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 獻 探 討 在 第 二 章 節 中, 本 研 究 擬 先 就 工 會 的 形 成 組 織 的 態 度 與 組 織 內 部 衝 突 原 因 以 及 勞 資 談 判 的 方 法 定 義 結 構 作 為 深 入 的 探 討 2.1 工 會 活 動 的 興 起 1987 年 7 月 15 日,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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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 談 判 理 論 研 析 勞 資 糾 紛 - 以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為 例 1 張 剛 張 前 偉 2 黃 麗 雲 3 賴 梅 蘭 3 葉 明 欽 3 賴 瑩 樺 1.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企 管 系 系 主 任 2.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講 師 東 南 技 術 學 院 講 師 宇 陽 光 電 顧 問 3.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企 管 系 學 生 1. [email protected] 2. [email protected] 3 3. [email protected] 摘 要 由 於 大 環 境 的 變 遷, 使 得 臺 灣 的 失 業 率, 節 節 攀 升 又 因 為 環 境 的 改 革 使 得 大 財 團 大 企 業 資 金 外 移, 至 國 外 設 廠, 導 致 失 業 人 口 不 斷 的 往 上 爬, 使 得 勞 資 糾 紛 的 事 件 紛 紛 產 生 勞 工 意 識 的 抬 頭, 使 得 勞 資 關 係 趨 於 緊 張, 如 何 協 助 勞 工 朋 友 解 決 困 難, 是 當 下 的 重 要 課 題 唯 有 真 正 落 實 工 會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才 能 真 正 解 決 勞 資 雙 方 的 問 題 本 研 究 運 用 商 業 談 判 的 原 理 分 析 基 隆 客 運 的 勞 資 糾 紛, 提 煉 一 些 發 人 深 省 的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期 使 經 由 談 判 的 制 度, 可 以 有 效 的 保 障 勞 工 的 自 主 獨 立 性, 不 使 勞 工 運 動 變 質, 以 便 一 貫 的 維 護 及 爭 取 勞 工 權 利, 並 伸 張 代 表 勞 工 權 益 的 機 能 制 度 關 鍵 字 : 工 會 內 在 冰 山 理 論 交 流 分 析 相 依 程 度 分 析 第 三 者 的 介 入 一 緒 論 臺 灣 的 經 濟 奇 蹟 是 靠 默 默 無 聞 的 勞 工 朋 友 們 所 拼 出 來 的 但 由 於 在 非 常 時 期 體 制 下, 勞 工 基 本 權 之 行 使, 是 被 禁 止 的 雖 處 於 這 樣 的 狀 況 下, 工 會 在 形 式 上 仍 存 在 著 直 到 1987 年 7 月 15 日 解 除 戒 嚴 令 之 前, 勞 工 基 本 權 一 直 徹 底 地 被 受 到 限 制 與 禁 止 很 難 想 像 為 臺 灣 創 造 出 一 片 天 的 勞 工 朋 友 們, 待 遇 竟 是 如 此 的 沒 有 保 障 勞 工 意 識 的 抬 頭, 使 得 勞 資 關 係 趨 於 緊 張, 如 何 協 助 勞 工 朋 友 解 決 困 難, 是 當 下 的 重 要 課 題 唯 有 真 正 落 實 工 會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才 能 真 正 解 決 勞 資 雙 方 的 問 題 1.1 動 機 每 每 在 電 視 上 看 到 勞 資 關 係 因 談 不 攏, 而 採 取 的 激 烈 手 段, 而 造 成 的 社 會 成 本 是 無 法 計 算 的 由 於 大 環 境 的 改 變, 使 得 一 些 較 具 規 模 的 企 業 出 走 至 國 外 設 廠, 國 內 關 廠 導 致 人 員 的 失 業 率 提 升, 引 發 了 資 方 與 勞 工 階 級 的 問 題 產 生, 因 而 有 了 勞 資 糾 紛 的 產 生 國 外 也 有 航 空 公 司 因 為 薪 資 談 不 攏, 使 得 航 線 與 班 機 停 飛, 造 成 空 中 的 運 輸 停 擺 回 想 勞 工 階 級 的 薪 資 結 構, 可 以 發 現 勞 工 的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工 作 環 境 與 安 全 性 等 事 項, 是 引 發 的 勞 資 糾 紛 的 導 火 線 勞 工 為 了 追 求 較 佳 的 工 作 環 境 及 薪 資, 加 上 勞 工 的 自 覺, 必 須 團 體 合 作 爭 取 自 身 的 利 益 此 種 意 識 的 覺 醒, 加 速 了 勞 工 成 立 工 會 組 織 與 資 方 談 判 的 動 力 1.2 目 的 從 古 至 今, 身 為 勞 動 的 階 級 者, 便 沒 有 條 件 與 雇 主 相 抗 衡, 只 好 忍 氣 吞 聲, 被 雇 主 剝 奪 自 己 應 有 的 權 力 但 是, 隨 著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勞 動 人 口 日 益 增 加, 形 成 一 股 勢 力 為 本 身 的 權 益 爭 取, 在 與 資 方 抗 爭 談 判 過 程 中, 勞 工 經 常 處 於 不 利 的 地 位 因 此, 為 避 免 本 身 力 量 的 不 足 與 資 方 對 抗, 必 須 組 成 有 組 織 有 系 統, 結 合 眾 人 的 力 量 團 結 在 一 起, 和 資 方 爭 取 權 利 因 此, 勞 方 與 資 方 展 開 有 效 的 談 判, 提 出 解 決 之 道, 創 造 雙 贏 的 局 面,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勞 資 關 係 在 勞 資 爭 議 過 程 中, 雖 然 會 造 成 勞 資 關 係 的 緊 張, 但 同 時 協 助 勞 資 雙 方 雙 向 溝 通 的 機 會 及 學 習 處 理 糾 紛 的 技 巧 勞 工 透 過 工 會 經 由 談 判 與 資 方 的 對 談, 以 處 理 僱 用 勞 動 條 件 等 問 題, 以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與 提 高 勞 工 生 活 品 質, 並 謀 求 勞 工 在 經 濟 及 社 會 地 位 的 提 高 1.3 研 究 範 圍 民 國 81 年 9 月 初 由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向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提 出 調 整 里 程 獎 金 保 養 獎 金 及 內 勤 職 員 薪 資 調 整 案, 而 引 發 一 連 串 的 協 調 與 仲 裁 事 件, 進 而 發 生 罷 工 的 事 件 產 生 259

