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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銓 敘 部 部 退 一 字 第 九 一 二 一 七 六 九 五 六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等 級 全 全 給 付 標 準 編 號 標 準 因 執 行 公 務 因 意 外 傷 或 服 兵 役 害 或 疾 病 1 雙 目 缺 三 十 2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五 以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無 效 3 雙 目 視 野 均 小 於 十 五 度, 且 雙 目 視 力 均 在. 一 以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無 效 4 咀 嚼 及 吞 嚥 機 能 喪 失 無 法 矯 治 5 言 語 機 能 喪 失 無 法 矯 治 6 慢 性 心 臟 病, 且 有 多 次 心 臟 衰 竭, 經 治 療, 仍 遺 留 第 四 度 心 臟 功 能 損 害 三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十 說 明 1. 視 力 之 測 定, 根 據 萬 國 視 力 檢 查 表 之 規 定, 以 矯 正 後 視 力 為 準 2. 眼 瞼 缺 損 係 指 閉 瞼 時 不 能 完 全 覆 蓋 角 膜 之 程 度 機 能 障 礙, 係 指 運 動 障 礙, 開 瞼 時 瞳 孔 範 圍 全 覆 或 閉 瞼 時 不 能 完 全 覆 著 角 膜 1. 咀 嚼 機 能 喪 失 係 指 除 流 質 外, 不 能 攝 取 其 他 食 物 2. 吞 嚥 機 能 喪 失 係 指 必 須 永 久 灌 食 3. 言 語 機 能 喪 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指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生 音 口 蓋 音 咽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言 機 能 中,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發 出 (2) 聲 帶 全 部 剔 除 (3)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之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心 臟 功 能 損 害 分 類 標 準 ( 美 國 醫 學 會 制 定 ): 第 三 度 : 有 心 臟 病, 且 有 重 度 行 動 障 礙, 休 息 時 無 症 狀, 但 稍 有 活 動 即 氣 喘 心 悸, 或 胸 痛 症 狀,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操 作 勞 動 7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 復 發 性 心 室 性 頻 脈 及 持 續 性 房 室 傳 導 阻 斷 等 ) 合 併 多 發 性 昏 厥 及 第 四 度 心 臟 功 能 損 害, 經 治 療 無 效 三 十 第 四 度 : 有 心 臟 病 且 無 法 活 動, 在 靜 止 狀 態 下, 亦 有 心 臟 衰 竭 症 狀 8 惡 性 高 血 壓, 且 眼 底 有 第 三 十
2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全 四 度 高 血 壓 病 變, 經 治 療 無 效 9 因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所 致 肺 功 能 障 礙, 需 氧 氣 或 人 工 呼 吸 器 以 維 持 生 命, 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慢 性 穩 定 狀 況 時, 未 給 予 額 外 氧 氣 呼 吸, 動 脈 血 氧 分 壓 低 於 ( 或 等 於 ) 50mmHg, 經 三 個 月 治 療 仍 未 改 善 (2) 需 使 用 人 工 呼 吸 器, 以 維 持 生 命, 經 三 個 月 治 療 仍 未 改 善 10 肝 臟 代 償 力 喪 失 之 肝 硬 化 症, 經 治 療 以 上, 仍 無 法 改 善 且 病 情 持 續 三 十 三 十 11 胰 臟 全 部 切 除 三 十 肺 功 能 障 礙, 係 指 由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引 發, 而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以 上, 無 法 改 進 之 慢 性 障 礙 1. 病 情 持 續 係 指 經 連 續 治 療 以 上, 病 情 呈 現 穩 定 狀 態 且 無 法 改 善 而 言 ; 如 已 瀕 臨 死 亡 或 彌 留 狀 態, 致 病 情 持 續 惡 化 之 情 形, 不 屬 於 給 付 範 圍 2. 肝 臟 代 償 力 喪 失 之 認 定 標 準 包 括 左 列 各 項 : (1) 血 中 總 膽 紅 素 值 大 於 2mg% (2) 凝 血 酶 時 間 延 長 期 間 大 於 或 等 於 六 秒 (3) 發 生 肝 性 腦 病 變 (4)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出 血 (5) 大 量 腹 水, 並 腹 膜 炎 其 中 第 (1) 及 第 (2) 項 需 持 續 存 在 ; 第 (3) (4) 及 (5) 項 可 不 定 時 出 現 12 因 醫 療 目 的, 大 腸 或 小 腸 大 量 切 除, 且 於 手 術 切 除 起 內 體 重 均 無 法 保 持 而 逐 漸 下 降, 致 終 身 無 法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且 日 常 生 活 須 他 人 照 顧 13 慢 性 腎 臟 病 或 腎 臟 泌 尿 道 手 術 導 致 末 期 腎 臟 病 變, 終 三 十 1. 大 腸 包 括 結 腸 及 直 腸 2. 大 量 切 除 係 指 須 大 腸 切 除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或 小 腸 切 除 一 半 以 上, 或 大 小 腸 合 併 切 除 一 半 以 上 3. 大 腸 或 小 腸 切 除 者, 其 成 日 期 以 手 術 日 期 為 準 三 十 1. 上 述 肌 酸 酐 廓 清 試 驗 採 現 行 腎 功 能 衰 竭 之 指 標, 並 以 需 洗
3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身 無 法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肌 酸 酐 廓 清 試 驗 每 分 鐘 在 五 公 撮 以 下, 經 治 療 四 個 月 並 連 續 檢 查 無 進 步 (2) 須 長 期 接 受 透 析 治 療 ( 洗 腎 ) 14 精 神 障 礙, 呈 現 極 嚴 重 智 三 十 能 減 退, 且 認 知 功 能 職 業 功 能 社 交 功 能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退 化, 需 完 全 仰 賴 他 人 養 護 或 需 密 切 監 護 者, 經 積 極 精 神 復 健 治 療 兩 年 以 上, 終 身 無 法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且 日 常 生 活 須 他 人 照 顧 15 神 經 肌 肉 障 礙, 經 治 療 至 三 十 少 一 年, 仍 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半 身 不 遂, 不 能 行 走 (2) 兩 肢 以 上 完 全 癱 瘓 15-1 因 大 腦 皮 質 功 能 完 全 喪 三 十 失, 而 失 去 對 外 界 之 認 知 能 力 成 為 植 物 人, 完 全 依 賴 他 人 照 顧, 須 長 期 臥 床, 經 治 療 無 效 腎 者 之 標 準 為 準 2. 