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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躬驹 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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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銓制度第 12 章公務人員服務 利益迴避與懲戒制度補正 本校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兼本課程召集人許道然博士 立法院第 8 屆第 7 會期在民國 104 年 5 月 1 日召開第 10 次院會, 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嗣經總統於同月 20 日公布, 為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再次邁向新的里程 按公務員懲戒法上次修正公布時間為民國 74 年 5 月 3 日, 距今已 30 年之久, 期間社會環境已經有大幅度的變化, 社會對公務員懲戒的處分實效和懲戒程序已經有不同的期望 依據司法院所發佈的新聞稿, 此次的修法係以 懲戒實效化 組織法庭化 程序精緻化 為取向, 期以透過懲戒案件審判法庭化, 達到提升審理效能之目標, 並增加懲戒處分種類, 落實懲戒處分之實效, 維護公務紀律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配合課文所述提供同學修正後的公務員懲戒制度相關內容, 希望使用考銓制度一書的讀者能及時更新, 跟得上最新的法規變動 又, 本文係以課本頁次依序撰寫, 以方便同學參照閱讀 一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公務員懲戒法所列應受懲戒之情事, 自應受本法的規範 但過去亦有公務員以離職 ( 如退休 退伍 退職或資遣 ) 為手段, 藉以規避懲戒的責任 為避免此等情事再次發生, 影響懲戒效果, 特於第 1 條增列第 2 項, 訂定 本法之規定, 對退休 ( 職 伍 ) 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 亦適用之 之文字 二 公務員懲戒的原因 ( 課本第 353 頁 ) 舊法對公務員 應受懲戒 之情事, 規定以下兩項 :1. 違法 ;2.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而新法則採比較嚴謹的規範, 於第 2 條做了極大的修正 條文規定如次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有懲戒之必要者, 應受懲戒 : 1. 違法執行職務 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上開規定之立法旨意為 : 第一 公務員懲戒法制的目的在整飭官箴, 維護政府信譽, 因此受懲戒之情事應以職務行為為主 第二 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行為, 並非不能受懲戒處分, 而是以 違法 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為要件, 始得予以懲戒 1
2 三 職務停止的原因 ( 課本第 353 頁 ) 有關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規定, 新法只是做文字修正, 並將條次改為第 4 條 條文內容如次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職務當然停止 :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3.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監所執行中 四 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 ( 課本第 353 頁 ) 本項新法也只是做文字修正及條次變更 ( 第 5 條 ) 其規定如次: ( 一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先行停止其職務 ( 二 )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 依第 24 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 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 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五 復職後之俸給補給 ( 課本第 354 頁 ) 有關復職後之俸給補給, 新法第 7 條的規定內容如次 : ( 一 ) 依第 4 條第 1 款或第 5 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 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 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 撤職或休職處分, 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 得依法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許其復職, 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或相當之給與 此項規定有幾個重點 : 1. 增加未受免除職務 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可以依法申請復職 2. 需由當事人自行申請復職 ( 舊法只規定應許復職 ) 3. 僅能補給本俸 ( 年功俸 ) 或相當之給與 按公務人員之俸給包括本俸 ( 年功俸 ) 及加給 ( 包括職務加給 技術或專業加給 地域加給 ) 而加給具有 有服勤事實始應支給 之特性, 由於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並無任職之事實, 與支領加給要件並不相當, 故不宜補給 加給 部分 復查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 停職人員 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應許其復職, 並於復職後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 因此, 此次修法爰將原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之規定做如上之修訂 2
3 ( 二 )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 應補給之本俸 ( 年功俸 ) 或相當之給與, 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六 資遣或退休之限制 ( 課本第 354 頁 ) 本項 ( 懲 8) 修正如次 : ( 一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 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退伍 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 亦同 按舊條文未將軍人退伍情況納入, 為與一般文職公務員處理持平, 特規定 : 軍人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 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 亦不得申請退伍 ( 二 )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 23 條 第 24 條第 1 項辦理移送時, 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本條文修正重點為將受通知之機關增加 該管主管機關, 所謂該管主管機關係指軍職人員和教育人員之主管機關而言 七 多人同時涉案 ( 課本第 354 頁 ) 新法列在第 25 條, 主要修正重點是規範 涉案多人分屬不同主管機關 時之處理 其條文規定如次 :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 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 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 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時, 應全部移送 ; 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 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 ;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 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 八 懲戒的項目 ( 課本第 354 頁 ) 新法的懲戒處分共有 9 種, 分別為 :1. 