2 二 文 獻 探 討 在 第 二 章 節 中, 本 研 究 擬 先 就 工 會 的 形 成 組 織 的 態 度 與 組 織 內 部 衝 突 原 因 以 及 勞 資 談 判 的 方 法 定 義 結 構 作 為 深 入 的 探 討 2.1 工 會 活 動 的 興 起 1987 年 7 月 15 日, 由 於 長 達 三 十 八 年 之 久 的 戒 嚴 令 解 除, 民 主 化 自 由 化 之 潮 流 正 在 增 加 速 度, 工 會 的 腳 步 迅 速 進 展 而 勞 資 爭 議 也 頻 頻 發 生 此 時, 工 會 為 勞 資 關 係 的 最 重 要 協 商 團 體 之 一 勞 工 歷 經 產 業 發 展 的 變 遷, 其 生 活 與 知 識 水 準 也 不 斷 的 提 高 在 先 進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勞 工 階 級 不 僅 物 資 的 生 活 水 準 獲 得 改 善, 在 政 治 地 位 與 社 會 地 位 上, 也 有 顯 著 的 提 升 因 此, 由 這 些 具 有 水 準 的 勞 工 所 組 成 的 工 會, 對 國 家 社 會 就 具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力 勞 工 運 動 的 過 程 中, 特 別 是 初 期 的 勞 工 運 動, 受 著 壓 制 與 抵 抗 的 草 創 時 期 時 至 今 日, 民 主 社 會 的 人 民 有 結 社 與 集 會 的 自 由, 而 勞 工 為 了 本 身 的 利 益 與 權 利, 形 成 以 一 致 的 行 動 爭 取 自 身 的 權 利 及 利 益, 變 成 自 發 性 結 合 成 團 體, 形 成 勞 工 的 工 會 組 織, 以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增 加 生 活 福 祉 以 及 保 障 合 法 權 益 25 工 會 的 功 能 包 括 經 濟 功 能 政 治 功 能 文 化 教 育 心 理 等 功 能 以 下 對 這 些 功 能 加 以 敘 述 : (1) 經 濟 功 能 : 除 透 過 集 體 談 判 和 訂 定 團 體 協 約 來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並 可 充 當 勞 資 間 溝 通 的 角 色, 協 助 處 理 企 業 內 部 的 問 題 以 及 工 作 場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解 決 勞 動 分 配 的 問 題 與 超 越 個 別 企 業 的 社 會 問 題 對 企 業 的 生 產 管 理 功 能, 經 營 民 主 的 管 理 功 能 (2) 政 治 功 能 : 勞 工 人 數 迅 速 增 加, 使 得 勞 動 者 成 為 一 個 國 家 中, 最 多 人 的 選 舉 團 體, 各 政 黨 無 不 卯 足 全 勁 增 取 這 廣 大 的 票 倉, 因 此 在 政 治 層 面 上 形 成 一 股 影 響 力 (3) 社 會 功 能 : 工 業 社 會 中, 勞 工 佔 人 口 比 率 的 多 數, 共 組 的 工 會 成 為 社 會 中 舉 足 輕 重 的 組 織 因 此, 利 用 勞 工 的 多 數 力 量, 來 協 助 社 會 的 進 步 與 安 定 爭 取 良 好 的 待 遇 與 合 理 的 工 作 條 件, 是 屬 於 人 道 的 關 懷, 為 勞 工 爭 取 公 平 健 全 的 生 活 待 遇 (4) 文 化 與 教 育 功 能 : 增 進 勞 動 者 知 識 與 工 作 技 能, 並 提 供 法 律 的 功 能 服 務 (5) 心 理 功 能 : 提 高 勞 工 的 自 尊 心 與 責 任 感, 給 予 勞 工 心 理 上 的 滿 足, 使 勞 工 在 心 理 健 全 的 狀 態 下, 過 正 常 生 活 與 應 有 的 工 作 態 度 組 織 因 素 員 工 提 出 調 整 里 程 津 貼, 保 養 獎 金 內 勤 職 員 薪 資 調 整 方 案, 遭 到 資 方 的 不 理 會, 使 得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做 成 決 議, 採 用 罷 工 的 方 式 資 方 會 裁 員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因 為 工 會 提 出 的 里 程 津 貼, 保 養 獎 金 內 勤 職 員 薪 資 調 整 方 案, 超 出 公 司 的 成 本 負 擔 IBM 總 裁 老 華 生 說 過 : 你 可 以 搬 走 我 的 機 器, 燒 毀 我 的 廠 房, 但 只 要 留 下 我 的 員 工, 我 就 可 以 有 再 生 的 機 會 1, 可 見 員 工 是 企 業 的 最 大 資 產 2.3 組 織 內 部 衝 突 的 原 因 在 平 常 的 工 作 中, 經 理 人 面 臨 更 多 狡 猾 而 又 激 烈 的 對 立 情 況, 例 如 爭 執 批 評 和 反 對 衝 突, 正 如 權 利 和 組 織 政 治 學, 在 現 代 工 作 組 織 中 是 一 種 無 法 避 免, 有 時 亦 是 正 面 的 力 量 OB 學 者 Stephen Robbins 將 衝 突 定 義 為 所 有 形 式 的 對 立 與 敵 對 的 互 動 關 係 它 是 基 於 權 利 資 源 或 社 會 地 位 的 缺 乏 與 價 值 系 統 的 不 同 18 衝 突 在 組 織 中 的 二 個 層 次 發 生 : 人 際 間 (interpersonal) 和 團 體 間 (intergroup) Frederick W Tayor 相 信 所 有 的 衝 突 最 終 會 對 管 理 權 威 帶 來 威 脅, 因 此 必 須 避 免 或 快 速 解 決 人 際 關 係 學 者 認 知 到 衝 突 是 無 法 避 免 並 建 議 經 理 人 學 習 之 共 存 在 1970 年 代 初 期,OB 專 家 了 解 衝 突 可 產 生 正 面 或 負 面 的 結 果, 其 基 於 它 的 本 質 與 強 度 19 組 織 是 由 不 同 的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所 組 成 的, 他 們 分 別 對 組 織 有 所 貢 獻, 有 由 組 織 獲 取 所 需 這 些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彼 此 合 作, 克 盡 其 職 地 投 入 組 織 製 造 產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所 需 要 的 各 項 資 源 它 們 同 時 也 互 相 競 爭 其 共 同 合 作 後 所 產 生 的 組 織 資 源 2 為 了 順 利 製 造 產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組 織 需 要 管 理 者 與 員 工 的 各 項 技 術 與 能 力 股 東 的 資 金, 以 及 供 應 商 的 原 物 料 這 些 內 部 與 外 部 的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像 是 員 工 管 理 者 與 股 東 等, 卻 也 會 分 享 組 織 所 產 生 的 各 項 資 源, 處 於 競 爭 的 地 位 如 圖 (2.1) 260

3 管 理 階 層 一 般 員 工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工 會 圖 2.1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的 合 作 與 競 爭 資 料 來 源 : Gareth R. Jones, 楊 仁 壽, 俞 慧 芸, 許 碧 芬 等 合 譯, 組 織 理 論 與 管 理 : 理 論 與 個 案, 雙 葉 書 廊, 台 北 市, 民 國 91 年 2 組 織 衝 突 指 的 就 是 某 一 團 體 其 目 標 導 向 的 行 為 阻 礙 或 挫 敗 他 人 的 目 標 時, 所 形 成 之 不 協 調 的 情 況 因 為 不 同 的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間, 其 目 標 偏 好 與 利 益 各 有 所 異, 所 以 組 織 內 的 衝 突 無 可 避 免 28 雖 然 衝 突 往 往 被 視 為 負 面, 研 究 卻 顯 示, 適 當 的 衝 突 有 利 於 組 織, 並 能 提 高 組 織 效 能, 若 超 過 某 一 個 水 準 ( 圖 2.2),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間 過 於 激 烈 衝 突, 將 損 害 組 織 的 績 效 29 組 織 衝 突 之 所 以 有 利, 乃 是 有 助 於 解 決 組 織 慣 性 與 解 決 問 題, 以 及 引 導 組 織 學 習 與 改 變 組 織 會 因 高 階 管 理 者 對 環 境 的 看 法 一 致 而 產 生 慣 性, 而 組 織 對 抗 此 類 的 機 制 便 是 讓 不 同 群 體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察 覺 組 織 問 題, 並 依 其 信 念 所 衍 生 出 的 組 織 衝 突 衝 突 強 度 與 結 果 之 關 係 如 圖 2.2 所 述 : 35 正 面 結 中 庸 果 負 面 衝 突 太 少 適 當 的 衝 突 衝 突 太 多 低 適 中 高 ( 強 度 ) 圖 2.2 衝 突 強 度 與 結 果 之 關 係 資 料 來 源 :L D Brown, Managing Conflict of Organizational Iterfaces, 1986,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 Inc., Reading, Massachusetts. Figure 1.1 on page 8. Reprinted with permission 衝 突 的 前 兆 某 些 情 境 特 別 會 產 生 衝 突 藉 由 了 解 衝 突 前 兆, 管 理 者 較 能 事 先 了 解 情 況, 如 果 已 變 成 官 能 性 的 衝 突, 亦 可 採 取 步 驟 解 決 它 易 產 生 各 種 衝 突 的 情 境 如 下 : (1) 不 相 容 的 性 格 或 價 值 觀 (2) 重 疊 或 不 清 楚 的 工 作 範 圍 (3) 對 有 限 資 源 的 競 爭 (4) 不 適 當 的 溝 通 方 式 261

