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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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 州 大 剧 院 招 标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编 号 : CTZB-H150522CNZ 工 程 名 称 : 杭 州 大 剧 院 采 购 人 :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盖 章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盖 章 ) 日 期 : 二 0 一 五 年 五 月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第 五 部 分 招 标 采 购 公 告 编 制 和 提 交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须 知 项 目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要 求 采 购 合 同 的 一 般 和 特 殊 条 款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1

3 第 一 部 分 招 标 采 购 公 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受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委 托, 就 杭 州 大 剧 院 修 缮 工 程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有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供 货 安 装 及 系 统 改 造 能 力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报 名 投 标 一 项 目 编 号 : CTZB-H150522CNZ 1 采 购 组 织 类 型 : 分 散 采 购 2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 内 容 用 途 数 量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等 ): 杭 州 大 剧 院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施 不 仅 可 完 善 文 化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消 除 潜 在 安 全 隐 患, 为 广 大 群 众 提 供 安 全 有 序 的 服 务 环 境, 更 可 提 升 剧 院 规 模 品 质, 增 强 艺 术 效 果, 进 一 步 实 现 杭 州 文 化 名 城 目 标, 提 升 杭 州 文 化 建 设 水 平 杭 州 大 剧 院 修 缮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主 体 维 修 屋 面 维 修, 水 电 消 防 空 调 舞 台 演 出 系 统 设 备 维 修 改 造 更 换 等 作 为 杭 州 大 剧 院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之 一, 杭 州 大 剧 院 是 在 杭 州 大 剧 院 原 舞 台 机 械 控 制 系 统 等 基 础 上 进 行, 升 级 台 上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更 换 台 下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改 造 侧 车 台 驱 动 系 统 增 加 主 舞 台 辅 助 升 降 系 统, 更 换 舞 台 幕 布 等 配 套 设 施, 使 改 造 后 的 杭 州 大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能 够 满 足 大 中 型 歌 舞 节 目 歌 剧 舞 剧 芭 蕾 舞 剧 等 演 出 时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快 速 迁 换 软 硬 布 景 的 需 要 及 参 与 表 演 的 要 求,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的 技 术 水 准 本 工 程 计 划 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 开 工,2015 年 11 月 20 日 竣 工 招 标 内 容 : 杭 州 大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设 备 改 造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采 购 预 算 :1800 万 三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特 定 条 件 : 拥 有 中 国 演 艺 设 备 技 术 协 会 颁 发 的 演 艺 设 备 工 程 企 业 综 合 技 术 能 力 等 级 舞 台 机 械 壹 级 专 业 证 书 ;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发 售 时 间 及 地 点 等 : (1) 时 间 :2015 年 月 日 至 2015 年 月 日 ( 双 休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4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4:00-17:00 (2) 地 点 : 杭 州 市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主 体 育 场 西 内 环 道 6 号 1-5( 南 塔 下 ) (3) 标 书 售 价 ( 元 ): 每 本 500( 售 后 不 退 ) (4) 供 应 商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 1) 介 绍 信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原 件 ); 2)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舞 台 机 械 资 质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五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月 日 时 分 六 投 标 地 点 : 七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月 日 时 分 八 开 标 地 点 : 九 投 标 保 证 金 :18 万 元 交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帐 收 款 单 位 ( 户 名 ): 开 户 : 中 信 银 行 杭 州 西 湖 支 行 账 号 : 十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四 季 青 街 道 新 业 路 39 号 ) 联 系 人 : 温 工 包 工 钟 工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地 点 : 杭 州 市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主 体 育 场 西 内 环 道 6 号 1-5( 南 塔 下 ) 联 系 人 : 姚 先 生 徐 先 生 杨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十 一 其 他 事 项 : 1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潜 在 供 应 商 仍 然 可 以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但 该 供 应 商 如 对 采 购 文 件 有 疑 问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询 疑 时 间 前 提 出, 逾 期 提 出 的, 采 购 组 织 机 构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答 复 ; 2 潜 在 供 应 商 可 在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进 行 免 费 注 册, 具 体 详 见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供 应 商 注 册 要 求 ; 3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质 疑 3

5 书 面 质 疑 受 理 地 点 : 杭 州 市 文 晖 路 42 号 现 代 置 业 大 厦 西 楼 17 层 1701 室 ; 联 系 人 : 张 女 士 陈 先 生 ; 联 系 电 话 : 供 应 商 对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联 系 电 话 : 年 5 月 日 4

6 项 1 项 目 说 明 : 第 二 部 分 编 制 和 提 交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须 知 前 附 表 内 容 规 定 一 项 目 名 称 : 杭 州 大 剧 院 二 实 施 地 点 : 杭 州 大 剧 院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四 季 青 街 道 新 业 路 39 号 ) 三 项 目 的 实 施 规 模 范 围 : 作 为 杭 州 大 剧 院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之 一, 是 在 杭 州 大 剧 院 原 舞 台 机 械 控 制 系 统 等 基 础 上 进 行, 升 级 台 上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更 换 台 下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改 造 侧 车 台 驱 动 系 统 增 加 主 舞 台 辅 助 升 降 系 统, 更 换 舞 台 幕 布 等 配 套 设 施, 使 改 造 后 的 杭 州 大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能 够 满 足 大 中 型 歌 舞 节 目 歌 剧 舞 剧 芭 蕾 舞 剧 等 演 出 时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快 速 迁 换 软 硬 布 景 的 需 要 及 参 与 表 演 的 要 求,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的 技 术 水 准 本 工 程 计 划 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 开 工,2015 年 11 月 20 日 竣 工 本 次 采 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对 原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设 备 进 行 检 修 完 善 对 原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设 备 中 需 要 改 造 部 分 的 拆 除 和 新 系 统 设 备 的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供 货 安 装 集 成 调 试 考 核 检 验 测 试 验 收 试 运 行 配 合 验 收 配 合 人 员 培 训 技 术 资 料 提 供 以 及 伴 随 的 相 关 服 务 与 其 它 供 应 商 的 协 调 配 合 等 详 见 第 三 部 分 - 项 目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要 求 四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1 所 供 的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国 际 国 内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通 过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检 测 的 原 装 合 格 产 品, 未 曾 开 箱 使 用, 并 满 足 采 购 人 的 使 用 需 求, 具 有 先 进 性 科 学 性 可 靠 性 安 全 性, 产 品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能 在 其 功 能 范 围 内 保 证 可 靠 安 全 稳 定 的 运 行 训 2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及 投 标 承 诺, 提 供 产 品 并 负 责 安 装 调 试 售 后 维 护 和 保 养 以 及 操 作 维 护 培 五 性 能 要 求 : 详 见 第 三 部 分 项 目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要 求 六 投 资 规 模 : 本 次 采 购 投 资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800 万 元 2 合 同 名 称 : 杭 州 大 剧 院 合 同 3 投 标 有 效 期 :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60 天 如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认 为 必 要, 可 延 长 至 总 计 最 长 不 超 过 90 天 4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 人 民 币 18 万 元 整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缴 至 : 户 名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杭 州 西 湖 支 行 账 号 :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陆 份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含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中 相 关 表 格 )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密 封 包 装 6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月 日 上 午 时 分 7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单 位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5

7 8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月 日 上 午 时 分 开 标 地 点 :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人 : 姚 先 生 徐 先 生 杨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为 支 持 和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与 省 银 监 局 市 金 融 办 市 经 信 委 共 同 出 台 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暂 行 办 法, 供 应 商 若 有 融 资 意 向,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尾 页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相 关 事 项 通 知, 或 登 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专 栏, 查 看 信 用 融 资 政 策 文 件 及 各 相 关 银 行 服 务 方 案 10 标 前 会 时 间 及 地 点 :/ 一 总 则 本 次 招 标 工 作 是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组 织 和 实 施, 并 由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监 督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采 购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段 目 1.2 本 项 目 采 购 方 式 为 公 开 招 标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系 指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2.3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系 指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4 投 标 人 系 指 响 应 本 次 招 标,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2.5 投 标 人 代 表 系 指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如 投 标 人 未 在 文 件 中 指 定 其 投 标 人 代 表, 则 其 人 员 签 字 均 属 无 效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的 4. 相 关 说 明 4.1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参 加 投 标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人 对 这 些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6

8 任 4.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或 从 事 其 他 违 法 活 动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4.3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采 购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4.4 潜 在 投 标 人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后,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法 以 及 保 密 工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采 购 文 件 内 容 应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维 护 采 购 人 的 权 益, 发 生 窃 泄 密 事 件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4.5 投 标 人 须 对 所 投 产 品 方 案 技 术 服 务 等 拥 有 合 法 的 占 有 和 处 置 权, 并 对 涉 及 项 目 的 所 有 内 容 可 能 侵 权 行 为 指 控 负 责, 保 证 不 伤 害 采 购 人 的 利 益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如 果 出 现 文 字 图 片 商 标 和 技 术 等 侵 权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和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采 购 人 概 不 负 责, 由 此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并 负 责 赔 偿 供 应 商 为 执 行 本 项 目 合 同 而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等 归 采 购 人 所 有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及 附 件 第 一 部 分 招 标 采 购 公 告 第 二 部 分 编 制 和 提 交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须 知 第 三 部 分 项 目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要 求 第 四 部 分 采 购 合 同 的 一 般 和 特 殊 条 款 第 五 部 分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内 容, 包 括 编 制 和 提 交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须 知 项 目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要 求 采 购 合 同 的 一 般 和 特 殊 条 款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等 如 果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从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6.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澄 清 补 充 6.1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若 有 问 题 需 要 澄 清, 应 于 2015 年 月 日 16 时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研 究 后, 对 认 为 有 必 要 回 答 的 问 题, 将 以 书 面 解 答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6.2 投 标 人 一 旦 参 与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即 被 视 为 接 受 了 本 采 购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任 何 异 议, 均 已 在 答 疑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如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应 按 第 6.1 条 规 7

9 定 的 时 间 提 出, 逾 期 提 出 的, 采 购 组 织 机 构 可 不 予 受 理 答 复 6.3 不 论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向 投 标 人 发 送 的 资 料 文 件, 还 是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均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任 何 口 头 提 问 及 答 复 一 律 无 效 6.4 从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6.5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足 15 日 的,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6.6 采 购 文 件 澄 清 答 复 修 改 补 充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当 采 购 文 件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答 复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就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人 与 采 购 有 关 的 来 往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8.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资 信 部 分 三 部 分 文 件 组 成 8.1 商 务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3) 投 标 函 (4) 开 标 一 览 表 (5) 投 标 设 备 报 价 明 细 表 (6) 投 标 保 证 金 ( 缴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 8.2 技 术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系 统 设 备 的 总 体 介 绍, 基 本 功 能 详 述, 针 对 本 项 目 所 投 标 货 物 的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及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相 关 的 图 纸 图 片 等 (2) 技 术 偏 离 表 ( 不 填 本 表, 将 认 为 投 标 方 完 全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3)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系 统 成 套 设 备 材 料 清 单, 包 括 系 统 设 备 技 术 参 数 (4) 主 要 设 备 和 材 料 产 地 数 量 表 (5) 专 用 工 具 及 备 品 备 件 明 细 表 (6) 质 保 期 外 备 品 备 件 一 览 表 8

10 (7) 驻 项 目 现 场 的 项 目 技 术 管 理 及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表 (8)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负 责 人 ) 情 况 表 (9)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 必 须 提 供, 可 中 标 后 提 供 ) (10)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包 括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及 主 要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供 货 计 划 劳 动 力 和 设 备 投 入 计 划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等 ( 格 式 自 拟 ) (11) 主 要 投 标 产 品 样 本 (12) 采 购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 格 式 自 拟 ) (13)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图 纸 8.3 资 信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13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证 明 材 料 项 目 组 人 员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证 明 ) (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资 质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5)ISO9000 质 量 管 理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认 证 ISO1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OHSMS 18001(GB/T 2800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节 能 环 保 认 证 等 认 证 证 书 ( 复 印 件 ) (6) 投 标 人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作 为 独 立 的 承 包 人 已 完 成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表 (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7) 产 品 技 术 服 务 和 售 后 服 务 培 训 计 划 的 内 容 措 施 承 诺, 包 括 在 用 户 所 在 地 长 期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详 细 介 绍, 如 资 质 资 格 技 术 力 量 成 立 时 间 和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8)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格 式 自 拟 ) 9. 投 标 报 价 9.1 标 的 物 及 投 标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的 杭 州 大 剧 院 项 目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对 原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设 备 进 行 检 修 完 善 对 原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设 备 中 需 要 更 新 改 造 部 分 的 拆 除 和 新 系 统 设 备 的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供 货 安 装 集 成 调 试 考 核 检 验 测 试 验 收 试 运 行 配 合 验 收 配 合 人 员 培 训 技 术 资 料 提 供 以 及 伴 随 的 相 关 服 务 与 其 它 供 应 商 的 协 调 配 合 等 即 整 个 系 统 为 交 钥 匙 工 程 详 见 第 三 部 分 - 项 目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开 标 一 览 表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投 标 人 应 明 确 工 期 工 期 是 指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整 个 系 统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9.2 报 价 本 次 报 价 按 杭 州 市 政 府 分 散 采 购 预 算 执 行 书 内 容 报 价, 招 标 范 围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序 号 所 属 预 算 执 行 书 采 购 项 目 9

11 1 杭 政 采 ( 分 )[2015]28178 号 杭 州 大 剧 院 本 工 程 为 交 钥 匙 工 程,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深 化 制 造 供 货 运 输 装 卸 保 险 保 管 安 装 系 统 集 成 调 试 测 试 验 收 试 运 转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技 术 服 务 及 培 训 质 保 期 内 的 服 务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利 润 规 费 税 金 风 险 地 方 或 行 业 部 门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等 全 部 费 用 ( 如 市 政 环 保 治 安 卫 生 消 防 现 场 总 包 方 其 它 协 作 方 等 ) 本 工 程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标 人 未 踏 勘 现 场 未 预 见 的 工 程 量 材 料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及 其 他 一 切 可 能 的 风 险 因 素, 不 论 是 否 明 列 在 合 同 文 本 中, 一 旦 中 标, 除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调 价 因 素 外, 均 不 再 调 整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费 用 均 应 包 括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加 强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工 作 文 明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费 等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采 购 人 不 组 织 工 地 踏 勘, 投 标 人 应 先 自 行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它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并 承 担 因 工 地 踏 勘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及 责 任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获 批 准 9.3 其 它 费 用 处 理 招 标 文 件 未 列 明, 而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报 价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否 则 采 购 人 将 视 投 标 总 价 中 已 包 括 所 有 费 用 9.4 投 标 货 币 投 标 文 件 中 价 格 全 部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报 价 应 是 唯 一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接 受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9.5 投 标 人 对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除 上 述 费 用 及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的 工 作 范 围 以 外 需 要 采 购 人 协 调 或 提 供 便 利 的 工 作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10. 投 标 有 效 期 10.1 投 标 文 件 合 格 投 递 后,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起, 至 前 附 表 第 3 项 所 列 的 日 期 内 有 效 10.2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11. 投 标 保 证 金 11.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前 附 表 中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11.2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网 上 银 行 ( 转 账 )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10

12 11.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未 能 按 规 定 时 间 和 数 额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11.4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按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署 合 同, 经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鉴 证, 并 报 市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同 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11.5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11.6 如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期 间 有 弄 虚 作 假 串 标 哄 抬 标 价 等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 投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或 转 让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无 故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的 12.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签 署 12.1 投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第 7 条 规 定 的 语 言 和 前 附 表 第 5 项 规 定 的 份 数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资 信 部 分 ( 技 术 与 资 信 合 并 )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 12.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应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墨 水 打 印 或 书 写,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投 标 ( 开 标 ) 一 览 表 及 反 映 企 业 资 质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资 料 必 须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盖 章 12.3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除 非 是 投 标 人 造 成 的 必 须 修 改 的 错 误 所 修 改 处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盖 章 予 以 确 认 12.4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A4 幅 面 ( 设 计 图 纸 除 外 ), 必 须 按 顺 序 统 一 编 目 编 码 装 订 成 册 提 倡 双 面 打 印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3.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志 13.1 投 标 文 件 分 正 本 和 副 本, 其 中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资 信 文 件 分 别 密 封 包 装 没 有 密 封 包 装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当 场 拒 绝 13.2 包 装 封 面 物 的 正 面 应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全 称 与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封 口 处 要 密 封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不 论 投 标 人 中 标 与 否, 投 标 文 件 均 不 退 回 13.3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前 附 表 第 7 项 所 述 的 单 位 和 地 址 14. 投 标 截 止 期 11

13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前 附 表 第 6 7 两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受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14.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6 条 规 定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以 前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方 面 的 全 部 权 利 责 任 和 义 务, 将 适 用 于 延 长 至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15.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5.1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修 改 文 件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盖 章,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不 能 修 改 补 充 投 标 文 件 15.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文 件, 应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志 和 递 交, 如 果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有 几 份 函 件 时, 应 注 明 哪 一 份 有 效, 否 则 所 作 修 改 视 为 无 效 15.3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均 要 加 以 说 明, 否 则 其 修 改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15.4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终 止 日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能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五 开 标 16. 开 标 16.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于 前 附 表 第 8 项 载 明 的 时 间 地 点 开 标, 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应 准 时 参 加,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等 能 证 明 其 有 效 身 份 的 证 件 原 件 ),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按 要 求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16.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由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存 档 备 查 投 标 人 应 对 唱 读 内 容 及 记 录 结 果 当 场 进 行 校 核 和 签 字 确 认 如 发 现 与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应 当 场 提 出, 否 则 视 为 默 许 同 意 投 标 人 如 不 派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事 后 不 得 对 采 购 相 关 人 员 开 标 过 程 和 开 标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16.3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 开 标 )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 开 标 ) 一 览 表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12

14 16.4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及 时 通 知 该 投 标 人 16.5 在 开 标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检 查, 并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16.6 经 开 标 后 递 交 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投 标 文 件, 仍 需 接 受 相 关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并 有 可 能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被 判 断 为 无 效 六 评 标 17. 评 标 组 织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依 法 组 建 由 5 人 以 上 ( 含 ) 奇 数 的 人 员 组 成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质 询 评 审 和 比 较 等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政 府 采 购 咨 询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政 府 采 购 咨 询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18. 评 标 原 则 18.1 竞 争 优 选 ; 18.2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合 理 的 原 则 ; 18.3 价 格 合 理, 方 案 产 品 先 进 可 行 ; 18.4 反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19. 评 标 程 序 19.1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资 格 性 检 查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符 合 性 检 查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实 质 上 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要 求 条 件 条 款 和 规 范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而 纠 正 这 些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证 据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初 审 后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并 且 不 允 许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1)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盖 章 的, 或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未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提 供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授 权 委 托 书 所 载 内 容 有 异 ; 13

15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3)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4)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报 名 时 不 一 致 的 或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7)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内 容 未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中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要 求 实 质 性 要 求 ; (8)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采 购 预 算 价 ); (9)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高 于 其 市 场 报 价 或 低 于 成 本 价, 且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原 因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 (10)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 (11)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标 情 况 的 19.2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为 了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19.3 投 标 文 件 比 较 与 评 价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和 技 术 评 估,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19.4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评 审 结 束 后, 评 委 会 按 评 审 结 果 推 荐 有 排 序 的 1-2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序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并 形 成 评 标 报 告 提 交 采 购 人 19.5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记 录 和 评 标 结 果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提 交 采 购 人 20. 评 标 办 法 20.1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和 技 术 评 估,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以 及 技 术 服 务 业 绩 和 资 信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独 立 评 价 评 分 经 统 计, 得 出 各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评 审 分, 按 最 终 评 审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14

16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并 形 成 评 标 意 见 A 技 术 部 分 55 分 技 术 评 分 由 各 评 委 成 员 按 评 标 具 体 办 法 独 立 进 行 评 判, 每 人 一 张 评 分 计 算 票, 并 记 名 投 标 人 技 术 分 为 :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的 评 分 结 果 合 计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 技 术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有 成 员 评 分 合 计 数 /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数,( 保 留 小 数 点 2 位 ) 分 值 安 排 如 下 : 序 号 分 值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范 围 好 较 好 一 般 1 舞 台 机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提 供 优 化 设 计 方 案 ( 含 设 计 图 纸 械 改 造 技 术 方 方 案 设 备 详 细 配 置 清 单 ) 台 上 台 下 机 械 设 备 方 案 的 完 整 性 维 护 方 案 的 可 案 设 备 配 置 40 分 操 作 性 对 原 设 备 的 针 对 性 ; 是 否 有 对 设 备 各 项 功 能 进 行 有 效 检 查 和 有 效 排 除 设 备 隐 患 的 措 施 台 上 控 制 系 统 改 造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轴 控 ), 与 原 电 气 系 统 是 否 能 无 缝 对 接 4 台 下 系 统 改 造 所 用 的 设 备 是 否 选 用 标 书 推 荐 的 品 牌 的 先 进 型 号 改 造 技 术 方 案 是 否 能 提 升 台 下 系 统 的 设 备 寿 命 和 可 靠 性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台 下 设 备 各 项 设 备 功 能 是 否 能 够 完 整 实 现 5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是 否 成 熟 可 靠, 成 功 应 用 于 国 内 重 大 项 目 中 的, 每 个 项 目 得 1 分 ( 有 用 户 对 控 制 系 统 0-3 的 使 用 证 明 ), 最 多 3 分 6 侧 车 台 改 造 方 案 是 否 成 熟 先 进 可 靠, 是 否 有 详 细 的 方 案 说 明 和 图 纸 7 是 否 承 诺 对 主 升 降 台 的 主 电 机 进 行 全 面 测 试 和 维 修 ; 主 升 降 台 辅 助 驱 动 系 统 是 否 有 详 细 说 明 和 图 纸, 方 案 是 否 安 全 可 靠, 与 主 控 制 系 统 的 切 换 是 否 方 便 快 捷 8 舞 台 地 板 的 木 板 材 质 及 工 艺 要 求 是 否 相 应 招 标 文 件, 所 选 用 油 漆 是 否 环 保 优 质 产 品 9 舞 台 台 口 吊 点 的 数 量 功 能 品 牌 档 次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其 品 牌 知 名 度, 是 否 有 具 体 设 计 方 案 ; 10 提 供 的 乐 队 用 品 幕 布 可 变 剧 场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备 件 舞 台 机 械 维 修 专 业 仪 器 和 工 具 的 数 量 功 能 品 牌 档 次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其 品 牌 知 名 度 11 投 标 人 生 产 设 备 加 工 能 力 安 装 调 试 能 力 质 设 备 加 量 控 制 措 施 等 情 况 工 安 装 12 投 标 人 具 有 机 电 安 装 总 承 包 或 机 电 安 装 专 业 承 包 调 试 能 一 级 的 得 1 分, 机 电 安 装 总 承 包 或 机 电 安 装 专 业 承 0-1 力 2 分 包 二 级 资 质 的 得 0.5 分 15

17 13 综 合 评 价 和 比 较 : 安 装 工 序 及 总 体 组 织 部 署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重 点 部 位 安 装 方 案 1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4 分 进 度 计 划 及 保 障 措 施 应 急 措 施 与 第 三 方 的 协 调 预 案 等 重 点 评 判 : 工 期 保 证 措 施 项 目 组 技 术 人 员 的 配 置 情 况 项 目 经 理 的 资 质 情 况 : 具 有 壹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机 0-1 电 ) 资 格 的 1 分, 贰 级 得 0.5 分 ; 16 承 诺 的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 质 保 期 内 外 ) 是 否 详 细 合 理 可 行, 质 保 期 内 的 备 品 备 件 是 否 齐 全, 维 保 方 案 是 否 详 细 ; 17 制 定 的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是 否 详 细 合 理 针 对 性 强 否 售 后 服 承 诺 的 服 务 响 应 体 系 ( 是 否 专 人 负 责 ) 响 应 时 间 务 8 分 方 式 重 大 活 动 现 场 服 务 等 的 情 况 投 标 人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设 置 是 否 合 理 可 行 ( 提 供 服 务 机 构 ( 或 当 地 分 公 司 ) 证 明 材 料 ) 20 满 足 招 标 要 求 0 分, 每 增 加 1 质 量 保 证 期 承 诺 0-2 年 加 1 分 21 投 标 书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顺 序 编 制, 标 书 质 是 否 有 目 录 编 页 码, 装 订 和 书 面 质 量, 是 否 有 量 缺 漏 项, 价 格 数 量 等 计 算 是 否 准 确 B 资 信 业 绩 及 其 他 部 分 15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照 评 分 细 则 和 投 标 文 件 充 分 讨 论 后,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集 体 统 一 评 分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业 绩 信 誉 投 标 人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完 成 的 剧 院 剧 场 舞 台 机 械 项 目 业 绩, 提 供 的 同 类 项 目 ( 舞 台 机 械 )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 1) 合 同 金 额 >1800 万, 每 提 供 一 份 新 建 业 绩 得 1 分, 改 造 业 绩 得 2 分 ; 2) 1000 万 合 同 金 额 1800 万, 每 提 供 一 份 新 建 业 绩 得 0.5 分, 改 造 业 绩 得 1 分 ; 3) 合 同 金 额 <1000 万 不 计 分 项 目 业 绩 必 须 为 独 立 承 揽 不 重 复 累 计, 联 合 体 业 绩 不 得 计 分, 本 项 满 分 6 分 ( 提 供 合 同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合 同 以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原 件 备 查, 舞 台 机 械 工 程 及 其 他 专 业 总 承 包 合 同, 则 只 计 算 舞 台 机 械 工 程 的 业 绩 金 额 ) 1) 投 标 人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工 商 部 门 颁 发 AAA 级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得 1 分, AA 级 的 得 0.5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2)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产 品 获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证 书 的, 每 项 荣 誉 得 1 分 ; 获 得 省 市 级 荣 誉 证 书 的, 每 项 得 0.5 分 本 项 目 最 高 得 2 分, 同 一 名 目 按 最 高 荣 誉 计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3) 投 标 产 品 入 选 国 家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目 录 的, 每 项 0.5 分 本 项 目 最 高 得 1 分

18 企 业 认 证 ISO9001 ISO14001 GB/T28001(OHSAS18001) 体 系 认 证, 每 项 1 分 0-3 财 务 状 况 从 营 业 总 收 入 和 资 产 负 债 率 考 虑 横 向 比 较 0-2 C 投 标 报 价 30 分 价 格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报 价 评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2 位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30% 100 投 标 人 最 终 得 分 = A( 技 术 ) + B( 资 信 ) + C( 商 务 ) 20.2 报 价 是 中 标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但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中 标 的 唯 一 依 据 21. 评 标 内 容 的 保 密 21.1 公 开 开 标 后, 直 到 宣 布 中 标 单 位 止,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所 有 资 料, 都 不 应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泄 露 21.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确 定 中 标 人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评 委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取 消 资 格 22. 废 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之 规 定, 在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废 标 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当 将 废 标 理 由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七 定 标 23. 定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评 标 工 作 职 责, 以 评 标 原 则 和 评 标 办 法 为 标 准, 全 面 衡 量 各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情 况 对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以 打 分 的 方 法, 排 出 推 荐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先 后 顺 序, 并 按 顺 序 提 出 授 标 建 议 评 标 结 果 报 经 批 准, 最 终 确 定 中 标 人 17

19 八 合 同 签 订 及 其 他 24. 中 标 通 知 书 24.1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网 站 上 公 布 评 标 结 果 向 中 标 人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24.2 投 标 人 全 部 接 受 合 同 条 件 并 签 订 合 同 后, 中 标 通 知 书 亦 成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4.3 如 中 标 人 拒 绝 承 担 中 标 的 项 目, 或 提 出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签 订,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不 再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考 虑 与 下 一 次 序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谈 判 或 另 行 组 织 采 购 24.4 在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生 效 后, 中 标 人 即 为 供 应 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时 将 未 中 标 的 结 果 通 知 其 他 投 标 人 24.5 如 签 订 合 同 并 生 效 后, 供 应 商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期, 除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处 罚 外, 还 应 赔 偿 采 购 人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一 次, 并 给 予 通 报 25. 合 同 的 签 订 中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15 天 内,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与 采 购 人 代 表 签 订 合 同, 并 经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鉴 证, 市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处 备 案 后 生 效 中 标 人 应 为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注 册 供 应 商, 如 尚 未 注 册,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登 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 进 行 注 册 并 将 书 面 资 料 提 交 采 购 机 构 复 核 备 案 26. 履 约 保 证 金 26.1 签 订 合 同 前 7 个 工 作 日 内, 中 标 人 须 向 采 购 人 交 纳 相 当 于 合 同 总 额 1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26.2 中 标 人 如 未 按 时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撤 销 其 中 标 资 格 解 除 合 同, 赔 偿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并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与 下 一 顺 序 单 位 商 谈 合 同, 或 报 请 批 准 后 另 行 采 购 26.3 履 约 保 证 金 可 以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网 上 银 行 ( 转 账 )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27. 供 货 方 式 交 货 时 间 及 验 收 方 式 27.1 供 应 商 在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内, 将 所 供 产 品 ( 出 厂 原 包 装 ) 按 合 同 清 单 所 列 的 采 购 人 名 称 地 址, 运 至 指 定 地 点 拆 箱, 并 负 责 安 装 调 试 和 使 用 培 训 27.2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所 供 产 品 说 明 书 上 粘 贴 填 写 完 整 的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售 后 服 务 联 系 单,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产 品 发 票 产 品 说 明 书 质 量 保 证 书 三 包 凭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和 原 配 的 附 件, 并 对 采 购 人 作 使 用 和 维 护 培 训 18

20 27.3 采 购 人 对 所 供 设 备 进 行 清 点, 供 应 商 按 合 同 规 定 完 成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后, 由 有 关 部 门 最 终 验 收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处 和 采 购 人 将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随 机 对 所 供 设 备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如 果 发 现 与 合 同 中 要 求 不 符,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并 接 受 相 应 的 处 罚 验 收 合 格 后,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共 同 签 署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验 收 单,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交 采 购 人 留 存, 一 份 由 供 应 商 随 合 同 报 采 购 机 构 备 案, 同 时 由 采 购 人 填 写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售 后 服 务 质 量 反 馈 表, 该 表 与 设 备 运 行 期 内 采 购 人 的 反 馈 意 见, 都 将 作 为 考 核 供 应 商 售 后 服 务 和 质 量 的 依 据, 并 随 合 同 报 采 购 机 构 备 案 28. 货 款 结 算 方 式 签 订 合 同 前 7 个 工 作 日 内, 供 应 商 须 向 采 购 人 交 纳 相 当 于 合 同 总 额 1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作 为 合 同 生 效 的 必 要 条 件 (1)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向 财 政 请 款, 按 财 政 要 求 的 手 续 履 行 支 付 手 续, 并 由 财 政 直 接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20% 预 付 款 ; (2) 货 到 现 场 点 箱 点 件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向 财 政 请 款, 按 财 政 要 求 的 手 续 履 行 支 付 手 续, 并 由 财 政 直 接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50%; (3) 系 统 设 备 在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并 通 过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验 收,3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组 织 总 体 验 收 合 格 后,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合 同 总 价 全 额 发 票 后 ( 含 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财 政 请 款, 按 财 政 要 求 的 手 续 履 行 支 付 手 续, 并 由 财 政 直 接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25%( 并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扣 除 供 应 商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支 付 采 购 人 的 各 项 费 用 ); (4) 余 款 5% 作 质 保 金, 待 质 保 期 满 且 无 质 量 问 题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结 清 余 款 鉴 于 本 工 程 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具 体 付 款 期 限 以 财 政 实 际 支 付 时 间 为 准, 采 购 人 不 承 担 付 款 延 期 的 违 约 责 任 29. 售 后 服 务 考 核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第 18 号 令 ) 和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监 督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 杭 财 购 [2008]910 号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合 同 的 履 约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偷 工 减 料, 以 次 充 好, 达 不 到 国 家 行 业 有 关 标 准 和 技 术 文 件 规 定 的, 一 经 查 实, 将 视 情 况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终 止 合 同, 并 提 请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30. 采 购 方 式 改 变 在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规 定 数 量 或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及 其 报 价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等 不 能 满 足 采 购 人 要 求, 以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出 现 其 他 不 正 常 情 况 时, 采 购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或 经 批 准 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第 18 号 令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之 规 定, 重 新 选 择 合 适 的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19

21 31. 质 疑 与 投 诉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受 理 审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库 号 ) 浙 江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质 疑 处 理 办 法 ( 浙 财 采 监 [2012]18 号 ) 的 规 定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1.1 投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质 疑 投 标 人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是 指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收 到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 (3) 对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2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投 标 人,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1.3 质 疑 投 标 人 对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提 出 投 诉 32. 招 标 代 理 费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由 委 托 人 支 付 33. 解 释 权 凡 涉 及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均 属 于 20

22 第 三 部 分 项 目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要 求 一 概 要 1 工 程 简 介 杭 州 大 剧 院 是 一 家 公 益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也 是 杭 州 市 地 标 性 文 化 设 施, 位 于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钱 江 新 城 新 业 路 39 号 大 剧 院 自 2004 年 投 入 使 用 以 来, 每 年 举 办 国 内 外 各 类 演 出 180 余 场, 全 年 演 出 场 次 最 多 时 已 达 300 余 场 同 时 大 剧 院 还 承 担 了 重 大 文 化 项 目 上 百 次 10 年 来 由 于 长 期 超 负 荷 运 作, 剧 院 的 主 体 建 筑 装 潢 已 出 现 严 重 破 损 开 裂 漏 水 等 现 象, 在 建 筑 工 程 安 防 系 统 空 调 系 统 设 备 仪 器 等 设 施 设 备 上 出 现 诸 多 严 重 安 全 隐 患 问 题 舞 台 机 械 灯 光 音 响 设 备 更 是 大 多 超 出 额 定 使 用 年 限, 安 全 隐 患 严 重, 多 次 出 现 重 大 演 出 安 全 问 题 杭 州 大 剧 院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施 不 仅 可 完 善 文 化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消 除 潜 在 安 全 隐 患, 为 广 大 群 众 提 供 安 全 有 序 的 服 务 环 境, 更 可 提 升 剧 院 规 模 品 质, 提 升 杭 州 文 化 建 设 水 平 本 次 修 缮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主 体 维 修 屋 面 维 修, 水 电 消 防 空 调 舞 台 演 出 系 统 设 备 维 修 更 换 等 作 为 杭 州 大 剧 院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之 一, 杭 州 大 剧 院 是 在 杭 州 大 剧 院 原 舞 台 机 械 控 制 系 统 等 基 础 上 进 行, 升 级 台 上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更 换 台 下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改 造 侧 车 台 驱 动 系 统 增 加 主 舞 台 辅 助 升 降 系 统, 更 换 舞 台 幕 布 等 配 套 设 施, 使 改 造 后 的 杭 州 大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能 够 满 足 大 中 型 歌 舞 节 目 歌 剧 舞 剧 芭 蕾 舞 剧 等 演 出 时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快 速 迁 换 软 硬 布 景 的 需 要 及 参 与 表 演 的 要 求,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的 技 术 水 准 杭 州 大 剧 院 歌 剧 院 观 众 厅 设 观 众 席 1600 座, 主 舞 台 采 用 典 型 的 品 字 形 舞 台 工 艺 布 置 形 式, 分 为 主 舞 台 左 右 侧 舞 台 和 后 舞 台 四 部 分 舞 台 台 下 设 备 包 括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6 块, 左 右 侧 车 台 各 6 块, 后 舞 台 车 载 转 台 1 块 台 口 前 设 置 乐 池 升 降 台 2 块 车 台 下 设 置 补 偿 台 车 载 转 台 下 设 置 补 偿 台 8 块 台 上 设 备 包 括 各 种 电 动 吊 杆 灯 光 渡 桥 活 动 假 台 口 防 火 幕 单 点 吊 机 等 舞 台 专 用 吊 挂 机 械 2 招 标 范 围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对 原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设 备 进 行 检 修 完 善 对 原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设 备 中 需 要 改 造 部 分 的 拆 除 和 新 系 统 设 备 ( 台 上 设 备 改 造 台 下 设 备 改 造 台 上 台 下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驱 动 系 统 改 造 其 他 配 套 设 备 设 施 改 造 以 及 幕 布 改 造 等 ) 的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考 核 检 验 试 运 行 配 合 验 收 配 合 人 员 培 训 技 术 资 料 提 供 以 及 伴 随 的 相 关 服 务 与 其 它 供 应 商 的 协 调 配 合 等 3 修 缮 原 则 充 分 利 用 : 尽 最 大 可 能 不 破 坏 原 有 建 筑 的 承 重 结 构, 充 分 利 用 大 剧 院 现 有 的 主 体 建 筑 进 行 局 部 改 造 维 修 ; 经 济 合 理 : 根 据 大 剧 院 现 有 的 功 能 布 局 和 演 出 需 要, 对 影 响 大 剧 院 正 常 演 出 和 安 全 性 能 的 设 备 21

23 设 施 进 行 改 造 ; 牢 固 实 用 : 综 合 运 用 各 种 实 用 技 术, 在 满 足 相 关 标 准 的 同 时 实 现 修 缮 的 舒 适 度 便 捷 度 美 观 度 等 多 方 面 最 佳 使 用 体 验 4 其 他 说 明 4.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技 术 实 力 和 设 计 施 工 经 验, 提 出 更 加 科 学 合 理 安 全 可 靠 功 能 齐 全 经 济 性 好 使 用 方 便 的 优 化 设 计 和 系 统 布 局 设 备 安 装 等 技 术 方 案 ( 含 设 计 说 明 图 纸 设 备 详 细 清 单 等 ) 整 体 方 案 必 须 完 全 满 足 本 标 书 所 列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同 时 符 合 杭 州 大 剧 院 的 技 术 操 作 习 惯, 使 建 成 后 的 系 统 能 充 分 满 足 当 前 及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演 出 的 需 要, 同 时 给 将 来 的 系 统 扩 充 留 有 余 地 优 化 后 的 技 术 方 案 及 商 务 报 价 将 作 为 本 次 评 标 的 依 据 4.2 本 工 程 涉 及 主 体 维 修 屋 面 维 修, 水 电 消 防 空 调 舞 台 演 出 工 艺 系 统 ( 舞 台 机 械 舞 台 演 出 灯 光 系 统 舞 台 演 出 音 响 系 统 舞 台 演 出 内 通 系 统 ) 设 备 维 修 更 换 等 诸 多 项 目 改 造 投 标 人 应 做 好 与 建 安 工 程 其 它 供 应 商 等 单 位 的 协 调 配 合, 确 保 整 个 项 目 按 期 交 付 使 用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报 价 中 须 充 分 考 虑 上 述 各 种 因 素, 中 标 后 在 工 程 实 施 中 须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工 地 现 场 的 施 工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工 程 保 质 保 量 按 期 完 成, 并 按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一 次 性 通 过 相 关 验 收 投 标 人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调 整 增 加 费 用 等 的 申 请 将 不 获 批 准 二 总 体 要 求 5 主 题 内 容 和 适 用 范 围 5.1 主 题 内 容 本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了 杭 州 大 剧 院 的 功 能 性 能 和 使 用 要 求, 以 及 对 现 有 设 备 拆 除 和 新 设 备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考 核 检 验 试 运 行 配 合 验 收 配 合 人 员 培 训 技 术 资 料 提 供 及 售 后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5.2 适 用 范 围 本 技 术 规 范 适 用 于 杭 州 大 剧 院 工 程 6 工 程 概 况 6.1 舞 台 现 状 杭 州 大 剧 院 歌 剧 院 观 众 厅 设 观 众 席 1600 座, 主 舞 台 采 用 典 型 的 品 字 形 舞 台 工 艺 布 置 形 式, 分 为 主 舞 台 左 右 侧 舞 台 和 后 舞 台 四 部 分 舞 台 台 下 设 备 包 括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6 块, 左 右 侧 车 台 各 6 块, 后 舞 台 车 载 转 台 1 块 台 口 前 设 置 乐 池 升 降 台 2 块 车 台 下 设 置 补 偿 台 车 载 转 台 下 设 置 补 偿 台 8 块 台 上 设 备 包 括 各 种 电 动 吊 杆 灯 光 渡 桥 活 动 假 台 口 防 火 幕 单 点 吊 机 等 舞 台 专 用 吊 挂 机 械 22

24 6.2 改 造 要 求 升 级 台 上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更 换 台 下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改 造 侧 车 台 驱 动 系 统 增 加 主 舞 台 辅 助 升 降 系 统, 更 换 舞 台 幕 布 和 乐 队 座 椅 等 配 套 设 施, 使 改 造 后 的 杭 州 大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能 够 满 足 大 中 型 歌 舞 节 目 歌 剧 舞 剧 芭 蕾 舞 剧 等 演 出 时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快 速 迁 换 软 硬 布 景 的 需 要 及 参 与 表 演 的 要 求,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的 技 术 水 准 6.3 拆 除 工 作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包 含 原 舞 台 设 备 中 需 要 改 造 部 分 的 拆 除 工 作 中 标 单 位 应 按 照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将 需 要 改 造 的 部 分 及 影 响 新 设 备 安 装 的 结 构 等 进 行 拆 除 并 放 置 于 采 购 人 指 定 位 置 6.4 改 造 主 要 内 容 1) 更 新 台 上 控 制 系 统 为 冗 余 系 统, 并 改 造 部 分 电 气 设 备 ; 2) 增 加 一 对 一 的 主 升 降 台 辅 助 驱 动 系 统 ; 3) 侧 车 台 驱 动 系 统 全 套 更 新 为 齿 轮 齿 条 驱 动 方 式 ; 4) 更 新 侧 车 台 相 关 工 作 包 含 : 主 升 降 台 及 侧 车 台 补 偿 台 原 有 木 地 板 的 拆 除 及 更 新 ; 在 主 升 降 台 及 侧 车 台 补 偿 台 钢 架 上 设 置 新 的 侧 车 台 驱 动 系 统 ; 5) 更 新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原 有 配 电 柜 控 制 柜 内 的 部 分 可 用 器 件 继 续 利 用, 新 增 设 备 需 与 原 有 台 下 设 备 整 合 为 一 个 控 制 系 统 新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主 控 PLC 冗 余 配 置 ; 6) 更 换 舞 台 幕 布 和 乐 队 座 椅 等 配 套 设 施 7) 增 加 歌 剧 院 台 口 吊 点 和 栅 顶 保 防 网 * 备 注 :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还 包 含 对 原 舞 台 设 备 中 不 需 要 改 造 部 分 的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的 检 修 工 作 中 标 单 位 应 按 照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将 这 些 设 备 进 行 检 修, 完 善 其 功 能, 以 达 到 整 体 验 收 条 件 如 在 检 修 过 程 中 发 现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应 立 即 通 知 采 购 人 7 引 用 标 准 7.1 国 家 标 准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和 考 核 检 验 应 满 足 并 不 低 于 下 列 标 准 规 范 及 行 业 要 求 : GB 钢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 起 重 机 设 计 规 范 GB 机 械 安 全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第 32 部 分 : 起 重 机 械 技 术 条 件 GB 起 重 机 试 验 规 范 和 程 序 23

25 GB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规 程 GB 起 重 机 械 超 载 保 护 装 置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GB/T 电 能 质 量 公 用 电 网 谐 波 GB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 通 用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 电 力 装 置 的 继 电 保 护 和 自 动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 GB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电 缆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缆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旋 转 电 机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盘 柜 及 二 次 回 路 结 线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 范 GB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低 压 电 器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力 变 流 设 备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起 重 机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T 舞 台 用 木 质 地 板 WH/T 舞 台 电 动 单 点 吊 机 WH/T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验 收 检 测 程 序 WH/T 舞 台 机 械 台 上 设 备 安 全 WH/T 舞 台 机 械 台 下 设 备 安 全 要 求 WH/T 舞 台 机 械 操 作 与 维 修 导 则 JGJ 剧 场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其 他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设 备 的 相 关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7.2 国 际 标 准 当 下 列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高 于 本 技 术 规 格 第 3.1 条 所 列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时, 则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和 考 核 检 验 也 应 予 以 满 足 : EN418 Safety of Machinery. Emergency stop equipment, functional aspects, etc. 24

26 EN98 4-1Safety of machinery. Ergonomic requirements for the design of displays and actuators. General principals for human interactions with control and display actuators. EN 984-2Safety of machinery. Ergonomic requirements for the design of displays and actuators. Displays. EN 984-3Safety of machinery. Ergonomic requirements for the design of displays and actuators. Control actuators. EN 954-1Safety of machinery. Safety-related parts of control systems. EN 954-2Safety of machinery. Safety-related parts of control systems. Validation. EN 1050Safety of machinery. Principles for risk assessment. EN 1037Safety of machinery. Prevention of unexpected start-up. EN60073Basic and safety principles for man-machine interface. Marking and identification. Coding principles for indicating devices and actuators. EN60204 Safety of machinery. Electrical equipment of machines. IEC61508 Functional safety of electrical, electronic and programmable electronic safety-related systems. [Provisional standard, not included in the Machinery Directive (as at Feb 1999). EN is designed to incorporate the scope of, and supersede German standards DIN and DIN VDE 0801.] EN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Generic emission standardpart2:industrial environment EN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Generic Immunity standardpart2: Industrial environment 73/23/EWGElectrical equipment designed for use within certain voltagelimits 89/336/EWG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89/392/EWG Machinery GUV Elevator and floor trap- door regulations for theatres and studios. GUV 6.15 Regulations for protection from accidents on stages and studios DIN Stage machinery/stage mechanism and pulleys DIN Stage machinery/general DIN Stage machinery/cw-sets,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DIN Stage machinery/flying systems,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25

27 DIN Stage Machinery/Point hoists,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DIN Stage machinery/stage elevators,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Draft) VBG70Regulations for machinery over the stage. VBG8 Regulations for machinery over the stage. 其 他 与 上 述 标 准 相 似 的 有 关 国 际 标 准 ( 如 ISO IEC 标 准 ) 洲 际 标 准 ( 如 EN 标 准 ) 及 外 国 标 准 ( 如 ANSI ASTM UL BS JIS 等 标 准 ) 进 口 设 备 ( 元 件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国 产 设 备 ( 元 件 ) 采 用 国 家 标 准 7.3 标 准 体 现 当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时,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加 以 具 体 说 明, 同 时 应 在 系 统 设 备 的 验 收 方 法 中 有 所 体 现 7.4 相 关 未 提 及 的 标 准 本 技 术 规 格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是 对 本 次 招 标 欲 采 购 货 物 及 伴 随 服 务 的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并 未 涉 及 所 有 技 术 细 节, 也 未 充 分 引 述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全 部 条 款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伴 随 服 务 除 了 满 足 本 技 术 规 格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符 合 中 国 国 家 行 业 国 际 和 设 备 制 造 商 所 在 国 的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 尤 其 是 必 须 符 合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的 有 关 强 制 性 规 定 ) 当 上 述 标 准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之 间 存 在 差 异 时, 应 以 要 求 高 的 为 准 ; 当 上 述 标 准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技 术 规 格 的 规 定 之 间 存 在 差 异 时, 应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聘 请 的 技 术 咨 询 单 位 提 出, 并 根 据 技 术 咨 询 单 位 的 意 见 选 择 或 确 定 适 用 的 工 作 要 求 7.5 计 量 标 准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交 的 所 有 图 纸 设 计 文 件 和 说 明 中 所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计 量 单 位 (SI) 7.6 进 口 设 备 部 分 本 项 目 中 的 相 关 部 分 中 设 备 装 置 部 件 或 元 ( 器 ) 件 产 品 已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可 以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各 种 进 口 设 备 要 符 合 上 述 国 家 标 准 外, 要 符 合 设 备 原 产 地 的 国 家 标 准 ( UL( 美 国 ) CUL( 加 拿 大 ) CE( 欧 洲 ) TUV( 德 国 ) BS( 英 国 ) 等 ) 还 要 符 合 ISO(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 和 CISPR( 国 际 无 线 电 干 扰 ) 制 定 的 国 际 通 行 标 准 规 范 进 口 设 备 要 提 供 该 设 备 通 过 上 述 检 测 的 证 明 文 件, 各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按 照 国 际 贸 易 规 则 要 有 翻 译 的 中 文 文 本, 无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国 际 标 准 证 明 者, 将 被 视 为 不 合 格 产 品 所 有 进 口 设 备 均 要 有 正 规 的 进 口 手 续, 包 括 报 关 单 据 验 关 证 明 验 迄 文 件 等 通 关 手 续 26

28 8 条 款 分 类 * 8.1 本 技 术 规 格 中 标 有 * 号 的 条 款 为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 当 * 号 标 记 在 某 一 中 间 层 次 的 条 款 上 时, 应 理 解 为 该 条 款 以 下 层 次 的 所 有 条 款 或 规 定 均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 如 果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不 符 合 这 类 要 求, 在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重 点 关 注,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因 此 未 能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而 被 判 为 无 效 标 8.2 本 技 术 规 格 中 未 标 有 * 号 的 条 款 为 一 般 技 术 要 求, 对 于 此 类 技 术 要 求 在 评 标 时 将 按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综 合 比 较 和 评 估 9 一 般 要 求 9.1* 用 于 本 项 目 全 部 舞 台 机 械 应 由 一 家 在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设 计 经 验 的 舞 台 设 备 集 成 商 或 制 造 商 进 行 设 计, 并 对 总 体 设 计 质 量 负 全 责 ; 舞 台 机 械 的 核 心 和 关 键 设 备 应 是 优 质 产 品, 非 核 心 和 关 键 设 备 部 件 ( 如 钢 结 构 件 平 衡 重 等 ) 的 技 术 性 能 也 应 达 到 国 际 标 准 ( 其 前 提 是 国 际 标 准 高 于 国 内 标 准 ) 9.2* 本 次 招 标 投 标 总 价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人 的 采 购 预 算 1800 万 元 人 民 币 在 此 限 额 内,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方 的 实 力 及 对 技 术 规 格 的 理 解, 以 提 高 大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的 综 合 性 价 比 为 目 标, 努 力 提 高 设 备 配 置 的 水 平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使 大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的 配 置 水 平 达 到 国 内 投 资 预 算 相 当 的 同 类 剧 场 的 领 先 水 平,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方 案 未 达 到 或 不 可 能 达 到 上 述 目 标 要 求 的, 将 直 接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投 标 而 加 以 拒 绝 9.3 投 标 人 在 选 择 设 备 材 料 供 应 商 时, 这 些 单 位 应 是 通 过 ISO9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和 经 验 的 企 业, 投 标 人 应 对 合 作 单 位 的 工 作 及 产 品 负 有 全 责 9.4 供 应 商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及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并 提 供 为 完 成 全 部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的 伴 随 服 务 9.5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及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应 是 全 新 的, 具 有 技 术 先 进 性 能 完 备 安 全 可 靠 使 用 操 作 方 便 维 修 简 单 的 特 点, 同 时, 设 备 正 常 工 作 时 产 生 的 空 气 噪 声 和 结 构 振 动 加 速 度 应 符 合 国 际 通 用 标 准 和 要 求, 满 足 剧 院 演 出 的 需 要 9.6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在 正 常 条 件 情 况 下, 其 使 用 年 限 应 至 少 为 50 年 以 上 ( 其 中 可 更 换 的 机 电 设 备 及 控 制 设 备 的 预 期 使 用 寿 命 可 按 产 品 的 最 高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9.7 执 行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设 计 实 验 制 造 工 艺 质 量 控 制 质 量 保 证 培 训 采 购 人 人 员 及 赴 现 场 提 供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等 伴 随 服 务 的 主 要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参 与 同 类 设 备 集 成 的 经 验, 应 是 曾 经 担 任 同 类 型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设 计 试 验 制 造 工 艺 质 量 控 制 质 量 保 证 培 训 采 购 人 人 员 及 赴 现 场 提 供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等 伴 随 服 务 的 负 责 人 员 27

29 9.8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及 控 制 系 统 应 是 至 少 在 三 个 己 完 成 的 类 似 剧 场 中 成 功 使 用 的 技 术 ( 具 有 相 关 业 主 证 明 材 料 ) 10 现 场 勘 察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组 织 人 员 对 现 场 进 行 勘 察 11 工 作 内 容 及 范 围 11.1 采 购 内 容 供 应 商 的 工 作 内 容 与 范 围 : 包 括 总 体 配 置 和 设 备 的 初 步 和 详 细 设 计 部 件 采 购 设 备 制 造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考 核 检 验 试 运 行 直 至 竣 工 验 收 的 全 部 工 作, 和 完 成 这 些 工 作 所 需 的 材 料 ( 含 各 种 钢 结 构 件 ) 工 器 具 和 配 合 建 筑 设 计 等 相 应 的 服 务 工 作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设 备 应 注 明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用 途 原 产 地 及 制 造 厂 家, 并 附 详 细 的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维 修 手 册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随 机 专 用 工 具 附 件 备 品 备 件 及 必 需 的 检 测 仪 器, 并 列 出 清 单, 要 求 注 明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用 途 原 产 地 及 制 造 厂 家, 并 附 详 细 使 用 说 明 书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本 技 术 规 格 中 规 定 的 技 术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本 技 术 规 格 中 规 定 的 技 术 文 件 一 些 虽 由 供 应 商 完 成 的 工 程 但 与 第 三 方 完 成 的 工 程 密 切 相 关, 或 虽 由 第 三 方 完 成 的 工 程 但 与 舞 台 机 械 工 程 密 切 相 关, 仍 由 供 应 商 提 出 要 求, 提 供 图 纸 资 料 或 与 相 关 专 业 协 商 工 作, 提 供 资 料 的 荷 载 空 间 预 埋 件 位 置 应 与 投 标 方 案 相 符 上 述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栅 顶 天 桥 钢 结 构 与 土 建 结 构 连 接 支 撑 的 荷 载 分 布 ( 均 布 荷 载 或 集 中 荷 载 及 其 作 用 点 等 ), 设 备 配 置 及 其 固 定, 电 缆 走 向 及 布 置 等 ; 2) 台 下 机 械 设 备 的 支 座 荷 载 分 布 ( 均 布 荷 载 或 集 中 荷 载 及 其 作 用 点 等 ), 设 备 布 置 及 安 装 需 要 的 预 埋 件 电 缆 走 向 及 布 置, 设 备 基 础 尺 寸 等 ; 3) 与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舞 台 机 械 供 电 设 备 的 界 面 及 接 口 ; 4) 供 应 商 应 积 极 配 合 采 购 人 协 调 与 土 建 装 修 消 防 灯 光 音 响 等 专 业 的 工 作 配 合, 及 时 提 供 详 细 准 确 的 技 术 资 料 11.2 * 供 应 商 的 责 任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本 技 术 规 格 中 所 列 明 的 提 及 的 计 划 的 或 隐 含 的 所 有 设 备 装 置 部 件 或 器 件, 以 及 为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所 需 的 材 料 工 具 仪 器 仪 表 以 及 为 维 持 正 常 运 行 所 必 须 的 技 术 支 持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对 其 质 量 负 责 供 应 商 还 应 对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人 员 安 全 ( 包 括 意 外 事 故 ) 负 责 28