免除職務 ;2. 撤職 ;3.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4. 休職 ;5. 降級 ;6. 減俸 ;7. 罰款 ;8. 記過 ;9. 申誡 較舊法增加 免除職務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罰款 三種 ( 懲 9) 以上處分中的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以退休 ( 職 伍 ) 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另,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 降級 記過之處分 罰款得與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和 減俸 以外的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九 公務員懲戒之效力 ( 課本第 頁 ) ( 一 ) 免除職務 3
4 公務員懲戒之目的在於整飭官箴, 以提高行政效率, 如依其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 足認其已不適任公務員, 應將其淘汰, 以維持官紀及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 故公務員懲戒法特增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並於第 11 條規範其效力如次 : 免除職務, 免其現職, 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二 ) 撤職撤職, 除撤其現職外, 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惟舊法對撤職停止任用期間, 並無上限規定, 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433 號解釋, 認為對公務員權益不無影響, 應檢討修正 故新法特參酌實務案例, 明定撤職停止任用 期間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以符合前開解釋之意旨 又, 為免被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 再任公務員後, 仍得依法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爰比照休職懲戒之立法例, 增設以下規定, 資為平衡 : 前項撤職人員, 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 再任公務員者, 自再任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懲 12/2) ( 三 )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公務員於任職時涉有違失行為, 嗣發覺時業已退休 退伍 退職或資遣而離職者, 依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 亦應受懲戒 惟舊法規定, 如予撤職 休職 記過 申誡等懲戒處分, 因其已離職, 實質上無法發揮懲戒之效果 即使予以降級 減俸, 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 亦僅得於其再任職時執行, 而未能有效處罰已離職公務員之違失行為, 亦無法對於現職公務員達到懲儆預防並維持官箴之目的 為使離職公務員之懲戒具有實效, 特增訂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之規定 其規定如次 ( 懲 13): 1. 剝奪退休 ( 職 伍 ) 金, 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 ( 職 伍 ) 或其他離職給與 ; 其已支領者, 並應追回之 2.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 ( 職 伍 ) 或其他離職給與 10% 至 20%; 其已支領者, 並應追回之 3. 前二項所定退休 ( 職 伍 ) 金, 應按最近一次退休 ( 職 伍 ) 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 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 不在此限 ( 四 ) 休職 修正規定列在第 14 條, 其規定如次 : 1. 休職, 休其現職, 停發俸 ( 薪 ) 給, 並不得申請退休 退伍或在其他機 4
5 關任職 ; 其期間為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此項規定有二處修正 : 一為禁止一般公務員及軍職人員利用休職期間申請退休 退伍, 藉以規避懲戒處分 二為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433 號解釋, 訂定 3 年以下之上限規定, 以保障公務員權益 2. 休職期滿, 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 自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此項規定將舊法僅定 許其復職 文字明確化為 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 至所稱 相當之其他職務, 包含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 如其仍無法回復職務時,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規定辦理 3. 前項復職, 得於休職期滿前 30 日內提出申請, 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 五 ) 降級降級規定列在第 15 條, 僅作文字修正, 其規定如次 : 1. 降級,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 ( 薪 ) 級降 1 級或 2 級改敘 ; 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2.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 按每級差額, 減其月俸 ( 薪 ); 其期間為 2 年 ( 六 ) 減俸 : 減俸規定列在第 16 條, 修正重點為延長減俸期間, 將原定之上限 1 年以下延長為 3 年以下 其規定如次 : 1. 減俸,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 ( 薪 ) 減 10% 至 20% 支給 其期間為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2. 自減俸之日起,1 年內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七 ) 罰款罰款規定訂在第 17 條, 為新增條文, 其規定為 : 罰款, 其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立法旨意如次 : 現行法關於財產權之懲戒, 僅有減俸一種, 惟實務上受減俸懲戒之人數甚少, 實效有限 為達到對公務員輕度至中度違失行為懲戒之效果, 爰增訂罰款之懲戒處分種類, 且適用範圍包括現職及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 相較於剝奪 減少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其適用範圍較廣 5