4 (5) 相 互 依 賴 的 工 作 任 務 ( 例 如, 當 別 人 都 完 成 所 分 配 的 工 作 時, 某 人 卻 仍 無 法 完 成 自 己 的 工 作 ) (6) 組 織 的 複 雜 度 當 組 織 階 層 以 及 特 定 工 作 增 加 時, 衝 突 往 往 也 隨 之 產 生 ) (7) 不 合 理 或 不 清 楚 的 政 策 標 準 或 規 則 (8) 合 理 的 期 限 或 急 迫 的 時 間 壓 力 (9) 集 體 制 定 決 策 ( 參 與 制 定 決 策 的 成 員 愈 多, 產 生 衝 突 的 可 能 性 愈 大 ). (10) 經 由 共 識 做 成 決 策 ( 通 常 很 難 沒 有 爭 議 就 達 到 100% 的 共 識 與 認 同 ) (11) 未 滿 足 的 期 望 ( 如 果 員 工 對 於 工 作 薪 資 或 晉 昇 有 不 實 際 的 期 望, 往 往 可 能 產 生 衝 突 ) (12) 未 解 決 或 受 壓 抑 的 衝 突 30 積 極 的 經 理 人 會 小 心 留 意 這 些 早 期 的 警 訊 並 採 取 適 宜 的 步 驟, 以 避 免 為 尋 求 共 識 而 產 生 的 衝 突 其 中 利 益 是 激 發 人 們 的 動 機 利 益 是 主 觀 的, 也 是 客 觀 的 不 但 與 我 們 的 個 人 慾 望 有 關, 也 與 我 們 的 角 色 與 地 位 有 關 2.5 處 理 衝 突 的 風 格 人 們 在 處 理 負 面 衝 突 時 傾 向 於 某 些 方 式, 可 稱 為 風 格 (styles) 根 據 衝 突 專 家 Afzalur Rahim 的 模 型, 五 種 不 同 的 衝 突 處 理 風 格 被 建 構 在 2*2 的 方 格 中, 如 圖 2.3 所 示 23 關 心 他 人 的 程 度 高 低 支 配 整 合 妥 協 順 從 逃 避 關 心 自 己 的 程 度 圖 2.3 五 種 處 理 衝 突 的 風 格 資 料 來 源 :M A Rahim, "A strategy for Managing Conflict in Complex Organizations, "Human Relations, January 1985, p84. Used with author's permission. 31 這 五 種 模 式 特 徵 可 經 由 下 列 的 行 為 表 現 出 來 : 整 合 : 著 重 衝 突 雙 方 面 對 主 題 並 共 同 釐 清 問 題, 發 展 並 權 衡 其 他 解 決 方 案, 並 選 擇 方 案 整 合 適 合 用 於 受 誤 解 困 擾 的 複 雜 主 題 它 不 適 合 用 於 解 決 因 價 值 觀 系 統 相 反 所 造 成 衝 突 主 要 優 異 具 較 長 久 持 續 的 影 響 力, 因 為 其 解 決 根 本 的 問 題 而 不 是 僅 僅 解 決 表 面 問 題 主 要 缺 點 是 非 常 耗 時 順 從 : 強 調 和 諧 時 不 習 貶 低 差 異 性 當 可 能 得 到 回 報 時, 順 從 可 能 是 一 種 合 適 的 處 理 衝 突 的 策 略 但 它 不 適 合 複 雜 或 惡 化 中 的 問 題 它 主 要 優 點 是 促 進 合 作 主 要 缺 點 僅 是 暫 時 性 的 策 略 卻 無 法 面 對 基 本 的 問 題 支 配 : 因 為 倚 靠 正 式 權 威 以 強 迫 順 從, 極 度 忽 略 其 他 人 的 需 要 優 異 是 決 策 迅 速 缺 點 是 支 配 的 行 事 風 格 會 招 致 怨 憤 逃 避 : 高 既 消 極 的 脫 離 問 題 又 積 極 的 壓 抑 主 題 不 適 合 於 困 難 或 惡 化 中 的 問 題 主 要 優 異 對 於 外 顯 或 模 糊 曖 262 低

5 昧 的 情 況 能 換 取 時 間 缺 點 是 提 供 暫 時 性 的 問 題 舒 解, 卻 岔 開 根 本 的 問 題 妥 協 : 是 一 種 " 施 與 受 " 的 方 法 包 含 了 調 合 彼 此 雙 方 的 關 注 每 一 方 都 需 要 放 棄 部 分 價 值 觀 妥 協 的 技 巧 包 括 外 在 的 或 第 三 者 的 介 入 協 商 和 選 舉 投 票 31 當 雙 方 有 相 對 的 目 標 或 擁 有 相 當 權 力 時, 妥 協 是 合 適 的 方 式 2.6 勞 資 談 判 的 方 法 談 判 可 說 是 一 種 交 易, 是 一 種 人 類 為 滿 足 各 自 需 求 而 進 行 的 交 易 談 判 的 基 本 動 機 是 自 利 的 談 判 可 視 為 共 同 解 決 問 題, 因 為 衝 突 分 別 來 自 雙 方 談 判 的 理 由 是 每 一 方 可 以 有 互 斥 性 利 益 或 觀 點, 希 望 對 方 放 棄 自 己 的 條 件 因 此 談 判 是 一 種 相 互 交 換 創 造 及 彼 此 讓 步 的 漸 進 聚 合 過 程, 其 目 的 是 希 望 共 同 努 力 解 決 問 題, 並 尋 找 出 合 理 的 解 決 方 案, 以 爭 取 各 方 最 大 的 總 體 利 益 2.7 談 判 的 定 義 談 判 是 為 了 解 決 衝 突 而 來 然 而 談 判 一 詞 卻 常 被 認 為 是 種 很 強 烈 的 字 眼, 也 常 與 衝 突 劃 上 相 等 的 涵 義 無 論 是 團 體 和 團 體 團 體 與 個 人 間, 甚 至 是 個 人 行 為 和 內 在 的 失 調, 皆 需 要 經 由 談 判 的 方 式 或 內 隱 語 言 32 的 協 調, 以 達 到 和 諧 的 境 界 談 判 是 利 益 相 互 衝 突 的 當 事 人, 在 仲 裁 或 司 法 解 決 程 序 之 外,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間 接 進 行 溝 通 討 論, 藉 以 協 議 處 理 其 衝 突 的 共 同 行 動 3 談 判 的 特 性 : (1). 談 判 是 處 理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行 為 者 間 衝 突 的 管 理 機 制, 這 表 示 其 岐 異 相 當 嚴 重 並 已 表 面 化 (2). 談 判 是 雙 方 自 願 參 與 共 同 決 策 過 程, 這 表 示 談 判 從 開 始 到 結 論 都 須 經 過 談 判 者 的 同 意, 否 則 談 判 者 得 隨 時 拒 絕 並 退 出 (3). 談 判 的 過 程 系 參 與 者 互 相 利 用 資 訊 的 傳 遞 與 溝 通 技 巧, 以 期 改 變 對 方 的 認 知 與 評 價, 並 爭 取 己 方 的 偏 好 方 案 (4). 談 判 進 行 的 形 式 有 二 : 其 一 是 雙 方 過 擴 大 其 合 作 關 係 ; 其 二 是 各 自 追 求 其 目 的 與 利 益 (5). 進 行 談 判 的 當 事 人 之 間, 彼 此 牽 涉 共 同 利 益 與 利 益 衝 突 的 混 合 動 機 關 係 其 利 益 衝 突 帶 來 談 判 的 需 要 (6) 談 判 是 一 套 持 續 發 展 的 互 動 關 係, 任 何 一 方 的 前 置 行 為 均 影 響 對 方 反 應, 而 且 此 一 反 應 將 進 一 步 影 響 雙 方 的 互 動 關 係 2.8 談 判 的 結 構 談 判 進 行 之 中 任 何 一 方 都 想 擴 大 其 所 能 分 得 的 利 益, 因 此 談 判 結 構 可 劃 分 為 兩 種 分 配 方 式 : 競 爭 式 (competitive) 與 合 作 式 (cooperative) ( 徐 繼 達, 民 83 ) 競 爭 式 : 在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談 判 雙 方 分 配 的 結 果, 將 形 成 一 種 贏 - 輸 的 結 果, 即 一 方 利 得 必 為 另 一 方 損 失, 於 是 形 成 競 爭 式 性 質, 如 同 賽 局 理 論 中 的 零 合 對 局 (zero-sum gane) 的 結 構 因 此 在 談 判 目 標 上 形 成 衝 突 時, 必 須 轉 換 不 同 目 標 以 達 成 協 議 合 作 式 : 在 談 判 過 程 中, 共 同 創 造 聯 合 目 標 以 解 決 彼 此 的 分 配 問 題 或 需 要, 形 成 整 合 式 雙 贏 的 境 界, 而 不 必 然 是 贏 - 輸 的 結 果, 即 一 方 利 得 未 必 另 一 方 損 失 4 三 研 究 方 法 第 三 章 主 要 的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建 構 一 個 完 整 的 理 論 架 構, 以 做 為 本 研 究 的 核 心 理 論 基 礎, 包 括 研 究 流 程 及 理 論 架 構 3.1 研 究 流 程 263

6 動 機 與 確 立 研 究 方 向 搜 尋 有 關 工 會, 勞 資 關 係 與 勞 資 談 判 的 相 關 文 獻 設 立 研 究 目 的 確 立 研 究 勞 資 爭 議 的 個 案 蒐 集 個 案 資 料 與 文 獻 之 探 討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3.1 研 究 流 程 3.2 理 論 架 構 理 論 是 架 構 勞 資 雙 方 談 判 的 過 程 中, 依 勞 資 雙 方 的 資 訊 情 境 之 比 較 權 力 的 類 型 權 力 是 談 判 的 重 要 決 定 因 素, 不 只 是 談 判 的 一 項 變 數 而 已 研 究 談 判 權 力 時, 必 須 同 時 研 究 談 判 的 戰 術, 以 及 權 力 和 談 判 結 果 的 互 動 關 係 權 力 類 型 之 優 缺 點 及 其 影 響 以 下 如 表 3.1 所 示 表 3.1 權 力 類 型 之 優 缺 點 及 其 影 響 權 力 類 型 資 訊 權 獎 賞 權 強 制 權 合 法 權 專 家 權 參 考 權 優 點 缺 點 根 據 事 實 的 資 訊 不 需 要 其 他 的 資 源 曠 日 費 時 且 需 對 方 接 受 才 成 立 對 談 判 者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行 動 很 迅 速 多 用 即 失 去 效 力 可 能 被 視 為 非 法 直 接 影 響 談 判 者 有 權 者 行 動 很 迅 速 多 用 即 失 去 效 力 易 引 起 反 擊 行 動 有 位 者 有 權 不 不 必 動 用 資 源 行 不 必 另 求 資 源 行 必 另 求 且 範 圍 動 快 速 且 正 確 動 快 且 氣 氛 好 較 廣 需 配 合 其 他 權 力 ( 獎 賞 ) 行 使 才 有 效 應 用 範 圍 狹 隘 需 人 亡 政 亡 不 合 法 常 提 昇 專 業 能 力 常 不 被 接 受 改 變 談 者 的 態 針 對 重 點 改 變 針 對 重 點 改 變 改 變 談 者 的 態 在 範 圍 內 改 變 行 在 關 係 內 改 變 行 改 變 的 目 標 度 行 為 對 方 行 為 對 方 行 為 度 行 為 為 態 度 為 態 度 對 對 方 有 正 面 對 彼 此 關 係 沒 有 什 麼 影 響 影 響 造 成 長 期 的 影 響 依 賴 有 負 面 影 響 尤 以 長 期 關 係 為 然 中 性 影 響 但 若 正 面 的 影 響 或 許 有 正 面 及 增 進 關 濫 權 則 有 負 面 沒 有 什 麼 影 響 係 的 影 響 影 響 資 料 來 源 : 邱 秉 玲, 談 判 的 理 論 與 實 質 - 以 中 美 仿 冒 品 談 判 為 例, 政 大 外 交 所 碩 士 論 文, 民 國 76 年 5 264