30 供 应 商 应 对 其 承 包 范 围 内 所 有 合 作 伙 伴 的 工 作 及 产 品 质 量 负 责, 确 保 不 同 生 产 厂 合 作 制 造 设 备 的 完 整 性 供 应 商 应 对 其 提 供 的 整 套 设 备 及 系 统 的 功 能 性 能 和 技 术 参 数 负 责 11.3 第 三 方 承 担 的 工 程 在 由 第 三 方 完 成 的 工 程 中, 凡 与 舞 台 机 械 工 程 有 关, 施 工 中 需 要 供 应 商 提 供 配 合 的, 供 应 商 应 积 极 提 供 配 合 当 与 其 他 方 面 发 生 矛 盾 时, 应 听 从 监 理 方 或 采 购 人 作 出 裁 定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所 需 的 所 有 材 料 不 属 于 第 三 方 的 工 程 范 围, 应 全 部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采 购 人 所 聘 请 的 技 术 咨 询 和 监 理 单 位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并 不 能 免 除 或 减 轻 供 应 商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应 承 担 的 所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11.4 电 气 工 程 舞 台 机 械 工 程 中 电 气 工 程 与 外 部 的 接 口 为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电 源 柜, 供 应 商 负 责 电 源 柜 进 线 开 关 以 内 的 所 有 电 气 设 施, 包 括 提 供 分 配 电 箱 及 设 备 控 制 柜 敷 设 电 源 电 缆 及 控 制 电 缆 识 别 线 路 终 端 和 与 各 受 控 执 行 机 构 或 传 感 器 相 连 接 等 上 述 电 气 设 备 的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等 工 作 均 由 供 应 商 完 成, 其 中 布 线 设 计 需 满 足 项 目 的 总 体 要 求 11.5 舞 台 地 板 本 改 造 工 程 所 涉 及 到 的 舞 台 实 木 地 板 及 其 加 工 均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包 括 木 材 胶 合 板 的 采 购 运 输 加 工 施 工 安 装 及 其 骨 架 的 制 作 和 表 面 精 整 加 工 油 漆 等, 这 些 工 作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照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如 期 完 成 并 符 合 国 家 所 有 规 范 要 求 和 验 收 标 准 11.6 专 用 器 件 作 为 设 备 组 成 部 分 的 所 有 限 位 开 关 联 锁 开 关 编 码 器 控 制 按 钮 及 其 它 器 件, 不 论 其 安 装 在 哪 一 位 置 ( 包 括 那 些 安 装 位 置 远 离 主 设 备 的 器 件 ), 均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提 供 安 装 调 试 和 集 成 11.7 考 察 与 实 施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所 有 系 统 及 设 备 在 技 术 上 应 是 成 熟 的, 已 在 类 似 项 目 中 有 成 功 使 用 的 业 绩 如 果 采 购 人 提 出 现 场 考 察 要 求, 则 供 应 商 应 积 极 提 供 配 合, 作 出 必 要 的 安 排, 并 尽 量 安 排 考 察 人 员 观 看 类 似 设 备 的 现 场 演 示 供 应 商 应 对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及 设 备 的 所 有 设 计 制 造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和 考 核 检 验 的 步 骤 和 方 法 负 责, 需 要 其 他 承 包 人 提 供 配 合 时, 应 通 过 采 购 人 出 面 协 调 与 现 场 有 关 各 方 的 关 系, 以 避 免 与 现 场 其 它 专 业 的 工 作 发 生 冲 突 29

31 12 质 量 保 证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系 统 及 设 备 均 应 完 全 符 合 技 术 条 件, 其 材 料 与 加 工 工 艺 等 均 应 是 优 良 的 不 会 由 于 设 计 材 料 或 加 工 工 艺 的 原 因 存 在 内 在 的 缺 陷 所 供 系 统 及 设 备 在 总 体 质 量 上 应 与 国 内 投 资 规 模 相 当 的 同 类 剧 场 所 用 的 系 统 设 备 相 当 或 更 高 供 应 商 应 按 项 目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要 求, 完 成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及 设 备 的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考 核 检 验 试 运 行 配 合 及 验 收 配 合 等 工 作, 并 保 证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使 工 作 质 量 不 会 因 进 度 等 原 因 而 受 到 影 响 供 应 商 应 建 立 健 全 并 严 格 执 行 一 套 适 用 于 本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及 设 备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考 核 检 验 试 运 行 配 合 及 验 收 配 合 等 工 作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如 果 有 分 包 人 或 合 作 人 时, 该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也 涵 盖 分 包 人 及 合 作 人 的 全 部 工 作 供 应 商 应 并 按 本 技 术 规 格 的 规 定, 在 执 行 合 同 的 不 同 阶 段 按 时 提 交 各 种 检 查 或 检 验 报 告 13 文 件 提 交 与 审 查 13.1 一 般 要 求 供 应 商 中 标 后 应 及 时 负 责 提 供 本 技 术 规 格 中 提 及 的 要 求 由 其 编 制 的 经 优 化 后 的 全 部 设 计 图 纸 资 料 和 文 件 一 式 8 套, 另 加 2 套 用 光 盘 形 式 提 交 的 电 子 文 件 图 纸 除 8 套 蓝 图 外, 还 应 另 外 提 供 透 明 图 1 套 所 有 外 购 机 电 产 品 的 说 明 书 也 应 随 设 备 一 起 提 供 所 提 交 的 技 术 文 件 应 完 整 清 晰 正 确, 与 所 提 供 设 备 一 致, 能 满 足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操 作 保 养 和 修 理 等 方 面 的 需 要 所 有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应 符 合 国 际 国 家 或 行 业 有 关 标 准 13.2 详 细 要 求 总 体 布 置 图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所 有 设 备 的 整 套 总 体 布 置 图 除 标 明 设 备 的 工 艺 布 置 尺 寸 外, 还 应 标 明 所 有 运 动 件 紧 固 件 及 所 有 操 作 岗 位 的 最 小 净 空 要 求 另 外, 还 应 在 平 面 图 和 剖 面 图 上 标 出 所 有 钢 缆 绳 索 齿 轮 齿 条 链 条 吊 索 等 以 及 其 它 运 动 部 件 的 最 小 行 程 净 空 要 求, 以 便 安 装 工 程 的 顺 利 进 行 操 作 人 员 与 所 有 操 作 台 或 控 制 盘 之 间 的 人 机 关 系 也 应 标 出 单 项 设 备 详 图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详 细 的 单 项 设 备 构 造 和 安 装 图 纸, 这 些 图 纸 应 能 说 明 或 解 释 系 统 部 件 的 设 计 特 点 外 形 性 能 加 工 安 装 操 作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图 纸 上 应 标 明 所 有 专 用 设 备 和 部 件 的 额 定 值 规 格 参 考 值 型 号 和 制 造 厂 家 30

32 样 本 插 图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所 有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设 备 样 本 插 图, 包 括 某 些 标 准 设 备 的 样 本 ( 其 中 主 要 设 备 的 样 本 插 图 应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 这 些 样 本 插 图 应 包 括 安 装 尺 寸 施 工 条 件 及 实 际 应 用 方 面 的 详 细 信 息, 还 应 包 括 曾 经 使 用 过 这 些 设 备 的 场 所 和 使 用 情 况 另 外, 还 应 明 确 标 出 这 些 设 备 的 用 途 及 供 应 商 的 选 择 或 变 更 如 果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资 料 不 完 整,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拒 收, 并 要 求 供 应 商 补 全 样 品 在 提 交 图 纸 及 其 它 资 料 后, 如 果 采 购 人 要 求 查 看 有 关 样 品 工 件 小 样 特 殊 的 部 件 元 器 件 安 装 材 料 或 面 漆 样 板, 供 应 商 应 免 费 提 供 用 于 设 备 外 部 的 所 有 按 钮 指 示 器 和 其 它 安 装 在 控 制 盘 面 板 上 的 元 器 件 以 及 所 有 插 头 插 座 和 接 头 的 样 品 应 予 提 供, 并 在 获 得 采 购 人 批 准 后 用 于 安 装 对 数 量 较 多 的 吊 杆 单 点 吊 机 车 台 设 备, 在 详 细 设 计 审 查 后, 应 先 提 供 一 台 样 品, 通 过 工 厂 试 验 后, 再 投 入 批 量 制 造 这 些 样 品 一 般 由 采 购 人 保 留, 以 便 在 工 程 验 收 时 参 考 计 算 书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所 有 结 构 件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和 制 动 器 的 选 择 以 及 传 动 装 置 等 的 全 套 设 计 计 算 书 结 构 计 算 应 包 括 构 件 的 强 度 刚 度 变 形 和 最 大 工 作 应 力, 计 算 书 中 应 说 明 主 要 结 构 和 机 械 部 件 的 设 计 安 全 系 数 实 际 荷 载 供 应 商 应 计 算 并 报 告 每 台 设 备 在 建 筑 结 构 上 的 静 态 和 动 态 实 际 荷 载 如 果 供 应 商 明 确 看 出 某 一 实 际 荷 载 可 能 超 出 建 筑 结 构 或 其 附 着 设 施 的 承 载 能 力, 应 立 即 通 知 技 术 咨 询 和 原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以 便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结 构 尽 量 不 要 在 原 土 建 结 构 ( 混 凝 土 砖 砌 块 钢 板 等 ) 上 开 孔 洞, 如 确 有 需 要 开 孔 洞, 供 应 商 应 在 图 纸 上 明 确 标 出 并 征 得 相 关 单 位 认 可 布 线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及 设 备 的 完 整 的 电 气 和 控 制 原 理 线 路 图 及 布 线 图, 包 括 各 种 电 力 控 制 及 信 号 电 缆 的 规 格 型 号 线 路 走 向 及 终 端 标 识 等 所 有 细 节 图 纸 格 式 所 有 图 纸 都 应 为 标 准 规 格, 一 般 应 为 A1 规 格 工 程 图 明 细 表 应 位 于 图 纸 的 右 下 角 当 图 纸 折 叠 成 为 A4 规 格 提 交 时, 图 纸 标 题 应 完 全 显 示 也 来 当 图 纸 有 所 修 改 时, 在 图 纸 标 题 上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并 在 图 纸 上 附 上 修 改 说 明 31

33 13.3 资 料 提 供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舞 台 机 械 工 程 的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按 时 提 供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投 标 阶 段 在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至 少 应 包 括 下 列 图 纸 及 资 料 : 1) 舞 台 机 械 总 体 配 置 图 ( 当 总 体 配 置 图 与 建 筑 结 构 施 工 图 有 出 入 时, 供 应 商 应 做 相 应 调 整 ); 2) 舞 台 ( 含 栅 顶 台 仓 等 ) 各 层 平 面 的 设 备 布 置 图 ; 3) 舞 台 机 械 单 项 设 备 图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及 说 明 书 ; 4) 控 制 系 统 方 案, 原 理 框 图 逻 辑 图 及 功 能 使 用 说 明 书 ; 5) 土 建 结 构 受 力 及 分 布 图 ; 6) 配 电 系 统 及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图 ; 7) 设 备 装 机 容 量 功 率 因 数 最 大 同 时 使 用 系 数 和 计 算 容 量 ; 8) 所 提 供 的 设 备 样 本 及 插 图 ; 9) 分 批 供 货 进 度 表 ; 10) 投 标 人 认 为 可 以 反 映 投 标 方 案 技 术 先 进 工 艺 独 特 质 量 优 良 或 安 全 可 靠 的 其 它 文 件 和 资 料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一 旦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供 应 商 即 应 按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派 出 有 资 格 的 各 相 关 专 业 的 设 计 人 员 赴 杭 州, 补 充 设 计 遗 漏, 修 改 单 项 设 计, 完 善 必 要 的 图 纸 资 料 等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下 列 图 纸 和 资 料 : 1) 总 体 配 置 图 ( 平 剖 面 图 ); 2) 全 部 单 项 设 备 的 总 装 配 图 ; 3) 主 要 部 件 装 配 图 ; 4) 与 安 装 检 修 更 换 零 部 件 有 关 的 设 备 部 件 图 ; 5) 各 单 项 设 备 结 构 件 的 强 度 刚 度 计 算 书 ; 6) 用 电 功 率 计 算 书 ; 7) 设 备 安 装 图 ; 8) 系 统 图 原 理 图 及 各 控 制 设 备 的 全 部 线 路 图 ; 9) 控 制 室 布 置 图 ; 10) 控 制 设 备 ( 柜 台 等 ) 安 装 图 ; 11) 配 电 系 统 原 理 图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图 及 各 配 电 设 备 的 全 部 线 路 图 ; 12) 配 电 设 备 安 装 图 ; 32

34 13) 电 缆 布 线 图 ( 含 电 力 电 缆 及 控 制 信 号 电 缆 的 走 向 与 标 高 ); 14) 布 线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15) 供 电 计 划 ( 含 临 时 供 电 计 划 ); 16) 设 备 安 装 工 作 大 纲 与 安 装 进 度 表 ; 17) 其 他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设 计 图 纸 和 资 料 安 装 调 试 阶 段 在 安 装 调 试 阶 段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 1) 本 技 术 规 格 规 定 的 技 术 文 件 ; 2) 设 备 安 装 手 册 及 说 明 书 ; 3) 设 备 操 作 手 册 及 说 明 书 ; 4) 设 备 维 修 手 册 及 说 明 书 ; 5) 各 设 备 的 备 品 备 件 ( 易 损 件 ) 及 说 明 书 ; 6) 专 用 测 试 仪 器 仪 表 维 修 工 具 及 说 明 书 竣 工 阶 段 当 工 程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时, 竣 工 阶 段 需 要 的 竣 工 图 纸 及 资 料 ( 除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外 ) 一 般 于 正 式 验 收 的 一 周 之 前 交 付, 文 件 交 付 的 具 体 时 间 由 双 方 根 据 工 程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协 商 确 定 供 应 商 应 在 现 场 保 留 一 套 所 有 设 备 的 最 新 图 纸, 并 清 楚 标 明 安 装 过 程 中 所 作 的 任 何 增 加 删 除 和 更 改 这 套 图 纸 应 可 供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监 理 方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合 理 时 间 进 行 检 查, 这 些 图 纸 应 作 为 合 同 完 成 前 提 交 的 竣 工 归 档 图 纸 的 基 础, 并 按 此 绘 制 完 整 的 竣 工 图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中 的 描 述 应 与 竣 工 图 相 符 完 整 的 竣 工 图 纸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本 技 术 规 格 提 出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资 料 ( 包 括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竣 工 图 纸 和 资 料 应 不 少 于 8 套, 另 加 2 套 用 光 盘 形 式 提 交 的 电 子 文 件 14 文 件 审 查 及 设 计 联 络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图 纸 资 料 等 文 件 应 经 过 采 购 人 和 技 术 咨 询 单 位 的 审 查, 主 要 是 对 设 计 图 纸 的 审 查 审 查 仅 限 于 确 定 图 纸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原 则 和 本 技 术 规 格 的 规 定, 审 查 供 应 商 对 其 他 专 业 所 提 出 的 设 计 条 件 是 否 完 整 正 确, 是 否 符 合 与 建 筑 电 气 消 防 给 排 水 等 专 业 已 协 商 确 定 的 原 则 采 购 人 对 图 纸 资 料 的 审 查 不 能 免 除 或 减 轻 供 应 商 对 其 设 计 所 负 的 全 部 责 任, 供 应 商 仍 应 对 其 设 计 的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以 及 与 技 术 条 件 的 相 符 性 负 责 经 审 查 后 的 图 纸 资 料, 供 应 商 不 得 随 意 作 出 更 改, 任 何 实 质 性 更 改 必 须 事 先 向 采 购 人 和 技 术 咨 询 单 位 报 告, 并 得 到 采 购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33

35 15 设 计 联 络 会 本 合 同 项 下 图 纸 资 料 的 审 查 主 要 通 过 设 计 联 络 会 的 形 式 进 行, 按 本 项 目 工 作 阶 段 和 工 程 进 度 的 需 要, 计 划 召 开 不 少 于 五 次 设 计 联 络 会 议 五 次 设 计 联 络 会 的 主 要 议 题 预 期 成 果 开 会 时 间 开 会 地 点 及 参 会 人 员 如 下 所 示 : 15.1 总 体 设 计 联 络 会 主 要 进 行 总 体 设 计 审 查, 重 点 审 查 设 备 总 配 置 图 主 要 设 备 的 装 配 图 荷 载 分 配 图 基 础 图 电 气 及 控 制 系 统 原 理 图 电 气 线 路 走 向 图 及 用 电 负 荷 计 算 书 等, 主 要 解 决 剧 场 舞 台 的 整 体 功 能 设 备 技 术 参 数 的 符 合 性 等 问 题, 同 时 也 将 商 洽 合 同 执 行 中 遇 到 或 涉 及 的 其 他 问 题 此 次 联 络 会 的 成 果 是 经 修 改 和 初 步 确 认 后 的 上 述 图 纸 资 料, 这 些 资 料 应 在 审 查 结 束 后 及 时 提 供, 并 作 为 供 应 商 向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的 第 一 批 设 计 条 件 总 体 设 计 联 络 会 拟 在 杭 州 召 开,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组 织, 时 间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总 进 度 计 划 确 定, 并 至 少 提 前 14 天 通 知 供 应 商 采 购 人 技 术 咨 询 单 位 和 设 计 单 位 将 派 舞 台 工 艺 及 设 备 工 程 师 建 筑 工 程 师 结 构 工 程 师 电 气 工 程 师 和 商 务 人 员 等 参 加 会 议 ; 供 应 商 也 应 自 费 派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有 关 设 计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15.2 单 项 设 计 审 查 联 络 会 主 要 进 行 单 项 设 计 审 查, 重 点 是 审 查 各 单 项 设 备 装 配 图 主 要 部 件 图 设 备 安 装 图 ( 含 基 础 及 地 脚 螺 栓 布 置 图 预 埋 件 图 预 留 孔 洞 图 等 ) 控 制 室 布 置 图 控 制 设 备 安 装 图 配 电 设 备 布 置 图 配 电 设 备 安 装 图 电 缆 布 线 及 敷 设 图 等 主 要 解 决 单 项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的 符 合 性 和 建 筑 设 计 所 需 提 供 的 各 种 条 件 会 议 成 果 是 经 修 改 和 初 步 确 认 后 的 上 述 图 纸 资 料 和 除 第 一 批 设 计 条 件 之 外 的 全 部 设 计 条 件 这 些 资 料 应 在 审 查 结 束 后 及 时 提 供 单 项 设 计 审 查 联 络 会 拟 在 杭 州 市 召 开,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组 织 时 间 由 双 方 在 总 体 设 计 联 络 会 上 确 定 采 购 人 和 技 术 咨 询 单 位 将 派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供 应 商 也 应 自 费 派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15.3 设 备 详 细 设 计 联 络 会 主 要 进 行 台 上 台 下 设 备 的 详 细 设 计 审 查, 与 建 筑 专 业 进 行 图 纸 汇 签, 检 查 单 项 设 备 的 具 体 结 构 加 工 工 艺 及 材 料 等, 并 将 对 这 些 图 纸 进 行 最 后 确 认, 在 此 之 前, 供 应 商 不 得 进 行 采 购 和 制 造, 如 果 采 购 或 制 造 先 于 最 后 确 认, 其 风 险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台 上 台 下 设 备 详 细 设 计 联 络 会 拟 在 采 购 人 处 召 开,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组 织 时 间 由 双 方 在 单 项 设 计 审 查 联 络 会 上 确 定 15.4 设 备 安 装 联 络 会 主 要 审 查 台 上 台 下 设 备 的 安 装 方 案 计 划 进 度 安 装 手 册 施 工 管 理 供 电 计 划 前 期 合 同 执 34

36 行 情 况 等 内 容 设 备 安 装 联 络 会 拟 在 杭 州 召 开, 由 采 购 人 负 责 组 织 时 间 由 双 方 在 设 备 详 细 设 计 联 络 会 上 确 定 采 购 人 技 术 咨 询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和 土 建 施 工 单 位 将 派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供 应 商 应 自 费 派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15.5 设 备 调 试 考 核 检 验 联 络 会 主 要 审 查 调 试 集 成 大 纲 考 核 检 验 方 法 设 备 操 作 手 册 维 修 手 册 及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等 设 备 调 试 考 核 验 收 联 络 会 拟 在 杭 州 召 开, 由 采 购 人 负 责 组 织 时 间 由 双 方 在 设 备 安 装 联 络 会 上 确 定 采 购 人 技 术 咨 询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将 派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供 应 商 应 自 费 派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注 :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均 可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增 开 设 计 联 络 会 议, 时 间 地 点 和 会 期 由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16 货 物 检 验 与 安 装 16.1 货 物 检 验 货 物 的 检 验 应 有 采 购 人 监 理 单 位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的 人 员 参 加 16.2 部 件 检 验 设 备 的 所 有 部 件 都 应 通 过 检 验, 并 在 设 备 制 造 和 加 工 期 间 的 适 当 时 候 进 行 质 量 检 测 不 符 合 工 程 质 量 设 计 要 求 或 制 造 工 艺 要 求 的 任 何 部 件 均 应 由 供 应 商 免 费 修 复 或 更 换 制 造 进 度 检 验 结 果 和 质 量 检 测 的 书 面 记 录 应 由 供 应 商 保 存, 并 向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提 供 复 印 件 16.3 预 装 配 及 工 厂 试 验 所 有 设 备 必 须 在 制 造 厂 内 进 行 预 装 配 及 工 厂 试 验 不 能 整 机 预 装 配 的 设 备, 应 对 其 主 要 构 件 进 行 预 装 配 及 工 厂 试 验, 并 经 采 购 人 认 可 不 需 拆 卸 的 整 机 或 部 件 可 直 接 装 箱 发 运 不 能 直 接 装 箱 发 运 的 设 备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拆 开, 做 好 标 记 以 便 在 现 场 安 装 时 正 确 组 装 需 要 在 国 内 制 造 厂 ( 如 果 有 ) 进 行 预 装 配 及 工 厂 试 验 的 设 备 或 部 件, 其 国 外 制 造 的 相 关 部 件 应 先 运 至 国 内 制 造 厂 为 了 控 制 费 用 和 减 少 现 场 延 误, 主 要 动 力 设 备 及 部 件 应 在 工 厂 完 成 成 套 试 验, 成 套 试 验 中 所 采 用 的 控 制 方 式 及 所 加 的 负 载 应 与 实 际 情 况 相 一 致 设 备 的 技 术 规 格 应 在 出 厂 前 完 成 自 检, 并 在 装 箱 发 货 前 进 行 至 少 七 天 的 基 本 运 转 试 验 该 项 试 验 应 认 真 进 行, 尤 其 要 对 所 有 控 制 台 ( 盘 ) 机 械 部 件 的 驱 动 设 备 和 开 关 设 施 进 行 检 测 要 记 录 工 厂 试 验 的 试 验 结 果, 并 按 要 求 将 试 验 报 告 的 复 印 件 递 交 给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在 没 有 通 过 工 厂 试 验 的 情 况 下, 不 允 许 向 工 地 发 货 投 标 文 件 中 排 定 的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应 包 括 设 备 预 装 配 及 工 厂 试 验, 并 于 预 装 配 及 工 厂 试 验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将 分 次 各 派 遣 监 造 人 员, 到 供 应 商 的 工 厂 分 别 参 加 台 下 设 备 和 台 上 设 备 的 驱 动 装 35

37 置 传 动 装 置 安 全 装 置 和 控 制 系 统 的 预 装 配 工 厂 试 验 及 测 试 工 作 ( 含 设 备 噪 声 的 测 量 ), 同 时 检 查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对 需 要 在 国 内 制 造 厂 进 行 预 装 配 及 工 厂 试 验 的 设 备, 供 应 商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以 便 采 购 人 派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考 虑 监 造 人 员 提 出 的 意 见, 采 取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 保 证 所 有 设 备 的 质 量 应 允 许 监 造 人 员 对 制 造 装 配 中 的 货 物 进 行 拍 照 或 录 像 监 造 人 员 在 厂 期 间,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测 试 设 备 技 术 资 料 和 图 纸, 并 将 测 试 及 检 验 结 果 报 告 提 供 给 监 造 人 员 监 造 人 员 在 厂 期 间 的 工 作, 并 不 能 免 除 或 减 轻 供 应 商 对 设 备 质 量 及 性 能 所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设 备 的 厂 内 预 装 配 与 试 运 转 也 不 能 代 替 在 现 场 安 装 后 的 各 项 检 验 16.4 包 装 装 卸 与 运 输 包 装 与 装 卸 供 应 商 应 对 所 有 设 备 部 件 和 材 料 从 制 造 或 生 产 厂 家 到 项 目 现 场 的 包 装 和 保 护 负 责 任 何 因 不 合 理 包 装 或 不 适 当 装 卸 所 造 成 损 失 或 损 坏 都 应 免 费 进 行 修 复 或 更 换 应 充 分 认 识 转 运 和 安 装 过 程 中 野 蛮 装 卸 高 温 低 温 盐 雾 灰 尘 大 雨 曝 晒 凝 露 以 及 较 高 相 对 湿 度 的 影 响 所 有 光 亮 金 属 件 和 小 型 机 械 加 工 件 应 用 凝 胶 包 裹 或 妥 善 油 封 运 输 供 应 商 应 尽 量 采 用 标 准 集 装 箱 运 输, 对 于 重 量 超 过 20t 或 外 形 尺 寸 的 长 宽 高 超 过 12 米 2.7 米 3 米 的 重 型 或 大 型 设 备, 应 在 交 货 单 据 中 详 细 列 出 其 名 称 具 体 的 尺 寸 和 重 量,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标 明 设 备 的 重 心 和 起 吊 位 置, 同 时 应 与 土 建 施 工 总 包 方 和 安 装 单 位 协 调 运 输 与 安 装 事 宜 16.5 安 装 一 般 要 求 全 部 设 备 的 安 装 工 作 应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设 备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整 机 安 装 方 式, 不 具 备 整 机 安 装 条 件 的 可 采 用 大 件 安 装 方 式 供 应 商 应 对 安 装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进 度 全 面 负 责 供 应 商 应 在 安 装 工 作 开 始 前 两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安 装 方 案 进 度 计 划 场 地 使 用 计 划 用 电 ( 含 临 时 用 电 ) 计 划 安 装 质 量 标 准 等 文 件, 供 采 购 人 和 技 术 咨 询 单 位 审 查 认 可 安 装 工 工 程 中 所 需 的 吊 装 设 备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解 决 ; 供 电 和 供 水 由 采 购 人 负 责 接 至 舞 台 区 域, 二 次 接 驳 和 计 量 表 具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解 决, 电 费 和 水 费 由 供 应 商 按 实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整 个 安 装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任 何 可 能 伤 及 人 员 的 事 故 发 生 36

38 现 场 保 护 货 物 运 至 现 场 后, 供 应 商 应 负 责 进 行 保 护 和 保 管 电 气 控 制 计 算 机 及 传 动 装 置 的 包 装 应 可 以 承 受 震 动, 并 在 不 使 用 时 一 直 用 聚 乙 烯 或 其 它 材 料 进 行 封 盖 表 面 涂 装 的 器 件, 如 控 制 盘 等, 应 加 以 妥 善 保 护, 以 防 在 现 场 受 到 损 坏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能 保 护 其 设 备 免 于 损 坏, 采 购 人 可 指 示 其 他 承 包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保 护, 所 发 生 费 用 应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损 坏 的 设 备 应 由 供 应 商 免 费 进 行 更 换, 供 应 商 还 应 负 责 其 运 抵 现 场 的 设 备 及 工 具 的 存 放 和 安 全 安 装 顺 序 现 场 安 装 顺 序 应 与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协 商 确 定 应 尽 量 减 少 二 次 处 理, 但 安 装 顺 序 必 须 为 后 续 的 相 关 工 作 留 出 合 理 的 时 间 设 备 运 往 现 场 的 通 路 和 安 装 所 需 的 电 源 等 事 宜, 应 事 先 通 过 土 建 施 工 总 包 方 进 行 妥 善 安 排 安 装 条 件 供 应 商 应 在 现 场 所 需 设 备 材 料 大 都 齐 备, 且 设 备 安 装 相 关 区 域 也 已 准 备 就 绪 后 才 可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对 计 算 机 控 制 或 电 动 机 驱 动 的 设 备 而 言, 则 应 在 房 间 或 区 域 内 所 有 建 筑 施 工 已 经 完 成, 且 现 场 保 持 干 净 干 燥 和 安 全 后 方 可 进 行 安 装 安 装 当 安 装 条 件 具 备 后, 供 应 商 应 负 责 按 设 计 图 纸 将 所 有 设 备 材 料 进 行 就 位 组 装 和 连 接, 组 成 既 各 自 独 立 又 相 互 关 联 的 舞 台 设 备 系 统, 具 备 完 成 预 定 功 能 的 能 力 现 场 安 装 期 间,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有 权 对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设 备 进 行 机 械 性 能 电 气 性 能 制 造 质 量 和 材 质 等 方 面 的 检 验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有 关 的 图 纸 资 料 及 检 验 标 准 等 供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参 考 当 双 方 对 检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时,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可 委 托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机 构 或 具 有 一 定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进 行 相 关 检 验, 对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机 构 或 此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双 方 均 应 接 受 现 场 管 理 供 应 商 在 工 地 现 场 作 业 时, 应 制 定 现 场 管 理 规 则 和 安 全 须 知 等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要 服 从 采 购 人 制 定 的 现 场 管 理 规 则 安 全 须 知 和 作 业 时 间 等 规 定 供 应 商 在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时, 如 需 采 购 人 提 供 仓 储 场 地 起 吊 设 备 现 场 照 明 等 条 件 时, 应 事 先 与 其 协 商 现 场 清 理 在 舞 台 设 备 安 装 现 场 范 围 内, 从 供 应 商 进 入 安 装 现 场 开 始, 直 至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供 应 商 应 保 持 现 场 清 洁, 不 论 垃 圾 是 否 由 供 应 商 的 作 业 而 引 起, 应 定 期 清 理 工 作 区 域 内 的 垃 圾, 包 括 清 除 废 弃 的 包 装 材 料 边 角 料 和 其 他 废 弃 物 品 37

39 安 装 完 工 合 格 证 安 装 完 成 后, 供 应 商 应 向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提 交 安 装 工 作 报 告, 经 检 查 确 认 安 装 工 作 合 格, 签 署 安 装 完 工 合 格 证 调 试 和 集 成 供 应 商 应 对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及 设 备 进 行 调 试 和 集 成 考 核 检 验 与 验 收 A) 准 备 和 条 件 供 应 商 应 在 开 始 考 核 检 验 的 至 少 2 个 月 之 前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详 细 的 考 核 检 验 程 序 方 法 ; 使 用 的 工 具 和 仪 器 ; 检 验 的 标 准 以 及 根 据 工 程 总 体 进 度 要 求 提 出 的 考 核 检 验 工 作 计 划 等, 供 采 购 人 审 查 确 认 B) 检 验 资 料 考 核 检 验 前,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设 备 所 使 用 的 各 种 材 料 的 检 验 报 告 和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 2) 标 准 机 电 产 品 的 检 验 报 告 或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 3) 钢 丝 绳 及 其 附 件 链 条 高 强 螺 栓 等 和 其 它 全 部 类 似 的 悬 吊 部 件 的 检 验 报 告 和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 4) 主 要 机 加 工 件 的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 5) 焊 接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 6) 木 材 经 过 耐 火 阻 燃 处 理 的 证 明 及 试 验 报 告 ; 7) 纤 维 经 过 耐 火 阻 燃 处 理 或 采 用 耐 火 纤 维 的 证 明 及 试 验 报 告 ; 8) 装 配 质 量 合 格 报 告 ; 9) 涂 装 合 格 证 书 供 电 临 时 供 电 电 源 及 馈 电 电 缆 仅 用 于 对 一 些 装 置 和 部 件 进 行 预 先 检 验 最 终 检 验 应 在 永 久 性 配 电 设 备 及 馈 电 电 缆 安 装 敷 设 完 毕 后 方 能 进 行 工 具 和 仪 器 ( 表 )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所 有 现 场 考 核 检 验 用 的 工 具 和 仪 器 ( 表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仪 器 ( 表 ) 应 符 合 系 统 设 备 考 核 检 验 大 纲 规 定 的 精 度 要 求, 并 有 有 效 的 计 量 检 定 标 志, 采 购 人 有 权 委 托 中 国 境 内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计 量 检 定 单 位 对 上 述 仪 器 ( 表 ) 进 行 精 度 校 核 外 观 检 查 外 观 检 查 主 要 是 目 测 检 查, 其 主 要 检 验 内 容 是 设 备 的 规 格 与 状 态, 重 点 是 驱 动 机 构 与 装 置 制 动 器 安 全 装 置 钢 丝 绳 缠 绕 系 统 和 控 制 系 统 等 38

40 外 观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安 装 位 置 是 否 正 确, 设 备 数 量 是 否 齐 全 ; 2) 所 有 装 置 的 安 装 是 否 牢 固 ; 3) 所 有 结 构 件 有 无 变 形 或 损 伤 ; 4) 控 制 操 作 台 的 布 线 是 否 整 齐 美 观 ; 5) 表 面 涂 漆 的 色 泽 是 否 均 匀, 有 无 漏 喷 起 泡 龟 裂 脱 落 或 形 成 漆 瘤 等 现 象 ; 6)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缆 和 导 线 等 接 头 是 否 牢 固, 标 记 是 否 清 晰 正 确 性 能 测 试 1) 测 试 目 的 性 能 测 试 是 针 对 设 备 的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及 控 制 系 统 的 功 能 而 进 行 的, 用 以 验 证 其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一 系 列 检 测 和 试 验 性 能 测 试 结 束 后 应 提 供 测 试 报 告, 测 试 报 告 应 表 明 系 统 及 设 备 的 测 试 方 法 步 骤 使 用 仪 器 ( 表 ) 测 试 状 态 测 试 数 据 及 存 在 缺 陷 等 内 容 2) 单 项 设 备 测 试 单 项 设 备 测 试 的 主 要 测 试 参 数 为 载 荷 速 度 停 位 精 度 及 安 全 设 施 的 保 护 功 能 等, 其 中 载 荷 试 验 包 括 额 定 载 荷 试 验 和 超 载 试 验 数 量 较 多 的 相 同 设 备 ( 如 吊 杆 ), 可 以 任 意 抽 检 数 量 为 总 数 四 分 之 一 的 设 备 有 不 合 格 时, 再 加 倍 抽 检 ; 再 有 不 合 格 时, 则 进 行 全 部 测 试 对 台 下 设 备 应 进 行 逐 台 测 试 3) 组 合 测 试 对 本 技 术 规 格 所 述 的 各 种 设 备 运 转 状 态 及 其 组 合 进 行 测 试, 以 测 定 其 运 动 精 度 和 同 步 精 度, 同 时 也 是 对 控 制 系 统 的 功 能 和 性 能 进 行 检 测 4) 控 制 操 作 系 统 对 控 制 操 作 系 统 的 各 种 功 能, 如 手 动 自 动 预 置 修 改 编 程 显 示 备 用 及 各 种 保 护 等 逐 项 进 行 测 试 5) 噪 声 测 量 噪 声 测 量 分 单 项 设 备 的 运 转 噪 声 测 量 和 成 组 设 备 的 运 转 噪 声 测 量 两 类 噪 声 测 量 可 与 设 备 的 其 他 测 试 项 目 同 时 进 行, 如 在 进 行 设 备 的 其 他 测 试 项 目 时 不 能 同 步 安 排 噪 声 测 量, 则 应 单 独 进 行 噪 声 测 量 检 验 缺 陷 如 果 在 考 核 检 验 中 发 现 设 备 的 制 造 安 装 或 设 备 本 身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的 要 求,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包 含 纠 正 措 施 在 内 的 缺 陷 清 单, 以 确 保 在 缺 陷 清 单 中 所 列 设 备 的 制 造 安 装 和 调 试 能 按 期 完 成 39

41 不 合 格 与 再 次 检 验 对 达 不 到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的 设 备 应 进 行 修 理 改 进 或 更 换 合 适 的 设 备 按 上 述 同 等 的 条 件 和 内 容 进 行 再 次 检 验 修 复 改 进 或 更 换 工 作 由 供 应 商 先 提 出 计 划 和 措 施, 报 经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同 意 后 由 供 应 商 执 行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部 分 完 工 在 安 装 完 工 之 日 基 本 安 装 完 毕 并 能 运 转 的 设 备, 若 由 于 供 应 商 的 原 因, 尚 未 完 全 完 工 未 进 行 检 验 或 检 验 未 通 过 的,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和 指 示, 安 排 人 员 及 各 项 资 源 保 障 继 续 工 作, 直 至 安 装 工 程 全 部 完 工 和 满 足 合 同 规 定 初 步 验 收 条 件 为 止 必 要 时, 采 购 人 可 以 使 用 上 述 已 经 可 以 运 转 和 安 全 操 作 的 部 分 完 工 设 备, 此 时 采 购 人 的 使 用 不 等 于 这 些 设 备 已 经 通 过 初 步 验 收 初 步 验 收 考 核 检 验 结 束 后, 双 方 应 签 署 初 步 验 收 证 书 试 运 行 初 步 验 收 后, 即 可 进 行 试 运 行 验 收 试 运 行 结 束 后, 即 可 对 供 应 商 所 供 的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设 备 进 行 最 终 验 收 17 技 术 培 训 17.1 培 训 目 的 技 术 培 训 的 目 的 是 使 舞 台 机 械 的 操 作 人 员 和 维 修 人 员 对 设 备 各 部 件 的 结 构 组 成 和 功 能 有 相 应 的 了 解, 能 够 正 确 地 使 用 设 备, 并 完 成 日 常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17.2 培 训 内 容 技 术 培 训 的 内 容 包 括 电 气 和 机 械 培 训 控 制 操 作 培 训 和 维 修 培 训, 还 包 括 舞 台 机 械 操 作 实 习 培 训 电 气 和 机 械 培 训 是 舞 台 机 械 工 程 的 综 合 培 训, 着 重 使 操 作 和 维 修 人 员 详 细 了 解 设 备 的 规 格 性 能 安 装 位 置 主 要 结 构 组 成 方 式 控 制 原 理 及 线 路 机 械 及 电 气 设 备 的 一 般 操 作 与 维 修 等 内 容 控 制 操 作 培 训 是 针 对 舞 台 机 械 操 作 管 理 人 员 所 进 行 的 培 训 应 结 合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着 重 学 习 基 本 原 理 控 制 功 能 及 操 作 方 式, 使 他 们 能 熟 悉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布 置 和 性 能, 能 正 确 使 用 各 类 控 制 和 操 作 设 备, 能 根 据 剧 情 需 要 和 导 演 要 求 选 择 运 行 参 数, 编 制 运 行 程 序 进 行 自 动 或 手 动 操 作 控 制 操 作 中 培 训 中 还 应 包 括 计 算 机 培 训 的 内 容, 如 计 算 机 控 制 的 基 本 原 理 系 统 构 成 程 序 结 构 及 操 作 方 式 等 供 应 商 还 应 负 责 安 排 受 训 人 员 在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设 备 的 剧 场 内 进 行 实 习 维 修 培 训 的 培 训 对 象 是 舞 台 机 械 的 专 业 维 修 人 员 通 过 培 训 应 使 维 修 人 员 掌 握 一 般 故 障 的 原 因 分 析 与 判 断 易 损 件 的 更 换 日 常 保 养 与 维 护 等 技 术, 能 对 一 般 故 障 进 行 紧 急 处 置 等 40

42 17.3 培 训 方 法 培 训 应 以 教 室 培 训 为 基 础, 并 与 项 目 现 场 或 类 似 剧 场 的 实 物 密 切 结 合 电 气 和 机 械 培 训 应 在 设 备 安 装 前 开 始,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安 排 受 训 人 员 跟 班 ; 控 制 操 作 培 训 和 维 修 培 训 应 在 系 统 调 试 前 开 始, 以 便 培 训 工 作 能 够 与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考 核 检 验 试 运 行 和 验 收 等 工 作 密 切 结 合 17.4 培 训 计 划 和 培 训 大 纲 投 标 人 应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详 细 的 培 训 计 划, 包 括 培 训 大 纲 培 训 时 间 对 受 训 人 员 的 专 业 要 求 培 训 人 员 的 数 量 培 训 考 核 办 法 和 培 训 达 到 的 基 本 目 标 等, 供 采 购 人 审 查 认 可 17.5 培 训 教 材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全 套 培 训 教 材, 培 训 教 材 应 用 中 文 编 制, 培 训 工 作 应 在 杭 州 进 行 18 备 品 备 件 18.1 质 保 期 内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供 应 商 应 按 系 统 要 求 提 供 与 设 备 配 套 的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需 要 的 易 耗 品 和 用 于 维 修 的 备 品 备 件, 备 件 还 应 包 括 那 些 不 易 买 到 的 部 件, 如 特 殊 机 械 部 件 编 码 器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限 制 器 超 程 和 无 负 荷 检 测 器 按 钮 开 关 指 示 器 限 位 开 关 箱 部 件 及 其 他 类 似 部 件, 还 应 包 括 计 算 机 和 轴 控 制 器 的 备 件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应 在 投 标 时 即 提 供, 并 得 到 采 购 人 的 认 可, 以 便 在 交 付 之 日 在 现 场 能 够 得 到 这 些 备 品 备 件 18.2 质 保 期 外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质 保 期 外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18.3 替 代 品 对 一 些 常 用 的 消 耗 品 和 用 量 大 的 进 口 零 部 件, 应 尽 可 能 提 供 推 荐 的 中 国 制 造 的 替 代 品 对 在 中 国 国 内 可 以 找 到 到 替 代 品 的 进 口 装 置 部 件 或 元 ( 器 ) 件, 在 系 统 的 总 体 设 计 上 应 考 虑 未 来 在 使 用 中 换 用 国 内 替 代 品 的 可 能 性 与 方 便 性 ( 如 安 装 位 置 以 及 接 口 或 界 面 的 兼 容 性 等 ) 19 保 修 与 服 务 19.1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的 服 务 在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最 终 验 收 证 书 签 署 之 日 起 的 72 个 月 内, 供 应 商 应 对 合 同 供 货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设 备 因 设 计 制 造 安 装 调 试 不 当 而 引 起 的 零 部 件 或 结 构 的 缺 陷 或 损 坏 运 转 不 灵 达 不 到 性 能 指 标 以 及 出 现 事 故 等 情 况 负 全 部 责 任 供 应 商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供 的 服 务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建 立 24 小 时 报 修 电 话 ; 2) 接 到 报 修 电 话 后, 在 2 小 时 内 作 出 响 应 ; 在 4 小 时 内 提 出 方 案 ; 在 8 小 时 内 派 遣 有 经 验 的 维 修 41

43 工 程 师 到 现 场 提 供 免 费 维 修 服 务 ( 通 过 远 程 诊 断 系 统 可 以 解 决 的 故 障 除 外 ), 并 修 复 故 障 并 每 次 报 修 结 束 后 的 12 小 时 内 供 应 商 应 送 交 采 购 人 一 份 维 修 报 告, 标 明 报 修 时 间 维 修 工 程 师 到 场 时 间 故 障 原 因 采 取 的 维 修 措 施 及 故 障 恢 复 时 间 ; 3) 每 年 免 费 提 供 不 少 于 1 次 的 维 保 服 务 ( 时 间 由 双 方 商 定 ) 4) 在 接 到 采 购 人 发 出 的 重 大 演 出 现 场 技 术 保 驾 通 知 函 后 的 1 天 内 ( 或 在 按 通 知 函 中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 免 费 派 技 术 人 员 抵 达 现 场 提 供 技 术 保 驾 服 务 19.2 质 量 保 证 期 后 的 服 务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结 束 后, 供 应 商 还 应 提 供 终 生 维 修 服 务, 但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采 购 人 承 担 终 身 维 修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的 机 械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的 检 查, 调 节 钢 丝 绳 制 动 器 离 合 器 松 绳 检 测 装 置 润 滑 元 件 及 需 要 调 整 的 其 他 运 动 件 等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结 束 后, 采 购 人 人 员 将 负 责 处 理 简 单 的 故 障 以 及 紧 急 维 修, 并 按 照 操 作 手 册 的 要 求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与 保 养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后, 如 果 采 购 人 或 最 终 用 户 有 要 求, 供 应 商 还 应 按 其 在 投 标 阶 段 作 出 承 诺 及 报 价, 以 全 包 或 半 包 方 式 提 供 对 舞 台 机 械 的 有 偿 保 修 服 务 19.3 索 赔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设 备 未 能 达 到 技 术 规 格 规 定 的 性 能 要 求, 将 被 视 为 有 缺 陷, 采 购 人 可 按 合 同 的 规 定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索 赔 20 工 程 进 度 要 求 20.1 工 程 计 划 进 度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杭 州 大 剧 院 改 造 工 程 的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要 求, 制 订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舞 台 机 械 工 程 的 计 划 进 度 表 暂 定 施 工 时 间 2015 年 7 月 10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 20.2 工 程 实 施 进 度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供 应 商 必 须 每 月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进 度 报 告, 月 进 度 报 告 的 格 式 将 在 第 一 次 设 计 联 络 会 议 上 确 定 在 月 进 度 报 告 中 须 说 明 每 项 工 作 ( 如 部 件 的 设 计 采 购 制 造 检 查 和 ( 或 ) 检 测 预 装 配 工 厂 试 验 发 运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和 考 核 检 验 等 ) 实 际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与 计 划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的 比 较 ; 以 及 当 任 务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比 计 划 落 后 时, 应 提 出 意 见 和 说 明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并 陈 述 拟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三 通 用 技 术 规 格 42

44 21 环 境 条 件 21.1 设 备 安 装 及 使 用 地 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新 业 路 39 号 21.2 杭 州 地 区 气 象 条 件 ( 仅 供 参 考 ) 年 平 均 气 温 为 21.8 ;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为 38.7 ;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为 0 ; 最 热 月 平 均 气 温 为 28.4 ; 最 冷 月 平 均 气 温 为 13.3 ;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 毫 米 ;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79%; 最 热 月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84%; 最 冷 月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75%; 年 平 均 绝 对 湿 度 :81%; 21.3* 设 备 环 境 条 件 工 作 环 境 温 度 为 0 ~40 ; 工 作 环 境 相 对 湿 度 为 10%~95%, 不 工 作 时 在 5%~100% 的 相 对 湿 度 的 条 件 下 不 致 损 坏 ; 安 装 地 区 地 震 烈 度 7 度 ; 安 装 地 区 海 拔 高 度 100 米 22 总 体 要 求 22.1 木 地 板 之 间 的 间 隙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上 层 木 地 板 安 装 完 工 后, 各 部 分 之 间 的 水 平 间 隙 应 符 合 下 表 的 要 求 舞 台 木 地 板 之 间 的 水 平 间 隙 要 求 序 号 相 对 部 位 间 隙 ( 毫 米 ) 乐 池 升 降 台 之 间 的 间 隙 及 其 与 固 定 地 板 之 间 的 间 隙 S1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之 间 的 间 隙 S2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与 辅 助 升 降 台 之 间 的 间 隙 S3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与 固 定 舞 台 地 板 之 间 的 间 隙 S4 车 台 之 间 的 间 隙 S7 6<S1 10 6<S2 10 6<S3 10 6<S4 10 6<S

45 序 号 相 对 部 位 间 隙 ( 毫 米 ) 车 台 与 固 定 舞 台 地 板 之 间 的 间 隙 S9 车 台 车 载 转 台 运 动 时 和 运 动 结 束 后 与 相 邻 设 备 或 固 定 舞 台 6<S9 10 6<S10 10 地 板 之 间 的 间 隙 S10 车 载 转 台 外 圆 转 动 与 不 动 部 分 的 间 隙 S11 车 载 转 台 外 圆 转 动 部 分 与 内 圆 转 动 部 分 的 间 隙 S12 6<S <S 设 备 结 构 刚 度 所 有 承 ( 吊 ) 重 的 设 备 结 构 应 有 足 够 的 刚 度, 在 额 定 静 荷 载 下 结 构 的 挠 度 不 大 于 该 结 构 支 撑 跨 度 的 六 百 分 之 一 (1/600), 且 不 大 于 15 毫 米 ( 在 设 计 计 算 时 所 取 的 计 算 水 平 载 荷 应 不 小 于 垂 直 运 动 载 荷 的 1/20) 22.3 设 备 的 定 位 及 同 步 精 度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在 额 定 速 度 额 定 荷 载 下 的 定 位 精 度 和 同 步 精 度 要 求 如 下 表 所 示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定 位 精 度 和 同 步 精 度 要 求 号 序 设 备 名 称 定 位 精 度 同 步 精 度 相 邻 台 板 同 步 精 度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2 毫 米 ±3 毫 米 ±2 毫 米 车 台 ±3 毫 米 ±3 毫 米 ±2 毫 米 转 台 车 载 车 台 ±2 毫 米 转 台 ±0.05 乐 池 升 降 台 ±2 毫 米 ±2 毫 米 电 动 吊 杆 ±3 毫 米 ±3 毫 米 单 点 吊 机 ±3 毫 米 ±3 毫 米 其 它 机 械 ±5 毫 米 22.4 主 要 设 备 的 运 行 状 态 及 其 组 合 台 下 设 备 运 行 状 态 单 台 设 备 运 行 对 只 有 两 个 或 有 限 个 固 定 停 位 点 的 设 备, 如 辅 助 升 降 台 等, 按 停 位 点 设 定 位 置 后, 即 可 按 额 定 速 度 或 设 定 速 度 ( 速 度 可 调 时 ) 运 行 到 位 对 有 固 定 停 位 点 但 仍 需 自 由 停 位 的 设 备, 如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乐 池 升 降 台 车 台 等, 可 按 设 定 位 置 44

46 运 行, 或 按 设 定 行 程 运 行 ( 即 以 设 备 原 始 配 置 位 置 为 基 准, 设 定 某 方 向 上 的 某 一 行 程 ), 即 可 按 额 定 速 度 或 设 定 速 度 ( 速 度 可 调 时 ) 运 行 到 位 多 台 设 备 组 合 运 转 两 台 以 上 设 备 按 各 自 的 设 定 位 置 或 设 定 行 程, 以 各 自 的 设 定 速 度 同 时 运 行 ( 速 度 可 以 相 同, 也 可 以 不 同 ) 同 类 设 备 同 步 运 行 两 台 或 两 台 以 上 同 类 设 备, 如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同 一 侧 的 车 台, 在 设 定 位 置 或 设 定 行 程 后, 以 相 同 的 速 度 同 步 运 行 左 右 车 台 的 组 合 运 行 左 右 两 侧 的 对 应 车 台 在 设 定 位 置 或 行 程 后, 以 设 定 速 度 同 时 运 行 不 同 设 备 之 间 的 联 锁 设 备 在 设 定 运 行 状 态 后, 相 互 之 间 有 联 锁 关 系 的 设 备 必 须 顺 序 动 作, 以 确 保 该 设 备 运 行 到 位 及 相 关 设 备 自 动 复 位 台 上 设 备 的 运 行 状 态 除 吊 杆 单 点 吊 机 和 灯 光 渡 桥 外, 其 它 台 上 设 备 为 单 台 设 备 独 立 运 行 其 中 部 分 设 备 设 两 个 固 定 停 位 点 ; 部 分 设 备 除 两 个 固 定 停 位 点 外, 可 自 由 设 定 中 间 位 置 可 中 间 设 定 位 置 的 设 备, 采 用 设 定 位 置 的 运 行 状 态 时, 以 相 对 于 舞 台 平 面 的 高 度 来 表 示 吊 杆 的 典 型 运 行 状 态 如 下 所 示 : 1) 单 台 吊 杆 运 行 设 定 位 置, 即 任 一 吊 杆 在 原 始 位 置 下, 按 设 定 的 位 置 以 设 定 的 速 度 ( 时 间 ) 运 行 位 置 以 相 对 于 舞 台 平 面 的 高 度 来 表 示 2) 多 台 吊 杆 运 行 设 定 位 置 ( 各 吊 杆 位 置 相 同 或 不 同 ), 并 以 设 定 的 速 度 ( 各 吊 杆 速 度 相 同 或 不 同 ) 或 时 间 运 行 ; 也 可 编 组 定 速 变 速 运 行 当 多 台 吊 杆 设 定 的 速 度 相 同 时 即 为 同 步 运 行 单 点 吊 机 的 典 型 运 行 状 态 如 下 所 示 : 1) 单 点 吊 机 本 身 不 同 的 单 点 吊 机 可 以 单 机 定 速 变 速 运 行, 也 可 编 组 定 速 变 速 或 同 步 运 行 2) 单 点 吊 机 和 吊 杆 之 间 可 以 组 合 形 式 同 步 运 行 台 下 台 上 设 备 的 共 有 运 行 状 态 台 下 设 备 和 台 上 设 备 在 有 效 行 程 内, 均 可 对 运 行 的 速 度 行 程 及 位 置 进 行 手 动 控 制 22.5 电 源 供 应 商 在 第 一 次 设 计 联 络 会 上 应 向 设 计 方 提 供 全 套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正 常 工 作 所 需 的 最 大 用 电 功 率, 以 确 保 外 部 配 电 系 统 和 舞 台 机 械 电 源 柜 的 容 量 能 够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45

47 外 部 供 电 系 统 供 给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电 源 为 双 回 路 电 源, 每 一 回 路 均 能 满 足 全 套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最 大 用 电 需 求 * 外 部 配 电 系 统 所 提 供 的 电 源 为 三 相 五 线 交 流 电 源, 其 基 本 参 数 如 表 所 示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舞 台 机 械 应 能 在 下 表 所 示 的 电 源 环 境 下 正 常 工 作 电 源 基 本 参 数 序 号 参 数 名 称 参 数 值 额 定 频 率 额 定 线 电 压 额 定 相 电 压 50Hz 380V 220V 频 率 变 化 范 围 额 定 频 率 的 ±2% 电 压 稳 态 变 化 范 围 额 定 电 压 的 -15%~+10% 电 压 瞬 态 变 化 范 围 额 定 电 压 的 ±16%( 恢 复 时 间 2s) 电 源 电 压 的 总 谐 波 畸 变 率 5% 电 源 电 压 的 最 大 单 次 谐 波 含 量 3% 22.6 最 多 同 时 运 行 的 设 备 台 数 台 上 设 备 : 全 部 电 动 吊 杆 ( 包 括 单 点 吊 机 ) 台 下 设 备 : 全 部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辅 助 升 降 台 补 偿 台 和 车 载 转 台 主 控 制 系 统 : 可 对 传 动 轴 的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22.7 有 同 步 要 求 的 设 备 下 列 设 备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有 同 步 运 行 要 求 : 1)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 2) 左 右 两 侧 车 台 ; 3) 乐 池 升 降 台 ; 4) 电 动 吊 杆 ; 5) 单 点 吊 机 22.8 变 频 控 制 设 备 的 统 一 性 台 上 额 定 功 率 相 同 的 变 频 控 制 设 备 应 能 相 互 替 换 和 共 享 备 用 46

