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項 進 口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程 序 標 示 方 式 及 相 關 管 理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定 之 第 七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國 內 特 定 農 產 品 實 施 自 願 性 產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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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訂 定 全 文 共 28 條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提 升 農 產 品 與 其 加 工 品 之 品 質 及 安 全,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及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三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農 產 品 : 指 利 用 自 然 資 源 農 用 資 材 及 科 技, 從 事 農 作 森 林 水 產 畜 牧 等 產 製 銷 所 生 產 之 物 二 有 機 農 產 品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及 分 裝 等 過 程,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有 機 規 範, 並 經 依 本 法 規 定 驗 證 或 進 口 經 審 查 合 格 之 農 產 品 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 指 以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進 口 流 通 或 販 賣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為 業 者 四 農 產 品 標 章 : 指 證 明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經 依 本 法 規 定 驗 證 所 使 用 之 標 章 五 認 證 機 構 : 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審 查 合 格 之 委 託 機 關 法 人, 具 有 執 行 本 法 所 定 認 證 工 作 資 格 者 六 認 證 : 指 認 證 機 構 就 具 有 執 行 本 法 所 定 驗 證 工 作 資 格 者 予 以 認 可 七 驗 證 機 構 : 指 經 認 證 並 領 有 認 證 文 件 之 機 構 學 校 法 人 或 團 體 八 驗 證 : 指 證 明 特 定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之 生 產 加 工 及 分 裝 等 過 程, 符 合 本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九 產 銷 履 歷 : 指 農 產 品 自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至 販 賣 之 公 開 且 可 追 溯 之 完 整 紀 錄 十 標 示 : 指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於 陳 列 販 賣 時, 於 農 產 品 本 身 裝 置 容 器 內 外 包 裝 所 為 之 文 字 圖 形 或 記 號 第 二 章 生 產 管 理 及 產 銷 履 歷 第 四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國 內 特 定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之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等 過 程, 實 施 自 願 性 優 良 農 產 品 驗 證 制 度 前 項 特 定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之 項 目 申 請 條 件 與 程 序 驗 證 基 準 標 示 方 式 有 效 期 間 及 相 關 管 理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五 條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等 過 程,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有 機 規 範, 並 經 驗 證 者, 始 得 以 有 機 名 義 販 賣 前 項 各 類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申 請 條 件 與 程 序 驗 證 基 準 標 示 方 式 有 效 期 間 及 相 關 管 理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六 條 進 口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須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國 家 或 國 際 有 機 認 證 機 構 ( 組 織 ) 認 證 之 驗 證 機 構 驗 證 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審 查, 始 得 以 有 機 名 義 販 賣 第 1 頁, 共 4 頁
2 前 項 進 口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程 序 標 示 方 式 及 相 關 管 理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定 之 第 七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國 內 特 定 農 產 品 實 施 自 願 性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制 度 必 要 時, 得 公 告 特 定 農 產 品 之 項 目 範 圍, 強 制 實 施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制 度 前 項 特 定 農 產 品 之 項 目 範 圍 申 請 條 件 與 程 序 產 銷 作 業 基 準 操 作 紀 錄 之 項 目 資 訊 公 開 與 保 存 驗 證 基 準 標 示 方 式 有 效 期 間 及 相 關 管 理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進 口 經 國 內 公 告 強 制 實 施 產 銷 履 歷 之 特 定 農 產 品, 其 資 訊 公 開 與 保 存 標 示 方 式 及 相 關 管 理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定 之 第 八 條 標 示 產 銷 履 歷 之 農 產 品, 其 經 營 業 者 應 提 供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之 資 訊, 並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一 定 期 限, 保 存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資 料 代 理 輸 入 進 口 農 產 品 業 者, 亦 同 第 三 章 認 證 及 驗 證 第 九 條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由 認 證 機 構 認 證 之 驗 證 機 構 辦 理 驗 證 機 構 之 申 請 資 格 與 程 序 驗 證 業 務 與 範 圍 有 效 期 間 第 十 一 條 所 定 喪 失 執 行 驗 證 業 務 能 力 之 認 定 及 相 關 管 理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驗 證 機 構 辦 理 驗 證, 得 收 取 費 用 ; 其 收 費 數 額, 由 該 驗 證 機 構 訂 定,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十 條 驗 證 機 構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取 得 認 證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撤 銷 其 認 證 前 項 經 撤 銷 認 證 之 驗 證 機 構,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認 證 第 十 一 條 驗 證 機 構 喪 失 執 行 驗 證 業 務 能 力,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廢 止 其 認 證 第 十 二 條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使 用 農 產 品 標 章, 須 經 驗 證 合 格 前 項 農 產 品 標 章 之 規 格 圖 式 使 用 規 定 及 相 關 管 理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相 關 機 關 定 之 第 四 章 安 全 管 理 及 查 驗 取 締 第 十 三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不 得 使 用 化 學 農 藥 化 學 肥 料 動 物 用 藥 品 或 其 他 化 學 品 但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四 條 主 管 機 關 為 確 保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符 合 本 法 規 定, 得 派 員 進 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之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貯 存 及 販 賣 場 所, 執 行 檢 查 或 抽 樣 檢 驗, 任 何 人 不 得 拒 絕 規 避 或 妨 礙 主 管 機 關 為 前 項 檢 查 或 抽 樣 檢 驗, 得 要 求 前 項 場 所 之 經 營 業 者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及 紀 錄 經 檢 查 或 檢 驗 之 結 果 不 符 本 法 規 定 之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主 管 機 關 除 依 本 法 規 定 處 罰 外, 得 禁 止 其 運 出 第 一 項 所 定 場 所, 並 得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回 收 銷 毀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置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特 定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之 不 同 性 質, 分 別 訂 定 最 短 抽 檢 時 間 第 2 頁, 共 4 頁