6 ( 八 ) 記過記過規定訂在第 18 條, 僅文字修正, 其規定為 : 1. 記過, 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 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2.1 年內記過 3 次者, 依其現職之俸 ( 薪 ) 級降一級改敘 ; 無級可降者, 準用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 ( 九 ) 申誡以書面為之 ( 懲 19, 僅作條次變更 ) 十 送請監察院與公懲會之分別 ( 課本第 355 頁 ) 列在第 24 條, 僅作文字修正, 其規定如次 : ( 一 ) 各院 部 會首長, 省 直轄市 縣 ( 市 ) 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 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 2 條所定情事者, 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薦任第 9 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 9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 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 二 )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 應提出移送書, 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 職級 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連同有關卷證, 一併移送, 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 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十一 免議議決之情形 ( 課本第 355 頁 ) 本項規定列在第 56 條, 主要係修正第 3 款, 其他兩款為文字修正 有關懲戒案件應為免議之判決規定如次 : 1. 同一行為, 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2.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 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3. 已逾第 20 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上開第 20 條之規定為 : 1. 應受懲戒行為,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 10 年者, 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2. 應受懲戒行為,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 5 年者, 不得予以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3.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 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 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 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6
7 十二 不受理議決之情形 ( 課本第 356 頁 ) 列在第 57 條, 僅作文字修正, 其規定如次 :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1. 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2. 被付懲戒人死亡 3. 違背第 45 條第 6 項之規定, 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十三 懲戒與刑事個別審查之規定 ( 課本第 356 頁 ) 本項第 ( 一 )( 二 ) 部分系列在第 39 條, 僅為文字修正 第 ( 三 )( 四 ) 部分係列在第 22 條 其中 ( 三 ) 為 一事不二罰 原則之體現,( 四 ) 為公務員懲戒制度採 刑 ( 行 ) 懲並罰 原則之體現 ( 一 ) 同一行為, 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 不停止審理程序 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 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 停止審理程序 ( 二 )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 三 ) 同一行為, 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 四 )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仍得予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亦同 後記公務員懲戒法的修正幅度甚大, 由舊法只有 41 條條文擴增為 80 條 並分成 通則 懲戒處分 審判程序 再審 執行 附則 6 章, 新增條文中有極大部分均屬 組織法庭化 程序精緻化 部分, 因 考銓制度 一書在本章中並未加以著墨, 故本補充教材亦不多陳述, 特予說明 又, 本章第 4 節列有 參 懲戒法最新修正情形, 其內容與最後公布之制度內容已有些許差異, 建議參考即可, 該項文字並將於本書修訂再版時刪除 7
頁次 : 下列何職等以上人員, 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人員 13 公務人員經依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得如何處理? 提起訴願 提起行政訴訟 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1
頁次 :4-1 10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科別 : 政風科目 :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與懲戒 ) 大意考試時間 : 1 小時座號 : 注意 :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 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50 題, 每題 2 分, 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Microsoft Word -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通則 第一章通則 章名未修正 第一條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第一條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公務員退休 ( 職 伍 ) 或因其他 懲戒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懲戒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原因而離職者 ( 例如 : 辭職或資 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 對退休 ( 職 伍) 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 亦適用之 從其規定 遣等 ), 