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经与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2 日起修订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此外, 本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修改内容及实际情况对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 ) 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进行修改, 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及完善表述等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修改详见后附的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及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 根据 基金合同 修订内容, 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 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 (1)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2) 本公司网址 :http://www.gsfunds.com.cn 二 风险提示 :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 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 日
附件 : 1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释义 原文条款内容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修改后条款内容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46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晏东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李宏鸣 二 投资范围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 现金, 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具体如下 :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 一 ) 现金 ; 资券,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 二 )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 同业存单 ; 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 ( 三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票据, 剩余期限 ( 或回售期限 ) 在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具 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证券公 ( 四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司短期公司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工具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 投资策略 三 投资策略 5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 5 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 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 尽可能的扩大交 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 尽可能 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 通过向交易对手 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 通 询价基础上, 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 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 挖掘出 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 在获 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 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 在获 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 资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 动性 四 投资限制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组合限制 (1) 股票 权证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2) 可转换债券 ; (1) 股票 ; (3) 剩余期限 ( 或回售期限 ) 超过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券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债券 ; 整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 业债券 ;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 (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
(7)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10)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6) ( 10) ( 11)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 天 ) 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Σ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 七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
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 投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年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的货币市场工具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正回购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续期限的确定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为 0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内在应收利息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交易日天数计算 ; (1) 银行活期存款 现金 清算备 (2)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算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天数计算 ;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2)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银行定期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3)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银行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款期限, 根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数, 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计算 ;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知期计算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际剩余天数计算 ;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4)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 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1)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剩余天数计算 ;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临时报告 28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临时报告 28 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的情形 ;
2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第一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第二条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第三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晏东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李宏鸣 1.2 基金托管人 1.2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晏东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李宏鸣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议的内容与格式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暂行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 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 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 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 特别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权 行使监督权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 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 现金, 通知存款, 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 现金 ; 期限在 1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 含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 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 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剩余期限 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 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 剩余期限 ( 或回售期限 ) 在 397 天以内 ( 含 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397 天 )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 比例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的约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具 : 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外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 (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 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同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市场的债券回购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6)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3)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7)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超过 30%;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4)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 (9)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本基金持 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6) (10) (11)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 6)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10)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第八条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8.2.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8.2.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