本 項 洗 腎 者 成 日 期 採 用 開 始 透 析 之 日 期 為 準 1. 精 神 障 礙 及 智 能 減 退 程 度 須 由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鑑 定 之 2. 因 腦 疾 病 創 傷 或 癡 呆 症 所 致 認 知 功 能 職 業 功 能 社 交 功 能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退 化 者, 得 適 用 精 神 障 礙 之 規 定 辦 理 植 物 人 係 指 患 者 僅 存 一 些 原 始 反 射 及 生 命 功 能, 雖 然 可 睜 閉 眼 或 時 呈 睡 眠 和 清 醒 狀 態, 但 不 會 有 任 何 意 識 或 知 覺, 可 以 自 主 呼 吸 卻 不 能 咀 嚼 及 吞 嚥 至 於 因 神 經 損 傷 致 完 全 喪 失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依 賴 他 人 照 護 的 患 者, 如 中 風 腦 缺 氧 脊 髓 傷 害 老 年 痴 呆 晚 期 或 柏 金 森 病 晚 期 等, 因 基 本 上 還 有 全 部 或 部 分 意 識, 非 上 述 定 義 所 稱 之 植 物 人 全 16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以 上 ( 遠 心 端 ) 缺 16-1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手 各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三 十 三 十 1. 上 肢 係 指 肩 關 節 以 下 2. 下 肢 係 指 髖 關 節 以 下 3.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係 指 肩 肘 腕 三 關 節 4.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係 指 髖 膝 踝 三 關 節
4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17 兩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三 十 5. 各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之 判 斷 指 標, 以 主 要 關 節 功 能 ( function) 喪 失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且 有 肌 肉 萎 縮 者 為 準 6. 指 ( 趾 ) 缺 係 指 遠 位 指 ( 趾 ) 關 節 一 關 節 以 上 缺 7. 肢 體 缺 係 指 肢 端 因 切 除 或 截 肢 造 成 之 缺 8. 缺 後 經 手 術 重 建 整 型 恢 復 機 能 者, 不 視 為 9. 僵 直 係 指 某 一 關 節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治 療 後 固 定 在 某 一 部 位, 活 動 範 圍 為 零 度 或 接 近 零 度 10. 關 節 機 能 之 鑑 定, 應 檢 附 X 光 片 為 據 11. 關 節 機 能 者, 須 接 受 手 術 或 適 當 治 療 後, 經 過 一 年 以 上 仍 無 法 改 善 而 符 合 標 準 者, 始 可 認 定 12. 經 醫 師 鑑 定 需 矯 正 者, 於 矯 正 前, 不 列 等 18 雙 手 包 括 兩 拇 指 兩 食 指 六 指 以 上 缺 三 十 全 19 兩 下 肢 踝 關 節 以 上 ( 遠 心 端 ) 缺 三 十 20 兩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三 十 21 兩 髖 關 節 及 胸 腰 脊 椎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三 十
5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22 一 目 缺 23 一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五 以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無 效 半 24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四 以 下, 經 治 療 無 效 25 雙 目 視 野 均 小 於 十 五 度, 且 雙 目 視 力 均 在 六 以 下, 經 治 療 無 效 26 兩 耳 全 聾 27 兩 耳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兩 耳 聽 力 各 損 失 八 十 分 貝 以 上 1. 聽 力 檢 查 應 以 精 密 聽 力 計 檢 查 (Audiometry) 為 標 準, 其 聽 力 損 失 以 分 貝 表 示 之 2. 對 突 發 性 聽 力 障 礙 須 經 治 療 以 上 無 效 28 吞 嚥 機 能 喪 失 無 法 矯 治 28-1 慢 性 心 臟 病, 且 有 多 次 心 臟 衰 竭, 經 連 續 治 療 六 個 月, 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遺 留 第 三 度 心 臟 功 能 損 害 (2) 心 臟 移 植 者, 須 經 治 療 後, 仍 遺 留 第 三 度 心 臟 功 能 損 害 第 三 度 心 臟 功 能 損 害 之 可 逆 性 甚 高, 故 病 患 必 需 連 續 治 療, 而 無 改 善 者 可 視 為 半 28-2 肺 臟 疾 病 經 以 上 治 療 或 肺 臟 移 植 者 經 六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肺 功 能 仍 未 改 善, 且 日 常 生 活 高 度 依 存 他 人 照 顧, 而 有 下 列 1.FEV1 係 第 一 秒 用 力 呼 氣 量 2. 通 氣 功 能 係 指 快 速 及 用 力 呼 吸 秒 後 每 分 鐘 之 通 氣 量 3.FVC 係 指 用 力 吐 氣 之 肺 活 量 4. 氣 體 交 換 係 指 一 氧 化 碳 在 血 液
6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半 情 形 之 一 者 : (1)FEV1 為 正 常 值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下 (2) 通 氣 功 能 為 正 常 值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下 (3)FEV1/FVC 之 比 率 為 正 常 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以 下 (4) 氣 體 交 換 為 正 常 值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下 與 肺 泡 氣 間 之 瀰 散 量 28-3 肺 臟 切 除 一 側 或 以 上, 且 經 治 療, 肺 功 能 仍 未 改 善, 而 日 常 生 活 高 度 依 存 他 人 照 顧 28-4 肝 硬 化 症 經 組 織 切 片 證 實, 且 經 觀 察 及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存 在 有 肝 臟 代 償 力 失 常 之 狀 況 肝 臟 代 償 力 失 常, 指 存 在 左 列 情 形 者 : 1. 血 中 總 膽 紅 素 值 異 常 升 高, 但 小 於 或 等 於 2mg% 2. 凝 血 酶 時 間 延 長, 惟 其 延 長 期 間 小 於 或 等 於 三 秒 3. 經 內 視 鏡 檢 查 證 實 有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29 食 道 再 造 術 30 胃 全 部 切 除 半 30-1 因 醫 療 目 的, 大 腸 或 小 腸 大 量 切 除, 手 術 切 除 起 六 個 月 內, 經 藥 物 治 療 後, 排 便 次 數 均 仍 過 於 頻 繁 1. 排 便 次 數 過 於 頻 繁 係 指 每 天 排 便 次 數 超 過 六 次 2. 營 養 失 衡 係 指 血 清 白 蛋 白 少 於 2.8g/dl 或 血 清 運 鐵 蛋 白 少 於
