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  錄"

Transcription

1 公教人員基本權益手冊 目 錄 壹 任免遷調篇一 考試 1 二 任用 4 三 職務代理 6 四 調任 7 五 陞遷 9 六 俸給 10 七 教師敘薪 11 貳 考核獎懲篇一 考績 ( 核 ) ( 一 ) 考績 ( 核 ) 種類 20 ( 二 ) 考績 ( 核 ) 獎懲 20 ( 三 ) 考績 ( 核 ) 救濟 21 ( 四 ) 考績 ( 核 ) 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之計算 21 ( 五 ) 考績 ( 核 ) 誤核時之處理 22 ( 六 ) 公務人員參加考試及格者之考績 22 ( 七 ) 考績升等 22 二 獎懲 ( 一 ) 重大獎勵 23 ( 二 ) 救濟途徑 25 ( 三 ) 服務獎章 26 I

2 參 差假勤惰篇一 差假 ( 公務人員 ) 27 二 差假 ( 教師 ) 30 三 留職停薪 ( 公務人員 ) 32 四 留職停薪 ( 教師 ) 33 五 出國 34 六 服務 34 肆 訓練進修篇一 訓練 35 二 進修 36 伍 待遇福利篇一 各項補助 37 二 急難貸款 39 三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39 四 公教人員保險 40 五 全民健康保險 44 陸 退撫資遣篇一 退休 ( 公務人員 ) 45 二 退休 ( 教師 ) 47 三 資遣 ( 公務人員 ) 48 四 資遣 ( 教師 ) 49 五 撫卹 ( 公務人員 ) 50 六 撫卹 ( 教師 ) 52 II

3 柒 人事資料篇 54 III

4 壹 任免遷調篇一 考試 : 項目內容一 高考一級 一等特考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 所,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所, 得有博士學位者 二 高考二級 二等特考 : 高等考試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 所,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一 二 三等特院 所,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考應考資格三 高考三級 三等特考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者, 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普通考試及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等特考應考資院 系 科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者, 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格者, 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初等考試及五等特考應考資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格一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 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簡任升官等考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ㄧ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現任試之應考資格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並具有前款年資 俸級條件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並具有第一款年資 俸級條件 一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 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ㄧ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 並具有前款年資 俸級條件 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ㄧ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現任薦任升官等考委任第五職等人員, 並具有第一款年資 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試之應考資格九職等人員 四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 並具有第一款年資 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五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簡任或薦任升簡任或薦任升官等考試, 應考人員以報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 但下列人官等考試之報員之報考類科, 並受以下之限制 : 考類科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ㄧ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 僅得應經 1

5 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ㄧ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 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 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 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 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一 津貼 :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 ( 構 ) 學校訓練,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 ( 一 ) 級俸 : 仍准支原敘級俸 現職人員於訓 ( 二 ) 加給 : 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 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練期間之權益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二 休假及其他權益 : ( 一 ) 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 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 二 ) 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 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 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 一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二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二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 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免除基礎訓練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之 前二項所定免除基礎訓練資格條件, 由保訓會認定之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 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2 月 5 日會銜修正發布, 並自 105 年 2 月 7 日生效, 爰該辦法修正施行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均適用之, 最早適用之考試為 105 年警察特考 一般警察特考 及 105 年鐵路特考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最近四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 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於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縮短實務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 一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

6 三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前項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 應於訓練計畫訂定之, 但不得少於二個月 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之 高考一級 ( 一等特考 ) 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高考二級 ( 二等特考 ) 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高考三級 ( 三等特考 )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普通考試 ( 四等特考 ) 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人員初等考試 ( 五等特考 ) 之任用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簡任升官等考試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薦任升官等考試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委任升官等考試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3

7 二 任用 : 項目內容 調任低一官二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均 等 職等 一 經依法任用人員, 除自願者外, 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自願調任低官等 人員, 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仍以原職等任用, 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 他職務,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 本單位之非主管 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銓敘部審定案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件重行審定表, 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試用期間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 者, 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予 以實授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且 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已晉 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 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簡任依升官等訓練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取得簡任第十一 經高等考試 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職等任用資格等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依升官等訓練 取得薦任第六 職等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且 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已晉 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薦任第 六職等任用資格 : 一 經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 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 或專科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 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上開升任薦任官等人員, 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 一年列 乙等以上者, 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一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領有執照專門職業及技後, 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術人員轉任公者, 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 並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 無薦任官等職務可資任務人員用時, 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4

8 二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領有執照後, 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得轉任委任官等職務, 並以委任第三職等任用 醫事人員之任醫事人員之人事事項,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辦理, 該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醫事人員之分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法規規定分為師級及士 ( 生 ) 級, 師級人員再分為師 ( 一 ) 級級 師 ( 二 ) 級與師 ( 三 ) 級, 以師 ( 一 ) 級為最高級 醫事人員得否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醫事人員, 除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具有其他法律所轉調其他非由定任用資格者外, 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 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醫事人員之陞醫事人員之進用及陞遷應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 亦即醫事人員係 準用 遷公務人員陞遷法 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 先予試用 6 個月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 停止試用, 醫事人員初任並予解職 但曾在各機關或各類醫事人員依其醫事專門職業法律得執業之機構擔各級職務需先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六個月以上者, 免予試用 6 個月予試用 5

9 三 職務代理 : 項目內容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 ( 應扣除例假日 ), 其加給之給與, 在不重領 不兼領原則下,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 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 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 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 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 在職務列等範圍內, 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 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 依所定最高職由現職人員代等支給 理之給與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 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 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二 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三 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 進修 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四 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由非現職人員聘 ( 僱 ) 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 其報酬按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 學校 ) 代理之報酬聘 ( 僱 ) 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之支給報酬標準表 支給 6

10 四 調任 : 項目內容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 於調任時, 僅得適用 專門務人員條例轉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所定得任人員調任之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限制一 現職公務人員具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 得認為具擬調任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 ( 一 ) 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 ( 官 ) 等考試及格,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任用資格, 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 二 )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 其學系 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 三 )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 其最近十年在大學系所 ( 含尚未畢業者 ), 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 其所修習科目,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 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 計其學分 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 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 自 106 年 2 月 1 日施行 ) ( 四 ) 曾任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 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二年, 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 五 ) 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及年營業額達新調任辦法規定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 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長或技術部門 專業部門最高主管職務滿二年, 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 六 ) 最近五年在政府機關主辦 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法人主辦之教育訓練機構, 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結業, 其專業課程累積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 其每次所接受之專業課程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始得採計, 且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 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 計其時數 但相同或類似之訓練應合併計算, 最高以一百零八小時為限 二 現職公務人員具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 得認為具有擬調任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 ( 一 ) 具有前項各款資歷之一 ( 二 )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 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 三 )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 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7

11 調任辦法規定 ( 四 )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其最近十年在專科學校以上學校 ( 含尚未畢業者 ), 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 其所修習科目,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 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 計其學分 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 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 自 106 年 2 月 1 日施行 ) ( 五 ) 曾任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 相當委任第五織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二年, 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 六 ) 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 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均達前項第五款所定標準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 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長或技術部門 專業部門最高主管滿二年, 或同前項款所定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中級經理人員或技術部門 專業部門之中級主管滿二年, 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三 現職公務人員具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 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委任職務職系專長 : ( 一 ) 具有前開各項資歷之一 ( 二 ) 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 ( 官 ) 等考試及格, 取得委任第二職等以下任用資格, 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 三 ) 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 四 ) 曾任與調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低一職等或相當低一職等以上之職務滿二年, 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四 現職公務人員, 經依其他法律規定, 接受專長轉換訓練或專業訓練取得之專長, 得認為具有該訓練之職系專長 現職公務人員, 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知能足以勝任, 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 且其資歷依銓敘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上開各項所定學分 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五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四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 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一年後,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8

12 五 陞遷 : 項目內容 現職人員陞遷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除下列人員外, 應公開甄選 : 一 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 移撥之人員 二 職務列等 稱階 等階 級別 ( 以下簡稱職務列等 ) 相同且職務相當, 並經 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三 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 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不得辦理陞任一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 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之人員在此限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 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 最近一年考績 ( 成 ) 列丙等者, 或最近一年內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 依法升遷後應 予撤銷之情形 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 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 ( 一 ) 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 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 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 二 ) 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 三 )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 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七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 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 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 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 務, 經核准留職停薪者, 不在此限 九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依監察法規定,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 如有依法升遷, 應於懲戒處分後 撤銷之 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 不在此限 9

13 六 俸給 : 項目內容同官等內調任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 仍敘原俸級 低職等之俸給敘定之俸給非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等級, 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 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依法律不得降定, 不得降敘 敘公務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 其核定改敘之俸給, 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之取得較高考試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 其為免經訓練 實習或學習程序之考及格資格之改試及格人員, 自考試榜示及格之日改支 ; 其為須經訓練 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敘格, 始完成考試程序之人員, 自訓練 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次日改支 逾限申請而核准者, 自申請之日改支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申請俸級重行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審定變更送核書表, 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公務人員曾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或公立訓練機構職業曾任行政機關訓練師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按年核計加等年資之提敘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如尚有積餘年資, 且其年終 ( 度 ) 考績 ( 成 核 )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同官等內調任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 考績時得低職等職務考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 績晉敘之規定公務人員俸級應按銓敘審定俸級支給, 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 自到銓敘審定俸級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 ; 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高 ( 低 ) 於借支不合格不予任用者, 除依規定期間送審者免於追繳外, 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俸級之規定事人者, 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溢數或全額繳回 離職再任公務人員, 如所任職務列等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 敘與原俸級相當之俸離職再任公務級, 如低於原敘俸級者, 敘所再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 並以敘至所任職務最高人員之俸級規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如有超過之俸級, 仍予保留, 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定務時再予回復 10

14 七 教師敘薪 : 項目內容一 代理教師之敘薪 : 代理教師之敘薪, 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件辦理敘薪事宜 二 代理教師起敘薪級簡要表 : 學歷 ( 教師證 ) 起敘未修習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教育學程並本薪 170 薪點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一般大取得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師資職前教育學 學院 證明書 所修專門課程須與聘任科目相符, 本薪 180 薪點師範院校但尚未取得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之合格畢業教師證者持有聘任科目之實習教師證或持有臺灣省教本薪 180 薪點育廳教師證者一般大學 學院或師範院校畢業, 且持有各該教育階段 本薪 190 薪點科 ( 類 ) 之教育部教師證者 碩士畢業 ( 不論有無教師證 ) 本薪 245 薪點博士畢業 ( 不論有無教師證 ) 本薪 330 薪點備註 : 上開各類不同學歷及資格之代理教師未取得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者 ( 含碩 博士 ) 學術研究費, 按八成發給 代理教師敘薪三 代理教師之支薪有效期間,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統一規定聘期或實際到校日起至實際離職日為止 (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之代理教師聘期, 請確實配合當學年規定聘期辦理 ), 於月底造冊, 按月核支 四 敘薪通知書應加註 : ( 一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每學年授權各校自行核定, 簡章免備查之發文日期字號, 並敘明經本校 年 月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在案 ( 二 ) 代理之職務與職缺性質 ( 三 ) 代理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但代理原因消失時, 應無條件解聘 ( 四 )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 1 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證件, 送請本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1 個月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 請求救濟 五 代理教師持國外學歷辦理敘薪時, 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 ( 一 )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 二 )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 三 )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11

