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玫瑰運動之研究─從情感、社會運動與法律修正之角度切入 Analyzing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From the Angles of Law, Emotion and Social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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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碩士論文 白玫瑰運動之研究 從情感 社會運動與法律修正之角度切入 Analyzing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From the Angles of Law, Emotion and Social Movement 研究生 : 李品儀 指導教授 : 李佳玟 中華民國一 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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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摘要本文主要是透過白玫瑰運動的興起 推動修法的過程與運動結束後的情況, 來探討白玫瑰運動中情感 社會運動與法律修正間之關係 : 滿溢的社會情感是如何對現行制度產生修法的推力? 在推動修法的過程中, 無法順利進行的原因為何? 以及最後應運而生的法律修正, 如何說明白玫瑰運動對修法的意義? 首先, 本文認為這些滿溢的社會情感並不是無中生有的情緒, 而是有其存在的社會意涵和既有意識型態, 在這些因素的支持下, 兒童性侵害被輕判代表了現行制度違反了這些情感背後的期待, 而產生出法律修正之需求 而在修法過程中, 本文發現社會情感 社會運動和法律推動彼此間, 呈現出助力和阻力並存的現象, 一方面情感和社會運動的存在, 展現的民意壓力可以加速改善既有制度, 使制度去檢視是否忽略了情感 但另一方面情感與社會運動的存在, 也會成為訴求難以通過立法的原因 儘管白玫瑰運動的過程中有爭議, 修法也並不完善, 不過這無損於白玫瑰運動所帶來的正面意義, 包括 : 一 因為法律回應了情感, 顯示出法律既有規則並非無法挑戰, 也代表著過去法律一味以理性框架對情感進行壓制並不合理, 而應視情況取得兩者間的平衡 ; 二 展現了網路串連與現實接軌之可能性, 並且藉由網路和現實之雙重力量, 有助於社會運動的發展, 以及三 社會大眾作為社會運動主導者之力量, 社運並非只專屬於特定社會團體, 是社會大眾皆可運用之參與及影響政策的途徑 因此, 本文認為白玫瑰運動並非單純只是法律修正的通過, 而是更深層的, 司法制度以及我們的社會因為這個運動的發起, 開始去反省和思考與社會接軌, 以及情感非可切割對待的事實, 修正過去以理性思考為主的體制 我們並不需要一個只會咬文嚼字, 而與社會脫節的制度 關鍵字 : 白玫瑰運動情感與法律修正社會運動情緒動員 i

4 Analyzing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From the Angles of Law, Emotion and Social Movement Pin-Yi Li Chia-Wen Lee Department of Law &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SUMMARY This analyzing is from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to discuss the issue: how the social emotions influence the reform of law, why many controversies appear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which cause the process can not pass successfully, and last what 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After analyzing the relative news and information can find that (1) In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it presents violations of social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the children sexual assault, bring out the demands of law reform. (2) Although emotion and social movement can promote law reform, they obstruct the reform process as well. (3)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not only brings us law reform, but also tells us that we can not completely remove emotion from law. Key words: White Rose movement, emotion and law reform, social movement, emotional mobilization INTRODUCTION At August 15, 2010, news reports a under-punishment case of children sexual assault, which judge gives defendant 3 years and 2 months sentence, because in the case defendant don t violate the six-year-old child s will, so it is not a rape. After the news reported, it aroused most people's outrage, because the judgment is too ridiculous to believe. People not only express their outrage, but also begin to propose their suggestions and try to mobilize for law reform. At September 25, 2010, people arouse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with several social movement organizations. After many controversies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law reforms pass successfully at June 15, 2011 and October 25, From this issue, I would like to discuss: how the social emotions influence the reform of law, why many controversies appear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which cause the ii

5 process can not pass successfully, and last what 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MATERIALS AND METHODS My research is a kind of case study. In order to discuss the questions of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and get the results that needs to collect and analyze the relative news, theories and articles. For example, the reports later August 15, 2010, it can build the background of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or the theory of emotional mobilization, it can explain why people can be mobilized from the moral outrage in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RESULTS AND DISCUSSION At chapter 2, I begin the analyzing from that: how social emotions arouse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In this part, I find that emotions are not born in the vacuum, they will be influence by social background or people s ideology. After knowing the sociology of emotions, I find that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can be aroused has other reason: present social background and emotion mobilization. They enhance the image of violations of social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the children sexual assault, and bring out the demands of law reform. Finally, under the interactions of these factors lead to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At chapter 3, I am focus on the controversies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try to find the reason: why many controversies appear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which cause the process can not pass successfully? In this part, I find that the controversies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are result from abstract of emotions. Because the clauses of law should be definite, so when we change the demands of abstract emotions into definite clauses of law, then will lead to the controversies. For example, what s the range for raising the penalty of rape, or what s age of the child victim of sexual assault can fit the factor of rape directly. Besides, social movement is the reason of the controversies as well. This is because social movement may have several factors to appeal the participants, each participant of social movement has their own reason to join the movement, and this will make the mobilization of movement successfully. But when the movement begin to deviate the participant purpose, the movement will be broken up. In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also has this situation, causing the controversies and obstruct the reform process. iii

6 At last chapter, I would like to discuss the problem after passing the law: what 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In this part, I find tha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is not just law passing, it bring other significance as well. For example, we can see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brings the mobilizations in virtual to real, help the movement to achieve. Besides, we also can see the leader of the movement is not a social movement organization, but a general person. From this, we can know that the social movement is not just the political approach for the social movement organization, people who need to reform the institution also can use this approach. And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at after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we can realize that removing emotion from law completely is impossible, all we can do is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law and emotion. CONCLUSION After analyzing the relative news and information can find that: (1) In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it presents violations of social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the children sexual assault, bring out the demands of law reform. (2) Although emotion and social movement can promote law reform, they obstruct the reform process as well. (3)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hite Rose movement not only brings us law reform, but also tells us that we can not completely remove emotion from law. Because my analyzing is a case study, so it still has some issues to debate deeper. For example, how can we know that whether law violates the present social experience and expectations? Or more empirical research to line the boundaries between law and emotion. These issues are all worth discussing in the future. iv

7 致謝 大概作夢也沒想到, 我真的能順利寫完論文並通過口試, 總覺得從通過口試後到現在, 好像還在夢中的樣子 雖然最後能完稿有小小一部分是因為做了畢不了業的惡夢, 不過最主要我能夠這麼順利的完成這本論文, 還是來自於大家給我的支持和鼓勵 首先最最需要感謝的是我的家人, 他們很支持我努力的把論文寫完, 即便途中遇到了許多大大小小的事情, 還因此有一陣子情緒起伏不定, 脾氣不好, 壓力大到很想哭, 甚至也有想過要不乾脆就不要寫論文去找工作好了 但是這樣的想法總能在家人的鼓勵和包容下, 總算熬過來啦! 再來要感謝的就是我的指導教授 李佳玟老師, 以及兩位口試委員 薛智仁和謝煜偉老師 佳玟老師在寫作過程中給了我許許多多的建議和指導, 像是矯正我那有夠白話又迂迴的文字敘述, 還有令人擔心的口頭表達和回答問題的能力, 在這個部分真的麻煩老師很多 此外, 在我又開始拖拖拉拉的寫不出來的時候, 不管是下課 讀書會或瑜珈課之餘, 老師也會進行開導, 鼓勵我們能繼續把論文寫完順利畢業, 讓我打消了好想不要寫的念頭 兩位口試老師則是以專業的角度, 指出許多論文上論點或是討論不清楚的地方, 讓我能將論文修改得更完整 然後是要感謝在我寫論文過程中給我支持和幫忙的朋友們, 首先是系辦的家純姐和淑萍姐, 除了平常的關心外, 也幫助我解決口試當天的一些程序上問題 再來就是佳玟老師門下的學姐 同學和學弟妹們, 我們聚在一起討論論文的讀書會, 總是能從討論中收穫許多新的想法和靈感, 尤其是來自齡萱的建議, 總能一針見血的指出我的問題, 並給予適當的建議 郁琇學姊則是指導了我很多格式, 以及之後論文口試該怎麼準備, 書信往來等等形式上的該注意的事項 口試當天, 也麻煩了詹先生 純妤 宜萍 汶澐和佳伶幫忙處理一些口試準備的瑣事, 外加安定我繃緊的神經, 沒有妳們, 我覺得我應該會手忙腳亂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感謝妳們 最後就是感謝一直給我許多建議, 然後一起聊天釋放壓力的嵐書 幫我看論文大綱和初稿, 然後發現我憲法邏輯實在糟糕的小陳, 還有會帶著我開眼界, 並給我論文支持和鼓勵的宛宜 佩芬和宜柔, 以及許許多多從各種管道給我支持的親戚 長輩 老師和朋友們, 真的很謝謝你們! 我, 終於順利寫完論文了! v

8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8 第一項 法律中是否存在情感... 9 第二項 回應情感的法律所產生之問題 第三節 名詞解釋和研究限制 第一項 名詞解釋 第一款 性侵害 第二款 道德憤慨 第三款 情緒動員 第四款 白玫瑰運動 第二項 研究限制 第四節 章節安排 第二章 白玫瑰運動的興起 第一節 社會產生情感的前提 : 輕判 第一項 媒體和社會大眾論述下的輕判 第二項 白玫瑰運動之導火線案件分析 第一款 六歲女童性侵案 第一目 案件事實與爭議 第二目 本案分析 第二款 兩歲女童性侵案 第一目 案件事實與爭議 第二目 本案分析 第三款 三歲女童性侵案 第一目 案件事實與爭議 第二目 本案分析 第三項 媒體報導帶來的是事實還是誤解 第四項 小結 vi

9 第二節 性侵輕判事件引發的情感 第一項 性侵兒童輕判案中展現的情感圖像 第一款 輕判性侵害犯的道德憤慨 第一目 未重判的加害人 V. 未受保護的被害人 第二目 與社會脫節的司法 第二款 輕判性侵害犯的恐懼 第一目 性侵害犯之再犯 第二目 不公正的司法 第三款 小結 第二項 情感產生之背景因素 第一款 道德憤慨之形成背景 第一目 應重判犯罪者 第二目 被害者應受保護 第三目 兒童被害者應受保護 第四目 司法應維持正義 第二款 恐懼之形成背景 第一目 被害想像共同體 第二目 不受信任之司法 第三款 小結 第三項 小結 第三節 從情感的表達到白玫瑰運動之形成 第一項 運動爆發之背景 第一款 2010 年的廢死風暴 第二款 司法形象的惡化 第三款 與過去類似案例之比較 第一目 2008 年 4 月婦女團體抗議法官輕判性侵案 第二目 2010 年 4 月性侵害輕判案之修法連署 第二項 運動策略之運用 第一款 情緒動員理論 第二款 白玫瑰運動中之情緒動員 第三款 與過去類似案例之比較 第三項 小結 第三章白玫瑰運動中情感推動修法之波折 vii

10 第一節 白玫瑰運動提出之各項訴求 第一項 修法重判性侵犯 第一款 訴求之形成與提出 第二款 對於訴求之回應與通過狀況 第二項 保護受害兒童 第一款 訴求之形成與提出 第二款 對於訴求之回應與通過狀況 第三項 減少潛在受害可能性 第一款 避免司法造成之危害 第一目 訴求之形成與提出 第二目 對於訴求之回應與通過狀況 第二款 避免性侵犯造成之危害 第一目 訴求之形成與提出 第二目 對於訴求之回應與通過狀況 第二節 情感法律化之限制與問題 第一項 從情感轉為具體訴求時之問題 : 訴求間的爭論 第二項 法律對於情感進入體系之限制 第一款 法律內部 V. 法律外部 第二款 運動訴求無法順利推動之原因 第三項 小結 第三節 不同時空背景對情感推動修法之影響 第一項 與法官法立法之比較 第一款 法案規範對象 第二款 法案規範內容 第三款 當代之法律背景 第一目 當時之法律制度較易接受情感的衝擊? 第二目 當時存在之其他背景因素 第二項 與白玫瑰法案之比較 第一款 法案規範內容 第二款 當代之法律背景 第三項 小結 第四節 白玫瑰運動本身對於修法之影響 第一項 社會運動之助益 viii

11 第二項社會運動中之分裂 第三項小結 : 社會運動對於情感法律化之意義 第四章 白玫瑰運動的結束? 第一節 無法完善修法之原因 第一項 法案回應對象間之角力 第二項 保守 刻板和誤解之意識型態 第三項 倉促立法之現象 第二節 修法完成後的沉默 第一項 社會大眾參與社會運動目標的完成 第一款 社會大眾參與白玫瑰運動的目標 第二款 運動目標的達成產生對修法問題保持沉默之原因 第二項 社會大眾對修法問題的無感 第一款 難以理解和掌握的法律 第二款 對於法律的負面印象 第三項 小結 第三節 結束或開始? 白玫瑰運動的意義 第一項 白玫瑰運動中情感與法律的關係 第二項 法律回應情感之問題與其合理界限 第一款 問題的產生 第二款 法律回應情感之合理界線 第三項 小結 : 白玫瑰運動的意義 第五章結論 參考文獻 ix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問題意識 2010 年 8 月 15 日蘋果日報的頭版, 報導了一起高雄縣發生的女童受性侵 害, 被告卻被法官輕判 3 年 2 個月的事件 1, 隔日即有網友針對這起案件, 在臉 書上發起 荒謬判決? 太瞎了 的法官免職調查連署, 短短一周內便引起近 15 萬人次的迴響 跟隨著這個議題, 媒體於 8 月 19 日及 9 月 1 日, 又再陸續揭露 2 3 兩歲及三歲女童性侵被輕判的案件 面對法院接二連三的輕判, 公眾的不滿情 緒也跟著爆發 大眾不僅用 恐龍法官 或 法條匠, 來稱呼這些不知變通又 固守法條的法官, 多篇媒體報導亦具體反映民眾對於 恐龍法官 的憤怒, 例如 : 立委楊麗環批評法官判決 Stupid! 4 有網友認為 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 燒掉 5, 更將輕判的法官與性侵犯視為同罪 6 除了憤慨的情緒之外, 媒體亦展 現人民對於性侵害犯的恐懼與不安, 例如 : 聯合報於 8 月 26 日上, 即有一篇以 性侵輕判我女兒怎辦 為標題的投書 7,9 月 4 日更有人投書指控 性侵輕 判, 無疑變相地鼓勵性侵害犯繼續作案 8 社運人士質疑 法院對犯罪者輕判, 將讓台灣變成性侵幼童者的天堂 9 上述報導清楚顯示, 公眾對於兒童性侵案被輕判有極大的憤怒與恐懼, 不過 為什麼 2010 年幾起兒童性侵案件的輕判, 會挑起這麼強烈的反彈, 甚至更集結 成白玫瑰運動? 多數人或許認為答案相當明顯, 是因為兒童性侵害犯被輕判的問 1 荒謬判決縱容色狼男子,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2 2 歲女記錯時間? 性侵犯判無罪,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9 日,A08 版 3 可惡法官又稱未違意願 3 歲童哭喊 不要 仍遭性侵, 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01 日,A04 版 4 性侵未違反女童意願? 藍委憤慨批 : 法官 Stupid!, 聯合晚報,2010 年 8 月 25 日,A02 版 5 性侵 6 歲童色狼獲輕判 15 萬人怒吼要法官停職, 中國時報,2010 年 8 月 25 日,A03 版 6 輕判色魔大 S 發難 : 重判法官,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07 日,A03 版 7 陳麗芳, 離譜的判決媽媽的恐懼性侵輕判我女兒怎辦,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26 日,A19 版 8 喻碧雲, 上告馬總統救救台灣女童,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04 日,A23 版 9 判決像刺扎在心頭 淘汰恐龍法官家長要上街吼,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04 日,A03 版 1

13 題重大 但搜尋新聞資料庫可以發現, 過去媒體就已經數次揭露兒童性侵害受到 輕判的問題 在 1997 年 5 月 18 日, 中國時報 11 版刊載了國三女生對於性侵害 犯被輕判的投書, 投書者強烈表達出對法律過鬆的不滿 10 ; 在 2007 年 2 月 26 日 中國時報 A11 版的報導中, 記者認為法院輕判會讓被害人家屬認為司法不公, 因此要求司法應當要主持正義 早在 2008 年 4 月時, 婦女團體便指出性侵害防 治法可能產生監督的漏洞, 性侵害案件也因為審判不公開而無法受到外界監督, 而產生許多離譜的判決 11, 例如 : 法院認為被告無使用暴力 12, 或以兒童未推開 13 沒反抗為由而輕判性侵害犯 2010 年 4 月, 已有人就此問題架設網站展開連署 與討論 14, 同年 5 月, 立委即針對兒童性侵容易輕判 假釋造成兒童受害等問題, 提出要仿照美國制訂潔西卡或梅根法案一般去修改現行法律 15 這些資料顯示, 兒童性侵害案件被輕判這個問題很早就存在, 並受到媒體的報導 當兒童性侵害 案件的輕判出現時, 也會有人跳出來指謫或表達不滿 如果 2010 年發生的白玫 瑰運動, 是因為兒童性侵害案被輕判問題嚴重, 那麼, 為什麼在這之前, 台灣社 會並未有像 2010 年一樣反應激烈, 甚至引發白玫瑰運動, 讓一些從沒有上過街 頭抗議的人, 上街表達對於司法的強烈不滿?2010 年春天的廢死風暴與白玫瑰 運動的爆發有何關連? 或許有人會說,2010 年之所以大眾會有如此激烈的反應, 與媒體炒作脫不 了關係 因為大眾依賴媒體接收相關資訊, 媒體的報導自然會影響閱聽公眾的意 見形成 以正義聯盟所整理出來的刑法第 227 條的性侵未滿 14 歲者案件為例, 在整理出的 67 件判決中, 判刑低於 3 年 6 個月的有 45 件, 占全部判決 70%, 然 10 輕判強暴犯出獄仍將是摧花惡狼, 中國時報,1997 年 5 月 18 日,11 版 11 離譜判決難受監督判決書 保密 婦團怒吼, 中國時報,2008 年 4 月 18 日,A13 版 12 性侵女童 沒用暴力 輕判檢方上訴, 聯合報,2008 年 1 月 13 日,AA02 版 13 女童未推開同居狼二審輕判性侵同居人女兒年餘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 11 年二審卻認他未用強暴手段只判五年刑, 聯合報,2008 年 1 月 22 日,C02 版 ;16 歲性侵 2 歲 沒反抗 不算強暴法官引用兩小無猜條款法界爭議, 聯合晚報,2008 年 1 月 31 日,A10 版 14 連署網頁部分已關閉, 不過發起連署的網站上仍留有相關連署資訊與說明, 網址 : saver.pixnet.net/blog/post/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6 月 8 日 15 立委提案 : 性侵之狼至少 20 年刑不得假釋, 聯合晚報,2010 年 5 月 18 日,A05 版 ; 參照美國精神修法惡狼性侵兒童至少蹲牢 20 年, 聯合報,2010 年 5 月 19 日,A08 版 2

14 而這麼高比例的輕判, 社會大眾並不是每件都知悉 此外, 比較先前與 2010 年 8 月的報導, 可發現先前的報導通常只維持一兩天, 但後者的報導熱度從 8 月 15 日一直持續到 9 月 25 日白玫瑰運動, 運動之後仍有媒體對此議題持續進行報導, 無論在篇幅或持續度上, 顯然高於過去, 這說明了 2010 年 8 月的兒童性侵害案輕判事件, 為何能夠引起社會大眾高度的關注, 但之前類似事件卻無法相提並論 上述想法其實只說了一半的故事 媒體的報導密度固然是重點, 但這樣的說法卻忽略媒體與閱聽人是相互影響的 媒體會預設社會大眾感興趣的新聞, 來刺激收視率或銷售量, 公眾也會選擇性地關注自己感興趣的訊息, 並且自己製造出足以被媒體報導的新聞 事實上, 並不是每個被放頭條的新聞都會引起軒然大波 即便是 2010 年 8 月兒童性侵害案輕判的報導, 一開始只有蘋果日報以頭版報導, 其他媒體並未立刻跟進 但是當網友在臉書上發起串連之後, 媒體報導逐漸增多 因此, 兒童性侵案件的輕判為什麼能夠挑起大眾強烈的反彈, 並不是特定媒體對此議題進行炒作就足夠 換言之, 真正的問題是, 為什麼公眾在 2010 年 8 月這個時間點會對兒童性侵案件的輕判產生如此大的關注?2010 年 8 9 月究竟存在何等社會因素, 讓這類報導可以在 2010 年立刻引發大眾反感, 進而引起更多的媒體對此議題的報導, 最終促成白玫瑰運動? 不過, 不管是對遭受輕判的兒童感到同情, 進而對輕判的法官感到憤怒, 或是對被輕判的嫌犯感到恐懼及不安, 這些情緒都是源於大眾認定兒童性侵害案被輕判 因此, 必須先釐清的是, 這個案件為什麼會被認為是輕判, 而不是被告應得的判決結果? 輕與重的標準何在? 為什麼社會大眾會理所當然的認為, 兒童性侵害案非得重判? 從報紙媒體中, 可以看到在 2010 年 8 月事件被報導後, 社會所傳遞的各種負面情感, 但這些不滿和指謫又如何促成制度改革? 依據過去的經驗, 大眾的憤怒通常會透過社會運動的方式, 促使政府重視社會問題, 並在運動中提出改革要求 以 1996 年彭婉如命案為例, 在命案爆發後, 新聞報導開始批判政府掃黑不力 治安敗壞, 認為婦女是處在一個無法保障其安全的國家, 為了保障婦女人身 3

15 安全, 朝野立委一致呼籲應加速婦女人身安全保障之相關立法, 例如 : 修改刑法 妨害風化專章, 或以特別立法訂定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以重罰性犯罪 16 此外, 婦運團體亦發表聯合聲明, 認為婦女夜行權和人身權長久不受重視, 將舉行多項 行動, 例如 : 召開婦女人身安全會議, 或是進行夜間大遊行等等, 促使政府重視 婦女安全保障 17 同年 12 月 8 日, 婦女新知協會亦於高雄發起遊行, 提出三大 訴求 18 嗣後全國婦女連線及民進黨婦展部於 12 月 21 日, 聯合發起 女權火 照夜路 遊行, 喊出維護婦女夜行權, 要求婦女應免於人身安全的各種恐懼, 該 遊行並引起社會廣大迴響, 被認為是一次不分黨派 性別的歷史性大遊行 年立法院因應朝野共識及社會期盼, 通過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審查 2010 年 8 月的輕判事件亦有類似的發展 在輕判事件被媒體披露之後, 媒 體或是網路就開始出現各種批評法官 或要求法官被免職的意見與連署 批評者 之後更具體提出改革要求, 例如 : 勵馨基金會 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正義聯盟共 同要求立法院儘速通過法官法, 以淘汰不適任法官, 並設置專家證人制度和協助 受性侵兒童創傷治療 20 21, 家扶中心提議我國的司法審判制度中應採取陪審團 等, 這些訴求最後也一一出現在白玫瑰的運動現場, 批評者試圖以社會運動的力 量, 促使現行制度改革 22 由上述可知,2010 年 8 月輕判事件, 從一開始單純不滿輕判的道德憤慨, 之後產生具體法律訴求, 並透過白玫瑰運動促成改革實現 這種情感法律化的過 16 民進黨全力推動婦保法案, 聯合晚報,1996 年 12 月 4 日,2 版 ; 立委 : 性暴力犯罪立特別法重罰, 聯合晚報,1996 年 12 月 4 日,2 版 ; 加速婦女安全保障相關立法朝野女立委攜手推動, 中國時報,1996 年 12 月 5 日,4 版 17 女性之怒促召開全國婦女安全會議 : 南北婦運團體及女立委近將舉行大遊行籲政府重視婦女安全保障, 中國時報 04 版,1996 年 12 月 5 日 ; 婦女界要求保障女性人身安全, 聯合報,1996 年 12 月 5 日,4 版 18 別上紫絲帶陪婉如走一程 : 高雄婦女界發起遊行提出三項安全訴求五十輛計程車聲援, 中國時報,1996 年 12 月 9 日,3 版 19 悼念彭婉如女權怒火上街頭熊熊照夜路 : 民進黨婦展部發起夜間遊行洪萬生 送不出的鋼筆 令人落淚, 中國時報,1996 年 12 月 22 日,2 版 20 未成年遭性侵法官卻因無法確認是否違反其意願輕判加害人婦團 : 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提出三大訴求 :1. 速通過法官法淘汰不適任法官 2. 設置專家證人制度 3. 協助受性侵兒創傷治療, 聯合晚報,2010 年 9 月 03 日,A03 版 21 兒童性侵案家扶提議陪審團制, 自由時報,2010 年 9 月 02 日,B02 版 上街 3 萬人連署白玫瑰促速立法,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08 日,A02 版 4

16 程, 首先可問的是, 當情緒轉換成具體的法律訴求時, 是否會受到既有法律制度的限制? 像是參與者為了解決社會情緒的反彈, 而產生法官法或其他各種法律措施修正的提案時, 是否也意味著事件一開始的情感開始受到法律框架的影響, 甚至是無法反應社會情感的可能? 在轉換成法律訴求的過程中, 並不是所有的道德憤慨都有相對應的訴求, 例如 : 有些人認為兒童性侵害加害者應該被判死刑, 但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 侵害性自主並不是一個可被判死刑的犯罪類型, 由此可問的是, 法律對於情感需求的反應或實現是否存在限制? 此外, 縱使 2010 年的性侵害輕判事件引起相關單位的重視, 最高法院亦迅速的作出 99 年第 7 次刑事庭決議, 認定 7 歲以下兒童性侵害一律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以平息民怨 且在 925 白玫瑰運動發起後, 政府即表態重視, 馬總統也回應訴求聲明指示, 對於運動中的提案像是法官法 刑法中針對性侵兒童的部分加重等, 應盡速完成立法 23 但這些正面回應與法案實際通過施行卻還有一段距離, 以性侵兒童加重判刑的部分來看, 草案雖於 2011 年 3 月通過, 但改革也一直停留在修正草案部分, 法官法雖然在 9 月即送入立法院審議, 但一直到 2011 年 6 月才三讀通過, 更不用說白玫瑰法案的部分, 該法案是 2010 年 11 月 20 日白玫瑰運動的主軸, 針對性侵害犯再犯率高, 以及婦幼安全疑慮的部分, 提出台版梅根法案之制訂, 但直到 2011 年陸續發生葉姓女童被甫出獄不久之性侵前科者性侵殺害, 日籍女大生被計程車司機性侵, 卻縱放該名司機的事件, 以及第三次白玫瑰運動發起之後, 法案才又重新受到重視, 而於 2011 年 10 月三讀通過 這些修法通過的速度, 若與過去因為性侵害案件而產生的修法做對比, 例如 :1993 年 12 月發生的中興大學女學生被姦殺案,1994 年 1 月即附帶提案通過強制治療的規範, 或是 1996 年 12 月初發生的彭婉如命案,12 月底即因此通過有關婦女人身安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可以發現白玫瑰運動之後到相關的法官法, 及性 23 馬總統支持兒童性侵案修法 5 點回應肯定白玫瑰 3 訴求, 聯合晚報,2010 年 9 月 25 日, A01 版 ; 回應白玫瑰馬 : 法官法速立法保護幼童兼顧人權總統府發表五點聲明支持相關修法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是否單獨立法朝野待凝聚共識,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26 日,A03 版 5

17 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完成確實較為緩慢, 從而產生的問題, 一方面是帶著激情 的民意所提出的訴求, 為什麼沒辦法像過去一樣迅速被立法者所接受? 對此, 首先考慮到的是法官法, 是否正是因為這部法的規範對象是社會地位 較強勢的法官, 而非如過去是針對弱勢的被告, 所以才會造成通過上的緩慢, 若 是如此,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 以法律來規範法官是否真的如此困難? 從立法記 錄來看, 不只法官法版本多樣, 規範對象或是內容也是爭執的對象, 為什麼會出 現這樣的問題? 法官作為受規範的對象上, 是否比被告複雜? 而就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的修正來看, 與過去 1994 年或 1996 年底的修法一樣, 都是規範性侵害被告 的行為, 但為什麼兩者的修法速度卻不同? 這與訴求進入立法院的管道不同有關 嗎?1994 年的強制治療是由立委直接附帶提案, 而 1996 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 則是在遊行之後, 立法院將有關婦女安全法案列為優先時所通過的法案, 都 是由立法院所主導, 而不同於這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 是由社會運動所推動 的訴求, 還是說過去的訴求與現在相較, 更容易得到立法院的共識? 是否過去的 訴求並未對法律制度造成衝擊, 或是說當時的法律制度能夠容忍這樣的變化, 所 以訴求相對容易通過? 另一方面,925 白玫瑰運動雖然聲勢浩大, 但到法案通過為止, 運動者又再 發動二波街頭運動, 白玫瑰運動對於將社會情感納入制度改革的過程, 是否扮演 我們所認為的重要角色? 由 2010 年 9 月初的報導可知, 若政府未具體回應, 社 會不排除號召走上街頭抗爭 24, 這段文字意味著白玫瑰運動被運動者認定是達成 要求改革的最終手段, 並認為透過社會運動可有效促進制度的推行, 惟對比 2011 年 11 月 8 日通過酒駕的刑罰加重, 其主因是同年 10 月消防員賴文莉值勤時, 被 酒駕的男子撞上因而截肢的事件, 從相關立法的過程可知, 酒駕修法與性侵害相 25 關法律之修正狀況類似, 有網路的連署和輿論的壓力, 惟其並未出現集結遊行 24 輕判惡狼 1 人 1 信嗆法官家扶發起投書總統府民眾力挺, 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3 日,A0 3 版 ; 判決像刺扎在心頭 淘汰恐龍法官家長要上街吼,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4 日,A03 版 ; 白玫瑰串聯上街淘汰 恐龍法官,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4 日,A03 版 25 哪個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重懲酒駕, 我們就投誰!, 連署網址 : 6

18 的社會運動, 由此來看, 法案通過與否與社會運動之有無並無必然關連, 則社會運動在情感法律化的過程中, 究竟具有什麼功能? 社會運動的出現, 是進一步凝聚了社會情感, 還是反而分散了凝聚的力量, 比如 925 和 1120 兩波白玫瑰運動, 是否因其訴求有爭議, 導致大眾之反應和報導幅度均不同, 而削弱了社會情感的凝聚? 從運動二次參與人數大幅下降可知, 在通過法官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之後, 民眾的抗議聲浪就逐漸消失, 但對於提倡的團體而言, 這兩個法律仍存在各種問題, 以法官法來說, 即有司改團體和學者認為, 這部法律不論是外部評鑑或遴選等規範都存在問題, 例如 : 外部人數的不足 26, 以及因而產生監督效果不彰的情況 27 遴選來源有所偏頗 28, 此外社會關心的法官懲戒問題, 在法律中規範是交由職務法庭來決定, 而招致官官相護的批評 29, 並且在規範中降低法官優退門檻, 更被戲稱是法官福利法 30, 整體而言, 對於法官法是否能對法官的退場和評鑑有所影響, 都是持保留或批評態度 ; 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 雖然擴大了對性侵害者的監控登記, 但通過的並未包括關於公告犯罪人個資的部分, 而被認為修改有所不足, 但在這兩個法律前後通過之後, 可以發現社會的反彈已經漸漸消失, 報導也不再對此多所著墨, 從而為什麼法案還存在這麼多不足之處, 但是社會的反彈卻不再像一開始一樣熱烈, 這些法律的修正是否真的能夠滿足社會大眾, 對於追求安全生活的需求? 如果不能, 那麼法律因為民眾反彈而修正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綜上所述, 本文可分成三個部分來討論 2010 年 8 月的事件 : 一 社會對兒童性侵害案輕判的情感來源, 二 道德憤慨無法順利推動改革通過的原因, 以及 s/ /?ref=3andsuggestsessionid=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25 日 26 林峯正, 法官法的未竟之功, 司法改革雜誌, 第 85 期,2011 年 8 月, 頁 24-25; 林超駿之發言記錄, 收於法官法之前瞻座談會會議記錄, 月旦法學雜誌, 第 196 期,2011 年 9 月, 頁 238; 黃瑞明之發言記錄, 收於法官法之前瞻座談會會議記錄, 月旦法學雜誌, 第 196 期,2011 年 9 月, 頁 林超駿, 同上註, 頁 林峯正, 法官法的未竟之功, 司法改革雜誌, 第 85 期,2011 年 8 月, 頁 林峯正, 同上註, 頁 陳誌雄, 法官法的制定, 月旦法學雜誌, 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頁

19 三 修正通過的法案對多數社會大眾的意義 透過這三個部分的提問, 去分析 2010 年 8 月因為兒童性侵害案被輕判, 滿溢的社會情感是如何對現行制度產生改革的推力? 在改革的過程中, 社會情感 社會運動與法律間, 又呈現什麼樣的互動關係? 以及最後應運而生的法律修正, 是否代表了法律理性框架的鬆動? 白玫瑰運動的勝利究竟所指為何? 第二節文獻回顧 本文係透過情感與法律間之互動和觀點, 研究白玫瑰運動如何影響當時之制度, 而在現有與白玫瑰運動有關的文獻中, 多數仍是法律應如何適用之討論, 僅王孝勇於 Mikhail Bakhtin 的對話主義及其對批判論述分析的再延伸 : 以白玫瑰運動為例 一文, 提及白玫瑰運動引起的最大爭議, 在於法規本身僅是一理論化產物, 因其於執行過程中並不考慮民眾之觀感 情緒與常識, 使得法規只是一個去脈絡化的產物, 而侵害了弱勢者的心理和尊嚴, 作者主要是透過上述概念來印證 Mikhail Bakhtin 的對話主義, 批評當代理性主義無法關照日常生活中整體過程, 導致了主體的消逝, 從王孝勇的文中可知, 在白玫瑰運動中民眾的觀感和情緒, 連結著這個社會的文化脈絡 當民眾的觀感和情緒不被法律重視時, 這種去脈絡化的法律會產生是否真能保障弱勢者的疑慮, 體現在白玫瑰運動中, 即為媒體論述所呈現的 法官判決與民眾認知脫節, 及漠視幼童權益 31 由此可知, 王文的主旨, 是以對話主義檢視白玫瑰運動當時媒體之論述, 一 如何回應社會文化脈絡中法律保障弱勢者權益的質疑, 二 如何體現在白玫瑰運動當時, 呈現出不同面相的訴求意義, 三 如何召喚後續司法改革和社會運動, 並接合不同意義系統, 來型塑新的社會關係, 從而僅能得知民眾的憤慨情感是回應某種社會脈絡, 但對於何種社會脈絡會產生對兒童性侵害的道德憤慨, 亦即情緒如何動員的部分, 因非作者之重點, 故欠缺更進一步的說明, 而此即為本文欲 31 王孝勇,Mikhail Bakhtin 的對話主義及其對批判論述分析的再延伸 : 以白玫瑰運動為例, 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第 40 期,2012 年 3 月, 頁

20 透過後續研究嘗試說明的部分 除了可研究是何種因素促使民眾對兒童性侵輕判案產生情感, 並進而形成參與動力, 亦可從 925 運動後的修法推動的情況切入, 從推動的過程中可發現修法其實並不順利, 例如 : 在法官法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審議中, 經常可見提案的訴求有違憲或違反現行制度的問題, 而遲遲無法順利通過 上述衍生出的議題是 : 一 法律中是否存在情感 ; 二 回應情感的法律所產生之問題 由於以白玫瑰運動為對象之研究, 較無觸碰到這兩個疑問, 因此後續文獻回顧範圍將擴及其他相關領域, 並針對這兩部分進行回顧 第一項法律中是否存在情感 不同於國外對於法律中情感研究已累積相當程度, 例如 : 法律與情感的議題, 不會侷限在情感是否在法律論證中扮演的角色, 法律與情感的學者從不同角度豐富了法律的研究, 如 : 從描述性和規範性兩個角度對既有的理性思維或合法性提出挑戰 從情感在懲罰決策中的角色, 來驗證各種情感是如何影響行為和決策的假說, 以及近來情感不再只是個人內部的現象, 而是社會制度的重要動力 32 或是針對法律與情感之研究指出, 即便情感的定義過於廣泛複雜, 但不該侷 限於特定情感, 而無法讓法律與情感之研究發展出一套一般性理論 33 我國關於 法律與情感之研究係近年發展出來的議題, 因此在說明我國法律與情感之研究 前, 首先須回顧目前情感之研究現狀, 在理解情感與理性間之關係後, 再回顧法 律中是否應存在情感的研究現狀 34 情感是什麼? 這是從古希臘哲學家就有的爭論, 大體而言, 情感的組成可 32 Susan A. Bandes and Jeremy A. Blumenthal, Emotion and the Law, The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8, (2012): Laura E. Little, Negotiating the Tangle of Law and Emotion, Cornell Law Review 86, (2001): 轉引自李佳玟, 法律與情感運動, 國科會專題研究期中報告 ( 未發表 ),2014 年, 頁 4 34 學者陶振超整理過往文獻指出, 進行情緒之相關研究時, 前提須釐清情緒 感受 心情及情感四個概念, 有認為此四個詞彙代表了不同的心理現象, 例如 : 情緒是四種概念中最基本的單位, 情感則為上述四種用詞中最廣泛的, 但也有認為此四個概念是相同的, 而可以互相交換使用 而在本文中, 並未做更細緻之區分, 認為情感或情緒之使用, 皆是描述社會大眾的反應, 而傾向可以交換使用語意 有關情緒 感受 心情及情感之詳細分析, 可參閱陶振超, 情緒在媒介訊息處 9

21 分為認知與非認知兩種觀點, 非認知觀點主張情感與理性截然二分, 情感皆屬於非理性的部分, 因此情感會是直觀的或生理性的, 如同 James William 認為, 情感是指人對受到刺激後身體所產生的各種變化之感, 例如 : 哭泣是因為我們感到悲哀 發抖的身體現象, 是我們感到害怕 35 相對於非認知觀點區分理性與情感, 持認知觀點者反對這種截然二分的立場, 認為情感涉及認知的活動, 是對於外來事物的信念 詮釋或評價, 適當的情緒反應了正確的判斷, 故情感亦可區分為理性及非理性, 而非全然二分 從前述情感的認知觀點可知, 情感既然是我們對於各種外在事物的認知和詮釋, 從而情感就不僅只是個體心理層面反應在外在的生理現象, 而僅止於個體心理學上之研究, 還會進一步涉及像是我們的情感反應是否合理, 或者情感與我們的道德生活及正義之關聯性等研究, 例如 : 錢宜群於 政治哲學中的情感 : 瑪莎 納思邦論情感與正義之關係 之論文, 從 Nussbaum 的情感認知論和能力途徑的正義論出發, 說明這兩者進入政治理論的重要性, 作者大致上認同 Nussbaum 的見解, 雖然情感具有不確定性及危險性, 惟透過相當之規範或教育, 情感對於自由社會的建構, 仍有其正面的影響 36 上述顯示出的情感和理性不一定是互斥的概念, 也適用在一向被認為是理性的法律中 雖然自 18 世紀啟蒙時代以來, 情感被認為會破壞法律系統, 使得法律必須去抑制可能面臨的情感, 而忽視了情感的存在和力量, 惟這種完全理性和去情緒化的刑事正義, 正陸續受到情感的衝擊 例如 :1980 年代末期,Brennan 大法官主張情感和直覺可能在無意識中即介入人的認知, 以及反對理性和激情概念切割和對立 37, 這些新的概念拓展了既有的法律研究, 也引起其他學者的興趣 理中扮演的角色 : 認知取徑媒體研究之觀點, 2011 年中華傳播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 論文,20 11 年, 頁 1-2 資料來源: =2011,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 日 35 James William 著, 唐鉞譯, 論情緒,1977 年, 頁 錢宜群, 政治哲學中的情感 : 瑪莎 納思邦論情感與正義之關係,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2009 年 37 William J. Brennan, Jr., Reason, Passion,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Law, Cardozo Law Review 10, (1988): 3. 轉引自李佳玟, 法律與情感運動, 國科會專題研究期中報告 ( 未發表 ),2014 年, 頁 4 10

22 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38 例如: 學者 Maroney 指出 1990 年代以降, 法律與情感的研究成為學者們投注精力的重要議題, 在其整理的各家論述中顯示,1990 年代初期的研究是概述而籠統的 39, 到了 1990 年代中期, 則進一步發展法律與情感理論, 除了確認從法律分析中切割情感是不可能也不受歡迎的論點外 40, 學者更進一步複雜化法律無法與情感切割的觀念, 不再只專注於情感的復興, 而轉向情感價值的細緻化思考 年代末期,Maroney 認為隨著 Bandes 編輯成的 法律的激情 一書出版後, 法律與情感的議題達到巔峰, 甚至被描述為一個新研究領域的出現 42 自此之後, 法律與情感的理論發展越來越精細和複雜 43 此外, 在 1990 年代刑事政策中亦可見情感的蹤跡, 如 : 修復式司法出現 重視被害者及其情緒需求 羞辱式的公開懲罰, 以及在犯罪司法上的情緒公眾論述等等, 均顯示了過去被壓抑在法律中的情感 44 故從上述可知, 情感與法律並非互斥或能夠切割, 他們是共存的, 只是情感在過去一直被法律牽制, 而無法顯現出來 在我國有關情感與法律的研究中, 大致上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從既有法律規範中分析作為構成要件內涵的情感, 如義憤殺人罪之義憤 公然侮辱罪之侮辱, 或是猥褻的概念 以猥褻為例, 到底法律是否應保障猥褻中所謂羞恥或噁心的情感? 在討論這個議題上, 我國研究者多會引用 Nussbaum 逃避人性 噁心 羞恥與法律 一書中, 關於噁心和羞恥的見解, 並以作為分析藍本, 進而提出自己的意見 如林佳儀在 猥褻 性與道德 由晶晶書庫案之爭議談起 之研究中, 認為以常人的噁心或羞恥感判斷性道德情感是否受到傷害並不適當, 其以晶晶書 38 詳細學者的研究可參考 Susan A. Bandes and Jeremy A. Blumenthal, Emotion and the Law, 李佳玟, 法律與情感運動, 國科會專題研究期中報告 ( 未發表 ),2014 年, 頁 Terry A. Maroney, Law and Emotion: A Proposed Taxonomy of an Emerging Field, Law and Human Behavior 30, no.2 (2006): 121. 李佳玟, 同上註, 頁 1 40 Terry A. Maroney, Law and Emotion: A Proposed Taxonomy of an Emerging Field, 122. 李佳玟, 同上註, 頁 3 41 Susan A. Bandes, Empathy, Narrative, and Victim Impact Statements,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63, no.2 (1996). 李佳玟, 同上註, 頁 3 42 Terry A. Maroney, Law and Emotion: A Proposed Taxonomy of an Emerging Field, 李佳玟, 法律與情感運動, 國科會專題研究期中報告 ( 未發表 ),2014 年, 頁 Susanne Karstedt, Handle with Care: Emotions, Crime and Justice, in Emotions, Crime an d Justice ed. Susanne Karstedt, Ian Loader, and Heather Strang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1 1),

23 店案為例, 說明其陳列之書籍被認為屬猥褻物, 係因法院從一般人之角度來判斷其屬於硬蕊色情, 惟這類噁心和羞恥的情感, 事實上是社會建構而來, 同時亦結合了我們自身對於性的焦慮和污名的性壓抑, 故以羞恥和噁心的情感, 作為判斷社會的性道德情感是否被傷害的標準, 危險且恣意, 因此不應成為刑法所保障的情感 45 林清堯於 由法律與倫理觀點論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之處罰基礎 研究中, 亦持相同的意見, 認為這種噁心或羞恥的情感, 會汙名化某些弱勢或少數文化, 因此並不適當作為刑法保護的標的 46 惟張必昇於 猥褻概念的解構與性自主概念的重構 以性羞恥感為核心 之研究中則認為, 刑法並非不能保護性羞恥感, 而是必須有所限制, 因此只有在使他人免於受性羞恥感之侵擾時, 才能以刑法來保護, 此外其亦將羞恥感依輕重分為尷尬 羞恥和屈辱, 認為只有最嚴重的屈辱才是刑法所保障之羞恥情感 47 從上述的研究中可知, 情感以構成要件形式顯示出法律中情感的存在, 惟並非所有的情感都會在法律中顯現出來, 部分情感仍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或限制 由此可知, 法律與情感雖然無法切割, 但是情感是否能反應在法律條文中, 仍會受制於法律制度 不過關於情感作為構成要件的討論, 與本文所欲探討的問題不同, 因為本文有興趣的是以情感作為修法目的的情況 因此接下來回顧的文獻是, 另一種關於情感的研究, 涉及到法律為因應社會大眾對於安全感或其他情感的需求, 而修正相關法律 李佳玟於 近年來性侵害犯罪之刑事政策分析 中, 提及性侵害相關法律之修正, 源於婦運團體的努力, 促使國家重視個別與潛在受害者的痛苦與恐懼, 並進而制訂相關保護措施 48 由此可知, 與性侵害相關之法律修正時, 主要在回應婦團強調的性侵害受害者或潛在受害者遭受之恐懼情感 何春蕤於 情感嬌貴化 : 變化中的台灣性佈局 一文, 則從公眾作為一嬌貴主體 45 林佳儀, 猥褻 性與道德 由晶晶書庫案之爭議談起,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 年 46 林清堯, 由法律與倫理觀點論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之處罰基礎,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2010 年 47 張必昇, 猥褻概念的解構與性自主概念的重構 以性羞恥感為核心,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 年 48 李佳玟, 近年來性侵害犯罪之刑事政策分析 從婦運的角度觀察, 收錄於李佳玟, 在地的刑罰 全球的秩序一書,2009 年 12

24 切入, 認為任何會危及主體者, 都需要被法律所禁止, 而此明顯體現於與性有關的法律制度上, 作者指出我國與性相關的法律, 呈現出性恐慌 性立法的現象, 亦即為了弭平因為性犯罪而激起的群眾恐懼 焦慮 憤怒 仇恨 和厭惡等情感, 開始了一連串相關法律的修正, 這些所謂的 民眾觀感 或 民眾期望, 成為左右司法的利器, 並干預了司法的公正性 49 這兩份研究雖然切入面向不同, 但兩者皆指出, 在與性相關的法律上, 均存在因應情感而修正法律的現象, 法律被民眾要求須正視這種不安情感的存在, 嗣後所通過的法律, 如 : 強制治療之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增訂, 或是性侵害犯罪者登記公告制度等等, 均回應了這種期待 除性犯罪外, 謝煜偉於 交通犯罪中的危險犯立法與其解釋策略 中提及, 近來的刑事立法呈現出一種刑罰積極主義, 其象徵意義有二 : 提供市民們在不安社會下象徵性的安全感, 以及被害者或其遺族的情感宣洩管道 而在實質規制面, 則將刑事制裁視為有效控制社會整體風險的手段 為了維護市民生活的安全, 刑罰從抵擋國家刑罰權不當介入, 轉變為積極保護市民安全, 使其免於恐懼的自由 50 上述的現象均呼應了國外研究法情感主義中重視被害者情感需求, 以及犯罪司法上的情緒公眾論述的特徵, 從而可知, 我國的法律確實存在情感之滲入 不過若觀察白玫瑰運動的狀況可以發現, 儘管最後法律回應了社會的期待, 通過法官法及白玫瑰法案之修正, 但其他在這個運動中所發酵的情感, 例如 : 加重對未成年人性交的刑罰, 包括化學去勢或應提高到死刑, 或是效法美國梅根法案, 對外完全公告性侵害犯之資訊, 這些公眾情感並沒有被法律所接受, 而產生法律是否對情感存在某種限制的疑問 這個部份因為研究主軸並非以此為重點, 因此並未於上述的研究中探討, 故本文將針對上述問題於後續章節進行討論 49 何春蕤, 情感嬌貴化 : 變化中的台灣性佈局, 中國性研究 2011 年第 6 輯 ( 總第 33 輯 ), 收錄於黃盈盈 潘綏銘主編, 性學萬有文庫 062,2011 年 50 謝煜偉, 交通犯罪中的危險犯立法與其解釋策略, 月旦法學雜誌, 第 210 期,2012 年 11 月, 頁

25 第二項回應情感的法律所產生之問題 就與性相關之法律而言, 與美國相比, 我國的立法相對保守 51, 例如 : 梅根法案中完全公開性侵害加害者之資訊, 我國並未完全採納, 或是像性侵兒童得被判死刑之規範, 雖為我國一般民眾主張, 但現行法律規範仍不考慮, 因此相較於美國這些法律產生之憲法上爭議, 我國法律仍多陷於應如何適用法律之爭議, 這點可體現在白玫瑰運動對兒童性侵害判決之爭論中 52 惟這並不表示我國不存在為回應情感而生之法律, 接續前述回顧可知, 我國立法者並不排斥情感做為法律修訂之理由 部分法律亦出現因民眾情感壓力而修法之狀況, 例如 : 酒醉駕車之刑度提高, 係回應社會對於酒駕者之憤怒, 或如各種對性侵害進行修正的法律, 背後所回應的乃是對社會存在之性侵恐懼 即便此類法律受到大眾支持, 但仍會面臨制度是否有違憲之虞, 以刑中強制治療制度而言, 多數學者均指出這個制度將形成絕對不定期刑, 甚至有永久監禁之可能, 因為再犯危險性有可能一直無法顯著降低 53, 故有憲法比例原則之爭議 蔡坤廷在其研究中指出, 即使肯認強制治療能對性侵害犯有效果, 但由於我國實務對強制治療現況不如國外專業, 治療流程和鑑定等配套均不完善, 因此將是否會再從事性犯罪之判定, 繫於這些不完善的配套措施, 不但可能造成處遇者治療效果不彰, 也可能會影響實務判定是否再犯之準確性, 無法令社會或處遇者信服, 而無法達到預防再犯或降低再犯率之目的, 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54 此外, 以回應情感為目的之立法還可能出現性刻板印象的深化, 以及必須不斷修法的兩個問題, 就性刻板印象深化而言, 蕭蒼澤透過歷次變動之性侵害政策 51 法思齊, 論我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與公告制度之發展與未來 從美國梅根法案對世界之影響談起, 行政院國家科學研究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11 年, 頁 56 資料來源: mohw.gov.tw/tagvresources/upload/resources/2013/1/ 論我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與公告制度之發展與未來 -- 從美國梅根法案對世界之影響談起.pdf 52 張瑋心, 論 強姦兒童得處死刑 的違憲與合憲之爭 美國最高法院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判決之評析, 刑事法雜誌, 第 56 卷第 2 期,2012 年 4 月, 頁 林山田, 刑法通論 ( 下冊 ), 十版,2008 年, 頁 592; 林鈺雄, 新刑法總則, 二版,2009 年, 頁 蔡坤廷, 對性犯罪人之處遇與控制之研究, 台北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0 年, 頁 83 14

26 的研究發現, 性侵加害人登記公告制度, 雖然可以促使社會注意性侵害犯的動向防止被害, 降低大眾的不安感, 但考察制度的立法背景是來自楊姓受刑人申請假釋案之影響, 以及立法過程中, 支持者是以 性侵害犯罪的再犯率高 或 心理變態的強暴犯潛伏於人群之中, 危害社會安全 為理由, 即可能使得這套制度在適用上會偏向僅適用於陌生人強暴的案件, 而強化強暴迷思 55 從而雖然性侵加害人登記公告制度, 提供了某種程度的安全保障, 但也強化了婦運團體極力破除的迷思 56 而就必須不斷修法之問題, 則顯示出以回應情感為目的的修法, 將面臨社會持續著要求國家必須制定或修正法令以保障社會安全之現象 社會不斷追求安全感的背後, 存在的是社會大眾對現行社會所存在的不安, 原因出在當代社會背景中, 亂世用重典的思維和風險管理的策略運用, 這些都促使社會持續要求國家必須制定或修正法令 57 張蕙蘭於控制性侵害的研究中, 亦指出這種持續需要修正政策的現象, 反應出既有控制政策存在的實踐困境 因此需要建構更細緻的控制機制來解決這個問題, 但新機制的建構卻相當困難, 因為不管是從保護被害人 追訴加害人, 或是治療被害人哪個方面切入, 均存在論述的權力鬥爭 這將使上述三個面向在機制的建構過程中, 持續產生相互衝突和對抗 故要解決上述問題, 張蕙蘭認為應可從實踐經驗來充實理論的完整性, 避免或減少論述競爭所陷入的困境, 進而造成政策不斷修改的現象 58 從上述的研究中可知, 目前為保障社會大眾免於受到性侵害犯侵擾之法律, 其所存在的問題主要來自於安全感這種不確定的情緒, 從而會不斷衝撞憲法的界線, 並不斷要求法律的修正以安撫這種情緒, 為順利推動法律的進行, 許多有關性之迷思不斷被強化, 而成為這類型法律的問題 白玫瑰運動的主軸有相當大的部分亦與性有所牽扯, 因此上述的問題, 亦會存在於白玫瑰運動當中, 惟與既有 55 蕭蒼澤, 性侵害犯罪立法變遷之研究,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56 李佳玟, 近年來性侵害犯罪之刑事政策分析 從婦運的角度觀察, 收錄於李佳玟, 在地的刑罰 全球的秩序一書,2009 年, 頁 李佳玟, 同上註 58 張蕙蘭, 控制性侵害, 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15

27 研究不同的是, 前述研究大多是針對新修正的法律對於性侵害加害者, 或性侵害被害者造成的影響, 但在白玫瑰運動中其還涉及到法官對被害者的侵害, 從而這個因素在法律回應情感的過程中, 會產生什麼影響, 即非過去研究所能涵蓋, 而為本文後續所欲研究的部分 第三節名詞解釋和研究限制 第一項名詞解釋 第一款性侵害 性侵害通常並非指單一犯罪, 而係一綜合性名詞, 會因文化或歷史背景而有不同內涵, 在美國各州亦有各自對性侵害之定義,, 而在我國對於性侵害之定義, 主要見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 規定構成性侵害犯罪之基本類型, 包括強制性交罪 猥褻罪與準強制性交罪 ( 準猥褻罪 ), 因此定義上認為性侵害包括性侵入和性接觸 59 在本文中所稱之性侵害, 主要是指性侵入之情況, 在文中不使用強制性交之用詞, 是因為本文討論之重點, 並非在辨明引發白玫瑰運動之侵害兒童案件, 是否為強制性交或者其成立其他罪名, 因此本文使用性侵害一詞, 來描述兒童所受到的性之侵害行為 第二款道德憤慨 道德憤慨是指, 對於他人道德上可被非難之行為的一種情緒的反應, 亦即對某些被認為是侵害他人權利, 或違反大眾合理期待行為的一種正當憤怒 60 亦有認為道德憤慨不只包括憤怒的情感, 也涵蓋憎惡 (disgust) 的情緒 61 而在本文中道德憤慨一詞, 是用以描述社會大眾對於兒童性侵害案被輕判所產生各種的負面 59 亦有採更廣義之解釋, 認為性騷擾之行為亦包括在性侵害之範圍內, 惟此種說法與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不符, 因此不採此種見解 60 Ward H. Goodenough, Moral Outrage: Territoriality in Human Guise, Zygon 32, issue 1 (1997): Jessica M. Salerno and Liana C.Peter-Hagene, The Interactive Effect of Anger and Disgust on Moral Outrage and Judgments, Psychological Science 24, no.10 (2013):

28 情緒, 因為憤慨不單是憤怒的情緒, 應該還包括不滿 憤恨 憎惡等負面情感, 因此在文中以道德憤慨之用語來涵蓋社會大眾所產生的負面情感 第三款情緒動員 社會運動能號召到的, 通常是同質性高的成員, 若要動員完全陌生的群體, 只能透過道德震撼, 迫使觀看者的道德觀感受到衝擊, 而激發出參與情緒, 而此即所謂的情緒動員, 動員者的任務在於改變或延伸既有之感覺規則 62 本文是以情緒動員來解釋, 為什麼社會大眾會熱烈地參與 925 白玫瑰運動? 雖然也能透過既有的社會理論來解釋白玫瑰運動的興起, 不過無論是資源動員 政治過程論或構框理論, 大多著重的是影響社會運動的外部因素 例如 : 資源動員論者, 多把集體運動定義為理性 有意識及組織化的行動 因此抗爭行動即是成本收益計算後的結果, 其中的關鍵便是資源的有無, 是否能動員形成抗爭行動, 取決於有多少資源 ( 物質或非物質 ) 可供行動團體運用 63 政治過程論與資源動員論相同, 都是採取理性的集體行動觀點, 主要研究的標的是社會運動與政治體制間之關係 64, 而與資源動員論不同的是, 政治過程論側重的是政治機會結構的外部環境探 討 65 而構框理論通常泛指建立集體行動框架的過程, 側重的是認知框架與人際互動過程 亦即構框理論認為社會運動的形成, 係對民怨提供社會一套新的認知詮釋架構, 或說一種新的觀看情境方式, 以說服組織內部或潛在參與者接受 因此建立分享而共同的框架是運動參與的必要條件, 而這種框架的產生係人際互動的結果 因此情感對上述理論而言, 並非其重視的對象, 可能是直接預設了社會不滿的存在, 或是將情感視為一種工具或資源, 甚至認為民怨可由運動者創設並 62 何明修, 社會運動概論,2005 年, 頁 Donatella della Porta Mario Diani 著, 苗廷威譯, 社會運動概論,2002 年, 頁 Donatella della Porta Mario Diani 著, 同上註, 頁 學者何明修回顧過去文獻指出, 政治機會結構早期亦會被理解為資源的一種, 因為資源經常泛指一切有助於運動動員的東西, 但這也造成了機會和資源概念的模糊 因此認為要區分這兩個概念應可用國家 社會作為分界, 社會層次的屬於資源, 如 : 人力 財力或組織網絡等等, 而機會通常是指國家權力的實施或不實施, 如 : 與官員的溝通機會 詳細討論可參閱何明修, 政治機會結構與社會運動研究, 政治大學社會學報, 第 37 期,2004 年 12 月, 頁

29 非必要條件 66, 皆未顯示情感於集體行動的動力, 必須從另外的角度來解釋參與 者的激情 67 因此本文引用情緒動員的理論來探討為何 2010 年 8 月的幾起輕判 事件會引發社會大眾的不滿, 並進而成為民眾參與的動力 第四款白玫瑰運動 一般所認知的白玫瑰運動是指,2010 年 9 月 25 日 11 月 20 日, 以及 2011 年 7 月 31 日由社會大眾集結上街頭之抗議行動, 這些行動因以白玫瑰為象徵, 故稱為白玫瑰運動 而本文中所指之白玫瑰運動, 除了上述三次走上街頭的行動外, 起點應當包括在 925 街頭行動之前, 當時主導的正義聯盟針對這個議題醞釀街頭行動的過程, 從正義聯盟發表的聲明可知, 這大約是從 9 月初開始 68 而白玫瑰運動的終止, 或者更精確的說, 是暫告一段落, 則是到 2011 年 10 月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又稱白玫瑰法案 ) 之修正為止, 因為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通過後, 相關之討論或批判都減少甚至消失, 因此本文認為, 白玫瑰運動至此暫告終結, 故認為所謂的白玫瑰運動, 是從 2010 年 9 月的正義聯盟聲明將上街頭展開訴求開始, 一直到隔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為止 另外必須說明的是, 主導白玫瑰運動的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仍持續針對性侵害案件進行關注, 並訪視性侵犯以了解相關需求 因此若嗣後又有類似的輕判事件或性侵害問題產生, 而白玫瑰協會亦再次發起行動或相關的呼籲, 則本文亦認為這仍是白玫瑰運動 不過這並不是本文中所劃定的研究對象, 作為本文研究目標的白玫瑰運動, 主要是指 2010 年 9 月到 2011 年 10 月的修法過程中, 存在的白玫瑰運動 66 John D. McCarthy and Mayer N. Zald, Resource Mobilization and Social Movements: A Partial Theor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2, no. 6 (1977): 何明修, 社會運動概論,2005 年, 頁 ; 楊國斌, 悲情與戲謔 : 網絡事件中的情感動員, 傳播與社會學刊, 第 9 期,2009 年, 頁 詳細可參閱正義聯盟 2010/09/02 聲明稿, 關於遊行之官方聲明, 資料來源 : 正義聯盟官網 htt p://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 日 18

30 第二項研究限制 對於白玫瑰運動的研究可從法律制度本身出發, 如 : 討論兒童性侵輕判案是是否為法規範出了問題 修法之後又可能對法律適用上產生什麼影響 另一種可能性是針對白玫瑰運動的發起因素做研究, 研究可從媒體角度切入, 去研究整個運動在媒體框架中是怎麼運作的, 像是是否受到報社 記者個人觀感的意識型態的影響, 或是這個運動是不是媒體炒作或誇大化的結果, 也可以從社會環境背景上著手, 研究是否白玫瑰運動的背景, 特別容易引起這種運動等等, 由於涉及的議題很多, 因此有必要針對論文的研究範圍做界定 本論文最主要想討論的是, 白玫瑰運動對於性侵害犯罪相關制度改革的影響與意義, 包括 : 從白玫瑰運動中可看到社會情感, 是如何推動制度的修正和變革 ; 這些改革又對於排斥情感進入的法律體系產生什麼影響 因此為了避免討論過於廣泛而不夠深入, 故重心會放在解讀白玫瑰運動興起, 以及推動改革的過程, 並從中歸納出情感對於現行制度改革之意義, 藉此來分析法律制度究竟是否要回應情感 相較之下, 法律制度上的問題, 雖然在文中無法避免會涉及到一些, 如爭執判決適當與否會涉及罪刑相當性的討論, 或是法定刑是否太輕等等, 惟更進一步的討論, 如 : 法官制度應如何改革, 改革方案為何 ; 或是爭論到底強制性交罪中強制之定義等等, 即必須留待其他專文討論 又因本文重心放在白玫瑰運動中情感與修法間關係之研究, 因此由白玫瑰運動所衍生的其他受情感影響之部分, 如 : 法解釋 量刑 刑事政策或事實認定等, 雖仍會呈現於本文討論中, 但並未有更深入的探討 例如 : 為何其他政策比起修法問題並不受到社會的關注? 是否這些政策是較容易被社會接受? 若是, 那麼為什麼容易被接受? 對於這些問題, 本文僅是表面的去作為修法不易的對比, 更深入的討論, 仍須以專文探討之 此外, 本文也會涉及媒體討論, 因為媒體在白玫瑰運動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因素, 不管是運動的出現或之後的報導均仰賴著媒體, 從而對於媒體這個因素, 本文的重點會放在媒體的論述是如何建構出運動中的圖像, 來歸納白玫瑰運動之 19

