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所稱 放射線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離子放射線進行的放射線療法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Similar documents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_日額型_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4D F736F F D20A9D3AB4FBD64B3F2A4CEA4A3AB4FA8C6B6B52D2DB0B7B164AB4FC E646F63>

保單契約條款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

華南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條款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保險契約的構成】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NDLA 0 歲至 60 歲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條 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補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條款

險金 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2. 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 含 ) 起, 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 本公司除給付 住院日

使用原則:

腦中風後障礙 : 輕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 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或一下肢髖 膝及踝關節, 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前開 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 分者 ( 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 但無法抵抗外力 ) 腦中風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CD6B0AAB2D7A8ADAB4FC0495FB0D3AB7EC2B2AD7A5F F2E646F63>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更新日期 :107/09/10 疾病急診醫療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 ( 急 ) 診醫療費 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第四條至第七條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海外旅行平安 保險 意外身故 意外殘廢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

直式條款--第一產物安心久久重大疾病健康保險_乙型_

重大疾病甲型及乙型定義對照表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台壽定期壽險

Microsoft Word

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且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一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前項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

條款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

中興癌症終身保險

條款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_甲型_

5-3 ???O?d???????O????

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輕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

FB_p7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B9CEC5E9A440A67EA977B4C1A6EDB07CC2E5C0F8A4E9C342B5B9A549AB4FC049AAFEACF F >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2/76

<4D F736F F D203031A4A4B0EAA448B9D8AAEAA751AB69B2D7A8ADC2E5C0F8B0B7B164AB4FC0495FA57EBAF4C2B2AD7A5F E646F63>

( 五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 六 ) 邊緣性卵巢癌 ( 七 ) 第一期黑色素瘤 ( 八 ) 第一期乳癌 ( 九 ) 第一期子宮頸癌 ( 十 )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十一 ) 原位癌或零期癌 ( 十二 ) 第一期惡性類癌 (

50 萬元 X 給付倍數 4.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公司之脫臼項目之一, 並經醫院 ( 不含國術館 接骨所 ) 醫師門 住診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切開術治療者, 本公司給付 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專案說明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

<4D F736F F D20BB4FC657B2A3AAABB0B7B164AB4FC049AB4FC049B3E6B1F8B4DA E646F63>

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保險_乙型_條款

條款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WHA_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台灣人壽新真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4D F736F F D20415F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CD6B0AAB2D7A8ADAB4FC0495FBE50B0E2B1F8B4DA5F >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第五項約定之 突發疾病 而必須在海外住院 門診或急診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

H2206

<4D F736F F D20B0EAAEF5B2A3AAABB9CEC5E9A6EDB07CA4E9C342C2E5C0F8AB4FC0492E646F63>

EM_p10

50 萬元 X 給付倍數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9.8%, 最低 39.8%; 如要仔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本分公司業務員 服務據點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8 號 10 樓 免付費服務暨申訴專線電話 :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使用原則: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之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4D F736F F D20B0EAAEF5B2A3AAABADD3A448B0B7B164AB4FC049B3E D DA477A5B4BCCB>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達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 三 )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

統一安聯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個人傷害保險看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_樣本條款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

Microsoft Word - -A

康健人壽愛要及實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遠雄人壽保險單條款

Microsoft Word - VDA_ doc

四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四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新光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 一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Microsoft Word - DHA_ _全球人壽團體一年意外醫療日額傷害保險_契約條款…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ADABA46AAF65AF66B9CEC5E9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8A441ABAC2920B1F8B4DA >

【保險契約的構成】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C577B3DFA677B164C2E5C0F8BE69A6D1AB4FC0495F39375F5FA5D2A441ABAC5F2E646F6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JV_RPC橫式條款_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B773BCD6ACA1B2D7A8ADC2E5C0F8B0B7B164AB4FC0495FB0D3AB7EBBA1A9FA5F >