15 一 新進教師之敘薪 : 新進教師之敘薪, 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如下 : ( 一 ) 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 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 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 二 ) 但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 得報准延長其期限, 以 本學期終了 為限 二 教師之薪額等級分為三十六級, 依教師所具之學歷核定, 教師薪級起敘基準簡表標準如下 : 薪級薪點起敘基準新進初任無職前年資教師敘 19 級 33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薪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24 級 級 19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學士學位者 三 教師之敘定薪級, 自教師到職日起生效 四 教師持國外學歷辦理敘薪時, 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 ( 一 )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 二 )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 三 )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五 正式初任教師敘薪案件, 應依規登錄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 並由系統產製敘薪通知書後, 副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一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 :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1. 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 政務人員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助教 專業技術人員 研究人員 護理教師 運動教練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2. 後備軍人轉任教師, 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3.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 提敘一級 4. 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職前年資提敘第 1 項年資 ( 各項職前年資 ) 採計方式, 除第 3 5 款 ( 代理教師年資 ) 外, 不足薪級 1 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二 除現職 ( 有未經採計職前年資 ) 之教師外, 自教師到職之日 ( 原則上為 8 月 1 日 ) 起生效 餘請參閱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 三 公立中小學教師具下列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之規定 :( 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 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級最高年功薪 ) ( 一 )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 1.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規定略以 :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 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 (1) 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 12

16 職前年資提敘 薪級 (2) 依第 9 條第 1 項 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 (3) 已取得較高學歷者, 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2. 教師曾任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合格教師 ( 符合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或師資培育法規規定資格 ) 之年資, 按其初任私立學校學歷起敘, 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倘有取得較高學歷再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提敘薪級 ; 其所稱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係指依足學年度, 參加成績考核考列 4 條 2 款 ( 或相當乙等 ) 以上之年資, 若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未辦理成績考核, 應請繳附該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方可採計 3.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私校專任教職者, 該年資尚無法認定採敘 4. 曾任私立學校依規定登記為試用教師之年資, 得自具有試用教師登記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 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 試用教師年資得不受與現敘薪級相當之限制 5. 同 1 學年任 2 所以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或技術教師 ) 年資, 如其到職日未曾中斷, 且服務成績均優良, 得併計提敘支薪, 惟該項年資不得與其他性質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 二 ) 代理教師年資 : 1. 擔任公立中小學連續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年資, 採計提敘薪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1)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 或由學校自行遴用 ( 公開甄選 ),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之證明 ( 但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 不在此限 ) (2) 由服務學校出具之代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2. 曾任私立中小學連續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年資之採計提敘, 得比照曾任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方式辦理 ; 惟私立國小代理教師年資之採敘, 其任教經歷, 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雖未核備有案但有案可查 ; 於私立高中 ( 職 ) 代理教師年資, 得檢附各該私立學校開具之經歷證明書採敘 3. 前項年資符合採計提敘之規定者, 得於所聘職級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4. 自八十七學年度起, 代理教師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年資, 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5. 自 97 年 11 月 25 日起, 為 86 年 6 月 4 日後所任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已無法提敘 ( 三 ) 幼兒 ( 稚 ) 園教師年資之採計 : 1. 公立幼兒 ( 稚 ) 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依原敘薪級核敘 2. 私立幼兒 ( 稚 ) 園教師年資之採計 : (1) 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幼兒 ( 稚 ) 園專任合格教師年資, 應依規定辦理年資之採計提敘, 該項年資得採計其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 按其初任私立幼兒園學歷起敘, 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倘有取得較高學歷再 13

17 職前年資提敘 薪級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提敘薪級, 得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 級, 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2) 教師具前項年資辦理提敘時, 應檢附下列證件 : a. 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考核 b. 幼兒 ( 稚 ) 園合格教師證書 任職期間所有聘約 c. 曾任幼兒 ( 稚 ) 園教師年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經歷證明書或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相關證明 ( 如無上開證件, 請當事人向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為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申請查證 ) d. 由幼兒 ( 稚 ) 園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3) 教師曾任二所以上幼兒 ( 稚 ) 園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應分別就各該任職 年資認定 換算 採計, 尚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 四 ) 幼兒 ( 稚 ) 園代理教師年資 : 1. 公立幼兒 ( 稚 ) 園教師曾任公立幼兒 ( 稚 ) 園 ( 含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 ) 連續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年資,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 得在所聘職級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2. 未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 ( 稚 ) 園 ( 含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 ) 教 師曾任國民小學代理教師或現任國民小學教師曾任國民小學代理教師年 資, 依前項規定採計提敘 3. 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幼兒 ( 稚 ) 園代理 代課 助理教師年資, 不得採計 提敘 ( 五 ) 公務人員年資 : 1. 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時以學歷起敘, 並採計與教師職 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 考績 ( 成 ) 列乙等以上 ), 每滿一 年提敘一級, 但應受教師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限制, 惟若所敘定之薪 級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時, 得依銓敘之俸級核敘, 並受教師所聘職務 等級最高年功薪限制 2. 公務人員轉任教師時, 其試用期間年資得依規採計提敘 3. 教師曾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 其參加特種考試筆試及格分發學習期間 之年資不得採計 4. 教師曾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未滿一年之年資, 不得與教師年資併計提 敘薪級 ( 六 ) 軍職年資 : 1. 曾任軍事學校教官年資 : 中小學校教師職前於軍事學校擔任教官, 如當時具有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 教師資格, 其年資可採計提敘 2. 預備軍官年資 : (1) 公立中小學教師服預備軍官役年資一年十個月 ( 預備軍官年資提敘係 採計授階後之軍官年資, 授階前之年資尚不予採計 ), 得在相當委任 230 薪點範圍內,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 但不得將大專學生集訓時 間併計為滿二年提敘二級, 預備軍官年資之採計仍須與現職職務等級 14

18 職前年資提敘 薪級 相當 (2) 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成績考核需考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方能採計 (3) 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役及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退伍之年資, 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提敘 3. 曾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 (1) 中小學教師於採計軍職年資時, 受 所聘職級最高年功薪 之限制且軍職年資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並服務成績優良, 檢附全部任官令及退伍令和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方可採計軍職年資 (2) 曾任軍職 下士 年資因與職務等級不相當, 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3) 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成績考核需考列乙等或 70 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方能採計 (4) 請參照 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 4.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曾依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規定訓儲為預備軍 ( 士 ) 官者, 訓儲期間之年資, 得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 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 辦理年資採敘事宜 ( 七 ) 曾任軍中聘任人員年資 : 教職員曾任軍中編制內聘任人員, 依銓敘部規定, 採計其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 在所聘職級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每滿一會計年度晉一級支薪 ( 其計年如係採曆年或會計年度或學年度者, 均依規定以足年年終考績或考成或考核在七十分 ( 乙等 ) 以上者, 按年計資提敘薪級 ); 至於僱用及編制外聘任人員年資則不採計 ( 八 ) 約聘僱人員 ( 含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 ) 年資 : 1. 約僱人員 : (1) 曾任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 具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者, 視同相當委任之年資, 得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 於本薪 230 薪點範圍內,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 所稱 每滿一年, 係指 連續任職達一年, 不同之前後兩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予以採計提敘薪級 (2) 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之計算方式, 以會計年度畫分 : A.88 年 7 月前 : 係以前 1 年 7 月至當年 6 月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B.89 年 1 月以後 : 則以 1 月至 12 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C.88 年 7 月 1 日至 89 年 12 月 31 日 : 因預算一次編列 1 年 6 個月, 故該段期間內連續任職滿 1 年得採計提敘 1 級, 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3) 依教育部奉行政院 74 年 9 月 17 日台 74 教字第 號函核准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歷年聘 ( 僱 ) 用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惟聘 ( 僱 ) 用之專任運動教練年資需比照 聘用人 15

19 職前年資提敘 薪級 員聘用條例 或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 其年資使得依規定辦理提敘 (4) 教師曾任依教育部 75 年 11 月 19 日 研商加強推展社區全民運動後續計畫草案及本年度配合推展社區全民運動事宜 會議決議, 所進用之體育專業人員, 其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2. 約聘人員 : (1) 凡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聘用之約聘人員, 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時, 得採計曾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 ( 須繳附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年資,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2) 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之計算方式, 以會計年度畫分 : A.88 年 7 月前 : 係以前 1 年 7 月至當年 6 月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B.89 年 1 月以後 : 則以 1 月至 12 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C.88 年 7 月 1 日至 89 年 12 月 31 日 : 因預算一次編列 1 年 6 個月, 故該段期間內連續任職滿 1 年得採計提敘 1 級, 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3)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 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 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 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 得在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內, 按教育部 93 年 4 月 23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規定之採計方式採計年資提敘薪級 (4) 所稱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之認定, 應先將擬任教師之本職最低薪級, 轉換為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相當職等, 並參照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附表二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採計其聘用期間薪點已達該相當職等之年資, 按年提敘薪級, 高資可以低用 (5) 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之聘用人員 ( 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 ) 年資及其他經由各機關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如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 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得在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 約僱人員在本薪 230 薪點範圍內 ;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自最低級 280 薪點起敘 聘用人員 280 薪點係相當教育人員 245 薪點 ), 採計年資提敘 ( 九 ) 其他年資 : 1. 甄審合格之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者, 於轉任學校教師時, 其甄審合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 得由教育主管機關予以採計 2. 曾任民選鄉鎮長及縣轄市長之年資, 於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時, 同意參酌銓 16

20 取得較高學歷 改敘 敘部之規定, 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每滿一年提敘一 級,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3.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曾任交通事業 關務或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專任職務 人員, 其與所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得按年提敘 薪級 4.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曾任雲林縣東南國中 淵明國中 臺南縣昭明國中及 屏東縣南榮國中等四所私立代用國中職員, 其與所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得依規定按年提敘薪級 5.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曾任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依 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 則 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 如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且性質相近者, 得予採 計提敘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6. 教師職前曾任政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 即繳有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 戒之證明文件 ),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四 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 合於各項提敘規定者, 得提敘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 功薪 五 正式教師初任敘薪案件, 應依規登錄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 並由系統 產製敘薪通知書後, 副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六 詳細規定及範例, 請參閱教師待遇條例暨施行細則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 辦法及本市公立學校教師敘薪標準作業手冊 一 104 年 12 月 27 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改敘規定 ( 一 )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 :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 ( 本市教師 ) 或主管機關 ( 校長 ) 基於教學需要, 同意其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取得較高學歷者,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依下列規定改敘,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1.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1) 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 3 級 (2)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 5 級 (3)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 2 級 2. 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 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 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 二 ) 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改敘補充規定 : 1.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 中小學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不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改敘 2. 中小學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並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 得依規定辦理改敘, 並依教育部 86 年 6 月 7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議處 3. 同條例第 10 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 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 不以事前同意為限, 惟改敘時應已取得 17

21 進修或取得新 學歷改敘 同意 倘教師自行前往進修後, 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學校事後同意者, 尚不得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 即施行前規定 ) 辦理改敘 4. 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 受所聘職務等級 最高本薪 之限制 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 仍敘原薪級 二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改敘規定 ( 即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相關規定 ) ( 一 ) 進修及申請改敘時為 現職 教師 教師留職停薪進修, 應先辦理復職再行申請學歷改敘 ( 育嬰留職停薪 :98 年 6 月 6 日以後奉准進修,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 ) ( 二 ) 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同時有在職進修與休學之事實時, 服務年資係以 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 為計算標準, 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 ( 三 )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年終考核考列 4 條 2 款以上年資 ), 在所聘職職務級最高本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 四 )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所取得碩 ( 博 ) 士學位, 申請改敘, 應依自檢齊證件申請之日起改敘生效 ( 五 ) 進修研究所取得碩 ( 博 ) 士學位之改敘, 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另其寫作論文期間, 仍屬進修期間 ( 係指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止 ), 於採計服務年資時, 仍應予扣除 ( 六 ) 教師因辭職進修取得碩 ( 博 ) 士學位後再任, 因其進修碩 ( 博 ) 士時並非現職教師, 不符教師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改敘之規定, 故僅得採計高於本薪 245 薪點 (330 薪點 ) 之職前服務年資 ( 七 ) 教師在初任公職時所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 如為進修期間, 則其於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該段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自不得予以採計 ( 八 ) 教師暑期進修改敘 : 1. 教師就讀 國內 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 其入學時間之起算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2. 教師利用暑期赴 國外 進修, 其入學時間之起算須以實際出國進修年月起算 三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後改敘適用法規對照表 改敘情形 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 ( 新法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舊法 ) 教師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條例施行前經學校同意進修並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得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辦理改敘 ( 得擇優適用施行前後改敘計算方式辦理改敘 ) 18

