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壹 前 言 四 五 十 年 來, 經 國 人 上 下 通 力 合 作, 共 赴 事 功, 經 濟 繁 榮, 工 商 高 度 發 展, 全 民 富 庶, 社 會 力 日 漸 充 沛, 其 間, 各 種 破 壞 經 濟 秩 序 之 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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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特 刊,1-33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1 施 茂 林 中 華 法 律 風 險 管 理 學 會 理 事 長 摘 要 金 融 乃 國 家 財 經 發 展 之 領 頭 羊, 其 安 全 秩 序 與 紀 律 攸 關 國 家 經 濟 發 達 社 會 安 全 及 國 家 競 爭 力 面 對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日 益 增 多, 犯 罪 規 模 日 形 擴 大, 破 壞 社 會 經 濟 日 益 嚴 重, 需 深 入 探 究 此 類 犯 罪 呈 現 之 圖 像, 以 供 刑 事 司 法 對 策 之 參 據 本 文 首 先 闡 述 金 融 犯 罪 係 指 犯 罪 人 在 金 融 職 務 活 動 中, 非 法 取 得 金 融 資 產 或 利 用 付 款 工 具 或 擅 自 經 營 金 融 業 務 而 破 壞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之 犯 罪, 進 而 析 論 金 融 犯 罪 之 模 式 日 新 月 異, 態 樣 愈 來 愈 複 雜, 常 出 現 新 犯 罪 手 法, 案 案 有 不 同, 件 件 有 花 招, 解 析 其 特 性, 具 高 度 抽 象 性 與 隱 密 性, 屬 結 構 性 之 智 慧 型 犯 罪, 呈 長 期 持 續 性, 且 將 不 法 資 金 跨 境 移 動, 加 上 金 融 法 制 不 完 備, 規 範 不 明 確, 增 加 司 法 偵 審 之 困 難 度 針 對 金 融 犯 罪 之 成 因, 應 採 取 高 度 之 戰 略 思 維, 構 築 打 擊 犯 罪 之 堅 實 團 隊, 厚 植 辦 案 專 業 知 能, 借 重 財 經 專 家, 建 立 辦 案 支 援 系 統, 全 力 追 查 犯 罪 不 法 所 得, 強 力 偵 辦 追 訴 處 罰, 並 提 高 金 融 監 理 行 政 效 能, 推 動 金 融 與 司 法 無 縫 接 軌, 建 構 完 整 之 打 擊 網 絡, 增 加 犯 罪 者 風 險 成 本, 密 切 注 意 新 型 犯 罪, 防 杜 重 大 弊 案 發 生, 強 化 企 業 自 律 倫 理, 提 高 其 社 會 責 任, 同 時, 加 強 兩 岸 打 擊 犯 罪 合 作, 推 展 國 際 司 法 互 助, 有 效 遏 阻 金 融 犯 罪 關 鍵 字 : 金 融 犯 罪 刑 事 司 法 不 法 舞 弊 智 能 犯 罪 犯 罪 打 擊 網 絡 司 法 互 助 施 茂 林 mlshih@asia.edu.tw Tel: 向 來 關 於 司 法 觀 念, 係 將 警 調 檢 察 法 院 及 矯 正 機 關 之 功 能, 認 為 相 互 獨 立, 現 逐 漸 認 為 逮 捕 偵 查 起 訴 審 判 矯 正 等 事 務 為 一 整 體 ( 合 ) 性 之 處 理 人 的 系 統, 各 系 統 間 相 互 關 聯 與 依 賴, 發 揮 各 自 效 能, 建 構 成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本 文 之 刑 事 對 策, 即 本 此 意 旨 論 述, 其 中 以 調 查 偵 查 及 審 判 為 主 軸, 擴 及 至 司 法 行 政 事 務, 參 照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392 號 解 釋 許 春 金 犯 罪 學 三 民,2000 年 8 月, 頁 12 13; 許 福 生 刑 事 政 策 三 民,2005 年 3 月, 頁 357~359; 張 平 吾 被 害 者 學 中 央 警 察 大 學,1996 年 10 月, 頁

2 2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壹 前 言 四 五 十 年 來, 經 國 人 上 下 通 力 合 作, 共 赴 事 功, 經 濟 繁 榮, 工 商 高 度 發 展, 全 民 富 庶, 社 會 力 日 漸 充 沛, 其 間, 各 種 破 壞 經 濟 秩 序 之 犯 罪 逐 漸 發 生,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也 日 益 增 多, 其 犯 罪 型 態 多 樣 化, 犯 案 手 法 新 型 化, 掠 奪 金 融 資 產 逐 日 增 大, 犯 罪 規 模 也 日 形 擴 大 回 顧 金 融 犯 罪, 自 一 九 八 五 年 二 月 九 日 爆 發 台 北 市 十 信 金 融 風 暴 事 件 後, 陸 續 發 生 多 件 財 金 案 件, 如 鴻 源 機 構 吸 金 案 國 票 事 件 東 隆 五 金 案 國 產 汽 車 事 件 新 聚 群 案 國 揚 實 業 事 件 瑞 聯 建 設 中 央 票 劵 台 南 市 農 會 案 廣 三 集 團 案, 以 迄 太 電 博 達 力 霸 東 森 等 財 金 事 件, 震 撼 全 國 2 以 人 頭 戶 貸 款 為 例, 被 害 人 更 是 動 輒 成 千 上 百 ; 又 以 地 下 投 資 公 司 非 法 吸 金 為 例, 所 得 金 額 龐 大, 被 害 人 更 廣 更 多 3, 在 在 嚴 重 破 壞 經 濟 與 金 融 秩 序, 影 響 社 會 安 定, 妨 礙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提 昇 根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案 件 終 結 有 犯 罪 嫌 疑 而 提 起 公 訴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緩 起 訴 處 分 職 權 不 起 訴 處 分 之 人 數, 由 2005 年 之 23 萬 2,004 人, 增 至 2008 年 之 27 萬 8,347 人,2009 年 則 為 26 萬 5988 人, 2010 年 為 27 萬 10 人,2011 年 為 27 萬 12 人, 呈 攀 升 居 高 不 下 的 趨 勢 4 偵 2 當 台 北 十 信 金 融 事 件 等 各 大 弊 案 爆 發 後, 造 成 社 會 重 大 震 撼, 引 發 經 濟 失 序 之 恐 慌, 金 融 紀 律 散 亂 之 危 機, 政 府 也 疲 於 救 急 應 付, 曾 以 解 救 系 統 危 機 為 救 火 之 重 心, 台 北 十 信 案 件 甚 且 造 成 財 政 部 與 經 濟 部 長 雙 雙 下 台, 而 且 連 同 東 隆 五 金 案 侵 占 36 億 元, 國 產 汽 車 案 挪 用 180 億 元 台 南 市 農 會 案 70 億 多 元, 台 東 企 銀 23 億 多 元, 太 平 洋 電 纜 案 171 億, 中 興 銀 行 726 億 元, 博 達 70 億 元, 華 僑 銀 行 53 億 元, 國 華 人 壽 171 億 元, 訊 碟 26 億 元, 力 霸 集 團 超 過 600 億 元, 這 些 案 件 之 金 額 足 可 造 一 條 蘇 花 高 速 公 路, 若 再 統 計 2000 年 以 來, 企 業 犯 罪 涉 案 上 百 家 公 司, 起 訴 金 額 逾 2700 億 元, 足 見 財 金 經 濟 犯 罪 之 規 模 金 額 龐 大, 其 危 害 性 與 殺 傷 性 至 巨 且 深 遠 3 回 顧 地 下 投 資 公 司 之 吸 金, 如 同 武 俠 小 說 之 吸 星 大 法, 所 吸 金 額 相 當 驚 人, 鴻 源 集 團 於 1983 年 至 1990 年 間, 非 法 吸 金 961 億 多 元, 被 害 人 達 16 萬 餘 人, 龍 祥 集 團 於 1985 年 至 1989 年 間 非 法 吸 金 480 億 多 元, 匯 德 利 集 團 於 1989 年 至 1990 年 間 不 法 吸 金 65 億 多 元, 被 害 人 達 多 人, 環 僑 集 團 於 1987 年 至 1989 年 間 不 法 吸 金 119 億 餘 元, 被 害 人 達 3 萬 多 人, 鴻 州 集 團 於 1988 年 至 1990 年 間, 非 法 吸 金 3 億 8 千 萬 元, 鉅 眾 集 團 10 年 間 共 非 法 吸 金 800 億 多 元, 至 2007 年 5 月 間 被 提 起 公 訴, 其 後 吸 金 案 方 興 未 艾,2012 年 2 月 中 旬 媒 體 多 次 報 導 鼎 立 集 團 吸 金 42 億 元 參 照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1990 年 3 月 編 印 經 濟 犯 罪 案 例 選 輯 ; 陳 家 彬 廖 大 穎 等 財 經 犯 罪 與 證 券 交 易 理 論 實 務 新 學 林,2009 年 6 月 ; 自 由 時 報 2007 年 5 月 23 日 B2 版 2012 年 2 月 18 日 中 國 時 報 A8 版 報 導 4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2010 年 法 務 統 計 年 報, 法 務 部,2011 年 4 月 出 版, 頁 21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法 務 部 統 計 摘 要 2012 年 2 月 16 日, 頁 17 5 侯 秀 娟 (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統 計 主 任 ), 經 濟 犯 罪 統 計 分 析, 法 務 部,2009 年 5 月, 頁

3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3 查 案 件 中 經 檢 察 官 認 定 屬 嚴 重 破 壞 社 會 經 濟 秩 序 危 害 社 會 經 濟 利 益, 並 且 侵 害 法 益 鉅 大 之 經 濟 犯 罪 起 訴 人 數, 則 呈 現 M 字 形,2004 年 起 訴 364 人,2005 年 1,144 人,2006 年 828 人,2007 年 1,667 人,2008 年 843 人 自 2004 年 至 2008 年 五 年 來 總 計 起 訴 4,846 人, 平 均 每 年 起 訴 969 人, 其 中 男 性 占 六 成 六, 女 性 占 三 成 四 而 根 據 觀 察,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通 常 有 三 多 : 被 害 人 數 眾 多 不 法 利 益 金 額 鉅 多 案 情 複 雜 度 多 多 因 之 平 均 一 件 結 案 需 時 日, 耗 時 為 全 般 偵 案 之 四 倍 5 統 計 上 述 五 年 以 來,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偵 查 起 訴 的 罪 名, 以 詐 欺 罪 最 多, 計 1,442 人 29.8%; 其 次 為 銀 行 法 證 劵 交 易 法, 分 別 計 954 人 610 人, 分 占 19.7% 或 12.6% 再 其 次 為 背 信 罪 違 反 證 劵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案 件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有 罪 者, 亦 屬 詐 欺 罪 之 850 人 53.4% 居 首 ; 證 劵 交 易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居 次, 分 別 計 954 人 610 人, 或 8.2% 8.0% 再 其 次 為 銀 行 法 與 期 貨 交 易 法 6 由 於 上 開 統 計 資 料, 並 未 就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特 別 列 計, 但 仍 可 看 出 起 訴 與 判 決 確 定 中, 類 歸 金 融 犯 罪 之 案 件 占 有 相 當 大 之 比 例 再 1 2 項 目 別 總 計 百 分 比 (%)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年 平 均 6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起 訴 及 裁 判 確 定 有 罪 主 要 罪 名 別 單 位 : 人 % 偵 查 經 濟 犯 罪 起 訴 人 數 執 行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裁 判 確 定 有 罪 人 數 主 要 罪 名 主 要 罪 名 詐 銀 背 詐 銀 欺 行 信 欺 行 罪 法 罪 罪 法 證 交 易 劵 法 證 信 問 劵 託 法 投 及 資 顧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2008 年 2009 年 年 報 及 2010 年 10 月 統 計 月 報 證 交 易 劵 法 稅 稽 徵 捐 法 期 交 易 貨 法 1,

4 4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年 間 受 理 有 關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數 量 甚 夥 7, 又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金 融 犯 罪 查 緝 督 導 小 組 ( 金 融 犯 罪 ) 從 2002 年 11 月 至 2006 年 5 月 19 日 止, 收 結 及 進 行 情 形 之 統 計 數 據, 亦 合 計 受 理 407 件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因 其 偵 辦 之 案 件 均 偏 向 重 大 複 雜 型, 更 足 徵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之 嚴 重 性 8 多 年 在 檢 察 機 關 與 法 務 系 統 工 作, 處 理 與 經 歷 無 數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體 驗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有 質 量 之 變 化, 明 顯 有 下 列 趨 勢 9, 可 藉 之 思 索 探 究 金 融 犯 罪 所 呈 現 之 圖 像 : 1. 案 件 由 少 而 多 : 由 全 般 刑 案 之 小 部 分, 演 變 快 速, 已 占 相 當 比 例 2. 人 數 由 少 而 多 : 由 少 數 人 犯 罪, 轉 變 至 多 數 人 共 同 集 體 性 犯 罪 3. 金 額 由 小 而 大 : 由 數 千 萬 元, 至 數 億 元, 至 數 十 億 元, 至 百 億 元 4. 案 情 由 簡 單 而 複 雜 : 由 單 一 而 計 劃 性 犯 罪, 致 案 情 複 雜 多 變 金 融 犯 罪 破 壞 金 融 秩 序 與 公 義, 而 重 大 金 融 犯 罪 非 但 危 害 社 會 紀 律 安 全, 更 是 腐 蝕 國 家 經 濟 基 石, 此 等 高 智 能 犯 罪, 運 用 推 陳 出 新 手 法, 將 銀 行 資 產 或 大 眾 資 金, 吸 納 吞 併 成 私 產, 再 利 用 法 律 外 衣 或 表 面 合 理 化 之 非 常 規 手 段 遮 掩, 甚 而 洗 錢 國 外, 甚 惡 性 與 危 害, 顯 然 遠 高 於 大 眾 認 知 之 重 大 刑 案, 自 應 深 入 探 究 其 虛 像 與 實 相, 進 以 研 究 刑 事 司 法 對 策 貳 金 融 犯 罪 定 義 與 態 樣 金 融 犯 罪 尚 乏 統 一 之 定 義, 法 務 部 曾 於 1980 年 10 月 17 日 函 頒 經 濟 犯 罪 之 罪 名 及 範 圍, 其 後 於 1987 年 1 月 13 日 9 月 4 日 1994 年 10 月 8 日 予 以 修 正,2004 年 修 正 為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注 意 事 項, 將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界 定 為 二 類, 其 一 依 據 犯 罪 所 得 或 被 害 金 額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或 被 害 人 數 達 五 十 人 以 上 之 特 定 犯 罪 罪 名 ; 其 二 為 違 反 經 濟 管 制 法 令 或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破 壞 社 會 經 濟 秩 序, 情 節 重 大 者 10 其 中 與 金 融 犯 罪 有 關 者, 可 包 括 : 7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2003 年 間 偵 辦 之 有 關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計 有 久 津 掏 空 中 興 銀 行 超 貸 台 中 企 銀 交 通 銀 行 中 廣 花 蓮 企 銀 超 貸 太 電 掏 空 年 興 掏 空 東 鼎 弊 案 燦 坤 事 件 華 海 吸 金 中 央 租 賃 案 華 聯 侵 占 懋 邦 冒 貸 太 百 弊 案 等 35 件 2004 年 亦 偵 辦 逾 四 十 件 8 參 照 本 人 於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司 法 委 員 會 針 對 國 內 重 大 金 融 弊 案 偵 辦 情 形 暨 如 何 加 強 防 範 集 中 市 場 內 線 交 易 以 維 護 廣 大 投 資 人 權 益 所 提 報 告, 頁 施 茂 林 金 融 犯 罪 蒐 証 要 領 台 北 地 檢 署, 二 四 年 五 月, 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注 意 事 項 於 二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修 正, 第 二 項 明 定 : ( 一 ) 犯 下 列 各 目 之 罪, 犯 罪 所 得 或 被 害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或 被 害 人 數 達 五 十 人 以 上, 足 以 危 害 社 會 經 濟 秩 序 者 : 1.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條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條 妨 害 國 幣 懲 治 條 例 第 三 條 之 罪 2. 刑 法 第 二 百 零 一 條 第 二 百 零 一 條 之 一 之 罪