7 3.2.2 導 入 問 題 導 向 的 談 判 行 為 模 式 問 題 導 向 的 談 判 模 式, 是 雙 方 攜 手 合 作, 共 同 為 解 決 問 題 而 努 力, 以 創 造 雙 贏 的 局 面 只 有 認 知 對 方 的 需 求, 關 心 其 利 益, 再 提 出 相 關 的 分 析, 才 能 改 變 雙 方 的 態 度, 接 受 對 雙 方 都 有 益 得 建 議 此 模 式 如 圖 3.2 所 述 : 認 定 己 方 之 需 要 甲 方 探 尋 對 方 之 需 要 探 尋 解 決 途 徑 妥 協 或 破 裂 探 尋 解 決 途 徑 探 尋 對 方 之 需 要 圖 3.2 問 題 導 向 的 談 判 行 為 模 式 資 料 來 源 : 鄧 東 濱, 商 務 談 判 策 略 與 技 巧, 民 國 84 年 8 乙 方 認 定 己 方 之 需 要 導 入 立 場 導 向 的 談 判 行 為 模 式 談 判 是 為 了 滿 足 雙 方 的 利 益, 所 以 重 點 在 使 利 益 最 大, 而 非 固 守 著 隨 時 會 變 化 的 立 場 人 們 會 因 利 益 改 變 立 場, 卻 不 願 意 因 堅 持 立 場 而 犧 牲 自 己 的 利 益 此 模 式 如 圖 3.3 所 述 : 甲 方 乙 方 設 維 讓 妥 讓 維 設 定 護 協 護 定 立 立 或 立 立 場 場 步 破 步 場 場 裂 圖 3.3 立 場 導 向 的 談 判 行 為 模 式 資 料 來 源 : 鄧 東 濱, 商 務 談 判 策 略 與 技 巧, 民 國 84 年 薩 提 爾 (Satir) 人 的 內 在 冰 山 理 論 分 析 薩 提 爾 理 論 : 談 判 時 若 瞭 解 對 方 的 感 受 觀 點 期 望 或 渴 望, 並 改 變 或 滿 足 對 方 的 渴 望 或 期 望, 則 改 變 其 行 為 將 是 輕 而 易 舉 的 需 先 滿 足 下 層 的 需 要, 進 而 要 求 往 上 達 成 上 層 目 標 相 依 程 度 分 析 相 依 性 : 人 際 關 係 的 複 雜 在 雙 方 互 相 交 雜 的 需 求, 彼 此 皆 需 要 依 靠 對 方 來 完 成 他 們 的 目 標 在 人 際 關 係 中, 我 們 經 常 預 期 得 到 什 麼 樣 的 結 果, 並 且 也 依 據 某 些 標 準 來 評 量 結 果 及 評 估 彼 此 間 的 依 存 關 係 評 量 關 係 結 果 (relationship outcomes) 的 標 準 有 : a. 預 期 的 結 果 (anticipated outcome, O)- 我 們 預 期 從 這 關 係 所 得 到 的 結 果 b. 比 較 的 水 準 (comparison Level, CL)- 我 們 比 較 他 人 從 其 他 關 係 得 到 的 結 果 c. 其 他 選 擇 的 比 較 水 準 (comparison level for Alternative, CLalt)- 預 期 自 己 可 以 從 其 他 選 擇 關 係 中 得 到 結 果 簡 單 說 : O>CL 則 人 們 將 喜 歡 目 前 的 人 際 關 係, 此 時 狀 態 對 於 他 有 吸 引 力 O<CL 則 人 們 不 喜 歡 目 前 的 人 際 關 係, 此 時 狀 態 對 於 他 無 吸 引 力 O<CLalt 則 人 們 將 脫 離 目 前 的 關 係 O>CLalt 則 人 們 將 依 賴 目 前 彼 此 的 關 係 8 265

8 3.2.6 交 流 分 析 交 流 分 析 乃 是 希 望 同 理 對 方 的 立 場, 理 解 對 方 的 需 要 9, 進 而 利 用 說 服 的 技 巧, 以 改 變 對 方 的 立 場 ( 許 是 祥, 民 78) 人 際 交 流 通 常 會 以 三 種 形 式 出 現 : 呼 應 ( 互 補 ) 交 流 : 是 一 種 適 當 及 應 有 的, 符 合 正 常 人 群 關 係 的 自 然 狀 態 交 流 交 錯 ( 交 叉 ) 交 流 : 在 一 項 交 流 中, 如 果 對 方 沒 有 表 現 出 適 當 或 應 有 反 應 隱 含 ( 隱 藏 ) 交 流 : 牽 涉 兩 種 以 上 的 自 我 狀 態, 真 正 的 訊 息 沒 有 明 白 表 達, 而 是 隱 含 在 一 種 社 交 客 套 的 交 流 中 例 如 : 中 國 的 說 反 話 第 三 者 介 入 的 時 機 當 談 判 窒 礙 難 行 時, 雙 方 的 利 益 似 乎 完 成 衝 突, 彼 此 都 已 經 形 同 水 火 不 可 能 達 成 協 議 時, 可 以 考 慮 第 三 者 的 介 入 第 三 者 介 入 可 以 幫 助 雙 方 重 建 溝 通 管 道, 消 除 彼 此 的 誤 會, 重 建 互 信 基 礎, 進 而 在 持 續 的 溝 通 過 程 中 找 出 解 決 之 道 談 判 時 如 有 下 列 八 項 狀 況 發 生 時, 即 應 考 慮 尋 求 第 三 者 協 助 : (1) 不 良 溝 通 (2) 刻 板 印 象 阻 礙 建 設 性 訊 息 交 換 (3) 重 複 發 生 負 面 行 為, 造 成 雙 方 互 動 的 障 礙 (4) 對 於 收 集 到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評 價, 有 嚴 重 的 認 同 差 異 (5) 對 紛 爭 的 議 題 有 嚴 重 歧 見 (6) 不 必 要 的 價 值 觀 差 異 (7) 缺 乏 明 確 的 談 判 程 序 (8) 嚴 重 僵 局 無 法 突 破 第 三 者 介 入 好 處 有 下 列 七 項 : a. 開 拓 雙 方 視 野 或 使 雙 方 冷 靜 b. 重 建 或 加 強 雙 方 溝 通 管 道 c. 重 回 談 判 實 質 議 題 d 修 復 緊 繃 關 係 e. 建 立 或 重 新 承 諾 期 限 f. 加 速 一 再 拖 延 談 判 g. 提 高 雙 方 對 談 判 承 諾 結 果 和 過 程 的 滿 意 度 第 三 者 介 入 壞 處 有 下 列 二 項 a. 表 示 談 判 失 敗, 縱 使 只 是 短 暫 的 b. 顯 示 雙 方 對 於 建 立 關 係 及 管 理 衝 突 的 能 力 欠 佳, 喪 失 自 我 成 長 的 機 會, 尤 其 是 需 要 仲 裁 者 介 入 第 三 者 的 功 能 a. 它 可 以 減 少 雙 方 談 判 時 候 不 理 性 成 份, 當 人 在 談 判 的 時 候, 常 會 因 為 在 氣 頭 上 而 無 法 按 耐 心 中 翻 攪 的 情 緒 b. 幫 助 談 判 者 在 讓 步 時 保 住 面 子, 讓 步 對 談 判 者 來 講, 雖 然 都 知 道 這 是 必 然 的 事 情 但 仍 然 不 是 一 件 很 清 鬆 的 事 情, 因 為 涉 及 裡 子 及 面 子 的 問 題 第 三 者 介 入 的 形 式 第 三 者 介 入 的 形 式, 以 雙 方 對 於 談 判 結 果 的 控 制 程 度 及 對 於 談 判 程 序 的 控 制 程 度 二 向 度 的 高 低, 可 劃 分 為 四 種 ; 如 表 3.2 所 示 : 程 雙 序 方 的 對 控 於 制 談 度 判 低 高 表 3.2 第 三 者 介 入 行 為 模 式 266