7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且 造 成 肛 門 皮 膚 糜 爛 合 併 營 養 失 衡, 致 嚴 重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及 工 作 150mg/dl 31 膀 胱 全 部 切 除 者 ( 含 人 工 膀 胱 造 瘻 ) 31-1 慢 性 腎 臟 病 或 腎 臟 泌 尿 道 手 術 導 致 末 期 腎 臟 病 變, 仍 可 繼 續 工 作,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肌 酸 酐 廓 清 試 驗 每 分 鐘 在 五 公 撮 以 下, 經 治 療 四 個 月 並 連 續 檢 查 無 進 步 (2) 須 長 期 接 受 透 析 治 療 ( 洗 腎 ) 本 項 洗 腎 者 成 日 期 採 用 開 始 透 析 之 日 期 為 準 32 肛 門 功 能 喪 失, 施 行 永 久 性 人 工 肛 門 手 術 33 設 置 永 久 性 尿 管, 皮 膚 或 直 腸 瘻 管 或 大 腸 小 腸 人 工 膀 胱 瘻 半 33-1 精 神 障 礙, 呈 現 嚴 重 智 能 減 退, 且 認 知 功 能 職 業 功 能 社 交 功 能 有 明 顯 退 化, 經 積 極 精 神 復 健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身 體 能 力 仍 存, 但 非 他 人 在 身 邊 指 示,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僅 能 維 持 日 常 基 本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34 神 經 肌 肉 障 礙, 經 治 療 至 少 一 年, 仍 存 留 下 列 情 形
8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之 一 者 : (1) 一 肢 完 全 癱 瘓 (2) 兩 肢 以 上 不 全 痲 痺, 顯 著 運 動 障 礙 (3) 大 小 便 永 久 失 禁 35 男 性 因 傷 病 醫 療 全 部 切 除 或 喪 失 陰 莖 及 兩 側 睪 丸 者 ( 變 性 手 術 不 在 此 列 ) 36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以 上 ( 遠 心 端 ) 缺 37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37-1 兩 下 肢 ( 或 兩 上 肢 )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側 分 別 有 兩 大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37-2 兩 下 肢 ( 或 兩 上 肢 ) 三 大 關 節 中, 一 側 有 一 大 關 節, 同 時 另 側 有 兩 大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38 一 手 包 括 一 拇 指 一 食 指 三 指 以 上 缺 半 39 雙 手 兩 拇 指 缺 40 一 下 肢 踝 關 節 以 上 ( 遠 心 端 ) 缺 41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41-1 兩 下 肢 踝 關 節 存 在, 踝 關 節 以 下 ( 遠 心 端 ), 蹠 趾 關 節 以 上 缺 42 兩 足 十 趾 完 全 缺 43 頭 臉 部 嚴 重 損 壞, 經 積 極 整 形 復 健 治 療 後, 仍 遺 1. 頭 臉 部 之 缺 係 指 疤 痕 凹 陷 或 變 形 等 情 形
9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無 法 或 難 以 修 復 者 : (1) 頭 臉 部 之 缺 面 積 ( 以 頭 臉 部 可 見 部 位 所 佔 面 積 之 比 例 計 算 )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2) 鼻 部 眼 窩 雙 側 上 顎 或 下 顎 缺 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2. 頭 臉 部 缺 之 鑑 定, 應 檢 附 照 片, 以 正 面 或 側 面 照 片 顯 示 缺 位 置 與 範 圍, 並 據 此 計 算 缺 面 積 所 佔 之 比 例 44 言 語 障 礙, 不 能 傳 達 意 思, 無 法 矯 治 45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六 以 下, 經 治 療 無 效 不 能 傳 達 意 思 係 指 以 言 語 表 示 對 方 不 能 通 曉 其 語 意 46 ( 刪 除 ) 部 47 一 目 或 雙 目 眼 瞼 缺 損 或 痲 痺, 有 機 能 障 礙, 經 治 療 仍 無 法 矯 治 48 一 耳 全 聾 分 49 一 耳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一 耳 聽 力 損 失 八 十 分 貝 以 上, 或 兩 耳 聽 力 各 損 失 七 十 分 貝 以 上 50 鼻 部 缺 損, 致 其 機 能 遺 存 障 礙, 無 法 矯 治 50-1 頭 臉 部 嚴 重 損 壞, 經 積 極 整 形 復 健 治 療 後, 仍 遺 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無 法 或 難 以 修 復 者 : (1) 頭 臉 部 之 缺 面 積 ( 以 頭 臉 部 可 見 部 位 所 佔 面 積 之 比 例 計 算 )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未 達 百 1. 鼻 部 缺 損 係 指 鼻 骨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缺 損 之 程 度 2. 機 能 障 礙 係 指 兩 側 鼻 孔 閉 塞, 鼻 呼 吸 困 難, 不 能 矯 治, 或 兩 側 嗅 覺 喪 失
10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分 之 五 十 (2) 缺 鼻 二 分 之 一, 單 側 上 顎 或 下 顎 缺 損 二 分 之 一 以 下 造 成 中 線 偏 移 一 公 分 以 上 51 咀 嚼 機 能 喪 失, 無 法 矯 治 51-1 食 道 嚴 重 狹 窄, 經 連 續 治 療 後, 僅 能 進 食 流 質 52 ( 刪 除 ) 部 分 53 肺 臟 疾 病 經 以 上 治 療 或 肺 臟 移 植 者 經 六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肺 功 能 仍 未 改 善, 且 日 常 生 活 部 分 依 存 他 人 照 顧,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FEV1 為 正 常 值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至 三 十 (2) 通 氣 功 能 為 正 常 值 百 分 之 四 十 至 四 十 五 (3)FEV1/FVC 之 比 率 為 正 常 值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至 四 十 (4) 氣 體 交 換 為 正 常 值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至 三 十 53-1 肺 臟 切 除 兩 葉 或 以 上 未 達 一 側 肺, 且 經 治 療, 肺 功 能 仍 未 改 善, 而 日 常 生 活 部 分 依 存 他 人 照 顧 54 先 天 一 側 腎 臟 缺 失 發 育 不 良 萎 縮, 或 一 側 腎 臟 因 病 變 切 除, 或 一 側 腎 臟 因 捐 贈 腎 臟 移 植 而 切 除, 且 另 一 側 腎 臟 因 病 變, 併 有 下 列 腎 功 能 異 常 情 形 者 : (1) 血 中 