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2: 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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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于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修订 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相关法律文件 ( 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后 ) 一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 根据 基金合同 修订内容, 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4.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 a)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 ( 全国免长途话费 ); b) 本公司网址 : 二 风险提示 :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2 附件 1: 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2: 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3 日

3 附 :1 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 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第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一 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 部 行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 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分 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前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 言 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露特别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法规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6 摊余成本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46 摊余成本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修改理由 修改和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根据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第 18 条的规定补充 根据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修

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无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无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1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改 根据 管理办法 第 14 条的规定补充 根据 管理办法 第 17 条补充强制赎回费的规定, 并完善相关表述 根据 管理办法 第 12 条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 管理办法 第 17 条的规定补充

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根据实际 情况修 订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1 日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国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及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 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根据 管理办法 第 4 条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6 超级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 /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 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票据 国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 /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 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根据 管理办法 第 5 条修改本基金的禁止投资工具 根据 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相关规定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 并完善相关表述

7 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7)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9)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 (11)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12)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为 AAA 级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9 五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平均剩余期限 ( 天 ) 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五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 平均剩余期限 ( 天 ) 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 天 ) 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根据 规定 修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额计算方法

10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4)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4)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1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 1 根据 规定 调整表述 ; 2 根据 管理办法 第 12 条调整估值偏离的处理规定

1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临时报告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 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同时,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临时报告 26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 根据 管理办法 第 12 条补充临时报告的内容

13 附 :2 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 内容 内容 由 ( 一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 二 ) 基金托管人 ( 二 ) 基金托管人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1 日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国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 /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 投资限制 :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 ( 或回售期限 )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 /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 投资限制 :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6)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根据 管理办法 第 4 条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根据 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相关规定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 并完善相关表述

14 产支持证券 ;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7)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9)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15 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 11)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1 级或相当于 A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为 AAA 级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12)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

16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c.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定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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