3 第 十 五 條 依 前 條 規 定 執 行 檢 查 或 抽 樣 檢 驗 之 人 員, 應 向 行 為 人 出 示 有 關 執 行 職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顯 示 足 資 辨 別 之 標 誌 ; 在 販 賣 場 所 抽 取 之 樣 品 應 給 付 價 款 ; 其 檢 查 及 檢 驗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之 檢 查,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或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 構 ) 法 人 團 體 或 個 人 辦 理 第 一 項 之 檢 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任 所 屬 檢 驗 機 構 辦 理 ; 必 要 時, 得 將 其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委 託 其 他 檢 驗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或 研 究 機 構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安 全 之 檢 驗 方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後 公 告 之 ; 未 公 告 者, 得 依 國 際 間 認 可 之 方 法 為 之 第 十 七 條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對 於 檢 驗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十 五 日 內, 繳 納 檢 驗 費 用, 向 原 抽 驗 機 關 申 請 複 驗,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前 項 受 理 複 驗 機 關 應 於 七 日 內 通 知 執 行 檢 驗 者 就 原 檢 體 複 驗 之 但 檢 體 已 變 質 者, 不 予 複 驗 第 十 八 條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檢 舉 查 獲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者, 除 對 檢 舉 人 身 分 資 料 保 守 秘 密 外, 並 應 給 予 獎 勵 前 項 檢 舉 獎 勵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九 條 依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廢 止 認 證 之 驗 證 機 構,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認 證 第 五 章 罰 則 第 二 十 條 未 依 本 法 規 定 取 得 認 證 或 經 撤 銷 廢 止 認 證, 擅 自 辦 理 本 法 規 定 之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驗 證 業 務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二 十 一 條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 一 驗 證 機 構 執 行 其 認 證 範 圍 以 外 之 驗 證 業 務 二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未 經 驗 證 合 格 擅 自 使 用 農 產 品 標 章 或 經 停 止 禁 止 使 用 農 產 品 標 章, 仍 繼 續 使 用 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所 為 禁 止 運 出 之 處 分 改 善 回 收 銷 毀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處 置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情 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廢 止 其 認 證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不 符 本 法 規 定 之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必 要 時, 得 予 以 沒 入 第 二 十 二 條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 一 拒 絕 妨 礙 或 規 避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檢 查 或 抽 樣 檢 驗 二 未 依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及 紀 錄 第 二 十 三 條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 一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之 農 產 品 或 其 加 工 品, 未 經 驗 證 標 示 優 良 農 產 品 驗 證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等 文 字 或 其 他 足 使 他 人 誤 認 之 表 示 方 法 第 3 頁, 共 4 頁
4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二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未 依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驗 證, 或 未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審 查 合 格 而 標 示 有 機 等 本 國 或 外 國 文 字, 或 其 他 足 使 他 人 誤 認 之 表 示 方 法 三 驗 證 機 構 之 驗 證 紀 錄 或 相 關 資 料 文 件 有 登 載 不 實 之 情 事 有 前 項 第 三 款 情 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廢 止 其 認 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 一 違 反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有 關 標 示 規 定 二 未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提 供 農 產 品 有 關 產 銷 履 歷 之 資 訊, 或 未 依 一 定 期 限 保 存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資 料 三 違 反 依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有 關 標 章 規 格 圖 式 使 用 規 定 四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使 用 化 學 農 藥 化 學 肥 料 動 物 用 藥 品 或 其 他 化 學 品 五 擅 自 使 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所 屬 機 關 之 名 義 為 標 示 違 反 前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停 止 其 使 用 標 章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禁 止 其 使 用 標 章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或 未 依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有 關 標 示 規 定 或 為 不 實 標 示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公 布 該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之 名 稱 地 址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名 稱 及 違 規 情 節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以 有 機 名 義 販 賣 之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應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依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驗 證 或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驗 證 及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審 查 ; 屆 期 未 經 驗 證 或 審 查 或 有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使 用 化 學 農 藥 化 學 肥 料 動 物 用 藥 品 或 其 他 化 學 品 者, 依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四 款 或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處 罰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第 4 頁, 共 4 頁