31 於社會的意義, 所以本文亦將媒體當作是一種研究素材 一般而言, 媒體分析均有其框架, 並且會存在誇張化 誤解或扭曲等問題, 故後續討論之輕判問題, 即是從此角度進行說明, 除了從媒體的敘述中來歸納其對輕判的認定外, 也透過法律制度的分析, 對比白玫瑰事件的報導中, 是否也存在誇張或扭曲的現象 惟其他關於媒體分析更深入的問題, 比如 : 探討媒體為什麼必須生產誇張化或扭曲的論述, 或者去爭執報導這種誇飾框架得妥當性等等, 即須留待他人專文討論 最後須說明的研究限制在於資料取得, 因應本文討論的需要, 會引用部分法院的判決作分析, 惟因性侵害判決大多數並不公開, 因此能夠分析的判決僅限已公開的部分 此外, 關於白玫瑰運動的網路上資料, 比如連署的內容或過程, 或是民眾的發言, 因為是在網路上呈現, 有些會因為時間或是被發表者刪除, 故只能透過庫存檔或是二手轉貼的頁面出現, 因此原則上資料選取還是會以書面媒體為主, 網路資料為輔, 但若完全無法取得原始資料, 則會使用到轉貼頁面的部分, 於此先作說明 第四節章節安排 後續章節依照問題意識分成三章, 討論白玫瑰運動中情感和法律的關係 在第二章中, 藉由分析兒童性侵害被輕判之事件如何挑起民眾之道德憤慨和恐懼, 來說明白玫瑰運動為何不同於過去類似案件而能成功興起的原因 本章分成三個部分, 首先針對 2010 年 8 月所發生的幾起女童性侵害案, 何以被認為是輕判著手, 先從媒體和民眾對於本次事件的敘述, 歸納出大眾如何認定輕判 次則從法律角度分析引發白玫瑰運動的幾起案件是否確為輕判, 而非犯罪者應得之判決 第二部分的討論, 首先從輕判問題延伸, 討論兒童性侵害的輕判事件是如何點燃社會大眾的情感, 先說明社會大眾對於性侵兒童輕判案中所呈現的情感圖像, 其次從情感所具有的社會性面向切入, 討論情感圖像背後的社會背景因素, 是如何影響社會大眾對本次事件產生情緒反應 第三部分則針對這股道德憤慨, 是如何 20

32 在 2010 年 9 月 25 日爆發成白玫瑰運動, 討論分成兩部分, 一方面藉由比較過去類似事件的情況, 與白玫瑰運動當時是否有所不同 ; 另一方面則從動員過程切入, 從運動中使用的圖像和策略, 分析動員者如何吸引大眾參與, 並連結前一部分的背景文化, 分析大眾被這些策略吸引的原因 在第三章則是將重點放在, 這些社會不滿的情感如何進入法律體系, 主要分成三個部分討論, 第一部分是處理情感轉換成法律訴求時產生的問題, 一是社會情感轉換成的訴求, 是否能代表社會大眾的需求, 這過程中是否有被利用的可能 另一個問題則放在, 對於情感進入法律制度的限制, 重心是放在社會希望兒童性侵害案可以加重到死刑, 但法律並未允許刑罰可以到如此嚴重的程度, 透過兩者的差異來分析, 法律對於侵害性自主的情感的態度 第二部分則以過去法案和白玫瑰運動訴求通過的差異, 來分析法律對於社會提出的改革法案, 接納的程度有何不同, 討論重點一是放在訴求本身, 主要從法律面來探討是否過去的訴求侵害既有體制的程度較小 另一則是放在不同時空背景的比較, 是否在過去的背景下, 比較能夠接納當時所提出的訴求, 而在白玫瑰運動時, 欠缺被法律制度接納的動力 第三部分, 旨在討論情感法律化的過程中, 白玫瑰運動所扮演的角色, 從問題意識可知, 法案的通過並不必然須有社會運動的驅動, 則在這樣的情況下, 白玫瑰運動存在的意義就有檢討的必要, 在此會分成兩個部分來探討, 先從白玫瑰運動的現象來觀察, 指出社會運動存在的利益, 以及何以會帶來利益的理由, 再自反面來看, 透過不同時期的白玫瑰運動, 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阻力, 以說明社會運動在情感法律化過程中的意義 第四章的重心則放在修法完成對社會大眾意義的探討, 從修法後續的相關報導可知, 法官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 均未完全符合訴求, 惟群眾的憤慨卻隨著修法完成消失, 從而法律因應情感修正, 對於社會大眾或法律本身而言, 究竟具有什麼意義, 本章分從三個部分來探討, 第一部分主要檢視修法存在的問題根源, 先從修法完成後的論述, 分析為何修法會產生爭議, 並進一步討論這些 21

33 問題與前兩章討論的關連性, 來解釋少數人對於修法結果有意見的原因 第二部分, 則將重點放在既然修法未完善, 則為什麼多數人並未產生不滿, 這可能與媒體未繼續追蹤報導有關, 不過媒體因素固然重要, 但並非唯一因素, 對此本文認為可分為兩部分來說明, 一是從社會運動的方向切入, 從社會運動功能和目的, 討論多數人是否認為這個修法結果, 已經達成參與白玫瑰運動的目標, 另一個方向則是, 從法律對社會大眾的意義著手, 旨在討論社會為何對於修法問題只是消極的接受, 試著透過上述討論來解釋修法後, 多數大眾不爭執的原因 最後一部分, 則綜合前兩部分的討論, 分析整個白玫瑰運動中法律與情感間之關係, 首先討論在運動中, 法律的理性框架究竟有無被情感所鬆動, 二方面則是討論, 因情感壓力而產生的修法問題, 對法律體系造成的影響, 最後則是去探討, 如果法律因應社會大眾的需求而修正, 只是具有象徵意義, 那麼情感與法律角力中, 究竟是誰獲得利益 最後第五章為結論, 旨在總結前三章的討論, 在理解白玫瑰運動情感的產生 修法過程中產生的問題, 以及修法完成後對社會大眾的影響, 本文嘗試建立出社會大眾的情感對於法律修正的價值, 不僅是單純以民動員修法的勝利, 還包括對於整個司法制度的改革, 及性侵害政策的影響 22

34 第二章 白玫瑰運動的興起 本章旨在說明 2010 年 8 月幾起被輕判的兒童性侵害案, 如何點燃社會大眾的情感, 並進而引發白玫瑰運動 主要可分為三部分 : 一 先說明引發情感的前提 這幾起性侵案件是否為輕判 二 從兒童性侵害輕判為何會引發社會大眾的情感切入, 說明情感圖像的產生, 以及刺激社會產生情感之背景 三 比較過去類似事件, 從社會背景與策略面兩點討論白玫瑰運動與過去事件之不同 第一節社會產生情感的前提 : 輕判 輕與重的概念, 是一種比較出來的結果, 若只有單純一個數字或物體的呈現, 我們將很難去評斷這樣的呈現到底是輕是重 這種輕重概念套至判決上亦然, 因此對於引發白玫瑰運動的三起被媒體點名的判決, 我們該如何認定這些判決結果是所謂的輕判, 而非被告所應得的刑罰? 第一項媒體和社會大眾論述下的輕判 這種判決真讓人吐血! 高雄縣男子林義芳今年 2 月在甲仙鄉立圖書館的樓梯將一名 6 歲女童抱上大腿, 用手指性侵得逞, 一名婦人見狀憤怒報警逮人 林嫌被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 7 年 10 月重刑, 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 竟認為這名變態色狼 未違反女童意願 而與之性交, 改以罪責較輕的對未滿 14 歲男女性交罪輕判 3 年 2 月 69 今年 2 月, 一名林姓嫌犯在甲仙鄉圖書館內, 性侵 6 歲女童被發現, 遭到檢方以強制性交罪被求處 7 年 10 個月 ;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 法官竟然說, 小女童當時沒有反抗, 認定嫌犯並沒有違反女童意願, 改判 3 年 2 個月 會有這番爭議, 因為一般法官受理性侵幼童案件時, 判斷如果幼童沒有明顯抗拒行為, 通常以幼童懵懂無知, 嫌犯趁機性侵, 求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徒刑, 並加重 69 荒謬判決縱容色狼,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23

35 一半刑責, 也就是比較接近這起案件當中, 檢方求處的刑度 但法官的判決, 引用的是較輕刑責的法條, 引起輿論撻伐 70 首先從高雄六歲女童性侵案切入, 從上述兩篇文字中可知, 報導在描述輕判的過程, 均是先指出起訴時是較重之強制性交罪與 7 年 10 月重刑, 而後在描述法官的判決結果時, 則使用了 但 竟然 以及 不過 等字眼作為轉折, 一方面代表肯認檢方起訴的罪刑, 如 : 上述第二段 TVBS 的報導, 即進一步分析檢方起訴之刑度, 指出檢方求處的刑度是以乘機性交罪加重二分之一後所得的結果 71, 此乃法院就沒有抗拒情況下性侵的一般處理情形, 從而可對比出檢方的量處 是為合理 另一方面上述的文字使用, 更突顯了報導對審理後翻盤的不可置信, 這種質疑的態度不只是針對僅成立對未滿 14 歲男女性交罪, 而受 3 年 2 月判刑的被告, 同時亦針對以荒謬的理由作出不合理認定的法官 此外, 在蘋果日報的編排上, 除了在頭版版面大篇幅報導該事件外, 亦同時並列報導一則類似情況, 但法官卻論以加重強制性交重判 4 年半的案例 72, 用以對比高雄地院判決之輕 並且報導還以表格的方式, 羅列各種兒童性侵害案的事實, 以及可能的判決結果 73, 不僅說明各罪適用情況和量刑的輕重差別, 亦讓本案判決為輕判的圖像更有說服力, 因於報導中均已描述相關之事實狀況, 從而可 70 未違意願?6 歲童遭性侵法官輕判惹議,TVBS 新聞,2010 年 8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3 年 7 月 29 日 71 惟須說明的是,TVBS 的報導中分析檢方是用乘機性交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顯示出該報導並 未詳讀高雄地院的判決, 而是出自報導者之推斷, 因為在高雄地院 99 年訴字第 422 號判決中, 已說明公訴意旨係認被告所犯之罪為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72 引用輕罪法條不符人民期待,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73 表格資料來源 : 輕罪法條不符人民期待,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圖表複製 如下 : 法院判決事實 判決結果 刑度 幼童明顯抗拒 加重強制性交罪 7 年以上 幼童雖無明顯抗拒, 但行為人見幼童無性自 加重強制性交罪 7 年以上 主判斷能力, 又無力抗拒才性侵, 等同違反意願 幼童雖無明顯抗拒, 但法院認定幼童懵懂無知, 不知抵抗, 行為人是乘機性侵 乘機性交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 年到 10 年, 且須加重其刑 1/2 無證據證明幼童抗拒, 認定未違反其意願 與未滿 14 歲者性交罪 3 年到 10 年 24

36 提供大眾自行與表列情形作對照, 不只是質疑法官成立較輕犯罪的認定荒謬且不合理, 亦突顯出認定這起案件為輕判確實其來有自 故於六歲女童性侵案中, 媒體所認為的輕判應有兩方面, 一是法官以不合常理的理由, 將加重強制性交罪改為與未滿 14 歲者性交罪, 罪責變輕 ; 二是在量刑上因為罪名變更的緣故, 刑度從 7 年 10 月變成 3 年 2 月, 量刑變輕 而類似這種法官改判為較輕罪責或量刑的輕判論述邏輯, 亦出現在嗣後報導的兩歲及三歲兒童性侵案中 2010 年 8 月 19 日的聯合報, 報導八年前兩歲女童遭十六歲叔叔性侵案件, 更二審判決以女童在警訊時遭性侵時間, 與醫師檢驗遭性侵時間不符, 改判無罪 年 9 月 1 日的蘋果日報, 報導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三歲女童被性侵案, 理由是最高法院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 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 75 兩則報導的敘述方式亦是指出, 法官以不合理的理由否認原本合理的論罪量刑, 分別從四年六個月改為無罪, 以及發回更審檢討是否適用與未滿 14 歲者性交罪, 均是改為適用較輕量刑, 或是改為較輕罪責的情況, 故被認定為輕判 因此在當時提及兒童性侵害案之輕判事件時, 通常會提起這三起案件, 以顯示輕判問題的嚴重性 那麼對於社會大眾而言, 又為何會認為 2010 年 8 月的幾起判決是輕判呢? 這點或許可以從報導所訪問的民眾意見, 或是事件被報導後的發言來進行分析 首先可見的是, 蘋果日報於事件報導中, 有提到幾位民眾對判決的發言 76 : 張小姐說 : 這種專挑小孩下手的壞蛋可惡至極, 司法怎麼可以幫他解套? 江小姐說 : 女童年紀那麼小, 嚇都嚇呆了, 怎麼反抗! 楊小姐說 : 發生在大人身上都會不知所措, 何況是女童, 怎可要求要反抗! 許小姐表示 : 若這種事發生在法官自己小孩身上, 也會這樣認為嗎? 真令人生氣, 女童好可憐喔! 應重判惡狼 74 2 歲女記錯時間? 叔性侵姪女判無罪,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9 日,A08 版 75 可惡法官又稱未違意願 3 歲童哭喊 不要 仍遭性侵, 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1 日,A04 版 76 民眾的發言均來自於荒謬判決縱容色狼,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25

37 魏先生認為 : 法官真是沒有常識, 亂搞!6 歲女童根本沒有反抗能力, 發生這種事怕都怕死了, 怎麼反抗啊! 從上述情況可看到的是, 在判決一出來時, 民眾大多無法接受法官對於女童因無法反抗而認為未違反意願的判斷, 例如 : 江小姐 楊小姐與魏先生均提及 怎麼反抗 的發言, 一方面透過反問式的語氣, 顯示出民眾對於法官認定未違意願是因女童未反抗的質疑, 另一方面可看到的是, 多數的民眾會認為幼童遭遇性侵時, 很難有所反抗, 但並不因此就未違其意願的認知 而當整起事件因為萬人連署而爆發開來後, 從民眾的投書中也可看到類似上述無反抗不等於未違意願的認知, 例如 : 民眾張茲的投書中對於高雄地院回應表示, 判決是因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 所以才無法成立加重強制性交, 表達了反對之意 : 這( 指高雄地院的回應 ) 錯得更離譜了, 面對成年男子,6 歲女童有任何反抗能力嗎? 77, 或有社工指出 : 6 歲孩子早就嚇傻了, 如何表達反抗意願? 78, 亦有網友 認為 : 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 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啊 79, 反面肯認了 6 歲女童欠缺反抗能力的命題 故由上述的言論可發現, 民眾的反應正呼應了前述媒體報導中, 法官以不合常理的理由定罪 性侵 6 歲女童, 竟然未違意願而適用較輕罪責之罪的輕判論述 民眾認為判決輕判的情況也體現在 2010 年 8 月 16 日, 由網友曾香蕉發起的臉書連署標題中, 當時的標題是 性侵六歲女童, 才判三年兩個月? 幹 太瞎了 " 免職調查 " 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 ~~ 大家一起來吧 80, 透過了 才 的使用, 來評斷 3 年 2 個月的判刑, 表達出對 3 年 2 個月的不認同, 顯示對輕判的認定, 是來自 3 年 2 月的判刑 此外, 由一群熱心民眾組成的正義聯盟, 其對輕判的認定是比較法定刑與宣告刑之差別, 認為凡低於法定刑一年以下, 均屬於輕 77 張茲, 輕判強姦女童錯得太離譜, 中國時報,2010 年 8 月 26 日,A20 版 78 社工 : 孩子早嚇傻如何反抗?, 中國時報,2010 年 8 月 25 日,A03 版 79 網友 Chen Winny 發言, 載於性侵 6 歲童色狼獲輕判 15 萬人怒吼要法官停職, 中國時報,2 010 年 8 月 25 日,A03 版 80 原連署網頁 : 但已於 2010 年 11 月由連署召集人曾香蕉刪除, 本文主要是引用其標題來說明對女童性侵案之看法, 至於連署內容部分因係 TVBS 之新聞報導, 故這部分係直接援用原新聞報導 26

38 判 亦即量刑呈現的數字是民眾判斷為輕判的依據, 而這也呼應了學者在研究上指出, 本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大眾憤慨的原因, 在於量刑是民眾唯一可以置喙審判是否適當之處, 因為其量刑可量化為數字, 而給予民眾比較的基準 81 故綜上述可知, 媒體和民眾眼中的輕判主要是從法院判決時無法正確認知幼童身心狀態而論以輕罪, 以及與起訴刑度有落差兩方面進行判斷 而接下來的問題是, 媒體和民眾據以認定的輕判的理由是否有其正當性, 還是只是片斷認知和誤解的結果? 以下本文即就判決事實進行分析 第二項白玫瑰運動之導火線案件分析 第一款六歲女童性侵案 第一目案件事實與爭議 依高雄地院 99 年訴字第 422 號判決所述之事實, 被告係於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之側面樓梯處, 見被害女童一人獨自玩耍, 遂將女童抱坐其左大腿上, 使其面向其右腿, 以左手繞過女童背部至左手之方式加以環抱, 以右手由女童腰部伸入其褲內, 嗣居住上開圖書館側面樓梯處隔壁之住戶, 從住家廚房窗戶目睹被告將手伸入女童褲內上下搓動, 即大叫制止並報警 本案爭議處在於, 法院認定本案成立與未滿 14 歲者性交罪與量刑之理由 : 首先針對變更強制性交罪為與未滿 14 歲者性交罪, 係因被告說明案發時女童並無反抗, 其並無以暴力使女童就範, 對照證人於本院審判之陳述 : 我看見被告與女童時, 女童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 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 再加上案發時女童係坐在被告左腿上, 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 若女童有意掙脫被告, 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情形下, 順利將右手伸入女童褲內而為本件犯行, 可見被告稱未以強暴 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 而認為應論以未滿 14 歲者為性交 惟上述的認定所遭致的撻伐認為, 女童即使沒有掙扎可能是因為都嚇傻 81 許玉秀, 重新學習性自主 勇敢面對問題, 月旦法學雜誌, 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頁

39 了, 根本無從反抗 其次是刑度因為成立了較輕之罪, 而使被告僅須服三年二月之刑, 與原本起訴之七年相較落差太大, 而被為是輕判 綜上所述, 本案爭議有二 : 一 本案到底應適用何罪, 高雄地院判決適用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與未滿 14 歲者性交罪是否適當 二 3 年 2 月之判刑在本案中是否過輕 第二目本案分析 針對前述爭議的問題, 首先涉及的是本案是否符合強制性交罪之強制要件, 亦即引發爭議的違反意願應如何解釋 就學術研究觀之, 違反意願之定位, 多認為係指強暴 脅迫等方式之概括規定, 故並非指任何對意願有影響者即應屬之, 應達足以不法直接壓制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意志之程度 82, 或者是達到德國所謂扭曲意願之程度, 始符合違反意願之態樣 83, 從而能與其他條文有明確的分隔 惟實際運用上, 若被告與被害人間存在刑法第 228 條之權勢關係, 或是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時, 判斷上仍產生困難 以本案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而言, 問題在於應如何認定違反兒童意願之強制行為, 徐偉群認為, 違反意願之認定應回歸自主狀態之判斷 84 亦有學者將認定問題置於, 兒童是否有意思被違反之能力, 涉及兒童性自主權之討論, 例如 : 蔡聖偉 鄭逸哲與盧映潔均認為, 不明白性侵害意義之未成年人, 並無性自主意思受侵害, 故非違反意願, 不應適用強制性交之規定 85 許玉秀對此持相反見解認為, 未成年人的自主意思能力不足, 屬自主意思具有瑕 82 李佳玟, 違反罪刑法定的正義, 台灣法學雜誌, 第 160 期,2010 年 9 月, 頁 1 83 蔡聖偉, 論 對幼童性交罪 與 強制性交罪 的關係 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事庭決議, 月旦裁判時報, 第 8 期,2011 年 4 月 84 徐偉群, 需要翻轉的不是法律, 是法界的知識狀態 強制性交罪修法應該停止, 台灣法學雜誌, 第 175 期,2011 年 5 月, 頁 此外徐教授更進一步指出, 對強制行為或違反意願的認定僵化, 原因來自於法官長期以來對強制行為或違反意願的詮釋, 而涉及整個法官養成和司法制度的問題, 相關討論參見徐偉群, 從白玫瑰運動談司法改革, 全國律師, 第 15 卷第 4 期,2011 年 4 月, 頁 21-22,28 85 蔡聖偉, 論 對幼童性交罪 與 強制性交罪 的關係 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事庭決議, 月旦裁判時報, 第 8 期,2011 年 4 月 ; 鄭逸哲, 與未滿十六歲人進行性接觸之刑法適用 評析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刑事判決和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刑事庭第七次會議決議, 法令月刊, 第 61 卷第 12 期,2010 年 12 月 ; 盧映潔, 意不意願 很重要嗎? 評高雄地院九十九年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暨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庭決議, 月旦法學雜誌, 第 186 期,2010 年 10 月, 頁

40 疵, 故仍應肯認其具有性自主權, 刑法第 227 條係顧及未成年人自主意思的獨特性, 所為之獨立立法, 原與第 221 條適用並無問題, 反而是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出現, 才是問題所在 86 高金桂亦認為, 不具同意能力之未滿七歲幼童, 得以推定之不同意來說明對其性交, 屬違反其意願 87 李佳玟認為, 刑法將性侵害區分適用的對象是成年人, 並且仍帶有迷思, 從而當被害者為未成年人時就產生問題, 因此建議應將強制性交罪之違反意願, 改為未得同意, 以解決性侵幼童是否有意願違反之爭論 88 針對上述違反意願之討論, 首先須確認的是, 未成年者是否具有性自主權, 本文對此傾向許玉秀之見解, 認為未成年者亦具有其性自主權, 只是這個權利會因為未成年人心智或思慮不成熟而有瑕疵 因為性自主權大致可認為是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性的權利, 即使是不知道性為何物的幼童亦然, 因為幼童雖然很難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思, 甚至聽不懂行為人說要進入或撫摸的部位, 但是對於不舒服的言談或動作, 他們不會想太多而是會透過身體語言或簡單的詞彙, 直接反應出他們對於行為人動作的拒斥, 比如 : 雖未如成年人可以直接說不要或反抗, 兒童可能會利用扭動 欲逃離的動作 哭 鬧或不舒服的表情, 這些隱諱或直接的動作表達出不願意, 可以理解到這是不擅言詞的未成年人所表達出對於性接觸行為的排斥, 本文認為這就是一種對於性選擇拒絕的態樣, 而體現出所謂的性自主權 在確認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這個前提之後, 接下來的問題是, 到底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強制性交罪之強制要件? 首先從法院所整理出的事實以及證言可知, 本案之被害女童客觀上來看並無明顯的動作, 且女童只有 6 歲, 無法如一般成年人般為自己辯白被告行為違反意願, 從而確實難以認定是否有違反女童意願而成立強制行為, 法官也因此傾向認定不成立強制性交罪 對於這點多認為這種看法並不妥, 討論會回到女童不知 86 許玉秀, 重新學習性自主 勇敢面對問題, 月旦法學雜誌, 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頁 高金桂, 強制性交罪的強制力行使 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評析, 月旦法學雜誌, 第 189 期,2011 年 2 月, 頁 李佳玟, 違反罪刑法定的正義, 台灣法學雜誌, 第 160 期,2010 年 9 月, 頁

41 性, 根本無從或不知反抗, 惟這種說法, 本文認為這忽略了即使女童不知性, 但 仍有其他情況證據或方式來顯示女童的意願已被違反, 例如 : 女童被抱到男子大 腿, 與進行性侵的動作時, 女童可能只是對被抱走或性侵這個行為單純的沉默, 或是其反抗可能很微弱或很容易忽視, 且即使不成立強制性交罪, 仍可依乘機性 交罪並依法加重論罪, 並不會有保護不周的情況, 因此不應該將重點完全放在不 反抗是否就不成立違反意願, 仍可討論是否事實上有其他強制行為, 例如 : 高金 桂認為被告以手圈抱住女童的行為 89 90, 或黃惠婷指出脫去內褲的行為均可能構 成強暴之使用, 或是可進一步討論女童沉默的表意, 以及是否有利用女童無知而 成立乘機性交罪之可能 故在本案中, 判決以女童未有明顯反抗動作, 且女童坐在被告左腿上, 姿勢 重心並非十分穩固, 女童容易掙脫, 而否認強制行為之成立 若從判決提供的事 實以及證詞來看, 判決否認行為人性交時有以強制力為之是合理的, 因確實欠缺 明顯的反抗情況 惟可以討論的是, 學者認為以手圈抱女童的行為可成立強暴, 而具強制力的部分, 因為即使是一般同意行之的性交, 客觀上亦可能出現類似的 圈抱或壓制的行為, 故就林姓男子圈抱行為是否具強制力之行使, 有討論的空間 有學者主張現行刑法或許應將違反意願改為未得同意, 並且破除刑法體系中 第 221 條 第 225 條與第 228 條之架構, 如此一來凡行為人性交行為未得被害人 同意, 即會成立強制行為, 而不需再探討是否有其他犯罪態樣 91 撇除事實上證 明有沒有同意的困難性, 本文認為這種判斷方式不但可以避免判決時去糾結到底 屬於何種意願違反的態樣, 也能避免法院以未審查其他條文而發回的狀況, 而不 至於出現如 2010 年 8 月發生的事件爭議 不過因為本文主要是探討法院判斷行為人在性侵女童時未有強制行為是否 合理, 因此還是得回到通說對於強制行為的判斷, 而在此牽涉到的是, 林姓男子 89 高金桂, 強制性交罪的強制力行使 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評析, 月旦法學雜誌, 第 189 期,2011 年 2 月, 頁 黃惠婷, 證明 違反意願 非強制性交之必要條件 簡評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判決與九十九年刑事庭第七次會議決議, 台灣法學雜誌, 第 161 期,2010 年 10 月, 頁 李佳玟, 違反罪刑法定的正義, 台灣法學雜誌, 第 160 期,2010 年 9 月, 頁

42 圈抱女童的行為是否為一強暴行為? 強暴的定義, 多認為是給予他人現時 有形的物理強制力施用, 而能妨害或制壓他人的意思決定或活動自由 強暴的判斷有兩種面向, 靜態的係指行為人客觀上就擁有比被害人優越的體力和武力, 動態則是指行為人為排除反抗而使用體力和武力, 以迫使被害人去作某事或忍受行為人的行為 92 故在強制性交行為的情況, 若強制力的施用在客觀上已經讓被害人出現比例失衡的抗拒能力, 使被害人不為性之行為自由受到干擾, 達到行為人對於性交行為的優越支配, 即成立強暴行為 93 故有時行為人欠缺抗拒行為, 是因被害人在權衡其受到物理上強制力與為性交行為後而放棄, 在此時仍可認為是有受到強暴行為, 而成立強制性交 從而在本案中, 到底男子進行性交前將女童抱離遊玩處所至大腿上, 並圈抱住的行為, 是否為一強暴行為? 要考慮的即是, 林姓男子之行為是否對性交居於優越支配地位, 而干擾到被害女童不為的行為自由 若結合民眾或媒體的論述可知, 成年人對孩童的舉動必然是居於優越支配, 這點可從前述不時出現 怎麼反抗 或 根本沒有反抗能力 等語看出, 但本文認為, 確實面對成年人, 兒童通常欠缺反抗能力, 但並不因此就形成強制力之施用, 亦即兒童欠缺反抗能力, 一種是對於行為人的圈抱或壓制行為有意識, 但因為害怕行為人而未有反抗動作, 另一種則是受到行為人之行為後, 因過度害怕或驚嚇而失去身體上地反應行為 本文認為, 就前者的行為方屬於具強制力之施用, 因為被害人的不敢反抗是有意識到行為人的行為 但如果是後者因為加害人的觸摸或環抱而怕到喪失意識, 也就是腦袋一片空白的感覺, 則應當是屬於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 利用被害人精神上不知或不能抗拒而為之性交 如果配合證詞, 以及事後女童顫抖無法說出性侵過程的情況來看, 本文認為應該傾向的是女童當時已經驚嚇或害怕到失去意識行為人行為的能力, 所以無法做出哭叫或反抗的行為, 因此行為上較符合的是利用女童精神上不能反抗, 而進行性交行為, 故高雄地院判決認為未違反意願不成立強制行為有其合理性 林山田, 刑法各罪論 ( 上 ), 五版,2006 年, 頁 李聖傑, 妨害性自主第三講 : 類型闡述, 月旦法學教室, 第 23 期,2004 年 9 月, 頁

43 因此對本文而言, 本案確實缺少強制行為之施用, 高雄地院認定不構成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並無疑問, 問題主要出在判決未討論到乘機性交罪的可能性, 而直接認定本案為與未成年性交罪, 忽視了被害女童可能因精神上之害怕或驚嚇而不能抗拒的事實, 存在判決適用法律上之問題, 以及隨之而來的刑度問題, 而有輕判可能, 但並非如民眾或媒體所指摘的, 判決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就直接連結到輕判之認定 第二款兩歲女童性侵案 第一目案件事實與爭議 依據報導整理之本案犯罪事實 94, 被告廖姓男子於 2002 年十六歲時被控性侵當時年僅兩歲九個月大的侄女, 起訴 一審都依強制性交罪論斷, 一審法院判處四年, 惟後因廖姓男子家人不忍, 二審法官變更起訴法條為與未成年性交罪, 將十六歲被告 兩歲女童的性侵案以 兩小無猜 條款, 改為告訴乃論, 判決不受理, 已在當時引發爭論 95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 更一審再依強制性交罪判廖四年六月徒刑, 被告不服上訴, 更二審以女童在警訊時稱在就醫前兩小時遭性侵, 與醫師檢驗 就醫前八至十二小時遭性侵 不符, 改判無罪 先不論本案之前以兩小無猜條款判決不受理之爭議, 針對本次判決無罪之爭議在於,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判被告無罪的理由, 除女童證稱遭性侵時間不符外, 本案也缺乏直接證據, 女童內褲 陰道均未驗出被告 DNA, 再加上下體的黃色分泌物形成時間, 和女童說的時間點有出入, 故判無罪 96 惟檢察官則認為判決不妥之處可整理為四點 : 一 女童證言採納標準不明 : 何以合議庭未採納女童在警訊時說叔叔摸她下體 插入下體, 但卻採納女童證稱遭性侵的時間, 認定該證 94 十六歲叔叔性侵兩歲女童之案件, 因無法取得法院之判決, 故相關之事實和法官判決結果係擷取自媒體的報導 事實爭議整理自,2 歲女記錯時間? 叔性侵姪女判無罪,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9 日,A08 版 95 例如 :2010 年 1 月 31 日, 聯合晚報,A10 版, 分別以 兩小無猜條款 立法善意變漏洞, 以及 16 歲性侵 2 歲 沒反抗 不算強暴為題, 進行報導 96 法院判無罪理由整理自 :2 歲女記錯時間? 叔性侵姪女判無罪,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9 日, A08 版 32

44 詞不符合鑑定結果而判無罪 二 未驗出被告精液 : 但檢察官認為可能是被告以手指插入, 故無精液, 不能代表被告即無性侵行為 ; 三 測謊未通過 : 檢察官提出醫院驗傷診斷書明確指出女童的處女膜破裂, 屬新痕傷害, 針對這部分傷害對被告進行測謊時呈現說謊反應 四 廖姓男子的行為不合常理, 依據女童祖母證詞可知, 案發當日深夜, 大兒子持診斷書要求她給個交代時, 其躲在貨櫃後偷聽, 被認為若不是心中有鬼, 怎會躲著偷聽? 基於上述四點理由, 檢方認為判決並不妥當 97 第二目本案分析 從前述之爭議來看, 可以發現法院是從根本上否認性交行為的存在, 認定理由在於證據不足與女童證言之問題 先處理證據不足的部分, 除了被害女童之證言外, 本案判決認為從 DNA 檢驗並無法證明是被告之犯行, 且亦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進行性侵, 故認為被告犯罪證據不足而否定成立犯罪 上述的論斷大致上符合了一種若欠缺直接證據諸如 DNA 精液或毛髮等物證, 或是目擊證人證言等屬於性侵害案件較有力的證據, 法院通常難以判被告有罪之現象 98 惟這種看法忽略了間接或情況證據, 亦可能因為累積心證或配合證詞形成有罪確信之可能 以本案來說, 本文認為雖然欠缺直接指向被告的證據, 但透過間接或情況證據來看, 被告仍有犯罪嫌疑 首先是不在場證明部分, 由檢方調查可知, 案發當時僅有被告在家, 且門窗並無外力破壞之痕跡 99, 因此在時間和空間上, 被告存在犯罪的嫌疑 當然可質疑的是, 是否有其他人受被告邀請進入而趁機性侵女童, 但若是如此, 可質疑的是被告何以未說明此有利事實, 且偵查中也未提到有 97 檢察官質疑判決理由整理自 :2 歲女記錯時間? 叔性侵姪女判無罪,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9 日,A08 版 98 實務調查轉自王燦槐 吳志光, 我國性侵害被害者之創傷反應在司法程序中可被採用之內涵研究期末報告,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01 年 12 月, 頁 檢察官的調查可參閱報導中之記載,2 歲女記錯時間? 叔性侵姪女判無罪,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9 日,A08 版 33

45 他人進入的現象, 因此本文認為, 被告仍具有犯罪嫌疑 其次是被害者下體的傷痕與處女膜的破裂, 從報導中可知這些傷痕是在案發當天女童父親下班後換尿布時發現的, 由此可知之細節有二 : 一 女童平常應是穿著尿布, 二 受傷應是案發當天所為, 第二點亦呼應到當天取得之檢驗報告指出被害者下體為新傷, 而第一點部分則主要是說明, 女童下體的傷除非是脫下尿布之後有侵入性行為, 否則應不會在下體形成傷害, 這是因為不同於內褲或外褲的布質和厚度, 容易受到外在物體的碰撞或刺入, 而傷到下體或處女膜, 例如 : 騎腳踏車的震盪亦可能傷害處女膜 尿布的構造在下體部分除了有外在的防水材質外, 裡面也包含吸收材質 : 吸水紙與棉紙漿, 因此具有厚度, 相較之下撞擊或顛簸的震盪應較難傷害到女童的下體 此外, 若是在洗澡過程中的碰撞所導致的傷痕, 那麼下體應會出現撕裂傷或下體其他部分的傷害, 但從檢驗報告中並未提到這一點, 故可知女童下體的傷, 只剩下有人無故脫下其尿布後, 侵入下體所造成 若再輔以當時僅被告在家, 且無門窗破壞的現象, 以及被告測謊未過 被告偷聽之不合理反應, 以及嫌犯得家人原諒而請求從輕量刑等情況證據來看 100, 本文認為應可以合理推論被告具有傷害女童下體的嫌疑 其次是爭議較大的女童證言部分, 此部分主要涉及兒童證言之問題, 相關問題自證人資格到證明力都會是討論對象 101, 從本案爭議可知, 這次的問題是出在女童所證稱之侵害時間與檢驗報告時間不符, 以及女童證稱有受被告侵害之證言法官並不採信, 而這兩者皆與兒童證言之可信性有關 研究上指出我國通常會傾向認為兒童證言不具可信性, 理由像是兒童本身心智能力不成熟, 而導致認知或記憶能力不佳 易受誘導而汙染證言以及說謊的可能性等 102 惟亦有研究指出, 若兒童證人為性侵害受害人的情況, 說謊的機率極低 103, 且亦不容易受到誘導 歲性侵 2 歲沒反抗不算強暴, 聯合晚報,2008 年 1 月 31 日,A10 版 101 其他有關兒童證人資格或證據能力之整理說明, 可參見許潔怡, 刑事訴訟程序中兒童證言之研究 以證言可信度為中心,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頁 許潔怡, 同上註, 頁 根據學者研究, 孩子謊稱遭到性侵害事件,576 件中僅有 8 件, 佔研究案件中的 1% Jones, D. P. H., and McGraw, J. M., Reliable and Fictitious Accounts of Sexual Abuse to Children, 34

46 不過在我國似乎並未特別將這種兒童受害者兼證人之情況區分對待, 大致上仍認為兒童證言較不可信之態度, 而採取對行為人較有利的認定 104, 這點也體現在本案法院的情況 對於本案兒童證言可信性之問題, 本文認為須就兒童作證時之情況, 配合其身心認知狀況來判斷其證言之可信度, 例如 : 雖然兒童證詞反覆, 但若面對類似的情境或是在面對加害者時有所反應, 甚至出現異常行為, 此時可認為兒童證稱其被性侵的證言應具可信性, 因為這種身體上的反應或創傷, 難以藉由證詞掩蓋 而在本案中, 目前可知的女童證言包括, 其受性侵的時間以及被告有對其撫摸與插入之動作, 則這兩個證言是否能採信, 即須看女童作證時之情況, 以及女童認知狀態判斷, 不過因為在本案中, 因欠缺實際判決情況, 而不清楚作證時之狀況, 因此先假設當時作證的環境並無誘導或足以影響證詞的情形存在, 那麼判斷證詞之可信性, 就會落在女童對於其感受或認知到的情況, 是否有能力做正確的判斷 就受性侵時間部分, 若依照兒童心理專師研判一般 2 歲的女童還無法看懂時鐘, 而未具時間的概念, 這並不是說謊而是未能準確掌握時間 105, 從而在這樣的情況下, 女童所做的受性侵時間證詞, 可信性就會相對較為薄弱 而就其遭到被告撫摸或進入的行為而言, 從兒童認知發展上的研究來看,2-3 歲的孩子已開始具有一定的敘說能力, 能夠對物體和事件進行一定的描述 106, 如下述 3 歲女童案中可知, 女童可以用簡單的口語描述出她看過行為人的下體, 或是如我家附近 2 歲多的小朋友, 一提到草莓時會一直記得她的草莓被鄰居的阿嬤吃掉了 ( 草莓 阿嬤 啊姆 ) 由此主要是想去證明,2 歲多的小朋友對於看到或聽到的事務, 已經能夠用動作或是簡單的辭彙去描述, 因此雖然無法確知被害女童的真正的證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2, no.1 (1987): 張瑋心, 論性侵案件 兒童被害人證言可信性 之檢驗, 司法新聲, 第 102 期,2012 年 5 月, 頁 專家 : 兩歲尚無時間概念,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9 日,A08 版 106 張馥麗, 台北縣二到三歲幼兒看圖說故事及個人生活經驗敘說能力之研究, 臺北教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碩士論文,2007 年, 頁 23 35

47 詞為何, 但應可認若廖姓男子有對女童作出侵害的動作, 在女童認知能力未受的影響的情況下, 是有能力去描述出來的 不過會引起質疑的是, 是否有說謊或是受到誤導和想像的可能, 有研究指出, 大概 3 歲以上的孩子即有欺騙或說謊之行為, 並且通常會是很簡單的陳述, 或是隱藏某樣東西, 並不一定能夠類推到司法陳述上 107, 由此可推論的是, 女童在證言時, 如果只是回答是或不是, 有或沒有的簡單選項而已, 那麼可能在反覆的詢問下, 可信性會產生動搖 ; 不過若是證詞是請女童描述他看到的事物或行為, 相較之下可信度會較高, 因為此時較無法做出複雜的謊言, 故認為女童的指述若是後述這種直接就事務描述的話, 可信性較高, 而可以做為心證 故綜合上述討論, 本文是認為由於女童證詞部分因為大多是假設情況, 因此先排除這個部分, 而就前述的間接和情況證據部分, 誠如前述的討論, 本文是認為可合理推論被告具有傷害女童下體的嫌疑 但因為大多是間接和情況證據, 而可能因不同法官心證的不同而有所變動, 從而到底能否認定為輕判, 本文認為確實有討論的空間 第三款三歲女童性侵案 第一目案件事實與爭議 本案事實係被告明知女童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 竟基於對女童為強制性交之犯意, 以帶女童出外遊玩為藉口, 將其載至其住處內, 脫去女童之內褲, 親吻其耳朵 胸部及下體等處, 並進而以手指 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女童之性器, 而以此等違反女童意願之方法, 對其強制性交得逞, 嗣因女童感覺疼痛, 並哭喊 : 不要 等語, 始行住手 爭議點主要在於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 4894 號判決認為, 原判決所採納之女 107 Vrij, A., Deception in Children: A Literature Review and Implications for Children s Testi mony, in Children s Testimony, ed. H.L. Westcott, G. M. Davis, and R.H.C. Bull (U.K: John Wiley and Sons Ltd., 2000), 178. 轉引自許潔怡, 刑事訴訟程序中兒童證言之研究 以證言可信度為中心,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頁 65 36

48 童於警詢的證言 108 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 因此認為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 具體情況如何並未詳加認定, 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 原判決直接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被告, 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故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惟對此輿論認為何以女童已哭喊不要, 仍無法證明是違反意願, 而質疑最高法院上述的認定荒謬 輕判 109 第二目本案分析 以未違女童意願發回更審是否為輕判, 本文認為首先須解決事實審與法律審功能不同的問題, 與前兩案是事實審的情況不同, 本案為最高法院之判決, 性質上是第三審法律審, 其目的並非重新爭執事實, 而是以事後審的角度, 判斷下級審是否有程序踐行或適用法律上之錯誤, 目的在指正下級法院之錯誤, 並有統一解釋相關法律之功能 110 從而三審判決是否能被稱為輕判, 必須視是否有作出實體刑罰判決而定, 因為三審之法律效果包括自為判決, 依照 77 年第 11 次刑庭決議所列之自為判決範圍, 最高法院得在原判決有重大違誤而撤銷之者, 並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例如 : 原判決對刑罰之量定, 所為或未為裁判上酌減 免刑, 裁量權之運用顯有違法者等, 第三審應自行量處適度之刑 惟若屬於有重要事實而影響判決者, 如 : 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 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等等, 則必然須發回更審, 此乃第三審法院作為法律審功能使然, 故從此可知, 若原判決所爭執者是攸關犯罪構成要件者, 即必須發回更審 ; 反之若僅是爭執量刑事實或裁判上加重或減輕事由者, 應屬法院自由裁量, 則是依有無理由下駁回或自為合適之判決 本案最後決定發回更審的理由在於, 原判決認定成立強制性交罪之證據與理 108 即女童證稱 : 上訴人於載伊外出後, 曾將伊褲子脫下, 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 又以手指 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 ( 即 A 女所稱尿尿的地方 ), 上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 之後上訴人即以溼紙巾擦拭, 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 ( 即 A 女所稱之 毛毛 及 鳥鳥 ) 等語 109 可惡法官又稱未違意願 3 歲童哭喊 不要 仍遭性侵, 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1 日,A04 版 110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 下 ), 六版,2010 年, 頁

49 由不足 強制性交罪之成立除了客觀上有性交行為外, 還必須有強制行為, 惟查原二審判決 97 年度上訴字第 1008 號判決之內容可知, 在實體部分原判決所指述之內容大多是在討論被告有無對被害女童進行性侵行為, 如提出被害女童之證言以及對被告態度的轉換, 惟這僅能說明被害者有遭到性侵犯行之可能 ; 討論被告行進之路線, 亦係在判別被告是否有時間對女童進行犯罪 ; 而對於女童傷勢的檢驗報告, 則在說明女童所證稱被告以眼鏡及吸管之證言為可能 至於強制行為之討論, 例如 : 討論事實中已提及女童因疼痛喊不要, 行為人方住手這部分, 因為, 不要 的呼喊是在性交行為已完成後, 並且行為人亦隨之停手, 從而女童的哭喊是否能溯及前面的性交行為認為是違反意願, 若不行則是否被告是採利誘或利用女童無知而為性交, 以上有關強制行為成立與否之討論, 檢視原判決內容發現均無類似的敘述 從而原判決未對強制行為進行討論, 係攸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未明, 依 77 年第 11 次刑庭決議係屬於重要事實, 應發回更審以確認之 故綜上所述可知, 本案以原判決直接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被告, 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而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之認定, 係依照法律審之功能來審查原判決法律適用上是否有誤, 而發現原判決並未就強制行為之成立進行說明, 而強制行為又是構成強制性交罪之必要構成要件, 按 77 年第 11 次刑庭決議因係屬於重要事實, 非第三審得自下判決之範疇, 故本案判決撤銷原判決而發回更審之認定應為適當, 而非輿論所稱之輕判 第三項媒體報導帶來的是事實還是誤解 綜前所述可知, 在 2010 年 8 月為報導點名之三起女童性侵輕判案, 若單從報導上來看, 不到半個月內竟然就有三起問題判決, 三的這個數字在我們的觀念中大多會作為多數或嚴重之象徵, 例如 : 聚眾鬥毆之眾指的是三人以上, 若結夥三人竊盜為竊盜罪之加重要件等等, 這種對於三這個數字的象徵, 在此則顯示出輕判問題似乎相當的嚴重, 因為都發生了三起之多 不過這種看似相當嚴重的輕判問題, 主要是從報導中所汲取出的資訊, 從過去一些對新聞的研究上可知, 媒 38

50 體可能為了收視率或是其他因素的影響, 而有誇大 扭曲或捏造新聞的傾向 111, 從而在此必須說明的是, 報導所點名的三起案件是否亦存在扭曲或誇大不實, 而帶給社會大眾錯誤或片面的認知 於六歲女童性侵案中, 從上述之判決分析可知, 其實存在輕判的問題, 但須要說明的是, 這與媒體報導中所指出的問題還是有一點出入, 因為從報導的句式中, 是法官竟以未違意願否定強制性交, 改以對未成年人性交罪輕判, 容易給人的連結是 : 因為未違反意願不成立強制性交罪, 所以才會適用有意願的與未成年者性交罪, 而如同婦女團體的發言 : 法院這麼認定, 不就等於宣告小女孩同意和陌生大人發生性行為, 怎麼可能? 112, 因此指謫焦點會集中於法官未反抗等同未違意願的荒謬認定, 因為女童不可能同意陌生的大人對其性交, 而回頭去批判法官不適用強制性交是不對的 但誠如前述分析可知, 本文認為六歲女童案的輕判, 是來自於法官在否定強制性交罪之成立後, 未就未反抗的部分進行是否有乘機性交罪的討論, 而直接論以較輕的罪責, 係未給予犯罪者其應受之刑責, 而有輕判之虞 113 故在此情況下, 儘管同樣都認定判決為輕判, 但本文認為被社會嚴厲批判的部分, 高雄地院其實並未認定錯誤, 問題主要是出在否認強制力後的法律適用, 因此媒體報導上所提供的訊息, 容易使大眾產生法官認定荒謬, 且與社會脫節的批判, 故本文認為, 媒體在這部分雖然是忠實的呈現了判決的情況, 但就用字遣詞很容易將問題焦點置於未違意願之適用, 而非法官未注意其他法律適用的問題上 因此, 就這部分而言, 媒體論述上會與問題重心有所出入 而就兩歲女童性侵案部分, 從前述的分析可看到, 整體而言因為欠缺相關的資訊, 因此到底判廖姓男子無罪是否為輕判, 具有相當高的爭議性 不過若就本文的判斷而言, 因為就算排除了女童的證言, 本文認為就剩下的證據來看, 還是 111 Stanley Cohen, Folk Devils and Moral Panics (Routledge, 2002), 荒謬判決縱容色狼男子,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113 在此須說明的是, 在六歲女童性侵案中,TVBS 對於論罪之報導實則偏離判決事實, 從 99 年訴字 422 號判決可知, 是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 而非報導內所稱是乘機性交罪, 依兒少法加重, 從此來看,TVBS 之報導並不正確, 不過因為本案重心主要是來自強制行為何以不成立, 所以這段不正確之報導因非輕判判斷之重點, 僅在此說明 39

51 能形成有罪的心證, 存在輕判的可能性 但即便肯認是輕判, 問題點也非如媒體報導時將重心放在記錯時間上, 而應該是法官沒有考慮到其他證據以及其他證詞的部分 但與上述六歲女童的判決類似, 媒體論述的標題 2 歲女記錯時間? 叔性侵姪女判無罪 114, 以及兒童認知心理專家的發言主要是針對兒童對時間的判斷, 這種報導方式皆會讓人將法官判無罪與女童記錯受性侵時間連結在一起, 而產生對法官不懂兒童心理, 認定荒謬的結論, 進而聯想到六歲女童案的情況 故本文認為, 雖然媒體報導兩歲女童案是一輕判, 但其報導方式會讓社會大眾無法正確或只是片面認知問題的存在 至於三歲女童性侵案受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報導, 從判決之分析可知, 最高法院之處理係基於其做為法律審之職責, 本文認為最高法院之判決並無不妥, 但是在 2010 年 9 月 1 日之蘋果日報的報導, 卻將重點置於法院所作出未違意願之認定, 例如 : 報導標題 可惡法官又稱未違意願三歲童哭喊不要仍遭性侵, 以及內文 一 二審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重判, 最高法院竟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 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115, 從上述的標題和內文, 均是認為本案判決與前兩則判決一樣, 都存在法官因荒謬理由輕判 惟與前兩個判決確實有輕判, 只是媒體認定輕判理由上有所偏離不同, 本案的報導明顯對判決有所誤解, 因為報導並未注意到, 第三審法院只能就第二審顯示出的事實進行審理, 也僅能從上述指出之問題來論斷法律是否適用錯誤, 承前述第二項第三款中關於本案之討論可知, 法院之所以發回更審, 在於原判決根本未就強制行為如何成立進行討論, 從判決可知女童哭喊不要等語, 只有在事實整理出現, 後續在實體部分的討論根本沒有出現, 從而無法說明為何本案成立強制行為, 法院發回更審為有理由 但報導在未通盤了解的情況下, 只因本案判決中有未違意願之言詞出現, 再加上最後撤銷發回更審的結果, 即斷章取義認為本案亦為輕判, 顯示出該篇報導有扭曲 歲女記錯時間? 叔性侵姪女判無罪,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9 日,A08 版 115 可惡法官又稱未違意願 3 歲童哭喊 不要 仍遭性侵, 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1 日,A04 版 40

52 事實之現象 也因為這起案件並非輕判之事實, 所以亦有人站在支持最高法院判決的立場, 為邵法官進行平反 116 綜上所述可知, 媒體就三歲女童之最高法院判決, 顯示了扭曲事實及斷章取義的現象, 而就其他兩個判決, 雖然標示為輕判部分並無扭曲, 但是在報導的論述上, 卻容易造成社會對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或是與社會脫節的誤解, 因為從本文的分析中可知, 造成輕判的問題主要是出在法官未就案例事實討論其他犯罪或是證據適用的可能性, 而直接適用較輕的罪責或否定犯罪的成立 從而在報導的過程中, 未提及的這段過程會從為何會如此判決的因果關係上消失, 導致了是因為法官荒謬的認知, 而造成重罪不成立的情況 再加上被扭曲的最高法院判決, 也是屬於這種法官荒謬認知而輕判的案件, 使得社會產生出短時間內竟然有三起輕判判決發生, 輕判問題嚴重的印象 總結來說, 雖然媒體所揭露出的部分, 存在扭曲或容易讓人誤解的論述, 但其同時也將一些積存以久問題一起翻到檯面上, 特別是量刑之偏低, 以及過去存在的法官認事用法僵化或違反經驗法則之問題, 藉由社會大眾的憤慨, 促使整個司法體制有機會重新進行檢視和改革 第四項小結 本節主要是在釐清當時作為箭靶的三個女童性侵害案是輕判, 還是被告應得的判決, 而透過上述的分析可知, 六歲與二歲女童性侵案確實有輕判之現象, 媒體之報導尚稱屬實, 但就輕判形成的原因, 則可發現媒體的報導可能會讓人對輕判原因有錯誤的連結, 造成對法官的指摘 ; 至於最高法院之三歲女童發回更審一案, 則因媒體誤解法律審功能與判決內容, 因此做出了扭曲事實之報導, 使得社會大眾受到誤導, 而對該判決產生誤解, 認為其也是輕判的一環 116 金益先 / 投書, 細看法律審該還邵法官公道, 中國時報,2011 年 4 月 8 日,A22 版 此外臉書上亦成立支持邵燕玲法官之社團, 網址 : 最後瀏覽日 :2 013 年 10 月 31 日 在諷刺的司法改革 去他的社會觀感一文中, 也提及最高法院的判決並無錯誤, 是記者解讀錯誤, 網址 : 最後瀏覽日 :201 3 年 10 月 31 日 41

53 故綜上所述可知, 白玫瑰運動之導火線 輕判確實存在, 惟須釐清的是, 被媒體點名之三起案件中,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案件實則並無不妥, 媒體在報導上具有扭曲事實的現象, 至於其他兩則判決, 則顯示出媒體論述的方式會使人理解問題時, 有錯誤或片面的判斷 是以在解讀媒體報導時, 仍須獨立思考而不能全盤接受 在確認輕判之存在後, 下一節將自輕判的議題延伸, 討論輕判為何會點燃社會大眾的情緒 第二節性侵輕判事件引發的情感 第一項性侵兒童輕判案中展現的情感圖像 第一款輕判性侵害犯的道德憤慨 所謂道德憤慨係針對或被他人道德上可被非難之行為, 所激發或挑起之憎惡或憤怒的情感, 例如 : 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或違反大眾合理期待的行為 117 若從此角度觀察,2010 年 8 月那三件兒童性侵害案件, 社會大眾對其輕判結果產生憤慨情緒, 表示此些判決已經違反大眾對於某些事物的合理期待, 因而形成一種不滿 憤恨或生氣的負面情感 以下本文將從報導論述中逐一說明, 何以社會大眾會對輕判犯罪者產生憤慨 第一目未重判的加害人 V. 未受保護的被害人 高雄地方法院 因法官以 未違反女童意願 輕判惡狼 3 年 2 月引發民憤 一名育有兩子女的爸爸認為法官判刑太輕, 本月中透過臉書發起免職法官調查, 短短 8 天吸引逾 15 萬名網友連署贊成, 網友一面倒砲轟判決結果 有夠瞎 118 令人氣憤: 若這種事 ( 被性侵但是被告輕判 ) 發生在法官自己小孩身上, 117 Ward H. Goodenough, Moral Outrage: Territoriality in Human Guise, 天 15 萬人連署開除法官狼性侵 6 歲娃竟獲輕判法官稱 未違女童意願,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25 日,A01 版 類似的用語, 如網友連署之標題 : 性侵六歲女童, 才判三年兩個月? 幹... 太瞎了 42

54 也會這樣認為嗎? 真令人生氣, 女童好可憐喔! 應重判惡狼 119 應該重判: 怎麼可能判這麼輕, 小孩子不懂事, 但性侵是事實, 當然要重判 120 從上述報導可知, 無論是指謫判太輕或是要求應重判, 憤慨的對象係放在被告並未得到其應受之刑罰, 由此可推論, 對於兒童性侵害案件社會期待的是, 法律嚴懲兒童性侵害犯罪者, 並認為性侵兒童本來就該重判 121, 甚至認為性侵害犯就該去勢或判死刑 122, 反應相當激烈 這種性侵犯就該重判的期待, 一方面是來自於對強暴犯, 特別是兒童性侵害犯, 罪大惡極 根本不可饒恕的概念 例如 : 強暴犯, 真的可以說是罪大惡極的一種犯罪, 強暴, 是對一個人的人權 尊嚴與人身自由, 極度的辱蔑侵犯與不尊重, 不把對方當作人看待, 更何況是如同一張白紙的孩童, 她們的人生還很長, 何忍去玷辱她們, 傷害她們? 更將嚴法懲治這些無恥無良無人性之惡徒, 以謝罪天下 123 強暴犯真的, 真的, 完全不可饒恕 犯罪者, 憑什麼擁有人權? 他自己都不把自己當人看了! 為什麼還要保護這種殘渣? 民主 人權 自由, 難道是為了保護壞人而立的嗎? 124 另一方面, 這種要求重判不可輕縱的期待, 還來自於被害人 特別是兒童, 應被妥善保護之概念 論述上有直接正面指出法律應給予兒童保障的, 例如 : 台灣防暴聯盟指出 : 法律應對無自保能力之人給予最大的保障, 尤其是幼童因無知或不知抵抗的情況下, 恐因未違意願而輕判 民眾許小姐之意見,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120 民眾 Stephen 劉之意見,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25 日,A01 版 121 如 : 民眾鄭先生與呂小姐之意見, 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4 日,A01 版 122 正義聯盟曾香蕉表示 : 若有人欺負我女兒, 我真的會把他的性器官剁掉, 白玫瑰串連上街淘汰恐龍法官,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4 日,A03 版 123 網友 Coral, 白玫瑰運動 司法配不上純潔的孩子,2010 年 9 月 26 日, 發表於 Coral 部落格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8 日 124 網友小飛熊, 白玫瑰運動 司法配不上純潔的孩子, 請支持!( 轉文 ),2010 年 10 月 6 日, 發表於小飛熊部落格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8 日 125 狼侵幼苗應重罰 立委允修法, 聯合晚報,2010 年 8 月 20 日,A15 版 43

55 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亦針對輕判兒童性侵害案表示 : 政府應該為兒童提出告訴, 站在兒童的立場替他們說話 126 亦有從間接論述上著手, 從幼童根本無法了解性或性侵害之意義切入, 透過反問的方式和用詞遣字, 呈現出的是, 幼童因為懵懂無知無法自我保護之情況, 而須外在保護介入之情況 例如 : 2 歲 6 歲的幼童對於性 性自主了解嗎? 如何期待她們表示她們的抗拒呢? 歲小孩心智還不成熟 不懂得拒絕, 此一判例一出, 未來性侵惡狼都會援引此例為自己脫罪 成年人還有抵抗能力 但小孩子完全沒有, 法律不保護他們, 還有誰能保護? 128 或是透過反面論述, 例如 : 從生小孩的抗拒係來自於, 兒童不受保護之論述, 顯示出若現行環境對兒童不友善, 甚至對他們造成侵害, 還不如不生, 反面說明社會認為小孩必須被妥善保護之概念 : 對小孩保護那麼差, 以後誰敢生小孩! 129 若繼續這樣判( 指輕判 ), 內政部給再多獎金催生也沒用, 我們要發起拒生小孩運動 130 綜上所述可知, 針對兒童性侵害輕判案, 社會對於性侵害犯罪行為人之憤慨的原因在於, 輕判結果表示犯罪行為人並未得到應有之懲罰, 違反了社會對於法律應重罰犯罪者, 且應保護受害人之合理期待 126 未明顯抗拒? 性侵幼童輕判, 防暴聯盟批, 中國時報,2010 年 8 月 21 日,A08 版 127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之發言, 載於 狼侵幼苗應重罰 立委允修法, 聯合晚報,20 10 年 8 月 20 日,A15 版 128 楊麗環立委之發言, 載於性侵改判藍委憤慨批 : 法官 Stupid!, 聯合晚報,2010 年 8 月 25 日,A02 版 129 網路連署運動召集人之發言, 載於 8 天 15 萬人連署開除法官狼性侵 6 歲娃竟獲輕判法官稱 未違女童意願, 蘋果日報,2010 年 08 月 25 日,A01 版 130 白玫瑰運動發起人 EVA 之發言, 載於可惡法官又稱未違意願 3 歲童哭喊 不要 仍遭性侵, 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1 日,A01 版 44

56 第二目與社會脫節的司法 法院許多判決都與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 令人錯愕, 人民無法了解立法的用意 法官對法條的認知及如何考量刑度, 法官認定 2 歲或 6 歲女童沒有表示抗拒就輕判加害人, 整個社會都沒有辦法接受! 131 法官忘記了被害人才六歲, 也忽視了女童是在一個理應受到保護的地點受害 法官手執法器, 在法條之間翻翻揀揀 咀來嚼去, 卻把人間衡情度事最根本的出發點忘記了 對沉默的羔羊吝於提供正義, 這種 有法無心 的法官, 怎麼讓人信服? 132 法官如果犯錯, 受害者幾乎難以尋求補正或救濟, 害想伸冤的人, 反而冤屈更深 離譜判決對社會正義的踐踏, 其實不亞於加害者, 因為這是出自精通法律 以捍衛是非為己任之人 133 如上所述可知, 社會對於輕判事件的憤慨, 並不只針對被告本身, 矛頭更直接對準作出輕判認定的法官, 而呈現無法接受的態度, 並且認為法官欠缺常識且與社會脫節, 才會作出如此荒謬的判決 對於法官的憤慨, 除了顯示在對法官的批判論述上, 亦顯示在對法官安上的負面稱呼中, 像是白玫瑰運動, 以 恐龍法官 或 法 ( 條 ) 匠 稱之, 以示對法官的不滿 不僅如此在過去類似之兒童性侵害輕判報導中, 亦有類似的現象 : 婦女救援會董事長葉毓蘭指出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原本判決書的保密規範是為了保護被害人, 但反而讓司法以此為擋箭牌, 成為 司法怪獸 134 無論是稱呼或批判法官的論述, 皆反應出對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的憤怒, 這些反應一方面來自於法官竟然無法理解社會的期待 應該重判性侵加害人, 因為法官違反了社會所認定應主持正義之期待, 誠如前一目所述, 依照社會的合理期 131 狼侵幼苗應重罰 立委允修法, 聯合晚報,2010 年 8 月 20 日,A15 版 ; 性侵輕判 防暴聯盟撻伐, 自由時報,2010 年 8 月 21 日,B02 版 132 十七萬人陪審團,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22 日,A02 版 133 法條匠, 中國時報,2010 年 8 月 27 日,A15 版 134 離譜判決難受監督判決書 保密 婦團怒吼, 中國時報,2008 年 4 月 18 日,A13 版 45

57 待, 法律應該是重判被告以保護被害人, 而法官作為執行法律者亦應遵循法律給予人民之期待, 再加上法官象徵公平正義, 且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故自然會期待法官作出符合人民期待之判決 惟法官卻以未反抗或記錯時間等荒謬理由, 未給予被告合乎民眾期待之判決, 這種固守法條又與社會脫節的作為, 顯示法官完全偏離社會正義概念 135, 也因此成為社會的憤慨對象 另一方面, 法官成為憤慨對象之原因, 還在於其違反常識之作為等同於另一個加害人 : 人性都沒有的人, 哪有資格當法官, 這個小女孩真可憐, 在身體上被嫌犯侵犯, 在心理跟尊嚴上是被法官侵犯 136 法律是因為人而存在的, 而人的訴求極其簡單, 就是感同身受的同理心 當司法僵化到無法站在被害者的角度思考, 這道讓庶民可以討回公道的平台, 將淪為二度創傷受害人的利箭 137 如果教科書上沒有說 : 人在無預警狀況都可能失去反抗能力, 法官應該也沒有能力也沒有良心需要思考這個問題吧! 說穿了, 不過是禽獸的共犯, 有知識無良心的共犯 138 從這些論述可知, 法官不但無法維持正義, 甚至還成為另一位加害人來侵害我們的權利, 正如同民眾投書所言 : 兒少性侵, 是我們長久以來, 逐漸往下走的社會風氣和人心 惡質媒體 政治惡鬥 病態的教育, 所長出來的惡瘤 司法, 是最後一個問題醫生, 不但沒有幫忙割除, 還開了不正確的藥方讓它長得更大 139, 也因此導致了民眾對於司法的憤慨 這種認為法官亦為加害人的觀點, 亦可從民眾如同要求犯罪加害人應受懲罰般, 亦要求應給予這些 共犯 的法官懲罰的論述中看到, 例如 : 網友曾香蕉發 135 哀愁但強韌的白玫瑰, 聯合晚報,2010 年 9 月 5 日,A02 版 歲女童遭性侵 15 萬網民譙輕判, 自由時報,2010 年 8 月 25 日,B02 版 137 子鳴 / 大學生投書, 熱門話題 司法僵化被害人二度創傷,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7 日, A16 版 138 網友張薰芳於大 S 發言下之回覆留言, 網址 : , 最後瀏覽日 :2013 年 11 月 19 日 139 喻碧雲, 白玫瑰站出來鏟除兒少性侵惡瘤,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25 日,A27 版 46