48 23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通 用 技 术 规 范 与 要 求 23.1 通 则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以 下 适 用 于 所 有 舞 台 设 备, 包 括 升 降 台 车 台 车 载 转 台 电 动 吊 杆 单 点 吊 机 悬 吊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设 备 23.2 一 般 原 则 用 于 舞 台 机 械 工 程 系 统 的 所 有 设 备, 应 尽 量 采 用 国 际 通 用 的 标 准 化 部 件 及 零 件, 或 采 用 制 造 厂 商 生 产 的 标 准 产 品 在 标 准 产 品 的 某 个 或 某 些 技 术 性 能 不 能 满 足 单 项 设 备 技 术 规 范 与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应 采 用 在 标 准 产 品 基 础 上 的 改 进 产 品 设 备 所 用 的 所 有 材 料 必 须 是 全 新 的,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并 具 有 出 厂 检 验 及 质 量 合 格 证 不 得 使 用 低 于 设 计 标 准 的 材 料 设 备 零 部 件 的 制 造 应 采 用 一 流 工 艺, 所 有 制 造 机 械 加 工 焊 接 组 装 布 线 试 验 及 其 它 工 作, 均 应 由 经 过 培 训 的 有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或 技 术 工 人 完 成 设 备 设 计 时 应 考 虑 未 来 维 修 工 作 的 简 单 和 快 捷, 具 体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只 需 进 行 少 量 的 拆 卸 工 作 即 可 对 所 有 电 气 和 机 械 部 件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修 ; 2) 减 速 器 的 注 油 排 油 等 部 件 应 易 于 接 近, 检 查 油 位 加 油 或 换 油 时 应 无 需 拆 卸 任 何 部 件 ; 3) 钢 丝 绳 和 链 条 应 能 进 行 全 长 检 查,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的 部 件 应 易 于 接 近 ; 4) 计 算 机 及 控 制 设 备 应 有 自 诊 断 功 能, 以 简 化 故 障 定 位 和 便 于 设 备 维 修, 应 无 需 拆 下 承 装 部 件 就 能 更 换 任 何 损 环 部 件, 更 换 损 坏 部 件 时 应 不 会 导 致 其 他 部 件 的 损 坏 ; 5) 维 修 工 作 应 无 需 使 用 特 殊 工 具, 而 只 需 一 般 的 工 具 和 测 试 设 备 设 备 设 计 时 应 考 虑 易 于 工 地 组 装, 以 保 证 现 场 安 装 时 的 快 速 高 效 电 气 和 控 制 设 备 应 有 合 理 的 分 组, 发 货 前 应 在 工 厂 进 行 过 预 试 验, 以 减 少 现 场 试 验 的 时 间 本 工 程 所 有 调 速 设 备 都 应 同 时 设 置 增 量 编 码 器 和 绝 对 值 编 码 器, 用 于 设 备 运 行 状 况 的 检 测 机 械 和 电 气 设 备 的 设 计 应 使 其 所 有 零 部 件 具 有 在 额 定 值 ( 额 定 负 荷 额 定 速 度 ) 下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考 虑 足 够 的 安 全 系 数 所 有 机 械 和 电 气 设 备 均 应 能 在 规 定 的 速 度 范 围 内 稳 定 运 转 或 运 行, 无 冲 击 或 非 正 常 的 结 构 振 动, 正 常 运 转 或 运 行 时 所 产 生 的 空 气 噪 声 应 符 合 要 求 所 用 的 全 部 木 材 胶 合 板 层 压 板 及 类 似 材 料, 应 是 经 过 浸 渍 工 艺 或 其 它 方 法 处 理 过 的 达 到 一 级 阻 燃 要 求 的 材 料 所 用 木 材 应 是 没 有 裂 纹 无 损 伤 无 过 多 节 疤 无 腐 烂 无 虫 蛀 耐 腐 蚀 的 一 级 木 材 除 另 有 说 明 外, 本 技 术 规 格 中 所 规 定 的 载 荷 均 为 不 包 括 设 备 构 件 自 重 的 有 效 载 荷, 设 备 构 件 的 自 重 应 由 设 计 方 根 据 所 选 设 备 材 料 的 实 际 情 况 加 以 考 虑 47

49 所 有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应 有 良 好 的 包 装, 满 足 装 卸 运 输 和 现 场 储 存 的 防 护 要 求 23.3* 安 全 设 计 人 身 安 全 所 有 设 备 和 装 置 均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安 全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程, 符 合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保 证 用 户 在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下 操 作 使 用 和 维 修 设 备 所 有 机 械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均 应 具 有 故 障 自 动 保 护 的 功 能, 以 确 保 它 们 故 障 情 况 下 也 不 会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在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的 周 边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剪 切 装 置, 以 确 保 人 身 及 设 备 的 安 全 所 有 运 动 设 备 均 应 设 置 紧 急 停 车 系 统 紧 急 停 车 系 统 应 使 附 近 的 操 作 人 员 在 发 生 事 故 或 潜 在 事 故 时, 能 方 便 而 迅 速 地 停 止 该 区 域 内 所 有 设 备 的 运 动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应 设 置 在 操 作 台 上 及 其 他 适 当 部 位, 但 在 设 计 上 应 考 虑 能 够 避 免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误 触 动 所 有 在 正 常 通 道 上 能 接 触 到 的 设 备 的 移 动 或 旋 转 零 部 件 均 应 设 有 防 护 装 置, 以 防 止 人 身 伤 害 平 衡 重 以 及 类 似 装 置 的 护 网 或 护 拦 至 少 应 高 出 相 邻 地 面 2.3 米 以 上, 位 于 走 道 的 维 修 门 洞 或 活 动 门 应 设 有 插 销 或 锁 扣 装 置, 以 便 在 平 时 不 用 时 能 将 其 可 靠 地 固 定 在 安 全 位 置 上, 在 门 上 或 相 邻 部 位 还 应 有 清 晰 的 标 志 对 车 台 等 可 能 剪 压 人 员 足 部 的 场 合, 均 须 设 置 边 缘 安 全 开 关, 以 确 保 演 职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与 和 危 险 区 域 毗 邻 或 比 邻 近 平 面 高 差 超 过 1 米 以 上 的 工 作 面 演 出 面 道 路 和 出 入 口, 均 须 设 置 可 靠 的 能 够 防 止 人 员 坠 落 的 装 置 在 每 一 台 设 备 附 近 的 适 当 位 置, 均 应 设 置 维 修 按 钮 ( 也 可 用 于 安 装 调 试 ), 当 维 修 人 员 使 用 该 按 钮 进 行 设 备 维 修 时, 该 设 备 应 无 法 从 其 它 操 作 台 ( 盘 ) 将 其 投 入 运 转, 以 确 保 维 修 人 员 的 安 全 对 必 须 借 助 人 力 搬 起 和 移 动 的 物 品, 应 清 晰 地 标 明 重 量 及 重 心 位 的 置 对 需 要 经 常 移 动 的 设 备, 其 重 量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25kg, 并 应 设 置 便 于 提 携 的 牢 固 把 手 未 经 操 作 人 员 启 动, 任 何 设 备 均 应 处 于 静 止 状 态, 只 有 在 操 作 人 员 启 动 相 应 的 开 关 后 设 备 才 能 运 动 所 有 现 场 操 作 台 ( 盘 ) 均 应 用 中 文 ( 或 中 英 文 对 照 ) 清 楚 地 标 明 所 控 制 的 设 备 名 称 对 升 降 设 备 行 走 和 旋 转 设 备 在 启 动 时, 乐 池 防 火 幕 应 有 声 或 光 信 号 警 告 附 近 人 员, 以 避 免 由 于 该 设 备 的 运 动 而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所 有 电 线 电 缆 均 应 为 耐 火 型 或 阻 燃 型 的 低 烟 无 卤 电 线 电 缆 以 减 少 事 故 的 发 生 和 避 免 发 生 事 故 时 产 生 的 有 害 烟 雾 对 人 员 的 伤 害 对 设 有 平 衡 重 量 的 设 备, 其 平 衡 重 应 设 置 在 其 下 方 无 人 员 通 过 的 地 方 必 要 时, 其 下 方 应 设 置 能 安 全 接 住 并 承 受 下 落 物 的 防 护 装 置 48

50 安 全 系 数 所 有 通 用 机 械 零 件 在 初 略 计 算 时 的 安 全 系 数 应 不 小 于 6 此 安 全 系 数 的 定 义 为 所 用 材 料 的 极 限 应 力 与 最 大 工 作 应 力 之 比 计 算 最 大 工 作 应 力 时 应 考 虑 最 大 静 负 荷 及 动 负 荷 ( 紧 急 制 动 碰 撞 等 ) 产 生 的 应 力 所 有 用 于 传 动 的 滚 子 链 无 声 链 和 刚 性 链, 其 安 全 系 数 均 应 不 小 于 10; 用 于 起 吊 或 悬 挂 重 物 的 链, 其 安 全 系 数 应 不 小 于 15 各 种 链 的 安 全 系 数 定 义 与 钢 丝 绳 相 同 所 有 传 动 装 置 ( 含 电 动 机 联 轴 器 减 速 器 传 动 轴 等 ) 的 计 算 承 载 能 力 应 为 实 际 载 荷 ( 或 额 定 载 荷 ) 的 2 倍, 实 际 载 荷 应 为 运 行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最 大 载 荷 ( 如 紧 急 停 车 造 成 的 冲 击 载 荷 ) 所 有 用 于 悬 吊 装 置 的 附 件, 如 钢 丝 绳 接 头 ( 楔 形 接 头 压 制 接 头 合 金 浇 注 接 头 等 ) 连 接 扣 环 等 应 与 钢 丝 绳 的 规 格 相 匹 配, 其 安 全 系 数 应 不 小 于 安 全 装 置 与 备 用 系 统 各 类 运 行 机 械 设 备, 除 按 规 定 设 置 中 间 定 位 开 关 和 行 程 终 止 限 位 开 关 外, 均 应 设 置 超 程 限 位 开 关, 以 避 免 设 备 超 行 程 运 动 产 生 碰 撞, 导 致 机 件 损 坏 或 发 生 事 故 所 有 吊 杆 卷 扬 机 均 应 设 置 松 绳 保 护 超 程 保 护 和 过 流 保 护 等 防 事 故 装 置 舞 台 机 械 的 制 动 机 构 应 设 计 成 两 台 独 立 控 制 的 制 动 器, 或 机 构 自 锁 ( 含 减 速 器 自 锁 ) 再 加 一 台 制 动 器 而 且, 每 台 制 动 器 均 应 具 有 承 担 全 部 传 动 力 矩 的 能 力 在 采 用 两 台 制 动 器 时, 其 中 一 台 是 工 作 制 动 器, 另 一 台 是 安 全 制 动 器 所 有 对 同 一 传 动 设 备 实 施 控 制 的 电 动 或 手 动 控 制 装 置, 或 两 个 独 立 操 作 ( 或 控 制 ) 的 制 动 器, 或 两 套 独 立 的 安 全 装 置 之 间 均 应 相 互 联 锁, 以 免 发 生 不 希 望 的 动 作 所 有 车 台 应 设 置 制 动 器 松 闸 装 置, 以 便 在 应 急 情 况 下 能 够 手 动 移 动 车 台 主 升 降 台 均 应 配 备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以 便 在 紧 急 或 事 故 状 态 下 能 使 其 返 回 安 全 位 置 在 各 舞 台 机 械 的 操 作 台 上 均 应 设 置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以 应 付 紧 急 状 态, 但 在 设 计 上 应 考 虑 能 够 避 免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误 触 动 所 有 舞 台 机 械 在 运 动 过 程 中 一 旦 发 生 意 外 停 电 事 故 时, 均 应 自 动 停 止 或 处 于 安 全 状 态, 不 应 出 现 自 由 坠 落 等 危 险 情 况 操 作 控 制 系 统 应 采 用 冗 余 设 计, 多 级 在 线 备 用, 以 确 保 系 统 的 安 全 可 靠 监 控 计 算 机 系 统 应 设 有 互 为 备 用 的 两 台 主 机, 并 均 能 独 立 完 成 所 有 操 作 应 为 计 算 机 系 统 设 置 不 间 断 电 源 (UPS), 其 容 量 应 足 以 维 持 监 控 计 算 机 正 常 工 作 0.5h 以 上, 以 确 保 在 发 生 停 电 事 故 时, 能 对 所 有 控 制 数 据 进 行 保 护 等 当 两 台 计 算 机 均 发 生 故 障 时, 应 能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对 相 应 的 舞 台 机 械 进 行 手 动 操 作 49

51 23.4* 紧 固 件 和 地 脚 螺 栓 设 备 零 部 件 之 间 的 联 接 设 备 与 基 础 墙 体 及 其 它 土 建 构 件 的 联 接, 均 应 采 用 标 准 紧 固 件, 紧 固 件 的 尺 寸 应 能 满 足 负 荷 与 结 构 的 需 要, 在 结 构 设 计 上 应 避 免 紧 固 件 承 受 偏 心 载 荷 在 所 有 设 备 零 部 件 的 可 拆 卸 联 接 处, 不 得 使 用 化 学 紧 固 法 联 接 设 备 地 脚 螺 栓 的 结 构 型 式 材 料 和 尺 寸 应 与 承 受 的 负 载 相 匹 配 地 脚 螺 栓 紧 固 时, 应 采 用 化 学 紧 固 法 或 其 他 紧 固 法 作 为 辅 助 紧 固 当 采 用 膨 胀 螺 栓 作 为 设 备 的 地 脚 螺 栓 或 悬 挂 螺 栓 时, 除 根 据 负 荷 确 定 合 适 的 材 料 和 尺 寸 外, 还 应 事 先 征 得 土 建 结 构 设 计 方 的 同 意 所 有 紧 固 件 均 应 配 备 合 适 的 防 松 动 装 置, 特 别 是 在 设 备 有 振 动 受 力 方 向 有 变 化 或 受 力 大 小 有 变 化 等 场 合 联 接 接 头 应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与 刚 度 所 有 接 头 在 螺 母 或 锁 紧 螺 母 拧 紧 后, 螺 栓 应 至 少 外 露 三 个 螺 距 的 长 度 23.5* 钢 结 构 件 钢 结 构 件 应 设 计 合 理, 其 强 度 刚 度 及 稳 定 性 能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钢 结 构 及 其 接 头 应 能 承 受 最 大 额 定 载 荷 和 由 紧 急 停 车 造 成 的 冲 击 载 荷 钢 结 构 件 所 用 材 料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并 有 出 厂 检 验 质 量 合 格 证 所 有 钢 结 构 件 在 焊 接 前 必 须 进 行 预 处 理, 板 材 及 型 材 必 须 采 用 机 械 进 行 矫 直 或 弯 曲 焊 接 工 作 必 须 由 取 得 相 应 质 格 证 书 的 焊 接 工 承 担, 焊 缝 质 量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主 要 焊 缝 应 进 行 无 损 探 伤 (X 射 线 探 伤 或 超 声 探 伤 ) 检 查, 其 质 量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结 构 件 的 尺 寸 及 形 位 公 差 应 符 合 设 计 图 纸 的 要 求 或 有 关 标 准 所 有 拼 装 的 大 型 钢 结 构 件, 须 采 用 高 强 螺 栓 联 接 ; 钢 结 构 件 的 外 部 联 接 应 采 用 螺 栓 联 接 所 有 联 接 用 孔 须 为 钻 孔, 不 得 冲 孔 装 配 前 钻 孔 须 除 去 毛 刺 需 要 机 械 加 工 的 焊 接 钢 结 构 和 重 要 的 钢 结 构 件, 加 工 前 应 进 行 热 处 理 或 时 效 处 理, 以 消 除 应 力 在 设 计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车 台 车 载 转 台 辅 助 升 降 台 或 乐 池 升 降 台 等 升 降 机 械 时, 除 应 满 足 均 布 静 荷 载 外, 还 应 满 足 在 毫 米 范 围 内 承 受 不 小 于 4.5kN 的 局 部 或 集 中 荷 载 所 有 需 要 安 装 木 地 板 的 钢 结 构 部 分, 应 设 置 合 理 的 接 头 或 孔, 以 便 在 其 上 铺 设 地 板 23.6* 吊 物 与 卷 扬 装 置 卷 扬 机 联 锁 与 受 控 在 所 有 卷 扬 机 设 备 上, 制 动 器 与 电 动 机 电 源 应 联 锁 受 控, 以 使 制 动 器 只 能 在 电 动 机 电 源 接 通 时 才 能 松 开 所 有 的 设 备 都 应 设 计 成 一 旦 制 动 器 没 有 得 到 适 当 控 制 而 松 开 时, 负 载 会 保 持 静 止 或 只 以 低 速 50

52 和 控 制 的 速 度 下 降, 以 确 保 在 吊 物 下 降 或 上 升 过 程 中, 如 果 电 动 机 断 电 而 制 动 器 失 灵, 吊 物 会 减 速 为 静 止 或 只 以 低 速 和 控 制 速 度 下 降 如 果 需 要, 应 在 提 升 机 上 安 装 附 加 设 备 以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卷 筒 组 件 电 力 驱 动 的 卷 筒 必 须 采 用 单 层 卷 绕 卷 筒 单 层 卷 绕 卷 筒 的 节 圆 直 径 应 不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30 倍 卷 筒 的 两 端 应 有 凸 缘, 其 高 度 大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2 倍 卷 筒 应 用 铸 钢 优 质 灰 铸 铁 或 厚 壁 无 缝 钢 管 焊 接, 并 经 精 确 机 械 加 工 而 成 绳 槽 的 尺 寸 间 距 应 与 所 用 钢 丝 绳 的 规 格 相 匹 配, 并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钢 丝 绳 与 卷 筒 绳 槽 中 心 线 的 夹 角 应 小 于 2.5, 不 符 合 此 规 定 的 应 设 排 绳 机 构 每 一 根 缠 绕 在 卷 筒 上 的 钢 丝 绳 应 至 少 有 两 圈 固 定 圈, 在 卷 筒 一 端 或 另 一 钢 丝 绳 起 端 应 至 少 有 两 圈 绳 槽 的 间 隙 钢 丝 绳 的 固 定 端 应 在 卷 筒 上 可 靠 有 效 地 加 以 固 定 带 槽 卷 筒 组 件 应 设 有 防 止 钢 丝 绳 在 负 荷 或 松 弛 状 态 下 跳 槽 的 装 置 和 跳 槽 检 测 装 置, 当 钢 丝 绳 在 负 荷 或 松 弛 状 态 下 发 生 跳 槽 时, 应 能 即 时 发 现 并 停 止 机 械 运 行 除 非 排 除 此 故 障, 否 则 该 设 备 应 无 法 在 主 电 源 下 运 行 滑 轮 滑 轮 的 直 径 应 不 小 于 绳 索 直 径 的 28 倍 当 滑 轮 的 绳 索 转 向 小 于 45 时, 其 节 圆 直 径 应 不 小 于 绳 索 直 径 的 20 倍 用 于 摩 擦 驱 动 的 驱 动 滑 轮, 其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40 倍 滑 轮 需 采 用 优 质 材 料 制 造, 通 常 应 用 钢 制 造, 或 者 根 据 载 荷 用 途 速 度 等 条 件 采 用 优 质 灰 铸 铁 或 高 强 铸 造 尼 龙 及 其 它 工 程 塑 料 制 造 滑 轮 绳 槽 表 面 应 进 行 精 加 工, 绳 槽 尺 寸 深 度 及 张 角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滑 轮 及 滑 轮 组 应 采 用 滚 动 轴 承 支 承 滑 轮 及 滑 轮 组 应 有 防 止 钢 丝 绳 脱 槽 的 保 护 装 置 滑 轮 组 应 设 计 成 在 任 何 条 件 下 都 能 正 确 安 装 并 留 有 调 整 的 可 能 性, 这 一 要 求 特 别 适 用 于 转 向 滑 轮 旋 转 转 向 装 置 应 有 将 滑 轮 锁 固 于 正 确 安 装 角 的 设 施 转 向 滑 轮 的 相 对 位 置 应 保 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钢 丝 绳 绕 过 转 向 滑 轮 的 包 角 应 不 小 于 5, 确 保 使 滑 轮 随 钢 丝 绳 的 运 动 而 旋 转 必 须 保 证 钢 丝 绳 与 滑 轮 的 偏 角 不 超 过 2.5, 并 尽 可 能 减 小 此 偏 角 钢 丝 绳 到 滑 轮 的 基 准 线 在 安 装 时 应 逐 个 仔 细 检 查 钢 丝 绳 规 格 51

53 钢 丝 绳 都 应 按 预 拉 状 态 供 货, 并 用 热 浸 法 或 类 似 工 艺 镀 锌 保 护, 镀 锌 层 的 厚 度 应 经 双 方 同 意 单 点 吊 机 使 用 的 钢 丝 绳 应 为 防 扭 转 不 松 散 型 所 有 钢 丝 绳 均 应 按 该 领 域 国 际 著 名 供 货 商 的 详 细 规 格 供 货 强 度 钢 丝 绳 钢 丝 的 最 小 额 定 强 度 应 不 小 于 1570 N/mm 2 如 果 超 过 1800 N/mm 2, 仍 应 按 1800 N/mm 2 计 算 预 先 检 验 所 有 的 钢 丝 绳 均 应 分 批 测 试, 供 货 时 应 明 确 标 出 预 切 长 度, 并 附 有 分 批 检 验 证 明 现 场 处 理 钢 丝 绳 在 安 装 期 间 应 小 心 处 理, 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打 结 或 损 坏 受 损 或 变 形 的 钢 丝 绳 将 不 予 接 收 所 有 切 断 头 都 应 妥 善 处 理 安 装 在 设 备 正 常 运 转 过 程 中, 所 有 钢 丝 绳 都 不 应 与 设 备 的 固 定 或 运 动 部 分 摩 擦 ( 卷 筒 和 滑 轮 除 外 ) 在 有 损 坏 或 卡 住 风 险 的 地 方,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护 措 施 用 于 悬 吊 或 牵 拉 的 活 动 钢 丝 绳 必 须 加 以 妥 善 防 护, 以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安 装 完 成 后, 供 应 商 应 特 别 检 查 所 有 钢 丝 绳 的 接 头, 以 确 保 安 全 牢 固 悬 挂 支 承 穿 过 顶 楼 的 转 向 滑 轮 或 在 其 他 需 要 悬 挂 支 承 的 地 方, 钢 丝 绳 应 在 滑 轮 上 支 承 钢 丝 绳 配 件 所 有 钢 丝 绳 配 件 应 采 用 表 面 镀 锌 的 标 准 配 件, 并 有 载 荷 试 验 和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选 用 的 钢 丝 绳 配 件, 其 规 格 尺 寸 应 与 钢 丝 绳 相 匹 配 使 用 钢 丝 绳 夹 的 地 方, 每 个 接 头 应 至 少 使 用 3 个 正 确 安 装 的 绳 夹 使 用 螺 旋 扣 时 必 须 将 锁 紧 螺 母 锁 紧 重 要 的 钢 丝 绳 端 部 接 头 只 能 采 用 编 织 接 头 楔 形 接 头 合 金 压 制 接 头 或 合 金 浇 注 接 头 纤 维 绳 一 般 用 途 的 纤 维 绳 应 为 一 级 天 然 麻 制 成 品, 绳 具 应 与 绳 相 匹 配 吊 杆 ( 吊 物 用 ) 吊 杆 应 采 用 双 圆 管 桁 架 杆, 特 殊 使 用 场 合 也 可 用 矩 形 管 杆, 管 子 或 构 架 应 平 直 无 扭 曲 变 形 管 杆 应 采 用 优 质 无 缝 钢 管 制 造 所 用 材 料 不 应 小 于 下 列 规 格 : 双 圆 管 桁 架 杆 的 外 径 为 φ50±2 毫 米, 壁 厚 为 3 毫 米, 中 心 距 为 300 毫 米, 支 撑 管 间 距 1000 毫 米 ; 52

54 杆 的 接 头 应 尽 量 少, 接 头 处 采 用 实 心 圆 棒 作 为 芯 轴 与 管 子 配 合 并 塞 焊 牢 固 管 子 端 部 开 坡 口 的 焊 接 接 头 悬 吊 钢 丝 绳 的 端 头 用 单 独 安 装 于 杆 上 的 调 节 装 置 进 行 调 整, 以 使 管 子 水 平, 受 力 均 匀 管 端 应 配 有 色 彩 醒 目 的 永 久 性 塑 料 帽 所 有 吊 杆 均 应 涂 成 暗 黑 色, 并 在 每 一 端 的 侧 部 用 至 少 30 毫 米 高 的 白 漆 数 字 标 明 编 号 吊 杆 的 起 吊 极 限 重 量 也 应 在 杆 的 每 一 端 用 稍 小 一 些 的 字 体 标 出 吊 杆 的 正 中 应 位 于 舞 台 中 心 线, 并 用 双 黄 线 标 出, 从 正 中 往 外 每 隔 1 米 处 用 单 黄 线 标 出 舞 台 中 心 线 应 与 舞 台 台 口 的 中 心 线 相 符 超 载 检 测 在 由 计 算 机 和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对 传 动 装 置 进 行 控 制 的 地 方, 过 流 信 号 应 受 到 实 时 监 控 松 绳 检 测 卷 扬 机 和 提 升 机 系 统 应 安 装 松 绳 检 测 装 置 松 绳 检 测 装 置 的 动 作 应 能 迅 速 终 止 钢 丝 绳 进 一 步 松 弛, 并 以 反 向 操 作 电 动 设 备 的 方 法 来 排 除 故 障, 将 松 弛 的 钢 丝 绳 绕 回 卷 筒 松 绳 检 测 装 置 的 工 作 状 况 应 有 显 示 应 设 有 防 护 装 置, 使 钢 丝 绳 在 松 弛 情 况 下 也 不 会 脱 离 绳 槽, 以 便 将 松 弛 的 钢 丝 绳 在 卷 筒 上 重 新 缠 紧 23.7* 限 位 定 位 和 安 全 开 关 限 位 及 定 位 开 关 行 程 终 止 限 位 开 关 行 程 终 止 限 位 开 关 应 能 测 出 设 备 正 常 行 程 终 点 并 使 之 停 车 一 般 来 讲, 行 程 终 止 限 位 开 关 应 为 安 装 在 传 动 装 置 上 的 专 用 产 品 或 特 制 开 关,( 如 螺 旋 传 动 限 位 开 关, 这 种 开 关 由 螺 母 拨 动 行 程 终 止 限 位 开 关 或 中 间 定 位 开 关, 螺 杆 的 结 构 使 螺 母 在 超 行 程 时 与 螺 杆 脱 离 啮 合 ) 限 位 及 定 位 开 关 在 任 何 负 荷 或 速 度 下, 从 任 何 方 向 都 应 能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以 规 定 的 精 度 重 复 操 作 中 间 定 位 开 关 在 合 适 的 地 方 可 配 置 中 间 定 位 开 关 和 减 速 开 关 使 用 接 近 开 关 电 位 器 光 学 或 磁 力 编 码 器 时 应 根 据 可 靠 性 和 精 确 度 来 进 行 选 择 一 般 情 况 下, 定 位 距 离 小 于 3 毫 米 的 定 位 开 关 应 使 用 编 码 器 和 位 置 控 制 系 统 直 接 碰 撞 限 位 开 关 行 程 终 止 限 位 开 关 也 可 选 用 直 接 碰 撞 限 位 开 关, 设 备 运 转 应 被 限 定 在 所 设 开 关 允 许 的 超 程 范 围 内 直 接 碰 撞 限 位 开 关 在 机 械 反 向 运 行 时 应 能 自 动 复 位, 并 可 反 复 使 用 超 程 限 位 开 关 53

55 用 途 所 有 电 动 设 备 都 应 安 装 单 独 的 超 程 限 位 开 关, 以 防 行 程 终 止 限 位 开 关 发 生 故 障 时 导 致 人 员 伤 害 或 机 械 损 伤 类 型 超 程 限 位 开 关 应 为 直 碰 式 工 业 杠 杆 型, 根 据 设 备 的 运 行 情 况 而 工 作, 通 常 装 设 在 远 离 传 动 装 置 的 地 方, 并 能 在 设 备 达 到 规 定 超 程 时 可 靠 动 作 某 些 提 升 机 或 卷 扬 机 系 统 上 的 超 程 限 位 开 关 也 可 由 提 升 卷 筒 上 的 钢 丝 绳 移 动 来 触 发 操 作 超 程 限 位 开 关 应 能 直 接 切 断 驱 动 主 电 源, 直 到 正 常 行 程 限 位 开 关 重 新 设 定 由 超 程 限 位 开 关 控 制 的 制 动 器 电 路 应 独 立 于 传 动 控 制 电 路, 即 使 在 驱 动 主 电 源 被 切 断 时, 该 制 动 器 仍 能 得 能 可 靠 供 电, 并 迅 速 发 挥 制 动 作 用 超 程 距 离 所 有 传 动 机 械 和 导 轨 的 设 计 应 允 许 在 超 程 限 位 开 关 启 动 后 的 最 坏 条 件 下 有 足 够 的 减 速 超 程, 以 确 保 不 会 与 其 他 设 备 发 生 碰 撞 安 全 开 关 安 全 开 关 应 安 装 在 所 有 移 动 部 件 运 行 中 有 可 能 产 生 意 外 伤 害 的 场 所 设 备 上 的 安 全 开 关 和 制 动 装 置 应 以 其 可 靠 有 效 的 工 作 确 保 对 人 员 或 设 备 不 构 成 任 何 伤 害 所 有 安 全 开 关 均 应 带 有 故 障 保 护 功 能, 并 串 联 相 接 23.8 电 动 机 工 作 循 环 舞 台 机 械 的 驱 动 电 动 机 可 按 断 续 工 作 制 设 计 每 个 工 作 循 环 规 定 为 在 最 繁 重 载 荷 下 连 续 6 次 全 行 程 运 行, 此 后 有 15min 的 停 顿 电 动 机 型 号 一 般 情 况 下 舞 台 机 械 的 驱 动 电 动 机 应 采 用 全 封 闭 风 冷 却 交 流 异 步 电 动 机 电 动 机 的 绝 缘 等 级 不 低 于 F 级,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不 低 于 IP 功 率 因 数 舞 台 机 械 所 用 电 动 机 的 功 率 因 数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中 国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23.9 减 速 器 类 型 在 设 计 传 动 装 置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不 同 减 速 器 的 效 率 及 启 动 时 的 效 率 变 化 54

56 额 定 值 齿 轮 传 动 装 置 应 能 安 全 传 递 所 需 的 扭 矩 和 功 率, 并 能 承 受 启 动 和 紧 急 停 车 时 产 生 的 冲 击 载 荷 制 动 器 一 般 要 求 所 有 制 动 器 均 应 为 故 障 保 护 型 制 动 器 当 电 源 断 电 时, 制 动 器 因 能 借 助 弹 簧 的 压 力 而 抱 紧 制 动 器 应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最 大 负 载 进 行 安 全 减 速, 并 最 终 使 设 备 处 于 静 止 状 态 类 型 制 动 器 分 盘 式 的 和 闸 式 的 两 种 类 型 不 论 采 用 何 种 类 型 的 制 动 器, 均 应 能 在 规 定 条 件 下 高 效 运 行, 且 其 性 能 不 会 因 振 动 和 磨 损 而 衰 减 制 动 器 工 作 电 源 制 动 器 的 工 作 电 源 宜 采 用 稳 压 直 流 电, 以 降 低 空 气 噪 声 和 确 保 安 全 性 与 可 靠 性 手 动 松 闸 所 有 制 动 器 都 应 带 有 手 动 松 闸 装 置 在 无 自 动 显 示 装 置 的 情 况 下, 应 能 方 便 地 识 别 制 动 器 正 处 于 松 开 状 态 传 动 定 速 传 动 加 速 度 定 速 电 气 传 动 设 备 的 正 常 加 速 度 应 在 ±0.3 米 / 秒 速 度 应 在 ±0.15 米 / 秒 软 启 动 2 范 围 内 2 范 围 内, 电 气 传 动 的 升 降 台 车 台 和 转 台 的 加 对 大 启 动 扭 矩 或 启 动 电 流 的 机 械 或 对 平 稳 启 动 要 求 高 的 机 械 ( 当 启 动 电 流 的 冲 击 可 能 导 致 电 网 压 降 超 过 12% 时 ), 其 驱 动 电 动 机 应 有 设 软 启 动 装 置 调 速 传 动 三 相 鼠 笼 式 感 应 交 流 电 动 机 的 调 速 传 动 应 采 用 大 功 率 固 态 变 频 器 皮 带 传 动 * 一 般 要 求 在 设 计 皮 带 传 动 装 置 的 传 递 负 荷 和 扭 矩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启 动 和 紧 急 停 车 时 产 生 的 冲 击 负 荷, 其 安 全 系 数 应 不 小 于 10, 皮 带 速 度 应 不 超 过 15 米 / 秒 传 动 皮 带 介 于 电 动 机 和 齿 轮 箱 之 间 的 高 速 传 动 装 置 应 采 用 V 型 皮 带 或 齿 形 皮 带, 齿 形 皮 带 传 动 的 皮 带 轮 节 55

57 圆 直 径 不 得 小 于 皮 带 宽 度, 且 皮 带 槽 最 少 保 持 有 6 个 皮 带 齿 处 于 啮 合 状 态 皮 带 应 正 确 张 紧,V 型 皮 带 传 动 装 置 或 齿 型 皮 带 传 动 装 置 将 不 装 张 紧 皮 带 轮 链 传 动 传 动 用 链 应 选 择 标 准 套 筒 滚 子 链 或 无 声 链 起 重 或 悬 吊 用 链 应 选 用 片 式 关 节 链 链 轮 的 设 计 应 考 虑 尽 量 减 小 因 多 边 形 效 应 产 生 的 速 度 变 化 * 链 传 动 装 置 的 设 计, 除 应 考 虑 额 定 荷 载 外, 还 应 考 虑 启 动 和 紧 急 停 车 时 产 生 的 冲 击 载 荷 升 降 台 上 使 用 的 起 重 链 ( 若 有 时 ) 还 应 能 承 受 静 止 时 施 加 于 台 面 上 的 额 定 载 荷, 其 安 全 系 数 应 不 小 于 10 传 动 链 的 速 度 应 不 大 于 8 米 / 秒 ; 起 重 链 的 速 度 应 不 大 于 0.5 米 / 秒 链 条 应 始 终 保 持 较 好 的 润 滑 条 件 * 齿 轮 齿 条 传 动 在 升 降 台 采 用 齿 轮 齿 条 传 动 方 案 时, 齿 轮 齿 条 的 设 计 除 应 考 虑 运 动 时 的 额 定 载 荷 启 动 和 紧 急 停 车 时 的 冲 击 载 荷 外, 还 应 能 承 受 静 止 时 施 加 于 台 面 上 的 额 定 载 荷 轴 承 和 传 动 轴 轴 承 轴 承 可 采 用 圆 锥 滚 子 轴 承 精 密 球 轴 承 或 尺 寸 精 确 的 磷 青 铜 轴 套 ( 浸 油 式 轴 套 ), 其 安 装 和 使 用 应 严 格 遵 循 厂 家 规 定 所 有 非 永 久 性 密 封 的 轴 承 都 应 润 滑 后 装 箱, 并 附 润 滑 指 南 传 动 轴 所 有 的 轴 键 及 键 槽 均 应 符 合 规 定 的 标 准, 并 能 安 全 传 递 所 有 施 加 的 负 荷 扭 矩, 包 括 全 部 冲 击 负 荷 传 动 轴 和 联 轴 器 应 能 在 最 大 扭 矩 条 件 下 将 扭 转 角 限 制 在 每 米 0.3 的 范 围 内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设 置 与 功 能 提 升 机 卷 扬 机 主 升 降 台 及 其 它 电 气 传 动 装 置 应 同 时 设 有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以 便 在 电 气 传 动 装 置 ( 包 括 减 速 器 ) 发 生 故 障 的 情 况 下 仍 能 进 行 低 速 手 动 操 作 设 备 关 于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的 具 体 要 求 可 查 阅 设 备 单 项 技 术 描 述 该 传 动 装 置 可 与 手 动 结 合, 并 能 在 低 速 情 况 下 操 作 设 备 手 动 操 作 离 合 器 应 与 电 气 传 动 装 置 联 锁, 以 防 在 手 动 操 作 时 电 气 传 动 装 置 通 电 操 作 采 用 电 动 机 驱 动 的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其 速 度 应 控 制 在 标 准 速 度 ( 或 变 速 系 统 全 速 的 一 半 ) 的 15% 和 25% 之 间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通 常 应 在 设 备 旁 就 地 操 作 辅 助 传 动 的 限 位 除 超 程 限 位 外,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的 动 作 不 应 变 更 任 何 限 位 装 置 的 限 定 位 置, 从 而 不 会 影 响 设 备 的 通 电 操 作 维 修 56

58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的 设 置 可 使 主 传 动 电 动 机 得 以 卸 除 和 维 修, 而 不 会 造 成 相 关 设 备 无 法 使 用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通 常 在 主 传 动 电 动 机 或 传 动 装 置 发 生 故 障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手 动 操 作 在 规 定 使 用 手 动 辅 助 传 动 装 置 的 地 方, 应 为 操 作 者 提 供 便 于 进 行 手 动 操 作 的 位 置, 使 其 在 操 作 时 能 够 做 到 准 时 和 准 确 相 结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一 个 无 障 碍 转 动 的 手 柄, 以 及 在 卷 扬 时 释 放 制 动 器 的 有 效 装 置 当 将 手 柄 从 它 的 存 放 位 置 取 出 时 应 自 动 切 断 主 驱 动 电 源 螺 旋 升 降 器 根 据 不 同 的 用 途 和 载 荷 种 类, 可 选 用 实 心 螺 旋 空 心 螺 旋 和 金 属 板 带 自 组 装 式 螺 旋 升 降 器 实 心 螺 旋 可 承 受 压 力 或 拉 力 载 荷, 空 心 螺 旋 和 金 属 板 带 自 组 装 式 螺 旋 只 能 用 于 承 受 压 力 的 地 方, 采 用 该 类 设 备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在 设 备 上 设 有 保 持 负 荷 和 设 置 导 向 装 置 的 特 殊 要 求 螺 旋 机 件 应 包 括 优 质 碳 钢 螺 旋 及 用 蜗 杆 蜗 轮 传 动 的 螺 旋 箱, 螺 旋 的 螺 纹 应 是 标 准 的 梯 形 螺 纹, 蜗 杆 轴 及 蜗 轮 螺 母 都 应 由 圆 锥 滚 子 轴 承 支 撑 应 按 需 设 置 轴 承 与 螺 纹 啮 合 的 润 滑 装 置 在 易 脏 和 污 秽 作 业 条 件 下 ( 如 舞 台 地 下 室 ) 工 作 的 螺 旋 箱, 其 外 壳 的 上 下 部 应 装 设 毛 毡 擦 拭 器 或 硬 毛 刷, 以 便 除 去 可 能 进 入 螺 旋 箱 的 灰 尘 和 颗 粒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应 用 润 滑 脂 或 伸 缩 皮 套 将 螺 旋 全 部 密 封 交 付 现 场 使 用 前, 壳 内 的 所 有 腔 体 和 轴 承 应 用 合 适 的 润 滑 脂 充 满 剪 撑 机 构 设 计 舞 台 机 械 采 用 的 剪 撑 机 构 应 根 据 使 用 情 况 设 计, 设 计 参 数 应 符 合 规 范 并 考 虑 相 关 部 件 的 安 全 间 隙 剪 撑 机 构 的 构 件 应 有 足 够 的 尺 寸 和 强 度 执 行 元 件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能 确 保 在 各 种 规 定 的 负 载 条 件 下 全 行 程 安 全 运 行 弹 簧 或 其 它 辅 助 启 动 装 置 只 能 在 闭 合 高 度 受 限 的 地 方 使 用 移 动 部 件 的 制 造 综 合 公 差 应 确 保 机 构 升 降 无 需 外 部 垂 直 导 向 装 置 偏 载 机 械 和 结 构 设 计 应 考 虑 一 半 台 面 承 受 最 大 允 许 荷 载 而 另 一 半 台 面 空 载 时 的 稳 定 性 设 备 部 件 剪 撑 架 及 机 架 应 预 先 校 直, 并 安 装 于 坚 固 的 基 础 上, 剪 撑 架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结 构 刚 度 和 稳 定 性 在 平 台 及 底 部 导 轨 装 置 上 应 采 用 滚 轮 或 低 摩 擦 滑 动 装 置 水 平 运 行 剪 撑 升 降 台 台 面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应 保 持 水 平 当 采 用 一 组 以 上 剪 撑 机 构 时, 机 械 系 统 应 确 保 台 面 的 全 程 运 行 都 处 于 水 平 状 态 57

59 23.13 导 向 装 置 功 能 升 降 台 和 其 它 移 动 设 备 的 导 向 装 置 均 应 为 低 摩 擦 滑 动 式 或 滚 动 式 滑 靴 除 特 殊 用 途 的 导 向 装 置 外, 导 向 装 置 应 牢 固 安 装 在 设 备 的 结 构 或 其 它 部 件 上 导 向 装 置 应 能 承 受 正 常 操 作 以 及 启 动 或 紧 急 停 车 状 态 下 作 用 于 移 动 部 件 的 各 种 压 力, 并 将 移 动 部 件 保 持 在 正 确 的 位 置 上 调 整 所 有 滑 靴 都 应 具 备 适 当 的 调 整 功 能, 从 而 确 保 安 装 调 整 和 使 用 的 公 差 导 向 装 置 应 能 双 向 调 整, 且 便 于 清 理 拆 卸 维 修 和 更 换 行 走 轮 可 移 动 的 车 台, 安 装 有 一 定 间 距 的 行 走 轮 锁 定 装 置 台 下 升 降 设 备 应 不 存 在 任 何 无 意 运 动 的 可 能 性, 对 用 钢 丝 绳 链 条 作 为 承 载 部 件 必 须 设 置 定 位 锁 定 装 置, 以 保 证 升 降 设 备 能 在 最 大 静 荷 载 下 保 持 定 位, 且 进 入 静 止 状 态 后 也 不 会 因 载 荷 长 期 作 用 而 下 沉 锁 定 装 置 应 在 设 备 处 于 预 先 设 定 的 静 止 位 置 时 切 入, 且 该 装 置 应 确 保 设 备 有 载 或 无 载 时 均 不 会 出 现 突 然 失 控 的 状 况 舞 台 台 面 木 地 板 所 有 与 舞 台 机 械 相 关 的 木 地 板 的 采 购 加 工 和 敷 设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包 括 表 面 木 地 板 胶 合 板 及 其 骨 架 的 制 作 和 表 面 精 整 加 工 等, 并 符 合 国 家 及 杭 州 市 有 关 运 动 地 板 的 所 有 规 范 要 求 和 验 收 标 准 所 有 舞 台 台 面 木 地 板 所 用 的 木 材 均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无 腐 蚀 和 虫 蛀 现 象, 并 经 过 加 压 浸 渍 防 腐 处 理 清 洁 平 直, 无 任 何 劈 裂 环 裂 木 髓 和 过 多 节 疤 经 过 阻 燃 处 理, 并 提 供 阻 燃 试 验 报 告, 阻 燃 等 级 应 得 到 杭 州 市 消 防 部 门 的 认 可 在 制 造 运 输 和 储 存 期 间, 木 材 的 含 水 率 维 持 在 3% 以 内 ( 应 采 用 非 破 坏 性 试 验 方 法 测 试 木 材 的 含 水 率, 并 提 供 测 试 报 告 ) 在 制 造 运 输 储 存 和 安 装 过 程 中, 应 用 专 用 方 法 加 以 保 护 向 买 方 提 供 木 材 的 物 理 力 学 性 能 参 数,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现 场 测 试 并 提 供 测 试 报 告 舞 台 幕 布 所 有 幕 布 均 应 经 过 阻 燃 处 理, 符 合 GB 建 筑 物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要 求, 达 到 国 家 GB B1 级 防 火 标 准 进 口 材 料 应 采 用 织 物 阻 燃 工 艺, 国 产 材 料 允 许 采 用 液 体 阻 燃 剂 浸 泡 处 理, 阻 燃 剂 应 无 毒 无 味 无 刺 激, 且 经 过 消 防 部 门 认 定 58

60 23.18 噪 声 与 振 动 所 有 机 械 设 备 的 设 计 应 对 空 气 噪 声 给 以 足 够 的 重 视, 并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降 低 机 械 的 空 气 噪 声 所 有 参 与 表 演 的 机 械 ( 即 在 演 出 过 程 中 需 要 运 转 的 机 械 ) 均 应 采 用 低 噪 声 电 动 机 高 精 度 减 速 器 和 高 精 度 运 动 部 件 供 应 商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空 气 噪 声 的 传 播 和 结 构 振 动 加 速 度 的 传 递, 确 保 将 设 备 的 空 气 噪 声 控 制 在 本 技 术 规 格 规 定 的 最 大 空 气 噪 声 限 值 以 下 在 需 要 采 用 隔 声 或 隔 振 设 施 时, 应 保 证 这 些 隔 声 或 隔 振 设 施 不 会 引 发 设 备 过 热 或 其 它 问 题 不 允 许 通 过 隔 振 或 降 噪 措 施 来 掩 饰 因 不 合 格 施 工 或 使 用 劣 质 设 备 或 部 件 所 产 生 的 空 气 噪 声 或 结 构 振 动 加 速 度 设 备 运 行 造 成 的 空 气 噪 声 在 距 噪 声 源 1m 处 应 不 大 于 60dB(A 计 权 声 压 级 ), 单 台 设 备 除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外 还 应 满 足 现 场 的 空 气 噪 声 不 大 于 45dB(A 计 权 声 压 级 ), 乐 池 驱 动 装 置 和 保 留 的 原 设 备 可 适 当 放 宽 测 试 条 件 为 : 观 众 厅 及 舞 台 均 为 空 场, 侧 舞 台 及 后 台 关 闭, 大 幕 开 启, 在 观 众 厅 第 一 排 中 部 1.5 米 高 处 进 行 测 试 测 试 时 的 环 境 背 景 噪 声 评 价 水 平 不 大 于 NR30 噪 声 的 测 试 方 法, 原 则 上 按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所 有 设 备 运 转 时 不 应 有 过 分 的 振 动, 所 有 运 转 部 件 都 应 采 用 防 震 联 接, 并 配 有 防 震 垫 片 尼 龙 螺 母 或 类 似 产 品 有 振 动 倾 向 的 设 备 与 其 基 础 之 间 应 采 取 减 振 或 隔 振 措 施 在 设 计 设 备 构 件 时, 应 考 虑 构 件 的 固 有 振 动 频 率, 以 避 免 使 用 时 产 生 共 振 电 气 设 备 电 气 装 置 所 有 电 气 装 置 和 设 备 必 须 是 最 先 进 的 并 依 照 剧 院 使 用 满 足 多 种 功 能 的 公 认 的 技 术 规 则 必 须 确 保 通 过 设 备 的 适 当 设 计 和 精 心 挑 选 的 操 作 补 充, 可 以 避 免 系 统 失 误 情 况 下 危 险 的 操 作 条 件 电 气 安 全 乙 方 提 交 的 电 气 系 统 必 须 装 有 以 下 安 全 设 备, 确 保 人 员 和 设 备 安 全 : 防 止 人 员 受 到 电 击 防 止 电 子 设 备 和 电 源 线 路 出 现 短 路 和 过 载 防 护 停 电 后 的 自 动 重 启 和 回 复 电 压 防 止 身 体 接 触 或 地 线 故 障 引 起 的 意 外 启 动 低 电 压 保 护 防 止 潜 在 损 失 电 磁 兼 容 包 括 所 有 必 要 元 件, 如 频 率 变 流 器 控 制 设 备 等 的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不 准 发 出 额 外 电 磁 场 或 谐 波 所 59

61 选 系 统 必 须 满 足 GB/T 要 求 和 欧 洲 EMC- 限 制 规 范 ( 电 磁 场 ) 指 定 的 欧 洲 标 准, 以 及 谐 波 标 准 IEC , IEC ( 谐 波 ) 和 所 有 相 关 规 范 不 间 断 电 源 为 了 防 止 线 端 对 计 算 机 系 统 干 扰 引 起 电 压 峰 值 或 短 期 电 源 故 障, 必 须 为 所 有 计 算 机 和 外 部 设 备, 如 位 置 测 量 系 统 监 视 设 备 等 提 供 不 间 断 备 用 电 池 电 源 切 断 控 制 系 统 的 主 电 源 时, 不 间 断 电 源 应 自 动 供 电 当 主 电 源 恢 复 时, 自 动 转 换 为 主 电 源 供 电 下 文 中 设 备 不 间 断 电 源 的 缓 冲 时 间 必 须 约 为 30 分 钟 不 间 断 电 源 装 置 应 有 故 障 显 示 和 防 护 功 能 电 气 元 件 与 装 置 一 般 原 则 所 有 电 气 元 件 与 装 置 应 选 用 高 质 量 的 产 品, 并 满 足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传 动 和 控 制 的 需 求 所 有 电 气 装 置 均 应 设 有 铭 牌 及 其 他 永 久 性 标 志, 标 明 制 造 商 名 称 设 备 的 型 号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 额 定 值 接 点 组 态 方 式 等 ) 快 速 查 找 故 障 和 更 换 部 件 的 操 作 方 法 等 所 有 断 路 器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变 压 器 和 其 他 带 电 磁 设 备 都 应 静 噪 工 作, 必 要 时 应 采 用 柔 性 安 装, 以 限 制 结 构 振 动 加 速 度 的 传 递 所 有 框 架 和 外 罩 都 应 结 实 坚 固, 不 应 产 生 共 振 冷 却 风 扇 的 空 气 噪 声 应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噪 声 过 大 的 电 气 元 件 应 予 以 更 换 驱 动 设 备 必 须 配 备 一 个 中 央 端 子 箱, 所 有 电 缆 连 接 都 在 此 端 子 箱 中 集 合 所 有 端 子 箱 的 设 计 和 接 线 必 须 确 保 高 度 的 统 一 性 端 子 箱 盖 板 上 必 须 有 一 个 输 出 插 座 用 于 接 入 紧 急 控 制 盘, 也 必 须 有 维 修 开 关 和 用 于 释 放 制 动 的 开 关 ( 最 后 提 到 的 功 能 也 可 以 通 过 紧 急 控 制 盘 来 实 现 ) * 变 频 器 与 调 速 电 机 应 一 对 一 配 置, 变 频 器 与 调 速 电 机 间 不 允 许 使 用 切 换 的 控 制 模 式 断 路 器 接 触 器 和 继 电 器 断 路 器 应 具 有 短 路 和 过 载 保 护 功 能, 其 断 流 能 力 应 大 于 安 装 点 的 预 期 最 大 短 路 电 流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一 般 应 为 组 合 型, 且 安 装 在 标 准 导 轨 上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等 应 配 有 瞬 态 电 压 抑 制 单 元, 如 RC 元 件 压 敏 电 阻 或 瞬 态 电 压 抑 制 二 极 管 (TVS) 等, 这 些 元 件 应 直 接 与 线 圈 并 连 使 用 的 接 触 器 必 须 满 足 至 少 3 百 万 次 开 关 操 作 的 要 求, 须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控 制 按 钮 和 控 制 开 关 控 制 按 钮 和 控 制 开 关 应 满 足 控 制 与 操 作 的 需 求, 并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和 人 机 工 程 要 求 控 制 按 钮 和 控 制 开 关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IP65, 最 短 操 作 寿 命 为 100,000 次 ( 在 额 定 负 载 下 带 电 操 作 ) 指 示 器 指 示 器 应 满 足 各 种 信 号 显 示 的 需 要, 并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和 人 机 工 程 要 求 应 尽 量 减 少 指 示 器 的 型 号 和 种 类 指 示 器 的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IP65 指 示 器 的 规 格 和 型 号 不 宜 过 多, 同 规 格 高 型 号 的 指 60

62 标 器 应 能 互 换 熔 断 器 熔 断 器 应 满 足 控 制 电 路 的 保 护 要 求, 并 有 状 态 指 示 其 选 型 及 安 装 应 充 分 考 虑 通 用 性 和 便 于 更 换 接 线 板 和 连 接 器 接 线 板 一 般 应 采 用 标 准 导 轨 安 装, 并 设 有 明 显 的 标 志, 且 连 接 可 靠, 防 止 振 动 时 松 线 PE 接 线 端 子 应 采 用 黄 绿 相 间 的 专 用 端 子, 其 材 质 截 面 积 和 接 地 电 阻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所 使 用 的 连 接 器 应 为 多 销 插 头 和 插 座, 并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插 头 和 插 座 应 配 套 使 用, 并 从 结 构 上 保 证 正 确 插 接, 不 会 引 起 危 险 和 不 安 全 操 作 轴 控 制 器 应 用 的 轴 控 制 器 应 根 据 IEC 满 足 SIL3 并 是 低 维 修 率 的 经 过 实 践 验 证 的 成 熟 合 格 产 品, 已 在 至 少 三 个 类 似 剧 院 的 舞 台 机 械 中 得 到 成 功 应 用 应 使 用 对 固 定 速 度 与 可 变 速 度 均 可 控 制 的 轴 控 制 器 而 且, 轴 控 制 器 应 设 有 过 电 压 保 护 单 元 和 优 良 的 电 磁 兼 容 性 轴 控 制 器 应 能 具 备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功 能 : 全 冗 余 结 构 驱 动 和 监 督 控 制 器 的 比 较 制 动 器 的 控 制 和 检 测 以 及 频 率 转 换 器 松 绳 检 测 编 码 器 的 读 取 限 位 开 关 的 读 取 电 机 温 度 监 视 安 全 条 监 视 设 备 锁 定 每 个 轴 控 制 器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模 拟 和 数 字 备 用 输 入 和 输 出, 以 便 于 处 理 更 多 信 号 如 果 需 更 换 一 个 轴 控 制 器, 则 计 算 机 必 须 自 动 配 置 为 相 应 驱 动, 不 准 有 任 何 地 址 调 整 或 此 类 事 宜 计 算 机 系 统 和 网 络 计 算 机 系 统 ( 含 服 务 器 主 机 ) 应 为 冗 余 配 置, 可 提 供 连 续 操 作 的 安 全 保 障 当 一 台 计 算 机 出 现 故 障 时, 应 自 动 切 换 到 冗 余 计 算 机 上 采 用 装 有 最 新 版 的 实 时 操 作 系 统 的 工 业 型 计 算 机 为 了 创 建 清 晰 数 字 连 续 通 讯 结 构, 并 避 免 额 外 的 数 据 压 缩 器 或 协 议 转 换 器, 所 有 计 算 机 必 须 使 用 相 同 的 数 据 传 输 协 议, 最 好 打 开 现 场 总 线 或 LAN 网 络 必 须 是 实 时 网 络 因 此 数 据 传 送 速 度 快, 网 络 容 量 应 在 所 有 控 制 器 和 所 有 操 作 台 ( 盘 ) 的 基 础 上 再 考 虑 足 够 的 余 量 61