其於公務員關係存續之任職期間,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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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 87 3 27 07012 1 2 3 ㈠ 4 5 ㈡ ㈢ ㈣ 0 6 0 7 8 9 0 0 壠 0 0 0 0 10 11 壠 0 0 0 0 0 0 0 0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㈠ ㈡ 0 ㈢㈣ 0 ㈤ ㈥ ㈦ ㈢㈣ 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歷屆試題 (107 初等考 ) 107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等別 : 初等考類科 : 廉政科科目 :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 考績 懲戒 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大意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有關對擬任公務人員品德及忠誠之特殊查核, 其權責機關 適用對 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應由下列何者另定辦法行之? 法務部廉政署會同地方法院檢察署 國家安全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 監察院會同行政院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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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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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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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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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名稱 : 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政務官與事務官考. 古. 題試比較說明政務官與事務官兩者在任用資格 懲戒種類及救濟途徑方面各有何區別?(25 分 ) 102 地特 法律廉政 ( 三等 ) 析 Analysis. 本題主要涉及 政務官與事務官 之比較, 是經典題型, 透過本題可以 好好理解 熟悉 政務官與事務官 的相關
1 完全適用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2. 公務員服務法 3. 公教人員保險法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2 部分適用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8 條規定 : 本法除第 26 條 第 26 條之 1 及第 28 條規定外, 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申言之, 政務人員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首長任用之迴避限制 第 26 條之 1 首長任用與遷調之期間限制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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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5 月 人事室編製 為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 請同仁務必於 105 年 6 月前完成性別學習時數至少 2 小時! 公務人員 5 大核心價值 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 關懷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且非依法不得兼職 人事室提醒您!! 小編專區 若您對本月人資羅盤有任何意見或感想, 歡迎回饋給本局人事室蔡 雅芳 劉雨涵 ([email protected]) 歡迎喜歡寫作同仁踴躍投稿!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98年度人事法規測驗
基隆市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 105 年度人事法規測驗試題卷 ( 學校組 ) 105.08.05 服務機關 : 職稱 : 姓名 : 選擇題 :(100 分, 每題 2.5 分, 共 40 題 ) (D)1. 某教師現敘十八級 350 薪點, 於 105 年 7 月 2 日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 以下何者有誤? (A) 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105 年人事法規測驗題目及答案平等會 (B) 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C) 性別工作平等會委員任期兩年, 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 其中經勞工團體 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 (D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答案:B 涉及法規- 性別
選擇題 105 年人事法規測驗題目及答案 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為何?(A) 政務人員 (B)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C) 軍人 (D)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 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答案 :D 涉及法規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A) 公立學校校長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C) 技工 工友 (D)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 僱用人員 答案 :C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2012 1 2 1 2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97 98 101 2011 1 848 6 2010 12 76 508 59 84.6430 71.5363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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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人事法令解析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編製主講人 : 陳處長坤榮 105 年 7 月 14-15 日 1 1 壹 近期完成研修之人事法規 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二.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施行細則四.