肌 酸 酐 值 大 於 因 病 切 除 一 側 腎 者, 或 捐 腎 切 除 一 側 腎 者, 若 另 一 側 腎 功 能 檢 查 未 達 上 述 腎 功 能 異 常 之 程 度,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11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部 2.0mg/dl 且 肌 酸 酐 廓 清 率 小 於 40ml/min (2) 經 三 個 月 後 腎 功 能 再 追 蹤 檢 查 一 次 仍 達 上 述 標 準 55 神 經 肌 肉 障 礙, 經 治 療 至 少 一 年, 仍 存 留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一 肢 以 上 不 全 痲 痺 且 有 礙 工 作 (2) 有 大 小 便 其 中 之 一 永 久 性 失 禁 分 56 男 性 因 傷 病 醫 療 切 除 或 喪 失 陰 莖 57 男 性 因 傷 病 醫 療 摘 除 或 喪 失 兩 側 睪 丸, 或 因 癌 症 經 放 射 治 療, 因 而 喪 失 生 殖 能 力 58 女 性 年 齡 未 滿 四 十 五 歲, 原 有 生 殖 能 力, 因 傷 病 醫 療,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終 身 喪 失 生 殖 能 力 者 : (1) 子 宮 割 除 (2) 兩 側 卵 巢 割 除 (3) 因 癌 症 生 殖 器 官 接 受 放 射 治 療 喪 失 生 殖 能 力 須 經 精 蟲 檢 查 判 定 之 1. 施 以 避 孕 手 術, 如 輸 卵 管 結 紮 等, 在 未 施 以 該 手 術 前 原 有 生 殖 能 力 者, 視 為 尚 有 生 殖 能 力 2. 對 不 當 及 預 防 性 子 宮 切 除 不 予 給 付 58-1 一 側 以 上 乳 房 全 切 除 1. 乳 房 全 切 除 係 指, 含 乳 頭 乳 暈 及 乳 腺 全 部 切 除 2. 兩 側 乳 房 同 時 或 先 後 切 除 者, 其 合 計 給 付 數 額, 最 高 以 一 次 部 分 給 付 金 額 為 限 59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手 各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60 一 上 肢 兩 大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12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61 一 手 包 括 拇 指 或 食 指 在 內, 兩 指 以 上 缺 部 62 一 手 三 指 以 上 缺 63 肩 關 節 或 肘 關 節 有 骨 性 或 纖 維 性 僵 直 僵 直 係 ANKYLOSIS 之 中 譯 分 64 一 下 肢 踝 關 節 存 在, 踝 關 節 以 下 ( 遠 心 端 ), 蹠 趾 關 節 以 上 缺 65 一 下 肢 兩 大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65-1 兩 下 肢 ( 或 兩 上 肢 )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側 分 別 有 一 大 關 節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66 一 足 五 趾 完 全 缺 67 髖 關 節 或 膝 關 節 有 骨 性 或 纖 維 性 僵 直, 兩 肢 平 行 站 立 時 一 足 懸 空 僵 直 係 指 某 一 關 節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治 療 後 固 定 在 某 一 部 位, 活 動 範 圍 為 零 度 或 接 近 零 度 68 一 下 肢 短 五 公 分 以 上 69 頸 椎 或 腰 椎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附 註 : 一 本 標 準 表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二 依 照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之 審 定, 必 須 經 醫 治 終 止, 確 屬 成 為 永 久 者 上 述 醫 治 終 止 之 認 定,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罹 患 之 傷 病 經 治 療 後, 症 狀 固 定, 再 行 治 療 仍 無 法 改 善, 並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之 規 定, 不 能 復 原 而 言 三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之 狀 況 標 準, 但 未 達 規 定 之 治 療 期 限 即 辦 理 退 休 資 遣 或 離 職 退 保, 致 未 能 請 領 給 付 者, 於 治 療 達 規 定 期 限 以 上 仍 無 法 矯 治, 經 補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確 為 不 能 回 復, 確 屬 成 為 永 久, 並 與 退 保 前 之 原 狀 況 相 當 或 加 重 者, 得 以 退 保 前 一 日
13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 銓 敘 部 修 正 ) 為 準, 認 定 成 日 期, 申 請 給 付 四 因 手 術 切 除 器 官, 存 活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以 該 手 術 日 期 為 準, 並 認 定 成 五 除 手 術 切 除 器 官, 存 活 期 滿 一 個 月 外,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亡 前 一 個 月 內 或 彌 留 狀 態 或 不 治 死 亡 後, 所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不 得 據 以 請 領 給 付 六 在 加 入 本 保 險 前 原 已 者, 不 得 申 領 本 保 險 給 付 七 同 一 部 位 之, 同 時 適 用 本 表 列 兩 種 以 上 程 度 者, 按 最 高 一 種 標 準 給 付, 不 得 合 併 或 分 別 申 領 八 不 同 部 位, 無 論 同 時 或 先 後, 遭 遇 本 表 列 兩 種 以 上 者, 其 合 計 給 付 數 額, 最 高 以 三 十 個 月 為 限, 因 公 者 以 三 十 為 限 九 原 已 部 位, 復 因 再 次 發 生 傷 害 疾 病, 致 加 重 其 程 度 者, 按 兩 種 標 準 差 額 給 付 十 承 保 機 關 審 查 被 保 險 人 成 情 形 及 程 度, 必 要 時 並 得 予 複 驗 十 一 本 標 準 表 修 正 前, 已 請 領 給 付 者, 同 一 部 位 除 狀 況 加 重 者 外, 不 得 因 本 標 準 表 修 正 後 內 容 不 同, 再 行 要 求 具 領 給 付 十 二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標 準 表 修 正 前 雖 已 發 生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之 保 險 事 故 致 成, 而 於 本 標 準 表 修 正 後 始 確 定 成 者, 應 適 用 修 正 後 之 標 準 十 三 本 標 準 表 內 凡 稱 以 下 或 以 上 者, 均 含 本 數 十 四 本 標 準 表 說 明 欄 內 名 詞 之 定 義, 適 用 於 表 內 相 同 用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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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妇 幼 保 健 健 康 教 育 基 本 信 息 第 一 部 分 儿 童 保 健 基 本 信 息 一 新 生 儿 期 保 健 基 本 信 息 1. 