5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函 第 25 條 至 第 28 條 條 文 勘 誤 表 更 正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第 25 條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3,24 至 30 條 及 第 6 條 附 件 1, 第 9 條 附 件 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3 條 及 第 6 條 附 件 1, 第 9 條 附 件 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九 條 附 件 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農 糧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第 六 條 附 件 一 第 九 條 附 件 二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過 程 所 涉 之 場 所 二 增 項 評 鑑 : 指 驗 證 機 構 為 確 認 經 其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否 增 加 驗 證 範 圍 所 為 之 評 鑑 三 重 新 評 鑑 : 指 驗 證 機 構 為 確 認 經 其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得 否 再 取 得 驗 證 通 過 所 為 之 評 鑑 四 追 蹤 查 驗 : 指 驗 證 機 構 為 確 認 經 其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持 續 符 合 驗 證 基 準 所 為 之 查 核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範 圍, 為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過 程 之 產 品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第 三 部 分 第 二 點 之 轉 型 期 間 農 糧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驗 證 及 標 示 有 機 轉 型 期 文 字 前 項 轉 型 期 間 農 糧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不 得 使 用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驗 證 機 構, 指 依 本 法 規 定 認 證 並 領 有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文 件 之 機 構 學 校 法 人 或 團 體 第 五 條 申 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 一 農 民 二 依 法 設 立 或 登 記 之 農 場 畜 牧 場 農 民 團 體 或 農 業 產 銷 班 三 領 有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六 條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申 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向 驗 證 機 構 申 請 驗 證 : 一 符 合 前 條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生 產 廠 ( 場 ) 地 理 位 置 資 料, 包 括 土 地 坐 落 標 示 及 足 以 辨 識 之 鄰 近 地 圖 三 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之 生 產 或 製 程 說 明 四 維 持 有 機 運 作 系 統 相 關 之 紀 錄 與 文 件, 包 括 工 作 及 品 管 紀 錄 原 料 及 資 材 庫 存 紀 錄 產 品 產 銷 紀 錄, 及 生 產 用 地 設 施 及 環 境 管 理 紀 錄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1 頁, 共 16 頁
6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程 序, 並 於 各 階 段 程 序 完 成 後 將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但 長 期 作 物 尚 無 產 出 農 產 品 者, 得 就 其 植 株 採 樣 辦 理 檢 驗 驗 證 機 構 應 就 前 項 各 階 段 程 序 訂 定 作 業 期 限, 且 各 階 段 程 序 作 業 期 限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但 經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正 或 限 期 改 善 之 期 間, 不 列 入 計 算 第 八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驗 證 機 構 應 敘 明 理 由 後 駁 回 申 請 : 一 申 請 驗 證 農 產 品 及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生 產 或 製 程 未 符 合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且 情 節 重 大 二 申 請 驗 證 之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低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三 因 可 歸 責 申 請 人 之 事 由 致 書 面 審 查 後 六 個 月 內 無 法 進 行 實 地 查 驗 四 經 通 知 補 正 或 限 期 改 善, 無 正 當 理 由 屆 期 未 補 正 或 改 善 五 產 品 檢 驗 結 果 未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六 自 申 請 案 受 理 之 次 日 起, 因 可 歸 責 申 請 人 之 事 由 逾 一 年 未 結 案 第 九 條 申 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通 過 者, 由 驗 證 機 構 與 申 請 者 簽 訂 契 約 書, 並 就 通 過 驗 證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按 類 別 發 給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前 項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應 記 載 事 項 如 下 : 一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地 址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二 驗 證 場 所 地 址 三 產 品 類 別 及 品 項 四 有 效 期 間 五 驗 證 機 構 名 稱 六 證 書 字 號 第 一 項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之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產 品 類 別 及 品 項, 如 附 件 二 第 十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變 更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 一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負 責 人 或 主 要 管 理 者 變 更 二 減 列 驗 證 場 區 驗 證 產 品 品 項 前 項 申 請 案 件 經 審 查 符 合 者, 依 原 證 有 效 期 間 換 發 證 書 第 十 一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生 產 製 程 或 維 持 有 機 運 作 之 系 統 變 更 時,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報 請 驗 證 機 構 審 查 驗 證 機 構 就 變 更 部 分 審 查, 認 定 足 以 影 響 原 驗 證 結 果 者, 驗 證 機 構 應 就 變 更 部 分 驗 證 之 第 十 二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應 就 增 加 驗 證 部 分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增 項 評 鑑 : 一 增 加 驗 證 場 區 二 增 加 驗 證 產 品 品 項 前 項 增 項 評 鑑 通 過 者, 依 原 證 有 效 期 間 換 發 證 書 第 十 三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生 產 廠 ( 場 ) 遷 移 或 增 加 驗 證 產 品 類 別, 應 重 新 申 請 驗 證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廠 ( 場 ) 遷 移 不 涉 及 變 更 原 有 作 業 及 管 理 措 施 者,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但 遷 移 後 之 廠 ( 場 ) 應 符 合 衛 生 安 全 相 關 之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不 得 移 轉 他 人 使 用 第 2 頁, 共 16 頁