22 教師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條例施行前未經學校同意進修並於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 而於施行後辦理改敘 教師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條例施行後自行前往進修並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得適用施行前 ( 本辦法 ) 規定改敘, 惟依規定應予議處 補申請進修 - 經學校同意 : 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改敘 補申請進修 - 學校不同意 : 不得依本條例辦理改敘 教師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條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例施行後經學校同意進修並規定辦理改敘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四 正式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件, 應依規登錄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 並由系統產製敘薪通知書後, 副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五 校長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件, 亦需登錄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 並由系統產製 敘薪請示單 後, 報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 六 詳細規定及範例, 請參閱教師待遇條例暨施行細則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及本市公立學校教師敘薪標準作業手冊 19

23 一 考績 ( 核 ): ( 一 ) 考績 ( 核 ) 種類 : 貳 考核獎懲篇 公務人員項目內容 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公務人員任現職, 經銓敘合格實授, 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 ; 不滿一年者, 得以經銓敘有案之職務, 合併計算 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各官等人員,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另予考績, 於年終辦理之, 但 1 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 應隨時辦理 2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復應其他考試錄取, 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 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 應隨時辦理 有重大功過時 ( 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 ) 隨時辦理之考績 教師項目資格條件各校合格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 ( 八月份到校至翌年七月仍在職年終成績考核者 ) 調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或服役期滿於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 得併資參加成績考核 各校合格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成另予成績考核績考核 但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 二 ) 考績 ( 核 ) 獎懲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項目內容 甲等 乙等 丙等 丁等 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 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 者, 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留原俸級 免職 公務人員另予考績項目內容 甲等 乙等 丙等 丁等 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不予獎勵 免職 20

24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項目內容 一次記二大功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 總額之獎金, 不再晉級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項目內容 四條一款 四條二款 四條三款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薪最高薪級 者, 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薪最高薪級 者, 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留支原薪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 項目內容 四條一款 四條二款 四條三款 一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半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不予獎勵 ( 三 ) 考績 ( 核 ) 救濟 : 項 目內 容 不服考績考列乙等以上等次者, 得於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 服務機關提出申訴 公務人員 不服考績考列丙等以下等次者, 依公務人員保障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提出復審 教 師 不服考列四條二款以下者, 於 30 日內向本市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起申訴 ( 四 ) 考績 ( 核 ) 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之計算 : 項 目內 容 公務人員 考績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以次年 1 月 1 日為核算基準日, 若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 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教 師 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 1 個月執行, 但主管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 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21

25 ( 五 ) 考績 ( 核 ) 誤核時之處理 : 項 目內 容 各機關或受考人於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後,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之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 得填具考績 ( 成 ) 更正或變更申請表, 循考績 ( 成 ) 公務人員 案報送程序送銓敘部辦理更正 受考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收受或知悉考績 ( 成 ) 通 知書, 且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向任職機關申請撤銷 廢止或變更 教 師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誤核者, 如係發生於民國 87 年 7 月 1 日前, 且於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18 條規定期限內辦理覆審者, 如覆審後之薪級低於原核定之薪級者, 免予追繳 ; 惟如係發生於民國 87 年 7 月 1 日後, 其經覆審 申訴後核定之薪級低於原核定薪給者, 因教師法第 29 條並無提出覆審或申訴期限之規定, 且原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第 18 條條文有關覆審期限之規定業經刪除, 為符依法行政原則, 其誤核期間之薪給 獎金應予追繳 ( 六 ) 公務人員參加考試及格者之考績 : 項目內容試用人員, 在法定期間內試用期滿送審改實者, 准予參加當年度年終考績或另予非現職人員考績 現職銓敘合格人員, 經參加考試錄取分發, 由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現職人員者, 如該員原具有該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時, 先予辦理派代並辦理動態登記者, 可併資辦理考績 ( 七 ) 考績升等 : 項目內容公務人員任同一職等, 二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者, 或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公務人員等者, 取得同官等內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22

26 二 獎懲 : ( 一 ) 重大獎勵 : 項目內容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 於推薦參選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五年內,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頒給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每年總獎額以 10 名為限, 其中團體獎獎額以 4 名為限, 個人獎頒給獎座一座 獎金新臺幣 20 萬元及給予公假 5 日 ; 團體獎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 30 萬元 另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 各推薦機關認為有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或團體, 其事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之必要者, 得予即時遴薦 一 基於本職專業, 長期致力於公益服務, 照護弱勢, 奉獻社會, 事蹟卓著 二 積極參與社會及國家事務, 實踐熱愛生命 行善關懷 追求正義等, 改善社公務人員傑出會風氣, 具重大貢獻 貢獻獎 ( 本項由三 在工作中有發明 創造, 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及增進社會公益 銓敘部遴選 ) 四 提出重大革新方案, 建立制度有顯著成效 五 維護公共財產, 節約國家資源有顯著成效 六 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 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七 搶救重大災害 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 奮不顧身, 處置得宜, 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八 查舉不法, 對維護國家安全 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九 為國家爭得重大榮譽或利益有具體事蹟 十 其他具體傑出事蹟值得表揚 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選拔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並不以獲選為辦理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者為限, 獲選者, 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 5 萬元, 並給予公假 5 天 : 行政院模範公一 主辦業務, 能針對時弊, 提出革新措施, 經採行確具成效 務人員 ( 本項由二 察舉不法, 對維護國家安全 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行政院遴選 ) 三 搶救災害, 奮不顧身 ; 或處置意外事故, 措施得宜, 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 四 廉潔奉公, 不為利誘勢劫, 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 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頒給獎狀一幀及最高新台幣 5 萬元之獎金, 並給予公假 5 天 一 對經辦業務, 能針對時弊, 提出革新措施, 經採行確具成效 臺中市政府模二 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 能克服困難, 圓滿達成任務 範公務人員 ( 本三 個人發明或著作, 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 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大貢獻 項由臺中市政四 察舉不法, 對維護國家安全, 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府遴選 ) 五 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 奮不顧身, 處置得宜, 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 足為表率 23

27 ( 二 ) 救濟途徑 : 項目內容一 懲戒案件之判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 得提起再審之訴 : ( 一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二 ) 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 三 ) 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 四 ) 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 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 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 足以影響原判決 ( 五 )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 鑑定 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 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 變造 ( 六 ) 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 七 )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 八 ) 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 漏未斟酌 ( 九 ) 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懲戒處分之再再審之訴, 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 亦得提起之 審二 提起再審之訴, 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 ( 一 ) 依上列第 ( 一 ) ( 二 ) ( 三 ) ( 八 ) 款為理由者, 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 ( 二 ) 依上列第 ( 四 ) 款至第 ( 六 ) 款為理由者, 自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送達受判決人之日起 30 日內 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 三 ) 依上列第 ( 七 ) 款為理由者, 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 30 日內 ( 四 ) 依上列第 ( 九 ) 款為理由者, 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 30 日內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 如已逾 5 年者, 不得提起 但以上列第 ( 四 ) 款至第 ( 九 ) 款情形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者, 不在此限 三 再審之訴, 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 提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 ( 一 ) 當事人 ( 二 ) 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 三 ) 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一 申訴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 二 再申訴 :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該申訴案者, 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公務人員之保三 申訴 再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載明下列事項, 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障 - 申訴 再申 ( 一 ) 申訴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住居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訴務機關 職稱 官職等 有代理人者, 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職業 住居所或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4

28 ( 二 ) 請求事項 ( 三 ) 事實及理由 ( 四 ) 證據 ( 五 )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 六 ) 提起之年月日 備註 : 教師之申訴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辦理 ( 教育局 ) 一 復審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 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復審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二 提起復審應具復審書, 載明下列事項, 由復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 一 ) 復審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住居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有代理人者, 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職業 住居所或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務人員之保 ( 二 ) 復審人之服務機關 職稱 官職等 障 - 復審 再審 ( 三 ) 原處分機關 議 ( 四 ) 復審請求事項 ( 五 ) 事實及理由 ( 六 ) 證據 其為文書者, 應添具影本或繕本 ( 七 ) 行政處分達到之年月日 ( 八 ) 提起之年月日 三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四 再審議 :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 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 於復審決定確定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 ( 一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 二 ) 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 三 ) 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 四 ) 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公務人員之保 ( 五 ) 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 犯刑事上之罪者 障 - 復審 再審 ( 六 ) 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行為, 影響於決定者 議 ( 七 ) 證人 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 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 八 )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 係偽造或變造者 ( 九 ) 為決定基礎之民事 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 十 ) 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 十一 ) 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五 申請再審議應於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六 申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 附具繕本, 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 向保 25

29 復職 因公涉訟輔助 訓會提起 一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 得申請復職 二 停職人員依法復職者, 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 一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 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二 所稱涉訟, 指依法執行職務, 而涉及民事 刑事訴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 刑事訴訟案件, 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 被告或參加人 ; 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三 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 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 仍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四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 其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點, 應於偵查 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 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 各別起算 ( 三 ) 服務獎章 : 等 獎勵金第獎勵標準備金額 考 一 服務獎章請頒對象 : 特等任職滿 40 年 14,400 元 ( 一 ) 政務人員 ( 二 ) 民選首長 一等任職滿 30 年 10,800 元 ( 三 ) 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職員 ( 四 )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 ( 五 ) 公營事業機構職員 二等任職滿 20 年 7,200 元二 任職期間, 係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 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 ( 退 ) 職日止, 其因撤職 休職 三等任職滿 10 年 3,600 元 免職 停職 ( 聘 ) 處分或留職停薪 辭職期間之年資應予扣 除 26

30 參 差假勤惰篇 一 差假 ( 公務人員 ): 假 別天數備 註 一 得以時計 事假 5 二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 7 日, 併入事假計算 ; 惟家庭照顧假及事假合計超過 5 日以上日數,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三 任職未滿 1 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 病假 28 一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並得以時計 二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 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四 2 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五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 1 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 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因病延長假期者, 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六 請病假已滿延長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七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 1 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 其延長以 1 年為限 八 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職期間病癒者, 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婚假 14 一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二 自結婚之日 ( 按 : 即結婚之翌日 行政程序法 48Ⅱ ) 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 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得於 1 年內請畢 三 結婚前得在合理期間內, 由機關長官斟酌實際情形提前給假, 但其合計日數, 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 附相關證明文件 ) 產前假 一 得以時計, 得分次申請 8 二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一 應一次請畢 娩假 二 在分娩前, 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 得請部分娩假, 42 並以 12 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 日數 一 配偶分娩 ( 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 ) 者, 給陪產假 5 日 陪產假 5 二 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並得分次核給, 得以時計 27