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七. 公務人員退休法八.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九.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十.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 邇來考試院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有一項重要的變革規劃, 亦即擬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延後至 60 歲, 並增訂 展期領取月退休金 之制度設計 試就促成此一變革之背景因素 ( 含現行規定 現況運作產生之問題 ) 加以說明, 並對此一變革可能產生之影響提出個人評論 擬答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於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實施新變革制度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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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年 年 六 56 浪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H4 H3 H2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論 著 貳 褫奪公權與免職撤職處分之法律關係一 褫奪公權與免職撤職處分性質不同 褫奪公權, 為刑法規定之從刑, 係刑罰 之一種, 而免職處分, 係行政處分, 彼此性 質不同 故對公務人員為免職處分時, 並不 以先經宣告褫奪公權為必要 1 二 臨時性用人之免職撤職處分 聘用人員之屬性為臨時性用人, 雖
論著公務人員褫奪公權與免職撤職處分 效力問題之探討 尤重道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壹 者, 應予免職 ;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 前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 :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總統府秘書長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22 號聯絡方式 : 李建宏 受文者 : 交通部 裝 訂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發文字號 : 華總一義字第 號速別 : 最速件密等及解密
交通部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10052 臺北市仁愛路 1 段 50 號傳真 :(02)23899887 聯絡人 : 黃暐棠聯絡電話 :(02)2349-2165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裝 訂 線 受文者 : 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 日發文字號 : 交路字第 1040015780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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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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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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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寧 錄 寧 隸 樂 樂 樂 樂 嶺 樂 寧 樂 樂 樂 度 樂 梁 樂 寧 年 樂 寧 樂 寧 度 路 寧 隸 寧 寧 寧 行 省 寧 路 寧 寧 寧 寧 參 見 麟 2 237-238 錄 錄 料 來 北 1991 268 - 162 - 寧 錄 寧 年 料 來 寧 年 年 寧 17 315 寧 年 316 年 44 年 603 寧 年 年 602 年 年 兩 603 年 604-605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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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發展學校重點特色計畫 98 年度計畫成果報告 二十一世紀服務業人才培育計畫 證照 實習 就業三合一套案 The 21st Century Talents of Service Industry Cultivation Plan Three-in-One Program of Certificates Practice and Employment 依據 98 年 4 月 9 日台技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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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度 年 理 年 理 970 蓮 路 880 http://www.tccn.edu.tw 038572158366 (99 年 1110100 年 度 年 理 ) // http://tad.tccn.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47 1 100 年 度 年 理 列 年 立 列 力 度 力 度 立 立 年 異 行 歷 良 錄 不 行 錄
PowerPoint 簡報
人事法規案例研討專班 - 考核獎懲 1 壹 前言貳 平時考核參 獎懲業務肆 考績業務伍 考績委員會陸 結語 2 考核宗旨 考績法第 2 條明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目的在績效管理 考核相關法規 考績法 考績法施行細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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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行 例 119 例 2004 年 2004 年 精 錄 1. 1 2. 1 3. 1 4. 1 5. 連 2 6. 2 7. 2 8. 2 9. 2 10. 2 11. 錄 3 律 12. 3 13. 律 3 14. 3 15. 3 16. 3 17. 數 3 18. 3 19. 4 20. 4 數 i 2004 年 精 六 21. 22. 4 23. 4 24. 4 25. 利 率 4 26.
104年人事行政大意
自我測驗 增強實力 臨場答題技巧 鼎文行政類科專責作者太閣 ( 一 ) 注意答題時間初考五等人事行政大意試題為單選 50 題, 答題時間只有一小時, 所以在考試時一定要注意時間的分配, 以免錯失選擇題簡單拿分的良機 建議以平均 1 題 50 秒內解答為目標,65 秒內解答為底限, 如此可至少留有 5 分鐘的時間做檢查, 以免選項誤填或答案卡填錯欄而徒留遺憾 ( 二 ) 適時標記關鍵字試卷中有些題目或有較長的題幹敘述,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概 要 98 年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試 題 一 以 下 二 個 子 題 均 為 我 國 現 行 考 試 制 度 之 重 要 特 色, 請 分 別 說 明 其 規 定 內 容 及 立 法 旨 意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試 以 公 開 競 爭 方 式 行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性 質 以 任 用 考 試 為 主, 資