63 变 频 器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交 流 调 速 用 变 频 器 应 选 用 矢 量 变 频 器 或 其 他 性 能 更 加 优 越 的 装 置 变 频 器 具 有 零 速 伺 服 锁 定 刹 车 控 制 力 矩 和 电 流 监 控 现 场 总 线 通 讯 过 流 过 压 保 护 故 障 自 诊 断 自 适 应 控 制 防 止 误 操 作 等 功 能 并 配 有 适 当 的 附 件 : 如 操 作 单 元 进 线 电 抗 器 噪 声 滤 波 器 制 动 单 元 及 制 动 电 阻 等 为 了 备 用, 相 同 额 定 功 率 的 设 备 变 频 器 应 可 以 相 互 替 换 和 共 享 电 缆 和 插 座 连 接 为 了 可 靠 性 和 满 足 所 要 求 的 操 作 可 靠 性 程 度, 以 下 提 供 的 一 些 设 备 元 件 具 有 特 殊 要 求 因 此, 必 须 可 以 非 常 快 捷 地 更 换 元 件 最 好 使 用 行 业 类 型 的 插 座 连 接 器 移 动 操 作 台 或 其 它 移 动 系 统 元 件 使 用 的 电 缆 必 须 具 备 高 度 灵 活 性, 如 : 同 样 用 于 可 移 动 行 业 和 机 器 人 应 用 的 电 缆 易 于 磨 损 的 电 缆 必 须 在 两 端 装 有 插 座 连 接, 例 如 : 连 接 系 统 元 件 的 电 缆 在 发 生 故 障 时 可 以 更 换 分 断 隔 离 及 保 护 主 开 关 在 每 一 特 定 组 电 气 机 柜 的 电 源 进 线 电 缆 至 柜 内 电 源 母 线 之 间 应 设 置 主 开 关 和 电 源 接 触 器 ( 可 在 机 柜 面 板 上 合 / 断 电 源 ) 主 开 关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开 关 类 型 中 的 一 个 : 断 路 器 负 荷 开 关 加 熔 断 器 带 辅 助 触 点 的 分 断 开 关 重 要 事 项 : 诸 如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等 电 气 开 关 装 置 不 允 许 使 用!) 电 气 机 柜 面 板 上 应 设 有 控 制 按 钮 电 源 接 通 指 示 器 电 压 表 和 电 流 表 等 在 电 源 母 线 至 各 驱 动 装 置 之 间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断 路 器 ( 或 负 荷 开 关 加 熔 断 器 ) 控 制 电 源 应 设 熔 断 器 或 其 它 保 护 装 置 每 个 驱 动 的 开 关 每 个 驱 动 必 须 都 配 备 一 个 开 关 设 备 以 便 能 够 将 其 单 独 断 电 设 备 名 称 或 编 号 应 附 在 所 有 开 关 上 以 防 切 断 设 备 电 源 时 发 生 错 误 检 修 开 关 检 修 开 关 是 用 于 防 止 意 外 启 动 驱 动 装 置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检 修 开 关 仅 在 小 范 围 的 工 作 中 使 用 局 部 遥 控 互 锁 开 关 当 需 要 在 两 个 或 多 个 位 置 控 制 一 个 驱 动 装 置 时, 应 提 供 局 部 遥 控 互 锁 开 关, 防 止 在 两 个 或 多 个 位 置 的 同 时 控 制 定 速 装 置 62

64 不 需 要 调 速 的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的 主 回 路 可 由 断 路 器 热 继 电 器 正 ( 反 ) 向 接 触 器 组 成 电 动 机 的 起 动 应 考 虑 对 电 网 系 统 的 冲 击 及 对 机 械 设 备 的 冲 击 其 控 制 可 使 用 智 能 型 控 制 器 或 继 电 器 线 路 来 实 现 调 速 装 置 对 于 调 速 驱 动 装 置 可 选 用 矢 量 变 频 器 或 其 他 性 能 更 加 优 越 的 装 置, 其 控 制 可 通 过 专 用 轴 控 制 器 或 其 他 功 能 相 当 的 装 置 来 实 现 使 用 变 频 器 时, 驱 动 机 构 的 制 动 方 式 应 优 先 采 用 可 向 电 网 回 馈 能 量 的 再 生 制 动 方 式 在 不 宜 采 用 再 生 制 动 方 式 时, 可 采 用 电 阻 器 能 耗 制 动 方 式, 此 时 所 配 制 动 电 阻 器 应 有 足 够 的 容 量, 并 采 取 有 效 的 散 热 措 施 电 气 设 备 柜 一 般 原 则 只 提 供 装 有 可 锁 和 可 拆 卸 前 门 的 标 准 行 业 类 型 设 备 柜, 它 的 外 壳 和 机 架 都 应 采 用 经 过 防 锈 处 理 的 薄 钢 板 制 作 电 气 设 备 柜 应 考 虑 防 尘 和 防 潮 措 施, 除 通 风 口 和 电 缆 进 出 口 外, 外 壳 应 全 部 封 闭 每 个 机 柜 的 深 度 应 适 合 柜 内 设 备 的 安 装, 并 留 有 合 理 的 接 线 和 维 修 空 间 每 一 特 定 组 的 各 电 气 设 备 柜 的 深 度 高 度 和 颜 色 都 应 相 同 必 须 在 柜 门 内 侧 提 供 图 纸 存 放 区 域 要 求 提 交 的 电 路 原 理 图 作 为 验 收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每 个 开 关 柜 必 须 装 有 独 立 于 主 电 源 的 开 关 柜 照 明 和 一 个 220V 插 座 所 有 开 关 和 监 视 设 备 以 及 测 量 装 置 都 安 装 在 柜 门 内 安 装 方 式 电 气 设 备 柜 应 为 壁 装 式 背 靠 背 安 装 式 或 自 由 固 定 式 安 装 固 定 点 和 安 装 板 在 安 装 时 应 不 会 使 柜 内 设 备 产 生 变 形 或 形 成 有 害 压 力 通 风 所 有 电 气 元 器 件 或 装 置 都 应 能 在 所 用 外 壳 内 和 规 定 的 外 部 环 境 下 连 续 正 常 工 作 机 柜 应 考 虑 适 当 的 自 然 通 风, 以 散 去 设 备 内 部 产 生 的 热 量, 通 风 孔 应 采 用 金 属 细 网 或 泡 沫 隔 栅 保 护, 以 防 杂 物 侵 入 如 需 强 制 通 风, 其 外 壳 应 加 压 密 封, 且 进 风 口 需 加 过 滤 器 装 有 计 算 机 元 件 PC 柜 的 开 关 柜 区 域 必 须 要 配 备 适 合 的 通 风 系 统 确 保 柜 子 的 热 量 散 发 到 室 内 电 缆 进 出 线 电 缆 孔 应 在 工 厂 按 所 需 位 置 预 留, 并 设 有 可 拆 卸 板 以 便 在 现 场 最 后 加 工 电 缆 进 出 线 处 应 考 虑 电 缆 的 外 径 敷 设 方 法 和 足 够 的 弯 曲 半 径, 并 设 有 电 缆 固 定 装 置 所 有 的 进 线 和 出 线 以 及 电 路 必 须 用 不 脱 落 的 标 签 根 据 线 路 图 进 行 标 识 电 缆 及 电 线 敷 设 综 述 63

65 对 于 所 有 驱 动 装 置, 所 有 安 装 材 料 例 如 电 缆 电 缆 桥 架 连 接 头 卡 圈 固 定 材 料 保 护 管 分 线 盒 接 线 盒 等 必 须 交 货 所 有 的 电 缆 敷 设 通 常 为 表 面 布 线 并 包 含 开 关 柜 系 统 和 外 围 因 素, 例 如 : 驱 动 信 号 防 护 装 备 和 控 制 台 之 间 的 所 有 连 接 所 有 电 缆 电 线 和 要 求 的 安 装 材 料 必 须 专 业 安 装 所 有 电 缆 必 须 满 足 机 械 强 度, 额 定 载 荷 电 流, 动 态 热 稳 定 性 等 要 求 电 缆 种 类 在 消 防 通 道 中 敷 设 的 所 有 电 缆 应 为 耐 火 型 低 烟 无 卤 铜 芯 电 缆 ; 在 其 他 区 域 中 敷 设 的 电 缆 均 应 为 阻 燃 型 低 烟 无 卤 铜 芯 电 缆 当 采 用 阻 燃 型 低 烟 无 卤 电 缆 时, 电 缆 槽 或 电 缆 桥 架 应 加 盖 动 力 电 缆 和 控 制 通 信 电 缆 的 规 格 型 号 电 压 截 面 芯 数 外 护 套 等 应 满 足 其 电 路 类 型 传 输 信 号 使 用 环 境 和 敷 设 方 式 的 要 求, 并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软 电 缆 移 动 部 件 的 动 力 和 控 制 电 缆 应 采 用 软 电 缆, 选 用 任 何 软 电 缆 时 都 应 考 虑 使 用 环 境 和 导 线 的 温 升 耐 磨 性 挠 性 和 机 械 应 力 等 必 须 为 软 电 缆 提 供 合 适 的 导 向, 以 确 保 安 全 正 确 地 折 叠 和 打 开 电 缆 软 电 缆 也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防 火 要 求 电 缆 卷 筒 电 缆 卷 筒 的 设 计 应 考 虑 在 拉 紧 和 固 定 电 缆 时, 对 电 缆 任 何 部 分 都 不 产 生 过 量 压 力 卷 筒 应 收 纳 足 够 长 度 的 电 缆 以 符 合 有 关 设 备 总 行 程 的 要 求, 包 括 维 修 位 置 需 要 的 行 程 电 缆 敷 设 电 缆 的 敷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水 平 电 缆 安 装 在 电 缆 托 盘 内, 垂 直 电 缆 安 装 在 电 缆 梯 架 上 电 缆 管 线 的 安 装 距 离 必 须 根 据 制 造 商 规 定 的 电 缆 槽 最 大 额 定 载 荷 选 择 2) 安 装 在 垂 直 电 缆 中 的 电 气 电 缆 必 须 装 有 应 变 消 除 的 适 当 措 施 ( 例 如 : 电 缆 线 夹 ) 2 个 机 械 应 变 消 除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多 于 0.3 米 3) 在 所 有 可 能 的 地 方, 电 缆 管 线 安 装 必 须 与 舞 台 主 轴 平 行 所 有 地 面 上 的 电 缆 安 装 必 须 比 地 面 高 出 至 少 0.1 米 并 且 必 须 使 用 适 于 行 走 的 电 缆 槽 系 统 ( 超 厚 钢 板 电 缆 槽 和 厚 度 1.5 毫 米 的 薄 钢 板 盖 子 ) 通 道 之 内 的 电 缆 管 线 必 须 安 装 在 地 面 标 高 以 上 至 少 2.5 米 的 高 度 4) 电 缆 敷 设 应 考 虑 将 电 磁 干 扰 降 到 最 小 因 此 在 有 必 要 的 地 方 使 用 屏 蔽 电 缆 或 保 持 平 行 安 装 的 电 源 或 控 制 电 缆 和 第 3 方 电 源 或 控 制 电 缆 之 间 的 足 够 距 离 是 特 别 重 要 的 在 所 有 同 时 安 装 电 源 电 缆 和 控 制 电 缆 的 电 缆 托 盘 内, 必 须 使 用 隔 离 电 缆 电 气 安 全 这 里 设 备 使 用 的 所 有 电 气 安 全 措 施 的 设 计 和 实 施 应 符 合 EC 规 范 统 一 的 欧 洲 和 国 内 现 行 标 准, 64

66 以 及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当 地 规 定 安 全 电 压 与 标 志 凡 超 过 25V 有 效 值 的 交 流 电 压 或 60V 无 脉 动 直 流 电 压 的 电 气 设 备 ( 含 可 拆 卸 模 块 暴 露 的 插 头 或 插 孔 卸 下 护 盖 的 区 域 等 ), 必 须 防 止 人 员 触 及 在 电 气 设 备 的 外 壳 或 护 盖 上 应 贴 有 醒 目 的 警 告 标 志 带 电 部 件 的 屏 蔽 凡 超 过 50V 有 效 值 的 交 流 电 压 或 120V 无 脉 动 直 流 电 压 的 电 气 设 备 装 置 或 元 器 件 的 外 壳, 应 与 其 它 带 电 部 件 绝 缘 并 设 有 安 全 接 地 拆 卸 外 壳 或 护 盖 须 用 工 具 外 壳 和 护 盖 上 均 应 贴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告 标 志 混 合 用 电 在 含 有 控 制 器 计 算 机 音 频 或 类 似 低 电 压 信 号 的 控 制 机 柜 或 设 备 中, 若 同 时 含 有 超 过 50V 有 效 值 的 交 流 电 压 或 120V 无 脉 动 直 流 电 压 时, 在 所 有 可 拆 卸 板 上 均 应 设 有 清 晰 警 告 标 志 安 全 接 地 所 有 钢 结 构 件 机 械 设 备 操 作 台 电 气 机 柜 金 属 外 罩 金 属 管 以 及 类 似 设 备 部 件 均 应 有 效 接 地, 并 符 合 有 关 电 气 安 全 标 准 手 持 设 备 专 用 手 持 或 便 携 式 设 备, 只 要 有 超 过 25V 有 效 值 的 交 流 电 压 或 60V 无 脉 动 直 流 电 压, 均 应 采 用 双 重 绝 缘 或 进 行 双 重 接 地 电 压 保 护 电 源 或 电 气 驱 动 装 置 应 有 相 监 控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应 设 有 缺 相 欠 压 和 过 电 压 保 护 防 干 扰 应 对 所 有 控 制 设 备 进 行 安 全 设 计, 以 避 免 与 信 号 装 置 和 电 声 设 备 的 互 扰 所 提 供 的 设 备, 包 括 控 制 线, 应 采 取 恰 当 的 安 装 等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以 避 免 意 外 的 外 部 干 扰 如 果 干 扰 可 能 导 致 电 气 设 备 出 现 危 险,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来 避 免 这 样 的 危 险 与 其 它 系 统 的 配 合 在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上 安 装 的 音 响 系 统 通 讯 系 统 的 电 缆 和 部 件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但 乙 方 在 设 计 制 造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时 应 根 据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留 有 电 缆 敷 设 和 部 件 安 装 的 位 置 和 条 件 并 由 乙 方 负 责 协 调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与 各 相 关 系 统 的 综 合 完 整 性 涂 层 与 表 面 处 理 准 备 所 有 部 件 要 具 有 光 滑 表 面, 没 有 飞 边 或 毛 刺 不 允 许 出 现 不 良 的 切 割 和 焊 接, 部 件 在 涂 漆 前 应 脱 65

67 脂 钢 铁 表 面 应 除 锈 并 采 取 防 锈 措 施 结 构 件 在 涂 漆 前 应 进 行 喷 砂 处 理 并 采 取 防 锈 措 施 涂 层 所 有 部 件 均 应 涂 上 底 漆 二 道 漆, 并 按 照 设 备 说 明 喷 涂 面 漆 涂 层 的 损 坏 部 分 应 及 时 修 复, 锈 蚀 部 分 应 清 理 到 金 属 光 亮 后 再 正 确 涂 漆 底 漆 应 采 用 防 锈 漆, 漆 膜 厚 度 不 小 于 80μm; 面 漆 采 用 树 脂 型 漆, 漆 膜 厚 度 不 小 于 80μm; 漆 膜 总 厚 度 不 小 于 160μm 漆 膜 厚 度 采 用 干 膜 厚 度 计 测 量 现 场 焊 接 全 部 焊 接 完 成 后 应 处 理 干 净 和 正 确 涂 漆 管 和 相 似 组 件 的 内 表 面 无 法 涂 漆 时, 应 将 其 端 部 完 全 密 封, 以 防 止 内 部 生 锈 修 补 油 漆 现 场 安 装 后 的 修 补 油 漆 工 作 应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完 成, 修 补 所 用 的 油 漆 种 类 品 牌 和 质 量 应 与 原 用 油 漆 相 同 标 记 所 有 可 拆 卸 的 部 件 涂 漆 时 应 作 清 楚 的 标 记, 以 保 证 在 现 场 正 确 再 安 装, 现 场 安 装 结 束 后, 应 清 除 全 部 工 厂 标 识 的 标 记 表 面 涂 漆 颜 色 在 舞 台 下 部 的 固 定 或 运 动 钢 部 件 一 般 应 涂 以 暗 黑 色, 外 露 旋 转 件 的 非 工 作 表 面 应 涂 醒 目 的 红 色, 其 它 部 分 按 照 买 方 的 具 体 要 求 选 择 颜 色,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色 卡 供 买 方 选 择 电 气 设 备 的 全 部 表 面 应 用 烘 烤 光 亮 漆, 盘 和 柜 的 表 面 处 理 不 应 出 现 反 光 涂 漆 工 艺 涂 漆 工 艺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供 应 商 在 施 工 前 应 向 买 方 提 供 涂 漆 工 艺 说 明 涂 层 质 量 自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日 之 后 五 年 内, 所 有 油 漆 表 面 不 应 出 现 开 裂 或 漆 皮 剥 落 铭 牌 与 标 志 每 台 设 备 均 应 有 金 属 铭 牌, 金 属 铭 牌 应 装 设 在 设 备 的 明 显 部 位 金 属 铭 牌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设 备 名 称 ; 设 备 编 号 ( 与 竣 工 文 件 编 号 一 致 ); 主 要 技 术 信 息, 包 括 : 设 备 功 能 及 参 数 ( 如 吊 重 速 度 及 其 它 参 数 ); 警 告 与 安 全 ( 如 压 力 安 全 负 荷 操 作 注 意 事 项 及 保 护 信 息 等 ); 同 类 设 备 的 专 用 代 号 66

68 制 造 厂 家 及 出 厂 日 期 设 备 柜 内 的 部 件 标 志 应 为 永 久 性 标 志, 不 得 使 用 临 时 粘 贴 标 志 或 钢 笔 识 别 印 记 铭 牌 与 标 志 的 尺 寸 应 足 够 大, 在 正 常 光 线 下 距 离 2 米 时, 应 能 看 清 楚 铭 牌 与 标 志 的 内 容 铭 牌 与 标 志 除 用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厂 所 属 国 家 的 文 字 外, 应 同 时 使 用 中 文 24 考 核 检 验 与 初 步 验 收 要 求 24.1 通 则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系 统 设 备 考 核 检 验 大 纲 应 符 合 本 条 的 规 定, 同 时 还 应 根 据 以 往 承 担 类 似 项 目 的 经 验 及 所 投 系 统 设 备 的 情 况, 从 确 保 系 统 设 备 质 量 出 发, 在 本 条 基 础 上 做 进 一 步 的 细 化 24.2 考 核 检 验 与 初 步 验 收 的 条 件 考 核 检 验 与 初 步 验 收 工 作 应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才 能 开 始 : 设 备 ( 包 括 所 有 控 制 设 备 现 场 传 感 器 和 其 他 附 件 ) 安 装 已 经 完 成 并 取 得 安 装 完 工 工 证 明, 设 备 已 经 具 备 运 转 条 件 永 久 性 电 源 的 供 电 线 路 已 经 敷 设 完 毕, 可 以 正 常 供 电 临 时 供 电 线 路 只 能 用 于 对 一 些 装 置 和 部 件 进 行 检 验 设 备 各 主 要 部 件 和 单 个 机 构 的 运 动 和 性 能 检 验 已 经 进 行 并 基 本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指 标 由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考 核 检 验 的 程 序 方 法 标 准 要 求 指 标 ; 使 用 的 工 具 仪 器 ; 考 核 检 验 的 工 作 计 划 等 已 经 得 到 买 方 及 买 方 委 托 的 咨 询 单 位 的 认 可 由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用 于 考 核 检 验 与 初 步 验 收 的 资 料 已 准 备 完 毕 这 些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设 备 所 使 用 主 要 材 料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或 实 验 报 告 ; 2) 标 准 机 电 产 品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 3) 主 要 机 械 加 工 件 的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 4) 钢 丝 绳 及 其 附 件 链 条 高 强 螺 栓 和 其 他 受 力 元 件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 5) 组 件 和 部 件 的 工 厂 装 配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 6) 焊 接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 7) 涂 装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由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与 现 场 情 况 相 一 致 的 图 纸 已 准 备 完 毕 这 些 图 纸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舞 台 机 械 的 工 艺 配 置 图 ( 含 平 面 纵 剖 面 和 横 剖 面 ); 2) 单 台 机 械 的 总 装 配 图 主 要 部 件 图 和 表 示 安 全 装 置 的 其 他 有 关 图 纸 ; 3) 设 备 的 钢 结 构 强 度 计 算 书 ; 4) 控 制 系 统 的 原 理 图 方 框 图 和 控 制 设 备 的 布 置 图 ; 67

69 5) 电 气 设 备 的 原 理 图 布 线 图 和 设 备 布 置 图 ; 6) 设 备 操 作 和 维 修 说 明 书 ; 7) 出 于 安 全 因 素 补 充 提 供 的 其 它 附 加 资 料 或 文 件 24.3 检 验 和 测 试 外 观 检 查 外 观 检 查 以 目 测 检 查 为 主, 有 时 也 辅 以 简 单 的 工 具 主 要 检 查 设 备 的 规 格 和 状 态, 重 点 是 传 动 支 撑 承 重 平 衡 导 向 等 各 类 机 构 安 全 装 置 钢 丝 绳 缠 绕 系 统 电 气 与 控 制 设 备 等 外 观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设 备 安 装 的 位 置 是 否 正 确 数 量 是 否 齐 全 ; 2) 所 有 机 构 和 装 置 是 否 安 装 牢 固 ; 3) 所 有 结 构 是 否 有 变 形 或 损 伤, 如 有 变 形 或 损 伤 必 须 修 复, 应 特 别 注 意 现 场 焊 接 的 钢 结 构 接 头 的 焊 缝 质 量 是 否 良 好 ; 4) 行 程 开 关 安 全 装 置 锁 紧 装 置 等 的 位 置 是 否 正 确 安 装 是 否 牢 固 ; 5) 电 气 与 控 制 设 备 的 布 置 是 否 正 确 安 装 是 否 牢 固 ; 6) 电 气 和 控 制 设 备 的 电 缆 导 线 接 头 是 否 牢 固 标 记 是 否 准 确 布 线 是 否 整 齐 美 观 ; 7) 涂 漆 色 泽 是 否 均 匀 有 无 漏 刷 裂 纹 和 脱 落 等 缺 陷 ; 在 现 场 进 行 焊 接 和 其 他 加 工 的 部 分, 其 油 漆 是 否 已 经 补 刷 等 设 备 总 体 检 查 设 备 总 体 检 查 主 要 是 检 查 设 备 在 使 用 材 料 与 制 造 工 艺 方 面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和 制 造 文 件 的 要 求, 起 重 元 件 和 安 全 装 置 的 位 置 也 是 检 查 的 重 点 如 此 前 已 提 供 了 原 材 料 标 准 件 ( 如 钢 丝 绳 及 其 附 件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联 轴 器 等 ) 的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部 件 组 件 工 厂 加 工 组 装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焊 接 件 施 焊 工 人 的 资 格 证 书 和 制 造 厂 有 效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证 明 时, 设 备 检 查 可 以 适 当 简 化 功 能 测 试 功 能 测 试 是 指 对 单 台 设 备 和 多 台 同 类 或 不 同 类 的 设 备 的 性 能 操 作 和 控 制 设 备 的 各 项 功 能 以 及 设 备 噪 声 等 进 行 的 符 合 性 测 试 1) 单 台 设 备 的 性 能 测 试 单 台 设 备 的 性 能 测 试 是 针 对 其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进 行 的, 应 对 设 备 的 载 荷 速 度 停 位 精 度 等 参 数 以 及 设 备 的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测 试, 以 考 核 其 驱 动 装 置 的 能 力 传 动 系 统 的 强 度 载 荷 和 位 置 保 持 设 备 ( 如 制 动 器 等 ) 的 功 能 是 否 足 够, 停 位 是 否 准 确, 各 种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动 作 是 否 灵 敏 准 确 等 对 台 下 设 备 应 逐 台 进 行 测 试 68

70 对 台 上 数 量 较 多 的 相 同 设 备 ( 如 布 景 吊 杆 ), 可 以 先 随 机 抽 查 数 量 为 总 数 四 分 之 一 的 设 备 进 行 测 试, 有 不 合 格 设 备 时, 以 加 倍 的 数 量 进 行 测 试 如 再 有 不 合 格 设 备 出 现 时, 则 所 有 设 备 均 应 进 行 试 验 2) 多 台 设 备 的 性 能 测 试 多 台 设 备 的 性 能 测 试 在 单 台 设 备 性 能 测 试 完 成 后 进 行, 同 类 设 备 或 不 同 类 设 备 应 根 据 设 计 规 定 的 各 种 运 动 状 态 进 行 组 合 试 验, 以 核 定 其 运 动 精 度 同 步 精 度 和 联 锁 程 序 是 否 达 到 要 求 台 上 设 备 和 台 下 设 备 的 组 合 试 验 则 是 在 有 场 景 参 数 要 求 时, 台 上 设 备 和 台 下 设 备 的 运 动 及 停 位 是 否 协 调 有 效 3) 操 作 与 控 制 设 备 的 功 能 测 试 对 操 作 与 控 制 设 备 的 各 种 规 定 的 功 能, 如 手 动 自 动 预 置 编 程 修 改 插 入 省 略 默 认 显 示 打 印 等 逐 项 进 行 测 试, 对 系 统 的 各 种 电 气 保 护 装 置 特 别 是 紧 急 停 车 系 统 要 进 行 单 独 的 测 试 对 系 统 中 冗 余 配 置 设 备 的 测 试 也 应 逐 个 进 行 4) 噪 声 测 试 噪 声 测 试 应 符 合 本 技 术 规 格 的 规 定 对 单 台 设 备 的 运 行 噪 声 在 规 定 的 测 试 条 件 下 进 行 机 旁 噪 声 常 用 于 间 接 反 映 设 备 的 制 造 质 量, 并 决 定 是 否 采 用 必 要 的 降 噪 措 施 和 采 用 何 种 降 噪 措 施 而 观 众 厅 噪 声 则 是 剧 场 实 际 要 求 达 到 的, 在 观 众 厅 第 一 排 中 间 的 指 定 高 度 上 测 得 的 设 备 运 转 时 产 生 的 噪 声 水 平 噪 声 测 试 应 按 考 核 检 验 大 纲 规 定 的 测 试 条 件 ( 如 背 景 噪 声 水 平 舞 台 侧 台 门 是 否 关 闭 吊 杆 是 否 悬 挂 幕 布 观 众 厅 的 人 数 ) 进 行 在 满 足 噪 声 测 试 条 件 时, 噪 声 测 试 可 与 设 备 性 能 测 试 同 时 进 行 当 设 备 进 行 性 能 测 试 的 环 境 条 件 不 能 满 足 噪 声 测 试 条 件 时, 则 噪 声 测 试 必 须 单 独 进 行 性 能 测 试 的 顺 序 通 常, 先 进 行 空 载 状 态 下 的 性 能 测 试, 同 时 检 查 各 种 行 程 开 关 安 全 开 关 的 状 态, 然 后 进 行 负 载 状 态 下 的 性 能 测 试, 以 考 核 其 驱 动 装 置 的 能 力 传 动 系 统 的 强 度 载 荷 和 位 置 保 持 设 备 ( 如 制 动 器 ) 的 性 能 先 进 行 单 台 设 备 的 性 能 测 试, 后 进 行 多 台 设 备 的 性 能 测 试, 按 设 计 所 规 定 的 各 种 运 动 状 态 进 行 组 合 测 试, 以 核 定 其 运 动 精 度 同 步 精 度 和 联 锁 程 序 是 否 达 到 要 求 在 单 台 设 备 和 多 台 设 备 的 性 能 测 试 的 同 时, 进 行 操 作 和 控 制 系 统 的 测 试, 以 核 查 操 作 与 控 制 设 备 的 各 种 规 定 功 能 如 前 所 述, 待 测 试 条 件 符 合 要 求 时, 进 行 噪 声 测 试 24.4 考 核 检 验 的 主 要 内 容 安 全 装 置 的 测 试 安 全 装 置 的 测 试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69

71 1) 行 程 开 关 超 程 开 关 安 全 开 关 的 动 作 测 试 ; 2) 升 降 台 锁 紧 机 构 的 能 力 测 试 ; 3) 设 备 的 安 全 离 合 器 安 全 开 关 的 丝 杠 螺 母 的 运 动 测 试 ; 4) 超 载 保 护 开 关 或 压 力 限 制 阀 和 安 全 回 路 的 测 试 ; 5) 松 绳 和 跳 槽 保 护 开 关 的 测 试 ; 6)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和 紧 急 停 车 系 统 的 测 试 ; 7) 不 同 操 作 和 控 制 点 上 指 令 元 件 联 锁 和 优 先 权 的 测 试 ; 8) 辅 助 传 动 系 统 的 测 试 等 载 荷 测 试 升 降 设 备 的 载 荷 测 试 升 降 设 备 的 载 荷 测 试 是 对 设 备 的 驱 动 装 置 传 动 系 统 支 撑 和 承 载 结 构 在 运 动 和 静 止 状 态 下 负 载 能 力 的 考 核, 也 是 在 负 载 状 态 下 对 操 作 和 控 制 系 统 的 性 能 进 行 的 考 核 测 试 的 重 点 是 制 动 器 离 合 器 锁 紧 装 置 气 动 及 电 气 元 件 为 确 保 设 备 在 负 载 下 的 起 升 能 力, 对 在 运 动 时 和 静 止 时 载 荷 相 同 的 设 备, 载 荷 测 试 的 载 荷 应 为 1.1 倍 的 额 定 载 荷 对 在 运 动 时 和 静 止 时 载 荷 不 同 且 静 止 载 荷 大 于 运 动 载 荷 的 设 备, 载 荷 测 试 的 载 荷 应 做 以 下 考 虑 : 对 于 没 有 锁 紧 机 构 又 无 自 锁 机 构 的 设 备, 应 以 静 止 时 的 载 荷 作 静 止 载 荷 试 验 ; 以 1.1 倍 的 额 定 起 升 载 荷 作 运 动 时 的 载 荷 试 验 载 荷 试 验 可 以 用 施 加 试 验 载 荷 的 方 法 进 行, 也 可 以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如 在 驱 动 系 统 中 施 加 力 矩 的 方 法 进 行 对 有 锁 紧 机 构 的 设 备 以 及 虽 无 锁 紧 机 构 但 有 自 锁 机 构 的 设 备, 则 无 需 进 行 静 止 状 态 的 载 荷 试 验 对 具 有 固 定 平 衡 重 的 设 备 ( 采 用 绳 轮 驱 动 的 设 备 除 外 ), 其 载 荷 试 验 的 载 荷 应 为 1.1 倍 的 总 载 荷 差 ( 即 额 定 载 荷 与 起 升 部 件 自 重 之 和 与 平 衡 重 量 之 差 ) 对 具 有 可 变 平 衡 重 的 设 备, 其 试 验 载 荷 应 为 1.1 倍 的 最 大 可 用 载 荷 差 ( 即 额 定 载 荷 与 起 升 部 件 自 重 之 和 与 最 小 设 定 平 衡 重 量 之 差 ) 所 有 设 备 过 载 试 验 的 载 荷 为 1.1 倍 的 额 定 载 荷, 在 此 载 荷 下 过 载 保 护 开 关 应 作 出 反 应 并 停 止 设 备 的 起 升 动 作 也 可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如 压 力 电 流 电 压 功 率 等 测 定 过 载 保 护 装 置, 此 时 可 不 必 对 设 备 直 接 加 载 提 升 设 备 制 动 器 的 性 能 测 试 应 在 额 定 载 荷 和 额 定 速 度 条 件 下 进 行 ; 标 准 安 全 离 合 器 的 性 能 测 试 应 在 额 定 载 荷 和 额 定 速 度 条 件 下 进 行 ; 而 非 标 准 安 全 离 合 器 的 性 能 测 试 应 以 额 定 速 度 和 1.1 倍 的 额 定 载 荷 进 行 移 动 设 备 ( 侧 车 台 车 载 转 台 等 ) 和 旋 转 设 备 的 载 荷 测 试 这 类 设 备 的 载 荷 试 验 用 于 考 核 设 备 的 驱 动 系 统 和 制 动 装 置, 测 试 载 荷 为 运 动 时 的 额 定 载 荷, 在 运 70

72 动 状 态 下 进 行 测 试 同 样, 设 备 的 钢 结 构 可 不 进 行 载 荷 试 验, 但 必 须 对 其 设 计 计 算 书 进 行 审 查 电 气 防 护 装 置 的 测 试 电 气 设 备 的 防 护 装 置 如 过 流 过 压 欠 压 缺 相 接 地 等 均 应 进 行 逐 项 测 试 所 有 有 关 电 气 装 置 的 测 试 应 由 具 备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校 准 测 试 校 准 测 试 仅 用 来 检 查 系 统 对 错 误 指 令 的 消 除 情 况 24.5 测 试 缺 陷 和 再 次 测 试 在 测 试 中, 如 果 出 现 某 项 参 数 或 指 标 不 符 合 本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或 考 核 检 验 大 纲 规 定 的 情 况, 则 视 为 测 试 缺 陷 并 记 录 在 测 试 缺 陷 清 单 中 对 测 试 缺 陷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再 次 测 试 直 至 合 格 为 止 24.6 初 步 验 收 的 条 件 设 备 厂 家 自 检 合 格, 满 足 标 书 技 术 要 求 24.7 验 收 由 买 方 委 托 有 资 质 并 熟 悉 舞 台 设 备 的 第 三 方 权 威 检 测 机 构 完 成 71

73 25 台 上 设 备 四 舞 台 机 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25.1 防 火 幕 及 隔 音 幕 (OH2.1) 设 备 概 况 在 观 众 厅 和 舞 台 之 间, 台 口 处 设 置 一 道 防 火 幕, 它 是 一 道 安 全 防 火 专 用 门 剧 场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或 每 场 演 出 结 束 时, 该 防 火 幕 落 下, 使 舞 台 与 观 众 厅 分 隔 成 两 个 防 火 区 域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该 防 火 幕 能 在 从 松 开 时 起 30s 内. 靠 重 力 下 降 到 位 : 当 距 主 舞 台 面 2.5 米 时 开 始 阻 尼 下 降, 时 间 不 得 小 于 10s 在 栅 顶 高 度 上 设 置 有 电 动 升 降 装 置, 既 可 电 动 控 制 上 升 下 降, 也 可 手 动 上 升 下 降 幕 体 的 宽 度 为 20.3 米, 高 度 为 13.5 米 在 防 火 幕 的 两 侧 设 有 运 行 导 轨, 幕 体 四 周 与 建 筑 墙 体 装 有 密 封 装 置, 以 便 防 火 幕 处 在 下 降 位 置 时, 能 有 效 地 密 封 烟 和 火 防 火 幕 的 耐 火 极 限 符 合 国 际 通 行 标 准 及 国 内 当 地 的 有 关 防 火 规 范 防 火 幕 及 导 向 系 统 能 承 受 观 众 厅 与 舞 台 之 间 的 压 差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套 行 程 :12.5 米 速 度 :0.0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 自 重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改 造 内 容 整 体 保 留, 保 留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25.2 电 动 吊 杆 (OH2.2) 设 备 概 况 设 置 于 主 舞 台 上 部 可 调 速 的 电 动 吊 杆, 用 于 提 升 布 景 各 种 幕 布 和 二 道 幕 也 可 以 吊 挂 灯 具 等 电 动 吊 杆 也 能 频 繁 用 于 演 出 活 动 参 加 演 出 活 动 电 动 吊 杆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桁 架 式 杆 体 ; 卷 扬 系 统 :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卷 筒 滑 轮 组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等 ; 保 护 装 置 :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电 路 保 护 装 置 等 电 动 吊 杆 应 采 用 速 度 位 置 双 闭 环 控 制 方 案, 可 实 现 全 行 程 的 位 置 速 度 控 制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计 算 机 或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可 以 在 主 操 作 台 移 动 式 操 作 台 便 携 式 操 作 板 ( 应 急 控 制 面 板 ) 进 行 控 制 操 作 台 上 应 能 设 定 吊 杆 的 位 置 速 度 ( 时 间 ), 并 具 有 运 动 状 态 和 定 位 显 示 以 及 记 忆 存 储 等 功 能 在 操 作 板 上 应 设 有 上 升 下 降 调 速 和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等 操 纵 杆 技 术 参 数 72

74 数 量 :60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25.4 米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10 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50 套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25.3 灯 光 渡 桥 (OH2.3) 设 备 概 况 灯 光 渡 桥 设 置 于 主 舞 台 上 部, 专 用 于 吊 挂 舞 台 灯 具 的 电 动 升 降 装 置 灯 光 渡 桥 总 数 为 4 道 且 每 道 灯 光 渡 桥 都 与 一 层 天 桥 通 过 码 头 相 连, 允 许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渡 桥 内 工 作 灯 光 渡 桥 的 上 升 下 降 为 调 速 运 行 渡 桥 的 两 侧 便 于 安 装 灯 具, 设 灯 光 电 缆 收 纳 装 置 具 体 由 以 下 部 分 构 成 : 卷 扬 系 统 由 电 机, 减 速 器, 两 个 独 立 制 动 器, 卷 筒 等 滑 轮 部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及 松 绳 等 部 件 构 成 灯 光 渡 桥 由 带 有 灯 具 保 护 装 置 和 带 有 防 护 网 的 桁 架 式 钢 结 构 框 架 和 设 在 渡 桥 框 架 上 的 电 缆 收 放 装 置 组 成 保 护 装 置, 包 括 上 下 行 程 开 关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灯 光 渡 桥 的 两 侧 应 便 于 安 装 灯 具 应 为 灯 光 渡 桥 设 置 专 用 的 电 源 插 座 信 号 插 座 及 电 缆 收 放 装 置 应 能 在 主 操 作 台 和 移 动 操 作 台 上 控 制 灯 光 渡 桥 的 提 升 和 下 降, 渡 桥 的 动 作 应 与 两 侧 安 全 防 护 门 的 动 作 相 联 锁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4 套 尺 寸 ( 宽 高 深 ):22.0 米 行 程 :18 米 速 度 :0.001~0.1 米 / 秒 改 造 内 容 有 效 载 荷 :25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钢 丝 绳 带 配 重 装 置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设 备 主 体 装 置, 并 更 新 2 套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配 重 等 机 械 部 件, 应 提 供 工 作 人 员 上 下 灯 光 渡 桥 的 爬 梯 1 套 25.4 前 沿 幕 吊 杆 (OH2.4) 设 备 概 况 前 沿 幕 吊 杆 位 于 台 口 处, 专 门 用 于 悬 挂 会 标 等 前 沿 幕 吊 杆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桁 架 式 杆 体 ; 73

75 卷 扬 系 统 :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卷 筒 滑 轮 组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等 ; 保 护 装 置 :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 前 沿 幕 吊 杆 应 采 用 速 度 位 置 双 闭 环 控 制 方 案, 可 实 现 全 行 程 的 位 置 速 度 控 制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计 算 机 或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可 以 在 主 操 作 台 移 动 式 操 作 台 便 携 式 操 作 板 ( 应 急 控 制 面 板 ) 进 行 控 制 在 操 作 台 上 应 能 设 定 吊 杆 的 位 置 ( 行 程 ) 速 度 ( 时 间 ), 并 具 有 运 动 状 态 和 定 位 显 示 以 及 记 忆 存 储 等 功 能 在 操 作 板 上 应 设 有 上 升 下 降 调 速 和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等 操 纵 杆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 24 米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10 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25.5 单 点 吊 机 (OH2.5) 设 备 概 况 设 置 于 主 舞 台 上 空, 可 自 由 移 动 的 单 点 吊 机 可 以 用 来 悬 吊 三 维 舞 台 布 景, 也 可 以 在 两 个 吊 杆 之 间 提 供 吊 点 单 点 吊 机 的 驱 动 装 置 设 置 于 固 定 位 置 上, 转 向 滑 轮 安 装 于 一 轨 道 上, 通 过 手 动 牵 引 转 向 滑 轮 在 轨 道 上 移 动 来 变 换 吊 点 位 置 轨 道 式 单 点 吊 机 可 按 轨 道 手 动 操 作, 水 平 移 动, 并 与 其 他 吊 杆 组 合 运 行 当 改 变 吊 点 位 置 时, 转 向 滑 轮 可 以 方 便 地 锁 紧 每 台 吊 机 都 可 以 单 独 运 行, 也 可 以 几 台 单 点 吊 机 组 合 同 步 运 行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8 套 升 降 行 程 :24 米 水 平 行 程 : 在 轨 道 结 构 允 许 范 围 内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5.0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钢 丝 绳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8 套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25.6 大 幕 机 (OH2.6) 设 备 概 况 设 置 于 舞 台 台 口 处 的 大 幕 机, 具 有 对 开 斜 拉 提 升 开 启 的 功 能 可 电 动 驱 动 可 调 速, 重 复 操 作 反 速 度 要 快, 开 启 可 调 速 也 可 手 动 就 地 控 制 面 板 操 作 有 三 种 开 幕 形 式, 需 要 时 对 开 与 斜 拉 能 同 时 进 行, 相 互 联 锁 74

76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套 行 程 : 升 降 24 米 行 程 : 单 边 9.6 米, 斜 拉 16 米 速 度 : 升 降 0.008~0.8 米 / 秒 ; 水 平 ~1.5 米 / 秒 ; 斜 拉 0.012~1.2 米 / 秒 改 造 内 容 有 效 载 荷 :5.0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水 平 升 降 采 用 钢 丝 绳, 斜 拉 采 用 尼 龙 绳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25.7 假 台 口 上 片 (OH2.7) 设 备 概 况 假 台 口 上 片 设 置 于 舞 台 台 口 内 侧, 假 台 口 上 片 为 钢 制 框 架, 由 灯 桥 和 装 饰 面 板 组 成, 通 过 上 片 和 侧 片 位 置 的 变 化, 可 以 调 整 舞 台 开 口 的 大 小, 即 可 以 将 开 口 由 宽 18.0 米 高 12.0 米 缩 减 到 宽 15.0 米 高 6.0 米 可 安 装 舞 台 灯 具, 两 端 设 有 常 闭 式 防 护 门, 并 通 过 渡 桥 与 马 道 相 连, 为 设 置 追 光 灯 等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在 高 度 方 向 上 应 可 悬 挂 3 排 灯 具, 结 构 类 似 灯 光 渡 桥, 假 台 口 上 片 由 电 动 卷 扬 系 统 提 升 或 下 降, 应 设 有 导 轨 假 台 口 上 片 卷 扬 系 统,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卷 筒 滑 轮 组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等 ; 假 台 口 上 片 钢 制 框 架 上 设 置 的 电 缆 收 放 装 置 ; 假 台 口 上 片 卷 扬 系 统 保 护 装 置,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 控 制 系 统 应 设 有 提 升 下 降 和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的 操 作 盘 可 以 实 现 就 地 操 作 应 与 其 它 相 关 设 备 和 安 全 防 护 门 的 动 作 实 现 联 锁 应 为 灯 光 音 响 电 缆 进 入 假 台 口 提 供 良 好 的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装 置 在 假 台 口 面 向 观 众 厅 的 侧 面, 其 表 面 应 包 复 一 层 5~6 毫 米 的 木 质 层 压 板 ( 经 防 火 阻 燃 处 理 ), 该 层 表 面 的 装 饰 应 与 建 筑 设 计 协 调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套 升 降 行 程 : 米 尺 寸 ( 宽 高 深 ):1.2 米 10 米 14 米 速 度 :0.0005~0.0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35.0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钢 丝 绳 ( 带 辅 助 配 重 装 改 造 内 容 置 ) 75

77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修 正 导 轨 和 导 向 槽,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25.8 假 台 口 侧 片 (OH2.8) 设 备 概 况 假 台 口 侧 片 设 置 于 舞 台 台 口 两 侧, 由 钢 结 构 和 装 饰 面 板 组 成, 通 过 上 片 和 侧 片 位 置 的 变 化, 根 据 演 出 需 要 可 以 调 整 舞 台 开 口 的 大 小, 即 可 以 将 开 口 由 宽 18.0 米 高 12.0 米 缩 减 到 宽 15.0 米 高 6.0 米 假 台 口 侧 片 钢 结 构 形 式 要 便 于 安 装 舞 台 灯 具 假 台 口 侧 片 移 动 手 动 操 作 应 为 灯 光 音 响 电 缆 进 入 假 台 口 提 供 良 好 的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装 置 在 假 台 口 面 向 观 众 厅 的 侧 面, 其 表 面 应 包 复 一 层 5~6 毫 米 的 木 质 层 压 板 ( 经 防 火 阻 燃 处 理 ), 该 层 表 面 的 装 饰 应 与 建 筑 设 计 协 调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2 套 水 平 行 程 范 围 : 台 口 变 化 范 围 15 米 -18 米 尺 寸 ( 宽 高 深 ):1.2 米 13 米 4 米 速 度 : 低 速 有 效 载 荷 :20.0kN 驱 动 方 式 : 手 动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检 查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25.9 二 道 幕 机 (OH2.9) 设 备 概 况 设 置 于 舞 台 内 的 二 道 幕 机, 可 通 过 电 动 实 现 对 开 开 启 或 对 关 功 能 重 复 操 作 反 速 度 要 快, 可 调 速 二 道 幕 机 是 附 加 于 电 动 吊 杆 上 的 装 置 位 置 不 确 定, 根 据 使 用 需 要 由 使 用 者 临 时 挂 装 对 开 ( 关 ) 幕 导 轨 中 间 重 叠 部 分 应 不 小 于 2.0 米, 两 侧 应 延 伸 至 可 以 使 幕 布 对 开 到 侧 幕 条 以 外 控 制 系 统 应 设 置 就 地 操 作 盘, 并 与 主 操 作 台 相 连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应 能 设 定 位 置 ( 行 程 ) 速 度 ( 时 间 ), 并 具 有 运 动 状 态 和 定 位 显 示 以 及 记 忆 存 储 等 功 能 二 幕 机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钢 制 框 架 ; 对 开 ( 关 ) 幕 导 轨 ; 对 开 ( 关 ) 幕 牵 引 装 置,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滑 轮 组 件 尼 龙 绳 和 配 件 等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4 套 宽 度 :22.5 米 行 程 : 单 边 对 开 10 米 对 开 速 度 :9s( 调 速 比 1:50) 导 轨 载 荷 :4.0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尼 龙 绳 牵 引 改 造 内 容 76

78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检 查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滑 轮 组 件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天 幕 吊 杆 (OH2.10) 设 备 概 况 天 幕 吊 杆 用 于 吊 挂 天 幕, 设 置 于 主 舞 台 后 部 结 构 形 式 为 天 幕 吊 杆 与 侧 吊 杆 联 合 构 成 天 幕. 电 动 吊 杆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桁 架 式 杆 体 ; 卷 扬 系 统 :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卷 筒 滑 轮 组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等 ; 保 护 装 置 :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 电 动 吊 杆 应 采 用 速 度 位 置 双 闭 环 控 制 方 案, 可 实 现 全 行 程 的 位 置 速 度 控 制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计 算 机 或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可 以 在 主 操 作 台 移 动 式 操 作 盘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及 垂 吊 式 操 作 盘 上 进 行 控 制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应 能 设 定 吊 杆 的 位 置 ( 行 程 ) 速 度 ( 时 间 ), 并 具 有 运 动 状 态 和 定 位 显 示 以 及 记 忆 存 储 等 功 能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应 设 有 上 升 下 降 和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和 单 独 的 操 纵 杆 等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25.4 米 速 度 :0.0005~0.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15 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侧 吊 杆 (OH2.11) 设 备 概 况 侧 吊 杆 设 置 于 主 舞 台 两 侧 结 构 形 式 为 天 幕 吊 杆 与 侧 吊 杆 联 合 构 成 环 幕 电 动 吊 杆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桁 架 式 杆 体 ; 卷 扬 系 统 :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卷 筒 滑 轮 组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等 ; 保 护 装 置 :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 电 动 吊 杆 应 采 用 速 度 位 置 双 闭 环 控 制 方 案, 可 实 现 全 行 程 的 位 置 速 度 控 制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计 算 机 或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可 以 在 主 操 作 台 移 动 式 操 作 盘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及 垂 吊 式 操 作 盘 上 进 行 控 制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应 能 设 定 吊 杆 的 位 置 ( 行 程 ) 速 度 ( 时 间 ), 并 具 有 运 动 状 态 和 定 位 显 示 以 及 记 忆 存 储 等 功 能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应 设 有 上 升 下 降 和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和 单 独 的 操 纵 杆 等 技 术 参 数 77

79 数 量 :2 套 宽 度 :17.0 米 行 程 :22 米 速 度 :0.0005~0.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10 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灯 光 吊 笼 (OH2.12) 设 备 概 况 设 置 于 主 舞 台 上 部 两 侧 专 用 于 安 装 舞 台 灯 具 的 装 置, 便 于 为 舞 台 提 供 侧 光 该 灯 光 吊 笼 不 可 以 上 人 操 作, 在 灯 光 吊 笼 边 上 应 另 设 置 爬 梯, 以 便 于 安 装 灯 具 上 升 下 降 及 垂 直 于 台 口 方 向 水 平 移 动 均 可 调 速 升 降 和 平 移 应 有 各 自 独 立 的 传 动 装 置 和 导 向 装 置 灯 光 吊 笼 内 要 便 于 安 装 灯 具 对 光, 设 有 灯 光 电 缆 收 纳 装 置 应 能 就 地 控 制 灯 光 吊 架 的 上 升 下 降 和 水 平 移 动, 并 与 主 操 作 台 相 连 灯 光 吊 笼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主 体 钢 结 构 框 架, 包 括 平 移 框 架 及 内 部 的 升 降 框 架, 用 于 吊 挂 灯 具 ; 卷 扬 系 统,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卷 筒 滑 轮 组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等 ; 保 护 装 置,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 辅 助 设 施, 包 括 灯 光 电 缆 收 线 装 置 端 子 箱 和 插 座 等 技 术 参 数 灯 架 尺 寸 ( 宽 高 行 程 : 升 降 : 舞 台 面 上 1.0 米 至 侧 台 口 上 数 量 :8 套 ( 左 右 各 4 深 ): 沿 套 ) 速 度 : 升 降 : 米 / 秒 行 走 : 米 / 秒 改 造 内 容 1.0 米 8.6 米 0.6 米 有 效 载 荷 : 6.0kN( 包 括 灯 光 电 缆 ) 行 走 : 主 舞 台 台 深 范 围 减 去 各 吊 笼 宽 度 方 向 叠 加 尺 寸 驱 动 方 式 : 升 降 电 动 钢 丝 绳 卷 扬 行 走 电 动 行 走 轮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改 造 电 缆 拖 线 装 置, 方 便 操 作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纱 幕 吊 杆 (OH2.14) 设 备 概 况 设 置 在 建 筑 台 口 于 活 动 台 口 之 间, 用 于 吊 挂 纱 幕 以 营 造 特 殊 的 演 出 效 果 78

80 电 动 吊 杆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桁 架 式 杆 体 ; 卷 扬 系 统 :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卷 筒 滑 轮 组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等 ; 保 护 装 置 :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 电 动 吊 杆 应 采 用 速 度 位 置 双 闭 环 控 制 方 案, 可 实 现 全 行 程 的 位 置 速 度 控 制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计 算 机 或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可 以 在 主 操 作 台 移 动 式 操 作 盘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及 垂 吊 式 操 作 盘 上 进 行 控 制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应 能 设 定 吊 杆 的 位 置 ( 行 程 ) 速 度 ( 时 间 ), 并 具 有 运 动 状 态 和 定 位 显 示 以 及 记 忆 存 储 等 功 能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应 设 有 上 升 下 降 和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和 单 独 的 操 纵 杆 等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24 米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7.5 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隔 音 幕 吊 杆 (OH2.15) 设 备 概 况 设 置 在 建 筑 台 口 于 活 动 台 口 之 间, 用 于 将 观 众 厅 与 舞 台 隔 开, 避 免 观 众 受 到 舞 台 工 作 噪 音 的 影 响 电 动 吊 杆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桁 架 式 杆 体 ; 卷 扬 系 统 :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卷 筒 滑 轮 组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等 ; 保 护 装 置 :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 电 动 吊 杆 应 采 用 速 度 位 置 双 闭 环 控 制 方 案, 可 实 现 全 行 程 的 位 置 速 度 控 制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计 算 机 或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可 以 在 主 操 作 台 移 动 式 操 作 盘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及 垂 吊 式 操 作 盘 上 进 行 控 制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应 能 设 定 吊 杆 的 位 置 ( 行 程 ) 速 度 ( 时 间 ), 并 具 有 运 动 状 态 和 定 位 显 示 以 及 记 忆 存 储 等 功 能 在 操 作 台 ( 盘 ) 上 应 设 有 上 升 下 降 和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和 单 独 的 操 纵 杆 等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24 米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15 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改 造 内 容 79

81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恢 复 幕 体 张 紧 装 置,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舞 台 悬 吊 机 构 (OH2.16OH 2.17) 设 备 概 况 在 侧 后 舞 台, 设 置 悬 吊 设 备 用 于 搭 景 和 起 升 重 物 悬 吊 设 备 为 通 用 悬 挂 式 起 重 机 在 上 述 区 域 顶 板 下, 安 装 固 定 轨 道 在 每 组 轨 道 上 安 装 1 台 单 点 吊 机 单 点 吊 机 在 固 定 轨 道 上 行 走 侧 舞 台 悬 吊 机 构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吊 链 ; 卷 扬 系 统 :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和 配 件 等 ; 保 护 装 置 :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5 套 行 程 :10.5 米 速 度 : 起 吊 0.05 米 / 秒 水 平 0.2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10 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葫 芦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检 查 电 机 变 速 箱 链 条 密 封 装 置 等 机 械 部 件 后 舞 台 电 动 吊 杆 (OH2.18) 设 备 概 况 设 置 于 后 舞 台 上 部 的 定 速 电 动 吊 杆, 用 于 吊 挂 布 景 灯 具 等 电 动 吊 杆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桁 架 式 杆 体 ; 卷 扬 系 统 : 包 括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卷 筒 滑 轮 组 件 钢 丝 绳 和 配 件 等 ; 保 护 装 置 : 包 括 超 程 开 关 松 绳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等 ; 就 地 操 作 进 行 控 制, 应 设 有 上 升 下 降 和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等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0 套 行 程 :10 米 速 度 :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5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和 编 码 器 限 位 开 关 等 控 制 元 件,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80

82 25.19 声 反 射 罩 (OH2.19) 设 备 概 况 为 了 在 歌 剧 院 演 奏 音 乐 会, 创 造 一 个 自 然 声 学 环 境, 考 虑 设 计 声 反 射 罩, 其 造 型 和 内 面 装 饰 用 材 料 均 符 合 声 学 要 求 设 计 上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在 中 国 当 地 制 作 时, 不 包 括 装 饰 部 分 ), 较 为 合 适 的 合 围 面 积, 满 足 合 唱 团 (120 人 ) 和 管 弦 乐 队 (4 管 制 ) 的 演 出 空 间, 并 在 舞 台 区 域 提 供 最 佳 的 声 学 条 件 音 响 反 射 罩 的 空 间 应 可 调 整 储 藏 要 方 便 使 用 机 械 驱 动 方 式, 尽 量 减 少 拆 装 所 需 的 人 力 和 时 间 数 量 数 量 :1 套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校 正 机 械 结 构, 更 换 顶 片 悬 挂 机 构, 改 造 顶 片 运 输 车 的 万 向 轮 ( 加 宽 ) 清 洁 声 反 射 罩 声 反 射 罩 储 藏 升 降 台 (OH2.22) 设 备 概 况 声 反 射 罩 储 藏 方 便 四 块 上 片 通 过 升 降 机 收 藏 于 升 降 台 上 部 应 能 在 就 地 控 制 面 板 控 制 操 作, 并 带 有 向 上 向 下 和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套 米 尺 寸 ( 宽 高 深 ): 18.0 米 9.5 米 米 ) 行 程 :16 米 ( 挂 起 声 反 射 罩 后, 声 罩 离 地 速 度 : 调 速 0.0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900kN 置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链 条 带 辅 助 动 力 装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设 备 主 体 装 置 对 减 速 箱 链 条 钢 结 构 等 部 件 进 行 检 查 和 限 位 开 关 进 行 校 正 台 上 设 备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OH2.20 OH2.21) 台 上 设 备 总 则 本 条 目 中 规 定 的 控 制 系 统 应 能 够 对 台 上 机 械 设 备 的 驱 动 进 行 合 适 的 和 有 效 的 控 制, 包 括 技 术 安 全 特 性 和 相 应 设 备 以 及 所 有 包 含 在 本 投 标 规 格 书 中 规 定 的 系 统 本 工 程 的 控 制 系 统 应 采 用 符 合 舞 台 技 术 设 备 特 别 要 求 先 进 的 控 制 系 统, 符 合 SIL3 要 求, 控 制 系 统 必 须 基 于 轴 控 制 器 81