5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5 (1) 違 反 銀 行 法 案 件 (2) 違 反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案 件 (3) 違 反 票 劵 金 融 管 理 法 案 件 (4) 違 反 信 託 業 法 案 件 (5) 違 反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案 件 (6) 違 反 農 業 金 融 法 案 件 (7) 違 反 金 融 資 產 證 劵 化 條 例 案 件 (8) 違 反 證 劵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案 件 (9) 違 反 保 險 法 案 件 (10) 違 反 期 貨 交 易 法 案 件 (11) 冒 貸 詐 欺 案 件 (12) 偽 造 信 用 卡 案 件 (13) 使 用 不 當 方 法, 破 壞 社 會 經 濟 ( 金 融 ) 秩 序 案 件 等 又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曾 規 定 重 大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為 11:(1) 被 害 人 係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之 金 融 機 構, 而 侵 害 法 益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2) 對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有 重 大 危 害 之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3)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中 之 主 要 或 關 鍵 之 犯 罪 行 為 ( 例 如 : 詐 欺 偽 造 文 書 洗 錢 等 罪 ) 係 在 金 融 機 構 營 業 體 系 內 進 行 之 案 件 (4) 銀 行 法 保 險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及 其 他 財 金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業 務 範 圍 內 之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5) 財 政 部 ( 包 括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 及 中 央 銀 行 依 其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認 定 之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6) 其 他 嚴 重 危 害 金 融 機 構 營 運 或 影 響 社 會 大 眾 權 益 之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案 件 又 法 院 實 務 上, 將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簡 稱 為 重 經 案 件, 包 括 12:(1) 違 反 銀 3.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罪 4.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條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條 之 三 第 三 百 四 十 條 破 產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條 之 罪 5.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二 條 之 罪 6.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之 罪 7.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一 百 十 二 條 之 罪 8. 銀 行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條 之 二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條 之 三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二 第 二 項 之 罪 9.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五 十 七 條 至 第 五 十 八 條 之 罪 10.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第 五 十 八 條 至 第 五 十 九 條 之 罪 11. 信 託 業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至 第 五 十 條 之 罪 12.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之 二 第 三 十 八 條 之 三 第 四 十 條 之 罪 13. 保 險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條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條 之 二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條 之 一 之 罪 14. 農 業 金 融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四 十 條 之 罪 15.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之 罪 16.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至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第 一 百 十 條 之 罪 17.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四 十 二 條 之 罪 18.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第 二 條 至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之 罪 19.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第 二 十 二 條 之 罪 ( 二 ) 違 反 經 濟 管 制 法 令,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破 壞 社 會 經 濟 秩 序, 情 節 重 大 之 案 件, 經 報 請 各 該 檢 察 署 檢 察 長 核 定 者 11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2002 年 11 月 26 日 檢 文 廉 字 第 九 一 一 一 三 七 號 令 訂 定 金 融 犯 罪 查 緝 督 導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法 務 部 2002 年 11 月 20 日 法 檢 字 第 九 一 四 四 號 核 定 : 全 文 十 三 點, 第 二 點 明 定 重 大 金 融 犯 罪 要 件 之 範 圍 12 司 法 院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五 日 (88) 院 台 廳 刑 一 字 第 五 三 八 五 號 函

6 6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行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洗 錢 防 制 法 案 件 且 被 害 法 益 在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以 上 (2) 其 他 使 用 不 正 當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財 產 法 益 或 破 壞 社 會 經 濟 秩 序, 且 被 害 法 益 在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以 上 案 件 金 融 犯 罪 之 定 義, 各 學 者 專 家 從 不 同 角 度 分 別 闡 發, 見 解 不 一 13, 惟 綜 13 金 融 犯 罪 之 定 義 眾 說 紛 紛, 各 有 其 見 解, 其 範 圍 亦 有 差 異, 有 主 張 金 融 犯 罪 係 以 對 信 用 的 詐 騙 隱 瞞 或 者 違 反 為 特 徵, 無 需 依 賴 物 理 強 制 暴 力 或 威 脅 而 實 施, 是 個 人 或 組 織 基 於 私 人 或 商 業 利 益 的 獲 取 而 實 施 ( 美 國 司 法 部 2005.A1); 有 認 為 金 融 犯 罪 係 破 壞 金 融 活 動 及 金 融 秩 序 紀 律 之 不 法 行 為 ( 施 茂 林, 談 經 濟 犯 罪 1980 年 3 月 在 台 中 扶 輪 社 演 講 ); 有 強 調 金 融 犯 罪 係 指 以 一 般 商 業 機 構 及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管 理 者 涉 及 違 反 金 融 相 關 法 規, 進 行 超 貸 冒 貸 或 其 他 違 法 放 款 行 為 ( 廖 坤 榮 台 灣 民 主 經 驗 與 治 理 失 靈 : 金 融 犯 罪 為 例, 發 表 於 台 灣 公 共 行 政 與 公 共 事 務 系 所 聯 合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系,2005 年 6 月 18 日 ); 有 認 為 金 融 犯 罪, 係 指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人 員, 或 者 外 部 人 共 同 或 各 自 以 金 融 機 構 資 產 為 犯 罪 客 體, 或 利 用 金 融 付 款 支 付 工 具 ( 如 信 用 卡 ) 為 犯 罪 工 具 或 未 經 政 府 核 准 而 經 營 金 融 業 務 足 以 影 響 金 融 安 定 秩 序 之 犯 罪, 均 可 稱 為 金 融 犯 罪 ( 許 永 欽 企 業 法 律 觀 經 濟 犯 罪 如 癌 細 胞,2007 年 6 月 21 日 經 濟 日 報 A13 版 ); 有 主 張 金 融 犯 罪, 是 指 違 反 金 融 管 理 法 規 以 偽 造 變 造 非 法 集 資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侵 犯 銀 行 管 理 貨 幣 管 理 票 據 信 貸 管 理 證 劵 管 理 外 匯 管 理 保 險 管 理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金 融 單 位 利 益, 妨 礙 金 融 業 務 的 正 常 開 展, 擾 亂 社 會 金 融 系 統 秩 序 和 經 濟 秩 序, 使 國 家 集 體 和 人 民 個 人 的 財 產 遭 受 損, 情 節 嚴 重,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行 為 ( 康 樹 華 犯 罪 學 歷 史 現 狀 未 來 五 洲,1999 年 6 月, 頁 404); 有 謂 金 融 犯 罪 是 犯 罪 的 一 類, 其 內 涵 可 以 從 犯 罪 學 和 金 融 學 兩 個 角 度 來 考 察 從 犯 罪 學 的 角 度 來 考 察, 金 融 犯 罪 指 一 切 侵 犯 社 會 主 義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應 該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的 行 為 從 金 融 學 的 角 度 來 考 察, 金 融 犯 罪 指 一 切 破 壞 我 國 資 金 聚 集 和 分 配 體 系 的 犯 罪 行 為 (MBA 智 庫 百 科 ( 另 有 主 張 金 融 犯 罪, 係 指 發 生 在 金 融 界 及 金 融 機 構 的 大 規 模 違 法 活 動, 詳 而 言 之, 大 多 數 金 融 犯 罪 的 行 為 人, 主 要 是 覬 覦 金 融 機 構 龐 大 的 資 產, 而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的 作 業 漏 洞, 來 謀 取 個 人 的 財 富 ( 孟 維 德, 白 領 犯 罪 成 因 及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2001 年, 頁 ; 林 盛 煌 金 融 犯 罪 之 再 省 思 發 表 於 律 師 雜 誌, 第 333 期 六 月 號 ); 有 主 張 金 融 犯 罪 從 本 質 上 來 看 是 通 過 破 壞 金 融 制 度 或 經 濟 制 裁 已 建 立 之 基 礎 即 信 用 來 威 脅 其 完 整 性, 包 括 內 幕 交 易 大 規 模 詐 欺 洗 錢 偽 造 貨 幣 ( 劉 明 祥 馮 均 主 編 金 融 犯 罪 的 全 球 考 察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2008 年 4 月, 頁 11); 另 認 為 金 融 犯 罪 行 為 在 貸 弊 資 金 的 融 通 過 程 中, 以 獲 取 非 法 利 潤 為 目 的, 違 反 金 融 管 理 法 規, 從 事 融 資 活 動, 或 壞 金 融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行 為 ( 同 前 述 書, 頁 479~480); 有 認 為 金 融 犯 罪 是 一 種 古 老 犯 罪, 破 壞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 在 我 刑 法 理 論 界 實 務 部 門 及 公 眾 間 一 般 約 定 俗 稱 為 金 融 犯 罪, 簡 單 地 講, 就 是 指 違 反 金 融 管 理 法 規, 破 壞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依 法 應 當 受 到 刑 罰 處 罰 的 行 為 ( 楊 興 培 李 翔 經 濟 犯 罪 和 經 濟 刑 法 研 究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9 年 1 月 1 版, 頁 ); 有 認 為 金 融 犯 罪 是 指 金 融 機 構 或 金 融 界 之 大 型 非 法 活 動, 有 學 者 歸 納 為 職 業 之 犯 罪, 包 括 內 線 交 易 和 與 金 融 犯 罪 有 關 之 犯 罪 ( 許 春 金 犯 罪 學 三 民,2000 年 8 月, 頁 ); 有 認 為 金 融 犯 罪 是 指 發 生 在 金 融 界 及 金 融 機 構 的 大 規 模 活 動, 包 括 銀 行 犯 罪 與 內 線 交 易 ( 孟 維 德 白 領 犯 罪 現 象 理 論 對 策 亞 太,2001 年 12 月, 頁 260), 又 有 主 張 金 融 犯 罪 是 指 發 生 在 金 融 業 務 活 動 領 域 中 的, 違 反 金 融 管 理 法 規 及 有 關 規 定, 危 害 國 家 有 關 貨 幣 銀 行 信 貸 票 據 外 匯 保 險 證 券 期 貨 等 金 融 管 理 制 度, 破 壞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依 照 刑 法 應 受 刑 罰 處 分 的 行 為, 是 包 含 在 經 濟 犯 罪 中 之 一 類 犯 罪 總 稱 < 劉 憲 權 金 融 犯 罪 刑 法 學 專 論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2010 年 10 月 1 版 1 刷, 頁 2 3> 另 認 為 金 融 犯 罪 範 圍 很 廣, 包 括 偽 造 變 造 持 有 貨 幣 擅 自 設 立 金 融 機 構 高 利 轉 貸 騙 取 貸 款 公 眾 吸 金 偽 造 信 用 卡 內 幕 交 易 操 縱 期 貨 證 券 交 易 金 融 人 員 賄 賂 侵 占 逃 匯 罪 洗 錢 詐 騙 破 產 詐 欺 損 害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等 罪 ( 郎 勝 陳 小 雲 劉 炤 金 融 從 業 的 禁 區 - 金 融 犯 罪 刑 事 法 律 解 讀 中 國 長 安 出 版 社,2006

7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7 合 學 者 見 解 上 開 規 範 之 意 旨 及 實 務 上 之 處 理 範 圍, 認 金 融 犯 罪 係 指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人 員 ( 含 董 監 事 經 理 人 及 承 辦 職 員 ), 或 外 部 人 員 或 內 部 外 部 人 員 共 同 或 各 自 在 金 融 職 務 活 動 中 以 金 融 資 產 為 犯 罪 客 體, 或 利 用 金 融 付 款 支 付 工 具 ( 如 信 用 卡 ) 或 未 經 政 府 核 准 而 經 營 金 融 業 務, 足 以 影 響 或 是 破 壞 金 融 活 動 紀 律 管 理 與 秩 序 之 犯 罪 14 金 融 機 構 之 範 圍 甚 廣, 不 單 單 指 銀 行, 包 括 :1. 農 會 2. 漁 會 3. 票 券 公 司 4. 信 用 合 作 社 5.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6. 保 險 公 司 7. 信 託 公 司 8.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等 15 金 融 犯 罪 之 客 體, 以 金 融 資 產 為 主, 主 要 為 貸 放 貨 放 款 項 不 法 舞 弊 最 多 ; 另 有 利 用 金 融 付 款 支 付 工 具 即 信 用 卡 犯 罪, 此 不 僅 偽 造 者 販 賣 者 及 持 有 者 犯 罪, 即 如 商 業 主 體 亦 涉 及 犯 罪 16 又 有 未 經 核 准 經 營 收 存 款 業 務, 形 同 銀 行 業 務, 此 即 向 社 會 大 眾 吸 金, 其 金 額 亦 常 達 數 億 甚 且 數 十 億 元 已 如 前 述 又 作 案 手 法, 有 為 銀 行 內 部 人 員 之 不 法 舞 弊, 有 為 銀 行 以 外 人 員 向 銀 行 詐 騙, 偽 造 信 用 狀 偽 發 信 用 卡 等, 亦 有 銀 行 內 部 人 員 與 內 部 人 員 勾 結 舞 弊, 銀 行 內 部 人 員 之 舞 弊, 如 係 計 畫 性 犯 案, 其 職 務 不 一 定 很 高, 曾 見 承 辦 人 員 以 眾 人 不 注 意 之 零 頭 予 以 挪 移 侵 占, 經 年 累 月, 金 額 亦 甚 龐 大 ; 亦 有 瞞 天 過 海 之 方 式, 利 用 客 戶 不 注 意 或 久 久 未 進 來 之 機 會, 逐 步 小 額 移 挪 至 一 定 戶 頭 予 以 侵 占 再 分 析 金 融 犯 罪 模 式, 仍 運 用 大 量 之 傳 統 犯 罪 手 法, 諸 如 17: 1. 掏 空 銀 行 資 金 年 9 月 1 版 1 刷 ), 綜 合 上 述 各 家 之 見, 金 融 犯 罪 之 範 圍 顯 然 有 不 同 見 解, 本 文 不 採 狹 義 見 解, 亦 不 宜 過 分 擴 大 其 範 圍, 原 則 上 以 司 法 實 務 處 理 之 案 件 為 準, 方 便 探 討 14 施 茂 林 金 融 犯 罪 之 法 庭 舉 證 法 務 部 司 法 官 訓 練 所 金 融 犯 罪 實 務 研 習 會,2004 年 8 月 15 日, 頁 3 15 實 務 上 銀 行 發 生 金 融 犯 罪 弊 案 甚 多,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亦 先 後 發 生,2000~ 2001 年 間, 檢 察 機 關 即 查 辦 36 家 農 漁 會 弊 案, 他 如 中 央 票 券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市 第 一 信 用 合 作 社 國 華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土 地 開 發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均 發 生 金 融 弊 案, 案 發 時, 社 會 相 當 矚 目, 許 多 人 才 恍 知 基 層 金 融 體 系 亦 是 有 錢 人 搬 錢 的 地 方, 也 體 會 基 層 金 融 體 系 選 舉 時, 何 以 競 爭 如 此 激 烈, 甚 且 發 生 銀 彈 攻 擊 與 暴 力 脅 迫 等 情 事, 此 均 值 得 深 思 16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年 度 台 非 字 第 二 號 刑 事 判 決 : 被 告 係 公 司 負 責 人, 明 知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刷 卡 消 費 時, 應 以 實 際 消 費 情 形 之 簽 帳 單, 方 可 持 單 向 信 用 卡 中 心 清 ( 請 ) 款, 乃 被 告 以 假 消 費 真 借 款 之 方 式, 於 借 款 人 歐 信 宏 等 持 卡 向 其 借 款 時, 製 作 其 業 務 上 登 載 之 不 實 之 消 費 簽 帳 單, 並 持 單 向 信 用 卡 中 心 清 ( 請 ) 款, 致 使 該 信 用 卡 中 心 陷 於 錯 誤, 而 依 刷 卡 金 額 付 款, 被 告 此 部 分 之 行 為, 顯 尚 犯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之 罪 信 用 卡 簽 帳 單, 為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之 商 業 會 計 憑 證 ( 參 照 八 十 八 年 台 上 第 一 一 四 九 號 判 決 ), 被 告 以 假 消 費, 真 借 款 之 不 實 事 項, 填 製 銷 售 商 品 簽 帳 單 之 行 為, 自 應 成 立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之 17 施 茂 林 金 融 案 件 之 態 樣 及 蒐 證 要 領 台 北 地 檢 署,2003 年 6 月, 頁 11-27