58 起的免職連署的調查, 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 或者要求法官也應該受監督 或是如同大 S 的發言 : 這兩法官的判決, 之於色魔對被害者的傷害, 有過之無不及! 色魔 法官都該被判重刑! 140, 這些對於法官之懲罰論述, 亦說明法官作為加害人之存在 綜上述可知, 輕判係法官自由心證後之結果, 因此作出這種判決的法官也成為憤慨的對象, 因為他們不但辜負了人們對於執行法律者應公正廉明之期待, 同時亦侵害社會期待受法律保障權利, 成為另一種形式之加害者 故如前所述, 基於法官違反合理期待, 並侵害社會期待受保護之權利, 使得兒童性侵害輕判事件引發社會的道德憤慨 第二款輕判性侵害犯的恐懼 恐懼的情感, 通常係指對未知的風險感到害怕 不安或憂慮的情感, 亦即我們會因潛在受害可能性, 而產生出恐懼的情感 在 2010 年 8 月所發生的兒童性侵輕判事件中, 對於潛在受害的恐懼, 或可從下述的投書中說明之 : 親愛的總統, 你也是兩個女兒的父親 我是兩個女兒的母親, 相信你可以了解, 女性即使性格再剛強, 體能再好, 先天上, 尤其是尚未成長的幼苗, 實際上充滿了被性侵的危機 身為眾多的台灣女童的母親之一, 我相當擔心最近幾個有關女童性侵案的判決, 是一種變相鼓勵性侵女童的邊緣人, 繼續去犯案的動力 因為性侵女童, 可以如此輕判 請身為兩個女兒的父親, 為了將來你的兩個女兒也可能生下的女童, 去看看最近這些女童性侵的判決 如果你現在漠視, 將來也許你也可能是受害者 141 投書中可粗略的將恐懼分成對於性侵害犯之恐懼, 如 : 充滿被性侵的危機或輕判是變相鼓勵性侵女童者繼續犯罪的動力, 另一則是來自於對不公正的司法之 140 藝人大 S 臉書發言, 其他留言亦有顯示贊同法官與色魔都應判重刑, 或甚至認為應該死刑, 網址 : 最後瀏覽日 :2013 年 11 月 19 日 141 喻碧雲, 上告馬總統救救台灣女童,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4 日,A23 版 47

59 恐懼, 除前述提及輕判形成之性侵害犯再犯動力, 還包括漠視這些不合理的判決所帶來的害處, 因為漠視現狀不變, 將來即使是總統也可能受這些不合理判決所害 以下即詳述性侵害犯再犯與司法不公兩個因素, 如何導致社會對於輕判性侵害犯產生的恐懼 第一目性侵害犯之再犯 一位傷心的媽媽蹲在地上痛訴, 女兒從小五到國三遭她先生性侵, 她先生一審判刑七年半, 二審竟減到三年半, 至今逍遙法外, 讓她和女兒充滿恐懼, 時刻擔心女兒的安危 142 上述文字是身為被害者的母親從自身經驗, 敘述加害人因為被輕判, 使得受害的女兒與自己都處於危險中, 並對於消遙法外的加害人感到恐懼 在這段文字中, 恐懼的主因在於, 因輕判而消遙法外的加害人可能會對述說者母女造成的危害 則何以因輕判而縱放的性侵害犯會造成恐懼, 雖不排除加害人因此尋仇之可能性, 但更大的原因是出在性侵害犯罪的高再犯率, 這些性侵害者被放出來後, 仍是一顆危害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而這也是一直以來, 促使性侵害犯處遇制度修正的重要因素 例如 :1994 年立法院討論刑法第 77 條第 3 項修正, 潘維剛立委之提案理由, 首先提出強姦犯累犯再犯率, 五年內達到 35%, 與當時放寬假釋條件認為的 3-4% 有很大的落差 其次認為對性侵害犯只有刑罰並不夠, 進去是一匹狼, 出來也還是一匹狼, 只有透過治療才能讓他重回社會, 才不會讓社會婦女再次受害, 以保障她們的人身安全, 因此提出修法, 認為對強姦犯應先治療再給予假釋, 才能使婦女有免於恐懼之自由 143, 嗣後 1999 年正式將強制治療制度賦予其法律根據, 以避免再犯 年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之登記公告制度, 觀其修正理由可知, 除再犯率高且治療成效不易顯現外, 先進國家經多年研 142 嗆法官護幼童白玫瑰心聲馬聽見了萬人聚凱道性侵案輕判要淘汰恐龍法官馬支持修法規範保護對象建立司法官退場機制,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26 日,A01 版 143 潘維剛立委發言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 83 卷, 第 7 期, 頁 刑法第 91-1 條修正條文說明, 立法院公報, 第 88 卷, 第 13 期, 頁

60 究肯認對性侵害加害人執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必要性, 且有鑑於其犯罪類型之特異性行為 ( 善於欺騙 隱瞞 否認 ), 均主張除了應於監獄中進行嚴謹之身心矯治及治療外, 加害人在出獄回到社區後, 更須持續進行監控與治療, 才能有效且根本地達到再犯預防之效果 此外, 當輕判性侵犯事件發生時, 論述也會提及性侵害再犯率高, 或輕判將導致或鼓勵性侵害犯再次危害社會 例如 :1997 年國中女生的投書內容指出, 對於剛從監獄放出又重操舊業之惡狼縱容, 生命安全已經極度沒保障的女性同胞們, 竟又要在數年後遭到受害的夢饜 說明若未終身監禁, 將如警方提出之警告般, 待服刑完畢出獄後, 魔爪會在伸向其他女性 145, 於 2010 年 4 5 月間, 亦有網站連署和立委針對兒童性侵害案輕判問題提出修法, 認為對性侵兒童者應如美國潔西卡法案或梅根法案一般, 處以重刑或能公開累犯資料給人民查閱 連署修法網站引用台北監獄性侵害犯治療計畫的李光輝醫師說法, 指出連續暴力性侵害犯之再犯率高達 95%, 但刑罰卻無終身監禁或永遠與社會隔離之刑罰, 對社會安全造成極大威脅 146 楊麗環立委於提案時, 亦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數據認為, 兒童受害者占總被害人數統計的百分比未有明顯變化, 但受害人數卻逐年增加 我國對加害者動輒輕判 假釋, 造成更多無辜兒童受害 147 這些恐懼性侵害犯將再次危害社會之概念, 於白玫瑰運動時再次重現, 並作為同年 11 月 20 日第二波白玫瑰運動之主要訴求, 且於 1120 白玫瑰運動中, 這種潛在受害可能性不再侷限於兒童, 其親人 曾經的受害者, 甚至是一般社會大眾都會是下一個目標 綜上所述可知, 社會對輕判性侵害犯之恐懼, 在於性侵害犯會因為輕判而容易再次犯案, 且這種潛在的受害可能性, 並不只限於幼童或她們的親人, 只要性 145 林穎 / 投書, 輕判強暴犯出獄仍將是催花惡狼, 中國時報,1997 年 5 月 18 日,11 版 146 Childsaver, 一次傷害都不行 研擬我國 梅根法案 和 潔西法卡案,2010 年 4 月 29 日, 發表於 守護天使 : 為孩子建立一個安全社會 部落格, 網址 : og/post/ , 最後瀏覽日 :2013 年 11 月 30 日 147 可參閱楊麗環立委之提案文書內容,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642 號, 委員提案第 號, 頁

61 侵害犯出獄再次生活於我們社會中, 每個人都可能是下一個受害者 為了防範性侵害犯罪之高再犯率, 反應在法律修正上, 即是加重對性侵害犯之處遇制度, 甚至還有類似終身監禁之保安處分效果, 目的都是再平復社會對於性侵害犯之不安和憂慮, 預防並遏止性侵害犯之再犯 第二目不公正的司法 這些離譜的判決, 不僅顯示法律未能保護受害女童, 遑論產生嚇阻作用, 甚至也讓人擔心有變相鼓勵性侵幼童之虞 如此一來, 無論是孩子 為人父母或從事兒童教育者, 都將陷入驚惶 擔憂及痛心的情境 月 25 日, 一個令人同時感到憂心與振奮的矛盾日子 憂心的是, 在目前咬文嚼字的法官判決文化中, 一個個性侵幼童的嫌犯遭輕判, 不但讓社會大眾看不到公平正義的彰顯, 使得許多父母不禁擔憂, 如果有一天厄運降臨在自己的孩子身上, 縱使進到法院, 得到的可能只是一紙冰冷判決, 犯案的惡狼被縱放, 而我們卻無力保護自己的孩子 149 從上述的文字中可知, 我們對於不公正的司法, 除了會因其不保護人民以維護正義, 甚至成為另一位加害人而產生憤慨外, 還會因此產生恐懼 由第一段敘述可知, 離譜的判決不僅無法保護兒童與嚇阻犯罪, 還會變相鼓勵性侵害犯罪之產生, 使社會陷入恐懼 顯示出司法不公對於社會的侵害, 在於其變相鼓勵了性侵害犯之再犯, 不僅無法達到法律保護及嚇阻犯罪之目的, 亦間接地增加我們受到性侵害之風險 不公正的司法除了間接促使性侵害犯之再犯可能性外, 還包括本身作為加害者之未來侵害可能性, 如同前述第二段文字中所指, 不公正的司法不但無法彰顯正義, 當未來類似事件發生時, 即使進入法院也只是一紙冰冷的判決, 預示著這種輕判縱放的情況未來仍會再次出現, 而將使為人父母者, 擔憂不 148 莊柏林, 法匠聽不到哭聲, 自由時報,2010 年 9 月 4 日,A19 版 149 現代婦女基金會電子報第 54 期, 讓白玫瑰綻放 為性侵害兒童請命, 催生成立性侵害專業法庭, 最後瀏覽日 :2011 年 6 月 2 4 日 50

62 知道該如何教育及保護孩子 150 司法不公無論是提供加害人再犯之誘因, 間接造成人民受害, 或是來自本身認定之偏頗荒謬, 直接侵害人民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均顯示社會大眾擔心司法無法給予妥善的保護, 呈現出對司法的不信任 這種司法不受社會信任的態度, 反應於司法改革的訴求上, 認為應監督 評鑑, 甚至是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一方面如前所述是對法官違反正義的憤怒, 而認為應這些法官進行懲罰, 另一方面則係透過監督 評鑑或淘汰機制, 來遏止不公正的司法繼續危害我們, 並藉由提升審判品質, 達到維護社會正義之目的 例如 : 過去 2006 年通過之法官法草案即將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者, 列為法官評鑑及懲戒事由之一, 報導對此認為這可使以往做出離譜 烏龍濫判決的法官不再濫竽充數 年我要法官法大遊行中, 推動團體之一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林佳範即表示 : 很多人進法院是要追求公平正義, 但卻因為不良法官, 受到再次傷害, 而希望社會能夠支持本次的司法改革 152 ; 民間司改會宋明潭亦指出 : 若能建立法官懲戒機制, 將不好的法官淘汰, 將可保障每個人在法院上的基本權益 153 ; 而在 2010 年白玫瑰運動中, 民間司改會林峯正即直言 : 若法官沒有退場機制, 像六歲女童這樣離譜的判決還會繼續出現 154 綜上所述可知, 社會大眾的受害可能性不僅來自於性侵害犯, 更可能來自於法官, 因為我們將因不公正的判決而陷於受害危機中, 這種不信任司法能夠保護我們的態度, 亦顯示在司法改革要求法官須有監督和退場機制上, 以避免我們遇上不良法官而再次受害 這些論述無論是擔憂司法不公致使犯罪人消遙法外, 亦或是因法官本身之離譜認定, 均顯示出我們並不信任司法, 亦對司法不公產生潛在受害可能而有所恐懼 150 白玫瑰站出來 : 不肖法官退場 ; 大手牽小手挺司改凱道發聲盼讓下一代免於恐懼! 促速建立淘汰機制 性侵身障及兒童者一律重判,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26 日,A01 版 151 黃錦嵐 / 新聞分析, 不適任法官終於有了緊箍咒, 中國時報,2006 年 3 月 15 日,A03 版 152 不要爛法官律師上街頭, 中國時報,2007 年 10 月 26 日,A16 版 153 百餘律師上街給我法官法, 聯合報,2007 年 10 月 28 日,A06 版 154 白玫瑰串聯上街淘汰 恐龍法官,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4 日,A03 版 51

63 第三款小結 由兒童性侵被輕判所產生的情感, 主要為道德憤慨和恐懼, 且從前述的討論中可知, 這兩個情感產生的理由並非截然二分, 不應輕判犯罪者 未受保護之受害者, 或者說未受保護的我們, 以及司法不公的加害, 均顯現在這兩種情感的論述中 故由此部分討論可知, 在兒童性侵被輕判的各項論述中, 其呈現的情感並非單一, 形成社會情感的原因論述, 會因其不同面向而產生出不同的情緒 例如 : 不應輕判犯罪者, 一方面因違反社會對於鏟奸除惡之價值觀, 而產生憤慨的情緒, 另一方面則因輕判而輕易將犯罪者放出, 危害社會而產生恐懼 其他的兩個原因亦然, 從價值違反上來看, 社會大眾會因此產生憤慨, 從潛在受害可能性上切入則會看到社會的恐懼 道德憤慨和恐懼雖非絕對相因相生, 惟就兒童性侵被輕判這個議題上, 兩者情緒的產生均源於相同的因素, 包括犯罪者被輕判 人民未受到保護以及不公正的司法, 惟因切入面不同而反應出不同的情感 這種相互影響的情況, 亦反應在後述道德憤慨與恐懼情感之產生背景中, 以下即針對這兩種情感產生之背景進行討論 第二項情感產生之背景因素 情感的產生, 早期多認為係自然而生的生理現象, 惟在之後的研究則逐漸指出情感產生具有社會性, 如 : 晚近的神經系統生物學研究指出, 情感如同一個系列的過程, 分部在整個大腦上, 協助我們對刺激進行評價和反應, 並且對於背景非常敏感 心理學和社會學之研究亦認為情感是一種在社會背景下形成 解釋和傳遞的過程, 會影響我們審視 分類和解釋資訊 情感也會影響我們對於意圖的評估和他人的可信性, 也幫助我們決定何者具重要性或價值性, 也許更重要的, 是會促使我們去關心我們做決定的結果, 以及驅動我們在我們評估的狀況中行動或避免某些行動 上述的這些過程, 都是在一個社會及文化背景下所形塑 重劃 52

64 (reline) 和傳遞 155 道德憤慨, 其係為憤怒 憎惡或不滿的負面情感展現, 而恐懼則是指不安或憂慮的情感表現, 依上所述其形成均應有其脈絡, 亦即我們會對於兒童性侵害輕判事件感到憤怒或恐懼, 可能是與我們所處的社會背景有所共鳴 例如 : 為什麼我們對未嚴懲被告感到憤怒或恐懼, 從論述中可得知的是, 因為被害人應受保護而未為, 或者性侵就該受重罰, 但是判決卻未達到這層期待等理由, 惟為什麼會形成被害者應該受到保護, 或性侵害犯罪者就該受重罰等想法, 這些說法所呼應之相關背景並無法從論述中得知 誠如前述這些概念並非自然產生, 背後有其形成之意識形態和背景, 所以唯有在理解這層背景因素的前提下, 才能夠回答為什麼我們會對未嚴懲被告感到憤怒, 或因未嚴懲被告而形成受害恐懼 第一款道德憤慨之形成背景 對性侵害犯受到輕判的道德憤慨, 大致上是來自於犯罪者未受重罰 未受保護的受害者, 以及司法不公所致 這些因素背後存在的期待很顯然是 : 一 犯罪者即應重判, 二 被害者應受到保護, 特別是兒童, 三 司法應主持正義這三點, 以下即依序討論這些期待之形成背景, 並藉以說明道德憤慨情感的產生 第一目應重判犯罪者 影響近代嚴刑峻罰的出現, 原因大致上可略分成以下三點 156 : 一 個別量刑的不公平性 : 雖然個別量刑可以達到罪刑比例性和確定量刑的自由派思維, 但也容易使立法者公開要求嚴酷法律, 並合法化應報的思想 因為個別量刑是針對個別犯罪者來衡量刑度, 故對於手段過於殘酷, 或犯後態度不佳之犯罪者, 即可能以符合罪刑比例性為由, 課予這些犯罪者重刑 而當現行法的刑度被認為無法滿 155 Susan A. Bandes, Victims, Closure, and The Sociology of Emotion,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s, no. 208 (2008): 8. Available at: lic_law_and_legal_theory/3/. 156 整理自 David Garland 指出美國晚期現代性之變遷潮流,David Garland 著, 周盈成譯, 控制的文化,2006 年, 頁

65 足這些重罪者的行為時, 即可能要求更嚴酷的法律 例如 : 酒駕肇事被社會認為是罪大惡極, 因此社會大眾認為該判死刑, 訴求應提高刑度 157, 立委亦紛紛提案要求修法提高酒駕刑度 158 二 犯罪復歸只是政治菁英追求的價值, 縱然仍存在於犯罪政策中, 但已非 1970 年代後主要支配一般大眾的想法, 後期支配犯罪政策的是大眾對於犯罪的恐懼, 並由此展現出犯罪被害者之重返或重視, 以及犯罪政策的政治化與民粹主義 三 犯罪學思想由過去主張犯罪是不完全社會化的犯罪學理論, 轉換為主張犯罪是控制不充分所致之各種控制理論, 而認為犯罪是一個正常 規律而普遍的行為, 強化了應報和威嚇的概念, 不僅影響嚴刑峻罰的產生, 也促成犯罪控制私有化或商業化, 以及集中重罪管理的現象 上述現象產生的背景, 主要來自美國 1970 年代開始的各種變遷 1970 年代的石油危機而致使經濟衰退, 以及快速的社會變遷, 開啟了 1970 年代新保守主義的反動政治, 他們反對過去 1960 年代的自由放縱文化, 以及社會福利與犯罪矯治制度, 因為那正是各種經濟與社會失序的根源, 這種對犯罪與社會失序越來越隨處可見之不安和憂慮, 主要受害者為那些安分守己的中產階級, 因為這種犯罪率的升高對他們而言不再只是抽象數字, 而是普遍且鮮明地存在於他們周遭 到了 1980 年代政治上新保守主義者重申道德規範之重要性, 並提出各種主張以回歸更有秩序 紀律和更嚴密控制的社會, 諸如 : 重建家庭價值和要求紀律 重新強調個人責任或是終結藝術和文化上的自由放縱等等 惟這種強調個人責任, 且應回歸傳統價值與嚴密的道德紀律者, 並非一體適用, 而是針對那些像失業工人 領取福利津貼者 移民或犯罪者等, 因過去福利政策而受惠的弱勢階級者 而這種將社會亂象歸結於窮人或社會邊緣族群的態度, 恰與經濟上重申市場規則, 主張解除管制, 終止福利國家的新自由主義政策有所重合 原本來自於經濟政策的新自由主義, 之所以會連帶造成社會控制嚴密化, 在 157 例如 : 搶救急診室在臉書中發起的 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重懲酒駕, 我們就投誰! 的連署中, 即有網友留言認為應判死刑, 或認為酒駕肇事就是蓄意殺人, 公開指責酒駕肇事者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6 月 7 日 158 消防員遭撞截肢立委提案 : 酒駕最重判 15 年, 聯合晚報,2011 年 10 月 6 日,A16 版 54

66 於經濟上採行新自由主義而帶來對多數人生活的不安感, 因為新自由主義強調去管制化, 並認為應回歸市場規則, 國家不應干預, 使得一方面資源分配不均, 另方面因減少國家之介入而福利減少, 使得大眾必須面對生活上日漸增多的風險, 而喪失對犯罪者的寬容和同情, 再加上因為新自由主義中個人主義的盛行, 犯罪問題易被當作是犯罪者個人的責任, 是犯罪者反社會人格, 以及面對過於寬鬆的法律和刑罰時理性的個人選擇 159, 故國家不應承擔使犯罪人重新適應社會之責任 ; 正如同認為貧窮或失業是個人問題, 是自己不好好努力的結果, 社會不需要負責 因此當犯罪問題產生時, 大眾容易支持國家以嚴刑峻罰將犯罪者自社會排除 160 此外, 新自由主義帶來的生活上不確定性和焦慮, 亦會被簡單化為個人安全問題, 那些焦慮和不安的情感被宣洩到, 那些剝奪正派中產階級成果的底層階級或陌生人的犯罪上 因此為了維護眾人, 或者說那些中產階級的安全感, 安全家園的捍衛成為刑事政策的重心, 包括像風險迴避之商品化 私人警備係統, 以及社會排除具有威脅者之措施, 例如 : 犯罪預防或主張重刑, 以將犯罪人長期隔離在監獄中, 避免其危害社會 161 綜上述可知, 年代以降的嚴刑峻罰態度, 是因為當時變動失序的社會, 而造成社會失序的源頭, 主要是來自於新自由主義本身帶來新的社會變遷, 和無所適從的憂慮和不安 這股新自由主義浪潮不僅影響美國, 也影響到其他國家, 我國雖不像美國有明確的福利國家分期, 但仍受有新自由主義的影響 如同美國在 年代受到的經濟衰退衝擊所生之大規模的環境變遷, 我國較大規模的外在環境變遷主要出現在解嚴之後, 就經濟而言, 新自由主義的去管制化或私有化政策, 雖然在解嚴之前就存在於我國社會中 162, 但在解嚴之後, 隨 159 David Garland 著, 周盈成譯, 同上註, 頁 李佳玟, 預防性羈押 : 刑事程序中的風險管理, 月旦法學教室, 第 36 期,2005 年 10 月, 頁 David Garland 著, 周盈成譯, 控制的文化,2006 年, 頁 約於 1970 年代與 1980 年代初期我國便陸續受到新自由主義之影響, 而有部分自由化之措施, 如第二次石油危機之後, 台灣當局為了因應當時的能源危機產生的衝擊, 提出發展策略性產業, 並修改獎勵投資條例, 對策略性工業發展提供優惠, 尤其對技術密集工業投資給予 10% 至 15% 的投資抵減優惠待遇 此外, 台灣於 1980 年設立之新竹科學園區, 亦受有極為優厚的條件 : 可 55

67 著黨國資本主義的威權體制解構, 以及受到美國強力推動自由化, 與要求他國開放市場之壓力, 使得政府開始推動全面自由化措施, 降低了外匯和部分資本流動的管制, 同時也降低了關稅和解除各種非關稅的貿易限制 163, 同時亦開始倡導國營企業之民營化 164 上述經濟自由化的現象, 不僅衝擊了我國既有的經濟結構, 也帶來了社會價值觀之變遷, 例如 :1980 年代末期台灣社會亦開始轉變成休閒型的文化, 興起以休閒服務為目的的事業 165, 而呈現消費性社會之傾向 再加上 1980 年代後期, 台灣歷經美麗島事件之後, 政治力開始逐漸放鬆, 至 1987 年解嚴後, 各種社會運動或言論均得自由發展, 也使得政治環境相對過去而言亦不安定 從上述可看到, 在解嚴之後, 經濟 政治與社會價值觀均有所變遷和轉型, 從正面來看這些變遷和轉型帶給我們自由發展的社會, 以及經濟的高度發展, 但也因為社會上的快速變遷而產生問題, 例如 : 因為經濟結構變動而造成的財富分配不均或結構性失業問題, 或是為追上物質需求而日益瀰漫的投機風氣及因此而生的犯罪行為, 以及治安敗壞的問題, 從資料庫搜尋中可知, 這些現象在 1980 年代之後報導就時有可聞, 亦可看到治安問題或敗壞的現象 166 在解嚴之後, 治安敗壞的現象似乎更為明顯, 例如 : 對各種犯罪流竄的指謫 黑道的侵擾 色情的氾濫, 以及不法槍枝的流通等等, 再加上公權力不彰 警備落後 警力集中上級階層的現象, 連續五年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免征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 原料與半成品等進口關稅及貨物稅, 免征外銷產品貨物稅 營業稅及廠房建築稅等 ; 對海外留學人員投資提供創業低利貸款與研究經費補助等, 政府更於 1984 年宣布 經濟自由化 國際化與制度化 的政策方向 由這些措施可看出, 在解嚴之前, 新自由主義所倡導之去管制化已存在於我國經濟政策中, 只是在解嚴之後更為明顯 163 瞿宛文, 全球化與自由化之後的台灣石化業, 收於瞿宛文, 全球化下的台灣經濟,2003 年, 頁 瞿宛文, 於國家與台灣資本主義的發展一文指出, 嚴格說來台灣的民營化應稱為私有化, 因為其並非是屬於個人企業所推動, 而是由當初官商結合資本中的 商 來主導, 亦即所謂的民營化, 其實指的是當初被公營事業所扶植的私營企業, 開始與公營企業爭奪市場和利益, 所以稱之為民營化並不適當, 而應稱為私有化 該篇文章收錄於瞿宛文, 全球化下的台灣經濟,2003 年, 頁 漢寶德, 休閒文化品質有待提昇, 收於張曉春 蕭新煌 徐正光, 社會轉型 1985 台灣社會批判,1986 年, 頁 以治安 壞 敗壞 或 問題 為關鍵字做新聞資訊的搜尋可發現, 治安問題主要是以 年代為分界, 在之前雖然也有重大刑案未破或是竊盜 賭博 流氓等社會問題, 但報導多是敦請治安單位注意或加強, 明顯出現治安敗壞的嚴重性, 或治安亮起紅燈則是在 1980 年代之後 56

68 均導致社會益感治安敗壞, 而成為當時的重要議題, 例如 :1988 年為解決當時的槍枝氾濫和綁架勒贖等治安問題, 以及指示偵查當時發生的四大刑案, 刑事警察局召開全國檢討會研商對策 167 或如 1989 年行政院長李煥就針對治安太壞表示 : 已到了令人怵目驚心, 人人自危的地步, 並認為政府有責任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同時指示內政部與法務部加強治安維護 168 行政院會討論到治安敗壞議題時, 亦有不少部會首長提出個人的經驗和看法, 顯示出他們對治安敗壞的感同身受 169 朝野立委也對當時血腥暴力事件頻傳的問題表達嚴重關切, 並呼籲政府盡速成立治安委員會, 結合各部會力量以維護社會治安 170 同時這也成為當時立委候選人的主要政見之一, 不但集中治安敗壞提出意見, 亦列為市政的首要目標 171 此外, 私人警備或保全人員的需求 各種防身器材或警民合作或鄰里守望相助的呼籲, 不僅反應了當時社會的治安敗壞, 社會大眾為自身安全必須自救, 也呼應了前述美國新自由主義社會中, 社會控制的商業化或私有化現象 例如 :1989 年正值選舉之時, 參選人為了自身安全, 紛紛聘請保全人員 私人保鑣或護衛, 甚至自購防彈衣 172 或如社會大眾因治安敗壞之故, 使得使用噴霧瓦斯槍或催淚劑防身的人也越來越多 173, 甚至也有計畫在正式教育體系中納入讓兒童學習自我保護的系統 174 這種對於自身安全的憂慮, 使得亂世用重典的嚴刑峻罰思想亦隨之引進刑事政策中, 例如 : 內政部表示警政單位已在當時研擬防制危害治安暫行條例草案, 針對重大刑案如 : 非法持有或買賣槍械 搶劫 綁票或強姦等科處重刑 版 四大刑案破壞治安刑局召開全國會議研商對策, 中國時報,1988 年 5 月 3 日,5 版 治安太壞李煥憂心, 民生報,1989 年 7 月 25 日,15 版 治安急劇惡化 閣員 現身說法, 中國時報,1989 年 8 月 18 日,4 版 分屍焚屍 擄人勒贖 黑道火併這治安怎一個壞字了得, 民生報,1989 年 9 月 16 日,15 力挽治安敗壞舍我其誰, 聯合報,1989 年 11 月 23 日,14 版 選舉搶手貨 貼身保鑣防彈衣, 中國時報,1989 年 9 月 16 日,4 版 防身器成為中毒案新禍首, 民生報,1990 年 3 月 16 日,23 版 治安太壞護身技巧何妨由小學起, 聯合報,1990 年 7 月 5 日,14 版 大刑案科重刑, 聯合報,1989 年 10 月 17 日,1 版 57

69 1990 年代中期, 幾起重大刑案的發生後, 像是劉邦友血案 彭婉如命案和白曉燕案, 一方面加重了對人身安全的追求, 如彭案發生後, 提出各種有關婦女人身安全的討論, 並發起 女權火 照夜路 大遊行, 喊出維護婦女夜行權, 要求婦女應免於人身安全的各種恐懼 或如白案發生後所發起的 五〇四悼曉燕, 為台灣而走大遊行, 即以婦女 兒童人身安全為主軸, 希望為他們謀求安全的生活空間與成長環境 另一方面也因為治安敗壞的現象仍存, 對安全的重視和需求益增, 而使法律重刑化傾向更為明顯 例如 :1996 年彭婉如命案發生後, 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制定, 依第 18 條之規範已服刑完畢, 或有假釋 緩刑或免刑等情況之性侵害犯, 行政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及身心治療之矯治政策, 亦即除了除刑罰外, 刑後亦應接受治療, 加重性侵害犯之負擔 在 1997 年白曉燕案之後, 再次提高了假釋的門檻等等 透過各種措施 刑度或條件的增加, 加重了犯罪者的刑罰 故由上述可知,1990 年代的重刑化趨勢主要是來自社會對安全感的追求, 而形成社會不安的背景, 除了因為新自由主義所帶來的政治 經濟和社會上的變遷, 一方面這些變遷本身所帶來焦慮, 比如結構性失業問題, 另一方面這些變遷還可能導致犯罪之不斷發生, 而產生治安敗壞的印象, 並因此形成潛在被害可能性的普遍性集體經驗, 亦即我們都可能是受害者的想像 176, 再加上重大刑案之發生以及風險社會的興起, 使得作為潛在受害者的我們迫切需要國家制定措施, 來滿足我們對安全感的需求, 亂世用重典 嚴刑峻罰的思維即因此被援引為政策的重心 嗣後嚴刑峻罰的思維也一直存在至今, 例如 :2002 年開始提出, 而於 2005 年通過刑法修正案, 在當時的立法院質詢中, 法務部針對該修正案即說明 : 針對重大犯罪或累犯, 因對社會的危害性大, 人民直接感受到生命 身體和財產的威脅, 為確保社會安全, 有必要針對這些重刑犯或再犯重罪者加重處罰 提高 176 關於我國社會大眾如何形成集體被害之想像, 將於後述第二款第一目中說明 58

70 假釋門檻, 以延長在監獄內矯治之時間 177, 由此可看到, 當前的刑事政策中仍存在以加重刑罰來整飭犯罪的重刑化思維 或如酒駕問題, 雖然曾於 2001 年提高行政罰部分, 但在 2006 年 2007 年陸續有政府單位發現即使提高罰則, 但仍無法遏阻酒駕問題, 有專家指出雖然有刑法規範, 但通常送法辦後, 大多給予緩刑, 無法達到恫嚇目的, 而認為應加重對嚴重酒駕者的刑罰 178 甚至亦比較各國關於酒駕規範, 反應出我國酒駕處分偏輕的問題 年因為賴文莉事件, 再次修法提高刑罰, 並且新增的酒駕致死傷罪的規範,2013 年因為過去葉少爺案的影響, 除了從嚴認定酒駕標準外, 再此提高了酒駕致死傷罪的刑度, 這些都顯示出政府為解決酒駕問題, 採取的行動傾向以重刑來防止酒駕危害社會安全的現象 第二目被害者應受保護 這種被害者應受保護之概念, 一方面是來自於法律或控制政策之角色轉換, 亦即為了保護社會大眾, 法律或政策的制定從過去是為了防止國家對我們過度侵害, 轉變成國家應提供我們妥當之保護 180 另一方面, 則是與被害者地位的提升和重返有關, 有研究者指出, 對 年代刑事司法過度重視犯罪者人權的反彈 60 年代開始的第二波婦運以及 70 年代的美國重刑化趨勢, 皆影響到 1970 年代之後的被害者運動 181 透過被害者運動的興起, 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的地位, 以及被害者的權利與正義需求開始受到重視, 並成為刑事立法的基礎與重要的政治要務 例如 : 被害者權利運動支持者, 主張國家必須尊重被害者 聽見他們的聲音 使他們的憤怒可以表達, 並重視他們的恐懼 任何對犯罪者權利的關注或 177 法務部長陳定南的報告, 立法院公報, 第 92 卷, 第 20 期, 頁 學者專家 : 幾乎都緩刑有何用? 嚴重酒駕者應加重刑法處分, 中國時報,2007 年 4 月 2 日, A02 版 179 日本新法重懲, 刑期三倍, 中國時報,2007 年 4 月 2 日,A02 版 180 David Garland 著, 周盈成譯, 控制的文化,2006 年, 頁 Leti Volpp, Talking Culture : Gender, Race, N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Multiculturalism," Columbia Law Review 96, (1996): 1579, 轉引自李佳玟, 近年來性侵害犯罪之刑事政策分析, 收錄於李佳玟, 在地的刑罰 全球的秩序一書,2009 年, 頁

71 仁慈, 將被視為不當轉移被害者應有的尊重與重視 182 這樣的觀念不但使犯罪者與被害者彼此處於零和關係, 同時也影響到前述嚴刑峻罰政策的制定 就成為刑事立法基礎而言, 則例如 :1980 年代時, 被害者運動的所有問題, 被提升到刑事司法體制上, 而這個 提升 則歸功於 Ronald Reagan 總統的犯罪被害人特別小組, 於 1983 年發布的一份具影響力的最後報告, 這份報告促進了被害者權利立法的通過, 如 1982 年的綜合性被害者和證人保護法案, 法案允許被害者尋求賠償 可作被害者影響陳述, 並且也保護證人和被害者免於恐嚇, 以及 1984 年的犯罪被害人法案 (VOCA), 其中包括建立犯罪被害者基金會, 補償和服務國家和地方之受害者 183 在我國, 比起長期以來刑事政策對被告人權的維護, 以及為改善受刑人之處遇和更生, 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 亦忽略了對犯罪被害人之國家義務與權利的平復 在我國雖無大規模被害者權利保護運動興起, 但自 1980 年代開始即陸續出現應該對被害人進行保護的聲音, 如法務部即開始研擬被害者補償之保護措施, 並且對於女性受害者或強暴案之受害者更應加以保護 ; 此外, 在當時亦有受害人家屬組成基金會, 並發起保護婦孺運動 184, 以促使婦幼安全之保障 於 1990 年代, 被害者長期受司法體系漠視之狀況逐漸有所改變, 例如 :1993 年時發生之女秘書強暴案, 法院雖無法指定法官達到專人專庭審理, 但會避免對受害者之名譽或隱私造成二次傷害, 並且將以秘密證人方式進行保護 或為保護強暴案之受害者, 判決書以代號代替 185 除實質審理中開始注意受害者之權利外, 各種與被害人保護相關之法律, 也開始陸續推動或起草 例如 :1994 年草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時, 主張為保障性自主權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例如 : 當時草案 182 David Garland 著, 周盈成譯, 控制的文化,2006 年, 頁 Terry A. Maroney, The Struggle against Hate Crime: Movement at a Crossroads, New Yo 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73, no.2 (1998): 被害人家屬化悲痛為力量保護婦孺運動上路, 聯合報,1989 年 10 月 11 日,9 版 185 提起公訴後避免被害人遭二傷害審理期間將無需 曝光, 中國時報,1993 年 7 月 6 日,3 版 ; 台北地院 : 不會特別指定由女法官審理但會儘量保護被害人免受二度傷害, 中國時報,19 93 年 7 月 7 日,3 版 ; 保障被害婦女隱私權法部今邀專家學者研商, 中國時報,1993 年 9 月 4 日,7 版 60

72 第 14 條規定危害社會較強大的強姦罪行應改採公訴 第 18 條規定不得詰問或提 出被害者的性歷史 第 20 條規定審判不應公開或是第 22 條禁止新聞揭露被害者 姓名等等 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草案制定目的, 一來是順應當時國際 對被害人權利之保護, 另一方面則是有感於對犯罪被害人保護之不足, 並回應當 時社會對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訴求, 認為應立法加強犯罪被害人之保護 年出爐之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 其中民事保護令或以刑事犯罪介入之設置, 亦是 透過公權力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 免於再次受害的概念 189 雖此時被害者權利保護之概念開始影響政策, 不過比起被告人權之重視和刑 事程序上之規範, 被害者的保護還是相當不足 如李子春檢察官之投書即指出, 行政院通過之犯罪被害者保護草案, 著重的都是補償問題, 除了給被害者錢外, 似乎無進一步之行動 190 再加上當時治安敗壞的狀況, 被害人應受保護的觀念更 為強烈, 如法務部長廖正豪於白曉燕命案發生後, 鑑於當前社會似乎較重視犯罪 加害人的人權, 忽視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故指示內部成立一個專案小組, 邀請專 家 學者 民間社團共同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和制度上的缺失 191 白冰冰出書自 述白曉燕命案之心路歷程時, 亦呼籲媒體應多注意受害家屬的感受, 不僅應注意 加害者的人權問題, 被害人家屬的人權更應該保護 192 這些對於犯罪被害人權利 應給予更多保障的聲音, 亦反應在後續立法中 例如 :1995 年 6 月謝啟大等立 186 可參照潘維綱委員等提案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條文, 立法院公報, 第 83 卷, 第 17 期, 頁 一開始是稱為犯罪被害人補償法, 不過後來 1998 年通過時, 因不單純只規定補償, 亦包括訴訟上之協助, 更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188 立法院公報, 第 84 卷, 第 24 期, 頁 可參照潘維綱委員之提案說明, 立法院公報, 第 86 卷, 第 39 期, 頁 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出爐, 中國時報,1997 年 3 月 16 日,7 版 190 李子春, 犯罪人 獄中有就業輔導出獄後有 更生保護 被害人補償法 除了給錢 政府為受害人做了什麼, 聯合報,1995 年 6 月 15 日,11 版 191 犯罪被害人補償法難產獨見惡狼囂張無視羔羊落淚?: 受害人協會頒獎白案警方有功人員促相關單位伸援手吳敦義聲援保護被害人法務部專案研討次長林鉅鋃主持就法律與制度面進行補強, 中國時報,1997 年 12 月 14 日,6 版 嗣後法務部即提出 46 項具體保護方案, 相關報導可參照, 中央日報,1998 年 2 月 08 日,9 版 民生報,1998 年 3 月 04 日,20 版 中國時報,1998 年 3 月 04 日,6 版 192 在日本發表新書 飛吧, 燕子! 考慮赴梶原一騎墓園上香, 中國時報,1998 年 2 月 11 日, 22 版 61

73 委針對行政院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提出修正版之理由在於, 對被害人之保護不應只是給予被害人補償, 如此將無法達到該法制定之目的, 故新增像是在追訴程序中提供被害人協助, 或成立被害人保護機構以負責相關事宜等, 不僅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也可以平衡政策偏向犯罪人之保護 193 不僅如此, 被害人於刑事訴訟法上之地位亦得到重視 例如 :1997 年 12 月 12 日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 增訂第 271 條第二項審判期日應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 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同年月 19 日修正送達人包括被害者, 並增訂被害人受訊問時得有人陪同, 且陪同者得陳述意見等, 這些規定修正之目的, 不僅尊重被害者之主體地位, 也可避免司法程序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故透過上述對於被害者保護之報導, 以及因之而生之相關法律修正可知, 我國社會形成被害者應給予保護之觀念, 同樣也是來自於既有司法體系過於保護犯罪者權利, 而忽視被害者聲音的現狀, 再加上應保護被害人之國際潮流 性侵受害者易受二次傷害, 以及治安敗壞犯罪者與被害人的零和關係, 形成刑事司法體系應重視被害者的地位與保護之訴求, 最後法律也對此進行回應 法律朝重視被害人權益修正的結果, 同時也對人民昭示出法律對於被害人之重視, 加強了社會對於被害者應受保護之意識形態 第三目兒童被害者應受保護 承接上述的討論, 當受害者為兒童時, 這種被害者應受國家保護的念頭甚至會比成人受害強烈, 此則與兒童保護的追求有關 根據余漢儀整理美國的觀點, 顯示大致上可區分為傳統父母保護 國家保護以及解放觀點三個階段 194, 這點可從美國對兒童保護政策觀之, 在 1874 年之前, 大致上兒童仍歸父母保護或管理, 對於兒童之保護多是零星的追訴和個案, 有組織和系統性地對兒童進行保護, 則要到 1874 年 Mary Ellen Wilson 受養母虐待案之後, 該事件不僅促成第一個專職 193 可參閱謝啟大等 17 名委員之草案總說明,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686 號, 委員提案第 1254 號, 頁 余漢儀, 兒童虐待 : 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1995 年, 頁

74 兒童保護之機構, 並且也開啟了之後官方或非官方組織對兒童保護之關注 195 到了 年代之間, 則顯示出國家保護兒童的觀點, 原因其一是與當時採取福利國家政策有關, 另一則是關於兒童虐待的問題, 如毆打幼兒 對孩子進行家暴甚至是性侵幼童等等, 於此時期開始成為受關注之議題 學界開始對兒童虐待進行研究, 同時也吸引了媒體去報導相關議題, 透過學界和媒體的披露, 更引起了公眾和專家的關注, 進而影響到國家的保護政策, 成為全國性之議題 196 例如: 1962 年修正憲法社會安全法案, 將兒童保護措施那為兒童福利的一環 ; 或是 1974 年聯邦制訂了兒童虐待預防和治療法案, 一方面調查虐待情況, 另一方面則提供資金協助邦政府辨識受虐兒童與追訴加害者 到了 年代之後, 保護政策逐漸轉向家庭導向的解放觀點, 亦即重視兒童權利並尊重家庭, 這個觀點也為大多數國家所採行 國家介入保護的程度有其限度, 並非無限期支援, 此亦呼應了新自由主義對於福利國家之批判, 如過去採行國家保護兒童政策支出過大但成效不彰 90 年代的保護政策則傾向兒童照顧或發展的預防性兒童福利及保護, 呼應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意旨 : 保證兒童的生存 衛生和教育, 以及保護他們免受暴力和剝削等方面的最低標準 我國的發展大致上也有相類的發展, 傳統概念下孩子的管教或保護是父母的職責, 國家不會任意介入 20 世紀初期國際間對於兒童福利或保護概念, 隨著聯合國對我國進行經濟和社會協助進入我國政策中,1970 年並召開遷台後第一次全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會議, 研訂 中華民國兒童少年發展方案綱要, 並組成 中華民國兒童少年發展策進委員會 研擬相關政策, 即使是 1972 年退出聯合國後, 相關的立法措施仍持續進行 此時期的運作大致上比較偏向兒童福利之追求, 兒童虐待問題雖於 1973 年訂立之兒童福利法即明文禁止, 但多是宣示性條文, 一直到 1980 年代後期才比較受到重視, 如安置型機構不再只是單純救濟機構, 開始提供受虐兒童之緊急庇護 ; 或是 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時提及, 社會 195 John E. B. Myers, A Short History of Child Protection in America, in The APSAC Handbook on Child Maltreatment, ed. John E. B. Myers and APSAC (CA: SAGE Publications, Inc, 2010), Id., 9-10,

75 上關於兒童虐待或忽視事件時有耳聞, 但現行條文實行時常窒礙難行, 且其他相 關保護處理權責或流程亦無明文規定, 故為落實保護工作, 有必要修正與補充 年代之後, 與國際間對兒童的保護朝向尊重家庭與雙親的發展相似, 對 兒童之保護主要著重在其最佳利益之維護, 並認為兒童之教養工作與最佳成長環境都是家庭, 惟若危及兒童及少年之權益, 致使兒童及少年之生命 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主管機關即應積極介入 198 由上述可知, 國家對於兒童之保護責任主要在危險之避免及預防, 這個觀點也反應在各種相關規定中, 如 :1988 年設置之電影電視分級制度, 目的即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良影響 1993 年兒童福利法之修正, 第五條明定兒童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 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 且於第二十六條增列虐待類型, 明定任何人均不得為之, 並且加重處罰侵害兒童權益之人, 目的即是在加強對兒童之保護, 並遏止對兒童之犯罪 ;2003 年整併兒童與少年福利法, 其中亦明文規定未成年人不得吸菸 飲酒等行為, 且不得流連不當場所, 其目的亦係保護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 1995 年制定之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於草擬時雖主要是針對當時雛妓問題, 不過制定之目的無論何種版本均提及, 雛妓的存在不但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與人權, 再加上兒童及少年並無完全行為能力, 國家有保護之義務 1999 年修正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 針對與未成年人性交者, 無論行為態樣為何, 只要客觀上是與未成年人有性交行為即成立犯罪, 目的係在保護身心發育未成熟, 並欠缺判斷能力之幼童 從這些規範可看到, 對於兒童之各種保護措施, 其背後均顯示出對於他們的安全和身心發展之重視 在這種重視兒童並認為應對他們加以保護的觀念, 以及近年來逐漸下降之出生率, 與逐年上升之兒虐案例, 如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自 1996 年的 3753 件, 到 2005 年的 8865 件, 十年間約多了一倍多, 且 2005 年後到 可參見內政部長說明之修法理由, 立法院公報, 第 82 卷, 第 4 期, 頁 彭淑華, 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與法令制度之發展, 中華救助總會社會福利模式 - 從傳承到創新研討會論文,2011 年 4 月, 頁

76 年間案件更有逐年增加趨勢 199, 再加上前述受害者應受保護之概念, 在這樣的背 景中, 社會上對於兒童受害者, 即會產生他們應該受到保護之合理期待 第四目司法應維持正義 兒童性侵被輕判的事件, 除了前述期待的違反外, 還代表了無法貫徹的司法正義 首先可問的是, 社會對於司法正義的期待是如何形成的? 對於主體與主體間的正義概念, 可以歸結成兩項原則, 亦即 公平對待, 各得應分 以及 濟弱扶傾, 創造和諧, 前者是去強調 平等 與 衡平 的價值, 人類的道德觀念要求 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 反映在司法案件上也就是 犯罪者受其罰, 後者則是去強調扶助弱勢者而給予不平等待遇是正義的表現 200 在這樣的正義概念下, 並不難理解社會正義反應出鏟奸除惡和保護受害者的現象, 先不論這是否為司法所欲維護的正義觀, 在此須討論的是人民何以期待司法能夠維護正義? 在討論司法應維護正義之前, 有必要說明的是為何通常聽到的是 司法不公 司法應維護正義, 而立法或行政上的正義卻相對較少提及? 從立法或行政的功能上來看, 其並非沒有維護正義的概念, 以立法而言, 我們可以推動增訂 修法或社會運動來尋求立法上的正義, 例如 : 制定社會救助法, 以扶助低收入戶, 或如 2014 年 3 月的反服貿佔領立法院的行動, 透過社會運動的展現, 表達出對於立法機關通過兩岸服貿協議的程序瑕疵等等 在行政方面, 行政機關也會被要求應依法律或其他相關行政基本原則來處理相關事務 例如 : 苗栗大埔事件是抗議苗栗縣政府未經正當程序進行土地徵收, 或如 2008 年的野草莓運動, 亦是抗議警察藉維安之名侵害抗議民眾權利的不當執法和行政濫權 201 此外, 法律亦制 199 參考內政部 101 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概況統計通報, 兒少保護案件數表列如下 :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江宜樺, 族群正義與國家認同, 發表於 群族正義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997 年 2 月, 頁 野草莓運動之行動聲明,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20 日 65

77 定行政中立法來規範公務員, 以確保其能依法行政 執行公正與政治中立 202 由此來看, 無論是立法或行政機關也都必須維護社會正義, 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當侵害人民權利 那麼何以相對於經常可聽聞的司法應維護正義, 立法正義或行政正義相對來說較少呢? 本文認為或許問題是在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工作性質, 以立法機關而言, 一來其維護正義所耗費的資源太大, 從歷年立法或修正的過程可知, 其須經過相當多的討論, 再經三讀之後才能付諸實行 除非是重點法案, 或較為人所知的審議案, 否則我們很少會去關注某個法案的審議過程是否具正當性, 或是否侵害到我們的權利, 更不用提有時出現在報導上的立法過程, 多是某個立委對某個立委的動粗或毀謗, 議案似乎多不是重點, 這些都使得社會較少去爭執立法的正義性 其次則是行政機關, 由前述可知雖有法律規定來確保行政, 但實際執行上要達到以行政來維護正義, 似乎並不容易 理由在於公務員的服從義務, 服從義務的規範分別規定在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 203, 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 204, 這兩條規定有些不同 205, 但可大致上歸納出 : 若上級機關之命令非違反刑事規範, 在公務員陳述意見後, 上級機關仍認未違法, 並以書面下達指示時, 公務員仍有服從之義務 206 在此情況下, 若上級機關執意執行某個不確知是否違法的行為, 或是下級機關不知上級機關命令違法, 或是下級機關因擔憂考績受影響而不敢違背時, 即容易發生有違行政正義的行為 延伸而來疑問的是, 行政機關也有申訴管道, 難道不能作為救濟以維護正義嗎? 但從訴願法的規定可知, 行政申訴的機關 202 詳細內容可參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第 1 項 :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 執行公正 政治中立, 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 特制定本法 203 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 :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 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 如有意見, 得隨時陳述 20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 1 項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 ;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 而以書面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05 兩個法條的差別在於,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 公務員僅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但仍須服從 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範, 則規範在一定條件下, 公務員可不服從上級命令, 對公務員的保護較周全 討論可參照洪家殷, 公務員對違法命令之服從及阻卻違法責任, 月旦法學教室, 第 89 期, 2010 年 3 月, 頁 洪家殷, 同上註, 頁 11 66

78 通常是行政機關的上級, 或是原機關本身, 在這種情況下, 行政機關作為反省的可能性相對司法途徑而言為低 例如 :2014 年的反服貿事件中, 可看到警察對於進攻行政院抗議的民眾進行暴力驅離, 但對此警政署長王卓鈞並不認為有執法過當 207 也因此最終還是得透過司法來解決 例如: 反服貿運動中, 律師團針對暴力驅離行政院行動提出傷害控告 208 ; 或如苗栗大埔事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認定政府的強制徵收違法, 皆是透過司法來主持正義 故由此來看, 正義的維持多數仍是回歸到司法身上, 也因此比起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還是較常被社會賦予維護正義的角色 司法機關, 特別是法院, 之所以會帶給社會維護正義的觀念, 其一是因為其作為公正第三人的角色, 在早期司法未與行政分開前, 案件的判斷很容易受到政治或權貴操控, 不過自確立三權分立之後, 司法也得以脫離行政而獨立, 且為了維護其獨立性, 避免法官執行司法事務受到行政或其他不當外力之干預, 因此透過憲法揭示出法官人身和事務獨立原則, 並且透過各種法律規範, 以確保法官作為公正中立之角色, 像是法官迴避制度之設計, 或是司法程序進行中, 法官原則上並未參與調查工作, 而是專職判斷案件是否成立 因為司法的獨立及不受干預性, 所以能夠對社會上私人間或私人與國家間發生的各種糾紛, 進行客觀公正之判斷, 而符合社會正義之需求 再加上司法所維護的正義, 並非須抽象化成放諸四海皆準的規範, 而是依照個案之狀況, 斟酌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罰或判斷, 且相較於立法正義的資源和時間的耗費, 由司法來維護正義在一般狀況下是相對快速的, 故正義維護等同司法制度之主要責任 那麼司法又為何會被強烈要求應維護正義, 原因則是在其被定位是正義維護之最後防線, 承前述可知立法和行政亦有正義維護之作用, 惟一旦前兩者有違反正義之作為, 例如 : 法律規範與憲法有所牴觸, 或是行政處分或處置有不當或違 207 警察的事該負的責一定會負王卓鈞 : 警方執法怎說是暴力, 中國時報,2014 年 3 月 27 日, A03 版 ; 王卓鈞 : 警察執法怎能說是使用暴力, 聯合晚報,2014 年 3 月 26 日,A03 版 208 律師團要告官殺人未遂, 聯合報,2014 年 3 月 25 日,A04 版 67

79 法, 司法制度可透過大法官釋憲, 或透過法院審判將這種違反公平正義的現象予以指正 而在處罰權力收歸國有後, 私人之間的糾紛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 特別是涉及刑事部分, 亦不允許私行報復之行為, 須透過司法作為解決私人糾紛之手段 這些司法機關所為之決定或判決, 除非有特殊理由, 否則在窮盡審級救濟手段後, 其即為終局確定而得藉以解決糾紛, 所以司法被視為維護正義的最後防線 也因為司法被定位成最後防線, 從而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後, 最終是否能維護社會正義, 端賴司法機關之判斷, 故社會大眾會出現強烈地期待, 希望司法能替他們維護正義, 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是以從上述可知, 社會大眾之所以會對司法維護正義產生期待, 一是因為司法制度本身的獨立性, 能夠以公正中立的第三人角度去做公決, 另外這種期待還來自於司法是正義最後的把關者, 因為一旦司法無法給予社會一個公平合理的判決, 那麼整個事件或糾紛就會因此定讞, 正義亦因此無法伸張, 故當司法在進行審判或決定時, 社會大眾就會強烈地期待司法會維護他們的正義, 而作出合乎他們想像的判決 第二款恐懼之形成背景 對性侵害犯受到輕判的恐懼, 承第一項第二款之討論可知係來自於輕判衍生出我們不受保護的潛在受害可能性, 這種受害可能的加害者有二, 一是直接加害者, 另一則來自是法官, 故後續首先說明形成潛在被害可能性的背景, 其次則聚焦在社會大眾為何亦將法官視為加害者之背景 第一目被害想像共同體 社會大眾對於可能受害的恐懼, 是國家採行嚴刑峻罰政策, 以及重視受害者 權利保護的推力, 在談到受害可能性時, 無可避免的都會使用到 我們 這個字 眼, 例如 : 犯罪受害者特別小組的最後報告, 小組主席在一開始即提到 : 美國已 68

80 經面臨一項隱憂, 犯罪將使我們都成為受害者 209, 而內文亦再次提醒讀者, 必須認清一項重要的事實, 所有人在其有生之年都將碰上犯罪 210 雷根總統 1985 年發表的國情咨文中也提到, 暴力犯罪的激增威脅到我們對於國家福祉的感受, 並舉例說明並不只有那些實際受害者才是被害者, 夜晚購物必須跑回車上的女性 須落鎖與上防盜的夫婦, 或因害怕不敢搭地鐵的清潔婦等等都是受害者 211 在我國亦然, 觀諸重大刑案的報導中, 也經常使用我們來作為受害者的代表, 例如 : 白曉燕案發生時之報導, 以及當時白冰冰所發表的心聲, 多可看到 我們 或 大家 一詞之使用 212 ; 或如當時的法務部長廖正豪, 以個人身分來發表自己對於司法追訴和制裁犯罪的看法 213, 乃是以一般民眾的身分, 表達出他跟 我們 一樣, 均共同感受到對於犯罪的恐懼 214 這些用我們都可能是受害者, 或是我們對犯罪感到恐懼之表達, 是建立在我們對於被害者身分的認同上, 這個召喚的前提是我們正處在犯罪問題嚴重的社會中, 且不分種族 性別 階級或年齡, 皆擁有受到威脅的共同經驗 215 而此形成的社會背景與風險社會的興起有關, 我們何以會感受威脅的恐懼, 是因為我們所處的社會面臨了至今為止最多的風險, 包括了不受掌控的科技發展 環境正在瓦解或社會壓力的升高, 並發現報紙上似乎不停出現各種犯罪與危害我們健康或安全之報導, 這些皆昭示著危險隨時都在我們的四周發生 216 惟這樣的認知, 若從實際數據理性分析或比較可以發現, 那些被認為將嚴重影響社會安危或我們身心健康的事件, 就發生比例或死傷人數而言, 比起我們一般生活或習慣性的行為, 209 President s Task Force on Victims of Crime Final Report, p.vi. Source from: vc.gov/publications/presdntstskforcrprt/welcome.html. 210 Id., p Ronald Reagan, Address Before a Joint Session of the Congress on the State of the Union, Source from: 白冰冰道盡全台灣母親們對於治安惡化的憂傷, 聯合報,1997 年 4 月 27 日,2 版 ; 給台灣一個機會, 中國時報,1997 年 4 月 30 日,1 版 ; 楊秋蘋, 主政者讓民眾大失所望, 中國時報,1 997 年 4 月 30 日,2 版 213 法務部研擬恢復原標準, 服刑逾二分之一才准報假釋, 中國時報,1997 年 4 月 30 日,2 版 214 李佳玟, 被害者認同與刑事政策, 收錄於李佳玟, 在地的刑罰 全球的秩序一書中,2009 年, 頁 李佳玟, 同上註, 頁 丹 賈德納著 李靜怡 / 黃慧慧譯, 販賣恐懼 脫軌的風險判斷,2009 年, 頁

81 發生的比率與死傷率皆要來的低, 或未明顯特別突出 例如 : 酒駕事件和一般開車違規或未注意的交通事故相比, 並未較常發生, 或是比起陌生人性侵兒童事件, 實則熟人性侵案件占的比例要來的高 那麼何以在有實際數據支持的狀況下, 我們仍無法改變我們對於這社會充滿風險的認知, 此即涉及到當我們非理性的認知, 有研究指出一般人判斷風險的方式, 並非單純的機率和死亡人數相乘, 而是會受事件特質的影響, 特別是那些不熟悉的 超出個人控制的或是迫在眉睫的威脅等等, 因為這些對我們大腦而言, 都是新的並易吸引我們注意力的事件, 而讓我們忽略實際數據, 傾向認為事件具有高風險 217 再加上這些易引起我們注意的事件, 本身亦會帶來因恐懼而生的利益, 而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 或是引起以恐懼販賣為業的注意, 當報導或廣告出現時, 即回頭強化了我們對既有風險的認識 218 以兒童性侵害案件為例, 通常它們是媒體容易選擇報導的態樣之一, 儘管在報導上並不會特別排除熟人性侵的案件, 但是我們比較容易去關注或熟知的一些重大性侵案件, 這些通常多是陌生人犯罪, 如過去的竹竿性侵女童案 2010 年的六歲女童性侵害輕判案, 以及 2011 年葉姓女童被性侵致死的案件等等 此外, 須要特別預防或排除危害的規範, 也多以陌生人為預設, 如性侵害公告登記制度, 或是排除曾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前科者擔任教師的狼施條款, 這種預防對他人造成危害的處置, 預設的即是陌生人性侵的情況 在這樣的循環下, 坐實了陌生人會對我們的社會造成風險的概念, 進而形成我們對於陌生人的共通恐懼 除了風險社會帶來的影響外, 我們都是受害者的認同, 亦來自於新自由主義帶來的整體政治 經濟和社會變遷, 因為在經濟的不穩定或是在社會動盪的環境下, 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連帶會相對欠缺, 這也反應在新自由主義興起 80 年代以後的社會上, 例如 : 新自由主義強調個人主義, 認為責任主要歸因於個人, 例如 : 217 丹 賈德納著 李靜怡 / 黃慧慧譯, 同上註, 頁 更深入或詳細討論可參閱丹 賈德納著 李靜怡 / 黃慧慧譯, 販賣恐懼一書第 7-8 章, 同上註, 頁

82 認為貧窮或失業是個人不努力而非社會問題, 因此會對反對對這些貧困者提供社 會福利 219 這種強調個人的觀念也反應在犯罪控制上, 認為犯罪是犯罪者個人理 性選擇下的結果, 呼應了當時消費文化下個人主義道德 220 這種強調個人責任的 觀點, 會使得個體對公共事務或社會責任漠不關心, 呈現出社會凝聚力的喪失, 甚至會去區分我們或他者的存在, 例如 : 認為犯罪者是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人, 在某些意義上他們跟我們 ( 能夠控自己行為的非犯罪者 ) 是不同的 221 這種劃分 代表了社會失去歸屬感的焦慮, 因此急於尋找自己可以歸屬的地方, 以及可以成 為宣洩出口的對象, 比如將犯罪問題指向通常被劃為他者的下層階級或黑人所為 222, 期待透過嚴刑峻罰, 重新建立起社會的凝聚力 223 這種喪失社會凝聚力的焦慮感, 即與被害者身分認同有關, 當社會因不同階級或種族的認同, 而劃為不同的團體時, 在這種割裂的狀態下, 即與社會連帶中提到的社會凝聚力的喪失相似, 社會也因此產生出認同的焦慮, 因為不知道誰是屬於我們, 或是我們是誰, 在這種背景下, 被害者這個超越種族 階級和性別的身分, 便成為對政治和社會大眾皆具吸引力的認同, 因為這個身分較無爭議而容易動員, 也容易得到社會大眾的共識, 進而產生被害者的想像共同體 224 當這個認同產生後, 那些沒有被劃歸在被害者範圍內的非我族類, 就會成為被歸責或被政策視為須要防範的對象, 一方面解決了因社會凝聚力喪失所產生的焦慮, 另一方面也呼應了被害者認同, 成為主導當代社會政策或政治的力量 在我國也有類似的焦慮, 長久以來的族群認同和國家認同問題, 造成社會間比起的對立, 像是本省人與外省人之爭, 泛綠的台獨以及泛藍的統一, 再加上解嚴後社會運動的興起, 挑戰了傳統社會既有的結構, 再加上經濟自由化之後, 經 219 David Garland 著, 周盈成譯, 控制的文化,2006 年, 頁 David Garland 著, 周盈成譯, 同上註, 頁 David Garland 著, 周盈成譯, 同上註, 頁 David Garland 著, 周盈成譯, 同上註, 頁 Joseph E. Kennedy, Monstrous Offenders and the Search for Solidarity Through Modern Punishment, Hastings Law Journal 51, (2000): 李佳玟, 被害者認同與刑事政策, 收錄於李佳玟, 在地的刑罰 全球的秩序一書中,2009 年, 頁

83 濟發展不均和貧富差距, 皆呈現出如前所述的社會分裂現象, 彼此間的社會連帶也不如傳統社會般強烈 225 從而在這種欠缺社會凝聚力, 且彼此間對於政治或族群的認同難以有共識的情況下, 社會對於個體而言即不再具有歸屬感, 再加上在這種動盪的環境下, 各種社會問題與犯罪叢生, 像是失業 貧窮問題以及治安敗壞的現象, 這些都導致了社會焦慮感的產生 為了解決這種焦慮感, 超越族群和國家認同的被害者身分, 便成為社會主要的認同, 並且也成為政治或犯罪政策的主導者 例如 : 彭婉如命案後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當初立委提案時即提及, 婦女的人身安全是當前大家最關切的問題, 且當時的性侵害制度也易讓性侵加害人逍遙法外危害婦女 226 ; 或如白曉燕命案後通過的假釋制度修正, 其提高假釋門檻的修正理由即指出, 目前假釋規定未能發揮監獄教化與矯治功能, 已直接對社會安全造成嚴重影響, 有必要修正假釋要件, 以符合全民對社會安全之期待 227 綜上述可知, 我國社會上存在著被害者集體認同 而此認同的形成背景, 一是來自於風險社會的興起, 另一則是社會分裂動盪後, 對於既有認同喪失的焦慮, 為了解決這種焦慮, 不會引起爭議的被害者這個身分, 即成為新的社會歸屬, 並且會主導政策的走向, 藉以顯現社會的凝聚力 第二目不受信任之司法 在蘇永欽就 1985 年與 1995 年間隔十年的調查中, 就指出人民始終不願信任法院和法官, 並且在這十年間的變化是有趨向惡化的現象, 這不只是透過假設性問題, 或是因為媒體渲染而對法院產生這種負面的印象, 研究中也調查了實際有上過法院的人, 這些實際的法院經驗更強化了這種負面印象和不信任感 228 而在 2003 年到 2010 年間由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所作的司法調查中, 民眾對於法院審判的不信任程度都是在 6 7 成左右波動, 這也顯示出仍有半數以上的民眾, 並不信任司法 此外, 在瞿海源針對 1991 年到 1996 年聯合報司法信賴民意調查 李佳玟, 同上註, 頁 立法院公報, 第 83 卷, 第 17 期, 頁 197 立法院公報, 第 86 卷, 第 48 期, 頁 104 蘇永欽, 司法改革的再改革,1998 年, 頁