<4D F736F F D20A4BDB0C8ADFBA4A3A751B342A4C0C4C0A672A57CA445A440A4E52E646F63>
論公務員不利人事處分的正當程序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評析 序言壹 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問題分析一 解釋文要旨 ( 一 ) 專案考績免職之事由, 應以法律定之 ( 二 ) 專案考績免職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二 協同意見與不同意見之不同三 專案考績免職正當程序的意義 ( 一 ) 本件解釋宣示之專案考績免職正當程序限縮了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除外規定 ( 二 ) 本件解釋宣示之專案考績免職正當程序較行政程序法所定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四 崁頂鄉公所前課員周美梅違法一案, 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 周美梅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一九五 潮州鎮潮州國民小學護士徐慧娟違法一案, 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 徐慧娟申誡... 二六 公 告 六 訂定 土木包工業承攬屏東縣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 600 萬元, 其承攬工
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南台字第一九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交寄 刊登公報文件, 不另行文, 請依照規定處理 目 國內郵資已付屏東郵局許可證南台字第 5 3 1 號 錄 政 令 題名 : 編著者 : 出版機關 : 電話 : 地址 : 網址 : 印刷廠 : 電話 : 出版年月日 : 工本費 : 展售處 : G P N: ISBN: 屏 東 縣 政 府 公 報 屏 東 縣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 八 )
第四條地方首長之月薪, 按下列基準支給之 : 一 直轄市長之月薪, 按一二 00 點計給 二 縣 ( 市 ) 長之月薪, 按九五 0 點計給 三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鄉 ( 鎮 市 ) 長之月薪, 按六五 0 點計給 前項各款月薪點數折算數額及前條政務加給數額, 由行政院定之 ; 政務加給數額,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 條文說明第一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 以下簡稱地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方首長 ) 之薪給 退職 撫卹, 依本條定,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例之規定 ;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 準用公市 ) 長之薪給 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給, 應以法律定之, 定明本條例制定意旨 二 另基於各類公務人員待遇支給衡平考量,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 601998 2 4 6 8 8 8 10 30 40 56 57 57 57 58 58 59 65 70 72 75 76 77 181 182 釋義, 義, 義 : 2015 6 BBV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 / / () () ( 2014 8 6, ),2011 12 27 ( ) 2 釋義 () / / () () ()(
<4D F736F F D B27BA6E6A6D2BBCDA8EEABD7B7A7AD6E5FC3442BB8D12BB5FB4F4B5F2E646F63>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試題評析本年度考題非常特別, 從來沒有像今年這樣的出法, 考生拿到考卷, 必定會嚇一跳, 但細看之下, 才知題目並不難, 但很繁雜 四個題目均非常符合時事, 並以簡答方式且配合實務例子來考考生的理解能力, 並不是死背題目, 這種考法相當具創意且令人讚賞 程度好且上課用功理解的同學應可得相當高的分數! 一 下表是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附表 : 公務人員俸表 的局部( 第三職等到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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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銓制度 - 恐怖猜題 壹 重重要試題題題庫...001 試題 1 試題 2 試題 3 試題 4 試題 5 試題 6 試題 7 : 試述憲憲法及增修條條文規定考考試院之職權權各為何? 其不同之理理由何在?......003 : 試述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之設設置依據目的的及其掌理事事項與組織織規定各為何? 又該總處處與考試院有有何關係?...004 : 人事機機關的類型一一般設有部內內制 部外制及及折衷制三三種,
Microsoft Word - 1D113目錄順稿(定稿)
3Q 公務員法解題書 壹 重要試題題庫... 001 第一單元任用 ( 含陞遷 ) 試題 1 : 何謂官等? 職等? 職務? 職系? 職組? 其主要意義為何? 請分述之... 003 試題 2 : 現行公務人員的官等 職等結構各為何? 其所代表的意義又為何? 試分述之... 004 試題 3 : 官等 與 職等 有何區別? 試比較說明之... 005 試題 4 : 何謂 官等 職等? 兩者之晉升與降調現行有何具體規定?...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確保本港公務員隊伍與時並進 目的 公務員事務局的工作 2. (a) (b) (c) 3. 4. 附件 A - 2-5.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6. 168 500 161 600 5% 衞 7. (a) (b) (c) (d) (e) (f) 8. - 3-9. 附件 B 公務員體制改革 10. (a) (b) (c) (d)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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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Microsoft Word - 1.判解集_P.5-120_.doc
行政法判解... 公務員對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第 501 號裁定 關鍵字 特別權力關係 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理論 重要性理論 事實摘要 甲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經司法院審查其服務成績, 審查結果不及格, 司法院以 A 函函知臺灣高等法院, 副知桃園地院, 並另以 B 函函知抗告人 甲不服, 除就 A 函向司法院提出申訴外,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A Study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PRC s Civil Servant: From a Legal System Perspective 沈建中 (Shen, Chien-Chung)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