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6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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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修订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相关法律文件 (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后 ) 一 重要提示 1. 本次 基金合同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进行修改, 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 根据 基金合同 修订内容, 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 a) 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 ( 免长途通话费用 ); b) 本公司网址 : 二 风险提示 :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1

2 附件 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6 日 2

3 附件 1: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依据 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规更新修改 前言 ( 三 )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 )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根据 监督办法 第 18 条 补充 3

4 释义释义释义释义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根据法规更新情况修改 有如下含义 :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根据法规更新情况修改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根据实施通知修改摊余成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本法的定义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6 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后文涉及该内容, 故补充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调整序号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 4

5 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备案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 运作办法 第 41 条 修改 5

6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 监督办法 第 14 条 的内容补充及调整序号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 超过 1%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 监督办法 第 17 条 规定修改 6

7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具体的计算公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具 体的计算公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根据本基金实际收取费用 的情况修改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 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根据 监督办法 第 12 条 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修 改 7

8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根据 监督办法 第 条补充及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 8

9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0.5% 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6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根据 运作办法 第 29 条 补充及根据本基金的实际 情况调整 9

10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本基金暂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 因此, 本基金不办理转托管业务 如果基金管理人增加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本基金暂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 因此, 本基金不办理转托管业务 如果基金管理人增加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10

1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 完善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根据 基金法 明确本基金不设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根据 运作办法 第 43 条修改 11

12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 运作办法 第 48 条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根据 基金法 第 86 条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 根据 运作办法 第 48 条规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2

13 基金份额 的登记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 根据 基金法 第 102 条 的表述进行修改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 监督办法 第 4 条补充 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根据 监督办法 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修改 13

14 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4)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14

15 (11)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 11) (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8) (10) 项以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 可以在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 ; 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5) (11) 项规定的, 可以在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 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 自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15

16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四 投资限制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 监督办法 第 5 条修改 (1) 股票 股指期货 ;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7) 流通受限证券 ; (8) 权证 ; (9)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 七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七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根据 实施规定 修改 16

17 资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责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责 + 债券正回购 )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基金的投 资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2 各类资产和 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 根据 实施规定 修改 17

18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18

19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 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实施规定 及 监 督办法 第 12 条修改 19

20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 ) 临时报告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 ( 六 ) 临时报告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 根据 监督办法 第 12 条修改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 基金法 第 86 条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 20

21 附件 2: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部分原托管协议内容修改为修订理由 三 基金托管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根据 货币市场基金监 人对基金管 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存 督管理办法 修改 理人的业务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 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监督和核查 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天 )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基金托管 1. 组合限制 1. 组合限制 根据 运作办法 及 货 人对基金管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理人的业务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法 修改 监督和核查 超过 120 天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 2)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 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 21

22 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3)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4)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23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9)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8)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7)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 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23

24 从其规定 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 8) ( 10) 项以外, 因市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根据 货币市场基金监 人对基金管 1) 股票 股指期货 ; (1) 股票 ; 督管理办法 修改 理人的业务 2) 可转换债券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24

25 监督和核查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7) 流通受限证券 ; 8) 权证 ; 9)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 (3)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 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规 定的, 可以在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 根据 关于实施 <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修改 25

26 一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 日起一年内调整 ; 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4) ( 9) 项规定的, 可以在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 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 自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26

27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 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八 基金资产 ( 二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 二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根据 关于实施 < 货币市 净值计算和 2. 估值方法 2. 估值方法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会计核算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有关问题的规定 修改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 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7

28 八 基金资产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 货币市场基金监 净值计算和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督管理办法 修改 会计核算 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 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 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 产价值 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在履行适当程序 28

29 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 基金管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根据 运作办法 修改 理人和基金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托管人的更 换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四 基金管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根据 运作办法 修改 理人和基金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托管人的更 换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四 基金管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根据 运作办法 修改 理人和基金 序 托管人的更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29

30 换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六 托管协 ( 一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 一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根据 基金法 修改 议的变更 终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止与基金财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产的清算 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效 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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