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Similar documents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4D F736F F D20E5A7D1F4BBDDB3C95FB9D8D3DAE5A7D1F4BBDDB3C9B5E7D7D3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20B9C9B9C9B6ABD4F6B3D6B9C9B7DDB5C4D7A8CFEEBACBB2E9D2E2BCFB5FB6A8B8E >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他字 [2018] 第 047 号 致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D BJ-3 号致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 :(0551) 传真 :(0551)

目录引言... 1 正文... 4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 一 ) 五牛基金... 4 ( 二 ) 五牛亥尊... 5 ( 三 ) 五牛御勉... 6 ( 四 ) 五牛政尊... 7 ( 五 ) 五牛启尊... 8 ( 六 ) 五牛衡尊 ( 七 ) 五牛始尊 二

基于以上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对本次增持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一 )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1. 楚昌投资楚昌投资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致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健康元 ) 委托, 担任健康元通过下属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致:北京华通为尔广视科技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巨化集团公司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关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的全部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合理查验后, 针对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律师所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本律师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 :610041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银座股份 或 公司 ) 控股股东商业集团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世界贸易中心 ( 以下简称 世贸中心 ) 鲁商物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鲁商物产, 世贸中心 鲁商物产统称 增持人 ) 于 2015 年 7 月 3 日至 2016 年 1 月 2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4D F736F F D20BAA3B3BDB2B9B3E4B7A8C2C9D2E2BCFBCAE92D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层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0755) 传真 (

Untitled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公立文化施設における政策評価等のあり方に関する調査研究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广 东 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市 蓝 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致 : 深 圳 市 蓝 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Untitled

目录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8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条件... 8 四 其他事项... 9 五 结论意见... 9

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金信安 兴宁金顺安 兴宁众益福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说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作出判断并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 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核查意见仅供广东明珠为本次增持目的使用,

中国深圳深南大道 4019 号航天大厦 24 层邮政编码 : /F., AEROSPACE 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86 755) 传真 (Fax.):(86 755)832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公司”、“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峥宇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上港集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拟实施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合称 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 : 贵公司本次股东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プリン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 [2019] 第 003 号 致 :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劲拓股份 或 公司 )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讨论稿

<4D F736F F D20B7A2D0D0B1A3BCF6CAE9A3A8B7E2BEED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12D3320B1B1BEA9B4F3B3C9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D6E9BAA3D2C1CBB9BCD1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9EAC7EBB9C9C6B1D4DAC8ABB9FAD6D0D0A1C6F3D2B5B9C9B7DDD7AAC8C3CFB5CDB3B9D2C5C6B2A2B9ABBFAAD7AAC8C3B5C4B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目录 引言... 1 一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的适用情形... 3 三 本次无偿划转履行的法定程序... 4 四 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4 五 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 六 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 (Tel.):(0755) 882

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杨圣辉 2015 年 5 月 6 日

目录释义... 4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6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6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7 四 结论意见... 9

英威腾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 (Tel.):(0755) 传真 (Fax.):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4D F736F F D20C9CFCDF831A3BAB5C2C3C0BBAFB9A4B5DAB6FEC6DAD0D0C8A8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证券代码:000977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325 號 6 樓 (02) FAX:(02) 分 行 北 寧 分 行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 號 (02) FAX:(02) 復 旦 分 行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代理教師甄選辦法草案

第九屆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良事蹟.PDF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舞 蹈 班 學 生 招 生 暨 鑑 定 重 要 程 序 日 程 表 項 目 重 要 日 期 重 要 工 作 事 項 辦 理 單 位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3 月 簡 章 暨 報 名 表 請 自 行 於 各 承 辦 網 站 下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化學生物系

<4D F736F F D20C540A468BAC2BFEFB3F8A657B6B7AABE2E646F63>

为出具本,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 : 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根据 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在本 中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重要提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并就有关事项向汇金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 汇金公司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 本所已核对该等复印件的原件 ; 同时, 本所亦得到汇金公司的如下保证 :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 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 ; 签署文件的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G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9F3D6DDC3A9CCA8B9D8D3DAD6D0B9FAB9F3D6DDC3A9CCA8BEC6B3A7D3D0CFDED4F0C8CEB9ABCBBED4F6B3D6B9F3D6DDC3A9CCA8B9C9B7DDD7A8CFEEBACBB2E9D2E2BCFBB5C4B7A8C2C9D2E2BCFBCAE9A1AAA1AAB6A82E646F63>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untitled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Postal Address:3-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Post C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Transcriptio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Fax) :(0755) 83243108 电子邮件 (E-mail): info@shujin.cn 网站 (Website): 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它字 2015 第 072 号 致 : 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信达 ) 接受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信海直 ) 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海直 ) 的委托, 就中海直增持中信海直股份事宜 ( 以下简称 本次增持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发 [2015]51 号 ) 等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审查了中海直提供的有关文件以及中信海直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 信达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中海直的如下保证 :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2

信达律师仅根据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 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中海直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增持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慎核查验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就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 1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1 基本情况 根据中海直提供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书面确认说明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 中海直于 1983 年 4 月 21 日设立,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西路 188 号十九层 二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为蒲坚, 营业期限自 1983 年 4 月 21 日至长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中海直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 解散事由 1.2 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的情形 根据中海直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中海直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 (2)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信达认为, 中海直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不存在 收 3

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 份的主体资格 2 本次增持情况 2.1 本次增持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 中海直持有中信海直股份数量为 234,119,474 股, 占其总股本 的 38.63 % 2.2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中信海直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公告的 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基于对中信海直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中海直承诺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将启动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设定工作, 该等工作完成后将于 5 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增持中信海直股票 2.3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根据中海直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向中信海直发出的 关于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增持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通知 以及中信海直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公开披露的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中海直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方式增持了中信海直的股份 本次增持总金额为 15,001,424.60 元, 数量为 941,300 股, 占中信海直总股本的 0.16% 本次增持前, 中海直持有中信海直股份数量为 234,119,474 股, 占中信海直总股本的 38.63 %; 本次增持后, 中海直持有中信海直的股份数量为 235,060,774 股, 占中信海直总股本的 38.79% 中海直承诺, 本次增持的中信海直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根据中海直书面确认, 中海直本次增持前 6 个月内减持过中信海直股份, 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发 [2015]51 号 ) 第一条的规定, 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定 4

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 不属于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信达律师认为, 中海直本次增持系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增持中信海直股票, 且中海直承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中信海直股份, 本次增持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发 [2015]51 号 ) 的规定 3 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情形 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 ;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经信达律师核查, 如本法律意见书 2.1 2.2 2.3 所述, 本次增持前后, 中海直持有中信海直股份比例从 38.63% 增加至 38.79%, 不影响中信海直的上市地位, 本次增持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4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信达认为, 中海直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 本次增持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发 [2015]51 号 ) 的规定 ; 本次增持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5

( 本页无正文, 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 负责人 : 张炯麻云燕饶春博 20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