84 所做的迴歸分析中, 亦發現其中的常數項不斷在增加, 這意味著不論受訪者的各種狀況如何, 對於司法的信賴都越來越弱 229 造成這種對於司法不信任的背景, 大致上可以分為幾個因素, 其一是來自法制本身的破壞, 包括威權時期的政治介入, 使得法律規範受到政治的壓制, 而無法達到原本的規範目的 社會變遷過於快速, 而使得法律不及制定, 使得相關單位只能用無 法 可管來回應問題, 以及在威權時期, 所訂立出的許多違反人權的法律, 第二則是來自法官本身的問題, 像是司法黃牛 法官貪污 關說或收賄等行為, 第三則是傳統文化中, 那種人民向來都不信任法律公正的態度, 像是從過去那種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到現在 一審死刑二審無罪 的說法等, 都使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降低, 也無法豎立司法威信 230 此外, 媒體對於這些司法不公案件的披露, 也會動搖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但是如同蘇永欽所做的研究顯示, 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也不完全是來自媒體的印象, 瞿海源也做類似的見解認為, 媒體至多可以說是反應了司法制度的問題, 並無法說明媒體會直接傷害司法的公信力 231 故綜上所述可知, 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 背後的原因並不只是單純司法違紀事件之報導, 還牽涉到社會大眾就過去對於司法的印象, 或其實際進入法院之經驗 從而當司法無法取得人民之信任時, 代表著人民會去質疑司法判斷的結果, 這種對於結果的不確定感, 使得人民無法安心接受判決結果, 而形成是否會因為司法審判而受害的恐懼 第三款小結 從上述對於社會背景的分析可知, 由兒童性侵輕判中所產生的道德憤慨及恐 懼, 其實並非無中生有, 或是可用自然而然跟直覺一語概括, 這些情感的背後有 229 瞿海源, 司法信賴的調查分析, 收錄於澄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編, 司法的重塑 民間司法改革研討會論文集 ( 一 ),2000 年, 頁 瞿海源, 同上註, 頁 瞿海源, 同上註, 頁

85 其形成的社會脈絡, 儘管這些形成的過程並不一定被我們意識到, 但是這些社會 背景仍對我們對於情緒的感知造成影響 第三項小結 在本節中首先從報導的論述中, 討論社會大眾對於兒童性侵害被輕判事件, 他們產生的憤慨和恐懼情感, 以及其背後連結的圖像, 其次則針對這些情感的形成脈絡, 透過社會背景和法律的變遷發現, 我們的情感並不是自然形成的, 而會呼應到既存的意識型態或社會現象 此外, 也從報導的論述和背景的分析上可知, 情感間也無法完全切割區分, 道德憤慨背後可能隱含著我們的恐懼, 而這種恐懼也成為我們形成憤慨的前提 應保護社會大眾的合理期待 第三節從情感的表達到白玫瑰運動之形成 從前一節的討論可以看到, 性侵兒童輕判事件促使社會產生憤慨或恐懼情感的背景 不過上述的背景, 無論是重刑化傾向 被害者之保護 司法公正的追求或者是潛在被害可能性之存在, 其他類似的兒童性侵害被輕判案件也是發生在這樣的背景下, 例如 : 在白玫瑰運動之前, 亦有針對兒童性侵輕判案件, 對不公開的程序或法官進行批判, 亦有網站進行連署要求修法加重, 並訴求公開性侵害犯之資訊, 但是這些案件都未如 2010 年 8 月發生的事件, 爆發成白玫瑰運動而受人矚目, 從而在本節欲討論的是, 白玫瑰運動的產生與其他類似事件有何不同, 以下將分別自當時的背景與運動的策略切入討論 第一項運動爆發之背景 第一款 2010 年的廢死風暴 死刑存廢爭議一直存在, 不過 2010 年 3 月時再次爆發國家廢除死刑的爭議, 原因可先回溯至 2009 年 4 月我國為提升人權標準及國際人權地位, 立法院三讀通過 經濟 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兩人權 74

86 公約, 在兩公約通過後, 即衍生出不少批評, 如民間司改會指出 : 集會遊行法牴觸兩公約意旨 法務部呈送國內法規或行政措施檢之討報告, 並未提到偵查不公開現況, 或被告羈押規定違反人權公約之情況, 根本是兩光約 232 林峯正撰文指出 : 簽署兩公約以後, 法院對徐自強案之判決仍維持原本死刑的認定, 無視被告證據不足前後矛盾, 法官的判決違背人權公約但仍一意孤行 認為政府何必多此一舉, 這場人權大戲可以早早休矣! 233 前述言論皆顯示出, 即使我國通過人權公約, 惟實際判決或執行上, 對人權的維護仍是半吊子 此外, 更具爭議性的問題在於, 兩公約與死刑存廢之關聯性 依據兩公約之意旨, 主要是在維護人權之保障, 任何人均不得任意剝奪之 因此兩公約之所以與死刑存廢有關, 即是因死刑乃對人權之重大侵害, 違反兩公約所揭示之人權保護, 這點也成為許多國家解釋國內法應廢除死刑之理由 234 例如: 有國際特赦組織者即投書認為通過兩公約且已久未執行死刑的我國, 正是廢除死刑的時機 : 台灣停止執行死刑將近四年, 現在 ( 應指通過兩公約後的台灣 ) 正是邁向最後廢除死刑的時候 235 從上述可知, 兩公約的通過除了是支持我國廢除死刑的原因外, 也埋下了嗣後爆發死刑存廢論辯的遠因 誠如 2009 年 12 月的國際人權日中, 法務部長王清峰受訪表示 : 廢除死刑是既定的政策, 將逐步朝這個目標進行, 且直言因為兩公約的內國化, 所以必然要面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任何人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內容, 同時也提及四年來已有四十三位死刑犯未執行, 未來執行可能性不高 236 從論述中可知, 王部長的發言呼應兩公約中應廢除死刑之意旨, 公開表示政府未來廢除死刑的立場, 顯示出兩公約對於廢除死刑的影響 除了兩公約的影響外, 王清峰部長的發言, 亦明白地顯示出其對於未來死刑政策的態度, 雖然對死刑政策採取明確的定位, 可以避免影響法官在下死刑之心 馬簽人權兩公約司改會批兩光約, 自由時報,2009 年 12 月 10 日,A07 版 林峯正, 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蘋果日報,2009 年 12 月 10 日,A21 版 羅吉爾 胡德, 為什麼台灣要廢死刑? 中國時報,2009 年 11 月 17 日,A14 版 羅吉爾 胡德, 同上註 民國 100 年完成檢討廢死刑, 聯合報,2009 年 12 月 10 日,A05 版 75

87 證 237, 惟此言論一出, 也等於是打破了過去廢除死刑只能作不能說的潘多拉盒子 再加上立委吳育昇於立法院質詢時, 要求政府須針對法務部遲遲未執行 44 位定讞的死刑犯給個交代, 但卻只獲得王清峰部長以 聯合國已決議希望會員國停止執行死刑, 並且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執行死刑, 重申其廢除死刑的立場作為回應 此回應即招致吳立委的不滿, 不僅質疑未加入聯合國的我國為何須遵守該決議, 更質疑法務部對於死刑執行的不作為是受限於王部長自身的宗教情懷 238 因此在這遲遲未執行死刑的事實, 以及在部長的公開言論與立委質詢之回應中, 均顯示出對於政府傾向廢除死刑之執行和政策, 引發了死刑是否應執行, 以及死刑存廢之爭議, 這點可從網路或是報導投書中顯現出來 有堅決主張不該廢死的, 著眼點即是被害者保護, 認為廢除死刑根本是保護犯罪者, 而不考慮被害者家屬的感受 : 白冰冰即認為 : 廢除死刑等於殺人不用被判刑, 善良老百姓沒有依靠, 藍綠兩黨都對不起人民, 如果兩黨都不處理, 有一天她可能會成立 正義黨, 或成立 執行委員會, 要為台灣的治安盡一份心力, 她甚至說願意苦讀考法警, 專門負責 執行 死刑 239 高中老師何家燕命案受害者家屬亦直言 : 若法務部真的廢除死刑, 我不會原諒這個政府, 我恨政府袒護惡魔 恨政府和罪犯一起摧殘國家法治, 更痛批廢死政策不當, 要求王清峰下台 240 亦有投書認為 : 廢除死刑仍在於保護犯罪人的基本人權, 卻忽略了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的人權 觀點與感受, 這豈不是本末倒置? 職是之故, 廢除死刑, 237 這種因死刑政策不明確的態度會影響法官心證, 係王文玲於死刑蹺蹺板這篇報導提及, 其認為在過去四年雖然仍有死刑判決, 但卻一直未執行死刑, 這種對於死刑政策的不明確, 很容易影響法官的心證, 其判決可能是兩極化, 不是判無期徒刑, 因為反正不執行死刑, 判死刑也沒用或是反向思考認為, 因不執行死刑, 且又無終身監禁配套, 故應該判死刑, 以避免被告後來得因假釋出獄 詳細可參考王文玲, 死刑翹翹板, 聯合報,2010 年 1 月 30 日,A23 版 238 吳育昇籲速槍決 44 死刑犯, 蘋果日報,2010 年 2 月 24 日,A04 版 ; 立院激辯 44 死刑犯 4 年 0 執行, 聯合報,2010 年 2 月 24 日,A09 版 239 白冰冰想考法警專斃死刑犯, 自由時報,2010 年 2 月 1 日,B01 版 ; 類似論述亦可見於, 法部往廢除死刑方向走, 聯合晚報,2010 年 2 月 1 日,A07 版 240 我恨政府袒護惡魔, 蘋果日報,2010 年 2 月 2 日,A06 版 76

88 為考慮庶民大眾及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的意見, 應該透過公投來決定, 不應該僅由菁英階層或政府片面宣告實施 241 惟論述並不完全都是傾向反對死刑之廢除, 亦有持肯定的論述, 大致上論述可分為三方面, 認為支持廢除死刑是在維護人權, 並順應世界潮流 242, 或認為支持廢死並非忽略社會或被害人之保護, 而是認為死刑並不能維護這些權益 243, 且還須考慮到誤判可能 244 亦有相對中立的論述, 例如 : 有認為待配套措施修法完成, 即能讓死刑走入歷史 245 ; 亦有認為其並不反對廢除死刑, 但是必須先作好被害人保障或補償 246 或支持廢除死刑, 但是既有的已經定讞的死刑仍該執行 247 有投書認為: 是否廢除死刑, 不應該只是被害者復仇性訴說, 而是整個社會生命價值與法律素養正確模型的長遠建立 248 ; 亦有認為 : 政府若要以廢除死刑, 作為實踐兩項人權公約的指標, 仍應視社會發展 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的共識與支持而 定 249 在王清峰部長於 3 月 9 日發表理性與寬恕一文中 250, 其明確表示自己的立場是暫時停止執行死刑, 隔日亦發言說明其任內絕不執行死刑 251, 甚至還表示 她寧可離開部長職務也不會執行死刑, 甚至為了讓死刑犯有自新機會, 願意代替他們被執行, 下地獄都甘心 252 使得既有爭議越演越烈, 不但被質疑王部長有怠 241 林深淵, 庶民談死刑存廢, 自由時報,2010 年 2 月 4 日,A15 版 242 林欣怡, 死刑存廢看看國際潮流, 蘋果日報,2010 年 2 月 27 日,A30 版 243 邱伊翎, 討論死刑莫動氣, 自由時報,2010 年 2 月 6 日,A23 版 244 中道, 死刑存廢重在配套, 中國時報,2010 年 2 月 4 日,A16 版 ; 廢死不該只是她的挑戰, 聯合報,2010 年 3 月 11 日,A03 版 245 應廢死刑, 蘋果日報,2010 年 2 月 2 日,A04 版 246 洪長源, 先保護被害人再廢除死刑, 中國時報,2010 年 2 月 3 日,A16 版 247 贊成廢死刑判決應執行, 聯合報,2010 年 3 月 9 日,A04 版 ; 黃世銘贊成廢死刑但已判決 應執行, 蘋果日報,2010 年 3 月 9 日,A08 版 ; 黃世銘 : 死刑不執行是不尊重司法, 自由時報, 2010 年 3 月 9 日,A08 版 248 李浩綸, 復仇者姿態大刀爺爺悔悟, 聯合報,2010 年 2 月 3 日,A15 版 249 李永然, 死刑存廢的天平, 蘋果日報,2010 年 2 月 3 日,A17 版 250 王清峰, 理性與寬恕, 原稿來源 : 另於 3 月 11 日以理性與寬容為題, 刊登於蘋果日報,2010 年 3 月 11 日,A24 版 251 例如 :2010 年 3 月 10 日, 聯合報 A01 版 聯合晚報 A02 版 中國時報 A11 版 252 王 : 願代替死刑犯被執行, 聯合報,2010 年 3 月 11 日,A01 版 ; 主張廢死王清峰 : 願為死 囚下地獄,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1 日,A04 版 ; 王清峰 : 願為死刑犯下地獄被害家屬 : 袒 77

89 忽職務問題, 也引來是否將個人理念強加在政策上, 從而不但是政黨, 社會大眾也要求部長須下台以示負責 253, 甚至更質疑這是馬政府之指使, 要求馬政府應給予回應, 否則其政治生命也不用繼續下去 254 面對這場死刑應否執行與存廢的風暴, 社會要求政府必須給個交代, 在緊急召開會議後, 總統府發表兩點聲明指出 : 一 對死刑判決確定者, 應依法執行, 若要暫緩執行, 須有正當理由 二 廢除死刑雖目前未形成共識, 但未來將朝嚴謹死刑判決程序, 並修法減少死刑適用之方向進行 255, 此外亦迅速批准王部長之請辭 256, 試圖緩解當前的爭論和質疑 雖然政府已進行澄清, 但從後續的報導中可知, 這場廢死風暴並未因此停歇, 接下來產生的問題是, 廢死部長走了, 新部長是否要死才能來 257? 有民眾對此即投書表示 : 既然台灣人民已明確表示反對廢除死刑, 政府就有責任要求下任法務部長依法行事, 執行槍決 258, 要求繼任的部長必須表態其對死刑政策 259 吳敦義院長也表示, 在選擇新部長時會考慮其對死刑之政策 260 除了執行死刑部分的討論外, 反對廢死者也持續投書或以民調方式呈現出現行台灣尚未形成廢除死刑的共識, 或是死刑仍有存在的必要等等 例如 : 在王清峰部長下台後, 中國時報所做的民調顯示 : 有 84% 的民眾反對廢死, 而對於執行死刑部分有 77% 的民眾認為, 判決定讞的死刑犯應予以 護惡魔, 2010 年 3 月 11 日,A01 版 253 司法怠惰? 聯合晚報,2010 年 3 月 10 日,A02 版 ; 鍾沛東, 不作為的法務部長, 聯合報,2 010 年 3 月 11 日,A17 版 ; 聯合報系民調中心, 本報民調 74% 反廢死刑 42% 認王清峰應下台, 聯合報,2010 年 3 月 11 日,A01 版 ; 不執行死刑藍委轟王清峰下台, 自由時報,2010 年 3 月 11 日,A03 版 254 部長的寬容 VS. 家屬的眼淚, 聯合晚報 A03 版,2010 年 3 月 11 日 ; 白冰冰 : 五都不用選了,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1 日,A04 版 255 詳細內容可參見, 本 ( 總統 ) 府對於我國是否廢除死刑制度兩點聲明, 資料來源 : 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anditemid=20882andrmid=514andword1= 死刑,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9 日 256 廢死丟官王清峰請辭獲准, 聯合報,2010 年 3 月 12 日,A01 版 ; 廢死風暴急轉直下王清峰請辭獲准,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2 日,A01 版 ; 死刑爭議 / 府院滅火王清峰下台, 自由時報,2010 年 3 月 12 日,A01 版 257 廢死部長走了新部長要死才能來?, 聯合報,2010 年 3 月 13 日,A02 版 258 林暐漢, 告別清峰俠別來蜘蛛人, 聯合報,2010 年 3 月 13 日,A27 版 259 社論 死刑廢不廢新法務部長應先講清楚,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6 日,A15 版 260 吳揆 : 會考慮新部長死刑存廢觀,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3 日,A04 版 78

90 槍決 261 或如國民黨立委蔡正元之投書亦指出: 廢死刑和反墮胎一樣都只是一種意識型態, 而非一種普世價值, 並認為縮小死刑判決範圍才是共同潮流, 而不是廢除死刑, 262 或如陳嘉銘的投書認為: 廢死者的論點是基於一個死刑不能嚇阻犯罪的待論證命題, 同時計算出存在死刑和廢除死刑中死亡人數的差異, 質疑廢死團體為何執著於積極殺 1 人 ( 死刑犯 ) 的救援, 但卻忽視消極殺 5 人 ( 受害者 ) 的問題 263 而對於支持廢死者, 王部長的下台讓廢死團體擔憂新任部長是否是為成為劊子手而上台 264 也有陸續有投書表達出台灣應該廢除死刑的論點 例如: 謝新民指出, 死刑維持的危險性在於, 當惡徒已經就擒而無法再傷害他人時, 我們沒有任何的權利去殺害沒有能力攻擊我們的惡徒, 如果我們沒有這種權利, 那麼去殺害這些惡徒亦為惡 265 張娟芬的投書則是從被害人保護切入, 認為 : 在有死刑的社會中, 社會大眾很少會想到要去照顧被害人, 因為用死刑去照顧他們就好了, 只有在死刑存廢時, 才會以被害人保護來支持死刑觀點 其實廢死與被害人保護並不相斥, 反而能藉此建立被害人保護機制 266 ; 也有投書針對前述陳嘉銘 若維持死刑可以嚇阻犯罪, 則廢死論點即站不住腳 的投書提出反駁 : 認為這類死刑的討論有個盲點是, 要挽救更多人的性命只有保留死刑, 但是忽略了其他政策以加強犯罪的控制, 若人命可以用二大於一衡量時, 我們還有什麼不能用數字計算? 267 由上述的論述可知, 關於死刑的爭論並未因王清峰部長下台而逐漸平息, 無論是支持廢死或反對廢死者, 均對新任的曾勇夫部長有所呼籲和建議, 並且為聽取死刑存廢的意見, 法務部亦舉辦 4 場廢除死刑公聽會, 作為支持和反對者的討論空間, 這些都顯示著死刑存廢爭論的持續 一直到 5 月 1 日法務部槍決 4 名死 最新民調 :8 成 4 不贊成廢死,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9 日,A16 版 蔡正元, 完全廢除死刑並非歷史潮流,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8 日,A24 版 陳嘉銘, 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6 日,A14 版 廢死聯盟 : 新部長別當劊子手, 聯合報,2010 年 3 月 13 日,A02 版 謝世民, 堅持死刑的危險性,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4 日,A15 版 張娟芬, 被害人保護與廢死刑並不相斥,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17 日,A15 版 陳玉潔, 死刑存廢豈能只看數字?, 中國時報,2010 年 3 月 23 日,A15 版 79

91 刑犯後, 明白昭示出法務部對於執行死刑的立場, 即便此舉引發廢死團體和立委的抨擊, 質疑為何在廢死公聽會甫辦完, 即如此迅速的殺人, 或是質疑死刑執行程序並不合法等等 但也因為法務部的表態, 使支持死刑的一方對政府的反彈逐漸消退, 從 5 月之後的報導多數集中於對政府執行死刑的抗議, 但是比起槍決前支持和反對廢死的爭論, 死刑政策的風暴有逐漸消退的趨勢 268 故從上述可知,2010 年的廢死風暴, 一開始之所以引發爭議, 或許跟王清峰部長本身發言過於情緒性或政治性有關, 也因此炮火會集中在王部長身上, 不過在王部長下台之後, 可發現死刑爭議仍持續延燒, 一直到曾勇夫部長執行死刑後, 爭論才逐漸消失 對此本文認為, 之所以在王清峰部長辭職後, 仍持續爭論死刑議題, 原因應是出在死刑所碰觸到的是, 犯罪者與被害人權益間的零和關係 對於我國社會而言, 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除修復式司法之外, 大致上是呈現無法共存的狀況, 故當政策之導向偏向保護犯罪者時, 即被認為是剝奪了無辜被害人的保護權利, 違背了社會的期待 因此在這樣的意識型態下, 廢除死刑之意義對社會而言, 這是在保護殺人者不用償命, 等於是無視痛苦的被害人或其家屬, 是保護犯罪者之政策, 故而惹起民怨 而在廢死風暴引發的保護犯罪者之疑義方歇, 於 8 月底又爆發兒童性侵被輕判的案件, 按前述第二節的討論可知, 兒童性侵害被輕判之所以能惹起大眾情感, 正是因為輕判意味著保護了犯罪者, 而忽視被害人之保護, 故在 2010 年初廢死風暴中, 政府只保障犯罪人之感知猶新的情況下, 又發生兒童性侵輕判事件, 因此容易喚起早先已經消停的不滿 第二款司法形象的惡化 2010 年 1 月法官林德盛被查到私下密會貪瀆案之被告, 該不當接觸已違反 法官守則而涉及司法風紀之違反 月 20 日通過彈劾而下台的檢察總長陳聰 268 這點或可從槍決死刑犯後新聞報導或投書的減少觀之,2 月至 4 月的討論於資料庫搜尋中約有 200 多筆, 但是在執行槍決後,5-7 月的討論則大約只剩一半, 顯示出討論熱度的降低 269 重大違紀貪汙案法官私見吳俊立, 聯合報,2010 年 1 月 11 日,A01 版 ; 司法節的沈痛新聞, 聯合晚報,2010 年 1 月 11 日,A02 版 ; 私會涉貪被告林德盛停職, 自由時報,2010 年 1 月 12 日,A06 版 ; 司法醜聞密會吳俊立法官停職, 蘋果日報,2010 年 1 月 12 日,A02 版 80

92 明, 在過去屢次被爆出有與案件當事人或名嘴吃飯, 疑似有洩密行為 270, 以及法務部長王清峰過去未謹言慎行之行為, 例如 : 跟總長抱抱就能換得假釋 271, 均有損司法威信 同年 7 月之後更連續爆出幾起與司法有關的醜聞 包括 :7 月 13 日報導三位法官及一位檢察官於承辦何智輝苗栗銅鑼科學園區弊案中收賄, 亦被爆出這些被列為正己專案名單上的法官, 私生活都相當糜爛 272 不僅如此法官蔡榮治在何智輝案外, 還涉及另一起前法官張炳龍貪瀆更四審改判無罪的案件,8 9 月亦分別爆出的高等法院法官楊炳禎在承審楊隆榮案 273, 與前法官房阿生在承審張炳龍案時 274, 均疑似收賄重判改輕判, 不僅如此前者更被質疑透過骨董洗錢 好賭與男女關係複雜等違紀 275, 後者之前即已被捲入類似貪瀆案, 雖後來無罪釋放, 但其判案品質確實受人質疑 276 此外,8 月時還爆出高院庭長高明哲, 違反評議程序要求受命法官改判最高法院之子肇逃案無罪, 嗣後則在法官內部爆料出, 是最高法官蕭仰歸對其子肇逃案進行關說, 甚至還可能有上級施壓的問題 277 到了 11 月, 正己專案再次移送其他相關的涉貪法官名單, 並持續進行調查 和蒐證 吃魚翅喝春酒陳聰明爭議不斷, 中國時報,2010 年 1 月 20 日,A03 版 271 監委重批王清峰未謹言慎行, 聯合報,2010 年 2 月 11 日,A01 版 ; 監院 : 王清峰特立獨行損司法威信, 中國時報,2010 年 2 月 11 日,A15 版 272 正己專案總長開鍘 4 高院法官爆集體收賄, 聯合晚報,2010 年 7 月 13 日,A01 版 ; 大醜聞 4 司法官涉貪聲押, 聯合報,2010 年 7 月 14 日,A01 版 ; 高院爆貪汙 3 法官 1 檢聲押, 中國時報, 2010 年 7 月 14 日,A01 版 ; 涉貪瀆 4 司法官聲押涉行賄何智輝失聯, 自由時報,2010 年 7 月 14 日,A01 版 ; 大醜聞 4 司法官聲押涉集體收賄千萬改判何智輝無罪, 蘋果日報,2010 年 7 月 14 日,A01 版 273 高院又爆貪檢搜 1 法官,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2 日,A02 版 ; 檢搜高院法官楊炳禎聲押一律師, 中國時報,2010 年 8 月 12 日,A01 版 ; 高院法官涉貪楊炳禎遭搜索, 自由時報,201 0 年 8 月 12 日,A01 版 274 高院前審判長收 200 萬判無罪房阿生聲押, 聯合報 A16 版,2010 年 9 月 9 日 ; 涉嫌貪汙嫌疑重大房阿生收押禁見, 聯合晚報,2010 年 9 月 9 日,A08 版 ; 又一個! 審判長涉收賄判貪瀆法官無罪,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9 日,A01 版 ; 高院法官收賄案房阿生收押, 自由時報, 2010 年 9 月 9 日,B01 版 ; 前法官房阿生涉賄聲押包庇收錢法官被告更 4 審判無罪法界譁然, 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9 日,A08 版 275 例如 :2010 年 8 月 日的聯合晚報 A03 版 2010 年 8 月 12 日中國時報 A02 版 2010 年 8 月 14 日自由時報 A04 版等, 均有提及楊法官之違紀現象 276 王己由 / 特稿, 房阿生判決品質屢受爭議,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9 日,A08 版 277 法官為子關說案今公布調查結果, 聯合晚報,2010 年 8 月 11 日,A09 版 278 下波偵辦鎖定高院 2 法官, 蘋果日報,2010 年 11 月 9 日,A02 版 ; 正己專案再鎖定 13 涉貪司法官, 中國時報,2010 年 11 月 19 日,A18 版 81

93 從這些報導中可以看到, 司法形象因這些醜聞而受到重創, 像是質疑過去持 續喊出的司法改革其實並無成效 279, 或是質疑司法還是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280 是有錢或有權人玩的遊戲等等, 呼應了過去人民多不信任司法的意識型態 且 隨著涉及貪汙的法官平日的私生活或關係被報導出來, 對於法官品格問題或對司 法公信力之質疑亦與日俱增 從而在法官公正廉明形象受創嚴重的當下, 兒童性 侵害被輕判事件的爆發, 無疑是雪上加霜 這也因此使得過去沉寂已久的法官法 再次被提出, 認為應設置法官退場和監督機制, 此亦成為白玫瑰運動重要訴求之 一 第三款與過去類似案例之比較 從上述討論可知,2010 年 8 月的兒童性侵輕判案, 能夠形成社會運動的原因之一, 可能是與當時存在的廢死風暴與司法形象惡化有關, 因為這兩個事件前者呼應了重刑化與被害者保護的背景, 以及我們對於犯罪者的恐懼 ; 後者則是涉及司法公正性之維護, 並呼應了對於司法的不信任感 以下將從這個概念出發, 對比 2008 年 4 月有婦女團體抗議法官對性侵害案輕判, 以及 2010 年 4 月亦有兒童性侵輕判的修法連署, 自背景面來分析 281, 為何他們也曾透過媒體發出對兒童性侵輕判之不滿, 亦有人透過網站進行修法連署, 但為何無法像 2010 年 8 月之案件般引發廣大迴響? 是否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中, 並沒有像白玫瑰運動時有其他相呼應的事件發生 第一目 2008 年 4 月婦女團體抗議法官輕判性侵案 首先針對 2008 年 4 月婦女團體對性侵害輕判之抗議, 在當時的報導中, 婦 279 例如 : 段正明, 司法改革個屁, 蘋果日報,2010 年 7 月 7 日,A26 版 ; 司法改革不能再等了, 聯合晚報,2010 年 7 月 15 日,A02 版 ; 高源流, 喊司改抵不上法官自律,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15 版 ; 司法改革要從法律教育改起, 聯合晚報,2010 年 9 月 9 日,A02 版 年 7 月 14 日, 民視新聞民眾對於何智輝案的看法 0:38 到 0:54, m/watch?v=6n7uxkrl1f8#t=0m38s,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 正義最後防線 不能像笑話, 聯合報,2010 年 11 月 9 日,A03 版 281 策略面上的討論, 則留待後續第二項繼續分析 82

94 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葉毓蘭即指出 : 法官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輕判, 並未因婦女團體抗議而停止, 反而出現越來越多離譜判決, 從而即使我們為了保障婦女安全, 而有堪稱完備的立法, 但實際操作上卻無法達到這個目的, 以判決書保密而言, 原意是在保護被害人, 但最後反而對外界完全保密, 法官無從受到監督, 也造成越來越多離譜的判決, 儼然是司法怪獸 282 此外, 也有律師指出, 在交互詰問制度實施後, 因為加重了檢察官的業務, 尤其性侵害案件難以舉證, 被害人的權益多會被犧牲, 更不用提從報案開始屢次的傳訊都是對被害人的傷害, 更指出現行司法制度無法保護被害人 283 從抗議內容可知, 與白玫瑰運動類似, 也是先有幾起性侵輕判案件之發生 284, 而後有人針對法官輕判提出批判, 並認為應有改善之必要, 惟不同的是, 與 白玫瑰運動不同, 後續並無相關報導繼續針對輕判事件進行討論 從而 2008 年的兒童性侵輕判事件無法形成社會運動, 或是推動現行司法體制之改善, 原因一方面可能跟媒體報導的熱度, 或婦女團體抗議之策略有關, 另一方面則涉及事件當時的社會背景, 可能欠缺能夠觸動社會情緒, 並能與性侵輕判有所連結的重大事件 就白玫瑰運動而言, 在性侵輕判案發生之前, 歷經了廢死風暴和司法醜聞, 透過當時的報導和投書可以發現, 不論是死刑存廢之討論或是司法形象的破壞, 討論都相當熱烈, 就前者而言除公聽會外, 政府亦親上火線針對這個議題提出說法, 使得死刑存廢背後對於犯罪人應予重懲, 以及應保護被害人的概念再次被喚起, 而後者則指向法官本身公正和廉潔問題, 不但引起人民對於司法公正之追求, 同時也反應了既有對司法不信任的印象, 如前所述這些都呼應了性侵輕判背後的意識型態, 而容易引起社會對事件的連結和情感 282 葉毓蘭, 輕判性侵法官在想什麼? 聯合報,2008 年 4 月 14 日,A15 版 ; 離譜判決難受監督判決書 保密 婦團怒吼, 中國時報,2008 年 4 月 18 日,A13 版 283 國一女生遭性侵二審認定自願, 中國時報,2008 年 4 月 18 日,A13 版 284 除國一女生遭性侵被認定自願的事件外,2008 年 1 月亦有報導幾起性侵輕判事件, 例如 : 性侵女童 沒用暴力 輕判檢方上訴, 聯合報,2008 年 1 月 13 日,AA02 版 ; 女童未推開同居狼二審輕判性侵同居人女兒年餘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 11 年二審卻認他未用強暴手段只判五年刑, 聯合報 ( 地方版 ),2008 年 1 月 22 日,C02 版 ;16 歲性侵 2 歲 沒反抗 不算強暴法官引用兩小無猜條款法界爭議, 聯合晚報,2008 年 1 月 31 日,A10 版 83

95 不過相較之下,2008 年的背景中則較無類似的情況, 雖從報導中可知, 當時也有對死刑議題之討論, 但是在 2008 年 4 月婦女團體提出抗議前, 討論並未如 2010 年那般強烈 2008 年有關廢死的問題, 主要來自於過去民進黨政府執政時, 有意識的拖延死刑犯的執行, 在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時, 其實就有朝廢除死刑的方向努力, 再加上國際間對於死刑存廢議題之重視 285, 以及國際人權組織的壓力, 使得政府暫緩死刑之執行 286, 而引發死刑存廢之爭議 對於這個議題, 當時藍綠雙方都認為必須在有配套且具社會共識下, 朝死刑廢除的方向推動 只是相較於民進黨明確提出廢除死刑的說法, 認為只是時間問題, 我國不應猶豫 287, 國民黨對此議題的回應仍比較模糊, 認為減少唯一死刑 死刑條文或死刑之適用, 都是朝這個方向推動之方法 288 惟有別於 4 月前之討論數不多,4 月底之後死刑存廢與執行與否的討論開始增加 289, 究其原因可能與當時正值總統大選有關, 使得政府並不願正面對這個議題作回應, 甚至還會牽涉到政黨議題, 使得當時即使有廢死之爭議, 惟因為涉入政治因素, 使得攻擊易傾向攻擊政黨或其候選人, 例如 : 白冰冰在站台時公開抨擊支持廢死的民進黨 290, 或認為政治人物在提出看法時, 應注重各方意見或聲音 291, 再加上選前政府並未明顯觸碰這個議題, 而無法喚起社會對於死刑廢除是保障犯罪者人權, 漠視被害人的觀念 292, 故無從與性侵輕判案有所連結 年死刑的議題在國際間是熱門議題, 例如 : 伊拉克判前總統海珊死刑, 但聯合國表示不同立場 ; 美國紐澤西州亦於當年廢除死刑 286 喊口號沒配套走入死胡同, 聯合報,2008 年 1 月 26 日,A17 版 287 謝 : 廢除死刑台灣不應猶豫, 自由時報,2008 年 2 月 26 日,A05 版 288 馬 : 減死刑延刑期待社會共識, 中國時報,2008 年 6 月 19 日,A12 版 289 從 1 月到 3 月, 以關鍵字搜尋新聞資料庫顯示, 約有 12 筆資料 ; 但是 4 月 20 日之後到 6 月這段期間資料約有 24 筆, 且集中於 5 6 月 290 謝 : 不該利用被害人情緒, 聯合報,2008 年 3 月 6 日,A04 版 291 李源瑞, 廢死刑值得商榷, 自由時報,2008 年 2 月 28 日,A19 版 292 選後新政府仍應面對這個議題, 不過討論相較選前亦較為熱烈, 但討論仍未明顯帶起政府是在保護犯罪者, 漠視被害人的概念 儘管馬政府表明傾向朝廢死努力, 王清峰部長則是因個人支持廢死而受到壓力, 惟因大致上仍採模糊的態度認為目前仍在研議, 且即使有廢死是保障加害人人權的認知, 社會的反應也是下次大選就不再支持這個政府, 例如 : 在地方基層首長聯誼會時, 其通過堅決反對廢除死刑的決議, 認為新政府若貿然通過廢死刑, 無異變相保護壞人, 而對被害人及家屬不公, 並將陳情相關部會表達地方首長心聲, 強調若新政府支持廢死, 下屆大選將不再支持 ; 白冰冰小姐也表示, 將從挺馬大將變成反馬大將 整體而言, 廢死政策仍與政治有關 84

96 除此之外, 在 2008 年婦團抗議性侵輕判當時, 也存在司法亂象 但不同於 2010 年之司法醜聞是針對法官個人操守或行為,2008 年的司法亂象前期除了檢察官濫權的問題, 更多的是司法牽扯政治之問題 首先是有關馬英九特別費案, 在二審判無罪後, 除了有馬英九控告檢察官濫權起訴, 並指出檢方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外 293, 施茂林部長也對檢方偵辦無同理心, 及造成社會不安頗有微詞 294 不過更多的還是與政治有所牽扯, 例如 : 陳前總統認為, 馬特別費案無罪是司法放水的結果 295, 這種說法似乎印證了司法都是藍的, 或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說法 ; 亦有認為馬的作法, 是在糾正司法官員的過失, 此舉可讓司法進行反省 296, 同時也可藉由以戰止戰的方式, 強化馬英九對於清廉毫不妥協的形象 297 ; 但也有認為, 此舉是在轉移案件焦點, 而減少選戰的負面影響 298, 且是用政治審判法律, 馬總統是在帶頭踐踏司法 299 除特別費案及其衍生的控告檢方外, 司法與政治牽扯的現象, 亦可在當時的台南立委選舉中看到, 例如 : 國民黨立委質疑檢方都只查藍營賄選, 綠營的部分卻相當寬容或一無所獲, 有執法偏頗 300 在選後, 焦點則多放在陳前總統貪瀆案之爭議, 對於司法正義質疑的面向可分為兩方面, 一是認為司法在扁案處理上有偏袒陳前總統的現象, 例如 : 羈押庭兩度無保釋放, 引發人民司法不公的疑義 301 另一方面則站在陳前總統立場, 認為司法不公或是有政治迫害的現象, 例如 : 第三次羈押庭更換法官並裁定收押, 不僅引發審前羈押制度是否侵害人權之質疑, 更換法官亦有侵害司法獨立, 和違 293 馬英九告侯寬仁偽造文書, 聯合報,2008 年 1 月 4 日,A01 版 ; 馬控告侯寬仁等 3 檢偽文瀆職, 中國時報,2008 年 1 月 4 日,A04 版 ; 特別費案馬英九告濫權侯寬仁批阻檢上訴, 自由時報,2008 年 1 月 4 日,A02 版 294 有推測認為, 施部長當時的言論指的是特別費案或聯電案引發的效應, 相關報導可見 : 有些檢察官辦案造成社會不安, 聯合報,2008 年 1 月 12 日,A17 版 295 馬無罪扁指司法放水, 聯合報,2008 年 1 月 6 日,A04 版 296 采風, 控告侯檢堅持做對的事, 中國時報,2008 年 1 月 6 日,A15 版 297 提告馬彰顯不平以戰止戰, 聯合報,2008 年 1 月 4 日,A01 版 298 正反兩面看馬英九反擊檢察官, 聯合晚報,2008 年 1 月 4 日,2 版 299 謝 : 馬用政治審判法律, 聯合晚報,2008 年 1 月 8 日,2 版 ; 謝 : 馬搞民粹帶頭踐踏司法, 聯合報,2008 年 1 月 9 日,A02 版 300 查賄吵翻天葉批烏龍洪罵迫害, 聯合報 ( 地方版 ),2008 年 1 月 12 日,C02 版 ; 藍敗選痛批買票沒人管, 聯合報 ( 地方版 ),2008 年 1 月 17 日,C01 版 301 邱毅要求彈劾周占春, 聯合報,2008 年 12 月 15 日,A02 版 ; 無保釋放不等於無罪釋放, 中國時報,2008 年 12 月 21 日,A14 版 85

97 反法官法定原則之問題 302 或是將扁案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相較, 何以扁案就不能 援引特別費案中支出大於收入之大水庫理論, 而被投書者認為是司法有所偏頗 303 這種藍綠有別的態度, 也反映在藍綠雙方涉及貪瀆案的審理上, 從報導可知, 儘管藍綠雙方都有人涉嫌貪汙, 但卻只有綠營人士受到羈押, 顯示出司法對於綠營執法特別強勢, 而有法院是否偏袒政黨的質疑 304 由上述可知, 雖在 2008 年婦女團體抗議輕判時, 亦存在司法正義問題, 惟其主要與政治有關, 使得司法公正性問題會與偏頗政黨相連結, 社會對司法不公的認知, 並不會認為會影響到自身, 從而對於婦女團體抗議司法不受監督的訴求, 即難以連結到自身經驗 故整體而言, 雖然當時也有廢死和司法問題, 惟因正值選舉期間, 前者的表態和回應不多, 而後者則是偏向政治影響司法, 而無法與法官輕判性侵害案有所連結, 再加上當時大選或政治抹黑之類的報導較多, 嗣後又有促使表態死刑政策, 以及扁案審理爭議, 使得輕判報導能見度並不高, 因此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2008 年的法官輕判性侵害的問題, 難以引發社會的情緒和關注 從上述可知, 當時的社會背景是白玫瑰運動能順利發起, 而 2008 年的輕判事件則否的原因 不過由此產生的疑問是, 無論是 2008 年的政治力影響司法, 或 2010 年的法官貪瀆或違紀問題, 嚴格觀之皆與 2010 年 8 月的法官輕判性侵害案件無直接關聯, 則何以能認為 2010 年的司法問題能誘發社會大眾的情緒和關注, 並進而成為社會運動發起的動力,2008 年的政治力干預司法事件則否? 承前所述 2008 年的司法問題無法成為促使社會重視法官輕判問題的背景因素, 而 2010 年的法官違紀或貪瀆則可以, 或許與政治因素有關 不過這樣的討論或許過於直觀, 也無法妥善解釋上述的疑問 因此本文進一步認為, 雖然 扁律師備戰質疑換法官, 聯合報,2008 年 12 月 29 日,A02 版 ; 為何換法官? 蔡英文質疑司法獨立, 中國時報,2008 年 12 月 31 日,A04 版 303 郭長豐, 司法不公就是政治迫害, 自由時報,2008 年 10 月 6 日,A13 版 304 民進黨轟 辦綠不辦藍, 聯合報,2008 年 7 月 16 日,A03 版 ; 郭長豐, 司法不公就是政治迫害, 自由時報,2008 年 10 月 6 日,A13 版 ; 司法天秤傾斜? 審判中被押藍綠有別, 自由時報,2008 年 12 月 31 日,A03 版 86

98 年和 2010 年的司法問題, 皆與法官對性侵害案件的輕判無直接關聯, 但 2010 年的法官違紀或貪瀆事件, 之所以能與後來發生的法官輕判性侵害問題相互呼應, 原因是在社會對於法官角色的預設上, 從前述第二節在討論社會對法官的意識形態可知, 社會期待的是一個公正中立而能維護社會正義的法官形象, 因此 2010 年 8 月作出輕判判決的法官, 因偏離社會的期待而成為憤慨的對象 2010 年的法官違紀和貪瀆事件亦是如此, 雖然這些事件與法官是否輕判無直接關聯, 但本文認為之所以能夠呼應的原因即是, 兩者皆破壞了對法官形象的合理期待 不過由此衍生的疑問是, 政治力的干預不也破壞了法官應中立和維護正義的期待, 為何無法以此來連結輕判問題? 本文認為可能的原因在於, 相較於法官因貪瀆而造成的不中立, 或是法官認事用法的僵化和量刑的偏低, 具有不特定且全面性的影響 法官的政治偏頗而造成的不中立, 是案件涉及到政治人物時較常見, 亦即對於法官形象的破壞會侷限在涉及政治事件時, 而不會擴大到對於法官形象的整體失望 亦即, 若司法爭議與政治事件有關, 對於司法的態度是, 一 不願表態的人士較多, 例如 :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於 2007 年 12 月底宣判無罪後, 由年代所做的民調顯示, 有 36.8% 的民眾不願表達意見 305, 中國時報的民調亦有 44.1% 的民眾表示不知道 306, 聯合報部分則有 28% 表示無意見 307 二 支持或不支持法院會受到政治傾向影響, 例如 : 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之分析中可看到, 年代的民調顯示政治傾向泛藍者, 有 79.6% 成者支持法院判決, 而傾向泛綠者, 則較傾向不支持法院的判決, 支持者僅占 25.3% 308 聯合報的分析中亦有此種現象, 泛藍者支持判決近 9 成, 而泛綠者則僅 2 成 2 表示支持 309 這個結果呼應了當時報導中顯示 : 泛藍者支持馬總統, 泛綠民眾表示一切在預料之中 不過更 305 年代民調中心,2008 年總統大選民調 ( 馬英九特別費宣判 ), 頁 1 資料來源: eracom.com.tw/file/productimages25/ pdf,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18 日 306 民調, 中國時報,2007 年 12 月 29 日,A2 版 307 民調, 聯合報,2007 年 12 月 29 日,A3 版 308 年代民調中心,2008 年總統大選民調 ( 馬英九特別費宣判 ), 頁 1 資料來源: eracom.com.tw/file/productimages25/ pdf,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18 日 309 民調, 聯合報,2007 年 12 月 29 日,A3 版 87

99 多民眾表示, 政治喧鬧太久, 對這些事情早就沒有感覺 310 的現象, 而不會特別突顯法官本身的問題 但貪瀆案以及性侵輕判就不會有上述這種爭議, 例如 :2010 年 8 月蘋果日報針對當時司法人員涉貪所做的民調即顯示, 一 比起涉及政治性事件, 不表態率較低, 僅 8.23% 311 二 肯認 這麼多法官收賄, 而無法信任司法者 高達 71.34%, 且比起上述政治事件, 分析不會刻意區分政治傾向 312 而在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所作的 99 年度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中亦指出 : 受訪民眾對法院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者佔 77.9%, 較上次調查大幅增加了 14.9%, 且是過去歷年來最高, 而認為這或許是受過去一年中極少數法官出現貪瀆 紀律敗壞事件有關 313 上述的現象顯示出, 民眾對 法官涉貪而無法信任司法 具有共同觀感, 不會因政治傾向不同而有差異, 並且會因少數法官的貪污形象, 而連帶對整體司法的不信任 亦即, 比起涉及政治事件, 法官形象會因政治傾向而分成明顯的兩派, 法官貪瀆對司法不信任的影響, 只有法律人 ( 專家 ) 跟其他人 ( 一般大眾 ) 的區別 例如 : 相較於民眾因此對司法的失望, 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即表示, 其相信大多數法官是潔身自愛, 因此須壯士斷腕, 整頓這些極少數破壞司法信譽者, 以重拾司法信譽, 顯示出仍未喪失對法官的信任 314 而這種因專家與一般人而區別對待的法官形象, 與 2010 年 8 月發生性侵輕判事件後的情況相似, 例如 : 高雄地院庭長即認為 : 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 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 315 不同於一般民眾或社運團體主張是法官問題, 而影響對法官的觀感 故綜上所述可知, 即便 2008 年和 2010 年的司法問題, 皆與法官對性侵害案 310 挺馬喜反馬氣股民 : 我解套了, 聯合晚報,2007 年 12 月 28 日,6 版 311 蘋果 民調又有法官傳涉貪遭搜索, 你對審判公正性有信心嗎?,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2 日,A01 版 312 同上註 313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99 年全年度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 頁 2 9 資料來源: rc.ccu.edu.tw/index.php/examine/showexamine/40,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8 月 18 日 314 長痛不如短痛黃世銘 : 鏟除害群之馬絕不手軟, 中國時報,2010 年 7 月 18 日,A02 版 315 性侵輕判犯眾怒高院 : 法條問題,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26 日,A06 版 88

100 件的輕判無直接關聯, 但因 2010 年的法官貪瀆違紀事件, 亦屬於對法官合理期 待的破壞, 在這個基礎上, 呼應了 2010 年 8 月的法官輕判問題 第二目 2010 年 4 月性侵害輕判案之修法連署 2010 年 4 月底開始, 有網站指出過去一些兒童性侵的離譜判決, 認為兒童權益遭受侵害, 並認為這些兒童性侵犯再犯率高, 因此提出修法連署, 仿照梅根法案與潔西卡法案, 要求性侵累犯再犯須強制服刑二十年以上, 且不得假釋 ; 出獄後, 必須公佈性侵累犯的照片於政府網站, 以供民眾查閱保護自己 此外性侵 14 歲以下者, 強制判刑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 且出獄後必須終身強制監控 316 同年 5 月即有立委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要納入前述梅根法案與潔西卡法案的精神, 加重對兒童性侵犯的罰則以遏阻犯罪 317 惟儘管有網站連署, 且也有立委提案, 但似乎在提案報導之後, 推動的聲音便逐漸消失, 修法也欠缺後續發展 參照前述討論 8 月的兒童性侵害輕判事件可知,4 月連署當時還未有 7 月連續爆出的司法醜聞, 即使有檢察總長與人會餐, 或是法務部長發言不慎等司法形象問題, 相較於 7 月法官貪瀆而影響判決的情況, 社會大眾較無直接受害的感觸, 因為一般人平時不會受到檢察總長或法務部長的行為或發言影響, 但 7 月的法官貪瀆或關說事件則是與社會大眾較為相關的, 因為當須要上法院時, 若遇到這些行為不檢的法官, 判決結果就可能有所質疑, 因此是社會大眾很可能會親身經歷的經驗, 再加上傳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不信任感, 使得 7 月司法醜聞的事件, 即容易觸及社會大眾的對於司法正義的意識形態, 以及不信任司法的被害感 是以在 4 月連署時, 因為欠缺這層背景影響, 使得修法推動或關注無法如白玫瑰運動般引起共鳴 至於廢死風暴爭議, 雖其自 2 月就開始延燒, 但因為整個風暴的落幕幾乎是到 7 月過後, 剛好與 4 月時推動的修法連署重疊, 從報導情況 316 一次傷害都不行 : 連署加重性侵兒童罰則法案, 連署網頁可參考 : sign.php?id=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1 月 14 日 317 參照美國精神修法惡狼性侵兒童至少蹲牢 20 年, 聯合報,2010 年 5 月 19 日,A08 版 89

101 來看, 廢死風暴的熱度蓋過性侵犯輕判的議題, 在這種情況下, 即使廢死風暴代表了社會反對輕判犯罪者, 忽視被害人的聲音, 但因為當時的討論重心多放在死刑政策上, 使得重判性侵害犯之修法連署即因此被忽視 故 2010 年 4 月的修法連署, 雖然與白玫瑰運動同處於相同背景下, 但因為議題熱度被蓋過, 以及當時的司法形象問題無法與社會產生共鳴, 而無法順利推動 第二項運動策略之運用 第一款情緒動員理論 一般的社會運動者, 會注意力集中在資源動員或建構理論框架, 但這些框架通常動員到都是同質性高的成員 因此, 要突破行動者本身理性或文化脈絡的限制, 招募到完全陌生的群體, 就得透過一些激發情緒的手段 因為只憑利益的共享, 社運組織的維繫將是薄弱的, 除非能將運動成員之間的關係轉化為同理心 友誼 同志情感等感情連帶, 社運才能夠維持 由此可知, 情緒的激發改變或延伸了原有的感覺規則以及各種結構限制, 不僅可以發展與維繫成員間對運動的認同, 亦是促使更多民眾參與社會運動的手段之一 318 激發陌生人參與社會運動的手段, 常見的是藉由道德震撼 (moral shock), 亦即透過某種現象的強烈呈現, 迫使觀看者的道德判准受到衝擊, 從而激發出參與的情感 319 亦即透過道德震撼的產生, 會使得不相關的人們, 在一個事件或情況造成民眾的憤慨感時, 即使沒有透過某種網絡連結, 也會構成他們參與政治性運動的傾向 這些事件可能是無可預期且高度公眾的, 當然也有可能是來自於個人的經驗, 不過無論是何種性質, 當某些人被這些事件所提供的現象震撼到時, 他們會去尋找相關的政治性組織 320, 例如 :Luker 透過訪談研究 1973 年反墮胎運動參與者增多的現象, 根據這些參與的反墮胎者說法, 發現許多當年參與反墮 318 何明修, 社會運動概論,2005 年, 頁 何明修, 同上註, 頁 Jasper and Poulsen, Recruiting Strangers and Friends: Moral Shocks and Social Networks in Animal Right and Anti-nuclear Protests, Social Problems, no.4 (1995):

102 胎運動的人, 他們之所以動員係受到 1973 年 Roe v. Wade 案的震撼所影響 321 在我國, 亦有研究指出苗栗護窯運動當時, 出現了兩次非預期性情緒動員之現象, 一次是媒體在捕捉拆窯時, 護窯運動者直接的情緒反應 : 受訪者表示 : 無意間看到新聞之後受到震撼, 儘管不知道能幫什麼, 但就覺得應該要去幫忙 322 另一次則是在 搶救古窯遺骸運動 時, 窯盟總召一人在古窯遺址中撿拾廢土磚加以整理存放, 聞訊後, 台灣社區培力學會及造橋社區發展協會立即前往協助整理 媒體得到訊息後, 以 孤獨弱女子為搶救陶窯文化而付出, 感動到很多在地民眾的投入 的一種故事敘述, 陸續報導 323, 進而引起越來越多人聞訊關切 324 此外, 道德震撼不只會引起那些突如其來的不滿, 它也會被組織者用在他們的訴求中, 那些引人注目的道德震撼, 會被轉化為運動中簡潔有力的象徵 325 這種道德震撼的轉化, 即可能被社會運動成員用來激發內部情緒, 以凝聚團體動力的策略相結合, 例如 : 透過一連串物件 (objects) 之使用, 以各種方式連結到自己的集體經驗, 包括 : 能迅速辨識某個運動參與者的識別標記, 如 : 同志大遊行的彩虹旗或是 2014 年反服貿運動的太陽花 ; 藉以重建運動歷史及其發展起源, 或辨識其利害的物品, 如運動當時的書籍 研究或視覺紀錄, 或是具有特殊符號意涵的事件和地點, 例如 : 反服貿運動中,2014 年的 318 占領立法院行動 此外, 也會透過運動間流傳的故事與敘述, 來反應運動的觀點, 並強化成員的凝聚 321 Lucker Kristin, Abor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Motherhood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 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As cited in Jasper and Poulsen, Id., p 受訪者 D2 之發言, 參見吳翠松 吳季昕, 地方文化資產保存運動的共識動員分析 - 以苗栗護窯運動為借鏡,2013 年中國傳播學會年會論文, 頁 21 資料來源: ry_paper_content.php?p_id=1557andp_year=2013,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26 日 323 例如 : 川竹古窯遺骸陶藝人士搶救, 聯合報 ( 地方版 ) c01 版,2009 年 2 月 17 日 ; 窯女鄧淑慧搶救古窯急先鋒, 聯合報 ( 地方版 ) C02 版,2009 年 3 月 9 日 324 吳翠松 吳季昕, 地方文化資產保存運動的共識動員分析 - 以苗栗護窯運動為借鏡,2013 年中國傳播學會年會論文, 頁 21 資料來源: =1557andP_YEAR=2013,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26 日 325 Jasper and Poulsen, Recruiting Strangers and Friends: Moral Shocks and Social Networks in Animal Right and Anti-nuclear Protests,

103 力 326 簡而言之, 道德震撼可能會被社會運動者簡化為一種象徵, 或成為一種儀式, 不僅凝聚了運動者內部的關係, 激發他們的情緒, 同時也成為促使一般人參與的契機, 因為這些包含了道德震撼的象徵或儀式, 會激發他們的情感, 而產生參與的想法 例如 :McCarthy 研究指出支持墮胎合法化運動者, 透過 DM 文宣宣傳 社會基礎建設赤字 這個象徵, 引起社會的情緒反應 (sentiment pools) 來支持這個運動, 因為這個赤字的特質,DM 的訴求得以擴張, 且其不僅可以利用在案件上, 也可以透過言辭促使眾人的情緒產生 327 第二款白玫瑰運動中之情緒動員 白玫瑰運動的情緒動員, 可從事件與運動發起過程的報導看到, 首先在 8 月 15 日報導六歲女童性侵輕判案時, 報導中以 荒謬判決 這種判決真讓人吐血 之字眼, 來描述法官以女童未抗拒為由輕判加害者, 並對比描述受害女童雖有親人陪同, 但因驚嚇過度 全身顫抖, 無法說出被性侵過程的景象, 而可能對一般人造成道德判准上的衝擊, 如報導訪問的民眾即指出, 女童年紀那麼小, 嚇都嚇呆了, 怎麼反抗! 328 發生在大人身上都會不知所措, 何況是女童, 怎可要求要反抗! 329 法官真是沒有常識, 亂搞!6 歲女童根本沒有反抗能力, 發生這種事怕都怕死了, 怎麼反抗啊! 330, 例示了判決對於一般人道德觀的衝擊 在類似的輕判案件陸續被報導出來後, 這種法官因為荒謬事由或僵化認定, 仍持續撼動社會大眾既有的道德觀, 包括前述所提的兒童應受保護 犯罪者應重判, 以及司法應主持正義等 326 Donatella della Porta Mario Diani 著, 苗廷威譯, 社會運動概論,2002 年, 頁 Jasper and Poulsen, Recruiting Strangers and Friends: Moral Shocks and Social Networks in Animal Right and Anti-nuclear Protests, 民眾江小姐之發言, 載於荒謬判決縱容色狼男子之內文,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329 民眾楊小姐之發言, 載於荒謬判決縱容色狼男子之內文,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330 民眾魏先生之發言, 載於荒謬判決縱容色狼男子之民眾有話說部分,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92

104 這一連串的輕判所帶來的道德觀衝擊, 不僅引起社會大眾的道德憤慨和恐懼, 也引起一些民眾必須做些什麼的念頭和行動, 例如 : 進行連署或發起相關相關行動, 或是進行投書 : 連署發起人曾香蕉即表示 : 看到這個判決很害怕孩子不受法律保護, 再加上過去也曾是輕判的受害者, 對於司法輕判的苦感同身受, 所以才發起連署, 最後更與理念相同的網友組成正義聯盟來推動白玫瑰運動 331 就投書部分, 則例如 : 民眾會以投書呼籲有關單位應有所動作或改革, 如陳麗芳指出 : 我們對司法的理盲和激情正不斷延燒, 離譜判決和司法弊案乃是導火線 我能做的只有先做好母親的角色, 其他部分請法界人士和相關單位再多努力, 我們真的需要你們做得更多! 332 ; 或如喻碧雲以母親身分寄給馬總統的一封信, 文中旨在請求馬總統正視當前兒童性侵輕判的問題 333 此外, 也有許多民眾響應兒少團體或婦女團體發起的一人一信寄到總統府或司法院之行動, 例如 : 家扶基金會於臉書發起之一人一信行動 334, 有約兩萬多人參與, 亦有網友回覆已響應該行動, 並呼籲社會應該一起參與 335 在正義聯盟聯合其他社運團體, 決定要發起白玫瑰運動後, 有人自願加入義工的行列, 也有人自發性的參與和支持白玫瑰運動, 例如 : 有參加民眾表示, 看到判決覺得太誇張了, 剛好有這個活動就來響應 336 ; 這個運動也獲得大都會衛星車隊的響應, 車隊經理表示以免費接送到凱道支持這場運動的構想, 是由車隊司機主動提出 337, 且也有不少熱心的司機表示支持, 司機有的表示 : 那些法官都 版 333 業務經理掀司法革命, 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4 日,A02 版 陳麗芳, 離譜的判決媽媽的恐懼性侵輕判我女兒怎辦,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2 6 日,A19 喻碧雲, 上告馬總統救救台灣女童,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4 日,A23 版 334 受性侵的孩子無法等待, 公義何時到? 家扶基金會發起一人一信行動,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3 日 335 例如 : 網友吳順祥之發言 : 全力支持這活動, 亂世要用重典, 這就是現在的台灣, 全力支持, 大家一起響應吧 Claire Shu 之發言 : 己經寄信過了! 大家一起打擊惡劣司法人員! 等等, 一人一信行動下網友之回覆, 資料來源 : 同上註,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3 日 336 訪談可參看民視新聞播報片段 : 最後瀏覽日 : 2014 年 3 月 19 日 337 淘汰不適任法官周末聚凱道支援白玫瑰大都會免費接駁, 聯合報 b01 版,2010 年 9 月 23 93

105 胡亂判判得那麼輕, 如果是他的女兒被性侵, 看他 ( 法官 ) 會不會判那麼輕, 也有人認為 : 錢再賺就有, 社會正義就要靠我們基層, 讓他們 ( 司法 ) 知道還是有一股力量在盯著他們 338 等等, 甚至也有人是第一次決定要參與社會運動 339 除了判決直接刺激社會大眾的道德觀, 而引起民眾參與的想法外, 這種對於兒童竟不受保護, 以及法官無法主持正義, 讓犯罪者逍遙法外的道德震撼, 也被進行運動的組織轉化為運動象徵, 或簡化為運動的標語, 而藉以向更多人進行宣傳, 例如 : 將那些適法僵化 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稱為 恐龍法官, 這背後代表了對法官無法主持正義的震撼 兒福聯盟於 9 月 6 日召開的記者會中, 透過兒童戴著打叉的口罩的形象, 舉出我不會說不要並不等於我同意的標語 340, 以兒童形象配上簡化的標語中, 背後嵌入的也是對於法官判決荒謬所造成的道德震撼 這種震撼轉化為象徵或標語的現象, 在白玫瑰運動時更為明顯, 其以白玫瑰作為純潔兒童的象徵, 並且以身穿黑衣代表對司法已死的哀悼 341, 透過白玫瑰與黑衣的意象, 以及海報上小女孩雙手合十跪在白玫瑰前的圖像, 均代表了司法配不上純潔的小孩, 其背後亦帶入了兒童不受保護以及法官荒謬的震撼 此外, 白玫瑰的宣傳海報上, 亦將司法無法保護兒童的震撼, 轉化為潛在受害可能的標語, 像是 下一個受到傷害的可能就是你的小孩 保護你我的孩子 為了下一代, 以此來號召作為潛在受害人的社會大眾支持 綜上述可知, 白玫瑰運動從事件的報導到第一次運動發起的過程中, 不管是報導的論述 新聞影像的呈現, 或是運動進行時用的標語和象徵, 都呈現出判決帶來的道德震撼, 這種道德觀的衝擊, 不僅是帶來了情感的展現, 顯示了社會大眾對於犯罪發生時的合理期待, 同時也帶來了參與社會運動的動力 日 ; 汰換恐龍法官 100 輛計程車聲援明天凱道遊行誰挺白玫瑰運將免費載去, 聯合報 A03 版, 2010 年 9 月 24 日 338 有關司機意見除前述報導外, 亦可參看民視新聞播報片段 1:27 秒開始 : om/watch?v=lxxnjyspyb4,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3 日 339 可見討論區回覆 : e=1,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19 日 340 記者會可參閱 2010 年 9 月 6 日公視晚間新聞, 資料來源 : LRkmRn3G00,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19 日 341 促司改白玫瑰凱道怒放, 自由時報,2010 年 9 月 26 日,A01 版 94

106 第三款與過去類似案例之比較 一樣以 2008 年 4 月與 2010 年 4 月的性侵輕判案來分析, 在 2008 年的抗議中, 從報導可知婦女團體的抗議, 係直接指出性侵輕判的問題, 一是現行司法交互詰問制度, 以及整個偵訊過程都對被害人不友善, 以當時國一女生為例, 認為受害女生仍無法回校上課, 但加害者卻可回到正常生活, 顯示司法制度根本無法保護被害人 二是判決書的保密, 使得原本保護被害人的制度, 變成司法怪獸 342 第三則是法官的法律素養未與時俱進, 使得我們空有先進的立法, 卻形同具文 2010 年 4 月發起的連署, 則是先以被害數據和發生率指出, 兒童性侵害發生的頻率和現狀, 並以再犯率說明兒童性侵犯的不可根治性 343, 以及我們現行法律相較於國外保護不周, 因此參考美國潔西卡法案與梅根法案提出修法, 希望透過連署修法, 請司法保障兒童的權益 無論是 2008 年 4 月的抗議直指司法制度的缺失, 或是 2010 年 4 月以實際數據和美國相關法案的介紹來推動修法, 這兩起抗議, 共通點都是他們指出問題時, 是針對比較專業性的問題, 像交互詰問和性侵判決書保密制度, 或是政策上的細節和緣由, 如修法該怎麼修, 或為何要這麼修, 本質上是透過數據的提供或理性分析, 來探討性侵害輕判的問題, 並直接提出修法訴求 與白玫瑰運動的過程相較, 這兩起類似的批判, 欠缺了訴諸明顯情感震撼的過程, 像是在 2008 年 4 月的抗議中, 雖然有舉國一女生的性侵判決為例, 但描述上並未如 2010 年的女童性侵輕判案般戲劇化, 且即使案件中存在道德震撼的要素, 但婦女團體在發出怒吼時, 也並未利用道德震撼來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 再加上從報導中可知, 婦女團體的抗議並未提出相關的訴求, 而是針對問題提出批判以期透過司法自省, 也使得對於性侵輕判的抗議無法有進一步的推動 而至於 2010 年 4 月的修法連署, 雖有明確的修法目標, 但同樣的也未特別 342 離譜判決難受監督判決書 保密 婦團怒吼, 中國時報,2008 年 4 月 18 日,A13 版 343 不過有回應認為, 此處的再犯率主要是指連續暴力型性侵害, 說明中未特別說明直接套用, 易造成大家的誤導 95