7 第 十 五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得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展 延 ; 逾 期 申 請 展 延 者, 不 予 受 理 前 項 展 延 之 申 請 經 重 新 評 鑑 符 合 者, 換 發 證 書 第 十 六 條 驗 證 機 構 對 通 過 驗 證 產 品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實 施 追 蹤 查 驗 前 項 追 蹤 查 驗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增 加 追 蹤 查 驗 次 數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驗 證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增 項 評 鑑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重 新 評 鑑 及 前 條 所 定 追 蹤 查 驗, 準 用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之 程 序 辦 理, 或 由 驗 證 機 構 依 個 案 判 定 後 執 行 其 中 必 要 之 程 序 第 十 八 條 驗 證 機 構 依 據 相 關 事 證 判 斷 經 其 驗 證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與 驗 證 基 準 有 不 符 之 虞 時, 得 於 生 產 廠 ( 場 ) 逕 行 抽 樣 檢 驗 前 項 抽 取 之 樣 品 免 給 付 價 款 第 十 九 條 驗 證 機 構 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終 止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驗 證 通 過 資 格 時, 應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經 驗 證 機 構 終 止 驗 證 者, 六 個 月 內 不 得 再 提 出 驗 證 申 請 第 二 十 條 驗 證 機 構 實 施 驗 證 增 項 評 鑑 重 新 評 鑑 追 蹤 查 驗 或 抽 樣 時, 受 檢 查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應 陪 同 檢 查 驗 證 機 構 辦 理 前 項 工 作 後 應 作 成 紀 錄, 受 檢 查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或 陪 同 檢 查 者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或 蓋 章 第 二 十 一 條 驗 證 機 構 依 本 辦 法 作 成 之 紀 錄 及 文 件, 應 保 存 三 年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維 持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運 作 系 統 相 關 之 紀 錄 及 文 件, 應 至 少 保 存 一 年 但 驗 證 產 品 標 示 有 效 日 期 者, 應 至 少 保 存 至 有 效 日 期 屆 滿 後 一 年 為 止 第 二 十 二 條 驗 證 機 構 應 按 季 將 已 通 過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單 驗 證 產 品 類 別 品 項 及 驗 證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二 十 三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標 示 所 用 文 字, 以 中 文 正 體 字 為 之, 並 得 輔 以 外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但 專 供 外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二 十 四 條 有 容 器 或 包 裝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於 販 賣 時, 應 標 示 下 列 事 項 : 一 品 名 二 原 料 名 稱 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四 原 產 地 ( 國 ) 但 已 標 示 製 造 廠 地 址, 且 足 以 表 徵 原 產 地 ( 國 )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驗 證 機 構 名 稱 六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字 號 七 其 他 法 規 所 定 標 示 事 項 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應 標 示 事 項 前 項 第 一 款 品 名 與 第 二 款 原 料 名 稱 完 全 相 同 者, 得 免 標 示 原 料 名 稱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之 品 名, 應 標 示 有 機 文 字 有 機 轉 型 期 農 糧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標 示 有 機 轉 型 期 文 字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標 示 事 項 有 變 更 者, 應 依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申 請 變 更, 並 應 於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核 准 變 更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更 換 原 有 標 示 第 二 十 五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原 料 名 稱 之 標 示, 除 水 及 食 鹽 外, 得 以 有 機 文 字 有 機 轉 型 期 文 字 或 其 他 符 號 修 飾 或 註 記 有 機 有 機 轉 型 期 原 料 第 3 頁, 共 16 頁
8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定 原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以 含 量 不 低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之 原 料 原 產 地 ( 國 ) 或 含 量 最 高 之 前 三 項 原 料 原 產 地 ( 國 ) 為 標 示 但 原 料 經 於 國 內 加 工 後 已 產 生 實 質 轉 型 者, 除 以 足 以 表 徵 為 國 產 品 之 文 字 為 標 示 外, 應 另 於 原 料 名 稱 之 後, 以 括 號 方 式 標 示 有 機 原 料 之 實 際 產 地 ( 國 ) 二 於 包 裝 或 容 器 明 顯 位 置 標 示 前 項 第 一 款 但 書 所 定 原 料 經 於 國 內 加 工 後 已 產 生 實 質 轉 型 者, 應 另 於 原 料 名 稱 之 後, 以 括 號 方 式 標 示 有 機 原 料 實 際 產 地 ( 國 ) 之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驗 證 機 構 之 名 稱 應 於 包 裝 或 容 器 明 顯 位 置 標 示 但 已 使 用 驗 證 機 構 標 章 為 標 示 者, 得 免 標 示 第 二 十 八 條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營 利 之 固 定 場 所 販 賣 散 裝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應 於 第 二 十 九 條 刪 除 第 三 十 條 陳 列 販 賣 處 以 告 示 牌 標 示 品 名 及 原 產 地 ( 國 ), 並 展 示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影 本 前 項 品 名 及 原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準 用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第 一 項 所 定 原 產 地 ( 國 ) 標 示 之 字 體 長 度 及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三 公 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應 使 用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並 得 同 時 使 用 驗 證 機 構 標 章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使 用 依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 一 有 機 轉 型 期 農 糧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二 進 口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於 國 內 經 分 裝 驗 證 三 使 用 進 口 有 機 原 料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未 經 國 內 加 工 實 質 轉 型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驗 證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或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驗 證 之 有 機 轉 型 期 農 糧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得 使 用 驗 證 機 構 標 章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除 另 定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4 頁, 共 16 頁