83 计 算 机 控 制 系 统 必 须 是 最 先 进 的, 并 符 合 舞 台 技 术 设 备 特 别 要 求 的 特 殊 规 定, 包 括 高 度 可 靠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以 及 特 殊 的 安 全 要 求, 除 了 后 面 给 出 法 律 要 求 或 更 严 格 的 安 全 规 定 之 外, 在 选 择 电 子 控 制 系 统 及 其 组 件 时 本 规 定 尤 其 重 要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控 制 和 操 作 设 备 必 须 是 最 先 进 的, 适 合 在 剧 院 中 使 用, 并 符 合 完 整 的 和 公 认 的 功 能 技 术 要 求 必 须 确 保 通 过 适 当 的 供 电 和 电 气 电 子 控 制 的 设 计 和 操 作 设 施 的 仔 细 选 择, 在 系 统 发 生 错 误 或 者 失 误 时 可 以 避 免 危 险 的 操 作 必 须 确 保 通 过 适 当 的 电 源 和 电 子 电 器 控 制 的 设 计, 及 操 作 设 备 的 精 心 挑 选, 防 止 系 统 错 误 或 故 障 时 的 危 险 操 作 情 况 无 论 是 线 路 侧 的 干 扰 如 当 地 供 电 的 电 压 过 高 或 过 低, 还 是 主 要 故 障,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应 该 导 致 操 作 故 障 或 程 序 及 数 据 的 丢 失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EMC( 电 磁 兼 容 性 ) 措 施 和 提 供 适 当 的 UPS 系 统 ( 不 间 断 的 电 源 供 给 ) 应 保 证 系 统 元 件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EMC 措 施 安 全 要 求 及 措 施 总 体 要 求 必 须 确 保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每 次 反 应 时 驱 动 装 置 和 制 动 器 能 够 安 全 地 从 电 源 中 断 开 可 控 系 统 停 止 操 作 时, 电 源 应 延 迟 断 开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电 气 系 统 的 故 障 都 不 应 导 致 危 险 操 作 情 形 在 任 何 环 境 下, 电 子 控 制 中 的 错 误 都 不 应 禁 止 系 统 的 关 闭 ; 电 子 产 品 的 故 障 不 应 影 响 安 全 装 置 的 特 有 功 能 如 果 使 用 电 气 开 关 装 置 (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 任 何 安 全 电 路 中 使 用 辅 助 的 接 触 器 ( 中 间 继 电 器 )( 例 如 在 那 些 辅 助 接 触 器 的 故 障 可 能 导 致 特 殊 安 全 措 施 无 效 的 地 方 ), 应 为 冗 余 设 计 并 可 监 视 本 规 定 将 应 用 于 这 些 辅 助 接 触 器 如 果 驱 动 装 置 和 制 动 器 的 电 源 是 分 离 的, 以 上 的 措 施 也 必 须 应 用 于 这 些 驱 动 装 置 和 制 动 器 如 果 一 个 安 全 装 置 已 经 发 生 反 应 ( 例 如 已 经 触 发 ), 原 运 动 方 向 驱 动 装 置 的 主 电 路 不 应 接 通 所 有 安 全 装 置 的 功 能 必 须 是 可 以 测 试 的 安 全 限 位 的 反 应 必 须 在 起 作 用 时 得 到 显 示 要 使 用 以 下 的 电 气 安 全 安 装 : 安 全 功 能 的 行 程 开 关 安 全 电 路 急 停 设 备 提 供 急 停 设 备 能 够 安 全 停 止 一 个 驱 动 或 整 个 系 统 82

84 每 个 控 制 台 必 须 有 自 己 的 急 停 装 置 不 同 设 备 的 控 制 台 能 够 停 止 所 有 设 备 的 运 行! 为 停 止 一 个 驱 动 或 者 整 个 系 统, 下 列 出 的 两 个 方 法 中 只 能 使 用 一 个 : 1) 急 停 装 置 在 需 要 停 止 的 驱 动 系 统 的 主 电 路 上 直 接 作 用 这 个 方 法 要 求 一 个 电 力 电 路 断 路 器 或 者 是 动 力 断 续 器 不 允 许 使 用 接 触 器, 使 用 两 个 串 联 的 接 触 器 也 不 行 2) 紧 急 装 置 在 控 制 电 路 上 直 接 作 用, 因 此 要 确 保 所 有 相 关 的 主 电 路 可 以 被 一 个 信 号 命 令 所 关 闭 本 方 法 总 体 上 要 求 至 少 要 两 个 接 触 器 线 圈 要 同 时 关 闭, 触 点 是 和 上 游 的 驱 动 装 置 串 联 的 3) 急 停 装 置 的 手 动 操 作 的 接 触 元 件 必 须 从 正 确 锁 定 的 状 态 打 开 4) 急 停 开 关 要 被 设 计 成 用 手 掌 按 的 按 钮 控 制 开 关, 带 有 锁 定 装 置 操 作 限 位 开 关 故 障 时 安 全 预 防 操 作 限 位 开 关 故 障 时, 限 位 开 关 必 须 可 以 有 效 停 止 驱 动 装 置 用 作 紧 急 限 位 开 关 的 开 关 必 须 用 主 动 锁 定 的 方 式 导 向 和 操 作 关 闭 回 路 连 接 如 果 回 应 紧 急 限 位 开 关, 必 须 安 全 中 断 驱 动 装 置 的 主 电 路 安 全 装 置 的 测 试 设 备 要 提 供 以 下 的 测 试 设 备, 以 进 行 每 个 机 械 设 备 的 安 全 装 置 的 强 制 性 功 能 检 查 制 动 器 测 试 装 置 用 于 单 独 打 开 的 电 子 制 动 器 的 装 置 ( 每 个 刹 车 的 功 效 必 须 是 单 独 可 测 的 ) 紧 急 限 位 测 试 装 置 a) 限 位 开 关 的 单 个 桥 接 装 置 b) 驱 动 在 可 引 起 反 应 的 紧 急 限 位 位 置 范 围 外 时, 桥 接 已 经 触 动 的 安 全 限 位 开 关, 锁 定 超 出 行 程 的 相 反 方 向 ( 每 个 安 全 开 关 的 功 效 必 须 是 单 独 可 测 的 ) 以 上 规 定 的 设 备 必 须 保 证 不 会 发 生 未 经 许 可 的 操 作, 例 如 使 用 一 个 可 拆 卸 的 钥 匙 开 关 控 制 系 统 总 则 以 下 是 典 型 的 关 于 舞 台 技 术 设 备 控 制 系 统 的 要 求, 系 统 特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 易 用 性 1) 操 作 过 程 中 的 响 应 时 间 短 2) 操 作 者 控 制 动 作 的 反 应 时 间 短 3) 高 等 级 的 控 制 精 确 度 4) 必 须 有 绝 对 编 码 器 和 增 量 编 码 器 的 双 环 路 控 制 5) 简 短 的 错 误 检 测 和 接 收 时 间 6) 高 级 安 全 要 求 83

85 7) 操 作 实 用 性 的 高 等 级 列 出 的 系 统 特 点 要 求 一 个 模 块 化 和 分 布 式 的 计 算 机 系 统, 因 此 控 制 系 统 的 构 成 包 括 至 少 以 下 的 计 算 机 等 级 :A) 离 线 工 作 站 和 控 制 台 ;B) 设 定 变 量 的 处 理 和 选 择 中 央 计 算 机 1) 系 统 参 数 的 存 储 和 管 理, 如 在 系 统 接 通 后 的 绝 对 编 码 器 与 安 全 有 关 的 高 度 值 比 较, 同 步 编 组 的 记 忆 等 2) 在 定 位 和 同 步 运 行 控 制 中 高 级 命 令 功 能 的 处 理 3) 设 定 变 量 传 送 到 选 择 的 轴 控 制 器 4) 接 收 离 线 工 作 站 或 控 制 台 的 运 行 数 据 并 进 行 操 作 数 据 的 处 理 5) 中 央 计 算 机 柜 (CCC) 里 装 有 中 央 / 安 全 计 算 机 和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6) 中 央 计 算 机 接 收 操 作 计 算 机 的 所 有 运 行 命 令 信 号 并 检 查 其 具 体 的 数 据 传 输, 逻 辑 矛 盾 和 设 备 现 有 状 态 的 所 有 内 在 联 系 7) 在 这 一 中 央 组 件 中 处 理 加 工 后 转 交 给 轴 计 算 机 处 理 过 程 由 双 通 道, 即 通 过 第 二 台 计 算 机 ( 也 称 为 安 全 计 算 机 ) 与 中 央 处 理 器 相 互 比 较 来 完 成 8) 中 央 计 算 机 承 担 着 斜 坡 发 生 器 的 功 能, 它 为 单 个 计 算 机 或 机 器 组 产 生 设 定 运 行 曲 线 并 按 照 操 作 员 的 指 令 根 据 软 件 将 它 们 通 过 网 络 协 议 精 确 和 准 时 地 分 配 到 轴 计 算 机 上 9) 计 算 机 上 接 收 所 有 的 状 态 和 位 置 的 信 号 并 独 立 将 其 处 理 为 控 制 功 能 或 将 它 们 转 交 给 操 作 计 算 机 进 行 评 估 和 显 示 10) 规 章 制 度 的 启 动 并 在 数 据 传 输 发 生 故 障 时 ( 实 时 以 太 网 / 以 太 网 ) 开 始 相 应 的 关 机 程 序 数 据 库 有 对 设 备 安 全 重 要 功 能 都 可 以 进 行 冗 余 和 和 无 差 错 地 处 理 据 库 服 务 器 管 理 所 有 必 要 的 演 出 和 机 器 参 数 并 实 现 连 接 计 算 机 之 间 的 数 据 同 步 交 换 数 据 库 的 操 作 需 要 操 作 人 员 先 登 录 数 据 库 配 有 不 间 断 电 源 (UPS), 这 样 中 央 电 网 停 电 时 机 器 仍 然 能 及 时 将 数 据 进 行 储 存 轴 控 制 器 : 1) 与 轴 有 关 的 输 入 和 输 出 信 号 的 控 制 工 程 相 关 的 处 理 2) 通 过 中 央 计 算 机 收 到 的 设 定 的 运 行 数 据 的 与 轴 有 关 的 进 一 步 处 理 3) 设 定 位 置 和 实 际 位 置 的 确 定, 形 成 位 置 控 制 环 4 ) 与 轴 相 关 的 安 全 要 求 的 处 理, 用 于 与 轴 相 关 的 维 护 和 服 务 接 口 5) 轴 计 算 机 就 是 微 处 理 器 ( 计 算 机 ) 并 含 有 中 央 计 算 机 所 希 望 的 功 能 移 动 速 度 和 已 编 程 的 目 标 84

86 位 置 的 信 息 和 运 行 命 令 在 移 动 过 程 中 它 们 向 中 央 计 算 机 反 馈 实 时 信 息 ( 速 度 位 置 和 状 态 数 据 ) 6) 轴 计 算 机 接 收 设 定 运 行 曲 线, 在 传 输 点 之 间 进 行 内 插, 将 设 定 值 与 实 际 值 进 行 比 较, 借 助 适 宜 的 控 制 算 法 形 成 调 节 参 数 7) 在 运 行 控 制 方 面 轴 计 算 机 按 照 机 器 的 要 求 承 担 下 列 任 务 : 在 以 适 宜 的 速 度 驱 动 时 仅 产 生 二 进 制 的 接 通 信 号 在 确 定 转 数 或 调 节 转 数 的 驱 动 时 在 没 有 上 级 的 位 置 调 节 回 路 的 情 况 下 ( 简 单 的 定 位 功 能, 缓 慢 运 行 的 驱 动 ) 产 生 速 度 模 拟 设 定 值 在 有 上 级 位 置 调 节 回 路 的 转 数 调 节 的 驱 动 时 产 生 依 赖 于 位 置 和 时 间 的 速 度 模 拟 设 定 值 ( 舞 台 布 景 吊 杆 和 单 点 吊 机 满 足 一 流 的 定 位 和 同 步 要 求 ) 驱 动 带 离 散 速 度 工 作 时 专 有 的 二 进 制 开 关 信 号 产 生 ( 辅 助 台 补 偿 台 ) 轴 计 算 机 是 能 相 互 比 较 的 双 通 道 设 备, 适 合 欧 州 工 业 标 准 DIN EN 61508, SIL3 当 在 计 算 机 里 识 别 出 错 误, 机 器 设 备 会 进 入 一 个 安 全 的 状 态 轴 控 制 器 周 边 设 备 如 接 触 器 和 继 电 器 等, 必 须 与 其 匹 配 控 制 系 统 网 络 : 所 有 在 线 元 件 间 的 数 据 传 输 要 特 别 按 照 以 下 的 要 求 进 行 系 统 结 构 设 计 : 系 统 结 构 简 单 清 晰, 易 于 操 作 和 重 启 动, 便 于 设 定 不 同 的 舞 台 机 械 在 故 障 排 查 时 准 确 定 位 干 扰 带 有 系 统 层 次 的 完 成 同 样 任 务 的 部 分, 例 如 控 制 台 或 轴 控 制 器, 必 须 是 完 全 可 以 互 换 的 在 更 换 期 间 的 设 置 必 须 易 于 剧 院 技 术 人 员 操 作 系 统 应 配 备 一 个 服 务 和 诊 断 接 口 每 个 驱 动 轴 有 足 够 的 计 算 能 力, 例 如 复 杂 的 高 级 控 制 过 程 如 距 离 比 例 运 行 和 功 能 化 运 行, 而 且 并 不 减 少 系 统 的 能 力 甚 至 在 加 速 和 减 速 阶 段, 也 应 可 靠 按 照 事 先 设 定 好 的 同 步 运 行 路 线 运 行, 确 保 运 动 精 度 保 持 在 最 大 允 许 的 滞 后 误 差 范 围 内 舞 台 技 术 的 驱 动 的 运 行 速 度 要 达 到 米 / 秒, 定 位 精 度 1-4 毫 米, 提 升 距 离 30 米 的 要 求 能 够 完 全 自 由 的 从 计 算 机 选 择 多 个 数 量 的 驱 动 设 备 以 相 同 的 参 数 进 行 编 组 运 行 中 央 计 算 机 与 轴 计 算 机 之 间 的 数 据 传 输 通 过 网 络 协 议 来 实 现, 这 个 在 剧 院 领 域 提 供 了 一 个 非 常 高 的 可 靠 性 部 件 之 间 的 通 讯 通 过 标 准 化 的 总 线 系 统 进 行 所 有 操 作 计 算 机 与 中 央 计 算 机 之 间 的 通 讯 使 用 了 一 个 高 速 以 太 网 网 络 数 据 的 正 确 传 输 对 整 个 设 备 的 功 能 来 说 具 有 核 心 性 的 意 义, 一 旦 出 现 了 故 障, 所 涉 及 的 设 备 移 动 85

87 将 会 停 止 ( 紧 急 停 车 ) 数 据 可 以 精 确 地 和 与 时 间 相 关 地 获 得 传 输 和 加 工 简 单 地 描 述 就 是 : 可 以 保 证 在 精 确 的 相 同 的 时 间 间 隔 内 对 所 有 轴 都 传 输 设 定 位 置 并 使 每 个 轴 的 微 处 理 机 同 步 化 例 如 所 有 的 轴 计 算 机 同 时 从 位 置 编 码 器 上 读 取 它 们 的 高 度 位 置 并 将 这 些 数 据 以 每 个 新 的 网 络 协 议 周 期 传 送 到 中 央 计 算 机 上 在 信 息 的 实 时 行 为 和 传 输 速 率 方 面, 确 定 性 工 作 和 精 确 时 间 控 制 的 网 络 协 议 系 统 远 远 优 于 其 它 系 统 变 频 器 : 1) 变 频 器 与 调 速 电 机 应 一 对 一 配 置, 变 频 器 与 调 速 电 机 间 不 允 许 使 用 切 换 的 控 制 模 式 2) 交 流 调 速 用 变 频 器 应 选 用 矢 量 变 频 器 或 其 他 性 能 更 加 优 越 的 装 置 3) 变 频 器 具 有 零 速 伺 服 锁 定 刹 车 控 制 力 矩 和 电 流 监 控 现 场 总 线 通 讯 过 流 过 压 保 护 故 障 自 诊 断 自 适 应 控 制 防 止 误 操 作 等 功 能 并 配 有 适 当 的 附 件 : 如 操 作 单 元 进 线 电 抗 器 噪 声 滤 波 器 制 动 单 元 及 制 动 电 阻 等 为 了 备 用, 相 同 额 定 功 率 的 设 备 变 频 器 应 可 以 相 互 替 换 和 共 享 4) 变 频 器 后 期 的 维 护 应 该 方 便 快 捷, 且 合 适 单 人 操 作 ( 含 手 操 盒 ) 5) 变 频 器 周 边 设 备 如 接 触 器 和 继 电 器 等, 必 须 与 其 匹 配 操 作 系 统 和 系 统 功 能 概 述 操 作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实 现 以 及 背 后 的 理 念 对 整 个 机 械 功 能 而 言 是 重 要 和 关 键 的 所 有 活 动 和 相 关 操 作 步 骤 应 是 所 有 相 关 系 统 设 计 的 焦 点 当 选 择 系 统 时, 乙 方 必 须 首 要 考 虑 如 何 支 持 操 作 人 员 工 作 并 减 轻 其 监 视 工 作 操 作 装 置, 例 如 控 制 台, 将 在 他 的 日 常 任 务 中 支 持 操 作 者 ; 他 将 可 以 能 够 集 中 他 的 全 部 注 意 力 在 舞 台 上 的 动 作 操 作 面 板 操 作 面 板 必 须 允 许 单 个 驱 动 的 直 接 控 制 和 几 个 驱 动 的 组 的 控 制 它 必 须 可 以 使 用 多 个 同 样 的 操 作 设 备, 既 可 以 为 每 个 舞 台 设 备 单 独 工 作, 也 可 以 相 互 补 充, 同 时 操 作 在 舞 台 各 个 地 方 和 台 塔 的 台 上 台 下 设 备 操 作 面 板 将 根 据 相 关 的 人 性 化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因 为 操 作 者 将 在 这 些 盘 上 做 长 时 间 和 不 间 断 的 工 作 ( 平 均 4 小 时 ) 控 制 台 必 须 在 设 计 上 合 理 并 且 易 于 理 解 操 作 者 必 须 可 以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操 作 系 统 操 作 者 必 须 有 机 会 在 最 适 合 他 的 需 要 的 地 方 放 置 他 的 面 板, 以 便 可 以 最 方 便 的 观 察 整 个 舞 台 的 动 作 86

88 在 设 计 上 操 作 面 板 必 须 要 非 常 人 性 化 所 有 的 功 能 要 清 楚 的 标 明 和 合 理 的 布 置 移 动 装 置 必 须 被 设 计 为 既 安 全 又 可 以 在 预 定 的 位 置 进 行 活 动, 并 且 要 确 保 操 作 者 的 舒 适 的 工 作 位 置 这 里 要 提 供 的 所 有 的 屏 幕 将 被 设 计 为 特 别 的 平 面 显 示 屏 应 不 少 2 块, 可 同 时 完 整 的 显 示 全 部 舞 台 机 械 的 设 备 状 态 显 示 屏 必 须 有 一 个 400~600 毫 米 的 观 看 距 离 使 用 的 符 号, 图 片 和 字 符 的 形 状 必 须 容 易 被 理 解, 即 使 在 不 同 的 光 线 入 射 时 也 要 很 清 晰 显 示 屏 必 须 符 合 法 规 要 求, 射 线 辐 射 值 也 要 在 限 定 值 之 内 必 须 要 指 明 LCD 的 亮 度 关 键 和 可 控 性 在 操 作 面 板 中 的 所 有 显 示 面 板 或 显 示 器 必 须 易 于 读 取, 即 使 在 不 同 的 灯 光 条 件 下 也 是 如 此 ( 范 围 从 黑 暗 到 不 同 亮 度, 强 度 的 光 线 ) 显 示 亮 度 必 须 在 环 境 光 线 下 合 适 字 符 和 符 号 必 须 容 易 辨 认, 即 使 在 35 度 的 角 度 上 看, 例 如 如 果 操 作 者 是 正 对 或 远 离 盘 的 边 上 舞 台 机 械 的 升 降 运 动 必 须 由 升 降 控 制 器 ( 操 纵 杆 ) 启 动 或 终 止 只 有 按 下 安 全 按 钮 时 操 纵 杆 是 启 动 的 操 纵 杆 的 布 置 必 须 允 许 无 碰 撞 和 通 过 整 个 闭 环 控 制 系 统 的 统 一 速 度 控 制 确 保 操 纵 杆 在 任 何 给 定 的 位 置, 可 以 保 持 有 关 的 驱 动 的 速 度 不 变, 或 者 是 符 合 默 认 值 的 加 速 和 线 性 增 加 他 必 须 可 以 使 操 作 者 以 自 己 的 选 择 在 任 何 位 置 保 持 和 控 制 操 纵 杆 超 过 10 分 钟 而 不 疲 劳 一 旦 释 放 操 纵 杆 ( 安 全 电 路 ), 升 降 运 动 必 须 停 住 甚 至 在 突 然 释 放 操 纵 杆 时 驱 动 也 柔 和 的 停 止 屏 幕 上 的 反 方 向 升 降 运 动 必 须 清 晰 可 见 操 作 面 板 的 位 置 和 操 作 杆 按 钮 的 布 置 使 得 它 们 容 易 损 坏 因 此 它 们 的 形 状 和 设 计 必 须 要 能 够 最 大 的 抵 抗 损 坏, 例 如 无 意 的 外 在 机 械 的 影 响 ( 例 如 落 下 的 物 体, 猛 烈 的 冲 击 ) 必 须 既 不 能 影 响 精 确 度, 也 不 能 影 响 控 制 装 置 或 者 其 他 电 气 部 分 操 作 的 机 械 平 稳 性 那 些 已 经 被 损 坏 导 致 失 去 功 能 的 零 件 必 须 能 迅 速 和 容 易 的 更 换 ( 插 头 式 连 接 ) 所 有 的 文 本 信 息 如 在 屏 幕 和 显 示 屏 上 的 信 息, 在 控 制 台 上 的 文 本 或 缩 写, 或 与 特 别 术 语 有 关 的 信 号 将 用 中 文 和 英 语 系 统 的 术 语 要 符 合 与 剧 院 操 作 者 以 确 保 术 语 的 统 一 使 用 所 有 操 作 面 板 必 须 防 止 非 法 操 作, 例 如 : 键 控 开 关 或 密 码 或 用 户 标 识 的 芯 片 卡 操 作 步 骤 操 作 者 安 排 的 活 动 可 以 被 归 类 到 3 个 主 要 的 活 动 类 型, 要 求 不 同 的 可 操 作 性 等 级 以 及 最 后 所 要 求 的 系 统 可 管 理 性 就 是 : 1) 预 演 / 表 演 2) 技 术 准 备 和 安 装 时 间 3) 检 修 / 服 务 87

89 预 演 / 表 演 在 预 演 或 者 表 演 时, 操 作 者 必 须 采 用 一 些 操 作 步 骤 来 重 建 和 进 行 对 现 有 舞 台 的 转 换 这 项 活 动 包 括 以 下 的 操 作 步 骤 : 驱 动 的 选 择 : 不 同 的 系 统 解 决 办 法 将 导 致 用 不 同 的 步 骤 来 选 择 驱 动 但 重 要 的 是, 无 论 系 统 解 决 方 法 如 何 选 择, 活 动 要 能 以 尽 可 能 少 的 操 作 步 骤 来 完 成, 并 且 有 很 好 的 可 靠 性 如 果 驱 动 已 从 另 一 个 控 制 台 中 选 择 出, 则 必 须 清 楚 显 示 如 果 一 个 动 作 顺 序 已 经 开 始 也 必 须 显 示 出 来 限 位 值 的 设 定 : 可 以 以 一 个 明 显 清 楚 的 定 义 方 式 预 先 设 定 限 位 值, 如 速 度, 加 速 度 和 高 度 水 平 或 者 系 统 代 表 的 目 标 开 始 一 个 动 作 顺 序 : 操 作 者 必 须 要 选 择 开 始 一 个 希 望 的 移 动, 在 小 于 0.1 秒 的 时 间 内 以 允 许 使 舞 台 上 艺 术 的 动 作 和 移 动 顺 序 的 直 接 协 调 移 动 的 监 测 : 在 一 个 动 作 顺 序 中, 操 作 者 监 视 移 动 的 部 分 是 用 目 视 或 者 系 统 自 身 通 过 屏 幕 或 显 示 器 但 是, 他 的 注 意 力 必 须 首 先 集 中 在 移 动 物 体 和 舞 台 上 的 动 作, 并 不 是 在 系 统 上 因 此 系 统 对 一 个 动 作 顺 序 可 能 产 生 的 干 扰 或 中 断 必 须 明 确 清 楚 地 显 示 出 来 并 一 眼 就 应 该 可 以 看 到 结 束 一 个 移 动 : 如 果 驱 动 已 经 到 达 了 它 们 的 目 标 位 置 或 者 终 端 位 置, 操 作 者 要 通 过 释 放 驱 动 控 制 器 来 结 束 动 作 顺 序 中 断 一 个 移 动 : 在 有 安 全 危 险 的 情 况 下, 或 者 如 果 艺 术 或 者 技 术 环 境 需 要, 操 作 者 必 须 能 够 立 即 中 断 或 者 加 速 一 个 动 作 顺 序 系 统 会 在 发 生 故 障 时 自 动 停 止 但 是, 操 作 者 可 以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安 全 预 防 措 施 后, 通 过 再 启 动 继 续 动 作 顺 序, 而 无 需 从 计 算 机 的 记 忆 中 召 回 顺 序 这 对 已 编 程 的 运 行 和 目 标 运 行 顺 序 特 别 有 用 系 统 监 测 功 能 : 在 一 次 表 演 或 者 预 演 中, 操 作 者 必 须 能 够 快 速 容 易 的 用 监 视 器 来 检 查 系 统 的 状 态 故 障 和 问 题 指 示 必 须 清 楚 地 显 示 出 来 II) 技 术 准 备 和 安 装 时 间 : 技 术 准 备 和 安 装 时 间 包 括 在 预 演 或 者 表 演 之 前 或 者 之 后 的 所 有 操 作, 主 要 是 安 装 拆 除 以 及 预 演 或 者 表 演 准 备 时 使 用 舞 台 机 械 辅 助 的 准 备 工 作 操 作 者 和 系 统 的 任 务 包 括 : 用 舞 台 机 械 增 加 和 移 动 场 景 设 备 : 这 必 须 通 过 操 作 者 和 技 术 人 员 之 间 紧 密 合 作 来 进 行, 要 求 机 械 有 能 力 迅 速 操 作 单 个 驱 动 或 整 个 组 几 个 操 作 者 也 必 须 同 样 有 机 会 移 动 单 个 驱 动 或 驱 动 组 必 须 能 够 以 持 续 的 低 速 来 移 动 负 载 吊 杆 场 景 设 备 在 安 装 工 作 中 的 升 降 : 台 上 设 备 的 吊 机 也 可 以 用 来 在 安 装 工 作 中 提 升 场 景 设 备, 运 动 可 能 是 急 拉 的 和 不 稳 定 的 这 就 对 系 统 的 机 动 性 和 负 载 运 输 能 力 的 机 械 设 计 提 出 了 很 高 的 要 求 88

90 限 位 值 的 设 定 : 操 作 者 必 须 有 机 会 对 一 个 或 者 几 个 顶 部 和 底 部 限 制 位 置 以 及 速 度 和 最 大 加 速 度 设 定 限 位 值 这 些 值 可 以 清 楚 地 在 操 作 面 板 上 显 示 在 开 始 一 次 动 作 顺 序 之 前, 操 作 者 必 须 能 够 选 择 他 是 带 或 不 带 预 先 设 定 的 限 位 值 来 执 行 运 动 如 果 他 选 择 一 个 不 带 预 先 设 定 限 位 值 的 动 作 顺 序, 他 能 够 依 靠 在 任 何 给 定 时 间 的 记 忆 值 而 不 必 再 重 新 设 定 或 是 输 入 它 们 输 入 的 速 度 和 加 速 度 的 限 位 值 将 总 体 上 运 用 于 升 降 运 动, 除 非 有 其 他 的 规 定 编 组 : 操 作 者 必 须 能 够 从 单 个 驱 动 中 创 造 一 个 或 几 个 编 组 一 个 组 可 以 包 括 吊 杆, 单 点 吊 机, 或 任 何 可 以 控 制 的 驱 动 编 组 的 产 生 及 其 包 括 的 单 个 装 置 必 须 明 确 清 楚 地 显 示 在 操 作 面 板 上 动 作 顺 序 的 编 程 : 必 须 提 供 一 个 网 络 系 统, 使 操 作 者 能 够 以 逻 辑 清 楚 的 方 式 制 定 动 作 顺 序 这 可 以 通 过 预 先 设 定 和 通 过 舞 台 上 的 控 制 台 将 执 行 运 动 指 令 这 些 设 定 必 须 是 可 存 储 的, 以 便 在 以 后 的 时 间 里 恢 复 系 统 的 内 存 容 量 应 满 足 至 少 100 次 预 演 和 表 演 已 编 程 的 数 据 必 须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在 单 个 操 作 面 板 和 中 央 计 算 机 之 间 传 递 预 先 设 定 的 预 演 和 表 演 顺 序 必 须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 进 行 修 改, 不 需 要 重 复 动 作 顺 序 可 能 同 时 在 两 个 系 统 ( 控 制 台 ) 上 运 行 并 通 过 不 同 系 统 元 件 之 间 的 数 据 线 往 返 传 输 记 忆 的 数 据 这 种 记 忆 的 动 作 顺 序 可 以 用 表 演 或 预 演 目 录 打 印 下 来 用 于 存 档 动 作 的 监 测 : 参 见 前 述 操 作 步 骤 之 预 演 / 表 演 条 系 统 的 监 测 功 能 : 参 见 前 述 操 作 步 骤 之 预 演 / 表 演 条 系 统 的 状 态 检 查 : 操 作 者 要 有 机 会 查 询 和 检 查 系 统 的 状 态 以 决 定 是 否 在 预 演 和 表 演 之 前 进 行 检 修 和 维 护 工 作 状 态 查 询 必 须 是 可 存 储 的 通 过 驱 动 交 换 的 动 作 顺 序 的 修 改 : 如 果 因 为 有 缺 陷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预 演 和 表 演 使 用 的 一 个 驱 动 被 证 实 不 能 用 了, 程 序 则 应 该 允 许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能 够 使 用 另 一 驱 动 装 置 替 换 该 驱 动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系 统 将 自 动 将 要 代 替 的 驱 动 的 所 有 设 定 值 转 移 设 定 值 转 移 必 须 是 连 续 的, 不 需 要 每 个 单 步 修 改, 也 不 需 要 重 复 移 动 修 改 必 须 以 一 个 清 楚 明 白 的 方 式 显 示 III) 检 修 / 服 务 这 些 工 作 也 要 由 工 作 人 员 以 固 定 周 期 或 在 需 要 时 进 行 检 修 / 服 务 包 括 以 下 工 作, 因 此 需 要 一 些 系 统 选 择 : 故 障 检 修 : 通 过 显 示 器 信 息 和 测 试 功 能 的 帮 助 来 定 位 有 问 题 的 驱 动 这 些 故 障 指 示 在 故 障 发 生 时 必 须 明 确 清 楚 的 在 操 作 面 板 上 显 示 显 示 器 能 对 检 查 的 系 统 功 能 错 误 显 示, 包 括 错 误 位 置 的 指 示 ( 例 如 升 降 机 的 编 号 和 位 置, 开 关 柜 编 号 和 位 置, 插 入 编 号 等 ) 错 误 诊 断 目 录 必 须 包 括 在 显 示 屏 上 可 以 用 文 本 形 式 进 行 检 索 和 帮 助 操 作 功 能 测 试 : 所 有 重 要 系 统 功 能 必 须 在 系 统 启 动 时 可 以 自 动 检 查 设 定 数 据 和 值 的 检 查 : 要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过 上 面 提 到 控 制 台 检 查 确 定 设 定 的 系 统 值 在 采 取 89

91 了 一 定 的 修 理 措 施 之 后, 需 要 更 改 或 重 新 设 定 这 些 数 值 对 于 驱 动, 只 能 设 定 机 械 调 整 值 ( 例 如 机 械 限 位 开 关 等 ) 行 程 选 择 : 在 检 修 和 修 理 工 作 期 间, 可 能 需 要 在 紧 急 控 制 台 的 帮 助 下 移 动 某 个 驱 动, 这 必 须 能 够 使 用 简 单 直 接 的 方 法 完 成 场 景 设 备 和 场 景 设 备 零 件 : 系 统 必 须 允 许 操 作 者 移 动 不 同 类 型 的 场 景 设 备, 每 个 都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移 动 特 征 和 系 统 要 求 这 些 不 同 的 场 景 设 备 在 剧 院 的 正 常 运 作 条 件 下 必 须 能 够 被 移 动, 同 时 也 应 该 符 合 某 些 特 殊 的 与 驱 动 相 关 的 数 据 要 求 移 动 必 须 和 谐 地 融 合 到 制 作 和 舞 台 布 置 顺 序, 必 须 让 观 众 认 为 是 非 干 扰 的, 必 须 平 稳, 不 会 产 生 第 二 次 移 动 如 晃 动 和 震 动 不 管 装 饰 是 什 么 类 型, 都 必 须 让 操 作 者 执 行 移 动 而 不 影 响 场 景 设 备 零 件 的 第 二 次 移 动, 特 别 是 在 加 速 和 减 速 时 运 动 方 式 系 统 必 须 允 许 不 同 移 动 类 型 的 范 围 以 下 说 明 的 移 动 类 型 是 系 统 应 用 的 典 型 类 型 单 一 驱 动 的 直 接 控 制 在 直 接 控 制 时, 驱 动 的 速 度 由 操 作 者 用 升 降 控 制 器 ( 操 纵 杆 ) 来 决 定 操 作 者 必 须 有 机 会 在 不 同 的 单 个 运 动 类 型 之 间 前 后 变 化, 而 不 会 有 删 除 预 先 设 定 的 现 有 运 行 数 据 的 危 险 ( 速 度, 目 标 等 ) 系 统 必 须 进 一 步 允 许 操 作 者 简 单 的 通 过 改 变 操 纵 杆 的 偏 离 角 度 迅 速 修 改 驱 动 运 行 的 方 向,( 正 反 向 变 化, 反 应 时 间 小 于 0.1 秒 ) 1) 无 限 制 的 直 接 控 制 : 操 作 者 必 须 能 够 在 限 制 位 置 之 间 前 后 移 动 吊 机 速 度 必 须 可 高 可 低, 在 两 个 方 向 上, 从 0 到 最 大 2) 带 限 速 和 加 速 度 限 制 的 直 接 控 制 : 操 作 者 必 须 能 够 预 先 设 定 一 个 最 大 的 速 度 值 这 会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将 两 个 方 向 上 的 速 度 值 限 制 在 预 先 设 定 的 数 值 之 内, 同 时 操 纵 杆 的 最 大 偏 离 要 符 合 预 先 设 定 的 限 制 速 度 3) 带 高 度 限 制 的 直 接 控 制 : 操 作 者 必 须 能 够 限 制 驱 动 的 运 行 距 离, 同 时 可 以 选 择 预 先 设 定 的 高 度 或 运 行 距 离 限 制 在 运 行 的 两 个 方 向 上 都 必 须 有 效 几 个 驱 动 的 编 组 控 制 对 于 这 种 类 型 的 运 行, 速 度, 次 数, 机 械 运 动 装 置, 终 端 位 置 和 运 行 距 离 要 预 先 编 程 同 时 每 个 驱 动 必 须 是 可 以 自 编 程 的, 它 自 己 作 为 动 作 顺 序 的 一 部 分, 不 依 赖 于 其 他 设 备 1) 带 预 编 程 限 定 值 的 编 组 控 制 : 这 里 可 以 预 编 程 驱 动 组 的 速 度, 次 数, 机 械 运 动 装 置, 终 端 位 置 和 运 行 距 离 要 能 够 预 设 所 有 驱 动 的 联 合 设 定 值 或 单 个 驱 动 装 置 的 设 定 值 2) 带 延 迟 启 动 的 编 组 控 制 : 操 作 者 必 须 可 以 有 机 会 预 设 定 每 个 一 个 编 组 中 单 个 驱 动 的 开 始 时 间 3) 顺 序 控 制 : 要 可 以 把 单 个 运 动 融 入 运 动 顺 序 对 于 不 同 的 装 置 要 可 以 在 不 同 的 时 间 以 不 同 的 速 90

92 度 或 不 同 的 终 端 位 置 运 动 在 一 个 动 作 顺 序 中 应 能 够 直 接 影 响 速 度 对 于 不 同 的 装 置 可 以 在 不 同 的 时 间 启 动 或 停 止 编 组 运 行 的 定 义 如 果 以 一 个 共 同 的 控 制 器 来 移 动 两 个 或 者 多 个 驱 动, 它 们 被 认 为 是 一 组 在 编 组 运 行 时, 可 以 进 行 以 下 的 运 行 移 动 : 1) 单 独 运 行 : 单 独 运 行 是 单 个 吊 机 不 取 决 于 时 间 和 速 度 的 独 立 运 行 运 行 顺 序 可 以 通 过 升 降 控 制 进 行 人 工 启 动, 并 在 整 个 运 行 距 离 上 控 制 自 动 运 行 是 可 能 的 2) 不 同 步 编 组 的 运 行 : 没 有 组 失 效 的 不 同 步 组 运 行 : 在 没 有 组 失 效 的 不 同 步 的 驱 动 的 组 运 行 时, 组 的 驱 动 运 行 没 有 相 互 影 响 和 依 赖 驱 动 的 安 全 装 置 的 反 应 必 须 导 致 驱 动 的 停 止 有 组 失 效 的 不 同 步 编 组 运 行 : 在 有 组 失 效 的 不 同 步 的 驱 动 的 编 组 运 行 时, 组 中 包 括 的 驱 动 会 同 时 运 行 如 果 达 到 升 降 范 围 的 限 制, 当 一 个 组 的 驱 动 同 时 移 动 时, 如 果 达 到 了 任 何 组 驱 动 的 升 降 范 围 限 制 或 触 动 了 任 何 一 个 驱 动 的 安 全 装 置, 整 个 组 必 须 停 止 3) 同 步 编 组 运 行 : 在 同 步 编 组 运 行 时, 一 个 组 的 单 个 驱 动 会 以 共 同 依 赖 的 方 式 运 行, 例 如 距 离 同 步 或 时 间 同 步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同 步 要 被 监 测 在 任 何 操 作 状 态 下, 预 先 设 定 的 同 步 允 许 公 差 不 能 被 超 过 在 安 全 装 置 发 生 发 应 或 出 现 错 误 时, 必 须 要 观 察 到 特 定 的 错 误 公 差 如 果 达 到 了 同 步 公 差 或 升 降 范 围 限 制, 或 如 果 一 个 安 全 装 置 发 生 反 应, 整 个 驱 动 组 必 须 停 下 来 距 离 同 步 运 行 : 在 距 离 同 步 运 行 时, 在 一 个 编 组 中 包 括 的 所 有 驱 动 将 按 照 一 致 的 预 先 设 定 距 离 进 行 运 行, 同 时 用 相 同 的 时 间, 尽 管 每 个 驱 动 的 起 始 位 置 可 能 不 同 时 间 同 步 运 行 : 在 时 间 同 步 运 行 时, 在 一 个 编 组 中 至 少 包 括 两 个 驱 动, 同 时 启 动, 以 同 样 的 预 设 定 时 间 运 行 不 同 的 距 离 在 这 一 运 行 类 型 中, 每 个 驱 动 必 须 遵 守 一 个 计 算 好 的 特 性 曲 线, 曲 线 的 设 计 确 保 其 中 的 所 有 驱 动 的 负 载 条 件 在 运 行 距 离 的 任 何 点 都 保 持 不 变 操 作 者 要 能 输 入 一 个 在 运 行 顺 序 启 动 之 前 由 计 算 机 系 统 决 定 的 限 制 中 选 择 的 默 认 时 间 使 用 最 长 运 行 距 离 的 驱 动 作 为 基 础, 计 算 机 要 计 算 以 最 大 速 度 和 最 大 加 速 度 运 行 的 最 少 时 间 ; 结 果 会 是 默 认 时 间 的 最 低 限 定 值 接 着, 使 用 最 短 运 行 距 离 的 驱 动 作 为 基 础, 基 于 最 慢 的 加 速 度 和 最 慢 的 速 度, 计 算 机 决 定 最 大 的 运 行 允 许 时 间 ; 结 果 会 是 默 认 时 间 的 上 限 值 4) 结 合 运 行 : 在 结 合 运 行 时, 用 户 定 义 的 组 和 单 独 的 驱 动 用 单 个 普 通 控 制 杆 来 操 作, 这 里 保 持 组 和 单 独 的 驱 动 的 运 行 模 式 模 拟 模 式 模 拟 模 式 应 当 可 以 测 试 所 有 演 出 功 能, 但 不 包 括 驱 动 的 移 动 在 模 拟 模 式 时 实 际 的 定 位 计 算 机 将 91

93 扮 演 机 械 的 运 动 因 此 必 须 能 够 操 作 所 有 的 功 能 和 程 序, 但 没 有 动 用 吊 机 模 拟 模 式 在 以 下 的 示 例 中 有 帮 助 : A) 舞 台 被 占 用 ;B) 驱 动 有 工 作 要 做 ;C) 培 训 员 工 如 何 操 作 设 备 布 景 移 动 顺 序 布 景 的 高 度 可 以 直 接 进 入 和 / 或 可 以 通 过 彩 排 布 景 的 高 度 如 果 操 作 人 员 使 用 布 景 命 令, 则 显 示 布 景 的 下 沿 的 绝 对 量, 并 将 其 用 作 这 台 吊 机 以 后 操 作 命 令 的 基 础 例 如 : 布 景 高 度 10 米, 吊 杆 行 程 10 米, 因 此 屏 幕 上 的 高 度 标 准 是 10 米 使 用 布 景 命 令 后, 屏 幕 上 的 高 度 标 准 设 置 为 0 米 这 相 当 于 布 景 的 下 沿 演 出 的 编 程 在 演 出 模 式 时, 场 景 变 化 和 场 景 变 化 顺 序 被 编 辑 存 储 和 回 放 演 出 有 关 的 存 储 / 装 载 是 通 过 合 适 的 存 储 装 置 ( 例 如 :USB 优 盘 ) 或 硬 盘 要 得 到 一 个 可 编 辑 的 剧 目, 在 一 个 序 列 中 至 少 有 150 个 不 同 的 场 景 变 化 互 连, 可 以 在 各 个 控 制 台 上 独 立 的 保 存 / 下 载 一 次 演 出 要 求 的 完 整 数 据 必 须 被 储 存 / 下 载 在 一 个 单 顺 序 中, 在 一 次 演 出 中 不 允 许 重 载 一 个 编 程 的 演 出 包 括 一 个 场 景 变 化 的 子 集 一 个 场 景 变 化 的 编 辑 是 用 于 控 制 台 的 彩 排 或 演 出 模 式 输 入 一 个 场 景 变 化 必 须 允 许 至 少 以 下 的 输 入 选 择 : 输 入 尽 可 能 大 的 运 行 编 组 的 数 目 与 场 景 变 化 相 关 的 每 个 运 行 编 组 的 参 数 输 入 场 景 变 化 输 入 的 明 确 标 识, 或 者 是 自 动 的 或 者 是 操 作 人 员 输 入 场 景 变 化 的 互 连, 包 括 他 的 前 者 / 后 者, 或 者 是 自 动 的 或 者 是 操 作 人 员 输 入 在 自 动 互 连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进 行 互 连 顺 序 的 简 单 复 制 和 修 改 在 输 入 或 是 演 出 期 间, 控 制 台 上 的 场 景 变 化 不 能 发 生 在 一 个 编 程 的 演 出 过 程 中, 无 论 系 统 的 状 态 任 何, 操 作 者 必 须 可 以 前 后 以 固 定 的 演 出 路 线 滚 动, 例 如 在 一 次 场 景 变 化 中 一 个 运 行 目 标 的 获 得 这 必 须 与 面 板 无 关, 如 下 面 的 例 子 : 在 场 景 变 化 NO.5 运 行 时, 例 如 在 主 控 制 台 I, 可 以 独 立 的 选 取 控 制 台 II 的 场 景, 如 果 需 要, 运 行 场 景 变 化 NO.8 在 任 何 时 候 要 可 以 在 模 式, 编 程 控 制 和 直 接 控 制 之 间 来 回 转 换, 以 允 许 可 变 的 方 向 干 预, 甚 至 在 一 个 编 程 的 场 景 变 化 顺 序 中 在 任 何 环 境 下 都 不 能 强 迫 完 全 完 成 一 个 编 程 的 全 部 场 景 变 化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有 机 会 知 晓 以 下 演 出 信 息 : a) 演 出 名 称 92

94 b) 演 出 团 体 名 称 c) 舞 台 导 演 姓 名 d) 舞 台 设 计 者 姓 名 e) 技 术 导 演 姓 名 f) 舞 台 经 理 姓 名 g) 负 责 舞 台 技 术 实 现 的 人 员 姓 名 h)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必 须 自 动 生 成 一 下 信 息 : a) 演 出 创 作 日 期 b) 演 出 的 最 后 改 动 c) 布 景 变 换 次 数 d) 使 用 驱 动 数 量 和 编 号 交 付 必 须 包 括 一 台 打 印 机,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必 须 都 可 以 打 印 打 印 的 文 件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数 据 : a) 当 前 CUE 表 信 息 b) 布 景 变 换 的 所 有 数 据 c) 布 景 布 局 表 格 或 计 划 带 有 名 称 编 号 每 个 布 景 部 件 的 高 度 和 重 量 以 及 相 关 驱 动 编 号 单 个 机 械 设 备 的 功 能 要 求 功 能 和 移 动 类 型 的 要 求 是 分 别 在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的 每 个 设 备 中 规 定 的 以 下 表 格 列 出 了 乙 方 需 交 付 的 所 有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和 所 需 操 作 类 型 控 制 系 统 必 须 满 足 这 些 要 求 每 个 驱 动 的 控 制 类 型 有 乙 方 据 此 选 择 系 统 的 可 操 作 性 控 制 系 统 对 剧 院 的 操 作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因 此 采 取 适 合 的 措 施 确 保 以 下 几 点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 1) 只 有 极 端 的 环 境 可 以 导 致 数 个 驱 动 的 无 效 2) 在 干 扰 发 生 时, 一 个 或 多 或 少 受 到 限 制 的 操 作 等 级, 必 须 根 据 干 扰 的 类 型 通 过 提 供 几 个 备 份 等 级 来 维 持 系 统 设 计 必 须 根 据 尽 可 能 受 到 的 干 扰 来 选 择 最 低 数 量 的 驱 动 来 完 成 功 能 为 达 到 这 一 效 果, 要 考 虑 以 下 的 措 施 / 系 统 命 令 的 类 型 : 1) 一 个 电 源 的 故 障 必 须 不 能 影 响 系 统 的 整 个 操 作 的 可 能 性 ( 这 个 要 求 通 常 通 过 电 源 的 冗 余 设 计 来 获 得 ) 2) 中 央 系 统 零 件, 例 如 数 据 和 电 源 传 输 的 中 央 电 脑 或 中 央 系 统 电 缆 必 须 执 行 冗 余 93

95 3) 驱 动 相 关 的 功 能 将 被 分 给 每 个 驱 动 独 立 安 排 的 装 配 组 中 ( 轴 线 处 理 器 原 则 ) 甚 至 任 一 系 统 零 件 发 生 故 障 时, 带 有 备 份 功 能 的 操 作 模 式 必 须 是 可 用 的, 即 使 带 有 降 低 的 安 全 要 求 该 操 作 特 点 称 作 备 份 控 制 特 别 的, 以 下 的 功 能 必 须 在 备 份 控 制 中 确 保 : 观 察 下 的 运 行 单 个 吊 机 和 组 的 选 择 作 为 标 准 控 制 的 一 些 操 作 功 能 和 显 示 屏 罩 即 使 在 某 些 驱 动 相 关 的 零 件, 例 如 位 置 编 码 器 或 是 错 误 限 位 开 关 发 生 故 障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仍 然 能 够 移 动 相 关 的 单 个 驱 动 该 操 作 特 点 称 作 紧 急 控 制 这 项 任 务 应 由 一 个 可 插 入 单 个 驱 动 装 置 的 紧 急 控 制 台 来 完 成 紧 急 控 制 要 确 保 以 下 的 功 能 : 独 立 于 标 准 控 制 的 单 个 驱 动 的 移 动 进 入 紧 急 限 位 开 关 和 离 开 紧 急 末 端 的 运 行 驱 动 的 重 要 状 态 条 件 的 显 示 如 下 : 控 制 的 状 态 上 / 下 限 位 开 关, 紧 急 限 位 开 关 安 全 电 路 ( 检 修 开 关 等 ) 开 关 设 备 装 配 由 乙 方 交 付 1)1 套 台 上 机 械 的 开 关 设 备 2)1 套 技 术 安 全 设 备 的 开 关 设 备 RMP 规 定 原 则 上 所 有 驱 动 须 满 足 每 分 钟 旋 转 规 定 (RMP 规 定 ) 控 制 柜 为 了 安 装 开 关 柜, 用 作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驱 动 控 制, 预 留 若 干 开 关 柜 室 : 应 配 有 所 有 正 确 选 择 / 激 活 / 控 制 所 需 的 开 关 控 制 和 信 号 单 元 设 计 和 制 造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计 算 机 控 制 柜 1) 带 计 算 机 组 件 的 中 央 计 算 机 柜 2) 数 据 分 配 3) 紧 急 断 电 控 制 的 开 关 设 备 4) 备 用 控 制 系 统 94

96 5) 远 程 维 修 和 包 括 DSL 连 接 诊 断 的 界 面 6) 不 间 断 电 源 系 统 全 部 开 关 设 备 的 生 产 发 货 专 业 合 理 的 安 装 和 所 有 开 关 柜 连 接, 包 括 要 求 的 柜 子 之 间 所 有 接 线, 包 括 调 试 和 验 收 供 电 装 置 技 术 安 全 设 备 电 源 将 是 低 压 防 火 配 电 的 下 游 因 此, 相 关 技 术 安 全 设 备 电 源 必 须 与 其 余 舞 台 机 械 电 源 分 开 设 计 电 源 柜 必 须 装 有 所 有 开 关 设 备 装 配 和 前 面 提 及 开 关 柜 的 电 源 要 求 的 输 出 特 别 是,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开 关 设 备 信 号 设 备 和 输 入 & 输 出 设 备 : 1) 电 力 断 路 器 作 为 舞 台 机 械 主 开 关, 提 供 所 要 求 的 机 械 额 定 电 流 2) 相 位 电 流 测 量 装 置, 装 有 峰 值 电 流 显 示 的 从 属 指 示 器 3)3 极 负 载 断 连 开 关, 设 计 为 所 要 求 的 额 定 电 流 备 用 轴 控 制 器 和 变 频 器 为 了 防 止 轴 控 制 器 和 变 频 器 故 障, 本 次 改 造 更 新 的 部 分 需 要 配 置 2 套 备 用 的 轴 控 制 器 和 变 频 器 轴 控 制 器 和 变 频 器 的 更 换 必 须 简 单, 不 需 要 地 址 调 整 或 类 似 要 求 一 名 训 练 有 素 的 剧 院 技 术 人 员 15 分 钟 内 即 可 成 功 更 换 控 制 台 和 插 座 主 控 制 台 数 量 1 个 设 计 类 型 固 定 式 操 作 台, 配 备 不 少 于 两 个 19 英 寸 屏 幕 及 4 根 操 作 推 杆 主 控 制 台 固 定 位 于 16 米 马 道 功 能 可 以 将 两 台 或 两 台 以 上 操 作 台 进 行 组 合, 并 可 根 据 需 求 调 整 其 配 置 将 用 于 单 个 驱 动 的 直 接 控 制 和 几 个 驱 动 的 组 控 制 的 模 式 安 装 位 置 主 控 制 台 固 定 位 于 16 米 马 道 配 置 a)2 个 TFT 的 19" 触 摸 式 屏 幕, 可 持 续 调 整 屏 幕 亮 度, 分 辨 率 : 不 低 于 1280 x 1204 ( 高 分 屏 ). 95

97 2x 触 摸 屏, 4x 分 压 计 1x 急 停 按 钮 3x 按 钮 ( 启 动 确 认 锁 定 ) 1x 总 开 关 ( 操 作 台 开 / 关 ) 4x 具 有 安 全 开 关 功 能 的 操 纵 杆, 1x 标 准 键 盘 ( 抽 屉 中 ) 1x 无 线 射 频 识 别 装 置 b) 标 准 鹅 颈 灯 连 接 器. c)1 个 可 调 光 鹅 颈 灯. d)2 个 USB 接 口, 至 少 2.0 版 USB 结 构 内 置 于 控 制 台 用 于 节 目 存 储 接 口 位 置 的 选 择 要 确 保 插 入 USB 存 储 媒 体 是 不 会 妨 碍 操 作 或 损 坏 控 制 台 移 动 e) 低 功 耗 工 业 用 计 算 机, 内 含 Windows 系 统, 内 存 大 于 2G;4G 闪 存 卡 f) 系 统 含 有 RJ 45 千 兆 比 特 或 更 快 的 局 域 网 重 量 不 超 过 90 千 克 kg 盖 子 防 止 灰 尘 和 物 理 伤 害 扩 展 接 口 控 制 台 需 具 备 扩 展 接 口, 可 把 故 障 信 息 扩 展 至 另 外 的 多 个 显 示 器 上 采 用 静 音 无 风 扇 设 计 移 动 控 制 台 数 量 2 个 设 计 类 型 配 备 1 个 15 英 寸 屏 幕 及 2 根 操 作 推 杆, 可 移 动 操 作 台, 防 震 控 制 台 通 过 柔 性 电 缆 连 接 到 专 用 插 座 功 能 可 移 动 控 制 台 将 用 于 单 个 驱 动 直 接 控 制 和 几 个 驱 动 的 组 控 制 模 式 功 能 并 且 带 有 行 程 运 行 的 全 部 演 出 的 创 建 和 行 程 仿 真 功 能 96