107 利用性侵輕判這個道德震撼, 從連署的說明和分析可知, 對於過去發生的性侵輕判案, 主要是作為證明性侵輕判現狀的例示, 像是連署說明中提到關於更多的性侵兒童累犯的新聞是參考守護天使 : 為孩子建立一個安全社會的網站中, 所作出的報導整理 344, 但這只是呈現出我們當前社會對於兒童保護不周的現狀, 並非像白玫瑰運動時, 不只是指出有性侵輕判的現象, 同時也說明輕判的原因是來自於法官的荒謬不合理, 而導致對兒童保護不周, 再次強化輕判案所生之道德震撼 在連署最後雖有提到 我們有義務保護我們的下一代免於受傷, 不要再讓這樣的悲劇發生 在我們還能保護孩子的時候, 一起替他們發出聲音好嗎 345, 利用了兒童將不受保護的道德衝擊, 惟若比較白玫瑰運動在利用這個震撼的情況可發現, 白玫瑰運動不只是使用在宣傳海報上, 也使用了小孩合十跪在白玫瑰的圖像, 且除了帶入保護兒童的意象外, 同時也指明危害這些孩子的是司法, 而喊出司法配不上純潔小孩的口號, 從而 2010 年 4 月連署中, 單純只有文字敘述兒童將不受保護的震撼, 即比不上白玫瑰運動所產生的效應, 而難以引發其他民眾參與的動機 故自情緒動員的觀點來看, 無論是 2008 年 4 月的抗議, 或是 2010 年 4 月的連署, 無法如白玫瑰運動一樣引起廣大的關注, 甚至發起大規模的社會運動, 原因在於他們較少運用到觸發社會情緒的策略, 即便 2010 年 4 月的連署, 最後在 5 月時, 提供了立委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的助力, 但整個過程的能見度仍遠低於白玫瑰運動, 且修正草案後續也再無下文, 比起白玫瑰運動對道德震撼的強化而能持續推動 346,2010 年 4 月的修法連署動力顯然不足, 而此亦反應了其未特別激發社會情緒, 而無法激發其他民眾參與的現象 第三項小結 344 守護天使 : 為孩子建立一個安全社會, 網址 : 最後瀏覽日 :2 014 年 4 月 25 日 345 可參見連署網站之內文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25 日 346 例如 : 從白玫瑰運動當時, 曾是輕判受害人家屬的哭喊 黑衣與白玫瑰的象徵等, 都再次強調了兒童性侵輕判所帶來的震撼 96

108 綜上述可知, 白玫瑰運動之所以能夠成功發起, 原因並不只是第二節所述, 性侵輕判案本身呼應了我們既存的意識形態, 點燃了社會的憤慨與恐懼 由本節的討論可知, 白玫瑰運動發生之前, 廢死風暴和司法違紀事件的出現, 不但呼應了前述第二節的意識形態, 同時也加深了對現行制度的不滿情緒 最後在形成社會運動的過程中, 不合理判決帶來的道德震撼, 以及動員策略側重於社會情感之強調, 使得社會大眾產生必須做些什麼的動力 在這些因素的結合下, 使得白玫瑰運動與過去類似案件不同, 得以發起並造成廣大迴響 97

109 98

110 第三章 白玫瑰運動中情感推動修法之波折 第一節白玫瑰運動提出之各項訴求 在六歲女童輕判案甫被報導時, 無論是民意調查或連署網站, 都著重在判決法官之謬誤, 而導致性侵犯未重判之結果 例如 :8 月 15 日蘋果日報的調查指出, 其標題為 男子性侵 6 歲女, 檢方求刑 7 年 10 月, 但法官以無證據顯示女童抗拒輕判 3 年 2 月, 你的看法? 347, 主要的調查選項為 : 不合理, 判決荒唐 與 合理, 凡事要講求證據, 這兩個選項的背後顯示出民意調查的重心是放在判決法官部分 由網友發起的連署亦然, 其標題即開門見山的指出這是免職法官的調查, 再加上發起人之後受訪談到發起連署的動機, 亦可知連署的目的同樣是針對法官而為 : 當初看到媒體揭露此判決時, 感到相當氣憤與不平, 身為二個未成年孩子的父親, 很難想像這樣子的判決, 該如何保護這些孩子們的未來? 為人父母者, 又要再花多心力去擔憂子女的人身安全? 司法應給予安份守法百姓的保障, 也無法從此判決書中找到, ( 我 ) 明白這 26 萬網友譴責的聲音, 無法更改一審的判決, 也不能讓審案的三位法官因本案而下台, 但我衷心地期望, 司改不是喊喊口號而已, 而是確實地執行 348 從上述可知, 對於輕判的抨擊最初是指向法官, 因為正是這些與社會脫節, 欠缺社會常識的法官才會做出如此荒謬的判決 因此可以理解社運團體一開始要求法官必須進行再教育或性侵害專業知識之加強, 以及嗣後司改會開始提出的法官評鑑與監督制度, 以淘汰不適任的法官等等, 這些都是將矛頭指向法官, 以改善輕判問題 惟從白玫瑰運動中, 以及案件發生後的報導可知, 法律訴求並不只有法官制度改革, 還陸續提出包括對性侵犯刑度或適用法條之修正 保護兒童措 347 蘋果民調法官輕判色狼, 你的看法?,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1 版 關於正義聯盟 / 正義聯盟總召 - 曾香蕉 - 感言 0831,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2 月 4 日 99

111 施之設置, 或是對性侵犯之嚴密監控等訴求, 從而這些訴求與對法官的憤慨和焦慮有何關聯, 亦即論述焦點如何從法官問題旁及其他制度? 此外, 在本部分中也將同時檢視訴求提出時, 其他團體或司法機關之回應, 以作為後述分析訴求通過困難之前提因素 第一項修法重判性侵犯 第一款訴求之形成與提出 重判性侵犯之概念, 一直都存在於 2010 年之性侵輕判案中, 不只是直覺認為性侵犯就該重判, 例如 : 概括地說應重判惡狼, 或具體的認為性侵犯即應判死刑或者去勢 還包括性侵兒童者就應適用較重之法條, 即便兒童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 都不能視為沒反抗 未違意願或同意, 而改為較輕的法條 這些應重判性侵犯之要求, 無論是刑度未重判, 或錯誤判斷兒童意志而未適用較重法條, 誠如前提所述, 通常都會連結到法官問題上, 認為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而將輕判歸因於法官, 並因而產生憤慨和恐懼 惟從後來的討論可知, 輕判不僅是法官認知錯誤或量刑問題, 也跟法條本身規定有關 : 防暴聯盟表示 : 法律應對無自保能力之人給予最大的保障, 尤以幼童若在加害人誘騙的情況下, 可能不知抵抗 拒絕或掙扎, 導致因未違被害幼童意願而輕判, 顯見法官的量刑標準和現行法律都有應檢討之處 349 甚至認為六歲女童輕判案並非法官判決不當, 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 應由立法解決 :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 : 合議庭三位法官在判決書裡, 從頭到尾都沒說女童同意被性侵, 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 完全是 法條適用問題 349 未明顯抗拒? 性侵幼童輕判, 防暴聯盟批, 中國時報,2010 年 8 月 21 日,A08 版 100

112 並強調這是法律爭議, 也是立法不妥所致, 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 350 並表示若認為準強姦罪的刑度太輕, 可朝修法解決 351 除前述概括式的修法呼聲, 亦提出具體之修法訴求, 像是加重性侵犯刑度, 有立委提案主張修改現行加重強制性交刑度, 由七年以上改為十年以上 352, 或認為直接就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加重刑度, 性侵 7 歲以下者十年以上, 性侵 7 歲到 14 歲者, 從原本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修正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353 甚至有立委認為性侵幼童者至少須二十年以上, 並進一步回應民眾對於性侵犯該死的想法, 提出性侵過失致死者無期徒刑, 故意殺人者唯一死刑 354 除加重犯罪刑度外, 亦提出修正性侵害法條之適用要件, 加重性侵犯之論罪, 例如 : 最高法院作成的 99 年第 7 次決議, 認為凡性侵 7 歲以下之幼童, 一律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 立委進一步提案認為, 一律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年齡不應限於七歲, 應放寬到 12 歲 13 歲或 14 歲 355, 認為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兒童權利 此外, 其他有關加重性侵犯處罰之措施, 尚有禁止性侵犯假釋, 以及性侵犯應化學去勢之規定 綜上所述可知, 修法重判性侵犯之訴求, 並非完全來自於對法官的憤慨, 而是有其本身的問題, 包括既有刑度是否過輕, 或法條構成要件是否有問題, 因此改革的對象不是法官, 而是法條本身即有修改的必要 第二款對於訴求之回應與通過狀況 對於這些性侵犯應重判的訴求, 社會的回應並不一致, 存在相當多的爭議 以下分從最高法院決議 立委的提案, 以及法務部刑法修正草案三方面, 說明個別的回應與最後通過結果 首先對輿論作出反應的是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決議, 結論指出凡性侵未滿 350 性侵輕判犯眾怒高院 : 法條問題,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26 日,A06 版 351 性侵 6 歲童色狼獲輕判 15 萬人怒吼要法官停職, 中國時,2010 年 8 月 25 日,A03 版 352 立委王幸男與黃志雄之提案說明均有提及,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2 期, 頁 立委蔡錦隆之提案說明,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2 期, 頁 立委楊麗環提案之第 17-1 條增訂說明,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642 號, 委員提案第 9780 號, 頁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2 期, 頁

113 七歲幼童者, 一律論處加重強制性交罪 當上述決議出現後, 社會即出現相當大的爭議, 反對意見大致上可歸納為 : 一 這號決議破壞了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 356, 而有司法濫權和違憲之虞 二 引用民法之行為能力要件, 忽略兩者體系間可能之問題, 民刑不分 357 三 決議乃至於社會情感, 已過度強調性啟蒙前之性侵害問題, 此種過度強調和定義, 反而不利於受害幼童 358 即使傾向肯定決議重判性侵犯之作法, 但並非完全支持決議內容, 像是要求仍應立法明文, 否則等同是以法官造法來混淆既有法律適用 或如婦女團體所指, 雖然肯認決議重判性侵犯之態度, 但似乎逃避了法官問題 ; 正義聯盟亦有類似意見, 認為其他淘汰法官或人民參審制仍應繼續努力 此外, 決議中年齡的界限也成為批評的標的, 有人便質疑最高法院之決議究竟是以何為標準, 故在白玫瑰運動中, 再次提出要應將保護年齡從 7 歲以下, 擴大到 14 歲以下 ; 前述提及之立委提案, 亦認為最高法院之決議保護不周, 紛紛提出應擴大保護年齡之範圍 從上述可知, 對於最高法院之決議, 回應是相當分歧的, 反對和質疑的聲浪甚至大過於支持 這也反應在最終法律的修正上, 從法務部刑法修正草案中可知, 雖然草案刪除了違反意願之規定, 但並非對幼童犯罪即可一律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 而仍應視客觀狀況判斷是否有強制行為之施行, 分別適用刑法第 221 條和第 227 條 對於年齡的保護則是放寬到 18 歲以下 359, 而非限制在 7 歲以下, 由此觀之, 七歲以下幼童一律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決議, 大致上僅回應了加重性侵犯之態度, 決議最終並未成為法律明文 356 李佳玟, 違反罪刑法定的正義, 台灣法學雜誌, 第 160 期,2010 年 9 月, 頁 1; 黃惠婷, 證明 違反意願 非強制性交之必要條件 簡評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判決與九十九年刑事庭第七次會議決議, 台灣法學雜誌, 第 161 期,2010 年 10 月, 頁 201; 鍾慶禹, 未成年男女的性與不幸 評最高法院 99 年第七次刑庭決議, 台灣法學空中法學教室, 第 1 期,2010 年 9 月, 頁 蔡聖偉, 論 對幼童性交罪 與 強制性交罪 的關係 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事庭決議, 月旦裁判時報, 第 8 期,2011 年 4 月, 頁 69; 盧映潔, 意不意願 很重要嗎? 評高雄地院九十九年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暨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庭決議, 月旦法學雜誌, 第 186 期,2010 年 10 月, 頁 171; 鍾慶禹, 同上註, 頁 鍾慶禹, 同上註, 頁 依照刑法修正草案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 犯前條( 第 221 條 ) 之罪,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 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之者 草案條文可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246 號, 政府提案第 號, 頁

114 其次是立委的修正刑度提案, 對於刑度上修至 10 年甚至 20 年以上, 甚至到唯一無期徒刑和死刑之規範, 雖然符合一般民眾對於性侵犯就該重判之想像, 但於提案審查過程中, 可發現法務部對此雖認同刑度加重之可行性, 但並不認為可以加重到立委提案之程度, 例如 : 法務部於刑法強制性交修正案之立法會議上, 針對立委提案於書面報告中指出, 單純修正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加重刑度並無法解決目前的爭議, 亦無法周全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 且加重刑度必須通盤檢討以符合比例原則 吳陳鐶次長於立委質詢時, 亦針對立委提出之訴求口頭表示 : 如果只是單獨修正某一條文, 將某一條文的刑度單獨提高的話, 將會對刑法的架構產生影響 360 此外, 法務部針對楊麗環提案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 規範性侵犯應處 20 年以上徒刑 唯一無期徒刑和死刑, 亦採否定態度 :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蔡瑞宗即認為 : 加重刑度必須通盤考量, 以符比例原則 針對性侵害兒童 少年之加害人提高刑度, 若不符合比例, 且刑度甚至較殺人等剝奪生命法益之重罪更重, 並不妥當 且我國已無絕對死刑, 恐有爭議 361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陳明富亦認為 : 一來( 楊麗環提出之 ) 草案另定刑罰規定, 與現行刑法之相關規定尚有扞格之處 且草案規定如此重刑, 將有失刑法體系的衡平 二來刑法規定有期徒刑遇有加減時, 得加至 20 年 但草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 20 年以上, 與刑法上開規定已有不符 又修正草案 分別規定 唯一無期徒刑 唯一死刑, 限縮法官量刑裁量空間, 亦恐與兩公約內國法化後, 保障人權意旨不符 362 至於其他加重性侵犯處罰措施, 法務部亦多傾向肯認, 不過認為還有再研議, 或是參考其他專業意見之必要 就假釋部分而言 : 吳陳鐶次長指出 : 有委員提及這方面( 性侵犯 ) 應該不適用假釋的規定,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2 期, 頁 246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115 其實假釋是刑法總則的問題, 究竟這方面要不要作比較嚴格的規定, 我們還要再探討一下 各種層面我們都必須慎重加以考量, 擬定完整的配套措施 363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蔡瑞宗則表示 : 假釋 緩刑 免刑為刑法總則之統一規範事項, 雖不宜針對某種特殊類型之犯罪訂立除外條款, 但如特別針對性侵害兒童者增訂排除適用假釋 緩刑之規定, 確為社會共識, 本部並不堅持反對 364 就化學去勢部分 :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認為 : 由於性侵害加害人之犯罪根源多屬心理問題, 以性激素藥物治療法未必能達預防再犯效果, 且該等藥物對人體的影響為何, 目前尚缺乏實證, 國內治療專業對於採行性激素藥物治療法, 亦無共識 而加害人若未按時用藥, 其體內荷爾蒙將異常升高, 可能造成其他更嚴重的犯行 有關藥物治療法涉及醫療專業, 另請衛生署進一步說明 365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蔡瑞宗亦認為 : 自願參加性激素治療法之治療方式 程序 療效評估? 是否有過度侵害人權之疑慮等等問題, 尚有待釐清 366 從上述可知, 對於加重性侵犯之處罰, 法務部雖傾向肯認, 但多認為提案有再討論之必要 最後草案通過的版本, 大致上是整合了立委提案之意見, 並配合刑法體系作出刑度的調整, 以及要件上之修正 包括 : 第二百二十一條與第二百二十七條, 刑度均從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上, 改為五年以上 至於法條適用要件部分, 就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部分, 透過刪除違反意願之要件, 使法院不須從客觀情狀判斷受害者主觀意識, 以避免爭議 此外, 草案也提高加重強制性交要件中受害者年齡到 18 歲, 以保護未成年者 第二百二十七條則參考國外法例與兒少法, 下修年齡界定到 12 歲, 並新增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排除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或猥褻未滿十二歲幼童得免除其刑, 目的皆是在周延對稚齡兒童之保護 此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2 期, 頁 246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1244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1243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116 外, 更進一步依照現行社會狀況, 擴大詐術性交或猥褻適用之對象 至於其他加重措施, 則持保留意見, 認為應留待相關單位進行討論 最後則是有關刑法修正草案部分, 該草案從上述可知, 一方面回應了社會對於重刑的要求, 同時也針對立委提案上的問題進行回應與修正, 並通盤就妨害性自主罪章作檢視, 修正相關條文, 最終亦獲得行政院通過, 送入立法院進行審議 該草案雖然受到行政院長吳敦義肯定, 認為此修正有助於法官在性侵害案件的審判上, 更能確保被害兒童 少年的權益 367 ; 正義聯盟發起人曾香蕉亦認為違反意願的字眼早該刪掉 ; 至於加重刑責對性變態者有嚇阻作用, 也是兒童福音 368 馬總統為大法官提名人之爭議致歉的記者會中亦公開表示, 為避免類似案件重演, 已將引起爭議的違反意願拿掉, 並強調若不拿掉違反意願的爭議性條文, 很可能導致法官在審酌時出現外界詬病之問題, 同時也加重若干條文刑度 只要立法院通過, 就可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369 惟刪除意願部分則引起婦女團體之抗議, 認為這種修法只適用陌生人犯罪, 將造成高達七成的熟人性侵無罪可治, 根本是恐龍學者法 370, 同時也指出本次兒童性侵輕判問題, 是量刑過輕問題 371, 或是法官素質問題 372, 行政院通過的草案其實並未解決輕判根源 進而呼籲立法院暫停審議, 並認為在未找出更好之法條文字前, 應保留違反意願 373, 甚至進一步要求針對成人及兒童訂定不同的性侵犯罪標準 374 對於婦女團體的反對意見, 法務部隨即發出聲明稿說明 : 強制力之範圍, 並非僅以 致使不能抗拒 之高度強制力為限, 對 367 強制性交刪違反被害人意願, 聯合晚報,2011 年 3 月 10 日,A12 版 368 性侵重罰刪違反意願條文被害年齡降為 12 歲強制性交重判 5 年以上, 蘋果日報,2011 年 3 月 11 日,A14 版 369 馬 : 加重刑責修法刪 違反意願, 中國時報,2011 年 4 月 2 日,A02 版 370 刪除 違反意願, 聯合報,2011 年 4 月 11 日,A11 版 371 婦女問題委員會主委張菊芳於記者會之發言, 來源 : 1D52o#t=1m17s,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2 月 10 日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2 月 10 日 373 刪性侵違反意願條款? 最後的防線! 婦團 : 部份保留, 聯合晚報,2011 年 4 月 1 日,A02 版 374 可參見民視新聞報導最後總結部分, 來源 : =2m0s,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2 月 10 日 105

117 於熟識強暴或親密關係強暴案件中, 畏懼或驚嚇而未能抗拒 等低度強制力的情況, 縱刪除 違反意願 之文字, 仍有本條之適用, 當不致發生 熟識強暴 被排除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外之情形 375 曾勇夫部長亦表示 : 有關熟人以甜言蜜語 催眠等方式性侵害, 也可以客觀認定違背被害人意願 法務部曾多次召開公聽會, 將意見彙整給刑法研修小組, 最後決定將違反其意願拿掉, 因為類似詐欺 竊盜案, 依其外觀 客觀行為可以表達犯罪意圖, 不必再看被害人意願 376 從上述可知, 法務部的意見仍是支持違反意願之刪除, 並對提案作出說明, 不過均表示修法過程中仍會持續與婦女團體做溝通, 其他立委之提案法務部也會綜合討論, 並尊重立法院最後決定 截至目前為止, 刑法修正案經審查會決議後, 認為應交由黨團協商, 故草案最終並未通過三讀, 仍留待立法院協商 第二項保護受害兒童 第一款訴求之形成與提出 關於受害兒童應受保護之訴求, 雖有如正義聯盟指出的, 他們不只要求法官下台, 更關心性侵害對兒童所造成的傷害, 認為性侵害影響症狀有可能延遲發生, 更可能日後造成許多複雜的後遺症, 而提出協助受性侵兒創傷治療之訴求 377 但這種協助治療之設置並未成為運動訴求的焦點, 從白玫瑰運動或運動期間 的報導可知, 討論多著重於審判中受性侵兒童之保護, 像是專家證人制度 : 勵馨基金會指出 : 性侵受害者不一定受到明顯的暴力脅迫, 反而常受制於 加害者的權力地位, 不敢抵抗或被動配合, 故藉由專家證人的協助, 可澄清受害 375 法務部針對婦女團體律師聯合記者會訴求 刑法暫緩審議, 重起討論 之說明稿, 網址 :htt p://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8 日 376 刪違反意願爭議 曾勇夫..熟人性侵可認定違反意願, 自由時報,2011 年 4 月 12 日,B02 版 377 未成年遭性侵法官卻因無法確認是否違反其意願輕判加害人婦團 : 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 聯合晚報,2010 年 9 月 3 日,A03 版 106

118 者受害時的心理狀態 此外, 司法人員詢問兒童時, 需要受過專業訓練的專家證人協助調查, 不僅有助於澄清事實真相, 更可避免司法人員誤會, 而製作不利於兒童的筆錄或判決 378 並認為法院處理性侵兒童案出錯, 正是因為缺乏專家證人之故, 因此若有此制度, 受害兒童不致在審判中受傷或遭誤判 379 兒福聯盟亦表示 : 在其處理經驗中顯示, 許多七到十四歲的孩子不見的會在遭遇性侵時主動抗拒, 因為恐怖的情境會讓他們害怕到說不出話來 認為沒聲音不代表我願意, 法界對此應更斟酌, 講求專家證人制 380 除專家證人制度外, 更進一步認為應成立性侵害專業法庭, 甚至是引進陪審制度, 以保護受性侵兒童 : 立委潘維剛建議 : 應設性侵害專業法庭, 避免因個別法官見解, 而讓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 381 現代婦女基金認為 : 現行性侵害案件訴訟過程, 不僅缺乏專家證人參與, 交互詰問和多年的纏訟造成的二度傷害, 都讓被害人對司法望之卻步, 因此 司法院應設立性侵害專業法庭, 提升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與權利, 才能徹底改變判決亂象 382 家扶基金會呼籲 : 法官對於性侵案件應加強實務訓練, 並且對於兒童性侵案件採取專業陪審團制度, 讓受害兒童可以獲得應有的人權保障 383 從上述可知, 這些保護審判中受害兒童之措施, 其目的除了讓受害者免於二度傷害外, 還包括幫助法官正確認知受性侵兒童之狀況, 以避免背離事實或社會經驗之錯誤認定 由此可發現, 較受重視的受害者保護措施, 係由法官審理制度進行改善, 而非針對受害兒童之創傷恢復, 因此這些保護受害兒童之訴求, 本質上仍是將輕判問題歸因於法官, 亦即因法官對審理兒童性侵害案件之觀念有問 378 同上註 379 婦團 : 建立專家證人 7 歲 1 天就可輕判?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8 日,A02 版 380 性侵輕判兒盟 : 法官應再教育, 聯合晚報,2010 年 9 月 6 日,A05 版 ; 婦團 : 建立專家證 人 7 歲 1 天就可輕判?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8 日,A02 版 381 藍委 : 應成立性侵害專業法庭,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9 日,A03 版 382 婦團 : 速設性侵害專業法庭,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16 日,A05 版 383 兒童性侵案家扶提議陪審團制, 自由時報,2010 年 9 月 2 日,B02 版 107

119 題, 呼應了社會對法官所生之憤慨, 為了改善法官之不當觀念, 這些保護訴求因 之產生 第二款對於訴求之回應與通過狀況 對於這些為保護受害兒童而提出之訴求, 從後續的相關回應中可知, 訴求雖得政府機關肯認, 但最終多不為法律制度所接受 如專家證人制度, 雖有司法院與總統之正面回應, 例如 : 司法院白玫瑰運動發起前, 即舉辦性侵害案件專業研討會, 並規畫相關課程, 協助法官了解性侵被害人之狀況, 以發現真實 384 馬總統對於白玫瑰運動專家證人之訴求, 亦回應道 : 偵辦及審理兒童性侵案件可思考與專家合作, 借重其專業判斷 385 不過在 11 月 16 日召開的專家證人制度公聽會中可發現, 對於專家證人制度之引進仍有相當大的爭論, 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 鑑定制度 與英美法系 專家證人制度, 兩者本質上並無不同, 都是由專業領域專家, 提供專業意見, 以協助法官正確判斷事實, 現有的鑑定制度, 應可符合我國審判實務需求 也因此多數學者專家傾向認為, 與其貿然引進英美法系專家證人制度, 不如強化落實現行鑑定制度, 更能發揮發現真實的功能, 會中亦提出各項落實現行鑑定制度之建議 386 婦女及兒福團體如前所述是支持專家證人之設置, 但即使同為支持者, 各自提出的規範亦不盡相同 有建議採行專家參審制, 或是強化被害人的訴訟參與, 亦有人建議容許當事人選任專家證人對鑑定內容表示意見, 且當事人有權建議鑑定人名單, 以供法院選任鑑定人 387 由上述可知, 專家證人制度的相關論述間, 有贊成和反對之向, 且即使支持專家證人之引進, 如何納入現有體系也是各自表 384 性侵案研討會加強法官專業, 聯合晚報,2010 年 9 月 20 日,A06 版 ; 性侵案專業知能法院辦研討會,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20 日,A11 版 385 總統府針對白玫瑰運動發表之聲明 : mid=22388andrmid=514andword1= 白玫瑰,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8 日 386 司法院召開專家證人制度公聽會廣納建言, 司法周刊,1518 期,2010 年 11 月 19 日, 頁 性侵案設專家證人制司院納建言, 聯合晚報,2010 年 11 月 18 日,A06 版 108

120 述 而依照司法院在立法院質詢之報告可知, 最終司法院仍傾向多數專家的意見, 認為應落實目前的鑑定制度, 不應貿然引進專家證人制 388 其次是針對性侵害專業法庭之設立, 該訴求提出後, 受到司法院正面回應, 並表示將朝成立性侵害專業法庭目標前進, 藉此以提升法官在性侵案件上的專業知能與裁判品質 總統在研商反性侵法案會議的四點裁示中, 亦提及性侵害專庭之問題, 不過對此傾向保留意見, 認為性侵害案件是否要設專庭, 須視成效作進一步研究 389 顧立雄律師對兒童性侵法庭則採質疑的看法, 認為恐難以成功 : 現行的專業法庭, 因案件量往往不足, 法官可能須同時兼辦其他案件, 不僅不容易專業, 調遷也不易, 偏僻離島也不太可能設置 即使將案件集中審理, 亦會涉及管轄權問題, 且二審法院也不太可能設專業法庭, 因此設立專業法庭難以符合實際運作 390 不過對於專業法庭的訴求, 其實從司法院提出之 性侵害案件裁判品質及加害人之監控治療等全面整合方案 中可知, 在白玫瑰運動之前, 現行法律即存在性侵害專業法庭, 例如 :2005 年即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 法院應由受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案件,2010 年 4 月之修法時, 即將性侵害案件列為刑事事務專業案件類別, 並且藉由提升研習時數和暫停分案等措施, 以維持法官對性侵害案件之專業 也因此雖然兒福或婦女團體呼籲應設性侵害專業法庭, 但是在既有規範已有之的情況下, 立委提案主要仍是針對如何加強法官專業為之, 而未獨立就專業法庭之設置進行修正 由此來看, 純就設立性侵害專業法庭而言, 訴求並未被法律接受 至於陪審團制度, 則有更多的討論與回應, 從家扶基金會的倡議可知, 陪審團的提議主要是著重在兒童的保護, 使受害兒童可以得到更多保障 不過這種透過人民參與審判以保護受害兒童之構想, 從後來訴求提出之目的可知, 逐漸轉為 可參見司法院林秘書長提出之報告,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26 期, 頁 6-7 反性侵四點裁示馬總統 : 司法必須貼近庶民感受,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17 日,A10 版 設兒童性侵法庭? 顧立雄 : 很難成功,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21 日,A13 版 109

121 防止審判與社會脫節, 或是藉以改善人民對司法不信任之措施, 例如 : 勵馨基金會提出仿照日本公民參審制度之訴求, 即是在改善台灣司法系統問題 391 司法院長賴浩敏亦回應表示 : 台灣若要改成陪審制, 衝擊可能太大, 但觀審制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且觀審不只有觀而已, 還要讓人民在評議時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以促進司法改革 392 於 10 月 6 日至立法院報告時, 亦再次重申觀審制之推動, 透過民眾參與以提升對司法的信心, 並進一步說明觀審制大致上的構想, 認為雖然人民不具表決權, 但意見須表達在判決書上, 如此不但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審判, 也不致使判決與社會脫節 393 先不論人民參與審判已擴張原有目的, 從上述可知, 司法院傾向支持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並為避免造成現行制度衝擊過大, 提出觀審制來制衡法官 嗣後並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 選出嘉義和士林地院進行三年的試辦 對於司法院大動作之改革, 雖然有不少正面回應 : 在台東舉辦之司改座談會中, 與會的原住民代表認為 : 大多法官不了解 原住民基本法, 如果有族人加入觀審, 能更貼近人民 394 嘉義市里長蔡坤龍也贊成觀審制 : 認為因法官不在刑案現場, 擔心誤判, 且法官總讓人感到高高在上 395 此外, 從司法院於司改列車下鄉活動時, 回收之 472 份問卷統計來看, 約有九成六五的民眾願意考慮試行觀審制, 並且也有八成以上的民眾願意擔任觀審員, 顯示出對觀審制之支持 396 馬總統亦於治國週記中談到觀審制, 從結論而言係傾向支持觀審制度, 並呼籲法官能參與和支持這個制度 不過在與陳美彤法官的討論過程中, 也指出觀審制還須有相關配套措施, 認為從與陳法官的討論中顯示 : 一個良好的判決係結 391 白玫瑰上街頭 3 刺椎心, 聯合晚報,2010 年 9 月 24 日,A08 版 ; 勵馨 : 參審制更好, 聯合 晚報,2010 年 10 月 6 日,A05 版 392 賴浩敏談司改 : 考慮觀審制度,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24 日,A10 版 393 新制! 將推動觀審制度, 自由時報,2010 年 10 月 7 日,A08 版 394 人民觀審制地方贊同, 聯合報 ( 地方版 ),2011 年 2 月 16 日,B02 版 395 改列車談觀審制律師砲轟, 聯合報 ( 地方版 ),2011 年 3 月 9 日,B02 版 396 司法院民調 :96% 民眾可接受觀審制, 中國時報,2011 年 4 月 20 日,A08 版 110

122 合 專業 跟 民意, 後者是指審判結果符合民眾所合理期待的正義跟公平, 這部分我們透過觀審制來加強, 但專業部分亦應有相關配套, 避免法官因審級多比較累, 要期待比較高品質的審判相對會不容易 397 亦有社論指出 : 司法引進民意達到民眾參與審判之目的, 固然是司法進步當為之事, 但同時也要注意, 如果司法改革輕專業而重民意, 則同樣與民粹政治般不足取, 亦將背離馬總統所指的完美判決結果 亦即雖然也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採肯定態度, 但同時也呼籲應注意不能太過注重民意為判決基礎 398 除支持意見外, 社會上亦有對觀審制表示反對者, 批判的重點最主要在於, 觀審制未給予人民表決權, 這不但使觀審員只能看不能決定, 可能也無法收監督審判之效, 最終仍將落入法官專制之窠臼, 人民觀審只是參觀法院而已 399 因此多認為不應行觀審制, 而應引進參審制, 或至少觀審制是參審制之過渡期, 才有效幫助法官作出適當判決 400 亦有認為應先釋憲使人民參與審判具適法性, 再讓人民參與審判 否則為了改善人民對司法觀感, 捨本逐末地畫出觀審制的大餅, 根本是勞民傷財又浪費司法資源 401 除此之外, 觀審制在推動的過程中, 也存在其他批評, 例如 : 曾出現制度方向的朝令夕改, 令基層法官無所適從 402 或是司法院推動觀審制過於倉促和暴力, 特別是針對人民是否要有表決權之問題, 在討論過程中, 司法院不斷迴避或不進行實質討論, 而最終提出的草案顯示, 早已定調為人民無表決權之觀審, 批評司法院草率且專斷的決定此等重要政策 403 對於上述批評, 司法院也予以回應, 認為人民不願參與審判之理由, 是否有 397 構思人民觀審制揭開法庭神秘面紗, 資料來源 : d=1104anditemid=24518andrmid=2074,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4 日 398 民意是司法最後一道防線? 中國時報,2011 年 6 月 9 日,A14 版 399 蘇位榮, 觀審制度有待商榷, 聯合報,2010 年 10 月 2 日,A25 版 ; 林峯正, 人民觀審不是觀光法院, 蘋果日報,2011 年 6 月 30 日,A20 版 400 勵馨 : 參審制更好, 聯合晚報,2010 年 10 月 6 日,A05 版 ; 人民只觀審? 應從頭參到尾,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30 日,A17 版 ; 吳景欽, 觀審制可以抑制法官專斷?2011 年 7 月 2 日, 資料來源 : 401 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 勞民傷財, 工商時報,2011 年 6 月 8 日,A06 版 ; 法界 : 沒表決拘束力浪費資源,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29 日,A04 版 402 新官三把火參審 觀審變變變, 工商時報,2011 年 5 月 6 日,A21 版 403 王兆鵬 黃國昌 林裕順, 人民觀審一場空談?, 中國時報,2011 年 7 月 6 日,A14 版 111

123 表決權並非主要理由, 而是擔心不懂法律或不夠客觀, 再加上從民調顯示, 有超過七成的民眾認為最終應由法官決定, 因此有沒有表決權的問題, 並未如批評者認為般嚴重 404 同時也陸續有回應認為, 觀審制雖然保守, 但其開啟了人民參與司法之可能性, 因此並非終點, 而是司改的起點, 期待司法得到信任時, 會陸續開放人民參與的限度 405 從上述可知,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雖有助於法官審判品質之改革, 但現行於法院中試行之觀審制, 截至目前為止, 社會仍對制度多所質疑, 使得目前仍為草案之觀審制, 未來是否能順利通過, 仍待商榷 第三項減少潛在受害可能性 第一款避免司法造成之危害 第一目 訴求之形成與提出 就避免法官造成之潛在傷害, 最主要的訴求即是司法改革, 特別是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和評鑑, 以避免讓這些人再次造成危害 當初的法官免職調查連署, 即是一開始社會對法官的不滿和憤慨的展現, 嗣後受到民間司改會提出改善當前問題可由法官評鑑制度著手的意見影響 406, 法官評鑑與監督之司改訴求成為運動主要訴求之一, 後來白玫瑰運動的標語 司法配不上純潔的小孩 司法不改革, 下一個受到傷害的可能就是你的孩子, 也可看出對於司法的反彈 對於評鑑和淘汰法官之訴求, 依前述法院談及修法的態度可知, 法院並不認為是判決法官問題, 而完全歸給法條本身,99 年第 7 次的決議亦是著重於性侵幼童案該如何論罪之問題, 因此多未提及法官制度改善 從而在看不見司法具體改善法官問題的情況下, 社會團體除了陸續發表聲明或召開記者會, 呼籲各種加 404 蘇永欽, 人民觀審絕非空談, 中國時報,2011 年 7 月 7 日,A16 版 405 楊照, 讓 觀審制 觸發司法改革,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30 日,A04 版 ; 蘇永欽 : 觀審制開司法改革新局, 中國時報,2011 年 7 月 27 日,A02 版 ; 蔡崇義, 觀審制讓民眾當 驗光師, 聯合報,2011 年 7 月 29 日,A35 版 ; 社論, 觀審制是平衡法官權力的第一步, 聯合報,2011 年 8 月 1 日,A02 版 406 林峰正, 人民審判法官,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27 日,A28 版 112

124 強法官素質的措施, 包括 : 加強法官再教育和法官退場機制之推動, 也發起白玫瑰運動, 強調法官和現行制度皆應有所改善, 法官問題才被相關單位重視和回應 更詳細檢視法官法訴求的形成可發現, 其實在之前七 八月連續爆出的司法弊案中, 就已經出現推動法官法之呼聲, 馬總統對此亦表示, 不僅支持檢察總長的掃蕩, 也肯定高院啟動自律機制, 以及推動法官法建立法官退場機制 407, 司改會亦呼籲應盡速完成立法, 淘汰這些不適任的法官 408 從而在司法弊案風暴還未停歇, 又爆發出法官作出與社會脫節的荒謬判決, 一來因為社會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 二來亦由於民間司改會針對社會對法官問題的不滿, 提出應透過法官評鑑制度來改革, 皆與先前要求淘汰那些貪瀆的司法人員不謀而合, 再次觸及了之前推動的法官法, 而重啟法官法的討論 除了法官退場和評鑑機制外, 為了避免因法官錯誤判決而受害, 亦訴求司法品質之提升, 像是前述提及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或是加強法官或專責人員之性侵害相關教育, 例如 : 家扶基金會批評, 兒童性侵輕判的法官根本不了解兒童心智認知發展, 除訴求專家證人之幫助外, 認為亦應加強法官之實務訓練 409 以及建立判決量刑基準, 例如 : 吳巡龍檢察官的投書即指出 : 性侵輕判案癥結是量刑, 特別是現行刑法第五十九條賦予法官有修正法定刑之權限, 但規範卻過於寬鬆, 導致量刑的歧異過大和失當, 不僅致使外界對法官的批評, 也連帶影響法官操守問題, 故認為應仿美國在司法院設長期委員會制定並定期檢討量刑標準 410 正義聯盟分析性侵害判決之報告亦顯示, 法院判決普遍過輕, 甚至有 35% 的判決低於法定刑下限, 而認為量刑標準應予以檢討 411 從前述提出的目的可 知, 這些訴求均是在使法官能正確地認事用法, 以作出適當判決, 進而改善人民 407 高院自清馬重申挺到底, 聯合報,2010 年 8 月 14 日,A03 版 408 司改會 : 淘汰不適任法官, 聯合報,2010 年 7 月 16 日,A06 版 ; 司改團體促建法官淘汰機制, 中國時報,2010 年 7 月 19 日,A03 版 ; 貪汙召妓搞車震司改會 : 淘汰不適任儘速通過法官法, 中國時報,2010 年 8 月 15 日,A04 版 409 兒童性侵案家扶提議陪審團制, 自由時報,2010 年 9 月 2 日,B02 版 ; 輕判色狼兒少怒吼一人一信陳情還孩子公道,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3 日,A01 版 410 吳巡龍, 制定準則量刑免爭議, 中國時報,2010 年 8 月 27 日,A22 版 411 可參見正義聯盟所作的判決分析,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9 日 113

125 對司法的不信任 第二目對於訴求之回應與通過狀況 對於提升司法品質之訴求, 官方大多給予正面之回應, 例如 : 藉由人民參與審判來改善判決品質之訴求, 司法院在衡量現行體制後認為仍應以法官判決為主, 否則將有違憲之虞, 故認為不宜採取參審制, 而應採取觀審制, 嗣後也積極推動觀審制之進行 或是像量刑基準的建立, 司法院即召開量刑研究小組, 並提出了量刑標準系統, 供法官參考以避免輕判 至於廣受重視之法官法草案和相關配套措施, 也迅速地通過行政院會銜, 送入立法院進行審議 馬總統對此亦指示, 除了加強司法官之在職訓練, 並應優先推動法官法的立法, 希望立法院盡快通過, 建立不適任法官之退場機制 412, 由此可看到政府對於這個議題的重視和正面回應 雖然政府對於司法改革相當重視, 但推動過程並未因此順遂, 從後續的報導或相關討論可知, 實際的立法過程中仍存在相當多的波折, 除了前述談及的觀審制外, 法官法是另一個爭議所在, 這點從送入審議的版本各自表述, 以及對法規標題的爭執, 即可看出法官法的爭議之大, 也使得司改團體甚至不看好法官法能成功立法, 而單獨就評鑑和淘汰機制, 另推法官與檢察官評鑑法草案 413 此外, 更大的爭議在於法規之內容, 因為其牽涉到各方利益, 而這也是從過去推動至今, 修法屢次不過的主因, 例如 : 法官法適用對象是否應包括檢察官, 這是從過去法官法在推動時就談及的問題, 並且也是過去法官法通過的阻力之一, 至今看法仍相當兩極 有認為檢察官並非法官, 司法院版草案將之列為一章, 將混淆檢察官與法官的地位 414, 但也有主張檢察官與法官係同屬行使司法權的司法官, 亦 412 嗆法官護幼童白玫瑰心聲馬聽見了,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26 日,A01 版 ; 回應白玫瑰馬 : 法官法速立法,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26 日,A03 版 413 淘汰不適任法官司改會提評鑑法, 資料來源 : h_result_detail.asp?txt= 法官法 andsubmit= 開始搜尋 andsel= 聲明稿 andid=2748, 最後瀏覽日 :201 4 年 4 月 19 日 414 檢察官不是法官, 聯合晚報,2010 年 10 月 06 日,A02 版 ; 社論, 檢察官不應納入法官法規範, 中國時報,2011 年 1 月 25 日,A15 版 114

126 應一體適用 415 因此即使曾勇夫部長指出, 已有逾五成的檢察官支持此法 416, 說 明修法阻力已逐漸消退, 但從討論中仍不減檢察官在法官法中之問題 其他像是法官的淘汰和評鑑機制也是各方意見分歧, 例如 : 法律見解是否應 列為評鑑的內容, 一般民眾多認為應該可作為評鑑對象, 但對此法官蔡炯墩即認 為 : 這是屬於審判核心領域, 不應列為評鑑, 即便因法官適用錯誤而予以評鑑, 也不該是基層法院, 而是那些引領最高法院主流意見的法官 417 ; 或如評鑑和 淘汰機制究應由誰負責的問題, 民間版本自然希望能透過外部規範, 以中立客觀 的第三人來評鑑和決定淘汰不適任者, 不過司法院的版本雖然亦引進外部監督, 但決定是否淘汰不適任者仍是以法官為主, 而被批評是官官相護 418 不僅如此, 法規內容的爭議還包括對於法官保障之規範過多, 而被譏為法官福利法或法官保 419 險法等等 此外, 也有人雖然肯認司法品質必須有所改善, 但並不認為法官法之立法, 或是一味追求評鑑制度或淘汰不適任法官即是一帖良藥 : 有社論指出 : 法官評鑑從過去即有之, 只是效果不彰, 問題即是出現行評 鑑制度的不健全, 包括案源問題和評鑑者的問題等等, 但即使有健全的評鑑制 度, 仍無法解決法官輕判的問題, 因為還涉及了被害者保護的問題, 制度的引導 和協助也同樣重要, 消極的事後評鑑和淘汰機制效果有限 420 王曉丹教授認為 : 法官並非改革重點, 而應設法建立與社會不斷溝通的管 道 蔡瑞宗, 檢察官應納入法官法規範, 中國時報,2011 年 1 月 26 日,A16 版 416 曾勇夫 : 逾半檢察官贊成法官法, 聯合報,2010 年 10 月 05 日,A13 版 417 可參見蔡炯墩於 2010 年 11 月 1 日舉行之法官法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頁 資料來源: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9 日 法官評鑑蔡炯燉 : 應顧及尊嚴, 聯合報 ( 地方版 ),2010 年 11 月 3 日,B02 版 418 社論, 司法改革落後民意一大截,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2 版 ; 法律見解不列評鑑難除壞法官,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419 保護既得利益法官法淪法官福利法, 自由時報,2011 年 1 月 6 日,A06 版 ; 法官法草案遭批淪為法官保險法, 自由時報,2011 年 5 月 20 日,A06 版 ; 社論, 司法改革落後民意一大截,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2 版 420 社論, 徒法官法不足以自行,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28 日,A02 版 421 王曉丹, 司法如何贏回人民信任, 中國時報,2010 年 11 月 8 日,A14 版 115

127 林國賢教授亦認為 : 不宜一味的倒向監督淘汰法官, 忽略了法官審判獨立的維護 422 姜世明教授也持類似意見認為 : 若法官法一味的視法官如寇讎, 開放外力干預法官, 則將使司法審判獨立制度毀於一旦, 更遑論是建立健全的法官人事制 度 423 不僅是法官法的內容和成效皆招致爭議, 其推動過程還捲入了藍綠黨團的政治對立, 因為當時正值扁案中二次金改弊案宣告無罪, 先有藍營立委批評應判決的法官, 又在當時會期提出議案更動, 以優先審核法官法, 最終也通過議案改審 此舉造成綠營立委的反彈, 認為這無異是整肅異己, 挾預算報復, 並批評馬總統是公然政治力介入司法, 司法改革不過是政治工具 424 不過即便綠營對於速審法官法有所反彈, 但最後還是進行議案的審理, 並通過立法院初審 從而雖然法官法有前述這些爭議, 不過無論爭議有無解決, 最終仍是於 2011 年 6 月 14 日三讀通過了法官法 至於其他訴求增強司法品質之修法, 如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中, 加強法官性侵害防治知識, 以及透過組建性侵害案件年度司法文書審核委員會, 以改善法官審判品質之訴求, 前者並未引起太大的討論, 亦於後來 10 月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 後者則因涉及干涉司法和偵查獨立問題, 委員對此多採反對意見 425, 因此黨團協商最終並未通過修法 422 林國賢, 別一味想淘汰法官法核心應是審判獨立, 聯合報,2010 年 12 月 6 日,A15 版 423 姜世明, 別讓民粹左右 法官法, 中國時報,2010 年 12 月 8 日,A18 版 424 速審 法官法 民進黨立委反彈, 中國時報,2010 年 11 月 9 日,A04 版 ; 藍委變更議程週四改審法官法, 自由時報,2010 年 11 月 9 日,A02 版 ; 藍委提案周四改審 法官法, 聯合報, 2010 年 11 月 9 日,A04 版 ; 綠批馬整肅異己藍促速過法官法, 自由時報,2010 年 12 月 24 日, A02 版 425 法務部蔡瑞宗司長之書面報告,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1244;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52 期 司法院刑事廳陳明富副廳長之發言,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128 第二款避免性侵犯造成之危害 第一目訴求之形成與提出 在 2010 年 8 月的性侵兒童輕判案中, 焦點主要是著重在前述提及的司法問題, 對性侵害犯之恐懼, 雖亦現於報導的投書或運動中受害者的發言, 但檢視第一次白玫瑰運動的訴求, 或嗣後官方或報導的回應可知, 對於性侵害犯之潛在危害, 主要仍是從加重處罰切入, 雖然朝野立委亦主張應如梅根法案般建立公告機制, 或性侵犯之治療和處遇規定者 426 不過這些訴求並未成為討論焦點, 質詢重心還是聚焦在法官或加重刑罰上 ; 或是即使有委員提出來討論, 也傾向反對意見, 例如 : 潘維剛和黃淑英兩位委員均認為, 梅根法案可能會讓大眾忽略了台灣多數性侵害案件是熟人所為的事實 427 相關訴求一直到 10 月底, 由白玫瑰協會的 EVA 聯合勵馨基金會發起台版梅根法案之連署後, 才成為推動的重心 2010 年 11 月 20 日之白玫瑰運動即是以此為重心, 訴求不容許性侵加害人再犯, 也呼籲政府應積極推動預防性犯罪發生, 推動台版梅根法案, 加強對性犯罪者的社區監控, 幫助性犯罪者不再犯案 在 2011 年一名國中女生被剛出獄的性侵犯姦殺後, 再次加強了性侵犯問題的討論, 除了公告加害者資訊, 也陸續提出刑後治療中有關新舊法銜接間之空窗問題, 以及其他加強性侵犯監控或預防之措施, 例如 : 加強性侵害防治教育 仿德國訂立性侵犯終身保護管束 特定時間禁足 採取全天候 GPS 監控, 以及將強制治療範圍擴及少年犯等等 從上述訴求的過程中可知, 台版梅根法案之訴求中關於避免性侵犯再犯的部分, 並非是對性侵女童輕判案的直接反應, 而是認知到法官輕判將導致性侵犯很快就被釋放, 因此產生出對性侵犯的恐懼 這個問題在第一次白玫瑰運動時並不迫切, 所以並未以此為訴求之重心 嗣後, 一方面是因為 EVA 因本身經歷而聯 性侵兒童刑度擬拉高至 10 年以上,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8 日,A02 版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2 期, 頁

129 合勵馨基金會特別提出性侵犯再犯之問題, 另一方面則因為 2010 年 12 月, 法務部因丁大倫假釋後再犯事件受到糾正, 以及 2011 年 3 月發生葉姓少女被林姓性侵前科犯姦殺一案, 使得問題主軸開始從法官轉移到性侵犯之再犯上 428 這點也促使原本聚焦於法官問題的白玫瑰運動, 開始旁及性侵犯之預防, 而呈現出第一次白玫瑰運動與後續兩次運動焦點訴求不同的現象 第二目對於訴求之回應與通過狀況 從前述可看到, 對於性侵犯再犯的預防, 其實並非完全來自於原本性侵輕判的目的, 也因此在 1120 的白玫瑰運動中初提相關訴求時, 官方並未積極回應, 從後續的報導可知焦點多還是置於司法改革上, 也不像第一次的白玫瑰運動後, 總統隨即發表聲明, 或司法院即開始有所動作 之後與性侵犯預防措施比較有關者, 主要是監察委院針對性侵犯丁大倫假釋又再犯的問題向法務部提出糾正, 才引起政府對於性侵犯再犯之重視, 嗣後內政部於 2011 年 1 月底通過性侵害犯罪防制法草案, 草案中除規範高危險的性侵犯可能全天候監控外, 也提及要仿效梅根法案, 研擬公開高危險性侵犯之資訊, 回應了性侵犯預防問題 一直到 2011 年葉姓少女被性侵前科犯姦殺後, 公開性侵犯之資訊或是加強性侵犯監控或治療措施等訴求, 才成為官方討論的焦點, 例如 : 內政部發言表示性侵犯未來應於一周內登記報到完畢, 且也與法務部共同研商配套, 以解決刑後強制治療無法溯及既往的空窗問題 意即仿照梅根法案之設計, 針對 2006 年 6 月 30 日之前, 不受刑後強制治療之性侵犯, 若其被評估為高再犯之虞者, 得由法院權衡後公開其姓名或照片 429 對於這些預防性侵犯再犯之訴求, 於討論過程中也歷經相當多的爭議, 最主 428 這個重心移轉主要是涉及白玫瑰運動內部分裂的問題, 詳細的討論可參閱後述, 本章第四節的部分 429 台灣版梅根法案性侵犯出獄公布個資, 聯合晚報,2011 年 3 月 28 日,A02 版 ;2006 年 6 月 30 日之前犯案性侵犯出獄可公布姓名照片亡羊補牢仿美國梅根法案, 聯合晚報,2011 年 3 月 28 日,A01 版 ; 我將仿美梅根法案高危險性侵犯公布姓名照片, 聯合報,2011 年 3 月 29 日, A03 版 不過這些構想在行政院會審議時被剔除, 改為刑後強制治療得溯及既往 118

130 要的即是到底要不要公布性侵犯之資訊, 無論從不同版的提案, 或是民意調查都顯示支持公布的傾向, 認為惟有如此才能儘早做出預防措施, 避免類似憾事再次發生, 但也多有持反對論者認為, 除了施行該制的美國已經出現相關問題, 例如 : 人權和挾怨報復的問題 430, 也有人投書認為 : 梅根法案並不一定適合我國, 因為我國社會普遍欠缺法治觀念, 平時嫌犯的模擬即可能招致受害者或其親友的追打, 則一旦得知社區內有性侵更生人, 則難保不會有排斥或教訓的報復行為, 再加上公告之後, 可能也難以進行更生, 不但違反公告之目的在於預防, 亦可能導致再犯率較之前更高 431 葉姓受害少女的父親也表示: 這種公告沒用, 因為很多都是跨區犯罪者, 認為如果評估不過關, 就直接強制治療, 千萬別讓他們再出來危害社會 ; 如真要放出來, 也應植入晶片, 隨時可監控 432 對此, 內政部長於回應涂醒哲立委之質詢時即提到 : 當初會認為可公告加害者資訊, 是因當時對性侵犯強制治療空窗期的問題還未有共識的情況下, 為解決該問題而提出的, 嗣後既然行政院會已有結論認為性侵犯強制治療之問題, 凡是經鑑定評估有再犯危險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 且回溯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性侵害加害人皆是規範對象, 故無必要再做資訊的公開 433 上述內政部長的說法, 一方面回應了是否要全面公開資訊的問題, 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官方對空窗期議題的立場 故這個應仿梅根法案之登記公告制度, 除了修法通過擴大應登記之性犯罪對象, 並增加性侵加害人資料庫之內容外, 最後並未通過修法 在這些回應中, 較具爭議性是違反回溯禁止的問題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犯案的性侵犯, 因其非刑後強制治療之對象, 因此將形成防治之空窗期, 對此有提 430 版 431 性侵個資該不該公布? 梅根法案十多年曾經挑起追殺, 聯合報,2011 年 3 月 29 日,A03 張純吉, 梅根法案未必適合台灣, 中國時報,2011 年 3 月 31 日,A16 版 432 台版梅根法案葉父認無效, 聯合晚報,2011 年 3 月 29 日,A05 版 433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52 期, 頁 ; 內政部類似說法, 亦可見性侵犯強制治療回溯 2006 年 6 月, 聯合報,2011 年 5 月 27 日,A16 版 ; 性侵累犯姓名 照片不公告, 自由時報,2011 年 5 月 27 日,B02 版 ; 高危險性侵犯追溯強制治療,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1 日, A10 版 119

131 案版本為應透過監控來彌補, 亦有認為應直接修法規定強制治療可溯及既往, 不過對於直接溯及既往的規範, 司法院和法務部代表都認為, 如此規定將有違刑法罪刑法定主義, 因此在黨團協商下, 最終是採取行政院版本, 透過增定使強制治療得適用到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犯案者 此外, 也修法通過擴大強制治療之範圍, 認為少年犯亦應列為強制治療對象, 至於延長強制治療至三年以上, 司法院刑事廳陳明富副廳長對此認為恐有違比例原則, 在黨團協商後做出未通過修法的決定 除上述措施外, 雖然對性侵犯預防也提出相當多的修法建議, 不過大多以黨團協商帶過便完成結論, 如 : 增加學校和大型機關性侵害防治相關教育, 並未受太大爭議, 於廣泛討論時即修正通過 而就性侵害加害人的監控部分, 例如 : 特定時間禁止外出或宵禁, 或是加強對性侵加害人之電子監測措施, 例如以全球定位系統之科技設備監控, 或是只要性侵加害人有特定犯罪習性, 或有事實足認再犯之虞時, 即得實施電子監控, 使設備運動更具彈性, 達到對性侵加害人之確實監控, 雖然這些措施立意良善, 但最終均未通過修法 比較有討論的則是有提案仿國外規定, 增訂再犯危險性高之性侵犯除徒刑宣告外, 應另宣告終身保護管束, 作為繼強制治療和社區輔導教育外, 防範嚴重之性侵害加害人進入社區的第二道防線, 但內政部和法務部對此都認為, 不宜片面的移植國外的制度, 一來會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而有違憲之虞 ; 二來提案單純引進國外制度, 而未探究其各方面之評估和配套措施, 恐將衝擊國內法秩序 434 最終此制度於黨團協商後, 也未通過修法 第二節情感法律化之限制與問題 第一項從情感轉為具體訴求時之問題 : 訴求間的爭論 在上一章中可看社會對於性侵兒童輕判案的憤慨和恐懼, 並且也從論述中看 434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132 到之所以會產生這些情感, 各有其不同的原因, 像是犯罪者該重判 受害者該保護以及對司法的期待等等, 亦即情感的產生是結合了各種不同的因素, 並且呈現抽象 概括且非理性的特性 但從前一節提出的訴求可知, 除了量刑系統的設置不必然須進入法律外 435, 多數的訴求都將進入法律體系中, 例如 : 加重性侵犯刑度 淘汰和評鑑法官或是對於受害者進行保護等等, 因此雖然文字之使用難脫模糊性或概括性, 而須依靠解釋, 但既然是未來要進入法律, 在文字使用上就須依照憲法所衍生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必須明確或至少須可得確定 故由此產生的問題即是, 當概括而抽象的社會情感, 在轉換成具體訴求時, 又會產生什麼問題? 首先從前一章對情感產生的分析中可知, 社會對於兒童性侵被輕判的憤慨和恐懼, 大致來自於四方面 : 性侵犯應重判 受害者未受保護 司法不公與潛在受害危機, 雖然可藉此了解社會憤慨和恐懼的來源, 但仍不足以構成明確性之訴求, 例如 : 重判要到何種程度才能被稱為重判, 或是一律論以加重罪名是否也能稱為重判, 這些都無法從單純的性侵犯必須重判一詞中得到解答, 因此上述四個情感形成的因素仍過於抽象, 必須再進行更明確的要件限制, 也因此有了前一節中的各項論述, 以重判性侵犯為例, 訴求進一步分成刑度的加重, 和論罪的加重兩部分, 此外無論是刑度加重的程度, 或是論罪中之年齡界線, 亦皆有不同意見, 例如 : 在刑度部分有提升至 10 年以上 20 年以上, 甚至於無期徒刑和死刑者 ; 而在年齡界線則有 7 歲 12 歲 13 歲和 14 歲等不同主張 由此可發現, 重判性侵犯所衍生出各種不同程度的法律訴求, 說明了抽象的重判一詞, 在轉換成具體的訴求時, 造成了訴求的分歧 這種由抽象轉換成具體訴求時之分歧, 也反應在其他造成憤慨和恐懼的因素中, 像是為保護受害者, 可以透過專家證人之引進或是性侵害專業法庭的制定, 或是為確保司法之公正性, 並避免其未來的侵害, 可以考慮人民參與審判, 幫助法官作出適當的判決, 這個制度又可分為陪審制 參審制或觀審制, 並且都有人 435 司法院嗣後建置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 主要是透過勾選特定變項, 例如 : 案件的行為態樣或被害者的年齡等資訊, 來查找類似案件的刑度, 以供法官參考, 並非須修法之制度 121

133 主張, 若就司法院主張推動的觀審制而言, 又可在往下細分其規定, 像是進行的方式, 觀審員的選擇和權限等等, 因此形成了前一節中所列出的各項訴求 故綜上述可知, 由兒童性侵輕判案所產生的情感, 在轉換成具體的法律訴求時, 因為情感產生來源的不同, 而衍生出不同的需求, 並且這些需求又會產生不同的解讀, 使得訴求具有相當大的歧異性, 那麼這些分歧又會造成何種影響? 最明顯的便是因分歧的訴求而產生的爭論, 這點即呼應到前一節所提出的各種正反論述, 以性侵犯應重判為例, 在最高法院作出的 99 年第 7 次決議中, 認定性侵七歲以下者, 一律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 以回應社會對於輕判案之憤慨 訴求內部的爭議即是對年齡界線的爭執, 質疑為何最高法院只保護七歲以下的幼童, 難道八歲就不用保護嗎 436? 甚至七歲過一天, 是否也應被排除在加重範圍中 437 分歧所造成的爭論不僅只是訴求內部的爭執, 還包括由於情感產生原因的多重性, 而使得不同因素間之訴求也會產生爭議, 最明顯的便是修法重判和法官改革這兩者, 在社會團體眼中, 輕判之所以引起民憤, 是因為法官問題, 法條刑度過輕則是次要問題 ; 不過對法院而言, 一開始即認定這完全是法條問題, 而未談及法官問題, 因此最高法院的決議也只針對重判進行討論 故這種只偏重修法重判的現象, 雖然對事件有回應, 但並未因此平息社會憤慨, 並引發後續的訴求和批判, 像是前一節中即提到勵馨基金會認為, 最高法院的決議是在逃避法官問題 由上述可知, 訴求間之爭論, 係因社會情感的切入面向不同 而訴求的提出之所以會受到切入面不同所影響, 本文認為, 這或許與提出訴求者對社會情感解讀的不同有關 例如 : 法官法的訴求最初係由民間司改會所呼籲, 從 8 月 25 日的報導可知 : 民進黨團表示將呼應民間司改會要求提出法官與檢察官評鑑法草案 438 民間司改會嗣後亦以人民審判法官為題, 於 8 月 27 日的報導中進行呼籲, 從文章中可知, 其首先質疑社會大眾公審法官的現象, 認為不但會流於情緒 436 性侵 8 歲不就必加重? 立委不解,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8 日,A02 版 ; 亦可參閱王幸男委員於質詢時之發言,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2 期, 頁 婦團 : 建立專家證人 7 歲 1 天就可輕判?,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8 日,A02 版 438 性侵改判藍委憤慨批 : 法官 Stupid!, 聯合晚報,2010 年 8 月 25 日,A02 版 122

134 的發洩, 甚至將因此影響法官獨立審判 故認為應該從司法監督著手, 藉由法官法草案中之評鑑制度來解決, 因為判決之所以產生問題, 正是因當前評鑑制度尚未建立所致 439 由此可看到, 民間司改會在對情感進行解讀, 並形成相應的訴求時, 或多或少會加入該團體本身集結的目的, 或是集中於其關注對象 司法改革有關 這點可從司改會未參與後續轉向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而發起白玫瑰運動, 且發布新聞或聲明仍多著重法官法部分中得知 由上述的情況進一步將產生的問題是, 若訴求的提出, 會受到提出者關注重心所影響, 那麼訴求的提出, 是否也可能淪為訴求提出者的一廂情願, 而非在回應社會情感? 對此, 本文認為, 若單純只將輕判判決歸因於法官知識經驗不足, 以及過去量刑偏低的問題, 則嚴格來看作為當時運動主要訴求的法官評鑑制度, 或是性侵害犯回溯或登記公告制度等訴求, 其實都非解決輕判問題的對策, 因為法官知識上的不足, 涉及到的可能是法官欠缺兒童遭遇性侵時的無知, 或可能因驚嚇產生精神上的無能抵抗等認知, 因此訴求法官必須增加這類知識 或交由有此專業的法官, 或是善用專家鑑定 專家陪同出席審判等程序, 或甚至是人民參與審判, 以提供一般大眾的觀點來輔助法官進行判斷等等, 均可增進法官有充足的知識和思考來審慎評估判決 就量刑偏低的現象, 治標的方式固然可從刑度上著手, 透過對法定刑的變動, 整體提升性侵害犯罪的刑度上下限, 或是如行政院提出的解決方式, 刪除違反意願的爭議性要件, 直接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等等, 這些都可以改善量刑過輕的現象 但如同婦女團體批判最高法院時的回應, 這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 因此治本的方式, 一個可能是去建立量刑系統, 另一個可能則是回歸到法官訓練, 來加強這方面的認定 不過上述的觀點可能產生的問題是, 一 決定訴求符合社會問題的對策的是誰, 而符不符合社會問題的對策又是如何判斷的 二 社會問題是否能在運動一開始或是事件產生之初就能確定 亦即, 社會問題難道不會隨著運動或事件的延 439 林峰正, 人民審判法官, 蘋果日報,2010 年 8 月 27 日,A28 版 123

