分 后 将 剩 余 款 项 支 付 给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财 政 分 局, 区 财 政 分 局 在 收 到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支 付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后 全 额 返 还 给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收 入 分 别 为 0 万 元 159,659.20 万 元 和 175,527.75 万 元, 分 别 占 当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0% 89.60% 和 100% 作 为 芙 蓉 区 城 镇 化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主 体, 发 行 人 将 部 分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收 入 作 为 城 镇 化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资 金, 以 支 持 芙 蓉 区 的 城 镇 化 发 展 ( 三 ) 发 行 人 的 发 展 规 划 发 行 人 以 芙 蓉 区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为 导 向, 结 合 本 地 国 有 资 产 及 资 源 制 定 自 身 的 发 展 战 略, 切 实 做 到 支 持 地 区 规 划 的 落 实 及 区 域 经 济 的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并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做 大 做 实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努 力 做 到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清 晰, 资 金 链 完 整, 现 金 流 充 沛, 经 营 业 绩 稳 定, 实 现 公 司 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领 域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1 合 理 开 发 土 地, 实 现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作 为 芙 蓉 区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市 场 的 经 营 主 体,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充 分 利 用 自 身 优 势 做 好 土 地 的 规 划 整 理 与 开 发 工 作 发 行 人 在 公 司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业 务 未 来 发 展 中 : 一 方 面 要 加 大 对 土 地 的 控 制 力 度, 优 化 整 理 51

土 地 的 开 发 经 营, 积 极 盘 活 存 量 土 地, 严 格 实 行 以 拍 卖 为 主 的 出 让 制 度, 坚 持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开 发 土 地, 实 现 土 地 资 源 价 值 最 大 化 另 一 方 面, 密 切 结 合 经 开 区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落 实 公 司 特 有 业 务 职 能, 拓 展 公 司 的 土 地 开 发 规 模, 为 公 司 的 持 续 性 发 展 提 供 丰 富 的 资 源 发 行 人 积 极 维 持 在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业 务 上 收 入 的 稳 定 增 长, 为 公 司 的 长 远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保 障 2 加 快 推 进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作 为 芙 蓉 区 唯 一 的 城 市 建 设 主 体,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拓 展 自 身 在 芙 蓉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中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根 据 公 司 定 位 职 能 和 任 务, 通 过 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开 发 过 程 中 的 投 融 资 载 体 作 用, 巩 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主 导 地 位 根 据 基 础 设 施 所 独 具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性 运 营 上 的 准 垄 断 性 以 及 投 资 额 大 回 报 周 期 长 等 特 性, 将 集 中 精 力 做 好 已 经 承 担 的 承 建 项 目, 并 强 化 监 督 与 管 理,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严 格 核 算 降 低 成 本 52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合 并 利 润 表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CHW 审 字 [2015] 第 0029 号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2012-2014 年 财 务 数 据 均 来 源 于 上 述 审 计 报 告, 投 资 者 在 阅 读 下 文 的 相 关 财 务 报 表 注 释 以 及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其 他 部 分 对 发 行 人 的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的 注 释 时, 应 当 参 照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2012-2014 年 的 合 并 财 务 报 告 及 其 附 注 一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与 指 标 表 10-1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资 产 总 计 1,169,898.49 1,025,975.20 927,545.97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167,195.46 1,022,990.17 924,162.08 负 债 合 计 447,220.88 392,918.06 388,059.16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33,420.88 134,218.06 161,933.16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722,677.61 633,057.14 539,486.82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722,677.61 633,057.14 539,486.82 表 10-2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76,304.12 178,469.97 170,530.11 营 业 利 润 89,704.59 53,471.96 65.41 利 润 总 额 89,704.59 53,471.30 19,065.41 净 利 润 89,620.48 53,407.04 19,059.5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89,620.48 53,407.04 19,059.58 53