98 安 装 位 置 根 据 操 作 人 员 要 求 配 置 a)1 个 TFT 触 摸 式 屏 幕, 至 少 15.6", 高 清 彩 显, 电 容 式 可 持 续 调 整 屏 幕 亮 度 分 辨 率 : 不 低 于 1024 x 768 ( 高 分 屏 ). 1x 触 摸 屏 2x 具 有 安 全 开 关 功 能 的 操 纵 杆 1x 急 停 按 钮 3x 按 钮 ( 启 动 确 认 锁 定 ) 1x 总 开 关 ( 操 作 台 开 / 关 ) 1x 标 准 键 盘 ( 抽 屉 中 ) 1x 无 线 射 频 识 别 装 置 b) 标 准 鹅 颈 灯 连 接 器 c)1 个 可 调 光 鹅 颈 灯 d)1 个 USB 接 口, 至 少 2.0 版 USB 结 构 内 置 于 控 制 台 用 于 节 目 存 储 接 口 位 置 的 选 择 要 确 保 插 入 USB 存 储 媒 体 是 不 会 妨 碍 操 作 或 损 坏 控 制 台 移 动 e) 低 功 耗 工 业 用 计 算 机, 内 含 Windows 系 统, 内 存 大 于 2G;4G 闪 存 卡 f) 系 统 含 有 RJ 45 千 兆 比 特 或 更 快 的 局 域 网 重 量 不 超 过 40kg 移 动 小 车 控 制 台 必 须 装 有 侧 向 把 手 用 于 搬 运 控 制 台 为 了 便 于 使 用 专 门 的 小 车 也 是 交 付 的 一 部 分 控 制 台 设 计 必 须 以 小 车 使 用 一 致 防 尘 保 护 加 上 盖 子 防 止 灰 尘 和 物 理 伤 害 连 接 电 缆 20 米 高 度 灵 活 和 耐 用 电 缆 支 持 热 插 拔 系 统 运 行 时, 控 制 台 的 插 入 或 拔 出 不 会 对 系 统 造 成 任 何 中 断 或 失 灵 97

99 扩 展 接 口 控 制 台 需 具 备 扩 展 接 口, 可 把 故 障 信 息 扩 展 至 另 外 的 多 个 显 示 器 上 采 用 静 音 无 风 扇 设 计 紧 急 应 急 控 制 面 板 数 量 3 个 设 计 类 型 可 移 动, 防 震 控 制 台, 通 过 软 电 缆 连 接 每 个 驱 动 的 一 个 接 线 盒 上 功 能 紧 急 控 制 台 用 于 某 个 驱 动 方 面 元 件 故 障 时, 同 时 有 作 检 修 和 维 修 安 装 位 置 根 据 操 作 员 要 求, 接 近 其 中 一 个 接 线 盒 配 置 紧 急 按 钮 控 制 开 关 1 个 升 降 控 制 器 ( 按 钮 或 操 作 杆 ) 防 止 违 法 操 作 信 号 灯 打 开 有 调 速 功 能 操 作 原 理 操 作 移 动 控 制 台 时, 必 须 限 制 正 常 控 制 台 ( 定 位 和 同 步 控 制, 手 动 控 制 ), 防 止 发 生 意 外 危 险 连 接 到 一 个 接 线 盒 并 打 开 时, 就 会 激 活 紧 急 控 制 台 连 接 电 缆 10 米, 高 度 灵 活 耐 用 电 缆 支 持 热 插 拔 系 统 运 行 时 插 入 或 拔 出 控 制 台 不 会 造 成 中 断 或 失 灵 插 座 数 量 6 个 设 计 类 型 壁 装, 防 震, 适 用 于 剧 场, 带 有 防 溅 面 盖 98

100 用 于 以 下 控 制 台 的 连 接 移 动 控 制 台 调 试 控 制 台 安 装 位 置 舞 台 上 4 个 插 座 ( 台 塔 每 个 角 上 各 一 个 插 座 ) 左 侧 台 1 个 插 座 右 侧 台 1 个 插 座 支 持 热 插 坺 插 座 的 设 计 应 确 保 插 入 或 拔 出 以 上 提 及 的 控 制 台 不 会 导 致 紧 急 断 电 链 的 中 断 电 缆 布 线 电 缆 布 线 包 括 所 有 必 要 的 电 缆 电 缆 槽 电 缆 管 及 其 他 安 装 材 料, 用 于 指 定 设 备 的 开 关 柜 和 端 子 箱 之 间 的 安 装 以 备 使 用 26 台 下 设 备 26.1 乐 池 升 降 台 1(OH1.1) 设 备 概 况 1. 1 号 2 号 两 台 乐 池 升 降 台 设 置 于 舞 台 前 部 的 乐 池 处 2. 两 个 乐 池 升 降 台 有 5 个 预 停 位 点, 可 利 用 不 同 的 台 面 高 度 变 化, 形 成 多 种 使 用 形 式 两 个 升 降 台 的 台 面 都 可 上 升 到 与 舞 台 台 面 齐 平, 形 成 舞 台 的 延 伸 部 分 ; 或 停 在 与 观 众 席 前 排 地 面 齐 平 的 高 度, 用 于 增 加 观 众 席 前 区 的 座 位 ; 或 下 降 一 定 高 度 以 形 成 不 同 深 度 的 乐 池 ; 最 低 降 到 台 仓 -8 米 的 位 置 3. 两 个 升 降 台 均 由 钢 结 构 架 木 地 板 及 周 围 的 装 饰 板 驱 动 装 置 传 动 机 构 周 边 ( 包 括 升 降 台 板 和 固 定 台 板 ) 防 剪 切 保 护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系 统 组 成 两 个 升 降 台 可 以 单 独 升 降, 也 可 以 同 步 升 降 4. 驱 动 机 构 应 采 用 加 拿 大 公 司 生 产 的 大 螺 旋 产 品 5. 两 个 乐 池 升 降 台 均 应 设 有 导 向 装 置, 以 保 证 升 降 台 升 降 时 不 会 发 生 倾 斜 6. 在 乐 池 升 降 台 的 周 边 应 设 置 警 示 灯 和 蜂 鸣 器 每 次 升 降 台 运 动 时, 蜂 鸣 器 应 鸣 响, 声 响 频 率 应 可 调, 且 保 证 在 距 升 降 台 一 定 距 离 内 均 可 听 到 蜂 鸣 器 也 可 以 通 过 操 作 柜 来 关 闭 7. 控 制 系 统 应 有 预 设 停 位 紧 急 停 车 定 位 存 储 等 功 能 及 运 行 状 态 显 示 必 须 设 有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除 在 主 操 作 台 可 以 控 制 外, 还 应 在 适 当 的 位 置 处 设 置 就 地 操 作 盘, 就 地 操 作 盘 上 应 配 有 钥 匙 99

101 电 源 开 关 安 全 联 锁 运 行 指 示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等 技 术 参 数 1. 尺 寸 : 19 米 x2.5 米 ( 弧 型 ) 2. 行 程 :8 米, 行 程 内 任 意 点 可 停, 有 5 个 固 定 预 停 位 点 3. 升 降 速 度 :0.005~0.1 米 / 秒 ( 可 变 速 ) 4. 有 效 动 载 : 2.5kN/m2( 运 动 时 ) 5. 有 效 静 载 :5.0kN/m2( 静 止 时 ) 6. 驱 动 方 式 : 电 机 驱 动 ( 大 螺 旋 )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需 将 原 设 备 驱 动 装 置 基 本 保 留, 并 更 换 防 剪 切 保 护 装 置 木 地 板 及 周 围 的 装 饰 板,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26.2 乐 池 升 降 台 2(OH1.2) 参 数 同 1 号 乐 池 升 降 台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需 将 原 设 备 驱 动 装 置 基 本 保 留, 并 更 换 防 剪 切 保 护 装 置 木 地 板 及 周 围 的 装 饰 板,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增 加 一 套 安 全 防 护 挡 板 ( 乐 池 升 降 台 2 下 降 到 观 众 席 平 面 时 用 ) 26.3 乐 池 升 降 栏 杆 (OH1.3) 设 备 概 况 升 降 栏 杆 位 于 升 降 乐 池 1(OH1.1) 与 观 众 席 之 间, 在 升 降 乐 池 下 降 时, 可 以 升 起 来 起 保 护 人 物 坠 落 技 术 参 数 尺 寸 :19 米 ( 弧 型 ) 行 程 :1 米 升 降 速 度 : 0.2 米 / 秒 ( 定 速 ) 载 荷 : 1.0kN/m 驱 动 方 式 : 蜗 轮 蜗 杆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需 增 加 并 更 换 防 剪 切 保 护 装 置 周 围 的 装 饰 板, 建 议 更 换 膨 胀 系 数 小 的 板 材,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必 要 时 更 新 100

102 26.4 主 升 降 台 (OH1.6) 设 备 概 况 1) 设 置 在 主 舞 台 上 的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作 为 先 进 的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主 体, 由 6 台 升 降 台 构 成 可 变 换 舞 台 样 式, 形 成 阶 梯 式 舞 台. 在 平 面 与 阶 梯 间 变 换 舞 台 和 背 景, 大 型 背 景 在 演 出 中 可 多 次 快 速 变 换, 提 高 演 出 效 果 2) 6 个 升 降 台 可 单 独 运 行, 也 可 组 合 同 步 运 行 3)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由 双 层 板 构 成, 高 度 为 4.5 米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上 升 4.5 米 时, 下 层 板 与 舞 台 面 在 同 一 水 平 上, 用 于 演 员 出 入 4) 主 舞 台 升 降 机 锁 定 位 置 为 5 处, 以 上 层 台 面 为 基 准, 停 位 锁 定 点 为 +4.5 米, +0 米, -4.5 米, -9 米,-10 米. 5) 主 升 降 台 为 电 机 钢 丝 绳 驱 动, 没 有 配 重 装 置 目 前 主 驱 动 系 统 的 电 机 功 率 为 2 75kw, 技 术 参 数 1. 数 量 :6 台 2. 台 面 尺 寸 :18.0 米 3.0 米 3. 行 程 : 升 降 -10 米 ~4.5 米 4. 速 度 : 升 降 0.02~0.2 米 / 秒 ( 连 续 可 调, 加 减 速 平 稳 ) 5. 载 荷 : 总 动 载 2.5 kn/m2 54 米 2 =135kN + 侧 车 台 自 重 总 静 载 5.0 kn/m2 54 米 2 =270kN + 侧 车 台 自 重 6. 驱 动 方 式 : 无 配 重 的 钢 丝 绳 牵 引 升 降 改 造 内 容 1. 在 之 前 设 备 使 用 中 主 驱 动 电 机 发 生 过 多 起 烧 毁 事 件 为 排 除 主 电 机 的 质 量 原 因 造 成 电 机 烧 毁 的 担 忧, 本 次 改 造 设 备 供 应 商 负 责 将 主 升 降 台 台 体 锁 定, 将 主 驱 动 电 机 拆 下, 运 至 该 电 机 相 应 的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调 整, 并 将 检 修 过 的 电 机 运 回, 并 装 回 入 原 驱 动 系 统 2. 主 升 降 台 为 电 机 钢 丝 绳 驱 动, 没 有 配 重 装 置 目 前 设 备 状 态 良 好, 对 结 构 主 体 及 驱 动 系 统 只 进 行 维 护 检 查, 整 体 保 留 3. 本 次 改 造 需 在 原 主 升 降 台 上 新 安 装 车 台 驱 动 装 置 并 为 配 合 本 次 侧 车 台 的 整 体 改 造, 主 升 降 台 上 应 增 加 车 台 运 行 驱 动 及 轨 道, 同 时 原 车 台 定 位 插 销 和 旧 有 的 车 台 轨 道 如 果 不 影 响 改 造 应 当 给 予 保 留 101

103 4. 本 次 改 造 需 增 设 绝 对 值 编 码 器 和 增 量 编 码 器, 为 提 高 升 降 台 的 运 行 安 全 性, 本 次 改 造 中 应 检 查 升 降 台 的 限 位 装 置 编 码 器 和 防 剪 切 装 置, 确 保 设 备 各 项 安 全 装 置 能 够 正 常 运 行 5. 本 次 改 造 供 应 商 应 检 查 升 降 台 的 台 体 结 构 和 导 向 系 统, 维 护 保 养 各 驱 动 元 件 等, 并 更 换 减 速 机 润 滑 油 6. 本 次 改 造 后 的 主 舞 台 的 锁 紧 和 解 锁 应 该 和 改 造 前 一 样 具 有 一 键 锁 定 和 解 锁 功 能 7. 本 次 改 造 需 更 换 木 地 板 8. 本 次 改 造 需 在 原 主 升 降 台 上 新 增 加 辅 助 驱 动 装 置 主 升 降 台 采 用 两 台 独 立 的 主 电 机 钢 丝 绳 牵 引 驱 动, 没 有 配 重 装 置, 为 保 证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本 次 改 造 的 主 升 降 台 驱 动 系 统 中 增 设 了 一 对 一 的 辅 助 驱 动 装 置, 但 在 实 际 使 用 中 接 入 辅 助 驱 动 的 工 作 过 于 复 杂 在 本 次 改 造 中, 供 货 商 应 重 新 制 作 辅 助 驱 动 系 统, 使 之 与 主 驱 动 系 统 一 对 一 设 置 辅 助 驱 动 与 主 驱 动 间 设 置 自 动 手 动 离 合 器, 保 证 辅 助 驱 动 系 统 可 以 快 速 切 入 辅 助 驱 动 装 置 应 能 按 照 主 驱 动 系 统 最 大 负 载 和 最 大 速 度 的 1/10 下 平 稳 运 行 驱 动 方 式 : 电 磁 耦 合 手 动 辅 助 驱 动 技 术 参 数 1 电 机 数 量 :12 台 2 行 程 : 升 降 -10 米 ~4.5 米 3 速 度 : 升 降 0.02( 定 速 ) 4 载 荷 : 总 动 载 2.5kN/ 米 2 54 米 2 =135kN + 侧 车 台 自 重 总 静 载 5.0kN/ 米 26.5 侧 台 车 台 (OH1.7) 设 备 概 况 米 =270kN + 侧 车 台 自 重 1. 车 台 系 统 设 置 于 侧 舞 台, 平 面 尺 寸 与 主 升 降 台 相 同, 每 侧 各 6 台, 共 12 台, 侧 车 台 可 以 单 独 运 行, 也 可 以 任 意 组 合 运 行 2. 侧 台 车 台 设 置 于 主 舞 台 左 右 两 侧, 每 侧 各 6 台, 共 12 台, 每 侧 平 面 尺 寸 与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相 同 3. 侧 台 车 台 用 于 装 载 布 景 道 具 或 演 员, 可 运 行 到 主 舞 台 上 或 在 侧 舞 台 与 主 舞 台 之 间 移 动, 实 现 动 态 换 景 并 参 与 演 出 4. 侧 台 车 台 可 以 单 独 运 行, 也 可 以 任 意 组 合 运 行 5. 侧 台 车 台 应 能 随 主 舞 台 上 升 和 下 降, 能 在 左 右 侧 舞 台 与 主 舞 台 之 间 行 驶 和 停 留 6. 侧 台 车 台 应 设 有 位 置 锁 定 装 置 102

104 7. 每 套 侧 台 车 台 由 钢 结 构 ( 含 木 地 板 ) 驱 动 装 置 行 走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系 统 组 成 8. 侧 台 车 台 的 控 制 系 统 应 有 预 设 停 位 紧 急 停 车 和 定 位 存 储 等 功 能 及 运 行 状 态 显 示 9. 侧 台 车 台 必 须 设 有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并 与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的 动 作 实 现 联 锁 10. 原 车 台 为 电 机 刚 性 链 驱 动 系 统, 操 作 烦 锁 时 间 长 不 能 满 足 演 出 的 时 间 要 求, 目 前 车 台 的 行 走 轮 已 经 失 效, 也 是 本 次 台 下 系 统 改 造 的 之 重 点 改 造 后 的 技 术 参 数 侧 台 车 台 的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如 下 所 示 : 1. 数 量 :12 台 ( 左 右 侧 各 6 台 ) 2. 尺 寸 :18.0 米 3.0 米 3. 行 程 :23.5 米 4. 行 走 速 度 :0.006~0.6 米 / 秒 ( 连 续 可 调, 加 减 速 平 稳 ) 5. 有 效 动 载 :2.5kN/m2 6. 有 效 静 载 :5.0kN/m2 7. 驱 动 方 式 : 齿 轮 齿 条 改 造 内 容 1. 本 次 改 造 除 可 保 留 原 钢 架 外, 其 它 如 驱 动 装 置 行 走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系 统 等 全 部 拆 除, 并 提 供 新 设 备 2. 本 次 改 造 将 侧 车 台 的 驱 动 改 为 齿 轮 齿 条 传 动 3. 本 次 改 造 需 在 侧 车 台 运 行 范 围 内 应 增 设 可 靠 的 导 向 装 置 保 证 设 备 运 行 不 会 发 生 偏 摆, 满 载 运 行 确 保 不 脱 齿 4. 本 次 改 造 后 的 车 台 侧 车 台 的 端 部 应 设 置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当 遇 到 障 碍 物 时, 应 能 立 即 停 车 5. 本 次 改 造 车 台 时, 应 考 虑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降 低 车 台 的 运 行 噪 声 6. 本 次 改 造 车 台 时, 更 换 受 影 响 的 舞 台 木 地 板 26.6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OH1.8) 设 备 概 况 : 1.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设 置 在 台 面 左 右 两 侧, 是 配 合 侧 车 车 台 运 行 的 辅 助 设 备 为 使 侧 舞 台 上 的 车 台 能 在 舞 台 平 面 运 动 到 主 舞 台 上,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需 要 下 降 个 侧 台 车 台 高 度, 为 侧 台 车 台 开 至 主 舞 台 上 提 供 行 走 路 径, 能 承 受 水 平 力 和 附 加 的 不 均 匀 载 荷 当 车 台 移 出 舞 台 面 移 出 至 主 升 降 台 时 或 当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和 侧 台 补 偿 台 完 全 重 叠 时,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升 到 与 舞 台 保 持 同 一 平 面, 有 利 于 演 职 人 员 的 安 全 2.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为 定 速 设 备, 由 钢 结 构 框 架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系 统 组 成 103

105 3.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应 能 承 载 侧 台 车 台 在 其 上 运 行 时 所 产 生 的 水 平 负 荷 4.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大 螺 旋 驱 动 台 面 的 升 降, 由 一 台 电 动 机 集 中 驱 动 并 设 有 导 向 装 置, 保 证 升 降 台 升 降 时 同 步 不 倾 斜 5.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的 控 制 系 统 应 有 预 设 停 位 及 运 行 状 态 显 示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 1. 数 量 :12 台 ( 左 右 侧 各 6 台 ) 2. 尺 寸 :: 5.5 米 x3 米 3. 行 程 : 侧 台 车 台 高 度 20 厘 米 4. 行 走 速 度 :0.05 米 / 秒 ( 定 速 ) 5. 有 效 静 载 :5.0kN/m2( 静 止 时 ) 6. 驱 动 方 式 : 大 螺 旋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保 留 原 有 驱 动 方 式, 根 据 车 台 改 造 方 案, 决 定 结 构 调 整 方 式 更 换 木 地 板,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26.7 侧 台 补 偿 升 降 台 (OH1.9) 设 备 概 况 1. 侧 台 补 偿 台 设 置 在 台 面 左 右 侧 台 车 台 之 下, 平 面 尺 寸 与 侧 台 车 台 相 同, 是 配 合 侧 车 车 台 运 行 的 辅 助 设 备 2. 当 侧 补 偿 台 带 着 侧 台 车 台 升 起 至 舞 台 面 后, 车 台 可 以 在 舞 台 面 移 出 至 主 升 降 台, 留 下 的 侧 台 补 偿 台 与 主 舞 台 保 持 同 一 平 面, 有 利 于 侧 台 的 使 用 和 安 全 当 侧 车 台 移 回 至 侧 补 偿 升 降 台 后, 该 升 降 台 下 降 一 定 高 度 可 使 侧 台 车 台 与 舞 台 台 面 齐 平 3. 侧 台 补 偿 台 为 定 速 设 备, 由 钢 结 构 框 架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系 统 组 成 4. 侧 台 补 偿 台 应 能 承 载 侧 台 车 台 在 其 上 运 行 时 所 产 生 的 水 平 负 荷 5. 侧 台 补 偿 台 大 螺 旋 驱 动 台 面 的 升 降, 由 一 台 电 动 机 集 中 驱 动 并 设 有 导 向 装 置, 保 证 升 降 台 升 降 时 同 步 不 倾 斜 7. 侧 台 补 偿 台 的 控 制 系 统 应 有 预 设 停 位 及 运 行 状 态 显 示 8. 侧 台 补 偿 台 必 须 设 有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并 与 侧 台 车 台 的 动 作 实 现 联 锁 技 术 参 数 侧 台 补 偿 台 的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如 下 所 示 : 1. 数 量 :12 台 ( 左 右 侧 各 6 台 ) 104

106 2. 尺 寸 :18.0 米 3.0 米 3. 行 程 : 侧 台 车 台 的 高 度 4.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5. 有 效 静 载 :5.0kN/m2+ 车 台 自 重 6.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大 螺 旋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需 将 增 加 齿 轮 驱 动, 保 留 原 有 驱 动 方 式, 根 据 车 台 改 造 方 案, 决 定 结 构 调 整 方 式 更 换 因 结 构 调 整 而 损 坏 的 木 地 板,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26.8 后 车 台 及 车 载 转 台 (OH1.10) 设 备 概 况 设 置 于 后 舞 台 的 车 载 转 台, 由 在 轨 道 上 行 走 的 车 台 和 置 于 车 台 内 的 薄 片 式 旋 转 台 组 成 使 用 时 沿 轨 道 移 动 到 主 舞 台 位 置, 但 不 影 响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在 车 载 转 台 以 下 行 程 内 的 升 降 后 舞 台 车 载 转 台 既 可 以 从 后 舞 台 移 动 到 主 舞 台 迁 换 布 景 : 也 可 移 动 到 主 舞 台 进 行 旋 转 迁 换 布 景, 参 与 演 出 活 动 车 载 转 台 上 设 有 定 位 锁 定 装 置 可 以 在 与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相 对 应 的 位 置 锁 紧 定 位 旋 转 台 可 以 在 车 台 行 走 过 程 中 或 定 位 时 转 动 技 术 规 格 1. 数 量 :1 2. 尺 寸 :18 米 18 米 3. 转 台 直 径 17 米 4. 行 走 行 程 : 最 大 24 米 ( 多 级 行 程 ) 5. 行 走 速 度 :0.03~0.2 米 / 秒 ( 连 续 可 调, 加 减 速 平 稳 ) 6. 旋 转 速 度 :0.01~1.2rpm( 连 续 可 调, 加 减 速 平 稳 ) 7. 有 效 动 载 :2.5kN/m2 8. 有 效 静 载 :5.0kN/m2 9.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摩 擦 轮 改 造 内 容 1) 本 次 改 造 更 换 转 台 所 有 的 驱 动 ( 摩 擦 ) 轮 和 支 撑 轮 2) 本 次 改 造 车 载 转 台 及 后 车 台 的 木 地 板 全 部 更 换 26.9 后 辅 助 升 降 台 (OH1.11) 设 备 概 况 105

107 1) 主 舞 台 辅 助 升 降 台 设 置 在 主 舞 台 与 后 舞 台 补 偿 升 降 台 之 间, 为 车 载 转 台 由 后 舞 台 移 动 到 主 舞 台 提 供 路 径 2) 当 主 舞 台 辅 助 升 降 台 下 降 超 过 车 载 转 台 整 体 高 度 时, 车 载 转 台 可 经 此 运 行 到 主 舞 台 区 域, 当 车 载 转 台 移 出 该 位 置 后, 该 台 上 升 补 齐 舞 台 面 3) 主 舞 台 辅 助 升 降 台 由 钢 结 构 导 向 装 置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系 统 组 成 4) 主 舞 台 辅 助 升 降 台 的 控 制 系 统 应 有 预 设 停 位 紧 急 停 车 和 定 位 等 功 能 及 运 行 状 态 显 示 5) 主 舞 台 辅 助 升 降 台 应 与 后 车 台 的 动 作 实 现 联 锁 技 术 规 格 1) 数 量 :2 台 2) 尺 寸 :18 3 米 3) 行 程 : 后 车 台 的 整 体 高 度 + 间 隙 4)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5) 动 载 : 自 重 6) 有 效 静 载 :5.0kN/m2 7)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大 螺 旋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钢 结 构 导 向 装 置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根 据 需 要 决 定 保 留 或 更 换 原 防 剪 切 保 护 装 置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必 要 时 更 新, 更 换 连 轴 器, 增 设 极 限 保 护 本 次 改 造 后 辅 助 升 降 台 木 地 板 将 全 部 更 换 后 补 偿 升 降 台 (OH1.12) 设 备 概 况 1) 设 置 于 后 舞 台 车 载 转 台 下 的 后 台 补 偿 台 为 6 块, 当 车 载 转 台 移 动 一 定 位 置 后, 为 使 后 舞 台 与 主 舞 台 保 持 同 一 平 面, 相 应 的 后 补 偿 升 降 台 可 以 上 升 补 平, 便 于 后 舞 台 的 使 用 当 该 补 偿 台 下 降 一 定 高 度 后 可 使 车 载 转 台 退 回 到 后 舞 台 2) 后 补 偿 升 降 台 由 钢 结 构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系 统 组 成 3) 后 补 偿 升 降 台 控 制 系 统 应 设 有 预 设 停 位 紧 急 停 车 和 定 位 等 功 能 及 运 行 状 态 显 示 4) 后 补 偿 升 降 台 必 须 设 有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并 与 车 载 转 台 的 动 作 实 现 联 锁 技 术 参 数 1) 数 量 :6 台 106

108 2) 尺 寸 :18.0 米 3.0 米 3) 行 程 : 后 车 台 的 整 体 高 度 + 间 隙 4)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5) 有 效 静 载 :5.0 kn/m2 6)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大 螺 旋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钢 结 构 导 向 装 置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必 要 时 更 新, 更 换 连 轴 器, 增 设 极 限 保 护 本 次 改 造 后 补 偿 台 木 地 板 将 全 部 翻 新 演 员 升 降 小 车 (OH1.13) 设 备 概 况 演 员 升 降 小 车 用 于 运 送 道 具 和 演 员, 满 足 舞 台 特 殊 场 景 演 出 和 特 技 演 出 在 主 舞 台 升 降 台 以 2 层 的 形 式 组 成, 便 于 演 员 安 全 的 出 入 主 舞 台 的 升 降 小 车. 为 保 证 演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安 装 安 全 网 技 术 参 数 演 员 升 降 小 车 的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如 下 所 示 : 1) 数 量 :2 台 2) 尺 寸 :1 米 1 米 3) 行 程 : 约 4.5 米 4) 速 度 : 米 / 秒 5) 动 载 :2.5kN/m2 6) 有 效 静 载 :2.5kN/m2 7)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结 构 导 向 装 置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并 检 查 维 护 演 员 活 门 (OH1.14) 设 备 概 况 位 于 主 升 降 台 上 的 演 员 活 门 配 合 演 员 升 降 小 车 一 起 使 用, 满 足 舞 台 特 殊 场 景 演 出 和 特 技 演 出 107

109 每 个 升 降 台 均 装 有 7 个 演 员 升 降 小 车 活 动 门, 尺 寸 为 米, 便 于 演 员 和 布 景 的 出 现 和 消 失, 以 增 加 演 出 的 效 果 通 过 在 控 制 台 上 的 选 择, 活 动 门 可 以 单 独 开 启 为 了 保 证 在 运 送 演 员 和 布 景 时 的 安 全, 设 置 安 全 栏 杆. 活 动 门 与 演 员 升 降 小 车 动 作 联 锁 技 术 参 数 1) 数 量 :42 台 2) 尺 寸 :1 米 1 米 3) 静 载 :5.0kN/m2( 静 止 ) 2.5kN/m2( 运 动 ) 4)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涡 杆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结 构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并 检 查 维 护 26.13( 后 舞 台 ) 货 物 升 降 机 (OH1.17) 设 备 概 况 后 舞 台 升 降 机 位 于 后 舞 台 与 道 具 进 出 口 之 间, 可 以 用 此 设 备 将 更 多 的 道 具 运 输 到 台 下 负 10 米 的 台 仓, 大 大 方 便 大 型 演 出 的 道 具 贮 存 搬 运 组 装 等 工 作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台 1) 尺 寸 :18.0 米 3.0 米 2) 行 程 :0-10 米 3)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4) 有 效 静 载 :5.0 kn/m2 5)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大 螺 旋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结 构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并 检 查 维 护 大 螺 旋 ( 后 舞 台 ) 隔 声 防 火 门 (OH1.18) 设 备 概 况 后 舞 台 隔 声 防 火 门 位 于 后 舞 台 与 道 具 进 出 口 之 间, 隔 断 舞 台 区 域 与 外 界 区 域 隔 断 的 一 道 主 要 屏 障, 包 括 声 音 空 调 温 度 消 防 等 该 防 火 门 两 边 配 有 两 个 小 门, 方 便 人 员 进 出 技 术 参 数 1) 数 量 :1 台 2) 尺 寸 :18.0 米 6.0 米 108

110 3) 行 程 :0-5 米 ( 后 区 消 防 卷 帘 高 3.5 米 ) 4)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5)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钢 丝 绳 驱 动 ( 带 配 重 ) 改 造 内 容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结 构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检 查 升 降 台 的 台 体 结 构 和 导 向 系 统, 维 护 保 养 各 驱 动 元 件 等, 并 更 换 减 速 机 润 滑 油 舞 台 木 地 板 设 备 概 况 舞 台 木 地 板 区 域 包 括 主 升 降 台 上 层 台 面 侧 车 台 台 面 和 侧 车 台 补 偿 升 降 台 台 面, 舞 台 地 板 装 饰 还 包 括 主 升 降 台 上 层 台 面 裙 边 装 饰 改 造 内 容 改 造 工 作 包 含 更 换 舞 台 面 层 所 有 地 板, 并 翻 新 非 面 层 地 板 音 乐 厅 木 地 板 翻 新 材 质 1) 面 板 材 质 : 主 舞 台 区 域 台 唇 采 用 进 口 野 生 俄 勒 冈 松, 厚 度 均 不 小 于 45 毫 米 其 它 区 域 采 用 进 口 硬 枫 木, 厚 度 不 小 于 30 毫 米 2) 毛 地 板 材 质 : 除 了 主 舞 台 区 域 台 唇 区 域 以 外, 使 用 耐 水 阻 燃 型 胶 合 板, 厚 度 为 18 毫 米 3) 木 龙 骨 材 质 : 东 北 落 叶 松, 截 面 尺 寸 不 小 于 毫 米 台 面 木 地 板 结 构 台 面 木 地 板 采 用 四 层 结 构, 从 上 往 下 依 次 为 : 面 板 层 胶 合 板 层 木 龙 骨 层 弹 性 层, 为 了 降 低 地 板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噪 声, 在 面 板 与 毛 地 板 间 再 垫 一 层 无 纺 布 ; 为 了 提 高 舞 台 地 板 边 缘 的 强 度, 需 在 地 板 的 边 缘 安 装 包 边 条 油 漆 舞 台 地 板 采 用 符 合 或 高 于 国 家 标 准 的 环 保 油 漆 承 载 舞 台 地 板 满 足 静 载 不 小 于 5KN/m 台 下 设 备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OH1.15) 总 则 本 条 目 中 规 定 的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应 能 够 对 台 下 机 械 设 备 的 驱 动 进 行 合 适 的 和 有 效 的 控 制, 包 括 技 术 安 全 特 性 和 相 应 设 备 以 及 所 有 包 含 在 本 投 标 规 格 书 中 规 定 的 系 统 目 前 台 下 舞 台 机 械 控 制 系 统 与 台 上 舞 台 机 械 控 制 系 统 是 完 全 独 立 的 两 个 系 统, 分 别 配 置 了 主 控 制 109

111 台 由 于 目 前 原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不 稳 定, 缺 乏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障, 为 使 台 下 舞 台 设 备 平 稳 运 行, 本 次 改 造 将 对 原 台 下 舞 台 机 械 电 气 系 统 进 行 改 造 和 维 护, 使 之 能 充 分 发 挥 原 有 设 备 的 演 出 功 能, 且 保 留 升 级 轴 控 制 方 式 的 接 口 台 下 设 备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改 造 以 安 全 稳 定 好 用 耐 用 为 目 的 全 面 保 证 台 下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并 保 证 整 套 台 下 设 备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中 全 部 元 件 都 能 有 可 靠 的 备 件 和 售 后 服 务 厂 家 应 尽 量 利 用 原 电 气 系 统 元 件, 但 必 须 对 保 留 的 元 件 进 行 甄 别, 确 保 保 留 的 元 件 性 能 满 足 设 备 需 要, 并 保 证 其 能 够 持 续 稳 定 工 作 台 下 电 气 设 备 主 要 由 电 源 柜 变 频 器 柜 控 制 柜 矢 量 变 频 器 电 缆 及 桥 架 等 组 成, 完 成 乐 池 升 降 台 主 升 降 台 侧 车 台 后 车 转 台 等 所 有 台 下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运 行 使 用 电 源 柜 变 频 器 柜 及 控 制 柜 安 装 于 舞 台 下 方 控 制 柜 间 内 台 下 电 气 控 制 柜 内 配 有 变 频 器 手 操 盒 或 柜 控 操 作 按 键, 在 应 急 情 况 下, 操 作 人 员 可 在 台 下 控 制 柜 间 直 接 手 动 设 置 修 改 运 行 参 数, 操 作 各 机 械 设 备 控 制 柜 间 的 供 电 电 源 引 自 设 置 在 剧 场 台 下 分 区 配 电 室 内 的 电 源 柜 变 频 器 如 果 需 要 更 新, 应 选 用 矢 量 变 频 器 或 其 他 性 能 更 加 优 越 的 装 置, 应 具 有 过 流 过 压 保 护 故 障 自 诊 断 自 适 应 控 制 和 防 止 误 操 作 等 功 能 新 的 舞 台 台 下 机 械 控 制 系 统 的 计 算 机 控 制 系 统 必 须 是 最 先 进 的, 并 符 合 舞 台 技 术 设 备 特 别 要 求 的 特 殊 规 定, 包 括 高 度 可 靠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以 及 特 殊 的 安 全 要 求, 除 了 后 面 给 出 法 律 要 求 或 更 严 格 的 安 全 规 定 之 外 在 选 择 电 子 控 制 系 统 及 其 组 件 时 本 规 定 尤 其 重 要 在 改 造 原 电 气 系 统 过 程 中, 如 部 分 电 气 元 件 需 要 更 新, 应 保 证 可 以 与 其 他 未 更 新 的 电 气 元 件 相 兼 容 及 整 个 系 统 的 兼 容 性 新 提 供 的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控 制 和 操 作 设 备 必 须 是 最 先 进 的, 适 合 在 剧 院 中 使 用, 并 符 合 完 整 的 和 公 认 的 功 能 技 术 要 求 必 须 确 保 通 过 适 当 的 供 电 和 电 气 电 子 控 制 的 设 计 和 操 作 设 施 的 仔 细 选 择, 在 系 统 发 生 错 误 或 者 失 误 时 可 以 避 免 危 险 的 操 作 必 须 确 保 通 过 适 当 的 电 源 和 电 子 电 器 控 制 的 设 计, 及 操 作 设 备 的 精 心 挑 选, 防 止 系 统 错 误 或 故 障 时 的 危 险 操 作 情 况 无 论 是 线 路 侧 的 干 扰 如 当 地 供 电 的 电 压 过 高 或 过 低, 还 是 主 要 故 障,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应 该 导 致 操 作 故 障 或 程 序 及 数 据 的 丢 失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EMC( 电 磁 兼 容 性 ) 措 施 和 提 供 适 当 的 UPS 系 统 ( 不 间 断 的 电 源 供 给, 持 续 时 间 不 小 于 30 分 钟 ) 应 保 证 系 统 元 件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EMC 措 施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主 要 由 主 控 制 台 移 动 台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上 位 机 PC 机 和 下 位 机 PLC UPS 电 源 工 业 以 太 网 络 和 工 业 现 场 总 线 ( 现 场 主 干 网 络 为 光 纤 网 络, 并 通 过 专 用 的 智 能 光 纤 节 点 机 以 实 现 各 监 控 终 端 及 有 关 被 监 控 设 备 之 间 的 数 据 传 输 与 处 理 ) 紧 急 停 机 系 统 及 控 制 软 件 等 组 成 主 操 作 台 位 于 16 米 马 道 下 位 机 PLC UPS 等 安 装 于 原 中 央 计 算 机 的 控 制 室 内, 移 动 台 可 放 置 在 主 舞 台 两 侧, 方 便 装 台 使 用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由 操 作 员 手 持 就 近 操 作, 主 要 满 足 剧 场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检 修 和 维 护 功 能 110

112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安 全 性 设 计 贯 穿 整 个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从 核 心 控 制 器 到 单 体 设 备 的 控 制 设 计 贯 彻 始 终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根 据 舞 台 机 械 项 目 的 特 点, 内 置 完 备 的 设 备 运 行 实 时 监 测 与 联 锁 功 能, 设 备 运 行 控 制 安 全 可 靠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的 设 计 符 合 我 国 相 关 标 准 系 统 具 有 过 载 限 流 短 路 保 护 功 能 ; 在 各 种 控 制 方 式 转 换 及 误 操 作 时, 系 统 具 备 自 动 识 辨 保 护 功 能 ; 具 有 故 障 诊 断 显 示 报 警 及 故 障 自 处 理 功 能 ; 系 统 采 用 优 质 高 可 靠 性 设 备 及 元 器 件, 使 系 统 硬 件 性 能 更 加 可 靠 ; 系 统 软 件 经 过 严 格 测 试 及 诸 多 工 程 的 实 践 考 验, 保 证 系 统 软 件 的 可 靠 性 ; 所 有 电 缆 采 用 阻 燃 型 低 烟 无 卤 电 缆, 电 缆 管 线 按 强 弱 电 严 格 区 分, 可 靠 接 地, 避 免 线 路 干 扰 ; 所 有 具 有 提 升 性 能 的 驱 动 都 采 用 双 制 动 器 控 制 安 全 要 求 及 措 施 总 体 要 求 必 须 确 保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每 次 反 应 时 驱 动 装 置 和 制 动 器 能 够 安 全 地 从 电 源 中 断 开 可 控 系 统 停 止 操 作 时, 电 源 应 延 迟 断 开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电 气 系 统 的 故 障 都 不 应 导 致 危 险 操 作 情 形 在 任 何 环 境 下, 电 子 控 制 中 的 错 误 都 不 应 禁 止 系 统 的 关 闭 ; 电 子 产 品 的 故 障 不 应 影 响 安 全 装 置 的 特 有 功 能 如 果 使 用 电 气 开 关 装 置 (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 任 何 安 全 电 路 中 使 用 辅 助 的 接 触 器 ( 中 间 继 电 器 )( 例 如 在 那 些 辅 助 接 触 器 的 故 障 可 能 导 致 特 殊 安 全 措 施 无 效 的 地 方 ), 应 为 冗 余 设 计 并 可 监 视 本 规 定 将 应 用 于 这 些 辅 助 接 触 器 如 果 驱 动 装 置 和 制 动 器 的 电 源 是 分 离 的, 以 上 的 措 施 也 必 须 应 用 于 这 些 驱 动 装 置 和 制 动 器 如 果 一 个 安 全 装 置 已 经 发 生 反 应 ( 例 如 已 经 触 发 ), 原 运 动 方 向 驱 动 装 置 的 主 电 路 不 应 接 通 所 有 安 全 装 置 的 功 能 必 须 是 可 以 测 试 的, 安 全 限 位 的 反 应 必 须 在 起 作 用 时 得 到 显 示, 要 使 用 以 下 的 电 气 安 全 安 装 :1) 安 全 功 能 的 行 程 开 关 ;2) 安 全 电 路 急 停 设 备 提 供 急 停 设 备 以 安 全 停 止 一 个 驱 动 或 整 个 系 统 每 个 控 制 台 必 须 有 自 己 的 急 停 装 置 不 同 设 备 的 控 制 台 能 够 停 止 所 有 设 备 的 运 行! 限 位 开 关 安 全 预 防 操 作 限 位 开 关 故 障 时, 限 位 开 关 必 须 可 以 有 效 停 止 驱 动 装 置 用 作 紧 急 限 位 开 关 的 开 关 必 须 用 主 动 锁 定 的 方 式 导 向 和 操 作 并 闭 路 连 接 如 果 回 应 紧 急 限 位 开 关, 必 须 安 全 中 断 驱 动 装 置 的 主 电 路 同 步 性 公 差 的 保 护 措 施 如 果 同 步 限 制 公 差 已 经 达 到, 此 组 驱 动 必 须 被 停 止 111

113 驱 动 组 必 须 在 不 符 合 预 设 或 排 练 的 动 作 顺 序 时 停 止 安 全 装 置 的 测 试 设 备 要 提 供 以 下 的 测 试 设 备, 以 进 行 每 个 机 械 设 备 的 安 全 装 置 的 强 制 性 功 能 检 查 1) 制 动 器 测 试 装 置 用 于 单 独 打 开 的 电 子 制 动 器 的 装 置 ( 每 个 刹 车 的 功 效 必 须 是 单 独 可 测 的 ) 2) 紧 急 限 位 测 试 装 置 a) 限 位 开 关 的 单 个 桥 接 装 置 b) 驱 动 在 可 引 起 反 应 的 紧 急 限 位 位 置 范 围 外 时, 桥 接 已 经 触 动 的 安 全 限 位 开 关, 锁 定 超 出 行 程 的 相 反 方 向 ( 每 个 安 全 开 关 的 功 效 必 须 是 单 独 可 测 的 ) 以 上 规 定 的 设 备 必 须 保 证 不 会 发 生 未 经 许 可 的 操 作, 例 如 使 用 一 个 可 拆 卸 的 钥 匙 开 关 控 制 系 统 要 求 以 下 是 典 型 的 关 于 舞 台 技 术 设 备 控 制 系 统 的 要 求, 系 统 特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 i. 易 用 性 ii. iii. iv. 操 作 过 程 中 的 响 应 时 间 短 操 作 者 控 制 动 作 的 反 应 时 间 短 高 等 级 的 控 制 精 确 度 v. 简 短 的 错 误 检 测 和 接 收 时 间 vi. vii. 高 级 安 全 要 求 操 作 实 用 性 的 高 等 级 操 作 系 统 和 系 统 功 能 概 述 操 作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实 现 以 及 背 后 的 理 念 对 整 个 机 械 功 能 而 言 是 重 要 和 关 键 的 所 有 活 动 和 相 关 操 作 步 骤 应 是 所 有 相 关 系 统 设 计 的 焦 点 当 选 择 系 统 时, 乙 方 必 须 首 要 考 虑 如 何 支 持 操 作 人 员 工 作 并 减 轻 其 监 视 工 作 操 作 装 置, 例 如 控 制 台, 将 在 他 的 日 常 任 务 中 支 持 操 作 者 ; 他 将 可 以 能 够 集 中 他 的 全 部 注 意 力 在 舞 台 上 的 动 作 主 控 制 台 对 整 个 网 络 系 集 中 操 作, 是 控 制 操 作 监 测 的 管 理 中 心 ; 通 过 上 位 机 (PC) 下 位 机 (PLC) 触 摸 显 示 屏 控 制 按 键 实 现 对 全 系 统 的 设 备 协 调 ; 数 据 采 集 显 示 交 换 存 储 备 份 响 应 ; 控 制 指 令 发 送 ; 设 备 操 作 等 诸 多 功 能 控 制 台 具 备 自 动 控 制 和 手 动 控 制 功 能 112

114 显 示 及 监 测 功 能 : 上 位 机 液 晶 显 示 屏 可 模 拟 显 示 各 机 械 设 备 的 实 际 布 置 图, 实 时 显 示 设 备 实 际 运 行 状 态 运 行 速 度 运 行 位 置 限 位 状 况 故 障 信 息, 参 数 设 定 对 话 框 设 备 预 设 参 数 ( 如 设 定 速 度 目 标 位 置 延 迟 启 动 时 间 等 ); 触 摸 显 示 屏 可 辅 助 显 示 受 控 机 械 设 备 的 各 项 参 数 和 控 制 系 统 的 运 行 信 息 ; 控 制 台 台 面 按 键 指 示 灯 可 显 示 控 制 方 式 各 设 备 当 前 运 行 状 态 及 故 障 告 警 ; 可 编 程 控 制 器 各 模 块 可 显 示 与 此 模 块 相 关 的 控 制 点 状 态 ; 各 变 频 器 均 可 显 示 其 自 身 运 行 和 故 障 状 况 改 造 后 的 台 下 控 制 系 统 应 配 置 一 套 主 控 制 台 和 两 套 移 动 控 制 台 控 制 系 统 可 以 提 供 所 有 舞 台 机 械 的 全 功 能 控 制 与 操 作, 包 括 单 体 设 备 的 控 制 设 备 联 锁 设 备 状 态 监 视 预 选 择 设 备 设 定 运 动 参 数 编 组 运 行 场 景 记 忆 场 景 序 列 故 障 诊 断 系 统 维 护 等 主 要 操 作 以 屏 幕 窗 口 图 形 表 格 方 式 结 合 功 能 键 盘 或 鼠 标, 并 有 适 当 的 手 动 介 入 功 能 ; 可 灵 活 进 行 返 回 重 复 跳 跃 和 连 续 运 行 等 操 作 操 作 人 员 通 过 对 控 制 系 统 硬 件 及 软 件 的 逻 辑 组 合 所 形 成 的 功 能 进 行 应 用, 包 括 预 选 择 设 备 设 备 运 动 参 数 的 设 定 编 组 运 行 场 景 记 忆 场 景 序 列 以 及 手 动 介 入 功 能 等 操 作 应 简 洁 明 确 安 全 可 靠, 满 足 用 户 的 使 用 要 求 控 制 及 显 示 的 逻 辑 清 楚, 在 整 个 控 制 系 统 中 对 所 有 操 作 设 备 保 持 绝 对 一 致, 同 时 控 制 系 统 的 操 作 是 安 全 的 准 确 的 实 时 的, 在 演 出 过 程 中 的 场 景 转 换 的 操 作 简 单 迅 速, 不 会 影 响 场 景 的 效 果 所 有 操 作 台 都 能 对 被 控 设 备 进 行 预 选 择 和 运 动 参 数 的 设 定, 并 提 供 设 备 状 态 的 清 晰 指 示, 并 且 特 别 指 示 当 所 有 联 锁 和 安 全 条 件 都 满 足 时, 预 选 的 设 备 动 作 才 可 以 执 行 ; 当 要 完 成 多 个 设 备 或 设 备 组 顺 序 动 作 时, 应 可 以 先 设 定 各 独 立 的 设 备 运 动, 再 记 录 为 设 备 组 ; 只 有 在 上 一 个 设 备 或 设 备 组 动 作 完 成 后, 才 可 以 启 动 下 一 个 本 控 制 系 统 能 存 贮 的 设 备 编 组 数 量 不 少 于 5000 个 根 据 设 备 组 运 行 状 况 的 不 同, 本 系 统 至 少 有 四 种 编 组 功 能, 并 以 不 同 颜 色 对 设 备 编 组 进 行 区 分 设 备 运 行 编 组 分 类 : 锁 定 型 编 组 : 吊 挂 或 运 载 的 场 景 需 要 固 定 连 接 到 多 个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上 时, 该 组 中 所 有 的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必 须 以 相 同 的 速 度 同 时 运 行 并 移 动 相 同 的 距 离 安 全 型 编 组 : 用 于 控 制 速 度 距 离 等 参 数 组 合 复 杂 的 设 备 组 的 运 行, 操 作 的 失 误 将 导 致 场 景 及 设 备 碰 撞 或 损 坏 等 危 险 情 况 系 统 应 规 定 更 高 的 操 作 权 限, 系 统 必 须 高 速 监 控 该 组 中 所 有 运 行 设 备 的 速 度 和 位 置, 当 该 组 中 的 任 一 设 备 没 有 按 照 预 设 定 或 计 算 出 的 速 度 曲 线 运 行, 或 者 速 度 或 位 置 偏 差 超 出 了 系 统 允 许 的 误 差 范 围 时, 系 统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该 组 内 所 有 设 备 的 运 行, 系 统 发 出 的 停 止 命 令 是 紧 急 停 机 命 令 (EMS), 以 免 损 坏 设 备 场 景 和 发 生 危 险 情 况 联 锁 型 编 组 : 用 于 控 制 按 顺 序 运 动 并 有 联 锁 关 系 的 设 备 组 的 运 行, 当 该 组 中 任 一 设 备 的 运 动 顺 序 不 符 合 联 锁 关 系 或 故 障 时, 系 统 立 即 停 止 该 组 内 所 有 设 备 的 运 行, 系 统 发 出 的 停 止 命 令 是 紧 急 停 机 命 令 (EMS), 以 免 损 坏 设 备 和 发 生 危 险 情 况 113

115 自 由 型 编 组 : 用 于 控 制 相 互 之 间 独 立 的 多 个 设 备 的 联 合 运 行, 适 用 于 在 演 出 中 需 要 经 常 调 用 的 多 个 设 备 的 同 时 运 行 自 由 型 编 组 中 允 许 各 设 备 的 运 行 独 立 于 其 它 设 备, 按 照 已 定 的 速 度 图 和 动 作 距 离 来 运 行, 当 该 组 中 任 一 设 备 的 速 度 或 位 置 偏 差 超 出 系 统 允 许 的 误 差 范 围 时, 系 统 发 出 针 对 单 个 设 备 的 停 止 命 令, 而 其 它 正 常 运 行 的 设 备 不 受 任 何 影 响 控 制 系 统 的 软 件 满 足 可 靠 性 实 时 性 使 用 灵 活 性 可 管 理 性 和 容 错 性 等 工 业 控 制 软 件 的 基 本 要 求,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可 靠 性 : 系 统 运 行 稳 定 性 能 优 良, 要 达 到 工 业 级 的 平 均 无 故 障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控 制 技 术 和 软 件 技 术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不 会 出 现 造 成 设 备 损 坏 人 员 伤 亡 的 故 障 实 时 性 : 满 足 控 制 系 统 的 实 时 性 要 求 使 用 灵 活 性 : 软 件 系 统 基 于 图 形 用 户 接 口, 直 观 形 象, 易 于 操 作, 可 以 实 时 动 态 显 示 控 制 对 象 的 各 种 状 态 参 数 及 故 障 报 警 信 息 运 动 设 定 时 的 操 作 方 式 可 以 是 键 盘 操 作 结 合 鼠 标 点 击 画 面 的 方 式, 运 动 控 制 操 作 采 用 安 全 操 纵 杆 或 专 用 操 作 单 元 可 管 理 性 : 软 件 易 于 修 改, 易 于 管 理 通 过 整 合 企 业 内 部 的 控 制 系 统 和 管 理 系 统,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管 理, 实 现 它 们 之 间 的 无 缝 连 接, 做 到 数 据 交 换, 数 据 共 享, 实 现 整 个 剧 场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容 错 性 : 即 使 操 作 失 误 也 不 会 对 系 统 造 成 影 响, 实 现 无 失 误 操 作 控 制 系 统 的 操 作 系 统 具 有 多 画 面 切 换 功 能, 可 以 察 看 任 意 编 组 任 意 分 区 全 景 及 数 据 画 面 应 清 晰 直 观 形 象, 并 能 区 分 编 组 和 未 编 组, 运 行 和 停 止 等 状 态, 编 组 运 行 的 设 备 显 示 应 醒 目 数 据 刷 新 没 有 明 显 的 延 迟 编 组 运 行 设 备 的 数 据 醒 目 发 生 故 障 时 实 时 弹 出 故 障 报 警 信 息, 故 障 报 警 信 息 的 显 示 突 出 醒 目 所 有 的 文 字 信 息 可 以 通 过 设 置 在 中 英 文 之 间 切 换 方 案 计 划 根 据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的 复 杂 性 与 特 点,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先 进 的 计 算 机 控 制 及 工 业 网 络 技 术 实 现 四 级 控 制 : 上 位 机 程 控 -> 控 制 台 下 位 机 程 控 -> 控 制 台 手 控 -> 就 近 控 制 ( 柜 控 ) 上 位 机 采 用 主 控 制 系 统 由 工 业 控 制 计 算 机 ( 上 位 机 ) 与 可 编 程 控 制 器 ( 下 位 机 ) 组 成 上 位 机 采 用 高 性 能 高 可 靠 性 工 控 机 下 位 机 采 用 广 泛 用 于 工 业 控 制 的 可 编 程 控 制 器 (PLC) 做 为 舞 台 设 备 专 用 控 制 器 工 控 机 与 可 编 程 逻 辑 控 制 器 (PLC) 之 间 采 用 工 业 以 太 网 通 讯, 使 用 TCP/IP 数 据 传 输 协 议, 不 需 要 协 议 转 换 器 和 适 配 器, 发 送 和 接 受 数 据 包 的 的 时 间 延 迟 很 短, 数 据 传 输 速 率 为 100Mbps 使 舞 台 专 用 控 制 器 与 直 接 控 制 器 相 连, 可 实 现 快 速 精 确 控 制 现 场 主 干 网 络 为 光 纤 网 络, 并 通 过 专 用 的 智 能 光 纤 节 点 机 以 实 现 各 监 控 终 端 及 有 关 被 监 控 设 备 之 间 的 数 据 传 输 与 处 理, 系 统 的 中 央 处 理 单 元 与 分 布 式 现 场 从 站 和 变 频 器 采 用 总 线 通 讯, 速 度 应 完 全 满 足 本 本 项 目 的 控 制 要 求 现 场 设 备 根 据 主 / 从 原 理 提 供 输 出 数 据 和 输 入 数 据 到 主 控 制 器 114