31 骨髓或器官捐 贈假 休 假 喪假 服務滿 1 年 ( 第 2 年起 ) 7 服務滿 3 年 ( 第 4 年起 ) 14 服務滿 6 年 ( 第 7 年起 ) 21 服務滿 9 年 ( 第 10 年起 ) 28 服務滿 14 年 ( 第 15 年起 ) 30 視實際需要給假 一 初任人員於 2 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 以 1 日計 二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 14 日資格者, 每年應給休 假 14 日 三 公務人員當年具有 14 日以上休假資格者, 至少應休假 14 日, 未達休假 14 日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 應休而未休假者, 不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 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於旅行業 旅宿業 觀光遊樂 業之刷卡消費, 加倍補助 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 核實補助 休假 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 於旅行業 旅宿業 觀光遊樂業刷卡消 費者, 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 費, 得併入補助範圍 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之交通費用, 得核實併入補助 全年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 元 為限, 但未具休假 14 日資格者, 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 比例核發, 以每日新臺幣 1,143 元計算 ; 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 費者, 不予補助 另第 15 天以後請國內休假, 按每日新台幣 600 元核 發休假補助費 父母 配偶, 擬一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 制血親 ( 養父 母 ) 死亡 繼父母 配偶之 父母 子女, 擬 制血親 ( 養子 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 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 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但應於死亡之日 ( 按 : 即死亡之翌日 行政程序法 48 Ⅱ ) 起百日內請畢 女 配偶之養父二 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 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 母 ) 死亡 因曾祖父母 祖 父母 配偶之祖 父母 配偶之繼 父母 兄弟姊妹 之死亡 42 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 喪假者, 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 由服務機關 視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流產假 21 懷孕 12 週以上未滿 20 週流產 14 懷孕未滿 12 週流產 應一次請畢 公假 視實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際需二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要給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28

32 補休 天然災害停止 上班及上課 假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 2 年以內者 六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其期間在 1 年以內者 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七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一 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公務人員下列事項統一於事畢次日起 6 個月內補休 : 一 因業務性質特殊 奉派出差於假日或非假日夜間實際執行職務 二 各機關員工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之紀念日, 奉派參加本機關以外之地區性紀念或慶祝活動或研討會 講習, 如當天係放假日或例假日 三 於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依法參加兵役召集活動 四 於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 視實天然災害 ( 颱風 地震 洪水等 ) 發生時, 高中以下學校停止上課, 家中有際情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 其本人或配偶得有 1 人核況核實停止辦公以照顧子女 停止上班上課語音查詢專線 : 假 29

33 二 差假 ( 教師 ): 假 別天數備 註 一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 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每 ( 學 ) 年准給 7 日, 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 7 二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教師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 任職未滿 1 學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病假 28 一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併入病假計算 二 逾規定期限以事假抵銷, 延長病假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得重行起算 婚假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 14 五日內提前給假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產前假 8 產前假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娩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即 娩假 42 將分娩前, 已請畢產前假, 但必要時需要再請假者, 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 並以 21 日為限 一 得分次申請, 每次至少半日, 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陪產假 5 二 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 教師得依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申請陪產假 ( 教育部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號函 )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 休假 服務滿 1 學年 ( 第 2 學 7 年起 ) 服務滿 3 學 年 ( 第 4 學 14 年起 ) 服務滿 6 學 年 ( 第 7 學 21 年起 ) 服務滿 9 學年 ( 第 10 年學 28 起 ) 一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應給予休假, 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 自第二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 ; 服務滿三學年者, 自第四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假二十一日 ; 滿九學年者, 自第十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假二十八日 ; 滿十四學年者, 自第十五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假三十日 二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 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 於次學年續兼時, 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三 除初任教師外, 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 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四 教師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者, 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 ; 未達應休 30

34 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每次 服務滿 14 學年 ( 第 15 學年起 ) 30 休假, 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 酌予獎勵, 不予保留 五 強制休假 14 日部份, 最高補助一萬六千元之休假補助 ; 超過 14 日之休假, 每日補助六百元 15 父母 配偶死亡 喪假流產假公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 10 繼父母 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 5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祖父母 配偶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 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 ( 如養父母 養子女 ) 為限 42 懷孕 5 個月以上流產 ( 每一個月均以 30 日計 ) 21 懷孕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 14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 研究,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視實九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際需十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要給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假十一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 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 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研究, 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 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 寒暑假期間, 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 事先擬具出國計畫, 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 研究 十三 因校際間教學需要, 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 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 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十五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視實天然災害 ( 颱風 地震 洪水 ) 發生時, 高中以下學校停止上課, 家中有高際情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 如夫妻二人均應上班, 其本 況核人或配偶有一人為公教人員, 放寬由機關或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以照顧子 31

35 假女 停止上班上課語音查詢專線 : 事假 病假 產前假得以時計 ;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休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三 留職停薪 ( 公務人員 ): 一 下列情事得申請留職停薪 : ( 一 )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 1 方申請為限 ( 二 )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 三 )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 四 )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 其期間在 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 五 )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二 留職停薪期間, 除下列各款情形外, 均以 2 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 1 年 : ( 一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 二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三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 四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三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30 日, 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四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32

36 四 留職停薪 ( 教師 ): 一 下列情事之留職停薪者, 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 ( 一 ) 依法應徵服兵役 ( 二 ) 請延長病假或公假療傷已滿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 ( 三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 除有正當理由外, 不得申請 二 下列情事之留職停薪者, 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 ( 一 ) 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經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薦送 選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 研究, 期滿後欲延長 ( 二 )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 研究, 其進修 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關 ( 三 ) 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 四 ) 因專長 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 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 ( 五 )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 六 )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 七 )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 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 機構續聘者, 得准予延長, 其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 均以 2 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 1 年 : ( 一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 二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五條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 三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 以二年為原則,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 得再延長一年 ( 四 ) 教育人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借調者, 借調總年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但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較嚴格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 應以學期為單位 但因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四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30 日, 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五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因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或原因消失, 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六 留職停薪人員, 逾期未申請復職或未依限復職報到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聘 33

37 五 出國 : 一 公務員得依規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 探病 奔喪 ; 並得經機關遴派或同意進入大陸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 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 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規定辦理 ) 二 因公出國人員應按原核定出國目的地 出國任務及出國程期內執行,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自行變更 ; 其無正當理由不得逾期返國或延不回國 三 非因公出國部分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 以個人事由或其他名義經核定以休 事假出國人員, 事後不得請求改以公假 ( 差 ) 登記或要求補助經費 六 服務 : 項目內容一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其所持股份總額未超過公司股本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二 公務人員在公 私立學校兼課,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其於辦公時間內兼課, 每週至多 4 小時, 且需以事 休假登記 三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四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公務人員 / 教師五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兼行政職務人之事業或團體, 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 私營或公私合營或合於民法總員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而言 本辦法所稱受有報酬, 指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 六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 捐 ( 補 ) 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 監事職務規定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 除法規 ( 含章程 ) 所明定之當然兼職者外, 公務人員兼任公 民營事業機構董 監事之職務, 兼任財團法人董 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 如副執行長 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 ), 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 七 公務人員兼職者, 其報酬之支給, 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一 專任教育人員,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 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教師時 三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 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 應重行申請 34

38 肆 訓練進修篇一 訓練 : 一 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之學習機關 ( 構 ) 所開設學習課程, 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 40 小時 ( 含數位學習時數為 5 小時, 業務相關學習時數為 20 小時 ) 二 學習課程得以多元方式進行, 以組織學習 數位學習 讀書會 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 研究 寫作等方式進行者其時數由學習機關 ( 構 ) 依相關規定認定之 三 政府為推動數位學習, 業建置有多種數位學習網站, 其主要有 : 地方行政 e 學中心 ( 網址 : e 等公務園 ( 網址 : elearning.hrd.gov.tw/) 台北 e 大 ( 網址 http : //welearning.taipei.gov.tw) 文官 e 學苑 ( 網址 : nacs.mpublic.net/nacs/index) 等, 請各位同仁踴躍上網學習 四 本府為鼓勵數位學習, 公務人員每年自一月至八月底完成本府指定之數位學習組裝課程達四十小時者, 嘉獎一次 35

39 二 進修 : 一 編制內公教人員參加不同國外進修之專案計畫, 其規定亦有不同 二 國內進修部分規定 : ( 一 ) 當年度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 二 )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 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 三 ) 進修費用補助範圍包括 : 學費 學分費 雜費 ( 四 ) 公餘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 2 個月內, 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 五 ) 前項進修費用補助每人每學期補助學費三分之一, 最高 1 萬元為上限, 且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機關學校編制員額 *5%*25000 元 如申請總金額超過額度, 由各機關學校在總額度內按比例平均調整之 三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 修件及程序, 應依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 ( 一 ) 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 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 ( 二 ) 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 每一學校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 員額未滿十人者, 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 三 ) 以留職停薪 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 應於註冊前, 經服務學校同意, 始得前往進修研究 ( 四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 每星期酌予公假一日或二個半日 但學校教學或業務仍應親授或自理 ; 寒暑假期間, 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 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進修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 五 ) 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 以學年度為基準, 並以二年為原則 如有延長必要, 須經服務學校同意, 並以一年為限, 且配合學期辦理 自行申請國外進修為取得學位需要者, 得再延長一年 ( 六 ) 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研究, 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 約定進修 研究起迄年月日 服務義務 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 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 七 ) 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 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於原學校服務, 其服務義務期限為留職停薪之期間 ; 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 其服務義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 八 )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取得學位後, 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 不得辭聘或調任其他縣 ( 市 ) 服務或再申請進修研究 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九 ) 教師申請進修研究, 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確實審核, 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列冊, 彙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 十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 ; 其違反者, 服務之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其留職停薪,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36

40 一 各項補助 : 期事實項目標準限 結婚本人父母喪葬 ( 死亡 ) 配偶子女 2 個月薪俸額 5 個月薪俸額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 3 個月薪 俸額 伍 待遇福利篇 應 附 表 件備 註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 三 結婚證書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 三 死亡證明書 一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 二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 得分別申請 三 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一 父母 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對同一死亡事實, 以報領 1 份為限 三 申請 ( 外 ) 祖父母喪葬補助, 以 ( 外 ) 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 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其中 子女無力謀生 係指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二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 三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應繳驗前 1 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 四 ) 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四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費者, 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 外 ) 祖 父母 5 個月薪 俸 額 37

41 一 支給對象及條件 ( 一 ) 配偶分娩或早產 ;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 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與其生母完 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 ( 二 ) 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 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 三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一份為限 生育 配偶或本人 2 個月薪俸額 一 申請書二 戶口名簿 二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除外 ) 之被保險人, 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 三 出生證明書 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 配偶於國外生育, 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 得依規 定申請 四 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 平均數計算薪俸額為準 五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 小於 三十七週生產 當 學 年 上 學 期 子女 教育 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依照待公私立遇支給大專以要點所下, 小學訂標準以上學支給校肄業正式生 於 10 月 25 日前, 下學期 一 申請書一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二 繳驗戶口名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其申請以各級學校簿 ( 於本機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如有轉學 轉系 重考 關第 1 次申留級 重修情形, 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請時確認親不再補助 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就讀之年級, 子關係 ) 不再補助 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 三 收費單據不得請領 ( 高中職以二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由一方申領 上 ) 於 4 月 10 日 前 38