9 附 件 一 ( 不 含 畜 產 品 及 水 產 品 基 準 )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第 一 部 分 共 同 基 準 一 包 裝 ( 一 ) 包 裝 方 法 及 材 料 應 以 簡 單 為 原 則, 避 免 過 度 包 裝 ( 二 ) 應 採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可 循 環 再 利 用 或 再 製 之 包 裝 材 料, 惟 上 述 包 裝 材 料 無 法 取 得 或 不 適 用 時, 方 可 使 用 一 般 之 包 裝 材 料 ( 三 ) 禁 止 使 用 含 有 殺 菌 劑 防 腐 劑 燻 蒸 劑 殺 蟲 劑 可 遷 移 螢 光 劑 禁 用 物 質 和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等 之 包 裝 材 料 及 其 他 會 污 染 產 品 之 包 裝 材 料 ( 四 ) 允 許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及 氮 氣 作 為 包 裝 填 充 劑 及 使 用 真 空 包 裝 ( 五 ) 儘 量 使 用 對 人 體 無 害 之 印 刷 油 墨 及 黏 著 劑 二 儲 藏 ( 一 ) 有 機 農 產 品 於 儲 藏 過 程 中 不 得 受 到 其 他 物 質 污 染, 倉 庫 必 須 乾 淨 衛 生 無 有 害 物 質 殘 留, 且 未 經 禁 用 物 質 處 理 ( 二 ) 除 常 溫 儲 藏 外, 允 許 使 用 空 氣 溫 度 及 濕 度 等 調 控 方 法 進 行 儲 藏 ( 三 ) 有 機 農 產 品 如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存 放 於 同 一 倉 庫 時, 應 加 以 區 隔 並 明 確 標 示, 以 避 免 產 品 混 淆 三 運 輸 與 配 售 ( 一 ) 運 輸 工 具 於 裝 載 有 機 農 產 品 前 應 清 洗 乾 淨 並 保 持 清 潔, 運 輸 過 程 中 應 避 免 受 到 污 染 ( 二 ) 有 機 農 產 品 於 運 輸 與 配 售 過 程 中, 不 得 損 毀 其 外 包 裝 上 之 標 示 及 有 關 說 明 ( 三 ) 有 機 農 產 品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一 同 運 輸 或 配 售 時, 產 品 須 經 妥 善 包 裝 及 加 以 區 隔 並 明 確 標 示, 以 避 免 產 品 混 淆 四 紀 錄 ( 一 ) 需 有 足 資 證 明 產 品 有 機 完 整 性 之 相 關 作 業 紀 錄 及 單 據 憑 證 ( 二 ) 應 具 備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之 清 潔 與 管 理 紀 錄 第 二 部 分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一 適 用 範 圍 ( 一 )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加 熱 乾 燥 燻 製 混 合 研 磨 攪 拌 分 離 蒸 餾 抽 出 發 酵 醃 漬 脫 水 脫 殼 碾 製 冷 凍 或 其 他 足 以 改 變 原 產 品 理 化 性 質 之 製 造 程 序 ( 二 )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選 別 洗 淨 分 切 及 分 ( 包 ) 裝 等 作 業, 其 過 程 不 應 改 變 原 產 品 之 理 化 性 質 第 5 頁, 共 16 頁
10 ( 三 ) 實 質 改 變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原 包 裝 或 原 標 示 後 進 行 交 易 者 二 環 境 條 件 ( 一 ) 生 產 廠 ( 場 ) 周 圍 不 得 存 在 有 害 氣 體 輻 射 性 物 質 擴 散 性 污 染 源 垃 圾 場 及 有 害 生 物 大 量 孳 生 之 潛 在 場 所 ( 二 ) 應 制 定 衛 生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計 畫, 以 維 持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清 潔 三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 一 ) 優 先 採 取 下 列 預 防 措 施 : 1. 清 理 有 害 生 物 棲 息 地 食 物 來 源 和 繁 殖 區 域 2.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進 入 加 工 設 施 及 設 備 3. 控 制 環 境 條 件, 例 如 : 阻 止 有 害 生 物 繁 殖 之 溫 度 溼 度 光 照 和 空 氣 循 環 等 ( 二 ) 採 行 生 物 性 物 理 性 或 機 械 性 之 控 制 措 施, 例 如 : 利 用 性 費 洛 蒙 誘 蛾 燈 光 捕 聲 捕 有 色 黏 紙 板 或 利 用 太 陽 能 之 消 毒 等 ( 三 ) 若 前 述 預 防 或 控 制 有 害 生 物 之 措 施 無 效, 則 可 使 用 附 表 一 所 列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資 材, 惟 該 等 資 材 不 得 與 有 機 原 料 及 最 終 產 品 直 接 接 觸 ( 四 ) 禁 用 : 1. 附 表 一 以 外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或 礦 物 性 材 料 2. 以 輻 射 或 燻 蒸 劑 處 理 及 任 何 含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四 產 製 過 程 ( 一 ) 操 作 者 應 採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有 機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混 淆, 及 避 免 有 機 農 產 品 與 禁 用 物 質 接 觸 ( 二 ) 應 於 獨 立 之 場 所 產 製 有 機 農 產 品 若 產 製 場 所 與 一 般 產 品 共 用 者, 其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必 須 徹 底 清 洗, 並 以 時 間 作 明 確 區 隔, 依 序 產 製 有 機 及 一 般 產 品 ( 三 ) 宜 採 生 物 物 理 或 機 械 方 式 進 行 產 製, 選 用 方 法 以 能 維 持 有 機 農 產 品 的 天 然 成 分 及 其 營 養 價 值 者 為 原 則 ( 四 ) 產 製 過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輻 射 處 理 燻 蒸 劑 及 含 有 或 會 產 生 有 害 物 質 之 過 濾 設 備 ( 五 ) 產 製 過 程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應 對 生 態 環 境 不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 六 )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之 使 用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同 一 種 原 料 不 得 同 時 以 有 機 有 機 轉 型 期 及 非 有 機 來 源 者 混 合 使 用 2. 允 許 使 用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惟 其 使 用 量 應 以 產 製 所 需 之 最 小 量 為 限, 並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3. 產 製 過 程 使 用 之 水 及 食 鹽 須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及 相 關 衛 生 標 準 4. 禁 止 使 用 礦 物 質 ( 包 含 微 量 元 素 ) 維 生 素 胺 基 酸 及 自 動 植 物 分 離 之 純 物 質, 惟 法 律 規 定 應 使 用 或 產 品 營 養 成 分 中 嚴 重 缺 乏 時, 得 經 驗 證 機 構 同 意 後 使 用 之 5. 禁 止 使 用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五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固 體 形 式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重 量 第 6 頁, 共 16 頁
11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 二 ) 液 體 形 式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容 積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容 積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產 品 如 係 濃 縮 液 還 原 而 成, 應 將 濃 縮 液 原 料 之 濃 度 納 入 計 算 ( 三 ) 固 液 混 合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 四 ) 以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方 式 表 示 第 三 部 分 作 物 一 生 產 環 境 條 件 ( 一 ) 農 地 應 符 合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所 規 定 供 農 作 使 用 之 土 地 ( 二 ) 農 地 應 有 適 當 防 止 外 來 污 染 之 圍 籬 或 緩 衝 帶 等 措 施, 以 避 免 有 機 栽 培 作 物 受 到 污 染 ( 三 ) 灌 溉 水 質 及 農 地 土 壤 重 金 屬 含 量 應 符 合 附 表 三 之 基 準 ( 四 ) 農 地 應 施 行 良 好 之 土 壤 管 理 及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確 保 水 土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二 短 期 作 物 之 田 區 取 得 有 機 驗 證 前, 需 有 二 年 的 轉 型 期, 長 期 作 物 ( 如 多 年 生 之 果 樹 茶 樹 等 ) 則 需 三 年 的 轉 型 期 轉 型 期 間 應 依 據 本 基 準 施 行 有 機 栽 培 三 作 物 品 種 及 種 子 種 苗 ( 一 ) 選 擇 環 境 適 應 性 佳 及 具 有 抗 病 蟲 害 特 性 的 作 物 種 類 或 品 種, 並 儘 量 以 生 物 及 遺 傳 多 樣 化 為 原 則, 改 進 生 產 環 境 之 生 態 多 樣 化 ( 二 ) 種 子 不 得 以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或 礦 物 性 材 料 處 理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處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種 苗 之 育 苗 過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 四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之 種 子 及 種 苗 ( 五 ) 合 格 種 子 種 苗 無 法 取 得 時, 得 採 用 一 般 商 業 性 種 子 種 苗 ( 六 ) 育 苗 場 設 施 不 得 以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消 毒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處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雜 草 控 制 ( 一 ) 以 人 工 或 機 械 中 耕 除 草,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 二 ) 採 行 敷 蓋 覆 蓋 翻 耕 輪 作 及 其 他 物 理 或 生 物 防 治 方 式, 適 度 控 制 雜 草 之 發 生 ( 三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五 土 壤 肥 培 管 理 ( 一 ) 適 時 採 取 土 樣 分 析, 瞭 解 土 壤 理 化 性 及 肥 力 狀 況, 作 為 土 壤 肥 培 管 理 之 依 據 ( 二 ) 採 取 適 當 輪 作 間 作 綠 肥 或 適 時 休 耕, 以 維 護 並 增 進 地 力 ( 三 ) 施 用 農 家 自 產 之 有 機 質 肥 料 經 充 分 醱 酵 腐 熟 之 堆 肥 或 其 他 有 機 質 肥 料, 以 改 第 7 頁, 共 16 頁