135 續而產生變化 因此本文認為, 在白玫瑰運動中若單純只聚焦在輕判問題的解決, 以作為判斷訴求是否在反應社會情感似乎過於狹隘, 而應該回頭去檢視到底性侵輕判事件發生後的社會情感究竟需要什麼, 且當運動或事件發生轉變時, 情感需求亦會隨之變化, 則只要是與其相關者皆不應認為訴求與社會情感不符 故從第二章中可知, 社會在 2010 年 8 月的性侵輕判判決出現後, 除了對於輕判性侵犯的不滿外, 亦呈現出對不適任法官的憤慨和恐懼, 隨著運動期間對性侵犯預防的呼籲, 以及 2011 年 3 月的國中生遭性侵前科犯姦殺案後, 焦點轉向性侵犯預防措施之補強和增設 由此來看, 法官評鑑制度 性侵犯強制治療之回溯與台版梅根法案等訴求, 雖對防範法官未來繼續輕判性侵害案件相關性較遠, 但放在整個白玫瑰運動的過程中可看到, 訴求仍呼應了社會情感的需求, 而非只是流於訴求者的想法 不過正因為提出的訴求都是在回應社會的情感, 也因此會回到最一開始的問題, 亦即由不同情感所衍生出各種不同訴求間的爭論 故綜上所述, 情感在法律化的過程中, 最初可能碰到的問題即是情感轉換城法律訴求時, 會因提出者對情感詮釋的不同, 而產生出不同方向的具體訴求, 這些訴求彼此可能相互共存, 例如 :925 白玫瑰運動提出的訴求, 即包括法官問題 重判性侵犯與被害者保護 但也可能因此產生爭議, 例如 : 前述談及的法院並不認為存在法官的問題, 或是對於具體保護範圍無法確定等等, 而形成嗣後立法者討論過程波折不斷的原因 第二項法律對於情感進入體系之限制 前一部分談的是, 情感轉換成法律訴求時所遇到的問題, 除了影響法案是否能送進立法院審議, 也會因訴求分歧或可能不是當前問題的解決之道而產生爭論, 因此延遲了通過的時間 而在這部分則將討論這些為回應情感而生之訴求, 另一個無法順利立法的原因 司法場域中各種原則之限制 124

136 第一款法律內部 V. 法律外部 在前一節的論述中, 時常可見法務部或司法院於立委質詢時, 以不符合現有法律體系, 或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等原因, 而希望立委能再斟酌提案, 或表示法務部將再慎重考慮, 並與專業意見研商 由此顯示的問題即是, 為什麼法務部會提出各種原則以限制這些訴求? 此即涉及到這些訴求是屬於法律外部的言論, 其與法律內部言論主要的區別, 便是以言論是否進入司法這個場域為界 440, 亦即若言論進入了法律規範審議或是法庭審判的過程中, 那麼這些言論就屬於法律內部的言論, 若非屬這些言論, 則除非是有法律特別規定, 否則皆應屬法律外部言論, 例如 : 傳聞法則與例外之規定 因此回到開頭的問題, 何以法務部對於立委的提案會有必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律體系或原則, 理由即是無論是社運團體或是立委的提案, 儘管已經轉換成法律上訴求, 並提出相應條文的修正版本, 但在還未通過立法院三讀前, 其仍未進入法律體系, 而屬於法律外部的言論 也因此這些因應社會憤慨和恐懼而生之訴求, 一旦進入到立法審議程序時, 還是必須受到法律內部各種原則的檢視, 而產生出法務部官員所提出的各項質疑 從而接下來的問題是, 到底法律內部場域與一般言論存在的法外場域有何不同? 先自法律外部的言論談起, 因為係屬於司法場域外, 故其並不受司法場域內的遊戲規則所拘束, 而是如同我們在社會上進行的各種言論般, 依據憲法第十一條之保障, 保有自由地交換訊息 發表意見 提出主張和表現自我, 免於政府恣意的干預或侵犯 不過如同其他基本權利, 政府在一定情況下仍可對我們的言論 440 這裡談及的司法場域主要包括了法律規範審議, 以及法庭審判這兩部分, 因為本文認為包括法律條文形成的本身, 也會受到各種原則的限制, 而法庭內的審判亦然, 只是他的限制會因為必須依法執行而更為嚴謹和具體 司法場域的解釋, 最初曾出現於 Bauman 對於場域 (field) 的說明中, 主要是針對法庭審判部分 在李佳玟教授的課堂上, 講解洛城暴動時, 更進一步說明, 為何同樣是 Rodney 與警察爭執的影片, 在法庭外的論述與法庭內論述會有所差異, 重點即是在法庭外論述不須遵守法庭內部嚴格的規則要求, 且論述上會因附加上觀看者的社會經驗, 而呈現出多元論述 在此主要是將這種概念延伸到法律規範審議上, 誠如後續本文中的敘述, 法規審議雖然隸屬於立法機關討論的過程, 但能否順利通過為法規範, 仍須受到各種法律原則的檢視, 故本文認為法規審議的過程也可視為司法場域運作的場所 125

137 進行限制, 而不牴觸憲法所明示的言論自由保障 441 例如: 美國大法官 Murphy 在 Chaplinsky 案中即提到, 可對猥褻性言論 誹謗性或侮辱性言論或是挑釁性言論等加以禁止或限制, 因為這些言論的表述無法表徵任何思維, 且沒什麼社會價值, 亦無助於道德秩序中的社會利益 442 在我國亦然, 像是刑法中對他人進行侮辱或誹謗性言論者, 在符合一定構成要件下將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釋字第五百零九號也指出, 刑法將公然侮辱入罪係在合理要件下, 對言論自由所做的限制, 故並未違憲 故由此可知, 言論會受到法律給予的限制, 而此通常多為刑法或民法侵權行為所規範, 但只要發表的言論並未踰越這層限制, 大致上都可自由發言或提出主張 不過法律內部的言論, 就不像法律外部言論般自由, 因為它還要受到司法場域所帶來的限制, 以本文主要探討的法規審議過程而言, 法規審議不外乎對某部法律中的條文進行增訂或修正, 或是就某些社會問題在現行法律不足以完整規範的情況下, 而有另外獨立立法之必要, 從而這個司法場域為這兩者個別帶來什麼規則, 以下分述之 以條文的增訂或修正而言, 因為是在既有法律體系中針對相關條文進行增減, 故在審議條文是否應進入或去除於法律體系中, 除應符合憲法的要求外, 亦應符合該法律本身的目的 功能 性質和由此衍生出的各種原理原則, 並藉此來判斷是否有修法必要 以刑法修正為例, 刑法的目的旨在確認哪些不法行為應被處罰, 並透過刑法來確立刑罰的依據, 以及刑罰功能是對犯罪的應報和預防 此外因為刑罰將帶來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過大侵害, 因此學界普遍認為, 只有在較輕微的制裁手段刑法不足以防制侵害行為, 才可以動用刑罰, 故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 443 而由這些目的 功能和性質, 可以進一步導出各種原理原則, 例如 : 由罪刑法定產生的不溯既往 明確性和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 或是由刑罰應報概念, 導 441 林子儀, 言論自由的限制與雙軌理論, 收錄於林子儀,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2002 年, 頁 U.S. 568, at 許澤天, 刑總要論, 二版,2009 年, 頁 38-40; 林鈺雄, 新刑法總則, 二版,2009 年, 頁

138 出處罰不能過重, 須罪責相符之罪刑相當性原則等等 透過這些原理原則的運行, 形成刑法的架構和體系, 是以在進行刑法的修正時, 就必須考慮新修正的規範是否會衝擊這些因素, 或是否能達到刑法的目的 以 2011 年和 2012 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修正為例, 該條的修正係源於近年來酒駕致死案之憤慨, 從 2011 年的修正提案中可知, 因酒駕致死原本是就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致死或致傷罪競合, 但如此為之刑度僅一年以下和二年以下, 與國外立法例相比顯然過輕, 因此多贊成直接在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中直接規範加重結果犯, 而問題即出在刑度之設定, 有提案認為酒駕致死者上限應提高到十年甚至十五年 444, 在 2012 年之修正中, 更有委員認為刑度應提高為五年以上 445, 或七年以上甚至是無期徒刑 446 惟誠如前述, 委員的提案因為是法律外的言論, 因此可以不必考慮是否有不符罪刑相當或現行刑法體系的問題, 但是當這些提案進入是否應予以通過的審議時, 就必須受到司法場域的限制, 而必須思考這些提案刑度的罪刑相當和各罪間的衡平性, 也因此無論是在 2011 年或 2012 年的修法, 都可以看到針對上述刑度, 法務部的回應多認為其不符合罪刑相當性和刑法體系間衡平性之要求, 而未通過前述過重的刑度 447 至於對社會問題之解決是否須另立法律為之的部分, 司法場域的限制則反應在 : 這部法律是否有獨立立法的必要性, 以及是否會牴觸到憲法原則兩部分 就獨立立法之必要性而言, 判斷是否具必要性的因素, 可能包括是否會有規範重複的問題, 或是否獨立立法可達到該立法之目的等等, 例如 : 雖然性騷擾防治法已通過施行, 但在過去討論性騷擾防治法時, 法務部就曾表示, 性騷擾防治草案規範之處罰很多都已規定在現行法律中, 像是兩性平等法中對職場騷擾的部分, 並 444 王廷升委員等 24 人擬定之草案, 第 條第 3 項規定, 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孫大千委員等 17 人擬定之草案, 第 條第 3 項規定, 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 1 年以上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 445 黃昭順委員等 31 人擬定之草案, 第 條第 2 項規定,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446 例如 : 楊麗環等 19 人 羅淑蕾等 24 人 李慶華等 22 人, 或親民黨團等提案, 均認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應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447 法務部於兩次修法的回應, 可參閱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72 期, 頁 ; 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17 期, 頁

139 且性騷擾的定義與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有何不同, 亦未臻明確, 若有重複則已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類似之規定, 而質疑是否有重複設立之必要 448 就牴觸憲法原則而言, 則是來自於憲法優位原則使然, 依照憲法第 171 條規定可知, 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 故若所立之法律有違憲之虞時, 法律將因此無效, 故若在討論時出現此爭議, 擬定的草案即難以通過立法 例如 :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制定, 在過去曾推動過三次參審制 449, 但在行政院審議階段即因違反憲法第 80 條而未通過, 而最近的一次即是觀審制度之建立, 為避免違反憲法司法獨立性的要求, 改以民眾能表達意見但不具表決權的方式, 來達到人民參與審判並改善司法品質的目的, 雖觀審制順利通過行政院審議, 但在立法院質詢時, 仍受到相當的爭論, 除了質疑這種觀審的方式, 是否能達到改善司法品質的目的, 而涉及前述的立法必要性外, 仍有違憲之虞的討論, 雖然司法院表示, 因為未賦予人民表決權, 就如同智慧財產法院在做專利審查時, 會由技審官提供意見般, 故無違反司法獨立性之要求 450, 但有立委即認為, 憲法第 80 條是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 認為從後段不受任何干涉的規範來解釋, 觀審制仍有違憲的疑慮 451, 也因此到目前為止觀審制仍在草案階段 第二款運動訴求無法順利推動之原因 透過前述的討論可知, 法律內部和外部的言論會因是否受到司法場域的限制 而使得訴求範圍有所不同, 例如 : 在法律外部提出重判訴求, 刑度可以任意放大, 448 立法院公報, 第 93 卷, 第 45 期, 頁 一是在 1987 年至 1994 年間的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 二是在 1999 年至 2006 年間的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 兩次均在行政院會銜時被拒絕 在 95 至 96 年間賴英照前院長擔任司法院長時, 我們提出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 仿日本的裁判員制度, 這個草案提出之後, 在公聽會上受到各界的違憲質疑 450 可參見司法院林錦芳秘書長於質詢時之發言, 立法院公報, 第 101 卷, 第 9 期, 頁 可參見柯建銘委員的發言, 立法院公報, 第 101 卷, 第 9 期, 頁 166 吳宜臻委員亦有類似的質疑 : 有關本席所提的國民參審制, 人民參審一樣聽看問 一樣認真審 人民也要決定 法官也把關 你告訴我, 這兩個哪裡違憲? 觀審制就不違憲, 而本席的參審制就違憲, 依據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你的違憲難道只有在評議的時候, 一定要法官為之, 所以這才叫做獨立的審判? 也就是說, 觀審制在審判的過程 證據調查的過程, 人民可以指指點點! 如果按照你的標準, 法官一定要獨立審判的話, 我們的人民可以在那裡指指點點嗎?, 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3 期, 頁

140 甚至無期徒刑或死刑都可以, 但這些訴求進入內部討論時, 刑度範圍就會因司法這個場域而受到限制 而這個法律內外部言論範圍的差距, 即攸關訴求是否能通過修法的可行性和困難度, 這點亦體現於白玫瑰運動的訴求中 以重判性侵犯之訴求來看, 最終刑法之修正仍停在草案階段, 主要問題即是來自於法律所給予的限制, 例如 : 加重刑度部分, 無論是民眾憤慨的表示性侵犯該判死刑或去勢, 或立委提案主張刑度應至 10 年甚至 20 年以上, 這些訴求都屬於法外言論, 因此可以不受拘束, 但現在既然是進入法律審議過程, 未來可能成為法律內言論, 故必須考慮刑法中罪刑相當性和體系衡平的限制, 修正過於侵害這些原則的刑度, 否定上述過重刑度的可行性 除此之外, 司法場域的運作, 也反應在刪除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的要件上, 參照法務部之修正說明可知, 法務部認為刑法各罪的構成要件部分, 主要是針對客觀要件訂立, 但強制性交罪中違反意願的要件, 乃是以客觀要件來判斷主觀, 而違背既有體系並因此招來爭議, 故予以刪除, 並藉此改善性侵輕判的爭議 但刪除違反意願的決定, 所招致婦女團體的批判是, 強制性交罪旨在保護社會大眾的性自主權, 而刪除違反意願等於是讓多數熟識強暴無法用此條定罪, 使這些熟識強暴受害者的性自主權無法受到保護, 而喪失強制性交罪保護性自主權的目的, 而認為這樣的修法並不妥當 452 亦即刪除意願部分無法順利通過的原因是, 法務部與婦女團體分從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 與法條保障目的尋找合理化的理由, 而出現法律內部限制彼此間的爭議, 阻礙了草案的通過 由此可知, 重判性侵犯之所以難以通過修法, 一方面是因為司法場域中對於刑度和體系上限制, 排除了過重刑度的進入, 另一方面則因為來自於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性質與保護目的有所牴觸, 而阻礙了刪除違反意願要件的通過 在兒童保護措施亦然, 從前一節可看到最後通過的僅有加強法官對於性侵害知識之規範, 專家證人和專業法庭之設置則未通過 由此亦可看出司法場域的運 452 性侵修法刪 違反其意願 婦團反對, 聯合晚報,2011 年 4 月 10 日,A04 版 129

141 作, 對於法官知識之加強, 主要是在既有規範上增加時數, 偏向細節性的修正, 而未衝擊既有體系, 因此通過時並無爭議 而就專家證人制度或是性侵害專業法庭之提出, 從主張的論述來看, 涉及的皆是在刑事程序上另外引進相關規範的問題, 故在審議時即須考慮是否會衝擊或重疊現行刑事程序體系, 最後這兩個訴求並未實現於法律修正上, 主因則在於兩個制度皆已在現行體制中運作, 以專家證人制度而言, 目前現行體制已經存在類似之鑑定制度, 而無引進必要, 至於性侵害專業法庭, 早在 1997 年即有之, 並且在白玫瑰運動發生前, 即有各項措施將性侵害案件列為專案措施, 從而並無新增之必要 至於對潛在受害可能性部分, 法官部分最主要便是法官法的設立, 雖然最終通過修法, 惟其過程亦存在許多爭論, 而最能彰顯司法場域運作者, 當屬適用法律失當是否能成為評鑑法官的項目, 若從訴求源頭的兒童性侵輕判案來思考, 自然會認為這應是評鑑標準, 但若進入司法場域內思考, 則將受制於憲法中規範之法官獨立審判原則, 因為如何適用法律正是獨立審判的內涵, 若認為此亦為評鑑標的, 即有違憲之虞 而最後通過的法官法亦未將之列為評鑑標準 這種由司法場域賦予的限制, 在性侵犯之預防措施上則更為常見, 因為對於性侵犯之恐懼, 故提案希望能公布這些人的資訊 全天候監控 終身保護管束制度, 甚至自願性化學去勢等等, 試圖透過對性侵犯動態的掌握和限制, 達到保護社會安全之目的 雖然部分對性侵犯之預防措施最終通過修法, 但前述所提及之多數措施皆未通過, 問題即與法律帶來的限制有關, 例如 : 終身保護管束之訴求, 因係參考德國和美國刑事制度, 在無周延配套下, 可能將衝擊國內法秩序, 並且該制度係屬刑罰和保安處分雙重性質, 規範內容實已限制人民之自由和權利, 而有違憲之虞 453 化學去勢部分也同樣有過度侵害人權, 以及是否能降低再犯危險性問題, 因此最後立法院作成附帶決議, 認為應留待相關單位作評估 453 內政部長於質詢時, 針對各委員提案回應的第四點, 以及法務部司長於質詢時, 針對劉建國委員提案回應的第五點, 有更詳細之說明, 可參閱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142 此外, 即使是修正通過的提案, 也存在法律上限制而作出一定程度的修正 例如 : 全面公告加害人資訊, 最主要問題即在於加害人權利保障問題, 性侵犯仍有其基本權利, 故應受憲法保障, 而不得任意侵害, 此外, 公告資訊也可能不利於再犯預防, 更可能嚴重衝擊加害人家屬 454, 因此最後通過僅有通緝或拒絕身心輔導者得公告之 至於因新舊法銜接致使性侵犯強制治療出現空窗期的問題, 這點明顯是個防治漏洞, 因此多肯認應予以彌補, 但此時就會涉及到刑法中由罪刑法定主義衍生之禁止溯及既往, 故否決立委直接回溯適用以解決漏洞的問題 455 由上述可知, 無論是通過或未通過的訴求, 由審議過程中可看到司法這個場域對於訴求進行的限制, 因此即便有各種不同方面的訴求, 但它們終究是在自由的法律外場域, 一旦要進入司法場域內, 就必須遵守其遊戲規則, 不能任意破棄, 使得一些為回應社會情感而提之訴求, 因過於侵害人權或有破壞既有體系之虞而被否決 但上述觀點可被質疑的是, 有關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決議的產生, 亦即若訴求會因進入司法場域受到限制而被修正和否定, 那麼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決議為何能成立? 對此本文認為, 這種場域規則被破壞的現象, 一方面從實務不一定採用或甚至反對這號決議 456, 以及學者對這號決議的批判可知, 最高法院破壞場域規則是有問題的, 而呼應到前述的討論 : 司法場域中的規則必須被遵守 但另一方面, 該號決議的產生也代表著司法場域的規則是可以被挑戰的, 因為情感本來就存在於法律之中, 只是被法律規則壓制而未顯現出來, 從而當白玫瑰運動的民怨席捲而來時, 這些法律的規則也有被動搖的可能 故綜上所述, 原則上司法場域中存在的規則是必須被遵守的, 因此當運動的訴求要成為成文法時, 會受到場域內各種原則的檢視 修正和否定 若強行通過 454 內政部長於質詢時, 針對各委員提案回應的第二點,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1 242;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回應意見第八點, 亦有類似意見,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法務部司長於質詢時, 針對劉建國委員提案回應的第二點,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49 期, 頁 例如 :100 年台上字第 6315 號判決反對以年齡作為援引違反意願之判斷, 而駁回檢察官以此為理由的上訴 ; 在高等法院 101 年侵上訴字第 204 號判決中, 法官對檢察官以 99 年第 7 次決議為由主張加重強制猥褻罪之上訴, 認為不該創設未滿 7 歲即為違反意願之加重要件, 也否定民法上行為能力與違反意願間之關聯性 131

143 不符合既有原則的訴求時, 即容易招來批判, 或即使通過了也可能不被適用 例如 : 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決議, 在下級法院的適用頻率並不高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 這種破壞既有法律原則的現象, 也代表著法律規則並非一成不變, 仍存在挑戰可能, 只是合理與否仍須考慮其他因素, 誠如本文後續的討論這牽涉到情感和法律彼此界線的拿捏 457 第三項小結 在本節中主要討論到了情感在法律化過程中產生的問題, 這些情感法律化的問題並非白玫瑰運動所獨有, 有些問題亦存在於過去或現在的事件中, 例如 :1996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增訂, 是源自於彭婉如命案後, 對於婦女人身安全的恐懼發起遊行, 訴求應盡速通過與婦女人身安全相關的法律, 從討論的過程中可發現, 像是雖然最終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但在過程中仍有對於該法是否應獨立立法之討論, 以及未通過過於侵害人權的措施, 如將淫蟲印在性侵犯的身分證中, 或是在性侵害防制法中, 加重刑法上與性侵害相關條文之刑度等等, 均顯示出前述談及的司法場域對於立法的限制 又如 2013 年 7 月發生的洪仲丘事件, 分別於 7 月 20 日和 8 月 3 日發起社會運動, 除了要求洪案真相, 軍中申訴管道問題外, 並認為洪案應移交給一般法院審理,8 月 3 日的運動更訴求承平時的軍中案件, 應回歸一般司法體系, 而要求修改軍事審判法 最主要的問題即是, 修法的條文直接衝擊到軍審法的根本, 亦即軍法和司法的權限劃分, 因此一來須檢視過去的規範是否有違憲之虞而有修正必要, 其次亦須檢視軍審法的立法目的, 係與軍隊這個場所和發生事件的特殊性, 因此有獨立立法之必要, 故因洪案而引發的修法, 仍須考慮軍事審判制度存在的意義, 也因此產生朝野的爭論 由上述可知, 由情感推動的法律訴求, 並不是只要有民意為依歸, 就能暢行 457 詳細討論可參閱, 本文後述第四章第三節第二項第二款中關於法律回應情感之合理界限的討論 132

144 無阻, 仍會受到法律這個場域所帶來的限制, 推動的過程更可能因為是原本抽象 概念, 造成各種不同方面的具體訴求, 而產生爭論不休 無法順利推動的狀況 第三節不同時空背景對情感推動修法之影響 從前一節可知, 抽象情感在轉換為具體法律上訴求時, 可能遇到的問題和限制, 並且這些問題和限制也影響到訴求的通過情況 承前述亦可知, 這些情況並非白玫瑰運動所獨有, 在其他透過民怨而修法的情況下, 也會遇到類似的問題, 只是通過速度上會有差異, 例如 :1996 年底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 在彭婉如命案發生後, 約一個多月即三讀通過 ; 或是 2013 年 8 月通過的軍事審判法, 修正承平時改由一般法院審理之訴求, 亦是在洪仲丘案發生後一個多月即通過修法 與此相較白玫瑰運動推動了近一年, 相關法案才陸續通過, 顯然耗時較長 因此在本節中, 試著去比較不同通過速度的修法, 以了解為何同為透過社會情感來推動之修法, 但通過的情況有所不同? 本文主要以彭婉如案影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作為比較對象, 理由在於彭案是攸關性侵害犯罪者之修法, 與 2010 年性侵兒童輕判案亦涉及性侵害犯罪部分相關, 其次則是因彭案而生之修法, 亦存在社會的抗議或呼籲行動, 與白玫瑰運動發起類似 故在此主要以彭婉如案後催生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過程作為比較基礎, 以說明為什麼同樣是帶有社會情感的修法, 白玫瑰運動與彭案推動之修法通過的時間有所不同 第一項與法官法立法之比較 首先比較的對象是法官法的立法, 因為這兩個法案均是從無到有的立法, 且與法官法類似,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亦是在彭婉如案發生之前, 即已提出相關法案, 整合散見於各部法律中有關性侵害之規範, 以完整保護婦女人身安全 法官法也有類似的問題, 自 1990 年代開始, 便陸續針對法官相關規範散見於公務人員或其他組織法內, 無法體現法官依憲法須獨立審判之意旨, 而研擬法官法專法 133

145 為之 惟兩法在當時皆遇到相當多的爭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是因為有特別刑法 肥大化問題, 使得委員們即使認為該法立意良善, 但是否有以專法為之的必要仍 有問題, 再加上如夫妻間是否成立性侵害, 或是應否將刑法規範納入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中等爭議, 因此在召開兩次審查會後即被擱置 458, 無法進入立法程序 而 法官法雖然在 2009 年 12 月即通過了法官法草案, 但仍存在像是檢察官是否要一 體適用 , 或法官懲戒是否須有別於一般公務員等爭議, 而一直無法三讀通 過 兩部法律皆一直到彭婉如案和性侵兒童輕判案後, 受個別案件產生的民意推 動才通過立法, 由這兩部法推動的過程來看, 有著相當類似之進程 : 同樣都先提 出法案而後受到擱置, 並且同樣因為某個事件的發生, 而爆發社會的不安和憤 怒, 為了回應這些民意而重啟法案的審查, 但何以通過的速度卻不相同, 前者約 一個多月便通過立法, 但後者則耗時較久, 從而影響修法的原因為何? 以下分析 之 第一款法案規範對象 首先可能影響這兩法通過時間的, 應是修法規範的對象和內容, 就法律規範對象而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要與性侵害加害人 被害人以及潛在被害人有關, 而法官法以文義而言自然是法官 則何以規範對象是通過時間之差異點, 最主要的問題即是在法官的定位上, 不同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範對象, 不管是性侵犯或其受害人, 或是潛在受害者, 都是受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一般社會大眾, 因此在進行規範時, 只要不過於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並無其他限制 法官法規制的對象是法官, 依據憲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之規定, 法官須確保其獨立性和中立性, 並且不得任意免職之, 使得在進行以法官為對象之規範或討論時, 還必須考量到這兩條憲法規範之限制 此外, 法官法雖然從文義上似乎規範對象僅指法官, 但衍生出的爭議是, 規 討論可參照立法院公報, 第 83 卷, 第 32 期, 頁 第 83 卷, 第 43 期, 頁 保障大於淘汰法官法 20 年難產, 中國時報,2010 年 7 月 16 日,A05 版 考績至少 3% 丙等? 部會不同調立委不埋單, 聯合晚報,2010 年 5 月 5 日,A05 版 134

146 範對象是否須包括檢察官, 這是從過去便一直存在的問題, 也成為當時法官法無法順利通過的原因, 而在白玫瑰運動當時, 這個問題仍持續存在 461, 最後法案通過的結果是法官法也適用於檢察官 與此相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範對象即無這種疑慮, 因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亦是為特定目的而設之專法, 但不同於法官法是對規範對象特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特定的是性侵害相關犯罪, 規範對象並無特定, 且不管是性侵犯或其受害人, 或是潛在受害者, 定位相對於法官和檢察官而言較為明確, 再加上不同於法官和檢察官彼此間個別須遵從的原則有差異, 不會產生法案是否能一體適用之問題, 故相較於法官法規範對象之複雜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範對象較為單純而無爭議, 因此在不考慮其他狀況下, 通過上即較法官法容易 第二款法案規範內容 就內容規範而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所以能較迅速通過, 除了規範對象較無爭議外, 亦可能是因為在內容上已除去過去爭議所在的刑事實體法部分, 承前述可知, 過去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較受爭議者, 多是與刑法中性侵害相關的規定, 因此在彭婉如案後, 重啟法案之討論中即有委員認為原本提出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同時規範了性侵害犯罪, 和被害人保護及預防措施, 之前有其他委員認為應留待刑法一併修正, 惟考慮到目前性犯罪之狀況和複雜性, 若待刑法一併修正恐曠日廢時, 因此難以在短時間內通過, 兼顧加害人和被害人權益之法案, 故協商後針對原提案作出修正, 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定位在補救措施上, 至於性犯罪刑罰部分則留待刑法處置 462 原提案者對於抽出加害人刑罰部分, 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著重於性侵害防治的協商結果, 亦表示同意和支持 463 故從後續得討論可知, 在去除特別刑法的部分後, 除了少部份針對條文文字 與現行規範不符者, 461 詳細的爭論可參照本章前述第一節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 第二段後半段對於檢察官歸入法官法之爭議 462 可參見葉菊蘭委員之發言, 立法院公報, 第 86 卷, 第 2 期, 頁 可參見潘維剛委員之發言, 立法院公報, 第 86 卷, 第 2 期, 頁

147 或是細部執行經費或事務分配外, 大致上立委討論時並無爭議, 法務部亦表示非常支持修正後的版本, 並期待法案能迅速通過 464 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所以能迅速通過, 主因在於其已去除較具爭議性之規定, 且針對其他條文義已經過協商, 所以能迅速的通過 相較之下, 法官法的情況則更為複雜, 除了前述談到檢察官是否應亦規範在法官法的內容外, 還包括法官因具審判獨立性, 從而評鑑時是否亦應將法律適用列為項目之一, 以及評鑑法官之機制應由誰為之等等 465, 不僅引起社會上相當大的爭論, 在草案公聽會上或是委員審查中亦為爭執的焦點, 再加上這些問題亦為這部法律中重要的部分, 特別是法官評鑑制度, 法官法能夠重啟討論, 重點是須回應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問題, 故無法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一般, 能先切割較具爭議性的部分 再加上誠如前述探討避免司法造成之危害中提到, 法官評鑑制度若要回應情感需求納入法律適用作為評鑑標的, 恐將影響法官專業認定和任職意願, 不但影響審判獨立, 也破壞了法官尊嚴 但這點似乎正是白玫瑰運動當時推動淘汰不適任法官, 所欲破除之法規錯誤適用或偏離社會觀念的法官傲慢, 從而兩者在討論上即難以有所共識, 無法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般盡速通過修法 第三款當代之法律背景 最後討論的是, 兩法修正時涉及的背景是否有所不同, 亦即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能順利修正通過, 是否與當時的法律較易接受情感的衝擊, 以及當時的社會背 景較容易接受法案的修正有關? 第一目當時之法律制度較易接受情感的衝擊? 首先就法律部分來看, 社會情感對於事件產生的道德憤慨或恐懼, 除了以情 感的展現顯示民眾的意見外, 也常提出訴求意見, 透過要求法律的變更來平撫事 可參見法務部謝司長之發言, 立法院公報, 第 86 卷, 第 2 期, 頁 88 詳細的爭論, 可以參照本章前述第一節第三項第一款中針對法官法訴求之各種回應和討論 136

148 件產生的問題 誠如前述所看到的, 為了回應社會大眾的憤慨或恐懼所產生的訴求, 多少會衝擊到現有體制, 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推動而言, 最主要會導致特別刑法肥大化, 以及是否在現行體制下仍有立法的必要, 而在法官法部分, 則是會有法官法規範適用範圍, 或向評鑑制度是否牴觸審判獨立, 包括 : 規範內容是否應包括法規適用, 以及如何在導入第三者評鑑時, 不會過於影響審判獨立性, 又不會有官官相護的問題等等, 這些是法律制度對情感提出的訴求最主要的限制, 同時也是是否會受到法律制度最主要的考量, 故在此提出的疑問是,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之所以能迅速通過, 是否當時的法律制度較法官法立法時, 較容易接受來自於情感的衝擊或對其妥協 若單純從當時遊行的訴求, 除了要求所有性暴力案件限期破案, 否則警政署長下台 婦女參政權保障, 以及女權日設立外, 還包括盡速制定和修正婦女人身安全相關法案 466, 這點即促使立院再次進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之討論, 並且在當月底即三讀通過, 由此來看, 法律相當迅速地接受了女性應免於恐懼之情感 惟承上所述, 細究立法的過程可發現立法能夠順利通過, 是因為去除了過去對法律制度衝擊較大的刑罰部分, 若就這點來看, 還是呈現出向法律制度妥協的狀況 本文認為這顯示出法律仍非全盤接納情感, 但法律也非全盤否定, 而是在不會造成過大爭議的情況下, 會肯認情感對法律產生的修正, 也因此若情感產生的訴求, 是對法律體系衝擊較小, 法律所能容忍的變化, 或是本來制度就須要改革, 只是沒有適當的機會等等, 那麼法律將較能接受情感訴求對其之改變 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 較容易被法律體系所接受, 一是因為已經除去原本引發爭議, 且衝擊既有刑法體系的部分, 其二則是其他回應社會對婦女人身安全保障的規定, 相對於被刪除的部分, 多是法律較能接受的情感訴求, 先不論細節性規定, 或是性侵害防治教育部分, 可以從法條中通過刑事程序中對性侵害 466 萬人點燃女權火照亮夜歸路, 民生報,1996 年 12 月 22 日,21 版 ; 女權火照夜路數千人上街頭火姖哨音為女性衝破黑夜, 聯合報,1996 年 12 月 22 日,5 版 ; 只要夜行權不要性暴力, 中國時報,1996 年 12 月 22 日,2 版 137

149 被害者的保護來看, 依照 1996 年性侵害防治法立法時第 12 條到第 16 條之規定, 其明訂了各項保護性侵受害者之措施, 像是被害者可原則上不到場 467 或是即使到場也應與被告隔離 468, 並且也限制詰問內容, 不得涉及過往的性經驗 469, 這些措施其實會影響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因為被害人在證據上是屬於證人的地位,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負有在場義務, 並且依照同法第 166 條與第 184 條第二項也須負跟被告對質結問的義務, 透過這個過程中得以發現真實 470, 從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 會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相衝突 但這些規範仍然順利通過修法, 依照前述的推論, 一來是這些問題是本來就即欲改善的現象, 誠如婦運團體所提到, 受害者不願意提出控告的原因, 包括對於加害人之恐懼, 以及可能會被辯護人攻擊過去性侵害經驗, 表示受害人本身行為不檢點, 顯示出強暴迷思的現象等等, 呈現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 471, 須由法律明定來改善現狀 二來則是這些規範並未過度顛覆既有法律體系, 從條文規範可知, 受害者雖然被隔離開, 或是可以被允許不到場, 但除了過去性經驗外, 並未免除被害者受對質詰問的義務, 只是針對過去在實務時, 審判可能經常出現的錯誤認知予以改善, 故本文認為, 這可以去解釋何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程序上並未受到太多爭議的原因, 而呈現出法律制度為回應社會對婦女人身安全的憂慮, 而能迅速通過立法的現象, 並不是當時的法律制度較容易接受情感的衝擊, 因為過去衝擊法律制度較大的刑罰部分已被捨棄, 其他的部分相較於被捨棄部分, 對法律制度的衝撞較小, 因此法律是否容易接受情感形成的訴求, 仍會受到前一款規範內容因素之影響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本文規定, 性侵害犯罪之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 偵查 審判中對智障被害人或十六歲以下性侵害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 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 或採雙向電視系統將被害人與被告 被告律師或法官隔離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本文規定, 性侵害犯罪中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 470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 上 ), 六版,2010 年, 頁 在此可以繼續深入討論的是, 對於加害者的恐懼是否為性侵害案件的特性, 因為害怕加害者的報復或再次加害, 應該是受害者共通的恐懼, 特別像是在暴力犯罪者的情況下, 何以只有性侵害受害者有特別規定, 或許是可以繼續討論的部分, 惟因本文的重心並不在此, 故並不繼續討論 138

150 故依照這樣的推論來看, 法官法之所以無法順利通過, 是因為法律容易接受的變更範圍, 通常是變更現有制度最小的情況下進行, 以最主要的評鑑制度和監督為例, 從民間版和司法院版的法官法草案之比較可知, 司法院的版本雖然也將監督和評鑑列為規範, 但規定上與民間版相較, 多是在司法院底下進行, 並且主要控管者仍為法院相關人士, 而屢被認為有官官相護, 例如 : 評鑑委員會中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最終仍是由司法院長遴選, 但是對比其他版本者, 或以法官 檢察官或律師代表推派 472, 或以平均由立法院 司法院和監察院長分別推派 473 ; 又或是如送交評鑑的案件, 司法院版本者, 雖肯認得由當事人向評鑑委員會提出聲請, 但並非一律送交評鑑而須經過審查, 並且僅規定個案評鑑, 而應送個案評鑑的項目則亦未列入適用法規部分, 對比其他版本有規範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評鑑 474, 以及個案評鑑中列入法規適用嚴重違背民眾權益部分 475 由此可知, 司法院版本主要是在不過於干涉到法官獨立的情況下為之, 但民間版本則是呼應到民眾在白玫瑰運動的需求, 因為運動係因法官與社會脫節的意見而錯誤適法而起, 此種法規適用亦應是評鑑的項目, 但是這卻將嚴重牴觸法官獨立審判原則, 從法案提付審查會時, 將這些意見皆保留可知, 這是必須再經過審議的條文, 顯示出法律制度在當時仍難以接受這些情感訴求, 而影響到法案的通過 第二目當時存在之其他背景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 可能影響法案通過者, 還包括政治環境的對立, 以及推動動 472 可參閱柯建銘等 17 人之法官法草案, 第 32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由依前三款所選出之法官 檢察官及律師代表依多數決定之 473 可參閱呂學樟等 44 人之法官法草案, 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名由立法院院長提名立法委員以外人士, 經院會通過後推派 ; 二名由監察院院長提名監察委員以外人士, 經院會通過後推派 ; 二名由司法院長提名, 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推派 474 例如 : 民進黨團提出的草案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評鑑基金會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全部或一部之法官或檢察官進行一般性評鑑, 每年至少一次 或如柯建銘等 17 人提案之第 32-1 條第 1 項, 評鑑基金會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全部或一部之法官進行一般性評鑑, 每年至少一次 475 例如 : 呂學樟等 44 人提案之第 30 條第 5 項, 適用法律之見解, 除恣意違背法令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外, 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或如柯建銘等 17 人提案之第 32-3 條第 2 項, 適用法律之見解, 不得據為法官評鑑之事由 但顯然違反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 立法意旨或法律見解流於恣意, 致侵害人民權益者, 不在此限 139

151 力之不足, 就政治環境而言, 藍綠兩大黨團可能會因追求法案的目標不同, 或是受當時發生的政治風波影響, 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 使法案難以通過 這點即顯示在法官法當時之立法過程中, 雖然在第一次白玫瑰運動當時, 並未刻意強調藍綠, 但因後來發生了扁案判決風波, 使得藍綠黨團產生分裂, 儘管後來亦順利進行審議, 但仍對法案之通過有所影響 476 且從 2011 年 6 月時對於法官法審議的報導中亦可發現, 藍綠兩大黨團對於法官法的目標有所不同, 對民進黨而言, 其主張傾向民間司改會提出的外部審查與評鑑結果公開, 但對國民黨而言, 則相對較為保守, 而未納入上述的規範, 也因此在法官法討論的攻防中出現角力, 一直到會期將結束才各退一步妥協 相較於法官法曾受到政治因素影響,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彭案之後, 雖然曾在遊行時, 有發生黨團爭執 477, 但是從一開始遊行之前的宣示 478, 或之後的立法審議過程可發現, 無論藍綠或官方的目標都相當一致, 便是讓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盡速通過, 再加上當時的遊行亦刻意不強調政治立場, 以免模糊焦點, 使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得以順利通過 其次是推動動力不足的問題, 本文認為這同樣會涉及內容規範上的爭議 彭案發生後,21 日展開婦女人身安全而走的遊行, 旋即於 23 日相關法案既再次提入立法院審議, 後因內容規範無較大爭議, 故迅速的在 30 日三讀通過 在這個過程中, 因為時間較短, 不易產生動力不足的現象 但法官法則不同, 從運動發起前一日, 司法院草擬之法案便送入立院審議, 但在這之後, 即開始對內容產生爭議, 在一直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 議案便會被擱置, 此時就需要讓法案再開的動力, 雖然後來再次發起白玫瑰運動, 亦有再次提及法官法之改革, 但其運動重心已轉為台版梅根法案, 而非法官法 一直到 2011 年 3 月因為馬總統之大法官提名人選風波, 以及當時發回更審的案件, 改判為無罪兩起事件, 使得法官問 476 可參照前述第一節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中, 當時對於法官法應優先審議之相關論述 477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表示, 當時黨旗遭民進黨員燒毀, 憤而退出遊行 和平訴求變調群眾火把焚旗黃昭順嚴正抗議退出遊行, 中央日報,1996 年 12 月 22 日,5 版 ; 女權火照夜路數千人上街頭火姖哨音為女性衝破黑夜, 聯合報,1996 年 12 月 22 日,5 版 478 舉行女權火照夜路之遊行前, 雖然主辦者是民進黨與婦女連線, 但國民黨婦工會主任曾表示將會同該黨立委參與, 建國黨與綠黨的黨主席也將親自參與 女權火照夜路萬人今遊行從黑夜到清晨, 聯合報,1996 年 12 月 21 日,6 版 140

152 題又再一次被提及, 不過當時法案仍未通過, 仍是卡在規範內容上的爭議, 意及到底司法院人事審議會是否須加入外部人員, 故即使當時討論再起, 但最終還是無法順利通過, 到 6 月時, 因為地院院長不滿人審會對法官的處分過輕而請辭, 該事件也因此讓立委和民眾提出應讓法官法盡速過關的呼籲, 才能藉此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479, 也使得波折不斷的法官法達成協商共識, 最後三讀通過 故本文認為, 法官法之所以無法順利通過, 是因為一開始的事件提供的動力, 已在規範內容的爭執中逸失, 因此後續的推動即須要持續的動力, 但必須一直到幾次偶發事件的產生, 像是馬總統的提名風波 發回更審案件變本加厲判無罪, 以及地院院長因人審會處分不滿憤而請辭等等, 才會再次產生討論和推力, 而能繼續推動法案直至通過 第二項與白玫瑰法案之比較 白玫瑰運動除了推動法官法立法外, 第二次運動後還加上台版梅根法案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 簡稱為白玫瑰法案, 與前述彭案推動的立法相較, 兩者的共通點在於修正的乃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因此規範對象上均為性侵害之加害人, 以及其他潛在受害者, 故應不像前述的法官法, 會因規範對象之複雜性, 增加修法上的困難, 惟從通過時序上來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正, 從推行到通過亦歷經近一年的時間, 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歷程相較有其差異 本文認為這可能亦與規範內容有關, 初步從送入立院的議案可知, 白玫瑰法案之修法版本各異, 故通過上會因為無所共識而停滯, 這點也會進而影響到法律接納情感訴求的容忍度 此外, 是否會影響修法通過, 還包括當代是否有較難通過之修法背景, 以下即針對這兩點來作分析 479 地院院長請辭掀波女兒法庭受辱母淚控法官陳嘉年,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1 日,A08 版 ; 王健壯, 別讓另一個黃瑞華出現,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2 日,A04 版 ; 請問, 還要忍受恐龍法官多久,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13 日,A04 版 141

153 第一款法案規範內容 誠如前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之初, 多是程序上或單純的教育防治措施, 因此討論上較容易取得共識, 這種非刑罰面較亦取得共識的現象, 也反應在白玫瑰法案的修法中, 例如 : 於審查協商的過程後, 即取得共識通過大型機構人員應定期接受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以減少被害 ; 或如第 8 條和第 12 條增列部分文字, 以明定相關單位為了保密, 可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此外像是文字上之修正等細節上的修正, 也相對容易取得修正, 例如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 原規定文字為兩性平等教育, 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 這些都是在審查會協商後即取得共識, 不僅如此明顯過於侵害人權者, 或不應置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之規定, 也同樣較容易被排除在外, 例如 : 定有刑罰者, 如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之初, 已經本法定位為補救措施, 因此取得共識排除刑罰規範, 而得以迅速立法, 這點亦反應在白玫瑰法案中, 從審議結論可知, 針對楊麗環立委提案, 主張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性侵犯之刑罰, 無論官方或審查意見均否決該案之修訂, 故在此可推論認為, 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正, 若未觸及刑事法有關之修正, 或是偏向細節性和教育防治規定者, 較容易通過修法 故依循上述概念, 白玫瑰法案之修正難以通過的原因, 即是在於除了上述修正外, 最為核心之修正乃是性侵犯全面登記公告制度, 以及其他監控或矯治措施, 這些措施雖非直接的刑罰, 但因為大多是對性侵犯個人權利之限制, 例如 : 公告制度涉及隱私權, 而監控或強制治療措施, 則可能影響到其人身自由權, 而有類似刑罰效果之保安處分, 因此這些規範若修正通過, 必然須考慮是否會過於侵害人權問題, 而產生到底我們身處於風險社會中, 隨時遭受風險的不安和恐懼, 是否能成為侵害性侵犯個人權利的理由, 以及這些規定是否會違反規範目的等問題, 這是在這些規範修正過程中, 不斷出現的問題 因此, 在其他規範涉及較複雜和須審慎考慮的情況下, 白玫瑰法案的修正即未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時般順利 142

154 第二款當代之法律背景 誠如前一項談到的, 法律能夠接受的變化, 通常是對法律體系衝擊較小, 或是本來制度就須要改革者, 那麼白玫瑰法案是否屬於這些因素, 從立法討論過程可發現, 最終修法通過者多具有此些特性, 像是文字之修正或是教育防治部分, 多屬於對既有制度衝擊不大者, 而至於回溯適用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應受強制治療之規定, 則是來自於 2010 年 12 月之後報導有些性侵犯未進行登記, 而使司法認知到這部分存在防治漏洞, 這部分在 2011 年 3 月發生葉姓少女的案件後, 更受到重視, 因此多數都肯認這點是必須補強之法律漏洞, 只是應如何改革方不致違反回溯禁止而有討論空間 除此之外, 多數規範都顯示出對於既有法律體系之衝擊, 像是引進美德之保護管束制度, 有爭論的原因在於貿然引進國外制度, 將衝擊國內法秩序, 同時還可能有違憲之虞等等, 使得法律制度無法輕易接受這些因情感而起的訴求, 也因此產生通過上的阻礙 除了因為情感對法規範衝擊過大, 而影響法律接受情感訴求外, 當時修法的推動情況也會影響法律對情感訴求之接受度, 在前一部分中主要談到的是政治因素, 而在白玫瑰法案的推動上, 這部分其實並不明顯, 這點可從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的法案支持情況來看, 兩黨均有立委或政府官員表達支持之意, 例如 : 蔡英文對於 1120 白玫瑰運動發表的聲明, 首先對白玫瑰運動重返凱道的努力表示佩服, 同時也認為防止性侵犯再犯是重要議題, 並指出民進黨已提出三種修正版本支持淘汰不適任法官, 並加重刑責以杜絕再犯的可能性 480 ; 或像在白玫瑰運動發表的感謝聲明中, 亦可看到國民兩黨的委員提供的助力 481 此外, 在立院討論時, 亦不像法官法明顯出現藍綠兩黨相互對立的情況, 故本文認為, 政黨對於白玫瑰法案通過的影響並不大 此外, 當代可能影響法案通過的背景, 還包括推動法案的動力不足, 承前述 480 蔡英文與 EVA 會面中的聲明,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8 日 481 白玫瑰關懷協會聲明,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8 日 143

155 之推論認為, 法案將因為規範內容爭議逐漸喪失動力而造成停滯, 這點也顯現在白玫瑰法案的推動上 並且在白玫瑰法案的推動過程中, 一方面因為當時正好發生楊淑君因電子襪有問題, 而被亞運取消資格事件 482, 在 12 月初又陸續發生幾起校園霸凌事件, 使得當時的注意焦點多集中於楊淑君事件, 嗣後又轉向校園霸凌問題, 而針對第二波白玫瑰運動的部分, 僅運動發起前後有進行報導, 除了篇幅不多外, 版面的配置也非置於頭版或前幾版, 不同於 925 運動當時, 除了大篇幅報導外, 亦以頭版方式進行報導, 顯示出報導重心已未放在白玫瑰運動上 另一方面, 誠如前述 1120 白玫瑰運動重心已不同於 925 運動, 這除了有後續將討論的社會運動分裂問題外 483, 還存在參與者可能因為訴求理念不同而不再參與, 或是曾為 925 白玫瑰運動發起的主導成員, 但因訴求理念不同而未進行第二波運動的發起, 例如 : 正義聯盟參與並主導了最初的白玫瑰運動, 但是在第二波運動當時, 重心是放在分析輕判判決上, 而非一同訴求對性侵犯之預防 484 這些都使得法案的推動動力並不如第一次般受到重視, 而須至 2011 年 3 月葉姓少女案發後, 性侵害之預防問題才再次受到關注, 再加上之前最高法院更審案件發回竟判無罪, 使得社會再次形成討論和推動法案進行的呼籲聲浪, 且不排除再次串連上街 485, 再加上當時又發生日籍女學生遭性侵, 性侵加害人卻交保的案件, 再次掀起恐龍法官之爭議,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認為過去法案一直未能通過, 聲明將於 2011 年 7 月 31 日, 再次發起白玫瑰運動以推動修法, 這些事件也促使白玫瑰法案成為新會期的優先法案, 而於會期開議後, 在第一次協商即達成共識, 482 主要是指 2010 年 11 月參加亞運跆拳道的楊淑君, 因為穿著的電子襪不符大會規格, 但這些在檢錄時都未被指出有問題, 因此當被裁判宣告失去比賽資格時, 引發裁判不公的質疑 2010 年 11 月 18 日, 在蘋果日報 自由時報 中國時報以及聯合報等各大報, 均以頭版來報導本次事件, 進而引發政府的重視和民憤, 除了要求我們必須硬起來, 爭取該有的權益, 甚至也引起反韓 焚燒南韓國旗和抵制韓貨的行動 例如 : 在臉書發起 聲援亞運中華隊跆拳道賽選手楊淑君! 抵制韓國貨!!! 行動, 資料來源 : 聲援亞運中華隊跆拳道賽選手楊淑君抵制韓國貨 /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9 日 483 相關討論可見 : 後述本章第四節關於社會運動的部分 484 正義聯盟 2010/11/15 聲明稿 曾總召聲明公告, 最後瀏覽日 :20 14 年 5 月 22 日 485 女童性侵案無罪正義聯盟 : 白玫瑰運動必再起, 自由時報,2011 年 4 月 1 日,A03 版 ; 恐龍判決高院辯護婦團怒串連再上街頭, 中國時報,2011 年 4 月 2 日,A01 版 144

156 並做出協商結論, 後續則多是就附帶協議進行考量, 因此一個多月便順利通過修法 故由此可知,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法難以通過的原因, 包括 : 當時並非媒體關注的焦點, 以及最初主導運動者的脫離 參與者因訴求理念不同而不再參與, 使得運動推力一開始就有不足的現象, 再加上因為訴求爭議, 造成時序拖長後, 形成動力喪失, 使得法案停滯不前, 後續因新的偶發事件使然, 使得白玫瑰法案最後通過修法 第三項小結 綜上所述可知, 白玫瑰運動推動的法官法立法, 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 無法如彭婉如案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般迅速, 主要的原因有三 : 一 規範對象的範圍, 主要是法官法部分, 爭議點在於該法是否亦應適用於檢察官, 影響到法案的推進 二 規範內容的複雜性, 白玫瑰運動推動的修法, 規範內容大多對既有規範產生較大衝突, 或是侵害規範對象過大, 一方面是討論時易產生爭議, 另一方面也會影響到法律對情感訴求的接受度, 使得法案難以有所進展 三 當代之法律背景, 影響法案推進的背景, 其一是政治因素使然, 這點可從法官法推動上曾出現藍綠兩大黨的對立中看到, 另一則是推動動力之不足, 原因可能在於推動當時並未成為媒體關注焦點 理念不同而導致的人員分散, 或是因為欠缺推動的偶發事件, 使得推動上較為緩慢 當然這些因素並非各自為政, 彼此間也會互相影響, 使得上述三個原因造成白玫瑰運動修法過程橫生爭議, 須耗費時間來進行協商討論, 是以通過時間會較彭案推動之修法要長 第四節白玫瑰運動本身對於修法之影響 從前述的討論中可知, 修法過程中會因為社會情感與法律間的碰撞 政治或 社會背景因素的影響, 使得白玫瑰運動推動的修法, 與過去類似的修法相比並不 145

157 順利 而在本節中則將探討另一個影響修法的因素, 亦即社會運動的發起對修法的影響為何, 從問題意識可知, 法案的通過並不必然須有社會運動的驅動, 例如 : 2011 年 11 月通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 係因消防員值勤時遭酒駕撞擊截肢所致, 從案件發生到修法通過, 並未有社會運動的發起 故在此白玫瑰運動對修法存在的意義就有檢討的必要, 本文主要分成三個部分來探討, 先從白玫瑰運動的現象來觀察, 正面指出社會運動存在的利益, 以及何以會帶來利益的理由, 再自反面來看, 透過不同時期的白玫瑰運動, 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阻力, 最後總結出社會運動在情感法律化過程中的意義, 回答上述提出之質疑, 社會運動之存在必要性 第一項社會運動之助益 社會運動到底對於修法之助益, 可先從社會運動的運作切入, 其大致上是指一群人因為對社會存在矛盾或質疑之共享的衝突理念, 為了社會層面的變革, 集結起來透過非制度性之手段, 在對立者 競合者和多樣性的社會間進行之相互作用 486 也就是說, 社會運動是一場將這些主導運動者, 或是認同運動者的情感和訴求, 藉由非制度性之手段, 像是遊行抗爭或是占領重要場所等等, 促使反對者或社會體制反省或思考的一個機制 因此, 社會運動一方面是凝聚運動主導者內部, 以及與參與者間之力量, 另一方面則是架接在社會大眾和社會體制間的橋梁 就社會運動能凝聚運動成員和參與者面向切入, 最主要是來自於認同的產生和儀式, 因為這些認同或運動中進行的儀式, 例如 : 抗爭行動或製作出識別運動者的象徵等等, 會使得一個爭議性事件點燃集體的情感, 同時也會藉此使參與者對運動產生歸屬感 那麼到底一個引發運動的爭議性事件能讓多少人認同, 進而引發對運動的歸屬感? 這就會涉及運動中集體認同設定的範圍, 從過去的研究中顯示, 運動中的集體認同並不一定是單一因素之認同, 也可能存在多重的認同, 486 Donatella della Porta Mario Diani 著, 苗廷威譯, 社會運動概論,2002 年, 頁 17-18; 大畑裕嗣 成元哲 道場親信 樋口直人編, 社会運動の社会学,2004 年, 頁

158 因為認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也不見得會預設或分享了一個系統性的完整世界觀, 但這並不妨礙人們將類似感覺轉移到其他團體或運動上 也就是說, 對於某個社會運動主張的認同, 背後可能交雜了各種歷史 需求與異質性的主張, 而呈現出一種多核心的概念 487 例如: 美國的反仇恨犯罪運動, 即是從民權運動和被害者運動這兩股相對立的力量中出現, 證明了社會運動經常是非計畫中的結果 488 或如同因洪仲丘事件而發起之社會運動, 不管是 2013 年 7 月 20 日的公民教 召, 或是 8 月 3 日的凱道抗議, 參與者對此的認同, 並不侷限在要求還給洪仲丘 案的真相, 而是更為擴張的概念, 從主導者或參與者的發言中可知, 認同有的是 來自於從過去到現在對於軍中冤案直接或間接的感觸, 像是蔡學良案家屬的參與 489, 或是對於違反人權的不滿, 或是對於政府政黨胡作非為的反動 490, 也可能是 對於不公義之事的憤慨, 而體現出公民權之覺醒, 例如 : 主導者在運動的現場中, 陸續拋出其他像是苗栗大埔案或服貿議題, 擴大了洪案中的正義觀 491 在白玫瑰運動中也可看到類似的多重認同, 兒童性侵案輕判被報導後, 首先看到的是連署的發起, 最主要的重心是重判以及法官的免職, 因此認為此案就是該重判, 且應淘汰判決荒謬之法官, 民間司改會著眼於此, 例如 : 公視 NGO 觀點 白玫瑰 vs. 恐龍法官, 皇后的貞操在哪裡? 是由勵馨基金會 家扶基金會 民間司改會及前檢察官等人參與討論, 內容主要是有關司法如何浴火重生, 讓人民能夠安心並且有信心的接受裁判 492, 此外像是民間司改會的網站中, 以白玫瑰為關鍵字, 搜尋出的亦多是攸關法官法的部分, 也就是說這個運動之所以會與司改產生連結, 多是針對國家機制的部分 487 Donatella della Porta Mario Diani 著, 苗廷威譯, 同上註, 頁 Terry A. Maroney, The Struggle against Hate Crime: Movement at a Crossroads, 尋找 5 年前蔡學良死亡現場的真相 15 人,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30 日 490 可參考遊行運動下參與者的發言, 資料來源 : 220/,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30 日 491 鄒景雯, 公民 1985 行動聯盟..公民不該是選擇性正義, 自由時報,2013 年 8 月 12 日,A04 版 492 NGO 觀點 白玫瑰 vs. 恐龍法官, 皇后的貞操在那裡?, 資料來源 : news/main.asp?ym=201009andid=ac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6 月 8 日 147

159 此外, 亦有其他不同面向的認同出現, 像是兒福團體之參與, 除了著重上述兩點外, 更進一步指出兒童性侵害之特殊性, 認為兒童受害者之權益亦應與以保障, 而提出專家證人制, 婦女團體亦有著眼於此, 不僅認為應有專家證人制, 更應有性侵害專業法庭 493 對於一般參與者而言, 不僅是單純對於司法不公的憤慨, 還有作為直接或潛在受害者之恐懼, 例如 : 作為主導者的 EVA, 其參與的初衷即是以本身是受害者的角度, 期望透過運動能夠促使司法對於受害者的保護 494, 或如在運動的過程中, 也都有曾為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的心聲 : 勵馨所朗誦之性侵受害者撰寫的心情短文 : 自己七歲時被隔壁叔叔性侵後, 常做噩夢, 上了法庭卻腦袋空白 無助地無法言語, 更擔心加害人服刑完後的報復 因最近民眾的聲援, 喚起過去痛苦的記憶, 但也發現原來有這麼多人, 是關心兒童性侵害問題, 自己好像開始跟別人可以有所聯結 495 一位傷心的媽媽蹲在地上痛訴, 女兒從小五到國三遭她先生性侵, 她先生一審判刑七年半, 二審竟減到三年半, 至今逍遙法外, 讓她和女兒充滿恐懼, 時刻擔心女兒的安危 496 此外, 從運動的宣傳手段可看出, 其指向的認同象徵是孩子, 藉以引起身為父母或未來可能為人父母的擔憂, 而參與者便是對此產生認同而加入 : 仲媽不是個很熱中群眾運動的人 這一次來參與, 卻是抱著一種似乎應該要為我的孩子們去爭取受保護的權利的想法 夠具體的保護孩子, 甚至是每個可能被侵害的人時 那麼, 為什麼我們不去表達我們的支持呢? 497 由此可知, 對於社會運動的認同範圍可以很狹隘, 但也可以很寬鬆, 將認同定位的較狹窄或是特定, 有助於與其他社會運動做出識別, 並且內部排他性也相 493 婦團 : 速設性侵害專業法庭, 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16 日,A05 版 494 原連結已被刪除, 資料來源為轉載文章 : andsid=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18 日 495 白玫瑰的溫柔力量, 勵馨基金會 99/09/25 會後報導稿, 資料來源 : s/main.asp?ym=201009andid=ac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9 日 496 嗆法官護幼童白玫瑰心聲馬聽見了萬人聚凱道性侵案輕判要淘汰恐龍法官馬支持修法規範保護對象建立司法官退場機制, 聯合報,2010 年 9 月 26 日,A01 版 497 網友參與白玫瑰運動心得, 白玫瑰運動, 資料來源 :Albert & Claire s 部屋, baby.pixnet.net/blog/post/ , 最後瀏覽日 :2011 年 6 月 24 日 148

160 對較小, 但問題會出在很難引起未關注者或其他參與者之加入 不過通常這類運動較不常見, 大多數的運動認同通常都為多核心的狀態, 並且也不必然一定要依附在某個特定組織中, 因為我們參與運動本身, 就已經意味著個人感到自己屬於關懷大我的集體努力, 因此不會對特定組織有期待或反對的感覺 498 上述一方面解釋了我們基於各種不同的理由去支持或認同這個運動, 雖然所持的理由不同, 但我們並不會去在意這些, 因為我們同樣都是為了關心兒童性侵害被輕判這個事件而努力 同時這種多核心概念以及不會特地去區分參與者身分的現象, 也解釋了通常會處在對立面的司改團體以及婦運團體, 為何會在本次運動中站在同一陣線, 因為他們是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兒童性侵害被輕判的議題, 共同形成了對白玫瑰運動的認同, 使得在部分議題上處於對立的兩個團體, 能共存於白玫瑰運動中 由此亦可看到, 這種對於認同的範圍的廣泛, 雖然能夠引起較多人的關注和參與, 但同時也埋下了運動可能就此分裂或無法收到預期般之效果 499 其次是有關架接在社會大眾和社會體制變革間的橋梁, 這點則是由於政策之變革主要是由政府機關所掌握, 社會大眾難以對此有直接影響力, 而必須透過民意代表將意見向上傳遞 但社會運動的存在, 則是有相當數量的一群人提出意見或訴求, 直接向政府機關要求改善 與一般個人之民意反應不同的是, 社會運動有龐大而共通的民意基礎, 先撇開民粹政治的問題, 在當代社會中, 這種民意為大, 或以民意為依歸的背景下, 社會運動提供了一個平台, 促使一般大眾或社會弱勢或社會團體, 得以之作為呼籲和催生相關訴求, 對於社會一般非官方組織而言, 社會運動有助於弱勢觀點被社會所看見或聽見 故綜上述可知, 社會運動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透過社會運動的展開, 一方面連繫了成員內部, 以及成員和參與者間之關係, 同時也使得運動的訴求得以完整和明確的提出 另一方面, 社會運動也是我們能夠刺激社會改善的有力管道之一, 因為我們是採行代議民主, 使得我們的訴求通常都交由民意代表代替我們發 498 Donatella della Porta Mario Diani 著, 苗廷威譯, 社會運動概論,2002 年, 頁 詳細討論, 請參照下述本節第二項之討論 149

161 聲, 但是這些問題因為各種因素受到阻撓或是停滯時, 除了促使民意代表透過體制內管道重起訴求外, 我們能夠做到的便是發起社會運動, 促使有關單位正視這些訴求 故對我們而言, 社會運動係連結我們的訴求或情感, 以及社會體制改變的橋梁, 這些都是社會運動在修法上之正面影響 第二項社會運動中之分裂 承上述可知, 因為社會運動的認同有時相當廣泛, 故能夠吸引到從不同層面認同的參與者, 但若自反面觀之, 這種廣泛的認同則可能帶來內部分裂的隱憂, 因為內含於其中的排他性或異質性, 將可能會因此妨礙到行動者 500 以美國反仇恨犯罪運動為例, 雖然反仇恨運動亦藉由社會運動成功的推行制度化, 但自實質面觀之, 卻可發現執法時反而對目標團體不利, 對於這個問題,Maroney 指出這是因為反仇恨犯罪中, 雖然為了支持仇恨犯罪法而結合了不同且分裂的目標團體, 但這種聯盟通常是很短暫的, 且即使在那些聯盟中, 支持者也會不同意關於他們活動的正確範圍, 這樣的衝突反應的事實是, 這些目標團體完全沒有團結意識, 事實上都隱藏了對抗彼此的偏見, 而可能連累到彼此的受害者, 例如 : 非裔美國人即是反亞裔暴力的原因, 且反仇恨犯罪運動組織間, 也可能彼此產生嚴重的爭執, 像是據聞 ADL 和 NAACP 間就曾爭論在伊斯蘭國家中反猶太的議題, 最後就是被害者權利與公民權團體, 亦持續地維持他們彼此間的距離, 減少了他們組織加入關注這個問題的能力 501 這種因為內部分裂而影響社會運動續航力, 或甚至是造成組織分化的問題, 也存在於白玫瑰運動中, 最為明顯的即是, 運動主導者的正義聯盟與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的分化, 從運動內部參與者的發言可知, 兩者的分裂係兩位主事者, 對於兒童性侵害輕案的認同程度和方向不同, 對於曾香蕉而言, 他認為應該可以做得更多, 因此從正義聯盟的官網可發現, 他們同時也關注了楊淑君的黑襪事件, 500 Donatella della Porta Mario Diani 著, 苗廷威譯, 社會運動概論,2002 年, 頁 Terry A. Maroney, The Struggle against Hate Crime: Movement at a Crossroads,