42 二 急難貸款 : 項 目內 容 資格 各機關或學校編制內員工 項目金額 一 傷病住院貸款 : 每一員工最高 60 萬元 二 疾病醫護貸款 : 每一員工最高 60 萬元 三 喪葬貸款 : 每一員工最高 50 萬元 四 災害貸款 : 每一員工最高 60 萬元 程序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一式 3 份,1 份自存,2 份於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附同有關證明, 送請服務機關或學校審核屬實後, 逕轉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核定貸款 一 還款期間 : 最長分 6 年 (72 期 ), 平均償還本息 二 利息負擔 : 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 厘計算機 貸款償還 動調整 三 貸款扣繳 : 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 應自貸款之次月起, 由服務機關 學校負 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 彙送貸款銀行帳戶 三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 支項目補助標準對死亡 120 萬元 ; 執行危險職務死亡 230 萬元 ; 冒險犯難死亡 300 萬元 死亡注意事項 : 因職業災害死亡請領之勞保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應予抵充慰問遺族金 全殘 120 萬元, 半殘 60 萬元, 部分殘 30 萬元 ; 執行危險職務全殘 230 萬元, 殘廢受傷 半殘 120 萬元, 部分殘 60 萬元 ; 冒險犯難全殘 300 萬元, 半殘 150 萬元, 員工本人部分殘 80 萬元 注意事項 : 因遭遇職業傷害請領之勞保失能給付, 應予抵充慰問金 一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 10 萬元 二 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 8 萬元 三 傷勢嚴重連續住院 30 日以上者 4 萬元 四 連續住院 21 日以上未滿 30 日者 3 萬元 五 連續住院 14 日以上未滿 21 日者 2 萬元 員工本人六 連續住院未滿 14 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 7 次以上者 1 萬元 一至六項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加百分之三十發給 注意事項 : 勞保職災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者, 所請領之勞保職業傷害補償費應予抵充慰問金 給 象 39

43 四 公教人員保險 : 項目給 付 原 因 標 請領準應期限 附 表 件備 註 育嬰一 請領條件 - 請領人必須同按公一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一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 留職 時具備以下條件 : 教人二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 以上之情形, 同一 停薪 ( 一 )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員保 謄本或戶口名簿 時間以請領一人 三 其他證明文件 為限 津貼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險法二 夫妻同為被保險 ( 二 ) 子女滿 3 足歲以前 第 38 人, 應在不同時間 ( 三 )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條規分別請領同一子 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定, 女之育嬰留職停 二 給付標準 : 自請 薪津貼, 不得同時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求權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保險可行俸 ( 薪 ) 額之平均數 60% 計使之算, 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日 為之 三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一經選定後不 得變更 停薪之日起, 按月發給, 起, 四 被保險人因追溯變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因 10 俸而得請領津貼個月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年間之差額, 公保部將 滿 6 個月者, 以實際留職不行停薪月數發給 ; 未滿 1 個使而月之畸零日數, 按實際留當然 於按月核發之津貼給付完畢後, 一次核發 職停薪日數計算 消滅 五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 得逕自核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扣抵, 扣抵情形將於給付核定 書說明 40

44 一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 全失能者給付 36 個月 ; 半失能者給付 18 個月 ; 部分失能者給付 8 個月 二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 失能者給付 30 個月 ; 半 失能者給付 15 個月 ; 部失能分失能者給付 6 個月 給付三 失能給付給付標準按被保 養老 給付 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 起, 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 俸 ( 薪 ) 額之平均數計 算 但加保未滿 6 個月 者, 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 平均保險俸 ( 薪 ) 額計算 依法退休 資遣者或繳付保險 費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自得保時, 給與養老給付 請領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之日標準如下 : 起 5 一 一次養老給付 : 年內保險年資每滿 1 年, 給付 1.2 個月 ; 最高以給付 42 個月為限 但辦理優惠存 款者, 最高以 36 個月為 限 二 養老年金給付 : 保險年資每滿 1 年, 在給 付率 0.75% 至 1.3% 之間 核給養老年金給付, 最高 採計 35 年 ; 其總給付率 最高為百分之 45.5% ( 目前限私立學校被保險 人適用 ) 三 養老給付給付標準為按被 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 月起, 前 10 年投保年資 之實際保險俸 ( 薪 ) 額平 均計算 但加保未滿 10 一 失能等級請依 公一 失能給付請領書 教人員保險失能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給付標準 認定 之醫院出具之失能證明書二 申請因公失能給正本 付, 應負有足資證三 其他證明文件 明符合因公條件 一 一次養老給付 / 養老年金給 41 之相關證明文件 付請領書並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 ; 其選擇請領者, 應公務人員 84 年 7 月 1 併附相關證明文件 日前 ; 教師 85 年 2 月 1 二 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 若經日前退休年資得辦理 公保主管機關核准可逕依公保優惠存款 退休或資遣核定函副本核 發養老給付

45 死亡 給付 生育 給付 年者, 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 ( 薪 ) 額平均計算 一 一次死亡給付 : ( 一 ) 因公死亡給與 36 個月 ( 二 ) 病故或意外死亡給與 30 個月 但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給與 36 個月 二 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 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不請領一次死亡給付, 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並依平均保俸額, 以保險年資滿 1 年, 按 0.75% 給付率計算, 最高以給付 26.25% 為限 ( 目前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 ) 三 死亡給付給付標準為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 前 10 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 ( 薪 ) 額平均計算 但加保未滿 10 年者, 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 ( 薪 ) 額平均計算 一 請領條件 - 請領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 一 ) 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280 日後分娩 ( 二 ) 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1 日後早產 二 給付標準 :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 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 ( 薪 ) 額之平均數計算, 得請領 2 個月 受原因消滅後, 檢一 一次死亡給付 / 死亡給付遺屬同證明文件, 由原年金請領書 要保機關向承保二 死亡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死機關申請繼續發亡登記戶籍謄本 法定受益給 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因公死亡相關證明文件 二 被保險人居住在大三 其他證明文件 陸地區之遺屬應 一 生育給付請領書 二 子女出生證明文件或被保險 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 三 其他證明文件 42 一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 者有本法第 29 條 第 2 項所定停止領 受情, 應於停止領 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及相關規定 請領

46 眷屬喪葬保費減免 三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 產為雙生以上者, 生育補 助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 死亡 : 一 父母 配偶 3 個月 二 子女 : ( 一 ) 年滿 12 歲未滿 25 歲 2 個月 ( 二 ) 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 12 歲 1 個月 三 眷屬喪葬津貼給付標準按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當月起, 往前推算 6 個月 保險俸 ( 薪 ) 額之平均數 計算 但加保未滿 6 個月 者, 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 平均保險俸 ( 薪 ) 額計算 一 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二 眷屬死亡證明文件 眷屬死 亡登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 簿及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 一 被保險人之生父 ( 母 ) 養父 ( 母 ) 或 繼父 ( 母 ) 死亡 時, 其喪葬津貼應 在不重領原則 下, 擇一請領 二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 喪葬津貼之被保 險人有數人時, 應 自行協商, 推由一 人檢證請領 ; 具領 之後, 不得更改 如有協商不實, 致 損及其他被保險 人權益時, 由具領 人負責 一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 其服役期間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由政府負擔 二 非服兵役之留職停薪公保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 得依其意願選擇自付全部保險 費繼續參加保險 三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之公保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加保, 原由政府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 ; 原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 3 年繳納 43

47 五 全民健康保險 : 項 目原 因 及 應 附 表 件備 註 本人至任職單位 眷屬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 合於眷屬身一 本人或眷屬加保請附原單位健保轉出單影本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分係指本身投保份辦理 無職業之配 ( 轉二 新生嬰兒加保請附出生證明書影本 戶籍謄本 ( 戶口名簿 ) 影本乙份及兒偶 父母 入 ) 童手冊辦理加保 子女 (20 歲年滿 20 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附加保以眷屬沒有謀生能力或仍在學 ( 大學 ) 以下 ) 就讀且無職業 ; 或畢業或退伍 1 年內無職業者為限 退保 ( 轉 本人 ( 眷屬 ) 轉換投保單位, 如離職 死亡 入伍 入監服刑 失蹤滿 6 個月 本人退休其改變投保身分 ( 如眷屬已有職業 ) 等 因轉換投保單位辦理轉出人員執健保轉眷屬應隨同 出 ) 出單至新單位加保 轉出 本人或眷屬有下列原因應辦理停保 : 停保 一 失蹤未滿 6 個月 停保期間停 復保 二 預計出國 6 個月以上 停保原因消滅後應即辦理復保 繳保費 投保資本人或其眷屬基本資料變更 ( 姓名 身分證統號 出生年月日 領有殘障手冊 料變更殘障等級變更等 ) 請攜帶證明文件 ( 如身分證 戶口名簿 ) 至人事室辦理 具有下列資格者, 其自付保費由政府全額或部分補助 : 眷屬加保計 健保費一 全額補助 : 年滿 70 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 領有極重度 重度以上身心障費口數最高 減免對象 礙手冊者等 二 補助二分之一 : 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三 補助四分之一 : 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以 3 口計, 超過之眷口數不計費 保險對象因 保險對象有下列原因之一者, 應填寫 請領健保 IC 卡申請表, 並檢附身分第一項第 健保 IC 卡 證明文件正本 ( 或影本 ) 請領健保 IC 卡 : 一 首次請領健保 IC 卡 ( 二 ) 款至第 ( 五 ) 款原因 請領 二 原健保 IC 卡遺失 換發 三 原健保 IC 卡毀損不堪使用 更新等四 個人基本資料變更 相關規五 更換照片 請領健保 IC 卡者, 應繳交工本費新台幣 200 定 保險對象應郵寄或親洽保險人轄區分局辦理請領健保 IC 卡, 亦得委託投保單元, 保險人 位或他人辦理 並應註銷原 卡 44

48 一 退休 ( 公務人員 ): 陸 退撫資遣篇 項基數條件備目內涵 註 一 任職 5 年以上, 年滿 60 歲者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 : 分同等級人員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二 任職滿 25 年者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為基數內涵, 每任職 1 年給與 1 金 及 兼領二分之一之配合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又 2 分之 1 個基數, 最高 35 年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未符前項規給與 53 個基數 未滿 1 年者, 之月退休金 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准其自每 1 個月給與 8 分之 1 個基數 願退休 : 未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任職滿 5 年以上, 年滿 月退休金, 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自一 任職滿 20 年以上者 60 歲之自願退休 屆本 ( 年功 ) 俸加 1 倍為基數內願齡退休 及 命令退休 二 任職滿 10 年以上, 年滿 50 歲涵, 每任職 1 年, 照基數內涵退者, 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者 2% 給與, 最高 35 年, 給與 70% 休與 : 為限 未滿 1 年者, 每 1 個月照三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基數內涵 600 分之 1 給與 未滿級滿 3 年者 一 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15 年或屆齡延長服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 各依 務者, 給與一次退休 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 送經銓 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金 敍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 二 任職滿 15 年以上, 於 50 歲 任職滿 5 年以上, 年滿 65 歲者 公務人員且服務逾 35 年者, 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自第 36 年起, 每 由退休人員就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年增給 1 個基數, 但最高給與 60 屆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個基數為限 ; 月退休金之給與, 配合機關裁撤 組織變齡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自第 36 年起, 每年增給 1%, 以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退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增至 75% 為限 ; 未滿 1 年者, 每 1 辦理精簡 之自願退休, 休圍, 送經銓敍部認定後, 酌予減個月照基數 1200 分之 1 給與, 未除任職滿 20 年以上且年低, 但不得少於 55 歲 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滿 55 歲者得擇領或兼領 任職滿 5 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月退休金外, 僅得支領一致不堪勝任職務, 繳有中央衛生次退休金 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命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並經服務 任職滿 25 年者 之自令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願退休, 符合月退休金起退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支年齡規定者, 得擇領或休明者, 應予命令退休 兼領月退休金 任職滿 5 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且有具體事證 任職滿 25 年者 之自 45

49 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核定後, 應令其以病假治療 ; 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 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 不受任職 5 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願退休,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 且於退休前 5 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 辦理退休者, 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 一 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 給與一次 退休金 二 任職滿 1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者, 由退休人員就退休金之給與種類擇一支領 三 任職滿 15 年以上未滿 55 歲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 依規定擇一領取退休金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 任職未滿 5 年, 以 5 年計 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 任職未滿 20 年, 以 20 年計 46