9 獨 裁 協 調 仲 裁 談 判 低 高 雙 方 對 於 談 判 結 果 的 控 制 程 度 資 料 來 源 :Lewicki, R.J., Litterer, J. A. Minton, J.W., and Saunders, D. M.(1995)Negotiation, (2and edition), Irwin/McGraw-hill, Illinois. 11 仲 裁 乃 是 爭 議 雙 方 當 事 人 在 爭 議 發 生 前 或 爭 議 發 生 後, 自 願 將 其 爭 議 提 交 管 轄 法 院 以 外 之 第 三 者 居 中 評 斷 是 非 並 作 出 仲 裁 判 斷, 該 判 斷 對 於 爭 議 雙 方 均 具 有 約 束 力 而 有 義 務 履 行 提 交 仲 裁 以 雙 方 當 事 人 自 願 為 前 題, 仲 裁 必 須 具 備 三 方 活 動 主 體, 第 三 方 的 行 為 以 當 事 雙 方 自 願 為 基 礎, 當 事 人 一 方 或 雙 方 均 不 同 意 提 交 仲 裁 時, 則 第 三 方 不 能 進 行 仲 裁 判 斷 仲 裁 具 有 強 性, 當 事 人 一 旦 選 擇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決 其 爭 議, 仲 裁 人 所 作 成 之 仲 裁 判 斷 具 有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拘 束 雙 方 當 事 人 應 當 履 行, 否 則 權 利 人 得 向 法 院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 張 庭 禎, 民 85) 仲 裁 有 二 種 方 式, 一 為 自 發 性, 另 一 為 強 制 性 自 發 性 乃 談 判 者 將 議 題 給 仲 裁 者, 但 不 要 求 一 定 要 接 受 仲 裁 者 的 決 定 強 制 性 仲 裁 則 要 求 談 判 對 手 接 受 仲 裁 者 的 決 定 仲 裁 者 可 以 加 入 其 認 為 合 理 的 結 論, 如 同 最 後 通 牒 要 求 談 判 雙 方 無 條 件 的 接 受 它 是 種 明 確 的 定 論, 可 避 免 長 期 不 定 及 無 法 解 決 的 紛 爭 但 也 可 能 會 產 生 五 項 負 面 作 用 (Lewicki et.al.,1995) 36 五 項 負 面 作 用 : (1) 冷 卻 效 應 (chilling effect): 談 判 者 可 能 預 期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時, 將 會 有 強 制 式 仲 裁 介 入 這 將 使 他 們 失 去 努 力 尋 找 協 議 的 可 能, 也 容 易 造 成 雙 方 更 不 願 意 妥 協 因 為 他 們 擔 心 仲 裁 者 會 作 你 一 半 我 一 半 的 平 均 切 割 彼 此 間 差 異 強 制 仲 裁 方 式, 而 這 種 方 式 對 於 先 開 始 讓 步 的 人 是 較 不 利 (2) 催 眠 效 應 (narcotic effect): 由 於 討 價 還 價 頗 費 時 費 力, 也 一 定 保 證 達 成 協 議 當 仲 裁 被 談 判 失 敗 雙 方 預 期 為 解 決 紛 爭 的 方 法 時, 談 判 者 將 失 去 對 談 判 過 程 的 興 趣 因 此 談 判 者 會 傾 向 依 賴 一 個 強 制 性 仲 裁 介 入, 而 喪 失 創 造 力 來 解 決 問 題 (3) 半 衰 效 應 (half-life effect): 當 仲 裁 頻 頻 增 加, 對 於 適 當 及 公 平 的 要 求 會 愈 高 此 時 仲 裁 力 量 將 漸 漸 衰 減, 而 談 判 雙 方 也 會 嘗 試 尋 求 其 他 途 徑 以 解 決 他 們 的 紛 爭 (4) 偏 差 效 應 (biasing effect): 仲 裁 者 必 須 非 常 小 心 注 意 他 們 的 決 定 有 無 系 統 性 偏 向 一 方, 以 維 護 公 平 無 私 的 形 象 (5) 決 策 接 受 效 應 (decision-acceptance effect): 仲 裁 比 起 其 他 各 種 紛 爭 解 決 方 法, 無 法 得 到 較 高 之 承 諾 協 調 協 調 是 由 身 處 爭 議 之 外, 立 場 中 立 人 士, 輔 助 有 爭 議 的 雙 方 來 解 決 紛 爭 協 議 和 仲 裁 的 差 異, 在 於 協 調 要 參 與 談 判 者 自 己 提 出 協 議 並 承 諾 遵 守 事 實 上, 協 調 的 效 益 來 自 於 滿 足 談 判 雙 方, 對 於 爭 議 的 瞭 解, 確 認 雙 方 可 能 的 妥 協 點, 並 鼓 勵 雙 方 讓 步 促 成 協 議 的 達 成 協 調 者 對 於 談 判 結 果 沒 有 正 式 要 求 雙 方 遵 守 的 權 力, 也 不 能 用 自 己 提 出 的 方 案 來 解 決 紛 爭 協 調 通 常 分 為 幾 個 步 驟 : (1) 在 開 始 的 階 段, 一 個 協 調 者 是 居 於 較 被 動 的 角 色 他 需 要 得 到 雙 方 認 可 和 接 受, 且 也 要 瞭 解 談 判 雙 方 爭 議 的 本 質 協 調 的 策 略 包 括 分 開 談 判 雙 方 詢 問 他 們 的 爭 議 處 積 極 聆 聽 各 方 的 說 辭 (2) 當 協 調 程 序 進 行 時, 協 調 者 應 採 取 主 動 的 立 場 可 依 據 其 判 斷, 勸 導 一 方 或 雙 方 讓 步 以 促 成 協 議, 協 議 者 應 在 私 下 場 合 嘗 試 探 求 談 判 者 同 意 提 案, 最 後 應 將 談 判 雙 方 一 齊 找 來, 認 可 協 議 或 公 開 宣 布 最 後 協 議 協 議 者 首 要 任 務, 在 於 促 使 雙 方 能 讓 步 且 不 失 面 子, 並 在 其 他 不 可 預 料 的 狀 況 尚 未 發 生 下, 快 速 地 促 成 解 決 紛 爭 的 方 案 有 效 的 協 調 情 況 : (1) 衝 突 是 較 中 等 (2) 談 判 雙 方 有 較 高 的 意 願 要 解 決 紛 爭 (3) 協 調 者 的 介 入 獲 得 談 判 雙 方 同 意 時 (4) 紛 爭 不 牽 涉 到 極 為 有 限 的 資 源 分 配 267

10 (5) 紛 爭 無 關 於 抽 象 的 原 則 問 題 (6) 談 判 雙 方 的 力 量 是 較 平 衡 (7) 談 判 雙 方 為 避 免 仲 裁 可 能 成 為 下 一 步 驟 的 解 決 途 徑 時 22 協 調 行 為 包 括 創 造 及 控 制 議 程, 協 助 談 判 雙 方 建 立 優 先 次 序 冷 靜 友 善 氣 氛 的 談 判 程 序 協 調 者 應 認 知 他 所 面 對 何 種 的 談 判 情 境, 並 採 取 合 適 協 調 行 為, 這 就 是 Carnevale (1986) 所 發 展 的 協 調 者 策 略 選 擇 模 式 Carnevale 針 對 二 變 數 : 協 調 者 對 於 談 判 雙 方 期 望 關 懷 及 協 調 者 對 於 共 識 區 域 的 察 覺 程 度 高 低 差 異 而 有 解 決 問 題 型 妥 協 型 壓 制 型 無 作 為 型 四 種 不 同 的 協 調 行 為, 如 表 3.3 所 示 : (1) 解 決 問 題 型 : 乃 協 助 談 判 雙 方 努 力 整 合, 造 成 雙 贏 局 面 (2) 妥 協 型 : 乃 協 調 者 利 用 獎 賞 誘 因, 誘 使 談 判 者 讓 步 以 達 成 協 議 (3) 壓 制 型 : 乃 迫 使 談 判 者 降 低 期 望 以 促 使 協 議 (4) 無 作 為 型 : 乃 協 調 者 脫 離 紛 爭, 讓 雙 方 自 行 解 決 的 方 法 33 判 協 雙 調 者 對 於 談 高 低 表 3.3 協 調 者 行 為 模 式 妥 協 解 決 問 題 壓 制 無 作 為 低 高 協 調 者 對 於 共 識 區 的 察 覺 程 度 資 料 來 源 :Lewicki,R.J., Litterer,J.A.Minton, J.W., and Saunders, D. M.(1995)Negotiation, (2and edition), Irwin/McGraw-hill, Illinois. 12 四 個 案 研 究 第 四 章 主 要 是 承 續 第 三 章 的 理 論 架 構 驗 證 分 析 於 個 案 中, 基 隆 客 運 所 引 發 的 勞 資 爭 議 問 題 4.1 個 案 情 境 本 個 案 情 境 分 為 三 段 暨 以 表 4.1 基 隆 客 運 勞 資 爭 議 案 大 事 記 來 有 條 理 的 鳥 瞰 整 個 流 程