8 8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收 賄 貸 放 款 3. 高 估 抵 押 品 4. 製 作 不 實 貸 款 文 件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款 項 5. 貸 款 戶 串 通 假 交 易 融 資 6. 高 吸 金 案 台 灣 屬 島 國 型 經 濟 型 態, 無 論 原 物 料 成 品 等 均 需 與 國 外 進 行 跨 境 流 通, 在 金 融 往 來 上 更 為 頻 繁, 不 論 合 法 或 非 法 流 通 均 甚 方 便, 即 使 外 勞 匯 款 回 其 本 國, 亦 常 採 取 此 種 模 式, 造 成 臺 灣 地 下 通 匯 系 統 活 絡, 從 數 萬 元 數 百 萬 元 數 億 元, 至 數 十 億 元 不 等 近 年 內 檢 察 與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曾 先 後 破 獲 多 件 重 大 地 下 通 匯 案 件, 甚 而 在 住 處 查 得 數 億 元 現 金 18 衍 生 諸 多 金 融 管 理 上 之 漏 洞 一 般 稱 呼 地 下 通 匯 活 動, 有 多 種 名 詞, 以 替 代 性 匯 款 較 與 其 內 涵 接 近 按 替 代 性 匯 款 紙 提 供 客 戶 將 資 金 或 可 計 值 物 品 從 一 地 點 移 轉 到 另 一 地 點 之 金 融 服 務, 有 別 於 受 規 範 傳 統 金 融 行 業 之 外, 其 營 運 方 式 多 類 有 不 同 稱 呼, 包 括 hawala hundi fei-chen 及 the black market peso exchange 等 替 代 性 匯 款 業 者 在 受 理 客 戶 委 託 移 轉 金 錢 ( 可 計 值 物 品 ) 後, 透 過 電 話 電 報 傳 真 或 電 腦 網 路 等 各 種 方 式, 通 知 受 款 者 所 在 地 區 之 替 代 性 匯 款 搭 檔 者, 付 款 予 受 款 者, 匯 款 款 項 完 全 不 經 過 正 規 金 融 行 業, 而 業 者 間 總 帳 結 算, 一 般 運 用 某 一 階 段 透 過 一 次 匯 款 現 金 攜 帶 貨 物 交 易 發 票 操 作 或 現 金 以 外 之 高 值 物 品 移 轉 等 方 式 處 理, 替 代 性 匯 款 業 者, 常 透 過 銀 樓 ( 珠 寶 ) 業 錢 幣 兌 換 商 外 匯 和 國 際 傳 真 通 信 場 所 其 亦 有 經 由 代 書 航 空 承 攬 業 餐 飲 業 骨 董 店 旅 館 飯 店 旅 行 社 及 貿 易 公 司 零 售 通 路 系 統 等 方 式, 以 分 散 存 提 使 用 人 頭 帳 戶 假 造 匯 款 人 資 料 混 合 資 金 以 及 同 業 聯 繫 相 互 沖 帳 等 手 法 隱 藏 該 交 易 本 質, 達 到 隱 匿 目 的 19 此 種 地 下 通 匯 行 為, 違 反 銀 行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由 金 管 機 關 會 同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取 締, 並 移 送 法 辦, 構 成 第 125 條 第 一 項 之 罪 名, 得 處 3 年 以 上, 18 地 下 通 匯 之 金 額 有 大 有 小, 但 日 積 月 累, 其 金 額 不 小, 如 1993 年 至 1995 年 間 金 門 走 私 洗 錢 高 達 74 億 多 元, 劉 杉 生 案, 從 2001 年 5 月 至 2004 年 7 月, 兩 岸 通 匯 達 20 億 元 ; 啟 瑞 公 司 案, 自 2001 年 1 月 制 2002 年 11 月 匯 款 金 額 19 億 74 萬 元,2005~2007 年 間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先 後 查 獲 多 件 地 下 通 匯 案 件 金 額 更 多, 包 括 兩 岸 間 台 灣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其 匯 兌 金 額 驚 人, 依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統 計,2009 年 未 經 政 府 核 准 辦 理 國 內 外 匯 兌 業 務, 涉 犯 違 反 銀 行 法 者 共 有 39 件, 金 額 達 40,088,033,514 元 ;2010 年 有 26 件, 金 額 有 17,852,577,612 元 參 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99 經 濟 犯 罪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011 年 七 月, 頁 梁 原 銘 黃 信 村 2004 年 亞 大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洗 錢 類 型 工 作 研 討 會 介 紹 刑 事 雙 月 刊 第 五 期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2005 年 3~5 月, 頁 51-53

9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9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若 犯 罪 所 得 逾 一 億 元, 處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並 均 得 併 科 高 額 罰 金 ; 經 營 銀 行 間 資 金 移 轉 帳 務 清 算 之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事 業, 未 經 許 可 擅 自 營 業, 同 樣 處 罰, 法 人 犯 上 開 之 罪 者, 處 罰 其 行 為 人 由 於 金 融 犯 罪 為 智 慧 型 犯 罪, 晚 近 出 現 諸 多 計 劃 型 方 法, 尤 其 掏 空 資 產, 更 是 高 明, 其 分 工 與 合 作 之 緊 密, 相 關 文 件 之 齊 備 完 整, 令 人 嘆 為 觀 止 ; 有 則 企 業 為 護 盤 貨 充 裕 資 金, 乃 與 銀 行 內 部 勾 串, 事 先 講 好, 違 反 授 信 程 序, 逕 行 撥 款, 事 後 再 予 補 正, 再 五 鬼 搬 運 法 科 技 日 益 翻 新, 不 法 之 徒 往 往 利 用 新 科 技 犯 案 ; 在 發 現 之 案 例 中 已 有 破 壞 防 火 牆, 自 電 子 銀 行 帳 戶 盜 取, 亦 有 侵 入 金 融 機 關 電 腦 乾 坤 大 挪 移, 私 移 他 人 帳 戶 之 存 款 至 其 本 人 或 特 定 帳 戶 內, 亦 曾 見 偽 卡 集 體 侵 入 金 融 機 構 電 腦 系 統 盜 取 存 錄 資 料 使 用 由 於 信 用 卡 使 用 日 益 普 通, 犯 罪 手 法 逐 漸 多 樣 化 20 有 關 台 灣 偽 造 信 用 卡 之 犯 罪, 在 1996 年 以 前, 尚 不 嚴 重, 但 1997 年 全 年 偽 卡 盜 刷 金 額 已 達 新 台 幣 五 六 億 元,1998 年 激 增 至 14 億 元,1999 年 信 用 卡 同 業 (VISA MASTER AE JCB 等 ) 統 計, 交 易 損 失 逾 30 億 元, 來 自 偽 造 信 用 卡 達 28 億 元,2000 年 至 2002 年 間 偽 卡 損 失 合 計 約 70 億 元, 後 經 檢 察 與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大 力 查 辦, 已 能 適 度 控 制,2004 年 信 用 卡 交 易 損 失 四 億 多 元, 偽 卡 有 9 仟 萬 元, 成 為 亞 洲 地 下 降 比 率 最 高 國 家 21 在 中 國 信 用 卡 犯 罪 也 逐 漸 增 多, 其 手 法 也 多 樣 化, 包 括 偽 造 使 用 竊 盜 盜 刷 信 用 卡 內 外 勾 結 等 情 形 22 分 析 其 犯 罪 態 樣, 有 違 法 取 得 他 人 信 用 卡 資 料 在 飛 機 百 貨 公 司 等 信 用 卡 盜 刷 信 用 卡 委 外 從 業 人 員 盜 辦 客 戶 資 料 跨 國 偽 卡 集 團 詐 欺 23; 就 犯 罪 主 體 分 析 其 結 構, 成 金 字 塔 型, 底 層 為 車 手, 人 數 最 多, 中 層 為 車 頭, 人 20 有 關 信 用 卡 犯 罪, 有 不 同 分 類 法, 依 其 犯 罪 手 法, 概 分 為 進 件 徵 信 犯 罪 制 卡 犯 罪 寄 卡 與 開 卡 犯 罪, 其 中 製 卡 犯 罪 包 括 變 造 卡 剪 貼 卡 白 卡 偽 造 卡 及 刷 卡 消 費 犯 罪 等 學 者 分 析 偽 造 信 用 卡 之 特 性, 具 有 組 織 規 模 龐 大 分 工 專 業 化 非 暴 力 性 隨 時 勢 變 化 行 動 隱 密 性 等, 而 本 文 主 要 在 說 明 偽 造 信 用 卡 之 犯 罪 參 照 黃 寶 瑾 信 用 卡 犯 罪 問 題 及 其 預 防 對 策 收 錄 於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 四 ) 法 務 部 犯 罪 研 究 中 心,2001 年 11 月, 頁 88-94; 劉 擇 昌 偽 造 信 用 卡 犯 罪 集 體 歷 程 實 證 研 究 犯 罪 學 期 刊 第 七 卷 第 二 期,2004 年 12 月, 頁 本 人 經 手 偵 處 之 偽 造 信 用 卡 案 件 甚 多, 經 綜 合 辦 案 之 所 得, 解 析 其 做 案 模 式 大 同 小 異, 其 中 本 人 在 桃 園 高 雄 台 北 地 檢 署 任 內 曾 破 獲 多 件 規 範 龐 大 之 案 件,2001 年 四 五 月 曾 查 獲 涵 蓋 國 內 三 十 五 家 發 卡 銀 行 之 為 卡 五 萬 七 千 多 張, 查 扣 之 偽 造 工 具 原 料 半 成 品, 其 偽 造 規 模, 為 當 時 空 前 之 最 大 偵 破 案 件,VISA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派 員 檢 視 版 模 工 具, 所 印 之 顯 為 標 誌 暗 碼 英 文 代 碼 及 阿 拉 伯 數 字 與 真 卡 相 同, 精 確 度 令 業 界 驚 嘆 22 鮮 鐵 可 金 融 犯 罪 定 罪 量 刑 案 例 評 析 中 國 民 主 法 制 出 版 社,2003 年 1 月 1 版, 頁 鄭 克 盛, 信 用 卡 犯 罪 防 治 年 VISA. risk. management conference in Singepore 泛 亞 地 區 信 用 卡 風 險 管 理 研 討 會 研 究 報 告 收 錄 於 公 訴 達 人 務 實 與 飛 躍 台 北 地 檢 署,2005 年 12 月, 頁

10 10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數 次 之, 上 層 料 頭 卡 頭 較 少 組 織 形 態 相 當 完 整 24 其 次, 犯 罪 客 體 包 括 原 料 與 機 器 原 料 包 括 信 用 卡 卡 號 偽 卡 半 成 品, 其 中 信 用 卡 卡 號 及 內 碼 之 來 源 有 三 途 徑 : 使 用 機 器 盜 錄 自 銀 行 內 部 流 出 有 部 分 內 外 圍 偽 卡 犯 罪 集 團 提 供 ; 又 偽 卡 半 成 品 指 已 印 製 好 卡 別 銀 行 別, 惟 尚 未 燙 印 MASTERCARD VISA JCB 等 防 偽 雷 射 標 籤 之 空 白 信 用 卡 ( 偽 卡 圈 內 稱 為 衣 服 白 卡 版 仔 ) 至 於 機 器, 分 為 盜 錄 卡 號 內 碼 機 器 及 加 工 製 造 偽 卡 成 品 機 器 等 金 融 犯 罪 之 態 樣 複 雜, 每 個 具 體 個 案 之 案 情 均 不 相 同, 所 犯 之 罪 名 亦 案 案 有 異, 件 件 各 有 其 手 法, 但 總 匯 其 犯 罪 手 段 與 方 式, 仍 具 有 異 中 有 同, 同 中 有 異 之 現 象, 約 而 言 之, 大 致 為 金 融 詐 貸 侵 占 資 金 不 合 常 規 交 易 財 報 不 實 運 用 組 織 進 行 不 法 利 用 管 理 漏 洞 犯 罪 等 25, 其 態 樣 複 雜 多 方 ; 另 24 偽 造 信 用 卡 犯 罪 模 式 大 同 小 異, 惟 其 為 集 團 性 之 犯 罪 型 態, 組 合 與 分 工 所 構 成 之 組 織 體, 綜 覽 司 法 實 務 案 例, 說 明 如 下 : 一 料 頭 ( 一 ) 提 供 ( 販 售 ) 側 錄 之 機 器 及 技 術 ; ( 二 ) 協 助 解 碼 側 錄 資 料 ; ( 三 ) 提 供 或 販 售 銀 行 外 洩 之 信 用 卡 內 外 碼 資 料 二 卡 頭 ( 一 ) 提 供 販 售 製 卡 或 加 工 之 機 器 ; ( 二 ) 勾 結 製 版 及 印 刷 工 廠, 以 網 版 及 平 板 印 刷 方 式 非 法 印 製 偽 卡 半 成 品 ; ( 三 ) 提 供 販 售 有 磁 帶 之 白 卡 ( 四 ) 多 設 廠 於 大 陸, 以 郵 寄 或 夾 帶 之 方 式, 提 供 ( 販 售 ) 半 成 品 至 亞 洲 各 地 三 老 闆 ( 一 ) 向 料 頭 卡 頭 收 購 信 用 卡 內 外 碼 資 料 及 偽 卡 半 成 品 ; ( 二 ) 加 工 製 作 並 提 供 車 手 頭 偽 卡 成 品 ; ( 三 ) 招 募 車 頭 及 車 手 ; ( 四 ) 只 是 盜 刷 之 路 線 及 物 品 ; ( 五 ) 安 排 銷 贓 管 道 四 車 頭 ( 一 ) 招 集 車 手, 提 供 少 量 偽 卡 成 品 ; ( 二 ) 帶 路 駕 駛 與 把 風 五 車 手 ( 一 ) 持 偽 卡 於 各 百 貨 公 司 大 賣 場 及 免 稅 商 店 盜 刷 ; ( 二 ) 盜 刷 物 品 以 洋 酒 珠 寶 鐘 錶 化 妝 品 及 高 價 電 子 產 品 主 為 ; ( 三 ) 盜 刷 之 財 務 及 偽 卡 交 回 車 頭, 銷 贓 後 拆 帳, 與 車 頭 三 七 分 帳 六 收 贓 ( 一 ) 保 證 書 未 蓋 店 章 者, 銷 贓 價 格 較 高 ; ( 二 ) 店 家 ( 專 櫃 ) 已 買 回 盜 刷 物 品 方 式 提 升 業 績 另 參 照 賴 欣 宏 偽 造 信 用 卡 犯 罪 偵 查 實 務 之 研 究 收 錄 於 經 濟 犯 罪 偵 查 實 務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2006 年 5 月, 頁 159~ 重 大 金 融 犯 罪, 因 犯 罪 手 法 複 雜 又 多 樣, 以 致 其 涉 及 之 罪 名 甚 廣, 以 常 見 金 融 犯 罪 掛 勾 企 業 舞 弊, 如 久 津 力 霸 案 實 陞 民 興 等 企 業 之 舞 弊 案 而 言, 大 玩 偷 天 換 日 左 手 右 手

