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 宗旨 )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股票期权 ( 以下简称 期权 ) 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 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 以下简称 期权交易规则 ) 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 适当性管理制度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 期权交易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 建立健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 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 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 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 卖者有责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 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 应当由期权
经营机构总部进行, 不得授权营业部办理 第四条 ( 买者自负 )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 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履约责任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五条 ( 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 )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 ( 二 ) 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 6 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 6 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 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 ( 三 ) 具备期权基础知识, 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 ( 四 ) 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 ( 五 ) 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 ( 六 )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不存在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 ( 七 )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六条 ( 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门槛 )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 二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 三 ) 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 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 ( 四 ) 相关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 ( 五 )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 ( 六 )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 专业机构投资者范围 ) 除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期权交易 : ( 一 ) 商业银行 期权经营机构 保险机构 信托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二 ) 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养老基金 企业年金 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 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 ( 三 ) 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综合评估基本要求第八条 ( 综合评估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 ( 以下简称 综合评估 ) 的实施办法, 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 报本所备案 第九条 ( 核查义务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条 ( 综合评估内容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相关投资经历 金融类资产状况 期权基础知识 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 风险专项评估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 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 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记录留存所作出的提示 第十二条 ( 现场开户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进行现场开户, 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 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十三条 ( 开户资料保存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投资者的知识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第十四条 ( 知识测试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 以下简称 知识测试 ), 考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五条 ( 参加人员 )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 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 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负责期权交易的人员, 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六条 ( 逐级测试 ) 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 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 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七条 ( 测试程序 )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 考试完毕后,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 并加盖营业部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负责期权交易人员, 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八条 ( 成绩有效期 )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 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投资者分级管理第十九条 ( 分级管理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 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 程序和要求, 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二十条 ( 交易权限级别 )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交易权限 第二十一条 ( 一级交易权限 ) 享有一级交易权限的投资
者, 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 ( 一 ) 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 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 ( 二 ) 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 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 ( 三 ) 对所持有的合约头寸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二十二条 ( 二级交易权限 ) 享有二级交易权限的投资者, 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 ( 一 ) 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 ( 二 ) 对本所上市期权合约进行买入开仓 卖出平仓委托 第二十三条 ( 三级交易权限 ) 享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 负责期权交易的人员参加并通过三级知识测试的普通机构投资者, 以及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 ( 一 ) 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 ( 二 ) 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四条 ( 合格分数 ) 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 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 第二十五条 ( 模拟交易要求 ) 个人投资者申请一级 二级或者三级交易权限的, 应当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六条 ( 依申请调高权限 ) 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 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 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 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
规定, 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 ; 投资者的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的, 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 依申请调低权限 ) 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要求调低其交易权限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八条 ( 投资者信息更新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 网络 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 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 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已经明显不准确的, 应当及时督促投资者更新 第二十九条 ( 后续评估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 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投资者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条 ( 自行调低权限 )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 可以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 第三十一条 ( 告知及风险提示 )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申请调整其交易权限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 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投资者进行提示, 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 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投资者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二条 ( 依调整后权限交易 )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
资者的申请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的, 投资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 ( 前端控制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 采取适当方式对投资者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 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和制止 第三十四条 ( 差异化服务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 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 在期权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 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五条 ( 事后监督 ) 期权经营机构为投资者核定或者调整投资者分级结果后, 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 将投资者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本所根据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分级结果以及投资者的交易情况, 对投资者分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章投资者教育第三十六条 ( 投资者教育制度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健全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 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职人员, 加强对投资者期权投资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 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 投资者教育方式及内容 ) 期权经营机构应 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 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 并持续利用交易系统 电子邮件 短信等有效方式, 全面介绍期权投资知识, 宣传期权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与业务规则, 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 投资者教育专区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股票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 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 及时向投资者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 信息发布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 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 风险提示 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 通过行情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发布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 ( 监督检查 ) 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 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 不得隐瞒 阻碍或拒绝 第四十一条 ( 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 ) 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 本所可以依据 期权交易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 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 解释 )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 生效日期 )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起草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权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制定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 以下简称 指引 )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指引 的定位和基本原则与股票 债券等传统金融产品相比, 期权具有杠杆高 专业性强 风险大等特点, 要求投资者必须熟悉产品知识与交易规则 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指引 旨在为期权市场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 建立与期权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从源头和制度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 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指引 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既要根据期权产品的基本特点 复杂程度 风险等级, 落实产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各类信息, 又要根据投资目标 资金实力 投资经验 财务状况 风险偏好以及诚信记录等因素, 评估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从而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指引 根据这一原则, 规定了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各项基本条件, 并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 明确了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持续管理服务的职责
( 二 ) 前端控制与持续管理相结合鉴于期权的基本特点, 指引 设置了相应的投资者准入门槛, 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专项评估 同时, 明确了以投资者交易权限分级管理为核心的持续管理内容,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按照 指引 对分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并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投资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和服务工作 ( 三 ) 归位尽责与 买者自负 相结合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 严格核查投资者的各项条件, 落实分级管理的各项要求, 充分地揭示风险 投资者应全面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如实申报开户申请资料, 审慎 理性地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承担期权交易的履约责任和投资风险 二 指引 的主要内容 指引 共计 5 章 43 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五章 附则 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 ) 总则 规定了 指引 的制定依据, 以及对期权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原则性要求 ( 二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本章主要规定了两个事项, 一是不同类别投资者的准入标准, 分别规定了个人投资者 普通机构投资者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具体标准 二是明确了个人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综合评估是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综合评估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 相关投资经历 金融类资产状况 期
权基础知识和诚信状况等 此外, 期权经营机构应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为推动投资者了解期权产品特征, 本所建立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系统, 期权经营机构应按照 指引 要求开展测试, 测试成绩用于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评估 测试分为三个等级, 通过相应等级的测试是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的前提条件 ( 三 ) 投资者分级管理 指引 规定了分级管理的基本内容, 同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在 期权经纪合同 中进一步载明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 程序和要求, 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个人投资者期权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 二 三级 不同级别交易权限对测试成绩 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金融类资产状况有不同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 指引 以及本所业务指南的规定, 依投资者申请调整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 并根据分级结果对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 本所根据投资者分级结果及交易情况对分级管理进行事后监督 ( 四 ) 投资者教育 一个成功的期权市场, 离不开有效的投资者教育 指引 在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 对期权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健全工作制度, 设置专职人员, 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介绍期权投资知识和相关规定 公布期权业务相关重要信息 揭示投资风险等 具体方式包括公司网站 营业部现场 交易系统 电子邮件 短信等 ( 五 ) 附则 本所对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或投资者违反 指引 的, 本所可根据相关规定, 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并计入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