新 生 儿 出 生 时 体 重 一 般 为 2500 克 ~4000 克, 低 于 2500 克 为 低 体 重 儿, 高 于 4000 克 为 巨 大 儿 身 长 一 般 约 50 厘 米 2. 新 生 儿 满 月 时, 体 重 增 加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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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健 檢 醫 院 招 標 案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招 標 文 件 清 單 1. 投 標 須 知 2. 規 格 需 求 書 3. 評 選 須 知 4. 委 託 代 理 授 權 書 5. 資 格 審 查 表 6. 標 價 清 單 7. 招 標 公 告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精 精 神 神 狀 態 1-1 精 神 遺 存 極 度,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經 常 須 醫 療 護 理 及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1-2 精 神 遺 存 高 度,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中壯年 治未病 未病先防 預防勝於治療 鄭醫師 我白天工作 晚上回家又要照顧爸媽及小孩 常常都忙到一 兩點才有自己的時 間 這是門診中常見的 睡眠障礙 案例 壯年族群除了必須肩負賺錢養家的重擔 回到家又 必須面對家中親人的照護 對於這樣典型的 夾心餅乾 的病患朋友 筆者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請注意 中醫
銀髮族 的中醫保健 撰文 中醫部針傷科主治醫師 鄭雨虹 隨著臺灣變老的速度加快 老年人的日 口的四倍 也就是說 在民國一一四年時 常保健及照護顯得更加重要 如同 禮記 臺灣就會邁入 超高齡社會 等於每五個 禮運 中所說 故人不獨親其親 不獨 人中就有一位高齡長者 平均3.6位壯年人 子其子 使老有所終 壯有所用 幼有所 長 矜寡孤獨 廢疾者 皆有所養 有生產力的十五至六十四歲人口 需要扶 養一位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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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年 健 康 檢 查 常 見 異 常 之 簡 介 老 年 醫 學 部 陸 鳳 屏 醫 師 2008.8.23 今 日 內 容 視 聽 力 異 常 肥 胖 三 高 :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尿 酸 與 痛 風 其 他 健 檢 常 見 異 常 視 聽 力 異 常 為 何 要 篩 檢 視 力 及 聽 力? 視 聽 力 異 常 在 老 年 人 相 當 常 見, 但 不 是 正 常 老 化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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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於 六 十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發 布 施 行, 實 施 迄 今 已 逾 三 十 年, 歷 經 八 次 修 正, 鑑 於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我 國 產 業 型 態 轉 為 高 科 技 及 服 務 業 為 主, 工 作 場 所 除 傳 統 之 職 業 危 害 外, 勞
最好的保健就是順其自然
最 好 的 保 健 就 是 順 其 自 然 紀 小 龍 我 認 為, 最 好 的 保 健 是 順 其 自 然 不 要 過 分 強 調 外 因 的 作 用, 而 是 按 照 自 己 本 身 生 命 運 動 的 規 律, 去 做 好 每 一 天 的 事 情 小 孩 年 輕 人 中 年 人 老 年 人, 各 有 各 的 規 律, 各 有 各 的 自 然 之 道 大 家 都 吃 保 健 品, 保 健 品 毫
訴 訟 費 用 由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各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連 帶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 訴 狀 送 達 後, 原 告 不 得 將 原 訴 變 更 或 追 加 他 訴, 但 請 求 之 基 礎 事 實 同 一 者 擴 張 或 減
案 例 十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98 年 度 訴 字 第 1012 號 原 告 財 團 法 人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訴 訟 代 理 人 子 丑 乙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被 告 兼 丁 特 別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己 戊 丁 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林 樹 根 律 師 洪 茂 松 律 師 邱 麗 妃 律 師 上
平成27年度特定健康診査集合契約について.p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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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3101 頁 次 :8-1 等 別 :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
輔英科技大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二 技 新 生 註 冊 通 知 註 冊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開 學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開 學, 全 校 正 式 上 課 本 校 為 免 除 學 生 與 家 長 往 返 學 校 舟 車 勞 頓, 採 通 信 註 冊 ( 亦 可 到 校 繳 交 資 料 ); 如 有 任
壹 前 言 indd /1/16 8:52:57 AM
全 國 職 場 233 減 災 方 案 : 95-96 年 2 年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及 殘 廢 發 生 率 30% 健 康 臺 灣 快 樂 勞 動 疑 似 職 業 疾 病 現 場 訪 視 案 例 輯 02-26607600 02-26607730 http://www.iosh.gov.tw 重 要 績 效 黃.indd 1 2007/1/18 11:23:17 AM 壹 前 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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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衰 老 食 疗 食 谱 第 十 一 章 老 年 营 养 保 健 第 一 节 老 年 人 注 意 保 肾 饮 水 注 意 : 人 体 内 许 多 有 毒 的 代 谢 产 物 主 要 经 肾 脏 排 泄 因 此, 保 持 一 定 的 饮 水 量 是 很 重 要 的, 每 日 饮 水 1500-2000 毫 升 为 宜 即 使 口 不 渴, 也 应 适 当 饮 水, 夏 日 或 汗 多 时, 应 增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內 政 部 六 十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六 五 九 二 八 號 令 發 布 內 政 部 六 十 九 年 五 月 三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二 一 一 八 八 號 令 第 一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八 二 九 五 號 令 第 二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四
