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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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修订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对旗下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敬请投资者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基金合同中释义 基金的投资 申购与赎回 资产估值 信息披露等部分内容 同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对本基金托管协议相应做出了调整 重要提示 : 1 本次系根据 规定 要求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包括且不限于 :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 ; 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 / 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 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 / 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 / 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 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 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将根据法定时间要求, 进行更新及披露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等相关法律文件 3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官方网站( 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046) 进行详细咨询

2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3 附件 :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货币基金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4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三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新增 ) 13 货币基金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第二部分 释义 修订 ( 新增 )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

5 50 摊余成本法 : 指计价对象以 48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新增 )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6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 要求的前提下,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新增 )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 新增 )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

7 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 超过 1%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 新增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具体征收方法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新增 )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具体计算方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申购所得份额及赎回所得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8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新增 )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 新增 )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9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新增 )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10 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的 (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7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 :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上述 (2) 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 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 一 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区 ( 中心商务区 ) 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号

12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 新增 ) 邮政编码 :300203( 新增 ) 法定代表人 : 李琦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8 亿元 法定代表人 : 井贤栋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新增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 称 中信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 新增 )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本 : 亿元人民币二 投资范围 2 通知存款; 法定代表人 : 李庆萍 注册资本 : 亿元人民币二 投资范围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13 票据 同业存单 ; 3 短期融资券 ; 4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 5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债券回购 ; 6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中期票据 ;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

14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新增 )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4)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新增 )

15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新增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 新增 ) (5)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新增 ) (6)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限, 且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 (7)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16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新增 ) (9)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 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17 券 ; (10)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新增 ) (1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新增 ) (12)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

18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新增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19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 除上述 (2) (10) (16) (17) 除上述 (5) ( 12) (13) 项外, (18)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2) 可转换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

20 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 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 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21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六 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 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新增, 以下序号顺延 )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22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新增 ) 本基金应当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 新增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新增 ) ( 六 ) 临时报告 ( 六 ) 临时报告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 ( 新增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23 重大事项时 ;( 新增, 以下序号顺 延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无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无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原文条款内容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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