表 10-3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3,316.54 9,682.42-40,887.22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72.11-122.03-137.47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2,862.82-19,360.45 5,269.79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98,743.22 42,835.98 52,636.04 表 10-4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1 流 动 比 率 8.75 7.62 5.71 2 速 动 比 率 2.40 2.24 1.59 3 资 产 负 债 率 38.23% 38.30% 41.84% 4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8.16% 5.47% 2.05% 5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3.22% 9.11% 3.53% 6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1.14 1.02 1.13 7 存 货 周 转 率 0.09 0.15 0.23 8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0.16 0.18 0.18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2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3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期 末 余 额 / 总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100% 4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 平 均 总 资 产 余 额 100%(2012 年 以 当 年 期 末 数 为 依 据 ) 5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 平 均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余 额 100%(2012 年 以 当 年 期 末 数 为 依 据 ) 6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平 均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2012 年 以 当 年 期 末 数 为 依 据 ) 7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 平 均 存 货 余 额 (2012 年 以 当 年 期 末 数 为 依 据 ) 8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平 均 总 资 产 余 额 (2012 年 以 当 年 期 末 数 为 依 据 ) 二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 一 ) 财 务 构 成 分 析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通 过 持 续 稳 健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经 营 业 绩 不 断 提 高,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壮 大, 保 持 了 快 速 平 稳 健 康 的 发 展 态 势 截 至 2014 年 底,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116.99 亿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44.72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为 72.27 亿 元 2014 年,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7.63 亿 元, 净 利 润 8.96 亿 元 54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相 关 资 产 产 权 明 晰, 均 已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过 户 手 续 发 行 人 共 拥 有 27 块 土 地 资 产, 为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均 办 理 了 土 地 权 属 证 明 发 行 人 取 得 土 地 资 产 的 方 式 为 划 拨, 因 此 尚 未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 发 行 人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经 评 估 ( 扣 除 土 地 开 发 成 本 及 出 让 金 等 税 费 ) 入 账 价 值 总 计 440,265.69 万 元 不 存 在 2010 年 6 月 后 新 注 入 公 司 的 公 立 学 校 公 立 医 院 公 园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等 公 益 性 资 产 1 资 产 状 况 表 10-5 近 三 年 主 要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比 重 % 金 额 比 重 % 金 额 比 重 % 货 币 资 金 98,743.22 8.44% 42,835.98 4.18% 52,636.04 5.67% 应 收 账 款 112,830.02 9.64% 197,779.19 19.28% 151,549.90 16.34% 其 他 应 收 款 95,702.13 8.18% 49,805.73 4.85% 47,644.01 5.14% 存 货 847,488.93 72.44% 722,258.18 70.40% 665,974.88 71.80%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12,431.15 1.06% 10,311.10 1.01% 6,357.25 0.69%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167,195.46 99.77% 1,022,990.17 99.71% 924,162.08 99.6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40.00 0.00% 40.00 0.00% 40.00 0.00%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922.91 0.16% 2,357.30 0.23% 2,816.40 0.30% 固 定 资 产 274.15 0.02% 317.53 0.03% 142.50 0.02% 在 建 工 程 183.74 0.02% 11.59 0.00% 184.97 0.02% 工 程 物 资 28.14 0.00% 28.14 0.00% 23.93 0.00% 无 形 资 产 20.08 0.00% 1.47 0.00% 3.33 0.00%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234.02 0.02% 228.99 0.02% 172.75 0.02%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703.04 0.23% 2,985.02 0.29% 3,383.89 0.36% 资 产 总 计 1,169,898.49-1,025,975.20-927,545.97-2012-2014 年,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分 别 为 927,545.97 万 元 1,025,975.20 万 元 1,169,898.49 万 元,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持 续 增 长 是 由 于 土 地 资 产 的 55

注 入,2012-2014 年 发 行 人 共 注 入 14 宗 土 地, 上 述 土 地 均 经 长 沙 永 信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评 估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账 面 土 地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表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号 长 国 用 2010 第 071009 号 长 国 用 2011 第 002579 号 长 国 用 2011 第 048411 号 长 国 用 2011 第 048413 号 长 国 用 2011 第 048412 号 长 国 用 2011 第 108824 号 长 国 用 2009 第 023631 号 长 国 用 2013 第 066449 号 长 国 用 2013 第 066448 号 长 国 用 2012 第 009963 号 长 国 用 2010 第 022428 号 长 国 用 2010 第 022427 号 长 国 用 2012 第 022671 号 长 国 用 2013 第 126495 号 长 国 用 2014 第 023426 号 长 国 用 2012 第 026175 号 长 国 用 2012 第 038989 号 土 地 坐 落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西 路 白 果 园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西 路 白 果 园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化 龙 池 巷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化 龙 池 巷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化 龙 池 巷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马 王 堆 社 区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东 屯 村 芙 蓉 区 芙 蓉 区 芙 蓉 区 西 垅 村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和 平 村 土 地 使 用 权 类 型 划 拨 划 拨 划 拨 划 拨 划 拨 划 拨 划 拨 划 拨 划 拨 划 拨 划 拨 证 载 面 积 入 账 价 值 用 途 ( 平 方 米 ) ( 人 民 币 元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用 地 13,616.40 57,395,849.00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棚 改 ) 3,840.60 66,454,670.00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棚 改 ) 938.74 12,617,604.00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棚 改 ) 2,527.95 33,978,176.00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棚 改 ) 1,088.44 12,049,793.00 商 业 金 融 居 住 街 头 绿 地 ( 棚 改 15,299.73 285,609,240.00 用 地 ) 住 宅 ( 安 置 用 地 ) 101,614.29 用 地 194,455,113.00 住 宅 ( 安 置 用 地 ) 用 地 46,584.36 135,158,328.00 住 宅 ( 安 置 用 地 ) 用 地 51,512.96 149,457,935.00 住 宅 ( 安 置 用 地 ) 176,204.54 用 地 558,779,104.00 商 业 住 宅 防 护 绿 地 用 地 9,203.50 22,346,980.00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划 拨 住 宅 用 地 56,205.17 136,471,539.00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新 安 村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合 平 村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合 平 村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东 岸 村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东 岸 乡 杉 木 村 划 拨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用 地 ( 保 障 性 住 房 ) 41,782.49 117,147,864.00 划 拨 住 宅 ( 廉 租 房 ) 72,159.18 118,817,296.00 划 拨 住 宅 ( 廉 租 房 ) 15,983.91 26,319,100.00 划 拨 划 拨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用 102,211.11 地 ( 保 障 性 住 房 ) 271,288,326.00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用 29,271.75 地 ( 保 障 性 住 房 ) 146,388,450.0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