11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11 地 下 錢 莊 之 資 金 借 貸, 以 及 延 伸 之 不 法 行 為, 隱 密 而 潛 伏 社 會 較 基 層, 易 成 為 犯 罪 黑 數 26, 凡 此 均 增 加 偵 查 與 審 制 之 困 難 度 交 易 虛 增 銷 售 業 績 賤 賣 資 產 暗 地 侵 吞 異 常 交 易 等 遊 戲 : 一 向 金 融 機 關 詐 貸 : 提 供 不 實 之 財 務 帳 冊 報 表 部 分 串 通 會 計 師 簽 證, 有 則 冒 貸, 部 分 則 與 銀 行 經 營 階 層 勾 結, 虛 偽 通 過 授 信 程 序, 順 利 貸 得 巨 額 資 金 二 侵 占 公 司 資 金 : ( 一 ) 利 用 假 交 易 的 安 排, 將 公 司 資 金 與 貸 得 資 金 移 轉 到 海 外 公 司 或 是 人 頭 帳 戶 ( 二 ) 直 接 將 公 司 現 金 不 經 正 常 方 式 入 帳 拿 走 三 不 合 常 規 交 易 ( 一 ) 以 遠 高 於 鑑 價 之 高 價 買 入 不 動 產, 圖 利 對 方, 相 互 套 利 ( 二 ) 以 不 相 當 之 價 格 為 長 期 投 資 ( 三 ) 進 行 不 實 之 關 係 人 交 易 四 財 報 不 實 ( 一 ) 利 用 假 交 易 或 不 合 常 規 之 交 易, 美 化 財 務 報 表, 隱 匿 資 產 遭 侵 占 或 挪 用 ( 二 ) 利 用 經 美 化 之 財 務 報 表, 使 金 融 機 構 誤 信 有 相 當 的 資 產 可 抵 押, 且 有 豐 沛 營 收, 順 利 貸 款 融 資 五 運 用 組 織 結 構 進 行 不 法 行 為 : ( 一 ) 成 立 海 外 紙 上 公 司 或 人 頭 公 司 1. 國 內 部 分 : 透 過 複 雜 之 交 叉 持 股, 安 排 家 族 成 員 親 信 大 股 東 老 臣 擔 任 人 頭 股 東 或 董 事 監 察 人, 子 公 司 並 未 實 際 的 經 營 或 資 金 投 入, 藉 用 少 數 資 本 取 得 母 公 司 或 集 團 金 雞 母 公 司 的 絕 對 掌 控 權 負 責 人 或 主 控 公 司 營 運 方 向 者 藉 此 予 取 予 求 2. 國 外 部 分 : (1) 以 開 曼 群 島 維 京 群 島 巴 哈 馬 巴 拿 馬 等 為 註 冊 地 (2) 設 立 成 本 低 交 易 自 由, 資 本 與 股 東 董 事 人 數 限 制 極 低, 甚 至 資 本 僅 需 US$1 元 會 議 可 在 世 界 各 國 舉 行 (3) 享 有 賦 稅 方 面 優 惠, 其 課 稅 極 低 甚 至 免 稅, 將 利 潤 保 留 在 海 外 子 公 司 或 人 頭 帳 戶 內 (4) 隱 密 性 高,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包 括 董 監 事 成 員, 均 保 密 而 且 對 於 轉 投 資 之 子 公 司 部 分, 有 則 隱 藏 在 海 外 公 司 下, 無 從 自 財 務 報 表 看 出 端 倪 六 利 用 管 理 制 度 犯 罪 1. 上 下 聯 弄 為 順 利 安 排 虛 偽 交 易, 除 充 分 利 用 子 公 司 或 人 頭 公 司 外, 就 內 部 員 工 部 分, 一 則 經 由 公 司 正 常 的 採 購 進 出 口 進 銷 貨 與 倉 管 制 度, 再 則 商 請 配 合 員 工, 提 供 豐 厚 報 酬, 專 門 負 責 假 交 易 流 程 的 安 排, 透 過 無 異 議 之 董 事 會, 聽 話 之 財 務 會 計 部 門, 得 以 直 接 掌 握 假 交 易 進 度 與 資 金 運 籌, 因 之, 公 司 內 部 採 購 進 出 口 或 是 倉 管 出 現 多 頭 馬 車, 以 利 上 下 其 手 2. 完 備 報 表 設 法 通 過 ISO 標 準 檢 驗, 表 面 備 具 所 有 必 要 的 文 件, 如 帳 冊 報 表 與 表 單, 包 括 詳 細 之 採 購 招 標 流 程 進 出 口 報 關 進 貨 出 貨 驗 或 與 倉 管 等 文 書, 但 實 際 上 只 有 資 訊 跟 款 項 之 流 動 26 地 下 錢 莊 一 直 方 興 未 艾, 雖 為 一 般 急 需 資 金 或 債 信 欠 佳 者 應 急 之 管 道, 但 卻 破 壞 國 家 正 常 金 融 借 貸 體 系 之 運 作, 加 上 貸 借 者 本 身 還 款 能 力 本 即 不 佳, 每 每 無 力 償 還, 衍 生 諸 多 索 債 問 題, 討 債 集 團 應 運 而 生, 文 討 武 討 霸 凌 性 侵 綁 架 等,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造 成 治 安 重 大 問 題, 報 章 媒 體 經 常 報 導, 學 者 專 家 亦 有 論 述, 參 照 湯 文 章 經 濟 犯 罪 之 態 樣 與 刑 罰 收 錄 於 司 法 研 究 年 報 第 20 輯 司 法 院,1990 年 11 月, 頁

12 12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參 金 融 犯 罪 之 特 性 一 智 慧 型 犯 罪 金 融 犯 罪 不 像 傳 統 犯 罪, 其 需 要 運 用 相 當 智 力, 有 充 分 專 業 知 識, 瞭 解 金 融 作 業 方 式 與 流 程, 洞 悉 銀 行 從 業 人 員 之 工 作 態 度 與 習 性, 且 透 過 各 種 工 商 企 業 活 動, 運 用 不 同 方 式 五 鬼 搬 運 或 巧 取 豪 奪 順 利 取 得 巨 額 資 金 此 等 人 員 大 多 非 一 般 升 斗 小 民 或 基 層 人 士, 在 社 會 上 有 一 定 影 響 力, 利 用 其 身 分 地 位 容 易 取 信 於 金 融 機 構, 又 有 能 力 且 容 易 掩 飾 其 動 機 與 內 心 犯 意, 取 得 高 額 資 金, 顯 見 屬 於 高 智 力 高 專 業 高 經 驗, 具 高 社 經 地 位 人 之 犯 罪 27 二 高 度 抽 象 性 金 融 犯 罪 自 金 融 機 構 搬 取 不 法 資 金, 一 般 人 不 會 察 覺 到 其 侵 略 性, 亦 不 易 感 受 到 自 有 財 富 受 到 奪 取, 而 且 在 眾 人 不 能 得 悉 發 覺 情 況 下 進 行 犯 罪 行 為, 於 犯 罪 東 窗 事 發 後, 與 自 己 關 連 性 亦 較 遙 遠 陌 生, 對 個 人 而 言, 明 顯 欠 缺 具 體 性 實 體 性 立 即 性, 有 時 尚 會 發 生 無 被 害 人 之 錯 覺, 是 以 金 融 犯 罪 縱 犯 罪 者 獲 利 龐 大, 與 一 般 人 感 受 之 損 害, 無 明 顯 關 聯 性 28, 為 超 個 人 法 益 之 犯 罪 型 態, 其 實 際 獲 取 資 金 之 行 為, 會 被 誤 認 非 侵 害 個 人 財 產 權 之 非 物 質 法 益, 但 實 際 上 係 對 整 體 金 融 秩 序 之 破 壞, 亦 可 能 導 致 金 融 機 構 被 掏 空 發 生 營 運 問 題 29, 而 且 犯 罪 者 之 獲 利 與 銀 行 之 受 損 間, 產 生 抽 象 間 接 複 雜 之 現 象 又 大 都 直 接 與 金 融 機 構 有 關, 其 不 法 表 徵 不 易 顯 露, 加 上 金 融 機 構 不 一 定 願 意 公 布 內 情, 致 侵 害 之 範 圍 損 失 實 況, 外 界 不 易 查 覺, 明 顯 具 高 度 抽 象 性 30 三 長 期 持 續 性 27 金 融 犯 罪 為 高 智 慧 型 犯 罪, 在 犯 罪 學 上 可 歸 類 為 白 領 犯 罪 (white-collorcrime), 但 白 領 犯 罪 不 等 於 金 融 犯 罪, 此 種 犯 罪 係 由 美 國 犯 罪 社 會 學 者 蘇 哲 朗 (E.H. Suthe-rland) 所 創 設 白 領 犯 罪, 指 社 會 上 具 有 相 當 名 望 或 地 位 的 人 ( 即 社 經 地 位 上 層 階 級 人 士 ) 在 其 職 業 活 動 上 利 用 職 務 與 職 權, 謀 取 不 法 利 益 的 犯 罪 行 為, 其 特 色 為 行 為 人 大 半 居 領 導 地 位, 擔 任 企 業 負 責 人 經 營 者 主 管 幹 部 或 為 政 治 人 物 等, 擁 有 決 定 權 限, 再 者 利 用 其 權 限, 假 藉 職 務 或 濫 用 裁 量 權 謀 取 不 法 利 益 參 照 許 春 金 犯 罪 學 三 民,2000 年 8 月, 頁 楊 燮 蛟 現 代 犯 罪 學 浙 江 大 學 出 版 社,2010 年 12 月 1 版 1 刷, 頁 近 幾 年 來 台 灣 陸 續 發 生 經 營 者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各 種 不 法 手 段 掏 空 舞 弊, 導 致 政 府 出 面 指 定 其 他 銀 行 接 管, 其 影 響 層 面 甚 廣, 先 後 有 台 北 市 十 信 彰 化 市 四 信 36 家 農 漁 會 信 用 合 作 社 中 華 銀 行 等, 每 次 發 生 金 融 弊 案, 陸 續 逐 步 掀 開 不 堪 內 幕, 政 府 有 關 機 關 無 不 膽 震 心 驚, 全 力 聯 防, 規 劃 接 納 計 劃, 進 而 接 管, 如 中 華 匯 豐 銀 行 等, 以 免 動 搖 金 融 體 系 之 運 作 30 黃 朝 義 論 經 濟 犯 罪 的 刑 事 法 問 題 收 錄 於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 一 ) 法 務 部, 1998 年 5 月, 頁 140

13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13 傳 統 之 財 產 犯 罪, 一 般 屬 一 次 性 短 暫 性 偶 發 性 之 巧 取 豪 奪 行 為, 較 少 有 長 期 性 之 財 產 犯 罪, 然 金 融 犯 罪 常 係 長 時 間 之 計 劃, 常 接 續 性 運 作 實 施 而 達 其 目 的, 即 時 為 一 次 動 作, 亦 即 獲 取 巨 額 財 產 利 益, 觀 察 其 前 期 準 備 之 作 業 與 動 作, 仍 具 有 相 當 長 期 性, 本 特 定 目 的 持 續 進 行 得 取 巨 金 之 行 為 31, 因 之, 在 偵 查 實 務 上, 不 能 僅 對 該 獲 取 之 行 為 調 查, 應 對 其 逐 步 達 致 目 標 之 相 關 事 證 一 併 蒐 羅, 其 整 體 輪 廓 方 能 具 體 明 確, 窺 得 其 全 貌 四 複 雜 性 金 融 犯 罪 之 態 樣 多 變 複 雜, 犯 罪 之 手 法 案 案 不 同, 使 用 之 不 法 方 式 亦 件 件 有 異, 每 次 爆 發 之 金 融 案 件 規 模 龐 大, 犯 罪 事 實 需 費 時 費 力, 剝 絲 抽 繭, 而 且 作 案 方 法 高 明, 資 金 流 向 多 層 多 次, 千 變 萬 化, 可 說 龐 大 複 雜, 而 且 文 件 龐 大 罪 證 眾 多, 稽 查 不 易, 有 關 金 融 犯 之 法 令, 包 括 銀 行 法 證 劵 交 易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洗 錢 防 制 法 偽 造 文 書 等, 不 同 之 犯 情 與 案 件, 適 用 之 法 律 迥 然 有 別, 而 且 常 併 同 包 括 多 樣 性 不 同 犯 罪 罪 名, 可 謂 為 複 雜 性 犯 罪 32 五 隱 匿 性 金 融 機 構 有 一 定 之 規 模 周 詳 之 作 業 準 則 嚴 謹 之 審 查 機 制 以 及 縝 密 稽 核 方 式, 要 從 金 融 機 構 取 得 不 法 財 產 利 益, 有 其 一 定 困 難 度, 因 之 以 內 外 勾 結 方 式 達 成 目 的, 必 以 外 界 難 以 查 悉 之 方 式 隱 密 完 成 ; 其 係 內 部 人 員 或 高 層 所 為, 因 有 銀 行 之 專 業 背 景, 有 實 務 操 作 經 驗, 加 上 熟 悉 銀 行 作 業 程 序, 更 容 易 以 隱 藏 式 作 案 手 法 達 到, 此 種 躲 藏 深 匿 內 部, 不 易 察 覺 ; 再 以 外 人 訛 詐 方 式 而 言, 偽 造 信 用 卡 或 授 信 貨 借 金 額, 其 準 備 之 文 件, 提 供 之 證 件, 表 面 上 均 完 整, 不 易 察 覺 其 瑕 疵, 被 害 人 或 授 信 承 辦 人 容 易 為 表 面 上 之 表 現 矇 騙, 而 且 金 融 犯 罪 完 成 後, 因 掩 飾 得 法, 亦 常 經 過 相 當 時 期 方 始 發 覺, 若 運 用 人 頭, 其 人 數 眾 多, 檢 調 人 員 因 其 隱 藏 性 作 為, 追 查 困 難 33 同 時, 金 融 犯 罪 隱 匿 在 金 融 體 系 內 部, 不 論 內 部 人 員 或 外 部 人 員 犯 罪 均 不 易 察 覺, 其 犯 罪 黑 31 陳 志 龍 財 經 發 展 與 經 濟 刑 法 元 照,2006 年 12 月, 頁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與 金 融 犯 罪 之 行 為 態 樣 犯 罪 手 法 侵 害 法 益, 基 本 上 明 顯 不 同, 檢 警 調 機 關 偵 辦 時, 所 用 偵 查 作 為 亦 有 不 同, 而 且 在 採 取 防 治 對 策 或 刑 事 政 策 時, 亦 有 差 異 參 照 林 山 田 經 濟 犯 罪 與 經 濟 刑 法 政 大,1987 年 5 月, 頁 13~14 33 本 人 從 事 偵 查 審 判 多 年, 依 辦 案 之 經 驗 與 綜 合 檢 察 官 法 官 同 仁 之 工 作 心 得, 對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與 其 他 財 經 案 件 均 強 烈 感 覺 到 偵 查 與 審 理 具 有 高 度 困 難 度, 尤 其 長 期 性 計 畫 作 案 或 運 用 高 智 慧 犯 罪 或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人 員 與 外 部 勾 結 或 內 部 人 員, 以 積 沙 成 塔 緩 慢 遂 行 其 犯 罪 目 的 之 案 件, 均 難 查 出 其 所 有 作 案 手 法 全 部 之 犯 罪 事 實 以 及 犯 案 過 程 之 直 接 具 體 證 據, 因 之 司 法 院 與 法 務 部 從 2000 年 以 後, 經 常 自 行 或 合 辦 或 邀 集 金 管 會 證 券 交 易 所 等 共 同 辦 理 研 習 活 動, 傳 授 金 融 犯 罪 案 例 之 經 驗 與 突 破 案 情 心 法, 期 檢 調 與 法 官 偵 審 案 件 可 以 得 心 應 手