50 二 退休 ( 教師 ): 項 目 自 願 退 休 屆 齡 退 休 命 令 退 休 條 基數件備內涵 註 一 任職 5 年以上, 年滿 60 歲者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 : 分 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 1 倍為基 一次退休金 月二 任職滿 25 年者 數, 每任職 1 年給與 1.5 基數, 退休金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最高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 尾數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者, 得酌予降低, 但不得少於不滿六個月者, 給與一個基數,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 55 歲 滿 6 個月以上者, 以 1 年計 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 月退休金, 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 退休金 及 兼領四 屆齡退休 : 本薪加 1 倍為基數, 每任職 1 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任職滿 5 年以上, 年滿 65 歲者 年, 照基數 2% 給與, 最高 35 年, 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任職滿 5 年以上,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其認定之標準, 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 所稱不堪勝任職務, 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 而無能力擔任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不受任職 5 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給與 70% 為限 尾數不滿半年 者, 加發 1%, 滿半年以上未滿 1 年者, 以 1 年計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 各依 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 按比例計算之 教職員於年滿 55 歲時, 得自願 提前退休, 並一次加發 5 個基數 之一次退休金 第 6 條增核規定 :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 35 年, 並有 擔任教職 30 年之資歷, 且辦理 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 校長 5 年以上, 成績優異者, 一 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 5 條之規 任職滿 5 年以上, 年滿 60 歲之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及 命令退休 者, 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 一 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或未滿 50 歲 具有工作能力或屆 齡延長服務者, 給與 一次退休金 二 任職滿 15 年以上, 由退休人員就退休 金種類擇一支領 定增加其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 60 個基數為限 ; 月退休金之給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 任與, 自第 36 年起, 每年增加 1%, 職未滿 5 年, 以 5 年計 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 任以增至 75% 為限 職未滿 20 年, 以 20 年計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各項代理 ( 課 ) 教師之年資, 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 除特殊原因外, 其 47

51 退休生效日原則上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 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遺族為父母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 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三 資遣 ( 公務人員 ): 條件基數一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予以資遣 : 準用一次退休金給與標 ( 一 ) 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 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準 裁減人員者 ( 二 ) 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 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 三 ) 未符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應予命令退休規定,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 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四 )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二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 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 不適用資遣規定 三 公務人員具有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 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核定後, 應令其以病假治療 ; 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 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48

52 四 資遣 ( 教師 ): 條件基數一 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依規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資遣辦理資遣或退休 給與部分 : 二 依教師法 15 條後段,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工作可以調任者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報經主管倍為基數, 每任職 1 年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給與一個半基數, 最高三 依教師法第 15 條有關資遣原因之認定, 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 四 資遣人員之給與, 依教育部 100 年 6 月 28 日臺人 ( 三 ) 字第 尾數不滿 6 個月者, 給號函規定給與 與 1 個基數, 滿 6 個月以上者, 以 1 年計 ; 退撫新制實施前資遣給與部分, 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 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一次發給 任職滿 1 年者, 給與 1 個基數, 未滿 1 年者以 1 年計, 每增半年加給 1 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 15 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 2 個基數 退撫新制實施前資遣給與部分 : 教育部 84 年 12 月 21 日臺 ( 84 ) 人字第 號函規定, 學校教職員於實施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後辦理資遣者, 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累計不滿 1 年之畸零數, 併入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算核給資遣給與 49

53 五 撫卹 ( 公務人員 ): 條 件撫 卹 給 年撫卹金與給年限 卹 對 象 一 任職未滿 15 年者, 給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一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 與一次撫卹金, 不另發 者, 給與 10 年 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 年撫卹金 任職每滿 1 二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 分之一 ; 其餘由下列順 年, 給與 1.5 個基數, 職者, 給與 20 年 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 未滿 1 年者, 每 1 個月三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給與 8 分之 1 個基數 未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或危險以致死亡者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 15 年 ( 一 ) 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祖父母 ( 四 ) 兄弟姊妹 二 任職未滿 10 年者, 除四 於執行職務 公差或依前目規定給卹外, 每二 前項遺族中, 除未再婚辦公場所猝發疾病減 1 個月加給 12 分之配偶外, 無第一款至第以致死亡者, 給與 1 個基數 已領退休三款遺族時, 其撫卹金 12 年 ( 職 伍 ) 金或資遣給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五 戮力職務, 積勞過度與者, 其年資應合併計受 ; 如無配偶或配偶再以致死亡者, 給與算 ; 逾 10 年者不再加婚, 其應領之撫卹金, 12 年 給 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六 因辦公往返, 猝發疾受 同一順序有數人一 病故或意外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三 任職 15 年以上者, 除時, 如有死亡 拋棄 死亡者 以致死亡者, 給與每年給與 5 個基數之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 12 年 但因防 ( 救 ) 年撫卹金外, 另給與領受權者, 其撫卹金應災趕赴辦公發生意 15 個基數之一次撫卹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外或危險者, 給與金 以後每增 1 年加給有領受權之人 但前項 15 年 0.5 個基數, 最高給與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七 如係無子 ( 女 ) 之寡 30 個基數 未滿 1 年領受人死亡 拋棄或因妻或鰥夫, 得給與終者, 每 1 個月給與 24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身 分之 1 個基數 未滿 1 者, 由其子女代位領受八 所定給與年限屆滿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之 而子女尚未成年 基數之計算 者, 得繼續給卹至成三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 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 年撫卹金基數應隨同任職同等級公務人員本俸調整 年 ; 或子女雖已成年, 仍在學就讀者, 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囑, 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 從其遺囑 支給之 無第一項遺族辦理撫卹者, 公務人員之繼承人得向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 50

54 二 因公死亡者 : 除依規給卹外, 並依各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 ) 申請發還公務人員原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 (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 費用本息 ; 無繼承人者, 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 以辦理喪葬事宜 如有賸餘, 歸屬退撫基金 ( 一 )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 二 )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 三 )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 四 ) 於執行職務 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 五 ) 戮力職務, 積勞過度以 致死亡 ( 六 ) 因辦公往返, 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加給 50%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加給 25%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加給 25% 於執行職務 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加給 15% 戮力職務, 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加給 10% 因辦公往返, 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加給 10%; 但因防 ( 救 ) 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 加給 25%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 15 年者, 以 15 年論 ; 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人 51

55 備 註 員任職 15 年以上未滿 35 年者, 以 35 年論 一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 得給與勳績撫卹金 ; 其給與標準,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二 殮葬補助費 : 土葬者, 補助 5 個月本 ( 年功 ) 俸俸額 火化者補助 7 個月本 ( 年功 ) 俸俸額 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 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六 撫卹 ( 教師 ): 條 件撫 卹 給 年撫卹金與給年限 卹 對 象 一 任職未滿 15 年者, 給遺族年撫卹金, 自該教職一 教職員在職 20 年以上 與一次撫卹金, 不另發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 其年撫卹金 任職每滿 1 年限規定如下 : 年, 給與 1.5 基數, 尾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 死亡, 生前立有遺囑, 不願依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條之 1 之規 數未滿 6 個月者, 給與 者, 給與 10 年 定, 領撫卹金 實物代 1 個基數, 滿 6 個月以二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 金及眷屬補助費者, 得 上者, 以 1 年計 二 任職 15 年以上者, 除 職以外之因公死亡者, 給與 15 年 改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 每年給與 5 個基數之三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 發給一次撫卹金 實物 年撫卹金外, 其任職滿 職者, 給與 20 年 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15 年者, 另給與 15 個四 如係獨子 ( 女 ) 之父 其無遺囑, 而遺族不願 一 病故或意外 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以後每增 1 年加給半個基數, 尾數未滿 6 個月 母或無子 ( 女 ) 之寡妻或鰥夫, 得給與終身 依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條之 1 規定辦理者亦同 死亡者 者, 不計 ; 滿 6 個月以五 所定給與年限屆滿二 教育人員遺族同一順序 上者, 以 1 年計, 最高給與 25 個基數 基數之計算以教職員最後在職時之本薪加一倍為準 年撫卹金基數應隨同在職同薪級教職員本薪調整支給之 而子女尚未成年者, 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 或子女雖已成年, 仍在學就讀者, 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有數人時, 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 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 其撫卹金應勻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 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 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 ( 一 ) 父母 配偶 子女及寡媳 但配偶及寡媳, 以未再婚者為 52

56 限 ( 二 ) 祖父母 孫子女 ( 三 ) 兄 弟 姊 妹, 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 四 )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三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 於領受撫卹金遺族中指定領受撫卹金者, 從其遺囑 二 因公死亡除依規給卹外, 並依各情形者 : 加給一次撫卹金 ( 一 ) 冒險犯難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加或戰地給 50% 殉職 ( 二 ) 執行職務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以發生意外之因公死亡, 加給外或危 25% 險以致死亡 ( 三 ) 公差遇險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或罹病 15 年者, 以 15 年論 ; 因以致死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人亡 員任職 15 年以上未滿 35 ( 四 ) 在辦公場年者, 以 35 年論 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一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 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 ; 增加標準, 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備核定之 註二 殮葬補助費 : 土葬者, 補助 5 個月薪額 火化者補助 7 個月薪額 以最後在職薪額計算 53

57 柒 人事資料篇內容項目一 個人人事基本資料異動 ( 如姓名 地址 最高學歷 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訓練等 ) 請備妥相關證件影本至各機關人事室更新人事資料, 以維護個人權益 二 個人得至服務機關人事室調閱 影印 備份個人人事資料 三 因業務或其它需要, 得向人事機構申請核發服務期間之各項身分證明表件 ( 在個人履歷資料職證明 服務經歷證明 離職證明等 ); 服務於縣市合併 (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查詢 更新及日 ) 前之臺中縣政府及臺中市政府府內各單位者,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身分證明文件應向最後任職單位於改制後之一 二級機關申請 ( 例如原任臺中縣政府社會局開立社工科離退職, 申請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原任臺中市政府經濟局商業科離退職, 申請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四 公務人員因故遺失考試院核發之證件, 可逕至考試院網站 首頁 > 證書服務 > 補發證明書 項, 依規申請補發 54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四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五次在案 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係為慰勞公務人員之工作辛勞, 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 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 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 爰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三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 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

More information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名稱 : 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CA241C.doc

Microsoft Word - 99CA241C.doc 公務人員撫卹法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91861 號 第一條 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撫卹, 依本法行之 本法適用範圍, 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撫卹之辦理,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現職人員為限 第三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遺族撫卹金 :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 因公死亡 第四條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 : 一

More information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臺南市政府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承辦人 : 蔣勤曜電話 :06-2991111#8645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 :cychiang9101@mail.tainan.gov.tw 裝 受文者 : 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 訂 線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 1071387092

More information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More information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104.02.04 第 170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第二條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配合性別工作平 定 : 定 : 等法第 15 條第 5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More information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 第 3 條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待遇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等級相當, 依下列規定認定 : 一 初任教師 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之教師及公 私立學校轉任私立學校之教師薪級未敘定前, 其曾任職務之薪 ( 俸 ) 級達本條例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起敘薪級以上年資, 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二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薪級未敘定前,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四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五次在案 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係為慰勞公務人員之工作辛勞, 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 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 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 爰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三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 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

More information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名稱 :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3 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 臺北市忠孝東路 1 段 1 號傳真 :02-23975565 承辦人 : 劉晟民電話 :02-2397-9298#510 E-Mail:rafaliu@dgpa.gov.tw 裝 訂 受文者 : 教育部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發文字號 : 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8012 號速別 : 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More information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106.03.08 第 173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第二條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遇有特殊情形時, 得以留職停薪方式延長至該學期結束止

