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年龄在十六周岁 ( 含 ) 至六十五周岁 ( 含 ), 能正常工作或劳动, 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 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三条凡从事土木 水利 道路 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构筑物或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 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二 )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如下责任 : ( 一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第 1 页共 8 页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百八十日 )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下同 ) 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 ( 二 ) 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二 )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百八十日 )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保监发 [2014]6 号,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以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 ) 所列伤残的, 保险人依照 伤残评定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 伤残评定标准 之列,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保险人将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并按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 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 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 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 依本保险合同及 伤残评定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 伤残评定标准 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 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第 2 页共 8 页
( 四 ) 被保险人违法 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五 )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流产 分娩导致的伤害 ; ( 六 )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 整容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 七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 ( 八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 ( 九 )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 ( 十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十一 ) 恐怖袭击 第七条险金责任 :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 ( 一 ) 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 ( 二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第六条第 ( 一 ) 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第六条第 ( 二 ) 项至第 ( 十一 ) 项 第七条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投保方式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投保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后在投保时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后, 不得变更投保方式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 ( 一 ) 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投保 ; ( 二 ) 按建筑施工总面积投保 ; ( 三 )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及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 3 页共 8 页
保险期间约定终止日为建筑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的, 如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的, 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 如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六个月以内,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 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 ; 如在保险期间届满六个月以后, 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 经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 如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或投保人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 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后六个月期满 工程因故停工的, 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 工程停工期间, 保险责任中止,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 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 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且保险期间自开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给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费按不同投保方式计收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如果发生投保人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 第 4 页共 8 页
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 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依据前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方式的, 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 需增加 减少被保险人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 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 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并按如下公式增收保费 : 保险费 = 建筑施工总面积 ( 平方米 ) 适用的基准保险费率 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 ( 施工未完工期限 / 合同施工期限 )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 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 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 ( 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 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 并按上述公式退还保费, 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受益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 保险人不退还保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三人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并按上述公式退还保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 5 页共 8 页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4) 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 (5)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6)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 二 ) 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4) 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 (6)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 第 6 页共 8 页
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第二十八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 适用以下释义 :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法律, 下同 )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 突然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猝死 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 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 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 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及人类进行安全生产 文明工作 建设的场所, 包括陆地, 海上以及空中的一切能够进行施工工作的地域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第 7 页共 8 页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0%)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