12 善 土 壤 環 境, 並 供 應 作 物 所 需 養 分 有 機 質 肥 料 重 金 屬 含 量 應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肥 料 種 類 品 目 及 規 格 規 定 ( 四 ) 不 得 施 用 化 學 肥 料 ( 含 微 量 元 素 ) 及 含 有 化 學 肥 料 或 農 藥 之 微 生 物 資 材 與 有 機 質 複 合 肥 料 但 土 壤 或 植 體 分 析 資 料 證 明 缺 乏 微 量 元 素 者, 經 提 出 使 用 計 畫, 送 驗 證 機 構 審 查 認 可 後, 得 使 用 該 微 量 元 素 ( 五 ) 礦 物 性 肥 料 應 以 其 天 然 成 分 之 型 態 使 用, 不 得 經 化 學 處 理 以 提 高 其 可 溶 或 有 效 性 ( 六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六 病 蟲 害 管 理 ( 一 ) 採 輪 作 及 其 他 耕 作 防 治 物 理 防 治 生 物 防 治 種 植 忌 避 或 共 榮 植 物 及 天 然 資 材 防 治 等 綜 合 防 治 法, 以 防 病 蟲 害 發 生 ( 二 )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及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與 礦 物 性 材 料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不 在 此 限 ( 三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七 收 穫 調 製 儲 藏 及 包 裝 ( 一 ) 有 機 農 產 品 收 穫 後 處 理 不 得 添 加 或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亦 不 得 以 輻 射 或 燻 蒸 劑 處 理 ( 二 ) 確 保 有 機 農 產 品 不 會 受 到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之 混 雜 或 污 染, 採 收 過 程 及 其 收 穫 後 之 調 製 儲 藏 及 包 裝, 均 應 與 一 般 農 產 品 分 開 處 理 ( 三 ) 以 農 產 品 經 營 者 自 產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為 原 料 進 行 一 次 加 工 者, 得 同 時 辦 理 加 工 過 程 驗 證 其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產 製 過 程 及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計 算 方 式, 準 用 第 二 部 分 之 規 定 八 技 術 及 資 材 ( 一 ) 雜 草 控 制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 水 田 與 旱 田 輪 作, 不 同 作 物 輪 作 間 作 等 (2) 人 工 及 機 械 除 草 (3) 敷 蓋 雜 草 或 作 物 殘 株 (4) 農 田 中 飼 養 家 禽 及 家 畜 等 (5) 利 用 植 物 相 生 相 剋 之 原 理 (6) 含 有 雜 草 種 子 的 材 料 製 作 堆 肥, 必 需 使 其 充 分 醱 酵 完 熟, 以 殺 死 其 中 所 含 雜 草 種 子, 方 可 使 用 (7) 敷 蓋 聚 乙 烯 聚 丙 烯 及 其 他 聚 碳 酸 酯 基 產 品, 使 用 後 應 從 土 壤 清 理 出 去, 不 得 在 田 地 上 焚 燒 2. 禁 用 : (1)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2) 殘 留 農 藥 輻 射 性 物 質 過 量 重 金 屬 之 作 物 殘 渣 及 生 物 資 材 第 8 頁, 共 16 頁
13 (3)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 二 ) 土 壤 肥 力 改 良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 各 種 綠 肥 作 物 (2) 作 物 殘 株 雜 草 或 落 葉 及 其 所 製 成 之 堆 肥 (3) 豆 粕 類 或 米 糠 等 植 物 渣 粕 (4) 木 炭 竹 炭 燻 炭 草 木 灰 及 矽 酸 爐 渣 但 每 年 每 公 頃 矽 酸 爐 渣 施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四 公 噸 (5) 菇 類 栽 培 後 之 堆 肥 (6) 製 糖 工 廠 之 殘 渣 ( 甘 蔗 渣 糖 蜜 等 ) (7) 未 經 化 學 及 輻 射 處 理 之 腐 熟 木 質 材 料 ( 樹 皮 鋸 木 屑 木 片 ) (8) 海 藻 (9) 植 物 性 液 肥 (10) 泥 炭 泥 炭 苔 (11) 禽 畜 糞 堆 肥 (12) 骨 粉 魚 粉 蟹 殼 粉 蝦 殼 粉 貝 殼 粉 蛋 殼 及 海 鳥 糞 (13) 磷 礦 粉 苦 土 石 灰 及 含 有 石 灰 之 礦 物 粉 碎 而 成 之 資 材 (14) 麥 飯 石 粉 蛭 石 粉 及 真 珠 石 粉 (15) 符 合 本 會 肥 料 種 類 品 目 及 規 格 所 定 肥 料 品 目 規 格, 包 括 磷 礦 粉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2-09) 粗 製 鉀 鹽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3-04) 貝 殼 粉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4-13) 白 雲 石 粉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4-19) 植 物 渣 粕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01) 魚 廢 渣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03) 動 物 廢 渣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04) 禽 畜 糞 堆 肥 ( 品 目 編 號 5-09, 限 重 金 屬 鋅 含 量 低 於 250mg/kg 者 ) 一 般 堆 肥 ( 品 目 編 號 5-10) 混 合 有 機 質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12) 及 符 合 本 驗 證 基 準 可 用 資 材 之 其 他 肥 料 品 目, 上 述 肥 料 產 品 均 應 符 合 本 驗 證 基 準 之 規 定 (16) 未 經 化 學 及 輻 射 處 理 之 腐 熟 椰 纖 2. 禁 用 : (1) 除 上 述 外 之 化 學 肥 料 (2) 殘 留 過 量 農 藥 重 金 屬 輻 射 性 物 質 等 之 作 物 殘 渣 及 生 物 資 材 (3) 未 經 分 類 之 都 市 垃 圾 或 廢 棄 物 (4) 下 水 道 污 泥 (5) 廢 紙 紙 漿 (6) 未 經 淨 化 處 理 及 充 分 腐 熟 之 家 畜 排 泄 物 (7) 人 糞 尿 (8)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9) 智 利 硝 石 第 9 頁, 共 16 頁
14 ( 三 ) 病 蟲 害 防 治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 輪 作 間 作 或 混 作 共 榮 作 物 (2) 忌 避 植 物 (3) 繁 殖 及 利 用 昆 蟲 天 敵 (4) 利 用 捕 食 動 物 ( 家 禽 青 蛙 及 鳥 ) (5) 選 用 非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抗 病 蟲 害 品 種 (6) 捕 殺 高 溫 處 理, 但 不 得 將 整 個 田 區 殘 株 焚 燒 (7) 利 用 不 含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之 紙 袋 網 袋 塑 膠 布 及 不 織 布 袋 等 防 護 (8) 設 置 水 溝 各 種 物 理 性 陷 阱 (9) 果 樹 基 部 以 麻 袋 稻 草 包 裹, 防 治 天 牛 (10) 種 子 以 水 選 ( 鹽 水 溫 水 等 ) 高 溫 及 低 溫 處 理 浸 泡 醋 次 氯 酸 鈣 次 氯 酸 鈉 或 二 氧 化 氯 殺 菌 (11) 利 用 太 陽 能 之 消 毒 (12) 利 用 性 費 洛 蒙 誘 蛾 燈 光 及 有 色 黏 蟲 紙 (13) 大 蒜 辣 椒 蔥 韭 菜 苦 楝 香 茅 薄 荷 芥 菜 萬 壽 菊 無 患 子 等 浸 出 液 或 天 然 抽 出 液 (14) 海 藻 (15) 咖 啡 粕 苦 茶 粕 或 未 添 加 香 料 之 菸 葉 渣 但 苦 茶 粕 使 用 於 水 稻 等 水 田 每 期 作 每 公 頃, 施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公 斤 (16) 草 木 灰 (17) 釀 造 醋 酒 類 砂 糖 麵 粉 奶 粉 及 植 物 油 (18) 石 灰 石 灰 硫 黃 合 劑 (19) 不 含 殺 菌 劑 之 肥 皂 (20) 矽 藻 土 (21) 蛋 殼 (22)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蘇 力 菌 放 線 菌 枯 草 桿 菌 其 他 微 生 物 及 病 毒 性 製 劑 (23) 植 物 性 中 草 藥 浸 出 液 (24) 波 爾 多 作 物 休 眠 期 使 用 之 窄 蒸 餾 溫 度 範 圍 製 之 礦 物 油 及 亞 磷 酸 但 亞 磷 酸 於 使 用 時 須 先 提 報 使 用 計 畫, 送 經 驗 證 機 構 審 查 認 可 2. 禁 用 : (1) 毒 魚 藤 (2) 除 上 述 以 外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及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3) 外 生 毒 素 ( 四 ) 生 長 調 節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 整 枝 剪 定 嫁 接 環 狀 剝 皮 及 斷 根 等 方 法 第 10 頁, 共 16 頁