More information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對照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教育部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5004948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4 6 7 9 13 14 16 18 條條文 修正後條文第 3 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 ( 修正條文對照表 ) 102.02.20 第 167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第二條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 1. 依教育部請假 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於九 十九年九月二日訂定發布, 迭經三次修正, 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最後 一次修正 現隨著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 益嚴重,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考量聘僱用人員於停聘僱期間相關薪給權 益, 爰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法令之修正, 另為使管

More information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馬偕醫學院教職員請假規則 98 年 9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98 年 9 月 22 日 98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6 月 8 日第 3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5 月 30 日第 3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1 年 6 月 13 日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3 年 5

More information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 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必要時, 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 得辦理特殊查核 ; 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 適用對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 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 於當事人有不利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 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必要時, 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 得辦理特殊查核 ; 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 適用對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 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 於當事人有不利 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本專才 專業 適才 適所之旨, 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 一 官等 : 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 職等 : 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 職務 : 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 第 1 條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More information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第一條 文藻外語大學教職員請假規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2

More information

官等分委任 薦任 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6 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必要時, 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

官等分委任 薦任 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6 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必要時, 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 名稱 :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本專才 專業 適才 適所之旨, 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 一 官等 : 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 職等 : 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職之日停支 前項薪給之支給, 服務未滿整月者, 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 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 第 7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 ) 之薪級, 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

職之日停支 前項薪給之支給, 服務未滿整月者, 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 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 第 7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 ) 之薪級, 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 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 訊息摘要 : 制定教師待遇條例公 ( 發 ) 布日期 :104-06-10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39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6 條 ;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教師之待遇, 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教師之待遇, 分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及獎金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 一 公立學校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學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9 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5 年 8 月 17 日教中 ( 人 ) 字第 0950515699 號書函暨 97 年 2 月 13 日教中 ( 人 ) 字第 0970501454 號書函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More information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More information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More information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73 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 89.12.16 8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97.11.29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98.11.21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 撫卹與資遣, 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 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 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 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 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 下簡稱性平法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性平法

More information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第一條 世新大學職員請假辦法 本校專任職員之請假, 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職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1 民國 101 年 6 月 14 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核給十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 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核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 事假計算 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More information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新北市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辦法 95.09.15 第十三屆第十次董事會議修定通過部授教中 ( 二 ) 字第 0950591678 號函核備通過 97 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 (98.01.14) 修訂通過 98 學年度期末校務會議 (99.06.30) 修訂通過 101.12.18 校務會議通過 102.04.26 校務會議通過 102.07.19 董事會議通過 103.06.11 校務會議通過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More information

一、長榮管理學院教職員退休撫卹辦法

一、長榮管理學院教職員退休撫卹辦法 長榮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第一章總則 教育部 82.07.24 台 (82) 人 041638 號函備查 95.11.16 第六屆第 10 次董事會通過教育部 95.12.06 台人 ( 三 ) 字第 0950180724 號函備查 98.10.15 第七屆第 9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98.11.12 台人 ( 三 ) 字第 0980193348 號函備查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

More information

退休常見問答 ( 本問答集收錄於本校人事室網頁 - 人事業務 Q&A ) Q1: 本校教職員如符合退休條件, 如何申請退休? A1: ( 一 ) 教職員擬申請退休者請至人事室網站右邊退休申請服務網中或至人事室網站左邊 - 下載專區 - 退休撫卹保險 - 下載 自願退休申請書, 經填送後依程序陳報校長

退休常見問答 ( 本問答集收錄於本校人事室網頁 - 人事業務 Q&A ) Q1: 本校教職員如符合退休條件, 如何申請退休? A1: ( 一 ) 教職員擬申請退休者請至人事室網站右邊退休申請服務網中或至人事室網站左邊 - 下載專區 - 退休撫卹保險 - 下載 自願退休申請書, 經填送後依程序陳報校長 退休常見問答 ( 本問答集收錄於本校人事室網頁 - 人事業務 Q&A ) Q1: 本校教職員如符合退休條件, 如何申請退休? A1: ( 一 ) 教職員擬申請退休者請至人事室網站右邊退休申請服務網中或至人事室網站左邊 - 下載專區 - 退休撫卹保險 - 下載 自願退休申請書, 經填送後依程序陳報校長批准 ( 二 ) 校長批准後, 請至人事室網站右邊退休申請服務網中點選 辦理退休應注意事項, 將辦理退休有關表件送人事室辦理即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收文編號 :1010002418 議案編號 :10105090710014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印發 院總第 1028 號政府提案第 10544 號之 2 案由 : 教育部函, 為修正 教師請假規則 部分條文, 請查照案 教育部函 受文者 : 立法院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7 日發文字號 : 臺參字第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A4A4B0EAC2E5C3C4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068A5F0BCBEA8F9B8EABBBABFECAA6B2E646F63>

<4D F736F F D DA4A4B0EAC2E5C3C4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068A5F0BCBEA8F9B8EABBBABFECAA6B2E646F63> 中國醫藥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第一章總則 經 89.11.26 第十四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經 89.12.18 教育部台 ( 八九 ) 人 ( 三 ) 字第八九一六 00 一七號函核備經 97.11.16 第十七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經 97.11.28 教育部台人 ( 三 ) 字第 0970237712 號函同意備查 97.12.02 本校榮人字第 0971008806 號函公布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公教人員基本權益手冊 目 錄 壹 任免遷調篇一 考試 1 二 任用 4 三 職務代理 6 四 調任 7 五 陞遷 9 六 俸給 10 七 教師敘薪 11 貳 考核獎懲篇一 考績 ( 核 ) 20 ( 一 ) 考績 ( 核 ) 種類 20 ( 二 ) 考績 ( 核 ) 獎懲 20 ( 三 ) 考績 ( 核 ) 救濟 21 ( 四 ) 考績 ( 核 ) 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之計算 21 ( 五 ) 考績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五 鄉 ( 鎮 市 ) 公所設主計室, 置主任 前項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並置副處長 ; 縣 ( 市 ) 政府主計處得置副處長 各機關未設統計單位者, 統計業務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辦理 第八條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 ( 室 ) 標準之各機關, 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

五 鄉 ( 鎮 市 ) 公所設主計室, 置主任 前項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並置副處長 ; 縣 ( 市 ) 政府主計處得置副處長 各機關未設統計單位者, 統計業務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辦理 第八條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 ( 室 ) 標準之各機關, 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中華民國 1 0 1 年 1 2 月 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01 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各級主計機構 人員設置 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主計機構, 指各級政府機關 ( 構 )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內掌理歲計 會計 統計業務之機構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掌理全國主計業務之中央主計機關 第三條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人事室

人事室 人事室 壹 組織編制及職掌 一 本室配置 2 名人事人員, 置主任 1 人 組員 1 人 職稱姓名職掌電話 e-mail 主任林采以 綜理人事業務 06-7222150 轉 280 181janner@gmail.com 組員張嘉璇 承辦人事業務 06-7222150 轉 281 hsuan2525@gmail.com 二 職掌 項目 內容 一 組織編制 二 任免遷調 三 考績獎懲 1. 預算員額編制表之擬定

More information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

More information

內容大綱 前言 教師敘薪規定 教師敘薪實務 案例研討 意見交流

內容大綱 前言 教師敘薪規定 教師敘薪實務 案例研討 意見交流 教師敘薪實務案例研 討 冬山國中 人事室主任邱美菊 104.07.22 內容大綱 前言 教師敘薪規定 教師敘薪實務 案例研討 意見交流 前言 ( 一 ) 大法官釋字第 707 號解釋文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解釋文 :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 ), 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 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2\244\244\244p\276\307\261\320\256v\261\324\301~.doc)

(Microsoft Word - b2\244\244\244p\276\307\261\320\256v\261\324\301~.doc) 課程大綱壹 : 敘薪相關法規沿革貳 : 相關名詞解釋參 : 敘薪實務肆 : 案例分析 中小學教師敘薪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專員楊明朗 ( 嘉義縣場次 ) 壹 敘薪相關法規沿革一 台灣省省立中等學校教員薪俸及生活津貼支給暫行標準(一)台灣省光復初期, 對於中等學校教職員工薪級核敘, 係參照公務員薪級標準辦理 民國 35 年 1 月 30 日, 行政長官公署公布 台灣省省立中等學校教員薪俸及生活津貼支給暫行標準,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二 代理教師敘薪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二 代理教師敘薪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公務用書列入移交 臺中市公立學校教師敘薪標準作業手冊 ( 本手冊如有未盡周延之處應以當時法令規定為準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適用版 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 02 二 代理教師敘薪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 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訂定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8 383 現行考銓制度 補充教材 國家考試知多少 / 謝連參 現行考銓制度 第一次開課時 有幾位同學分別問及有關參加國家考 試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如何蒐集應試科目有關資料 如何準備考試 以及考 試答題技巧等問題 茲依據相關規定及個人經驗說明如下 一 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一向寬鬆 以報考人數較多的高考三 級 大專畢業 普考 高中 職畢業 為例 行政類如一般行政 一般民 政

More information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98年度人事法規測驗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98年度人事法規測驗 基隆市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 105 年度人事法規測驗試題卷 ( 學校組 ) 105.08.05 服務機關 : 職稱 : 姓名 : 選擇題 :(100 分, 每題 2.5 分, 共 40 題 ) (D)1. 某教師現敘十八級 350 薪點, 於 105 年 7 月 2 日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 以下何者有誤? (A) 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0EAAD78A7D3C440A7D0A978A74CB142B3E0A5CDA87CB8C9A755B64FAAEDADD7AD71B9EFB7D3AAED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0EAAD78A7D3C440A7D0A978A74CB142B3E0A5CDA87CB8C9A755B64FAAEDADD7AD71B9EFB7D3AAED2E646F6378> 國軍志願役官兵婚喪生育補助費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項目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補助基準 (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本俸之平均數計算外, 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本俸為準 ) 二個月本俸 二個月本俸 (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本俸之平均數計算 ) 限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一 支給對象及條件 : ( 一 ) 配偶分娩或早產 ; 未婚男性官兵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

More information

106地特

106地特 等別 : 三等考試 類科 : 人事行政 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106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之考試, 應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其內涵為何? 又應考人於參加國家 考試時, 其有那些情事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移送檢察機關辦理?(25 分 ) 擬答 :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考試, 應公開競爭方式之內涵如下 : 以公開競爭的考試方法選才, 有下列功能 : 避免徇私分贓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98年6月至100年5月新增修訂教育人事法規釋例彙編

98年6月至100年5月新增修訂教育人事法規釋例彙編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學校人事機構 105 年度人事法規測驗 測驗說明 1 本測驗實施對象為本局人事室 ( 不含股長以上人員 ) 及所屬各級 學校專任人事人員 2 測驗類型 : 均採測驗題型, 分是非題與選擇題 ( 單選 ) 各 20 題, 一 是非題 題號 每題 2.5 分, 總分 100 分 共 20 題, 每題 2.5 分, 請檢視題目敘述內容正確與否, 正確請 選 Ο, 錯誤請選 X 答案

More information

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1 條 公務人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 其 實物代金及補助費, 依下列規定加發 : (1) 依本法第 6 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 每一基數加發 1 個月本人實 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 2 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

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1 條 公務人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 其 實物代金及補助費, 依下列規定加發 : (1) 依本法第 6 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 每一基數加發 1 個月本人實 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 2 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 ( 五 ) 人事費 - 退休金壹 法令依據 一 公務人員退休金 ( 一 ) 公務人員退休法 1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 (1)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2) 任職滿 25 年者 前項第 1 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 者, 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 50 歲 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會議提案

