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根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 年 1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0 次会议通过,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9 21 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 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 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 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 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 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 可以结合工具书 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 56
术特征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 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 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 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 2001 21 号 2001 年 6 月 1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0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 1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 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 设计人奖励 报酬纠纷案件; 8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 财产保全案件; 9 发明人 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57
12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 : 被控侵犯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 销售 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 未起诉销售者, 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 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 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 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 销售行为的, 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原告根据 1993 年 1 月 1 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 参照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 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侵犯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 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58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 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 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 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 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 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 该专利许可的性质 范围 时间等因素, 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 1 至 3 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 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一般在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 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 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 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 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 是指以做广告 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 59
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 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 审查 第二十六条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 年 4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4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 ( 一 ) 书证 ; ( 二 ) 物证 ; ( 三 ) 视听资料 ; ( 四 ) 证人证言 ; ( 五 ) 当事人的陈述 ; ( 六 ) 鉴定结论 ; ( 七 )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 可以向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鉴定或者勘验的,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0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 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 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 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答辩状, 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 询问当事人, 在事实核对清楚后,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也可以径行判决 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可以在本院进行, 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 ( 一 )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 ; ( 二 )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 依法改判 ; ( 三 )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四 )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 裁定, 可以上诉 61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 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 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 是否准许,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除依照本章规定外,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1 33 号 2001 年 1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1 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 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鉴定人员,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一 )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 ( 二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 三 )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 62
( 四 )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可以通过补充鉴定 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 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一 )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委托鉴定的内容 ; ( 二 ) 委托鉴定的材料 ; ( 三 )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 ( 四 )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五 ) 明确的鉴定结论 ; ( 六 )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 ( 七 )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新的证据, 是指以下情形 :( 二 )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应当在二审开庭钱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 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 试行 ) 司发通 [2000]159 号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 ( 执业 ) 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63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 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 业技术的了解, 并运用必要的检测 化验 分析手段, 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 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 一 )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