14 14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數 高, 更 足 以 凸 顯 其 隱 匿 性 34 六 結 構 性 金 融 機 構 有 其 嚴 密 之 組 織 作 業 要 求 程 序 控 管 及 稽 核 機 制, 犯 罪 人 能 從 中 獲 利 不 法 利 益, 與 其 結 構 發 生 問 題 有 必 然 關 係 蓋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與 銀 行 人 員 若 無 相 當 認 識, 有 相 當 交 易 往 來, 縱 小 額 貸 款 亦 屬 不 易, 根 本 無 從 舞 弊 取 利 從 已 發 生 之 弊 案 探 悉, 實 出 於 結 構 性 共 犯 關 係, 其 中 存 有 同 流 合 污 互 相 掩 護 之 內 情, 不 論 犯 罪 型 態 為 何, 需 內 外 勾 結 串 通, 演 出 利 益 共 同 體 戲 碼 35; 其 為 詐 欺 貸 款, 亦 為 內 部 人 員 欠 缺 警 覺 性, 專 業 與 經 驗 不 足, 為 犯 罪 人 利 用 而 得 逞, 可 謂 係 結 構 出 狀 況, 因 此, 結 構 性 犯 罪 呈 現 組 織 體 僵 化 監 督 機 制 空 洞 或 分 工 合 作 犯 罪 等 現 象 同 時, 金 融 犯 罪 常 集 合 與 運 用 多 數 人 之 智 慧 能 力 與 人 脈 網 絡 達 到 犯 罪 目 的, 明 顯 具 有 行 業 性, 亦 不 失 為 集 體 性 犯 罪 特 性 36 七 跨 境 性 金 融 犯 罪 逐 漸 成 為 常 見 之 白 領 犯 罪, 已 不 僅 侷 限 於 某 一 地 區 或 國 家, 並 因 全 球 化 之 經 濟 發 展, 金 融 犯 罪 更 趨 向 國 際 性 37 在 企 業 詐 欺 貨 款 案 例 中, 企 業 以 關 係 企 業 集 團 企 業 聯 鎖 企 業 互 開 發 票 要 製 造 假 交 易 或 偽 造 為 客 票, 或 開 立 不 實 信 用 狀, 其 企 業 往 往 係 境 外 公 司, 詐 欺 手 法 跨 越 國 內 外, 詐 得 之 貸 款 常 迅 速 匯 往 海 外 ; 其 為 偽 造 信 用 卡 案 件, 亦 常 見 自 國 外 偽 造 信 用 卡 再 於 國 內 販 售 或 在 國 外 盜 刷 詐 欺 貨 品 或 金 額, 而 且 為 避 免 被 查 緝, 金 融 犯 罪 所 得 不 法 利 益, 常 洗 錢 至 國 外, 另 再 利 用 海 外 紙 上 公 司 犯 罪, 亦 常 將 獲 得 金 額, 匯 往 境 外 洗 錢, 是 以 金 融 犯 罪 中 常 出 現 跨 境 之 犯 罪 計 劃 作 案 手 法 及 洗 錢 海 外 等 現 象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犯 罪 學 五 南,2006 年 11 月, 頁 267 法 務 部 2008 年 犯 罪 狀 況 及 其 分 析 2009 年 11 月, 頁 陳 志 龍, 同 前 揭 31 書, 頁 楊 興 培 李 翔, 同 前 註 13, 頁 孟 維 德 同 前 註 13 書, 頁 以 力 霸 集 團 及 東 森 集 團 為 例, 年 間, 因 經 營 績 效 不 佳 出 現 鉅 額 虧 損, 財 務 吃 緊 而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集 團 公 司 之 股 價 更 大 幅 降 低 又 因 大 量 投 資 台 鳳 公 司 股 票 造 成 鉅 額 虧 損 因 而 財 務 吃 緊, 資 金 雪 上 加 霜, 調 度 困 難, 計 劃 掏 空 資 金, 由 負 責 人 與 配 偶 子 女 集 團 內 部 親 信 及 員 工 曲 意 幫 助 或 配 合, 又 以 其 親 信 友 人 親 信 及 集 團 員 工 掛 名 負 責 人, 先 後 主 導 成 立 68 家 公 司 ( 即 該 集 團 內 部 人 慣 稱 小 公 司 ), 自 1998 年 間 起, 統 合 力 霸 集 團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之 資 金 予 以 掏 空, 分 由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之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中 華 商 銀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分 別 以 :( 一 ) 長 期 投 資 小 公 司 ;( 二 ) 將 資 金 貸 與 小 公 司 ;( 三 ) 為 小 公 司 作 背 書 保 證 ;( 四 ) 為 小 公 司 發 行 商 業 本 票 ;( 五 ) 向 小 公 司 購 買 房 地 產 等 不 利 益 集 團 公 司 之 交 易 ;( 六 ) 預 付 小 公 司 以 鑑 價 不 實 之 房 地 產 超 額 貸 款 ;( 七 ) 購 買 小 公 司 發 行 之 公 司 債 ;( 八 ) 與 小 公 司 為 假 買 賣 假 交 易 ;( 九 ) 小 公 司 以 鑑 價 不 實 之 房 地 產

15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15 八 後 果 嚴 重 性 金 融 犯 罪 常 為 集 體 性 犯 罪, 規 模 相 當, 分 工 專 業, 而 且 主 事 者 狡 猾, 經 常 有 計 劃 且 精 細 完 成 其 掠 奪 金 融 資 產, 近 十 五 年 來, 所 得 金 額 龐 大, 犯 罪 數 額 也 越 來 越 高, 由 原 來 四 千 萬 元, 躍 升 至 一 二 億 元, 而 數 億 元, 而 數 十 億 元, 至 數 百 億 元, 造 成 金 融 資 產 之 重 大 流 失, 此 等 重 大 事 例 履 見 不 鮮, 以 前 述 統 計 數 據 觀 之, 金 融 犯 罪 之 件 數 占 所 有 犯 罪 之 比 例 不 高, 但 其 被 害 之 金 額 所 占 比 例 甚 高, 趨 近 管 理 學 上 二 / 八 法 則, 因 之 金 融 犯 罪 直 接 間 接 帶 來 的 損 失 難 以 計 數, 而 且 其 犯 罪 手 段 複 雜 情 節 嚴 重, 涉 案 之 被 告 眾 多, 帶 給 國 家 社 會 與 金 融 體 系 無 法 挽 回 與 彌 補 的 後 果, 亦 大 大 影 響 國 家 債 信 之 評 比 名 次 39 考 其 原 因, 與 犯 罪 者 利 用 複 雜 之 經 濟 與 金 融 體 系, 操 弄 其 財 經 金 融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巧, 加 上 財 金 主 管 機 關 未 能 有 效 監 督, 公 司 內 部 稽 控 機 制 失 靈, 以 及 專 業 會 計 師 未 盡 其 責 大 有 關 係, 謂 監 督 稽 核 功 能 失 靈, 缺 乏 有 效 監 督, 確 為 的 論 40 九 社 會 誤 導 性 社 會 一 般 人 對 傳 統 性 犯 罪, 均 有 強 烈 之 不 認 同 感, 犯 罪 者 亦 會 有 罪 惡 感, 但 金 融 犯 罪 者 罪 惡 感 淡 薄, 一 般 人 亦 不 會 當 下 表 達 不 認 同 感 觀 察 金 融 犯 罪 令 社 會 上 震 撼, 往 往 係 金 額 之 高 之 多 之 大, 輒 數 億 元, 數 十 億 元, 甚 至 數 百 億 元, 一 般 人 在 指 摘 評 述 之 餘, 固 然 不 滿 痛 斥, 但 有 則 對 彼 等 之 本 事 能 耐 有 所 佩 服, 容 易 羨 慕 其 擁 有 鉅 金 享 用 ; 有 人 視 之 為 聰 明 高 竿 為 有 本 事 企 業 家, 即 使 知 識 分 子 亦 未 必 認 其 具 有 可 罰 性 故 非 價 領 悟, 較 一 般 暴 力 犯 罪 低 41 甚 者, 對 其 多 年 後 方 被 查 辦 後, 媒 體 大 加 報 導 其 間 之 揮 霍 享 用 情 節, 亦 引 發 觀 念 偏 差 者 仰 慕, 致 對 社 會 產 生 不 良 之 示 範 效 應 更 有 甚 者, 從 被 查 獲 之 案 件 中 研 究 其 被 查 獲 之 原 因, 分 析 其 作 案 之 漏 洞, 竟 成 為 另 一 批 不 法 者 借 鏡 調 整 作 法 犯 參 案 用 同 時, 金 融 犯 罪 者 對 其 犯 罪 行 為, 往 往 缺 乏 犯 罪 感 與 罪 惡 感, 超 額 貸 款 ;( 十 ) 直 接 侵 占 集 團 營 收 款 項 等 名 義 或 方 式, 將 集 團 公 司 內 部 資 產 ( 金 ) 不 斷 掏 空 約 新 台 幣 600 億 6,000 萬 元, 又 自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金 額 約 131 億 元 ; 另 以 本 人 及 其 家 族 成 員 名 義 匯 出 美 金 7,372 萬 3,836 元 ( 折 合 新 台 幣 約 24 億 2,772 萬 5,919 元 ); 以 集 團 內 小 公 司 名 義 匯 出 美 金 2,801 萬 8, 元 ( 折 合 台 幣 約 9 億 2,265 萬 5,395 元 ) 與 利 用 EXCEL ORGANIGE 等 5 家 海 外 子 公 司 名 義 償 還 國 外 銀 行 貸 款 美 金 4,531 萬 1, 元 ( 折 合 台 幣 約 14 億 9,212 萬 2,974 元 ), 共 計 非 法 洗 錢 金 額 高 達 台 幣 619 億 8,075 萬 1787 元 ( 台 北 地 檢 署 96 年 偵 字 第 號 起 訴 書 ), 可 以 看 出 本 案 由 國 外 跨 越 國 境 至 海 外, 亦 勾 勒 金 融 犯 罪 手 法 之 完 整 輪 廓 39 參 照 MBA 智 庫 百 科, 網 址 : 最 後 瀏 覽 日 :2011 年 12 月 20 日 40 陳 志 龍 財 經 犯 罪 與 刑 事 法 收 錄 於 < 民 主 人 權 正 義 - 蘇 俊 雄 教 授 七 秩 華 誕 祝 壽 論 文 集 >, 元 照 出 版,2005 年 9 月 初 版 1 刷, 頁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前 揭 註 34 書, 頁 268