162 為我國選手受到亞運裁判不公平對待表示抗議 502 但對於 EVA 則不是如此, 誠如前述所提, 她之所以站出來, 是以一個曾是受害者的角度來看待這個事件, 因此她會藉由這個運動, 期待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期待有更安全的環境, 期待司法能還給受害者正義公道 在兩位主導者的認同已開始有所分離的情況下, EVA 離開正義聯盟並籌措了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 站在上述期待中, 開始推動第二波和第三波的白玫瑰運動, 使得正義聯盟抨擊 EVA 是在刻意分化正義的力量 503 這種分化的結果, 也對後續社會運動的運行造成影響, 例如 : 參與人數和報導數量的銳減, 當然這種關注狀況的減少, 也會與當時的社會背景有關, 像是在當時大篇幅的報導即是有關楊淑君的事件, 以及校園霸凌的新聞, 使得第二波的白玫瑰運動在媒體上之影響力不如第一波運動時熱烈 但這也會跟參與者對於運動的認同出現歧異有關, 承前述可知, 第一波運動重心大多放在法官問題上, 而第二波則是較注重性侵犯再犯的問題, 而從後續運動的參與者中可發現, 第一次白玫瑰運動過程中, 曾發言支持的兒福團體或民間司改會, 在第二波運動中即較無支持的傾向 此即與上述的認同廣泛性有關, 因為在前一次運動中, 雖然較為人知悉的訴求是法官法, 但並未排除其他訴求的展現, 體現出認同的彈性和包容性 ; 惟在第二波和第三波白玫瑰運動中, 從其訴求可以發現, 其最主要的訴求幾乎是與性侵犯處遇相關的規範, 例如 : 在第二波運動中, 除了作為主要訴求的台版梅根法案外, 其他亦多屬性侵犯監控相關, 像是化學去勢 全天候 GPS 監控, 以及未完成治療者不許假釋之規範, 呈現出明顯的認同特定現象, 亦即主軸是對於性侵犯之管控, 以保護受害者或潛在受害者 而這些認同就會回到過去婦女團體與民間司改會所產生的對立, 因為這涉及到受害者和加害者的人權衡量問題, 使得後來的運動無法連結到司改團體上, 體現出當初運動發起時, 因認同的彈性 502 正義聯盟 : 力挺楊淑君! 抗議韓裔審判委員不公欺負台灣人, 聲明稿網址 : tw/646,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6 日 503 羽糖,11 月 20 號白玫瑰活動! 凱道再現希望無限 白玫瑰 and 正義聯盟, 資料來源 :https: // 羽糖 / 11 月 20 號白玫瑰活動凱道再現 - 希望無限 - 白玫瑰正義聯盟 /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6 日 151

163 而造成的問題 綜上所述可知, 社會運動並非只有助力, 也可能因為內部的分化, 喪失了過去連結的資源, 不僅造成社會運動續航力的降低, 也可能使訴求的推動必須耗費更多的心力, 故社會運動亦可能會因內部的分裂, 而成為修法停滯的原因, 須依靠其他偶發因素, 才能成為修法的推力, 例如 : 在葉姓國中生姦殺案前, 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法, 並無過多的動作, 呈現修法停滯的現象, 但在案件發生後, 性侵犯再犯問題再次受到重視, 提供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的動力 第三項小結 : 社會運動對於情感法律化之意義 從上述可知, 社會運動對於修法的助益在於, 一方面連結了主導者內部的共識, 亦藉由運動過程中道德震撼之使用, 或是轉換而來的象徵, 如純潔而應受保護得孩子, 或是不公正而待改革的司法等等, 外連了參與的社會大眾或其他參與團體的情感 另一方面在運作的過程中, 也透過後續參與團體的加入, 而將訴求更為明確化, 並且進一步藉由運動, 將這些訴求傳遞給對立方和立法者, 試圖推動社會改革 亦即白玫瑰運動成為一個眾人發聲的平台, 透過運動的形式, 除了能夠引起媒體的關注, 而傳播給更多人知悉外, 也能夠藉此逼迫政府面對民意, 促使他們進行制度上之檢視 而貫穿運動過程的, 乃是兒童性侵害和輕判兩條軸線 然而要處理這個問題, 因可從不同的角度切入, 故運動雖得以吸引到不同層面的團體認同, 但也同時是造成運動分裂的原因 在此回到一開始的提問, 修法未必要透過社會運動, 且承上述可知社會運動也存在分裂, 而削減了社會運動效能之狀況, 從而社會運動存在於修法推動上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本文認為, 即使社會運動的存在可能會減損推動修法的動能, 或因為分裂而降低社會大眾的參與意願, 但這並不妨礙社會運動作為修法的助益, 特別是對於部分弱勢團體, 或是較欠缺關注的議題, 社會運動的存在是必須的 以 2011 年 11 月通過的酒駕修法來看, 原因主要來自於 10 月初消防員值勤時遭酒駕撞擊截肢, 這起案件與兒童性侵害輕判案不同, 修法直接地指向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152

164 三之刑度修正, 亦即集體認同是特定且明顯, 因為同時這種要求應重判的訴求, 也呼應到當代社會背景中嚴刑峻罰或亂世用重典之意識型態 不管是當時的報導 網路訊息或投書中都可看到, 社會輿論對於酒駕刑度過輕的反彈, 例如 : 有投書對比國外的酒駕處罰, 顯示出我國的規範確實較為寬鬆, 而有修改之必要 504 也有網路連署要求應重判加害者, 甚至與選舉連結呼籲誰的政見有重懲酒駕 的就投誰, 這些憤慨也迅速的得到立委的回應, 而在 10 月 28 日通過一讀, 嗣後於 11 月初通過修正 從而社會運動之所以欠缺介入的理由, 除了欠缺主導者之策動相關抗爭外, 還有就是因為議題較欠缺爭議性, 且相關單位也已開始著手法治的變革, 並有正面的回應 與白玫瑰運動當時, 法院一開始仍認為並非法官問題, 而是法條問題, 並且嗣後做出的最高法院回應也是直接採取加重法條之認定, 迴避了當時社會提出淘汰不適任法官, 或是正視法官對於性侵害案件之不足等訴求, 由此可看到決議的出現並未減弱社會運動之必要性, 因為社會上仍存在對於議題的矛盾或否定 相較之下,2011 年的酒駕修法, 較欠缺這一部分的存在, 因為朝野均對這個議題有必須修法的共識, 在這種情況下, 社會運動去整合或傳遞社會或政府意見的必要性就不高 因為社會運動本身是社會大眾參與政治的一個例外方式, 而當社會憤慨能夠透過原本代議政治的途徑得到滿足時, 社會運動也就較無存在的必要, 因此在 2011 年的酒駕修法中, 因為立委已經提案修法, 而政府也有較正面的回應, 故就不會使用到社會運動的管道 惟白玫瑰運動則不同, 從 8 月 15 日案件發生後, 比較明顯的報導一直到連署效應發酵後, 逐漸被媒體和社會大眾所重視, 政府也開始陸續有所回應, 誠如本章第一節的論述可知, 在法院 8 月底和 9 月初的回應中可知, 其並不認為是法官問題, 而將焦點歸因於法條上, 雖然回應了社會大眾對於重判的需求, 但是並未解決其他問題, 像是法官部分的加強或處置, 甚至衍生出新的問題 年齡為何 504 社論, 酒駕肇事刑責應該加重, 中國時報,2011 年 10 月 05 日,A17 版 153

165 只訂在 7 歲以下, 這是否代表了超過 7 歲就不能適用此決議, 並且如同學者的質疑, 為何 7 歲的認定是適用民法見解, 並且在決議的論述邏輯也出現前後矛盾的現象 由於官方的回應並未解決問題, 故社會運動仍有進行之必要, 使大眾能透過社會運動去傳遞底層的聲音, 促使政府有所作為 後續兩波的白玫瑰運動亦有發起社會運動的必要, 就 1120 的運動而言, 確實這次的運動反應出了社會運動存在的分裂問題, 而可能分化訴求上的推動力 雖然上述的問題可能會造成在社會運動續行上的困難度, 但並不妨礙新一波的社會運動提出, 亦即只要當前的問題尚未得到妥善的回應和解決, 那麼社會運動就有進行之必要, 一方面持續傳遞底層的聲音, 另一方面也可以重新刺激其他人參與的動機 也因此即使在 731 的運動發起前則曾被立委勸退, 認為立委已對修法有共識, 呼籲不必再發起運動, 但誠如白玫瑰關懷協會所發表的聲明 : 白玫瑰運動之所以必須再上街頭, 正是苦等不到法案的通過, 也看不到立委主動解決這些問題, 在無奈與失望之下, 試圖藉由走上街頭來保護我們的孩子 最後則表示白玫瑰仍然會上街, 並相信人民會做出他們的決定 505 由上述可知, 社會運動的必要性在於, 透過參與者提出訴求, 發出代表底層者的聲音, 來告訴政府我們需要的是什麼, 因此只要存在這個需求, 則社會運動就會有存在必要 故綜上所述, 雖然白玫瑰運動存在因社會運動中認同範圍廣泛而產生的分裂, 因此對修法的過程產生的阻力, 但本文認為這並無法妨礙白玫瑰運動存在的必要性, 因為這是一個提供給社會大眾參與和監督政治之途徑, 特別是當議題無法受到官方的重視時, 運動就有存在的必要, 以促使政府重視運動提出的訴求, 而對推動法律之修正具有正面意義 505 聲明稿 針對 2011/6/29 周守訓委員及潘維剛委員代表國民黨立院黨團所開之記者會, 資料來源 :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 / 聲明稿針對 周守訓委員及潘維剛委員代表國民黨立院黨團所開之記者會 /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23 日 154

166 第四章白玫瑰運動的結束? 2011 年 10 月通過白玫瑰法案後, 作為白玫瑰運動最為人注目的兩項法律修正訴求, 最終皆通過修法, 運動至此似乎告一段落 若從修法通過的面向上, 白玫瑰運動無疑是成功的, 誠如 EVA 所言, 這是人民的勝利 506 但若由一開始運動的訴求來看, 這些修法並無想像中的成功, 例如 : 法官法最初的訴求是希望能淘汰恐龍法官, 但當初被冠上恐龍法官的稱號, 係指認事用法不當的法官, 但這些法官依然無法透過評鑑機制來處置 此外, 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 最主要的訴求是性侵犯全面公告制之推行, 但最終僅能於加害人有脫逃或通緝時始能公告之, 而非全面性的公告 由此可知, 通過的修法均未符合運動最初的期待, 但是對於這些問題, 這兩個團體似乎都沒有下一步的動作, 因此本章欲處理的問題是, 何以我們會對這些不完善的修法保持沉默, 同時也將藉此探究白玫瑰運動對法律造成的影響與意義 以下主要分成三個部分討論之, 首先分析修法未能完善的原因, 其次則進入何以人民對修法不完善並無進一步動作, 最後則是綜合前述所有的討論, 分析白玫瑰運動推動之修法意義何在 第一節無法完善修法之原因 無論是法官法或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在三讀拍板定案後, 除了有正面回應外, 批判亦隨之而來, 例如 : 法官法通過後, 國民兩大黨團均表示立法過程之遺憾, 民進黨團主要針對國民黨阻擋公開評鑑結果, 而國民黨團則認為不該引進外部監督 507 民間司改會亦發表聲明, 先指出不應草率通過不能保障人民的法案 508, 而於立法通過後, 批判法官法之通過乃高度政治協商下的產物, 無論是職務 506 EVA 之發言,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 日 :2014 年 3 月 19 日 507 綠不滿意藍有遺憾司改會評 50 分,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19 日 155

167 法庭或評鑑委員的產生, 皆與民意背道而馳 509 白玫瑰協會更直指, 這不是人民要的法官法 510 除了法官法不夠符合人民的期待外, 亦有從法官獨立面向, 對法官法進行質疑, 認為雖然引進外部委員, 可以增加司法透明度, 但也可能引清兵入關, 開啟關說的大門或造成審判干預的現象 511 性侵害犯罪防治之修法亦然, 主導推動的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 雖認為這已是法的一大進步, 但仍有改進空間, 像是對於處理性侵害案件者, 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 認為並不足 512, 亦有被害者家屬受訪時亦有或是資料庫只能特定人士觀看, 只比過去進步一點點保護仍不足 513, 這些都顯示出我國政策仍太保護加害人, 須要再教育 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於該修法, 則是從人權角度發表聲明, 肯認修法維持不公告的做法, 同時也指出美國梅根法案早已遭受國際人權組織的抨擊, 若公告已服刑出獄的性侵前科者資料, 只會引起社會恐慌, 對治安無實質助益, 期待未來不應朝公告方向修正, 不過其亦質疑強制治療打破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恐有違憲之虞 514 從上述可知, 對於通過的法官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修法, 均呈現出不滿意或質疑的態度 然而, 何以這些耗費眾人心力的修法依然有如此多的問題? 第一項法案回應對象間之角力 修法本來就無法盡如人意, 特別是立法過程中充滿妥協 首先從法官法觀 之, 在法案通過後, 社會上的批評除了檢察官的部分外, 大致可分為兩個方向, 一是站在制衡法官的民間觀點, 認為法官法應做到以下三項 : 司法應受外部監 509 法律見解不列評鑑難除壞法官,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 司改會 : 法官法 50 分, 中國時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2 版 ; 司改會 : 政治妥協產物法官法只有 50 分, 自由時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510 白玫瑰 : 不是人民要的法,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511 張升星, 司法體系引清兵入關?,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15 版 512 人民推動政府回應白玫瑰 : 這是法的一大進步, 聯合報,2011 年 10 月 26 日,A03 版 513 資料來源 : oreplay=false;showoptions=false,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19 日 514 針對性侵害防治法三讀通過台權會聲明,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4 日 156

168 督 應朝向公開透明化發展, 以及要能淘汰所謂的恐龍法官 515 但這些期待難以從通過的法案中實現, 而招致社運團體或投書之批評, 例如 : 白玫瑰協會所以認為這不是人民要的法官法, 主因在於明明是最直接接觸到法官的人民, 卻不能直接申請法官評鑑, 而須間接的透過法官 檢察官或律師才能聲請, 人民並不被重視 516, 並且這種評鑑制度容易造成官官相護的現象 517 對此, 民間司改會亦指出, 法官法本應建立在 資訊透明 及 引進他律 兩個前提, 但最後決定法官懲戒的職務法庭成員全是職業法官, 官官相護不可避免, 且人民無法直接檢舉法官, 都和上述前提背道而馳, 再加上評鑑委員會一來仍設在司法院下, 難以維持獨立 客觀, 且法官全面評核結果不公開, 恐將淪為黑箱作業, 二來外部委員的產生仍有濃厚官方色彩, 遴選過程不夠透明, 都將使得他律效果仍待觀察 518 此外, 亦有社論認為, 因為法律見解並未納入法官評鑑之事由, 故要想透過法官評鑑淘汰恐龍法官, 無異緣木求魚, 且亦無法利用此制度懲戒或淘汰不適任之法官 519 因為那些涉嫌關說或問案態度不佳的法官, 如果仍舊僅休職半年或口頭警告, 仍無法喚回司法信心 520 另一個批判觀點, 則是從法官角度出發, 認為法官法不該把法官全以負面視之, 亦不應因此干涉審判獨立性 例如 : 有法官即批評 : 法官法是在充斥淘汰法官及避免官官相護的氛圍下通過, 是個帶著不光彩烙印的法案 這種將全體法官戴上恐龍法官污名的大帽子, 犧牲全體人審委員公信力的法官法, 等同無視於 515 當然法官法通過的重點並不只有這三項, 像是擔任法官之制度修正, 以避免娃娃法官, 亦為對法官法通過之期望, 不過這點有些偏離白玫瑰運動的方向, 因此在本文中未列為討論之一 516 白玫瑰 : 不是人民要的法,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517 法律見解不列評鑑難除壞法官,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 社論, 司法改革落後民意一大截,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2 版 ; 終結恐龍法官法官法力有未逮, 聯合報, 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518 司改會 : 法官法 50 分, 中國時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2 版 ; 納入民意恐龍法官可免職 法官法 三讀設淘汰機制 就怕黑箱作業, 蘋果日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4 版 ; 鄭閔聲特稿, 司院關起門評鑑制衡夠力?, 中國時報, 2011 年 6 月 15 日,A02 版 519 社論, 司法改革落後民意一大截,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2 版 ; 黃崇建, 司法改革只跨出一小步, 中國時報,2011 年 6 月 16 日,A18 版 520 鄭閔聲特稿, 司院關起門評鑑制衡夠力?, 中國時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2 版 157

169 司法院歷年來為此法案的努力與付出 521 此外, 亦有指出他律的引進將可能造成外力干預審判, 甚至是面臨民粹式監督, 而影響到審判的獨立性 522, 不僅如此, 若開放外部人士進入將開啟關說大門, 導致司法制度的破壞 523 退步言之, 即便肯認外部委員的加入, 將有助於改善過去司法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但如同張升星法官所質疑的 : 這些外部學者或專家是否會就法案或具體訴訟有不對稱的發言權, 或是既得利益是有必要觀察的道德風險, 且若為負責決定法官人事的學者 律師, 既然也是行使 公權力, 亦有是否該接受公務員紀律或倫理規範適用之問題 524 這兩個面向上的批評, 呼應了前一章立法過程中, 所呈現出的社會大眾與法律兩方的爭議 並且從雙方所執的理由來看, 均有其正當立場, 像是引進外部介入部分, 最主要是透過司法透明與他律, 而促使司法制度之健全與維持公平正義之機制, 誠如前述張升星法官的投書中所肯認的, 這點是當前司法需要改進的部分 而持反對外部人員進入者, 則是從另一角度指出, 這有違反審判獨立性的現象, 或至少也應注意外部人員之各種配套措施建置, 而非將所有司改責任都推到法官身上 由此觀之, 不僅雙方各有理由, 且亦可發現這兩個觀點彼此間具有一定之互斥性, 因為若主張外部人員的介入, 在以其並非只有形式上權力的假設下, 這些外部人員具有實質審議人士或評鑑的權限, 除去前述對這些人是否適用公務員的疑問, 誠如部分法官所擔憂的, 可能會產生民粹式監督, 而導致法官判決傾向民意, 以免受到評鑑或監督, 使得審判獨立受到影響 相對的, 若要避免審判獨立性之影響, 就會回到一開始司法院拒絕外部人員進入的態度, 或是即使肯認外部人員介入, 也會如民間批判現行法案般, 對這些外部人員是否能客觀公正地維護人民權益有所質疑 上述呈現出相互影響的現象, 立委和政府應如何取捨和回應, 即成為最終法 521 法官怒..污衊全體法官是恐龍, 自由時報,2011 年 6 月 16 日,A05 版 522 法官怒..污衊全體法官是恐龍, 自由時報,2011 年 6 月 16 日,A05 版 ; 納入民意恐龍法官可免職 法官法 三讀設淘汰機制 就怕黑箱作業, 蘋果日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4 版 523 納外部評鑑不再官官相護? 關說文化入侵?, 自由時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524 張升星, 司法體系引清兵入關?,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15 版 158

170 案通過的重大課題, 同時也是法案通過後被批判為不完善的原因所在, 因為立法院為了爭取法案的通過, 即須在到底是要回應民間, 或須遵守法律既有原則間取得平衡, 承前一章討論可知, 這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的爭議, 也是促使法案通過緩慢的原因, 並一直纏著法案直到最後 從最終通過的法案可知, 法官法最後是在向雙方妥協後的成果, 因為最後法官法仍納入外部人員, 但為了避免過於影響審判, 除了評鑑過程和結果不公開外, 人員的遴選也須經司法院同意, 但這種雙方 先求有再求好 的部分回應結果, 看似解決了雙方的爭執, 而產生一部官方認為滿意的司改成績, 誠如馬總統在法案通過後表示 : 建立不適任司法官的退場機制, 讓法律更貼近人民合理的期待, 增加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是司法改革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525 但從法案出爐後的批判可知, 實際上該法案不但未能解決恐龍法官的疑慮, 反而會因不完善的機制而產生新的問題, 像是前述談及外部人員應如何進行規範 法官法雙方妥協的結果, 是雙方皆有不滿, 使得法官法被評為藍有遺憾 綠不滿意, 司改會認為只有五十分, 更被認為不是人民要的法的窘況 綜上所述可知, 法官法之所以因修法不完善而招致批判, 原因在於法案通過時, 一方面想回應人民對於評鑑法官, 和外部介入之需求, 但另一方面又想避免過於侵害法官的審判獨立性, 這種雙方回應的結果, 導致最終法案兩端都不討好, 而受到雙方批判的現狀 而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部分, 雖然其未如法官法般引發社會大量的批判, 但從後續報導或研究中可知, 對於該修法仍有不完善的微詞 526 本文認為這些批評或討論, 涉及到法案對於被害者保護和加害者人權兩方間的角力, 究應如何回應的問題 從被害者保護的角度出發, 會期待通過的法案能夠對被害者, 或是像我們一般的潛在被害者, 有最大限度的保護, 以遠離性侵害犯與法官造成之潛在危害 惟從通過的修法中, 多數措施均不被接受, 僅少數經條文修正後通過 525 馬 : 司法改革重要里程碑,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526 若比較兩法修法後的報導可發現, 法官法於 2011 年 6 月 15 日修法後, 一個月內相關報導約有 50 筆, 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同年 10 月 25 日修法後, 一個月內的相關討論, 則僅有 10 筆, 兩者討論熱度有落差 159

171 修法 因此誠如 EVA 提出之批判, 像是法官訓練時數還是不足, 以及雖然已建置全國性的性侵犯資料庫, 但查詢對象仍有特定並非全面公開, 顯見司法仍偏向加害人之權益, 法案尚待改進 527 反之, 若從加害者人權面向切入, 問題則是在避免法律過於侵害其人權, 特別是對性侵害犯罪者之管束或監控, 但新修正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為回應社會安全需求所通過之相關修法, 像是將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出獄的者, 回溯適用強制治療之規範, 或是在附帶決議中, 要求縣市政府公告各區已服完刑出獄之有性侵前科者人數等措施, 即引起台權會之質疑, 認為刑後治療的回溯, 有打破不溯既往之禁止原則, 有違憲之虞 並且公告人數只會引起社會恐慌, 對於社會治安並無實質助益 528 由上述可看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法, 產生修法不甚完善之質疑在於加害者人權和被害者保護間之角力, 這點亦部分呈現出前一章修法過程中法律與情感之爭議, 例如 : 性侵犯公告之範圍是否應擴大到全面公告, 是否該對性侵犯進行全面監控, 乃至於透過藥劑進行化學趨勢, 均為情感和法律間如何取得衡平之問題, 因為加害人和被害人權益係立於天秤的兩端, 為了給予被害者較周全的保障, 或多或少都會侵害到加害人的權益, 修法時該如何選擇, 便是問題所在 從修法結果可知, 最終法案否決了多數對性侵犯侵害過大的規範, 例如 : 性侵犯全面公告制或終身管束制, 至於化學去勢, 亦處於待相關單位商議的待定狀態, 並未完全通過修法 因此, 民間團體自然對此會有所微詞, 但相對的像是回溯彌補刑後治療之空窗期, 則主要是在回應社會對於安全的需求, 雖然其受到些許程度上的修正, 但並無礙於其確實在回應社會之需求, 因此受到的批評, 主要是站在法律觀點上來進行批判 除了上述批評外, 亦有雙方均認為修法不夠完善者, 即是性侵犯公告問題, 站在被害者保護之立場, 相關資訊之公告應是越詳細越好, 如此才能防患於未 527 人民推動政府回應白玫瑰 : 這是法的一大進步, 聯合報,2011 年 10 月 26 日,A03 版 528 台灣人權促進會針對性侵害防治法三讀通過之聲明稿,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9 日 160

172 然, 因為犯罪者的人權並不重要, 所以公告他們的資訊並無不妥, 這樣的觀點也持續反應在運動過程中, 像是質疑為何不能公開性侵犯之資訊, 反而要如此保護加害者 相對地從加害者人權觀點來看, 即與上述概念相抵觸, 因為即使是犯罪者仍屬於法律人權保障之對象, 儘管會因犯罪而受到一定之限制, 像是人身自由上之限制, 惟像是隱私權仍屬受保障之範圍, 並非被剝奪的對象, 這點可從公開的判決書中通常仍以代號代稱當事人得知, 因此無分輕重地全面公告性侵犯之資訊, 就會有違反比例原則和隱私權之問題, 而有違憲之虞 從法案最終通過的決議中可知, 為了避免有違憲可能, 又同時想回應社會對於公開性侵犯資訊的期待, 因此兩相折衷之下, 通過不能公告姓名或住所, 但可公告人數之措施 雖然同時回應了加害者和被害者雙方之角力, 但從後續論述中可知, 實際上並未解決問題, 因為於被害人保護角度, 認為人數之公告並不足以對性侵犯進行防範, 而站在加害者人權的立場, 雖然此舉不致侵犯人權, 但並無法達到預防性侵犯再犯之目的, 只是徒增恐慌而已 綜上所述可知,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法, 就過程爭議處雖是以不過度侵害加害人權益為主, 但仍在一定程度下回應了社會對安全的需求, 顯示出法案通過時, 應如何兼顧加害者和被害者間之衡平性, 在兩相妥協之下, 因此產生修法不夠完備之批評 第二項保守 刻板和誤解之意識型態 延續前一項的討論, 造成立法結果被批判之原因, 除了立法者在回應過程中的相互牽制外, 還可能在於對立雙方本身之意識形態, 以法官法之修法為例, 人民批判法官法不夠完善的問題, 主要在法官法中對於法官之制衡規範不足, 因此產生法官法不過是法官保險法, 或是這不是人民需要的法等批判, 而形成立法無法完備的原因, 與司法體制過於保守之意識形態有關 本文在此所指之保守態度, 主要是指不應透過外力來干涉司法運作之態度, 這種堅持或可追溯至過去政治干預司法的前車之鑒, 這是最初要求司法改革之問題所在, 從這點來看, 對於 161

173 不應使外力介入司法, 以維持審判獨立性的保守態度, 有其合理性 但從法案通過結果顯示, 司法院後來雖妥協加入外部監督機制以改善社會對於司法的不信任, 惟其仍掌握外部人員的遴選決定權, 並且不予公開評鑑結果 這種半套的開放, 顯示出司法仍傾向封閉保守的心態, 不但使得外部機制只做了一半, 也無法妥善規範外部人員的配套措施, 外部機制的功能也因此同時成為民間和法官批判的箭靶 除此之外, 法官法受到批判的原因, 還包括這是對於法官群體的不名譽烙印, 是在充斥著淘汰恐龍法官和避免官官相護的氛圍下通過 529, 而批判產生的原因即在於, 社會要求的法官法, 背後存在的是對法官群體的錯誤認知, 或以偏概全的刻板印象, 從社會要求法官法立法的動機和理由來看, 無論是司法弊案 荒謬判決或是娃娃法官等等, 均是對法官的負面態度, 因此主要關注的規範, 便是聚焦在法官評鑑和淘汰制度上, 而當成果不如預期, 社會便會對此展開批判 由此可看到的是, 社會視法官如寇讎的態度, 並認為是司法不受信任的根源, 因此產生出法官亦須受到監督的意見, 但這些意識形態的產生, 卻可能出於對法官制度賦予過度期望之錯誤認知, 亦即過度期待法官能制裁被告, 忽略了法官只是在一定程度下之真實探求者, 當證據不足或證據有問題, 或甚至是不合乎法條既有規定的情況下, 並無法做出符合社會情感的判決 若再加上新聞媒體的斷章取義或誤導, 最終判決的問題會被簡化為法官的問題, 使得法官成為批判的標的, 甚至認為法官亦為加害人, 並且這種負面態度亦擴及到整個法官群體, 因此產生出法官須受監督和評鑑, 且須是外部監督的結果, 根本上否定了法官和司法體制公正性 故在這種存有對法官有所誤解的前提下, 去推動法官法之立法, 即因此產生出法官對於法律通過是帶有法官不名譽烙印的批判 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之批判上, 亦存在意識形態的作用, 從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的批判中可知, 針對修法最終並未通過全面公告性侵犯資訊, 並以附 529 法官怒..污衊全體法官是恐龍, 自由時報,2011 年 6 月 16 日,A05 版 162

174 帶決議通過研擬分區公告人數部分, 雖可予以肯定, 但仍認為法律無視於被害人人身保護之措施, 修法並不完善 惟可以討論的是, 要求公告性侵犯資訊背後, 實則帶有對性侵犯之刻板印象, 仔細分析性侵犯公告資訊可知, 有提案主張全面公開, 亦有認為應區分態樣就高危險性再犯者進行公告, 惟無論是何種態樣, 似乎仍是帶有性侵害是陌生人犯罪之刻板印象, 而認為應透過公告來進行預防 因為這種公告措施能夠預防的, 還是只有陌生人犯罪的類型, 而無法防範熟人或權勢性侵之再犯, 舉例而言, 當狼父或是性侵妻子之夫出獄時, 若原本的家庭仍傾向接納, 那麼即便公告周知, 也僅能夠防範其性侵陌生人, 惟若其再次向家庭成員施暴, 這種公告仍無法預防犯罪, 呈現出仍重視陌生人犯罪的現象 當一個規範背後, 因為存在著這種刻板印象, 使得人身安全問題並無法放諸四海皆準時, 人身安全是否能凌駕於加害者人權就產生疑問, 也因此產生出肯認不應公告性侵犯資訊之意見 綜上述可知, 保守的心態或受有錯誤認知之意識形態, 除了會影響訴求之提出, 前者如盡量避免變動過大的規範, 後者則像是可能產生對規範對象的誤解, 而提出不合理之規範, 同時也是修法被批判的原因 第三項倉促立法之現象 立法不完備的問題, 原因亦可能出自立法之倉促通過, 這點尤以法官法之通過最為明顯 從報導中可知, 法官法之通過係在立法院第七屆第七會期結束當日, 亦即 2011 年 6 月 14 日, 但在該會期結束前夕, 兩黨黨團和民間團體均對此法案動作頻頻 例如 : 民進黨團將原本應於 6 月 10 日進行協商之法官法法案, 於開會前 15 分鐘臨時抽換至 13 日下午, 減少了朝野協商之空間 國民黨團則於爆發宜蘭地方法院院長為司法院人審會輕縱陳姓法官而請辭之事件後, 突然主張法官法草案尚不夠周全, 應審慎看待 530 此外, 民間司改會議發表聲明呼籲 : 朝野雙方切勿倉促通過無法保障人民的法官法草案, 司改會並指出目前朝野協商的 530 司改震天價響誰卡住 法官法,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13 日,A04 版 163

175 法官法草案, 在淘汰恐龍法官部分, 司法院人審會竟然拒絕引進外部專業人士參與審議, 悖離人民的立場, 不如不要通過 531 從上述可知, 法案仍存在相當大的爭議, 但協商的空間被壓縮到只剩兩個半天就須做出結論, 從正面來看, 這或許是透過時間壓力, 在不通過法案可能就會使法案自然流產的壓力下, 促使黨團雙方放棄爭執以順利通過法案, 但從反面觀之, 因為必須在這麼短暫的時間內做出決定, 就會呈現出只為法案通過, 而無法審慎討論相關爭議的現象, 這點可以明顯從最終通過的法案中觀察得知 例如 : 法官法中最被關注的便是引入外部審查機制之存在, 而此亦是最具爭議之處, 一直到通過之前, 國民黨團對於是否應引進外部監督仍呈現反對態度, 但在民進黨團的堅持下, 最終得以通過, 雖然回應了人民的訴求, 但也因此產生出對於審判獨立性之質疑 乍看之下, 法官法之人審會或評鑑機制成功地爭取到外部介入, 而有助於評鑑和監督的公正, 但從實際規範條文可知, 誠如司改會或白玫瑰協會之批評, 這根本不是司法為民的成果, 評鑑和監督仍受司法院所掌控, 不僅人民難以聲請評鑑, 外部委員是否有所作用亦待觀察 透過雙方對法官法引入外部監督和評鑑皆提出批評之現象, 主要是想說明因草率通過而無審慎配套之問題根源, 雖然國民黨團為了通過立法, 最終妥協加入外部人員介入, 但受限於會期時間壓力, 妥協之後欠缺提出審慎配套措施之時間, 也無從考量各項措施是否不當, 例如 : 全由司法院選擇外部人選是否不妥, 是否應藉由其他機關亦有外部人員選擇權, 來制衡司法院之專斷 532, 或是為何不能由人民直接提出評鑑聲請, 非得間接透過其他機關進行聲請, 若要避免濫用評鑑機制, 從法官法評鑑事由已可知, 其已下了諸多限制, 則何以須再限制聲請資格, 這些問題實非半天的會期能夠解決 531 盤算多法官法今再角力,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4 日,A08 版 532 例如 : 呂學樟等立委提案之版本, 即認為外部委員應參考參考美國加州司法表現委員會之委員組成, 其十一位委員中不具法律專業之公民六位, 二位係由州長指派, 二位由參議院程序委員會指派, 二位由眾議院議長指派, 爰規定其六名分由立法院 監察院及司法院推派, 以促使評鑑委員會能公正執行職務, 擴大外界參與監督司法表現, 避免成為司法行政首長控制之對象 可參見法官法草案第 32 條立法說明,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445 號, 委員提案第 號, 頁

176 除了受到時間限制, 而導致法官法必須匆促通過外, 本文認為政治因素亦為促使法官法必須於本會期通過的原因之一, 誠如報導所指, 立法院之所以通過法官法, 應存在選舉考量, 因為當時正值總統和立委的二合一選舉, 對國民黨來說, 通過法官法正好可以兌現馬總統於 2008 年提出之司法改革政見, 有助於選舉態勢 533 對民進黨來說, 其並未有政見是否予以兌現的壓力, 理由在於政黨競爭的關係, 並不須為馬總統的政見背書 534, 由此來看是否通過立法, 似乎並未有所影響, 也因此民進黨團可以為人民堅持爭取外部機制的介入, 迫使國民黨為了通過立法而不得不妥協, 不過本文認為民進黨團亦受有政治上壓力, 因為若屆時法官法未能順利通過, 固然國民黨會因他們的保守和消極態度受到批評, 但同樣民進黨也可能因為不願妥協, 或過於堅持己見而成為法官法不過之原因, 再加上法案之通過亦不失為立委任內重要的建樹之一, 因此也會對國民黨之意見進行妥協, 例如 : 民進黨團在修法通過後, 對於評鑑結果公開受國民黨阻擋表示遺憾, 可看到其為通過法案所做之妥協 535 由上述可知, 因為高度政治壓力, 使得兩黨為免承擔阻擋法官法立法之責任, 在相互妥協下, 於會期最後一刻倉促通過了立法 536 故綜上所述可知, 無論是選舉到了該給個交代, 或是受制於會期即將結束, 社會期待通過之壓力, 均促使朝野產生應通過修法之共識, 惟這些共識並未能解決相關問題, 反而是暫時掩蓋這些爭議, 在這種 先求有再求好 的心態下, 仍舊倉促通過法官法之立法, 使得那些未被解決的爭議仍為後續批判之對象 法官法之立法, 亦因此被認為並未解決既有問題, 是不及格的結果 第二節修法完成後的沉默 無論是法官法或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通過後, 從後續報導中可知對於修 法的結果仍存在許多的批判和質疑, 特別是法官法修法後, 即於 7 月再次爆出法 司改震天價響誰卡住 法官法,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13 日,A04 版 董介白 / 特稿, 請問, 還要忍受恐龍法官多久,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13 日,A04 版 綠不滿意藍有遺憾司改會評 50 分, 聯合報,2011 年 6 月 15 日,A03 版 林峯正, 法官法的未竟之功, 司法改革雜誌, 第 85 期,2011 年 8 月, 頁

177 官縱放性侵司機的事件, 社會大眾當時雖亦如當初聽聞性侵輕判案時般群起撻伐, 甚至也在臉書上發起法官下台之連署, 短短兩天即有二十多萬人連署 537, 但從後續可知卻似乎僅流於網路上連署和情緒的發洩, 並未有進一步實際行動, 也未藉此提出要修正法官法評鑑規範未納入法律適用問題 再以白玫瑰協會於 7 月 31 日發起的白玫瑰運動觀之, 雖然是在法官法通過後發起, 同時也受有當時發生的縱放性侵司機案之刺激, 但從運動內容可看到, 其主要訴求是在推動被放置十個月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正, 而非對法官法不完善的部分, 或針對再次出現的性侵輕判案提出法官問題, 顯示出雖然法官法有問題, 但似乎僅止於報導批判, 且多集中在法案通過的一個星期內, 隨著時間的推移, 社會對於法案的關注即消失, 亦無明顯地實際行動 白玫瑰法案於 10 月通過後亦然, 從報導中可知, 雖然都有批評指出法案不充足的部分, 特別是主要訴求的全面公告個資部分並未通過, 而化學去勢也被認為要再研議, 從而無論是白玫瑰協會, 或是網友皆對此有所批判, 例如 : 白玫瑰協會即認為修法並不妥善, 仍將繼續為爭取公告性侵犯個資而努力 538, 或是針對新聞回覆的留言中, 亦不時可看到修法的無用論, 或是批判不該保護性侵犯之言論 539, 這些聲音也隨著法案通過和時間而消失, 從通過至今兩年多, 協會的多數運作是進入社會關懷協助被害人, 以及考查和了解加害人, 至目前為止仍未對這些修法有何實際改進方案, 社會的反對聲浪亦然, 幾乎銷聲匿跡 從而為何我們對於修法完成後的問題保持沉默, 只是透過投書或評論質疑修法問題, 或作為情緒的發洩, 欠缺更進一步之實際行動? 最直觀的回答是因為欠缺媒體的持續追蹤或分析, 所以社會大眾可能並不清楚修法後存在的問題 因為從司法統計調查可知, 一般人的法律知識多來自於電視媒體, 從而若相關社運團體或機構對於問題點欠缺媒體適當的宣傳, 或是欠缺 537 性侵日本妹的司機用 5 萬交保連署提案要求執法官下台, 連署網址 : om/events/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9 日 538 公佈性侵犯個資未納新法, 蘋果日報,2011 年 10 月 26 日,A02 版 539 白玫瑰法案三讀明年起強制治療性侵犯, 白玫瑰法案三讀 - 明年起強制治療性侵犯 html,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9 日 166

178 組織性的抗議, 即很難為社會大眾所聽聞和認知 惟與白玫瑰運動發起的因素相同, 媒體固然在傳遞資訊上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但這種看法會忽略掉媒體選擇議題時, 也會去預設哪些新聞是目前重要的或社會大眾所欲獲知的訊息, 這種現象可以從報導中若在一個事件發生當時, 發生了另一起更重大的事件, 則新聞報導即欠缺持續的動力, 例如 : 同樣都是 2010 年所發生的性侵兒童輕判問題, 但 4 月時因正值廢死風暴的興頭上, 而欠缺後續的報導 故在本節中重心會放在為什麼修法後的問題並不是一個需要關注的焦點, 檢視 2011 年 10 月的報導可發現, 當時並沒有特別重大的事件或新聞產生, 則為何這個議題無法成為受到重視的焦點? 對此本文認為, 這或許與社會大眾對於修法問題的態度有關, 故以下將分從社會運動目標的完成, 以及對於社會大眾對修法問題的無感兩部分進行討論 第一項社會大眾參與社會運動目標的完成 社會大眾對於修法後的問題之所以欠缺行動力, 可能的原因在於最初引發參與動機之運動目標已經完成, 而喪失繼續關注的動力 故以下先定義社會大眾參與白玫瑰運動的目標為何, 再進一步分析社會目標的達成為何會導致修法後的沉默 第一款社會大眾參與白玫瑰運動的目標 社會運動的目標為何, 並且是否達其目標, 不但是評估社會運動及其策略成功與否的難題, 在定義上亦難以有一致的共識 因為社會運動涉及到複雜的行動主體, 除了主導團體外, 還會與類同理念的政黨或其他團體, 以及個別參與者相結合, 藉此增加政策的影響力, 呈現出多重策略交雜的現象 540, 也因此很難去定義到底一個特定的社會運動目標為何 雖然從社會運動的定義, 大致上可認為運動的目的是為了改革社會中存在的衝突和矛盾, 亦即存在一個利害場域, 社會運 540 Donatella della Porta Mario Diani 著, 苗廷威譯, 社會運動概論,2002 年, 頁

179 動的進行是為了改變場域中利益和價值的關係, 呈現出與既有價值觀間競爭的狀態 541 例如: 白玫瑰運動的重心之一是藉由外在監督機制, 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即是在法官制度的場域中, 與法官終身職與審判獨立性這種既有價值觀呈現互相競爭的現象 但結合前述談到的, 社會運動並非單一團體的結合, 還包括其他團體 政黨或個人的參與, 從而在這種情況下, 運動的目標就會變得更為複雜 有些參與者的目標是想藉此來反應社會的衝突, 以促使相關單位自我檢討和改善 ; 有些參與者的目標則是想透過運動來促使法律體制的改變 ; 甚至有些參與者的目標更廣, 是想建立出一套新的社會秩序, 因此社會運動推動修法的通過, 只是階段性目標的完成, 還不算完成運動的目標 故到底社會運動對於各個參與者的運動目標為何, 並不一定具有共識, 而須從參與者的參與情況來個別判斷 從第三章的討論中可知, 參與者除了主導的正義聯盟與後續分裂而成的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外, 還包括婦女團體 兒福團體 司改團體, 以及一般社會大眾 套用前述對於運動目標的認定概念可知, 非為主導團體的一般大眾, 參與白玫瑰運動的目標為何, 即無法以其他參與團體概一而論 例如 : 對主導團體之一的白玫瑰協會而言, 對於白玫瑰運動的參與並不只是情感的發洩, 或是單純呼籲政府單位的重視, 甚至只想著法案通過就好, 從其設立目的可知其最終的目標是建立一套健全的司法體制, 並著重於婦幼人身安全的保障 故對他們而言, 白玫瑰運動的目標便不單純只是要求相關機關自律, 或是滿足於一次的修法, 而只是一個開端, 修法中存在的問題, 或是未來類似事件的產生, 都是團體所要關注的焦點, 例如 : 白玫瑰協會在白玫瑰法案通過後即表示, 後續仍將為性侵犯全面公告個資的目標而努力, 此外也開始進行訪視和協助被害人, 以及了解加害人的狀況, 試圖在研究現狀後, 盡可能的提出或促使相關單位有適當的改善方向 故對於白玫瑰協會而言, 白玫瑰運動推動的修法成功, 只是一個暫時性目標的達成, 因為這個修法並不妥善, 仍有改進空間, 故這種不完善的修法通過, 並未完全達成運動 541 Donatella della Porta Mario Diani 著, 同上註, 頁 17-18; 大畑裕嗣 成元哲 道場親信 樋口直人編, 社会運動の社会学,2004 年, 頁

180 之目標 那麼對於非主導者的一般參與者, 是否也有類似上述主導團體的認知, 本文認為, 若以白玫瑰運動當時的宣傳, 或發起的各項行動來看, 一般參與者似乎並沒有如主導團體者般深刻的目標, 而可能只是表達對司法問題的支持或關注, 例如 : 在白玫瑰運動的發起過程中, 勵馨基金會號召一人一信寄給司法院, 而家扶基金會也發起一人一信行動, 參與者固然都是認同法院判決有失誤, 或認為現行體制必須有所改變, 但仔細分析寄信的行動和範本可知, 似乎僅是促請相關單位應進行改善的建議, 例如 : 在勵馨基金會的範本文字使用上, 僅是請求司法院去支持相關訴求, 而看不到強烈要求通過的字眼 542 ; 而在家扶基金會的說明中, 直接可看到的是, 希望參與者的行動, 可以讓政府官員了解人民的感受, 這些顯示出期望人民參與以形成社會壓力的一環, 但最終相關單位是否會採取行動, 並非主要關注標的 又或者是在 925 白玫瑰運動的傳單, 使用的文字是 保護你我的孩子, 一次傷害都不行,9/25 白玫瑰運動需要您的支持, 並且在正義聯盟官網中的說明亦顯示 : 讓這個活動訊息廣播到社區, 菜市場, 捷運站, 校園門口, 公司內部, 喚醒民眾的關注, 由於今天我們大家的同心協力, 才有辦法讓龐大的司法機關打開耳朵與擦亮眼睛, 為了孩童! 我們不退讓! 543, 由這些論述上可知, 對一般參與者而言, 白玫瑰運動可能只是一個對司法單位的抗議 544, 而我們參與的目的是去支援這項行動, 亦即對人民而言, 運動的目標是對訴求表示支持, 並透過實際參與來迫使相關單位進行改善 542 請一人一信寄到司法院,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9 日 543 您可以保護孩子的未來! 請幫忙宣傳白玫瑰運動集會訊息, 資料來源 : 324,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25 日 544 例如 :925 白玫瑰運動當天, 現代婦女基金會上台的演說中, 即提到 : 我們今天除了靜坐, 除了表達對司法的抗議, 我們更需要全民對我們性侵害受害者表達關懷的心, 由此可看出, 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 運動的目的應是對司法的抗議, 而無更進一步的行動, 也因此婦女團體才會進一步去呼籲, 我們還有該注意的議題 資料來源 : eqxodi#start=3:15;end=3:35;cycles=-1;autoreplay=false;showoptions=false,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19 日 169

181 除了引起大眾的關注和參與支持外, 一般民眾參與的目標, 還可能只是單純 期待法律的通過而已, 至於法律是好是壞, 似乎並非一般大眾關心的焦點, 而此 最主要則反應在 731 白玫瑰運動上, 第三次的白玫瑰運動, 開宗明義即指出 法 案不過玫瑰永現 545, 並且也說明運動不再只是柔性訴求, 期待相關單位的改 革, 而是呼籲民眾參與表達最強烈的抗議, 促使政府早日回應民眾訴求, 同時也 聲明政府若不積極修法管制, 亦不排除用選票抵制, 是對大選投下反對票的前奏 546, 此外也呼籲立委在運動當天說明修法進度 547 而在運動過程中, 也可看到參 與立委表示, 會讓性侵害防治法修法案在立法院下一會期優先討論, 一定讓它通過 548 從這些論述中可知, 白玫瑰運動的呼籲目標直指修法的通過, 也因此對一般參與者而言, 運動的目標就不再如前兩次運動般只有單純的參與, 而存在訴求法律通過的期待, 而至於通過的法律是否有問題, 即非關注重點 故綜上述可知, 對多數參與者而言, 運動的目標可能只是對司法不滿以實際行動表示支持, 或是訴求法案的通過, 而不像主導者可能有更進一步的願景 第二款運動目標的達成產生對修法問題保持沉默之原因 從前述可知, 對一般參與者而言, 運動的目標可能只是參與這個行動, 或是修法的通過, 因此當白玫瑰運動發起終了, 或是推動的法案順利通過後, 對一般參與者來說, 目標即為達成 故接下來的問題是, 為何一般參與者對修法完成後的問題視而不見? 本文認為或許可從引發社會大眾參與社會運動之情緒動員理論來解釋 在情緒動員理論中指出, 要引起陌生人的參與, 最主要的是透過道德震撼的手段, 來 545 可參照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於 2011 年 7 月 31 日發起運動時之標題, 資料來源 : facebook.com/events/ /?ref=3andref_newsfeed_story_type=regular, 最後瀏覽日 :2 014 年 4 月 25 日 546 7/31 白玫瑰 3 度上街訴求轉硬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仍未通過, 聯合晚報,2011 年 6 月 2 8 日,A09 版 ; 七三一白玫瑰們重現凱道, 聯合報,2011 年 7 月 18 日,A02 版 ; 白玫瑰周日重返凱道提 6 訴求, 聯合晚報,2011 年 7 月 29 日,A16 版 547 促修法白玫瑰 31 日返凱道, 中國時報,2011 年 7 月 18 日,A04 版 548 白玫瑰返凱道 叔叔不要! 孩子的哭喊 誰聽到, 聯合報,2011 年 8 月 1 日,A04 版 170

182 刺激閱聽者的情感, 藉以引起必須要做點什麼的參與動機, 故從這點來看, 對於一般參與者而言, 當我們的情緒因為兒童性侵輕判案被挑起時, 會促使我們因此產生實際行動的支持, 而投入白玫瑰運動之參與 因此, 當我們實際參與運動後, 一方面我們完成了運動的目標 參與和支持白玫瑰運動, 另一方面, 也完成了因兒童性侵害輕判案產生的道德震撼, 所產生的必須要做些什麼的想法, 亦即在運動目標完成的同時, 因道德震撼引起的動機亦已得到滿足, 故除非有類似事件再次對社會大眾產生道德震撼, 否則難以再次引起社會大眾的參與和關注 這種運動目標的達成, 所產生的對後續問題關注的喪失, 可從第一次和第二次白玫瑰運動間參與的人數落差中觀察到, 比起第一次運動的萬人參與, 第二次的運動人數銳減, 僅約幾百人參與, 當然這並不排除當時背景因素, 或是議題轉變的影響, 但是也可能是因為對部分參與者而言, 在受到性侵輕判案之道德震撼引發的參與動機, 已在白玫瑰運動中得到滿足, 例如 : 有網友在宣傳第二波運動時, 即呼籲 也許您知道 925, 也許您已經簽過名, 所以覺得 925 就夠了, 有簽名就夠了 549 從這段猜測的文字中即可看出, 一般參與者確實可能有類似的想法, 從而必須再次透過呼籲, 來喚起社會大眾的參與 又如推動第二次運動的義工呼籲 : 因為人力資源嚴重不足,1120 如果集結不到夠多的人到凱道不會有人理我們 重視我們, 而很悲哀的, 我們這一群白玫瑰義工媽媽們也再沒有多餘的力氣再辦一次為孩子發聲的活動了 550 從這段論述中可知, 一來顯示出重心仍是放在參與表達支持上, 訴求的細節問題並不是重點, 重點是必須有許多人出席, 以帶給政府單位壓力, 二來則是人力缺乏的問題, 顯示出在第一波運動後, 參與志工的欠缺, 原因或許正是在第一波運動之後, 參與熱情的消散使然 再加上下一次的白玫瑰運動, 主要是從性侵再犯研究出發, 缺少了第一次白玫瑰運動所造成的道德震撼, 而難以喚起陌生人之參與, 使得第 549 網友說法, 來自於 : 白玫瑰運動 +-+ 凱道再現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25 日 550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19 日 171

183 二次的運動參與人數減少, 呈現出運動目標達成後, 關注動力消退的現象 當法案通過之後, 這種目標達成所致使的關注力消退更為明顯, 因為從法案的通過後, 對於法案的問題除了平常有在關注相關議題的團體外, 並不像白玫瑰運動當時, 出現許多一般民眾的討論, 因為對於一般參與者而言, 最後一次的白玫瑰運動主旨係修法的通過, 至於通過法案中的問題並不是重點, 並且也非一般人所能體認, 故當 10 月 25 日三讀通過白玫瑰法案後, 對參與者來說, 已達成運動的目標, 同時也實現了第三次運動的參與動機, 白玫瑰運動對參與者而言是成功的, 並且也因此宣告終結 因此, 在這種運動目標達成且參與動機被滿足的情況下, 修法完成後的問題, 即因此喪失了受到關注的動力 第二項社會大眾對修法問題的無感 除了被認為修法完成等同運動目標的結束外, 修法完成後的沉默, 亦可能源於社會大眾對修法後的良莠與否, 並非其所能理解或掌握的範圍, 因此除非是實際接觸過法律, 甚至是進一步認知和學習, 否則難以使社會理解修法後所存在之問題, 並進而引起情感或關注, 甚至是實際行動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 為什麼修法的問題會難以引起社會大眾的興趣? 本文認為這可能涉及到社會對於法律認知上的兩種印象, 一是對於法律理解上的困難, 一是對於法律的誤解和負面態度, 以下即針對這兩項因素分析之 第一款難以理解和掌握的法律 有時在日常生活中, 經常可聽見周遭的民眾表達出對法律理解上的困難, 例如 : 我之前到醫院在跟護士們聊天時, 就曾聽她們提到過對於法律的看法, 當時的護士就說 : 抽血或透析裝置只要熟悉之後就上手了, 但是法律不是很多很複雜嗎? 我都搞不清楚 這種對於法律理解上的困難, 亦可從司法院對反對觀審制者之反駁中發現類似的說法 在反對觀審制的意見中, 有認為因為觀審制只能觀而不能審, 人民欠缺表決權 惟司法院對此提出反駁認為 : 於推廣過程中可 172

184 發現, 確實有部分民眾會因沒有表決權, 則為何我們要參與, 但民眾感到卻步的原因亦在於, 本身是否足夠了解法律, 並且能正確的運用法律, 人數均遠高於沒有表決權而不參與者, 顯示出社會大眾對於觀審制的接受度相當高 551 此外, 從司法統計資料中亦可看到, 針對人民自評對司法制度的了解程度, 從 2009 年至 2013 年近五年來的調查可知, 平均有超過七成的民眾自認不了解司法制度 552, 並且這些主觀上自認不甚了解司法者, 亦會影響實際測試之正確率, 顯示出自我認知與實際認知間具有正相關, 而顯示出確實有多數人民對於法律難以掌握或理解的現象 上述可確認一般社會大眾對法律理解有困難, 然而這又為何會影響我們對修法完成後的問題保持沉默? 本文認為, 因為法律的複雜性, 所以要能透過修法前後之差異, 進一步質疑修法上的問題, 即須具備相關之法律知識, 否則可能無法了解問題的核心, 更遑論提出改進之道 難以質疑的原因一來是單從法律規範表面可能難以看到問題存在, 例如 : 法官法中藉由外部人士來進行法官評鑑, 從規範表面似乎可以避免全由法官內部審議而生之公平性問題, 但誠如法官內部的批評, 這可能會危害到憲法中保障之司法獨立性 又或是如白玫瑰法案通過後, 我們雖然修補了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之中高再犯危險性之性侵犯強制治療問題, 但若參看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3 條後段, 規定法院須在兩個月前, 將未來出獄或赦免之加害人函件送至地方主管機關, 若加害人是具中高再犯危險性者, 應予以敘明 並且同法第 10 條也提到警察查訪的次數可視再犯危險性而增加 再加上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 4 條可知, 強制治療的對象可包括進入社區監控機制, 但對再犯預防無成效者 從這些規範的文字, 產生出的質疑是, 這些具中高再犯危險性者, 可能會因 551 蘇永欽, 人民觀審絕非空談, 中國時報,2011 年 7 月 7 日,A16 版 亦有投書也肯認社會 對於法律不甚理解的現象, 指出觀審實踐的問題之一, 跟法治教育的落實有關, 詳細可參見王子 鳴, 人民觀審準備好了?, 中國時報,2011 年 6 月 30 日,A18 版 年至 2013 年司法院針對民眾司法認知所作之統計情況, 可表列如下 :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74% 74.6% 74.9% 73.3% 73.4% 173

185 此存在於社區監督機制中, 因為從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或是強制治療辦法的規範文義上, 社區監控其實並沒有完全排除這些中高再犯率者, 只是當這些人無法從社區監控中獲得危險性降低的成效時, 主管機關可以聲請進行強制治療 因此這樣的登記和監督機制就會產生如 EVA 撰文中提出之質疑 : 被評估為 高再犯危險 中高再犯危險 的性侵害加害人, 怎麼可以任其進入社會, 讓大家一起承擔風險呢? 還是又要回來試試看大家的承受力 高再犯危險 中高再犯危險 的性侵害加害人的自控力呢? 553 上述的例子旨在呈現出對修法質疑問題的困難度, 因為不僅必須看到單一法律上之修正, 同時也必須了解其他法律中之規定, 才能發現修法上的問題點, 單純只了解其中一個法規內容, 或個別來理解兩個法規之內容, 將難以分析出規範矛盾, 對於一般非以法律為業或興趣的社會大眾而言, 似乎較難看出問題所在或是與當初的期待有何不同 原因在於法律問題並不像一個事件的發生, 或一個判決的結果那般容易讓人理解並進行評價, 從許多下而上的社會運動所推動的修法可知, 大多都是透過某個事件或判決來觸發社會大眾的情緒, 以對現行法律制度進行指謫, 最終成功通過法案, 因為無論是事件或判決的問題點, 都很容易讓社會大眾了解, 例如 : 對於某個重大事件的敘述, 像是在彭婉如命案中, 報導中會指出受害狀況, 包括砍殺的刀數 屍體受創的狀況, 以及法醫從傷痕中的推測像是被害者曾經掙扎和反抗等等 554, 從這些資訊我們可以藉此想像出加害人手段的兇殘, 或是被害者受害當時的感同身受, 並且透過這種想像 被害者家屬的聲音, 再配合治安不佳的背景因素使然, 結合出我們對於案件背後潛在危險的恐懼感, 像是彭婉如命案促使我們對婦女人身安全的擔憂 555, 或如白曉燕命案造成了我們 553 EVA 的撰文可參閱 EVA, 美麗架構下的真相, 殘忍嗎?, 資料來源 : gspot.tw/2012/04/blog-post_14.html,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9 日 須說明的是, 本段關於內政部登記辦法的問題, 是本文試著去推論 EVA 撰文質疑的背後論點, 同時本文亦認為這些對現行登記和查訪制度的質疑, 也是在呼應白玫瑰關懷協會所欲努力的性侵犯個資公開制度, 因為對 EVA 而言如此才能真正達到保障人民的目的 554 例如 :1996 年 12 月 4 日的聯合報 1 3 版 中國時報 1 2 版, 以及中央日報 3 版等報導中均有提及 555 例如 : 難道婦女應該活在恐懼中?, 中國時報,1996 年 12 月 04 日,3 版 婦女界要求保障 174

186 556 對孩子上下學的不安等等, 這些都比起抽象而難解的法律問題, 容易引起社會 的共鳴與關注 這點亦可從社會大眾對於判決結果所生之情緒中觀之, 誠如學者 研究所言, 我們對於判決的憤慨在於量刑, 這是一般社會大眾最容易理解的部 分, 因為我們可以直接透過刑度的數字, 自我判斷判決結果是否適當, 這點無論 是從白玫瑰運動導火線的性侵兒童判決, 亦或是 2014 年 3 月判決的洪仲丘案均 可知, 當我們看到被告只被判了三年兩個月, 或是只判了六個月或八個月, 甚至 還有無罪的現象, 對比加重強制性交罪, 或凌虐人犯致死至少都是七年以上重 罪, 很明顯地顯示出期待和實際情況的落差, 而成為社會指謫和關注的焦點 故綜上所述可知, 比起社會很容易對事件或判決結果之問題有所反應, 質疑 法律制度上的問題通常較為困難, 因為承前所述可知, 這會牽涉到法律制度中各 種原則, 或不同法律間體系的配合等等, 使得問題點並非一望即知, 造成對修法 完成後之批判和質疑保持沉默, 或是因無法理解而視而不見, 是以無法有進一步 的改善行動 第二款對於法律的負面印象 此外, 我們對於法律的認知, 也可能呈現出到第二章中人民一直以來對於司法的不信任態度, 不僅認為法官判決不公或不值得信任, 同時也認為法律之制定就是負面或偏頗的 法律根本是在保護壞人 有錢人, 或那些懂法律的人, 不是用來保護受害者, 這樣的態度經常可從新聞報導 網路媒介或是日常經驗中感受到, 例如 : 在張淑貞針對智能障礙之性侵被害者家屬向司法求助的經驗研究中, 從提供的訪談資料可顯示受訪者對於法律偏頗的負面印象 : 我覺得司法是欺負善良的人耶, 我現在感覺是這樣子, 司法是欺負好人, 保護壞人的, 基本上我對台灣司法不能信任 557 女性人身安全, 聯合報,1996 年 12 月 5 日,4 版 556 例如 : 綁架效應家長親送子女上學, 中國時報,1997 年 4 月 28 日,6 版 小孩上下學家長親接送校園, 聯合報,1997 年 4 月 29 日,7 版 557 受訪者 A 之言談, 張淑貞, 智障性侵害被害人之家屬司法系統求助經驗探討,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2005 年, 頁

187 我覺得政府的法律不管什麼, 都對老實人對這種沒有錢沒有勢的人都忽視了事啦, 今天如果說是一個有名的, 他敢這樣嗎, 他會這樣處理嗎, 對不對, 這事很多不公的不合理的, 可是就這樣啊 558 所以說我對這個法律真的是心灰意冷, 真的很心灰意冷 講不好聽一點, 你是老百姓就吃虧, 你能怎麼辦, 對不對, 我哪有辦法 559 在媒體報導上, 也可以發現類似的負面態度, 例如 : 以白玫瑰運動為例, 在白玫瑰法案三讀通過後的報導中, 即有民眾留言表示 南韓都通過化學去勢了 台灣還在保護變態? 這社會對女性對孩童還有保障可言嗎? 560, 或認為 法律沒救, 社會也腐敗, 難怪大家寧願走向犯罪 的法律無用論等等 561, 都顯示出對於法律不具信心的負面態度 上述這些對法律的負面態度之形成, 一方面是來自於判決過程中之經驗或聽聞的結果, 另一方面則是來自於實際法律, 特別是刑事法律中, 比起被告保障, 被害者的保護措施確實較為不足, 這些都使得社會大眾不僅失去對法院的信心, 連帶的也對法律保持著負面印象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 這些對於法律的負面印象, 為何讓我們對於修法通過後的問題保持沉默? 原因可能在於對扭轉法律負面印象的徒勞無功, 這種無力感一方面是來自於人民對法律的負面印象的矛盾態度, 我們會期待相關單位去改善司法體制, 並且當造成法律負面印象的問題根源與相關案件偶然結合後, 也會因此爆發出促使相關單位檢討和改善的動力, 例如 : 針對本次法官錯誤認知而為輕判的事件, 結合到的是人民一直以來認為法官或法律無能保護人民的負面印象, 而爆發出後續的司法改革, 希望藉此改善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以提升司法品質 由此來看, 對於法的不信任乃是推進司法改 558 受訪者 D 之言談, 張淑貞, 同上註, 頁 受訪者 E 之言談, 張淑貞, 同上註, 頁 白玫瑰法案三讀明年起強制治療性侵犯報導中, 網友文文之回應, 資料來源 : s.yahoo.com/ 白玫瑰法案三讀 - 明年起強制治療性侵犯 html,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9 日 561 白玫瑰法案三讀明年起強制治療性侵犯導中, 網友 Fate 輝之回應, 資料來源 : ws.yahoo.com/ 白玫瑰法案三讀 - 明年起強制治療性侵犯 html,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9 日 176