11 表 4.1 基 隆 客 運 勞 資 爭 議 案 大 事 記 時 間 日 期 事 件 經 過 依 法 尋 求 救 濟 集 體 力 量 的 展 現 迫 於 無 奈 的 結 果 - 最 後 走 上 司 法 訴 訟 工 會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以 里 程 津 貼, 保 養 獎 金 及 內 勤 人 員 薪 資 調 整 三 點 訴 求, 向 台 北 縣 勞 工 局 申 請 調 解 由 台 北 縣 勞 工 局 召 開 第 一 次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委 員 至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了 解 狀 況, 基 隆 客 運 與 工 會 雙 方 堅 持 己 見, 僵 持 不 下, 台 北 縣 勞 工 局 宣 佈 調 解 不 成 立 工 會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罷 工 案 工 會 知 悉 公 司 不 願 溝 通, 遂 宣 佈 當 日 12 時 起 展 開 無 限 期 罷 工 勞 資 雙 方 在 台 北 縣 勞 工 局 之 邀 約 下 會 商 達 成 初 步 協 議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將 未 依 該 公 司 通 知 6 月 15 日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以 連 續 曠 職 三 日 為 由 解 雇, 共 解 雇 147 人 台 北 縣 勞 工 局 基 於 基 隆 客 運 是 大 眾 交 通 運 輸 業, 工 會 不 宜 罷 工 太 久, 遂 將 全 案 一 職 權 交 付 仲 裁,, 請 勞 資 雙 方 停 止 一 切 爭 議 行 為 雙 方 結 束 罷 工 欲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反 遭 資 方 解 雇 為 由, 拒 絕 其 復 工 台 北 縣 政 府 召 開 第 一 次 仲 裁 委 員 會 議 台 北 縣 政 府 召 開 第 二 次 仲 裁 委 員 會 議, 並 做 成 裁 書 達 成 三 項 決 議 少 數 工 會 會 員 向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要 求 法 院 裁 定 公 司 讓 所 有 被 解 雇 員 工 復 工 資 方 恢 復 營 運 法 院 裁 定 駁 回 工 會 要 求 強 制 執 行 之 聲 請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不 服 法 院 之 裁 定, 遂 提 出 抗 告 台 北 高 等 法 院 駁 回 工 會 之 抗 告 資 料 來 源 :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實 例 解 說,1998,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出 版 勞 資 爭 議 與 利 益 關 係 者 勞 工 的 守 法 爭 議 一 開 始, 工 會 即 按 步 就 班 地 依 循 著 法 律 來 處 理 勞 資 之 間 的 問 題 因 勞 工 對 於 法 律 的 信 任, 正 是 因 為 法 律 所 具 有 的 正 當 性, 及 其 所 追 求 的 實 現 公 平 正 義, 都 是 有 助 於 凝 聚 社 會 大 眾 對 法 律 的 系 統 的 系 統 信 任 法 律 本 身 要 具 備 其 正 當 性, 則 必 須 建 立 在 社 會 大 眾 對 法 律 的 系 統 信 任 之 上, 系 統 信 任 則 是 體 現 在 程 序 信 任 及 規 範 信 任 之 上 依 此 而 言,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的 依 法 進 行 罷 工, 正 是 因 為 對 於 法 律 的 信 任, 相 信 法 律 會 勞 工 們 爭 取 其 應 有 的 權 益, 為 勞 工 們 實 現 生 活 中 的 公 平 正 義 基 隆 客 運 的 依 法 進 行 爭 議, 方 孝 鼎 (1992) 將 之 解 釋 為 過 度 順 從, 因 為 工 會 從 爭 議 開 始, 依 法 申 請 調 解 工 會 開 股 東 大 會 決 議 罷 工 發 動 罷 工, 一 直 到 接 受 仲 裁 結 果 停 止 罷 工 進 行 復 工, 一 路 儘 量 遵 守 著 工 會 法 與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的 規 定 進 行 工 會 過 度 順 從 是 因 為 其 工 會 本 身 的 力 量 太 過 於 弱 小, 而 不 得 不 順 從, 台 灣 的 工 會 與 其 他 具 有 豐 富 工 運 史 的 歐 美 國 家 相 比, 本 來 就 比 較 不 受 到 重 視, 法 律 所 賦 予 的 力 量 更 是 有 限 資 方 的 違 法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從 爭 議 一 開 始 從 未 對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的 訴 求 作 出 善 意 回 應, 雖 然 在 現 行 法 律 制 度 下 資 方 並 無 義 務 須 對 勞 方 予 以 善 意 的 回 應, 但 即 使 政 府 出 面 調 解, 資 方 仍 不 願 配 合, 顯 示 出 資 方 因 擁 有 經 濟 優 勢 而 可 以 無 視 法 律 的 規 定 與 政 府 的 公 權 力 在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爭 議 期 間, 勞 工 局 曾 與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針 對 三 項 調 整 案 進 行 二 度 調 解, 結 果 做 出 兩 項 調 整 方 案, 但 因 資 方 不 同 意 簽 署, 調 解 遂 告 破 裂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的 違 法 解 雇 使 得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的 合 法 罷 工 受 到 相 當 震 撼, 因 為 使 勞 工 取 得 了 合 法 的 罷 工 權, 卻 仍 然 遭 受 到 解 雇 的 命 運, 這 樣 合 法 的 罷 工 與 非 法 的 罷 工 遭 遇 又 有 何 區 別? 正 如 馬 克 思 所 認 為 法 律 是 可 以 被 視 為 是 由 資 本 家 所 操 控 的 經 濟 產 物 ( 廖 福 村,1998:286) 14 資 本 家 因 為 擁 有 經 濟 上 的 優 勢, 269

12 所 以 往 往 在 應 付 勞 工 的 訴 求 時 也 會 有 尋 求 專 業 的 應 對 之 道, 而 律 師 則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專 業 諮 詢 角 色, 資 本 家 有 錢 就 可 以 請 到 較 厲 害 的 律 師, 長 期 為 資 方 打 官 司 在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罷 工 過 程 中, 資 方 恣 意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另 一 套 遊 戲 規 則 來 將 勞 工 解 雇, 使 勞 工 罷 工 自 由 及 工 作 權 利 同 時 被 剝 奪, 而 迫 使 勞 工 無 法 律 依 據 來 保 障 其 權 益, 頓 時 法 律 變 成 優 勢 族 群 有 產 階 級 用 來 壓 制 勞 工 的 工 具 第 三 者 的 角 色 扮 演 政 府, 或 者 說 是 國 家, 在 工 業 社 會 的 勞 資 關 係 中, 通 常 扮 演 著 控 制 者 管 制 者 促 進 者 經 營 者 規 劃 者 的 角 色 ( 派 克 等,1986:81) 在 每 一 次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中, 除 了 擔 任 主 角 的 勞 資 雙 方 之 外, 一 定 會 出 現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出 來 幫 忙 調 解, 而 形 成 臺 灣 的 特 殊 勞 資 政 關 係 型 態 方 孝 鼎 (1992) 認 為 基 隆 客 運 勞 資 爭 議 案 給 人 的 印 象 中 所 謂 的 官 方 沒 辦 法, 因 為 官 方 在 事 件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一 直 秉 持 著 行 政 中 立 與 依 法 行 政 的 原 則 盡 力 而 為, 資 方 違 法 解 雇 基 隆 客 運 遲 遲 無 法 復 工, 問 題 不 在 官 方 執 法 不 力, 而 是 法 律 不 完 備 使 官 方 無 從 著 力, 甚 至 最 後 是 造 成 官 方 的 沒 法 辦 政 府 在 勞 資 爭 議 的 協 調 中, 強 力 地 支 持 弱 勢 勞 工, 可 見 國 家 在 勞 資 爭 議 中 仍 扮 演 著 相 當 干 涉 的 角 色, 卻 受 限 於 立 法 者 所 訂 定 的 法 律 卻 只 能 對 企 業 的 違 法 作 出 微 薄 的 處 罰 最 後 判 決 基 隆 客 運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的 主 要 訴 求, 原 本 只 是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單 純 地 為 爭 取 更 佳 的 勞 動 條 件, 而 向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要 求 調 整 里 程 獎 金 保 養 獎 金 及 內 勤 職 員 薪 資 因 為 資 方 不 願 意 出 面 解 決, 勞 方 只 好 尋 求 勞 資 雙 方 以 外 的 第 三 者 - 政 府 協 助 處 理, 於 是 勞 資 爭 議 事 項 的 性 質 正 式 在 現 行 法 制 之 下 形 成 而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與 工 會 法 更 是 主 導 整 個 爭 議 行 為 的 主 要 遊 戲 規 則 依 勞 資 處 理 法 的 規 定, 本 案 勞 資 雙 方 之 間 的 主 要 爭 議 就 字 面 上 而 言, 應 屬 調 整 事 項, 勞 資 雙 方 調 解 不 成, 勞 方 遂 依 法 進 行 罷 工 以 維 護 其 應 有 權 益 法 律 在 基 隆 客 運 勞 資 爭 議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可 分 為 兩 階 段 來 探 討 : 一 為 調 解 與 仲 裁 期 間 及 罷 工 所 引 發 的 種 種 問 題, 而 罷 工 的 過 程 及 其 所 牽 涉 之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另 一 為 司 法 訴 訟 期 間, 勞 資 雙 方 一 連 串 的 判 決 中, 雙 方 律 師 對 於 法 律 問 題 的 討 論, 及 法 官 對 於 勞 資 爭 議 的 認 知 與 解 釋 4.4 SOWT 分 析 內 部 環 境 本 身 優 勢 劣 勢 與 外 部 環 境 帶 來 的 機 會 威 脅 分 析 如 表 4.2; 表 4.2 勞 方 與 資 方 之 SOWT 分 析 資 方 優 勢 : 資 金 上 的 優 勢 人 事 裁 控 權 機 會 : 利 用 法 律 的 漏 洞, 逃 避 法 規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劣 勢 : 法 規 的 違 法 威 脅 : 政 府 以 法 規 強 制 仲 裁 執 行 勞 方 優 勢 : 合 法 罷 工 機 會 : 透 過 工 會 爭 取 自 身 的 權 益 劣 勢 : 失 去 工 作 威 脅 : 生 活 沒 有 保 障 4.5 錯 誤 使 用 立 場 導 向 的 談 判 行 為 模 式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在 未 通 過 員 工 情 況 下, 解 雇 員 工 遂 錯 誤 的 使 用 立 場 導 向 談 判 行 為 模 式 參 考 圖 3.3 分 析, 依 據 個 案 發 展 說 明 如 表 4.3: 表 4.3 錯 誤 使 用 立 場 導 向 的 談 判 行 為 模 式 資 方 設 定 立 場 公 司 堅 持 己 見 不 願 意 溝 通 勞 方 在 81 年 6 月 4 日 經 會 員 大 通 過 罷 工 案 維 護 立 場 佔 經 濟 上 的 優 勢 維 護 自 己 的 權 益 270