16 16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偶 而 尚 有 得 意 狀 直 斥 銀 行 有 問 題, 不 是 其 本 人 有 何 不 對 等 話, 斯 情 期 景, 令 觀 念 偏 差 者, 可 能 起 有 為 者 亦 若 是 之 錯 誤 觀 念, 當 社 會 充 斥 此 不 良 訊 息 時, 顯 然 道 德 與 價 值 已 有 扭 曲, 值 得 政 府 與 有 識 之 士 警 惕 42 同 時, 貸 款 越 多, 表 示 有 本 事, 不 良 企 業 競 相 貸 借 金 額, 比 多 少, 而 不 顧 還 債 能 力, 令 人 感 概 十 法 律 不 明 確 性 金 融 犯 罪 之 態 樣 複 雜 多 變, 犯 罪 行 為 人 用 盡 腦 汁, 一 再 翻 新 犯 罪 手 法, 甚 而 一 層 又 一 層 包 裝 串 偽, 並 藉 部 分 合 法 極 力 遮 飾, 致 案 情 案 案 不 同, 事 實 逾 來 越 複 雜, 以 致 法 律 之 適 用 不 易 確 定, 發 生 諸 多 法 律 不 明 確 之 現 象, 例 如 : 1. 詐 貸 現 金 事 後 不 依 約 返 還, 發 生 呆 帳, 究 係 債 務 不 履 行 或 為 詐 欺 侵 占 等 犯 罪? 2. 向 金 融 機 構 貸 得 巨 款 予 以 投 資 開 拓 營 運 範 圍, 究 係 合 理 之 商 業 判 斷, 或 為 掏 空 資 產 43? 3. 為 順 利 貸 得 款 項, 提 供 美 化 或 誇 大 之 權 據 評 估 資 訊 等, 是 貸 款 之 必 要 手 法 或 者 為 行 使 偽 造 文 書 行 為? 4. 授 信 人 負 審 核 授 信 案 件, 擴 張 裁 量 權 限, 核 准 貸 款, 係 行 政 責 任 問 題 或 涉 犯 背 信 罪? 5. 貸 放 款 項 終 致 無 法 催 收 債 權 或 成 為 呆 帳, 係 金 融 機 構 營 運 上 之 經 營 風 險, 或 有 背 信 之 罪 嫌 44? 6. 公 營 金 融 機 構 違 反 法 令 作 業 規 律, 有 無 公 務 員 圖 利 罪 問 題 或 涉 犯 背 信 罪? 7. 金 融 犯 罪 之 不 法 所 得, 是 否 包 括 財 產 與 財 產 上 利 益? 又 列 屬 第 三 人 名 下 42 林 山 田 經 濟 犯 罪 與 經 濟 刑 法 政 大,1987 年 5 月, 頁 137 以 下 43 現 行 公 司 法 對 於 公 司 負 責 人 負 有 忠 實 義 務 注 意 義 務, 已 有 明 定, 惟 對 於 經 濟 判 斷 法 則 (Business judgment Rule 或 稱 商 業 判 斷 原 則 ) 並 未 引 進, 對 公 司 治 理 授 權 之 法 制 上 有 不 足, 在 具 體 案 件 中, 經 由 涉 案 被 告 訴 訟 代 理 人 強 力 主 張 並 經 公 司 法 學 者 之 闡 述, 以 漸 為 司 法 實 務 所 接 納, 是 以 在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中, 對 於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之 被 告 亦 主 張 經 營 判 斷 法 則 為 阻 卻 違 法 或 責 任 之 事 由, 未 來 司 法 發 展 為 何, 在 法 律 未 規 範 前, 值 得 觀 察 參 照 陳 錦 隆 經 營 判 斷 法 則 與 司 法 審 查 蘇 怡 慈 從 比 較 法 規 點 看 經 營 判 斷 法 則 之 移 植, 均 發 表 於 中 興 大 學 主 辦 之 資 本 市 場 與 企 業 法 制 學 術 研 討 會 ( 九 ),2010 年 5 月 25 日 ( 已 匯 集 出 版 商 業 判 斷 原 則 與 企 業 經 營 責 任 新 學 林,2011 年 12 月 ) 44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三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一 九 一 九 號 判 決 : 按 銀 行 係 從 事 風 險 經 營 之 行 業, 其 經 營 特 色 為 在 風 險 承 擔 的 現 制 情 況 下, 尋 求 最 適 當 之 報 酬 惟 在 經 濟 活 動 中, 工 商 企 業 或 有 因 客 觀 環 境 改 變 無 法 適 應 會 投 資 失 當 營 運 不 善, 以 致 陷 於 財 務 危 機, 走 向 倒 閉 厄 運 ; 故 承 擔 風 險 為 銀 行 經 營 所 不 能 避 免 因 而 不 能 因 為 銀 行 放 款 有 呆 帳 及 放 款 人 員 有 部 分 失 當 行 為 即 推 定 放 款 人 員 有 圖 利 之 犯 行

17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17 之 犯 罪 資 產 如 何 沒 收? 被 凍 結 扣 押 及 沒 收 之 相 關 人 有 不 服 時, 救 濟 程 序 為 何 45? 由 於 合 法 與 違 法 違 規 間 之 界 線 模 糊, 再 加 上 事 實 變 化 不 一, 適 用 上 產 生 紛 歧, 檢 察 官 看 法 與 法 官 見 解 有 異, 一 審 與 二 審, 二 審 與 三 審 間 之 法 律 見 解 亦 不 同 案 件 在 二 三 審 間, 上 下 徘 徊, 有 人 指 其 如 同 洗 三 溫 暖, 是 以 定 讞 不 易, 對 建 立 司 法 公 信 力 大 有 影 響 肆 金 融 犯 罪 刑 事 司 法 之 戰 略 思 維 一 強 力 打 擊 重 大 金 融 犯 罪, 實 踐 公 平 正 義 司 法 因 人 民 對 正 義 之 期 待 而 存 在 著, 司 法 如 不 能 符 合 人 民 對 正 義 之 期 待, 將 是 法 治 之 嚴 重 倒 退, 對 於 金 融 犯 罪, 要 符 合 民 眾 期 待, 有 效 遏 阻 犯 罪, 刑 事 訴 訟 機 關 之 刑 事 追 訴 能 力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角 色, 經 由 追 訴 確 實 性, 形 成 嚴 密 反 犯 罪 網 48 而 且 審 案 用 法, 以 及 認 定 事 實, 必 須 符 合 社 會 之 經 驗 法 則, 由 於 每 類 案 件 涉 及 不 同 專 業, 司 法 官 辦 案 時, 必 需 設 法 培 養 自 己 之 專 業 知 能, 至 少 需 尊 重 專 業, 不 要 被 懷 疑 這 是 外 行 人 認 定 的 結 果, 所 以 在 處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時, 司 法 亦 更 應 體 認 此 基 本 要 項, 強 力 嚴 辦 金 融 犯 罪, 遏 阻 不 法 行 為 49 無 可 諱 言, 金 融 犯 罪 破 壞 金 融 制 度 之 完 整 性, 破 壞 經 濟 制 度 賴 以 建 立 之 基 礎, 而 金 融 是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之 基 石, 防 制 金 融 弊 端, 嚴 辦 金 融 犯 罪, 更 是 45 參 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編 2007 年 中 華 台 北 接 受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相 互 評 鑑 報 告 46 戰 略 與 相 對 名 詞 戰 術, 原 為 軍 事 上 常 用 語 戰 略 : 指 戰 爭 全 局 所 作 之 總 體 計 劃, 即 戰 爭 之 策 略 鄭 畋 授 武 臣 邠 寧 節 度 使 制 : 羽 起 翦 之 兵 書 用 關 張 之 戰 略 引 申 而 用, 泛 指 一 般 工 作 競 賽 等 活 動 中 的 總 體 方 針 計 劃 部 署 等 戰 術 亦 稱 用 兵 術, 指 在 戰 場 上 進 退 攻 守 之 手 段 與 方 法, 現 亦 泛 指 各 種 競 賽 或 經 營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本 文 引 用 戰 略 一 詞, 乃 指 金 融 犯 罪 刑 事 司 法 之 總 體 策 略, 基 此 而 應 備 具 之 指 導 思 維, 參 照 林 文 榮 辭 海 中 冊 台 灣 中 華,1990 年 5 月, 頁 1867; 劉 振 強 學 典 三 民,2003 年 2 月, 頁 金 融 犯 罪 之 態 樣 多 範 圍 廣, 本 章 所 敘 之 刑 事 司 法 之 戰 略 思 維, 無 法 就 廣 義 之 金 融 犯 罪 一 一 涵 蓋, 為 便 於 討 論, 以 授 信 有 關 之 金 融 犯 罪 為 主 軸, 再 延 伸 至 其 他 金 融 犯 罪 行 為, 又 防 制 對 策 當 不 限 於 偵 審 作 為 上, 應 就 有 金 融 犯 罪 之 根 源 與 相 關 因 素, 一 併 列 入 研 究 範 疇, 始 為 週 全 至 於 證 券 交 易 法 有 關 之 犯 罪 及 公 務 員 協 助 金 融 從 事 人 員 舞 弊 而 涉 有 貪 瀆 犯 罪 案 部 分 不 予 討 論 48 林 山 田 論 防 制 犯 罪 的 對 策 收 錄 於 氏 著 刑 事 法 論 叢 ( 二 ) 台 大 法 學 院,1997 年 3 月 初 版, 頁 本 人 擔 任 法 務 部 長 時 於 2006 年 9 月 11 日 宣 示 將 打 擊 企 業 貪 瀆, 列 為 肅 貪 重 點, 所 提 企 業 貪 瀆 包 括 金 融 犯 罪 在 內,2007 年 1 月 間 再 宣 布 整 頓 企 業 重 大 貪 瀆 時 機 已 到, 要 求 檢 調 全 力 偵 辦 金 融 犯 罪 等 企 業 貪 瀆 案 件 2007 年 6 月 20 日 要 求 檢 察 機 關 有 效 統 合 進 行 跨 機 關 合 作 辦 案, 並 朝 五 大 方 案 進 行 :(1) 辦 新 不 辦 舊 (2) 辦 大 不 辦 小 (3) 辦 主 不 辦 從 (4) 辦 快 不 辦 慢 (5) 辦 嚴 不 辦 鬆, 觀 念 上 要 破 傳 統, 立 新 招, 辦 出 好 案 參 照 2006 年 9 月 12 日 1 月 12 日, 經 濟 日 報 工 商 時 報 等 報 紙 法 務 部 第 111 次 部 務 會 報, 法 務 通 訊,2007 年 6 月 28 日, 頁 2

18 18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公 平 執 法, 提 昇 政 府 威 信 之 法 寶, 對 司 法 相 關 而 言, 有 效 打 擊 金 融 犯 罪, 重 懲 金 罰 重 大 不 法 弊 端 金 融 事 件, 更 是 彰 顯 司 法 功 能, 實 現 公 平 正 義, 提 振 司 法 公 信 力 之 憑 藉 金 融 犯 罪 之 特 性 複 雜 多 變 化, 事 證 相 當 繁 雜, 犯 罪 手 法 日 益 翻 新, 已 不 能 依 賴 傳 統 思 維 之 辦 案 方 式 辦 案, 打 擊 部 隊 必 需 密 切 合 作, 如 同 棒 球 揮 出 強 勁 打 擊 力 道 50, 而 且 實 施 交 互 詰 問 後, 事 證 之 檢 驗 標 準 提 高, 對 於 蒐 證 偵 防 之 思 路 應 大 加 調 整, 考 慮 到 公 訴 法 庭 面 臨 之 考 驗, 有 關 證 據 蒐 集 調 查 之 方 法 過 程 必 須 採 嚴 謹 規 格, 注 意 證 據 法 則 之 適 用, 避 免 通 不 過 法 庭 無 情 之 檢 驗 致 無 罪 結 局, 是 以 與 其 嘆 息 案 件 功 敗 垂 成, 不 如 提 昇 起 訴 品 質, 提 昇 定 罪 率 51 二 密 切 注 意 新 型 金 融 犯 罪, 防 杜 重 大 弊 案 發 生 金 融 犯 罪 因 屬 高 度 智 慧 型 犯 罪, 犯 罪 者 之 心 思 細 密, 所 用 手 法 多 層, 逮 到 機 會 即 遂 行 犯 罪, 配 合 新 科 技 與 新 技 術, 犯 罪 之 模 式 日 新 月 異, 主 管 機 關 必 須 隨 時 注 意 社 經 發 展 金 融 趨 勢, 掌 握 狀 況, 密 切 注 意 金 融 盲 點 與 可 能 發 生 之 弊 端, 防 範 未 然, 尤 其 跨 國 企 業 常 尋 我 低 成 本 區 域 或 國 家, 設 立 公 司, 有 意 遮 掩 其 不 法 行 為, 進 行 脫 法 之 投 資 或 洗 錢 行 為, 將 所 得 保 留 在 國 外, 形 成 主 管 機 關 監 理 之 困 難, 須 採 取 有 效 對 策 52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本 在 發 揮 金 融 機 構 綜 合 經 濟 效 益, 強 化 金 融 跨 業 經 營 之 合 併 監 理, 促 進 金 融 市 場 健 全 發 展 53, 但 常 見 有 違 背 此 精 神 之 併 購 或 擴 充 情 事, 有 於 合 併 過 程 中 利 用 內 外 募 集 資 金 之 流 程 作 不 當 或 不 符 合 核 准 目 的 之 使 用 利 用 或 關 係 企 業 不 法 操 作, 涉 及 犯 罪 54, 而 且 在 陞 技 電 腦 太 電 東 隆 五 金 等 案 中 所 見 不 法 之 行 為 中, 常 伴 隨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之 罪 行 為, 關 係 投 資 者 50 當 前 偵 辦 金 融 犯 罪 之 主 力, 為 檢 察 機 關 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警 察 機 關 承 辦 之 案 件 相 對 為 少, 依 警 政 單 位 一 直 強 調 其 素 質 已 提 高, 偵 查 實 力 增 強, 主 政 者 宜 考 量 強 化 其 專 業 能 力, 增 加 辦 案 量, 內 政 部 於 2002 年 8 月 間, 有 意 綜 合 警 政 署 經 濟 組 與 刑 事 警 察 局 偵 七 組 保 二 總 隊 成 立 經 濟 警 察 局, 負 責 偵 辦 經 濟 犯 罪, 包 括 金 融 犯 罪 從 擴 大 戰 力, 有 效 運 用 政 府 資 源, 強 力 打 擊 金 融 犯 罪, 不 失 為 一 可 行 方 向 51 法 務 部 部 長 次 長 於 2007 年 11 月 間 先 後 對 外 宣 布 檢 調 不 足 擴 大 偵 辦 作 為, 還 要 提 高 金 融 犯 罪 定 率 達 95% 目 標, 並 推 動 財 務 金 融 三 級 證 照 制 度, 精 緻 辦 案, 強 調 辦 大 案 不 如 辦 好 案 參 照 工 商 時 報 2007 年 12 月 1 日 第 六 版, 經 濟 日 報 2007 年 12 月 5 日 聯 合 報 A6 版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第 118 次 經 濟 犯 罪 防 治 執 行 會 報 報 告 52 謝 易 宏 紙 醉 金 迷 - 經 典 財 經 案 例 選 粹 五 南 書 局,2010 年 1 月 初 版 1 刷, 頁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一 條 : 為 發 揮 金 融 機 構 綜 合 經 營 效 益, 強 化 金 融 跨 業 經 營 之 合 併 監 理, 促 進 金 融 市 場 健 全 發 展, 並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特 製 定 本 法 54 陳 照 世 何 淑 孋 關 係 企 業 及 財 經 犯 罪 之 研 究 ; 林 盛 煌 金 控 法 之 背 信 罪 及 相 關 適 用 問 題, 均 發 表 於 國 際 刑 法 學 會 台 灣 分 會 月 旦 法 律 雜 誌,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等 主 辦 之 金 融 犯 罪 與 貪 瀆 犯 罪,2006 年 11 月 10 日