188 革的動力之一 ; 惟矛盾的是, 社會並不會因此改變對法律的負面態度, 例如 : 在白玫瑰運動修法之後, 從 2012 年和 2013 年由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司法調查中, 仍然顯示出社會大眾對於司法不信任的態度 562 由此可知, 雖然法律的負面印象能促使人民去追究法律的問題, 但這並不代表人民對法律的負面印象會隨之改變, 當修法通過後, 社會並非對通過的法律沒有意見, 只是這再次回歸到一開始對於法律的既存負面印象, 而等待下一次案件的結合而爆發 另一方面, 這種因為對扭轉法律的無力感, 亦可從前述對被害者家屬的研究中來延伸思考, 從研究中的訪談可知, 被害者家屬對於因法律而受到不合理或吃虧的對待時, 顯示出我們並無法改變什麼, 只能無奈接受的態度 被害者家屬對於無力改變事實只能接受的態度, 原因在於現行法律制度下, 刑罰權限原則上收歸為國有, 禁止私行報復, 因此對於犯罪事件, 係透過刑事程序的運作來釐清事實, 並作出適當的判決 而在這個過程中, 被害者原則上並非程序中的當事人, 而是透過檢察官來進行, 本身則是作為釐清事實過程的證人, 但問題是, 從對檢察官的定位可知, 其並非如辯護人般主要以被告利益為依歸, 而是在代替被害者發聲的同時, 仍須維護既有公益, 因此亦須注意對被告有利的部分 563 法官的角色定位亦如是, 法官主要功能也非在為被害者主持公道, 而是作為一個中立第三人 564, 在綜合各項證據達到有最心證前不應妄下論斷 565 因此在這種被害者是被代替發聲的情況下, 被害者左右判決權力的空間並不足, 這不但會使被害者或其家屬產生法官偏頗的認知, 同時也因為調查或判決權力多掌握在法官或檢察官身上, 使得被害者對判決而言欠缺影響力, 故當最終判決出來後, 儘管不平衡但也只能無奈的接受 這種態度亦可連結到我們為何對修法問題保持沉默, 從上述可知, 受害者家 年仍有七成民眾對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之公正性持質疑態度,2013 年更高達七成五或八成民眾不信任司法 563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 上 ), 六版,2010 年, 頁 因此, 為了確保法官不受干涉, 而設置了各種規範, 來維持中立第三人的地位 林鈺雄, 同上註, 頁 例如 : 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 違法證據的排除, 或是嚴格的證明程序, 都是在輔助法官以嚴謹的程序來尋找真實, 而非單純為被害人主持公道 177

189 屬的接受是因為欠缺影響力, 而在修法的過程中亦是如此, 社會大眾的不滿影響的是幫助法律的問題進入立法的程序, 但是卻無法左右修法的結果, 原因則是在於我國採取的是代議民主, 因此人民的聲音是透過我們選出的民意代表來發聲和決定, 從當我們將法案送入審議後, 人民的影響力就只能寄託給民意代表, 正如同被害者的正義是交由法院審理, 即使對最終結果並不滿意, 但在情緒發洩後也只能接受, 亦如同本次修法的結果, 通過後我們仍可看到各種不同的批判, 但最終我們還是得接受法律的規範, 與此同時也回頭呼應我們對法律就是不保護我們的負面印象, 直到下一次事件的爆發 上述的見解可能被質疑的是, 如果社會真的對於法律有這些負面的態度, 則為何社會大眾並沒有自始至終都抱持著這種消極無力的態度? 本文認為, 這應與白玫瑰運動為何會發起有關 從社會運動的本質可知, 引發運動的前提是對社會存在一個具有共識的衝突, 這個衝突可能是潛藏在社會已久的問題, 以性侵害案件之輕判而言, 無論是正義聯盟的報告, 或是司法院對於強制性交罪之研究, 均顯示出法院判決確實有量刑過輕的現象 ; 並且從過去的報導中亦顯示, 也曾有社會團體針對這種性侵輕判問題提出批判, 但均未引起社會大眾之關注 這些都顯示兒童性侵害之輕判問題存在社會已久, 只是社會大眾可能因媒體不報導而忽視, 或即使有報導了, 但誠如第二章與白玫瑰運動比較中所指之原因, 如當時社會背景問題或策略運用上無法讓大眾了解問題所在等等, 社會大眾對於這個問題保持著沉默和消極的態度 因此在白玫瑰運動中, 社會大眾為何會打破一直以來的沉默和消極, 即會連結到兒童性侵害被輕判過去即已存在, 但何以到白玫瑰運動才有大規模被關注的原因, 除了當代的背景因素外, 訴諸道德震撼的情緒動員, 以及不少社會團體的呼籲表態, 都成為點燃一直以來消極沉默大眾參與的動力 但隨著運動發起, 政府官方的回應, 以及最終法案的通過, 這種策動參與的動能將逐漸消失, 原因包括本節前一項提出的運動目標的達成, 或是運動當時那種身為一份子的意義, 已 178

190 經轉為是對某個特定組織或機構的感覺時, 運動的熱度就開始消退 566 因此, 當運動所引起的積極參與動力消失, 又未再進一步提出動員, 則多數大眾即可能會退回到過去對於法律抱持著消極接受的態度 故從上述可知, 對於法律的負面態度, 影響了社會大眾對於修法問題的無感, 原因在於負面態度的雙面性和社會對於修法過程影響之欠缺, 這些都使得法即使通過, 仍無法改變社會對於法律既有的負面印象, 也因此修法有問題又如何, 這正是法律不保護人民的寫照 因此除非再次發生偶然的事件, 觸碰到修法的問題點, 否則修法產生的質疑即不會有更進一步的發展 第三項小結 綜上所述可知, 修法完成後儘管仍存在各種批判和質疑, 但最後在情緒的發洩後, 社會卻沒有進一步的動作, 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一般非組織內部成員的參與者其所認定的運動目標, 通常並不會持續過久, 而是當下受到的道德震撼, 而當震撼過後, 除非後續再次召喚出類似的震撼, 否則多數仍回到生活中, 而非繼續關注, 也因此當運動推動的修法通過時, 即使與人民期待不符, 也難以因此引發應再修正的實際行動 另一個原因則在於對於法律修正問題的無感, 而此則是源自於對法律的難以理解或負面印象, 使社會大眾在對修法問題不甚了解, 或是抱持著一直以來的負面印象時, 對修法的結果抱持著接受, 或即使反對又如何的態度, 而無法如一個事件或一個判決結果般凝聚改善意識, 再加上當時欠缺足夠的偶發背景因素, 例如 : 重大事件的產生 被害者家屬帶動的情緒震撼, 或是相關社運或政治團體的帶動, 故最後白玫瑰運動即在成功推動修法後, 聲音逐漸消失 第三節結束或開始? 白玫瑰運動的意義 無論對白玫瑰運動的評價是褒是貶, 都無法否定這個運動確實促成了兩部法 566 Donatella della Porta and Mario Diani 著, 苗延威譯, 社會運動概論,2002 年, 頁

191 律的修正, 從而接下來的問題是, 白玫瑰運動對於當代的情感和法律間之關係造成了何種影響? 以及運用情感來刺激和影響法律的變革是否合適? 是這部分所欲探討的問題, 透過研究白玫瑰運動所謂的成功 以人民的力量促使法律修正, 藉以導出白玫瑰運動在研究情感與法律上的意義 第一項白玫瑰運動中情感與法律的關係 誠如文獻回顧中的探討, 法律被認為是理性的象徵, 應排除情感的影響, 原因在於 18 世紀啟蒙時代以來, 情感被認為會破壞法律系統, 使得法律必須去抑制可能面臨的情感, 而忽視了情感的存在和力量, 惟這種完全理性和去情緒化的刑事正義, 正陸續受到情感的衝擊, 如修復式司法出現 重視被害者及其情緒需求 羞辱式的公開懲罰以及在犯罪司法上的情緒公眾論述等等, 均顯示了法律中情感的回歸 567 這種情感得回歸, 不只是法律規範中納入了對情感之保護或重視, 也包括法律為了回應我們對於受害的恐懼和不公義的憤慨, 所進行的改革和變遷 而在這部分, 主要即是就白玫瑰運動所帶來的修法, 來說明白玫瑰運動對於法律與情感間之關係, 究竟帶來何種影響? 法律的理性框架是否因此產生鬆動? 從前述章節的討論可知, 白玫瑰運動中情感和法律間之互動, 大致上可從三個部分顯現出來, 第一是最高法院為回應社會情感, 而作出 99 年第 7 次決議之時 ; 其次則是最為明顯的, 也是情感和法律產生衝突最多的修法過程 ; 最後則是修法通過後, 針對法律未完全回應情感部分所提出之質疑 而在前述討論時, 主要重心是放在法律對於情感的限制, 以及對法律未回應情感需求之現象 例如 : 從前一章的論述整理中可看到, 最高法院所以作出決議, 目的在回應社會當時對於法官輕判的憤慨, 作出統一解釋認為凡性侵七歲以下兒童者, 一律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 避免類似的輕判事件再次發生 但一來被認為並非在回應情感, 而是是模糊了法官問題, 二來則是被抨擊這已經踰越了刑事法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567 Susanne Karstedt, Handle with Care: Emotions,

192 原則之適用, 顯示出法律對於情感之限制 在修法過程中亦然, 由社會大眾的憤慨和恐懼所轉換成的訴求, 大多都被法律所限制, 包括 : 對於適法荒謬的法官應予以淘汰 性侵害刑度之提升, 或是全面公開性侵害犯資訊等等, 皆受到法律原則之限制而無法通過 即便是修法通過, 針對部分回應社會情感之訴求, 亦受到批評, 認為這違反了法律中既有原則, 像是法官法納入外部審查後, 憲法保護的法官獨立性將因此受到影響, 或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的強制治療溯及 2006 年 6 月 30 日之性侵犯, 亦被認為是違反刑法之回溯禁止原則 故從上述可知, 法律制度似乎仍堅守其理性框架, 而反對情感之介入 惟從另一個角度觀之, 法律制度中亦非完全排除情感之顯現, 以最高法院所作成之 99 年第 7 次決議而言, 儘管其確實有各種違憲之問題, 但是至今其仍未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因此, 最高法院的決議雖然對下級法院並無絕對拘束力, 但仍不失有相當之任意性規範效力, 可在法官職權範圍之內, 作為認事用法或裁量之依據 568 亦即當下級審法院進行審理時, 如遇到性侵七歲以下兒童之案件, 在審理時仍可引用該最高法院決議作為判決理由 569 由此即可顯示出, 白玫瑰運動當時產生對輕判的憤慨和恐懼, 藉由決議的存在使法律制度正視過去被壓抑或忽視的情感, 因為透過決議的引用, 可不必再去追究到底這是否符合強制行為之要求 同理, 雖然白玫瑰運動推動通過的修法, 不是受到法律原則一定之修正, 就是被批判為有違憲之虞, 但可以思考的是, 無論被如何的限制和批判, 最終還是 568 蘇俊雄大法官於釋字第 374 號解釋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中, 對於最高法院決議認定之性質 569 就所能搜尋到的判決資料顯示, 雖有直接引用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決議, 例如 : 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16 號 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016 號 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侵訴字第 132 號, 或高等法院 101 年侵上訴第 90 號 100 年侵上訴第 279 號判決等等, 甚至擴張第 7 次決議之保護範圍到未滿 14 歲者亦可適用, 例如 : 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114 號判決 但亦有判決未直接引用決議, 而是採取引用其意旨, 並輔以事實中被害女童的反抗動作或言詞來說明意願的違反, 而非直接憑以認定性侵未滿 7 歲女童即成立違反意願, 例如 : 高等法院 101 年侵上更 ( 二 ) 第 27 號 101 年侵上訴第 451 號或 101 年侵上訴第 473 號判決等等 此外, 亦有判決對此採反對意見認為不應只憑年齡即認定是違反意願, 例如 :100 年台上字第 6315 號判決反對以年齡作為援引違反意願之判斷, 高等法院 101 年侵上訴字第 204 號判決亦認為, 不該創設未滿 7 歲即為違反意願之加重要件, 也否定民法上行為能力與違反意願間之關聯性 從前揭的說明顯示最高法院的決議並不一定拘束法院, 如何適用仍由法官決定, 包括重新詮釋 擴大適用或進行限制和批判, 但同時也顯示 99 年第 7 次決議的產生或其意旨, 仍對法官在下判決時有所影響, 不失為一個論罪量刑的依據 181

193 三讀通過了這些法案, 故由此可知, 即便很微小, 但法律制度仍逐漸顯示出情感的影響, 甚至因此修正既有的法律制度和體系, 例如 : 為了回應社會情感, 法官評鑑納入了外部監督, 而不再是過去封閉的司法體系 ; 或是為了彌補性侵犯監控空窗期, 而衝撞刑法中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 ; 以及人民觀審制度的施行, 也是打開了純由專業法官思考的審理模式 甚至跳脫白玫瑰運動, 例如 :2011 年所生之酒駕問題, 雖然無法完全回應社會情感, 對於酒駕肇事致死者該判死刑或加重至無期徒刑之呼聲, 但是最終修法的通過, 改變了過去酒駕肇事須分別就酒駕和過失致人死傷負責的性質, 而作為一個加重結果犯進行處罰 而在 2013 年 5 月的刑法修正中, 再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致死傷罪之刑度, 分別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以及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遠高於一般過失致死的 2 年以下, 以及過失致重傷的 1 年以下刑度, 而動搖到酒駕致死傷的過失性質 故從上述可知, 換個角度來看, 修法的通過不僅只是法律回應了社會的情感需求, 同時也代表著法律制度逐漸正視過去受啟蒙理性思維而刻意壓抑的情感, 以修正過去堅持的理性或固有思考模式, 呼應了既有研究中法律不應與情感完全切割的論點 故綜上述可知, 若從不同的角度切入, 可分別看到白玫瑰運動受到法律限制, 以及對法律有所影響的部分, 則在這種情況下, 白玫瑰運動到底對於情感和法律間之關係起到了何種作用? 對此本文認為, 大致上而言法律制度仍對於回應情感採取排斥的態度, 這點可體現在主要訴求均未通過上, 例如 : 淘汰恐龍法官, 主要是針對適用法律不當的部分, 或是仿梅根法案的全面公告制度, 這兩個白玫瑰運動最主要的訴求, 其實並未通過 但若就修法通過這點而言, 無疑是肯認了法律仍應在意並回應情感, 即便法律制度過去所秉持的原則或體系將因此改變, 仍不應因此否定情感的存在 修法過程中不斷在法律可接受的範圍中進行修正, 本文認為這不應也一併視為法律對情感的排斥, 而應視為法律在尋找何種情況下能解開對情感的牽制, 使法律與情感得以並存 若是堅持過去法律必須壓抑情感的論點, 那麼只要直接駁回訴求即可, 而不必藉由訴求的修改, 在法律與情感間 182

194 尋找平衡點 故本文認為, 雖然白玫瑰運動影響法律的層面並不多, 但透過運動 的推動, 使得社會大眾對於性侵輕判的道德憤慨與恐懼情緒, 能夠促使現行制度 正視情感的存在, 而能重新思考規範的合理性 第二項法律回應情感之問題與其合理界限 第一款問題的產生 從上述可看到, 情感透過白玫瑰運動, 或者擴大來說透過社會運動的發起, 改變了過去法律制度中固守的理性思維, 而出現較為符合社會觀感的規範, 反應出法律應為社會存在之意義 而接下來的問題是, 法律回應了情感之後所產生的疑慮, 雖然透過情感的介入, 使得法律制度不再是沒有溫度的機器, 但是法律對情感的回應, 也會因此衍生出各種問題, 如同文獻回顧部分所指, 包括一 違背憲法, 二 強化刻板印象, 與三 未來恐不斷修法等疑慮, 這些問題亦會出現在白玫瑰運動中 首先是關於違背憲法部分, 從前述章節可看到, 在法律回應了白玫瑰運動的訴求後, 不論是法官法中引進外部人員, 可能違反了憲法賦予法官獨立原則之保障, 或是白玫瑰法案中對於溯及既往之規範, 將違反由罪刑法定原則衍生的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使得修法回應的結果均有違憲之虞 違憲問題的產生, 即是出在情感引進的因素上, 誠如前一章的討論, 由情感產生的訴求, 是屬於法律外部言論, 不必考慮是否須符合法律原則, 從而當法律回應情感的訴求時, 就會挑戰既有的法律理性框架, 而產生跳脫既有原理原則的問題 其次是刻板印象的強化, 這點可連結到第二章中對於輕判案如何引發社會情感之分析, 在情緒動員面向上, 白玫瑰運動以純潔的小孩和白玫瑰為象徵, 給予了社會大眾道德的震撼, 引發了我們參與的動機 但是在這個象徵的背後, 隱含著對性純潔的追求, 產生出一旦被侵犯了, 就會從好變成壞的態度 570, 也因此去 570 Michael Hutchison 著, 廖世德譯, 性與權力 : 心身政治的剖析,1994 年, 頁

195 強調小孩的純潔, 其實預設的思想是, 會受到侵害的是女性, 我們之所以去保護這份純潔, 是在避免他們變成壞女孩, 也因此形成了強暴迷思, 從而雖然在白玫瑰運動的倡導中, 是使用孩子的中性字眼, 但是附加上 純潔 卻會使之產生了是否只有女性才會受害, 以及已經受過傷的孩子就不在純潔, 而不受保護的質疑, 因為這種性純潔的思想, 是一種由確保父系血統的純正轉化為束縛女性的工具 571 純潔 除了意味者性的純潔外, 也呈現出社會對於小孩天真 無邪 純真的樣態, 像是 EVA 在說到小孩時, 總是使用小天使或是寶貝這樣的字眼 572, 社會大眾在論述到小孩時, 也會使用 像白紙一樣的小孩 或是像 孩子的笑靨, 一如純白聖潔的玫瑰, 不容狎近玩弄與侵犯 573 等等代表著純真的詞彙, 旨在凸顯作為受害者的小孩是多麼的無辜, 侵害他們的加害人和縱容這些惡人的法院是如何的罪大惡極, 透過這種無辜受害和罪大惡極的形象來作比, 來挑起社會大眾對於這個運動的認同, 這種純潔的形象雖然促進了社會大眾的參與, 但是亦增強了受害者必須是毫無爭議的無辜者的想法, 也就是說, 不符合這種 標準被害人 的形象者, 可能無法順利地要求法律的救助, 或是引起大眾的迴響 574 承上所述可知, 使用純潔這個意象所帶來的問題, 而社會大眾之所以能夠無視於這些問題而參與, 理由則在於因為純潔的形象背後所隱藏的問題, 都呼應了社會某些既存的意識, 像是在社會中所隱存的貞潔思想, 以及社會大眾都是像不幸受害者一樣都是守法又無辜的人, 而使得參與者可以更容易去接受, 並響應這項活動, 從而, 雖然這種印象可以使運動得以順利推動, 但同時也使得對於性侵受害者的刻板印象更無法破除 571 郭洪紀, 被顛覆的文明,2002 年, 頁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 / 孩子我要你比我更安全 - 如果沒有白玫瑰法案那我們該如何才能給你安全的未來 /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4 月 8 日 573 網友 Coral, 白玫瑰運動 司法配不上純潔的孩子,2010 年 9 月 26 日, 發表於 Coral 部落格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19 日 574 請參閱李佳玟, 被害者認同與刑事政策, 收錄於李佳玟, 在地的刑罰 全球的秩序一書中,2 009 年, 頁

196 此外, 在白玫瑰運動中, 刻板印象加深的問題, 還包括過去對法院不信任印象的惡化, 誠如第二章中談到社會因性侵輕判案而爆發情感的背景時, 亦提到這與過去對於司法的不信任感有關, 再加上運動當時, 以黑衣作為司法保護不周的象徵, 並且也透過純潔小孩的對比, 創造出司法未保護人民, 且作為加害人的形象, 加深了過去對於司法不信任的刻板印象 故從上述可知, 當情感的訴求已經存在著刻板印象時, 若法律未覺而對此進行回應, 即會因此產生法律是在強化既有刻板印象, 例如 : 刑法修正草案通過刪除違反意願之要件, 忽略了強暴迷思中熟人強暴無法成罪的問題, 或像是法官法最終通過讓外部人員介入審查, 如同法官批評的, 等於是肯認法官內部無法公正評斷的負面印象 575 最後, 則是關於回應社會情感將導致未來可能須不斷修法的問題, 例如 : 修法通過後, 無論是對於法官法的批判, 或是白玫瑰協會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發出, 未來仍將繼續為性侵犯資訊之公開而努力之聲明, 皆顯示出未來仍將對現行制度提出改善和修正之道 這個問題的產生, 誠如張蕙蘭對於性侵害控制措施之研究所指, 涉及到了不同立場間的論述競爭, 而在白玫瑰運動中, 也可看到類似的現象, 像是前述在修法過程中的討論, 站在被害者或是潛在被害者的立場, 會期待法律能限制加害者越多越好, 甚至期待能夠永久隔離 但是從加害者的立場出發, 則無法肯認這種限制, 因為這將違反加害者的人權, 且亦不符合罪責相當性 在法官法中亦然, 對於我們而言, 期待的是不適任者的淘汰, 司改團體則指出整個過程應透明公開, 並藉由他律來提升司法品質, 而對法官本身, 則是期待法官法能清楚的規範應得之權利和該負之責任, 同時也相對而言, 並不認為必須靠外部措施才能改善司法品質 這種各項論述競爭或結合的現象, 誠如前述章節的討論, 不但影響了修法過程中共識的形成, 與最後修法通過的結果, 亦會因此引發法律回應情感後仍將不停修法的現象, 例如 : 白玫瑰運動推動的修法完成 575 法官怒..污衊全體法官是恐龍, 自由時報,2011 年 6 月 16 日,A05 版 185

197 後, 可看到 先求有, 再求好 的論述產生, 由此可看出, 立法者雖亦對修法結果不滿意, 但是先通過再說的態度 ; 二來則顯現出未來隨時可能藉由修法來補強的預想, 呈現出未來將可能不斷修改的現象 或是如同本章第一節談到何以修法受到批評的因素, 在於修法在回應時, 為了顧全情感和法律間之平衡, 所產生的雙邊擷取部分回應的策略, 這不但使得修法的回應遭受兩方的批評, 也因此產生出回應不足尚待努力的現象, 誠如民間司改會在法官法通過後所言, 這法律必須隨時備考 ; 亦如白玫瑰協會在白玫瑰法案通過後的期許, 她們仍將為了性侵犯資訊的公開而努力, 皆顯示出未來的法律仍可能因為恐懼感或道德憤慨的爆發, 而面臨需要不斷修正的問題 故延續前述可知, 在白玫瑰運動促使法律制度朝向情感面鬆動的同時, 也伴隨著問題的產生, 因此接下來必須思考的是, 這些問題的背後是否還有更上位的問題存在? 對此, 本文認為這三個問題, 除了如上述般有其個別存在的原因外, 但這些問題的背後, 或許可共同連結到法律在多大的範圍內, 可以為回應情感而改變 就違憲問題而言, 背後存在的是法律建立出的原則, 究竟可以為了回應社會情感而退讓到何種程度? 以美國梅根法案為例, 法案通過後一直存在違憲爭議, 以處罰面向上的問題, 即可能涉及溯及既往禁止 一罪不二罰 褫奪公民權及財產權, 和殘忍且不尋常的刑罰等等, 惟雖然梅根法案一直受到爭議, 但在實際運用上則可能因法院宣告法案性質並非懲罰, 而不違憲 576 由此可知, 儘管梅根法案確實涉及違憲爭議, 但可以保護人身安全為由, 將梅根法案視為一種補救措施, 避免被宣告違憲, 顯示出法律原則因社會恐懼感而退讓的現象 而在刻板印象的強化上, 除了涉及策略問題外, 本文認為其之所以跟法律應回應情感到何種程度有關, 在於法律可以透過拒絕或修正回應情感的要求, 避免 576 對於梅根法案爭議的討論, 詳細可參閱論我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與公告制度之發展與未來 從美國梅根法案對世界之影響談起,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11 年 10 月, 頁

198 將刻板印象再次帶入法律之中, 亦即是從反面探討法律不應受情感過度的影響, 以防止深化刻板印象, 例如 : 在白玫瑰運動後, 原本刑法修正草案通過刪除意願來回應社會對於重判性侵犯之要求, 但卻忽略了熟人強暴的問題, 不僅造成重兒童性侵而輕成人的現象, 也會加深強暴迷思, 故婦女團體因此聯合抵制了立法的通過 577 至於未來可能須不斷修法的問題, 其產生原因在於無法妥善的處理法律和情感間的關係, 使得社會情感出現不安或憤慨時, 會訴求法律必須不斷地進行修正, 來保障我們的人身安全, 因此若法律在情感有所反彈時即屈就於法律, 即可能產生上述不斷修法的問題, 這種不斷須修法之需求, 也可能因此使社會欠缺一部可以建立行為目標的法律 而要解決這種不斷修法的問題, 就必須劃定情感和法律間之界線, 而不能毫無限制的回應情感 從上述可知, 本部分所提出的三個問題 : 違背憲法 強化刻板印象, 與未來恐不斷修法等疑慮, 背後均與法律回應情感之界線何在有關, 故以下即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 第二款法律回應情感之合理界線 無論是從現行體制或對照國外的情況, 也無論情感的介入是採取什麼方式, 法律中已開始出現情感的回歸, 從而接下來的問題是, 法律可以接納情感到何種程度? 亦即在本部分中, 主要討論的重點是, 法律該怎麼回應情感對於法律體制的衝撞 578, 情感與法律之間是否能畫定一條明確的界線? 對此, 或可分從事實面和規範面兩部分來觀察 就事實面而言, 法律該怎麼 577 刪除違反意願熟人性侵不能治, 台灣立報,2011 年 3 月 15 日, 網址 : m/?action-viewnews-itemid ; 性侵修法刪 違反其意願 婦團反對, 聯合晚報,2011 年 4 月 10 日,A04 版 ; 刪除 違反意願 婦團轟恐龍修法, 聯合報,2011 年 4 月 11 日,A11 版 ; 性侵刪違反意願條文婦團反對, 自由時報,2011 年 4 月 11 日,B03 版 578 從文獻回顧中談及法律中的情感可知, 並不只有以情感作為促使法律變遷的手段, 還包括實體法中直接以情感作為保護標的, 或是肯認情感亦須受到重視, 而在程序法中納入有關情感方面的需求或影響, 不過由於白玫瑰運動的情感和法律的互動, 較偏重情感作為法律改革的手段, 因此主要以此未討論重心 187

199 回應情感, 其界線應落在何處, 涉及到 何以情感有時能突破法律限制, 但有時則不能 這個問題 以白玫瑰運動觀之, 可發現 99 年第 7 次刑庭決議輕易的突破了法律限制, 但修法卻仍受限於法律制度, 並因此產生修法爭執, 從而在白玫瑰運動中, 情感能否突破法律限制的原因究竟為何? 對此, 本文認為這個原因將會隨著個案情狀不同而有所改變, 使得法律應否回應情感的界線隨個案有所不同 以作為本文重心的白玫瑰運動而言, 最高法院的決議之所以能突破法律限制以回應情感, 修法則無法的原因, 可能會與做出決定的程序有關 就最高法院的決議而言, 主要是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參與會議者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並表決出最高法院的意見, 統一最高法院內部見解, 並僅供內部參考 因此, 是否要回應社會的情感, 以突破既有法律限制, 會呈現在提出的討論意見中, 透過表決來決定, 故是否要突破法律限制, 端賴與會者是否認同該意見 而在修法程序過程中, 則非如最高法院決議一般, 已有討論意見的結果, 而須綜合各種法律提案逐條討論是否適當, 並進行質詢和意見表達, 而如前述第三章的討論一般, 在是否應突破法律限制部分產生爭執, 而為了能產生修法結論, 就如同前兩節的討論般傾向相互妥協, 降低了突破法律限制的可能性 而若就其他個案來看, 事實上情感能突破法律限制的原因, 還包括與國外制度相較, 我國制度過輕之現象, 例如 :2013 年通過之不能安全駕駛致死傷罪之刑度, 分別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以及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遠高於一般過失致死的 2 年以下, 以及過失致重傷的 1 年以下刑度, 顯然動搖了酒駕致死傷的過失性質 而修法能突破法律的限制原因, 主要是與國外類似酒駕犯罪相較, 我國刑度有過輕的現象, 例如 : 行政院 司法院提出之加重結果犯刑度修正時, 即指出與香港或日本法律相較, 我國刑度似嫌過輕 579 因此最終仍決定依行政院和司法院的版本, 提高相關交通犯罪的刑度 579 可參閱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17 期, 頁

200 從上述可知, 就個案事實面而言, 情感是否能突破法律的界線, 可能會因個案情狀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因此難以歸納出一個明確的界線 那麼在規範面又是如何? 對此, 或許可從部分學者的研究切入, 例如 : 在 Berman & Bibas 與 Bandes 針對兒童性侵害是否因社會的道德憤慨, 而主張法院可將刑罰提高到死刑, 雙方有不同看法, 在 Berman 和 Bibas 的文章中, 其傾向肯認見解, 理由有二 : 一是著眼於兒童性侵受害者, 終其一生將背負著這層情感上傷疤, 雖然沒有任何的懲罰可以擦去這層傷痛, 但至少透過死刑可以多少告慰受害者 ; 其次則是重視性侵受害者父母, 或其他身為父母這個角色的情感上傷害, 像是保護孩子的關心或責任感, 判以極刑即是在拒絕違反這層特殊信任, 並試著修復它的方式 580 因此對於 Berman 和 Bibas 而言, 既然情感因素已是深根於法律中, 並且不太可能去除, 或即便去除也可能以失敗告終, 甚至可能因此打擊法律的基礎 581 但在 Bandes 的文章中, 則並不完全認同 Berman 和 Bibas 的見解, 其認為他們的見解可化約為 : 法律制度應該反映正義的怒火與憤怒, 作為一個守護道德並確保犯行者為其罪行負責的方法, 表達社會對其之譴責, 並且為受害者平反 伸張正義 而 Bandes 則認為情感與因其而生之作用, 仍須依照憲法規範行之, 司法制度不應只是單純地反應或評估那些情緒性聲明, 還必須引導 教育和型塑他們, 因此司法制度不該是情緒的發洩管道, 必須傾聽所有的聲音, 認真的作出決定 582 也因此對於 Bandes 而言, 不應輕易地肯認兒童性侵害案中情感的介入, 特別是被 Berman 和 Bibas 正當化為兒童性侵害可判死刑之情感, 是未來且不確定性的情感, 而會因此產生相當多問題 583 不過 Bandes 也並非反對情感進入法律制度中, 其係表示我們應該要小心看待情感, 也需要許多各種情緒是如何運作, 以及如何可以有效的引導情緒的經驗性之證據, 並且須持續地評估懲罰性情 580 Douglas A. Berman and Stephanos Bibas, Engaging Capital Emotions, Northwestern Univ ersity Law Review 102, (2008): Id., Susan A. Bandes, Child Rape, Moral Outrage, and The Death Penalty, Northwestern Univer sity Law Review Colloquy 103, (2008): 詳細討論可參閱 Id.,

201 感, 以及其於法律制度中之地位 584 從上述的討論中, 可以得出一開始所觀察到的現象 法律不太可能排除情感的進入, 而對於到底該怎麼回應情感,Berman 和 Bibas 似乎是認為法律應該盡量回應情感, 並可以情感作為過度侵害法律理性衡量之正當化事由 ; 惟 Bandes 則否認這一點, 而認為應透過經驗性證據之累積, 建立出情感進入法律之正當性地位 對於上述兩位學者的見解, 本文認為或可用以觀察和解釋白玫瑰運動所衍生的問題, 並進而導出法律回應情感的界線 在白玫瑰運動中, 對於多數社會大眾而言, 傾向的應該是 Berman 和 Bibas 的見解, 因此在運動中, 社會大眾可以其觀點提出各種不同的訴求, 在這些訴求中也反應出了社會的憤慨, 使得訴求帶有懲罰性情感的意味, 例如 : 性侵兒童者判死刑 無期徒刑或 20 年以上徒刑 縱放惡狼 荒謬判決的法官就該淘汰, 或是性侵犯資訊應公告周知等等 我們會期待法律能夠通過這些規範, 並且司法制度應將我們的期待解釋為合乎法律體制之規定, 亦即是法律來配合我們的需求作修正, 而此即可解決修法違憲的問題, 例如 : 可如同美國討論梅根法案之憲法爭議, 將性侵犯個資公告解釋為並非對性侵犯的處罰, 而避免違憲問題 惟若認定法律應盡量的回應情感, 甚至為此對既有建立的體系擴張適用或解釋之範圍, 一來可能導致司法體制的崩壞, 像是刑事法體系之立法目的可能蕩然無存, 例如 : 過度的刑罰可能無法達到刑罰之預防目的, 或是破壞了罪責相符原則以及各罪之間的關係與整體架構 二來前述中對於司法之錯誤或刻板印象的問題, 以及未來可能必須不斷因應情感而修法的問題亦無法解決, 因為情感的傳達有時會包含了錯誤或刻板的印象, 以白玫瑰運動來說, 在提出下一個受害的可能就是你的小孩, 似乎預設著法官都是負面不值得信任的, 或如前所述, 以純潔 白玫瑰等象徵, 也都隱含著過去的好女孩迷思, 而公告性侵犯個資亦然, 其不但預設了性侵犯無治癒或回歸可能, 也預設著性侵犯通常都會是陌生人的迷思 從而若只是一味的回應, 即無法 584 Id.,

202 解決這些問題, 婦女團體反對刑法強制性交之修正, 即是因此而來, 顯示出法律限制情感之必要性 而在不斷修法部分, 更進一步牽涉的是社會情感的特性, 我們之所以會對某個事件呈現出道德憤慨, 或是不安或恐懼, 誠如第二章所述, 與我們的社會背景和意識型態有關, 特別是對於潛在危害之恐懼, 就性侵害犯個資公告之所以會一直不停的提出, 即是我們對於性侵犯出獄後, 是否會再次危害社會的不確定感, 除非這種威脅性是零, 否則我們將不斷恐懼下去, 對於資訊公開的需求也將不斷產生 因此在這種情感不確定性的情況下, 若法律欠缺管控機制, 不斷修正的結果即會如前所述, 將使我們欠缺可以作為行為標準之制度 因此, 本文傾向 Bandes 的見解, 認為法律應該對情感審慎的評估, 並且適度的引導或教化這些情緒性訴求, 而非通盤接受 具體而言, 法律該怎麼對情感進行回應, 本文認為作為一個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則是不可動搖的, 除非這個根本原則已經完全不符合當代社會的需求, 或者已排除可能會動搖到該原則的各項因素, 否則不該以任何理由去改變或動搖它, 而應該藉由其他制度進行補強 監督或協助的工作, 特別是刑法這個容易去剝奪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 以白玫瑰運動為例, 就法官法而言, 本文認為就法官人事審議和評鑑這個部分, 最主要涉及的核心是法官審判獨立性之問題, 從而當訴求可能因此動搖到獨立性之保護, 例如 : 引進外部監督, 或是適用法律不當者列為評鑑項目等等, 本文認為除非法律能徹底規範好該有的配套措施, 否則應當勇於拒絕情感的需求, 因此本文贊同適用法律不當不應列為評鑑, 而應藉由上訴程序來進行攻防 就外部監督部分, 本文認為其實並不一定要引進外部人士, 畢竟這會有干涉審判的疑慮, 而可以透過評鑑結果及理由的公開, 一方面資訊透明, 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內部官官相護的問題 此外, 若人民的需求並不會因此動搖到此根本原則, 則應盡力回應這些情感, 如作為直接當事人應有權聲請評鑑, 本文認為擔心故意送評鑑報復, 或刻意增加評鑑負擔, 可以先透過案件事由審查來篩選, 且篩選結果和事由須表明清楚, 以減低反而有吃案之疑慮 當然這點就會產生人力需 191

203 求的問題, 而應同時解決 藉由這種模式, 可以降低違憲之可能性, 也能避免持續對法官的不信任印象深化, 因為他律的施行不但坐實了司法就是不公的命題, 也是對公正的法官一項不實的指控 585 同時在這樣的標準下, 也可以避免動輒得修法的不安定現象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法亦然, 我們對於性侵犯之恐懼, 主要在於專家或法律目前均無法完全保證出獄後不再犯, 即使可以證明再犯風險的降低, 或是指出這類陌生人性侵的情況並非性侵害主要犯罪模式, 但比起專家的說詞, 或理性的判斷, 我們更傾向依賴我們的情感或直覺 586, 這些不安或恐懼也會隨著人們與他人的互動, 或是媒體傳播的介入, 而擴大了風險的評價, 亦即會產生社會擴大作用, 一方面會造成我們忽略了事實, 例如 : 在最高法院發回三歲女童案被認為是輕判, 但我們會忽略了三審法院本身的性質和功能 另一方面則會形成錯誤恐懼, 造成道德恐慌的現象, 例如 :Stanley Cohen 針對 1960 年代 Mods and Rockers 的問題進行研究, 指出何以 Mods and Rockers 之行為放在現代的眼光, 至多都是些小型偏差行為, 甚至只要看到具有 Mods and Rockers 特色者群聚, 小鎮民眾會因此產生恐懼, 甚至引發司法人員介入 誠如 Bandes 所言, 情感具有這種不確定性, 並且情感也易於受到其他因素影響, 甚至會掩蓋理性的討論和思考, 這種現象在我們周遭其實通常可見, 例如 : 針對政治上問題, 在我們家幾乎很容易流於情緒上的爭執, 像是如果我們對某個政策提出不同意見, 試圖理性思考的結果是, 父母通常都難以進行理性溝通, 最後就會以都被某黨洗腦了這樣的言詞作結, 顯示出當情緒一上來時, 理性機制便難以運作 585 對於不引進他律的說詞, 容易招致的質疑是, 正是因為無法保證法官一定公正, 所以才需要藉由他律來確保評鑑的公正性嗎? 對此本文是認為, 不公正的原因主要是出在資訊不夠透明, 而不是是否有他律的介入, 因為若評鑑的過程和理由都不公開, 那麼即便是有他律存在, 仍無法保證該中立第三人能繼續不受其他人的影響, 畢竟在什麼資訊都不公開的情況下, 公正性依然有質疑的空間 反過來說, 因為公開了評鑑的過程和理由, 資訊透明化的結果會使得評鑑的合理性被公開檢視, 因此即使是由法官內部人士進行, 也會因無法透過不透明的過程而進行操作, 缺少官官相護的可能, 減低公正性之質疑, 因此本文才會認為, 與其引進外部人士但仍不公開理由和過程, 不如採行公開資訊的方式, 不但減少引進外部人士耗費的資源, 或是思考該如何規範或定位這些外部人士, 也可以避免外力干涉司法的問題 586 丹 賈德納著 李靜怡 / 黃慧慧譯, 販賣恐懼 脫軌的風險判斷,2009 年, 頁

204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 那麼在這種普遍對性的恐懼下, 該怎麼運作法律制度, 才不會造成回應過度或不足的問題, 本文認為一樣是透過對法律架構之基本原則進行判斷 以較受到爭議的性侵犯個資之公布為討論主軸, 其最主要是放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中, 本質上該法係屬於刑法的特別法, 因此關於刑法架構中之規範目的, 以及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應通盤衡量和評估, 以性侵犯個資公告來看, 刑法的目的除了應報外, 也包括未來犯罪的預防, 後述這點亦是性侵犯個資公告提出最主要的目的, 藉由資訊的公開, 以防止未來犯罪的發生, 但仔細分析可知, 公告是否有預防之效是有問題的, 一 這點將落入前述提及的強暴迷思, 認為犯罪者皆為陌生人 ; 二 標籤了性侵犯使其難以融入社會, 再犯機會反而更高 由此觀之, 並無法達到預防之效, 從而納入一個無效的規範, 只會形成象徵性的條文, 而無法達到刑法之目的, 因為真的想犯罪的話, 無論如何都能夠找到時機進行, 這與公告與否並無關連 更不用說刑罰亦存有矯治以使其能回歸社會的問題, 性侵犯資訊之公告, 將根本否認這個功能的存在 故在這種情況下, 修法並未納入個資公告, 本文認為是呈現出法律對於情感不應一味回應的作法, 與其訂立成效未知且深化刻板印象之公告制度, 不如改善實務中對於性侵犯之治療 訪視或輔導, 藉由社工人力之擴編, 或醫院治療制度之改善, 以減低再犯問題 故在這種情況下, 因為法律給予情感一定的限制, 並不至於發生違憲問題, 同時也可避免深化陌生人犯罪之刻板印象, 並且若堅守性侵犯資訊不應公開的原則, 即使嗣後再提出要求, 亦將避免陷入不斷修法的困境 綜上所述可發現, 法律與情感的界線實則難以劃定, 僅能以較抽象的法規範原則作為初步界定範圍, 但具體該如何判斷, 仍有賴衝擊的情感訴求與法規範間之衡量, 誠如 Bandes 與張蕙蘭之研究結論所示, 我們只能盡力蒐集實際上數據, 來判斷到底法律是否應隨著社會變遷而放寬對情感的限制, 同時也該配合其他面向之相關實務工作狀況, 整合出適當的策略, 而非一味的要求法律改善 因此就現階段的情況而言, 本文認為若法律早已有明確的違憲或不敷使用現象, 不但應 193

205 回應社會情感, 自身本即應予以改善, 例如 : 軍事審判制度之運作, 一直存在違憲問題, 因為該制度係隸屬於行政院國防部下而非司法院, 牴觸憲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但從釋字第 436 號解釋來看, 卻並未完全將此定位為違憲, 造成軍事審判制度外於司法體系而一直保留至今, 故洪仲丘一案因社會憤慨而致力於軍事審判制度的廢棄, 本文認為是合理的 而在其他情況, 本文則傾向保守認為, 情感訴求必須轉化為適應現行體制的範圍內, 或是不應予以回應, 例如 : 對性侵犯之重判, 草案修正為 5 年以上, 或是酒駕致死增加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同時也一併調整肇事逃逸的刑度, 而不是任意的接受性侵或酒駕就該死的情感 故綜合言之, 本文認為, 界線的劃定主要仍以法律既有原則為限, 不應以情感需求作為完全正當化訴求之理由 第三項小結 : 白玫瑰運動的意義 整體而言, 我們可以看到白玫瑰運動帶來的變革, 包括通過了延宕多年的法官法, 同時也打破評鑑和人事審議僅由法官內部職掌的制度, 而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上, 則為了保護社會之人身安全, 增訂了彌補新舊法交替時之治療漏洞, 同時也加強了性侵害資訊之學習和傳播 亦即透過白玫瑰運動的發起, 不僅傳遞了社會大眾對於當前制度的不滿和恐懼, 同時也藉以指出目前的法律制度或是實務之執行, 是否已出現法條規範過時, 或審理時過度鑽研法條, 而忽視人民情感需求之現象, 促使既有制度去反省過去以理性壓抑的情感是否合理 一方面呼應了近代研究中法律應該包括情感需求的趨勢, 另一方面則呈現出法律不該只是去除情感的理性思考機器 因此我們或許可以說, 白玫瑰運動是一場成功的運動 雖然單從修法通過來看, 運動確實是成功的 587, 但誠如前述的討論中可知, 587 這部分進一步可討論的是, 修法的通過代表著社會運動成功的驅動社會產生變革, 那麼最主要影響運動成功的要素為何? 對此, 本文認為運動能成功促使社會變革, 如同前述所討論的, 係由許多因素共同作用而成, 例如 : 社會背景 政治環境或偶發事件形成的共識等等, 若要指出影響最大的要素, 本文認為應是共識的形成 這個共識, 大致上可分成兩個部分, 首先是社會大眾對於當前社會問題形成的集體意識, 也就是共同認知到當前社會制度不適當或已有問題的產生, 這點通常是由偶發事件中產生, 例如 :1996 年的彭婉如案 2010 年的性侵女童輕判事件 2011 年的酒駕肇事, 或是 2013 年的洪仲丘案等等, 透過背景 其他環境因素或社運團體策略運用之 194

206 社會運動的成功或勝利, 並不是只有法案通過就算達成目標, 他可能在運動的過程中有所改變, 例如 : 白玫瑰運動從一開始主要訴求重判 專家證人和不適任法官淘汰, 但在第二波運動開始後, 重心轉移至性侵犯個資之建立和公開 各種對性侵犯之監控措施, 以及加強性侵害資訊之散布 運動的目標從一開始達成法官法通過, 變成白玫瑰法案也須通過才告終結 此外, 運動的目標也可能不僅限於修法的通過, 有可能僅是情緒的表達或參與, 亦有可能是更為宏大的建立出一套健全的司法體制, 從而單純的通過一部不甚完善的修法, 即並未達成運動的目標, 也難以定位是否為一次運動的成功 因此比起單以修法成功與否來評斷白玫瑰運動, 本文認為並不足以涵蓋運動的意義 因為除了修法的成功, 承前所述可知, 白玫瑰運動亦促使法律制度去檢討過於理性而屏除情感的現象, 呼應了法律與情感並非截然二分的概念 此外, 白玫瑰運動的意義, 還在於它是一場由虛擬到現實, 且是由一般大眾為了公益所引起的抗爭 由白玫瑰運動的結成過程可知, 是由曾香蕉在臉書上發起的連署而起, 透過網路上的凝聚後, 才進入實際的社會運動發起, 這種由虛擬到現實的現象, 與過去的社運間之連結, 或歸屬感的創造主要著重實際層面來看, 是一個新型態運動模式的展現 有研究即指出, 因為網路社群的發達, 基於網路的特性, 可以輕易達到社會運動過去需要凝聚大量共識或動力的來源, 而成為一個重要的傳播媒介, 但這並非運動主軸, 而只是作為訊息或宣傳散布的配角 588 並且也因 結合, 形成一個特定的社會改革共識, 亦即社會運動中通常會存在的集體共識 惟單純只有社會的共識尚不足形成修法通過的因素, 而透過社會的共識進一步促使立法者形成他們的共識, 亦即第二個部分的共識, 指的是立法者, 也就是參與立法過程質詢審議者間所形成的共識 進一步言之, 立法者的共識是指立法者理解當前欲進行社會變革的社會共識, 進而形成推動變革通過的共識, 若立法者存在這層共識, 才可能出現為推動變革通過而彼此妥協或溝通 以白玫瑰運動為例, 雖然在 2010 年 925 運動發起後, 立法者確實肯認當前的社會問題, 也欲推動相關的修法, 如法官法, 但從立法討論過程中可發現, 彼此僅對部分較無爭議性之條文具初步共識, 至於影響較大的評鑑制度仍呈現各持己見的現象, 比較明顯的妥協是一直到 2011 年 6 月最後一次會期, 從當時的報導可知, 為了通過修法, 立法中不同意見的雙方在是否開放外部人員與評鑑結果公開上達成共識, 促成了修法的通過 由此可看到, 當不同意見的雙方, 出現了必須通過修法的共識 ( 先不論形成的原因為何 ), 才可能有協商妥協的可能性, 而提高修法的通過可能性 故從上述可知, 本文認為這兩部分的共識形成是社會能成功變革的因素, 其中又以立法者的共識形成為最主要的原因 588 林鶴玲 鄭陸霖, 台灣社會運動網路經驗初探 : 一個探索性的分析, 臺灣社會學刊, 第 25 期,2001 年 6 月, 頁

207 為網路的匿名性和隱蔽性, 也很容易造成聲勢大雨點小的狀況, 而呈現出網路動員上的不易 589 像是 2011 年 11 月賴文莉事件, 最後也通過了刑法修正案, 但在這個過程中, 其實也有發起萬人連署嚴懲酒駕之連署, 但最後亦並未因此結成實際社會運動 因此, 白玫瑰運動能夠從網路出發, 一路發展到進入實質的運動上, 不僅是顛覆了網路連署只是在虛擬世界中的支持, 而難以進入實際社會的錯誤印象, 也打開了之後的社運, 亦可藉由網路和現實串連之雙重力量來發展運動的途徑, 例如 : 洪仲丘事件的 1985 行動聯盟發起的抗爭, 其最初亦是藉由 PTT 上的網路連結, 進一步發展成現實行動 不僅如此, 白玫瑰運動展現的意義亦體現於社會運動的主導角色, 觀察過去較為人所知之社會運動, 大多是社運團體進行主導, 例如 : 彭婉如命案後, 發起的女權火照夜路遊行, 係由婦女團體所發起, 為了婦女人身安全而走, 並訴求應盡速通過保障人身安全的法案 ; 或像白曉燕命案之後, 由人本教育基金會和彭婉如基金會等超過一百個社會團體發起, 504 悼曉燕, 為台灣而走大遊行, 於 14 日走上街頭抗議, 訴求為婦女及兒童謀求安全的生活空間與成長環境等等 但在白玫瑰運動中, 其主導者多以一般大眾為主, 像是曾香蕉在當時只是一位普通的業務經理, 而在正義聯盟的聲明中也提到, 參與內部會議者均是來自四面八方, 因正義而發聲的民眾 590 這點顯示出了, 我們作為社會的構成員, 亦可對於不公義或不滿之事提出抗爭, 而不必等待某個社會團體來動員, 顯示出社會大眾也能夠發起和主導社會運動的現象, 例如 : 因洪仲丘事件發起遊行的主導者, 是在 PTT 上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網友們, 有本職是醫生的, 也有本職是學生的, 一開始的他們是因為同樣對洪仲丘案感到憤怒而集結 591, 甚至有些人過去欠缺參與社 589 楊佳芳, 從虛擬社群意識看社會運動之推行,2012 第五屆數位傳播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2012 年 11 月, 頁 正義聯盟 2010/9/6 聲明稿 白玫瑰運動已啟動, 資料來源 :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3 月 26 日 591 我們就是公民的社會縮影, 聯合晚報,2013 年 8 月 4 日,A03 版 ;39 網友激發出公民力量 1985 們 : 我們是誰不重要, 中國時報,2013 年 8 月 4 日,A02 版 196

208 會運動之經驗 592, 皆顯示出這些對洪案的抗議和行動是與你我一樣的民眾所發起, 而非來自於某個既存的社會團體 故綜上所述可知, 白玫瑰運動固然存在主導團體的分裂 訴求之爭議, 以及伴隨著修法通過後的既有或潛在問題, 而產生到底白玫瑰運動是誰的勝利? 是誰在這種政治妥協的過程中得到利益? 這場運動成功了嗎? 但不可否認的是, 白玫瑰運動仍有其正面意義存在, 包括 : 一 因為法律回應了情感, 顯示出法律既有規則並非無法挑戰, 也代表著過去法律一味以理性框架對情感進行壓制並不合理, 而應視情況取得兩者間的平衡 ; 二 展現了網路串連與現實接軌之可能性, 並且藉由網路和現實之雙重力量, 有助於社會運動的發展, 以及三 社會大眾作為社會運動主導者之力量, 社運並非只專屬於特定社會團體, 是社會大眾皆可運用之參與及影響政策的途徑 592 網友 chung928,2013 年 10 月 10 日發表於 PTT 八卦版, 我在 1985 看到的 聽到的 isp.cc/b/163-6jkv, 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5 月 23 日 197

209 198

210 第五章 結論 總結而言, 從前三章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到 2010 年 8 月的兒童性侵案之輕判對於整個司法制度所帶來的衝擊 首先在本文中處理的是, 兒童性侵輕判案所引發的道德憤慨和恐懼, 這些情感並不只是因為這個事件特別有號召力, 使得社會自然而然的對此有所反應, 而是聚集了各種不同的背後意識型態和背景使然 從第二章的討論中可知,2010 年 8 月的事件之所以能進一步凝聚社會之集體共識, 一方面是來自於兒童性侵害輕判事件呼應了民眾無法確切言明的既有意識型態, 包括 : 一 對於犯罪人應予嚴刑峻罰之思想 ; 二 對於被害人應受保護, 卻長期受到忽視的現狀, 並且應受保護的被害人, 不只有直接受害者, 還包括如你我般無辜的一般大眾 ; 三 司法應維持正義與不信任司法的矛盾態度 亦即情感的產生, 並非無中生有, 而是具有社會性 此外, 也可以藉此理解, 為什麼之後的白玫瑰運動會提出像是重判性侵犯或永久隔離性侵犯, 或是提出對司法改革的訴求, 因為這些訴求的背後, 會個別地反應出前述所提及的意識形態, 顯示出法律是為社會而存在的現象 另一方面,2010 年 8 月的兒童性侵害輕判事件, 不同於過去類似事件無法集結出廣大的社會共鳴, 原因還在於 2010 年當時的社會背景, 以及白玫瑰運動主導者的策略使然 從第二章的討論中可知, 高雄六歲女童一案, 以及嗣後陸續揭露的兩起輕判判決, 會讓民眾產生如此大的反應, 與當時發生的廢死風暴與司法醜聞有關, 前者違反了對於犯罪人應重判, 且應保護被害者的思維, 而後者則是違反了司法就該維護正義的觀念, 並加深了司法不受信任的狀態, 當高雄六歲女童的輕判判決被報出時, 呼應了這兩起事件對社會期待的違反, 成為過去累積的潛在不滿的出口 再加上當時主導運動者之策略, 運用的並不是理性數據得顯示, 而是更直接的訴諸情感, 包括 : 對於孩子受害的擔心或憤怒等直接情感的呈現, 或是突顯受害者的弱勢和應受保護的形象, 這些宣傳策略顯然比起訴諸數據 199

211 的呈現, 更能引起我們的參與, 在這些因素的交雜下, 白玫瑰運動因此產生, 藉由多數人民的參與, 向政府和司法體制喊出改革的聲浪 在了解民眾為何憤怒與恐懼, 以及為何會引發白玫瑰運動之後, 接下來談的是, 這些各式各樣的訴求的去向 從第三章的討論中可知, 訴求轉為法律條文的過程, 存在相當多的波折, 原因大致上可從三方面切入, 第一點是來自於情感本身的問題, 從前一章可知, 引起社會大眾產生情感的面向多元, 因此當這些情感轉為具體訴求時, 即產生出各種不同面向之訴求, 甚至是分歧的現象, 像是在當時最高法院作出的決議, 回應了重判的需求, 但被婦女團體批評是逃避法官問題, 或如正義聯盟批判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提出之性侵犯公告訴求是在分化正義的力量等等, 這些或同或異的多元訴求, 也成為訴求制度化的過程中難以順利通過的原因 此外, 這些情感轉換而來的訴求也存在著情感利用的問題, 雖然它並不特別影響訴求推動的過程, 但卻可能會招致訴求無法解決問題的質疑 例如 : 法官法中的評鑑制度即屬之, 同時也曾被投書指出單靠這點並無法解決社會大眾期待法官做出適合判決的需求 其次這些因情感所生的訴求無法順利進入法律, 亦在情感訴求之提出並不必考慮法律制度上的要求, 因此可以無限擴大對於犯罪人的懲罰, 但是當這些言論進入法律內部時, 就必須考慮到內部運作機制的限制, 而須排除過度侵害既有體系之訴求, 至於處在踰越界線邊緣或有爭議者, 則須進行多次的討論 協商和保留, 而無法順利通過 第二個影響訴求通過的原因, 則可從背景面觀之, 透過與彭婉如案促成之修法比較可知, 白玫瑰運動無法順利推動的原因有三 : 一 規範對象的範圍, 主要是法官法部分, 爭議點在於該法是否亦應適用於檢察官, 影響到法案的推進 二 規範內容的複雜性, 白玫瑰運動推動的修法, 規範內容大多對既有規範產生較大衝突, 或是侵害規範對象過大, 一方面是討論時易產生爭議, 另一方面也會影響到法律對情感訴求的接受度, 使得法案難以有所進展 三 當代之法律背景, 影 200

212 響法案推進的背景, 一是政治因素使然, 這點在法官法推動上曾出現藍綠黨團的對立, 一是推動動力之不足, 原因可能在於理念不同而導致的人員分散, 或是因為欠缺推動的偶發事件, 使得推動上較為緩慢 當然這些因素並非各自為政, 彼此間也會互相影響, 使得上述三個原因造成白玫瑰運動修法過程橫生爭議 最後則是與社會運動的存在有關, 本文認為社會運動有其存在的必要, 因為社會運動係連結我們的訴求或情感, 以及社會體制改變的橋梁 但必須說明的是, 社會運動雖然會因為認同的廣泛而吸引到許多不同個體的參與, 但也可能因此產生內部分裂的問題, 最明顯的便是正義聯盟和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的分裂, 以及司改團體未出現在後續運動中的現象, 使得後續訴求的推動上, 因參與者的減少, 而影響到訴求受到重視的程度, 形成社會運動在連結情感和推動訴求的過程中之阻力 從上述可知, 白玫瑰運動並無法因挾帶民意, 就因此順利推動修法 這些影響修法的因素, 以及影響社會對兒童性侵輕判問題產生反應的原因, 也將會連帶成為後續討論修法完成後引起批判的根源 本文認為白玫瑰運動所推動的修法, 在通過後受到社會之批判, 原因有三 : 一 修法雙方間的角力 ; 二 保守或錯誤的意識型態 ; 以及三 倉促的立法過程 針對修法雙方間之角力問題, 主要涉及前述談及的法律對於社會情感之限制與是否應該妥協間之搖擺, 而最終雖然做出決策, 但卻是雙邊不討好的現象, 導致修法通過後的批判 其次則是保守或錯誤的意識型態使然, 亦即社會之所以對修法通過不滿, 背後也可能存在對於問題之解決抱持著保守或錯誤的想像, 從討論可知, 這種心態不但會影響訴求之提出, 也會讓修法無法盡如人意, 像是持有保守的態度, 可能會無法大刀闊斧的進行徹底的變革, 像是法官法中評鑑制度之建立就只作了半套, 而招致雙方的批判 至於錯誤的心態則可能產生對規範對象的誤解, 而提出不合理或難以達成規範目的之訴求, 像是對於性侵犯個資之公告, 除了會過度侵害犯罪者的人權外, 也隱含著對於性侵犯皆為陌生人錯誤認知 最後引起批判的原因則是倉促的立法過程, 201

213 除了有會期時間壓力外, 還包括政治因素使然, 在前述的討論可知, 政治中藍綠雙方的對立或杯葛是導致法案推動緩慢的原因之一, 這種政治上因素也造成了立法通過後被受批評的原因, 因為在高度政治壓力下, 兩黨為免承擔阻擋法官法立法之責任, 於會期最後一刻倉促通過了立法, 而忽略了相應之配套措施, 或應妥善規定之職責, 而引起社會上的批判 接著從這種不完善立法出發, 本文發現嗣後之報導在批判過後, 除了部分社運團體或白玫瑰協會有持續關注外, 群眾其實並沒有下一步的動作, 究其原因本文認為, 大致上有二 : 一是對多數參與者而言, 運動的目標可能只是對司法不滿以實際行動表示支持, 或是訴求法案的通過, 而不像主導者可能有更進一步的願景, 因此, 在運動目標達成且參與動機被滿足的情況下, 修法完成後的問題, 即因此喪失了受到關注的動力 另一則是對法律修正問題的無感, 本文認為這是源自於民眾對法律的難以理解或負面印象, 使我們在對修法問題不甚了解, 或是維持著一直以來的負面印象時, 對修法的結果抱持著接受, 或即使反對又如何的態度, 而無法如一個事件或一個判決結果般凝聚改善意識, 再加上當時欠缺足夠的偶發背景因素, 例如 : 重大事件的產生 被害者家屬帶動的情緒震撼, 或是相關社運或政治團體的帶動, 故最後白玫瑰運動即在成功推動修法後, 聲音逐漸消失 從前述的討論中可以發現, 法律與情感間之連動關係, 對本次運動推動修法的過程和結果造成相當大的影響, 因此最後分析的是, 到底這兩者間的界線在哪裡? 本文認為情感的存在因為過於抽象和廣泛, 不但可能不斷產生出新的訴求, 導致因此產生的規範將動盪而無法特定, 也可能會把錯誤的或刻板的印象帶入法律制度中, 而無法藉有法律理性來矯正這些錯誤觀念, 故認為情感和法律之界線仍應以法律既有原則為限, 不應以情感需求作為完全正當化訴求之理由, 而過度擴張法律, 特別是刑罰適用的範圍, 但必須注意的是, 司法制度應密切注意當代社會的需求和制度規範之妥適性, 因為情感無法從法律中被剔除, 只是在兩當目前的規範已經無法藉由行政措施或輔助規範得到解決時, 制度即有修改之必要 202

214 透過前述的討論, 本文試著去回應一開始的提問 :2010 年 8 月因為兒童性侵害案被輕判, 滿溢的社會情感是如何對現行制度產生改革的推力? 在改革的過程中, 社會情感 社會運動與法律間, 又呈現什麼樣的互動關係? 以及最後應運而生的法律修正, 是否代表了法律理性框架的鬆動? 白玫瑰運動的勝利究竟所指為何? 本文認為這些滿溢的社會情感並不是無中生有的情緒, 而是有其存在的社會意涵和既有意識型態, 在這些因素的支持下, 兒童性侵害被輕判代表了現行制度違反了這些情感背後的期待, 而產生出修正需求 而在這個修正過程中, 本文發現社會情感 社會運動和法律推動彼此間, 呈現出助力和阻力並存的現象, 一方面情感和社會運動的存在, 展現的民意壓力可以加速改善既有制度, 使制度去檢視是否忽略了情感 但另一方面情感與社會運動的存在, 也會成為訴求難以通過立法的原因 儘管白玫瑰運動的過程中有爭議, 修法也並不完善, 不過這無損於白玫瑰運動所帶來的正面意義, 包括 : 一 因為法律回應了情感, 顯示出法律既有規則並非無法挑戰, 也代表著過去法律一味以理性框架對情感進行壓制並不合理, 而應視情況取得兩者間的平衡 ; 二 展現了網路串連與現實接軌之可能性, 並且藉由網路和現實之雙重力量, 有助於社會運動的發展, 以及三 社會大眾作為社會運動主導者之力量, 社運並非只專屬於特定社會團體, 是社會大眾皆可運用之參與及影響政策的途徑 因此, 本文認為白玫瑰運動所謂的勝利, 並非單純只是法律修正的通過, 而是更深層的, 司法制度以及我們的社會因為這個運動的發起, 開始去反省和思考與社會接軌, 以及情感非可切割對待的事實, 修正過去以理性思考為主的體制 我們並不需要一個只會咬文嚼字, 而與社會脫節的制度 綜上所述可知,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從情感 社會運動與法律間之互動, 來分析白玫瑰運動帶來的法律修正意義, 使白玫瑰運動能成為一個情感與法律研究上的適例 而對於未來的研究上, 本文認為或許可以從兩方面做延伸, 一個是從法 203

215 社會學研究面向切入, 試著透過社會實證或數據判斷當前的法律制度是否已不敷社會使用, 而具有修正的必要性 另一面向則是法律與情感面的研究, 依據國外的研究顯示法律與情感其實是無法截然二分, 並且情感涉及到許多面向, 包括 : 刑事程序中該如何看待被害者的情感需求, 該怎麼回應當前社會大眾的情感, 或是對情感在實體法中的角色, 例如 : 美國仇恨犯罪的問題, 在我國該如何解決? 等等, 在本文中主要談及的, 比較偏向從情感與法律的角度來觀察既有事件中, 法律如何回應社會大眾的情感, 一來欠缺其他面向上的研究, 二來也欠缺更深入的理論和實務研究, 來說明到底法律與情感的界限何在, 而這些都值得未來繼續從法律與情感的觀點來進行研究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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