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413 200413 证券简称 : 东旭光电 东旭 B 公告编号 :2017-03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6]1322 号文 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非公开发行 1,104,928,457 股股票,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29 元 /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49,999,994.53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08,073,597.53 元 2016 年 8 月 12 日,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 (2016) 第 105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 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 与控股子公司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福州东旭 ) 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以下简称 华夏北京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 以下简称 中行福清分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以下简称 中信福州分行 ) 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以下简称 国开福建分行 ) 分别新增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共同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 序号户名开户行账号 1 福州东旭华夏北京分行 1025 5000 0006 4708 6
2 福州东旭中行福清分行 4065 7336 3687 3 福州东旭中信福州分行 8111 3010 1140 0251 935 4 福州东旭国开福建分行 3510 1560 0306 1076 0000 近日, 公司及福州东旭 华夏北京分行 中行福清分行 中信福州分行 国开福建分行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广州证券 ) 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 公司及福州东旭 华夏北京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甲方 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1 ) 甲方 2: 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2 )(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并简称 甲方 ) 乙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以下简称 丙方 ) 1 甲方 2 是甲方 1 的控股子公司, 为其 建设第 8.5 代 TFT-LCD 玻璃基板生产线 项目实施主体 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 甲方 2 已在乙方经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1025 5000 0006 47086, 截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 ( 小写 :400,000,000.00 元 )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建设第 8.5 代 TFT-LCD 玻璃基板生产线 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 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 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 每月 5 日之前 ) 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6 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 3 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 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四 公司及福州东旭光电 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甲方 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1 ) 甲方 2: 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2 )(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并简称 甲方 ) 乙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 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以下简称 丙方 )
1 甲方 2 是甲方 1 的控股子公司, 为其 建设第 8.5 代 TFT-LCD 玻璃基板生产线 项目实施主体 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 甲方 2 已在乙方经办行福清宏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4065 7336 3687, 截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 ( 小写 :300,000,000.00 元 )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建设第 8.5 代 TFT-LCD 玻璃基板生产线 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 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 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 每月 5 日之前 ) 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6 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 3 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 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五 公司及福州东旭光电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甲方 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1 ) 甲方 2: 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2 )(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并简称 甲方 ) 乙方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以下简称 丙方 ) 1 甲方 2 是甲方 1 的控股子公司, 为其 建设第 8.5 代 TFT-LCD 玻璃基板生产线 项目实施主体 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8111 3010 1140 0251 935, 截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亿叁仟伍佰万元整 ( 小写 :535,000,000.00 元 )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建设第 8.5 代 TFT-LCD 玻璃基板生产线 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 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 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 每月 5 日之前 ) 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6 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 3 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 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六 公司及福州东旭 国开福建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甲方 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1 ) 甲方 2: 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2 )(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并简称 甲方 ) 乙方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以下简称 丙方 ) 1 甲方 2 是甲方 1 的控股子公司, 为其 建设第 8.5 代 TFT-LCD 玻璃基板生产线 项目实施主体 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3510 1560 0306 1076 0000, 截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亿元整 ( 小写 :500,000,000.00 元 )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建设第 8.5 代 TFT-LCD 玻璃基板生产线 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自行承担募集资金运用产生的一切风险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募集资金的支付手续, 甲方 2 应对其提供的支付依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 资金用途的合规性负责 乙方仅根据甲方预留印鉴对付款凭证上的有权签字 ( 章 ) 及业务印章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核, 对甲方支付指令所载签字及签章真实性 资金划拨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 合法性不承担责任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乙方应拒绝执行甲方 2 的支付命令, 并书面通知丙方 因乙方拒付形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1) 支付指令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不清晰 ; (2) 支付指令中的指令签发人签字 ( 章 ) 或支付指令签发业务章与预留印鉴表面不符 ; (3) 专户内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后余额不足等 3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 甲方授权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 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 ; 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 每月 5 日之前 ) 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6 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 5 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单方面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甲方与任何其他方在签订 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纠纷与乙方无关, 乙方对自身未作为当事人的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前提下, 因甲方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或有关合同约定管理 运用 处分募集资金, 致使募集资金受到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 因有权机构依法对专户的冻结 扣划等行为而导致的付款失败或募集资金损失, 乙方免责 ; 乙方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要求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或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调整及有权机关查封 冻结 扣划等而造成募集资金损失, 乙方免责 ; 有权机关对募集资金监管专户进行查封 冻结 扣划当日最迟乙方第二个工作日, 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以便甲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甲方支付指令不符合本协议约定 专户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付款延迟或失败而产生的损失, 乙方免责 ; 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协议的, 各方均免责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 各方在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 经各方确定不可抗力影响时间, 不计入本协议执行时间 本协议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 但须各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前述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期内发生的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国家政策 法律 法规的限制 地震 台风 火灾 水灾 战争 罢工 暴动 黑客攻击或任何其他社会 政治动荡造成的灾难 10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 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