行政會議提案 世新大學教師請辦法 101 年 06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教師之請,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 含研究人員 ) 第三條教師之請,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事 : 因事得請事, 每學年以十日為限, 超過規定之日數, 須報請校長核准 二 家庭照顧 : 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 其請日數併入事計算, 每學年以七日為限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南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辦法 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一 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一 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More information

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 科長邱婉玲 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常用敘薪法規 教師待遇條例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網站 - 人事處 - 教育人事法規釋例 http://140.111.1.138/search.aspx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0362D333020A5BFB871B0AAA4A4A558B6D4AE74B0B2BADEB27AB9EAAC49BFECAA6B2E646F63>

<4D F736F F D D30362D333020A5BFB871B0AAA4A4A558B6D4AE74B0B2BADEB27AB9EAAC49BFECAA6B2E646F63> 高雄市私立正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實施辦法 88 年 10 月 08 日 第 10 屆第 03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91 年 08 月 26 日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1 年 10 月 19 日 第 11 屆第 04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93 年 02 月 09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3 年 10 月 08 日 第 11 屆第 13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More information

人事法規測驗題庫

人事法規測驗題庫 屏東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 102 年度人事人員法規測驗題庫 學校組 是非題 ( )1. 輔導處無公務人員配置, 但輔導主任是學校一級單位主管, 具擔任考績委員會指定 委員之資格 ( )2. 教師取得碩士學位申請改敘, 得以不同學年度學期之休學年資併計 1 年提敘 1 級 ( )3. 國小代課教師之年資得與專任教師年資合併計算提敘薪級 ( )4.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公教人員差假規定 與實務問題探討 成功國小人事室主任洪儷陵 103 年 10 月 8 日 主要法令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注意事項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More information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6 法規名稱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修正時間 :102.11.25 第一條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以下簡稱本訓練 ) 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 (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 ) 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公務人員權利 義務與責任 彰化縣政府人事處報告人 : 陳啟聰 民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1 報告大綱 公務人員之權利 公務人員之義務 公務人員之責任 結語 2 公務人員之權利 經濟方面的權利身分方面的權利救濟方面的權利 1. 俸給權 2. 考績權 3. 公保給付權 4. 退休金權 5. 撫卹金權 1. 身分保障權 2. 職務執行保障權 3. 請假及休假權 4. 受獎勵權 5. 結社權 1.

More information

教職員服務規則

教職員服務規則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教職員服務規則 62.8 訂定 65.9.27 修正 81.9 修正 82.9 修正 84.12.20 84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5.12.18 85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1.10 88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9.13 89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90.03.28 89 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2.31

More information

勞工 國民年金 420 保費 (12%):2792 元 ~12738 元 學校補助 :907 元 ~4140 元 政府補助 :907 元 ~4140 元 100 年政府補助 :21.2 億元 基金餘額 :119 億元 ( ) 保費 (4.5%):523 元 ~2388 元 學校補助

勞工 國民年金 420 保費 (12%):2792 元 ~12738 元 學校補助 :907 元 ~4140 元 政府補助 :907 元 ~4140 元 100 年政府補助 :21.2 億元 基金餘額 :119 億元 ( ) 保費 (4.5%):523 元 ~2388 元 學校補助 種類公務人員 29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19 軍職人員 15 私校教職員 6.3 附表 : 各種退休金比較表 ( 初稿 ) 財源 公務人員退休法 按本俸加一倍 12% 至 15% 費率 政府撥繳 65%, 公務人員繳付 35% 本基金之運用, 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如運用所得未達之最低收益者, 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本俸加一倍 :23270 元 ~106150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者 ( 五 )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 六 )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 七 )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 八 )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 九 )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

者 ( 五 )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 六 )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 七 )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 八 )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 九 )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 名稱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於每年年終辦理, 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 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 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 以月計之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

More information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More information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四等執行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四等執行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5 月 10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379 號函核定 一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一 ) 專業訓練 : 以增進有關公證業務之專業知識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 二 ) 實務訓練

More information

1. 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 ( 以下簡稱合格醫院 ) 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 ) 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2. 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第 2 款所稱之末期病人, 且

1. 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 ( 以下簡稱合格醫院 ) 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 ) 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2. 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第 2 款所稱之末期病人, 且 考銓制度 第 9 章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內容更新 本校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兼本課程召集人許道然博士 106.10.1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是公務人員在退休時賴以養老, 或任職時不幸往生, 由政府撫慰遺族的一種人道制度 優良的退撫制度具有吸引人才及留住人才的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功能, 更是公部門勞資關係中信任的基礎之一 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推行數十年來, 對凝聚公務人員對國家的向心力貢獻良多, 但隨著制度運作時間的拉長及社會結構的改變,

More information

中臺醫護技術學院 學生學藝競賽陳順獎學金申請辦法

中臺醫護技術學院 學生學藝競賽陳順獎學金申請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差假實施辦法 文件編號: OBR901 920701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629 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960129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60307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自 960801 起實施 961205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528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525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003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226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72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AFEA5F3312DB1D0AE76BDD0B0B2B357AB68B3A1A4C0B1F8A4E5ADD7A5BFAFF3AED7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FEA5F3312DB1D0AE76BDD0B0B2B357AB68B3A1A4C0B1F8A4E5ADD7A5BFAFF3AED7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一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 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 定 : 一

More information

此外 考試命題趨勢也會反映實務情形 對於新興的議題分析也是相當重 要的準備方式 因此 要予以關注報紙時事及考試院 人事行政總處等網 站的訊息 如果有出現相關法規修訂的 草案 讀一下其中的立法理由 和修正說明的地方 因為 那極有可能是未來出題的方向 例如 近幾年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變革討論熱烈 有

此外 考試命題趨勢也會反映實務情形 對於新興的議題分析也是相當重 要的準備方式 因此 要予以關注報紙時事及考試院 人事行政總處等網 站的訊息 如果有出現相關法規修訂的 草案 讀一下其中的立法理由 和修正說明的地方 因為 那極有可能是未來出題的方向 例如 近幾年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變革討論熱烈 有 hapter 人事行政大意 關 鍵 焦 點 本科考試重點首重於建立人事法制規章之基本架構 對於相關之人事法令 要能有清晰且完整的概念 才能有層次地與有技巧性地記住考試重點 故 準備前一定要瞭解法規用語及專有名詞的意義及內涵 對於人事法條前後 的舖陳敘述 連貫因果 聯結條件 例外限制 適用對象與排除情形等 亦需於研讀時注意 並加以標明註記 準備的功夫更要留意以下幾項要 領 關鍵 一 考古題的演練非常重要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92 2 26 0920001662 91 11 21 9106743 92 2 10 0920000903 95 10 11 0950006806 42 95 10 17 0950009936 91 2 07 9100679 91 6

More information

性質特殊訓練, 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 其所需經費, 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 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 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第 9

性質特殊訓練, 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 其所需經費, 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 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 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第 9 名稱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 以下簡稱本訓練 ), 依本辦法行之 第 3 條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More information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教師敘薪法規及案例研討 桃園國小宋馥君 work182047@gmail.com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代理教師敘薪 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BDA5DFBEC7AED5B1D0C2BEADFBB068A5F0B8EABBBABCBEA8F9B1F8A8D2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BDA5DFBEC7AED5B1D0C2BEADFBB068A5F0B8EABBBABCBEA8F9B1F8A8D22E646F6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95501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節通例 第一條 第二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及撫卹, 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 級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

More information

大綱 任用 ( 含升遷 ) 常見問題 敘薪常見問題 差假常見問題 考績獎懲常見問題 退休常見問題 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常見問題 動態清冊常見問題 2

大綱 任用 ( 含升遷 ) 常見問題 敘薪常見問題 差假常見問題 考績獎懲常見問題 退休常見問題 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常見問題 動態清冊常見問題 2 農田水利會人事業務 常見問題探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杜幼惟 105/8/3 大綱 任用 ( 含升遷 ) 常見問題 敘薪常見問題 差假常見問題 考績獎懲常見問題 退休常見問題 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常見問題 動態清冊常見問題 2 任用 ( 含升遷 ) 常見問題 農田水利會聯合統一考試任用 農田水利會現職職員之任用 非農田水利會現職職員之任用 機要人員之任用 升遷 權理 代理 兼任主管人員 3 農田水利會聯合統一考試任用

More information

九十五年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

九十五年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 一百零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 107 年 1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29205 號函訂定一 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 慰勉工作辛勞, 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 發給對象如下 : ( 一 )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 ( 含技警工友 ) ( 二 ) 年度中退休 ( 伍 職 ) 資遣 死亡人員 三 發給基準如下 : ( 一 )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法(考績制度).indd

公務員法(考績制度).indd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1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課前導讀 1. 本章非常非常重要 2. 考績種類 項目 等次 獎懲是基本常識 3. 考績免職的規定及救濟規定非常重要 一考績的意義與功能 ( 一 ) 任何組織內的工作人員, 於其任職後, 一定要對 其工作績效之良窳, 作客觀之考評, 此種作用稱 為考核, 考核之具體制度, 稱為考績 考核為考 績之手段, 考核之項目 方法 標準 獎懲及程 序等, 即為考績之制度

More information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中臺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差假實施辦法 文件編號: OBR901 920701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629 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960129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60307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自 960801 起實施 961205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528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525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003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226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729

More information

與老師相關的假

與老師相關的假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1 年 11 月 13 日解釋爭點公立學校聘任教師 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解釋文用 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 應予補充 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仍不得在外兼職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F4A5CEAA6BBC57AD71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A5F4A5CEAA6BBC57AD71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 ; 並修正第六條條文修 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第六條第三項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 官等 職等及員額者外, 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 並妥適配置各官等 職等職務, 訂定編制表, 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七條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 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 並訂定職務說明書, 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More information

養老給付 - 成就條件 ( 一 ) 依法退休 退職 依法資遣 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而離職退保 所稱離職退保, 指被保險人因退休 ( 職 ) 資遣以外原因, 離卸參加公保職務, 且未於 30 日內再參加公保 ( 施行細則第 54 條 ) 保留年資 3 3 養老給付 - 成就條

養老給付 - 成就條件 ( 一 ) 依法退休 退職 依法資遣 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而離職退保 所稱離職退保, 指被保險人因退休 ( 職 ) 資遣以外原因, 離卸參加公保職務, 且未於 30 日內再參加公保 ( 施行細則第 54 條 ) 保留年資 3 3 養老給付 - 成就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公保年金制度之實務作業 1 報告大綱 養老給付 一次養老給付之計算 養老年金 遺屬年金 年金保障 超額年金給付責任 養老年金給付作業流程 網路查詢超額年金作業 其他 2 2 1 養老給付 - 成就條件 ( 一 ) 依法退休 退職 依法資遣 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而離職退保 所稱離職退保, 指被保險人因退休 ( 職 ) 資遣以外原因, 離卸參加公保職務, 且未於

More information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的合計數額, 包含月補償金 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至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向非月退休金 ( 俸 ) 內涵 Q4: 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基準為何? A4: 照現職人員俸 ( 薪 ) 額乘以退休年資折算百分比 ( 滿 15 年者

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的合計數額, 包含月補償金 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至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向非月退休金 ( 俸 ) 內涵 Q4: 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基準為何? A4: 照現職人員俸 ( 薪 ) 額乘以退休年資折算百分比 ( 滿 15 年者 Q1: 年終慰問金發給依據及對象? A1: 依行政院 106 年 6 月 13 日修正之 退休 ( 伍 ) 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年終慰問金係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 ( 伍 ) 軍公教人員為原則, 發給對象包括 : 一 按月支 ( 兼 ) 領退休金 ( 俸 ) 在新臺幣 ( 以下同 )2 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 ( 伍 ) 人員, 其中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以其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