血 壓 血 脂 血 糖 紀 錄 表 血 壓 血 脂 血 糖 早 收 縮 壓 晚 收 縮 壓 日 期 舒 張 壓 脈 搏 舒 張 壓 脈 搏 膽 固 醇 三 油 酸 脂 甘 低 膽 密 固 度 醇 高 膽 密 固 度 醇 糖 化 血 色 素 飯 前 飯 後 睡 前 2
均 衡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專 業 醫 療 1 血 壓 血 脂 血 糖 紀 錄 表 血 壓 血 脂 血 糖 早 收 縮 壓 晚 收 縮 壓 日 期 舒 張 壓 脈 搏 舒 張 壓 脈 搏 膽 固 醇 三 油 酸 脂 甘 低 膽 密 固 度 醇 高 膽 密 固 度 醇 糖 化 血 色 素 飯 前 飯 後 睡 前 2 血 壓 的 定 義 心 臟 有 收 縮 及 放 鬆 期 心 臟 收 縮 時, 左
總複習教材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衛 生 與 護 理 專 業 ( 二 ) 試 題 1. 政 府 於 民 國 87 年 制 定 亞 洲 第 一 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並 以 下 列 何 項 飾 物 做 為 反 暴 力 之 辨 識 標 誌? (A) 金 色 項 鍊 (B) 銀 色 戒 指 (C) 黃 蝴 蝶 結 (D) 紫 色 絲 帶 2. 當 女 性 發 現 自
试题二
试 题 二 一 解 释 名 词 ( 每 题 2 分, 计 10 分 ) 1. 胎 膜 早 破 2. 产 后 出 血 3. 胎 方 位 4. 第 二 产 程 5. 前 置 胎 盘 二 填 空 题 ( 每 空 0.5 分, 计 10 分 ) 1. 人 工 流 产 术 常 见 的 并 发 症 有 2. 青 春 期 功 血 的 治 疗 原 则 是 3. 胎 心 的 正 常 值 是 次 /min 4. 子 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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痤 瘡 的 治 療 概 況 王 雷 山 東 中 醫 大 學 研 究 生 痤 瘡 是 青 春 期 男 女 的 常 見 皮 膚 病 多 因 皮 脂 腺 分 泌 過 旺,; 或 過 食 辛 辣, 煎 炒 燥 熱 及 油 膩 食 品 而 生 輕 者 形 成 粉 刺 紅 色 丘 疹, 重 則 反 復 感 染 造 成 局 部 膿 瘡 炎 症 結 節 或 囊 腫 樣 皮 膚 損 害 [1] 痤 瘡 的 治 療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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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規 則 所 稱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指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之 作 業 ( 如 附 表 一 ) 本 規 則 所 稱 第 一 類 事 業 第 二 類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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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衛 教 手 冊 編 輯 大 意 為 健 全 及 落 實 本 校 健 康 管 理 與 促 進 工 作, 並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和 照 顧 學 生 之 健 康, 依 據 學 校 衛 生 法 規 定, 學 生 進 入 本 校 就 學 時 需 做 健 康 檢 查, 使 能 早 期 發 現 體 格 上 之 缺 點 並 作 進 一 步 的 治 療, 以 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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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體 十 大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生 活 活 動 告 訴 我 們, 夏 天, 在 炎 熱 的 日 光 下, 水 溝 裏 水 的 溫 度 可 升 高 到 攝 氏 40 至 50 度, 而 我 們 在 運 動 時, 身 體 溫 度 還 是 在 攝 氏 37 度 左 右, 可 是 時 候 會 大 量 出 汗 冬 天, 北 方 的 嚴 寒 可 達 到 攝 氏 零 下 30 度 左 右, 但 是 人 的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餵 母 乳 的 媽 媽 可 消 耗 懷 孕 期 間 身 上 所 累 積 的 脂 肪, 反 而 讓 媽 媽 產 後 快 速 恢 復 身 材, 同 時 又 有 較 低 的 乳 癌 及 卵 巢 癌 罹 患 機 會 乳 頭 凹 陷 可 以 餵 母 乳 嗎? 將 寶 寶 抱 近 您 要
母 乳 哺 餵 小 教 室 餵 哺 母 乳 會 使 乳 房 鬆 弛 而 影 響 身 材 嗎? 1. 影 響 乳 房 外 觀 的 主 要 因 素 遺 傳 年 齡 懷 孕 次 數 及 懷 孕 期 過 度 肥 胖, 而 因 哺 餵 母 乳 的 影 響 則 非 常 的 少, 與 上 述 的 原 因 比 較, 更 微 不 足 道 2. 在 懷 孕 和 哺 乳 期 間, 穿 著 合 適 的 胸 罩 以 支 持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內 政 部 六 十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六 五 九 二 八 號 令 發 布 內 政 部 六 十 九 年 五 月 三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二 一 一 八 八 號 令 第 一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八 二 九 五 號 令 第 二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四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6 54 歲 女 性, 因 心 悸 而 至 門 診 就 診 心 跳 不 舒 服, 最 早 大 約 是 一 個 月 前 的 事 跳 得 很 快, 一 次 持 續 個 約 十 來 分 鐘 喝 咖 啡 茶 或 稍 微 坐 家 事 如 拖 地 就 會 發 作, 有 時 休 息 的 時 候 也 一 陣 心 悸
105 年 第 一 次 醫 學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SP 劇 情 摘 要 題 型 範 例 (63 例 ) 1 歲 6 個 月 的 病 童, 痙 攣 病 童 在 家 雙 眼 突 然 上 吊 且 伴 隨 全 身 肢 體 抽 動 超 過 1-2 分 鐘, 媽 媽 帶 來 求 診 以 前 沒 有 任 何 痙 攣 的 病 史 昨 天 就 有 感 冒 與 微 燒 的 症 狀, 今 早 上 又 突 然 高 燒