15 (2) 醋 砂 糖 及 胺 基 酸 (3) 水 果 催 熟 用 之 乙 烯 氣 體 或 電 石 氣 2. 禁 用 : 除 上 述 以 外 之 所 有 生 長 調 節 劑 ( 五 ) 調 製 儲 藏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 控 制 氣 體 如 二 氧 化 碳 氧 氣 氮 氣 及 乙 烯 (2) 溫 度 調 節 2. 禁 用 : 抗 生 素 及 其 他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 六 ) 微 生 物 資 材 : 1. 可 用 : (1)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根 瘤 菌 菌 根 菌 溶 磷 菌 及 其 他 有 益 微 生 物 (2) 外 國 微 生 物 製 劑 需 經 國 內 學 術 試 驗 研 究 機 構 試 驗, 證 實 有 效 且 無 害 者 始 可 使 用 2. 禁 用 : 含 有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之 資 材 第 四 部 分 畜 產 ( 不 提 供 ) 第 五 部 分 水 產 植 物 ( 不 提 供 ) 第 六 部 分 水 產 動 物 ( 不 提 供 ) 附 表 三 有 機 農 業 灌 溉 水 質 及 土 壤 之 重 金 屬 容 許 量 基 準 重 金 屬 項 目 灌 溉 水 質 (mg/l) 土 壤 (mg/kg) 砷 (As) 鎘 (Cd) 鉻 (Cr) 銅 (Cu) 汞 (Hg) 鎳 (Ni) 鉛 (Pb) 鋅 (Zn) 備 註 : 土 壤 中 鎘 鉻 銅 鎳 鉛 及 鋅 濃 度 為 0.1N HCl 抽 出 量, 其 餘 土 壤 及 灌 溉 水 中 之 重 金 屬 濃 度 為 全 量 第 11 頁, 共 16 頁
16 附 表 一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過 程 得 使 用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資 材 名 稱 使 用 條 件 1. 酒 精 類 Alcohols (1) 乙 醇 Ethanol 限 作 為 消 毒 劑 與 清 潔 劑 (2) 異 丙 醇 Isopropanol 限 作 為 消 毒 劑 2. 酒 類 Wine 3. 含 氯 物 質 Chlorine Materials (1) 次 氯 酸 鈣 Calcium Hypochlorite (2) 二 氧 化 氯 Chlorine Dioxide (3) 次 氯 酸 鈉 Sodium Hypochlorite (1) 限 作 為 消 毒 清 潔 器 具 及 設 備 動 物 的 腸 消 毒 及 蛋 的 洗 淨 等 用 途 (2) 自 由 餘 氯 濃 度 應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4. 磷 酸 Phosphoric Acid 限 作 為 清 潔 設 備 之 用 5. 釀 造 醋 Vinegar 6. 植 物 油 Vegetable Oil 7. 石 灰 石 灰 硫 磺 合 劑 Lime Lime sulfur 8. 矽 藻 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 用 於 保 護 設 施 之 病 蟲 害 防 治 9. 不 含 殺 菌 劑 之 肥 皂 Fungiticide-free Soaps 10.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11. 咖 啡 粕 Coffee Seed Meal 12. 海 藻 Kelp 13. 砂 糖 Sugar 14. 麵 粉 Flour 15. 植 物 浸 出 液 或 天 然 抽 出 液 Aquatic Plant Extracts (1) 大 蒜 Garlic (2) 辣 椒 Pepper (3) 蔥 Welsh Onion (4) 韭 菜 Chives (5) 苦 楝 Neem tree, Azadirachta indica (6) 香 茅 Lemongrass (Cymbopogon citratus (DC.) Stapf.) (7) 薄 荷 Mint (8) 芥 菜 Mustard (9) 萬 壽 菊 African Marigold (Tagetes erecta L.) (10) 無 患 子 Soap Nut Tree, Chinese Soap Berry (11) 天 然 草 藥 Herbs 16. 奶 粉 Milk Powder 17. 草 木 灰 Wood Ash 18. 蛋 殼 Eggshell 19.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蘇 力 菌 其 他 生 物 及 病 毒 性 製 劑 Bacillus thuringiensis, Bt, Microbial pesticide, Virological pesticide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禁 用 外 生 毒 素 第 12 頁, 共 16 頁
17 附 表 二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過 程 得 使 用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名 稱 使 用 條 件 1. 氯 化 石 灰 ( 漂 白 粉 ) Chlorinated Lime 2. 二 氧 化 氯 Chlorine Dioxide 3. 次 氯 酸 鈉 液 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第 13 頁, 共 16 頁 可 使 用 於 飲 用 水 及 食 品 用 水 ; 用 量 以 殘 留 有 效 氯 符 合 飲 用 水 標 準 為 度 4.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5. L- 抗 壞 血 酸 ( 維 生 素 C)L-Ascorbic Acid (Vitamin C) 6. 生 育 醇 ( 維 生 素 E) dl-α-tocopherol(vitamin E) 7. 亞 硫 酸 鹽 Sulfite 限 使 用 於 葡 萄 酒 果 酒,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100ppm 以 下 8. 碳 酸 氫 鈉 Sodium Bicarbonate 9. 碳 酸 銨 Ammonium Carbonate 限 於 用 作 膨 脹 劑 10. 碳 酸 氫 銨 Ammonium Bicarbonate 限 於 用 作 膨 脹 劑 11. 碳 酸 鉀 Potassium Carbonate 限 使 用 於 穀 類 製 品 12. 氯 化 鈣 Calcium Chloride 13. 氫 氧 化 鈣 Calcium Hydroxide 14. 硫 酸 鈣 Calcium Sulfate 限 使 用 天 然 來 源 者 15. 檸 檬 酸 鈣 Calcium Citrate 16. 磷 酸 二 氫 鈣 Calcium Phosphate, Monobasic 17. 磷 酸 鈣 Calcium Phosphates, Tribasic 18. 碳 酸 鈣 Calcium Carbonate 19. 碳 酸 鈉 Sodium Carbonate 20. 無 水 碳 酸 鈉 Sodium Carbonate, Anhydrous 21. 碳 酸 鎂 Magnesium Carbonate 22. 硫 酸 鎂 Magnesium Sulfate 限 使 用 天 然 來 源 者 23. 氯 化 鎂 Magnesium Chloride 限 使 用 由 海 水 提 煉 者, 並 限 作 為 凝 固 劑 使 用 於 豆 類 製 品 24. 甘 油 Glycerin 限 使 用 由 油 脂 水 解 製 造 者 25. 皂 土 Bentonite 26. 矽 藻 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 於 食 品 製 造 加 工 吸 著 用 或 過 濾 用 27. 白 陶 土 Kaolin 28. 滑 石 粉 Talc 29. 珍 珠 岩 粉 Perlite 限 作 為 過 濾 助 劑 30. 二 氧 化 矽 Silicon Dioxide 31. 棕 櫚 蠟 Carnauba Wax 32. 檸 檬 酸 Citric Acid 限 使 用 由 果 實 取 得 或 由 碳 水 化 合 物 等 天 然 原 料 發 酵 而 得 者 33. 檸 檬 酸 鈉 Sodium Citrate 34. 檸 檬 酸 鉀 Potassium Citrate 35. 酒 石 酸 Tartaric Acid 36. D&DL- 酒 石 酸 鈉 D&DL-Sodium Tartrate
18 37. 乳 酸 Lactic Acid 38. DL- 蘋 果 酸 ( 羥 基 丁 二 酸 )DL-Malic Acid (Hydroxysuccinic Acid) 39. 氯 化 鉀 Potassium Chloride 40. 海 藻 酸 Alginic Acid 41. 海 藻 酸 鈉 Sodium Alginate 42. 海 藻 酸 鉀 Potassium Alginate(Algin) 43. 海 藻 酸 鈣 Calcium Alginate(Algin) 44. 鹿 角 菜 膠 Carrageenan 45. 玉 米 糖 膠 Xanthan Gum 46. 氫 氧 化 鈉 Sodium Hydroxide (1) 限 作 為 ph 調 整 劑, 使 用 於 糖 類 加 工 品 或 穀 類 加 工 品 (2) 禁 止 用 於 蔬 果 的 鹼 液 剝 皮 47. 氫 氧 化 鉀 Potassium Hydroxide (1) 限 作 為 ph 調 整 劑, 使 用 於 糖 類 加 工 品 (2) 禁 止 用 於 蔬 果 的 鹼 液 剝 皮 48. 瓊 脂 Agar-Agar 限 使 用 未 經 漂 白 處 理 者 49. 阿 拉 伯 膠 Arabic Gum 50. 關 華 豆 膠 Guar Gum 51. 刺 槐 豆 膠 Locust Bean Gum or Carob Bean Gum 用 於 畜 產 加 工 品 時, 限 用 於 乳 製 品 及 肉 品 加 工 52. 明 膠 Gelatin 53. 果 膠 Pectin 54. 二 氧 化 碳 Carbon Dioxide 55. 乙 烯 Ethylene 56. 電 石 氣 Acetylene 57. 氮 Nitrogen 限 使 用 非 石 油 來 源 無 油 級 者 58. 氧 Oxygen 限 使 用 無 油 級 者 59. 天 然 色 素 Natural Colors 60. 天 然 酵 母 Natural Yeast 61. 活 性 碳 Activated Charcoal 62. 卵 磷 脂 Lecithin 限 使 用 未 經 漂 白 或 有 機 溶 劑 處 理 者 63. 天 然 玉 米 澱 粉 Corn Starch (native) 64. 天 然 香 料 Natural Flavors 65. 酵 素 Enzyme (1) 凝 乳 酶 Rennet (2) 過 氧 化 氫 酶 Catalase( 動 物 肝 臟 萃 出 ) (3) 脂 解 酶 Animal Lipase (4) 胃 蛋 白 脢 Pepsin (5) 胰 蛋 白 酶 Trypsin (6) 胰 臟 酶 Pancreatin (7) 蛋 白 溶 菌 酶 Egg White Lysozyme (1) 限 由 可 食 性 無 毒 植 物 非 病 原 性 菌 或 健 康 動 物 產 出 者 (2) 限 使 用 未 經 有 機 溶 劑 處 理 者 66. 酪 蛋 白 Casein 限 用 於 製 酒 肉 品 加 工 67. 葡 萄 糖 酸 -δ 內 酯 Glucono-δ-Lactone 限 使 用 自 微 生 物 發 酵 及 碳 水 化 合 物 氧 化 者 第 14 頁, 共 16 頁