Microsoft Word - SWA1商品內容說明 _V1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Transcription:

安達產物癌症外科手術健康保險 ( 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安麟商字第 970187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所稱 等待期間 係指自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 包括第九十日內之期間, 但續保者不受九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 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 ( 初期 ) 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癌症 ( 輕度 ) 一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二 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 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六 邊緣性卵巢癌 七 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 第一期乳癌 九 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且合法執業者, 但不包括要保人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 本契約所稱 化學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注射或點滴方式進行的化學治療法

本契約所稱 放射線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離子放射線進行的放射線療法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屆滿後,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之 癌症 而接受外科手術治療 ( 不包含 化學治療 及 放射線治療 ) 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之癌症不包含已轉移之癌症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屆滿後, 符合本契約第四條約定者, 本公司即依保險金額按次給付 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 前項 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 之給付, 每一保險年度最高以十次為限 契約有效期間 第七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 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終止 :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二 被保險人身故 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 ( 即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開始前 ),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之 癌症 前項第一 二款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終止本契約時, 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且無息退還保險費予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十二條本契約之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受益人申領本契約之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證明書 - 應詳載手術名稱 部位及日期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 四 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檢查報告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變更住所 第十四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五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六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安達產物癌症身故健康保險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安慈商字第 960033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所稱 癌症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至第九十一日開始 ( 即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開始後 ), 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 ( 初期 ) 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癌症 ( 輕度 ) 一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二 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 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六 邊緣性卵巢癌 七 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 第一期乳癌 九 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且合法執業者, 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符合本契約第四條約定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契約有效期間 第六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 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二 被保險人非因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致其身故 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 ( 即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開始前 ), 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前項第一 二款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一項第三款契約終止, 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且無息退還保險費予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給付時,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受益人申領 癌症身故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四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時效

第十三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四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安達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 日安麟商字第 970045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所稱 初次罹患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 從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第二項所稱之 癌症, 且於本契約生效日後第九十一日起 ( 即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開始後 ) 第一次罹患 癌症 本契約所稱 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 ( 初期 ) 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癌症 ( 輕度 ) 一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二 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 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六 邊緣性卵巢癌 七 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 第一期乳癌 九 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且合法執業者, 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之 癌症 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之癌症不包含已轉移之癌症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符合本契約第四條約定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契約有效期間 第七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 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終止 :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二 被保險人身故 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 ( 即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開始前 ),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之 癌症 前項第一 二款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終止本契約時, 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且無息退還保險費予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十二條本契約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受益人申領本契約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證明書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 四 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檢查報告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變更住所 第十四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五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六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安達產物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安慈商字第 950214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 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 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亦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全日二十四小時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 急診或接受門診手術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 ( 含住院日及出院日 ) 依本契約約定之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給付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時, 並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 ( 含住院日及出院日 ) 依本契約約定之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五十, 另給付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居家療養給付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七條被保險人住院期間, 經醫院醫師診斷而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 本公司除給付前項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之日數依本契約約定之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另給付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加護病房住院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急診保險金之給付 第八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經醫院醫師急診診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診療超過六小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 急診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同一疾病或傷害以給付一次為限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依本契約約定之 急診保險金限額 門診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第九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須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之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給付 門診手術保險金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 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 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屆滿後出院者, 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契約有效期間 第十二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 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四條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終止 :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二 被保險人身故 前項契約的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費退還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

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十七條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四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費用收據 ( 申領急診保險金者 )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時效 第十九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安達產物國際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107.09.03 安達商字第 1070554 號函備查 第一條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對於依照貿易 經濟制裁或其他法令禁止本公司提供保險者, 不予承 保, 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 倘本公司提供保險保障 賠付保險金或提供任何利益給付將導致本公司 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 Chubb Limited 違反美國法令 聯合國 歐盟及中華民國相關經濟制裁 禁令或限制時, 本公司將不予提供保險保障, 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