目錄
新 生 兒 照 護 手 冊 目 錄 一 嬰 兒 出 院 備 忘 錄 3 二 新 生 兒 的 特 徵 5 三 餵 奶 情 事 7 四 嬰 兒 沐 浴 8 五 新 生 兒 照 護 重 點 10 六 嬰 兒 常 見 問 題 13 1 親 愛 的 家 長 們 : 恭 喜 你 們 有 了 可 愛 的 小 寶 貝, 在 面 對 柔 軟 嬌 小 的 嬰 兒, 是 否 常 讓 您 不 知 所 措? 怎 麼 抱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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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院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院 台 人 四 字 第 1000001531 號 訂 定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附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院 長 賴 浩 敏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Medical NOte
( 一 ) 冠 心 病 警 惕 夺 人 性 命 的 头 号 杀 手 冠 心 病 的 危 害 早 在 2 000 多 年 前, 我 国 第 一 部 医 学 经 典 黄 帝 内 经 就 已 有 对 冠 心 病 心 绞 痛 心 肌 梗 死 临 床 特 征 的 描 述 那 时 不 叫 心 绞 痛, 而 叫 真 心 痛 此 病 严 重 时 死 得 很 快, 可 以 朝 发 夕 死 或 夕 发 朝 死 这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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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 越 0507~ 0513 一 周 心 得 分 享 秘 書 處 會 務 報 告 : 一 本 週 事 項 如 下 : 1. 5 月 10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2 點 於 台 北 圓 山 飯 店 B1 富 貴 廳, 由 淡 江 大 學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張 五 岳 所 長 主 講 : 中 國 十 八 大 對 兩 岸 政 經 關 係 的 挑 戰, 請 各 位 學 長 姐 踴 躍 參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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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養 講 座 系 列 ~ 飲 食 紅 綠 燈 與 疾 病 的 關 係 永 得 有 限 公 司 營 養 師 謝 昀 珍 主 講 國 人 的 營 養 與 健 康 現 況 平 均 餘 命 長 壽 是 健 康 的 指 標 之 一, 國 人 的 平 均 餘 命 可 以 反 映 國 人 的 健 康 有 明 顯 的 改 善 國 人 平 均 餘 命 比 韓 國 和 中 國 大 陸 為 高, 但 是 仍 低 於 英
目的和要求
1. 2. 1. 2. 3. 4. 1. 2. Mapleson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 2. 3. 4. 5. 6. 7. BLS 1. 2. A 1 4. A 1.ASA B 12 4 AI C 48 23, B D C E D 5. E A 2.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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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品 管 圈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圈 名 : 優 腎 圈 主 題 : 降 低 洗 腎 機 警 報 發 生 率 k 單 位 : 血 液 透 析 室 活 動 期 間 :95 年 1 月 1 日 至 95 年 6 月 30 日 壹 圈 的 介 紹 一 圈 員 的 組 成 圈 名 優 腎 圈 圈 成 立 時 間 2002 年 7 月 圈 長 張 惠 宜 副 圈
一學就會,空間醫學實修大全
郭 氏 觀 舌 與 養 生 臨 床 養 生 案 例 參 考 郭 志 辰 / 著 良 辰 文 化 事 業 出 版 觀 舌 與 本 草 圖 譜 一 舌 尖 診 斷 與 用 藥 一.1 舌 尖 尖 舌 苔 2 郭 氏 觀 舌 與 養 生 I. 舌 上 焦 養 生 參 考 1-1 舌 尖 尖 舌 舌 尖 尖 舌 苔 就 像 桃 形 一 樣, 稱 為 桃 形 舌 苔, 主 要 是 任 脈 到 督 脈 能 量
針灸治療頭痛301例分析
乾 眼 症 病 例 報 告 曹 永 昌 台 北 市 中 興 醫 院 中 醫 科 主 任 台 北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常 務 理 事 摘 要 三 現 病 史 以 辨 證 論 治 法 取 杞 菊 地 黃 丸 滋 腎 明 目 湯 黃 蓮 解 毒 丸 加 減, 於 一 個 月 內 治 療 病 史 四 年 之 乾 眼 症 病 例 的 成 功 案 例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彭 吉 性 別 : 男
3 Ad 4 2
2 1 3 Ad 4 2 Ad 5 Ad 1mg 6 3 Ad 7 8 4 Ad, 9 (NA) 10 5 (NA) 2ml/1mg 11 12 6 (NA) 13 DA 14 7 DA 15 20mg DA 5ug/ /min 5 10ug/ /min20 50ug/ /min 500ug/kg/min 16 8 17 DA 18 9 19 20 10 21 22 11 2ml/1mg 2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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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 OO 1.. 1 2.. 4 3..6 4. 5 6 7.38 8.46 9 47 1 2 3 4 10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11.1 1 2 43 2001 17.9 17.9 54 65 76 1 87 1 88 1.12 11 2 2001 17.9 3 11.3 11 2 3 4 5 6 7 8 9 11.4 11 2 3 4 5 6 11.5
計畫編號:BHP94-CH3-002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建 議 指 引 中 華 民 國 勞 動 部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2014 年 10 月 修 訂 223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建 議 指 引 修 訂 說 明 為 落 實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之 職 業 病 預 防 工 作,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爰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再 次
第十期內文檔