19 附 件 二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類 別 及 品 項 一 覽 表 類 別 品 項 產 品 範 圍 ( 或 說 明 ) 米 水 稻 陸 稻 及 其 碾 製 品 大 麥 小 麥 燕 麥 高 梁 甘 藷 黃 豆 花 生 綠 豆 紅 豆 蕎 麥 雜 糧 栗 米 紅 藜 黑 豆 扁 豆 小 米 芝 麻 松 子 葵 花 子 南 瓜 子 亞 麻 子 雞 豆 埃 及 豆 白 豆 斑 豆 黑 小 麥 等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包 葉 菜 甘 藍 包 心 白 菜 結 球 萵 苣 半 結 球 萵 苣 包 心 芥 菜 等 白 菜 油 菜 靑 江 菜 芥 藍 芹 菜 蕹 菜 菠 菜 萵 苣 茼 蒿 菾 菜 青 蒜 蔥 韭 菜 韭 菜 花 甘 藍 菜 苗 葉 菜 甘 藷 莧 菜 葉 用 蘿 蔔 短 期 葉 菜 菊 苣 洛 葵 ( 皇 宮 菜 ) 白 鳳 菜 紅 鳳 菜 馬 齒 莧 芫 荽 ( 香 菜 ) 龍 鬚 菜 芝 麻 菜 山 芹 菜 西 洋 芹 菜 過 溝 菜 蕨 ( 過 貓 蕨 ) 九 層 塔 ( 羅 勒 ) 紫 蘇 豌 豆 苗 等 蘿 蔔 胡 蘿 蔔 薑 洋 蔥 馬 鈴 薯 竹 筍 蘆 筍 筊 白 筍 芋 頭 牛 根 莖 菜 蒡 菱 角 蓮 藕 山 藥 球 莖 甘 藍 ( 結 球 菜 ) 大 心 芥 菜 ( 莖 用 芥 菜 ) 嫩 莖 萵 苣 櫻 桃 蘿 蔔 甜 菜 根 蒜 頭 ( 粒 ) 等 花 菜 花 椰 菜 靑 花 菜 金 針 等 蕈 菜 香 菇 洋 菇 草 菇 金 針 菇 木 耳 杏 鮑 菇 等 果 菜 番 茄 茄 子 甜 椒 ( 含 青 椒 ) 辣 椒 玉 米 黃 秋 葵 等 瓜 菜 胡 瓜 花 胡 瓜 苦 瓜 絲 瓜 冬 瓜 南 瓜 菰 瓜 隼 人 瓜 扁 蒲 等 豆 菜 豌 豆 毛 豆 肉 豆 ( 鵲 豆 ) 豇 豆 粉 豆 萊 豆 ( 皇 帝 豆 ) 敏 豆 等 芽 菜 植 物 種 子 在 暗 室 處 理 發 芽 後 供 作 食 用 之 蔬 菜, 如 綠 豆 芽 黃 豆 芽 等 瓜 果 西 瓜 香 瓜 洋 香 瓜 哈 密 瓜 等 大 漿 果 香 蕉 木 瓜 鳳 梨 奇 異 果 番 荔 枝 酪 梨 ( 鰐 梨 ) 紅 龍 果 百 香 果 黃 金 果 ( 黃 晶 果 ) 無 花 果 等 小 漿 果 葡 萄 草 莓 楊 桃 蓮 霧 番 石 榴 等 核 果 芒 果 龍 眼 荔 枝 枇 杷 楊 梅 椰 棗 紅 棗 等 梨 果 蘋 果 梨 桃 李 梅 櫻 桃 棗 柿 等 柑 桔 柑 桔 檸 檬 柚 子 葡 萄 柚 柳 橙 萊 姆 等 茶 茶 菁 茶 乾 茶 葉 等 咖 啡 咖 啡 鮮 果 ( 採 摘 後 ) 咖 啡 生 豆 ( 經 脫 皮 乾 燥 ) 咖 啡 豆 ( 經 烘 焙 ) 咖 啡 粉 ( 經 研 磨 ) 等 甘 蔗 甘 蔗 等 堅 果 椰 子 杏 仁 胡 桃 栗 子 核 桃 腰 果 榛 果 等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他 指 農 民 以 自 產 有 機 農 產 品 為 原 料, 進 行 簡 單 乾 燥 日 曬 風 乾 等 處 理 ( 調 理 ) 作 業, 且 加 工 過 程 未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農 產 加 工 品, 如 蔬 果 乾 乾 香 菇 乾 金 針 乾 木 耳 等 金 線 蓮 牧 草 石 蓮 花 艾 草 刺 五 加 羊 奶 頭 麵 包 果 桋 梧 魚 腥 草 白 粗 康 明 日 葉 枸 杞 芭 樂 芯 苜 蓿 盤 固 草 狼 尾 草 諾 麗 果 洛 神 葵 昭 和 草 種 子 ( 有 機 作 物 繁 殖 用 種 子 ) 食 用 花 卉 棗 芽 茶 ( 其 他 未 能 歸 類 於 前 述 項 目 者 ) 等 第 15 頁, 共 16 頁
20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穀 物 加 工 品 乾 燥 蔬 果 調 製 加 工 品 罐 頭 食 品 冷 藏 或 冷 凍 食 品 蜜 餞 醃 漬 食 品 植 物 粉 狀 加 工 品 天 然 植 物 袋 茶 ( 茶 包 ) 糖 類 及 其 製 品 香 辛 植 物 調 味 料 及 其 製 品 經 炮 製 處 理 之 植 物 乾 燥 品 飲 品 各 式 以 米 麥 雜 糧 等 為 主 原 料 之 加 工 製 品 : 1. 由 稻 麥 豆 薯 等 製 造 麵 粉 澱 粉 粗 粒 粉 籤 片 等, 與 速 煮 穀 類 製 品, 或 以 穀 類 細 粉 製 成 各 種 生 熟 麵 條 粉 條 食 品 如 麵 粉 大 豆 粉 大 麥 粉 燕 麥 粉 玉 米 澱 粉 玉 米 粉 地 瓜 粉 太 白 粉 全 麥 炸 粉 馬 鈴 薯 粉 麥 苗 粉 米 粉 條 粉 條 麵 條 米 精 米 糊 米 麥 粥 燕 麥 精 等 2. 穀 類 脫 殼 精 碾 烘 焙 調 製 之 產 品 均 屬 之 脫 殼 豌 豆 豌 豆 仁 黑 麥 仁 玉 米 片 玉 米 脆 片 大 麥 片 燕 麥 片 麵 包 糕 餅 洋 芋 片 等 以 蔬 菜 水 果 為 原 料, 經 加 工 品 設 備 乾 燥 ( 如 冷 凍 乾 燥 真 空 乾 燥 等 ) 處 理 之 加 工 品 以 農 糧 產 品 加 工 製 造 之 食 品, 封 裝 於 金 屬 玻 璃 殺 菌 袋 塑 膠 及 積 層 複 合 等 密 閉 容 器 與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其 他 密 閉 容 器 內, 於 封 裝 前 後 施 行 商 業 殺 菌, 而 可 在 室 溫 下 長 期 保 存 者 之 產 品 如 玉 米 粒 罐 頭 蔬 果 泥 嬰 幼 兒 食 用 果 泥 蔬 菜 高 湯 塊 蔬 果 菜 濃 湯 等 1. 冷 藏 食 品 : 以 農 糧 產 品 加 工 製 造 之 食 品, 快 速 冷 卻, 在 7 以 下 凍 結 點 以 上 溫 度 儲 存 如 截 切 去 皮 蘆 薈 削 皮 甘 蔗 冬 瓜 切 片 山 藥 切 塊 番 茄 切 塊 豆 腐 沙 拉 筍 等 2. 冷 凍 食 品 : 以 農 糧 產 品 加 工 製 造 之 食 品, 急 速 凍 結, 維 持 產 品 品 溫 於 -18 下 儲 存 如 冷 凍 豌 豆 仁 蔬 菜 餃 馬 鈴 薯 薯 餅 等 以 蔬 果 為 原 料, 依 成 品 種 類, 利 用 食 鹽 有 機 酸 或 ( 及 ) 糖 等 醃 漬 貯 存 或 直 接 加 工 調 味 發 酵 熟 成 之 食 品, 如 葡 萄 乾 莓 乾 杏 乾 杏 桃 乾 果 醬 蕃 茄 乾 覆 盆 子 莓 乾 泡 菜 豆 腐 乳 醬 菜 醋 漬 蔬 菜 等 穀 物 以 外 之 農 作 物 經 研 磨 粉 碎 製 成 之 產 品, 如 可 可 粉 ( 綠 ) 茶 粉 花 生 粉 仙 人 掌 粉 椰 子 粉 諾 麗 粉 等 食 用 花 卉 茶 包 水 果 茶 包 草 本 茶 包 茴 香 茶 包 肉 桂 茶 包 其 他 茶 包 等 1. 以 甘 蔗 甜 菜 澱 粉 其 他 原 料 或 原 料 糖 製 造 砂 糖 及 其 他 糖 類 之 產 品 砂 糖 蔗 糖 白 晶 糖 紅 晶 糖 黑 糖 糖 蜜 甜 菜 根 蜜 楓 糖 漿 等 2. 以 蔗 糖 果 糖 麥 芽 糖 穀 類 乾 果 香 料 食 用 色 素 為 原 料, 製 造 各 種 中 西 式 糖 果 巧 克 力 等 1. 以 香 辛 植 物 器 官 為 原 料, 經 乾 燥 研 磨 處 理 ; 如 迷 迭 香 百 里 香 芹 百 里 香 葉 羅 勒 葉 奧 勒 岡 葉 月 桂 葉 香 草 香 料 咖 哩 粉 胡 椒 粒 黑 白 胡 椒 粉 芫 荽 籽 粉 大 蒜 粉 肉 桂 粉 等 2. 或 以 香 辛 植 物 為 原 料, 經 特 定 配 方 調 製 而 成 之 產 品, 如 調 味 鹽 調 味 醬 製 品 生 菜 沙 拉 ( 醬 ) 食 用 醋 等 藥 用 植 物 經 炮 製 ( 水 製 火 製 水 火 共 製 或 其 他 製 法 等 ) 加 工 處 理 之 產 品, 如 人 蔘 鬚 片 八 角 丁 香 川 芎 白 芍 白 朮 茯 苓 肉 桂 冬 蟲 夏 草 何 首 烏 枸 杞 杜 仲 決 明 子 紅 棗 紅 棗 乾 延 胡 索 洋 車 前 子 熟 地 黃 澤 瀉 黨 參 薑 黃 黃 耆 當 歸 蓮 子 等 豆 漿 ( 奶 ) 蔬 果 汁 類 嬰 幼 兒 食 用 混 合 汁 酒 類 茶 飲 類 無 酒 精 飲 品 類 水 果 醋 類 等 飲 品 油 脂 橄 欖 油 花 生 油 沙 拉 油 葵 花 籽 油 葡 萄 籽 油 可 可 脂 等 植 物 性 油 脂 發 酵 食 品 利 用 微 生 物 發 酵 作 用 製 成 的 產 品, 如 味 噌 醬 油 酵 素 等 其 他 上 述 品 項 無 法 歸 類 之 產 品, 如 天 然 植 物 萃 取 物 椰 仁 製 品 或 加 熱 處 理 過 之 種 子 等 有 機 畜 產 品 有 機 畜 產 加 工 品 有 機 水 產 品 有 機 水 產 加 工 品 等 類 別 不 提 供 第 16 頁, 共 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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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包 裝 附 件 一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修 正 規 定 第 一 部 分 共 同 基 準 ( 一 ) 包 裝 方 法 及 材 料 應 以 簡 單 為 原 則, 避 免 過 度 包 裝 ( 二 ) 應 採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可 循 環 再 利 用 或 再 製 之 包 裝 材 料, 惟 上 述 包 裝 材 料 無 法 取 得 或 不 適 用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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