13 讓 步 妥 協 願 意 與 工 會 進 行 團 體 協 商, 有 條 件 的 讓 步, 礙 於 生 活 現 實 的 考 量, 不 得 不 向 現 實 並 要 求 其 簽 署 自 願 離 職 切 結 書, 且 須 經 資 方 低 頭 內 心 覺 得 不 公 平 篩 選 過 後 才 可 恢 復 原 職 基 於 企 業 的 永 續 經 營, 且 時 間 拖 越 長 對 於 公 司 的 形 象 不 利 礙 於 現 實 的 考 量, 不 得 不 向 現 實 低 頭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4.6 薩 提 爾 (Satir) 人 的 內 在 冰 山 理 論 依 據 薩 提 爾 人 內 在 冰 山 理 論, 我 們 分 析 基 隆 客 運 勞 資 糾 紛 中 資 方 與 勞 方 的 潛 伏 內 在 與 外 顯 行 為 的 對 應 關 係, 看 法 如 下 : 表 4. 4 基 隆 客 運 勞 資 糾 紛 個 案 雙 方 內 心 冰 山 模 式 比 較 表 資 方 冰 山 模 結 構 勞 方 政 府 的 仲 裁 之 下, 讓 員 工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外 顯 行 為 因 不 滿 資 方 的 不 回 應, 而 採 取 激 烈 的 手 段 - 罷 工 在 第 三 者 政 府 的 要 求 下,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與 工 內 在 會 討 論 爭 議 事 項 溝 通 要 求 薪 資 調 整 事 項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之 壓 力 內 在 感 受 員 工 無 法 配 合 公 司 政 策, 付 出 與 回 報 不 成 比 率 假 設 勞 方 皆 能 配 合 公 司 的 政 策 內 在 觀 點 公 司 制 定 此 政 策 時 未 知 會 工 會, 也 未 與 工 會 進 行 協 商, 破 壞 雙 方 和 諧, 表 示 資 方 誠 意 不 夠 期 望 員 工 能 夠 賣 力 付 出 內 在 期 望 待 遇 之 調 整 經 營 上 能 有 利 潤 內 在 渴 望 在 工 作 上 的 肯 定 與 待 遇 的 優 渥 佔 經 濟 上 的 優 勢 內 在 自 我 最 基 本 的 需 求 資 料 來 源 : 1. 資 料 來 源 : 維 琴 尼 亞 薩 提 爾 (Virginia Satir), 薩 提 爾 的 家 族 治 療 模 式, 台 北, 張 老 師 文 化 出 版, 民 國 87 年 本 研 究 整 理 271

14 4.7 交 流 分 析 交 流 分 析 乃 是 希 望 同 理 對 方 的 立 場, 理 解 對 方 的 需 要, 進 而 利 用 說 服 的 技 巧, 以 改 變 對 方 的 立 場 人 際 交 流 通 常 會 以 三 種 形 式 出 現, 分 別 為 : 呼 應 ( 互 補 ) 交 流 交 錯 ( 交 叉 ) 交 流 隱 含 ( 隱 藏 式 ) 交 流 分 析 如 下 : 交 錯 ( 交 叉 ) 交 流 : 在 一 項 交 流 中, 如 果 對 方 沒 有 表 現 出 適 當 或 應 有 反 應 資 方 : 希 望 員 工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讓 公 司 步 入 正 軌 勞 方 : 員 工 希 望 待 遇 的 調 整 合 理 4.8 相 依 程 度 分 析 運 用 小 節 的 相 依 性 分 析 原 理 與 基 隆 客 運 勞 資 糾 紛 中 的 實 際 情 況, 得 到 以 下 資 訊, 如 表 4.5 所 述 : 表 4.5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與 工 會 之 間 的 相 依 性 資 方 勞 方 CL 員 工 保 持 原 狀, 不 提 出 調 整 案 件 Clalt 尋 找 其 他 的 員 工 替 代, 不 受 威 脅 O 從 第 三 者 可 解 決 問 題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CL 公 司 能 按 照 勞 工 提 出 的 調 整 案 Clalt 由 罷 工 事 件 可 得 到 公 司 的 回 應 O 由 第 三 者 政 府 仲 裁 有 合 理 的 答 案 資 方 在 O < CLalt < CL 的 情 況 下, 不 滿 意 目 前 勞 方 態 度, 又 不 願 意 讓 步 只 好 接 受 第 三 者 的 強 制 式 仲 裁, 放 棄 原 本 的 想 法 勞 方 在 O < CL < CLalt 的 情 況 下, 不 滿 意 目 前 資 方 態 度, 又 不 願 意 讓 步 只 好 接 受 第 三 者 的 強 制 式 仲 裁, 放 棄 自 己 的 方 案 4.9 第 三 者 的 介 入 當 談 判 窒 礙 難 行 時, 雙 方 的 利 益 似 乎 完 全 衝 突, 彼 此 都 已 經 形 同 水 火 不 可 能 達 成 協 議 時, 可 以 考 慮 第 三 者 的 介 入 第 三 者 介 入 可 以 幫 助 雙 方 重 建 溝 通 管 道, 消 除 彼 此 的 誤 會, 重 建 互 信 基 礎, 進 而 在 持 續 的 溝 通 過 程 中 找 出 解 決 之 道 在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對 薪 資 調 整 案 的 勞 資 談 判 中, 扮 演 第 三 者 的 是 政 府 機 關 採 用 強 制 式 的 仲 裁 方 式, 以 協 調 者 介 入 雙 方 談 判 之 中 五 結 論 與 建 議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薪 資 收 入 過 低 工 作 環 境 衛 生 不 理 想 及 勞 動 安 全 不 保 障 下 的 勞 動 條 件 問 題, 特 別 是 收 入 與 支 出 不 均 衡, 所 導 致 的 勞 資 糾 紛 時, 勞 工 卻 無 法 同 等 地 位 交 涉, 遭 受 不 合 理 的 待 遇 勞 工 為 了 追 求 較 佳 的 工 作 環 境, 加 上 勞 工 的 自 覺, 必 須 團 體 合 作 一 致 的 行 動 爭 取 自 身 的 利 益 此 種 意 識 的 覺 醒, 加 速 了 勞 工 成 立 工 會 組 織 與 資 方 談 判 5.1 研 究 發 現 a. 勞 資 雙 方 的 爭 議, 一 直 是 近 年 來 常 發 生 的 事 件, 由 單 純 的 勞 資 談 判 罷 工, 甚 至 演 變 為 街 頭 抗 爭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可 發 現 工 會 的 勢 力 隨 著 政 府 解 嚴 之 後 逐 漸 壯 大, 這 並 非 是 壞 事 b. 基 隆 客 運 勞 資 談 判 可 以 做 一 個 雙 輸 型 的 談 判 典 型 教 材, 以 為 後 來 者 戒 c. 基 隆 客 運 員 工 的 妻 子 兒 女 所 組 成 的 牽 手 大 隊 工 運 小 虎 隊 一 起 前 往 消 基 會 陳 情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此 舉, 充 分 表 現 出 家 庭 的 團 結 與 對 工 會 罷 工 行 動 的 支 持, 在 罷 工 史 上 堪 稱 創 舉 d. 勞 資 雙 方 的 爭 議 糾 紛, 工 會 罷 工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價 值, 其 社 會 成 本 無 法 估 計, 則 也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發 生 勞 資 的 糾 紛, 可 以 透 過 正 常 的 溝 通 管 道 來 申 訴, 用 激 烈 手 段 只 會 造 成 社 會 的 動 亂 5.2 研 究 建 議 a. 談 判 者 必 須 為 追 求 自 己 的 利 益 而 積 極 努 力, 但 是 他 們 也 必 須 追 求 雙 方 共 同 最 大 利 益, 所 以 應 該 運 用 問 題 導 向 談 判 行 為 模 式, 而 非 立 場 導 向 談 判 行 為 模 式 272