116 采 用 分 布 式 控 制 方 案, 主 控 制 器 与 直 接 控 制 器 采 用 DP 通 讯 实 现 通 讯 控 制, 其 特 点 是 数 据 传 输 速 度 快, 某 台 设 备 故 障, 不 影 响 其 他 设 备 的 运 行 主 控 制 器 由 两 级 控 制 ( 工 控 机 加 PLC) 完 成, 主 控 制 器 PLC 加 远 控 模 块, 实 现 系 统 的 程 控 集 控 单 控 功 能 该 设 备 可 靠 性 高, 维 护 简 便, 控 制 功 能 完 善 控 制 系 统 设 有 主 控 制 台 和 控 制 柜 主 控 制 台 是 系 统 的 核 心, 通 过 上 位 机 (PC) 下 位 机 (PLC) 触 摸 显 示 屏 控 制 按 键 实 现 对 全 系 统 的 设 备 协 调 ; 数 据 采 集 显 示 交 换 存 储 备 份 响 应 ; 控 制 指 令 发 送 ; 设 备 操 作 等 诸 多 功 能 控 制 台 具 备 自 动 控 制 和 手 动 控 制 功 能 控 制 柜 内 配 有 柜 控 操 作 键 盘 和 按 键, 可 直 接 手 动 操 作 各 机 械 设 备 为 控 制 系 统 设 置 在 线 式 不 间 断 电 源 (UPS) 当 控 制 系 统 的 主 电 源 失 电 时, 应 能 自 动 转 换 为 由 UPS 供 电 ; 当 主 电 源 恢 复 时, 应 自 动 转 为 由 恢 复 后 的 主 电 源 供 电 UPS 的 容 量 应 满 足 控 制 系 统 正 常 工 作 30 分 钟 UPS 装 置 应 有 故 障 显 示 报 警 故 障 诊 断 和 保 护 功 能 在 UPS 储 存 的 电 能 不 足 以 维 持 控 制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之 前, 系 统 应 按 适 当 的 顺 序 自 动 关 闭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 中 央 PLC) 的 基 本 指 令 和 应 用 指 令 的 运 行 时 间 扫 描 周 期 存 贮 器 ( 应 为 EEPROM) 的 容 量 等 性 能 参 数 应 满 足 控 制 与 操 作 系 统 的 要 求 用 于 控 制 与 操 作 管 理 的 PLC 的 性 能 参 数 应 不 低 于 S7-400, 用 于 驱 动 装 置 控 制 的 PLC 的 性 能 参 数 应 不 低 于 S7-300 所 选 用 的 PLC 宜 为 同 一 厂 家 的 同 一 系 列 产 品, 并 随 附 技 术 手 册,4 套 程 序 清 单 和 梯 形 电 路 图 以 及 4 套 装 有 程 序 软 件 的 数 据 盘 主 控 制 系 统 或 网 络 管 理 的 计 算 机 应 采 用 工 业 型 计 算 机 主 控 制 系 统 中 的 PLC 或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是 符 合 工 业 标 准 的 开 放 式 现 场 总 线 或 局 域 网 络, 并 保 证 在 一 个 剧 场 内 的 数 据 传 输 速 率 不 低 于 10Mbps, 网 络 容 量 应 在 所 有 PLC 站 和 所 有 操 作 台 ( 盘 ) 的 基 础 上 再 考 虑 足 够 的 余 量 操 作 面 板 操 作 面 板 必 须 允 许 单 个 驱 动 的 直 接 控 制 和 几 个 驱 动 的 组 的 控 制 它 必 须 可 以 使 用 多 个 同 样 的 操 作 设 备, 既 可 以 为 每 个 舞 台 设 备 单 独 工 作, 也 可 以 相 互 补 充, 可 同 时 操 作 台 下 设 备 操 作 面 板 应 根 据 相 关 的 人 性 化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因 为 操 作 者 将 在 这 些 盘 上 做 长 时 间 和 不 间 断 的 工 作 ( 平 均 4 小 时 ) 控 制 台 必 须 在 设 计 上 合 理 并 且 易 于 理 解 操 作 者 必 须 可 以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操 作 系 统 操 作 者 必 须 有 机 会 在 最 适 合 他 的 需 要 的 地 方 放 置 他 的 面 板, 以 便 可 以 最 方 便 的 观 察 整 个 舞 台 的 动 作 在 设 计 上 操 作 面 板 必 须 要 非 常 人 性 化 所 有 的 功 能 要 清 楚 的 标 明 和 合 理 的 布 置 移 动 装 置 必 须 被 设 计 为 既 安 全 又 可 以 在 预 定 的 位 置 进 行 活 动, 并 且 要 确 保 操 作 者 的 舒 适 的 工 作 位 置 A 主 控 制 台 1. 数 量 :1 个, 115

117 2. 设 计 类 型 : 固 定 式 操 作 台, 配 备 一 个 不 小 于 12 英 寸 的 触 摸 屏 幕 和 一 个 不 小 于 19 英 寸 显 示 屏 及 2 根 操 作 推 杆 主 控 制 台 固 定 位 于 16 米 马 道 3. 功 能 : 可 以 将 两 台 或 两 台 以 上 操 作 台 进 行 组 合, 并 可 根 据 需 求 调 整 其 配 置 将 用 于 单 个 驱 动 的 直 接 控 制 和 几 个 驱 动 的 组 控 制 的 模 式 4. 安 装 位 置 : 主 控 制 台 固 定 位 于 16 米 马 道 5. 配 置 a)1x 触 摸 屏, 1x 显 示 屏, 1x 急 停 按 钮 2x 按 钮 ( 启 动 确 认 ) 1x 总 开 关 ( 操 作 台 开 / 关 ) 1x 标 准 键 盘 ( 抽 屉 中 ) b) 标 准 鹅 颈 灯 连 接 器. c)1 个 可 调 光 鹅 颈 灯. d)1 个 USB 接 口, 至 少 2.0 版 USB 结 构 内 置 于 控 制 台 用 于 节 目 存 储 接 口 位 置 的 选 择 要 确 保 插 入 USB 存 储 媒 体 是 不 会 妨 碍 操 作 或 损 坏 控 制 台 移 动 e) 低 功 耗 工 业 用 计 算 机, 内 含 Windows 系 统, 内 存 不 小 于 2G;4G 闪 存 卡 f) 重 量 : 不 超 过 90 千 克 g) 加 上 盖 子 防 止 灰 尘 和 物 理 伤 害 主 控 制 台 用 于 对 整 个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进 行 集 中 操 作, 是 控 制 与 操 作 系 统 的 管 理 中 心 主 控 制 台 除 了 具 有 对 剧 场 内 所 有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进 行 控 制 与 操 作 的 功 能 ( 如 预 选 择 运 动 参 数 设 定 设 备 编 组 场 景 运 行 场 景 序 列 运 行 手 动 介 入 功 能 等 ), 还 提 供 系 统 管 理 维 护 和 根 据 演 出 过 程 需 要 而 附 带 的 工 程 组 态 功 能 主 控 制 台 安 装 有 LCD 显 示 器 功 能 键 盘 鼠 标 一 个 宽 视 角 触 摸 屏 和 四 组 手 动 介 入 操 作 装 置, 并 留 有 与 演 出 通 讯 和 剧 场 管 理 系 统 联 网 的 标 准 接 口 B 移 动 控 制 台 1. 数 量 :2 个 2. 设 计 类 型 : 配 备 1 个 不 小 于 12 英 寸 触 摸 屏 及 2 根 操 作 推 杆, 可 移 动 操 作 台, 防 震 控 制 台 通 过 柔 性 电 缆 连 接 到 专 用 插 座 3. 功 能 : 可 移 动 控 制 台 将 用 于 单 个 驱 动 直 接 控 制 和 几 个 驱 动 的 组 控 制 模 式 功 能 并 且 带 有 行 程 运 行 的 全 部 演 出 的 创 建 和 行 程 仿 真 功 能 4. 安 装 位 置 : 根 据 操 作 人 员 要 求 116

118 5. 配 置 a)1 个 不 小 于 12 英 寸 触 摸 屏, 1x 急 停 按 钮 2x 按 钮 ( 启 动 确 认 ) 1x 总 开 关 ( 操 作 台 开 / 关 ) 2x 具 有 安 全 开 关 功 能 的 操 纵 杆, 1x 标 准 键 盘 ( 抽 屉 中 ) b) 标 准 鹅 颈 灯 连 接 器 c)1 个 可 调 光 鹅 颈 灯 d)1 个 USB 接 口, 至 少 2.0 版 USB 结 构 内 置 于 控 制 台 用 于 节 目 存 储 接 口 位 置 的 选 择 要 确 保 插 入 USB 存 储 媒 体 是 不 会 妨 碍 操 作 或 损 坏 控 制 台 移 动 e) 低 功 耗 工 业 用 计 算 机, 内 含 Windows 系 统, 内 存 不 小 于 2G;4G 闪 存 卡 f) 重 量 : 不 超 过 40kg g) 控 制 台 必 须 配 有 移 动 稳 定 的 小 车 h) 加 上 盖 子 防 止 灰 尘 和 物 理 伤 害 i) 连 接 电 缆 :20 米 高 度 灵 活 和 耐 用 电 缆 j). 系 统 运 行 时, 控 制 台 的 插 入 或 拔 出 不 会 对 系 统 造 成 任 何 中 断 或 失 灵 l) 采 用 静 音 无 风 扇 设 计 C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数 量 :1 个 设 计 类 型 : 配 备 1 个 不 小 于 6 英 寸 触 摸 屏, 可 移 动 的 操 作 台, 通 过 柔 性 电 缆 连 接 到 专 用 插 座 功 能 : 应 急 用 于 单 个 设 备 的 驱 动 直 接 控 制 安 装 位 置 : 分 别 位 于 主 舞 台 2 个 角 和 -15 米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接 口 处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其 结 构 应 坚 固 可 靠, 提 供 操 作 人 员 对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就 近 单 控, 主 要 调 试 和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单 个 设 备 的 驱 动 功 能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接 口 3 个, 分 别 位 于 主 舞 台 2 个 角 和 -15 米 便 携 式 操 作 盘 接 口 处 控 制 柜 保 留 原 控 制 柜, 新 增 主 控 PLC 控 制 柜 和 主 升 降 辅 助 驱 动 控 制 柜 为 了 方 便 日 后 升 级 系 统, 原 控 制 柜 内 就 保 留 轴 控 器 的 安 装 和 接 口 空 间 : 117

119 应 配 有 所 有 正 确 选 择 / 激 活 / 控 制 所 需 的 开 关 控 制 和 信 号 单 元 设 计 和 制 造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紧 急 停 止 系 统 系 统 中 使 用 急 停 链 安 全 控 制 系 统, 将 安 全 继 电 器 应 用 于 急 停 系 统, 急 停 链 与 传 统 的 急 停 系 统 最 大 的 区 别 在 于 急 停 系 统 启 动 条 件 的 监 控, 关 键 元 器 件 的 故 障 排 除 前, 系 统 的 启 动 将 被 禁 止, 可 防 止 危 险 情 况 的 再 现 任 一 个 急 停 按 钮 或 极 限 开 关 的 动 作 会 触 发 多 条 应 急 线 路, 每 条 线 路 都 针 对 本 工 程 中 不 同 类 型 的 设 备 进 行 设 计 ; 在 控 制 系 统 安 装 调 试 后, 这 些 电 路 的 控 制 参 数 最 终 得 到 整 定 控 制 系 统 同 时 监 控 各 紧 急 停 机 按 钮 的 状 态 紧 急 停 机 系 统 由 紧 急 停 机 按 钮 本 身 的 扭 松 机 构 取 消 紧 急 停 机 状 态 控 制 系 统 在 设 计 时 考 虑 了 紧 急 停 机 状 态 的 取 消 本 身 不 能 引 起 任 何 设 备 运 动, 所 有 设 备 在 按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重 新 启 动 之 前 都 将 保 持 停 机 状 态 任 何 时 候 和 任 何 情 况 下, 只 要 操 作 控 制 系 统 中 任 何 一 个 紧 急 停 机 按 钮 或 单 体 设 备 的 极 限 开 关, 应 急 线 路 都 将 启 动 保 证 在 舞 台 的 任 何 区 域 启 动 紧 急 停 机 系 统 都 将 使 所 有 正 在 运 动 中 的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而 迅 速 的 停 机 并 断 电 软 件 使 用 安 全 性 软 件 应 能 安 全 稳 定 的 运 行, 并 能 通 过 计 算 机 局 域 网 络 或 其 它 方 式 传 送 数 据 适 用 性 软 件 必 须 是 专 为 剧 场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控 制 与 操 作 而 设 计 开 发 的 系 统 应 提 供 良 好 的 人 机 界 面, 操 作 方 式 应 简 单 明 确, 并 具 有 图 形 数 字 显 示 屏 幕 菜 单 操 作 自 动 记 忆 在 线 帮 助 故 障 诊 断 故 障 处 理 提 示 与 远 程 诊 断 维 护 等 功 能 操 作 方 式 可 以 是 键 盘 操 作 结 合 鼠 标 点 击 画 面 的 方 式 和 触 摸 方 式, 特 殊 对 话 框 的 弹 出 要 实 时 准 确, 浮 点 运 算 应 准 确 无 误 系 统 应 运 行 稳 定 性 能 优 良, 可 靠 性 应 达 到 工 业 级 的 平 均 故 障 间 隔 时 间 (MTBF) 要 求 采 用 的 控 制 技 术 和 软 件 技 术 应 可 靠 先 进 实 用, 且 须 在 类 似 项 目 中 有 成 功 运 用 的 先 例 运 行 环 境 控 制 软 件 的 开 发 应 基 于 适 宜 的 安 全 可 靠 的 计 算 机 操 作 系 统 语 言 要 求 面 向 操 作 人 员 的 操 作 界 面 和 工 程 组 态 等 应 有 中 文 和 英 文 两 个 版 本, 以 便 于 操 作 人 员 的 使 用 用 户 文 件 管 理 系 统 应 禁 止 操 作 人 员 对 软 件 核 心 文 件 的 非 法 访 问, 对 软 件 调 用 产 生 的 用 户 文 件 应 用 密 码 方 式 进 行 有 效 的 保 护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能 控 制 和 改 变 到 达 文 件 夹 的 操 作 路 径 118

120 远 程 诊 断 软 件 在 需 要 的 时 候, 操 作 人 员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人 员 对 软 件 进 行 远 程 操 作 监 控 和 故 障 诊 断 信 息 记 录 及 打 印 功 能 软 件 应 能 自 动 记 录 所 有 的 操 作 控 制 及 设 备 的 运 行 和 故 障 信 息, 并 能 随 时 将 这 些 信 息 打 印 出 来 打 印 列 表 应 清 晰 明 了, 不 正 常 的 信 息 应 用 突 显 方 式 打 印 出 来 剧 场 统 一 管 理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可 满 足 整 个 剧 场 计 算 机 统 一 管 理 的 标 准 接 口 及 相 应 的 接 口 软 件 软 件 版 本 和 完 善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在 设 备 安 装 期 选 用 的 软 件 版 本 是 当 时 最 新 的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业 主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合 理 要 求 不 断 完 善 其 控 制 软 件 ; 如 投 标 人 的 控 制 软 件 已 经 升 级 或 开 发 出 了 新 的 适 用 软 件, 也 应 免 费 向 业 主 提 供, 并 无 偿 协 助 安 装 和 调 试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结 束 时,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应 是 最 新 的 成 熟 软 件 显 示 系 统 显 示 系 统 的 基 本 要 求 如 下 : 显 示 语 言 ( 中 文 和 英 文 ) 的 切 换 应 简 便 ; 应 有 换 屏 操 作 和 调 用 特 殊 数 据 的 复 选 单 键 ; 屏 幕 刷 新 必 须 没 有 明 显 的 延 迟 ; 应 能 实 时 显 示 当 前 的 操 作 信 息 ; 紧 急 信 息 除 了 在 屏 幕 上 显 示 外, 还 应 在 操 作 台 ( 盘 ) 面 上 显 示 系 统 应 用 屏 幕 窗 口 图 形 表 格 等 方 式 来 显 示 预 选 择 设 备 运 行 参 数 设 定 设 备 编 组 场 景 记 忆 场 景 序 列 在 线 帮 助 故 障 信 息 数 据 加 载 工 程 组 态 和 管 理 功 能, 并 用 明 显 的 方 式 区 分 不 同 设 备 的 不 同 状 态 ( 如 选 中 运 行 中 及 故 障 等 ) 控 制 系 统 的 调 试 及 运 行 记 录 功 能 控 制 系 统 可 以 实 现 运 行 记 录 功 能 : 每 次 运 动 的 数 据 记 录 保 存 ; 用 于 发 现 复 杂 的 错 误 ; 用 于 系 统 优 化 ; 监 测 每 个 驱 动 ; 所 有 输 入 输 出 信 号 ; 附 加 的 内 部 信 息 ; 119

121 错 误 统 计 资 料 ; 发 送 错 误 报 告 至 总 部 以 供 分 析 ; 数 据 存 储 在 独 立 硬 盘 上 ; 通 过 调 制 解 调 器 检 查 每 个 信 号 ; 进 行 故 障 分 析, 问 题 出 现 时 提 供 帮 助 五 舞 台 机 械 核 心 部 件 / 系 统 的 品 牌 推 荐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舞 台 机 械 设 备 中 下 列 装 置 部 件 或 元 ( 器 ) 件 应 选 用 推 荐 品 牌, 投 标 人 应 从 下 列 推 荐 品 牌 中 进 行 选 择 驱 动 电 动 机 ( 推 荐 德 国 SEW NORD LENZE) 减 速 器 ( 推 荐 德 国 SEW NORD LENZE 意 大 利 ROSSI BREVINI) 制 动 器 ( 推 荐 德 国 SEW Mayr,PRECIMA ) 编 码 器 ( 推 荐 德 国 贝 加 福 德 国 KUBLER 德 国 SICK, 德 国 TR) 限 位 开 关 ( 推 荐 法 国 SCHNEIDER 日 本 OMRON 德 国 STROMAG) 变 频 器 ( 推 荐 德 国 SEW 英 国 CT 美 国 AB) 可 编 程 控 制 器 ( 推 荐 德 国 SIEMENS S7 系 列 奥 地 利 贝 加 莱 系 列 美 国 AB) 工 业 控 制 计 算 机 ( 推 荐 日 本 CONTEC 德 国 SIEMENS 台 湾 研 华 ) 断 路 器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 推 荐 法 国 SCHNEIDER 瑞 士 ABB 德 国 SIEMENS) 控 制 按 钮 控 制 开 关 ( 推 荐 法 国 SCHNEIDER 日 本 OMRON 德 国 SIEMENS) 轴 控 制 器 (Wagner-Biro SBS BBH) 舞 台 幕 布 :Gerriets,J&C,ROSE BRAND 乐 队 用 品 :Wenger,BISON RAT Rythmes&Sons 定 位 传 感 器 : 德 国 贝 加 福 德 国 KUBLER 德 国 SICK; 120

122 六 杭 州 大 剧 院 修 缮 工 程 设 备 清 单 杭 州 大 剧 院 修 缮 工 程 设 备 清 单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改 造 前 技 术 参 数 本 次 需 改 造 具 体 内 容 及 技 术 参 数 及 备 注 ( 一 ) 台 下 设 备 改 造 清 单 OH1.1 乐 池 升 降 台 1 1) 尺 寸 : 19 米 x2.5 米 ( 弧 型 ) 2) 行 程 :8 米, 行 程 内 任 意 点 可 停, 有 5 个 固 定 预 停 位 点 3) 升 降 速 度 :0.005~0.1 米 / 秒 ( 可 变 速 ) 4) 有 效 动 载 : 2.5kN/m2( 运 动 时 ) 5) 有 效 静 载 :5.0kN/m2( 静 止 时 ) 6) 驱 动 方 式 : 电 机 驱 动 ( 大 螺 旋 )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本 次 改 造 需 将 原 设 备 驱 动 装 置 基 本 保 留, 并 更 换 防 剪 切 保 护 装 置 木 地 板 及 周 围 的 装 饰 板,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OH1.2 乐 池 升 降 台 2 1) 尺 寸 : 19 米 x2.5 米 ( 弧 型 ) 2) 行 程 :8 米, 行 程 内 任 意 点 可 停, 有 5 个 固 定 预 停 位 点 3) 升 降 速 度 :0.005~0.1 米 / 秒 ( 可 变 速 ) 4) 有 效 动 载 : 2.5kN/m2( 运 动 时 ) 5) 有 效 静 载 :5.0kN/m2( 静 止 时 ) 6) 驱 动 方 式 : 电 机 驱 动 ( 大 螺 旋 )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本 次 改 造 需 将 原 设 备 驱 动 装 置 基 本 保 留, 并 更 换 防 剪 切 保 护 装 置 木 地 板 及 周 围 的 装 饰 板,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增 加 一 套 安 全 防 护 挡 板 ( 乐 池 升 降 台 2 下 降 到 观 众 席 平 面 时 用 ) 1) 尺 寸 :19 米 ( 弧 型 ) OH1.3 升 降 栏 杆 2) 行 程 :1 米 3) 升 降 速 度 : 0.2 米 / 秒 ( 定 速 ) 4) 载 荷 : 1.0kN/m 5) 驱 动 方 式 : 蜗 轮 蜗 杆 本 次 改 造 需 增 加 并 更 换 防 剪 切 保 护 装 置 周 围 的 装 饰 板, 建 议 更 换 膨 胀 系 数 小 的 板 材,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必 要 时 翻 新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23 OH1.6 主 升 降 台 1) 数 量 :6 台 2) 台 面 尺 寸 :18.0 米 3.0 米 3) 行 程 : 升 降 -10 米 ~4.5 米 4) 速 度 : 升 降 0.02~0.2 米 / 秒 ( 连 续 可 调, 加 减 速 平 稳 ) 5) 载 荷 : 总 动 载 2.5 kn/m2 54 米 2 =135kN + 侧 车 台 自 重 总 静 载 5.0 kn/m2 54 米 2 =270kN + 侧 车 台 自 重 6) 驱 动 方 式 : 无 配 重 的 钢 丝 绳 牵 引 升 降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 在 之 前 设 备 使 用 中 主 驱 动 电 机 发 生 过 多 起 烧 毁 事 件 为 排 除 主 电 机 的 质 量 原 因 造 成 电 机 烧 毁 的 担 忧, 本 次 改 造 设 备 供 应 商 负 责 将 主 升 降 台 台 体 锁 定, 将 主 驱 动 电 机 拆 下, 运 至 该 电 机 相 应 的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调 整, 并 将 检 修 过 的 电 机 运 回, 并 装 回 入 原 驱 动 系 统 2. 主 升 降 台 为 电 机 钢 丝 绳 驱 动, 没 有 配 重 装 置 目 前 设 备 状 态 良 好, 对 结 构 主 体 及 驱 动 系 统 只 进 行 维 护 检 查, 整 体 保 留 3. 本 次 改 造 需 在 原 主 升 降 台 上 新 安 装 车 台 驱 动 装 置 并 为 配 合 本 次 侧 车 台 的 整 体 改 造, 主 升 降 台 上 应 增 加 车 台 运 行 驱 动 及 轨 道, 同 时 原 车 台 定 位 插 销 和 旧 有 的 车 台 轨 道 如 果 不 影 响 改 造 应 当 给 予 保 留 4. 本 次 改 造 需 增 设 绝 对 值 编 码 器 和 增 量 编 码 器, 为 提 高 升 降 台 的 运 行 安 全 性, 本 次 改 造 中 应 检 查 升 降 台 的 限 位 装 置 编 码 器 和 防 剪 切 装 置, 确 保 设 备 各 项 安 全 装 置 能 够 正 常 运 行 5. 本 次 改 造 供 应 商 应 检 查 升 降 台 的 台 体 结 构 和 导 向 系 统, 维 护 保 养 各 驱 动 元 件 等, 并 更 换 减 速 机 润 滑 油 6. 本 次 改 造 后 的 主 舞 台 的 锁 紧 和 解 锁 应 该 和 改 造 前 一 样 具 有 一 键 锁 定 和 解 锁 功 能 7. 本 次 改 造 需 更 换 木 地 板 保 留 升 降 台 上 活 门 8. 本 次 改 造 需 在 原 主 升 降 台 上 新 增 加 辅 助 驱 动 装 置 主 升 降 台 采 用 两 台 独 立 的 主 电 机 钢 丝 绳 牵 引 驱 动, 没 有 配 重 装 置, 为 保 证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本 次 改 造 的 主 升 降 台 驱 动 系 统 中 增 设 了 一 对 一 的 辅 助 驱 动 装 置, 但 在 实 际 使 用 中 接 入 辅 助 驱 动 的 工 作 过 于 复 杂 在 本 次 改 造 中, 供 货 商 应 重 新 制 作 辅 助 驱 动 系 统, 使 之 与 主 驱 动 系 统 一 对 一 设 置 辅 助 驱 动 与 主 驱 动 间 设 置 自 动 手 动 离 合 器, 保 证 辅 助 驱 动 系 统 可 以 快 速 切 入 辅 助 驱 动 装 置 应 能 按 照 主 驱 动 系 统 最 大 负 载 和 最 大 速 度 的 1/10 下 平 稳 运 行. 驱 动 方 式 : 电 磁 耦 合 手 动 辅 助 驱 动 技 术 参 数 : (1) 电 机 数 量 :12 台 (2) 行 程 : 升 降 -10 米 ~4.5 米 (3) 速 度 : 升 降 0.02( 定 速 )(4) 载 荷 : 总 动 载 2.5kN/ 米 2 54 米 2 =135kN + 侧 车 台 自 重 总 静 载 5.0kN/ 米 2 54 米 2 =270kN + 侧 车 台 自 重 122

124 1) 数 量 :12 台 ( 左 右 侧 各 6 台 ) 1. 本 次 改 造 除 可 保 留 原 钢 架 外, 其 它 如 驱 动 装 置 行 走 装 置 电 气 2) 尺 寸 :18.0 米 3.0 米 设 备 和 控 制 系 统 等 全 部 拆 除, 并 提 供 新 设 备 3) 行 走 速 度 :0.005~0.5 米 / 秒 ( 连 续 可 调, 加 减 速 平 稳 ) 2. 本 次 改 造 将 侧 车 台 的 驱 动 改 为 齿 轮 齿 条 传 动 4) 有 效 动 载 :2.5kN/m2 3. 本 次 改 造 需 在 侧 车 台 运 行 范 围 内 应 增 设 可 靠 的 导 向 装 置 保 证 设 5) 有 效 静 载 :5.0kN/m2 备 运 行 不 会 发 生 偏 摆, 满 载 运 行 确 保 不 脱 齿 6) 驱 动 方 式 : 刚 性 链 4. 本 次 改 造 后 的 车 台 侧 车 台 的 端 部 应 设 置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当 遇 到 障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碍 物 时, 应 能 立 即 停 车 5. 本 次 改 造 车 台 时, 应 考 虑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降 低 车 台 的 运 行 噪 声 OH1.7 侧 台 车 台 6. 本 次 改 造 车 台 时, 更 换 受 影 响 的 舞 台 木 地 板 技 术 参 数 : 1. 数 量 :12 台 ( 左 右 侧 各 6 台 ) 2. 尺 寸 :18.0 米 3.0 米 3. 行 程 :23.5 米 4. 行 走 速 度 :0.006~0.6 米 / 秒 ( 连 续 可 调, 加 减 速 平 稳 ) 5. 有 效 动 载 :2.5kN/m2 6. 有 效 静 载 :5.0kN/m2 7. 驱 动 方 式 : 齿 轮 齿 条 1) 数 量 :12 台 ( 左 右 侧 各 6 台 ) 2) 尺 寸 :: 5.5 米 x3 米 OH1.8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3) 行 程 : 侧 台 车 台 高 度 20 厘 米 4) 行 走 速 度 :0.05 米 / 秒 ( 定 速 ) 5) 有 效 静 载 :5.0kN/m2( 静 止 时 ) 本 次 改 造 保 留 原 有 驱 动 方 式, 根 据 车 台 改 造 方 案, 决 定 结 构 调 整 方 式 更 换 木 地 板,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6) 驱 动 方 式 : 大 螺 旋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23

125 1) 数 量 :12 台 ( 左 右 侧 各 6 台 ) 2) 尺 寸 :18.0 米 3.0 米 OH1.9 侧 补 偿 升 降 台 3) 行 程 : 侧 台 车 台 的 高 度 4)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5) 有 效 静 载 :5.0kN/m2+ 车 台 自 重 6)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大 螺 旋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本 次 改 造 需 将 增 加 齿 轮 驱 动, 保 留 原 有 驱 动 方 式, 根 据 车 台 改 造 方 案, 决 定 结 构 调 整 方 式 更 换 因 结 构 调 整 而 损 坏 的 木 地 板,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 数 量 :1 2) 尺 寸 :18 米 18 米 3) 转 台 直 径 17 米 4) 行 走 行 程 : 最 大 24 米 ( 多 级 行 程 ) OH1.10 车 载 转 台 5) 行 走 速 度 :0.03~0.2 米 / 秒 ( 连 续 可 调, 加 减 速 平 稳 ) 6) 旋 转 速 度 :0.01~1.2rpm( 连 续 可 调, 加 减 速 平 稳 ) 1. 本 次 改 造 更 换 转 台 所 有 的 驱 动 ( 摩 擦 ) 轮 和 支 撑 轮 2. 本 次 改 造 车 载 转 台 及 后 车 台 的 木 地 板 全 部 更 换 7) 有 效 动 载 :2.5kN/m2 8) 有 效 静 载 :5.0kN/m2 9)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摩 擦 轮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 数 量 :2 台 OH1.11 后 辅 助 升 降 台 2) 尺 寸 :18 3 米 3) 行 程 : 后 车 台 的 整 体 高 度 + 间 隙 4)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5) 动 载 : 自 重 6) 有 效 静 载 :5.0kN/m2 7)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大 螺 旋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钢 结 构 导 向 装 置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根 据 需 要 决 定 保 留 或 更 换 原 防 剪 切 保 护 装 置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必 要 时 更 新, 更 换 连 轴 器, 增 设 极 限 保 护 本 次 改 造 后 辅 助 升 降 台 木 地 板 将 全 部 更 换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24

126 OH1.12 后 补 偿 升 降 台 1) 数 量 :6 台 2) 尺 寸 :18.0 米 3.0 米 3) 行 程 : 后 车 台 的 整 体 高 度 + 间 隙 4)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钢 结 构 导 向 装 置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和 控 制, 并 对 原 台 体 结 构 驱 动 机 构 及 导 向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必 要 时 更 新, 更 换 连 轴 器, 增 设 极 限 保 护 5) 有 效 静 载 :5.0 kn/m 2 6)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大 螺 旋 本 次 改 造 后 补 偿 台 木 地 板 将 全 部 翻 新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 数 量 :2 台 2) 尺 寸 :1 米 1 米 3) 行 程 : 约 4.5 米 OH1.13 演 员 升 降 小 车 4) 速 度 : 米 / 秒 5) 动 载 :2.5kN/m2 6) 有 效 静 载 :2.5kN/m2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结 构 导 向 装 置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并 检 查 维 护 7)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 数 量 :42 台 2) 尺 寸 :1 米 1 米 OH1.14 演 员 活 门 3) 静 载 :5.0kN/m2( 静 止 ) 2.5kN/m2( 运 动 )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结 构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并 检 查 维 护 4)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涡 杆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原 有 配 电 柜 控 制 柜 内 的 部 分 可 OH1.15 台 下 设 备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用 器 件 继 续 利 用, 新 增 设 备 需 与 原 有 台 下 设 备 整 合 为 一 个 控 制 系 统 新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主 控 PLC 冗 余 配 置 125

127 1) 数 量 :1 台 2) 尺 寸 :18.0 米 3.0 米 3) 行 程 :0-10 米 OH1.17 ( 后 舞 台 ) 货 物 升 降 机 4)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结 构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并 检 查 维 护 大 螺 旋. 5) 有 效 静 载 :5.0 kn/m 2 6)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大 螺 旋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 数 量 :1 台 2) 尺 寸 :18.0 米 6.0 米 OH1.18 后 舞 台 隔 声 防 火 门 3) 行 程 :0-5 米 ( 后 区 消 防 卷 帘 高 3.5 米 ) 4) 升 降 速 度 :0.05 米 / 秒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结 构 驱 动 装 置 电 气 设 备, 检 查 升 降 台 的 台 体 结 构 和 导 向 系 统, 维 护 保 养 各 驱 动 元 件 等, 并 更 换 减 速 机 润 滑 油. 5)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钢 丝 绳 驱 动 ( 带 配 重 )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改 造 工 作 包 含 更 换 舞 台 面 层 所 有 地 板 ( 主 升 降 台 上 层 台 面 及 裙 边 装 饰 侧 车 台 台 面 车 载 转 台 台 面 侧 辅 助 升 降 台 及 舞 台 面 层 固 定 区 域 ), 并 更 新 部 分 破 损 的 非 面 层 地 板 音 乐 厅 木 地 板 翻 新 面 板 材 质 : 主 舞 台 区 域 台 唇 采 用 进 口 野 生 俄 勒 冈 松, 厚 度 均 不 小 于 45 毫 米 其 它 舞 台 木 地 板 区 域 采 用 进 口 硬 枫 木, 厚 度 均 不 小 于 30 毫 米 毛 地 板 材 质 : 耐 水 阻 燃 型 胶 合 板, 厚 度 为 18 毫 米 木 龙 骨 材 质 : 东 北 落 叶 松, 截 面 尺 寸 不 小 于 毫 米 台 面 木 地 板 结 构 台 面 木 地 板 采 用 四 层 结 构, 从 上 往 下 依 次 为 : 面 板 层 胶 合 板 层 木 龙 骨 层 弹 性 层, 为 了 降 低 地 板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噪 声, 在 面 板 与 毛 地 板 间 再 垫 一 层 无 纺 布 ; 为 了 提 高 舞 台 地 板 边 缘 的 强 度, 需 在 地 板 的 边 缘 安 装 包 边 条 舞 126

128 台 地 板 采 用 符 合 或 高 于 国 家 标 准 的 环 保 优 质 油 漆 舞 台 地 板 满 足 静 载 5KN/m2 ( 二 ) 台 上 设 备 改 造 清 单 数 量 :1 套 ; 行 程 :12.5 米 ; OH2.1 防 火 幕 及 隔 音 幕 速 度 :0.05 米 / 秒 ; 有 效 载 荷 : 自 重 ; 整 体 保 留, 保 留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60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25.4 米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部 分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OH2.2 电 动 吊 杆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有 效 载 荷 :10 kn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27

129 数 量 :4 套 尺 寸 ( 宽 高 深 ):22.0 米 行 程 :18 米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设 备 主 体 装 置, 并 更 新 部 分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OH2.3 灯 光 渡 桥 速 度 :0.001~0.1 米 / 秒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配 有 效 载 荷 :25kN 重 等 机 械 部 件, 应 提 供 工 作 人 员 上 下 灯 光 渡 桥 的 爬 梯 1 套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钢 丝 绳 带 配 重 装 置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1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 24 米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有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OH2.4 前 沿 幕 吊 杆 效 载 荷 :10 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具 体 描 述 见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改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造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数 量 :18 套 升 降 行 程 :24 米 OH2.5 单 点 吊 机 水 平 行 程 : 在 轨 道 结 构 允 许 范 围 内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5.0kN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部 分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钢 丝 绳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1 套 行 程 : 升 降 24 米, 对 开 单 边 9.6 米, 斜 拉 16 米 OH2.6 大 幕 机 速 度 : 升 降 0.008~0.8 米 / 秒 ; 水 平 ~1.5 米 / 秒 ; 斜 拉 0.012~1.2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5.0kN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水 平 升 降 采 用 钢 丝 绳, 斜 拉 采 用 尼 龙 绳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28

130 数 量 :1 套 升 降 行 程 : 米 OH2.7 假 台 口 上 片 尺 寸 ( 宽 高 深 ):1.2 米 10 米 14 米 速 度 :0.0005~0.0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35.0kN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修 正 导 轨 和 导 向 槽,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钢 丝 绳 ( 带 辅 助 配 重 装 置 )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2 套 水 平 行 程 范 围 : 台 口 变 化 范 围 15 米 -18 米 OH2.8 假 台 口 侧 片 尺 寸 ( 宽 高 深 ):1.2 米 13 米 4 米 有 效 载 荷 :20.0kN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检 查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驱 动 方 式 : 手 动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OH2.9 二 道 幕 机 数 量 :4 套 宽 度 :22.5 米 行 程 : 单 边 对 开 10 米 对 开 速 度 :9s( 调 速 比 1:50) 导 轨 载 荷 :4.0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尼 龙 绳 牵 引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检 查 电 动 机 减 速 器 制 动 器 滑 轮 组 件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数 量 :1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25.4 米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OH2.10 天 幕 吊 杆 速 度 :0.0005~0.5 米 / 秒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有 效 载 荷 :15 kn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129

131 数 量 :2 套 宽 度 :17.0 米 OH2.11 侧 吊 杆 行 程 :22 米 速 度 :0.0005~0.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10 kn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8 套 ( 左 右 各 4 套 ) 灯 架 尺 寸 ( 宽 高 深 ): 1.0 米 8.6 米 0.6 米 行 程 : 升 降 : 舞 台 面 上 1.0 米 至 侧 台 口 上 沿 行 走 : 主 舞 台 台 深 范 围 减 去 各 吊 笼 宽 度 方 向 叠 加 尺 寸 OH2.12 灯 光 吊 笼 速 度 : 升 降 : 米 / 秒 行 走 : 米 / 秒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改 造 电 缆 拖 线 装 置, 方 便 操 作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有 效 载 荷 :6.0kN( 包 括 灯 光 电 缆 ) 驱 动 方 式 : 升 降 电 动 钢 丝 绳 卷 扬 行 走 电 动 行 走 轮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1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24 米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有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并 更 新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检 查 变 速 箱 OH2.14 纱 幕 吊 杆 效 载 荷 :7.5 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具 体 描 述 见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改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造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130

132 数 量 :1 套 宽 度 :23.0 米 行 程 :24 米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恢 复 幕 体 张 紧 装 置,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OH2.15 隔 音 幕 吊 杆 速 度 :0.0015~1.5 米 / 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对 电 动 吊 有 效 载 荷 :15 kn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15 套 行 程 :10.5 米 OH 舞 台 悬 吊 机 构 速 度 : 起 吊 0.05 米 / 秒 水 平 0.2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10 kn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检 查 电 机 变 速 箱 链 条 密 封 装 置 等 机 械 部 件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葫 芦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10 套 OH2.18 后 舞 台 电 动 吊 杆 行 程 :10 米 速 度 :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5kN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检 查 变 速 箱 卷 筒 卷 筒 丝 杆 钢 丝 绳 滑 轮 及 滑 轮 支 撑 的 钢 结 构 等 机 械 部 件 和 编 码 器 限 位 开 关 等 控 制 元 件, 对 电 动 吊 杆 杆 体 进 行 校 正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1 套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主 体 设 备, 校 正 机 械 结 构, 更 换 顶 片 悬 挂 机 构, 改 OH2.19 声 反 射 罩 合 围 面 积, 满 足 合 唱 团 (120 人 ) 和 管 弦 乐 队 (4 管 制 ) 的 演 出 空 间 造 顶 片 运 输 车 的 万 向 轮 ( 加 宽 ) 增 加 声 反 射 罩 安 装 辅 助 设 备, 清 洁 声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反 射 罩 131

133 数 量 :1 套 尺 寸 ( 宽 高 深 ):18.0 米 9.5 米 2 米 OH2.22 声 反 射 罩 储 藏 升 降 台 行 程 :16 米 ( 挂 起 声 反 射 罩 后, 声 罩 离 地 8.7 米 ) 速 度 : 调 速 0.05 米 / 秒 有 效 载 荷 :900kN 本 次 改 造 将 保 留 原 设 备 主 体 装 置 对 减 速 箱 链 条 钢 结 构 等 部 件 进 行 检 查 和 限 位 开 关 进 行 校 正 驱 动 方 式 : 电 动 卷 扬 机 链 条 带 辅 助 动 力 装 置 具 体 描 述 见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改 造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OH 台 上 设 备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具 体 描 述 见 技 术 需 要 书 中 " 舞 台 单 项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1 套 中 央 控 制 计 算 机 : 1. 中 央 控 制 计 算 机 是 整 个 控 制 系 统 的 核 心 部 件, 负 责 系 统 内 的 一 切 重 要 计 算 和 安 全 流 程, 具 有 恰 合 工 业 控 制 安 全 要 求 的 实 时 操 作 系 统 2.Ethernet 或 Ethercat 网 络 SERCOS 等 实 时 工 业 总 线, 具 有 柔 和 启 动 和 刹 车 斜 坡 的 简 单 的 手 动 运 行 也 可 具 有 自 动 的 图 形 复 杂 的 运 动 曲 线 3. 中 央 计 算 机 上 具 有 32 位 的 实 时 运 行 系 统 4. 具 有 强 力 抗 干 扰 能 力 通 讯 系 统 如 光 导 纤 通 讯 等, 安 全 标 准 要 求 欧 标 歌 剧 院 台 上 中 央 嵌 入 式 控 5 级 以 上 制 系 统 ( 冗 余 系 统 ) 数 据 库 计 算 机 : 1.Ethernet 或 其 它 实 时 网 络 功 能 2.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管 理 所 有 必 要 的 演 出 数 据 和 机 器 数 据, 并 在 所 连 接 的 操 作 计 算 机 之 间 实 现 实 时 的 数 据 同 步 3. 可 实 现 存 储 所 有 系 统 信 息 标 准 数 据 设 备 信 息 和 用 户 信 息, 以 及 执 行 程 序 和 服 务 数 据 的 更 新 不 间 断 电 源 : 根 据 中 央 计 算 机 控 制 柜 的 功 率 配 套 并 有 足 够 的 持 续 时 间 ( 持 续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分 钟 ) 132

134 歌 剧 院 台 上 控 制 系 统 主 操 作 台 歌 剧 院 台 上 控 制 系 统 移 动 操 作 台 歌 剧 院 台 上 电 气 柜 升 级 改 造 数 量 :1 套 1 除 主 电 源 开 关 外, 具 有 主 操 作 台 的 大 部 分 功 能, 具 有 机 动 性 和 灵 活 性 2 可 以 在 较 小 的 空 间 工 作, 可 在 不 同 的 视 野 的 条 件 下 在 不 同 的 位 置 工 作 3 支 持 多 种 网 络 工 作 和 网 络 热 插 拔 能 和 主 操 作 台 进 行 热 转 换 数 量 :2 套 1 是 一 个 灵 活 可 搬 运 的 操 作 台 2 除 主 电 源 开 关 外, 具 有 主 操 作 台 的 大 部 分 功 能, 具 有 机 动 性 和 灵 活 性 3 可 以 在 较 小 的 空 间 工 作, 可 在 不 同 的 视 野 的 条 件 下 在 不 同 的 位 置 工 作 4 支 持 多 种 网 络 工 作 和 网 络 热 插 拔 能 和 主 操 作 台 进 行 热 转 换 数 量 :66 个 控 制 单 元 轴 控 制 器 :1 有 Ethernet 或 Ethercat 网 络, 有 精 确 控 制 定 位 功 能, 定 位 误 差 小 于 1 毫 米, 组 同 步 功 能 组 内 有 速 度 同 步 位 置 同 步 时 间 同 步,I/O 控 AI/AO 控 制 功 能 2 运 动 的 特 性 的 计 算 和 监 测 3 定 位 与 监 测 CPU 的 对 比 4 位 置 信 号 的 交 验 ( 绝 对 和 增 量 ) 位 置 偏 差 的 监 测 5 制 动 器 及 变 频 器 的 控 制 和 验 证 6 乱 绳 开 关 松 绳 检 测 7 极 限 开 关 8 电 机 温 度 检 测 制 动 器 的 气 隙 检 测 9 速 度 或 行 程 动 态 限 制 10 并 有 冗 余 总 线 的 连 接 变 频 器 :1 和 现 场 电 机 功 率 配 套 2 和 轴 控 制 器 通 讯 中 央 计 算 机 有 优 秀 的 通 讯 功 能 3 有 柔 和 的 启 动 和 停 止 功 能 曲 线 4 支 持 多 种 可 编 程 的 工 作 模 式, 机 器 模 式, 手 动 模 式 以 及 网 络 模 式 5 具 有 设 备 的 位 置 控 制 功 能, 即 预 停 止, 正 常 停 止, 和 急 停 接 触 器 : 和 轴 控 制 器 变 频 器 配 套 使 用 继 电 器 : 和 轴 控 制 器 变 频 器 配 套 使 用 电 源 : 根 据 控 制 柜 的 消 耗 功 率 要 求 配 套 并 足 够 的 余 量 133

135 歌 剧 院 应 急 控 制 面 板 ( 三 ) 其 他 配 套 设 备 设 施 改 造 清 单 数 量 :3 个 1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或 维 护 调 试 中 2 在 设 备 现 场 采 用 手 动 方 式 进 行 操 作, 有 手 动 模 式 和 自 动 模 式 的 自 动 转 换 功 能, 且 手 动 模 式 具 有 最 高 的 优 先 级 3 具 有 紧 急 停 止 功 能 速 度 控 制 功 能 4 操 作 舒 适 安 装 拆 卸 快 捷 移 到 方 便 的 特 点 1 歌 剧 院 舞 台 口 增 加 吊 点 1. 歌 剧 院 舞 台 台 口 增 加 8 个 电 动 葫 芦 吊 点 ;2. 进 口 品 牌 1 吨 环 链 葫 芦 8 台 ( 符 合 JBT 和 GBT , 安 全 需 要 3C 认 证 );3. 速 度 8 米 / 分 钟 ;4. 行 程 20 米 以 上 ; 5. 含 配 套 钢 结 构 与 安 装 控 制 系 统 ; 6. 控 制 系 统 有 单 控 和 集 控 等 模 式 2 歌 剧 院 舞 台 乐 队 座 椅 乐 队 平 台 指 挥 台 合 唱 台 阶 等 2.1 音 乐 家 座 椅 2.2 专 用 座 椅 运 输 储 存 车 2.3 贝 斯 椅 数 量 :180 把 座 椅 使 用 聚 丙 烯 及 不 小 于 5 厘 米 厚 的 泡 沫 塑 料 坐 垫, 及 不 小 于 13 毫 米 厚 的 泡 沫 塑 料 靠 背 组 成 ; 座 椅 使 用 100% 的 尼 龙 织 料, 颜 色 黑 色 ; 座 椅 织 料 防 污, 不 小 于 22 毫 米 的 方 管 支 架 ; 可 选 高 度 为 43 厘 米 ; 可 堆 叠 存 放, 有 配 套 座 椅 存 储 小 车, 符 合 Greenguard Indoor Air Quality 认 证 及 Greenguard Children & Schools 认 证 ;5 年 质 保 数 量 :10 台 每 个 车 装 不 少 于 10 把 座 椅, 每 个 配 防 尘 罩 ; 不 小 于 16 口 径 的 钢 结 构 支 架 ; 配 易 滚 动 转 轮 ; 数 量 :10 把 大 提 琴 座 椅 座 椅 座 椅 和 靠 垫 用 100% 的 尼 龙 织 料, 颜 色 黑 色, 可 提 供 理 想 的 倾 斜 度, 满 足 大 提 琴 演 奏 家 的 要 求 座 椅 高 度 为 ;47 厘 米 或 50 厘 米, 坚 固 的 不 小 于 22 毫 米 框 架, 提 供 座 椅 的 稳 定 性 堆 叠 存 放, 有 配 套 存 储 小 车 5 年 质 保 134

136 2.4 指 挥 台 2.5 指 挥 谱 架 2.6 谱 架 2.7 专 用 谱 架 运 输 储 存 车 2.8 交 响 乐 团 演 奏 平 台 2.9 合 唱 台 阶 3 歌 剧 院 舞 台 幕 布 数 量 :1 个 双 层 平 台, 基 础 台 尺 寸 不 小 于 109cm 97cm 15cm, 上 层 平 台 不 小 于 81cm 97cm 15cm, 上 层 平 台 能 安 全 锁 定 在 基 础 台 上, 带 有 安 全 栏 杆 灰 色 面 层, 黑 色 边 框, 内 置 方 便 移 动 的 轮 子 数 量 :1 个 不 小 于 34*51 厘 米 的 台 板, 铝 合 金 台 板, 带 凹 槽 钢 结 构 支 架, 支 架 结 构 稳 固, 无 摇 摆 ; 台 板 用 螺 栓 固 定, 避 免 脱 落 ; 耐 久 的 黑 色 喷 漆, 高 度 可 调 节, 范 围 从 64 到 124 厘 米 ( 台 板 边 缘 到 地 面 ); 符 合 Greenguard Indoor Air Quality 认 证 及 Greenguard Children & Schools 认 证 ; 5 年 质 保 数 量 :90 个 谱 架 重 量 轻, 强 度 高 ; 无 摇 摆, 结 构 稳 定 ; 通 体 黑 色, 颜 色 耐 久 数 量 :6 台 可 以 存 放 不 少 于 20 个 配 套 谱 架 ; 大 中 心 轮, 可 操 作 性 高 ; 从 两 边 都 可 以 装 或 卸 谱 架 数 量 :24 块 尺 寸 规 格 1.22 米 *2.44 米, 黑 色 标 准 板 : 防 滑 的, 适 用 于 各 种 场 合 黑 色 高 强 度 板 : 有 较 深 的 纹 理, 防 滑 效 果 极 高 硬 木 板 : 两 层 3 毫 米 厚 的 硬 木 面 地 毯 : 承 重 : 标 准 承 重 为 :6 kn/m 2 周 边 是 铝 合 金 的 包 边, 铝 合 金 包 边 做 了 弧 度 处 理, 不 会 伤 到 手 指, 支 架 可 选 无 级 可 调 高 度 (20 厘 米 -102 厘 米 ), 配 可 拆 卸 可 存 贮 的 安 全 护 栏, 配 套 存 贮 运 输 车,5 年 质 保 与 合 唱 台 阶 同 一 品 牌 数 量 :8 套 配 保 护 栏 杆 4 层 台 子, 承 重 732 公 斤 / 平 米, 便 携 式 设 计, 方 便 搭 建 ; 搭 建 无 需 工 具 ; 每 层 台 阶 高 度 20 厘 米, 每 层 台 阶 的 深 度 46 厘 米, 铺 灰 色 无 毛 地 毯 配 套 存 贮 运 输 车,15 年 质 保 与 演 奏 平 台 同 一 品 牌 135

137 3.1 沿 幕 3.2 条 幕 3.3 白 天 幕 3.4 黑 天 幕 3.5 幕 布 车 4 可 变 剧 场 舞 台 机 械 系 统 备 件 4.1 可 变 剧 场 吊 杆 编 码 器 4.2 可 变 剧 场 子 台 编 码 器 4.3 可 变 剧 场 母 台 编 码 器 数 量 :6 条 织 染 式 阻 燃 绒 布 ( 天 鹅 绒 ), 进 口 品 牌 面 料, 克 重 550 克,22m 宽 3.5m 高, 用 料 2:1 垂 直 缝 合, 上 端 有 0.3M 有 挂 带, 下 端 坠 链, 无 衬 里, 可 提 升 黑 色 防 火 处 理, 并 有 消 防 检 验 证 明 证 书 数 量 :12 条 织 染 式 阻 燃 绒 布 ( 天 鹅 绒 ) 进 口 品 牌 面 料, 克 重 550 克,3.5m 宽 13.5m 高, 用 料 2:1 垂 直 缝 合, 上 端 有 0.3M 有 挂 带, 下 端 坠 链, 无 衬 里, 可 提 升 黑 色 防 火 处 理, 并 有 消 防 检 验 证 明 证 书 数 量 :1 块 织 染 式 阻 燃 细 帆 布, 进 口 品 牌 面 料, 克 重 280 克,23m 宽 14m 高, 用 料 1:1 垂 直 缝 合, 上 端 有 0.3M 有 眼 孔, 下 端 50mm 管 带, 无 衬 里, 可 提 升 白 色 防 火 处 理, 并 有 消 防 检 验 证 明 证 书 数 量 :1 块 织 染 式 阻 燃 细 帆 布, 进 口 品 牌 面 料, 克 重 280 克,23m 宽 14m 高, 用 料 1:1 垂 直 缝 合, 上 端 有 0.3M 有 眼 孔, 下 端 50mm 管 带, 无 衬 里, 可 提 升 黑 色 防 火 处 理, 并 有 消 防 检 验 证 明 证 书 数 量 :1 批 能 存 放 所 有 条 沿 幕, 防 尘 带 滑 轮, 方 便 移 动 数 量 :4 只 ; 参 考 型 号 :Kuebler P ; 品 牌 / 产 地 :NORD/ 德 国 数 量 :4 只 ; 参 考 型 号 :Nord TNR ; 品 牌 / 产 地 :NORD/ 德 国 数 量 :2 只 ; 参 考 型 号 :Nord TNR ; 品 牌 / 产 地 : NORD/ 德 国 136

138 4.4 可 变 剧 场 座 椅 电 机 4.5 可 变 剧 场 支 架 电 机 4.6 可 变 剧 场 盖 板 电 机 4.7 可 变 剧 场 子 台 电 机 4.8 可 变 剧 场 母 台 电 机 4.9 SIEMENS 电 源 4.10 可 变 剧 场 台 上 变 频 器 4.11 可 变 剧 场 台 下 变 频 器 数 量 :4 套 ; 参 考 型 号 :FD24 - A2-12-C1; 品 牌 / 产 地 : 台 湾 / 中 国 数 量 :4 套 ; 参 考 型 号 :FD24 - A1-10-C1; 品 牌 / 产 地 : 台 湾 / 中 国 数 量 :4 套 ; 参 考 型 号 :FD24-A1-8-C1; 品 牌 / 产 地 : 台 湾 / 中 国 数 量 :1 套 ; 参 考 型 号 :nord 1.1KW; 品 牌 / 产 地 :NORD/ 德 国 数 量 :1 套 ; 参 考 型 号 :nord 4KW; 品 牌 / 产 地 :NORD/ 德 国 数 量 :2 只 ; 参 考 型 号 :SITOP/POWER 10; 品 牌 / 产 地 : 德 国 数 量 :1 台 ; 参 考 型 号 :MCV41A0022-5A MDX60A0022-5A3-4-00; 品 牌 / 产 地 :SEW/ 德 国 数 量 :1 台 ; 参 考 型 号 :MCV41A0015-5A MDX60A0015-5A3-4-00; 品 牌 / 产 地 :SEW/ 德 国 137

139 4.12 可 变 剧 场 PLC S 可 变 剧 场 PLC S-400 电 源 4.14 可 变 剧 场 DP 电 缆 4.15 可 变 剧 场 座 椅 电 源 数 量 :1 套 ; 参 考 型 号 :CPU414 机 架 功 能 卡 等 ; 品 牌 / 产 地 :SIEMENS/ 德 国 数 量 :1 套 ; 参 考 型 号 :PS407 4A 407-0DA01-0AA0; 品 牌 / 产 地 :SIEMENS/ 德 国 数 量 :2 卷 ; 参 考 型 号 :6XV1830-0EH10; 品 牌 / 产 地 :SIEMENS/ 德 国 数 量 :2 只 ; 参 考 型 号 :SITOP 6EP BA00; 品 牌 / 产 地 : SIEMENS/ 德 国 5 舞 台 机 械 维 修 专 业 仪 器 和 工 具 5.1 示 波 器 5.2 泰 克 逻 辑 分 析 仪 5.3 泰 克 信 号 发 生 器 5.4 泰 克 电 源 5.5 泰 克 万 用 表 ( 台 式 )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MSO73304DX 或 MSO-70404C; 品 牌 : 泰 克 或 安 捷 伦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TLA7000; 品 牌 : 泰 克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AWG5000; 品 牌 : 泰 克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PW4305-SC; 品 牌 : 泰 克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DMM4050-E1; 138

140 品 牌 : 泰 克 5.6 热 风 枪 5.7 焊 台 5.8 电 子 电 力 拖 动 实 验 台 5.9 扭 力 扳 手 5.10 充 电 式 电 钻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GHG 630 DCE; 品 牌 :BOSCH/ 博 世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FM206-20; 品 牌 :hakko/ 日 本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MDX ; 品 牌 : 国 产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30-50 公 斤, 配 套 筒 品 牌 : 进 口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GSR14.4-2, 可 调 速, 最 大 可 用 钻 头 12mm; 品 牌 :BOSCH/ 博 世 5.11 大 功 率 工 业 电 钻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23MM,1000W; 品 牌 :BOSCH/ 博 世 5.12 激 光 测 距 仪 5.13 手 动 油 压 千 斤 顶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100 米 ; 品 牌 : 进 口 数 量 :1; 参 考 型 号 \ 规 格 :8 吨 -10 吨, 起 重 高 度 120mm, 调 整 高 度 60mm, 最 低 高 度 200mm 品 牌 : 国 产 139