19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19 與 交 易 人 之 重 大 權 益 55, 檢 調 機 關 應 主 動 積 極 查 辦, 維 護 金 融 秩 序 又 不 良 資 產 之 處 理, 亦 是 新 型 犯 罪 手 法, 曾 見 金 融 機 構 製 造 不 實 之 不 良 資 產, 亦 有 經 營 階 層 另 行 成 立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再 以 低 於 行 情 之 價 錢 賤 賣 不 良 資 產, 使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容 易 獲 利, 再 藉 此 牟 利 由 於 一 般 人 較 不 注 意 此 區 塊 業 務, 且 不 良 資 產 之 價 格 缺 乏 市 場 公 開 或 客 觀 行 情 價, 容 易 從 中 暗 搞 玄 機, 低 價 賤 賣, 從 已 發 生 之 案 例 中, 提 醒 金 管 主 關 機 關 不 能 忽 視, 應 訂 定 客 觀 可 行 之 政 策 或 法 令 予 以 監 理 2008 年 發 生 金 融 海 嘯, 從 連 帶 債 引 發 金 融 市 場 骨 牌 效 應, 擴 散 至 全 球 經 濟 危 機, 檢 視 其 過 往 歷 程, 發 現 新 興 金 融 商 品 被 多 層 包 裝, 一 再 美 化 56, 再 加 上 有 計 劃 之 強 力 行 銷, 始 無 知 之 投 資 大 眾 盲 目 投 資,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未 來 金 管 單 位 宜 與 法 務 部 財 政 部 多 作 業 務 連 繫, 對 各 類 金 融 商 品 應 深 入 探 究, 尤 其 新 型 商 品 更 應 有 效 掌 握, 適 時 提 出 預 警 告 示 或 適 度 監 理, 防 範 再 度 引 發 不 當 危 機 三 減 弱 無 被 害 者 犯 罪 之 色 彩, 增 強 金 融 犯 罪 危 害 性 金 融 犯 罪 案 情 往 往 重 大, 對 金 融 秩 序 與 犯 律 影 響 深 遠, 每 次 此 類 案 情 發 生, 國 人 無 不 深 惡 痛 絕, 批 評 責 難, 但 因 非 直 接 受 害, 無 被 害 痛 苦 與 立 即 傷 害 感, 連 接 性 較 為 淡 薄, 直 接 關 係 亦 相 對 遙 遠, 顯 現 出 低 非 價 領 悟 57, 對 其 惡 感 常 僅 是 短 暫 性, 久 而 淡 忘, 而 直 接 受 害 者, 或 為 金 融 機 構 或 為 少 數 特 定 人, 主 動 出 擊 提 出 檢 舉 告 訴 者 較 少, 即 金 融 機 構 亦 常 隱 忍 不 發, 顯 不 如 有 血 淋 淋 之 凶 殺 暴 力 傷 害 案 件, 有 極 為 強 烈 之 犯 罪 被 害 感, 一 旦 時 日 久 遠, 金 融 犯 罪 已 不 受 關 愛 眼 神, 逐 漸 消 失 於 一 般 人 之 腦 海 中, 是 以 無 被 害 犯 罪 之 感 覺 程 為 此 類 犯 罪 之 特 質 檢 調 機 關 偵 辦 案 件, 受 限 於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對 於 腐 蝕 社 會 經 濟 基 石 之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不 能 任 意 將 案 情 公 之 於 社 會, 但 本 民 眾 知 之 需 求, 宜 適 度 批 露, 使 社 會 大 眾 知 悉 58; 在 審 理 中, 法 院 除 秘 密 審 理 外, 亦 可 透 過 新 聞 稿 向 55 王 文 慶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之 經 濟 犯 罪 與 防 制 對 策 - 以 刑 法 公 司 法 及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規 範 有 效 性, 探 討 掏 空 刑 則 與 公 司 管 控 防 制 對 策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論 文,2002 年 56 近 年 來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種 類 日 益 增 多, 在 營 運 與 財 務 双 槓 桿 原 理 操 作 下, 型 態 更 加 複 雜, 深 入 研 析 有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高 風 險 為 其 靈 魂, 更 帶 來 諸 多 法 律 疑 難 問 題, 需 要 建 立 法 律 規 制, 作 適 度 管 理 參 照 王 文 宇 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供 作 法 律 問 題 收 錄 氏 著 民 商 法 理 論 與 經 濟 分 析 元 照,2000 年, 頁 黃 朝 義 同 前 揭 註 30 文, 頁 141;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前 揭 註 34 書, 頁 268 馬 傳 鎮 犯 罪 心 理 學 新 論 心 理 出 版 社,2008 年 1 月 初 版 1 刷, 頁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五 條 第 2 項 明 定 偵 查 不 公 開, 第 三 項 更 指 明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辯 護 人 告 訴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於 偵 查 程 序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員, 不 得 公 開 揭 露 偵 查

20 20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大 眾 說 明 案 件 審 理 情 形, 開 放 供 媒 體 採 訪 案 發 後 時 日 一 久, 被 害 人 攻 擊 力 道 減 弱 或 無 意 繼 續 追 究, 加 上 媒 體 報 導 減 少, 無 被 害 犯 罪 之 狀 況 即 逐 日 潛 沉, 對 於 審 理 之 法 官 有 時 會 受 此 氣 氛 影 響, 加 上 被 告 或 辯 護 人 大 有 力 反 駁 或 遮 飾, 其 犯 罪 情 節 容 易 由 重 大 轉 淡, 犯 罪 之 惡 性 逐 漸 稀 釋, 法 官 在 不 知 覺 中, 忽 略 其 犯 罪 之 嚴 重 性, 在 審 認 量 刑 上 放 寬 尺 度, 從 輕 認 定 因 此, 承 辦 法 官 如 何 心 平 如 水, 洞 悉 案 情 原 貌, 探 明 犯 罪 原 味 原 滋, 查 情 利, 合 於 事 實 審 判 量 處, 是 審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之 核 心 問 題 之 一 ; 尤 其 案 件 上 訴 至 二 審, 其 被 害 者 犯 罪 之 色 彩 必 然 淡 化 ; 若 多 次 發 回 更 審, 其 態 勢 尤 為 明 晰, 承 辦 法 官 更 應 有 此 體 認, 不 被 蒙 蔽, 不 自 我 設 限, 審 明 事 證, 斷 獄 真 實, 以 得 其 真 情 實 狀 59 四 增 加 犯 罪 者 風 險 成 本, 提 高 定 罪 率 從 實 證 經 驗, 過 度 依 賴 法 律 制 裁, 並 沒 有 辦 法 完 全 遏 止 或 是 阻 斷 犯 罪 持 續 進 行, 應 從 犯 罪 成 本 著 手 ; 使 犯 罪 難 度 提 高, 對 金 融 犯 罪 而 言, 其 理 亦 同, 因 之 要 降 低 金 融 犯 罪, 應 從 增 加 風 險 責 任 與 提 高 其 犯 罪 成 本 著 眼, 其 對 策 思 維 包 括 60: 1. 排 除 犯 罪 環 境 : 金 融 環 境 如 不 利 於 犯 罪 或 使 有 意 犯 罪 者 不 方 便 下 手, 則 犯 罪 之 機 率 將 會 下 降 以 偽 造 信 用 卡 為 例, 不 法 之 徒 會 先 了 解 銀 行 發 卡 手 續 之 嚴 謹 度, 以 及 客 戶 使 用 信 用 卡 之 密 度, 再 著 手 偽 造, 販 賣 行 為 再 如 銀 行 內 部 人 員 有 意 舞 弊, 會 觀 察 同 事 作 業 是 否 寬 鬆? 授 信 審 批 人 員 是 否 盡 責? 法 令 規 範 是 否 真 正 遵 守? 然 後 評 量 其 可 能 性 與 方 便 性, 是 以 排 除 甚 至 杜 絕 犯 罪 環 境 之 盲 點, 必 有 助 減 低 金 融 犯 罪 之 發 生 2. 提 高 犯 罪 難 度 : 增 加 一 般 罪 犯 作 案 之 難 度, 讓 犯 罪 不 易 產 生, 是 防 制 一 般 犯 罪 之 對 策 之 一, 對 金 融 犯 罪 而 言, 亦 應 有 此 思 維, 例 如 授 信 程 序 嚴 密,5P 中 因 執 行 職 務 知 悉 之 事 項 但 有 例 外 條 款 即 依 法 令 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或 保 護 合 法 權 益 必 要, 得 適 度 揭 露 以 近 九 年 來 偵 查 外 洩 之 情 形 大 受 詬 病 指 責, 不 如 本 此 意 旨, 適 度 公 布, 一 則 滿 足 民 眾 知 之 權 利, 二 則 可 讓 知 情 者 提 供 情 資 證 據, 三 則 提 醒 金 融 機 構 防 範 類 似 情 況 發 生, 再 者 法 務 部 已 訂 頒 檢 察 機 關 發 布 新 聞 處 理 要 點,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亦 於 2010 年 2 月 9 日 修 正 頒 布 檢 察 警 察 暨 調 查 機 關 偵 查 刑 事 案 件 新 聞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均 可 作 公 開 偵 查 內 容 之 依 據, 當 前 令 外 界 不 滿 者, 乃 偵 辦 過 程 隨 意 公 開, 何 以 不 能 以 相 關 規 範 正 經 八 百 對 外 宣 布, 令 有 識 者 不 解 59 觀 察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一 二 審 判 決 中, 對 於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大 致 相 同 者, 其 量 刑 之 輕 重 有 差 異 性, 一 般 以 二 審 為 輕, 此 因 犯 罪 時 間 或 案 發 時 間 相 距 一 段 時 間, 惟 深 度 分 析, 實 與 此 無 被 害 者 色 彩 較 淡 有 關, 本 人 曾 多 次 與 二 審 法 官 商 談 此 事, 大 多 同 意 有 此 種 因 素 存 在 60 施 茂 林 劉 清 景 最 新 法 律 精 解 大 辭 典 世 一,2010 年 1 月, 頁 許 福 生 論 風 險 社 會 與 犯 罪 治 理 刑 事 法 雜 誌 54 卷 4 期,2010 年 8 月, 頁 91

21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21 原 則 確 實 執 行, 徵 信 作 業 紮 實, 審 查 階 段 嚴 格, 追 蹤 稽 考 勤 實 等, 將 會 使 有 意 犯 罪 者, 慎 重 評 估 其 得 手 可 能 性, 發 現 犯 罪 者 難 度 高, 想 不 法 舞 弊 其 困 難 度 高, 則 其 犯 罪 動 機 會 降 低 3. 提 高 成 案 率 : 最 好 的 刑 事 政 策, 在 於 提 高 破 案 率, 乃 眾 所 知 悉 知 名 言, 就 金 融 犯 罪 之 分 析, 犯 罪 之 黑 數 不 低, 而 且 形 同 計 算 性 之 賭 博, 當 被 逮 捕 偵 辦 與 制 裁 處 罰 較 低 時, 其 犯 罪 之 目 的 易 達 到 而 風 險 不 高, 此 類 犯 罪 可 能 性 會 提 高, 因 之 提 高 犯 罪 風 險, 以 減 阻 金 融 犯 罪 行 為 61, 而 且 降 低 罪 犯 的 吸 引 力, 最 佳 之 道, 將 定 罪 率 加 倍, 而 非 將 刑 期 加 倍 62, 而 且 從 偵 破 之 原 因 觀 之, 常 是 從 無 關 案 件 慢 慢 發 展, 成 為 社 會 關 注 的 大 案, 是 以 潛 伏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之 金 融 犯 罪 需 要 設 法 究 辦, 使 犯 罪 者 無 從 僥 倖 或 逃 遁 其 刑 責, 其 方 法 應 由 金 融 機 構 嚴 格 督 導, 主 管 機 關 加 強 治 理, 配 合 駐 會 檢 察 官 有 效 清 查 不 法 舞 弊 案 件, 當 內 部 稽 查 人 員 發 現 有 不 尋 常 異 狀, 趕 緊 提 出 所 得 上 級 陳 報 上 級 處 理, 而 且 檢 調 機 關 處 理 財 金 經 濟 案 件 有 高 度 敏 銳 度, 能 立 即 查 覺 案 中 案, 擴 大 偵 辦 同 時, 培 養 並 增 強 全 民 的 正 義 感, 使 大 家 均 能 見 義 勇 為, 當 得 悉 有 金 融 弊 端 五 鬼 搬 運 掏 空 舞 弊 等 情 時, 趕 緊 提 出 檢 舉, 檢 察 官 對 此 不 能 等 閒 視 之, 應 在 民 眾 提 供 之 資 訊 中 找 出 黃 金, 吊 出 俗 大 尾 的 金 融 犯 罪 ; 對 於 從 媒 體 雜 誌 而 得 悉 之 犯 罪 嫌 疑 等, 亦 作 初 步 瞭 解, 找 出 有 價 值 之 案 件 落 實 法 律 處 罰 : 法 律 規 範 處 罰 重 不 如 完 全 落 實 罰 則, 因 此 立 法 寬 執 行 嚴 謹 比 立 法 嚴 執 法 寬 重 要 當 前 經 融 犯 罪 之 刑 事 法 律 多 且 週 密, 所 定 之 刑 奇 重, 但 一 般 人 不 易 感 受 金 融 犯 罪 行 為 人 真 正 入 監 執 刑 之 情 狀, 其 原 因 與 犯 罪 之 成 立 與 判 處 重 刑 較 少, 今 後 檢 調 機 關 當 貫 徹 職 責, 積 極 偵 破, 法 院 應 依 法 審 判, 從 重 處 罰, 提 高 定 罪 率, 彰 顯 公 義 精 神 五 充 實 辦 案 專 業 知 能, 提 昇 偵 審 效 能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具 有 隱 匿 性 抽 象 性 複 雜 性, 而 且 金 額 龐 大, 常 運 用 人 頭 帳 戶 犯 罪, 偵 辦 不 易, 所 有 參 與 偵 辦 之 檢 察 官 與 司 法 警 察 必 須 擁 有 相 當 61 林 東 茂 蕭 宏 宜 綜 合 刑 犯 罪 白 領 網 路 組 織 犯 罪, 收 錄 於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 六 ), 法 務 部 犯 罪 研 究 中 心,2003 年 10 月, 頁 Steven.E.LondBurg 著, 周 曉 琪 譯 反 常 識 經 濟 學 時 報 出 版,2007 年 11 月, 頁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28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檢 察 官 因 告 訴 告 發 自 首 或 其 他 情 事 知 有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即 開 始 偵 查 民 眾 檢 舉 之 資 訊 或 報 章 媒 體 披 露 之 金 融 弊 案, 經 常 係 內 部 人 員 知 情 人 士 或 由 承 辦 職 員 所 傳 述, 有 時 尚 併 送 內 部 或 相 當 機 密 之 文 件, 初 步 勾 稽 比 對, 即 可 看 出 端 倪, 研 訂 偵 查 方 向, 採 取 偵 查 作 為 參 照 林 鈺 雄 刑 事 訴 訟 法 下 冊 各 論 篇 元 照,2007 年 9 月 12 13