15 b. 談 判 人 員 應 該 有 一 個 共 同 目 標, 像 是 大 家 共 同 划 一 條 船 c. 談 判 人 員 應 該 做 好 充 分 準 備 : 不 僅 應 了 解 交 易 的 實 質, 還 應 對 每 一 次 談 判 都 要 做 詳 細 的 SWOT 分 析, OT 則 對 PEST 四 個 構 面 分 析,SW 則 對 功 能 企 業 文 化 組 織 結 構 構 面 進 行 分 析 d. 談 判 者 除 應 有 經 驗 者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應 對 談 判 的 理 論 與 技 巧 應 有 深 入 的 鑽 研 5.3 研 究 限 制 僅 能 就 搜 集 書 面 資 料 研 究, 無 法 實 地 訪 問 5.4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勞 資 談 判 中, 由 於 財 力 懸 殊, 勞 方 往 往 處 於 弱 勢, 如 何 從 談 判 技 巧 中 多 協 助 勞 方 爭 取 權 益, 與 資 方 共 從 共 榮, 創 造 一 個 雙 贏 的 局 面 為 談 判 者 未 來 的 研 究 方 向 參 考 文 獻 1. 李 誠 / 李 漢 雄 / 房 美 玉 / 林 文 政 / 黃 同 圳 / 蔡 維 奇 / 鄭 晉 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12 堂 課, 天 下 文 化 出 版,1999 年 12 月 31 日 2. Gareth R. Jones, 楊 仁 壽, 俞 慧 芸, 許 碧 芬 等 合 譯, 組 織 理 論 與 管 理 : 理 論 與 個 案, 雙 葉 書 廊, 台 北 市, 民 國 91 年 3. 所 謂 內 隱 語 言 () 係 指 未 發 出 聲 音 來 的 語 言, 是 個 人 心 中 的 語 言 內 隱 語 言 的 功 用 不 在 與 別 人 溝 通, 而 在 跟 自 己 溝 通 4. Bercovitch, J. (1984) Problems and Approaches in the Study of Bargaining and Negotation, Political Science, 36, 張 國 忠, 商 務 談 判 原 理 與 實 務, 前 程 企 業, 民 國 91 年 p 邱 秉 玲, 談 判 的 理 論 與 實 質 - 以 中 美 仿 冒 品 談 判 為 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所 碩 士 論 文, 民 國 76 年 7. 張 國 忠, 商 務 談 判 原 理 與 實 務, 前 程 企 業, 民 國 91 年 p 鄧 東 濱, 商 務 談 判 策 略 與 技 巧, 民 國 84 年 9. 張 國 忠, 商 務 談 判 原 理 與 實 務, 前 程 企 業, 民 國 91 年 p 交 流 分 析 () 是 貝 爾 尼 () 提 出 的 一 項 技 術 貝 爾 尼 是 美 國 加 州 的 一 位 社 會 精 神 病 學 家, 他 於 1964 年 的 " 大 眾 的 遊 戲 "() 書 中 首 先 提 出 這 項 技 術 交 流 分 析 有 助 於 經 理 人 改 善 其 與 部 屬 的 溝 通 及 對 部 屬 的 瞭 解 ; 分 析 的 方 法, 係 針 對 經 理 人 和 部 屬 的 行 為 11. 張 國 忠, 商 務 談 判 原 理 與 實 務, 前 程 企 業, 民 國 91 年 p 張 國 忠, 商 務 談 判 原 理 與 實 務, 前 程 企 業, 民 國 91 年,p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實 例 解 說,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出 版 施 美 汝, 法 律 在 台 灣 勞 資 爭 議 扮 演 之 角 色 研 究 - 以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勞 資 爭 議 案 為 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2,p 廖 福 村, 麥 斯 韋 伯 法 律 社 會 學 思 想 之 探 討, 警 專 學 報 第 二 ㄒ 卷 第 五 期,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1998, p 施 美 汝, 法 律 在 台 灣 勞 資 爭 議 扮 演 之 角 色 研 究 - 以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勞 資 爭 議 案 為 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2,p 施 美 汝, 法 律 在 台 灣 勞 資 爭 議 扮 演 之 角 色 研 究 - 以 基 隆 客 運 公 司 勞 資 爭 議 案 為 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2,p S P Robbins, Managing Organizational Conflict:A Nontraditional Approach (Englewood Cliffs, NJ:Prentice Hall, 1974 ), p Robert Kreitner Angelo Kinicki, 林 文 政 梁 綺 華 葉 忠 華 譯, 組 織 行 為, 滄 海, 民 86,p 傑 斯 瓦 德 塞 拉 古 斯 著, 新 新 聞 編 譯 小 組, 全 球 商 業 談 判 ( 如 何 開 拓 國 際 商 機 ), 新 新 聞 文 化, 維 琴 尼 亞 薩 提 爾 (Virginia Satir), 薩 提 爾 的 家 族 治 療 模 式, 台 北, 張 老 師 文 化 出 版, 民 國 87 年 273

16 22. 張 國 忠, 商 務 談 判 原 理 與 實 務, 前 程 企 業, 民 國 91 年,p Robert Kreitner Angelo Kinicki, 林 文 政 梁 綺 華 葉 忠 華 譯, 組 織 行 為, 滄 海, 民 86,p 高 田 佳 利, 組 織 的 社 會 學, 日 本, 有 斐 閣,1964 年 6.3 英 文 25. Chang, Ching-his, Labor Unions and Labor Lows in Taiwan, July 14,1990(unpublished), P14. 頁 : S P Robbins, Managing Organizational Conflict:A Nontraditional Approach (Englewood Cliffs, NJ:Prentice Hall, 1974), P T. Burns, "Micropolitics:Mechanism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961,vol. 6, pp L. Coser, The Functions of Social Conflict (New York:the Free Press, 1956);S.P. Robbins, Managing Organizational Conflict:A Non-Traditional Approach (Englewood Cliffs, NJ:Prentice Hall, 1974) 29. J. McCann and J.R. Galbraith, "Interdepartmental Relationships," in P.C. Nystrom and W. H. Starbuck, eds.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al Design, vol. 2(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pp Adpted in part from discussion in A C Filley, Interpersonal Conflict Resolution (Glenview, IL:Scott, Foresman, 1975),pp 9-12;and B Fortado, "The Accumulation of Grievance Conflict," Journal of Management Inquiry, December 1992, pp Robbins,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Are Not Synonymous Terms,p73.Also see D E Conlon and W H Ross, "The Effects of Partisan Third parties Negotiator Behavior and Outcome Perceptions,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April 1993, pp280-90;and M H Bazerman and M A Neale, Negotiating Rationally (New York:The Free Press, 1992) 32. A Rahim, "A strategy for Managing Conflict in Complex Organizations, "Human Relations, January 1985, p84. Used with author's permission. 33. Lewicki, R.J., Litterer, J. A. Minton, J.W., and Saunders, D. M.(1995)Negotiation, (2and edition), Irwin/McGraw-hill, Illinois. 34. Lewicki, R.J., Litterer, J. A. Minton, J.W., and Saunders, D. M.(1995)Negotiation, (2and edition), Irwin/McGraw-hill, Illinois. 35. L D Brown, Managing Conflict of Organizational Iterfaces, 1986,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 Inc., Reading, assachusetts. Figure 1.1 on page 8. Reprinted with permission 36. Lewicki, R.J., Litterer, J. A. Minton, J.W., and Saunders, D. M.(1995)Negotiation, (2and edition), Irwin/McGraw-hill, Illinois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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