封 面 故 事 腦 中 風 第 14 頁 不 是 無 解 文 / 黃 秋 惠 圖 片 提 供 / 影 像 醫 學 部 在 花 蓮 慈 濟 醫 學 中 心 對 外 公 佈 幹 細 胞 治 療 腦 中 風 的 效 果 之 後, 急 急 湧 入 許 多 電 話 詢 問 相 關 細 節, 醫 院 客 服 部 門 應 接 不 暇 地 回 覆 各 式 各 樣 的 情 況 與 問 題 電 話 鈴 聲 的 不 時
行政Ο六—Ο五—Ο二三 (主管單位:軍醫局)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二 三 ( 主 管 單 位 : 軍 醫 局 ) 常 兵 病 傷 殘 廢 檢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六 日 國 防 部 (90) 鐸 錮 字 第 90000528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6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起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國 防 部 鐸 錮 字 第 0910001621 號 令
Microsoft Word - 9709 _15_ 刑事裁判.doc
( 二 ) 刑 事 裁 判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297 號 96 年 10 月 4 日 裁 判 要 旨 : 修 正 後 刑 法 第 十 九 條 有 關 行 為 刑 事 責 任 能 力 之 規 定, 係 指 行 為 人 於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生 理 原 因, 致 其 辨 識 行 為 違 法 之 能 力 ( 學
对 乙 酰 氨 基 酚 片 片 剂 500mg 12 片 盒 铝 塑 泡 罩 - 华 润 双 鹤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润 双 鹤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市 沪 药 事 药 品 (2012)110 号 对 乙 酰 氨 基 酚 片 片 剂 500mg 12 片 盒 铝 塑
上 海 市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中 标 目 录 ( 第 一 批 ) 注 释 : 1 全 市 指 全 市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 2 非 基 层 指 除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通 用 名 商 品 名 剂 型 规 格 包 装 单 位 包 装 方 式 中 标 价 ( 元 ) 中 标 企 业
高齡智障者健康支持服務 (1)中高齡智障者常見健康維護議題 (2)中高齡智障者預防性健康服務措施 (3)護理人員的角色(與 服務年輕智障者異同)
中 高 齡 智 障 者 健 康 支 持 服 務 中 高 齡 智 障 者 常 見 健 康 維 護 議 題 中 高 齡 智 障 者 預 防 性 健 康 服 務 措 施 護 理 人 員 的 角 色 ( 與 服 務 年 輕 智 障 者 異 同 ) 智 障 者 的 健 康 特 質 國 內 針 對 智 障 者 醫 療 照 護 需 求 的 研 究 指 出 : 機 構 內 高 達 42.5% 智 障 者 合 併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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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國 防 部 104 年 3 月 3 日 國 人 培 育 字 第 1040003260 號 令 國 防 大 學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甄 審 會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興 豐 路 1000 號 網 址 :http://www.ndu.edu.tw 電 話 :(03)3732628-0 - 目 錄 壹 參 考
** 常 見 迷 思 :* 近 視 的 人 年 紀 大 時 不 會 得 老 花 眼? 錯 近 視 的 人 也 會 有 老 花 眼, 只 是 在 看 近 物 時 可 以 抵 銷 一 部 份 老 花 度 數 因 為 近 視 是 遠 方 物 體 看 不 清 楚, 要 戴 近 視 眼 鏡 ( 凹 透 鏡 )
六 種 眼 疾 原 因 症 狀 治 療 與 保 養 ~ * 醫 療 保 健 - 眼 睛 的 老 化 與 保 養 **1. 老 花 眼 ** 眼 睛 水 晶 體 柔 軟 度 和 彈 性 變 差, 無 法 將 物 體 影 像 準 確 聚 焦 在 視 網 膜 上 症 狀 : 開 始 是 近 看 東 西 會 短 暫 模 糊, 眨 眨 眼 睛 就 可 以 看 得 清 漸 漸 視 力 遠 近 調 節 出 現 時
份 量 評 估 定 量 食 物 份 健 康 的 飲 食 必 須 兼 顧 食 物 的 種 類 和 份 量 1. 份 量 估 計 : 利 用 隨 身 或 平 常 熟 悉 的 工 具 例 如 : 吃 飯 吃 菜 用 的 碗, 標 準 碗 的 容 量 是 250 ml 喝 牛 奶 的 杯 子, 容 量 是
鐵 定 ( 好 ) 幸 福! 女 性 缺 鐵 風 險 是 男 性 的 7.7 倍 ; 台 灣 2008 年 營 養 調 查 料 顯 示, 成 年 女 性 缺 鐵 率 是 16.9%,男 性 只 2.2% 育 齡 女 性 每 需 要 15mg 鐵, 孕 婦 需 要 45mg 13-50 歲 育 齡 婦 女 容 易 缺 鐵, 因 為 女 性 食 量 小, 鐵 攝 取 量 少, 加 經 流 失 大 量 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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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一 : 统 一 定 价 药 品 表 金 额 : 元 定 价 目 1 293 追 风 透 骨 片 48 片 追 风 透 骨 片 24 片 追 风 透 骨 片 24 片 ( 薄 膜 追 风 透 骨 片 48 片 ( 薄 膜 ( 瓶 ) 30.0 * ( 瓶 ) 15.4 ( 瓶 ) 16.9 ( 瓶 ) 33.0 追 风 透 骨 丸 水 蜜 丸 6g 袋 1.8 * 追 风 透 骨 丸 水 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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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589,565 508,397 16.0% 314,540 280,366 12.2% 101,721 43,561 133.5% 77,967 36,480 113.7% 161,042 (51,670) 411.7% 4.37 2.05 113.2% 2.50 1 3 589,565 508,397 (275,025) (228,031) 314,540 280,366 4 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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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家 庭 常 用 护 理 技 术 护 理 技 术 是 挽 救 生 命 减 轻 痛 苦 恢 复 功 能 延 缓 衰 老 的 服 务 手 段 这 些 技 术 不 仅 在 医 院 中 经 常 运 用, 在 家 庭 保 健 工 作 中 也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学 习 一 些 常 用 的 家 庭 护 理 技 术, 可 以 满 足 家 庭 成 员 卫 生 保 健 的 需 要 第 一 节 生 命 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