22 22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金 融 專 業 知 能, 方 能 剝 絲 抽 繭, 單 點 或 多 面 突 破, 追 查 出 犯 罪 事 實 全 貌, 將 犯 罪 者 一 網 打 盡, 有 效 阻 遏 一 般 人 不 敢 觸 犯 法 禁 之 意 圖 64 為 使 檢 察 官 偵 辦 金 融 犯 罪 案 情 勝 任 愉 快, 偵 辦 有 方, 必 須 充 實 其 學 能, 本 人 主 政 法 務 部 時, 即 一 再 闡 釋 專 業 證 照 之 必 要 性, 經 內 部 彙 整 共 識, 終 而 推 出 三 級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要 求 偵 辦 重 大 財 金 案 件 之 檢 察 官 需 持 有 專 業 證 照, 為 使 檢 察 官 順 利 取 得 證 照, 法 務 部 研 擬 專 業 課 程 分 成 初 中 高 三 階 段 學 程, 由 檢 察 官 等 逐 級 接 受 研 習 訓 練, 習 得 相 當 專 業, 以 利 辦 案 65, 另 司 法 院 對 於 專 業 之 培 養, 亦 相 當 重 視, 陸 續 開 辦 財 金 相 關 課 程 與 研 討 會 此 外,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金 管 會 等 亦 陸 續 舉 辦 諸 多 金 融 財 經 犯 罪 專 精 講 習, 鼓 勵 或 調 訓 檢 察 事 務 官 調 查 員, 設 定 重 要 且 必 須 瞭 解 之 金 融 洗 錢 追 查 資 金 等 專 業 課 程, 由 淺 而 深, 培 養 偵 辦 之 專 業 知 識 檢 調 人 員 偵 辦 個 案 時, 可 能 碰 到 新 興 或 未 曾 偵 查 過 之 案 件, 法 務 部 亦 建 立 專 家 資 料 庫 供 同 仁 商 請 專 家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以 利 案 件 判 斷 偵 查, 同 時, 亦 可 商 請 主 管 機 關 如 金 管 會 證 期 會 等 指 派 專 業 人 士 前 來 協 助 辦 案, 減 少 因 與 專 業 不 足 造 成 偵 辦 之 困 境, 另 外 法 官 審 理 金 融 案 件 時, 亦 須 具 備 相 當 之 專 業 智 能, 俾 審 案 時 得 心 應 手, 快 速 俐 落 六 借 重 財 務 金 融 會 計 專 家, 建 立 辦 案 支 援 系 統 科 技 發 展 之 快 速, 超 乎 預 期, 以 傳 統 模 式 辦 案 必 面 臨 偵 辦 上 的 窘 境, 尤 其 金 融 犯 罪 洗 錢 等 犯 罪 行 為, 迴 異 於 傳 統 犯 罪 型 態, 非 以 科 學 方 法 偵 處, 實 難 竟 其 功, 因 此, 司 法 官 在 處 理 金 融 案 件 時, 對 於 金 融 專 業 有 關 知 識, 應 勤 於 涉 獵, 廣 泛 運 用 在 辦 案 上 以 鑑 定 為 例, 聲 請 筆 跡 指 紋 聲 紋 鑑 定, 釐 清 案 情, 並 突 破 被 告 心 防 ; 運 用 測 謊 亦 有 相 當 功 效 又 金 融 犯 罪 具 有 前 述 隱 匿 性 結 構 性 抽 象 性 等 特 色, 蒐 證 已 不 易, 能 採 為 證 據, 尤 其 困 難, 需 以 鑑 定 來 強 化 證 據, 最 近 逐 步 被 重 視 之 鑑 識 會 計, 對 辦 案 助 益 大 黃 朝 義 新 世 紀 經 濟 犯 罪 與 追 訴 收 錄 於 楊 君 仁 主 編 < 新 世 紀 的 法 律 課 題 > 中 央 大 學,2000 年 11 月 初 版, 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重 大 機 濟 犯 罪 案 件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六 項 規 定, 法 務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舉 辦 經 濟 犯 罪 相 關 之 研 習 時, 檢 察 長 應 優 先 調 派 承 辦 檢 察 官 參 加 自 2002 年 以 後, 法 務 部 自 行 或 與 金 管 單 位 陸 續 開 辦 偵 辦 經 濟 犯 罪 研 習 會, 以 增 進 檢 察 官 專 業 能 力,2007 年 規 劃 檢 察 官 偵 辦 財 務 金 融 專 業 課 程 三 級 證 照 制 度,2010 年 函 頒 檢 調 人 員 財 務 金 融 專 業 課 程 三 級 證 照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66 鑑 識 會 計 (Forensic Accounting) 係 運 用 會 計 審 計 學 問 知 識, 對 會 計 財 報 資 料, 從 事 搜 集 偵 測 鑑 別 與 判 斷 等, 以 鑑 定 真 偽 識 別 原 委 釐 清 真 相, 俾 解 決 財 務 會 計 與 法 律 相 關 問 題, 在 大 陸 香 港 有 稱 法 證 會 計, 有 人 認 為 其 由 專 業 人 員,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與 先 進

23 我 國 金 融 犯 罪 之 具 象 與 刑 事 司 法 析 論 23 又 專 家 資 料 庫, 業 經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分 別 有 所 建 制, 透 過 專 家 諮 詢 系 統, 請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釐 清 專 業 疑 難, 能 迅 速 有 效 掌 握 案 情 ; 再 者, 推 行 鑑 識 會 計 機 制, 此 不 僅 在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解 讀 證 據, 讓 企 業 及 早 發 現 弊 案 情 狀 與 風 險, 快 速 處 理 財 務 異 常 問 題, 更 是 調 查 有 無 不 法 弊 案 之 利 器, 檢 調 辦 案 時, 可 商 請 會 計 師 本 其 專 業 協 助 調 查, 亦 得 由 司 法 院 與 法 務 部 與 會 計 師 公 會 或 聯 合 會 研 商 辦 案 支 援 辦 法, 協 助 辦 案 由 於 司 法 官 負 荷 重, 可 借 重 各 部 會 與 各 機 關 人 員, 或 支 援 或 組 成 專 業 小 組 團 體 辦 案 67 目 前 在 檢 察 系 統 設 置 檢 察 事 務 官, 其 中 有 諸 多 具 有 財 經 金 融 背 景 之 專 家, 對 於 分 析 案 情 清 查 資 金 鑑 識 財 務 報 表 會 記 帳 冊 等 均 能 勝 任 愉 快 ; 而 法 務 部 曾 與 全 國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接 洽, 由 該 會 推 薦 有 願 意 具 有 專 精 之 會 計 師 協 助 調 查 研 析 案 情, 使 檢 調 同 仁 能 盡 快 掌 握 案 情 ; 另 大 學 財 經 金 融 會 計 專 業 之 教 授 亦 可 多 加 借 重, 補 強 辦 案 人 員 專 業 之 不 足, 期 能 正 確 快 速 辦 案 結 案 又 法 院 審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時, 亦 得 經 由 檢 察 官 之 舉 證 出 證 等 方 式 取 得 專 業 知 能 之 協 助, 有 效 協 助 釐 清 案 情 解 析 帳 冊, 追 查 資 金 流 向, 對 案 件 之 進 行 大 有 助 益 68 七 追 查 犯 罪 所 得 資 金, 遏 阻 僥 倖 之 路 剝 奪 犯 罪 所 得, 對 於 打 擊 金 融 犯 罪 有 極 大 之 功 效, 已 逐 漸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採 用 作 法, 蓋 犯 罪 者 蓄 意 犯 罪, 事 先 不 易 防 範, 若 於 犯 罪 後, 不 能 動 用 刑 罰 公 權 力 窮 追 其 不 法 所 得, 使 犯 罪 者 無 利 可 圖, 不 易 杜 僥 倖 之 心, 何 況 一 味 增 強 偵 查 技 巧 打 擊 犯 罪, 而 未 扣 押 不 法 所 得, 仍 能 坐 享 其 成, 金 融 犯 罪 將 繼 科 技 還 原 真 相, 有 如 CSI 犯 罪 現 場 之 神 探 工 作, 參 見 吳 元 曜 論 經 濟 刑 法 之 解 釋 刑 事 法 雜 誌 49 卷 5 期,2005 年 10 月, 頁 陳 峰 富 財 務 鑑 識 在 民 刑 事 訴 訟 與 仲 裁 案 件 之 實 務 研 討 發 表 於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鑑 識 會 計 委 員 會 主 辦 鑑 識 會 計 高 峰 論 壇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施 茂 林 當 前 刑 事 政 策 與 思 維 收 錄 於 法 務 部 出 版 < 法 窗 透 視 錄 >2008 年 6 月 出 版, 頁 德 國 為 處 理 經 濟 犯 罪, 將 檢 察 官 和 刑 事 警 察 的 稅 務 及 經 濟 專 組 改 造 成 重 點 專 組 ( 其 法 律 上 依 據 規 定 在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 主 要 特 點 在 於 由 有 經 驗 和 經 常 參 加 經 濟 培 訓 課 程 專 組 人 員, 常 年 在 經 濟 犯 罪 領 域 工 作 專 組 人 員 亦 配 製 經 濟 調 查 官 審 計 專 員, 有 時 以 檢 察 署 調 查 官 身 分 執 行 任 務, 多 數 情 形 則 擔 任 經 濟 案 件 的 鑑 定 人 法 官 審 理 此 類 複 雜 案 件 時, 經 濟 調 查 官 審 計 專 員 會 依 檢 察 官 的 具 體 指 示, 對 所 扣 押 資 料 評 估 是 否 可 作 為 證 據 有 時 檢 察 官 會 指 示 輔 助 人 員 檢 視 會 計 簿 冊 的 正 確 性, 而 其 基 於 查 證 公 司 部 冊 內 容 與 事 實 是 否 相 符 時, 係 以 鑑 定 人 身 分 鑑 定, 在 法 庭 陳 述 意 見, 其 以 專 家 所 作 成 的 鑑 定 報 告,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可 作 為 裁 判 的 基 礎 目 前 這 些 經 濟 專 家, 在 檢 察 官 之 調 查 工 作 及 法 院 之 訴 訟 程 序 上 不 可 缺, 而 且 運 作 相 當 良 好, 參 照 德 國 漢 堡 高 等 財 政 法 院 院 長 Jam Grother 僧 士 專 題 演 講 德 國 經 濟 犯 罪 之 審 理 與 防 制 收 錄 於 司 法 周 刊 司 法 文 選 別 冊 第 1351 期,2007 年 8 月 16 日, 頁 8 14

24 24 朝 陽 商 管 評 論 特 刊, 民 國 101 年 5 月 續 惡 化 坐 大 69 為 免 犯 罪 者 於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前 脫 產, 於 偵 查 中 有 實 施 保 全 之 必 要,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可 為 證 據 或 沒 收 之 物, 得 扣 押 之 犯 罪 所 得 中, 有 應 沒 收 或 得 沒 收 之 物, 當 得 予 扣 押, 其 不 能 扣 押 而 為 犯 罪 被 害 人 被 非 法 侵 奪 之 財 物, 亦 得 視 為 證 據 予 以 扣 押 之 社 會 對 金 融 犯 罪 人 享 用 不 法 所 得, 難 以 接 受, 甚 且 深 惡 痛 絕, 強 烈 要 求 司 法 機 關 應 用 心 追 查, 已 為 全 民 共 同 期 待, 惟 此 類 犯 罪 智 力 高 專 業 強 經 驗 豐 富, 所 取 得 金 融 資 產 時, 常 透 過 各 種 方 法 逃 避 追 查, 亦 常 透 過 洗 錢 方 式 漂 白 或 移 匯 境 外, 逃 避 司 法 機 關 之 追 查, 法 務 部 已 要 求 檢 調 辦 案 時 應 依 法 查 扣 犯 罪 不 法 所 得 70, 惟 因 法 律 規 範 不 夠 完 備, 應 克 服 此 困 難, 有 效 追 及 不 法 所 得 71 由 於 人 權 意 識 高 張, 法 制 已 逐 漸 重 視 個 人 權 益 之 保 障, 現 行 法 律 中 對 於 個 人 產 財 權 隱 私 權 之 保 護 日 益 完 備, 一 般 人 對 權 益 保 障 也 日 有 概 念, 進 而 能 提 出 主 張, 抗 衡 執 行 人 員, 加 上 刑 事 訴 訟 法 對 於 檢 察 官 強 制 處 分 權 日 益 縮 減, 證 據 能 力 要 求 嚴 謹, 舉 證 責 任 落 實 度 高, 使 檢 調 人 員 辦 案 增 加 諸 多 門 檻, 對 於 扣 押 不 法 財 產 之 限 制 無 形 增 加, 檢 調 人 員 應 正 視 此 困 難 與 障 礙, 在 法 令 許 可 下, 靈 活 機 動 查 出 不 法 所 得 之 範 圍 所 在 轉 變 貯 藏 方 式, 有 效 予 以 扣 押, 真 正 給 犯 罪 人 當 頭 棒 喝 72 面 對 釐 清 犯 罪 不 法 所 得 之 困 難, 所 有 辦 案 人 員 應 有 所 認 識, 首 應 體 認 此 69 陳 雅 譽 論 美 國 洗 錢 防 制 下 之 財 產 沒 收 制 度 報 告 桃 園 地 檢 署,2005 年 10 月 11 日, 頁 施 茂 林 同 前 註 67 文, 頁 33 又 法 務 部 於 2008 年 5 月 曾 發 函 與 檢 察 機 關, 於 辦 理 貪 汙 毒 品 經 濟 等 案 件 時, 應 積 極 查 扣 被 告 之 犯 罪 所 得, 參 見 李 淑 慧 邱 金 蘭 查 扣 犯 罪 所 得 列 為 偵 辦 重 點 經 濟 日 報,2005 年 5 月 6 日,A4 版 71 追 查 及 剝 奪 犯 罪 不 法 所 得, 給 予 犯 罪 人 有 力 制 裁, 是 刑 事 政 策 之 重 罪 論 點, 然 我 國 法 制 上 尚 未 完 備, 程 序 上 亦 不 夠 詳 盡, 有 賴 修 法 改 進, 參 照 吳 天 雲 我 國 與 日 本 毒 品 犯 罪 所 得 沒 收 追 徵 制 度 之 比 較 > 發 表 於 展 望 與 探 索 雜 誌 社 主 辦 海 峽 兩 岸 犯 罪 問 題 關 於 洗 錢 問 題 之 探 討 研 討 會,2003 年 9 月 24 日 ; 蔡 名 堯 如 何 提 升 檢 察 機 關 之 行 政 效 能 台 北 地 檢 署,2005 年 3 月, 頁 由 於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33 條 規 範 不 具 體, 如 何 扣 押, 為 檢 調 辦 案 時 常 面 臨 之 難 題, 如 採 嚴 格 標 準, 對 扣 押 之 範 圍 必 縮 減 ; 如 擴 張 適 用, 是 否 適 當, 亦 有 爭 議, 有 關 可 為 證 據 之 物, 是 否 限 於 可 為 證 明 被 告 有 罪 之 證 據 之 物, 亦 有 不 同 見 解, 如 以 金 融 犯 罪 之 特 性, 宜 從 寬 解 釋, 參 照 黃 東 熊 吳 景 芳 刑 事 訴 訟 法 論 ( 上 ) 三 民,2005 年 9 月, 頁 又 九 二 一 地 震 發 生 時, 中 部 地 區 建 物 倒 塌 甚 多, 受 災 民 眾 群 集 要 求 台 中 地 檢 署 主 持 公 道, 扣 押 建 商 財 產,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33 條 之 規 定 有 其 困 難, 檢 察 官 乃 透 過 行 政 協 助 立 場, 建 議 各 地 縣 市 政 府 於 建 商 申 請 土 地 及 見 務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時, 通 知 台 中 地 檢 署 處 理, 並 函 請 證 管 會 地 政 事 務 所 等 建 議 請 暫 緩 處 理 涉 案 人 財 產 異 動 或 處 分 登 記, 事 實 上 發 揮 防 止 建 商 脫 產 效 果 對 金 融 犯 罪 而 言, 如 何 能 防 止 犯 罪 者 脫 產 扣 押 其 不 法 所 得, 需 賴 檢 調 人 員 之 智 慧 與 經 驗 參 見 施 茂 林 斷 層 上 的 絡 痕 九 二 一 集 集 大 地 震 檢 察 機 關 職 權 發 動 之 具 體 實 踐 與 作 為 台 中 地 檢 署,2000 年 6 月,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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