141 6 歌 剧 院 栅 顶 保 护 网 1. 增 设 安 全 防 护, 以 防 工 具 等 物 品 掉 入 舞 台 ; 2. 材 料 : 厚 度 不 小 于 3mm,25mmx50mm 菱 形 钢 板 网 ; 3. 保 证 消 防 排 烟 效 果 ; 4. 根 据 栅 顶 实 际 情 况 制 作 钢 板 网, 每 块 钢 板 网 方 便 使 用 简 单 工 具 拆 装 搬 运 ; 每 块 钢 板 网 需 做 边 框 处 理, 防 踢 脚 5. 面 积 约 500 平 方 米 7 质 保 期 外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7.1 轴 控 制 器 数 量 :2 台 7.2 电 动 吊 杆 编 码 器 数 量 :2 台 7.3 灯 光 渡 桥 编 码 器 数 量 :1 台 用 于 台 上 7.4 电 动 吊 杆 变 频 器 数 量 :2 台 7.5 SIEMENS 电 源 数 量 :2 只 7.6 台 下 主 舞 台 编 码 器 数 量 :1+1 台 ( 绝 对 值 + 增 量 ) 7.7 台 下 侧 车 台 编 码 器 数 量 :2 台 7.8 台 下 主 舞 台 变 频 器 数 量 :1 台 用 于 台 下 7.9 台 下 侧 车 台 变 频 器 数 量 :1 台 7.10 PLC 模 块 数 量 :2 只, 主 要 的 通 讯 模 块 7.11 电 源 数 量 :2 只 140

142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包 含 原 舞 台 设 备 中 需 要 改 8 改 造 过 程 中 的 拆 除 和 加 固 工 作 造 部 分 的 拆 除 工 作 中 标 单 位 应 按 照 买 方 的 要 求 将 需 要 改 造 的 部 分 及 影 响 新 设 备 安 装 的 结 构 等 进 行 拆 除 并 放 置 于 买 方 指 由 于 拆 除 而 受 影 响 的 周 边 设 备, 需 中 标 方 恢 复 修 缮 定 位 置 注 1: 所 有 的 附 属 配 套 件 材 料 的 数 量,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清 单 图 纸 方 案 和 现 场 演 出 实 际 需 要 按 完 整 系 统 自 行 配 齐, 并 完 全 满 足 今 后 业 主 各 类 现 场 演 出 要 求, 达 到 验 收 标 准, 中 标 后 及 今 后 项 目 实 施 中 均 不 再 调 整 注 2: 设 备 及 元 器 件 须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的 品 牌 提 供 报 价, 除 采 购 文 件 明 确 的 参 考 品 牌 外, 欢 迎 其 他 能 满 足 本 项 目 技 术 需 求 且 性 能 与 所 明 确 品 牌 相 当 的 产 品 参 加 对 于 缺 漏 的 栏 目, 采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使 用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产 品, 且 价 格 不 予 调 整 注 3: 本 项 目 中 的 设 备 装 置 部 件 或 元 ( 器 ) 件 采 用 进 口 产 品, 已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141

143 第 四 部 分 采 购 合 同 的 一 般 和 特 殊 条 款 工 程 所 需 设 备 以 ( 招 标 编 号 :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公 司 为 中 标 单 位 (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 就 系 统 设 备 及 运 输 装 卸 验 收 等 工 作,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按 照 下 面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 甲 方 :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业 主 方 ) 乙 方 : 中 标 供 应 商 ( 供 货 方 ) 1 工 程 名 称 : 杭 州 大 剧 院 2 设 备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价 格 及 其 它 乙 方 保 证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如 下 内 容 的 合 格 系 统 设 备 附 件 及 服 务 : 序 号 采 购 项 目 设 备 价 款 ( 元 ) 安 装 调 试 费 ( 元 ) 其 它 费 用 ( 元 ) 备 注 1 杭 州 大 剧 院 舞 台 机 械 改 造 设 备 价 款 合 计 安 装 调 试 系 统 集 成 费 合 计 风 险 费 其 它 费 用 合 计 投 标 总 价 ( 人 民 币 小 写 ) 投 标 总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注 :(1) 以 上 设 备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缺 项, 由 乙 方 无 偿 补 足 ; 验 收 的 设 备 及 附 件 如 少 于 合 同 总 数 的, 将 按 实 调 减 合 同 总 价 (2) 除 工 程 设 计 作 较 大 的 修 改 因 采 购 人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原 设 计 方 案 外, 合 同 总 价 为 本 工 程 包 干 价, 包 括 验 收 合 格 前 的 所 有 费 用 操 作 维 修 培 训 费 用 及 质 保 期 内 设 备 的 维 修 保 养 费 用 等 以 上 合 同 总 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深 化 制 造 供 货 运 输 装 卸 保 险 保 管 安 装 系 统 集 成 调 试 测 试 验 收 试 运 转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技 术 服 务 及 培 训 质 保 期 内 的 服 务 以 及 风 险 利 润 税 金 地 方 或 行 业 部 门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等 全 部 费 用 ( 如 市 政 环 保 治 安 卫 生 消 防

144 现 场 总 包 方 其 它 协 作 方 等 ) 不 论 是 否 明 列 在 合 同 文 本 中 3 图 纸 的 确 认 合 同 签 订 时, 甲 方 提 供 乙 方 系 统 设 备 设 计 初 步 布 置 图, 乙 方 根 据 初 步 布 置 图 在 10 日 内, 提 供 甲 方 土 建 施 工 图 纸 一 式 肆 份 ( 并 具 体 说 明 与 设 备 相 关 的 土 建 基 础 电 源 引 入 接 地 点 位 置 消 防 照 明 等 辅 助 工 程 的 设 计 要 求 ), 甲 方 经 设 计 监 理 等 相 关 单 位 审 核 后 将 其 中 一 份 确 认 并 签 字 后, 交 回 乙 方, 但 甲 方 确 认 并 不 解 除 乙 方 任 何 责 任 甲 方 如 对 设 备 布 置 有 所 改 动, 必 须 在 发 货 前 15 个 工 作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4 质 量 保 证 (1) 乙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所 供 系 统 设 备 及 附 件 是 符 合 相 关 国 内 外 最 新 技 术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全 新 合 格 未 使 用 过 的 产 品, 满 足 采 购 人 的 使 用 需 求, 具 有 先 进 性 科 学 性 可 靠 性 安 全 性, 产 品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能 在 其 功 能 范 围 内 保 证 安 全 稳 定 的 运 行 在 质 量 规 格 型 号 等 方 面 与 乙 方 提 供 的 生 产 厂 家 产 品 说 明 书 品 质 保 证 书 本 合 同 相 符 合 设 备 到 达 工 地 时 内 外 包 装 完 好 无 损 (2) 安 装 所 需 辅 助 材 料 选 用 的 品 牌 与 投 标 文 件 相 一 致 (3) 所 供 设 备 在 质 保 期 内 如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实 行 包 修 包 换 包 退, 直 至 产 品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由 供 方 承 担 (4) 设 备 生 产 期 间 接 受 发 包 人 出 厂 检 验 和 制 造 监 制 本 系 统 设 备 从 设 备 安 装 完 毕 系 统 通 过 建 设 单 位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并 正 式 移 交 甲 方 之 日 起 72 个 月 为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期 在 保 证 期 内 如 果 由 于 维 修 更 换 有 缺 陷 或 损 坏 的 由 乙 方 提 供 的 合 同 设 备 而 造 成 设 备 停 机, 则 该 台 设 备 的 保 证 期 将 相 应 延 长 ( 更 换 或 维 修 过 的 部 件 的 质 保 期 从 更 换 或 维 修 完 成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 并 赔 偿 相 应 损 失 5 履 约 保 证 金 乙 方 必 须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向 甲 方 缴 纳 合 同 总 价 1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作 为 合 同 生 效 的 必 要 条 件 履 约 保 证 金 自 提 交 之 日 起 至 整 个 系 统 设 备 在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单 位 验 收 合 格 前 有 效 6 交 付 期 限 交 货 地 点 期 限 : 本 合 同 设 备 通 过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单 位 验 收 期 限 不 超 过 201 年 月 日 乙 方 须 在 合 同 签 定 图 纸 确 认 预 付 款 到 位, 接 到 甲 方 交 货 通 知 后 日 历 天 供 货 至 工 地, 在 接 到 甲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发 出 的 开 工 令 后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设 备 供 货 运 输 装 卸 安 装 调 试 系 统 集 成 试 车 运 作 及 验 收 通 过, 并 移 交 甲 方 甲 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将 交 货 期 推 迟, 应 提 前 7 日 历 天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应 认 可 交 货 地 点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钱 江 新 城 新 业 路 39 号 杭 州 大 剧 院 工 地 现 场 并 负 责 卸 货 143

145 7 接 货 通 知 乙 方 应 在 设 备 运 达 工 地 前 15 天 将 准 备 发 运 的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包 装 箱 件 数 每 件 包 装 箱 的 尺 码 毛 重 及 对 货 物 的 卸 车 贮 存 的 特 殊 要 求 以 传 真 的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以 便 接 货 卸 货 工 作 及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乙 方 未 通 知 甲 方 擅 自 发 货 或 现 场 不 具 备 条 件 擅 自 发 货 甲 方 将 拒 收 8 运 输 及 装 卸 保 险 8.1 货 物 在 装 运 前 由 乙 方 投 保, 一 旦 货 物 在 装 卸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损 坏 或 短 缺, 由 乙 方 负 责 索 赔 8.2 乙 方 保 证 在 确 认 货 物 因 装 卸 运 输 中 发 生 损 坏 或 短 缺 后, 在 月 日 历 天 给 予 调 换 修 复 和 补 齐 缺 件, 不 管 其 造 成 的 原 因 如 何, 也 不 能 以 办 理 索 赔 为 由 而 拖 延, 否 则 按 延 期 交 货 处 理 8.3 设 备 运 输 装 卸 由 乙 方 负 责,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9 设 备 检 验 及 到 货 验 收 9.1 按 招 标 文 件 制 造 监 制 和 出 厂 检 验 款 之 规 定 9.2 货 到 现 场, 甲 方 需 立 即 和 乙 方 共 同 清 点 箱 件 验 收 如 不 具 备 开 箱 验 收 的 条 件, 甲 方 收 货 后 应 妥 善 保 管 ( 需 防 潮 防 盗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拆 箱, 否 则, 零 件 遗 失 损 坏 由 甲 方 负 责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开 箱 安 装 通 知 后, 派 员 7 天 内 会 同 甲 方 进 行 货 物 清 点 验 收, 并 签 字 确 认, 乙 方 适 期 派 员 参 与 货 物 清 点 验 收 及 签 字 确 认 的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清 点 验 收, 乙 方 认 可 验 收 结 果 在 箱 件 完 好 无 损 的 情 况 下, 若 发 现 货 物 与 装 箱 单 数 目 不 符, 由 乙 方 负 责 补 齐 或 收 回, 如 在 甲 方 保 管 期 间 箱 件 已 损 坏 造 成 缺 件 由 甲 方 负 责, 如 对 产 品 的 外 表 质 量 有 异 议, 应 在 验 收 时 提 出 在 货 物 开 箱 验 收 合 格 后 至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前 的 一 切 保 管 工 作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验 收 系 统 调 试 合 格 并 经 试 运 转 后, 由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1) 所 有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和 材 料 都 已 准 确 无 误 地 提 交 确 认 设 备 安 装 位 置 是 否 正 确 (2) 系 统 运 行 是 否 正 常, 有 无 异 常 的 声 音 和 振 动 (3) 运 行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产 品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格 书 (4) 系 统 在 交 由 采 购 人 使 用 之 前 是 否 已 通 过 第 三 方 检 测 并 得 到 使 用 证 书 (5) 整 套 设 备 图 纸 及 技 术 文 件 是 否 都 已 提 交 并 得 到 接 受 (6) 取 得 验 收 合 格 证 (7) 签 署 验 收 文 件 甲 方 业 主 方 签 署 验 收 证 书 的 行 为 并 不 代 表 设 备 最 终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不 免 除 乙 方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1 货 款 的 支 付 (1)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财 政 请 款, 按 财 政 要 求 的 手 续 履 行 支 付 手 续, 并 由 财 政 直 接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20% 预 付 款 ; (2) 货 到 现 场 点 箱 点 件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财 政 请 款, 按 财 政 要 求 的 手 续 履 144

146 行 支 付 手 续, 并 由 财 政 直 接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50%; (3) 设 备 在 安 装 完 成 并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验 收,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组 织 总 体 验 收 合 格 后,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合 同 总 价 全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 含 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财 政 请 款, 按 财 政 要 求 的 手 续 履 行 支 付 手 续, 并 由 财 政 直 接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25%( 并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扣 除 乙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支 付 甲 方 的 各 项 费 用 ); (4) 余 款 5% 作 质 保 金, 待 质 保 期 满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结 清 余 款 同 时, 采 购 合 同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验 收 单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售 后 服 务 质 量 反 馈 表 报 采 购 机 构 备 案 鉴 于 本 工 程 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具 体 付 款 期 限 以 财 政 实 际 支 付 时 间 为 准, 甲 方 不 承 担 付 款 延 期 的 违 约 责 任 12 售 后 服 务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第 二 款, 第 19 条 保 修 与 服 务 要 求 ) 12.1 乙 方 须 在 杭 州 设 立 维 修 点, 维 修 人 员 接 到 电 话 后 须 在 2 小 时 内 赶 到 现 场, 并 提 供 不 间 断 的 服 务 直 到 结 束 一 般 故 障 4 小 时 内 解 决, 重 大 故 障 24 小 时 内 解 决 维 修 点 需 提 供 足 够 的 备 件 以 适 应 维 修 需 求, 而 且 必 须 具 备 24 小 时 服 务 和 承 担 所 有 维 修 服 务 的 能 力 12.2 乙 方 须 提 供 72 个 月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免 费 无 偿 提 供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12.3 在 质 保 期 内 或 在 签 订 在 质 保 期 外 维 保 服 务 合 同 后, 乙 方 须 每 年 或 每 半 年 至 少 次 的 常 规 检 查 调 整 和 保 养 12.4 设 备 维 保 合 同 另 行 签 订 13 安 装 责 任 (1) 甲 方 责 任 : A 清 理 影 响 施 工 的 障 碍 物, 并 协 同 工 程 总 包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水 电 住 宿 预 埋 等 事 项 B 及 时 协 调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各 种 关 系 C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采 购 人 需 提 供 堆 放 工 具 和 其 它 相 关 设 施 的 仓 库 (2) 乙 方 责 任 : A 遵 守 甲 方 的 工 地 管 理 制 度 a) 严 格 执 行 按 图 施 工 和 按 合 同 实 行 交 钥 匙 工 程 制 度 b) 施 工 现 场 的 工 具 材 料 人 身 安 全 由 乙 方 负 责 c)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有 关 方 面 的 工 作 d) 服 从 工 程 总 包 进 度 (3) 业 主 方 责 任 : 按 照 与 甲 方 签 署 的 代 建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14 违 约 责 任 145

147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如 乙 方 发 生 不 能 按 期 交 付 使 用, 甲 方 发 生 中 途 退 货 等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甲 乙 双 方 应 本 着 友 好 的 态 度 进 行 协 商, 妥 善 解 决 如 协 商 无 效,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以 违 约 金 1) 逾 期 交 付 使 用 乙 方 逾 期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办 理 许 可 证 交 付 使 用, 按 合 同 总 价 计 算 向 甲 方 赔 偿 违 约 金, 每 逾 期 一 天, 计 违 约 金 合 同 总 价 的 1 同 时 并 不 免 除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2) 乙 方 不 能 交 货 或 甲 方 中 途 退 货 乙 方 不 能 交 货, 应 向 甲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30% 计 算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中 途 退 货, 应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30% 计 算 3) 逾 期 交 付 使 用 的 违 约 赔 偿 最 高 限 度 为 合 同 总 价 的 5%, 如 违 约 金 达 到 最 高 限 额 时 乙 方 仍 不 能 交 付 使 用, 按 第 2) 条 乙 方 不 能 交 货 处 理 4)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延 期 交 付 使 用 和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同 意 退 货 且 无 需 支 付 违 约 金 者 不 在 此 例 5)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或 虽 履 行 但 与 约 定 不 符 的, 将 视 为 其 违 约, 违 约 金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10% 计 取 ; 6)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及 在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乙 方 的 任 何 违 约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甲 方 有 权 从 乙 方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质 量 保 证 金 中 得 到 补 偿 如 : 乙 方 所 供 产 品 与 合 同 要 求 不 符,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的 有 关 条 款 索 赔 以 及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质 量 事 故 等 15 不 可 抗 力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所 列 举 的 不 可 抗 力 不 可 抗 力 一 旦 发 生, 证 明 文 件 由 法 律 规 定 部 门 签 署, 并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合 同 逾 期 履 行 和 继 续 履 行 的 方 法, 在 此 情 况 下,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要 求 损 失 赔 偿 16 工 程 质 量 (1) 乙 方 保 证 按 ISO9000 系 列 标 准 或 相 应 的 质 量 管 理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对 系 统 工 程 安 装 调 试 检 验 等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严 格 的 质 量 和 质 量 控 制 (2) 乙 方 须 严 格 按 设 计 方 案 和 国 家 现 行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精 心 组 织 施 工 记 录 检 验 (3) 合 同 工 程 的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如 在 招 标 文 件 和 应 标 文 件 中 无 相 应 说 明, 则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最 新 的 国 家 或 专 业 ( 部 ) 标 准 或 相 应 的 国 际 标 准 执 行 没 有 国 家 或 专 业 ( 部 ) 标 准 的, 按 企 业 标 准 执 行 (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应 按 设 计 方 案 技 术 交 底 会 审 纪 要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国 家 和 ( 部 ) 颁 发 的 有 关 规 范 和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相 关 的 国 际 标 准 为 依 据, 并 有 相 关 专 业 测 试 单 位 出 具 相 应 的 测 验 结 论 报 告 (5) 施 工 过 程 严 格 做 好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如 乙 方 施 工 人 员 在 施 工 中 违 反 操 作 规 定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事 146

148 故 或 施 工 现 场 防 范 措 施 设 置 不 明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事 故, 一 切 责 任 均 有 乙 方 负 责 17 争 议 处 理 17.1 凡 有 关 本 合 同 或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发 生 的 争 端, 甲 乙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妥 善 解 决 如 通 过 协 商 仍 不 能 解 决 时, 可 向 合 同 签 约 地 的 仲 裁 机 构 ( 杭 州 仲 裁 委 员 ) 会 申 请 调 解 或 仲 裁 17.2 仲 裁 费 用 除 仲 裁 机 构 另 有 裁 决 外,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17.3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的 部 分 外, 本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18 其 他 (1) 未 经 过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和 将 部 分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完 成 (2) 乙 方 不 得 参 与 可 能 与 合 同 规 定 的 与 甲 方 的 利 益 相 冲 突 的 任 何 活 动 (3)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场 地 工 作 时, 应 遵 守 甲 方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4)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给 另 一 方 的 通 知, 都 应 以 书 面 或 电 传 / 传 真 的 形 式 发 送, 而 另 一 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并 发 送 到 对 方 明 确 的 地 址 (5)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甲 乙 双 方 均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若 有 未 尽 事 宜, 需 经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并 订 立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6)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字 资 料 询 标 纪 要 均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附 件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7) 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签 字 盖 章,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缴 纳 10%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生 效 (8) 适 用 法 律 : 本 合 同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9)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2 份, 甲 乙 方 各 执 1 份, 副 本 8 份, 甲 方 4 份 乙 方 4 份 共 计 10 份 同 等 有 效 甲 方 :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公 章 ) 乙 方 :( 供 货 方 )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147

149 邮 编 : 邮 编 : 日 期 : 2015 年 月 日 148

150 附 件 1: 履 约 保 证 金 银 行 保 函 保 函 编 号 : 致 :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地 址 : 鉴 于 一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已 保 证 按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的 规 定 实 施 上 述 项 目 二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必 须 在 合 同 生 效 前 按 规 定 金 额 提 交 一 份 银 行 担 保 书, 作 为 履 约 担 保 三 ( 以 下 简 称 本 银 行 ) 已 同 意 为 乙 方 出 具 担 保 书 因 此 : 1 本 银 行 同 意 作 为 担 保 人, 并 代 表 乙 方 向 甲 方 担 保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的 保 证 金 本 银 行 在 收 到 甲 方 第 一 次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书 10 日 内 无 条 件 付 款, 即 在 上 述 担 保 金 额 范 围 内, 向 甲 方 支 付 任 何 要 求 给 付 的 金 额, 甲 方 无 须 出 具 证 明 或 陈 述 要 求 付 款 的 理 由 2 在 本 银 行 向 甲 方 支 付 要 求 给 付 的 金 额 前, 本 银 行 不 坚 持 甲 方 先 要 求 乙 方 偿 还 上 述 金 额 3 本 担 保 书 有 效 期 至 乙 方 履 行 完 毕 合 同 规 定 由 其 承 担 的 一 切 义 务 之 日 止, 任 何 索 赔 要 求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送 达 本 银 行 4 本 保 函 不 得 转 让, 我 行 对 除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以 外 的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担 保 银 行 授 权 人 : ( 银 行 公 章 ) 担 保 银 行 名 称 : 银 行 法 定 地 址 : 出 具 保 函 日 期 : 149

151 附 件 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专 项 条 款 发 包 人 ( 全 称 ):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建 设 单 位 ) 承 包 人 ( 全 称 ): ( 施 工 单 位 ) 发 包 人 将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给 承 包 人 施 工, 为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双 方 就 安 全 管 理 补 充 如 下 条 款 1 承 包 人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当 地 政 府 颁 发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和 规 定 2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发 包 人 在 安 全 生 产 治 安 保 卫 方 面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及 外 运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接 受 发 包 人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3 承 包 人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体 系 4 承 包 人 必 须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一 般 应 包 括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与 专 项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编 审 制 度 ;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执 行 制 度 ;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 架 体 设 备 安 装 验 收 制 度 ; 施 工 机 具 进 场 验 收 与 保 养 维 修 制 度 ;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 重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制 度 ; 班 组 安 全 活 动 制 度 ; 消 防 防 火 责 任 制 度 ; 考 核 奖 罚 制 度 ; 门 卫 值 班 和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 卫 生 保 洁 制 度 ; 不 扰 民 措 施 等 5 承 包 人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和 特 殊 作 业 的 施 工 方 案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经 所 在 公 司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报 送 发 包 人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才 能 实 施, 发 包 人 应 监 督 承 包 人 实 施 ;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有 关 安 全 要 求 规 定 组 织 施 工 6 承 包 人 应 有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体 制, 包 括 具 体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承 包 人 施 工 人 员 超 过 30 人 的 必 须 配 有 专 职 安 全 员,30 人 以 下 的 可 设 兼 职 安 全 员, 安 全 员 应 经 考 核, 有 相 应 上 岗 证 书 或 资 质 证 书 ; 确 保 施 工 人 员 及 施 工 设 备 机 具 工 器 具 的 配 备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要 求,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及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配 备 佩 带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消 防 负 责 人 和 消 防 器 械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方 法 热 作 业 区 域 的 管 理 7 承 包 人 保 证 特 种 作 业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须 经 省 市 地 区 的 特 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站 培 训 考 核 后 持 证 上 岗, 并 按 规 定 定 期 审 核, 中 小 型 机 械 的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做 到 定 机 定 人 和 有 证 操 作 ; 起 重 吊 装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十 不 吊 规 定, 严 禁 违 章 无 证 操 作 ; 严 禁 不 懂 电 器 机 械 设 备 的 人 擅 自 操 作 使 用 电 器 机 械 设 备 8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发 包 人 的 协 调 监 督 下 与 有 交 叉 施 工 的 分 包 单 位 间 签 订 工 程 承 包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9 承 包 人 的 临 设 和 施 工 场 区 布 置 应 符 合 发 包 人 关 于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的 有 关 要 求, 即 充 分 考 虑 安 全 防 火 防 爆 防 污 染 等 因 素, 做 到 分 区 明 确, 合 理 定 位 150

152 10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施 工 区 域 内 设 置 醒 目 的 警 告 警 戒 指 示 等 信 号, 为 施 工 现 场 提 供 足 够 有 效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各 类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遮 拦 安 全 标 志 牌 警 告 牌 和 接 地 线 等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变 动 如 确 实 需 要 拆 除 变 动 的, 必 须 经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发 包 人 指 派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同 意, 办 理 手 续, 并 采 取 必 要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能 拆 除 变 动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任 何 一 方, 擅 自 拆 除 更 动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均 由 该 方 负 责 11 承 包 人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12 承 包 人 严 禁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验 收 已 过 期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机 械 设 备 脚 手 架 等 设 施, 承 包 人 使 用 人 对 施 工 现 场 脚 手 架 每 天 开 工 前 必 须 检 查, 发 现 隐 患 应 及 时 整 改 13 施 工 前, 承 包 人 施 工 人 员 应 办 理 好 临 时 岗 位 证 等 进 场 手 续 承 包 人 必 须 检 查 督 促 施 工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认 真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14 承 包 人 施 工 人 员 应 对 所 在 的 施 工 区 域 作 业 环 境 操 作 设 施 设 备 工 用 具 等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发 现 隐 患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并 经 落 实 整 改 后 方 准 继 续 施 工 一 经 开 工, 就 表 示 承 包 人 确 认 施 工 场 所 作 业 环 境 设 施 设 备 工 用 具 等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和 处 于 安 全 状 态,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因 素 而 导 致 的 事 故 后 果 负 责 15 承 包 人 施 工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进 入 非 施 工 场 所 ( 除 工 作 需 要 ), 不 得 随 意 操 作 阀 门 开 关 等 设 备, 不 得 私 拉 乱 接 电 源,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向 发 包 人 书 面 申 请,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操 作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应 与 带 电 设 备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或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在 复 杂 地 段 施 工, 应 增 设 足 够 的 专 业 监 护 人 16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动 用 明 火 申 报 制 度,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严 禁 吸 烟 及 动 用 明 火, 消 防 器 材 不 准 挪 作 他 用, 电 焊 气 割 作 业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严 格 遵 守 十 不 烧 规 定 工 地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冬 季 施 工 如 必 须 采 用 明 火 加 热 的 防 冻 措 施 时, 应 征 得 防 火 主 管 人 员 同 意, 落 实 防 火 防 爆 防 中 毒 措 施, 并 指 派 专 人 值 班 17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应 注 意 地 下 管 线 光 缆 及 高 压 架 空 线 的 保 护 如 遇 有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发 包 人 和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后 方 能 施 工 严 禁 冒 险 作 业 野 蛮 作 业 18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要 注 意 文 明 施 工 对 施 工 现 场 要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禁 止 在 施 工 现 场 吸 烟 每 天 工 作 结 束 后, 对 施 工 现 场 要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防 火 检 查 和 检 修 工 具 施 工 垃 圾 等 的 清 理, 做 到 工 完 场 清, 同 时 切 断 施 工 电 源, 封 闭 施 工 现 场,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19 承 包 人 应 建 立 重 特 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编 制 重 特 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报 发 包 人 审 批, 配 置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修 保 养, 保 证 正 常 运 转 ; 参 与 发 包 人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实 施 20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后,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21 本 工 程 施 工 中,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费 用 为 元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费 用 为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用 于 安 全 设 施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安 全 管 理 等 专 项 费 用, 该 专 项 费 用 必 须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投 入 使 用 时 间 安 排 予 以 使 用, 承 包 人 对 该 专 项 费 用 不 得 挪 151

153 作 它 用, 如 承 包 人 在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费 用 使 用 上 违 约, 由 发 包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扣 减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费 用 中 未 使 用 部 分 ( 使 用 部 分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发 票 证 明 ) 22 本 工 程 施 工 中,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金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25% 在 发 生 承 包 人 责 任 的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或 由 于 承 包 人 人 员 违 规 操 作 影 响 发 包 人 安 全 生 产 并 造 成 损 失 时, 发 包 人 根 据 违 章 程 度 损 失 程 度 决 定 是 否 支 付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金 及 支 付 比 例, 直 至 停 止 承 包 人 工 作 承 包 人 如 在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费 用 上 出 现 违 约 情 况, 除 按 21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外, 还 可 以 决 定 是 否 支 付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金 及 支 付 比 例 23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承 包 人 负 责 事 故 抢 救 的 抢 救 和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造 成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并 补 偿 发 包 人 由 此 造 成 的 工 期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损 失 24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指 派 负 责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有 关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 发 包 人 指 派 负 责 联 系 检 查 督 促 承 包 人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防 火 规 定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应 经 常 联 系, 相 互 协 助 检 查 和 处 理 工 程 施 工 中 有 关 的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共 同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25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补 充 条 款, 由 于 违 反 本 补 充 条 款 而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设 备 事 故 的,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26 罚 则 见 附 件 3 152

154 附 件 3: 序 号 内 容 1 个 人 防 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违 规 罚 款 条 例 个 人 违 章 罚 款 单 位 : 元 单 位 罚 款 1.1 未 戴 安 全 帽 扣 帽 带 未 佩 带 卡 上 班 高 空 或 临 边 作 业 未 系 安 全 带 电 焊 作 业 未 戴 防 护 手 套 或 面 套 操 作 切 割 机 未 戴 防 护 眼 罩 用 电 2.1 未 按 三 相 五 线 制 规 定 配 电 不 符 合 三 级 配 电 三 级 保 护 规 定 电 气 设 备 不 按 规 定 电 线 未 按 规 定 作 架 空 或 埋 地 处 理 电 箱 中 保 护 系 统 配 置 不 全 设 备 3.1 设 备 保 护 系 统 不 全 或 已 损 坏 专 用 电 机 未 配 专 用 开 关 箱 使 用 未 通 过 安 装 验 收 的 电 机 设 备 特 殊 作 业 未 持 劳 动 部 门 颁 发 的 上 岗 证 危 险 处 理 4.1 四 口 临 边 未 按 规 定 保 护 移 动 工 作 平 台 无 斜 撑 等 保 护 措 施 未 经 批 准 拆 除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易 燃 易 爆 易 腐 蚀 及 有 毒 化 学 物 品 未 隔 离 存 放 危 险 物 品 存 放 区 无 警 告 标 志 危 险 作 业 区 域 未 有 效 防 护 防 火 照 明 153

155 5.1 仓 库 生 活 区 及 施 工 区 未 配 灭 火 器 材 失 效 的 灭 火 器 材 未 及 时 更 新 动 火 作 业 未 办 理 动 用 明 火 手 续 动 火 作 业 防 火 措 施 未 跟 上 在 禁 烟 区 吸 烟 擅 自 挪 用 损 坏 消 防 器 材 主 要 通 道 及 施 工 区 照 明 不 足 在 易 燃 物 品 区 用 强 热 灯 照 明 ( 如 碘 钨 灯 ) 安 全 管 理 及 其 它 6.1 集 中 安 全 活 动 ( 例 会 检 查 ) 缺 席 ( 除 非 事 先 批 准 ) 重 大 安 全 文 明 活 动 配 合 不 力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和 指 定 时 间 整 改 隐 患 不 服 从 指 挥 态 度 粗 鲁, 缺 乏 礼 貌 打 架 斗 殴 以 上 6.6 偷 窃 以 上 6.7 未 按 规 定 统 一 服 装 乘 坐 卷 扬 机 吊 蓝 上 下 ( 经 批 准 检 修 除 外 ) 包 括 开 机 人 员 无 故 损 坏 公 物 攀 折 花 草 树 木 以 上 6.10 损 坏 成 品 未 主 动 承 担 责 任 酒 后 上 工 地 在 工 地 及 生 活 区 赌 博 等 不 健 康 活 动 100/ 位 2000 元 以 上 6.13 在 工 地 现 场 及 生 活 区 随 地 大 小 便 高 空 抛 掷 物 料 堵 塞 通 道 当 日 施 工 垃 圾 未 清 除 的 施 工 区 域 住 人 ( 未 经 总 包 批 准 ) 宿 舍 区 卫 生 防 火 不 符 合 要 求 就 餐 时 未 按 秩 序 文 明 排 队, 经 教 育 不 听 者 工 地 及 生 活 区 无 故 浪 费 开 水 及 用 水 桶 打 开 水 其 他 安 全 违 章 及 不 文 明 行 为 100/ 位 1000 以 上 154

156 附 件 4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发 包 人 ( 全 称 ):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建 设 单 位 ) 承 包 人 ( 全 称 ): ( 施 工 单 位 ) 发 包 人 将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给 承 包 人 施 工, 为 保 障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方 针,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31 条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制 定 用 火 用 电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特 此,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达 成 如 下 条 款 : 1 承 包 人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颁 发 的 有 关 消 防 防 火 安 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和 规 定 ; 2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发 包 人 在 安 全 生 产 消 防 保 卫 治 安 卫 生 等 方 面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接 受 发 包 人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对 发 包 人 违 反 消 防 规 章 规 定 和 制 度 的 指 令,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改 进 3 承 包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1)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2) 建 立 健 全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动 用 明 火 审 批 以 及 安 全 检 查 等 各 项 防 火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3)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 维 修, 确 保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完 好 有 效 ; (4) 建 立 防 火 台 帐 ; (5) 对 职 工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高 职 工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和 相 应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能 ; (6) 制 定 火 灾 应 急 预 案,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确 保 适 用 有 效 4 承 包 人 保 证 特 种 作 业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须 经 省 市 地 区 的 特 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站 培 训 考 核 后 持 证 上 岗, 并 按 规 定 定 期 审 核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对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的 培 训 教 育 和 交 底 5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设 施 和 施 工 材 料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堆 放 应 符 合 发 包 人 关 于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布 置 的 有 关 要 求, 充 分 考 虑 安 全 防 火 防 爆 防 污 染 等 因 素, 做 到 分 区 明 确, 定 位 合 理 施 工 场 所 的 易 燃 155

157 易 爆 废 料 要 及 时 处 理 承 包 人 应 建 立 仓 库 管 理 制 度, 工 地 上 存 放 化 学 危 险 品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仓 库 须 专 库 专 用 专 人 负 责, 并 建 立 台 帐 仓 库 保 管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规 程, 严 禁 吸 烟 使 用 明 火 和 电 气 设 备 等 6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关 于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专 项 方 案, 配 备 专 职 电 工, 用 电 线 路 敷 设 设 备 安 装 应 符 合 相 关 电 力 规 范 的 要 求 工 地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如 因 施 工 确 需 使 用 电 炉 时, 应 征 得 消 防 主 管 人 员 同 意, 采 取 可 靠 防 护 措 施, 并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监 管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或 其 它 电 热 设 备 取 暖 7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动 用 明 火 审 批 制 度,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严 禁 吸 烟 及 动 用 明 火, 消 防 器 材 不 准 挪 作 他 用 进 行 电 焊 气 割 气 焊 等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的 作 业,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严 格 遵 守 十 不 烧 规 定,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并 严 格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冬 季 施 工 如 须 采 用 明 火 加 热 的 防 冻 措 施 时, 应 征 得 消 防 主 管 人 员 同 意, 落 实 防 火 防 爆 防 中 毒 措 施, 并 指 派 专 人 值 班 8 承 包 人 施 工 人 员 宿 舍 内 严 禁 私 拉 乱 接 电 线 生 火 做 饭 烤 火 取 暖 宿 舍 区 不 得 设 置 在 在 建 工 程 内 宿 舍 区 与 危 险 品 仓 库 相 隔 距 离 应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宿 舍 不 能 兼 为 仓 库 使 用 9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要 注 意 文 明 施 工 对 施 工 现 场 要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禁 止 在 施 工 现 场 吸 烟 每 天 工 作 结 束 后, 对 施 工 现 场 要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防 火 检 查 和 检 修 工 具 施 工 垃 圾 等 的 清 理, 做 到 工 完 场 清, 同 时 切 断 施 工 电 源, 封 闭 施 工 现 场,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10 承 包 人 应 建 立 消 防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编 制 消 防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报 发 包 人 审 批, 配 置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修 保 养, 保 证 正 常 运 行 ; 参 与 发 包 人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实 施 11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发 生 消 防 事 故 后,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做 好 标 识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协 助 和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12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承 包 人 负 责 事 故 的 抢 救 和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法 律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并 补 偿 发 包 人 由 此 造 成 的 工 期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损 失 13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消 防 事 故 时,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根 据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配 合 支 持 事 故 抢 救 工 作, 发 包 人 在 事 后 应 对 此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的 补 偿 14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指 派 同 志 负 责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 发 包 人 指 派 同 志 负 责 联 系 检 查 督 促 管 理 承 包 人 执 行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的 相 关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应 经 常 联 系, 相 互 协 助 检 查 和 处 理 工 程 施 工 中 有 关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共 同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15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补 充 条 款, 由 于 违 反 本 补 充 条 款 而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设 备 事 故 的,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156

158 第 五 部 分 应 提 交 的 有 关 格 式 范 例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须 知 : 1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填 写 和 提 交 下 述 规 定 的 全 部 格 式 文 件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混 乱 的 编 排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查 找 不 到 有 效 文 件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2 所 附 表 格 中 要 求 回 答 的 全 部 问 题 和 / 或 信 息 都 必 须 正 面 回 答 3 本 声 明 书 的 签 字 人 应 保 证 全 部 声 明 和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真 实 的 和 准 确 的 4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应 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和 考 虑 决 定 投 标 人 履 行 合 同 的 合 格 性 及 能 力 5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将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被 保 密 保 存, 但 不 退 还 6 全 部 文 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语 言 和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漏 项 或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编 制 或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不 足, 内 容 不 全 或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辨 认 不 清 的 情 况, 将 有 可 能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二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格 式 及 规 范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资 信 部 分 三 部 分 文 件 组 成 并 按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资 信 部 分 ( 技 术 与 资 信 合 并 )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157

159 商 务 报 价 部 分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3) 投 标 函 (4) 开 标 一 览 表 (5) 投 标 设 备 报 价 明 细 表 (6) 投 标 保 证 金 目 录 158

160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供 货 验 收 和 保 修 的 设 备, 签 署 上 述 设 备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59

161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 兹 委 派 我 公 司 先 生 / 女 士 ( 其 在 本 公 司 的 职 务 是 :,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 传 真 : ), 代 表 我 公 司 全 权 处 理 杭 州 大 剧 院 ( 编 号 : )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项, 若 中 标 则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签 订 相 关 合 同, 并 负 责 处 理 合 同 履 行 等 事 宜 本 委 托 书 有 效 期 : 自 2015 年 月 日 起 至 2015 年 月 日 止 特 此 告 知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签 发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160

162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三 投 标 函 : ( 投 标 人 全 称 ) 授 权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 职 务 职 称 )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杭 州 大 剧 院 ( 采 购 编 号 : ) 采 购 的 有 关 活 动, 并 对 此 项 目 进 行 投 标 为 此 : 1 我 方 同 意 在 投 标 人 编 制 和 提 交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须 知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起 遵 守 本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 我 方 承 诺 已 经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规 定 的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商 业 道 德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履 行 合 同 记 录 ; (4) 良 好 的 资 金 财 务 状 况 ; (5) 产 品 及 生 产 所 需 装 备 符 合 中 国 政 府 规 定 的 相 应 技 术 标 准 和 环 保 标 准 ; (6) 没 有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 (7)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经 济 纠 纷 和 走 私 犯 罪 记 录 ; 3 提 供 编 制 和 提 交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须 知 规 定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6 份 具 体 内 容 为 : (1) 投 标 ( 开 标 )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清 单 ; (2) 投 标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设 计 文 件 资 信 文 件 ; (3) 编 制 和 提 交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须 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 (4) 由 银 行 出 具 的 金 额 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支 票 / 汇 票 ) 4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和 交 付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投 标 报 价 详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5 保 证 忠 实 地 执 行 双 方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6 保 证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7 如 果 在 开 标 后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我 方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被 贵 方 没 收 8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9 我 方 愿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任 何 与 该 项 投 标 有 关 的 数 据 情 况 和 技 术 资 料 若 贵 方 需 要, 我 方 愿 意 提 供 我 方 作 出 的 一 切 承 诺 的 证 明 材 料 161

163 10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书 ( 如 有 的 话 ) 参 考 资 料 及 有 关 附 件, 确 认 无 误 11 我 方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规 定,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处 以 采 购 金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的 ;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 (3) 与 采 购 人 其 它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的 ; (4)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5) 在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的 ; (6)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公 司 盖 章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号 码 :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未 按 照 本 投 标 响 应 函 要 求 填 报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从 而 可 能 导 致 该 投 标 被 拒 绝 162

164 四 开 标 一 览 表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 按 你 方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我 们, 本 标 书 签 字 方, 谨 此 向 你 方 发 出 要 约 如 下 : 如 你 方 接 受 本 投 标,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如 下 投 标 ( 开 标 ) 一 览 表 的 价 格 完 成 编 号 为 的 招 标 文 件 [ 项 目 名 称 : ] 之 标 项 的 实 施 序 号 采 购 项 目 设 备 价 款 ( 元 ) 安 装 调 试 集 成 费 ( 元 ) 其 它 费 用 ( 元 ) 备 注 1 杭 州 大 剧 院 设 备 价 款 合 计 安 装 调 试 费 系 统 集 成 合 计 风 险 费 用 其 它 费 用 合 计 投 标 总 价 ( 人 民 币 小 写 ) 投 标 总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附 :1 投 标 人 需 按 本 表 格 式 填 写,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2 本 工 程 工 期 : 天 3 系 统 质 保 期 : 自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个 月 4 无 论 在 质 保 期 内 还 是 质 保 期 满 后, 一 旦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乙 方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时 起 小 时 内 赶 赴 现 场 处 理 问 题 一 般 故 障 小 时 内 解 决, 重 大 故 障 小 时 内 解 决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163

165 五 投 标 设 备 报 价 明 细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名 称 产 地 / 品 牌 数 量 出 厂 单 价 ( 含 税 ) 运 杂 费 ( 含 运 输 保 险 费 )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费 专 用 工 具 费 备 件 费 其 它 设 备 投 标 价 交 货 地 点 乐 池 升 降 台 1 乐 池 升 降 台 2 按 改 造 设 备 清 单 逐 项 填 设 备 价 款 合 计 大 写 : 万 元 人 民 币 ( 小 写 :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注 :1 第 5 栏 包 括 要 求 供 货 范 围 内 的 主 机 和 附 件 2 第 6 栏 为 制 造 厂 运 至 建 设 单 位 装 置 地 点 全 部 货 物 运 杂 费 ( 含 100% 保 险 费 和 卸 车 费 ) 3 第 11 栏 设 备 投 标 价 =4 5+( ) 项 4 设 备 价 款 合 计 应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设 备 价 款 合 计 金 额 一 致 5 第 2 栏 按 设 备 清 单 逐 项 分 别 填 报 164

166 六 投 标 保 证 金 ( 缴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 165

167 技 术 文 件 部 分 目 录 (1) 投 标 设 备 的 总 体 介 绍, 基 本 功 能 详 述 (2) 技 术 偏 离 表 (3)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系 统 成 套 设 备 材 料 清 单, 包 括 系 统 设 备 技 术 参 数 (4) 主 要 设 备 和 材 料 产 地 数 量 表 (5) 专 用 工 具 及 备 品 备 件 明 细 表 (6) 供 业 主 选 购 的 备 品 备 件 一 览 表 (7) 驻 项 目 现 场 的 项 目 技 术 管 理 及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表 (8)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情 况 表 (9) 制 造 商 授 权 格 式 (10)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1) 投 标 产 品 样 本 (12) 采 购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13)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图 纸 注 : 以 上 目 录 是 编 制 投 标 技 术 文 件 的 基 本 格 式 要 求, 各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进 一 步 细 化 166

168 一 投 标 设 备 的 总 体 介 绍, 基 本 功 能 详 述 (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采 购 需 求 及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167

169 二 技 术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技 术 响 应 备 注 投 标 人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注 : 投 标 方 递 交 的 技 术 规 格 书 中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书 中 的 要 求 有 不 同 时, 应 逐 条 列 在 技 术 偏 离 表 中, 否 则 将 认 为 投 标 方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68

170 序 号 1 2 名 称 三 投 标 人 投 标 提 供 的 成 套 设 备 材 料 清 单 单 位 台 数 量 型 号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产 地 / 品 牌 备 注 ( 内 容 ) 随 机 备 品 备 件 9 随 机 文 件 注 :1. 本 表 所 列 项 目 应 全 部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应 对 所 供 设 备 的 包 装 方 式 给 于 具 体 说 明 3. 此 表 仅 提 供 了 表 格 形 式,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需 要 准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表 格 来 填 写 成 套 设 备 清 单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169

171 序 号 四 投 标 设 备 的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零 部 件 规 格 说 明 表 名 称 品 牌 / 产 地 ( 制 造 商 ) 型 号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类 型 用 途 等 备 注 ( 说 明 ) 其 它 注 :1. 本 表 所 列 项 目 应 全 部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要 求 及 投 标 产 品 针 对 不 同 项 目 填 写 填 写 2. 此 表 仅 提 供 了 表 格 形 式,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需 要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具 体 要 求, 准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表 格 按 实 详 细 填 写 未 详 细 填 写 和 说 明 的 将 被 视 为 对 招 标 要 求 有 偏 离 3. 不 提 供 此 表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170

172 五 随 机 专 用 工 具 及 备 品 备 件 明 细 表 价 格 ( 元 ) 投 标 设 备 名 称 及 编 号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总 价 专 用 工 具 : 备 注 备 品 备 件 : 注 :1. 本 表 所 列 为 随 投 标 设 备 所 带 的 专 用 工 具 和 备 品 备 件 2. 本 表 中 所 列 价 格 应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3. 此 表 仅 提 供 了 表 格 形 式,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需 要 准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表 格 来 填 写 4. 如 无 此 项 内 容, 投 标 时 需 说 明 投 标 人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171

173 投 标 设 备 名 称 及 编 号 六 质 保 期 外 备 品 备 件 一 览 表 价 格 ( 万 元 ) 备 件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总 价 备 注 注 :1. 表 所 列 为 质 保 期 后 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2. 表 中 所 列 价 格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3. 此 表 仅 提 供 了 表 格 形 式,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需 要 准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表 格 来 填 写 投 标 人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172

174 投 标 人 ( 盖 章 ): 七 驻 项 目 现 场 的 项 目 技 术 管 理 及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姓 名 本 项 目 拟 任 岗 位 年 龄 专 业 学 历 专 业 年 限 现 任 职 务 和 职 称 安 排 上 岗 的 起 止 时 间 类 似 工 程 经 历 业 绩 介 绍 ( 或 另 附 简 历 ) 注 :1 我 方 单 位 的 项 目 管 理 技 术 负 责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设 备 材 料 财 务 合 同 以 及 各 主 要 专 业 工 种 负 责 人 均 已 列 入 2 列 入 本 表 人 员 的 更 换 需 经 过 发 包 单 位 的 同 意, 擅 自 更 换 或 不 到 位 均 属 于 违 约 行 为 173

175 八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情 况 表 1. 一 般 情 况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务 本 项 目 中 拟 任 职 务 为 投 标 人 服 务 时 间 技 术 职 称 职 称 专 业 相 关 资 格 ( 资 质 ) 取 得 相 关 资 格 ( 资 质 ) 时 间 2. 工 作 经 历 起 止 年 月 负 责 过 的 主 要 项 目 该 项 目 中 任 职 备 注 近 三 年 个 人 荣 誉 及 获 奖 情 况 说 明 : 注 : 附 学 历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上 岗 证 ( 如 有 ) 业 绩 等 复 印 件 174

176 九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致 : ( 制 造 商 家 名 称 ) 是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正 式 成 立 的, 其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在 ( 制 造 商 地 址 ) 并 据 此 指 定 ( 代 理 商 名 称 ) 为 我 们 真 正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下 列 活 动 而 该 公 司 是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正 式 成 立 的, 其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在 ( 代 理 商 地 址 ) 此 次 投 标, 它 代 表 我 方 办 理 ( 采 购 人 名 称 ) 第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由 我 们 生 产 或 制 造 的 货 物 有 关 事 宜, 并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兹 授 予 ( 代 理 商 名 称 ) 一 切 权 利 和 职 权, 全 权 办 理 和 履 行 上 述 所 必 需 的 必 要 的 和 适 当 的 事 宜, 并 行 使 替 代 和 撤 消 的 权 力 特 此 确 认 ( 代 理 商 名 称 ) 或 其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据 此 办 理 一 切 合 法 事 宜 我 方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本 文, 以 此 为 证 年 月 日 接 受 代 理 商 名 称 (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姓 名 : 职 务 : 授 权 书 制 造 厂 家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姓 名 : 职 务 : 注 : 参 考 格 式 175

177 十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及 主 要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特 点 自 行 编 写 十 一 主 要 投 标 产 品 样 本 可 不 必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装 订, 单 独 提 供,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密 封 十 二 采 购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根 据 第 三 部 分 项 目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要 求 中 需 要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料 十 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图 纸 176

178 资 信 部 分 目 录 (1) 投 标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5) ISO9000 ISO14001 OHSMS 18001(GB/T 28001)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等 认 证 证 书 节 能 环 保 认 证 (6) 投 标 人 2012 年 以 来 作 为 独 立 的 承 包 人 已 完 成 程 业 绩 表 (7) 产 品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售 后 服 务 培 训 计 划 的 内 容 措 施 承 诺 (8)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177

179 一 投 标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二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13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证 明 材 料 项 目 组 人 员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证 明 ) 三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中 国 演 艺 设 备 技 术 协 会 颁 发 的 演 艺 设 备 工 程 企 业 综 合 技 术 能 力 等 级 舞 台 机 械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其 他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证 明 材 料 ) 178

180 四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杭 州 大 剧 院 管 理 中 心 : 声 我 ( 投 标 人 ) 公 司 参 加 杭 州 杭 州 大 剧 院 项 目 投 标, 现 承 诺 我 公 司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包 括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如 经 核 实 我 方 在 此 期 间 内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我 方 愿 意 无 条 件 放 弃 中 标 并 对 由 此 给 采 购 人 带 来 的 损 失 给 予 补 偿 特 此 承 诺! 明 投 标 人 :( 公 章 ) ( 法 人 章 ) 日 期 : 五 有 效 的 ISO9000 ISO14000 GB/T28001(OHSAS18001) 系 列 证 书 节 能 环 保 认 证,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证 书 ( 复 印 件 ) 179

181 六 投 标 人 2012 年 以 来 作 为 独 立 的 承 包 人 已 完 成 工 程 业 绩 表 项 目 名 称 简 要 描 述 项 目 规 模 ( 万 元 ) 开 竣 工 日 期 项 目 地 址 与 建 设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注 :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计 ) 为 准 ( 须 附 合 同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 180

182 七 产 品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售 后 服 务 培 训 计 划 的 内 容 措 施 承 诺 产 品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售 后 服 务 的 内 容 措 施 承 诺, 包 括 在 杭 州 市 长 期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详 细 介 绍, 资 质 资 格 技 术 力 量 成 立 时 间 和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培 训 计 划 (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采 购 需 求 自 行 编 制 ) 附 表 : 培 训 日 程 及 费 用 课 程 名 称 提 供 的 资 料 持 续 时 间 授 课 教 师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地 点 课 程 费 用 费 用 总 计 注 : 以 上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格 式 自 拟 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181

183 附 表 一 一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验 收 回 复 单 ( 货 物 类 )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 供 应 商 已 按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购 销 合 同 规 定 将 我 单 位 下 列 采 购 物 品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并 已 在 设 备 的 左 侧 上 方 或 者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粘 贴 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售 后 服 务 联 系 单, 现 经 我 单 位 验 收 合 格, 同 意 支 付 货 款, 特 此 回 复 验 收 物 品 清 单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配 置 简 述 数 量 金 额 ( 元 ) 总 计 以 上 共 计 发 票 : 份, 发 票 号 码 为 : 采 购 人 ( 财 务 专 用 章 公 章 ): 供 应 商 ( 公 章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 手 机 : 签 收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供 货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注 : 本 单 由 供 应 商 打 印 填 写,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由 采 购 人 查 对 后 签 字 盖 章 本 单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由 供 应 商 作 为 结 算 凭 证 交 采 购 机 构, 一 份 由 采 购 人 留 存 182

184 附 表 二 二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售 后 服 务 质 量 反 馈 表 采 购 单 位 ( 公 章 ) 联 系 电 话 供 应 商 名 称 售 后 服 务 情 况 ( 在 相 应 内 容 后 打 勾 ) 反 馈 日 期 :2009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及 型 号 售 后 服 务 单 位 名 称 优 秀 ( ) 良 好 ( ) 一 般 ( ) 差 ( ) 1 在 货 物 合 适 位 置 是 否 按 规 定 粘 贴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售 后 服 务 联 系 单, 并 填 写 齐 全 内 容 是 ( ); 否 ( ) 2 是 否 进 行 了 操 作 技 术 示 范 和 讲 解 是 ( ); 否 ( ) 具 体 评 价 打 勾 选 择 3 服 务 人 员 态 度 : 热 情 ( ); 冷 淡 ( ); 粗 暴 ( ) 4 是 否 额 外 收 费 或 变 相 收 费 : 是 ( ); 否 ( ) 5 送 货 是 否 及 时 : 是 ( ); 否 ( ) 6 对 用 户 的 咨 询 和 要 求 是 否 耐 心 解 答 和 解 决 是 ( ); 否 ( ) 7 维 修 响 应 是 否 及 时 是 ( ); 否 ( ) 8 其 他 评 价 : 注 : 采 购 单 位 在 项 目 运 行 期 内 对 供 应 商 的 服 务 有 意 见, 可 复 印 此 表 或 以 其 他 书 面 材 料 向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投 诉 受 理 电 话 : , 传 真 : 感 谢 合 作 183

185 附 表 三 三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售 后 服 务 联 系 单 ( 样 张 )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售 后 服 务 联 系 单 货 物 名 称 及 型 号 质 保 期 供 货 日 期 安 装 日 期 供 应 商 名 称 合 同 号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 手 机 售 后 服 务 单 位 售 后 服 务 电 话 联 系 人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投 诉 电 话 联 系 人 手 机 采 购 办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监 制 184

186 友 情 提 示 :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相 关 事 项 通 知 为 支 持 和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与 省 银 监 局 市 金 融 办 市 经 信 委 共 同 出 台 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暂 行 办 法, 并 从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启 动 信 用 融 资 工 作, 现 将 相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适 用 对 象 在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注 册 入 库, 并 取 得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杭 州 市 内 中 小 企 业 供 应 商 二 相 关 信 息 获 取 方 式 请 登 陆 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专 栏, 可 查 看 信 用 融 资 政 策 文 件 及 各 相 关 银 行 服 务 方 案 三 申 请 方 式 和 步 骤 1 供 应 商 若 有 融 资 意 向, 需 先 与 六 家 合 作 银 行 对 接, 办 理 相 关 融 资 前 期 手 续 ; 2 中 标 后, 供 应 商 应 与 采 购 单 位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时 联 系, 告 知 融 资 需 求 ; 3 采 购 单 位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系 统 录 入 中 标 合 同 信 息 时, 须 在 合 同 备 案 页 是 否 为 可 融 资 合 同 前 打 勾, 并 选 择 相 应 的 信 用 融 资 合 作 银 行, 录 入 账 号 信 息 ; 4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后, 相 关 合 作 银 行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到 合 同 备 案 信 息, 经 审 核, 与 供 应 商 联 系 并 办 理 相 关 融 资 事 宜 四 注 意 事 项 请 各 采 购 单 位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积 极 支 持 和 配 合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融 资 工 作, 在 合 同 备 案 环 节 务 必 请 仔 细 核 对 收 款 银 行 账 号 信 息 等 内 容, 一 旦 录 入 将 无 法 修 改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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